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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实施汽车国六排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

    为执行《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8352.6—2016)和《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7691—2018)相关要求,落实助企纾困、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相关政策,现就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6b阶段和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6b阶段(以下合并简称国六排放标准6b阶段)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自2023年7月1日起,全国范围全面实施国六排放标准6b阶段,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国六排放标准6b阶段的汽车。生产日期以机动车合格证的车辆制造日期为准,且合格证电子信息应于2023年7月1日0时前完成上传;进口日期以货物进口证明书签注运抵日期为准;销售日期以机动车销售发票日期为准。二、针对部分实际行驶污染物排放试验(即RDE试验)报告结果为“仅监测”等轻型汽车国六b车型,给予半年销售过渡期,允许销售至2023年12月31日。三、汽车生产、进口企业作为环保生产一致性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在车辆出厂或入境前公开车型排放检验信息和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确保实际生产、进口的车辆符合要求。相关认证机构应依据国六排放标准6b阶段颁发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特此公告。[align=right] [/align][align=right]生态环境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align][align=right]商务部 海关总署 [/align][align=right]市场监管总局 [/align][align=right]2023年5月8日 [/align][align=right] [/align]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3年5月8日印发

  • 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再获政策支持 明确超低排放限

    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再获政策支持 明确超低排放限值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今日下发《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835号,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明确为鼓励引导超低排放,对经所在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符合超低排放限值要求的燃煤发电企业给予适当的上网电价支持。其中,对 2016年1月1日以前已经并网运行的现役机组,对其统购上网电量加价每千瓦时1分钱(含税);对2016年1月1日之后并网运行的新建机组,对其统购上网电量加价每千瓦时0.5分钱(含税)。  《通知》中还对于目前颇具争议的超低排放限值进行了明确:超低排放是指燃煤发电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符合燃气机组排放限值(以下简称“超低限值”)要求,即在基准含氧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mg/Nm3、35mg/Nm3、50mg/Nm3。  内蒙古某燃煤电厂技术负责人说,他们的电厂将于明年进行超低排放改造,根据《通知》规定,他们的电厂改造完毕之后应该能获得度电补贴 0.5分。然而,从全国范围来看,超低排放改造之后的总成本加上运维和财务费用,大约在2.5-2.7分左右,高的甚至能到3分。因此,此次补贴电价的出台将部分释放燃煤电厂的超低排放改造压力。  上述电价将于2016年1月1日正式执行。该文件被认为是继12月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2020年之前对燃煤电厂全面实施超低排放改造之后的重要补充。  通知全文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8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环保厅、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家电投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关于“推动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的要求,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促进节能减排和大气污染治理,决定对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实行电价支持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电价支持标准  超低排放是指燃煤发电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符合燃气机组排放限值(以下简称“超低限值”)要求,即在基准含氧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mg/Nm3、35mg/Nm3、50mg/Nm3 。为鼓励引导超低排放,对经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符合上述超低限值要求的燃煤发电企业给予适当的上网电价支持。其中,对2016年1月1日以前已经并网运行的现役机组,对其统购上网电量加价每千瓦时1分钱(含税);对2016年1月1日之后并网运行的新建机组,对其统购上网电量加价每千瓦时0.5 分钱(含税)。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确认适用上网电价支持政策的机组类型。超低排放电价政策增加的购电支出在销售电价调整时疏导。上述电价加价标准暂定执行到2017年底,2018年以后逐步统一和降低标准。地方制定更严格超低排放标准的,鼓励地方出台相关支持奖励政策措施。  二、实行事后兑付政策  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实行事后兑付、季度结算,并与超低排放情况挂钩。省级环保部门于每一季度开始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上一季度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情况进行核查并形成监测报告,同时抄送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自收到环保部门出具的监测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燃煤电厂兑现电价加价资金。对符合超低限值的时间比率达到或高于99%的机组,该季度加价电量按其上网电量的100%执行;对符合超低限值的时间比率低于99%但达到或超过80%的机组,该季度加价电量按其上网电量乘以符合超低限值的时间比率扣减10%的比例计算;对符合超低限值的时间比率低于80%的机组,该季度不享受电价加价政策。其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中有一项不符合超低排放标准的,即视为该时段不符合超低排放标准。燃煤电厂弄虚作假篡改超低排放数据的,自篡改数据的季度起三个季度内不得享受加价政策。  三、政策执行时间  上述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完成超低排放建设并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无论是否已经开始享受电价加价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均按照新规定的加价政策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  国家能源局  2015年12月2日

  • 【转帖】关于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放标准第二阶段的公告

    关于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放标准第二阶段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9年第48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改善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防治机动车污染,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阶段)》(GB 20891-2007),现将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2009年10月1日起,所有新定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必须符合GB 20891-2007第二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要求。  制造、进口、销售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的企业,应按标准要求向环境保护部提出污染物排放达标机型(系族)的型式核准申报,我部将对通过审核的机型颁发环保型式核准证书。  所有制造、进口、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应按标准要求加贴环保标签。  二、2009年10月1日起,停止对达到GB 20891-2007第一阶段排放限值的机型(系族)的型式核准申报。  2010年10月1日起,停止仅达到GB 20891-2007第一阶段排放限值的机型的制造、进口、销售,对已通过型式核准达到GB 20891-2007第一阶段排放限值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企业应在此过渡期内合理安排制造、进口、销售计划。  三、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的型式核准试验应由环境保护部委托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各检测单位应按要求向环境保护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报送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的检验报告。  四、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生产企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所有已获得型式核准机型的环保生产一致性。  五、我部将组织对制造、进口、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进行环保生产一致性抽检,发现不符合规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取消该机型(系族)的达标机型核准,并予以公布。  对制造、进口、销售超标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的企业,环保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实施处罚。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 生态环境部关于实施汽车国六排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

    为执行《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8352.6—2016)和《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7691—2018)相关要求,落实助企纾困、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相关政策,现就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6b阶段和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6b阶段(以下合并简称国六排放标准6b阶段)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7月1日起,全国范围全面实施国六排放标准6b阶段,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国六排放标准6b阶段的汽车。生产日期以机动车合格证的车辆制造日期为准,且合格证电子信息应于2023年7月1日0时前完成上传;进口日期以货物进口证明书签注运抵日期为准;销售日期以机动车销售发票日期为准。  二、针对部分实际行驶污染物排放试验(即RDE试验)报告结果为“仅监测”等轻型汽车国六b车型,给予半年销售过渡期,允许销售至2023年12月31日。  三、汽车生产、进口企业作为环保生产一致性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在车辆出厂或入境前公开车型排放检验信息和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确保实际生产、进口的车辆符合要求。相关认证机构应依据国六排放标准6b阶段颁发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特此公告。[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align][align=right]工业和信息化部[/align][align=right]  商务部[/align][align=right]海关总署[/align][align=right]  市场监管总局[/align][align=right]  2023年5月8日[/align]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3年5月8日印发

  • 【转帖】关于实施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国家第三阶段排放及燃油蒸发标准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8年 第40号 关于实施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国家第三阶段排放及燃油蒸发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现就实施《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中国第III阶段)》(GB14622-2007)、《轻便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中国第III阶段)》(GB18176-2007)和《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20998-2007)的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所有新定型的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必须符合GB14622-2007、GB18176-2007和GB20998-2007排放限值的要求。    生产、进口或销售新定型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的企业,应按标准要求向环境保护部提出污染物排放达标车型的型式核准申报。环境保护部将对通过审核的车型颁发环保型式核准证书(样本见附件),每月向社会公告已核发型式核准证书的车型。    已获得型式核准证书的车型,如出现生产企业、车型号、配置、企业代码及商标发生变化及停止生产等情况,企业应及时向环境保护部申请变更或撤销型式核准证书。经审核批准后,发放型式核准变更或撤销通知书。    二、所有拟新定型的符合国三标准的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型号必须与国二车型的型号加以区别。     三、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的型式核准试验应由环境保护部认可的排放检测单位进行。    各检测单位应按要求向环境保护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报送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的检验报告。    四、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生产企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所有已获得型式核准车型的环保生产一致性。    五、环境保护部将组织对制造、进口、销售的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进行环保生产一致性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由生产企业负责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取消该车型的达标车型核准,并予以公布。    对制造、进口、销售超标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的企业,由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实施处罚。    六 、有关型式核准的具体技术要求由环境保护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另行下发。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分享】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污染物排放 测量方法

    【分享】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污染物排放 测量方法

    前 言  本标准参照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ECE)2002年11月13日提出的"ECE R83法规05系列的修正草案的建议"("PROPOSAL FOR DRAFT AMENDMENTS TO THE 05 SERIES OF AMEND-MENTS TO REGULATION NO.83")中关于混合动力车辆的排放的部分技术内容;本测量方法是对GBl8352.2-2001《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的补充。  本标准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第一次制定。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天津清源电动车辆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陆红雨、高海洋、钱国刚、赵春明。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污染物排放 测量方法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missions from light-duty hybird electric veicles GB/T 19755-2005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冷起动后排气污染物排放、曲轴箱气体排放、蒸发排放的测量方法,以及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冷起动后排气污染物排放的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或压燃式发动机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 km/h的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l8352.2-2001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  GBl9753-2005 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能量消耗量 试验方法  GB/T19596-2004 电动汽车术语3 术语和定义  GB 18352.2-2001、GB/T 19596-2004的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4 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分类  本标准中按照储能装置是否需要外接充电、车辆是否具有行驶模式手动选择功能,如表1所示将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分为4类。[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01/201701191652_628688_1615922_3.jpg[/img]5 要求和试验  5.1 一般要求  5.1.1 对于容易影响车辆排气管排放和蒸发排放性能的部件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必须保证车辆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在部件受到振动的情况下,仍能达到GBl8352.2-2001的要求。如果车辆的催化转化器系统中使用了氧传感器,必须采取相应措施以保证车辆在一定速度和加速度时,理论空燃比(λ)仍能有效控制。  5.1.2 以汽油发动机为动力的车辆,必须设计为适合使用GB 17930-1999所规定的市售无铅汽油。  5.2 型式认证试验项目  型式认证申报材料格式见附录A,试验结果报告格式见附录B。不同类型汽车在型式认证时要求进行的试验项目见表2。[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10/2010110114448_01_1615922_3.jpg[/img]5.3 试验描述  5.3.1 I型试验(冷起动后排气污染物排放试验)  5.3.1.1 可外接充电、无行驶模式手动选择功能的混合动力电动车辆  5.3.1.1.1 试验应分别在以下条件下进行:  5.3.1.1.1.1 条件A:储能装置处于最高荷电状态;  5.3.1.1.1.2 条件B:储能装置处于最低荷电状态。  I型试验中储能装置的荷电状态的示意图参见附录C。  5.3.1.1.2 条件A  5.3.1.1.2.1 储能装置通过车辆行驶进行放电。车辆按下述要求在试验跑道或底盘测功机上行驶,直到满足放电终止条件:  ___________________车速稳定在50km/h,直到混合动力汽车的发动机起动;  ___________________如果不起动发动机车辆不能达到50 km/h稳定车速,车速应降低到车辆能够稳定行驶,而发动机在技术服务机构和制造商之间确定的时间/距离不起动;  ___________________按制造厂建议的行驶工况或方法运行。  发动机应该在自动起动10 s内停机。  5.3.1.1.2.2 车辆预处理  5.3.1.1.2.2.1 对于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应采用GB 18352.2-2001中附录C的附件CA规定的2部(市郊)循环,按照下面5.3.1.1.2.5.3条的要求连续运转3个循环进行预处理。  5.3.1.1.2.2.2 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应按照下面5.3.1.1.2.5.3的要求,按照GB 18352.2-2001中附录C的附件CA的规定运行1个1部(市区)和2个2部(市郊)循环进行预处理。  5.3.1.1.2.3 预处理结束后,在试验前,车辆置于温度保持为20℃~30℃的室内进行处理。此处理期间至少为6 h,直到发动机的润滑油和冷却液温度达到室温的±2℃范围内,并且储能装置按照下面5.3.1.1.2.4的规定达到最高荷电状态。  5.3.1.1.2.4 浸车期间,储能装置应该按下述要求进行充电:  5.3.1.1.2.4.1 充电要求   a) 如果安装了车载充电器,使用车载充电器充电;  b) 否则按制造厂的建议使用外部充电器,采用常规的持续充电程序。  ___________________充电过程不包括所有自动或人工起动的特殊充电程序,例如均衡充电或维修充电。  ___________________制造厂应确定试验期间,没有进行特殊充电。  5.3.1.1.2.4.2 充电结束条件  满足车辆制造厂规定的充满截止条件时,则结束储能装置的外接充电。  若仪器一直提示储能装置尚未充满,则最长充电时间为:  tmax(h)=3×储能装置标称储能量(Wh)/电网供电功率(W)  5.3.1.1.2.5 试验程序  5.3.1.1.2.5.1 车辆正常启动,按照GB 18352.2-2001附录C的规定开始试验。  5.3.1.1.2.5.2 取样按照GB 18352.2-2001附录C的规定进行。  5.3.1.1.2.5.3 车辆按照GB 18352.2-2001附录C的规定运行,如果制造厂对挡位变换有特殊的文件规定,GB 18352.2-2001附录C中附件CA对这些车的换挡点的要求不适用。可按照GB 18352.2-2001附录C中C2.3的规定,并结合制造厂的产品使用手册和变速箱操作说明进行操作。  5.3.1.1.2.5.4 排气污染物按照GB 18352.2-2001附录C规定进行分析。  5.3.1.1.2.6 计算条件A时各污染物的排放量(M1。  5.3.1.1.3 条件B  5.3.1.1.3.1 车辆预处理  5.3.1.1.3.1.1 对于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应采用GB 18352.2-2001中附录C的附件CA规定的2部循环,按照下面5.3.1.1.3.4.3的要求连续运转3个循环进行预处理。  5.3.1.1.3.1.2 装点燃式发动机的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应按照下面5.3.1.1.3.4.3的要求,按照  GB 18352.2-2001中附录C的附件CA的规定运行1个1部和2个2部循环进行预处理。  5.3.1.1.3.2 按照5.3.1.1.2.1的规定对车辆储能装置进行放电。  5.3.1.1.3.3 预处理结束后,在试验前,车辆置于温度保持为20℃-30℃的室内进行处理。此处理期间至少为6 h,直到发动机的润滑油和冷却液温度达到室温的±2℃范围内。  5.3.1.1.3.4 试验程序  5.3.1.1.3.4.1 车辆正常启动,按照GB 18352.2-2001附录C的规定开始试验。  5.3.1.1.3.4.2 取样按照GB 18352.2-2001附录C的规定进行。  5.3.1.1.3.4.3 车辆按照GB 18352.2-2001附录C的规定运行,如果制造厂对挡位变换有特殊的文件规定,按照5.3.1.1.2.5.3的规定进行。  5.3.1.1.3.4.4 排气污染物按照GB 18352.2-2001附录C规定进行分析。  5.3.1.1.3.5 计算条件B时各污染物的排放量(M2i)。5.3.1.1.4 试验结果[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10/2010110114727_01_1615922_3.jpg[/img]5.3.1.2 可外接充电、有行驶模式手动选择功能的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5.3.1.2.1 试验应分别在以下条件进行:  5.3.1.2.1.1 条件A:储能装置处于最高荷电状态;  5.3.1.2.1.2 条件B:储能装置处于最低荷电状态。  5.3.1.2.1.3 按表3确定行驶模式[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10/2010110114859_01_1615922_3.jpg[/img]5.3.1.2.2 条件A  5.3.1.2.2.1 如果车辆的纯电动续驶里程比一个完整试验循环长,在制造厂要求下,I型试验可以采用纯电动模式进行。在此情况下,按照5. 3.1.2.2.3.1或5.3.1.2.2.3.2规定进行的车辆预处理可以省略。  5.3.1.2.2.2 如果车辆有纯电动模式选择功能,行驶模式开关置于纯电动位置,车辆以纯电动30分钟最高车速的70%±5%的稳定车速在试验跑道上行驶或在底盘测功机上运行,对储能装置放电。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放电过程停止:  ___________________车辆示能以30分钟最高车速的65%行驶时;  ___________________由标准车载仪器指示驾驶员停车;  ___________________行驶100 km后。  如果车辆没有纯电动模式选择功能,车辆按下述要求在试验跑道或底盘测功机上行驶,直到满足放电终止条件:  ___________________车速稳定在50km/h,直到混合动力电动汽车的发动机起动;  ___________________如果不起动发动机车辆不能达到50km/h稳定车速,应降低到保证车辆能够稳定行驶的合适车速,并且在规定的时间/距离(检测机构和制造厂之间确定)内发动机不起动;  ___________________按照制造厂建议。  发动机应在自动起动10 s内停机。  5.3.1.2.2.3 车辆预处理  5.3.1.2.2.3.1 对于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应采用GB 18352.2二2001中附录C的附件CA规定的2部循环,按照下面5.3.1.2.2.6.3的要求连续运转3个循环进行预处理。  5.3.1.2.2.3.2 装点燃式发动机的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应按照下面5.3.1.2.2.6.3的要求,按照GB 18352.2-2001中附录C的附件CA的规定运行1个1部和2个2部循环进行预处理。  5.3.1.2.2.4 预处理结束后,在试验前,车辆置于温度保持为20℃-30℃的室内进行处理。此处理期间至少为6 h,直到发动机的润滑油和冷却液温度达到室温的±2℃范围内。  5.3.1.2.2.5 按照5.3.1.1.2.4的规定对储能装置进行充电。  5.3.1.2.2.6 试验程序  5.3.1.2.2.6.1 车辆正常启动。按照GBl8352.2-2001附录C的规定开始试验。  5.3.1.2.2.6.2 取样按照GBl8352.2-2001附录C的规定进行。  5.3.1.2.2.6.3 车辆按照GBl8352.2-2001附录C的规定运行,如果制造厂对档位变换有特殊的文件规定,按照5.3.1.1. 2.5.3的规定进行。  5.3.1.2.2.6.4 排气污染物按照GBl8352.2-2001附录C规定进行分析。  5.3.1.2.2.7 计算条件A时各污染物的排放量(Mli)。  5.3.1.2.3 条件B  5.3.1.2.3.1 车辆预处理  5.3.1.2.3.1.1 对于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应采用GBl8352.2中附录C的附件CA规定的2部循环,按照下面5.3.1.2.3.4. 3的要求连续运转3个循环进行预处理。  5.3.1.2.3.1.2 装点燃式发动机的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应按照下面5.3.1.2.3.4.3的要求,按照GBl8352.2中附录C的附件CA的规定运行1个1部和2个2部循环进行预处理。  5.3. 1.2.3.2 车辆的储能装置应该按照5.3.1.2. 2.2的规定进行放电。  5.3.1.2.3.3 预处理结束后,在试验前,车辆置于温度保持为20℃~30℃的室内进行处理。此处理期间至少为6 h,直到发动机的润滑油和冷却液温度达到室温的±2℃范围内。  5.3.1.2.3.4 试验程序  5.3.1.2.3.4.1 车辆正常启动。按照GBl8352.2-2001附录C的规定开始试验。  5.3.1.2.3. 4.2 取样按照GBl8352.2-2001附录C的规定进行。  5.3.1.2.3.4.3 车辆按照GBl8352.2-200l附录C的规定运行,如果制造厂对挡位变换有特殊的文件规定,按照5.3.1. 1.2.5.3的规定进行。  5.3.1.2.3.4.4 排气污染物按照GBl8352.2-200l附录C规定进行分析。  5.3.1.2.3.5 计算条件B时各污染物的排放量(M2i)。5.3.1.2.4 试验结果[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10/2010110115047_01_1615922_3.jpg[/img]5.3.1. 3 不可外接充电、无行驶模式手动选择的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5.3.1.3.1 按照GBl8352.2-2001附录C进行试验。  5. 3.1.3.2 车辆预处理时,应至少连续完成2个完整的GBl8352.2中附录C的附件CA规定的运行循环(1个1部和1个2部)。  5.3.1.3.3 车辆按照GB 18352.2-2001附录C的规定运行,如果制造厂对挡位变换有特殊的文件规定,按照5.3.1.1.2.5.3的规定进行。  5.3.1.4 不可外接充电、有行驶模式手动选择的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5.3.1.4.1 按照GB 18352.2-2001附录C在混合动力模式下进行预处理和试验。如果具有几种可用混合动力模式,试验应该在打开点火开关后自动设定的模式(正常模式)下进行。以制造厂提供的资料为基础,技术服务机构应确认所有混合动力模式的测试结果均满足标准限值要求。  5.3.1.4.2 车辆预处理时,应至少连续运行2个完整的GB 18352.2中附录C的附件CA规定的运转循环(1个1部和1个2部)。  5.3.1.4.3 车辆按照GBl8352.2-2001附录C的规定运行,如果制造厂对挡位变换有特殊的文件规定,按照5。3.1.1.2.5.3的规定进行。  5.3.2 Ⅲ型试验(曲轴箱污染物排放试验)  能够按照下述方法进行试验的混合动力电动车辆需进行此项试验,试验方法如下:  5.3.2.1 按照GBl8352.2-2001附录D规定,使用发动机模式进行试验。制造厂应提供可以进行此项试验的工作模式。  5.3.2.2 试验应仅对GBl8352.2-2001附录D中D3.2规定的工况1和2进行试验。如果不能按工况2进行试验,应选择另一稳定车速(发动机驱动)进行试验。  5.3.3 Ⅳ型试验(蒸发污染物排放试验)  5.3.3.1 试验应按照GB 18352.2-2001附录E进行。  5.3.3.2 开始试验准备(GBl8352.2-2001附录E的E5.1)前,车辆应按照下述规定进行预处理:  5.3.3.2.1 可外接充电的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5.3.3.2.1.1 可外接充电、无行驶模式手动选择模式的混合动力电动汽车的放电按照5.3.1.1.2.1进行。  5.3.3.2.1.2 可外接充电、有行驶模式手动选择模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的放电按照5.3.1.2.2.2进行。  5.3.3.2.2 不可外接充电的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5.3.3.2.2.1 不可外接充电、无行驶模式手动选择模式的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应至少进行两个连续的完整的GBl8352.2-2001中附录C的附件CA规定的运行循环(1个1部和1个2部)进行预处理。  5.3.3.2.2.2 不可外接充电、有行驶模式手动选择模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车辆在混合动力模式下应至少进行两个连续的完整的GB 18352.2中附录C的附件CA规定的运行循环(1个l部和1个2部)进行预处理。如果具有几种可用混合模式,试验应该在打开点火开关后自动设定的模式(正常模式)下进行。

  • 论排放标准的作用定位与实施方式-转自环保部网站

    论排放标准的作用定位与实施方式2013-08-20http://kjs.mep.gov.cn/images/images_detail/wtwt.gif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近日,有媒体报道我国现行的工业行业污水排放标准限值远高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限值,企业达标排放的合格水,一进入环境就是劣Ⅴ类水,呼吁尽快提高我国工业行业污水排放标准。这些呼吁有助于我国加快制定实施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同时也反映出有必要引导社会各界准确理解环保标准相关法律规定,抓紧完善实施环保标准必要的配套措施。  一、排放标准和质量标准是两类不同的标准  标准的作用定位由其上位法决定。1984年我国首部《水污染防治法》第二章“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专门规定了国家、地方两级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主体、制定原则。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第9条和第10条将上述规定扩大到所有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中明确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依据是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此后制修订的各单项法律均与上述规定相一致,如现行《水污染防治法》第11条和第13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条和第7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0条和第11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1条、《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9条等规定。  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环境保护标准的核心组成部分,其他的监测方法、标准样品、技术规范等标准是为实施这两类标准而制定的配套技术工具。作为法定的国家环保标准制定主体,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对环保标准的管理进行细化规定,先后公布了《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号)和《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41号),进一步明确了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作用定位、制修订原则。  《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为保护自然环境、人体健康和社会物质财富,限制环境中的有害物质和因素,制定环境质量标准;为实现环境质量标准,结合技术经济条件和环境特点,限制排入环境中的污染物或对环境造成危害的其他因素,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在环境质量标准制修订工作中,应对国内环境质量状况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收集有关监测数据,进行必要的毒理学实验或采用现有的毒理学实验数据,对比分析其他国家的环境质量标准”;第27条规定:“在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制修订工作中,要按照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的要求,妥善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应对相关行业的情况进行调查和了解,掌握国家的环保和产业发展相关政策,确定标准的适用范围和控制项目,根据行业主要生产工艺、污染治理技术和排放污染物的特点,提出标准草案,并对标准中排放限值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包括实施排放限值对产品成本的影响等),预测行业的达标率”。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作用定位不同、制定原理不同。环境质量标准是具体、明确的环境保护目标,在环境质量标准的引领下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不仅是环保标准工作的基本原则和目标指向,也是环境保护的永恒主题,是从国家到地方、从政府到社会相关各方所有环保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制定环境质量标准的依据是环境基准研究和环境状况调查,前者是对环境中污染物含量对人体健康和/或生态环境的“剂量-反应”关系研究;后者是对环境中污染物分布情况和发展趋势的调查分析,制修订环境质量标准就是结合现实环境形势及其对人体健康、生态环境的影响情况拟订下一步环境保护的总体目标。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结合环境保护总体形势和行业经济、技术条件提出的污染物排放控制基本要求,是为了实现环境质量标准而对各行业规定的基本环境准入条件。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据是结合环境形势和产业政策要求,对行业清洁生产工艺、污染治理技术、产排污情况的分析,以及由此得出的全行业排放达标成本效益对比情况。排放标准并不是越严越好,必须考虑产业政策允许、技术上可达、经济上可行,体现的是在特定环境形势下各排污单位均应达到的基本排放控制水平。  也就是说,环境质量标准是从人体健康和生态健康要求“倒推”出来的“目标值”,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从行业技术经济能力“顺推”出来的“起步值”,从起步到目标正是建立并实施环境保护制度的关键“战场”。实际上,从1984年到现在,我国制修订环保法律时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均借鉴了国外尤其是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对这两类标准作用定位、制定原理的区分是过去数十年来国际环保立法始终明确坚持的基本原则。目前,从国外环境法中也找不到将这两类标准混同起来的做法。  二、衔接排放达标和质量达标的环保制度  目前,《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已经确立排放行为“超标(超排放标准)即违法”的原则,但是不能反过来推论出排放行为只要达到排放标准就合法,符合排放标准是合法的必要条件,不是充分条件。事实上,不同排放源的位置不同,周边排放源数量、环境敏感区分布、自然背景条件不同,排放标准规定的仅仅是最基本的排放控制要求,是“底线”而不是“上限”;既符合排放标准,又能符合污染物总量控制及环境敏感点防护要求,最终满足所在地区改善环境质量需求的排放源才是合法的。  从单个企业、设施的污染物排放达标到区域环境容量管理、环境质量达标,是一个从“准入门槛”到“登堂入室”的过程:对于环境容量富裕、周边没有环境敏感点的排放源,从排放达标到质量达标就像进入宽广、空旷的院子,没有他人阻挡、没有行动障碍,只要排放达标、允许进“大门”就可以符合环境质量达标要求、能够“直趋入室”;对于环境容量紧张、周边环境敏感点密布的排放源,从排放达标到质量达标就像进入人头汹涌、布满障碍的院子,从排放达标、允许进“大门”到符合环境质量达标要求、“登堂入室”就必须具备更多条件、符合更高要求。需要注意的是,排放标准这个“大门”是对正常进门者设立的,通过偷排、渗漏、转移等方式排放的“翻墙凿洞”行为,无论排放指标如何都与排放达标没有关系。  从“门槛”到“入室”,衔接单个排放源监管与环境容量、质量管理的关键制度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通过前期预测、评估分析新增污染源对环境影响是否可以接受。对于环境容量尚有余量的地区,环评主要是确保新增排放量带来的环境压力不超出环境承载力,对环境敏感点构成的风险可以控制;对于污染物排放已经超过环境容量的地区,可以接受的环评结果是新增排放量能够带来产业升级、淘汰更多的现有排放源,同时对环境敏感点构成的风险可控。目前,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已经形成比较完整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体系,新排放源的前期管理是比较健全的。  排污许可证制度是指凡是需要向环境排放各种污染物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事先向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申领排污许可证手续,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获得排污许可证后方能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制度。欧洲、美国的通行做法是,不仅将排污单位应当遵守的相关环保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总量控制目标写入排污许可证,还要将环境影响评价中污染物控制浓度、采用的治理技术与减排效果等作为管理内容纳入其中。其排污许可条件全面、具体,排污许可证可以是数十页乃至数百页的法律文件,并结合相关法规标准制修订、排污单位技术工艺变动等情况适时动态更新,以此作为企业环境行为的准则、环保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企业环境行为的依据。  各类污染源的实际排污行为具有多样性、不稳定性和隐蔽性等特点,受到排放监控技术适用性、实施和监管成本等因素制约,实际存在的排污行为和污染物种类远远超过国内外各种排放标准中能够明确规定的控制项目数量。对此,环境保护部专门印发了《关于未纳入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与监管问题的通知》(环发〔2011〕85号),明确规定:对于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中没有规定排放限值的污染物,排污行为不得造成环境质量超标,不得损害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通过进一步落实排污者的环境保护责任、严格执行现行环境管理制度和排放标准、加强环境质量监控,确保环境质量达标。这方面的工作正是在排放标准之外设定排污许可条件的重要内容。  目前,我国排污许可管理尚未有效开展,环境保护的关键环节缺失,从单个排放监管到环境质量管理严重脱节。主要原因有两方面:  一是排污许可管理的法律体系不健全。2008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第20条规定“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但是国务院尚未出台配套的水污染物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2000年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

  • 机动车尾气排放成空气污染重要来源

    “十一五”期间,我国机动车保有量由1.18亿辆增加到1.9亿辆,“黄标车”仍占汽车总量的20.2%。  一些地区灰霾、酸雨和光化学烟雾等大气污染问题都与车辆尾气排放密切相关。 环境保护部日前发布2011年《中国机动车污染防治年报》,公布“十一五”期间全国机动车污染排放情况。结果显示,我国已连续两年成为世界汽车产销第一大国,尾气排放成为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我国城市空气呈现出煤烟和机动车尾气复合污染的特点  环保部新闻发言人陶德田介绍,“十一五”期间,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呈快速增长态势,由1.18亿辆增加到1.9亿辆,平均每年增长10%。其中,汽车保有量由3088万辆增加到7721.7万辆,增加了150%。按汽车排放标准分类,达到国III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汽车占汽车总保有量的41.1%,国II汽车占25.5%,国I汽车占20.6%,其余12.8%的汽车还达不到国I排放标准。按环保标志进行分类,“绿标车”占79.8% ,其余20.2%的车辆为“黄标车”。  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加,使机动车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日益凸显。监测表明,我国城市空气开始呈现出煤烟和机动车尾气复合污染的特点。一些地区灰霾、酸雨和光化学烟雾等区域性大气污染问题频繁发生,这些问题的产生都与车辆尾气排放密切相关。同时,由于机动车大多行驶在人口密集区域,尾气排放直接影响群众健康。  2010年,全国机动车排放污染物5226.8万吨,包括氮氧化物(NOx)、碳氢化合物(HC)、一氧化碳(CO)、颗粒物(PM),其中汽车排放的NOx和PM超过85%,HC和CO超过70%。  按燃料分类,全国柴油车排放的NOx接近汽车排放总量的60%,PM超过90%;而汽油车CO和HC排放量则较高,超过排放总量的70%。按排放标准分类,占汽车保有量12.8%的国I前标准汽车,其排放的污染物占汽车排放总量的40.0%以上;而占保有量41.1%的国Ⅲ及以上标准汽车,其排放量不到排放总量的15.0%。按环保标志分类,仅占汽车保有量20.2%的“黄标车”却排放了70.4%的NOx、64.2%的HC、59.3%的CO 和91.1%的PM。

  • 大家的實驗室廢氣是怎樣排放的

    想知道各位大師的實驗室廢氣是怎麼排放的, 如用強酸做測試時,所排的廢氣要前處理吧?國家對實驗室的排放標準又是怎樣呢? 那裡找的到?

  • 【转帖】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新生产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 公告 2008年 第65号 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新生产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公告   经国务院同意,环境保护部负责对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机动车产品进行型式核准。经审核,现对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中国第Ⅲ阶段)》(GB14622—2007)第三阶段排放限值的第三十六批和符合第四阶段排放限值的第十二批机动车和发动机生产企业、产品及其污染物控制装置予以公告;对第七十九批符合《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4762—2002)第二阶段排放限值的机动车和发动机生产企业、产品及其污染物控制装置予以公告;附件详细内容见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sepa.org.cn   附件:1.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三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36批)     2.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79批)     3.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四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12批)     4.自由加速排气烟度排放限值     5.公告变更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主题词:环保 机动车 达标 公告发送: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科技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境保护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113个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环保局。 [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27486]1.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三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36批)[/url][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27487]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79批)[/url][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27488]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四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12批)[/url][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27489]自由加速排气烟度排放限值[/url][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27490]公告变更[/url]

  • 【实战宝典】近年来,国家对一些实验产生的气体、试剂排放越来越重视,然而在进行前处理时,往往会产生大的废气排放,针对此方面的问题该如何解决?

    问题描述:近年来,国家对一些实验产生的气体、试剂排放越来越重视,然而在进行前处理时,往往会产生大的废气排放,针对此方面的问题该如何解决?解答:[font=宋体]在样品前处理技术中,大体积浓缩是一步很关键的操作,实验室常采用旋蒸的方式代替氮吹来减少废气排放。由于旋转蒸发仪的通量太少,所以一般实验室都会购置多台仪器进行使用,因此实验成本往往较高。另外旋蒸时往往需要人员值守,占据了实验员大量时间,实验效率较低。[/font][font=宋体]睿科真空平行浓缩仪([/font]RaykolMPE[font=宋体])采用高通量设计,一次可进行[/font]16[font=宋体]个大体积样品的浓缩,可有效替代多台旋蒸仪。仪器使用的废液收集系统可通过蛇形冷凝管使废气冷凝成废液流入收集瓶中,可以收集[/font]99%[font=宋体]以上的废液,大大减少废气排放。[/font]以上内容来自仪器信息网《样品前处理实战宝典》

  •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2024年本市碳排放单位管理和碳排放权交易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碳排放权交易是激励碳排放单位采取措施减少碳排放、推动降碳减污协同增效、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政策工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本市《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京政发〔2024〕6号)等相关法规政策,做好2024年本市碳排放单位管理和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碳排放单位范围按照市生态环境局、市统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公布纳入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2023年度碳排放单位名单的通知》(京环发〔2024〕4号)确定的碳排放单位范围执行。二、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及配额核发(一)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电力生产业、水泥制造业、石油化工生产业、热力生产和供应业、服务业等行业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按照《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 电力生产业》(DB11/T 1781-2020)等8个地方标准(具体见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政府网站-政务公开-地方标准)执行。重点碳排放单位中数据中心和热水炉的核算边界、道路运输业报告要求等按照附件1执行。鼓励重点碳排放单位使用绿电,重点碳排放单位2023年度通过市场化手段购买使用的绿电碳排放量核算为零;后续将进一步完善碳排放核算与绿电消纳机制联动。(二)配额核发按照《北京市重点碳排放单位配额核定方案》核发本市碳市场2023年度配额。配额将按照免费和有偿两种方式发放,免费为主、有偿为辅。重点碳排放单位免费发放配额按照行业核算方法核定,设置配额富余和亏缺20%上限,有关细则详见附件4。(三)碳普惠项目管理鼓励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活动,鼓励具备条件的机构根据方法学开发实施碳普惠项目。低碳出行、油改电小客车、氢燃料电池汽车项目的碳减排量,按照《北京市碳普惠项目方法学 低碳出行(试行)》《北京市碳普惠项目方法学 油改电小客车(试行)》《北京市碳普惠项目方法学 氢燃料电池汽车(试行)》核算(见附件5)。经审定签发的项目减排量可按相关规定用于碳排放抵销。三、碳排放权交易工作程序及时间安排(一)碳排放报告、月度信息化存证及数据质量控制方案报送1.重点碳排放单位报送要求。按照《北京市碳排放单位二氧化碳核算和报告要求》(见附件1),核算本单位2023年度碳排放数据,编制初次碳排放报告,于2024年6月15日前通过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具体见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政府网站-政务服务-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核查、配额核定及调整)报送。重点碳排放单位在每月结束后20个自然日内,通过管理平台上传月度燃料消耗量、购入使用电量以及排放报告辅助参数等数据及支撑材料。各区生态环境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各区生态环境部门)须在报送截止日起10个自然日内完成质量检查工作。新增重点碳排放单位,须通过管理平台提交数据质量控制方案。后续如有调整变更,须提交变更后的书面文件。2.一般报告单位报送要求。一般报告单位须于2024年7月15日前,通过管理平台向区生态环境部门报送2023年度碳排放报告。各区生态环境部门须在报送截止日起30个自然日内完成数据质量检查工作。(二)碳排放核查及配额调整申请重点碳排放单位自行委托核查机构通过管理平台开展碳排放核查工作。核查机构应按照《北京市碳排放报告第三方核查程序指南》(见附件2)、《北京市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报告编写指南》(见附件3)开展碳排放核查工作。重点碳排放单位须于2024年7月15日前通过管理平台向区生态环境部门报送经核查的排放报告和第三方核查报告,其中第三方核查报告还须加盖核查机构公章;各区生态环境部门须在10个自然日内完成初步检查工作,并向市生态环境部门报送。存在新增设施或满足配额调整条件的重点碳排放单位,需按照《北京市重点碳排放单位配额核定方法》通过管理平台于2024年7月15日前提交申请材料。(三)碳排放量核定及配额发放1.碳排放量核定。市生态环境部门根据2023年度碳排放报告及核查、抽查结果,于2024年9月15日前完成重点碳排放单位碳排放量核定工作。2.配额发放。市生态环境部门将于2024年7月15日前完成免费配额预发、9月15日前完成免费配额核发,不定期开展有偿配额发放。(四)碳排放配额清缴碳排放配额清缴截止日期为2024年11月15日,重点碳排放单位应于此前通过管理平台完成清缴工作。重点碳排放单位可使用碳减排量抵销其部分碳排放量,使用比例不得高于当年核定碳排放量的5%。拟使用抵销产品完成清缴工作的重点碳排放单位,须通过碳排放管理系统提交申请文件,截止日期为2024年10月15日。参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有关工作事项安排的通告》,2017年3月14日前已获得国家备案的核证自愿减排量,于2024年12月31日前可用于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抵销,2025年1月1日起不再用于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抵销。重点碳排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配额清缴工作,逾期未完成的,管理平台将自动收缴其账户内的配额及抵销产品,用于清缴。四、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一)落实数据质量管理主体责任。重点碳排放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配备人员负责碳排放核算和报告工作。加强本单位碳排放控制和数据质量管理工作,确保数据质量控制方案落实,如实报告碳排放数据,提高碳排放数据的准确性。碳排放报告、核查报告、数据质量控制方案、配额申请材料均须加盖本单位公章后正式提交。(二)提升核查数据质量。核查机构应加强核查数据质量管理,对核查报告质量负责。市生态环境部门建立核查工作质量评价机制,通过组织专家评审、抽查等检查方式,对核查机构内部管理情况、公正性管理措施、工作及时性和工作质量等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予以公开。抽查与核查排放量差异超过1000吨或10%以上的,市生态环境部门将对核查机构予以提醒。(三)建立长效机制,强化数据质量日常监管。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安排专门的工作团队负责数据质量管理工作,建立长效机制。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定期核实、随机检查的工作机制,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对重点碳排放单位报送的月度数据及支撑材料的质量检查、年度核查报告的初步检查,以及一般报告单位的排放报告检查工作,识别异常数据,查实并指导碳排放单位及时更正。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统筹协调。市生态环境部门将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要求,持续完善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政策、标准体系,统筹推进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组织专业机构和专家做好技术支撑,督促碳排放单位按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二)加强监督执法。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完善碳排放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开展专项监督执法。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碳排放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辖区内单位按时开展碳排放核算、数据质量控制方案落实和清缴工作,并完成排放报告和核查报告的检查工作。强化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对未按规定报送碳排放报告、核查报告和逾期未清缴的碳排放单位,将依法处理。(三)落实工作经费保障。各区应落实本地区碳排放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及相关能力建设培训等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相关工作所需经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开展日常管理工作的,应尽早在预算中予以安排,按期保质保量完成相关工作。(四)加强宣传培训。大力倡导绿色低碳发展理念,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将加大培训宣传力度,通过组织政策宣贯、专题业务培训等方式,指导和督促碳排放单位、核查机构开展碳排放管理和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特此通知。附件: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5/14/145239831514921.docx]1.北京市碳排放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docx[/url]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5/14/145247231514921.doc]2.北京市碳排放核查技术规程.doc[/url]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5/14/145257771514921.docx]3.北京市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报告编写指南.docx[/url]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5/14/145308721514921.docx]4.北京市重点碳排放单位配额核定方案.docx[/url]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5/14/145321951514921.docx]5.北京市碳普惠项目管理要求.docx[/url][align=right]北京市生态环境局[/align][align=right]2024年5月10日[/align](此件公开发布。联系人:马 宁,联系电话:68455307;联系人:胡永锋,联系电话:82632282;联系人:徐天金,联系电话:55522460;联系人:管理平台信息化技术服务人员,联系电话:68452187)

  •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碳排放配额管理工作指南》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碳排放配额管理相关活动,根据《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3号),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碳排放配额管理工作指南》,现予以印发。[align=right]深圳市生态环境局[/align][align=right]2023年12月25日[/align](联系人:碳排放权交易工作组,电话:政策咨询0755-23918509,0755-23911873,交易咨询0755-86931919、0755-86938966,邮箱:qihouchu@meeb.sz.gov.cn)[align=center][b]深圳市碳排放配额管理工作指南[/b][/align]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碳排放配额管理相关活动,根据《[url=http://law.foodmate.net/show-218082.html]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url]》(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制定本工作指南。一、适用范围本工作指南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深圳市碳排放配额(以下简称“配额”)的相关管理活动。二、工作职责(一)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职责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市生态环境局”)为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重点排放单位名单确定、配额分配、配额履约、信息公开等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二)重点排放单位职责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履行碳排放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碳排放管理体系,配备碳排放管理人员,加强本单位碳排放控制和数据管理,采取措施减少碳排放,对本单位年度碳排放报告和生产活动产出数据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完成配额履约。三、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制定依据《管理办法》第十、十一条,市生态环境局每年在当年度履约前确定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并结合管理实际,对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并通过市生态环境局官网向社会公布。四、重点排放单位变更/移出申请(一)变更类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重点排放单位,应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变更申请:1.单位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通讯地址等基本信息变更,但不涉及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变更;2.重点排放设施归属变更导致重点排放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变更;3.重点排放单位之间发生合并,或与未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合并,导致重点排放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变更或碳排放核算边界变化的;4.重点排放单位分立的,导致重点排放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变更或碳排放核算边界变化的。(二)移出情形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重点排放单位,应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重点排放单位移出申请:1.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2.因停业、关闭等情况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3.启动破产程序的;4.连续三年碳排放量低于三千吨二氧化碳当量的;5.基准年碳排放筛查以来增加值连续为零或负值的。(三)申请材料1.基本信息变更申请材料重点排放单位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自完成商事登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申请,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1)单位变更/移出登记申请书;(2)商事登记变更(备案)通知书或变更证明;(3)新商事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2.重点排放设施归属变更申请材料重点排放单位出现重点排放设施归属变更的,由原重点排放设施归属的重点排放单位自完成归属转移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申请,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1)单位变更登记/移出申请书;(2)重点排放单位发生重点排放设施归属变更的相关证明;(3)原重点排放单位重点排放设施归属变更后在我市的碳排放边界及排放设施清单,新重点排放设施归属单位在我市的碳排放边界及排放设施清单;(4)原重点排放单位重点排放设施归属变更后的用电量等能耗相关证明;(5)重点排放设施归属变更后新商事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3.单位合并申请材料重点排放单位合并的,自完成商事登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申请,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1)单位变更登记/移出申请书;(2)商事登记变更(备案)通知书或变更证明,以及合并、收购的内部决议等相关证明材料;(3)合并后商事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4)配额合并承继方案。4.单位分立申请材料重点排放单位分立的,自完成商事登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备案申请,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1)单位变更登记/移出申请书;(2)商事登记变更(备案)通知书或变更证明;(3)分立后各单位商事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4)分立后各单位的历史碳排放划分情况及配额分割方案。5.单位移出申请材料重点排放单位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移出重点排放单位名单的情形之一的,可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移出重点排放单位名单申请,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1)单位变更登记/移出申请书;(2)重点排放单位迁出本市行政区域,或者停业、关闭、破产等的决议及相关证明;(3)重点排放单位保留在我市的生产经营场所、排放设施清单及碳排放情况;(4)重点排放单位做出决议后的用电量等相关证明;(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四)单位变更/移出申请处理结果对于申请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经市生态环境局核实后,在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中对相应信息进行变更并告知相关单位。对于申请重点排放设施归属变更、合并、分立的,确认符合单位变更条件的,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确定重点排放单位名单调整情况。不涉及重点排放单位名单调整的,市生态环境局出具单位变更回执,并告知相关单位;涉及重点排放单位名单调整的,市生态环境局参照名单动态管理程序执行,并告知相关单位。对于申请移出重点排放单位名单的,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核实,并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初步确认移出名单的,向社会公示。符合移出情形第5项的,主管部门可视情况将其转为碳排放报告单位,按照《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进行管理。五、配额分配管理(一)配额分配方案制定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制定年度配额分配方案。(二)免费配额发放与确认市生态环境局通过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向重点排放单位电子送达其年度碳配额数量和碳排放量,并以邮件等形式提醒其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账户代表相关送达情况。送达信息到达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账户时,即为送达。对于同意电子送达的重点排放单位,原则上不再使用其他送达方式。重点排放单位应及时登录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查看确认有关数据信息,在注册登记系统账户代表及其电子邮箱等发生变化时,及时办理相关信息变更,避免影响当年度履约工作。(三)有偿分配配额发放与公告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年度配额分配方案中确定的有偿分配比例,组织开展配额有偿分配各项工作。有偿分配配额以竞价形式发放。具体竞价时间、数量、参与人资格、竞价平台、申报竞买规定、竞买低价和成交方式等由市生态环境局另行通知。重点排放单位及符合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组织,可通过市生态环境局或交易机构官网查询具体竞价公告,并按要求提前开展竞价准备。(四)价格平抑储备配额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确定每年价格平抑储备配额数量,或将一定比例的有偿分配配额转化为价格平抑储备配额。价格平抑储备配额采用拍卖(竞价)方式出售,竞价模式参照有偿分配竞价。价格平抑储备配额只能由重点排放单位购买用于履约,不能用于市场交易。价格平抑储备配额释放数量及释放方式在年度配额分配方案中体现,市生态环境局将在竞价活动开展前发布价格平抑储备配额公告。(五)新建项目配额申请重点排放单位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扩建、改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可根据当年度配额分配方案,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申请新建项目储备配额。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1.新建项目储备配额申请书,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址、使用用途、项目投产和竣工验收时间、投产规模、与单位原有设施关系、碳排放评估情况、碳排放计量措施等;2.新建项目投入使用的证明文件;3.新建项目生产活动相关证明材料(新建项目经济产出证明文件以及新建项目与重点排放单位原有设施经济产出分拆文件等);4.新建项目碳排放源识别清单、能源消耗数据、碳排放核算数据及证明材料;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对于申请新建项目储备配额的,市生态环境局依程序审核并出具意见后,告知相关重点排放单位。经核定的新建项目储备配额,通过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发放至相关单位账户。(六)所属行业调整申请重点排放单位所属行业与年度配额分配方案确定的行业不一致的,应按《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提交行业调整申请,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1.重点排放单位行业代码变更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等证明文件);2.重点排放单位行业调整前、后的财务审计报告;3.重点排放单位行业调整前、后的能源消耗数据、碳排放核算数据及产品出货单、内部结算记录等证明材料;4.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等其他材料。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理。(七)移出名单相关配额管理重点排放单位被移出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后,预分配配额按《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缴纳至市生态环境局。对于碳排放单位因注销、合并、分立、依法被解散或破产等原因导致商事主体资格丧失的,该登记主体或者依法承继其权利义务的主体应当提前向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注销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账户,并了结相关业务;未申请销户且持有历史存量配额的,其历史存量配额由市生态环境局强制冻结;未申请销户且未持有历史存量配额的,其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账户由市生态环境局强制销户。对于确认被移出重点排放单位名单但商事主体资格仍存续的,其持有的历史存量配额可在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其交易账户有效期为自移出之日起三个月内,之后按交易机构会员管理规则进行管理。六、异议处理(一)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异议处理依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向社会公布重点排放单位名单时,重点排放单位对重点排放单位名单有异议的,可在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公示期内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申请复核需提供以下材料:1.复核申请书;2.连续三年碳排放量及相关数据(含计算过程),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3.生产经营活动相关数据及证明材料;4.其他证明材料。市生态环境局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重点排放单位。(二)配额分配结果异议处理重点排放单位对分配的配额有异议的,可按《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申请复核,申请复核需提供以下材料:1.复核申请书;2.初步测算的配额调整量及相关数据(含计算过程),以及配额分配测算的相关证明材料;3.年度历史数据变化较大原因的相关证明材料等。依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市生态环境局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重点排放单位。(三)碳排放核查结果异议处理重点排放单位对年度碳排放报告的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按《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复核,申请复核需提供以下材料:1.复核申请书;2.初步测算的碳排放量调整量及相关数据(含计算过程),以及排放量相关的证明材料;3.其他证明材料。依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市生态环境局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重点排放单位。附件: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312/28/105530351514921.docx]1.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深圳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变更/移出登记申请书.docx[/url]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312/28/105545411514921.docx]2.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深圳碳市场新建项目储备配额申请书.docx[/url]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312/28/105554371514921.docx]3.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深圳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行业调整申请书.docx[/url]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312/28/105602991514921.docx]4.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深圳碳市场复核申请书.docx[/url]

  •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在杭州市富阳区执行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固体〔2022〕17号),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杭州市富阳区执行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b]一、执行地区[/b]杭州市富阳区全域。[b]二、执行行业[/b]铅锌冶炼和铜冶炼行业企业(包括现有企业和新、改、扩建项目),执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及修改单(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9号)、《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及修改单(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9号)和《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4-2015)中铅、汞、镉、铬、砷、铊和锑等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b]三、执行时间[/b]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b]四、其他[/b]本通告由浙江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align=right]浙江省生态环境厅[/align][align=right]2023年1月9日[/align]

  • 【转帖】中国京津城际铁路将做到“零排放”

    中国第一条高速铁路——京津城际铁路将于8月1日开通运营。中国铁道部副总工程师张曙光说,京津城际铁路在环保方面有诸多亮点,将是一条“零排放”的铁路。 “当今环保是世界上的大课题,交通工具谈环保,第一条谈的是排放,高速铁路是零排放。因为只要使用燃料的都有排放的问题,而京津城际使用的是电驱动。”张曙光说。张曙光说,京津城际高速轨道采用综合治理的办法,做到了低噪音。高速列车有几个噪声源:一是轮轨接触;二是高速运行时列车与空气之间的摩擦,这个摩擦产生的噪声是列车噪声的主要噪声源,比轮轨噪声还要大;三是列车在桥梁上通过以后产生的震动。针对这几个噪声源,相关部门采取了相应的降噪措施,而且有的措施非常成功。 “我们在车上用过的废水污物,也是零排放,所有的废水废物采用真空系统来收集,车到了车站以后我们采用专用的设施把它吸走。”他说。此外据他介绍,车上凡是与旅客接触的界面、装饰材料在阻燃以及挥发性的有害气体和有害物质的控制上都绝对达到了欧洲环保要求,比中国目前静态建筑物要求的标准要高很多。张曙光分析,铁路技术在高速领域中是非常节能的。波音747飞机,功率16万千瓦,定员不到300人,平均每人400-500千瓦。磁悬浮列车运行功率3万千瓦,定员400多人,人均70多千瓦。而高速列车8800千瓦,定员550人,人均15千瓦。

  • 【转帖】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水泥厂的粉尘无组织排放浓度应如何测定? 答:粉尘无组织排放要求在厂界外(无明显厂界时,以车间外70米处)上风向与下风向同时布点采样,将上风向的监测数据做为参考值,下风向监测值扣除上风向监测值即为该企业的粉尘无组织排放限值。 2 有的水泥厂中小立窑已在国家明令淘汰名录之中,应如何评价其是否达标? 答:国家三部委的国经贸资[1997]367号文件中,明确规定了下列设备应被淘汰及其淘汰期限。 ①土(蛋)水泥窑和普通水泥立窑于1997年6月淘汰,不需要替代工艺及设备。 ②窑径小于2米(含2米),即年生产能力3万吨以下的水泥机械化立窑,于1997年底被淘汰,不要替代工艺及设备;老少边穷地区淘汰期限可推迟到2000年底。 ③窑径小于2.2米(含2.2米),即年生产能力4.4万吨以下的,于2000年底淘汰;老少边穷地区淘汰期限可推迟到2005年底。 以上有关设备在其规定服役期中应做到达标排放,规定服役期满后,坚决执行国家三部委的国经贸资[1997]367号文件的规定,予以淘汰。 3 标准中对水泥厂烟(粉)尘的排放,规定了排放浓度和吨产品排放量两个限值,如果某装置已达到了其中一个限值,是否可以判定该装置已达标排放? 答: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吨产品排放量是指主机设备正常运行时间内从收尘装置排放口排出的粉尘或烟尘和有害气体排放总量除以该时间段内相应主机设备所产物品(如生料、熟料、水泥等)的生产总量。而排放浓度则是指标准状态下每m3排气中含烟(粉)尘的重量。标准要求水泥厂的生产设备不仅排放浓度要达标,而且烟(粉)尘的吨产品排放量也应达标。所以如果水泥厂某装置只达到了其中的一个限值,不能说该装置已达标排放。 4 标准规定“热力设备的收尘装置相对于其主机设备的运转率不得小于97%”是否可以允许有3%的污染物直接排放? 答:标准中规定的“热力设备的收尘装置相对于其主机设备的运转率不得小于97%”不可理解为“允许有3%的污染物直接排放”。本规定旨在最大限度地控制烟尘和有害气体的直接排放,引导企业采用先进的工艺和设备,减少维修次数和频繁点火,因为当主机设备点火时或煤粉添加失出平衡时有害气体中一氧化碳浓度很高,电收尘器不能工作,这期间内排放为事故性排放。当企业计算全年排放量时应考虑正常运行排放量和事故性排放量。标准中表1、表3、表5内的吨产品排放量应理解为正常运行时的排放量,其计算值为正常运行期间的排放量除以该正常运行期间内的产品量。 5 某水泥厂于1985年8月1日之前建成投产,并于1999年3月进行改、扩建,请问该厂改、扩建后应执行哪一时段的标准限值? 答:该厂于1999年3月进行改、扩建(即1997年1月1日后立项),若干改、扩建是在老装置基础上进行,则该厂改、扩建后应执行第三时段的标准限值,即应同时符合标准中表5、表6及4.3条款中所有规定;若老装置维持现状生产,在同一厂区内扩建安装新装置,则老装置仍执行原来的标准,新装置建成后执行第三时段的标准限值,即应符合标准中表5、表6及4.3条款中所有规定。 [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78693]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url]

  • 【转帖】中国环境形势依然严峻

    [b][size=4] [color=#fd1289] [/color][/size][color=#f10b00][size=5]中国环境形势依然严峻,重金属污染事件频发 [/size][/color] 6月3日环保部在国新办发布了《2010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公报显示,2010年中国部分环境质量指标持续好转,但是环境总体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主要体现在我国产业结构、能源结构、经济社会发展所处的阶段,对环境的压力巨大,环境保护面临许多困难和挑战。  [color=#fe2419][size=4]地表水污染较重[/size][/color]  河流、湖泊是人类生活用水的主要来源。从《2010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看,虽然全国地表水国控断面高锰酸盐指数年均浓度为4.9毫克/升,比2009年下降3.9%,比2005年下降31.9%,但是全国地表水污染依然较重。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和辽河等七大水系总体为轻度污染。其中,长江、珠江总体水质良好,松花江、淮河为轻度污染,黄河、辽河为中度污染,海河为重度污染。  为了保护好饮用水水源地、推进重点流域的水污染防治,环保部副部长李干杰指出,“十二五”期间,环保部将制定实施九大湖泊(水库)“一湖一策”的污染防治方案,在其他湖泊(水库)的流域也准备开展生态安全评估。将进一步加大重点流域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考核,同时督促各省对跨市、跨县的断面水质进行考核。将进一步加强全国重点城市的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状况评估,组织落实好、实施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规划。  [color=#fe2419][size=4]农村环境相当严峻[/size][/color]  《2010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显示,农村环境问题日益显现,农业源污染物排放总量较大,局部地区形势有所好转,但总体形势仍十分严峻。  “中国环保方面城乡差距非常明显,农村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环境管理的基础也很薄弱,法规标准很不完善,监管能力严重不足。”李干杰说。农村环保欠账过多,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农村的污染排放已经占到了全国的“半壁江山”,其中COD(化学需氧量)占到了43%,总氮占到了57%,总磷占到了67%。  为了解决农村突出的环境问题,从2008年开始,中央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政策。三年来,中央财政共投入40亿元,带动地方的社会资金超过80亿元,一共整治了6600多个村庄,有2400万农民直接受益。未来五年内,环保部门还将制定全国农村环境保护规划,推动畜禽污染防治条例和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出台,力争在饮水安全、污水处理、垃圾处置、土壤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这五个方面取得积极进展。  [color=#fe2419][size=4]加快重金属污染防治立法[/size][/color]  从2010年全国的环境状况来看,重金属污染形势也比较严峻。据李干杰介绍,2010年全国发生了14起重金属污染事件,其中有9起是血铅事件;今年1-5月份又发生了7起,这7起都是血铅问题。“这些重金属污染事件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影响社会稳定。到目前为止,我们对已经发生的每一起重金属污染事件进行了严厉查处。”李干杰说。 针对重金属污染问题,2010年,中央首次下达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15亿元,支持重点防控区综合防治、新技术示范和推广。最近,环保部又下发了一个《关于加强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按照这个通知的要求,[u]将用最严厉的手段来全面整治铅蓄电池行业、铅再生行业,努力遏制铅污染事故多发的态势。此外,重金属污染防治包括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立法正在加快推进中[/u]。[/b]

  • 化验室废气排放问题

    关于化验室的废气排放,每间用单独的通风橱太浪费,集中排放式的据说噪音很大,各位使用的是何种排气系统,使用情况如何?

  • 天津市某基业地毯有限公司涉嫌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武清区生态环境局对天津市某基业地毯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经查,该单位为缩减治污费用支出,自2021年起擅自改变原有废水处理工艺,停止生物菌群培养,购买“COD去除剂”添加至废水处理设施内,同时停用脱色处理后序超滤膜和活性炭过滤系统,由反应沉淀池直接将废水引至总排口前端蓄水池后排放。经执法人员当场进行实验,在废水不加“COD去除剂”情况下,该单位自动监控设施显示COD浓度为101.4624mg/L,添加“COD去除剂”后,浓度为9.3mg/L。为查明“COD去除剂”主要成分,2023年4月武清区生态环境局委托北京某技术研究院对该单位使用的“COD去除剂”成分分析。分析结果为该单位使用的“COD去除剂”的主要成分为氯酸钠,含量为“>99%”,同时作出“氯酸钠并不能真正去除水中的COD,只是掩蔽了COD的测定过程,使得COD的测定结果偏低”的结论。该单位改变原有废水处理工艺,停用生物氧化、超滤膜和活性炭系统,在排放的废水中添加主要成分为氯酸钠的“COD去除剂”的行为,属于重点排污单位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涉嫌严重污染环境刑事犯罪。【查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已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办理。【启示意义】本案中,武清区生态环境局坚持严格执法,切实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的工作计划,对于依法打击环境违法犯罪具有重要意义。不断强化部门联动,积极探索应用新技术、新手段,持续提升问题发现的精准度和时效性,不断适应生态环境执法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督促各企业提高守法意识和防范意识,切实强化警示震慑效应。对心存侥幸的违法企业起到震慑作用,树立环境执法的权威形象,严厉打击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碳排放配额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有关单位:《重庆市碳排放配额管理细则》已经2023年第4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align=right]重庆市生态环境局[/align][align=right]2023年9月11日[/align](此件公开发布)[align=center][b]重庆市碳排放配额管理细则[/b][/align]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碳排放配额(以下简称配额)管理,促进减排行动,保障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序发展,根据《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重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的相关管理行为和活动。第三条 重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遵循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公平公开的原则。第四条 市生态环境局对列入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以下简称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的企业实行配额管理。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重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进行统一管理。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各区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配额清缴等相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重庆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以下简称注册登记机构)通过重庆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以下简称注册登记系统)记录配额的持有、变更、清缴、注销等信息。注册登记机构定期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配额的相关信息及其他相关重大事项,并保证注册登记系统安全稳定可靠运行。第六条 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本市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要求,综合考虑经济增长、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优化、大气污染物排放协同控制等因素,制定本市配额分配方案。配额分配方案包括配额管理范围、重点排放单位名录、配额总量、配额分配方法及适用范围、配额发放方式等内容。第七条 配额总量由重点排放单位分配配额和政府预留配额构成。当年度政府预留配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度配额总量的5%。每年度履约期截止,注册登记机构报经市生态环境局确认后,在注册登记系统中对当年度未使用的政府预留配额予以注销。第八条 市生态环境局根据重点排放单位的行业特点和数据有关情况,采用等量法、行业基准线法、历史强度下降法或历史总量下降法等方法核定其配额。重点排放单位年度分配配额为各生产线/工序配额量之和,不同生产线/工序可采用不同配额分配方法。市生态环境局可根据本市碳排放管理要求,优化调整配额分配方法。配额分配方法的适用范围、配额分配计算方法及相关取值、特殊情况的处理方式在配额分配方案中明确。第九条 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配额分配方式。配额分配以免费分配为主,适时引入有偿分配,具体要求在配额分配方案中明确。第十条 原则上实行配额预分配和配额核定相结合的方式开展配额发放。按重点排放单位上一报告年度分配配额的70%确定年度预分配配额,原则上每年3月底前发放。根据年度核查结果,核定各重点排放单位年度配额,再结合年度预分配配额进行多退少补。新列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的企业不进行配额预分配。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市生态环境局确定的配额分配结果,通过注册登记系统向重点排放单位发放预分配配额,并根据经重点排放单位确认的配额核定结果进行配额调整,完成年度分配配额的发放。第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局可以根据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情况,确定政府预留配额数量,适时组织政府预留配额有偿发放或配额回购,在配额分配方案中明确或另行通知。政府预留配额可以通过拍卖、竞价出售等形式进行有偿发放。第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配额清缴期限及相关要求。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注册登记系统提交与市生态环境局核查结果确认的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相当的碳排放配额,履行清缴义务。第十三条 重点排放单位可以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本市核证自愿减排量或其他符合规定的减排量完成碳排放配额清缴。重点排放单位使用减排量比例上限为其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10%,且使用的减排量中产生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比例应为60%以上。重点排放单位使用减排量的具体比例、使用减排项目的具体类型等在配额分配方案中明确。市生态环境局结合本市产业结构调整、节能减排和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等情况对自愿减排项目的要求进行调整。经核证的1吨碳减排当量可抵消1吨二氧化碳排放当量。第十四条 重点排放单位与重点排放单位合并的,由合并后存续或新设单位承继配额,并履行配额清缴义务。重点排放单位与非重点排放单位合并的,由合并后存续或新设单位承继配额,并履行配额清缴义务。原非重点排放单位的碳排放不纳入当年度配额管理。单位合并的,按照如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一)参加吸收合并的单位应当在办理合并手续前10日内,书面报市生态环境局确认。确认同意后,市生态环境局抄告注册登记机构。注册登记机构在接到市生态环境局抄告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冻结重点排放单位登记账户。存续单位在合并结束后10日内向注册登记机构提出配额变更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对相应配额进行变更,注销被合并重点排放单位的登记账户。存续单位是非重点排放单位的,应按相关注册登记规则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登记账户开户,注册登记机构在其登记账户开设后2个工作日内转入被合并重点排放单位的配额,同时注销原重点排放单位的登记账户。(二)参加新设合并的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在办理合并手续前10日内,书面报市生态环境局确认。确认同意后,市生态环境局抄告注册登记机构。注册登记机构在接到市生态环境局抄告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冻结重点排放单位登记账户。同时,新设单位应按相关注册登记规则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登记账户开户。注册登记机构在其登记账户开设后2个工作日内,将冻结的登记账户的配额转移至该账户,同时注销冻结的登记账户。第十五条 重点排放单位分立的,存续单位或新设单位承继原单位的配额,并履行各自的配额清缴义务。重点排放单位分立的,按照如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一)采取派生分立的,应当提前拟订配额分拆方案,书面报市生态环境局确认。确认同意后,市生态环境局抄告注册登记机构。注册登记机构在接到市生态环境局抄告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冻结该单位登记账户。同时,新设单位应按相关注册登记规则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登记账户开户。注册登记机构在其登记账户开设后2个工作日内,根据经确认同意的配额分拆方案将冻结账户的相应配额转移至该账户,同时解冻原单位登记账户。(二)采取新设分立的,应当提前拟订配额分拆方案,书面报市生态环境局确认,确认同意后,市生态环境局抄告注册登记机构。注册登记机构在接到市生态环境局抄告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冻结该单位登记账户。同时,新设单位应按相关注册登记规则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登记账户开户。注册登记机构在其登记账户开设后2个工作日内,根据经确认同意的配额分拆方案将冻结登记账户的配额转移至相应账户,同时注销原单位登记账户。第十六条 重点排放单位将全部排放设施转移出本市行政区域或整体关停排放设施,应当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市生态环境局审定其排放量后收回免费分配的剩余配额,并通知注册登记机构注销该单位登记账户。第十七条 国家对重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14年5月28日发布的《重庆市碳排放配额管理细则(试行)》(渝发改环〔2014〕58号)同时废止。

  • 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同志就《2021、2022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

    为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全国碳市场)2021与2022年度配额分配工作,生态环境部近日对[url=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11/t20221103_999595.html]《2021、2022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url](以下简称《方案》)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同志针对社会关注的重点介绍了有关情况。  [b]问:请介绍下《方案》编制的基本原则和总体考虑?  答:[/b]统筹考虑国内国际面临的新形势、疫情影响、技术进步、电源结构优化、保障能源供应等因素,结合第一个履约周期全国碳市场实际运行经验,《方案》按如下基本原则编制。  一是坚持服务大局。《方案》综合考虑了2021和2022年新冠疫情、国际国内经济形势、保障能源供应等因素可能给发电企业带来的实际影响,并结合电力行业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路径和近两年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工作进展,在量化分析行业碳排放强度变化情况的基础上科学设定基准值。《方案》基于强度控制设计,不要求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绝对降低,而是基于实际产出量,即实际供电量越大,获得配额也越多,不会对电力生产总量形成约束,不影响电力供应保障,这和我国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处在碳达峰前期的发展阶段是完全契合的。  二是坚持稳中求进。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稳步推动全国碳市场建设,2021、2022年度配额分配方案总体上延续2019—2020年的分配框架,基于强度控制设计配额分配方案的思路不变,配额分配覆盖主体范围基本不变,配额分配相关工作流程不变。此外,综合考虑技术进步、老旧机组淘汰等因素对碳排放强度的影响,结合2019—2020年配额分配实际情况及2021年碳排放数据核查结果,优化调整各类机组的供电、供热基准值,保证行业配额总量和排放总量基本相当。  三是坚持政策导向。鼓励大容量、高能效、低排放机组和承担热电联产任务等机组,鼓励机组参与电力调峰,使其拥有较多的配额盈余,在碳市场出售配额获得收益。在《方案》中,采用供热量修正系数、负荷(出力)系数修正系数对热电联产机组以及火电机组调峰、保障可再生能源上网方面予以鼓励支持,促进电源结构优化。  [b]问:《方案》是如何体现科学性、可行性和公平性的?  答:[/b]配额分配方案是全国碳市场的重要基础制度,是保证碳市场健康平稳有序运行、实现政策目标的基石。受疫情、经济环境变化、能源保供形势、元素碳含量实测等因素影响,2021、2022年配额分配相关数据不确定性增加,给配额分配工作带来极大挑战。为做好全国碳市场2021、2022年度配额方案设计,在编制过程中,我们多次组织召开研讨会听取相关部门、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研究机构、行业协会、发电企业等各方面意见,从总结评估、夯实数据基础、科学合理设定参数、测算不同方案影响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前期研究和准备工作,切实提高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公平性。  一是对2019—2020年配额分配情况进行全面系统评估,分析当前配额分配工作面临的不足与亟待改进的问题。结合机组层面的实际数据开展定量分析,专题研究配额计算方法、基准值、各项修正系数对配额分配的影响,使配额分配方案更加符合全国碳市场的功能定位和政策目标。  二是深入分析不同分配方法对发电行业配额盈缺以及对不同类型机组和企业履约压力的影响,优化完善部分参数的取值方法。结合2019—2020年的运行实践,分析研究燃煤元素碳含量实测变化情况,并通过相关技术方法尽量排除该参数变化可能带来的不确定性。  三是汇总分析电力行业节能低碳改造有关情况,研究测算各类机组的能耗强度及碳排放强度变化,并结合经济形势和技术进步等因素,科学设定2021、2022年配额分配基准值,既切实发挥全国碳市场对企业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激励约束作用,又不额外增加发电行业企业负担。  四是组织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2021年发电企业开展碳排放核查,夯实基准值测算的数据基础。在此基础上形成了配额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有关部门、地方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的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又对配额方案进行了反复修改完善。  [b]问:请介绍下《方案》中的配额分配方法?  答:[/b]相比于2019—2020年配额分配方案,全国碳市场在2021、2022年度配额分配方法一方面在整体上保持了政策的延续性和稳定性,《方案》继续实行配额免费分配,以碳排放强度控制为基础的配额分配机制,按不同机组类别设定相应的碳排放基准值,体现了奖励先进、惩戒落后的原则,同时为减轻重点排放单位履约压力,在必要的情况下将根据实际情况在核定配额环节实行履约缺口上限等柔性管理;另一方面在总结经验基础上,结合新的实际情况作出调整更新,《方案》对配额分配的年度划分、修正系数、基准值、操作方式等方面作出了优化。  一是对配额实行年度管理,分年度规定基准值。区别于2019和2020年采用相同的配额分配基准值做法,2021、2022年度采用了不同的配额分配基准值,基于上年实际排放情况确定年度基准值,使基准值更加符合行业实际情况。  二是优化配额分配基准值设置。以配额基本盈亏平衡、行业企业可承受为原则,结合2019—2020年配额分配的实际情况与2021年机组碳排放数据核查结果,对各类机组的供电、供热基准值进行优化调整,确保配额分配结果符合预定的政策目标。  三是调整机组负荷(出力)系数修正系数适用范围。与2019—2020年仅在常规燃煤发电机组配额分配时采用负荷(出力)系数修正系数不同,为体现全国碳市场对高效供热生产的支持,2021、2022年在常规燃煤热电联产机组配额分配时,也采用负荷(出力)系数修正系数,对热电联产机组低负荷运行时的配额补偿,体现“保供热、保民生”的政策导向。  四是改进配额分配操作方式。通过信息化管理平台自动生成配额预分配、核定、调整相关数据表,实现参数智能提取、数据智能计算、结果智能生成、信息智能比对,在大幅减轻基层和企业的工作量的同时,极大提高配额分配的工作效率和便捷程度。 [b] 问:请介绍下《方案》中配额分配基准值的有关情况?  答:[/b]全国碳市场2019—2020年度的建设运行有力促进了企业碳排放管理意识和能力水平提高,实测燃煤元素碳含量的机组数量大幅增加,实测机组占比从2019年的66%提高至2020年的93%(按排放量计)。实测比例大幅增加,提高了企业碳排放量核算的准确度。配额分配方案设计所依据的企业排放数据也发生了改变。2020年各类燃煤机组实际供电碳排放强度较2019年降低5%~13%,实际供热碳排放强度较2019年降低7%~12%,这其中既有节能减排的成效,也有实测比例上升的影响。《方案》中配额分配基准值与2019—2020年相比存在较大差异,主要是由于统计核算方法不一致造成的。  为促进全国碳市场健康平稳有序发展,配额分配的基准值与发电行业实际供电、供热碳排放强度基本相当。为此,《方案》设计中引入盈亏平衡值(以下简称平衡值),即各类机组配额盈亏完全平衡时对应的基准值,作为制定供电、供热基准值的重要依据。2021年平衡值是基于2021年各类机组经核查后的实际排放量,综合考虑履约政策、修正系数等因素计算得到。2021、2022年度碳排放基准值以2021年各类机组盈亏平衡值为基础设定。《方案》中配额分配基准值较2019—2020年的下降幅度,与相应的发电行业碳排放强度核算结果下降幅度吻合,反映了发电行业碳排放相关参数实测率大幅提高的实际情况,体现了积极稳妥推进发电行业绿色低碳转型的导向。

  • 政策解读 | 《关于印发山东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 山东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近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等8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山东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 山东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政策解读如下。一、制定背景“十三五”时期,我省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进电力、钢铁等高污染高排放行业实现超低排放,全力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为人民群众享受身边的蓝天白云做出了极大的贡献。“十四五”期间,为进一步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以高水平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明确“推进水泥、焦化行业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坚持接续攻坚、环保为民。近年来,虽然我省水泥、焦化行业治理水平不断提升,但排放总量仍然较大。为落实国家部署和我省有关政策要求,巩固蓝天保卫战成果,深挖工业源减排潜力,坚持科学、精准、依法治污工作原则,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等8部门联合编制了水泥、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方案。在大量调研论证、借鉴各省经验、对接国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基础上,征求了省有关部门(单位)、16市、行业协会意见并修改完善,通过安全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后,方案正式印发实施。二、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山东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的若干措施》《山东省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年)》《山东省新一轮“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等。三、总体要求推动水泥、焦化行业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持续改善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2023年9月底前,黄河流域各市率先完成超低排放改造;2023年年底前,全省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新建(含搬迁)企业投产时要全面实现超低排放。列入我省关停退出计划或签订产能转出协议的企业或主要生产设施,不再要求实施超低排放改造,但应满足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并按时完成产能关停退出。四、改造要求《方案》明确了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范围,从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清洁运输、监测监控四个方面对企业提出了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要求。一是有组织排放方面。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以及采用独立热源烘干的企业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mg/m3、35mg/m3、50mg/m3,氨排放浓度不高于8mg/m3。焦炉烟囱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氨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 mg/m3、30 mg/m3、100 mg/m3、60 mg/m3、8mg/m3,将氮氧化物超低排放限值统一到我省地标重点控制区要求。二是无组织排放方面。加强全流程无组织排放控制,采取密闭、封闭等治理措施,产尘点及车间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三是清洁运输方面。水泥、焦化行业采用铁路、水路、管道或带式输送机等清洁方式运输比例分别达到60%以上、80%以上;达不到的,汽车运输部分应全部使用(除水泥罐式货车外)新能源汽车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汽车。四是监测监控方面。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焦炉烟囱等重点有组织排放源安装CEMS和DCS,无组织排放源实现清单化管理。五、主要特点(一)紧扣目标、务求实效。统筹推进重点行业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方案》以促进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持续改善为目标,以提高企业污染治理、环境管理水平和能力提升为导向,推动重点行业深度治理,超低排放改造完成后将产生明显的减排效益。(二)紧贴实际、切实可行。为改善我省产业结构偏重导致生态环境脆弱、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反复等不利局面,在前期充分调研论证基础上,结合当前我省水泥、焦化企业现状,推出了超低排放限值及措施,深挖“两高”行业减排潜力,助力美丽山东建设、持续改善人民群众身边的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三)突出重点、分类推进。突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主题,结合行业现状和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实际,预留了合理的治理改造期限。2023年9月底前,沿黄9市率先完成改造,全省2023年底前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充分考虑产能退出要求,对列入我省关停退出计划的企业或设施,不再要求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坚决杜绝“一刀切”。(四)标杆引领、鼓励先进。为鼓励企业积极主动支持国家推出的超低排放改造政策,设计了一系列优惠措施,让好企业真正得到实惠,用科学精准差异化监管代替“平均主义”,促成良好公平市场竞争氛围。对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考虑在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差别电价等方面予以倾斜。[url=http://xxgk.sdein.gov.cn/zfwj/lhf/202207/t20220701_3986039.html]有关文件:《[size=24px]关于印发山东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山东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size]》[/url]

  • 新出的两高司法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解释第十五条第三款有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8次会议、2016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8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十五条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毒物质”:(一)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三)含重金属的污染物;(这是一个问题,只要元素周期表元素钙20之后的元素是重金属)(四)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企业排放出的污水中含很多的铁、铝是否也算是有毒物质呢? 我们监测报告中怎么下判断结论呢?新出的两高司法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解释第十五条第三款有问题?

  • 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的通知

    [b]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的通知[/b]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  现将[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401/W020240119512650483366.pdf]《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url][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401/W020240119512651019358.pdf]《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url]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align][align=right]国家发展改革委[/align][align=right]  工业和信息化部[/align][align=right]财政部[/align][align=right]  交通运输部[/align][align=right]  2024年1月15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国家铁路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4年1月19日印发

  • 2012年16家电厂汞排放平均达标率为99.6%

    全球人为污染源每年向大气排放1900~2200吨汞,其中燃煤与垃圾焚烧排放的汞占70%。在过去100年中,约20万吨汞被释放到大气中,目前仍有约3500吨汞存留在大气中。大气汞经长距离传输后在偏远地区沉降,是造成汞污染的主因。我国是大气汞排放和汞消费大国,燃煤、冶炼和水泥等行业是大气中汞的最大排放源。初步估算我国每年由人类活动产生的大气汞排放量约为500~700吨。2007年我国主要行业大气汞排放比例是燃煤锅炉占33%、燃煤电厂占19%、有色金属(锌铜铅金)冶炼占18%、水泥生产占14%、钢铁生产占3%、交通用油占3%、市政垃圾占3%、民用占2%、生物质燃烧占2%,其他占3%。环保部在华能、大唐、国电、华电、中电投和神华集团遴选了16个火电厂进行汞排放监测与控制的试点。该示范项目共两部分,第一部分是汞排放的试点监测,目前这部分已验收;第二部分,是结合烟气脱硫、脱硝、除尘工作,开展同时脱汞的多污染物协同控制示范工程,并进行系统的技术、经济和环境效益评估。 燃煤烟气中汞主要以气态汞(Hg0)的形式排放,由于目前在燃煤电厂采用的很多大气污染控制技术,如除尘和湿法除硫,都具有一定的脱汞效果。16家电厂2012年试点监测结果表明:16家电厂的32台机组在正常运行条件下,试点期间共获得41台次900个小时的有效手工监测结果,汞浓度介于0.13ug/m3~14.19ug/m3,平均5.08ug/m3,依据《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规定的燃煤锅炉烟气中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限值30ug/m3进行评价,达标率介于94.9%~100%,平均为99.6%(其中19台机组达标率为100%);各机组试点期间总汞折算浓度平均值介于1.5ug/m3~12.3ug/m3,平均为[/siz

  • 关于印发《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发电设施》的通知

    [b]关于印发《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发电设施》的通知[/b]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提升碳排放数据质量,完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制度机制,增强技术规范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我部制定了[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12/W020221221671986519778.pdf]《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url] [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12/W020221223393734038231.pdf]《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发电设施》[/url]。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2年12月19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组。

  •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规范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方案变更、退出等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建设实施方案》(深环〔2021〕212号)要求,为有序推进我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建设工作,规范我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以下简称“试点项目”)方案变更、退出等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对象 由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发展改革委联合确定的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 二、方案变更 (一)变更条件 各试点项目应于建设内容发生变更后一个月内向所在区(含新区、合作区,下同)生态环境部门提交变更申请。各试点项目应按要求填写项目变更、延期申请表(附件1),更新项目创建方案(参考附件2),提供变更原因和相关证明材料。 (二)变更流程 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在收到相关项目材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材料的形式审查并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试点项目完成方案变更后,进度跟踪评估需依照其变更后方案进行。 (三)变更申请应不予通过的情况 试点项目存在以下情形的,原则上其方案变更申请应不予通过: 1.变更碳排放核算基准年的; 2.变更超过一次的; 3.重点项目变更后建设年限超过创建年限要求的; 4.其他应不予通过的情形。 三、项目延期 (一)延期条件 创建期满却仍无法完成创建方案所规划建设任务的试点项目,需在创建期满前两个月内向所在区(含新区、合作区,下同)生态环境部门提交项目延期申请。 (二)申请流程 各试点项目应按要求填写项目变更、延期申请表(附件1),提供项目延长期内详细建设规划和相关补充材料。 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在收到对相关项目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相关项目材料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初审内容包括延期合理性、延期后按时完工可行性、材料完整性等。 市生态环境部门对各试点项目延期申请进行复审,复审决定应在收到相关项目材料15个工作日内作出。 各试点项目在复审通过后即可依照延期申请施工安排推进项目建设,按时完成进度跟踪报送,并接受现场检查。 (三)应不予通过的情况 试点项目存在以下情形的,其项目延期申请应不予通过: 1.项目已延期一次的; 2.项目延长期限超过一年的; 3.其他应不予通过的情形。 四、项目退出 (一)退出条件 试点项目因创建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动,自评估不再具备继续创建条件后,可向所在区生态环境部门申请退出我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创建。 (二)退出流程 1.各试点项目应按要求填写退出申请表(附件3),详释退出原因并充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应于申请接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关于退出申请合理性、材料完整性等内容的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相关项目材料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3.市生态环境部门接收申请材料后需进行复审,复审意见应于初审通过材料接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形成。 4.对退出申请复审通过的试点项目,市生态环境局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形成同意退出的批复并通过市生态环境局官网向社会公开。 五、指标更新 为保证我市近零碳试点项目先进示范性,本次通知对《实施方案》中涉及的部分指标要求进行了更新,详见附件4。 六、注意事项 (一)相关主管部门除本工作要求中规定的应不予通过的情况外,对试点项目方案变更申请只进行形式审查。因方案变更而导致验收不通过的风险由各试点项目自行承担。 (二)退出申请通过的试点项目将被取消其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资格,并视为主动放弃其申请验收和相关补贴的权利。 附件:1.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方案变更、延期申请表 2.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创建方案变更参考 3.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退出申请表 4.指标更新说明 [align=right]深圳市生态环境局[/align][align=right]2024年8月16日[/align] (联系人:章程、陈亮,联系电话:0755-23911771、0755-23911923) 相关附件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9/05/144451911514921.docx]附件1: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方案变更、延期申请表.docx[/url]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9/05/144459341514921.docx]附件2: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创建方案变更参考.docx[/url]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9/05/144508381514921.docx]附件3: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退出申请表.docx[/url]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9/05/144515641514921.docx]附件4:指标更新说明.docx[/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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