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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相关的资讯

  • 成都将成立辐射环境管理监测站
    记者日前从成都市环保局获悉,成都市辐射环境管理监测站将于本月正式挂牌成立。目前,该站已展开前期筹备工作。正式成立后,包括医院有放射性及辐射的设备,以及变电站和移动通信基站的辐射等,将逐渐纳入监测。   来自成都市环保局的消息称,有关部门已明确,成都市辐射环境管理监测站将于2010年10月正式挂牌成立。据了解,成都市辐射环境管理监测站挂牌在成都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前者已明确了6人为专门的工作人员,除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的人才外,还包括公招的专业技术人才和从其他事业单位引进的人才。   辐射环境管理监测站将负责哪些内容呢?按照文件规定是要开展辐射环境监测、分析测试工作,承担放射性核素分析测试工作和核与辐射事故的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依法承担监督、检查等工作。据记者了解,市辐射环境管理监测站先期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医院和工业企业,前者主要涉及有放射性和辐射的医疗设备,后者也是指含有放射性和辐射物质的企业,如一些水泥厂就有使用放射性物质的计量设备。今后,该站还有望对输变电站、移动通信基站等更多方面开展辐射环境监测等事项。   成都市环保局表示,成都市辐射环境管理监测站的建立,有利于全面推动落实国家重点环保工程之一的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工程,同时加强成都市辐射环境管理,健全放射源安全监管体系。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公布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三次部务会议于2009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公布,自2010年10月15日起施行。   2003年9月12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 周生贤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申报程序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四章 跟踪控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控制新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从事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新化学物质活动的环境管理。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内的新化学物质相关活动的环境管理,也适用本办法。   医药、农药、兽药、化妆品、食品、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等的管理,适用有关法律、法规 但作为上述产品的原料和中间体的新化学物质相关活动的环境管理,适用本办法。   设计为常规使用时有意释放出所含新化学物质的物品,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分类】根据化学品危害特性鉴别、分类标准,新化学物质分为一般类新化学物质、危险类新化学物质。   危险类新化学物质中具有持久性、生物蓄积性、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危害特性的化学物质,列为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   本办法所称新化学物质,是指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化学物质。   《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由环境保护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四条【基本制度】 国家对新化学物质实行风险分类管理,实施申报登记和跟踪控制制度。   第五条【登记证】新化学物质的生产者或者进口者,必须在生产前或者进口前进行申报,领取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未取得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禁止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   未取得登记证或者未备案申报的新化学物质,不得用于科学研究。   第六条【鼓励先进技术】国家支持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健康风险评估和控制技术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控制技术,鼓励环境友好型替代化学物质的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鼓励申报人共享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数据。   第七条【保守秘密】从事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为申报人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八条【公众监督】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揭发、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申报类型】新化学物质申报,分为常规申报、简易申报和科学研究备案申报。   第十条【常规申报要求】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1吨以上的,应当在生产或者进口前向环境保护部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提交新化学物质申报报告,办理常规申报 但是,符合简易申报条件的,可以办理简易申报。   新化学物质申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新化学物质常规申报表,并附具按照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等国家有关标准进行的分类、标签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二)风险评估报告,包括申报物质危害评估、暴露预测评估和风险控制措施,以及环境风险和健康风险评估结论等内容   (三)物理化学性质、毒理学和生态毒理学特性的测试报告或者资料,以及有关测试机构的资质证明。生态毒理学特性测试报告,必须包括在中国境内用中国的供试生物按照相关标准的规定完成的测试数据。   第十一条【常规申报数量级别】常规申报遵循“申报数量级别越高、测试数据要求越高”的原则。申报人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制定的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指南,提供相应的测试数据或者资料。   依据新化学物质申报数量,常规申报从低到高分为下列四个级别:   (一)一级为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1吨以上不满10吨的   (二)二级为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10吨以上不满100吨的   (三)三级为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100吨以上不满1000吨的   (四)四级为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1000吨以上的。   第十二条【简易申报基本情形】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不满1吨的,应当在生产或者进口前,向登记中心办理简易申报。   办理简易申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新化学物质简易申报表   (二)在中国境内用中国的供试生物完成的生态毒理学特性测试报告。   第十三条【简易申报特殊情形】生产或者进口的新化学物质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简易申报:   (一)用作中间体或者仅供出口,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不满1吨的   (二)以科学研究为目的,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0.1吨以上不满1吨的   (三)新化学物质单体含量低于2%的聚合物或者属于低关注聚合物的   (四)以工艺和产品研究开发为目的,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不满10吨,且不超过二年的。   办理特殊情形简易申报,应当提交新化学物质简易申报表以及符合相应情形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备案申报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生产或者进口前,向登记中心提交新化学物质科学研究备案表,办理科学研究备案申报:   (一)以科学研究为目的,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不满0.1吨的   (二)为了在中国境内用中国的供试生物进行新化学物质生态毒理学特性测试而进口新化学物质测试样品的。   第十五条 【系列申报、联合申报、重复申报】 办理常规申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下列规定办理申报手续:   (一)同一申报人对分子结构相似、用途相同或者相近、测试数据相近的多个新化学物质,可以提出新化学物质系列申报   (二)两个以上申报人同时申报相同新化学物质,共同提交申报材料的,可以提出新化学物质联合申报   (三)两个以上申报人先后申报相同新化学物质,后申报人征得前申报人同意后使用前申报人的测试数据的,可以提出新化学物质重复申报。数据的测试费用分担方法,由申报人自行商定。   第十六条【申报人资格】新化学物质申报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是中国境内注册机构。   非首次进行新化学物质申报的,近三年内不得有因违反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规定而被行政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十七条【如实报告】申报人在办理新化学物质申报手续时,应当如实提交新化学物质危害特性和环境风险的全部已知信息。   第十八条【环境信息公开】申报人对所提交的申报材料中涉及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要求保密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注明。   对涉及危害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的信息,不得要求保密。   申报人对要求保密的内容予以公开时,应当书面告知登记中心。   第十九条【测试机构】为新化学物质申报目的提供测试数据的境内测试机构,应当为环境保护部公告的化学物质测试机构,并接受环境保护部的监督和检查。   境内测试机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部颁布的化学品测试合格实验室导则,并按照化学品测试导则或者化学品测试相关国家标准,开展新化学物质生态毒理学特性测试。   在境外完成新化学物质生态毒理学特性测试并提供测试数据的境外测试机构,必须通过其所在国家主管部门的检查或者符合合格实验室规范。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二十条【常规申报登记程序】新化学物质常规申报登记,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登记中心受理常规申报后,应当将新化学物质申报报告提交环境保护部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化学、化工、健康、安全、环保等方面专家组成。   (二)评审委员会应当依照环境保护部颁布的新化学物质危害和风险评估导则和规范,以及化学品危害特性鉴别、分类等国家相关标准,对新化学物质的以下内容进行识别和技术评审:   1.名称和标识   2.物理化学、人体健康、环境等方面的危害特性   3.暴露程度以及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风险   4.人体健康和环境风险控制措施的适当性。   评审委员会认为现有申报材料不足以对新化学物质的风险做出全面评价结论的,由登记中心书面通知申报人补充申报材料。   (三)评审委员会应当提出新化学物质登记技术评审意见,报送环境保护部。新化学物质登记技术评审意见包括:   1.将新化学物质认定为一般类、危险类以及是否属于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的管理类别划分意见   2.人体健康和环境风险的评审意见   3.风险控制措施适当性的评审结论   4.是否准予登记的建议。   (四)环境保护部应当对新化学物质登记技术评审意见进行审查,确定新化学物质管理类别,并视不同情况,做出决定:   1.对有适当风险控制措施的,予以登记,颁发登记证   2.对无适当风险控制措施的,不予登记,书面通知申报人并说明理由。   环境保护部在做出登记决定前,应当对新化学物质登记内容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简易申报登记程序】新化学物质简易申报登记,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登记中心受理简易申报后,应当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送环境保护部。   对按要求提交生态毒理学特性测试报告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技术评审,并提出技术评审意见,报送环境保护部。   (二)环境保护部对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颁发登记证 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书面通知申报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备案申报登记程序】新化学物质科学研究备案,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登记中心收到科学研究备案申报后,应当按月汇总报送环境保护部   (二)环境保护部定期在政府网站上公告。   第二十三条【登记公告】环境保护部应当在政府网站上公告予以登记的新化学物质名称、申报人、申报种类和登记新化学物质管理类别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办理时限】登记中心应当自受理常规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新化学物质申报报告提交评审委员会 自受理简易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处理意见报送环境保护部。   常规申报登记的专家评审时间不得超过60日,简易申报登记的专家审查时间不得超过30日。登记中心通知补充申报材料的,申报人补充申报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专家评审时间。   环境保护部应当自收到登记中心或者评审委员会上报的新化学物质登记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15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环境保护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登记证内容】登记证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申报人或者代理人名称   (二)新化学物质名称   (三)登记用途   (四)登记量级别和数量   (五)新化学物质的管理类别。   常规申报的登记证还应当载明风险控制措施和行政管理要求。   第二十六条【新特性报告及处理】登记证持有人发现获准登记新化学物质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立即向登记中心提交该化学物质危害特性的新信息。   登记中心应当将获准登记新化学物质危害特性的新信息,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技术评审。   环境保护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技术评审意见,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于通过增加风险控制措施可以控制风险的,在登记证中增补相关风险控制措施,并要求登记证持有人落实相应的新增风险控制措施   (二)对于无适当措施控制其风险的,撤回该新化学物质登记证,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重新申报】尚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且已获准登记的新化学物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证持有人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程序重新进行申报:   (一)增加登记量级的   (二)变更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登记用途的。   已被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且获准登记的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变更登记用途的,也可以由登记新化学物质的加工使用者,重新进行申报。   第二十八条【信息共享】环境保护部应当将已获准登记为危险类新化学物质(含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的有关信息,通报相关管理部门。   第四章 跟踪控制   第二十九条【环评审批前置条件】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将新化学物质登记,作为审批生产或者加工使用该新化学物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条件。   第三十条【信息传递】常规申报的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在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中明确新化学物质危害特性,并向加工使用者传递下列信息:   (一)登记证中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   (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三)按照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的分类结果   (四)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一般风险控制措施】常规申报的登记证持有人和相应的加工使用者,应当按照登记证的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风险控制措施:   (一)进行新化学物质风险和防护知识教育   (二)加强对接触新化学物质人员的个人防护   (三)设置密闭、隔离等安全防护,布置警示标志   (四)改进新化学物质生产、使用方式,以降低释放和环境暴露   (五)改进污染防治工艺,以减少环境排放   (六)制定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措施   (七)采取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危险类新化学物质(含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的登记证持有人以及加工使用者,应当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重点风险控制措施】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的登记证持有人和加工使用者,还应当采取下列风险控制措施:   (一)在生产或者加工使用期间,应当监测或者估测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向环境介质排放的情况。不具备监测能力的,可以委托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监测机构或者社会检测机构进行监测。   (二)在转移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备相应设备,采取适当措施,防范发生突发事件时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进入环境,并提示发生突发事件时的紧急处置方式。   (三)在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废弃后,按照有关危险废物处置规定进行处置。   第三十三条【禁止转让】常规申报的登记证持有人,不得将获准登记的新化学物质转让给没有能力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加工使用者。   第三十四条【研发管理要求】新化学物质的科学研究活动以及工艺和产品的研究开发活动,应当在专门设施内,在专业人员指导下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定进行。   以科学研究或者以工艺和产品的研究开发为目的,生产或者进口的新化学物质,应当妥善保存,且不得用于其他目的。需要销毁的,应当按照有关危险废物的规定进行处置。   第三十五条【活动报告】常规申报的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在首次生产活动30日内,或者在首次进口并已向加工使用者转移30日内,向登记中心报送新化学物质首次活动情况报告表。   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的登记证持有人,还应当在每次向不同加工使用者转移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中心报告新化学物质流向信息。   第三十六条【年度报告】简易申报的登记证持有人,应当于每年2月1日前向登记中心报告上一年度获准登记新化学物质的实际生产或者进口情况。   危险类新化学物质(含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的登记证持有人,应当于每年2月1日前向登记中心报告上一年度获准登记新化学物质的下列情况:   (一)实际生产或者进口情况   (二)风险控制措施落实情况   (三)环境中暴露和释放情况   (四)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实际情况   (五)其他与环境风险相关的信息。   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的登记证持有人,还应当同时向登记中心报告本年度登记新化学物质的生产或者进口计划,以及风险控制措施实施的准备情况。   第三十七条【资料保存】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将新化学物质的申报材料以及生产、进口活动实际情况等相关资料保存十年以上。   第三十八条【监管通知】环境保护部收到登记中心报送的新化学物质首次活动情况报告表或者新化学物质流向信息30日内,应当向危险类新化学物质(含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的生产者、加工使用者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发送新化学物质监管通知。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将监管通知发送至该化学物质生产者、加工使用者所在地地市级或者县级环境保护部门。   监管通知内容包括:新化学物质名称、管理类别、登记证上载明的风险控制措施和行政管理要求以及监督检查要点等。   第三十九条【监督检查】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根据新化学物质监管通知的要求,按照环境保护部制定的新化学物质监督管理检查规范,对新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使用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生产或者加工使用新化学物质活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即时性或者累积性环境污染危害的,应当责令生产者、加工使用者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危险,并将有关情况逐级报告至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可以根据报告情况,要求登记证持有人提供获准登记新化学物质可能存在的新危害特性信息,并按照本办法有关新化学物质新的危害特性报告和处理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注销登记】登记证持有人未进行生产、进口活动或者停止生产、进口活动的,可以向登记中心递交注销申请,说明情况,并交回登记证。   环境保护部对前款情况确认没有生产、进口活动发生或者没有环境危害影响的,给予注销,并公告注销新化学物质登记的信息。   第四十一条【列入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程序】一般类新化学物质自登记证持有人首次生产或者进口活动之日起满五年,由环境保护部公告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   危险类新化学物质(含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登记证持有人应当自首次生产或者进口活动之日起满五年的六个月前,向登记中心提交实际活动情况报告。   环境保护部组织评审委员会专家对实际活动情况报告进行回顾性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含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公告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   简易申报登记和科学研究备案的新化学物质不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   第四十二条【定期排查】环境保护部每五年组织一次新化学物质排查。   对2003年10月15日前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环境保护部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   对未取得登记证生产、进口或者加工使用新化学物质的,环境保护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虚假申报】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申报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环境保护部责令改正,公告其违规行为,记载其不良记录,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已经登记的,并撤销其登记证。   第四十四条【环境保护部处罚事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及时提交获准登记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更新信息的   (二)未按规定报送新化学物质首次活动情况报告表或者新化学物质流向信息的   (三)未按规定报送上一年度新化学物质的生产或者进口情况的   (四)未按规定提交实际活动情况报告的。   第四十五条【地方处罚事项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环境保护部公告其违规行为,记载其不良记录:   (一)拒绝或者阻碍环境保护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未取得登记证或者不按照登记证的规定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的   (三)加工使用未取得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的   (四)未按登记证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   (五)将登记新化学物质转让给没有能力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加工使用者的。   第四十六条【地方处罚事项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向加工使用者传递风险控制信息的   (二)未按规定保存新化学物质的申报材料以及生产、进口活动实际情况等相关资料的   (三)将以科学研究以及工艺和产品的研究开发为目的生产或者进口的新化学物质用于其他目的或者未按规定管理的。   第四十七条【评审专家违规处罚】评审委员会专家在新化学物质评审中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评审结果严重失实的,由环境保护部取消其入选评审专家库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八条【测试机构违规处罚】为新化学物质申报提供测试数据的境内测试机构在新化学物质测试过程中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由环境保护部从测试机构名单中除名,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九条【滥用职权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术语】本办法中下列术语的含义:   (一)一般类新化学物质,是指尚未发现危害特性或者其危害性低于化学物质危害特性鉴别、分类相关标准规定值的新化学物质   (二)危险类新化学物质,是指具有物理化学、人体健康或者环境危害特性,且达到或者超过化学物质危害特性鉴别、分类相关标准规定值的新化学物质。   第五十一条【文书格式】本办法下列文书格式,由环境保护部统一制定:   (一)新化学物质常规申报表   (二)新化学物质简易申报表   (三)新化学物质科学研究备案表   (四)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   (五)新化学物质首次活动情况报告表   (六)新化学物质监管通知。   第五十二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5日起施行。   2003年9月12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机动车环境管理新模式建立
    p   生态环境部近日发布《中国机动车环境管理年报(2018)》,我国已连续九年成为世界机动车产销第一大国,机动车污染已成为我国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是造成环境空气污染的重要原因,机动车污染防治的紧迫性日益凸显。 /p p   柴油货车是机动车污染防治重中之重 /p p   据年报统计,我国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增长。2017年,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到3.10亿辆,同比增长5.1% 其中,汽车保有量达到2.17亿辆,同比增长11.8%,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到153.0万辆,同比增长50.9%。汽车已占我国机动车主导地位,按燃料类型分类,汽油车占89.0%,柴油车占9.4%,燃气车占1.6% 按排放标准阶段分类,国Ⅲ及以上标准车辆占90.7%。据测算,未来5年我国还将新增机动车1亿多辆。 /p p   2017年,全国机动车四项污染物排放总量初步核算为4359.7万吨,比2016年削减2.5%。2012年—2017年,机动车四项污染物排放总量总体呈下降趋势,年均削减1.1%。 /p p   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管理司负责人表示,汽车是机动车大气污染排放的主要贡献者,其排放的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超过80%,氮氧化物和颗粒物超过90%。其中,柴油车排放的氮氧化物接近汽车排放总量的70%,颗粒物超过90% 汽油车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排放量较高,一氧化碳超过汽车排放总量的80%,碳氢化合物超过70%。占汽车保有量7.8%的柴油货车,排放了57.3%的氮氧化物和77.8%的颗粒物,是机动车污染防治的重中之重。 /p p   11省份成立机动车环保监管机构 /p p   “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增长速度快,如果道路等基础设施不匹配造成城市道路拥堵,这种情况下,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水平是正常行驶时的数倍。而且,我国对柴油车的控制启动较晚,控制水平还比较低。”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大气环境首席科学家柴发合说,要解决大气污染问题,机动车控制必不可少。 /p p   2017年,机动车污染防治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重要地位得到进一步确立。去年12月,原环境保护部首次处罚机动车生产企业,两家企业生产超标机动车和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被行政处罚近4000万元。“对违法排污行为‘零容忍’,这将对同类环境违法行为起到强烈震慑作用。”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表示。 /p p   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管理司负责人介绍,淘汰黄标车,是“大气十条”明确的目标任务。2014年以来,累计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2000多万辆,其中2017年淘汰300多万辆,基本淘汰全国范围内的黄标车。目前,我国已经建成国家—省—市三级联网的机动车定期排放检验机构监控平台,对近90%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实现实时监控。 /p p   随着排放标准的提升,油品对机动车排放的影响日益凸显。我国已经全面供应国五标准车用汽柴油,提前供应硫含量不大于10ppm的普通柴油。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26”城市提前于2017年10月1日全面供应国六标准车用汽柴油,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实现车用柴油和普通柴油并轨。 /p p   截至2017年底,北京、天津、重庆、山西、广西等11省区市生态环境部门成立了专门的机动车环保监管机构。“总体来看,我国机动车环境管理新模式已经有效建立,‘车油路企’全面统筹、协同推进的良好局面初步形成,机动车污染防治有力有效、持续深入推进。” 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管理司负责人说。 /p p   优化调整交通运输结构,从根本上防治机动车污染 /p p   据了解,目前以柴油车为主的公路运输承担了约78.8%的旅客运输、76.8%的货物运输。 /p p   “优化调整交通运输结构,构建以电气化铁路、清洁船舶为主的中长途客货运,以低排放车、新能源车为主的短途客货运体系,是未来机动车污染防治的治本之策。” 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管理司负责人说,生态环境部将协同相关部门和地区,推动京津冀地区运输结构调整,推进工业园区和重点工业企业铁路支线建设,强化重型柴油货车监管执法。 /p p   该负责人还表示,生态环境部将加快制定实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全面统筹油、路、车,协同推进交通运输行业高质量发展和高标准治理,以降低柴油车污染排放总量为主线,以提升柴油品质为主攻方向,以优化调整交通运输结构为导向,以高污染高排放柴油货车为重点,建立实施最严格的机动车“全防全控”环境监管制度,实施清洁柴油车、清洁柴油机、清洁运输和清洁油品四大行动,确保铁路货运比例明显提升,车用柴油和尿素质量明显提升,柴油车排放达标率明显提升,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下降,促进城市和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p
  • 聚焦恶臭环境管理与测试技术
    第四届全国恶臭污染测试与控制技术研讨会圆满落幕   仪器信息网讯 2012年10月10-12日,第四届全国恶臭污染测试与控制技术研讨会在山东淄博成功举行。本次会议由国家环境保护恶臭污染控制重点实验室主办,山东派力迪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办。来自各省市环境监测系统、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业等单位从事恶臭研究或检测的专业人士共130余人参加了此次会议。仪器信息网作为独家合作媒体亦参加了该研讨会。 会议现场   会上,多位专家学者及业内资深人士围绕“恶臭环境管理”、“恶臭污染测试技术”等做了相关报告。仪器信息网对部分报告的内容进行摘录,以飨读者。   恶臭环境管理现状及发展趋势 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邹克华 报告题目:恶臭环境管理现状及发展趋势   邹克华在报告中介绍到:恶臭是世界七大环境公害之一,与其他环境污染问题相比,恶臭一直是困扰环保管理部门的热点、难点问题,需要在科学理念和技术方法上有更多的创新和突破   恶臭污染研究在我国开展得较晚,对环保的科技支撑作用明显滞后。我国在恶臭污染测定、恶臭污染评估技术、恶臭环境基准与标准、恶臭污染的环境与健康影响等方面开展的研究甚少,而这些研究是进行恶臭污染宏观控制的基础。很多实用性研究由于没有科学、标准的恶臭分析测试和影响评价方法作为保证而缺乏说服力。   恶臭污染控制已经被纳入国家“十二五”规划。未来几年,国家将加大科技研发投入,重视推进恶臭相关科研工作,将对《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进行修订,并颁布实施行业排放标准,并鼓励举办恶臭测试与控制技术研讨会与培训班。   我国恶臭环境管理的重点任务包括加强恶臭环境标准体系建设、提高恶臭污染监测技术水平、推动恶臭污染控制技术产业发展、提升恶臭环境影响与健康风险评估能力、开发和推广恶臭污染预警与应急管理技术。   在恶臭监测技术方面,未来将重点推动以下工作:完善现有恶臭测试方法,提高恶臭测试的灵敏度和准确性 开发能快速定性、定量的便携式分析测试仪器,提高恶臭污染应急监测能力 开展恶臭连续自动在线监测技术方法研究,开发恶臭在线监测成套设备 建立基于有线和无线通讯网络的恶臭在线监控系统。   此外,国家环境保护恶臭污染控制重点实验室将牵头组建“恶臭控制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相关企事业单位,推动我国恶臭监测、恶臭及VOCs治理、恶臭环境管理等方面的科技、产业的快速发展。联盟组建期间,由其成员单位共同申报的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恶臭自动在线监测预警开发及应用示范》(项目总投资约4200万元),已成功获得国家科技部批准。 国家环境保护恶臭污染控制重点实验室 王元刚 报告题目:恶臭污染源识别与预警管理系统   王元刚认为,开展恶臭污染源识别技术研究,开发建立恶臭污染源识别与预警管理系统,成为我国恶臭环境管理工作亟需解决的关键问题之一。王元刚所在的国家环境保护恶臭污染控制重点实验室已在尝试相关研究,正建立恶臭污染源标准谱图库。   恶臭污染源谱图由恶臭污染物组分以及相对含量构建而成,从宏观上反映出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的内特征,从理论上来说,不同污染源的谱图具有唯一性,从而为利用谱图识别污染提供依据。   根据企业恶臭污染排放源的恶臭谱图,能够辨别排放源排放的恶臭特征污染物及它们之间的关系,也可以对恶臭污染事故排放源进行定性分析。此外,将谱图信息转化为计算机能够识别的数量化矩阵,借助计算机强大的数据处理能力,快速准确地求出相似系数,以此来判断污染物来源。   静态稀释法须严抓质量控制,动态稀释法尚无国标可依 国家环境保护恶臭污染控制重点实验室 王亘 报告题目:嗅觉测试法的质量控制   王亘在报告中指出,三点比较式臭袋法存在诸多问题,比如需人工配气和人工判定,实验结果受认为主观因素影响大 测试过程中使用的器材、设备多,引入误差的地方多 同样的样品不同的实验室给出的测定结果可能存在较大偏差等。因此,有必要制定嗅觉测试准则,以便进行质量控制,提高测试结果的准确性。   恶臭测试的质量控制管理体系应从组织结构、日常人员/器材设备/文件管理、样品采集与测试的质量控制、使用标准样品进行质量控制等方面进行,应严格执行相关标准。 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李昌建 报告题目:动态稀释法和智能恶臭测定仪研究   李昌建表示,动态稀释法是通过利用文丘里管负压混合机理,混合已知流量的恶臭样品和中性气体进行稀释,实现快速动态配气的恶臭测定方法。这种方法与国家标准规定的静态稀释法相比,精度与重复性较好,易于质量控制 臭气浓度由淡至浓,避免了嗅辨员嗅觉疲劳 自动化过程更为便捷,节省大量人力。   他所在的单位采用动态稀释法,结合国家标准三点比较式臭袋法,研发出了新一代智能恶臭测定仪,操作简便,具有很好的应用前景。但我国至今没有动态稀释方法标准,限制了这类技术的广泛应用。   恶臭传感器监测技术 北京盈盛恒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耿利华 报告题目:关于德国PEN3系列电子鼻恶臭分析仪   耿利华在报告中介绍到,传统三点比较式嗅袋法在检测及时性、成本、人员安排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难度,测量的准确度有待提升,而PEN3便携式电子鼻恶臭气味分析仪能很好的解决这些问题。   该产品采用气体传感器阵列,其内含十种金属氧化物传感器,每种传感器可检测特定的恶臭气体族类,这些传感器覆盖了主要恶臭气体族类,通过独特的内置流量调节器确保在恶劣的条件下使用稳定。   当进行监测时,恶臭气体与传感器阵列响应,由多个传感器对特殊地点挥发的复杂气味的响应便构成了传感器阵列对该气味的响应谱,利用模式识别数据处理程序对该响应谱进行处理,可以初步的分辨出气味的类别,通过建立 PLS量化分析曲线可分析出恶臭强度(OU值)。   PEN3抗干扰能力强,体积小,操作快捷,可用于野外现场检测,也可自动实时监测,还可直接接浓缩富集装置和气质联用仪,方便开发仪器联用检测技术。 韩国科学技术分析中心株式会社 李翊载 报告题目:复合恶臭及大气污染物质检测技术及其应用概况   李翊载在报告中指出,利用气体中的特定成分与传感器表面产生的化学反应,将传感器表面发生的物理、化学变化转化为电信号值,由此来测量气体的浓度与成分。   基于气体传感器的恶臭检测设备,通过对复合恶臭灵敏反应的半导体式气体传感器(MOS)、选择性反应突出的电化学式传感器(EC)以及光离子化检测传感器(PID)等,可评价复合恶臭和个别恶臭的程度和浓度,具有准确度高、分析时间短、性价比高等特点。   该类产品还可以用于水质气味成分检测与室内空气质量检测。为了最大限度的提取水质中的气味成分,可添加前处理装置。
  • 生态环境部发布《中国移动源环境管理年报(2021)》
    生态环境部日前发布《中国移动源环境管理年报(2021)》(以下简称《年报》),公布了2020年全国移动源环境管理情况。《年报》显示,移动源污染已成为我国大中城市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是造成细颗粒物、光化学烟雾污染的重要原因,机动车污染防治的紧迫性日益凸显。  2020年,全国机动车四项污染物排放总量为1593.0万吨。其中,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排放量分别为769.7万吨、190.2万吨、626.3万吨、6.8万吨。汽车是污染物排放总量的主要贡献者,其排放的CO、HC、NOx和PM超过90%。柴油车NOx排放量超过汽车排放总量的80%,PM超过90%;汽油车CO超过汽车排放总量的80%,HC超过70%。  此外,非道路移动源排放对空气质量的影响也不容忽视。非道路移动源排放二氧化硫(SO2)16.3万吨,HC 42.5万吨,NOx 478.2万吨,PM 23.7万吨。其中,工程机械、农业机械、船舶、铁路内燃机车、飞机排放的NOx分别占非道路移动源排放总量的31.3%、34.9%、29.9%、2.6%、1.3%。  2020年,各地按照中央决策部署,落实《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全面开展清洁柴油车、清洁柴油机、清洁运输、清洁油品行动,在推进运输结构调整、提升新生产机动车污染防治水平、规范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环保监管、开展车用油品质量专项检查、建立完善移动源污染治理体系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谋划布局“十四五”移动源污染防治,深入推进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统筹“油、路、车、企”,提升移动源环境管理水平,有效降低移动源污染物排放,增强人民群众蓝天幸福感。
  •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p p   第一章 总 则 /p p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治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印发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本办法。 /p p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工业、矿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的环境现状调查、环境影响评价、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污染隐患排查、环境监测和风险评估、污染应急、风险管控和治理与修复等活动,以及相关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p p   矿产开采作业区域用地,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填埋场所用地,不适用本办法。 /p p   第三条 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包括: /p p   (一)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中应当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 /p p   (二)有色金属矿采选、石油开采行业规模以上企业 /p p   (三)其他根据有关规定纳入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企事业单位。 /p p   重点单位以外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其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相关活动及相关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p p   第四条 生态环境部对全国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p p   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p p   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单,并动态更新。 /p p   第六条 工矿企业是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相关活动。 /p p   造成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企业应当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 /p p   第二章 污染防控 /p p   第七条 重点单位新、改、扩建项目,应当在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开展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并按规定上报环境影响评价基础数据库。 /p p   重点单位应当将前款规定的调查报告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p p   第八条 重点单位新、改、扩建项目用地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 /p p   重点单位通过新、改、扩建项目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发现项目用地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污染责任人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开展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活动。 /p p   第九条 重点单位建设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装置、储罐和管道,或者建设污水处理池、应急池等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和安装有关防腐蚀、防泄漏设施和泄漏监测装置,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p p   第十条 重点单位现有地下储罐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当在本办法公布后一年之内,将地下储罐的信息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p p   重点单位新、改、扩建项目地下储罐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当在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将地下储罐的信息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p p   地下储罐的信息包括地下储罐的使用年限、类型、规格、位置和使用情况等。 /p p   第十一条 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对重点区域、重点设施开展隐患排查。发现污染隐患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及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隐患。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立档案。 /p p   重点区域包括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区,原材料及固体废物的堆存区、储放区和转运区等 重点设施包括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地下储罐、地下管线,以及污染治理设施等。 /p p   第十二条 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重点监测存在污染隐患的区域和设施周边的土壤、地下水,并按照规定公开相关信息。 /p p   第十三条 重点单位在隐患排查、监测等活动中发现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存在污染迹象的,应当排查污染源,查明污染原因,采取措施防止新增污染,并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根据调查与风险评估结果采取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等措施。 /p p   第十四条 重点单位拆除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先制定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并在拆除活动前十五个工作日报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p p   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应当包括被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基本情况、拆除活动全过程土壤污染防治的技术要求、针对周边环境的污染防治要求等内容。 /p p   重点单位拆除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残留物料和污染物、污染设备和设施的安全处理处置,并做好拆除活动相关记录,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拆除活动相关记录应当长期保存。 /p p   第十五条 重点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防止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相关内容。 /p p   重点单位突发环境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应当采取应急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当立即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和损害评估工作,评估认为需要开展治理与修复的,应当制定并落实污染土壤和地下水治理与修复方案。 /p p   第十六条 重点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初步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及时上传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 /p p   重点单位应当将前款规定的调查报告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p p   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初步调查发现该重点单位用地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开展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活动。 /p p   第三章 监督管理 /p p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 /p p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重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p p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核查或者监测 /p p   (二)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p p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交有关情况说明。 /p p   第十九条 重点单位未按本办法开展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相关活动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该企业失信情况记入其环境信用记录,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 /p p   第四章 附 则 /p p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下列用语的含义: /p p   (一)矿产开采作业区域用地,指露天采矿区用地、排土场等与矿业开采作业直接相关的用地。 /p p   (二)有毒有害物质,是指下列物质: /p p   1.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的污染物 /p p   2.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污染物 /p p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的危险废物 /p p   4.国家和地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管控的污染物 /p p   5.列入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内的物质 /p p   6.其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应当纳入有毒有害物质管理的物质。 /p p   (三)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指对重点单位新、改、扩建项目用地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进行的调查评估,其主要调查内容包括土壤和地下水中主要污染物的含量等。 /p p   (四)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指相关设施设备因设计、建设、运行管理等不完善,而导致相关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渗漏、溢出等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隐患。 /p p   (五)土壤和地下水污染迹象,指通过现场检查和隐患排查发现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或者疑似泄漏,或者通过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发现土壤或者地下水中污染物含量升高的现象。 /p p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p
  • 冷杉获ISO 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近日,冷杉(https://www.abiespi.com/)荣获ISO 14001:2005环境管理体系证书。ISO 14001作为世界上首个国际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自从发布以来就受到全球认可,其制定了最有效的方法来实施成功的环境管理体系。此证书的获得标志着冷杉在环境管理方面达到了国际水平。冷杉早于2017年就获得ISO 9001:2015质量管理体系证书。而本次获得ISO14001:2015环境管理体系证书,正是表明了冷杉在企业活动中切实履行了环保责任。 ISO 14001:2015在计划、实施、操作以及改善环境管理体系方面建立了一系列严苛的标准。冷杉将严格执行ISO 14001环境管理体系,承诺始终将科技和环境保护作为企业的关键目标,做一个对环境负责,让用户满意的高科技企业!
  • 生态环境部发布《中国移动源环境管理年报(2019)》
    p   生态环境部日前发布《中国移动源环境管理年报(2019)》(以下简称《年报》),公布了2018年全国移动源环境管理情况。《年报》显示,我国已连续十年成为世界机动车产销第一大国,机动车等移动源污染已成为我国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移动源污染防治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p p   2018年,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到3.27亿辆,同比增长5.5% 其中,汽车保有量达到2.4亿辆,同比增长10.5%,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到261万辆,同比增长70.0%。汽车已占我国机动车主导地位,其构成按车型分类,客车占88.9%,货车占11.1% 按燃料类型分类,汽油车占88.7%,柴油车占9.1%,新能源车占1.1% 按排放标准分类,国三及以上标准的车辆占92.5%。 /p p   2018年, 全国机动车四项污染物排放总量初步核算为4065.3万吨。其中,一氧化碳(CO)3089.4万吨,碳氢化合物(HC)368.8万吨,氮氧化物(NOx)562.9万吨,颗粒物(PM)44.2万吨。汽车是机动车大气污染排放的主要贡献者,其排放的CO、NOx和PM超过90%,HC超过80%。按车型分类,货车排放的NOx和PM明显高于客车,其中重型货车是主要贡献者 客车CO和HC排放量明显高于货车。按燃料分类,柴油车排放的NOx接近汽车排放总量的70%,PM超过90% 汽油车CO和HC排放量较高,CO超过汽车排放总量的80%,HC超过70%。占汽车保有量7.9%的柴油货车,排放了60.0%的NOx和84.6%的PM,是机动车污染防治的重中之重。 /p p   从2013年以来,我国不断加大机动车污染防治力度,推行机动车排放标准升级,加速淘汰高排放车辆,大力发展新能源车,推动车用燃料清洁化,推进运输结构调整,积极倡导“绿色出行”理念,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取得积极成效。2013年-2018年,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增加32.7%,年均增长5.8%,但污染物排放量下降了11.1%。其中,汽车保有量增长83.9%,年均增长13.0%,但污染物排放量下降了4%。 /p p   另外,工程机械、农业机械、船舶、飞机、铁路机车等非道路移动源排放对空气质量的贡献也不容忽视。2018年,非道路移动源共排放二氧化硫(SO2)59.5万吨,HC 76.2万吨,NOx 562.1万吨,PM 44.5万吨 NOx和PM排放与机动车相当。 /p p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决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统筹“油、路、车”,提升移动源环境管理水平,有效降低移动源污染物排放,增强人民群众蓝天幸福感。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9/uepic/69f00167-ddd1-4bd0-a705-8d1b674fad04.jpg" title=" 绿· 仪社.jpg" alt=" 绿· 仪社.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扫二维码加“绿· 仪社”为好友 了解更多环境监测精彩资讯! /span br/ /p
  • 聚光科技:依托智慧环保,建立智慧型环境管理平台
    &mdash &mdash 访聚光科技环境中心市场总监王奇峰、行业经理周文兵先生 凭借着日渐精进的技术水准,人们对环境污染治理的方式可谓日新月异,精彩纷呈。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hellip &hellip 声势浩大的立体式进攻,不由令人感叹人类在环境治理方面的精巧智慧和无往不胜的坚定信心。然而,在这项复杂而又庞大的治理工程中,不但需要依靠技术手段,而且还需要基于技术基础之上的智慧型整体解决方案。在众多参与环境监测保护的企业之中,聚光科技属于为数不多的具有从检测设备到信息化软件技术运营服务能力的综合解决方案提供商。 聚光科技坚持走自主创新的发展战略,从工业过程分析仪表到环境监测领域,始终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立足于成为世界级环境与安全解决方案专家,聚光科技近两年通过收购行为,进行了有效的业务整合。2011年聚光通过收购北京吉天加快了其在实验室仪器领域的发展,2012年聚光通过收购了荷兰Synspec,进一步巩固了其在环境监测领域的地位,为PM2.5的治理提供了监测设备。事实上,聚光科技对产品线的布局与完善,也是其从仪表设备供应商到环境管理解决方案提供商的转型。 彰显智慧的治污解决方案 环境保护工作在我国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基于对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依托自身的行业经验,聚光科技面向城市级环境管理应用及工业应用领域提供了环境管理解决方案。聚光科技环境中心市场总监王奇峰阐述:&ldquo 该解决方案主要包括三个层次,首先是管理工具的应用,聚光科技拥有各种各种的高端智能化检测装备,为环境监测提供设备保障;其次是管理方法,即通过信息化软件技术,判断什么时候使用及需要什么样的工具,按照什么流程运用;最后是管理思想,通过顶层框架设计将管理方法和管理工具以一揽子方式提供给客户。&rdquo gongkong访聚光科技环境中心市场总监王奇峰 管理工具作为环境监测基础的应用设备,聚光科技针对&ldquo 十二五&rdquo 节能减排的要求,开发了烟气重金属、空气/水VOC监测、水质重金属、生物毒性、大肠杆菌等一系列高端技术平台及仪器设备,填补了国内企业多项监测空白。 在管理软件上,聚光科技通过自主创新开发了环境监测的数据管理模型,主要用于城市级的环境监测站及重工业污染源区。据王总介绍,聚光科技解决方案广泛应用于市政、水利、环保、工业过程等;其中浙江、武汉、上海、南京、杭州等省市环境监测站进行了应用;工业领域应用有河北曹妃甸、太原钢铁、清水塘工业区等重工业污染源区。 解决方案的提供对于企业综合能力要求较高,尤其是在环保领域。众所周知,环保行业包括了污染源、环境质量、应急指挥、生态环保及核与辐射五大业务,每一个单独的业务都可以独立为一家公司。然而,聚光的优势在于通过在不同行业,不同领域储备了高端技术和环境管理型人才,覆盖了全面行业经验的环境管理解决方案的提供商,还被业界称为&ldquo 环境监测领域产品最齐全&rdquo 的公司。 循序渐进治理大气污染 去年以来,我国中东部出现持续雾霾天气,空气污染指数纷纷&ldquo 爆表&rdquo ,74个重点监测城市近半数严重污染。环境保护部今年年初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认真做好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空气质量监测预警工作,切实加强大气污染防控,努力减轻污染影响,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实存在的问题是,城市管理者或者是排污大户应如何治理大气污染,减轻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聚光科技认为大气污染治理应该循序渐进。首先要清楚影响大气污染的成分是什么,也就是确定污染物排放清单,然后根据污染物排放情况,建立预测预报模型,结合气象数据、地理地形数据,预测污染物将会扩散演变成什么;最后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环境管理解决方案。 污染物排放清单主要在城市级监测应用,以软件技术实现污染物排放指标。人们普遍认为,污染物排放指标主要在于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hellip 等。王总指出:&ldquo 这些常规指标并不是危害人们最大的问题,对人体产生危害的主要是颗粒物附着的重金属、VOC(有机物污染)等。&rdquo 因此,在大气污染防治治理工作中,聚光科技关注的是大气污染中更深层次的问题。同时,聚光科技通过与北京大学、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高校进行了技术合作,参与&ldquo 国家级特别防治计划&mdash &mdash PM2.5污染防治专项小组&rdquo 工作,对专项小组中的技术成果进行应用展现。在建立预测预报模型中,聚光科技以现有设备进行实时在线监测,通过模型预测未来24~72小时空气变化情况,为环境管理部门提供理论和决策依据。 除此之外,为避免大型企业的生产运营给周边居民产生影响,聚光为大型企业提供了&ldquo 安环一体化平台&rdquo ,实现企业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同步管理。 谈及聚光未来三年针对大气环境治理的具体规划。王总表示,未来公司将围绕监测设备,对传感层技术储备,投入对智能化仪表、大气VOC\PM2.5设备研发和应用;围绕国家大气污染防治管理思想,开发一系列在线监测、预测预报、污染排放清单、预测模型核心化的管理工具;依托智慧城市、智慧环保的主题概念,推动整体性解决方案的试点应用。 来源于(工控网)
  • 7月1日起,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命名规范》实施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命名规范(HJ 1357—2024)》,规范环境管理中化学物质的命名,支撑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管理、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和管控等工作。此标准为首次发布,规定了环境管理领域化学物质的命名要求,适用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管理、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和管控等环境管理工作中化学物质的命名。标准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主要起草单位有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附: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命名规范(HJ 1357—2024).pdf
  • 环境管理体系ISO 14001:2015新版标准正式发布
    ISO14001作为世界上首个被广泛采用的环境管理体系国际标准,现已帮助全球超过300,000家组织提升其环境绩效。目前,该标准经过了自1996年正式发布以来的首次重大改版,新版标准已于9月15日正式发布。 新版标准可确保其能够继续帮助组织改进业务流程、节约成本和应对未来的环境挑战。来自70多个国家/地区的环境专家参与了本次改版,改版后的标准融入了一系列更新内容,旨在帮助组织处理不断变化的业务状况--从气候变化到供应链管理。 ISO14001为组织提供了一个框架,使其能够在业务不断发展增长的同时,降低对环境的影响、减少浪费、节约能源。ISO14001还能帮助企业更具创新性、改进管理体系流程、满足相关法规要求、增强企业在投资者、客户和公众眼中的信誉度。最终,这一新标准将帮助企业与环境领域的变化保持同步,确保其始终处于领先地位。 正如BSI可持续发展市场开发总监DavidFatscher所言:“组织可能容易忽视那些对成功的环境管理至关重要的因素。ISO14001能够帮助企业将最迫切的问题置于首要位置,帮助他们满足环境要求、提升效率和环境绩效。标准的设计初衷是帮助组织既保持商业上的成功,又不会放弃履行其环境责任。”对ISO14001的变更包括: 新的高阶结构(HLS)采用所有管理体系标准通用的术语、定义、标题和正文,以便在实施多个管理体系时实现轻松整合 对于高级管理层而言,是进一步确保将环境管理纳入核心业务流程和目标的新机会 重新聚焦组织面临的风险(例如:原材料的价格波动)和这些风险所带来的机遇(更高的资源能效) 对组织环境的新思考,帮助他们了解所处环境以及对环境的影响,同时还要了解环境问题(例如:气候变化)对企业自身的影响。 自新版标准发布之日起,现有认证客户将有三年时间从2008版过渡到新版标准。BSI现已开发了一系列转版工具包、服务和课程,助力组织实现平稳过渡。来源:中国科技网
  • 中德水环境管理研究中心昨在成都成立
    “指责修建水电站造成灾难性气候完全没有科学依据。”清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教授、环保部科技委员会委员井文涌在昨天由四川大学和德国亚琛工业大学共同主办的中德水管理研讨会上说。在这场高规格的“论水”会议上,与会中德专家就河流流域管理、污水处理等展开专题研讨。有关专家指出,西南旱灾为工程性缺水,有效管理能缓解旱情。   中德水环境管理研究中心昨天同时成立,这是国内目前首个水管理方面的国际合作机构。研究中心的第一项工作,将是针对成都城市地下排水管网建设举办一个研讨会。   “西南旱区尤其是此次受灾严重的云南地区,旱灾实为工程性缺水。”井文涌解释说,工程性缺水是指特殊的地理和地质环境存不住水,缺乏水利设施留不住水。“而地区的水资源总量并不短缺,只是由于工程建设没有跟上,造成供水不足。”他还建议,当地在修建水利设施时,应该尽量避免溶洞地区。
  • 生态环境部发布《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命名规范(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环境管理中化学物质的命名,支撑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管理、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和管控等工作,我部组织编制了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命名规范(征求意见稿)》。按照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规则要求,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s://www.mee.gov.cn/),在“意见征集”栏目或首页搜索栏输入本通知名称检索查阅。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按照反馈意见建议格式,提出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6月2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部,意见电子版发送联系人邮箱。联系人: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王珺瑜、杜科雄电话:(010)65645764、65645767(传真)邮箱:chem@mee.gov.cn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邮编:100006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2.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命名规范(征求意见稿)3.《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命名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4.反馈意见建议格式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3年4月26日
  • 【践行环保】和泰获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证书简介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以环境审核、生命周期分析、环境行为评价等当今世界污染预防新技术作为基础,为企业建立完整、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提供了一个管理框架。通过ISO14001认证后可证明该组织在环境管理方面达到了国际水平,能够确保对企业各过程、产品及活动中的各类污染物控制达到相关要求,有助于企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践行环保和泰作为国内知名的纯水系统制造商,坚持可持续发展,不遗余力的在环境保护方面贡献自己的力量。这次和泰获得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正是公司一直以来注重环境管理、践行可持续环保发展的体现。进一步证明了我公司产品的环保性,在顺应国际环境保护发展理念的同时,树立了良好的公司形象和品牌信誉度。展望未来和泰以可持续发展为长期目标,生产制造过程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法规。未来,我们会精益求精,为客户带来更优质的产品与服务。
  • 上海精科公司质量、环境管理体系通过第三方监督审核
    旨在评定精科公司质量、环境管理体系与贯标符合程度的及时性,检查公司体系的维持性,并确认已颁发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有效性,9月10━12日,第三方审核机构━━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所认证中心上海分中心对精科公司的质量、环境管理体系进行了监督审核。 此次监督审核分为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小组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小组,两个小组的专家分别对我公司管理体系涉及的全部门和所有条款(要素)进行审核。在精科公司全员的共同配合下,三天的审核工作进行顺利,通过了第三方的审核。 在前几月,为了更好地缩短业务流程,加快响应速度,改善运作效率,提高顾客满意度,公司对部门组织架构和管理职能进行了适度调整,对工作流程和&ldquo 接口&rdquo 进行重新界定,对体系文件进行了修改,于7月底发布了2008年版文件。根据体系整合工作计划,公司又组织各部门开展了补充管理方案、补充识别环境因素,确定重要环境因素,开展全员体系文件培训,修改各级人员的岗位描述,进行了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以促进公司生产经营。 精科公司于2004年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2005年通过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 环保部发布《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
    p style=" text-align: left "   & nbsp 近日,环保部发布《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为贯彻落实《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以下简称《 土十条》)关于 2017 年底前出台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部门规章的要求,环境保护部土壤环境管理司组织编制了《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试行)》( 以下简称《 办法》)。 /p p   《 办法》的定位是防止工业活动对工矿用地本身造成的污染,即重在防止出现新的污染地块。 /p p & nbsp & nbsp & nbsp 《 办法》分为总则、污染防控、监督管理、附则四章内容。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实行。全文如下: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试行)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 征求意见稿) /p p   第一章 总 则 /p p   第一条[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了加强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防控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发布的《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 制定本办法。 /p p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相关活动及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工矿用地, 是指从事工矿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用地。 其中, 矿业用地不包括开采作业区域用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 指有色金属冶炼、 石油加工、 化工、焦化、 电镀、 制革等行业中,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 以及有色金属矿采选、 石油开采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相关活动是指基于防控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为目的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 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 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 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和评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应急、 风险管控和治理与修复等活动。 /p p   第三条[管理职责] 环境保护部对全国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p p & nbsp 第四条[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名单] 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发布本行政区域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 以下简称重点企业) 名单, 向社会公开并动态更新。 /p p   第五条[企业责任] 重点企业是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 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相关活动。造成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重点企业应当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 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 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 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 /p p   第六条[工矿用地信息系统] 环境保护部组织建立全国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管理信息系统( 以下简称工矿用地信息系统) 。重点企业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的规定, 通过工矿用地信息系统,在线填报并提交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相关活动信息。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工矿用地信息系统,与同级城乡规划、 国土资源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第二章 污染防控 /p p   第七条[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制度] 重点企业新、 改、 扩建项目, 应当在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按照国家有关环保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 调查报告上传工矿用地信息系统, 并将调查报告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报告已上报环境影响评价基础数据库的, 不再另行上传工矿用地信息系统。新、 改、 扩建项目选址用地应当达到工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未达到工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 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予批准该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 /p p & nbsp 第八条[企业用地环境准入] 重点企业新、 改、 扩建项目, 土壤环境现状调查发现超过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有关工业类建设用地筛选值标准的, 有关责任人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相关办法要求开展详细调查、 风险评估、 风险管控、 治理与修复等活动。 /p p   第九条[设施防渗漏管理制度] 重点企业建设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装置、 储罐和管道以及建设污水处理池、 应急池等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设施,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设计、建设和安装有关防腐蚀、 防泄漏设施和泄漏监测装置, 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p p   第十条[地下储罐备案制度] 现有重点企业地下储罐涉及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 应当在本办法发布一年之内将地下储罐的信息上传工矿用地信息系统。 相关信息包括地下储罐的使用年限、 类型、规格、 位置和使用情况等。新、 改、 扩建项目地下储罐涉及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 应当在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将地下储罐的信息上传工业用地信息系统。 /p p  第十一条[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制度] 重点企业应当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定期对重点区域、 重点设施开展隐患排查。 发现污染隐患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 及时采取技术、 管理措施消除隐患。 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立档案。重点区域包括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区、 原材料及固体废物堆存区、 储放区和转运区等 重点设施包括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地下储罐、 地下管线, 以及污染处理处置设施等。 /p p   第十二条[企业自行监测制度] 重点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 重点监测存在污染隐患的区域和设施周边的土壤、地下水, 监测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p p   第十三条[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重点企业在隐患排查、监测等活动中发现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存在污染迹象的, 应当排查污染源, 查明污染原因,采取措施防止新增污染, 并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相关办法要求及时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 根据调查与风险评估结果采取风险管控或修复等措施。 /p p   第十四条[企业拆除污染防控制度] 重点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 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 应当事先制定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并在拆除活动前十五个工作日报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重点企业拆除活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残留物料和污染物、 污染设备和设施的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p p   第十五条[突发环境事件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 重点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防止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相关内容。重点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 应当采取应急措施避免或减少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应急结束后,应当立即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和损失评估工作,评估认为需要开展治理与修复的,应当制定并落实污染土壤和地下水治理和修复方案。 /p p   第十六条[企业退出土壤和地下水修复制度] 重点企业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相关办法进行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初步调查, 编制调查报告,及时上传工矿用地信息系统, 并将调查报告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p p   本办法施行之前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项目, 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初步调查发现土壤或地下水中污染物浓度超过有关土壤或地下水环境标准的, 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相关办法要求开展详细调查、 风险评估、 风险管控、 治理与修复等活动。本办法施行之后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项目, 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初步调查发现土壤或地下水中污染物浓度超过初次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时水平的, 应当治理修复至初次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时的环境水平, 或者符合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有关住宅类建设用地筛选值要求。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第三章 监督管理 /p p   第十七条[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如实反映情况, 提供必要的资料。 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 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 /p p   第十八条[监督检查措施]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重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 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p p   ( 一) 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核查或者监测 /p p   ( 二) 查阅、 复制相关文件、 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p p   ( 三)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交有关情况说明。 /p p   第十九条[信用管理] 重点企业未按本规定开展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相关活动或者弄虚作假的, 由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该企业失信情况记入其环境信用记录, 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第四章 附 则 /p p   第二十条[名词解释] 本办法所称的下列用语的含义: /p p   有毒有害物质, 指列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规定的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规定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以及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内的物质。 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由环境保护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 指对重点企业新、 改、 扩建项目涉及用地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进行的调查评估, 其主要调查内容包括土壤和地下水中主要污染物的含量等。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 指相关设施设备因设计、 建设、 运行管理等不完善, 而导致相关有毒有害物质泄漏、 渗漏、 溢出等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隐患。 /p p   土壤和地下水污染迹象, 指通过现场检查和隐患排查发现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或疑似泄漏, 或通过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发现土壤或地下水中污染物含量升高的现象。 /p p   第二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p
  • 汽车尾气监测大盘点 《中国机动车环境管理年报(2017)》发布
    p   2017年6月3日,环保部发布了《中国机动车环境管理年报(2017)》,主要内容包含我国机动车保有量、机动车的环境影响、机动车的环境管理以及车用燃油的环境管理等。 /p p   据《年报》介绍,2016年,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到2.95亿辆,其中新能源汽车101.4万辆。全国汽车保有量前五位的省份依次为山东、广东、河南、河北和江苏。大量的机动车也对我国的大气环境产生很大污染,机动车排放成为首要大气污染源的城市包括北京、上海、杭州、广州和深圳。 /p p   为尽量减少机动车的环境影响,我国建立了新生产机动车环境管理制度和在用机动车环境管理制度。目前,在用机动车的环境管理制度包括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和机动车环保监督抽测。 /p p   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已开展了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2016年,全国参加环保定期检验的汽车共有15424.3辆,占全国汽车保有量的83.7%。全国大部分地区采用了简易工况法进行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详细情况见下表。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6/insimg/9486f14f-108d-4db7-98f6-51c69a1f9dcb.jpg" title=" 1.pn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6/insimg/a9cb001a-95aa-4b41-a496-4381d3747a64.jpg" title=" 2.png" / /p p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配合。2016年,全国22个省、86个地市开展了机动车环保监督抽测。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6/insimg/72ee7fbd-61cf-4a20-84f7-f284f6e7cea7.jpg" title=" 3.pn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6/insimg/07dfdb50-143a-4294-b949-4d0902c91e3f.jpg" title=" 4.png" / /p p   在车用燃油控制方面,除了控制燃油品质,对储油罐、油罐车和加油站开展油气回收治理也是必要的一种手段,为评估油气回收治理效果,部分地区开始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控系统,具体情况见下表。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6/insimg/25ad71a3-170a-4385-a295-7cc1bdeafa2c.jpg" title=" 5.png" / /p
  • 国家环保重点实验室座谈会提出 发展前沿技术 支撑环境管理
    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座谈会近日在武汉市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召开。会议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主办,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和华中科技大学共同承办。   据悉,目前我国已有正式运行的国家重点实验室11个,在建的国家重点实验室9个,实验室涵盖领域宽,依托单位多,承担了国家及省部级的科研项目,取得了一批成果。   座谈会围绕在新形势下如何完善实验室制度、加快推进实验室健康持续发展进行了探讨 交流了重点实验室在科技创新、人才培养、机制运行、能力建设等方面的经验和做法 谋划重点实验室为国家环境管理提供有效支撑服务的方法与手段 交流和探讨了进一步加强重点实验室管理工作思路,了解“十二五”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草案。   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有关负责人强调,环境保护在新形势新任务下必须加快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应与环保的需求结合,进一步推进前沿与高新技术的发展,进一步加强重大环境技术的国际交流和合作。他指出,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目前存在的问题是,为环境管理支撑的能力有待加强,实验室的作用还未有效发挥。   这位负责人对国家环保重点实验室下一步的工作提出了几点要求:依托单位、以项目为基础开展学科合作,为做大做强实验室提供条件 加强人才队伍与学科的建设 创新实验室工作模式,建立合作竞争制度 建立实验室动态评估末位淘汰机制 坚持为环境管理服务提供支撑,真正做到上水平、出人才、出成果。
  • BINDER成功通过环境管理体系及能源管理体系认证
    BINDER已在今年取得了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及50001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这意味着公司在合理使用和节约能源方面已达到了较高标准,并积极地促进了环境保护。 能源和环保负责人Jens Breitkopf "这类认证其实意味着一份荣誉与责任,因为认证的要求非常严格。然而,我们绝不能在取得这一成功之后便停滞不前,还需要继续往取得下一次认证而不断努力。这意味着:必须遵循ISO50001和14001持续不断地改进!" 其成功的基础在于由管理层指定可认证的管理系统以及在能源和环保方面对管理政策进行拓展。对于每一项计划中的、有期限的和有针对性的措施,提供所需的资源已在公司内部对此进行沟通。在实施单个措施期间和之后,对这些措施进行评估,并在必要时加以纠正,以持续实现指定的目标。 举一个实例,公司在 2021年9月完全转向绿色电力,这意味着每年可减少600吨的二氧化碳排放。这项措施是由管理层发起的,这意味着设定了目标并制定了相应的预算。无数的过程以类似的方式启动,其目的都在于节约能源、更高效地使用能源以及保护环境。其他相关的实例还有为光伏系统购买电池储能装置,启用这类装置可以储存多余的太阳能并在电力高峰期使用。此外,BINDER的所有照明灯正在逐步转换为LED灯。最后但同样重要的是,激励所有员工承担个人责任,并积极鼓励他们节约能源。副总裁 Peter Wimmer:“我们的使命是为人类的健康和安全做出重大贡献——这自然包括环境保护。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多年来一直在努力使自己变得更加可持续发展、更加绿色。自 2005 年以来,我们几乎一直在使用地热能源供暖,从去年开始,我们已经 100% 改用可再生电力。此外,我们目前正在扩大我们的光伏系统,建成后将成为图特林根地区最大的光伏系统。这将使我们能够自主生产部分电力。我们一直在努力改进。因此,这些认证是我们自然而然会迈出的一步,我们为此感到骄傲!”
  • 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命名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命名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环境管理中化学物质的命名,支撑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管理、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和管控等工作,我部组织编制了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命名规范(征求意见稿)》。按照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规则要求,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s://www.mee.gov.cn/),在“意见征集”栏目或首页搜索栏输入本通知名称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按照反馈意见建议格式,提出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6月2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部,意见电子版发送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王珺瑜、杜科雄  电话:(010)65645764、65645767(传真)  邮箱:chem@mee.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邮编:100006  附件:征求意见单位名单.pdf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命名规范(征求意见稿).pdf《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命名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反馈意见建议格式.pdf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3年4月26日
  •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公开征集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制度研究项目承担单位
    p   为进一步提高对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支撑,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现向社会公开征集具有相应研究能力的承担单位,对国内外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制度进行研究,欢迎符合条件的单位报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p p   一、项目名称: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制度研究 /p p   二、研究内容 /p p   1)查阅国内外污染源环境管理相关文献,梳理美国、欧盟等国家环评、许可、验收监测、证后监管等固定污染源全链条环境管理制度,对制度间的关联关系、衔接方式、实施主体、对象及实施效果等进行研究。 /p p   2)调研我国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现状,分析项目环评、验收、许可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实施效果,找出环评和许可两项污染源管理重要制度衔接的关键问题,研究解决对策。 /p p   3)从排污许可等我国污染源监管制度的角度出发,针对“十四五”我国固定污染源管理提出切实可行的政策建议。 /p p   三、课题产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制度研究报告 /p p   四、经费预算:30万元。 /p p   五、申报单位条件 /p p   1)申报单位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p p   2)申报单位须具有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相关研究基础和较高的研究能力。 /p p   3)课题负责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承担过固定污染源监测主要业务工作,熟悉环评、验收、排污许可等污染源监管制度,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 /p p   六、申报受理及评选程序 /p p   1)本公告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网站(www.cnemc.cn)公开发布,公开征集工作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开始,申报单位可自行下载相关材料。 /p p   2)申报书一式2份,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纸质文件需于2019年4月3日前寄送或快递至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污染源室(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大羊坊8号乙,邮编:100012),并将电子版发送至wry@cnemc.cn。 /p p   七、项目管理和实施 /p p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自由申报、专家评审、择优委托”等程序确定项目的承接单位,经公示后,与承接单位签订合同。 /p p   八、联系方式 /p p   联系人:邱立莉 /p p   联系电话:010-84943109 /p p   附件: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 a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903/attachment/cdee4a85-b91c-41b7-a0ac-585d6dfd6f1f.docx" title=" 课题模板申请书.docx" style=" font-size: 12px color: rgb(0, 102, 204) " 课题模板申请书.docx /a /p
  • 河北辐射环境管理站采购642万元辐射测量仪器
    采购项目名称:低本底α、β测量仪等设备采购 采购项目标书编号:0860-124112209701 采购人名称:河北省辐射环境管理站 采购人地址:石家庄市南二环西路35号 采购人联系方式:0311-85293651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河北博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石家庄市友谊南大街122号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0311-83055139/5239转8095 采购内容: A包:个人剂量仪五台,低本底液闪谱仪一台,气氚采样设备一台,低本底α、β测量仪一台,溴化镧谱仪一台,电沉积计量制样装置一套。 B包: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一台,原子吸收光谱仪一台,生物样品灰化炉一台,离心机一台,土壤粉碎机一台,球磨机一台,频谱分析仪一台,声级计四台,分光光度计一台,氡钍分析仪一台。 项目实施地点:河北省辐射环境管理站指定地点 招标公告日期:2012年8月10日 定标日期:2012年8月30日 开标、评标地点:河北博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会议室 A包: 中标供应商名称:北京中检维康技术有限公司; 中标供应商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56号方圆大厦B座201室; 中标金额:人民币3520000元。 B包: 中标供应商名称:河北博良科学器材有限公司; 中标供应商地址:石家庄裕华区裕华东路148号裕东国际名邸1-1-50; 中标金额:人民币2900000元。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李贤君、王庆林、刘新全、张聪、郭文英 项目联系人:刘亮 联系方式:0311-83055039-8095 传真电话:0311-83055026 采购代理机构受理质疑电话:0311-83055026 本公告发布媒体:河北省政府采购网、中共政府采购网、中国国际招标网 备注:
  •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谁污染谁负责修复
    11月8日,环保部在官网上发布《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及《起草说明》,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管理办法》分为总则、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监督管理、罚则和附则共七章,将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主要规定了地块土壤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制度、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制度,以及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制度。  在地块污染责任划分层面,按照“污染者担责”原则,造成地块土壤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 造成地块土壤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无法认定的,由土地使用权人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  若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相关责任 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者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的监督管理,防控污染地块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风险,防止造成污染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已关闭搬迁以及拟变更土地利用方式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污染地块的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等活动的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放射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污染地块,是指因生产、经营、使用、贮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堆放或者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害废物,以及从事矿山开采等活动,土壤及地下水中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相关标准、存在人体健康或者生态环境风险的建设用地。  本办法所称疑似污染地块,是指土壤及地下水可能受到污染,尚未被确定为污染地块的建设用地。  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方式变更,是指将污染地块开发建设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公园、城市绿地、游乐场等公共设施用地。  第四条【管理职责】 环境保护部对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污染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第五条【标准规范】 环境保护部制定污染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等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开展污染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的,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对环境调查、风险评估报告等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的效果负责。  第六条【责任承担】 按照“污染者担责”原则,造成地块土壤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造成地块土壤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无法认定的,由土地使用权人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  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相关责任 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者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土地使用权已经收回、责任主体灭失或者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依照前三款规定承担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统称地块责任人。  第七条【技术单位】 从事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的技术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配备相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上述从业技术单位的监督管理,将从业技术单位纳入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举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污染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的行为。  第二章 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  第九条【环境调查】 已关闭搬迁以及拟变更土地利用方式或者土地使用权人的疑似污染地块,地块责任人应当开展环境调查,通过信息资料收集、现场勘查、现场采样和分析测试等方式,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判断地块土壤及地下水是否受到污染,编写地块环境调查报告,并将环境调查报告及专家咨询意见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环境调查报告内容】 地块环境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地块基本情况 (二)土地利用方式及土地使用权人变更情况 (三)地块内主要生产、经营活动情况 (四)地块内污染源以及污染物排放情况 (五)地块内建筑物、构筑物和生产、经营设备设施情况,包括地下管道、储罐以及废水废气处理、固体废物贮存设施的情况 (六)地块土壤污染程度和范围 (七)地块及周边地下水等环境状况 (八)结论和建议。  第十一条【风险评估】 经环境调查确认地块土壤及地下水受到污染的,地块责任人应当开展地块风险评估,编写地块风险评估报告,并将地块风险评估报告及专家咨询意见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风险评估报告内容】 地块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概念模型及暴露途径 (二)关注污染物 (三)风险评估模型及参数 (四)风险表征 (五)风险控制值 (六)不确定性分析 (七)结论和建议。  第三章 风险管控  第十三条【一般要求】 经风险评估确认地块污染风险超过可接受水平,且暂不开发利用或者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与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地块责任人应当制定风险管控方案,移除或者清理污染源,采取污染隔离、阻断等措施,防止污染扩散。  地块责任人应当将风险管控方案及专家咨询意见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并抄送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风险管控方案内容】 风险管控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风险管控范围 (二)风险管控目标 (三)主要工程措施 (四)监测计划 (五)应急措施。  第十五条【监管措施】 需要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污染地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大气环境监测 发现污染扩散的,要求有关责任人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章 治理与修复  第十六条【一般要求】 经风险评估确认地块污染风险超过可接受水平,且需要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地块责任人应当开展治理与修复,并达到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地块责任人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方式变更情况以及地块风险评估报告,编制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工程方案,并将治理与修复工程方案及专家咨询意见,在工程实施之日起三十日前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进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的,应当遵守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工程方案,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七条【治理与修复工程方案内容】 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工程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治理与修复范围和目标 (二)技术路线和工艺参数 (三)工程质量保证措施 (四)工程环境保护措施 (五)工程实施进度 (六)工程预算。  第十八条【环保要求】 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期间,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地块及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治理与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置,并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应当在原址进行 确需转运污染土壤的,地块责任人应当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五个工作日向所在地和接收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修复后土壤需要进行资源化利用的,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治理与修复工程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等。  第十九条【危险废物处置】 治理与修复过程中清理或者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拆除的生产经营设备设施、构筑物等,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废物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置。  第二十条【安全防护】 治理与修复期间,施工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警示标识,限制非施工人员进入。  治理与修复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做好施工人员的安全防护  第二十一条【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 治理与修复工程完工后,地块责任人应当及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评估报告及专家咨询意见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 发现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采取处罚等措施。  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可能存在严重隐患的疑似污染地块,可以要求地块责任人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 对经风险评估确认应当采取风险管控措施或者进行治理与修复的污染地块,可以要求地块责任人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风险管控措施或者进行治理与修复。  第二十三条【监督检查措施】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地块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向被检查单位调查、了解污染地块的有关情况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调查或者核查 (三)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交有关情况说明。  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四条【情况报告】 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的污染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等土壤环境管理工作情况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的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的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工作情况报环境保护部。  第二十五条【信息公开】 地块责任人应当将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情况等相关信息,通过其门户网站或者有关媒体予以公开,或者印制专门的资料以供公众查阅。  污染地块利益相关方可以依法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查阅污染地块的有关档案,或者申请公开污染地块的有关信息。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罚则一】 地块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报告备案手续的 (二)未落实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工程方案确定的环境保护措施的 (三)未按本办法规定报告污染土壤转运相关事项的。第二十七条【罚则二】 地块责任人从事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的单位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解释权】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用于环境管理的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p   为推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达标排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用于环境管理的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可登录生态环境部网站“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p p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参照反馈意见建议格式(见附件2)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生态环境部(电子文档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9年4月19日。 /p p   联系人:执法局史力争、牛光甲 /p p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p p   邮编:100035 /p p   电话:(010)66556464、66556944 /p p   传真:(010)66556986 /p p   邮箱:niu.guangjia@mee.gov.cn /p p   附件:1.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 a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903/attachment/509c260c-021b-4b88-9ec0-cd9f4b658a7e.pdf" title="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用于环境管理的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pdf" style=" color: rgb(0, 102, 204)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font-size: 14px " span style=" font-size: 14px "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用于环境管理的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pdf /span /a /p p   2.反馈意见建议格式 /p p   3.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9年3月16日 /p p   抄送:各有关单位。 /p p   附件3: /p p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p p   1.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p p   2.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p p   3.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p p   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p p   5.司法部办公厅 /p p   6.财政部办公厅 /p p   7.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p p   8.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p p   9.能源局综合司 /p p   10.清华大学 /p p   11.浙江大学 /p p   12.青岛理工大学 /p p   1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 /p p   1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p p   15.副省级城市生态环境(环境保护)局 /p p   16.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p p   17.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p p   18.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p p   19.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 /p p   20.环境发展中心 /p p   21.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p p   22.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p p   23.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 /p p   24.环境规划院 /p p   25.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 /p p   26.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p p   27.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p p   28.中华环保联合会 /p p   29.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 /p p   30.中国锦江环境控股有限公司 /p p   31.中国环境保护集团有限公司 /p p   32.重庆三峰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p p   33.启迪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p p   34.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p p   35.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p p   36.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p p   37.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p p   38.浙江旺能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p p   39.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p p   40.粤丰环保电力有限公司 /p p   41.深圳市能源环保有限公司 /p p   42.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p p   43.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 /p p   44.天津泰达环保有限公司 /p p   45.上海康恒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p p   46.首创环境控股有限公司 /p p   47.安徽皖能环保发电有限公司 /p p   48.中电国际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p
  • 五洲东方进行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培训
    4月初,五洲东方组织公司中层以上管理者开展了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培训工作。 本次培训特别邀请到了华夏认证中心的王淑勇老师。 五洲东方总经理陈宇锋先生,在培训前,也针对本次培训进行了讲话。本次培训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培训,为五洲东方后续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建立等工作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为建立实现组织的质量目标而搭建一个标准的、系统的管理体系,从而提升组织可持续发展的运营能力,为客户提供更加全面的、系统的服务而努力。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五洲东方,期待与您携手一并前行。
  • 《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制订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发布,水生态环境管理更全面、精准、科学
    2023年11月22日,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制订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为落实水污染防治法、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等有关要求,支撑精准科学依法治污,2022年 10月,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会签法规与标准司上报《关于启动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制订技术导则编制工作的请示》,得到部领导批准同意,并要求适当加快该导则的制订发布工作,以推动地方尽快落实相关法律要求。按照部领导批示要求,水生态环境司组织开展《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制订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制订工作,并委托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承担,具体由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牵头开展,协作单位包括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等。目前《导则》的重点主要在于明确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的作用定位与分类,以及标准制订原则、技术路线、文本要素和主要内容确定方法。并针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存在的保护目标不全、限制不够严格和缺乏控制项目等问题进行补充完善、更严格的标准限制。在《导则》中提出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的类型分为补充完善型、收严限值型和绿色引领型,可为列出的某类作用或兼具几类作用,也可以兼具以上两种及以上作用。为了避免重复,与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相同的其他内容可不再列出,规定执行GB 3838-2002等相关要求即可。总体来看,水生态环境管理正在向更全面、精准、科学的方向发展,将更加关注水生态系统的整体评价与改善,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风险防控,以及水环境质量控制项目限值水平的科学性与合理性。精准识别流域水环境问题和具体原因,因地制宜出台包括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在内的相关措施,将是今后有针对性加强水生态环境管理的有效手段。我国流域管理已经由以污染物减排为主导的水质目标管理向水环境、水资源、水生态“三水统筹”的水生态系统保护转变。如何科学选择水生态评价指标并制定评价标准,成为亟待解决的技术难题。我国幅员辽阔,不同流域间气候条件、地形地貌、水文特征等往往差异明显,导致不同流域水生态环境特征及管理需求有所不同。因此,亟需地方从实际出发构建适用于本流域的水生态评价标准体系。《导则》作为生态环境基础标准,是指导和推动国家或地方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制订的重要技术基础。突破长期以来仅依靠单一的国家环境质量标准进行统一评价管理的局面及其带来的不利之处,有利于地方政府强化落实责任,更有效解决特定流域的水生态环境保护问题。附件:《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制订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征求意见单位名单.pdf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制订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pdf
  • 生态环境“测、管、治”,聚光科技为环境管理提供支持 ——聚光科技携中科光电同辉闪耀CIEPEC 2017
    2017年6月13-16日,中国环保产业的重大盛会——第十五届中国国际环保展览会(CIEPEC 2017)在北京中国国际展览中心顺利召开。国内外领先环保企业群英荟萃,在展会上集中展示各家最新的环保产品及技术方案,环境领域专家与学者济济一堂,共同探讨环境产业政策法规、行业发展趋势及服务现状。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光科技”),作为环保部“环境监测仪器工程技术中心”,携旗下集团成员——无锡中科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光电”)亮相展会。聚光科技集团展台中科光电展台  在本届展会上,聚光科技围绕生态环境“测、管、治”,集中展示环境监测、环境管理、环境治理业务的最新产品(系统)及综合解决方案(包括污染源在线监测、水环境在线监测、大气环境在线监测、立体监测、环保信息化、环境治理等智慧环保的各个领域)。CEMS-2000 VOC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系统、BPM-200型颗粒物在线监测系统、AQMS-3000微型环境空气监测系统、大气颗粒物监测激光雷达、大气臭氧探测激光雷达、大气环境立体走航观测车、环境大数据平台等最新产品技术及综合解决方案纷纷集中亮相,闪耀CIEPEC 2017。  环保部、科技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国环保产业协会、各地环保厅局、环境监测站等重要领导,环科院等重点院校专家学者, 《中国环境报》等行业知名媒体,国内外众多企业客户纷纷莅临聚光科技展台,对展出的新产品及新技术进行了详细的咨询及深入的交流,对公司产品及技术表达了肯定,并对民族环保企业的发展提出了希望与鼓励。全国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陆浩、副主任委员王庆喜一行参观聚光科技展台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站长柏仇勇一行参观聚光科技展台中国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污染源处扬子江处长一行参观聚光科技展台科技部资管司刘春晓处长一行参观聚光科技展台  在此次同期进行的新产品与新技术推介会上,由聚光科技所做的“烟气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系统解决方案”及中科光电所做的“大气环境立体走航观测车解决方案”两个精彩报告,赢得了会场与会人员的一致好评与肯定。聚光科技作为环保部“环境监测仪器工程技术中心”,从成立至今,一直秉承科技创新的理念,坚定走自主创新的道路,聚光科技已从单一平台的监测仪器设备供应商,发展成为目前以环境为主、兼顾工业监测和实验室检测的多平台集团公司,能够提供定制化产品及多种综合解决方案。  聚光科技展台上,还同步开展了与《中国环境报》联合举办的“聚光杯”全国环境摄影大赛活动推广、 “线上预约,线下拿奖” 及“扫码有礼”等众多丰富及有意义的现场品牌活动,引发了现场活动的几度小高潮,场面热烈。活动现场  2017年正是聚光科技成立十五周年的日子。十五年的专注思考及执着创新,使得公司在环保领域每一步的发展都踩在了国家产业发展需求的点子上;十五年的熔炼,方凝聚成了“科技感知世界、绿色改变未来”的自豪企业使命;也正是十五年来凭着骨子里的创民族企业的情怀和坚持科技性的执拗,才造就了今日的聚光科技。未来,聚光科技将继续以科技为内核,不断创新进取,致力于生态环境建设,为环境管理提供技术与支撑。  同期,聚光科技环境与安全事业部总经理孙越、中科光电总经理万学平的人物专访在《中国环境报》刊出,无人监测艇、水环境“CT”、环保医院、气象激光雷达等环保智能化、立体化、无人化的最新前沿技术,以及健全环保行业规范管理体系等卓具远见思想均在在专访中得以体现。详细特别报道请点击以下链接:《中国环境报》特别报道系列之一:聚光环保科技:执着的创新者 专注的思考者《中国环境报》特别报道系列之二:专业与专注,成就大气环境综合绩效服务商——记无锡中科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立体监测”创新之路
  • 环境管理向现代化、高质量发展迈进——访先河环保市场部部长马江红
    随着技术提升及市场需求的变化,近年来,环境监测技术已经取得了显著的进步,特别是通过使用先进的传感器、遥感技术和人工智能算法,可以实时监测大气质量、水质状况以及生物多样性等多个方面。这些监测手段不仅提升了环境保护工作的效率,也为公众提供了更加安全健康的生活环境。目前,我国环境市场的发展态势如何?有哪些机遇和挑战?相关企业在应对市场的变化时采取了怎样的举措……仪器信息网邀请了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市场部部长马江红为大家进行解答。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市场部部长马江红仪器信息网:当前环保产业发展情况如何,面临着哪些转型和挑战呢?马江红:《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抓紧制定2030年前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美丽中国建设评估指标体系及实施方案》,分阶段研究提出2025年、2030年、2035年美丽中国建设预期目标。《“十四五”生态环境监测规划》提出,推动生态要素系统统筹管理,增强生态环境监测。这些政策都开启了生态环境保护新征程,环保产业也从“十二五”、“十三五”快速增长阶段,转而进入“十四五”、“十五五”时期的稳定增长和高质量发展阶段。从转型方面来讲,重点有以下几方面的变化:首先,环境管理思路的转变:国家将进一步推动从环境污染防治为主,转向山水林田湖草沙等多要素系统治理、统筹推进转变,国家及地方管理人员,将更多地以“生态优先、绿色低碳”的发展道路为导向,加快推进全面转型、协同转型、创新转型、安全转型,探索高质量发展的新路子;在管理体制机制上,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也是一项系统工程,要使各项制度、体制及机制相互配套、运转顺畅,持续推动管理和治理效能的不断提升。其次,生态环境质量监管愈加细化:由之前国家对省市管理,逐渐转向对县、区,乡镇、农村、园区、企业进行管理,部分省份对企业建立监测站,尤其是加大对重大污染以及偷排漏排的管控。考核层级不断下沉,尤其会使得乡镇、农村、园区、污染源的管理进一步细化,同时各地政府对数据造假打击力度会进一步加强,数据真准全快新是下一步监测网关注的重点。第三,生态环境创新技术应用将会增多:生态环境监测和管理新技术将会带动产业进入一个新高度,助力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转型。国家正着力推动新质生产力和数智化转型,未来需求重点将是精细化、智能化管理和治理,涵盖从遥感卫星、低空技术、地面监测技术创新,从技术层面来讲,大模型、算法算力等方面在生态环境领域应用,将会进一步加强,这些新技术的应用,会使生态环境监测网覆盖更全更广更深;同时,基于交叉因子、多介质协同控制、多领域全过程协同控制技术与装备,从而构建多尺度高精度空天地一体智能感知与智慧研判技术体系,都是下一步的技术创新及应用方向,这也进一步助力生态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科学、精准、高效,为环境管理和治理的现代化提供了支撑。仪器信息网:在这一背景下,先河环保在产品层面有怎样的布局或创新性的解决方案?马江红:以降碳、减污、扩绿、增长为核心的美丽中国、生态中国新时代已经来临,围绕环保产业战略新机遇,先河环保不断打造新引擎,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技术及解决方案创新布局:首先,公司紧紧围绕美丽中国建设要求,构建生态大脑整体解决方案,助力各地生态系统健康稳定发展。在顶层设计上,生态大脑是以监测为基础,以大数据应用为核心,以咨询为依托,以“蓝天云、碧水云、净土云、自然云、低碳云、健康云”六朵云为总体架构打造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与综合防治全链条的服务模式。其中,“蓝天云”“碧水云”“净土云”瞄准三大攻坚战,从说清现状、源头追溯、态势研判、总量评估、预见未来、决策指挥六个方面支撑生态环境智能管理;“低碳云”聚焦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绿色转型,助力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自然云”致力自然生态系统的整体保护,服务生态文明建设;“健康云”支撑环境与健康风险管理,服务健康中国建设。其次、围绕生态文明管理需求,建立空-天-地一体化的生态质量大数据应用平台。依托大数据应用平台,结合AI、互联网、物联网、区块链等新技术,打造集生态系统智慧感知、生态环境评估评价、生态安全监测监管、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生态功能区全面分析等五大模块为一体的大数据架构体系,这是我们布局的亮点,其中对于卫星数据、生态数据、环境数据等相关数据链的打通、分析、应用尤为关键。这里面解决的难点问题是利用数值模型、扩散模型、气象模型、统计模型等,说清影响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的问题。公司通过大数据应用平台,明确重点污染的管控时段,找到污染集中或污染浓度高的区域,实现精准治理,解决各地用户生态质量评价、减污降碳、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等重点问题。大数据应用系统通过统一规划和管理,为地方政府和生态系统管理者提供全面、实时、有力的数据和服务支持,切实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的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第三,打造数字化智慧运维系统,助力各地数智化能力进一步提升。当前国家及各地管理部门高度关注生态环境在线监测数据质量问题,针对当前空气站、水站在线监测系统数据及质控管理,公司创新研发空气站、水站智慧运维系统,涵盖智慧运维、智慧质控、智能审核、智能监管和安全保障等方面。先河环保智慧运维系统基于物联网传感器、视频 AI、大数据及标识解析等技术,通过对站房、设备和辅助系统实施数智化改造,完善站点运行状况的实时监控和远程自动质控,提前进行故障预测和异常数据报警,实现从被动响应到主动预防,减少人员操作带来的不确定性影响,助力实现数据质量的“真、 准、全、快、新”。仪器信息网:在自然生态监测及管理方面,先河环保有何亮点和突破点?目前该系统是否已经进入市场应用阶段、?马江红:先河环保构建空天地一体化自然生态监测系统。聚焦自然生态系统的整体保护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公司在监测技术方面,以遥感、高光谱、雷达、AI等前沿技术为基础,整合现有生态系统监测数据,形成上下协同、天地一体的生态系统感知和智慧监测体系。尤其是通过卫星、无人机、AI识别、声纹识别等进行自然生态监测、生物多样性监测,形成贯穿“污染-环境-生态” ,覆盖”山水林田湖草沙”全要素、全链条智慧感知服务体系,通过算法模型及大数据应用,为生态系统监测监管、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森林碳汇核算与提升等工作提供决策支撑。在水生态环境业务布局方面,国家将于“十四五”期间建立统一的水生态监测技术体系,建立符合流域特征的水生态监测方法、指标体系、评价办法,基于此,公司创新研发基于“三水”统筹系统解决方案。我们围绕相关需求加快产品技术创新,提供涵盖栖息生境、水生生物以及理化指标的水生态监测评价服务,创新“三水”统筹管理理念,推进流域海域、地上地下协同治理,提供水生态环境智慧监管整体解决方案,助力实现“水清岸绿、鱼翔浅底”的目标。在水生态环境技术创新方面,先河环保推出高光谱扫描成像水环境监测系统,实现区域性水质多参数数据及时高效获取,快速了解河湖水体污染和富营养化状况;高光谱技术还可实现河岸植被覆盖面积、生长趋势及健康状况的监测,并能区分不同类型的植物,如农作物、经济林和生态林。同时,公司通过AI图像识别等多元化技术手段,实现鱼类、浮游植物、浮游动物、底栖动物、大型水生植物等对象的智能监测。在地下水监测方面,目前受原位传感器技术瓶颈影响,监测工作主要采用传统的人工采样并送检的方式。先河环保积极研发新技术,提供了一套自动洗井和采样方案,确保采集的水样能真实反映地下水质状况,并创新实现地下水自动洗井、自动采样、自动质控、自动分析等全流程自动化管理,有助于提高地下水的监测效率和数据准确性。在应用效果上,目前我们自然生态、水生态、地下水等业务已广泛应用在近20个省份,我们重点参与了长江流域水生态图谱库建设项目,为水生生物形态学鉴定标准化和规范化提供支撑;此外,高光谱扫描成像水环境监测系统作为国产水生态类代表产品入选了二十大“奋进新时代”主题成就展以及《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2023年版)》,目前高光谱技术已经成为当前公司重点应用的关键技术之一,率先在永定河、呼伦湖、岱海等流域完成了水生态栖息生境高光谱监测应用研究,推动了新技术在该领域的深度应用;地下水也在20多个省进行了应用落地,尤其有效支撑了当前政府比较关注的双源地下水管理、地下水环境调查以及国家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等工作。在后疫情时代,生态环境环境、自然资源管理及治理工作面临着企业和政府资金压力增大难题。采访的最后马江红认为,政府与企业合作可以探索灵活的资金解决方案,探索既能帮助政府缓解财政压力,又能为企业发展创造新机遇的路径和办法,共同推动环保事业的发展。
  • 网格化监测系统成为大气环境管理重要一环——访北京师范大学教授赵传峰和先河环保崔厚欣
    p    strong 仪器信息网讯 /strong 2018年5月,2018空气污染控制成本效益与达标评估及亚太地区多尺度空气质量模型系统联合国际会议在北京成功举办。开幕式上,生态环境部污染防治司逯世泽强调,随着我国大气污染治理进入攻坚阶段,末端治理潜力越来越小,相应的大气环境管理难度越来越大。美国爱荷华大学教授Gregory CARMICHAEL指出,空气质量预测需要更高精度的数据。 /p p   在我国大气环境管理领域,利用低成本、高密度的网格化监测设备来识别污染来源已渐渐成为一种常规手段,国家为此也出台了相应标准。为了解网格化监测网络的最新技术进展和应用情况,仪器信息网在此次会议上采访了北京师范大学全球变化与地球系统科学研究院赵传峰教授和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院主任崔厚欣。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6/insimg/84b54a64-b519-4894-8dab-7f6dda14aff7.jpg" title=" IMG_2979_副本.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北京师范大学全球变化与地球系统科学研究院 赵传峰教授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6/insimg/290df8dc-9d6e-44e7-8376-d3d3b4d73aa2.jpg" title=" IMG_2983_副本.jpg" /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研究院主任 崔厚欣 /strong /p p   “目前,‘2+26’通道城市中有16个城市安装了先河的网格化监测设备,2017 -2018年秋冬大气攻坚行动计划中被评为优秀的11个城市中有9个城市安装了先河的网格化监测设备。”从崔厚欣对先河网格化监测系统所取得成就的介绍中,可以看出网格化监测系统已成为地方政府大气环境管理的重要工具。而在使用过程中,数据质量和数据挖掘方面还有很多工作值得研究。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strong 数据质量:从硬件和软件提升数据深度和质量 /strong /span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可监测参数的扩展。 /span 目前网格化监测系统关注比较多的参数为PM2.5、PM10、二氧化氮、二氧化硫、一氧化碳、臭氧和VOC。崔厚欣介绍说,未来可开发监测更多参数的监测设备,扩大应用领域。赵传峰老师认为,目前对臭氧和VOCs污染情况的关注度还不够,未来氨气污染可能从研究领域进入监测领域。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传感器技术的进步。 /span 虽然目前传感器技术基本能满足网格化监测系统的应用,但其本身还是有很大的改进空间。针对传感器易受温湿度影响、气体交叉干扰的问题,可以通过多种手段提高其稳定性,如传感器材料优化、电解液的优化、温度补偿措施的应用等。随着传感器应用量的增加和用户对其要求的不断提高,传感器技术也会不断进步。 /p p   数据质控体系的提升。赵传峰教授介绍说,在大气领域,以前研究数据来源主要有卫星遥感、地面观测和飞机观测,为保证数据质量,研究人员会开发很多不确定性分析方法。而对于网格化监测系统,目前常用的数据质控体系包括:一是通过标气和标准设备不断标定的硬件方法,如先河环保采用的四级校正方法中的标物校准法、组合校准法 二是采用大数据的软件方法,对一定范围内的仪器数据漂移进行及时调整,以先河环保为代表的业内公司,也都进行大数据软件为基础的数据校准。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strong 数据挖掘:从应用和研究角度充分开发 /strong /span /p p   目前,网格化监测数据的主要用途是快速定位污染来源,以利于政府及时确定责任人并消除影响。“未来,网格化监测数据可以结合气象、交通数据,挖掘出更多对污染控制和污染治理有效的信息。”崔厚欣说到。 /p p   “以前,基于卫星遥感、地面站观测和飞机观测的大气环境研究在时间或空间分辨率上均存在一定局限性,无法满足对于建筑物和下垫面复杂的城市区域的研究。而有了空间分辨率和时间分辨率都大大提高的网格化监测数据,我们可以对城市区域内大气环境有更深入的研究。”赵传峰介绍道。 /p p   赵传峰预测,未来可能的应用包括:一是判断局地污染源贡献来优化环境达标规划。通过加密监测,判断局地污染受本地污染贡献和异地迁移的影响,从而制定更准确的局地环境达标规划 第二个是通过智能学习来进行空气质量预测。经过一两年的数据积累,可以对各种气象条件下不同污染情况进行聚类分析,当出现类似气象条件时就可以用历史数据对未来空气质量进行预测,这也称之为统计预测、经验预测或半经验预测。与模型预测相比,此方法速度快、成本低,特别适合县级城市使用 第三是污染过程统计分析。网格化监测数据可以监测到污染爆发、扩散和消散的全过程,通过多次污染过程观察,可以计算不同污染源控制方案降低污染事件的概率,从而优化污染源控制方案 第四是优化现有空气监测站点的布置。通过长期大量密集的空气质量监测,可以充分了解当地的微气候和污染情况,从而找到具有更高空间代表性的站点。 /p p    strong 后记: /strong /p p   随着政府职责和企业责任的清晰化,各级政府的关注点从环境治理转向了环境管理,而科学管理是各级政府需要不断探索的课题。在多个领域,政府开始注重监测数据对环境管理的支持能力,如大气环境管理中采用网格化的精细管理方式、“土十条”中规定对不同污染程度的土壤分类利用、《斯德哥尔摩公约》和《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等国际履约过程中通过全国系统性监测数据对履约效果进行评估。随着数据应用方式的改变,未来环境监测方式也可能会出现更多形式,从而更好地支持“绿水蓝天梦”的实现。 /p p    strong 人物简介: /strong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赵传峰,北京师范大学全球变化与地球系统科学研究院教授,入选中组部“千人计划”青年人才项目。研究集中在温室气体、气溶胶、云物理及其气候效应等领域。曾参与美国能源部大型观测项目& quot 大气辐射观测计划& quot 和重大气候模式项目& quot 气候模式中云-气溶胶参数化的改进& quot ,及其它中小型项目。现为1项863课题负责人和1项973全球变化项目重要骨干。学术成果包括发表在世界顶级期刊(如Nature, Tellus B, J. Climate, JGR, GRL 等)上的SCI论文12篇,总引用近200次。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崔厚欣,博士,教授级高工,出生于1980年10月。2007年3月毕业于天津大学,获得博士学位,目前任职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先进技术研究中心主任。作为任务负责人承担2012年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1项 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2013年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十百千工程”重大项目1项 作为课题负责人承担北京市科技计划课题2项。2014年被评为昌平英才 2015年被评为2015年度北京市科技新星。 /span /p
  • 生态环境部土壤环境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就农用地、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p   生态环境部近日印发《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农用地标准》)《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建设用地标准》),将从2018年8月1日起实施。生态环境部土壤环境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就《农用地标准》《建设用地标准》制修订的背景、意义、主要内容回答了记者提问。 /p p    strong 问:制修订《农用地标准》《建设用地标准》有什么背景和意义? /strong /p p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壤环境保护工作。2016年5月,国务院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土十条”),要求对农用地实施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p p   我国《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自1995年发布实施以来,在土壤环境保护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变化,已不能满足当前土壤环境管理的需要。该标准一是不适应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的需要 二是不适用于建设用地。 /p p   《农用地标准》《建设用地标准》的出台,将为开展农用地分类管理和建设用地准入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对于贯彻落实《土十条》,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p p    strong 问:《农用地标准》《建设用地标准》的名称为什么用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 /strong /p p   答:《土十条》明确要求土壤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这个思路汲取了国外几十年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的经验和教训。 /p p   为充分体现《土十条》风险管控的思路,《农用地标准》《建设用地标准》采用了“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名称。 /p p    strong 问:《农用地标准》《建设用地标准》制修订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strong /p p   答:一是立足国情。立足我国国情和发展阶段,不超越国情制定土壤标准。 /p p   二是问题导向。《农用地标准》充分考虑我国土壤环境的特点和土壤污染的基本特征,以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为主要目标,为农用地分类管理服务。《建设用地标准》落实“土十条”关于保障人居环境安全的要求,以保护人体健康为目标制定标准。 /p p   三是创新思路。《农用地标准》针对土壤污染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之间关系复杂的特点,根据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的管理思路,创造性提出了两条线(即筛选值和管制值)的标准修订思路。《建设用地标准》根据我国国情,为防止滥用风险评估方法、随意放宽修复目标值,分别制定筛选值和管制值,对建设用地进行风险筛查和风险管制。 /p p   四是科学合理。充分利用国内外最新的科研成果,充分借鉴发达国家相关先进经验。 /p p    strong 问:《农用地标准》与原《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比较,有什么变化? /strong /p p   答:修订后的《农用地标准》与原《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有本质区别,不宜直接比较两者宽严。《农用地标准》遵循风险管控的思路,提出了风险筛选值和风险管制值的概念,不再是简单类似于水、空气环境质量标准的达标判定,而是用于风险筛查和分类。这更符合土壤环境管理的内在规律,更能科学合理指导农用地安全利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p p    strong 问:《农用地标准》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strong /p p   答:《农用地标准》以保护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为主要目标,兼顾保护农作物生长和土壤生态的需要,分别制定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以及监测、实施和监督要求,适用于耕地土壤污染风险筛查和分类。园地和牧草地可参照执行。 /p p    strong 问:《农用地标准》为什么分别规定了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两类限值?农用地土壤污染物超过《农用地标准》规定限值的,农产品质量就不安全吗? /strong /p p   答:《农用地标准》针对土壤污染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之间关系复杂性的特点,创造性提出了两条线(即筛选值和管制值)的标准修订思路。 /p p   风险筛选值的基本内涵是:农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等于或者低于该值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作物生长或土壤生态环境的风险低,一般情况下可以忽略。对此类农用地,应切实加大保护力度。 /p p   风险管制值的基本内涵是:农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超过该值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等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高,且难以通过安全利用措施降低食用农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等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对此类农用地用地,原则上应当采取禁止种植食用农产品、退耕还林等严格管控措施。 /p p   农用地土壤污染物含量介于筛选值和管制值之间的,可能存在食用农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等风险。对此类农用地原则上应当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安全利用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 /p p   “土十条”要求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生态环境部联合农业农村部已制定发布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农用地具体类别划分将以《农用地标准》为基础,结合食用农产品协同监测结果确定。 /p p   strong  问:《农用地标准》有关风险筛选值项目是怎么确定的?风险管制值的污染物项目为什么少于风险筛选值? /strong /p p   答:《农用地标准》风险筛选值共11个污染物项目,较《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增加一项污染物苯并[a]芘。其中,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从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角度,保留镉、汞、砷、铅、铬等5种重金属 从保护农作物生长的角度,保留铜、锌和镍等3种重金属。六六六和滴滴涕,自我国1983年禁止在农业生产中使用,以及分别在2014年和2009年基本全面禁止生产和使用以来,在农用地土壤中残留量已显著降低,基本不会成为影响稻米和小麦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污染物,但保留六六六、滴滴涕两项指标作为其他项目。此外,参考有关发达国家经验,增加苯并[a]芘指标作为其他项目。 /p p   从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角度,《农用地标准》只对镉、汞、砷、铅、铬等5种重金属制定风险管制值。 /p p    strong 问:《农用地标准》与发达国家和地区有关标准是否具有可比性? /strong /p p   答:目前,仅有少数国家和地区针对农用地制定了土壤环境质量类标准,但各国和各地区相关标准的保护目标各不相同,有的是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有的是保护农作物生长(如防止减产),有的是兼顾保护人体健康和土壤生态 此外分析方法(特别是重金属)也存在差异。 /p p   《农用地标准》基于我国国情,创造性提出了两条线(即筛选值和管制值)的标准修订思路,总体上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关于农用地的相关标准不具有可比性。 /p p    strong 问:《建设用地标准》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strong /p p   答:《建设用地标准》以人体健康为保护目标,规定了保护人体健康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适用于建设用地的土壤污染风险筛查和风险管制。 /p p    strong 问:《建设用地标准》中的土壤污染风险指什么? /strong /p p   答:《建设用地标准》中,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是指建设用地上居住、工作人群长期暴露于土壤中污染物,因慢性毒性效应或致癌效应而对健康产生的不利影响。 /p p   构成风险有三要素,污染源、暴露途径和受体(如人群)。比如土壤存在污染,如果采取隔离措施,人不接触,也就是说切断了暴露途径,那么土壤污染对人的健康风险消除或大大降低。 /p p    strong 问:《建设用地标准》规定的两类建设用地主要区别是什么? /strong /p p   答: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本标准主要根据保护对象暴露情况的不同,并根据《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用地标准》规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分为第一类用地和第二类用地。 /p p   第一类用地,儿童和成人均存在长期暴露风险,主要是居住用地。考虑到社会敏感性,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的中小学用地、医疗卫生用地和社会福利设施用地,公园绿地中的社区公园或儿童公园用地也列入第一类用地。 /p p   第二类用地主要是成人存在长期暴露风险。主要是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等。 /p p   城市建设用地之外的建设用地可参照上述类别划分。 /p p   建设用地规划用途为第一类用地的,适用第一类用地的筛选值和管制值 规划用途为第二类用地的,适用第二类用地的筛选值和管制值。规划用途不明确的,适用于第一类用地的筛选值和管制值。 /p p    strong 问:建设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超过《建设用地标准》风险筛选值的,都要治理修复或风险管控吗? /strong /p p   答:土壤中污染物含量超过《建设用地标准》风险筛选值的不一定都要治理修复或风险管控。 /p p   风险筛选值的基本内涵是:在特定土地利用方式下,土壤中污染物含量等于或低于该值的,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可以忽略。超过该值的,对人体健康可能存在风险,应当开展进一步的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确定具体污染范围和风险水平 并结合规划用途,判断是否需要开展风险管控或治理修复。 /p p   风险管制值基本内涵是:在特定土地利用方式下,土壤中污染物含量超过该限值的,对人体健康通常存在不可接受风险,需要开展修复或风险管控行动。 /p p    strong 问:建设用地若需采取修复措施,其修复目标应当如何确定?筛选值和管制值是修复目标值吗? /strong /p p   答:筛选值和管制值不是修复目标值。建设用地若需采取修复措施,其修复目标应当依据《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等标准及相关技术要求确定,且应当低于风险管制值。 /p p    strong 问:《建设用地标准》中污染物项目是如何确定的? /strong /p p   答:本标准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并总结了北京、上海、浙江、重庆等地方经验,确定了85项污染物指标,基本涵盖了重点行业污染地块中检出率较高、毒性较强的污染物。综合平衡管理需求,《建设用地标准》将污染物清单区分为基本项目(必测项目)和其他项目(选测项目)。 /p p   《建设用地标准》未考虑主要影响地下水的污染物,如氨氮、氟化物、甲基叔丁基醚(MTBE)、苯酚等。有关保护地下水的土壤标准另行制定。此外,一些毒性较小,推导的筛选值数值很高、现实中很少出现超标情况的污染物,如蒽、荧蒽、芴等多环芳烃指标以及锌、锡等金属指标也未纳入。 /p p    strong 问:疑似污染地块应当测试哪些污染物指标? /strong /p p   答:土壤中污染物的检测项目原则上应当根据保守原则确定。疑似污染地块内可能存在的污染物及其在环境中转化或降解产物均应当考虑纳入检测范畴。漏检污染项目可能发现不了污染,造成误判。 /p p   根据《建设用地标准》,疑似污染地块应当测试的污染物指标包括:一是《建设用地标准》中所列基本项目,共45种。二是依据《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及相关技术规定确定的污染物,可以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标准》其他项目中所列的污染物。 /p p    strong 问:《建设用地标准》未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如何筛查和评估风险? /strong /p p   答:参照国际惯例,《建设用地标准》明确:本标准未列入的污染物项目,可依据《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等标准及相关技术规定开展风险评估,推导特定污染物的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 /p p    strong 问:《建设用地标准》与发达国家标准相比处于什么样的水平? /strong /p p   答:《建设用地标准》中污染物项目取值是根据《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规定的关于人体健康的风险评估方法计算得出,并参考发达国家的具有可比性的标准,结合我国国情,优化调整后确定。《建设用地标准》85项指标,筛选值定值与国际相关标准值的平均水平相当,管制值原则上高于大部分国家筛选值或类似标准值的定值。 /p p    strong 问:重金属在自然界中广泛存在,有的背景值甚至非常高。《建设用地标准》对此类建设用地如何考虑 ? /strong /p p   答:借鉴国际经验,《建设用地标准》规定:具体地块土壤中污染物检测含量超过筛选值,但等于或者低于土壤环境背景值水平的,不纳入污染地块管理。 /p p   土壤环境背景值,指基于土壤环境背景含量的统计值。通常以土壤环境背景含量的某一分位值表示。其中土壤环境背景含量是指在一定时间条件下,仅受地球化学过程和非点源输入影响的土壤中元素或化合物的含量。 /p p    strong 问:《农用地标准》《建设用地标准》的制定是否考虑了污染物的生物有效性? /strong /p p   答:土壤中污染物的有效性问题在科学上极为复杂。少数国家在制定农用地土壤相关标准时,对有效性问题有所考虑 各国在制定建设用地土壤标准时,基于保守原则,通常未予以考虑。 /p p   我国《农用地标准》按不同pH分档制定标准,已对重金属的有效性进行了适当考虑。《建设用地标准》未考虑有效性问题。 /p p    strong 问:《农用地标准》与《建设用地标准》中相同的污染物,标准值为什么不一样? /strong /p p   答:《建设用地标准》主要是基于保护人体健康,制定相关标准值,而农用地风险管控标准主要基于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定相关标准值。二者保护目标不一样,相关标准值推导方法不一样,不具有可比性。 /p p    strong 问:《农用地标准》与《建设用地标准》有关重金属的测试方法为什么沿用四酸法进行前处理的测试方法? /strong /p p   答:四酸法指采用盐酸-硝酸-氢氟酸-高氯酸全分解的方法,彻底破坏土壤的矿物晶格,能够提取土壤中所有重金属。因晶格内的重金属在可预见的环境过程中不会释放到环境中去,对于重金属风险评估而言,采用四酸法进行前处理的测试方法相对偏保守。 /p p   王水法能够提取除晶格外的所有重金属,更能客观反映重金属的土壤污染风险,符合《农用地标准》与《建设用地标准》的定位和功能,也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是未来发展的趋势。 /p p   但鉴于目前我国土壤重金属测试,利用四酸法进行前处理的测试方法比较常用,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较完备,对于现行监测标准中两种方法体系都存在的污染物,包括镉、铜、铅、镍等,现阶段《农用地标准》与《建设用地标准》仍沿用四酸法进行前处理的测试方法。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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