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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司法相关的论坛

  • 两部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

    [align=center] 司 法 部[/align][align=center] 生态环境部[/align][align=center]司发通54号[b]司法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的通知[/b][/align]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环境保护局:  为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工作,不断提升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业务能力,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司法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司发通〔2016〕101号)等法律、规章及文件有关规定,司法部和生态环境部联合组织制定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具体规定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的程序、评分标准、专业能力要求、实验室和仪器设备配置要求等,对于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地评价申请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力水平,切实提高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准入登记工作的针对性、规范性和科学性具有重要意义。  请各地严格按照《细则》规定组织开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工作,严把入口关,不断提高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水平,努力为新时代美丽中国建设作出新贡献。[align=right]  司法部 生态环境部[/align][align=right]  2018年6月14日[/align][align=center][/align][align=center][b]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b][/align]  本细则适用于专家对申请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的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进行评审的活动。  一、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等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根据审查情况,按照法定时限出具受理决定书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受理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工作。  二、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会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司发通〔2016〕101号)的规定,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确定评审专家,按鉴定事项组织建立专家评审组,每个鉴定事项的评审专家组人数不少于3人,其中国家库专家不少于1人。  三、专家评审组应当按照以下流程开展评审工作:  (一)推选组长。采取专家自荐、组内推荐等方式,确定一名组长(若以上方式未能推选出组长,则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组长),负责召集专家、主持评审工作等。  (二)制定工作方案。根据申请人拟从事鉴定事项的特点和要求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案,明确评审的时限、组织方式、实施程序、主要内容、专家分工等,作为开展评审工作的指南和参考。  (三)开展评审工作。专家评审组按照工作方案确定的时间开展评审工作。评审的主要内容为查阅有关申请材料,听取汇报、答辩,对专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进行考核,实地查看工作场所和环境,核查申请人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情况,实验室的仪器设备配置和质量管理水平,现场进行勘验和评估,也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其他评审内容。  评审专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回避等要求,严格按照本细则所列的各个考核评审项目,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并对评审意见负责。  (四)按项目进行评分。评审组的每名专家分别按照本细则确定的评分标准逐项进行打分,平均得出各项目最终评分结果,经求和后计算出专家评审总得分。  评审总得分为100分,其中人员条件、技术能力和设施设备情况占比为2:5:3。  (五)形成专家评审意见书。评审工作完成后,根据评审得分情况及评审专家意见认真填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专家评审意见书》(以下简称《评审意见书》)。专家评审得分为70分(含)以上,且人员条件、技术能力和设施设备分别不低于12 分、30分和18分的申请人,应当给予“具备设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的评审结论;专家评审得分为70分以下或人员条件、技术能力和设施设备得分中有一项未达到该项满分60%的申请人,应当给予“不具备设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的评审结论。各省份可以根据本地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行业发展实际对该分数适当进行调整,但上下幅度不得超过10分,即最低60分(含),最高80分(含)。  要根据申请人综合情况,特别是拟申请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适合从事的执业类别(评审专家根据附件1(二)《申请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评分表》的评分结果及专业特长对拟申请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适合从事的执业类别提出建议,原则上每个人员的执业类别不超过两项,特殊专业人才执业类别不超过三项),在评审意见中明确适合从事的具体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类别。  《评审意见书》填写完成后,由每位评审专家签名,并送交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评审专家对评审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记录在《评审意见书》中。  四、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专家评审组组织及联络沟通工作,并做好相应的工作记录,与专家评审工作形成的其他材料一起作为工作档案留存。  五、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与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联络沟通,共同研究解决专家评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专家评审工作正常进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专家评审以及《评审意见书》等材料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反馈省级司法行政机关。  六、本细则发布前已经登记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的期限内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标准和条件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会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该机构进行能力评估,仍不能满足基本能力要求,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依法予以注销。  七、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url=http://sws.mep.gov.cn/gkml/hbb/gwy/201807/W020180712351976197592.pdf][color=blue]《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评分标准》[/color][/url]  附件2、[url=http://sws.mep.gov.cn/gkml/hbb/gwy/201807/W020180712351976259034.pdf][color=blue]《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专业能力要求》[/color][/url]  附件3、[url=http://sws.mep.gov.cn/gkml/hbb/gwy/201807/W020180712351976293159.pdf][color=blue]《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实验室和仪器设备配置要求》[/color][/url]  附件4、[url=http://sws.mep.gov.cn/gkml/hbb/gwy/201807/W020180712351976338819.doc][color=blue]《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专家评审意见书》[/color][/url]  附件5、[url=http://sws.mep.gov.cn/gkml/hbb/gwy/201807/W020180712351976360800.pdf][color=blue]《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工作方案(参考模板)》[/color][/url]

  • 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对环境监测有哪些要求?

    根据环保部环环监17号“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精神,环保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时,应当附包括监测、检验报告、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认定意见等材料;监测报告、检验报告、认定意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环保部门应当按照上述部门刑事案件办理的法定时限要求积极协助,及时提供现场勘验、环境监测及认定意见。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详见附件。

  • 新出的两高司法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解释第十五条第三款有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8次会议、2016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8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十五条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毒物质”:(一)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三)含重金属的污染物;(这是一个问题,只要元素周期表元素钙20之后的元素是重金属)(四)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企业排放出的污水中含很多的铁、铝是否也算是有毒物质呢? 我们监测报告中怎么下判断结论呢?新出的两高司法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解释第十五条第三款有问题?

  •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征求《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意见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推进立法科学化民主化进程,提高立法质量,现将省生态环境厅报送省政府的《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对送审稿提出意见。请将意见和建议于2024年4月5日前反馈至河南省司法厅经济生态立法处。电子邮件地址:hnfzbjjfgc@126.com邮寄地址:郑州市经四路8号省司法厅经济生态立法处邮编:450003传真:0371-65900011也可点击省司法厅门户网站首页“法规规章征求意见系统”直接在线发表意见。[align=right]河南省司法厅[/align][align=right]2024年3月5日[/align]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3/06/094948901549573.doc]关于《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的起草说明.doc[/url]

  • 关于加快推进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align=center][b][size=16px]头条|重磅!截至时间延迟!国家级资质认定标准公布![/size][/b][/align][align=center][b][size=16px]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size][/b][size=16px]《关于加快推进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size][/align][align=center][size=15px][color=#ff2941]司法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color][/size][/align][align=center][b][color=#ff2941]关于加快推进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color][/b][/align][align=center][size=15px](2019年12月31日 司规[2019]4号)[/size][/align][size=15px]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size][size=15px] 自2018年8月《司法部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8]89号,以下简称《通知》)发布以来,各地认真落实《通知》要求,不断加强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实践中还存在对《通知》认识不一致、工作衔接不顺畅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完善工作机制,现就加快推进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size][color=#008b8b]一、[/color][color=#ff2941][size=15px]从事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巳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size][/color][size=15px]其相应的检测实验室申请资质认定时,由设立该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推荐,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资质认定。[/size][size=15px][color=#ff2941]根据工作实际,截至2019年12月31日前未通过相应的资质认定或实验室认可的,[/color][/size][size=15px][color=#ff2941]可延长至2020年10月30日。[/color][/size][size=15px][color=#ff2941]2020年10月30日后仍未通过资质认定或实验室认可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撤销其相应的司法鉴定业务类别。[/color][/size][size=15px] 申请从事涉及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应首先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对相应的检测实验室进行资质认定,待其通过资质认定后,再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登记。[/size][color=#008b8b]二、[/color][color=#ff2941][size=15px]从事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之外[/size][/color][size=15px][color=#ff2941]其他司法鉴定业务的检测实验室,可以其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申请资质认定。[/color][/size][size=15px]已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司法鉴定机构的检测实验室,由司法行政机关推荐,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资质认定。未经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拟开展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之外其他业务所需的检测实验室需要申请资质认定的,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资质认定。[/size][color=#008b8b]三、[/color][size=15px]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163号令),以及《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国认实[2015]49号)[/size][size=15px],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分别受理资质认定。[/size][size=15px]申请省级资质认定的,应当满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规定的条件。[/size][size=15px]为[/size][size=15px]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推动高资质、高水平司法鉴定机构和重点实验室建设,[/size][size=15px][color=#ff2941]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推荐,报司法部审核后,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申请国家级资质认定[/color][/size][size=15px]:[/size][size=15px][color=#ff2941](一)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规定的条件;[/color][/size][size=15px][color=#ff2941](二)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从事相关司法鉴定业务3年以上;[/color][/size][size=15px][color=#ff2941](三)至少涵盖5项以上司法鉴定业务类别;[/color][/size][size=15px][color=#ff2941](四)近3年持续开展司法鉴定业务,且年均业务量较多;[/color][/size][size=15px][color=#ff2941](五)所申请的司法鉴定业务类别中,至少拥有5名以上鉴定人,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鉴定人;[/color][/size][size=15px][color=#ff2941](六)所申请的司法鉴定业务类别2年内参加能力验证活动并取得“满意”结果。[/color][/size][size=15px][color=#ff2941] 取得省级或者国家级资质认定后,证书有效期内所有项目应当参加能力验证活动并取得“满意"结果。[/color][/size][color=#008b8b]四、[/color][size=15px]司法鉴定机构已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在以其设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申请换发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时,应当于2020年6月30日前向司法行畋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推荐,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资质认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简化许可程序。[/size][color=#008b8b]五、[/color][size=15px]国家市场监管部门指导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司法鉴定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国家资质认定司法鉴定行业评审组给予技术支持。[/size][size=15px]执行指导意见中的问题,请及时联系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size][size=15px]联系人: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袁昌振,010-65152676;[/size][size=15px]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黎玉娥,010-82262701;[/size][size=15px]国家资质认定司法鉴定行业评审组秘书处,方建新,021-52353025。[/size]

  • 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黑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推进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现将省生态环境厅起草、我厅审查的《黑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4年5月6日前,通过以下3种方式提出意见:一、登录黑龙江省司法厅网站(网址:http://sft.hlj.gov.cn)“立法意见征集”栏目,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建议邮寄至黑龙江省司法厅,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大街433号,邮政编码:150090。三、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sftlfc2020@163.com。[align=right]黑龙江省司法厅[/align][align=right]2024年4月2日[/align]相关附件: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4/03/094322221549573.doc]《黑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doc[/url]

  •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等多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程序规定》《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办法》《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四川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科技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水利(水务)局、农业(农牧)农村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林草主管部门: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生态环境厅等14家单位组织对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配套文件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程序规定》《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办法》《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四川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附件: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pdf.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311/15/110342881514921.pdf]川环规〔2023〕4 号.pdf[/url]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311/15/110328181514921.docx]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程序规定》等五项制度的通知[/url][align=right]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align][align=right]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align][align=right]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司法厅[/align][align=right]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align][align=right]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水利厅[/align][align=right]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align][align=right]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align][align=right]2023年10月30日[/align]

  • 辽宁省司法厅就《辽宁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辽宁省司法厅现将《辽宁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24年5月30日前,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可以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邮寄到辽宁省司法厅。通讯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38号甲602室邮政编码:110032电子邮箱: lnssftlfyc@163.com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4/30/093921101514921.doc]辽宁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doc[/url]

  • 关于司法鉴定的问题

    求解大佬们首次申请cma的每个专业领域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司法厅出具的推荐函如何办理,求详细

  • 【转帖】司法鉴定机构的分包

    我们是司法鉴定机构,我们司法鉴定机构有种说法“应在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确认的资质较高的医疗等机构中确定分包方,并签订分包协议。”我想请问委托医疗机构出具报告是否是分包?

  • 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省司法厅(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2〕114号)精神,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司法部组织专家对《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进行了补充修订,现予印发。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建立并运行管理体系。该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版准则同时废止。  附件: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 【转帖】CNAS与司法系统联合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可知识培训班

    3月31日至4月3日,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与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和司法部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共同在安徽合肥召开2008年度司法鉴定能力验证工作会暨CNAS认可知识宣贯会。来自全国34个省、市、自治区的160余名省级司法鉴定管理人员和各省主要鉴定机构负责人参加了培训。  会议总结了2007年度司法鉴定领域能力验证实施情况及2008年度能力验证活动计划安排和工作部署,并进行了司法鉴定实验室认可培训工作。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在司法鉴定领域推行认可活动的意义、作用和进展情况;法庭科学领域开展能力验证和认可的活动介绍;实验室/检查机构认可的基础知识介绍;认可与提高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和技术水平的关系;CNAS对司法鉴定机构申请认可的相关要求。司法部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还结合自己的司法实践,就如何建立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进行了讲解。   此次会议和培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与会代表希望还能有更多的机会参加这样的培训。同时,此次培训也为下一步与司法部和国家认监委一道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的试点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 能否使用司法鉴定的标准

    各位,我们实验找遍标准只找到了司法鉴定里面的技术规范适合我们,但一般实验室能不能使用司法鉴定的标准?不用司法鉴定的话我们只能用公安部的标准了,我们是第一方实验室

  • 关于司法鉴定

    准备做CNAS了,是司法鉴定机构 但是注册地和实验室不在一个地方?这样可以吗?还有就是能力验证中司法局是否需要给出具推荐函 ?头大 谢谢

  • 司法鉴定人的资格

    某实验室要申请司法鉴定资质,但不具备鉴定人员。目前是本身没有司法鉴定资质,也就无法使人员取得鉴定人资格。这就走入了一个怪圈,不知大家怎么做的?

  •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4年5月22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1.通过信函将意见发至: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北京西路28号(邮编210024)省司法厅,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2.通过传真将意见发至:025-83308321。3.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zqyjfzb@163.com。[align=right]江苏省司法厅[/align][align=right]2024年04月23日[/align]附件1: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4/26/095856461514921.docx]《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docx[/url]附件2: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4/26/095954591514921.doc]关于《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doc[/url]

  • 久等啦!司法鉴定之文书鉴定知识来啦!

    随着经济的发展,司法鉴定在人们生活中担当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而文书鉴定更是与大家的生活息息相关。那么司法文书鉴定中的文书具体是哪些呢?文书鉴定又包含哪些内容呢?鉴定过程中会用到哪些高大上的仪器?大家生活中都遇到过哪些跟文书鉴定有关的逸闻轶事呢?我要测网司法鉴定之文书鉴定专题帮你打开司法鉴定的神秘大门,猛戳链接http://www.woyaoce.cn/zt/sfwsjd欢迎大家踊跃参与讨论啊!!!

  • 司法鉴定CNAS-----先有鸡还是先有蛋

    比如想成立司法鉴定所,但是司法厅要求先通过CMA或CNAS,然后再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质监局和CNAS那边要求先有司法鉴定许可证,才会受理CMA和CNAS申请书。到底是先有鸡还是先有蛋?而且司法厅和省质监局已经跑断腿,但没有解决办法。这是最近几年司法鉴定机构必须面临的第一个问题;请问各位高人是否遇到这样的问题,如何解决的

  • 【原创】司法鉴定与认证认可

    为提升司法鉴定的质量,增强司法鉴定公信力和权威性,司法部、认监委决定,自08年10月1日,从事或者拟申请从事[size=4][B]法医类、物证类和声像资料类[/B][/size](以下简称“三大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参加并依法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检查机构认可。 认证认可是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的重要手段。司法鉴定机构根据认证认可的要求,建立并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对影响鉴定质量的所有因素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有效控制和管理,使所有鉴定活动有章可循、有据可查,全面提升司法鉴定机构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从而确保司法鉴定“行为公正、程序规范、方法科学、数据准确、结论可靠”,为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技术保障和专业化服务。

  • 实验室司法认证

    我公司想对实验室进行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这个项目,让我直接负责这件事,由于不知道到底怎么做才符合要求?所以希望有相关的资料的朋友能发一份文件给我。谢谢各位大家啦!!

  • 司法鉴定机构还要不要遵循《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高人们,我们这种本来有专门的《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到底肿么办呀,是不是不再遵循《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而是需要根据新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司法鉴定机构评审补充要求》来重新换版?

  • 司法鉴定服务及案例

    [font=&][size=16px][color=#333333]点击链接查看更多:[url]https://www.woyaoce.cn/service/info-39899.html[/url]服务背景[/color][/size][/font][font=&][color=#333333][/color][/font][font=宋体, SimSun]导语[/font][font=宋体, SimSun]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具有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的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font][font=宋体, SimSun][/font][font=宋体, SimSun]鉴定所简介[/font][font=宋体, SimSun]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司法鉴定所,是2006年经广东省司法厅依法核准登记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隶属于广东省科学院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为全国最早一批成立的第三方综合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440000MD80191091。[/font][font=宋体, SimSun][/font][font=宋体, SimSun]鉴定资质[/font][font=宋体, SimSun]鉴定所于2015年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的国家级资质认定和实验室认可二合一评审,获国家级CMA资质认定证书和CNAS认可证书,是国内为数不多通过双认证的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所目前已进入广东、浙江、山西、贵州等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各地市中级人民法院名册以及广州、长沙、珠海等仲裁机构名册。[size=16px][/size][/font][font=&][size=16px][color=#333333]检测内容[/color][/size][/font][font=&][color=#333333][/color][/font][font=宋体, SimSun]服务范围[/font][font=宋体, SimSun]1.文书鉴定[/font][font=宋体, SimSun]包括笔迹鉴定、印章印文鉴定、印刷文件鉴定、篡改(污损)文件鉴定、文件形成方式鉴定、特种文件鉴定、朱墨时序鉴定、文件材料鉴定、文件形成时间鉴定等。[/font][font=宋体, SimSun][/font][font=宋体, SimSun]2.微量物证鉴定[/font][font=宋体, SimSun]包括化工产品类、金属和矿物类、纺织品类、日用化学品类、文化用品类、食品类、易燃物质类、爆炸物类、交通事故微量物证、火灾微量物证等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和成分组成的检验检测,以及上述材料的比较检验和种类判别。[/font][font=宋体, SimSun][/font][font=宋体, SimSun]3.法医毒物鉴定[/font][font=宋体, SimSun]包括气体毒物、挥发性毒物、合成药毒物、天然药毒物、毒品、易制毒化学品、杀虫剂、除草剂、杀鼠剂、金属毒物、无机毒物、体内外药毒物、毒品及其代谢物的定性定量分析。[/font][font=宋体, SimSun][/font][font=宋体, SimSun]主要业绩[/font][font=宋体, SimSun]鉴定所自2006年开业至今,共计受理完成各类文书鉴定、微量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案件两万余件。服务地域覆盖了广东、广西、湖南、湖北、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山西、贵州等近30个省市自治区和直辖市,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政府部门的案件处理与行政执法提供了大量客观公正的有力证据。[/font][font=宋体, SimSun][/font][font=宋体, SimSun]典型案例[/font][font=宋体, SimSun]1.篡改(污损)文件鉴定—-“广东某国营集体山权林权证”[/font][font=宋体, SimSun]2009年,广东省某县人民政府在处理一起山林纠纷案时遭遇困境,案件牵涉范围广、涉案问题复杂,导致该案久拖不决。我所对涉案年代久远的《山权林权证》进行鉴定,揭露其添加变造的事实。后在办案单位审讯过程中,嫌疑人如实交待了作案经过,与我所鉴定结论完全吻合。该县向省山林办汇报了相关案件查处情况,省山林办对该县通过委托鉴定的办案方式进行了表扬和推广。[/font][font=宋体, SimSun][/font][font=宋体, SimSun]2.盖印印文形成时间鉴定——“虚假诉讼牵出职务犯罪”[/font][font=宋体, SimSun]2011年,某市人民检察院因查办案件需要,对卢某涉嫌伪造证据、制造虚假诉讼,委托我所对涉案的落款为“2006年”的《借款合同》进行盖印印文形成时间的鉴定。经鉴定,该《借款合同》上的需检印文是在2009年盖印形成。后经法院审判认为,本案为卢某和其堂兄弟串通虚构的虚假诉讼,并牵带出职务犯罪事实。该案成为该市检察院通过司法鉴定,成功查处的虚假诉讼的首宗案例。2012年1月10日,《检察日报》对此案的成功查处进行了报道。[/font][font=宋体, SimSun][/font][font=宋体, SimSun]3.文件制成时间鉴定——“浙江民间借贷系列案”[/font][font=宋体, SimSun]2014年以来,作为经济强省的浙江,民间借贷较为普遍,由此带来的系列案件数量剧增,涉诉材料形成时间的真实性成为当事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我所自入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名册后,承接了大量相关盖印、打印文件等时间鉴定的委托,已为浙江省各级人民法院完成该类案件有关鉴定超过100件。我所技术能力受到了有关法院的充分肯定。[/font][font=宋体, SimSun][/font][font=宋体, SimSun]4.篡改及书写文件形成时间鉴定——“环境污染损害案”[/font][font=宋体, SimSun]2016年,某法院委托我所对一宗诉讼标的超过6亿、诉讼双方争议极大的海上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相关证据材料的“篡改及文件形成时间”进行鉴定。该案涉及的检材和样本数量多,覆盖时间段长。我所组织多名专家开展鉴定,并应法院要求出庭质证,为法院公正判决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font][font=宋体, SimSun][/font][font=宋体, SimSun]5.文件形成方式鉴定——“伪造职工档案材料,虚报工作年限骗取社保基金系列案”[/font][font=宋体, SimSun]2016年,某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短时间内接连收到多名当事人的工龄办理申请,审查时发现存在伪造材料虚报工龄的问题,遂委托我所对有关材料进行文件篡改、变造及印章真伪、形成时间等鉴定。经鉴定发现材料为变造文件,并分析判断为中介团伙作案,建议委托单位报警处理,后经公安部门立案处理,维护了社保基金的合法有效使用。[/font][font=宋体, SimSun][/font][font=宋体, SimSun]6.微量物证鉴定——“丙尔金”案[/font][font=宋体, SimSun]2013年,广东某地公安部门收到举报,称某公司涉嫌非法买卖、运输、存储危险物质——“丙尔金”,而该产品生产商宣称其产品已经过测试为无毒产品。公安部门委托我所对涉案物品“丙尔金”进行成分鉴定,分析结果显示该产品含剧毒化学品氰化金钾,并非其生产商声称的无毒环保材料。该鉴定为公安部门的案件查办提供了重要依据。[/font][font=宋体, SimSun][/font][font=宋体, SimSun]7.微量物证鉴定——交通事故物证鉴定[/font][font=宋体, SimSun]2010年,某地驾驶员驾驶小轿车,涉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行人当场死亡后逃逸。为查明事故真相,公安交警部门在事故现场路面提取可疑散落物样本和涉嫌肇事小轿车的样本,委托我所进行化验比对。我所经过技术比对,发现两个样品的主要成分基本一致,为案件的侦破提供了重要佐证。 [/font][font=宋体, SimSun][/font][font=宋体, SimSun]8.微量物证——货运争议产品的化合物定量分析[/font][font=宋体, SimSun]某市化工公司从国外订购近2000吨货值约170万美元的混合二甲苯。通过海运到岸后,验货机构检验发现其中一项重要指标非芳烃含量与装货前不同,按产品标准应判定为不合格。[/font][font=宋体, SimSun]承保的保险公司委托某保险公估公司进行调查,该保险公估公司委托我所对装货港岸罐样品、装货港船舱样品和卸货港船舱样品进行检测。我所技术人员依据相关标准方法对样品进行了检验,发现3个样品中含有5种非芳烃,且总含量均大于4.0%,因此按产品标准判定为不合格。这一结果表明,货物是装船后在船舱中受到了污染,导致产品非芳烃含量超标,承运商应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font][font=宋体, SimSun][/font][font=宋体, SimSun]9.法医毒物鉴定——铊中毒案 [/font][font=宋体, SimSun]2001年,广东某富豪突感全身发麻、双脚疼痛,经当地医院检测无果,家人随即转至广州治疗。广州医院怀疑患者可能为药物中毒或重金属中毒,于是将其血液送到我所检测,并提出重点检测指标。我所检测结果显示,患者血液里的铊含量高出普通人数百倍,其尿液中铊含量更是高出正常值4000多倍!在明确毒物后,医院采取对应的治疗方法,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我所的鉴定结论,为公安机关立案提供了技术支撑。[/font][font=&][size=16px][color=#333333]检测标准[/color][/size][/font][font=&][color=#333333][/color][/font][table][tr][td]产品名称[/td][td]检测项目[/td][td]检测标准[/td][/tr][tr][td]司法鉴定服务及案例[/td][td]司法鉴定服务及案例[/td][td]司法鉴定服务及案例[/td][/tr][/table]

  • 《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是不是废止了

    2012年才推出的《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是不是就这么废止了,司法鉴定机构是不是要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司法鉴定机构评审补充要求》来换版啊,这也太折腾了吧。

  • 【分享】公安司法鉴定机构认可有关问题

    [center] [size=4]截止2009年11月1日,通过CNAS认可的带有“公安”字头的司法鉴定机构达到了31个,明年,2010年,预计会出现井喷的态势,大量的公安司法鉴定机构将会投入实验室认可的滚滚潮流。 现在,结合“认可经验”和个人理解,谈谈初次申请认可的一些注意事项,以期为正在筹备的兄弟提供一些有针对性的建议。说明:非公安、老资格的兄弟可以略过,呵呵。 一、关于认可的概念、意义和原则。CNAS认可搞了不是一天两天了,这些定义、意义、原则都是些成熟的东西,即使从澳大利亚制造枪支弹药的源头上开始学习,谁看了都会明白的,没有什么好说的。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公安司法鉴定机构来说,还是有必要厘清以下几个问题。 1、公安司法鉴定机构为什么要搞认可。 从现实情况来说,相信很多地方(部门)已经把通过实验室认可列入了年度规划,或者是近年的工作目标,所以,很多人可能认为是行政性指令定的,并没有感觉到多少的现实需要,闷着头做起来就是了。实际上,如果不能搞清认可的真实需要,不能把这种需要宣贯下去,等编制、贯彻管理体系的时候,唱反调、泼冷水的会越来越多,阻力越来越大。如果最高管理者都对认可的意义都一知半解的话,具体操作的同志只能是又伤身体又伤心,等现场评审通过的那一刻,就开始彻底享受无穷无尽的烦恼了。认可的法律依据在于: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这个决定内容很短但很重要,至少说明了成立公安司法鉴定机构的法定依据,即第七条:“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的规定,同时,这一条还规定了这类司法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在这个基础上,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这两条规定,可以看做是近年来公安司法鉴定机构蓬勃发展的源动力。2006年3月1日,公安部发布实施了《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2、CNAS认可和CMA认证。 稍微用心就可以看出来,全国人大并没有把CNAS认可和CMA认证并列起来,而是作为选择项加以规定的。也就是说,只要通过了CNAS认可或者CMA认证,都算是符合第五条第三项的法律规定。 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章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中的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其他技术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同时,根据技监法发(1990)210号文件规定,这里所称的“公证数据”,是指面向社会从事检测工作的技术机构为他人决定、仲裁、裁决所出具的可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数据。到这里就看出来了,《计量法》是一九八五年九月六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也就是说CMA认证比CNAS认可的资格老多了,可以说,早了20年,同样的也是法律要求,一点也不比《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法律效力低,却一直没有在公安司法鉴定机构内部得到实施。好在现在全部在认监委门下,再加上CNAS对两证申请的优惠政策,可以一并申请了。 所以,从法律要求上来说,CMA认证比CNAS认可的要求还要强硬一些。为什么大家一开始就扎堆搞认可呢?大家咋搞咱咋搞和一知半解的心理,再加上行政要求,就出现了谁也不愿意多想的局面。还有就是CNAS的标志要比CMA的标志漂亮一些吧。 3、17025和17020之争。 一开始搞认可,很多单位会形成一个观念:一定要17025,不能要17020。为什么呢?17020要求比较复杂,国内的公安司法鉴定机构都是走的17025,我们也这么走。 实际上是CNAS自己把水搅浑了。 17025针对的是检测和校准实验室,没有错,说到底就是用检测数据说话的检测项目。走17020的实验室,并不排斥仪器设备,只是针对检测结果依赖于人工(资历、经验)判断的检测项目。 只要你对公安司法鉴定业务不算十分外行,就应该知道,在《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规定了三类检测业务,分别是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再细分下去: 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 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鉴定。 声像资料鉴定,包括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的鉴定和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者同一认定。 这两段文字照抄就行,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呵呵。 对照现实工作,以人体损伤检验为例,有的情况下,一定部位的伤口的长度就可以决定鉴定结论。如果具备测量伤口长度的资质,测量出来,提供给法庭,法庭就可以“依法”定罪了。但是实际情况比较复杂,法庭需要的是损伤程度,而决定损伤程度的因素,不仅是伤口长度的数据,可能还有若干条需要鉴别的损伤部位。这些损伤的鉴别,往往没有具体的数据可供选择,只能在确保资历的前提下,依据经验做出判断。所以,这类的鉴定,走17020似乎更合理,要求比较高嘛,更好。 以此类推,DNA检测也存在数据与经验的纠结。 所以,《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根本就没有理会检查机构和检测实验室的区别,为不分青红皂白的走17025提供了便利。我们知道,文书鉴定和痕迹鉴定基本上都是属于“形象痕迹”的比对,可以说是同根同源,和“微量鉴定”基本上不在一个屋檐下。为啥放在一起,查一下,“微量”的英文是:Trace,“微量元素”的英文是:Trace element。反过来说,“Trace”又往往被翻译成“痕迹”。(Trace这个词,搞认可肯定要查词典的,CL10的5.3.4就有。)实际上,微量检测百分之一百需要依靠设备(除了使用警犬鉴别气味),甚至是依赖于设备分析后的数据、谱图,跟痕迹、文书检验是差了十万八千里。所以,乱了。不过也符合目前的情况,有的业内人,也搞不清楚痕迹、文书、声像资料的血缘关系,没有好好学习科学发展观,拍一张照片也出鉴定意见,简直是让人哭笑不得。声像资料的鉴定业务范围上面说得很清楚,宾语就是“真实性”、“完整性”和“种类或者同一认定”,把一个伤口或者指纹拍摄下来,能起到什么作用呢?开展这项鉴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没有能力对“真实性”、“完整性”和“种类或者同一认定”做鉴别,就退而求其次,唉,无语。说多了,再绕回来吧。在实际操作中,CNAS更纠结,迷迷糊糊中,17025成了惯例。但是,了解一下17025和17020的概念,并不是一件坏事,可以有效地帮助公安司法鉴定机构深入理解认可准则的要求重点。也就是说,可以帮助其明确该重点控制的要素和环节。 因此,走17020吧,只要走得动,肯定比17025容易些,抄体系文件容易、评审员数量要求少。敢走17025,要担风险,万一走不通麻烦就大了。 4、认可到底要干什么。 长期以来,公安司法鉴定机构为侦查破案和诉讼提供了大量证据,为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巨大作用,司法鉴定的准确性一直没有受到过质疑。现在,从刑诉法的要求和证据体系的发展来看,和其他的证据一样,鉴定结果同样要具有合法的形式和内容。搞认可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这个内容和形式的合法性问题。 17025就是一种管理体系,也不算是什么新鲜的事物。但是,对于公安司法鉴定机构来说,它的新鲜程度却非常高。关键就在于“管理体系”。原有的行政管理体系和按照“25个要素”规整起来的管理体系,那是完全不同的。如果你能从法律的要求、业务的要求等方面认识到了按照17025建立管理体系的必要性的话,搞认可或许有点意义,甚至是说有点“百年大计”的意思,也就是所谓“认可四原则”里的自愿申请,否则的话,你会觉得25个要素怎么那么难以完善,会觉得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根本就没有必要,导致管理体系流于形式。所以,以后不要说“搞认可”,说“搞管理体系”还比较能体现出一点儿内在需求。事实上,当这个比较柔性要求的管理体系与行政体制发生碰撞的时候,你千万别抱什么幻想,你只要知道谁是最高管理者就行了。因为认可准则说得对,建立管理体系的职责是他的。说实在的,几个最高管理者真的具备贯彻管理体系要求的权力?

  • 司法鉴定相关

    司法鉴定机构确定生物检材的组织和种属鉴定时,通过DNA检测, RNA检测手段时通常用一代测序还是二代测序方法

  • 《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修订概况(一)

    2012年9月16日,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重新发布了《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在此,对比了一下修订前后的文件,作了一个总结,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加深大家对本次准则修订的了解和理解。总结:1、本次准则修改,有3个要素的名称发生了变化,分别是原“4.6合同评审”变成了现“4.6鉴定委托和司法鉴定协议书评审”;原“5.4设备和标准物质”变成了现“5.4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原“5.6取样和样品(含鉴定材料)的处置”变成了现“5.6鉴定材料的处置”。个人认为,上述的名称上的变更都不太妥当,原因分析如下:原准则4.6的内容明确规定了合同评审的对象、内容和步骤等,而新准则删除了这些内容,从本要素的目的而言,有所偏离。另外,司法鉴定协议书是合同评审的产物,是在合同评审通过之后才会与委托方签订的,是对鉴定委托要求进行评审的结果,不可能与鉴定委托并列,作为评审的内容。再者,司法鉴定协议书的内容在各省都有不同规定,在本准则里的规定可能跟各省的规定也不尽一致。原准则5.4里面所讲的设备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包括ISO17025等国际标准中都是引用这一概念,包含了硬件设备、软件,以及这里特别提及的仪器,包括玻璃器皿等。我国的特色是仪器设备并称,但这样做实际效果并不好,容易忽略检测所用的软件,特别是一些新兴领域司法鉴定,如电子物证类司法鉴定,主要就是依靠软件来实现。原准则5.6实际上能涵盖司法鉴定中法医物证、法医毒物等实验室的要求,因为对于这些司法鉴定机构,取样实际上是相当重要的工作。新准则从标题到内容都淡化了这方面的考虑,更多侧重于法医临床等检查项目,其适用性就要打折扣了。2、总体而言,新修改后的准则从表述更精准,也考虑到更多的细节,同时也更贴近现实,部分条款简化了工作的难度,提高了应用这些条款和要素的可操作性。3、同时,新准则不再提及司法鉴定实验室和司法鉴定检查机构,这是新准则的一个很大的特色,它更多的使用“适用时”、“可行时”等定语来限制。各司法鉴定机构需要根据本领域的特点,来考虑应用这些要求。4、本准则也有一些不足,如“5.8司法鉴定文书”部分中,删除了原准则5.8.6至5.8.8的规定,这样很多工作就没有依据了,如怎么样去修改已经发出去的司法鉴定文书?这些删除会导致实际工作上的困扰。

  • 【原创大赛】揭开司法鉴定的神秘面纱——CNAS T0752能力验证报告

    【原创大赛】揭开司法鉴定的神秘面纱——CNAS T0752能力验证报告

    1 前言说起司法鉴定/法庭科学,可能都会觉得挺神秘的。本文将CNAS T0752《电子数据的提取、固定与恢复能力验证计划》(http://www.cnas.org.cn/zxtz/744164.shtml)需要提交的最终报告贴出来,同时介绍一下鉴定文书编写的注意事项,让大家对这一领域有一定的了解,同时也供该领域的人员参考。本文仅供参考,并非标准答案。部分文字用XXX代替,图片较多未全部贴出。2 内容司法鉴定报告有别于一般的检测报告,主观性强,对人员的专业能力要求较高,注重对检验结果的分析、说明、判断。司法鉴定报告通常采用《司法鉴定文书规范》提供的模板。编写报告时,要理清思路,参照鉴定工作记录,将鉴定的关键过程和关键结果整理到鉴定报告中,适当分析说明,并提出鉴定意见。鉴定文书编写完后应进行自查,然后才提交授权签字人审核。最后还要加盖机构章和钢印。CNAS T0752能力验证检验鉴定报告见本文下方(注:官人的要求。)3 总结此次能力验证的难点在于可疑文件和可疑IP地址的完整获取。从wwwroot获取部分可疑文件后,先以这些可疑文件为关键字分析web访问日志获取可疑IP地址;然后再以IP地址为关键字搜索访问的可疑文件;接着再以新获取的可疑文件为关键字分析web访问日志;多次重复上述操作,直接到将可疑文件和可疑IP地址获取完整。整个过程需要鉴定人员的耐心、细心,同时也考验鉴定人员的专业知识(如哪些文件是常用的入侵工具、端口映射工具。。。)。参考 司法通71号 司法鉴定文书规范附上报告:---------------------------------------------分割线-----------------------------------------------------------CNAS T0752能力验证检验鉴定报告×××第×××号一、基本情况委 托 人:CNAS T0752能力验证委托鉴定事项:1.计算送检U盘(样品)和送检U盘中硬盘镜像文件的SHA256校验码。2.提取、固定与恢复并分析本次黑客入侵事件的相关电子证据。受理日期:2013年XX月XX日鉴定材料:标识有参加机构代码的U盘1个鉴定日期:2013年XX月XX日至2013年XX月XX日鉴定地点:XXX鉴定实验室二、检案摘要某商业公司网站遭黑客入侵,网站数据库被盗,该公司服务器的硬盘已复制成硬盘镜像文件,现需对该硬盘镜像文件进行鉴定检验,提取、固定与恢复并分析本次黑客入侵的相关电子证据(该公司网站管理员介绍:该网站的数据库仅使用移动介质进行备份)。三、检验过程鉴定设备:XXX取证设备鉴定软件:XXX取证软件、winhex鉴定方法:GA/T 756-2008《电子数据发现提取固定方法》、GA/T825-2009《电子物证数据搜索检验技术规范》、GA/T 826-2009《电子物证数据恢复检验技术规范》1.记录检材情况,对检材拍照留证,记录检材的特征。2.启动XXX取证设备,运行XXX杀毒软件对系统进行全盘扫描杀毒,确保鉴定环境的安全。3.通过只读接口连接检材,运行XXX截图软件对以下每一步骤截图留档。4.U盘和镜像文件sha256值的计算:a)运行winhex软件,计算u盘的sha256值;b)加载镜像文件计算镜像的sha256值。5.设计检验用例:a)本案例检材为镜像文件,制作镜像文件t0752-182.img的副本做为检验对象;b)使用winhex计算镜像文件副本的sha256值,与4.b)计算所得进行比较,确保两者一致。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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