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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让劣质的环境监测数据走开

    实现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让群众信服,经得起科学验证和历史检验  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数据是否准确?河流污染状况可不可信?排污单位自行报出的指标有没有水分?各部门之间数据打架该听谁的?一份全新意见的出台,或将解开公众的这些“环保疑问”。  近日,中办、国办联合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对今后一个时期加强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管理,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做出了全面规划和部署。这充分体现了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高度重视,对我国进一步深化环境监测改革,完善环境监测体制,解决环境监测中的突出问题,切实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具有重大意义。  当前,我国环境保护处于负重前行、补齐短板的关键期,必须加大力度、全力攻坚。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保护的核心任务,需要一系列科学准确的监测数据作为支撑与保障。  “最好的仪器是五官,污水靠看,臭气靠闻”,对环境监测,公众曾有不少质疑。近年来,国家把提升监测能力作为环境保护基础性重点工作大力推进,环境监测“鸟枪换炮”,能力和队伍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当前,我国已初步构建了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体系,为客观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反映治理成效、制定环境治理政策、保障公众知情权发挥了重要的基础支撑作用,也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创造了有利条件。  另一方面,环境监测数据与百姓生活与健康紧密相关,公众对以准确数据指导生活的需求越来越强烈。然而,一段时期以来,环境监测数据有时与公众的切实感受不一致,地方不当干预环境监测行为时有发生,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了数据造假的严重事件。比如,西安一监测站给大气环境监测仪器“戴口罩”;一些地方针对环境监测站点“精准”治理;某些企业更是动起各种歪脑筋,从矿泉水瓶里做“污水”取样、破坏在线监测传输导致数据异常等手段花样频出。这些行为,破坏了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可信,不仅容易误导环境管理决策,也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  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数据质量则是环境监测工作的生命线。确保数据质量这一生命线,必须明确各方责任,建立健全环境监测责任体系;创新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强化监管能力,建立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着力推动和不断深化环境监测改革,落实“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探索建立监测人员数据弄虚作假从业禁止制度,才能做到对干扰环境数据采集、公然造假行为“零容忍”;实现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才能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让群众信服,经得起科学验证和历史检验。  环境监测数据,一头连着治污攻坚补短板的艰巨任务,一头连着百姓的关注与期待,期待各地和有关部门提高认识,切实担负起责任,抓紧制定落实《意见》的实施方案,确保监测数据“真、准、全”,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提供强有力支撑。(来自人民日报)

  • 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谁之责?

    环境监测数据造假 谁之责?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李良 陈伟 吴诚 环境保护部在今年发布了《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环境监测领域改革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然而,目前在企业环境监测市场却存在数据造假、低价竞争等乱象。 如果排污企业或环评机构签署的合同中明确要求,环境检测机构必须保证其提供的数据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查,或项目通过后才向检测机构付款,就可认定为企业或环评机构要求造假,建议由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加强对本地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日常监管,并定期公布抽查结果,对采样和数据造假的机构进行停业整改的处罚,通过诚信考核,形成公开透明的市场机制。 业内人士表示,作为环境管理基础的环境监测,特别是已经崭露头角的第三方监测,需要明确各方权责以及监测数据的归属等问题,以此作为规范市场、防止数据造假的重要基础条件。 记者近日走访了福建省几家较具代表性的民营检测企业,企业负责人都希望能够通过加强监管、行业自律、检测企业自身建立良好的质量体系等手段规范整个行业,防止数据造假。明确权责是前提 检测机构主动造假的可能性并不大,通常是排污企业或环评机构要求造假,或以最低价形式导致第三方检测机构主动造假以降低成本、增加利润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多数检测机构认为监测数据造假的“动力”更多来源于排污企业。对此,厘清政府、排污企业和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关系,明确各方权责十分重要。 福建力普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总经理严松表示,第三方检测机构应该是完全独立的,不受任何排污企业、环评机构、清洁生产审核等单位干扰。 福建环安检测评价有限公司总经理庄洁则表示,虽然排污企业和第三方检测机构是合同关系,但是由于行业的特殊性,第三方检测机构肩负了一定的社会责任,除了负有接受环保部门检查监督的责任外,还需要恪守职业操守,坚持公正客观的服务宗旨才能走得更远。 “现实中,一些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与排污单位恶意串通提供虚假材料、伪造或者篡改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屡见不鲜。”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环境部负责人林俊伟表示,新环保法第六十五条对此明确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中明确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追责,一方面将会严厉打击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的违法行为,杜绝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成为排污单位的帮凶,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培育健康的环境服务市场。同时,企业监测设施的质量公开透明也是树立公信力、避免数据造假的方式之一。”他说。 发生监测数据造假后,参与各方如排污企业和第三方检测机构分别承担什么责任一直是国家和业界关注的重点。 庄洁表示,“数据造假的第一责任人是第三方检测机构,排污企业则应承担污染环境的法律责任。如果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构成刑事犯罪,则双方应负连带责任。”行业内的问题远不是明确责任那么简单,不少数据造假是由于检测机构为争取市场、获取经济利益而主动配合排污企业进行的。严松表示,检测机构主动造假的可能性并不大,通常是排污企业或环评机构要求造假,或以最低价形式导致第三方检测机构主动造假以降低监测成本、增加利润。他指出,检测机构本应主动保证数据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不答应排污企业或环评机构的违法要求。“但是,现在造假不但没人监管还可以抢到业务,这对于小型检测机构来讲就值得冒险。” 对此,严松表示:“如果排污企业或环评机构签署的合同中明确要求,检测机构必须保证其提供的数据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查,或项目通过后才向检测机构付款,就可认定为企业或环评机构要求造假。这样应该由委托方负全责,否则应由检测机构负全责。不管谁的责任都可以通过降低资质、行业通报、责令停业甚至取消资质或罚款来进行处罚。”质优不能低价买 低价仍成选择监测企业头号因素,应评价检测机构的综合实力,制定准入门槛。要选择管理规范、独立公正的检测机构,应该综合评分,重点是实力和诚信记者了解到,在目前的招投标中,排污企业的自行监测都是由企业来选择检测机构。通常小型排污企业和环评机构直接找几家检测机构进行商务谈判,往往以最低价和保证数据合格作为要素确定检测机构。大型排污企业通常用招投标的形式,但也是以最低价和保证数据合格来确定监测单位,难以保证数据真实准确。因此加强监管,确定行业准入门槛很重要。 庄洁认为,应评价检测机构的综合实力,制定准入门槛。“只有CMA认证资质是不够的,招标的项目如果是常规的检测项目,大大小小的实验室都有资质可以投标。但是要选择管理规范、独立公正的检测机构,不能以低价来评判,应该综合评分,重点是实力和诚信。”行政手段、市场机制要配合 由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加强对本地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日常监管,定期公布抽查结果,对采样和数据造假的机构进行停业整改的处罚;建立行业协会,促使检测机构进行自律。对于企业购买服务中的数据造假情况,如何运用行政手段和市场手段让企业更加自律、避免数据造假?有业内人士表示,市场机制目前可以起到的作用还较小,规范第三方检测机构主要还应以行政手段为主。 严松表示,由于现在监测市场还处于发展初期,很多企业不规范,行业乱象频发。“之所以会出现低质低价的恶性竞争,是因为企业把监测数据和检测报告作为应付检查之用,而不关心数据的真实性,甚至要求数据造假。” 他认为,目前规范行业最有效的是行政手段。“建议由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加强对本地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日常监管,并定期公布抽查结果,对采样和数据造假的机构进行停业整改的处罚,通过诚信考核,形成公开透明的市场机制。”他说。同时,企业代表们认为,建立行业协会,以市场手段促使检测机构进行自律、规范,提高全行业的服务质量也是一种选择。“规范监测市场、杜绝数据造假,必须由社会化检测机构的自律来解决,建议成立检测行业协会来管理,建立诚信公开制度。”严松说。 “此外,检测机构还要树立自己的公信力。比如华测检测在全国建立有60多个实验室,实验室都是向所有客户开放的,以保证质量的公开。在福建,华测检测与奔驰、联合石化等一大批客户都有多年的合作,企业也经常接受例如奔驰等大客户对我们的公开评审。”林俊伟说。 庄洁建议,按照环保行业建站标准及其他行业的类似标准来进行管理,分一级、二级、三级检测机构。“一级站由国家相关部门审批可承接全国项目或国控企业,二、三级站由当地环保厅审批,二级站可承接地市一级管理的企业或省控企业,三级站只能承接县市一级管理的企业或市控企业。各级检测机构的审批实行总量控制、日常管理,跟计量认证时间同步进行再核准。” 林俊伟强调,对于排污企业要求检测机构造假,作为检测机构的华测检测一直进行回绝,并对企业进行劝导。“随着监管的加强,监测市场在未来1~2年间必定会出现整合。”监测数据谁所有?谁公开? 排污企业自行考核归企业所有,重点企业应公开。 本报记者李良陈伟吴诚报道排污企业的监测数据所有权者是谁?这一问题也是行业内不断热议而无法形成共识的重要问题。 对此,福建力普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总经理严松表示,监测数据所有权应当归属排污企业。因为监测数据是排污企业出资购买服务所得到的成果,但也需要接受监管和公示要求。 “企业向政府移交监测数据的同时就意味着同意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或社会公开这个信息,由于环境监测的特殊性及其外部影响性,政府应当有权对企业监测的数据进行公开,但政府要不要公开、什么时候公开可以根据情况而定。”他说。 福建环安检测评价有限公司总经理庄洁则表示,视检测目的和委托方式不同而定,如果排污企业自行考核排污情况或设施运行情况的委托监测,这部分监测数据所有权归排污企业。 “若是排污企业进行定期监测或常规检测,这部分数据应向主

  • 气象环境自动监测站环境数据在线传递

    气象环境自动监测站环境数据在线传递

    气象环境自动监测站环境数据在线传递气象环境自动监测站就是指在某个地域依据必须,基本建设的可以全自动检测好几个因素,不用人工控制,就能全自动转化成报文格式,定时执行向中心站传送检测统计数据的气象站,是填补室内空间地区上气候检测统计数据空白页的关键。气象环境自动监测站由气象传感器、微电脑气象数据采集仪、电源、通风罩、全天候防护箱和气象观测支架、通讯模块等部分构成。能够用于对风速、风向、雨量、空气温度、空气湿度、光照强度、太阳辐射、土壤温度、土壤湿度、蒸发量、大气压力等十几个气象要素进行全天候现场监测。可以通过专业配套的数据采集通讯线与计算机进行连接,将数据传输到气象计算机气象数据库中,用于统计分析和处理各项数据。[img=气象环境自动监测站,400,40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2/10/202210240859394852_5338_4136176_3.jpg!w690x690.jpg[/img]气象环境自动监测站用以对风频、风力、降雨量、平均气温、空气湿度、气压、太阳辐射量、地温、土壤含水量等9个气象要素开展全天当场检测,是气象站的1个关键构成。具备手机上气候短消息作用,能够根据多种多样通信与气候中心电子计算机开展通信,将气候传输数据到气候中心电子计算机气候数据库查询中,用以数据分析和解决。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color=#3333ff]气相[/color][/url]对湿度范畴0~99.9%精密度:±3%像素:01%可重复性:<5﹪輸出值PM25和臭氧已变为在我国头等大事检验和急待治理的关键空气污染源。[img=气象环境自动监测站,400,40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2/10/202210240900355283_6991_4136176_3.jpg!w690x690.jpg[/img]

  • 监测数据造假“恶”于环境污染

    [b] 监测数据造假“恶”于环境污染[/b]  地方环保部门不该对环保事业三心二意,更没有理由以造假的方式应对环保考核。  据报道,生态环境部8月6日联合山西省政府对临汾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进行了约谈。今年3月底,临汾市6个国控空气自动监测站被发现部分监测数据异常,经查,临汾市环保局原局长张文清授意局办公室主任张烨和监测站聘用人员张永鹏,在去年4月至今年3月,通过堵塞采样头、向监测设备洒水等方式,对全市6个国控空气自动监测站实施干扰近百次,导致监测数据严重失真达53次。  这几年,国家对各地环境的考核越来越严。地方上,环境保护如果出了问题,当地领导就可能被约谈,甚至可能遭遇严厉的惩罚。但一些地方,有些官员依然循着过去唯GDP是从的路径,没有真正重视环境治理。他们应付环境考核和督察的办法,不是搞些形式主义,就是变着法子造假。  临汾市环保局一些官员干扰环境监测数据这样的套路,其实在过去一些地方并不鲜见。  两年前,某省会城市环保部门官员授意下属偷配钥匙并记住密码,多次潜入环境监测站内,用棉纱堵塞采样器,干扰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自动监测系统的数据采集,造成自动监测数据多次出现异常。  这起环境监测数据造假案发生之后,引起了公众的高度关注,更是被国务院公开通报。而且,这起案件,被认为严重背离了中央要求,误导了公众知情权,伤害了政府公信力,情节十分严重,相关官员已经触犯了刑法。  按理说,有这样的“前车之鉴”,后来者不该再碰雷区。但临汾这次“以身试法”,却再次证明,有人依然“敢冒天下之大不韪”,不收手、不停手。  值得注意的是,临汾市这样的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远不同于一般的企业对于环境数据的造假行为,而是属于环保部门“监守自盗”。环保部门本就应该以保护环境为天职,但如今却以造假应付上级部门的监督、考核,那对于公众的冲击和影响,势必会更加深远。这不仅在客观上导致了失职,一定程度上也会深深地动摇公众对于环保事业的信心。没有公众的信心支持,环保政策何以推行?  而且,这种直接篡改环保监测数据的行为,也不同于一般的此前被频繁通报的“表面整改”行为。如果说应付式的“表面整改”属于形式主义官僚作风,那么环保部门直接篡改监测数据,其影响更坏更恶劣。  或许,也正是意识到这类行为的恶劣影响。2016年底,相关部门就曾经出台过相关的司法解释。  新的解释在2017年开始实施,其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或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节严重的,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鉴于类似干扰环境监测行为的严重性,以及相对的多发性,生态环境部联合山西省政府对临汾市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显然是十分必要的,也能起到敲山震虎的功效。这也体现出,环保部门对于这种监测数据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或许,更有必要的是,需要从机制上明确和巩固“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让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终身负责。地方环保部门不该对环保事业三心二意,更没有理由以造假的方式应对环保考核,谁有这样的行为,谁就没有资格从事环保事业。 (来源:新京报)

  • 【原创大赛】环境应急监测车数据与实验室数据的比对及思考

    【原创大赛】环境应急监测车数据与实验室数据的比对及思考

    环境应急监测车顾名思义就是为适应紧急情况下的环境监测,在突发环境事件和重大污染事故时,对现场环境状况进行监测。本单位配置的为水质应急监测车,主要测定水质五参数,氨氮、总磷、总氮、高锰酸盐指数、石油类,重金属。还携带其它应急监测仪器,如快速生物毒性测定仪等,配置较为齐全,总价近500万,见下图。[img=,564,544]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9/10/201910241122245594_1734_3247983_3.jpg!w564x544.jpg[/img][b]1、 准备工作[/b]环境应急监测车需要准备各种所用试剂,去离子水,发电机柴油等。需要对氨氮、总磷、总氮测定仪用笔记本电脑连接后进行标准溶液校正,然后点击保存,或是在现场采样前进行校正。[b]思考一[/b]、有紧急任务或突发事件时,应急监测车很多时候是要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进行样品分析,领导们要最快的检测结果。应急监测车在平时没有其它仪器设备使用频率高,往往处于备用状态。所以平时的维护、保养就显得尤为重要,有条件、有时间多进行应急演练,经常让监测车处于最佳工作状态。2、 [b]现场采样工作[/b]到达现场后,将取样管插入河流,湖泊等处,用泵抽入监测车的蓄水池中,按照水质采样标准方法沉淀。亦可人工用水桶采样,再抽入监测车的蓄水池中。[b]思考二、[/b]用泵将待测样品抽入监测车的蓄水池中看似方便快捷,现实中存在个问题,北方的冬天气温低,对河流监测时,还需要破冰转孔才能取样。还要防止用泵抽水时,结冰堵塞管道。如果遇到户外温度低的情况,用人工方式采样方式在此时可能更为方便,在北方冬天,在监测任务完毕后,还需要将监测车上所有管路中试剂排空,以防止冻爆管路,下次监测任务时,需要提前将车内温度升高,才能添加各类所需要的试剂。3、 [b]样品分析[/b]应急监测车在主控界面可以对所分析项目进行操作控制,一批样品从水泵抽抽水开始,2个多小时可以出数据,包括,氨氮、总磷、总氮、高锰酸盐指数、石油类,重金属等项目,并可以将数据时时传输给应急指挥部。这是应急监测车最大的优势之一。以一批样为例,人工采样后送回到常规实验室,单趟路程大约1个小时,中间还包括沉淀的时间,实验室分析大约2个小时,审核10分钟,算下来3个多小时。整个过程,应急监测车仅仅需要约2个小时,一天能连续分析6批样品,节约大量的时间成本。[b]思考三、[/b]应急监测车在现场多数是连续采样,连续分析。应急监测车的环境可能比不上常规实验室的环境,如发电机工作时可能有噪声、震动,监测车体轻微的晃动、车内温度、湿度的变化等等,可能对实验数据有一定的影响。分析人员都知道,仪器连续长期工作时,或是外部环境发生变化时,需要对仪器进行连续校准。应急监测车在工作时,领导层更多关切的是数据上报的及时性,我们操作人员在此时,就应该用标准物质对应急监测车载分析仪器进行连续校准,让数据结果出来及时的同时,也更加准确。毕竟一个应急事故,影响力是很大的,数据准确性尤为重要。4、 [b]数据结果[/b]某水域得到两组监测数据,一组是应急监测车的数据,一组是常规实验室得到的数据,通过两组数据比较,下表列出了四个项目。[table][tr][td]项目[/td][td]应急监测车[/td][td]实验室数据[/td][/tr][tr][td]石油类[/td][td]未检出[/td][td]未检出[/td][/tr][tr][td]重金属[/td][td]未检出[/td][td]未检出[/td][/tr][tr][td]高锰酸盐指数[/td][td]0.7mg/L[/td][td]1.1mg/L[/td][/tr][tr][td]PH[/td][td]7.56[/td][td]7.69[/td][/tr][/table]从上表看出,除高锰酸盐指数有些差异外,其它数据结果很接近。其它的分析项目如氨氮、总磷、总氮、溶解氧、电导率等两组结果有差异,总体差异不大。质控样测试,数据均在真值范围之类,应急监测车所测得的数据是准确的。[b]思考四、[/b]应急监测车的空间有限,容纳不下更多的人,比如说再容纳一到两名质控人员,或是数据分析人员,它的数据可以时时传送,这就对操作人员提出更高的要求,不仅仅会操作仪器,而且还要具有审核、分析数据的能力。才能保证上报的数据在第一时间真实、准确。[b]结语[/b]应急监测车就是一间移动的实验室,在环境突发事故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对操作人员综合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对应急监测车在各种恶劣环境下工作提出了更多挑战,相信随着科技的发展,应急监测车的功能更加强大,适应各种环境的本领更强。

  • 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算不算犯罪?

    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进一步明确有关污染环境犯罪的定罪量刑具体标准。这是1997年刑法施行以来,最高司法机关第三次就环境污染犯罪出台专门司法解释。 “近年来污染环境刑事案件量增长十分明显。”最高法研究室主任颜茂昆介绍,2013年7月至2016年10月,全国法院新收污染环境、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环境监管失职刑事案件4636件,审结4250件,生效判决人数6439人;年均收案1400余件,生效判决人数1900余人。  颜茂昆表示,环境污染犯罪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问题,如大气污染犯罪取证困难,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和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刑事规制存在争议等。为此,上述《解释》突出了对自动监测数据造假行为的惩治。  澎湃新闻注意到,此次《解释》明确指出,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这一新增规定,对于有效防范和依法惩治大气污染犯罪这一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顽疾具有重要意义。”颜茂昆分析说。  与此同时,《解释》还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以及其他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行为,或者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下列行为的,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  “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决策的重要基础。”颜茂昆说,个别地方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影响监测系统正常运行,欺骗公众,影响政府公信力,甚至误导环境决策,危害严重。  基于此,《解释》规定,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此外,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在重污染天气预警等期间违反排放、倾倒、处置等行为也将被从重处罚。  除检测数据假造之外,环境影响评价造假或者严重失实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为从源头上有效预防环境污染犯罪,《解释》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或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节严重的,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以提供虚假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算不算犯罪?两高司法的最新解释做了最好的诠释。

  • 生态环境部通报5起监测数据造假案

    [color=#4d4f53]生态环境部7月17日通报了5起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典型案例。这5起案例分别是:福建泉州南翼污水处理厂、湖北黄冈市湖北雄陶陶瓷有限公司 自动监测数据造假案;天津超越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江西省欧兰宝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伪造检测和监测数据案;甘肃省白银绿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有关环评监测数据不实案。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对发现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color]

  • 《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统计技术规定(试行)》

    最近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统计技术规定(试行)》,该规定提出了地表水(海水除外) 监测数据用于环境质量评价时, 在数据统计、 整合、 补遗和修约等方面的技术规则。 主要适用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监测数据的统计与应用, 地方可参照执行。文本详见附件

  • 【原创大赛】如何提高环境统计数据的质量

    如何提高环境统计数据的质量 准确可靠的统计数据是科学决策的依据,也是搞好环境统计服务和监督的基础。环境统计数据的准确性是对环境统计工作最基本的要求之一,它是环境统计的生命所在。如果说某些产品质量不合格,可以当“处理品”降格使用,那么,环境统计数据质量低劣不仅没有使用价值,还可能导致决策的失误,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合理利用资源,注意保护生态环境,迫切需要准确、及时的环境统计信息反馈。因此,各级环境统计部门必须把提高环境统计数据的质量摆到环境统计工作的首要位置上来。 要提高环境统计数据的质量,我认为首先要做到以下几点:1、建立和完善环境统计管理制度。2、完善环境统计指标体系。3、健全环境统计调查方法。(1)改革重点污染源环境统计数据采集方法。(2)继续实施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统计快报制度。(3)推进重点污染源季报制度。(4)合理调整专业年报制度。(5)开展全省污染源普查。4、大力提高数据质量。(1)规范环境统计范围,确保重点调查企业不漏网,切实保证污染物排放重点调查企业全部纳入统计范围,对重点调查企业名单进行动态调整。(2)规范污染源监测,提高对企业申报排污数据的监督力度。(3)规范数据核查,提高基层数据质量。(4)规范重点行业统计。5、理顺环境统计工作体制。(1)调整统计的职能分工,强化归口管理与分工合作。(2)依法统计,解决数据失真问题。(3)加大环境统计工作考核力度。6、加强环境统计机构、队伍和能力建设。(1)设置专职环境统计工作岗位和人员。(2)建立环境统计人员变动通报制度和岗位衔接制度。(3)建立定期培训制度。(4)加快环境信息化和标准化建设,制定各级环境统计信息化建设的标准及配置。(5)各市(州)环保局要将环境统计能力建设纳入各级环保“十一五”规划,确保环境统计改革获得可靠的经费。7、建立健全与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的合作机制。 其次,要提高环境统计数据的质量,还必须提高基层环境统计的质量(1)要重视目前基层环境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基层环保部门的领导对环境统计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且存有偏见,认为环境统计就是填个报表,要几个数字应付一下上面就完了,没有把环境统计放在应有的位置,言必谈收费,对于一些环境问题的处理也就事论事,仅仅停留在抓治理、抓达标的表面现象上,很少去运用定量的数字语言来表示和评价环境污染状况,污染治理成果及达到的水平等。由此,导致从事环境统计的人员工作作风飘浮,要么看领导眼色行事,不实事求是,报喜不报忧;要么不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坐在办公室用电话向企业要几个数据汇总上报,既不去核实数据的真实性,也不去潜心作环境统计分析。另外,由于单位领导不重视,环境统计人员自己也轻视本职工作,认为环境统计工作不出成绩,不如去征收排污费成绩有目共睹,因此也不去钻研环境统计业务,久而久之,造成专职环境统计人员不固定,调整频繁,直接影响到环境统计工作的衔接和有计划地开展。(2)要充分认识环境统计在环境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环境统计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环境管理的基本手段,是编制环境规划和进行环境质量评价的可靠基础,因此,各级环保部门必须对此项工作引起高度重视,摆上位置,抓在手上,从基层环保工作的实践来看,可以说,如果没有环境统计的信息监督,也就谈不上真正的环境管理,而且愈来愈感受到环境保护工作越发展,环境统计在环境管理中的作用愈重要,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必然结果。(3)要切实加强对环境统计工作的领导 环境统计是社会经济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由调查、整理、分析和预测等环节组成的全过程,不仅仅是统计报表的简单汇总。要保证这个全过程的完成,就需要各级环保部门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环境统计范围和指标涉及土地、城建、农、林、水、畜牧、卫生等多部门,仅仅依靠环保部门和环境统计人员本身去开展工作有很大难度,必须积极争取政府的协调和支持以及相关单位的密切配合。同时各级环保部门要经常有计划地组织环境统计人员深入企业、厂、矿乡村开展调查研 究,并积极帮助专职环境统计

  • 中办、 国办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

    [color=#404040] 新华社北京9月21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环境监测是保护环境的基础工作,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环境监测数据是客观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实施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本依据。当前,地方不当干预环境监测行为时有发生,相关部门环境监测数据不一致现象依然存在,排污单位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屡禁不止,环境监测机构服务水平良莠不齐,导致环境监测数据质量问题突出,制约了环境管理水平提高。为切实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现提出如下意见。[color=navy]  一、总体要求[/color]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我国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坚持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构建责任体系,创新管理制度,强化监管能力,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切实保障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高环境监测数据公信力和权威性,促进环境管理水平全面提升。  (二)基本原则  ——创新机制,健全法规。改革环境监测质量保障机制,完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健全环境监测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多措并举,综合防范。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预防不当干预,规范监测行为,加强部门协作,推进信息公开,形成政策措施合力。  ——明确责任,强化监管。明确地方党委和政府以及相关部门、排污单位和环境监测机构的责任,加大弄虚作假行为查处力度,严格问责,形成高压震慑态势。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通过深化改革,全面建立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健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确保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独立公正开展工作,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color=navy]  二、坚决防范地方和部门不当干预[/color]  (四)明确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并对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负领导责任。对弄虚作假问题突出的市(地、州、盟),环境保护部或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可公开约谈其政府负责人,责成当地政府查处和整改。被环境保护部约谈的市(地、州、盟),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处分建议,交由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环境保护部、省级党委和政府。  各级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环境监测机构负监管责任,其他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所属环境监测机构的数据质量管理。各相关部门发现对弄虚作假行为包庇纵容、监管不力,以及有其他未依法履职行为的,依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移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违规线索,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五)强化防范和惩治。研究制定防范和惩治领导干部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管理办法,明确情形认定,规范查处程序,细化处理规定,重点解决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影响,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限制、阻挠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管执法,影响、干扰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查处和责任追究,以及给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下达环境质量改善考核目标任务等问题。  (六)实行干预留痕和记录。明确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的记录责任与义务,规范记录事项和方式,对党政领导干部与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干预环境监测的批示、函文、口头意见或暗示等信息,做到全程留痕、依法提取、介质存储、归档备查。对不如实记录或隐瞒不报不当干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人员,应予以通报批评和警告。[color=navy]  三、大力推进部门环境监测协作[/color]  (七)依法统一监测标准规范与信息发布。环境保护部依法制定全国统一的环境监测规范,加快完善大气、水、土壤等要素的环境质量监测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标准规范,健全国家环境监测量值溯源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建设覆盖我国陆地、海洋、岛礁的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各级各类环境监测机构和排污单位要按照统一的环境监测标准规范开展监测活动,切实解决不同部门同类环境监测数据不一致、不可比的问题。  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发布环境质量和其他重大环境信息。其他相关部门发布信息中涉及环境质量内容的,应与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协商一致或采用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公开发布的环境质量信息。  (八)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环境保护部门查实的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案件,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予以拘留;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现场勘查笔录、涉案物品清单等证据材料,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接受,并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环境保护部门是否立案。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环境保护部门与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对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情况通报、环境执法督察报告等信息资源实行共享。[color=navy]  四、严格规范排污单位监测行为[/color]  (九)落实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主体责任。排污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测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制定监测方案,保存完整的原始记录、监测报告,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并按规定公开相关监测信息。对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十)明确污染源自动监测要求。建立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与环境质量监测原始数据全面直传上报制度。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定期检定或校准,保证正常运行,并公开自动监测结果。自动监测数据要逐步实现全国联网。逐步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站房、排放口等位置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与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联网。取消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的有效性审核。重点排污单位自行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的手工比对,及时处理异常情况,确保监测数据完整有效。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的依据。[color=navy]  五、准确界定环境监测机构数据质量责任[/color]  (十一)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对违法违规操作或直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二)落实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建立覆盖布点、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评价和综合分析报告编制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专门用于在线自动监测监控的仪器设备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使用的标准物质应当是有证标准物质或具有溯源性的标准物质。[color=navy]  六、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color]  (十三)严肃查处监测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行为。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环境监测机构开展“双随机”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或参与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有实施或参与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环境监测机构在提供环境服务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法处罚外,检察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省级政府授权的行政机关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时,可以要求环境监测机构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十四)严厉打击排污单位弄虚作假行为。排污单位存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环境保护部门、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并对单位判处罚金;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强令、指使、授意、默许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十五)推进联合惩戒。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将依法处罚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企业、机构和个人信息向社会公开,并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企业违法信息依法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十六)加强社会监督。广泛开展宣传教育,鼓励公众参与,完善举报制度,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监督举报纳入“12369”环境保护举报和“12365”质量技术监督举报受理范围。充分发挥环境监测行业协会的作用,推动行业自律。[color=navy]  七、加快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监管能力[/color]  (十七)完善法规制度。研究制定环境监测条例,加大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惩处力度。对侵占、损毁或擅自移动、改变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依法处罚。制定环境监测与执法联动办法、环境监测机构监管办法等规章制度。探索建立环境监测人员数据弄虚作假从业禁止制度。研究建立排污单位环境监测数据真实性自我举证制度。推进监测数据采集、传输、存储的标准化建设。  (十八)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结合现有资源建设国家环境监测量值溯源与传递实验室、污染物计量与实物标准实验室、环境监测标准规范验证实验室、专用仪器设备适用性检测实验室,提高国家环境监测质量控制水平。提升区域环境监测质量控制和管理能力,在华北、东北、西北、华东、华南、西南等地区,委托有条件的省级环境监测机构承担区域环境监测质量控制任务,对区域内环境质量监测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  (十九)强化高新技术应用。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卫星遥感等高新技术在环境监测和质量管理中的应用,通过对环境监测活动全程监控,实现对异常数据的智能识别、自动报警。开展环境监测新技术、新方法和全过程质控技术研究,加快便携、快速、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研发与推广应用,提升环境监测科技水平。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时间节点,扎实推进各项任务落实。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结合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对环境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环境监测发展改革、机构队伍建设等问题,保障监测业务用房、业务用车和工作经费。环境保护部要把各地落实本意见情况作为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等有关部门要统筹落实责任追究、项目建设、经费保障、执纪问责等方面的事项。[/color]

  • 吴晓青:环境监测数据造假问题依然存在

    环保部副部长吴晓青在今天召开的全国环境监测现场会上表示,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的问题依然存在。有些地方政府为了减轻考核压力、环境质量达标等目的,行政管理部门指使监测站编造、篡改监测数据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政府和环保部门的公信力,对监测系统也造成了非常大的伤害。吴晓青透露,中央领导同志明确要求,监测数据必须准确真实准确,严厉打击环保数据造假行为,对虚假数字要严厉问责。对当前的监测数据质量问题,我们一定要高度重视和警醒,要深刻认识到,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可靠是监测工作的底线,绝对不能碰,要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监测数据质量,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可靠是监测工作的底线,绝对不能碰,要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监测数据质量,确保数据真实准确。你能做到吗?

  •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

    [size=15px][color=#000000]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监控设备联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环境管理制度,是加强生态环境监管、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的重要手段。[/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生态环境部高度重视监测数据质量,把监测数据质量作为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生命线’。”5月25日,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副司长蒋火华表示,“谁弄虚作假,谁就触碰了‘带电的高压线’,我们坚决‘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蒋火华表示,2021年3月重污染天气预警检查通报的唐山市4家钢铁企业数据造假、超标排放、污染环境案件。四家钢铁企业主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员、直接参与人员共4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零6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2021年5月中央生态环保督察通报的云南省杞麓湖污染治理弄虚作假干扰国控水质监测点采样环境案件。云南省纪委监委已对6个责任单位29名责任人追责问责。[/color][/size][align=center][b][back=#ffa900][size=15px][color=#000000]环境监测[/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弄虚作假行为首次纳入刑法规定[/color][/size][/back][/b][/align][size=15px][color=#000000]第二百二十九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color][/size][size=15px]【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size][size=15px]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size][size=15px]【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size][size=15px]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size][back=#ffa900][b][size=15px][color=#000000]《环境保护法》第65条规定[/color][/size][/b][/back][size=15px][color=#000000],“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color][/size][font=&][size=16px][color=#000000]分割线[/color][/size][/font][align=center][/align][align=center][b][color=#000000][back=#fffb00]《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back][/color][/b][/align][size=15px][color=#000000]第一条 为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依法查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依据《环境保护法》和《生态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办发〔2015〕5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系指故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以及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等行为。[/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数据,系指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通过手工或者自动监测方式取得的环境监测原始记录、分析数据、监测报告等信息。[/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机构,系指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以及承担环境监测工作的实验室与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等其他社会环境监测机构。[/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活动中涉及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一)依法开展的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应急监测;[/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二)监管执法涉及的环境监测;[/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三)政府购买的环境监测服务或者委托开展的环境监测;[/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四)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或者委托开展的自行监测;[/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五)依照法律、法规开展的其他环境监测行为。[/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第四条 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一)未经批准部门同意,擅自停运、变更、增减环境监测点位或者故意改变环境监测点位属性的;[/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二)采取人工遮挡、堵塞和喷淋等方式,干扰采样口或周围局部环境的;[/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三)人为操纵、干预或者破坏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源净化设施,使生产或污染状况不符合实际情况的;[/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四)稀释排放或者旁路排放,或者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规范的排污口排放,逃避自动监控设施监控的;[/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五)破坏、损毁监测设备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采样管线、监控仪器或仪表以及其他监测监控或辅助设施的;[/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六)故意更换、隐匿、遗弃监测样品或者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改变样品保存条件等方式改变监测样品性质的;[/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七)故意漏检关键项目或者无正当理由故意改动关键项目的监测方法的;[/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八)故意改动、干扰仪器设备的环境条件或运行状态或者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监测设备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或者人为使用试剂、标样干扰仪器的;[/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九)未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自动监测设备暗藏可通过特殊代码、组合按键、远程登录、遥控、模拟等方式进入不公开的操作界面对自动监测设备的参数和监测数据进行秘密修改的;[/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十)故意不真实记录或者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的;[/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十一)篡改、销毁原始记录,或者不按规范传输原始数据的;[/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十二)对原始数据进行不合理修约、取舍,或者有选择性评价监测数据、出具监测报告或者发布结果,以至评价结论失真的;[/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十三)擅自修改数据的;[/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十四)其他涉嫌篡改监测数据的情形。[/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第五条 伪造监测数据,系指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环境监测活动,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一)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或者谱图与分析结果不对应,或者用其他样品的分析结果和图谱替代的;[/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二)监测报告与原始记录信息不一致,或者没有相应原始数据的;[/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三)监测报告的副本与正本不一致的;[/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四)伪造监测时间或者签名的;[/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五)通过仪器数据模拟功能,或者植入模拟软件,凭空生成监测数据的;[/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六)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或者到现场采样、但未开设烟道采样口,出具监测报告的;[/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七)未按规定对样品留样或保存,导致无法对监测结果进行复核的 [/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八)其他涉嫌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形。[/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第六条 涉嫌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一)强令、授意有关人员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二)将考核达标或者评比排名情况列为下属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工作考核要求,意图干预监测数据的;[/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三)无正当理由,强制要求监测机构多次监测并从中挑选数据,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签上报监测数据的;[/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四)委托方人员授意监测机构工作人员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在未作整改的前提下,进行多家或多次监测委托,挑选其中“合格”监测报告的;[/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五)其他涉嫌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形。[/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第七条 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负责环境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维护的机构及其负责人按照运行维护合同对监测数据承担责任。[/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第八条 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调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开展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发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并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第九条 对干预环境监测活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相关人员应如实记录。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接受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能提供基本事实线索或相关证明材料的举报,应当予以受理。[/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第十条 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及相关责任人,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涉及目标考核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将考核结果降低等级或者确定为不合格,情节严重的,取消授予的环境保护荣誉称号;涉及县域生态考核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建议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减少或者取消当年中央财政资金转移支付;涉及《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排名的,分别以当日或当月监测数据的历史最高浓度值计算排名。[/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第十二条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该机构和涉及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第十三条 监测仪器设备应当具备防止修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功能,监测仪器设备生产及销售单位配合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部主管部门通报公示生产厂家、销售单位及其产品名录,并上报环境保护部,将涉嫌弄虚作假的单位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对安装在企业的设备不予验收、联网。[/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篡改、伪造或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移送有关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第十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移送有关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第十六条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构成违法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color][/size]

  • 环境监测数据就是一个鸡肋!

    环境检测数据,当今而言,不测不行,测了又拿来干嘛呢?您不觉得有点鸡肋吗?如何改变这一境地呢?  基本的环境质量、不损害群众健康的环境质量是一种公共产品,是一条底线,是政府应当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如果以后能关注健康指数,将空气质量对人们健康的影响公布出来,会更贴近百姓的需求,要让环境质量的监测数据与人们的感受保持一致。 环境质量不同的级别对人们户外活动有无影响,对人体健康的直接影响程度有多大,这些是百姓最关心的。预报的服务功能会好一些、指导性也强一些。预报可以寻求更科学的方式,比如说,是不是将一天分为早、中、午3个时段来预报,以更好地指导人们日常生活。

  • 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中央发话了!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习近平5月23日下午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五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抓好试点对改革全局意义重大。要认真谋划,深入抓好各项改革试点,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鼓励探索、大胆实践,敢想敢干、敢闯敢试,多出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带动面上改革。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等各项改革文件。会议指出,环境监测是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基础。要把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放在重要位置,采取最规范的科学方法、最严格的质控手段、最严厉的惩戒措施,深化环境监测改革,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05/201705241659_01_1634717_3.jpg[/img][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05/201705241659_02_1634717_3.jpg[/img] 来自央视网

  • 【资料】实时水环境监测数据中心网站的设计

    摘 要:给出了基于Google map + PHP +MySQL 的环境实时监测数据中心网站的设计与实现过程,并对其中的地图控制、数据库设计、统计图表的实现等关键技术作了介绍。结合一个水环境实时监测数据中心的网站实际情况给出了一个设计实例。[img]http://bbs.instrument.com.cn/images/affix.gif[/img][url=http://bbs.instrument.com.cn/download.asp?ID=199208]实时水环境监测数据中心网站的设计.rar[/url]

  • 【求助】关于大气环境监测的数据分析及处理方法

    如题。小弟今年的毕业设计题目是《校园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及评价》。只进行SO2,NOX,TSP三个指标的监测。现在监测工作完成正在进行论文的编写工作。 现在小弟碰到难题了。就是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处理以对校园空气环境作出评价,并结合往年的监测数据进行对比。请问各位空气废气监测版的大哥及做相关行业的大哥们帮帮忙吧,给小弟一些在数据分析及处理和综合评价方面的指点,在此谢过了! 由于小弟上的学校比较普通,导师更是不负责,根本不管我了,还请大家一定帮帮忙!感激不尽。

  • 中华环保联合会关于《生态环境大数据数据字典编制指南》等四项团体标准立项的公告

    [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各有关单位:[/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标委及民政部《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的文件精神,按照《中华环保联合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我会组织专家对[/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北京环丁环保大数据研究院、[/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北京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北京微芯区块链与边缘计算研究院、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牵头申报的《生态环境大数据数据字典编制指南》《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数据接入技术规范》《生态环境大数据管理平台架构技术指南》《智能质控生态环境物联网设备技术规范》四项团体标准进行了立项审查。经审查,上述四项团体标准符合立项条件,现批准立项并将项目名称、主要起草单位等项目信息(见附件)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网站(http://www.ttbz.org.cn)予以公示。[/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请起草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抓紧组织实施,严把质量关,确保标准的适用性和有效性,按期完成标准的编制工作。同时,欢迎有关单位积极申报四项团体标准的起草制定工作。[/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 [/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公示期间如有任何建议和要求,请与秘书处联系。[/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特此公告。[/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联 系 人:罗春辉 [/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联系电话:010-51230041 / 13381263545[/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附 件:团体标准立项公告列表[/size][/font][align=right][/align][table][tr][td=1,1,265][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项目名称[/size][/font][/td][td=1,1,47][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制修订[/size][/font][/td][td=1,1,58][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项目周期[/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月)[/size][/font][/td][td=1,1,210][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主要起草单位[/size][/font][/td][/tr][tr][td=1,1,265][align=lef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生态环境大数据数据字典编制指南[/size][/font][/align][/td][td=1,1,47][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制定[/size][/font][/td][td=1,1,58][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12[/size][/font][/td][td=1,1,210][align=lef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北京环丁环保大数据研究院、北京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北京微芯区块链与边缘计算研究院、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size][/font][/align][/td][/tr][tr][td=1,1,265][align=lef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数据接入技术规范[/size][/font][/align][/td][td=1,1,47][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制定[/size][/font][/td][td=1,1,58][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12[/size][/font][/td][td=1,1,210][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北京环丁环保大数据研究院、北京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北京微芯区块链与边缘计算研究院、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size][/font][/td][/tr][tr][td=1,1,265][align=lef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生态环境大数据管理平台架构技术指南[/size][/font][/align][/td][td=1,1,47][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制定[/size][/font][/td][td=1,1,58][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12[/size][/font][/td][td=1,1,210][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北京环丁环保大数据研究院、北京市[/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北京微芯区块链与边缘计算研究院、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size][/font][/td][/tr][tr][td=1,1,265][align=lef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智能质控生态环境物联网设备技术规范[/size][/font][/align][/td][td=1,1,47][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制定[/size][/font][/td][td=1,1,58][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12[/size][/font][/td][td=1,1,210][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北京环丁环保大数据研究院、北京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北京微芯区块链与边缘计算研究院、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size][/font][/td][/tr][/table][font=仿宋][size=19px] [/size][/font][img]https://www.ttbz.org.cn/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img][url=https://www.ttbz.org.cn/upload/file/20240606/6385329018437341896951194.pdf]关于《生态环境大数据数据字典编制指南》等四项团体标准立项的公告.pdf[/url]

  • 环境检验检测原始记录数据修约和报告数据必须一致么?

    工作中发现,环境检测原始记录的数据修约和报告数据修约有不一致的情况,例如污水排口氨氮测试,原始记录2.481 报告数据是2.48 这样的情况合理么?报告结果必须和原始记录一致么?由于执行评判标准会取有效数字,而不是小数点后位数保留,所以不知道以哪个为准了,请各位大神帮忙解答。还是有什么规定,报告数据需要进行修约么?

  • 【资料】浅论环境指标的相关性分析在监测数据审核中的应用

    摘 要: 数据审核是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的重要环节之一,数据审核的方法有许多种,文章从监测数据中各环境指标之间的相关性分析出发,对水、气、声环境要素中的各环境指标间的相关性进行总结,并将其应用于数据合理性的审核,具有借鉴意义。[img]http://bbs.instrument.com.cn/images/affix.gif[/img][url=http://bbs.instrument.com.cn/download.asp?ID=198653]浅论环境指标的相关性分析在监测数据审核中的应用.rar[/url]

  • 在环境监测中你见过什么样的数据造假?

    最近在网上看到一篇帖子,给广大网友分享了一些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的案例,引来不少网友的回答。“[color=#1a1a1a]据环保部介绍,2016 年5 月5 日,福建省环境监察总队会同长乐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长乐市富平印染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发现污染源监控系统采样管路已多处堵塞,COD 监测仪器无法取到水样,而是反复从测量储样瓶中取水样。福建省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在总排口同时采集了两瓶水样,分别进行现场在线仪器分析和实验室分析,结果两者监测结果相差较大,涉嫌伪造监测数据。”[/color][color=#1a1a1a]大家都见过什么样的数据造假呢?环保机构为打击这一现象也是颁发了一些政策。值此“315”之际,我们来谈谈不法企业是如何造假的,我们又该如何“打假”?[img]http://simg.instrument.com.cn/bbs/images/default/emyc1010.gif[/img][/color]

  • 【资料】基于北斗系统的海洋环境监测数据传输系统设计

    摘要:适应复杂海洋环境条件的数据通信传输技术是获取海洋监测数据、确保海洋环境立体监测系统业务化运行的关键技术,对卫星通信设备通信稳定性和可靠性提出了很高的要求。[img]http://bbs.instrument.com.cn/images/affix.gif[/img][url=http://bbs.instrument.com.cn/download.asp?ID=198780]基于北斗系统的海洋环境监测数据传输系统设计.rar[/url]

  • 【资料】海洋环境监测系统中关键数据处理技术的研究与应用

    摘 要: 结合海洋环境监测系统中关键数据的特点,针对海洋自动监测上位机数据处理中存在问题,分别采用了滑动平均法和数据插值、拟合等方法进行高、低潮潮位值的提取和潮位值的数据补遗。[img]http://bbs.instrument.com.cn/images/affix.gif[/img][url=http://bbs.instrument.com.cn/download.asp?ID=198664]海洋环境监测系统中关键数据处理技术的研究与应用.rar[/url]

  • 水文气象观测站环境数据采集

    水文气象观测站环境数据采集

    水文气象观测站环境数据采集随着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的发展和水质网格化监测的推广,水文气象观测站需要进行更密集的布点,以满足污染溯源、水质预警、河长考核等大数据应用需求。常规水质自动监测站占地面积大、基建投入高,检测周期长,难以适应环境监测新形势下的应用需求,绿光新能源开发了水文气象观测站、即微型水质自动监测系统。采用了集成户外监测技术,综合智能微型监测传感器、自动控制、计算机应用和通讯网络等技术,占地面积小,可充分适应管理需求,采用低成本网格化布点、高频短周期,实时监测手段,配备一套严密的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加强了水质污染、异常事故的预防和污染排放的监管能力。可分析区域内水质动态趋势,有效加强区域管理,为污染动态研究、湖泊富营养化预测、湖泊水库水污染治理提供科学依据,为水环境管理与决策提供科学有效的技术支撑。[img=水文气象观测站,400,40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2/09/202209190914544747_6791_4136176_3.jpg!w690x690.jpg[/img]水文气象观测站适用于流域水质评价、污染溯源、水质预警、河(湖)长考核、水库、饮用水源地、地下水观测点等水质变化状况监测与水质大数据监测需求,能满足排水管理服务中心对城市排水设施、城区河道、中水站、泉站末端运行等方面的在线监测需要,满足污水末端和其他工程管理需要,满足城市排水管理业务工作需要,可以帮助相关部门智能高效地处理排水末端设施的海量信息和数据、实现对排水末端水质安全情况的有效准确监督、实现业务办理快速高效协同。[img=水文气象观测站,400,40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2/09/202209190915146820_6668_4136176_3.jpg!w690x690.jpg[/i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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