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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为相关的资讯

  • 生态环境部:强化对环境监测违法行为的处罚
    p   5月31日上午,生态环境部召开2018年5月份例行新闻发布会,生态环境部环境监测司刘志全司长向媒体介绍环境质量监测工作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p p   有记者问,如何保证监测数据质量?刘志全表示,数据质量是环境监测生命线,客观准确的数据是科学环境管理决策,评价污染治理成效的重要依据,所以数据质量至关重要。为确保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有关要求,生态环境部重点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p p   一、从法规上,加快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的制定,从立法层面强化法规建设,构建各类各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体系,强化环境监测违法行为的处罚,这项工作我们正在加紧编制,争取能够以国务院条例的形式尽快发布。 /p p   二、从政策上,我们认真贯彻两办意见,正在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关于防范和惩治领导干部不当干预环境监测活动有关规定,强化地方党委和政府的责任。各省级人民政府正在研究编制、已经或陆续发布关于落实两办《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的实施方案,据了解,已经有近一半省份发布或即将发布实施方案。 /p p   三、从体系上,加强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制定并发布环境监测类方法标准,统一监测规范,保障监测数据的科学性和可比性。建立定期日常检查(就是例行检查)、飞行检查(就是不打招呼直接去现场检查),以及专项检查的制度。组织实施《“十三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依托省级环境监测机构承担6大区域质控任务,构建国家、区域、监测机构三级质控体系。 /p p   四、从行动上,每年我们都开展监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为了落实两办意见,2018年我们专门制定了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今年就启动,重点针对环境监测机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与在线自动监控等的监测数据质量。其中,为了加强对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我部将会同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出台关于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的补充要求,进一步规范准入门槛 联合开展“双随机”检查,进一步规范各类各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行为。 /p p   最后,对于环境监测弄虚作假和人为干扰行为,生态环境部绝不姑息,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严厉打击、严肃惩处。今年生态环境部已通报了9个案例,2017年年底通报了两起,都是喷淋干扰国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的人为干扰案例,发现这些问题生态环境部将责成地方严肃处理并向社会通报。 /p
  • 环保部:对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行为“零容忍”
    p   1月31日,环境保护部新闻发布会在京召开。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司长刘志全出席发布会,并就记着提出的有关如何避免人为干预甚至篡改空气质量监测数据事件发生的问题予以回应。 /p p   刘志全表示,对于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以及干扰采样环境的行为,环保部的态度是零容忍,绝不姑息。“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 /p p   近年来,我国环境监测数据的整体质量全面提升。过去,堵塞采样头、随意出入站房的行为时有发生。现在,国家在数据的采集、监测等方面都有了严格规定,未经批准的情况下“谁进入,谁担责”,设置警示标志,建立技防体系,安装监控设施。一旦通过远程数据发现异常,马上着手调查。 /p p   刘志全说,目前,媒体所有报道的案件多是环保部通过相关机制自查发现的。发现问题后,环保部均致函给地方人民政府和省环保厅,责成地方立即调查,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环保部。 /p p   刘志全表示,希望地方政府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将环境质量改善的重点放在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加大污染治理、严格环境执法等削减污染减排的硬措施上,从根本上解决当地环境污染问题,而绝对不能在环境监测及数据质量上打歪主意,动手脚。同时,也希望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目前各地环保部门已经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纳入当地“12369”举报受理平台,公众可以随时举报,并对地方查处结果进行监督。 /p
  • 沧州出台方案:严肃查处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行为
    p   日前,《沧州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出台。根据方案,沧州市将着力解决不当干预环境监测、相关部门环境监测数据不一致、重点排污单位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环境监测机构服务水平良莠不齐等制约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和环境管理水平的问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切实保障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高环境监测数据公信力和权威性。 /p p   着眼坚决防范地方和部门不当干预问题,沧州市要求党政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影响,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限制、阻挠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管执法,影响、干扰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查处和责任追究,给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下达环境质量改善考核目标任务等。上级环境监察部门发现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存在干预环境监测活动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有关违纪违法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依规依纪依法作出处理。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或涉嫌刑事犯罪的,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纪检监察机关。 /p p   同时,沧州市将建立责任追溯制度,遵循“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原则,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出具的监测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样品、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真实性终身负责。对违法违规操作或直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该市还强化社会监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建立环境监测机构“黑名单”制度,对发现违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列入“黑名单”。 /p p   沧州市还将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环境监测机构和监测人员弄虚作假或参与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罚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有实施或参与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同时,严厉打击排污单位弄虚作假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强令、指使、授意、默许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此外,开展打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专项行动,加大对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对监测设施不正常使用弄虚作假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执法,严肃问责。 /p p   推进联合惩戒,将依法处罚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企业、机构和个人信息向社会公开,并依法纳入沧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企业违法信息依法纳入沧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p
  •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
    近日,环保部发布《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环境监测领域的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环境监测数据造假事件被多次曝光,《环境检测第三方为招揽生意 &ldquo 睁一只眼闭一只眼&rdquo 助企业造假》、《环保部披露检测数据作假企业 中国水泥厂上榜》,多位专家和领导也纷纷表示过对数据造假行为的担忧和解决办法,《铲除虚假环境监测数据土壤》、《城市空气质量监测需引入第三方运营 防止数据造假》、《问责空气监测数据造假才能让&ldquo 长牙&rdquo 》。此次征求意见为大家提供了一个表达观点的很好的机会。 关于征求《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关于&ldquo 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要予以惩处,追究法律责任&rdquo 的要求,我部组织编写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提出意见,并于7月20日前将意见(纸制和电子文档)反馈环境监测司。   联 系 人: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 贺德春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电子邮箱: zhiguanchu@mep.gov.cn   电 话:(010)66556824   传 真:(010)66556824   附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为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依法查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法律法规与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为定义】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系指故意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以下活动中涉及的弄虚作假行为:   (一)依法开展的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应急监测   (二)监管执法涉及的环境监测   (三)政府部门购买的环境监测服务   (四)政府部门委托开展的环境监测   (五)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或委托第三方开展的自行监测。   第四条【责任主体】环境监测机构、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调查   第五条【调查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调查认定环境监测数据的弄虚作假行为。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部门会同环境监测部门调查认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六条【监督检查】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   第七条【干预记录】对干预环境监测活动,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监测或运维人员应如实记录。否则造成的弄虚作假后果由该环境监测机构或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负责。   第八条【举报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能提供基本事实线索或相关证明材料的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予以受理并为其保密。   第九条【立案调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涉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人员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收集并固定相关证据 接受举报的应及时调查取证,符合立案条件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三章处理   第十条【通用罚则】环境监测机构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职能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篡改、伪造或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情节较轻,未造成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吊销直接责任人的环境监测上岗证,责其令调离工作岗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篡改、伪造或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依法移送其主管部门实施处罚。   第十二条【排污单位】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十三条【服务机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除承担连带责任外,由负责查处的环保部门将该机构和涉及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列入黑名单,并报上级环保部门,禁止其参与政府采购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   第十四条【设备厂家】监测仪器设备生产机构生产的产品应有防止修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功能,监测仪器设备生产机构配合监测数据造假的,由负责查处的环保部门通报公示生产厂家、销售机构及其产品名录。   第十五条【通报公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通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及相关责任人,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目标考核】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涉及目标考核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将考核结果按降低一级认定或确定为不合格,情节严重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取消授予的环境保护荣誉称号 涉及县域生态考核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建议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减少或取消当年中央财政资金转移支付 涉及《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排名的,分别以当日或当月的历史最高浓度值计算排名。   第十七条【领导干部】党政领导干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移送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名词定义】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数据,系指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通过手工或者自动监测方式取得的环境监测原始记录、统计结果、综合报告等信息。   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机构,系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环境监测机构。   第十九条【解释部门】本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15年XX月XX日起实施。
  • 德国IKA/艾卡:化学农药环境行为试验中的微量物质提取
    背景:某211高校农药环境行为实验室是农业部备案的全国13家出具农药环境评价报告的单位,主要研究农药环境对土壤、水体、生物的富集情况,在中国市场流通的农药必须有农药环境行为试验数据报告,同时实验室还负责对高风险农药的环境行为数据研究,提供数据,协助政府部门淘汰高风险农药的生产、流通。挑战:根据化学农药环境行为试验的要求需要在农药水环境下饲养体长1CM的斑马鱼定期取斑马鱼研磨后测量鱼体内的农药含量,即生物富集试验。根据试验国标,取1g斑马鱼(2-3条鱼),由于取样量少,加标量(1---10μg/Kg),这就为研磨带来了困难,如果研磨不均匀,提取剂无法渗透到鱼肉组织中,以至于试验后添加回收率40%--75%,RSD0.1无法满足国标试验要求。解决方案:经过一系列试验,实验员终于找到一个较好的解决方案,只需要将斑马鱼放入离心管,加入提取剂,在IKA T18分散机的作用下,鱼肉与提取液充分混合,呈乳浊液状态,解决了使用研钵研磨需要外加液氮,研磨不均匀,研磨样品转移造成损失的问题,试验添加回收率高达98.0%,多次添加回收试验测量相对标准偏差,RSD0.02,试验效果良好。客户收益: 实验室李博士很高兴地介绍,以前使用研钵,研磨不充分,样品在研磨前还需要加入液氮冷却,费时费力,回收率低,重现性差,安全性差,使用IKA T18分散机后,样品被均匀分散,并且清洗也很方便,回收率也显著提高。 关于IKA ( www.ika.cn )IKA 集团是实验室前处理, 量热分析, 混合分散工业技术的市场领导者. 磁力搅拌器, 顶置式搅拌器, 分散均质机, 混匀器, 恒温摇床, 研磨机, 旋转蒸发仪, 加热板, 恒温循环器,量热仪, 实验室反应釜等相关产品构成了IKA 实验室分析的产品线, 而工业技术主要包括用于规模生产的混合设备, 分散乳化设备, 捏合设备, 以及从中试到扩大生产的整套解决方案. 集团总部位于德国南部的Staufen, 在美国,中国, 印度, 马来西亚, 日本, 韩国,巴西等国家都设有子公司.IKA 成立于1910年,IKA 集团现在可以自豪地回顾过去100年的历史。
  • 宁夏将专项监督检查生态环境监测数据作假行为
    p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生态环境部的有关要求,全面提升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即日起,宁夏将对全区26家生态环境监测机构、45家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和数据质量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p p   根据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印发的《关于开展2018年度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和数据质量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专项检查内容包括资质认定和监测能力范围、仪器设备检定校准、标准物质使用、监测报告和原始记录等情况 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和报告等弄虚作假行为。将通过听取汇报、现场查看等方式检查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机动车检验机构对数据质量的管理工作、原始数据记录、监测报告、仪器设备标定操作和维护记录等。 /p p   通知要求,2018年8月1日起,各地环境保护部门要督促辖区内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机动车检验机构,按照监测(检验)技术规范进行全面自查自纠,并形成监测数据质量保证工作总结报告。8月下旬,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在全区范围内抽取10家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20家机动车检验机构开展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对社会公开。 /p p   据了解,生态环境部将在全国抽取100家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100家检验机构进行检查。 /p
  • 生态环境部:持续加强应对气候变化行动,对碳排放数据造假行为“零容忍”
    10月27日,生态环境部召开10月例行新闻发布会。会上,应对气候变化司司长夏应显就近年来我国在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方面的举措作用以及下一步的计划安排做了相关介绍。他介绍道:一是强化应对气候变化目标。2020年习近平主席宣布力争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并宣布了碳强度下降、非化石能源占比、森林蓄积量、风电光伏装机等国家自主贡献目标。这是符合《巴黎协定》长期温控目标的有力度的气候承诺,也体现了我国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做出的最大努力。二是落实应对气候变化目标取得积极进展。2022年,中国碳排放强度持续降低,非化石能源消费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17.5%,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容量达到12亿千瓦以上,森林覆盖率达到24.02%。三是重点领域绿色低碳发展成效显著。我国积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新能源汽车产销量连续8年位居全球第一。非化石能源发展迅速,截至2022年底,风电、光伏装机超过7.5亿千瓦,连续多年居世界第一,化石能源清洁利用水平不断提升。交通运输、城乡建设领域绿色低碳发展持续推进,生态系统碳汇能力不断巩固提升。四是市场机制不断完善。全球覆盖温室气体排放规模最大的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于2021年7月启动上线交易,目前年覆盖超过50亿吨二氧化碳排放。初步构建制度框架体系,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顺利完成,第二个履约周期全面启动,碳排放数据质量持续提升。五是坚持适应和减缓并重。发布《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2035》,对当前至2035年适应气候变化工作作出统筹谋划和部署。印发《省级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案编制指南》,指导和规范省级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案编制工作。加强气候变化影响和风险评估。深化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推进青藏高原、黄河流域等敏感脆弱区域适应气候变化工作。同时,他还指出,生态环境部一直高度重视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对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一是完善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积极配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修订出台司法解释,将碳排放数据造假纳入刑事制裁范畴。修订出台核算核查指南,将碳排放报告核查涉及的公式从27个减少至12个。二是建立“国家-省-市”碳排放数据质量三级联审机制。按照以日保月、以月保年的管理思路,企业每月均将碳排放相关数据及其证明材料通过管理平台报送,由国家负责大数据筛查及定期抽查,省负责技术审核,地市负责现场抽查。三是强化监督执法。2021年以来,先后组织2次碳市场排放报告质量监督帮扶,以问题线索为导向,指导企业规范排放核算报告行为,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对查实数据造假的控排企业,依法严肃处罚并核减其碳排放配额;曝光了一批违法违规的第三方核查机构,起到极大的震慑作用。四是碳排放管理能力显著提升。组织建设了全国碳排放交易管理平台并于今年上线运行,实现了名录管理、排放管理、数据质量监管、核查管理、配额管理智能化、数字化,利用大数据手段丰富了数据质量管理技术手段。发布会中,对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更名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协调局,生态环境部新闻发言人刘友宾表示,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机构及职责作出调整,机构设置层级与职能配置更加科学、更加协调,更有利于发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利剑作用。
  • CBIFS 2013:农药环境行为研究的几个热点问题
    仪器信息网讯 2013年4月2日,作为第六届中国北京国际食品安全高峰论坛分论坛之一的“农兽药残留分析”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国家会议中心举行,吸引100余位业内人士参加。 “农兽药残留分析”专题研讨会现场   会议期间,中国农业大学理学院院长、中国植保学会农药委员会主任周志强教授作了题为“农药环境行为研究的几个热点问题”的报告。 周志强教授   周志强报告中介绍说,现阶段的农业生产还离不开化学农药,若停止使用化学农药,粮食、蔬菜、水果会发生大面积减产。近些年发生的一些与农药相关的食品安全事件,大多是由于违规使用农药造成的。我国相关法规和条例对农药的使用对象、使用量、使用安全间隔期、使用方式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若在农药的使用上,能严格遵从这些规定,市场上的农产品中农药残留的量就会非常低、就会符合农药残留限量的有关规定,因而就不会对健康造成影响。   周志强在报告中着重提到,在进行农药残留安全评价中,应关注农药的手性现象、农药中的相关杂质及农药代谢物等三方面的问题。   报告中介绍说,手性现象是指一种对称特点,就好像人的两只手,互为镜像却无法重叠,在化学上称为对映异构体或手性异构体。手性异构体的物理、化学特性几乎相同,但生物活性却往往存在较大差异。手性现象在农药中非常普遍,约28%的农药具有手性,由于其对映异构体间的生物活性、毒性及代谢机制可能有很大不同,而目前使用的手性农药大多不是单一的对映异构体,所以在农药安全评价时要特别注意农药的手性特征。   周志强介绍说,杂质在农药产品中普遍存在,虽然比例很小,但某些杂质可能具有特殊的环境毒性和健康危害 另外,农药在环境中会逐渐发生降解和代谢,某些降解或代谢产物的残留期和毒性可能大于农药母体。因此,若想准确评价农药的安全行为,不但要考虑农药母体、还应充分考虑农药杂质和代谢物的健康效应。 撰稿:孙立桐
  • 环保部正式发布《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
    为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依法查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生态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办发〔2015〕5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环保部组织制定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并与近日正式印发。  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依法查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依据《环境保护法》和《生态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办发〔2015〕56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系指故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以及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数据,系指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通过手工或者自动监测方式取得的环境监测原始记录、分析数据、监测报告等信息。  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机构,系指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以及承担环境监测工作的实验室与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等其他社会环境监测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活动中涉及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一)依法开展的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应急监测   (二)监管执法涉及的环境监测   (三)政府购买的环境监测服务或者委托开展的环境监测   (四)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或者委托开展的自行监测   (五)依照法律、法规开展的其他环境监测行为。  第四条 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经批准部门同意,擅自停运、变更、增减环境监测点位或者故意改变环境监测点位属性的   (二)采取人工遮挡、堵塞和喷淋等方式,干扰采样口或周围局部环境的   (三)人为操纵、干预或者破坏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源净化设施,使生产或污染状况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四)稀释排放或者旁路排放,或者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规范的排污口排放,逃避自动监控设施监控的   (五)破坏、损毁监测设备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采样管线、监控仪器或仪表以及其他监测监控或辅助设施的   (六)故意更换、隐匿、遗弃监测样品或者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改变样品保存条件等方式改变监测样品性质的   (七)故意漏检关键项目或者无正当理由故意改动关键项目的监测方法的   (八)故意改动、干扰仪器设备的环境条件或运行状态或者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监测设备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或者人为使用试剂、标样干扰仪器的   (九)未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自动监测设备暗藏可通过特殊代码、组合按键、远程登录、遥控、模拟等方式进入不公开的操作界面对自动监测设备的参数和监测数据进行秘密修改的   (十)故意不真实记录或者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的   (十一)篡改、销毁原始记录,或者不按规范传输原始数据的   (十二)对原始数据进行不合理修约、取舍,或者有选择性评价监测数据、出具监测报告或者发布结果,以至评价结论失真的   (十三)擅自修改数据的   (十四)其他涉嫌篡改监测数据的情形。  第五条 伪造监测数据,系指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环境监测活动,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或者谱图与分析结果不对应,或者用其他样品的分析结果和图谱替代的   (二)监测报告与原始记录信息不一致,或者没有相应原始数据的   (三)监测报告的副本与正本不一致的   (四)伪造监测时间或者签名的   (五)通过仪器数据模拟功能,或者植入模拟软件,凭空生成监测数据的   (六)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或者到现场采样、但未开设烟道采样口,出具监测报告的   (七)未按规定对样品留样或保存,导致无法对监测结果进行复核的   (八)其他涉嫌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形。  第六条 涉嫌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强令、授意有关人员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二)将考核达标或者评比排名情况列为下属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工作考核要求,意图干预监测数据的   (三)无正当理由,强制要求监测机构多次监测并从中挑选数据,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签上报监测数据的   (四)委托方人员授意监测机构工作人员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在未作整改的前提下,进行多家或多次监测委托,挑选其中“合格”监测报告的   (五)其他涉嫌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形。  第七条 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负责环境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维护的机构及其负责人按照运行维护合同对监测数据承担责任。  第八条 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调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开展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发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并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对干预环境监测活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相关人员应如实记录。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接受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能提供基本事实线索或相关证明材料的举报,应当予以受理。  第十条 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及相关责任人,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涉及目标考核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将考核结果降低等级或者确定为不合格,情节严重的,取消授予的环境保护荣誉称号 涉及县域生态考核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建议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减少或者取消当年中央财政资金转移支付 涉及《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排名的,分别以当日或当月监测数据的历史最高浓度值计算排名。  第十二条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该机构和涉及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  第十三条 监测仪器设备应当具备防止修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功能,监测仪器设备生产及销售单位配合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部主管部门通报公示生产厂家、销售单位及其产品名录,并上报环境保护部,将涉嫌弄虚作假的单位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对安装在企业的设备不予验收、联网。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篡改、伪造或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移送有关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移送有关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构成违法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 年1 月1 日起实施。
  • 安徽省印发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
    为规范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查处程序,不断规范环境监测市场,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制定了《安徽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环境监测技术标准规范等,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等行为,或其他故意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数据,是指环境监测机构依据相关标准或规范,通过手工或者自动监测方式形成并对外出具的环境监测原始记录、分析数据、监测报告等信息。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简称监测机构),是指依法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依据相关标准或规范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监测数据、结果和报告,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监测机构。本办法适用于在安徽省开展环境监测活动的监测机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和处理。自动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有关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可参照执行。(一)检查人员组成1. 开展联合监督检查,一般应成立联合检查组,检查组成员应包含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管理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以及技术专家等,其中行政执法人员应不少于2名。2. 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人员应不少于2名,其他人员视情而定。(二)现场监督检查和立案现场监督检查发现涉嫌存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及时固定证据,按职能由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启动立案程序。(三)调查取证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的调查取证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实施,现场制作或收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书证、物证、视听资料以及电子数据等。1. 需要采样取证的,应由具备相关采样资质人员,按照技术规范实施现场采样。采样过程应采用拍照、录像或其他方式记录。监测机构当事人需在采样记录单和其他证据材料上签字。监测机构当事人拒绝签字的,调查人员应录像取证,并在采样记录单和其他证据材料上注明情况。2. 应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方式,重点收集下列证据。(1)现场监测或采样环节弄虚作假:现场监测或采样原始记录、质控措施记录、排污单位现场工况记录、样品保存和交接记录、环境条件记录、仪器使用记录、现场封存样品等资料;(2)实验室分析环节弄虚作假:分析原始记录、质控措施记录、量值溯源记录、环境条件记录、仪器使用记录、留存样品等资料;(3)报告编制环节弄虚作假:监测报告(正本和副本)及原始记录、审核记录等资料。(四)通报和移送生态环境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涉及其他相关部门职责的,应当依法依规通报和移送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应依法依规移送司法机关。
  •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批准发布《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
    近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制定并发布《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其中明确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被认定为弄虚作假的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六种行为。沪环规〔2024〕1号各区生态环境局、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市环境执法总队、市环境监测中心,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对生态环境监测活动中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处理,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管理,我局制定了《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2月1日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对本市生态环境监测活动中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处理,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海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环境质量、生态质量、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变化趋势的采样观测、分析测试、综合评价等活动。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和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下属环境监测机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以下简称“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等有关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处理。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关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本市范围内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的监督、协调和指导;各区生态环境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局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辖区职责范围内生态环境监测的监督管理;市区两级生态环境执法机构负责辖区职责范围内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处理;相关技术机构为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的监督管理和调查处理提供技术支持。第五条(责任义务)排污单位委托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设备运维的,应当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资质和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服务合同,约定参数项目、周期频次、样品获取方式、监测依据、报告形式、分包信息、权利义务、计费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现场监测活动进行监督,如实完整记录监测时间、点位布设、生产工况、样品保存等信息,并在相关原始监测记录上签字确认。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照有关生态环境监测标准规范和服务合同履行监测要求,如实将监测实施情况告知排污单位,并向排污单位提供原始监测记录和监测报告。排污单位和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应当妥善保存原始记录,保证各类台账真实完整,并依法公开相关监测数据和信息。第六条(基本原则)对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第七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存在下列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认定为弄虚作假:(一)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或者到现场采样但未开设烟道采样口,出具监测数据的;(二)更换、隐匿、遗弃监测样品,通过擅自变更采样点位、时间等方式改变监测样品的污染物浓度、组成、状态等性质,干扰采样环境或者采样活动的;(三)故意漏检监测项目,改变监测条件,不正常运行或者破坏监测设备及辅助设备,不正当修改监测仪器及设备参数的;(四)篡改、伪造手工监测记录、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记录的;(五)篡改、伪造和生态环境监测有关的生产记录、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的;(六)其他涉嫌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情形。第八条(排污单位弄虚作假行为)排污单位存在下列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认定为弄虚作假:(一)委托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开展监测时,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存在第七条所列行为,但排污单位未按要求对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的监测时间、点位布设、生产工况、样品保存等现场监测活动进行监督并记录的;(二)自主开展监测时,存在第七条所列行为的;(三)强令、授意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在未作整改的前提下,进行多家或多次监测委托,挑选监测报告的;(四)提供与事实情况不相符的陈述、证明材料等行为;(五)使用失实或虚假监测报告作为监测数据信息公开依据的;(六)其他涉嫌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情形。第九条(监督检查)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和相关技术机构实施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日常监督管理检查、监督执法检查、专项检查和部门联合检查等计划性检查活动。第十条(审查立案)负有查处职责的生态环境执法机构负责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涉嫌存在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或从投诉举报、媒体曝光、上级部门转办交办、其他部门移送等途径获取相关弄虚作假线索进行审查立案。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案件的管辖、立案和调查 取证等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第十一条 (处理处罚)根据调查结果,由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排污单位、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予以处理。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存在本办法第七条行为的,依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八条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二)排污单位存在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行为的,依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二条台账弄虚作假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三)排污单位存在本办法第八条第(二)、(三)、(四)项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四)排污单位存在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行为的,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予以处罚。(五)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造成环境损害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第十二条 (通报移送)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在查处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案件中,发现涉及其他相关部门职责的,应当依法向相关部门通报或移送。其中,对于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涉嫌同时违反资质认定管理相关规定的,应当向有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或移送;对于外省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涉嫌弄虚作假的,还应当向机构注册地所属省级生态环境部门通报或移送。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查实的环境监测弄虚作假案件,依法应当拘留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还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予以拘留;涉嫌环境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 (信息公开)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排污单位、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有关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政处罚信息、信用监管和信用评价等信息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第十四条 (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12345市民服务热线或“上海环境”网站等渠道向市或区生态环境部门举报。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严格为举报单位或个人保密,并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针对实名举报并经查实的案件,按照《上海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可给予举报人奖励。第十五条(解释权)本办法由上海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
  • 华邦成中国首家获OECD认可环境行为GLP实验室
    华邦制药11日公告,其全资子公司北京颖泰嘉和分析技术有限公司的GLP(良好实验室规范)实验室在去年10月顺利通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简称“OECD”)授权的比利时检查机构第四次遵循审查后,近日取得该资质证书,成为中国唯一获得OECD认可的环境行为试验及残留试验的GLP实验室。   颖泰嘉和是一家提供农药、精细化工产品分析研究服务的高科技公司,其主营农药、精细化工产品合同研究,核心业务为GLP技术服务——这是美国、欧盟等国家地区农药、化学品和医药登记最基础的数据,也是非专利产品登记的主要登记数据。GLP技术服务领域较广,可提供农药检测,目前已经拓展到工业化学品等领域的检测,未来还将扩展到动物药品、医药、化妆品、饲料、食品添加剂等领域。华邦制药表示,颖泰嘉和GLP实验室在研发、分析、认证等方面均具有较强优势,GLP实验室规模的扩大,服务领域和服务能力的提高,对公司未来发展将形成积极影响。
  •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对江西领航检测有限公司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进行处理的公告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对江西领航检测有限公司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进行处理的公告近期,我厅根据线索对江西领航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航检测”)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经调查核实取证、处理事先告知、听取陈述和申辩等程序后,我厅认定领航检测实施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伪造监测数据)环境违法行为。为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震慑作用,切实保障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高环境监测数据公信力和权威性,现将检查情况、认定结论、处理决定、有关要求等公告如下:一、基本情况领航检测成立于2018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108MA384JDH5F,公司注册地址位于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秀先路299号,法定代表人为陈泉(总经理)。二、现场检查情况检查人员现场抽查了检测报告、原始记录等材料,调阅了部分人员变动、设备使用等资料,针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对领航检测相关人员进行了现场调查询问,问题如下:1.噪声监测记录虚假。领航检测2023年出具的检测报告(HJ2301503)与原始记录均显示,2023年3月25日的昼间噪声检测点位于某企业厂界西侧外1米,但现场采样照片显示采样人员曹扬(已离职)实际是在厂界内进行现场监测。2.无对应设备使用记录。领航检测2023年出具的检测报告(HJ2301503)中,对应的总悬浮颗粒物分析原始记录表显示:分析人员汪文枝使用编号为JXLH-YQ-031的天平,在3月26日至3月27日进行分析,但该天平的仪器设备使用记录表未查询到对应时间段的使用记录。3.实际分析人员与设备使用记录人员不一致。领航检测2023年出具的检测报告(HJ2314601)中,对应的悬浮物重量法分析原始记录表显示:分析人员汪文枝使用编号为JXLH-YQ-030的天平,在5月15日进行分析,但该天平的仪器设备使用记录表中显示的使用人是刘某和林某。4.填报虚假的不监测原因。领航检测与某企业签订的生态环境检测技术服务合同中包括“全国污染源信息平台自行监测数据填报”内容,但领航检测在数据填报过程中代企业多次申请了雨水排口不监测,原因为未下雨或雨水排口未见流动水流,不监测原因与当地雨情明显不符。5.未如实记录取样体积。领航检测2023年出具的检测报告(HJ2307002)中,五日生化需氧量分析原始记录表记录的取样体积为500mL,但领航检测的培养瓶均为250mL。三、处理事先告知及陈述和申辩情况2023年7月3日,我厅向领航检测送达《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拟对江西领航检测有限公司涉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及上传虚假证明行为进行处理的函》。2023年7月19日,领航检测法定代表人陈泉等一行到我厅进行了现场陈述和申辩。经认真研究,我厅依法采纳了领航检测提出的部分申辩意见。四、事实认定结论1.领航检测的检测报告(HJ2301503)噪声监测位置与原始记录信息不一致的情况,符合《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中“伪造监测数据”的“(二)监测报告与原始记录信息不一致”的判定情形。2.领航检测的检测报告(HJ2301503)无对应天平使用记录的情况,认定为未开展分析出具监测数据,符合《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中“伪造监测数据”的“(六)未开展监测、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的判定情形。3.领航检测的检测报告(HJ2314601)原始分析记录表的签字人员实际并未操作天平,认定未开展分析出具监测数据,符合《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中“伪造监测数据”的“(六)未开展监测、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的判定情形。4.领航检测为排污单位(委托方)填报了虚假的雨水口不需开展监测的原因。5.领航检测的检测报告(HJ2307002)未如实记录取样体积,属于不如实记录原始数据。五、领航检测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情况1.领航检测相关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2.《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 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提出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明确指出:“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领航检测及相关责任人员需为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六、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二条及《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如下:1.将领航检测及责任人员弄虚作假行为信息向社会公布。2.将领航检测及责任人员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上报至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一般失信行为,时限为一年),实现数据共享和联合惩诫。3.将领航检测相关违法违规线索移交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处理。江西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8月1日附件领航检测弄虚作假行为人员名单.doc
  • 位可视化定量研究热带农田土壤重金属微区环境行为方面取得重要进展
    近日,中国热科院环植所农业环境研究团队在热带农田土壤重金属原位微区过程研究方面取得重要进展。创新性的应用X射线显微计算机断层扫描结合扫描电镜-能量色散能谱法,发现了土壤孔隙结构特性影响重金属镉微区分布。该研究结果为揭示土壤结构异质性对重金属环境行为的影响机制提供了新的研究思路和方法。  热带作物受镉(Cd)等重金属的污染已成为制约热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问题。土壤异质性导致重金属环境行为过程复杂,一直是重金属污染治理的难点。传统基于总量和平均量的研究方法难以反映由空间、物理、化学和生物共同作用产生的土壤异质性对重金属环境行为的影响。为突破该问题,研究团队建立了X射线显微计算机断层扫描结合扫描电镜-能量色散能谱土壤重金属微区可视化研究方法,结合全景组织细胞定量分析系统,实现了对土壤孔隙内及周围Cd微区分布的原位定量研究。基于团队前期研究发现的团聚体铁、磷形态影响热带农田土壤Cd固持的重要作用,通过该方法分析得到了原状土壤孔隙及周围Fe、P、Cd的微区分布特性,进一步揭示了热带农田土壤的孔隙特性(包括孔隙大小和持水能力)通过控制Fe、P元素微区赋存,影响土壤Cd微区分布特征的微观机制。  该研究成果以“The role of pores in micro-zone distribution of Cd in a tropical paddy soil: Results from X-ray computed tomography combined energy dispersive spectroscopy analysis”为题发表于《Journal of Hazardous Materials》。中国热科院环植所魏超贤助理研究员和林必桂高级工程师为论文共同第一作者,刘贝贝副研究员为论文通讯作者。该研究得到了海南省自然科学基金、海南省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资助及农业农村部热区绿色低碳重点实验室、国家农业环境儋州观测实验站、海南省生态循环农业重点实验室等平台的支持。
  • 佛山市南海区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发布《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行为规范》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和专家:佛山市南海区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团体标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行为规范》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期限自2023年5月12日起,至2023年6月12日止。请各有关单位和专家认真阅读标准文本,按照《团体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的要求,以邮件的形式反馈至联系人。联系人:蔡进联系电话:0757-81631241邮箱:nhaepi@126.com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pdf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行为规范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佛山市南海区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关于《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行为规范》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的通知(盖章扫描版).pdf
  • 环保部坚决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遏制污染反弹势头
    环境保护部新闻发言人陶德田今日向媒体公布了2010年环境保护部第一批挂牌督办案件,决定对环境违法问题突出的广东省汕头市等5个地区的造纸企业和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绿源污水处理厂等9家企业挂牌督办。   陶德田说, 2010年3月至5月,环境保护部对河北、辽宁、黑龙江、安徽、山东、河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云南、贵州、陕西、宁夏14个省(自治区)53个地市的461家制浆造纸企业污染状况进行了督查。结果显示,461家企业中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约占21%,312家正常生产的企业超标率约为20%。在督查的53个地市中,广东省汕头市、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山东省临沂市、广西自治区南宁市等4个地区制浆造纸企业存在各类环境违法问题集中,环境违法企业比例都超过50%,安徽省宣城市虽然违法问题比例未超过50%,但7家在生产的企业有4家停运或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个别企业偷排未经处理废水。为严惩环境违法违规行为,遏制高排放行业污染反弹势头,环境保护部决定暂停广东省汕头市、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安徽省宣城市、山东省临沂市、广西自治区南宁市等5个地区新建、扩建造纸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名单见附件)。   在督查的其他省市制浆造纸企业中,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绿源污水处理厂、河南省新乡市亨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辽宁省营口造纸厂、湖南省常德天宏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金福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左营造纸厂、贵州赤天化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圣龙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宁夏昊盛纸业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均存在擅自停运或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废水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环境保护部决定将这9家企业的环境违法问题列为2010年环境保护部第一批挂牌督办案件 (名单见附件) 。   陶德田表示,环境保护部将要求有关省区(市)环保部门对挂牌督办的五个地区造纸企业进行全面检查,依法查处环境违法企业,跟踪督促整改。对列入淘汰范围的落后生产设备及能力,督促地方政府坚决予以取缔。同时,依法对挂牌督办的超标排放企业进行限期治理,处以罚款,并追缴排污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责令关闭 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企业责令停止生产,处以罚款,限期补办手续,验收合格后恢复生产 对擅自停运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并追究相关管理人员责任。环境保护部还将对督查中发现的其它环境违法问题下发环境监察通知书,督促地方环保部门逐一进行整改。   陶德田指出,今后,环境保护部将继续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对环境违法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确保各项环保法律法规落到实处,确保“十一五”减排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   一、广东省汕头市造纸企业环境违法案   基本情况:   我部华南环保督查中心在对汕头市造纸企业督查中发现 ,14家企业存在不同程度环境违法问题。汕头市华氏纸业有限公司(70804764-8)、汕头市澄海区海德造纸厂(19312775-2)、汕头市澄海区振业纸品厂(73045574-4)、汕头市澄海区锦盛纸业有限公司(76291653-3)、汕头市潮阳区恒欣纸品厂(78298128-7)、伟佳造纸厂、汕头市金平区飘合纸业有限公司(72548048-6)等7家企业废水超标排放。汕头市澄海区乐华纸业有限公司(x1756329-9)、汕头市澄海区溪南魏援造纸厂(x1756470-x)、汕头市潮阳区辉星纸品(72545343-7)实业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违法生产。汕头市广利造纸有限公司(19316132-8)擅自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汕头市井都彬湖造纸厂、井都湖西亨联造纸厂、丹凤造纸厂等3家企业在2008年被取缔关闭后,有擅自恢复生产迹象。   督办要求:   督促汕头市政府依法彻底取缔汕头井都彬湖造纸厂、井都湖西亨联造造纸厂、丹凤造纸厂 对超标排放的企业依法处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责令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企业停止生产,限期补办手续,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责令擅自停运污染物防治设施的企业限期改正,并对其依法处罚,追究企业内部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责令汕头市环保局对全市造纸企业进行全面检查,严肃处理违法企业 在挂牌督办期间,暂缓汕头市的新建、扩建造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二、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造纸企业环境违法案   基本情况:   我部东北环保督查中心在对佳木斯市造纸企业督查中发现 ,8家企业存在不同程度环境违法问题。佳木斯市东升福明造纸厂(60654040-7)、佳木斯市顺发纸浆回收加工厂(12978831-0)、佳木斯东方纸业有限公司(74182084-X)、佳木斯松江纸业有限公司(71108217-X)、佳木斯万达造纸厂、佳木斯广源造纸厂(X0666032-5)、佳木斯亿达纸业有限公司(71668730-3)、佳木斯天源纸业(72532247-X)等8家企业均未经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长期违法生产。佳木斯天源纸业有限公司、佳木斯广源造纸厂、佳木斯万达造纸厂部分建设项目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督办要求:   依法责令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企业停止生产,限期补办手续,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责令佳木斯市环保局对全市造纸企业进行全面检查,严肃处理违法企业 在挂牌督办期间,暂缓佳木斯市的新建、扩建造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三、安徽省宣城市造纸企业环境违法案   基本情况:   我部华东环保督查中心在对宣城市造纸企业督查中发现 ,6家企业存在不同程度环境违法问题。安徽华盛纸业有限公司(74309633-0)、安徽泾县伟强纸业有限公司(79358742-9)、安徽泾县汪六吉宣纸有限公司(74087332-5)、泾县景兴纸业有限公司(74890629-1)等4家企业停运或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安徽华盛纸业有限公司偷排生产废水,宁国市中溪民生纸品厂(73166602-5)1.1万/年吨卫生纸技改搬迁项目补充环评未取得环评批复,擅自开工建设,宁国市利达纸品厂(73166874-1)生产能力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督办要求:   督促宣城市政府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 依法责令对擅自停运、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偷排废水的企业限期改正,并对其处以罚款 依法责令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企业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 责令宣城市环保局对全市造纸企业进行全面检查,严肃处理违法企业 在挂牌督办期间,暂缓宣城市的新建、扩建造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四、山东省临沂市造纸企业环境违法案   基本情况:   我部华东环保督查中心在对临沂市造纸企业督查中发现, 6家企业存在不同程度环境违法问题。临沂新盛包装有限公司(73369751-1)、郯城县马陵山纸业有限公司(61408554-7)、山东华明纸业有限公司(72481049-8)等3家企业废水超标排放 郯城县新兴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26716473-3)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 临沂震元纸业有限公司(75747240-5)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未建污染物处理设施 山东光华纸业集团有限公司(16873725-x)草浆生产装置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督办要求:   督促临沂市政府依法淘汰山东光华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草浆落后生产能力 对超标排放的企业依法处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对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企业限期改正,依法处罚,责令企业追究内部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责令临沂市环保局对全市造纸企业进行全面检查,严肃处理违法企业 在挂牌督办期间,暂缓临沂市的新建、扩建造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五、广西自治区南宁市造纸企业环境违法案   基本情况:   我部华南环保督查中心在对南宁市造纸企业督查中发现, 8家企业存在不同程度环境违法问题。南宁沱江纸业有限公司(68213149-6)、宾阳县嘉利纸业有限公司(67770321-8)、宾阳县东阳纸业有限公司(69275927-9)、宾阳县江南纸业有限公司(72309713-3)、广西永凯大桥纸业有限公司(68012756-5)、广西邕宁县蒲新纸厂(78523601-2)、宾阳县大桥金玉纸业有限公司(76305191-4)、宾阳县安利纸业有限公司(70866285-1)等8家企业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其中现场监测的5家企业中,南宁沱江纸业有限公司、宾阳县嘉利纸业有限公司2家企业废水超标排放。   督办要求:   对超标排放的企业依法处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对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企业限期改正,依法处罚,责令企业追究内部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责令南宁市环保局对全市造纸企业进行全面检查,严肃处理违法企业 在挂牌督办期间,暂缓南宁市的新建、扩建造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六、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绿源污水处理厂环境违法案   基本情况:   我部华北环保督查中心在对唐山市造纸企业督查中发现,绿源污水处理厂生化池污泥活性差,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废水超标排放。   督办要求:   督促唐山市环保局对唐山市造纸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对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依法严肃处理 按照规定权限依法责令该污水处理厂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对废水排入该污水处理厂的造纸企业采取限产限排措施。   七、河南省新乡市亨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违法案   基本情况:   我部华北环保督查中心在对新乡市造纸企业督查中发现,新乡市亨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74251681-5)新建造纸项目未经环评审批,废水超标排放。   督办要求:   督促新乡市环保局对新乡市造纸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对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依法严肃处理 责令亨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建设项目停止生产,限期补办手续 依法对该公司超标排放问题进行处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其关闭。   八、辽宁省营口造纸厂环境违法案   基本情况:   我部东北环保督查中心在对营口市造纸企业督查中发现,营口造纸厂(24272781-9)未按《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省造纸企业进行污染整治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擅自恢复生产,废水超标排放。   督办要求:   按照辽宁省政府有关造纸企业整治要求,责令该厂停止生产,对该厂超标排放问题依法处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其关闭。   九、湖南省常德天宏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违法案   基本情况:   我部华南环保督查中心在对常德市造纸企业督查中发现,常德天宏纸业(77903832-7)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废水超标排放。   督办要求:   督促常德市环保局依法对该公司超标排放问题进行处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其关闭。   十、四川省金福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违法案   基本情况:   我部西南环保督查中心在对乐山市造纸企业督查中发现,四川省金福纸业有限责任公司(70903028-2)1.7万吨/年漂白风干浆和2.2万吨/年造纸项目长期未进行环保竣工验收 3.5万吨/年漂白风干浆造纸项目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检查时该企业废水超标排放。   督办要求:   依法责令该公司违法建设项目停止生产,限期补办手续,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督促乐山市环保局依法对该公司超标排放问题进行处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其关闭。   十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左营造纸厂环境违法案   基本情况:   我部西南环保督查中心在对昆明市造纸企业督查中发现,昆明市宜良县左营造纸厂(21686357-7)废水超标排放。   督办要求:   督促昆明市环保局对该厂超标排放问题依法处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其关闭。   十二、贵州赤天化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环境违法案   基本情况:   我部西南环保督查中心在对遵义市造纸企业进行督查中发现,贵州赤天化纸业股份有限公司(75019890-9)黔北20万吨竹浆纸一体化工程建设项目竹基地建设地点、事故应急池容积变更,擅自增加ECF漂白工艺,未重新报批环评审批手续 现场检查时总磷超标排放。   督办要求:   督促该公司限期对竹基地建设地点、事故应急池容积及浆纸漂白方式等变更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依法严肃查处该公司废水超标排放行为。   十三、陕西圣龙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违法案   基本情况:   我部西北环保督查中心在对宝鸡市造纸企业督查中发现,陕西圣龙纸业有限责任公司(73537265-7)废水超标排放。   督办要求:   按照规定权限依法对该公司超标排放问题进行处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其关闭。   十四、宁夏昊盛纸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案   基本情况:   我部西北环保督查中心对吴忠市造纸企业进行督查中发现,宁夏昊盛纸业有限公司(22828317-4)擅自停运碱回收装置,偷排制浆黑液,废水超标排放。   督办要求:   按照规定权限依法对该公司超标排放问题进行处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其关闭 对擅自停运碱回收污染处理设施的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责令企业追究内部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 佛山市南海区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发布《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行为规范》团体标准
    根据团体标准编制程序,经专家组审查通过,佛山市南海区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批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行为规范》(T/NHAEPI 001-2023)团体标准发布,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现予公告。
  • 生态环境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公民生态环境行为规范(试行)》
    p   今天是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第4个环境日。生态环境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五部门在2018年六五环境日国家主场活动现场联合发布《公民生态环境行为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引领公民践行生态环境责任,携手共建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中国。 /p p   据了解,《规范》的编制和发布旨在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强化公民生态环境意识,引导公民成为生态文明的践行者和美丽中国的建设者,共包括“十条”行为规范。 /p p   行为规范包括关注生态环境、节约能源资源、践行绿色消费、选择低碳出行、分类投放垃圾、减少污染产生、呵护自然生态、参加环保实践、参与监督举报、共建美丽中国等十个方面。 /p p style=" margin-top: 0px margin-bottom: 0px padding: 0px max-width: 100% clear: both min-height: 1em color: rgb(51, 51, 51) font-family: -apple-system-font, BlinkMacSystemFont, & quot Helvetica Neue& quot , & quot PingFang SC& quot , & quot Hiragino Sans GB& quot , & quot Microsoft YaHei UI& quot , & quot Microsoft YaHei& quot , Arial, sans-serif font-size: 17px letter-spacing: 0.544px line-height: 27px text-align: justify white-space: normal background-color: rgb(255, 255, 255) box-sizing: border-box !important word-wrap: break-word !important " strong style=" margin: 0px padding: 0px max-width: 100% box-sizing: border-bo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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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wrap: break-word !important " span style=" margin: 0px padding: 0px max-width: 100% box-sizing: border-box !important word-wrap: break-word !important font-size: 16px " 第一条 关注生态环境。 /span /strong span style=" margin: 0px padding: 0px max-width: 100% box-sizing: border-box !important word-wrap: break-word !important font-size: 16px " 关注环境质量、自然生态和能源资源状况,了解政府和企业发布的生态环境信息,学习生态环境科学、法律法规和政策、环境健康风险防范等方面知识,树立良好的生态价值观,提升自身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生态文明素养。 /span /p p style=" margin-top: 0px margin-bottom: 0px padding: 0px max-width: 100% clear: both min-height: 1em 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2em box-sizing: border-box !important word-wrap: break-word !important " span style=" margin: 0px padding: 0px max-width: 100% box-sizing: border-box !important word-wrap: break-word !important font-size: 16px " br style=" margin: 0px padding: 0px max-width: 100% box-sizing: border-box !important word-wrap: break-word !important " / /span /p p style=" margin-top: 0px margin-bottom: 0px padding: 0px max-width: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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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px padding: 0px max-width: 100% box-sizing: border-box !important word-wrap: break-word !important " / /span /p p style=" margin-top: 0px margin-bottom: 0px padding: 0px max-width: 100% clear: both min-height: 1em 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2em box-sizing: border-box !important word-wrap: break-word !important " strong style=" margin: 0px padding: 0px max-width: 100% box-sizing: border-box !important word-wrap: break-word !important " span style=" margin: 0px padding: 0px max-width: 100% box-sizing: border-box !important word-wrap: break-word !important font-size: 16px " 第三条 践行绿色消费。 /span /strong span style=" margin: 0px padding: 0px max-width: 100% box-sizing: border-box !important word-wrap: break-word !important font-size: 16px " 优先选择绿色产品,尽量购买耐用品,少购买使用一次性用品和过度包装商品,不跟风购买更新换代快的电子产品,外出自带购物袋、水杯等,闲置物品改造利用或交流捐赠。 /span /p p style=" margin-top: 0px margin-bottom: 0px padding: 0px max-width: 100% clear: both min-height: 1em 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2em box-sizing: border-box !important word-wrap: break-word !important " span style=" margin: 0px padding: 0px max-width: 100% box-sizing: border-box !important word-wrap: break-word !important font-size: 16px " br style=" margin: 0px padding: 0px max-width: 100% box-sizing: border-box !important word-wrap: break-word !important " / /span /p p style=" margin-top: 0px margin-bottom: 0px padding: 0px max-width: 100% clear: both min-height: 1em 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2em box-sizing: border-box !important word-wrap: break-word !important " strong style=" margin: 0px padding: 0px max-width: 100% box-sizing: border-box !important word-wrap: break-word !important " span style=" margin: 0px padding: 0px max-width: 100% box-sizing: border-box !important word-wrap: break-word !important font-size: 16px " 第四条 选择低碳出行。 /span /strong span style=" margin: 0px padding: 0px max-width: 100% box-sizing: border-box !important word-wrap: break-word !important font-size: 16px " 优先步行、骑行或公共交通出行,多使用共享交通工具,家庭用车优先选择新能源汽车或节能型汽车。 /span /p p style=" margin-top: 0px margin-bottom: 0px padding: 0px max-width: 100% clear: both min-height: 1em 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2em box-sizing: border-box !important word-wrap: break-word !important " span style=" margin: 0px padding: 0px max-width: 100% box-sizing: border-box !important word-wrap: break-word !important font-size: 16px " br style=" margin: 0px padding: 0px max-width: 100% box-sizing: border-box !important word-wrap: break-word !important " / /span /p p style=" margin-top: 0px margin-bottom: 0px padding: 0px max-width: 100% clear: both min-height: 1em 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2em box-sizing: border-box !important word-wrap: break-word !important " strong style=" margin: 0px padding: 0px max-width: 100% box-sizing: border-box !important word-wrap: break-word !important " span style=" margin: 0px padding: 0px max-width: 100% box-sizing: border-box !important word-wrap: break-word !important font-size: 16px " 第五条 分类投放垃圾。 /span /strong span style=" margin: 0px padding: 0px max-width: 100% box-sizing: border-box !important word-wrap: break-word !important font-size: 16px " 学习并掌握垃圾分类和回收利用知识,按标志单独投放有害垃圾,分类投放其他生活垃圾,不乱扔、乱放。 /span /p p style=" margin-top: 0px margin-bottom: 0px padding: 0px max-width: 100% clear: both min-height: 1em 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2em box-sizing: border-box !important word-wrap: break-word !important " span style=" margin: 0px padding: 0px max-width: 100% box-sizing: border-box !important word-wrap: break-word !important font-size: 16px " br style=" margin: 0px padding: 0px max-width: 100% box-sizing: border-box !important word-wrap: break-word !important " / /span /p p style=" margin-top: 0px margin-bottom: 0px padding: 0px max-width: 100% clear: both min-height: 1em 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2em box-sizing: border-box !important word-wrap: break-word !important " strong style=" margin: 0px padding: 0px max-width: 100% box-sizing: border-box !important word-wrap: break-word !important " span style=" margin: 0px padding: 0px max-width: 100% box-sizing: border-box !important word-wrap: break-word !important font-size: 16px " 第六条 减少污染产生。 /span /strong span style=" margin: 0px padding: 0px max-width: 100% box-sizing: border-box !important word-wrap: break-word !important font-size: 16px " 不焚烧垃圾、秸秆,少烧散煤,少燃放烟花爆竹,抵制露天烧烤,减少油烟排放,少用化学洗涤剂,少用化肥农药,避免噪声扰民。 /span /p p style=" margin-top: 0px margin-bottom: 0px padding: 0px max-width: 100% clear: both min-height: 1em 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2em box-sizing: border-box !important word-wrap: break-word !important " span style=" margin: 0px padding: 0px max-width: 100% box-sizing: border-box !important word-wrap: break-word !important font-size: 16px " br style=" margin: 0px padding: 0px max-width: 100% box-sizing: border-box !important word-wrap: break-word !important " / /span /p p style=" margin-top: 0px margin-bottom: 0px padding: 0px max-width: 100% clear: both min-height: 1em 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2em box-sizing: border-box !important word-wrap: break-word !important " strong style=" margin: 0px padding: 0px max-width: 100% box-sizing: border-box !important word-wrap: break-word !important " span style=" margin: 0px padding: 0px max-width: 100% box-sizing: border-box !important word-wrap: break-word !important font-size: 16px " 第七条 呵护自然生态。 /span /strong span style=" margin: 0px padding: 0px max-width: 100% box-sizing: border-box !important word-wrap: break-word !important font-size: 16px " 爱护山水林田湖草生态系统,积极参与义务植树,保护野生动植物,不破坏野生动植物栖息地,不随意进入自然保护区,不购买、不使用珍稀野生动植物制品,拒食珍稀野生动植物。 /span /p p style=" margin-top: 0px margin-bottom: 0px padding: 0px max-width: 100% clear: both min-height: 1em 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2em box-sizing: border-box !important word-wrap: break-word !important " span style=" margin: 0px padding: 0px max-width: 100% box-sizing: border-box !important word-wrap: break-word !important font-size: 16px " br style=" margin: 0px padding: 0px max-width: 100% box-sizing: border-box !important word-wrap: break-word !important " / /span /p p style=" margin-top: 0px margin-bottom: 0px padding: 0px max-width: 100% clear: both min-height: 1em 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2em box-sizing: border-box !important word-wrap: break-word !important " strong style=" margin: 0px padding: 0px max-width: 100% box-sizing: border-box !important word-wrap: break-word !important " span style=" margin: 0px padding: 0px max-width: 100% box-sizing: border-box !important word-wrap: break-word !important font-size: 16px " 第八条 参加环保实践。 /span /strong span style=" margin: 0px padding: 0px max-width: 100% box-sizing: border-box !important word-wrap: break-word !important font-size: 16px " 积极传播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理念,参加各类环保志愿服务活动,主动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建议。 /span /p p style=" margin-top: 0px margin-bottom: 0px padding: 0px max-width: 100% clear: both min-height: 1em 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2em box-sizing: border-box !important word-wrap: break-word !important " span style=" margin: 0px padding: 0px max-width: 100% box-sizing: border-box !important word-wrap: break-word !important font-size: 16px " br style=" margin: 0px padding: 0px max-width: 100% box-sizing: border-box !important word-wrap: break-word !important " / /span /p p style=" margin-top: 0px margin-bottom: 0px padding: 0px max-width: 100% clear: both min-height: 1em 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2em box-sizing: border-box !important word-wrap: break-word !important " strong style=" margin: 0px padding: 0px max-width: 100% box-sizing: border-box !important word-wrap: break-word !important " span style=" margin: 0px padding: 0px max-width: 100% box-sizing: border-box !important word-wrap: break-word !important font-size: 16px " 第九条 参与监督举报。 /span /strong span style=" margin: 0px padding: 0px max-width: 100% box-sizing: border-box !important word-wrap: break-word !important font-size: 16px " 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积极参与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劝阻、制止或通过“12369”平台举报破坏生态环境及影响公众健康的行为。 /span /p p style=" margin-top: 0px margin-bottom: 0px padding: 0px max-width: 100% clear: both min-height: 1em 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2em box-sizing: border-box !important word-wrap: break-word !important " span style=" margin: 0px padding: 0px max-width: 100% box-sizing: border-box !important word-wrap: break-word !important font-size: 16px " br style=" margin: 0px padding: 0px max-width: 100% box-sizing: border-box !important word-wrap: break-word !important " / /span /p p style=" margin-top: 0px margin-bottom: 0px padding: 0px max-width: 100% clear: both min-height: 1em 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2em box-sizing: border-box !important word-wrap: break-word !important " strong style=" margin: 0px padding: 0px max-width: 100% box-sizing: border-box !important word-wrap: break-word !important " span style=" margin: 0px padding: 0px max-width: 100% box-sizing: border-box !important word-wrap: break-word !important font-size: 16px " 第十条 共建美丽中国。 /span /strong span style=" margin: 0px padding: 0px max-width: 100% box-sizing: border-box !important word-wrap: break-word !important font-size: 16px " 坚持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与工作方式,自觉做生态环境保护的倡导者、行动者、示范者,共建天蓝、地绿、水清的美好家园。 /span /p /section /section /section /section /section /section /section /section /section /p
  • 西北师范大学王雪梅:黄河上游复杂基质中新污染物的分离、分析及环境行为研究
    新污染物治理列为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当前生态环境工作新热点。新污染物种类繁多、性质各异,且在环境中存在的浓度往往极低,这要求检测技术必须具备更高的灵敏度、准确性和选择性。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新污染物的分析检测技术取得了显著进步。为了更好的展现新污染物分析检测技术的创新成果,以及了解目前行业发展的现状,仪器信息网特别策划《环境新污染物分析检测技术与行业进展》主题约稿活动,集中展示新污染物检测领域的最新成果,以下为西北师范大学王雪梅老师回稿。黄河上游复杂基质中新污染物的分离、分析及环境行为研究王雪梅E-mail: wangxuemei@nwnu.edu.cn高原交汇区水资源安全与水环境保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甘肃省生物电化学与环境分析重点实验室西北师范大学化学化工学院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快速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化学品数量急剧增长:近两年增加了4400万种,导致越来越多的新污染物(Emerging contaminants, ECs)在环境介质中被检出,对生态环境和公众健康的危害逐步显现,它们的治理也引起了政府的高度重视[1]。2022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提出了新污染物治理的总体要求、行动举措和保障措施。2022年10月,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开展新污染物治理”是“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中的一项重要工作[2]。目前,国际上广泛关注的新污染物有四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和微塑料[3]。新污染物是指具有生物毒性、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征的有毒有害的化学物质,给生态系统和人类健康带来了风险。因此,针对ECs的分析方法、监测技术、环境行为、生态风险评价及迁移转化机制的研究,已成为近年来环境科学领域的一个重要热点问题[4]。然而该类污染物种类繁多,浓度水平低,净化分离难度大,对其污染水平、迁移转化及分析测定等相关报道十分有限,我国主要在东部沿海及北方部分地区。候选人通过合理设计、定向筛选及萃取分离等方式将介孔泡沫材料、石墨烯复合材料、分子印迹聚合物(MIPs)、金属有机框架(MOFs)、中空纳米微球(HoMS)、离子印迹聚合物及共价有机框架(COFs)等微纳米材料用于ECs的分离分析化学研究,针对黄河上游西北地区复杂环境介质中ECs的界面化学行为和过程动力学进行了探讨,并且取得了一系列具有特色的研究成果,具体内容简述如下:1、 制备了一系列不同类型、性能优越、选择性好的新型微纳米多孔材料。课题组基于目标构建及靶向设计,制备了二十余种在分离分析领域有潜在应用前景的新型多孔材料,包括分子印迹聚合物(MIPs)、金属有机框架(MOFs)、共价有机框架(COFs)及中空纳米微球(HoMS)等。基于表面印迹法和沉淀聚合法制备了具有核-壳结构的磁性介孔MIPs,特别适用于复杂环境样品中POPs的选择性富集,解决了基质干扰的问题(Talanta, 2017,166, 300-305 Talanta, 2019,194: 7-13)。MOFs具有高孔隙率、大比表面积、孔径可调以及拓扑结构多样性等优点,候选人通过将MOFs与具有高导电能力的高分子聚合物与石墨烯、碳纳米管等进行复合,对MOFs表面进行化学修饰,使用具有多个苯环平面共轭结构的配体,提高了MOFs材料的导电性及其在水溶液中的稳定性(Microchim. Acta., 2017, 184, 3681-3687 Talanta, 2018,181, 112-117 Anal. Chim. Acta, 2022, 1195, 339451)。此外,候选人充分利用中空多壳层结构(HoMS)的高负载容量与短的传质路径,通过溶剂刻蚀法和配体转化法制备了独特的中空多壳层结构(HoMS)并用于环境分析领域,实现了HoMS对15种多环芳烃(PAHs)的次序富集并表现出极高的萃取能力(Environ. sci-Nano, 2021, 8, 675-686 Sep. Purif. Technol., 2021, 276, 119367)。2、 建立了不同基质样品中多种ECs的萃取、富集、分离及分析方法。环境样品形态多样、基质复杂,ECs在环境中处于痕量水平,同系物多且干扰严重,高效和选择性好的样品前处理成为ECs分析测定中的重要环节和技术瓶颈。针对这一问题,候选人基于近年发展起来的快速、高效的样品前处理技术,将制备的新型微纳米材料用于ECs的净化、分离、富集和浓缩。候选人在磁性固相萃取(MSPE)具有分离方便、成本低廉、绿色环保等优点的基础上,无需制备Fe3O4(由于传统的Fe3O4在酸性介质中容易被氧化和团聚),充分利用Co,Ni独特的磁性和化学稳定性,将不同的镍、钴有序多孔材料用于MSPE结合高效液相色谱(HPLC)建立了不同基质环境样品中多环芳烃(PAHs),溴代阻燃剂(BFRs)和有机氮农药(ONPs)的分离分析方法(Talanta, 2021, 227(10),122149 Microchim. Acta., 2021, 188, 161 Sep. Purif. Technol., 2022, 287, 120608)。候选人基于博士期间在固相微萃取(SPME)方面的研究工作,创新性地利用化学键合法和溶胶凝胶法制备了内外双涂层和螺旋形SPME探针,通过疏水作用、π-π共轭效应、中心金属离子与多环芳烃π电子之间的络合作用,对15种多环芳烃(PAHs)、4种溴代阻燃剂(BFRs)和7种内分泌干扰物(EDCs)的萃取性能进行了评价(Talanta, 2020, 214, 120866 Sep. Purif. Technol., 2021, 276, 119367)。为了进一步提高POPs的萃取效率及重现性,候选人利用溶胶凝胶法制备了称为管内固相微萃取(In-tube SPME)的有机-无机杂化的毛细管整体柱(HMC)(Chinese. Chem. Lett., 2021, 32, 3199-3201);采用静电纺丝技术将HoMS与聚合物(如聚乙二醇(PEG)、聚二甲基硅氧烷(PDMS)、聚偏氟乙烯(PVDF)等)溶液进行混纺,制备复合纳米纤维膜(HoMS-NFM),将其放入改装的滤头装置用于膜萃取(ME)(Chem. Eng. J., 2022, 449, 137759),建立了不同基质样品中同时萃取、富集及分析7种多环芳烃(PAHs)的方法。3、探讨了复杂环境介质中ECs的环境界面行为及迁移转化机理。复杂环境介质中ECs与不同环境界面的相互作用机制一直是环境科学领域的核心和热点内容之一。ECs经各种暴露途径进入环境后,会在水、大气、土壤等不同环境介质中和介质之间进行迁移转化,在这些环境界面上能够发生吸附-解吸、氧化还原、催化降解乃至转化生成毒性更强的污染物等环境化学过程。候选人基于化学热力学和动力学的模拟方法开展了多介质环境下的ECs界面行为和吸附机制研究。选择以分子印迹柱结合气相色谱-质谱法(MIC-GC-MS/MS)进行实验,通过研究其在食品及塑料制品中的迁移转化规律,建立了外卖餐盒中16种多环芳烃(PAHs)的准确检测方法,对于评价人群中多环芳烃(PAHs)的暴露风险具有重要意义(Talanta, 2022, 243, 123385)。基于Scatchard模型,对水体中三氯生(TCS)和三氯卡班(TCC)的特异性和非特异性吸附的机制进行分析,旨在为评价药品及个人护理产品(PPCPs)及其衍生物的潜在生态环境风险提供依据(J. Chromatog. A, 2018, 1537, 35-42)。利用Langmuir和Freundlich吸附等温模型探讨了9种多环芳烃(PAHs)的界面吸附行为,采用准一级和准二级动力学模型研究了吸附机理(J. Chromatog. A, 2021, 1659, 462639 J. Chromatog. A, 2022, 1681, 463459),为环境介质中ECs的界面化学行为、过程动力学以及生物有效性等研究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持。综上所述,本课题组近年来主要集中在黄河上游周边环境中新污染物(包括多环芳烃、溴代阻燃剂、内分泌干扰物、药品和个人护理品、农药等)的萃取、分离、富集、分析等一系列相关工作,研究了有着特殊的气象和地理条件的西北地区多介质(水体和土壤)环境中ECs的环境行为特征及典型分布,实现了复杂体系中的靶标物质快速、精准、实时地分析检测,这些学术成果很好地契合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国家战略,这些研究工作发表在国际相关领域的重要期刊上,拟将授权发明专利转让给相关企业,应用于环境污染物吸附、分离、去除的商业开发。主要参考文献:[1] 政府工作报告——持续改善生态环境,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加强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修复,2022年3月5日。[2] 党的二十大报告——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 ,2022年10月16日。[3] 生态环境部举行的新闻发布会,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司长任勇,2022年3月30日。[4] 江桂斌,刘维屏主编,环境化学前沿,北京:科学出版社,2017(第一版)。
  • 基金委发布2022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专项项目“微塑料的环境化学行为与效应”项目指南
    2019年9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2022年5月国务院颁布了《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全球每年有大量塑料排入环境,并在大自然中不断破碎与降解形成微塑料,由于其颗粒微小且吸附性能强,致使其毒害效应更加突出,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已把微塑料列入全球性新污染物。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应对塑料污染的重要战略部署,进一步强化基础研究,促进提升污染防治的科学性和精准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基础科学板块现启动“微塑料的环境化学行为与效应”专项项目。一、科学目标针对微塑料污染防控的国家重大需求和关键科学问题,在检测方法、界面行为、迁移转化、生态与健康效应等方面开展系统性研究,联合攻关,在新方法、新理论、新认识方面取得突破,引领微塑料领域基础科学前沿研究,为保障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提供科学依据和理论基础。二、拟解决的科学问题(一)环境中微塑料的形成、迁移、转化过程与机制。(二)微塑料的生态毒性与健康效应的产生机制。三、拟资助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一)环境中微塑料的检测新方法与污染特征。研究复杂环境和生物基质中微塑料的分离与富集技术,发展微塑料特别是纳米级塑料的识别、高灵敏快速检测方法和溯源技术;研究不同环境介质中微塑料的来源、污染特征、赋存状态、时空变化与环境归趋。(二)环境中微塑料界面化学行为。研究环境中微塑料的形成机制与界面行为,揭示其物理、化学、生物转化过程与分子机理,探明环境条件下微塑料中有毒物质的释放过程及与环境介质和共存污染物的交互作用机制。(三)环境中微塑料的毒性与健康效应。研究微塑料的暴露途径、生物积累、转运过程与机制,筛选高灵敏度和高特异性的暴露和效应生物标志物,研究微塑料的尺寸效应及与其它污染物的复合毒性效应,探索微塑料与有害健康结局的相关性及毒性机理。(四)环境中微塑料的消减与控制原理。研究环境中微塑料的消减与控制技术原理,特别是研究微塑料生物膜中微生物群落组成与功能基因及其生物降解规律,为治理微塑料污染提供新思路与新方法。四、资助计划本专项项目资助期限为4年,申请书中研究期限应填写“2023年1月1日-2026年12月31日”。每个方向资助不超过1项,直接费用平均资助强度约为300万元/项。五、申请要求及注意事项(一)申请资格。1.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的经历;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以及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申请人进行申请。(二)限项申请规定。1.本专项项目申请时不计入申请和承担总数范围,正式接收申请到自然科学基金委做出资助与否决定之前,以及获资助后,计入申请和承担总数范围。2.申请人同年只能申请1项专项项目中的研究项目。3.其他限项申请要求按照《2022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限项申请规定”执行。(三)申请注意事项。1.申请书报送日期为2022年11月14日-11月21日16时。2.本专项项目申请书采用在线方式撰写。对申请人具体要求如下:(1)申请人在填报申请书前,应当认真阅读本申请须知、本项目指南和《2022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的相关内容,不符合项目指南和相关要求的申请项目不予受理。(2)本专项项目旨在紧密围绕“微塑料的环境化学行为与效应”,集中国内优势研究团队进行研究,成为一个专项项目群。申请人应根据本专项项目拟解决的具体科学问题和项目指南公布的拟资助研究方向,自行拟定项目名称、科学目标、研究内容、关键科学问题、技术路线和相应的研究经费等。(3)申请人登录科学基金网络信息系统http://grants.nsfc.gov.cn/(没有系统账号的申请人请向依托单位基金管理联系人申请开户),按照撰写提纲及相关要求撰写申请书。(4)申请书中的资助类别选择“专项项目”,亚类说明选择“研究项目”,附注说明选择“科学部综合研究项目”,(申请代码1应根据“三、拟资助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的要求选择化学科学部B06下属代码。以上选择不准确或未选择的项目申请将不予受理。(5)请按照“专项项目-研究项目申请书撰写提纲”撰写申请书,请在申请书正文开头注明“微塑料的环境化学行为与效应:XXX(填写拟资助的4个研究方向之一)”。申请书应突出有限目标和重点突破,明确对实现本专项项目总体科学目标和解决核心科学问题的贡献。如果申请人已经承担与本专项项目相关的其他科技计划项目,应当在申请书正文的“研究基础与工作条件”部分论述申请项目与其他相关项目的区别与联系。3.申请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金预算表编制说明》的具体要求,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的基本原则,认真编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预算表》。4.本专项项目采用无纸化申请,申请人完成申请书撰写后,在线提交电子申请书及附件材料。依托单位只需在线确认电子申请书及附件材料,无须报送纸质申请书,但应对本单位申请人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认真审核,在项目申请接收截止时间前通过信息系统逐项确认提交本单位电子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在申请截止时间后24小时内在线提交项目申请清单。项目获批准后,依托单位将申请书的纸质签字盖章页装订在《资助项目计划书》最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一并提交。5.本专项项目咨询方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化学科学部联系人:庄乾坤联系电话:010-62327075。(四)其他注意事项1.为实现专项项目总体科学目标,获得资助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关注与本专项其他项目之间的相互支撑关系。2.为加强项目之间的学术交流,本专项项目群将设专项项目管理协调组,并将不定期地组织相关领域的学术研讨会。获资助项目负责人必须参加上述学术交流活动,并认真开展学术交流。
  • 崂应环境列入2021年度第二批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创建计划
    近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了2021年度第二批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创建计划,经各区推荐、市局审核、企业信用核查,崂应环境成功列入该计划。 据了解,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创建计划是我市为进一步强化企业标准化工作基础,加强企业标准体系建设,提升企业标准化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发挥标准化工作在推动自主创新、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中的示范和引领作用,全面推进“标准化+”战略实施的一项重要举措。 标准化是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基础,近年来,国家将标准化工作列为科技发展的重要目标,标准化已成为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中不可或缺的桥梁和纽带。后续,崂应环境将积极按照企业标准化工作系列国家标准要求,结合企业特点不断完善标准体系,积极完成创建任务,助力企业提质增效,实现可持续发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全文公布 环境监测造假等行为正式入刑
    p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6日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p p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是对现行刑法中不再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有关条文,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设机构予以修改、补充,加以完善的刑法修正案。其中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首次在刑法中明确中介机构环评及环境监测造假入刑, /span 表明了我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心。 /p p   环境监测数据是国家和地方决策的依据,是环评的依据,也是生态环保督察、环境执法的依据,还能够为环境司法提供证据。环境监测的真实性非常重要。然而近年来,环境监测数据造假乱象时有曝光,如2016年的西安市环保局长安分局给空气采样器“戴口罩”事件;2017年4月环保部点名通报的安阳某企业二氧化硫在线监测数据为负数的奇葩景象;2018年山西临汾6个站点采样系统受人为干扰,对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这些现象都昭示着,在环保考核权重加大的语境中,有些地方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的冲动不可不警惕。对于此类犯罪明确规定在刑法条款中,依法进行惩治,有助于更好地起到警示、教育和震慑作用,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顺利开展。 /p p   具体内容如下: /p p   二十五、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修改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 /span 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p p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p p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p p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p p   “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p p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p p   ...... /p p   四十、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严重污染环境 /span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p p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p p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p p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p p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p p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p
  • “双碳”行为,从身边小事做起
    “双碳”,是人们对于碳达峰与碳中和的简称,在很多人的意识中,“双碳”距离我们的生活十分遥远,其实不然。中国科学院一项研究报告显示,我国居民消费产生的碳排放量占总量的53%,对碳排放的贡献不容忽视。而从我国碳排放结构来看,大约有26%的能源消费直接用于公众生活,由此产生的碳排放占比超过30%。未来,居民生活消费是减碳的重点领域。 绿色低碳应当从我们的生活中做起。提到碳减排,更多的人想到是企业生产减排,其实减碳不止包括生产,居民消费更是重要的部分。有数据显示,当前家庭消费温室气体排放量约占全球排放总量的2/3,若想通过减少碳排放的方式减缓气候变化,改变当前公众的生活方式已经成为必然选择。其实,生活中有很多“双碳”行为,比如垃圾分类、使用有机肥种植花草、绿色出行等等。这些我们力所能及的小行为不仅可以帮我们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更能够帮助“双碳”目标的达成。 2022年5月,我国首个消费端碳减排量化标准《公民绿色低碳行为温室气体减排量化导则》正式实施。这是对消费端行为碳减排量化团体标准的首次探索,填补了公民绿色行为碳减排量化评估标准的空白,有助于指导相关方对碳减排行为进行评估测算。该导则推荐了涉及衣、食、住、行、用、办公、数字金融等7大类共40项绿色低碳行为,为测算、评估公民绿色行为的碳减排量提供了一把“标尺”。 其实绿色低碳消费、绿色生活方式距离我们并不遥远,在衣食住行玩方方面面都可以来改变。从“衣”的角度出发,可以推行合理服装消费。按照质朴、适用、品位原则进行服装理性消费,减少对豪华衣物的商业炒作。单位、学校等采购具有绿色低碳认证标识的制服、校服。鼓励和规范公众的旧衣公益捐赠行为。饮食领域可以减少一次性餐具、食用植物基肉类替代传统肉类,通过光盘行动、小份/半份餐食等行为来践行绿色消费。推广绿色家居生活,全面推广绿色低碳建材使用及循环利用。发展绿色家装,推广使用节能灯具、节能环保灶具、节水马桶等;推广建筑光伏应用,合理控制室内温度、亮度和电器设备使用。在出行时,我们可以采取绿色出行的方式。绿色出行就是采用对环境影响较小的出行方式。既节约能源、提高能效、减少污染,又益于健康的出行方式。比如,我们可以优先选择公共交通工具或骑车、步行等方式。积极践行“135”出行方案,即坚持1公里内步行,3公里以内骑自行车,5公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低碳出行方式。这样在锻炼身体的同时减少了城市汽车尾气的排放,同时也很好地避免了交通拥堵。 除此之外,少开一个小时空调,可以减排约0.621千克;少用10双一次性筷子,可以减排约0.2千克;熄灯一小时,少用一度电,可以减排约0.785千克;回收一吨废纸可少砍17棵大树… … 点点滴滴,低碳生活,就在我们每一次的行动中。 双碳距离我们的生活并不遥远,影响着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对于我们来说,这不仅仅是一种新的生活方式,更是一种生活态度。
  • 解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强调坚决杜绝评审期间“请托、打招呼”等行为
    1月1日,新修订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以下简称《调查处理办法》)正式实施。《调查处理办法》是自然科学基金委对科研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所依据的重要规章制度,最早制定于2005年3月,2020年11月进行第一次修订,2022年12月第二次修订。为何时隔两年再次修订,此次修订主要有哪些变化?记者就这些公众关心的问题采访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有关负责人。科技日报:请简要介绍下本次修订《调查处理办法》的背景和目的。自然科学基金委:2022年以来,《调查处理办法》的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相继修订实施,对科研诚信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对科研不端行为的类型、处理措施和调查处理程序进行了相关调整。为落实修订后的上述法律法规对科学基金科研诚信的要求,保持与上位法的一致性,我们对《调查处理办法》进行相应修订。一是进一步完善科研不端行为的类型和相关处理措施,在与上位法相关规定保持一致的同时,进一步提升《调查处理办法》的适用和效能,强化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规训和惩戒。二是根据上位法的最新修订原则和内容,修订针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程序,确保与上位法保持一致。科技日报:请简要介绍一下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有哪些?自然科学基金委: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项:一是充实科研不端行为类型。结合当前学风异化中新变化,特别将“打探、打招呼、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中的“打探”、“打招呼”、“请托”纳入科研不端行为予以惩戒。二是完善科研不端行为处理措施。针对投诉举报不予受理的情形,增加了“不符合第十二条要求的”;根据《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在处理措施中增加“谈话提醒、批评教育”,同时将原“通报批评”按照范围分为“内部通报批评”和“通报批评”两档;增加对依托单位的处理视情况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增加联合惩戒的有关内容。三是修改被处理主体适用范围。删除或修改有关条款中对具体被处理主体的列举(如项目申请人、参与者等),使《调查处理办法》适用范围更加完备。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只要与科学基金相关,自然科学基金委均可以按程序开展调查处理,无论责任人本人是否申请或主持过科学基金项目。四是进一步完善调查处理程序。依据《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的相关规定,对《调查处理办法》中调查处理程序和时限要求进行修订,如:在接到举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并决定是否受理,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科研不端案件的调查处理,当事人逾期没有进行陈述或者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与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出书面复查申请。科技日报:如何发挥《调查处理办法》在学风与科研诚信建设中的作用?自然科学基金委:《调查处理办法》在原有基础上就学风建设突出强调了以下两点。一是要坚决杜绝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的责任主体承担或参与科学基金项目。对于相关行为人和单位作出取消一定年限有关资格处理的,自然科学基金委不仅要将处理决定汇交至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同时对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的行为人和单位按照规定开展联合惩戒。二是坚决杜绝评审期间“请托、打招呼”等行为。严格落实《调查处理办法》对“打探、打招呼、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严肃调查处理的相关要求,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引导项目申请人、依托单位、评审专家、委内工作人员等多方主体自觉抵制此类行为,维护公正的评审环境。科技日报:依托单位在宣传贯彻《调查处理办法》中应当如何发挥作用?自然科学基金委:要坚决发挥依托单位在学风和科研诚信建设中的主体作用。《调查处理办法》从规范、监督、惩戒等方面对治理科研不端行为提出了具体举措,各个依托单位和科研人员要做好学习贯彻工作,对科研管理人员开展培训,向科研人员组织宣讲,引导科研人员明晰制度底线,让负面清单转为正面教育的警示教材,让科研不端行为人皆所忌、人皆所恶、人皆所治,使诚实创新者一路绿灯,科研失信者寸步难行,大力营造坚守底线、严格自律、勇于创新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
  • 4类行为最高可罚20万 珠海新环保条例趋近“完美”
    p   最新消息显示,新修订的《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据悉,新条例提高7类违法行为罚金,最高达20万。此外,条例还新增了两款专门针对噪声污染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施工噪声控制制度。 /p p   4月10日,据珠海市环保局消息,新修订的《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下称《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条例》首次将“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入法,同时要求施工单位在项目施工时应安装噪声污染防治设备,对违法闲置、拆除、改装、损坏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行为处以最高达20万元的罚款。 /p p   提高7类违法行为罚金 /p p   珠海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2008年出台的《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对推动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但一些规定与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等上位法不一致,个别条款在实际工作中操作性不强,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已不符合环境保护工作的新形势和新要求,需要进行相应修订。 /p p   增加违法成本是此次修订的重要内容。此前对环保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一般为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为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增加环保违法成本,新修订后的《条例》大幅提高了对7类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其中4类行为最高可罚20万元。 /p p   按照规定,违法闲置、拆除、改装、损坏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或故意改变自动监控系统获取数据的行为,可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较修订前的罚款额度提高了20倍。 /p p   罚款额度同样提高20倍的还有两条,一种是排污者不按要求提供监测数据,一种是拒绝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这两种行为都可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而如果排污者采取限产或其他措施后不能达标且未停产的行为,同样可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据了解,由于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等上位法取消了部分管理制度,新《条例》删除了四项制度:一是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制度 二是建设项目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要求,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制度,以及相应罚则 三是对排放污染物超标的排污者,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的制度,以及相应罚则 四是对在用机动车实行环境保护分类标志管理的制度。 /p p   完善建筑施工噪声控制制度 /p p   建筑施工噪声扰民是群众关心的突出环境问题,在主城区香洲则更为突出。因此,此次修订后的《条例》新增了两款专门针对噪声污染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施工噪声控制制度。 /p p   《条例》明确,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发包时,应依据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期间的建筑施工噪声防治方案,并对施工现场和施工设备噪声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 /p p   对于施工单位,珠海明确其应根据建筑施工方案和噪声污染防治方案的要求,按照建设项目的规模、施工现场条件、施工所用机械、作业时间等情况,安装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并采取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保持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 /p p   按照规定,为最大限度将建筑施工噪声的影响降到最低,如果建设单位未按要求进行监督,或施工单位未按要求安装、使用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对其处以3万或5万元的罚款。 /p p   ■问答 /p p   1 大幅提高罚金出于何种考虑? /p p   修订后的《条例》提高了很多条款的罚金幅度,主要是出于何种考虑?珠海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解释,随着环保形势的日益严峻和群众环保意识提高,新的《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都大幅提高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罚金幅度,珠海也依据上述法律法规作出调整。 /p p   以往,“环境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是制约环境执法的重要原因,这也是本次条例修订着重要解决的问题之一。“大幅提高违法成本,发挥法规对环境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是为了更好地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下一步,将切实发挥地方性法规的引导作用,严格执法,让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保护好珠海良好的生态环境。”该负责人说。 /p p   2 原有建设项目是否仍需进行竣工环保验收? /p p   珠海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现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建设项目仍需要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但国务院目前正在修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建设项目将迎来新的管理要求。 /p p   3 建设项目试生产是否仍需审批? /p p   据介绍,工业企业或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在投入试生产时不需要办理试生产审批,但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应申领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投产。 /p p   4 机动车还需申领环保分类标志吗? /p p   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p p   珠海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虽然环境保护部于2016年废止了《关于印发& lt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 gt 的通知(环发〔2009〕87号)》,但因为《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10年修订版)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在用机动车实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因此,珠海仍应按照省环境保护厅要求,对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合格的机动车,继续免费发放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p
  • 2015中国城市居民环保态度行为调查报告
    7月27日,上海交通大学民意与舆情调查研究中心发布了2015年中国城市居民环保态度行为调查报告。 上海交大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学院院长、民意与舆情调查研究中心主任钟杨教授介绍说,《2015中国城市居民环保意识调查》的研究以“中国城市居民环保意识与行为指数”为测评框架,采用国际先进的计算机辅助电话问卷调查系统(CATI),对中国35个主要城市的居民进行了随机抽样和电话问卷调查。研究测评体系由“环境污染评估”、“环保知识认知”、“环保意识测评”、“政府行为评价”和“邻避情结测评”五个维度组成,通过数据采集和分析最终得出“中国城市居民环保态度与行为指数”并根据核心测评数据对35个主要城市的得分进行排名。    就“环境污染评估”而言,越来越多的民众对城市污染状况表示担忧,更多民众担心食品安全问题。53.9%的民众认为城市污染状况非常堪忧,这一比例比两年前高出2.3个百分点。66%的受访民众对于用水安全表示比较满意,这一数字比两年前增加了10%。相较于用水安全,更多民众对食品安全表示担忧,有接近44.1%的城市居民认为食品安全有问题,但值得欣慰的是这一比例比两年前下降了4个百分点。    从“环保知识认知”来看,环保行为的形成通常基于对环保知识的认知,我国的民众对环保知识的认知正逐步加深。仅有不到一半的受访者(43.2%)表示他们了解PM2.5,这一比例与两年前基本持平。高达63.8%的民众认为现在的生态破坏比较严重或者是非常严重。    就“环保意识测评”而言,本项指标从民众个人角度考察其环保意识,所设题干均与民众个人行为紧密相关。从日常行为角度来看,我国民众的环保意识较强。绝大多数民众对于垃圾分类(81.9%)和自带购物袋(74.5%)给出肯定回答。大多数民众表示愿意为环保组织捐款(57.1%)和做环保义工(67.8%)。近三分之二的民众赞同政府春节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可见这一举措具有广泛民意基础。    就“政府行为评价”而言,这一维度旨在通过民众视角来评价政府在环境保护的表现。今年的调查显示,城市居民对政府治理环境表现的总体满意程度比2013年有所提高,60%的满意比例比2013年提高了十几个百分点。然而,民众对污染治理开放程度、地方政府解决污染问题和缓解空气污染现状等问题表示不够满意。超过半数的受访民众认为政府对环境污染信息的公开程度不够高。相较于地方政府(58.9%),民众对中央政府(65.7%)解决污染问题更有信心。超过70%的民众认为空气污染治理无法在短时间内得到有效解决,至少需要长达二、三十年的时间。    从“邻避情结测评”来看,民众自然都有一种躲避污染性设施的“邻避情结”,此项指标旨在了解民众邻避情结的强烈程度及规避邻避设施的方式选择。调查显示:民众的邻避情结非常强烈,对于规避邻避设施的方式选择较为集中。当可能会给其带来不利的设施建在住所附近时,65.3%的民众会态度坚决地选择“联合受害邻居向相关部门抗议”,若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53.8%的民众会持续抗争,直到设施停建或者搬离。这一强烈的邻避情结需引起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    通过数据分析与综合评分,城市环境质量排名前5位的城市分别为:海口、厦门、贵阳、福州和青岛;政府治理环境污染表现最佳的前5名城市为:厦门、银川、杭州、南宁和乌鲁木齐;民众对PM2.5认知程度最高的前5座城市为:杭州、上海、南京、天津和西安。    钟杨教授表示,总体来看,政府污染治理力度正逐步加大,我国民众的环保意识逐年增强。然而,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我们未来的努力之路还相当漫长。首先,大众媒体应充分发挥作用,加强环保知识普及,引导民众准确、及时了解科学的环保知识。其次,各级政府需进一步加大对环保工作的投入,由其是需加强环保制度和法规的执行力度。最后,为有效规避“邻避情结”可能引发的冲突,建议政府部门适当公开邻避设施建设项目的决策过程,引入多元主体共同商定选址,建立多主体的长效合作机制。(来源:中国经济网)
  • Nature | 实现对免疫细胞的实时行为监测
    单细胞转录组以及蛋白质组分析为获得健康和疾病相关细胞图谱提供了技术支持,也彻底的改变了对多种生物现象的解释。单细胞技术能够在高精度和高分辨率的水平上分析细胞状态。但是当前技术还不能够在动态的场景中捕捉细胞状态的转变。每个细胞的行为改变是遗传和信号网络共同作用的结果,因组织和细胞类型而异。2022年1月5日,来自西班牙国家心血管研究中心的Andrés Hidalgo 团队在Nature上发表题为Behavioural immune landscapes of inflammation 的文章。作者利用成像技术结合机器学习开发出实时细胞行为分析体系。作者首先使用CD11c-YFP小鼠,过继回输CFP+中性粒细胞,并用流感病毒PR8感染小鼠,对气管进行成像。作者总共提取了118个参数进行分析,这118个参数描述了单细胞的运动和性状特征。过滤处理后,生成了一个可视化网络图。通过筛选最能代表细胞行为的参数,作者选定了31个参数,包括19个动力学参数和12个形态参数。作者用31个参数生成了t-SNE图,显示了基于细胞行为的两个主要细胞群。作者进一步在多维度分析基础上确定最能区分各细胞群的特定参数。如细胞运动变化的速度比绝对细胞大小的参数更能预测细胞身份,这也表明行为变化中包含生物信息。作者用每个参数的可预测性强度改进了细胞预测网络,来推断在病毒感染模型中气管中特定的生物学特征。如中性粒细胞在DC附近移动较慢,而DC则表现出较高的同质行为。作者又利用皮肤缺血再灌注和激光烧伤模型测试了这些基于行为的分析模式。在缺血再灌注损伤模型中,三个细胞簇可以匹配三种细胞类型:中性粒细胞、DC和巨噬细胞。进一步子聚类分析可以识别两种中性粒细胞、两种类型DC和三种巨噬细胞。而在激光损伤模型中,作者能够利用参数分析模式更加精准区分中性粒细胞和DC。作者还发现了中性粒细胞以不同的行为模式涌向损伤部位。作者利用每个细胞数据中包含的位置信息将细胞投影到实际位置,以此构建行为图,试图实现个体特征与复杂行为模式的关联。这样的分析能够实现不同细胞分布可视化,同时能够通过实时成像捕获细胞行为,可以在其原生环境中分析细胞特征。炎症与中性粒细胞等细胞亚群特别相关,其中蛋白质或转录组变化都会影响炎症的结果。而细胞状态是细胞动态变化的基础。所以作者接下来用lyzM-GFP小鼠构建TNF诱导的血管炎模型,以此模型分析中性粒细胞状态变化。为了提高形态测量、动力学特征以及与血管壁距离测定的准确性,作者开发了一个基于机器学习的定制分析工具,它可以产生73个参数,准确描述血管内粘附细胞状态。作者总共发现了血管内三种细胞簇。分析发现第一和第三代表一个连续体的两个极端,第二种细胞簇代表血管内中性粒细胞的过渡状态。接下来作者使用24种突变小鼠。并利用以上分析模式对细胞状态进行分析。结果发现其中五种品系小鼠会出现抗炎表型,血管中中性粒细胞行为状态转换会出现不同变化。这表明细胞的状态调控开关主要由特定的信号通路组成,提高了靶向治疗以保护机体免受血管损伤的可能性。作者最后利用肾小球肾炎模型重点分析了Fgr这一分子对中性粒状态的调控。结果发现Fgr可以介导血管中中性粒细胞向致病方向转变。本文利用机器学习结合成像生成的数百种参数分析细胞行为状态变化,可以实现实时捕捉在原生环境中的细胞行为变化,并利用这一体系分析发现靶向特定免疫行为特征,具有治疗价值。原文链接:https://doi.org/10.1038/s41586-021-04263-y
  • 重磅!二十二部门印发《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新增7种行为!
    时隔三年后,《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迎来修订版。近日,科技部、中央宣传部等二十二部门印发《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进一步规范了调查程序,统一了处理尺度,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有了更具操作性的规范。《规则》增加了买卖实验研究数据、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重复发表等7种科研失信行为,并对从事论文买卖、代写、代投第三方机构的查处作出规定,细化了违反科技伦理规范的行为,强调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均属于科研失信行为。科技部等二十二部门关于印发《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的通知国科发监〔2022〕221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科技部会同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科技部 中央宣传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务院国资委 市场监管总局中科院 社科院 工程院自然科学基金委 国防科工局中国科协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中央军委科学技术委员会2022年8月25日(此件主动公开)★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包括:(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伪造、篡改实验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等;(三)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五)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六)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等违反论文、奖励、专利等署名规范的行为;(七)重复发表,引用与论文内容无关的文献,要求作者非必要地引用特定文献等违反学术出版规范的行为;(八)其他科研失信行为。本规则所称抄袭剽窃、伪造、篡改、重复发表等行为按照学术出版规范及相关行业标准认定。第三条 有关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对科研失信行为不得迁就包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第四条 科研失信行为当事人及证人等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情况、提供证据,不得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材料。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五条 科技部和中国社科院分别负责统筹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有关科研失信行为引起社会普遍关注或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可组织开展联合调查处理或协调不同部门(单位)分别开展调查处理。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系统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重大科研失信事件信息报送机制,并可对本系统发生的科研失信行为独立组织开展调查处理。第六条 科研失信行为被调查人是自然人的,一般由其被调查时所在单位负责调查处理;没有所在单位的,由其所在地的科技行政部门或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开展调查处理。调查涉及被调查人在其他曾任职或求学单位实施的科研失信行为的,所涉单位应积极配合开展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及时送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牵头调查单位应根据本规则要求,负责对其他参与调查单位的调查程序、处理尺度等进行审核把关。被调查人是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调查处理。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所在地的科技行政部门或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开展调查处理。第七条 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的申报、评审、实施、结题、成果发布等活动中的科研失信行为,由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管理部门(单位)负责组织调查处理。项目申报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参与单位等应按照项目管理部门(单位)的要求,主动开展并积极配合调查,依据职责权限对违规责任人作出处理。第八条 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申报中的科研失信行为,由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部门(单位)负责组织调查,并分别依据管理职责权限作出相应处理。科技奖励、科技人才推荐(提名)单位和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并主动开展调查处理。第九条 论文发表中的科研失信行为,由第一通讯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牵头调查处理;没有通讯作者的,由第一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牵头调查处理。作者的署名单位与所在单位不一致的,由所在单位牵头调查处理,署名单位应积极配合。论文其他作者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牵头调查单位,做好对本单位作者的调查处理,并及时将调查处理情况书面反馈牵头调查单位。学位论文涉嫌科研失信行为的,由学位授予单位负责调查处理。发表论文的期刊或出版单位有义务配合开展调查,应主动对论文是否违背科研诚信要求开展调查,并应及时将相关线索和调查结论、处理决定等书面反馈牵头调查单位、作者所在单位。第十条 负有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职责的相关单位,应明确本单位承担调查处理职责的机构,负责登记、受理、调查、处理、复查等工作。第三章 调 查第一节 举报和受理第十一条 举报科研失信行为可通过下列途径进行:(一)向被举报人所在单位举报;(二)向被举报人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举报;(三)向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计划等的管理部门(单位)举报;(四)向发表论文的期刊或出版单位举报;(五)其他途径。第十二条 举报科研失信行为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二)举报内容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范围;(三)有明确的违规事实;(四)有客观、明确的证据材料或可查证线索。鼓励实名举报,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第十三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不予受理:(一)举报内容不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范围;(二)没有明确的证据和可查证线索的;(三)对同一对象重复举报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四)已经作出生效处理决定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第十四条 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并通知实名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情况。符合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且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予以受理;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可转送相关责任单位或告知举报人向相关责任单位举报。举报人可以对不予受理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异议不成立的,不予受理。第十五条 下列科研失信行为线索,符合受理条件的,有关单位应主动受理,主管部门应加强督查。(一)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移送的线索;(二)在日常科研管理活动中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三)媒体、期刊或出版单位等披露的线索。第二节 调 查第十六条 调查应制订调查方案,明确调查内容、人员、方式、进度安排、保障措施、工作纪律等,经单位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第十七条 调查应包括行政调查和学术评议。行政调查由单位组织对相关事实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对相关原始实验数据、协议、发票等证明材料和研究过程、获利情况等进行核对验证。学术评议由单位委托本单位学术(学位、职称)委员会或根据需要组成专家组,对涉及的学术问题进行评议。专家组应不少于5人,根据需要由相关领域的同行科技专家、管理专家、科研诚信专家、科技伦理专家等组成。第十八条 调查需要与被调查人、证人等谈话的,参与谈话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谈话内容应书面记录,并经谈话人和谈话对象签字确认,在履行告知程序后可录音、录像。第十九条 调查人员可按规定和程序调阅、摘抄、复印相关资料,现场察看相关实验室、设备等。调阅相关资料应书面记录,由调查人员和资料、设备管理人签字确认,并在调查处理完成后退还管理人。第二十条 调查中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可根据需要要求举报人补充提供材料,必要时可开展重复实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测试、评估或评价,经举报人同意可组织举报人与被调查人就有关学术问题当面质证。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第二十一条 调查中发现被调查人的行为可能影响公众健康与安全或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调查人员应立即报告,或按程序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第二十二条 调查中发现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涉嫌从事论文及其实验研究数据、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的买卖、代写、代投服务的,应及时报请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调查处理。第二十三条 调查中发现关键信息不充分或暂不具备调查条件的,可经单位相关负责人批准中止调查。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及时恢复调查,中止的时间不计入调查时限。调查期间被调查人死亡的,终止对其调查,但不影响对涉及的其他被调查人的调查。第二十四条 调查结束应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线索来源、举报内容、调查组织、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相关当事人确认情况、调查结论、处理意见建议及依据,并附证据材料。调查报告须由全体调查人员签字。一般应在调查报告形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调查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参与调查单位或其他具有处理权限的单位。需要补充调查的,应根据补充调查情况重新形成调查报告。第二十五条 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因特别重大复杂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仍不能完成调查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调查期限,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对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移送的,调查延期情况应向移送机关或部门报告。第四章 处 理第二十六条 被调查人科研失信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等最终认定后,由具有处理权限的单位按程序对被调查人作出处理决定。第二十七条 处理决定作出前,应书面告知被调查人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被调查人逾期没有进行陈述或申辩的,视为放弃权利。被调查人作出陈述或申辩的,应充分听取其意见。第二十八条 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以下内容:(一)被处理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社会信用代码等);(二)认定的事实及证据;(三)处理决定和依据;(四)救济途径和期限;(五)其他应载明的内容。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负责向被处理人送达书面处理决定书,并告知实名举报人。有牵头调查单位的,应同时将处理决定书送牵头调查单位。对于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应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报送移送单位。第二十九条 处理措施的种类:(一)科研诚信诫勉谈话;(二)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三)暂停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限期整改;(四)终止或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追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政资金;(五)一定期限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六)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相关学术奖励、荣誉等并追回奖金,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称;(七)一定期限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职务职称晋升等资格;(八)取消已获得的院士等高层次专家称号,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学术团体以及学术、学位委员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九)一定期限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十)一定期限减招、暂停招收研究生直至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十一)暂缓授予学位;(十二)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十三)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十四)其他处理。上述处理措施可合并使用。给予前款第五、七、九、十项处理的,应同时给予前款第十三项处理。被处理人是党员或公职人员的,还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由有管辖权的机构给予处理或处分;其他适用组织处理或处分的,由有管辖权的机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 对科研失信行为情节轻重的判定应考虑以下因素:(一)行为偏离科技界公认行为准则的程度;(二)是否有造假、欺骗,销毁、藏匿证据,干扰、妨碍调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程度;(四)行为是首次发生还是屡次发生;(五)行为人对调查处理的态度;(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第三十一条 有关机构或单位有组织实施科研失信行为,或在调查处理中推诿、包庇,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调查人员的,主管部门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撤销该机构或单位因此获得的相关利益、荣誉,给予公开通报,暂停拨款或追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政资金,禁止一定期限内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等本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相应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第三十二条 经调查认定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本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一项相应处理;(二)情节较重的,给予本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四至第十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相应处理,其中涉及取消或禁止期限的,期限为3年以内;(三)情节严重的,给予本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四至第十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相应处理,其中涉及取消或禁止期限的,期限为3至5年;(四)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本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四至第十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相应处理,其中涉及取消或禁止期限的,期限为5年以上。存在本规则第二条第一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处理不应低于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尺度。第三十三条 给予本规则第三十二条第二、三、四项处理的被处理人正在申报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或被推荐为相关候选人、被提名人、被推荐人等的,终止其申报资格或被提名、被推荐资格。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处理:(一)有证据显示属于过失行为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二)过错程度较轻且能积极配合调查的;(三)在调查处理前主动纠正错误,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四)在调查中主动承认错误,并公开承诺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不再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论文作者在被举报前主动撤稿且未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可从轻或免予处理。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理:(一)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的;(二)阻挠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三)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调查人员的;(四)存在利益输送或利益交换的;(五)有组织地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六)多次实施科研失信行为或同时存在多种科研失信行为的;(七)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而拒不承认错误的。第三十六条 根据本规则给予被处理人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处理的,处理决定由省级及以下地方相关单位作出的,处理决定作出单位应在决定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省级科技行政部门。省级科技行政部门应在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按规定汇交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信息,并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报送科技部。处理决定由国务院部门及其所属(含管理)单位作出的,由该部门在处理决定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按规定汇交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信息,并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报送科技部。第三十七条 有关部门和地方依法依规对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的相关被处理人实施联合惩戒。第三十八条 被处理人科研失信行为涉及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等的,调查处理单位应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同时报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部门(单位)。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部门(单位)应依据经查实的科研失信行为,在职责范围内对被处理人作出处理,并制作处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及其所在单位。第三十九条 对经调查未发现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单位应及时以适当方式澄清。对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举报人所在单位应依据相关规定对举报人严肃处理。第四十条 处理决定生效后,被处理人如果通过全国性媒体公开作出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不再实施科研失信行为承诺,或对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可根据被处理人申请对其减轻处理。第五章 申诉复查第四十一条 举报人或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处理决定书载明的救济途径向作出调查处理决定的单位或部门书面提出申诉,写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调查处理单位(部门)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诉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情况。决定受理的,另行组织调查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本规则的调查程序开展复查,并向申诉人反馈复查结果。第四十二条 举报人或被处理人对复查结果不服的,可向调查处理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申诉,申诉必须明确理由并提供充分证据。对国务院部门作出的复查结果不服的,向作出该复查结果的国务院部门书面提出申诉。上级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仅以对调查处理结果和复查结果不服为由,不能说明其他理由并提供充分证据,或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申诉的,不予受理。决定受理的,应组织复核,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第四十三条 复查、复核应制作复查、复核意见书,针对申诉人提出的理由给予明确回复。复查、复核原则上均应自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四条 参与调查处理工作的人员应秉持客观公正,遵守工作纪律,主动接受监督。要签署保密协议,不得私自留存、隐匿、摘抄、复制或泄露问题线索和调查资料,未经允许不得透露或公开调查处理工作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调查、测试、评估或评价时,应履行保密程序。第四十五条 调查处理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参与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人员应签署回避声明。被调查人或举报人近亲属、本案证人、利害关系人、有研究合作或师生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调查处理情形的,不得参与调查处理工作,应主动申请回避。被调查人、举报人有权要求其回避。第四十六条 调查处理应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等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不得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被举报单位等利益相关方。对于调查处理过程中索贿受贿、违反保密和回避制度、泄露信息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第四十七条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是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第一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调查处理工作相关的配套制度,细化受理举报、科研失信行为认定标准、调查处理程序和操作规程等,明确单位科研诚信负责人和内部机构职责分工,保障工作经费,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指导,抓早抓小,并发挥聘用合同(劳动合同)、科研诚信承诺书和研究数据管理政策等在保障调查程序正当性方面的作用。第四十八条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不履行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职责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四十九条 科技部和中国社科院对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重大科研失信事件应加强信息通报与公开。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各地方应加强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的协调配合、结果互认、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等工作。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一)买卖实验研究数据,是指未真实开展实验研究,通过向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或他人付费获取实验研究数据。委托第三方进行检验、测试、化验获得检验、测试、化验数据,因不具备条件委托第三方按照委托方提供的实验方案进行实验获得原始实验记录和数据,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第三方调查统计数据或相关公共数据库数据,不属于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二)代投,是指论文提交、评审意见回应等过程不是由论文作者完成而是由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或他人代理。(三)实质学术贡献,是指对研究思路、设计以及分析解释实验研究数据等有重要贡献,起草论文或在重要的知识性内容上对论文进行关键性修改,对将要发表的版本进行最终定稿等。(四)被调查人所在单位,是指调查时被调查人的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被调查人是学生的,调查处理由其学籍所在单位负责。(五)从轻处理,是指在本规则规定的科研失信行为应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理。(六)从重处理,是指在本规则规定的科研失信行为应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理。本规则所称的“以上”“以内”不包括本数,所称的“3至5年”包括本数。第五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依据本规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细则。第五十二条 科研失信行为被调查人属于军队管理的,由军队按照其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相关主管部门已制定本行业、本领域、本系统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且处理尺度不低于本规则的,可按照已有规则开展调查处理。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科技部和中国社科院负责解释。《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同时废止。解读:科技部等部门印发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时隔三年后,《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迎来修订版。近日,科技部、中央宣传部等二十二部门印发《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进一步规范了调查程序,统一了处理尺度,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有了更具操作性的规范。   “此次修订注重与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制度的衔接,而且聚焦问题导向,针对3年试行中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作出补充完善,并将调查处理实践中积累的成功经验及时上升为相关制度规定。”科技部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司司长戴国庆表示,文件的整体框架、基本调查程序和处理尺度不变,保持了稳定性。   科技日报记者了解到,《规则》修订过程中,科技部先后向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各地方科技行政部门等征集修订建议,召开19次座谈研讨会,深入听取调查人员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建议。   “我们对各方反馈的百余条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吸纳。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规则》,凝聚了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科技界的共识。”戴国庆说,这为各部门各地方调查处理科研失信行为提供了统一尺度,形成了更为细化、更具操作性的调查处理规则。   强化惩戒 新增7种科研失信行为 近年来,科研失信行为表现出更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针对新的表现形式,《规则》增加了买卖实验研究数据、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重复发表等7种科研失信行为,并对从事论文买卖、代写、代投第三方机构的查处作出规定,细化了违反科技伦理规范的行为,强调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均属于科研失信行为。   《规则》适应法律变化调整违规处理措施,将“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单列为处理措施。   《规则》还强调了对调查处理结果的应用,要求作出包含有“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处理措施的单位,应按程序通过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汇交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信息,由有关部门和地方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人实施惩戒。   教育引导 鼓励科研人员主动纠错   值得关注的是,《规则》还进一步细化了调查处理职责分工。比如,对被调查人没有所在单位的,规定由其所在地的科技行政部门或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责任单位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对涉及合作论文的,规定由第一通讯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牵头调查处理;没有通讯作者的,由第一作者第一署名单位牵头调查处理;署名单位与所在单位不一致的,由所在单位牵头调查处理… …   “我们对学术不端行为始终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在严肃查处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同时,鼓励科研人员主动纠错。”科技部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司副司长冯楚建坦言,《规则》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特点,对论文作者在被举报前主动撤稿且未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可从轻或免予处理,“体现了处理不是目的,重在教育引导的初衷”。   制度+教育 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科研诚信和科研作风学风建设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中央专门出台文件进行了系统部署。”戴国庆说,为此,科技部会同相关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制度规范,开展宣传教育,引导科研人员坚守学术道德,践行学术规范,让学术道德和科学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形。   戴国庆所说的工作机制,是2007年科技部牵头发起成立的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机制,如今成员单位已达22家。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制定年度工作要点等方式,研究科研诚信建设的重大政策措施,协调解决科研诚信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联合调查等。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科研诚信和作风学风方面的制度建设,推进科研诚信立法,细化完善制度规范,出台“破四唯立新标”政策措施。科技部还会同有关部门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优良作风学风的宣传教育,引导科研人员坚守科研道德底线。   “对学术造假等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科技部的态度一贯是鲜明的、坚决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迁就、不包庇、不纵容。”冯楚建介绍,科技部会同教育部、卫生健康委、自然科学基金委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建立了常态化通报机制,由调查单位、主管部门、联席会议通报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结果,目前已在科技部网站通报21批,涉及1422名责任人。   不仅如此,科技部还建设开通了覆盖全国的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了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的在线汇交、在线审核和信息共享;组织力量开发建设了全球期刊论文数据动态获取、高风险期刊动态监测、造假问题智能检测等多功能的监测工具系统,开展学术不端问题主动监测。
  • 新规丨这些检测认证轻微违法行为,免罚!
    根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以下检验检测认证行为免予处罚。以下为规定全文: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规定第一条 为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探索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及《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以下简称《免罚清单》),适用于全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不含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二条 《免罚清单》包括法定不予处罚事项和酌定不予处罚事项。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法定不予处罚事项是指不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当事人按照规定的时限或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  第四条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能够立即改正的,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实施行政处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法律、法规、规章、市场监管总局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酌定不予处罚事项是指根据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规定以及《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可以认定为轻微违法行为,在特定情形下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对于符合酌定不予处罚条件的,原则上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当事人同时又存在从重处罚情节的除外。  第六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事项,但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七条 《免罚清单》中未列明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责令当事人改正,逾期不改正才能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按照规定的时限或要求改正违法行为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市场监管局的有关规定,符合酌定不予处罚条件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八条 不予处罚后,又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不再适用不予处罚的规定。  第九条 对于不予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督促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监督当事人签署承诺书,引导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外,食品、产品质量、特种设备等领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重侵犯知识产权以及严重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违法行为,不得适用不予处罚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免予处罚规定在不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适用。附件下载: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pdf
  • 近期环境监测行业热点与用户采购行为探讨
    p   环保领域一直以来是以政策为导向,以政府采购为风向标,环境监测仪器也不例外。政策法规、政府采购一直是行业关注的重点。那么,这些信息的密集发布是否也会带动相关仪器采购市场的提升呢? /p p   仪器信息网基于2015年1-10月份相关仪器专场的访问数据,对环境监测行业政策法规、政府采购与仪器专场用户关注度进行了分析,并整理成文与广大网友分享。 /p p    strong 政策法规 /strong /p p   2015年2月5日,环保部印发《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全面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有序放开公益性、监督性监测领域。这是环保部对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在环境监测领域的细化。随后,各级政府纷纷开始尝试,我国环境监测领域第三方运营事业发展步伐明显加快。 /p p   2015年4月2日,国务院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水十条”)。“大气十条”对行业的影响使大家对“水十条”充满了期待,大部分环保企业认为这是一个很大的机遇。从本网曾报道的多起收购可以看出,各仪器生产厂商对此市场充满信心。仪器信息网 a title=" " target=" _self"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list/sort/026.shtml" strong 水质分析仪 /strong /a 类专场收录了28类水质分析仪器,1-10月份访问量比2014年同期增长了76.17%,可见用户对该专场的关注度有明显提升。 /p p   2015年5月19日,工信部发布《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此文件要求钢铁企业配套建设污染物治理设施,实施在线自动监控系统等,并与地方环保部门联网。企业要接受环保监测,定期形成监测报告。同时经过“十二五”的建设,我国电力行业烟气监测市场已比较成熟,其他行业的烟气监测仪器采购量也正在逐步增加。仪器信息网 a title=" " target=" _self"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zc/310.html" strong 烟气分析仪 /strong /a 专场1-10月份访问量比去年同期增长18.22%,留言量增长82.57%,留言量增速明显大于访问量增速,究其原因,可能是因为经过多年的使用推广,用户对此类仪器都有了一定的了解,更加希望与广大厂商有更多的交流,获得更多的信息。 /p p   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正式发布《大气污染防治法》,其中的环境监察受到众多关注。对于大气环境监督,此法规中提到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在大气遥感监测中, a title=" " target=" _self"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zc/1700.html" strong 激光雷达 /strong /a 是最近比较受关注的仪器。仪器信息网 a title=" " target=" _self"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zc/1700.html" strong 激光雷达 /strong /a 专场1-10月份访问量比2014年同期增长39.47%,留言量增长61.54%, a title=" " target=" _self"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zc/1700.html" strong 激光雷达 /strong /a 在监测领域的应用较晚而且技术复杂,因此一般的介绍可能无法满足用户对仪器信息的需求,用户更希望与厂商取得直接联系获取更多细节信息。 /p p    strong 招标采购 /strong /p p   对于环境监测行业,政府采购直接反映了市场规模,据仪器信息网不完全统计,2015年1-10月份值得关注的政府采购集中在 a title=" " target=" _self"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zc/1702.html" strong 空气自动监测站 /strong /a 、 a title=" " target=" _self"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zc/347.html" strong 水质自动监测站 /strong /a 、污染源监测和农村饮用水项目。 /p p   2014年,我国空气质量监测网络提前一年完成。自今年开始各城市开始地方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如重庆采购47套空气自动站、内蒙古采购3536万元的空气自动站、北京采购79套。而随着监测事权的上收,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城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全部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经过招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将全部站点以每年2.13亿元的费用委托仪器公司运行维护。仪器信息网 a title=" " target=" _self"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zc/1702.html" strong 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 /strong /a 专场1-10月份访问量比上年同期增长114%,留言量劲增247%。 a title=" " target=" _self"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zc/1702.html" strong 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 /strong /a 市场是从2012年开始进入爆发式增长,随着相关政策及采购项目的逐渐落地,用户对此类仪器的关注仍处于快速增长阶段。 /p p   普遍认为,“水十条”的发布是水质监测仪器市场的一大推动政策。今年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曾两次采购水质自动监测站用于站点的新建和更新,采购数量分别为38套和50套。仪器信息网 a title=" " target=" _self"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zc/347.html" strong 水质在线自动监测系统 /strong /a 专场1-10月份留言量与上年同期增长27.78%。水质自动监测站的建设基本由政府主导,整体规划需要一定的时间,今年关注度有一定上升,随着相关建设工作的逐步开展,未来一段时间,该专场关注度可能上升会更快。 /p p   《农村饮用水十二五规划》要求以县城为单位建立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测中心,在“十二五”收官之年,此项采购集中爆发。甘肃、西藏、辽宁、河南、河北等省份纷纷公布招中标结果,每次采购金额都在千万元级别。此次采购涉及的分析仪器有 a title=" " target=" _self"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zc/37.html" strong 原子吸收仪 /strong /a 、 a title=" " target=" _self"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zc/36.html" strong 原子荧光仪 /strong /a 、 a title=" " target=" _self"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zc/1.html" strong 气相色谱仪 /strong /a 、 a title=" " target=" _self"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zc/24.html" strong 离子色谱仪 /strong /a 和 a title=" " target=" _self"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zc/35.html" strong 紫外分光光度计 /strong /a 。仪器信息网1-10月份对应仪器专场留言量与2014年同期相比分别增长26.55%、32.82%、9.01%、44.71%、11.35%,结合各厂家的反馈,这可能与农饮水项目的开展相关。 /p p   基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政策法规、招标采购等行业重点信息与仪器信息网对应仪器专场的访问量和留言量基本成正比。气体分析仪( a title=" " target=" _self"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zc/310.html" strong 烟气分析仪 /strong /a 、 a title=" " target=" _self"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zc/1700.html" strong 激光雷达 /strong /a 、 a title=" " target=" _self"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zc/1702.html" strong 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 /strong /a )相关专场的访问量和留言量基本呈现同步增长,留言量增速大于访问量增速,说明用户对此类仪器关注度在持续上升,而且对仪器详细信息的需求较多。 a title=" " target=" _self"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list/sort/026.shtml" strong 水质分析仪 /strong /a 发展时间较长,总市场容量较大,而相关专场访问量仍在增加,这与最近的多项利好政策的颁布有关。实验室仪器( a title=" " target=" _self"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zc/37.html" strong 原子吸收仪 /strong /a 、 a title=" " target=" _self"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zc/36.html" strong 原子荧光仪 /strong /a 、 a title=" " target=" _self"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zc/1.html" strong 气相色谱仪 /strong /a 、 a title=" " target=" _self"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zc/24.html" strong 离子色谱仪 /strong /a 和 a title=" " target=" _self"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zc/35.html" strong 紫外分光光度计 /strong /a )的留言量增长较快,很重要的原因之一是今年水利部的农村饮用水新建实验室的大量建设。(编辑:李学雷)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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