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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TARLIMS系统实施案例--海关总署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LIMS)

    StarLims系统 ―――搭建海关总署信息神经一、项目背景海关总署下设:天津、上海、大连、广州四个化验中心,分别各区域负责对海关内部送检化验样品的化验检测、预化验、化验咨询等工作。如何使四个分中心的信息数据在全国范围内共享,统一规范海关化验业务流程和委托化验流程,一直海关总署面临的重要问题。二、系统实现效益由北京三维天地公司(www.sunwayworld.com)实施的StarLims系统为海关总署在各个分中心之间搭建了一个畅通的信息通道,充分发挥了总署的中心管理职能,实现总署、各直属海关和各海关业务现场远程申请、查询,保证海关执法标准和方法统一、提高了业务监控能力的目的,帮助海关树立起权威、公正、高效的形象。主要效益体现如下:1)借助STARLIMS实施,将化验室管理、化验数据自动采集、化验数据分析、报告生成进行系统整合,提升海关化验的管理水平;2)实现化验方法、化验方案的共享,实现执法标准统一,树立海关化验中心的权威性,提升中国海关的总体形象;3)通过对样品的管理,规范检测工作流,以监督实验室管理章程的具体实施,并保证检测过程的可追溯;4)实现对部分符合条件的仪器的数据采集、自动处理及数据的保存,保证检测数据的完整和追溯性,并提高工作效率,减少手工录入的错误;5)通过对人员工作量等方面统计和核算,以优化实验室人力资源的分配;6)对仪器检验情况、人员操作培训情况等方面监控,通过及时提醒仪器检定、限制到期未检定仪器的使用、限制未经培训人员操作仪器等手段支持ISO/IEC17025标准,以及国家标准GB/T 15481-2000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继续保持ISO/IEC17025的认证,提升海关化验室的质量控制能力。7)实现与海关现有系统如网站系统、H2000、语音查询系统等进行必要的数据通信,并通过Web实现LIMS数据的共享,实现替代并超过目前实验室管理系统的目标。详情请咨询三维天地公司:010-82856868 Ext 266 Email: tianls@sunwayworld.com tianlishuang@21cn.com更多信息请访问网站:www.sunwayworld.com

  •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23年)的公告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的决定》(2004年6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九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修正案〉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硫丹修正案〉的决定》(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列入多氯萘等三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修正案〉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列入短链氯化石蜡等三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修正案〉的决定》(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的决定》(2016年4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的决定》(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28号)及《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环管〔1994〕140号)和国家税则税目、海关商品编号调整情况,现发布《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23年)。凡进口或出口上述名录所列有毒化学品的,应按本公告及附件规定向生态环境部申请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并凭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20年)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0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附件: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pdf.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310/20/091621441514921.pdf]1.《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23年).pdf[/url]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pdf.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310/20/091628411514921.pdf]2.《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办理说明.pdf[/url]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pdf.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310/20/091637841514921.pdf]3.《有毒化学品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办理说明.pdf[/url][align=right]生态环境部[/align][align=right]商务部[/align][align=right]海关总署[/align][align=right]2023年10月16日[/align]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计划单列市生态环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3年10月18日印发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安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监局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公安厅(局)、自然资源厅(委、局)、生态环境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水务)厅(局)、各直属海关、药监局,各检验检测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规范检验检测市场秩序,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海关总署和国家药监局决定于2022年9月至10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全文链接: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10/202209/t20220905_993184.html[align=right]  市场监管总局 公安部[/align][align=right]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align][align=right]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align][align=right]  海关总署 国家药监局[/align][align=right]  2022年8月30日[/align]

  •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八批)》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七批)》的公告

    为保护人的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依据《[url=http://law.foodmate.net/show-52878.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url]》《[url=http://law.foodmate.net/show-197679.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url]》《[url=http://law.foodmate.net/show-164425.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url]》,现公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八批)》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七批)》。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用于实验室规模的研究或用作参考标准的,不适用本公告禁止进出口相关要求。附件:1.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八批)2.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七批)[align=right]商务部 海关总署 生态环境部[/align][align=right]2023年6月6日[/align]附件1[align=center][b]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八批)[/b][/align][table][tr][td]序 号[/td][td]海关商品编号[/td][td]商 品 名 称[/td][td]CAS号[/td][/tr][tr][td]1[/td][td]3003900040[/td][td]含西布曲明的混合药品(未配定剂量或制成零售包装的)[/td][td]—[/td][/tr][tr][td]2[/td][td]3004909082[/td][td]已配剂量含西布曲明的制剂[/td][td]—[/td][/tr][tr][td]3[/td][td]2921499033[/td][td]西布曲明及其盐[/td][td]—[/td][/tr][tr][td]4[/td][td]2903299020[/td][td]六氯丁二烯[/td][td]87-68-3[/td][/tr][tr][td]5[/td][td]29081100002908199023290819902429093090172915900014[/td][td]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td][td]87-86-5131-52-227735-64-43772-94-91825-21-4[/td][/tr][tr][td]6[/td][td]29062990112906299021[/td][td]三氯杀螨醇[/td][td]115-32-210606-46-9[/td][/tr][tr][td]7[/td][td]2904990014292212000229309090932932190017293399009529349990932935900037等[/td][td]全氟己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其相关化合物[/td][td]—[/td][/tr][tr][td]8[/td][td]2903999050[/td][td]多氯萘,包括二氯萘、三氯萘、四氯萘、五氯萘、六氯萘、七氯萘、八氯萘[/td][td]—[/td][/tr][tr][td]9[/td][td]2903890020[/td][td]六溴环十二烷[/td][td]25637-99-43194-55-6134237-50-6134237-51-7134237-52-8[/td][/tr][/table]注:1.禁止进口的商品范围以商品描述为准,海关商品编号供通关申报参考。2.CAS号,即化学文摘社(Chemical Abstracts Service,缩写为CAS)登记号。3.全氟己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其相关化合物是指:(1)全氟己基磺酸(355-46-4),包括支链异构体;(2)全氟己基磺酸盐类;(3)全氟己基磺酸相关化合物,是结构成分中含有C6F13SO2-且可能降解为全氟己基磺酸的任何物质。附件2[align=center][b]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七批)[/b][/align][table][tr][td]序 号[/td][td]海关商品编号[/td][td]商 品 名 称[/td][td]CAS号[/td][/tr][tr][td]1[/td][td]2903299020[/td][td]六氯丁二烯[/td][td]87-68-3[/td][/tr][tr][td]2[/td][td]29081100002908199023290819902429093090172915900014[/td][td]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td][td]87-86-5131-52-227735-64-43772-94-91825-21-4[/td][/tr][tr][td]3[/td][td]29062990112906299021[/td][td]三氯杀螨醇[/td][td]115-32-210606-46-9[/td][/tr][tr][td]4[/td][td]2904990014292212000229309090932932190017293399009529349990932935900037等[/td][td]全氟己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其相关化合物[/td][td]—[/td][/tr][tr][td]5[/td][td]2903999050[/td][td]多氯萘,包括二氯萘、三氯萘、四氯萘、五氯萘、六氯萘、七氯萘、八氯萘[/td][td]—[/td][/tr][tr][td]6[/td][td]2903890020[/td][td]六溴环十二烷[/td][td]25637-99-43194-55-6134237-50-6134237-51-7134237-52-8[/td][/tr][/table]注:1.禁止进口的商品范围以商品描述为准,海关商品编号供通关申报参考。2.CAS号,即化学文摘社(Chemical Abstracts Service,缩写为CAS)登记号。3.全氟己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其相关化合物是指:(1)全氟己基磺酸(355-46-4),包括支链异构体;(2)全氟己基磺酸盐类;(3)全氟己基磺酸相关化合物,是结构成分中含有C6F13SO2-且可能降解为全氟己基磺酸的任何物质。

  • 【简讯】部分土工布国家标准和海关单耗标准颁布

    本报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近日共同颁布6项有关土工布的国家标准。这些标准主要是一些试验方法标准,它们的实施将进一步规范土工布及其有关产品的各项性能的测定。  此外,国家海关总署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署加发[2006]493号文颁布2项海关单耗标准,分别是《纺粘法非织造布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FZ021-2005)、《热轧法非织造布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FZ022-2005),自2006年12月1日起实施。  据介绍,上述标准实施后,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在上述标准幅度内按加工企业生产实际审批纺粘法非织造布、热轧法非织造布加工贸易合同,各地海关在上述标准幅度内按加工企业生产实际进行备案、核销。2006年12月1日前备案的加工贸易合同,按各地海关已核定的单耗进行核销。来源:中国纺织报

  • 【转帖】2008年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综述

    【转帖】2008年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综述

    [B]状 况[/B]  2008年,全国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为190127万吨,比上年增加8.3%;排放量为782万吨,比上年减少34.7%;综合利用量(含利用往年贮存量)、贮存量、处置量分别为123482万吨、21883万吨、48291万吨,分别占产生量的64.9%、11.5%、25.4%。危险废物产生量为1357万吨,综合利用量(含利用往年贮存量)、贮存量、处置量分别为819万吨、196万吨、389万吨。[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09/09/200909221536_172425_1607912_3.jpg[/img][B]措施与行动[/B]  [B]【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发布情况】 [/B]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导则》(原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33号),2008年206个城市发布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  [B]【进口废物审批情况】[/B] 2008年,环境保护部会同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发布了《2008年进口废物管理目录》(2008年第11号公告);会同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发布了《关于发布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机构名单及鉴别程序的通知》(环发[2008]18号),明确了进口废物鉴别机构和程序,依法暂停了 17家进口固体废物单位的申请,向2868家进口废物加工利用单位签发了10397份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九批)》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八批)》的公告

    为保护人的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九批)》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八批)》,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用于实验室规模的研究或用作参考标准的,不适用本目录禁止进出口相关要求。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生态环境部  2023年12月29日[b]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九批)[/b][table][tr][td][align=center][b]序号[/b][/align][/td][td][align=center][b]海关商品编号[/b][/align][/td][td][align=center][b][font=宋体]商[/font][font=宋体] 品 名 称[/font][/b][/align][/td][td][align=center][b][color=#262626]CAS编号[/color][/b][/align][/td][td][align=center][color=#262626][b]备注[/b][/color][/align][/td][/tr][tr][td][align=center]1[/align][/td][td][align=center][color=#262626]2909309018[/color][/align][/td][td][align=center][color=#262626]十溴二苯醚[/color][/align][/td][td][align=center][color=#262626]1163-19-5[/color][/align][/td][td][align=center] [/align][/td][/tr][tr][td][align=center]2[/align][/td][td][align=center]2904310000[/align][align=center]2904320000[/align][align=center]2904330000[/align][align=center]2904340000[/align][align=center]2904350000[/align][align=center]2904360000[/align][align=center]2922160000[/align][align=center]2923300000[/align][align=center]2923400000[/align][align=center]2935100000[/align][align=center]2935200000[/align][align=center]2935300000[/align][align=center]2935400000[/align][/td][td][color=#262626]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color][color=#262626][font=宋体]([/font][font=宋体]PFOS类)[/font][/color][/td][td][align=center][color=#262626]例如:[/color][/align][align=center][color=#262626]1763-23-1[/color][/align][align=center][color=#262626]29081-56-9[/color][/align][align=center][color=#262626]29457-72-5[/color][/align][align=center][color=#262626]2795-39-3[/color][/align][align=center][color=#262626]307-35-7[/color][/align][align=center][color=#262626]70225-14-8[/color][/align][align=center][color=#262626]56773-42-3[/color][/align][align=center][color=#262626]251099-16-8[/color][/align][align=center][color=#262626]31506-32-8[/color][/align][align=center][color=#262626]4151-50-2[/color][/align][align=center][color=#262626]1691-99-2[/color][/align][align=center][color=#262626]24448-09-7[/color][/align][/td][td][color=#262626][font=宋体]包括全氟辛基磺酸、全氟辛基磺酸铵、全氟辛基磺酸锂、全氟辛基磺酸钾、全氟辛基磺酰氟、全氟辛基磺酸二乙醇铵、全氟辛基磺酸四乙基铵、全氟辛基磺酸二癸二甲基铵、[/font][font=宋体]N-甲基全氟辛基磺酰胺、N-乙基全氟辛基磺酰胺、N-乙基-N-(2-羟乙基)全氟辛基磺酰胺、N-(2-羟乙基)-N-甲基全氟辛基磺酰胺、其他全氟辛基磺酸盐。[/font][/color][/td][/tr][tr][td][align=center]3[/align][/td][td][align=center][color=#262626]具有人造蜡特性[/color][/align][align=center]3404900010[/align][align=center][color=#262626]不具有人造蜡特性[/color][/align][align=center]3824890001[/align][align=center]3824999991[/align][/td][td][color=#262626]短链氯化石蜡[/color][/td][td][align=center][color=#262626]例如:[/color][/align][align=center][color=#262626]85535-84-8[/color][/align][align=center][color=#262626]68920-70-7[/color][/align][align=center][color=#262626]71011-12-6[/color][/align][align=center][color=#262626]85536-22-7[/color][/align][align=center][color=#262626]85681-73-8[/color][/align][align=center][color=#262626]108171-26-2[/color][/align][/td][td][/td][/tr][tr][td][align=center]4[/align][/td][td][align=center]2903890030[/align][/td][td][color=#262626]得克隆及其顺式异构体和反式异构体[/color][/td][td][align=center][color=#262626]13560-89-9[/color][/align][align=center][color=#262626]135821-03-3[/color][/align][align=center][color=#262626]135821-74-8[/color][/align][/td][/tr][/table]  [font=仿宋]注:1.商品范围以商品名称为准,海关商品编号供通关申报参考。[/font][font=仿宋]    2.CAS号,即化学文摘社(Chemical Abstracts Service,缩写为CAS)登记号。[/font][font=仿宋]    3.短链氯化石蜡是指链长C[sub]10[/sub]至C[sub]13[/sub]的直链氯化碳氢化合物,且氯含量按重量计超过48%,其在混合物中的浓度按重量计大于或等于1%。[/font][b]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八批)[/b][table][tr][td][align=center][b]序号[/b][/align][/td][td][align=center][b]海关商品编号[/b][/align][/td][td][align=center][b][font=宋体]商[/font][font=宋体] 品 名 称[/font][/b][/align][/td][td][align=center][b][color=#262626]CAS编号[/color][/b][/align][/td][td][align=center][color=#262626][b]备注[/b][/color][/align][/td][/tr][tr][td][align=center]1[/align][/td][td][align=center][color=#262626]2909309018[/color][/align][/td][td][color=#262626]十溴二苯醚[/color][/td][td][align=center][color=#262626]1163-19-5[/color][/align][/td][td][/td][/tr][tr][td][align=center]2[/align][/td][td][align=center]2904310000[/align][align=center]2904320000[/align][align=center]2904330000[/align][align=center]2904340000[/align][align=center]2904350000[/align][align=center]2904360000[/align][align=center]2922160000[/align][align=center]2923300000[/align][align=center]2923400000[/align][align=center]2935100000[/align][align=center]2935200000[/align][align=center]2935300000[/align][align=center]2935400000[/align][/td][td][color=#262626]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color][color=#262626][font=宋体]([/font][font=宋体]PFOS类)[/font][/color][/td][td][align=center][color=#262626]例如:[/color][/align][align=center][color=#262626]1763-23-1[/color][/align][align=center][color=#262626]29081-56-9[/color][/align][align=center][color=#262626]29457-72-5[/color][/align][align=center][color=#262626]2795-39-3[/color][/align][align=center][color=#262626]307-35-7[/color][/align][align=center][color=#262626]70225-14-8[/color][/align][align=center][color=#262626]56773-42-3[/color][/align][align=center][color=#262626]251099-16-8[/color][/align][align=center][color=#262626]31506-32-8[/color][/align][align=center][color=#262626]4151-50-2[/color][/align][align=center][color=#262626]1691-99-2[/color][/align][align=center][color=#262626]24448-09-7[/color][/align][/td][td][color=#262626][font=宋体]包括全氟辛基磺酸、全氟辛基磺酸铵、全氟辛基磺酸锂、全氟辛基磺酸钾、全氟辛基磺酰氟、全氟辛基磺酸二乙醇铵、全氟辛基磺酸四乙基铵、全氟辛基磺酸二癸二甲基铵、[/font][font=宋体]N-甲基全氟辛基磺酰胺、N-乙基全氟辛基磺酰胺、N-乙基-N-(2-羟乙基)全氟辛基磺酰胺、N-(2-羟乙基)-N-甲基全氟辛基磺酰胺、其他全氟辛基磺酸盐。[/font][/color][/td][/tr][tr][td][align=center]3[/align][/td][td][align=center][color=#262626]具有人造蜡特性[/color][/align][align=center]3404900010[/align][align=center][color=#262626]不具有人造蜡特性[/color][/align][align=center]3824890001[/align][align=center]3824999991[/align][/td][td][color=#262626]短链氯化石蜡[/color][/td][td][align=center][color=#262626]例如:[/color][/align][align=center][color=#262626]85535-84-8[/color][/align][align=center][color=#262626]68920-70-7[/color][/align][align=center][color=#262626]71011-12-6[/color][/align][align=center][color=#262626]85536-22-7[/color][/align][align=center][color=#262626]85681-73-8[/color][/align][align=center][color=#262626]108171-26-2[/color][/align][/td][td][/td][/tr][tr][td][align=center]4[/align][/td][td][align=center]2903890030[/align][/td][td][color=#262626]得克隆及其顺式异构体和反式异构体[/color][/td][td][align=center][color=#262626]13560-89-9[/color][/align][align=center][color=#262626]135821-03-3[/color][/align][align=center][color=#262626]135821-74-8[/color][/align][/td][/tr][/table]  [font=仿宋]注:1.商品范围以商品名称为准,海关商品编号供通关申报参考。[/font][font=仿宋]    2.CAS号,即化学文摘社(Chemical Abstracts Service,缩写为CAS)登记号。[/font][font=仿宋]    3.短链氯化石蜡是指链长C[sub]10[/sub]至C[sub]13[/sub]的直链氯化碳氢化合物,且氯含量按重量计超过48%,其在混合物中的浓度按重量计大于或等于1%。[/font]

  • 进口科研用仪器免税优惠延至2015年末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进行修改。修改后的规定表示,在2015年12月31日前,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机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决定全文如下:  关于修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  《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中的“在2010年12月31日前”修改为“在2015年12月31日前”。  (二)将附件《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清单》中的第二项修改为:“(二)为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科研实验用设备(用于中试和生产的设备除外)”。  二、对《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作如下修改:  将附件《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中的第二项修改为:“(二)为科学研究和教学提供必要条件的科研实验用设备(用于中试和生产的设备除外)”。  本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  (2007年1月31日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公布 根据2011年6月14日《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规范科技开发用品的免税进口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对科教用品进口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在2015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一)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四)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五)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  第三条 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的具体范围,按照本规定所附《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清单》执行。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科技开发用品的需求变化及国内生产发展情况,适时对《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清单》进行调整。  第四条 依照本规定免税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应当直接用于本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不得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第五条 经海关核准的单位,其免税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可以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  第六条 违反规定,将免税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罚,有关单位在1年内不得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单位在3年内不得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条 海关总署根据本规定制定海关具体实施办法。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

  • 【转帖】商务部等发布对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进行调整公告

    商务部等发布对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进行调整公告2008年第121号  为落实国务院决定,保持外贸稳定增长,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商务部 海关总署2008年第22号公告》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中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高耗能、高污染的产品以及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产品剔除,共计剔除27个十位商品编码(见附件)。  二、调整后的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共计1789个十位商品编码,仍按《商务部 海关总署2008年第22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三、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进口商品目录的,凡用于深加工结转转入,或从具有保税加工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经实质性加工后进入区外的商品,不按加工贸易禁止类进口商品管理。  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出口商品目录的,凡用于深加工结转转出,或进入具有保税加工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加工生产的商品,不按加工贸易禁止类出口商品管理。前述商品未经实质性加工不得直接出境。  以上所称“实质性加工“的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2号)执行。  四、本公告自2009年2月1日起执行。本公告附件所列商品,在实施过程中以2009年度海关商品编码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从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剔除的商品目录2009[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29624]从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剔除的商品目录2009[/url]

  • 中国海关科学技术研究中心2023年能力验证计划

    中国海关科学技术研究中心2023年能力验证计划

    各有关实验室: 欢迎参加中国海关科学技术研究中心2023年度能力验证与测量审核计划。中国海关科学技术研究中心(STRC)是海关总署直属的正局级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开展海关系统全局性、基础性、关键性科学技术研究及海关标准化体系建设研究;承担海关系统专业基准实验室建设技术工作;为争议性检验鉴定结果复核、仲裁及重大或突发事件应急提供技术支持,同时为北京海关提供相关技术服务。 中心作为中国合格评定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能力验证提供者(CNAS PT0012),自2006年获得资质以来,成功组织实施国际和国内能力验证计划700余项,累计服务实验室14000家次以上。经过十几年的发展,中心建立了一支专业门类齐全、人员结构合理的高素质能力验证工作队伍,认可范围包括动物检疫、植物检疫、医学媒介生物、微生物检测、纺织品检测、玩具检测、食品化妆品涵盖31类产品,143个项目参数,是国内覆盖专业类别最广的能力验证提供者之一。 为满足各检测实验室对能力验证活动的需求,现发布中国海关科学技术研究中心2023年度能力验证与测量审核计划217项,项目信息详见附件1~7。同时,我中心可根据监管部门或实验室实际需要提供定制化服务,具体可拨打电话010-81318265(王琳丽)进行咨询沟通。 为保证各项计划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list][*][b]报名方式[/b][/list] 各参加实验室请登录中国海关科学技术研究中心能力验证平台(https://www.strcpt.org.cn或https://pt.chinaport.gov.cn)或使用搜索引擎搜索“中国海关科学技术研究中心能力验证平台”进入,点击“注册/登录”入口,进入后进行在线报名。[list][*][b]缴费方式[/b][/list] 实验室报名后请及时缴纳费用,为保证能够及时查收到您的款项,为您开具发票,汇款时请务必备注相应项目领域代码(如PT-A或MA-W),并将汇款凭证上传至我中心能力验证平台。 缴费账户信息: 户名:中国海关科学技术研究中心 开户行:工行北京金台路支行 账号:0200 0202 0920 0030 432[list][*][b]联系方式[/b][/list] 能力验证与测量审核计划更新信息以及实施过程中相关事项的通知将在我中心能力验证平台(https://www.strcpt.org.cn或https://pt.chinaport.gov.cn)发布,请予以关注。 业务联系人:王琳丽 联系电话:010-81318265 平台联系人:刘巍 联系电话:010-81318344 电子邮箱: strcpt@163.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甜水园街6号,邮政编码100026[img=,690,451]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3/02/202302021616175520_5139_1954597_3.png!w690x451.jpg[/img][img=,690,444]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3/02/202302021616257244_1752_1954597_3.png!w690x444.jpg[/img][img=,690,457]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3/02/202302021616327738_2532_1954597_3.png!w690x457.jpg[/img]

  • 中国海关科学技术研究中心2023年测量审核计划

    中国海关科学技术研究中心2023年测量审核计划

    各有关实验室: 欢迎参加中国海关科学技术研究中心2023年度能力验证与测量审核计划。中国海关科学技术研究中心(STRC)是海关总署直属的正局级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开展海关系统全局性、基础性、关键性科学技术研究及海关标准化体系建设研究;承担海关系统专业基准实验室建设技术工作;为争议性检验鉴定结果复核、仲裁及重大或突发事件应急提供技术支持,同时为北京海关提供相关技术服务。 中心作为中国合格评定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能力验证提供者(CNAS PT0012),自2006年获得资质以来,成功组织实施国际和国内能力验证计划700余项,累计服务实验室14000家次以上。经过十几年的发展,中心建立了一支专业门类齐全、人员结构合理的高素质能力验证工作队伍,认可范围包括动物检疫、植物检疫、医学媒介生物、微生物检测、纺织品检测、玩具检测、食品化妆品涵盖31类产品,143个项目参数,是国内覆盖专业类别最广的能力验证提供者之一。 为满足各检测实验室对能力验证活动的需求,现发布中国海关科学技术研究中心2023年度能力验证与测量审核计划217项,项目信息详见附件1~7。同时,我中心可根据监管部门或实验室实际需要提供定制化服务,具体可拨打电话010-81318265(王琳丽)进行咨询沟通。 为保证各项计划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list][*][b]报名方式[/b][/list] 各参加实验室请登录中国海关科学技术研究中心能力验证平台(https://www.strcpt.org.cn或https://pt.chinaport.gov.cn)或使用搜索引擎搜索“中国海关科学技术研究中心能力验证平台”进入,点击“注册/登录”入口,进入后进行在线报名。[list][*][b]缴费方式[/b][/list] 实验室报名后请及时缴纳费用,为保证能够及时查收到您的款项,为您开具发票,汇款时请务必备注相应项目领域代码(如PT-A或MA-W),并将汇款凭证上传至我中心能力验证平台。 缴费账户信息: 户名:中国海关科学技术研究中心 开户行:工行北京金台路支行 账号:0200 0202 0920 0030 432[list][*][b]联系方式[/b][/list] 能力验证与测量审核计划更新信息以及实施过程中相关事项的通知将在我中心能力验证平台(https://www.strcpt.org.cn或https://pt.chinaport.gov.cn)发布,请予以关注。 业务联系人:王琳丽 联系电话:010-81318265 平台联系人:刘巍 联系电话:010-81318344 电子邮箱: strcpt@163.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甜水园街6号,邮政编码100026[img=,690,411]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3/02/202302021618355940_9325_1954597_3.png!w690x411.jpg[/img][img=,690,451]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3/02/202302021618442399_245_1954597_3.png!w690x451.jpg[/img][img=,690,452]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3/02/202302021618535044_8394_1954597_3.png!w690x452.jpg[/img]

  • 【分享】洋奶粉“海关门”另藏玄机

    混乱的乳业市场从来不缺负面新闻,这一次上黑名单的是一贯被消费者信赖的洋奶粉,澳洲奶粉更是高居榜首。 11月23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我国今年8月份入境不合格食品、化妆品的信息中,从3月到8月,我国进口乳品被检出有670余吨不合格,相当于每个月查出不合格洋乳品110多吨,菌类、重金属超标是不合格主要原因。  报告一出,乳业市场再度哗然。乳业专家王丁棉指出,在中外贸易中,进出口奶粉不合格被退货时有发生,属于非常正常的现象,每年中国海关都会检出不合格的进口奶粉。洋奶粉抽检不合格深陷“海关门”!《证券市场周刊》调查发现,一场中外奶粉贸易战正在持续上演,背后另藏玄机。  洋奶粉也会不合格  “进口乳制品质量安全问题亟待重视”,海关总署的报告中这样表示。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公开发布的进境不合格信息,今年上半年进口不合格乳制品重量比去年同期增加123.25吨,同比增长15.55%,占不合格进口食品、化妆品重量的11.2%,存在问题的进口乳制品主要源自新西兰、澳大利亚、美国等地,被检出阪崎肠杆菌、亚硝酸盐等有毒有害物质。  值得关注的是,进口高端有机婴幼儿奶粉也有问题,两批次共53吨来自澳大利亚的有机婴幼儿奶粉被检出磷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171.775吨来自澳大利亚的婴幼儿配方奶粉被检出锌超标。  上述进口乳制品大部分被退货,少部分被销毁。 国家质检总局的报告一经公布,舆论哗然。原本在三聚氰胺事件中独善其身的洋奶粉,此次成了众矢之的。  但王丁棉指出,实际上,无论是生产工艺,还是奶牛的养殖方式,以及奶农和生产企业的诚信程度,国外的洋奶粉在质量上确实还是要优于国产奶粉,但即使质量再好,也会有一定比例的不合格产品,因此每年海关都会检查出一部分不合格产品,予以退货或者销毁。同样,中国奶粉出口到其他国家,也曾经遇到过退货。  记者发现,尽管今年上半年不合格乳制品较去年同期增长了15.55%,但同时中国进口乳制品的总量也在大幅增长,2010年1-8月,我国进口乳制品49.1万吨,价值13.1亿美元,分别比去年同期增长25.1%和96.9%。由此可见,不合格乳制品在全部进口乳制品中所占的比重并未有明显增加。  北京东方艾格农业咨询有限公司资深乳业分析师陈渝在接受《证券市场周刊》采访时表示,有关婴幼儿配方奶粉,在国际上有一个通用法典,但各国会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如饮食结构等规定配方奶粉中的微量元素含量。中国人有自己的饮食结构,所以微量元素含量跟其他国家存在差别。  陈渝认为,总体上洋奶粉的质量应该说是不低的,国人也对洋奶粉情有独钟。但近几年洋奶粉被检验出不合格的事件屡有发生,事件的背景便是乳制品进口的激增。

  • 【转帖】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09年)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 环境保护部 海关总署 公告 2008年 第66号 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09年)的公告   根据《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环管〔1994〕140号)和国家税则税目调整情况,现修订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09年)。凡进口或出口上述目录中有毒化学品的,应向环境保护部申请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登记证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  原国家环保总局和海关总署2006年第80号公告以及原国家环保总局、农业部和海关总署2008年第7号公告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本公告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09年)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27484]:《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09年)[/url]

  • 进口科研用仪器免税优惠延至2015年末,科研单位会在这之前大批采购么?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进行修改。修改后的规定表示,在2015年12月31日前,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机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决定全文如下:  关于修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  《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中的“在2010年12月31日前”修改为“在2015年12月31日前”。  (二)将附件《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清单》中的第二项修改为:“(二)为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科研实验用设备(用于中试和生产的设备除外)”。  二、对《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作如下修改:  将附件《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中的第二项修改为:“(二)为科学研究和教学提供必要条件的科研实验用设备(用于中试和生产的设备除外)”。  本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  (2007年1月31日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公布 根据2011年6月14日《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规范科技开发用品的免税进口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对科教用品进口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在2015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一)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四)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五)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  第三条 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的具体范围,按照本规定所附《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清单》执行。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科技开发用品的需求变化及国内生产发展情况,适时对《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清单》进行调整。  第四条 依照本规定免税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应当直接用于本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不得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第五条 经海关核准的单位,其免税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可以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  第六条 违反规定,将免税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罚,有关单位在1年内不得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单位在3年内不得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条 海关总署根据本规定制定海关具体实施办法。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清单  (一)研究开发、科学试验用的分析、测量、检查、计量、观测、发生信号的仪器、仪表及其附件;  (二)为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科研实验用设备(用于中试和生产的设备除外);  (三)计算机工作站,中型、大型计算机;  (四)在海关监管期内用于维修依照本规定已免税进口的仪器、仪表和设备或者用于改进、扩充该仪器、仪表和设备的功能而单独进口的专用零部件及配件;  (五)各种载体形式的图书、报刊、讲稿、计算机软件;  (六)标本、模型;  (七)实验用材料;  (八)实验用动物;  (九)研究开发、科学试验和教学用的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限于医药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  (十)优良品种植物及种子(限于农林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  (十一)专业级乐器和音像资料(限于艺术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  (十二)特殊需要的体育器材(限于体育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  (十三)研究开发用的非汽油、柴油动力样车(限于汽车类研究开发机构)。  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  (2007年1月31日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5号公布 根据2011年6月14日《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学研究和教育事业的发展,推动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规范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免税进口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对科教用品进口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以科学研究和教学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是指:  (一)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  (二)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三)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  第四条 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具体范围,按照本规定所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执行。  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需求及国内生产发展情况,适时对《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进行调整。  第五条 依照本规定免税进口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应当直接用于本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教学,不得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第六条 经海关核准的单位,其免税进口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可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教学活动。  第七条 违反规定,将免税进口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罚,有关单位在1年内不得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单位在3年内不得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条 海关总署根据本规定制定海关具体实施办法。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 中国海关科学技术研究中心2023年度测量审核计划

    中国海关科学技术研究中心2023年度测量审核计划

    各有关实验室: 欢迎参加中国海关科学技术研究中心2023年度能力验证与测量审核计划。中国海关科学技术研究中心(STRC)是海关总署直属的正局级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开展海关系统全局性、基础性、关键性科学技术研究及海关标准化体系建设研究;承担海关系统专业基准实验室建设技术工作;为争议性检验鉴定结果复核、仲裁及重大或突发事件应急提供技术支持,同时为北京海关提供相关技术服务。 中心作为中国合格评定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能力验证提供者(CNAS PT0012),自2006年获得资质以来,成功组织实施国际和国内能力验证计划700余项,累计服务实验室14000家次以上。经过十几年的发展,中心建立了一支专业门类齐全、人员结构合理的高素质能力验证工作队伍,认可范围包括动物检疫、植物检疫、医学媒介生物、微生物检测、纺织品检测、玩具检测、食品化妆品涵盖31类产品,143个项目参数,是国内覆盖专业类别最广的能力验证提供者之一。 为满足各检测实验室对能力验证活动的需求,现发布中国海关科学技术研究中心2023年度能力验证与测量审核计划217项,项目信息详见附件1~7。同时,我中心可根据监管部门或实验室实际需要提供定制化服务,具体可拨打电话010-81318265(王琳丽)进行咨询沟通。 为保证各项计划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list][*][b]报名方式[/b][/list] 各参加实验室请登录中国海关科学技术研究中心能力验证平台(https://www.strcpt.org.cn或https://pt.chinaport.gov.cn)或使用搜索引擎搜索“中国海关科学技术研究中心能力验证平台”进入,点击“注册/登录”入口,进入后进行在线报名。[list][*][b]缴费方式[/b][/list] 实验室报名后请及时缴纳费用,为保证能够及时查收到您的款项,为您开具发票,汇款时请务必备注相应项目领域代码(如PT-A或MA-W),并将汇款凭证上传至我中心能力验证平台。 缴费账户信息: 户名:中国海关科学技术研究中心 开户行:工行北京金台路支行 账号:0200 0202 0920 0030 432[list][*][b]联系方式[/b][/list] 能力验证与测量审核计划更新信息以及实施过程中相关事项的通知将在我中心能力验证平台(https://www.strcpt.org.cn或https://pt.chinaport.gov.cn)发布,请予以关注。 业务联系人:王琳丽 联系电话:010-81318265 平台联系人:刘巍 联系电话:010-81318344 电子邮箱: strcpt@163.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甜水园街6号,邮政编码100026[img=,690,454]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3/02/202302021628197398_6286_1954597_3.png!w690x454.jpg[/img][img=,690,454]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3/02/202302021628258058_4293_1954597_3.png!w690x454.jpg[/img][img=,690,46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3/02/202302021628347281_5049_1954597_3.png!w690x460.jpg[/img]

  • 官方提醒:这款网红饮料,别买、立即停用!

    官方提醒:这款网红饮料,别买、立即停用!

    [align=center]最新提醒![/align][align=center]2月26日,[/align][align=center]海关总署网站发布公告[/align][align=center]撤销1家饮料企业在华注册资格,[/align][align=center]并提醒消费者已获得该企业的饮料产品,[/align][align=center]请停止食用![/align][align=center][img=,690,19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4/03/202403011152204521_6110_5874949_3.jpg!w690x190.jpg[/img][/align][align=center]海关总署撤销1家饮料企业在华注册资格[/align]经核实,在华注册编号为CUSA24092203180057的美国饮料生产企业JERRY&SONS PHARMACEUTICAL INC在申请注册时提供了[color=#c00000]虚假材料[/color]。[color=#c00000]海关总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已撤销该企业在华注册资格。[/color]海关未发现上述企业的产品报关记录。海关总署提醒消费者:1、不要购买在华注册编号为CUSA24092203180057的美国企业JERRY&SONS PHARMACEUTICAL INC的饮料产品,包括天萁西梅汁(TiQ Prune Juice)。2、已获得该企业饮料产品的,请停止食用,与原获取渠道联系退货事宜。[align=center]据媒体报道,[/align][align=center]被海关总署点名的[/align][align=center]此品牌西梅汁是一款网红产品,[/align][align=center]多位电商头部主播都曾带货此西梅汁。[/align][align=center]知名打假人王海曾于今年1月发微博称[/align][align=center]东方甄选带货的天萁西梅汁检出泻药。[/align][align=center][img=打假.png]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2/noimg/52551f35-a0c5-42ed-a49d-0dafd83a7dd5.jpg[/img][/align][align=center]而查询某购物App时,[/align][align=center]仍有不少店铺在售卖[/align][align=center]天萁西梅汁(TiQ Prune Juice)。[/align][align=center]打开一家店铺的商品详情页可发现,[/align][align=center]其售卖的天萁西梅汁正是在华注册编号为[/align][align=center]CUSA24092203180057的[/align][align=center]美国企业的饮料产品。[/align][align=center][img=天萁西梅汁.jpg]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2/noimg/5b99cc93-fa93-4b3c-92da-3059dc2ef9f1.jpg[/img][/align][size=14px][color=#707d8a][ 来源:红星新闻 ][/color][/size]

  • 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

    [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2/202212/W020221230613338823204.pdf]《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url]已于2022年11月29日由生态环境部2022年第五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align=right]生态环境部部长 黄润秋[/align][align=right]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 金壮龙[/align][align=right]农业农村部部长 唐仁健[/align][align=right]商务部部长 王文涛[/align][align=right]海关总署署长 俞建华[/align][align=right]市场监管总局局长 罗文[/align][align=right]  2022年12月29日[/align]

  • 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

    [b]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b]  [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2/202212/W020221230613338823204.pdf]《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url]已于2022年11月29日由生态环境部2022年第五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align=right]生态环境部部长 黄润秋[/align][align=right]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 金壮龙[/align][align=right]农业农村部部长 唐仁健[/align][align=right]商务部部长 王文涛[/align][align=right]海关总署署长 俞建华[/align][align=right]市场监管总局局长 罗文[/align][align=right]  2022年12月29日[/align]

  • 【资料】资料链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第39号)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信息产业部部长  :王旭东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马 凯 商务部部长  :薄熙来 海关总署署长 :牟新生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 :王众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李长江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 :周生贤 二00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 【分享】出口纺织产品《法检目录》调整效果显著

    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日前联合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进行调整,其中纺织服装产品调整范围较大,包括婴幼儿服装及服饰配件、儿童针织服装、针织T恤、睡衣、泳装等。

  • 关于发布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一步加强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工作,现发布《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见附件)。  该程序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发布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的公告》(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公告 2018年第7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301/W020230117602004592536.pdf]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url][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align][align=right]海关总署[/align][align=right]  2023年1月13日[/align]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3年1月16日印发

  •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table=100%][tr][td][table=60%][tr][td=2,1][b][size=18px][color=#ff0000]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数据局[/color][/size][/b][/td][td][b][size=18px][color=#ff0000]文件[/color][/size][/b][/td][/tr][/table]环气候〔2024〕30号[/td][/tr][/table][b]关于印发《关于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b]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商务主管部门、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厅、委)、数据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各证监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和《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部署要求,加快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形成绿色低碳供应链和生产生活方式,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数据局制定了[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406/W020240604697785022042.pdf]《关于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的实施方案》[/url]。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align][align=right]国家发展改革委[/align][align=right]  工业和信息化部[/align][align=right]财政部[/align][align=right]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align][align=right]住房城乡建设部[/align][align=right]  交通运输部[/align][align=right]商务部[/align][align=right]  中国人民银行[/align][align=right]国务院国资委[/align][align=right]  海关总署[/align][align=right]市场监管总局[/align][align=right]  金融监管总局[/align][align=right]中国证监会[/align][align=right]  国家数据局[/align][align=right]  2024年5月22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外交部、教育部、农业农村部、国家知识产权局。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4年6月4日印发

  • 国务院发文要求: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发挥社会检验检测机构作用

    [align=left] 近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工作方案的通知。《通知》要求: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发挥社会检验检测机构作用,在进出口环节推广第三方检验检测结果采信制度。[/align][align=center][b][color=#333333]优化口岸营商环境[/color][color=#333333]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工作方案[/color][/b][/align][color=#333333]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实施更高水平跨境贸易便利化措施,促进外贸稳定健康发展,制定本工作方案。[/color][color=#333333][b]一、总体要求[/b][/color][color=#333333](一)指导思想。[/color][color=#333333]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创新监管方式,优化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率,降低通关成本,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口岸营商环境。[/color][color=#333333](二)基本原则。[/color][color=#333333] 简政放权,改革创新。进一步削减进出口环节审批事项,规范审批行为,优化简化通关流程,取消不必要的监管要求,清理不合理收费,加快完善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的跨境贸易管理体系。[/color][color=#333333] 对标国际,高效便利。充分利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提高口岸监管执法和物流作业效率。借鉴国际经验,建立符合我国口岸管理实际、与国际通行做法对接并可比的口岸营商环境评价机制。[/color][color=#333333] 目标导向,协同治理。充分发挥国务院口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加强各有关部门、各地方协作配合,找准制约口岸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的短板,从企业和社会实际需要出发,着力压缩整体通关时间,降低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color][color=#333333](三)工作目标。[/color][color=#333333] 到2018年底,需在进出口环节验核的监管证件数量比2017年减少三分之一以上,除安全保密需要等特殊情况外,全部实现联网核查,整体通关时间压缩三分之一。到2020年底,相比2017年集装箱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降低一半。到2021年底,整体通关时间比2017年压缩一半,世界银行跨境贸易便利化指标排名提升30位,初步实现口岸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形成更有活力、更富效率、更加开放、更具便利的口岸营商环境。[/color][color=#333333][b]二、工作任务[/b][/color][color=#333333](一)简政放权,减少进出口环节审批监管事项。[/color][color=#333333] 1.精简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取消一批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能退出口岸验核的全部退出。2018年11月1日前需在进出口环节验核的监管证件减至48种;除安全保密需要等特殊情况外,通过多种形式全部实现联网、在通关环节比对核查。(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color][color=#333333] 2.优化监管证件办理程序。除安全保密需要等特殊情况外,2020年底前,监管证件全部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办理。(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color][color=#333333](二)加大改革力度,优化口岸通关流程和作业方式。[/color][color=#333333] 3.深化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推进海关、边检、海事一次性联合检查。海关直接使用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数据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加强关铁信息共享,推进铁路运输货物无纸化通关。2018年底前,海关与检验检疫业务全面融合,实现“五统一”:统一申报单证、统一作业系统、统一风险研判、统一指令下达、统一现场执法。(海关总署牵头,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移民局、交通运输部、民航局、中国铁路总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color][color=#333333] 4.全面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从进出口货物一般监管拓展到常规稽查、保税核查和保税货物监管等全部执法领域。推进全链条监管“选、查、处”分离,提升“双随机”监管效能。(海关总署牵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color][color=#333333] 5.推广应用“提前申报”模式。提高进口货物“提前申报”比例,鼓励企业采用“提前申报”,提前办理单证审核和货物运输作业,非布控查验货物抵达口岸后即可放行提离。(海关总署牵头,民航局、中国铁路总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color][color=#333333] 6.创新海关税收征管模式。全面创新多元化税收担保方式,推进关税保证保险改革,探索实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担保改革试点。全面推广财关库银横向联网,加快推进税单无纸化改革。(海关总署、银保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color][color=#333333] 7.优化检验检疫作业。减少双边协议出口商品装运前的检验数量。推行进口矿产品等大宗资源性商品“先验放后检测”检验监管方式。创新检验检疫方法,应用现场快速检测技术,进一步缩短检验检疫周期。(海关总署负责)[/color][color=#333333][/color][color=#333333] 8.推广第三方采信制度。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发挥社会检验检测机构作用,在进出口环节推广第三方检验检测结果采信制度。(海关总署牵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color][color=#333333](三)提升通关效率,提高口岸物流服务效能。[/color][color=#333333] 9.提高查验准备工作效率。通过“单一窗口”、港口电子数据交换(EDI)中心等信息平台向进出口企业、口岸作业场站推送查验通知,增强通关时效的可预期性。进境运输工具到港前,口岸查验单位对申报的电子数据实施在线审核并及时向车站、码头及船舶代理反馈。(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移民局、中国铁路总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color][color=#333333] 10.加快发展多式联运。研究制定多式联运服务规则。加快建设多式联运公共信息平台,加强交通运输、海关、市场监管等部门间信息开放共享,为企业提供资质资格、认证认可、检验检疫、通关查验、信用评价等一站式综合信息服务。推动外贸集装箱货物在途、舱单、运单、装卸等铁水联运物流信息交换共享,提供全程追踪、实时查询等服务。2019年底前,沿海及长江干线主要港口实现铁水联运信息交换和共享。2020年底前,基本建成多式联运公共信息平台。(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中国铁路总公司牵头,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民航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color][color=#333333] 11.创新边境口岸通关管理模式。推进与毗邻国家和地区共同监管设施的建设和共用,推动工作制度和通关模式的协调,支持陆路边境口岸创新通关管理模式。在毗邻港澳口岸实施更便利的通关措施,在有条件的口岸推广粤港澳“客、货车一站式通关”模式。(相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牵头,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移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color][color=#333333] 12.加快鲜活商品通关速度。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优化鲜活产品检验检疫流程,加快通关放行。总结推广合作经验,与毗邻国家确定鲜活农副产品目录清单,加快开通农副产品快速通关“绿色通道”。(海关总署、交通运输部、移民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color][color=#333333](四)加强科技应用,提升口岸管理信息化智能化水平。[/color][color=#333333] 13.加强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将“单一窗口”功能覆盖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等相关区域,对接全国版跨境电商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加强“单一窗口”与银行、保险、民航、铁路、港口等相关行业机构合作对接,共同建设跨境贸易大数据平台。推广国际航行船舶“一单多报”,实现进出境通关全流程无纸化。2018年底前,主要业务(货物、舱单、运输工具申报)应用率达到80%;2020年底前,达到100%;2021年底前,除安全保密需要等特殊情况外,“单一窗口”功能覆盖国际贸易管理全链条,打造“一站式”贸易服务平台。(海关总署牵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配合)[/color][color=#333333] 14.推进口岸物流信息电子化。制定完善不同运输方式集装箱、整车货物运输电子数据交换报文标准,推动在口岸查验单位与运输企业中应用。实现口岸作业场站货物装卸、仓储理货、报关、物流运输、费用结算等环节无纸化和电子化。推动海运提单换提货单电子化,企业在报关环节不再提交纸质提单或提货单。2019年6月底前,实现内外贸集装箱堆场的电子化海关监管。2019年底前,在主要远洋航线实现海关与企业间的海运提单、提货单、装箱单等信息电子化流转。(海关总署、交通运输部、民航局、中国铁路总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配合)[/color][color=#333333] 15.提升口岸查验智能化水平。加大集装箱空箱检测仪、高清车底探测系统、安全智能锁等设备的应用力度,提高单兵作业设备配备率。扩大“先期机检”、“智能识别”作业试点,提高机检后直接放行比例。2021年底前,全部实现大型集装箱检查设备联网集中审像。(海关总署、移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color][color=#333333](五)完善管理制度,促进口岸营商环境更加公开透明。[/color][color=#333333] 16.加强口岸通关和运输国际合作。加快制修订国际运输双边、多边协定,推动与相关国家在技术标准、单证规则、数据交换等方面开展合作。扩大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国际互认范围,支持指导企业取得认证,2020年底前,与所有已建立AEO制度且有意愿的“一带一路”国家海关实现AEO互认。加快实施检验检疫证书国际联网核查,重点推进与欧盟签署电子证书合作协议,2021年底前,与所有已签署电子证书合作协议且建有信息系统的国家实现联网核查。(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color][color=#333333] 17.降低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管理制度,未经国务院批准,一律不得新设涉及进出口环节的收费项目。清理规范口岸经营服务性收费,对实行政府定价的,严格执行规定标准;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督促收费企业执行有关规定,不得违规加收其他费用。鼓励竞争,破除垄断,推动降低报关、货代、船代、物流、仓储、港口服务等环节经营服务性收费。加强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收费行为。2018年底前,单个集装箱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比2017年减少100美元以上。(财政部牵头,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配合)[/color][color=#333333] 18.实行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建立价格、市场监管、商务、交通、口岸管理、查验等单位共同参加的口岸收费监督管理协作机制。2018年10月底前,对外公示口岸收费目录清单,清单之外不得收费。加强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引导口岸经营服务企业诚信经营、合理定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color][color=#333333] 19.公开通关流程及物流作业时限。制定并公开通关流程及口岸经营服务企业场内转运、吊箱移位、掏箱和货方提箱等作业时限标准,便利企业合理安排生产、制定运输计划。公布口岸查验单位通关服务热线,畅通意见投诉反馈渠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牵头,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移民局配合)[/color][color=#333333] 20.建立口岸通关时效评估机制。加强对整体通关时间的统计分析,每月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整体通关时间。开展口岸整体通关时效第三方评估,适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整体通关时间和成本纳入全国营商环境评价体系,科学设定评价指标和方法,初步建立常态化评价机制。(海关总署、发展改革委、发展研究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color][color=#333333][b]三、组织实施[/b][/color][color=#333333](一)加强组织领导。[/color][color=#333333] 充分发挥国务院口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作用,明确各项任务的实施步骤和完成时限,统筹推进落实,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政策研究和协调,重大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报告。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工作情况纳入国务院督查范围,督查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推进不力的地区和部门进行问责。[/color][color=#333333](二)强化责任落实。[/color][color=#333333]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任务牵头和配合责任,加强协作配合,合理安排进度,确保各项任务有措施、能落实、可量化,并加快改革措施所涉法律法规的修改修订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强化对本地区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配套措施,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建立健全督导考核机制,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color]

  • 【原创大赛】解读《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align=center][b][size=16px]《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出征求意见稿啦![/size][/b][/align][align=center][b][size=14px][img]http://www.cttlab.com/examjob/php/upload/20200622/15927873638769.png[/img][/size][/b][/align][size=14px]6月11日,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重要要求,进一步提升进出口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水平,海关总署拟对现行进出口食品管理制度进行优化完善,修订形成了《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并从即日起至7月1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size][size=16px][color=#ffff00][back=#000000]《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早在2012年已经实施,通过了两次的修订,发展历程如下:[/back][/color][/size][size=14px][i][b]2012年3月实施[/b][/i][/size][size=14px]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44号)[/size][i][size=14px][b]2016年10月修订[/b][/size][/i][size=14px]《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总局令第184号)[/size][i][size=14px][b]2018年11月修订(现行)[/b][/size][/i][size=14px]《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第243号令)[/size][i][size=14px][b]2020年[/b][/size][/i][size=14px]2020年海关总署发布《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size][size=16px][color=#ffff00][back=#000000]本次的《意见稿》的主要变化内容有哪些呢?[/back][/color][/size][size=14px]《意见稿》条款从原来的六十四条更新至一百零二条,新增46条、删除8条。小C总结了[b][size=16px][color=#ff0000]五大重点变化[/color][/size][/b],与大家分享:[/size][size=14px][color=#ffff00][back=#000000]变化一:关键词“预先检验”[/back][/color][/size][size=14px]【第二十七条 应食品进口商或其代理人申请,海关可对进口食品实施出口前预先检验。】[/size][b][size=14px][color=#ff0000]解析:[/color][/size][/b][size=14px]《意见稿》第二十七条首次提出,食品进口商或其代理人申请,海关可对进口食品实施出口前预先检验,依据检验结果,可以对合格的进口食品给予通关便利。预先检验的进口食品范围、程序和要求还未明确,需要海关总署制定并公布,企业随时关注。[/size][size=14px][color=#ffff00][back=#000000]变化二:关键词“标签”[/back][/color][/size][size=14px]【第三十八条 进口食品的包装和标签、标识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size][b][size=14px][color=#ff0000]解析:[/color][/size][/b][size=14px]《意见稿》第三十八条进一步明确了进口鲜冻肉类、进口水产品、进口保健食品和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标签要求,分别如下:[/size][align=center][size=14px][img]http://www.cttlab.com/examjob/php/upload/20200622/15927871929401.png[/img][/size][/align][b][i][size=14px]进口鲜冻肉类产品外包装上应当标明:[/size][/i][/b][size=14px]产地国家(地区)、品名、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限、储存温度等内容,目的地应当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加施出口国家(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标识。[/size][align=center][size=14px][img]http://www.cttlab.com/examjob/php/upload/20200622/15927872028703.png[/img][/size][/align][b][i][size=14px]进口水产品外包装上应当标明:[/size][/i][/b]商品名和学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和保存条件、生产方式(海水捕捞、淡水捕捞、养殖)、生产地区(海洋捕捞海域、淡水捕捞国家或者地区、养殖产品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生产加工企业(含捕捞船、加工船)名称及编号、须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align=center][img]http://www.cttlab.com/examjob/php/upload/20200622/15927873148144.png[/img][/align][b][i][size=14px]进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中文标签。[/size][/i][/b][size=14px]必须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加贴。[/size][size=14px][color=#ffff00][back=#000000]变化三:关键词“相关生产经营资质”[/back][/color][/size][size=14px]【第四十九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取得国内食品、食用农产品相关生产经营资质。】[/size][b][size=14px][color=#ff0000]解析:[/color][/size][/b][size=14px]《意见稿》新增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除需向工商注册地海关备案外,还需取得相应生产经营资质,输入国家对境外生产企业有注册要求的,由海关总署统一对外推荐。[/size][size=14px][color=#ffff00][back=#000000]变化四:关键词“实施合格评定”[/back][/color][/size][size=14px]【第六条:海关对进口食品实施合格评定,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管理。】[/size][b][size=14px][color=#ff0000]解析:[/color][/size][/b][size=14px]《意见稿》修改原进口食品的注册、备案的管理措施统称为“实施合格评定”。进口食品合格评定活动包括第12条的以下内容:[/size][size=14px]◎ 境外国家(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评估和审查[/size][size=14px]◎ 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进出口备案和合格保证[/size][size=14px]◎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size][size=14px]◎ 出口国家(地区)官方证书等随附合格证明核验[/size][size=14px]◎ 单证审核、现场查验、监督抽检、进口和销售记录检查以及各项的组合。[/size][size=14px][color=#ffff00][back=#000000]变化五:关键词“境外国家启动评估和审查”[/back][/color][/size][size=14px]【第十四至二十一条】列明海关总署对境外国家审查和评估的条件、内容、审查方式、审查材料以及结果应用等内容。[/size][b][size=14px][color=#ff0000]解析:[/color][/size][/b][size=14px]这对境外拟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进口企业和境外出口企业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可以评估其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可行性,同时也可以帮助食品进口商和境外出口食品企业了解海关总署评估和审查工作的内容、程序和手段。[/size][b][size=14px]实施审查方式包括:书面检查、视频检查、现场检查。[/size][/b][size=14px][color=#ff0000]注意:[/color]以下情况评估和审查将被[/size][size=14px]终止[/size][size=14px]:[/size][size=14px]◎ 收到问卷后十二个月内未反馈问卷以及相关材料的;[/size][size=14px]◎ 收到海关总署提出补充信息和材料的要求后,三个月内未能及时按要求提供的;[/size][size=14px]◎ 突发相关重大动植物疫情疫病或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size][size=14px]◎ 未能配合中方现场检查人员完成视频检查或者现场检查的;[/size][size=14px]◎ 被评估和审查国家(地区)主动申请终止评估和审查的;[/size][size=14px]◎ 其他情形被认为需要终止的。[/size][b][size=14px]以上,是小C对《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解读,希望能够帮助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及时了解相关法规变化,为后续更好的开展工作提供参考![/size][/b]

  • 出口危险品“批次检验”改革试点在河南落地

    日前,河南盛宏丰化工有限公司出口的112.5吨甲醇钠甲醇溶液,经开封海关单证审核通过后实现“秒”放行。这标志着海关总署开展的出口危险品检验模式改革试点在河南正式落地。此次改革最大的亮点在于对出口危险品实施“批次检验”。4月3日,郑州海关有关负责人介绍,该模式下,海关在保持对出口危险品实施“批批检验”原则不变的基础上,选择优质出口企业作为试点,将检验方式优化调整为“批次检验”,即同一检验批内,企业首次申报出口时实施现场检验和危险特性检测鉴定,经检验合格的,后续批次采取“审核相关单证+抽查验证”等方式检验。这样的检验方式有何利好?河南盛宏丰化工有限公司负责人感受明显:“以前出口订单多时,查验需要一定时间,货物留在仓库中,既增加仓储成本,又会产生安全隐患。新模式极大缩短了申请检验的周期,申报、放行、出证半天内就能完成,提高了发货效率、降低了综合成本,极大提升了公司在海外市场的竞争力。”据了解,出口危险品“批次检验”试点改革是贯彻落实海关总署智慧海关建设和“智关强国”行动部署要求的一项重要举措,通过对检验对象的监管模式进行科学优化,进一步强化监管能力,实现科学、高效、严密、安全监管。[size=14px][color=#707d8a][ 来源:金台资讯 ][/color][/size][size=14px][color=#707d8a][i]编辑:张圣斌[/i][/color][/size]

  • 【世界环境日】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商务主管部门、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厅、委)、数据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各证监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和《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部署要求,加快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形成绿色低碳供应链和生产生活方式,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数据局制定了[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406/W020240604697785022042.pdf]《关于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的实施方案》[/url]。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align][align=right]国家发展改革委[/align][align=right]  工业和信息化部[/align][align=right]财政部[/align][align=right]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align][align=right]住房城乡建设部[/align][align=right]  交通运输部[/align][align=right]商务部[/align][align=right]  中国人民银行[/align][align=right]国务院国资委[/align][align=right]  海关总署[/align][align=right]市场监管总局[/align][align=right]  金融监管总局[/align][align=right]中国证监会[/align][align=right]  国家数据局[/align][align=right]  2024年5月22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外交部、教育部、农业农村部、国家知识产权局。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4年6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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