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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保组织要求公开信息 环保局称不属其了解范围

    原标题:环保组织起诉要求公开环保信息 北京环保局表示不属其了解范围  日前,北京一民间环保组织“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因不满北京市环保局对其两项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将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告上法庭。“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要求北京市环保局公开韩国企业凯比公司危废产生、转移和处置的信息,以及今年4月3日环保部门在密云县村民承包土地上清理污染的行为的法律依据和批准文件,但北京市环保局表示以上两项信息均不属于该局了解范围,所以不能公开。今天9:30,该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  3年多前,韩国企业凯比公司部分危险废弃物被倾倒密云一林地内引发纠纷,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依据终审判决,解除对该块土地上固态废物及现场的证据保全,并责成凯比公司清运该块土地上的危险废物。北京市环保局发布消息称,经过连续四天的清理,危险废物专业处置单位共从该块土地上清运堆存的废弃物及污染土壤计502.14吨。  作为本案原告,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认为北京市环保局有责任对凯比公司的危废生产处置等进行监管,并获取相关信息,4月3日清理污染物行为应该是获得了北京市环保局的批准,所以北京市环保局应该公开相应信息。   北京市环保局则表示原告所要求公开的两项信息内容均不属于该局的职责范围,原告应向监管凯比公司的北京市密云县环保局申请这两项信息公开。  在今天的庭审现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一名工作人员与其代理律师一起坐在原告席上,北京市环保局出庭应诉的是该局一名工作人员及其代理律师。在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围绕北京市环保局是否能够提供申请公开的内容等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  案由  环保组织诉北京市环保局要求信息公开  因凯比公司部分危险废弃物被倾倒进林地内,林地承租者密云县村民刘玉英认为废弃物造成土壤污染和树木死亡,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百余万元,但因索赔证据不足,被密云法院一审驳回。今年4月3日,北京市二中院向刘玉英下达终审判决,对该案维持原判。  同日,密云县人民法院应凯比公司申请,依据终审判决,解除对该块土地上固态废物及现场的证据保全。4月3日上午开始,密云县环保局责成凯比公司清运该块土地上的危险废物。  今年5月,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向北京市环保局发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韩国企业凯比公司危废产生、转移和处置的信息,以及今年4月3日环保部门在密云县村民刘玉英承包土地上清理污染的行为的法律依据和批准文件。四日后,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收到了北京市环保局的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书中称,一、凯比公司危废产生、转移和处置的信息应到密云县环保局查询,北京市环保局不了解相关信息;二、4月3日环保部门在刘玉英承包土地上清理污染的行为并未经过北京市环保局批准,环保组织所要求公布的信息内容,并非北京市环保局的职责范围。  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认为北京市环保局不作为且作出的告知书未回应其申请的内容,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令被告依法就原告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全部回复。  争议  监管涉案危废清理转移行动 北京市环保局是否有责?  原告:这个可以有  被告:这个真没有  原告认为,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还是北京市环保局的管理制度都明确提示,北京市环保局对北京地区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转运、处理和利用负有直接的管理责任,根据法律规定的职责和实际工作中的现状,被告都取得了原告所申请的关于凯比自生产经营以来危废监管的信息。  对此,北京市环保局在答辩中坚持“未制作或获取相关信息”,据北京市环保局代理律师介绍,环保企业的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凯比公司是由密云县环保局审批通过的,所以认为原告应向密云县环保局申请公开相关信息。  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认为,按照《固废法》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规定,4月3日凯比危废清理、转移的行动,必须得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方可进行。因此,原告认为,如果凯比公司或密云县环保局向北京市环保局报批了它们的“清理”行动,后者应当制作了相关文件。  对此,北京市环保局表示“在本市辖区内清运、处置涉案危险废弃物的行为依法不需要我局批准”。北京市环保局证明此观点所引的同样是《固废法》第59条,称原告对法律解读有所偏差。北京市环保局在庭审中详细解释了企业申报固废清理的工作流程,指出,北京市环保局官网提供表格下载等服务只是维护提供工作平台,审批和监管过程并不由北京市环保局负责。  本案并未当庭宣判。

  • 环保信息算“国家机密”吗?

    2月24日,北京律师董正伟向《法制日报》记者透露,他收到了环保部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但令他失望的是,对于他所提出的请求环保部公开“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方法和数据信息”的申请,环保部以“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开。  对于环保部的“国家秘密”说,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24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他认为环保部的说法值得商榷。马军认为,土壤污染事关公众健康,环保部不能简单以“国家秘密”为由来剥夺公众的知情权。他建议环保部应该先公开可以公开的部分。  事实上,原国家环保总局与国土资源部早在2006年就曾做过全国土壤污染调查,但是,污染数据至今没有公开。

  • 环保部印发《通知》要求公开环境监管信息

    环境污染一直是近些年来政府最为头疼的事情,而频频曝出的环境污染事故更是引发了众多市民的不满。环保部作为该项事情的重要监管部门对此也感到束手无策。日前,环保部为加强对环境污染源的监管工作,要求将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据环保部网站消息,环保部日前印发《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同时发布了《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目录(第一批)》,要求各级环保部门从2013年9月开始按照“依法规范、公平公正、及时全面、客观真实、便于查询”的原则,认真做好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通知》明确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应按照“谁获取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公开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细化公开内容为重点污染源基本情况、污染源监测、总量控制、污染防治、排污费征收、监察执法、行政处罚、环境应急等八大类31小项,严格信息公开时限,规范信息公开方式,要求以政府网站作为信息公开的重要平台,设置专门的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栏目,对于少数县级环保部门建设网站确有困难的,其辖区内的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应由上一级环保部门负责发布,也可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网站发布。《通知》的主要目的是规范和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社会各方面依法获取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的权益,将排污企业置于公众监督之下,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同时,《通知》要求,各级环保部门要明确内部分工,细化工作职责,加强责任考核,上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下级环保部门的监督指导。环境的问题不仅仅是某一个部门或者某个企业的问题,是我们全民需要关心需要考虑的重大民生问题。它关系着我们现在所生存的环境的质量,也影响着以后我们世代子孙生活的情况。环保部作为关键的监管机构应该加强监管,好好使用现代化的检测设备,揪出那些污染源,还我们一个优质的生活环境。对于这个问题,你们觉得实行力度能跟上吗?

  • 环保部就当前环境信息公开作出安排

    关于当前环境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环办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部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3号)精神,进一步做好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环境信息公开是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   环境信息公开已连续两年列入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重点领域,既是国务院对环境信息公开高度重视的充分体现,也是针对社会各界对环境信息高度关注和迫切需求提出的重要举措。环境信息只有充分公开才能获得公众的理解,才能动员更多的公民和组织参与、支持环境保护工作。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大力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已经成为一项重要任务。   二、当前环境信息公开重点工作   (一)推进空气质量和水质环境信息公开   在继续做好74个城市、496个国控监测站点实时发布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PM2.5)、一氧化碳、臭氧等六项污染物监测数据的基础上,2013年12月底前,再增加包括国家环保重点城市、模范城市在内的116个城市,在各级环保部门政府网站实时发布空气质量新标准六项指标监测数据和AQI值,发布《城市空气质量月报》。实时发布全国地表水自动监测网监测数据,按时发布《全国主要流域重点断面水质自动监测周报》、《全国地表水水质月报》、重点流域和重点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公告。发布环保重点城市年度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状态等信息。发布年度《中国环境状况公报》及《中国环境质量报告》。   (二)推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   2013年内发布《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指南(试行)》,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审批结果、验收结果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公开的基础上,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文件,公开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在全国环保部门实行环评受理、审批和验收全过程公开。环境保护部将对地方环保部门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指南(试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推进环境污染治理政策措施和治理效果信息公开   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74号)和《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目录》(第一批)要求,及时、主动公开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按年度公布《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各级环保部门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要求,公开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监督企业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公开企业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信息。   (四)推进污染减排信息公开   发布半年和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数据。公告《“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及每年需完成的重点减排项目,确保按期建成投运。及时发布重点减排工程建设和进展情况信息。每年发布《中国环境统计年报》。   各级环保部门在推进上述重点工作同时,涉及行政审批、许可、创建、财政预算、财政审计、应急调查、环境投诉查处、排污收费、法规标准、科技管理、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生态保护、土壤及重金属污染信息公开的相关工作,也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要求,继续加大相关领域的信息公开力度。   三、提高环境信息公开实效   (一)加强信息公开渠道建设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充分发挥环保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切实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事和互动交流三大职能。属于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和获取的、按规定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第一时间在本部门政府网站发布。充分发挥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政务微博等渠道的作用,及时、有效发布环境保护信息,回应公众关切,提高信息公开实效。   (二)规范信息发布和解读   环境保护信息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级环保部门要完善信息公开的督促和审查机制,加强信息公开的汇总、整理、分析,发现趋势性、苗头性问题,及时调整完善信息公开的重点、力度和方式方法。做好环保领域的公众参与,加强反馈。充分利用网络、媒体和新兴信息技术,及时传递全面、准确、权威信息,解疑释惑,争取社会公众对环保工作更大的理解和支持。   (三)处理好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的关系   主动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凡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环保系统信息公开规章制度中规定应该公开、能够公开的信息,都要及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补充,各级环保系统首先要积极做好主动公开环境信息工作,最大限度满足公众对环境信息的普遍需要,同时依法依规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满足部分公民和组织对政府信息的特殊需要。依申请公开比较集中的重点领域,需要进一步加大主动公开力度。   (四)加强信息公开能力建设   加快先进技术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应用,把提高信息化水平作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上水平、上台阶的重要抓手。编制环境信息资源目录,建设环境信息资源中心,为环境信息公开打好坚实基础。提高信息公开队伍建设水平,各级环保部门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当前任务和长远需要,培养、建立起一支精业务、懂管理、善协调的队伍,要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为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将相关法律法规、业务知识、管理能力的培训纳入年度培训计划,努力提高信息公开队伍能力和水平。   各级环保部门、各单位要将工作任务进行分解、细化,制定进度安排,落实到位。请各省级环保部门和机关各有关部门将信息公开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和有关建议于2013年11月底前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3

  • 环保部将建立重点行业环境整治信息公开制度

    在铅蓄电池企业整治中,有近1600家铅蓄电池企业被取缔停产及停产整顿,这个数字占到了排查企业的近八成。环境保护部今天表示,该部将建立环保专项行动重点行业环境整治信息公开制度。环境保护部同时要求各省级环保部门在门户网站上设置“重点行业环境整治信息公开”专栏,并将铅蓄电池企业名单和环保整治基本情况纳入其中。  按照环境保护部要求,各省首次将行业所有企业名单及其环保整治基本信息向全社会公开。环境保护部今天通报了各省铅蓄电池企业信息公开情况。  环境保护部称,截至7月底,各地排查的1930家铅蓄电池生产、组装及回收企业中,有583家被取缔关闭、405家被停产整治、610家停产,整治力度空前。在整治中,对铅蓄电池企业开展了一次全面监测,共监测2011年第二季度在生产的462家企业的2693个废水和废气排放口,对监测中发现的超标排污企业进一步采取了停产整治的措施。  至于整治成果,环境保护部说,大部分省级环保部门上收了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河南等省所有涉重金属新、改、扩建项目均由省级环保部门审批。  环境保护部认为,目前,铅蓄电池企业监管形势依然严峻,仍有个别地方对铅蓄电池企业整治未按照“六个一律”要求对部分企业开展整治。大部分停产整治企业防护距离问题突出,生产工艺落后,污染治理设施不完善。个别地方被停产整治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  此外,信息公开的内容不完整,一些省份“污染物排放情况”一栏中存在大量空白,导致部分媒体质疑公开信息不完整,达标与否打“哑谜”。天津、福建、河南、湖北、湖南、四川等省(市)此类问题较多;福建省未公开企业生产状态等信息;山东省环保厅7月30日自行公开的铅蓄电池企业名单中只涉及了124家企业,经纠正后,才全部公布133家企业名单。  环境保护部要求,各省对不完整信息进行补充说明,给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对属于因停产、关闭未监测等信息,应一并公布。同时,对群众的投诉、举报要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就重点行业环境整治信息公开制度,环境保护部要求,2011年11月30日前更新一次信息公开情况,并在今后每年的6月份和11月份定期进行更新。

  • 【新闻】新规正式实施 电子信息产品进入强制环保时代

    日前,由信产部等七部委联合颁布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有关专家表示,这标志着我国对电子信息产业的污染控制进入强制管理阶段,“螺丝刀工厂”有望被淘汰出局。但是,由于整个监管体系尚未完善,生产企业又面临技术和资金两大瓶颈,我国电子信息产品在节能环保方面与发达国家的差距还很大。 [b] 节能环保迫在眉睫 [/b] 所谓电子信息产品,是指采用电子信息技术制造的电子通信产品、计算机产品、家用电子产品等,如手机、MP3、家用电脑、打印机、锂电池等。目前,中国已成为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第二大消费电子市场,并拥有世界上最大的消费电子生产制造基地。仅以手机为例,据诺盛咨询公司数据显示,2006年中国手机市场规模首次突破1亿部,占全球销量的1/10。 但是,蓬勃发展的中国电子信息产业,也带来了巨大的环境隐患。有关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电子产品中通常携带铅、汞、六价铬等有毒有害金属。比如,一台普通的电脑就可能含有300多种对人类有害的化学物质,其中铅的危害最严重。仅显示器中铅含量平均就达1公斤多,而主板的PCB板、其他各部件之间的焊接、CPU等芯片的封装也需要大量的铅。这些重金属如果不能妥善处理,不仅会对土壤、水质和大气造成严重污染,还会严重影响儿童智力发展。科学研究发现,儿童的血铅浓度每上升100微克/升,其智商就会下降5分左右。 然而,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一直没有针对控制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法令。也就是说,进口到国内或在国内销售的电子信息产品,是否含过量的有毒有害物质,并不受到法规的约束。直到今年3月份,由信产部、环保总局等七部委联合颁布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才正式实施,我国对电子信息产品在节能环保方面的管理也由此进入强制阶段。

  • 【简讯】环保总局立规 中国将强制污染企业公开环境信息

    据国家环保总局消息,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今日宣布,《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将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潘岳表示,该《办法》将强制环保部门和污染企业向全社会公开重要环境信息,为公众参与污染减排工作提供平台。  据了解,这是继国务院颁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后,政府部门发布的第一部有关信息公开的规范性文件,也是第一部有关环境信息公开的综合性部门规章。    潘岳介绍说,中国现有的环境法规中虽有“信息公开”的原则,但对谁公开,不公开怎么办等等,一直缺乏可操作性规定,给公众参与造成了巨大障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与操作性。第一是明确了信息公开的主体和范围。《办法》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公开环保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等十七类政府环境信息(具体条款见附件);强制超标、超总量排污的企业公开四大类环境信息,并不得以保守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鼓励一般污染企业自愿公开环境信息。  第二是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的方式。《办法》要求环保部门必须在环境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便民的方式公开政府环境信息,在15个工作日内对公众获取信息申请作出答复。属于强制性公开环境信息的企业,应当在环保部门公布企业名单后30日内,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

  • 【转帖】18家中外大企无视国内环保规定 隐瞒排污信息

    每日经济新闻10月14日讯 自2008年5月1日起,《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实施至今已一年有余。其间,国际环保组织“绿色和平”的调查显示,调查范围内的18家名列世界500强和中国100强的企业中,均存在隐瞒污染物信息的违规行为。“绿色和平”昨日发布调查报告,批评包括壳牌、雀巢、 中国石化(行情 股吧)、东风汽车和湖南有色在内的18家中外企业无视试行办法,存在隐瞒污染物信息的违规行为。同时,该组织也指出,试行办法本身存在三大缺陷和不明确之处。18家知名企业被点名“绿色和平”通报称,2008年5月1日至2009年5月1日,即试行办法实行一年期间,在世界500强和中国100强中,有18家企业下属的25家工厂因为存在向水体中排放污染物超标的情况而被环保部门在网上公开,其中包括8家跨国公司的9家工厂和10家中国公司的16家工厂。这8家跨国公司分别是壳牌、三星电子、雀巢、乐金、卡夫、摩托罗拉、电装、普利司通。10家中国公司则有中国石油(行情 股吧)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神华(行情 股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铝业(行情 股吧)股份有限公司、东风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润创业有限公司等。试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项规定,环保部门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名单上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的30日内,在所在地的主要媒体上公布其包含污染物排放信息在内的环境信息,并将向社会公开的环境信息报所在地环保部门备案。但“绿色和平”通过查找公司网站、地方环保局网站和其他公开渠道,向公司发放问卷咨询和向地方环保部门申请信息公开等三种方式进行的调查发现,上述18家企业的25家工厂没有一家在环保部门公布名单后的30日内,向公众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跨国企业信披“中外有别”“到本次调查截止时,仅三家公司(涉及四家工厂)公开了其污染物排放信息。”“绿色和平”污染防治项目主任张凯表示。据介绍,调查的截止日期是今年7月20日,在这之前,三星电子(涉及两家工厂)、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和 潍柴动力(行情 股吧)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在当地环保局网站和“中国水污染地图”上公开了污染物排放信息。“但是,他们都没有公开全部的污染物排放信息。”张凯说,这4家工厂中,最多的一家公开了6种污染物信息,最少的两家仅公布了两种。“绿色和平”认为,一些跨国企业还存在信息公开“中外有别”的现象。调查结果显示,8家跨国企业在海外工厂公开的污染物排放信息更加详细全面,最多的一家工厂公开了49种污染物的排放信息,“尤其是与公众健康和环境密切相关的有毒污染物方面的排放信息。”环保部门或监管不严壳牌公司的公共事务部门工作人员昨日回避了记者关于调查结果的提问。摩托罗拉传播与公共事务部陈雷昨日对记者表示,公司对被环保部门公开的排放超标情况进行了整改,并投入大量设备和人力。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对“绿色和平”调查的回复中称,大柳塔煤矿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污已整改合格。此外,地方环保局的回馈也不尽如人意。“18家环保局中,仅有6家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书面答复。甚至有地方环保局表示,大型国企的污染物信息的公开要慎重,需要咨询地方的保密部门;或表示目前还尚未执行试行办法,并且对试行办法中要求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部分表示异议。”张凯表示,许多企业认为他们仅需向环保部门提供排放信息,不少地方环保局认为他们在得到企业的信息之后不需向公众公布。“绿色和平”称,大量行业领先的公司隐瞒污染物信息,除了企业自身有法不依,地方环保局的执法不严也是原因之一。试行办法有三大缺陷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在美国、日本等国家已经实现了制度化和长效化,公众可以轻松地获取自己周边的企业排污信息,这成功地推动了企业的污染物减排。案例显示美国的TRI(有毒物质排放清单)系统通过环境信息公开,在20年间成功地帮助减少了61%的污染物排放。“事实上,试行办法本身也不足以满足公众对企业环境信息的知情权。”“绿色和平”指出,试行办法存有三大不明确之处:首先是判定“污染严重的企业”的标准不明确,“目前主要基于地方政府的主观判断”;其次,企业应公开的污染物的种类不明确;第三,办法规定在主要媒体上公开的方式和时间不明确。“我国也需尽快建立统一的企业污染物信息在线查询系统,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并鼓励他们的参与,主动方便地获取企业的污染物排放信息。”张凯说。 (本文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朱小雯)

  • 您怎么看待环保信息公开制度?

    当我们想找一些工业企业的排污数据,有时候找不到,甚至诉之法律都无法解决,甚至一句商业机密阻挡公开!当重金属十二五防治规划出台的时候,我们也找不到;当我们找土壤污染调查报告的时候也找不到......那么环保信息公开制度规定要公开的信息到底是哪些?是否合理呢?如果没有这些信息,社会传言土壤被污染程度岂不是可能越演越烈?!如果不公开为了安定、和谐的话,这种情况下,不公开时候还能实现维持和谐的目的呢?

  • 南京用环保信息卡计算机动车尾气污染

    南京在机动车上安装“环保信息卡“,安装在每辆车的前挡风玻璃上,里面储存着车辆的各种信息,如车牌号、发动机排量、排放标准、有无违章、黄标车还是绿标车等等。每次经过监控装置时,环保信息卡发射出的信息,会被安装在监控装置上的天线自动接收。将每辆车的尾气排放数据传输到智能交通公司后台大数据分析中心。利用这个物联网系统,全市每天乃至全年所有路段的尾气排放量都可以精确计算出来。

  • 【求助】《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通则》(送审稿)[二楼文件可下载]顺利通过专家评审

    《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通则》(送审稿)顺利通过专家评审 2007-11-13 2007年11月9日,信息产业部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标准工作组(以下简称“标准工作组”)秘书处在北京组织召开了《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通则》(以下简称《环保使用期限通则》)标准审定会。由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信息产业部电子工业标准化研究所、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北京华旗资讯有限公司、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等11个单位,12名专家组成的专家评审组对《环保使用期限通则》进行了技术审定。 各位评审专家在听取了标准编制组关于标准(送审稿)的编制说明、工作组内征求意见汇总处理情况说明后,对标准文本(送审稿)进行了认真细致地审查。 经协商,《环保使用期限通则》专家评审组专家一致认为:该指导性技术文件作为《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技术支持标准之一,与SJ/T 11364-2006《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要求》配套使用,用于指导企业合理确定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正确标识产品中有害物质信息,从而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标准的规定。作为行业指导性技术文件,标准编制组在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企业的实际情况,设定了多种途径指导企业确定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可操作性较强,对确保企业顺利贯彻执行《管理办法》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最终,专家评审组一致通过对该标准技术内容的审查,认为该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编写符合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并建议今后应加强环保使用期限的验证工作,加强国际交流与方法研究,增强数据收集与分析。专家评审组建议对该标准草案进行必要修改后形成报批稿,上报审批。 http://www.mii.gov.cn/art/2007/11/13/art_1221_34724.htmlI got this from the MII website. My chinese is not that great, but I think the guidance has been approved? Anyone has the finalized and official copy?

  • 环保部要求113城年底前发布PM2.5等监测信息

    据新华社电 针对少数地方PM2.5监测进展缓慢,环境保护部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加快推进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二阶段监测实施工作,10月底前须确保监测数据的实时发布,年底前,113个环保重点城市和地级环保模范城市要开展包括PM2.5在内的6项指标的监测并发布监测信息。  定期通报各地工作进度  按照《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二阶段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尚未进行招标工作的城市,要积极筹措资金,提前开展工作,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设备招标、安装、试运行及发布信息等相关工作,环保部将定期通报各地工作进度,适时开展现场督察。  据了解,环保部正积极协调财政部门争取尽快下拨中央补助资金。  8月底前设备安装到位  通知要求,2012年已投资建设的37个城市要先行与国家联网,并实时发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其他城市要加快相关联网设备采购工作进度,确保8月底前,国家空气网数据传输、信息发布与网络化质控平台建设所需硬件设备安装到位;10月底前完成行政区域内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联网,确保第二阶段实施城市监测数据实时发布。  此外,环保部从6月至9月在全国范围内深入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  空气质量监测及信息发布进度  ●已按新空气质量标准监测,并发布数据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等共74个城市496个监测点位  ●已提前完成监测设备安装任务,正开展试运行  大同、长治、临汾、阳泉、桂林、北海、柳州等部分城市  ●已完成监测设备招投标程序,正进行设备安装调试  咸阳、渭南、宝鸡、延安、嘉峪关、荆州等城市  ●已启动监测设备招投标程序  牡丹江、芜湖、三亚、南充、攀枝花、石嘴山、宜昌等城市  北京PM2.5发布历程  ●2012年初 北京对媒体公布车公庄站PM2.5研究性数据。  ●2012年9月底 北京空气质量实施播报试运行,公布了首批20个PM2.5空气质量监测数据。  ●2012年国庆 北京公布剩余15个站点的PM2.5实时浓度。  ●今年1月1日 北京正式实施新空气质量,通过“北京空气质量实时发布”网页播报实时空气质量,该月同时启动微博和APP播报空气质量。  ■ 追访  晒PM2.5曝华北污染重  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表示,从今年前六个月的发布情况,可以看到在线监测的积极作用。“年初灰霾重时,公众可以实时获取信息,保护自己的健康,”他说,数据实时公布,更贴近公众的实际感受,原本蓝天数不断增加的地区,今年空气质量普遍滑坡,这反映了空气质量监测更贴近真实情况。  其次,实时PM2.5数据发布促进一些关键问题的识别,如前五个月在华北地区一些城市中,凸显了污染特别严重的问题,而这些此前在数据上存有争议。  马军说,数据公开促成了社会形成空气治理的共识和动力,“公众发出更强烈的表达,高层也在不断做出反馈,从地方到国家层面出台,或准备出台大规模的措施,这些都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目前,北京和上海两个城市的空气质量实时发布APP,受到了很大的关注,这两个城市的APP运用值得全国很多地方借鉴。新京报记者 金煜

  • 【转帖】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公告(工科[2009]第62号)正式公布了《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通则》及无铅焊接标准共六项电子行业标准

    2009年11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公告(工科[2009]第62号)正式公布了《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通则》及无铅焊接标准共六项电子行业标准,它们分别是: SJ/Z 11388-2009 《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通则》SJ/T 11389-2009 《无铅焊接用助焊剂》SJ/T 11390-2009 《无铅焊料试验方法》SJ/T 11186-2009 《焊锡膏通用规范》SJ/T 11391-2009 《电子产品焊接用锡合金粉》SJ/T 11392-2009 《无铅焊料 化学成份与形态》 其中《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通则》SJ/Z 11388-2009作为指导性技术文件,与《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要求》(SJ/T 11364-2006)配套使用,可有效指导企业更加科学、合理地确定产品环保使用期限。无铅焊接系列标准在充分参考国外先进无铅焊接标准的同时,兼顾了我国无铅焊接技术的发展现状,且五项标准在内容上相互引用,具有配套性,对于促进我国电子行业无铅化进程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上述标准的发布,为深入贯彻、执行我国《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将会起到重要的技术支撑作用。新闻来源: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所

  • 环保人自己的频道——环保水工业上线啦!

    环保水工业频道上线啦为了更好的满足环境、饮用水等方面的用户,行业子站在食品检测频道开设之后,在仪器信息网同仁全体努力下,仪器信息网环保水工业频道(http://www.instrument.com.cn/application/industry-2.html)于2014年10月16日上线。环保水工业频道主要有以下特点:1环保水工业频道可以通过检测样品、检测项目等条件进行查找仪器或是耗材。环保水工业的检测样品划分成了环境水、饮用水、废水、空气、废气、土壤、固体废物、辐射放射、噪声/振动等9个类别;检测项目划分成了理化指标/物理参数、营养盐、有机污染物、无机污染物、离子类、重金属、微生物、颗粒物、辐射与放射性、噪声大小/振动强度等。可以通过不同维度查找需要的产品。2通过厂商专栏,及时关注热门厂商在环保水工业的最新应用。环保水工业频道设置了厂商专栏,4家厂商都是本行业的优秀的企业,用户可以直接与设备商联系,同时也可以第一时间了解该厂商的最新应用案例。3环保水工业频道列出了本行业一些主要的标准,及时了解本行业的政策。主要标准是根据检测项目和检测样品进行分类的,并会进行及时更新,同时在不同检测项目或是检测样品中也会对相关的法规进行及时跟进,用户可以了解更新的相关标准和法规。4 在检测项目或是检测样品分类下,还可以通过检测设备、品牌等筛选产品。如在检测样品为饮用水分类下,用户可以通过所需的检测项目、检测设备、品牌等方式进行筛选,可以设置单个条件或是多个条件同时限定进行查找产品。同理在检测项目如无机污染物分类下,用户可以限定检测样品等进行查找。5环保水工业的用户还可以直接了解环保方面的视频、用户讨论热门的问题以及认识本行业的专家。环保水工业频道作为仪器信息网今后发展的重点行业子站,,欢迎大家继续关注!更多栏目详情,敬请访问 http://www.instrument.com.cn/application/industry-2.html

  • 环保人自己的频道——环保水工业频道上线啦!

    环保水工业频道上线啦! 为了更好的满足环境、饮用水等方面的用户,行业子站在食品检测频道开设之后,在仪器信息网同仁全体努力下,仪器信息网环保水工业频道(http://www.instrument.com.cn/application/industry-2.html)于2014年10月16日上线。环保水工业频道主要有以下特点:1环保水工业频道可以通过检测样品、检测项目等条件进行查找仪器或是耗材。环保水工业的检测样品划分成了环境水、饮用水、废水、空气、废气、土壤、固体废物、辐射放射、噪声/振动等9个类别;检测项目划分成了理化指标/物理参数、营养盐、有机污染物、无机污染物、离子类、重金属、微生物、颗粒物、辐射与放射性、噪声大小/振动强度等。可以通过不同维度查找需要的产品。2通过厂商专栏,及时关注热门厂商在环保水工业的最新应用。环保水工业频道设置了厂商专栏,4家厂商都是本行业的优秀的企业,用户可以直接与设备商联系,同时也可以第一时间了解该厂商的最新应用案例。3环保水工业频道列出了本行业一些主要的标准,及时了解本行业的政策。主要标准是根据检测项目和检测样品进行分类的,并会进行及时更新,同时在不同检测项目或是检测样品中也会对相关的法规进行及时跟进,用户可以了解更新的相关标准和法规。4 在检测项目或是检测样品分类下,还可以通过检测设备、品牌等筛选产品。如在检测样品为饮用水分类下,用户可以通过所需的检测项目、检测设备、品牌等方式进行筛选,可以设置单个条件或是多个条件同时限定进行查找产品。同理在检测项目如无机污染物分类下,用户可以限定检测样品等进行查找。5环保水工业的用户还可以直接了解环保方面的视频、用户讨论热门的问题以及认识本行业的专家。环保水工业频道作为仪器信息网今后发展的重点行业子站,,欢迎大家继续关注!更多栏目详情,敬请访问 http://www.instrument.com.cn/application/industry-2.html

  • 【转帖】环保总局出绿色证券令 10家企业上市因环保受阻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6日09:20 北方网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王世玲  污染环境,以牺牲公众利益换取利润的上市公司,今后将面临环保部门和证监会的双重监管。  2月25日,环保总局对外正式发布了《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保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对从事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以及跨省经营的“双高”行业(13类重污染行业)的公司申请首发上市或再融资的,必须根据环保总局的规定进行环保核查。  企业除IPO需过环保关外,已上市企业的环保情况也在环保部门的监管视线内。当日,环保总局表示,将定期向证监会通报上市公司环境信息,以及未按规定披露环境信息的上市公司名单,并会向公众公布。  这是继上周公布“绿色保险”后,环保总局出台的第三项环境经济政策。  对此,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表示,环境经济政策的探索与实践越来越涉及多方面利益,因而越加艰难。但环保总局不减继续推进环境经济政策的决心。随后,绿色贸易、绿色税收、区域流域环境补偿机制、排污权交易等政策也正在和相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择日出台。  定期公布上市公司环境问题  “如果发布上市公司环境信息,肯定会对其股票的市场表现有影响。”2月25日,当听到该消息后,招商证券能源行业分析师吕平表示,“如果是披露企业的环保违法内容,当下股价就会出现变化。”  据悉,国家环保总局将与中国证监会建立上市公司环境监管的协调与信息通报机制。国家环保总局将按照上市公司环境信息通报机制,对未按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的上市公司名单,及时、准确地通报中国证监会。由中国证监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哪些信息属于跟环保有关必须予以公开?《意见》中首次明确给出了强制公开的范围。即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且与环境保护相关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其中,“重大事件”主要包括:新公布的环境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因为环境违法违规被环保部门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的;公司有新、改、扩建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等重大投资行为的;由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原因,公司被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决定限期治理或者停产、搬迁、关闭的;公司由于环境问题涉及重大诉讼或者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的等。  同时,环保总局表示,广大股民、媒体和社会各界有权举报上市公司未按规定披露环境信息的行为。而国家鼓励上市公司定期自愿披露其他环境信息。  此外,环保总局还表示,将选择“双高”产业板块开展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试点,发布上市公司年度环境绩效指数及排名情况,为广大股民、投资机构提供上市公司环境绩效的“大盘”信息。  10家企业因环保上市受阻  相比“绿色保险”拦截污染企业的间接融资渠道,“绿色证券”是堵截其直接融资渠道。实质上,“绿色证券”的重要措施——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已建立起来。  从2003年始,国家环保总局和证监会已陆续发布了有关政策。如《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关于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IPO申请申报文件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函[2008]6号)等规定。  其中,上述最后一个文件中规定:“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中应当提供国家环保总局的核查意见;未取得环保核查意见的,不受理申请。”据此,环保核查意见成为证监会受理申请的必备条件之一。  而通过此规定,已经“阻止了环保不达标企业通过股市募集资金数百亿元以上。”潘岳表示。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 【分享】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通则

    环保使用期限通则,需要的朋友可以看一下.[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40787][/url][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40820]NEW~~環保期限意見稿2[/url]

  • 有哪些环境信息需要公开?

    公开根据环保部《关于当前环境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精神,环保部门应主动向社会通报环境状况、重要政策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应急处置信息。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化工程,强化信息公开渠道建设,完善信息公开督促与审查机制。需要及时公开的环境信息是:1、环境质量监测;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3、环境违法案件及查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数据、重点减排项目和减排工程建设进展等环境信息。

  • 环保部发布新版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

    [align=center][color=#333399]公告2018第3号[/color][/align][align=center][color=#333399]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公告[/color][/align]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体系建设,提升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我部编制了《环境保护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见附件),现予发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4月30日发布的《环境保护部信息公开目录》(第一批)同时废止。特此公告。附件:[url=http://www.gov.cn/zhengce/2018-01/09/5254782/files/a7460d8462c3466dbdcc74cd06cfc747.pdf]环境保护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url][align=right]环境保护部2018年1月2日[/align]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8年1月2日印发

  • 起诉环保部!!国家主人欤?异或刁民欤?

    我认为是公民的自我保护意识,也是起诉者对环保部的问责。 3月22日,中国首起垃圾焚烧致病案的受害者江苏省海安县的谢勇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他向环保部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结果令他陷入绝望。 谢勇说,令他绝望的原因是,环保部能否公开他申请的信息,要先征求企业的意见。 “环保部将其申请的环境信息与企业的商业机密混为一谈。”谢勇表示,他有可能起诉环保部,希望通过法院裁决令环保部公开信息。 谢勇称其子脑瘫系垃圾焚烧厂污染所致 江苏省海安垃圾焚烧厂200米外,是海安县谢河村四组村民谢勇的家。2008年5月12日,谢勇的儿子谢永康出生,但很快就被医院确诊患上脑瘫、癫痫。 经过大量调查,谢勇认定,海安垃圾焚烧厂排放的大量有毒有害物质是导致其子谢永康脑瘫的原因。 在环保组织自然之友、达尔问自然求知社以及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帮助下,2010年10月,谢勇以环境污染侵权为由将垃圾焚烧厂经营公司——江苏天楹赛特环保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起诉至海安县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 2011年4月6日,海安县人民法院就此案做出判决认定,因谢勇一方未能举出证据,证明其所受的损害与被告的排污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而判决驳回谢勇的各项诉讼请求。中心援助律师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帮助当事人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两审均已被驳回。 显然,谢勇案中,找出谢永康脑瘫与海安垃圾焚烧厂排放污染物存在因果关系是告倒海安垃圾焚烧厂的关键。 为了获取证据, 2011年2月,环保组织达尔问自然求知社向海安县环保局申请公开“海安县生活垃圾焚烧厂2006年6月至2009年10月运行过程中气体排放、飞灰、炉渣、垃圾渗沥液的监测报告”等环境信息。2011年7月,海安县环保局以需要书面向上级环保部门请示,拒绝了达尔问自然求知社的申请。 2011年,谢勇也曾向环保部申请公开“北京某垃圾焚烧厂二恶英检测的具体信息”以及“多座城市垃圾焚烧厂二恶英排放检测数据”等环境信息。 谢勇说,当时,环保部答复称,谢勇申请公开的内容属于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该项工作由地方环保部门负责。为此,环保部建议谢勇向地方环保部门申请获取该信息。 谢勇不解环保部公开信息为何要征求企业同意 由于缺乏证据,谢勇案件两审均被驶回。万般无奈,今年2月12日,谢勇再次向环保部递交了《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书》。 谢勇向环保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涉及两项内容,首先,谢勇请求环保部公开,其2007年5月31日对海安县赛特环境保护实业有限公司垃圾焚烧项目生活垃圾甲临资质证书发放情况以及项目简介、运营合同、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出具的设施运行监测报告等审批依据。 此外,谢勇还请求环保部公开,其2009年5月20日对海安县赛特环境保护实业有限公司垃圾焚烧项目生活垃圾甲级资质证书发放情况以及项目简介、运营合同、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出具的设施运行监测报告等审批依据。 3月8日,谢勇收到了环保部的答复。 环保部的答复称,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经查,你申请获取‘江苏海安县赛特环境保护实业公司生活垃圾甲临、生活垃圾甲级资质证书发放情况’属于环保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环保部的答复告诉谢勇,上述内容可通过环保部政府网站查询获取。 关于谢勇申请获取的“江苏海安县赛特环境保护实业公司申请生活垃圾甲临、生活垃圾甲级资质时报送的项目情况、运营合同、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出具的设施运行监测报告”等信息,环保部表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3条“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的规定,环保部将征求海安县赛特环境保护实业公司意见后再予以答复。 谢勇认为,他所申请的第二项内容并不涉及企业的商业秘密,环保部也无需征求企业的意见。 谢勇说,一方面,他不知道环保部何时能征求完企业意见,另一方面,环保部硬要将信息公开内容与企业商业机密混为一谈,令他别无选择。谢勇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他或将起诉环保部,希望通过判决令环保部公开他申请的信息。

  • 【转帖】关心环保需要什么资格(漫笔)

    不是说人人都应该关心环保吗,还要什么资格?  提出这一问题,并非空穴来风。北京一位市民想了解某医疗垃圾焚烧厂的烟气排放检测数据,向北京市环保局提出申请,如果有此数据,就请向她公开。环保局倒是作了书面答复,却没有明说“有还是没有”,当然也没提供数据。这位市民较起真来,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环保局履行职责,回答她的问题。法院认为她的居住地离焚烧厂距离过远,不具备提出所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资格,不支持其请求。  法院如此判决,自有法理依据,但是不足以服人。  环境保护是基本国策,国家一直鼓励和引导公众参与环保。除了平时在宣传教育中大力倡导“公众参与”、“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等理念,在制度建设层面制订并实施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实施这一办法,就是“为了推进和规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企业公开环境信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的权益,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因此,那位北京市民的行动,体现了一位公民关心环境保护的责任心,她所申请公开的信息,没有超出《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规定的公开范围。这样的环保行动,非但不应该被资格的门槛挡住,而且应该得到环保部门的大力支持。  过去,普通人参与环保渠道不多,范围不广。大家要么是洁身自好,不乱倒乱排废弃物,生活中节水、节电、节油;要么走出家门,去什么地方捡捡垃圾种种树。这几年,随着全社会环境意识的觉醒,许多人在保持过去良好习惯的同时,开始深度参与环保。比如给12369环保热线打电话,举报违法排污行为;请求环保部门公开相关信息,从而有效维护自己的环境权益;对有关规划或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提出建议。这都与环保部门主动创造条件、积极引导密不可分。  环保部门与公众沟通的条件好了,平台大了,为的是办实事,不能干打锣鼓不唱戏。如果一级环保部门在号召公众支持环保时嗓门很大,当真的支持者来到面前时却推三挡四,不把人家当回事,岂不成了叶公好龙?  应该看到,公众的深度参与,必然对环保部门提出更高要求。回应这些要求,必然费时费力,多方协调,可能遇到一些麻烦,也可能得罪一些人,一些地方的环保部门因而不太热心。从当前环境形势来看,哪个地方敢说他那里没有一点环境问题?环保部门是环境保护的主力军,主力军在战斗中多一支同盟军有什么不好?主力军不怕麻烦,认真办事,敢于碰硬,严格执法,会吸引更多的同盟军,环保的力量会更强大。  环境连着你我他,保护环境靠大家。这几年,环保部门是这么说的,也要努力这么去做。那些以身份、年龄、职业、贫富以及居住地距污染源远近等种种理由划定所谓资格,浇灭普通人参与环保的热情,否定其积极行动的做法,不应再继续了。

  • 巢湖一居民因噪音告环保局 要求公开噪音监测数据

    纺织厂噪音不断,让居住在附近的居民不堪其扰。巢湖市杨先生连续两年向巢湖市环保部门投诉,环保部门也多次实地进行噪音检测。检测结果到底如何?因为始终未能得到一个明确答案,他将巢湖市环保局告上法庭,要求环保部门公开噪声监测数据及监测过程。  居民  只见噪音检测迟迟不见结果  杨先生居住在原巢湖市棉纺厂宿舍楼,与附近的新恒生纺织公司的工厂车间仅咫尺之遥。由于工厂日夜轮班生产,持续的噪音让杨先生和其他小区居民都头疼不已。  据了解,新恒生公司是在原巢湖市棉纺厂的基础上重新改制组建成立,曾在原地级巢湖市环保局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杨先生说,噪声污染影响了自己的正常生活,自2012年至今,他曾多次向巢湖市环保局举报,并要求处理。“环保部门也多次实地查访,并进行了噪声检测,可是,检测的结果如何?该采取什么措施?环保部门却一直没有给出明确的答复。”  2013年11月27日,杨先生正式向巢湖市环保局申请,要求公开信息。五天后,巢湖市环保局作出答复意见书称,“其申请的事项不属于公开范围而不予公开。”杨先生随后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环保部门出具的答复意见书违法,并要求环保局公开自2012年至2013年两年间对新恒生公司的噪声监测数据及监测过程。  环保  相关数据属于“内部参考依据”  日前,巢湖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  庭审时,对于原告的诉求,被告方巢湖市环保局表示,原告的诉请“显属无理,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巢湖市环保局称,根据《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环保部门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向社会主动公开十七项政府环境信息。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则不在此范围内。  此外,2011年8月,原地级巢湖市行政区划调整,2012年1月巢湖市环保局重新组建,其下属环境监测站正在进行标准化能力建设,尚未取得实验室CMA计量认证资质,其环境监测报告书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相关监测数据只能作为环境监管的内部参考依据,不能作为政府环境信息向社会公开。  判决  应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法院审理时表示,依法获得环境信息,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向社会公开环保信息是环保部门的法定职责,巢湖市环保局认为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可是,根据《计量法实施细则》,“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巢湖环保局下属的二级机构环境监测站目前确实不具备法定CMA监测资质,无权对外公布环保信息。  对于这一情况,法院认为,依据《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环保部门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依法不属于本部门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于能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据此,一审法院判定,巢湖市环保局所作的答复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撤销。同时,被告巢湖市环境保护局应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追问  十日内将委托资质机构重新检测  那么,巢湖市环保部门将如何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杨先生期待的答案何时能够揭晓呢?今天上午,记者就此联系了巢湖市环保局。  巢湖市环保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接到杨先生的投诉后,环保部门去年曾现场进行了3次检测。第一次是去年3月,检测结果显示是达标的。一个多月后,杨先生再次投诉,环保人员再次对新恒生纺织公司进行噪音检测,结果显示噪音值达52.3分贝。  “听说纺织厂在3月后曾增加了生产设备,这可能是导致超标的原因。”工作人员说,根据国家标准要求,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夜间噪音不应高于50分贝。  据此,环保部门随后要求该公司进行噪声检测并责令整改。“到了8月,我们再次进行检测,结果显示是达标的。”工作人员说,“不过,我们目前还不具备法定监测资质,检测结果只能作为内部参考,据此要求被检测单位整改,事实上依据也是不充分的。”  对于法院的判决要求,该工作人员表示,已经联系了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十日内,我们就会委托该机构重新进行检测,结果将及时公布,如果超标,将责令相关单位整改。”

  • 环保税开征已经进入倒计时

    环保税开征进入倒计时 实施条例将上报国务院 作为我国第一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环境保护税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这也意味着我国施行了近40年的排污收费制度将退出历史舞台。与此同时,在税收征管方面,环境保护费改税后,征收部门由环保部门改为税务机关,环保部门配合,将开启“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监测、信息共享”的税收征管模式。

  • 【转帖】5月1日起施行的环保法规、标准

    5月1日起施行的环保法规、标准 2008-04-29 部门规章   本办法所称环境信息,包括政府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环保部门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客观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环境信息。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5号) 企业应当按照自愿公开与强制性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企业环境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环保部门申请获取政府环境信息。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评价导则(HJ/T 415-2008) 本标准规定了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评价的内容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为目的而使用的微生物菌剂的环境安全评价。 本标准不适用基因改造和实验室研究使用的微生物菌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储油库、加油站大气污染治理项目验收检测技术规范( HJ/T 431-2008) 本标准规定了储油库、加油站油气大气污染治理项目验收检测工作流程中资料收集、执行标准选择、现场检查、现场检测和验收检测报告编制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储油库、加油站大气污染治理项目验收检测工作,新(改、扩)建储油库和加油站油气回收项目验收的检测工作也需按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 鲁抗环保违法罚5万

    具新京报1月31日讯,济宁市环保局官方微博通报了鲁抗医药涉嫌环保违法问题的调查结果。通报表示,经调查,媒体所曝光的鲁抗医药污染问题属实,环保部门已对企业进行5万元的罚款,并勒令老厂区搬迁,企业相关责任人也受到处理。按照这个标准进行罚款,可以说违法成本确实很低。   追溯这两年鲁抗医药因环保问题多次遭罚: 2013年:在环保部针对医药制造企业采取的专项督察行动中,曾经对18家环境违法问题突出的企业予以挂牌督办,鲁抗医药名列其中。 2014年:该企业留下的环保违规记录达7次之多; 企业涉及的问题包括“存在兽药生产线未经竣工环保验收擅自投产”,“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未拆迁到位”,“未按环评要求建成项目需要配套的废水处理设施”;“精馏残渣等危险废物去向不明”等。 鲁抗医药在环保方面多次被罚都没有触及痛点。而史上最严“新环保法”已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鲁抗医药成为新环保法的首个处理对象,只被罚款5万元人民币,意味着什么呢?地方保护?还是鼓励违法?。……………附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15-2-3 公告 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600789 2015-2-3 公告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环保核查问题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4 年 12 月 25 日,有关媒体播出了关于公司污水排放问题的报道,国家相关环保部门及时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核查(详见 2014 年 12 月 26 日本公司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上的公告)。根据济宁市环保局 1 月 31 日发布的通报意见和整改工作要求,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1、关于抗生素残留问题。公司预处理废水中含有抗生素残留问题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作为上市公司,应当在减少生产环节的抗生素排放方面自觉承担社会责任。环保部门要求公司下一步要通过技术创新、工业改进、设备改造,切实减少抗生素的流失,将抗生素残留量降低到行业领先水平。 2、关于子公司处理外来废水问题。公司参股子公司鲁抗中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和环保公司”)具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工业废水类乙级资质,2013 年初以来,该公司与部分企业签订了污水转移处置合同并进行处理,但其委托处理行为均没有向属地环保部门备案,存在环境风险。针对以上事实,一是要求对本公司分管环保工作的负责人及中和环保公司直接责任人予以追责;二是责令其停止接收委托处理外来废水业务,对其运营资质重新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处理外来废水的范围、种类、数量,完善管理程序和制度。3、关于异味扰民问题。环保部门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对公司已按上限处以 5 万元的罚款。对产生异味较重的中和环保公司菌渣烘干生产线实施关停,对部分生产线实行停产整顿;责令企业加大投入、2全面治理,最大限度降低异味污染。公司已列入城区工业企业“退城进园”计划,要求3 个月内提交老厂区整体搬迁方案,加快推进实施。4、关于排污信息公开问题。公司废水由中和环保公司处理后经市政管网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但排污口信息未依法公开,管理不到位。责令其 2月 15 日前完成污水排放口环境信息公开规范化改造任务,对外开放排污口,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标准与在线数据信息,接收社会监督。 针对上述问题,公司坚决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和环保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并引以为戒,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研究制定了具体的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时限,将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认真彻底的整改。由于公司及时采取了产品结构调整等相关措施,上述处罚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公司真诚接受媒体监督,严格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不断加强和提高环保管理工作水平,严格履行环保责任,努力推动企业健康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 特此公告!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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