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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脱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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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脱钩相关的资讯

  • 环保部:部直属8家、地方140家环评机构已与环保系统脱钩
    p   环保部今日(2月2日)向媒体通报,环境保护部直属单位8家建设项目环评机构已率先于2015年底全部完成与环保系统脱钩,地方环保系统目前已有140家环评机构提前完成脱钩,彻底退出建设项目环评技术服务市场,兑现了陈吉宁部长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记者会上代表环境保护部向社会作出的郑重承诺。 /p p   2015年初,针对中央第三巡视组专项巡视反馈意见提出的建设项目环评“红顶中介”现象突出问题,环保部制定印发了《全国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工作方案》,要求全国环保系统环评机构,必须在2016年底前分三批全部脱钩,全面退出建设项目环评技术服务市场,其中部直属单位的8家环评机构2015年底前率先全部脱钩。 /p p   环保部环评司司长程立峰介绍,《方案》和脱钩进展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与此同时,根据国务院推进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改革的要求,环保部全面修订《建设项目环评资质管理办法》,从制度设计上彻底解决“红顶中介”问题,推动其他行业事业性质的环评机构进行企业化改制,明确规定负责审批或核准环评文件的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不得申请环评资质,以营造更加公平公正健康的环评技术市场。 /p p   据了解,环保部直属单位8家环评机构脱钩工作已经按期在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 /p p   其中环境保护部南京所下属的南京国环公司、中日中心下属的国寰天地公司、中国环科院下属的中环国宏公司、中华环保联合会下属的中环联公司、机关服务中心下属的中晟公司等5家机构以职工自然人出资设立公司的形式彻底脱钩 华南所、对外合作中心下属的中绿实业有限公司2家机构注销资质 中国环境出版集团参股的中科尚公司通过股权和人员全部撤出完成脱钩。 /p p   程立峰说,目前,地方环保部门脱钩工作总体进展顺利,已提前完成脱钩的140家机构中,以职工自然人出资设立公司或移交国资委及其下属企业等形式脱钩的53家,取消、注销资质的87家。其中省级环保系统环评机构完成脱钩11家,市县级环保系统环评机构完成脱钩129家。 /p
  • 环保部称环评机构将实现彻底脱钩
    针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下称《环评法》)实施情况的检查结果,今天(11月4日)环境保护部(下称环保部)做出正式回应,称环评机构将完全与环保部门脱钩,以确保整个中介市场真正独立。  今年6月至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环评法执法检查组共分五个小组,先后赴上海、重庆、山东、内蒙古和山西五个省(区、市),对《环评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同时,委托北京、辽宁、黑龙江、浙江、江苏、广东等11个省(区、市)的人大常委会,在其行政区域进行检查。  这是《环评法》自2003年9月1日开始实施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对环评法进行执行情况方面的检查。  今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关于《环评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报告。  该报告在肯定了《环评法》实施五年取得的主要成效外,也指出了诸多问题,比如,环保部门与环评机构存在利益关系,从而影响评审环节的公正性等。  对此,环保部副部长、新闻发言人潘岳今天公开承认,在中国现有环评机构中,有四分之一的甲级环评机构以及近半数的乙级环评机构均为科研机构。这些事业单位虽然在法理上已经独立,与其所属环保部门也脱离了行政关系,但由于天然的血缘关系,双方仍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他表示,环保部将下大决心,从改革体制入手,让环评机构与环保部门“完全脱钩、彻底脱利”,以确保环评审批不受利益干扰。  潘岳称,环保部将推进环评业务与环保系统所属的科研院所脱离,逐步解决环科院变成“环评院”、监测站变成“环评站”的问题。环评业务必须由真正独立的环评中介服务机构、独立的市场主体来承担。  同时,也将借鉴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结构的发展经验,制定分阶段、分类别的环评业务剥离方案。此外,环保部将严格禁止环保部门在环评机构参股分利,更不允许环保部门以各种明示、暗示方式,推荐、介绍、指定环评机构,索取、收受各种名目的“回报”,对此将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  据悉,今年前九个月,环保部直接受理的群众行政复议案件数量,比2006年递增了170%,其中一半以上都涉及环评质量问题。  针对整个环评中介市场利益扭曲和鱼龙混杂的状况,潘岳承诺,环保部将严格淘汰机制,对弄虚作假、环评质量低劣的,要坚决予以淘汰,对机构吊销其资质,对人员注销其登记;其中包括推行“黑名单”制,对严重违规的,三年内禁止其从业等。  根据环保部的数据,2007年原国家环保总局通报的涉及全国22个省(区、市)电力、钢铁等12个行业的82个项目中,有59个严重违反环评法。一些地区和部门存在着“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未评先批”等违法现象。  按照有关规定,超过两亿元的项目的环评报告书,应由环保部进行审批;低于两亿元的项目,归地方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由于国家层面的审批过程更加严格、耗时更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汪劲教授告诉《财经》记者,目前一些高耗能、高污染企业惯常的做法是将建设项目“由大拆小”,将一个项目拆成几个项目,或者分为一期、二期工程,从而实现由环保部审批转为地方有关部门审批。  “这种现象,在电力、钢铁、化工等行业中尤其突出,”他解释说。  《环评法》执法检查报告还指出,过分强调审批而忽视全过程监管的问题也十分严重。据了解,环保部审批的所有项目中,大约有10%以上未申请验收即擅自投运。而申请验收的项目中,又有20%以上未完全落实环评报告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和要求。  2007年初,原国家环保总局在对100多个市县的上百个工业园区、500多家企业的现场检查中发现,有40%的建设项目缺乏后续监管,环评报告书提出的环保对策和措施难以得到落实。  人大常委会检查组还发现,某些企业、机构、部门在违反《环评法》相关规定后,执法部门不但未加处罚,反而以“不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者以“不能影响当地经济发展”为由,为其开脱责任,使违法者未能得到法律规定本应受到的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追究。
  • 逾期未完成脱钩 环保部注销13家环保机构环评资质
    关于注销13家机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公告  根据《全国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工作方案》(环发〔2015〕37号)的有关规定,列入第三批的76家地方环保系统环评机构,需在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脱钩工作,逾期未完成的,注销其环评资质。截至目前,已有63家机构完成脱钩。对13家逾期未完成脱钩的机构,我部决定予以注销环评资质,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上述机构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交(寄)回我部。上述机构不服本公告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注销资质的机构名单  环境保护部  2016年12月24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12月26日印发  附件注销资质的机构名单编 号机构名称原资质证书编号1鄂尔多斯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1402号2包头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国环评证乙字第1409号3赤峰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国环评证乙字第1411号4南宁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2911号5乐山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国环评证乙字第3205号6攀枝花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3214号7成都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国环评证乙字第3216号8贵阳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国环评证乙字第3318号9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环境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3405号10玉溪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3410号11昆明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国环评证乙字第3412号12陇南市环境科学技术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3710号13忠县巴王环境咨询服务中心国环评证乙字第3129号
  • 西方对俄“科研脱钩”损害国际科学合作
    “罗莎琳德富兰克林”号是欧洲第一辆火星车,原定于今年9月用俄罗斯火箭发射,前往火星探索这颗红色星球是否有生命存在的痕迹。而现在,受俄乌冲突影响,发射计划有可能被推迟到2028年,并改用欧洲火箭发射。参与该项目的物理学家费尔南多鲁利说:“整台仪器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老化,六年的时间太长了。”在俄乌冲突升级后,西方在各领域极力推动与俄“脱钩”,国际科学合作成为迅速断裂的一环。目前,美欧与俄之间不少科研合作项目已被迫中止,这加剧了科研领域的逆全球化趋势,使全球科技版图日益碎片化。一些国家的科学家指出,“科研脱钩”对全球科学发展以及应对气候变化等全球性挑战极为不利,国际科学合作不应成为制裁的牺牲品,而应成为各国保持交流的桥梁。科学合作成牺牲品俄乌冲突升级后,欧洲方面中止了与俄罗斯的一系列科研合作。在大型国际科研项目上,欧洲核子研究中心取消了俄罗斯的观察员身份,终止了其参加相关学术会议和使用欧方大型加速器等实验设备的资格,暂停了其成员与俄罗斯和白俄罗斯的所有合作;位于德国的欧洲自由电子激光装置运行方宣布暂停与俄方的合作协议;欧盟委员会宣布,暂停欧盟科研资助框架“地平线欧洲计划”中涉及俄研究机构的各项协议… … 在太空探索领域,欧洲航天局暂停与俄罗斯在月球任务和“火星太空生物学”计划上的合作;德国马克斯普朗克地外物理研究所宣布,德国建造的搭载于俄罗斯卫星上的“eROSITA”X射线空间望远镜暂停工作;用俄罗斯火箭发射四颗伽利略导航卫星、“欧几里德”空间望远镜以及法国CSO-3侦察卫星的计划也已暂停… … 国际空间站是俄罗斯与美国太空合作的标志性项目,虽然双方在该项目上的合作目前依然在继续,但也面临不确定性。俄国家航天公司总裁德米特里罗戈津日前表示,俄方已就终止参与国际空间站项目的时间作出决定,不过不会对外界公开。他说,俄方将按照相关要求,提前一年向合作方通报退出该项目的日期。在学术交流层面,英国、欧盟等方面冻结或撤回了对俄罗斯科研项目的资金支持;德国大学校长联席会议冻结了与俄方在科研、教育和培训项目上的合作;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结束了与“俄罗斯硅谷”斯科尔科沃创新中心的合作关系;俄罗斯和白俄罗斯的科学出版物被排除在重要的国际数据库之外… … 损人害己的“双刃剑”西方与俄“科研脱钩”对俄罗斯的直接影响显而易见。俄被排除在许多大型国际合作项目之外,俄科研人员与西方科学家的互动与合作大幅减少,西方制裁还会造成俄科研资金短缺和科技人才流失,这些都将对俄科技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但西方科学界也遭受了重大损失。西班牙《国家报》网站一篇文章分析指出,俄乌冲突正在引发“欧洲有史以来最严重的太空危机”。例如,俄欧合作的“火星太空生物学”计划被叫停,发射“罗莎琳德富兰克林”号火星车原本就是该计划的第二阶段任务。对已投身这一项目多年的数千名欧洲和俄罗斯科研人员来说,这是一个巨大打击。英国媒体指出,俄罗斯和西方科学家早已开始相互依赖对方的专业知识,共同解决了大量科技难题。“科研脱钩”将让应对气候变化和其他问题更加困难,还会浪费大量时间和资源。对气候科学家而言,在缺少俄方支持的情况下,继续记录北极变暖的数据将面临困难。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反应堆计划也面临无法从俄罗斯运送重要部件的困境。“与运输、能源或食品一样,航天部门的供应链也遭遇了严重的中断,迫使许多项目的日程发生了变化。”西班牙工业技术发展中心负责人豪尔赫隆巴说,如果欧洲想在太空领域与俄“脱钩”,需要数十亿欧元的额外投资。英国《自然》杂志刊文指出,将俄方排除在国际项目之外是一把“双刃剑”,“这会分裂全球研究界,并限制学术知识的交流,而这两者都有可能损害全人类的健康与福祉”。科学界反对“妖魔化”“现实是,政治在太空中已经并将继续发挥巨大作用。”美国《财富》杂志网站近期一篇文章这样写道,并援引芝加哥大学历史学家乔丹比姆的话说,“我们地球上的所有问题都会在太空复制或放大。”对于这种将科学问题政治化的做法,西方一些学者站出来表示反对。来自美国、加拿大和英国的5名科学家日前在《科学》杂志上发表公开信说:“切断与俄罗斯科学家的一切互动将对西方和全球的各种利益和价值观严重不利。”公开信作者之一、美国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环境科学与政策研究教授约翰霍尔德伦说,在应对气候变化和北极研究这两个领域,俄罗斯的科学研究尤为重要。他说,写这封信是因为他们对俄罗斯科学家遭到“全面妖魔化和孤立”深感震惊。上千名俄罗斯科学家参与了欧洲核子研究中心的实验工作。该中心研究和计算主管约阿希姆姆尼希表示,这些俄罗斯同事不应受到“惩罚”。巴西物理学会主席、核物理学家德博拉佩雷斯梅内塞斯也认为,科学家不应为俄乌冲突付出代价。《自然》杂志文章指出,历史上,国际科学合作即使在困难的时期也是交流的桥梁。接触而非孤立,更有助于为构筑文化和社会的沟通桥梁奠定坚实基础,从而为和平铺平道路。科学的力量可以推动国际社会的积极变化。“尽管当前存在挑战,科学交流仍应继续进行。
  • 华春莹发推文讲述德企在华合作|"与中国脱钩?他们说不!"
    “与中国脱钩?他们说不!”中国外交部部长助理、发言人华春莹5日晚发推,用一张图片总结梳理了德国企业与中国合作的情况,并配发文字:与中国脱钩?他们说不!巴斯夫集团——目前正在中国建设其最大的投资项目。(今年9月6日,德国巴斯夫集团在广东湛江投资的巴斯夫(广东)一体化基地项目举行全面建设暨首套装置投产仪式。该项目总投资约100亿欧元,是德国企业在华投资规模最大的单体项目。——编者注)阿迪达斯——2021财年大中华区营收45.97亿欧元。大众——计划投资20亿欧元与中企建立合资企业。(此前,有业内消息称,大众汽车集团软件子公司Cariad希望与中国地平线机器人公司联手,建立人工智能和自动驾驶方面的合资企业,预计投资高达20亿欧元。——编者注)瓦克化学集团——2021年大中华区销售额达17.9亿欧元。(据瓦克化学集团官网,这一销售额创历史新高,且预计2022年将继续增长。——编者注)宝马——将在中国再投资13.86亿美元。生物新技术公司(BioNTech)——在上海成立了新公司。默克集团——这家专注于生命科学、医药健康等的德国科技公司2021财年在中国的销售额达28.87亿欧元。德意志银行——拥有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最全面承销业务资格的外资行之一。(德意志银行近年来取得了多项突破性的业务资格,也是中国金融市场开放的见证者和受益者。——编者注)拜耳——这家专注于生命科学的企业2021财年在中国的销售额达38.56亿欧元。喜宝集团——中国是这家婴儿食品制造商迄今为止最大的出口市场。西门子——2021财年在中国的营收达到82.32亿欧元。Geo Clima Design——这家加热技术公司对中国巨大的市场规模持乐观态度。华春莹的推特引发外国网友关注。有人说,“这是我几个月来看到的最好的涉华信息图表。请继续提供更多这样的信息。多展示反映对两国福利和福祉影响的信息。合作是通向繁荣之路。”德国总理朔尔茨11月4日开启其首次访华之旅(点击查看)。他4日在北京表示,中国是德国和欧洲的重要经贸伙伴,德方坚定支持贸易自由化,支持经济全球化,反对“脱钩”,愿同中方继续深化经贸合作,支持两国企业相互赴对方开展投资合作。与朔尔茨随行的德方经济代表团也成为国际关注的焦点。据德国《商报》此前报道,100多家公司申请政府专机上令人羡慕的座位,最终12家获准,因为中国的商业从未像今天这样重要。西门子、瓦克化学集团、阿迪达斯、婴儿食品制造商喜宝、制药公司拜耳以及加热技术公司Geo Clima Design的负责人就在名单之中。在中德经贸关系出现一些杂音的当下,此次访问无疑传达出德国工商业对中国市场的重视。此次随朔尔茨访华的商界领袖来自多个行业,他们代表的企业每年在华营收高达数百亿欧元。相关专家对《环球时报》记者表示,这些具有代表性的德国高管随朔尔茨访问中国,证明任何想让中德经贸关系疏远的“离心力”都比不上中国经济发展带来的巨大吸引力。
  • ASML:芯片供应链脱钩几乎不可能
    据日经亚洲报道,ASML执行副总裁兼首席商务官Christophe Fouquet表示,全球半导体供应链脱钩即使可能,也将极其困难且昂贵,任何一个国家都很难建立自己完全自力更生的芯片产业。Fouquet称,“我们ASML不相信脱钩是有可能的,这将非常困难且非常昂贵。人们会意识到在半导体领域取得成功的唯一途径是合作,这只是时间问题。”当前,美国、日本、欧盟、印度和中国等主要经济体为实现芯片自主生产,纷纷推动本土半导体生产。Fouquet表示,ASML成功的秘诀在于与蔡司(Zeiss)、西盟(Cymer)等全球重要供应商的长期合作,以及其顶级芯片制造客户台积电和英特尔的支持。ASML是全球唯一的尖端芯片设备制造商,即极紫外(EUV)光刻机,该设备能够生产7纳米以下的先进半导体。德国蔡司是ASML唯一的精密反射镜系统供应商,精密反射镜系统是EUV机器最关键的光学部件之一,而ASML于2013年收购的总部位于圣地亚哥的Cymer是EUV光源的唯一供应商。尽管它对跨境合作持开放态度,但ASML认为,对于一些最复杂的组件,最好只有一家供应商。Fouquet说,“为获得EUV光学器件而对蔡司进行的投资是巨大的。如果你在两到三个地方进行生产,成本就不再划算了。当谈到高端的技术时,我们会与供应商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当涉及到不太先进的技术时,我们会考虑多家供应商。”目前,ASML的大部分生产都在总部完成,Fouquet表示,至少到2026年,它可能会将大部分(大约80%到90%)的生产保留在那里。但ASML为就近服务客户,在韩国与美国等地区已经设有维修中心。
  • 环保腐败引出环评利益链 环保部彻查环评机构
    对于某些环境影响评价(下称环评)机构而言,如今正处在一个如履薄冰的时刻。   由环保部牵头组织的检查小组,目前正在各地工作,11月22日之前完成对部分环评机构的现场检查;今年年底之前,环保部还将分批组织对部分环评报告的专项检查。   在环保部发布的2010年环评机构抽查行动的通知中,黑龙江、河北、浙江、广东、海南、四川的24家环评机构被列为现场抽查对象,北京、天津、山西等省市的53份建设项目环评报告被列为专项检查对象。   环保部表示,将适时公布抽查结果,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质量差以及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评价机构及人员,要予以处罚。   “我们已经掌握一些线索,抽查的大部分机构和报告,一些属于最近没有进行考核,另一些是被人举报了。”环保部相关人士对本刊记者透露。   业内人士看来,这种一年一度、由国家最高环保行政部门开展的环评抽查行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震慑作用,但揭露的仅是“冰山一角”。整个环评市场的混乱,远非区区行政手段可以解决。   环评“卖方市场”   中国的环境影响评价体系已有30多年历史。尽管有质疑者认为建设项目环评是“治标不治本”,但不可否认,环评体系在调整产业结构、遏制污染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建设项目数量的逐年递增,越来越多的人盯上“环评”这块大蛋糕,催生了一条包括项目业主、环评机构、地方政府部门等在内,利益交织、环环相扣的产业链。   在这条产业链中,评价机构的角色尤为引人注目。今年6月,环保部公布了2009年度环评机构抽查结果:在全国20个省份抽选的75家环评单位中,有30家存在违规行为、工作质量较差或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比例高达40%。   一位从事环评审批的人士透露,这些现象在环评行业中早已是“公开的秘密”。“有的环评机构,一年可以完成十年的环评报告;有的干脆瞎编,内容弄虚作假,速度快的一天就可以交货,甚至出现了报告封面和内容牛头不对马嘴、北京的项目写成上海的情况。”   环保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研究员于敬文则表示,近年来环评报告的质量有所提升,但从整体来看,仍处在水平参差不齐和鱼龙混杂的状态。   一位业内人士认为,环评市场正常秩序之所以遭到破坏,原因之一是准入门槛太低。“许多编制环评报告的评价人员,甚至对项目所在的行业本身一窍不通。”   难以“脱钩脱利”   环评报告质量不过关,并不完全是环评行业饱受诟病的关键。毕竟,编制环评报告仅仅是第一步,接下来还需接受专家审核和环保部门的审批。   “所以问题就在于,那些明明质量不过关的报告是怎么通过审批,或者绕过审批的?”于敬文说。   总体而言,中国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2009年3月,环保部出台新规定,上收部分“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两高一资”行业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权,其他“对环境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力则适当下发至省级环保部门。   但本刊记者了解到,在地方层面,环评审批环节的薄弱已成常态。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加之监管不力,环评审批为腐败提供了温床和土壤。   一位负责环评审批的人士坦言,暗箱操作,利用行政职权“吃回扣”,项目业主直接行贿审批者的现象从未消失,环保部每年抽查出来的问题只是“冰山一角”。   2007年,杭州爆出建国以来最大一起环保腐败案,涉及90余人。据《南方周末》报道,该市环保系统普遍存在利用环评项目审批权,以20%至40%不等的比例收取环评管理费的现象。   2008年,福建省漳州市环保系统腐败案曝光。其中,10余名环保系统工作人员利用审批职权,以指定或变相指定的方式,为环评中介机构招揽业务,从中收受贿赂。   另据知情人士透露,在北京,近年来连续有司级干部因为环评腐败而下马。   环保行政机构中存在的寻租行为,以及一些地方政府官员出于政绩或私利考虑而迫切推动项目建设的做法,在很多情况下使环评报告沦为摆设。   11月5日,在北京召开的2010年环评审批工作专项执法检查情况汇报会上,环保部副部长吴晓青指出,“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部分地方政府行政干预影响环评法实施效果,环评承诺兑现难、环境执法软,一些地区规划环评进展缓慢等方面问题还比较突出。”   当一些业内人士以“一摊烂泥”来形容目前的环评市场时,环保部酝酿的环评机构改革也正在缓慢推进。   就目前而言,除了极少数私营企业具备环评资质,绝大多数环评机构是事业单位,隶属于地方环保系统或科研院所。其中,以地方环保系统下属的环科院所从事环评工作居多。   2008年,环保部副部长潘岳曾公开表示,要从改革体制入手,让环评机构与环保部门“完全脱钩、彻底脱利”,以确保环评审批不受利益干扰。   本刊记者获得的一份环保机构改革时间表显示,按照环保部最初的设想,全国各省市应有近600家科研事业单位分别于2011年底和2012年底前完成环评体制改革。但讨论了整整两年之后,环评机构与政府部门“脱钩脱利”的想法仍未成为现实。   在2009年4月的环保部华东地区环评机构改革座谈会上,与会环评机构代表的看法就颇具代表性。会议总结显示,参加座谈会的代表一致认为,华东地区各家环科院所均是独立的法人单位,所从事的环评工作与环保审批部门没有利益关系,根本不存在环评机构需要从环科院所中剥离或脱钩的问题。   这些代表还表示,没有环评收入的反哺,环科院所将面临资金不足的困境,最终导致环科院所运行困难和综合性专业人才的流失,服务环保局的能力水平必将大打折扣。而且,倘若环评机构企业化,面临竞争激烈的市场,很可能出现与项目建设单位挂钩的现象,“有失环评的公平和规范”。   本刊记者了解到,尽管有来自环评机构的反对之声,环保部仍将推行环评改革,并且是明年的重头戏之一。环评改革将从环保部自身开始,率先在其属下的环境规划研究院、环境科学研究院、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和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这五家事业单位开展“脱钩”试点工作,剥离研究院所下设的环评中心,将环评中心转制为企业。   但环保部环评司一位官员对本刊记者坦言,即使“拿自己开刀”,推进工作仍有相当的困难。“事业单位和企业在本质上有相当大的区别,需要协调,我们也很担心,万一改革过快,会丧失大量骨干人才,造成负面影响。”   这位官员说,环评机构改革最大的希望其实被依托于国家层面事业单位改革的一揽子计划。“国家计划一天没有出台,我们也只能慢慢试点,慢慢摸索。”   环保部环境影响评价司一位官员对本刊记者表示,环评机构的力量不足是制约环评质量的最根本因素。截至今年9月,全国共有1091家具备环评资质的机构,9000多名获得执业资格的环评工程师。而今年全国需要进行环评审批的项目却有30万多个。   他认为,目前环评市场作为卖方市场,具备资质的“合法”工程师供应远远跟不上各种新建、扩建的项目数量需求。长远来看,不仅很难保证环评质量,还会催生大批实际上不具备合法资质的“挂靠”单位和“挂靠”评价人员。   “很多地方县市,一家环评单位就可形成垄断,负责编制整个地区所有项目的环评报告,人数都跟不上,如何保证质量?”前述官员说。
  • 环保部通报指出30家环评机构涉弄虚作假
    6月23日环境保护部发布《关于2009年度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抽查情况的通报》(下称《通报》)。   《通报》显示,作为政府控制环境风险的重要手段,环境影响评价(下称环评)制度出现了不容忽视的问题。75家被抽查的环评机构,30家出现质量或管理问题,比例高达四成 282份被抽查的环评报告书(表),48份被认定为“质量较差”,比例约为17% 40名环境影响评价专职人员因违规被点名批评。   “这只是冰山一角。”在环评领域工作三年的马云对环保部的做法拍手叫好。据他观察,约有60%的环评机构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比如内容弄虚作假,管理不规范,违规操作等。另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则称,被长期诟病的“挂靠”现象仍很普遍。   记者调查发现,上述问题与地方项目环评审核的松散有关。环评机构、审核专家组、地方环保部门,本应对申报项目进行三重把关,但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各方都很难做到尽职尽责。   可喜的是,呼吁多年的环评改革仍在继续。上述环评师告诉记者,2011年,隶属于环保部的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将完成环评改革的试点工作,即将研究院下设的环境影响评估中心从研究院剥离。她断言,这是一项自上而下的必然改革,全国事业单位性质的环评机构都将变身为企业,通过与政府部门脱钩,来增强环评的独立性。   环评质量存疑   环保部此次抽查,针对的是建设项目环评,并集中在化工、冶金等重污染行业、环评工作复杂程度较高以及生活垃圾填埋场等群众关注程度较高的项目。   从抽查的结果看,建设项目环评的整体质量不容乐观。被抽查的282份环评报告书(表)中,48份被认定为“编制质量较差”,占到了被抽查总数的17%。   环评报告书(表)是环评机构的“产品”,也是环保部门控制环境风险的重要依据。   根据我国环评制度设计,如果一份环评报告书(表)不被环保部门认可,则该项目的开工建设就不具备合法性。   “但有些机构不遵照自己制定的规章制度,等于是‘说一套做一套’。”环保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的一位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   更为严重的问题,出在质量管理体系中的核心——环评报告书(表)的制作过程。抽查发现,有环评机构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规定,将应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编制成环境影响报告表。   报告书与报告表,一字之差,差别甚大。   “报告表采用定性的评价方法,制作起来相对简单,通常几周就可以完成。”山东淄博环评专职人员对记者解释,“但报告书则使用定量的方法,需要使用多种模型,通过计算得出污染数据,需要的时间比较长。”   如果一份报告书被刻意地“降级”为报告表,就意味着该项目环评的难度降低了,所耗费的时间缩短了,环保部门的审核过程也变得简单。相应的,对环境产生的影响也被低估了。   除“书变表”外,非环评工程师主持项目、环评工程师超出其登记类别主持项目等违规行为也同时存在。   由于违规情节严重或报告编制质量问题突出,4家环保机构被取消了环评资质。另有26家存在问题的环评机构被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问题涉及的40名环评专职人员也因“不负责任、对项目情况不熟悉、未亲自踏勘现场、不能把握项目关键环境问题”等问题,被通报批评。   地方审核形同虚设   每一份环评报告书(表),都经过了环保部门的审核同意。那么,此次抽查为何还能发现这么多的问题报告呢?   上述评估中心工作人员拒绝就此详谈。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地方环保部门的审核较为松散,已是行业内的基本共识。   我国实行环评分级审批制度。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保部、省级环保部门及地级市环保部门均有审批权限。   “由于环保部审批的项目,一般是国家大项目,所以审批比较严格,但地方项目就不一样了。”一位业内人士坦承。   环评审核,也是行业内俗称的“上会”。业内人士向记者介绍,“上会”时,共有四方出席,分别是环保部门、审核专家组、环评机构以及项目负责方。   “如果你去过现场,会感觉这一切都是过场。”马云的主要业务区域在山西,接触的多为地方项目。   据他介绍,在经济发展至上的地方,环评机构每接受一个项目,其任务并非“如实评估”,而是“通过审核”,因此谁能尽快、尽好地完成任务,就是受业主欢迎的环评机构。其次,聘请的专家作为智力支持,应是秉承独立、公正原则的第三方。但出于各方压力,不少专家在审核时提出的问题,都是明知故问的表面文章。最重要的是,地方环保部门出于对经济效益的考量,很少会让一个项目在环评上“绊倒”。   通过松散的审核,但环评机构并不能完全放心。因为最严厉的监管手段不是审核,而是环保部的抽查。如在抽查中被发现问题,环评机构和专职人员都会受到相应处罚,严重者会取消环评资质。此次环保部通报批评的问题便是全国抽查的结果。   但是,相较于每年庞大的项目数量,环保部的抽查手段虽然严厉,但所能打击的问题面有限。   “只要不在环保部的抽查中出问题,各方基本上就可以高枕无忧了。”马云称。   资质改革逼近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当前的环评行业可算是利润丰足。且由于时间紧、项目多、空间大,被长期诟病的“挂靠”现象严重。   根据调查,环评行业的“挂靠”现象分为两种,一种是通过考试取得证书的环评工程师,将自己的证书“挂靠”在一家环评机构,一种是没有环评资质的单位“挂靠”在有资质的环评机构,从事环评工作。   马云分析,第一种挂靠以低成本解决了环评机构的资质条件问题,但也留下了证书被别人冒名顶替的漏洞。   第二种“挂靠”现象,也长期为业内专家所诟病。   记者了解到,一些具有竞争优势的环评机构成为抢手的香饽饽,比如说政府部门下设机构、有特殊资源的机构等。这些机构可以将无暇顾及的项目转包出去。同时,一些不具备资质的机构便积极“挂靠”到这些机构,以其名义从事环评和出具环评报告书(表),实现“双赢”。   目前,我国一千余家环评机构中,除各级环保部门下设有环科院外,还有水利部、交通部、铁道部等下属的各类研究院,甚至大学也都设有事业单位性质的环评机构。而不具备资质的环评机构数量也颇可观,尽管具体数字无从统计,据马云猜测,“跟正规的数量差不多”。   而现有的监管机制,暂时无法解决此类问题。   改革势在必行。环保部正大力推进环评改革,力图让环评机构与环保部门“完全脱钩、彻底脱利”,确保环评审批不受利益干扰。   最大的改革试点,就放在了中国环科院。上述环评师透露,2011年年底前,其下设的评估中心将与研究院脱钩,从事业单位变为企业。   “改革的阻力很大。”这位环评师称。尽管风声传得很早,但2010年已过去一半,改革仍无动静。(
  • 环保部副部长潘岳七年后再分管环评 曾三掀环评风暴
    谈“环评风暴”:我一向如此,过去多少年如此,现在如此,未来也如此。谈从政:有人是为了饭碗,把政治当成一个职业,有人是为了理念,把政治当成事业来做。我属于后者。当为理念而奋斗时,你就会永远充满激情,你就不会在乎得失,你就无所谓压力与挫折。——潘岳8月31日记者从国家环境保护部获悉,经环保部党组研究,根据需要重新调整部领导分工。党组副书记、副部长潘岳再次分管环评。潘岳在环保部(原国家环保总局)任副部级官员已有12年,曾先后掀起数次环评风暴、推动绿色GDP核算,因敢说敢干被称作“个性官员”。曾掀“环评风暴”出生于1960年的潘岳,从2003年3月起担任原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党组成员。2004年底,潘岳开始分管环境影响评价,并自2005年初到2007年期间,连续掀起了三次“环评风暴”。这期间,有不少财大气粗的大型央企和备受关注的重大项目,前所未有地被环评“问候”。2005年初,原环保总局在十多天的时间里叫停了三十多家大型违法违规项目,包括三峡集团未批先建的金沙江溪洛渡水电站等。在2005年的松花江事件之后,原环保总局又展开了全国范围的环境风险大排查,给中石油、中石化等央企开出多张罚单和整改通知。2007年,原环保总局又叫停八十多家涉及钢铁、电力、冶金等领域的总投资超过千亿元人民币的大项目,包括给一些地方省委书记力推,但选址却不合理、环境隐患突出的重大项目开出“暂缓受理环评”的通知书。“敢摸老虎屁股”,成为舆论给予潘岳的评价,而潘岳也因此成为广受关注的少壮派“明星官员”。然而,从2008年开始,潘岳不再分管环评。也正是在那一年,环评系统多人因贪腐问题被查。2012年的十八大前夕,环保部与多省签订“部省协议”,在涉及到各省的重大项目环评审批方面,环保部给予积极配合。力推绿色GDP核算绿色GDP核算也是潘岳十年前曾力推的一项工作。2004年,环保总局决定先在2004年至2006年期间选择若干省市开展绿色GDP核算和环境污染损失调查工作试点,所谓“绿色GDP”指扣除自然资产损失后新创造的真实国民财富的总量核算指标。潘岳当时曾指出,“中国的人口状况、资源状况不允许走先发展后治理的道路。对于各级官员的考核必须加入环境保护一项。”而在地方仍然重视经济发展远远大于环境保护的当年,这受到了很多省份的明确反对,试点后不了了之。直到今年,环保部决定重启这一研究,建立绿色GDP2.0核算体系。受命“危难之时”2015年初,中央巡视组在向环保部反馈巡视问题的时候,重点指出了环评领域存在的“红顶中介”等问题,环保部也开始着力进行环评改革,包括将环保部门下属的环评机构限期“脱钩”,以及下放一大批行政审批权限等等。这期间,多位环评行业从业人员告诉记者,因为“顶层设计”未理顺,环评原本就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红顶”的寻租只是呈现出来的一种表象而已。因此,反腐还并不是全部,环评改革势在必行。只是,整个环评行业在这一时期都遭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震动,尤其是不少环评从业人员的信心受到打击,出现不少人离职的现象。一位刚刚辞职的环评工程师告诉记者,她对这个行业感到很失望,环保部如何调整以重拾环评人的信心,是一个沉重的话题。尤其是,在各地依旧是以“G D P”挂帅的形式下,如果环评不妥协,如何才能够“硬起来”?规划环评如何从规划布局的前端介入起作用,项目环评如何对企业行为实现有效的约束,都是接下来必须获得回答的问题。2015年8月29日,环保部部长陈吉宁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次会议中发言说:目前,规划环评的意见难以形成刚性约束,没有追责机制,“未评先批”的现象比较普遍。比如,全国有111个煤矿区的总体规划中,大概45%的规划环评滞后于规划审批,规划环评成果也往往被“选择性”落实。此外,由于项目环评的法律处罚过轻,执行起来也相当困难,一些地方对项目建设把关不严,降低了企业的入园门槛,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等违规现象比较普遍。上半年环保部开展了全国环保大检查,发现有3万多家企业存在着建设项目违法的问题。因此,陈吉宁表示,接下来环保部门将要推动环评法的修订,加大对未批先建等项目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强化规划环评的法律地位和刚性约束,明确法律责任和健全追责机制。两天后,潘岳即被宣布再次分管环评。环保部数位官员评价:虽然目前各方面的形势都已不同,但是在环评改革的重大关节点上,环保部再次让曾掀起“环评风暴”的副部长潘岳来分管环评,值得抱以期待。 来源:南方都市报
  • 环评资质挂靠成行内公开秘密
    工程未动,环评先行。在建设项目和规划动工之前做环境影响评价,是保护环境的第一道&ldquo 闸门&rdquo 。然而,记者采访发现,如今&ldquo 闸门&rdquo 开始松动,环评领域出现了&ldquo 有资质的不干活,干活的没资质&rdquo 的挂靠苗头。专家认为,这一现象是环评市场化过程中出现的&ldquo 阵痛&rdquo ,只有在改革现行的环评体制小气候,同时形成对排污高压的环保大气候后,这道&ldquo 闸门&rdquo 才能把得严、守得死。   环评市场存乱象   据环保部公布的数据显示,目前全国登记至环评机构或相关机构的环评师有10912人。而截至2014年2月,全国共有环评机构1158家,其中甲级机构192家,乙级机构966家。   &ldquo 环评机构申请资质或由乙级资质升到甲级都需要一定数量的环评师来支撑,而一直以来环评师并不富余,便有了挂靠这一说。&rdquo 重庆两江志愿服务发展中心工作人员丁文章介绍,目前环评资质挂靠可以分为个人的环评师挂靠和建设项目资质挂靠两种&ldquo 个人挂靠环评师资质每年能拿3万至6万元挂靠费 公司挂靠环评机构资质的,需要抽取建设项目费用的30%左右交给环评机构作为管理费。&rdquo   环评资质挂靠已经是行内公开的秘密。&ldquo 尽管国家相关部门一再禁止,这股歪风开始收敛,但还是比较严重。现在是干活的基本没资质,有资质的基本不干活。&rdquo 重庆两江志愿服务发展中心负责人向春说。   这可以从被查的环评机构中一窥全豹。据了解,2013年环保部在《关于部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和人员处理意见的通报》中点名34家环评机构,其中有15家是因为&ldquo 借用外单位人员作为环评专职技术人员&rdquo 或&ldquo 环评文件部分章节由协作单位人员主持编制&rdquo 。情况还不仅如此&ldquo 去年底,我们在江苏、湖北两省调查时又发现了120多名公职人员涉嫌把环评师挂靠到53家环评机构中。可见现在挂靠现象有多严重。&rdquo 向春说。   不少受访专家认为,环评挂靠尤其是公职人员的挂靠行为,使得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编制和审批人员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严重扰乱了为环境把关的环评制度,丧失了环评的公信力和有效性,如果任由其发展,将会使通过环评的项目也存有极大的环境隐患。   挂靠是市场化过程的&ldquo 阵痛&rdquo   我国的环评实践起步于20世纪70年代,在80年代细化了基本建设项目环评的范围、内容和程序。在2002年,环评的地位获得空前提高,当年通过的《环评法》不但将环评对象的范围扩大到规划,而且将环评规定为审批规划或建设项目的前置条件。   &ldquo 从发展的趋势来看,挂靠是环评市场化过程中产生的阵痛。&rdquo 山西省环保厅一位工作人员说,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环评工作主要由环保系统的事业单位、高校机构等单位来做。后来民营机构进入环评市场时,环评资质的准入门槛已经比较高了&ldquo 为了有活干,民营机构只能去事业单位&lsquo 挖墙脚&rsquo ,但环评师又不想放弃体制内的身份。久而久之,就产生了挂靠现象。&rdquo   在市场化过程中,制度设计上也存有漏洞。北京大学环境学院副教授赵智杰说,比如,2005年出台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中规定,申请评价资质的机构需要提交相关工作业绩证明&ldquo 这是一个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问题,尽管后来把&lsquo 业绩&rsquo 的条件放宽,但仍有一些想进入环评市场的机构被逼走上了挂靠的路。&rdquo   同时,环评程序不透明,也让挂靠钻了空子。向春介绍说,按规定,环评单位资质和环评师资质在基本流程走完后会有一个公示期,把名单帖出来接受公众监督。然而,公示的媒介是政府机关网站,访问量难与大众化媒体相比,监督效果大打折扣。此外,公开的环评文件中,往往没有环评工程师、环评审查专家、合同等关键信息,公众不能方便有效地监督环评情况&ldquo 监督不到位,挂靠就不能及时发现&rdquo 。   &ldquo 从环评公司的角度来说,省钱是挂靠的直接动力。&rdquo 太原市一位环评机构负责人分析说,&ldquo 如果是挂个证,我每年花五六万元就够了,但要是聘环评师来正儿八经工作,没有10万请不来。为了省钱,不少环评机构都会用挂靠这一招。&rdquo   多举措把好环评闸门   环评是控制环境风险的重要手段,挂靠乱象却使得严格把关的环评制度遭遇信任危机。面对环评挂靠乱象,如何才能正本清源,把好这环保的第一道闸门?   &ldquo 相关部门应该改变多年来对甲级环评机构总量控制的思路,增加环评机构、培训环评师,以满足市场需求。&rdquo 丁文章说,多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需要做环评的项目日益增多,环评市场需求非常大,但供给却有限。&ldquo 如果供需平衡了,挂靠现象自然就消失了。&rdquo   上述山西省环保厅人士认为,在技术方面,要避免环评师&lsquo 脚踏两只船&rsquo ,个人信息联网是关键。他分析说,一个人不可能在两个单位同时交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五险一金,只要个人信息实现全国联网,环评师与环评公司之间是不是有挂靠关系便一目了然,这将有效地打击挂靠行为。   向春则认为要发挥公众、环保团体等第三方的监督作用&ldquo 环保部门应建立畅通的信息公开渠道,及时、全面地公开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业务信息等内容,给公众参与环评监督提供方便,鼓励公众和第三方专业组织参与监督。&rdquo   同时,要加快推进环评体制市场化改革。据悉,环保部在2013年、2014年两次出台规定,要求现有事业单位性质的环评机构要通过体制改革,形成独立企业法人性质的环评机构,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业内人士认为,到2015年,挂靠的环评师将面临最后抉择,要么留在体制内,要么去公司真正地做环评。   更重要的是&ldquo 消除挂靠现象恐怕还要依赖整个环保的大气候。&rdquo 赵智杰说,随着明年新《环境保护法》的实施,环保监管将比以往大大加强,有了&lsquo 史上最严&rsquo 的排污处罚,企业环境违法造成的经营风险加大,将逐渐迫使其主动寻找正规资质的环评机构编写科学的环评报告,这样一来,环评挂靠也许会慢慢失去市场。
  • 建设单位可自行环评 环评监测市场迎新变化
    p   近日,全国人大正式发布修正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此次对环评法的修订主要针对建设项目的环评规定。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建设单位既可以委托技术单位进行环评,也可以自行开展环评。也就是说,环评监测未来面对的客户不仅包括专门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单位,也可能是建设单位。 /p p   但环境影响评价毕竟是一项系统性的技术工作,建设单位如果自行开展环评需要有相对应的技术人员,一般建设单位可能会存在技术实力不足的情况,仍会倾向于选择专业的技术单位。而某些大型集团,如果长期开展项目的话,可能会组建自己的环评团队,甚至开设环评分公司。 /p p   无论如何修改,环评的监管会越来越严,环评监测的要求也肯定会越来越严格,修炼扎实的内功才是监测单位立足之本。 /p p   新环评法全文如下: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strong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目  录 /strong /p p   第一章 总  则 /p p   第二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p p   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p p   第四章 法律责任 /p p   第五章 附  则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一章 总  则 /strong /p p   第一条 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p p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p p   第三条 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p p   第四条 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p p   第五条 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p p   第六条 国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技术规范进行科学研究,建立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 /p p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二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strong /p p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p p   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p p   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p p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p p   前款所列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按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p p   第九条 依照本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p p   第十条 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p p   (一)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p p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p p   (三)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p p   第十一条 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p p   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p p   第十二条 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 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p p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p p   参加前款规定的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p p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p p   第十四条 审查小组提出修改意见的,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应当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说明 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p p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p p   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p p   第十五条 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 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strong /p p   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p p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p p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p p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p p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p p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p p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p p   (一)建设项目概况 /p p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p p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p p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p p   (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p p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p p   (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p p   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 /p p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 /p p   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p p   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应当根据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予以简化。 /p p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p p   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 /p p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的能力建设指南和监管办法。 /p p   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p p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 /p p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的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 /p p   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单位、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的相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p p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 /p p   第二十一条 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p p   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p p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p p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p p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p p   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p p   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p p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p p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p p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p p   (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p p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p p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p p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p p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p p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p p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p p   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p p   第二十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建设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和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四章 法 律 责 任 /strong /p p   第二十九条 规划编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未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p p   第三十条 规划审批机关对依法应当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而未编写的规划草案,依法应当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未附送的专项规划草案,违法予以批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p p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p p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p p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p p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技术单位处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p p   编制单位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p p   第三十三条 负责审核、审批、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审批、备案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p p   第三十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五章 附  则 /strong /p p   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要求对本辖区的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法第二章的规定制定。 /p p   第三十六条 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的原则制定。 /p p   第三十七条 本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p
  • 北京地铁燕房线工程因环评未过关被叫停
    继公开叫停胶济铁路四线工程、无锡地铁2号线后,环保部17日公布通知称,退回北京轨道交通燕(燕山石化)房(房山区)线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中一条原因是“该规划尚未获得国家发改委批复”。环保部相关人士表示,总投资近百亿元的燕房线年内将难以开工。   环保部称,燕房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以下问题:首先,该工程属《北京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2007年-2015年)调整》中的建设项目,目前该规划尚未获得国家发改委批复,因而工程建设内容及可能的环境影响存在不确定因素。其次,燕房线工程线路跨越南水北调饮用水源保护区方案,尚未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公开资料显示,燕房线跨越大石河,而该河为南水北调北京段的32条河流之一。   多位权威人士向《经济参考报》记者证实,不仅是北京,众多二三线城市甚至将“十三五”“十四五”项目都提前到“十二五”实施。一位要求匿名的部委人士则指出,对地方政府而言,更快开工意味着更低的拆迁成本和改道成本,也意味着在任期内拉动更多的就业和商机。   北京铁路研究所原所长蒋玉琨指出,为缓解交通拥堵、减少汽车尾气,大力发展轨道交通非常必要,但许多城市在“一批可(行性)研(究),一批动工”的思路下,工期赶得很紧,难免导致安全容量和环境容量受到影响。蒋玉琨透露“有关部委将在规划和项目审批上有所应对。”但上述部委人士对此并不乐观“即便发改委暂时放慢审批进度,未来一旦放开口子,项目依然会潮水般涌来。”   环保部在最新通知中称,决定退回《北京市轨道交通燕房线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负责燕房线的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按要求重新编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按规定程序报环保部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我部批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对于上述规划调整问题,上述燕房线负责公司的规划部负责人去年底向媒体透露,由于北京加快地铁建设速度,燕房线、3号线、12号线原定于“十三五”开工建设,现在计划提前至“十二五”期间。   环保部资料显示,北京燕房线工程主线起于燕化产业区南端燕化站,止于主线饶乐府站。线路全长21.3公里,工程总工期27个月,工程总投资约92.5亿元。2010年10月27日,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研究批复了北京轨道交通燕房线规划方案。   去年底,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对燕房线进行了第一次环评公示,燕房线计划于2011年9月开工建设,2013年底建成试通车。但记者获悉,今年9月,燕房线并未如期开工。业内人士指出,如果燕房线久拖不建,周边涨至万余元的楼盘和新建的大型购物中心将受较大影响。上述环保部人士指出,从9月列出退回环评名单,到今天公布退回环评原因,相关负责公司仍未与环保部联系。“即便他们今天立即联系,也要重新层层审批,直到环保部部务会通过,预计年内走不完全部程序,该项目也就难以开工。”该人士称。 (责任编辑:佟胜良)
  • 环保部通报批评江西三家环评机构
    7月30日,从事了多年环评工作的江西省气象科学研究所,因存在多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质量较差以及违规情节较严重,最近被环保部通报批评并取消环评资质,成为今年江西省首个被取消环评资质的环评机构。此外,中国瑞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江西省科学院等两家环评机构也因存在违规行为被点名通报批评。   据悉,最近,环保部发布了《关于2009年度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抽查情况的通报》,在75家被抽查的环评机构中,有30家因出现质量或管理问题遭到环保部通报批评。   在被通报批评的30家环评机构中,江西省三家环评机构位列其中。其中,江西省气象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甲字第2302号)因存在环境影响评价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对分支机构未实施有效管理 编制的《江西宝华山集团兴国赣兴水泥有限公司4500t/d水泥熟料新型干法生产线环境影响报告书》、《东莞市强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和《乐平矿务局煤层气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质量较差 环境影响评价档案管理不规范 未按时填报年度业绩等原因被环保部取消了环评资质。   中国瑞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国环评证乙字第2322号)因编制的《江西省崇义县煤矿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质量较差,被环保部责令限期整改3个月。江西省科学院(国环评证乙字第2317号)因部分项目书面委托合同由其下设机构签订 环境影响评价档案管理不规范,被通报批评。此外,江西省另有4名环评专职人员也因工作质量差遭到环保部的通报批评。
  • 这些情况下,环保验收怎么办?环评要重新报批吗?
    01. 关于验收过程中总量指标变动的问题回复 问题:  我们在做环保验收过程中,发现一个企业总量指标不够无法继续验收,管理部门说需要重新报批环评,但是我们找到南京的文件《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验收阶段排污总量变动环境管理的通知(宁环办〔2016〕64号)》,南京市有明确的管理要求,但是我们没有找到环保部的相关要求。请问,环保部对于此类问题有无具体的解决办法? 回复: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污染物排放不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部在《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中明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属于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按照上述原则,我部已发布制浆造纸等多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对各行业重大变动的具体情形作出了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重大变动清单来确定是否需要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02.重新报批项目环评还是按重大变更报批,怎么区分?问题:某项目在2010年已经取得环评批复生产塑胶件、电子产品、模具、阀门、五金件,一直未验收,实际生产过程中生产的塑胶件、电子产品产量超原申报的50%,模具、阀门、五金件均未投入生产。是否可以套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报批该项目,项目性质属于新建项目吗?还是应该按重大变更申报项目环评?答复:经了解,现有项目环评年产塑胶件10万套、电子产品30万套、模具10万套、阀门10万套、五金件20万套,实际年产塑胶件20万套、电子产品45万套,各产品原辅材料及生产工艺不同。现有项目自2011年投产以来,未完成环保验收。该项目产品方案及规模发生重大变动,建议按重大变更项目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03.原有的产品调试工艺发生变化,是否需要重新办理环评?问题:某公司主要生产纸浆模塑生产线设备,生产工艺流程为:铝材钢材开料—机加工—焊接—关键件喷漆—组装—调试—出货。生产线在做好后会在厂内组装起来,进行空载运行调试,确定部件结合、电力供应和电机运作等无误后,分拆运往客户厂区进行组装负载测试,即生产线会投入纸浆原料,再生产出纸杯、纸碟、杯托等产品,公司工程师则全程出差跟进该测试过程。现负载测试须在该公司厂区内完成,调试后会有部分纸浆原料附着在产品线上,需清洗后方可出货。因而产生清洗废水,但水量不多,因为该公司一年只能生产十余条该类机组线产品,而工业园区有配套的污水处理厂可接收该类废水。就以上情况想咨询合适的解决方案。答复:经了解,该设备生产项目已经竣工环保验收,现空载测试拟改为负载测试,新增清洗废水约7~10吨/年接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新增少量固体废物,建议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便于日常监管,并及时变更排污许可证有关内容。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04.已取得排污许可,新增生产工艺...环评手续怎么办问题:某公司由于前期已申请项目环评,取得排污许可证。现在由于新增生产工艺,在同一园区租用相邻楼栋厂房,购买新的设备。产生废水集中收集后交由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回收处理。请问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做环评项目变更。如果需要,需要向哪个部门申请,递交什么材料,多长时间能完成变更?答复:经了解,该企业位于广州市增城区,属于纺织业,主要对斜纹布、薄棉布和绒布等进行加工(包括喷涂、转印等)。项目旧厂区环保手续并取得排污许可证。企业拟在同一园区租用相邻楼栋厂房设立新厂区,在环保设施方面与老厂区基本不存在依托关系。建议对照《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及其修改单,按新建项目办理相关环评手续,不涉及环评项目变更。受理材料、受理时间等按照地方要求执行,具体可咨询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区分局。05.废水排放口位置与环评不一致,是否属于重大变更?问题:某港区集装箱专用码头,营运期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和集装箱冲洗水等,水量约72m3/d,单独处理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后排入近岸海域。现排污口位置与环评批复排污口位置不一致。根据《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的港口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废水排放口不在港口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规定的范围内。请问该情况是否属于重大变更,应如何开展自主验收?可否通过水环境质量监测或水质模拟来论证排污口位置变更对水环境的影响,如果影响大则进行整改,影响可接受则进入自主验收程序?答复:应考虑排污口位置变更对水环境影响,依据监测数据等方式论证排污口位置变更对水环境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方面的影响,以判断是否属于重大变动、能否纳入验收管理。建设单位也应履行排污变更申报登记手续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手续。06.已验收,这种情况是否需要重新做环评?问题:某企业属于印刷行业,原来使用油性油墨+正丙酯印刷产品,现在想换成水性油墨+无水乙醇来印刷,这种情况是否需要重新做环评?答复:经了解,现有项目已完成环保验收,现拟将原材料由油性油墨+正丙酯(稀释剂)更改为水性油墨+无水乙醇(稀释剂);原材料使用量不变,贮存方式仍为仓库内桶装,不进行分装;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不发生变化。建议对原辅材料的理化性质、特征污染物变化情况及风险影响进行分析,论证对环境的影响及是否构成重大变动,如不构成重大变动,则可纳入排污许可管理。07.锅炉改造是否属于豁免环评手续办理范围?问题:某公司原来已审批8蒸吨燃柴油锅炉1台,由于订单减少,产能下降,实际建设了1台4蒸吨燃柴油锅炉, 之后由于产能逐步恢复,该公司再建设了1台4蒸吨燃天然气锅炉。即原来审批的8蒸吨燃柴油锅炉,改造为1台4蒸吨燃油锅炉,1台4蒸吨燃天然气锅炉,两台锅炉总出力为8蒸吨,与环评审批的锅炉总出力相同。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请问:1.该公司锅炉如此改造是否需要重新办理环评审批手续?还是可以参照《广东省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0年版)中第三十类其他,第58“改造项目”,如不涉及新增用地、不增加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数量且基本不产生生态环境影响”,豁免环评审批手续办理?2.如属于豁免手续范围,那么以上两台锅炉是否还需要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将上述改造情况纳入竣工环保验收管理?答复:该公司实际建设2台4蒸吨锅炉,总出力与原环评批复相同,还应进一步分析总体项目用地、污染物产排等变化情况,如用地、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数量均不增加,建议按照《广东省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0年版)》第58项,豁免环评手续办理。在《名录》发布前已取得环评批复的建设项目,建议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相应要求执行,并在验收报告中说明锅炉实际建设情况及项目用地、污染物产排等变化情况。
  • 国外政策环评带来哪些启示?
    新环保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这一条虽然没有出现“政策环评”字样,却为政策环评的开展打开了缺口。如何根据我国国情构建适宜的政策环评框架体系,就成为我国下一阶段推进政策环评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其中,国外的相关实践和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国外政策环评有哪些特点? 从目前来看,国外的政策环评大体有3种类型:以政策为对象的评价,以完善制度为目标的评价,作为政策分析有机要素的评价。 尽管不同国家的政策环评模式存在较大差异,但具有4个共同特点: 一是评价对象以政府决策为主。将政策环评正式纳入决策程序的国家和地区,其评价对象几乎全部是政府部门的决策,鲜有立法和司法部门的决策。例如,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非常明确地限定了这一法案的作用对象为联邦政府机构。加拿大《关于对政策、规划和计划提案开展环境评价的内阁指令》指出,只有提交部长或内阁批准的政策才需要开展环境评价。荷兰《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要求只有由部长送交荷兰议会二院审议的政策文件才需要开展环境评价。其《1995年关于实施环境测试的内阁命令》提出的“E-test”虽然延伸到了法规层面,但评价对象仍然是政府部门的决策。其他国家如英国、南非、丹麦等的情况也大体类似,且政策环评要求也大多出自政府规定。 二是评价过程重视多方案比选。对建议方案和替代方案开展同等深度评价,是决策的核心要义,也是国际上政策环评的主体内容。除了荷兰的“E-test”外,欧盟、美国、加拿大等均在相关法律中对此提出了明确要求。根据政策特点及其环境效应,一般通过定性、定量、货币化等多种方式进行方案比选,最后将结果提交决策者参考,而评价者并不提出倾向性建议。例如:在美国《Tonto国家森林公园旅游管理》环境评价中,围绕旅游线路划定、游客和机动车可以进入的区域,以及是否允许野营、越野、打猎、采集等活动,在广泛听取公众和相关机构意见的基础上,共形成了4个方案。在剔除明显不可行方案后,最终3个方案进入比选阶段。在环境影响报告中,则对3个备选方案和无行动方案共4个方案进行了同等深度的评价。 三是将成本—收益分析作为重要工具。方案比选的最佳方法是计算各拟议方案的成本和收益,然后选取净收益最大者,这也是完全理性决策模式的基本程序。从那些将环境影响与社会、经济影响置于同一平台考量的政策环评实践来看,几乎无一例外地把成本—收益分析作为核心评价工具。例如,美国环保局管制影响分析的主要做法就是通过成本—收益分析来判断拟议规则和标准的优劣。在2012年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中,共提出了4套PM2.5年均浓度备选值,分别计算了采用相应指标值到2020年可能增加的成本和收益(基于人体健康损害、能见度影响、物资损失、生态影响、气候变化等多方面考虑)。欧盟2009年修订的《影响评价导则》要求对欧盟委员会的拟议政策开展社会、经济和环境影响综合评价;在推荐的3种多方案比选方法中,成本—收益分析列在首位。 四是将公众参与作为重要目标。从国外的政策环评试点项目来看,一般都把公众参与作为重要评价目标,除了在实践中尽量为公众参与提供机会外,在内容上也会优先考虑公众诉求。其目的和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保证决策民主化,为公众参与决策提供机会;二是促进信息公开,使公众理解决策过程;三是搭建利益磋商平台,推动利益相关者达成妥协;四是建立长期对话机制,为公众监督整个政策过程创造条件;五是促进环境问题主流化,培育强大的环境保护支持群体。不仅最终进入比选阶段的政策方案可以由公众决定,而且评价范围、评价重点甚至评价方法也会充分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关切。此外,强调倾听弱势群体的声音,也是国外政策环评的一个特点,一般都会在程序和内容上有所体现。 国外政策环评有哪些启示? 根据国外实践,我国开展政策环评应重点加强以下工作: 应将政府部门的具体决策作为重点评价对象。我国的正式决策主要有战略、法规、规划和规范性文件。其中,战略是事关发展方向和长远目标的重大决策,一般只由党中央和国务院制定;法规是依靠国家强制力实施的社会活动准则;规划是政府部门为实现特定目标制定的行动方案;规范性文件是法律范畴以外具有约束力的具体管理规定。由于国家战略政治性较强,法规主要是程序性规定,因而现阶段均不宜作为政策环评的对象。根据国际经验,我国应主要评价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相关规划。对于规范性文件,由于制定主体、程序、权限、审查机制等缺乏统一范式,且与社会经济关系密切,应列为当前政策环评的优先对象。对于规划,则应重点评价那些具有政策属性,而环评法还未覆盖的综合性、指导性规划。 应将完善决策机制作为推进政策环评的先导。作为一项决策辅助制度,政策环评的有效性首先取决于政策过程是否公开、透明、规范。因此,完善决策机制是推进政策环评的先决条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已经明确提出:“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为了使政策环评能够更好地参与决策过程,决策机制应重点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设:一是在决策程序中增加并突出多方案比选内容,为从环境保护角度对不同方案进行比选提供条件;二是实现决策全过程公开,便于信息获取和公众参与;三是尽量委托专门的政策研究部门(第三方)来制定政策,为政策环评客观参与政策过程提供机制保障。 应将环境问题主流化作为政策环评的重要目标。从西方的政策环评实践来看,均把环境问题主流化作为重要目标。具体而言,通过政策环评过程中广泛的公众参与,使其充分认识与政策相关的环境问题的重要性,形成强大的环境保护舆论力量和支持群体,并自觉参与到环保工作中来。对于我国而言,应重点加强以下工作:一是将政策环评作为向公众解释政策合法性、正当性、合理性的重要途径,并籍此争取公众的理解和支持,形成环保统一战线;二是识别现有决策机制中容易导致重大环境问题的机制缺陷,使政策制定部门能够完善政策依存的制度体系;三是通过政策环评加强政策制定部门和政策执行部门的能力建设,使其能够自上而下地主动防治环境问题。 应将理念宣传和能力建设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政策环评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无论是理论方法还是案例研究都严重不足,这对下一阶段深化政策环评、参与国家宏观决策极为不利。为此,应尽快加强示范性、探索性研究,为进一步推进政策环评奠定基础。对此,可重点加强以下工作:一是加大宣传力度,使公众和决策部门认识政策环评。具体可通过加大媒体宣传力度、举办有影响力的政策环评研讨会和开展跨部门培训等来实现。二是设立相关课题,加强理论方法和示范案例研究。不仅要总结国际上政策环评的成功经验,更要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政策环评模式。三是环保部门增强参与国家宏观决策的主动性,使决策部门认识到政策环评对于科学决策是一种帮助而不是制约。 作者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相关链接 国外政策环评有哪些种类? 一,以政策为对象的评价。针对拟议政策开展环境评价,是战略环评在政策层面的应用,也是我们最为熟知的政策环评。例如,美国1969年制定的《国家环境政策法》要求联邦机构所有可能产生重要环境影响的法规和重大行动建议,均需在正式决策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1999年加拿大内阁颁布的《关于对政策、规划和计划提案开展环境评价的内阁指令》中,要求所有可能导致重大环境影响和需要提交部长或内阁审批的政策、规划、计划,均需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二,以完善制度为目标的评价。世界银行最近将政策环评定义为:“将环境、社会和气候变化考量纳入部门改革的分析性和参与性手段”,在实践中强调政策环评的过程属性,重视利益相关者之间对话机制的建立,并把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制度体系建设作为重要内容。2005年世界银行在发展中国家共资助了6个政策环评试点项目,涵盖林业、矿业开发、城市规划等多个领域,评价对象既有法规和规划,也有部门改革行为本身。其中,《达卡大都市区发展规划战略环境评价》和《湖北省公路网规划(2002~2020)战略环境评价》属于规划环评层次,但由于核心议题是制度完善和管理改进,因而世界银行均将其归入了政策环评范畴。 三,作为政策分析有机要素的评价。一些国家和地区在决策程序中明确要求将社会、经济和环境置于同一平台进行综合考量,尽管起到了政策环评的作用,但在本质上属于政策分析的有机组成部分。例如,2009年欧盟修订的《影响评价导则》要求对欧盟委员会的拟议政策开展社会、经济和环境影响综合评价,供制定政策的专员参考。这一机制应属于政策分析范畴,但在客观上却发挥了政策环评的作用。美国环保局在空气质量管理领域,要求对拟议规则、导则、标准等开展管制影响分析,其核心手段是成本—收益分析,最终通过净收益的大小来比较备选方案的优劣,在模式上也更接近政策分析。来源:中国环境报
  • 天津大学打破博导终身制 由“资格”变为“岗位”
    天津大学:讲师也能当博导  198名新人上岗,85位原博导未上岗——这是天津大学2016年博士生导师岗位选拔的结果。3年前,该校全面启动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实现导师遴选机制的学术自治,打破终身制,使导师由“资格”转变为“岗位”。  精密仪器与光电子工程学院刚过而立之年的讲师丁振扬,是这次改革的受益者。作为新机制下评选出的首批导师之一,他在2016年秋季学期迎来了自己的第一名博士生。尽管学生并不属于他一个人,而是属于他所在的“导师团”,但这足以让丁振扬感到欣喜:传统的“师兄”带“师弟”、“小导师”帮导师义务带学生的方式,终于画上了句号。  在我国高校中,博导岗位长期与高校职称“绑定”,导致青年教师无法施展拳脚,而已经具有资格的教授却动力不足。此外,“单打独斗”式的导师制已不能适应高校综合性、跨学科的科研、教育需求,不利于团队优势发挥。  为解决这些问题,天津大学此次改革着眼于只聘不评、规模放开、权力下放,让导师岗位选拔实现3个“脱钩”:导师规模与计划配置脱钩,导师岗位与职称体系脱钩,导师岗位与缓退制度脱钩。同时,新机制下导师“上岗”也有3种形式:独立指导、正副导师和导师团队。无论讲师还是教授,所有符合申请标准的教师都可以竞争上岗,具体选拔标准“一院一法”,“上岗”与否取决于各学院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评定。  改革的关键是考核。对正副导师或导师团队中任何一名导师为第一完成人、学生为第二完成人的学术成果,天津大学都在博士研究生学位申请时予以认定,这就解除了导师和学生双方的顾虑。“团队里每位老师都有自己的长处,随时可以请教一些细节的技术问题,氛围也更好。”2016级博士生芮小博说。  “有了‘名分’,权力大了,责任也就更大。”在精密仪器与光电子工程学院教授胡明列看来,有了自己名下的学生,青年导师做科研的劲头更足,同时新机制也催生了更多跨学科合作,“比如,我的研究方向是激光,化工学院巩金龙教授的研究方向是光电催化,我们经常探讨合作探索新方向的问题。虽然合作还没开始,但起码这项制度给了我们更多的想象和可能”。  经过3年改革实践,天津大学导师岗位选拔制度进一步健全。截至2016年底,该校博导队伍中,年龄40岁以下导师的占比由2014年的9.1%提高到28.2%。
  • 环评报告被疑作假 比亚迪建电池厂遇阻
    业主认为环评报告存在弄虚作假,相关部门作出违规审批,为此向广东省环保厅申请行政复议。至昨晚结束时听证会未有结果。   由于认为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批准比亚迪在龙岗区建设锂电池厂行政行为违法,深圳振业峦山谷小区业主李英等三人于2011年12月20日向广东省环保厅申请行政复议,并提出听证申请。   2月7日下午2点30分,听证会在广东省环保厅三楼举行,广东省环保厅法规处、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振业峦山谷小区业主、附近楼盘开发商、比亚迪公司代表20多人参加了听证会。   羊城晚报记者从相关人士处获悉,深圳市人居委在听证会现场,坚称自己作出的同意比亚迪兴建锂电池厂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而受该项目影响的振业峦山谷小区业主李英等人则继续认为人居委的行政行为违法,出于健康考虑,他们坚决反对比亚迪在自家门口修建电池厂。   经过质证后,听证会于7日晚8点结束,深圳人居委行政行为是否违法,目前还未有结果。   人居委说 编制环评报告 曾经做过调查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于2011年6月10日作出《关于(报批稿)的批复》,同意比亚迪公司在龙岗建设锂电池厂。振业峦山谷小区业主李英等人认为这个行政行为违法,他们向深圳人居委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   记者从参与听证会相关人士处获悉,此次听证会上,深圳人居委依旧表示,比亚迪新能源材料基地项目建设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选址合理,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产业政策要求。项目从事锂离子电池生产不违反卫生防护距离的规定。深圳人居委认为自己作出的《关于〈比亚迪新能源材料基地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的批复》,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   据悉,比亚迪新能源材料基地地块是经深圳市政府审定后由规划国土委按招拍挂程序出让的地块,后由比亚迪锂电池公司竟得,并获得市规土委出具的《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和《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深圳人居委此前委托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比亚迪项目附近的大气环境、水环境、声环境进行监测,其中尤其监测了群众关注的大气环境问题。大气环境的监测共布设了4个监测点,分别为比亚迪项目厂址、振业峦山谷小区、南约村和新建村。根据2010年12月10日-12月16日连续7天监测结果显示,二氧化氮、二氧化硫小时平均浓度及日平均浓度、PM10日平均浓度均符合空气质量二级评价标准。“总体来讲,评价区域大气环境质量较好。”深圳人居委认为,比亚迪新建项目废气污染物种类中仅含有氮氧化物,符合总量控制的要求,“项目建成后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对敏感点等的影响很小”。   人居委方面表示,比亚迪项目环评报告编制也进行了充分的公众参与。项目进行了三个阶段的公众参与调查,一共发放调查表150张,回收135张。对于周边主要影响村委函件调查共发放7家单位,回收7家单位。据悉,根据调查,80.6%的受访者支持本项目建设,19.4%的受访者表示无所谓的态度,调查的各个单位均表示支持项目的建设。   众业主说 立项审批之前 未经居民同意   “咱老百姓不容易,拿出全部家当出来买房子,本想给家人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谁曾想,却一不小心掉进了毒窝。”深圳振业峦山谷小区居民李英参加完7日听证会,在电话中告诉羊城晚报记者。他表示比亚迪整改后,目前自己小区的空气还是很臭。“尤其是在凌晨”。   李英表示,2011年5月,自己和其他一些业主购买并入住了深圳振业公司开发的振业峦山谷小区后,立刻开始受到小区隔壁比亚迪工厂喷涂工艺排放的刺激性气体困扰。而小区不远处,比亚迪又开始投资建设新能源项目 铁动力锂离子电池项目。并且项目得到了深圳环保部门批准。“当时注意到小区旁的比亚迪公司,但没有意识到空气污染这么严重。”李英说。   而深圳振业公司销售房屋时,未提到振业峦山谷小区附近空气污染问题,房地产公司称该小区是宝龙科技园内最大的商住综合配套项目,总建筑面积约为54万 ,项目内还规划了幼儿园、九年制公立学校一所。   入住后,李英就与振业峦山谷小区一些业主开始四处投诉。在当地环保部门介入下,比亚迪表示公司将对排放气体做出整改。当年11月14日,新能源项目调整报告出台,去除了项目中产生较多的磷酸铁锂(正极)、石墨(负极)等四种材料的生产。不过工厂还是要建设。   “谁都不希望自家门口有个电池厂。”李英说,振业峦山谷小区业主坚决反对比亚迪在自己家门口建立锂电池厂。一些业主在网络上发帖,号召大家联合起来,向相关部门表达反对意见。“如果非要让比亚迪用这块地的话,哪怕让他盖宿舍,盖影院,盖食堂都可以,或者做装配,就是不能做有污染的生产,任何污染都不行。”振业峦山谷小区一些业主称。   振业峦山谷小区业主们在听证会上表示,按照《深圳市环保条例》,比亚迪的项目必须经过周边居民同意才能立项审批。但是距离此电池厂100米的振业峦山谷居民未收到深圳市人居委任何有关此项目通告,人居委就“审批通过”了在一个距离居民小区仅仅100米、位于35万居民区中建设这样一个超大污染工厂,环评报告存在弄虚作假,同时深圳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违规审批。   比亚迪公司和振业峦山谷小区附近楼盘开发商作为第三人参加听证会。作为振业峦山谷小区开发商,深圳振业集体表示支持业主维权行为,要求尽快处理振业峦山谷小区空气质量问题。比亚迪公司则表示,比亚迪修建电池厂和振业峦山谷小区空气质量问题是两码事,不能混为一谈。由于此次听证会仅仅是就深圳人居委的行政决定是否违法进行质证,目前还未有结果,本报将继续关注。   环保厅说 新建项目审批程序会更透明   对于比亚迪新能源材料基地项目选址纠纷问题,广东省环保厅厅长李清此前表示,比亚迪地块是经深圳市政府审定后,现在取得深圳市规划国土委按招拍挂程序出让的地块,后由比亚迪公司竞得作为铁动力锂离子电池生产基地,并取得市发改部门的投资备案。   “对于铁动力电池项目建设问题,比亚迪公司表示,将部署厂区规划布局调整,对环境影响较大车间作出调整,尽量远离峦山谷小区,并拟对项目生产作产能调整,降低噪声、粉尘等环境污染。”李清说。   对于污染高危企业,环保部门是否应该在企业立项投产的前期就做好监测评估,来杜绝企业成为污染源问题,李清表示作为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都要进行环评审批。环评审批是新建项目的一个程序。但环保部门的环评审批后,由于地方发展,新的住宅小区不断建设、老工业基地继续扩展,两者一旦接触就会产生环保难题。   “既然环保部门评了以后,为什么还会出现(比亚迪遭附近业主投诉)这个问题呢?有这么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项目批下去以后,周边又批了几个项目,环评在前,周围自己去发展其他项目,有些项目是审批的项目,但是有些是下面县就可以批的项目,发展不同步。”李清解释说。   李清认为,由于不同开发项目利益不一致,带来的问题引发了环境问题,“从这几年来看是越来越多了,有上升趋势,这提醒我们在环评审批里面要更加依法依规,更加尊重民意,更加公开我们审批的程序,鼓励群众参与,公示,确保项目上来以后对环境的影响、对群众的影响降到最低。”
  • 环评司解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产业园区》(HJ 131-2021)
    生态环境部近日修订发布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产业园区》(HJ 131-2021)(以下简称《规划环评导则 产业园区》)。为全面深入了解《规划环评导则 产业园区》的主要内容、实施重点,记者采访了生态环境部环评司有关负责人,对《规划环评导则 产业园区》进行了详细解读。  问:《规划环评导则 产业园区》修订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2003年9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确立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 131-2003)(以下简称“2003版导则”)作为环评法配套规章之一,是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HJ/T 130-2003)之后的第二个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行业标准,在当时的背景和条件下,规范和指导了我国开发区区域环评。  为适应新形势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新要求,《环评法》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以下简称《总纲》)均进行了多次修订或修正。同时,《“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等对园区规划环评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2003版导则已不适应当前环境管理方式转变、环境管理要求及园区规划环评需求。为此,生态环境部启动了2003版导则的修订,并更名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产业园区》,以提高导则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为进一步规范、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问:与“2003版导则”相比,《规划环评导则 产业园区》有哪些突出特点?  答:修订后的《规划环评导则 产业园区》是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重要技术性指导文件,较2003版导则,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突出特点:  一是《规划环评导则 产业园区》兼顾技术标准统一性和差异性的关系,明确了产业园区规划环评最基本、最普适的技术规定,突出了对各类产业园区的指导性,对涉及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危险物质、以重点碳排放行业为主导等类型园区提出了差异化技术要求,强调了导则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二是《规划环评导则 产业园区》准确把握技术标准与法规、政策的关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和“放管服”改革要求、衔接区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强化规划和项目环评联动、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共治,新增简化入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议,以及园区环境准入、园区碳减排等技术要求,并将生态文明、高质量发展的目标导向转化成技术要求,为实现园区高质量发展和环境高水平保护提供了技术方法。  三是《规划环评导则 产业园区》精准把控在环评技术导则体系、环境管理体系中的定位,纵向上承接《总纲》、“三线一单”要求,横向上与环境要素及专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相协调,着力解决技术标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的传导、协调、衔接等关键问题。完善了上下贯通、左右衔接的技术标准体系构建,促进了各环评导则的协同发力。  问:《规划环评导则 产业园区》重点修订内容有哪些?  答:修订后《规划环评导则 产业园区》主要包括前言,以及试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等15部分技术内容,与现行导则相比,修订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适应园区环境管理需求,扩大适用范围。鉴于当前产业园区类型繁多,各地管理实际情况各异,比如浙江的产业集聚区、上海和广东的工业地块等均比照园区管理,有明确的责任主体,修订后的《规划环评导则 产业园区》扩大了适用范围,适用于《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的各类法定园区,即国务院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产业园区;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园区、根据地方规定需要开展规划环评的其他各类产业园区可参照执行。  二是强调“协同联动”,优化评价技术路径。衔接《总纲》,针对《规划环评导则 产业园区》承上启下的功能定位,把握“联”的思路,技术流程体现上下传导的架构衔接逻辑,向上衔接“三线一单”对园区的刚性约束,并融合至评价各环节;向下结合现状调查、影响预测评价结果,基于区域“三线一单”,细化园区环境准入,对建设项目形成刚性约束和精准指导。评价中通过结果与评价过程的反馈,全程与规划编制部门互动,开展公众参与工作,及时调整、修正各阶段评价成果,形成闭环,保证评价结论的科学性。为区域、园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系统衔接和协同管理,产业园区规划实施与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目标、管理要求的动态衔接提供了技术保障。  三是深化环境污染防治,突出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核心。修订后的《规划环评导则 产业园区》围绕园区生态环境质量改善这一核心目标,按摸清现状、找准问题,预测影响、明确趋势、提出对策,改善质量、跟踪监测、实施保障的技术路径展开。现状调查与评价专题通过调查、评价、溯源,厘清环境质量改善短板。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专题通过预测新增环境影响、分析环境质量变化趋势,明确了园区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方向。环境影响减缓对策、措施与协同降碳专题从预防和治理两个维度协同推进,对园区既有环境问题及规划方案实施后可能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基于优化调整后的规划方案,提出资源节约与碳减排、园区环境风险防范对策、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对策和措施,以推进生态环境质量的改善。  四是突出园区特色,新增环境风险评价防控、强化基础设施评价优化等技术要求。对涉及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的园区,按环境风险现状调查、预测与评价、风险防控的技术思路开展环境风险评价防控。重点关注环境风险物质、风险源及风险受体调查,各类突发性环境事件的环境风险影响,以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建设、突发性环境风险事故应急响应、环境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及与区域风险防控体系衔接为核心的环境风险防范对策。  突出污染集中治理基本要求,基础设施关注类型扩展至污水集中处理、固废(含危废)集中处置、中水回用、集中供热(供冷)、余热利用、集中供气(含蒸汽)、供水、供能(含清洁低碳能源供应)等设施;调查、分析内容进一步深化,包括基础设施规模、布局、服务范围、处理工艺、处理能力、实际运行效果、达标排放及配套管网建设等;根据环境可行性论证,对可能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或无法满足规划实施需求、难以有效实现园区污染集中治理的基础设施建设方案,提出选址、规模、建设时序及处理工艺、排污口设置、提标改造、中水回用及配套管网建设等优化调整建议,或区域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建议。  问:《规划环评导则 产业园区》如何实现与“三线一单”制度衔接?  答: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工作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2025年要基本建立区域环评制度,现有规划环评需要和区域环评制度有效衔接,完善源头防控体系。修订后的《规划环评导则 产业园区》将“三线一单”融入各评价技术环节,现状调查与评价、规划分析需结合区域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要求等,明确规划实施的制约因素、分析园区规划的符合性;环境影响识别需依据区域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结合环境影响识别确定规划环境目标,并以此作为环境影响预测评价的基准;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论证环节,以区域“三线一单”为标尺,综合论证规划合理性,提出优化调整建议、环境影响减缓对策和措施、园区环境准入。其中,园区环境准入衔接“三线一单”基本框架系统综合、总结、提炼现状调查评价及环境影响预测评价成果,细化园区空间管制分区及管控要求,形成的准入要求作为园区开发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  问:《规划环评导则 产业园区》如何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  答:根据《关于统筹和加强应对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要求,将碳排放评价纳入环境影响评价体系,衔接落实有关区域和行业碳达峰等政策要求,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规划环评导则 产业园区》以园区能源利用为核心,将碳减排融入到规划分析、现状调查与评价、环境影响预测评价、规划方案综合论证和优化调整、不良环境影响减缓对策和措施各章节。同时,对电力、钢铁、建材、有色、石化和化工等重点碳排放行业为主导产业的园区,导则还要求考虑重点碳排放行业的生产工艺过程的碳减排,调查园区现状碳排放控制水平与行业碳达峰要求的差距和降碳潜力,从资源能源利用管控约束,与区域、行业碳达峰、碳减排要求的符合性,资源与环境承载状态等方面,论证园区产业定位、产业结构、能源结构、重点涉碳行业规模的环境合理性。为把好碳源头减排关、构建园区碳减排实施路径提供了技术支撑,将有力推进园区能源低碳化转型和工业绿色发展。  问:《规划环评导则 产业园区》中如何落实“放管服”要求,指导项目环评简化?  答:根据《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工作的意见》,要求深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放管服”改革,强化规划环评、项目环评联动。修订后的《规划环评导则 产业园区》落实环评“放管服”改革精神,将管理要求转化为技术要求,进一步强化宏观层面技术指导,新增了入园建设项目环评的简化要求,规定符合园区环境准入的建设项目环评简化的三种情形为:对不涉及园区保护区域、环境敏感区,且满足重点管控区域准入要求的建设项目,可提出简化选址环境可行性和政策符合性分析,生态环境调查直接引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建议;对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且不新增特征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可提出直接引用符合时效的园区环境质量现状和固定、移动污染源调查结论,简化现状调查与评价内容的建议;对依托园区供热、清洁低碳能源供应、废气集中处理、污水集中处理、固体废物集中处置等公用设施的建设项目,可提出正常工况环境影响直接引用规划环评结论的建议,为简化项目环评提供了支撑。  问:生态环境部将采取哪些措施保障《规划环评导则 产业园区》的顺利实施?  答:为保障《规划环评导则 产业园区》顺利实施,我们将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加强宣贯和培训,组织对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划环评编制机构、规划编制机关、相关专家等的培训工作。二是在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中开展碳排放评价试点工作,进一步探索碳排放评价的技术路径和方法,源头促进园区减污降碳、绿色高质量发展。三是做好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的跟踪监管工作,我部将建立健全规划环评质量监管长效机制,定期调度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及跟踪评价开展、落实情况;同时指导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监管工作,发现规划环评编制质量问题的,依法依规对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及其委托的规划环评技术机构予以处理。
  • 温室气体排放纳入项目环评
    生态环境部日前发布《关于印发钢铁/焦化、现代煤化工、石化、火电四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的通知》,对原有钢铁、石化和火电三个行业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原则进行修订,并制定了现代煤化工行业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原则,代替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审批原则对照现有生态环境管理中的新形势、新要求,对四个行业建设项目的项目选址、技术改造升级、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均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统筹好发展和保护,牢牢守住绿色发展的底线。选址规定:紧盯长江、黄河流域,推进产业集聚长江、黄河流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屏障和经济地带,而在此次修订中,两大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内容成为重点。审批原则中明确,石化与现代煤化工行业的项目选址不得位于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黄河干支流岸线管控范围内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区域。以如此规定来强调项目的风险防控,既与《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中的相关要求保持一致,同时也和石化、现代煤化工行业的项目特点密切相关。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高级工程师罗霂告诉记者,石化、煤化工项目在长江、黄河流域分布相对集中,项目通常涉及大量油品及甲醇等危险化学品,项目选址距离岸线过近将大大增加水环境风险隐患。而为了落实长江、黄河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钢铁和焦化行业的项目选址同样新增相关要求。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高级工程师张承周介绍,审批原则中明确长江经济带区域内及沿黄重点地区新建、扩建钢铁冶炼项目进入合规园区。审批原则的项目选址规定还对推进行业项目入园入区、进一步提升项目分布集聚度提出要求。其中,石化和现代煤化工行业继续保留入园入区并符合园区规划环评的要求,焦化行业新增布设在依法合规设立的产业园区并符合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的选址要求,且鼓励钢铁冶炼项目依托现有生产基地集聚发展,鼓励新建焦化项目与钢铁、化工产业融合。技术要求:强调绿色升级转型四个行业作为高污染、高排放行业,是污染物和二氧化碳排放的重点行业。在此次制修订中,为推动行业绿色低碳发展,审批原则对建设项目的清洁生产水平作出具体要求。对照发现,此次修订中对四个行业均提出应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且对于清洁生产的要求均十分具体。由于钢铁、火电有较为成熟的清洁生产标准体系,而石化、现代煤化工清洁生产标准体系尚不完善,因此在表述上略有不同,但促进行业绿色发展的大方向是一致的。其中,钢铁和焦化建设项目新建、扩建项目单位产品的能耗、物耗、水耗、资源综合利用和污染物排放量等指标应达到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现代煤化工、石化建设项目新建、扩建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污染物排放量和资源综合利用等应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而火电新建、扩建项目供电煤耗和大气污染物排放应达到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标杆水平,单位发电量水耗、废水排放量、资源综合利用等指标应达到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减碳探索:新增温室气体环评,开展减碳技术应用“健全排放源统计调查、核算核查、监管制度,将温室气体管控纳入环评管理。”《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温室气体管控纳入环评已成为深入推进碳达峰行动的重要举措。在此次修订中,四个行业审批原则均明确规定将温室气体排放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同时提出温室气体环评当前重点在于核算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量。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高级工程师冉丽君认为,温室气体评价技术体系尚不完善,缺少准入指标要求等内容,是目前温室气体环评主要突出核算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原因之一。事实上从2021年起,生态环境部就在河北等7个省份开展电力、钢铁等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高级工程师帅伟表示,火电作为开展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的行业之一,已在评价技术方法和管理要求方面作出了先行探索。基于现阶段技术水平和部署安排,主要突出核算项目温室气体排放量,为后续推动行业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和排放强度“双控”奠定基础。而在四个行业审批原则中,都强调了推动减碳技术的示范应用。例如,火电建设项目要鼓励开展碳捕集、利用及封存工程试点示范;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企业开展绿氢与煤化工项目耦合、重点工艺环节高浓度二氧化碳捕集、利用及封存等减污降碳协同治理工程示范;钢铁和焦化建设项目探索开展氢冶金、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一体化等试点示范。
  • 江西印发环评专家库管理办法 以个人申请方式加入
    11月17日,江西省环保厅印发了《江西省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明确了专家的入库基本条件、专家库建设等内容。  在入选专家库的条件方面,江西的《办法》明确提出入选专家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环评工程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3年以上”。此外,“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外出踏勘等现场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资深专家除外)”。  专家库专家采取个人申请、经所在单位认可的方式向厅评估中心提出申请。省环保厅评估中心为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建立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调整。  《办法》中明确提到,入选专家库的专家“未经同意,以省环保厅环评专家的身份承担技术审查以外的技术工作与咨询,接受采访和访问以及在公共媒体上公开发表个人观点”,应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专家资格,并予以公告。  详细内容如下:江西省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的管理,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工作中的技术支持作用,保证审查工作的客观、公正、科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评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我厅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审工作的专业人员。  本办法适用于环评专家从事和参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审查、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技术审查等活动。  第三条 省级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由省环保厅设立和管理,委托省环保厅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以下简称“厅评估中心”)负责评审专家征集、资格筛选、日常管理、评价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 专家库建设  第四条 专家库主要由本省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环评机构、管理部门中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人员组成。  专家库应覆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涉及的专业和行业领域,分为大气环境、水环境、自然生态、噪声和振动、固体废物、辐射环境、环境风险、行业专家、环境规划等。  第五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客观、公正、认真、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熟悉国家和本省有关环保法律、法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掌握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和相关要求。  (三)在本专业、行业有较深造诣,熟悉本专业、行业的国内外相关情况和动态。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环评工程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3年以上 在相关专业领域有丰富管理经验的在职及离退休人员。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外出踏勘等现场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资深专家除外)。  (六)无违法犯罪、严重违纪以及违反职业道德被解除劳动合同记录。  省、市、县各级环保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审批的相关在职人员,不得入选专家库。  第六条 专家库专家采取个人申请、经所在单位认可的方式向厅评估中心提出申请。  第七条 申请入库的专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经所在单位认可同意签章(退休人员除外)的专家申请表   (二)从事专业工作的简历材料   (三)学历(文化)证书及技术职称、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复印件)   第八条 厅评估中心对入库专家的资格进行初审,符合条件、决定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名单经省厅认可后予以公布。  第九条 厅评估中心为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建立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调整。  第三章 专家管理  第十条 专家参与技术审查承担下列义务:  (一)认真对待参加的技术审查工作,提前阅研技术审查工作相关材料,及时提供客观、公正、具体、明确的书面意见,并对所提的书面和口头意见负责。  (二)对于有保密要求的技术审查工作,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向外界泄露工作的情况以及相关材料的内容。  (三)对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技术审查工作,应主动提出回避。  (四)加强自身业务学习,积极参加相关培训教育和学术活动,及时掌握环境保护及环评相关专业领域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动态,主动适应专家业务要求。  (五)接受有关监督、考核和管理。  第十一条 专家参与技术审查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有关工作的制度以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工作中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可要求在会议专家意见中记录不同意见。  (三)在保证自身健康状况良好的前提下,自愿参与厅评估中心的工作。对不适宜参加的工作有权申明并拒绝参与。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五)直接向厅评估中心负责人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专家应遵守以下廉政规定:  (一)专家咨询费用由厅评估中心按规定予以发放。禁止收受建设单位、环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给予、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购物卡等。  (二)禁止参加与技术审查有关的建设单位、环评机构组织的营业性娱乐活动和旅游。  (三)禁止在与技术审查有关的建设单位、环评机构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禁止以个人名义有偿参与所审查的环评文件的编制咨询。  (五)禁止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专家年度工作评价考核实行扣分制,以年度为周期,年底清零。年度累计扣分达到5分的,暂停其专家评审资格3个月,并在省环保厅网站公布 年度累计扣分达到10分的,暂停其专家评审资格12个月,并予以通报。评价考核工作由厅评估中心负责组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专家扣1分:  1、无正当理由,无故缺席环评文件技术评审会。  2、未按时提交专家评审意见和环评机构考核表。  3、对项目环评文件质量考核显失公平、公正。  4、对项目环评文件技术评审把关不严,导致问题项目进入下一环节、造成项目出现重大质量纰漏的。  第十四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专家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在承担技术审查工作期间为其他单位或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二)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影响客观、公正履行审查职责的。  (三)未经同意,以省环保厅环评专家的身份承担技术审查以外的技术工作与咨询,接受采访和访问以及在公共媒体上公开发表个人观点。  (四)与建设单位、评价机构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审查公正性,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五)泄露在审查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6年11月16日印发
  • 细数妨碍环保市场公平竞争“七宗罪”
    细数妨碍环保市场公平竞争“七宗罪”近日,E20环境平台受发改委委托,开展了对环保行业内现行有效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其中条款可能存在阻碍环保市场准入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意见的征集活动。自活动开展以来,很多环保企业积极参与,我们不仅发现了一批有违公平竞争的法规意见,还收到很多企业遭遇市场不公平竞争的具体案例反映。究竟是什么妨碍了环保市场的公平竞争,又有什么阻碍了环保市场的进步发展?今天,小编就和你一起,细数妨碍环保市场公平竞争的“七宗罪”。 “第七宗罪”:研发拨款存暗箱 目前,国家对研发环保领域相关技术的企业基本都是通过申报获批,预先下达研发任务,然后拨放国家基金用于研发。这种做法的弊端是造成不公平竞争,某些单位通过渠道获得资金支持却无法有效转化为市场需求的技术,实际研发效果并不理想。此外,外资在华设立的企业多被另眼相待,导致国内外技术无法做到互通有无,无缝衔接。环保行业的发展得靠技术,研发资源的公平竞争才是环保市场公平竞争的基础。 吐槽率:26% 企业有话说:建议国家建立鼓励机制,对研发相关技术的企业进行鼓励,而不是预先下达研发任务,再拨放国家基金用于研发。此外,外资在华设立的企业也应视为国内企业,建立倡导中外企业合作,提升国内相关技术的水平。 “第六宗罪”:环评监测不靠谱 “红顶中介”现象长期存在,诟病颇多。今年2月,中央巡视组指出,环境保护部“有的领导干部及其亲属违规插手环评审批,或者开办公司承揽环评项目牟利” “环评技术服务市场‘红顶中介’现象突出,环评机构资质审批存在‘花钱办证’现象”。根据环境保护部2011年发布的数据,全国环评机构共1162家,其中事业单位环评机构有576家,挂靠在各级环保系统的有333家。“相当一部分环评机构都是事业单位,隶属于地方环保系统,这意味着环评报告编制单位与环评报告审批单位存在着利益的同一性,环评的独立和公正就很难不受质疑了。”环评机构将于明年年底前脱钩,我们期待“阳光环评”照进现实。 吐槽率:35% 企业有话说:建议加快环评机构脱钩进程,这样能够推动环境影响评价的正确性和公正性,同时要加强政府监管和奖惩力度。加强监管后,有能力环评单位自设监测机构可以缩短环评周期 另外应积极推进第三方监测和政府监管,监测数据应公开透明,多家监测单位形成良性竞争,形成环境治理的激励机制 工业园区及污水垃圾处理区域由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政府监管,出现问题由政府和监测机构共同承担责任,并推行第三方环境污染治理。 “第五宗罪”:当地备案很麻烦 环保企业当地备案,本意是对环保企业进行监督管理,规范环保市场发展。但在实际市场运作中,当地备案成了一些招投标项目不公平竞争的“保护伞”。比如有企业反映的案例中,备案要求在当地有经营场所,且需缴纳农民工保证金,这在区域投标时很难满足 也有些企业反映备案手续过于繁杂,过程冗长,容易滋生阴影后的腐败现象 还有的反映各地的进入当地资质备案,经常有地方保护性条约,有的甚至关闭了备案通道。 吐槽率:38.7% 企业有话说:降低企业备案门槛要求,允许投资方以联合体投标,地方政府改变思路,效果付费,减少对技术方案的干预,政府切实做好PPP项目的服务,破除旧的工程建设固有流程,加速PPP项目落地。同时响应国家号召,用“互联网+”的思想减少不必要的环节,提高社会整体效率。勇于创新、突破传统束缚,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第四宗罪”:中小企业受冷眼 近年来环保行业迎来了发展新机遇,大公司蓄势待发,但有部分中小企业虽然拥有先进技术,却不得不在夹缝中渴望着阳光。在很多招标文件或政府选择合作伙伴的文件中,经常遇到将技术含量较低的工程公司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熟产品的科技型企业等同看待,不区分考虑相关企业的技术优势,使拥有自有技术的科技型企业无法发挥优势,得不到重视和发展。 有些小企业为了生存可能通过某种关系承接一些小项目,又因为行业间存在较多的不公平竞争现象,压低价格,形成不了良好的示范工程项目,久而久之这些企业可能由于不能盈利而破产关闭。 吐槽率:44.6% 企业有话说:对于一些刚进入产业的中小环保企业,他们具有先进的技术,对某些特定的环境领域治理有特殊的效果,然而他们暂时未取得国家相应的环保资质,在招投标中被拒之门外,相反具备资质而中标的企业出于安全稳定考虑,可能还是采用一些传统工艺应用在项目上,影响特定行业的先进工艺的发展。公平竞争的市场应该给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条件,让他们能够在某一领域成长为明天的“大企业”。“第三宗罪”:低价中标太可怕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规定: 关于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但在很多招投标项目中,低价中标却是最后的结果。由于价格的限制,容易造成恶性价格竞争,因而不能保证最终采购的产品或服务能否满足项目需求,造成产品和服务质量下降、影响效果和效率,造成投资浪费或增加能耗和超标排放,给国家和项目造成损失。 吐槽率:61.7% 企业有话说:低价中标工程可能产生的隐患和风险众所周知,所以现在如果还是一味单纯地追求低价,忽略项目的运营效果,那不光是企业的悲哀,也会是整个环保行业的退败。在评标标准上,应当综合考虑投标企业的技术能力、产品及工程质量、价格是否合理、业绩是否达标等情况,同时进行全过程监管,做好信息公开,从各方面去制约、制衡。 “第二宗罪”:市场壁垒有木有 毋庸置疑,市场壁垒的存在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部分企业的发展,但是从整体和长远看,将导致被保护企业、被保护行业的缓慢发展,甚至停滞。在环保行业的多个领域,我们都收到了企业有关市场壁垒问题的反映。比如,两桶油大型央企的行业注入备案制度 还有企业反映城市二次供水不同程度存在由当地水务公司垄断的问题,有的地方甚至与供水管网的开口“捆绑”在一起,开发商无权选择供水设备和施工单位 有的招投标文件中明确要求要有本地化服务能力。 吐槽率:70.1% 企业有话说:建议在确保供水安全的条件下,开放市场,让更多的企业有参与竞争的机会。鼓励和支持省内企业出发点本身没有不妥,可以带动地方经济,促进地方企业发展。但是如果各地都设这样的堡垒,只能区域化发展,势必造成环境技术、环保行业的退后。只有公平良性的竞争,才能真正助力企业发展。 “第一宗罪”:资质门槛要求多 在众多企业有关妨碍环保市场公平竞争的反映中,无一例外的都提到了让很多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都头疼不已的“这一宗罪”——资质门槛。 在很多具体案例中,资质要求之多,门槛之高令很多企业望而却步。比如有企业提到的2014年福州飞凤山水厂招标中规定“投标公司需要具备机管员证,方可投标,且需交满一年以上社会证明”。机管员证实际就是机械管理员一类的证件,比较少见。这样的要求导致很多企业只能寻租相关人员资质,给企业带来重大财务成本,造成行业资质管理混乱。 还有企业提到,环保工程和项目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工作内容往往包括土建和设备的结合。环境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市政工程承包资质都同为建设部门颁发,但当前很多政府采购的环保项目和工程,都需要市政资质,而不是环境工程资质,而环保企业中的中小企业拥有环境工程资质,而缺乏市政资质,遭遇看不见的玻璃门、弹簧门,不能获得公平的竞争机会,也阻碍了环保企业获得政府采购项目的机会。 吐槽率:94.6% 企业有话说:建议对于战略新兴产业的企业,在申请相关企业资质方面,放宽申请标准,缩短审核期限,帮助企业更好更快发展。取消设计资质中,对人员注册的强制要求,只要满足专业人员配备即可。同时对某些刚进入产业、具有某类先进技术或在某些环境领域治理中有良好效果的企业,应设立资质办理绿色通道,使其在公平开放的市场环境中发展壮大。来源:E20深圳市朗石科学仪器有限公司是一家座落于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主要致力于研发、生产和销售满足国内外市场需求的水质自动监测仪器、应急与实验室监测仪器及配套试剂。公司依托国际一流的技术研发中心,为用户提供专业的解决方案以及完善的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公司网址:http://www.szlabsun.com
  • 环保部整治88家环评机构
    环保部有关负责人28日表示,在近期开展的全国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专项执法检查中,对存在问题的环评机构分别作出了取消资质、限期整改、缩减评价范围、通报批评、内部整改等处理意见,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   《经济参考报》获悉,环保部已对存在上述问题的88家环评机构提出处理意见,被处理的环评机构占被现场抽查的501家环评机构的比例,超过17%。   曾担任原国家环保总局开发建设环境管理处处长的环保部环评专家库专家周毅明直言:“一些环评机构把业务当赚钱工具。”   周毅明说,前几年,环评机构一度发证门槛过低、环评管理过松,尤其是省以下的建设项目环评出现很多问题。这一次的整顿力度之大,历年罕见。   记者查阅《进行内部整改的环评机构名单及相关情况》时发现,直属于国家气象局的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的社会区域类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由甲级降为乙级。直属于环保部的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上市公司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均被发现项目承接不规范等多个问题。除此以外,北京大学、南开大学等多所高校,交通运输部环境保中心等多个部委下属 院所,多家央企下属单位都被发现不同程度的问题并被点名批评。   这位负责人说,部分环评队伍总体业务素质和工作质量与新时期的环评管理要求尚有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质量管理体系仍不健全,部分机构未建立两级以上质量审核机制或质量审核流于形式,未落实环评工程师负责制,环评文件签字、用章、用证不够规范,部分机构对合作项目管理不严格,环境质量监测报告、公参材料等缺失影响了环评过程追溯 二是环评文件编制质量尚需提高,部分环评机构责任意识不强,部分机构环评人员专业素质、处理复杂项目能力不强 三是部分机构借用外单位人员拼凑环评专职技术人员,实际工作能力与单位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有较大差距。
  • 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在京召开
    2014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1月9日在北京召开。会议主要任务是,全面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系列重要讲话,总结2013年工作,部署2014年任务。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出席会议并讲话,他强调,要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着力抓好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改革,积极探索环境保护新路,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为建设美丽中国做出更大贡献。   周生贤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新要求,为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建设美丽中国,走向生态文明新时代,指明了前进方向。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紧紧围绕建设美丽中国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生态文明制度,健全国土空间开发、资源节约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中央在经济工作会议和城镇化工作会议上,再次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作出部署。总的来看,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决策和要求,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探索环境保护新路。要从宏观战略层面切入,搞好顶层设计,从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的再生产全过程入手,制定和完善环境经济政策,形成激励与约束并举的环境保护长效机制,探索走出一条环境保护新路。二是划定并严守生态红线,让生态系统休养生息。要牢固树立生态红线观念,让透支的资源环境逐步休养生息,扩大森林、湖泊、湿地等绿色生态空间,增强水源涵养能力和环境容量。要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严格按照主体功能区定位推动发展,有序实现耕地、河湖休养生息。三是加快健全生态文明制度。要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做到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加快环境保护税立法,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污费标准。四是认真解决关系民生的大气污染等突出环境问题。要加大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工作力度、投资力度、政策力度。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强化水、大气、土壤等污染防治,着力推进重点流域和区域水污染防治,着力推进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大气污染治理。要贯彻落实《大气十条》,采取稳、准、狠的措施,重拳出击、重点治污,努力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多赢。五是狠抓节能减排。要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实施节能、循环经济、环境治理三大类重点工程,推进企业清洁生产。要注重运用价格机制和市场办法推进节能减排。六是严格考核问责。再也不能简单以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论英雄,对那些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必须终身追究。   周生贤指出,学习贯彻中央领导同志系列重要讲话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必须深化认识、全面把握、狠抓落实。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尤其要集中智慧和力量,着力抓好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改革。根据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要求,从落实《决定》提出的有关制度入手,破除现行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的弊端,加大生态环保职能和相关资源的整合力度,建立和完善严格的污染防治监管体制、严格的生态保护监管体制、严格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体制、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价体制、严格的环境执法体制,以及严格的环境监测预警体制。   周生贤说,全面落实改革任务,必须一步一个脚印、稳扎稳打向前走,必须科学把握改革的战略重点、优先顺序、主攻方向,大胆探索实践。对于方向明确又立即可行的改革事项,要加快推进。一是制定实施包括生态空间、生态经济、生态环境、生态生活、生态制度和生态文化等内容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体系,力争今年上半年报国务院审议。二是推进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研究编制关于构建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的指导意见,抓紧推进试点城市环境总体规划编制,研究提出城市之间最小生态安全距离。三是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调整和简化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简化审批流程。研究修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环保系统事业单位环评机构脱钩改制的目标,倒排时限,着力形成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运行的环评机构。四是进一步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通过修改有关法律法规等程序,取消一批审批事项,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五是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着力推进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启动东江流域等生态补偿试点。六是完善排污许可制度和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研究制定《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管理办法》,加快出台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研究成立国家排污权交易中心。七是完善环境政策法规,修改《环境保护法》,增强环境保护的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职能,开展环境保护领域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绿色保险,深化环境健康、环境风险与损害评估研究,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研究制定非电行业环保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认识还不深入,但又必须推进的,要加强调查研究,在研究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凝聚共识,为全面推进创造条件。一是推进环境管理战略转型。要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导向,研究构建以环境质量为核心的环境管理体系,统筹协调污染治理、总量减排、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质量改善的关系,改进总量减排工作方式和方法。二是发挥市场机制在环保工作中的作用。搭建环保投融资管理平台,吸引银行等社会资本进入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研究建立环保基金。统筹推进环境税费体制改革。三是强化责任考核和追究制度。积极探索编制国家环境资产负债表,研究推行环境审计制度,尤其是溯源审计,落实排污者责任。   对于涉及面广、基础又很薄弱,需要中央决策的,要加快研究提出改革思路。重点是建立和完善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独立而统一的环境监管执法体系。   在总结回顾2013年工作时,周生贤指出,过去的一年,全国环保系统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在创造亮点、抓住重点、突破难点、应对热点上狠下功夫,较好地完成了年初环保工作会议部署的十项重点任务。一是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十条35项具体措施,强化以PM2.5为重点的大气污染防治。文件出台后,联合有关部门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与31个省(区、市)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同时,认真细化配套政策标准, 完善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加强大气环境执法监管,推进区域协作机制,强化各项保障措施,启动《清洁水行动计划》和《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行动计划》编制工作。二是扎实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对未通过减排上年度考核或目标责任书重点项目未落实的地区和企业集团实行环评限批或挂牌督办,责令限期整改。强力推进工程减排,全年新增城镇污水日处理能力超过1400万吨,1.9亿千瓦燃煤机组建成脱硝设施,500万千瓦燃煤机组脱硫设施实施增容改造,1.5亿千瓦现役机组拆除烟气旁路,新型干法水泥脱硝比例达60%。同时积极协调完善政策措施,形成减排合力。预计年度减排任务可以全面完成。三是生态文明建设的研究、示范和宣传工作取得新进展。研究制定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体系,全面完成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我国水安全战略、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等三大课题研究。我国生态文明理念引起国际社会关注,“同呼吸 共奋斗”行为准则深入人心。“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建设扎实推进,已建成国家级生态市(县)55个、国家级生态乡镇2986个。四是进一步发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作用。完成西部大开发战略环评,启动中部地区发展战略环评,对不符合政策和环保要求的32个项目不予审批或暂缓审批,涉及总投资1184亿元。积极推进环评审批改革,不断完善环境标准体系。五是更加突出源头预防和生态保护。积极推进生态红线划定工作,开展生态红线划定技术试点,启动环境功能区划编制试点。加强水质良好湖泊保护,新增试点湖泊27个。不断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全年新建国家自然保护区21处。推动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达423亿元。六是强化执法监管解决关系民生的突出环境问题。与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的意见》,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全国共出动执法人员183万余人(次),查处环境违法问题6499件,挂牌督办1523件。对华北地区地下水污染状况进行了专项检查,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558件。严格环境应急管理,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达192起,发现重大环境风险隐患3700多个。   强化饮用水源保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大力推进重金属、固体废物和化学品污染防治,新处置铬渣30余万吨,阻止17批次固体废物向我国非法出口。大力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出台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实时发布74个城市PM2.5等六项污染物监测数据,公布城市空气质量排名。七是持续推进重点流域海域和农村污染防治。开展《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实施情况考核,督促治理工程项目建设,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措施。八是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稳步推进。圆满完成东北边境朝核试验和四川芦山7.0级地震辐射应急响应任务,全国运行的核电机组、研究堆安全状况良好,在建核电机组建造质量处于可控状态。加大放射性废物治理力度,优化铀矿冶辐射环境安全监管模式。九是环保投入继续增加,机构人才队伍不断优化,环保能力和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十是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部党组把群众路线作为政治素养来秉持,把八项规定作为廉政底线来坚守,把反对“四风”作为规范来约束,把服务群众作为职业操守来践行,精心组织教育实践活动。在深入学习、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查找出班子存在的17个“四风”方面的突出问题,提出了8项34条整改措施,召开了高质量的部党组专题民主生活会。坚持立行立改、边整边改,积极帮助格林美(武汉)城市矿产循环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解决政策扶持问题。狠抓建章立制工作,在部层面制定和完善的规章制度达106项。集中开展的改进文风、会风和检查评比工作以及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贯彻落实两项专项整治,取得了明显成效。政策法制、科技支撑、环境监测、宣传教育和国际合作等工作全面推进,成功举办了国合会2013年年会。   在安排部署2014年工作时,周生贤指出,今年环保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系列重要讲话,积极探索环境保护新路,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着力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突出环境问题,努力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要全力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深化大气污染防治,深入落实《大气十条》各项政策措施,突出抓好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治理。推动出台考核办法,开展实施情况年度考核。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制定配套政策措施。推进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解决区域突出问题。组织实施第三阶段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抓好空气质量预报和重污染天气预警体系建设。推动地方政府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体系,落实应急管理措施。强化水污染防治,加快编制《清洁水行动计划》,加强饮用水环境安全保障,推进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有序推进湖泊休养生息。坚持陆海统筹,强化海洋环境保护。推进土壤污染治理,编制《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行动计划》,扎实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深化农村“以奖促治”政策,进一步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健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   二要毫不放松抓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与2013年相比,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要分别减少2%,氮氧化物排放量减少5%。要强化减排目标责任制,分解落实2014年度减排任务和“六厂(场)一车”重点工程措施,加快出台《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文件,完善重点行业排放标准。要继续改进污染减排工作方式和方法,改进重点核查内容,改进减排量核定方式。   三要采取综合措施优化经济发展。研究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推动建立规划环评部门联动机制,开展能源、城镇化等政策环评试点,扎实推进产业园区、轨道交通等领域规划环评。继续强化建设项目环评,从严从紧控制“两高一资”、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项目建设。积极完善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健全环保产业发展机制,引导环保技术示范推广和应用。加强行业环保核查,持续推进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四要深化生态保护。加快完善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和建设指标体系,健全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工作体系。大力推进生态省建设,推动建立行业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基地,开展地区生态文明建设情况评估试点。深入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行动计划。启动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开展国家公园试点工作,研究制定全国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研究启动长江、黄河流域生态健康评估。   五要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强化企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推动流域上下游间建立健全应急联动协作机制,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加强重点企业、重点区域监管,推进全国危险废物专项整治,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探索化学品全生命周期风险防控管理模式,提高环境与健康风险管理能力。   六要确保核与辐射安全。加强运行核电厂日常核安全监管,强化建造和调试阶段控制点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强核安全设备监管。加大核燃料循环设施、铀矿冶和放射性物品运输监管力度,大力推进废旧放射源回收再利用。   七要全面强化保障措施。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做好《环保法》修改的调研、审查、论证工作,加快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土壤环境保护、核安全、环境监测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的修订。深化环境经济政策,继续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强化部门预算项目、重大专项绩效评价,加强审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全力推进水专项和清洁空气研究计划实施,加强监测数据质量监督,开展农村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试点。统筹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继续推进环境报刊管理体制改革,形成环保宣传合力,全面拓展多边、双边、区域环境、核安全国际合作。   八要开展“十二五”环保规划中期评估。全面启动“十二五”环保规划以及核安全规划的中期评估工作,提出后两年工作重点和思路。研究编制国家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的基本思路。   九要加强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探索建立干部交流机制,推动干部多岗位锻炼,加大优秀年轻干部培养力度。认真做好事业单位分类和社团脱钩改革工作,大力推进人才队伍建设,推动部系统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引进。   十要抓好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转化和廉政建设。认真实施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方案,着力构建改进作风、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的长效机制,确保教育实践活动善始善终、善做善成。持之以恒抓好中央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贯彻落实,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加大环保违纪违法案件查办的力度,努力为环保改革发展营造风清气正的环境。   会议由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潘岳主持,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吴晓青、李干杰、翟青,纪检组长周英,党组成员何捷,总工程师万本太、核安全总工程师刘华,以及近期退下来的老领导出席了会议。   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相关司局、中央第30督导组的同志,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副省级市、解放军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厅(局)长,辽河保护区管理局主要负责人,环境保护部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等出席了会议。 文章转载自:中国环境报
  • 环保部点名批评3家环评机构
    6月17,环保部公开通报批评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所等3家环评机构。环保部认为,由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所主持编制的《锦州港专业化煤炭码头工程(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工程变更后的大气环境影响结论不可信。   环保部称,近期,该部在环评审批中发现,2013年12月,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所主持编制的《锦州港专业化煤炭码头工程(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在分析变更后的煤炭堆场方案环境影响时,采用的物理模型比例尺与实际方案规模相差较大,模拟预测结果难以反映堆场方案变更后的实际影响 遗漏了评价范围内1处大气敏感点,缺少对细颗粒物的监测和分析内容,工程变更后的大气环境影响结论不可信。   中冶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2013年7月编制的《安徽首矿大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范桥铁矿采选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工程分析内容不全面,存在漏项 未按照《关于发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等3项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修改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6号)要求,对项目尾矿库选址合理性进行分析论证 尾矿库溃坝事故风险论证不充分。   黑龙江农垦勘测设计研究院2014年2月编制的《湖南省宜章县莽山水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工程分析不全面,生态流量论证不深入,水环境预结论不可信,地下水评价等级确定不准确,水生生态影响及对策措施不充分。   环保部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过程中,要做好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工作质量考核,及时上报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年度考核和日常考核情况。
  • 环保部对全国千家环评机构专项检查
    中国科技网北京1月28日电 福建PX项目因环评未经批准就擅自开工建设,被环境保护部叫停,这使环评再度引起公众关注。环保部有关负责人今日通报了全国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专项执法检查情况,对存在问题的环评机构分别作出了取消资质、限期整改、缩减评价范围等处理,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   该负责人说,截至2012年底,全国共有环评机构1163家,其中甲级机构191家,乙级972家。环保部从2011年8月起,在全国开展了为期3年以“资质、人员、质量”为重点的环评机构专项执法检查,分为环评机构自查、省级环保部门检查、环保部抽查、复查和总结五个阶段。   该负责人说,检查发现,部分环评队伍业务素质和工作质量存在不足。表现为质量管理体系仍不健全,未落实环评工程师负责制,环评文件签字、用章、用证不够规范,环境质量监测报告、公众参与材料等缺失影响了环评过程追溯 环评文件编制质量尚需提高,部分机构环评人员专业素质、处理复杂项目能力不强 部分机构借用外单位人员拼凑环评专职技术人员,实际工作能力与单位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有较大差距等。
  • 环境保护部开展涉危涉化环评专项检查
    p   为进一步强化涉危、涉化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环境保护部10月下旬起将对部分省(区、市)重点化工园区及涉危、涉化重点建设项目开展环评专项检查。 /p p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潘岳介绍说,当前,我国涉危、涉化园区和建设项目面临的环境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布局性环境风险,仍然是威胁环境安全、公众健康甚至社会稳定重大隐患。2006年,为消除化工石化行业突出的环境风险隐患问题,原环保总局曾对7555个化工石化项目进行风险排查,排查结果显示化工石化项目存在较为严重的环境风险,相应的防范机制却存在明显缺陷。从环境保护角度看,这些问题的实质是产业空间布局与生态安全格局之间,以及产业结构规模与资源环境承载之间存在两大突出矛盾。从发展态势上看,短期内这类产业及项目快速扩张对环境安全的压力加大,对生态安全格局的冲击加大,对城市环境安全的威胁加大,对企业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要求也在加大。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切实加大规划环评力度,加强环评专项清理工作,检查过去所批的项目周边是否存在被任意改变规划的情况。 /p p   潘岳说,为落实中央领导批示精神,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环境保护部已组织开展了一系列污染问题后续整治和环评专项工作,并印发《关于开展化工、有色行业涉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环评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加大专项清理力度。目前各地环保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该通知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行政区内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的建设项目开展清理工作,第一阶段建设项目清理和抽查工作已完成。按照第二阶段工作安排,结合环境保护新形势,环境保护部决定抽调相关司局与省级环保人员,分成6个小组,从10月下旬至11月上旬,在河北、内蒙等16个省级行政单位组织开展涉危涉化重点建设项目环评专项工作现场检查、抽查。 /p p   潘岳指出,此次环评专项检查将抽查重点化工园区及涉危险化学品港区,石化、化工、有色金属、港口码头等重点行业省级及以上环保部门批复的重点建设项目。对化工园区(港区),重点检查是否开展规划环评、规划环评要求是否落实、周边规划变化情况、是否新增环境敏感保护目标、存在的环境风险和整改计划。对涉危险废物重点建设项目,现场抽查危险废物管理情况、危险废物处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整改要求是否落实、是否仍存在问题。对涉危险化学品重点建设项目,检查重点建设项目是否落实了环评和验收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如发现问题,将立即督促地方整改。 /p
  • 环保部长陈吉宁:环评缺少刚性约束力
    8月29日上午,环保部部长陈吉宁在回应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的专题询问中坦言:目前规划环评意见难以形成刚性约束,没有追责机制,规划环评中“未评先批”的现象比较普遍。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刘德培指出水污染防治“重末端治理、轻源头预防问题比较突出”、询问如何落实“预防为主”时,陈吉宁做出上述回应。水污染“很多地方担心转变经济发展模式会影响GDP、税收”陈吉宁说,预防水污染,对地方经济、产业结构调整难以深入。“结构调整,环保只是一个手段和目的,很多地方对转变经济发展模式还有一些担心,比如对GDP、税收等的短期影响,积极性不是很高、调整手段也不多。”他坦言,目前规划环评意见难以形成刚性约束,也没有追责机制,规划环评中“未评先批”的现象比较普遍。比如全国有111个煤碳矿区的总体规划中,大概有45%的规划环评滞后于规划审批,规划环评成果往往也被选择性落实。此外,由于项目环评的法律处罚过轻,执行起来也相当的困难,一些地方对项目建设把关不严,降低了企业的入园门槛,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等违规现象比较普遍。上半年开展了全国环保大检查,发现有3万多家企业存在着建设项目违法的问题。记者了解到,规划环评是在项目规划阶段,对项目建设的环境影响情况做出评估,“未评先批”意味着环评成为一纸空文。陈吉宁表示,接下来,环保部门也将推动修订水污染防治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加大对未批先建等建设项目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强化规划环评的法律地位和刚性约束,明确法律责任,健全追责机制。重金属污染“重点监控的重金属企业排放达标率为77.2%,不乐观”“我曾在2012年人代会提交《关于防治重金属污染确保饮水安全的建议》,收到过一份几个部委联办的措词谨慎的回复,后来就没有后来了。”今天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进行专题询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明雯现场发问:“时隔几年,这项工作开展情况如何?”王明雯说,在2005年到2013年8年期间媒体公开报道的18起重大水污染事件中,有4起引起了人员中毒,9起影响到上百万人的饮水,这些事故绝大多数为重金属污染。可以毫不夸张的说,重金属污染已对我国饮水安全构成巨大危险。环保部部长陈吉宁回应询问表示,目前,我国对重金属行业执行严格的行业准入,此前4年,全国共淘汰4000多家涉重金属企业,淘汰铜冶炼204万吨,铅冶炼296万吨,锌冶炼85万吨,行业集中度和技术水平有明显提高。与此同时,对重点区域污染综合整治、严格考核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强化执法监管遏制重金属污染高发、以及完善相关法规标准方面,环保等部门也采取了系列措施。从2014年的数据来看,全国共发生4起涉重金属突发环境事件,比2011年有明显下降。2014年重金属污染排放的总量也在趋好,全国铅、汞、铬、镉和砷五种重金属排放量比2007年下降了20.8%。全国两次重金属污染调查普查情况也显示,重金属污染达标情况现在基本保持稳定。陈吉宁同时坦言,重金属污染防治中也面临诸多问题。目前,一是部分省份重金属污染排放量的增幅过快,规划中设定的部分重点项目进展较滞后。此外,涉重金属企业的环境管理也尚未到位,2014年监测显示,重点监控的重金属企业排放达标率为77.2%,情况不容乐观。陈吉宁表示,接下来,环保部门将继续推进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着重加强涉重金属企业突发环境事件的全过程管理,评估生命周期,建立全防全控的管理体系。来源:南方都市报
  • 生态环境部强化环评质量监管落实三大主体责任
    近日,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在上海市调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时强调,要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工作方针,统筹长江口航道资源利用开发和河口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努力实现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核心阅读  近年来,生态环境部加快推动发展方式绿色低碳转型,指导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严格“两高”项目环评审批,强化对相关行业“两高”项目环评审批把关的要求,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上马,切实发挥环评制度绿色引领作用。  本报记者 张维  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关系,是建设美丽中国不可绕开的热点话题,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处理好的“五个重大关系”中位居首位。  生态环境部党组书记孙金龙近日指出:“处理好发展和保护的关系,坚决摒弃损害甚至破坏生态环境的发展模式,坚决摒弃以牺牲生态环境换取一时一地经济增长的做法,在绿色转型中推动发展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考题。”  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也在近日强调,必须处理好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关系,通过高水平环境保护,不断塑造发展的新动能新优势,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  这其中,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据了解,近年来,生态环境部加快推动发展方式绿色低碳转型,指导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严格“两高”项目环评审批,强化对相关行业“两高”项目环评审批把关的要求,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上马,切实发挥环评制度绿色引领作用。  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上马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进入加快绿色化、低碳化的高质量发展阶段。  根据生态环境部公布的信息,十年来,我国以年均3%的能源消费增速支撑了年均超过6%的经济增长,能耗强度累计下降26.4%,是全球能耗强度降低最快的国家之一。可再生能源装机历史性超过煤电装机容量,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装机都稳居世界第一。  但是如黄润秋所说,当前我国绿色发展水平整体还不够高、基础还比较薄弱,产业结构高耗能、高碳排放特征依然明显,盲目上马“两高一低”项目的现象仍然存在。  为了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上马,近年来生态环境部做了大量的工作。  指导地方严格准入把关。生态环境部在2021年专门印发了《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指导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严格“两高”项目环评审批,推进减污降碳协同控制,将环境质量底线作为硬约束,落实污染物区域削减措施,引导“两高”行业绿色低碳发展转型。  同时实施清单化管理。据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司长刘志全介绍,生态环境部将1.6万个“两高”项目列入清单管理,定期了解项目进展情况,指导地方生态环境部门严把准入关口,优化建设方案,防范“未批先建”违法行为。  持续规范审批尺度。刘志全透露,生态环境部正在分批修订相关行业环评审批原则,去年已出台了钢铁/焦化、现代煤化工、石化、火电等行业环评审批原则,从优化选址、提升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水平、促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等方面,强化了对相关行业“两高”项目环评审批把关的要求。  在今年的经济回暖中,环评及其所支持的生态环境保护扮演着重要角色。比如,生态环境部今年早些时候制定实施了《生态环境促进稳增长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并及时谋划推出新的接续政策措施,有力推动经济运行持续回升向好。  环评的作用尤其不可或缺。据生态环境部新闻发言人刘友宾介绍,生态环境部积极发挥环评审批“三本台账”(国家、地方、外资三个层面重大项目环评审批服务清单)和绿色通道机制作用,在严守生态环保底线基础上,为重大投资项目提供全过程保障。  深化改革采取“四个一批”举措  环评审批“三本台账”的作用不可小觑。  正是因为用好了“三本台账”和绿色通道机制,目前,生态环境部已完成20个重大基础设施和资源开发项目环评审批,涉及总投资2600多亿元。  刘志全介绍说,生态环境部针对今年纳入台账的818个拟开工项目,分行业召开14次调度会,指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要求。1月至8月,全国共完成环评审批8.09万个,同比增长13.0%,涉及总投资14.7万亿元,同比增长9.4%。  用好“三本台账”,也是生态环境部为更好服务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正在进行的进一步优化环评管理中的重要一环。  在此之外,生态环境部还于近期印发实施了《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在深化环评改革方面,采取“四个一批”改革举措。一是试点推进一批登记表免予办理备案手续;二是试点推广一批报告表“打捆”审批;三是简化一批报告书(表)项目环评内容;四是试点优化完善一批项目环评总量指标审核管理。  《意见》要求严守环境准入底线。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总要求,严格依法审批,严守生态环境底线,对涉“两高一低”项目、承接产业转移项目、“公园”类项目、生态敏感项目、社会关注度高的项目分别明确环评审批重点。对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栖息地保护、生态调度、环保搬迁等对策措施不落实或落实进度缓慢的,依法实施通报、约谈或限批;区域性、行业性问题突出的,规划环评要求落实不力导致区域环境质量下降、生态功能退化的,按要求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坚决清除违法违规从业“土壤”  进一步优化环评管理,离不开对环评质量监管的强化。  今年以来,全国范围内已经有两起环评造假案件正式宣判,一起为5月份宣判的山东锦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评造假案,4人获刑;一起为8月宣判的江西展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评造假案,包括环评单位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挂靠”环评工程师等在内的8人获刑。  这其中就有着生态环境部的推动作用,由此也充分彰显出生态环境部对环评弄虚作假“零容忍”的态度和依法严惩的决心。  近年来,在严惩重罚的态势下,环评文件质量持续改善,环评市场进一步激发活力。但刘志全直言不讳地指出,仍有人顶风作案,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损害环评制度公信力。为此,生态环境部门持续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  以上述案件为鉴、举一反三,必须深刻汲取教训,强化责任落实。首先,环评单位务必严格落实直接责任。“环评单位在建设项目环评工作中起技术支撑作用,对环评文件内容和结论承担直接责任,在从业中必须依法经营、诚信经营,依靠提供高质量的环评文件赢得市场,如果有人唯利是图、胆敢以身试法,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刘志全说。  其次,环评工程师务必严格落实重要责任。环评工程师在环评文件编制中作为编制主持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涉案环评工程师为了蝇头小利抱着侥幸心理“挂靠”其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越过职业道德底线,也越过了法律的底线,对工作、生活、家庭均造成了难以挽回的严重影响。刘志全强调,所有环评工程师和所有环评从业人员都应当引以为戒,守好环评从业的底线。  再次,建设单位务必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务必引起高度重视,优先选择信用良好、符合能力建设指南要求的环评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对环评文件的内容和结论进行审核,切不可因小失大,以致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甚至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同时,环评审批、评估部门和专家必须严格落实把关责任。对存在质量问题的环评文件通过审批的,一并对审批部门、评估机构及专家予以通报,对属于严重质量问题的,要求依法撤销批复并严格责任追究。  刘志全表示,下一步,生态环境部门将坚持“严”的基调,坚决惩处环评弄虚作假行为,积极协调地方和公检法等部门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落实“两高”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环评造假露头就打。坚持防微杜渐,持续强化日常监管,按季度对环评人员从业异常情况开展预警,以环评文件智能复核查重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联合人社部门常态化排查严打“挂靠”等行为,清除违法违规从业的“土壤”。坚持着眼长远,进一步加强环评监管长效机制建设,修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全面强化环评文件质量监管。(张维)
  • 地下车库除湿机下出风吹热风,做环氧地坪漆干得快不发白
    地下车库除湿机下出风吹热风,做环氧地坪漆干得快不发白【新闻导读】众所周知,当前全国各地地下车库的大力开发,缓解了城市停车难的难题,如今,地下车库几乎成了每个小区和大型商场的标配。进到夏季,全国性进到了大暴雨多发性时节,针对环氧地坪漆施工行业而言,也造成了十分大的危害。业界工程施工人员都清晰搞清楚环氧地坪漆工程施工通常是遭受气温溫度和相对湿度的危害。  梅雨潮湿天气之下,空气中含水量多,空气湿度大,水份非常容易在地坪漆喷涂表层凝固,产生水滴。地下车库工程环氧地坪漆施工时,当库内的空气湿度超出85%RH,就务必终止喷涂工作,不然地坪漆漆层会出現泛白、裂痕、脱落等状况。由于油溶性的地坪漆与水不混溶,因此当路面冷凝水情况比较严重时,地坪漆镀层乃至会没法粘附于环氧地坪基准面。  地下车库是湿气环绕,地下停车场地面很多存在潮湿的现象,而环氧地坪漆施工工艺要求地面含水率不能大于8%,环氧地坪面漆最佳施工环境是空气相对湿度小于75%RH,温度在10-35℃之间。而梅雨季节湿度已经到了100%RH。如果此时施工,将会严重影响地坪漆的性能。 至于影响的原因,是因为凝结水会破坏固化剂,从而引起分色、浮色、光泽度不好、硬度不好、流平性受影响、地坪漆起泡、起壳、脱层等问题。下雨天环氧地坪漆工程施工要搞好安全防护对策,必须提前准备好除湿机来进行除湿,使地面保持干燥,使环氧地坪漆干得更快。  除此之外,每年地下车库的返潮问题也给房地产、物业公司车库管理人员带来了烦恼。潮湿的地下车库不仅容易发生安全事故,而且对长时间停放在其中的汽车也会造成很大影响。在每年高温高湿天气的夏季,地下车库出现潮湿结露现象是非常严重的。车库中水汽弥漫,部分墙角处还有水渍,车库顶部密布的各种管道外壁甚至凝结出水滴,不时往下滴落,导致地面比较湿滑,四周的墙壁上也有一层水珠。  地下车库由于其特殊的地下结构,并且通风不畅,与室处空气难以形成有效对流 ,其湿负荷较地面同等空间高出很多。夏季地表和地下的温差过大,当外界热空气进入阴凉的地下车库内,由于地下车库比较低洼,封闭,潮湿气体容易聚集,不能散发很容易形成凝露现象。所以,地下车库的潮湿现象更多是发生在夏季。  有人会想,那地下车库应该使用防水材料,这样可以解决潮湿问题。然而,地下车库防潮要想靠建筑本身来解决,还是存在很大的难处。防水材料的使用时间一长,潮湿还是会不断出现。地下室的表面粉刷层如果不是防水砂浆,普通水泥砂浆里面存在大量碱性物质,非常容易吸潮,遇到气温升高,水泥砂浆里的水分就慢慢蒸发出来了,水气就充满整个地下室,就容易结露,使得整个地下室一直处在潮湿的空气中,发霉也就出现了。  虽然,地下车库都安装有一定数量的风机,但这个要求是为了消防而设计的,并非为了防潮。目前针对地下车库的潮湿问题,非常普遍也是非常有效的办法就是配置正岛ZD-8138C下出风吹热风地下车库除湿机及ZD系列全自动防潮除湿机。  正岛ZD-8138C下出风吹热风地下车库除湿机及ZD系列全自动防潮除湿机是严格采用专业的技术和精湛的工艺制造出高效、节能、环保的除湿机产品,具有智能湿度恒定控制系统,用户可根据生产的需要,自动控制除湿机的工作及停机,通过自动控制实现高效的除湿效果,降低整机运行成本。欢迎您查询地下车库除湿机下出风吹热风,做环氧地坪漆干得快不发白的详细信息!  正岛ZD-8138C下出风吹热风地下车库除湿机及ZD系列全自动防潮除湿机技术参数与选型参考:  产品型号---------除湿量-----适用面积------功率-------电源-------循环风量--净重  正岛ZD-890C---90(L/D)---90-120(㎡)---1700(W)---220V/50Hz---1125m3/h--50kg  正岛ZD-8138C--138(L/D)--130-180(㎡)--2000(W)--220V/50Hz--1725m3/h--55kg  正岛ZD-8168C--168(L/D)--180-230(㎡)--2800(W)--380V/50Hz--2100m3/h--120kg  正岛ZD-8240C--240(L/D)--240-350(㎡)--4900(W)--380V/50Hz--3000m3/h--160kg  正岛ZD-8360C--360(L/D)--360-450(㎡)--7000(W)--380V/50Hz--4500m3/h--200kg  正岛ZD-8480C--480(L/D)--500-700(㎡)--9900(W)--380V/50Hz--6000m3/h--230kg  【除湿机租赁业务要求】除湿机租赁起租条件为:租用数量≥5台,租期≥30天。  【除湿机租赁收费标准】80-150元/台/天(具体可根据租用机型、租用数量以及租用天数等来定价)。  ◎选型注意事项--除湿机的除湿量和型号的选择,主要根据使用环境空间的体积、新风量的大小、空间环境所需的湿度要求等具体数值来科学计算。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环境的相对湿度与环境的温度有关,温度越高,湿度蒸发越快,反之效果越差,因此在配置除湿机时,需要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选型,这样才能选到适合你的除湿机!  核心提示:正岛ZD-8138C下出风吹热风地下车库除湿机及ZD系列全自动防潮除湿机通过大功率离心风机将潮湿空气吸入机器内部,利用压缩机制冷压缩,通过冷凝器和蒸发器的相互作用,可以将潮湿空气中的水分分离出来排出机外,干燥的空气重新送回室内进行空气循环完成干燥过程。除湿机能将地下车库内环境空气湿度始终控制60%以下,可有效解决凝露现象产生,保持地下车库内的干爽。不仅除湿效果好,自动控制的除湿机还不用人员操作,更适合地下车库使用。  解决地下车库的潮湿问题,采用具有吸湿性能强、干燥速度快且投资成本少,使用费用省、适用范围广、使用方便、操作简单的地下车库除湿机设备--正岛ZD-8138C下出风吹热风地下车库除湿机及ZD系列全自动防潮除湿机,才能真正的做到从根源上预防和解决地下车库的返潮问题。以上关于地下车库除湿机下出风吹热风,做环氧地坪漆干得快不发白的全部新闻资讯报道是正 岛 电 器提供的,仅供大家参考!
  • 实验室选择搅拌器的技巧和窍门
    了解搅拌器的应用和velp提供的实验室设备解决方案,满足您的需求和实验室要求。实验室中的一些应用需要搅拌,有许多不同类型的实验室设备可用于执行搅拌和混合任务。样品和溶液制备、水/油浴制备、溶解缓冲剂和试剂、分散、乳化、均质。这些只是食品和饮料、化妆品、制药、化工、油漆和涂料、胶水和粘合剂、塑料/聚合物和建筑行业的实验室的各种搅拌器所支持的一些应用。哪一款适合您的应用和实验室?选择适当的搅拌设备时涉及的变量‍粘度粘度是衡量流体因分子间的内部摩擦而产生的流动或形状变化的阻力,它与搅拌介质所需的努力有关。像水一样的样品可以通过磁力搅拌器进行搅拌,而高粘度的混合则需要使用顶置搅拌器。这对于样品的粘度随着搅拌的进行而增加的应用来说尤其如此,如乳液或聚合反应。要搅拌的样品粘度越大,需要的扭矩就越大。在选择合适的顶置式搅拌器时,粘度和扭矩规格至关重要。体积磁力搅拌器非常适合于搅拌类似于水的体积,标准台式型号可达到20升,更高的体积可达到50升。而顶置式搅拌器能够搅拌到100升。速度磁力搅拌器的速度从30rpm到1700rpm不等,以支持具有挑战性的化学和制药应用。然而,最高的速度有时可能会导致脱钩和不满意的搅拌性能。当需要非常低或非常高的速度来搅拌样品时,顶置式搅拌器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因为其速度设置范围从6到2000rpm。温度一些型号的磁力搅拌器具有一个热板,能够在混合过程中对样品进行加热。顶置式搅拌器需要单独的设备进行加热。基于应用的方法:为您的需求提供全面搅拌解决方案磁力搅拌器和热板搅拌器执行低剪切力混合任务,并依靠磁力搅拌棒产生的涡流来混合液体,而顶置式搅拌器配有各种搅拌轴,支持低剪切力和高剪切力搅拌以及不同的混合运动,无论有无涡流。意味着大力混合乳剂和搅拌中等或高粘性物质(如聚合物)的应用,可以得到顶置式搅拌器的很好支持。这种设备适合于复制生产混合的条件,以测试打算用于更大生产规模的样品。磁力搅拌器和加热磁力搅拌器通常在实验室中用于执行一些需要精确和持续控制介质温度和搅拌速度的应用。例如,热板搅拌器是适合油浴和化学合成应用的解决方案。通过一个探针,在样品内测量温度,增加对反应的控制,确保设备在必要时提供加热,避免过热。半球形碗增加了圆底烧瓶的表面,提高了传热效率。附件使您可以根据不同的任务和应用来定制您的搅拌设备,使之与众不同。大容量磁力搅拌器是为低粘度的实验室搅拌应用而设计的,特别是在制药行业。高容量制剂缓冲溶液的制备缓冲液制备和wfi(注射用水),特别是在下游部门疫苗制造涡旋混合器通常用于混合小瓶液体、检测试剂或实验样品和稀释剂,利用橡胶杯的轨道运动。velp制造了广泛的解决方案,以满足任何要求,甚至是最多样化和最具挑战性的要求。涡流混合器磁力搅拌器和高容量磁力搅拌器热板搅拌器顶置式搅拌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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