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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相关的资讯

  • 海关总署关于《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解读
    海关总署于2023年3月9日公布了《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262号),将自2023年4月15日起施行。为使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和准确把握本次部分规章修改的背景情况和重点内容,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一、规章修改背景一是按照国务院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行政许可事项调整的规定,对22部规章中涉及许可事项取消或调整的条款进行修改。二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审批服务相关要求,对22部规章中涉及证明材料取消、许可流程优化、许可有效期延长的条款进行修改。二、主要修改内容(一)因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调整为备案管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等9部规章相关条款。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修改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调整为备案管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第二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新区监管办法(试行)》第二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监管办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第七条至九条中相关表述进行修改。(二)因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取消,修改《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等2部规章相关条款。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修改取消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对《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进行修改。(三)因农业转基因生物过境转移审批取消,删除《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相关条款。《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修改取消农业转基因生物过境转移审批,删除《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五条。(四)因从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理业务的人员资格许可取消、卫生检疫处理单位认定调出许可事项清单,修改《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等2部规章相关条款。根据国务院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和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相关要求,从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理业务的人员资格许可取消、卫生检疫处理单位认定调出许可事项清单,对《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进行修改。(五)因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及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调出许可事项清单,删除《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相关条款。为落实我国全面禁止固体废物进口规定,进口固体废物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已调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删除《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六)因承运境内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车辆注册调整为备案管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等2部规章相关条款。根据国务院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承运境内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车辆注册调整为备案管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第二条至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至二十七条进行修改。(七)因免税商店设立审批调整为免税商店经营许可,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相关条款。根据国务院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要求,“免税商店设立审批”调整为“免税商店经营许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第二条、第七条至十二条、第三十条相关表述进行修改。(八)因行政审批申请材料发生变化,修改《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3部规章相关条款。为落实国务院“减证便民”要求,海关总署取消了“厂区重点区域照片或视频资料”“法人资格证明文件”等行政审批证明材料。本次集中修改,将上述要求在规章中予以固化,主要涉及《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三条。(九)因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流程等发生变化,修改《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国务院关于优化审批流程、精简审批材料、延长许可证有效期、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要求,对《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至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进行修改。同时,因商务部已取消发放《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海关取消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专差快件登记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载货登记簿》,此次集中修改一并对上述规章相关条款进行调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第262号令)   (2023年3月9日海关总署令第262号公布 自2023年4月15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以及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有关要求,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等22部规章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6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中的“注册登记”修改为“备案”。   (二)将第七条第一款中的“注册”修改为“备案”。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9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5号、第240号、第243号、第247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修改为“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   (二)将第四十条中的“加工贸易企业,包括经海关注册登记的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修改为“加工贸易企业,包括经海关备案的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将“经营企业,是指负责对外签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修改为“经营企业,是指负责对外签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依法开展来料加工经营活动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0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注册”修改为“备案”。   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海关总署令第208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五条第一款中的“注册登记”修改为“备案”。   (二)将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新区监管办法(试行)》(海关总署令第209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条、第五条第一款中的“注册登记”修改为“备案”。   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1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第218号、第238号、第243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二条中的“经海关报关注册登记”修改为“向海关办理报关单位备案”。   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2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一条中的“海关准予注册登记”修改为“经海关备案”。   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2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注册登记”修改为“备案”。   (二)将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申请书(格式1、2、3)中的“海关报关注册登记代码”修改为“海关备案编码”。   九、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04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47号、第198号、第240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修改为:“运营人申请办理进出境快件代理报关业务的,应当在所在地海关办理登记手续。”   (二)将第八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已经获得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备案机构办理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将第三项中的“注册登记”修改为“备案”;增加一项,作为第九项:“(九)已取得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国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三)将第九条中的“海关注销该运营人从事进出境快件报关的资格”修改为“海关注销该运营人登记”。   (四)删除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十、对《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3号公布,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2号和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二)删除第二十六条。   (三)将第二十七条中的“已经海关总署许可的境内外各类检验鉴定机构必须在许可的范围内接受对外经济贸易关系人的委托”修改为“依法设立的境内外各类检验机构可以接受对外经济贸易关系人的委托”。   (四)删除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将第二款修改为“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扰乱检验鉴定秩序的,由主管海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海关可以暂停其6个月以内检验鉴定业务。”   十一、对《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7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中的“经海关总署许可”修改为“依法设立”。   (二)删除第二十二条。   (三)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已经海关总署许可的境内外各类检验机构必须在许可的范围内,”修改为“依法设立的境内外各类检验机构可以”。   (四)删除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十二、对《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2号公布,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和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3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五条。   十三、对《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5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检疫处理工作应当依法实施并接受海关监督。”   十四、对《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8号公布,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和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海关对从事船舶食品、饮用水供应的单位以及从事船舶进出境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的单位实行许可管理;对从事船舶代理、船舶物料服务的单位实行备案管理。”   十五、对《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7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十一条。   (二)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进出境集装箱卫生除害处理工作应当依法实施并接受海关监督。”   十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0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第240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第一款中的“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或者其代理人凭交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自制的集装箱调运清单,向调出地和调入地海关申报。调运清单内容应当包括:承运集装箱原进境船舶名称、航(班)次号、日期,承运调运空箱的船舶名称、航(班)次号、集装箱箱号、尺寸、目的口岸、箱体数量等,并向调出地和调入地海关传输相关的电子数据。”修改为“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申报相关电子数据。”   (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的“注册”修改为“备案”。   (三)删除第三十条。   十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88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21号、第227号、第235号、第240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中的“经海关注册登记”修改为“向海关备案”。   (二)将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三条中的“注册登记”修改为“备案”。   (三)将第二章章名修改为“备案”。   (四)将第五条中的“资格条件”修改为“条件”。   (五)将第七条修改为:“海关对运输企业递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   ”备案有效期为其营业执照上注明的营业期限。“   (六)将第十条修改为:”海关对车辆监管条件及相关文件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   “车辆备案有效期为其机动车行驶证上注明的强制报废期。”   (七)删除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八)将第十二条中的“应向注册地海关交回《注册登记证书》《汽车载货登记簿》等相关证件,办理手续”修改为“应向备案地海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九)将第十七条修改为:“海关可以对备案车辆实施卫星定位管理。”   (十)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中的“如实填报交验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者”;删除第五项;将第六项改为第五项,修改为:“(五)更换车辆(车辆发动机、车牌号码),改装车厢、车体,未向海关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的”;将第七项改为第六项。   (十一)将第二十五条中的“海关可以撤销其注册登记或者停止其从事有关业务”修改为“海关可以注销其备案”;将第四项修改为:“(四)其他需要注销备案的情形。”   (十二)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运输企业备案有效期届满未续展的,海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十三)将第二十七条中的“海关注销其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资格”修改为“海关注销其备案”。   十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2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七条中的“设立”修改为“经营”。   (二)将第二章章名修改为:“免税商店的经营和终止”。   (三)将第八条修改为:“海关总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免税商店经营许可事项。”   (四)删除第九条、第十条中的“的设立”。   (五)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二款中的“经批准设立的免税商店”修改为“经审批准予经营的免税商店”。   (六)将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中的“人员”修改为“旅客”。   (七)将第二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免税品需要退运的,免税商店应当向主管海关办理相关海关手续。”   (八)将第三十条中的“免税商店是指经海关总署批准,由经营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的地点设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销售场所和存放免税品的监管仓库,向规定的对象销售免税品的企业。”修改为“免税商店是指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经海关总署批准经营,向规定的对象销售免税品的企业。”   十九、对《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8号公布,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和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第243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三十二条第二项;将第三项改为第二项;将第四项改为第三项,并删除“,并提供重点区域的照片或者视频资料”;将第五项改为第四项。   二十、对《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7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二十条第一项;将第二项改为第一项;将第三项改为第二项。   二十一、对《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9号公布,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和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三十一条。   (二)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的“本办法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本办法第三十三条”。   (三)将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中的“本办法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中的“本办法第三十八条”修改为“本办法第三十七条”。   (四)删除第四十三条第二项中的“,并提供重点区域的照片或者视频资料”。   (五)将第七十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六)将第七十二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七)将第七十三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八)将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九)将第七十五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十)将第七十六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二十二、对《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0号和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海关总署统一管理本办法所规定的检疫审批工作。   ”由海关总署负责实施的检疫审批事项,海关总署可以委托直属海关负责受理申请并开展初步审查。   “海关总署授权直属海关实施的检疫审批事项,由直属海关负责检疫审批的受理、审查和决定。”   (二)删除第六条第一款。删除第六条第二款中的“初审机构”;删除第二款第一项;将第二款第二项改为第一项,修改为:“(一)输入动物需要隔离检疫的,应当提交有效的隔离场使用证;”将第二款第三项改为第二项,修改为:“(二)输入进境后需要指定生产、加工、存放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提交生产、加工、存放单位信息以及符合海关要求的生产、加工、存放能力证明材料;”将第二款第四项改为第三项;将第二款第五项改为第四项。   (三)将第七条中的“初审机构对申请单位检疫审批申请进行初审的内容包括”修改为“海关对申请单位检疫审批申请进行审查的内容包括”。   (四)删除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   (五)将第十条中的“海关总署或者初审机构”修改为“海关”。   (六)将第十一条修改为:“海关总署及其授权的直属海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海关总署负责人或者授权的直属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将第十三条修改为:”《检疫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或者一次有效。“   (八)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国家依法发布禁止有关检疫物进境的公告或者禁令后,海关可以撤回已签发的《检疫许可证》。   “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许可数量全部核销完毕或者《检疫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海关应当依法办理检疫审批的注销手续。   ”其他依法应当撤回、撤销、注销检疫审批的,海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此外,对相关规章中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23年4月1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新区监管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doc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doc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doc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doc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新区监管办法(试行).doc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doc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监管办法.doc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doc    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doc    10.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doc    11.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doc    12.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doc    13.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doc    14.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doc    15.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doc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doc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doc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doc    19.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doc    20.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doc    21.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doc    22.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doc
  • 海关总署发布海关行业标准《海关统计国家(地区)名称代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海关总署令第140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5号修改),海关总署发布海关行业标准《海关统计国家(地区)名称代码》(HS/T 71—2023),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的文本可通过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网站(http://www.tbtsps.cn)标准栏目查阅。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23年4月17日公告下载链接: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海关行业标准《海关统计国家(地区)名称代码》的公告.doc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海关行业标准《海关统计国家(地区)名称代码》的公告.pdf
  • 海关总署拟采购一批质谱等仪器
    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就海关总署2014年海关化验仪器采购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采购,现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前来投标。   一、招标编号:HG14GK-A0210-0046   二、项目名称:海关总署2014年海关化验仪器采购项目   三、招标内容: 包号 货物名称 数量(台) 交货时间 交货地点 主要技术要求 1 X荧光测硫仪 1 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 海关指定地点 详见招标文件第四部分技术性能需求书 2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光谱分析仪 1 3 电感耦合等离子质谱分析仪 1 4 液质联用仪 1 5 X荧光光谱仪 1 6 元素分析仪 1 7 红外光谱仪 1   注:1.投标人可以对其中一个包或多个包进行投标,但必须对所投包中的所有内容进行投标,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2.若投标人对本项目的多个包进行投标,则投标文件须按包分别编制并装订提交。   四、投标人资格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能力提供招标货物和相关服务的制造商或其授权代理商(对于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制造商可以自行参加或授权一家代理商参加本项目)。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投标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招标人为采购本次招标的货物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   他文件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4、领取了招标文件且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   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本项目允许进口产品投标。   7、针对每一包,一个投标人不得提交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投标报价。   如果投标人之间存在下列互为关联关系的情形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包的投标,否则予以拒绝:   (1)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   (2)母公司或实际控制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持股 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   (3)均为同一家母公司或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股 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   五、领取招标文件及开标相关信息   1、领取招标文件时间和地点:   时间:2014年8月18日至2014年8月29日,每天上午9:00至11:00下午14:30至16:3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地点: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505室(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号国海505室,临近大羊毛胡同一侧)。   有意向的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时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领取招标文件授权书(加盖单位公章)、单位银行账户信息(加盖单位公章,用于退投标保证金)和领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携带身份证原件。   2、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2014年9月4日上午9:00(北京时间),逾期送达或送达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恕不接受。届时请参加投标的单位派代表出席开标仪式。   3、开标地点: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会议室(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号)。   4、投标文件的递交:投标文件请于开标当日、投标截止时间之前由专人送达开标地点,以电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形式递交的投标文件将不予接受,逾期送达或不符合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代表必须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制定的投标人代表相一致。投标人代表须携带身份证明以备查验。   六、招标人相关信息 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号   邮政编码:100730   联 系 人: 程若愚 解惟光   电  话: 010-65194784 010-65195161   传  真: 010-65195902   开 户 名 称: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   开 户 银 行:建行北京分行东方广场支行   帐 号:11001059200059108022   使用电汇方式交纳投标保证金须在电汇凭据附言栏中写明招标编号和包号。   七、本招标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和中国海关政府采购网站(http://hgcg.customs.gov.cn)上进行发布。   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   2014年8月15日
  • 海关总署发布进口科研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和《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有关规定,现将“十四五”期间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的第一批免税清单(见附件)予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一、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的免税进口商品清单,按照附件第一至十五条执行。  二、出版物进口单位的免税进口商品清单,按照附件第五条执行。  附件:“十四五”期间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第一批)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1年10月29日《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pdf.pdf
  • 海关总署采购5260万元仪器设备
    项目名称:海关总署2014年海关缉私电子取证实验室设备采购项目   招标编号:HG14GK-A0103-014   招标人名称: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   招标人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号   联系人:程若愚   联系电话:010-65194784   招标公告日期:2014年5月23日   定标日期:2014年6月12日   采购用途:海关缉私电子取证实验室设备   评标专家:赵彦、张志坚、温佩忠、詹茂盛、高利生   中标商名称:厦门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中标商地址:厦门市软件园二期观日路12号102-402美亚柏科大厦   中标金额:人民币52,602,800.00元   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   2014年6月23日
  • 海关总署公布《特殊物品海关检验检疫名称和商品编号对应名录》(2023年)
    为保障我国生物安全,进一步加强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2023年版)》及海关总署相关公告,海关总署制定了《特殊物品海关检验检疫名称和商品编号对应名录》(见附件),现予以公布。未列入对应名录的出入境特殊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要求进行申报。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26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附件: 特殊物品海关检验检疫名称和商品编号对应名录.xls海关总署2023年4月2日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特殊物品海关检验检疫名称和商品编号对应名录》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特殊物品海关检验检疫名称和商品编号对应名录》的公告.pdf
  • 1.2亿元!海关总署公布4-6月仪器采购意向
    近日,海关总署公布2021年4(至)6月政府采购意向,预算1.2亿元,采购气相色谱-质谱仪、气相色谱-三重四级杆质谱仪、液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等数十台仪器设备。详情如下:序号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万元)预计采购时间备注1海关总署2021年气相色谱-质谱仪采购项目气相色谱-质谱仪,用于农药、兽药、违禁添加物、化学有机污染物、固废鉴定中复杂化合物的定性定量分析,采购数量2台,合同签订后120日内到货,质保期验收合格后至少1年。1852021年6月2海关总署2021年气相色谱-三重四级杆质谱仪采购项目气相色谱-三重四级杆质谱仪,用于农药、兽药、违禁添加物、化学有机污染物、固废鉴定中复杂化合物的定性定量分析,采购数量4台,合同签订后120日内到货,质保期验收合格后至少1年。5472021年6月3海关总署2021年液相色谱仪采购项目液相色谱仪,用于食品常规分析,食品添加剂、非法添加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维生素等营养成分的测定,采购数量11台,合同签订后120日内到货,质保期验收合格后至少1年。6592021年6月4海关总署2021年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采购项目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用于微量重金属元素的检测,铅、镉、铬、镍、钙、镁、钾等,采购数量5台,合同签订后120日内到货,质保期验收合格后至少1年。2202021年4月5海关总署2021年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仪采购项目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仪,用于各类样品中主量、微量及痕量元素的定性、半定量和定量分析,采购数量1台,合同签订后90日内到货,质保期验收合格后1年。692021年4月6海关总署2021年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采购项目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用于食品、水产品、水质、食品接触材料、化妆品等样品中元素检测,采购数量6台,用户取得使用许可证后90日内到货,质保期验收合格后1年。8312021年6月7海关总署2021年X射线荧光光谱仪采购项目X射线荧光光谱仪,用于化工矿产品进出口检测,采购数量2台,合同签订后国产产品90日内到货,进口产品120日内到货,质保期验收合格后2年。992021年6月8海关总署2021年测序仪采购项目测序仪,用于动植物、微生物及完全未知的样本的全基因组测序、靶向测序、RNA测序、宏基因组测序、表观遗传学等研究,及测序数据的实时比对生成物种鉴定图谱,采购数量5台,合同签订后120日内到货,质保期验收合格后1年。3832021年6月9海关总署2021年蛋白质测定仪采购项目蛋白质测定仪,用于测定蛋白质,采购数量2台,合同签订后120日内到货,质保期验收合格后2年。1052021年4月10海关总署2021年红外光谱仪采购项目红外光谱仪,用于物质的光谱学特征鉴定,采购数量2台,合同签订后国产产品90日内到货,进口产品120日内到货,质保期验收合格后1年。1402021年6月11海关总署2021年离子色谱仪采购项目离子色谱仪,用于检测样品中的离子含量,采购数量5台,合同签订后120日内到货,质保期验收合格后1年。3492021年6月12海关总署2021年气相色谱仪采购项目气相色谱仪,用于农药、兽药、违禁添加物、化学有机污染物、固废鉴定中复杂化合物的定性定量分析,采购数量8台,合同签订后120日内到货,质保期验收合格后1年。3612021年6月13海关总署2021年全自动酶免仪采购项目全自动酶免仪,用于全自动完成Elisa试验,采购数量3台,合同签订后120日内到货,质保期验收合格后1年。2102021年6月14海关总署2021年碳硫测定仪采购项目碳硫测定仪,用于碳元素、硫元素专用分析仪器,采购数量4台,合同签订后120日内到货,质保期验收合格后1年。872021年6月15海关总署2021年微生物鉴定仪采购项目微生物鉴定仪,用于微生物生化鉴定,采购数量4台,合同签订后120日内到货,质保期验收合格后1年。2122021年6月16海关总署2021年显微镜采购项目显微镜,用于生物样品、植物样品观察,采购数量4台,合同签订后120日内到货,质保期验收合格后1年。1252021年4月17海关总署2021年液相色谱-高分辨质谱仪采购项目液相色谱-高分辨质谱仪,用于各类农产品、食品和化妆品中的添加剂和毒素检测,采购数量10台,合同签订后120日内到货,质保期验收合格后1年。26032021年6月18海关总署2021年生物安全柜采购项目生物安全柜,用于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采购数量30台,合同签订后90日内到货,质保期验收合格后1年。2192021年4月19海关总署2021年PCR仪采购项目PCR仪,采购数量26台,合同签订后90日内到货,质保期验收合格后1年。16742021年6月20海关总署2021年核酸提取仪采购项目用于自动完成样本核酸提取,采购数量22台,合同签订后90日内到货,质保期验收合格后1年。9482021年6月21海关总署2021年培养箱采购项目用于培养微生物、植物和动物细胞的箱体设备,采购数量28台,合同签订后90日内到货,质保期验收合格后1年。1812021年4月22海关总署2021年灭菌锅采购项目实验室用消毒灭菌设备,采购数量30台,合同签订后90日内到货,质保期验收合格后1年。2462021年4月23海关总署2021年串联四极杆线性离子阱质谱仪采购项目用于食品、农产品农残、兽残 分析,采购数量1台,合同签订后120日内到货,质保期验收合格后1年。1972021年6月24海关总署2021年原子荧光分光光度计采购项目采购数量3台,合同签订后90日内到货,质保期验收合格后1年。1322021年4月25海关总署2021年医用28海关总署2021年固相萃取仪采购项目用于食品、农残等检测,采购数量1台,合同签订后90
  • 1817万元!海关总署采购8台气质联用仪
    p    strong 仪器信息网讯 /strong 近日,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海关总署科技司气质联用仪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公告,本次预算1816.5万元,欲采购8台液质联用仪。投标截止时间:2020年09月10日 09点00分(北京时间) /p p   详情如下: /p p    strong 一、项目基本情况 /strong /p p   项目编号:HG20GK-A0000-D068 /p p   项目名称:2020年海关总署科技司气质联用仪公开招标采购项目 /p p   预算金额:1816.5 万元(人民币) /p p   最高限价(如有): 万元(人民币) /p p   采购需求: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8/uepic/e9691c30-d8b4-4802-b312-92ba968081a6.jpg" title=" 2020-08-16_220719.jpg" alt=" 2020-08-16_220719.jpg" / /p p   注:1、投标人必须对所投标包中的所有货物进行投标,不允许拆包投标。 /p p   2、针对同一包,一个投标人不得提交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投标报价。 /p p   3、01包03品目为核心产品、02包05品目为核心产品。 /p p   合同履行期限:无 /p p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p p    strong 二、 /strong 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p p   1.采购人信息 /p p   名 称: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 /p p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A座906会议室(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地铁十号线健德门站D口出) /p p   联系方式:吕先生 段先生 010-65194838 010-65195987 /p p   2.项目联系方式 /p p   项目联系人:吕先生 段先生 /p p   电 话:010-65194838 010-65195987 /p p br/ /p
  • 537万元!海关总署集中采购11台核酸提取仪
    p    strong 仪器信息网讯 /strong 2020年海关总署科技司发布核酸提取仪公开招标采购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海关总署官网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0年07月30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项目预算537万元,采购数量11台。 /p p   详情如下: /p p    strong 项目编号:HG20GK-A0000-D031 /strong /p p   项目名称:2020年海关总署科技司核酸提取仪公开招标采购项目 /p p   预算金额:537.0 万元(人民币) /p p   最高限价(如有): 万元(人民币) /p p   采购需求: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7/uepic/1b43e8f7-3293-4932-96b1-1fea60936a52.jpg" title=" 核酸提取仪.png" alt=" 核酸提取仪.png" / /p p br/ /p
  • 海关总署采购104台辐射探测设备
    2012年海关总署辐射探测设备招标项目招标公告   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委托中技国际招标公司就“2012年海关总署辐射探测设备招标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采购,现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前来投标。   一、招标编号:0701-124010090088   二、项目名称:2012年海关总署辐射探测设备招标项目   三、招标内容   本次招标设备名称、数量及技术规格: 包号 货物名称 数量(台) 主要技术规格 交货期 交货地点 01 门式行人辐射探测设备 14 详见第四部分 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 海关指定项目安装现场(详见第四部分) 02 门式车辆辐射探测设备 14 03 手持式巡检设备 38 04 手持式核素设备 38   注:投标人可以针对上述中一个包或多个包进行投标,但必须对包中的所有设备进行投标,不允许拆包投标,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四、投标人资格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能力提供招标货物和相关服务的制造商或其授权代理商(对于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制造商可以自行参加或授权一家代理商参加本项目)。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投标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招标人为采购本次招标的货物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所委托的单位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4、购买了招标文件且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机构。   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7、针对每一包,一个投标人不得提交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投标报价。如果投标人之间存在下列互为关联关系的情形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包的投标,否则予以拒绝:   (1)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   (2)母公司或实际控制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   (3)均为同一家母公司或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   8、投标人其他条件:   (1)具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所投的门式行人辐射探测设备/门式车辆辐射探测系统应符合国家标准《放射性物质与特殊核材料监测系统》GB T 24246-2009 需提供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的第三方测试证书   (3)投标货物制造商须具备辐射安全许可证(仅针对01包和02包投标人)。   五、购买招标文件及开标相关信息   1、招标文件售价:每包售价人民币300元(售后不退,EMS邮购须另加100元人民币)。   2、购买招标文件时间和地点:   时间:2012年6月11日至2012年7月1日,每天上午9:3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地点:中技国际招标公司(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中路90号通用技术大厦一层标书室)。   3、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2012年7月2日下午13:30(北京时间),逾期送达或送达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恕不接受。届时请参加投标的单位派代表出席开标仪式。   4、开标地点:中技国际招标公司(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中路90号通用技术大厦会议室)。   5、投标文件的递交:投标文件请于开标当日、投标截止时间之前由专人送达开标地点,以电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形式递交的投标文件将不予接受,逾期送达或不符合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六、招标机构:中技国际招标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中路90号通用技术大厦904室   邮政编码:100055   联 系 人:罗红、丁吟   电  话:0086-10-63348554/8547   传  真:0086-10-63373573   户 名:中技国际招标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   帐 号:778350010653   如使用电汇方式购买招标文件、递交投标保证金、支付中标服务费须在电汇凭据附言栏中写明用途、项目名称及招标编号。   七、本招标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和中国海关政府采购网站(http://hgcg.customs.gov.cn)上进行发布。   中技国际招标公司   2012年6月11日
  • 进口国产谁占上风?2021年海关总署仪器采购分析
    2021年末接近,也到了辞旧迎新、回望盘点的好时节。仪器信息网重磅盘点系列又与读者朋友们见面了。本文中,仪器信息网将盘点2021年1-12月海关总署仪器设备的采购情况,并对其进行梳理分析。(注:本文统计信息全部来源于网络公开招投标平台。受限于时间和资源,疏漏在所难免,不完全统计分析仅供读者参考。)据仪器信息网统计,2021年海关总署发布仪器设备相关的采购项目48个,涉及仪器设备573台(套),中标金额共1.6亿元。图1 2021年海关总署采购科学仪器品类分布根据统计梳理,2021年海关总署采购的科学仪器品类主要分为化学分析仪器、生命科学仪器、光学仪器等,分别占所有采购品类的31.4%、17.5%以及14.2%。其中采购的化学分析仪器中主要包括气相色谱质谱(单杆、三重四极杆)、离子色谱、气相色谱、原子荧光形态分析仪、X射线荧光光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液相色谱仪、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液相色谱质谱仪(单杆、三重四极杆)、红外光谱仪等。表1 化学分析仪器中标项目单价TOP10榜单序号品类台数单价(万元)品牌仪器型号1液相色谱串联质谱仪1334.6安捷伦64952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K1280安捷伦89003超高效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仪Q型1245安捷伦64714超高效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仪 K 型3199.6WatersTQD5超高效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仪A 型1186WatersTQD6超高效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仪P型1185安捷伦64707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J3135安捷伦78508三重四极杆气质联用仪1129.65安捷伦7000D9气相色谱 -三重四级杆质谱仪 L1125安捷伦701010气相色谱 - 三重四级杆质谱仪+顶空 F1120.3岛津GCMS-TQ8050NX而采购的生命科学仪器中主要包括核酸纯化仪、核酸提取仪、PCR仪、荧光定量PCR、酶标仪、血细胞分析仪、血常规分析仪等。表2 生命科学仪器及设备中标项目单价TOP10榜单序号品类台数单价(万元)品牌型号1全自动核酸提取仪1209百泰克AU1001-962全自动核酸检测仪1159.5之江生物Autra Mic mini 4800Plus3定量 PCR 仪1137伯乐QX2004全自动微生物鉴定系统164.8迪尔DL-96A5荧光定量 PCR 仪164.8RocheLightCycler 480 II6荧光定量 PCR 仪164ABIQuantStudio 57全自动核酸提取仪161.6之江生物Autra96008血细胞分析仪155希森美康XN-10x9实时荧光PCR仪149.83赛默飞QuantStudio 510实时荧光PCR 仪 1149伯乐cfx96 touch整体来看,本年度海关总署采购的仪器中,进口品牌和国产品牌的中标金额分别占总额的52%和48%。进一步分析可以看出,国产品牌具有采购优势的品类主要为生命科学仪器和实验室常用设备,特别是PCR仪、离心机、高压灭菌器、生物安全柜等品类国产品牌具有较好的竞争力。而在分析仪器、光学仪器等品类方面,进口品牌优势依旧,主要涉及气相色谱串联质谱、液相色谱串联质谱、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体视显微镜、生物显微镜等高端科学仪器。图2 2021年海关总署采购仪器的进口和国产占比分析图3 2021年海关总署采购仪器品牌分布此外,本次分析梳理的中标清单中,仪器信息网特别制作了中标数量维度的品牌排行榜。图4 2021年海关总署采购中标数量TOP20排行榜可以看出,本年度海关总署仪器采购的中标大户,安捷伦、博迅、尼康、致微、蔡司等企业均榜上有名。此外,前20的企业中也不乏新锐的上市仪器企业,如之江生物,其斩获了近400万元的核酸纯化、核酸检测仪的采购订单。值得关注的是,国产企业海能技术也包揽了两个实验室常用设备的采购项目。
  • 屹尧科技中标海关总署“微波消化器项目”
    2019年7月16日,中国海关总署2019年微波消化器采购项目中标公告发布,由上海屹尧仪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标。 屹尧科技在此真诚感谢海关总署和相关专家的信任,感谢大家给予我们这样一次宝贵的证明自己的机会!我们深知这不是一个普通的订单,也清楚承接这一任务所应担当的责任。屹尧科技将为本项目提供符合世界一流品质的产品,并以最优质的技术支持和应用培训、最便捷高效的售后服务来确保本项目所采购仪器享有更长久的健康生命周期。 上海屹尧仪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19年7月17日
  •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西班牙扁桃仁检验检疫要求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西班牙王国农业、渔业和食品部关于西班牙扁桃仁输华检验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西班牙扁桃仁进口:一、检验检疫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西班牙王国农业、渔业和食品部关于西班牙扁桃仁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二、允许进口产品西班牙输华扁桃仁是指由西班牙境内种植的扁桃的果实Prunus dulcis (Mill.)D.A.Webb为原料,在西班牙境内经去壳、干燥、挑选等加工工艺制作而成的供人类食用带皮或去皮的坚果。三、生产企业要求西班牙扁桃仁生产企业有责任确保其输华扁桃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和植物检疫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输华扁桃仁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应由西班牙农业、渔业和食品部推荐,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注册。四、植物检疫要求西班牙输华扁桃仁不得带有下列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ium Everts、拟肾斑皮蠹Trogoderma versicolor (Creutzer)、花斑皮蠹Trogoderma variabile Ballion、肾斑皮蠹Trogoderma inclusum LeConte、石榴螟Ectomyelois ceratoniae (zeller)。五、生产要求(一)西班牙输华扁桃仁应使用烘箱或烘干机等干燥机械进行高温脱水。(二)西班牙输华扁桃仁从包装、贮存到运输的全过程,均应符合中国和西班牙的相关安全卫生要求,防止受到致病微生物或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六、食品安全要求西班牙输华扁桃仁应符合中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七、包装要求西班牙输华扁桃仁应使用干净、卫生、透气、新的、符合食品安全和植物检疫要求的材料包装,并在运输过程中防止发生撒漏。每一包装应标注“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扁桃仁的产地、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及其在华注册号、出口商名称和地址等中文或英文可追溯信息。上述信息可以以标签形式粘贴在包装上。八、运输工具检疫要求西班牙输华扁桃仁装运前,运输工具应经检查符合卫生防疫要求,不得混入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限定性检疫物,如杂草籽、活体昆虫、植物残体、土壤以及其他外来杂质。九、植物检疫证书要求西班牙官方应对每批符合议定书要求的扁桃仁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在证书附加声明中应注明扁桃仁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在华注册号及“该植物检疫证书所证明的扁桃仁符合中西双方于2023年3月31日在北京签署的关于西班牙扁桃仁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规定。该批货物不带有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ium Everts、拟肾斑皮蠹Trogoderma versicolor (Creutzer)、花斑皮蠹Trogoderma variabile Ballion、肾斑皮蠹Trogoderma inclusum LeConte、石榴螟Ectomyelois ceratoniae(zeller)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十、其他西班牙输华扁桃仁应来自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注册的企业。获得注册的西班牙输华扁桃仁企业名单,可通过海关总署网站查询。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23年4月20日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西班牙扁桃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西班牙扁桃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pdf
  • 海关总署3400万订单待认领 半数仪器要求国产
    p    strong 仪器信息网讯 /strong 继发布3.5亿仪器需求后,海关总署2020年集采大单仍在进行中。7月10日以来,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又发布了3375万元仪器订单,其中测序仪、微波消化类设备、CT机、全自动血球仪等要求国产。 /p p   详情如下: /p p    strong 项目编号:HG20GK-A0000-D034 /strong /p p strong   项目名称:2020年海关总署科技司全自动血球仪(国产)公开招标采购项目 /strong /p p   预算金额:232.0 万元(人民币) /p p   最高限价(如有): 万元(人民币) /p p   采购需求: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7/uepic/3e51c42b-7ef6-4eb7-8f7c-8cce823666fe.jpg" title=" 海关仪器采购1.png" alt=" 海关仪器采购1.png" / /p p    strong 项目编号:HG20GK-A0000-D035 /strong /p p strong   项目名称:2020年海关总署科技司测序仪(第一批)公开招标采购项目 /strong /p p   预算金额:710.0 万元(人民币) /p p   最高限价(如有): 万元(人民币) /p p   采购需求: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7/uepic/42d23ffe-682f-49d6-80df-2108d109b7be.jpg" title=" 海关仪器采购2.png" alt=" 海关仪器采购2.png" / /p p    strong 项目编号:HG20GK-A0000-D036 /strong /p p strong   项目名称:2020年海关总署科技司测序仪(第二批)(国产)公开招标采购项目 /strong /p p   预算金额:780.0 万元(人民币) /p p   最高限价(如有): 万元(人民币) /p p   采购需求: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7/uepic/458c7dea-69f3-4106-8590-b49d812348f8.jpg" title=" 海关仪器采购3.png" alt=" 海关仪器采购3.png" / /p p    strong 项目编号:HG20GK-A0000-D037 /strong /p p strong   项目名称:2020年海关总署科技司微波消化类设备(国产)公开招标采购项目 /strong /p p   预算金额:225.0 万元(人民币) /p p   最高限价(如有): 万元(人民币) /p p   采购需求: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7/uepic/77d12d1e-8974-4864-8f5f-8e3ddd2198af.jpg" title=" 海关仪器采购4.png" alt=" 海关仪器采购4.png" / /p p    strong 项目编号:HG20GK-A0000-D039 /strong /p p strong   项目名称:2020年海关总署科技司CT(国产)公开招标采购项目 /strong /p p   预算金额:952.0 万元(人民币) /p p   最高限价(如有): 万元(人民币) /p p   采购需求: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7/uepic/e5ce948a-7b74-4831-89cb-44ec6bdc7a43.jpg" title=" 海关仪器采购5.png" alt=" 海关仪器采购5.png" / /p p    strong 项目编号:HG20GK-A0000-D042 /strong /p p strong   项目名称:2020年海关总署科技司CT(国产)第二批公开招标采购项目 /strong /p p   预算金额:476.0 万元(人民币) /p p   最高限价(如有): 万元(人民币) /p p   采购需求: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7/uepic/04ee6812-414c-4e6c-b39e-3f5610b855a0.jpg" title=" 海关仪器采购6.png" alt=" 海关仪器采购6.png" / /p p br/ /p
  • 海关总署2968万元采购3台核磁共振仪器
    p   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受相关海关单位委托,就“海关总署2019年核磁共振采购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采购。预算2968万元,采购两台500MHz、一台600MHz共3台超导核磁共振谱仪。 /p p   详情如下: /p p   一、招标编号:HG19GK-A0000-D100 /p p   二、项目名称:海关总署2019年核磁共振采购项目 /p p   三、采购预算:本项目预算金额为人民币2968万元。 /p p   四、招标内容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7/uepic/3c88e06b-b50d-4fbc-b6fc-301170715cce.jpg" title=" 2019-07-24_095048.png" alt=" 2019-07-24_095048.png" / /p p   五、开标时间和地点 /p p   1.开标时间:2019年08月13日 09:00:00(北京时间) /p p   2.开标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A座906会议室(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地铁十号线健德门站D口出)。届时请参加投标的单位派代表出席开标仪式。 /p p   六、招标机构相关信息 /p p   招标机构名称: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 /p p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p p   邮政编码:100730 /p p   联 系 人:刘先生 吴先生 /p p   电 话:010-65194838 010-65195902 /p p   户 名: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 /p p   开 户 行:建行北京分行东方广场支行 /p p   账 号:11001059200059108022 /p p   使用电汇交纳投标保证金须在电汇凭据附言栏中注明招标编号的后四位及包号(如有)。 /p
  • 110万!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海关总署2021年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采购项目中标公告
    一、项目编号:HG21GK-A0000-D078(招标文件编号:HG21GK-A0000-D078)二、项目名称:海关总署2021年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采购项目三、中标(成交)信息供应商名称:北京合众汇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供应商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汉威大厦西区16B1室中标(成交)金额:150.0000000(万元) 供应商名称:北京超越世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供应商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南湖东园122楼16层南区1901室中标(成交)金额:110.8000000(万元)四、主要标的信息序号 供应商名称 货物名称 货物品牌 货物型号 货物数量 货物单价(元) 1 北京合众汇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详见其他补充事宜 详见其他补充事宜 详见其他补充事宜 详见其他补充事宜 详见其他补充事宜 序号 供应商名称 货物名称 货物品牌 货物型号 货物数量 货物单价(元) 2 北京超越世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详见其他补充事宜 详见其他补充事宜 详见其他补充事宜 详见其他补充事宜 详见其他补充事宜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李毅民、于同泉、刘 锋、陈 艳、汤志旭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无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0.0000000 万元(人民币)七、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八、其它补充事宜01包 序号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品牌原产地和制造商名称列表价(元)折扣率(OFF)单价(元)合价(元)备注1主设备价格/////////1.1气相色谱-质谱+顶空A 5977B1安捷伦新加坡、安捷伦科技(中国)有限公司¥1500000.0050%¥750000.00¥750000.00/1.2气相色谱-质谱F 5977B1安捷伦新加坡、安捷伦科技(中国)有限公司¥1500000.0050%¥750000.00¥750000.00/2辅助设备价格////////主设备价格已包含3质保期内的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费用////////主设备价格已包含4运输费、保险费及伴随费用////////主设备价格已包含5安装、调试及检测费用////////主设备价格已包含6培训费用////////主设备价格已包含7技术支持与售后服务费用////////主设备价格已包含8其它////////主设备价格已包含总 价(元)¥1500000.00 大写: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整 04包 序号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品牌原产地和制造商名称列表价(元)折扣率(OFF)单价(元)合价(元)备注1主设备价格GCMS-TQ8040 NX1岛津日本 岛津制作所22060000.511030001103000无2辅助设备价格 无2.1电脑启天M4251联想中国,联想4000140004000无2.2打印机103A1惠普中国,惠普1000110001000无 3质保期内的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费用已包含1岛津中国,岛津制作所已包含100无4运输费、保险费及伴随费用已包含1岛津中国,岛津制作所已包含100无5安装、调试及检测费用免费1岛津中国,岛津制作所免费100无6培训费用免费1岛津中国,岛津制作所免费100无 7技术支持与售后服务费用免费1岛津中国,,岛津制作所免费100无8其它无1岛津中国,,岛津制作所无100无总 价(元)1108000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 称: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A座906会议室(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地铁十号线健德门站D口出)。        联系方式:刘先生 史先生 010-65194838       2.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刘先生 史先生电 话:   010-65194838
  • 海关总署预算2848万采购一批仪器设备
    p   近日,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告显示,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海关总署2018年手持式监管物项识别仪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值得注意的是,海关总署单采购手持式监管物项识别仪一项的预算就高达2848万元,可见其对手持式监管物项识别仪的数量有着较大的需求。 /p p   以下为公告主要内容: /p p   项目名称:海关总署2018年手持式监管物项识别仪采购项目 /p p   项目编号:HG18GK-A0000-D066 /p p   项目联系方式: /p p   项目联系人:吕先生 吴先生 /p p   项目联系电话:010-65194838 010-65195902 /p p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p p   采购单位: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 /p p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A座906会议室(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地铁十号线健德门站D口出)。 /p p   联系方式:吕先生 吴先生 010-65194838 010-65195902 /p p   预算金额:2848.0 万元(人民币) /p p   开标时间:2018年09月13日 09:00 /p p   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8/noimg/2c83c356-cb51-4342-a6d3-c8b482b4163a.jpg" title=" 采购.png" / /p
  • 商机!海关总署1600万元集中采购36台PCR仪
    p    strong 仪器信息网讯 /strong 2020年海关总署科技司PCR仪(第一批)公开招标采购项目、2020年海关总署科技司PCR仪(第二批)公开招标采购项目招标公告。预算1599万元,集中采购36台PCR仪。 /p p   详情如下: /p p    strong 项目编号:HG20GK-A0000-D029 /strong /p p   项目名称:2020年海关总署科技司PCR仪(第一批)公开招标采购项目 /p p   预算金额:990.0 万元(人民币) /p p   最高限价(如有): 万元(人民币) /p p   采购需求: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7/uepic/ac523f7d-63fb-4152-a382-bcc21ed59c24.jpg" title=" 海关1.png" alt=" 海关1.png" / /p p    strong 项目编号:HG20GK-A0000-D030 /strong /p p   项目名称:2020年海关总署科技司PCR仪(第二批)公开招标采购项目 /p p   预算金额:609.8 万元(人民币) /p p   最高限价(如有): 万元(人民币) /p p   采购需求: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7/uepic/0c1e61b9-0738-4f90-97c7-eb9d9af01acd.jpg" title=" 海关2.png" alt=" 海关2.png" / /p p br/ /p
  • 海关总署关于澳门输内地肉制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内地相关法律法规和海关总署与澳门特区政府行政法务司有关澳门输内地肉制品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澳门肉制品输内地。一、检验检疫依据(一)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等。(二)备忘录。《海关总署与澳门特区政府行政法务司关于澳门输内地肉制品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备忘录》。二、允许输内地产品允许输内地的澳门肉制品是指以畜禽肉或其可食副产品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腌、腊、卤、酱、蒸、煮、熏、烤、烘焙、干燥、油炸、成型、发酵、调制等有关工艺加工而成的生或熟的肉类制品。三、生产企业要求生产加工和贮存企业应在澳门市政署的监督之下,符合内地和澳门有关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法规的要求,经澳门主管部门认可后报海关总署,经海关总署审核后予以注册;生产企业拟输入内地的肉制品产品清单应当在海关总署备案。四、生产加工过程要求(一)产品使用的肉类原料全部来源于内地且经检验检疫合格。(二)生产加工过程中所用的辅料符合内地和澳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三)产品的原辅料及最终产品中兽药、农药、重金属、食品添加剂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残留量不超过内地和澳门规定的最高限量。(四)产品没有被致病微生物污染,符合内地和澳门法律规定的要求。(五)产品是卫生、安全的,适合人类食用。(六)输内地的肉制品必须独立生产管理,与其他非输内地产品严格区分,在输内地专用仓库或仓库专用区域进行贮存并明显标识。五、证书要求每批次货物应至少随附一份官方正本食品卫生证明书,证明该批产品符合内地和澳门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及检验检疫要求的有关规定。同一生产批次、通过多次陆路(不包括铁路)运输发给同一收货人的肉制品,每车运抵内地入境口岸时,随附澳门市政署出具的《食品卫生证明书》副本;同一生产批次的最后一车肉制品运抵入境口岸时,除随附《食品卫生证明书》副本外,还需随附《食品卫生证明书》正本。食品卫生证明书的格式、内容须事先获得双方认可。六、包装、储存和运输要求向内地输入的肉制品应该使用一次性、符合国际卫生标准的包装物料。外包装上应当用中文标明规格、产地、品名、重量、生产企业名称、生产企业注册编号、生产批号、贮存温度、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并施加经海关总署备案的检验检疫合格标志,同时还应符合内地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向内地输入的肉制品,从包装、存放到运输的全过程,均应符合内地和澳门的相关卫生要求,防止受致病微生物及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贮存和运输应在相应的温度条件下进行,冷冻的肉制品中心温度不应高于零下15℃,冰鲜的肉制品的中心温度介于0℃至4℃之间。货物装入车厢或集装箱后,在澳门官方兽医的监督下施加封识。运输过程不得拆开及更换包装。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23年6月1日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澳门输内地肉制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澳门输内地肉制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pdf
  • 海关总署采购12台气相色谱仪 仅限国产
    p    strong 仪器信息网讯 /strong 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发布2020年海关总署科技司气相色谱仪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预算671.4万元采购12套气相色谱仪,并于2020年09月02日 09点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p p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招标文件中明确指出,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进口产品认定详见财办库[2008]248号文件)。 /p p    strong 一、项目基本情况 /strong /p p   项目编号:HG20GK-A0000-D061 /p p   项目名称:2020年海关总署科技司气相色谱仪公开招标采购项目 /p p   预算金额:671.4 万元(人民币) /p p   最高限价(如有): 万元(人民币) /p p   采购需求: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8/uepic/092f852d-825c-4307-8114-08fa10ffc8fc.jpg" title=" 2020-08-12_084720.png" alt=" 2020-08-12_084720.png" / /p p   注:1、投标人必须对所投标包中的所有货物进行投标,不允许拆包投标。 /p p   2、针对同一包,一个投标人不得提交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投标报价。 /p p   3、针对同一包,投标人所投货物必须为同一品牌。 /p
  • 海关总署将采购气相、气质等分析仪器
    2010年8月9日,国信招标集团有限公司发布公告,受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的委托对“2010年海关化验仪器设备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仪器种类涉及气相、气质联用仪等。详情请见附件! 附件:   国信招标集团有限公司受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的委托,对下列采购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邀请合格投标人提交密封投标。本项目接受进口产品投标。   一、 公告期:2010年8月9日起至2010年8月30日止   二、 采购项目名称:2010年海关化验仪器设备采购项目   三、 招标编号:GXTC-1001076   四、 招标人: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   五、 招标代理机构:国信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六、 招标范围:设备供货及相关伴随服务 (含投标货物的制作、运输到指定现场、保险、现场临时保管、卸货、搬运就位、安装、调试、交付技术资料及专用工具、验收、培训、货物最终验收后质保期内正常运行所需的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质保期内的维修、售后服务等)。   七、 招标内容: 包号 设备名称 数量(台) 交货时间 交货地点 01 傅立叶红外光谱仪 2 合同签订生效后75日内 天津、广州海关 02 差示扫描量热计(DSC)及热重分析仪(TGA)组合热分析系统 2 大连、上海海关 03 热重分析仪 1 天津海关 04 气相色谱仪 1 大连海关 05 氢气发生器 1上海海关 06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 4 广东、云南指定海关   ★投标人可以对其中一个包或多个包进行投标,但必须对每个包的所有货物进行投标,不允许拆包投标。   八、 ★投标人资格条件(须同时满足):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有能力提供招标货物和相关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人若为代理商,应提供投标主要产品制造商的唯一授权书,同时制造商失去投标资格   2)投标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招标人为采购本次招标的货物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3)购买了招标文件且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机构   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即: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九、 招标文件发售的时间、地点及售价:   1)时间:2010年8月9日起,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 13:30-16: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国信招标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2号国兴大厦11层)   3)售价:招标文件人民币300元/包(若邮购,须加付EMS费人民币100元)。   如需邮购,须加付EMS费100元人民币。如需汇款购买招标文件,请投标人在汇款时务必汇款单上应注明汇款用途、所购招标文件编号、包号,否则,因款项用途不明导致投标无效等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然后将汇款单复印件、购买单位名称、详细通讯地址、邮编、电话、传真及联系人传真给我公司,我公司收到传真后将尽快以EMS方式将招标文件邮寄给贵单位。   购买文件时务必提供:营业执照注册号、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传真、邮编、移动电话、主营业务、法人、注册资本、资质等级等有效企业信息。   十、 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2010年8月31日9:30(北京时间),届时请参加投标的单位派代表出席开标仪式。   十一、 开标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36号湖北大厦二层楚宫。   十二、 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请于开标当日、投标截止时间之前由专人送达开标地点,以电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形式递交的投标文件将不予接受,逾期收到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十三、 本项目招标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和中国采购与招标网(www.chinabidding.com.cn)上发布。   十四、 招标代理机构信息:   国信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2号国兴大厦10层   联 系 人:孙占海、邵冉 邮 编:100044   电 话:010-88355805转414、346 传 真:010-88356025   电子信箱:sunzhanhai@126.com   开户银行及帐号:   账户名称:国信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账号:7112510182600005361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首体南路支行   联行行号:302100011251   国信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2010年8月9日
  • 1156.4万元!海关总署采购多台光学显微镜
    7月13日,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公开招标,购买体视显微镜、倒置显微镜等多台光学仪器,预算1156.4万元。  项目编号:HG21GK-A0000-D030  项目名称:海关总署2021年动植系统体视显微镜和倒置显微镜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1156.400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包号货物名称数量(台)预算(万元)交货时间交货地点主要技术要求1体视显微镜(一)24446.8合同签订后60日内交货按第四部分项目需求书所示分配表中的需求单位要求交货详见第四部分项目需求书2体视显微镜(二)9324.03体视显微镜(三)5170.04倒置显微镜(一)4105.65倒置显微镜(二)3110.0  注:1.投标人必须对所投标包中的所有货物进行投标,不允许拆包投标。  2.针对同一包,一个投标人不得提交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投标报价。  3.第1包体视显微镜D为核心产品 第2包体视显微镜F为核心产品 第3包体视显微镜I为核心产品 第4包倒置显微镜C为核心产品 第5包倒置显微镜E为核心产品。  合同履行期限:。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开标时间:2021年08月06日 09点00分(北京时间)
  • 谱尼集团旗下多家公司获批成为海关总署首批进口服装检验采信机构
    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发布首批《海关进口服装检验采信机构名录》,谱尼测试(300887)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信机构代码:A142220051)、谱尼测试集团上海有限公司(采信机构代码:A142220053)和谱尼测试集团深圳有限公司(采信机构代码:A142220044)均凭借专业技术实力,成功入选首批海关总署进口服装检验采信机构名单,可承担成人服装、婴幼儿及儿童服装的检验检测。此次认可,标志着谱尼测试集团的资质能力和技术实力再次获得高度认可。成为检验采信机构,意味着谱尼测试集团出具的检测结果可直接被海关采信,进出口货物可以实现快速验放,检验结果在全国通用,在有效期内可重复使用。谱尼测试集团将为进出口服装企业实现高效通关提供精准便捷的检验和技术支持。   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机构是指具备海关要求的资质和能力,被海关总署列入采信机构目录的检验机构。采信机构可以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的委托,对采信商品实施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海关对使用采信机构签发的检验报告开展合格评定的进出口商品,海关实施审单放行、免于取样送检等便利化措施。   2022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59号令)正式实施。同日发布《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口服装采信要求的公告》(总署公告120号),这是海关总署发布的首个采信商品的采信要求公告,标志着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工作正式进入施行阶段,明确自2022年12月1日起,对进口服装检验实施采信管理。   谱尼测试作为中国检测行业知名企业,具备CMA、CNAS、食品复检机构、CATL、CCC等资质,可提供综合性检测、计量校准、验货、评价、审厂等专业化一站式技术解决方案。谱尼测试早在2010年就成为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会员单位,始终为我国进出口贸易发展提供着检验检测技术支撑,谱尼测试将以此次获评首批采信机构为契机,持续加强能力建设,提升专业技术管理水平及核心竞争力,更好地为进出口服装企业提供全面、高效、优质的检验检测服务。
  • 434万元!海关总署离心机采购项目花落这3家厂商
    p   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近日发布海关总署2019年离心机采购项目中标公告,总中标金额434.6万元,由Sigma、赛默飞世尔、湖南安君研3家仪器厂商分别中标。详情如下: /p p   项目编号:HG19GK-A0000-D097 /p p   项目名称:海关总署2019年离心机采购项目 /p p   项目联系人:吕先生 文先生 /p p   联系方式:010-65194838 010-65195191 /p p   strong  01包 /strong /p p   中标供应商名称:北京博瑞祥腾科技有限公司 /p p   中标供应商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庄西路9号院25号楼01层105-2室 /p p   中标金额:2,580,000.00元 /p p   中标内容: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a style=" font-size: 12px color: rgb(0, 176, 24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908/attachment/b54734a1-38ae-4047-9170-2ad8f8722de4.docx" title=" 附件01包分项报价.docx"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附件01包分项报价.docx /span /a /p p    strong 02包 /strong /p p   中标供应商名称:中国纺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p p   中标供应商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9号 /p p   中标金额:1,766,000.00元 /p p   中标内容: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span a style=" font-size: 12px color: rgb(0, 176, 24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908/attachment/f2e03670-1afc-4a61-a63d-62b0729aef97.doc" title=" 附件02包分项报价_文档1.doc"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附件02包分项报价_文档1.doc /span /a /p
  • 3年925台 海关总署手持监管物项识别仪采购项目持续吸睛
    p   2016年11月,海关总署发布2016年手持式监管物项识别仪采购招标公告招标公告(项目编号:HG16GK-A0106-D114),预算10500 万元采购300套手持式监管物项识别仪,最终北京航星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以3578.085 万元(人民币)的金额中标。 /p p   2017年8月,海关总署发布2017年手持式监管物项识别仪采购招标公告(项目编号:HG17GK-A0101-D055),预算8530万元采购422套手持式监管物项识别仪。最终,北京华泰诺安探测技术有限公司和北京航星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分别中得01包和02包,总中标金额:1639.976825 万元(人民币)。 /p p   2017年12月,海关总署再次发布招标公告(项目编号:HG17GK-A0101-D118),预算500万元采购25 套手持式监管物项识别仪,2018年1月,北京航星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以125.510625 万元(人民币)价格中标。 /p p   2018年8月,海关总署发布2018年手持式监管物项识别仪招标公告(项目编号:HG18GK-A0000-D066),预算2848万元采购178套手持式监管物项识别仪。 /p p   连续三年,海关总署共计预算2.24亿元采购925套手持式监管物项识别仪,足见大手笔!前几次,北京航星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和北京华泰诺安探测技术有限公司相继中标,今年的178套手持式监管物项识别仪花落谁家,值得期待。 br/   这三年的连续采购,让拉曼光谱在海关领域的保有量得到进一步的提升。同时,作为应用相对成熟的领域,海关在拉曼光谱市场的增量方面也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p
  • 海关总署拟采购12台手持式稀土检测仪器
    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就&ldquo 海关总署2013年手持式稀土检测设备采购项目&rdquo 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采购,现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前来投标。   一、招标编号:HG13GK-A0325-008S   二、项目名称:海关总署2013年手持式稀土检测设备采购项目   三、招标内容   手持式稀土检测设备 12台   注:投标人必须对本项目的全部内容进行投标,不允许拆分投标,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四、投标人资格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能力提供招标设备和相关服务的制造商或其授权代理商(对于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制造商可以自行参加或授权一家代理商参加本项目)。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投标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招标人为采购本次招标的设备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所委托的单位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4、领取了招标文件且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   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7、一个投标人不得提交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投标报价。如果投标人之间存在下列互为关联关系的情形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否则予以拒绝:   (1)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   (2)母公司或实际控制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   (3)均为同一家母公司或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   8、投标人其他条件:   所投的手持式稀土检测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GB15208.1-2005。   五、领取招标文件及开标相关信息   1、领取招标文件时间和地点:   时间:2013年 7月 18日至2013年 8 月 7日,每天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14:30至 16:3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地点: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512室(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号)。   2、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2013年 8 月 9 日上午 9:00(北京时间),逾期送达或送达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恕不接受。届时请参加投标的单位派代表出席开标仪式。   3、开标地点: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会议室(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号)。   4、投标文件的递交:投标文件请于开标当日、投标截止时间之前由专人送达开标地点,以电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形式递交的投标文件将不予接受,逾期送达或不符合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5、有意向的投标人派人领取招标文件时需提供领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携带身份证原件、拟投标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和拟投标企业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授权书(加盖单位公章)。   六、招标人: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号   邮政编码:100730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程若愚(010-65194784) 解惟光(010-65195161)   传  真:010-65195902   户 名: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   开户银行:建行北京分行东方广场支行   帐 号:11001059200059108022   如使用电汇方式交纳投标保证金须在电汇凭据附言栏中写明用途、项目名称及招标编号。   八、本招标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和中国海关政府采购网站(http://hgcg.customs.gov.cn)上进行发布。
  • 天瑞仪器独中海关总署便携式XRF订单
    p    strong 仪器信息网讯 /strong 近日,2020年海关总署科技司能量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仪(便携式)采购项目公布中标结果,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中标2台便携式XRF,供应商为基诺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详情如下: /p p   strong  一、项目编号 /strong :HG2020C1-031(招标文件编号:HG2020C1-031) /p p    strong 二、项目名称 /strong :2020年海关总署科技司能量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仪(便携式)采购项目 /p p   strong  三、中标(成交)信息 /strong /p p   供应商名称:基诺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p p   供应商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新宫体育健身休闲园8号中福4号楼137室 /p p   中标(成交)金额:53.0000000(万元)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11/uepic/a6247fd6-ba0d-48fe-a8ad-056ea7206cfa.jpg" title=" 2020-11-11_170125.jpg" alt=" 2020-11-11_170125.jpg" / /p p br/ /p
  • 海关总署2012化验仪器采购结果揭晓
    2013年2月4日,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了“2012年海关化验仪器设备采购项目”中标结果,中标金额600多万元,详情如下:   采购项目名称:2012年海关化验仪器设备采购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1241STC60691   采购人名称: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   采购人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号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中钢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8号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010-62688246   招标公告日期:2012年12月26日   01 包:   中标供应商名称:中国科学器材公司   中标供应商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20号中国医药大厦5层   中标内容: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1套)   中标金额:1920000元人民币   02 包:   中标供应商名称:北京汇安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中标供应商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厂洼街3号丹龙大厦4088   中标内容:热分析系统(1套)   中标金额:1167210元人民币   04包:   中标供应商名称:中国轻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中标供应商地址:北京朝阳区望京启阳路4号中轻大厦   中标内容:X射线荧光光谱仪(1套)   中标金额:1536000元人民币   05 包:   中标供应商名称:北京汇安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中标供应商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厂洼街3号丹龙大厦4088   中标内容:红外光谱仪(1套)   中标金额:396200元人民币   04包:   中标供应商名称:中国轻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中标供应商地址:北京朝阳区望京启阳路4号中轻大厦   中标内容:X射线荧光光谱仪(1套)   中标金额:1536000元人民币   07 包:   中标供应商名称:北京汇安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中标供应商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厂洼街3号丹龙大厦4088   中标内容:近红外快速奶粉分析仪(1套)   中标金额:567000元人民币
  •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进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检验模式对进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批批“审单验证+口岸检验或者目的地检验”模式,根据进口危险化学品属性和危险货物包装类型设定检验作业环节(地点)和比例。二、申报要求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代理人报关时,应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如实填报货物属性、检验检疫名称、危险类别、包装类别、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编号)、危险货物包装标记(包装UN标记)和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等,并按照申报货物项分别上传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代理人报关后,应及时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查询检查通知。本公告自2023年4月13日起实施。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23年4月7日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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