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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取消环评机构资质许可后怎么管?

    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改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已于2018年12月29日公布施行,取消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主要对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进行了修改。近日,生态环境部环评司负责人就取消环评机构资质许可的背景、强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的法律规定及后续工作等,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b]问:修改《环境影响评价法》取消环评机构资质管理的背景是什么?[/b]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转变政府职能,把“放管服”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持续加以推进。生态环境领域是“放管服”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2017年9月,国务院常务会建议取消“环评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并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修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作出《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改决定,并于当日公布施行。已实行多年的建设项目环评资质管理对保障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有效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强化环评制度效力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形成了一支业务能力较强的专业技术队伍,培育了具备一定自我调节能力的环评市场。在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新形势下,随着环评技术校核等事中事后监管的力度越来越大,放开事前准入的条件逐步成熟,此次修法标志着环评资质管理的改革瓜熟蒂落。修改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不再强制要求由具有资质的环评机构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建设单位既可以可委托技术单位为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如果自身就具备相应技术能力也可以自行编制,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通过更加充分的市场竞争提升环评技术服务水平和服务意识,也有利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实体经济发展。[b]问:我们注意到,《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改中将环评文件的责任主体由环评机构改为建设单位,怎样看待这一调整?[/b]答:修改后《环境影响评价法》一个突出特点就是明确了建设单位对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主体责任。长期以来,环评机构作为环评文件的责任主体,间接造成建设单位只重视环评审批,不关心环评内容和落实,项目建设过程中擅自变更、“批建不符”、不落实“三同时”等违规问题屡有发生。为督促建设单位自觉履行环保责任,按照谁获益谁担责的原则,修订后的法律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对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技术单位承担相应责任。这将促使建设单位切实把环评文件的编制、相应生态环保对策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放在心上,从被动“要我做”转变为主动的“我要做”,真正做到对自己负责,也有利于建设单位从环评编制质量方面择优选择技术单位,逐步淘汰那些不负责任、粗制滥造的技术单位,净化和规范环评从业市场。[b]问:环评资质取消后,是不是意味着环评管理放松了,修改后《环境影响评价法》在监管方面有哪些新的规定?[/b]答:取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的前置准入审批,并不意味着不管,相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对监督管理、责任追究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赋予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更强有力的监管武器,将对相关违法行为形成有效震慑。一是大幅强化法律责任,实施单位和人员的“双罚制”。环评文件如果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对建设单位将处五十万至二百万元罚款,对其相关责任人员处五万至二十万元罚款;对技术单位罚款额度由1至3倍提高到3至5倍,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业;对编制人员实施五年内禁止从业等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业。二是提高了有关考核和处罚的可操作性,从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三个方面,细化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具体情形,标准更明确,有利于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监管。三是加强环评文件质量考核,明确要求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均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四是实施信用管理,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需依法将编制单位、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的相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这样将产生联合惩戒的强大威慑力。[b]问:下一步,在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和监管方面,生态环境部将重点开展哪些工作?[/b]答:为确保环评资质取消后,环评文件质量不下降、环评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不削弱,我部将加快制定有关管理文件,并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一是新近印发了《关于取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后续相关工作要求的公告(暂行)》,对过渡期的相关要求作出暂行规定。主要是明确停止执行原有的资质管理办法,依法不再受理资质申请和办理资质审查相关事项;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人员在技术能力方面的要求,对“脱钩改制”单位明确不走“回头路”,暂由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作为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明确原有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原则和管理部门监管职责,并对环评文件编制过程进行了规范。二是按照法律规定,加快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能力建设指南、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用信息公开管理规定等配套文件,构建以质量为核心、以信用为主线、以公开为手段、以监管为保障的管理体系,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保障编制质量,维护环评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三是进一步加大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力度,在日常考核基础上,辅以大数据、智能化手段,定期对全国审批的报告书(表)开展复核,强化重点单位和重点行业靶向监管,对发现的违规单位和人员实施严管重罚。抓紧建设全国统一的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落实信用管理要求,营造守信者受益、失信者难行的良性市场秩序。

  • "萨德"的环评能公正吗?

    据韩联社3月16日报道,韩美军方当局确认最近已着手对“萨德”部署的星州高尔夫球场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韩国军方相关人士当天表示,正在对星州高尔夫球场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实地调查。 报道称,韩国国防部在去年12月,确定了对“萨德”用地进行环评的企业,该企业从今年1月份开始准备相关环评文件,在2月28日国防部正式从乐天集团接手星州高尔夫球场地皮后开始进行现场调查。环境影响评价是为查明当地居民关注的有关“萨德”系统对周边居民及农作物带来影响的程序。反对“萨德”部署的当地居民担心“萨德”火控雷达发出的电磁波可能对人体和农作物造成不良影响。 报道称,国防部对“萨德”部署分阶段进行客观的环评,旨在平息关于“萨德”对环境影响的争论,环评结果将对包括“萨德”雷达周边安全距离等做出具体指导。此外,国防部正在与星州郡就将星州高尔夫球场划为军事保护区的方案进行协商。驻韩美军方面也表示,经过最近多次实地考察,正在对“萨德”用地进行规划作业。据报道,韩美军方为使“萨德”尽早投入实战竭尽全力,正在压缩程序,多项程序共同开展。有观点认为,“萨德”最早将在下月中旬投入实战。 3月7日,美军两台移动发射架已运抵乌山空军基地,开始“萨德”部署工作。“萨德”系统火控雷达、拦截导弹、交战控制站和发电站等其余主要装备也将陆续进入韩国。报道援引军方有关人士说法称,有关“萨德”雷达于16日入韩的说法不实,但也将在最近抵达驻韩美军基地。 美军虽表示将增加入韩的发射架数量,但据了解,星州部署的“萨德”系统将比基本型的由6台发射架组成少,或将由4-5台发射架组成。"萨德"环评已开展 正加速部署 最早将在下月中旬投入实战 从环保的角度来说,"萨德"的环评结论能客观公正吗?

  • 【讨论】环评未批就圈地动迁背后的博弈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8日10:30 中国环境报   刘效仁  据报载,由中石化与科威特国家石油公司合作、投资约50亿美元、号称“最大中外合资项目”的广州南沙炼化一体化项目,近日因不符合新开工条件,可能加重珠三角地区的大气污染,被14位广东省人大代表联名提请缓建。这一项目的相关规划环评至今未获得审批通过。事实上,方圆约8平方公里的项目用地2007年6月已被征用,居民全部动迁,并被列入广东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是重点建设的新开工项目。  显然,环评未批就圈地动迁违反了国家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土地已被征用,居民全部动迁;土地平整工程自2007年1月起展开;新镇政府也被迁往别处。种种迹象表明,这个项目“志在必得”。但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这一项目至今未获环评审批,就意味着批准、不予批准或建议修改后再予以审批等多种可能。既然尚未确定,甚至可能遭到否决,那么项目一旦环评通不过,如此大面积的征地和动迁将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这个项目通不过环评审批的概率似乎更高。南沙区位于广州市最南端,项目不远处正是稀有的大片湿地资源,现已建成大型湿地公园,数千种鸟类以及红树林等稀有植物在此繁衍生息。不仅如此,《广东省环保规划纲要(2006-2020)》还曾明确提出,南沙为生态脆弱区和环境敏感区,要避免布设大型炼油、石化和钢铁等污染物排放量大的项目。广州市发改委今年1月公布的相关规划显示,南沙石化基地等石化项目可能带来水污染、大气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以及生态破坏等。  广州历来处于改革开放的前沿,这个“最大中外合资项目”环评未批就圈地动迁,与当地政府坚持人与环境和谐发展的理念颇为不符。此举不仅违反了环评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而且与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相违背。据悉,凭此项目,广州规划到2020年,原油综合加工能力达到4000万吨/年,乙烯生产能力达到200万吨/年。按石化项目对下游产业有1∶16的带动效应,50亿美元投资则将带动900亿美元。在如此诱人的巨大利益蛋糕面前,环评未批就圈地动迁,以“既成事实”(包括已付出的巨大经济成本)向国家审批部门施压,谋求审批机构的“倾斜”,早成了一种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韬略”。  环评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这个“最大中外合资项目”环评未批就圈地动迁,最后将被有关部门如何处置,我们不妨拭目以待。

  • 生态环境部降低11大类35小类项目环评类别

    生态环境部2018年第3次部务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部分内容的决定》,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的部分内容予以修改,并于公布之日起实施。 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共对社会事业与服务业、交通运输、管道运输和仓储业、房地产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食品制造业等11大类35小类项目的环评类别进行了修订。其中,涉及由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降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16项;涉及由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降为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15项;涉及取消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3项。 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等级由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降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企业编制环评文件所需时间和费用大幅度降低,项目审批时限也由法定60天缩短为30天;由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降为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企业不用再编制环评文件报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只需在网上填报登记表,也大大节省了时间和费用。因此,合理降低环评分类管理等级、简化环评,不仅可以降低企业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负担,也有利于提高生态环境部门的效能。

  • 关于2022年上半年环评信用管理对象列入“黑名单”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将2022年上半年环评信用管理对象受到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处罚、被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列入环境影响评价失信“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情况通报如下。  一、由东莞市裕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评人员杨波(信用编号BH019376)作为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编制的《东莞市铜兴电子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该名人员依法受到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处罚,被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予以失信记分20分,自2022年6月24日起被信用平台列入“黑名单”。  二、由广东中安环保有限公司环评人员王连柱(信用编号BH023524)作为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编制的《东莞市大山光电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该名人员依法受到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处罚,被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予以失信记分20分,自2022年6月24日起被信用平台列入“黑名单”。  三、由东莞市中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评人员谢云峰(信用编号BH005647)作为编制主持人、黄磊(信用编号BH011733)作为主要编制人员编制的《东莞津聚兴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上述2人依法受到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处罚,被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分别予以失信记分20分,自2022年6月21日起被信用平台列入“黑名单”。  四、由郑州春实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环评人员刘庆国(信用编号BH018556)作为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编制的《河南金马建材有限公司年产100万立方米商品混凝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该名人员依法受到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处罚,被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予以失信记分20分,自2022年4月2日起被信用平台列入“黑名单”。  五、由杭州之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评人员姜晨竞(信用编号BH032826)作为编制主持人、王鸿达(信用编号BH027147)作为主要编制人员编制的《桐庐奔腾建材制品有限公司年产清洗砂35万吨技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上述2人依法受到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处罚,被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分别予以失信记分20分,自2022年4月1日起被信用平台列入“黑名单”。  六、由佛山市净海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环评人员刘斌(信用编号BH020959)作为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编制的《佛山市南海区彤利昌五金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该名人员依法受到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处罚,被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予以失信记分20分,自2022年3月1日起被信用平台列入“黑名单”。  七、由泉州市华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评人员黄文足(信用编号BH023091)作为编制主持人、高树光(信用编号BH027305)作为主要编制人员编制的《福建省双旗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曾坂民爆物品存储仓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上述2人依法受到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处罚,被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分别予以失信记分20分,自2022年2月24日起被信用平台列入“黑名单”。  八、由山东继盛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环评人员曾咺(信用编号BH037132)作为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编制的《赤峰金磊矿业咨询有限公司碎石开采及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该名人员依法受到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处罚,被赤峰市生态环境局予以失信记分20分,自2022年2月17日起被信用平台列入“黑名单”。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引导建设单位择优选取环评单位,对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信用管理对象,依法不予受理其编制的环评文件。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在审批过程中依法严格把关,强化环评文件编制质量的检查考核,并对下级部门审批的环评文件编制质量加大复核抽查力度,切实推动提升环评文件质量。[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2年8月18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部内抄送:海洋司,核二司,核三司。|

  • 【资料】800份环评报告!

    [b][font=宋体]压缩文件 800份环评报告01.rar[/font][/b][size=3][font=宋体]2006-08-05 18:13[size=2]15219381521650(搬迁)武安市医院搬迁报告书(报审版) .rar[/size][/font][/size][size=2][font=宋体]2006-08-05 18:14498214498214(仓储)国脉仓库表.rar[/font][/size][size=2][font=宋体]2006-08-05 18:14148919148696(仓储)粮库环评.rar[/font][/size][size=2][font=宋体]2006-08-05 18:15227311225346(大桥)吉安市阳明大桥环评报告书.rar[/font][/size][size=2][font=宋体]2006-08-05 18:166742267422(大桥)建昌大桥环评报告表.rar[/font][/size][size=2][font=宋体]2006-08-05 18:1614653411465341(大桥)南京长江第三大桥工程环境影响评价.rar[/font][/size][size=2][font=宋体]2006-08-05 18:163444734447(道路)xx路集中区起步区道路改造补强工程建设项目.rar[/font][/size][size=2][font=宋体]2006-08-05 18:166120861007(道路)昌化路改造环评改.rar[/font][/size][size=2][font=宋体]2006-08-05 18:17245676244838(公路)长平公路报告1..rar[/font][/size][size=2][font=宋体]2006-08-05 18:17150866150866(公路)常张高速公路慈利段在建工程水质分析与评价.rar[/font][/size][size=2][font=宋体]2006-08-05 18:022991229912(化工)化工厂环评表.rar[/font][/size][size=2][font=宋体]2006-08-05 18:192705127051(农牧)广西春茂农牧有限公司5000万鸡苗公司发表.rar[/font][/size][size=2][font=宋体]2006-08-05 18:23218357216532(商场)昆山东方云顶广场商品住宅建设.rar[/font][/size][size=2][font=宋体]2006-08-05 18:02351310342476(石油)大庆油田南二三区评审后修改稿.rar[/font][/size][size=2][font=宋体]2006-08-05 18:23385519384401(石油)前郭石油开发有限公司前D区块环境.rar[/font][/size][size=2][font=宋体]2006-08-05 18:23107358107213(食品)啤酒厂麦芽加工生产.rar[/font][/size][size=2][font=宋体]2006-10-05 23:327878环评爱好者.url[/font][/size][size=2][font=宋体]2006-10-05 23:3278781000份环评报告下载.url[/font]2006-12-18 16:532269691[font=宋体]说明[/font].txt[/size]

  •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联动试点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市、省沈抚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现将《辽宁省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联动试点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于3月31日前将首批申请纳入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联动试点的产业园区名单报送省厅。联系人:行政审批处陈晨,电话:024-62788545[align=center][b]辽宁省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联动试点管理规定(试行)[/b][/align]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0〕65号)和《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3〕52号),规范纳入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联动试点的产业园区申请、跟踪评估、退出等程序,深化试点产业园区建设项目环评改革,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依法设立的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包括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等产业园区。设区市依法设立的产业园区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申请纳入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联动试点的产业园区应依法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且满足以下条件:(一)取得规划环评审查意见;(二)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被采纳落实;(三)产业园区规划通过规划审批机关审批;(四)产业园区环境质量符合国家及本省相关考核要求,未被生态环境部门列入区域限批范围,上一年度未被生态环境部或省政府因生态环境问题通报;(五)产业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完善、稳定运行;(六)产业园区近5年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七)产业园区规划在有效期内且未发生重大调整。第四条 省生态环境部门结合本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规划环评有关要求,组织协调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联动试点产业园区的管理工作。各市和省沈抚示范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试点产业园区的申报和日常监管工作。第五条 各市和省沈抚示范区生态环境部门对符合试点条件的产业园区,按自愿原则组织申报。原则上每季度可集中申报一次。申报材料包括:试点产业园区申请表、产业园区规划环评文件及审查意见、园区规划及规划的批复。第六条 省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试点产业园区的申报认定工作,并及时反馈认定结果,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建议。经认定符合联动试点条件的产业园区,省生态环境部门汇总后形成全省试点园区名录报生态环境部,并向社会公开发布。第七条 试点产业园区名录发布后,各市和省沈抚示范区生态环境部门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促进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组织试点产业园区依法依规推进以下环评改革试点:(一)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城市道路,城市管网及管廊,分布式光伏发电,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城镇排涝河流水闸、排涝泵站等五类建设项目免于环评备案管理;(二)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纺织服装、服饰业,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维修业等九类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集中搬迁入园报告表项目,开展同类项目环评“打捆”审批,并明确相应企业的环保责任;(三)简化一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四)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不变,仅原辅料和产品发生变化的CDMO和中试建设项目,若未突破原有环评文件所列要求及产排污总量,不增加环境风险,且经专家论证能满足调整后项目环保要求的,无需另行报批环评;(五)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单项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1吨,氨氮小于0.01吨的,项目环评审批中,建设单位免予提交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说明,由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统筹总量指标替代来源,并纳入管理台账。涉重金属重点行业、涉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涉新污染物排放的项目不纳入试点,不得简化管理。第八条 各市和省沈抚示范区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对纳入试点的产业园区开展年度跟踪评估工作,每年12月底前向省生态环境部门报送跟踪评估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一)与第三条七个方面条件的符合情况;(二)环评改革试点开展情况;(三)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四)其他需要评估的情形。省生态环境部门结合跟踪评估情况,组织对纳入联动试点的产业园区开展现场评估。第九条 跟踪评估不合格或者具有以下情形的,取消试点产业园区资格,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一)未采取改进措施、未落实试点工作要求并导致环境质量明显下降的;(二)规划超出有效期未及时编制新规划的;(三)规划发生重大调整或修订,未依法重新或补充开展规划环评工作的;应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但未开展的;(四)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被生态环境部门列入区域限批范围的。第十条 本规定由省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3/25/142012951514921.doc]试点产业园区申请表[/url]抄送: 鞍山、营口市行政审批局。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4年3月8日印发

  • 政策解读 |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强化重大投资项目环评服务保障的意见》

    近日,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关于强化重大投资项目环评服务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b]一、出台背景[/b]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着力稳定宏观经济大盘,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保持社会稳定大局。4月29日,中央政治局会议要求,要全力扩大国内需求,发挥有效投资的关键作用,强化土地、用能、环评等保障,全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5月31日,生态环境部出台《关于做好重大投资项目环评工作的通知》(环环评〔2022〕39号),要求切实依法做好重大投资项目环评保障,全力推动“十四五”规划的重大工程、水利及交通等基础设施、煤炭保供、涉及补链强链的高技术产业等重大投资项目加快落地,在此背景下,起草了《意见》。[b]二、决策依据及目的[/b]为认真贯彻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重大投资项目环评工作的通知》(环环评〔2022〕39号)要求,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务有关工作部署,全力稳定经济增长、扩大国内需求,将重大投资项目环评服务保障措施落地落细落实,助推经济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b]三、《意见》的总体要求[/b]一是各级环评审批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上来。二是各级环评审批部门要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项目环评审批,确保申请材料最少、流程环节最简、审批时限最短。三是各级环评审批部门要履职尽责,守住依法依规和生态环境底线,确保环评审批质量,防范“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违法行为。四是各级环评审批部门要主动对接重大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协同推进重大投资项目尽快实施见效。[b]四、《意见》的重要举措[/b](一)建立服务重大投资项目清单和环评管理台账。各市环评审批部门应结合市级服务重大投资项目清单,根据工作要求,动态调整本市服务重大投资项目清单,建立重大投资项目环评工作台账。(二)切实优化简化环评文件编制。一是充分利用我省“三线一单”数据应用平台,做好项目前期方案论证,优化选址、选线;二是督促产业园区落实跟踪监测要求,供入园建设项目环评直接引用监测数据;三是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对符合规划环评要求的项目可简化区域环境质量现状、气象和水文地质资料、政策和规划符合性分析、选址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论证、跨区域环境影响、主要资源环境制约因素、现有环境问题及解决方案等,共享园区基础设施的相关评价内容。(三)提供精准“一对一”服务。各级环评审批部门对重大投资项目逐一明确服务企业联络员,提供“环评审批服务清单”,提前介入项目环评帮扶,一次性告知环评手续办理相关事宜。(四)加强政策咨询服务。充分利用全国环评技术评估服务咨询平台、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发挥评估机构和行业专家优势,解决项目环评技术难题。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对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的业务帮扶。(五)拓宽审批绿色通道。各级环评审批部门要利用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子系统,简化审批程序,压缩审批时限。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外,不得私设任何形式的环评审批前置条件。不得擅自提级或改变改建、扩建工程内容的环评分类等级。(六)深化审批改革创新。积极推进项目环评打捆审批工作,对小微企业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开展打捆审批改革试点,具体实施可参考《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项目环评打捆审批工作的通知》(鲁环发〔2022〕10号)。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光伏发电、陆上风力发电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保供煤矿项目,在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基础上,环评审批可不与污染物总量指标挂钩。统筹推进、压茬审查审批不涉及禁止开发区域、环境影响简单的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b]五、《意见》的保障措施[/b](一)一是加大环评单位和人员的监管力度,加强疑似异常经济的环评编制单位及人员编制环评文件的技术复核,发现问题严格调查处理,激励环评编制水平提升,保障环评编制质量。二是督促落实环评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按要求开展检查,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确保环评批复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设施、措施落实到位。三是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必须严格依法依规按程序推进,克服随意性和盲目性,确保项目稳妥实施、取得实效。各市生态环境局要结合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施联合惩戒,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履行环评手续,防范“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行为发生。[url=http://xxgk.sdein.gov.cn/zfwj/lhz/202207/t20220718_4004267.html]有关文件:《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强化重大投资项目环评服务保障的意见》[/url]

  • 【我们不一YOUNG】铝合金边角料重熔回用是否需要办理环评

    问题:现有工艺:外购铝锭——融化——压铸——机加工——组装——成品。 现计划将机加工产生铝合金碎屑压缩后投入电熔炉重新融化后,继续作为原材料回用。已有的环评无此过程,请问是否需要重新开展环评?还是可以豁免环评。回复:一、如该项目尚未完成竣工环保验收,建议结合《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或其他相关重大变动清单判断是否属于重大变动。如不属于重大变动,可纳入竣工验收。如属于重大变动,则应按照《环评法》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如该项目已完成竣工环保验收,建议结合具体情况及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相关规定判断环评类别。

  •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排污许可证与建设项目环评衔接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深入推进排污许可制度落实,推动建设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的衔接融合,加强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排污许可证与建设项目环评衔接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align=right]深圳市生态环境局[/align][align=right]2023年7月4日[/align][align=center]深圳市排污许可证与建设项目环评衔接试点工作方案[/align]为深入推进排污许可制度落实,推动建设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的衔接融合,加强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落实〈关于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实施方案〉试点工作方案》(环评函〔2021〕76号),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通过探索环评与排污许可证在管理内容和办理流程上的衔接,推动建设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的有效联动,试点“一口受理、同步审批、一次办结”的便民服务,在生态环境领域创造可复制可推广的“深圳经验”。二、实施范围建设地点位于深圳市,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试点单位”),可自愿申请排污许可证与建设项目环评衔接试点。深汕特别合作区可参照执行。(一)依法需编制审批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二)依法需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和排污许可证由同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三、推动环评与排污许可证在管理内容上的衔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在编制过程中,除应当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要求外,还应对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明确污染因子、确定许可排放限值、核算污染物排放量。同时,梳理提取环评文件中对排污许可证申报具有明确指导意义的内容,整合形成排污信息清单,作为环评文件附件,实现环评与排污许可证在管理内容上的融合。(一)规范产排污信息申报环评文件应结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明确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明确大气污染物、废水污染物排放口信息以及每个排放口对应的产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污染防治设施情况、排放标准和许可排放量、自行监测要求,明确废气无组织排放污染物种类及排放标准、许可排放量、自行监测要求,明确噪声产生时段、排放标准,明确工业固体废物类别、名称及去向,形成排污信息清单(附件1)作为环评文件附件,有效衔接排污许可证填报。(二)规范污染物排放量核算环评文件中的污染物排放量应按照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分别核算,取两种核算结果的较严值作为最终污染物排放量。依法应当实施总量替代的污染物需符合总量替代相关要求。(三)规范现有工程排污许可证回顾评价改扩建项目的环评文件应当将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作为现有工程回顾评价的主要依据,明确现有工程是否有公众举报投诉情况、超标排放信息(超标的内容及原因)、非正常工况排放信息;明确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台账记录以及自行监测执行情况,识别排污许可证执行过程存在的问题,以及下一步需整改的内容。(四)规范附图文件厂区平面布置图应包括主要工序、厂房、设备位置关系,注明厂区雨水、污水收集和运输走向等内容。生产工艺流程图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产排污环节、主要生产设施(设备)、主要原燃料的流向等内容。四、推动环评与排污许可证在办理流程上的衔接对环评与排污许可证的办理流程进行衔接,符合条件的试点单位可以申请深圳市环评与排污许可协同审批试点,同步提交环评和排污许可证申报材料,审批部门同步审查,一次办结两项行政许可。(一)办理流程1.一次申请试点单位可在项目建设前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同步提交环评和排污许可证申报材料,申请深圳市环评与排污许可协同审批试点。提交申请后,深圳市排污许可管理平台获取申报数据,将环评申报材料推送至深圳市一窗综合服务受理平台,自动生成环评申报业务。试点单位的环评文件,应符合本方案第三点关于环评文件的编制要求。同时,试点单位应提交深圳市环评与排污许可协同审批知情书(附件2)。2.同步受理环评和排污许可相关工作人员分别通过深圳市排污许可管理平台和深圳市环评审批平台,同步进行环评和排污许可申报材料形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分别进行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通过两个平台分别退回,并在深圳市排污许可管理平台一次性告知相关规定。3.同步审查环评和排污许可审核人员同步开展环评和排污许可申报材料实质性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分别出具准予许可的意见。任一申报材料不符合审批条件,分别出具不予许可的意见。环评申报材料需退档的,通过两个平台分别退回,并在深圳市排污许可管理平台告知退档理由。仅排污许可申报材料需退回修改的,出具环评准予许可的意见,退回排污许可申报材料。4.一次办结审批部门同步作出环评审批和排污许可证核发决定,设定排污许可证生效时间为试点单位预计投产时间(含试运行阶段),同时核发环评批复文件和排污许可证。(二)办理时限业务受理后,环评与排污许可证办理的整体时限缩短,不超过单独办理环评业务的时限。环评报告书与排污许可协同审批总时限为18个工作日(包括环评公示15个工作日),环评报告表与排污许可协同审批总时限为11个工作日(包括环评公示10个工作日)。(三)证后管理试点单位应按照环评批复、环评文件及排污许可证要求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排污许可证生效前,试点单位不得投入生产,无需履行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报告、自行监测等排污许可证规定的义务。实际投产时间早于排污许可证生效时间的,试点单位应及时申请变更。执法部门应加强对试点单位的监管执法,在排污许可证生效前检查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情况、“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等,提醒实际投产时间早于排污许可证生效时间的试点单位及时申请变更。在排污许可证生效后重点检查试点单位的现场情况是否与排污许可证一致,是否落实环评批复、环评文件及排污许可证各项管理要求。五、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实施各管理局应重视试点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作,确保试点工作推进平稳有序。同时建立“协同审批”台账,不断总结试点经验、问题和做法,在试点要求基础上积极探索,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和监管效能提升。(二)强化宣传培训各管理局应做好试点工作的宣传,加大对企事业单位和第三方机构的指导培训,为试点工作打好基础。附件:1.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307/28/162654201562029.docx]排污信息清单(样例).docx[/url]2.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307/28/162704481562029.docx]深圳市环评与排污许可协同审批知情书.docx[/url]3.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307/28/162713221562029.docx]深圳市环评与排污许可协同审批办事指南.docx[/url]

  • 【讨论】环评前置审批:一声叹息?

    环保部门认为,工商部门应把环评审批作为给餐饮娱乐企业核发营业执照的前置条件 工商部门则以《企业登记前置许可目录》并无此规定为由拒绝执行餐厅油烟、歌厅噪声扰民,与居民产生环境矛盾后,按照规定,环保部门负责介入解决问题。一位基层环境执法人员却道出了其中的无奈,“只有从源头把关,才能彻底根治油烟污染,末端治理效果实在不佳。”这里指的源头是,我国环境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单位提交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营主体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营业执照的前置审批条件。  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以环评审批为前置条件,能有效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环境。为何这一本该由环保部门把关的前置审批没有真正发挥作用呢?  相关规定成为一纸空文  在湖北省武汉市环保局,一份标有武环[2001]130号的文件早已无处适用。这是武汉市环保局和武汉市工商局于2001年7月27日联合下发的文件。文件规定:“兴办餐饮娱乐企业,应先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再到相关部门审批,此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才可办理营业执照;即日起,环保、工商部门不得再批准居民楼底层经营餐饮娱乐业;对过去已经批准且群众有投诉的,由环保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通知工商部门予以吊销营业执照。”  如果当地按照文件的规定执行,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出现餐饮娱乐场所新增油烟、噪声扰民的现象。但是武汉市环保局一位工作人员说:“2002年以后,工商局就不太要求有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了,这个文件名存实亡。”  武汉市工商局的答复是: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的500个项目之第252~258项,以及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目录》中并无环保部门前置审批内容,因此认定,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不是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前置条件。  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施行以后,武汉市编办对全市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环评审批被认定不属于工商部门认证的法定前置审批条件。  一位工商部门的工作人员说:“既然国家工商总局未规定核发餐馆和娱乐企业营业执照需要环评前置审批,我们基层工商局只能照章办事了。”  无环评前置审批凸显弊端  基层环境执法部门在执法中经常遇到,开办餐厅不需要通过环保部门就能拿到营业执照而引发的油烟噪声扰民的事件,这类事件一旦发生,不管是对政府、社会,还是对市民来说都是输家。  工商注册登记没有环评审批前置条件,对经营者来说,实际上也是增加了经营风险;对周边居民来说,易受环境侵害;对环保部门来说,增加了监管难度。  餐饮娱乐业的经营场所多位于城市中心的居民区和办公区,相当一部分又位于居民楼和办公楼下,废气、污水、油烟、噪声严重影响了周边居民的工作和生活。环保部门在受理的环境扰民投诉中,有一部分就是没有经过环评审批,但有工商营业执照的。在工商部门领到工商执照后,经营者一般不会主动办理环评审批手续,这给环保部门审批增加了一定的难度。环保部门依法要求经营者补办或停业整改,但其已有固定经营地点及经营设备。如果经营者注册后的地址不符合环保要求而不宜开设,经营者就需要重新选址,无疑会给经营者带来巨大的风险。  湖南省宜章县有一家食品加工点设在他人窗台下,加工时噪声扰民,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时发现这家加工点未经环评审批,但有工商营业执照。查处过程中,这家食品加工点的业主极不配合环保部门。后来经过反复多次的查处,和工商部门联系,工商部门认为,审批营业执照是工商部门的事,但经营者产生环境噪声是环保局的事,与工商部门无关。  环保部门认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都规定了工商部门核准登记时需要提供环评审批文件。目前,不少餐饮娱乐业环保问题都正是由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引发而来的,环保部门一下子很难全部、彻底地解决油烟噪声扰民的问题。  目录应以法律法规为前提  对于环保部门认为的环评审批是核发工商营业执照的前置条件,工商部门的观点正好相反。  重庆市工商管理局2006年6月在其网站上登出了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设置的看法,认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值得商榷。条例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对于这一条款,重庆市工商管理局认为,“建设单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之前主动向环保部门报批,而不是对工商部门登记审查义务的规定。”并认为,原国家环保总局与国家工商总局在《关于加强中小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了工商部门与环保部门应建立信息沟通和配合机制,而非前置许可机制。此外,国家工商总局在《对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129号建议的答复》中也进一步明确,从事餐饮等经营项目,环保部门的批准文件不作为工商登记前置性行政许可文件。  2004年,施行的《行政许可法》减少行政审批程序,废除一批行政审批前置条件。国家工商总局制订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目录》中,废除了如之前要求的办理工商营业执照需提供生育证明的要求,为经营者打开方便之门。因此,有一个观点认为,如果是相对人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由环保部门处理即可,现在减少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形式下,为何还要增加呢?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认为,减少行政审批前置条件是一件好事,不必要的前置条件要抛弃,但是必要的前置条件一定要保留。工商部门只管发营业执照,违法了,环保部门来处理,这实际上是缺乏通盘考虑,没有防患于未然。在当今人们的环境意识强、环保矛盾突出的时候,设置环评前置审批还是十分必要的。  我国的立法是在动态中不断完善的,要做到各项法律法规相互紧密衔接也是很困难的,部门之间的法规、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互打架的情况在我国政府部门普遍存在。部分行政机关可能出于部门利益的考虑,与自己有关的把它放进来,与自己无关的就把它剔除去。因此,他认为,部门设定自己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应该从健全完善国家法律制度的角度出发,科学地设定,且内容应该与现行法律法规一致,不能遗漏,更不能抵触。如果有遗漏,就应该以上位法的规定为依据。  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出现这种部委之间规章和规范文件打架的情况,应该以由国务院出面协调。据了解,关于环评审批是否作为工商登记审查的前置审批手续以及如何在工作中实际操作配合的问题,国家工商总局也向国务院递交了专题报告,但国务院“审改办”尚未做出明确的答复。

  • 国务院通知:10月1日起,环评资质取消!“环境监理没了!环保部门不再参与竣工验收!环评”不允许收费!

    近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改。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决定》对现行条例主要作了三方面修改:其中一点要求,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优化服务。明确审批、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进行相关的技术评估,均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并要求环境保护部门推进政务电子化、信息化,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网上审批、备案和信息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总理:李克强2017年7月16日决定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删除对环评单位的资质管理规定;二是将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三是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报批时间由可行性研究阶段调整为开工建建设前,“串联改并联”,具体报批时间由建设单位根据自身情况灵活掌握;

  • 【转帖】蓬莱经济开发区开展区域环评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6日10:00 中国环境报   孙雪芳 张爱谊  本报讯 为推动规划环评和区域环评,保障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山东省蓬莱市经济开发区日前投资近60万元,对全区25平方公里进行区域环评,对企业污染源和环境影响进行整体评价。  此次环评工作将着力于对重点区域开发和重点产业发展的环境影响、环境风险、环境资源承载力进行系统的分析与评价,从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角度,进一步论证、优化开发区发展战略、空间布局、生态功能分区,对重点产业布局、资源配置以及重大项目布局等提出科学合理的建议。在环评工作开展过程中,强调重视听取多方面的意见建议,市民可通过多种渠道建言献策。  根据省政府规定,2008年3月1日前未完成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区,环保部门将一律不审批这一区域内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蓬莱市对此高度重视,积极落实和推动。此次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旨在从源头上防止环境污染,并将为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对蓬莱市经济开发区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 文件换版修订

    各位,文件换版修订发生日期是5月,修订后的文件与之前的旧文件评审后发现条款有些不涉及,对实验室的文件没大范围变化,如果按照文件换版后,涉及到的需要识别的要求应该重新进行识别吗?重新进行评审吗?比如:环境设施表,风险识别评价?是否需要重新进行识别并评审?

  • 质量文件换版问题

    大家好,请教如果体系发生重大变化(例如体系融合),组织准备将一二级文件换版,由A版更新为B,四级文件原本已经到版本02。那么一二级文件换B版后,四级文件可以从版本02开始,从头计算吗?也就是四级版本换为01。这样操作是否符合体系要求呢?

  • 卖商品房须公示噪声 环评不过不准卖

    北部新区,一楼盘销售大厅摆放的宜居环境指数预评定公示表。 记者 龙在全 摄  商报记者 徐庶 杨兴云  2月16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修订案)》(简称《修订案》),近期就将实施。《修订案》中,特别提出了商品房销售的声环境公示制度,以确保市民的知情权。  其实,早在2006年底通过的《宁静行动实施方案》,就要求开发商公示声环境。但商报记者调查发现,由于该方案不具备强制性,执行效果并不理想。  不过,这种情况将得到改变。目前,作为《修订案》实施的试点已在北部新区开始实行,按北部新区试点的《重庆市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居住环境适宜性评定暂行办法》,在房屋预售前设前置条件,先进行环评预验收,合格后房屋管理部门才核发预售许可证。  早在2006年底,我市通过的《宁静行动实施方案》,就要求开发商公示声环境。但商报记者调查发现,开发商卖房公示声环境执行得并不理想。  个案  噪音太大 数百业主拒绝接房  今年1月10日,重庆一楼盘数百业主因所购商品房噪音过大,拒绝接房。该楼盘业主韩某介绍,他在房内手持噪音计测试发现,室内噪音值高达80~90分贝,而国家规定住房室内噪音最高不得超过50分贝。窗外不远处,高速公路上车流如织,在房间内也能听到不绝于耳的汽车轰鸣声,每当有满载的重型卡车经过时,整个房间就会嗡嗡作响。  “这个楼盘,因噪音问题拒绝接房的业主约600户。”韩某称,业主们要求开发商出示环境验收报告或重新委托权威部门检测噪音,遭到开发商拒绝。随后,他们希望找相关部门查阅该楼盘的环境验收报告或委托权威部门重新检测噪音,但依然无果。  隐瞒噪声 绿化隔离带变马路  与韩某等人遭遇差不多,何先生也吃了个哑巴亏。  2010年10月初,渝中区某楼盘开盘,首批房源在小区西侧,西边临铁路。何先生以82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了一套。“当时,我就担心铁路对房子有影响,但销售人员告诉我一天不过2~3趟火车,他们还会规划绿化隔离带,没多想就下单了。”何先生说,时隔1年后,业主群里有人说,临小区西侧的铁路每小时就要经过几趟火车,噪音很大。何先生心里咯噔一下,立刻去查证,结果发现一个小时内竟有5~6趟火车飞驰而过,而开发商承诺种树减噪的隔离带却变成了一条马路。  调查  售楼信息 多数没公示“声环境”  2月28日,北滨路某大型楼盘销售现场,公示栏信息查询处“特别提醒”几个字格外引人注意,预售许可证、建筑节能信息、明码标价书等都被做成精美的活页,摆放在沙盘旁显眼处。销控表清清楚楚地标着每套房源、面积、备案价格等信息。然而,记者翻阅了一遍,并没找到环保部门要求的声环境公示信息。“由于没有这方面的硬性要求,我们并没对楼盘申请环评。”一名女工作人员坦陈,购房合同中也没有噪声方面的内容。  随后,记者在江北区石马河一热销楼盘也没发现声环境的公示信息。“现在准备换房,最看重的就是小区的声环境。”正在看房的奚一明说,他2000年搬到福康村,由于小区紧临渝澳大桥,卧室窗户正对马路,每晚汽车轰鸣,让人难以入眠,常常被吵醒。  在黄泥塝附近一售楼部,置业顾问杜小姐说,一般情况下,如果对方不提出,她们不会主动出示“不利因素公示表”。在观音桥某楼盘售楼部,在大厅一个不起眼的角落,立着一个小小的“不利因素公示牌”,因为离沙盘和洽谈区较远,大多数购房者都没注意到它的存在。  连日来,记者在南岸区、江北区、渝中区调查发现,多数楼盘销售现场不同程度存在销售信息披露不齐全、资料公示不规范的问题,尤其是声环境指标几乎全部缺失。  问题  宁静行动无强制性 难约束房企  市环保局透露,早在2003年,市环保局就开始组织有关专家研究房地产居住环境,开展住房宜居性评价。2006年底,我市通过了《宁静行动实施方案》,措施之一就是要求开发商在售房前必须进行声环境状况监测报告和居住环境适宜性等级评定,并将监测报告和适宜性等级进行公示。  市环保局北部新区分局副局长蒋良伟告诉记者,但由于《宁静行动实施方案》并不具有强制性,因此一直没有得到实质性施行。按照环评要求,在建商品房在环境影响评价方面要经历预评定、预验收、验收三个阶段。但环评与否、对外公示与否,完全取决于开发商,没有强制手段去约束和督促。开发商拿到房屋管理部门的预售许可证后就开始卖房,导致环保部门的环评总是迟到半年至1年。  北部新区环保分局污防科科长廖小玲称,由于开发商申请的环评大多数是预评定,这造成环评的数据不精确。虽然要求在消费者接房时开发商要公示环评数据,但消费者什么时候接房,他们根本不知道,也无从去做环评预验收,更谈不上最终验收。  公开信息显示,2011年,“12369”环保投诉热线共受理主城区污染投诉3.1067万件。其中,噪声污染扰民投诉2.18万件,占总投诉量的70.3%。  举措  北部新区试点 卖房先过环评关  针对目前存在的现状,环保专家陈万志表示,《修订案》将商品房公示声环境信息作为一个刚性规定,今后我市所有楼盘都须执行。  “预评定结果85分,环境适宜性等级为良。”昨天,记者在北部新区某楼盘售楼部看到,一张《重庆市商品房住宅建设项目宜居环境指数预评定公示表》上明确显示了噪声指标。北部新区环保分局副局长蒋良伟介绍,这是《重庆市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居住环境适宜性评定暂行办法》正在试点,这也是为《修订案》实施进行的试点。“开发商应在售房大厅显著位置公示环评指数,公示时间从房屋预售开始至交房结束。”蒋良伟表示。  “在房屋预售前设前置条件,先进行环评预验收,合格后房屋管理部门才核发预售许可证。”蒋良伟说,环评走在前面,发现商品房不达标可强制整改完善。目前北部新区的做法是,在房屋销售前,开发商必须向环保部门申请试运行环评批复,环保部门进行试运行验收,检测楼盘环保设施是否按照规划设计完成,并是否正常投入运行,由环保部门核实后组织专家评审。  据悉,在环评阶段,环保部门要对拟建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居住环境适宜性进行预评定;在竣工环保验收阶段,要对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居住环境适宜性进行验收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重新进行居住环境适宜性评定。  市环保局表示,经过10年的探索和实践,《修订案》规范了声环境公示,应充分发挥国土、规划、建设等职能部门的作用,相互协调,相互监督,才能真正保障市民的知情权。  专家建议  公示“声环境”数据  须建立动态标准  尽管《修订案》实施在即,也有了试点。不过,环保专家陈万志表示,这项规定是一个进步,但公示的数据不要一成不变,应公示即时、动态的声环境数据,最好测评多个时段,每个时段都取一个平均值来公示。  他建议,开发商公示声环境后,有关部门应对这个数据进行实时监测,“因为你不知道这个楼盘旁边什么时候会变成工地,或者多一条公路。”陈万志说,把声环境变化的可能性放进公示内容中,并在购房合同中标明,以提醒消费者。同时,噪声也应成为开发商定价的依据之一。  据了解,目前对商品房的评价主要由有资质的环评公司实施,环保部门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后再向社会公示。目前,全市有资质的环评公司有30多家,他们除了进行评分外,还可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现在,摸不着、看不见的噪声污染越来越受到重视。”陈万志认为,楼盘上市前,开发商必须找有资质的环评机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但这些机构鱼龙混杂,评价结果是否客观不好说。因此,环评不应由开发商自己找机构,而应由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来确定,以确保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  他山之石  北京:开发商应公示  建筑隔声及声环境状况  2007年1月1日,《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实施,如果噪音直接影响居民生活,可最高罚款500元等。该办法规定“销售新建居民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明示所销售住宅的建筑隔声情况及所在地声环境状况”。  上海:开发商应公示  噪声污染源及防治情况  2013年3月1日,《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实施,新建住宅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合同中明示住宅小区内有关公用设施以及配套商业用房的噪声污染源以及防治情况;毗邻建筑物内有噪声源对住宅小区产生影响的,应当一并明示。

  • 环评变味,责任在谁?

    不可否认,环评队伍也存在各种各样问题。环评作为一条产业链,各个环节都出现了问题,将环评的问题全部归结为环评单位、环评队伍的问题,并据此强化环评人员监管,不可能从从根本上改变环评存在的问题,也不利于环评事业健康发展。 环评变成目前这个样子,责任到底在谁?

  • 五月起,环境监测、环评造假将立案追诉!最高判刑10年!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发布《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标准》),自2022年5月15日施行。特别要注意的是,其中明确规定,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机构在两年内造假三次,就要判刑,最高判刑10年。1、公安部重新明确环评、环境监测造假立案追诉标准公安部4月29日发布《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标准》)将于5月15日正式实行,立案标准重新明确了环评、环境监测数据造假问题的立案追诉标准。去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施行,其中第229条规定, 环评、环境监测机构人员故意造假,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环评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环评和监测造假,最高可以判10年,最少也要判5年以下。最高检和公安部刚刚发布的《立案标准》,就是对故意造假的立案标准做出详细的规定。《立案标准》还对尽管不是故意造假,但是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也要判刑。因环评、监测造假入刑的案子,最值得警醒的,是江苏响水2019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涉案的6家造假的环评机构的22名责任人都被判刑。法条原文:第七十三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list][*](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且占实际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list]第七十四条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list][*](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list]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修改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list][*](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list]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打好严惩弄虚作假的“组合拳”“十四五”期间,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了数据支撑,生态环境部不断加大了对自动监测设备弄虚作假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等多种手段,打好严惩弄虚作假的“组合拳”。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工作,规避数据造假问题。1、建立“环保征信”在线数据失真不仅使环境管理失去指向性,影响环境部门的公信力,反而让违法的企业获得利润,守法守规的企业市场竞争力不足。对于在线监测数据造假的行为应建立“环保黑名单”,将造假行为的运维实施方及指挥方,有监测数据造假、偷排偷放等环境违法行为,以及由于管理失职等人为可控原因造成环境污染事故、信用评价结果属于“差”等级的,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对于运维企业和生产企业在产品销售、银行贷款、企业上市、优惠政策等方面进行加以限制。对于真正的实施人员和指挥人员将其违法行为纳入个人征信。2、不定期“四方督察”自2014年运维单位资质取消,运维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即可进行在线监测运维活动。在线监测运维单位资质取消后,运维市场开始逐渐变乱,运维单位管理水平参差不齐、运维人员技能水平高低不一,进而导致在线监测设备的不正常运行,甚至数据造假的情况层出不断。当地政府应建立当地运维市场规范,通过制订和完善运维单位准入、竞争及服务内容等规则,帮助排污单位选择运维水平较高、技术力量强的运维单位运维监控设施。还应定期对运维单位进行考核,充分提高运维单位的管理能力和运维人员的技能水平,减少因为管理和技能引起的在线数据异常。政府为数据归真做了动态管控、质控系统、比对监测等方面内容,但是设备和系统是死的,必然会存在一些漏洞。所以在软件和硬件监管的同时,还需要不定期对在线监测开展第四方督察,从软件、硬件、安装、预警落实等方面进行督察,不仅让在线数据做到真,还应让数据精和准,真正的让在线监测数据成为环境治理的有效技术手段。3、提高运维人员素质目前很多一线运维人员,年龄小,都是刚刚大学毕业,社会经验不足,心理承受能力小。在承受甲方企业的压力逼迫或者诱惑的同时,还需要承受公司的考核压力,导致一线运维人员逐渐的失去了自己的原则,开始妥协。一旦妥协就是违法,不仅会面临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还会对公司造成严重的影响。所以运维人员需要时刻坚守原则,底线不能触碰。4、明确法律法规红线杜绝数据造假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强化标准。完善污染源监测数据规范、处罚依据,加大对环保数据造假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数据造假的违法成本。[img]https://p2.itc.cn/q_70/images03/20220525/3838aefa928248508211962ab12a09f6.jpeg[/img]让利剑长悬头顶,企业不知道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哪一天会来执法检查,而且一旦被抓住在线监测设施弄虚作假,会有严厉的处罚,甚至被拘留、被判刑,企业自然不敢违法,从而增强守法自觉性。只有从根本明确风险红线,让环保数据造假者没有空子可钻。3、企业如何自检规避风险?排污企业作为监管主体之一,与运维单位等第三方治理机构等所有涉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有关人员,都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作为监管部分最弱的部分,排污企业也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定期自检企业作为被监管主体,也有义务进行自检自查,定期查看运维人员的运维记录,一旦遇到问题主动上报及时配合运维人员进行解决,避免非人为的数据异常等无谓的风险。明确责任由于污染源自动监测控设备有着极强的专业性,易在日常运行情况和维修中出现纰漏,严重时甚至会产生违法情况,一旦出现问题企业负责人与第三方运维公司都将承担相应环境行政法律责任。提升要求环境执法的力度的不断加强,违法成本的不断加大,都在促进工业企业提高对环境违法问题的重视程度,也同时要求环保企业提高治理效果,更规范地运营,才能更好的规避法律风险。针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监测及环评等工作造假的打击力度日益加深,不断完善的法条及执法行为督促着企业认真做好相关工作,从前些年惩治力度的“雷声大,雨点小”,到现在的全面铺开检查,大力度整治,企业要跟上国家对环境保护政策力度不断加大的脚步,做好绿色转型、提升生产效率降低排污排放,才是发展之路。

  • 【“仪”起享奥运】环评登记表项目是否要进行环保验收?

    [color=#ab1906][b]问:[/b][/color][b][color=#000000]根据[/color][/b][color=#ab1906][b]《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b][/color][b][color=#000000](环境保护部部令 第41号)中[/color][color=#ab1906]没有明确是否需要环保验收[/color][/b][color=#000000],只是说明建设单位按要求落实完成环保措施,环保管理部门将其纳入有关环境监管网格管理范围。[/color][color=#000000]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color][color=#ab1906][b]《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b][/color][color=#000000](2001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b]尚未废止[/b],其中规定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color][b][color=#1d41d5]需要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并由环保主管部门核查并在登记卡签署验收意见。[/color][/b][color=#000000]根据目前验收程序文件[/color][color=#ab1906][b]《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b][/color][color=#000000][b](国环规环评[2017]4号)[/b],[b]没有关于环评登记表验收程序。[/b][/color][b][color=#1d41d5]那么,环评登记表项目是否依然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进行?[/color][/b][color=#ab1906][b]答:[/b][/color][color=#000000]按照现行法律规章,对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color][b][color=#1d41d5]没有作出竣工环保验收要求[/color][/b][color=#000000],[/color][color=#ab1906][b]即不需要[/b][/color][b][color=#1d41d5]对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开展环保验收。[/color][/b]

  • 关于体系文件换版

    关于体系文件换版

    我们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打算换版,那我们的三级作业指导书,四级文件也需要随之作相应的换版吗?但是我们的三四级文件个都是有编写、审核、批准人的,当时的人已经不在了。直接更改版本号,又觉得不合适。把编写人换了,又觉得不对,毕竟不是现在的人编写的。 这应该怎么办呢?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规划环评“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技术要点(试行)》《建设项目环评“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技术要点(试行)》的通知

    [font=方正仿宋_GBK]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各有关单位:[/font][font=方正仿宋_GBK]《规划环评“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技术要点(试行)》《建设项目环评“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技术要点(试行)》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font][font=方正仿宋_GBK][/font][align=right][font=方正仿宋_GBK]重庆市生态环境局[/font][/align][align=right][font=&]2022[/font][font=方正仿宋_GBK]年[/font][font=&]7[/font][font=方正仿宋_GBK]月[/font][font=&]26[/font][font=方正仿宋_GBK]日[/font][/align][font=方正仿宋_GBK](此件公开发布)[/font][align=center][/align]附件下载:[url=http://sthjj.cq.gov.cn/zwgk_249/zfxxgkml/zcwj/qtwj/202208/W020220811597315894070.doc]《规划环评“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技术要点(试行)》.doc[/url][url=http://sthjj.cq.gov.cn/zwgk_249/zfxxgkml/zcwj/qtwj/202208/W020220811597316226516.doc]《建设项目环评“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技术要点(试行)》.doc[/url]文件下载:[url=http://sthjj.cq.gov.cn/zwgk_249/zfxxgkml/zcwj/qtwj/202208/W020220811597317056158.doc]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规划环评“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技术要点(试行)》《建设项目环评“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技术要点(试行)》的通知.doc[/url]

  • 【求助】关于体系文件换版

    关于体系文件的换版:我们目前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需要换版,那我们的三级作业指导书,四级文件也需要随之作相应的换版吗?对于三级作业指导书,由于修改次数到达换版要求,可不可以只针对其中一份作业指导书换版,还是必须整个三级文件换版

  • 【转帖】环保部严格执行环评制度 探索建立污染责任保险

    2008北京国际新闻中心举行中国环境污染防治与减排新闻发布会,环境保护部污染控制司司长樊元生、环境监察局局长陆新元介绍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近年来,环保部门严格执行环评制度,从发展源头控制污染。提高了电力、钢铁、石化等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建设项目的环评标准,否决了一批不符合产业政策、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1-6月,对总投资达3194.64亿元有环境问题的80个项目的环评文件不予受理、审批或暂缓审批。所批复的项目共237个,总投资9329.26亿元。在采取“以新带老”等措施后,这些项目每年可削减二氧化硫23.48万吨,削减化学需氧量2.23万吨。  环保部进一步完善环境法制和经济政策。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于6月1日起施行,建立了一批刚性法律制度和多项强有力的处罚机制,强化了地方ZF的环境责任,明确建立水环境信息统一发布制度,将“区域限批”由行政管理措施上升为强制实施的法律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环境税研究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将农药、有机盐、涂料等行业的39种产品纳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深化绿色信贷政策,探索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 体系文件换版问题

    我们公司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今年8月份进行了换版,由A版本文件换为B版本文件,因三级文件如仪器设备操作维护的作业指导书、检测方法相关的作业指导书等与质量手册及程序文件关联不大,故没有实施换版,仍为A版本文件,现在面临一个问题,就是如果新编制仪器设备操作维护的作业指导书,应该定义为A版本文件还是B版本文件呢?请指教,谢谢。

  • 求 环办函〔2014〕 99 号文件

    谁有《地下水污染防治区划分工作指南(试行)》(环办函〔2014〕 99 号)文件,求大神们分享http://simg.instrument.com.cn/bbs/images/default/emyc1002.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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