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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设施相关的论坛

  • 【资料】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

    [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96565]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废气部分)[/url][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96566]建设项目竣工环境噪声验收监测.rar[/url][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96567]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监测培训[/url]

  • 【转帖】环保部:灾区水质6项指标均达标 核设施安全

    针对地震带来的水环境安全隐患,灾区各级环保部门按照环境保护部的部署和要求,不畏艰难,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据对绵阳等11个地区的31个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结果表明,六项指标均达标,符合饮用要求。自5月12日以来,灾区各级环保部门共出动执法人员8100余人次,排查企业10237家,处置环境安全隐患25个。据5月15日对绵阳、德阳、广元、都江堰、江油、什邡、绵竹、广汉、北川、彭州、安县11个地区的31个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结果表明,pH值、溶解氧、氨氮、挥发酚、氰化物、砷、六价铬等六项指标均为达标,符合饮用要求。长江干流攀枝花龙洞断面、岷江入长江口宜宾凉姜沟断面、沱江入长江口泸州沱江二桥断面水质与震前无明显变化。灾区核设施处于安全状态 未发现有放射性物质泄漏进入环境当中四川汶川发生大地震后,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立即启动了核与辐射安全应急预案,不断了解这个地区核设施核与辐射安全的详细情况。核与辐射监测组已赶到现场。环境监测表明,未发现有放射性物质泄漏进入环境当中。地震发生后,在四川境内运行中的核设施均安全停堆,相关安全物项和构筑物没有受到破坏。

  • 实行“一把锁”制度 环保局加强在线监控设施管理,你怎么看?

    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保障其正常运行,保证自动监控数据的真实、可靠和有效,包头市环保局对全市企业在线监控CEMS站房实行“一把锁”制度。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企业CEMS站房安装新门锁,停用原门锁。钥匙由环保部门委托第三方运营公司掌管,负责站房内在线监控设备正常运行,保证在线监控数据真实、有效。企业人员需要进入CEMS站房时,应先告知环保局监控中心,监控中心通知第三方运营公司,双方共同进入CEMS站房。【新闻链接】CEMS:对大气污染源排放的气态污染物和颗粒物进行浓度和排放总量连续监测,并将信息实时传输到主管部门的装置,即“烟气自动监控系统”。

  • 浙江省生态与环境修复技术协会关于发布《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工业废水处理设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团体标准的公告

    [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浙江省生态与环境修复技术协会批准 T/EERT 039- 2023《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工业废水处理设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团体标准于2023年8月13日发布,自2023年8月20日起实施现予以公告。[/size][/font][align=righ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浙江省生态与环境修复技术协会[/size][/font][/align][align=righ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2023年8月13日[/size][/font][/align][img]https://www.ttbz.org.cn/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img][url=https://www.ttbz.org.cn/upload/file/20230813/6382752970249168197404826.pdf]关于发布《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工业废水处理设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团体标准的公告.pdf[/url]

  • 环保部核设施安监司3780万仪器是哪些呀?

    没看到具体是啥东西嘛!怕被知道还是怎么的呀,呵呵![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news/20120703/079844.shtml]http://www.instrument.com.cn/news/20120703/079844.shtml[/url] [b][color=#0000ff]招标公告[/color][/b]:[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news/20120531/078682.shtml]环保部核设施安全监管司采购282台/套仪器设备[/url]  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受环境保护部核设施安全监管司的委托对2011年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重点省市核与辐射应急监测调度平台及快速响应能力建设项目进行了公开招标,评标工作已经结束,现将评审结果公告如下:  采购项目名称:2011年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重点省市核与辐射应急监测调度平台及快速响应能力建设项目  采购编号:GXTC-1255002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招标公告日期:2012年5月31日  采购人名称:环境保护部核设施安全监管司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2号国兴大厦10层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010-88354433-420、360  第一包:[b][color=#0000ff]  中标供应商名称:北京中检维康技术有限公司[/color][/b][b][color=#0000ff]  中标金额:贰仟零捌拾贰万元整(2082万元)[/color][/b]  中标供应商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乙56号方圆大厦写字楼27层  定标日期: 2012年7月2日  评标委员会名单:张心平、牛继华、王玉良、周广俊、李霞、戈立新、马永福  第二包:[b][color=#0000ff]  中标供应商名称:北京辰安伟业科技有限公司[/color][/b][b][color=#0000ff]  中标金额:壹仟陆佰玖拾捌万贰仟捌佰元整(1698.28万元)[/color][/b]  中标供应商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信息甲28号科实大厦C座  定标日期: 2012年7月2日

  • 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检测

    各位老师,大家好。请问做废气处理设施竣工验收,进出口需要同时采样吗?有相关的技术规范吗?谢谢!

  • 浙江省生态与环境修复技术协会关于《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总则》 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的函

    [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各有关单位、专家:[/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根据《浙江省生态与环境修复技术协会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总则》团体标准经研讨、拟制、修改与完善,目前已编制完成征求意见稿。现将该团体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公开征求意见。[/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公示期间,请各有关单位、专家认真审阅标准文本,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请于2024年7月2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将《团体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反馈协会秘书处,逾期未回复视为无意见。[/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联系方式:[/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浙江省生态与环境修复技术协会标技委 丁峰[/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联系电话:18758266899 [/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电子邮箱:stxfxh123@163.com[/size][/font][img]https://www.ttbz.org.cn/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img][url=https://www.ttbz.org.cn/upload/file/20240603/6385300266552728162829151.pdf]关于《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总则》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的函.pdf[/url][img]https://www.ttbz.org.cn/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img][url=https://www.ttbz.org.cn/upload/file/20240603/6385300267925006654136732.pdf]1、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总则 征求意见稿.pdf[/url][img]https://www.ttbz.org.cn/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img][url=https://www.ttbz.org.cn/upload/file/20240603/6385300267949408043381603.pdf]2、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总则 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pdf[/url][img]https://www.ttbz.org.cn/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img][url=https://www.ttbz.org.cn/upload/file/20240603/6385300270046327986157540.doc]3、团体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doc[/url]

  • 为什么缺乏排污设施的企业能开工?

    有报道说:江门两电路板企业违法排污被查处 江门两企业违法排污被省环保厅通报并被立案查处。记者从省环保厅获悉,5月13日至15日,在环保厅组织的环境风险源排查交叉检查中发现,江门建滔化工有限公司和鹤山市安栢电路版厂两家企业存在缺乏废水处理设施、偷排废水等违法行为。环保厅在通报中责令江门环保局立案查处江门建滔化工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责令停止生产,处以罚款,督促限期完善污染治理设施,依法处置危险废物,尽快申请竣工环保验收,未经江门市环保局验收不得擅自复产。   据省环保厅介绍,经检查发现,江门建滔化工有限公司年产7万吨甲醛1万吨脲醛胶生产项目回顾性环境影响报告书2008年经江门环保局批复,但一直未申请竣工环保验收,并擅自投产,而废水、废气治理设施也未建成,产生的危险废物未依法处理处置,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规。   此外,在此次交叉检查中,执法人员还发现,鹤山市安栢电路版厂有限公司沙坪分公司将反渗透浓水管道与污水治理设施外排废水管道连通,利用反渗透浓水稀释处理后的废水,再通过总排口排放。环保厅同时也令江门环保局责成鹤山环保局立案查处安栢电路版厂有限公司沙坪分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而江门市环保局须在6月30日前将相关查处情况书面报送省环保厅。

  • 【资料】熊猫快报--西安要求餐馆建立治污设施

    发布时间:2008年8月21日 8月19日电 为降低餐馆污水、油脂造成的污染,西安市环保部门将全市738家规模较大的餐馆列入污水治理范围,要求尽快建立治污设施。 据市环保部门调查分析,西安市餐饮业每天排放的污水中含有大量的有机物质、食用油脂等污染物,其中COD平均浓度已经超过市政污水管网污水允许排放浓度的3倍以上。这不仅使市污水处理厂“消化不良”,而且还造成了水体污染。 为此,西安市环保部门要求西安城六区、高新、经开、曲江、浐灞开发区范围内所有宾馆、饭店、餐厅、食堂等30个座位数以上的餐饮单位,必须安装、建设污水治理设施。按照治理时间表,今年年底前完成50%餐饮单位的污水治理,确保辖区内市政污水污染物浓度均有所下降;明年10月底前,所有整治范围内餐饮单位建成污水治理设施,各辖区内市政污水污染物浓度符合环保标准要求。 ——信息来源:新华网

  • 江苏危废焚烧设施监管加严 二恶英不达标吊销许可证

    江苏危废焚烧设施监管加严 二恶英不达标吊销许可证  江苏省环保厅近日开展危险废物集中焚烧设施二恶英排放监督性监测,对因焚烧设施简陋、配套设施不完善导致二恶英无法稳定达标排放的相关处置单位,省环保厅将暂扣或吊销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据悉,前不久,江苏省环保厅组织对全省危险废物集中焚烧设施二恶英排放开展了监督性监测。监测结果显示,部分设施排放的二恶英浓度超标;日常检查中还发现,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存在管理和技术水平较低、在线监测和全过程监控未联网、焚烧灰渣处置不规范等问题。  为规范危险废物规范处置,确保二恶英稳定达标排放,江苏省环保厅专门发文,要求各市环保部门对2011~2012年度二恶英监督性监测不达标的处置单位,开展限期治理,对其二恶英超标排放行为依法处罚,并督促、指导限期治理的处置单位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计划,通过设施改造和管理改善实现达标排放。  江苏省环保厅指出,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整改要求的处置单位,各地环保局暂停其危废转移审批手续办理,暂停出具许可证换证初审意见。对因焚烧设施简陋、配套设施不完善导致二恶英无法稳定达标排放的相关处置单位,省环保厅将暂扣或吊销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如何管好危险废物规范化处置?江苏省环保厅决定,“摸清家底”是第一步。江苏省要求各相关处置单位要完成烟气在线监测设施改造、数据联网工作,并将所有信号数据上传至“江苏省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在线监控系统”。  同时,江苏省要求各市环保部门要督促处置单位加大实验室投入,制定废物入场检测制度,严格控制废物接收种类;完善废物配料场所,实行废物配伍入炉,防止焚烧工况大幅波动;改造焚烧炉控制系统和烟气净化系统,并加强操作人员培训,确保焚烧炉和烟气治理设施稳定、有效运行,实现包括二恶英在内的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江苏省环保厅对焚烧过程中产生的残渣和飞灰也从严控制。江苏省要求各市严格检查核实各处置单位焚烧残渣和飞灰年产生、贮存和处置数量,对于发现处置单位有焚烧残渣和飞灰非法倾倒行为的应从严处罚,并责令其消除污染,情节严重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对于不能落实焚烧残渣和飞灰安全处置途径的处置单位,要设置专门场所贮存,并建立专门的贮存管理台账,贮存超过一年的要向当地环保部门备案;无危险废物填埋场的地区应协调相关政府部门抓紧填埋场选址和建设,确保焚烧残渣和飞灰等需要填埋的危险废物得到安全处置。  此外,为了让百姓知道二恶英是否达标排放,江苏省要求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在厂区内明显位置设置显示屏,将炉温、烟气停留时间、烟气出口温度、一氧化碳浓度等数据“晒太阳”,接受社会监督。

  • 【转帖】发改委关于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为减少二氧化硫排放,进一步保护环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国家环保总局于2007年联合发布《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了脱硫设施建设安装、在线监测、脱硫电厂电价加价、运行监管、脱硫产业化等方面的政策措施。   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上述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部署,加快燃煤机组烟气脱硫设施建设,提高脱硫设施投运率,减少二氧化硫排放。   根据上述办法,新(扩)建燃煤机组必须按照环保规定同步建设脱硫设施,其上网电量执行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燃煤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现有燃煤机组应按照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印发的《现有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十一五”规划》要求完成脱硫改造,其上网电量执行在现行上网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1.5分钱的脱硫加价政策。   这部文件规定,煤炭平均含硫量大于2%或者低于0.5%的省(区、市),脱硫加价标准可单独制定,具体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发展改革委审批。   上述办法要求发电企业安装的烟气脱硫设施必须达到环保要求,并安装烟气自动在线监测系统,由省级环保部门和省级电网企业负责实时监测。发电企业要保证脱硫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无故停运。脱硫设施投产运营率达不到要求的,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扣减脱硫电价,并向社会公告。   上述文件鼓励新(扩)建燃煤机组建设脱硫设施时不设置烟气旁路通道,鼓励专业化脱硫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脱硫设施运营并开展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这部文件还规定了对发电企业、电网企业、省级环保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措施,要求加强对电厂脱硫的监督检查和新闻舆论监督,鼓励群众举报。

  • 浙江省环保产业协会关于公开征求对《VOCs吸附设施运行状态监控装置》 团体标准意见的通知

    [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各有关单位:[/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由浙江省环保产业协会批准立项的《VOCs吸附设施运行状态监控装置》团体标准现已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根据《浙江省环保产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意见提出单位于2023年6月6日前将有关意见反馈我会。[/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联系人:李清泉、宣琦[/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电 话:0571-89775781、0571-87392893[/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邮 箱:zaepibz@163.com[/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地 址:杭州市西湖区毛家桥路中天MCC2号楼204室[/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附件1:《VOCs吸附设施运行状态监控装置(征求意见稿)》[/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附件2:《VOCs吸附设施运行状态监控装置》编制说明[/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附件3:《VOCs吸附设施运行状态监控装置》征求意见表 [/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 [/size][/font][align=righ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浙江省环保产业协会[/size][/font][/align][align=righ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2023年5月6日[/size][/font][/align][img]http://www.ttbz.org.cn/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img][url=http://www.ttbz.org.cn/upload/file/20230506/6381898910759313669987007.pdf]附件1:《VOCs吸附设施运行状态监控装置(征求意见稿)》.pdf[/url][img]http://www.ttbz.org.cn/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img][url=http://www.ttbz.org.cn/upload/file/20230506/6381898914498427521434968.pdf]附件2:《VOCs吸附设施运行状态监控装置》编制说明.pdf[/url]

  • 水中汞在线监测设施哪家的好?

    按照上级环保部门要求,我公司准备在总排口上一套汞在线监测系统,基本汞量横低,在0.5ug/L左右,大家有没有用过同类汞在线监测设施,给推荐几家效果好用的?

  • 【转帖】关于加强核设施和核技术应用装置安全管理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办公室函 国核安办〔2008〕249号 关于加强核设施和核技术应用装置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核设施营运单位和核技术应用单位:  2009年元旦、春节即将来临。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使广大人民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安全环境,各核设施营运单位和核技术应用单位必须切实加强元旦、春节期间核设施和核技术应用装置的安全管理,认真做好运行、防火、应急、保卫、通讯等各项工作,确保核设施和核技术应用装置安全、可靠运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环保 核设施 核技术 安全 通知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环境保护部广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环境保护部上海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环境保护部四川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环境保护部北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环境保护部东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环境保护部西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 【转帖】污染治理设施运转检查工作程序

    1、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检查(以下简称设施检查),属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检查人员应按月度计划安排进行检查。 2、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1)现场检查人员不应少于二人,并持证上岗 (2)准备好取证器材(包括摄像机、照相机等)及采集样品器材 (3)准备好现场调查笔录及有关资料 3、环境检查人员到达设施检查现场时,必须出示证件 4、进行设施检查时,应巡视检查以下主要内容 (1)了解生产现状,必要时查阅生产记录报表 (2)治理设施、机泵等设备运行 (3)排污口的排放状况以及在线监测流量计等环保设施使用情况 (4)运转台帐、分析数据情况 5、设施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填写好《现场调查笔录》,对擅自停运治理设施等违法行为,应及时取证,填写《现场调查笔录》,并由现场人员签字,方具有法律有效性;对因治理设施停运而违法排污,造成严重污染的应立即制止排污行为。 6、对上述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由环境监理人员提出《行政处罚建议书》,并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办案处理。 7、检查结束后,应对所有记录、证据进行收集整理归档

  • 【我们不一YOUNG】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量程设置问题

    [font=宋体][font=宋体]我单位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现场检査时,发现部分企业自动监控设施量程设置存在问题。根据《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font][font=宋体](GB13271-2014)要求,废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为颗粒物30mg/m3、二氧化硫200mg/m3、氨氧化物200mg/m3,相较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排放限值有所变小,但企业自动监控设施现有量程过大,不符合实际要求。为满足现有锅炉排放标准对自动监控设施量程要求,自动监控设施生产厂家采取以下方式改变量程:一是在仪器量程未变情况下,将其测量量程变小。二是将仪器返厂改变其量程或直接更换为小量程仪器,此种方式会导致改变后的仪器量程与最初环保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的量程不符。三是在自动监控设施量程设置程序内,将测量量程设置为高低双量程(0-600PPM/0-1000PPM),但最初环保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报告中只对其中一种测量量程进行检测。鉴于以上原由,现请示上述三种改变量程的方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影响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和监测数据准确性。[/font][/font][font=宋体][font=宋体]回复[/font][font=宋体]:[/font][/font][font=宋体]1.量程作为影响自动监控设备测量的重要参数,需要变更的,须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并变更备案信息,不得擅自改动。[/font][font=宋体]2.更换分析仪器的,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査办法》规定,自动监测设备核心部件更换后需重新组织验收。[/font][font=宋体]3.量程的选择应不影响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一是变更分析仪器量程后需同步变更数采仪、工控机等量程设置,保证传输数据的一致性 二是量程选择应考虑执行排放标准、实际工况等情况,不应出现量程上限过低导致正常测量数据“触顶”的情况。[/font]

  • 【讨论】环境保护部公布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名单

    中国水网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上,该部以“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8年 第1号”发布《关于公布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燃煤电厂脱硫设施的公告》。公告中说,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电力燃煤机组脱硫设施的稳定运行,对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减排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07年底,全国投运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共1178座,设计处理能力7206万吨/日,平均日处理水量5320万吨/日;全国投运的燃煤脱硫机组装机容量为26557万千瓦,其中2007年投运12040万千瓦,2006年投运10551万千瓦,2005年及以前投运3968万千瓦。公告称,此次公布截至2007年底全国投运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燃煤机组脱硫设施名单,目的是为督促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燃煤电厂脱硫设施运行,同时要求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减排设施的监督检查,确保稳定运行,同时请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 你所在地加油站的油气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深圳市早已于2008年对储油库、加油站及油罐车 油气排放污染治理工作制订出方案。2011年南京市“蓝天计划”的重要工程之一,由环保、发改、商务、交通、消防等9部门共同参与的油气污染治理行动拉开了帷幕。按照“库、车同步,先于油站”的原则,分期治理,稳步推进。中石化、中石油、蓝燕石化等三大石油公司分别上报了各自治理改造名单,表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油气治理改造任务。2011年7月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了青岛市区油气污染治理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现在全国各地已纷纷对油气污染防治出台相关措施,要求拿到或申请补助的油气库要正常运行油气污染防治设施,看看你身边的加油站,它们是这样子做的吗?是仍旧没上油气污染防治设施呢还是已上油气污染防治设施但不运行呢?

  • 程序文件:设施和环境控制-实例(ZT)

    程序文件:设施和环境控制1. 目的 为保证检测工作的正常进行,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应加强实验室的 设施和环境控制。 2. 适用范围 实验室的设施包括固定的和流动的设施和环境。3. 职责 3.l 办公室负责设施和环境条件控制。 3.2 各检测专业实验室有专人负责所在区域的设施和环境安全、卫生管理。 4. 工作程序 4.1 所有实验室均进行装修,保证室内采光、通风良好,清洁、整齐。 4.2 天平、分光光度计、液相色谱、[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url]、[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3p][color=#3333ff]离子色谱[/color][/url]、原子荧光、[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Wp][color=#3333ff]原子吸收[/color][/url]等精密仪器,均放置在坚固的实验台上,大型仪器室内设置缓冲间。附近不得有震动源、热源、幅射源、有害气体、粉尘等。 4.3 对有温、湿度要求的房间均配置空调,有避光要求的应安装不透光的双层窗帘。气压钢瓶单独存放在气瓶柜内,保持良好通风,防止光线直射。 4.4 细菌室有准备室、无菌室,并设缓冲间和灭菌装置。 4.5 放射性检验室与一般工作室分开,并设保护装置。以上两室无关人员禁入。 4.6 标准室应有存放各种标准试剂的设备,室内干燥无尘,温度保持在10℃~25℃之间。 4.7 各房间均配备照明设备,安装合格灯具,光线充足。并设有专用通风橱。相互干扰项目分开检测。 4.8 进出实验室均按规定更换工作服和工作鞋(戴鞋套),保持室内卫生。 4.9 控制噪音,保证实验室噪声低于55dB。实验室内的试验工作区域总体环境控制:温度15℃~30℃,相对湿度45%~70%,电压变动应在10%以内。 4.10 配置停电、停水、防火的安全设施。电器设施均接地线电阻应≤20Ω。计算机室设不间断电源。 4.11 工作环境须经环保部门检测,符合规定要求。 5. 相关文件 (1)质量手册 第七章 (2)实验室内务管理

  • 【转帖】关于征求《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环办函〔2007〕582号 关于征求《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税务总局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中“积极发展环保产业”、“推行污染治理过程的设计、施工和运营一体化模式、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的有关精神和《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我局承担了《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工作。目前,《条例》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可视情况,征求有关企业的意见,于2007年8月30日前反馈我司。    联系人: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 李安定    联系电话:(010)66556218    电子邮箱:chan.yechu@sepa.gov.cn  附件:1.《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2.《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条例》立法说明    二○○七年八月十日

  • 关于公开征求《宁夏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入库审核要点(征求意见稿)》《宁夏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环保验收意见(征求意见稿)》《宁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管理规程(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深入落实《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font=&]2021-2025[/font]年)》《宁夏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font=&]2021-2025[/font]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施意见》精神,扎实推进我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全面完成“十四五”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目标任务,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水平,进一步规范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验收,切实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管理,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了《宁夏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入库审核要点(征求意见稿)》《宁夏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环保验收意见(征求意见稿)》《宁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管理规程(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欢迎各界人士踊跃参与,积极建言献策。本次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font=&]2024[/font]年[font=&]2[/font]月[font=&]25[/font]日。欢迎各界人士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邮寄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西路[font=&]99-9[/font]号 宁夏生态环境厅土壤生态环境处(电子邮件、信封等请注明“《宁夏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入库审核要点(征求意见稿)》《宁夏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环保验收意见(征求意见稿)》《宁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管理规程(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联系电话:[font=&](0951)5160956[/font]电子邮箱:[font=&]nxtrhj@163.com[/font]附件:[img]https://sthjt.nx.gov.cn/govapp/lib/ueditor_demo/ueditor2/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img][url=https://sthjt.nx.gov.cn/xwzx/gsgg/202401/P020240125562053636170.doc]《宁夏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入库审核要点(征求意见稿)》《宁夏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环保验收意见(征求意见稿)》《宁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管理规程(试行)(征求意见稿)》.doc[/url][img]https://sthjt.nx.gov.cn/govapp/lib/ueditor_demo/ueditor2/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img][url=https://sthjt.nx.gov.cn/xwzx/gsgg/202401/P020240125562053711898.docx]《宁夏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入库审核要点(征求意见稿)》《宁夏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环保验收意见(征求意见稿)》《宁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管理规程(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url]

  • 【我们不一YOUNG】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由排污单位负责组织验收有关问题

    [font=宋体]2017年8月3日,环保部下发《关于加快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7)61号),明确提出:“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或者改造工作完成后,应由购置建设的主要出资方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组织验收,验收有关资料交有管辖权的环保部门备案”。现就实际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恳请予以指导,具体情况如下:1.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后要求多长时问完成验收?末按时限要求完成验收的,是否有相应法律法规予以处罚?2.排污单位组织验收是否需要有关专家参与,是否有具体的操作流程?3.对排污单位报备的验收资料,环保部门是否要出見意见?是否要进行现场审核?4.排污单位出具的自动监控设施验收报告是否有员体格式和内容要求?5.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验收情况是否需要公示?公示期多久?6.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验收时间应以比对监测报告落款日期、自动监控设施验收报告落款日期还是验收资料报备日期为准?[/font][font=宋体][font=宋体]回复[/font][font=宋体]:[/font][/font][font=宋体]1.重点排污单位白动监控实施验收过程的体问题,可参考《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HJ354)和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出台的有关规定,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童和我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没有强制性要求。2.对未按要求完成验收的,现行法律中没有针对性的处罚条款。但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安装使用自动临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监管执法中发现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或以算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应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一百条和《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八十三条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font]

  • 【分享】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规程

    为进一步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规范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程序,特制订本规程。  一、验收依据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文)  (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28号)  (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  (四)《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3-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4-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  (五)《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76-2007)  (六)《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  (七)《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环发[2008]25号)  二、验收程序  (一)国控企业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调试、联网后1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责任环保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填写验收申请表,提交有关材料。  (二)责任环保部门收到书面验收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由国控企业委托环保部门所属监测机构进行比对测试,并出具比对监测报告;不符合的向企业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后再申请验收。  (三)责任环保部门组织环境监测、环境监察和环境信息等相关单位组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组(以下简称验收组),召开现场验收会,通过查阅资料、现场核查形成验收意见。  (四)验收合格的,由责任环保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审批,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颁发验收合格证书,纳入日常监督管理。验收不合格的,由责任环保部门向企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验收。  三、验收内容  (一)排污口、监测孔及手工监测操作平台规范化情况。  (二)自动监测仪的选型、安装、调试检测情况。  (三)监测站房建设情况。  (四)污染物浓度和流量等自动监测数据比对监测情况。  (五)数据联网传输情况。  (六)污染物排放总量计算台帐。  (七)运行维护保障情况。  四、验收判定结果  (一)排污口不满足规范的,判定为验收不合格。  (二)监测孔及手工监测操作平台、自动监测仪的选型、安装、调试检测情况等内容不完善的,判定为验收不合格。  (三)联网测试不满足相关技术规范的,判定为验收不合格。  (四)比对监测结果不满足相关技术规范的,判定为验收不合格。  (五)相关制度、监测站房建设情况和排放总量计算台帐等内容不完善的,责成国控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后,经责任环保部门确认后判定为验收合格。

  • 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的环保法规

    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的环保法规行政法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为了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确保气象探测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气象设施,是指气象探测设施、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和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本条例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实行分类保护、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设有气象台站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本部门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无线电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

  • 设施与环境控制程序

    1 目的为有效控制实验室的设施和环境条件,满足检测规范要求、法律法规要求和设备正常使用,确保检测工作的正确实施,制定本程序。2 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影响检测质量区域的工作环境条件和设施的控制。3 职责3.1 总经理负责环境和设施的配置、公司内部安全工作、治安保卫及清洁卫生管理。3.2 技术负责人负责制定或指导有关部门制定设施和环境配置的技术要求。3.3 各部门主管负责本部门设施和环境的配置要求、日常维持与监控。4 工作程序4.1 设施和环境要求的识别4.1.1实验室总体布局应满足CNAS-CL10: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化学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的要求,识别潜在的对样本的污染和对人员的危害。如安全防护和报警、环保等提出设施和环境配置要求。4.1.2 如果灰尘、电磁干扰、辐射、温湿度、声级和振级对检测结果和人员健康有影响,实验室应采取相应的防范和监控措施。4.1.3 关键消耗品和标准物质的储存条件应予以满足,避免材料和物质的损坏或变质。4.1.4 样品的收发、制备、检测和储存保留环境应符合规定或样品特定的要求,特殊样品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防止样品污染变质或对环境造成危害,详见《样品管理程序》。4.1. 5试验过程中有废气、烟雾产生的检测项目,应装有通风排气系统,或配有试验通风柜并在柜内操作,以保证工作质量和工作人员健康不受影响或损害;废水应经过处理后再排放到下水道,以减少对环境污染,见《废弃物处置程序》。4.2 环境条件的监控和记录4.2.1 检测人员应在技术标准规定的环境条件下进行检测,检测开始前,应先检查环境条件是否满足检测项目的要求,当环境条件达到后,方可开始进行检测。4.2.2 将观察和记录环境条件,并记录到《环境监测记录表》中。4.2.3 在检测过程中,检测人员应注意环境条件的变化,发现影响检测质量的环境因素时应即使进行调节;若调节后仍无法解决,应通知主管采取措施加以解决;短时间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停止检测并及时向技术负责人报告。4.2.4当环境条件可能使检测结果无效时,检测人员应停止检测并向主管汇报。4.2.5 质量监督员应不定期对环境和设施是否满足要求进行监督检查。4.3 工作安全4.3.1本公司根据《安全和内务管理程序》,对人员定期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培训,并保证提供安全所

  • 在线环境监测——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环境监测新篇章

    [size=4]摘要:介绍了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环境监测现状,通过分析定期环境监测存在监测数据时效性低、代表性差等不足,结合在线环境监测技术发展及应用情况,提出目前已经具备将在线环境监测技术应用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环境监测应用的条件;应奥运会整体规划要求,就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在线监测系统项目建设,重点论述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作为相对开放的污染物排放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过程中监测项目选择、监测仪器选择及监测采样点的设置;并对在线环境监测与定期监测的关系、在线监测系统日常运行管理及质量监控提出建议。 关键词:在线环境监测;生活垃圾;设施 1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环境监测现状及存在的不足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家相关法规、标准,每年发布环境监测通知,明确年度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环境监测范围、内容、时间和频率等,监测内容包括地下水、大气、噪声、外排污水等9大类81项监测指标,指导全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按通知要求进行定期环境监测。 但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这种以人工环境监测为主的定期环境监测逐渐暴露出以下不足之处。 1.1监测数据时效性低 目前,定期环境监测从人工采样,到实验室数据分析,最后到形成检测报告一般需要二到三周的时间,监测数据的时效性比较差。若一旦出现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不能采取及时有效的污染防控措施,有可能会进一步加剧环境污染的程度,并且增加后续环境治理的成本。 1.2监测数据代表性差 由于行业特点,垃圾处理设施是365天运行的,但目前进行的定期环境监测一般是每年进行四次,每次一到两天,因此定期环境监测所取得的监测数据是否能代表垃圾处理设施全年运行作业过程中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状况是值得商榷的。 1.3监测数据客观公正性受到质疑 目前,除北京市财政直接投资建设的8座市属垃圾处理设施是由市财政直接拨付资金委托法定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环境监测以外,其余的28座区县所属的垃圾处理设施大多自行筹资完成环境监测,监测数据的客观公正性常常受到投诉居民的质疑。 2在线环境监测技术已具备应用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环境监测条件 在线环境监测技术快速发展并得到广泛应用、国家发布相关建设指导标准、对定期环境监测的改进与完善以及北京阿苏卫垃圾卫生填埋场在线环境监测试点项目成功运行,都为在线环境监测技术在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应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1在线环境监测技术发展迅速,在我国环保领域已得到广泛应用 在线环境监测技术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和环保事业的兴起已快速发展成一项多学科相互渗透的综合性科学,在线环境监测技术已经相当成熟。目前在线环境监测系统在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特别是水质、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环境监测行业得到了广泛应用,到2003年上半年,全国279个地级以上城市中已有208个地级以上城市(另有40个县级市和县)共建设了空气自动监测系统631套;从1999年9月开始至2003年12月,国家环保总局在松花江、辽河、海河、黄河、淮河、长江、珠江、太湖、巢湖、滇池等流域建设了82个水质自动监测站,构建了我国流域水质自动监测系统[1]。 2.2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标准为在线监测系统建设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自2003年起,先后出台了HJ/T193-2005《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1-2005《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HJ/T100-2003《高锰酸盐指数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等在线监测自动分析仪器选择、在线监测系统建设等系列标准,为在线环境监测系统建设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 2.3在线环境监测可弥补完善定期环境监测的不足 首先,在线环境监测系统可根据系统设置要求,定时进行环境监测,监测周期短,取得监测数据后可实时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传输至监控中心,保证监测数据的时效性;其次,通过在线环境监测,可以获取、存储大量的监测数据,通过在线监测数据库的建设,可以按需要将获取的数据分门别类进行存储,经过一定的时间积累,为分析和预测环境变化趋势提供丰富可靠的数据材料,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设施环境影响状况;最后,由政府监管的在线环境监测系统通过对监测仪器采样、监测数据传输等环节进行加密,可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客观、中立,避免在特定的环境纠纷中,当事双方从各自利益角度出发,出具对己方有利的监测数据而导致的取证困难。 2.4阿苏卫在线环境监测试点项目成功运行 由北京市垃圾渣土管理处筹建的北京阿苏卫垃圾卫生填埋场大气环境质量在线监测系统于2005年底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目前运行良好,能够实时、方便快捷地获取填埋场周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不足之处是监测采样设备精度偏低,数据存在一定误差。 (来源:互联网)[/size]

  • 【“仪”起享奥运】关于重金属自动监控设施验收等相关问题的回复

    [color=#ab1906][b]问:[/b][/color][color=#000000]目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国环保产业协会暂不发放总锌、总铜、总镍、总铬重金属自动监控设施环保产品认证和适用性检测报告,因此国内市场上以上设备均不具有相关证书,但目前梧州市有部分企业已安装这些设备,企业已进行自主验收,现提交材料进行备案,唯独[/color][b][color=#1d41d5]缺少环保产品认证和适用性检测报告处理,是否可以给其备案?[/color][/b][color=#000000] [/color][color=#000000]2.如果这些不具备环保产品认证和适用性检测报告的自动监控设施,环保部门给其进行验收备案,在日后运行出现问题,如数据超标、比对不合格等,环保部门进行了立案处罚,[/color][b][color=#1d41d5]企业以没有环保产品认证等,不具备最基本的安装[/color][color=#1d41d5]条件,不认可这台仪器的数据,向法院提起诉讼,我们该怎么应对?[/color][/b][color=#ab1906][b]答:[/b][/color][color=#3da742][b]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备案不属行政许可。是否具备环保产品认证和适用性检测报告,不应作为是否备案的前置条件。[/b][/color][color=#000000] [/color][b][color=#ab1906]《环境保护法》[/color][/b][color=#000000]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color][color=#000000]《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进一步明确,[/color][color=#3da742][b]排污单位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b][/color][b][color=#ab1906]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color][/b][color=#000000]明确“取消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的有效性审核。[/color][color=#000000]重点排污单位自行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的手工比对,及时处理异常情况,确保监测数据完整有效。[/color][color=#000000]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的依据。”[/color][b][color=#ab1906]按照以上要求[/color][/b][color=#000000],应依法落实企业主体责任,[/color][color=#3da742][b]由重点排污单位按照标准、规范要求,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开展比对监测、定期检定和校准校验等方式,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监测数据真实准确。[/b][/color][color=#000000]环境保[/color][color=#000000]护部办公厅[/color][color=#ab1906]《关于自动在线监控数据应用于环境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复函》[/color][color=#000000](环办环监函〔2016〕1506号)明确“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数据与其他有关证据共同构成证据链,可以应用于环境行政执法”。[/color][color=#000000]超标数据与现场检查获取的证据形成证据链,证明排污单位确实存在污染物排放超标违法行为时,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的依据。[/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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