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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创大赛】环境检测的特性及对环境治理的促进作用

    [align=center][b]环境检测的特性及对环境治理的促进作用[/b][/align][align=center][b]西安国联质量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b][/align][align=center][b]高秋荣 、张苗苗 、陈娇、任伦、孙哲[/b][/align] 环境污染的频繁出现,严重制约了我国的发展进步,妨碍了我国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可持续性社会。对此,我国要积极落实环境检测工作,提高环境检测的技术水平,制定环境检测的相关制度,为我国的环境治理工作提供科学的依据。[b] 一、环境检测在环境治理中的任务及目的[/b] 1、研究性 环境检测的研究性主要体现在环境检测项目的研究价值。通常情况下,采取专业性项目评估及研究都属于特定的环境检测技术应用范围,在实际的环境检测研究过程中需要遵循科学的研究原则,采取统一标准的研究方法。 2、监督性 环境监测通常情况下都需要进行定期项目环境检测和分析,长期的环境检测可以从中准确地总结出环境污染的实际状况及污染程度,从而以此为依据制定出合理的预防和环境治理方案。环境检测大多数情况下都需要对企业排放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及排放方式、污染物中所含有的具体成分进行监督。总体的环境评估可以划分为多个内容,需要对各环节进行综合管理分析。环境检测的监督性主要通过对长期的固定污染源监控,获得动态有效的综合性分析结果,防止因固定时间和特殊因素影响下的短期监视结果误差,由此也可以获得更为准确、研究价值更高的环境检测结果。 3、目的 环境检测工作开展的目的是为环境治理工作提供充足的理论依据,通过环境的保护,保护生态平衡、稳定发展。环境检测根据具体目的分为四类:评议目的的环境检测、咨询目的的环境检测、考核验证目的的环境检测和污染事故的环境检测。前三种环境检测具有很大的相似度。如果环境检测是为了咨询、评议等目的,那么检测工作的侧重点是对环境各方面资料的收集,记录环境相关的数据,从而制定环境保护的相关措施。而考核验证是在这两者基础上的进一步应用,是对该地区环境是否适合建立某项目作出评价。而污染事故的环境检测,则需要环境检测人员对污染区域进行观察,确立污染源、影响范围,进而提出有效的应对措施。[b]二、环境检测对环境治理的促进作用[/b] 1、检测人为污染 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关键因素之一就是人为污染,尤其是开展工农业活动中所排放的各类废物,还有社会大众日常生活中的废弃物等,这些废弃物质给自然生态所造成的污染是不言而喻的。例如,一些生产企业为盲目追求高利润,完全不顾环境的破坏,大肆排放废气、废水等;一些污水处理企业的日检能力偏低,污水处理水平不高;农事活动中使用的话费、农药以及养殖废水未充分处理便任意排放,则加剧了水体污染。实施环境检测要将重点放到检测人为因素的污染上,检测前就要编制系统周密的检测方案,依照方案分布进行,以保证人为污染治理的有序性。 2、检测系统的智能化 近些年来,随着环境检测技术的不断进步,我国在检测技术方面收获了可喜的成就,已构筑了一套规范化环境检测系统,可实时检测本区域环境的每个领域,达到智能化检测的效果。随着检测系统的日臻完善和更新换代,检测质量也受到业内人士的进一步认可,整体推进了环境检测水平的提高。 3、为环境治理提供有价值的决策随着检测技术的创新,环境检测已实现了自动化、全天候。以往由于我国环检技术的相对落后,只能取某一片点位检测,无法全面整体地检测,环境检测极易受到来自各方因素的限制,使检测效率大打折扣。随着前沿技术的推新,环境检测迎来了自动检测的新时期,检测数据从采集、处理再到传送均已完全计算机化,运用多媒体信息技术实现了检测报告的编制,可有效捕捉环境检测的动态,为环境的治理提供了大量可靠的决策依据。 4、环境检测设备日渐科学化环境检测主管部门积极加强资金投入,努力研发先进、可靠的检测设备,且性能优异,为大幅提高检测效率提供了准备条件。在过去,运用环境检测技术出来的数据基本是靠人工来计算分析,效率十分低下。随着检测技术的普及与推广,新设备已能完成数据一体化的处理和控制,切实避免了繁琐化的人工计算,在提升检测应用效率的同时,为环境检测的整体质量打下了牢靠的技术基础。 5、分地域对待性环境检测通常可划分为区域环境检测和企业区环境检测,由于所处地域的差异,环境污染也有所不同。从这个角度看,必须对各类环境污染源有所区分、区别对待。通过对不同地域的环境实施分别检测,可依照本区的突出环境问题有侧重地执行防范措施,以增强该区的环境问题预防能力。然而,在实际检测中必须要分清主次,特别要对污染性强的污染源展开重点检测,整体提升环境问题的预防水平。 6、检测精确度的提高为有效的环境治理提供了技术支持环境检测在利用技术手段的同时,还离不开分析。结合多学科理论知识,以化学的方法科学分析出所检污染因子的实际含量,进而得到定量及定性的分析。首先要合理选取样品,接着处理和存放样品,然后定量或定性检测,最后完成数据的处理。当前检测分析较常用的化学方法有容量分析法、色谱分析法、仪器分析法和电化学分析法等。最前沿的检测技术已运用到水污染检测中,打破了水深度和颜色等条件的限制,通过高速分析,在一瞬间即可获得权威检测结果,极大地提高了检测的精确度。 在建设生态文明的今天,环境问题的治理迫在眉睫,要认清形势,积极更新和改进环境检测技术,在现有的条件下积极利用检测技术为环境治理服务,以准确地确认污染指数、各种污染物的排放量,及时锁定并处理对环境的危害性较大的污染物,为整体环境的改善和环境治理的顺利开展提供重要前提和技术基础,实现人与生态的平衡、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环境的协调

  • 【讨论】消费者!警惕环境污染治理的欺骗

    国室内环保商机巨大,这些年来象雨后春笋迅速发展,全国各地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治理公司已有数千家,据我们调查发现,很多室内环境检测治理公司,由于受到生产商和贴牌商的欺骗,盲目的加盟并购进了许多不合格的除甲醛产品,使很多室内环境检测治理公司无法正常开展市场,造成许多产品积压,为了挽回自己的经济损失,在当地市场上欺骗消费者,甚至承诺消费者“先治理、后付款”或以低价来引诱,这些产品根本无法将室内甲醛等有害物质祛除,在给消费者上门治理服务时,用伪劣甲醛检测仪和试管,在给消费者室内环境检测时,弄虚作假使室内环境污染严重超标,治理完后,就用装水的试管来检测室内环境污染,以达到治理环境污染检测达标,欺骗消费者。 室内环境专家告诉我们,室内装修污染其主要污染源,是装修使用的各种油漆、板材、家具中等释放出来的甲醛等有害异味,所以要警惕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治理的欺骗,上门治理服务所谓的承诺行为,同时期盼国家权威部整顿规范市场。

  • 当前环境治理存在的问题

    近日环保部长在两会上答记者道,当前环境治理有进步,但还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部分企业没有尽到社会责任,仍在偷排;二是有的地方政府还在保护,唯GDP至上;三是部分地方环保部门监管不力、甚至不作为。这三个方面的问题是不是最主要的存在问题?

  • 《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解读

    为加快推进和规范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以下简称第三方治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要求,环境保护部近日印发《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推行第三方治理工作提出专业化意见,指导全国各地开展相关工作。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相关专家就《意见》的相关内容接受了记者专访。  [b]问:《意见》出台的背景与意义?   答:[/b]环境污染治理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在这种情况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简称第三方治理)模式应运而生,发展迅速。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国务院于2014年出台了《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简称国办69号文),对第三方治理的推行工作提出了总体指导意见和要求。为进一步推行第三方治理模式,并对第三方治理推行工作提出专业化意见,指导全国各地开展相关工作,环境保护部于2017年8月出台了《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  [b]问:我国在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方面开展了哪些积极探索和实践?  答:[/b]当前,我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处在初期快速发展阶段,并以其较高的污染治理效率和较低的污染治理成本,为满足各地污染治理需求带来了新的解决方案。在相关政策带动下,全国各地在脱硫脱硝、废水治理、工业固废处理、垃圾处理、环境修复等领域出现了一批第三方治理典型案例。多数地区聚焦水务、固废处理等城市环境公用设施、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和环境修复领域。水务和垃圾焚烧等公用设施领域较早采用第三方治理的模式,多采用BOT等模式。随着PPP模式的兴起,环境修复领域第三方治理以及环境绩效付费模式越来越受到青睐。在工业领域,电厂除尘脱硫脱硝、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大气监测、固废处理以及单个企业第三方治理也发展较快。目前,农村污水处理领域第三方治理的模式也在进行积极探索和实践。  目前第三方治理实践创新表现在以下的几个方面:一是在政策层面,围绕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各项环境标准不断完善和提高,各类环保政策陆续出台;二是在技术层面,国内外各项实用型环保技术不断涌现,装备水平整体呈现高端化、智能化、系统化、模块化、高效化、低耗能化,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更是为环保带来了革新;三是在服务层面,由过去单一的盈利模式转变成政府购买服务、利益置换,技术换市场等多元化创新模式。另外通过环保供给侧改革,带动了环保规划、环境评估、信息中介、调查运营,咨询服务、环境修复、宣传推广、环境监测,甚至环境危机公关、环境租赁等全方面的第三方服务,大大扩张了环境服务领域,延伸了产业链条;四是在管理层面,通过第三方治理明确政府责任、排污企业的主体责任,及环境服务单位的履约责任。政府部门可建立环保责任追究,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通过约谈、环境督察等、环境诉讼、环境警察甚至环境法庭等多元化的方法,提高环境执法力度;在投融资层面,一方面在政府加大绿色金融投入力度的同时,民间资本通过PPP的模式参与政府公共设施建设,建立了多样化的环保投资渠道;六是在社会协作层面,全民环境意识大幅提升,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规模空前, 充分发挥了社会监督作用。政府部门间的协作明显加强,环保、农业、水利、城管,国土、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动,环境执法能力显著提升。 [b] 问:《意见》重点要解决哪些方面的问题?  答:[/b]从行业态势看,当前,第三方治理企业热情较高,但由于一些地区政策法规滞后,体制机制不完善,排污企业反应冷热不一,选择第三方治理过程中还存在一定问题。  一是责任不明晰。根据新《环保法》,排污单位应对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第三方治理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实践中如何具体界定责任,相关法律法规缺乏进一步的具体规定。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治理单位责任界定不清,易导致忽视责任义务、出现问题推诿扯皮甚至相互勾结的现象。  二是一些地方政府职能定位不清。一些地方政府部门,观念转变和职能转变较慢,找不准在推进第三方治理中的职能定位,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注重经济利益不注重环境公共服务,不能充分履行制定规则、监督规则执行、提供服务的职能。  三是第三方服务市场环境存在一定缺失。实现环境第三方治理需要具有契约精神、市场经济的环境以及法治意识。目前实践中,政府和企业在履行合同中不履约、毁约现象屡见不鲜,在项目招标中暗箱操作、低价中标,民资企业参与难度大,服务质量差等问题较为突出。  四是行业不规范。国家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取消了第三方治理的准入门槛,而第三方治理企业目前技术服务水平参差不齐,市场契约精神缺乏,易导致恶意竞争、弄虚作假、违约失信和违法牟利等行为,影响到环境治理成效。  五是行业信息缺失。目前缺乏对第三方治理行业的引导及信息的整合应用和公开,导致排污单位在选择第三方进行污染治理时,难以获取完整、准确的第三方治理企业信息。  六是未建立完善合理的价格机制和制度规则。目前没有建立完善的反映成本效益的合理收费机制,而政府购买服务过程中,注重形式,忽视建立盈利机制、价格形成机制、收费保障机制、调价机制、按质论价等机制,依赖财政补贴等传统手段,忽视市场手段。另外,对于环境服务环境的细化、效果评估、责任界定等规则仍较为缺乏,制度和规则的缺失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第三方治理模式的实施。 [b] 问:您认为《意见》有哪些亮点?   答:[/b]此次《意见》有很多创新和突破,可主要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排污单位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和第三方治理责任。《意见》提出,排污者承担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可依法委托第三方开展污染治理,依据与第三方治理单位签订的环境服务合同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第三方治理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合同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合同约定的责任。如第三方治理单位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外,还应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另外,《意见》特别提出,在环境污染治理公共设施和工业园区污染治理领域,政府作为第三方治理委托方时,因排污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或合同规定导致环境污染,政府可依据相关法律或合同规定向排污单位追责。  第二,注重加强政策支持和引导。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要坚持政策激励和制约机制并重,加强配套政策的支持和引导。对此,《意见》提出,首先,应鼓励绿色金融创新,一是鼓励地方设立绿色发展基金,积极引入社会资本,为第三方治理项目提供融资支持。二是探索引入第三方支付机制,依环境绩效付费,保障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治理单位权益。三是依法依规在环境高风险领域探索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鼓励保险机构发挥在环境风险防范方面的积极作用,对企业开展“环保体检”,为加强环境风险监督提供支持。其次,以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领域为重点,积极开展试点示范,有针对性的遴选潜在项目,建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项目储备库,纳入相关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整合第三方治理案例信息,征集和遴选第三方治理领域典型案例,编制发布第三方治理典型案例目录,帮助和引导排污企业开展第三方治理工作。  第三,进行管理制度和模式创新。发挥政府和企业的双重作用,建立与实际情况和需要紧密结合的制度,避免生搬硬套,明确政府和市场、企业各自的定位和职责。按照最低管理成本原则界定各自职责,政府负责制订规则和监管规则的实施,同时也要遵守规则,创造良好市场环境;企业要完善服务,讲诚信,加强新技术在环境管理和服务当中的运用,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的水平。  第四,创新第三方治理机制和实施方式。目前各地对第三方治理模式有了多种类型的实践,第三方治理已经向综合服务、深层服务和个性化服务发展。《意见》提出在京津冀、长三角及珠三角等重点区域探索实施限期第三方治理。鼓励第三方治理单位提供包括环境污染问题诊断、污染治理方案编制、污染物排放监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营及维护等活动在内的环境综合服务。以工业园区等工业集聚区为突破口,鼓励引入第三方治理单位,对区内企业污水、固体废弃物等进行一体化集中治理,并支持第三方治理单位参与排污权交易,以多种形式实践第三方治理模式。  第五,鼓励第三方治理信息公开。具有公平和严格的法治环境是第三方治理模式顺利实施的必要条件。《意见》提出,全面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对偷排偷放、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厉处罚,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治理单位,应依法追责。对重大典型案件要加大媒体曝光力度。同时,《意见》提出,加快推进第三方治理信息公开,构建第三方治理信息平台,鼓励第三方治理单位在平台公开相关污染治理信息。各级环保部门应及时公开随机抽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和投诉受理机制。依法依规公布治治理效果不达标、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第三方治理单位名单。研究将第三方治理单位违法违规信息纳入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 广东省环境污染治理能力评价标准及要求!

    [font=SimSun][color=#191919][/color][/font]广东省环境污染治理能力评价标准及要求!一、环境污染治理能力评价证书资质简介广东省环境污染治理能力评价证书是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颁发的证书(以下简称“能力评价证书”),是从事环境污染防治工程建议取得的资格证明。能力评价是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为适应和满足环境保护的相关需求,对会员单位开展的、立足于行业自律的自愿性第三方评价活动。政策依据二、专业等级证书分为5个专业: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噪声及振动治理、固体废物处置、土壤污染治理、生态污染修复等5个专业类别,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等级;三、审批部门证书审批是由环保产业协会负责。四、承包范围证书可承担广东省从事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设计、施工、安装、调试等。五、申报条件证书申报中,需满足注册资本、专业人员的要求,还会要求一定业绩、技术和研发设计能力。六、材料要求(1)申请表;(2)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材料;(3)企业材料;(4)设备材料;(5)环境污染防治工程项目业绩材料等等。注:如需办理环境污染防治工程方面的证书,广东省环境污染治理能力评价证书请联系R工199O 2272115,所需材料如有不足可以由R工补足。七、办理流程招聘专业人员==网上填写申请==准备纸质材料==协会实地申报==审核通过。八、有效期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在证书期满3个月前,向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申请换证。正式评价证书有效期为三年。临时评价证书有效期为一年。[img=,640,]https://pics0.baidu.com/feed/78310a55b319ebc4d54e02ee70e2a8f01f1716e7.jpeg@f_auto?token=ddc52c41dd3fca16d47dc42e8ca2fe14[/img][size=13px][color=#999999]广东省环境污染治理能力评价[/color][/size][font=SimSun][color=#191919][/color][/font]

  • 【我们不一YOUNG】水环境监测技术及污染治理措施

    [align=center]水环境监测技术及污染治理措施[/align]引言水环境质量影响着生态系统的完善性及自然环境质量。当下,受国内外环境保护理念影响和我国绿色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推动,我国水环境监测及污染治理水平不断提升,污染治理工作也取得显著成效。为进一步提升水环境监测技术水平,加强水环境污染治理力度,相关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对水环境监测技术及污染治理措施进行创新完善,使水环境监测技术能够为水环境污染治理工作提供有力支撑,以推动水环境污染治理工作高质高效开展。1.水环境监测技术水环境污染控制和水环境保护是当今的热门话题之一,而水环境监测是实现上述目的的基础与保障。目前我国的水环境状况不容乐观,一是水质性缺水严重,全国城市中有近一半的城市处于轻度缺水状态;二是水体污染较严重,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大部分城镇存在饮用水源地的水质问题,约一半以上的城市水域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三是生态破坏严重,全国每年因环境污染引发的问题较多,因此,如何科学、准确、及时地开展水环境监测,对全面掌握我国当前水环境总体情况,制定切实有效的治理措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font=宋体]水环境监测系统主要由水质自动监测站、水质采样器、在线分析仪表等组成。其中,水质自动监测站,由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器、配套仪表和通讯网络组成,主要完成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各项污染参数的实时连续测量,为环保部门和水资源管理部门提供决策依据;水质采样器(包括:流量式、时间式),用于采集地表水中的溶解氧、[/font][font=宋体]pH值、浊度等指标,并将采集到的数据通过专用软件处理后,输出到计算机上;在线分析仪表(主要包括:紫外分光光度计、电导率仪等),用于检测水中化学耗氧量(COD)、氨氮(NH3)、总磷(TP)、总氮(TN)、挥发酚(V/F)等。这些参数可以反映水中污染物的种类及其浓度,从而为评价水体中各种污染物对人体健康的影响程度,为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提供科学依据。目前,主要的水环境监测方法为常规的物理法。利用一些简单易行的方法,通过测量水中某些参量的变化,来了解水的性质。常用的物理方法有:密度计法、电导率仪法和声速仪法等。这些方法的原理都是通过测量液体的某种特性参数的变化,判断被测液体的种类及质量。例如:用比重计或电导率仪测定水的密度,根据不同密度值可判断该液体的类型;用声速仪测量水的流速,根据不同速度下的数值可确定其大小;用水质自动分析器检测水中氨氮含量,则可根据不同的浓度范围确定其类型。此外,还可采用其它简易的方法,如:滴定管式pH计、浊度计、折射仪、分光光度计等常规化学法。主要是利用化学反应原理,通过测定溶液中某些组分的含量来判断被测液体的种类及质量。常用的化学方法有:酸碱滴定(pH)法,络合滴定(EDTA)和氧化还原滴定法。其中,pH值与碱度和酸度有关,在碱性介质中,随着碱度的增加,pH值逐渐升高;而在酸性介质中,随着酸度的增加,pH值逐渐降低。因此,当使用同一浓度的碱剂和酸剂时,如果测得的pH值较大,说明所测定的溶液为碱性;反之,则说明为酸性。又如:EDTA是一种配位剂,它在水溶液中能与金属离子形成稳定的配合物,以维持配位平衡。[/font]2.水环境污染主要因素水环境污染主要指水环境因某种物质的介入,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征的改变,从而影响水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2.1工业废水将未经处理或处理不彻底的工业废水直接排入水体,是当前我国许多地区水环境污染的主要因素。如印染废水和化工污水,特别是一些有毒的化学物质,不仅使水体产生色度、臭味,还会使水中细菌等微生物大量繁殖,导致水生生物死亡。近年来,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但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工业生产带来的水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部分重工业在生产发展过程中,将绝大部分注意力投入经济发展方面,而忽视了废水等有害物质合理处置这一问题,随意排放未经处理或处理不达标的工业废水,会对水环境造成破坏。工业废水中含有大量有害、有毒物质,这些物质会引发地下水污染等严重问题。2.2生活污水不仅工业生产会产生大量废水,在我们日常生产生活过程中也会产生大量污水,这些污水如果不经过严格处理直接排放,会对水环境造成较为严重破坏。虽然水环境自身具备一定的净化能力,但其净化能力是有限的,如果污水排放所造成的污染程度超出水环境自身净化能力,最终还会对水环境造成污染与破坏。且水环境一旦受到严重破坏,其净化修复会更加困难。2.3农业面源污染我国是农业大国,也是粮食生产大国,水环境在农业发展中占据重要地位,水环境对农作物质量、产量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人们身体健康等方面也具有重要影响。目前,我国虽然已经推行绿色农业这一理念,但仍有部分区域在农业生产过程中采用传统生产方式,过量施加化肥农药,使用农药对病虫害进行防治。一些化肥农药中含有大量污染物质,这些物质对水环境有着不良影响,例如部分化肥农药中含有重金属或有毒元素,这些化肥农药施入水中,会直接对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3.水环境监测技术在污染治理中的应用措施3.1积极引进先进技术在水环境污染治理工作中,为进一步发挥水环境监测技术积极效用,相关部门应积极引进先进监测技术与设备,在运用过程中对技术进行完善,使其更加符合区域内水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的实际需求。一方面,相关部门应充分利用互联网学习国内外先进水环境监测技术,并派遣专业人员进行技术交流,掌握先进监测技术及设备操作使用流程,并将其充分运用到水环境污染治理工作之中。与此同时,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应观察先进技术及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及使用成效,并依据区域内水环境污染的实际情况及需求对先进技术进行完善创新,使其能够更加适合水环境污染治理工作,以推动水环境污染治理工作高质高效开展。另一方面,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在制定培训计划时,政府部门应先对水环境污染治理有关工作人员实际技术水平、需求等方面进行调查,可以采取问卷形式进行调查分析,依据工作人员实际情况制定针对性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定期培训。在培训时,相关部门可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培训模式,邀请水环境监测技术专家到现场为工作人员进行技术指导,以使其能够熟练运用水环境监测技术开展污染治理工作,增强水环境监测结果准确性。除此之外,相关部门应为人才搭建沟通桥梁,利用互联网技术构建人才沟通交流平台,鼓励工作人员与技术水平高的人才进行沟通交流,并适当提升工作人员薪资福利待遇,吸纳更多人才参与到水环境监测及污染治理工作之中,进而增强水环境污染治理人才队伍整体水平,使水环境监测技术能够在水环境污染治理工作中发挥积极效用。3.2加大监管力度近年来,我国工业化进程不断加快,工业企业数量不断攀升,这为我国水环境污染治理工作带来极大挑战。为推进水环境污染治理工作落在实处,相关部门应加大污水排放监督管理力度,并引导工业企业加强工业废水处理。首先,相关部门应利用水环境监测技术对管辖区域内工业区域进行重点监管。相关部门应派遣专业人员对辖区内工业区域水环境质量进行不定期抽查,并运用水环境监测技术对工业区域内水环境进行实时监督,一旦发现水环境质量不达标现象应立即处理,并对乱排乱放工业企业予以处罚,责令其停业整改,在整改过后,相关政府部门还应对其废水处理情况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正常经营,使工业企业能够提升对污水处理工作的重视程度。其次,相关部门应鼓励工业企业引用先进污水处理技术与设备,从源头降低水环境污染程度。相关政府部门可以安排专业人员对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进行指导,对于引进先进污水处理设备与技术的工业企业予以相关政策支持与资金奖励,这样不仅能够使企业熟练掌握与运用先进污水处理技术,还能够鼓励更多工业企业运用先进技术与设备开展污水处理工作。另外,环境保护部门应明确污水排放标准,并以文件形式将下发给下级部门与工业企业,要求企业严格依照这一标准进行污水处理工作,达标后方可排放,进而有效降低水环境污染程度,推动水环境污染治理工作进一步落入实处。3.3加强前期准备工作水环境监测及污染治理是一项长期工作,其所涉内容较多,环节较为复杂,因此为进一步提升水环境污染治理工作质量与效率,更好地发挥水环境监测技术优势,相关部门应增强对前期准备工作的重视程度,不断加强水环境监测及污染治理前期准备工作。在运用水污染监测技术开展污染治理工作前,相关政府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应综合考虑辖区内水环境污染实际情况、影响水环境质量的因素、水环境污染治理实际需求等各项因素,对水环境监测及污染治理工作所涉及的各项因素进行衡量。同时,相关政府部门还应做好实地勘察采样工作,依据水环境所处地理位置,选择合适的采样地点开展采样工作。在采样之前,相关工作人员应对水环境监测采样所需各类仪器进行检查,并依照有关标准存储摆放,以保障采样工作能够正常有序开展。另外,在开展水环境污染治理工作前,相关部门应对水环境监测结果进行充分分析,依据辖区内水环境污染实际情况及治理需求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水环境监测及污染治理方案,并对水环境监测及污染治理工作所涉及的各部门进行职责划分,统筹规划,以确保水环境监测技术能够在水污染治理工作中发挥其积极效用。其次,相关政府部门应提升对常规监测的重视程度,常规监测是水环境监测及污染防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开展水污染常规监测工作时,相关政府部门应要求工作人员严格依照相关操作流程进行操作,以确保监测仪器能够正常运转,进而保障水环境监测技术能够有序开展。3.4建立健全水环境监测及污染治理工作制度为促进水环境污染治理工作有序顺利开展,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体系,做好水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工作。一方面,应不断优化自身组织结构,提升相关工作人员水环境保护意识,了解水环境监测及污染治理的积极意义与重要性,使其能够对水环境污染治理工作有一个深刻的认识,提升工作人员使命感与责任感。此外,相关政府部门还应不定期举办水环境监测及污染治理相关会议,在会议上探讨分析现阶段区域内水环境污染治理所存在的问题,要求相关工作人员汇报水环境污染治理工作进展,进而不断对现行水环境污染治理方案进行调整优化,以保障治理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与可行性。另一方面,还应对未来可能对水环境造成污染破坏的因素及污染趋势等方面进行预测,并依据预测结果制定相关方案,以便及时处理水环境破坏、污染等相关问题,防止对水环境造成更为严重的破坏。结语综上所述,水环境监测及污染治理工作是进一步贯彻落实绿色可持续发展理念的主要途径,当下,水环境监测及污染治理已成为环境保护的主要工作内容之一。因此,相关政府部门应采取积极引进先进技术、严格管控生活污水、加强前期准备工作等有效措施,不断提升水环境监测技术水平及污染治理工作质量与效率,进而有效提升我国水环境整体质量。[align=center][font=宋体]摘自《资源节约与环保》[/font][font=宋体]2023年第7期[/font][/align]

  • 治理环境污染,要“动口”更要“动手”

    科技部部长万钢昨日在国新办发布会上表示,自己因雾霾天气感到内疚。他说,中国的发展转型还是慢了一些,导致出现雾霾现象。科技部已联合环保部和北京市,在绿色交通、能源转换、排放控制、烟气过滤方面强化技术应用,给烟囱、锅炉“戴口罩”减少排放。(新华网10月12日)  我国北方每到初春的沙尘暴,每到冬季的“雾霾”,都如约而至。在十几年前我们不知道沙尘还能成“暴”,在两三年前我们不知道雾和霾的区别,在一年前我们不知道PM2.5代表什么,但今天的环境给我们上了一堂生动“科普课”。今年的雾霾天气在初秋的时候就已经笼罩了华北大部分地区,让我们在捂住口鼻的同时,也在心中蒙上了一层阴影。  雾霾是天灾还是人祸?政府部门在沉默,气象部门在解释,工业企业在推脱。对于今年的雾霾天气提前,气象部门及时的出来澄清,据说主要是自然天气的问题,但为什么在几年前没有出现过类似的天气?每年的政府年终总结在提到环保时都是一片大好,都是在不断在促进产业升级,降低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而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却只有越来越严重的污染。我们不禁又要问政府部门的数据从何而来?到底是真实的反映实际情况,还是为了政绩而胡编乱造?  雾霾何时才能得到有效控制?一直是萦绕在我们心中的问题。雾霾天气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给我们的身体造成了很大损害。尤其是对普通的劳动者,身体遭到损害无疑更加严重。此外,也影响了我们的国家形象,恶化了外资的投资环境,最终影响带了实体经济发展。我们呼吁政府及相关部门能尽快出台操作性强,见效快的政策,不要再让环境更加恶化,并逐步采取治理措施,恢复良好的自然环境。  对环境污染的治理一定要痛定思痛,坚决斩断污染黑手。我们一贯坚持不走西方“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但实际行动却一直很“暧昧”。现实状况已经不允许我们在有丝毫的犹豫,必须要果断出击采取措施。首先,端正政绩观,将绿色发展切实放在心中;其次,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政策,加大污染成本;再次,对无法涉污的企业和个人绝不留情,依法取缔不达标的项目;最后,加大资金投入和技术支持,在经济发展的同时让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形成经济与环境并举,人与自然和谐的良好发展局面。  环境污染已经到了不得不治的关键时候,如果一再将环保停留在文件上,一再将成绩体现在总结上,不采取实际行动,政府失去的不只是政绩,更是人心。希望科技部、环保部等部门能更加关注民生,动员全社会积极力量,周密部署是前提,落实行动是关键,真抓实干,共建自身与后代健康生活的屏障,共绘天蓝水清的中国梦。

  • 专家解读丨与国际社会共同治理新污染物环境问题

    新污染物危害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是全球环境问题之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污染物治理。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url=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2-05/24/content_5692059.htm]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url]》(国办发〔2022〕15号,简称《行动方案》),为今后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指明了方向。《行动方案》体现了中国积极参与全球环境治理的思想,对建设美丽中国和共建地球生命共同体具有重要意义。  [b]一、新污染物是全球面临的共同挑战[/b]  新污染物环境风险是世界各国共同面对的环境问题。新污染物主要来源于人工合成的化学物质。由《寂静的春天》揭示的滴滴涕是具有典型新污染物特征的化学品之一,其危害跨越半个世纪并涉及全球每个角落。从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出发,欧美日等发达国家自上世纪七十年代就开始立法管控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1992年巴西里约环境与发展大会《21世纪议程》明确了降低化学品相关全球环境风险计划,随后全球逐步采取行动并管控了一些具有远距离迁移性并可能对全球造成环境和健康危害的新污染物。2015年联合国达成的十七项2030年可持续发展目标中,目标3、6和12均涉及新污染物治理,如到2030年,大幅减少有毒有害化学品及空气、水和土壤污染导致的死亡和患病人数等。  部分新污染物的治理工作需要全球行动。除具有持久性、生物累积性、致癌性、致畸性等多种生物毒性之外,部分新污染物还具有远距离迁移的潜力,可随着空气、水或迁徙物种等做跨国际边界的迁移并沉积在远离其排放点的地区,造成世界性环境污染问题。对这类新污染物的治理,需要采取全球共同行动。为此,国际社会在2001年通过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简称《斯德哥尔摩公约》)。目前,《斯德哥尔摩公约》管控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已达三十种类。通过全球行动,其中十余种类的生产和使用已在全球被淘汰。  [b]二、管控新污染物将是长期任务[/b]  新污染物涉及面广,与经济发展和生产生活息息相关。中国是化学品生产和出口大国。根据联合国环境署《全球化学品展望》,2017年中国化学品销售额占全球37.2%,预计2030年达到全球50%。对于《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和正在开展评估的化学品,如短链氯化石蜡、十溴二苯醚、得克隆、毒死蜱、紫外线吸收剂(UV-328)等,中国是主要的生产国。这些化学品的消费使用行业多,部分化学品与农业生产、生活用品、半导体、航天产品等必需品密切相关,如短链氯化石蜡年生产量规模可达上百万吨、毒死蜱涉及农业生产和粮食安全,而它们的替代品开发较为困难,在可获得性、性能、成本、环境与安全等方面,可能存在冲突,难以实现十全十美,这给未来新污染物治理带来巨大挑战。  治理新污染物更大的挑战之一,是识别评估并实施管控正在生产和使用的化学物质。无论是美国《有毒物质控制法案》还是欧盟的《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法规,实施至今,一直都面临巨大数据和研究评估需求,未能完全实现最初设计法规对新污染物的管控目标。在国际公约层面,《斯德哥尔摩公约》在十七年间仅增列十八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中国是生产化学品种类最丰富的国家之一,现有化学品名录包括四万余种,每年还有近百种新化学物质上市。有限研究信息显示,根据《斯德哥尔摩公约》的筛选标准,上述名录中同时符合持久性和生物累积性两个筛选标准的化学物质多达百余种,这百余种化学品是潜在需要管控的新污染物。尽管在《斯德哥尔摩公约》增列新管控物质过程中,中国研究成果的贡献不断增加,但未来中国仍需要开展大量数据调查、环境监测、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等,加大管控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的步伐。  综上,新污染物涉及替代和减排量多、涉及产业规模大和产业链长,与工业和农业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与平衡经济发展的需求是制定具体实施新污染物治理方案的重要基础。而识别评估出潜在需要管控的新污染物依赖数据调查、大量的科学研究成果、环境风险评估和管控的社会经济影响评价等。对新污染物治理要求全方位协同推进,任务极其艰巨。  [b]三、与国际社会共同防范新污染物环境风险[/b]  早在2001年,中国就和国际社会共同推动了《斯德哥尔摩公约》的制定,开启了与国际社会共同治理新污染物的合作。二十余年间,中国消除了大量新污染物的生产、使用和排放,保护了全球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同期国民经济快速增长,其中生产的化学品从全球约5%的份额增长到2017年的37.2%,成为化学品生产量最大、品种最多的国家之一,人民生活得到了改善。同时,中国也面临新的挑战和压力,伴随科学认知的进步和对更高生活质量的要求,在世界范围内,一些我们过去认为没有危害的化学品,逐步被认为不适合进一步生产和使用。实施《行动方案》,中国将与国际社会共同防范新污染物环境风险。  一是借鉴现有国际公约机制,依据国际法实施新污染物的管控。在完善中国法规制度,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体系的同时,利用国际公约的机制,与国际社会共同对化学品进行环境风险识别、评估和管控,不仅实现中国对新污染物的治理,也在全球范围推动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推动全球化学品行业的绿色发展,实现全球环境治理。  二是加大国家和企业在新污染物治理的科技投入,科学决策,精准管控。充分认识科学研究等决策信息是治理新污染物的根本,持续加大国家和企业治理新污染物的科技投入,掌握潜在新污染物的来源、归趋、危害和治理技术,科学决策,实现精准有效管控。  三是利用国际科学研究和管理经验,及早评估筛选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建立机制实施管控。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在中国研究信息不足的情况下,针对部分未必符合全球迁移属性的潜在新污染物,充分利用全球力量尤其是科学研究和管理经验,推动和加快中国新污染物的筛选和环境风险管控。同时借鉴国际公约资金机制,建立国际、国家、地方和企业治理新污染物的资金机制。  四是继续帮助其他发展中国家加强新污染物环境治理能力,传播中国知识和中国经验,防范新污染物转移。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对新污染物的发现、研究和管理经验可能适合其他发展中国家。中国可继续为发展中国家提供履约技术培训和能力建设,帮助其他发展中国家防范新污染物作为产品或者废物的转移,为建设地球生命共同体贡献中国力量。  新污染物治理行动体现了党中央参与、贡献和引领全球环境治理的历史担当,将继续为全球环境治理贡献中国方案、中国智慧和中国力量。新污染物治理行动也是建设美丽中国的需要,维持中国可持续绿色化学和经济增长的需要。构建中国新污染物治理体系,保护地球家园,有助于实现全球对高品质生活的追求,实现2030年可持续发展目标,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构建地球生命共同体。  作者:胡建信(北京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

  • 河北省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条例(2021修正)

    [size=14px](2016年7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7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发展循环经济条例>等五部法规的决定》修正)[/size][align=center]第一章 总  则[/align]  第一条[size=14px] 为了保护和改善乡村环境,推进宜居乡村建设,倡导文明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size]  第二条[size=14px] 本省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活动适用本条例。[/size][size=14px]  本条例所称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包括家园清洁、田园清洁、水源清洁等活动。[/size][size=14px]  家园清洁是指对乡村街道、村庄公共区域、住宅庭院、房前屋后等进行的清洁活动;田园清洁是指对乡村道路、田间通道、基本农田等进行的清洁活动;水源清洁是指对乡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生活污水处理等进行的清洁活动。[/size]  第三条[size=14px] 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坚持政府主导、公众参与、预防为主、因地制宜、保护和治理并重的原则。[/size]  第四条[size=14px]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环境质量负责,加强对家园清洁、田园清洁、水源清洁工作的组织领导。[/size][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size][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草原、水利、自然资源、商务、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size]  第五条[size=14px]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召集村民会议,制定和完善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方面的村规民约,具体组织村民开展家园清洁、田园清洁、水源清洁等乡村清洁活动。[/size]  第六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政府公共财政为主导的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经费多元化投入机制,将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建立持续稳定的资金投入增长机制,加强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的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size][size=14px]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投入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促进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中经营性服务项目的市场化,为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提供专业化服务。[/size]  第七条[size=14px]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方面的宣传教育,普及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参与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活动的意识和能力,鼓励环境保护社会组织参与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size][size=14px]  鼓励和支持各类新闻媒体、村民和其他组织对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进行公益宣传、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size]  第八条[size=14px]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减少对乡村环境造成污染、破坏;对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size][align=center]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align]  第九条[size=14px]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本级的乡村环境整治规划和方案。乡村环境整治规划应当与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size]  第十条[size=14px] 禁止将国家明令禁止的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向乡村转移。[/size][size=14px]  禁止违反有关规定将城镇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废弃物、医疗废弃物等向指定场所以外的乡村地区转移、倾倒、填埋或者跨行政区域倾倒、填埋。[/size]  第十一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草原、水利等部门应当加强乡村环境质量监测工作,按照规定的职责对乡村环境质量和污染源进行动态监测,并向社会公开监测信息。[/size][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草原、水利、卫生健康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合巡查机制,组织人员对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size]  第十二条[size=14px]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采取执法检查、质询、询问、代表视察等方式,加强对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的监督。[/size]  第十三条[size=14px] 本省实行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目标责任制,将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目标责任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年度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size]  第十四条[size=14px]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监督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信箱、投诉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及时查处影响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的行为。[/size]  第十五条[size=14px]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和治理乡村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size][align=center]第三章 家园清洁[/align]  第十六条[size=14px] 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经济条件、地理位置等实际情况,确定乡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模式,推进乡村生活垃圾就地分类减量和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对可降解有机垃圾应就近堆肥、填埋或沼气处理。[/size][size=14px]  对毗邻城市及垃圾处理场的村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将生活垃圾与城市生活垃圾一体处理,并逐步扩大城乡一体化垃圾处理覆盖范围;对远离城市及垃圾处理场的村庄,应当采取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处理等方式处理;不具备转运条件的村庄,应当选择适用、安全的技术就地填埋。[/size][size=14px]  村民委员会对本村的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进行日常管理。[/size][size=14px]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损毁乡村生活垃圾的收集、处置设施。[/size]  第十七条[size=14px] 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建设或者确定乡村建筑垃圾处置场所。[/size][size=14px]  在乡村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将建筑垃圾就地填埋或清运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并采取抑尘措施,不得私堆乱放,不得向村庄周边、河道荒坡倾倒。[/size]  第十八条[size=14px]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乡村厕所改造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size][size=14px]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乡村厕所改造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size][size=14px]  乡村新建住房,应当配套建设卫生厕所。村民应当对原有旱厕进行符合卫生要求的改造。[/size]  第十九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size][size=14px]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畜禽养殖户应当远离村庄和人群聚集地,根据污染防治的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的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转。[/size][size=14px]  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户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种植业消纳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实现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的就地就近资源化利用。[/size]  第二十条[size=14px] 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乡村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推广民用清洁燃烧炉具,引导村民使用电能、太阳能、燃气、沼气、地热等清洁能源。[/size]  第二十一条[size=14px] 在村庄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乡村街道堆放加工原料,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抑尘、除味、废弃物处理、绿化等清洁工作,保持区域内清洁卫生,防止对乡村环境造成污染。[/size]  第二十二条[size=14px] 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乡村公共区域、住宅庭院、闲置宅基地等清洁整治和公益卫生活动,保持乡村的清洁卫生。[/size][size=14px]  村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墙面完整,主要道路临街建筑物的外墙面、立面应当保持清洁,可以绘制文化墙。[/size][size=14px]  村民应当对住宅庭院、房前屋后进行清洁。[/size]  第二十三条[size=14px] 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村庄保洁制度,就村庄的保洁事项与提供清洁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约定。[/size][size=14px]  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约定向提供清洁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支付劳务报酬,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监督。[/size][size=14px]  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可以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本村日常清洁。按照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交纳保洁费。[/size][size=14px]  保洁费应当专款专用,其收取和使用应当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监督。[/size]  第二十四条[size=14px]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并组织实施村规民约,通过与村民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等方式,明确村民的清洁责任,加强对村民开展清洁活动的督促,对没有完成清洁工作的村民予以批评教育。[/size][size=14px]  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研究乡村清洁出现的问题和情况,鼓励村民积极参加清洁活动,通过创建星级农户、美丽庭院等活动,引导村民形成文明乡风民风。[/size]  第二十五条[size=14px]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家园清洁,不得有下列行为:[/size][size=14px]  (一)在公共场所、村庄街道倾倒渣土、垃圾、生活污水、粪便,堆放秸秆、树枝、杂物;[/size][size=14px]  (二)在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公共设施上喷涂、张贴广告和海报等宣传品;[/size][size=14px]  (三)在村庄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size][size=14px]  (四)其他影响家园清洁的行为。[/size][align=center]第四章 田园清洁[/align]  第二十六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推广高效生态循环农业模式,推动农业绿色发展,推进生物有机肥、低毒低残留农药、可降解地膜的应用,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建立农药、化肥包装废弃物的有偿回收模式,逐步实现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size][size=14px]  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妥善处置农用薄膜等农业废弃物;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改进种植和养殖技术,实现农产品的优质、无害和农业生产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不得将有毒、有害废物用做肥料或用于造田。[/size]  第二十七条[size=14px] 从事种植业的农民、农业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并加强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等的管理,按照《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的要求,妥善处理,不得露天焚烧。[/size]  第二十八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size][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耕地的保护和治理,对已被污染的耕地实施分类管理。对轻度和中度污染的耕地,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采取农艺调控、种植业结构调整、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措施进行治理;对污染严重难以治理、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依法将其划定为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size]  第二十九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在村庄内部及周边、河道沟渠两侧、荒山荒地和乡村道路两侧开展植树绿化活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size]  第三十条[size=14px]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田园清洁,不得有下列行为:[/size][size=14px]  (一)随意丢弃农药包装物、化肥包装袋、农用薄膜等生产废弃物;[/size][size=14px]  (二)在乡村道路、田间通道随意倾倒、堆放垃圾、粪便、秸秆、树枝、杂草和其他废弃物;[/size][size=14px]  (三)违法砍伐村庄内部及周边、河道沟渠两侧、荒山荒坡、乡村道路和田间通道两侧的树木,破坏植被;[/size][size=14px]  (四)在耕地、林地和乡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建造坟墓;[/size][size=14px]  (五)其他影响田园清洁的行为。[/size][align=center]第五章 水源清洁[/align]  第三十一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因地制宜建设乡村集中式供水工程,促进城市供水系统向乡村延伸,在有条件的乡村逐步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size][size=14px]  新建、改建、扩建的乡村饮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确保建成后的饮用水水质卫生安全。[/size]  第三十二条[size=14px]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乡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size][size=14px]  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利、卫生健康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定期对乡村饮用水的水质进行监测。水质达不到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及时调整、关闭饮用水水源或者相关供水设施。[/size]  第三十三条[size=14px] 在乡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size][size=14px]  (一)设置排污口;[/size][size=14px]  (二)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size][size=14px]  (三)堆放肥料、垃圾、工业废料;[/size][size=14px]  (四)使用高毒剧毒高残留农药;[/size][size=14px]  (五)掩埋动物尸体;[/size][size=14px]  (六)其他可能影响水质安全卫生的行为。[/size]  第三十四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产养殖的管理,根据水体承载能力,科学确定养殖密度,推广水产生态养殖技术,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防止污染水环境。[/size][size=14px]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者保护范围内采用设置网箱、围栏的方式进行水产养殖。[/size]  第三十五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乡村的人口分布密度、自然环境和经济条件,科学确定乡村生活污水处理模式,鼓励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进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推进乡村生活污水治理。[/size][size=14px]  对毗邻城市及污水处理厂的村庄,应当将生活污水排入城市污水管网集中处理;对远离城市及污水处理厂的村庄,不具备接入城市污水管网条件的,可以建设乡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对居住分散、地形条件复杂、人口较少的村庄,可以采用污水净化池、小型净化槽等分散式污水处理技术处理。[/size]  第三十六条[size=14px]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实施村内道路硬化工程,主干道路应当配套建设排水、排污沟渠,并做好道路两侧的路肩铺装。[/size]  第三十七条[size=14px]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水源清洁,不得有下列行为:[/size][size=14px]  (一)向河道、湖泊、水库、沟渠等水体直接排放粪便、污水以及丢弃畜禽尸体,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size][size=14px]  (二)向公共场所、村庄街道倾倒生活污水;[/size][size=14px]  (三)损毁污水管网或处理设施,向其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size][size=14px]  (四)其他影响水源清洁的行为。[/size][align=center]第六章 法律责任[/align]  第三十八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在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ize]  第三十九条[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size]  第四十条[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乡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size]  第四十一条[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耕地、林地和乡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建造坟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size]  第四十二条[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污水管网或者处理设施,或者向其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size][align=center]第七章 附 则[/align]  第四十三条[size=14px] 本条例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size]

  • 治理环境污染刻不容缓

    仪征市环保局原党组书记为举报扬州化工园企业污染,连续举报8年,但如今问题依然存在。记者发现,扬州化工园邻近仪征主城,在城区能隐约嗅到化工废气味道。民众反映,“园区企业化工废气排放严重时,眼睛睁不开,喉咙作痒。(新浪微博11月19日)  环境污染问题在我国日益突出。环境污染的最直接、最容易被人所感受的后果是使人类环境的质量下降,影响人类的生活质量、身体健康和生产活动。例如城市的空气污染造成空气污浊,人们的发病率上升等等;水污染使水环境质量恶化,饮用水源的质量普遍下降,威胁人的身体健康,引起胎儿早产或畸形等等。严重的污染事件不仅带来健康问题,也造成社会问题。如何防治污染值得我们思考。  首先,把好环境准入“关”,严格控制新污染。调整经济发展结构、格局和体制,减少高排污企业进入我国。  其次,把好污染物出口“关”,对排污单位严格监管。加大对发放排污许可证单位和违法超标企业的监察力度。要加快推进地区清洁生产工作。采取强制审核和自愿申报相结合的方法,加大在企业推行清洁生产的力度。  再次,把好污染治理“关”,保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实现。  最后,把好部门联动“关”,形成齐抓共管执法机制。环保、公安、交通、城管等部门形成联动机制,依法开展汽车尾气、道路扬尘和噪声等专项行动,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创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 【资料】我国环境污染治理投资已占GDP1.49%

    国家统计局28日发布的报告指出,我国环境污染治理投资占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已从上世纪80年代初的0.51%,提高到2008年的1.49%。 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以环境保护为主题的新中国60周年系列报告之十七,指出新中国成立6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环保事业从无到有,发展迅速。经过不懈努力,生态环境保护得到加强,环境质量严重恶化的趋势基本得到了控制。 报告说,1972年我国政府代表团参加了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环保开始摆上国家议事日程。1983年召开的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正式把环境保护确定为基本国策。“十一五”时期,国家建立了节能降耗、污染减排的统计监测和考核制度。 我国环境污染治理投资逐年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控制。统计显示,上世纪80年代初,全国环保治理投资每年为25亿至30亿元,到2008年,相关投资已达4490.3亿元。初步核算,2008年与2005年相比,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下降6.61%和8.95%。 更为重要的是,公民环保意识不断提高。报告指出,人们对环境问题的认识不断深化,关注面不断扩大,环保事业向纵深推进。环境信息公开、环保公众参与、规划环评、环保听证、区域限批、绿色国民经济核算、干部环保政绩考核、排污权交易等,逐步进入综合决策。

  • 关于召开“2018年水污染治理与水环境生态修复技术研讨会”的通知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创新驱动助力工程南京服务站 关于召开“2018年水污染治理与水环境生态修复技术研讨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自2015年《新环保法》实施以来,我国各级党和政府将环保工作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2017年,环保部进行了全国范围的环保督查和巡视工作,强化了环保问责制。在这一背景下,全国的“三高”废水处理任务非常重,技术需求非常迫切。为更好地推进水污染治理和水环境生态修复工作,本着“创新技术开发、强化工艺应用、展示样板工程”的理念,在南京召开本届“2018年水污染治理与水环境生态修复技术研讨会”。现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会议内容 1、污(废)水处理 (1)城镇污水处理新理念和新技术趋势分析 (2)城镇污水处理节能降耗、提标提效稳定运行技术 (3)城镇污水深度处理、再生利用技术及应用 (4)城镇污水能源开发、资源回收技术及应用 (5)污泥深度脱水及资源化利用技术 (6)农村污水处理技术及实践 (7)高COD、高氨氮、高盐工业废水处理技术及应用 (8)工业废水零排放解决方案及实践 (9)畜禽养殖废水处理技术及应用 (10)垃圾渗滤液处理技术及实践2、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及流域水环境生态修复 (1)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关键技术 (2)城市黑臭水体整治优秀案例介绍 (3)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模式分享 (4)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的生态清淤技术探讨 (5)河道边坡生态修复新技术、新材料研究应用 (6)城市景观水体生态治理技术的发展与应用 (7)河湖流域水环境治理与修复 (8)河长制政策解读及河长制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9)湖泊蓝藻水华暴发的监测、预警研发应用技术 (10)国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经验及启示二、部分发言嘉宾1、河长制与水环境治理 赵敏华 (上海市水务规划设计研究院副总工、教授级高工)2、湖荡湿地修复成套技术研究于工程示范 张毅敏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院 研究员) 3、火炸药废水处理技术研究 叶正芳 (北京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教授)4、城镇污水处理新思路及主流厌氧氨氧化应用的挑战 刘国华 (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院长助理、副教授)5、太湖藍藻爆发治理思路与措施 朱喜(原无锡市水利局 高级工程师)6、仿生修复技术在河湖水质提升方面的实践应用 许元敏 (南京天河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经理)7、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的实践及思考 何海周(江苏力鼎环保装备有限公司 总经理)8、白洋淀生态修复与功能提升 刘存旗 (河北大学生命科学学院 教授)三、会议组织 主办单位: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创新驱动助力工程南京服务站 环保产业联盟网 联办单位:南京市溧水区白马镇 南京市仙林大学城管理委员会 南京天地集团四、时间地点(一)会议时间:2018年6月2日-3日(1日全天报到)(二)会议地点:江苏南京溧水区白马镇政府四、参会对象 各省市建委、水务局、环保局及有关部门的代表;各省市市政规划设计院所;各城市供排水企事业单位、咨询 公司、金融部门、投资机构、工程公司、水处理技术与设备研究开发单位;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有关专业人 员。 五、论文征集1、请按照会议议题提交论文,论文摘要不超过500字,全文不超过5000字。论文文件格式为word文档。具体要求 包括:论文题目、作者姓名、工作单位、论文摘要、关键词、正文、主要参考文献等。本届会议收录论文将印刷 作为会议资料,优秀论文可推荐发表。2、请提交论文人员将电子版论文全文发送18618171546@163.com信箱。论文截止日期:2018年5月20日。六、会议注册1.会议服务费:高校、科研院所人员2000元/人,学生代表凭学生证1500元/人,企业代表2600元/人。会议服务费 包含会务、餐饮、会议资料等费用。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 吴老师 手 机:18618171546 大会投稿及报名邮 箱:18618171546@163.com

  • 【“仪”起享奥运】环境检测技术在水污染治理中的应用研究

    [font=&][color=#666666]我国对于水环境安全的重视程度一直是有增无减。近几年,随着我国对水环境的重视,人们对水环境的关注也越来越多。有关主管机关应针对现实状况,强化整体监测与治理,并持续提高其风险预警的水平;要提高水质监测的能力与水平,科学合理地利用多种技术与方法,实现水体污染的综合治理。水环境又是衡量居住品质优劣的重要指标。良好的水体环境可以为居住在其中的人们创造更好的居住条件和更多的文化底蕴,从而促进我国城镇的建设和发展。基于此,文章对当前的水环境污染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对其检测技术进行了探讨。[/color][/font]

  • 【讨论】山西临汾政府铁腕治理环境污染

    6日午后,记者来到山西临汾市采访。蒙蒙细雨中,匆匆路人给这座小城带来无限生机。  近日,有国外媒体关于“临汾污染世界第一”的报道再见报端。山西省环保部门认为:如今,临汾市环境质量早已发生翻天覆地的巨变,再将“世界污染之首”的帽子戴在临汾头上无论从数据和评价上讲都严重与事实不符。为此,中新社记者实地走访此间的社会民众与政府环保部门。 临汾位于山西南部,早年为山西晋南行政公署,是三晋原野的粮棉大区。在以粮为纲的年代里,当地人在与外乡人交往中,总有几分自豪在心头。  上世纪相当一段时期,这里还是闻名国内的黄土高原上的花果城。春日,街道上繁花满城。秋日,市区中硕果累累。人们为生活在此间满足惬意。当时在部队复转军人间流传这样一句话:银太原,金晋南。能在临汾生活是计划年代人们的最大向往。  临汾市环保部门一位负责人介绍,前些年,当地进入经济快速发展期,经济发展带来的环境问题日渐突出。由于临汾是山西的煤炭资源大市,环境污染一度是当地政府官员的“心腹之患。”  记者从当地政府部门了解到,为让临汾早一天重现黄土高原上的花果城美景,临汾市铁腕治理环境污染,改进城市环境。通过几年的不懈努力,当地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据了解,临汾市区二级以上天数由2005年的187天增加到2009年的334天,增加了147天。综合污染指数由2005年的5.46下降到2009年的1.72,下降了68.5%.。时下,当地居民明显地感觉到:自己生活的城市蓝天越来越多,绿色越来越多,居住环境也越来越舒适。  下午,临汾市一位退休的环卫职工告诉记者:从2006年以来,临汾把蓝天碧水工程作为市长工程、头号任务,大打工业污染治理、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环境建设攻坚战,不断改善城乡环境质量。  据老人回忆:从2006年以来,临汾全市共关停各类污染企业一千多个,取缔一定规模的污染企业649个,其中取缔焦炉78个,取缔炼铁炉173个。对工业污染源坚持实施限期治理和全面达标,经过3年的不懈努力,全市的1407家企业,实现全面达标。同时,环保部门对全市99家重点企业安装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191套,全部实现在线监控。  有资料表明,政府累计投资15亿元人民币,推进城市集中供热、供气工程,新增集中供热面积1500万平方米,供热覆盖率达到80%。新增煤气用户10多万户,用气覆盖率达到87%。  当地还集中整治市区煤烟污染,对市区内的60余家污染企业实施关闭、停产、搬迁。政府部门对市区年发运量400万吨的八家煤焦发运站实施关闭,对位于城郊的三个煤焦发运站强制安装了防尘墙、喷淋洒水设施。对市区范围内400余条小街小巷进行硬化改造。每天29辆洒水车,对市区主要街、路昼夜洒水,有效遏制市区扬尘污染。  记者了解,临汾市实施荒山绿化、环城绿化、通道绿化等造林工程,在临汾市区和17个县市城区实施100米环城林带建设和非硬化即绿化工程。2008年以来,全市共完成营造林211.3万亩,新增城镇绿化面积610.6万平方米,城乡人居环境明显改善。同时,大手笔开展汾河、沁河等重点流域生态综合治理。投入资金30多亿元,启动工程328处,集中开展了清除垃圾、清淤除障、拆除违章、取缔河道采砂、加固堤坝、沿河绿化工作。此工程去年5月开工以来进展迅速,年底一期工程将基本竣工,即将实现汾河万亩公园向市民开放。  秋雨过后,小城中的空气显得更清新。行走临汾市区中,从人们充满信心面容中感受到,临汾生活如此美好,家园未来更迷人。(

  • 【资料】浅谈现代产权理论在我国环境治理中的作用

    论文摘要:在一个交易成本不为零的现实世界里,不同的权利界定会带来不同的效率配置,科斯的现代产权理论为解决市场的外部性问题提供了全新的方法论。从我国产生环境问题的主要原因来看,解决我国环境问题的根本途径是进行环境产权的改革。在承认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大前提下,对我国环境资源的保护进行产权重构和完善。[img]http://bbs.instrument.com.cn/images/affix.gif[/img][url=http://bbs.instrument.com.cn/download.asp?ID=199929]浅谈现代产权理论在我国环境治理中的作用.rar[/url]

  • 美设“超级基金”治理土地污染 环境经济双赢

    科技日报消息 土地污染在全世界范围内都是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不但威胁公众健康,也制约地方经济发展。为解决这一环境“顽疾”,美国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建立起相应的制度,利用法律和财政手段确保受污染土地得到有效治理。   “棕地”是国际上对高污染、高耗能企业设施搬迁后遗留下地块的统称。美国国会1980年通过了《环境应对、赔偿和责任综合法》,批准设立污染场地管理与修复基金即“超级基金”,授权环保署对全国“棕地”进行管理。政府以这一基金为核心,制定了全面有效的“棕地”管理框架,从环境监测、风险评价到场地修复都建立了标准的管理体系,为污染地块的管理和土地再利用提供了有力支持。  环境事件催生新制度  事实上,美国政府构建“超级基金”制度源自污染带来的惨痛教训。“拉夫运河事件”就是这其中最具标志性的环保事件。  1942年至1953年,美国胡克化学公司在纽约州拉夫运河中弃置了2.18万吨化学废物,运河被填埋后,这一带成了一片广阔的土地。胡克公司后来将这一地块以1美元的价格出售给尼亚加拉瀑布学校董事会。很快,董事会决定在那里建造学校,周围也随之发展成为居民社区。  随着时间流逝,贮存在地下的化学废物开始侵蚀容器,渗入土壤,对当地居民的健康造成危害。到20世纪70年代末,经过多年雨水冲刷,化学废物已渗入住宅地下室并形成毒气释放。  民众质疑和媒体报道,让“拉夫运河事件”轰动全美。更重要的是,在媒体不断发掘下,公众才惊觉,全美境内有成千上万个类似拉夫运河地块的危险废弃物简易填埋场,犹如一颗颗定时炸弹,严重威胁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  舆论压力下,美国国会在1980年通过了《环境应对、赔偿和责任综合法》,批准设立污染场地管理与修复基金,即“超级基金”,这一法案也因此被称为“超级基金”法。  新的法规授权美国环保署对全国污染场地进行管理,并责令责任者对污染特别严重的场地进行修复;如果找不到责任者或责任者没有实施修复的能力,“超级基金”将拨款支付相关费用;对不愿支付修复费用或当时尚未找到责任者的地块,可由“超级基金”先支付修复费用,再由环保署向责任者追讨。  “超级基金”制度还会对这些“棕地”进行相关认定,以可能给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重大损害的程度来划分,并收录到“国家优先名录”上,目前每年更新两次。   落实具体法律责任  “超级基金”的主要资金来源是美国国内生产石油和进口石油产品税、化学品原料税、环境税、罚款等。它所规定的责任主体包括泄漏和处理危险废物或危险设施的所有人或营运人,危险物品的生产者以及对危险废物的处置、处理和运输做出安排的人,包括危险废物的运输者。  这一法案最重要的条款之一,就是针对责任方建立“严格、连带和具有追溯力”的法律责任。这意味着,不论潜在责任方是否实际参与或造成了场地污染,也不论污染行为发生时是否合法,潜在责任方都必须为场地污染负责。  1986年通过的《超级基金修正与再授权法》还要求修复地块必须达到联邦和州政府的相关环境标准,达到《安全饮用水法》规定的污染物含量水平以及《清洁水法》中的水质标准。  地块治理也强调“秋后算账”  美国环保署14日以“构成重大公共健康风险”为由,将分布在多个州的12个地块纳入污染场地(通常称作“棕地”)国家优先目录,使目录中的“棕地”数量达到1676块。  那些造成地块污染的企业或机构想一搬了之,恐怕不那么容易。环保署说,该机构下一步将确认哪些企业、机构或个人应对这些地块的污染状况负责,然后要求他们支付清理费或自行清理;如果无法确认责任方,美国政府将代为清理。  环保署助理署长马西·斯坦尼斯劳斯说:“清理污染对美国社区的健康至关重要,富有成效地利用清理过的土地将提升资产价值,创造就业并提升经济。”  不过环保署也说,由于启动治理的政府资金可能数年内才能到位,“棕地”周围的居民可能仍不得不生活在潜在环境污染中。  超级基金制度设立以来,列在国家优先目录上的360块“棕地”已得到治理。而有关环境赔偿法规和对已搬迁污染企业“秋后算账”的措施,也大大促进了企业对环保的重视。  环保和经济效益双赢  “超级基金”法在美国实施30余年,经过不断的调整和修正,为美国生态环境保护和民众健康做出重大贡献。据统计,截至2008年,相关法规颁布实施以来,共清理有害土壤、废物和沉积物1亿多立方米;清理垃圾渗滤液、地下水、地表水约12.9亿立方米,为数百万人提供了洁净的饮用水源。  “超级基金”法还因其严厉的连带环境责任制度,催生了一系列相关的环境管理政策,如“绿色信贷政策”、“环境责任保险政策”等。这些政策对美国的环保、企业生产和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在某种程度上对企业起到了震慑作用,使它们以更加谨慎的态度对待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  “棕地”再开发在缓解环境压力的同时,也有利于刺激经济增长、增加就业,实现经济发展与环保的双赢局面。美国市长协会2010年公布的调查报告显示,自1993年以来,美国50个城市通过“棕地”再开发获得税收总额达3.09亿美元,54个城市通过“棕地”治理新增了近16.2万个工作岗位。

  • 关于同意建设国家环境保护核设施退役治理与生态修复重点实验室的函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南华大学:  《关于南华大学申报“核退役治理与生态修复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的推荐函》收悉。经研究,同意以南华大学为依托单位,建设国家环境保护核设施退役治理与生态修复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  重点实验室主要建设任务是面向国家核安全战略需求,开展核与辐射安全智能监测与控制、核设施退役治理关键技术与智能装备、核污染场地治理与生态修复研究,突破现有理论与技术瓶颈,创新核退役、核污染场地治理等关键核心技术和产业装备。同时,以重点实验室为平台,促进国内相关领域优势单位和科研人员的合作与交流,培育一批创新领军人才,为国家核科技自立自强提供科技和人才支撑。  重点实验室建设期两年。请依托单位按照《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环办科财〔2020〕24号)有关规定,围绕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提出的建设目标和建设内容,建立“开放、流动、联合、竞争”运行模式,进一步完善科研条件,加强队伍建设、资源开放共享和运行管理,按时提交重点实验室建设情况年度报告,努力提升重点实验室科学研究、管理决策支持和人才培养水平,为生态环境科技创新和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支撑。建设期间若遇重大事项,请及时向我部报告。[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align][align=right]  2023年7月11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

  • 焦点调查-为了加强环境治理,征收环境税能有用吗?(投票有积分奖励)

    交锋焦点:   开征环境税将成为我国重点推进的税收政策之一。对此,有人认为通过税收手段来解决一些深层次问题,是加强环境治理的迫切需要和必然选择。在我国建立统一的环境税制度已经刻不容缓;有人则认为,开征环境税除了增加老百姓的负担,并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color=#DC143C]请大家积极投票,说说自己的看法[/color]

  • 国家做出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的安排

    最近,国院办公厅印发了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到2015年,全面摸清我国土壤环境状况,建立严格的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制度,初步遏制土壤污染上升势头,确保全国耕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点位达标率不低于80%;建立土壤环境质量定期调查和例行监测制度,基本建成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对全国60%的耕地和服务人口50万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开展例行监测;全面提升土壤环境综合监管能力等。详见附件。

  • 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就《黄河生态保护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答记者问

    近日,生态环境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url=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209/t20220905_993227.html]黄河生态保护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url]》(以下简称《行动方案》)。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就《行动方案》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等,回答了记者提问。  [b]问:请介绍一下《行动方案》的出台背景。  答:[/b]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于生态文明建设全局,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上升为国家重大战略。习近平总书记走遍了黄河上中下游9省区,多次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为黄河大保护大治理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2019年9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南郑州主持召开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重大战略,要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着力加强生态保护治理、促进全流域高质量发展,让黄河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2021年10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山东济南主持召开深入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把大保护作为关键任务,通过打好环境问题整治、深度节水控水、生态保护修复攻坚战,明显改善流域生态面貌,确保"十四五"时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取得明显成效。2020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作出全面系统部署。2021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将打好黄河生态保护治理攻坚战确定为标志性战役。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重大战略,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行动方案》,聚焦流域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统筹补短板、防风险、强生态、提能力、抓示范,着力打好黄河生态保护治理攻坚战,让黄河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  [b]问:请介绍下《行动方案》的具体目标。  答:[/b]《行动方案》以维护黄河生态安全为目标,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明确了到2025年黄河流域森林覆盖率、水土保持率、退化天然林修复面积、沙化土地综合治理面积、地表水达到或优于Ⅲ类水体比例、地表水劣Ⅴ类水体比例、黄河干流上中游(花园口以上)水质、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县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等目标要求。  [b]问:请简要介绍下《行动方案》的主要内容。  答:[/b]《行动方案》共三部分,分别是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  第一部分为总体要求,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目标和攻坚范围。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休养生息、还水于河,问题导向、重点攻坚,源头管控、防范风险,多元共治、协同推进的原则,统筹水资源、水环境和水生态,加强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有序实施重点攻坚任务,到2025年,黄河流域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稳步提升,干流及主要支流生态流量得到有效保障,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污染治理水平得到明显提升,生态环境风险有效控制,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的格局基本形成。  第二部分为主要任务,包括五部分内容。一是河湖生态保护治理行动。推动河湖水生态环境保护,加快污染水体消劣达标,保障生态流量,推进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加强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严格环境风险防控。二是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行动。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加快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强化固体废物协同控制与污染防治,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三是城镇环境治理设施补短板行动。推进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补短板,加强污水污泥处理处置,综合整治城市黑臭水体。四是农业农村环境治理行动。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强化养殖污染防治,加快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推进农用地安全利用。五是生态保护修复行动。维护上游水源涵养功能,加强中游水土流失治理,强化下游及河口综合治理和保护修复,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强化尾矿库污染治理。  第三部分为保障措施,提出加强组织领导、加强法治保障和科技支撑、发挥政府引导和市场调节作用、严格监督管理等要求,形成攻坚行动保障体系,确保各项攻坚任务措施落实见效。  [b]问:《行动方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有哪些考虑?  答:[/b]《行动方案》紧密结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统筹保护和发展,既打好生态保护治理攻坚战,又积极服务"六稳""六保",聚焦重大工程、政策创新和试点示范,促进流域经济平稳发展、高质量发展。  一是注重重大工程。与"十四五"规划衔接,谋划实施一批重大工程。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修复,实施黄河源、祁连山、若尔盖—甘南、黄土高原、秦岭、贺兰山等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重点工程。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建设一批化工园区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工程。推动重点行业实施清洁生产改造,沿黄工业园区全部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支持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补齐医疗废物收集处理设施短板。大力推进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管网建设与改造。加强尾矿库污染治理,建设流域及地方环境应急物资库。  二是注重政策创新。在打好黄河生态保护治理攻坚战过程中,更多采用经济、市场、法治、科技等手段。加快推进黄河保护立法,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环境高风险领域依法建立实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推动企业依法披露环境信息。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力度,健全黄河干流和主要支流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支持和激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减污降碳的绿色金融产品,加快推进碳排放权、排污权、用水权等市场化交易,逐步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开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科技创新行动,实施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技术攻关。  三是注重试点示范。通过试点带动、示范引领,在黄河生态保护治理相关领域建立新机制新模式。多层次开展区域、城市、园区、企业减污降碳协同创新试点,选择一批"无废城市"开展协同增效试点。在缺水地区开展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示范。开展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试点,支持沿黄城市参与气候投融资试点。开展生态环境智慧监测创新应用试点和碳监测评估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行业、园区和产业集群整体清洁生产审核试点。推进生态保护红线监管试点。在黄河流域开展历史遗留矿山污染状况调查评价。  [b]问:《行动方案》发布后,后续有哪些工作安排?  答:[/b]为落实《行动方案》,完成黄河生态保护治理攻坚任务,切实改善流域生态环境质量,保障流域生态系统安全。  一是加强组织协调。生态环境部将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与相关部委和单位、沿黄9省区加强协同联动,健全协同管理机制,形成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的格局。  二是强化调度评估。压实责任,明确黄河生态保护治理攻坚战任务分工,建立调度通报机制,加强重点攻坚任务实施情况调度,及时开展评估,确保按期完成攻坚战目标任务。  三是做好宣贯指导。加强宣传、解读、技术指导等工作,确保相关部门、地方、企业等理解好、把握好、落实好黄河生态保护治理相关要求,有效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 第三方室内环境检测公司--营业执照范围可以有治理吗?

    大家好,请教大家一个问题,朋友的第三方室内环境检测公司最近想申请资质认定,关于营业执照的范围,首先,检测肯定是没问题的,然后如“环境治理,咨询活动,”的范围可以有吗?我认为和公正性有些冲突,如果自己检测出来的不达标然后辅导人家做治理,治理以后又是自己测,这是不是有问题?有没有有经验的童鞋告知下,谢谢

  • 【分享】专家:我国部分地区土壤环境污染严重亟待加强治理

    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相关课题组11日在其2010年年会上发布了对我国土壤环境问题的研究报告。报告指出我国部分地区土壤环境污染严重,呈现新老污染物并存、无机有机复合污染局面,亟待加强治理。报告认为,我国农村生活污染治理基础薄弱,面源污染日益加重,农村工矿污染凸显。我国工业场地污染较重,危险废物的不合理处置造成场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在一些重污染企业或工业密集区、工矿开采区及周边地区、城市和城郊地区出现了土壤重污染区和高风险区。报告指出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将加剧土地资源短缺,导致农作物减产和农产品污染,威胁食品安全,直接或间接危害人体健康,还将导致其他环境问题。报告指出,与大气污染和水环境污染控制工作相比,中国在土壤环境保护与污染控制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缺乏土壤环境保护与污染控制的专项法律法规,土壤环境监管能力薄弱,缺乏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土壤环境标准体系不健全,污染土壤修复技术支撑能力不强等。参与课题研究的中外专家建议,中国应完善土壤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着重从土壤污染预防和治理上加以规定。同时以农用土壤安全保护和污染场地土壤环境保护监管为重点,对典型污染土壤进行综合治理、生态恢复和工程示范,对全面开展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发挥引导和示范作用。报告还建议我国构建土壤环境监管制度体系,包括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价制度、土壤污染责任追究制度、土壤污染治理和修复制度等,并以土壤环境风险评价、安全评价和环境监测为依据,建立应对各种污染的预警机制和措施,以及制定国家和地方土壤环境质量指导标准。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成立于1992年,是一个由中外环境领域高层人士和专家组成的、向中国政府提供政策建议的咨询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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