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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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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察相关的论坛

  • 环境监察和公安的采样合法有效吗?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由公安部与环境保护部联合主办,在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现场采样工作中,由环境监察和公安警察所采的样品合法有效吗?

  • 生态环境监察员开展检查活动

    生态环境部:从未授权“生态环境监察员”开展检查活动。5896米!昆仑山脉海拔最高的气象站点正式建成。[img]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3/10/202310240506128399_5763_1642069_3.png[/img]

  • 【转帖】环境保护部监察部决定对严重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

    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今天向媒体通报:环境保护部与监察部近日决定对湖南郴州安仁县第一再生胶厂、湖北随州市源丰化工有限公司、河北平山敬业集团冶炼有限公司、福建莆田赤港华侨经济开发区以及海南中海油气海湾精细化工厂等五起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联合挂牌督办。    这位负责人说,2008年4月,环境保护部组织对2003年以来中央领导同志批示、国家挂牌督办和群众反复投诉的292个重点案件的整改情况进行了现场督查,发现有近30%的案件不同程度地存在整改不到位问题。此次联合挂牌督办的五起案件共涉及5个省、6个企业和1个经济开发区,其中,涉及违反“环评”、“三同时”制度的2起;涉及拒不执行环保部门处罚决定的1起;涉及选址不当问题的2起;涉及超标排污的4起;涉及环境安全隐患的2起。    这位负责人说,环境保护部与监察部已分别就挂牌督办提出要求。环境保护部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对挂牌督办企业进行认真查处,对违反“环评”、“三同时”制度的企业一律停产、停建;对超标排污、屡查屡犯及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一律限期治理。监察部要求各级监察部门对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认真调查,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要严肃处理。    这位负责人同时介绍,除上述联合督办的五起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外,环境保护部还依照有关规定,决定对江西九江瑞昌宏益冶炼有限公司、甘肃武威荣华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新丰控股有限公司、云南西双版纳安达普利司通天然橡胶(云南)有限公司等另五起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

  • 洁净车间环境检查

    求助,请问一下洁净车间的环境检查在做动态检查和静态检查时,检测规格值是用相同的吗?有没哪里有相应的规定?求助!!

  • 黄浦区环境监察支队开展多项专题培训

    为进一步提高队伍业务能力,提高执法水平,按照环保局和监察支队业务培训计划安排,黄浦区环境监察支队近期开展和参加了多项专题业务培训:  一是召开了行政执法案卷评审专题讨论会。结合今年黄浦区府法制办牵头开展的各行政执法单位执法案卷评审工作,将区府法制办对环保局案卷评审的反馈意见进行了通报,指出了支队在执法案卷制作中存在的文书笔录、取证等方面的问题,针对案卷评审中存在的问题,执法队员举一反三,认真进行了学习讨论,进一步提升了行政执法能力,案卷制作不断规范。  二是参加了多场业务讲座。全体队员参加了总队组织的两期“两高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专题培训,对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涉刑范围、环保部门的主要职责及要求有了进一步明确地认识。参加了区环保局组织的干洗行业技术培训,培训会邀请了市干洗行业协会的专家介绍了干洗行业的相关知识,还重点就开启式干洗机和全封闭式干洗机的主要特征和结构差异进行了介绍,并到上海正章洗染公司进行了实地考察,为下一步开展我区干洗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打下了的基础。支队全体队员还分别参加了区环保局组织的政务信息公开以及玻璃幕墙评审工作相关讲座,对相关业务知识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和认识。  三是召开了专用执法装备业务培训会。支队今年购置了新款的声级计、测距仪和钳式电流表等装备,为提高装备使用能力,支队特邀请了声级计生产厂家杭州爱华公司的工程师对新款声级计设备基本功能进行了专题培训,会上支队队员对各装备使用方法和技巧进行了交流。

  • 【转帖】江苏盐城水污染事故环境监察官员因渎职获刑

    由(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盐城“220”特大水污染事故渎职人崔建国,近日被阜宁县法院以环境监管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今年2月20日,因原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将生产氯代醚酮的钾盐废水排入到与盐城市区水源地蟒蛇河相通的河流中,使城西、越河两大水厂的水源遭受严重污染,造成20多万居民饮用水和部分企事业单位供水被迫中断66小时40分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40多万元,影响恶劣。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时任盐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监察支队二大队大队长崔建国,对标新公司环境保护负有监察职责,其于2006年到2008年先后6次收受标新公司钱物共计人民币7800元,不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崔建国在日常检查中多次发现标新公司有冷却水和废水外排、不能依要求提供母液销售台帐等问题,只是填定现场监察记录,没有向上级汇报。2008年12月6日,盐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监察支队对保护区内重点化工企业进行专项整治,并对标新公司发出整改通知。但崔建国一直没有组织监察人员对标新公司进行跟踪检查、监督整改。直到今年2月18日,崔建国带队对标新公司进行检查时,只在该公司办公室填写了一份现场监察记录,没有对排污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也就没有发现标新公司向厂区外排出大量废液,直接导致饮用水源污染事故的发生。今年2月20日特大水污染事故发生后,崔建国为掩盖其工作严重不负责的行为,于2月21日分别伪造了2008年12月10日和2009年2月16日两份虚假监察记录,以逃避有关部门查处。崔建国于今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并于3月27日被阜宁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 【转帖】环境保护部监察部联合挂牌督办五起环境违法案件

    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今日向媒体通报,环境保护部、监察部近日决定对黑龙江省佳木斯黑龙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环境违法案件、辽宁五龙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违法案件、云南省宣威市小炼铁企业污染环境案件、四川省遂宁市炼油企业违法生产案件和中粮新疆屯河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区域分公司违法排污案件等五起环境违法案件进行联合挂牌督办,要求有关地方依法依纪严肃认真查处。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联合挂牌督办环境违法案件,是环境保护部、监察部贯彻落实**经济工作会议和第十七届**纪委第三次全会精神,加大遏制高耗能、高污染、高耗资企业违法排污行为的力度,在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过程中防止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增长的重要举措。挂牌督办的五起案件涉及5个省(区)45家企业,主要存在违反产业政策、不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拒不执行环保部门处理处罚决定以及ZF责任不落实或相关部门监管不力问题等。黑龙江省佳木斯黑龙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农药装置污染设施运转不正常,氯碱装置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向外排放;二氯苯氧乙酸项目治污设施未经“三同时”验收,擅自违法生产;存在严重环境安全隐患。辽宁五龙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制度,不认真执行环保部门处理决定,存在严重环境安全隐患,影响周围群众的饮用水安全。云南省宣威市多家炼铁企业的小高炉无任何环保手续,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云南省环境保护局两次发文要求当地ZF关闭违法企业,但目前仍有5家在违法生产,还有17家虽已停产但并未依法予以拆除。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石门工业燃料油加工厂、大英县友章工业燃油厂等7家企业违法使用应予淘汰的土法炼油装置,其中6家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相关部门违规为4家企业办理行政许可。中粮新疆屯河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区域内有14家分公司无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未经处理,长期直排,严重影响周边环境质量。(详见附件)  这位负责人表示,对上述案件的查处工作,环境保护部、监察部将全程跟踪督办。有关省(区)环境保护部门要对违法企业依法认真查处,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制度的企业,一律停产、停建,限期补办手续;对拒不执行环保部门处理处罚决定的企业,督促当地ZF采取断水、断电等必要措施;对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一律限期治理,并要求企业在限期治理期间,限产限排。监察机关要对有关地方ZF及监管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调查,严格依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 【分享】环境保护部公布2011年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项目仪器设备参考价格表

    [font=宋体][size=4] 为进一步加强中西部地区及部分重点流域地区县(区)级环保部门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提高环境执法效能,2011年中央财政拟从中央集中的排污费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环境监察标准化达标建设。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县(区)级环保部门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项目资金的通知”,环保部4月13日公布了“[/size][url=http://www.zhb.gov.cn/gkml/hbb/bgth/201104/W020110414364339946315.doc][size=4][color=windowtext]2011[/color][color=windowtext]年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项目仪器设备参考价格表[/color][/size][/url][size=4]”。表中纳入申报的仪器有:[font=宋体]水质快速测定仪(COD快速测定仪)、[/font][font=宋体]酸度计、[/font][font=宋体]烟气黑度仪、[/font][font=宋体]标准采样设备、[/font][font=宋体]声级计、[/font][font=宋体]放射性个人剂量报警仪、车载GPS卫星定位仪和车载样品保存设备等。[/font][/size][/font][size=3][font=宋体]  [/font][/size]

  • 省以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真的来了!

    尽管呼吁多年,有过讨论,也有过争议,但是,当省以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真的来了,还是有不少人感到了意外。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提出,国家将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这一改革也成了这几日环保人士、专家学者们热议的话题。 地方怎么说? 一位基层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告诉记者,环境监察执法工作能放到五中全会公报中,体现了中央对环境监察工作的高度关心和重视,基层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很受鼓舞,对做好环境监察工作充满信心。 江苏省环保厅苏中督查中心主任戴明忠表示,属地化管理的环境监察执法模式存在诸多缺点,比如在现实监管执法过程中容易受到干扰,缺乏独立性等,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大量存在。省以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为独立、公正地开展环境监管执法,实行最严格的环保制度,提供了制度保障。 “去掉监测监察,环保局只剩下8个编制了,下一步工作怎么开展?”华东某县级环保机构负责人疑惑道,为什么不是行政机构垂直呢? 监测相对独立,垂直管理相对成熟,而环境执法是一项综合性工作,环境执法权分散于各相关兄弟部门,例如在实施新环保法中,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保障、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的执行、环境违法犯罪的查处和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都离不开本地司法机关的协助,环境监察执法需要各级各部门共同参与才能完成。在垂直管理的同时,横向联合执法如何实现,需要思考。有基层环保人员建议。 这次垂直管理是指事权上的垂直,还是说“队伍”都统一管理了,不少人在讨论这样的问题。 有基层环保人员认为,垂直管理是好事啊,特别对企业来说,以前有些地方可能存在重复执法、多头执法,垂直管理既能减轻企业负担,还能更有效地统筹调配人财物等方面资源,提高队伍专业性和执行力。不过,对环保机构来说,本来地方环境监管力量就很薄弱,一下子没有了眼睛(监测),又少了腿(监察执法),新环保法要求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保工作实施统一监管管理,下一步该怎么管?需要进一步理顺。 此外,省以下监察执法垂直的话,是不是首先要剥离其承担的其他职责给机关?因为到了区县一级,监察人员还承担了应急、信访投诉受理等工作。 江苏省常州市滨江经济开发区环安局局长孙国栋认为,省以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到了新的阶段,为积极应对和满足当前我国公众普遍对优良生态环境迫切需求而开启最严格环保监管模式的主要保障,保障和改善区域环境质量成了环保部门存在的核心价值,可以更好地体现和确立政府着力改善环境的公信力,相对增强环保工作的保障能力,也有利于专业人员的集聚,使环保监管队伍更具专业化和职业化素养。 不过,实现省以下环保机构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在法律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上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一是环境监察机构在法律地位上是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二是《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明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负领导责任”,垂直以后当地政府在环境监察执法工作所应承担的责任需要进一步理顺。一位基层监察执法人员认为。

  • 环境部通报部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专项检查与抽测情况

    [b][size=16px] 生态环境部通报珠三角地区和渤海地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专项检查与抽测情况[/size][/b][size=16px] 2019年,生态环境部组织对珠三角地区和渤海地区开展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专项检查、抽测和比对监测。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本次共检查540家企业,其中珠三角地区300家、渤海地区240家,不规范的51家(名单见附件1)。  二、本次共抽测360家企业,其中废水240家,超标排放33家;废气120家,超标排放5家(名单见附件2)。  三、本次共对229家企业自动监测设备开展比对监测,159家企业比对不合格(名单见附件3)。  对本次检查发现的问题,生态环境部已交办相关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对检查抽测发现的问题进一步调查核实,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并督促企业整改到位。  附件:1.[url=http://www.mee.gov.cn/ywgz/sthjjcgl/wlgl/202003/W020200331427987574767.pdf]自行监测不规范企业名单[/url]     2.[url=http://www.mee.gov.cn/ywgz/sthjjcgl/wlgl/202003/W020200331427987928444.pdf]超标企业名单[/url]     3.[url=http://www.mee.gov.cn/ywgz/sthjjcgl/wlgl/202003/W020200331427988173856.pdf]自动监测设备比对不合格企业名单[/url][/size]

  • 无菌检查室,需要B级背景下的局部A级环境吗?

    药品GMP指南的征求意见稿中这么描述:无菌操作室的环境洁净度条件不应低于无菌生产操作区,以降低无菌检查出现假阳性的风险。无菌检查应在环境洁净度10000级下的局部洁净度100级的单向流空气区域内或隔离系统中进行。用于无菌检查和微生物限度检查的洁净操作室应配有属于“人流净化”的更衣室及属于“物流净化”的缓冲间或传递窗(柜),使进入洁净操作室的实验人员和试验物品分别经适当净化后进入实验操作间。但是正式出版以后改了:无菌检查应在环境洁净度B级下的局部洁净度A级的单向流空气区域内或隔离系统中进行。--------------------------------------------------------------------------------------这么一改,要求提高很多啊。

  • 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 县环保局要“单飞”

    “十三五”规划建议文提出,改革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实时在线环境监控系统。健全环境信息公布制度。探索建立跨地区环保机构。开展环保督察巡视,严格环保执法。  市县环保经费,省级解决  3日,“十三五”规划建议全文公布,同日发布的习近平向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所作的关于建议的说明指出,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要实行垂直管理制度。  习近平指出,生态环境特别是大气、水、土壤污染严重,已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突出短板。现行以块为主的地方环保管理体制,使一些地方重发展轻环保、干预环保监测监察执法,使环保责任难以落实,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大量存在。  建议稿提出的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主要指省级环保部门直接管理市(地)县的监测监察机构,承担其人员和工作经费,市(地)级环保局实行以省级环保厅(局)为主的双重管理体制,县级环保局不再单设而是作为市(地)级环保局的派出机构。这是对我国环保管理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改革要在试点基础上全面推开,力争“十三五”时期完成改革任务。

  • 省以下环保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试点要义评析

    常纪文:省以下环保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试点要义评析本文分析了《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和考虑因素、发文形式、改革部署,指出意见上收了县级环境保护审批权限;监测、监察、许可、执法四权既有协调,又有分置;解决了环境保护部门的执法身份和规范化发展问题,增强环境执法的规范性和严肃性等亮点,还提出在开展试点工作时,应处理好今后的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大部制改革与此次省以下环保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试点的关系,处理好一个部门统一监管、其他部门配合的问题,处理好垂直监管与属地负责的问题,处理好管理和监督的治标与治本问题。改革背景和基本考虑改革背景近十几年来,我国生态环境问题相当突出,大气、水、土壤污染严重,已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经济社会下一步可持续协调发展的突出短板。扭转环境恶化、提高环境质量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要回应这些期盼,必须以生态文明理论为指导,以现实存在的问题为导向,开展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开始全面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截至目前,中央已经在生态文明制度和机制建设和改革方面出台了系列文件,开展了系列试点,取得了很大的成效。生态文明制度和机制要发挥预期作用,必须建立健全与新形势新任务相适应的监管体制。目前,我国现行环境保护监管体制存在以下突出的问题:一是难以落实对地方党委、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督责任;二是难以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对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干预;三是难以适应统筹解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问题的新要求;四是难以规范和加强地方环保机构队伍建设。体制不顺畅会阻碍改革效果的发挥,为此,一些地方近年来开展了环境监管体制改革试点。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中国科学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等参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研究和第三方评估的单位,也提出了自己的机构改革建议。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它可以基于党内共识依照法定程序向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提出体制改革的建议。为了增强环境执法的统一性、权威性、有效性,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报告指出要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并提出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习近平总书记就《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起草的有关情况向十八届五中全会作说明时,针对省以下环境监测监管提出了比较具体的改革措施,即“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主要指省级环保部门直接管理市(地)县的监测监察机构,承担其人员和工作经费,市(地)级环保局实行以省级环保厅(局)为主的双重管理体制,县级环保局不再单设而是作为市(地)级环保局的派出机构”。经过中央全会的广泛讨论,《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正式提出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的建议。为了响应《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的建议,2016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在国家层面作出了省以下环境监管体制改革的工作部署,即“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探索建立跨地区环保机构,推行全流域、跨区域联防联控和城乡协同治理模式”。为了落实中共中央和全国人大的改革部署,经过充分酝酿,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年9月联合印发了《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作出了工作部署。《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在试点基础上全面推开,力争“十三五”时期完成改革任务,到2020年全国省以下环保部门按照新制度高效运行。基本考虑纵观《意见》全文,其出台的基本考虑,应是改革环境保护监管事权的分配,形成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监管体系,提高环境监测监察和监管的能力,增强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独立性、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一些学者质疑,此前中央下发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关于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试点方案》《关于设立统一规范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意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等涉及环境保护监管体制改革文件,其目的就是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为何此次还要开展省以下环保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体制改革?是不是多余?本研究认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的目的是督促地方党委和政府平衡好经济和环境保护的关系,加强制度建设,落实监管责任,加大环境保护投入,严格环境保护执法,提升监管监察监测能力,提高生态环境质量;《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目的是规定责任追究的情形,明确责任追究的程序,督促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领导干部忠实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关于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试点方案》的目的是审计地方党政主要领导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是否落到实处,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严肃追责;《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的目的是明确督察主体,健全督察程序,督促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落实生态文明改革部署,加强环境保护执法,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区域空间优化。而对于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环境保护事权划分,对于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职责关系,对于管理、执法、监察、监测的职责定位和协调,目前还缺乏体制性的改革文件规定。从《意见》的内容来看,它规定了调整市县环保机构管理体制、加强环境监察工作、调整环境监测管理体制、加强市县环境执法工作、加强环保机构规范化建设、加强环保能力建设、加强党组织建设、加强跨区域及跨流域环境管理、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强化环保部门与相关部门协作、实施环境监测执法信息共享、稳妥开展人员划转、妥善处理资产债务、调整经费保障渠道等环境监管事权划分的事项,目的是厘清职责,理顺关系,改革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建立健全条块结合、各司其职、权责明确、保障有力、权威高效的地方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切实落实对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督责任,适应统筹解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问题的新要求,规范和加强地方环保机构队伍建设,为生态文明制度、机制的改革和运行提供坚强的体制保障。可见,《意见》的发布目的和其他文件不同,出发点是从事权的分配和体制的保障上来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其发布是很有必要的。发文形式和改革部署发文形式由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文,或者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文,一般仅针对既涉及党务或者党员,又涉及国家事务的重要改革领域。截至目前,这样的涉及环境保护的文件主要有《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关于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试点方案》《关于设立统一规范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意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此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文,发布《意见》,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大突破。一是明确环境保护工作既是地方各级政府的工作职责,也明确了地方各级党委的领导责任。以前的机构改革,一般不涉及地方党委,即使涉及,往往也是强调组织领导,而此次的改革文件,以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为思想指导,对地方党委及其领导成员的环境保护责任作了具体规定,如“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应为属地党委和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提供支持”“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对生态环境负总责的要求。试点省份要进一步强化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主要责任,完善领导干部目标责任考核制度,把生态环境质量状况作为党政领导班子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建立和实行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环境监测执法活动、插手具体环境保护案件查处的责任追究制度,支持环保部门依法依规履职尽责”。这种把地方党委纳入环境保护工作的体制改革部署,不是削弱地方政府对环境保护的领导,相反,因为《意见》规定了党的领导职责和支持职责,《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关于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试点方案》《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等文件配套地规定了对地方党委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督促和追责内容,为地方政府开展环境保护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这恰恰是加强地方政府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二是既规定了地方各级政府的支持任务,也规定了地方各级党委的领导责任,如“地方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负总责。建立健全职责明晰、分工合理的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加强监督检查,推动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对失职失责的,严肃追究责任”“试点省份党委和政府对环保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负总责,成立相关工作领导小组。试点省份党委要把握改革方向,研究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鼓励市级党委和政府在全市域范围内按照生态环境系统完整性实施统筹管理,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环评、统一监测、统一执法,整合设置跨市辖区的环境执法和环境监测机构”。这种明确地方各级党委环境保护职责的改革设计,突出了地方党委统领全局的作用,克服了以往仅规定政府环境保护职责的不足,与我国政治体制运行格局相适应的改革设计,抓住了改革措施落地的牛鼻子。改革部署一是既规定了省级层面的改革,又规定了省级以下层面的改革。以前的一些部门的机构改革部署,往往由中编办和有关部委联合发文,仅针对省级机构改革提出要求,作出改革部署。对于省级以下的机构改革,因为情况复杂,有的仅作出原则要求,有的则根本不予涉及。而此次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文件的出台,则一杠子插到底,不仅涉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改革任务,还规定省、市、县和乡镇四级的改革要求。如对

  • 今年将做好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的试点

    在北京最近召开的2016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陈吉宁部长强调了要推进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是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是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的一件大事,必须坚定不移地推进。垂直管理改革不只是机构隶属关系调整,也涉及环保基础制度的调整,务必高度重视、统筹谋划、系统设计,让改革后的体制成为环境治理基础制度之基。要强化属地责任、一岗双责,增强环境监管权威性,加强队伍建设和保障,充分调动中央与地方、政府与各部门的积极性,平稳有序地推进改革。加强组织领导,提早周密谋划,今年要认真做好试点工作,其他地区在没有全面铺开之前,各级环保部门职责和任务不变。

  • 湖南省检察机关监督支持湘西州人民政府对某锰业公司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font=楷体_GB2312][size=21px]【关键词】[/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锰三角”治理 一体化办案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size][/font][font=楷体_GB2312][size=21px]【要 旨】[/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针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的历史遗留问题,检察机关应依法能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积极融入地方党政督察整改统一部署,监督支持行政机关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size][/font][font=楷体_GB2312][size=21px]【基本案情】[/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花垣县某锰业公司距离长江支流酉水(花垣河)不到200米,系花垣县“锰三角”一家电解锰企业,配套建有一期库用于堆放锰渣。因一期库出现环境安全风险被要求整治,该公司于2010年紧挨一期库修建了二期库,用于处理解决一期库库底出现的地下水隐患问题。2014年,因锰渣量增加、地下水丰富等原因,二期库库底引水管破裂致渗滤液总锰、氨氮超标排放至花垣河,该公司自此停产无力治理。2017年5月、2020年2月、2021年5月,第一轮、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长江经济带生态警示片均指出该锰渣库污染环境问题。[/size][/font][font=楷体_GB2312][size=21px]【调查和诉讼】[/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本案线索由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移送。2020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该案逐级交由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湘西州院)办理。湘西州院经初步调查,于2021年4月27日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调查中,检察机关查明花垣县人民政府委托第三方施工完成二期库44.9万吨锰渣的回采、转运、填埋治理工程。[/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2022年5月,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湖南省院)根据湖南省委工作部署,进驻花垣县开展“锰三角”矿业污染综合整治专项工作,并将本案列为重点案件,成立专案组集中办理。专案组通过调取执法台账与环评、设计、施工等书证资料、询问相关人员、现场勘验、委托鉴定与检测等方式全面调查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和生态环境损害金额。同时,将该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线索移送刑事检察部门(目前湘西州院已监督公安机关立案)。随后,专案组召开案情通报会、沟通协调会和公开听证会等广泛听取各方意见。该公司对检察机关调查认定的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表示认同,并表示愿意承担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湖南省院研判后认为,由政府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不仅能使政府担起主管责任,还能使企业负起治理主体责任。2022年6月22日,湖南省院函告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湖南省环赔办)和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湘西州政府),督促湘西州政府对该公司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收到督促函后,湖南省环赔办积极沟通衔接并致函湘西州政府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湘西州政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指定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湘西州生态环境局)负责具体磋商事宜,并复函请求检察机关给予支持。湖南省院、湘西州院全力支持,并出具《支持磋商意见书》。2022年7月26日,湘西州政府组织召开磋商会议,结合该公司过错程度、第三方治理及工程结算审核审计等情况,确定该公司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共计3890.97万元。在检察机关的监督支持下,湘西州生态环境局与该公司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同年12月9日,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赔偿协议予以司法确认。[/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2022年12月13日,湖南省院就花垣县“锰三角”矿业污染综合整治中存在的政策执行、产业引导、行业监管、规范执法、溯源治理、责任追究等问题,向湘西州政府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议其科学统筹谋划综合整治工作,推动矿业经济绿色转型发展。[/size][/font][font=楷体_GB2312][size=21px]【典型意义】[/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湖南省检察机关聚焦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长江经济带生态警示片披露的花垣县“锰三角”矿业污染历史遗留问题,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全面摸排起底、调查核实,全方位、全过程监督支持州政府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促使企业主动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为有效推进“锰三角”矿业污染综合整治提供法治实践样本。省检察院结合办案向州政府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促进提升依法管矿、依法治矿能力。[/size][/font]

  • 【原创大赛】浅议 开展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试点

    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提出:加大环境治理力度,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深入实施大气、水、土壤防治行动计划,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这是十八大以来继审判、检查、审计之后,第四个引入“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领域,近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会议指出,开展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目的是建立健全条块结合、各司其职、权责明确、保障有力、权威高效的地方环保管理体制,确保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独立性、权威性、有效性。要强化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注意协调处理好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和属地主体责任、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关系,规范和加强地方环保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高效协调的运行机制。由此,释放出一个强有力的信号:环保结构性改革正在进行时,一直在路上。 多年以来,生态环境已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短板和瓶颈制约,重发展轻环保,发展硬、环保软,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干预环保监测监察执法,环保的责任不落实,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大量存在,但是众所周知,环保工作的重点、难点、弱点问题都在县一级,县级监测开展得不够,没有覆盖到广大县级地区,环境监测质量的管理水平亟须大幅提升,同时,环境执法不规范的问题比较普遍,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利用监察执法权收受贿赂多有发生。随着近几年环境违法案件追责力度的加大,几乎每一起案件均有1~2名环境监察人员因监管不力或监管不到位被追责,由此可见,结构性改革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从目前来看,实行环保垂直管理有利于打破地方“保护圈”,更好地约束地方政府的行为,保证执法行为的公正性和执行力,提高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纠正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弄虚作假等问题,同时能够统一执法尺度,避免因执法尺度不统一而导致对责任者惩处力度大相径庭的不良现象出现,更好地发现地方存在的环境问题,使得违法行为依法得到及时查处。更为重要的是,这一职责的真正落实有赖于强有力的追责,需要明确地方政府监管责任,避免出现地方政府以环保执法体制的垂直管理改革为借口,推卸履行环境质量改善的主体责任。 目前改革容易出现的问题:1、改革空档期,容易出现挂空挡,都管都不算的现象,人员思想不稳定,工作敷衍了事。没有延续性,容易出现传言等问题; 2、容易出现突击提拔干部、压缩环保经费等问题; 3、容易出现变卖公共物资等问题; 就上述问题,要加强人员管理,严格制度规定,严肃组织纪律,严查物资器材,在人、财、物等方面做好平稳的过渡,做到改革顺利推进。

  • CMA环境检测领域日常监督检查内容——资质认定

    [size=18px][b][font=仿宋_GB2312][color=#000000]检查依据:《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000000]3[/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000000]、[/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000000]27[/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000000]、[/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000000]41[/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000000]条,第[/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000000]43[/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000000]条第[/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000000]2[/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000000]项,第[/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000000]44[/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000000]条。[/color][/font][/b][/size][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color=#000000]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取得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证书应在有效期内。应在批准的资质范围内开展环境检测活动。[/color][/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color=#000000]查看检验检测范围是否在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的范围内。[/color][/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color=#000000]检查机构是否存在超出资质认定范围出具检测报告的现象。[/color][/size][/font][size=18px][font=仿宋_GB2312][color=#000000]查看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及附表,确定能力范围。[/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对资质认定延续的检验检测机构,存在证书断档期的,应该关注断档期内,有无对外开展检测活动并出具报告(检查方法:要求机构提供上次证书附表及本次证书附表看有无断档,若有断档从报告发放记录中调取报告检查)。[/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000000]发现机构存在超出资质认定检验范围出具环境检测报告或断档期内出报告的,判定该项目不符合。[/color][/font][/size]

  • 四川省质监局检查组到绵阳市计量测试所进行监督检查

    近日,四川省局计量处组织专家检查组对绵阳市计量测试所进行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工作质量现场监督检查。  检查组依据《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和《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通过听取自查情况汇报,查阅原始记录、计量标准文件集、质量监控记录等技术资料,查看工作现场和与相关人员面谈询问等方式,对该所质量管理体系运行,量值溯源,计量标准运行情况,检定工作质量等10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检查。检查组对该所的质量工作进行了肯定,认为该所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正常。对有待改进的方面,检查组提出了整改意见。  检查组要求,要不断强化人员的责任意识,做好安全防护、环境监测器具强制检定等重点工作。绵阳市计量所所长李亮远表示,对检查组提出的问题将按时整改,举一反三;同时加强人员在质量管理体系方面的培训,推动质量管理水平再上新台阶。

  •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碳排放数据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要点》的通知

    食品法规中心法规中心国家法规国外法规地方法规其他法规法规动态法规解读法规草案法规专题输入关键词搜索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碳排放数据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要点》的通知 (吉环气候字〔2023〕6号)2023-07-06 14:49 点击:72 发布单位: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文号:吉环气候字〔2023〕6号发布日期:2023-07-05生效日期:2023-07-05有效性状态:废止日期:暂无属性:专业属性:备注: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新区(梅河口市)生态环境局:为进一步规范碳排放数据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强化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按照生态环境部有关要求,我厅在对近年来碳排放报告核查、数据质量执法检查中发现问题进行梳理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吉林省碳排放数据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作为开展相关工作的参考依据。特此通知。 附件:吉林省碳排放数据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要点.pdf吉林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6月27日

  •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各区生态环境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和北京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京依法行政办发〔2023〕4号),规范生态环境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裁量权,结合本市生态环境行政检查、行政强制工作实际,市生态环境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现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特此通知。[align=right]北京市生态环境局[/align][align=right]2023年11月17日[/align](此件公开发布)[align=center][b]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b][/align]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裁量权,提高生态环境系统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和北京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京依法行政办发〔2023〕4号)等规定,结合本市生态环境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力清单事项内容,制定本基准。一、基本原则和要求规范和行使行政检查裁量时,应当坚持客观、明确、具体的原则,减少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的主观因素,确保行政检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实现对同类行为的检查所适用的法规依据、行政检查标准、检查频次等基本一致的要求。规范和行使行政强制裁量权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强制裁量应当根据法律目的,全面考虑、衡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明确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行政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酌情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是否采取行政强制,实现情节相当的同类案件所适用的法规依据、行政强制的实施条件和实施程序基本相同。二、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表依据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监管职责分工的规定,结合行政检查事项清单,按照行政检查事项的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标准及检查频次等内容予以规定。根据违法行为对环境的影响、责令改正后的整改情况、违法行为证据可能灭失的紧迫性等情节,对行为人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水污染防治制度、放射性污染防治制度、固体(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制度、温室气体管理制度、噪声管理制度和突发环境事件管理制度等同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实施条件、实施程序、实施时限和不予实施情形等内容分别制定了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裁量权基准。附件: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311/21/143438541514921.docx]1.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表.docx[/url]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311/21/143446771514921.docx]2.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措施)裁量权基准表.docx[/url]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311/21/143458581514921.docx]3.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执行)裁量权基准表.docx[/url]

  • CMA环境检测领域日常监督检查内容——检验检测仪器设备。

    [size=18px][b][font=仿宋_GB2312][color=#000000]检查依据:《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000000]9[/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000000]条第[/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000000]4[/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000000]、[/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000000]6[/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000000]项,第[/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000000]24[/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000000]条,第[/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000000]43[/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000000]条第[/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000000]1[/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000000]项;《[/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000000]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000000] [/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000000]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000000]》第[/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000000]4.4[/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000000]项,[/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000000]4.5.6[/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000000]项[/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000000];《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第[/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ff0000]十二[/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000000]条。[/color][/font][/b][/size][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color=#000000](1)仪器设备的配置[/color][/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color=#000000]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配齐包括现场测试和采样、样品保存运输和制备,实验室分析及数据处理等监测工作各环节所需的仪器设备。现场测试和采样仪器设备在数量配备方面需满足相关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对现场布点和同步测试采样要求。应明确现场测试和采样设备使用和管理要求,以确保其正常规范使用与维护保养,防止其污染和功能退化。现场测试设备在使用前后,应按相关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关键性能指标进行核查并记录,以确认设备状态能够满足监测工作要求。[/color][/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color=#000000]1)按照资质认定附表,对照检测项目参数,检查对应的每一种仪器设备,缺少任何一种检验仪器设备或任何一种仪器设备不能正常开展检验工作时,判定该项目不符合。[/color][/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color=#000000]2)按照环境监测方法和相应技术规范能够正常开展环境检测工作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和辅助设备的类型和数量,抽查不同类型的环境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各5份(报告类型按批准的能力附表项目类型确定,),类型较少的适当增加其他类型的环境检测报告数量。根据已开展的环境检测工作和检测机构仪器设备配置一览表判定仪器设备是否满足以上规定要求。如果仪器设备类型不能满足批准的环境检测能力要求,或仪器设备的类型满足要求但数量不能满足已开展过的环境检测工作需要,判定为不合格。如果同一台仪器设备在同一时间出现在不同的检测场地,或者同一台仪器设备在不同时间出现在不同的检测场地,但在检测时间间隔上不符合逻辑,则判定检测过程有弄虚作假行为。[/color][/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color=#000000](2)仪器设备管理[/color][/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color=#000000]1)检测仪器设备上应当有清晰的产品铭牌等标识。随机检查20台/套设备的产品铭牌等标识,如有2台/套或以上的仪器设备没有产品铭牌等标识,判定为不合格。[/color][/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color=#000000]2)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在用检测设备应当经法定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周期检定或校准,并取得计量检定证书或校准报告,并且在有效期内。[/color][/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color=#000000]检查所有检验仪器设备的检定证书或校准报告,所有设备检定结论为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为符合,校准报告经确认符合要求的为合格。否则判定该项目不符合。[/color][/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color=#000000]3)应当有仪器设备的检定周期表,内容包括:仪器设备的名称、编号、检定周期、检定单位、最近检定日期、送检负责人。检查仪器设备的检定周期表,没有或内容不全的判定为不合格。[/color][/size][/font][size=18px][font=仿宋_GB2312][color=#000000]4)[/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检验仪器设备除按规定进行定期检定/校准和确认外,在以下特殊情况下要重新进行检定或溯源,并对检定/校准进行确认。[/font][/size][size=18px][font=仿宋_GB2312]①检验设备修理后;②新购设备使用前;③固定式检验设备移装后;④日常设备检查或者设备期间核查发现有异常时;[/font][font=宋体]⑤[/font][font=仿宋_GB2312]仪器设备虽进行了检定/校准,但确认不符合要求的。[/font][/size][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随机检查20台/套设备,当有上述情况发生而没有重新检定或溯源的,判定为不合格。[/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color=#000000]5)仪器设备检定或校准后,应对检定或校准内容和结果进行确认评价,如没有对检定或校准证书进行确认的,或者确认的内容与实际工作需要的控制条件无关的,判定为不合格。[/color][/size][/font][size=18px][font=仿宋_GB2312][color=#000000]6)检测仪器设备,应当有明显、统一格式的状态标识。标识的内容包括:仪器编号、检定结论、检定日期及下次检定日期、检定单位。状态标识分为“合格”“准用”“停用”三种,并分别以绿、黄、红三种颜色,或检验机构体系文件规定的方式表示。[/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对于停用的仪器标识内容还要增加“停用日期”。[/font][/size][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color=#000000]随机检查20台/套设备,如没有检定或校准标识或仪器设备完好性的状态标识,则该项判定为不符合。[/color][/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color=#000000]7)应当建立检测仪器设备的档案,内容包括仪器设备使用说明书、合格证书、验收材料、使用、维护和维修记录、计量检定证书或校准证书、检定/校准确认记录、期间核查记录。[/color][/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color=#000000]随机检查20台/套主要设备档案,如发现2台/套或以上设备的档案没有或不全的,则该项判定为不符合。[/color][/size][/font]

  • 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机关诉某公司稀土项目污染环境公益诉讼系列案

    [font=楷体_GB2312][size=21px]【关键词】[/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民事公益诉讼 氨氮废水污染 以事立案 协同治理 撤回起诉[/size][/font][font=楷体_GB2312][size=21px]【要 旨】[/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检察机关在办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公益诉讼案件时,针对涉及面广、违法主体较多、违法事实较复杂的行业性生态环境问题,可以由上级人民检察院以事立案、一体化办理,推动实现系统治理。[/size][/font][font=楷体_GB2312][size=21px]【基本案情】[/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某公司下属企业环境管理混乱、违法问题突出,存在较大环境风险。其中,C公司、W公司对闭矿项目没有按照环评要求处理废水至稳定达标即将废水处理设施一拆了之;H公司某项目闭矿后虽建有废水处理设施,但废水没有得到完全收集治理;W公司、G公司、H公司部分项目存在废水收集治理不完全,污染周边水环境等问题;Y公司项目发生山体滑坡突发事件处置不到位,致使淋洗液溢出外环境。因涉案项目采用原地浸矿回收工艺开采稀土,产生的废水氨氮值高,持续外溢污染周边环境。[/size][/font][font=楷体_GB2312][size=21px]【调查和诉讼】[/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本案线索由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移送。2021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线索交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广西自治区院)办理。广西自治区院经初步调查后发现,相关稀土项目污染环境的事实客观存在,行政机关通过现场核查、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整改、要求编制环境整治优化方案等方式,督促某公司下属企业整改,但未能彻底整改到位。鉴于污染问题分散在梧州、玉林、贺州、崇左四市,涉及厂矿均属于某公司下属企业,广西自治区院于2021年6月11日以事立案,由检察长担任专案组组长,统筹四个市级院和相关基层院办案力量,一体化办理。[/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专案组经现场勘验取样检测、调取环评报告和项目关停退出方案、询问当事人、委托鉴定等,查明了涉案稀土项目污染范围、污染时间、污染物状况、生态环境损害等情况。经综合研判,决定优先通过民事公益诉讼推动修复受损的公益。[/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针对C公司某项目将全部废水处理设施予以拆除,对采区未进行有效治理,致周边地表水氨氮持续超标问题,梧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梧州市院)经公告,于2021年12月17日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该公司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等共计691.46万元。诉讼过程中,C公司全额赔偿到位,梧州市院依法撤回起诉。[/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针对Y公司某项目一采区发生山体滑坡,部分淋洗液向外环境泄漏,造成周边地表水氨氮超标问题,玉林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玉林市院)经诉前公告,于2021年12月24日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Y公司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等共计46.23万元。诉讼过程中,Y公司全额赔偿到位,玉林市院依法撤回起诉。[/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针对W公司、G公司、H公司部分项目存在的废水收集治理不完全,污染周边水环境问题,梧州、崇左、贺州三市检察院支持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三市生态环境部门分别与涉案企业签署赔偿协议,由相关企业赔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共计475.76万元。同时,梧州、崇左、贺州三市检察院就三市生态环境部门整改初期履职不全面问题依法启动行政公益诉讼,推动实现综合整治。[/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办案中,检察机关主动帮助分析查找环境污染风险隐患,助推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投入4290余万元用于问题整改及生产技术升级改造,从源头上消除氨氮废水污染风险。[/size][/font][font=楷体_GB2312][size=21px]【典型意义】[/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披露某央企下属企业污染环境问题后,相关行政机关积极履职整改,但未能实现公益全部修复目标。广西自治区院统筹发挥一体化办案机制作用,在全面查清公益损害事实的基础上,采取统分结合的方式立案办理,发挥民事公益诉讼独特价值,依法追究涉案企业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推动受损公益得到全面修复。检察机关在诉讼请求全部实现的前提下,依法撤回起诉,实现案件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size][/font]

  • 实验室安全检查策划与分级检查管理

    [align=center][/align][align=left][size=18px]【摘要】安全检查工作是实验室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如何来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文中从检查策划和分级检查两方面进行了阐述。[/size][/align][align=left][size=18px]【主题词】实验室、安全、检查、策划[/size][/align][align=left][size=18px]安全是一切工作的基础,俗话说基础不牢,地动山摇。要做好安全工作,安全检查必不可少。那么,实验室如何来开展安全检查工作呢?[/size][/align][align=left][size=18px]实验室开展安全检查工作是确保实验环境安全,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措施实施的效果如何,组织是关键。因此,实验室在开展安全检查时需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size][/align][align=left][size=18px]1.检查策划和实施[/size][/align][align=left][size=18px]1.1[/size][size=18px]明确安全检查目标和责任[/size][/align][align=left][size=18px]首先,要明确安全检查的目标,譬如及时发现隐患,消除隐患问题,防止实验室事故的发生,保障实验人员的安全等。然后,需要确定安全检查的责任人,可以指定实验室主任或安全负责人担任。[/size][/align][align=left][size=18px]1.2[/size][size=18px]定期进行安全培训[/size][/align][align=left][size=18px]定期组织实验室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培训内容可以包括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危险品管理、应急处理等。[/size][/align][align=left][size=18px]1.3[/size][size=18px]制定安全检查计划[/size][/align][align=left][size=18px]根据实验室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安全检查计划。检查项目可根据实验室实际情况,检查项目可包括实验设备、化学试剂、生物材料、废弃物等,确保涵盖各个方面。确定检查的时间间隔,如每周、每月或每季度。[/size][/align][align=left][size=18px]1.4[/size][size=18px]实施安全检查[/size][/align][align=left][size=18px]按照计划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检查过程中要细致入微,不放过任何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细小问题。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size][/align][align=left][size=18px]1.5[/size][size=18px]整改与跟进[/size][/align][align=left][size=18px]对于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制定整改计划并限期完成。整改完成后,要进行复查,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同时,还要对整改过程中的措施进行总结和评估,以便不断完善安全管理体系。[/size][/align][align=left][size=18px]1.6[/size][size=18px]建立应急预案[/size][/align][align=left][size=18px]为应对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应建立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包括事故的报告、响应和处置流程,以及紧急联络方式和逃生路线等内容。同时,还要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size][/align][align=left][size=18px]1.7[/size][size=18px]强化监督与考核[/size][/align][align=left][size=18px]对于安全检查工作,应设立监督机制并进行考核。监督人员要对安全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于工作不到位的情况要及时纠正。同时,要将安全检查结果与员工绩效考核挂钩,激励员工积极参与安全管理工作。[/size][/align][align=left][size=18px]1.8[/size][size=18px]建立安全档案[/size][/align][align=left][size=18px]为方便追踪和管理,应建立实验室安全档案。安全档案应记录每次安全检查的情况、整改措施及应急预案等内容,为后续工作提供参考依据。[/size][/align][align=left][size=18px]2.检查分类[/size][/align][align=left][size=18px]实验室的安全检查可以分为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分级检查等方式。[/size][/align][align=left][size=18px]2.1定期检查[/size][/align][align=left][size=18px]定期检查是任何一个组织开展业务活动的有机组成,实验室的定期检查可以根据实验室的具体情况,由实验室的最高管理者根据管理要求制定相应的检查标准,明确检查周期以及负责人和配合人。[/size][/align][align=left][size=18px]检查工作负责人,按照检查标准。按时组织检查小组成员,依据检查标准,对各室进行检查。检查结束后,要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依规予以奖惩。同时检查小组要督促问题整改,确保安全检查工作闭环,达到检查效果。[/size][/align][align=left][size=18px]2.2专项检查[/size][/align][align=left][size=18px] 实验室的专项检查大多集中在化学药品试剂存储和使用、实验室气瓶存储和使用、人员操作等方面。特别是危险化学药品试剂,例如强酸、强碱、剧毒等化学试剂。这类药品试剂的存储和使用有特别的要求,监管口子多。又是化学实验室经常使用的实验药剂,因此上,实验室对这类药品试剂要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问题,及时组织整改,确保实验安全。[/size][/align][align=left][size=18px]2.3分级检查[/size][/align][align=left][size=18px]分级检查即实验室按照管理层级,由个层级组织进行全面或专项检查,一般分为:公司级(实验室)、部门级和班组级检查。各级应根据管理侧重点,选择对应的检查方式和检查频次。[/size][/align][align=left][size=18px]实验室的安全检查工作看似一项再简单不过的管理工作,实际上要做好安全管理检查工作,达到及时发现安全问题,及时解决问题,确保试验室长治久安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要做好安全检查,就必须具备全面的管理意识和组织能力,才能真正做好安全检查工作。[/size][/align][align=left][size=18px]总之,实验室开展安全检查工作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确保每个环节都得到有效执行。通过不断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从而实现实验室的安全稳定运行。[/size][/al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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