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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退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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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退证相关的资讯

  • 印尼海关退证剧增 企业需重视
    近日,江苏南通检验检疫局开发区办连续收到来自印尼雅加达海关的原产地证书退证查询函8份,涉及签证金额99万美元,分别超出去年全年的2.5倍和3.6倍。同一海关在短时间内如此频繁退证的情况较为少见,应引起高度重视。   据分析,此次印尼海关频繁退证的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点:一是近年来,印尼多次对其进口政策进行调整和收紧,逐渐形成了目前具有保护色彩的贸易政策。在这种形势下,印尼海关对进口产地证的审核更为严格,并且将退证的矛头更多地指向了大量进口的可能影响本国企业的产品。二是印尼将在明年年初进行总统大选,各政府成员将随着前任总统的卸任而发生变化。因此在大选之前,政府部门(包括海关)的管理上相对来说比较混乱。三是由于进口商对原产地政策缺乏了解,在印尼海关对产地证提出质疑时与官方沟通不畅,导致印尼海关针对我国出口企业采取了一定的惩罚措施。   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企业,在申请签证时应如实申报货物信息,同时密切关注相关国外退证查询信息通报,当遇到国外海关质疑时,主动加强与进口商及签证机构的联络沟通。建立产地证资料档案并至少留存3年,以便签证部门调查并及时答复国外官方查询。除此之外,出口企业应严把客户选择关,在开拓国外新市场时,要寻找信誉度好、实力强的贸易伙伴,尽量减少和规避贸易风险。
  • 日妆遇退单?多品牌称符合安全标准,海关曾回复网友称有核辐射监测
    受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启动核污染水排海的影响,8月25日,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除海鲜、日料店等受波及外,日系化妆品由于产地原因也被卷入福岛核污染水排放危机。有多位网友表示担忧,将刚下单的日系化妆品做退货处理。据海关总署发布的数据显示,今年3月份开始,我国从日本进口的化妆品开始出现明显下滑趋势。3月至7月,中国从日本进口的品类为“其他美容品或化妆品及护肤品”的进口金额分别为28.7亿元、24.30亿元、20.85亿元、17.83亿元、17.33亿元。▲2022年11月,上海,第五届进博会消费品展区,参观者体验日本化妆品。 据ICphoto多品牌回应:产品符合安全标准,可放心购买使用目前,各大社交平台上已有网友整理出可能受日本排放核污染水影响的洗护、美妆品牌清单。以“日本化妆品”为关键词搜索,出现了不少“避雷名单”“替代清单”等帖文,多个日系知名品牌位列其中。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不少网友也表示出于担心,退货了刚刚下单的日系化妆品。某知名日系化妆品品牌代理公司相关人员透露,从24日开始,电商平台收到不少退货申请,目前工作人员正在紧急处理回应。日系化妆品如何应对核污染水排放背景下消费者的担忧?对此,记者咨询了多家洗护美妆品牌商铺。日本知名品牌资生堂客服回应称,资生堂始终致力于为消费者提供安全、优质的产品,生产流程的每一个环节都受到严格监管。其在中国销售的产品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请放心使用。资生堂旗下的CPB品牌客服也表示,其在中国销售的产品均符合国家安全和品质相关标准。CANMAKE井田官方旗舰店客服回应记者称,目前中国在售产品都是按照国家保税进口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备案,严格按照国家对于保税进口商品的各项要求和标准进行销售。“我们也会密切关注国家相关部门对于核污染水排放事件的最新政策指引,严格执行相关监管要求,不用过于惊慌。”植村秀客服也表示,日本排放的核污染水不会对公司产品产生影响,彩妆产品的产地虽然主要是在日本岛,但产品在全球多地都有生产,并且都严格遵守了EHS(健康安全与环境一体化)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的系列措施,消费者可以放心购买使用。日本知名品牌珂润(花王)表示,通过花王中国旗下各公司官方途径进口的商品都会接受放射性物质的相关检测,也都通过了中国海关的检测,只有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才能进关。雅诗兰黛旗下品牌悦木之源也有部分产品标注原产国为日本,其官方客服向记者,生产和销售的所有产品均符合当地市场的安全标准和法律法规。此外,“在日本生产的产品会进行核辐射测试,可以安全使用。所有产品的标签上都标注了原产地。”专家释疑:有一定影响,但有效监管可保障产品安全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今年6月份已有网友在中国海关总署官网提问“来自日本的化妆品护肤品是否会进行核辐射检查”。对此,上海海关回复称,“根据海关总署核辐射监测相关工作要求,通过固定式核辐射监测系统等设备,对进口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等实施核辐射监测。同时根据货物属性、来源等因素开展针对性风险分析与布控查验、实验室检测等,全力防范境外核辐射超标货物物品入境。”▲海关总署官网截图一位化妆品从业者向红星新闻记者介绍,消费者担心的化妆品受影响的心态很正常,根据化妆品成分,可以分为使用海洋原料和不使用海洋原料。目前,我国进口化妆品有非常严格的检验标准,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检测也涵盖了对核辐射的检验。“如果有需要建议通过正规渠道和官方旗舰店购买,以保障售后问题。”首都医科大学基础医学院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系教授吴巍受访时介绍,除了海产品外,放射性同位素是挥发性的物质,不单单污染海洋,它可以存在于土壤、空气中,所以对农产品、日用品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也就是说,无论是食品,还是护肤品化妆品、衣物等,长期看来都会受到一定影响。但如果进行有效监管,还是可以买到安全的产品的。”
  • 我国出口商品频遭印度尼西亚产地证退证查询
    日前,笔者从湖南检验检疫局获悉,近年来,印度尼西亚调整、收紧该国进口政策,该国海关不断加严对我国签发的中国-东盟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书(FORME证书)的审核,频繁进行退证查询,导致所涉企业的出口货物在进口口岸通关受阻,无法正常享受关税优惠待遇。从湖南省对印尼的FORME证书签证情况来看,今年上半年,签证份数和金额出现5年来的首次下滑,由湖南局收到印尼发出的原产地证退证查询11次,占该局全部退证查询份数的84.6%,产品涉及工程机械、烟花爆竹、绝缘子等,查询内容包括签名笔迹、印章、产品原产地标准等。   据分析,印尼频繁退证的原因主要是,近年来我国对印尼出口增幅显著,印尼贸易保护主义抬头,蓄意制造非关税壁垒,特别对于进口量大的可能影响本国企业的产品更加严格审核 印尼海关对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规则中就完全原产标准的表述理解错误 部分印尼进口商对该国原产地政策缺乏了解,在印尼海关对产地证提出质疑时沟通、应对不畅,导致海关对进口商采取惩罚措施,而进口商通过扣除货款等方式将处罚转嫁至我国出口企业。   为减少企业损失,避免退证查询情况加剧,检验检疫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一是严格开展退证查询调查,确保调查结果真实性。二是各直属局之间保持沟通,深入探讨东盟查询函急速增长的原因,对同类问题的查询统一答复口径,做到回复精准、迅速。三是对辖区相关企业发布风险提示,做好签证指导。四是提高签证调查率,特别是对敏感产品的调查比例。
  • 财政部:提高出口退税率 仪器仪表至15%
    6月8日,财政部网站刊登通知称,将电视用发送设备、缝纫机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 将部分农业深加工产品及部分机电药品等商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5%。以下是通知全文: 财税[2009]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电视用发送设备、缝纫机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   二、罐头、果汁、桑丝等农业深加工产品,电动齿轮泵、半挂车等机电产品,光学元件等仪器仪表,胰岛素制剂等药品,箱包,鞋帽,伞,毛发制品,玩具,家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   三、部分塑料、陶瓷、玻璃制品,部分水产品,车削工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   四、合金钢异性材等钢材、钢铁结构体等钢铁制品、剪刀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   五、玉米淀粉、酒精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5%。   具体商品清单见附件。   六、本通知自2009年6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
  • 退税!两部门明确仪器仪表等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2021年4月28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且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具体公告内容如下:一、自2021年4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1. 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2.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3.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4.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5. 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二、本公告所称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三、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四、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五、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按照本公告规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六、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其他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执行。特此公告。
  • 这些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p style=" TEXT-ALIGN: left"   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印发《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我国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p p   《通知》明确指出,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包括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等。 /p p   此外,《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中也明确了四大类别的设备: /p p    strong 一、实验环境方面 /strong /p p   (一)教学实验仪器及装置 /p p   (二)教学示教、演示仪器及装置 /p p   (三)超净设备(如换气、灭菌、纯水、净化设备等) /p p   (四)特殊实验环境设备(如超低温、超高温、高压、低压、强腐蚀设备等) /p p   (五)特殊电源、光源设备 /p p   (六)清洗循环设备 /p p   (七)恒温设备(如水浴、恒温箱、灭菌仪等) /p p   (八)小型粉碎、研磨制备设备。 /p p    strong 二、样品制备设备和装置 /strong /p p   (一)特种泵类(如分子泵、离子泵、真空泵、蠕动泵、蜗轮泵、干泵等) /p p   (二)培养设备(如培养箱、发酵罐等) /p p   (三)微量取样设备(如取样器、精密天平等) /p p   (四)分离、纯化、浓缩设备(如离心机、层析、色谱、萃取、结晶设备、旋转蒸发器等) /p p   (五)气体、液体、固体混合设备(如旋涡混合器等) /p p   (六)制气设备、气体压缩设备 /p p   (七)专用制样设备(如切片机、压片机、镀膜机、减薄仪、抛光机等),实验用注射、挤出、造粒、膜压设备 实验室样品前处理设备。 /p p    strong 三、实验室专用设备 /strong /p p   (一)特殊照相和摄影设备(如水下、高空、高温、低温等) /p p   (二)科研飞机、船舶用关键设备 /p p   (三)特种数据记录设备(如大幅面扫描仪、大幅面绘图仪、磁带机、光盘机等) /p p   (四)材料科学专用设备(如干胶仪、特种坩埚、陶瓷、图形转换设备、制版用干板、特种等离子体源、离子源、外延炉、扩散炉、溅射仪、离子刻蚀机,材料实验机等),可靠性试验设备,微电子加工设备,通信模拟仿真设备,通信环境试验设备 /p p   (五)小型熔炼设备(如真空、粉末、电渣等),特殊焊接设备 /p p   (六)小型染整、纺丝试验专用设备 /p p   (七)电生理设备。 /p p    strong 四、计算机工作站,中型、大型计算机。 /strong /p p strong   详细内容如下:&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strong 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财税[2016]121号 /p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p p   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经国务院批准,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p p   一、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包括: /p p   (一)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p p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p p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p p   (四)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p p   (五)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 /p p   (六)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p p   (七)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外资研发中心 /p p   (八)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 /p p   二、外资研发中心,根据其设立时间,应分别满足下列条件: /p p   (一)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p p   1.研发费用标准:(1)对外资研发中心,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 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万美元 (2)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1000万元。 /p p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90人。 /p p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p p   (二)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p p   1.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 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p p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50人。 /p p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p p   外资研发中心须经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上述条件进行资格审核认定。具体审核认定办法见附件1。在2015年12月31日(含)以前,已取得退税资格未满2年暂不需要进行资格复审的、按规定已复审合格的外资研发中心,在2015年12月31日享受退税未满2年的,可继续享受至2年期满。 /p p   经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因自身条件变化不再符合退税资格的认定条件或发生涉税违法行为的,不得享受退税政策。 /p p   三、具体退税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 /p p   四、本通知的有关定义。 /p p   (一)本通知所述“投资总额”,是指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设立、变更备案回执所载明的金额。 /p p   (二)本通知所述“研发总投入”,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为设立和建设本研发中心而投入的资产,包括即将投入并签订购置合同的资产(应提交已采购资产清单和即将采购资产的合同清单)。 /p p   (三)本通知所述“研发经费年支出额”,是指近两个会计年度研发经费年均支出额 不足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可按外资研发中心设立以来任意连续12个月的实际研发经费支出额计算 现金与实物资产投入应不低于60%。 /p p   (四)本通知所述“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是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专职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以及相关专职科技管理人员和为项目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的直接服务人员,上述人员须与外资研发中心或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以外资研发中心提交申请的前一日人数为准。 /p p   (五)本通知所述“设备”,是指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在计算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时,应将进口设备和采购国产设备的原值一并计入,包括已签订购置合同并于当年内交货的设备(应提交购置合同清单及交货期限),上述设备应属于本通知《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所列设备(见附件2)。对执行中国产设备范围存在异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核定。 /p p   五、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具体从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取得退税资格的次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8号)同时废止。 /p p   附件:1. a title=" " href=" http://sz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611/P020161123343459710339.docx" target=" _self" 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审核认定办法 /a /p p   2. a title=" " href=" http://sz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611/P020161123343459960968.docx" target=" _self" 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 /a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2016年11月16日 /p
  • 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退税资格审核办法出台
    近日,为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积极开展技术创新,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办法的通知》,就办理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和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的有关事项作出明确。   通知明确:外资研发中心应由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批准或确认。外资研发中心为独立法人的,投资总额以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所载明的金额为准。对新设立不足两年且为非独立法人的外资研发中心,研发总投入是指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在近两年内专门为设立和建设研发中心而投入的资产,包括即将投入并签订购置合同的资产(应提交已采购资产清单和即将采购资产的合同清单)。
  • 三部门发文采购国产仪器设备全额退还税款!
    近日,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政策的公告》,为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具体内容如下: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为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01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政策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包括: (一)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三)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四)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含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五)科技部核定的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核定的本级政府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 (六)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七)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八)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以教育部门户网站公布名单为准);(九)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外资研发中心; (十)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02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二)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80人。 (三)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外资研发中心须经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上述条件进行资格审核认定。具体审核认定办法见附件1。03经核定的内资研发机构、外资研发中心,发生重大涉税违法失信行为的,不得享受退税政策。具体退税管理办法由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相关研发机构的牵头核定部门应及时将内资研发机构、外资研发中心的新设、变更及撤销名单函告同级税务部门,并注明相关资质起止时间。04本公告的有关定义: (一)本公告所述“投资总额”,是指商务主管部门出具或发放的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回执或企业批准证书或设立、变更备案回执等文件所载明的金额。 (二)本公告所述“研发总投入”,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为设立和建设本研发中心而投入的资产,包括即将投入并签订购置合同的资产(应提交已采购资产清单和即将采购资产的合同清单)。(三)本公告所述“研发经费年支出额”,是指近两个会计年度研发经费年均支出额;不足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可按外资研发中心设立以来任意连续12个月的实际研发经费支出额计算;现金与实物资产投入应不低于60%。 (四)本公告所述“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是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专职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以及相关专职科技管理人员和为项目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的直接服务人员,上述人员须与外资研发中心或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以外资研发中心提交申请的前一日人数为准。 (五)本公告所述“设备”,是指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在计算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时,应将进口设备和采购国产设备的原值一并计入,包括已签订购置合同并于当年内交货的设备(应提交购置合同清单及交货期限),上述采购国产设备应属于本公告《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所列设备(见附件2)。对执行中国产设备范围存在异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税务总局商财政部核定。05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具体从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取得退税资格的次月1日起执行。附件1: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审核认定办法此次退税政策利好国产仪器采购,加速高精尖仪器国产替代,重振经济紧缩时期国产仪器发展信心,为仪器行业注入一剂有力的强心针。为适应客户需求,引领行业发展,新芝生物横拓产品线,接连推出 微生物生长曲线、平行生物反应器、工艺流程控温和中试型高压均质机 等热门新品;纵挖功能池,对经典仪器进行升级改造,从便捷使用、安全操作、万物物联等多方面进行改款,一批外观靓丽、功能稳定、防护得当的老朋友将以新面貌与大家见面。现带您畅享工艺流程温控系统,给您绝佳的温度控制体验!花开堪折直须折,莫待无花空折枝。愿诸君乘政策东风,获心怡产品,怀鸿鹄滔天志,立赫赫无量功!
  • 欧盟海关开展REACH核查
    据最新消息,近期欧盟海关已切实开展REACH注册号的核查工作,而一家中国企业上月底在希腊海关因不能提供注册号不幸落马。虽然这家企业出口的两种产品油酸酰胺添加剂和脂肪醇聚氧乙烯醚均在1--10吨的范围,但由于没有REACH注册号被希腊海关扣货达1个礼拜。这个事件给国内广大企业敲响了警钟,粉碎了不少企业想一直侥幸躲过REACH监管的美梦。   自reach法规正式实施到第一个正式注册截止期以来,欧盟对reach的执法力度日渐增强,从2009年4月ECHA启动第一次联合执法、最近大范围的进行供应链的监管和SME的核查,到欧盟各成员国对REACH监管的积极响应,reach的执法监管本是不容忽视的。但由于REACH法规实施时间不长,一些执法监管方面的程序措施还不完善,使不少企业对REACH法规产生了认识误区,认为没有必要应对REACH法规、欧盟官方不会切实进行REACH法规监管,或者做过预注册后就万事大吉,但监管严格的事实恰恰与这些企业的观点相反。   之前,比利时就传出海关检查美国化工出口企业的预注册证书事件,欧洲新闻媒体也陆续报道了意大利、法国、德国、芬兰等海关抽查REACH符合性文件的事件。去年,中国就有两家企业的荷兰分公司被荷兰执法当局VROM要求提供预注册信息同时给出相应的证明材料,并由于给出的资料不充分而受到了VROM的起诉。虽然不同国家的执法力度各不相同,但欧盟几乎所有国家都制定了REACH处罚措施,其中比利时罚款高达110万欧元。除了行政处罚外,不少国家也制定了一些刑事处罚条款,监禁从2年到10年不等,监管之严格可见一斑。欧盟已逐渐形成一个由欧委会决策立法、ECHA监督调控、各成员国主管当局具体实施的监管体系,而各大海关的介入更是逐渐成为一个强有力的执法因素。   今年6月,欧盟化学品管理署ECHA更是为欧盟成员国所有的REACH和CLP执法员开通了在线查询入口RIPE,以方便执法员查询企业向ECHA提交的信息,促进REACH和CLP的贯彻执行。因此,不仅企业是否应对REACH法规会受到监管,就连企业的(预)注册号是否合法有效同样会成为欧盟监管的重点。   欧盟市场对于国内企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REACH法规作为欧盟最严格广泛的化学品监管法规,需要引起国内广大出口企业的高度重视。企业切不可再存侥幸心理而不积极应对,使产品陷入滞港、退货、罚款等困境,进而给贸易带来长期的不良影响。   在当前REACH法规日趋严格完善和规范形势下,企业唯有高度重视REACH法规,积极履行在法规下的责任和义务,准备好合法有效的REACH注册号和相关证明材料,才能顺利通过REACH核查,并且化壁垒为机遇,在对欧贸易中占据主动。
  • 外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仪器设备享受全额退还增值税
    2010年1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经商财政部后,下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9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国内外资研发机构或中心采购国产设备,自2009年7月1日~2010年12月31日起(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时间为准),实行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在该《办法》出台之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已经明文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停止执行。”那么,对于此次外资研发机构或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可以办理退税,是我国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在税收政策优惠方面又做出的新一轮调整。   一、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企业范围   该《办法》与之前被废止的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不同之处在于,只限定了外资研发机构或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可享受全额退还增值税,并非是指所有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享受退税企业的范围是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5号)有关规定执行的,在设立时间内,应分为四类条件:   一是《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规定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   二是《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5号)规定的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   三是对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必须是:1、研发费用标准为,对新设立不足两年的外资研发中心,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 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万美元 对设立两年及以上的外资研发中心,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1000万元。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90人。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四是对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必须是:1、研发费用标准为,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 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50人。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二、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设备范围   依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5号)的有关规定,外资研发机构或中心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设备范围,主要可分为三类:   一是实验环境方面。例如:教学实验仪器及装置 教学示教、演示仪器及装置等。   二是样品制备设备和装置。例如:特种泵类(如分子泵、离子泵、真空泵、蠕动泵、蜗轮泵、干泵等) 培养设备(如培养箱、发酵罐等)。   三是实验室专用设备。例如:特殊照相和摄影设备(如水下、高空、高温、低温等)   三、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办理程序   外资研发机构或中心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由国家税务局主管部门负责其认定、审核、审批及监管工作。   (一)退税的认定、变更与注销   1、退税的认定。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研发机构或中心,应在申请办理退税前持以下资料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认定手续: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退税账户证明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如果此《办法》出台之前,外资研发机构或中心已经办理了出口退税认定手续的,可不再办理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认定手续。   2、退税的变更。如果已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认定的外资研发机构或中心,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资料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变更认定手续。   3、退税的注销。外资研发机构或中心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事项的,应持相关证件、资料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注销认定手续。   (二)用于退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资研发机构或中心购进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如果是在2009年12月31日(含)之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认证期限为90日 如果是在2010年1月1日(含)之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认证期限为180日。对此,申报退税的外资研发机构或中心需要注意的是,未认证或认证未通过的发票一律不能作为申报退税的凭证。   (三)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申报   外资研发机构或中心自购买国产设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180日内,应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报送《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审核审批表》及电子数据申请退税,同时附送以下资料:   1、采购国产设备合同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3、付款凭证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如果不属于独立法人的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外资研发机构或中心采购国产设备,由总公司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四、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税收管理   一是根据《办法》规定,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资研发机构或中心申报退税,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核对无误的情况下,办理退税。对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资研发机构或中心申报退税,主管退税税务机关须进行发函调查,在确认发票真实、发票所列设备已按照规定申报纳税后,方可办理退税。上述所指的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常包括:从事交通运输、开发普通住宅的企业以及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中外合作企业。   二是采购国产设备的应退税额,是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而确定的。凡外资研发机构或中心未全额支付所购设备货款的,按照已付款比例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定应退税款 凡未付款部分的相应税款,待企业实际支付货款后再予退税。   三是外资研发机构或中心已退税的国产设备,由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进行监管,监管期为5年,其监管时限是以税务机关开具该国产设备的《收入退还书》上的日期为起始日期开始计算。如果外资研发机构或中心将已退税的设备发生转让、赠送等所有权转让情形,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等行为的,应按以下计算公式,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应补税款=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增值税税率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累计已提折旧设备原值和已提折旧按企业会计核算数据计算。   四是外资研发机构或中心以假冒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既申报抵扣又申报退税、虚构采购国产设备业务、提供虚假退税申报资料等手段骗取国产设备退税款的,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五、采购国产设备申报退税的注意事项   一是及时熟悉出台的退税政策。外资研发机构或中心应当掌握政策变化,规划投资项目内设备的购进与发票的取得,及时按规定将发票进行认证,并在取得发票的180天内进行申报,避免误期申报的发生。   二是准确区分可享受退税企业与设备的范围。特别是对于2009年9月30日之前和2009年10月1日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准确核实划分企业类型。同时,还应注意可以享受退税设备的范围,防止设备划分混淆。   三是已享受退税的国产设备,增值税发票被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加盖了“已申报退税”章的,不能再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同时,对已退税的发票应做好留存备案。
  • 税务总局等十部门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
    税务总局、公安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外汇局、银保监会近日联合发布《税务总局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助力外贸企业缓解困难、促进进出口平稳发展,更好发挥出口退税这一普惠公平、符合国际规则政策的效用,并从多方面优化外贸营商环境。各省税务总局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税总货劳发〔2022〕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助力外贸企业缓解困难、促进进出口平稳发展,更好发挥出口退税这一普惠公平、符合国际规则政策的效用,并从多方面优化外贸营商环境,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大助企政策支持力度(一)强化出口信用保险与出口退税政策衔接。企业申报退税的出口业务,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将出口信用保险赔款视为收汇,予以办理出口退税。(商务部、税务总局、银保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完善加工贸易出口退税政策。为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发展,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对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后,因征退税率不一致等原因而多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企业转入进项税额予以抵扣。(财政部、税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挖掘离境退税政策潜力。进一步扩大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覆盖地域范围。优化退税商店布局,推动更多优质商户成为退税商店,形成更大规模集聚效应。积极推行离境退税便捷支付、“即买即退”等便利措施,促进境外旅客在华旅游购物消费,推动离境退税规范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文化和旅游部、商务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进一步提升退税办理便利程度(四)大力推广出口业务“非接触”办理。优化推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电子税务局等信息系统,积极支持引导出口企业采用“非接触”方式办理口岸和跨境贸易领域相关业务。原则上出口企业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申报电子数据后,即可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申报等事项,无需提交纸质资料。税务等部门审核电子数据无问题的,即可办结业务,并通过网上反馈办理结果。(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交通运输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五)持续精简出口退税环节报送资料。强化海关、税务等部门间数据共享与衔接管理,进一步精简委托出口货物退税申报、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申报、来料加工免税核销申报环节的报送资料。(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六)积极推行出口退税备案单证电子化。支持出口企业根据自身实际,灵活选择电子化或者纸质化的方式留存保管出口货物提单等出口退税备案单证,提高单证收集整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完善税务信息系统功能,为电子化方式核查备案单证积极创造条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七)大幅提升出口退税智能申报水平。进一步提升出口退税申报便利水平,实现企业通过税务信息系统申报出口退税时自动调用本企业出口报关单信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申报出口退税时自动调用本企业购进的出口货物的发票信息。持续扩大出口退税申报“免填报”范围,为企业高效申报退税创造便利条件,进一步提升申报效率。(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八)不断提高出口退税办理质效。在2021年正常出口退税平均7个工作日办结的基础上,进一步压缩出口退税办理时间,2022年进一步压缩至6个工作日内。全面实现退库无纸化,进一步提高税款退付效率。(税务总局牵头,商务部、人民银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九)进一步提高出口货物退运通关效率。深化海关、税务部门合作,积极推动《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信息共享,在办理出口货物退运通关时,凡可查验信息的,不再要求企业报送纸质证明,改为查验共享信息,帮助企业加速办理退运通关。(税务总局牵头,海关总署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优化简化出口退税事项办理流程。对于风险可控的出口退税申报,采用“容缺”方式先行办理退税,事后再补办实地核查手续。进一步精简出口退税证明开具申请环节需要报送的资料,积极推动实现出口退税证明全流程无纸化。企业出口货物申报出口退税,受自然灾害、疫情等因素影响无法按期收汇的,取消事前报送举证资料,企业留存备查相关资料即可,同时按照包容审慎、风险可控原则适当放宽举证资料范围。(税务总局牵头,商务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进一步优化出口企业营商环境(十一)帮助企业提高出口业务办理效率。丰富宣传渠道及精准提醒内容,让出口企业及时获知报关、结关、退税等事项办理进度,引导企业提高内部管理效率,进一步压缩出口单证收集、流转时间,加速申报出口退税。(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二)支持跨境电商健康持续创新发展。便利跨境电商进出口退换货管理。鼓励并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出口企业积极适用出口退税政策。加快推动各地跨境电商综试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建设。规范跨境电商零售出口税收管理,引导出口企业在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商品信息并进行免税申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贸易健康发展。(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外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三)引导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健康成长。深化落实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管理办法,进一步提高集中代办退税备案及实地核查效率。鼓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采用无纸化方式申报出口退税、电子化方式管理出口退税备案单证。加大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信用培育力度,指导企业优化内部风险管理,提升集中代办退税风险管控水平。(商务部、税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四)加强信息共享引导企业诚信经营。强化海关、税务、外汇等部门信用评级信息共享,积极引入市场化信用评级机构,提供高质量的评级服务,提升出口退税企业管理类别动态调整及时性,依法依规深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引导出口企业及时、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提高诚信意识、规范健康发展。(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外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五)积极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强化税务、公安、海关、人民银行、外汇等部门协作,推动实现对虚开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从事后打击向事前事中精准防范转变。对虚假出口、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大联合打击力度,为出口企业营造更优的营商环境。(公安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外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凝聚共识,加强政策统筹协调,切实落实工作责任,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税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协商解决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税务总局 公安部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外汇局 银保监会2022年4月20日
  • 五洲东方荣获海关AEO高级认证
    9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在京召开了“北京海关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政策宣讲会”的会议。北京五洲东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洲东方)进口服务事业部总经理陈颖、人力资源服务平台总监王颖等出席了本次会议。多年来,五洲东方凭借坚持不懈的努力,获得了北京海关的认可,荣获海关AEO高级认证。会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副关长车燕玲为五洲东方颁发了海关AEO高级证书,并对五洲东方进口贸易等工作予以肯定。未来,五洲东方在进口服务业务上会更上层楼!
  • 09年我国部分仪器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提高部分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财税[2008]177号   【发布日期】2008-12-29   【实施日期】2009-01-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9年1月1日起,提高部分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的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具体规定如下:   一、将航空惯性导航仪、陀螺仪、离子射线检测仪、核反应堆、工业机器人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14%提高到17%。   二、将摩托车、缝纫机、电导体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1%、13%提高到14%。   除以上产品外,提高出口退税率的产品还包括部分仪器设备,具体产品清单见附件。   三、具体执行时间,以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提高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 出口企业须关注国外海关清关制度
    近来,江苏南通检验检疫局基层部门在对出口俄罗斯商品签发相关检验检疫证书后,遇到出口企业应客户要求提出更改证书收货人名称和地址的申请,涉及出口商品4批次,货值20万美元。   据调查,在俄罗斯海关进口报关,与商品有关的贸易单据例如发票、箱单、提单、产地证等都必须显示清关人的名称、地址。某些清关公司可能是代理人,也可能是第三方贸易人,这些公司内部管理混乱,一旦发生了问题又不能及时解决,已经进境的商品将面临无法通关的问题,甚至被俄罗斯海关退运。因此,国内出口企业将面临这样的情况:要么被迫接受改变清关人进行通关的事实,要么接受退货带来的损失。   根据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在不违反合同及输入国法律法规的情形下,应报检人申请,经过逐级审批,可以更改证书内容。检验检疫部门在严格把关的同时,会尽力帮扶解困,促进对外贸易稳定发展。但是国内外企业应当遵守国际贸易秩序和基本准则。   在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出口企业,签订贸易合同前应当关注国外海关的清关制度,特别是俄罗斯清关制度和要求,以及进口商的资质与信用,并尽量利用信用证结汇,如采用货到付款方式结汇的,要在出运前与国外客户进行细节包括单证方面的确认,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此外,即使更改了检验检疫证书,出口企业也会面临信用下降的风险。
  • 三部门发文,采购国产仪器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近日,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为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公告内容如下: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为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包括:(一)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二)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三)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四)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含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五)科技部核定的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核定的本级政府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六)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七)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八)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以教育部门户网站公布名单为准);(九)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外资研发中心;(十)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二、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二)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80人。(三)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外资研发中心须经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上述条件进行资格审核认定。具体审核认定办法见附件1。三、经核定的内资研发机构、外资研发中心,发生重大涉税违法失信行为的,不得享受退税政策。具体退税管理办法由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相关研发机构的牵头核定部门应及时将内资研发机构、外资研发中心的新设、变更及撤销名单函告同级税务部门,并注明相关资质起止时间。四、本公告的有关定义:(一)本公告所述“投资总额”,是指商务主管部门出具或发放的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回执或企业批准证书或设立、变更备案回执等文件所载明的金额。(二)本公告所述“研发总投入”,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为设立和建设本研发中心而投入的资产,包括即将投入并签订购置合同的资产(应提交已采购资产清单和即将采购资产的合同清单)。(三)本公告所述“研发经费年支出额”,是指近两个会计年度研发经费年均支出额;不足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可按外资研发中心设立以来任意连续12个月的实际研发经费支出额计算;现金与实物资产投入应不低于60%。(四)本公告所述“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是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专职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以及相关专职科技管理人员和为项目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的直接服务人员,上述人员须与外资研发中心或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以外资研发中心提交申请的前一日人数为准。(五)本公告所述“设备”,是指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在计算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时,应将进口设备和采购国产设备的原值一并计入,包括已签订购置合同并于当年内交货的设备(应提交购置合同清单及交货期限),上述采购国产设备应属于本公告《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所列设备(见附件2)。对执行中国产设备范围存在异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税务总局商财政部核定。五、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具体从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取得退税资格的次月1日起执行。特此公告。附件:1. 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审核认定办法.pdf2. 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pdf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2023年8月28日附件2: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不包括中试设备)。具体包括以下四类:一、实验环境方面(一)教学实验仪器及装置;(二)教学示教、演示仪器及装置;(三)超净设备(如换气、灭菌、纯水、净化设备等);(四)特殊实验环境设备(如超低温、超高温、高压、低压、强腐蚀设备等);(五)特殊电源、光源设备;(六)清洗循环设备;(七)恒温设备(如水浴、恒温箱、灭菌仪等);(八)小型粉碎、研磨制备设备。二、样品制备设备和装置(一)特种泵类(如分子泵、离子泵、真空泵、蠕动泵、蜗轮泵、干泵等);(二)培养设备(如培养箱、发酵罐等);(三)微量取样设备(如取样器、精密天平等);(四)分离、纯化、浓缩设备(如离心机、层析、色谱、萃取、结晶设备、旋转蒸发器等);(五)气体、液体、固体混合设备(如旋涡混合器等);(六)制气设备、气体压缩设备;(七)专用制样设备(如切片机、压片机、镀膜机、减薄仪、抛光机等),实验用注射、挤出、造粒、膜压设备,实验室样品前处理设备。三、实验室专用设备(一)特殊照相和摄影设备(如水下、高空、高温、 低温等);(二)科研飞机、船舶用关键设备;(三)特种数据记录设备(如大幅面扫描仪、大幅面绘图仪、磁带机、光盘机等);(四)材料科学专用设备(如干胶仪、特种坩埚、陶瓷、图形转换设备、制版用干板、特种等离子体源、离子源、外延炉、扩散炉、溅射仪、离子刻蚀机,材料实验机等),可靠性试验设备,微电子加工设备,通信模拟仿真设备,通信环境试验设备;(五)小型熔炼设备(如真空、粉末、电渣等),特殊焊接设备;(六)小型染整、纺丝试验专用设备;(七)电生理设备。四、计算机工作站,中型、大型计算机
  • 百事声明不合格进口果汁已退回原产国
    在刚刚过去的周末,美赞臣、百事等国外食品巨头纷纷登上了国家质检总局的黑名单。   昨日,百事公司对此发表声明称,从巴西进口的不合格冷冻浓缩橙汁已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呈报海关,并退回给了原产国供应商。   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公布了7月份进境不合格商品名单,美赞臣两批次进口婴儿配方奶粉、百事进口的浓缩橙汁、丹麦皇冠牛油曲奇饼干、蜡笔小新草莓饮料等154批次进口食品、化妆品被检出问题。   其中,属于高敏感性食品的婴儿配方奶粉有三批次被检出不合格,一批次是来自新加坡的第一阶段婴儿配方奶粉,检出阪崎肠杆菌,共有3.27吨 另两批次是来自美国的美赞臣婴儿配方奶粉,检出“蛋白质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共有0.3吨。   此外,三批次由百事饮料广州有限公司从巴西进口的冷冻浓缩橙汁,也因被检出酵母菌超标而被黄埔海关退货,问题橙汁总量高达37.8吨。   这些不合格食品分别是从美国、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欧盟等60多个国家和地区进口的,而此次产地为“美国”的产品成为不合格产品的重灾区,在154批次中有39批次问题产品来自美国,占比达25%。   据悉,所有不合格进口产品均是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在检验检疫时发现的,都已做退货、销毁或改做他用处理,并未在国内市场销售。
  •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法国饲用乳制品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法兰西共和国农业与粮食主权部有关法国输华饲用乳制品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自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法国饲用乳制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二)《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法兰西共和国农业与粮食主权部关于法国饲用乳制品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商品   本公告中的饲用乳制品是指由含有蔬菜成分、维生素预混合饲料、益生菌以及其他中国和法国法律批准使用的原辅料的原料奶或副产品(乳清、酪乳、脱脂乳、初乳等)制成的饲用乳制品,以及由不含有以上原辅料成分的原料奶或副产品制成的饲用乳制品。   三、生产企业要求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输出饲用乳制品的法国生产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有关饲料卫生和兽医卫生法规的要求。   (二)获得法国官方批准,并在其有效监督之下生产,其产品允许在法国自由销售。   (三)根据有关法规建立并实施了HACCP等安全卫生质量控制计划,并获得法国法律认可的认证机构的认证。   (四)须经法兰西共和国农业与粮食主权部(以下简称“法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中方”)推荐,获得中方注册登记。   四、原料要求   (一)生产原料来源于法国或者从欧盟其他国家合法进口。   (二)奶源来源国家全境没有口蹄疫、牛瘟、小反刍兽疫、牛传染性胸膜肺炎以及绵羊痘和山羊痘。   (三)奶源来自没有牛结节性皮肤病、痒病、牛结核病、布鲁氏菌病、牛地方流行性白血病、牛副结核病、梅迪—维斯纳病和山羊关节炎/脑炎的地区,或者按照世界动物卫生组织法典有关要求进行加工,或者使用中方同意的方法进行加工。   (四)原料奶来自于无任何传染病症状的健康动物。   (五)原料奶不得含有初乳(初乳指生育后7天内取得的牛乳)。   五、产品要求   (一)不得添加中国和法国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添加物,不得含有危害动物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符合中国有关饲料卫生标准。   (二)不得含有未经中方批准的转基因成分和其他反刍动物源性原料。   (三)所有乳源性成分应进行热处理加工(初乳使用电离法加工以保存抗体),热处理和电离加工的方法应符合法国饲用乳制品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并经中方认可。   (四)输华前,经法国官方抽样检测,符合以下要求:   1.沙门氏菌:25克样品中未检出,n=5,C=0,m=0,M=0;   2.细菌总数:  (二)外包装需加施中文标签,标签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饲料标签》(GB 10648)要求。   (三)外包装需注明法国生产企业名称及法方批准编号信息,并标注“仅用作饲料”等警示语。   (四)包装、存放到运输的全过程,应采取了有效措施避免污染。   七、出口前查验和证书要求   (一)法国官方负责对输华饲用乳制品实施检验检疫,并出具卫生证书,证明该批产品符合双方议定书的要求。   (二)每批输华产品均须随附一份正本官方卫生证书。   八、进境检验检疫要求   (一)检疫审批。   除取消检疫审批的产品外,进口企业应在签订贸易合同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证单核查。   1. 核查是否附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取消检疫审批的产品除外)。   2. 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法国生产企业。   3. 核查卫生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三)货物检查。   中国海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要求,对法国饲用乳制品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四)不合格情况处理。   1. 无有效的卫生证书,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 来自非注册登记法国生产企业的产品,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 检出未经批准的动物源性成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 发现土壤、动物尸体、动物排泄物或其他禁止进境物,按照有关规定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5. 经检测发现安全卫生项目不符合中国饲料卫生标准的,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6. 发现散包、容器破裂的,由货主或代理人负责整理完好。包装破损且有传播动植物疫病风险的,应当对所污染的场地、物品、器具进行消毒处理。   发现重大安全卫生问题,中方将向法方通报,并视情采取暂停相关企业输华等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4月16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法国饲用乳制品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法国饲用乳制品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pdf
  • 海关总署拟采购一批质谱等仪器
    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就海关总署2014年海关化验仪器采购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采购,现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前来投标。   一、招标编号:HG14GK-A0210-0046   二、项目名称:海关总署2014年海关化验仪器采购项目   三、招标内容: 包号 货物名称 数量(台) 交货时间 交货地点 主要技术要求 1 X荧光测硫仪 1 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 海关指定地点 详见招标文件第四部分技术性能需求书 2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光谱分析仪 1 3 电感耦合等离子质谱分析仪 1 4 液质联用仪 1 5 X荧光光谱仪 1 6 元素分析仪 1 7 红外光谱仪 1   注:1.投标人可以对其中一个包或多个包进行投标,但必须对所投包中的所有内容进行投标,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2.若投标人对本项目的多个包进行投标,则投标文件须按包分别编制并装订提交。   四、投标人资格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能力提供招标货物和相关服务的制造商或其授权代理商(对于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制造商可以自行参加或授权一家代理商参加本项目)。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投标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招标人为采购本次招标的货物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   他文件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4、领取了招标文件且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   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本项目允许进口产品投标。   7、针对每一包,一个投标人不得提交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投标报价。   如果投标人之间存在下列互为关联关系的情形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包的投标,否则予以拒绝:   (1)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   (2)母公司或实际控制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持股 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   (3)均为同一家母公司或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股 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   五、领取招标文件及开标相关信息   1、领取招标文件时间和地点:   时间:2014年8月18日至2014年8月29日,每天上午9:00至11:00下午14:30至16:3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地点: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505室(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号国海505室,临近大羊毛胡同一侧)。   有意向的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时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领取招标文件授权书(加盖单位公章)、单位银行账户信息(加盖单位公章,用于退投标保证金)和领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携带身份证原件。   2、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2014年9月4日上午9:00(北京时间),逾期送达或送达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恕不接受。届时请参加投标的单位派代表出席开标仪式。   3、开标地点: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会议室(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号)。   4、投标文件的递交:投标文件请于开标当日、投标截止时间之前由专人送达开标地点,以电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形式递交的投标文件将不予接受,逾期送达或不符合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代表必须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制定的投标人代表相一致。投标人代表须携带身份证明以备查验。   六、招标人相关信息 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号   邮政编码:100730   联 系 人: 程若愚 解惟光   电  话: 010-65194784 010-65195161   传  真: 010-65195902   开 户 名 称: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   开 户 银 行:建行北京分行东方广场支行   帐 号:11001059200059108022   使用电汇方式交纳投标保证金须在电汇凭据附言栏中写明招标编号和包号。   七、本招标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和中国海关政府采购网站(http://hgcg.customs.gov.cn)上进行发布。   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   2014年8月15日
  • 深圳海关今年共计减免科研设备进口税2.8亿!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深圳海关为南方科技大学当日申报的价值215万元超高通量荧光定量PCR仪出具无纸化征免税证明,涉及减免税款27.95万元,该设备进口后将立即投入到学校环境学院多个重点科研项目中去,在评价污染物对模式生物的毒性效应及研究其毒理机制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8月31日,记者从深圳海关获悉,今年以来,深圳海关主动融入深圳“双区”科技创新建设,全力支持深圳科技创新事业高质量发展,并取得一系列突破性成绩。截至8月31日,今年深圳海关科技创新项下共减免科研设备进口税款2.8亿元,同比增长148.1%。已有包括南方科技大学等13家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与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受惠此项改革红利,涉及免税科研设备货值1717.45万美元,获评“前海蛇口自贸片区2019年标志性制度创新成果”;探索完善科研设备捐赠进口、退运出口通关流程,支持免税科研设备等要素跨境自由流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据了解,今年来,深圳海关主动帮扶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附属医院等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红利免税进口医疗检测及科研教学设备,对市内设有医药类专业的大学与科研机构的部分重点所附属医院开展实地摸底调研,了解相关单位在享惠受惠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全方位做好减免税政策宣讲辅导,专人专岗协调跟进,为深圳医疗卫生行业健康快速发展“保驾护航”。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为促进深圳高等教育事业新发展,深圳海关准确把握深圳体制机制创新与国家政策落地之间的有机平衡,推动中山大学深圳校区正式列入教育部免税资格名单,助力深圳先行示范区教育事业新发展,至今已累计完成二类事业单位等新型科研机构免税资格认定48家。目前,深圳市新型科研享惠主体数量居全国首位。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此外,深圳海关还关注新兴行业科研成果转化升级,针对生物医疗行业建立专门的联系协调机制,一对一精准制定重点生物医疗科研机构帮扶专案,及时解决申请单位免税疑难问题,加快通关效率,支持深圳华大生命科学研究院、深圳数字生命研究院等国内生物医疗知名科研机构做大做强;指派专人跟进比亚迪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各类科研实验设备与测试仪器的免税通关与后续监管工作,做到提前介入、协调、解决,为企业研发新一代动力电池和新能源汽车提供政策保障。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深圳大学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深圳海关在科技创新方面推行的一系列改革,从根本上解决了科研单位免税资质享惠与免税设备自主流动使用的“痛点”问题,最大程度上便利了科研单位利用免税进口科研设备开展科学研究于技术研发,是促进“双区”建设创新要素高效流动的“及时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深圳海关相关负责人表示,深圳海关将继续推动关区免税进口科研设备流动监管改革,在确保科研用途的前提下扩大科研设备的使用范围,提高科研设备的使用效率,实现免税科研仪器设备的自主移动和携带。 /p p br/ /p
  • 重磅!十类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继续全额退还增值税
    p    strong 仪器信息网讯 /strong 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公告显示,共十类内资研发机构及外资研发中心享政策优惠,详情如下: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1号 /p p   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p p    strong 一、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包括: /strong /p p   (一)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p p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p p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p p   (四)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含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p p   (五)科技部核定的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核定的本级政府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 /p p   (六)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p p   (七)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 /p p   (八)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以教育部门户网站公布名单为准) /p p   (九)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外资研发中心 /p p   (十)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 /p p    strong 二、外资研发中心,根据其设立时间,应分别满足下列条件: /strong /p p   (一)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p p   1.研发费用标准:(1)对外资研发中心,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 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万美元 (2)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1000万元。 /p p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90人。 /p p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p p   (二)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p p   1.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 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p p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50人。 /p p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p p   外资研发中心须经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上述条件进行资格审核认定。具体审核认定办法见附件1。在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初次取得退税资格或通过资格复审未满2年的,可继续享受至2年期满。 /p p    strong 三、经核定的内资研发机构、外资研发中心,发生重大涉税违法失信行为的,不得享受退税政策。 /strong 具体退税管理办法由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相关研发机构的牵头核定部门应及时将内资研发机构、外资研发中心的新设、变更及撤销名单函告同级税务部门,并注明相关资质起止时间。 /p p    strong 四、本公告的有关定义。 /strong /p p   (一)本公告所述“投资总额”,是指商务主管部门发放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设立、变更备案回执等文件所载明的金额。 /p p   (二)本公告所述“研发总投入”,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为设立和建设本研发中心而投入的资产,包括即将投入并签订购置合同的资产(应提交已采购资产清单和即将采购资产的合同清单)。 /p p   (三)本公告所述“研发经费年支出额”,是指近两个会计年度研发经费年均支出额 不足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可按外资研发中心设立以来任意连续12个月的实际研发经费支出额计算 现金与实物资产投入应不低于60%。 /p p   (四)本公告所述“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是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专职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以及相关专职科技管理人员和为项目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的直接服务人员,上述人员须与外资研发中心或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以外资研发中心提交申请的前一日人数为准。 /p p   (五)本公告所述“设备”,是指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在计算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时,应将进口设备和采购国产设备的原值一并计入,包括已签订购置合同并于当年内交货的设备(应提交购置合同清单及交货期限),上述采购国产设备应属于本公告《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所列设备(见附件2)。对执行中国产设备范围存在异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税务总局商财政部核定。 /p p    strong 五、 /strong 本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具体从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取得退税资格的次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1号)同时废止。 /p p   附件: a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911/attachment/2b8475cc-ee3f-4bcd-b08f-cfdead501204.docx" title=" 1.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审核认定办法.docx" style=" line-height: 16px font-size: 12px color: rgb(0, 176, 24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1.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审核认定办法.docx /span /a /p p    a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911/attachment/0dd2fcd3-982a-4b12-a843-ad2838e5abbb.docx" title=" 2.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docx" style=" line-height: 16px font-size: 12px color: rgb(0, 176, 24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2.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docx /span /a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9年11月11日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来源:财政部税政司) /p
  • 国家加大制造业退税力度 哪些仪器企业符合条件?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为了更好地支持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发展,将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实施力度。一是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二是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不同类型仪器企业申请退税种类及时间详见下方公告正文。具体公告如下: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发展,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现将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实施力度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一)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在2022年12月31日前,退税条件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执行。   (二)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二、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一)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三、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四、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五、本公告所称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六、本公告所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其中,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本公告所称大型企业,是指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七、本公告所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八、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九、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十、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十一、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同时符合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相关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可任意选择申请适用上述留抵退税政策。   十二、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   如果发现纳税人存在留抵退税政策适用有误的情形,纳税人应在下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前缴回相关留抵退税款。   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适用本公告规定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的税收管理事项,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十四、除上述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规定,继续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执行,其中,第八条第三款关于“进项构成比例”的相关规定,按照本公告第八条规定执行。   十五、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留抵退税工作,摸清底数、周密筹划、加强宣传、密切协作、统筹推进,并分别于2022年4月30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微型、小型、中型、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税务部门结合纳税人留抵退税申请情况,规范高效便捷地为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   十六、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施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六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3月21日
  • 海关总署采购104台辐射探测设备
    2012年海关总署辐射探测设备招标项目招标公告   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委托中技国际招标公司就“2012年海关总署辐射探测设备招标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采购,现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前来投标。   一、招标编号:0701-124010090088   二、项目名称:2012年海关总署辐射探测设备招标项目   三、招标内容   本次招标设备名称、数量及技术规格: 包号 货物名称 数量(台) 主要技术规格 交货期 交货地点 01 门式行人辐射探测设备 14 详见第四部分 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 海关指定项目安装现场(详见第四部分) 02 门式车辆辐射探测设备 14 03 手持式巡检设备 38 04 手持式核素设备 38   注:投标人可以针对上述中一个包或多个包进行投标,但必须对包中的所有设备进行投标,不允许拆包投标,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四、投标人资格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能力提供招标货物和相关服务的制造商或其授权代理商(对于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制造商可以自行参加或授权一家代理商参加本项目)。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投标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招标人为采购本次招标的货物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所委托的单位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4、购买了招标文件且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机构。   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7、针对每一包,一个投标人不得提交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投标报价。如果投标人之间存在下列互为关联关系的情形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包的投标,否则予以拒绝:   (1)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   (2)母公司或实际控制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   (3)均为同一家母公司或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   8、投标人其他条件:   (1)具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所投的门式行人辐射探测设备/门式车辆辐射探测系统应符合国家标准《放射性物质与特殊核材料监测系统》GB T 24246-2009 需提供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的第三方测试证书   (3)投标货物制造商须具备辐射安全许可证(仅针对01包和02包投标人)。   五、购买招标文件及开标相关信息   1、招标文件售价:每包售价人民币300元(售后不退,EMS邮购须另加100元人民币)。   2、购买招标文件时间和地点:   时间:2012年6月11日至2012年7月1日,每天上午9:3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地点:中技国际招标公司(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中路90号通用技术大厦一层标书室)。   3、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2012年7月2日下午13:30(北京时间),逾期送达或送达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恕不接受。届时请参加投标的单位派代表出席开标仪式。   4、开标地点:中技国际招标公司(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中路90号通用技术大厦会议室)。   5、投标文件的递交:投标文件请于开标当日、投标截止时间之前由专人送达开标地点,以电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形式递交的投标文件将不予接受,逾期送达或不符合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六、招标机构:中技国际招标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中路90号通用技术大厦904室   邮政编码:100055   联 系 人:罗红、丁吟   电  话:0086-10-63348554/8547   传  真:0086-10-63373573   户 名:中技国际招标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   帐 号:778350010653   如使用电汇方式购买招标文件、递交投标保证金、支付中标服务费须在电汇凭据附言栏中写明用途、项目名称及招标编号。   七、本招标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和中国海关政府采购网站(http://hgcg.customs.gov.cn)上进行发布。   中技国际招标公司   2012年6月11日
  •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巴西陆生动物蛋白饲料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巴西联邦共和国农业和畜牧业部有关巴西输华陆生动物蛋白饲料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巴西陆生动物蛋白饲料进口。一、检验检疫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三)《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巴西联邦共和国农业和畜牧业部关于巴西输华陆生动物蛋白饲料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议定书》。二、进口商品范围本公告中的陆生动物蛋白饲料指禽源性蛋白饲料和猪源性蛋白饲料,包括肉粉、骨粉、肉骨粉、血粉和羽毛粉等。三、生产企业要求巴西输华陆生动物蛋白饲料生产企业应经巴西联邦共和国农业和畜牧业部(以下称“巴方”)批准,并在巴方有效监督之下生产,实施了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质量管理体系或按照HACCP原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并有效执行产品追溯和召回制度。巴西输华陆生动物蛋白饲料生产企业由巴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推荐,经中方审核合格并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有效期5年,获得注册登记生产企业变更情况巴方应及时向中方通报和确认。四、进口商品要求(一)动物源性原料要求。1.原料来源动物在巴西出生和饲养,在官方批准的屠宰厂屠宰,经宰前、宰后检验,无任何法定通报疫病的症状。2.原料来源动物没有因为动物疫情受到移动限制或者被扑杀。3.原料如果进口,应来自已经中方批准允许向中国出口该类原料的国家。4.没有使用反刍动物原料,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反刍动物源性成分污染。5.来源于口蹄疫、古典猪瘟、非洲猪瘟、猪水泡病、高致病性禽流感非疫区。(二)生产加工要求。1.经过中心温度不低于90℃至少15分钟的热处理,或者采用中方认可的其他等效加工方式进行热处理。2.生产加工过程没有添加不明种类的动物源性原料和反刍动物源性原料等禁止使用的物质。3.生产中和生产后以及运输中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污染。(三)生产产品要求。产品符合巴西法律法规要求,允许在巴西国内自由销售。巴方对每批输华陆生动物蛋白饲料进行随机抽样,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检测:1.经巴方认可实验室采用聚合酶链式反应(PCR)方法或中方认可的其他方法进行检测,结果不含反刍动物源性成份。PCR方法检测反刍动物源性成分DNA的限值为0.1%。2.符合沙门氏菌和肠杆菌科的要求:沙门氏菌:25克样品中未检出:n=5,c=0, m=0,M=0;肠杆菌科:1克样品中:n=5, c=2, m=10, M=3x102;n-检验的样品数;m-细菌数的阈值,如果所有样品中细菌数都没有超过m,该结果为合格;M-细菌数的最大值,如果有1个或多个样品中细菌数等于或大于M,该结果为不合格;c-细菌数介于m与M之间的样品数,如果其他样品的细菌数是小于或等于m,该结果仍认为可接受。五、出口前查验和证书要求巴方负责对经检验检疫符合双方议定书要求的每批输华陆生动物蛋白饲料出具兽医卫生证书。兽医卫生证书的官方印章、卫生证书样本版式发生变化时,巴方应及时向中方通报。六、包装和标签要求巴西输华陆生动物蛋白饲料应使用安全洁净的材料进行包装,包装密封性能良好、不易破损。外包装需加施标签,标签应符合中方有关要求,并标注“非供人类使用”或“仅用于饲料生产”等文字。七、进境检验检疫要求(一)检疫审批。进口企业应在签订贸易合同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二)证单核查。1. 核查是否附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2. 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巴西生产企业。3. 核查卫生证书是否真实有效。(三)货物检查。中国海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要求,对巴西输华陆生动物蛋白饲料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四)不合格情况处理。1. 无有效的卫生证书,作退回或销毁处理。2. 来自非注册登记巴西生产企业的产品,作退回或销毁处理。3. 检出未经批准的动物源性成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4. 发现土壤、动物尸体、动物排泄物或其他禁止进境物,按照有关规定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5. 经检测发现安全卫生项目不符合中国饲料卫生标准的,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6. 发现散包、容器破裂的,由货主或代理人负责整理完好。包装破损且有传播动植物疫病风险的,应当对所污染的场地、物品、器具进行消毒处理。发现重大安全卫生问题,中方将向巴方通报,对多次发生不合格问题或发生严重问题的生产企业,中方可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或注销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23年5月4日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巴西陆生动物蛋白饲料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巴西陆生动物蛋白饲料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pdf
  • 清单|税务总局国产设备全额退税:33类仪器设备10类研发机构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仪器信息网讯 /strong & nbsp 3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news/20200324/534535.shtml" target=" _blank"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 /span /a (下称《管理办法》)公告,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研发机构(包括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span style=" color: rgb(127, 127, 127) " (详细退税办法点击 /span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127, 127, 127)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news/20200324/534535.shtml" target=" _blank"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span style="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color: rgb(0, 176, 240) " 《管理办法》 /span /a /span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127, 127, 127) " )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tyle=" max-width: 100% max-height: 100% width: 500px height: 135px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3/uepic/748ca0d4-e292-4a7a-af7b-01064af03f24.jpg" title=" 0.jpg" alt=" 0.jpg" width=" 500" height=" 135" border=" 0" vspace=" 0" / /p p br/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根据《管理办法》第三条称“研发机构”、“国产设备”的具体条件和范围,按照91号公告规定执行。根据91号公告,“研发机构”包含10大类,“国产设备”包含33大类,具体如下: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0em " span style=" font-size: 20px " strong span style=" background-color: rgb(255, 0, 0) color: rgb(255, 255, 255) " 33类“国产设备” /span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不包括中试设备)。具体包括以下四类: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一、实验环境方面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一)教学实验仪器及装置;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二)教学示教、演示仪器及装置;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三)超净设备(如换气、灭菌、纯水、净化设备等);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四)特殊实验环境设备(如超低温、超高温、高压、低压、强腐蚀设备等);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五)特殊电源、光源设备;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六)清洗循环设备;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七)恒温设备(如水浴、恒温箱、灭菌仪等);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八)小型粉碎、研磨制备设备。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二、样品制备设备和装置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一)特种泵类(如分子泵、离子泵、真空泵、蠕动泵、蜗轮泵、干泵等);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二)培养设备(如培养箱、发酵罐等);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三)微量取样设备(如取样器、精密天平等);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四)分离、纯化、浓缩设备(如离心机、层析、色谱、萃取、结晶设备、旋转蒸发器等);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五)气体、液体、固体混合设备(如旋涡混合器等);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六)制气设备、气体压缩设备;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七)专用制样设备(如切片机、压片机、镀膜机、减薄仪、抛光机等),实验用注射、挤出、造粒、膜压设备,实验室样品前处理设备。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三、实验室专用设备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一)特殊照相和摄影设备(如水下、高空、高温、低温等);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二)科研飞机、船舶用关键设备;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三)特种数据记录设备(如大幅面扫描仪、大幅面绘图仪、磁带机、光盘机等);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四)材料科学专用设备(如干胶仪、特种坩埚、陶瓷、图形转换设备、制版用干板、特种等离子体源、离子源、外延炉、扩散炉、溅射仪、离子刻蚀机,材料实验机等),可靠性试验设备,微电子加工设备,通信模拟仿真设备,通信环境试验设备;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五)小型熔炼设备(如真空、粉末、电渣等),特殊焊接设备;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六)小型染整、纺丝试验专用设备;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七)电生理设备。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四、计算机工作站,中型、大型计算机。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0em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font-size: 20px " strong span style=" background-color: rgb(255, 0, 0) color: rgb(255, 255, 255) " 10类“研发机构” /span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一、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包括: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一)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四)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含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五)科技部核定的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核定的本级政府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六)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七)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八)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以教育部门户网站公布名单为准);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九)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外资研发中心;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十)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二、外资研发中心,根据其设立时间,应分别满足下列条件: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一)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1.研发费用标准:(1)对外资研发中心,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万美元;(2)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1000万元。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90人。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二)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1.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50人。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外资研发中心须经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上述条件进行资格审核认定。具体审核认定办法见附件1。在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初次取得退税资格或通过资格复审未满2年的,可继续享受至2年期满。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三、经核定的内资研发机构、外资研发中心,发生重大涉税违法失信行为的,不得享受退税政策。具体退税管理办法由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相关研发机构的牵头核定部门应及时将内资研发机构、外资研发中心的新设、变更及撤销名单函告同级税务部门,并注明相关资质起止时间。 /strong /p p br/ /p
  • 海关总署2000万采购ICPMS、GCMS等仪器
    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委托中技国际招标公司就&ldquo 2013年海关化验仪器设备采购项目&rdquo 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采购,现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前来投标。   一、招标编号:0701-134110090107   二、项目名称:2013年海关化验仪器设备采购项目   三、招标内容   注:投标人可以针对上述中一个包或多个包进行投标,但必须对包中的所有设备进行投标,不允许拆包投标,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四、投标人资格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能力提供招标货物和相关服务的制造商或其授权代理商(对于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制造商可以自行参加或授权一家代理商参加本项目)。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投标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招标人为采购本次招标的货物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4、购买了招标文件且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机构。   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本项目第13包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其余各包允许进口产品投标。   7、针对每一包,一个投标人不得提交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投标报价。如果投标人之间存在下列互为关联关系的情形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包的投标,否则予以拒绝:   (1)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   (2)母公司或实际控制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   (3)均为同一家母公司或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   8、企业营业执照年检合格,且经营范围覆盖本次招标货物的相关业务。   五、购买招标文件及开标相关信息   1、招标文件售价:每包售价人民币300元(售后不退,EMS邮购须另加100元人民币)。   2、购买招标文件时间和地点:   时间:2013年7月26日至2013年8月12日,每天上午9:3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地点:中技国际招标公司(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中路90号通用技术大厦一层标书室)。   3、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2013年8月16日上午9:30(北京时间),逾期送达或送达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恕不接受。届时请参加投标的单位派代表出席开标仪式。   4、开标地点:中技国际招标公司(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中路90号通用技术大厦420会议室)。   5、投标文件的递交:投标文件请于开标当日、投标截止时间之前由专人送达开标地点,以电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形式递交的投标文件将不予接受,逾期送达或不符合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六、招标机构:中技国际招标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中路90号通用技术大厦904室   邮政编码:100055   联 系 人:丁吟、罗红   电  话:0086-10-63348547/8554   传  真:0086-10-63373573   户 名:中技国际招标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   帐 号:778350010653   如使用电汇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支付中标服务费须在电汇凭据附言栏中写明用途、项目名称及招标编号。   七、本招标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和中国海关政府采购网站(http://hgcg.customs.gov.cn)上进行发布。
  • 海关总署领导莅临|ACCSI国产仪器验证与评价论坛将于5月19日举办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打好科技仪器设备、操作系统和基础软件国产化攻坚战,鼓励科研机构、高校同企业开展联合攻关,提升国产化替代水平和应用规模,争取早日实现用我国自主的研究平台、仪器设备来解决重大基础研究问题。”随着各种利好政策频出,国产科学仪器迎来春风。国产仪器厂商该如何在新形势下抓住政策机遇?如何更新用户认知,打消“国产偏见”?2023年5月18-19日,第十六届科学仪器发展年会(ACCSI2023)将在北京雁栖湖国际会展中心召开。由海科中心主办、仪器信息网协办的“国产仪器验评与认证技术交流会”将于5月19日上午如期而至。本次交流会特别邀请海关总署领导、各直属海关技术中心、保健中心代表,及知名专家学者代表,国内仪器设备相关的各协会、学会代表,国产仪器设备企业代表,就国产仪器验评技术、验评经验、验评成果等进行讨论和展示,从而推进仪器验评技术在海关系统内的成果转化和示范应用,建立科学、权威的海关仪器验评体系和技术平台,服务智慧海关建设,为海关系统筛选并研发性能优秀、自主可控的国产高端仪器设备。本次论坛由海科中心副主任常亮主持,更多精彩内容,敬请莅临ACCSI现场观看,我们不见不散!国产仪器验评与认证技术交流会时间与地点:2023年5月19日09:30-17:00;北京雁栖湖国际会展中心大议会厅D会议亮点一:本次论坛邀请了海关总署领导、各直属海关技术中心、保健中心等50余位海关系统领导、专家列席,您将有机会面对面与参会专家深入探讨海关系统相关需求。会议亮点二:本次论坛将全面介绍海科中心验评技术、验评经验,并设置验评展示区,全面展示海科中心验评成果,您将全面了解国产仪器验评工作,并一览优秀国产仪器风采。国产仪器验评与认证技术交流会会议日程(以最新通知为准)时间报告题目及报告人主持人:中国海关科学技术研究中心 副主任 常亮9:30-9:35宣布大会开始、介绍与会嘉宾主持人:中国海关科学技术研究中心副主任 常亮9:35-9:40领导致辞海关总署领导9:45-9:50宣布仪器验评认证平台成立9:50-9:55成员单位授牌9:55-10:00领导致辞中国海关科学技术研究中心主任 宋悦谦10:00-10:30茶歇(领导参观优秀国产仪器展)10:30-10:45国产仪器验评与认证技术进展中国海关科学技术研究中心装备研究所副所长 刘鑫10:45-11:00国产仪器验评体系的科性和权威性清华大学分析中心研究员 邢志11:00-11:15仪器设备认证技术进展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先进测量工程中心主任 武彤11:15-11:30国产仪器发展现状与展望杭州谱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技术总工/高级工程师 赵鹏11:30-13:30午餐/午休13:30-13:45国产基因测序仪器技术进展及应用齐碳科技 联合创始人&首席科学家 白净卫13:45-14:00国产色谱仪技术进展及应用常州磐诺仪器有限公司研究院质谱中心总监 李家练14:00-14:15国产分子生物学检测仪技术进展及应用西安天隆科技有限公司 仪器研发部副总监 田真14:15-14:30国产消杀设备技术进展及应用无锡百泰克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总监闫磊14:30-14:45国产高端质谱的研发及应用 融智生物科技(青岛)有限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技术官 周晓光14:45-15:00茶歇15:00-15:15国产前处理仪器分析效率提升技术奥普乐科技集团(成都)有限公司 总经理 葛国利15:15-15:30国产纯水仪的研发应用上海乐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张金鹤15:30-15:45国产液相色谱仪技术进展及应用大连依利特分析仪器有限公司总经理/研究员 李彤15:45-16:00国产前处理设备的研发应用睿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总监 戴相辉16:00-16:15国产数字化实验室技术进展及应用北京普析通用仪器有限责任公司客户总监 郭春涛16:15-16:45国产数字PCR仪的研发应用北京新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产品经理 王胜利16:45-17:00开放式讨论 报告及参会报名:010-51654077-8229 13671073756 杜女士   赞助及媒体合作:010-51654077-8015 13552834693魏先生   咨询邮箱:accsi@instrument.com.cn (注明单位、姓名、手机)扫描或识别二维码立即报名
  • 澳优奶粉锌、磷含量不合格 遭遇退货
    刚踏进兔年,澳优乳业又被爆出“2010年3-8月的半年时间里,全国查获不合格进境婴幼儿配方奶粉共计459.49吨,其中453.55吨都是澳优乳业在中国销售的进口产品”,遭遇严重信用危机。   澳优回应“退货”又遭质疑   对于日前有媒体报道称“澳优乳业代理有机婴儿配方奶粉被查出不合格,遭海关退货”一事,澳优高调回应称报道为“媒体编辑放大过时新闻并捏造,内容严重失实”。   有媒体报道,国家质检总局近日公布的数据显示,2010年3-8月的半年时间里,全国查获不合格进境婴幼儿配方奶粉共计459.49吨,其中453.55吨都是澳优乳业在中国销售的进口产品。不合格原因为“锌超标”和“磷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等。不少媒体对此在近日进行了披露。   对此,澳优乳业发出声明表示,2010年3月至7月,澳优供应商先后有7个批次的进口奶粉被国家质检总局要求退货。其主要原因是该批次产品不符合公司与该供应商所议定的产品标准,与食品安全无关,有关的产品已全部退回供应商,并未在市场流通。   同时,对于“不合格遭退货”的相关报道,澳优则强调,国家质检总局公布最近一期进口奶粉不合格数据的时间是2010年8月27日,时间过去已半年,实属陈旧报道 塔图拉在中国供应产品的客户不止澳优一家,媒体在报道中使用“澳优乳业独家代理经销”亦属“主观臆断,严重失实”。   但澳优的声明刚发出又马上遭到质疑:代理经销的产品遭到国家质检总局退货,公司为何并未发布相关公告告知投资者以及消费者?   就在澳优高调回应进口奶粉“不合格”报道的前两天,澳优乳业发布了盈利预警公告:截至去年12月31日止年度未经审核管理账目,预期净利润较上年减少30%至40%。但澳优把净利下滑的原因归结为,上市后加大宣传和推广费大幅上升,渠道重组造成短期销售下滑。
  • 950万!中国海关科学技术研究中心计划采购化学试剂等试剂耗材
    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0701-224111070041项目名称:化学试剂等试剂耗材采购项目预算金额:950.0000000 万元(人民币)采购需求:项目概况:中国海关科学技术研究中心拟采购2023年试剂耗材。采购需求:包号标的名称预算金额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01新冠检测试剂约400万详见第五部分采购需求02仪器耗材约250万03化学试剂及常规耗材约200万04实验用气体约100万注:(1)各包兼投兼中。 (2)各包预算金额仅为本年度预估值,结算以实际发生为准。供货周期:2023年01月01日-2023年12月31日(具体以合同实际签订日期为准)。交货地点:北京市,招标人指定地点。合同履行期限:2023年01月01日-2023年12月31日(具体以合同实际签订日期为准)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投标人应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第六条: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的规定;2.投标人应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第八条: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的规定;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供应商、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无资格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2.向采购代理机购买了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3.特殊要求:(1)第01包 品目01、02、03(核酸提取试剂盒)需具备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品目04、05、06、07需具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2)第03包、第04包投标人需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且经营范围涵盖招标目录涉及品目;(3)第04包投标人营业执照需具备气体相关经营内容。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3年01月03日 至 2023年01月13日,每天上午8:3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中国通用招标网http://www.china-tender.com.cn方式:线上发售售价:¥3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3年01月30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开标时间:2023年01月30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地点:北京市丰台区首科大厦4层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有意向的投标人应先在中国通用招标网http://www.china-tender.com.cn免费注册, 注册完成后按照网上操作流程进行购买。技术支持电话:400-680-8126。投标人先在中国通用招标网上填写招标文件购买申请,选择网银支付方式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在标书款支付成功后,即可下载招标文件,发票网上申请领取(不提供纸质发票)。招标文件售价为300元,售后不退。注:1、每次购买文件申请系统生成的账号不同,请按照系统生成的账号进行付款,不要重复支付。2、付款金额必须与系统提示金额相同,否则将会被退回。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中国海关科学技术研究中心地址:北京市联系方式:范老师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中技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联系方式:于心远、徐聪宇010-63348240、8130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于心远电话:010-63348240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第262号令)   (2023年3月9日海关总署令第262号公布 自2023年4月15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以及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有关要求,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等22部规章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6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中的“注册登记”修改为“备案”。   (二)将第七条第一款中的“注册”修改为“备案”。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9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5号、第240号、第243号、第247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修改为“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   (二)将第四十条中的“加工贸易企业,包括经海关注册登记的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修改为“加工贸易企业,包括经海关备案的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将“经营企业,是指负责对外签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修改为“经营企业,是指负责对外签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依法开展来料加工经营活动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0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注册”修改为“备案”。   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海关总署令第208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五条第一款中的“注册登记”修改为“备案”。   (二)将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新区监管办法(试行)》(海关总署令第209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条、第五条第一款中的“注册登记”修改为“备案”。   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1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第218号、第238号、第243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二条中的“经海关报关注册登记”修改为“向海关办理报关单位备案”。   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2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一条中的“海关准予注册登记”修改为“经海关备案”。   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2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注册登记”修改为“备案”。   (二)将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申请书(格式1、2、3)中的“海关报关注册登记代码”修改为“海关备案编码”。   九、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04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47号、第198号、第240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修改为:“运营人申请办理进出境快件代理报关业务的,应当在所在地海关办理登记手续。”   (二)将第八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已经获得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备案机构办理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将第三项中的“注册登记”修改为“备案”;增加一项,作为第九项:“(九)已取得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国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三)将第九条中的“海关注销该运营人从事进出境快件报关的资格”修改为“海关注销该运营人登记”。   (四)删除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十、对《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3号公布,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2号和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二)删除第二十六条。   (三)将第二十七条中的“已经海关总署许可的境内外各类检验鉴定机构必须在许可的范围内接受对外经济贸易关系人的委托”修改为“依法设立的境内外各类检验机构可以接受对外经济贸易关系人的委托”。   (四)删除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将第二款修改为“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扰乱检验鉴定秩序的,由主管海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海关可以暂停其6个月以内检验鉴定业务。”   十一、对《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7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中的“经海关总署许可”修改为“依法设立”。   (二)删除第二十二条。   (三)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已经海关总署许可的境内外各类检验机构必须在许可的范围内,”修改为“依法设立的境内外各类检验机构可以”。   (四)删除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十二、对《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2号公布,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和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3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五条。   十三、对《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5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检疫处理工作应当依法实施并接受海关监督。”   十四、对《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8号公布,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和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海关对从事船舶食品、饮用水供应的单位以及从事船舶进出境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的单位实行许可管理;对从事船舶代理、船舶物料服务的单位实行备案管理。”   十五、对《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7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十一条。   (二)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进出境集装箱卫生除害处理工作应当依法实施并接受海关监督。”   十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0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第240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第一款中的“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或者其代理人凭交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自制的集装箱调运清单,向调出地和调入地海关申报。调运清单内容应当包括:承运集装箱原进境船舶名称、航(班)次号、日期,承运调运空箱的船舶名称、航(班)次号、集装箱箱号、尺寸、目的口岸、箱体数量等,并向调出地和调入地海关传输相关的电子数据。”修改为“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申报相关电子数据。”   (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的“注册”修改为“备案”。   (三)删除第三十条。   十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88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21号、第227号、第235号、第240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中的“经海关注册登记”修改为“向海关备案”。   (二)将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三条中的“注册登记”修改为“备案”。   (三)将第二章章名修改为“备案”。   (四)将第五条中的“资格条件”修改为“条件”。   (五)将第七条修改为:“海关对运输企业递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   ”备案有效期为其营业执照上注明的营业期限。“   (六)将第十条修改为:”海关对车辆监管条件及相关文件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   “车辆备案有效期为其机动车行驶证上注明的强制报废期。”   (七)删除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八)将第十二条中的“应向注册地海关交回《注册登记证书》《汽车载货登记簿》等相关证件,办理手续”修改为“应向备案地海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九)将第十七条修改为:“海关可以对备案车辆实施卫星定位管理。”   (十)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中的“如实填报交验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者”;删除第五项;将第六项改为第五项,修改为:“(五)更换车辆(车辆发动机、车牌号码),改装车厢、车体,未向海关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的”;将第七项改为第六项。   (十一)将第二十五条中的“海关可以撤销其注册登记或者停止其从事有关业务”修改为“海关可以注销其备案”;将第四项修改为:“(四)其他需要注销备案的情形。”   (十二)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运输企业备案有效期届满未续展的,海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十三)将第二十七条中的“海关注销其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资格”修改为“海关注销其备案”。   十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2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七条中的“设立”修改为“经营”。   (二)将第二章章名修改为:“免税商店的经营和终止”。   (三)将第八条修改为:“海关总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免税商店经营许可事项。”   (四)删除第九条、第十条中的“的设立”。   (五)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二款中的“经批准设立的免税商店”修改为“经审批准予经营的免税商店”。   (六)将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中的“人员”修改为“旅客”。   (七)将第二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免税品需要退运的,免税商店应当向主管海关办理相关海关手续。”   (八)将第三十条中的“免税商店是指经海关总署批准,由经营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的地点设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销售场所和存放免税品的监管仓库,向规定的对象销售免税品的企业。”修改为“免税商店是指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经海关总署批准经营,向规定的对象销售免税品的企业。”   十九、对《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8号公布,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和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第243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三十二条第二项;将第三项改为第二项;将第四项改为第三项,并删除“,并提供重点区域的照片或者视频资料”;将第五项改为第四项。   二十、对《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7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二十条第一项;将第二项改为第一项;将第三项改为第二项。   二十一、对《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9号公布,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和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三十一条。   (二)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的“本办法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本办法第三十三条”。   (三)将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中的“本办法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中的“本办法第三十八条”修改为“本办法第三十七条”。   (四)删除第四十三条第二项中的“,并提供重点区域的照片或者视频资料”。   (五)将第七十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六)将第七十二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七)将第七十三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八)将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九)将第七十五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十)将第七十六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二十二、对《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0号和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海关总署统一管理本办法所规定的检疫审批工作。   ”由海关总署负责实施的检疫审批事项,海关总署可以委托直属海关负责受理申请并开展初步审查。   “海关总署授权直属海关实施的检疫审批事项,由直属海关负责检疫审批的受理、审查和决定。”   (二)删除第六条第一款。删除第六条第二款中的“初审机构”;删除第二款第一项;将第二款第二项改为第一项,修改为:“(一)输入动物需要隔离检疫的,应当提交有效的隔离场使用证;”将第二款第三项改为第二项,修改为:“(二)输入进境后需要指定生产、加工、存放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提交生产、加工、存放单位信息以及符合海关要求的生产、加工、存放能力证明材料;”将第二款第四项改为第三项;将第二款第五项改为第四项。   (三)将第七条中的“初审机构对申请单位检疫审批申请进行初审的内容包括”修改为“海关对申请单位检疫审批申请进行审查的内容包括”。   (四)删除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   (五)将第十条中的“海关总署或者初审机构”修改为“海关”。   (六)将第十一条修改为:“海关总署及其授权的直属海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海关总署负责人或者授权的直属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将第十三条修改为:”《检疫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或者一次有效。“   (八)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国家依法发布禁止有关检疫物进境的公告或者禁令后,海关可以撤回已签发的《检疫许可证》。   “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许可数量全部核销完毕或者《检疫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海关应当依法办理检疫审批的注销手续。   ”其他依法应当撤回、撤销、注销检疫审批的,海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此外,对相关规章中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23年4月1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新区监管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doc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doc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doc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doc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新区监管办法(试行).doc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doc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监管办法.doc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doc    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doc    10.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doc    11.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doc    12.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doc    13.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doc    14.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doc    15.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doc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doc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doc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doc    19.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doc    20.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doc    21.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doc    22.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doc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海关240.00万元采购冷藏柜,凝胶成像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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