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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信息相关的资讯

  • 环保部:要求车企公开排放检测项目、仪器等环保信息
    前不久,国家认监委、环保部、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通知明确,环保部门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以后汽车挡风玻璃上的年检标志将从三个变成两个。近日环保部再发布《关于开展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工作的公告》,对车企提出公开环保信息的要求,并对环保信息中检测标准、检测项目、仪器设备等相关内容进行了详细说明。环境保护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平台自2016年9月1日起开始试运行。 公告内容如下:关于开展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工作的公告国环规大气[2016]3号  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快推进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管理的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和信息化,根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便民惠民的决策部署要求,我部决定依法开展新生产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工作。现将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信息公开主体  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开其生产、进口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环保信息,包括排放检验信息和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并对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负责。  二、信息公开内容  (一)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基本信息   (二)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   (三)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信息:型式检验、生产一致性检验、在用符合性检验和出厂检验信息,包括检测结果、检验条件、仪器设备、检测机构信息等,具体检验项目详见附件2。  三、信息公开时间和方式  (一)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应在产品出厂或货物入境前,以随车清单的方式公开主要环保信息,具体要求见附件3。  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应在产品出厂或货物入境前,在机身明显位置粘贴环保信息标签,公开主要环保信息,具体要求见附件4。  (二)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应在产品出厂或货物入境前,在本企业官方网站公开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并同步上传至环境保护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平台(网址:www.vecc-mep.org.cn),供政府有关部门、公众和企业查询使用。  暂不具备在本企业官方网站公开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条件的生产、进口企业,应在产品出厂或者货物入境前,在环境保护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开环保信息。  四、实施时间  (一)自2016年9月1日起,环境保护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平台开始试运行,请各有关企业积极参与调试。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应将新生产、进口机动车的环保信息,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予以公开。  (三)自2017年7月1日起,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应将新生产、进口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环保信息,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予以公开。  五、监督管理  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检验信息核查机制,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机动车生产企业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按要求进行信息公开。  鼓励社会公众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公开的环保信息进行监督,依法通过环保举报平台反映有关问题,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及时查处举报反映的问题。  对未按照本公告要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公开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的,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对相关企业予以处罚,处罚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同步上传至环境保护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平台。  我部将对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环保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管执法情况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六、有关要求  (一)环境保护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平台免费向企业提供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上传和查询服务,免费向社会公众和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信息查询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任何费用。  (二)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可以直接查询、使用环境保护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平台,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要求生产、进口企业通过其他途径重复报送或提供类似信息。  (三)环境保护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平台主要为企业、公众和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信息公开服务,不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检验和污染控制技术信息进行人工审核、修改等处理。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对所公开环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确需对已公开信息进行更正的,应先发布信息更正公告或通知,再及时更正环境保护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平台相关内容,并作出说明。  (四)我部委托环境保护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建设、运行、维护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平台。  (五)发动机和其他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关键零部件生产、进口企业可以参照本公告要求进行环保信息公开。  七、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大气环境管理司 崔明明  电话:(010)66556297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 季欧  电话:(010)84916280-8104  特此公告。  附件:1.污染控制技术信息要求  2.各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具体检验项目.pdf  3.机动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pdf  4.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标签要求(试行).pdf  环境保护部  2016年8月24日  抄送: 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8月25日印发  附件1  污染控制技术信息要求  根据《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 18352.5-2013)、《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 18352.3-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 17691-2005)、《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 14762-2008)、《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中国第Ⅲ阶段)》(GB 14622-2007)、《轻便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中国第Ⅲ阶段)》(GB 18176-2007)、《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 20891-2014)、《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与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GB 26133-2010)和《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GB 19756-2005)等机动车排放标准规定,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应包括车机型基本参数、动力系信息、污染控制信息、传动系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
  • “互联网+环保”市场扩容 信息产业化迎黄金期
    近期,党中央、国务院对“互联网+环保”作出重要指示,国务院印发了《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党和国家将“互联网+”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这些都为环境信息化产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从技术层面上来讲,“互联网+”时代技术更新迭代周期缩短,如果企业缺乏自主研发和创新能力,很快就会被市场淘汰。 “互联网+环保”市场扩容 信息产业化迎黄金期      2015年是“互联网+”元年,各行各业纷纷着手与互联网进行深度融合,环境信息化也迎来了发展的春天。      作为环境信息化市场的供应方,环境信息化产业的生态环境发生了哪些变化?环境信息化服务商应该如何适应这些变化?      中科宇图天下有限公司总裁姚新,从自身发展经验和对环境信息化的研究角度,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思路。      “互联网+”与信息技术之间是什么关系?      近年来,云计算、大数据等新名词逐渐成为人们的关注热点,那么,我们该如何理解云计算、大数据与“互联网+”之间关系?      姚新认为结合多年来在环保信息化领域的探索和实践来看,“互联网+”包含了“空、云、大、物、移、智”六大技术。“空”指以地理空间信息为基础的“天空地一体化”数据采集技术,“云”指云计算技术,“大”指大数据,“物”指物联网,“移”指近些年移动互联网的发展,“智”指智能化。      这六大技术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辩证统一关系。      “互联网+”是对这六大技术的抽象性概述,源于六大技术,又高于六大技术,是目前信息化领域的最高版本。正如德国宣称进入了工业4.0时代一样,我们国家把目前的信息化发展阶段定义为“互联网+”,它是我国后IT时代新的里程碑。      环境信息化产业如何适应“互联网+”?      ■“互联网+”,环境信息化产业发展面临哪些机遇和挑战?      姚新认为,从国家层面上来说,党的“十八大”首次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的新布局。近期,党中央、国务院对“互联网+环保”作出重要指示,国务院印发了《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陈吉宁部长指出,大数据、“互联网+”等智能技术已成为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手段。这说明党和国家将“互联网+”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这些都为环境信息化产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从公众参与的角度来说,近年来,公众环境保护意识逐渐增强,移动互联网为公众参与环保提供了新入口,人人参与环保的局面逐渐形成。针对公众需求,各类空气质量App、环境监测App风靡各大应用超市,为环保信息化企业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      与此同时,“互联网+”环境下,企业也面临更大的挑战。      从技术层面上来讲,“互联网+”时代技术更新迭代周期缩短,如果企业缺乏自主研发和创新能力,很快就会被市场淘汰。在环境信息化领域,环境管理工作主要依赖于应用系统,导致一些企业的发展陷入误区,如果不断地复制和模仿大企业技术,只注重环境应用系统的研发,往往不到两三年便销声匿迹了。      依靠地理信息技术和遥感技术起家的中科宇图公司,已经积累了丰富的地理信息数据。他们开始主动探索“互联网+”时代大数据的应用,一方面成立中关村大地图联盟,开展大地图整合与服务,建立一套地图、一类服务、一种机制的“大地图”运营体系。另一方面,通过数据的多元化采集、主体化汇聚和知识化应用,在环境监测、评价和预测预警等多个方面深化大数据在环保领域的应用。  ■“互联网+”,环境信息化产业需做哪些转变?    ●了解环境管理真实需求    姚新认为从生态文明建设层面上看,相比以前,环境信息化服务商与环保部门的合作将更加深化。因此,企业也要因地制宜,摸清楚环保部门的真实需求,避免“一刀切”,切忌对系统进行复制。    环保部门不但是环境信息化产业的主要需求方,也是环境信息化领域PPP模式的主要推动者。这种情况下,环境信息化企业与环保部门的合作将会不断地深入。我国环境问题复杂,不同地区环保部门面临不同的环境问题,企业在提供信息化服务时,要与环保部门的人员进行沟通交流,了解当地环境管理的真实需求,从技术层面对环保部门的需求进行梳理,切忌将应用系统在不同地方进行复制。    ●逐渐转向服务公众    从服务对象来说,环境信息化最终要走向市场、服务公众,环境信息化服务商要充分重视公众参与的作用。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公众环保意识的增强,为公众广泛参与环保提供了条件。环境信息化企业的定位,应从单纯服务政府和企业的角色中解脱出来,逐渐转向服务公众,开发针对公众的环保产品,将服务公众纳入企业发展的重要方向。    ●注重研发和创新    从服务商自身来说,环境信息化企业要注重自身的创新能力,加强研发体系的建设。“互联网+”是以技术发展为基础,而技术是千变万化、日新月异的。如果环境信息化服务商只注重应用的研发,忽视整体的研发,将无法持续发展。当然企业也不能盲目创新,而是要结合自身优势进行创新。在环境信息化领域,企业创新和研发体系是企业发展的关键,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不是一两天打造的,而要以自身优势为基础、以研发为主线的不断积累。    中科宇图在研发方面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体系,成立了资源环境研究院、大地图研究院、大研发中心等机构。此外,他们还积极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寻求合作,成立联合实验室。一方面,公司为科研院所的科研成果提供转化平台;另一方面,科研院所可以通过公司了解一线市场的需求,优化科研成果,更好地为政府和社会服务。通过合作便可以取得双赢。    如何促进环境信息化产业的发展?    ■环境信息化产业需求方和服务商应避开哪些误区?    ●避免追求高达上    姚新认为,对于环境信息化产业的需求方,很多人在提出信息化需求时,一味地追求高大上的技术。其实在美国、日本很多系统用的都是老旧机器,技术也不是最先进的,然而可以解决实际问题,运行的也很好。所以需求方提出需求时,要以解决问题为导向,跳出过度追求高大上技术和设备的误区。    ●避免追求短期效益    期望依靠短期的投入快速、高效地解决所有问题是不现实的。信息化建设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需要一个长期的投入和维护,进而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所以,需求方在开展环境信息化建设过程中,需要有长期建设的思想准备,通过多种资源不断地投入,环境信息化才能在环境管理工作中逐渐迸发出火花,助推环境管理工作。    ●“+互联网”≠“互联网+”    环境信息化服务商分为传统企业和互联网企业。传统企业运用互联网的意识和能力不足、跨界融合型人才匮乏等问题严重。更多的传统企业其实是“+互联网”,将互联网因素融入到传统的环保领域。姚新认为,传统企业在“ 互联网”过程中,不能盲目追随潮流,而应该结合企业自身的发展战略,立足自身优势,完成转型。    姚新认为,李克强总理提出的“互联网+”,更多地是要求互联网公司主动与产业跨界融合,主动地“ 环保”,寻求环保领域的契机,为环保部门提供服务。以中科宇图为代表的一些环境信息化服务商,基于互联网技术,与环保部门形成紧密合作,这就是真正的“互联网+环保”。    ■环境信息化产业发展还需国家提供哪些条件?    ●国家用标准规范产业    经过十几年的发展,环境信息化已经迎来了发展的黄金期,各地智慧环保工程逐渐进入建设和应用阶段,这就要求国家需要逐步更新原有的标准,建立新的配套标准,规范环境信息化的制度建设。    ●营造开放包容的发展环境    国家应最大限度优化资源配置,积极推进智慧环保PPP的发展模式,为环保部门和信息化服务商搭建合作平台,支持和鼓励企业参与环境信息化建设。国家在推动环境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可以通过项目引进的方式,鼓励企业主导或参与,走出技术研究成果只在科研院所“转圈”的现状。    国家与企业的合作,不仅提升企业自身竞争力,带动整个行业和产业的发展,也为环境信息化发展开辟新的路径,添加新的动力。 (来源:中国环境报)
  • 2013年下半年中标信息盘点:先河环保1.5亿
    仪器信息网讯 仪器信息网自2013年7月起,每天跟踪国内中标信息,月末汇总当月中标信息,并在本网市场研究栏目发布月度中标信息研究报告,至此已连续发布6期。2014年伊始,将这半年中标信息汇总盘点,以飨读者。需要指出的是,将所有发生的中标信息统计在内是不现实的,因此本次盘点只针对能够列出金额、厂商、及仪器类型的中标信息。   本报告统计了2013年下半年中标情况,涉及金额达37.25亿。根据统计结果,9月份中标金额最高,为8.42亿,其次是8月份为7.63亿。   2013年下半年各月份中标金额   每月份,中标金额最高的省份则不尽相同。   每月中标金额最高省份分布   自俗称&ldquo 大气国十条&rdquo 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等相关政策的发布,环境类仪器市场增长迅猛。   2013年下半年每月中标总金额中,环境类仪器中标金额所占比例连续6个月位居榜首,且变化趋势明显。   2013年下半年,先河环保、聚光科技、蓝盾均拿到不少的订单。先河环保(包括四川先河)中标总金额超过1.48亿。值得一提的是,2013年4月,四川先河环保正式注册,就分别在9、12月份分别中标706万、850万元,成绩斐然。   先河环保、聚光科技、安徽蓝盾中标金额   2013年已过,新的一年分析仪器市场厮杀将更加惨烈,仪器信息网市场研究中心将更多发布分析仪器市场研究报告,以助厂商抢占市场。   由于是不完全统计,实际中标金额远不止表中所列数据。   好消息:   本着回馈厂商会员的原则,月度中标信息研究报告除在本网市场研究栏目凭点数单篇阅览之外,特别提供打包购买服务。本服务除提供7-12月份6篇中标信息研究报告之外,还可提供每月所有中标详细信息汇总表。   联系人:刘先生   联系电话:010-51654077-8032   邮箱:survey@instrument.com.cn
  • 雪迪龙预中标大同2000万智慧环保信息化项目
    从招标机构上海容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处了解到,雪迪龙成为大同市智慧环保信息化平台一期项目预中标单位,公示时间为9月15日至9月17日。   该项目主要包括大同市环保局环境监察能力、监测能力、应急能力、自动监控能力、行政审批服务能力、核与辐射环境监测能力、机动车监管能力、宣教能力、信息能力提升所需的硬件、软件及相关设备购置安装。项目投资额约2000万元,来自财政拨款。   今年6月18日,公司参股北京思路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ldquo 思路创新&rdquo ),正式进军智慧环保领域,预计未来三年思路创新将为公司带来1220万元以上净利润。   据悉,在智慧环保板块,公司计划针对工业园区,构建全面的智慧环保监测平台,监测内容包括各类气象条件、辐射、生物监测、应急报警系统、以及预警方案等。
  • “十二五”锁定新兴产业 聚焦环保信息产业
    10月18日闭幕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五中全会作出重大决定。会后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我国将在“十二五”期间重点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根据《决定》规划,到2015年,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力争达到8%左右 到2020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力争达到15%左右,吸纳、带动就业能力显著提高。   环保产业成为“十二五”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内容。在节能环保产业方面,我国将重点开发推广高效节能技术装备及产品,积极研发新一代核能技术和先进反应堆,发展核能产业。在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方面,新一代移动通信、下一代互联网核心设备和智能终端的研发及产业化、三网融合,物联网、云计算都将成为“关键词”。   此外,我国还将发展生物产业和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也将得到重点支持,我国将着力突破动力电池、驱动电机和电子控制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推进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化。   根据《决定》要求,在“十二五”期间,战略性新兴产业将受到国家在财税金融方面的支持。在财政支持方面,国家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重点支持重大关键技术研发、重大产业创新发展工程、重大创新成果产业化、重大应用示范工程、创新能力建设等。
  • 环保部要求自9月起公开污染源监管信息
    7月18日,环保部下发通知,要求各级环保部门从今年9月起开始主动公开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对公众特别关注的、重大的、统计性的、综合性的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应采取发布新闻通稿、召开新闻发布会和新闻通气会等方式公开。   按照要求,信息公开主要包括重点监控污染源基本情况、污染源监测、总量控制、污染防治、排污费征收、监察执法、行政处罚、环境应急等环境监管信息,公布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   环保部要求,一般情况下,各级环保部门自该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汇总类信息在年度或季度终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污染源自动监控等能即时发布的信息1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例如季度排污费正式时段、应缴数额、实缴数额、征收机关、征收减缓免等信息在季度终了后45天内需要公布。
  • 新华社:环保部拒不公开土壤污染信息
    近年来屡屡发生的食品药品质量、公共安全事件等,公众渴望及时了解真相。但一些地方和政府部门,或是避而不谈,或是冷淡回应,或是语焉不详,不能及时有效地发布信息。   新华社昨天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发文指出,近年来屡屡发生的食品药品质量、公共安全事件等,涉及千家万户,公众密切关注,渴望及时了解真相。但一些地方和政府部门,或是避而不谈,或是冷淡回应,或是语焉不详,不能及时有效地发布信息。   文章指出,今年3月29日和4月1日,位于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的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八宝煤矿连续发生两起瓦斯事故,共造成42人死亡,16人受伤,11人失踪。事发近2个月未公布处理结果。据调查,矿难背后还存在瞒报的情况。类似这样的事情,往往导致公众不满、质疑,给政府公信力造成很大伤害。   此外,涉及重大项目建设、环境评估、收取费用等问题,一些政府部门甚至不披露相关信息,也很少在政策发布之前征求民意并公开制定过程。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凡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政府都应当主动公开信息。然而,依然有一些部门和地方政府,以&ldquo 涉及国家机密&rdquo 为由,拒绝公开。   新华社披露,今年初,有公益律师向环保部申请全国土壤污染数据信息,历时半年,信函往来多次,依然没有得到想要的答复 今年7月,浙江有律师曾致信31个省份计生、财政部门,申请公开社会抚养费收支、预算等相关信息,14个省区市不予回复。   专家认为,政府对什么公开、什么不公开,现在还没有明确的界限。由哪些人来公开也不明确,岗位和人员缺乏设定机制,这就导致信息公开的及时迅速往往无法实现。此外,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不作为,还缺乏有力的监督和问责机制。
  • 环保部拒绝公开全国土壤污染信息 称是国家秘密
    2月24日,北京律师董正伟向《法制日报》记者透露,他收到了环保部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但令他失望的是,对于他所提出的请求环保部公开“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方法和数据信息”的申请,环保部以“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开。   对于环保部的“国家秘密”说,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24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他认为环保部的说法值得商榷。马军认为,土壤污染事关公众健康,环保部不能简单以“国家秘密”为由来剥夺公众的知情权。他建议环保部应该先公开可以公开的部分。   事实上,原国家环保总局与国土资源部早在2006年就曾做过全国土壤污染调查,但是,污染数据至今没有公开。   回信未涉及土壤污染数据   据董正伟介绍,今年1月30日,他通过在线提交和发送电子邮件方式,向环保部提交了两份信息公开申请,一份是申请公开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方法和数据信息 另一份是,申请公开全国土壤污染的成因和防治措施方法信息。   “今天上午收到了环保部的公开答复函件。实事求是讲,环保部这次信息公开答复做的比较好,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作出答复,答复内容总计22页。”董正伟说,环保部的答复是近几年其申请20多个部委政府信息公开“一次性政府信息公开纸张内容较多的之一”。   董正伟表示,让他感到唯一遗憾的是土壤污染调查数据信息没有公开。   环保部在发给董正伟的“环境保护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称,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数据属于国家秘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4条规定,环保部不予公开。   对环保部的“国家秘密”说,董正伟认为是环保部不敢公开,“此前,环保部多次对媒体称土壤环境污染状况调查数据报告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开。由此看来,土壤污染状况数据十分严重,环保部不敢向社会公开。”董正伟说,土壤污染状况数据关系到每个公民的生命健康和居住环境安全问题,事关公共利益,环保部以国家秘密为借口不公开,显然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主旨精神。   董正伟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土壤环境污染数据不公开不利于公民树立环境保护意识,不利于土壤环境保护治理 不公开还会严重影响公民知情权与监督权,   专家:土壤污染数据确具敏感性   就环保部以“国家秘密”为由不公开土壤污染数据,马军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土壤污染数据确实存在敏感问题,但他不赞同环保部的做法。   马军认为,“土壤污染了不仅会对公众健康造成直接损害,它还可以通过食品、农作物种植以及地下水渗透对人体健康造成间接损害,土壤污染问题事关公众健康,公众应该有知情权。”马军说,土壤污染相比大气、水、垃圾等的污染,更具隐蔽性,公众仅凭其感观很难对土壤污染作出基本判断。   他认为,从这个角度讲,环保部应该更加重视土壤污染信息的公开。但是,马军也表示,土壤污染数据确实具有敏感性,他不否认,污染数据一旦全面公开可能会引起一些社会问题的出现。   “因为我们国家从来没有公开过土壤污染的信息,比如,房子建在污染的土地上,一些被污染的土地可能仍在种植农作物等等。这样的信息一旦公开很有可能会引起大范围或大数量人群的恐慌。”马军说,环保部不公开土壤污染信息可能也有其掌握的数据不是非常完整和准确的原因。   “但是,这些都不能成为环保部不公开土壤污染信息的理由。”马军认为,对于土壤污染状况公众有知情权,土壤污染治理也需要公众参与。   他建议,环保部对土壤污染信息不要完全不予公开,环保部应该就敏感数据以及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数据作出充分解释,并告知公众将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经过3年或5年的治理,环保部可以再去公开这些信息。”马军认为,这样可以大大降低土壤污染数据的敏感性和公众的不满。   马军建议,对于土壤污染信息,环保部完全可以借鉴公开PM2.5信息的做法,而不应该简单的回避。   曾投入10亿元调查土壤污染   “为全面、系统、准确掌握我国土壤污染的真实‘家底’,有效防治土壤污染,确保百姓身体健康,环保总局和国土资源部18日联合启动了经费预算达10亿元的全国首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这是新华社记者2006年7月18日发布的消息。   2月24日,环保部在发给董正伟的告知书中也提到了此次调查。   事实上,按照原国家环保总局与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规定》要求,此次土壤污染调查结束后,相关部门需要将全国重点区域土壤污染调查分析数据及有关资料全部归档,建立重点地区污染土壤数据库和国家档案。同时,各省也要建立重点污染土壤省级档案。   但是,至今这次土壤污染调查的数据没有公开 国家及省级档案是否建立调查部门也没有披露。   今年1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通知对于土壤污染的具体信息也没有透露。对于公众来说,土壤污染状况仍是一个谜。
  • 仪器信息网即将亮相中国国际环保展(CIEPEC)现场
    中国国际环保展览会始办于1986年,是我国首个国际性环保展览会。在生态环境部和北京市人民政府等部门的长期支持下,中国国际环保展览会(CIEPEC)走过36年征程,现已成为国内生态环保产业全产业链交流展示的首选平台,“政产学研用金”一体化的行业品牌盛会,累计10000余家企业参展,150余万人次参观参会。2023年4月13日至15日,第二十一届中国国际环保展览会将于北京中国国际展览中心(朝阳馆)召开。同期举办“第五届生态环保产业创新发展大会”,涵盖院士报告,环境技术进步奖颁奖仪式,实用技术、示范工程、成果评价授牌仪式,水、气、固、土、噪声、监测等专业以及产业政策、环保管家等领域主题论坛等。仪器信息网作为本此大会的合作媒体将出席本次大会并在为期三天的展会期间持续带来专题报道(点击进入专题),仪器信息网展位号:A2153,欢迎莅临展位现场参观交流。同时在13日下午14:00,仪器信息网将在展会期间给大家带来Easy选型第35期:中国国际环保展逛展选型,欢迎大家提前预约,锁定精彩!(仪器信息网展位图示)本次展会设立水处理、固废处理、大气污染治理、环境监测等主题馆,并特设无废城市、新农村建设、智慧环保、退役电池处理、VOCs治理、噪声与振动控制、城市矿产、“新会员、新力量”等专区。全国人大环资委、全国政协人资环委、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生态环境部、住建部等部门的嘉宾,英国、挪威、比利时、丹麦、美国、加拿大、韩国以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驻华使馆和贸易机构的商务官员将应邀出席相关活动。全国各地生态环境系统将组织人员观展参会,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等50余家行业商协会以及中科集团等大型国企、央企,高校环境院系等将组团参观。附:第五届生态环保产业创新发展大会和同期会
  • 环境监测信息化与现代化助力我国环保事业新生态发展
    p   2015年8月6-7日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年会在深圳隆重举行,同期环境监测信息化与现代化专题研讨会同期也在深圳召开。本次研讨会由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监测专业委员会、中科宇图天下科技有限公司联合举办。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副站长、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监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李国刚、中科宇图天下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姚新担任两天大会的主持人。会议整体围绕环境监测数据的深度运用,落实陈吉宁部长在环境监测创新大讨论上的讲话精神,就大数据、互联网+等智能技术开展研讨,以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环境监测数据库、信息平台建设与信息发布、环境监测数据综合分析与数据模型、物联网技术在环境监测的应用标准与实践、环境监测天地一体化技术、环境监测信息与大数据应用技术等专题进行了交流。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tyle=" width: 450px height: 338px " title=" 11.jpg" border=" 0" hspace=" 0" vspace=" 0"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508/insimg/a2814159-9fc0-42dd-8302-ab93362fbaad.jpg" width=" 450" height=" 338" / & nbsp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2015年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年会论坛现场 /p p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主任李健军、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副主任罗海江、中科宇图天下科技有限公司副总裁孙世友、中科宇图资源环境科学研究院副院长谢涛、中国气象局乌鲁木齐沙漠气象研究所副主任王敏仲、同济大学环境学院教授马冬冬等众多专家到场助阵。虽然深圳高温的天气持续,但仍然没有减弱大家参会的热情。同时,中科宇图助理总裁侯立涛在学术年会的VOCs分会场,为大家汇报了热氮气脱附回收溶剂技术的精彩内容。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tyle=" width: 450px height: 300px " title=" 22.jpg" border=" 0" hspace=" 0" vspace=" 0"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508/insimg/173b08b0-962c-474e-b262-d8333a2e5a5a.jpg" width=" 450" height=" 300"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李健军主任发言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tyle=" width: 450px height: 298px " title=" 33.jpg" border=" 0" hspace=" 0" vspace=" 0"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508/insimg/63aad81f-462f-4682-8ebf-c886dd67e940.jpg" width=" 450" height=" 298"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副主任罗海江发言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44.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508/insimg/67b94557-91c3-4f88-92dc-123a353ec93b.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中科宇图天下科技有限公司副总裁孙世友发言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l 全国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建设进展——李健军(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主任/研究员) /span /p p   李主任就我国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进展的成效及建设展望做了汇报。将京津冀、珠三角,长三角的预警能力进展和成果进行了比较和分析,在2015年10月份环保工作要开展全国36个直辖市、省会城市的城市预报,及所有省级站的城市预报,并且要继续进行所有的预报业务的体系建设,宗旨是直接为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而服务的,为了解决这种问题,就涉及到要继续建立一个有强大功能的业务体系,因为涉及到国家、区域、省会城市,我们需要不同层级的预报预警,另外还要利用很多污染和外援数据的共享,形成一个交流。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l 我国环境监测信息化的发展方向与解决方案——罗海江(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副主任) /span /p p   罗主任的发言主要是偏重于环境监测信息化发展和解决思路,报告的内容主要有四个方面:第一个是我的环境监测信息化的现状,第二部分是信息化技术的最新发展与动向,第三个是环境监测新形势下对信息技术的新需求,第四是我国环境监测信息化的解决之道。同时也提到我们的环境监测信息化现状,围绕我们的信息流的渠道展开的,从信息采集、传输、存储、管理、分析和发布五个环节,在这一块存在着哪些的问题。 /p p   l 中科宇图在监测信息化与现代化过程中的实践与创新——孙世友(中科宇图天下科技有限公司 副总裁) /p p   孙总从智慧环保的角度和大家分享了中科宇图在监测信息化和现代化的过程中的实践经验和创新。在整个国家对环境监测的信息化给予了高度重视的前提下,将国内信息化工作进行了总结,谈到环境监测信息化发生的变化时提到:智慧环保中智是管理整个环保的信息化过程的数据采集传输管理以及后期的展示问题 慧是应用,正确结合整体的应用技术进行整体的应用。此外,孙总还以8765工程作为切入,讲述了智慧环保的社会实践经验、八大技术体系等。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l 大气遥感反演系统研究——张金谱 (广州市环保局环境监测站 ) /span /p p   张老师的发言是以广州市在2015年亚运会期间所建立的一个广州市的空气质量大气遥感系统为基础上所展开的,主要汇报内容包括业务需求、系统介绍、系统应用、未来展望四个部分。演讲中提到“在未来一个理想的监测体系里面,应该是这两种方法,传统和遥感的方法应该是相辅相成,应该是互补的状态。他们在一起,就可以建立成多层次的、立体的,多角度,全方位,全天候的一体化的环境监测。”此外,数值预报应跟遥感相结合,第二个是遥感本身的一些算法需要创新,应用层面上应结合数值模式的结果,获得更加丰富的大气污染物的信息,给决策提供帮助。 /p p   2015年是“十二五”收官之年,也是 “十三五”环保规划之年,“十三五”环保工作的谋划和推动,大家都非常关心。吴晓青副部长在2015年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年会致辞中提到“当前是环境保护负重前行的困难期和大有作为的关键期。面对日益复杂的环境形势和大量的工作任务,我们必须以科技创新为努力,强化科技的支撑和引领作用,促进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意识要继续加强重点环境领域的科学研究与技术攻关,全面提升科技支撑水平。” /p p   中科宇图构建的空气质量预报预警的业务化系统平台,能够实现空气质量的监测预警以及对外发布环境空气质量现状及预警信息,提高对城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数据的分析、预报和预警的能力和水平,使环境管理部门以及民众更好的了解空气污染变化趋势,为环境管理决策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空气质量信息,预防严重污染事件的发生。同时,中科宇图的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平台建设,可以为区域大气联防联控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对今后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p p   在环境信息化的发展过程中,中科宇图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应用案例,将智能监测设备和移动互联网相结合,实现污染源排放实时在线监测,扩大监测污染因子等,已经形成了全天候、多层次的智能多源感知体系的构建能力。同时,利用现在先进的物联网技术、云计算技术、遥感技术和业务模型技术,以数据为核心,把数据的获取、传输、处理、分析、决策、服务形成一个一体化的创新、智慧模式,让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环境应急、环境执法和科学决策更加有效,更加准确,通过“智在管理,慧在应用”,为环境管理和环境保护提供全方位的智慧管理与服务支持。 /p p   在“互联网+”时代下,中科宇图探索行业大数据的应用,积极推动“环境大数据”的发展,通过数据的多元化采集、主体化汇聚和知识化应用,在环境监测、评价和预测预警等多个方面深化大数据在环保领域的应用,积极推动互联网与生态文明建设深度融合,完善污染物监测及信息发布系统,实现生态环境数据互联互通和开放共享。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供稿:中科宇图天下科技有限公司) /p
  • 雪迪龙3200万入资参股思路创新公司 战略布局智慧环保信息化市场
    2014 年 4 月 21 日,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思路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原股东签订了《北京思路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增资协议》,雪迪龙拟以自有资金 3200 万元认购北京思路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新增注册资本 300 万元(思路创新原有注册资本 1200 万,增资扩股后注册资本为 1500 万),本次投资完成后雪迪龙将拥有思路创新 20% 的股权。雪迪龙与思路创新公司战略合作签约现场 思路创新公司早在1998年就致力于中国环境信息化领域,是智慧环保细分市场高端应用的领军企业,自公司创立以来长期为政府部门、大型企业提供环境信息化综合解决方案。公司核心团队来源于清华大学环境学院,长期与清华大学、环境保护部规划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等科研院所紧密合作,研发实力雄厚,行业经验丰富;目前业务已逐步覆盖环保部、省、市县等多级客户,公司的数据中心产品覆盖环保部和 32 个省级及多个地市区县环保厅局;公司在总量核查领域积累了丰富的产品案例和项目案例,尤其在排污权交易领域取得了领先的市场地位;公司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软件已覆盖全国 3000 多个环境监测站等。 雪迪龙此次3200 万参股思路创新,将与思路创新在智慧环保领域形成战略合作关系,有助于双方优势互补,资源共享,雪迪龙将充分发挥在监测设备及市场资源丰富的优势,思路创新将发挥软件产品及研发创新的优势,共同促进共同发展。雪迪龙参股思路创新,可以与公司现有的业务形成互补,将为公司持续、稳定快速的发展提供新的动力,符合市场经营的需要,符合公司的长远战略规划,有助于公司核心竞争力的进一步提升。
  • 环保部发布“十三五”期间水质需改善控制单元信息清单
    为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有关要求,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环保部根据2014 年考核断面水质年均值数据,汇总整理了343个“十三五”期间水质需改善控制单元信息清单,涉及29个(自治区、直辖市),19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956个县(区、市)。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到2020年,全国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地下水污染加剧趋势得到初步遏制,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稳中趋好,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水生态环境状况有所好转。  为分解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质目标,环境保护部建立了流域-水生态控制区-水环境控制单元三级水生态环境分区管理体系,逐一明确了1784个控制单元的地理范围和1940个考核断面的水环境目标,其中确定有343个水质需改善的控制单元。这些控制单元中,根据《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质目标,167个劣Ⅴ类控制单元将全部消除,49个控制单元要求改善到Ⅳ类水体,124个控制单元要求改善到Ⅲ类水体。对其他已达到水质目标的控制单元,水质不能恶化、不能降类。  所涉及的29个(自治区、直辖市)均已签订了《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根据《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要求,2016年要求改善的控制单元有33个,2017年要求改善的控制单元有45个,2018年要求改善的控制单元有59个,2019年要求改善的控制单元有75个,2020年要求改善的控制单元有131个。  下一步,环境保护部将督促“十三五”期间水质需改善控制单元涉及的有关地方政府抓紧制定达标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加大水污染管控工作力度,确保水质按期达到目标要求。  附件:城市水环境质量排名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pdf
  • 南京节能环保产业协会立项《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规范》等三项团体标准
    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和《南京节能环保产业协会标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我会标准工作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规范》、《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电子原始记录通用要求》、《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数据交换规范》团体标准进行了立项评估。经审查,该项团体标准符合立项条件,现批准立项。并将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网站(http://www. ttbz.org.cn)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2月4 日-2月10日)。公示期间如有任何建议和要求,请与协会联系。同时欢迎与该项标准有关的高校、科研机构、相关企业、使用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或个人加入标准的起草制定工作。联系人:程炎娟 15051865168 邮箱:njsjnhbcyxh@163.com南京节能环保产业协会2024年2月4日关于《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规范》等三个团体标准立项的公告.pdf
  • 环保部发布全国地块逐一排查流程 建设污染地块信息系统(附全文)
    p   近日,环保部发布《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对我国污染地块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进行了详细规定,并将建立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 /p p   根据文件规定,疑似污染地块是指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确认超过有关土壤环境标准的疑似污染地块,称为污染地块。 /p p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将建立本行政区域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疑似污染地块 /strong /span 名单,并对列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的地块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六个月内完成土壤环境初步调查,编制调查报告, /strong /span 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将调查报告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调查报告应附具采样信息和检测报告。 /strong /span /p p   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提交的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同时向社会公开,并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确定该污染地块的风险等级。 /p p   对列入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污染地块 /strong /span 名录的地块,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书面通知后,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开展土壤环境详细调查,编制调查报告, /strong /span 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将调查报告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土壤环境详细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地块基本信息,土壤污染物的分布状况及其范围,以及对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污染的影响情况等主要内容,并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附具采样信息和检测报告。 /strong /span /p p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风险管控方案 /strong /span 要求,采取以下主要措施:1)及时移除或者清理污染源 2)采取污染隔离、阻断等措施,防止污染扩散 3)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 /strong /span 4)发现污染扩散的,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p p style=" text-align: left "   全文如下: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strong (试 行) /p p   目 录 /p p   第一章 总则 /p p   第二章 各方责任 /p p   第三章 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 /p p   第四章 风险管控 /p p   第五章 治理与修复 /p p   第六章 监督管理 /p p   第七章 附则 /p p   第一章 总 则 /p p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控污染地块环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发布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本办法。 /p p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疑似污染地块,是指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 /p p   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确认超过有关土壤环境标准的疑似污染地块,称为污染地块。 /p p   本办法所称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是指对疑似污染地块开展的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活动,以及对污染地块开展的土壤环境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及其效果评估等活动。 /p p   第三条 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及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p p   不具备本条第一款情形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p p   放射性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p p   第四条 环境保护部对全国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p p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p p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开展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p p   第五条 环境保护部制定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方面的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 /p p   第六条 环境保护部组织建立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污染地块信息系统)。 /p p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环境保护部的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建设和应用污染地块信息系统。 /p p   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的规定,通过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在线填报并提交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信息。 /p p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污染地块信息系统,与同级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p p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行为。 /p p   第八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对造成土壤污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p p   第二章 各方责任 /p p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开展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并对上述活动的结果负责。 /p p   第十条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 /p p   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相关责任。 /p p   责任主体灭失或者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p p   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者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p p   土地使用权终止的,由原土地使用权人对其使用该地块期间所造成的土壤污染承担相关责任。 /p p   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实行终身责任制。 /p p   第十一条 受委托从事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专业机构,或者受委托从事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的第三方机构,应当遵守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对相关活动的调查报告、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p p   受委托从事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的专业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对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的效果承担相应责任。 /p p   受委托从事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的专业机构,在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活动中弄虚作假,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处罚外,还应当依法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p p   第三章 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 /p p   第十二条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规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并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 /p p   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实行动态更新。 /p p   第十三条 对列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的地块,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 /p p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土壤环境初步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将调查报告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p p   土壤环境初步调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地块基本信息、疑似污染地块是否为污染地块的明确结论等主要内容,并附具采样信息和检测报告。 /p p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提交的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同时向社会公开,并通报各污染地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 /p p   对列入名录的污染地块,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确定该污染地块的风险等级。 /p p   污染地块名录实行动态更新。 /p p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具有高风险的污染地块,优先开展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p p   第十六条 对列入污染地块名录的地块,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 /p p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书面通知后,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土壤环境详细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将调查报告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p p   土壤环境详细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地块基本信息,土壤污染物的分布状况及其范围,以及对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污染的影响情况等主要内容,并附具采样信息和检测报告。 /p p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在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详细调查的基础上开展风险评估,编制风险评估报告,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将评估报告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p p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地块基本信息、应当关注的污染物、主要暴露途径、风险水平、风险管控以及治理与修复建议等主要内容。 /p p   第四章 风险管控 /p p   第十八条 污染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并结合污染地块相关开发利用计划,有针对性地实施风险管控。 /p p   对暂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实施以防止污染扩散为目的的风险管控。 /p p   对拟开发利用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污染地块,实施以安全利用为目的的风险管控。 /p p   第十九条 污染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编制风险管控方案,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同时抄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并将方案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p p   风险管控方案应当包括管控区域、目标、主要措施、环境监测计划以及应急措施等内容。 /p p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风险管控方案要求,采取以下主要措施: /p p   (一)及时移除或者清理污染源 /p p   (二)采取污染隔离、阻断等措施,防止污染扩散 /p p   (三)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 /p p   (四)发现污染扩散的,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p p   第二十一条 因采取风险管控措施不当等原因,造成污染地块周边的土壤、地表水、地下水或者空气污染等突发环境事件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及时采取环境应急措施,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p p   第二十二条 对暂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提出划定管控区域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并组织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 /p p   第五章 治理与修复 /p p   第二十三条 对拟开发利用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污染地块,经风险评估确认需要治理与修复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开展治理与修复。 /p p   第二十四条 对需要开展治理与修复的污染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根据土壤环境详细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编制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工程方案,并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 /p p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工程实施期间,将治理与修复工程方案的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p p   工程方案应当包括治理与修复范围和目标、技术路线和工艺参数、二次污染防范措施等内容。 /p p   第二十五条 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期间,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地块及其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治理与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者处置,并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环境标准和要求。 /p p   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应当在原址进行 确需转运污染土壤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当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五个工作日向所在地和接收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p p   修复后的土壤再利用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p p   治理与修复期间,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当设立公告牌和警示标识,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等。 /p p   第二十六条 治理与修复工程完工后,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编制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公开时间不得少于两个月。 /p p   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应当包括治理与修复工程概况、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治理与修复效果监测结果、评估结论及后续监测建议等内容。 /p p   第二十七条 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与修复,或者经治理与修复但未达到相关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予批准选址涉及该污染地块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 /p p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建立和完善污染地块信息沟通机制,对污染地块的开发利用实行联动监管。 /p p   污染地块经治理与修复,并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后,可以进入用地程序。 /p p   第六章 监督管理 /p p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 /p p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p p   (一)向被检查单位调查、了解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的有关情况 /p p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核查或者监测 /p p   (三)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p p   (四)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交有关情况说明。 /p p   第三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本行政区域的污染地块环境管理工作情况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p p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的污染地块环境管理工作情况报环境保护部。 /p p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在编制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土壤环境详细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方案、治理与修复方案过程中,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编制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过程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报告失实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该机构失信情况记入其环境信用记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 /p p   第七章 附 则 /p p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p
  • 环保部取消上市环保核查制度
    中国环境报记者姚伊乐9月25日北京报道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今日主持召开环境保护部常务会议,听取上市环保核查工作改革思路的汇报,审议并原则通过部分建设项目环评审查意见。   会议指出,上市环保核查制度实施以来发挥的积极作用,应当给予充分肯定。但是,也要看到上市环保核查制度存在主体责任不清、地方保护主义干扰、核查周期较长,甚至存在利益寻租等突出问题。会议强调,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对上市环保核查工作进行改革十分必要。为此,环境保护部征求系统内外各方面意见,拟定了上市环保核查工作改革思路。遵循&ldquo 减少行政干预、市场主体负责&rdquo 原则,将上市环保核查由政府主导全部交由市场主体负责。改革思路主要包括:一是环境保护部停止受理及开展上市环保核查 二是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停止开展上市环保核查 三是严格规范对上市公司的日常环保监管 四是加大政府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力度 五是保荐机构通过公开渠道获取企业环境信息。   会议原则通过关于上市环保核查工作改革思路。考虑到上市公司直接涉及股民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等特点,会议要求尽快研究拿出上市环保核查制度取消之后的严格规范监管措施,再印发上市环保核查制度改革文件,做到环保核查停止的同时,上市公司环境监管不放松,确保环境安全。   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对新建山东日照民用机场等8个建设项目环评的审查意见。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潘岳、吴晓青、翟青,纪检组组长周英,党组成员何捷,核安全总工程师刘华出席会议。   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 互联网+环保从“云端”落地 环保市场离“风口”还有多远?
    “互联网+”为环保产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近日,广东省政府正式印发《广东省“互联网+”行动计划(2015-2020年)》,互联网+节能环保成为十三个重点行动之一。 广东省制定的节能环保领域工作目标是:到2017年底前,全省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4年下降9%,环保国控重点污染源监控覆盖率达95%。到2020年底前,全省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4年下降16%,环保国控重点污染源监控覆盖率达97%。污染源在线监控成为广东省推进互联网+环保的核心内容。 实际上,今年以来,互联网+在环保领域可谓风头正劲,在政策引导作用下,桑德环境、万邦达等众多环保领域企业开始向互联网+环保“进军”。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张友谊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称,互联网对环保企业是机遇也是挑战,能加快企业快速发展。但是,对传统环保企业尤其是工程型环保企业而言,需要不断适应、学习,并结合自身特点进行调整。 在今年由每日经济新闻主办的第六届清馨奖论坛上,互联网+环保也将是企业讨论的重点内容之 一。政策为互联网+环保“搭台”广东省政府在互联网+行动计划中指出,加快建设完善省市县三级环境信息网络平台和省环境信息数据平台,实现环境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和环境质量、污染减排、污染源普查等信息的集约管理;完善省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加快大气环境监测预警、水环境质量监测、生态环境监测等网络建设,全面提升省环境监测中心和区域环境监测站的应急监测能力。同时,加快省市县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联网建设,对大气、河流、湖泊、工业区、机动车辆等重点污染源建立监测点,加强对污染排放实时监控和管理。加强电力、钢铁、造纸、建材、水泥、石化、印染等行业减排监测信息技术应用,在高排放工厂、工业园区等重点场所安装智能传感器,实现减排效能在线监测。作为改革先锋,广东大力推进的互联网+举措在全国来说,或许只是一个开始。2015年7月,《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正式出台,在互联网+绿色生态方面提出了四个方向:加强资源环境动态监测,大力发展智慧环保,完善废旧资源回收利用体系,以及建立废弃物在线交易系统。E20研究院执行院长薛涛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环保领域在互联网+方面,主要有三个方面在推进:监测体系化、网络服务性质的优化以及运行数据采集的集中信息化,这三块现在已经取得了一定进展。互联网+环保是趋势在阿里巴巴、小米等企业纷纷向环保领域进军的背景下,对环保领域的企业而言,这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互联网+环保将成为环保企业发展的新方向。桑德环境董事长文一波认为,在互联网和环保产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中国一定会出现十倍于现在规模的企业,传统环保企业要抓住机会,充分利用互联网+,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推动行业快速发展。今年9月,桑德环境在互联网+领域迈出第一步,发布“桑德环卫云平台”,以传统环卫服务为依托,利用互联网以及云计算等相关科技手段,构建以互联网环卫运营为核心的产业链,形成基层环卫运营、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再生资源回收、城乡最后一公里物流、依托环卫运营的广告、环境大数据服务及其互联网增值服务融为一体的互联网环卫产业群。除了桑德环境外,万邦达、博天环境等企业也在积极筹划向互联网+环保领域布局。张友谊说:“互联网能够促进环保产业转型升级,我们也一直在探讨互联网+环保的发展思路,其中最主要的还是商业模式、技术等整合。”薛涛认为,现在有很多企业在布局互联网+环保,但多数企业只是做了“+互联网”,而没有做到“互联网+”,换句话说只是做了一些链条的延伸、信息化的集成,而远没有达到商业模式的推陈出新。张友谊也认为,环保领域一直在探讨互联网+,目前找到特别好的对接点不容易。但依然看好互联网+环保的未来,因为这将是行业的大趋势。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 联想智慧环保云互联网+时代环保新玩法
    5月29日,主题为&ldquo 环境领域的互联网+&rdquo 的第一届中国环境互联网与大数据峰会正式开幕。雾霾、水污染等环境事件不断出现在公众视线中,处在社会快速发展过程中的中国,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智能设备的丰富以及物联网的快速发展,数据挖掘的成熟及大数据到来,虚拟化的普及及云计算的崛起,正在开启一个环境感知与管理的新时代,互联网+环境的组合将会给环保行业带来颠覆性的变革。 联想云服务集团环保行业总监马进华介绍联想智慧环保云   联想云通过整合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信息处理技术,针对环保行业推出了一体化的智慧环保云PM2.5云监测解决方案。这一方案结合了检测数据的采集、处理、应用,成为一个端到端的一体化解决方案,收到现场各行业嘉宾的关注。在现场,联想云服务集团环保行业总监马进华详细阐述了联想智慧环保云的研发理念、服务模式以及在环境信息化方面的探索。 联想智慧环保云PM2.5云监测解决方案   联想智慧环保云-PM2.5云监测解决方案是应对日趋严峻的城市环境保护管理而推出的一体化行业解决方案。通过PM2.5数据地图全景展示、环境质量实时预警、污染传播过程实时演化、污染物信息综合展示四大核心功能,为城市整体空气质量监控、扬尘污染源监控与执法、主干道路尾气污染检测、城市保洁整体监控、移动环保监测车等应用方面提供了高效、便捷的解决方案。通过相对低的部署成本,实现了更加灵活、高效的监控体系。   目前传统的PM2.5监测体系因为成本的高昂以及部署范围和数量的不足,使得监测数据覆盖面不够精确。导致在治理和管控的过程中,数据分辨率低。而联想智慧环保云凭借部署成本和体系化服务的特点,能够实现低成本、高效率的覆盖,通过动态的数据监测,与环保部门的多种操作系统实现良好结合。并且,通过联想云服务平台的大数据分析,可以提供污染源的扩散分析和趋势预报。   在介绍&ldquo 联想智慧环保云-PM2.5云监测平台&rdquo 应用场景时马进华讲到:&ldquo 联想PM2.5云监测解决方案既可以从宏观上对城市整体空气质量进行监控,也可以通过大范围布设智能PM2.5采集设备,对目前环保部门难以解决的对开放源进行有效监控和执法,还可以利用这套解决方案协助相关部门对城市空气质量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和评比。不仅如此,我们的前端智能设备还可以非常方便的布设在移动车辆中,对实时的、移动的污染源进行现场监控和执法。&rdquo   大数据、云计算、端到端的整合决解方案,联想云以技术的进步和互联网+的思维,将会给中国的环境监控、治理、保护带来怎样颠覆性的改变?值得我们期待!
  • 东北环保督查中心督察新环保法贯彻实施情况——确保新环保法有效实施
    环境保护部东北环保督查中心近日赴东北三省督察新环保法贯彻实施情况,同时了解新法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有关部门对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记者随督察组看到,东北三省高度重视贯彻执行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在加快环保法治建设、强化环境执法能力方面各具特色,有所创新,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从督察情况看,三省环保部门与公安司法部门的联动机制初步形成,环境执法手段得到强化,新环保法实施有序落地。截至7月底,东北三省共实施行政处罚案件3081件,罚款总额10051万元,其中按日连续处罚案件67件,罚款数额4342万元;查封、扣押案件50件;限产、停产案件119件;移送适用行政拘留案件94件,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27件。开展利剑斩污行动,全面整治违法企业黑龙江省下发了《关于建立全省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环境执法联动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建立健全环保部门与公安部门环境执法联动协作机制,规范了案件移送程序,明确了移送范围,并按环境保护部要求,建立了案件移送报告机制,每月对相关工作开展和查处情况进行信息调度。同时,环保部门协调发改、国土、住建等15个部门,开展了全省环境保护大检查。在强化环境执法手段方面,黑龙江省应用移动执法系统开展现场执法,省环境监察局已全面使用移动执法系统,哈尔滨、齐齐哈尔等地也开始利用移动执法系统开展现场执法工作。全省还建立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机辅助系统,通过在执法现场端输入违法情节、次数、企业性质等参数,由系统自动生成处罚金额,处罚裁量由估算转为精算,有效减少了行政处罚的人为干扰,进一步明确了法定环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边界。为提升环境执法效能,解决环境监管中权责交叉、重复检查、多头执法等问题,黑龙江省环保厅建立了“属地监管、层级监督、差别执法、分类指导”的环境执法模式,根据企业排污量及类型等因素,确定了一般污染源、建设项目、危险废物、自然生态和核与辐射类共五大类监管对象的检查内容,明确了省、市、县三级监管部门监管对象、时间、频次的不同要求,进一步明晰了各级环保部门的执法主体责任。黑龙江省环保厅协调发改等15个单位在全省开展“利剑斩污”系列执法行动,全面整治违法企业。细化了全省检查重点,明确了各部门责任分工,以“全覆盖、零容忍、明责任、严执法、重实效”为总体要求,进一步摸清排污单位底数、产污节点和环境管理薄弱环节,全面排查整治环境违法问题,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创新机制,由督企向督政转变为全面贯彻新环保法,吉林省由省政法委牵头,省公安厅、检察院、法院、环保厅等部门联合发文,建立和完善环境司法、执法联动机制。多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全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建立了联席会议等衔接机制,确保环境执法与司法联动取得实效。为强化环保部门的督政职能,吉林省环保厅专门成立综合行政管理及执法监督协调小组,具体工作落在巡查应急中心,负责全省环境综合督察的牵头工作。制定了《吉林省环境保护厅综合督察工作(暂行)办法》和《吉林省环境保护厅综合督察工作方案》,对全省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情况进行综合督察。在东北环保督查中心的支持和督导下,吉林省对松原、辽源两市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了综合督察。对松原市存在的6个方面、16类问题提出了整改意见,并与市政府主要领导签订了综合督察备忘录。从整体情况看,督察得到了企业、行业部门、基层环保部门及政府的支持,工作得到有效落实。此外,吉林省环保厅从加强协调指导入手,充分调动基层环保部门的积极性,加大对环境违法案件的督办力度,每半月实施一次调度,每月进行一次汇总,每季度进行一次通报。加强上下级沟通配合,对环境违法案件线索认真核实,及时立案,及时查办,及时移交。今年上半年,仅超标排放国控污染源案件,省环保厅就转地方办理60件。同时,吉林省环保厅与省公安厅联合开展了为期3个月的“保护生态环境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全省环保部门共向公安部门移送重点案件10起,其中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1起。对实施程序作出规定,确保新环保法有序落地今年初,辽宁省围绕落实新环保法及其配套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先后制定了4个暂行规定,即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暂行规定、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规定、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暂行规定和实施查封、扣押暂行规定。辽宁省环保厅表示,这4个暂行规定的出台,一是有利于新环保法有序落地,二是有利于严格依法行政,三是有利于维护和保障相对人合法权利,四是有利于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目前,辽宁省已经初步构建起了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机制。一是推动组建了省环境安全保卫总队。二是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设,下发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关于办理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和证据认可程序的暂行规定》。三是强化队伍培训,从强化环保—公安双向培训入手,通过模拟案件办理、典型案件剖析等形式,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在环保与公检法等部门的共同努力下,辽宁省打击环境污染犯罪已经取得了初步战果。全省公安机关与环保部门联动执法1509次,联合整治突出环境问题284个;全省共立案环境污染犯罪案件80起,破案74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29人,刑事拘留66人,逮捕19人,其中已起诉29起、57人;查处环境违法治安案件91起,行政拘留74人;查处阻碍环保部门行政执法治安案件1起,行政拘留1人。作为省会城市,沈阳市正探索建立更广泛的司法联动模式。例如在市检察院设立环境与资源渎职检查处、在法院设立环境与资源审判庭、在市纪委建立环境与资源渎职监察室。公、检、法、环四家联动有效地提升了工作效能,今年上半年,办理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10件,比去年同期增长近一倍。记者了解到,今年上半年,在区域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加大、生态环境保护任务更加繁重的形势下,东北环保督查中心坚持以贯彻实施新环保法为主线,推动地方不断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水平,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采取督办调度等方式,督促地方加快执法信息公开,建立环境监管执法长效机制,同时加大对恶意环境违法案件查办工作的督察力度。开展重点城市综合督察。会同地方环保部门对大连市、大庆市、松原市、辽源市开展了环境保护综合督察,进一步强化了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在对大庆市的督察中,现场检查了33个排污单位,共发现12个方面的问题和8家环境违法企业,提出了4个方面的督察建议。在督察推动下,大庆市政府制定了《全市环保重点工作推进方案》,提出了106项工作任务,逐一明确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限。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督察。为推动落实“大气十条”和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重点对辽宁中部城市群和长春、哈尔滨等11个城市进行了现场督察。受环境保护部委托,结合污染减排年度核查工作,及时向辽宁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反馈了督察发现的突出问题,针对伊通河水污染防治问题,约谈了长春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目前,各项整改工作已经取得了明显成效。通过暗查、突击检查等方式,对抚顺市采暖期空气质量明显下降问题、吉林市松花江部分江段污水直排问题、锦州市大凌河水污染反弹问题等进行了重点督察,严肃查处了一批环境违法企业。狠抓典型案件,以案明法。据了解,今年以来,东北环保督查中心在督察中共发现存在各类环境违法问题的企业189家,均移交地方进行查处,其中,由地方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案件4件、实施按日计罚案件19件、实施停产限产案件8件、实施查封案件1件。同时,针对稽查发现的部分地区环境执法部门查处不到位和不规范等问题,及时提出了稽查意见,帮助基层提升了环境监管执法水平。来源:中国环境报
  • 环保部:关于环保税相关疑问的答复
    p   环保税将于2018年4月1日开始第一批征收,其中的细节问题也受到广泛关注,环保部近日针对环保税征收过程中,大家比较关切的内容进行了答复,内容如下: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关于环保税征收疑问的答复 /strong /p p   来信: /p p   本人关于环境保护税第四条和第十条有如下疑问。盼请回复!我看到您的复函,说到生活污水达标排放,接管是不收环保税的。我想请问的是,我工业废水也是接管排放,而且是达标排放的,是否需要交纳环保税?根据第十条规定,是否要求企业必须要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备。如果企业没有在线监测设备的,第二条中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是否意味着企业寻找有资质的的第三方监测机构,监测机构是当地环保部门认可的而且有CNAS认证的,在环保税申报的时候,此数据能否用于环保税的缴纳? /p p   回复: /p p   一、不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p p   二、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应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根据自动监测数据计算相应污染物排放量,缴纳环境保护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同级有关部门确定。”环境保护部制定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规定了重点排污单位的范围和条件。 /p p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监测机构是指按照计量法规定取得计量认证的监测机构,不必取得地方环保部门认可 监测数据应符合环境保护和计量等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 /p p   环境保护法规定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计量法规定对于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计量行政部门实行强制检定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经省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计量法实施细则进一步规定了计量标准器具使用应具备的工作环境、人员、管理制度等条件。 /p p   环境保护部制定并公开了一系列环境监测规范,包括(但不限于)《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HJ707-2014)《环境空气 颗粒物中无机元素的测定 能量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法》(HJ829-2017)《土壤和沉积物 有机物的提取 加压流体萃取法》(HJ783-2016)等,通过环境保护部网站等渠道可以查询获取。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关于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否征税的回复 /strong /p p   来信: /p p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海洋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8〕4号)中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停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3〕38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 lt 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 gt 的通知》(财税〔2015〕71号)、《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的复函》(财综〔2003〕2号)等有关文件同时废止。 按上述文件要求VOCs不再征收排污费,是否需要征收环保税,如果需要征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中“大气污染物当量值”规定的污染物仅有44项,是否可以认为VOCs征税的范围仅为表中的44项。 !--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 !--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 /p p   回复: /p p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规定:“环境保护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其所附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及《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中不包括VOCs。《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则对VOCs依法不再征收排污费,也不征收环境保护税。 /p
  • 上市公司掀环保并购热 看好2014年环保业
    空气治理、环保依然是市场的焦点,进军或并购加码环保业的上市公司继续受到投资者青睐,天瑞仪器24日早盘继续&ldquo 一&rdquo 字涨停,瀚蓝环境盘中涨停,东江环保大涨逾7%。   上市公司掀起环保业并购热   瀚蓝环境今日发布公告称,拟以18.5亿元收购国内技术领先的城市固废运营商创冠中国100%股权,同时拟收购燃气发展30%股权。创冠中国成立于2004年,主要通过BOT方式投建,从事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和发电项目的投资及运营,是国内技术领先的城市固废运营商。目前创冠中国拥有10个垃圾发电环保项目,日均处理垃圾能力超过1.1万吨(含已建成和拟建项目),在废弃物处理的同时,还可为当地提供安全清洁的再生能源。   东江环保今日公告称,公司拟以现金方式收购转让方持有的广州绿由工业弃置废物回收处理有限公司不低于51%的股权。据介绍,广州绿由是一家专业从事各类废弃物的收集、处理、处置和再生综合利用的循环经济环保综合型企业。其作为广州市最大的工业废物综合处理处置民营企业,经营业务立足广州,辐射珠三角,为2000多家客户提供废物处理服务。数据显示,该公司2012年及2013年1至11月分别实现净利润8363.76万元和1.02亿元。   天瑞仪器23日披露了非公开发行股份预案。天瑞仪器将通过现金及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收购宇星科技51%股权。宇星科技是专业从事环境在线监测仪器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已经为超过7000家用户提供各类气体、水质、水文环境监测产品,是集研发、制造、设计、工程总承包和运营为一体的综合性环保服务企业。今年上半年实现净利润7683.7万元。   京津冀清洁生产提升计划将发布   受雾霾等空气污染影响,国家越来越重视大气污染的治理,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23日表示,为防治大气污染,我国将强化源头治理,全面推行清洁生产,重点推进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工业企业实行清洁生产水平提升计划,这个计划将于近期发布。   苗圩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我国还将适时启动长三角、珠三角等&ldquo 三区十群&rdquo 工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水平提升计划,从源头上削减污染物的产生,促进区域空气环境质量的改善。   机构看好环保行业   对大气治污重视使得环保行业持续成为资本市场的热点,多数机构表示看好环保行业。平安证券指出,环保投入规模在过去几个五年计划中保持翻倍增长,但环境持续恶化,污染事故频繁出现。除了环保投入规模仍显不足,现有的环保投入效率低下、落实情况不佳也是重要原因。未来相关部门将大幅增加环保核查工作力度。   平安证券表示,环保部官员在多个场合提出,要切实落实环境污染防治责任,把已经出台的大气污染防治十条措施真正落到实处。现阶段,提高环保投入效率比单纯提高投入规模更具实际意义。继续推荐环境监测子行业,关注雪迪龙、先河环保,以及拟收购宇星科技的天瑞仪器。   前不久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要建设&ldquo 生态文明制度体系&rdquo ,领导层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视程度提升可见一斑。国家对于环保立法的价值取向决定了污染主体的执行力度。广发证券展望2014年环保行业时表示,关注行业制度建设,循产业链优选标的。   广发证券认为,三大优势子行业订单饱满,未来增长可期。水环保工程板块并购风云突起,除此之外,水处理行业订单增速加快,建议关注碧水源、津膜科技和万邦达 从采集到的信息发现,今年上半年固废招投标总量出现大幅上升,同比去年实现处理能力增长126%,总投资金额增长107%。上半年中标处理能力为66077吨/天,整体投资额达到259亿元。预计今年将迎来垃圾焚烧处理项目的招标&ldquo 爆发期&rdquo ,龙头公司将揽获大量新项目,但需注意目前中标价格中枢下移,对运营业绩将带来压力,建议关注桑德环境、盛运股份。预计目前火电脱硫市场将主要集中在升级改造,随着火电脱硝电价和除尘电价的敲定,电厂改造动力提升 而火电脱硝将在&ldquo 十二五&rdquo 最后两年进入&ldquo 爆发期&rdquo 。   广证恒生同样看好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公司。大气污染防治仍是环保部门的&ldquo 政治任务&rdquo ,多举措、全方位治理。火电和其他工业部门的烟气治理仍是目前主要的举措,除此之外,其他领域的整治力度将逐步加码,建议关注城市清洁能源替代、农村秸秆禁烧、机动车尾气治理等细分领域的投资机会。
  • 环保部将发文严查环保数据造假
    记者日前从权威渠道获悉,环保部正在酝酿查处监测数据造假方面的相关配套细则和有效措施,将实现监测制度、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点位设置、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监测信息发布的统一。值得注意的是,环保部将用两年时间展开专项检查,对地方环境监测数据特别是空气质量检测数据造假行为进行严查。   环保部副部长吴晓青介绍,在大气环境监测方面,争取在今年10月前,各省(区、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的空气质量预报预警系统全部建成。同时,要继续完善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平台建设,对外发布区域预报信息。在水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面,吴晓青表示,今年,环保部将调整国家地表水环境监测网络,增加国控监测断面和点位,以适应&ldquo 水十条&rdquo 规定的水质评价与考核要求。在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面,将构建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完善土壤环境质量指标,开展国家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   吴晓青对记者坦言,2014年环境保护部曾组织12个检查组对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珠三角的12个省(区、市)的72个空气自动站、72家国控污染源集中开展交叉检查,发现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减轻考核压力、环境质量达标等目的,行政管理部门指使监测站编造、篡改监测数据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政府和环保部门的公信力,对环境监测系统造成了极大伤害。   近年来,国家逐步重视空气质量监测数据,这给一些空气质量差的地方政府造成压力,为了保证环保政绩,一些省市篡改环境监测数据。据环保部统计,为加大对企业环保措施的监管,目前由中央和地方配套投入污染在线监测网络的资金已逾百亿元,能够监控上万个污染源。但面对如此强大的监管网络,却无法遏制企业的环保违法行为,环保部日前对去年脱硫数据造假的19家企业予以处罚,其中五大电力集团、华润、中石油、神华等央企子公司均上榜。   &ldquo 环境检测数据造假已经是公开的秘密了。&rdquo 地方一位环保系统人士对记者表示,企业造假手段层出不穷,环保部门虽能对其进行24小时监控,但仅从数据上几乎看不出任何问题。一些企业检测设备安装在一个管道,而实际排放则是在另一个管道 很多企业安装了检测设备,但是却暗自做了手脚,每天晚上对在线监测设施烟尘仪电位器进行调整,并对其系数进行修正 而一些所谓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为了招揽生意,往往对企业的违法行为&ldquo 睁一只眼闭一只眼&rdquo ,有的甚至帮助企业造假 有的企业则是通过修改设备工作参数等软件手段造假 有的企业则在设备采样甚至管上私接稀释装置,或断开采样系统,致使监测设备采集不到排放的真实样品。   &ldquo 如果被发现处罚也就三五万的事情,而且地方环保部门检查有个不成文的规定,一般一个月处罚过的企业不会再检查,很多企业就和交保护费一样,而这点钱和企业违规排放带来的利润相比根本是九牛一毛。&rdquo 苏州一家企业负责人对记者说。   值得注意的是,对空气质量弄虚作假的不只是企业,一些地方政府也加入此行列。&ldquo 许多地方政府环境管理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渎职。&rdquo 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马勇对记者表示,很多企业多为当地招商引资企业,也是当地的纳税大户,为了片面追求经济增长,政府对这些企业都采取优惠政策,其中包括放宽环保要求,一些所谓的环保检查也都成了走过场。在不少地方,污染企业和相关管理部门形成了利益共同体,只要企业把关系打点好,有关部门便会为其撑起保护伞,甚至有些地方的环保工作被形象地描述为&ldquo 三跑&rdquo ,为污染企业跑环评、跑关系、跑总量,从污染企业的环境监管部门变成污染企业的服务部门。   据了解,为了杜绝地方环境监测点监测数据造假行为,在1月1日最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严禁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行为。   &ldquo 对当前的监测数据质量问题,我们一定要高度重视和警醒。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可靠是监测工作的底线,要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监测数据质量,确保数据真实准确。&rdquo 吴晓青说,中央领导明确要求,监测数据必须真实准确,严厉打击环保数据造假行为,对虚假数字要严厉问责。
  • 武汉天虹环保惊艳亮相2017国际环保展
    2017年6月13-16日,中国环保产业举办的第十五届中国国际环保展览会(CIEPEC 2017)在北京中国国际展览中心顺利召开。国内外700余家顶尖环保企业群英荟萃,向人们展示了世界最新的环境保护成果和环保产业创新极具时代性、先进性和前瞻性典型案例。同时还举办了大气防控、水污染防治、垃圾处理和土壤修复等多场次高峰论坛,环境领域专家与学者济济一堂,共同探讨环境产业政策法规、行业发展趋势及服务现状。 作为国内大气监测领域的领跑者,武汉天虹环保再次携多款实力产品强势出征,惊艳亮相第十五届国际环保展。集中展示了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系统、工地扬尘在线检测系统、便携式监测设备、汽车尾气在线监测设备、餐饮业油烟在线监测技术与设备、颗粒物组分与大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车等环境监测的最新产品(系统)及环境监测解决方案集中亮相,闪耀CIEPEC2017。 环保部、各地环保厅局、湖北省厅、湖北省产业协会等重要领导,环科院等重点院校专家学者,《中国环境报》、仪器信息网等行业知名媒体、国内外众多企业客户纷纷莅临武汉天虹环保展台,对展出的新产品及新技术进行了详细的咨询及深入的交流,对公司产品及技术表达了肯定,并对环保企业的发展提出了希望与鼓励。武汉天虹环保在董事长李虹杰的带领下,始终坚持“监测仪器智能化、环保产品系列化、研发创新国际化、售后服务网络化”的理念,充分发扬自身优势,厚积薄发,把握行业及资本市场发展机遇,通过技术、产品、业务及管理模式的不断创新,持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一如既往地为客户提供最优质的环境监测系统解决方案。未来,武汉天虹将继续以科技为内核,不断创新进取,致力于生态环境建设,为环境管理提供技术与支撑。
  • 环保部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检查整治工作
    关于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检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环境保护部各区域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目前,一些地区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暴露出检测程序不规范、检测设备可靠性差、从业人员技术水平低等问题,个别地区甚至出现了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行为,严重影响了机动车污染防治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造成了极为不良的社会影响。为进一步强化和规范机动车环保检验工作,严厉打击各类环保检验违法违规行为,我部决定于2011年3月至6月在全国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检查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检查整治工作,进一步提升各级环保部门对机动车环保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全面规范和强化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督促一批存在问题的检验机构进行限期整改,逐步建立健全机动车氮氧化物总量减排数据库和环保监管信息系统,切实提高机动车环保监管水平,努力遏制机动车污染日益严重的趋势。   二、检查范围和重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等,对所有从事机动车环保检验的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环保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检查重点为:检验机构资格委托情况 检验机构日常运行情况 检测设备使用和维护情况 检测人员业务技能情况 环保部门日常监管情况。检查整治重点内容见附件一。   三、检查工作进度安排   检查整治工作采取全面排查和重点督查的方式进行:   (一)各地区开展全面排查。2011年3月至5月,各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要按照上述检查范围和重点,对辖区内所有从事机动车环保检验的机构进行逐一排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治,并形成检查整治工作报告。   (二)环境保护部组织重点督查。2011年6月,环境保护部有关司局和区域环保督查中心组成督查组,对各地检查整治工作情况和重点检验机构进行督查。督查结束后,对检查整治结果进行通报。   四、检查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要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检查整治工作方案,组织有关力量集中开展检查整治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查任务。   (二)加大整治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检验机构,环保部门应视情况予以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和罚款等措施 情节严重的,由省级环保部门取消其承担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的资格,并严肃追究责任。   (三)加快委托进程。各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要加强与公安、质检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深入推进检验机构环保委托工作,特别是尚未开展委托工作的地区,要攻坚克难,尽快建立委托管理制度,全面规范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   (四)完善监管机制。各级环保部门要把集中检查和日常监管有机结合起来,继续推进机动车环保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抓紧建立和完善机动车环保管理数据库 积极推进检验机构环保在线监控设施的安装工作,并实现与环保部门联网,建立机动车环境管理长效机制。   请各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于2011年5月31日前将本地区检查整治工作报告(报告大纲见附件二)和检验机构检查整治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三)报送我部。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环境保护部污防司 崔明明 电话:(010)66556238,传真:(010)66556248   附件:1.重点内容      2.报告大纲      3.情况汇总表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二:报告大纲   一、概况   (一)检验机构概况,包括检验机构的数量、布局、检测线数量及检测方法等情况   (二)机动车环保监管概况,包括各级环保监管机构、人员设置等情况   二、检查工作情况   (一)检验机构委托情况   (二)检验机构运行情况   (三)检测设备使用和维护情况   (四)检测人员技术水平   (五)环保部门日常监管情况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措施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
  • 环保主题助推2014年环保检测仪器市场发展
    新的一年,在雾霾不断侵袭人们的正常生活,我们关注点在环保问题上会有更多的关注。2014年给予环保板块&ldquo 强于大市&rdquo 的评级。预计环保政策将更加注重顶层设计,完善政府考核评价体系、环保法制化及环境税的推出,对环保产业的影响更为深远。   政策发展渐成体系   2010年定位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之首。2010年10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提出将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产业、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七大产业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而节能环保排在首位。   2011-2012年行业规划及细分领域政策密集出台。环保行业包括水处理、固废、大气污染防治、土壤修复等多个领域的&ldquo 十二五&rdquo 规划出台,提出了明确的治理目标、投资方案甚至技术路径,国家关于节能环保的发展框架体系初步建立。   2013年定位支柱产业,生态文明建设提升行业空间。面对日趋强化的资源环境约束,政策愈发重视环境保护。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快建立生态文明,健全国土空间开发,资源节约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为环保行业发展打开了新的空间。   2014年预计环保政策将重在顶层设计。三中全会发布的《决定》明确了&ldquo 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rdquo 的总体方向,预计2014年的政策将更加注重顶层设计,重在理顺环保行业发展中的体制机制问题,利好行业的长远发展。2014年,除了对环保部牵头制定的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计划、清洁水行动计划、农村环保治理等细分行业的政策出台预期较为强烈之外,我们理解,完善政府考核评价体系、环保法制化及环境税的推出更显重要,对环保产业的影响也将更为深远和巨大。   环保检测仪器市场需求大   环境检测仪器在我国环境日益严重的当下,有着广阔的市场需求,而环保重要是处理我国水环境、大气环境两个策略性和全局性的大环境生态净化问题。   目前全国环保体系及各部门、行业、企业已建监测站4000多个,从业人员6万多人,还有众多环境科研院所等。近几年正是环境科学和监测剖析仪器、设备更新换代和进步程度常期。国度环保局规划在在全国设备400多个国度网络监测站 350多个环境信息中央:100个城市空气空中主动监测体系。   初步规划投资15亿国民币,其中国度投资三分之二,中央投资三分之一。这不包含行业、中央和企业的监测站才能建立的投资,各部门、各中央根据环境掩护义务的须要另有本人的投资规划。   净化源监测:国度要对全国1。8万个重点净化企业实行重要净化物排放总量掌握和消减,以改良环境质量,因而请求1。8万个净化大户要逐渐装置在线延续主动监测体系。成熟的国产仪器体系很少,而需求量比环境质量监测要大得多,重要由净化企业购置。行业重要是电力、石油化工、建材、冶金、造纸、食品和城市污水处理厂等,潜在的市场有数十亿至数百亿元。   目前海内急需的环保仪器仪表重要包含:大气环境质量监测仪器及主动监测体系 以燃煤电站或锅炉为代表的烟气剖析仪表监控体系 空中水环境质量检测仪表及监控体系 以城市污水处理厂和高浓度有机废水为代表的净化源监测仪表及自控体系等。   环保企业蓄势待发   天瑞:经过长达半年的停牌,天瑞仪器重大资产收购终于揭开面纱,公司拟以现金和发行股份相结合的方式,收购主营环保仪器网络化应用的宇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由此介入在线环境监测仪器市场。此前,宇星科技曾筹划港交所上市未果。   天瑞仪器今公告,拟通过现金及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向和华控股等十家机构购买宇星科技51%股权,交易对价为14.79亿元,其中以现金支付6.99亿元,其余以16.01元/股的价格发行股份购买,16.01元恰为公司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   据公告,宇星科技成立于2002年,一直致力于仪器在环保领域的网络化应用。以分析检测技术和物联网技术为核心,该公司目前已为超过7000家用户提供各类环境监测产品。   先河环保:先河环保董事长李玉国介绍说,先河的定位是做国内高端环境监测仪器的领航者,多年以来,凭着不断的创新精神,研发出了一系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环境监测设备,填补多项国内空白。在日前披露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中先河环保称,环境水质在线监测市场潜力巨大,公司在水质方面的产品、技术、人力等储备较充足。   凭借深厚的科研力量和科技积累,先河环保成功研发出了水质、污水COD、烟尘烟气、酸雨、饮用水安全、数字应急监测车等七大系列产品,该公司&ldquo 地表水质连续自动监测系统&rdquo ,成功解决了国外仪器无法满足我国南北气候差异大、水体含沙量大、水质污染严重等特殊水体的自动监测难题,是我国第一套完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ldquo 地表水质连续自动监测系统&rdquo ,应用范围北到松辽流域,中部季节河,南到峨眉山。其新开发的饮用水安全预警监测系统,实现了从&ldquo 水源地&rdquo 到&ldquo 水龙头&rdquo 的全流程监测。承担的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工程示范项目&mdash &mdash 地下水水质监测/预警一体化解决方案,成功应用于南水北调中线总干渠两侧地下水水质监测。
  • 3月环保部主要环保政策一览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span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3月国家环保部发布的重要节能环保政策共有5条,具体如下: /span br/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1.《关于环境保护部委托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和验收监测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通知》指出,自2016年3月1日起,不再要求建设单位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或验收监测报告,改由环境保护部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2.《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 总则》(征求意见稿)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意见稿规定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制定、监测开展、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信息记录和报告等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3.《生态环境大数据建设总体方案》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方案》要求全面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综合决策、监管治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其中指出,大数据建设既要有阶段性,也要有重点突破,并将先在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环境应急、环境信息服务等方面实现突破。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4.《关于开展“十三五”环保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设工作的通知》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通知》指出,要围绕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行动计划,建立完善各级环保项目库,提高项目储备能力 建立项目动态调整机制 提前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评审、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前期准备工作,确保资金到位后,项目能够及时开工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5.《“十三五”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设置方案》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方案》主要依据代表性、连续性、多功能性、覆盖范围断面位置具体要求、国界断面、省(市、县)界断面等八项原则设置断面(点位)设置。 /p p br/ /p
  • 疫情当前,永清环保收购昌明环保布局医废业务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仪器信息网讯 /strong 2020年2月4日,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永清环保)发布《关于公司现金收购湖南省昌明环保投资有限公司51%股权及相关方债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公告称,永清环保与湖南永清环境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永清集团)、湖南省昌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简称:昌明国际)签署《关于湖南省昌明环保投资有限公司之股权、债权转让协议》,拟以现金12,343,275元收购湖南省昌明环保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昌明环保)51%股权及相关方债权。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其中,永清环保以6,000,000元收购永清集团持有昌明环保的30%股权,以1,260,750元收购永清集团因向昌明环保提供借款而形成的债权1,260,750元,合计7,260,750元;公司以4,200,000元收购昌明国际持有昌明环保的21%股权,以882,525元收购昌明国际因向昌明环保提供借款而形成的债权882,525元,合计5,082,525元。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永清环保表示,目前国内医废行业发展势头良好,公司通过收购昌明环保,培育优质的环保项目,有助于公司把握环保行业的巨大发展机遇,进一步完善公司在固废处理领域的战略和产业布局,巩固和提升公司行业地位及综合竞争实力,实现业务协同发展。 /p
  • 先河环保获批组建“河北省先进环保产业创新中心”
    p   先河环保昨日发布公告,收到河北发改委下发的《关于同意组建河北省先进环保产业创新中心的批复》,将由先河环保牵头,联合组建单位,共同组建河北省先进环保产业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 /p p   此创新中心的组织单位可谓 strong 人才济济 /strong : /p p   牵头单位:先河环保 /p p   参与单位:北京大学、中国科学院大气物理研究所、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中国科学院空天信息研究院、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研究院、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四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三研究所、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环保产业链企业。 /p p   首席科学家团队:刘文清、贺泓、杨志峰等六名院士 /p p    strong 主要研究内容 /strong /p p   整合联合环保产业链的创新资源,以区域环境综合达标为目标,以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环境物联网、人工智能、高密度、全覆盖监测和大数据分析 /span /strong 为基础,以源解析加减排规划制定为科技指引,结合大数据应用分析,精准找源,实现环境持续达标治理与保持经济发展平衡,从而避免“一刀切”的环境管控,实现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持续达标,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和绿色可持续发展。 /p p    strong 运行模式 /strong /p p   成立产业创新中心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企业法人 /span /strong ,探索完善“董事会+理事会+产业治理联盟”的开放运行模式,成为产权结构清晰、运行机制市场化、人才激励制度化、研发投入有保障的新兴产业创新主体。 /p p   从公告信息可以看出,此创新中心应该是以法人的方式联合各界科研力量,推动环境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在环境管控中的应用。先河环保作为河北省环保产业的龙头单位,一直受到河北省政府的重视以及支持,此次创新中心的成立将有助于提升先河环保的新产品研发能力、应用创新能力和成果转化能力! /p p   今日开盘之后,先河环保的股价很快有了小幅上升!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9/uepic/a35e1037-b378-4004-ae68-bd57cb09233f.jpg" title=" QQ截图20190927103345.jpg" alt=" QQ截图20190927103345.jpg" / /p p   先河环保这几年,营业收入实现了持续增长,研发投入也随之不断增长,此次创新中心成立之后,先河环保的研发投入也许会进一步增加,为未来在市场上的竞争提供更多动力!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width: 450px height: 234px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9/uepic/11bbec9b-87f7-450b-b08b-9d3ce38bc4f9.jpg" title=" 营业收入.jpg" width=" 450" height=" 234" border=" 0" vspace=" 0" alt=" 营业收入.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width: 450px height: 246px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9/uepic/eec07d42-575b-4798-9f77-2bb37a827ec6.jpg" title=" 研发投入.jpg" width=" 450" height=" 246" border=" 0" vspace=" 0" alt=" 研发投入.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br/ /p
  • 环保部公布62项现行有效的环保规章
    近日,国家环保部公布了现行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章目录,其中,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规章2件,国家环境保护局规章13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章37件,环境保护部规章10件,总计62件。具体如下: 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章目录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部对2008年3月环境保护部成立以来以及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先后发布的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现将现行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章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现行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章目录.doc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现行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章目录 序号 规 章 名 称 1 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 2 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 3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4 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5 防止多氯联苯电力装置及其废物污染环境的规定 6 环境监理工作暂行办法 7 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 8 环境监理执法标志管理办法 9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 10 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 11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 12 环境监理人员行为规范 13 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 14 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15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16 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 17 环境标准管理办法 18 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19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20 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 21 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 22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 23 关于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的规定 24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25 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26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27 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 28 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 29 全国环保系统六条禁令 30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31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 32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 33 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程序办法 3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35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36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37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 38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 39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40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 41 环境信访办法 42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43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 44 环境统计管理办法 45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46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47 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 48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 49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 50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3) 51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 52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 53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5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55 环境行政复议办法 56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57 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 58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59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60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61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 62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备注:现行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章的制定机关、文号请参见附件。
  • 环保建材成噱头 检测标准滞后将拖延环保进程
    随着人们对生活品质要求的提高,环保已经成为了当前最为热点的话题。家装建材是否环保关系到人们的日常居住环境,尤为受到重视。顺应消费者的需求,各种评比、认证纷纷出台,大量打着环保大旗的新技术、新产品也不断面世,使得消费者眼花缭乱,无所适从。   环保评审亟待规范   现在建材市场上形形色色的“环保产品”是否真的环保,还有待消费者的慧眼辨认。因为,有的企业虽然被抽检和送检的产品合格,但并不能说明该企业的所有产品都符合环保标准 有的企业,在多年以前通过了国家的环保认证,就一直把过期的环保认证当成永久有效的招牌……   目前,我国相关部门的环保检测只是一年一次,甚至几年才进行一次,而且检测方式多是企业送检或权威部门抽检,很容易让个别企业钻检测的空子。   环保成为炒作噱头   目前,各类的环保标准和环保证书充斥着建材市场,让消费者无法辨其真伪。有些环保认证,就连一些业内人士都没有听说过。   以木地板为例,有专家称,目前国内强化木地板行业暂无E0级板材甲醛释放限量国家标准。但是,由于商家的宣传,很多消费者被动地认为E0级的地板板材更环保,市场上便出现了林林总总的E0级板材。那么,究竟应该如何评价市场上的E0级健康地板?业内人士表示,E0级表示地板的环保性能最高,也代表了地板行业未来发展的趋势。但目前,有一些不法商家为了迎合市场,大炒概念,而消费者也是一知半解,对市场的规范极为不利。   再看看装修中使用率最高的涂料,我国近期出台政策,对油性涂料进行限制,导致现在在涂料市场上,相对环保的水性木器涂料备受消费者关注,水性涂料即将全面取代油性涂料的呼声日渐高涨。但是,在涂料市场上,消费者看到的经常是商家对于水性涂料环保性能的夸大宣传,而有关水性涂料的产品性能和装涂效果,消费者却知之甚少。   标准滞后拖延环保进程   在走访建材生产企业和建材销售商家时,他们纷纷表示为了企业的可持续性发展,他们愿意迈上环保型发展的道路。但是,由于我国目前相关的环保标准制定还没有跟上市场发展的步伐,导致一些标准的适用性受到质疑。而且,不同行业的环保标准不统一,甚至经常有所矛盾,这让企业和商家颇感无奈。   某家具生产企业的负责人说,家具的环保标准和室内空气质量标准是由不同部门各自制定的,有时候家具本身的有害物质含量符合相关标准,达到了环保要求,但当消费者放置到室内后,室内的空气质量检测却可能不达标。这种标准差异给生产厂家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同时,标准之间的不统一,有可能会让一些商家钻了空子,让消费者的维权成为难题。   诚信销售标准透明   有关调查显示,去年,家居业被评为消费者满意度最差的行业。在行业标准滞后、行业内缺少相关规范的时候,企业更应加强诚信建设,推行透明化销售显得尤为重要。家居建材卖场作为生产厂家和消费者的中间环节,应该本着诚信销售、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将产品的真实情况告诉消费者,让消费者在信息透明的前提下自主选择适合自己需求的产品。
  • 先河环保2448万元中标山东环保项目
    先河环保(300137)21日公告,6月28日,公司参与山东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转让—经营”模式推广项目的公开招标,7月19日晚间山东政府采购网发布了中标公告,公告显示公司为该项目A包中标供应商,中标金额为每年运营价格816万元,运营合同期限为3年,公司预计中标签订合同金额为2448万元。   2012年6月28日,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参与了山东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转让—经营”模式推广项目的公开招标,2012年7月19日晚间山东政府采购网发布了山东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转让—经营”模式推广项目中标公告,公告显示公司为该项目A包中标供应商,现将中标情况提示如下:   一、中标项目概况   公司中标项目为山东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转让—经营”模式推广项目A包,采购内容为运营,该项目采购人为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机关,采购代理机构:山东英大招投标有限公司。根据招标文件,本次中标金额为每年运营价格816万元,运营合同期限为三年,公司预计中标签署合同金额为2448万元。   二、中标项目   对公司业绩的影响根据中标公告及招标文件,本次中标金额为每年运营价格816万元,运营合同期限为三年,公司预计此次中标合同金额为2448万元,占最近一年经审计营业收入总额的16.7%,本次中标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存在积极影响,其合同的履行不影响公司经营的独立性。   三、中标项目风险提示   目前,公司尚未收到招标方或委托招标机构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公司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将尽快签订合同,确定交易具体条款,最终须以签订的正式合同为准。公司将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以及根据合同签订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附:山东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转让-经营”模式推广项目中标公告 一、采购人: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机关 地址:济南市制锦市街12号 联系方式: 二、采购代理机构:山东英大招投标有限公司 地址:济南市马鞍山路2-1号山东大厦8406 联系方式:刘孔明、蔺颖 0531-85198189 三、项目名称:山东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转让-经营”模式推广项目 项目编号:SDYD2012-176 四、招标公告日期(竞争性谈判资格公告日期):2012年6月28日 五、开标日期(谈判日期):2012年7月17日13:30(北京时间) 六、中标情况: 包号 采购内容 供应商名称 中标金额 A 运营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16.00万元 B 运营 青岛吉美来科技有限公司 ¥802.96万元 C 运营 厦门隆力德环境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671.55万元 D 比对 中科天融(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103.00万元 七、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A包:孙怀玉、邱立平、郭成浩、秦大伟、孔炜、张庆伟、许杨 B包:秦大伟、孔炜、邱立平、孙怀玉、岳明君、张庆伟、许杨 C包:刘静、孙怀玉、岳明君、孔炜、邱立平、张庆伟、许杨 D包:孙怀玉、岳明君、邱立平、刘静、张庆伟 八、采购项目联系人:刘孔明 蔺颖 联系电话:0531-85198189 、0531-85198109 九、其他:无 (仪器信息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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