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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级别相关的论坛

  • 【转帖】“谁”在阻碍科技人才成长

    近年来,我国的科技人才队伍数量庞大,结构也在不断优化,但存在的问题也非常明显。一是高层次创新人才极度匮乏。从1900年到2002年,获得诺贝尔奖、鲁斯卡奖、伽德纳奖、沃尔夫奖、菲尔兹奖、图灵奖、日本国际奖、京都奖等八项国际科技大奖的497名科学家中,没有一名中国国籍的科学家。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对科学引文索引(SCI)数据库1997年到2006年收录的论文,按22个学科领域分类分析,各学科排在前250名左右的顶尖科学家,全世界共约6097人。其中,美国排在第一位,有4016人;中国排在第十九位,只有19人,其中15人来自香港,4人来自大陆。二是人才培养水平有待提高。我国大学生比例已经很高,但根据洛桑管理学院《世界竞争力报告2009》提供的调查数据,中国在57个国家和地区中,合格的工程师可获得性仅排在第五十二位。学历不等于能力,可是我们的教育体制仍然把学历放在优先位置。三是企业的高层次创新人才不足。教育部2007年调查数据显示,即使是工程领域的博士毕业生,毕业后选择到企业工作的也只有15%。这与美国正好相反:美国超过80%的博士生到企业去工作。哪些因素阻碍科技人才成长?有几点值得注意:第一,学术单位行政化。官本位的体制对学术研究构成了非常大的障碍,很多学术活动不遵循学术自身规律。比如许多科研机构和大学在管理上仍然用行政管理的办法来套用学术管理,学术单位是官员主导而不是学者主导,学术资源也更多地被各级官员所掌控。所有的学术机构都有行政级别,单位领导和学术职务都由行政任命。中央人才规划纲要已经提出要逐步取消大学、科研机构和医院的行政级别,期待尽早实现,越早越好。二是人才评价短期化。现在对人才评价明显存在短期化倾向,突出表现在对SCI论文的过度重视。只要发表了SCI论文,奖金、职称和各种附加利益随之而来。这种重数量不重质量的评价机制,使得浮躁风盛行。此外,目前学术研究中缺少批判精神,比如院士制度,评上了院士就意味着成为无所不能的学术权威。科学精神最核心的就是批判精神,国际学术界一向倡导平等的对话和讨论包括正常的学术批判,但我们至今还缺乏这种学术氛围。

  • 事业单位改革,各级环境监测站何去何从?

    中共中央、国务院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近日全文发布。意见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种。其中,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划归或转为行政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转为企业;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保留事业单位的身份,强化公益属性,逐步取消行政级别。整个改革将于2020年前完成。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和环保等公益服务是民生的基本内容,虽然叫法各异,但各国都需要一定组织来承担提供公益服务的重要职能。在中国,由于特殊的历史和体制根源,事业单位这个概念显得异常庞杂,特别是脱胎于计划经济时代的行政化管理框架还没有从根儿上打破,导致大量事业单位活力不足,普遍存在人浮于事、机构臃肿、效能低下、公益服务供给不足且质量不高等问题,既满足不了大众需求,也无法迎接市场挑战,亟须改革加以解决。

  • “环评”争议卡住高架桥 武汉大学叫停武汉市政工程台前幕后

    7月25日下午三点,记者乘出租车由湖北省武汉市珞狮北路至珞狮南路,在街道口路段,200米的距离用了15分钟。车窗外,几根水泥桩兀立在路中间,施工现场占了珞狮路路面的三分之一。这就是今年6月悄然停工的湖北省武汉市二环线建设项目的一部分———珞狮路高架桥项目。 停工原因是沿线“一重要单位”———武汉大学不同意。停工后的珞狮路高架桥工地冷冷清清,而围绕高架桥的争论却甚是激烈。质疑:环评报告“随机抽签”有瑕疵武汉大学樱花大道的一侧,是国家重点保护建筑———樱园老斋舍。记者向一位武大学生问及高架桥的事情,这名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的研究生反问记者:“如果你在人文气息浓厚的樱顶晨读时,看见一座立交桥横在眼前,会是什么感受?”这名研究生的话代表了大多数武大学子的看法:高架桥破坏了武汉大学的人文风貌。而正是这些看法,激起了部分武汉市民对武汉大学的“口伐”:单位利益应当服从社会利益。“高架桥工程从规划到环评,武大完全不知情。”武汉大学发展研究院院长、高架桥“校内评估小组”组长李光说。李光拿出了一份环评报告———《武汉市二环线(珞狮南路理工大学至东湖路东湖宾馆)道路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显示,曾随机选择46名武汉大学校内人员进行问卷调查,7人不同意建设高架桥。他告诉记者,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环境评估要求所涉及单位的法人代表发表意见。武汉大学的校舍是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武大应该是高架桥工程的重要涉及单位,环评工作仅对个别师生进行调查问卷显然不合理。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规划环评专家对记者说:这份环评报告是有瑕疵的。按照法律规定,专项规划的环评应当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但是报告中没有。铁道第四勘察设计研究院下属的环境工程设计研究处,是这份环境评估报告的制作单位。该处副总工程师王忠合告诉记者,对工程沿线哪些单位进行走访,是随机抽签决定的,当时没有抽到武汉大学,所以在征求意见环节采取的是问卷调查的形式。“这件事提醒我们,在以后的环评工作中,对有重要影响的单位,都要进行细致评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环境法学副教授高利红认为,目前相关法律对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环节,只有原则性规定,也是国内很多建设项目在环评征求意见环节走过场的原因之一。停工:中央单位与地方ZF之争珞狮路高架桥停工,此事件中的两个主角:武汉大学与武汉市ZF,两者的行政级别都是副部级,但是武汉大学作为教育部直属高校,其身上也就打上了中央单位的印记。中央级单位与地方ZF之间出现争议时,如何解决?武汉大学如何能叫停正在修建的市政工程?一系列的揣测就此出现。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王树义教授,是高架桥项目“校内评估小组”的成员,他告诉记者,在高架桥的问题上,双方都是组织专家论证,是以科学的态度进行的,并没有掺杂行政级别因素在里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乔新生的看法是,在法治社会,即使争议双方都有行政级别的印记,也不应该出现“官大一级压死人”、“朝中有人好办事”的情况。正确的做法是,双方拿出证据,看事件程序是否合法,应该注重程序正义,而不是行政级别的大小。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围绕珞狮路高架桥,并非武汉大学一家提出异议。该项目开工前曾两次修改规划,将高架桥改为路面公路,提出异议的两家单位也都是中央级的单位。湖北省政协委员殷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围绕高架桥所发生的争议,其实是行政权力与民事权利之间发生的冲突,这种冲突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他认为,当民事权利的主体与更多的利益主体存在联系时,不管民事权利的主体是中央级单位,还是企业或者其他身份,在行政权利与民事权利冲突的区域里,两者背后的利益主体不可避免地会被卷入其中,行政权利与民事权利的冲突也就演化为双方综合力量的博弈,这种情况古今中外都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冲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可能性比较小,可能会在大ZF的背景下,通过协商等方式解决。截至发稿时,记者了解到该事件的最新进展,在武汉市城建重点工程管理领导小组会议上,武汉市市长阮成发要求将停工的珞狮路高架桥缩短长度,改成“小高架”,不经过武汉大学侧门,在劝业场落地。该工程近日将复工,年底竣工

  • 【原创】技术单位的职称够吗?

    又逢一次人事制度度改革,单位的编制变少了,相应的职称岗位也变少了。虽然说维持不变(多的暂时不减),只是有人退休后再减去相应的职称岗位。感觉对于原来进了职称的人,影响不大,可对于还未进职称的人来说,是个不小的打击,苦盼的职称不仅更觉遥遥无期,甚至有可能等一辈子也只是妄想了。个人觉得有以下几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1、人才的发展受到阻碍。改革的初衷是好的,能上能下,积极竞争。但实际是,因为各种原因晋级时间本相近但职称不同的,大家都差不多,你也不比我高多少,我也没少干多少活,一样的辛勤和付出,回报却差了十万八千里。严重打击个人积极性,不利于人才发展。有了职称的,做的很好,也没犯错,固然下不来;没职称的干的也不错,但没机会。以前还可以盼着有人退休接个岗位,等几年还是有盼头的;现在想接都没得接了。有人本该可以更进一步了,却无望了;有人等了十几年,只等来了一场空……一个上不去,个个上不去。不是说都晋级才是好的,但一些本该晋级的却进不了,被堵在了晋级的路上,阻碍了人才的发展。难免大家工作积极性不高,凭什么干一样的活拿不一样的钱和待遇? 2、技术单位的领导岗位。对于技术单位,尤其是规模比较小、级别比较低的技术部门,领导的岗位职称要求有些苛刻又无奈。一般的技术单位行政级别比较低,领导走行政级别跟群众没两样。而且为了技术的管理要求一般有对技术职称的最低要求。因此,一些领导必须拥有较高的技术职称才能胜任。不是说领导的专业技术水平不行,而是,级别高的职称岗位有限,给了领导就满足不了群众了,甚至有可能连领导都满足不了。由此造成了这样的情景:专业人才为领导让出职称,领导职称不足身兼数职疲惫不堪……又懂技术又善于管理固然很厉害,但专业技术人才也很重要,干活的没动力,工作怎么能做好呢。领导也是人,一人多职,太累了也会效率不高或无法兼顾吧。为了满足日益严格的管理体系,多出了不少管理上的记录与监管工作,需要的管理者与参与者越来越多,但实际能参与的人却越来越少。对于一个简单的技术部门来说,真是不堪重负。 综上,虽然简编减岗有利于消除机构臃肿,但却不利于人才和单位的生存与发展,期待更好的机制。 以上仅是我跟人的观点,但我想也代表了很多人。真希望职称的评聘能更合理化、人性化一些。

  • [分享]如何绘制组织结构图?

    如何绘制组织结构图?——组织结构图分外部组织结构图和内部组织结构图。外部组织结构图重在描述和外部组织的接口,二级法人需描述其在母体组织中的地位以及与母体组织中其他机构之间的关系;一级法人则可以描述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如有的话)和有业务指导关系的机构。一级法人通常不必在手册中提供外部组织结构图。内部组织结构图应真实反映机构的内部设置,包括最高管理层的组成和分工、各管理部门和专业科室的设置、非常设机构的设立以及他们各自在实验室中的地位、作用和相互关系。内部组织结构和外部组织结构有时也可在一张图中表示出来。 组织结构框图中领导关系用实线。这里要注意的是,专业科室和管理部门虽然在行政级别上是平行关系,但由于管理部门的组织、协调和服务职能,在组织机构框图中有时可居于专业科室之上。管理部门可用实线和箭头指向表示他们与专业科室间的相互关系。非常设机构可用虚线方框表示,和最高管理层中的分管负责人之间用虚线相连,对二级法人的实验室,当技术保障和供应由实验室外的其他部门提供时,可用虚线相连。 在有的国际组织和国外检测/校准实验室提供的组织结构图中有这样一些情况:上下级之间的连线不带箭头;没有反映出非常设机构;方框中没有职能或职责的简单描述;管理部门和专业科室是并行关系,同样接受实验室最高管理层的领导等等。

  • 【资料】关于期刊级别一事

    [size=4]从严格意义上说,期刊杂志并无国家级、省级的区分标准。因为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早就声明:中国的出版物,只有正式和非正式之分,没有所谓国家级、省级等的等级区分。 在实际生活中,许多人通常将某刊物说成是国家级的,某刊物是省级的或市级的。这种划分,在实际用途中有一定的对比意义。   期刊从学术上划分级别分为:普刊和核心期刊。普刊通常指除核心期刊之外的期刊。核心期刊通常是指全国中文核心期刊或CSSCI来源期刊,也包含科技类核心期刊和社科类核心期刊。   而期刊中的省级和国家级之分主要是行政管理上的划分。通常国家级的期刊是指主管,主办单位为国家级单位。而省级期刊是指主管,主办单位为省级单位[/size]

  • 关于《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说明

    2014年06月18日 发布   为适应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需要,进一步规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建立统一有效的行政执法体系,在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号《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基础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组织起草了《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一、起草过程  起草工作从2013年7月开始。在充分调研执法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总局借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规章,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号《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为蓝本,起草了《规定》初稿。经充分吸纳各方意见和建议、反复修改,形成本《规定》,并于2014年3月14日经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基本框架  本《规定》共八章六十一条,基本框架如下:  第一章“总则”(共5条),包括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处罚原则、公民权利、处罚监督制度等。  第二章“管辖”(共11条),包括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管辖权争议、指定管辖、移送管辖、移送司法、委托执法、协查义务、撤销许可证照的事权划分及程序等。  第三章“立案”(共3条),包括案件受理、立案条件、回避原则等。  第四章“调查取证”(共15条),包括调查取证的一般要求、笔录制作要求、证据的范围和要求、境外证据、证据保全、查封扣押、当事人不配合的处理、样品抽验、调查终结以及责令改正等。  第五章“处罚决定”(共10条),包括案件合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听证程序、行政处罚的审批、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行政处罚的作出、没收的程序等一般程序以及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程序实施、案件备案等。  第六章“送达”(共4条),包括送达的一般要求、留置送达、代为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  第七章“执行与结案”(共8条),包括行政处罚的执行、行政处罚的停止执行、罚款收缴要求、当场收缴罚款的一般原则及其例外、罚款的缴付、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结案报告等。  第八章“附则”(共5条),包括名词解释、执法文书的印制、施行日期等。

  • 【转帖】当前兽药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兽药执法体制不健全   1.执法机构不健全。目前大部分地区兽药行政管理部门没有专业执法机构。有的委托事业单位执法;有的自行组建临时性执法机构,配备部分兼职执法人员,但机构和人员属临时性质,没有编制,且执法不是其主要工作,影响了执法工作力度。   2.执法经费没有保障。一些地方由于财政困难,兽药行政执法经费没有列入财政预算,经费不足导致执法工具、手段落后,严重限制了兽药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3.处罚执行力度不强。目前处罚执行不到位和执法对象暴力抗法的现象经常发生,由于兽药管理部门自身受条件的限制,无法解决上述问题。另外由于执法范围限于本地,只能对本地的生产经营者实施监督管理。   不作为现象仍然存在   1.兽药行政许可方面。目前一些地方仍存在着办“兽药经营许可证”太难的问题,有好多完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却无法取得相关许可。   2.兽药行政处罚方面。省、市、县三级兽药行政执法部门中,级别越高每年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越少,省市部门有的一年中没有行政处罚案件。主要表现:一是没有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对管辖领域内的违法行为漠然处之,姑息放任,不去作为;二是不想承担责任,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了问题责成县(市)、区相关部门处理,作为有罚没资格的执法主体不愿作为;三是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管理部门和管理相对人还是“亲子”关系,不忍作为。   兽药行政处罚中存在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的现象   1.立案程序不规范。适用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的处罚案件应当履行立案程序。   2.调查取证不规范。调查取证是行政处罚的关键环节,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应该排除干扰,符合法定程序。   3.证据处理不规范。《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对证据先行保存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执法中,许多案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不履行审批程序,或不完整履行审批程序。   4.行政强制措施不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属行政强制措施,实际执法时有的超越法定权限,无任何依据而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有的在实施中对查封、扣押的物品数量、质量不做详细记载,不向当事人交待查封扣押的时间、地点。   5.调查终结程序不规范。具体办案人员调查终结,应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做出认定,同时根据法律依据提出处罚建议,报案件审核机构审核及领导审批,形成拟作处罚的意见。   6.事先告知不规范。只告知将给予行政处罚,而不告知处罚的具体种类和幅度。   7.处罚决定不规范。一是审批程序不规范。处罚决定审批有办案人意见,有机关领导审批意见,但缺少本机关法制机构审核意见;二是《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不规范。   8.文书送达不规范。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不制作送达回证,是否送达说不清楚;被送达人拒签的,只有执法人员的签名,没有见证人的见证;邮寄送达的,不保留邮政部门的邮寄凭证;不在法定期限内送达、超出了“做出决定7日内送达”的法定期限。   9.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不规范。一是没有结案报告;二是行政处罚决定是否执行没有相关证据,决定了没收违法物品没有处理方向(销毁、拍卖、移交等);三是处罚决定与实际执行不符。非经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不能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有的案卷中没有依法决定减免的相关材料,罚没票据的收缴数额大大低于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数额。   解决兽药行政执法中存在问题的措施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兽药依法行政意识   —是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全国人大颁布的《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重点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兽药管理条例》等兽药专业法律法规。确保在兽药行政执法中,充分体现行政合法性原则。二是加大媒体宣传力度。运用多种形式开展法律法规的宣传,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要让兽药行政执法人员和兽药生产、经营、使用者都明白自己的权利义务,既有利于兽药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更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监督执法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将兽药行政执法纳入农业综合执法   根据十七大提出的行政体制改革精神,在省、地(市)、县三级分别组建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将兽药行政执法纳入农业综合执法,并将兽药执法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建立兽药执法人员资格准入制度,确保执法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   职业化的兽药执法人员必须具备三种基本素质:即深厚的法律基础和专业执法知识,娴熟的执法职业技能,优秀的职业道德操守。执法人员资格准入制度,是比普通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更严格、要求更高的一项制度(这是由兽药执法专业性强的特点所决定的)。该制度包括职业准入考试、选拔录用程序、岗位任职条件等内容。建立该项制度的目的:为实现兽药行政执法职业准入控制,科学、公正、客观评价和选拔专业执法人才,全面提高兽药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建立一支既有兽药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又系统地掌握兽药法规知识,能严格依法执业的专职化、职业化兽药行政执法队伍。   创建网络信息化兽药行政执法管理模式   兽药行政执法管理实现由传统模式向网络信息化模式转变后,可以节省执法资源,提高养殖业投入品监管效率,促进养殖业的健康发展。可以创建省级兽药信息网,省内所有的兽药研制、生产、进出口、经营、使用、检验以及监督管理单位都必须入网。省级兽药管理部门统一协调,由专人负责管理网络信息。   网站的主要功能:及时将国家兽药相关政策法规,通过GMP兽药生产企业、农业部兽药产品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信息数据库、兽药质量标准数据库、全国兽用生物制品批发数据库、全国兽药监督抽检结果数据库、农业部兽药广告审查管理数据库及时地传递给省内所有入网单位。同时联系其他省,将相关兽药地方法规以及有效期内的地方兽药批准文号上传。以便兽药入网单位能及时掌握和了解上级相关的各种要求,以保证在研制、生产、购销、使用和监管兽药的过程中有充分的依据。   强化兽药执法监督,健全兽药执法监督体制   1.完善兽药行政管理机关内部监督机制。需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制度。健全案卷评查制度,建立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的案卷。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应当立卷归档。   2.实行兽药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明确划分兽药行政执法机关的职权,把执法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兽药执法人员;将执法任务、执法标准和执法程序具体化,明确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使依法行政经常化、规范化;建立健全以兽医部门主要领导承担责任为核心的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廉政勤政制度、执法人员考核奖惩制度,切实做到执法主体到位,目标措施到位,保证措施到位,确保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3.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要按照国家赔偿法实施行政赔偿。依法从财政支取赔偿费用,保障养殖户、法人和畜牧合作组织依法获得赔偿。要探索在行政赔偿程序中引入听证、协商和和解制度。建立健全兽药执法行政补偿制度。 (平筠)

  • 六要素气象传感器输电侧气象监测

    六要素气象传感器输电侧气象监测

    六要素气象传感器输电侧气象监测六要素气象传感器可适用于区域气象监测,省、市、县各行政级别气象监测网络;公园、校园、旅游景区适宜指数气象监测;公路、铁路、机场、港口、航运等场所的气象监测;森林防火气象监测;大型仓储区小气候监测;科研,农业种植试验小区小气候监测;环保科研,野外生态站常规气象监测;科研,水循环、热平衡、碳循环、风资源等课题研究常规监测等。要对环境条件进行监测和调节,首先必须要获取诸多环境因素的数据信息,这个采集数据的任务就由数据采集系统来完成,六要素气象传感器是数据采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各环境因素类型和性质均不同,数据采集系统就需要采用温度传感器、湿度传感器、光传感、生物气象传感器等不同功能的六要素气象传感器,其性能指标直接影响到整个数据采集系统的性能。[img=六要素气象传感器,400,40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2/05/202205240910088000_1287_4136176_3.jpg!w690x690.jpg[/img]数据采集系统采集的数据经计算机统计分析和智能化处理后显示出来,计算机智能系统根据显示的数据和作物生长所需的条件发出指令,控制相关系统和设备运作,调整各环境因素至状态,确保作物生产科学、有序、规范地进行。由此可见,数据采集是整个监测控制过程的重要环节,数据采集系统所采用不同功能的六要素气象传感器,直接影响到整个控制系统的运行。气象监测可以判断良好的空间环境(控制温度、湿度、光照、喷灌量、通风等),通过各种仪器仪表实时显示或作为自动控制的参变量参与到自动控制中,保证环境范围有一个良好的、适宜的测量环境。[img=六要素气象传感器,400,40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2/05/202205240910330260_5567_4136176_3.jpg!w690x690.jpg[/img]

  • 【求助】关于浓度级别

    我想求助一下,我们用7890A做混标的时候,浓度有5个级别,第一级别是浓度最大的可以出20个峰,第五级别的浓度最小才出5个峰,想问一下怎么样做第五级的浓度就出20个峰了,还是我们在配制过程中出了什么问题!谢谢!

  • 【求助】纯铁的级别?

    做铁矿分析中,z做空白试验时,需要配制铁标准溶液0.05mol\L,这里面的提到说用纯铁,但没有说级别,要用什么级别的啊?

  • 气相色谱溶剂级别

    在[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url]中除了测三苯的二硫化碳一般用无苯级别的,其他的溶剂一般用什么级别的。有好点无苯级别的国产二硫化碳推荐吗?一直用进口感觉太贵了。

  • 【讨论】升级别的指标是?

    在仪器信息网注册了一年多了,还记得从新手基金领的10个积分开始,一步步的从新手慢慢攒钱,每次升级都很欣喜,现在是中尉级别了,可是很久没升级了,而且对于每次升级都比较迷茫,不知道要符合什么指标才能升到更高级别呢,积分,经验,声望分别要达到多少才是某个级别呢?是不是应该让我们明确一下呢?以便我们更有目标的去奋斗~~~~~嘿嘿。。。http://simg.instrument.com.cn/bbs/images/brow/em09502.gif

  • 优级纯的酸是ppm级别还是ppb级别

    试剂通常有分为优级纯,分析纯,化学纯等,这些级别的酸对应的纯度是否可以使用ppm,ppb,ppt来衡量吗。还是比如优级纯的试剂里面还有分为ppm,ppb,ppt级别的呢 ? 大家都来讨论一下

  •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 解读④ | 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 助力基层执法效能再提升

    新修订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于2023年7月1日实施,与已实施13年的原《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相比,《处罚办法》紧跟时代发展,紧密联系执法实际,平衡法律理论与实践需求,进一步为基层执法人员加强和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工作指明方向,提供遵循。  一是更好适应新形势。《处罚办法》的修订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生态环境系统监测监察执法垂直改革的精神,严格遵循行政处罚法修订内容的要求,紧密结合各地改革工作的实际,修改完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实施主体与委托处罚的有关表述,为各地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等组织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提供依据。  二是更多关注新变化。《处罚办法》的修订是全面推进生态环境领域依法行政的重要体现,也是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的重要举措。《处罚办法》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工作需遵循的基本原则、处罚工作的基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裁量等具体内容系统完整地规定在一部部门规章中,有利于基层执法人员学习使用。如单独增加“信息公开”和“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两节内容,明确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应记录的内容,进一步细化了生态环境执法处罚过程中贯彻落实“三项制度”的要求。  三是更优解决新需求。《处罚办法》的修订充分考虑地方执法实际,对长期以来基层执法提出的亟待解决的问题进行了回应。如按照生态环境方面法律法规内容,补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明确“一定时期内不得申请行政许可”“责令停产整治”“责令限期拆除”“禁止从业”等属于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解答了基层执法人员的困惑;规定立案审查期限、决定下达期限等可以延长的特殊情形,解决了基层执法机构办理复杂案件时办案时限紧张的难题;统一法制审核、重大执法决定集体讨论的适用范围,并提高较大数额罚款的金额,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组织听证、法制审核以及集体讨论等程序的工作压力,提高了行政处罚效能。  四是更实贯彻新理念。随着“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深化,优化执法方式、转变执法理念、助力企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已经成为生态环境执法工作的又一新要求。《处罚办法》不仅严格约束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行为,也注重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其中,根据“回避”对象的不同,对执法“回避”审批进行细化,使之更具操作性;新增了执法人员对监测(检测)结果的告知义务,有利于增强当事人对重要生态环境执法证据运用的认同感,减少对该类证据的争议,进而减少复议、诉讼。另外,《处罚办法》中对“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无主观过错不罚”“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也为基层生态环境部门坚持过罚相当原则、探索审慎包容监管机制奠定了基础。  近年来,来宾市生态环境局认真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行政执法和处罚工作的各项规定,努力克服管理事项庞杂而基层执法力量薄弱的困难,有效整合执法资源,在提升案件查办效能、强化部门联动、落实执法普法制度以及帮扶指导企业等方面取得了一些成效。下一步,来宾市将认真组织学习《处罚办法》,深入推进生态环境领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持续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抓学习培训,在“懂”字上下功夫。丰富学习培训的形式和内容,已在《处罚办法》实施前依托执法业务培训班完成全员培训,确保全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均能基本掌握《处罚办法》的修订内容;后续将针对行政处罚各个环节、《处罚办法》各个章节以及修改较多、较为重要的内容,不定期组织专题培训,促进执法人员深入理解修订内涵;在《处罚办法》实施一段时间后,分析、收集基层执法人员实践运用问题,邀请律师、专家进行实地帮扶指导,力争培养一批法制审核和案件审查“领头羊”。  二是抓实干实用,在“用”字上下功夫。依托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建立的移动执法系统和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系统,针对《处罚办法》中现场调查取证、陈述申辩时限、听证范围等新要求新规定,及时调整、修改部分文书模板,为基层执法人员提供指引。对部分《处罚办法》未明确规定、需要结合地方实际综合考虑的问题,如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时限、下达不予处罚决定相关程序规定等,将及时与司法部门沟通联系,力求达成统一的理解与认识,确保尽职履责的同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抓制度保障,在“通”字上下功夫。全面梳理全市现行的生态环境处罚相关程序规定,根据《处罚办法》修订内容,制定出台与地方实际工作相适应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内部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同步更新现场检查要求、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集体讨论以及组织听证相关规定,既要保证行政处罚案件内部办理时效,又要保障案件办理质量。  四是抓宣传引导,在“活”字上下功夫。扎实开展各项普法宣传工作,通过“党员服务普法”“日常监管普法”“重点行业专项普法”“送法入企”等常态化普法形式以及其他各类普法宣传活动,积极宣传《处罚办法》修订情况,营造良好普法宣传氛围,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促进市县生态环境执法机构自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将《处罚办法》各项规定落实到位。

  • 对照品与试剂级别的关系

    请教一下大家用于HPLC含量测定的对照品和一般说的试剂,两者之间的级别如何看,是不是对照品就是对照品级别,而试剂才有AR,GR,RG等级别的说法?比如某标物网站写的葡萄糖是基准试剂,PT级别,这个就不能作为对照品?

  • 试剂级别分类

    试剂分类的标准太多了,如:色谱级、分析级、农残级、电子级、ACS级、环保级、BC、BR等等,不知道如何去区分,按照不一样的标准,哪些又是等价级别的试剂?到底有多少种试剂分类?希望大家能够给予意级别见!

  • 【资料】《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三次部务会议于2009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1999年8月6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 周生贤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主题词:环保 法规 行政处罚 令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实施主体与管辖  第三章 一般程序  第一节 立案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三节 案件审查  第四节 告知和听证  第五节 处理决定  第四章 简易程序  第五章 执行  第六章 结案和归档  第七章 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的实施,监督和保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给予环境行政处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三条【罚教结合】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四条【维护合法权益】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应当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守相对人的有关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五条【查处分离】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分离的规定。  第六条【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  (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三)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  (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五)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  (六)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同类违法行为的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当。  第七条【不予处罚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八条【回避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回避情形。  符合回避条件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第九条【法条适用规则】当事人的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环境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条款,应当适用效力等级较高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效力等级相同的,可以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  第十条【处罚种类】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责令停产整顿;  (四)责令停产、停业、关闭;  (五)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  (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七)行政拘留;  (八)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  第十一条【责令改正与连续违法认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及时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仍处于继续或者连续状态的,可以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责令改正形式】根据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具体形式有:  (一)责令停止建设;  (二)责令停止试生产;  (三)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四)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  (五)责令重新安装使用;  (六)责令限期拆除;  (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八)责令限期治理;  (九)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设定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其他具体形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行为种类和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规定,行政命令不属行政处罚。行政命令不适用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  第十三条【处罚不免除缴纳排污费义务】实施环境行政处罚,不免除当事人依法缴纳排污费的义务。

  • 校验天平砝码的级别

    公司有人提议用经过检定的砝码来校验天平。校验天平该如何选择砝码?砝码分哪些级别?分别适用何种类型的天平?

  • 硝酸纯度级别

    CMOS级别硝酸是什么级别?和UP纯硝酸比怎么样?能用于[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yp][color=#3333ff]ICP-MS[/color][/url]吗?

  • 级别怎么没有了!!!

    积 分:4经 验:3声 望:10在线时长:18帖子总数:2上传文档数:0上传谱图数:0财富级别:赤贫 http://simg.instrument.com.cn/bbs/images/wealth_0_0.gifhttp://simg.instrument.com.cn/bbs/images/wealth_0_1.gifhttp://simg.instrument.com.cn/bbs/images/wealth_0_1.gifhttp://simg.instrument.com.cn/bbs/images/wealth_0_1.gifhttp://simg.instrument.com.cn/bbs/images/wealth_0_1.gif技术级别:新兵 http://image.instrument.com.cn/bbs/UserLevel.asp?username=lizhihack

  • 级别低看不了精华帖

    近来想学习学习论坛中的精华帖子,但总是因为级别不够,所以不能打开。对此,不知论坛的管理者对此是出于怎样的考虑?是鼓励大家积极参与,让这个论坛更加活跃吗?可是我们现在已经在积极的发帖,对各位同学的问题也尽自己微薄之力在回复,对一些热点帖子也在积极参与,但只是所谓的”积分“和"经验”在增长,还有个不知所以然的“声望”,通过这些途径完全不能增长,所以级别一直不能升上去,也就不能看一些精华的贴子。我认为从让论坛更活跃、让这个论坛更有人气的角度考虑,请求管理方去掉所谓的“声望”,甚至取消一些不必要的级别限制!望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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