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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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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相关的论坛

  • 桉树对环境的影响!

    桉树由于其生长得快,经济价值高,得意广泛种植!有人说其生长会消耗大量的水分而影响环境!是真的吗?

  • 环境影响评价师

    听说环境影响评价师的教材2016年变动过了,有人买到了吗?我想要二手的。

  • 【分享】环境噪声影响评价

    环境噪声影响评价[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67488]环境噪声影响评价[/url]

  • 环保验收要求环境影响检测

    针对环评报告书的项目,以前环保验收基本不要求环境影响检测,现在验收部门又提出要求监测。实际上,环评监测已经有过环境影响的监测,试生产期间企业的污染排放应该在环境容量内,验收时再要求检测是不是有些不妥。一般环评批复也鲜有提出环境影响(敏感点)的监测要求,而验收部门提出的要求不知妥否。

  •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开展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为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深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切实发挥制度合力、提升源头预防效能,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0〕65号)、《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3〕52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拟组织各地市开展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试点工作。现将《广东省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抓好落实。附件: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pdf.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311/29/130714181514921.pdf]广东省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试点工作方案.pdf[/url][align=right]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align][align=right]2023年11月28日[/align]

  • 【转帖】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color=black][size=3][font=宋体]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了国务院令,《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下称《条例》)正式出台,于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意味着,在《环境影响评价法》中仅做出原则性规定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通过此《条例》的出台得以细化。根据最新出台的《条例》,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都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font][/size][/color][color=black][size=3][font=宋体]  通过对《条例》的研读,笔者发现,新条例的出台其实就意味着,需从规划实施对相关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可能对环境和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以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谱尼专家表示:新项目的投产,会对周围的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在规划过程前,就应当对环境影响作出及时的评价,新项目建成后,最好也要对环境作一次检测,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消除项目对环境的影响。[/font][/size][/color]

  • 环境温度对仪器的影响?

    夏天马上就到了,说说环境温度对自家仪器的影响?我家的仪器只要环境温度稍微高点,仪器的荧光值和浓度就会比平常高好多。

  • 【转帖】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文件 环发〔2008〕69号 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环境管理的不断深化,环境影响评价业务量明显上升。与此同时,环境影响评价队伍建设呈现良好发展态势,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规模持续扩大,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稳步推进,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水平进一步提升,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执行发挥了重要的技术支持作用。但是,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部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工作质量不高,内部管理松散,出借资质以及人员“挂靠”等,影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严肃性,干扰了环境影响评价市场秩序。为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促进环境影响评价队伍健康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考核与监督,建立国家与地方环保部门上下联动的管理机制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开展业务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业务指导,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过程中,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日常考核,并定期在当地环境保护政府网站公布考核结果;对日常考核中存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第三十八条所列情形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予退回,计入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日常考核结果,向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对编制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机构和相关人员提出处罚建议。  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设专人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技术交流,定期开展辖区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年度考核,检查其工作条件、人员条件、管理机制、工作质量等情况,并于次年三月底前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结果报送我部。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氛围,做好引导和服务,不得干涉建设单位自主选择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不得限制外系统、外地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本地区承接环境影响评价业务;鼓励建设单位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同时,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大对辖区内外埠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的监督管理力度,杜绝个人或无资质机构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业务。我部将于近期在政府网站建立《全国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系统》,进一步方便公众查询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业绩及其专职技术人员等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  二、规范申报和审查程序,严格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  我部审查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机构申报材料时,向申请机构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的,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申请机构的办公条件、专职人员、内部管理以及工作业绩等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并综合考虑当地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行业、地域分布和申请机构专业特点,结合申请机构综合实力和日常表现,及时向我部反馈书面意见。首次申请资质、申请调整评价范围、申请晋升资质等级以及因改制、分立或合并等原因申请名称变更的机构,亦可先行征求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机构要防止资质申请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核查过程中,确需申请机构补充提交相关材料的,申请机构应按要求一次性补齐。申请晋升甲级资质的机构,一般应具备五年以上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经历,并具有良好的工作业绩;申请扩大评价范围的机构,一般应在现有评价范围工作一年以上 同一法定代表人的机构和同一出资人设立或控股的机构只可申请一个环境影响评价资质。  三、健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提升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内部管理水平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和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双重把关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审核机制,并认真分析、审核协作单位提供的相关技术报告和监测数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使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规范和专职技术人员签字等相关要求。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承接的环境影响评价业务,必须与所具备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相一致。承接环境影响评价业务时,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协议,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严禁借用和出借资质证书。书面委托合同或协议不得由其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签或通过个人、其他中介机构签订。两个或两个以上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合作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由主持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作为项目负责人。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对所承接项目建立完整档案,档案中应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纸件和电子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批复文件、项目委托合同或协议、环境监测报告以及公众参与材料等相关文件和资料的原件。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及时掌握本机构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情况和所承接项目情况,严格执行年度业绩报告制度,于每年三月底前将上年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年度业绩报告表》报我部,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四、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  针对目前部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专职技术人员“挂靠”现象,我部将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情况专项清理整顿工作,对登记在兼职单位或非供职单位的“挂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予以清理,并对存在此类问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予以重新审查。 专项清理整顿工作分自查、复核和抽查三个阶段。2008年9月底前,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完成自查。2008年10月底前,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完成本辖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自查情况的复核,将复核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建议报我部。我部将适时进行抽查。 二○○八年七月二十四日主题词: 环保 环评 机构 通知抄送: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办公室。

  • 【转帖】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发布 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

    新华网北京8月21日电 (记者 顾瑞珍)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559号国务院令,公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新华社21日受权发布这一条例。  条例包括6章36条,旨在加强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条例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根据条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的费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严格支出管理,接受审计监督。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对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重大不良环境影响,有权向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编制机关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条例要求,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技术规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制定,并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条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实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的产业园区名单(第一批)》的通告

    [align=center]通告〔2022〕20号[/align]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和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根据本市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试点的有关规定,现发布《实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的产业园区名单(第一批)》。  各联动产业园区管理部门应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查意见的有关要求,落实环境管理的主体责任,组织推进产业园区内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大兴)管理委员会和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督促产业园区管理部门落实有关要求。按照各联动产业园区范围和实施有效期,对符合联动条件的具体建设项目,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优化环评管理工作,并做好区域内具体联动项目的实施效果统计、评估和后续跟踪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将根据“成熟一批、推进一批”的原则,定期更新发布实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的产业园区名单。  特此通告。  附件:实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的产业园区名单(第一批)[align=right]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align][align=right]  2022年8月3日 [/align]  附件[align=center]实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的产业园区名单[/align][align=center](第一批)[/align][table=800][tr][td][align=center]序号[/align][/td][td][align=center]产业园区名称[/align][/td][td][align=center]所在区[/align][/td][td][align=center]实施有效期[/align][/td][/tr][tr][td][align=center]1[/align][/td][td][align=center]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北京部分)[/align][/td][td][align=center]大兴区[/align][/td][td][align=center]2022年8月5日至2024年5月31日[/align][/td][/tr][tr][td][align=center]2[/align][/td][td][align=center]中关村科技园区丰台园东区、西区Ⅰ、西区Ⅱ共三个片区[/align][/td][td][align=center]丰台区[/align][/td][td][align=center]2022年8月5日至2024年5月31日[/align][/td][/tr][tr][td][align=center]3[/align][/td][td][align=center]北京高端制造业基地[/align][/td][td][align=center]房山区[/align][/td][td][align=center]2022年8月5日至2024年5月31日[/align][/td][/tr][tr][td][align=center]4[/align][/td][td][align=center]大兴生物医药基地[/align][align=center]产业园[/align][/td][td][align=center]大兴区[/align][/td][td][align=center]2022年8月5日至2024年5月31日[/align][/td][/tr][tr][td][align=center]5[/align][/td][td][align=center]中关村科技园区密云园(A区)[/align][/td][td][align=center]密云区[/align][/td][td][align=center]2022年8月5日至2024年5月31日[/align][/td][/tr][/table]

  • HJ2.2-2018《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发布

    [align=center][b][color=red]生态环境部公告[/color][/b][/align][align=center]公告 2018年 第24号[b]关于发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b][/align]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防治大气污染,促进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改善,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现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 (HJ2.2-2018)。  该标准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www.mep.gov.cn)查询。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08)废止。  特此公告。[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align][align=right]  2018年7月30日[/align]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环境标准研究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8年7月31日印发

  •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 《北京市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试点实施办法》的通告

    [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verdana, sans-serif][size=28px][color=#3e3a39][/color][/size][/font][align=center]通告〔2022〕12号[/align]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和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0〕65号),我局组织编制了《北京市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试点实施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北京市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试点实施办法[align=right]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align][align=right]  2022年5月31日 [/align]  附件[align=center][b]  北京市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b][/align][align=center][b]  环境影响评价联动试点实施办法[/b][/align]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和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0〕65号),对接“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充分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宏观引领作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进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项目环评”)联动,促进项目环评提质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b]  一、基本要求[/b]  在环境质量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考核要求、环境管理体系较为健全的产业园区内,推行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改革,入驻产业园区的建设项目依据其环境影响程度和环境风险大小,分类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办理手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管理方式,提升管理效能,深化审批制度改革,推动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b]  二、适用范围[/b]  (一)产业园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已依法完成规划环评工作,且采纳落实了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  2.产业园区环境质量符合国家及本市上一年度相关考核要求,未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列入区域限批范围;  3.产业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完善、运行稳定;  4.产业园区环境管理和风险防控体系健全且近5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事件。  实施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的产业园区名单由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成熟一批、推进一批”的原则发布。  (二)建设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入驻产业园区的建设项目符合园区规划功能定位、布局和本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及规划环评的环境准入要求。[b]  三、联动内容及要求[/b]  按照国家及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入驻产业园区的建设项目优化环评手续办理:  (一)下放审批权限  对入驻产业园区的建设项目,除属于生态环境部审批权限以及机密级别的建设项目外,其余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均由产业园区所在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与《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管理权限的建设项目目录(2022年本)》不一致的,依照本文件执行。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免于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1.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及本市实施细化规定要求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可免于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2.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及本市实施细化规定要求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且在“产业园区免于办理环评手续的项目类别清单”(见附件1)内的建设项目,免于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三)优化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未纳入“产业园区环境风险管控项目类别清单”(见附件2),且按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及本市实施细化规定要求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可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具体参照《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审改办发〔2020〕1号)执行;依法需要公示的,公示完成后向建设单位出具正式批复。  (四)创新办理方式  同一类型的小微企业项目,在明确相应责任主体的基础上,可打捆开展环评审批,统一提出污染防治要求,单个项目不再重复开展环评。  (五)简化评价内容  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及本市实施细化规定要求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项目,简化相关评价内容,包括:  1.不再分析规划环评已经论述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保护政策;  2.选址的环境合理性、可行性论证内容可参照规划环评结论;  3.环境功能区判定内容可以直接引用规划环评结论;  4.环境现状监测和环境质量现状评价结果可引用规划环评中的有效数据和相关内容(区域环境质量呈下降趋势或项目新增特征污染物的除外);  5.依托的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已经稳定运行的,项目环评只需说明依托情况,无需开展依托可行性分析。  (六)排污许可联动  打捆开展环评的项目,入驻企业(建设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时可将打捆环评批复作为其环评批准文件 免于办理环评手续的项目,入驻企业(建设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时无需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b]  四、认定程序[/b]  市生态环境局结合本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和规划环评要求,根据本市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开展情况,组织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的认定工作;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拟纳入联动试点产业园区的申报工作。相关程序如下:  (一)申报  对符合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要求的产业园区,按自愿申请原则进行申报。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做好申报组织工作,原则上每半年申报一次(2022年6月底、12月底,2023年6月底、12月底)。联动申报模板见附件3。  (二)认定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认定工作,并及时反馈认定结果,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三)发布名单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发布实施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的产业园区名单。[b]  五、落实各方责任[/b]  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产业园区管理部门、入驻企业(建设单位)要形成合力,高质量推动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工作,切实发挥规划环评优化产业布局与生态安全格局的作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服务和监管  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做好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政策宣传;结合双随机抽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核查发生重大不良影响的规划,向产业园区管理部门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严格依法依规处理破坏生态环境行为;通过强化信息公开、公众监督等方式,构建政府、企业、公众三方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  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产业园区规划环评落实情况检查,对未落实规划环评有关要求的,予以督促整改;加强对产业园区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监管,依法开展执法监测,落实监管责任。  (二)产业园区管理部门要加强统筹管理  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组织开展规划环评编制工作(鼓励开展碳排放评价);组织落实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要求,重点关注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任务;组织开展园区环境监测,对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组织整改,抓实环境保护责任;对可能产生重大生态环境影响、实施5年且未发生重大调整的,组织开展跟踪评价 对已经批准的规划,其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组织重新或者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相关政策宣讲,指导、帮扶园区内入驻企业(建设单位)落实联动措施;做好规划环评中相关数据资料共享,为简化评价内容提供便利条件。  (三)入驻企业(建设单位)要落实生态环境主体责任  园区内入驻企业(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环境风险防范责任,做好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特别是环评文件、环评批复和排污许可上载明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对免于办理环评手续的项目,不免除建设单位(入驻企业)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定义务。建设单位(入驻企业)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相关要求,做好项目环保设计,落实法律、法规、标准及相技术规范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b]  六、试点要求[/b]  各相关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做好对联动试点产业园区相关工作的调度,及时发现问题,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与产业园区管理部门保持沟通联系,梳理入驻产业园区建设项目,总结试点工作经验,探索改革新举措,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对于联动试点中出现重大问题的园区,市生态环境局将终止该产业园区的联动试点。  对于有联动试点产业园区的地区,各相关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生态环境局报送产业园区联动试点工作情况总结。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1.[url=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zfxxgk43/fdzdgknr2/zcfb/shbjgfxwj/325854121/2022060117361018770.doc]产业园区免于办理环评手续的项目类别清单[/url]  2.[url=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zfxxgk43/fdzdgknr2/zcfb/shbjgfxwj/325854121/2022060117361083800.doc]产业园区环境风险管控项目类别清单[/url]  3.[url=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zfxxgk43/fdzdgknr2/zcfb/shbjgfxwj/325854121/2022060117361055056.doc]关于XX产业园申请纳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试点的请示[/url]

  • 【转帖】浅谈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监测工作相关问题

    摘要:笔者在文中分析了目前环境监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今后工作的建议。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监测 问题      前 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的环境监测,主要是从保护环境出发,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以及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实施环境监测计划,以监控环境污染、防止环境质量下降、保障[url=http://www.studa.net/Economic/][color=#333333]经济[/color][/url]和社会的可持续[url=http://www.studa.net/fazhan/][color=#333333]发展[/color][/url]。      1. 环境监测在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地位和作用      环境监测是环境影响评价中的重要环节,贯穿环境影响评价的整个过程。环境评价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首先必须委托监测部门对项目拟建地进行环境本底监测,在环境本底值未超标的情况下再对具体项目进行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并制定监测计划 项目建成后并试运行3个月后,必须对项目进行验收监测,以确保环境影响评价中规定的环境保护设施落实到位 在项目运行一段时间后,进行回顾性评价。总之,在环境影响评价的评价初期、建设期、运行期及后评价期都需要环境监测数据来支持。   环境监测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作用主要表现在:①环境监测是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只有通过对建设项目拟建地进行环境现状调查,开展环境监测,才能得到真实的环境现状数据,进行正确的环境质量现状评价。②通过追踪分析已有污染的特点、分布情况和环境条件,寻找污染源,预测污染变化趋势,为环境影响评价提供依据。根据监测数据,结合同步观测的气象、水文等资料和污染源料,验证或调试评价预测模型,为拟建项目地区常规监测点的优化布局和项目环境监测计划的制定提供依据。③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的建设项目环境监测计划是项目环境保护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环境管理部门执法的依据之一。环境监测计划的执行能预防和及时发现[url=http://www.studa.net/company/][color=#333333]企业[/color][/url]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也可及时发现环境保护措施的不足,是确保区域环境质量的有效措施。④通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测,可验证建设项目周边地区环境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管理的目标要求,同时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质量进行检验,这也是对环境评价单位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质量进行定量考核、监督与管理的重要措施。⑤相同类别的已建建设项目环境监测资料为拟建建设项目提供类比调查的依据。      2. 环境监测的基本内容和原则      根据工作阶段,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监测的基本内容可分为两个部分。   2.1 调查阶段所进行的环境监测   该阶段的监测主要是根据项目的评价等级、经济条件以及对环境产生的主要影响,选择适合的监测对象和环境因子,确定适合的监测范围,选择正确的检测方法,并制定一个较优的监测方案。在制定监测方案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①经济、实用的原则。在制定监测方案、设计技术路线、配置技术装备时,应做费用效益分析,尽量做到既符合实际要求,又节约费用。②优先污染物优先监测的原则。优先污染物包括:毒性大、危害严重、影响广的污染物 污染呈明显增加趋势,对环境具有危险的污染物 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污染物质等。③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环境问题的复杂性要求在制定监测方案时全面规划、合理布局,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监测技术路线进行监测,以获得最多的环境信息。同时,监测单位应严格按照环境评价单位提供的监测方案进行监测,在监测过程中最好有环境评价单位参与该项目监测方案制定的人员进行协助监测。当监测方案执行有困难时,应及时与环境评价单位进行联系。监测采样时应注重对外界环境的观测,严禁在监测采样技术导则所禁止的条件下进行工作 采样中遇到异常情况,应在监测报告中予以说明。环境监测的全过程应严格遵循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原则,以正确反映环境质量及其时空变化。   2.2 竣工验收过程中的监测与调查   该阶段监测与调查的主要内容有:环境保护管理检查、环境保护设备运行效果测试、污染物达标排放监测、环境保护敏感点环境质量的监测以及生态调查。监测过程中应注意:监测一般应在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到设计生产能力75%以上的情况下进行,监测污染因子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中确定的污染因子,监测过程中严格遵循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原则。

  • 环境温度会对流量计有哪些影响

    环境温度会对流量计有哪些影响 大家可能都知道介质的温度会对流量计的计量精度产生一定的影响,但是可能很多人并不了解环境温度对流量计也会产生很大的影响。环境温度究竟会在哪些方面对流量计施加影响呢? 其实环境温度的变化将直接对流量计的电子部分的部件和传感器部分产生影响。比如,电子元件本身就是比较敏感的,环境温度如果和流量计本身不相符,就可能改变电子元件的相关参数。如果就传感器来说,环境温度的变化可能会影响其尺寸的大小甚至直接改变介质的粘度和密度等。尤其当用户在进行流量测量的总不确定度的时候,就可能产生较大的影响。 环境温度对流量计的影响还是比较明显的,这一因素也是用户在选购和维护的时候,需要注意的重点。比如在冬季对流量计防护工作就是环境温度变化导致的结果。

  • 【资料】环境影响评价 ppt

    环境影响评价.rar[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66013]环境影响评价.rar[/url]

  • 环境湿度影响仪器性能

    [align=center][size=24px]环境湿度影响仪器性能[/size][size=20px][/size][/align] [size=18px]有些仪器的光路或检测器如果是开放型的或者密封效果不好的,环境湿度的水气可能会对检测结果(水气对光有吸收或折射现象)或仪器某些功能有影响(雾化光学部件,比如镜片、光源或发光部件、接收器表面,腐蚀某些部件,如锈蚀金属部件等)。 气体成分测量时,湿度会影响气体成分测量结果,湿度越大,气体成分测量结果越低。 环境湿度大,水蒸气冷凝的几率就大,某些像HCL、NH3、H2S等气体很容易就会溶解到水里,最后无法准确的测量出来,影响测量结果。同时这些酸性、碱性的气体溶解到水里会很强的腐蚀性,腐蚀测量仪器,如果有输送管道,采样管道或设备,这些管道或设备也会受到很严重的腐蚀。 有些测量方法需要采样称重的,比如用称重法测量颗粒物,水气会附着到采样膜或采样滤片上,从而影响称重结果,影响测量。 环境湿度影响仪器腐蚀程度,湿度越大,仪器金属部件腐蚀就会越大。 环境湿度影响电路元器件的绝缘程度,仪器的功能、性能可能会下降,严重时可能会发生故障或火灾等事故。 对于一些测量气态的仪器,环境湿度大也是仪器堵塞的一个重要原因,湿度中的水气会伴随着灰尘、粉尘堵塞气路(灰尘、粉尘遇到水气可能会相互粘结,导致体积变大,甚至形成泥团、泥浆、泥块等)。 对于[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color=#3333ff]气相色谱[/color][/url]及[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color=#3333ff]气相色谱[/color][/url]质谱联用的仪器,湿度大影响色谱柱性能及使用寿命,严重的可能一天之内就会坏掉。[/size]

  • 环境温度、湿度对质谱的影响

    [font=宋体]一般质谱的工作温度(环境温度)要求在[/font]18-25[font=宋体]℃[/font][font=宋体]之间,且应严格控制温度波动。温度过高不利于仪器和分子泵的散热,容易造成仪器损坏。温度波动过大,容易造成四极杆电压的波动,从而导致质量数漂移。不稳定的环境温度对于质谱仪数据的稳定性和重现性都会产生负面影响。因此,一般实验室的环境温度波动应控制在±[/font]2[font=宋体]℃以内。为了避免质谱仪的损坏,可采取在长时间不进样工作时设置为待机状态等保护措施。[/font] [font=宋体]环境湿度对仪器内部电路板影响较大。湿度过高,电路板的金属电子元器件材质易遭受腐蚀生锈脱落、电路短路。仪器长时间处于高温高湿的环境下甚至会造成主板烧毁。必要时实验室应配备除湿机。[/font]

  • 【我们不一YOUNG】环境影响评价

    [font=宋体][font=宋体]问题:广东某地拟新建日压缩转运生活垃圾超过[/font][font=Calibri]150[/font][font=宋体]吨的镇级转运站(非小区、生活社区配套转运站),请问是否需要按名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font][/font][font=宋体][font=宋体]回复: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font][font=Calibri]2021[/font][font=宋体]年版)》的规定,日转运能力[/font][font=Calibri]150[/font][font=宋体]吨及以上的生活垃圾[/font][font=Calibri]([/font][font=宋体]含餐厨废弃物[/font][font=Calibri])[/font][font=宋体]转运站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font][/font]

  • 【资料】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1).4-2009).

    [img]http://bbs.instrument.com.cn/images/affix.gif[/img][url=http://bbs.instrument.com.cn/download.asp?ID=19491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1).4-2009).pdf[/url]最新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2.4-2009)已由环保部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实施。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T 2.4-1995)废止。

  • 【转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中的公众参与,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行政许可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和法规性文件有关公开环境信息和强化社会监督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     (一)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过程中征求公众意见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活动。     公众参与实行公开、平等、广泛和便利的原则。     第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征求公众意见。但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进行征求公众意见的活动。     第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有关规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编制公众参与篇章。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没有公众参与篇章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第二章 公众参与的一般要求 第一节 公开环境信息    第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采用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公众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     第八条 在《建设项目环境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环境敏感区建设的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了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后7日内,向公众公告下列信息:   ???? (一)建设项目的名称及概要;   ???? (二)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 (三)承担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 (四)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和主要工作内容;   ????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 (六)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应当在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前,向公众公告如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情况简述;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概述;     (三)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要点;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要点;     (五)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的方式和期限,以及公众认为必要时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索取补充信息的方式和期限;     (六)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七)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八)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第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发布信息公告:     (一)在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公共媒体上发布公告;     (二)公开免费发放包含有关公告信息的印刷品;     (三)其他便利公众知情的信息公告方式。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公开便于公众理解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简本:     (一)在特定场所提供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     (二)制作包含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的专题网页;     (三)在公共网站或者专题网站上设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的链接;     (四)其他便于公众获取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的方式。第二节 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在发布信息公告、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后,采取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日,并确保其公开的有关信息在整个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之内均处于公开状态。     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前,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提出意见的公众反馈意见处理情况。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在其政府网站或者采用其他便利公众知悉的方式,公告环境影响报告书受理的有关信息。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10日,并确保其公开的有关信息在整个审批期限之内均处于公开状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后,对公众意见较大的建设项目,可以采取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再次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决定后,应当在政府网站公告审批或者审核结果。     第十四条 公众可以在有关信息公开后,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按照有关公告要求的其他方式,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负责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知识背景、表达能力、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被征求意见的公众必须包括受建设项目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所回收的反馈意见的原始资料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认真考虑公众意见,并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有关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进行审议,判断其合理性并提出处理建议。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审批决定时,应当认真考虑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处理建议。     第十八条 公众认为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公众意见未采纳且未附具说明的,或者对公众意见未采纳的理由说明不成立的,可以向负责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并附具明确具体的书面意见。     负责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公众意见进行核实

  • 环保部对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有关问题的解释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函1192号关于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函1192号吉林化工学院:  你院《关于环境评价有关资质使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关于环评工程师登记类别变更时的资质使用问题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环评机构所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须由该机构相应类别的环评工程师主持。环评工程师的登记类别在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完成后发生变更时,应以环评工程师编制时的登记类别进行存档。  二、关于环评工程师转岗或调离时的责任承担问题  根据《办法》有关规定,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评工程师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负责。在环评工程师转岗或调离原单位导致环境影响报告书无法继续编制时,可由原单位同一登记类别的环评工程师继续主持完成编制。相关责任应由在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中具体负责主持并签字的环评工程师承担。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4年9月19日

  • 【资料】环境影响评价上岗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

    环境影响评价上岗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本大纲对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知识由低到高提出了解、熟悉、掌握三个层次的要求,它们分别为:了解:指经过培训有初步的认识。熟悉:指经过培训能够理解并简单应用。掌握:指经过培训能够理解、记住并在实际工作中运用。第一章 环境影响评价与管理概论1.了解有关环境的基本概念。2.熟悉我国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和主要的法律制度。3.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特点。4.了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要求一、环境影响评价遵循的基本技术原则1.了解环境影响评价要解决的基本问题。2.了解环境影响评价遵循的基本技术原则。二、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内容和工作程序1.熟悉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2.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3.了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开发区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文件的编制要求1.了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文件编制的要求。2.熟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编制的技术要求。第三章 污染源调查与工程分析一、污染源调查1.了解污染源与污染物分类及其调查方法;2.了解不同类型污染源调查的主要内容;3.掌握污染物排放量(源强)确定的方法。二、工程分析1.了解工程分析的作用;2.熟悉工程分析的技术原则;3.掌握工程分析的方法、内容和要点;4.掌握总量控制建议指标提出的基本要求;5.掌握项目建设外环境调查的基本要求;6.熟悉典型行业建设项目环境问题分析要点。第四章 清洁生产评价一、清洁生产概述1.掌握清洁生产的定义,审核的基本思路;2.了解清洁生产促进法的主要内容;3.掌握分析废弃物产生的原因和产生方案的八个方面。二、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1.掌握清洁生产指标选取原则及评价指标的含义。三、清洁生产评价方法1.掌握评价方法、评价程序和评价等级。四、清洁生产标准介绍1.了解典型行业清洁生产标准。第五章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一、概述1.熟悉大气污染的有关概念;2.了解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任务、特点及工作程序。二、评价等级1.掌握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划分的判别方法;2.熟悉各等级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基本的工作内容。三、大气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1.掌握大气环境质量现状监测的布点原则、方法及监测制度;2.熟悉大气环境质量现状评价方法。四、污染气象1.熟悉风场的有关概念及污染特征;2.熟悉大气稳定度、逆温的含义,掌握P-T大气稳定度判别方法;3.掌握大气扩散参数的含义及其经验公式;4.熟悉大气边界层内风速随高度变化的统计分析方法;5.了解常见的不利气象条件及其特点;6.了解污染气象调查的基本内容。五、大气环境影响预测1.了解大气环境影响预测的目的、方法、工作内容;2.熟悉有风点源高斯烟羽扩散模式适用条件及特点,掌握地面轴线及最大落地浓度计算;3.了解静小风、颗粒物、面源及长期浓度计算模式,卫生防护距离的估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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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ont=&][color=#616161][back=#f1f1f1]问题:1、牛蛙养殖项目是否需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2、牛蛙养殖是否属于环评名录中“内陆养殖”的“围网养殖”,需不需要编制报告表?回复:您好!根据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常见问题解答(网址http://www.china-eia.com/xmhp/hpzcbz/202108/t20210818_858193.shtml)中第(十九) 条“内陆养殖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内陆养殖指在内陆水域进行的各种水生动植物的养殖。投饵养殖项目,既不涉及环境敏感区也不采用网箱和围网进行养殖的,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池塘养鱼项目,不属于围网、网箱投饵养殖,根据名录“5内陆养殖0412”相关规定,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议结合上述有关解答,确定具体项目环评管理要求。[/back][/color][/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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