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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评资质会被取消吗?

    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此次修改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删去:“第六条 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尽管条例还没有正式发布,但这或许意味着环评单位资质的取消已在酝酿之中。近期,国务院一研究机构的知名专家在一次大会上也表示,正在研究取消环评的单位资质。自环评改革启动以来,有不少声音认为环境保护部把环评弱化了。其实,这些质疑是不客观和片面的。且不说环评被中央巡视组定性存在“红顶中介”问题,资质取消既是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需要,又符合“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市场化改革方向,也是改变从业单位能力水平认定方式,消除各行各业资质乱象,优化市场竞争环境,促进优胜劣汰的有力手段。总而言之,现行环评在过去一段时期的特定历史任务已基本完成,环评回归本质是大势所趋。

  • 取消环评机构资质许可后怎么管?

    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改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已于2018年12月29日公布施行,取消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主要对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进行了修改。近日,生态环境部环评司负责人就取消环评机构资质许可的背景、强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的法律规定及后续工作等,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b]问:修改《环境影响评价法》取消环评机构资质管理的背景是什么?[/b]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转变政府职能,把“放管服”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持续加以推进。生态环境领域是“放管服”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2017年9月,国务院常务会建议取消“环评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并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修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作出《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改决定,并于当日公布施行。已实行多年的建设项目环评资质管理对保障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有效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强化环评制度效力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形成了一支业务能力较强的专业技术队伍,培育了具备一定自我调节能力的环评市场。在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新形势下,随着环评技术校核等事中事后监管的力度越来越大,放开事前准入的条件逐步成熟,此次修法标志着环评资质管理的改革瓜熟蒂落。修改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不再强制要求由具有资质的环评机构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建设单位既可以可委托技术单位为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如果自身就具备相应技术能力也可以自行编制,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通过更加充分的市场竞争提升环评技术服务水平和服务意识,也有利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实体经济发展。[b]问:我们注意到,《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改中将环评文件的责任主体由环评机构改为建设单位,怎样看待这一调整?[/b]答:修改后《环境影响评价法》一个突出特点就是明确了建设单位对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主体责任。长期以来,环评机构作为环评文件的责任主体,间接造成建设单位只重视环评审批,不关心环评内容和落实,项目建设过程中擅自变更、“批建不符”、不落实“三同时”等违规问题屡有发生。为督促建设单位自觉履行环保责任,按照谁获益谁担责的原则,修订后的法律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对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技术单位承担相应责任。这将促使建设单位切实把环评文件的编制、相应生态环保对策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放在心上,从被动“要我做”转变为主动的“我要做”,真正做到对自己负责,也有利于建设单位从环评编制质量方面择优选择技术单位,逐步淘汰那些不负责任、粗制滥造的技术单位,净化和规范环评从业市场。[b]问:环评资质取消后,是不是意味着环评管理放松了,修改后《环境影响评价法》在监管方面有哪些新的规定?[/b]答:取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的前置准入审批,并不意味着不管,相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对监督管理、责任追究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赋予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更强有力的监管武器,将对相关违法行为形成有效震慑。一是大幅强化法律责任,实施单位和人员的“双罚制”。环评文件如果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对建设单位将处五十万至二百万元罚款,对其相关责任人员处五万至二十万元罚款;对技术单位罚款额度由1至3倍提高到3至5倍,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业;对编制人员实施五年内禁止从业等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业。二是提高了有关考核和处罚的可操作性,从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三个方面,细化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具体情形,标准更明确,有利于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监管。三是加强环评文件质量考核,明确要求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均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四是实施信用管理,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需依法将编制单位、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的相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这样将产生联合惩戒的强大威慑力。[b]问:下一步,在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和监管方面,生态环境部将重点开展哪些工作?[/b]答:为确保环评资质取消后,环评文件质量不下降、环评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不削弱,我部将加快制定有关管理文件,并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一是新近印发了《关于取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后续相关工作要求的公告(暂行)》,对过渡期的相关要求作出暂行规定。主要是明确停止执行原有的资质管理办法,依法不再受理资质申请和办理资质审查相关事项;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人员在技术能力方面的要求,对“脱钩改制”单位明确不走“回头路”,暂由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作为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明确原有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原则和管理部门监管职责,并对环评文件编制过程进行了规范。二是按照法律规定,加快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能力建设指南、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用信息公开管理规定等配套文件,构建以质量为核心、以信用为主线、以公开为手段、以监管为保障的管理体系,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保障编制质量,维护环评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三是进一步加大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力度,在日常考核基础上,辅以大数据、智能化手段,定期对全国审批的报告书(表)开展复核,强化重点单位和重点行业靶向监管,对发现的违规单位和人员实施严管重罚。抓紧建设全国统一的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落实信用管理要求,营造守信者受益、失信者难行的良性市场秩序。

  • 重磅,环评资质取消!

    重磅,环评资质取消!

    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改。对现行条例删除对环评单位的资质管理规定;日前环保部发布强化建设项目环评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明确建设项目环评事中事后监管详细细则! [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8/01/201801310749208816_4277_1634717_3.png[/img][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8/01/201801310749223486_9007_1634717_3.png[/img][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8/01/201801310749229946_7683_1634717_3.png[/img][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8/01/201801310749230903_4762_1634717_3.png[/img][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8/01/201801310749256866_6983_1634717_3.png[/img]

  • 环评法作出修改,环评资质正式取消

    [color=#333333] 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正式签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作出修改,正式取消环评资质!    [/color][color=#33333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四号   [/color][color=#33333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color][color=#33333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8年12月29日[/color] [color=#333333]七部法律的决定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节选环保相关修改法律)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作出修改:   (一)   将第六条第二款、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中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二)   将第十九条修改为: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的能力建设指南和监管办法。   “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原十九条款:      第十九条 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名单,应当予以公布。   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三)   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的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   “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单位、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的相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   原第二十条款: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   (四)   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建设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和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原第二十八条款: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编制不实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   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技术单位处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编制单位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原第三十二条款:   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color][color=#333333]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作出修改:   (一)   将第六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中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二)   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修改为“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   (三)   将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四)   将第四十八条中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修改为“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作出修改:   (一)   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修改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二)   将第六十九条中的“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修改为“由经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   (三)   将第九十四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color]

  • 国务院通知:10月1日起,环评资质取消!“环境监理没了!环保部门不再参与竣工验收!环评”不允许收费!

    近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改。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决定》对现行条例主要作了三方面修改:其中一点要求,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优化服务。明确审批、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进行相关的技术评估,均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并要求环境保护部门推进政务电子化、信息化,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网上审批、备案和信息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总理:李克强2017年7月16日决定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删除对环评单位的资质管理规定;二是将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三是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报批时间由可行性研究阶段调整为开工建建设前,“串联改并联”,具体报批时间由建设单位根据自身情况灵活掌握;

  • 环评机构被罚

    环保部日前通报34家存在违规行为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分别作出取消资质、限期整改、警告等措施。其中,我省阜阳市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所、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淮河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所被责令限期整改三个月。目前,全国各地实行环境影响评价“一票否决”,凡是违反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不予审批,凡是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实施。这就赋予了环境影响评价“一夫当关”的重要作用。然而,从环保部此次通报看,一些环评机构不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不严格按照有关规范开展调查,甚至弄虚作假、出借资质,严重干扰了环评市场秩序,降低了环评有效性。

  • 环保通报处理环评 两机构被限改,4工程师违规记入诚信记录

    环保部通报处理环评“挂靠”行为 两机构被限期整改6个月,4工程师违规行为记入诚信记录中国环境报讯 环境保护部近日通报了对存在环评工程师“挂靠”行为的两家环评机构和4名相关人员的处理意见。  经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核实,深圳市景泰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评工程师胡律书实为湖南省冷水江市环境保护局在职人员。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核实,宁夏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环评工程师张金龙、马丽亚、高鲁兵一直不在岗,属“挂靠”人员。  根据《资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环境保护部决定对两家机构予以限期整改6个月,4名环评工程师3年内不得作为资质申请时配备的环评工程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或者主要编制人员,违规行为记入诚信记录。  环境保护部要求,两家机构整改期自通报印发之日起计算,整改期间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得受理该机构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申请,整改前审批部门已受理的可继续完成审批,整改期满后应向环境保护部提交整改情况报告。  环境保护部要求,各级环保主管部门要组织对本部门持有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开展自查,对存在“挂靠”行为的人员一律责令自行办理注销手续。来源:中国环境报

  • 卖商品房须公示噪声 环评不过不准卖

    北部新区,一楼盘销售大厅摆放的宜居环境指数预评定公示表。 记者 龙在全 摄  商报记者 徐庶 杨兴云  2月16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修订案)》(简称《修订案》),近期就将实施。《修订案》中,特别提出了商品房销售的声环境公示制度,以确保市民的知情权。  其实,早在2006年底通过的《宁静行动实施方案》,就要求开发商公示声环境。但商报记者调查发现,由于该方案不具备强制性,执行效果并不理想。  不过,这种情况将得到改变。目前,作为《修订案》实施的试点已在北部新区开始实行,按北部新区试点的《重庆市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居住环境适宜性评定暂行办法》,在房屋预售前设前置条件,先进行环评预验收,合格后房屋管理部门才核发预售许可证。  早在2006年底,我市通过的《宁静行动实施方案》,就要求开发商公示声环境。但商报记者调查发现,开发商卖房公示声环境执行得并不理想。  个案  噪音太大 数百业主拒绝接房  今年1月10日,重庆一楼盘数百业主因所购商品房噪音过大,拒绝接房。该楼盘业主韩某介绍,他在房内手持噪音计测试发现,室内噪音值高达80~90分贝,而国家规定住房室内噪音最高不得超过50分贝。窗外不远处,高速公路上车流如织,在房间内也能听到不绝于耳的汽车轰鸣声,每当有满载的重型卡车经过时,整个房间就会嗡嗡作响。  “这个楼盘,因噪音问题拒绝接房的业主约600户。”韩某称,业主们要求开发商出示环境验收报告或重新委托权威部门检测噪音,遭到开发商拒绝。随后,他们希望找相关部门查阅该楼盘的环境验收报告或委托权威部门重新检测噪音,但依然无果。  隐瞒噪声 绿化隔离带变马路  与韩某等人遭遇差不多,何先生也吃了个哑巴亏。  2010年10月初,渝中区某楼盘开盘,首批房源在小区西侧,西边临铁路。何先生以82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了一套。“当时,我就担心铁路对房子有影响,但销售人员告诉我一天不过2~3趟火车,他们还会规划绿化隔离带,没多想就下单了。”何先生说,时隔1年后,业主群里有人说,临小区西侧的铁路每小时就要经过几趟火车,噪音很大。何先生心里咯噔一下,立刻去查证,结果发现一个小时内竟有5~6趟火车飞驰而过,而开发商承诺种树减噪的隔离带却变成了一条马路。  调查  售楼信息 多数没公示“声环境”  2月28日,北滨路某大型楼盘销售现场,公示栏信息查询处“特别提醒”几个字格外引人注意,预售许可证、建筑节能信息、明码标价书等都被做成精美的活页,摆放在沙盘旁显眼处。销控表清清楚楚地标着每套房源、面积、备案价格等信息。然而,记者翻阅了一遍,并没找到环保部门要求的声环境公示信息。“由于没有这方面的硬性要求,我们并没对楼盘申请环评。”一名女工作人员坦陈,购房合同中也没有噪声方面的内容。  随后,记者在江北区石马河一热销楼盘也没发现声环境的公示信息。“现在准备换房,最看重的就是小区的声环境。”正在看房的奚一明说,他2000年搬到福康村,由于小区紧临渝澳大桥,卧室窗户正对马路,每晚汽车轰鸣,让人难以入眠,常常被吵醒。  在黄泥塝附近一售楼部,置业顾问杜小姐说,一般情况下,如果对方不提出,她们不会主动出示“不利因素公示表”。在观音桥某楼盘售楼部,在大厅一个不起眼的角落,立着一个小小的“不利因素公示牌”,因为离沙盘和洽谈区较远,大多数购房者都没注意到它的存在。  连日来,记者在南岸区、江北区、渝中区调查发现,多数楼盘销售现场不同程度存在销售信息披露不齐全、资料公示不规范的问题,尤其是声环境指标几乎全部缺失。  问题  宁静行动无强制性 难约束房企  市环保局透露,早在2003年,市环保局就开始组织有关专家研究房地产居住环境,开展住房宜居性评价。2006年底,我市通过了《宁静行动实施方案》,措施之一就是要求开发商在售房前必须进行声环境状况监测报告和居住环境适宜性等级评定,并将监测报告和适宜性等级进行公示。  市环保局北部新区分局副局长蒋良伟告诉记者,但由于《宁静行动实施方案》并不具有强制性,因此一直没有得到实质性施行。按照环评要求,在建商品房在环境影响评价方面要经历预评定、预验收、验收三个阶段。但环评与否、对外公示与否,完全取决于开发商,没有强制手段去约束和督促。开发商拿到房屋管理部门的预售许可证后就开始卖房,导致环保部门的环评总是迟到半年至1年。  北部新区环保分局污防科科长廖小玲称,由于开发商申请的环评大多数是预评定,这造成环评的数据不精确。虽然要求在消费者接房时开发商要公示环评数据,但消费者什么时候接房,他们根本不知道,也无从去做环评预验收,更谈不上最终验收。  公开信息显示,2011年,“12369”环保投诉热线共受理主城区污染投诉3.1067万件。其中,噪声污染扰民投诉2.18万件,占总投诉量的70.3%。  举措  北部新区试点 卖房先过环评关  针对目前存在的现状,环保专家陈万志表示,《修订案》将商品房公示声环境信息作为一个刚性规定,今后我市所有楼盘都须执行。  “预评定结果85分,环境适宜性等级为良。”昨天,记者在北部新区某楼盘售楼部看到,一张《重庆市商品房住宅建设项目宜居环境指数预评定公示表》上明确显示了噪声指标。北部新区环保分局副局长蒋良伟介绍,这是《重庆市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居住环境适宜性评定暂行办法》正在试点,这也是为《修订案》实施进行的试点。“开发商应在售房大厅显著位置公示环评指数,公示时间从房屋预售开始至交房结束。”蒋良伟表示。  “在房屋预售前设前置条件,先进行环评预验收,合格后房屋管理部门才核发预售许可证。”蒋良伟说,环评走在前面,发现商品房不达标可强制整改完善。目前北部新区的做法是,在房屋销售前,开发商必须向环保部门申请试运行环评批复,环保部门进行试运行验收,检测楼盘环保设施是否按照规划设计完成,并是否正常投入运行,由环保部门核实后组织专家评审。  据悉,在环评阶段,环保部门要对拟建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居住环境适宜性进行预评定;在竣工环保验收阶段,要对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居住环境适宜性进行验收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重新进行居住环境适宜性评定。  市环保局表示,经过10年的探索和实践,《修订案》规范了声环境公示,应充分发挥国土、规划、建设等职能部门的作用,相互协调,相互监督,才能真正保障市民的知情权。  专家建议  公示“声环境”数据  须建立动态标准  尽管《修订案》实施在即,也有了试点。不过,环保专家陈万志表示,这项规定是一个进步,但公示的数据不要一成不变,应公示即时、动态的声环境数据,最好测评多个时段,每个时段都取一个平均值来公示。  他建议,开发商公示声环境后,有关部门应对这个数据进行实时监测,“因为你不知道这个楼盘旁边什么时候会变成工地,或者多一条公路。”陈万志说,把声环境变化的可能性放进公示内容中,并在购房合同中标明,以提醒消费者。同时,噪声也应成为开发商定价的依据之一。  据了解,目前对商品房的评价主要由有资质的环评公司实施,环保部门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后再向社会公示。目前,全市有资质的环评公司有30多家,他们除了进行评分外,还可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现在,摸不着、看不见的噪声污染越来越受到重视。”陈万志认为,楼盘上市前,开发商必须找有资质的环评机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但这些机构鱼龙混杂,评价结果是否客观不好说。因此,环评不应由开发商自己找机构,而应由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来确定,以确保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  他山之石  北京:开发商应公示  建筑隔声及声环境状况  2007年1月1日,《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实施,如果噪音直接影响居民生活,可最高罚款500元等。该办法规定“销售新建居民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明示所销售住宅的建筑隔声情况及所在地声环境状况”。  上海:开发商应公示  噪声污染源及防治情况  2013年3月1日,《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实施,新建住宅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合同中明示住宅小区内有关公用设施以及配套商业用房的噪声污染源以及防治情况;毗邻建筑物内有噪声源对住宅小区产生影响的,应当一并明示。

  • 关于实验室用的氮气瓶、氦气瓶等的资质证明问题

    各位大佬,最近实验室在接受检查的时候,专家提出来要看我们使用的氮气瓶、氦气瓶等一系列气瓶的资质证明材料,但是自从采购气体和经过n次评审,都没有专家要过这个材料。大家有知道这个气瓶的资质证明是什么吗?

  • 环评变味,责任在谁?

    不可否认,环评队伍也存在各种各样问题。环评作为一条产业链,各个环节都出现了问题,将环评的问题全部归结为环评单位、环评队伍的问题,并据此强化环评人员监管,不可能从从根本上改变环评存在的问题,也不利于环评事业健康发展。 环评变成目前这个样子,责任到底在谁?

  • 资质认定体系换版时间公布

    山东省质监局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鲁质监认字〔2015〕454号发布时间:2015年12月29日 来源:认证处  点击:546次各市质监局、省审评中心、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  国家认监委新近颁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做好我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有关工作,保证新准则的顺利实施、平稳过渡,现要求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从2016年1月1日起申请资质认定(包括初次申请、延续换证、扩项、变更)的检验检测机构,一律按照“新准则”要求进行技术评审。  二、2016年1月1日前申请资质认定,已受理尚未开展技术评审的,评审组可与机构沟通,根据机构意愿选择按照原《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或“新准则”要求进行评审。  三、按原《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评审通过的已获证检验检测机构应于2016年6月30日前按照“新准则”要求补充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完成换版。各地质监部门在年度监督检查中要对获证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换版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  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确保新准则有效实施。省局将进一步加强对技术评审工作的监督、指导,必要时将对现场评审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或核查,确保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质量。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年12月28日

  • 环评 无菌室的建设要求

    公司要上环评资质,但是不知道无菌室要建成什么样,具体有什么要求,大家有谁知道能不能指导一下,谢谢了,最好给附近张无菌室的照片

  • 【“仪”起享奥运】机动车发动机拆解项目是否需要环评

    问题:拟建设一条报废机动车发动机拆解生产线,主要是手工拆解方式,产出物为废金属和废机油,金属对外销售,废机油搜集后交付有专业资质的处理公司。 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三十九、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中,未提及废机动车发动机拆解,是否纳入环评管理,还是按报废汽车拆解(属于报废汽车拆解中一项拆解)申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审批?回复:您好! 根据所述信息,建议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85项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 用户说法第二期:实验室资质认定迎评准备

    用户说法第二期:实验室资质认定迎评准备

    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01/201701191656_647451_2507958_3.gif用户说法:实验室资质认定迎评准备时间:2014年09月26日 10:00讲师:张秀玲 鹤壁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检验中心讲座内容:实验室资质认定迎评报告重点汇报5个方面内容:一是认定概况;二是质量管理体系的构成、特性和建立;三是我中心质量管理体系的实施情况;四是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申请材料及几个附表的编写方法;五是接合我中心几年来计量认证现场评审中出现的问题及整改方法,谈几点工作体会。-------------------------------------------------------------------------------1、报名条件:只要您是仪器网注册用户均可报名参加。2、报名并参会用户有机会获得100元手机充值卡一张哦~3、报名截止时间:2014年9月26日 9:304、报名参会: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4/08/201408011630_508801_2507958_3.jp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01/201701191656_647451_2507958_3.gif

  • 【环评是否都如此】重庆小南海水电站环评仓促遭质疑

    两会召开前,备受争议的重庆小南海水电站环评报告发布了。民间环保组织对此提出种种质疑,而事件真正的背后是谁来关注正在灭绝的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两会代表委员呼吁,我国急需修改环评法,将生态评价内容具体化,提高法律的强制性和可操作性。记者调查  “环评工作要么仓促,要么违规”  日前,通过著名环保组织自然之友总干事李波的微博,记者终于找到了长江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研究所(以下简称“长江所”)官方网站的网址,以及重庆长江小南海水电站“三通一平” 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二次信息公告。  2月22日,作为小南海电站环评单位,长江所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该水电站“三通一平”环评公众参与信息公告,其公示时间为2月23日至3月3日;3月2日,该网站又发布了该水电站“三通一平”环评公众参与第二次信息公告,并公布环评报告简本。  李波对此表示质疑:“按理说第二次公示应在第一次收集公众意见之后,没想到第二次在3月2日就公示了环评简本。而且,公示是在长江所这样一个公众平时根本不关注、不接触的科研机构网站上,如此‘隐秘’的公示,其结果是环保法规定的公众参与也无从谈起了。”  苏州大学法学院环境法研究中心主任朱谦说,环评法要求第一次信息公告在建设单位与环评单位签订环评协议之后7日内进行。两次信息公告的间隔不到10天,说明了小南海电站的环评工作最多持续17天,或是在协议签订之前环评即已违规提前展开。“这反映出小南海电站环评工作要么仓促,要么违规。”  自然之友公众参与议题负责人常成也在微博上分析,“掐头去尾(形成文本和上网的时间),真正的评价时间也就15天,10个工作日。长江所恐怕根本就没有做什么基础调研和实地考察吧?”

  • 现在环评限批

    现在环保环评限批的情况下,环评单位怎么发展,哪位大神知道

  • 【“仪”起享奥运】豁免环评名录规定及环评手续问题咨询

    问题:某企业主要从事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加工,环评类别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71项,已经取得环评审批并办理环保设施验收手续,环评批复的喷涂生产线3条为水性漆涂装线,1条为油性漆(溶剂型涂料)涂装线。该企业在取得环评批复和环保设施验收手续后,想将批复的水性漆涂装线改为油性漆(溶剂型涂料)涂装线。请问:1、此改动是否属于《广东省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0年版)》三十、其他 58规定的改造项目情形、是否属于不增加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数量且基本不产生生态环境影响的项目情形(请明确告知此情况是否属于)?2、批复的水性漆涂装线改为油性漆(溶剂型涂料)涂装线,是否需要办理环评批复手续?回复:您好!《广东省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0年版)》所列改造项目主要包括企业对现有设备更新、维修、维护,或对项目布局优化调整等。根据所述内容,所述项目变动情况不属于《广东省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0年版)》所列改造项目情形,建议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或径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咨询确定项目环评管理要求。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规划环评“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技术要点(试行)》《建设项目环评“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技术要点(试行)》的通知

    [font=方正仿宋_GBK]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各有关单位:[/font][font=方正仿宋_GBK]《规划环评“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技术要点(试行)》《建设项目环评“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技术要点(试行)》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font][font=方正仿宋_GBK][/font][align=right][font=方正仿宋_GBK]重庆市生态环境局[/font][/align][align=right][font=&]2022[/font][font=方正仿宋_GBK]年[/font][font=&]7[/font][font=方正仿宋_GBK]月[/font][font=&]26[/font][font=方正仿宋_GBK]日[/font][/align][font=方正仿宋_GBK](此件公开发布)[/font][align=center][/align]附件下载:[url=http://sthjj.cq.gov.cn/zwgk_249/zfxxgkml/zcwj/qtwj/202208/W020220811597315894070.doc]《规划环评“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技术要点(试行)》.doc[/url][url=http://sthjj.cq.gov.cn/zwgk_249/zfxxgkml/zcwj/qtwj/202208/W020220811597316226516.doc]《建设项目环评“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技术要点(试行)》.doc[/url]文件下载:[url=http://sthjj.cq.gov.cn/zwgk_249/zfxxgkml/zcwj/qtwj/202208/W020220811597317056158.doc]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规划环评“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技术要点(试行)》《建设项目环评“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技术要点(试行)》的通知.doc[/url]

  • 你用的钢瓶气供应商是什么级别或资质的?

    钢瓶气的供应商有很多,有直接生产商供应的,有代理商供应的你用的钢瓶气供应商是什么级别或资质的?你有仔细考察过它供应气体的质量吗?比如气体纯度、气体容量等等你的钢瓶都是租用还是购买呢?

  • 何谓环评机构合伙制?

    鉴于规划环评、战略环评的普遍约束力不够;建设项目环评以行政许可为目标,而非为更多的指导项目建设;环评信息公开不足,公众参与流于形式;缺乏与后期日常管理的整体衔接,难以遏制环境形势的整体恶化;环评的公正性、客观性、独立性、有效性难以得到保证,公信力低。最近有机构向环保部建议推进环评机构实行合伙制,环保部对该建议做出了将在后续改革中会予以考虑研究的答复。那么何谓环评机构合伙制?

  • 关于2022年上半年环评信用管理对象列入“黑名单”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将2022年上半年环评信用管理对象受到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处罚、被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列入环境影响评价失信“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情况通报如下。  一、由东莞市裕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评人员杨波(信用编号BH019376)作为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编制的《东莞市铜兴电子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该名人员依法受到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处罚,被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予以失信记分20分,自2022年6月24日起被信用平台列入“黑名单”。  二、由广东中安环保有限公司环评人员王连柱(信用编号BH023524)作为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编制的《东莞市大山光电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该名人员依法受到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处罚,被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予以失信记分20分,自2022年6月24日起被信用平台列入“黑名单”。  三、由东莞市中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评人员谢云峰(信用编号BH005647)作为编制主持人、黄磊(信用编号BH011733)作为主要编制人员编制的《东莞津聚兴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上述2人依法受到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处罚,被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分别予以失信记分20分,自2022年6月21日起被信用平台列入“黑名单”。  四、由郑州春实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环评人员刘庆国(信用编号BH018556)作为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编制的《河南金马建材有限公司年产100万立方米商品混凝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该名人员依法受到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处罚,被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予以失信记分20分,自2022年4月2日起被信用平台列入“黑名单”。  五、由杭州之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评人员姜晨竞(信用编号BH032826)作为编制主持人、王鸿达(信用编号BH027147)作为主要编制人员编制的《桐庐奔腾建材制品有限公司年产清洗砂35万吨技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上述2人依法受到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处罚,被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分别予以失信记分20分,自2022年4月1日起被信用平台列入“黑名单”。  六、由佛山市净海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环评人员刘斌(信用编号BH020959)作为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编制的《佛山市南海区彤利昌五金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该名人员依法受到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处罚,被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予以失信记分20分,自2022年3月1日起被信用平台列入“黑名单”。  七、由泉州市华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评人员黄文足(信用编号BH023091)作为编制主持人、高树光(信用编号BH027305)作为主要编制人员编制的《福建省双旗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曾坂民爆物品存储仓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上述2人依法受到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处罚,被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分别予以失信记分20分,自2022年2月24日起被信用平台列入“黑名单”。  八、由山东继盛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环评人员曾咺(信用编号BH037132)作为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编制的《赤峰金磊矿业咨询有限公司碎石开采及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该名人员依法受到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处罚,被赤峰市生态环境局予以失信记分20分,自2022年2月17日起被信用平台列入“黑名单”。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引导建设单位择优选取环评单位,对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信用管理对象,依法不予受理其编制的环评文件。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在审批过程中依法严格把关,强化环评文件编制质量的检查考核,并对下级部门审批的环评文件编制质量加大复核抽查力度,切实推动提升环评文件质量。[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2年8月18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部内抄送:海洋司,核二司,核三司。|

  • 环评修编问题

    公司报批环评,批下来,风量很小,与实际生产过程中,相差太大,这种情况怎么办,是按实际风量,还是需要修编

  • 环保部对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有关问题的解释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函1192号关于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函1192号吉林化工学院:  你院《关于环境评价有关资质使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关于环评工程师登记类别变更时的资质使用问题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环评机构所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须由该机构相应类别的环评工程师主持。环评工程师的登记类别在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完成后发生变更时,应以环评工程师编制时的登记类别进行存档。  二、关于环评工程师转岗或调离时的责任承担问题  根据《办法》有关规定,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评工程师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负责。在环评工程师转岗或调离原单位导致环境影响报告书无法继续编制时,可由原单位同一登记类别的环评工程师继续主持完成编制。相关责任应由在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中具体负责主持并签字的环评工程师承担。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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