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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律相关的论坛

  • 痛悼!中国环境法学奠基人之一马骧聪逝世

    据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主办的“生态法研究”公众号消息,著名法学家、法学教育家、中国环境法学开拓者和奠基人之一马骧聪先生,于2024年4月6日凌晨在北京逝世,享年90岁。[align=center][img=,500,717]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4/uepic/a10ba3ef-7ca9-4783-90b5-d9476aaa798d.jpg[/img][/align][align=center]图源“生态法研究”公众号[/align]1960年,马骧聪先生毕业于前苏联列宁格勒大学法律系。最初,马骧聪先生研究的是国际法、苏联东欧国家法,后来,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和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及公益性使他爱上了这项造福人类的事业,决心为其奋斗终身,于是转向了环境法学这一新兴法律学科的开拓研究,成为我国最早从事环境资源法研究与立法工作的学者之一。马骧聪先生参加了很多环境资源法律的论证、起草工作。他作为执笔人之一积极参与了我国第一部环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1979年9月通过)的起草工作,并编译出版了我国第一部《外国环境保护法规选编》,发表了我国第一篇环境法学论文《环境保护法浅论》。《环境保护法基本问题》是我国最早出版的比较全面系统论述环境法的专著,在上世纪80年代产生了较大影响和作用,许多学校将其列为参考书。马骧聪先生在学术研究中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从我国国情出发,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观点和建议。例如,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提出,保护环境是现代国家的一项重要职能与任务,环境保护法是现代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议国家加强环境立法和依法管理,尽快建立符合中国实际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并提出了环境法律体系框架;重视环境法的实施问题,建议建立一整套保证环境法实施的机制,从环境行政执法、司法、监督、宣传教育等多个环节,保证环境法的实施;认为保护环境不仅需要环境法,还需要其他法律和相关部门的配合,法律应当生态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都应该尊重自然生态规律,从各个方面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马骧聪先生是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的主要发起者和创始人之一,为研究会的建设和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曾担任研究会第一届副会长、第二至四届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第五届学术委员会名誉主任。马骧聪先生为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创立和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受到学术界和国家有关部门的重视和肯定。2010年7月被原环保部、中国工程院授予中国环境宏观战略研究工作先进个人;2012年被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授予“做出突出贡献的环境资源法专家”;2014年因“一生致力于环保法的制定与修改,笔耕不辍”被中央电视台和全国普法办公室评为2014年度法治人物;2019年3月,被中国法学会授予“全国杰出资深法学家”荣誉称号。马骧聪先生还为我国培养了大批环境资源法学的专门人才。他担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生态法研究室研究员、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同时也在中国政法大学担任兼职导师。目前,他的学生都已成长为教授、博士生导师和高级律师,有4人担任法学院院长、副院长。据闻,先生平易近人,爱护学生,治学严谨,言传身教,为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的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奉献了毕生精力。[来源:中国环境][align=right][/align]

  • 【转帖】环境法制建设取得新突破

    回首2007年,从国家到地方,通过制定强有力的法律,解决困扰、阻碍环境保护工作的痼疾,成为环境法制建设的一大特点。   开门立法广纳民意“开门立法”,在环境立法的过程中体现最广泛的公众参与,一直是环境法制建设的一大特色。比以往国家环保总局在制定部门规章时征求公众意见更进一步的是,全国人大为了使修订的法律更适应水污染防治严峻形势的需要,也更切合基层工作实际,专门就《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向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一公布就立即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基层环保工作者、法律研究工作者甚至普通公众都对参与《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订表现出极大的热情。据全国人大法工委统计,共收到全国各地群众意见2400多条,各界群众对《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最为关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扩大水污染防治的范围、明确政府在水污染防治中的职责、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应考虑地方差异、强化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增加有关公众监督的规定和细化法律责任6个方面。   《水污染防治法》与每个人的环境权益息息相关,在《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过程中充分倾听民意、吸取民智,不仅体现了公众参与的广度,而且提升了公众参与的质量。   当前,环境信息的公开程度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热情极不适应。为此,今年4月,国务院颁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后,国家环保总局立即发布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成为第一部有关环境信息公开的综合性部门规章。   知情是参与和监督的前提,公开环境信息是确保公众参与的第一步和关键一步。《办法》的出台促使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不断扩大、内涵不断丰富、质量不断提高,以法律的形式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创新机制监管前移加强对政府决策的约束,通过立法将先进的经验予以制度化,今年的环境立法还特别强调了监管前移。   战略环评是优化产业和区域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的重要制度手段,国家环保总局从2005年就启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立法工作,历时两年,送审稿已经上报国务院。   一些地方也在通过细化法律的形式使环评法发挥更大的威力。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办法》,进一步深化了规划环评的实施层次,明确了战略环评的实施主体,并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跟踪评价、环评审批权上收和环保施工工程监理等多项规定,从根本上改变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盲目上马、无序竞争的态势。   当生态补偿在很多地方还停留在观念或者蓝图层面的时候,江苏省已经通过立法把理念变成了一个硬性规定。通过制定《江苏省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办法》,江苏省在流域上下游之间建立起经济补偿机制,各个行政区域不再各自为政,要强化落实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的职责。通过确定断面水质控制目标,使考核有了量化的标准,有效地解决了跨行政区域河流交界断面水质超标这一长期以来影响水环境质量改善的难题。   加大处罚动真碰硬“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一直是环境执法面对的最尴尬的问题。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成为今年一些地方政府制定、修订环境法律、法规的新趋势。   最新修订的《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在这方面走在了全国前列,在落实政府责任和增强环境法律、法规“刚性”等方面的条款在国内属于首创。《条例》规定,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环保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制度,把党政“一把手”考核这一有效的手段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将有效制约一直困扰环保工作的地方保护主义。   针对环境法律、法规处罚力度偏软的情况,《条例》在全国首创性地提出了加倍处罚、按日计罚、处罚责任人的理念,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对违法排污企业按日累加处罚。这些条款不仅为其他地方立法做出了表率,而且为推动全国环境法律、法规的深入和强化做出有益的尝试。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不仅以法规的形式在全国率先授予环保部门“区域限批”权,而且将对违法排污企业处罚的上限由目前的1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目前,对于环境违法导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只追缴超标排污费的1倍,而广东省推出的《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中规定,将追缴排污费列入对污染企业的处罚手段,最多可按超标4倍的罚款追缴。   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已经列入国务院2007年立法计划,《循环经济法》已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土壤污染防治法》立法准备工作已经开始……不断完善的环境法制,不断加大的执法力度,将有力地推进历史性转变。

  • 【分享】2008环境法制事件回顾:环境部首开罚单

    从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全票通过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到12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设计专章规定环境侵权,2008,环境法制建设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回首年初的期待,回望2008年,在国家环境立法稳步推进的同时,各地在环境执法、司法上的创新实践也令人耳目一新。在2008年岁末,让我们试着为您梳理这一年环境法制的诸多亮点,那些创新、务实、有力的进步,那些令人惊喜的事件——  [center]———————修法———————[/center]  《水污染防治法》修订 开门立法值得期待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全票通过,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与1996年修正的、施行了12年的《水污染防治法》相比,此次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更加突出饮用水安全,强化了地方政府的环境责任,明确规定了禁止超标排污,并在提高罚款额度、创设处罚方式、增加强制执行权等方面具有诸多创新,特别是对水污染事故的处罚实行了“上不封顶”,突破了过去立法中对水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最高100万元的规定。  点评:1984年5月通过、1996年5月修正、2008年2月修订,两次《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都是隔了12年,也许这是种巧合。但环境法律的每一次完善都源于环境保护实践的要求,3部《水污染防治法》的条款变化,也正是体现了我国环境保护的发展历程。  此次修订的一个亮点是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民间智慧开始在环境法律中闪光。《水污染防治法》的开门立法,带来的不仅仅是2400多条群众意见,还有公众对环境立法参与的积极性。听民声、聚民意、集民思,我们期待着开门立法成为越来越多环境立法的选择。

  • 【转帖】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等4部环境法律列入立法规划

    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期间代表们向大会提交议案462件,大会主席团将这些议案分别交由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由各专门委员会依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1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分别听取了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全国人大环资委的审议报告指出,全国人大环资委广泛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并结合环资委立法和调研的各项工作,认真研究了各项议案,并召开了委员会全体会议,对议案办理意见进行了全面审议。在交付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审议的30件议案中,要求制定法律11部,修改法律6部。目前已经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有:制定海岛保护法、制定自然保护区法,修改土地管理法、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等4项。关于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审议报告表示将按照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要求,由全国人大环资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继续开展环境保护法修改的研究论证工作,视情提出有关立法建议;审议报告针对代表议案提出的关于制定土壤保护法、关于修改海域使用管理法、关于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关于修改可再生能源法、关于加快流域立法、关于制定湖泊保护法、关于加强地下水资源保护立法、关于制定海岸带管理法、关于制定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关于制定农业污染防治法、关于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法、关于动物保护立法等12项立法表示,目前有些处于立法前期研究阶段,有些需要通过制定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落实,暂不考虑修改法律或专门立法。

  • 【转帖】基层环保在夹缝中生存 专家建议修改环境法律

    站得住的顶不住,顶得住的站不住  夹缝中的基层环保如何跟污染掰手腕  本报北京9月20日电 (本报记者 刘世昕) 在9月18日举行的“2009环保基层论坛”上,陕西凤翔儿童血铅事件屡屡被参会专家和来自基层的环保局长们提及。  国家环境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孙佑海总结说,近期发生的污染事件都有这样一些共性:肇事的污染企业大多是当地招商引资的项目和纳税大户;多在距离居民点或者水源地很近的地方建厂开工;即使不断有群众反映因污染致病的问题,但相关部门却总能给出“环评合格”的结论,环保部门也因此频遭公众质疑。一些来自基层的环保局长也表示工作中最大的困难就是如何对这样的纳税大户说“不”。  统计显示,进入“十一五”以来,国家高度重视加强基层环保能力建设,仅2008年中央投资支持基层环保能力建设的资金就达34亿元。近两年来,在中央投资的带动下,环保能力建设资金超过150亿元。这样的投资力度已经改变了过去基层环保部门“废气靠闻、废水靠看、噪声靠听、废渣靠摸”的落后现象,但今年以来,基层环保部门却多次有不作为的负面新闻曝出。  环保部副部长潘岳认为,在中央政府高度重视基础环保的背景下,基层环保部门亟待突围,要敢于站出来为生态环境质量说话。  夹缝中生存的基层环保  今年5月份,江苏省仪征市环保局前任党组书记侯宜中一夜成名。一篇题为“环保局前党组书记4年来举报当地污染企业未果”的文章把已经退休的侯宜中推向了舆论的风口浪尖,有人说,侯宜中的遭遇折射了基层环保工作者的尴尬,一些环保部门确实对当地污染企业无能为力;也有人说,侯宜中是在炒作自己,甚至还有人爆料说,侯宜中举报的那家污染企业,跟他本人有密切关系。  侯宜中说,他本人并不在乎外界的评价,但他确实希望通过曝光他个人的经历,解决当地的污染问题,也希望能让社会了解到基层环保部门在夹缝中生存的境遇。  环保部门与当地污染企业的矛盾,被侯宜中比喻成猫和老鼠的关系。他说,在这场猫和老鼠的对决中,鼠肥,猫瘦。鼠,往往是地方GDP的贡献者,有地方首长撑腰,而猫是地方首长任命的,要为GDP服务,让路。  再有,目前国家相关的标准缺失,面对老鼠的横行乱窜,猫也无能为力。侯宜中所举报的那家企业就是典型的例子,尽管那个企业排放的废气已经影响了一个城市的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但由于国家对其排放的特殊气体没有相关的排放标准,导致这个已被千夫所指了5年的企业始终没有接受过环保的处罚。  环保专家蒋高明撰文说,由于目前我国对违法排污的处罚过轻,致使企业的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这样一来,基层环保部门对违法排污的企业防不胜防。蒋高明说,当前,许多企业在无法依靠技术进步降低成本的情况下,只能朝两个方面挖潜,一是工资,二是环保。  以水泥和纺织业为例,要达到起码的环保要求,每吨水泥需要增加8元成本,占水泥出厂价的5%;纺织业排放的废水如果要处理,每吨需花费1.2元至1.8元,增加成本5%。而绝大多数制造行业都没有太丰厚的利润,只有在环保处理费上“做文章”,要么偷排,要么修改数据。环保部门要查清楚一起偷排案的成本,大概是其所能处罚污染企业的款额的数十倍。所以通常面临企业的违法行为,环保部门显得势单力薄。  四川省广元市环保局的张厚美遇到的问题则是,基层环保人员偏低的素质与国家对环保的日益重视不匹配。他说,在广元当地,“512”大地震后,国家加大了对地震灾区环境监管能力的投入,投资额高达1610万元,有很多设备都是国外最新的产品,需要有较高专业知识和外语水平的人员才能操作,但是最近10年内,当地的监测站都没有进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环保部门只好从当地大学聘用大学生负责操作这些精密的仪器。  难以和GDP抗衡,相关法律偏软,人员素质普遍偏低使得基层环保部门只能在夹缝中生存。如果说,上述难题是让基层环保人员身陷矛盾的客观现实外,那么还有一些问题则是基层环保人员的主观不作为。  环保部华北督查中心主任熊跃辉就碰到过这样的情况,他说,有些地方环境执法人员名为现场检查,实则浮在表面上,不去车间、不看污染处理设施运行情况。有的甚至连现场也不去,仅仅打个电话问一问,或见了企业老板嘱咐几句。  他说,有一些基层环保部门的工作者,身为执法者,却包庇纵容违法企业,与之沆瀣一气,通风报信,帮助其应付上级部门的现场检查。有时候,国家调查组去地方进行暗查,往往都有当地环保部门的车辆跟踪,调查组每到一个企业,通风报信的电话早就到了。这些现象导致许多环境违法问题得不到及时发现与处理,降低了现场执法的效果。  基层环保如何学会说“不”  基层环保干部间流传这样的说法,“站得住的顶不住,顶得住的站不住”,意思是,敢对污染企业说“不”的环保干部,一般都干不长,干得长的往往不敢说。但环保部应急中心的刘湘梅处长却告诫基层的环保干部,一旦出了污染事故,环保部门的干部肯定是脱不了干系的。  刘湘梅说,近期他们对28件影响较大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问责情况进行了统计,28个案件处理了330名相关责任人,其中环保部门被处理57名,占17.3%。  分析被问责的理由,刘湘梅认为,环保部门确实存在管理疏漏,有的是环评审批出了问题,有的是环保治理设施验收出了问题,还有的是执法不严。她说,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今年发生在山东临沂的两起砷污染的案件,第二起案件距离第一起发生还不到100天。  刘湘梅所在的部门是环保部专门处理各类突发环境事故的机构,她认为,突发污染事故是可控的,关键就看环保部门如何监管。她说,在污染监管领域有这么一个法则,如果一个企业有300个隐患,它就有可能发生30起突发事件;如果发生了30起突发事件,就有可能造成3起重特大事件。

  • 【分享】简介——澳大利亚的食品管理法律体系

    【分享】简介——澳大利亚的食品管理法律体系

    历史上,澳大利亚的食品管理法律体系分散而不统一。因此,自20世纪80-90年代,澳大利亚开始了由联邦引导的食品标准化运动,各州将食品标准的立法权度让给联邦政府。到20世纪90年代,澳大利亚新西兰开始食品领域的合作,两国联合成立了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局(Food Standards Australia New Zealand,简称FSANZ),制订澳大利亚新西兰统一的食品标准,即制订《澳新食品标准法典》。 澳大利亚有关食品的法律法规还包括:《进口食品控制法》、《出口食品控制法》及相关的环境法、农业法、各州的公平贸易法、各州的食品法和健康法等。 目前,澳大利亚的食品管理法律分为联邦和地方两个系统。如下表所示: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0/11/201011121514_258986_1620630_3.jpg

  • 环境权益维护也可招标采购

    [size=4][font=SimSun]由[u]环境保护部机关服务局实施的“环境保护部环境权益维护项目”通过[/u]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完成了招标采购,招标内容如下:1)协助和配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基本制度的制定和完善,开展前期调研和起草工作;2)围绕环境权益、环境公益诉讼、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等环境法律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题课题研究,形成研究报告,递交国家有关部门,推动环境法治建设;3)依法处理和解决环境污染纠纷,使环境污染受害者获得切实救助,化解群体事件,维护社会稳定。中标供应商名称: [u]中华环保联合会[/u]中标金额: [u]3,550,000.00元[/u]:[/font][/size]

  • 【转帖】《环境保护法》修订应关注若干问题

    目前,《环境保护法》在立法目的的确立、适用范围的确定、立法体例的安排、管理体制的设置、基本原则的创设、基本制度的构建、法律责任的构成和实现等方面,已经出现适用缺位和不到位的问题。《环境保护法》的修订涉及若干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本文从以下方面予以探讨。   一、明确立法地位: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当前,环境单行法制定或修订的频率趋缓,环境立法之间在管理体制、制度和机制等方面的协调工作日趋完善,国外可供借鉴和参考的规律性成熟经验也比较多。因此,目前重新修订环境基本法的条件已经成熟了。   我国目前施行的《环境保护法》是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89年12月26日通过的。环境基本法属于国家的基本法律,在我国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如果《环境保护法》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那么它就应依据《立法法》的规定,指导和协调其他环境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定与实施。这种基本法加专门环境立法的模式在日本、俄罗斯、匈牙利等国取得了成功,也与我国刑法、民法和诉讼法等主流部门法的立法模式基本一致。   作为全国人大通过的立法,它应以《宪法》为依据,在总则部分明确指出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价值理念和目标,宣告国际、国内环境保护与国际合作的政策,赋予有关国家机关环境保护职责,确立公民的基本环境权利和义务,充分肯定和发挥公众参与的作用。在分则部分,即各专门环境立法的编纂之中,应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环境保护问题做出全面的规定。   如果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那么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应建立区别于各单行环境法律专门调整机制的综合性调整机制。它的角色应定位为以下4个方面:一是确立科学发展观的法律地位和实现途径;二是采取综合调整的方法,如综合决策和区域化、整体化、全面化的调整机制;三是协调各单行环境法律的制定、修订和实施,解决它们之间的冲突;四是弥补各单行环境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光污染与振动污染的控制、环境规划、许可证、环境调查、综合决策、环境市场准入与运行、环境信息、风险预防、环境应急、污染纠纷处理等方面的适用空白问题。

  • 【世界环境日】关于固体废弃物减量化和回收的相关法律政策

    固体废弃物减量化和回收的法律政策框架是指一系列国家和地方法规、政策以及标准,旨在指导和规范固体废弃物的减量、分类、回收、处理和利用等活动的实施。以下是一些关键的法律政策要素:1. 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这是中国固体废物管理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固体废物的分类、回收、处理和处置的要求和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明确了发展循环经济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包括减少资源消耗、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废物排放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这些法律也涉及到固体废物的减量和资源化利用的要求。2. 地方层面的法规和政策: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通常会根据国家法律制定地方性法规,出台具体的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如《上海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 - 地方政府还会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如废弃物分类回收的具体办法、废弃物回收利用的补贴政策、废物处置的许可制度等。3. 标准和指导性文件: -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会制定一系列废弃物分类、回收和处理的标准,如《固体废弃物分类与代码》等。 - 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部门会发布指导意见和行动计划,如《循环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等,为固体废弃物减量化和回收提供指导和方向。4. 政策和补贴措施: - 政府会通过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绿色采购等政策手段,激励企业和个人参与固体废弃物的减量和回收工作。 - 对开展废弃物回收处理的企业给予优惠政策,如减免税费、提供贷款贴息等。5. 社会责任和公众参与: - 法律通常要求企业和个人承担废弃物分类和回收的责任,如《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就规定了居民和单位的分类投放义务。 -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开展废弃物减量和回收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参与度。

  • 【资料】环境绿皮书发布:资源环境问题紧扣国家命运

    由著名环保组织自然之友编写、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的2009年中国环境绿皮书《中国环境发展报告(2009)》本月初在北京发布。绿皮书指出,2008年中国的环境问题与国家命运的关系异常紧密。环境绿皮书主编、自然之友理事长、著名学者杨东平说,2008年,作为节能减排的关键之年,我国节能减排工作同时面临着困难与机遇,完成节能减排指标的压力没有解除,所谓的“拐点到来”不容乐观;“限塑令”作为今年中国环保领域的一件大事,其减少塑料袋消费的效果十分明显,但不合格塑料袋依然泛滥,“回收利用”等政策尚没有实质性的进展;“集体林权改革”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但也可能同时在生物多样性丰富的西部地区引发新的社会和生态问题;低碳经济全面走进中国,地方政府相应的程度、民间和政府彼此呼应得程度都有待观察。 著名学者、绿皮书总报告作者李楯教授表示,以阳宗海污染事件为代表,我国的环境污染形势依然严重。在内陆河湖污染未见明显好转的同时,我国近海海洋污染总体形势也很严峻,大部分入海排污口超标排放污染物,部分排污口邻近海域环境污染严重;频发的农业污染事件为我国经济和农民的财产造成很大损失,农业污染问题越来越受到全社会的重视;城市的固体废弃物处理已成痼疾,而噪声污染、电磁辐射污染等新问题也开始在城市中显露……面对我国纷繁复杂的环境问题,需要政府继续加强综合决策与宏观调控能力,同时在环境治理中大力提倡公众参与。随着国家环保总局升格为环保部,标志着中国环境管理制度的转型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而环境主管部门推出的一系列环境经济政策,将对环境保护的要求渗透到经济政策的各个方面,成为新时期环境保护工作的一大亮点。 《中国环境发展报告(2009)》披露,2008年是中国环境法治发展的重要节点,一系列具有重要影响的环境立法相继出台和修订,地方环保法庭和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相继出现,不仅对所调整的环境要素产生积极的影响,也为未来中国众多环境立法的完善和实践指明了方向;环境立法活动本身成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重要参与渠道,公众参与理念得到普遍提倡,但是公众参与的具体程序和方式还有较大改善空间。中国环境法治依然存在严重问题,不仅体现在立法仍有空白或不完善之处,更体现在环境法律的执行中。 《报告》还指出,2008年,党政领导系统、企业、媒体与新媒体、政协与人大、专家学者、公众——特别是民间环保组织,以及国际组织等,都对中国的环境问题作出了回应。但总体而言,仍是不足的,特别是各方在回应上的合作和协同行动仍然不够。环境污染和生态被破坏的代价巨大,因此,治理时不我待。 中国环境绿皮书《2009:中国环境环境发展报告》是由中国民间环境保护组织“自然之友”编撰的中国环境年度报告,由自然之友理事长、著名学者杨东平任主编,一批优秀的学者、NGO骨干和媒体记者等通力协作而成。环境绿皮书重视用民间的视角纪录、审视和思考中国环境状况,主要以数据和事实说话,强调实证性、真实性,从而建立权威性。2008年环境绿皮书《中国环境的危机与转机》一书的英文版,已由荷兰Brill出版社面向全球出版发行。

  • 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深入贯彻实施噪声污染防治法 用法治方式法律武器守护和谐安宁家园

    [align=center][b][color=#0000ff]深入贯彻实施噪声污染防治法[/color][/b][/align][align=center][b][color=#0000ff]用法治方式法律武器守护和谐安宁家园[/color][/b][/align][align=center][b][font=仿宋][color=#0000ff]生态环境部部长 黄润秋[/color][/font][/b][/align]    噪声污染防治是重要民生问题,人民群众对法律实施效果充满期待。对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是《噪声法》赋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我们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噪声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把学习好、贯彻好、执行好《噪声法》作为当前一项重大任务,加强法律宣传,完善配套措施,强化监管执法,推动各条战线各个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不断增强全社会噪声污染防治意识和行动自觉,加快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受益的噪声污染防治氛围,让全体人民共享一片宁静的空间。  依法落实责任。生态环境部将联合相关部门发布实施《“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将“打基础、补短板、强弱项、抓落实”作为“十四五”期间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总基调,加强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沟通联动、协同配合、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地方政府落实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改善本行政区域声环境质量;推动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污染,维护公民享有和谐安宁生活环境的权利,履行保护声环境的义务。  完善制度标准。《噪声法》从源头预防、传输管控、受体保护、保障机制等方面全链条构建了噪声污染防治的“四梁八柱”。在此基础上,要抓紧出台相关标准,制定修订相关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确保法律规定落到实处。要将噪声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相关考核评价内容,制定相应的考核要求并组织实施考核;将工业噪声纳入排污许可制度,指导地方按照要求制定噪声重点排污单位管理名录;加快出台城市轨道交通边界噪声排放控制等标准,会同相关部门共同构建噪声污染防治标准体系;推动出台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宁静小区创建、加强噪声监测工作等指导文件,填补噪声管理缺口。  加强监督执法。与大气污染的区域性、水污染的流域性不同,噪声污染具有局部性、敏感性、非积累性等特点,防治工作任务主要在地方。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要主动与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沟通协调,建立健全衔接联动机制,提高执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市、县两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将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执法活动纳入执法检查计划,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创新监管手段和机制,加强便携式噪声监测设备等新装备配备使用,严格依法查处超标排放工业噪声等违法行为。要综合运用罚款、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查封扣押等方式手段,让法律真正长出“牙齿”,让制度成为刚性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  强化能力建设。要加快完善噪声监测体系,在开展常规声环境质量和噪声源监测的同时,加强对噪声投诉较多的敏感区域监测,用自动化、信息化手段提升噪声监测能力。要建立健全噪声监测评价方法,使评价结果与群众感受更加吻合。要推动建立一支专业化的噪声污染防治技术人员队伍,大力培养噪声与振动领域的国家环境保护专业技术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前瞻性研究。要针对污染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噪声与振动领域,加强多学科、多部门联合技术攻关,促进相关产业发展和成果转化,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引导、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持续宣传普法。《噪声法》受众面广、专业性强,要尽量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解读法条,用生动具体的案例阐释规定。《噪声法》颁布以来,生态环境部印发宣传贯彻通知,各地生态环境部门通过组织培训班、开展知识问答等形式开展了大量普法宣传活动,取得初步成效。《噪声法》施行正值六五环境日,要以此为契机,组织系列集中宣传活动。全国高考临近,要结合绿色护考等专项行动深化法律宣传普及。要处理好集中宣传和常态化宣传的关系,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手段,宣传和普及《噪声法》,增强各类法律主体的守法意识,推动全社会自觉减少各类噪声排放,积极开展噪声污染防治活动,共同维护生活环境和谐安宁。

  •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主要规定了8个方面的问题。在“严重污染环境”的14项标准中,明确规定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坑道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属于严重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同时对“有毒物质”的范围和认定标准也作出了明确界定,灭蚁灵、二恶英等以及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都属于有毒物质。    针对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同时触犯多项罪名的现象,为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司法解释第8条明确规定“从一重罪处断原则”,即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可见新一届中央对环境治理的力度,再有由于污染环境致人死亡的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你知道吗?

  • 【分享】法律英语(第二版)

    【分享】法律英语(第二版)

    特别推荐合同法,公司法,保险法,商法及附录二:词汇表 [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09/02/200902030953_130974_1795123_3.jpg[/img][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30979]楊薺荎逄[/url]资料说明: 本书为法律英语教学领域的领先之作。自问世以来,广受好评,并被引进到台湾地区。近年来,更相继列选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北京市高等教育精品教材和教育部“国家双语示范课程”教材。作者结合中国学生的特点和需要,精心编选,准确注译。将英美国家包括法律职业、法律教育、司法系统在内的司法制度以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等各部门法律的精髓与要义,以22课篇幅悉数展现。实用性强为本书最突出特点。作者将专题讨论、案例分析、模拟谈判、法庭辩论、案情摘要撰写以及法律备忘录撰写等法律实用技能训练项目单独列出,以提高读者的英语表达能力和法律实务能力。目录: 1 法律制度2 法律职业3 法律教育4 司法系统5 宪法6 行政法7 刑法8 民权法9 合同法10 侵权法11 财产法12 公司法13 保险法14 商法15 税法16 环境保护法17 家庭法18 知识产权法19 民事诉讼程序20 刑事诉讼程序21 证据规则22 世贸组织规则附录一:模拟练习附录二:词汇表 [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30979]法律英语[/url]

  • 【转帖】环境保护部就修订后的《环境行政复议办法》答问

    简要内容:《办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被申请人。杨朝飞:原《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附有23种环境行政复议文书格式,对规范环境复议文书的使用、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起到了良好效果。  解决行政争议 强化层级监督——专访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司长杨朝飞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依法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加强内部层级监督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修订后的《环境行政复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生了哪些变化,记者专门采访了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司长杨朝飞。记者:原有的《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是在2006年12月发布、2007年2月实施的,时间并不长,请您介绍一下为什么要对其进行修订呢?杨朝飞:近年来,环境行政复议案件呈迅速增加趋势,为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的重要作用,增强《行政复议法》的可操作性,2007年8月,国务院发布实施了《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在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改进审理方式、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等方面做出了新的明确规定。因此,《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有必要随之做出相应的修改和完善。记者:刚才您提到近年来环境复议案件呈迅速增加趋势,能否介绍一下环境保护部机关复议工作的有关情况?杨朝飞:自2006年,环境保护部行政复议案件开始呈迅速增加趋势。2006年一年办理的复议案件数相当于2004年前7年的总和,2007年又比 2006年增长1倍,2008年又比2007年增长了63%。总体来说,近两年环境保护部行政复议案件数量增长快,群体性事件和疑难复杂案件不断增加,群众要求解决问题的期望值增高,协调处理难度加大,媒体和社会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总的趋势是,随着环境执法力度的加大以及群众环境意识和法律维权意识的增强,环境行政复议案件在一定时期内仍会呈现急剧增长趋势。我们在环境行政复议工作中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将“以人为本、复议为民”作为复议工作的基本原则,在严格依法审理的基础上,以机制创新为突破口,不断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妥善化解了大量环境行政争议,纠正了一批违法、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记者:《办法》较原有的《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而言,有很大变化,请问,这些变化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杨朝飞:《办法》修改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切实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明确了申请行政复议的方式、期限,以及环保部门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条件、审查方式和期限等。二是改进和完善行政复议审理方式,提高办案质量。将以前探索并被《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确认的审理方式补充进《办法》,如现场调查机制、和解协调机制、复议建议制度等,增加了复议中止、终止的法定情形和驳回行政复议申请这一新的结案方式等。三是进一步细化了环境法制机构在行政复议方面的职责。明确规定了环境法制机构有通知申请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中止与恢复复议案件审理、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等职责。四是对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并对标题作相应修改。删去了有关环保部门内部办案职责划分的内容以及办理应诉工作的规定,同时将标题相应修改为《环境行政复议办法》。环境保护部将对上述删除的内容进行重新整合,制作规范性文件,在环境保护部机关内部执行。记者:环保部门有可能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办法》对这种情况有哪些具体规定?杨朝飞:《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管与任何组织共同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一旦发生行政复议,这一行政机关都是被申请人或者共同被申请人。《办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被申请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名义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被申请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此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被申请人。”记者: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以及法律责任的问题一直是大家比较关注的,《办法》在这方面的规定有什么特点?杨朝飞:在修改和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地方提出应当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明确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以及对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人员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规定。但是,考虑到《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对此已有明确规定,《办法》就不再赘述了。为防止执行中可能存在的疑问,还专门在本《办法》中规定,《办法》未作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记者:《办法》在环境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方面有何新的变化?杨朝飞:原《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附有23种环境行政复议文书格式,对规范环境复议文书的使用、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起到了良好效果。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参照国务院法制办2008年6月印发的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我们在原有环境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的基础上,增加了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恢复审理通知书、驳回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意见书、行政复议建议书等9种文书格式,并相应修改了文书名称、当事人基本信息、填写内容的说明等内容,形成《环境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并作为《办法》的附件发布施行。同时,我们将《环境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在环境保护部官方网站上公布,供有关方面下载使用。

  • 【讨论】实验室装修适用法律法规

    我们实验室里有压缩气体,有毒性气体,还有放射性的设备,外部机构提出,应根据室内环境,物品,设备等确定装修材料,电线电路设置等,据闻在装修的过程中也未找相关机构审批验收.现要找boss改善,不知有这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吗?请问大家化学实验室建设的相关知识,boss不是中国人,我必须找出相关的法律法规才行。当初设计图,施工人员都是他亲自经手的。

  • 法律法规概况

    大家申请美国的一些认可的时候需要注意他们的法律法规的构成:1. 法律法规分类 美国属于普通法系国家。虽然制定法或成文法在当代美国的法律制度中占有重要位置,但是,判例法或不成文法仍然是美国法律制度的基石。从表面上看,普通法系似乎就是一个由许多单个判例组成的法律体系,然而实际上,普通法系是由一代代法官表述出来并不断重复的法律理念和规则的组合。 判例法包括:普通法的判例法; 衡平法的判例法; 制定法的判例法。 制定法或成文法是相对于普通法或判例法而言的一个概念,是指由立法机关通过一定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通约束力的法律。从19世纪后期开始,美国国会的立法大量增加,内容涉及社会的许多领域。制定法在规范和管理社会生活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制定法包括:联邦宪法和州宪法; 法律; 条约; 法院规则; 行政机关的规章和决议。2. 特点 美国的法律体系不是集中统一的,是由联邦法律和各州法律组成。虽然就法律效力而言,联邦法律高于州法律,但联邦法律并不能随意推翻或改变州的法律,而只能在联邦宪法授权的范围内规范各州的法律事务。州法律是美国法律体系的基础部分,在规范和管理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美国50个州都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各州之间的法律不完全相同,各州内部的法律也不完全相同,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法律的统一实施。为了减少地区之间的法律冲突和执行司法中的麻烦,美国一直在努力统一各州的法律,其做法之一是制定带有范例性质的“统一法律草案”。这些所谓的“统一法律草案”不是由立法机关颁布的,而是由“美国统一州法律全国代表大会”委托专家学者或有关协会起草,然后经过一系列听证、辩论、修改后公布于众,交给各州的立法机关。如果该“法律”获得某个州立法机关的通过,就成为该州的法律,否则在该州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各州的立法机关可以决定全部采用某个“统一法律草案”,也可以决定部分采用或变通采用该“统一法律草案”。在当代美国,“法律一体化”是发展趋势。

  • 第三方实验室如何建立有效的法律法规系统

    求问,食品环境第三方检测实验室在检测种类如此繁杂新公告层出不穷的情况下,如何快速高效的建立检测法律法规系统 ,并且从中准确定位某次检测所需参照的标准呢?如果各位前辈手头有可以分享一下的法律法规整理文件的话实在是感激不尽

  • 【分享】美国:环境立法的归宿是以人为本

    美国环保法制行  以人的健康为出发点、以人为本是美国环境立法贯穿始终的理念;依靠详实的科学数据是其环境立法必须遵循的原则;而律师、工程师组成的现场执法小组更显示出其执法的严谨。这一切带给中国环境法学界的思考是,我国环境立法“摸着石头过河”的状态应该改变了  本报记者 郄建荣  美国政府环保部门是如何进行环境立法与执法的?从2月下旬至3月初,应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环保局以及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的邀请,记者有机会走访了包括了美国联邦环保署第九区办公室、加利福尼亚州(以下简称加州)环保局以及加州南岸空气品质管理局在内的多个政府环保机构。通过对立法专家、律师、工程师的采访,使得记者对美国环境立法与执法现状有了初步的了解。  一切为了人的健康:美所有环境立法的共同标准  “我们的每一项立法与环境标准的制定都是基于人的健康。”无论是在美国联邦环保署第九区办公室还是在加州环保局以及加州南岸空气品质管理局,这是记者听到的最多的一句话。  艾伦扎贝尔是美国联邦环保署第九区办公室的一名律师。说到联邦环境立法,他认为,制定一个以健康为目标的法律或标准是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力。  扎贝尔这样说并非随意。从他的履历中,记者看到,这位在联邦环保署工作了24年且精通《清洁空气法》的资深律师最主要的工作之一,就是参与执法以及有关法律规章的制定。  在美国,在保护大[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方面实施着最严格法律的加州更是将对人们健康的保护放到了一个其他州不能企及的高点。  在加州环保局任中国计划办公室主任的玛格丽特金是一位在环保部门工作多年的“老环保”了。据他介绍,加州是全美惟一一个可以在移动污染源方面设置自己标准的州,并在1967年成立了空气资源委员会,这个委员会的目标就是实现和保护人们的健康质量。  陈爵在加州南岸空气品质管理局工作了20多年,是一位来自台湾的华人环境工程师。他表示,“我们这个管理局制定的法规足有一尺厚,法规不是随便定的,不是哪一天突然想到,更不能随心所欲。”陈爵说,所有立法都有一个过程,都会遵照一个共同的标准,就是保护人的健康。  在美国,一个公认的事实是,加州洛杉矶地区的城市空气污染最为严重。而数据显示,从20世纪40年代到现在,洛杉矶的上路机动车的数量从230万辆猛增到1000万辆以上。移动污染源成了该地区最大的污染源,而移动污染源释放的烟雾对人类健康造成的影响也非常巨大。环境污染对人身健康所带来的触目惊心的损害也促使美国环境立法不断地朝着保护人类健康的方向迈进。  “1963年,美国颁布实施的《清洁空气法》是一部失败的法律。“这是扎贝尔的看法。他说,正是这部法律的失败,才有了1970年《清洁空气法》的修改。  据介绍,修改后的《清洁空气法》被看作是与空气清洁有关的最重要的法律,当时的美国国会就要求新成立的美国联邦环保署制定国家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标准,以保护人们的健康。  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法学院的加州环境法与政策中心执行主管理查德弗兰克认为,在过去40年,美国制定并修改后的《清洁空气法》是一个非常大的成功。在分析成功原因时,弗兰克说,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清洁空气法》的空气污染控制是以人的健康为首要标准。  环境立法闪光点:科学数据实用技术做支撑

  • 【讨论】欧盟委员会通过欧盟环保五大法律 zz

    2009年9月25日,据ENVIROCENTRE网站消息,能源生态设计、公路沿海航行权、汽油蒸汽排放、农药市场批准权以及农药使用上述五个环境法已清除了最终立法障碍,获得了部长级议会的批准,为最后生效铺平了道路。   修订后的生态设计指令将现有的能源设计法规从用能产品扩展至与能源有关产品。窗户、绝缘材料以及淋浴喷头都属于与能源有关的新产品,必须符合在欧盟市场自由流通的绿色设计要求。  委员会同时批准法规修订农药市场认可规则以及农药可持续利用指令,并于今年1月份获得欧洲议会批准。  委员会今年三月份与欧洲议会议员批准了公路沿海航行权法规。修订后的法规明确了何时货物运输者可以在另一个欧盟国家运输货物。  最后一个法规涉及减少服务站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排量指令。该规则要求所有大型加油站从2019年开始安装蒸汽回收系统。

  • 【分享】环境管理作业指导书和记录的编写

    ●环境管理作业指导文件的作用和内容(1)作用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作业指导文件是侧重于操作性岗位或某一局部活动的规定,它是对环境管理程序文件的展开、补充和细化,一个程序文件可有若干个作业指导文件来支持。其目的是指导具体的岗位特别是重要环境工作岗位的实际操作,使环境因素得到有效控制。(2)内容作业指导文件包括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各种管理规定、标准和方法、工艺流程图表、技术说明等,内容和形式多种多样,格式也不完全统一,组织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订,如果使用原有的各项操作惯例和规章制度作为环境管理体系作业指导文件(第三层次文件),则应将文件统一进行编号,纳入体系文件之列,以保证体系文件形式上的完整和统一。●环境管理记录(1)常见的记录①关于适用的环境法律与其他要求的信息;②环境因素识别和环境影响评价记录;③环境培训记录;④有关供方和承包方的信息;⑤投诉记录及处理决定;⑥环境目标、指标完成情况的跟踪记录;⑦运行控制记录和产品信息(如成分和性能参数);⑧应急方案的检验报告和事故总结报告;

  • 做EMS应该收集的环保法律法规

    做EMS应该收集的环保法律法规

    环保法律法规体系图 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4/06/201406242027_502917_2266557_3.jpg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l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环境保护法律l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年12月)l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00年4月)l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996年5月)l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995年10月)l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6年10月)l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1982年8月)三、环境保护法规、法规性文件l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l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l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l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l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l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l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l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l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l 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l 对外经济开发地区环境管理暂行规定l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l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l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l 放射环境管理办法l

  • 【分享】什么是环境标准(environmental standards)?

    环境标准是我国环境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特殊的、重要的组成部分。一般地说来,为了环境保护法律的实施,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环境法律,往往将一些具体操作性的规定授权由国务院制定实施细则或者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规章。例如制定环境标准的权力就授予了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环境保护法就明确授权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在其他单行污染防治法中,也都有类似的规定。 环境标准在国家的环境管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国家环境目标和规划的制定,环境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环境质量的评价和监测,以及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都要体现环境标准,或者以环境标准为基础和依据。环境标准是国家进行环境管理的技术基础和准则,就其表现形式可能是独立的,但它是环境法律的有机组成部分。我国的环境标准由三类两级组成。所谓三类是指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方法标准。所谓两级是指国家和地方两级。 1.环境质量标准,是指为了保护人民健康、社会物质财富和维持生态平衡而制定的,规定其环境要素中所含有害物质或者因素的最高限额的标准。它是环境保护的目标值,是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据,是实施污染物排放标准所要达到的目标。 制定环境质量标准必须依据环境基准。所谓环境基准,是指当环境中某一有害物质的含量为一定值时,人或者生物长期生活在其中不会发生不良的或者有害的影响。例如,大气中的二氧化硫对人的环境质量基准是年平均值每立方米0.115毫克。因此,当环境质量达到环境基准时,是最理想的环境状况。但是,环境质量标准与环境基准是不同的。环境基准是一个客观的定值,是纯自然科学的概念;而环境质量标准,则虽以环境基准为依据,但须结合技术、经济、环境条件和社会经济情况等规定,它是环境保护法的组成部分,体现了一定的环境政策和人的意志。 环境质量标准是确认环境是否已被污染的根据。所谓环境污染就是指某地区的环境质量达不到适用的环境质量标准的状况。环境质量标准也就是判断排污者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根据。 2.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为了实现环境质量标准,结合技术经济条件或者环境特点而制定的,规定污染源允许排放的污染物的最高限额。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确认某排污行为是否合法的根据,它是达到环境质量标准的手段。 3.环保基础和方法标准,是指为确定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工作而制定的各种有指导意义的符号、指南、导则以及关于抽样、分析、试验、监测的方法。环保基础标准和环保方法标准是环境纠纷中确认各方所出示的证据是否是合法证据的根据。合法的证据必须与环境质量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所列的限额数值具有可比性。而可比性只有当两者建立在同一基础上、同一方法上时才成立。因此,判断争执双方所出示的证据是否是合法证据的办法只能是:检定它们是否是按环保方法标准规定的采样、分析、试验办法得出的和是否是以环保基础标准规定的导则等计算出来的。 国家级环境质量标准,应以环境基准为基础,在考虑区域环境功能、企业类型、技术经济条件等后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国家级污染物排放标准,应以实现环境质量标准为目标,在考虑技术经济可行性和环境特点后,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所谓技术可行性,是指以是否能达到的先进技术为根据;所谓经济可行性,是指企业在采用上述先进技术后能否获利。因此,国家级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以我国现有的“平均先进技术”为据制定的,就这种意义上说,它并不是确保环境质量标准的最有力的手段,且它一定会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不断严格化。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省级人民政府只有权为国家级环境质量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规定补充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为某特定的区域(如水体、特别功能区)制定。分为两种:一是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规定补充标准;二是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规定的项目规定严于国家级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需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一种“依环境特点决定的”排放标准。“依技术经济可行性为根据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常用浓度标准来表示;“依环境特点决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则常用总量限额来表示或者将总量限额转化成的浓度来表示。

  • 【资料】政治、法律类期刊==法律

    序号http://61.164.36.250:8001/CSTJ/IMAGES/kanwu.gif 刊名ISSNCN核心期刊1比较法研究1004-856111-3171/D★2当代法学1003-478122-1051/D★3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674-520561-1470/D★4法制与社会发展1006-612822-1243/D★5法学杂志1001-618X11-1648/D★6法商研究1672-039342-1664/D★7法学研究1002-896X11-1162/D★8法学评论1004-130342-1086/D★9法律科学1671-691461-1185/D★10法商研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1000-523442-5055/D★11法学1000-423831-1050/D★12法学家1005-022111-3212/D★13法学论坛1009-800337-1343/D★14华东政法大学学报1008-462231-2005/D★15华东政法学院学报1008-462231-1776/D★16

  • 【分享】HSF法律法规清单!

    有害物质控制有关法律法规清单国际公约:巴塞尔公约(控制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斯德哥尔摩公约(关于持久有机物污染控制)鹿特丹公约(危险化学品的事先通知)维也纳公约(关于ODS物质的控制)东京议定书(关于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国际气候变化框架公约OSPAR协定关于化学品国际贸易资料交换的伦敦准则蒙特利尔议定书(管制破坏臭氧层的物质)气候变化纲要公约(FCCC)(管制温室效应的物质排放量)华盛顿公约(CITES)(保护稀有野生动植物防止其因国际贸易而遭滥捕)生物多样化公约(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美国:美国环保署对铅及铅化物的要求(2001)美国ODS标签规定美国消费产品安全委员会(CPSC)16CFR1303/16CFR1500美国环境保护委员会(EPA)正在建立一项针对无铅产品的规定加州65法案加利福尼亚废弃电器产品回收利用法 (2003.9.22) 美国加州有害物质应对计划要求汞的使用减半(2006)美国有汞使用的产品须事前报告,并在产品上贴上标签CONEG包装材料规范(RTM-008)欧盟:关于电子电器设备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环境物质指令(RoHS 2002/95/EEC)废弃电子电器设备指令(WEEE 2002/96/EEC)耗能产品生态设计指令(EUP)报废汽车指令(ELV 2000/53/EC)镉指令(91/338/EEC)包装指令(94/62/EEC;2004/12/EC)包装废物指令相关标准一览 • EN 13427:2000---包装废物标准的使用• EN 13428:2000---材料缩减• EN 13429:2000---再使用包装• EN 13430:2000---材料的循环使用• EN 13431:2000---能源的恢复行使用• EN 13432:2000---堆制成肥和生物降解电池指令(2006/66/EC;91/157/EEC;98/101/EC)瑞典TCO指令IPP 有关某些危险物质和制剂限制销售和使用的指令(76/769/EEC)欧盟关于影响臭氧层物质法规 (No 2037/2000)荷兰禁用一种名为FR-720的有害阻燃剂法例REACH法规Amendment on End-of-Life Vehicles(2002/525/EC)85/467/EEC(PCBs / PCTs)89/677/EEC(As / Pb)93/11/EEC(N-Nitrosamines)96/55/EC(Chlorinated solvents)1999/51/EC(Tin,PCP,Cadmium)83/478/EEC,91/659/EEC,85/610/EEC,1999/77/EEC(Asbestos)日本:环境基本法绿色采购法(2000.5)回收法令(2004.4)臭氧层保护法地球温室化对策推进法日本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2000.5.26)关于对化学物质的审查和制造等限制的法律(化审法)大气污染防止法(大防法)劳动安全卫生法(劳安法)再生资源利用促进法(1991.10)能源保护和促进回收法(1993)资源回收再生法(1994.4)产品包装分类回收法(1995.6)家电循环利用法(2001.4)中国: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要求(SJ T 11364 2006)电子信息产品中限用物质的检测方法(SJ T 11365 2006)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SJ T 11363 2006)废旧家电及电子电器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废旧家电及电子电器产品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01751]HSF法律法规清单[/url][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01751]HSF~{7(BI7(9fGe5%~}[/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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