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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们不一YOUNG】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是否可由环评单位承担问题的回复

    根据新修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均未明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否可由该项目原环评单位承担。而目前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部分管理人员及专家依然以原《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办法》(原环保总局令第13号)中“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为依据,认为建设单位委托原环评单位开展验收工作。这是否合理呢?根据新的验收管理精神,个人认为,在明确主体责任的情况下,原环评单位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对项目实际情况更了解,在指导措施的落实情况下更具有针对性。请贵部明确在新的管理要求下,环评单位是否可以同时承担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呢?回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目前尚未废止,第十三条“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仍然有效,因此,虽然原环评单位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对项目实际情况更了解,但环评单位不可以承担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 【“仪”起享奥运】竣工环保验收是否可由环评单位承担?

    [color=#ab1906][b]问:[/b][/color][b][color=#000000]根据[/color][/b][color=#ab1906][b]《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b][/color][b][color=#000000]及[/color][/b][color=#ab1906][b]《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b][/color][color=#000000],[/color][color=#ab1906][b]均未明确[/b][/color][b][color=#1d41d5]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color][/b][color=#ab1906][b]是否可由[/b][/color][b][color=#1d41d5]该项目原环评单位承担。[/color][/b][color=#000000]而目前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部分管理人员及专家依然以原《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办法》(原环保总局令第13号)中“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为依据,认为建设单位委托原环评单位开展验收工作。[/color][color=#ab1906][b]这是否合理呢?[/b][/color][color=#000000]根据新的验收[/color][color=#000000]管理精神,在明确主体责任的情况下,原环评单位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对项目实际情况更了解,在指导措施的落实情况下更具有针对性。请明确在新的管理要求下[/color][color=#000000],[/color][b][color=#1d41d5]环评单位是否可以同时承担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呢?[/color][/b][color=#ab1906][b]答:[/b][/color][b][color=#ab1906]《建[/color][color=#ab1906]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color][/b][color=#000000]第13条规定“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color][b][color=#ab1906]不得同时[/color][/b][color=#000000]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color][color=#000000]。[/color][b][color=#ab1906]但是,[/color][color=#1d41d5]《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color][color=#ab1906]已于[/color][/b][color=#000000][b]2021年1月4日[/b][/color][b][color=#ab1906]废止。[/color][/b][color=#ab1906][color=#000000][b]因此,[/b][/color][/color][color=#ab1906][b]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要求[b][color=#1d41d5]环评单位[/color][/b][/b][/color][color=#ab1906][b]不能同时承担[/b][/color][color=#ab1906][b][b][color=#1d41d5]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color][/b][/b][/color]

  • 【我们不一YOUNG】关于环保验收是否可由原环评单位承担的疑惑回复

    2019年4月1日在部长信箱《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是否可由环评单位承担问题的回复》中结论:“虽然原环评单位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对项目实际情况更了解,但环评单位不可以承担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我们有一些疑惑: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确实仍然有效,但其针对的是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的环保验收调查报告,污染性项目验收监测报告编制工作是否可不受上述条款限制,可由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编制?2、如果上述条款的解读包含了污染性项目验收监测报告的编制工作,那在《管理办法》实施起至部长信箱回复期间,由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技术机构编制污染性项目验收监测报告的行为是否合规,是否有补救措施?回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主要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因此,生态环境影响类的建设项目需要编制验收调查报告(表),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而编制验收监测报告的建设项目不受该规定影响。

  • 单位直签聘环评师,25W~30W,详情咨询

    单位直签找环评师,全职兼职均可详谈,全职25~30W+兼职按市场价格,签字费用,出场费用均有具体可联系详谈:177-2473-0374 林工 微同号 中介勿扰联系时请说明在xx论坛看到联系的

  • 需要环评师的单位来看过来了

    我朋友是一名环评师,目前合同快到期,想换一家新公司合作,如果大家有这方面的资源可以联系我!!181---2778---0454 练工 V同 QQ1906860500

  • 环评变味,责任在谁?

    不可否认,环评队伍也存在各种各样问题。环评作为一条产业链,各个环节都出现了问题,将环评的问题全部归结为环评单位、环评队伍的问题,并据此强化环评人员监管,不可能从从根本上改变环评存在的问题,也不利于环评事业健康发展。 环评变成目前这个样子,责任到底在谁?

  • 环评资质会被取消吗?

    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此次修改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删去:“第六条 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尽管条例还没有正式发布,但这或许意味着环评单位资质的取消已在酝酿之中。近期,国务院一研究机构的知名专家在一次大会上也表示,正在研究取消环评的单位资质。自环评改革启动以来,有不少声音认为环境保护部把环评弱化了。其实,这些质疑是不客观和片面的。且不说环评被中央巡视组定性存在“红顶中介”问题,资质取消既是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需要,又符合“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市场化改革方向,也是改变从业单位能力水平认定方式,消除各行各业资质乱象,优化市场竞争环境,促进优胜劣汰的有力手段。总而言之,现行环评在过去一段时期的特定历史任务已基本完成,环评回归本质是大势所趋。

  • 现在环评限批

    现在环保环评限批的情况下,环评单位怎么发展,哪位大神知道

  • 【环评是否都如此】重庆小南海水电站环评仓促遭质疑

    两会召开前,备受争议的重庆小南海水电站环评报告发布了。民间环保组织对此提出种种质疑,而事件真正的背后是谁来关注正在灭绝的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两会代表委员呼吁,我国急需修改环评法,将生态评价内容具体化,提高法律的强制性和可操作性。记者调查  “环评工作要么仓促,要么违规”  日前,通过著名环保组织自然之友总干事李波的微博,记者终于找到了长江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研究所(以下简称“长江所”)官方网站的网址,以及重庆长江小南海水电站“三通一平” 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二次信息公告。  2月22日,作为小南海电站环评单位,长江所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该水电站“三通一平”环评公众参与信息公告,其公示时间为2月23日至3月3日;3月2日,该网站又发布了该水电站“三通一平”环评公众参与第二次信息公告,并公布环评报告简本。  李波对此表示质疑:“按理说第二次公示应在第一次收集公众意见之后,没想到第二次在3月2日就公示了环评简本。而且,公示是在长江所这样一个公众平时根本不关注、不接触的科研机构网站上,如此‘隐秘’的公示,其结果是环保法规定的公众参与也无从谈起了。”  苏州大学法学院环境法研究中心主任朱谦说,环评法要求第一次信息公告在建设单位与环评单位签订环评协议之后7日内进行。两次信息公告的间隔不到10天,说明了小南海电站的环评工作最多持续17天,或是在协议签订之前环评即已违规提前展开。“这反映出小南海电站环评工作要么仓促,要么违规。”  自然之友公众参与议题负责人常成也在微博上分析,“掐头去尾(形成文本和上网的时间),真正的评价时间也就15天,10个工作日。长江所恐怕根本就没有做什么基础调研和实地考察吧?”

  • 取消环评机构资质许可后怎么管?

    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改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已于2018年12月29日公布施行,取消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主要对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进行了修改。近日,生态环境部环评司负责人就取消环评机构资质许可的背景、强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的法律规定及后续工作等,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b]问:修改《环境影响评价法》取消环评机构资质管理的背景是什么?[/b]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转变政府职能,把“放管服”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持续加以推进。生态环境领域是“放管服”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2017年9月,国务院常务会建议取消“环评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并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修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作出《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改决定,并于当日公布施行。已实行多年的建设项目环评资质管理对保障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有效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强化环评制度效力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形成了一支业务能力较强的专业技术队伍,培育了具备一定自我调节能力的环评市场。在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新形势下,随着环评技术校核等事中事后监管的力度越来越大,放开事前准入的条件逐步成熟,此次修法标志着环评资质管理的改革瓜熟蒂落。修改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不再强制要求由具有资质的环评机构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建设单位既可以可委托技术单位为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如果自身就具备相应技术能力也可以自行编制,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通过更加充分的市场竞争提升环评技术服务水平和服务意识,也有利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实体经济发展。[b]问:我们注意到,《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改中将环评文件的责任主体由环评机构改为建设单位,怎样看待这一调整?[/b]答:修改后《环境影响评价法》一个突出特点就是明确了建设单位对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主体责任。长期以来,环评机构作为环评文件的责任主体,间接造成建设单位只重视环评审批,不关心环评内容和落实,项目建设过程中擅自变更、“批建不符”、不落实“三同时”等违规问题屡有发生。为督促建设单位自觉履行环保责任,按照谁获益谁担责的原则,修订后的法律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对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技术单位承担相应责任。这将促使建设单位切实把环评文件的编制、相应生态环保对策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放在心上,从被动“要我做”转变为主动的“我要做”,真正做到对自己负责,也有利于建设单位从环评编制质量方面择优选择技术单位,逐步淘汰那些不负责任、粗制滥造的技术单位,净化和规范环评从业市场。[b]问:环评资质取消后,是不是意味着环评管理放松了,修改后《环境影响评价法》在监管方面有哪些新的规定?[/b]答:取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的前置准入审批,并不意味着不管,相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对监督管理、责任追究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赋予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更强有力的监管武器,将对相关违法行为形成有效震慑。一是大幅强化法律责任,实施单位和人员的“双罚制”。环评文件如果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对建设单位将处五十万至二百万元罚款,对其相关责任人员处五万至二十万元罚款;对技术单位罚款额度由1至3倍提高到3至5倍,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业;对编制人员实施五年内禁止从业等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业。二是提高了有关考核和处罚的可操作性,从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三个方面,细化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具体情形,标准更明确,有利于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监管。三是加强环评文件质量考核,明确要求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均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四是实施信用管理,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需依法将编制单位、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的相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这样将产生联合惩戒的强大威慑力。[b]问:下一步,在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和监管方面,生态环境部将重点开展哪些工作?[/b]答:为确保环评资质取消后,环评文件质量不下降、环评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不削弱,我部将加快制定有关管理文件,并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一是新近印发了《关于取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后续相关工作要求的公告(暂行)》,对过渡期的相关要求作出暂行规定。主要是明确停止执行原有的资质管理办法,依法不再受理资质申请和办理资质审查相关事项;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人员在技术能力方面的要求,对“脱钩改制”单位明确不走“回头路”,暂由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作为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明确原有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原则和管理部门监管职责,并对环评文件编制过程进行了规范。二是按照法律规定,加快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能力建设指南、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用信息公开管理规定等配套文件,构建以质量为核心、以信用为主线、以公开为手段、以监管为保障的管理体系,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保障编制质量,维护环评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三是进一步加大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力度,在日常考核基础上,辅以大数据、智能化手段,定期对全国审批的报告书(表)开展复核,强化重点单位和重点行业靶向监管,对发现的违规单位和人员实施严管重罚。抓紧建设全国统一的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落实信用管理要求,营造守信者受益、失信者难行的良性市场秩序。

  • 有搞环评的吗?有个问题想请教下。

    一般来说搞环评的单位都有相应的检测能力的,那么当对项目进行环评的时候要用到自己检测的结果。这个时候需要实验室出具盖CMA章检测报告后再引用其中的数据做为环评的依据?还是不用出具正式的报告,直接引用实验室的测量数据和计算结果就行了?我考虑到因为环评报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对引用的数据当然是具有公正性和法律性的,那么只有引用盖有CMA的报告才能具有公正和法律效力。不知道这样理解对吗?

  • 重磅,环评资质取消!

    重磅,环评资质取消!

    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改。对现行条例删除对环评单位的资质管理规定;日前环保部发布强化建设项目环评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明确建设项目环评事中事后监管详细细则! [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8/01/201801310749208816_4277_1634717_3.png[/img][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8/01/201801310749223486_9007_1634717_3.png[/img][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8/01/201801310749229946_7683_1634717_3.png[/img][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8/01/201801310749230903_4762_1634717_3.png[/img][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8/01/201801310749256866_6983_1634717_3.png[/img]

  • 【转帖】建设单位应向受影响公众公开环评报告书简本

    关于执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有关问题,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经研究,近日做出解释,全文如下:   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中获得的由建设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等,不属于《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所列的主动公开的ZF信息范围。   二、公众向环保部门申请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等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时,环保部门可提供项目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的联系方式,告之其向项目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索取。   三、《ZF信息公开条例》第22、23条规定:“申请公开的ZF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ZF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ZF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四、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向受影响的公众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8〕50号2008年1月30日)

  • 实验室是否需要做环评?

    [size=15px]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涉及实验室的分别为“98 专业实验室、研发(试验)基地”和“110 学校、福利院、养老院(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size][size=15px]按《名录》对应的情形可见,如实验室不产生废气、废水、危废的情形,可豁免办理环评手续,其他情形应对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工建设,环保设施应与主体同时施工,同时竣工。[/size][size=15px]实验室是否需要做环评也存在特殊的情况。按地方法规的要求,也存在环评豁免的政策,如按上海市生态环境局颁布的《上海市实施细化规定(2021年版)》中规定,在98项“专业实验室、研发(试验)基地”中明确:“厂区内建设单位自建自用的质检、检测实验室的除外“,也就意味着企业在厂区内增加自用的质检检测实验室可以豁免办理环评手续。[/size]

  • 【讨论】环评未批就圈地动迁背后的博弈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8日10:30 中国环境报   刘效仁  据报载,由中石化与科威特国家石油公司合作、投资约50亿美元、号称“最大中外合资项目”的广州南沙炼化一体化项目,近日因不符合新开工条件,可能加重珠三角地区的大气污染,被14位广东省人大代表联名提请缓建。这一项目的相关规划环评至今未获得审批通过。事实上,方圆约8平方公里的项目用地2007年6月已被征用,居民全部动迁,并被列入广东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是重点建设的新开工项目。  显然,环评未批就圈地动迁违反了国家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土地已被征用,居民全部动迁;土地平整工程自2007年1月起展开;新镇政府也被迁往别处。种种迹象表明,这个项目“志在必得”。但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这一项目至今未获环评审批,就意味着批准、不予批准或建议修改后再予以审批等多种可能。既然尚未确定,甚至可能遭到否决,那么项目一旦环评通不过,如此大面积的征地和动迁将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这个项目通不过环评审批的概率似乎更高。南沙区位于广州市最南端,项目不远处正是稀有的大片湿地资源,现已建成大型湿地公园,数千种鸟类以及红树林等稀有植物在此繁衍生息。不仅如此,《广东省环保规划纲要(2006-2020)》还曾明确提出,南沙为生态脆弱区和环境敏感区,要避免布设大型炼油、石化和钢铁等污染物排放量大的项目。广州市发改委今年1月公布的相关规划显示,南沙石化基地等石化项目可能带来水污染、大气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以及生态破坏等。  广州历来处于改革开放的前沿,这个“最大中外合资项目”环评未批就圈地动迁,与当地政府坚持人与环境和谐发展的理念颇为不符。此举不仅违反了环评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而且与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相违背。据悉,凭此项目,广州规划到2020年,原油综合加工能力达到4000万吨/年,乙烯生产能力达到200万吨/年。按石化项目对下游产业有1∶16的带动效应,50亿美元投资则将带动900亿美元。在如此诱人的巨大利益蛋糕面前,环评未批就圈地动迁,以“既成事实”(包括已付出的巨大经济成本)向国家审批部门施压,谋求审批机构的“倾斜”,早成了一种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韬略”。  环评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这个“最大中外合资项目”环评未批就圈地动迁,最后将被有关部门如何处置,我们不妨拭目以待。

  • 【讨论】环评,怎么写数据哦

    环保单位在做环评,第一天采样,基本上都没有检出,有也是低于检出限的。第二天的样品,基本上都有。有人说就按照第一天的出数据,合格。因为是采的两天的平行样。据了解:在污染企业采样的话,都要前一天电话通知对方先停止排污,到时候就基本上合格了。大家有什么看法?楼主,在以后的帖子中,不要涉及你单位的具体事件。谢谢合作[em0904]

  • 土壤环评渐行渐近

    目前,大气、地表水、地下水、生态等环境要素环评导则已陆续完成制(修)订工作,土壤环境导则尚空缺。土壤环境与大气、地表水、地下水、生态等要素之间均存在较强联系,既是其他要素的污染源也是其受体,由于评价方法不完善、评价标准缺乏适用性,导致近30年来开展的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无技术导则支撑。2016年3月,土壤环境质量相关标准第三次征求意见,分为农业用地和建设用地两类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并发布了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技术标准,使土壤环评导则编制有据可依。有必要借此环评导则体系重构之际,制订土壤要素导则以规范其评价工作,同时结合排污许可证制度建设的契机,为土壤环境许可做好技术支撑准备。为进一步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导则体系,强化土壤影响评价技术要求,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从源头预防土壤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保护土壤环境,环保部决定制订《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目前,《导则》编制单位已完成征求意见稿(见附件),并在2017年9月14日前开始征求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将填补现有环评导则体系空缺、满足土壤环境保护与管理的迫切需求和弥合地下水环评导则空窗。

  • 【“仪”起享奥运】建设主体变更是否需要重新办理环评备案

    问题:项目环评已获批,只是建设主体发生变更,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措施等均不变化,仅建设单位变更,其他不变,是否需要重新办理环评备案?回复:您好! 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措施等均保持不变,仅项目实施的主体发生变化,无需重新办理环评。

  • 新的环评法即将实施,但是新法不接地气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在京闭幕,会议审议通过了六部法律的修订,其中就包括了此前备受关注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据悉,审议通过的《环评法》修改了九大项内容,尤其是对部分地方频繁发生的环评未批先建等违法行为收严了处罚措施。根据新修订的《环评法》,允许建设项目事后补环评手续的内容被删除,存在相关违法行为的建设单位,最高将被处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5%,这意味着,投资额上亿元的项目被处罚金额可能高达几百万元,与此前最高20万元的处罚额度相比,威慑度大大增加。但是,我们基层环保局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发现一些小作坊,小塑料加工点,小石材加工点,里面的不过就是一个老板(兼工人)+一台切割机,再加上租房,不过5~10W ,按投资的5%算,最多2500~5000块。那基层的环保工作人员要忙死了,那万一作坊老板被查之后,人跑了,你到法院还怎么强制执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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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经营范围:环境影响评估及相关咨询服务,环保技术、新能源技术、生态修复技术开发 一.招聘条件1,环评师全职、兼职(带工程师证)2,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环境工程 环境科学相关专业。3,可独立完成报告书等咨询业务,对相关咨询报告进行审核。4,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团队协作意识,工作认真 细致 踏实。跟单位直签协议,全职年薪25-30万+,具体面议。兼职按市场价格,签字费用,出场费用均有具体可联系详谈:177-2473-0374 林工 微同号

  • “环评”争议卡住高架桥 武汉大学叫停武汉市政工程台前幕后

    7月25日下午三点,记者乘出租车由湖北省武汉市珞狮北路至珞狮南路,在街道口路段,200米的距离用了15分钟。车窗外,几根水泥桩兀立在路中间,施工现场占了珞狮路路面的三分之一。这就是今年6月悄然停工的湖北省武汉市二环线建设项目的一部分———珞狮路高架桥项目。 停工原因是沿线“一重要单位”———武汉大学不同意。停工后的珞狮路高架桥工地冷冷清清,而围绕高架桥的争论却甚是激烈。质疑:环评报告“随机抽签”有瑕疵武汉大学樱花大道的一侧,是国家重点保护建筑———樱园老斋舍。记者向一位武大学生问及高架桥的事情,这名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的研究生反问记者:“如果你在人文气息浓厚的樱顶晨读时,看见一座立交桥横在眼前,会是什么感受?”这名研究生的话代表了大多数武大学子的看法:高架桥破坏了武汉大学的人文风貌。而正是这些看法,激起了部分武汉市民对武汉大学的“口伐”:单位利益应当服从社会利益。“高架桥工程从规划到环评,武大完全不知情。”武汉大学发展研究院院长、高架桥“校内评估小组”组长李光说。李光拿出了一份环评报告———《武汉市二环线(珞狮南路理工大学至东湖路东湖宾馆)道路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显示,曾随机选择46名武汉大学校内人员进行问卷调查,7人不同意建设高架桥。他告诉记者,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环境评估要求所涉及单位的法人代表发表意见。武汉大学的校舍是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武大应该是高架桥工程的重要涉及单位,环评工作仅对个别师生进行调查问卷显然不合理。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规划环评专家对记者说:这份环评报告是有瑕疵的。按照法律规定,专项规划的环评应当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但是报告中没有。铁道第四勘察设计研究院下属的环境工程设计研究处,是这份环境评估报告的制作单位。该处副总工程师王忠合告诉记者,对工程沿线哪些单位进行走访,是随机抽签决定的,当时没有抽到武汉大学,所以在征求意见环节采取的是问卷调查的形式。“这件事提醒我们,在以后的环评工作中,对有重要影响的单位,都要进行细致评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环境法学副教授高利红认为,目前相关法律对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环节,只有原则性规定,也是国内很多建设项目在环评征求意见环节走过场的原因之一。停工:中央单位与地方ZF之争珞狮路高架桥停工,此事件中的两个主角:武汉大学与武汉市ZF,两者的行政级别都是副部级,但是武汉大学作为教育部直属高校,其身上也就打上了中央单位的印记。中央级单位与地方ZF之间出现争议时,如何解决?武汉大学如何能叫停正在修建的市政工程?一系列的揣测就此出现。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王树义教授,是高架桥项目“校内评估小组”的成员,他告诉记者,在高架桥的问题上,双方都是组织专家论证,是以科学的态度进行的,并没有掺杂行政级别因素在里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乔新生的看法是,在法治社会,即使争议双方都有行政级别的印记,也不应该出现“官大一级压死人”、“朝中有人好办事”的情况。正确的做法是,双方拿出证据,看事件程序是否合法,应该注重程序正义,而不是行政级别的大小。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围绕珞狮路高架桥,并非武汉大学一家提出异议。该项目开工前曾两次修改规划,将高架桥改为路面公路,提出异议的两家单位也都是中央级的单位。湖北省政协委员殷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围绕高架桥所发生的争议,其实是行政权力与民事权利之间发生的冲突,这种冲突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他认为,当民事权利的主体与更多的利益主体存在联系时,不管民事权利的主体是中央级单位,还是企业或者其他身份,在行政权利与民事权利冲突的区域里,两者背后的利益主体不可避免地会被卷入其中,行政权利与民事权利的冲突也就演化为双方综合力量的博弈,这种情况古今中外都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冲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可能性比较小,可能会在大ZF的背景下,通过协商等方式解决。截至发稿时,记者了解到该事件的最新进展,在武汉市城建重点工程管理领导小组会议上,武汉市市长阮成发要求将停工的珞狮路高架桥缩短长度,改成“小高架”,不经过武汉大学侧门,在劝业场落地。该工程近日将复工,年底竣工

  • 政策解读 |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强化重大投资项目环评服务保障的意见》

    近日,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关于强化重大投资项目环评服务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b]一、出台背景[/b]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着力稳定宏观经济大盘,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保持社会稳定大局。4月29日,中央政治局会议要求,要全力扩大国内需求,发挥有效投资的关键作用,强化土地、用能、环评等保障,全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5月31日,生态环境部出台《关于做好重大投资项目环评工作的通知》(环环评〔2022〕39号),要求切实依法做好重大投资项目环评保障,全力推动“十四五”规划的重大工程、水利及交通等基础设施、煤炭保供、涉及补链强链的高技术产业等重大投资项目加快落地,在此背景下,起草了《意见》。[b]二、决策依据及目的[/b]为认真贯彻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重大投资项目环评工作的通知》(环环评〔2022〕39号)要求,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务有关工作部署,全力稳定经济增长、扩大国内需求,将重大投资项目环评服务保障措施落地落细落实,助推经济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b]三、《意见》的总体要求[/b]一是各级环评审批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上来。二是各级环评审批部门要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项目环评审批,确保申请材料最少、流程环节最简、审批时限最短。三是各级环评审批部门要履职尽责,守住依法依规和生态环境底线,确保环评审批质量,防范“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违法行为。四是各级环评审批部门要主动对接重大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协同推进重大投资项目尽快实施见效。[b]四、《意见》的重要举措[/b](一)建立服务重大投资项目清单和环评管理台账。各市环评审批部门应结合市级服务重大投资项目清单,根据工作要求,动态调整本市服务重大投资项目清单,建立重大投资项目环评工作台账。(二)切实优化简化环评文件编制。一是充分利用我省“三线一单”数据应用平台,做好项目前期方案论证,优化选址、选线;二是督促产业园区落实跟踪监测要求,供入园建设项目环评直接引用监测数据;三是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对符合规划环评要求的项目可简化区域环境质量现状、气象和水文地质资料、政策和规划符合性分析、选址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论证、跨区域环境影响、主要资源环境制约因素、现有环境问题及解决方案等,共享园区基础设施的相关评价内容。(三)提供精准“一对一”服务。各级环评审批部门对重大投资项目逐一明确服务企业联络员,提供“环评审批服务清单”,提前介入项目环评帮扶,一次性告知环评手续办理相关事宜。(四)加强政策咨询服务。充分利用全国环评技术评估服务咨询平台、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发挥评估机构和行业专家优势,解决项目环评技术难题。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对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的业务帮扶。(五)拓宽审批绿色通道。各级环评审批部门要利用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子系统,简化审批程序,压缩审批时限。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外,不得私设任何形式的环评审批前置条件。不得擅自提级或改变改建、扩建工程内容的环评分类等级。(六)深化审批改革创新。积极推进项目环评打捆审批工作,对小微企业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开展打捆审批改革试点,具体实施可参考《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项目环评打捆审批工作的通知》(鲁环发〔2022〕10号)。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光伏发电、陆上风力发电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保供煤矿项目,在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基础上,环评审批可不与污染物总量指标挂钩。统筹推进、压茬审查审批不涉及禁止开发区域、环境影响简单的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b]五、《意见》的保障措施[/b](一)一是加大环评单位和人员的监管力度,加强疑似异常经济的环评编制单位及人员编制环评文件的技术复核,发现问题严格调查处理,激励环评编制水平提升,保障环评编制质量。二是督促落实环评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按要求开展检查,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确保环评批复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设施、措施落实到位。三是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必须严格依法依规按程序推进,克服随意性和盲目性,确保项目稳妥实施、取得实效。各市生态环境局要结合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施联合惩戒,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履行环评手续,防范“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行为发生。[url=http://xxgk.sdein.gov.cn/zfwj/lhz/202207/t20220718_4004267.html]有关文件:《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强化重大投资项目环评服务保障的意见》[/url]

  •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全省重大项目环评“放管服”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十三五”以来,各地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不断加大环评审批改革力度,取得较大进展和成效。为了加快推进重大项目落地建设,助推脱贫攻坚和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必须保持战略定力,坚定不移深化环评“放管服”改革。为进一步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经厅主要领导同意,现印发《全省重大项目环评“放管服”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切实落实工作责任,不断提高履职尽责本领,强化指导服务。执行《指导意见》中的重要情况或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生态环境厅。附件:全省重大项目环评“放管服”工作指导意见[align=right]2020年4月16日[/align]附件[align=center][b]全省重大项目环评“放管服”工作指导意见[/b][/align]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优化环评服务指导工作机制,加快推进全省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十大千亿级工业产业振兴项目、十二个农业产业项目、脱贫攻坚补短板项目和民生领域项目(以下统称“重大项目”)落地建设,以环评高水平服务助推全省脱贫攻坚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推行清单管理。根据生态环境部环境准入正面清单,结合贵州实际,省生态环境厅将制定环评管理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包括“不纳入环评管理清单”、“告知承诺制清单”、“绿色通道清单”、“禁止准入清单”。各地按照“清单”对建设项目环评进行分类管理,加快环评审批,推进重大项目落地建设。二、事前介入服务。加强横向沟通,提前介入,主动上门与相关部门对接协调,形成协同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合力。做好生态环境空间咨询服务:在招商引资和重大项目谋划阶段,结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三线一单”,提出避让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合理化建议,把项目建设可能存在的生态环境隐患解决在前端。做好项目环评指导服务:在立项阶段,为建设单位提供项目环评类别、审批部门及审批流程等咨询服务;在环评编制阶段,提供第三方环评技术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和效率评估一览表以及技术支撑专家名单,为建设单位提高环评编制质量和效率做好技术服务。三、全程跟踪服务。组建专人专班做好重大项目全过程跟踪服务,对重大项目事前预判和环评编制审批、事中落实“三同时”和承诺事项、事后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和生态恢复情况等全过程进行指导服务,推动解决建设单位在重大项目选址、环评编制审批和建设运行中遇到的问题。四、实行台账管理。建立重大项目环评审批“四本台账”,即国家级重大项目台账、省级重大项目台账、市州级重大项目台账和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台账,明确每个重大项目环评审批等级、类别、方式以及具体流程,全面梳理重大项目环评审批可能遇到的问题,纳入台账,实行“销号”管理。五、应用“三线一单”。加快“三线一单”数据应用管理平台建设,充分利用“三线一单”数据共享成果,提前预判规划、招商重大项目的选址、选线与法律法规符合性以及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等,提出避让生态环境空间的具体建议和意见,有效促进项目落地。六、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与重点监管、信用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强化重大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督促指导建设单位严格落实承诺事项和环评各项措施,强化失信“黑名单”管理。省生态环境厅将加大技术指导和督导检查,对落实不到位、不作为、乱作为的地区,进行通报、限期整改,存在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联动试点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市、省沈抚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现将《辽宁省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联动试点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于3月31日前将首批申请纳入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联动试点的产业园区名单报送省厅。联系人:行政审批处陈晨,电话:024-62788545[align=center][b]辽宁省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联动试点管理规定(试行)[/b][/align]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0〕65号)和《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3〕52号),规范纳入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联动试点的产业园区申请、跟踪评估、退出等程序,深化试点产业园区建设项目环评改革,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依法设立的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包括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等产业园区。设区市依法设立的产业园区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申请纳入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联动试点的产业园区应依法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且满足以下条件:(一)取得规划环评审查意见;(二)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被采纳落实;(三)产业园区规划通过规划审批机关审批;(四)产业园区环境质量符合国家及本省相关考核要求,未被生态环境部门列入区域限批范围,上一年度未被生态环境部或省政府因生态环境问题通报;(五)产业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完善、稳定运行;(六)产业园区近5年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七)产业园区规划在有效期内且未发生重大调整。第四条 省生态环境部门结合本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规划环评有关要求,组织协调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联动试点产业园区的管理工作。各市和省沈抚示范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试点产业园区的申报和日常监管工作。第五条 各市和省沈抚示范区生态环境部门对符合试点条件的产业园区,按自愿原则组织申报。原则上每季度可集中申报一次。申报材料包括:试点产业园区申请表、产业园区规划环评文件及审查意见、园区规划及规划的批复。第六条 省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试点产业园区的申报认定工作,并及时反馈认定结果,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建议。经认定符合联动试点条件的产业园区,省生态环境部门汇总后形成全省试点园区名录报生态环境部,并向社会公开发布。第七条 试点产业园区名录发布后,各市和省沈抚示范区生态环境部门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促进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组织试点产业园区依法依规推进以下环评改革试点:(一)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城市道路,城市管网及管廊,分布式光伏发电,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城镇排涝河流水闸、排涝泵站等五类建设项目免于环评备案管理;(二)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纺织服装、服饰业,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维修业等九类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集中搬迁入园报告表项目,开展同类项目环评“打捆”审批,并明确相应企业的环保责任;(三)简化一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四)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不变,仅原辅料和产品发生变化的CDMO和中试建设项目,若未突破原有环评文件所列要求及产排污总量,不增加环境风险,且经专家论证能满足调整后项目环保要求的,无需另行报批环评;(五)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单项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1吨,氨氮小于0.01吨的,项目环评审批中,建设单位免予提交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说明,由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统筹总量指标替代来源,并纳入管理台账。涉重金属重点行业、涉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涉新污染物排放的项目不纳入试点,不得简化管理。第八条 各市和省沈抚示范区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对纳入试点的产业园区开展年度跟踪评估工作,每年12月底前向省生态环境部门报送跟踪评估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一)与第三条七个方面条件的符合情况;(二)环评改革试点开展情况;(三)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四)其他需要评估的情形。省生态环境部门结合跟踪评估情况,组织对纳入联动试点的产业园区开展现场评估。第九条 跟踪评估不合格或者具有以下情形的,取消试点产业园区资格,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一)未采取改进措施、未落实试点工作要求并导致环境质量明显下降的;(二)规划超出有效期未及时编制新规划的;(三)规划发生重大调整或修订,未依法重新或补充开展规划环评工作的;应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但未开展的;(四)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被生态环境部门列入区域限批范围的。第十条 本规定由省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3/25/142012951514921.doc]试点产业园区申请表[/url]抄送: 鞍山、营口市行政审批局。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4年3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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