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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部令 第32号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已于2014年12月1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周生贤  2014年12月19日  附件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原因、性质、责任的调查处理。  核与辐射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依照核与辐射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明事件原因,确认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总结事件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以及处理意见。  第四条 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事发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视情况组织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视情况委托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也可以对由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的突发环境事件直接组织调查处理,并及时通知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其负责的突发环境事件,认为需要由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决定。  第五条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成立调查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主管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负责人担任组长,应急管理、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环境监察等相关机构的有关人员参加。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聘请环境应急专家库内专家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协助调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实际情况邀请公安、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安全监管、林业、地震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参加调查工作。  调查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为若干工作小组开展调查工作。工作小组负责人由调查组组长确定。  第六条 调查组成员和受聘请协助调查的人员不得与被调查的突发环境事件有利害关系。  调查组成员和受聘请协助调查的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客观公正地调查处理突发环境事件,并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恪尽职守,保守秘密。未经调查组组长同意,不得擅自发布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 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制定调查方案,明确职责分工、方法步骤、时间安排等内容。  第八条 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进行勘查,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通过取样监测、拍照、录像、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等方法记录现场情况,提取相关证据材料;  (二)进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突发环境事件涉及的相关单位或者工作场所,调取和复制相关文件、资料、数据、记录等;  (三)根据调查需要,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有关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知情人员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进行现场勘查、检查或者询问,不得少于两人。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调查期间应当依法配合调查工作,接受调查组的询问,并如实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数据、记录等。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的,可以提供相关复印件、复制品或者证明该原件、原物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应当由调查人员、勘查现场有关人员、被询问人员签名。  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制作调查案卷,并由组织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归档保存。  第九条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查明下列情况:  (一)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二)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和事件经过;  (三)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人身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情况,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情况;  (四)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日常监管和事件应对情况;  (五)其他需要查明的事项。  第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的有关规定,开展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  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报告或者结论是编写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查明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的下列情况:  (一)建立环境应急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职责的情况;  (二)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建设及运行的情况;  (三)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及时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的情况;  (四)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备案、管理及实施情况;  (五)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的信息报告或者通报情况;  (六)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启动环境应急预案,并采取控制或者切断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的情况;  (七)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服从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并按要求采取预防、处置措施的情况;  (八)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其他突发事件发生后,采取预防次生突发环境事件措施的情况;  (九)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是否存在伪造、故意破坏事发现场,或者销毁证据阻碍调查的情况。  第十二条 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查明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应急管理方面的下列情况:  (一)按规定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和对预案进行评估、备案、演练等的情况,以及按规定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实施备案管理的情况;  (二)按规定赶赴现场并及时报告的情况;  (三)按规定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监测的情况;  (四)按职责向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提出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或者信息发布建议的情况;  (五)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时,事发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相邻行政区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通报情况;  (六)接到相邻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相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规定调查了解并报告的情况;  (七)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的情况。  第十三条 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收集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建设项目立项、审批、验收、执法等日常监管过程中和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等环节履职情况的证据材料。  第十四条 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在查明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后,编写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的概况和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经过;  (二)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人身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情况;  (三)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四)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对环境风险的防范、隐患整改和应急处置情况;  (五)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日常监管和应急处置情况;  (六)责任认定和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七)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八)其他有必要报告的内容。  第十六条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期限为六十日;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期限为三十日。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所需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调查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期限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  调查期限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状态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结论、环境影响和损失的评估结果等信息。  第十八条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过程中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涉及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组应当及时向相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处罚建议。相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事发单位及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发现其他违法行为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  发现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涉嫌违法违纪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提出处分建议。  第十九条 对于连续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地区,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约谈下级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

  • 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

    [align=center][b]目 录[/b][/align]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与依据  1.2 适用范围  1.3 风险分析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级  1.6 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  2.2 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  2.3 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  2.4 市突发环境事件临时应急指挥部  2.5 区级组织机构  2.6 乡镇(街道)工作机构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与风险防控  3.2 预警  4 应急响应与处置  4.1 先期处置  4.2 信息报送与通报  4.3 分级响应  4.4 市级现场指挥部  4.5 处置程序与措施  4.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4.7 应急结束  5 后期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损害评估  5.3 事件调查  5.4 总结评估  5.5 奖励处罚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技术保障  6.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6.4 装备物资保障  6.5 资金保障  6.6 机制保障  6.7 应急值守  7 预案管理  7.1 制订与备案  7.2 应急演练  7.3 宣传与培训[b]  1 总则[/b]  1.1 编制目的与依据  为健全完善全市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应对体制机制,最大限度减轻、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其他地区涉及北京市,应由北京市处置或参与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  本预案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空气重污染应对工作按照《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3 风险分析  突发环境事件具有暴发突然、起因复杂、次生衍生性突出等特点,北京市社会经济活动活跃,生产生活功能区域交织密集,环境整体承受力弱,各类环境风险复杂多样,易发生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引发突发环境事件。近年来,呈现交通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占比大,企业生产管理不善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面对点多面广的事件发生来源,需不断提升风险防控及应急处置水平。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以人为本,积极预防。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切实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的原则,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工作,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完善应急救援保障体系。  1.4.2 坚持统分结合、属地为主。在市委、市政府和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市、区两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市级统筹指导、靠前指挥,协调调度资源开展应对;区级履行属地责任,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全面负责本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组织应对工作;事发地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等做好先期处置和信息报告等工作。  1.4.3 坚持分类处置,协调联动。针对突发环境事件起因复杂、次生衍生性突出等特点,按原生事件类型,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调相关应急力量,高效有序处置;强化跨区域、跨流域、多部门和政企之间协同联动机制,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处置合力。  1.4.4 坚持资源整合、科技支撑。整合各行业环境风险监测信息、应急装备物资、专业救援力量以及应急专家团队,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准备;积极支持鼓励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和技术开发,不断提高环境应急工作的一体化、规范化、科技化。  1.5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将突发环境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个级别。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1.6 应急预案体系  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按层级分为市、区、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四级预案。其中,市级预案包括作为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的本预案、相关部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内容涵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其他预案;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参照市级预案制定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乡镇(街道)制定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与其他种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合并编制;企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各类各级突发环境事件预案的工作机制应做好衔接。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组成见附件2。[b]  2 组织机构与职责[/b]  2.1 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  组建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在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与处置工作。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副组长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市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组成。  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2)研究制定本市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3)指导、协助各区做好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分析总结本市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5)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和应急物资保障等工作;  (6)承担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2 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  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作为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机构,根据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的决定,负责规划、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及以应急管理的预案、体制、机制建设。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  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1)组织落实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建立应急联动机制,保证信息畅通,做到信息共享;  (2)建立健全环境应急值守制度,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3)负责组织开展本市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与控制、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4)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市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发布工作;  (5)组织编修与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职能相关的应急预案,完善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6)负责组织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宣传教育与培训工作;  (7)负责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8)负责专家技术组的组建和日常管理工作;  (9)承担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  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市生态环境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市园林绿化局、市药品监管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总队、市气象局、市通信管理局和北京卫戍区。北京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通讯录见附件4。  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结合实际编制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部门预案或在部门专项应急预案中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专章等能够涵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内容;做好本行业、本领域突发事件风险防范,参与本行业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和调查;收集并通报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职责分工如下:  (1)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制定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监督、检查、指导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及应急处置工作;对突发环境事件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跟踪环境污染动态情况;提出控制和消除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建议;参与制定环境恢复工作方案,推动环境恢复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中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组织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收集、汇总、分析突发环境事件资料。  (2)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收集分析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做好媒体和互联网舆论的引导工作。  (3)市委网信办: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网络舆情分析、引导工作,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等信息发布管理,依法依规对散布谣言、恶意炒作等行为进行处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安全保障。  (4)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按权限对突发环境事件灾后生态恢复重建项目的审批、核准工作。  (5)市教委:指导、督促所管学校落实教学、科研等方面的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做好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和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和无害化处置;参与协调学校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和调查。  (6)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按要求会同有关部门修订《北京市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救援防护装备、监测设备和应急处置物资的生产供应保障;参与生产或使用危险化学品工业企业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政务网络通信保障。  (7)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防范工作;参与因易制毒、易制爆及剧毒化学品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和调查工作;对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的嫌疑人进行立案侦查;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人员疏散撤离;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影响区域实施治安警戒,维护现场秩序。  (8)市司法局:协调处理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法律纠纷。  (9)市财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应由市级财政安排的预算审批、资金拨付等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10)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参与地质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修复、评估和调查处理;做好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收集与通报工作。  (11)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负责事故抢险救援中相关专业队伍的指挥和大型建筑机械的调用;参与突发环境事件抢险救援、评估和事故调查处理。  (12)市城市管理委:负责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职责范围内的风险防范工作;参与城市公共设施、电力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评估和调查处理;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电、气、热供应保障及受损基础设施的修复工作;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中产生的非危险废物的处置工作;配合做好城市运行行业领域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收集与通报工作。  (13)市交通委:负责有关道路设施的应急保障,协调运力,保障应急抢险物资运输;做好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收集与通报工作。  (14)市水务局:负责所管辖水库、河道、湖泊、饮用水源等污染和城市排污设施事故的风险防范工作;参与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置和调查;负责协调河流水库的调水、配水、疏导及节流工作;组织对涉及职责范围内的被破坏的水务基础设施进行修复;组织做好备用生活用水调度和保障;负责提供水利、水文、排水管网等有关资料;提供突发水环境污染处置的应急装备、物资;做好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收集与通报工作。  (15)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领域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防范、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参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耕地土壤污染治理和修复;做好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收集与通报工作。  (16)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生活必需品以及所管理应急物资的储备、供应和调拨工作。  (17)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废水废物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防范工作;参与医疗废水废物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饮用水、公共场所的卫生监测检验和卫生学评价;做好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的收集与通报工作。  (18)市应急管理局:督促指导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尾矿库做好事故风险防范工作,做好相关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与通报、事故处置与调查工作;负责指导事发地区政府做好受灾转移群众的安置工作。  (19)市市场监管局:协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受污染区食品安全的监管管理;负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受影响区域市场秩序稳定。  (20)市国资委:督促所监管企业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做好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监管企业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21)市园林绿化局:参与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园林、湿地、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等资源损害评估和生态恢复重建工作;做好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的收集与通报工作。  (22)市药品监管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过程中所需的市级医药储备物资的应急保障工作。  (23)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外围道路的交通疏导及管控,发布交通引导信息;负责开辟绿色通道;会同水务部门研究制定主要水库、河流沿岸市政道路禁止危险化学品车辆通行措施;做好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收集与通报工作。  (24)市消防救援总队:负责在本部门预案中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章;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火灾扑救;参加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抢险和应急救援,联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  (25)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监测预报,必要时在突发环境事件区域建立移动气象站,开展加密观测,提供现场气象监测预报信息;做好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工作。  (26)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调动各种通信资源,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27)北京卫戍区:协助做好危险化学品和辐射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  2.4 市突发环境事件临时应急指挥部  初判可能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建议或按照相关市领导要求,在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框架基础上,组建市突发环境事件临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临时指挥部)。市临时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  市临时指挥部主要职责:在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委统一领导下,组织本市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负责指挥本市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负责协调中央在京单位和驻京部队参与本市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由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以及其他类型事件造成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且原生事件处置主责部门已成立或即将成立相关专项指挥部的,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不再单独组建市临时指挥部,由原生事件专项指挥部统一调度、协调、应对和处置事件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市生态环境局按照相关原生事件专项指挥部工作组设置进行编组,主要负责事故现场环境应急监测、提出应急处置意见、协助相关部门处置、指导危险废物的无害化处理、参与事件调查等。当次生突发环境事件上升为事件处置的主要矛盾时,由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牵头指挥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当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级别上升为重大及以上时,组建市临时指挥部,指挥与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市临时指挥部与原生事件专项指挥部之间应做好信息通报和协同配合工作。  市临时指挥部一般设立综合协调组、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信息宣传组、医学救援组、综合保障组、秩序管控组、现场调查组、专家技术组,现场编组可视情况进行调整。  (1)综合协调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和事发地区政府或重点地区管委会组成。  主要职责:承担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收集汇总事件进展情况;协助完成会议组织、资料管理等工作;承担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2)污染处置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国资委、市园林绿化局、市消防救援总队、市气象局等部门和事发地区政府或重点地区管委会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技术研判和事态分析,提出应急处置方案;调配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和物资,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清除污染物,采取措施防止和减轻污染扩散;控制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物质的泄露;在实施抢险救援过程中,做好消防退水导致次生环境污染的预防及处置工作;组织落实相关企业停、限产措施;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承担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3)应急监测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气象局等部门和事发地区政府或重点地区管委会参加。  主要职责:对可能受影响区域内的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敏感水体水质等进行快速监测,提出初步应对建议;根据现场情况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及数据汇总分析,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承担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4)信息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及事发地区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事件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起草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发布稿和情况公告;组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情况的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承担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5)医学救援组  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水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药品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总队等部门和事发地区政府或重点地区管委会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现场人员紧急救援,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公众健康保护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承担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6)综合保障组  由事发地区政府或重点地区管委会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委、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通信管理局等部门组成。  组织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疏散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对受灾群众进行生活救助;组织做好应急救援物资保障以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储备、调拨和配送工作;组织协调救援防护装备、监测设备和应急物资的生产供应保障;负责事件应对市级经费保障;为应急指挥提供通信保障;承担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7)秩序管控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司法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等部门和事发地区政府或重点地区管委会参加。  主要职责:落实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交通管制,确定重点防控区域,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等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承担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8)现场调查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总队、市气象局等部门和事发地区政府或重点地区管委会参加。  主要职责:调查分析突发环境事故的起因、造成影响及初步损失情况;调查事故周边环境敏感点、受影响的环境要素及功能区划;组织开展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的调查;记录事故应急处置过程;承担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9)专家技术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环境监测、人员防护、化学工程、危险化学品、辐射防护、污染控制、环境评估、生态保护、水利水文、给水排水、地质、气象、大气环境、环境医学、防化等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专家组负责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污染源、污染物性质、污染范围、危害程度的快速确定工作,研究、评估污染处置、人员撤离等工作方案;为市临时指挥部提供分析评估、决策咨询和处置意见;承担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2.5 区级组织机构  各区人民政府或重点地区管委会成立相应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承担本辖区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包括落实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相关工作机制;负责指挥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处置,参与较大及以上事件的应对工作;分析总结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计划;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的建设管理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等。  2.6 乡镇(街道)工作机构  各乡镇(街道)应明确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职责部门,建立“发现-报告-处置”的响应机制,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先期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主要职责包括制定、管理本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向区政府备案,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指导辖区内其他基层组织和单位开展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组织储备、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获悉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事件信息后,向区政府报告;组织群众转移疏散,指挥、安排单位和居民开展自救互救,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做好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引导等工作,向区政府报告事件情况。[b]  3 监测与预警[/b]  3.1 监测与风险防控  3.1.1 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应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体系,健全隐患排查工作机制,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3.1.2 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企业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公安、规自、住建、交通、水务、农业、卫生健康、应急、气象等部门应做好环境风险防范工作,降低突发环境事件风险。  3.1.3 各地区、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可能引起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监测,加强信息收集、分析和研判,及时将信息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  3.1.4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根据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完善风险防控措施,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加强环境应急监测及应急能力建设,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依法立即报告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  3.2 预警  按照“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及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及时发布预警或提出相应的预警建议,组织实施相应的预警响应。  3.2.1 预警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预计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布蓝色(四级)预警;预计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布黄色(三级)预警;预计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布橙色(二级)预警;预计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布红色(一级)预警。生态环境部对预警分级标准作出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3.2.2 预警发布、调整和解除  (1)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蓝色预警由各区发布和解除,报市应急办和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也可根据需要发布和解除;黄色预警由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发布和解除,报市应急办备案;橙色、红色预警由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向市应急办提出预警建议,经市应急办履行审批程序后,由市应急办或授权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发布和解除。  (2)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应当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变化情况、采取措施的效果以及专家组建议,按程序调整预警级别,并同时通报相关部门。  (3)对于可能影响本市以外其他地区的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应按照职责范围和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生态环境部及市应急办,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相关地区通报。  (4)预警信息可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手机短信、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公共媒体方式发布。预警信息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预计持续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发布单位和发布时间等。  (5)当确定突发环境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消除的,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立即按程序解除预警,适时结束相关措施。  3.2.3 预警响应  (1)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后,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事发地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责令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应环境污染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危害影响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2)发布橙色、红色预警后,除采取上述措施外,还应采取下列措施:  责令各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指挥人员进入应急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环境监测人员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对排放污染物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或活动;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b]  4 应急响应与处置[/b]  4.1 先期处置  4.1.1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力量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的人员;控制污染源,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控制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尽量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4.1.2 乡镇(街道)组织居委会、村委会等,第一时间组织受影响群众的转移疏散、自救互救,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和环境污染,做好应急救援队伍引导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4.2 信息报送与通报  4.2.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别是责任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立即向事发地区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责任单位要通报可能受到污染的单位和居民。  4.2.2 市、区相关部门发现突发事件有可能产生次生、衍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及时将信息通报给同级生态环境部门。  4.2.3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查核实,查明引发事件的污染源,确定污染的基本情况。区级生态环境部门调查核实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必要时,市生态环境部门给予帮助,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调查核实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4.2.4 对于能够判定为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等级的,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的,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或突出情况信息,市生态环境部门、相关单位和事发地区政府应当立即报告市委总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和市应急办,同时通报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等部门;对于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市、区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向市委总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和市应急办报告;对于仍在处置过程中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按要求进行续报,直至处置结束。  4.2.5 突发环境事件有跨市界、跨流域影响的,应及时报告市应急办,并按有关规定向毗邻和可能受到影响的省(市)政府通报情况。  4.2.6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报告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信息报送与通报按照市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相关规定执行。  4.3 分级响应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四级、三级、二级和一级。  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城六区、城市副中心等重点地区,或发生在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特殊时期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环境事件态势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4.3.1 四级响应  初判突发环境事件不会超过一般级别,由事发地区委、区政府启动四级应急响应,迅速指挥协调区级公安、交管、消防、卫生健康、应急、宣传、生态环境等应急力量赶赴现场,开展先期处置,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向环境扩散,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安全防护工作。区委区政府有关负责同志赶赴现场任总指挥,成立区级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各方力量开展处置。处置过程情况应随时报告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  区委、区政府启动响应后,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可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区级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应急队伍、专家以及装备、物资等予以支援。  4.3.2 三级响应  初判突发环境事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在四级响应的基础上启动:  (1)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达到较大级别;  (2)需要统筹多个市级部门或单位共同处置;  (3)需要调动市级应急队伍、应急物资等作为主要资源进行处置。  由市临时指挥部负责指挥,根据需要协调市级相关部门开展救援处置。市生态环境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应立即赶赴现场,会同市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事发地区政府组成现场指挥部,并将区级现场指挥部纳入统一指挥。  根据需要,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赶赴现场成立指挥部,其中,分管副秘书长任总指挥,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同志任执行指挥。  4.3.3 二级响应  初判突发环境事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由市应急委根据相关部门建议,在三级响应的基础上启动:  (1)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达到重大级别;  (2)需要调度多个市级专项指挥部共同处置,且处置时间长、处置难度大;  (3)相关市领导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况。  由市应急委统一指挥,市临时指挥部负责落实具体工作。根据需要,由分管副市长赶赴现场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市生态环境局局长任执行指挥。  4.3.4 一级响应  初判突发环境事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由市委、市政府在二级响应的基础上启动:  (1)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达到特别重大级别;  (2)需要中央和国家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授权指挥处置或共同指挥处置;  (3)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况。  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应急委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市临时指挥部负责落实具体指挥与处置工作,由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总指挥。  4.3.5 扩大响应  当突发环境事件超出本市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国家提供援助和支持时,由市委、市政府按规定将情况上报党中央、国务院。当党中央、国务院启动或成立国家层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并根据有关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时,市临时指挥部要在国家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配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4 市级现场指挥部  4.4.1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市级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设总指挥和执行指挥,执行指挥由专业处置主责单位相关负责同志担任。市级现场指挥部由市临时指挥部工作组指派相关人员组成,根据处置需要进行现场编组,确定联系人和通信方式。  4.4.2 市级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区级现场总指挥和必要人员纳入市级现场指挥部,区级现场指挥部继续统一指挥区级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4.4.3 国家层面应急指挥机构在本市设立前方指挥部,或向本市派出中央工作组、部门工作组时,市级现场指挥部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保障工作。  4.5 处置程序与措施  4.5.1 现场污染处置  (1)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主体责任不明或处置力量不足时,由现场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协调应急处置队伍、调集相关应急物资,切断污染源。  (2)现场指挥部应组织制定综合处置方案。涉及大气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可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或结合区域特征污染物变化情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确定安全边界,通过封堵、围挡、喷淋、抽吸、转移异地处置、去污洗消等措施处置。  涉及水体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结合“一河一图一策”,借助环境应急空间与设施,通过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治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  涉及土壤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组织开展现场鉴定、识别、核实造成污染的种类、性质、污染方式、危害程度及受影响范围和边界,封存、转移、销毁残存的化学毒剂,对被污染的部位和被污染的物品、场所、环境等进行洗消,控制污染源扩散。  涉及辐射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组织开展应急监测,确定污染范围、面积及放射性物质释放量,判明污染的放射性核素,估算放射源活度,组织各方应急技术支持力量开展辐射环境监测、放射源搜寻和污染处置工作。  (3)事件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提供有关的基础资料和信息,供现场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必要时,其他排污单位要采取停产、限产、限排等措施,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5.2 转移安置人员  现场指挥部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保障受事件影响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和必要医疗条件。  4.5.3 医学救援  现场指挥部应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伤病员转移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公众健康的防护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及安抚工作。  4.5.4 应急监测  现场指挥部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种类、性质、扩散速度和事发地的气象、水文、地质及地域特点、周边敏感区域情况,制定应急监测方案,明确污染物类型、扩散的空间范围和浓度。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根据需要,组织相关专家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动态分析、评估,及时预测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浓度数据变化情况,提出相应的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现场指挥部决策参考。  4.5.5 市场监管和调控  现场指挥部密切关注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区域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用于生产、加工和销售环节,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4.5.6 维护社会稳定  现场指挥部要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事发地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4.6.1 信息发布  (1)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应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由宣传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进行管理协调与具体落实。  (2)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向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相关事件信息,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发布保障工作。  4.6.2 舆论引导  (1)网信、生态环境及其他相关部门应迅速收集、整理网络、市民热线等舆情社情信息,及时核实、解决公众反映的问题,予以积极回应和正面引导。对于不实信息,及时澄清并发布准确信息。  (2)对于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对外报道工作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政府外办和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共同组织。  4.7 应急结束  4.7.1 结束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结束:  (1)事件现场危害得到控制或基本消除,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除,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2)环境污染物已经消除,或处置过程中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已纳入日常监管;  (3)确认事发地人群、环境的各项主要健康、环境、生物及生态指标已经降低到常态水平;  (4)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5)专家技术组认为可终止的情形。  4.7.2 响应结束  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启动响应的区政府宣布响应结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由市临时指挥部按程序批准后宣布响应结束。必要时,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响应结束消息。必要时,在应急响应结束后继续进行一定频次的环境监测。[b]  5 后期工作[/b]  5.1 善后处置  宣布应急结束后,由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组织相关部门、有关单位、事发地区政府或重点地区管委会及时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置措施,并组织实施。由处置主责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应由政府补偿的补偿标准和办法,事发地区政府做好征用补偿。  5.2 损害评估  按照生态环境部有关规定,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5.3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可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工作,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事发地区政府负责组织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市委、市政府配合国家生态环境部开展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调查工作机构可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参与。  5.4 总结评估  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结束后,由市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总结评估,总结评估报告报市应急委;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由事发地区政府牵头组织开展应对工作总结评估,总结评估报告报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  评估报告内容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发生的原因、过程,对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全过程应对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和评估,针对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等。  5.5 奖励处罚  市委、市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对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成绩突出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奖励;对玩忽职守、保障不力,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  6 应急保障[/b]  6.1 队伍保障  结合本市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各级政府应依托大型企业及社会力量,组建环境应急处置救援队伍。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规范调动程序和常规管理内容,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加强环境应急专家管理,发挥环境应急专家组作用,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定、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6.2 技术保障  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与应急处置的技术研究。完善应急指挥系统建设,实现现场信息获取、污染态势研判、应急资源调配、多方视频会商等功能。加强监测能力规划、建设与评估等。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信息库,强化人才保障。  6.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市通信部门和各区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和各区要加强与公路、铁路、航空等部门的沟通联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市级公安部门和各区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6.4 装备物资保障  市生态环境部门和各区要推动建立与各区域环境风险特点相适应的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建立政府储备、企业等社会机构代储、物资生产企业保障等多形式储备共享体系。完善物资信息动态化管理,满足事件应对所需物资储备、生产信息查询及物资调用需求。市生态环境部门和各区要结合实际加强应急指挥、应急交通、应急防护、应急监测、污染研判、应急处置等类型装备配备。  6.5 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区应当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经费、应急培训经费和应急演练经费。当部门预算经费不能满足需要时,由市、区两级财政部门通过调整部门预算、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动用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政府预备费等多渠道筹措资金。  6.6 机制保障  市相关部门和各区应根据区域或流域环境风险防范需要,加强与相近、相邻区域生态环境部门的互动,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类型的不同,生态环境、交通、应急、消防、水务、公安、规自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建立信息通报、联合应对、共训共练、资源共享的应急联动机制,稳妥处置各类事件。  6.7 应急值守  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完善日常值班与值守应急相结合的接报、出警机制,并严格组织实施。充分做好值守状态时的人员、设备、车辆、通讯、资料及后勤等准备工作,做到常态管理与非常态管理的全面、有效衔接,确保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现场处置工作顺利实施。[b]  7 预案管理[/b]  7.1 制订与备案  7.1.1 制修订应急预案应在风险评估与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鼓励采用典型情景构建的方式模拟突发环境事件场景,分析应对流程和任务清单,评估资源能力需求,规范应对措施的针对性、有效性。  7.1.2 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要以本预案为依据,根据各自职责制定相关部门预案,并向市应急委备案。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制定突发环境事件专项预案,抄送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各相关企事业单位按程序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各区应将备案企业有关信息向乡镇(街道)进行信息共享。  7.1.3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当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上位预案相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应急机构及职责发生重大调整,主要风险或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应急处置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或出现的新情况时,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  7.2 应急演练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专业性或综合性的应急演练,并根据演练经验成果和存在问题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7.3 宣传与培训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环境应急宣传教育工作;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及各成员单位应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增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b]  8 附则与附件[/b]  8.1 名词术语  (1)原生事件:最先发生并在蔓延或演化过程中引发其他事件的事件。本预案中由交通事故、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其他类型事件造成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将交通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等统称为原生事件。  (2)环境应急:指为避免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的后果,所进行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行动。  (3)应急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至应急响应终止前,对污染物、污染物浓度、污染范围及其动态变化进行的监测。  (4)放射源的分类:  Ⅰ类放射源:为极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分钟到1小时就可致人死亡。  Ⅱ类放射源:为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至几天可致人死亡。  Ⅲ类放射源:为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就可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接触几天至几周也可致人死亡。  Ⅳ类放射源:为低危险源,基本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但对长时间、近距离接触这些放射源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复的临时性损伤。  Ⅴ类放射源:为极低危险源,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  8.2 预案说明  8.2.1 本预案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8.2.2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京应急委发〔2016〕3号)同时废止。

  • 【“仪”起享奥运】突发环境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风险物质识别

    问题:根据《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 941-2018)附录A中第八部分其他类物质及污染物:CODCr 浓度≥10000mg/L 的有机废液,是指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液,还是包括所有CODCr 浓度超过此限值的液态物质? 我司为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过程中的液态半成品、液态产品符合国家相关食品标准。其CODCr浓度超过此限值,是否应识别为环境风险物质?回复: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可根据《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 941-2018)附录A进行识别,如企业生产过程中涉及CODCr浓度≥10000mg/L的有机废液,则应识别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解读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5年3月19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审议通过,以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印发公布,自2015年6月5日起施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将进一步明确环保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定位,从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4个环节构建全过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规范工作内容,理顺工作机制,并根据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特点和需求,设置了信息公开专章,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和媒体监督作用。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  当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速发展阶段,经济增长方式比较粗放,重化工行业占国民经济比重较大,工业布局不够合理,加之自然灾害多发频发,当前的环境安全形势面临严重挑战,环境应急管理形势严峻。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突发环境事件频发。“十一五”以来,环境保护部直接调度处置900多起突发环境事件,派出工作组现场指导协调地方处置93起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敏感事件。一些突发环境事件动辄威胁几十万人,甚至上百万人的饮用水安全。环境安全隐患和突发环境事件呈现出高度复合化、高度叠加化和高度非常规化的趋势。  二是环境风险十分突出。根据环境保护部2010年、2012年对石油加工、炼焦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和医药制造业等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检查及化学品检查数据,并综合2012年、2013年全国环境安全大检查情况,全国重大环境风险级别企业共4000多家。这些重大环境风险企业极易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是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潜在威胁。  频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和环境风险,对环境应急管理提出更系统、更严格和更规范的要求。制定《办法》,将助于从总体上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有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严峻形势,有力维护保障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一是进一步规范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需要。《突发事件应对法》具有应急领域基本法的地位,但重在宏观指导,缺乏对于环境应急管理的针对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在明确应急准备环节的有关工作。新《环境保护法》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提出了宏观上的原则要求,这些原则必须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和规定来具体落实,增强其可操作性。为弥补法律法规的空白,提高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迫切需要制定专门的环境应急管理的部门规章。  二是进一步理顺环境应急管理体制机制的迫切需要。当前,我国环境应急管理体制尚未理顺,应急管理机构网络尚未完全建立。各级政府环境应急指挥机构设置和职责不统一,没有形成有机整体,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应急处置工作效率。有关部门之间环境应急管理职能交叉,力量分散,应急效能较低。大部分省级环保部门还没有专门的环境应急管理机构,市级以下更为薄弱。队伍专业素质亟待提高,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时,一些同志特别是领导干部还难以做到科学决策、规范工作。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存在空白,应急技术支持队伍建设滞后。装备水平严重不足,尚未建立统一完整的通信系统,尚未建立物资储备系统,专业防护装备未能得到有效配备。突发环境事件损失评估尚处于探索阶段,环境风险尚未分级分类管理,技术支撑能力明显不足,环境应急管理平台尚未建立。总体上,现有应急管理体制难以适应环境应急工作的有效开展。制定《办法》将进一步理顺环境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整体推动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三、制定《办法》的可行性  2009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各级环保部门恪职尽责,同心协力,积极防范和妥善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积极推进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多项工作取得了历史性突破。这些工作为出台《办法》打下了扎实的实践基础。  为加强和规范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环境保护部出台了《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环发〔2009〕130 号)、《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氯碱企业环境风险等级划分方法》(环发〔2010〕8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17号)、《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硫酸企业环境风险等级划分方法(试行)》(环发〔2011〕106号)、《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粗铅冶炼企业环境风险等级划分方法(试行)》(环发〔2013〕39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环发〔2013〕85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32号)等一系列文件,基本涵盖了环境应急管理的全过程。这些文件为制定《办法》提供了系统的编制基础。  四、制定《办法》的依据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用完整独立的“第四十七条”共四款,对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系统地规定,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要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突发事件应对法》对突发事件预防、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环节作了全面、综合、基础性的规定。本办法是在环境应急领域对新修订《环境保护法》及《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具体落实。  五、《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8章40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适用范围和管理体制。  第二章风险控制。一是规定了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风险防控措施以及隐患排查治理的要求。二是规定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区域环境风险评估以及对环境风险防范和隐患排查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三章应急准备。一是规定了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急预案的管理要求。二是规定了环境污染预警机制、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收集系统、应急值守制度等。三是规定了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培训、环境应急队伍、能力建设以及环境应急物资保障。  第四章应急处置。主要明确了企业事业单位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响应职责。一是规定了企业的先期处置和协助处置责任。二是规定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应急响应时的信息报告、跨区域通报、排查污染源、应急监测、提出处置建议等职责。三是规定了应急终止的条件。  第五章事后恢复。规定了总结及持续改进、损害评估、事后调查、恢复计划等职责。  第六章信息公开。规定了企业事业单位相关信息公开、应急状态时信息发布、环保部门相关信息公开。  第七章法律责任。规定了污染责任人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主要明确《办法》的解释权和实施日期。  六、《办法》的主要特点  一是从全过程角度系统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近年来,在各级政府、环保部门以及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仍然存在不系统、不规范的问题。《办法》在总结各地环境应急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以新《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为依据,从事前、事中、事后全面系统地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从根本上解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管什么”和“怎么管”的问题。  二是构建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基本制度。《办法》围绕环保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两个主体,构建了八项基本制度,分别是风险评估制度、隐患排查制度、应急预案制度、预警管理制度、应急保障制度、应急处置制度、损害评估制度、调查处理制度。这八项基本制度组成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核心内容。  三是突出了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企业事业单位应对本单位的环境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具体体现在日常管理和事件应对两个层次十项具体责任。在日常管理方面,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健全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保障建设;在事件应对方面,企业事业单位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以及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四、明确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优先保障顺序。《办法》明确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目的是,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及危害,规范相关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办法》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优先保障顺序确定为“生命安全”、“环境安全”、“财产安全”,突出强调了环境作为公共资源的特殊性和重要性,这也是《办法》的一大创新点。  五、依据部门规章的权限新设了部分罚则。对于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并造成后果的,相关法律法规已多有严格规定,但在风险防控和应急准备阶段,《环境保护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相关义务规定,但没有与之对应的责任规定或者规定不明。针对这项情况,《办法》依据部门规章的权限,针对六种情形设立警告及罚款。

  • 【分享】全球十大环境污染事件和中国事件

    全球十大环境污染事件1、马斯河谷烟雾事件 1930年 比利时马斯河谷工业区。在这个狭窄的河谷里有炼油厂、金属厂、玻璃厂等许多工厂。12月1日到5日的几天里,河谷上空出现了很强的逆温层,致使13个大烟囱排出的烟尘无法扩散,大量有害气体积累在近地大气层,对人体造成严重伤害。一周内有60多人丧生,其中心脏病、肺病患者死亡率最高,许多牲畜死亡。这是本世纪最早记录的公害事件。

  •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

    环保部最近发布了《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该指南适用范围适用于对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已建成投产或处于试生产阶段的)企业进行环境风险评估。评估对象为生产、使用、存储或释放涉及(包括生产原料、燃料、产品、中间产品、副产品、催化剂、辅助生产物料、“三废”污染物等)附录B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及临界量清单中的化学物质(以下简称环境风险物质)以及其他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化学物质的企业。

  • 【讨论】国内外环境应急事件中的处置经验

    突发性环境事件没有固定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途径,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发生突然、来势凶猛,在瞬时或短时间内大量的排出污染物质,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和破坏,给国家和人民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近年来全国各地突发性重大水污染事件频繁。目前国内的预警机制和处置程序还都比较泛泛,没有太强的针对性,不知各位大侠们有何高见,欢迎各抒己见~~~

  • 【分享】2008环境法制事件回顾:环境部首开罚单

    从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全票通过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到12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设计专章规定环境侵权,2008,环境法制建设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回首年初的期待,回望2008年,在国家环境立法稳步推进的同时,各地在环境执法、司法上的创新实践也令人耳目一新。在2008年岁末,让我们试着为您梳理这一年环境法制的诸多亮点,那些创新、务实、有力的进步,那些令人惊喜的事件——  [center]———————修法———————[/center]  《水污染防治法》修订 开门立法值得期待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全票通过,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与1996年修正的、施行了12年的《水污染防治法》相比,此次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更加突出饮用水安全,强化了地方政府的环境责任,明确规定了禁止超标排污,并在提高罚款额度、创设处罚方式、增加强制执行权等方面具有诸多创新,特别是对水污染事故的处罚实行了“上不封顶”,突破了过去立法中对水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最高100万元的规定。  点评:1984年5月通过、1996年5月修正、2008年2月修订,两次《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都是隔了12年,也许这是种巧合。但环境法律的每一次完善都源于环境保护实践的要求,3部《水污染防治法》的条款变化,也正是体现了我国环境保护的发展历程。  此次修订的一个亮点是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民间智慧开始在环境法律中闪光。《水污染防治法》的开门立法,带来的不仅仅是2400多条群众意见,还有公众对环境立法参与的积极性。听民声、聚民意、集民思,我们期待着开门立法成为越来越多环境立法的选择。

  • 【资料】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ppt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8017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rar[/url]

  • 【“仪”起享奥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编是否要请专家评审

    [font=&][size=16px][color=#616161]问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三年后重新备案,但是没有重大变动,还需不需要重新组织专家评审?回复:您好,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三年后重新备案,但是没有重大变动,对环境应急预案个别内容进行调整的,修订工作可适当简化,可不组织专家评审,需说明相关情况。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有管理要求的,按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要求落实。[/color][/size][/font]

  • 面对环境污染事件 找谁要赔偿?

    人们常说一方水土养一方人!环境是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她的优劣直接关系到我们的身心健康, 一系列的环境问题层出不穷,他不像毒奶粉事件那么有机可循,那么如果人们遭遇到环境带来的伤害又该找谁买单呢?说说你身边有没有案例,又是如何解决的呢??

  • 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工作暂行办法

    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工作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及时确定突发环境事件性质和类别,推进突发环境事件事后恢复与重建, 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生态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 、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定义】 本规定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是指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污染损害进行量化,评估其损害数额的活动。第三条 【适用范围】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安排部署,组织开展的污染损害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 工作原则 】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应当遵循分级负责 、 及时反应的原则 , 组织开展 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工作 。从事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评估机构)应当遵循科学中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工作 。第五条 【机构人员】 从事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条件和要求。第六条 【评估费用】 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费用由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承担。无法确定责任者或者责任者无力承担的,由组织开展评估工作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垫付。第七条 【工作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污染 损害评估工作包括制定工作方案 、 现场勘查与监测 、 访谈调查 、 损害确认 、 损害量化 、编制评估报告等基本工作程序,可以分为应急处置阶段评估和中长期评估两个阶段。第八条 【评估范围】 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范围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环境损害、应急处置费用、调查评估费用,以及其他应当纳入评估范围内的损害。应急处置阶段应当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进行评估,经济损失评估范围包括财产害、应急处置费用、调查评估费用以及应急处置阶段可以确定的其他损害。第九条 【依据要求】 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所依据的环境监测报告及其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调查笔录、调查表等有关材料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第十条 【 【 【 【 信息公开】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 将评估方案、评估结论、污染修复与生态恢复方案等资料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 【保密要求】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从事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保守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第二章 应急处置阶段评 估第十二条 【评估的启动】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 立即制定污染损害评估工作方案 , 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相关部 门 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 。必要时, 可以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在应急处置阶段先期 组织 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第十三条 【评估的管辖】 对于初步认定为重大( Ⅱ 级)或者特别重大 ( Ⅰ 级 ) 、 较大 ( Ⅲ 级 ) 突发环境事件的 , 分别由所在地省级、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对于初步认定为一般( Ⅳ 级)突发环境事件的,由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事件影响和危害情况酌情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必要时,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接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跨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损害评估,由有关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协商;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上级人民政府协调组织。第十四条 【评估机构的委托】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和类型,委托相应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第十五条 【工作方案的制定】 接受委托的评估机构应当搜集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初步确定污染物、损害类型和对象、评估范围,制定应急处置阶段现场勘查与监测方案和评估方案。第十六条 【现场勘查与监测】 接受委托的评估机构应当依据应急处置阶段现场勘查与监测方案, 开展 必要的 污染源 和损害对象现场勘查与监测,编制应急处置阶段现场勘查与监测报告。第十七条 【访谈调查】 接受委托的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应急处置阶段评估方案,通过走访座谈、发放问卷等方式搜集事件发生时间、地点、污染物、污染范围以及监测数据、应急处置信息、鉴定意见等信息。走访座谈与问卷调查等 搜集信息的工作应当至少由两名评估人员负责,制作 调查笔录,并由 评估人员和被走访调查人员签名。第十八条 【损害确认】 接受委托的评估机构应当根据现场勘查与监测报告,确认事件的损害类型和对象,划定损害范围。第十九条 【损害量化】 接受委托的评估机构应当依据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发布的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方法,结合专家咨询、文献总结、费用类比等方法,进行数额计算。第二十条 【评估报告】 接受委托的评估机构 应当严格按照委托期限 完成 应急处置阶段评估报告,至迟不得晚 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 30 个工作日内。应急处置阶段 评估报告由评估人员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后, 提交委托其开展损害评估的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评估报告的应用】 应急处置阶段评估报告可以作为确定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和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据。第三章 中长期评 估第二十二条 【 中长期评估的启动 】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根据应急处置阶段评估报告 提出是否开展中长期评估的建议 , 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委托相应的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第二十三条 【报告的编制】 接受委托的评估机构,应当按照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范围,参照本办法应急处置阶段评估的相关规定开展中长期评估,提出污染修复与生态恢复方案,编制中长期评估报告,提交委托其开展污染损害评估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第二十四条 【报告的应用】 中长期评估报告可以作为追究法律责任、组织受影响地区实施污染修复与生态恢复的依据。第二十五条 【 后评估 】 在污染修复与生态恢复措施实施后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跟踪污染修复与自然资源和环境功能的恢复情况,组织开展污染修复与生态恢复措施的后评估,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是否采取补充性恢复措施。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 【 备案管理 】 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评估报告后 1 个月内 , 将现场勘查与监测报告和评估报告报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七条 【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年底对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的工作开展情况以及评估报告的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 【责任追究】 评估机构和人员不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相关定义】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环境损害,是指突发环境事件污染行为对影响区域自然资源本身及生态环境功能造成的损害,包括 污染修复与生态恢复费用 以及被污染的环境从污染起始至完全恢复无法提供环境服务的期间损害。(二)现场勘查,是指损害评估人员按照既定工作方案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区域的社会经济及自然地理环境状况和损害对象(如人身、财产和环境)受损状况进行的实地调查。(三)现场监测,是指损害评估人员为确定环境质量、生态功能和服务水平及其变化趋势,按照既定工作方案对影响污染区域的污染源、环境质量、自然资源与生态功能和服务等因素的代表值的测定 , 既包括地表水 、 地下水 、 土壤 、 大气等环境质量的监测分析 ,也包括对植被、水生及陆生动植物、人体等损害对象的生物监测。(四)损害确认,是指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的客观事实认定,包括确认损害发生的暴露路径、环境污染损害的时空范围、损害类型和损害对象等。(五)损害量化,是指在损害确认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受污染区域主要损害对象和类型,确定环境基线水平,定量分析污染损害的程度、范围以及造成的环境功能损害和服务的减少。(六)污染修复,是指针对污染物泄漏或有害物质向环境排放采取的降低环境中污染物浓度、稳定或者固定环境中污染物质、对污染区域实施隔离措施,将污染引发的风险降至可接受水平,修复受污染区域环境功能的人工措施。(七)生态恢复,是指使受损害的生态环境恢复到或好于基线状态所采取的人工恢复措施 , 包括基本恢复 、 补充性和补偿性恢复 。(八)基本恢复,是指使受损害的自然资源和服务恢复到基线的任何措施,包括自然恢复和人工恢复。(九)补偿性恢复,是指为补偿从污染发生至恢复期间内自然资源和服务的损失而采取的恢复措施。(十)补充 性恢复 ,是指针对环境损害,采用目前技术、经济上可行的恢复工程无法达到环境基线水平时,补充开展的人工恢复措施。第三十条 【解释】 本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资料】熊猫转贴--2006年10大影响力最深的环境事件

    事件一:松花江支流遭污染 2005年的松花江“水难”着实令全国人民经历了一次考验,谁料上次的阴霾还未散尽,新的污染就又来了。 2006年8月21日,吉林市环保局举报中心接到群众举报,牤牛河附近发生化工污染。经吉林市环保局工作人员现场勘察,发现部分水质呈红色,并伴有少量泡沫。初步检测污染物主要是二甲基苯胺,造成的污染带长约5公里。 事故发生后,吉林市政府立即启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在距牛河入松花江口8公里处筑起一道拦截坝和两道活性炭吸附坝。污染带经吸附坝吸附后进入松花江,坝下水质呈无色,未检出特征污染物。据了解,事故污染系吉林长白山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向牛河中人为排放化工废水所致, 随后责任单位法人代表和肇事者被拘审。 事件二:高原建起一条环保铁路 7月1日,举世瞩目的青藏铁路全线开通。青藏铁路之所以引起全世界的关注,除了工程本身的难度,更多的是因为其脆弱的生态环境。工程体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成为科学发展典范工程。青藏铁路不仅给雪域高原增添了生机和活力,也在建设项目如何处理好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方面给了人们诸多有益启示。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在西部地区生态脆弱的条件下,只要意识到位,真抓实干,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是能够双赢的. 青藏铁路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标志性工程,它在西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也应该成为一个标志性工程。愿世界屋脊上的青藏铁路在把游客和物资源源不断带进雪域高原的同时,也把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带进每个人心里。青藏铁路沿线展现着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美丽画卷。 青藏铁路是我国工程建设中环保投入最大的工程,相关投资15.4亿元。青藏铁路还首创质量、环境、责任、安全一体化综合管理体系,严格的管理措施使青藏铁路成为我国重点工程建设环保的典范。为保障藏羚羊自由迁徙,工程建设宁肯牺牲工期增加成本也要给动物让路;沿线植被生态脆弱,工程建设定点取材,并投入近3亿元资金开展植被恢复。这种做法,使青藏铁路建设填补了我国大型工程环保建设领域的多项空白,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最好行动 事件三:剧组破坏环境事件 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5月16日通报了电影《无极》剧组破坏云南香格里拉碧沽天池生态环境的调查情况:《无级》剧组拍摄活动中违背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生态破坏,已责成云南省环境保护局依法对剧组进行处罚,限期恢复拍摄地生态植被。 随着批评的延伸和越来越多案例的披露,《无极》背后的中国电影本身便必然地置身于一个巨大的疑问中:电影,这个制造美丽精神产品的“梦工厂”,竟然为我们打开了一扇脏丑不堪的“垃圾门”? 事实上,已经习惯于将华夏广博的自然风貌作为无限为镜头美感服务的一些中国电影人,由于自身素质的问题以及环境意识的缺失,糟蹋的不仅仅是一个碧沽天池,毁坏环境的也不仅仅是《无极》一个剧组。近年来关于剧组破坏自然生态的报道时有耳闻,《神雕侠侣》《惊情神农架》《情癫大圣》《英雄》等都被指责过,而被破坏的地方涉及九寨沟、神农架、西北胡杨林等等许多被人们奉为圣地的自然遗产。    有学者责问:这种情况屡屡出现的原因到底是什么?是不是破坏之后基本上没有人去向剧组和当地主管部门问责所造成的?而这一次的《无极》“无德”后的结果会是什么?还会是无责吗? 事件四:甘肃徽县铅污染、湖南岳阳砷污染事件 今年4月7日发现甘肃省徽县水阳乡一名儿童血铅超标以来,截至9月7日,共发现368人血铅超标(100μg/L以上),其中列入诊断观察对象以上的7人,诊断轻度中毒以上的1人。截至9月11日,住院人数共179人,其中儿童171人,成人8人。环保总局工作组赶赴现场协助地方政府进行了处理,控制了事态。目前,造成污染的徽县有色金属冶炼公司已被地方政府彻底取缔。 今年9月8日,湖南省岳阳县城饮用水源地新墙河发生水污染事件,砷超标10倍左右,8万居民的饮用水安全受到威胁和影响。国家环保总局接报后,迅即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与省政府密切配合进行防控,采取消防车运水措施解决居民吃水问题。按照通常防控方法,从上游大量调水即可进行稀释降解,但在两日内,新墙河水源取水口砷浓度仍居高不下。经进一步核查,发现上游大量调水冲刷后,将新墙河河床底泥中存积多年的砷污染物释放出来,直至9月13日10时,新墙河水源取水口砷浓度仍超标2.3倍。事件五:我国北方屡遭沙尘暴肆虐 “同志们,我们不能闭门开会。会场外,北京正出现严重的降尘天气,这虽然有气候的因素,但也反映出环境问题的严重性。”4月17日,第六次全国环保大会在漫天的浮尘中召开。开幕式上,从黄色沙尘中走来的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的开场白振聋发聩。 在北方,虽然年年春季都有沙尘天气,但是,像今年这样“你方唱罢我登场”的沙尘暴实在不多。沙尘暴肆虐,致使机场航班取消,列车遭袭,人们出行受阻。这些,与其说是自然灾难,不如说是大自然对人类发出的严重警告。 近百年来,人类依靠科学技术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快速发展,但是,在品尝发展甜头的同时,却“忘记”了向大自然“埋单”,只是一味地向大自然索取。今天,大自然以自己特有的方式向人类发出警告,沙尘暴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其实,如果我们稍加回忆,这几年,特大洪水、山体滑坡和江河污染等许多令我们痛心疾首的事件,有多少是单纯的自然灾害呢?其背后不乏畸形的经济开发和环境资源的过度消耗,更有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治理不力的行政渎职。

  • 【转帖】中国十大环境事件

    一个环境问题产生对普通公众或许无足轻重而对受害者则可能是致命打击。因此我们的评选谈不上有多科学只是关注环境问题的一种表达而已。  1。《循环经济促进法》正式施行  事件:1月1日《循环经济促进法》正式施行。这部法律的实施意义在于促进了开源,节流和环境保护三者的结合。  污染减排是《循环经济促进法》的明确要求通过总量控制制度推动各地和企业按照国家环境保护和污染减排的总体要求减少污染物排放这也是实施循环经济的必要前提和基础性保障。  这部法律明确了国务院和各省,区,市政府要设立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的科技研究开发,循环经济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大循环经济项目的实施,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服务等;规定国家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活动给予税收优惠并运用税收等措施鼓励进口先进的节能,节水,节材等技术和设备限制耗能高,污染重产品出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在制定和实施投资计划时应当将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列为重点投资领域;政府采购应优先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及再生产品。  这部法律施行后环保部相关官员也曾在媒体发表观点称《循环经济促进法》需要尽快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如一些重点污染的指标,强度回收名录,禁用物质的名录等。  12月份国务院正式批准《甘肃省循环经济总体规划》这是中国批准实施的第一个地区性循环经济发展规划。  点评:这部法律对希望可持续发展的中国意义非同小可也给中国的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了制度保障。需要防止的是"挂羊头卖狗肉"的跟风行为"促进"意味着利益的调整和重新分配其复杂性和诱惑力不言而喻。现实中以建设"两型社会"为名大范围上马"两高"产业的例子并不少见而本该充满朝气的新能源产业在某些区也出现过热苗头这都是教训。  2.113个城市污染源  信息公开状况首次披露  事件: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施行一周年之际6月3日国内环境NGO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与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NRDC?在京联合发布了中国城市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指数对国内113个城市2008年度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状况进行初步评价。这是国内第一份来自民间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评价报告。  PITI项目评估入选城市以《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确定的113个国家环保重点城市为主组织方通过对当地政府所作的超标违规记录公示,信访投诉案件处理结果公示,依申请公开等8个指标的系统性,及时性,完整性和用户友好性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对每个被评估城市的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状况进行了评价。  评价结果显示在113个被评价城市中得分在60分以上的城市仅有4个不足20分的城市多达32个113个城市的平均分刚刚超过30分。报告结论显示环境信息公开在中国已经起步但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整体水平仍处于初级阶段。  在评价报告公布后的信息反馈阶段一些被评价城市的环保局向评价组织方提供了一些新的信息证据。评价组织方表示这些新提供的信息经核实后将成为重新核定评分结果的依据。2010年三,四月份间PITI项目的详细报告将发布。  点评:这件事可以称为民间环保组织发挥对政府监督作用的典范。在这里民间组织不再简单凭借一腔热情和对环境利益的坚守精神行事而是借助专业力量在法律渠道内与政府对话。或许有些地方政府并不了解这两家机构但评价系统的科学和严谨又让政府官员不得不重视这一结果。进步正在这里

  • 【我们不一YOUNG】环境监测在应急事件中的作用和挑战

    [font=&][color=#666666]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可能对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因此如何全面、快速、准确地监测环境污染情况[/color][/font][font=&][size=12px][color=#666666][1][/color][/size][/font][font=&][color=#666666],并采取有效地应对措施是保障公共健康和环境安全的关键。基于此,本文阐述了环境监测在应急事件中的作用,分析了环境监测面临的挑战,提出了应对挑战的对策,以期为社会各界提供有价值的参考。[/color][/font][font=&][color=#666666]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可能对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因此如何全面、快速、准确地监测环境污染情况[/color][/font][font=&][size=12px][color=#666666][1][/color][/size][/font][font=&][color=#666666],并采取有效地应对措施是保障公共健康和环境安全的关键。基于此,本文阐述了环境监测在应急事件中的作用,分析了环境监测面临的挑战,提出了应对挑战的对策,以期为社会各界提供有价值的参考。[/color][/font]

  • 关于印发《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空气应急监测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有效应对火灾、爆炸、泄漏等引发的特别重大、重大(以下简称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空气污染,准确掌握事发地周边及附近敏感点空气污染状况,确保应急监测工作科学、有序开展,我部组织制定了《[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06/W020220615416430020098.pdf]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空气应急监测工作规程[/url]》。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2年6月9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生态环境部各流域监督管理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应急研究所。

  • 【06回顾1】06年10大影响力最深的环境事件

    金路李祖华谈北京申论热点--2006年10大影响力最深的环境事件   北京金路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研究员李祖华   事件一:松花江支流遭污染   2005年的松花江“水难”着实令全国人民经历了一次考验,谁料上次的阴霾还未散尽,新的污染就又来了。   2006年8月21日,吉林市环保局举报中心接到群众举报,牤牛河附近发生化工污染。经吉林市环保局工作人员现场勘察,发现部分水质呈红色,并伴有少量泡沫。初步检测污染物主要是二甲基苯胺,造成的污染带长约5公里。   事故发生后,吉林市政府立即启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在距牛河入松花江口8公里处筑起一道拦截坝和两道活性炭吸附坝。污染带经吸附坝吸附后进入松花江,坝下水质呈无色,未检出特征污染物。据了解,事故污染系吉林长白山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向牛河中人为排放化工废水所致, 随后责任单位法人代表和肇事者被拘审。   事件二:高原建起一条环保铁路   7月1日,举世瞩目的青藏铁路全线开通。青藏铁路之所以引起全世界的关注,除了工程本身的难度,更多的是因为其脆弱的生态环境。工程体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成为科学发展典范工程。青藏铁路不仅给雪域高原增添了生机和活力,也在建设项目如何处理好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方面给了人们诸多有益启示。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在西部地区生态脆弱的条件下,只要意识到位,真抓实干,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是能够双赢的.   青藏铁路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标志性工程,它在西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也应该成为一个标志性工程。愿世界屋脊上的青藏铁路在把游客和物资源源不断带进雪域高原的同时,也把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带进每个人心里。青藏铁路沿线展现着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美丽画卷。   青藏铁路是我国工程建设中环保投入最大的工程,相关投资15.4亿元。青藏铁路还首创质量、环境、责任、安全一体化综合管理体系,严格的管理措施使青藏铁路成为我国重点工程建设环保的典范。为保障藏羚羊自由迁徙,工程建设宁肯牺牲工期增加成本也要给动物让路;沿线植被生态脆弱,工程建设定点取材,并投入近3亿元资金开展植被恢复。这种做法,使青藏铁路建设填补了我国大型工程环保建设领域的多项空白,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最好行动   事件三:剧组破坏环境事件   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5月16日通报了电影《无极》剧组破坏云南香格里拉碧沽天池生态环境的调查情况:《无级》剧组拍摄活动中违背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生态破坏,已责成云南省环境保护局依法对剧组进行处罚,限期恢复拍摄地生态植被。   随着批评的延伸和越来越多案例的披露,《无极》背后的中国电影本身便必然地置身于一个巨大的疑问中:电影,这个制造美丽精神产品的“梦工厂”,竟然为我们打开了一扇脏丑不堪的“垃圾门”?   事实上,已经习惯于将华夏广博的自然风貌作为无限为镜头美感服务的一些中国电影人,由于自身素质的问题以及环境意识的缺失,糟蹋的不仅仅是一个碧沽天池,毁坏环境的也不仅仅是《无极》一个剧组。近年来关于剧组破坏自然生态的报道时有耳闻,《神雕侠侣》《惊情神农架》《情癫大圣》《英雄》等都被指责过,而被破坏的地方涉及九寨沟、神农架、西北胡杨林等等许多被人们奉为圣地的自然遗产。      有学者责问:这种情况屡屡出现的原因到底是什么?是不是破坏之后基本上没有人去向剧组和当地主管部门问责所造成的?而这一次的《无极》“无德”后的结果会是什么?还会是无责吗?   事件四:甘肃徽县铅污染、湖南岳阳砷污染事件   今年4月7日发现甘肃省徽县水阳乡一名儿童血铅超标以来,截至9月7日,共发现368人血铅超标(100μg/L以上),其中列入诊断观察对象以上的7人,诊断轻度中毒以上的1人。截至9月11日,住院人数共179人,其中儿童171人,成人8人。环保总局工作组赶赴现场协助地方政府进行了处理,控制了事态。目前,造成污染的徽县有色金属冶炼公司已被地方政府彻底取缔。   今年9月8日,湖南省岳阳县城饮用水源地新墙河发生水污染事件,砷超标10倍左右,8万居民的饮用水安全受到威胁和影响。国家环保总局接报后,迅即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与省政府密切配合进行防控,采取消防车运水措施解决居民吃水问题。按照通常防控方法,从上游大量调水即可进行稀释降解,但在两日内,新墙河水源取水口砷浓度仍居高不下。经进一步核查,发现上游大量调水冲刷后,将新墙河河床底泥中存积多年的砷污染物释放出来,直至9月13日10时,新墙河水源取水口砷浓度仍超标2.3倍。[   事件五:我国北方屡遭沙尘暴肆虐   “同志们,我们不能闭门开会。会场外,北京正出现严重的降尘天气,这虽然有气候的因素,但也反映出环境问题的严重性。”4月17日,第六次全国环保大会在漫天的浮尘中召开。开幕式上,从黄色沙尘中走来的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的开场白振聋发聩。   在北方,虽然年年春季都有沙尘天气,但是,像今年这样“你方唱罢我登场”的沙尘暴实在不多。沙尘暴肆虐,致使机场航班取消,列车遭袭,人们出行受阻。这些,与其说是自然灾难,不如说是大自然对人类发出的严重警告。 近百年来,人类依靠科学技术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快速发展,但是,在品尝发展甜头的同时,却“忘记”了向大自然“埋单”,只是一味地向大自然索取。今天,大自然以自己特有的方式向人类发出警告,沙尘暴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其实,如果我们稍加回忆,这几年,特大洪水、山体滑坡和江河污染等许多令我们痛心疾首的事件,有多少是单纯的自然灾害呢?其背后不乏畸形的经济开发和环境资源的过度消耗,更有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治理不力的行政渎职。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

    环境保护部文件 环发85号 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及时确定事件级别,我部制定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附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   环境保护部 2013年8月2日   抄送:机关各部门,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国环境报社、中国环境出版有限责任公司、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环境规划院、中国环境科学学会、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附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及时确定事件级别,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生态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以下简称污染损害评估),是指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期间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量化,评估其损害数额的活动。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应急处置费用以及应急处置阶段可以确定的其他直接经济损失。  第三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安排部署,组织开展的污染损害评估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遵循分级负责、及时反应、科学严谨、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  第五条 污染损害评估所依据的环境监测报告及其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调查笔录、调查表等有关材料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第六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及时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前期工作,并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及时制定评估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  第七条 对于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和重大、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分别由所在地省级、地市级、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对于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可以不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  跨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损害评估,由相关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八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关司法鉴定机构或者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编制评估报告,并组织专家对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核。  第九条 污染损害评估应当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特别复杂的,经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第十条 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评估报告技术审核通过后20个工作日内,将评估报告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将评估结论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开展情况以及评估报告的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部。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资料】武汉新区水环境建设实践

    武汉新区水环境建设实践[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66076]武汉新区水环境建设实践[/url]

  • 连云港市环境科学学会关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规范》立项的通知

    [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各有关单位:[/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我会于5月5日印发了《关于征集2023年度生态环境领域团体标准项目的通知》(连环学会〔2023〕3号),截至目前,己征集到一批质量较高的标准项目。根据《连云港市环境科学学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连环学会〔2021〕6号)的规定,经过审查,现批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规范》团体标准立项。[/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欢迎与上述立项的团体标准有关的科研机构、企业、院校等单位或技术人员参加标准编制工作。[/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联 系 人:吴老师[/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联系电话:13775599970[/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电子邮箱:315026668@qq.com[/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 [/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 [/size][/font][img=,170,164]http://www.ttbz.org.cn/ueditor/themes/default/images/spacer.gif[/img][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 [/size][/font][align=righ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 连云港市环境科学学会[/size][/font][/align][align=righ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 2023年6月28日[/size][/font][/align][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 [/size][/font][img]http://www.ttbz.org.cn/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img][url=http://www.ttbz.org.cn/upload/file/20230701/6382381025423707796640645.pdf]连环学会〔2023〕4号连云港市环境科学学会关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规范》立项的通知.pdf[/url]

  • 【“仪”起享奥运】建筑废弃物再生处理行业是否需要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问题:我司属于建筑资源再生利用行业,按照国标GB/T4754行业为“C422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主要原辅料为建筑废弃物,主要生产工序为”卸料、预处理(破碎、磁选、风选、筛分)、清洗”产品为细沙、干泥,产生的生产废水于工序上循环使用不外排,请问是否需要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回复:您好,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依法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的规定,您公司需要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

  • 广西启动环境应急预案积极处置贺江水污染事件

    广西启动环境应急预案积极处置贺江水污染事件

    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3/07/201307071952_449959_1611705_3.jp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3/07/201307071952_449960_1611705_3.jp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3/07/201307071952_449961_1611705_3.jpg7月7日,在广西贺州市八步区,技术人员在监测水质污染情况。 广西贺江水污染环境事件发生后,广西壮族自治区于6日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全力确保沿江及下游地区群众饮用水安全。据介绍,7月1日,贺州市贺江部分河段网箱养鱼出现少量死鱼现象,6日凌晨4时左右,自治区环保厅对贺州市送来的水样检测结果发现,其中贺州市(贺江上游)与广东省(贺江下游)交界断面扶隆监测点水质镉超标1.9倍,铊超标2.14倍。目前,各项处置工作已在开展中。按照泛珠三角区域内地九省(区)应急联动机制要求,广西第一时间将该突发环境事件情况通报广东省政府。

  • 《四川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2022年版)》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有效防范各类环境风险,生态环境厅对2019年印发的《四川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试行)》(以下简称《行业名录(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四川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2022年版)》(以下简称《行业名录(2022年版)》)。[font=???’???¥??a€????????¢?¢a€??????1???’???¤??a€????????¢?¢a€????…a€? !important]一、为什么要修订《行业名录(试行)》?[/font]一方面,依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51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不超过2年。”的有关规定,有必要对2019年印发的《行业名录(试行)》进行修订;另一方面,新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对行业分类和环境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对《行业名录(试行)》中的行业分类设置及备案要求进行更新、完善和细化,以便更好的指导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工作。[font=???’???¥??a€????????¢?¢a€??????1???’???¤??a€????????¢?¢a€????…a€? !important]二、《行业名录(2022年版)》相比《行业名录(试行)》,主要做了哪些调整?[/font]《行业名录(2022年版)》主要做了三个方面的调整:一是参照新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将《行业名录(试行)》中的畜牧业、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业、管道业和仓储业等行业按大类、中类和小类进行更新、细化和完善,新增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和零售业,调整后从之前的大类43项,小类108项变更为大类51项,中类175项,小类534项;二是将《行业名录(试行)》中的通用设备维修、专用设备维修、铁路运输设备修理、船舶和相关装置维修进行了重新分类,整体纳入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中;三是结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对《行业名录(试行)》中涉及大类的备注内容进行了核实更新,确保最新环境管理要求有效执行。[font=???’???¥??a€????????¢?¢a€??????1???’???¤??a€????????¢?¢a€????…a€? !important]三、对纳入《行业名录(2022年版)》的企业事业单位,提出了哪些要求?[/font]《行业名录(2022年版)》提出了更加细化的备案管理要求:一是企业事业单位应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二是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要求,将相关备案材料报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三是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预案要求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应对能力,有效化解各类环境风险。[font=???’???¥??a€????????¢?¢a€??????1???’???¤??a€????????¢?¢a€????…a€? !important]四、如何保障《行业名录(2022年版)》的实施?[/font]《行业名录(2022年版)》发布实施后,由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的指导、调度和抽查,生态环境厅负责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同时,全省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要求,组织开展宣传和解读,加强适用指导,确保有效落地。

  • 【我们不一YOUNG】关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问题

    [font=宋体]问题:请问关于码头新增镍土矿装卸货物需要做应急预案吗?镍是否属于有毒有害物质,根据应急预案备案名录第二十一条是否属于有毒、有害物质?[/font][font=宋体]回复:镍属于有毒有害物质,请按照《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font]

  • 【转帖】环境保护部通报浙江湖州德清血铅超标事件查处情况

    环境保护部通报浙江湖州德清血铅超标事件查处情况   环境保护部新闻发言人陶德田今日向媒体通报:3月以来,浙江省湖州市发生血铅超标事件,严重损害公众健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环境保护部决定对湖州市实施全面区域限批,并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大铅蓄电池等涉重金属行业的污染防治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陶德田说,针对近期浙江湖州市发生的血铅超标事件,环境保护部于日前派出调查组,在浙江省的配合下,对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血铅超标事件进行了调查,事件原因基本查清。浙江海久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久公司”)成立于2003年5月,位于德清县新市工业园区,主要生产销售摩托车小型启动铅酸蓄电池,年产规模为1050万只,目前年生产量为900万只左右,产值4.5亿元,职工约1000人。2011年3月以来,海久公司职工及附近村民在自发体检中陆续发现血铅超标情况。5月2日起,德清县政府开始组织企业周边村民进行血铅检测,海久公司也安排职工进行了职业病防治体检,对2152名职工和村民进行了血铅检测(职工及家属1231人、村民921人),血铅超标332人,其中职工及家属327人,村民5人。超标人员中成人233人(职工232人,村民1人),儿童99人(职工子女95人,村民子女4人)。目前,累计已有53人住院治疗(其中成人26人,儿童27人),情况稳定。经监测,海久公司周边土壤、水环境和农作物铅浓度符合标准。海久公司已于4月29日停产整顿,至5月13日,厂区内主要涉铅设备已经拆除。公安机关已对海久公司法人代表依法刑拘,湖州市有关部门已决定对德清县政府、县环保局、县卫生局、新市镇等8名相关责任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陶德田指出,经调查,此次血铅超标事件是因企业违法违规生产、职工卫生防护措施不当,县、镇政府未实现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承诺,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监管及应对不力造成的。具体情况如下:  1、企业车间内防护措施不到位,职业病防治工作不力。海久公司组装车间风焊工位多个排风管存在裂缝或孔洞,造成抽风效率低下、铅尘存在无组织排放,从目前数据看,血铅超标的332人中,有327人为职工及其家属。德清县卫生部门曾多次对该企业进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都发现该公司车间内存在铅尘、铅烟超标情况,但未有效督促企业整改。3月初,在已经有部分企业职工和群众自行体检发现血铅超标的情况下,仍没有引起县卫生部门高度重视。  2、海久公司违法违规生产,有关部门监管不力。海久公司生产治污设施落后,存在违法违规生产排污行为。政府及环保、卫生等相关部门在日常管理工作中,未能适应形势要求,将环境风险较大的铅蓄电池等重金属污染企业纳入重点监管对象,没有及时发现企业存在的违法问题。  3、新市镇政府、德清县政府为使海久公司能够顺利通过环评、验收和上市核查,在未征得群众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就搬迁问题多次向有关监管部门作出承诺,但并未履行。  4、当地政府处置工作迟缓、应对能力低下。3月初就有海久公司职工和周边村民自发体检并发现血铅超标,但未引起新市镇、德清县两级政府高度重视;期间又发生了部分职工群众在企业门口讨说法的群体事件,仍未引起县、镇两级政府足够重视,直到血铅超标事件被新闻媒体曝光、环境保护部下发督查通知书及发生200人围堵公路和冲击工厂的群体事件后,当地政府才开始采取应对措施处置此事件。  陶德田表示,针对德清血铅事件,环境保护部决定对湖州市实施全面区域限批,取消湖州市德清县生态示范区资格。同时,责成浙江省尽快依法追究地方政府主要领导人责任,及肇事企业有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针对近期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引发的铅污染事件呈高发态势,环境保护部今日下发《关于加强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将通过严格环境准入,落实卫生防护距离;规范企业日常环境管理,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完善基础工作,严格企业环境监管;加大执法力度,采取严格措施整治违法企业;实施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等措施,进一步加强铅蓄电池等涉重金属行业的污染防治工作。同时,严格落实重金属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对发生重大铅污染以及由铅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地区,环境保护部将对该区域所在地级市实行区域限批,暂停该市所有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对造成环境危害的肇事企业立即责令停产,停止排放污染物。因重金属污染造成群发性健康危害事件或造成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依法对造成环境危害的企业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今后凡发生重金属污染事件的地区,当地政府主要领导必须承担主要责任。  陶德田强调,今后凡发生重特大铅污染事件以及由铅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和生态建设示范区,一律立即撤销其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和生态建设示范区称号,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据悉,环境保护部日前还针对浙江省台州市、湖州市连续发生的血铅超标事件,专门约谈了浙江省环保厅和台州市、湖州市主要负责人。地方政府及环保部门主要领导分别表示,辖区内发生这样的污染事件教训十分深刻,非常令人痛心,今后一定按照环境保护部的要求,坚决采取有力措施遏制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 谱尼测试分享: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该怎么做?

    [list][b]应急预案是什么?[/b]应急预案是针对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预先进行编制的一种应对措施方案和应急响应程序,从而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其中,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制定本单位、本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目前,按规定完成各类应急预案编制、评估和备案正逐渐成为各类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重点核查内容之一。[b]企事业单位的应急预案备案怎么准备?[/b]目前,企事业单位的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两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发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须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以下5类企业须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备案。且至少每三年对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回顾性评估,并视实际情况进行修订!1、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企业;2、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3、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4、尾矿库企业,包括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企业;5、其他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企业。企事业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材料如下:[img]http://www.ponytest.com/UpLoadFiles/Article/2019-1/2019012809172455418.jpg[/img]谱尼测试拥有专业的环境咨询团队与检测团队,可以帮助企事业单位进行突发环境事件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并出具编制说明等;同时可以编写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和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聘请专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全方位协助企事业单位完成应急预案的备案工作。如需了解更多详情,欢迎拨打免费咨询电话400-819-5688或者点击www.ponytest.com查询。[/list]

  • 【我们不一YOUNG】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定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进一步规范我省环境应急管理制度,着力解决当前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中的问题瓶颈,我厅牵头开展了《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办法》编制工作,在专题研究和调研的基础上形成《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建议,有关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8月26日之前发送至联系人邮箱。附件:1.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pdf.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7/24/163214411514921.pdf]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版.pdf[/url]2.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pdf.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7/24/163223171514921.pdf]《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办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url][align=right]江苏省生态环境厅[/align][align=right]2024年7月23日[/align](联系人:孙书华,电话:025-86266818,15366183332;刘雨洁,13951310466,邮箱:liuyujie@jse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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