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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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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相关的论坛

  • 认监委行政审批项目求解

    在论坛了解到资质认定分为CMA和CAL,实验室认可为CNAS,但是在认监委查看行政审批时,包含的是这样的项目: 1.从事强制性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及实验室指定 2.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3.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 4.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资质认定 对于这四个项目我分不清他们的区别了,能否请论坛里的各位解答? 质检总局还有: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这样的项目。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我认为是针对***计量所的,我这样的理解对不对?

  • 新闻:山东质监系统再取消10项重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

    山东质监系统再取消10项重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导语】在昨天的新闻发布会上,山东省质监局提出,要再取消10项重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提速审批效率。 【正文】取消的这10项审批和管理事项包括:停止3项质监管理制度,减少微观干预。停止已经实施20年的企业定期抽样检验,由企业支付检验费用的监督方式,改为产品抽查,建立企业质量诚信档案和企业失信黑名单,为两万家企业减负。停止实施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制度,142万多家企事业机构不再进行每年一次的年度检验。各类机构可以通过“组织机构代码信用信息平台”提交年度信息报告。取消生产证许可产品委托生产加工备案制度,企业采用委托加工经营方式,不需再到质监部门登记备案,减少全省300余家生产加工企业成本。取消7项前置条件,降低审批门槛。审批设立机动车安检机构,不再需要公安部门出具“确认书”,取消检验技术人员考核。司法鉴定机构和环境监测机构进行计量认证,不再需要司法部门和环保部门出具“行业推荐信”。取消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人员考核,取消资质认定实验室监督评审制度,取消注册设备监理师注册等级制度。 20项质监行政许可事项全部提速,到今年10月底,全部项目的办结时限在法定时限基础上一律提速度50%。

  • 关于对《北京市符合规定排放、耗能标准的机动车车型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 认定行政审批事项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相关要求,规范北京市符合规定排放、耗能标准的机动车车型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认定行政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局进一步完善《北京市符合规定排放、耗能标准的机动车车型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认定行政审批事项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3年8月16日至8月23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jidongchechu@sthjj.beijing.gov.cn。  2.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4号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机动车排放管理处(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3.电话:010-68717187  4.传真:010-68717187  5.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beijing. gov.cn),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  附件:1.[url=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sthjlyzwg/yjzj77/dcjg/436190608/2023081517153779479.doc]《北京市符合规定排放、耗能标准的机动车车型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认定行政审批事项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url]  2.[url=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sthjlyzwg/yjzj77/dcjg/436190608/2023081517153749118.doc]《〈北京市符合规定排放、耗能标准的机动车车型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认定行政审批事项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url][align=right]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align][align=right]  2023年8月15日[/align]

  • 【讨论】环评前置审批:一声叹息?

    环保部门认为,工商部门应把环评审批作为给餐饮娱乐企业核发营业执照的前置条件 工商部门则以《企业登记前置许可目录》并无此规定为由拒绝执行餐厅油烟、歌厅噪声扰民,与居民产生环境矛盾后,按照规定,环保部门负责介入解决问题。一位基层环境执法人员却道出了其中的无奈,“只有从源头把关,才能彻底根治油烟污染,末端治理效果实在不佳。”这里指的源头是,我国环境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单位提交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营主体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营业执照的前置审批条件。  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以环评审批为前置条件,能有效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环境。为何这一本该由环保部门把关的前置审批没有真正发挥作用呢?  相关规定成为一纸空文  在湖北省武汉市环保局,一份标有武环[2001]130号的文件早已无处适用。这是武汉市环保局和武汉市工商局于2001年7月27日联合下发的文件。文件规定:“兴办餐饮娱乐企业,应先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再到相关部门审批,此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才可办理营业执照;即日起,环保、工商部门不得再批准居民楼底层经营餐饮娱乐业;对过去已经批准且群众有投诉的,由环保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通知工商部门予以吊销营业执照。”  如果当地按照文件的规定执行,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出现餐饮娱乐场所新增油烟、噪声扰民的现象。但是武汉市环保局一位工作人员说:“2002年以后,工商局就不太要求有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了,这个文件名存实亡。”  武汉市工商局的答复是: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的500个项目之第252~258项,以及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目录》中并无环保部门前置审批内容,因此认定,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不是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前置条件。  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施行以后,武汉市编办对全市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环评审批被认定不属于工商部门认证的法定前置审批条件。  一位工商部门的工作人员说:“既然国家工商总局未规定核发餐馆和娱乐企业营业执照需要环评前置审批,我们基层工商局只能照章办事了。”  无环评前置审批凸显弊端  基层环境执法部门在执法中经常遇到,开办餐厅不需要通过环保部门就能拿到营业执照而引发的油烟噪声扰民的事件,这类事件一旦发生,不管是对政府、社会,还是对市民来说都是输家。  工商注册登记没有环评审批前置条件,对经营者来说,实际上也是增加了经营风险;对周边居民来说,易受环境侵害;对环保部门来说,增加了监管难度。  餐饮娱乐业的经营场所多位于城市中心的居民区和办公区,相当一部分又位于居民楼和办公楼下,废气、污水、油烟、噪声严重影响了周边居民的工作和生活。环保部门在受理的环境扰民投诉中,有一部分就是没有经过环评审批,但有工商营业执照的。在工商部门领到工商执照后,经营者一般不会主动办理环评审批手续,这给环保部门审批增加了一定的难度。环保部门依法要求经营者补办或停业整改,但其已有固定经营地点及经营设备。如果经营者注册后的地址不符合环保要求而不宜开设,经营者就需要重新选址,无疑会给经营者带来巨大的风险。  湖南省宜章县有一家食品加工点设在他人窗台下,加工时噪声扰民,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时发现这家加工点未经环评审批,但有工商营业执照。查处过程中,这家食品加工点的业主极不配合环保部门。后来经过反复多次的查处,和工商部门联系,工商部门认为,审批营业执照是工商部门的事,但经营者产生环境噪声是环保局的事,与工商部门无关。  环保部门认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都规定了工商部门核准登记时需要提供环评审批文件。目前,不少餐饮娱乐业环保问题都正是由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引发而来的,环保部门一下子很难全部、彻底地解决油烟噪声扰民的问题。  目录应以法律法规为前提  对于环保部门认为的环评审批是核发工商营业执照的前置条件,工商部门的观点正好相反。  重庆市工商管理局2006年6月在其网站上登出了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设置的看法,认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值得商榷。条例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对于这一条款,重庆市工商管理局认为,“建设单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之前主动向环保部门报批,而不是对工商部门登记审查义务的规定。”并认为,原国家环保总局与国家工商总局在《关于加强中小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了工商部门与环保部门应建立信息沟通和配合机制,而非前置许可机制。此外,国家工商总局在《对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129号建议的答复》中也进一步明确,从事餐饮等经营项目,环保部门的批准文件不作为工商登记前置性行政许可文件。  2004年,施行的《行政许可法》减少行政审批程序,废除一批行政审批前置条件。国家工商总局制订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目录》中,废除了如之前要求的办理工商营业执照需提供生育证明的要求,为经营者打开方便之门。因此,有一个观点认为,如果是相对人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由环保部门处理即可,现在减少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形式下,为何还要增加呢?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认为,减少行政审批前置条件是一件好事,不必要的前置条件要抛弃,但是必要的前置条件一定要保留。工商部门只管发营业执照,违法了,环保部门来处理,这实际上是缺乏通盘考虑,没有防患于未然。在当今人们的环境意识强、环保矛盾突出的时候,设置环评前置审批还是十分必要的。  我国的立法是在动态中不断完善的,要做到各项法律法规相互紧密衔接也是很困难的,部门之间的法规、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互打架的情况在我国政府部门普遍存在。部分行政机关可能出于部门利益的考虑,与自己有关的把它放进来,与自己无关的就把它剔除去。因此,他认为,部门设定自己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应该从健全完善国家法律制度的角度出发,科学地设定,且内容应该与现行法律法规一致,不能遗漏,更不能抵触。如果有遗漏,就应该以上位法的规定为依据。  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出现这种部委之间规章和规范文件打架的情况,应该以由国务院出面协调。据了解,关于环评审批是否作为工商登记审查的前置审批手续以及如何在工作中实际操作配合的问题,国家工商总局也向国务院递交了专题报告,但国务院“审改办”尚未做出明确的答复。

  • 【我们不一YOUNG】关于环评审批中引入第三方技术评估疑惑的回复

    目前新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我处没有环境评估中心等机构,行政审批局一章审批又处在审批制度改革的前沿,请问该如何甄选确定第三方的技术评估机构?有无条件限制?是否可以委托环评单位来承担此项工作呢?回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依照自身需求甄选符合要求的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不能委托环评单位承担此项工作。

  • 【转帖】环保“第一审批”宽严相济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0日08:30 无锡日报   无锡环保部门行使“第一审批权”,审批口子越扎越紧,审批过程却越来越和谐。市环保局日前向媒体表示,今年环保审批时限将进一步缩短,一批市级审批项目将“下放”到市(县)区。据悉,新推出的“指导代办制”可以让项目审批更简化,对于符合环保要求而且要到省和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环保部门将给予全程指导。  环保行政审批提速明显。市环保局向社会作出的最新承诺是:环评报告书审批时限由法定6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环评报告表审批时限由法定3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环评登记表审批时限由法定15个工作日缩短为7个工作日,项目验收由法定30个工作日缩短为7个工作日。  对于非工业项目,市环保局将视项目所在地环境基础设施到位情况、区域环评完成情况和当地环保管理水平,有选择地“下放”一部分到市(县)区,但审批意见要报送到市环保部门。这一做法是为了让项目单位就近审批,减少不必要的麻烦。据悉,此类“下放”项目的比重将大大提高,力争达到受理总量的一半,预计将有300多个项目审批可在当地完成。  “指导代办制”成为环境管理服务的创新模式。环保部门表示,传统的一次性告知制、首问负责制等服务措施将继续保持,在此基础上,对于符合环境要求、但在审批中存有非原则性问题的项目,环保部门将对其进行审批指导或代办。这项服务尤其针对需要省或国家环保部门审批,但项目单位却不了解审批程序、不知如何上报的项目。  市环保局负责人表示,对于重污染项目、环境设施不到位的地区和园区,“限批大棒”仍然不会放下。目前,仍有多个园区的建设项目处于停批中。  据了解,今年6月5日以后,新修订的《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将正式实施,届时,全市将彻底停批印染、化工等重污染行业建设项目,环保审批重点将转向高科技工业和服务业项目。(章莹)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宁夏入河(湖、沟)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划分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生态环境局,宁东管委会生态环境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环办水体〔2022〕34号)要求,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划分方案》(环办水体函〔2022〕493号),明确了黄河流域机构负责排污口设置审批的范围。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制定《宁夏入河(湖、沟)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划分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align=right]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align][align=right]2023年10月27日[/align](此件公开发布)[align=center][b]宁夏入河(湖、沟)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划分方案[/b][/align]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环办水体〔2022〕34号),规范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设置审批,制定入河(湖、沟)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划分方案如下。一、划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4.《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6.《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年)》(国函〔2011〕167号);7.《关于做好入河排污口和水功能区划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水体〔2019〕36号);8.《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环办水体〔2022〕34号);9.《关于印发流域海域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划分方案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22〕493号);10.《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宁政办发〔2023〕26号);11.《宁夏回族自治区加强入河(湖、沟)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宁政办发〔2022〕72号)。二、划分方案根据《生态环境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划分方案》(环办水体函〔2022〕493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家审批建设项目的入河排污口,以及位于省界缓冲区或含有省界国控断面的水功能区(我区涉及9个,详见附件)、国际或国境边界河湖和存在省际争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由黄河流域局负责实施。对上述范围外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进行如下划分。(一)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范围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自治区审批的建设项目的入河(湖、沟)排污口设置;2.存在市际争议的入河(湖、沟)排污口设置。(二)地级市负责审批范围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地级市审批建设项目的入河(湖、沟)排污口设置,由地级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审批,一级水功能区(附件)上的排污口设置审核需征求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意见;2.辖区存在县(区)际争议的入河(湖、沟)排污口设置。(三)县级负责审批范围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县(区)审批建设项目的入河(湖、沟)排污口设置,由县(区)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审批,一级水功能区(附件)上的排污口设置审核需征求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意见。以上排污口包括《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四种类型排污口,其中日处理能力500吨以下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入河(湖、沟)排污口的设置实行逐级备案制,其余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排污口设置审核时应当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湖、沟)排污口设置审核,应征求有管理权限的黄河流域管理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本方案自2023年11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26日。

  • 关于《河南省环评及排污许可审查审批规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系统性重塑行政审批制度整体性优化政务服务环境改革方案》,进一步规范全省环评与排污许可审查审批行为,我厅制定了《河南省环评及排污许可审查审批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厅。征求意见截至时间为2023年4月11日。  联系电话:0371-66309116  电子邮箱:shenghuanpingchu@126.com  通讯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学理路10号1817室(450046)  附件:[url=https://oss.henan.gov.cn/typtfile/20230406/052858fafb2f4f2d876ea37783587d5e.pdf]《河南省环评及排污许可审查审批规范(征求意见稿)》.pdf[/url]

  • 关于对《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裁量基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实施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制度,实现裁量基准统一、裁量模式统一、公示文本统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和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京依法行政办发〔2023〕4号)的要求,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草拟了《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裁量基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3年8月16日至8月22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hpc@sthjj.beijing.gov.cn;  2.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4号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处(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3.电话:010-89150598;  4.传真:010-89150599;  5.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beijing.gov.cn),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  附件:1.[url=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sthjlyzwg/yjzj77/dcjg/436187342/2023081414570451428.doc]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裁量基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url]  2.[url=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sthjlyzwg/yjzj77/dcjg/436187342/2023081414570469727.docx]《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裁量基准〉的通知》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url][align=right]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align][align=right]  2023年8月16日 [/align]

  • [通知] 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号中央党校、中直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法院、高检院,共青团中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为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以前年度欠缴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足额征收,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三、取消、停征或减免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得影响依法履行职责。其中,行政单位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纳入相关单位预算予以保障;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的方式予以解决。中央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妥善解决财政困难地区的经费保障问题。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并于2017年4月30日前,将清理规范情况报送财政部。对确需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实施目录清单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另行加收任何费用。  五、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  六、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对须取消、停征或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应当按照《预算法》、《价格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取消或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年3月15日特别注意:通知的第15条15.计量收费(即行政审批和强制检定收费。非强制检定收费不得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服务并收费)

  • 许多生物医药、食品安全、环境监测领域的企业难题解决!上海获国家二级标准物质审批权并颁出首证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刘浩)2月20日,上海诗丹德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领到了全国首张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审批颁发的“国家标准物质定级证书”。记者从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了解到,上海市在全国率先获国家二级标准物质审批权,在沪企业无需到达北京送审即可获得相关证书,比以往节省约一半时间,让企业获得感更强。评审到获证仅用时15个工作日据了解,2023年,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在调研中了解到,许多生物医药、食品安全、环境监测领域的企业希望能在上海就拿到国家二级标准物质定级鉴定证书。于是,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积极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承接国家二级标准物质定级鉴定审批权的申请。经市场监管总局批复同意,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成为全国第一个承接国家二级标准物质审批权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并在浦东新区、奉贤区试点。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计量处副处长何晓微告诉记者,为了更好地承接相关工作,保障上海证书“含金量”,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建设了“国家二级标准物质定级鉴定系统”。企业通过“一网通办”即可进行在线申请,并通过“帮办服务”“电子证书同步制发”等功能提升办理便利度。企业网上提交申请,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就会安排评审专家上门评审,以“技术管家”身份提供科学、严谨的意见建议,企业符合评审要求即可获证。这次获证的上海诗丹德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从评审到获证仅耗时15个工作日。上海诗丹德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谢天培表示,以往需要去北京提交书面材料进行评审,时间成本和其他成本较高,如今可以节省约一半时间,更重要的是,在上海提交申请后,由专家到现场评审,有助于企业发现问题,提高研发能力,有利于促进企业发展,同时推动产业升级。上海市市场监管局通过提升行政审批效能,提升服务水平和办事效率,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给企业营造“敢干、敢闯、敢投”的浓厚氛围,让企业有更多的人力、物力、精力投入新产品研制,充分激发企业内生动力、内在潜力。此外,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调动专家资源,依托上海市科研机构、高校院所,以及长三角地区技术专家,不断充实上海市标准物质审评专家队伍,在原23人基础上再次向国家标准物质专家库推荐36人。解决产业链上共性问题通过此次改革试点,除了标准物质取证上市更方便高效,产业上下游发展遇到的共性问题也能解决,激发企业研发标准物质的积极性。比如,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的验收环节,通常需要多项标准物质把控产品质量,一旦监管要求发生变化,就需要新的标准物质进行检测。以往,企业只能等上游拿证才能开工,但现在上游“家门口”拿证,下游等待时间大大缩短,新产品上市的进度加快。一直以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坚持推动上海市产业计量高质量发展。目前,上海已有国家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6家,市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6家,涵盖大飞机、智能网联、生物医药等产业领域。“发展新质生产力,必须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形成与之相适应的新型生产关系。”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倪俊南表示,该局积极承接市场监管总局审批权下放,提升标准物质行政审批效能,打通束缚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政策堵点、卡点,吸引了更多企业加入相关产业链,进一步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布局建设未来产业。例如,上海市农业科学院研制并即将获证的“赭曲霉毒素A纯度标准物质;赭曲霉毒素A溶液标准物质(5μg/mL);赭曲霉毒素A溶液标准物质(10μg/mL)”(应用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领域),将解决真菌毒素检测、风险评估等核心试剂技术难题,实现真菌毒素标准物质国产化供给和质量保障。倪俊南表示,此次改革试点不仅对于上海标准物质研制企业意义重大,对于推动上下游企业发展、促进科技创新和相关产业链协同也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下一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将紧盯重点领域、区域的发展需求,关注改革措施的连续性、创新性、稳定性和完整性,研究解决相关方面遇到的共性、政策性难题,同时总结上海改革经验,为今后国家层面标准物质改革成果全面复制推广奠定基础,让改革红利惠及更多经营主体。[size=14px][color=#707d8a][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color][/size][size=14px][color=#707d8a][i]编辑:涂润林[/i][/color][/size]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

    [align=center]国办函〔2022〕110号[/align]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自2021年7月起,河北、浙江、湖北三省开展了为期一年的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试点期间,三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河北、浙江、湖北省开展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的复函》(国办函〔2021〕68号)有关要求,制定行政备案管理办法,全面梳理、分类规范行政备案事项,大力推进行政备案网上可办、“一网通办”,有效提升了行政备案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对消除市场准入隐性壁垒、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等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三省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经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学习借鉴。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备案规范管理工作,加强行政备案规范化、法治化建设。严格设定要求,对行政备案事项,不得规定经行政机关审查同意,企业和群众方可从事相关特定活动;能够通过政府内部信息共享、涉企电子证照库等渠道获取有关信息的,一般不得设定行政备案。要细化优化行政备案实施规范,制定并公布办事指南,对违规增加办理环节或者备案材料、超时限办理备案、无正当理由不予备案等问题,要及时整改。要建立和完善协同机制,鼓励将行政备案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统一管理,加强相关信息共享共用,更大力度推进行政备案易办快办。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决纠正以备案之名行许可之实。要充分运用备案信息提升政府监管效能和政务服务水平,不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努力为市场主体发展营造更好的营商环境。  附件:1.河北省坚持问题导向 强化分类管理 大力推动行政备案规范运行  2.浙江省坚持精细管理 强化数字赋能 全力推进行政备案规范管理  3.湖北省坚持标准指引 强化利企便民 推动行政备案规范管理走深走实[align=right]  国务院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2年11月5日[/align]

  • 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就《流域海域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划分方案》答记者问

    日前,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url=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12/t20221230_1009159.html]《流域海域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划分方案》[/url](以下简称《划分方案》),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就《划分方案》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color=#0000ff][b]问:划分流域海域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b][/color]  [b]答:[/b]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是生态环境部法定的一项行政许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提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家审批建设项目的入河排污口以及位于省界缓冲区、国际或者国境边界河湖和存在省际争议的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审批,由生态环境部相关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流域海域局)负责实施,并纳入属地环境监督管理体系;上述范围外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由属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分级审批权限。《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要求编制并公布国家、省、市、县四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科学制定行政许可实施规范。为落实上述规定,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划分方案》,进一步细化明确了长江、黄河、淮河、海河、松辽、珠江和太湖七个流域海域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和具体边界。这是流域海域局依法依规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的重要依据,也是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确定本行区域内分级审批权限的重要基础。  [color=#0000ff][b]问:流域海域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分哪几类?[/b][/color]  [b]答:[/b]按照《实施意见》关于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划分方案》进一步明确流域海域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是流域海域局所辖范围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家审批建设项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二是列入《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 年)》的352个省界缓冲区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审批;三是长江、黄河、松辽和珠江流域海域局所辖国际或者国境边界河湖名录范围内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四是存在省际争议的115个河湖(段)范围内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color=#0000ff][b]问:流域海域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主要考虑了哪些因素?[/b][/color]  [b]答:[/b]流域海域局作为生态环境部设在七大流域的派出机构,主要负责流域生态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相关工作,承担授权范围内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等工作。为落实《实施意见》提出的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管理等要求,生态环境部原则上不负责审批入河排污口,主要是做好指导监督。《划分方案》在确定设置审批范围时,主要考虑到环境影响较大、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等要求,协调好省际间、矛盾突出地区上下游、左右岸关系,授权流域海域局负责审批位于省界或国境边界、以及环评文件由国家审批重大项目的入河排污口,充分发挥流域海域局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能。  [color=#0000ff][b]问:如何根据《划分方案》做好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工作?[/b][/color]  [b]答:[/b]《划分方案》已经印发,流域海域局要严格遵照执行,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要求,依法依规做好权限范围内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推行告知承诺、集成服务、一网通办等改革措施,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和质量,更好满足行政许可申请人办事需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快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分级审批权限,依法公开并定期更新相关信息,不断促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的提高。生态环境部将不定期对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情况进行调度,督促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工作。

  • 【资料】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审批工作程序

    卫生部关于印发《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审批工作程序》的通知卫科教发〔2007〕1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为确保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审批工作的公正、公开、公平,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卫生部第50号令),我部组织制定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审批工作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二○○七年五月十五日附件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审批工作程序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确保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审批(以下简称资格审批)工作的公正、公开、公平,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制定本程序。第二条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是指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是指卫生部颁布的《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第三条 资格审批工作包括申报、评估论证、批准。第四条 实验室资格审批的申请资料,经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卫生部申报。第二章 申  报第五条 申请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的单位应具备《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第六条 申请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应按照《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完整的资料。《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申请表》可从卫生部网站下载(网址:www.moh.gov.cn)。第七条 所有申请资料应一式1份。申请资料应当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申报的各项内容应当完整、清楚。申请资料的复印件应当足够清楚并与原件一致。所有申请资料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第八条 申请单位将符合要求的申请资料报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资料的合法性、完整性及规范性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对申请材料齐全或者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1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资料报卫生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直接向卫生部报送资料,不得委托申请单位向卫生部报送资料。

  • 请问建筑行业的检测单位申请水利工程检测资质时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哪些申请材料,上述审批机关是哪个部门?

    [font=微软雅黑, &][size=15px][color=#262626](1)检测单位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size=15px][color=#262626]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size=15px][color=#262626]2、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复印件;[/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size=15px][color=#262626]3、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size=15px][color=#262626]4、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复印件;[/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size=15px][color=#262626]5、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size=15px][color=#262626]6、具有乙级资质的检测单位申请甲级资质的,还需提交近三年承担质量检测业务的业绩证明材料。 [/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size=15px][color=#262626](2)如申请甲级,审片机关为水利部;如申请乙级,审批机关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color][/size][/font]

  •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陕西省排污许可证核发指南的通知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服务局,韩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服务局,杨凌示范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服务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排污许可证核发程序,提高全省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落实排污许可证对减污降碳的支撑保障作用,我厅制定了《陕西省排污许可证核发指南》,现予以发布。附件:[url=http://sthjt.shaanxi.gov.cn/upload/1/cms/content/editor/1693477631491.docx]陕西省排污许可证核发指南[/url][align=right]陕西省生态环境厅[/align][align=right]2023年8月28日[/align](12-24〔2023〕6号)

  • 注册环评工程师何时不再考?

    注册环评工程师何时不再考?

    在2016年1月23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中取消了61项的执业资格证,其中包括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上岗资格、职业中毒诊断医师资格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编制资格等。 自2014年以来,国务院已经先后分4批取消了211项职业资格,本次再取消61项,至此,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职业资格达到273项。 2月19日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决定再取消一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 其中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有: 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一级资质,部分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审批、 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审批、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审批、 一级注册结构师和其他专业勘探设计工程师注册的审批、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审批、 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审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甲级资质审批、甲级、部分乙级建设工程勘探设计企业资质核准的审批、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审批、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审批、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注册审批等等。。。。。 面对混乱正在整顿中的环评市场,注册环评工程师有被取消的可能吗?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6/02/201602252136_585196_1634717_3.jpg

  • 工作流程和时限的区别

    工作流程和时限的区别资质认定是行政许可,依据行政许可程序和时限组织实施,检验检测机构需向资质认定部门提交申请,资质认定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 受理后委托评审组实施评审,评审需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包括检验检测机构的整改时间30个工作日),评审完毕后进行行政审批(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之后向检验检测机构颁发批准文书(即颁发资质认定证书,送达时间为10个工作日)。总计行政审批工作时限是70个工作日(约3个月,不包括实验室的认可不属于行政许可。认可不属于行政许可。实验室和检验机构申请认可时,直接向认可机构提出申请并缴纳申请费,认可机构根据相关认可文件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文件评审、现场评审、组织评定、认可批准,最终颁发认可证书。

  • 上海市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及权限划分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等有关要求,规范本市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上海市[url=http://www.h2o-china.com/news/field?fid=83]生态环境[/url]局制定了《上海市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及权限划分方案》。全文如下↓上海市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及权限划分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和《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生态环境领域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的公告》(公告2023年第7号)等有关要求,规范本市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url=http://www.h2o-china.com/news/search?stype=title&schv=%E6%B0%B4%E6%B1%A1%E6%9F%93]水污染[/url]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规定,制定本方案。一、设置审批范围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url=http://www.h2o-china.com/news/search?stype=title&schv=%E6%B1%A1%E6%B0%B4%E5%A4%84%E7%90%86]污水处理[/url]厂、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包括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依法依规实行设置审批。新建,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 改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 扩大,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设计及批准排污能力的提高,包括污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及污染物种类等的增加。二、设置有关规定(一)禁止设置入河排污口的有关规定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1.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范围见附件1~4) 2.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范围见附件5~6) 3. 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新建入河排污口的 4. 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查意见中禁止建设排污口的水体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5. 入河排污口设置不符合防洪、供水、提防安全和河势稳定要求的 6.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的。(二)限制设置入河排污口的有关规定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在禁止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区域外,符合下列情形的,限制设置入河排污口:1. 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 2. 在工业用水区和农业用水区设置入河排污口的,排污单位应当保证该水功能区水质符合工业和农业用水目标要求 3. 在饮用水源区和保留区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确保不影响该水功能区水质目标 4. 水功能区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地区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设置入河排污口 5.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的。三、设置审批权限(一)国家级设置审批权限本市范围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家审批的建设项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以及位于省界缓冲区、存在省际争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由生态环境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太湖流域东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分别负责审批。省界缓冲区具体范围分别见附件7~8。(二)市级设置审批权限1.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2. 存在区际争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三)区级设置审批权限1. 除国家级、市级审批范围外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由所在区生态环境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负责审批。2. 拟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在跨区河流上,且位于区界上下游2公里范围内或河流存在区际左右岸关系的,由该入河排污口所在位置的区负责审批,审批过程中应征求上下游所在区或岸线共岸区的意见 存在区际争议的,提级至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四、加强监督管理(一)规范设置审批。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技术规范要求,依据本方案确定的分级审批权限,按照上海市“一网通办”办事指南明确的审批标准和程序开展设置审批工作。设置审批过程要严把质量关,原则上应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对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应征求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确保入河排污口设置科学、合理,并将设置审批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二)加强规范化建设。对于经审批同意设置的入河排污口,生态环境部门要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按照《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HJ 1309—2023)要求,规范设置入河排污口标识牌、监测采样点或必要的检查井,鼓励规模以上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和水质流量在线监测系统,实现入河排污口实时动态监管。(三)严格监督管理。各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入河排污口的水质监测和日常监管,对水质较差区域的入河排污口要加大监测频次,及时掌握入河排污口污染物排放状况。督促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依法履行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环境管理要求。加强入河排污口环境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偷排直排、借道排污、私设排污口等违法行为。五、其他本方案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4月30日。国家及本市对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及权限划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附件:1. 青草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2. 陈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3. 东风西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4. 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5. 崇明东滩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6. 九段沙湿地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7. 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相关省界缓冲区名录及范围8. 太湖流域东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相关省界缓冲区名录及范围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同意上海市市场监管局 开展计量领域部分行政许可事项改革试点的批复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计量领域部分许可事项先行先试改革的请示》(沪市监计量〔2023〕30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将住所和实际生产地均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奉贤区的市场主体申请二级标准物质定级鉴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由市场监管总局下放至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试点实施工作,按照《行政许可法》《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标准物质管理办法》及相关计量技术规范等要求,进一步完善标准物质定级鉴定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细则,建立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加强标准物质审评审签技术能力建设,保证标准物质定级鉴定审批标准统一规范。要认真落实标准物质属地监管责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标准物质生产研制单位依法依规生产二级标准物质,保证量值准确可靠。二、原则同意上海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的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复查考核开展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试点期限自批复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要按照《行政许可法》《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及相关计量技术规范等要求,进一步完善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复查考核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切实优化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行政许可程序,规范复查考核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做到审批提速、服务提质、监管增效。三、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在先行先试改革中不得降低审批标准,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不得给市场主体增加负担,确保改革合法合规。要尽快建立完善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加强试点政策解读,积极妥善处理相关舆情,及时解决改革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请示报告。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每半年将相关试点工作情况报送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align=right]市场监管总局[/align][align=right]2023年7月29日[/align](此件公开发布)

  • 关于发布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排污许可证核发目录(2023年本)的通知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服务局,韩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服务局,杨凌示范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服务局: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按照《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环综合〔2022〕42号)《关于做好2022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重点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2〕111号)《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要求,进一步提高全省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规范全省排污许可证核发程序,加强“两高”项目管控,落实排污许可证对减污降碳的支撑保障作用,我厅制定了《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排污许可证核发目录(2023年本)》,现予以发布,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遵照执行。一、属于本《目录》中行业类别的重点管理类排污单位,其排污许可证由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核发。二、属于本《目录》中行业类别的简化管理类排污单位以及本《目录》以外行业类别的排污单位,其排污许可证由所在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核发。三、本通知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附件: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排污许可证核发目录(2023年本)[align=right] [/align][align=right] [/align][align=right]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陕西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align][align=right] 2023年7月18日 [/align](12-23〔2023〕5号)附件[align=center] [/align][align=center]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排污许可证核发目录[/align][align=center](2023年本)[/align]属于本《目录》中行业类别的重点管理类排污单位,其排污许可证由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核发。属于本《目录》中行业类别的简化管理类排污单位以及本《目录》以外行业类别的排污单位,其排污许可证由所在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核发。本《目录》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一、石油、煤炭及其加工业(一)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二)煤制液体燃料生产中煤制油、甲醇、乙二醇、乙醇生产。二、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一)无机碱制造中烧碱、纯碱生产(二)无机盐制造中电石生产(三)有机化学原料制造中乙烯生产(四)氮肥制造中合成氨生产(五)磷肥制造中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生产三、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一)水泥制造中水泥(熟料)制造(二)平板玻璃制造(三)建筑陶瓷制品制造(四)卫生陶瓷制品制造四、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一)炼铁中高炉法炼铁(二)炼钢五、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一)铝冶炼中电解铝生产(二)铜冶炼(三)铅锌冶炼(四)硅冶炼(五)其他常用有色金属冶炼六、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一)火力发电(二)热电联产(三)生物质发电中生活垃圾、污泥发电

  • 关于发布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排污许可证核发目录(2023年本)的通知(有效)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服务局,韩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服务局,杨凌示范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服务局: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按照《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环综合〔2022〕42号)《关于做好2022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重点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2〕111号)《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要求,进一步提高全省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规范全省排污许可证核发程序,加强“两高”项目管控,落实排污许可证对减污降碳的支撑保障作用,我厅制定了《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排污许可证核发目录(2023年本)》,现予以发布,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遵照执行。一、属于本《目录》中行业类别的重点管理类排污单位,其排污许可证由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核发。二、属于本《目录》中行业类别的简化管理类排污单位以及本《目录》以外行业类别的排污单位,其排污许可证由所在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核发。三、本通知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附件: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排污许可证核发目录(2023年本)[align=right] [/align][align=right] [/align][align=right]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陕西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align][align=right] 2023年7月18日 [/align](12-23〔2023〕5号)附件[align=center] [/align][align=center]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排污许可证核发目录[/align][align=center](2023年本)[/align]属于本《目录》中行业类别的重点管理类排污单位,其排污许可证由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核发。属于本《目录》中行业类别的简化管理类排污单位以及本《目录》以外行业类别的排污单位,其排污许可证由所在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核发。本《目录》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一、石油、煤炭及其加工业(一)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二)煤制液体燃料生产中煤制油、甲醇、乙二醇、乙醇生产。二、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一)无机碱制造中烧碱、纯碱生产(二)无机盐制造中电石生产(三)有机化学原料制造中乙烯生产(四)氮肥制造中合成氨生产(五)磷肥制造中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生产三、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一)水泥制造中水泥(熟料)制造(二)平板玻璃制造(三)建筑陶瓷制品制造(四)卫生陶瓷制品制造四、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一)炼铁中高炉法炼铁(二)炼钢五、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一)铝冶炼中电解铝生产(二)铜冶炼(三)铅锌冶炼(四)硅冶炼(五)其他常用有色金属冶炼六、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一)火力发电(二)热电联产(三)生物质发电中生活垃圾、污泥发电

  •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为维护法制统一,按照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全省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陕司通2023〔73〕号)要求,我厅对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通告如下:一、确认《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规范我省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工作的通知》等13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1)。二、决定对《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于2024年2月20日前完成。逾期没有重新发布,自2024年2月21日起废止(见附件2)。三、决定对《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提升全省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助推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等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见附件3)。特此通告。附件:1.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陕西省生态环境厅需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align=right]陕西省生态环境厅[/align][align=right]2023年8月23日[/align](12-21〔2023〕7号)附件1[align=center][b]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b][/align][table][tr][td]序号[/td][td]文号[/td][td]文件名称[/td][td]公布日期[/td][/tr][tr][td]1[/td][td]陕环发〔2023〕22号[/td][td]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规范我省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工作的通知[/td][td]2023年4月12日[/td][/tr][tr][td]2[/td][td]陕环发〔2023〕12号[/td][td]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td][td]2023年2月3日[/td][/tr][tr][td]3[/td][td]陕环发〔2023〕4号[/td][td]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辐射类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及服务事项办理指南(修订)的通知[/td][td]2023年1月6日[/td][/tr][tr][td]4[/td][td]陕环发〔2023〕2号[/td][td]陕西省生态环境厅陕西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固体废物领域行政许可事项调整工作的通知[/td][td]2023年1月5日[/td][/tr][tr][td]5[/td][td]陕环发〔2022〕52号[/td][td]陕西省生态环境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企业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td][td]2022年12月1日[/td][/tr][tr][td]6[/td][td]陕环发〔2022〕27号[/td][td]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等11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办法》的通知[/td][td]2022年8月26日[/td][/tr][tr][td]7[/td][td]陕环发〔2022〕22号[/td][td]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td][td]2022年6月30日[/td][/tr][tr][td]8 [/td][td]陕环发〔2021〕42号[/td][td]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td][td]2021年11月12日[/td][/tr][tr][td]9[/td][td]陕环发〔2021〕40号[/td][td]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td][td]2020年5月18日[/td][/tr][tr][td]10[/td][td]陕环发〔2021〕11号[/td][td]陕西省生态环境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td][td]2021年3月18日[/td][/tr][tr][td]11[/td][td]陕环发〔2020〕35号[/td][td]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约谈办法》的通知[/td][td]2020年12月30日[/td][/tr][tr][td]12[/td][td]陕环发〔2020〕34号[/td][td]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生态环境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td][td]2020年12月22日[/td][/tr][tr][td]13[/td][td]陕环发〔2020〕21号[/td][td]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陕西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超标和超总量“黄红牌”公布办法》的通知[/td][td]2020年9月10日[/td][/tr][/table] 附件2[align=center][b]陕西省生态环境厅需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b][/align][table][tr][td]序号[/td][td]文号[/td][td]文件名称[/td][td]公布日期[/td][/tr][tr][td]1[/td][td]陕环发〔2022〕5号[/td][td]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td][td]2022年1月27日[/td][/tr][tr][td]2[/td][td]陕环发〔2021〕39号[/td][td]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本)》的通知[/td][td]2021年11月3日[/td][/tr][tr][td]3[/td][td]陕环发〔2021〕22号[/td][td]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等11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td][td]2021年4月30日[/td][/tr][tr][td]4[/td][td]陕环发〔2021〕10号[/td][td]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td][td]2021年3月2日[/td][/tr][tr][td]5[/td][td]陕环办发〔2016〕117号[/td][td]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陕西省环境行政执法文书格式》的通知[/td][td]2016年12月30日[/td][/tr][tr][td]6[/td][td]陕环办发〔2015〕91号[/td][td]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及《陕西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要求及考核评分标准》的通知[/td][td]2015年12月8日[/td][/tr][/table]附件3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table][tr][td]序号[/td][td]文号[/td][td]文件名称[/td][td]公布日期[/td][/tr][tr][td]1[/td][td]陕环发〔2019〕37号[/td][td]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提升全省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助推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td][td]2019年8月19日[/td][/tr][tr][td]2[/td][td]2018年第1号[/td][td]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特征值系数》的通告[/td][td]2018年5月2日[/td][/tr][tr][td]3[/td][td]陕环办发〔2016〕86号[/td][td]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实施意见》的通知[/td][td]2016年9月14日[/td][/tr][/table]

  • 关于体系文件的审批

    想请教一下:各级体系文件的审批,我一直习惯性的认为手册和程序文件是由质量负责人审核,最高管理者批准;作业指导书可以由责任师审核,技术负责人批准就可以,相关的记录和表格随二三层(程序文件/制度、作业指导书)一起审批,想听听各位的高见,这样合适吗?

  • 【求助】报告的三级审批,哪里有规定?

    我查了下,好像实验室认可准则(CL01)和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中均没有出现报告要“三级审批”这样的规定,旧版的计量认证评审准则中也没有提到,但是有专家来我们这儿评审时却提到,哪位高人帮忙指点下,哪有这样的规定?具体如何执行?是原始记录要三级审批,还是报告也要三级审批?我们的情况是,原始记录有复核,报告有审核(这个复核和审核是通常是同一个人),报告有批准,据专家说好像这样不合要求的。谢谢!

  • 【分享】关于做好2011年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1年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的通知 国家计量认证各行业评审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  为了进一步提升实验室资质认定(国家计量认证)评审活动的质量和效率,规范行政审批流程,现就做好2011年实验室资质认定(国家计量认证)评审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行业评审组应认真组织,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切实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认真组织评审,确保评审工作质量。现场评审应考虑评审员的专业,评审员的专业应覆盖实验室所申请的能力;加强对授权签字人的考核,考核内容应当全面翔实;  (二)提高工作效率,及时上报材料。认真完成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尽量缩短申请材料的报送时间;审批单中要认真填写材料负责人及材料交接准确时间;安排评审员的现场评审要遵循就近就便的原则;  (三)认真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避免出现实验室检测能力不准确、材料装订不规范、整改报告未分析原因的现象;  (四)对于到期需要复评的实验室,请各行业评审组督促本行业实验室提前六个月将申请材料上报,并至少于实验室证书到期前三个月安排现场评审。  二、首次申请资质认定(国家计量认证)的实验室不列入评审计划。应按照行政审批程序的要求,到国家质检总局行政审批大厅的资质认定受理窗口提交申请。  三、涉及食品检验的实验室,自2011年5月1日起,需按照《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进行评审,请有关行业评审组通知相关实验室修订完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做好迎审准备。  四、对于同时申请实验室资质认定和实验室认可的实验室,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要按照国家认监委的要求,及时安排评审并上报实验室评审材料。选派评审员应同有关行业评审组沟通协调,提高评审质量。  五、第一批评审计划要求在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  附件:2011年第一批需要开展复查、监督(含扩项)评审的实验室名单(共633家)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

  • 【转帖】省动监局畜产品安全处被省直机关工委评选为“文明处室标兵” 2008年05月26日

    省动监局畜产品安全处被省直机关工委评选为“文明处室标兵”   日前,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畜产品安全处被省直机关工委评选为“文明处室标兵”。  畜产品安全处承担全省兽药、饲料、畜产品安全监管与全局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四项基本职能,多年来,全处同志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岗位,实实在在为企业为基层服务,以“规范、高效、便民、廉洁、务实”为出发点,以接受基层群众监督、以基层群众满意不满意为落脚点,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  自2007年1月1日起,系统内实施行政审批综合办公以来,能够依法对行政审批的各项制度逐一做出明确规定,采取多项措施方便群众申报、查询与监督,增强行政审批工作透明度,截止现在无一例因行政审批而受到群众投诉举报的现象发生。  在畜产品生产投入品安全监管中,该处积极在全省行业内开展了以诚信为主题的“五不活动”,即不生产销售假劣产品、不使用违禁药物及非法添加物质、不虚假宣传、不欺诈经营、不拖欠职工工资。这项活动的开展,对增强企业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在行业服务中抓企业品牌建设,推介省内饲料企业的技术管理优势及企业诚信度,打造辽宁饲料名牌产品,在创建无公害畜产品生产基地,指导养殖业户准确把握无公害畜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强化饲养过程系列关键控制点,将无公害畜产品打造成为辽宁优质畜产品的知名品牌。在全省1024家企业中,组织评选出辽宁饲料企业30强,饲料名牌产品在省内、国内乃至国外的影响力。  加强行业监督执法,将服务寓于保障畜产品安全监管之中。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依法理顺和解决了群众反映多年的饲料行业多头执法的老大难问题,有力地维护了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努力从畜产品生产的源头抓起,切实把握好生产的各个环节,确保全省人民吃上放心畜产品;向农民朋友集中推介一批信誉比较好的企业及产品,及时公布一批重点监督的企业及产品,曝光一批伪造批准文号的企业及产品,提高人们识假辨假的能力和水平。经过几年的不懈努力,辽宁畜产品药物残留超标现象初步得到有效控制,全省畜产品中瘦肉精已连续两年零检出,从源头上保证了畜产品的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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