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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脱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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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挂靠”环评工程师赶快自行办理注销手续吧!

    长期以来环评成为某些人权力寻租和牟利的发财路,备受社会非议。国家自去年以来上打老虎,下拍苍蝇,同时要求环评市场化,必须与原录属的行政或事业机构脱钩,并着手严查环评工程师职业证书的“挂靠”行为,多管齐下的整治使环评市场的乱象有了较大改观。 最近环保部通报了对拒不执行环境保护部第36号令 有关要求,存在环评工程师“挂靠”行为的4家环评机构和6名相关人员进行了查处;并对因在资质申请中隐瞒有关情况和提供虚假资料,环评质量控制制度落实不到位,抽取的环评报告存在质量问题的多家环评机构不予批准资质。 根据《资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环保部做出了对上述4家机构予以限期整改6个月,上述6名环评工程师3年内不得作为资质申请时配备的环评工程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或者主要编制人员,违规行为记入诚信记录的处理决定。并要求上述机构整改期自本通报印发之日起计算,整改期间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得受理该机构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申请,整改前审批部门已受理的可继续完成审批,整改期满后应向环保部提交整改情况报告。同时要求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组织对本部门持有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开展自查,对存在“挂靠”行为的人员一律责令自行办理注销手续。

  • 取消环评机构资质许可后怎么管?

    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改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已于2018年12月29日公布施行,取消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主要对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进行了修改。近日,生态环境部环评司负责人就取消环评机构资质许可的背景、强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的法律规定及后续工作等,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b]问:修改《环境影响评价法》取消环评机构资质管理的背景是什么?[/b]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转变政府职能,把“放管服”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持续加以推进。生态环境领域是“放管服”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2017年9月,国务院常务会建议取消“环评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并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修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作出《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改决定,并于当日公布施行。已实行多年的建设项目环评资质管理对保障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有效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强化环评制度效力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形成了一支业务能力较强的专业技术队伍,培育了具备一定自我调节能力的环评市场。在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新形势下,随着环评技术校核等事中事后监管的力度越来越大,放开事前准入的条件逐步成熟,此次修法标志着环评资质管理的改革瓜熟蒂落。修改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不再强制要求由具有资质的环评机构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建设单位既可以可委托技术单位为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如果自身就具备相应技术能力也可以自行编制,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通过更加充分的市场竞争提升环评技术服务水平和服务意识,也有利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实体经济发展。[b]问:我们注意到,《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改中将环评文件的责任主体由环评机构改为建设单位,怎样看待这一调整?[/b]答:修改后《环境影响评价法》一个突出特点就是明确了建设单位对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主体责任。长期以来,环评机构作为环评文件的责任主体,间接造成建设单位只重视环评审批,不关心环评内容和落实,项目建设过程中擅自变更、“批建不符”、不落实“三同时”等违规问题屡有发生。为督促建设单位自觉履行环保责任,按照谁获益谁担责的原则,修订后的法律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对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技术单位承担相应责任。这将促使建设单位切实把环评文件的编制、相应生态环保对策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放在心上,从被动“要我做”转变为主动的“我要做”,真正做到对自己负责,也有利于建设单位从环评编制质量方面择优选择技术单位,逐步淘汰那些不负责任、粗制滥造的技术单位,净化和规范环评从业市场。[b]问:环评资质取消后,是不是意味着环评管理放松了,修改后《环境影响评价法》在监管方面有哪些新的规定?[/b]答:取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的前置准入审批,并不意味着不管,相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对监督管理、责任追究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赋予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更强有力的监管武器,将对相关违法行为形成有效震慑。一是大幅强化法律责任,实施单位和人员的“双罚制”。环评文件如果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对建设单位将处五十万至二百万元罚款,对其相关责任人员处五万至二十万元罚款;对技术单位罚款额度由1至3倍提高到3至5倍,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业;对编制人员实施五年内禁止从业等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业。二是提高了有关考核和处罚的可操作性,从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三个方面,细化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具体情形,标准更明确,有利于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监管。三是加强环评文件质量考核,明确要求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均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四是实施信用管理,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需依法将编制单位、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的相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这样将产生联合惩戒的强大威慑力。[b]问:下一步,在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和监管方面,生态环境部将重点开展哪些工作?[/b]答:为确保环评资质取消后,环评文件质量不下降、环评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不削弱,我部将加快制定有关管理文件,并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一是新近印发了《关于取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后续相关工作要求的公告(暂行)》,对过渡期的相关要求作出暂行规定。主要是明确停止执行原有的资质管理办法,依法不再受理资质申请和办理资质审查相关事项;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人员在技术能力方面的要求,对“脱钩改制”单位明确不走“回头路”,暂由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作为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明确原有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原则和管理部门监管职责,并对环评文件编制过程进行了规范。二是按照法律规定,加快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能力建设指南、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用信息公开管理规定等配套文件,构建以质量为核心、以信用为主线、以公开为手段、以监管为保障的管理体系,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保障编制质量,维护环评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三是进一步加大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力度,在日常考核基础上,辅以大数据、智能化手段,定期对全国审批的报告书(表)开展复核,强化重点单位和重点行业靶向监管,对发现的违规单位和人员实施严管重罚。抓紧建设全国统一的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落实信用管理要求,营造守信者受益、失信者难行的良性市场秩序。

  • 【“仪”起享奥运】燃气锅炉新增脱硝设施是否需要做环评登记

    问题:我司配套燃气锅炉,现为了锅炉废气能够达标排放,拟建设脱硝设施对锅炉烟气进行处理。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0年版)》》的通知》(粤环函〔2020〕108号 ),脱硫、脱硝、除尘、VOCs治理等工程中“不增加污染物种类和排放里的污染治理设施改造;企业现有环境治理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更新;”可豁免环评手续。请问我司新增脱硝的污染治理设施,是否需要办理环评登记手续?回顾:您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100项规定,脱硫、脱硝、除尘、VOCs治理等大气污染治理工程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议进一步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径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咨询。

  • 国务院令将删去环评单位的资质管理和竣工验收审批规定

    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是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确定的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项目。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决定》取消了不适应形势发展需求的审批事项,加强了事中事后监管,减轻了企业不合理负担,对进一步激发企业和社会创业创新活力,推动政府转变管理方式和服务企业、便利群众,具有重要意义。《决定》对现行条例主要作了以下修改:一是简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事项和流程。删去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的资质管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批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报批时间由可行性研究阶段调整为开工建设前,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与投资审批的关系由前置“串联”改为“并联”;取消行业主管部门预审等环境影响评价的前置审批程序,并将环境影响评价和工商登记脱钩。二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定建设项目必须严格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审批或者经审查未予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明确不予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具体情形;强化环境保护部门在设计、施工、验收过程中的监督检查职责;加大对未批先建、竣工验收中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处罚力度;引入社会监督、建立信用惩戒机制,要求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征求公众意见,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竣工验收情况,环境保护部门要将有关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三是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优化服务。明确审批、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进行相关的技术评估,均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并要求环境保护部门推进政务电子化、信息化,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网上审批、备案和信息公开。[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08/201708051712_01_1634717_3.jpg[/img]

  • 环评监测的水质样品编号可以单独编吗?

    假设现在两个办公室一个办公室是负责现场例行化监测和验收、委托监测等的,另一个办公室是负责环评监测的那么环评监测的水质样品编号可以自己单独编一个吗?就是环评监测的所有样品都单独一个编号,和现场监测室区别开,这样可行吗?

  •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全省重大项目环评“放管服”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十三五”以来,各地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不断加大环评审批改革力度,取得较大进展和成效。为了加快推进重大项目落地建设,助推脱贫攻坚和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必须保持战略定力,坚定不移深化环评“放管服”改革。为进一步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经厅主要领导同意,现印发《全省重大项目环评“放管服”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切实落实工作责任,不断提高履职尽责本领,强化指导服务。执行《指导意见》中的重要情况或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生态环境厅。附件:全省重大项目环评“放管服”工作指导意见[align=right]2020年4月16日[/align]附件[align=center][b]全省重大项目环评“放管服”工作指导意见[/b][/align]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优化环评服务指导工作机制,加快推进全省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十大千亿级工业产业振兴项目、十二个农业产业项目、脱贫攻坚补短板项目和民生领域项目(以下统称“重大项目”)落地建设,以环评高水平服务助推全省脱贫攻坚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推行清单管理。根据生态环境部环境准入正面清单,结合贵州实际,省生态环境厅将制定环评管理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包括“不纳入环评管理清单”、“告知承诺制清单”、“绿色通道清单”、“禁止准入清单”。各地按照“清单”对建设项目环评进行分类管理,加快环评审批,推进重大项目落地建设。二、事前介入服务。加强横向沟通,提前介入,主动上门与相关部门对接协调,形成协同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合力。做好生态环境空间咨询服务:在招商引资和重大项目谋划阶段,结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三线一单”,提出避让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合理化建议,把项目建设可能存在的生态环境隐患解决在前端。做好项目环评指导服务:在立项阶段,为建设单位提供项目环评类别、审批部门及审批流程等咨询服务;在环评编制阶段,提供第三方环评技术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和效率评估一览表以及技术支撑专家名单,为建设单位提高环评编制质量和效率做好技术服务。三、全程跟踪服务。组建专人专班做好重大项目全过程跟踪服务,对重大项目事前预判和环评编制审批、事中落实“三同时”和承诺事项、事后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和生态恢复情况等全过程进行指导服务,推动解决建设单位在重大项目选址、环评编制审批和建设运行中遇到的问题。四、实行台账管理。建立重大项目环评审批“四本台账”,即国家级重大项目台账、省级重大项目台账、市州级重大项目台账和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台账,明确每个重大项目环评审批等级、类别、方式以及具体流程,全面梳理重大项目环评审批可能遇到的问题,纳入台账,实行“销号”管理。五、应用“三线一单”。加快“三线一单”数据应用管理平台建设,充分利用“三线一单”数据共享成果,提前预判规划、招商重大项目的选址、选线与法律法规符合性以及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等,提出避让生态环境空间的具体建议和意见,有效促进项目落地。六、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与重点监管、信用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强化重大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督促指导建设单位严格落实承诺事项和环评各项措施,强化失信“黑名单”管理。省生态环境厅将加大技术指导和督导检查,对落实不到位、不作为、乱作为的地区,进行通报、限期整改,存在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 如何完善集采机构独立操作的运行机制

    如何完善集采机构独立操作的运行机制 进一步完善集中采购机构独立操作的运行机制,这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向我们广大政府采购工作者提出的一项新任务。该文件用一段的篇幅,明确指出要“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的体制建设,进一步完善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和集中采购机构独立操作运行的机制”,那么如何完善集中采购机构独立操作的运行机制呢?依笔者之见,就是从以下五方面做起: 转变观念,自觉增强独立履行操作职能的信心。据有关媒体披露,当前,仍有少部分集中采购机构虽然在组织上脱钩,但在思想上还没有完全脱钩,还存有依赖的观念,因此,要完善集中采购机构独立操作的运行机制,首当其冲的就是要转变依赖的观念,自觉增强独立履行操作职能的信心。这种依赖的观念,在现实中主要有这样三种表现:大的采购项目不敢自行接受,总要“请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同志后,才敢接受;较为复杂的招标文件,不敢自己制作,仍要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同志帮助制作;遇到政府工程采购等重大招标事项,不敢独立组织开标评标活动,还是由原班人马进行。针对这些表现,集中采购机构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这些现象发生。一是进行信心教育,集中采购机构负责人要组织大家开展“相信自己、相信群众、相信集体智慧”的大讨论,激发大家自觉增强独立履行操作职能的信心。二是加强培训,集中采购机构应集中精力、集中一段时间,对内部人员进行系统的专业培训,使大家尽快掌握承接业务、编制采购文件、组织开标评标等的技能。三是不断总结提高。就是每完成一个重大采购项目,或者每隔半个月,就对所完成的业务工作进行总结,掌握哪些需要坚持,哪些需要改进,哪些需要提高,这样就能不断增强集中采购机构独立操作的能力。

  • 卖商品房须公示噪声 环评不过不准卖

    北部新区,一楼盘销售大厅摆放的宜居环境指数预评定公示表。 记者 龙在全 摄  商报记者 徐庶 杨兴云  2月16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修订案)》(简称《修订案》),近期就将实施。《修订案》中,特别提出了商品房销售的声环境公示制度,以确保市民的知情权。  其实,早在2006年底通过的《宁静行动实施方案》,就要求开发商公示声环境。但商报记者调查发现,由于该方案不具备强制性,执行效果并不理想。  不过,这种情况将得到改变。目前,作为《修订案》实施的试点已在北部新区开始实行,按北部新区试点的《重庆市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居住环境适宜性评定暂行办法》,在房屋预售前设前置条件,先进行环评预验收,合格后房屋管理部门才核发预售许可证。  早在2006年底,我市通过的《宁静行动实施方案》,就要求开发商公示声环境。但商报记者调查发现,开发商卖房公示声环境执行得并不理想。  个案  噪音太大 数百业主拒绝接房  今年1月10日,重庆一楼盘数百业主因所购商品房噪音过大,拒绝接房。该楼盘业主韩某介绍,他在房内手持噪音计测试发现,室内噪音值高达80~90分贝,而国家规定住房室内噪音最高不得超过50分贝。窗外不远处,高速公路上车流如织,在房间内也能听到不绝于耳的汽车轰鸣声,每当有满载的重型卡车经过时,整个房间就会嗡嗡作响。  “这个楼盘,因噪音问题拒绝接房的业主约600户。”韩某称,业主们要求开发商出示环境验收报告或重新委托权威部门检测噪音,遭到开发商拒绝。随后,他们希望找相关部门查阅该楼盘的环境验收报告或委托权威部门重新检测噪音,但依然无果。  隐瞒噪声 绿化隔离带变马路  与韩某等人遭遇差不多,何先生也吃了个哑巴亏。  2010年10月初,渝中区某楼盘开盘,首批房源在小区西侧,西边临铁路。何先生以82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了一套。“当时,我就担心铁路对房子有影响,但销售人员告诉我一天不过2~3趟火车,他们还会规划绿化隔离带,没多想就下单了。”何先生说,时隔1年后,业主群里有人说,临小区西侧的铁路每小时就要经过几趟火车,噪音很大。何先生心里咯噔一下,立刻去查证,结果发现一个小时内竟有5~6趟火车飞驰而过,而开发商承诺种树减噪的隔离带却变成了一条马路。  调查  售楼信息 多数没公示“声环境”  2月28日,北滨路某大型楼盘销售现场,公示栏信息查询处“特别提醒”几个字格外引人注意,预售许可证、建筑节能信息、明码标价书等都被做成精美的活页,摆放在沙盘旁显眼处。销控表清清楚楚地标着每套房源、面积、备案价格等信息。然而,记者翻阅了一遍,并没找到环保部门要求的声环境公示信息。“由于没有这方面的硬性要求,我们并没对楼盘申请环评。”一名女工作人员坦陈,购房合同中也没有噪声方面的内容。  随后,记者在江北区石马河一热销楼盘也没发现声环境的公示信息。“现在准备换房,最看重的就是小区的声环境。”正在看房的奚一明说,他2000年搬到福康村,由于小区紧临渝澳大桥,卧室窗户正对马路,每晚汽车轰鸣,让人难以入眠,常常被吵醒。  在黄泥塝附近一售楼部,置业顾问杜小姐说,一般情况下,如果对方不提出,她们不会主动出示“不利因素公示表”。在观音桥某楼盘售楼部,在大厅一个不起眼的角落,立着一个小小的“不利因素公示牌”,因为离沙盘和洽谈区较远,大多数购房者都没注意到它的存在。  连日来,记者在南岸区、江北区、渝中区调查发现,多数楼盘销售现场不同程度存在销售信息披露不齐全、资料公示不规范的问题,尤其是声环境指标几乎全部缺失。  问题  宁静行动无强制性 难约束房企  市环保局透露,早在2003年,市环保局就开始组织有关专家研究房地产居住环境,开展住房宜居性评价。2006年底,我市通过了《宁静行动实施方案》,措施之一就是要求开发商在售房前必须进行声环境状况监测报告和居住环境适宜性等级评定,并将监测报告和适宜性等级进行公示。  市环保局北部新区分局副局长蒋良伟告诉记者,但由于《宁静行动实施方案》并不具有强制性,因此一直没有得到实质性施行。按照环评要求,在建商品房在环境影响评价方面要经历预评定、预验收、验收三个阶段。但环评与否、对外公示与否,完全取决于开发商,没有强制手段去约束和督促。开发商拿到房屋管理部门的预售许可证后就开始卖房,导致环保部门的环评总是迟到半年至1年。  北部新区环保分局污防科科长廖小玲称,由于开发商申请的环评大多数是预评定,这造成环评的数据不精确。虽然要求在消费者接房时开发商要公示环评数据,但消费者什么时候接房,他们根本不知道,也无从去做环评预验收,更谈不上最终验收。  公开信息显示,2011年,“12369”环保投诉热线共受理主城区污染投诉3.1067万件。其中,噪声污染扰民投诉2.18万件,占总投诉量的70.3%。  举措  北部新区试点 卖房先过环评关  针对目前存在的现状,环保专家陈万志表示,《修订案》将商品房公示声环境信息作为一个刚性规定,今后我市所有楼盘都须执行。  “预评定结果85分,环境适宜性等级为良。”昨天,记者在北部新区某楼盘售楼部看到,一张《重庆市商品房住宅建设项目宜居环境指数预评定公示表》上明确显示了噪声指标。北部新区环保分局副局长蒋良伟介绍,这是《重庆市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居住环境适宜性评定暂行办法》正在试点,这也是为《修订案》实施进行的试点。“开发商应在售房大厅显著位置公示环评指数,公示时间从房屋预售开始至交房结束。”蒋良伟表示。  “在房屋预售前设前置条件,先进行环评预验收,合格后房屋管理部门才核发预售许可证。”蒋良伟说,环评走在前面,发现商品房不达标可强制整改完善。目前北部新区的做法是,在房屋销售前,开发商必须向环保部门申请试运行环评批复,环保部门进行试运行验收,检测楼盘环保设施是否按照规划设计完成,并是否正常投入运行,由环保部门核实后组织专家评审。  据悉,在环评阶段,环保部门要对拟建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居住环境适宜性进行预评定;在竣工环保验收阶段,要对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居住环境适宜性进行验收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重新进行居住环境适宜性评定。  市环保局表示,经过10年的探索和实践,《修订案》规范了声环境公示,应充分发挥国土、规划、建设等职能部门的作用,相互协调,相互监督,才能真正保障市民的知情权。  专家建议  公示“声环境”数据  须建立动态标准  尽管《修订案》实施在即,也有了试点。不过,环保专家陈万志表示,这项规定是一个进步,但公示的数据不要一成不变,应公示即时、动态的声环境数据,最好测评多个时段,每个时段都取一个平均值来公示。  他建议,开发商公示声环境后,有关部门应对这个数据进行实时监测,“因为你不知道这个楼盘旁边什么时候会变成工地,或者多一条公路。”陈万志说,把声环境变化的可能性放进公示内容中,并在购房合同中标明,以提醒消费者。同时,噪声也应成为开发商定价的依据之一。  据了解,目前对商品房的评价主要由有资质的环评公司实施,环保部门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后再向社会公示。目前,全市有资质的环评公司有30多家,他们除了进行评分外,还可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现在,摸不着、看不见的噪声污染越来越受到重视。”陈万志认为,楼盘上市前,开发商必须找有资质的环评机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但这些机构鱼龙混杂,评价结果是否客观不好说。因此,环评不应由开发商自己找机构,而应由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来确定,以确保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  他山之石  北京:开发商应公示  建筑隔声及声环境状况  2007年1月1日,《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实施,如果噪音直接影响居民生活,可最高罚款500元等。该办法规定“销售新建居民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明示所销售住宅的建筑隔声情况及所在地声环境状况”。  上海:开发商应公示  噪声污染源及防治情况  2013年3月1日,《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实施,新建住宅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合同中明示住宅小区内有关公用设施以及配套商业用房的噪声污染源以及防治情况;毗邻建筑物内有噪声源对住宅小区产生影响的,应当一并明示。

  • 多环芳烃正构烷烃

    求解,沉积物中多环芳烃和正构烷烃含量测定,这两种物质测定的前处理是否可以用同一种方法,即下面这种方法取冷冻干燥、过筛(0. 15 mm)的沉积物样品 5 g(干质量)于 100 mL 锥形瓶中,加入正己烷与二氯甲烷体积比为 1 ∶1的混合液 20 mL,超声振荡 2 次,共 30 min,转移全部上清液至 100 mL 圆底烧瓶内,并重复 2 次上述步骤. 将上清液旋转蒸发至1~2 mL,用正己烷少量多次、超声清洗圆底烧瓶,浓缩液与洗液一起经 1 cm 厚的无水硫酸钠脱水后,再过 0. 22 μm 的有机滤膜,氮吹浓缩后用正己烷定容至1 mL,转移至色谱瓶中待测 。

  • 【讨论】环保部通报批评30家环评机构 你在其中吗?

    [b] [/b][size=4][s][color=#f10b00][size=6]环保部通报批评30家环评机构 你在其中吗?[/size][/color][/s][b]6月23日环境保护部发布《关于2009年度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抽查情况的通报》(下称《通报》)。[/b][/size][size=4] 《通报》显示,作为政府控制环境风险的重要手段,环境影响评价(下称环评)制度出现了不容忽视的问题。[color=#f10b00][u]75家被抽查的环评机构,30家出现质量或管理问题,比例高达四成;282份被抽查的环评报告书(表),48份被认定为“质量较差”,比例约为17%;40名环境影响评价专职人员因违规被点名批评。[/u][color=#000000]“这只是冰山一角。”在环评领域工作三年的马云对环保部的做法拍手叫好。据他观察,约有60%的环评机构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比如内容弄虚作假,管理不规范,违规操作等。另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则称,被长期诟病的“挂靠”现象仍很普遍。[b] [/b][/color][/color][color=#fe2419][u]导致:[b]环评质量存疑、地方审核形同虚设。。。。。[/b][/u][/color][/size]

  • 【“仪”起享奥运】关于洗沙项目是否豁免环评手续

    问题:我司从事水洗石英砂,原材料为石英砂,经过原料输送→笼筛→洗沙→脱水→分筛→装袋→成品,废水循环使用,请问是否需要编制环评报告?回复:您好!符合我厅办公室2020年10月15日回复汕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洗砂及石材加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有关条件的洗砂项目,可豁免环评手续办理。建议进一步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径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咨询。

  • 【原创】我国环境保护工作领域的“三观”分析

    环境保护工作复杂,环境保护工作尴尬,环境保护工作满意率低,究竟环境保护工作的问题出在哪儿? 近日,四川省环保厅姜厅长给出了答案,“环保工作既涉及宏观,又涉及中观,还涉及微观。环保部门跟其他部门很不一样。有的管宏观,如发改部门;有的管中观,如农口的各个部门;有的管微观,如食品安全、质检等部门。而环保部门是宏观、中观、微观都有涉及:宏观如总量减排、战略环评和政策环评等;中观如行业环评、区域环评、行业核查等;微观如执法、监测等。” 简单说说这三观里面的内容。宏观的总量减排,是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提出来的,当时减排的污染物定的是COD和二氧化硫。经过“十一五”和“十二五”这十年的减排工作,“十三五”将总量减排提升到了改善环境质量的标准上。体现了我国环境保护在宏观方面已经有了新的顶层设计,要进行大的战略调整。 中观的环评,环境影响评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是在2002年10月28日通过,2003年9月1日正式施行的。在近13年的发展中,为我国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科学、详实的大量行业评价内容,作为一项前置审批工作,起到了它应有的作用。随着十三五规划纲要的出台,红顶环评中介机构与政府脱钩,为环评行业发展矫正了道路。 微观的环境监察执法和环境监测,是具体解决我们身边环境问题的两个部门,在改革开放的几十年中,环境保护工作在微观上承受了太多的压力和责任,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焦灼点也在于此。因此,今年十三五规划纲要中明确了,要将环境监测和监察在省以下施行垂直管理,减少原先属地管理的环保部门受地方政府行政干预的程度。真真正正站在客观角度对企业和百姓负责。 环境保护工作的“三观”,解释了前辈所讲的“环保工作者是杂家”,杂在哪里的问题,更解释了环保工作的难点在哪里。看来在我国行政机关里像环保这样”杂“的部门,也不多见! 说环境监测,霆是认真的!

  • 工业企业改扩建环评噪声怎么测

    请教大家,企业已经建成并正常生产,上新项目改扩建,环评方委托进行监测,请问是按工业企业厂界测噪声(包括扣背景值)还是按3096直接测环境噪声?以及这两种监测方法大家一般测多久?

  • 环评变味,责任在谁?

    不可否认,环评队伍也存在各种各样问题。环评作为一条产业链,各个环节都出现了问题,将环评的问题全部归结为环评单位、环评队伍的问题,并据此强化环评人员监管,不可能从从根本上改变环评存在的问题,也不利于环评事业健康发展。 环评变成目前这个样子,责任到底在谁?

  • 【“仪”起享奥运】配套沥青项目是否需要办理环评

    问题:配套市政道路项目沥青混凝土搅拌站,工艺不生产沥青,仅为购买成品沥青油与混凝土搅拌,该搅拌站不属于永久站或商业用途,属于临时站;配套市政道路项目施工完毕即拆除。(该道路为升级改造不需要办理环评)那该配套搅拌站项目是否需要办理环评?回复:您好,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五条规定,名录未做规定的可不纳入环评管理。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 【原创】BJH吸脱附等温线回滞环的分类和意义

    【原创】BJH吸脱附等温线回滞环的分类和意义

    无论我们用动态仪器(JW-004A)、还是用静态仪器(JW-RB)测试样品的吸脱附等温曲线。都将得到一个带有回滞环的曲线图,那么这个回滞环是怎样形成的的呢?其又代表什么意思呢?这些都是和样品的孔的形状有关的。De Bore将回滞环分为5类。它们对应着不同的孔形状。如下图所示:A型:表示它的孔基本由圆柱形孔组成;B型:表示孔为条形孔;C型:表示孔为尾部开口的楔形孔;D型:表示孔为一端或两端开口处连有细脖子的楔形孔E型::表示孔为“墨水瓶”似的孔若果样品不存在微孔,则在P/Po等于0.3以下的等温吸脱附曲线的回滞环基本是相近的。[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09/08/200908071423_164436_1620171_3.jpg[/img]

  • 政策解读 |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强化重大投资项目环评服务保障的意见》

    近日,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关于强化重大投资项目环评服务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b]一、出台背景[/b]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着力稳定宏观经济大盘,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保持社会稳定大局。4月29日,中央政治局会议要求,要全力扩大国内需求,发挥有效投资的关键作用,强化土地、用能、环评等保障,全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5月31日,生态环境部出台《关于做好重大投资项目环评工作的通知》(环环评〔2022〕39号),要求切实依法做好重大投资项目环评保障,全力推动“十四五”规划的重大工程、水利及交通等基础设施、煤炭保供、涉及补链强链的高技术产业等重大投资项目加快落地,在此背景下,起草了《意见》。[b]二、决策依据及目的[/b]为认真贯彻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重大投资项目环评工作的通知》(环环评〔2022〕39号)要求,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务有关工作部署,全力稳定经济增长、扩大国内需求,将重大投资项目环评服务保障措施落地落细落实,助推经济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b]三、《意见》的总体要求[/b]一是各级环评审批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上来。二是各级环评审批部门要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项目环评审批,确保申请材料最少、流程环节最简、审批时限最短。三是各级环评审批部门要履职尽责,守住依法依规和生态环境底线,确保环评审批质量,防范“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违法行为。四是各级环评审批部门要主动对接重大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协同推进重大投资项目尽快实施见效。[b]四、《意见》的重要举措[/b](一)建立服务重大投资项目清单和环评管理台账。各市环评审批部门应结合市级服务重大投资项目清单,根据工作要求,动态调整本市服务重大投资项目清单,建立重大投资项目环评工作台账。(二)切实优化简化环评文件编制。一是充分利用我省“三线一单”数据应用平台,做好项目前期方案论证,优化选址、选线;二是督促产业园区落实跟踪监测要求,供入园建设项目环评直接引用监测数据;三是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对符合规划环评要求的项目可简化区域环境质量现状、气象和水文地质资料、政策和规划符合性分析、选址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论证、跨区域环境影响、主要资源环境制约因素、现有环境问题及解决方案等,共享园区基础设施的相关评价内容。(三)提供精准“一对一”服务。各级环评审批部门对重大投资项目逐一明确服务企业联络员,提供“环评审批服务清单”,提前介入项目环评帮扶,一次性告知环评手续办理相关事宜。(四)加强政策咨询服务。充分利用全国环评技术评估服务咨询平台、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发挥评估机构和行业专家优势,解决项目环评技术难题。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对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的业务帮扶。(五)拓宽审批绿色通道。各级环评审批部门要利用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子系统,简化审批程序,压缩审批时限。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外,不得私设任何形式的环评审批前置条件。不得擅自提级或改变改建、扩建工程内容的环评分类等级。(六)深化审批改革创新。积极推进项目环评打捆审批工作,对小微企业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开展打捆审批改革试点,具体实施可参考《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项目环评打捆审批工作的通知》(鲁环发〔2022〕10号)。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光伏发电、陆上风力发电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保供煤矿项目,在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基础上,环评审批可不与污染物总量指标挂钩。统筹推进、压茬审查审批不涉及禁止开发区域、环境影响简单的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b]五、《意见》的保障措施[/b](一)一是加大环评单位和人员的监管力度,加强疑似异常经济的环评编制单位及人员编制环评文件的技术复核,发现问题严格调查处理,激励环评编制水平提升,保障环评编制质量。二是督促落实环评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按要求开展检查,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确保环评批复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设施、措施落实到位。三是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必须严格依法依规按程序推进,克服随意性和盲目性,确保项目稳妥实施、取得实效。各市生态环境局要结合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施联合惩戒,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履行环评手续,防范“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行为发生。[url=http://xxgk.sdein.gov.cn/zfwj/lhz/202207/t20220718_4004267.html]有关文件:《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强化重大投资项目环评服务保障的意见》[/url]

  • 【讨论】如果GCMS安装载气脱氧管,在换载气钢瓶时,如何操作才能最大限度避免空气(氧气)进入脱氧管?

    发过一个关于“GCMS是否安装载气脱氧管”有奖调查的帖子,从目前回帖的情况看,绝大多数朋友都安装氦气脱氧管。参看帖子:http://bbs.instrument.com.cn/shtml/20100922/2807180/index.shtml现在请教大家,脱氧管的容量本身很小,同时氦气里的氧含量也很微量,单用于除去氦气里的氧,会用很长时间的。但空气的氧气很高,如果有较多空气进入脱氧管,哪就可能会使得脱氧管很快饱和而失效。如果GCMS安装载气脱氧管,在换载气钢瓶时,如何操作才能最大限度避免空气(氧气)进入脱氧管?

  • 【环评是否都如此】重庆小南海水电站环评仓促遭质疑

    两会召开前,备受争议的重庆小南海水电站环评报告发布了。民间环保组织对此提出种种质疑,而事件真正的背后是谁来关注正在灭绝的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两会代表委员呼吁,我国急需修改环评法,将生态评价内容具体化,提高法律的强制性和可操作性。记者调查  “环评工作要么仓促,要么违规”  日前,通过著名环保组织自然之友总干事李波的微博,记者终于找到了长江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研究所(以下简称“长江所”)官方网站的网址,以及重庆长江小南海水电站“三通一平” 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二次信息公告。  2月22日,作为小南海电站环评单位,长江所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该水电站“三通一平”环评公众参与信息公告,其公示时间为2月23日至3月3日;3月2日,该网站又发布了该水电站“三通一平”环评公众参与第二次信息公告,并公布环评报告简本。  李波对此表示质疑:“按理说第二次公示应在第一次收集公众意见之后,没想到第二次在3月2日就公示了环评简本。而且,公示是在长江所这样一个公众平时根本不关注、不接触的科研机构网站上,如此‘隐秘’的公示,其结果是环保法规定的公众参与也无从谈起了。”  苏州大学法学院环境法研究中心主任朱谦说,环评法要求第一次信息公告在建设单位与环评单位签订环评协议之后7日内进行。两次信息公告的间隔不到10天,说明了小南海电站的环评工作最多持续17天,或是在协议签订之前环评即已违规提前展开。“这反映出小南海电站环评工作要么仓促,要么违规。”  自然之友公众参与议题负责人常成也在微博上分析,“掐头去尾(形成文本和上网的时间),真正的评价时间也就15天,10个工作日。长江所恐怕根本就没有做什么基础调研和实地考察吧?”

  • 现在环评限批

    现在环保环评限批的情况下,环评单位怎么发展,哪位大神知道

  • 环评资质会被取消吗?

    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此次修改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删去:“第六条 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尽管条例还没有正式发布,但这或许意味着环评单位资质的取消已在酝酿之中。近期,国务院一研究机构的知名专家在一次大会上也表示,正在研究取消环评的单位资质。自环评改革启动以来,有不少声音认为环境保护部把环评弱化了。其实,这些质疑是不客观和片面的。且不说环评被中央巡视组定性存在“红顶中介”问题,资质取消既是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需要,又符合“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市场化改革方向,也是改变从业单位能力水平认定方式,消除各行各业资质乱象,优化市场竞争环境,促进优胜劣汰的有力手段。总而言之,现行环评在过去一段时期的特定历史任务已基本完成,环评回归本质是大势所趋。

  • 【“仪”起享奥运】豁免环评名录规定及环评手续问题咨询

    问题:某企业主要从事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加工,环评类别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71项,已经取得环评审批并办理环保设施验收手续,环评批复的喷涂生产线3条为水性漆涂装线,1条为油性漆(溶剂型涂料)涂装线。该企业在取得环评批复和环保设施验收手续后,想将批复的水性漆涂装线改为油性漆(溶剂型涂料)涂装线。请问:1、此改动是否属于《广东省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0年版)》三十、其他 58规定的改造项目情形、是否属于不增加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数量且基本不产生生态环境影响的项目情形(请明确告知此情况是否属于)?2、批复的水性漆涂装线改为油性漆(溶剂型涂料)涂装线,是否需要办理环评批复手续?回复:您好!《广东省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0年版)》所列改造项目主要包括企业对现有设备更新、维修、维护,或对项目布局优化调整等。根据所述内容,所述项目变动情况不属于《广东省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0年版)》所列改造项目情形,建议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或径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咨询确定项目环评管理要求。

  • 环评机构被罚

    环保部日前通报34家存在违规行为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分别作出取消资质、限期整改、警告等措施。其中,我省阜阳市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所、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淮河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所被责令限期整改三个月。目前,全国各地实行环境影响评价“一票否决”,凡是违反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不予审批,凡是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实施。这就赋予了环境影响评价“一夫当关”的重要作用。然而,从环保部此次通报看,一些环评机构不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不严格按照有关规范开展调查,甚至弄虚作假、出借资质,严重干扰了环评市场秩序,降低了环评有效性。

  • 【我们不一YOUNG】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是否可由环评单位承担问题的回复

    根据新修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均未明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否可由该项目原环评单位承担。而目前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部分管理人员及专家依然以原《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办法》(原环保总局令第13号)中“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为依据,认为建设单位委托原环评单位开展验收工作。这是否合理呢?根据新的验收管理精神,个人认为,在明确主体责任的情况下,原环评单位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对项目实际情况更了解,在指导措施的落实情况下更具有针对性。请贵部明确在新的管理要求下,环评单位是否可以同时承担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呢?回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目前尚未废止,第十三条“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仍然有效,因此,虽然原环评单位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对项目实际情况更了解,但环评单位不可以承担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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