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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考核相关的资讯

  • PM2.5明年纳入珠三角环保考核
    记者昨日获悉,新版《广东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指标体系》(下称《考核指标》)已经省政府同意,由省环保厅印发给各地级以上市和县(区)级人民政府,并要求各地遵照执行。该《考核指标》昨日在省环保厅网站公布。   《考核指标》显示,珠三角地区2012年度仍按“空气质量旧国标”考核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PM10)3项指标,从2013年度开始考核6项指标,包括细颗粒物(PM2.5)、一氧化碳、臭氧这3个“空气质量新国标”的新增指标。珠三角以外地区暂时考核3项旧指标,但将按有关规定逐步将PM2.5、一氧化碳、臭氧纳入考核范围。   《考核指标》要求,珠三角地区考核6项指标时,要按照“空气质量新国标”,分别考核包括PM2.5等5项的浓度日平均值和臭氧浓度日最大8小时平均值达到二级标准的天数占全年天数的比例。每项指标的计分权重各为3分,达标天数的比例大于95%时得3分,小于60%时得0分。未按要求开展细颗粒物PM2.5等3项新指标监测的,扣0.1分。   记者留意到,在三大类一级指标中,“污染控制指标”占比最大,占40分。当中包括重金属污染防治、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处置、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等近年的环保热点难点,均纳入考核范围。   《考核指标》将污泥无害化处理率也纳入考核,规定“如发生非法转移倾倒和违法处置污泥事件未及时妥善处理的,每一宗扣0.1分”。
  • 广东推行环保考核 地方治污不力将被一票否决
    今年起,受督办的地方政府若整治污染不力,监察部门将约谈市长并通报批评,考核时“一票否决”。今年9月出台的《广东省重点环境问题挂牌督办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这意味着,对环境问题整治责任单位的考核也正式进行。该办法规定,对因整治工作不力,被挂牌督办的重点区域环境问题未在规定时限内解决的,将对责任单位采取约谈、警示、通报、批评等处理措施;对责任单位相关责任人员采取通报批评、组织处理,严重的可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在刚被曝光的10个被省级挂牌、28个被市级挂牌的环境问题及污染企业中,除大宝山矿区环境污染问题责任单位是企业以外,其余环境污染问题的责任单位均是各级政府。省级督办的10个重点环境问题中,8个问题为新增挂牌督办问题,另两个属于去年未完成整治任务,今年继续挂牌督办。广东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透露:“近期将约谈去年未完成任务的汕头、茂名两地市政府负责人。”  长期以来,环保部门面临执法困境,环保部门只能对污染企业罚款,要求停止生产也只是“象征性”,并无责令污染企业停业或关闭的权力。许多环保专家指出,如果没有当地政府的重视,环保执法常常会陷入“排污—查处—罚款—继续排污—继续查处—继续罚款……”的怪圈,且由于目前“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一些企业甚至形成了“宁可受罚,也不愿治污”的行为习惯。  “区域挂牌环境问题整治任务重在地方政府领导的重视和落实。当地政府积极开展环境治理工作,对彻底解决环境污染问题起着关键作用。”省环保厅环境监察局副局长陈文韬表示,对于环境污染问题,还是要通过当地政府责令限期治理、停产整顿、关闭。  “挂牌督办的目的不是为了问责地方政府。”省环保厅相关发言人称,此举是倒逼地方政府拿出治理路线图,并按方案规定的期限进行整治,定期向公众公布治理成效。
  • 环保部发布2009年度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
    关于2009年度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的通报   各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根据《关于印发〈“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和〈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环办〔2006〕36号),在各城市自报、省级环保部门审核、省间互审和我部终审的基础上,我部组织编制完成了《2009年全国城市环境管理与综合整治年度报告》,现予通报。   附件:2009年度全国城市环境管理与综合整治年度报告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 环保部发布2010年化学物质测试机构考核结果
    关于2010年化学物质测试机构考核结果公告   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和2010年化学物质测试机构考核方案,经对申请为新化学物质登记提供生态毒理学数据的测试机构检查考核,现将考核结果公告如下:   一、通过2010年考核的化学物质测试机构名单(以下简称“名单”)及可提供数据种类   1.上海化工研究院检测中心   可提供新化学物质简易申报所需的生态毒理学测试数据。   2.贵州省理化测试分析研究中心   可提供新化学物质简易申报及常规申报中一级水平所需的生态毒理学测试数据。   上述测试机构所提供的相应生态毒理学数据可作为新化学物质登记评估的依据。   二、管理要求   1.按照《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不同级别的申报所需测试数据不同的要求,依不同的申报级别,对测试机构进行分级管理和动态管理。   2.已列入名单的测试机构,应于每年12月向我部提交年度报告,并接受定期检查、随机抽查和有因检查。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 “水十条”实施情况考核规定出台(附全文)
    环境保护部网站16日消息,环保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个部门联合制订了《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将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即“水十条”的实施情况及水环境质量管理进行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  考核内容包括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两个方面。考核采用百分制,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考核工作由环保部牵头、中央组织部参与。环保部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自2017年至2020年,逐年对上年度各地“水十条”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2021年对2020年度进行终期考核,仅考核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60分以下,或地表水水质优良比例、劣Ⅴ类水体控制比例任何一项未达到目标,终期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考核结果经国务院审定后,向社会公开,并交由中央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省(区、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在考核中对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在考核过程中发现违纪问题需要追究问责的,按相关程序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办理。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加快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水十条》)实施情况及水环境质量管理的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质量优先与兼顾任务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日常检查与年终抽查相结合、行政考核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考核内容包括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两个方面。以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刚性要求,兼顾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水环境质量目标包括:地表水水质优良比例和劣Ⅴ类水体控制比例、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比例、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地下水质量极差控制比例、近岸海域水质状况等五个方面。  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包括:工业污染防治、城镇污染治理、农业农村污染防治、船舶港口污染控制、水资源节约保护、水生态环境保护、强化科技支撑、各方责任及公众参与等八个方面。  考核指标见附1,指标解释及评分细则见附2。  第五条考核采用评分法,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满分均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以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划分等级,评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分(含)至90分为良好、60分(含)至8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即未通过考核)。  以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校核,评分大于60分(含),水环境质量评分等级即为考核结果 评分小于60分,水环境质量评分等级降一档作为考核结果。日常检查情况作为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考核的基本内容纳入年度考核计分。  遇重大自然灾害(如干旱、洪涝、地震等)或重大工程建设、调度等,对上下游、左右岸水环  境质量产生重大影响以及其他重大特殊情形的,可结合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综合考虑后最终确定年度考核结果。自2017年至2020年,逐年对上年度各地《水十条》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2021年对2020年度进行终期考核,仅考核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60分以下,或地表水水质优良比例、劣Ⅴ类水体控制比例任何一项未达到目标,终期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第六条地方人民政府是《水十条》实施的责任主体。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依据国家确定的水环境质量目标,制定本地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将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到市(地)、县级人民政府,把重点任务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企业,确定年度水环境质量目标,合理安排重点任务和治理项目实施进度,明确资金来源、配套政策、责任部门和保障措施等。  第七条考核工作由环境保护部牵头、中央组织部参与。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第八条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查评分。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按照考核要求,建立包括电子信息在内的工作台账,对《水十条》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和自评打分,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自查报告报送环境保护部,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和《水十条》各任务牵头单位。自查报告应包括水环境质量目标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等完成情况。  (二)部门审查。《水十条》各任务牵头单位会同参与部门负责相应重点任务的考核,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自查报告进行审查,形成书面意见于每年3月底前报送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区域督查机构应将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水十条》的情况纳入环境保护督察或综合督查、专项督查等环境保护督政工作范畴,有关情况及时报送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部统一汇总后抄送《水十条》各任务牵头单位及相关省级政府。  (三)组织抽查。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双随机(随机选派人员、随机抽查部分地区)”方式,根据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的自查报告、各牵头部门的书面意见和环境督查情况,对被抽查的省(区、市)进行实地考核,形成抽查考核报告。  (四)综合评价。环境保护部对相关部门审查和抽查情况进行汇总,作出综合评价,于每年4月底前形成考核结果,5月底前报告国务院。  第九条考核结果经国务院审定后,由环境保护部向各省(区、市)人民政府通报,向社会公开,并交由中央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省(区、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地区,由环境保护部会同中央组织部约谈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并暂停审批该地区有关责任城市新增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整改期满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相关部门取消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节水型城市、园林城市、卫生城市等荣誉称号。  对未通过2020年考核的地区,除暂停审批该地区所有新增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外,要加大问责力度,必要时由国务院领导同志约谈省(区、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要求,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对水质改善明显和进步较大的地区进行通报表扬。  中央财政将考核结果作为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第十条在考核中对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在考核过程中发现违纪问题需要追究问责的,按相关程序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办理。  第十一条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对本地区《水十条》实施情况开展考核。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环境保护部、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 环保部开展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工作
    关于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按照《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要求,我部将组织开展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0年是“十一五”规划考核之年,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快推进监测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努力实现“十一五”监测体系建设目标。各地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成绩,将作为“十一五”监测体系建设的最终结果上报国务院。   二、2010年监测体系考核工作将继续按照环境保护部下发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组织实施,同时为了进一步规范监测体系考核工作,我部对《办法》中的考核指标进行了细化、说明,明确了核查重点、评分细则及依据等,形成了《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核查表》(以下简称《核查表》)。各地要针对《核查表》的各项内容,做好监测体系考核工作的任务分解,按时完成《核查表》的填写及相关材料的准备工作,确保2010年监测体系考核工作顺利开展。   三、为提升监测体系考核工作的技术支撑能力,我部将成立监测体系考核专家组。专家组成员将参与现场核查和结果审核工作。   四、为了强化对《办法》的理解和掌握,确保做好2010年监测体系考核工作,我部将举办监测体系考核培训班三期,分别对环境监测行政管理人员、核查人员以及专家组成员进行培训,培训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五、考核程序   考核分各省自评、现场核查、专家审核三个阶段。   (一)各省自评   各省(区、市)按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试行)要求,认真填写《核查表》,准备相关材料,编写自评报告。   (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组在听取地方人民政府自查情况汇报的基础上,采用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抽查、现场核实等方式,检查各地监测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核定各地填报的核查表,编写现场核查报告。   (三)专家审核   审核专家在听取现场核查组汇报的基础上,依据各地提交并经现场核查组认定的核查表,以及各相关部门掌握的材料,对各地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得分情况进行复核。   六、考核时间   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工作与环境保护部进行的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工作一并进行。   请各地根据监测体系考核工作的要求和特点,推荐1-2名业务过硬、作风扎实、坚持原则的专家人选,并于2010年7月30日前将推荐表(见附件二)纸质和电子版报送我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监测司 赵旭东 邢核   电话:(010)66556827,66556823   传真:(010)66556825   电子邮箱:wuranyuan@mep.gov.cn   附件:1.省(区、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核查表   2.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专家组成员推荐表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 环保部发布《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2010年度考核结果》公告
    关于发布《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2010年度考核结果》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环境保护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对2010年淮河、海河、辽河、松花江、黄河中上游、三峡库区及其上游、太湖、巢湖、滇池等重点流域内的22个省(区、市)人民政府实施水污染防治规划的情况进行了考核。考核结果已经国务院同意,现依据《办法》的规定,予以公告。   附件: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2010年度考核结果(公告稿)   二○一一年六月三日   附件: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2010年度考核结果 (公告稿)   近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环境保护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对2010年淮河、海河、辽河、松花江、黄河中上游、三峡库区及其上游、太湖、巢湖、滇池等重点流域内的22个省(区、市)人民政府实施水污染防治规划的情况进行了考核。   总体看来,2010年,重点流域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大了工作力度,推动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取得明显进展,规划项目完成率较2009年显著提高,水质进一步改善。山东省海河和淮河流域、吉林省松花江流域、贵州省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流域、黑龙江省松花江流域、河南省海河流域和黄河中上游流域、辽宁省辽河流域的规划完成情况全国领先。   截至2010年12月底,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的2714个项目中,已完成(含调试)2364个,占87% 在建241个,占9% 109个项目未动工(包括前期和未启动),占4%。“十一五”规划总投资1691亿元,实际完成规划投资1389亿元,占87%。松花江、淮河、海河、黄河中上游、滇池、辽河、巢湖、三峡库区及其上游的水污染防治项目完成率分别为99.6%、94.5%、88.6%、84.5%、83.6%、80.1%、78.6%、76.7%。   2010年,157个考核断面中,127个达标,占80.9%。三峡库区及其上游、黄河中上游、辽河、海河、松花江以高锰酸盐指数(或化学需氧量)为考核指标,达标率分别为100%、100%、100%、96.8%、95% 淮河流域以高锰酸盐指数(或化学需氧量)和氨氮为考核指标,达标率分别为100%、83.3% 巢湖、太湖、滇池流域以高锰酸盐指数(或化学需氧量)、总氮(或氨氮)、总磷为考核指标,高锰酸盐指数(或化学需氧量)的达标率分别为81%、71.4%、80% 总氮(氨氮)的达标率分别为57.1%、57.1%、0 总磷的达标率分别为81%、85.7%、0。   淮河流域范围内的山东、江苏、安徽、河南四省,项目完成率分别为98.3%、94.5%、91.8%、90.8%,在建项目比例分别为0.4%、3.4%、5.1%、4.6%,未动工项目比例分别为1.3%、2.1%、3.1%、4.6%。水质考核断面高锰酸盐指数(或化学需氧量)的达标比例均为100%,氨氮的达标比例分别为100%、100%、75%、70%。   海河流域范围内的山东、河南、河北、山西、内蒙古、天津、北京七省(区、市),项目完成率分别为97.9%、94.6%、90.5%、93.9%、50.0%、66.7%、52.2%,在建项目比例分别为2.1%、4.3%、8.2%、4.1%、43.8%、17.9%、8.7%,未动工项目比例分别为0、1.1%、1.3%、2.0%、6.2%、15.4%、39.1%。水质考核断面高锰酸盐指数(或化学需氧量)的达标比例分别为100%、100%、100%、100%、100%、100%、75%。   辽河流域范围内的辽宁、吉林、内蒙古三省(区),项目完成率分别为83.6%、80.8%、68.3%,在建项目比例分别为7.5%、15.4%、26.8%,未动工项目比例分别为8.9%、3.8%、4.9%。水质考核断面高锰酸盐指数(或化学需氧量)的达标比例均为100%。   松花江流域范围内的吉林、黑龙江、内蒙古三省(区),项目完成率分别为100%、100%、95%,在建项目比例分别为0、0、5%,无未动工项目。水质考核断面高锰酸盐指数(或化学需氧量)的达标比例分别为100%、100%、91.7%。   三峡库区及其上游的贵州、重庆、湖北、四川、云南五省(市),项目完成率分别为95.7%、76.6%、61.1%、78.3%、66.7%,在建项目比例分别为2.2%、19.1%、32.6%、13.3%、25.0%,未动工项目比例分别为2.1%、4.3%、6.3%、8.4%、8.3%。水质考核断面高锰酸盐指数(或化学需氧量)的达标比例均为100%。   黄河中上游流域范围内的河南、陕西、山西、内蒙古、青海、宁夏、甘肃七省(区),项目完成率分别为94%、88.2%、94.9%、83.7%、69.0%、77.6%、42.2%,在建项目比例分别为4.5%、10.5%、4.5%、9.3%、24.1%、18.4%、37.8%,未动工项目比例分别为1.5%、1.3%、0.6%、7.0%、6.9%、4.0%、20.0%。水质考核断面高锰酸盐指数(或化学需氧量)的达标比例均为100%。   巢湖流域仅涉及安徽省,项目完成率为78.6%,在建项目比例为14.3%,未动工项目比例为7.1%。水质考核断面高锰酸盐指数(或化学需氧量)的达标比例为81%,氨氮(或总氮)的达标比例为57.1%,总磷的达标比例为81%。   滇池流域仅涉及云南省,项目完成率为83.6%,在建项目比例为16.4%,无未动工项目。水质考核断面高锰酸盐指数(或化学需氧量)的达标比例为80%,总氮、总磷的达标比例均为0。   太湖流域范围内的浙江、江苏两省(不包括上海市),水质考核断面高锰酸盐指数(或化学需氧量)的达标比例分别为66.7%、75%,氨氮(或总氮)的达标比例分别为50%、62.5%,总磷的达标比例分别为100%、75%。   2010年是“十一五”收官之年。总体来看,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和部署下,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社会各界群策群力,共同推动环境保护工作,“十一五”成为“九五”以来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成效最显著的五年。一是规划项目完成情况总体较好。“十一五”规划的项目完成率比“十五”提高了22.8个百分点,是“九五”以来的三个五年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中项目完成率最高的。二是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成绩突出。截至2010年年底,全国重点流域范围内累计建成城镇污水处理厂1595座,污水处理能力达到6796万立方米/日,分别是“十五”末的3.8倍、2.2倍,高于全国平均增长水平。三是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与2005年相比,2010年重点流域国控断面中,Ⅰ~Ⅲ类水质断面比例从2005年的24.4%上升为44.2%,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从36.4%下降为25.8%,高锰酸盐指数的年均值下降了35.9%。四是主要污染物减排成效显著。到2010年年底,重点流域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的排放量较2005年下降了15.3%,完成规划确定减排任务的1.3倍。   重点流域污染治理虽然取得明显成效,但是依然面临严峻挑战。第一,随着我国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加快,区域性和结构性污染日渐突出,迫切需要从流域水环境保护角度对区域发展和产业布局提出前瞻性和指导性的宏观管理政策建议。二是虽然重点流域内工业源治理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效,但是工业污染治理水平依然有待继续提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水平和管网配套有待进一步加强,量大面广的农业源污染已成为治理的重点和难点,需要统筹安排。三是流域生态系统遭到破坏,部分区域污染依然严重,短时间内难以有效改善。四是流域优先控制单元要开展综合整治,治污成本将不断增加。   “十二五”是我国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的关键五年。为总结好“十一五”、谋划好“十二五”的水污染防治工作,下一步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认真总结“十一五”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经验教训,为“十二五”工作提供借鉴 同时,要以水质改善为核心,抓紧编制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努力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确保“十二五”水污染防治能够取得更大的进展。
  • 云南在全国率先对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进行规范
    云南省环保厅、财政厅近日联合印发了《云南省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在全国率先对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进行严格规范,进一步督促基层政府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多方征求意见,明确部门分工  2008年起,中央财政设立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云南省转移支付资金补助纳入国家考核的18个县。  为使考核工作具有广泛性,自2012年起,云南省环保厅、省财政厅共同按照国家考核指标体系,对全省129个县(市、区)的县域生态环境质量年度变化情况进行评价,考核结果与生态转移支付挂钩。  随着考核工作不断深入,相关部门参与力度不断加大,一些问题也随之而来。据云南省环保厅环境监测处处长邓加忠介绍,前些年,在开展考核过程中,他们总是为各部门提供数据的统计口径、指标解释的混乱以及数据的逻辑性、吻合性等犯愁。  为切实增强部门联动实效,《办法》出台前,云南省环保厅与省财政厅先后商讨十多次,形成的初稿在全省环境监测工作会议上征求了16个州(市)环保局及环境监测站意见 组织召开了由省委组织部、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国土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相关处室负责人参加的征求意见会等。  据了解,云南省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评价及考核由省环保厅负责考核工作具体实施,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开展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数据汇总上报、审核和评价,编写考核报告。省财政厅负责考核工作指导,依据考核结果,采取相应的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奖惩措施,并保障考核工作所需经费。省环保厅、省财政厅还会同林业、农业、水利、住建等省级职能部门开展现场核查、结果确认等。全省各州(市)级人民政府承担辖区内各县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州(市)级环保部门会同同级考核指标涉及的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各县上报自查报告的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云南省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评价工作以及良好的工作机制,已经成为督促基层政府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一项重要工作抓手,得到了省委组织部、省县域经济考核办、省统计局等的关注和认可。  考核轻现状而重变化  为使评价结果符合不同区域的生态特征,云南省按照全省主体功能区的要求和发展方向,制定了云南省县域考核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  邓加忠说,制定出台《办法》是为了强化县级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保障考核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透明,使考核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系统化。这也是按照云南省委、省政府的要求,认真落实《云南省全面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实施方案》中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效益评估机制的重要举措。  《办法》明确,评价与考核内容包括生态环境质量、环境保护和环境管理共三大类,涉及森林覆盖率、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等20项细化指标。采取县级自查、州(市)级审查及省级审核、评价与考核的程序,实施年度考核。省环保厅于每年3月底前,会同各相关省级职能部门审核各县上报数据,评定上一年度全省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结果。  《办法》提出,考核结果采用各考核指标按不同权重加和的方法,以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现状和年度间变化情况的量化分值表征,并将变化结果进行了分级。为平衡县域之间基础差异,考核轻现状而重变化,以变化情况作为考核结果,只做纵向比较,不做横向比较。  考核还引入“一票否决”制。对县域内发生因人为因素引发的特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特大破坏森林资源事件以及环境污染、资源和生态破坏等违法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将直接给予当年度考核结果变差的等级评价。  结果作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依据  一直以来,云南省十分重视考核成果在生态转移支付资金奖惩和领导干部年度工作实绩量化考核中的实际运用,坚持做到奖惩分明。  《办法》明确,将考核结果作为全省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具体奖惩按照《云南省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规定执行。考核结果为变差的县域,县级人民政府需提出具体、明确、可操作性的整改措施,组织实施整改并专题报告整改情况。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县域,将直接给予下一年度考核结果变差的等级。  事实上,云南省财政厅根据评价结果已经严格实施了转移支付资金奖惩。2013年和2014年,分别对生态环境质量发生变化的41个县和56个县给予了转移支付资金奖惩,奖惩资金分别为1.2亿元和2亿余元。2014年,对生态环境质量年度间变差的12个县扣减生态补偿资金共1.11亿元,对生态环境质量年度间变好的44个县给予生态补偿奖励共0.7亿元,并将考核奖惩原因和结果在全省进行了通报。  2014年3月,云南省委组织部印发的《云南省县(市、区)委书记综合考核评价办法》中明确规定,将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结果作为各地领导干部年度工作实绩量化考核指标之一,并成为除县域经济指标之外最大的得分指标(100分中的8分)。  考核结果还作为省发改委对各县年度县域经济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统计部门已将评价指标体系中的环境质量指数纳入新的统计量化指标。  邓加忠说,当前,得益于环保、财政等部门的密切配合,云南省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正在持续有效推进,各级党委、政府更加重视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转方式、调结构、绿色发展的力度越来越大,基层环保部门有了更多话语权,环境监测能力和作用普遍增强,区域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和提升。
  • 环保部公布2008年各省区市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结果
    环境保护部新闻发言人陶德田今日向媒体通报,环境保护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统计局、监察部近日联合完成了2008年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五大电力集团公司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结果表明,31个省(区、市)、五大电力集团和国家电网公司完成了年度减排任务,对存在突出问题的河北沧州、山西晋中、黑龙江绥化、福建三明和晋江、湖北十堰、湖南永州和陕西商洛等8城市,以及天津陈塘热电厂、湖北鄂州电厂、四川泸州川南电厂、贵州鸭溪电厂和甘肃靖远二电厂5家电厂责令限期整改和进行处罚。   陶德田说,2008年,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污染减排工作,各地区、各部门积极贯彻落实,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等手段,切实加大工作力度,2008年全国新增城市污水日处理能力1149万吨,新增燃煤脱硫机组容量9712万千瓦,淘汰了一批高耗能、高污染的落后产能。全国化学需氧量排放量1320.7万吨,比2007年下降4.42% 二氧化硫排放量2321.2万吨,比2007年下降5.95%。与2005年相比,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别下降6.61%和8.95%,不仅继续保持了双下降的良好态势,而且首次实现了任务完成进度赶上时间进度。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都较好完成了减排计划中确定的工作任务,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均实现了年度减排目标 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五大电力集团公司和国家电网公司较好完成了二氧化硫削减任务。北京等27个省(区、市)两项指标均较2007年出现下降,二氧化硫下降幅度最大的是北京市,为18.8% 化学需氧量下降幅度最大的是上海市和河北省,为9.4%。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减排成绩显著,排放量比2007年下降14.5%,国家五大电力集团公司二氧化硫排放量下降了17.9%。(考核结果详见附表一、二)   陶德田指出,2008年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五大电力集团公司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取得了成效,但仍有一些地方和企业在污水处理、脱硫设施运行等方面还存在问题。突出的是:   河北沧州市、山西晋中市、黑龙江绥化市、福建三明市和晋江市、湖北十堰市、湖南永州市和陕西商洛市8城市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严重滞后、收费政策不落实、长期处于低负荷运行及无故不运行 天津陈塘热电厂、湖北鄂州电厂、四川泸州川南电厂、贵州鸭溪电厂和甘肃靖远二电厂5家电厂脱硫设施运行不正常或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假。根据有关规定,决定:   对河北沧州市、山西晋中市、黑龙江绥化市、福建三明市和晋江市、湖北十堰市、湖南永州市和陕西商洛市8城市,责令于今年年底前完成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暂停审批有关城市新增化学需氧量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并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国家建设资金。对天津陈塘热电厂、湖北鄂州电厂、四川泸州川南电厂、贵州鸭溪电厂和甘肃靖远二电厂5家电厂,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陶德田强调,根据《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规定,对考核未通过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附表一: 2008年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结果 省 份 化 学 需 氧 量 二 氧 化 硫 2008年排放量 2008年比2007年减排比例 2008年排放量 2008年比2007年减排比例 (万吨) (万吨) 北 京 10.13 -4.92% 12.32 -18.76% 天 津 13.31 -3.05% 24.01 -1.88% 河 北 60.48 -9.37% 134.5 -9.87% 山 西 35.88 -4.11% 130.84 -5.65% 内蒙古 28.01 -2.63% 143.1 -1.70% 辽 宁 58.39 -6.97% 113.07 -8.36% 吉 林 37.43 -6.43% 37.75 -5.38% 黑龙江 47.62 -2.42% 50.63 -1.75% 上 海 26.67 -9.39% 44.61 -10.39% 江 苏 85.15 -4.47% 113.03 -7.21% 浙 江 53.86 -4.50% 74.06 -7.08% 安徽 43.29 -4.02% 55.57 -2.80% 福 建 37.82 -1.31% 42.89 -3.76% 江 西 44.53 -5.02% 58.31 -6.10% 山 东 67.86 -5.73% 169.2 -7.15% 河 南 65.09 -6.21% 145.2 -7.16% 湖 北 58.57 -2.62% 66.98 -5.34% 湖 南 88.47 -2.11% 84.05 -7.10% 广 东 96.36 -5.28% 113.59 -5.58% 广 西 101.28 -4.74% 92.46 -5.06% 海 南 10.07 -0.73% 2.17 -15.06% 重 庆 24.17 -3.82% 78.24 -5.30% 四 川 74.91 -2.85% 114.78 -2.63% 贵 州 22.18 -2.29% 123.57 -10.14% 云 南 28.05 -3.27% 50.17 -5.99% 西 藏 1.54 0.14% 0.2 5.76% 陕 西 33.21 -3.68% 88.94 -4.08% 甘 肃 17.05 -2.07% 50.15 -4.15% 青 海 7.46 -1.62% 13.48 0.66% 宁 夏 13.18 -3.86% 34.83 -5.80% 新 疆 27.1 -0.82% 56.46 0.95% 兵 团 1.61 -0.57% 2.09 0.00%   备注:公报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   附表二: 2008年五大电力集团公司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结果 集团名称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 环境总站开展监测网能力考核 CODCr为必考项目
    为掌握国家网环境监测和质量管理水平,持续监督成员单位质量体系的有效性,保证监测数据质量,根据《关于印发〈2013年国家环境监测网质量管理工作计划〉的通知》(总站质管字[2013]68号),环境监测总站将于2013年开展水质、海水和大气监测能力考核,现公布了地表水和海水能力考核相关事项:   一、考核内容与对象   1.水质监测能力考核   (1)必考项目:CODCr 考核对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必须报名参加。   (2)选考项目:有机氯农药,包括&alpha -六六六、&gamma -六六六、p, p´ -DDT和o, p´ -DDT 考核对象:各级环境监测站可视自身能力与需求,自愿报名参加。   2. 海水监测能力考核   海水监测能力考核项目为硒,考核对象为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网各成员单位。   二、考核方式与组织形式   本次能力考核采用实验室间比对的方式,不提供校准用标准样品,不指定检测方法。   本次能力考核委托环保部标样所发放考核样品,由标样所统一将考核样品直接寄送至参加考核单位,参加考核单位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检测结果报至总站,由总站组织结果统计并发布考核结果。
  • “谁考核、谁监测”全国“水质天眼”初具雏形
    p   2018年3月28日上午11时,正在加紧施工中的莆田园头桥水质自动监测站(下称,水质监测站)再次迎来了一批督导工作组。他们此行目的是督导力争4月底前完成的站房主体工程建设。 /p p   负责当地站点建设的莆田市城厢区环保局局长林桂祖对记者说,“该站点于今年3月6号动工,建成后共有两层,不小于120平方米。目前站房已基本建起,我们要求在4月15号之前完工,预算在60万元左右。” /p p   像这样的新建站点,在福建全省一共有19个,全国959个。那么,为何要在全国范围内建设水质自动监测站?其背后究竟有何深意? /p p   一直以来,监测数据造假所引发的人们对饮水安全的担忧,备受关注和热议。 /p p   生态环境部环境监测司司长刘志全对记者表示,多年来,以属地监测为主的地表水监测模式,即国家拿地方报送的监测数据来考核地方,这本身就有地方行政力量干预数据的可能,而且质控要求和标准也不统一。 /p p   也就是说,以前在“考核谁、谁监测”机制下,地方政府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他们在考核压力下,很可能采取行政干预的手段,影响水质监测数据的准确性。 /p p   为规范环境监测,2015年7月,国务院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下称,方案),到2020年,全国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基本实现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各级各类监测数据系统互联共享,初步建成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p p   而水质监测仅是全国生态环境监测大网的一部分。去年,生态环境部在空气质量监测事权上收经验基础上,进行了地表水监测事权上收,进一步促使由“考核谁、谁监测”转变为“谁考核、谁监测”,从机制上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性。 /p p   这意味着未来国家将拥有覆盖全国的直接监测、管理并第一时间掌握最新监测数据的地表水水质“监测大队”。2050个国控地表水考核断面、959个新建水质监测站和530个需填平补齐的已建水质监测站将共同编织一张“水质天眼”网,实时注视着各地地表水水质,一旦发现异常,即可及时采取治理和问责举措。 /p p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李佐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实际上这是垂直管理的一种形式,是为防止地方政府数据造假、漏报以及各自为政而采取的具体措施。其好处就在于能最大程度确保采测数据的真实性,提高政府办事效率,把水污染防治和水质提升任务落到实处,同时维护公众的饮水安全。 /p p   在刘志全看来,地表水监测事权上收,是环境质量监测机制的重大改革。它将厘清国家和地方事权与支出责任,化解地方行政干预,减轻基层压力和负担,有效避免地方政府对监测数据的行政干预,切实保证监测数据独立、客观和公正。 /p p   千只“天眼”将成型 /p p   莆田园头桥水质监测站,主要是监控仙游县和城厢区交接水质的国考断面。这里距福州市区约128公里,距莆田市区约21公里。 /p p   福建自然地理格局表现为“八山一水一分田”。纳入国控断面共50个建站任务,其中31个已建。截至2月26日,所有新建站点已全部完成场地“四通一平”(通讯、通电、通水、通路和场地平整),17座已开工建设,5座已完成主体建设。 /p p   福建环保厅副厅长陈宁对记者透露,目前已明确对全省各地每座新建站点安排53万元资金补助,合计1000余万元。已建水站补助资金约500万元,近日将下拨到位。 /p p   据他介绍,在建设过程中也有采取捆绑打包的形式,把驿站与水站相结合。比如龙岩上杭县驿站与水站的结合就是一个符合当地实际的典型案例。在不影响监测质量前提下,水站对外开放,让普通民众清楚了解监测数据的产生、周边环境变化,特别是饮用水源的状态。 /p p   按照国家要求,全国2050个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监测站全由国家和地方共建,覆盖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国家负责新建水站仪器设备配置,地方负责新建站房的系统建设和已建水站的仪器设备填平补齐及系统功能更新。 /p p   目前全国需新建水站959个,需填平补齐的共530个。截至3月29日,在新建水质监测站中,已有958个落实经费,占99.9% 935个完成征(租)地,占97.5% 837个实现“四通一平”,占87.3% 591个已开工建设,占61.6%。在已建水质监测站中,已落实仪器设备填平补齐和系统功能更新经费的占74.5%。 /p p   其中,重庆、江西、广东、宁夏、上海等5省市进展较快,开工率在全国率先达到100% 甘肃、河南、福建、湖北、四川、天津、北京、辽宁、青海等9省市进展情况较好,已完成征(租)地、“四通一平”等工作。 /p p   据生态环境部相关负责人介绍,水质监测站建成后,数据来源会更广,时效性也将由每月更新一次提升为每四小时更新一次,监测频次和准确度将大大提高。 /p p   “一旦水质出现异常,将及时预警,这有利于水环境的预测预警和考核评价。此外,环境监测数据与普通民众直观感受脱离的情况也将越来越少。”该负责人说。 /p p   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教授、环境政策与环境规划研究所所长宋国君对记者表示,水质监测站有其现实意义,同时也应进一步推进排污许可证制度,依靠法治手段保护水生态。 /p p   如何确保数据真实? /p p   在所有环境质量监测工作中,数据的真实准确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当然对于水质监测来说,也不例外,建站的核心便是确保地表水监测数据的质量。 /p p   早在去年8月底,生态环境部就明确提出在全国范围内分阶段、分步骤推进地表水监测事权上收的改革。要求按“国家考核、国家监测、数据共享”原则,统一标准规范和质控,分阶段、分步骤开展国家地表水环境监测事权上收工作。 /p p   它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去年10月起,全面推行采测分离模式,将水质采样和分析测试交由第三方机构承担,改变过去属地监测基本模式 二是到今年7月底,各地完成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站建设,形成以自动监测为主、手工监测为辅的监测模式 三是实行数据联网共享。 /p p   具体时间表已经列出:今年3月底前全面完成新建水站资金落实、征(租)地和“四通一平”(通讯、通电、通水、通路和场地平整) 4月底前新建水质监测站完成站房主体工程建设 5月底前完成站房内部布局、辅助设施建设,北方部分地区可适当顺延至6月20日前完成。4月底前已建水站要完成仪器设备更新和填平补齐 5月底前实现统一联网。 /p p   今年7月底前,所有站点要全部实现联网运行并完成上收。届时,将由生态环境部统一委托第三方机构运维,实现地表水环境质量主要指标(包括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浊度等)连续自动监测。所有监测数据经技术审核后,将同时发往县、市、省和国家,实现“一点多传、实时共享”。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可第一时间获取数据信息。 /p p   刘志全透露,目前全国2050个地表水监测断面已全面实施采测分离并稳定运行,新建站任务也在抓紧推进中。 /p p   值得注意的是,采样是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招标的八家公司专门负责 监测分析工作交由290多家来自全国的监测站。这种模式从机制上彻底实现采测与利益方脱钩。 /p p   具体而言,第三方公司将按统一技术规范和要求采样,对水样加密编码并混合后,经冷藏运至指定站点集中分析,监测站不知道样品来自哪个断面。原始数据直传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监测全流程留痕质控。对时效性样品,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分析。 /p p   生态环境部副部长翟青表示,“采测分离的有效落地,是全国首次实现地表水监测分析与考核对象脱钩,真正做到‘谁考核、谁监测’,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和客观。” /p p   监测数据显示,2017年1940个考核断面中,Ⅰ-Ⅲ类水质占比67.9%,同比增加0.1个百分点,劣Ⅴ类占比8.3%,同比降0.3个百分点。这意味着全国地表水环境的整体质量在逐步提升。 /p p   生态环境部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说,“正在推进的水质监测站建设正是打好水源地保护攻坚战的重要一步。水质监测站建成运行后,公众可通过手机APP,实时查看全国地表水水质信息。目前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官网上已有部分相关实时数据。” /p
  • “临界流喷嘴气体流量标准装置”顺利通过现场考核
    近日,湖北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湖北省计量院)新建的中南大区最高计量标准“临界流喷嘴气体流量标准装置”,顺利通过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派出专家组的现场考核。   考评过程中,专家组严格按照JJF1033-2016《计量考核规范》要求,通过现场观察、资料核查、现场试验、现场提问等方式对计量标准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考核评定。经过考评,专家组一致认为,湖北省计量院新建的该项大区最高计量标准在计量标准器、环境条件、人员资质、实验数据、现场操作等方面均符合要求,同意通过现场考核。   气体流量计主要用于测量气体流量,广泛应用于燃气计量、工业过程控制、环保、医疗等行业气体流量监控或贸易结算。湖北省计量院此次新建的临界流喷嘴气体流量标准装置采用多个临界流音速喷嘴作为标准器,流量范围提升至20000m3/h,是中南大区范围内测量管径最大、流量范围最广的气体流量标准装置,可有效保证中南大区量值传递的可靠性及贸易结算的准确性。   此次考核的顺利通过,进一步提升了湖北省计量院在相关领域的计量服务能力,基本实现了大区内气体流量计量能力的全覆盖,为“西气东输”等国家重点工程可靠运行,以及中南大区工业发展、低碳排放、医疗卫生等领域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计量技术支撑和保障。
  • 山西96家火电企列入考核 须建独立环境监测实验室
    p   11月3日,从山西省环保厅获悉,山西省被国家列入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考核范围的火电企业共96家。 /p p   根据国家关于环境监测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企业是排污状况的第一责任人,开展自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开监测信息是企业的法定职责和义务。被列入考核范围的企业要建立独立的环境监测实验室。环境监测实验室要与其他实验室相对独立设置,实验室面积应满足监测项目要求,办公区与实验区应有效隔离。同时,配备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的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配足相应的监测仪器设备。 /p p   目前,国电太原第一热电厂、大唐太原第二热电厂、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等52家装机总容量在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企业中,已有部分实验室通过认定,未通过认定的单位须在11月15日前向省环保厅环境监测处提出申请。此外,山西西山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华电大同第一热电厂有限公司等41家装机总容量在30万千瓦以下的火电企业、其他4个被国家列入考核范围的电力企业也要于12月5日前向省环保厅提出认定申请。 /p
  • 2011全国环境监测实验室能力考核结果公布
    关于2011年全国环境监测实验室能力考核结果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监测中心站、舟山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和北海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   按照《关于印发〈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的通知》(环发[2006]114号)、《2011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要点》(环办[2011]12号)以及《关于〈2011年国家环境监测方案〉的补充要求》(总站综字[2011]47号)中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为深入了解全国环境监测实验室水质挥发性有机物的分析测试能力,进一步提升环境监测质量,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于2011年11月-12月针对水中22种挥发性有机物开展了全国环境监测实验室能力考核工作。现将此次考核结果通报如下:   一、基本概况   此次考核对象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监测中心站、舟山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和北海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共计143个单位。其中有25个单位未进行考核样品的检测,3个单位的检测结果未参与统计(具体名单及原因见附件1),实际参与考核统计的单位数量为115个。   二、考核结果   1、统计与评价方法   本次考核参照《能力验证结果的统计处理和能力评价指南》(CNAS-GL02)进行统计和评价,每个实验室检测的两个样品分别作为单独的样品进行统计和评价。根据统计,每个样品中各项目的判定结果分为“满意”、“有问题”和“不满意”。此次评价对不同判定结果赋予不同分值进行综合计算,其中“满意”项目分值为5分,“有问题”项目分值为3分,“不满意”项目分值为0分,以综合得分S评估每个实验室的综合能力,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每个样品的得分:Sa(Sb)=满意项目数×5+有问题项目数×3,Sa—样品A的得分,Sb—样品B的得分   样品总分:S总=Sa+Sb,此次考核的挥发性有机物包括22种化合物,其中对二甲苯和间二甲苯以总和的形式报结果,故每个样品含21个项目,若按2个样品的各项目检测结果均为“满意”计算,则满分应为:21×5+21×5=210分   综合得分:S=S总×100/210,将每个实验室的样品总分换算为百分制。   2、 21个检测项目的主要稳健统计结果   此次考核所用的盲样分为四种浓度水平,其中浓度水平一的样品编号范围为2011VOC131~2011VOC210 浓度水平二的样品编号范围为2011VOC211~2011VOC290 浓度水平三的样品编号范围为2011VOC291~2011VOC370 浓度水平四的样品编号范围为2011VOC371~2011VOC450。   各浓度水平样品的21个检测项目的主要稳健统计参数汇总见附件2。   各实验室检测样品中各项目的判定结果和各浓度水平样品中各项目的Z比分数图详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网站“质管室/文件通知”栏目,请各单位自行下载查看,网址:http://www.cnemc.cn。   3、 各实验室的综合能力评价   图1 各级别所占的比例情况   各个实验室的综合得分情况见附件3。按照综合得分S的分数段对所有实验室的考核结果进行了分级,其中95≤S≤100为“优”,80≤S附件1:未参加考核统计的单位和原因 附件2:21个检测项目的主要稳健统计参数汇总 附件3:各实验室的综合得分S 附件4:各实验室检测样品中各项目的判定结果 附件5:各浓度水平样品中各项目的Z比分数图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附件1: 未参加考核统计的单位和原因 序号 单位名称 原因 1 青海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发布考核通知后未得到此单位的反馈 2 贵州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3 湖州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 4 大同市环境监测站 5 南充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6 克拉玛依市环境监测站 7 湖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从事VOC实验室分析工作的人员外出现场培训,时间正好与2011全国环境监测实验室质量控制考核暨能力验证计划的时间相冲突。 8 西藏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 分析人员参加总站举办的“西部地区环境监测系统培训” 9 宝鸡市环境保护监测站 气相色谱和质谱操作人员参加陕西省环保厅举办的第三届环境监测技术大比武,时间紧迫,不能按时按要求分析能力验证样品,故不能参加本次能力验证。 10 黑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实验室改造 11 铜川市环境监测站取得的计量认证资质证书中无挥发性有机物检测能力 12 烟台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仪器于2011年11月底安装调试完毕,监测人员尚未进行操作培训。 13 德阳市环境监测站 实验大楼于地震中损毁;除苯系物和个别项目外,其余项目都未开展认证考核工作,未取得上岗证。 14 锦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仪器故障 15 济宁市环境保护监测站 仪器未验收,考核项目未持证,没有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 16 阳泉市环境保护监测站 极性色谱柱失效,甲醇中的苯系物不能出峰。 17 渭南市环境保护监测站 不具备能力 18 咸阳市环境监测站 除苯和二甲苯其余项目均无监测能力,实验室搬迁。 19 石嘴山市环境监测站 不具备能力 20 邯郸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没有标样 21 枣庄市环境监测站 辖区内无地表水饮用水源地,未开展相关项目的监测;所通过的实验室资质认定项目未全部包含此次考核项目;没有标样。 22 北海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未开展相关项目分析,仪器正在调试。 23 焦作市环境监测站 未开展此项目监测分析工作 24 湛江市环境保护监测站 正申请资金重新购买新仪器,目前相关项目均外包检测。 25 拉萨市环境监测站 不具备能力 26 吉林市环境监测站 结果报告单中未标明样品编号 27 延安市环境保护监测站 结果报告单中未标明样品编号 28 长治市环境监测站 未按作业指导书进行检测 注:序号为1-25的单位未进行考核样品的检测,序号为26-28的单位进行了考核样品的检测但未参与结果统计。
  • 食品安全首次纳入地方政府考核
    国务院:食品安全首次纳入地方政府考核   我国提出食品安全阶段性目标   3年内遏制食品安全违法犯罪   日前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提出了我国食品安全的阶段性目标,计划用3年左右的时间,使我国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重处食品安全违法   《决定》强调,要坚持重典治乱,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使严惩重处成为食品安全治理常态,对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坚持“严”字当头,露头就打、毫不手软。要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犯罪案件,及时移送立案,并积极主动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取证,严禁罚过放行、以罚代刑,确保对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追究到位。要严惩重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切实解决“违法成本低”的问题,让不法分子付出高昂的代价,从根本上扭转食品安全违法犯罪频发的势头。   健全食品召回制度   决定提出,用5年左右的时间,使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检验检测和风险监测等技术支撑体系更加科学完善,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和诚信意识普遍增强,社会各方广泛参与的食品安全工作格局基本形成,食品安全总体水平得到较大幅度提高。   这个决定要求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监管,建立健全食品退市、召回和销毁管理制度,防止过期食品等不合格食品回流食品生产经营环节。食品经营者要建立并执行临近保质期食品的消费提示制度,严禁更换包装和日期再行销售。   纳入地方政府考核   决定还提出,建设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信息数据库和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并与金融机构、证券监管等部门实现共享,及时向社会公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信用情况,发布违法违规企业和个人“黑名单”。   在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方面,这个决定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加快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实现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为促进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这个决定首次明确将食品安全纳入地方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于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地方,在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等评优活动中实行一票否决。
  • 2023年智易时代生产、客服四气分析仪专项技能考核活动顺利举办!
    2023年3月30日-4月3日,天津智易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隆重举办生产、客服四气分析仪专项技能考核活动。公司的生产部大设备组、客服部、项目实施部全体人员参与考核,技术总监蔡总以及客服部、生产部、硬件研发部、质检部和人力资源部负责人、产品经理等人员出席活动并担任评委。评委组人员宣读规则此次活动旨在全面检验生产部、客服部、项目实施部人员对四气产品组装、调试标定、排障技能的掌握情况、全面促进三个部门人员的技能水平提高。本次活动分为笔试和实操两个部分 ,在真实还原的工作场景中有针对性地检验部门人员技能掌握的真实情况,增强生产、客服和项目实施人员对产品的认知度,提高工作效率,落实客户更高的质量要求,支撑工作顺利开展。 笔试现场4月1日,四气分析仪专项技能考核实操部分如期进行,评委组宣读规则后,参与考核的人员现场抽取考试内容并迅速开始了设备组装和调试标定工作。在接下来的考试过程中,评委们通过模拟设备可能出现的问题,考察员工发现故障、解决故障的能力,为日后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产品故障率提供依据。抽签问答环节中,大家对评委的提问作出专业回答,评委组成员按照回答正确与否和完整性进行评分。4月3日下午四点,本次考核所有项目顺利完成,人资部刘经理对此次考核进行总结,并为考核成绩前四名员工颁发获奖证书及奖励,不仅进一步增强了考核活动对广大员工的吸引力,还为促进员工提升业务能力起到了良好的导向作用。合影留念此次活动,既丰富了员工设备组装排障工作的相关知识,又在公司内部营造出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同时,培养员工履职尽责,不断进取的精神,全面践行公司“以科技助力环保”的经营理念,为打赢绿水青山保卫战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
  • 超额完成“大气十条”考核 大庆“气质”愈发清新
    p   “大气污染治理既要打攻坚战,也要打持久战,污染的形成不是一天两天,要解决也绝非一夜之间,需要我们付出更多艰苦卓绝的努力,绝不是吹个号、打个冲锋就能够一劳永逸的,需要我们长期、持之以恒地坚持下去……”全国两会期间,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的话掷地有声。 /p p   2017年,是国家“大气十条”实施以来的第五个年头,也是“大气十条”第一阶段收官考核之年,大庆“治气”成效如何? /p p   2014年以来,环境空气质量总体稳定,细颗粒物(PM2.5)年均值达到省政府考核要求,优良天数保持在318天—326天,空气质量优良率保持在87.1%-89.1之间 2017年,收获319个“蓝天”,空气质量6项指标全部优于国家二级标准…… /p p   大庆“气质”始终坚挺。 /p p   大庆超额完成“大气十条”考核 /p p   时间回到五年前,2013年9月,国务院印发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即“大气十条”,蓝天保卫战全面打响。 /p p   “作为国家环保模范城,大庆市于2014年1月1日提前执行国家新标准,监测项目由原来的3项变为6项,评价方法由污染指数(API)变为质量指数(AQI),大庆市首要污染物也由原来的可吸入颗粒物变为细颗粒物。”市环保局工作人员介绍。 /p p   根据2014年市政府与省政府签订的《大庆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及《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6-2018年)》等文件要求,到2017年,大庆市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为: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62微克/立方米(较2013年下降5%)、细颗粒物(PM2.5)浓度42微克/立方米,空气质量优良率86%。 /p p   经过全市上下五年来的持续努力,2013年至2017年大庆连续五年完成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p p   “2017年度,大庆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53微克/立方米、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34微克/立方米,空气质量优良率88.1%,超额完成国家和省政府年度下达目标任务。”据市环保局工作人员介绍,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较2013年下降18.5%。 /p p   从打响蓝天保卫战到打赢打好蓝天保卫战,足以显示大庆市在大气治理上的信心。五年来,大庆的城市“气质”始终坚挺如一。 /p p   “人努力”成就漂亮“蓝天答卷” /p p   在空气质量改善中,业内有个通俗说法叫“人努力、天帮忙”。 /p p   相比“天帮忙”的被动,“人努力”却有很大的主动空间。而让市民享受更多的蓝天,正是大庆这座城市始终不变的追求。 /p p   “落实‘大气十条’以来,大庆市在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进清洁生产、加强煤炭管理与油品供应、整治燃煤小锅炉、治理工业大气污染等十个方面的行动可圈可点。”市环保局工作人员介绍,正是通过“人努力”,成就了大庆漂亮的“蓝天答卷”。 /p p   ——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大庆市严格实行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控制,2013年以来,已不存在钢铁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 实行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清理 淘汰落后产能,目前无国家及省关于钢铁等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 调整产业布局、优化空间格局 小型工业企业分类治理。 /p p   ——清洁生产。持续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截至目前共公布24家强制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已全部完成审核,并通过省环保厅验收。 /p p   ——燃煤小锅炉整治。强化燃煤小锅炉淘汰,2014-2017年,累计淘汰241台,完成淘汰比例100% 实行新建燃煤锅炉准入,对建成区内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p p   ——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工程建设 推进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 推进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包括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石化行业“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油气回收治理 推行工业企业错峰生产。 /p p   ——大气面源污染治理。实行城市扬尘污染控制,包括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控制、道路扬尘污染控制、渣土运输扬尘污染控制 强化餐饮油烟污染治理,截至目前,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油烟净化设施安装率达100% 实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监管,于2015年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禁燃区面积占建成区面积的83.33% 加大秸秆禁烧力度。 /p p   ——机动车污染防治。加强城市交通管理 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2013年至2017年,共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81942台,完成年度省下达淘汰任务指标 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 推进机动车环保监管能力建设,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实现尾气检测、标志管理、路检抽测、遥感监控四位一体的监管体系。 /p p   “除此之外,大庆市还在煤炭管理与油品供应、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完善环境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体系、大气环境管理四个方面加大工作力度,守卫大庆天空的那一抹‘蓝’。”市环保局工作人员说。 /p p   实现蓝天白云常态化仍需努力 /p p   如今,对大庆人来说,蓝天已不再是意外之喜,但成绩仍需巩固,实现蓝天白云常态化仍需齐心合力、多方努力。 /p p   “答好‘蓝天答卷’,仍需久久为功。我们要干在当前,谋在长远。”大庆市环保局工作人员介绍,2018年,大庆市将在全面推进完成“大气十条”任务及重点保障秋冬季大气环境质量的基础上,结合国家、省有关政策要求,继续深化大气污染防治各项工作成效。 /p p   做好“四件事”,守护“大庆蓝”。今年,大庆市将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在目前仅包括主城区的基础上,将红岗、大同等城市近郊、污染物输送通道、大气扩散条件不利地区纳入进来,使全市禁燃区面积扩大到建成区的85%以上 继续整治燃煤小锅炉,进一步夯实建成区淘汰成果,并将淘汰范围扩大到建成区以外、特别是县区政府所在地镇和重点乡镇 强化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将治理范围进一步扩大到有机化工、医药、农药、表面涂装等重点行业企业。 /p p   “大庆市还将积极落实省政府总体部署,进一步推动建立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与哈尔滨、绥化协同配合,发挥区域联防联控机制作用,提升对重污染天气等的应对能力。”大庆市环保局工作人员表示。 /p
  • 考核通过将获补助,科技部&财政部将开展2021大型共享仪器的开放考核工作
    5月11日,科技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科技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中央级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等单位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根据评价考核结果,对评价考核结果较好的单位,通过后补助予以支持;对于评价考核结果较差的单位,视具体情况予以公开通报、核减相关经费等相应的处理。同时,评价考核结果还将作为科技创新基地、科研机构等评估的重要依据。本次评价考核范围为中央级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等单位,以法人单位为考核对象,对其拥有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原值50万元以上的大型科研仪器2020年度的开放共享情况进行评价考核。2019年评价考核结果为较差的11家单位已完成整改(1年),参加本年度考核。2020年评价考核结果为较差的9家单位尚处于整改期,不纳入考核范围。以下为《通知原文》,科技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中央级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等单位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的通知国科办基〔2021〕63号各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以下简称《意见》),促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切实提高科技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率,更好地为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科技部、财政部决定开展2021年中央级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等单位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考核目的  评价考核是《意见》确定的重点任务,是推动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重要举措,是建立奖惩机制的重要依据。根据评价考核结果,对评价考核结果较好的单位,通过后补助予以支持;对于评价考核结果较差的单位,视具体情况予以公开通报、核减相关经费等相应的处理。同时,评价考核结果还将作为科技创新基地、科研机构等评估的重要依据。  二、评价考核范围  本次评价考核范围为中央级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等单位,以法人单位为考核对象,对其拥有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原值50万元以上的大型科研仪器2020年度的开放共享情况进行评价考核。2019年评价考核结果为较差的11家单位已完成整改(1年),参加本年度考核。2020年评价考核结果为较差的9家单位尚处于整改期,不纳入考核范围。  三、评价考核内容  1. 运行使用情况,包括法人单位应开放仪器的运行使用总体情况,支撑服务重大科研任务情况等。  2. 共享服务成效,包括围绕重大科技创新和中小微企业需求,对法人单位以外的单位提供共享服务的情况,支撑服务外单位科技创新的重要成果等。  3. 组织管理情况,包括科研仪器购置统筹管理情况,纳入科研设施与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的仪器情况,仪器开放共享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在线服务平台建设及与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对接情况,实验队伍建设情况等。  四、有关要求  1.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对本部门参评单位的指导和督促,对所属单位报送的数据和自评报告审核把关,汇总相关材料,确保本次评价考核工作顺利开展。  2. 参评单位要对本单位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按照自评报告提纲(见附件)的要求,通过国家网络管理平台(nrii.org.cn)填报相关信息,形成自评报告,并打印纸质版(一式2份)加盖公章后交主管部门汇总。  3. 请参评单位于6月15日前将部门审核过的自评报告电子版通过国家网络管理平台提交,各部门将汇总的纸质材料寄至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中路3号,邮政编码:100038)。  4. 参评单位要认真准备相关材料,确保数据真实可靠。评价考核将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核实相关数据,对发现数据造假的单位,要根据相关规定记入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5. 本次评价考核的具体工作由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承担。  平台中心业务咨询联系人:岳琦、王晋  联系电话:010-58881464、58881465  基础司业务咨询联系人:金国胜  联系电话:010-58881511  科研设施与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联系人:孙力强、刘瑞  咨询电话:010-82319708、82338083  附件: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自评报告(提纲)              科技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21年5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自评报告(提纲)  一、运行使用情况  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基本信息,年度运行使用情况,支撑国家重大科技创新主要成效等。  二、共享服务成效  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对法人单位以外的单位提供共享服务情况和收入情况(需提供服务收入记录清单),服务支撑外单位科技创新及产生的重要成果等。  三、组织管理情况  科研设施与仪器新建和新购统筹管理情况,应开放仪器数量(需提供大型科研仪器资产清单),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开放仪器数量,在线服务平台与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对接情况,仪器开放共享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实验队伍建设情况等。
  • 环境监测系统“大比武” “真准全”数据将纳入政府考核
    p   今后,“真准全”的数据,将会用来考核地方政府的水污染治理成效。 /p p   4月4日,广东省惠州市一处约2500平米的厂房里,整齐地摆放着几十组监测仪器,大小不一、颜色各异,但功能都差不多,全部是用来进行水质分析测试的。 /p p   同一天,在江苏省无锡市太湖的湖面,也漂浮着几艘橙色的浮船,它们的功能与惠州市厂房里摆放的仪器差不多,区别在于惠州的是固定式监测仪器,无锡的则是浮船式监测仪器,适用于大江大湖里,不能安装固定仪器,无法提供外接电源的地方。 /p p   这两处地方,都是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及运行维护项目招标测试的现场。 /p p   水质自动站建设中,监测仪器设备统一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招标,项目预算高达16.8亿,是中国环境监测史上最大的项目。为了保证招标工作的公开公正,同时采购到最可靠的设备和最高水平的运维团队,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特别在广东惠州龙岗河和江苏无锡太湖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封闭式系统测试,堪称中国监测系统有史以来最大的一次“大比武”。 /p p   “大比武”最终的目的,就是筛选最优的企业,一是仪器精准度最高的,二是运维服务水平最强的。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水室业务主管、高级工程师姚志鹏表示,只有数据测得准了,站得住脚,未来才能用来考核地方政府,让他们服气。 /p p   地表水监测“国家队” /p p   早在2015年4月,国务院就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下称“水十条”),规定了到2020年的水污染防治目标。对于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将约谈省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水环境质量恶化严重的还要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 /p p   但是,我国地表水监测过去主要是由地方承担,监测结果容易受到行政干扰,手工为主的监测方式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误差,一个月一次的监测频率更是欠缺代表性,地表水监测体系已无法满足“水十条”考核的需要。 /p p   2017年8月,环保部召开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工作视频会议,提出全面推行采测分离模式、加快推进水质自动站建设、实行数据联网共享“三步走”。如今,采测分离已于去年年底前完成,第二步2050个地表水考核断面的水质自动站建设则将于今年7月底前结束。 /p p   “原来的招投标方式是按照投标方提供的书面资料评标,属于‘纸上谈兵’。现在则是把仪器性能和运维水平弄到现场去实际比对,成了‘实战演练’,真刀真枪地来比拼。”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站长柏仇勇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 /p p   如何比拼?首先,各家投标方的仪器是在共同的封闭场地中运行,保证相同的外部环境 其次,投标方会得到相同的样本(又称“盲样”)进行自动检测,检测结果再与“标准答案”进行比对,看谁的结果最准确 第三,运维方面各投标方都只能在每周一全天和每周四下午对设备进行维护,其他时间哪怕设备坏了也不能进入测试场地。 /p p   同时,为了确保测试的公平性,场地内所有的品牌标志都要全部遮盖,所有的检测数据全程实时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官网公开。测试场地内安装了多个摄像头,所有的操作过程全部视频留痕。场地外甚至加装了无线信号屏蔽装置,以防有投标方远程篡改数据。 /p p   “在所有招标项目中,这个项目的公开程度差不多是最好的。”中化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第二事业部副总经理巩俊萍表示,“以前有的招标项目信息公开程度低,容易引发猜测,觉得里面有‘猫腻’。这个项目的信息则全部公开,减少人为操作的空间,大家都不用猜了。” /p p   “我认为这是监测系统有史以来最大的一次‘大比武’,集中了国内所有主流的仪器生产商、设备集成商和运维团队,最终将筛选出最优秀的设备仪器和运维队伍进入‘国家队’,从而确保数据的真实可靠。”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水室主任杨凯说,此举也将推动我国地表水自动监测系统的进步。 /p p   数据“真准全” /p p   过去,全国只有800多个地表水监测考核断面,无法覆盖所有的流域。未来,全国将新建1087个地表水自动监测站,里面全部安装上这次测试后中标的仪器。再加上原有的135个地表水自动监测站,531个上收的自动监测站,以及297个不满足建站条件、保留手工监测的断面,共同组成2050个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形成新的地表水监测体系。 /p p   “这2050个点位的选择,是经过中国环境规划院充分论证的,范围覆盖中国所有的十大流域,能够全面反映全国整体水质情况,同时还能满足考核地方的要求。”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水室首席专家孙宗光说。 /p p   新的监测体系建成后,这2050个考核断面的监测事权将全部由地方上收到国家。姚志勇表示,地方将自动监测站站房建好后,剩下的事情就与他们无关了,仪器和运维统一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招标,这就避免了地方干涉。 /p p   同时,过去一月一次的监测频率也将增加到每4小时一次,更能全面客观地反映水质综合状况 手工监测也将变为自动监测为主,减少了人为失误的可能。 /p p   “原来每月初采一次样,不能全面反映整个月份的水质情况 今后4小时一次,可以实时、全面地反映水质状况,更有代表性。”无锡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站长顾征帆表示,“以前,手工监测受到很多情况的限制,如太湖刮大风,海事部门会下封湖令,采样人员就进不去了 未来自动监测,可以免受天气情况的限制。” /p p   为考核地方政府提供依据 /p p   “水十条”规定,到2020年,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等七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70%以上,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还有其他一些目标。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将约谈省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等措施。 /p p   “新环保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水十条’则规定了2020年必须完成的目标,以及每一年要完成的年度任务。未来,地表水自动监测的数据就是用来考核地方政府的。”杨凯表示。 /p p   此外,国家生态文明体制也正在进行改革,未来即将施行的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跨省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等都将需要准确的环境监测数据作为支撑。 /p p   柏仇勇表示,2050个水质自动站建设完成后,下一步将实行数据联网共享。届时,所有的水质监测数据将统一联网,并实现“一点多传、实时共享”。数据经技术审核后,将同时发往县、市、省和国家,为政府决策提供支撑,并为考核问责地方政府提供科学依据。 /p
  • 我国首次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制度
    图表:我国首次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制度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2日对外发布《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明确突出公众获得感,对各省区市实行年度评价、五年考核机制,以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考核办法指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在资源环境生态领域有关专项考核的基础上综合开展,采取评价和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年度评价应当在每年8月底前完成,目标考核在五年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并于9月底前完成。  考核办法明确,年度评价以绿色发展指标体系为参照,主要评估各地区资源利用、环境治理、环境质量、生态保护、增长质量、绿色生活、公众满意程度等方面的变化趋势和动态进展,生成各地区绿色发展指数。年度评价结果纳入目标考核。  目标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中确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以及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生态文明建设重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考核办法指出,考核要突出公众的获得感。目标考核采用百分制评分和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等相结合的方法,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考核优秀地区将受到通报表扬,考核不合格地区将被通报批评。对于生态环境损害明显、责任事件多发的地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将被追究责任。  考核办法还指出,各省区市不得篡改、伪造或指使篡改、伪造相关统计和监测数据,对于存在上述问题并被查实的地区,考核等级确定为不合格。对徇私舞弊、瞒报谎报、篡改数据、伪造资料等造成评价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治污攻坚迎来新的KPI,有何变化?如何考核?
    2023年7月召开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指出,“今后5年是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时期”。为推动美丽中国目标逐步变为现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大会召开后不到半年时间印发。《意见》就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本着可行可达的原则,在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以及固体废物和新污染物治理领域提出了新目标。如果说2021年11月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是对“十四五”规划中污染防治行动的落实,那《意见》无疑是进一步推进。其中,就定了“今后5年”的重要时间节点:2027年。“持续深入”有量化更具体持续改善环境质量,离不开深入开展污染防治行动。无论是2025年还是2027年的主要目标,都列举了很多数据。看“战场”。蓝天保卫战是攻坚战的重中之重,2027年的任务聚焦全国细颗粒物平均浓度,定到“28微克/立方米以下”,并要求“各地级及以上城市力争达标”。而2025年的任务是相较于2020年(33微克/立方米)下降10%。可以说,治理大气污染就是剑指“每一微克”,越来越需要“精治”。令人眼前一亮的是,《意见》首次提出了美丽河湖、美丽海湾的建成率,到2027年达到40%左右,符合碧水保卫战要促进“人水和谐”的定位。净土保卫战重在强化污染风险管控,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意见》明确到2027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4%以上,这比2025年的目标提高了至少1%。“十四五”时期,全国要推进100个左右地级及以上城市开展“无废城市”建设,而到了2027年,全国“无废城市”建设比例将达到60%。看成效。除了2027年,《意见》也锚定了2035年的关键时间点。不同于此前的定性描述,首次出现了2035年的定量描述,如“全国细颗粒物浓度下降到25微克/立方米以下”“地下水国控点位Ⅰ—Ⅳ类水比例达到80%以上”。美丽河湖、美丽海湾、“无废城市”是美丽中国在水、海洋、固体废物生态环境领域的集中体现和重要载体。到2035年,这三项美丽中国建设的生动实践将会“基本建成”或“实现全覆盖”。看亮点。除了前述的新提法,在《意见》中,依然能发现不少新任务。如“适时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要知道首次普查自2005年4月至2013年12月,历时8年之久,基本摸清了我国土壤污染的真实“家底”。此外,还要制定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法规,这也从侧面反映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已逐步从“雾霾”“黑臭”等感官指标治理,向隐藏在“天蓝水清”背后、具有更加长期、隐蔽性危害的新污染物治理阶段发展。显然,目标定了,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方向也就明晰了。不获全胜决不收兵如何让人民群众在绿水青山中共享自然之美、生命之美、生活之美?《意见》吹响了新一轮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冲锋号”。纵观从2025年到2027年的时间线,污染攻坚战不光要求更高,任务也更新,充分体现了“以更高标准打几个漂亮的标志性战役”,一步一个台阶,“不获全胜决不收兵”。高标准来自好基础。巩固拓展“十三五”时期污染防治攻坚成果,“十四五”时期的污染防治攻坚战也是稳扎稳打,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也在继续下降。类似案例比比皆是——前几天,媒体报道了一个好消息。北京市的细颗粒物平均浓度实现连续三年稳定达标。从2013年至2023年,北京的空气质量整体保持改善趋势,实属不易。面对迈入“2字头”的硬骨头,真正实现“北京奇迹”,也必须锲而不舍、久久为功。高标准离不开好措施。针对“十四五”提出的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文件的出台,都是指导推动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关键举措和重要依据。为什么会这么说?在《意见》中,我们不难发现,一大部分任务都有上述文件的影子,正是一以贯之的持续推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逐一完成,才能验证方式方法的有效性,并制定更高的标准和目标。目标除了2027年,还有2035年的“美丽中国目标基本实现”。中国工程院院士王金南日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到2035年,我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以此为参照,生态环境质量水平也要总体与之相适应,达到或超过中等发达国家水平,这是“美丽中国目标基本实现”的重要参照。“中等发达国家或者发达国家的历史同期,细颗粒物浓度大多在20—25微克/立方米。”王金南认为,这也是到2035年,全国细颗粒物浓度下降到25微克/立方米以下的原因。从“十四五”到“十六五”,十年任务不寻常。如何完成?就要保持力度、延伸深度、拓展广度,持续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谁考核建设成效?不难发现,污染防治攻坚战是当前建设美丽中国的重中之重,也是抓手机制。美丽中国也是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目标愿景,也是形象表达。美丽中国建设不论如何“丰满”,都离不开考核评价这一最“骨感”的设计。《意见》也明确,将“研究建立美丽中国建设成效考核指标体系”。具体的考核工作,则继续由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记者此前在地方调研时,一些党政领导干部表示,在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上,从上到下都不敢懈怠和马虎。一旦考核结果不合格,则面临被约谈风险。考核所依据的,正式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20年出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措施》。就在2023年12月,河南省便对环境空气质量排名连续两个月排在后十五名的8县(区)开展约谈,要求相关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强化责任担当,迅速扭转被动落后局面。开展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关系到污染防治攻坚战阶段性目标能否如期实现、高质量完成。站在重要的时间节点上,考核也面临新调整,“适时将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过渡到美丽中国建设成效考核”。一些受访专家认为,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大背景下,持续改善环境质量和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是相互促进的,特别是降碳已成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考核过渡势在必行。如何实现制度机制有效衔接,便成为下一阶段的重要工作。可以预见,美丽中国建设成效考核会在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基础上更加系统、科学、全面,将为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提供强大政治保障。
  • 生态环境部2021年将启动1912个地下水考核点监测
    2021年1月15日,生态环境部环境监测司组织召开了2021年国家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网监测工作启动会议(视频),按照要求,2021年将启动1912个“十四五”国家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开展监测和评价工作。在生态环境监测司统一领导下,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会同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牵头组织开展考核点位监测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各流域局(中心)按照分工组织完成监测任务,国家外部质控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和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承担。  我国水利、国土(现归自然资源部)和环保三个部门均在开展地下水监测,基本情况如下:  现行的《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14848-2017》就是由国土资源部和水利部共同提出。  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之后,将原国土资源部的地下水污染防治相关职责划分到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开始对地下水监测相关法规进行梳理。  2020年12月,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164-2020代替 HJ/T 164-2004)》,规定了地下水环境监测点布设、环境监测井建设与管理、样品采集与保存、监测项目和分析方法、监测数据处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以及资料整编等方面的要求。  《规范》指出,地下水监测项目主要选择 GB/T 14848 的常规项目和非常规项目。监测项目以常规项目为主,不同地区可在此基础上,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选择非常规项目。同时为便于水化学分析审核,还应补充钾、钙、镁、重碳酸根、碳酸根、游离二氧化碳等项目。地下水环境监测时的气温、地下水水位、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氧化还原电位、嗅和味、浑浊度、肉眼可见物等监测项目为每次监测的现场必测项目。  监测项目分析方法应优先选用国家或行业标准方法。尚无国家或行业标准分析方法时,可选用行业统一分析方法或等效分析方法,但须按照 HJ 168 的要求进行方法确认和验证,方法检出限、测定下限、准确度和精密度应满足地下水环境监测要求。所选用分析方法的测定下限应低于规定的地下水标准限值。  此次会议的召开,表明“十四五”我国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将由生态环境部牵头,生态环境部和水利部共同承担,我国地下水水质质量将会出现统一出口,不会再出现不同部门给出不同统计结果的情况。
  • 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考核结果公布
    据通告,存在检验检测人员技术能力有待提升、检测设备使用和维护不当、检测过程和操作规范性不足、对作业指导书的理解不透彻等问题。具体内容如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021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结果的通告2022年第5号为规范检验检测市场,提升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充分发挥能力验证对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监督和质量提升作用,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了2021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一、基本情况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实施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项目18项,考核检验检测参数29个,涉及食品安全、电气安全、建材质量、消费品安全、生态环境监测、材料测试等领域。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市监检测发〔2021〕24号)部署要求,累计考核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2733家次。通过项目承担单位和技术专家对能力验证结果的技术审查、统计分析和综合评价,结果合格2566家次,结果不合格167家次。(考核结果详见附件1和附件2)二、考核方式和结果(一)婴幼儿配方乳粉中叶酸的测定能力验证。考核样品为按照湿法工艺定制的婴幼儿配方乳粉,采用双浓度样品考核,考核参数为叶酸,共有107家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该项目。其中,101家结果合格,6家结果不合格。(二)鱼粉中总汞及甲基汞检测能力验证。考核样品为纯天然鱼肉干粉,采用三个浓度样品考核,考核参数为总汞和甲基汞,共有264家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该项目。其中,总汞参数考核机构264家,251家结果合格,13家结果不合格;甲基汞参数考核机构173家,167家结果合格,6家结果不合格。(三)粮食中呕吐毒素含量检测能力验证。考核样品为含有一定量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的玉米粉,采用四个浓度样品考核,考核参数为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共有223家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该项目。其中,222家结果合格,1家结果不合格。(四)蜂蜜中氯霉素和硝基咪唑类的测定能力验证。考核样品为阴性洋槐成品蜂蜜基质添加氯霉素和甲硝唑标准溶液,采用三个浓度样品考核,考核参数为氯霉素和甲硝唑,共有206家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该项目。其中,氯霉素参数考核机构204家,183家结果合格,21家结果不合格;甲硝唑参数考核机构167家,156家结果合格,11家结果不合格。(五)果蔬中农残的测定能力验证。考核样品为青瓜、苹果混合果蔬汁基质加入配制好的联苯菊酯和毒死蜱农药标准溶液,采用三个浓度样品考核,考核参数为联苯菊酯和毒死蜱,共有321家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该项目。其中,联苯菊酯参数考核机构299家,283家结果合格,16家结果不合格;毒死蜱参数考核机构316家,303家结果合格,13家结果不合格。(六)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中高锰酸钾消耗量的测定能力验证。考核样品为定制塑料瓶,采用两个规格样品考核,考核参数为高锰酸钾消耗量,共有172家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该项目。其中,166家结果合格,6家结果不合格。(七)水中挥发性有机物检测能力验证。考核样品为经过稀释的国家有证标准样品,采用四个浓度样品考核,考核参数为三氯甲烷和四氯化碳,共有415家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该项目。其中,三氯甲烷参数考核机构413家,390家结果合格, 23家结果不合格;四氯化碳参数考核机构410家,391家结果合格,19家结果不合格。(八)纺织品邻苯二甲酸酯含量的测定能力验证。考核样品为婴幼儿纯棉织物作为基体添加不同目标物,采用三个浓度样品考核,考核参数为邻苯二甲酸酯含量,共有106家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该项目。其中,90家结果合格,16家结果不合格。(九)复合肥料主成分含量测定能力验证。考核样品为复合肥料,采用两个规格样品考核,考核参数为总氮、有效磷、氧化钾和氯离子,共有142家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该项目。其中,总氮参数考核机构132家,131家结果合格,1家结果不合格;有效磷参数考核机构134家,132家结果合格,2家结果不合格;氧化钾参数考核机构134家,134家结果合格;氯离子参数考核机构114家,114家结果合格。(十)涂料中苯、甲苯、乙苯和二甲苯含量的测定能力验证。考核样品为溶剂型木器涂料,采用三个不同含量样品考核,考核参数为苯、甲苯、乙苯和二甲苯,共有98家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该项目。其中,苯参数考核机构98家,95家结果合格,3家结果不合格;甲苯参数考核机构98家,94家结果合格,4家结果不合格;乙苯参数考核机构97家,95家结果合格,2家结果不合格;二甲苯参数考核机构98家,91家结果合格,7家结果不合格。(十一)建筑外门窗气密性能检测能力验证。考核样品为性质稳定的不锈钢孔板,采用两种规格样品考核,考核参数为空气渗透量,共有37家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该项目。其中,35家结果合格,2家结果不合格。(十二)柴油硫含量和闭口闪点的测定能力验证。考核样品为市售柴油,采用两组样品考核,考核参数为硫含量和闭口闪点,共有87家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该项目。其中,硫含量参数考核机构64家,63家结果合格,1家结果不合格;闭口闪点参数考核机构87家,85家结果合格,2家结果不合格。(十三)金属材料应力疲劳性能的测定能力验证。考核样品为合金钢制备的拉应力疲劳试样,采用两种不同牌号样品考核,考核参数为疲劳寿命,共有60家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该项目。其中,58家结果合格,2家结果不合格。(十四)50W水平火焰试验能力验证。考核样品为条形塑料试样,考核参数为燃烧速率,共有93家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该项目。其中,88家结果合格,5家结果不合格。(十五)电信端口传导骚扰能力验证。考核样品为定制样机,由主机、充电线、六类网线3部分组成,可产生频率、幅值稳定的梳状信号,适用于六类以太网接口。考核参数为骚扰电压,共有106家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该项目。其中,104家结果合格,2家结果不合格。(十六)电线电缆产品—护套抗张强度测量能力验证。考核样品为两种不同护套材质的低压电力电缆,考核参数为护套抗张强度,共有84家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该项目。其中,83家结果合格,1家结果不合格。(十七)电气强度试验能力验证。考核样品为定制的电气强度试验测试盒,考核参数为击穿电压,共有170家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该项目。其中,161家结果合格,9家结果不合格。(十八)电动汽车用锂离子单体蓄电池放电容量试验能力验证。考核样品为定制的锂离子单体蓄电池,考核参数为室温放电容量,共有42家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该项目。其中,40家结果合格,2家结果不合格。三、存在问题(一)检验检测人员技术能力有待提升。部分检测人员对样品定容、稀释操作不当,导致样品测定值不在标准曲线范围内;部分检测人员对仪器设备的试验条件没有掌握好,导致分析过程中的目标物峰型不理想;个别检测人员设备操作不正确,导致试样发生形变;个别检测人员在计算过程中引用数据有误,导致结果不合格。(二)检测设备使用和维护不当。部分检测机构没有做好检测仪器条件的优化,导致仪器灵敏度不够、不能满足准确定量的要求;部分检测机构仅对部分试验参数或量程范围进行有效计量校准;少数检测机构设备安装密封不严,导致最终检测数据不准确;个别检测机构的设备维护不到位,导致色谱图基线不稳或严重漂移。(三)检测过程和操作规范性不足。部分检测机构未能有效地实施质量监控,如加标回收未做空白试验、质控样品与考核样品基质不匹配等;部分检测机构未按照标准方法要求制作校准曲线,导致检测结果的系统性偏离;个别检测机构在样品稀释过程实验用水纯度不够或容器中有杂质残留,导致色谱图上出现杂峰。(四)对作业指导书的理解不透彻。部分检测机构未能正确理解作业指导书,报送结果的有效数字与作业指导书的要求不一致;个别检测机构未按照作业指导书的要求对样品进行处理,导致检测数据不准确。四、整改要求(一)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认真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做好整改和技术验证,并于2022年4月30日前向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报送整改和验证材料。(二)未按要求参加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见附件3),应当及时分析原因并改正,于2022年4月30日前向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报送整改材料。市场监管总局2022年2月16日
  • 全国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专家宣贯会在北京举办
    为全面贯彻落实《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统一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标准,规范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程序,3月11日农业部兽医局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在京举办全国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专家宣贯会。会议对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工作做出全面部署和安排,对兽医系统实验室现场考核评审做了详细说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和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专家参加了会议。   会议认为,经过多年的建设,兽医系统实验室设施设备等硬件环境有了很大改善,基本能满足当前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需要。但兽医系统实验室仍存在管理不规范、检测能力不足、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为此,农业部专门制定《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对兽医系统实验室实行考核制度,通过考核的方式,以考促建,切实加强兽医系统实验室管理,提高实验室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   会议对做好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提出以下要求:   一是要落实责任,全面推进。要求各省级兽医部门抓紧成立兽医实验室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建兽医实验室考核专家库,明确考试组织实施单位,全面推进各项考核工作。   二是要加强学习宣传,积极发动。按照《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应尽快落实各级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工作责任、制定本辖区实施方案 加强对系统内外的宣传和对各级实验室人员的培训。   三是要严格把握标准、规范考核程序。在实验室考核工作中要做到严格考核标准,决不能降低或变通标准 严格考核纪律,考核专家和被考核单位与人员均要遵守纪律要求 严格考核程序,按照《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的要求逐项检查,完成现场检查、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考试。   四是要进一步加强实验室规范化管理,全面提升能力。通过实验室考核的开展,健全完善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加强人员培训,进一步做好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   会议要求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专家在实验室考核工作中,要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廉洁自律。   会议还对《兽医系统实验室现场考核评审说明》和《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专家库专家管理办法》进行了专题研讨。
  • 2020年国家网实验室能力考核正式拉开序幕
    p   为掌握国家网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促进成员单位监测技术水平的提升,保证监测数据质量,根据《2020年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方案》(环办监测函[2020] 69号)的要求,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总站)2020年将组织开展地表水中氨氮、总磷和总氮,环境空气和废气中二氧化硫SO2和一氧化氮NO,土壤中有机氯农药和固废中的镉等项目能力考核。疫情期间,总站已完成考核方案编写和考核样品定制,现组织开始2020年第一轮地表水中氨氮、总磷和总氮实验室能力考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p p   一、 考核对象 /p p   分为必考对象和自愿报名两类,其中省级和337地市级环境监测站为必考对象,共367家单位。其他环境监测实验室可自愿报名参加地表水中氨氮、总磷和总氮中的一个或多个项目,鼓励社会化检测机构参加。 /p p   二、 考核方式 /p p   本次能力考核将向各参加考核单位统一随机发放考核样品,不提供校准用标准样品,不指定检测方法。 /p p   三、 组织形式 /p p   本次能力考核将通过总站 “国家环境监测网能力考核系统平台”(http://123.127.175.57:8090/,见总站网页主页下方的“相关系统平台”)进行。请各单位通过该系统平台进行注册、登录、报名、样品签收、结果填报、结果查询和整改报告提交。 /p p   四、 结果利用 /p p   本次能力考核获得满意结果的单位,今后两年内接受资质认定评审和系统内持证上岗考核时,该项目可免于现场考核。 /p p   初测不满意的单位可允许自愿参加一次补测。未整改或整改无效的,不允许参加补测。补测后仍不满意、未申请补测或未参加补测的,视为本次能力考核结果不满意。 /p p   五、 费用 /p p   必考单位可免除参加本轮能力考核的费用。所有自愿报名参加的单位均须缴纳相应的能力考核技术服务费,详情可见附件。 /p p   六、 进度安排 /p p   请各单位于2020年5月8日(含)前登录考核系统进行报名。总站将于报名截止后发放考核样品。请各单位收到考核样品后,及时登录考核系统进行样品签收,并于6月5日前(含)完成结果填报。 /p p   目前第一轮地表水中氨氮、总磷和总氮能力考核系统已经开始报名。 /p p   附: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 span style=" font-size: 12px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a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2004/attachment/c4f692e2-3b89-4603-9278-008e81027280.pdf" title=" 关于开展地表水中氨氮、总磷和总氮能力考核的通知(2020年第一轮).pdf" style=" font-size: 12px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关于开展地表水中氨氮、总磷和总氮能力考核的通知(2020年第一轮).pdf /a /span /p
  • 2009年上半年全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结果公布
    环境保护部新闻发言人陶德田今日向媒体通报,环境保护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统计局近日联合完成了2009年上半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的考核工作。结果表明,上半年全国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657.6万吨,与2008年同期相比下降2.46% 二氧化硫排放总量1147.8万吨,与2008年同期相比下降5.40%,污染减排继续保持双下降的良好态势。   陶德田说,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给我国节能减排工作带来新的问题和挑战,2009年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减排工作目标不变、标准不降、力度不减。1至6月份,全国有4235万千瓦燃煤脱硫机组建成投产,新增城市污水处理能力568万吨/日,淘汰小火电机组装机容量1989万千瓦,钢铁、水泥、焦化及造纸、酒精、味精等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结构调整也取得重要进展,有力地推动了减排工作。监测表明,2009年上半年,全国地表水国控断面水体高锰酸盐指数平均浓度5.3mg/L,比2008年全年高锰酸盐指数平均浓度(5.7mg/L)下降7% 全国113个环保重点城市空气中二氧化硫平均浓度0.045mg/Nm3,比2008年全年二氧化硫平均浓度(0.048mg/Nm3)下降6.2%。(考核结果详见附表一)   陶德田指出,上半年仍有一些地方和企业在污水处理、脱硫设施运行等方面存在问题。辽宁省阜新市清源污水处理厂、黑龙江省大庆市西城区污水处理厂、江苏省泰州市凯发新泉水务有限公司、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污水处理厂、安徽省宿州市萧县污水处理厂、广东省汕尾市西区污水处理厂、四川省泸州市江阳污水处理厂、甘肃省兰州市安宁七里河污水处理厂主体工程及配套管网建设滞后,或长期处于低负荷运行,或无故不正常运行出水超标,或污泥未有效处理处置 内蒙古能源锡林热电厂、辽宁华电铁岭发电有限公司、国电承德热电有限公司、广州珠江电厂、华能海口电厂、贵州金元集团纳雍发电总厂、国电阳宗海发电有限公司和云南大唐国际红河发电有限公司脱硫设施没有正常运行。根据有关规定,环境保护部决定: 对上述城市、企业予以通报,责令在2009年年底前完成整改,并由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向环境保护部报告进展情况。对整改不到位或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将暂停审批有关城市新增化学需氧量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依法给予有关电厂扣减脱硫电价款、全额追缴二氧化硫排污费的处罚。   2009年上半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省 份 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万吨) 二氧化硫排放量(万吨) 2008年上半年 2009年上半年 2009年上半年比2008年上半年上升或下降(±%) 2008年上半年 2009年上半年 2009年上半年比2008年上半年上升或下降(±%) 北 京 5.09 5.03 -1.19% 7.42 7.17 -3.31% 天 津 7.24 7.16 -1.15% 12.78 12.56 -1.71% 河 北 28.43 27.05 -4.84% 78.82 70.27 -10.85% 山 西 18.95 18.28 -3.52% 71.51 66.48 -7.04% 内蒙古 12.87 12.82 -0.38% 70.45 69.54 -1.29% 辽 宁 30.3 29.67 -2.08% 54.74 52.42 -4.23% 吉 林 16.95 16.65 -1.77% 18.61 17.71 -4.85% 黑龙江 25.9 25.8 -0.38% 26.58 25.8 -2.92% 上 海 15.09 12.99 -13.92% 24.25 20.75 -14.43% 江 苏 46.71 45.05 -3.55% 59.92 54.16 -9.62% 浙 江 29.32 28.43 -3.04% 42.69 39.94-6.44% 安 徽 22.09 21.52 -2.57% 27.42 26.57 -3.11% 福 建 19.76 19.75 -0.04% 19.8119.29 -2.61% 江 西 21.82 21.33 -2.24% 25.2 24.39 -3.23% 山 东 32.66 31.38 -3.93% 92.9 85.61 -7.84% 河 南 33.75 32.5 -3.72% 72.7667.81 -6.81% 湖 北 30 29.92 -0.26% 33.28 31.6 -5.03% 湖 南 44.43 43.82 -1.37% 43.01 41.07 -4.50% 广 东 50.64 48.76 -3.71% 57.41 52.69 -8.22% 广 西 54.55 53.44 -2.04% 59.16 52.69 -10.94% 海 南 4.74 4.7 -0.94% 1.05 1.07 1.51% 重 庆 11.53 11.45 -0.71% 39.4 37.59 -4.59% 四 川 37.05 37.41 0.97% 53.75 54.35 1.11% 贵 州 10.97 西 16.92 16.26 -3.93% 45.75
  • 科技部发通知开展2020年科研仪器共享评价考核
    p   6月30日,科技部发布通知,表示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促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切实提高科技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率。科技部、财政部决定开展2020年中央级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 /p p   本次评价考核范围为中央级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等单位,对其拥有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原值50万元以上的大型科研仪器2019年度的开放共享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值得注意的是,2019年评价考核结果为较差的11家单位尚处于整改期,不纳入本年度考核范围。2018年评价考核结果为较差的26家单位已完成1年期整改,参加本年度考核。本次考核内容包括科研设施与仪器运行使用情况\共享服务成效和组织管理情况。 /p p   参评单位需要在2020年7月30日前对本单位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按照自评报告提纲的要求,在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nrii.org.cn)上填报相关信息,形成自评报告,将部门审核过的自评报告电子版通过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提交,并打印纸质版(一式2份)加盖公章后交主管部门汇总。 /p p br/ /p p strong 附通知全文: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科技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0年中央级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等单位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的通知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国科办基〔2020〕60号 /p p 各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单位: /p p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以下简称《意见》),促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切实提高科技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率,更好地为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科技部、财政部决定开展2020年中央级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p p   一、评价考核目的 /p p   评价考核是《意见》确定的重点任务,是推动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重要举措,是建立奖惩机制的重要依据。根据评价考核情况,对评价考核结果较好的单位,通过后补助予以支持 对于评价考核结果较差的单位,视具体情况予以公开通报、核减相关经费等相应的处理。评价考核结果还将作为科技创新基地、科研机构等评估的重要依据。 /p p   二、评价考核范围 /p p   本次评价考核范围为中央级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等单位,以法人单位为考核对象,对其拥有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原值50万元以上的大型科研仪器2019年度的开放共享情况进行评价考核。2019年评价考核结果为较差的11家单位尚处于整改期,不纳入本年度考核范围。2018年评价考核结果为较差的26家单位已完成1年期整改,参加本年度考核。 /p p   三、评价考核内容 /p p   本次评价考核重点考察法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考核内容涵盖《意见》对法人单位提出的具体要求,突出强调在线服务平台建设以及与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对接情况等内容。具体包括: /p p   1. 运行使用情况,包括法人单位应开放科研设施与仪器的运行使用总体情况,仪器运行和开放共享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支撑服务国家重大科技创新主要成效等。 /p p   2. 共享服务成效,包括围绕重大科技创新和中小微企业需求,对法人单位以外的单位提供共享服务的情况,支撑服务外单位科技创新的重要成果等。 /p p   3. 组织管理情况,包括开放共享管理制度建设情况,科研设施与仪器新建和新购统筹管理情况,纳入科研设施与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的仪器情况,在线服务平台建设及与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对接情况,实验队伍建设情况等。 /p p   四、有关要求 /p p   1.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对本部门参评单位相关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对所属单位报送的数据和自评报告审核把关,汇总相关材料,确保本次评价考核工作顺利开展。 /p p   2. 参评单位要对本单位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按照自评报告提纲(见附件)的要求,在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nrii.org.cn)上填报相关信息,形成自评报告,并打印纸质版(一式2份)加盖公章后交主管部门汇总。 /p p   3. 2020年7月30日前,参评单位要将部门审核过的自评报告电子版通过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提交,请各有关部门将汇总的纸质材料寄送至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 /p p   4. 参评单位要认真准备相关材料,确保数据真实可靠。评价考核将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核实相关数据,对存在数据造假的单位,将根据相关规定记入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p p   5. 本次评价考核的具体工作由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承担。 /p p   平台中心业务咨询联系人:岳琦、王晋 /p p   联系电话:010-58881464、010-58881465 /p p   基础司业务咨询联系人:金国胜 /p p   联系电话:010-58881511 /p p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中路3号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 /p p   科研设施与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联系人:王喆、刘瑞 /p p   联系电话:010-82319708、010-82338083 /p
  • 科技部印发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细则
    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科办基〔2022〕9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和《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的相关要求,规范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和奖惩工作,科技部会同财政部制定了《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参照执行。科技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2022年7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发挥奖惩机制的激励引导作用,提高科研设施与仪器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科研设施与仪器,主要包括政府预算资金投入建设和购置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各类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 第三条 科技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按年度对中央级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等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管理、运行以及开放共享总体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评价考核结果。具体工作委托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承担。 第四条 充分发挥科研设施与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作用,实时、客观记录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率、有效工作机时、对外服务机时等信息,为科学有效开展评价考核提供基础性支撑。第五条 评价考核指标包括运行使用、共享服务和组织管理等3个一级指标和8个二级指标。 (一)组织管理情况 1.科研仪器购置统筹管理。包括科研仪器购置论证机制建设情况、仪器集中集约化管理情况等。 2.科研仪器开放率。已纳入平台开放仪器原值占可以用于共享的仪器的总原值比例。 3.实验技术队伍建设。包括建立专业化的技术服务团队情况,对实验技术人员开放服务成效的考核和激励情况,实验技术人员职位职称晋升和职业发展体系建设情况,组织实验技术人员开展技术和安全培训、仪器功能开发情况等。 4.在线服务平台建设。包括在线服务平台建设及对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情况、在线服务平台可预约仪器比例等。 (二)运行使用情况 1.仪器运行机时。指科研仪器年平均有效工作机时。 2.运行使用成效。包括支撑国家重大科研任务情况以及相关研究成果的产出、水平与贡献等。 (三)共享服务成效 1.共享率。科研仪器年平均对外服务机时与年平均运行机时的比值。 2.对外服务成效及用户评价。包括服务其他单位科研任务情况以及相关研究成果的产出、水平与贡献,用户评价情况等。 第六条 评价考核工作实行单位自评价和综合评价考核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在综合评价考核中,应充分利用科研设施与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记录的客观数据,确保考核结果真实有效。 第七条 科技部、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结合上一年度评价考核结果和各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年度评价考核单位范围,组织开展当年度评价考核工作。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一)发布通知文件。科技部、财政部联合发布评价考核通知,明确评价考核具体内容和要求。 (二)提交材料。被评价考核单位按照科技部、财政部联合发布评价考核通知要求,开展自评价,并依托科研设施与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提交自评价报告。 (三)集中审核。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组织专家对各单位提交的自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并结合科研设施与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客观数据,对照评价考核指标体系进行综合评价打分。 (四)现场核查。在集中审核的基础上,对存在异常情况的单位,有针对性地开展现场核查,重点核查仪器运行使用记录等。 第八条 综合集中审核评分和现场核查情况,按照综合评分进行排序,并确定评价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较差等四档。 对于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当年评为“较差”等次,取消相关单位一定期限参加评价考核资格,并按程序纳入科研诚信失信记录。 第九条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单位给予后补助奖励,调动高校院所等单位开放共享积极性。 第十条 对考核结果为较差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一年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参加下一年度评价考核,并在下年度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改善科研条件专项、全国重点实验室建设、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中限制新购仪器。 第十一条 对连续两次评价考核结果为较差的单位,相关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按相关规定对其通用性强但使用率比较低、开放共享差的科研仪器在部门内或跨部门无偿划拨,或由高校院所在单位内部调配。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科技部负责解释。 附件:1. 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自评报告(提纲) 2.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实施细则指标表 附件1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自评报告(提纲) 一、运行使用情况 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基本信息,年度运行使用情况,支撑国家重大科技创新主要成效等。 二、共享服务成效 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对法人单位以外的单位提供共享服务情况和收入情况(需提供服务收入记录清单),服务支撑外单位科技创新及产生的重要成果等。 三、组织管理情况 科研设施与仪器新建和新购统筹管理情况,应开放仪器数量,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开放仪器数量,在线服务平台与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对接情况,仪器开放共享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实验队伍建设情况等。 附件2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实施细则指标表一级指标二级指标组织管理情况(40分)科研仪器购置统筹管理情况(10分)原值50万元以上仪器开放率(5分)实验技术队伍建设情况(10分)在线服务平台建设(15分)运行使用情况(40分)仪器年平均有效工作机时(20分)运行使用成效(20分)共享服务成效(20分)共享率(10分)对外服务成效及用户评价(10分)*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可根据工作情况进行调整
  • 普析通用顺利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体系考核
    2011年2月18日、19日,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评审中心组织的专家组对北京普析高科技术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的实验室资质认定体系进行了现场考核,并顺利获得了通过。   此次考核主要依据《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侧》两大要求、19个体系要素对普析高科进行了全面的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质量体系、组织机构、岗位职责、培训管理、人员档案、仪器档案、标物管理、样品管理、试剂管理、设备管理、采购管理、内部审核、管理评审、实验场所、实验室设施与环境、笔试考核、座谈考核、现场试验、盲样考核等。经过2天紧张的考核,评审组在末次会议对普析高科的管理体系、人员素质、实验室设施、检测能力给予肯定,并宣布“现场考核通过”。并于2011年4月6日,领取到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   在此向各相关系统领导和部门的大力支持表示最衷心的感谢!同时,向为此次实验室资质认定考核工作付出辛勤劳动的全体应用技术部成员表示最真诚的感谢!!!   北京普析通用仪器有限责任公司
  • 国家环境监测网能力考核约7成实验室满意
    为掌握国家网环境监测和质量管理水平,保证监测数据质量,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开展了2013年度能力考核工作并公布了此次实验室监测能力考核结果。其中水质CODCr考核结果为&ldquo 满意&rdquo 的单位为268家,水质有机氯农药考核中,&alpha -六六六结果为&ldquo 满意&rdquo 的单位为73家,&gamma -六六六结果为&ldquo 满意&rdquo 的单位为76家,p, p´ -DDT结果为&ldquo 满意&rdquo 的单位为71家,o, p´ -DDT结果为&ldquo 满意&rdquo 的单位为67家。   1、结果统计与能力评价   据环境监测总站信息,此次考核对象为国家环境监测网各监测站,第一批考核样发放范围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站和地级以上城市的市级站,共计365个单位。考核项目为水质CODCr和水质有机氯农药,其中水质CODCr为必考项目,各单位必须报名参加,水质有机氯农药为选考项目,各单位视自身能力自愿报名参加。共发放水质CODCr考核样331份,收回有效结果306份 共发放水质有机氯农药考核样101份(每份含两支成对样品,每支样品含4个检测项目),收回有效结果数为:&alpha -六六六 99份、&gamma -六六六 98份、p, p´ -DDT 97份、o, p´ -DDT 97份。有效数字位数保留不当的检测结果视为无效结果,未纳入统计范围。   本次考核参照《能力验证结果的统计处理和能力评价指南》(CNAS-GL02),采用四分位数稳健统计方法,对盲样测定结果进行统计。 图1 水质CODCr考核结果分布图   考核所用的水质CODCr盲样为单样品,每个单位收到1支样品。样品分为四种浓度水平,其中浓度水平一的样品编号范围为SMP2013-001-288 浓度水平二的样品编号范围为SMP2013-289-576 浓度水平三的样品编号范围为SMP2013-577-864 浓度水平四的样品编号范围为SMP2013-865-1152。考核结果为&ldquo 满意&rdquo 的单位为268家。 图2 水质有机氯农药考核结果分布图   考核所用的水质有机氯农药盲样为成对样品,每个单位收到2支样品。考核项目为&alpha -六六六、&gamma -六六六、p, p´ -DDT和o, p´ -DDT,各项目的主要稳健统计参数汇总见附件4、Z比分数图见附件5,各实验室的判定结果见附件6。考核结果中&alpha -六六六结果为&ldquo 满意&rdquo 的单位为73家,&gamma -六六六结果为&ldquo 满意&rdquo 的单位为76家,p, p´ -DDT结果为&ldquo 满意&rdquo 的单位为71家,o, p´ -DDT结果为&ldquo 满意&rdquo 的单位为67家。        2、质量体系运行情况考查   对各单位《结果报告单》、《样品接收状态确认表》、《盲样未能检测说明》、《能力考核联系信息表》等材料和结果报送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进行了分类总结,考查被考核单位质量体系运行情况。考核发现最突出的质量体系运行问题仍为报告的三级审核问题,体现为报告单上的样品编号漏填或填错、检测项目漏填、单位代码漏填或填错、测定结果有效数字位数保留不当、测定结果单位填错、三级审核的签名为打印、涂改和标识不规范等。其中报告单中空白处没有&ldquo 以下空白&rdquo 标识是普遍存在的问题。部分单位还存在检测所用方法与依据标准不一致的现象。   3、综合评价   此次考核中水质CODCr项目判定结果均为&ldquo 满意&rdquo ,且从考核材料中未发现质量体系运行问题的单位有19家,具体为(排名不分先后):深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贵阳市环境监测站、贵州省环境监测中心站、铜仁市环境监测站、郑州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牡丹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咸宁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宜昌市环境保护监测站、鄂州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南京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呼和浩特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石嘴山市环境监测站、济南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山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陕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四川省环境监测总站和新疆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   此次考核中水质有机氯农药4个项目判定结果均为&ldquo 满意&rdquo 的单位有53家,占参加考核单位的52.5%,具体为(排名不分先后):福州市环境监测站、辽阳市环境监测站、甘肃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沈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深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营口市环境监测中心站、韶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南宁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呼和浩特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柳州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呼伦贝尔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桂林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济南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海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聊城市环境监测中心、唐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山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保定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德州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秦皇岛市环境保护监测站、临沂市环境监测站、沧州市环境监测站、东营市环境监测站、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太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哈尔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山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黑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山西省长治市环境监测站、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陕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武汉市环境监测中心、西安市环境监测站、宜昌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四川省环境监测总站、长沙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新疆阿克苏地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常德市环境监测站、云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昆明市环境监测中心、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嘉兴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南通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绍兴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南昌市环境监测站、台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江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重庆市环境监测中心、九江市环境保护监测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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