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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标准相关的资讯

  • 海洋负排放又有新动作!山东省海洋国际标准双“中心”成立
    2月11日,海洋国际标准化创新论坛在山东青岛举办。会上,“山东省海洋国际标准创新中心”暨“海洋负排放(ONCE)国际标准研究中心”正式揭牌成立。据了解,山东省海洋国际标准创新中心由山东省市场监管局批复,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联合自然资源部第一海洋研究所、同济大学共同建设。中心整合香港多所大学和内地重要涉海机构的科技和人才资源,在海洋科学、技术与装备领域创新研发海洋国际标准,建设中国海洋国际标准创新平台和孵化基地。未来,双“中心”将进一步围绕国家海洋战略以及海洋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在海洋调查、海洋观测、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海洋装备以及海洋碳汇等领域,发挥自身技术优势,创造更多的国际标准化成果,为国际大科学计划实施及深入开展国际合作提供科学依据和标准保障,为我国加快建设海洋强国、提升海洋开发能力和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发挥战略科技支撑作用。
  • 海仪所制定首个海洋团体标准落地 开拓海洋观测
    日前,由山东省科学院海洋仪器仪表研究所(以下简称“省海仪所”)制定的中国标准化协会第一个海洋团体标准——《拼装式海洋环境锚系浮标标体》顺利通过审查。  作为国家海洋技术转移中心专业领域分中心,省海仪所一直从事海洋监测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工作,建成了从岸基、近海到深海大洋,从空中、水面、水下到海底的立体观测研究体系 形成了从技术研究、成果转化到产业化生产为一体的研发、转化、生产链条。此次通过审查的《拼装式海洋环境锚系浮标标体》充分考虑了海洋浮标的研制、生产、使用、质量评价的实际情况,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对开拓我国海洋观测及促进浮标行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第一个海洋团体标准的制定是国家海洋技术转移中心贯彻落实国办《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有效举措,对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试点,推动更多应用类科技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进行了有益探索和尝试。  团体标准是由团体按照团体确立的标准制定程序自主制定发布,社会自愿采用的标准,是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之一,侧重于提高竞争力。为增加标准的有效供给,支持专利融入团体标准,推动技术进步。
  • 海洋局携国标委、质检总局全面部署“十三五”海洋标准
    12月19日,国家海洋局召集各海洋部门及相关单位,在北京共聚一堂,共商海洋标准计量质量改革发展的大计。这也是首次在海洋领域召开的全国海洋质量管理工作会议,对推进海洋标准计量质量工作、落实建设海洋强国战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近年来,国家海洋局全面加强海洋标准计量质量工作,大力推进改革创新,着力提升能力水平。“十二五”以来,国家海洋局发布了海洋观测预报及防灾减灾等7个标准体系,正在制定海岛保护与利用等5个标准体系,海洋标准体系已初步建立。发布了32项海洋国家标准和108项海洋行业标准,近3年每年海洋标准项目立项近百项。海洋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数量较“十一五”末分别增长了39%和51%,行业标准立项数量较“十一五”期间翻了一倍,基本实现了海洋标准在各业务领域的全覆盖。一大批重要的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对海洋工作起到了有效的规范和指导作用。  在海洋计量工作方面,目前已有41套海洋计量标准装置涵盖海流等13个要素,其中“十二五”期间新增7套,有33套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成为统一全国海洋计量单位制的最高标准。14套海洋校准装置通过了实验室认可,大幅拓展了校准服务的能力范围。成立了全国海洋专用计量器具计量技术委员会,发布和正在制定15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填补了海洋领域空白。海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标准物质基本能够覆盖海洋水文、气象和化学领域80%以上的仪器种类,年均提供检定校准服务5000余台套,海洋计量检测服务能力处于国内先进行列,保障了全国海洋仪器设备的量值准确可靠。海洋计量检测工作国际影响力也显著增强。  据介绍,目前我国海洋质量管理体系已初步建立。通过《海洋观测预报条例》等法律文件,强化了海洋质量管理工作,加强了海洋公益服务的质量管理。初步建立了海洋领域质量监督组织体系,已有62家海洋检验检测机构通过了国家级计量认证评审,新增7家海洋单位通过了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同时,推进了海洋专项和海洋公益服务的质量工作,提升了重点海洋产品的质量。  据国家海洋局副局长林山青介绍,今年该局先后分别与国家标准委、质检总局联合印发了《全国海洋标准化“十三五”发展规划》和《全国海洋计量“十三五”发展规划》,近日又出台了《关于加强海洋质量管理的指导意见》,对“十三五”海洋标准计量质量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十三五”期间,该局将在更高起点上推动海洋标准计量质量工作大发展。首先是着力提高海洋标准有效供给,大力实施“海洋标准化+”工程,积极开展海洋标准“走出去”工程,提高标准化创新能力。其次是着力提高海洋计量检测水平,加强海洋公益服务的计量检测工作,强化海洋产品的计量检测服务,提升海洋计量国际化水平。其三是着力加强和规范海洋质量管理,大力推进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创新质量管理手段和方式,提升海洋产品质量。
  • 十三项海洋行业标准发布 涉海洋仪器设备制造与检测
    2月22日,记者从国家海洋局获悉,《载人潜水器潜航学员培训大纲》《近岸海域海洋生物多样性评价技术指南》《海水淡化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等13项海洋行业标准已经发布,自今年6月1日起实施。  国家海洋局科技司有关人员表示,上述13项海洋行业标准中,有3项为修订类,10项为制定类,涉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观测预报与防灾减灾、海洋仪器设备制造与检测、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极地考察、深海海底区域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等领域。  据悉,《红树林植被恢复技术指南》和《近岸海域海洋生物多样性评价技术指南》为红树林生态恢复和海洋生物多样性评价工作提供了依据 《河豚毒素的检测方法》为贝类、鱼类(不含其制品)中河豚毒素含量检测提供了统一的检测方法 《绿潮预报和警报发布》有利于规范绿潮预警报等级划分和发布 《海洋资料浮标作业规范》适应了资料浮标技术发展和作业实际需求,有利于提高海洋预警报能力 《表层漂流浮标》适应了产品技术发展水平 《基于同轴缆的水下远程实时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和《声学多普勒流速剖面仪数据存储格式》有利于保障有关产品质量,提高海洋调查数据准确性 《海水淡化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有利于提升海水淡化水源的水质 《中空纤维微滤膜组件》能够适应当前产品要求和技术水平 《极地考察要素分类代码和图式图例》有利于规范极地考察数据成果的管理和使用 《载人潜水器潜航学员培训大纲》和《载人潜水器潜航学员选拔要求医学部分》能为我国蛟龙号载人潜水器的专业队伍建设与业务化运行提供技术支撑。  上述13项海洋行业标准,是2009年至2016年期间经国家海洋局批准立项,由国家深海基地管理中心等单位起草,并按海洋行业标准制修订相关规定广泛征求意见,由全国海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及国家海洋局相关部门审核、会签后发布的。
  • 水/海洋环保新政下,有哪些市场爆点?2024年上半年水/海洋政策标准汇总
    回顾2024年上半年,我国在水生态、水资源、水环境以及海洋环境保护等等多个领域,实施了一系列具有战略意义和实际效力的措施。这些措施的实施,不仅凸显了我国对于保护和改善水环境及海洋生态系统的坚定态度,也显现了我国在推动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坚强决心。这一系列行动不仅能够帮助我们更加全面地了解中国在水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布局和实践成果。还为推动我国水环境与海洋生态保护工作走向深入,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和实践依据。仪器信息网梳理了生态环境领域涉及水、海洋的相关重要政策和标准,让我们一起梳理下都有哪些。2024年相关政策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实施时间:2024年1月1日内容概述: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保障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发布时间:2024年1月11日内容概述:明确了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重点任务,提出要持续深入推进污染防治攻坚、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守牢美丽中国建设安全底线、打造美丽中国建设示范样板、开展美丽中国建设全民行动、健全美丽中国建设保障体系。《节约用水条例》发布时间:2024年3月20日内容概述:对节水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水产品实行水效标识管理,并逐步淘汰水效等级较低的用水产品。对符合条件的节水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对节水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美丽海湾建设提升行动方案》发布时间:2024年6月内容概述:到2025年,在100余个海湾重点推进美丽海湾建设,整体建设质量稳步提升,基本建成80个左右美丽海湾,“一湾一策”海洋生态环境治理得到有效加强,纳入《“十四五”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目标高质量完成,近岸海域范围内所有入海排污口完成排查,重点海湾的入海排污口整治基本完成。到2027年,美丽海湾建成率达到40%左右,厦门市等7个沿海地市全域推进美丽海湾建设任务力争完成,全国纳入监测的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健康状况比例继续提升,美丽海湾建设范围内入海排污口基本完成整治。《沿海城市海洋垃圾清理行动方案》发布时间:2024年6月内容概述:充分借鉴福建等地海洋垃圾治理经验和胶州湾等11个重点海湾专项清漂行动成果,充分考虑地方已有工作基础,紧盯65个城市建成区毗邻海湾,组织相关沿海地方全面启动“一湾一策”海洋垃圾清理活动,明确了到2025年“65个海湾内岸滩垃圾得到及时有效清理,海面漂浮垃圾密度明显下降”,到2027年“65个海湾内海洋垃圾密度大幅下降,常态化达到清洁水平”等目标。《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实施时间:2024年6月15日内容概述:推进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一体化、精细化,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制定本规则。2024年相关标准国家标准《工业浓盐水回用技术导则》(GB/T)发布时间:2024年4月25日内容概述:中国国家标准,旨在规范工业浓盐水的回用技术,以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循环利用。这份文件为工业浓盐水的回用提供了一套详细的技术指导,涵盖了从预处理到后处理的各个环节,并对水质监测、污泥处理等关键环节提出了具体要求。通过这些规范,可以有效地促进工业废水的资源化利用,减少环境污染,同时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水处理剂分析方法 第2部分:砷、汞、镉、铬、铅、镍、铜含量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ICP-MS)》(GB/T 43098.2-2023)实施时间:2024年6月1日内容概述:描述了用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测定水处理剂中砷、汞、镉、铬、铅、镍、铜含量的方法。本文件适用于水处理剂中砷、汞、镉、铬、铅、镍、铜含量的测定,各元素含量测定范围为0.001 ug/g~10 ug/g。行业标准《水生态监测技术指南 湖泊和水库水生生物监测与评价(试行)》(HJ 1296-2023)实施时间:2024年1月1日内容概述: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湖泊和水库水生态监测中水生生物监测与评价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湖泊和水库水生态监测中水生生物监测点位布设与监测频次、监测方法、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评价方法等技术内容。《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监管遥感调查技术规范》(HJ 1356-2024)实施时间:2024年5月1日内容概述:为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和指导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监管遥感调查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利用卫星、无人机等遥感技术对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监管遥感调查的工作流程、数据准备、遥感解译、线索筛查、线索生成、成果归档等相关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 200-2023)实施时间:2024年6月1日内容概述: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水中硫化物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海水中硫化物的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 195-2023)实施时间:2024年6月1日内容概述: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水中氨氮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海水中氨氮的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 199-2023)实施时间:2024年6月1日内容概述: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水中总氮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海水中总氮的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地方标准深圳市《生活饮用水水质监督检查技术规范》(DB4403/T 435-2024 )实施时间:2024年5月1日内容概述:规定了水质监督检查中监督检查点的设置、频率、指标、现场监督检查、检测方法和质量控制、水质在线监测数据、结果的判定、上报和处理、水质信息公开和资料保存及水质异常事件处理等技术内容。河南省《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 2555-2023)实施时间:2024年5月1日内容概述:规定了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废气和污水处理站污泥的排放控制、监测监控及实施与监督要求。适用于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废气和污水处理站污泥的排放管理,新建医疗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污染物排放管理,也适用于重大疫情防控中的方舱医院、集中隔离场所的污染物排放管理。山东省《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37/ 4676-2023 )实施时间:2024年5月24日内容概述:规定了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达标判定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海水池塘养殖和海水工厂化养殖的尾水排放管理。河南省《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 2575-2024)实施时间:2024年6月1日内容概述:本文件规定了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一般要求、受纳水域划分、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达标判定及实施与监督。本文件适用于集中连片池塘养殖、漏斗型池塘养殖以及工厂化养殖尾水的排放管理。河南省《工业集聚区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DB41/T 2666-2024 )实施时间:2024年6月11日内容概述:规定了工业集聚区地下水监测准备、监测点布设、监测井建设与管理、监测项目与频次、样品采集及测试分析、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监测报告编制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工业集聚区地下水环境监测。河南省《黑膜沼气废水处理工程运行与维护技术规程》(DB41/T 2644-2024)实施时间:2024年6月11日内容概述:本文件规定了黑膜沼气废水处理工程的启动、运行、维护和安全要求。本文件适用于黑膜沼气池处理畜禽养殖废水的工程运行维护与管理。河南省《污染场地地下水修复技术可行性评估规范》(DB41/T 2629-2024)实施时间:2024年6月11日内容概述:本文件确立了污染场地地下水修复技术可行性评估的基本原则、工作程序和工作内容,规定了场地条件确认、修复模式选择、修复技术筛选和评估、修复技术方案确定和修复技术可行性评估报告编制相关工作环节的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污染场地地下水修复技术可行性评估工作。本文件不适用于放射性污染和致病性生物污染场地。团体标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监测质量控制技术规范》(T/GXSES 0003-2024)实施时间:2024年5月5日内容概述:界定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监测质量控制涉及的术语和定义,规定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监测的监测方案编制、人员要求、仪器与设备、样品采集、样品流转、样品制备、样品分析测试、质量评价、质量体系等质量控制技术要求。以上为仪器信息网小编不完全统计(按时间排序),仅供查阅使用及参考,如有遗漏等需修改请联系:wangyh@instrument.com.cn尽管目前与海洋相关的政策标准较少,但2024年1月1日,新修订《海洋环境保护法》正式实施。这部法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在海洋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制建设迈上了新台阶,为实现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随后,国务院新闻办公室7月11日发布了《中国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白皮书。这份白皮书全面总结了近年来我国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取得的成绩与经验,同时也明确了未来一段时间内我国海洋环境保护的工作重点和发展方向。这些标准和政策体现了我国对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视。通过实施更严格的法律法规,希望进一步改善水质和海洋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小编大胆猜测2024年下半年,会有更多配套措施出台,以确保上述政策的有效执行。除却国家政策外,各省市也会紧跟步伐发布一系列政策标准助力水环境治理,继续加大对水质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努力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好未来。
  • 征求意见中:《海洋检验检测标准体系》涵盖227项关键标准
    依据《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自然资源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支撑自然资源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检验检测能力建设的通知》等文件,以海洋检验检测工作方针和规划为指导,以国家标准《标准体系构建原则和要求》为技术导则,按照“自然资源标准体系-海洋标准”结构框架的建设布局,建立海洋检验检测标准体系和体系表,将充分发挥标准体系引领作用,进一步提高海洋检验检测标准的科学性、协调性和适用性,促进海洋检验检测行业服务质量提升,推动海洋检验检测行业科技创新。海洋检验检测标准体系是其纵向结构与横向结构的统一体。纵向结构代表标准体系的层次,横向结构代表标准体系的标准化对象领域。不同层次的标准互相制约、互相补充,构成一个有机整体。按照GB/T 13016的规定,结合海洋检验检测工作的特点,海洋检验检测标准体系包括海洋检验检测基础通用、海洋水文、海洋气象、海洋化学、海洋生物生态、海洋地质、海洋测绘、海洋物理8个门类,共计标准227项。详细标准项目如下:《海洋检验检测标准体系》发布实施,对于指导和促进海洋检验检测机构面 向自然资源工作重大需求和“两统一”职责履行,积极主动开展海洋检验检测新 技术、新方法研究和新仪器、新设备研发以及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提升海洋领域 整体科技创新水平,推动海洋检验检测行业提质增效。
  • 上海光谱参与起草的海洋行业标准通过审查
    上海光谱、上海交大、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合作起草的 海洋行业标准《海水中三价砷和五价砷形态分析-原子荧光光谱法》通过专家组审查 2010年1月9日,全国海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上海主持召开了海洋行业标准《海水中三价砷和五价砷形态分析-原子荧光光谱法》审查会议。 专家评审会现场 会议由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的姚勇副主任主持,专家组组长由国家海洋局东海环境监测中心副主任任松担任。专家审查组组成员由以下人员组成(按姓氏笔画为序): 王云龙研究员-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 任松研究员-国家海洋局东海环境监测中心 宋波教授-中国海洋大学 张友篪研究员-国家海洋局北海环境监测中心 周建光教授-浙江大学 邱德仁教授-复旦大学 周燕高级工程师-浙江省水产质量检测中心 袁玲玲工程师-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 暨卫东研究员-国家海洋局第三海洋研究所 来自上海科委、国家海洋监测中心、上海计量研究院、上海交大、上海光谱等14名领导、专家参加此次标准评审会。部分与会人员名单如下(按姓氏笔画为序): 马永安研究员-国家海洋监测中心 王虎工程师-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 孙丽珍女士-上海交通大学科研院项目合作部负责人 陈建钢总裁-上海光谱仪器有限公司 张璐露工程师-上海市科委 单爱党教授-上海交通大学环境学院书记 徐芳副教授-上海交通大学 徐春红工程师-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 审查组认真听取了标准起草单位关于标准送审稿的编制情况汇报和说明,并详细研讨了送审稿、编制说明和意见汇总处理表。 评审组表示,《海水中三价砷和五价砷形态分析-原子荧光光谱法》(海洋行业标准)是上海交通大学、上海光谱仪器有限公司和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强强联合,在上海市科委支持下取得的产学研成果。该标准的编制遵循了从实际出发的原则,依据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氢化物发生-原子荧光光谱仪器,利用三价砷和五价砷不同的氢化反应行为,规定了测定海水中三价砷和五价砷形态的分析方法条件、技术要求等内容,符合我国海洋环境监测的实际发展状况,具有极大的推广意义。与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统一协调,制定程序符合《海洋标准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且,操作简便、快速、准确、运行成本低廉等优点,总体上达到了国际一般水平。 上海光谱仪器有限公司-市场部 2010年1月12日
  • 6项海洋样品检测国家标准发布
    日前,国家海洋局组织编制的《海域分等定级》等12项海洋国家标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4年第11号公告批准发布。   其中相关的分析检测标准有6项,分别是:《海洋微微型光合浮游生物的测定 流式细胞测定法》《海洋沉积物中放射性核素的测定 &gamma 能谱法》《海洋沉积物中正构烷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mdash 质谱法》《海洋沉积物中总有机碳的测定 非色散红外吸收法》《海洋大气干沉降物中总硫的测定 非色散红外吸收法》和《海洋大气干沉降物中总碳的测定 非色散红外吸收法》。   《深海微生物样品前处理技术规范》和《海洋微微型光合浮游生物的测定 流式细胞测定法》标准规定了海洋生物样品处理的技术要求、工作条件、处理方法和测定方法等,为海洋生物科学技术的发展提供了正确的研究方法和工作依据,有助于提高海洋科研技术水平。《海洋沉积物中放射性核素的测定 &gamma 能谱法》等其他5项标准规定了海洋沉积物和海洋大气干沉降物中一些成分含量的测定方法,为维护海洋生态系统的良性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提供了技术保障。   以上标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
  • 我国主持制定首项海洋调查国际标准发布
    12月10日,由我国提出编制的ISO 23040:2021《海洋环境影响评估(MEIA)—海底区海洋沉积物调查规范—间隙生物调查》经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批准正式发布。该标准由我国与美国、英国、俄罗斯、德国、伊朗、韩国、新加坡、巴拿马等8个国家共同制定,是由我国主持制定的首项ISO海洋调查领域的国际标准。  该标准由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和自然资源部第一海洋研究所共同提出。标准规定了海底区海洋沉积物中的间隙生物群进行调查的要求和建议,以及科学的技术方法和规范。调查项目包括海洋沉积物、有孔虫、介形类、放射虫、沉积硅藻、颗石藻、沉积孢粉、底栖病毒、底栖微生物(包括细菌、古细菌和真菌)、底栖微藻、底栖原生动物和小型底栖生物,适用于任何海底区域不同底栖生境的海洋调查。  2017年,我国在海洋调查领域的ISO标准尚属空白的情况下,提出该国际标准的提案(NP),并获得ISO立项通过,得到国际上相关国家的积极响应。标准的实施有助于推动海洋生物资源的开发利用、环境综合勘探、生态环境评价、保护与管理等。
  • 国家海洋局发布11项海洋行业标准 含多项仪器检测新标
    日前,国家海洋局批准发布《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原油样品采集技术规程》等11项海洋行业标准,填补了多项海洋行业标准空白。这11项标准将于2017年2月1日起实施。  此次发布的11项海洋行业标准中,涉及仪器检测相关标准有海洋沉积物和生物体中铁、锰、镍、钾、钠、钙、镁的测定及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海洋仪器设备产品与检测标准体系、移动式反渗透淡化装置、反渗透膜亲水性测试方法、中空纤维超/微滤膜断裂拉伸强度测定方法等,其中10项为新制定的海洋行业标准 工程海冰技术规范为在原有规范基础上进行修订后发布实施的。这些标准涉及海洋环境监测、海洋观测预报与防灾减灾、海洋调查、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海洋仪器设备制造与监测等领域。  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司有关人员表示,近年来,我国海洋产业发展迅速,但很多海洋行业尚无统一行业标准,为了满足各海洋领域对海洋行业标准的需求,由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等单位起草,并按海洋行业标准制修订相关规定广泛征求意见后制定发布了相关标准。这一系列海洋行业标准的实施将为海洋相关行业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保障,引导其健康发展。 以下为公告原文:国家海洋局关于批准发布《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原油样品采集技术规程》等11项海洋行业标准的公告   国家海洋局批准《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原油样品采集技术规程》等11项海洋行业标准,现予以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实施。  附件:批准发布的11项海洋行业标准清单国家海洋局  2016年11月9日
  • 《海洋仪器基本环境试验方法》等12项行业标准将废止
    日前,国家海洋局发布公告,《海洋工程地形测量范围》等24项强制性标准转为推荐性标准,废止《海洋仪器基本环境试验方法》等12项强制性行业标准,自2017年3月8日起实施。  据悉,为贯彻落实《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和《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要求,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各部门、各地区强制性标准和标准计划项目的整合精简结论。国家海洋局废止了12项海洋强制性行业标准,将24项强制性标准转化为推荐性标准,不再具有强制效力。被废止的海洋强制性行业标准为:全国海岛资源综合调查档案分类法,海洋科学文献分类法,海洋仪器基本环境试验方法的总则及低温试验、低温贮存试验、高温试验、高温贮存试验、恒定湿热试验、交变湿热试验、高温低温试验导则、高温低温贮存试验导则、湿热试验导则等。
  • 海洋仪器环境试验系列国家标准将制定实施
    据悉,由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国家海洋技术中心起草的《海洋仪器基本环境试验方法》(以下简称《试验方法》)海洋国家标准即将立项并制定实施,目前立项已通过初审。   《试验方法》包括用于海洋仪器的14个方面的环境试验方法:低温试验、高温试验、低温储存试验、高温储存试验、恒定湿热试验、交变湿热试验、温度变化实验、长霉试验、盐雾试验、冲击试验、碰撞试验、倾斜和摇摆试验、振动试验、水静压力试验,试验方法分别用于确定海洋仪器的耐腐蚀性能、在海水压力环境下的适应性、仪器及组件是否生长霉菌及霉菌生长后对仪器及其任务完成和使用安全性的影响等方面的情况。标准制定并实施后,或将成为海洋仪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及检验的标准及依据,对海洋仪器行业将有着较大的影响。 附件:《海洋仪器基本环境试验方法》海洋国家标准立项材料
  • 海洋行业标准《海水营养盐原位自动分析仪现场比对方法》征求意见
    2023 年 12 月 13 日 ,全国海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布《海水营养盐原位自动分析仪现场比对方法》征求意见稿。原文链接海水营养盐原位自动分析仪(以下简称“分析仪”)是搭载在浮标或平台上,能够自动过滤、进样、发生化学反应和监测,自动进行数据处理,从而实现在现场对海水中营养盐(硝酸盐、亚硝酸盐、铵盐、磷酸盐和硅酸盐)自动测量的仪器。近年来,我国沿海污染和富营养化现象日益严重,赤潮、浒苔等环境问题频发。大量研究表明,海水营养盐浓度是影响赤潮、浒苔生消的一个重要因素。分析仪逐渐开始被布设在我国沿海,虽然会在安装前进行校准,但是安装到浮标或者平台后,由于海洋环境复杂多变,只能使用自校或比对方法进行质量控制,确保测量数据的准确。由于各单位的自校或比对方法的内容、步骤和方法不尽相同,没有统一的标准方法,造成营养盐测量结果之间存在误差,不利于海水水质数据的统一。本标准规定了海水营养盐原位自动分析仪的比对设备要求、比对环境条件、比对试验、判定依据和 比对报告编写要求,适用于海水营养盐原位自动分析仪的海上现场比对,海水营养盐原位传感器、海水营养盐在线监测系统的海上比对和质量监控也可参照执行。本标准的公布提高了海水营养盐原位自动分析仪测量结果的准确性、一致性和可比性,更好地指导海洋原位仪器的运行维护,为海洋生态预警监测和防灾减灾的工作开展提供技术支撑。
  • 海洋微塑料监测方法的标准化及风险评估专场周四上午开讲!
    海洋面积约占地球表面积的71%,含水量约占地球总水量的97%。值得关注的是,目前大量的海洋垃圾已经切实威胁到了海洋生物的生存,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了巨大的破坏。2022年2月28日至3月2日,第五届联合国环境大会于肯尼亚共和国首府内罗毕召开,在该次会议中,联合国官员彼得汤姆森倡议各国共同治理海洋塑料污染。海洋塑料污染问题,确实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据统计,海洋垃圾的60%~80%是塑料,塑料从最开始能以肉眼观测到的“白色污染”逐渐向粒径极小、难以被观测到,但却能对环境造成巨大污染的“微塑料”转变。研究显示,微塑料在较浅的海洋沿岸和大多数海洋水体中均已存在。微塑料因形态、色泽、种类多样、粒径较小,对海洋中不同营养级生物均会产生毒性作用,且可沿食物链传递,危及人类健康。仪器信息网、上海市海洋湖沼学会、华东师范大学塑料循环与创新研究院将于4月27日-4月28日联合主办“ 微塑料检测与分析网络研讨会”。海洋微塑料监测方法的标准化及风险评估专场将于27日(本周四)上午9:00准时拉开帷幕。报名速戳》》》https://www.instrument.com.cn/webinar/meetings/microplastic230427张彦旭 南京大学 教授报告题目《全球海洋微塑料的源与汇:三维传输模型视角》张彦旭,南京大学大气科学学院教授、国家海外高层次青年人才、江苏省双创人才、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2006年本科毕业于北京大学,2010年和2013年获得北京大学和华盛顿大学博士学位,此后在哈佛大学从事博士后研究,2017年起回国任教并担任大气物理系副主任。研究领域包括空气质量、地球系统模式和全球变化等。发表论文70余篇,包括美国科学院院刊、自然通讯等高影响期刊。研究成果被多家媒体采访报道,为国家能源研究所等机构提供咨询报告。张微微 生态环境部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 副研究员报告题目《海洋微塑料标准化监测技术方法研究进展》张微微,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副研究员,主要从事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评价工作,承担中国-东盟海上合作基金、海洋公益性科研专项等多项科研项目,主持起草《海洋垃圾监测与评价指南》《海洋微塑料监测技术规范》,作为联合国海洋污染问题专家组成员参加《海洋塑料垃圾监测与评价指南》起草。张晓丹 安捷伦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分子光谱应用工程师报告题目《安捷伦 8700 LDIR 激光红外成像水中微塑料测试分析整体解决方案》张晓丹,2012年加入安捷伦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担任分子光谱产品线应用工程师。主要负责包括红外、拉曼、紫外以及分子荧光等产品售前/售后应用支持和应用方案开发工作。从2015年起,开始从事微塑料红外检测方法的开发工作,先后开发了单点显微微塑料测试方案、显微红外成像微塑料测试方案以及激光红外成像微塑料测试方案,在微塑料分析测试方向具有非常丰富的工作经验。查珊珊 珀金埃尔默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材料表征产品高级技术工程师兼北区实验室经理《Perkinelmer微塑料检测分析方案》查珊珊,目前主要负责Perkinelmer公司分子光谱类仪器、热分析类仪器以及联机类仪器的应用方法的开发和技术支持工作,另外负责公司北区实验室的运营管理工作,拥有仪器分析行业10多年的工作经验。王清 中国科学院烟台海岸带研究所 研究员报告题目《黄渤海微塑料污染及其生态效应》王清,目前就职于中国科学院烟台海岸带研究所,研究员,主要从事海洋生态与环境科学研究,关注近海微塑料污染及其生态风险。作为负责人先后主持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中国科学院装备研制项目、先导专项子课题等10余项。发表SCI论文100余篇,论文总引用次数3500余次。入选中国科学院青年创新促进会,获得中国科学院“沈阳分院第五届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奖”,2017年度获得中国科学院科技促进发展奖。徐向荣 中科院南海海洋研究所 研究员报告题目《海洋微塑料的生态效应研究进展及展望》徐向荣,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责任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中国科学院大学教授。2010年入选中国科学院海外杰出人才引进计划(“百人计划”),入职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热带海洋生物资源与生态重点实验室,组建海洋环境污染与修复技术研究团队。先后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项目课题、海南省重点研发项目及中科院百人计划项目等各类科研项目20多项。报名速戳》》》https://www.instrument.com.cn/webinar/meetings/microplastic230427张彦旭 教授南京大学
  • 重要通知|自然资源部发布海洋领域卫星遥感监测规范等28项行业标准
    近日,自然资源部发布《海洋观测装备水下结构防腐防污技术要求》等28项行业标准,涉及卫星遥感监测、无人机机载海洋水色高光谱成像观测、在线监测系统、海洋及相关产业调查等多个方面,将于2024年6月1日起实施。标准编号及名称如下:标准编号名称HY/T 0394-2024海洋观测装备水下结构防腐防污技术要求HY/T 0395-2024海洋生态预警监测区域命名与站位编号规则HY/T 0396-2024海洋生态预警监测数据集质量控制技术规程HY/T 0397-2024船载海洋生态环境在线监测系统技术要求HY/T 0398-2024走航式温盐深剖面测量仪观测技术规程HY/T 0399-2024渤海和黄海海冰卫星遥感监测规范HY/T 0400-2024无人机机载海洋水色高光谱成像观测系统技术要求HY/T 0401-2024走航式温盐深剖面测量仪海上试验方法HY/T 0402-2024基于移动式平台的海洋仪器设备海上试验标准体系HY/T 0403-2024波浪滑翔器海上试验规范HY/T 0404-2024潮流能、波浪能发电装置海试过程控制规范HY/T 0405-2024潮流能发电装置运行技术指标综合评估方法HY/T 0406-2024振荡体式波浪能发电装置实验室测试方法HY/T 0407-2024海洋动力环境观测高频地波雷达发射技术要求HY/T 0408-2024极地海冰生物检测样品的预处理方法HY/T 0409-2024近岸海域水质浮标实时监测技术规范HY/T 0410-2024蒸馏海水淡化用钛及钛合金热交换管HY/T 0411-2024箱式脱硫中空纤维膜吸收器HY/T 0412-2024中空纤维膜吸收器脱硫性能测试方法HY/T 0413-2024海洋地球物理资料整编技术规范HY/T 0414-2024海底地形地貌资料整编技术规范HY/T 0415-2024海底底质资料整编技术规范HY/T 0416-2024海洋信息通信网地面专网建设技术规范HY/T 0417-2024海洋信息通信网地面专网运行规范 设备巡检HY/T 0418-2024海洋生态保护综合术语HY/T 0419-2024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技术指南HY/T 0420-2024海洋及相关产业调查技术规范HY/T 0421-2024浒苔绿潮短期漂移数值预报技术指南
  • 中国仪器仪表学会标准化委员会宣布成立气象水文海洋仪器技术委员会(附成员名单)
    中国仪器仪表学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SCIS)为了落实好国家标准化改革政策,大力发展团体标准制定和学会标准化工作,特成立仪器仪表领域相关的“中国仪器仪表学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气象水文海洋仪器技术委员会”。中国仪器仪表学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气象水文海洋仪器技术委员会成员共17人,中国气象局气象探测中心李柏任主任委员,北京象元气象观测技术研究院院长沙奕卓、航天新气象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孙立新、中环天仪(天津)气相仪器有限公司总经理潘军任副主任委员。具体通知如下:各相关单位和专家:中国仪器仪表学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SCIS)为了落实好国家标准化改革政策,大力发展团体标准制定和学会标准化工作,特成立仪器仪表领域相关的“中国仪器仪表学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气象水文海洋仪器技术委员会”(成员名单见附录)。同时,该技术委员会的成员将成为中国仪器仪表学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秘书处专家库的储备专家,以参加后续开展的标准化技术工作,为学会开展标准相关咨询、评审和专业工作提供支持。针对上述的标准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如有意见建议或有意参加相关工作的专家或单位,请随时联系我们。联系:中国仪器仪表学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锦秋国际大厦A座2303室电话:86-10-82961039email:liuli@cis.org.cn;scis@cis.org.cn 2022年3月16日中国仪器仪表学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气象水文海洋仪器技术委员会成员名单
  • 自然资源部发布 《海洋饱和软黏土强度的测定 微型十字板剪切仪法》等多项行业标准报批稿
    按照自然资源行业标准制定程序要求和计划安排,自然资源部组织有关单位制定了《海洋饱和软黏土强度的测定 微型十字板剪切仪法》等10项行业标准,并于2024年1月18日予以公示。其中4项标准涉及在线监测设备、便携设备等。一、《海洋饱和软黏土强度的测定 微型十字板剪切仪法》(报批稿)规定了微型十字板剪切仪测定饱和软黏土不排水抗剪强度的仪器及组件要求、仪器标定方法、 试验步骤与要求和试验数据采集与处理方法等,适用于海洋原状或重塑饱和软黏土的不排水抗剪强度和灵敏度的室内或野外现场测定。二、《海上油气生产设施水文气象观测系统建设规范规范》(报批稿)规定了海上油气生产设施水文气象观测系统的选址、观测要素、系统组成、仪器安装、试运行管理、接收岸站的要求,适用于在海上油气生产设施上新建或升级改造的水文气象观测系统。海上油气生产设施水文气象观测系统的观测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内容:a)水文要素应包括但不限于:流向、流速、水位、水温、波向、波高、波周期、潮高等;b)气象要素应包括但不限于:风向、风速、气温、气压、相对湿度、能见度等。海上油气生产设施水文气象观测系统主要包括:数据采集器、定位装置、方位传感器、风速风向传感器、气温和湿度传感器、气压传感器、波潮仪、能见度传感器、流速流向传感器、水温和盐度传感器、卫星通信系统、供电系统、防雷系统等。三、《海洋岸(岛)基水质自动监测站在线运行维护技术要求》(报批稿)规定了海洋岸(岛)基水质自动监测站在线运行维护管理基本要求、检查维护、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及运行维护记录等内容,适用于海洋岸(岛)基水质自动监测站在线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海洋岸(岛)基水质自动监测站用于海岸(岛)边海洋水质监测,通过系统集成技术、数据采集与传输技术及通讯网络集成的综合性监测系统。主要由站房、分析单元、采配水单元、控制单元、通讯单元和辅助设备等组成,其核心设备为在线分析仪器,可以定期或长期、在线、自动、连续地进行采集、处理、存储和传输监测数据。四、《走航式温盐深剖面测量仪》(报批稿)本文件规定了走航式温盐深剖面测量仪的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注、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走航式温盐深剖面测量仪的设计、生产、试验和检验。走航式温盐深剖面测量仪以海上移动载体为使用平台,在规定航速范围内,利用可回收的测量探头进行海水温度、电导率和压力剖面测量的仪器。
  • 自然资源部发布《海洋地质取样技术规程》等12项行业标准(含最新检验、测量方法)
    p    strong 仪器信息网讯 /strong & nbsp 近期,《海洋地质取样技术规程》等12项推荐性行业标准已通过全国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全国海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现予批准、发布,于2020年2月1日起实施。编号及名称如下: /p p   DZ/T 0327-2019 海洋地质取样技术规程 /p p   DZ/T 0328-2019 地质勘查项目监理规范 /p p   DZ/T 0329-2019 水文地质调查图件编制规范 第1部分:水文地质图(1:50000) /p p   DZ/T 0330-2019 砂岩热储地热尾水回灌技术规程 /p p   HY/T 0273-2019 海洋灾害风险评估和区划技术导则 第1部分:风暴潮 /p p   HY/T 0274-2019 岸基雷达海冰监测技术规程 /p p   HY/T 0275-2019 风暴潮、海浪灾害现场调查技术规范 /p p   HY/T 0276-2019 海水浴场监测与评价指南 /p p   HY/T 0277-2019 海洋经济评估技术规程 /p p   HY/T 0278-2019 海底沉积物声学特性原位测量方法 /p p   HY/T 0279-2019 高频地波雷达电性能检验方法 /p p   HY/T 0280-2019 高频地波雷达现场比测试验规范 /p p br/ /p
  • 多种科学仪器助力自然资源部第一海洋研究所研制出深海富稀土沉积物标准物质
    近日,自然资源部第一海洋研究所研究员石学法团队成功研制出深海富稀土沉积物地球化学标样。该标样通过多轮专家评审,被定级为国家一级标准物质,这是我国也是国际上首次成功研制深海富稀土沉积物标准物质,填补了该领域的国内外空白。  富稀土沉积是近10年来发现的一种富集中—重稀土的新型海洋矿产资源,其资源量远超陆地稀土,具有重要的潜在应用价值。目前,富稀土沉积调查研究缺少合适的地球化学标准物质,现有的海洋沉积物标准物质中稀土元素含量远低于深海富稀土沉积物中的稀土元素含量,不能满足深海富稀土沉积研究要求。  该标样由中国大洋矿产资源研究开发协会“十三五”课题“深海富稀土沉积物地球化学标样研制”研究完成。在3年时间里,课题负责人朱爱美及课题组成员将依托大洋调查航次在太平洋和印度洋海域采集的不同稀土含量的样品,混合成5个标准物质候选物,并采用多种分析技术(光谱分析、质谱分析、X射线等技术),与国内外13家经验丰富的权威地球化学实验室合作,对标准物质候选物进行了62个定值项目的分析测试,最终制备成5个深海富稀土沉积物标准物质。  鉴定专家组认为,该标准物质具有定值元素种类多、稀土元素含量较高且梯度明显等特点,其主要技术特性如定值项目、定值方法、稳定性等,均达到国内外标准物质研制先进水平。
  • 烟台海岸带所、海洋所等联合起草的国家标准《虾青素旋光异构体含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颁布
    近日,中国科学院烟台海岸带研究所、海洋研究所研究人员等联合起草的国家标准《虾青素旋光异构体含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颁布,并将于7月1日起实施。  《虾青素旋光异构体含量的测定——液相色谱法》(GB/T 38478-2021)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提出并归口承担,标准起草工作组专家主要来自烟台海岸带所、海洋所、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中科院过程工程研究所等单位。该标准从起草制定到颁布,历经6年,起草任务列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计划项目课题,由烟台海岸带所研究员秦松团队承担。  该标准主要包括八部分内容,对测定范围、原理、试剂材料、仪器设备、不同样品的提取方法和酶解与测定条件与步骤、计算方法、重复性、限量和标准图谱等进行了详细阐述与约定。标准的制定和颁布实施,将规范虾青素产品分析测定操作流程,可为国内虾青素生产企业实现标准化规模生产提供技术支撑。同时,也有利于企业与管理部门在产品质量控制管理的协调统一,使我国虾青素产品质量监督有标准可依。
  • 首批《海洋数据开放共享目录》和“海洋云”平台正式发布
    6月8日,在第16个世界海洋日暨第17个全国海洋宣传日上,自然资源部面向全社会公开发布首批《海洋数据开放共享目录》和全国首个国家海洋大数据服务平台(海洋云)。该目录和平台由国家海洋信息中心研发。本次发布的《海洋数据开放共享目录》,是对我国自主获取海洋数据、自主研发海洋信息产品和全球海洋环境数据的整编集成。目录的内容包括海洋7大学科、83类要素,一是中国海洋站、浮标、岸基雷达、志愿船、断面观测和近海海洋综合调查标准数据集。二是中国近海环境统计分析产品,中国海平面变化和气候变化专题产品,全球和西北太平洋区域海洋实况分析、海洋再分析和海洋环境图集等产品。三是基于全球Argo等多源数据,通过排重整合、融合分析和精细化质量控制等处理形成的全球海洋温盐、水位、气象、生物、化学、水深地形、底质和地球物理等整合数据集。总体上,国内来源数据时间范围从1942年至今,国际数据从1662年至今,空间覆盖我国近岸近海、太平洋、大西洋和印度洋等全球海域。《海洋数据开放共享目录》具有数据类型丰富、时空范围广、时效性强、成谱系化等特点。所有数据都经过精细化处理和深加工,更新频率最高达到分钟级,涵盖标准数据集、整合数据集和统计分析、实况分析、再分析产品,以及图集图件和专题报告等多层级,可以面向海洋经济发展、海洋防灾减灾、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教育和科学研究等领域,为涉海部委、沿海地方、科研院校、涉海企业和社会公众等用户,提供多样化和个性化的服务。海洋云是国家级海洋数据和信息产品在线服务平台,构建了国家全球海洋立体观测网数据在线汇聚、涉海部门海洋信息互联互通、公益数据产品集成服务、国际海洋信息资料交换合作的一站式平台。海洋云以国家海洋观测调查的海洋大数据资源为基础,保证上云数据科学可靠、时空连续;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互联网等先进信息技术,实现数据和模型方法上链服务;通过平台共建、资源共享、产品整合、平台挂载、资源链接等方式,保持云上数据资源的动态更新和生命力;打造数据安全防护体系,全力保障海洋云数据和系统的安全。海洋云提供海洋数据免费下载、依申请使用、在线计算分析和数据产品特色定制等服务,极大地提升用户享受数据服务的便利度和权威性,满足各类用户的多样化和个性化需求。《海洋数据开放共享目录》和海洋云的上线运行,将为全社会提供科学权威的海洋数据服务,有力推进海洋数字化转型,创新海洋信息互联互通、深度融合、智慧应用的新思路新模式。下一步,自然资源部将进一步聚焦新形势下海洋数据要素保障的新要求,完善海洋数据分类分级、海洋数据要素流通等规章制度与标准规范,加强安全沙箱、智能合约等新技术应用,动态更新海洋数据共享目录和海洋云系统功能,持续推动和加强海洋数据开放共享,为海洋新质生产力赋能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和海洋强国建设提供更大助力。仪器人眼中的“赛龙舟”:
  • 海洋光学:“海洋之心”有奖体验征文
    微型光纤光谱仪的 发明者——海洋光学(Ocean Optics)总部位于美国“阳光之州”佛罗里达,是世界领先的光传感和光谱技术解决方案提供商。光纤光谱仪最大的特点就是能够实现便携、在线的快速现场 检测,是发展迅速的朝阳产业。光纤光谱仪在生物、化学、医疗、环境、农业、冶金及照明等领域应用广泛,是众多光传感应用领域的“心脏”。为了让更多业界人 士了解光纤光谱仪的特点,研发更多的应用,海洋光学从2012年1月开始长期举办“海洋之心”有奖体验征文活动。1. 有什么奖励?——奖励一:月度奖。合格文章作者自动获得“大力水手”一等奖。本月奖品参见:2012年1月本版奖品新鲜出炉,各位英雄速来!——奖励二:期刊奖。如 果您的文章在高水平的专业期刊发表,发表后还可获得海洋光学的额外稿费奖励。奖励标准为:国家级核心期刊,现金800元;国家级非核心期刊,现金500 元;省级期刊,现金300元。您只需将发表期刊杂志的扫描件和之前的申请表一起发送到asiamkt@oceanoptics.com,即会有专人和您联 系。——奖励三:佛州之旅。每年12月31日前,如果当年征文数量超过30篇,海洋光学将请专业的第三方专家评审团队评选出“年度最佳海洋之心征文”作者一名。该作者将获得为期5天的前往美国佛罗里达州的海洋光学总部参观,以及迪斯尼、佛州海岸风光旅程一趟(可携一人同往)。2. 如何参加有奖体验?参加者可以是使用过海洋光学产品的客户,也可以是对光纤光谱仪感兴趣并且能够将其应用到您现在工作中的用户。只要填写下面的《“海洋之心”有奖体验征文申请表》,并发送到asiamkt@oceanoptics.com,就可以参加我们的活动。申 请信息需包括以下内容: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职务、电话、邮寄地址,需要申请何种产品(或您手中已有的产品名字和序列号),准备用来研究何种应用。海洋光 学亚洲分公司将对申请者进行审核,已有海洋光学产品的用户在提交申请表时,提供其产品序列号即可参赛,没有海洋光学产品的用户申请提交后,经审核合格,即 会有专人和您联系寄送样机事宜。体验时间为2-3个星期不等,视情况而定。您也可以随时去我们上海的海洋光学亚洲技术中心实验室在专家的指导下直接使用我 们的仪器进行试验。3. 文章有什么要求?参赛用户在光纤光谱仪板块,或者在光谱版下面各个分版中贴出使用海洋光学光谱仪的心得(不少于500字,包括谱图、分析方法等),请在标题开头注明【海洋之心】。海洋光学亚洲分公司技术部将根据帖子的内容和技术含量进行奖励和评定。体验完毕后参赛用户可以选择将使用过的仪器返还给海洋光学,或者以大幅折扣优惠价格购买(在试用期间内,需保证不对仪器进行任何损坏)。购买者还可以同时参加海洋光学的其他市场活动。产品咨询可登录海洋光学公司网站:www.OceanOpticsChina.cn 更多详情请致电免费热线:400-623-2690,或发邮件到asiamkt@oceanoptics.com咨询。*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美国海洋光学所有。*获奖者个人所得税自理。
  • 国家海洋局:我国近岸海域海洋环境问题突出
    新华网北京3月20日电,记者20日从国家海洋局获悉,2012年我国海洋环境质量状况总体较好,但近岸海域环境问题依然突出。   国家海洋局20日发布的《2012年中国海洋环境状况公报》显示,2012年,我国管辖海域海水环境状况总体较好,符合第一类海水水质标准的海域面积约占我国管辖海域面积的94%。   “我国近岸海域环境问题仍然突出。”国家海洋局新闻发言人石青峰说,“主要表现在陆源排污压力巨大,近岸海域污染严重,赤潮灾害多发,局部区域海水入侵、土壤盐渍化、海岸侵蚀等灾害严重,海洋溢油、危化品泄漏等突发性事件的环境风险加剧等。”   公报表示,2012年我国未达到第一类海水水质标准的海域面积达17万平方公里,海水水质为劣四类的近岸海域面积约为6.8万平方公里,较上年增加了2.4万平方公里,近岸约1.9万平方公里的海域呈重度富营养化状态。   同时,在实施监测的近岸河口、海湾等典型海洋生态系统中,有81%处于亚健康和不健康状态。72条主要江河携带入海的污染物总量约1705万吨。辽河口、黄河口、长江口和珠江口等主要河口区环境状况受到明显影响。   公报显示,目前我国管辖海域海水、海洋生物的放射性水平和海洋大气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未见异常,日本福岛核泄漏事故尚未对我国管辖海域造成影响,但日本福岛以东及东南方向的西太平洋海域仍受到福岛核泄漏事故显著影响。   “国家海洋局正在组织沿海省份围绕海上核污染问题打造安全体系,加强防范风险能力建设。”国家海洋局环保司司长李晓明说。
  • 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推进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的意见》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局属有关单位:  海洋生态环境监测是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监督管理的基础,是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当前,我国已初步建立覆盖管辖海域的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国家和地方四级监测机构承担着海洋环境质量监测、海洋生态监测、海洋环境监督性监测和海洋生态环境风险监测预警等职责。但目前在监测网络规划布局、数据质量管理、标准规范建设、信息集成应用、监测能力建设等方面还存在一定不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56号)要求,现就推进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要求,坚持统筹规划、全面设点,全国联网、测管协同,形成国家与地方统筹协调、分工合理、职责明晰的海洋生态环境监测新格局,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和基于生态系统的海洋综合管理提供保障。  (二)基本原则  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明确各级海洋主管部门监测网络建设任务分工,强化组织管理和质量监督,落实各方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责任。  统一规划、综合协调。统一规划布局监测网络,健全规章制度、标准和技术规范体系,推进监测数据联网与共享,落实信息公开制度。  综合集成、测管协同。加强监测数据综合分析和应用,服务海洋综合管理,实现监测监管有效联动,为地方政府问责考核提供技术支撑。  加强保障、提升能力。完善国家和地方专项财政保障机制,加大能力建设投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整体提升能力。  (三)建设目标  到2020年,基本实现全国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的科学布局,监测预警能力、信息化和保障水平显著提升,监测数据信息互联共享、高效利用,监测与监管协同联动。全面建成协调统一、信息共享、测管协同的全国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二、健全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网络运行管理机制  (四)进一步明确海洋生态环境监测事权  国家海洋局负责全国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的规划布局、质量监督和信息管理,健全国控站位监测制度,组织实施覆盖管辖海域的环境质量监测,推进海洋生态监测,准确掌握、客观评价全国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总体状况。  地方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海域海洋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组织管理、跨部门协调,依据所辖海域环保工作需求,设立与国控站位不相重复的本行政区监测站位,逐级承担辖区内海洋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职责,强化对入海污染源、海洋开发活动、公众用海、环境高风险区等监督性监测,负责组织辖区内海洋生态环境灾害和突发事件应急监测。  (五)依法落实用海企事业单位的监测责任  直接向海排污企事业单位要严格落实污染排放自行监测的主体责任 海洋(海岸)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单位承担工程项目对海洋生态环境影响跟踪监测。用海企事业单位所获海洋环境监测信息应及时上报海洋主管部门。  (六)强化对监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各级海洋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社会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要健全并落实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各级海洋主管部门要加大监测质量核查巡查力度,严肃查处故意违反海洋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党政领导干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处理。  三、优化完善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布局  (七)统筹规划海洋环境质量监测  统一布设全海域海洋环境质量监测站位,科学设计监测时间频率,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海洋环境质量监测体系。分区分类建立海洋环境质量监测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加强对近岸严重污染海域、环境质量退化海域、环境敏感海域关键指标的动态连续监测。  (八)拓展海洋生态监测  优化海洋生物多样性监测网络布局,扩大海洋生态监控区类型和范围,开展对典型海洋生态系统、海洋生态功能区、敏感区和脆弱区的连续监测。加强对珍稀濒危海洋生物、重要海洋经济物种等专项监测,加大对海洋保护区保护对象变化情况监测预警,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和海洋生态红线区专项监测。  (九)强化海洋环境监督性监测  定期实施陆源入海污染源和海上污染源普查,在主要入海河流及河口区、重点陆源入海排污口及邻近海域同步开展在线监测。构建海洋功能区环境监督性监测体系,加强对农渔业区、滨海旅游休闲区等预警性环境监测,实施海洋倾倒区、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区、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用海区等对海洋生态环境影响的全过程跟踪监测。  (十)分类实施海洋生态环境风险监测  分区分级建设海洋生态灾害应急监测体系,提高对赤潮、绿潮、溢油、核辐射、环境突发事件的监控能力和预警水平。开展沿海工业园区、重点排污单位、海上开发活动等海洋环境污染事故风险源排查,在近岸海域高风险区加强危险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及其他危险废物等环境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加强海洋跨界污染监测预警。  四、推进监测信息集成共享和信息公开  (十一)加快监测信息共享平台建设  依托全国海洋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系统,推进数据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畅通国家(海区)、省、市、县等各级海洋监测机构数据传输节点。将各级海洋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信息、用海企事业单位所获海洋环境监测信息统一纳入共享平台。探索建立与其他涉海部门监测数据交换和共享机制,促进各类监测信息的集成共享和综合应用。  (十二)落实监测信息公开制度  沿海各级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发布本辖区海洋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将社会公众关注的海洋生态环境状况信息、应急环境监测信息等纳入公开范围,在年度公报基础上,定期发布各类环境信息,丰富信息发布渠道,提高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时效性。逐步实现重点港湾或滨海旅游度假区、海水浴场等区域监测信息实时公开。  五、提升海洋综合管理和服务支撑效能  (十三)服务海洋综合管理  加强海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和应用,为各级政府履行海洋环保职责提供管理支撑,为国家和区域发展规划、海洋污染防治和生态建设规划等提供决策依据。建立健全海洋环境信息专报、环境质量通报制度,充分发挥其对区域性重大海洋生态环境问题的综合分析、监督管理等作用。开展海洋资源、环境、生态和社会经济等大数据关联分析,实施区域海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综合监测预警。  (十四)加强监测与执法联动  各级海洋主管部门要加强入海排污口、海上排污行为监督性监测数据的应用,为海上执法部门掌握排污单位违法排污行为提供技术支撑。建立监测与监管执法联动快速响应机制。定期开展海洋(海岸)工程用海区、海洋倾倒区、海洋生态严重退化区、海洋生态红线管控区等专项执法监测。  (十五)提供对考核问责的技术支撑  完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利用监测与评价结果,为沿海各级政府落实本行政区海洋环境质量改善、污染防治、节能减排、生态保护、应急管理等职责任务的考核问责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撑。  六、健全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评价标准规范体系  (十六)加快监测新技术的应用和标准化进程  推进海洋生态环境监测新技术研究、试点应用和业务化转化,促进卫星遥感、无人机、无人船、实时在线等新技术在海洋领域的推广应用,加快高新监测技术、先进分析检测技术、高效海洋生物物种鉴定和生物多样性监测技术等标准化进程。  (十七)加强评价方法研究和标准体系建设  加强海洋环境质量基准和标准研究,鼓励发展适应本辖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需求的地方评价方法。促进海洋生态环境评价方法研究和业务应用,完善海洋环境质量综合评价和环境容量评估、海洋生态系统健康和服务功能综合评价、海洋生态环境风险预警、海洋生态环境灾害影响和损失评估、海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估预警等方法体系。  七、加强海洋生态环境综合监测能力建设  (十八)加强监测人才队伍建设  制定海洋环境监测机构编制标准,优化配置监测人员。深化与高校、科研院所交流合作,着力培育海洋生态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才。建立常态化的监测评价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机制,全面推进基层技术人员定期培训。开放国家监测中心、海区监测中心、省级监测中心平台,加强双向人才交流。健全海洋环境监测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制度,做好海洋环境监测岗位类别划分,提高艰苦岗位监测人员津贴。  (十九)统筹实施能力建设重大工程  建立与海洋生态环境监测事权相适应的国家和地方财政保障机制。对全国监测机构实施分级标准化建设,建设具备近岸、近海、远海、远洋综合监测能力的专业船舶队伍,全面提升海上作业能力 构建关键生态环境要素的卫星遥感和在线监测网络,新(改、扩)建集监测观测、应急响应、预报减灾、调查研究在内的综合保障基地。  (二十)积极培育海洋生态环境监测市场  探索社会化海洋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资质管理和监督考核办法,有序推进海洋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制度化、规范化。通过落实用海企事业单位的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责任,鼓励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参与工程用海区生态环境跟踪监测、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监测等监测活动。在基础公益性监测领域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包括海洋环境在线监测设施运行维护、志愿监测船队建设等。  国家海洋局  2015年12月4日
  • 基于海洋放射性核素时空演化体系的海洋核安全评估技术
    基于海洋放射性核素时空演化体系的海洋核安全评估技术林武辉1,5,杜金秋2,拓飞3,曹少飞4,张翊邦5,祁第1,陈立奇1,余克服5(1. 集美大学港口与海岸工程学院 极地与海洋研究院,厦门 361021;2. 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大连 116023; 3.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北京 100088;4. 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太原 030006;5. 广西大学 海洋学院,南宁530004)摘要:本文指出全面构建海洋中放射性核素本底基线的时空演化体系是海洋核安全评估的基石,提出本底基线法、活度限值法和剂量限值法三种海洋核安全评估技术,并应用于福岛核事故后污染最严重的核心海区——港口区,定量剖析港口区的海洋核污染历史与现状,有利于评估过去12年以来日本福岛核电站修复进程中相关修复措施的有效性。之后,本文指出在利用海洋数字孪生技术的基础上,针对上述三种海洋核安全评估技术对应提出从寻找人类核活动历史的可靠“档案馆”、健全海洋放射性核素的基准/标准限值和探索长期低剂量生物辐射效应与风险三个角度展望未来海洋核安全评估技术需求与发展方向,以期为国内外新形势下我国海洋核安全评估与管理提供一定借鉴。核安全是核能发展与核技术利用的生命线。自1984年成立国家核安全局以来,我国已经形成法律、条例、部门规章、标准、导则等不同层次的核安全制度体系[1],以保护人类和环境免受电离辐射危害。核安全和深海安全是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有机组成,二十大报告中也明确指出“强化……核、太空、海洋等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在加快建设海洋强国战略背景下,海洋核安全也应该是国家安全保障体系的重要环节。1. 新形势下的海洋核安全需求海洋占地球表面积约71%,占地球总水量约97%,是地球气候的重要调节器,也为人类生存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资源和生态服务功能[2]。然而,20世纪人类大气核试验产生69%的人工放射性核素137Cs(780 PBq)直接沉降进入海洋[3],部分沉降进入陆地环境中的人工放射性核素通过河流仍在持续不断输入海洋[4, 5];福岛核事故泄漏的放射性核素总量的80%最终进入太平洋[6];过去60多年来,英国和法国的乏燃料后处理厂也一直向北大西洋和北冰洋排放137Cs、129I、236U等人工放射性核素[7-13]。日本在2023年8月24日已经启动福岛核污水排海计划,预计持续30年[14, 15]。海洋数值模拟显示,福岛核污水将通过海洋环流逐步迁移扩散至全球海域,未来也将进入我国海域[16, 17]。此外,在复杂的国际形势下,我国周边海域日益频繁的核动力航母和核潜艇活动也有可能增加海洋核污染风险。2023年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首次新增“加强海洋辐射环境监测”。因此,海洋核安全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和强烈的社会需求。2. 全面构建海洋中放射性核素本底基线的时空演化体系天然放射性核素(比如宇生放射性核素14C、原生放射性核素238U等)通过河流、大气沉降和地下水等自然过程,持续不断地进入海洋;核电站、乏燃料后处理厂、核医学等活动以及日本福岛核事故所产生的人工放射性核素也持续排入海洋[18]。当今海洋存在几十种天然和人工放射性核素,不同核素活度水平从104 Bq/m3到10-5 Bq/m3[19],相差9个数量级。海洋中同一种放射性核素也存在一定的时空分布特征。比如,自20世纪60年代美苏停止大气核试验以来,我国海水中人工放射性核素90Sr随着时间总体呈现指数下降趋势[4]。空间上海洋中人工放射性核素存在“双峰型”纬向分布特征,即南北半球40°—60°的纬度带存在全球落下灰(Global fallout)活度高值[20]。由于切尔诺贝利核事故和英法乏燃料后处理厂运行的影响,北欧海域中90Sr、137Cs、129I、239+240Pu等人工放射性核素均显著高于其它海域[21-23]。海水中90Sr和137Cs的活度随深度增加,总体活度呈现下降趋势,而海水中239+240Pu却经常出现次表层峰值现象[24]。精准甄别海洋中人为新增放射性核素的种类与含量不仅是异常辐射信号判别与不同人类核活动溯源技术的前提,也是海洋核安全评估的核心。过去十多年来,作者和团队已经围绕海洋中多种介质(海水、沉积物、生物、悬浮颗粒物、大气等)的210Po[25]、210Pb[25]、234Th[26]、238U[27]、226Ra[27]、228Ra[28]、228Th[28]、232Th[27]、40K[27]、90Sr[4]、137Cs[29]、239,240Pu[29]、14C[29]、3H[15]等十多种天然和人工放射性核素,从放射性核素的源汇过程及其物理—海洋生物地球化学调控机制的角度长期开展海洋与核技术的多学科交叉研究,初步构建海洋放射性核素本底基线的时空演化体系。针对海洋中放射性核素的时空演化历史数据,国际上IAEA与日本筑波大学已经建立Marine Radioactivity Information System (MARIS)[30, 31]与Historical Artificial Radionuclides in the Marine Environment (HAM-Global 2021)[32-34]两个数据库。然而,MARIS和HAM数据库中我国辽阔海域放射性核素的历史资料数据却极度缺乏。我国海洋放射性核素监测工作始于20世纪60年代的大规模大气核爆。在20世纪60~90年代期间,卫生部门李树庆、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李培泉和原国家海洋局第三海洋研究所蔡福龙等人开展海洋中放射性核素研究[35-37];唐森铭和商照荣重点对20世纪中后期我国海域放射性调查进行总结[38]。我国历次海洋污染基线调查积累了部分海洋放射性监测数据。滨海核电站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也持续开展海洋放射性监测。虽然我国生态环境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卫生系统、中国科学院与高校系统、地方政府部门和核电公司等不同机构基于业务管理和科研的需求已经积累一些海洋放射性监测的历史数据,但数据零散分布于多个不同管辖部门,不仅缺乏统一的全国性海洋放射性核素监测数据库,而且缺乏基于时空演化视角的系统分析,不利于数据挖掘、解译、利用和管理。总之,全面构建海洋放射性核素本底基线的时空演化体系则是海洋核安全评估的基石。中国近海放射性核素本底基线的时空演化体系构建将有助于科学评价我国滨海核电和其它滨海核设施的影响[4]。开阔大洋放射性核素本底基线的时空演化体系构建可以用于评价其它国家人类核活动(核电站事故、核试验、核材料的海洋倾倒、核潜艇与核动力航母活动等)的影响,并对我国海域的潜在影响进行预报与预警评估,也是我国维护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健康、深度参与全球海洋治理、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重要体现。因此,全面构建海洋中放射性核素本底基线的时空演化体系对于海洋核安全具有重要意义。3. 海洋核安全评估技术活度与剂量是定量表征放射性核素的独特物理量,不同于元素和同位素的常见表征方式。在海洋核安全评估中,活度浓度和剂量率是重要的定量参数,对应常见单位为Bq/m3(或者Bq/kg)和Gy/h(或者Sv/h)。为此,本文总结提出本底基线法、活度限值法和剂量限值法开展海洋核安全评估。3.1 本底基线法自20世纪中叶以来,人类在核能发展与核技术利用的进程中已经产生大量的人工放射性核素[20]。其释放进入地球环境中的长半衰期人工放射性核素(比如239,240Pu、137Cs等)甚至被视为定义“人类世”(继全新世后,人类活动作为重要地质营力所主导的地质新时代)的重要代用指标[20, 29]。全面构建海洋中放射性核素本底的时空演化体系,准确掌握海洋中人工放射性核素的历史本底基线水平,是进一步精准甄别人为新增放射性核素和开展海洋核安全评估的前提。短半衰期的人工放射性核素(比如131I、134Cs、106Ru、110mAg等)通常不存在于天然环境本底之中,其定性或者定量的异常检出可以直接指示短期内人为新增的海洋核污染源(比如核事故、核潜艇活动等)。中长半衰期的人工放射性核素(比如90Sr、137Cs、239,240Pu、129I等)则需要考虑人类核活动的历史排放而残留的本底基线的时空演化特征后,借鉴人为新增信号和本底噪声处理技术,开展人为新增海洋核污染源的定量甄别。此外,核素活度比值(比如134Cs/137Cs、90Sr/137Cs等)和原子比值(比如129I/127I、240Pu/239Pu等)也常作为核素特征指纹,指示判别不同人类核活动源项。3.2 活度限值法不同放射性核素存在不同程度的放射毒性,比如极毒组的239Pu、高毒组的90Sr、中毒组的137Cs、低毒组的3H等。在海洋核安全评估过程中,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程等对海洋中不同毒性的放射性核素活度限值做出一些规定[39, 40]。比如,福岛核事故后日本政府规定海产品中134+137Cs的活度限值为100 Bq/kg[12]。我国的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和食品中放射性物质限制浓度标准(GB14882-94)分别规定了海水和海产品中部分放射性核素的活度限值。我国海洋沉积物尚没有相应放射性核素标准限值规定。鉴于部分地区经常采用海砂作为建筑材料,我们可以参考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2010)的部分放射性核素的活度限值标准,评估海洋沉积物中的放射性核素。值得注意的是,国际上不同组织机构(国际原子能机构、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粮农组织)和地区(中国、欧盟、美国、日本等)基于科学认识、国情现状和社会发展需求等综合因素,对相同介质中的同种放射性核素活度限值的规定经常存在一定差异[19, 40]。3.3 剂量限值法处于不稳定状态的放射性核素发生衰变并发射不同能量的α、β、γ粒子。活度可以衡量单位时间内放射性核素发射的粒子数,剂量则更精细刻画不同类型的粒子所产生的能量沉积和危害。比如,我国的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中规定公众的年有效剂量为1 mSv。针对海洋生物,欧盟开发的ERICA软件推荐10 μGy/h的剂量率限值作为筛选阈值(screening level)[41]。IAEA、ICRP、美国和加拿大等也推荐不同的剂量率限值(40~400 μGy/h)用以评估放射性核素对海洋生物的影响[42]。截至目前,我国法规标准尚未涉及放射性核素对海洋生物的剂量限值规定。4. 日本福岛核电站港口区的海洋核安全评估日本福岛核事故已经泄漏大量人工放射性核素进入海洋[6],福岛核污染水也已经启动排入太平洋[14]。这些放射性核素可能通过海洋水文动力驱动下的“随波逐流”和海洋生物洄游驱动下的“搭乘便车”等过程进入我国海域[12]。作为福岛核污水排海的利益攸关方,我国公众和政府始终高度关注由此引发的海洋核安全问题。距离福岛第一核电站最近的港口区(图1a,1 km范围内)是日本福岛核事故后污染最严重的海域。港口区属于日本领海,其它国家都无法进行采样而获取相关数据。港口区的海洋核污染历史与现状不仅是世界了解福岛核事故后海洋核污染的重要窗口,而且直接反映日本福岛核电站修复进程与修复措施的有效性。本文聚焦福岛核事故后污染最严重的海区——港口区,系统汇总IAEA的MARIS数据库、日本东电公司(TEPCO)、日本经济产业省(METI)和日本原子能规制委员会(NRA)等多方的大量数据,全面构建福岛核事故前后海水中137Cs的历史活度曲线(图1b),利用本底基线法、活度限值法和剂量限值法,联合开展海洋核安全评估。本底基线法显示,福岛核事故后日本福岛附近海域的海水137Cs活度从1.3 Bq/m3骤升至1.9×1012 Bq/m3(图1b中红色箭头)。截至2023年9月的最新数据,港口区海水中137Cs活度为5.1×103 Bq/m3,仍然比2011~2015年期间我国海域的海水中137Cs平均活度(1.05 Bq/m3)高3个数量级。值得警惕的是,2016年以来福岛港口区海水中137Cs活度并没有显著下降趋势,甚至出现多次周期性异常升高事件。活度限值法显示,2016~2023年期间港口区海水中137Cs平均活度(6943 Bq/m3)高于我国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中海水137Cs活度限值(700 Bq/m3)。日本监测数据显示港口区的海洋鱼类通过生物富集吸收海水中高浓度的137Cs,进一步导致部分鱼类体内137Cs(1.8×104 Bq/kg)显著超过日本规定的限值标准(100 Bq/kg)[43]。本文基于港口区的海水中137Cs活度数据,利用欧盟开发的ERICA软件开展海洋鱼类的辐射剂量评估。福岛核事故后海水中137Cs峰值活度(1.9×1012 Bq/m3)可以导致游泳鱼类和底栖鱼类的辐射剂量率为2.9×107 μGy/h和3.1×109 μGy/h,均大大超出欧盟推荐的剂量率筛选阈值(10 μGy/h)。2016~2023年期间港口区海水中137Cs平均活度(6943 Bq/m3)对底栖鱼类产生的剂量率为11.2 μGy/h,也高于欧盟推荐的剂量率筛选阈值(10 μGy/h)。因此,三种海洋核安全评估技术获得的定量评估结果均显示,港口区的海洋核污染仍然较为严重。图1 中国海、日本福岛近海、福岛第一核电站港口区等海区的海水137Cs活度历史曲线。中国海和日本福岛核事故前的福岛近海数据来自MARIS数据库[44],核事故后的福岛近海数据来自NRA[45],核事故后的港口区数据来自TEPCO和METI[46, 47]Fig. 1 Historical 137Cs activity in seawater from the China seas, Fukushima offshore, and the port area nearby the Fukushima Daiichi Nuclear Power Plant. The data of the China seas and the Fukushima offshore before the Fukushima Nuclear Accident (FNA) was obtained from the MARIS database[44], the data of the Fukushima offshore after the FNA was provided by the NRA[45], and the data of the port area after the FNA was derived from TEPCO and METI[46, 47]5. 总结及展望新形势下的海洋核安全需求极为迫切。本文指出全面构建海洋中放射性核素本底基线的时空演化体系是海洋核安全研究的基石,提出本底基线法、活度限值法和剂量限值法的三种海洋核安全评估技术,并应用于福岛核事故后污染最严重的核心海区——港口区,定量剖析港口区的海洋核污染历史和现状。然而,面对海洋中核素种类众多、活度差异巨大、时空分布不均、迁移行为各异、生态影响复杂以及危害程度不一等现状难题,海洋核安全的科学评估仍然存在较大挑战性。基于本底基线法、活度限值法和剂量限值法三种海洋核安全评估技术,本文强调融合海洋数字孪生技术,尝试从以下三个角度展望海洋核安全评估技术未来的发展方向(图2)
  • 海洋卫士印萍:加强海洋甲烷监测 应对全球变暖
    “海洋被称为‘地球之心’,是地球的关键部分。”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地质调查局青岛海洋地质研究所副所长印萍近日在接受中新社记者采访时表示,为更好地服务国家“双碳”战略、应对全球变暖、推动海洋经济健康发展,她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提出了“加强海洋甲烷监测”的建议。“海底沉积物甲烷储集效率的波动将深刻影响大气中甲烷的水平和全球气候变化走向,在全球甲烷循环中的地位无可替代。”印萍表示,甲烷减排对中国乃至全球能源和环境安全将产生深远影响,也势必会成为新一轮全球性技术竞争的核心。印萍建议,为防范“卡脖子”风险,应加快推进海洋甲烷测量和监测技术研发,重点突破超低含量甲烷快速测量、甲烷原位精确测量、在线连续测量等技术难点,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型测量装备,建立可推广的海洋甲烷测量技术方法体系。“中国甲烷监测和评估工作刚起步,尚未有在轨的甲烷观测卫星,监测设备基本依赖进口,这些问题都亟待发展。”印萍说,中国应该加快构建“星-空-地-海”甲烷监测体系,重点突破甲烷遥测遥感技术、海洋海岸带甲烷观测组网技术难点,加快国产甲烷监测卫星的研发和发射组网,研发海洋全剖面、关键界面和典型区域通量观测设备装备,开展重点区甲烷业务化监测示范,推动建设全球性海洋甲烷监测网。“加强海洋甲烷监测是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助力双碳战略的一条有效路径。”印萍建议,中国要加快海洋甲烷清单计量与减排技术研发,监测和评估海洋海岸带甲烷排放现状及排放源,建立甲烷收支计量和碳足迹追溯方法,编制甲烷排放清单,有效支撑温室气体排放管控和碳排放权交易;要加快海洋甲烷监测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整合国内优势科研资源,促进行业技术标准化,强化创新技术成果转移转化、应用示范和工程服务,打造海洋新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人才聚集、协同创新平台。作为一名海洋地质专家,印萍经常带队出没野外,参与过大量外业调查和监测工作。风暴中,她一个人背着几十斤的沉积物样品,在齐腰深的海水里,徒步4公里;海边小路上,她推着出故障的摩托车在泥泞中步行2个多小时回驻地......印萍坚信通过自身实践获得数据,才能做好研究。多年来,她改进和完善了海岸侵蚀综合模式,建立了评估、预测和预报模型;改进了监测和研究方法,并把研究成果推广到中国海岸环境评价和保护治理工作中。印萍一直心系海洋,履职以来,多次提出有关海洋的建议和议案,内容包括成立海洋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实验室、培养更多海洋技术人才、加强海岸带地质遗迹保护等。“开展海岸带地质研究是个长期的事,我要当好‘海洋卫士’,保护好这一抹神秘的蔚蓝。”印萍说,两会结束后,她将奔赴长江三角洲开展海岸带生态地质调查工作,中国从北到南漫长的海岸线上,一直有她的身影。
  • 国家海洋局发布《国家海洋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2013年4月11日,国家海洋局发布《国家海洋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全文如下:   国家海洋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目 录   前 言   第一章 发展环境   第一节 成就回顾   第二节 机遇与挑战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一节 指导思想   第二节 基本原则   第三节 发展目标   第三章 海洋资源管理   第一节 加强海洋渔业资源管理   第二节 加大海洋油气资源勘探与开发   第三节 推进海水资源综合利用   第四节 加快海洋可再生能源利用   第四章 海域集约利用   第一节 加强海域使用管理   第二节 严格执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   第三节 强化围填海及重大建设项目用海管理   第五章 海岛保护与开发   第一节 促进有居民海岛有序开发   第二节 加强无居民海岛保护   第三节 强化特殊用途海岛管理   第六章 海洋环境保护   第一节 提高海洋污染防控力度   第二节 加强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   第三节 强化海洋重大污染事件管理与处置   第七章 海洋生态保护和修复   第一节 加强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   第二节 推进海洋生态系统修复   第三节 强化海洋生态监测和生态灾害管理   第八章 海洋经济宏观调控   第一节 加强海洋经济指导与调节   第二节 实施海洋主体功能区战略   第三节 推进海洋经济发展试点工作   第九章 海洋公共服务   第一节 加强海洋调查与测绘   第二节 提升海洋信息化水平   第三节 健全海洋标准计量服务体系   第四节 提高海洋渔业服务能力   第五节 强化海上交通安全服务   第六节 维护海域平安稳定   第十章 海洋防灾减灾   第一节 强化海洋灾害风险防范能力   第二节 提升海洋预报服务水平   第三节 增强海洋应对气候变化能力   第四节 提高海洋灾害观测能力   第十一章 海洋权益维护   第一节 加强海上维权巡航执法   第二节 开展多形式海洋维权行动   第三节 维护国际海上航行安全   第十二章 国际海洋事务   第一节 全面参与国际海洋事务   第二节 深化拓展双边海洋合作   第三节 积极引导多边区域合作   第十三章 国际海域资源调查与极地考察   第一节 加强国际海域资源环境调查与评价   第二节 深化极地科学考察   第三节 加快国际海域调查与极地考察能力建设   第十四章 海洋科学技术   第一节 深化海洋基础科学研究   第二节 发展海洋战略性前瞻技术   第三节 推进海洋技术产业化   第十五章 海洋教育和人才培养   第一节 加快海洋教育发展   第二节 培养创新型领军人才   第三节 统筹海洋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六章 海洋法律法规   第一节 加强海洋立法工作   第二节 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第十七章 海洋意识和文化   第一节 提高全民族海洋意识   第二节 保护海洋文化遗产   第三节 培育海洋文化产业   第十八章 保障措施   第一节 制定海洋发展战略   第二节 实施海洋综合管理   第三节 强化规划配套指导   第四节 加大政府投入力度   前 言   我国位于太平洋西岸,大陆岸线长1.8万公里,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海岛6900多个,内水和领海面积38万平方公里。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规定和我国的主张,我国管辖的海域面积约300万平方公里。此外,我国在国际海底区域获得了具有专属勘探权和优先开发权的7.5万平方公里多金属结核矿区和1万平方公里多金属硫化物矿区,在南北极建立了长城、中山、昆仑、黄河科学考察站。   作为发展中的海洋大国,我国在海洋有着广泛的战略利益。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开放型经济的形成与深化,海洋作为国际贸易与合作交流的纽带作用日益显现,在提供资源保障和拓展发展空间方面的战略地位更为突出。“十二五”是我国海洋事业发展的关键时期,着力提升海洋开发、控制和综合管理能力,统筹海洋事业全面发展,是保障国家“走出去”战略实施的重大举措,对于促进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国民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本规划以2008年国务院批复实施的《国家海洋事业发展规划纲要》为基础,结合面临的新形势,对新时期海洋事业发展做了全面深入的部署。本规划所指海洋事业,涵盖海洋资源、环境、生态、经济、权益和安全等方面的综合管理和公共服务活动。规划期至2015年,远景展望到2020年。   第一章 发展环境   “十一五”以来,我国海洋事业发展取得突破性进展,同时也面临严峻形势和诸多挑战。必须以全球眼光和战略思维,审视海洋事业发展的新形势,准确把握海洋事业发展的新特征,继续抓住重要战略机遇期,有效化解发展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努力开创海洋事业发展的新局面。   第一节 成就回顾   “十一五”时期,全民海洋意识显著增强,海洋规划工作有序开展,海洋发展战略逐渐明晰。海洋国际合作深入推进,国家海洋权益和海洋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实现了我国管辖海域的定期巡航执法。海洋科学技术取得重大突破,具有标志性的深海勘探等技术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国际海域资源环境与科学调查广泛展开。海洋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对国民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明显增强。重点海域环境污染防治措施逐步实施,海洋保护区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海洋公益服务和防灾减灾的支撑保障能力显著增强,海域、海岛、海上交通、海洋渔业和海上治安管理取得积极成效,海洋综合管理能力进一步提升。   第二节 机遇与挑战   “十二五”是我国海洋事业加快调整、拓展和提升的关键时期。《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对海洋事业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做出了重要部署。海洋事业发展面临新的机遇,但同时也存在诸多严峻挑战。一是随着沿海地区经济快速发展以及临海产业的加速集聚,科学利用海洋资源、合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任务更加艰巨,亟待加强对海洋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布局优化的指导与调节,切实提高海洋经济监测评估、海洋防灾减灾和海洋资源环境监管等方面的能力。二是面对世界海洋科技竞争日趋激烈的严峻形势和国民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的迫切要求,亟待改善海洋自主核心技术缺乏、成果转化率低、科技高端人才严重不足的现状,优化配置科技资源,切实提高海洋科技创新能力和人才培养力度。三是随着改革开放战略的深入实施和海洋事业“走出去”步伐的加快,亟待完善海洋综合协调机制,切实提高维护海洋权益、保障海洋安全、快速处置海洋突发事件和参与维护国际海洋秩序等方面的能力。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积极适应国内外形势的新变化,立足发展基础,把握发展机遇,创新发展思路,科学确定“十二五”时期海洋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推进我国海洋事业再上新台阶。   第一节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体制机制创新和科技进步为支撑,坚持陆海统筹,科学利用海洋资源,合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积极推进海洋经济发展,提高海洋意识,繁荣海洋文化,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参与国际海洋事务,拓展发展空间,全面提高海洋开发、控制和综合管理能力,为建设现代化海洋强国奠定坚实基础。   第二节 基本原则   坚持陆海统筹。正确处理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与海洋资源利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统筹协调陆海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思路、功能定位、重点任务和管理体制。   坚持全球视野。正确处理及时总结自身实践与充分借鉴国际经验的关系,创新发展思路,主动参与国际海洋事务的交流合作,积极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和义务,树立更加开放的现代海洋发展观。  坚持服务为本。正确处理海洋事业快速发展与提高社会公共服务水平的关系,创新管理体制机制,切实提高海洋事业对国民经济发展、社会事业进步的服务保障能力。   坚持持续发展。正确处理海洋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规范海洋开发秩序,转变海洋经济发展方式,提高海洋防灾减灾能力,努力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坚持科技创新。正确处理加快海洋事业发展与提高综合竞争力的关系,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快人才培养与引进,切实提高科技对海洋事业发展的支撑作用。   第三节 发展目标   “十二五”时期,海洋事业发展的目标是:   ——海洋综合管理能力稳步提高。海洋综合管理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涉海法律法规和政策日益健全,海洋联合执法力度不断加大。海域、海岛、海洋环境、交通运输、渔业管理更为规范有力,海洋经济监测公报与评估制度有效执行,海洋综合管理调控手段明显加强。   ——海洋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增强。海洋环境恶化趋势得到遏制,主要入海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近岸海域水质总体保持稳定,重点近岸海域水质有所改善。海洋保护区占管辖海域面积的比例由2010年的1.1%提升到2015年的3%,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6%。   ——海洋公共服务能力明显优化。海洋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水平提高,风暴潮灾害警报提前12小时发布,海啸灾害警报在海底地震发生后30分钟内发布。海洋防灾减灾体系逐步完善,新建89个海洋观测站,建成3个大型海上综合观测平台,志愿船不低于400艘。海洋调查与测绘、海洋信息、海洋标准计量等公共服务能力显著提高。出海边防检查和海上治安管理服务能力不断增强。海上人命救助有效率稳步提升。   ——海洋巡航执法能力不断强化。管辖海域维权巡航执法时空覆盖率进一步提升,应对海上侵权事件及其他违法行为的应急反应和现场处置能力明显提高,参与维护国际重点海域和海上战略通道安全的保障能力得到强化。   ——海洋科技创新能力大幅提升。我国海洋基础研究水平进入世界先进行列,海洋前瞻性和关键性技术研发能力显著增强。深海油气开发、深海资源勘探技术的自主研发能力取得实质性突破,海上风能工程装备、海水淡化和综合利用装备实现大规模产业化,海水淡化原材料、装备制造自主创新率达到70%以上,对海岛新增供水量的贡献率达到50%以上,对沿海缺水地区新增工业供水量的贡献率达到15%以上。海洋科技对海洋经济的贡献率达到60%。海洋事业从业人员中本科及以上学历比例达到55%,以重大海洋科技项目或工程为依托,培养100名左右具有国际水平的海洋科学与技术领军人才。   到2020年,海洋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是:海洋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化水平大幅提升。海洋开发布局全面优化,海域利用集约化程度不断提高。陆源污染得到有效治理,近海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根本扭转,海洋生物多样性下降趋势得到基本遏制。海洋经济宏观调控的有效性和针对性显著增强,海洋综合管理体系趋于完善,海洋事务统筹协调、快速应对、公共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参与国际海洋事务的能力和影响力显著提高,国际海域与极地科学考察活动不断拓展。全社会海洋意识普遍增强,海洋法律法规体系日益健全。国家海洋权益、海洋安全得到有效维护和保障,海洋强国战略阶段性目标得以实现。   第三章 海洋资源管理   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强化规范管理,科学养护和利用海洋生物资源,加强海水资源、海洋可再生能源和海洋油气资源开发利用的规划指导,切实提高海洋资源对促进海洋经济和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保障作用。   第一节 加强海洋渔业资源管理   加强海水养殖管理,合理确定养殖规模,调整优化海水养殖布局,积极拓展深水大网箱等离岸养殖,支持工厂化循环水养殖,加快水产养殖标准化建设和健康养殖标准推广应用。加强人工鱼礁和海洋牧场建设,合理确定增殖放流品种,加大近海海域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力度。不断完善伏季休渔制度,继续实施海洋捕捞渔船总量和功率总量控制制度,促进渔业装备更新,2015年渔船总数和功率总量不突破2010年实际数量。继续实施远洋渔业扶持政策,发展壮大大洋性渔业,巩固提高过洋性渔业,加强新资源新渔场的探捕和开发利用,积极建设多功能海外渔业综合开发基地。研究制定促进海洋渔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   第二节 加大海洋油气资源勘探与开发   加强黄海、东海、南海等海域油气资源战略调查与评价,完成重点海域油气资源普查。加大黄海、南海、东海油气勘探,加强深水区油气资源潜力的科学研究,加大深水勘探开发科技与装备的攻关力度,力争实现商业性油气开采。实施海域天然气水合物资源普查,积极研发勘探开采技术和装备,开展试采工程。   第三节 推进海水资源综合利用   加快制定促进海水直接利用、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的政策措施,扩大沿海城市海水利用规模。在沿海地区的电力、化工、石化、冶金等行业中实行海水直流冷却和循环冷却,2015年海水年直接利用量达到750—1000亿立方米。积极创建国家级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示范城市,继续支持天津、大连、青岛、上海、深圳、厦门、宁波等城市因地制宜地实施海水淡化工程。鼓励沿海省市率先选择一批沿海市县,开展海水淡化和海水综合利用试点,扩大海水淡化和海水综合利用规模。以辽宁长海、山东长岛、浙江舟山、福建平潭、广东南澳、广西涠洲和海南西沙群岛等海岛为重点,大力发展海水淡化,满足海岛居民生活用水。2015年,海水淡化量达到220—260万立方米/日。促进海水化学资源和卤水资源综合利用,加快浓海水制盐、提钾、提溴、提镁、提锂及其深加工等产业化进程,建设国家海水利用产业化基地。   第四节 加快海洋可再生能源利用   加快海洋可再生能源勘查与评估,编制发展规划,利用国家海洋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加强海洋能开发应用。开展万千瓦级潮汐水轮发电、兆瓦级潮流发电、百千瓦级新型波浪能项目示范。探索开展温差能和海洋生物质能利用。因地制宜地发展海上风电,引导风电场布局逐步向深水远岸推进。委员会等国际组织的活动。发展与国际海洋学院、保护国际等非政府间   第四章 海域集约利用   坚持集约节约用海,加强海域使用管理,严格执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强化围填海及重大建设项目用海管理,健全海域使用机制,规范海域使用秩序,提高海域使用效率。   第一节 加强海域使用管理   全面推进国家、省、市、县四级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体系建设,对重点项目用海实行全过程监管。实施差别化的海域供给政策。制定各类建设项目用海标准,适时调整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开展海域资源价值评估,推进实施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工作,健全和规范海域使用权市场流转机制。加强海域使用动态监管与执法检查,对各类用海活动开展定期专项检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推进全国海岸和近岸海域整治修复工作,到2015年,完成整治和修复海岸线长度不少于1000公里。   专栏一 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体系   健全国家、省、市、县四级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业务体系,完善业务化运行机制。利用卫星遥感、航空遥感和地面监测技术,开展海域使用状况监测。建立围填海项目动态监视监测制度,重点开展填海、围海及构筑物用海监测。提高重点海域远程视频监控能力,实现开发利用重点海域全天候监控与重大工程项目用海全过程监控。建立海域使用信息共享机制,提高海域使用综合评价与决策服务能力。   第二节 严格执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   进一步完善海洋功能区划制度,加快各级海洋功能区划的编制工作,科学划分海域基本功能,统筹海域空间开发,提高海域利用效率,强化海洋功能区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切实发挥海洋功能区划的整体性、基础性、约束性作用。优化海岸线资源配置,加强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的统筹规划,调控海岸线开发布局和强度,严格控制占用海岸线的开发利用活动,突出海岸线的社会服务功能。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用海,合理布局沿海港口、滨海城镇和临港工业区。   第三节 强化围填海及重大建设项目用海管理   严格围填海年度计划管理,科学确定围填海规模和时序。加强围填海计划执行情况的评估和考核,加大对违法违规围填海行为的查处力度。强化围填海项目用海审批管理,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海预审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做好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的科学论证。加强对集中连片围填海的管理,严格控制内湾围填海,减少对自然岸线、海湾、海岛、湿地、水生生物资源、水下文物等的破坏。规范海底电缆管道和军事用海管理。   第五章 海岛保护与开发   贯彻落实《海岛保护法》,加快实施海岛保护规划,实施海岛分类分区管理,加强有居民海岛的合理开发和无居民海岛的保护,强化特殊用途海岛管理。   第一节 促进有居民海岛有序开发   采取特殊的扶持政策,加快舟山、横琴、平潭等重点海岛的开发开放。建设舟山群岛新区,全力打造海洋综合开发试验区。推动横琴开发开放,建设率先发展的粤港澳紧密合作示范区。建设平潭综合实验区,建立两岸交流合作先行区。适度控制海岛居住人口规模,改善海岛人居环境,保护自然景观和历史遗迹,维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的生态平衡。大力推进海岛基础教育、公共卫生和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发展,支持交通通讯、供水供电、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引导发展特色产业,制定扶持边远海岛开发利用的有关政策。   第二节 加强无居民海岛保护   加大执法力度,加强监视监测,清理非法用岛活动,严格限制开发具有红树林、珊瑚礁、泻湖等特殊生态系统的无居民海岛,禁止在无居民海岛及周边海域倾废。建立海岛统计调查制度,开展海岛资源综合调查和地名普查,设置海岛名称标志,完善海岛数据库。发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名录,依法开展无居民海岛地籍调查、土地确权登记等工作,稳妥实施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开展海岛生态评估,选择典型海岛实施生态修复,推行生态型海岛开发利用模式。   专栏二 无居民海岛的监管与保护   海岛生态修复工程:编制海岛生态修复技术规程,选取辽宁大王家岛,山东崆峒岛,浙江桥梁山岛、北渔山岛和南韭山岛,广东罗斗沙岛、三角岛和小蜘洲岛等,实施海岛陆域生态系统修复试点。选取辽宁广鹿岛、山东麻姑岛、福建东山岛和海坛岛、广西沙井岛和涠洲岛等,实施岛体周围沙滩生态修复试点。选取福建湄洲岛,海南永兴岛、西瑁洲岛和小洲岛等,实施海岛周边红树林、珊瑚礁生态修复试点。   海岛监视监测系统:建设海岛数据管理平台、监视监测网络,建立海岛生态评估和预警系统,开展卫星遥感、航空遥感、船舶巡航、登岛实地监测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海岛监视监测,构建海岛监视监测体系,动态监控我国海岛保护与利用情况。   第三节 强化特殊用途海岛管理   开展领海基点岛屿巡视。加强领海基点海岛保护,划定保护范围,保持领海基点海岛及其周边区域地形、地貌稳定,修复受损严重的领海基点海岛。积极保护国防用途海岛,禁止从事影响国防的各类活动。对海洋权益和海洋划界有影响的特殊岛屿要加强助航导航、水文气象观测、地震监测、海洋防灾减灾等公益性设施建设。加强海岛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建设,建立海岛自然保护区科学普及和海岛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基地。   第六章 海洋环境保护   坚持海陆统筹、河海兼顾,完善海洋环境保护协调合作机制,实施以海洋环境容量和近岸海域污染状况为基础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从源头上扭转海洋环境质量恶化的趋势。   第一节 提高海洋污染防控力度   实施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编制实施近岸海域污染防治规划。加强对渤海、长江口、珠江口等重点海域海洋环境容量和污染物排海总量的监测评估,重点加强对直排海污染源的监管,加强近岸重点海域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流域—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示范工程。强化对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倾废活动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加大海洋环境执法查处力度。实施船舶及其相关活动的油污染物零排放计划,建立船舶油污水、压载水、生活污水和固体废弃物跟踪系统,加强船舶污染物接收和港口污染处理设施建设。修订相关法规,建立健全海洋污染损害赔偿机制,实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开展石油勘探开发等海洋工程和大型临海企业海洋污染赔偿制度研究。沿海地区要依据海洋功能区划、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等,确定氮磷营养盐、化学需氧量、石油类等特征污染物的总量控制目标,制定并实施重点河口、海域各类污染物排海总量分配方案和削减计划,改善近岸海域环境质量。2015年中度和重度污染海域面积比2010年减少10%。   专栏三 流域—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示范工程   选择10个有典型环境问题的封闭或半封闭海湾,建立跨行政区域和跨管理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开展无机氮、活性磷酸盐等主要污染源的分配排放控制,加强重点海域化学需氧量、石油类以及汞、铅、铜和镉等重金属污染物控制。   第二节 加强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   实现海洋环境管理由事后管理向全过程监管转变,继续完善国家、省、市、县相结合的海洋环境监测体系,开展海洋环境监测机构标准化建设。推进海洋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提升装备能力和技术水平,实现对我国管辖海域各类环境要素的监测。建立海洋环境保护数据共享机制,深化海洋环境监测信息分析评价,完善海洋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和环境状况通报制度。对入海排污口、直排海污染源、重大海洋工程等加强海洋环境监测监督 对赤(绿)潮易发区、集中海水养殖区、重要滨海浴场、珍稀濒危海洋生物主要活动区域等直接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公众健康安全、海洋生态安全的海域开展海洋环境质量监测。对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实行定期巡航监测,定期发布通报。加强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重金属、内分泌干扰物、生物毒素等的监测与评价。   第三节
  • 国家海洋局公布“一站多能”海洋站规划布局
    p   国家海洋局近日印发《“一站多能”海洋(中心)站规划布局方案》(以下简称《布局方案》)及《“一站多能”海洋(中心)站“十三五”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旨在有效整合国家海洋观测监测业务体系,深化“一站多能”建设,完善站点布局,增强海洋观测监测、海岛监视监测能力,构建基础扎实、功能完善的基层观测监测业务网络,满足海洋防灾减灾、生态文明建设和海岛保护管理的需要。 /p p   《布局方案》提出,“十三五”期间要完善海洋(中心)站布局,形成“布局合理、一站多能、标准规范”的海洋(中心)站观测监测业务体系,实现对近岸管辖海域海岛观测监测全覆盖。 /p p   《布局方案》确定三大规划目标。一是中心站服务范围覆盖沿海所有地市,海洋站观测监测覆盖沿海所有县区,保证在250公里范围内有一个中心站,100公里内有一个海洋站,为海洋灾害预警报、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生态修复整治项目、海岛保护管理提供支撑。二是保障重点区域,强化应急响应监测圈,通过一站多点建设,实现海洋观测监测重点区域海洋站(点)沿海岸线平均分布间隔在30公里以内 构建海洋应急监测近岸海域整体3小时反应圈,人口密集区、海洋保护区等敏感区域2小时反应圈 以海洋站为支点,形成基本覆盖我国全部海岛的(港澳台地区除外)监视监测网络。三是提升能力、标准规范,坚持统一规划、分类定位、标准化建设、分步实施的原则,构建基础坚实、功能完善的基层观测监测业务网络。 /p p   同时,《布局方案》还明确了四项布局原则。一是“均衡分布、全面覆盖”,综合考虑全国沿海市县行政区划并兼顾管辖岸线长度,按照中心站基本覆盖沿海主要地市、海洋站覆盖沿海关键县区的总体原则,实现全国沿海观测监测能力的进一步提升和平衡优化。二是“需求引领、重点布局”,围绕海洋权益维护、海洋防灾减灾、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岛保护管理以及海洋经济发展等重大国家需求,针对沿海城市和人口密集区、开发强度大的产业园区、滨海重大工程所在区、海洋灾害易发区、气候变化和环境敏感区、重点岛礁等重点区域加密布局。三是“统筹协调、一站多能”,综合考虑海洋观测预报、海洋防灾减灾、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海岛保护管理业务需求和能力现状,整合国家海洋局海洋观测监测基础能力,对观测监测体系未来发展统筹布局,避免重复建设,提升海洋(中心)站综合业务效能。四是“生态优先、由点及面”,充分考虑海岛及周边的特色生态系统,优先考虑在生态要素空间叠加的海岛上建设监测站点,并能够覆盖周边一定数量海岛监视监测工作。 /p p   根据《实施方案》,“十三五”期间,国家海洋局拟新增中心站12个、海洋站37个,中心站总数将达到29个,海洋站总数达到110个。其中兼具海洋观测、海洋监测和海岛监视监测能力的海洋站为96个,具备海洋观测和环境监测或海岛监视监测两项业务能力的海洋站数量为10个,仅具备海岛监视监测能力的海洋站为4个。& nbsp /p table align=" center" border=" 0" cellspacing=" 0" cellpadding=" 0" tbody tr class=" firstRow" td width=" 590" height=" 250" align=" center" valign=" middle" style=" line-height: 1.666 font-family: arial, verdana, sans-serif word-break: break-all " a title=" "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webinar/meeting/meetingInsidePage/2249" target=" _blank" img width=" 600" height=" 188" title=" " style=" border: 0px currentColor width: 600px height: 188px " src=" http://bimg.instrument.com.cn/g/sh100000/woyaoce/SH100000_800_250_20160527.jpg" border=" 0" vspace=" 0" hspace=" 0" / /a /td /tr tr td width=" 590" height=" 25" align=" center" valign=" middle" style=" line-height: 1.666 font-family: arial, verdana, sans-serif word-break: break-all " bgcolor=" #ffffff" /td /tr tr td width=" 590" height=" 85" align=" center" valign=" middle" style=" line-height: 1.666 font-family: arial, verdana, sans-serif " bgcolor=" #ffffff" p a title=" " style=" color: rgb(255, 0, 0) font-size: 24px text-decoration: none "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webinar/meeting/meetingInsidePage/2249" target=" _blank"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font-size: 24px " strong 赛莱默分析仪器“海洋在线监测解决方案” /strong & nbsp /span /a span style=" font-size: 24px text-decoration: none " & nbsp /span /p p 时间& nbsp 2017-01-17 14:00& nbsp & nbsp 苏元成 /p p 赛莱默分析仪器中国公司应用专家,专注于海洋产品的推广、应用,具有专业的技术知识储备及丰富的经验积累。 & nbsp & nbsp /p p 本次研讨会将为大家讲述海洋水质、海流常见测量参数的方法原理、提高测量精度和长期在线观测周期的对策,以及不同的海洋与近岸监测系统在近岸长期观测、水产养殖以及航运安全等领域的应用。 /p /td /tr /tbody /table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 nbsp /p
  • 国家海洋局十二五规划明确海洋环境监测需求
    仪器信息网讯 据国家海洋局网站消息,2013年4月11日,国家海洋局发布了《国家海洋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共十八章,分别就海洋资源管理、海岛保护与开发、海洋生态保护和修复,以及海洋防灾减灾、海洋权益维护等方面作了说明。   《规划》有多个章节涉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并着重强调了进行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的重要性。   《规划》强调加强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继续完善国家、省、市、县相结合的海洋环境监测体系,开展海洋环境监测机构标准化建设。推进海洋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提升装备能力和技术水平,实现对我国管辖海域各类环境要素的监测。建立海洋环境保护数据共享机制,深化海洋环境监测信息分析评价,完善海洋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和环境状况通报制度。   《规划》强调对入海排污口、直排海污染源、重大海洋工程等加强海洋环境监测监督 对赤(绿)潮易发区、集中海水养殖区、重要滨海浴场、珍稀濒危海洋生物主要活动区域等直接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公众健康安全、海洋生态安全的海域开展海洋环境质量监测。对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实行定期巡航监测,定期发布通报。加强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重金属、内分泌干扰物、生物毒素等的监测与评价。   《规划》强调了海洋生态保护的重要性,旨在通过加强海洋环境监测,以提高国家监管力度,从而实现海洋环境管理由事后管理向全过程监管转变。   此外,《规划》还提出将加强生物基因资源调查力度,开发深海生物资源利用技术。同时也将开展极地微生物基因资源的收集和应用评估。表明在“十二五”阶段,海洋微生物资源利用技术,海洋生物重要功能基因研究等研究方向将得到重点支持。这对于全面贯彻海洋生物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协调发展的思想,积极推动海洋生物技术的科技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撰稿:裴熙详
  • 国家海洋信息中心高度评价深圳创新的海洋浮标监测数据应用服务
    11月5日,国家海洋信息中心牟林处长来深调研指导我市海洋信息化及浮标监测系统建设工作,并在市海洋环境与资源监测中心会议室召开座谈会,就深圳市海洋信息化业务、海洋环境监测、海洋浮标监测系统建设等工作与监测中心业务骨干进行了交流讨论。市规划国土委(市海洋局)海洋管理处王壮雄处长、监测中心郑志文主任及监测中心业务骨干参加了座谈。 随着深圳市当前海洋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国民的海洋意识日益增强,海洋综合管理和社会公共服务对海洋监测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高标准、高水平的监测水平离不开高科技的专业技术和设备支撑。深圳市以增强海洋综合监测能力为重点,不断完善海洋浮标自动监测系统、高频地波雷达系统、海域使用动态监管系统等系统建设,加快推进数字海洋系统工程建设,不断提升海洋信息应用管理工作绩效。 牟林处长肯定了深圳市的海洋监测、海洋信息化工作成效,并对深圳未来的海洋监测及信息化工作提出了指导性意见:一是进一步加强海洋浮标、雷达、台站、监测船等立体观测能力建设,加快构建深圳海洋立体观测网络体系;二是突出工作亮点,推进浮标系统等监测数据的应用服务,提升海洋监测工作的社会价值;三是深入开展合作交流,加强数据共享,建立业务合作与资源共享联动机制;四借助国家海洋局有关部门雄厚的技术力量,将高新科技与地方需求紧密结合,进一步提高海洋监测与信息化工作的专业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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