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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法典相关的资讯

  • 欧洲议会通过欧盟现代化海关法典
    2013年9月11日,欧洲议会采纳了现代化海关法典。这套法典一生效,即会改名为欧盟海关法典,并会简化欧盟海关程序及扩大集中清关范围,令营商成本减少。   现代化海关法典将是欧盟各国海关规则及程序的架构法规,将会把现时按个别情况而实行的多种措施订为法例,能为在欧盟营商的香港公司厘清法例条文。此外,海关规则及程序也会简化,令商贸交易更有效率。   欧盟理事会预计未来数周采纳这项海关法典,因此法典可于2013年11月1日生效。建议法规在欧洲议会采纳30个月后实施,换言之,现代化海关法典将于2016年5月1日实施。   现代化海关法典规定经济营运商与海关之间所有数据、文件、决议及通告的互换,必须采用电子数据处理技术进行,实现无纸化及全面电子化,目标是到2020年底全面使用资讯科技。   新的海关法典原拟于2013年6月24日实施,但由于所需的电子系统尚未准备就绪,因此推迟实施日期。事实上,所有人手操作系统到2013年甚至新海关法典实施后(2016年5月)会继续存在,期间可能会使用非电子数据处理技术。   新海关法典令实施海关决议的规则更加统一,这些现代化的规则将规管贸易商的权利和责任,并列明违反海关规则而须缴付海关收费的解决方案。   法典内的其他条款,将加快认可经济营运商(AEOs)的清关程序。当局会根据下列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认可经济营运商”地位:   a. 遵守海关及税务规定的纪录   b. 良好的商业及运输记录管理系统   c. 偿付能力证明   d. 与所从事活动有直接关系的能力标准或专业资格   e. 适当的保安及安全标准   简化海关程序令认可经济营运商受惠(维持现行简化程序或订立新的简化程序)。其中一项好处是实施“集中清关”措施,让认可经济营运商以电子方式报关,并于所在地的海关进出口办事处缴付关税。   认可经济营运商在提交报关单后,其货物便获得放行,可直接在欧盟市场自由流通。不过,即使货物已经放行,海关部门仍有权检查文件或货物。检查可能在货物管有人、涉及经营人士或文件管有人的处所进行。   另一项重要改变与港商息息相关,是把入境加工、海关监管加工以及货物销毁合而为一。授权管有人在货物进口后,可以决定转口进口货品、加工货品、销毁货品或让货品自由流通的数量。   临时储存仍是一种特别制度,并继续实施保证金措施。不过,储存时间则延长至90日。货物也可被同一人或其他人由临时储存设施转移至另一个临时储存设施,但当中须不涉过境程序。此外,授权管有人必须取得认可经济营运商地位,才可把货物转移至其他成员国。   简化海关法例料可降低营商成本,而通过订立更完善的法规也可为企业和民众厘清法律条文。现代化海关法典让贸易商可以全面受惠于欧盟海关使用最新资讯及通讯技术带来的好处,有助推广贸易及节省成本,同时改善海关的管制效能。   详情参见:http://ec.europa.eu/taxation_customs/resources/documents/common/legislation/proposals/customs/com(2012)64_en.pdf
  • 海关总署调整海关行政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检验检测机构列入
    《通知》明确,检验检测机构(进出口商品检验领域)检验检测活动的监督要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二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四条。3.《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改革事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海关总署关于调整《海关行政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署综函〔2021〕214号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总署各部门:为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根据海关行政执法检查事项变化情况,现将调整后的《海关行政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见附件)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特此通知。附件:海关行政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海关总署2021年11月22日海关行政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序号抽查事项检查对象检查依据1对出口监管仓库的监管和查验出口监管仓库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 、第三十二条 、第四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对保税仓库的监管和查验保税仓库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 、第三十二条 、第四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3对保税物流中心的实地核查保税物流中心(A型、B型)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4对免税商店的核查和实地检查免税商店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第四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第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第二十七条。5对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企业的检查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企业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6对国境口岸的卫生监督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饮用水供应单位、公共场所、储存场地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七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四款。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5.《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6.《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第九条。7对从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理业务的单位的监督(口岸环节熏蒸、消毒)从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理业务的单位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2.《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第四条。8对出境动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的检疫监管出境动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9对出境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的检疫监管出境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10对进境动植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过程的监督管理进境粮食、I级风险非食用动物产品、进境动物遗传物质、I级风险饲料、I和II级生物材料、中药材存放、加工企业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四条。2.《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3.《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4.《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5.《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11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备案检查(备案信息)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12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的监督检查(备案信息)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13对报关单位的备案检查(备案信息)报关单位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三十七条。14对检验检测机构(进出口商品检验领域)检验检测活动的监督检验检测机构(进出口商品检验领域)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二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四条。3.《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改革事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5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的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公路货运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16对保税货物的监管和查验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和经营免税商店的企业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17对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出入境特殊物品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2.《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18对进出口货物的海关查验、检疫、检验进出口货物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二条。5.《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19对特殊进出境货物的查验过境、转运和通运,转关、暂时进出境、管道运输等特殊进出境货物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20对边民互市的监管和检查边民互市贸易商品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第三十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条、第三条。4.《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5.《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第四条。21对进出境寄递物品的查验、检疫、检验进出境寄递物品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八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第六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5.《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70号)。22
  • 海关总署关于《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解读
    海关总署于2023年3月9日公布了《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262号),将自2023年4月15日起施行。为使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和准确把握本次部分规章修改的背景情况和重点内容,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一、规章修改背景一是按照国务院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行政许可事项调整的规定,对22部规章中涉及许可事项取消或调整的条款进行修改。二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审批服务相关要求,对22部规章中涉及证明材料取消、许可流程优化、许可有效期延长的条款进行修改。二、主要修改内容(一)因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调整为备案管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等9部规章相关条款。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修改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调整为备案管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第二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新区监管办法(试行)》第二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监管办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第七条至九条中相关表述进行修改。(二)因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取消,修改《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等2部规章相关条款。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修改取消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对《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进行修改。(三)因农业转基因生物过境转移审批取消,删除《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相关条款。《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修改取消农业转基因生物过境转移审批,删除《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五条。(四)因从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理业务的人员资格许可取消、卫生检疫处理单位认定调出许可事项清单,修改《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等2部规章相关条款。根据国务院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和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相关要求,从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理业务的人员资格许可取消、卫生检疫处理单位认定调出许可事项清单,对《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进行修改。(五)因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及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调出许可事项清单,删除《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相关条款。为落实我国全面禁止固体废物进口规定,进口固体废物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已调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删除《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六)因承运境内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车辆注册调整为备案管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等2部规章相关条款。根据国务院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承运境内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车辆注册调整为备案管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第二条至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至二十七条进行修改。(七)因免税商店设立审批调整为免税商店经营许可,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相关条款。根据国务院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要求,“免税商店设立审批”调整为“免税商店经营许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第二条、第七条至十二条、第三十条相关表述进行修改。(八)因行政审批申请材料发生变化,修改《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3部规章相关条款。为落实国务院“减证便民”要求,海关总署取消了“厂区重点区域照片或视频资料”“法人资格证明文件”等行政审批证明材料。本次集中修改,将上述要求在规章中予以固化,主要涉及《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三条。(九)因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流程等发生变化,修改《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国务院关于优化审批流程、精简审批材料、延长许可证有效期、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要求,对《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至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进行修改。同时,因商务部已取消发放《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海关取消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专差快件登记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载货登记簿》,此次集中修改一并对上述规章相关条款进行调整。
  • 商务部、海关总署:这类仪器设备,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8月15日,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公告,决定对锑、超硬材料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微波等离子体化学气相沉积法(MPCVD)设备这类仪器,未经许可,不得出口。商务部表示,对锑、超硬材料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系国际通行做法。中国借鉴国际做法,并根据自身需要,对有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旨在更好维护国家安全、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相关政策不针对任何特定国家和地区。公告原文如下——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33号 关于对锑等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发布单位】安全与管制局【发布文号】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33号【发文日期】2024年08月1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下列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满足以下特性的物项,未经许可,不得出口:(一)锑相关物项。1.锑矿及原料,包括但不限于块、颗粒、粉末、结晶体等形态。(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617101000、2617109001、2617109090、2830902000)2.金属锑及制品,包括但不限于锭、块、珠、颗粒、粉末等形态。(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110101000、8110102000、8110200000、8110900000)3.锑的氧化物,纯度大于等于99.99%,包括但不限于粉末形态。(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25800010)4.三甲基锑、三乙基锑及其他有机锑化合物,纯度(无机元素基准)大于99.999%。(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931900032)5.锑的氢化物,纯度大于99.999%(含在惰性气体或氢气中稀释的锑的氢化物)。(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50009020)6.锑化铟,具有以下所有特性:位错密度小于50个/平方厘米的单晶,以及纯度大于99.99999%的多晶,包括但不限于锭(棒)、块、片、靶材、颗粒、粉末、碎料等形态。(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53909031)7.金锑冶炼分离技术。(二)超硬材料相关物项。1.六面顶压机设备,具有以下所有特性:专门设计或制造的X/Y/Z三轴六面同步加压的大型液压机,缸径尺寸大于等于500毫米或设计使用压力大于等于5千兆帕。(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479899956)2.六面顶压机专用关键零部件,包括铰链梁、顶锤、合成压力大于5千兆帕的高压控制系统。(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479909020、9032899094)3.微波等离子体化学气相沉积法(MPCVD)设备,具有以下所有特性:专门设计或制造的MPCVD设备,微波功率在10千瓦以上,且微波频率为915兆赫或2450兆赫。(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479899957)4.金刚石窗口材料,包括曲面金刚石窗口材料,或具有以下全部特征的平面金刚石窗口材料:(1)直径3英寸及以上的单晶或多晶;(2)可见光透过率65%及以上。(参考海关商品编号:7104911010)5.用六面顶压机合成人造金刚石单晶或立方氮化硼单晶工艺技术。6.用于制造已列管的六面顶压机设备的技术。二、出口经营者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出口许可手续,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填写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出口合同、协议的原件或者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扫描件;(二)拟出口物项的技术说明或者检测报告;(三)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四)进口商和最终用户情况介绍;(五)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三、商务部应当自收到出口申请文件之日起进行审查,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国家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本公告所列物项的出口,由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四、经审查准予许可的,由商务部颁发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以下简称出口许可证件)。五、出口许可证件申领和签发程序、特殊情况处理、文件资料保存年限等,依照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六、出口经营者应当向海关出具出口许可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并接受海关监管。海关凭商务部签发的出口许可证件办理验放手续。七、出口经营者未经许可出口、超出许可范围出口或有其他违法情形的,由商务部或者海关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本公告自2024年9月15日起正式实施。商务部 海关总署2024年8月15日
  • 四部门发布出口管制公告,无人机载仪器受影响
    近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国防科工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发布两条公告,分别是关于对无人机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和关于对部分无人机实施临时出口管制的公告。公告信息显示,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国防科工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发布关于对无人机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决定对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公告自2023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本次管制措施涉及大量无人机载仪器,包括激光测距定位模块、高光谱相机、红外相机、高功率激光器等。以下为公告原文: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国防科工局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公告2023年第27号(关于对无人机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决定对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满足以下特性的物项,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一)最大持续功率超过16千瓦(kW)的专门用于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的航空发动机(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501200010、8501320010、8501330010、8501340010、8501400010、8501520010、8501530010、8407101010、8407102010、8408909230、8408909320、8411111010、8411119010、8411121010、8411129020、8411210010、8411221010、8411222010、8411223010、8411810002)。  (二)满足一定技术指标的专门用于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的载荷,包括红外成像设备、合成孔径雷达和用于目标指示的激光器。  1.具有下述任一特性的红外成像设备(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525891110、8525892110、8525893110):  (1)波长范围在780纳米(nm)至30000纳米(nm)之间;  (2)瞬时视场角(IFOV)小于2.5毫弧度(mrad)。  2.作用距离大于5千米(km),且具有下述任一特性的合成孔径雷达(SAR)(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526109011):  (1)条带模式分辨率优于0.3米(m);  (2)聚束模式分辨率优于0.1米(m)。  3.可在高于55摄氏度(℃)环境中稳定工作,且具有下述任一特性的用于目标指示的激光器(参考海关商品编号:9013200093):  (1)免温控型;  (2)能量大于80毫焦(mJ);  (3)稳定度优于15%;  (4)光束发散角小于0.3毫弧度(mrad)。  (三)专门用于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且具有下述任一特性的无线电通信设备(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517629910、8517691002、8526920010):  1.无线电视距传输距离大于50千米(km);  2.一站控多机能力大于10架。  (四)民用反无人机系统:  1.干扰范围大于5千米(km)的反无人机电子干扰设备(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543709960);  2.专门用于反无人机系统的输出功率大于1.5千瓦(kW)的高功率激光器(参考海关商品编号:9013200093)。  技术说明:“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是指满足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1号(《关于加强部分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公告》)中1.1款所列条件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  二、出口经营者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出口许可手续,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填写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口合同、协议的原件或者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扫描件;  (二)拟出口物项的技术说明或者检测报告;  (三)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  (四)进口商和最终用户情况介绍;  (五)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三、商务部应当自收到出口申请文件之日起进行审查,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对国家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本公告所列物项的出口,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批准。  四、经审查准予许可的,由商务部颁发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以下简称出口许可证件)。  五、出口许可证件申领和签发程序、特殊情况处理、文件资料保存年限等,依照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出口经营者应当向海关出具出口许可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并接受海关监管。海关凭商务部签发的出口许可证件办理验放手续。  七、出口经营者未经许可出口、超出许可范围出口或有其他违法情形的,由商务部或者海关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公告自2023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国防科工局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  2023年7月31日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国防科工局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公告2023年第28号(关于对部分无人机实施临时出口管制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决定对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实施临时出口管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性能指标未达到现有管制指标,但已达到下述指标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806100010、8806221011、8806229010、8806231011、8806239010、8806241011、8806249010、8806291011、8806299010、8806921011、8806929010、8806931011、8806939010、8806941011、8806949010、8806990010),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在操作人员自然视距以外能够可控飞行,最大续航时间大于等于30分钟,且最大起飞重量大于7千克(kg)或空机重量大于4千克(kg),并具有下述任一特性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  (一)机载无线电设备功率超过国际民用无线电产品核准认证的功率限制值;  (二)携带具有抛投功能的载荷或者自带抛投器;  (三)携带高光谱相机,或者携带支持560纳米(nm)、650纳米(nm)、730纳米(nm)、860纳米(nm)以外波段的多光谱相机;  (四)携带的红外相机噪声等效温差(NETD)小于40毫开尔文(mK);  (五)携带的激光测距定位模块符合以下任一要求的:  1.携带的激光测距定位模块属于GB7247.1-2012规定的3R类、3B类或4类激光产品;  2.携带的激光测距定位模块属于GB7247.1-2012规定的1类激光产品,同时可达发射极限(AEL)大于等于263.89纳焦(nJ),参考口径大于22毫米(mm),在5纳秒的时间内激光脉冲最大发射功率大于52.78瓦(W);  3.携带的激光测距定位模块属于GB7247.1-2012规定的1M类激光产品,同时可达发射极限(AEL)大于等于339.03纳焦(nJ),参考口径大于19毫米(mm),在5纳秒的时间内激光脉冲最大发射功率大于67.81瓦(W)。  (六)可支持非认证载荷。  “现有管制指标”指的是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国防科工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公告2015年第20号(《关于对军民两用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实施临时出口管制的公告》)所规定的技术指标,以及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1号(《关于加强部分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公告》)所规定的技术指标。达到这两类指标的无人机出口应当按照上述公告的要求取得出口许可。  二、在临时管制期间,对指标未达到现有管制指标和第一条规定指标的所有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出口经营者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出口将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恐怖主义活动或者军事目的的,不得出口。  三、出口经营者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出口许可手续,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填写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口合同、协议的原件或者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扫描件;  (二)拟出口物项的技术说明或者检测报告;  (三)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  (四)进口商和最终用户情况介绍;  (五)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四、商务部应当自收到出口申请文件之日起进行审查,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对国家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本公告所列物项的出口,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批准。  五、经审查准予许可的,由商务部颁发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以下简称出口许可证件)。  六、出口许可证件申领和签发程序、特殊情况处理、文件资料保存年限等,依照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出口经营者应当向海关出具出口许可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并接受海关监管。海关凭商务部签发的出口许可证件办理验放手续。  八、出口经营者未经许可出口、超出许可范围出口或有其他违法情形的,由商务部或者海关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公告自2023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临时管制的实施期限不超过二年。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国防科工局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  2023年7月31日
  • 反制!我国限制镓、锗相关物项出口
    7月3日,商务部联合海关总署发布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镓、锗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根据公告,镓相关物项包括金属镓、氮化镓、氧化镓等8项,锗相关物项包括金属锗、区熔锗锭、磷锗锌等6项。公告显示,该出口管制将于8月1日生效。据了解,镓、锗及其化合物是半导体制造中不可或缺的原材料,而中国生产了全世界90%以上的镓、锗及其化合物。镓的化合物氮化镓是重要的第三代半导体材料,GaN材料相比于 Si 和SiC 具有更高的电子迁移率、饱和电子速度和击穿电场。由于材料上的优势,GaN功率器件可以实现更小的导通电阻和栅极电荷(意味着更优秀的传导和开关性能)。半导体行业是镓最大的消费领域,约占总消费量的80%。锗及化合物用于各种光学仪器,如红外光学,在军事上用途较大,还用于太阳能。中国锗产量占全球锗产量的72%,另外一个产锗大国是俄罗斯,美国也产锗,但内部使用都不够,大量从中国进口。2021年,我国企业成功研制出13N(即99.99999999999%)超高纯锗单晶。公告原文如下: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23号 关于对镓、锗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发布单位】安全与管制局【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23号【发文日期】2023年07月0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镓、锗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满足以下特性的物项,未经许可,不得出口:(一)镓相关物项。1.金属镓(单质)(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110929010、8112929090、8112999000)。2.氮化镓(包括但不限于晶片、粉末、碎料等形态)(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50001901、3818009001、3825690001)。3.氧化镓(包括但不限于多晶、单晶、晶片、外延片、粉末、碎料等形态)(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25909001、3818009002、3825690002)。4.磷化镓(包括但不限于多晶、单晶、晶片、外延片等形态)(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53904030、3818009003、3825690003)。5.砷化镓(包括但不限于多晶、单晶、晶片、外延片、粉末、碎料等形态)(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53909026、3818009004、3825690004)。6.铟镓砷(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53909028、3818009005、3825690005)。7.硒化镓(包括但不限于多晶、单晶、晶片、外延片、粉末、碎料等形态)(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42909024、3818009006、3825690006)。8.锑化镓(包括但不限于多晶、单晶、晶片、外延片、粉末、碎料等形态)(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53909029、3818009007、3825690007)。(二)锗相关物项。1.金属锗(单质,包括但不限于晶体、粉末、碎料等形态)(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112921010、8112921090、8112991000)。2.区熔锗锭(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112921090)。3.磷锗锌(包括但不限于晶体、粉末、碎料等形态)(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53904040、3818009008、3825690008)。4.锗外延生长衬底(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112921090)。5.二氧化锗(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25600002、3818009009、3825690009)。6.四氯化锗(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27399001、3818009010、3825690010)。二、出口经营者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出口许可手续,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填写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出口合同、协议的原件或者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扫描件;(二)拟出口物项的技术说明或者检测报告;(三)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四)进口商和最终用户情况介绍;(五)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三、商务部应当自收到出口申请文件之日起进行审查,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国家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本公告所列物项的出口,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四、经审查准予许可的,由商务部颁发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以下简称出口许可证件)。五、出口许可证件申领和签发程序、特殊情况处理、文件资料保存年限等,依照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六、出口经营者应当向海关出具出口许可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并接受海关监管。海关凭商务部签发的出口许可证件办理验放手续。七、出口经营者未经许可出口、超出许可范围出口或有其他违法情形的,由商务部或者海关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本公告自2023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23年7月3日
  • 国际食品法典农药残留委员会第50届年会海南召开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4/insimg/273f6360-9005-450e-b310-2000b0224c62.jpg" title=" 1122656269_15232646268451n.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4月9日,国际食品法典农药残留委员会第50届年会在海口举行,图为会议现场。 /p p   4月9日,国际食品法典农药残留委员会(简称CCPR)第50届年会在海口举行,农业农村部总农艺师马爱国,联合国粮食与农业组织驻华副代表张忠军参加开幕并致辞,CCPR主席乔雄梧主持会议。 /p p   马爱国介绍,2017年我国通过完善法规制度、健全标准体系、推进减量增效、强化监督管理、推广绿色农药等措施,持续提高农药残留管控水平。2018年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开局之年,也是我国“农业质量年”。我们将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坚持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大力推进标准化生产,切实加强农药残留监控,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同时,进一步履行好国际食品法典农药残留委员会主席国职责,共同推进国际标准制定工作。 /p p   国际食品法典农药残留委员会是联合国粮食与农业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共同组建的食品安全国际标准机构——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的下属专业委员会,一直致力于保护消费者健康,积极推动构建国际间安全、开放、公平的农药残留标准体系和食品贸易机制。本次会议是我国主办的第十二次会议,也是CCPR第50届年会。会议设13项议题,将审议吡虫啉等38种农药在食品和饲料中420余项最大残留限量标准,期间还将召开国家及区域双边多边磋商会议和各种工作组会议。 /p p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大会主席科斯塔(Guilherme Costa)出席开幕式并致辞,他强调了CCPR在制定国际食品法典标准中发挥的重要作用,50年来,委员会先后制定了近5000项农药残留国际标准,成为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中制定标准最多的综合主题委员会。 /p p   来自51个成员国、1个成员组织(欧盟)和13个国际组织等的300多名代表参加了会议。中国代表团由来自农业农村部、商务部等部门以及香港、澳门的专家组成。(陈政利) /p
  •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法国饲用乳制品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法兰西共和国农业与粮食主权部有关法国输华饲用乳制品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自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法国饲用乳制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二)《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法兰西共和国农业与粮食主权部关于法国饲用乳制品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商品   本公告中的饲用乳制品是指由含有蔬菜成分、维生素预混合饲料、益生菌以及其他中国和法国法律批准使用的原辅料的原料奶或副产品(乳清、酪乳、脱脂乳、初乳等)制成的饲用乳制品,以及由不含有以上原辅料成分的原料奶或副产品制成的饲用乳制品。   三、生产企业要求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输出饲用乳制品的法国生产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有关饲料卫生和兽医卫生法规的要求。   (二)获得法国官方批准,并在其有效监督之下生产,其产品允许在法国自由销售。   (三)根据有关法规建立并实施了HACCP等安全卫生质量控制计划,并获得法国法律认可的认证机构的认证。   (四)须经法兰西共和国农业与粮食主权部(以下简称“法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中方”)推荐,获得中方注册登记。   四、原料要求   (一)生产原料来源于法国或者从欧盟其他国家合法进口。   (二)奶源来源国家全境没有口蹄疫、牛瘟、小反刍兽疫、牛传染性胸膜肺炎以及绵羊痘和山羊痘。   (三)奶源来自没有牛结节性皮肤病、痒病、牛结核病、布鲁氏菌病、牛地方流行性白血病、牛副结核病、梅迪—维斯纳病和山羊关节炎/脑炎的地区,或者按照世界动物卫生组织法典有关要求进行加工,或者使用中方同意的方法进行加工。   (四)原料奶来自于无任何传染病症状的健康动物。   (五)原料奶不得含有初乳(初乳指生育后7天内取得的牛乳)。   五、产品要求   (一)不得添加中国和法国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添加物,不得含有危害动物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符合中国有关饲料卫生标准。   (二)不得含有未经中方批准的转基因成分和其他反刍动物源性原料。   (三)所有乳源性成分应进行热处理加工(初乳使用电离法加工以保存抗体),热处理和电离加工的方法应符合法国饲用乳制品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并经中方认可。   (四)输华前,经法国官方抽样检测,符合以下要求:   1.沙门氏菌:25克样品中未检出,n=5,C=0,m=0,M=0;   2.细菌总数:  (二)外包装需加施中文标签,标签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饲料标签》(GB 10648)要求。   (三)外包装需注明法国生产企业名称及法方批准编号信息,并标注“仅用作饲料”等警示语。   (四)包装、存放到运输的全过程,应采取了有效措施避免污染。   七、出口前查验和证书要求   (一)法国官方负责对输华饲用乳制品实施检验检疫,并出具卫生证书,证明该批产品符合双方议定书的要求。   (二)每批输华产品均须随附一份正本官方卫生证书。   八、进境检验检疫要求   (一)检疫审批。   除取消检疫审批的产品外,进口企业应在签订贸易合同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证单核查。   1. 核查是否附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取消检疫审批的产品除外)。   2. 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法国生产企业。   3. 核查卫生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三)货物检查。   中国海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要求,对法国饲用乳制品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四)不合格情况处理。   1. 无有效的卫生证书,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 来自非注册登记法国生产企业的产品,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 检出未经批准的动物源性成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 发现土壤、动物尸体、动物排泄物或其他禁止进境物,按照有关规定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5. 经检测发现安全卫生项目不符合中国饲料卫生标准的,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6. 发现散包、容器破裂的,由货主或代理人负责整理完好。包装破损且有传播动植物疫病风险的,应当对所污染的场地、物品、器具进行消毒处理。   发现重大安全卫生问题,中方将向法方通报,并视情采取暂停相关企业输华等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4月16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法国饲用乳制品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法国饲用乳制品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pdf
  •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乌兹别克斯坦禽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有关中国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进口禽肉检验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乌兹别克斯坦禽肉进口。一、检验检疫依据(一)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等。(二)双边议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中国从乌兹别克斯坦输入冷冻禽肉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二、允许进口产品允许进口的禽肉是指可食用的冷冻鸡屠体(活鸡经宰杀、放血后除去毛、内脏、头、翅及脚后的躯体可食部分)及分割部分和副产品(允许进口的可食用禽副产品包括:冷冻鸡翅、冷冻鸡爪)。三、生产企业要求向中国出口冷冻禽肉的生产企业(包括屠宰、分割、加工和储存企业),在乌兹别克斯坦官方监督之下,符合中国和乌兹别克斯坦有关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法规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要求,向中国出口禽肉的生产企业应当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注册。未经注册、不符合中国和乌兹别克斯坦法律法规要求的禽肉生产企业不得向中国出口。四、检验检疫要求(一)动物疫病管理乌兹别克斯坦确认按照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陆生动物卫生法典》的要求,乌兹别克斯坦属于高致病性禽流感和新城疫无疫国家。(二)用于生产向中国输出禽肉的活禽需符合的条件1. 孵化、饲养并屠宰于乌兹别克斯坦,未曾与其他圈养动物混养,可追溯到其来源农场。2. 来自于过去6个月内未发生过禽衣原体病、禽支原体病、鸡传染性支气管炎、禽传染性喉气管炎、传染性法氏囊病、低致病性禽流感、马立克氏病、禽结核病、禽霍乱、魏氏梭菌感染、鸡病毒性关节炎和禽沙门氏菌感染的农场。3. 来自过去6个月内未因发生过中国、乌兹别克斯坦和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的其他应申报禽类疫病而受到检疫监测或移动限制的农场。(三)加工过程要求1. 依照中国和乌兹别克斯坦的有关法律法规对用于生产出口冷冻禽肉的活禽实施宰前和宰后检验检疫。2. 所有屠宰活禽是健康的,没有任何传染病的临床症状,胴体和脏器无病理变化。3. 产品中兽药、农药、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的残留量不超过中国、乌兹别克斯坦规定的最高残留限量。4. 产品未受病原微生物污染,符合中国和乌兹别克斯坦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国际标准。5. 产品是卫生、安全的,适合人类食用。(四)存放要求在存放禽肉的冷库中,应设有存放输华禽肉的专门区域并明显标识。五、证书要求向中国出口的每一集装箱冷冻禽肉应至少随附一份官方正本兽医卫生证书,证明该批产品符合中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兽医和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及双边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兽医卫生证书用中文、乌兹别克语和英文(填写时英文必填)打印或书写,兽医卫生证书的格式、内容须事先获得双方认可。六、包装、存放和运输要求向中国出口的冷冻禽肉必须用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国际卫生标准的全新材料包装。产品应有单独的内包装,内包装上应当用中文标明品名(产品描述)、产地国、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产品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产地国、产品名、产品的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目的地(目的地应当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日期(年/月/日)、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加施经中方备案认可的乌兹别克斯坦官方检验检疫标识。预包装冷冻禽肉还应符合中国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产品从包装、存放到运输的全过程,均应符合中国和乌兹别克斯坦的相关卫生要求,防止受有害物质的污染。冷冻禽肉的贮存和运输应在相应的温度条件下进行,产品中心温度不应高于零下15℃。货物装入集装箱后,运输前在乌兹别克斯坦官方兽医的监督下加施铅封,铅封号须在兽医卫生证书中注明。运输过程中不得拆开及更换包装。七、可食用禽副产品要求(一)一般要求1. 输华可食用禽副产品应来自已建立追溯系统的农场、屠宰场和加工厂,保证输华可食用禽副产品可以追溯到农场。2. 只有取得中方注册的禽肉企业方可向中国出口可食用禽副产品,而且其禽副产品专用加工车间也必须取得中方的许可。3. 输华可食用禽副产品应来源于接受乌兹别克斯坦国家残留监控计划监控的动物。4. 所有输华可食用禽副产品均应按照供人类食用肉类产品的方式和安全卫生要求进行加工、处理,建立相关可食用禽副产品的质量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如HACCP体系)确保并符合本要求有关条款。(二)可食用禽副产品加工过程要求1. 加工场所及设施设备要求。输华可食用禽副产品应有独立的加工处理间,与非食用副产品的处理相对隔离。加工车间及其加工卫生条件应当符合乌兹别克斯坦有关可食用肉类产品的卫生标准。加工车间的面积应与屠宰加工能力相适宜,设备设施应符合卫生要求,工艺布局应做到脏、净分开,流程合理,避免交叉污染。如实施预冷,输华可食用禽副产品应有专用的预冷设施、包装间。2. 人员卫生要求。生产加工企业应根据可食用禽副产品加工流程配备相应人员。肉类和可食用禽副产品加工区域的人员,以及洁净度不同的各加工区域的人员,在未经过消毒及更换工作服等清洁程序前,不得相互串岗。3. 温度要求。可食用禽副产品加工分割间的温度应控制在12℃以下(不包括爪的烫洗车间);冻结间温度应控制在零下28℃以下;冷藏储存库温度应控制在零下18℃以下。如实施预冷,预冷后可食用禽副产品中心温度应保持不高于3℃。运输过程中可食用禽副产品中心温度应不高于零下15℃。4. 加工后产品要求。修整后的禽副产品在冷冻和包装前需经过充分的清洗、修整,并确认其表面清洁,无脓液、渗出物、病变组织、体液、胃肠内容物或其他异物(塑料、金属、残留饲料等)。完成清洗、修整后的禽副产品不得与非食用产品在同一区域内加工。5. 生产过程卫生控制。生产加工企业应对不同工艺的输华可食用禽副产品制定微生物监测计划,记录、保存并定期分析微生物监控数据。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23年6月1日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乌兹别克斯坦禽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乌兹别克斯坦禽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pdf
  • 聚焦制造业!2022年(第31批)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申报工作启动
    近日,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启动了2022年(第31批)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申报工作。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强调各地经信局应聚焦制造业领域,重点围绕安徽省十大新兴产业和各地优势特色产业领域,且申报企业需满足: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续经营时间3年以上,且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及专业技术服务业企业年销售收入8000万元以上),或企业年销售收入未达上述最低标准,但属于省十大新兴产业领域,研发经费支出占年销售收入的比重高于10%;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300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30人;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具体通知如下:各市经信局,有关企业:  为引导和支持企业提升技术创新能力,进一步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创新示范引领作用,根据《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皖经信科技〔2018〕4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2022年(第31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企业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续经营时间3年以上,且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及专业技术服务业企业年销售收入8000万元以上),或企业年销售收入未达上述最低标准,但属于省十大新兴产业领域,研发经费支出占年销售收入的比重高于10%。  (二)企业市场定位和发展目标明确,在行业中具有明显的发展和竞争比较优势,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三)企业已建立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2年以上,具有健全的技术创新组织体系和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四)企业重视技术创新,具有技术创新基础条件,以及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1.具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300万元;2.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30人;3.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和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  (五)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3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1.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2.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3.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二、申报流程  (一)申报企业登录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企业云平台(http://idm.ahjxw.gov.cn/),于5月10日前,通过数据报送入口在“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中按要求完成线上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报告、评价表及其附表和必要的证明材料)的提交,同时线下将申报材料(纸质版)报当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二)各市经信局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税务、海关等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于5月30日前,在管理系统中完成初审合格企业申请材料的提交,并将联合行文的初审意见和推荐名单,以及企业技术中心申报材料(纸质版各一式一份)报送至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同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合肥海关。  三、有关要求  (一)各地经信局要聚焦制造业领域,重点围绕我省十大新兴产业和各地优势特色产业领域,认真组织指导辖区企业申报,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符合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实确认,同时加强与同级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按时间节点要求择优推荐上报符合基本条件的企业。  (二)申请更名的省企业技术中心按《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执行。  联系人: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科技处,孙凯;  联系电话:0551-62871819。  附件:1.《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2. 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数据表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2022年3月17日
  • 马来西亚公布8像电子设备认证技术规范
    2013年6月13日,马来西亚通信与多媒体委员会(SKMM或MCMC)发布第G/TBT/N/MYS/35号通报,依据《通信与多媒体(技术标准)条例2000》,对以下八项通信设备认证所需的技术规范进行修订或公布新规范:   • 与公用交换电话网(PSTN)连接的终端设备规范(SKMM MTSFB TC T001:2013-修订)(13页,英语)   • 与公用交换电话网(PSTN)连接的ACLIP设施规范(SKMM MTSFB TC T002:2013-修订)(14页,英语)   • 与公用交换电话网(PSTN)连接的PABX系统规范(SKMM MTSFB TC T003:2013-修订)(8页,英语)   • 地面数字电视广播接收机规范(SKMM MTSFB TC T004:2013-修订)(25页,英语)   • 直接入户(DTH)卫星广播接收天线规范(SKMM MTSFB TC T005:2013-修订)(8页,英语)   • 直接入户(DTH)卫星广播接收机(即DTH机顶盒)规范(SKMM MTSFB TC T006:2013-修订)(17页,英语)   • 地面数字电视广播服务信息(SI)描述压缩表(SKMM MTSFB TC G001:2013-新)(21页,英语)   • 地面数字电视广播服务中间件配置文件(SKMM MTSFB TC G002:2013-新)(3页,英语)。   这些技术规范涉及:与PSTN连接的终端设备、与PSTN连接的ACLIP设施、与PSTN连接的PABX系统、地面数字电视广播接收机(地面数字电视和机顶盒)、DTH卫星广播接收天线、DTH卫星广播接收机(DTH机顶盒)、地面数字电视广播服务信息(SI)描述压缩表、地面数字电视广播服务中间件配置文件。详细技术要求在上述技术规范中规定。   所有在马来西亚使用的通信设备应依照官方公布的技术规范进行认证。对于进口至马来西亚的通信设备,应在进口许可颁发之前由当地注册公司提交认证。马来西亚通信设备实施认证的法律依据为:《通信与多媒体法案1998》、《通信与多媒体(技术标准)条例2000》、《海关法案1967》和《海关(禁止进口)法令2012》以及如上述与设备相关的技术规范。   【原标题】马来西亚通报8项通信设备及数字电视和机顶盒认证技术规范
  • 某仪器公司因走私仪器遭行政处罚
    近日,惠州海关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惠州关缉普查字〔2022〕0003号),涉及惠州市金池精密仪器有限公司。详情如下:当事人:惠州市金池精密仪器有限公司海关编码:441336154M法定代表人:张华宾 企业地址:惠州市惠澳大道惠南高新科技产业园华泰路南路2号惠南科技创业中心AB栋第2层 203号当事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11月期间,通过低报价格的方式,以一般贸易形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三丰牌便携式粗糙度仪、检出器、高度计、粗糙度仪、测高仪、影像测量机、三坐标测量仪等货物,共涉及12票报关单(报关单号分别为: 532020181202107424、532020181202141728、532020181202175228、532020181202242910、532020181202279641、 532020181202319264、532020181202353793、532020181202407704、532020191202114834、 530120191012276124、530120191012422318、530120191012548431),涉案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38.078476万元,偷逃税款人民币17.154704万元。此外,当事人为逃避海关监管,安排员工将原始发票号970011849上的测针、说明书等部分商品配件携带走私入境,不向海关申报,涉案货物价值人民币7.135567万元,偷逃税款人民币1.033679万元。综上,本案当事人走私涉案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45.214043万元,偷逃税款合计人民币18.188383万元。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走私行为。2022年4月15日我关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惠州海关行政处罚告知单》(文书号:惠州关缉普查告字[2022]0003号)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上述《行政处罚告知单》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认为应适用其他法律规定,请求变更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于2022年4月22日向办案部门提交书面听证申请,本案于2022年5月16日在惠州海关缉私分局办案中心举行听证会。以上行为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当事人陈述报告、查问笔录、涉嫌走私案件偷逃税款计核书、扣留决定书、商品鉴定报告、进口报关单及随附资料、真实成交发票、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为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走私货物高度计(型号LH-600E,货号518-351DC)一台、影像测量机(型号QIA3017D,货号361-853DC)一台。2、追缴走私货物的等值价款为人民币71.53092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22年05月23日
  • 日媒:美日韩计划共享半导体、关键矿物信息
    当地时间18日,美日韩三国首脑峰会将在华盛顿近郊戴维营正式举行。知情人士透露,除了商讨加强三国安全合作,拜登更希望通过这场“戴维营外交”,建立新的、每年一度的三边峰会机制,以打造牢固的“美日韩三角联盟”。关于会谈的内容,据路透社援引匿名美国政府高级官员称,三国领导人会晤将在科技、教育和国防领域推出一系列联合倡议,并将制定防御新步骤,以增强“集体安全”。美日韩首脑会谈将就每年举行三方会谈达成共识;日本自卫队和美韩两国军队计划每年举行跨军种的联合军事演习;将就加强机密情报共享、网络领域合作、经济安全合作等达成多项协议;将发表包含全面战略的《戴维营原则》文件……日本《读卖新闻》18日报道,日本、美国、韩国已开始协调建立新的“预警机制”,通过共享信息降低半导体供应链中断的风险。除半导体外,三国还将考虑共享关键矿物、蓄电池相关信息。据报道,美日韩三国领导人在戴维营举行会谈上达成了协议,预计将被写入共同声明。实际上此次达成协议早有预料,据了解,韩联社4月3日报道,韩日以全球供应链合作为主要议题的国家安全委员会(NSC)级“韩日经济安全对话”最早或于本月启动,两国外交、国防领域的司局级“韩日安全对话”也很可能一并举行。上述两项协商机制是3月韩日首脑会谈的跟进措施。据观测,两国将通过经济安全对话探讨在半导体、电动汽车、电池等高新技术全球供应链重组方面的合作方案,原材料、零部件、设备领域的两国互补措施也将成为议题。之后,美国日本都扩大了针对中国的半导体管制措施和范围,日本更是限制出口6类23种半导体设备。作为反制,7月3日,商务部联合海关总署发布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镓、锗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针对本次首脑峰会,中国外交部15日称,反对有关国家拼凑小圈子,损害他国战略安全。目前来看,美日韩逐渐形成限制中国半导体产业的“小圈子”,未来限制措施可能进一步加大,甚至从半导体设备管制逐渐扩大到材料的管制。
  • 国务院答记者问:调整对原产美国约75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
    p   2020年2月6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以下称税委会)发布公告,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约750亿美元进口商品的加征关税措施,自2020年2月14日13时01分起,2019年9月1日起已加征10%关税的商品,加征税率调整为5%;已加征5%关税的商品,加征税率调整为2.5%。除上述措施外,其他对美加征关税措施继续按规定执行。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继续开展。就此,记者采访了税委会办公室有关负责人。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 nbsp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答记者问 /strong /p p    strong 问:请问您能详细介绍一下此次调整的具体情况吗? /strong /p p    strong 答 /strong :2019年8月23日,我对美实施第三轮关税反制,发布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第三批)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9〕4号)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汽车及零部件恢复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9〕5号),对美约750亿美元商品分两批加征10%、5%关税,对此前暂停加征关税的美汽车及零部件恢复加征25%、5%关税。其中,对750亿美元清单一商品的加征关税措施,已于2019年9月1日起实施;对750亿美元清单二商品的加征关税措施,以及对美汽车及零部件恢复加征关税的措施,原定于2019年12月15日起实施。 /p p   2019年12月15日,税委会已公告,对原定于当日加征关税的750亿美元清单二商品,暂不征收10%、5%关税,对美汽车及零部件继续暂停加征关税。 /p p   此次税委会进一步调整关税反制措施,自2020年2月14日13时01分起,对750亿美元清单一已实施加征10%关税的商品,加征税率由10%下调至5%;已实施加征5%关税的商品,加征税率由5%下调至2.5%。 /p p    strong 问:请问此次调整的有关考虑是什么?有下一步调整计划吗? /strong /p p    strong 答: /strong 2020年1月16日,美方发布公告,自2020年2月14日起,已于2019年9月1日起加征15%关税的1200亿美元商品,加征关税由15%调整为7.5%,下调比例1/2。为缓解经贸摩擦,扩大经贸合作,我方同步调整了有关措施。 /p p   下一步调整,主要取决于中美经贸形势发展变化。我们希望,与美方一道朝着最终取消全部加征关税的方向努力。 /p p   strong  问:请问排除工作是否也作调整? /strong /p p   strong  答: /strong 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将按规定继续开展。此前已公布的排除措施继续有效。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 nbsp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公告原文: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 100% max-height: 100% width: 500px height: 334px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2/uepic/7c58408e-6291-4a4c-ad95-8b447aa1a12a.jpg" title=" 微信截图_20200206125639.png" alt=" 微信截图_20200206125639.png" width=" 500" height=" 334" border=" 0" vspace=" 0" /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trong br/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税委会公告〔2020〕1号 /p p   为促进中美经贸关系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按程序决定,自2020年2月14日13时01分起,调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第三批)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9〕4号)规定的加征税率。该公告附件1第一、二部分所列270个、646个税目商品的加征税率,由10%调整为5%;第三、四部分所列64个、737个税目商品的加征税率,由5%调整为2.5%。& nbsp /p p   除上述调整外,其他对美加征关税措施,继续按规定执行。 /p p & nbsp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20年2月6日 /p p & nbsp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公告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 /strong /p p br/ /p p   为促进中美经贸关系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约750亿美元进口商品的加征关税措施。自2020年2月14日13时01分起,2019年9月1日起已加征10%关税的商品,加征税率调整为5%;已加征5%关税的商品,加征税率调整为2.5%。 /p p   除上述措施外,其他对美加征关税措施继续按规定执行。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继续开展。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中方希望,双方能够遵守协议约定,努力落实好协议相关内容,增强市场信心,推动双边经贸关系发展,促进世界经济增长。 /p p br/ /p
  • 夏芮智能 | 禁毒小课堂:易制毒化学品
    标题:夏芮智能 | 禁毒小课堂:易制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概念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可分为前体和配剂,所谓前体是指该类化学原料在制毒过程中其成为制成毒/品的主要成分;配剂是指在制毒过程中参与反应或不参与反应,其成分不构成毒/品最终产品成分。易制毒化学品分类目录《中国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公安部最后更新于2021年)将易制毒化学品分为3类共40种。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双面性易制毒化学品既广泛应用于工农业生产和群众日常生活,流入非法渠道又可用于制造毒/品。无论是大麻、可卡因等植物天然毒/品,还是冰/毒、摇头丸等合成化学毒/品的加工都离不开易制毒化学品,从某种意义上说,没有易制毒化学品就没有毒/品。制毒过程中常用化学品但同时,易制毒化学品融入到了各行各业的日常生产加工中。例如:第一类中1-苯基-2-丙酮是医药和农药的中间体,特别是杀鼠剂敌鼠、氯鼠酮等产品合成的重要中间体;胡椒醛可用于香水、香料等的调味剂。第二类中苯乙酸可用于青霉素等药物生产;三氯甲烷和乙醚可用于医学中作麻醉剂。第三类中甲苯常被用于油漆、各种涂料的添加剂以及各种胶粘剂、防水材料中;丙酮可作为良好溶剂,用于涂料、黏结剂等,也用作清洗剂等。易制毒化学品相关许可证的申办及备案流程2008年3月开始施行的《禁毒法》第21条规定,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易制毒化学品的查缉方案可依托拉曼光谱技术,利用易制毒化学品不同物质在拉曼光谱中具有独特的特征峰,使用夏芮智能DT-RA0700 手持式拉曼毒/品检测仪,直接对固体、液体、粉末等未知物质的成分进行快速鉴定,设备搭载10000+超大型数据库,建立了涵盖我国管制毒/品目录、易制毒化学品等危险物质的比对数据,领先我国同类产品。在功能上,设备特殊的光路设计,具备透过包装、延迟启动和远距离采集功能,无需接触,一键式操作几秒即可得到结果。不论是现场办案、活动保障、边防缉毒还是海关边检等应用场景,都适用于现场快速取证分析。易制毒化学品违法犯罪的后果对于易制毒化学品相关违法犯罪行为所进行的处罚可以分为2种,分别是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规定:①违反规定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海关没收走私的易制毒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依照海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②未经许可、备案擅自购买或使用他人、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备案证明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对购买方处以非法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事处罚:根据《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或走私制毒物品,达到或者超过最高数量标准的,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发布2011年“食品添加剂通用法典标准”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简称CAC)是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共同创建的协调各国食品法规、技术标准的唯一政府间国际机构。   2005年7月,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第28届会议批准设立国际食品添加剂法典委员会,其前身是CCFAC,主要职责为:制定或认可各项食品添加剂允许的最高量 准备优先考虑的食品添加剂名单 指定各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 推荐食品添加剂特性和纯度技术规格 审议对确定食品中存在添加剂的分析方法等。   2011年7月底,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发布2011年“食品添加剂通用法典标准”,替代2010年版本的“食品添加剂通用法典标准”。    欲了解更多法规标准,请查看“我要测资讯中心”
  • 垃圾发电 — 将垃圾变宝,飞灰检测少不了!
    政策背景城市化进程加快,垃圾泛滥,垃圾发电可以将垃圾变废为宝。然而发电厂或垃圾焚烧处理厂在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会产生固废有毒元素——飞灰,飞灰颗粒细小(1~100μm),能够吸附烟气中的大部分重金属及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及潜在性人体健康风险,需要经过固化处理检测合格后才可进行填埋。环保部新修订发布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89-2019,于2020年6月1日正式实施。新标准对各选项污染物限值做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包括二噁英、有机污染物、重金属等多项指标。仪器需求点及应用方案《HJ/T300-2007 固体废物 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醋酸缓冲溶液法》中对固废浸出液中危害成分限值及检测方法都做出了规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仪(ICP-OES)是固废有毒元素检测的主要仪器,能实现多种元素的快速、准确检测。谱育科技EXPEC 6000系列ICP-OES均能实现对固废样品的高通量、低成本检测,完全满足法规标准要求;具有较宽的定量范围,所以样品分析无需稀释,分析步骤简单;高通量分析,低氩气消耗。目前谱育科技ICP-OES在固废燃烧飞灰检测行业已积累30余家品牌客户。 《固体废物中22种重金属质量控制物质(HJ781-2016)》标准要求的22种元素,全谱直读型ICP-OES一分钟内即可完成检测。谱育科技已经具备完善的固废有毒元素——飞灰检测应用方法,例如在用户的实际检测案例中,使用EXPEC 6000系列全谱直读型ICP-OES测定飞灰浸出液中Ba、Cd、Cu、Ni、Zn等元素含量,完全满足标准及相关法规的要求,用户评价EXPEC 6000系列具有灵敏度高、稳定性好、读取速度快、谱线范围宽等优势。EXPEC 6000系列 ICP-OES+产品介绍EXPEC 6000 系列全谱直读型ICP-OES,完美统一了高可靠性的射频电源、稳固的恒温二维分光系统、制冷的防溢出高速CCD传感器、易用的炬室与进样系统,结合独创的FSC光谱校正技术,历经三次产品迭代,稳定可靠,使用客户分布在环境、石油、化工样品、有色金属、食品等领域,应用广泛。+产品特点精准的进样系统5路质量流量控制器,精确控制氩气流量。大功率电源,保障不同样品的稳定激发。垂直矩管双向观测,多种观测模式。稳固的光学系统160-900nm更宽广的波长覆盖范围。全谱实时校准,确保长期稳定,无需单独校准。大面阵检测器,低噪声,高动态,高低元素可同时检测。便捷的操作系统图原生中文操作界面,上手速度快。众多内置标准及谱线库,快速成为专家。状态检测 ,远程服务,维护更加简单。
  • 美国FDA发布最新版《食品法典》
    11月14日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消息,美国食品安全保障重要法规之一《食品法典》正式发布。新版《食品法典》主要有以下内容变化:   ● 食品商场及餐厅必须对外张贴《食品法典》要求的&ldquo 食品安全检查信息&rdquo ,供消费者了解食品安全信息   ● 首次将&ldquo 非伤寒沙门氏菌&rdquo 列入致病菌名单,带有致病菌人员禁止接触食品   ● 对&ldquo 低含氧充气&rdquo 包装等新工艺提出管理要求   ● 调整某些非连续加工过程最低加工温度要求,以及手工操作即食食品的管理要求   ● 加强对含过敏源食品加工设备的清洗和消毒要求。   此外,在2013版《食品法典》更新过程中,还采纳了美国农业部、卫生部疾控中心、企业、院校等单位意见。   《食品法典》主要用于食品商场、餐饮业中的食品安全管理。目前,全美50个州中的49个州采用《食品法典》,6个领地中的3个领地采用《食品法典》。《食品法典》保障食品安全人口占美国人口96%比例。   美国《食品法典》借鉴   《食品法典》是美国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行政法规之一,经过长达80年的不断完善,已发展成为比较完善的保障零售行业食品安全的法规标准,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2013年最新版本《食品法典》文字内容多达768页之多。   《食品法典》在注重规范零售领域食品安全同时,将食品安全、食品卫生、正确标注食品标签内容有机地结合一起,实现了保障食品安全的基本目标。《食品法典》共分8章、7个附录内容,其中第1章涉及《法典》目的和解释,第2至第7章涵盖食品、零售食品设施、零售食品操作条件/设备、供应商、食品操作人员、有毒有害物质管理内容,第8章为《食品法典》执法内容 在7个附录中分别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从业人员提供了执法标准和需要遵循的食品安全规定和要求。   《食品法典》的几个最大特点分别是:可操作性,无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还是食品从业人员,都可以依照《食品法典》完成各自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中承担的责任 有效性,尽管零售行业的食品安全问题是食品供应链中经常出现问题的环节,但美国零售行业的食品安全整体形势得到了充分保障 食品安全标准一致性,有了《食品法典》的长期贯彻实施,美国各地零售过程中的食品安全水平能够始终保持一致,充分保障了美国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
  • 生态环境部:积极推进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
    11月30日,生态环境部召开11月例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赵柯就环境法典的编撰工作相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赵柯表示,常言道:“盛世修典,典在盛世。”法典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繁荣昌盛的标志和象征。在2020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就说了一段话,说要总结民法典编纂的经验,适时推动条件成熟领域的法典编纂工作。后来在2021年的全国人大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了这句话。我们对标对表认为,环境领域是非常适合这个条件的,主要有两方面:第一,有实践基础。我们有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每个人都切身感受到生态环境质量确实是变好了,空气质量变好了,大家感受很强烈。同时我们也有生态环境立法方面的实践,现在国家法律的总数是299件,这是截止到这个月的最新数据。其中环境资源方面的有35件,可以算一下这个量是比较大的,十分之一强。这为法典编撰提供了非常好的文本支持,这是实践方面的基础。第二,具有非常强的理论指导意义。这个理论指导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这两个思想都足以支撑生态法典的编撰工作。所以说无论是从实践还是从理论方面,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条件是非常成熟的。赵柯介绍,今年9月份,十四届全国人大发布了立法工作规划,这是管五年的,立法规划把生态环境法典列入了一类项目。所谓一类项目就是条件比较成熟,在任期内要提请审议的。也就是说,本届人大期间就要提请审议,乐观估计,审议时间可能还会提前。赵柯说,生态环境部对生态环境法典工作非常关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关系到生态环境法律关系的重大调整,关系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长远,关系到美丽中国建设的全局。赵柯表示,孙金龙书记和黄润秋部长多次作出指示批示,要求全力做好配合工作,也就是配合全国人大做好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工作。前期我们已经组织相关部属单位和大专院校做了一些基础研究,比方说系统整理现行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对相关制度规范进行分析研究。目前,正在组织调研座谈,了解基层对法典的需求和对条款的期待,收集地方的意见建议,梳理整合现行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研究提出平移、修改、补充等一些意见建议。赵柯介绍,结合生态环境的实践,我们对生态法典编纂也有一些建议。一是坚持有序衔接,充分吸收现行生态环境保护立法的成果。建议全面吸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当中所有有用、有效的条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新制定、修订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一些制度。同时,适当的进行整合完善。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建议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工作的现状,考虑人民群众的期待,坚持问题导向,系统修订不适应现实情况的条款。编纂一部符合社会实际,有实践基础,可操作性强的生态环境法典。三是坚持包容并蓄,充分体现生态文明建设的最新成果。建议梳理党中央的最新指示要求,吸收改革的实践成果,尽力填补立法空白,同时也要维持开放性。因为我们还会有一些新的领域出来,还会碰到过去没有碰到过的情况,对这些情况也需要有预留法律规范的空间。同时,对于未来新兴领域的单行法也要留出一定的空间。赵柯表示,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统一安排部署,全力配合做好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支持和配合工作。
  • 第七版《美国食品化学法典》发布
    新近发布的《美国食品化学法典》(Food ChemicaLS CodEX,简称 FCC)第七版囊括了新的食品成分质量标准更新,这些食品成分都用于功能食品与日常生产、销售和消费的其他多种食物产品。由 U.S. Pharmacopeial Convention (USP) 发布的《美国食品化学法典》是国际公认的质量概要,它能有助于确保食品成分的特性、质量、纯度和一致性。   《美国药典》食品、食品添加剂和赋形剂标准部副总裁 JaMEs GriffitHS 博士表示:“食品行业的创新性很强,竞争也很激烈,经常引进新的食品成分。当新的食品成分出现,保持食品低价的压力继续存在和该行业持续全球化的时候,确保质量就变得非常困难了。《美国食品化学法典》的目的在于作为食品行业的资源进行服务,提供独立开发出来的基于科学的标准,这些标准对食品成分的真实性和质量做出详细的规定,供应商和食品制造商会发现这非常有用。这些标准为供应商提供展示质量的方法,让制造商对他们购买的食品成分的真实性抱有信心,而不用担心买到受污染、掺假和稀释或其他次品。当然,最终的受益人是消费者,他们理应吃到质量合格的食物产品。”   最新 FCC 版本中的标准覆盖了1100种食品成分的质量和纯度。这些标准包括食品成分的化学式、结构和重量 功能和定义 杂质限制 以及包装、储存和标签信息。除此以外,第七版 FCC 还包括11个附录中的验证方法以及逐步指导,以分析食品成分和展示其真实性、质量和纯度。这些附录包括酶测定、精油和香料、脂肪及相关物质、碳水化合物和调味化学品,等等。   第七版新增加了一个综合性部分,这个部分提供诸如食品化学品一般动态药品生产管理规范 (cGMP) 指导方针之类的其他信息和行业指导 食品和药品 cGMP 要素对比以及 AOAC International(美国分析化学家组织)/国际标准化组织 (ISO)/ 国际理论和应用化学联合会 (IupAC) 对方法验证的指导方针。   这份 FCC 是全球独有的食品概要,它的质量标准涵盖了可能食品成分的整个领域,这当中包括色彩、调味、营养、防腐剂和加工辅助品。
  • 新西兰修订《澳新食品标准法典》
    近日,新西兰食品安全局(NZFSA)发布了对《新西兰(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法典)食品标准2002》的第31号修订案。   该修订案对《食品标准法典》作了第117号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1、允许在糖霜和糖粉中使用食用色素3号赤藓红   2、允许使用由转基因玉米(耐除草剂)LineDP-098140-6加工的食品   3、允许使用β-半乳糖苷酶作为加工助剂(酶)   4、允许使用麦芽四糖淀粉酶作为加工助剂(酶)。   该修订案将于2010年9月2日生效。
  • 澳新食品标准局拟修改食品标准法典
    澳新食品标准局(FSANz)对外公布了拟议的澳新食品标准法典(Food Standards Code)修改草案详情,并征求有关团体和个人的评议意见。   新的澳新食品标准法典的修改包括批准一种转基因玉米、用作高强度甜味剂的Steviol(甜菊)以及特殊医疗用食品等。FSANz将会仔细考虑来自各方的评论,任何人都可以申请修改食品标准法典,澳新食品标准局对食品、物质以及食品生产技术进行评估,并进行管理效果分析,确保修改结果有益于社会。   特殊医疗用食品 Proposal P242,初步评定为最后的评估结果。特殊医疗用食品(FSMP)指的是在医生或其他健康专业人士(如营养师,护士)监督下使用的,治疗慢性病患者、残疾人、急性病患者或受伤者的食品。目前,澳新食品标准法典中并没有明确关于FSMP的标准。FSANZ拟议制定一个关于FSMP的标准,并欢迎来自公众的意见。   而对于由转基因抗除草剂玉米DAS-40278-9制成的食品 Application A1042,属于第一次评估。陶氏益农澳大利亚公司正寻求批准由转基因抗除草剂玉米DAS-40278-9制成的食品。FSANZ对该转基因玉米进行了充分的科学评估,以保证人类使用的安全性,目前该评估正在进行中。   对于甜菊糖甙的允许含量 Application 1037的评估:嘉吉公司正在寻求批准提高甜菊糖甙在冰淇淋,水基饮料,酿造软饮料,配方饮料和调味酱油中的最大允许含量。甜菊醇甙是食品产业用作糖替代品的高强度甜味剂。嘉吉公司声称需要提高最大允许含量,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口感。   木质素磺酸钙(40-65)作为食品添加剂 Application A1030的评估:帝斯曼营养产品澳大利亚公司已要求批准将木质素磺酸钙(40-65)用作脂溶性维生素(A,D,E和K)和类胡萝卜素的载体制成食品添加剂和营养物质,以帮助这些营养物质融入水基食品。木质素磺酸钙(40-65)帮助不溶于水的维他命和类胡萝卜素均匀分布在水基食品和饮料中。FSANZ正在寻求评议意见,特别是来自食品行业的意见。   对澳新食品标准法典的维护 Proposal P1013的评估:FSANZ还将定期修订澳新食品标准法典,以维护其通用性和透明度。这些修订旨在解决澳新食品标准法典中不一致的地方,拼写错误,语法和印刷错误,遗漏以及需要更新或澄清的项目。
  • 阿根廷发布修订阿根廷食品法典决议草案
    阿根廷2009年12月15日发布G/TBT/N/ARG/257号通报,标题为:修订阿根廷食品法典(CAA)第III章“食品”关于反式脂肪酸含量的决议草案。主要内容有:通报的决议草案提出阿根廷食品法典(CAA)第155条文本被以下部分代替:“食品中工业反式脂肪酸含量不得超过直接消费植物油和人造黄油总脂肪含量的2%,或其它食物总脂肪含量的5%。这些限制不适用于包括牛奶脂肪在内的反刍动物源脂肪”。决议草案还提出将第155条tris(Article 155 tris)-包含被取代的现行第155条文本-合并到阿根廷食品法典(CAA)中。自官方公报公布之日起,直接消费植物油和人造黄油有2年时间适应修订提案,其它食物有4年时间。   拟批准日期:在官方公报上公布之日,拟生效日期:批准之后8天。提意见截止日期:通报之后60天。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发电企业碳排放计量器具配备及管理技术规范》等6项地方计量技术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批准《发电企业碳排放计量器具配备及管理技术规范》等6项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发布实施。特此通告。附件: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发布实施目录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月23日附件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发布实施目录序号编号名称实施日期1JJF(鲁)183-2024发电企业碳排放计量器具配备及管理技术规范2024-03-012JJF(鲁)184-2024钢铁企业碳排放计量器具配备及管理技术规范2024-03-013JJF(鲁)185-2024口罩颗粒物防护效果测试仪 校准规范2024-03-014JJF(鲁)186-2024口罩颗粒物过滤效率测试仪 校准规范2024-03-015JJF(鲁)187-2024差压传感器校准规范2024-03-016JJF(鲁)188-2024三维冲击记录仪校准规范2024-03-01地方规范文本.zip
  •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修订营养标签指引
    世界卫生组织(WHO)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于近期采纳了国际膳食补充剂联盟IADSA所倡导营养素参考值(NRVs),将11种营养素加入营养标签准则。   这11种营养素及其参考值分别为:维生素K(60微克) 维生素B6(1.3毫克) 维生素B12(2.4微克) 生物素(30微克) 叶酸(400微克) 烟酸(15毫克) 泛酸酯(5毫克) 维生素B2(1.2毫克) 维生素B1(1.2毫克) 钙(1000毫克) 碘(150微克)。   该营养标签指引准则要求,对于声称含有营养素的食品需要在标签上注明。   另外15种营养素将于今年晚些时候在国际食品法典营养与特殊用途食品委员会(CCNFSDU)会议上进行讨论。
  • 土耳其拟修订关于盐的食品法典公报
    2013年2月19日土耳其发布通报,土耳其食品农业和畜牧业部公布关于盐的土耳奇食品法典公报(公报No: 2007/53官方公报:23/1/2008/26765)的修订公报已经制定,以扩大上述法规的范围,克服目前存在的问题,使其能够符合国际法规。   该法规创建了一个食用盐生产和销售的新法律框架,通过命令规定了相关的法规,无偏见的遵守关于食品卫生、添加剂、标签、运输和储存、污染物、包装和卫生的一般规则。为了能生产、配制、加工、保鲜、储存、处理和销售这些产品,本草案中的规定旨在确定食品级盐和地下泉水盐的细目。同样,通过本草案已经修改了盐的颜色 "应当是白色(颜色)"的义务,允许为自然色盐。
  • 联合国粮农组织食品法典委员会会议5月在加拿大召开
    联合国粮农组织(FAO)食品法典委员会食品标示委员会(CCFL)将定于5月3日至7日在加拿大魁北克市召开会议,讨论与现行(转基因)规定相关的(转基因标注)草案,即允许各国在转基因标注方面(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政策。作为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国际性组织,食品法典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及食品标识标准制定工作。   由美国食品药品管理 联合国粮农组织(FAO)食品法典委员会食品标示委员会(CCFL)将定于5月3日至7日在加拿大魁北克市召开会议,讨论与现行(转基因)规定相关的(转基因标注)草案,即允许各国在转基因标注方面(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政策。作为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国际性组织,食品法典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及食品标识标准制定工作。   由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和美国农业部负责搜集的美国观点反对食品法典委员会提出的“允许各国家选择强制性标注”提法,因为(美国方面认为这种做法)会(给消费者)暗示或造成“转基因食品在各方面都与其他食品存在差异”。美方的这种观点将在下个月在中国召开的另一次食品法典食品标示委员会会议上提出。   已有超过80家食品企业、农场、消费者组织(包括:消费者联盟、有机贸易协会、科学家关注联盟、及食品安全中心和其他机构)呼吁美国相关官员调整美国食品法典中有关食品标示规定草案内容,声称“标注不含转基因”将带来系列问题。这些机构在给食品药品管理局副局长迈克-泰勒(Michael Taylor)、美国农业部副部长凯瑟琳-玛丽甘(Kathleen Merrigan)的致信中还强调,“(食品法典委员会的建议)存在严重的问题”。信中提到“在产品中标注不含转基因成分的话,我们非常担心美国政府目前的态度可能给美国食品生产商带来非常大的麻烦 因为包括有机食品本身已经规定不允许使用转基因方法”。同时,信中进一步强调:“我们呼吁美国政府:不要允许以贸易目的来干扰或歪曲科学及现行政策的行为 美国政府不应当在各国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进行抵制后再想办法解决问题 例如,(将来)再通过食品法典委员会发布‘转基因食品与其他食品没有区别的观点’,来改变消费者抵制转基因食品的被动局面。”另外,信中还提到:“(食品法典委员会新建议)与科学事实相违背、与美国农业部有机管理规定相违背、与FDA的现行转基因自愿标注政策相违背。”尽管美国目前采取的政策是(转基因)自愿标注,这种标注情况没有被认为存在误导现象 相关机构也声称他们不认为‘强制标注就是误导’。   此外,美国观点中还针对“任何国家允许对食品配料中转基因标注”提出质疑,认为将产生“错误、误导、欺骗”效果,因为(这种标注)将暗示他们不同于其他食品配料。
  • 我国首次当选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亚洲区域执委
    我国提高参与制定国际食品标准能力   近日,记者从卫生部获悉,今年7月在瑞士日内瓦举行的第34届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会议上,我国当选下届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亚洲区域执委。这是我国首次当选该职。   卫生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卫生部将认真做好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亚洲区域执委各项工作,会同各相关部门全面提高我国参与国际食品法典事务的能力,并以此为契机提高国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水平。   中国工程院院士、国际食品添加剂法典委员会主席陈君石认为,我国通过承担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更多工作,可以提高参与制定国际食品标准的能力,也有利于代表发展中国家发挥在制定国际食品标准中的作用。
  • 第42届国际食品添加剂法典委员会会议在京举行
    2010年3月15日—19日,第42届国际食品添加剂法典委员会(简称CCFA)会议在北京举行。卫生部副部长陈啸宏出席开幕式并致辞。   陈啸宏指出,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一直致力于保护各国消费者健康并积极维护国际间公平的食品贸易,对各国制定食品安全管理措施产生重要影响。国际食品添加剂法典委员会会议对做好食品添加剂法典标准,完善食品添加剂安全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他表示,中国愿意积极参与国际食品安全事务,愿意和世界各国一道,在推进国际食品贸易和技术合作方面发挥作用,为维护全球食品安全做出努力。   陈啸宏介绍了中国食品安全工作进展情况,包括清理和完善《食品安全法》配套法规、食品安全整顿工作、食品安全标准清理工作、食品安全国际合作等方面。   这次会议是我国担任国际食品添加剂法典委员会主持国以来,主办的第四次会议。来自66个成员国和1个成员组织、27个国际组织观察员的200余名代表参加了本届会议。本次会议将重点研究食品添加剂法典通用标准(GSFA)、加工助剂、食品添加剂国际编码系统(INS)、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等相关内容。
  • 国际食品法典农药残留委员会第55届年会在成都召开
    6月初,国际食品法典农药残留委员会(CCPR)第55届年会在四川省成都市召开。农业农村部副部长张兴旺、四川省副省长胡云、联合国粮农组织(FAO)驻华临时代办张忠军、世界卫生组织(WHO)官员马德森、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主席韦恩出席会议开幕式并致辞,农业农村部总农艺师潘文博出席会议并于会前会见部分参会代表。CCPR是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下属的综合主题委员会之一,主要负责制定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法典标准,为世界各国制定标准提供重要参考。2006年,我国当选CCPR主席国,秘书处设在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并开始主办一年一次的年会。这是我国主办的第17次会议,大会共设置13项议题,会期6天,将审议30多种农药在农产品中400多项最大残留限量草案。来自56个成员国和1个成员组织(欧盟),以及10个国际组织的300多名代表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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