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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闻】卫生部和国家食药监管局力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最近阐述各自在2007年工作重点时,均提出要推动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color=blue] 鼓励企业提供廉价基本药物 [/color]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础是,按照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的原则,制定适宜全民基本卫生保健需要的基本药物目录。 在近日召开的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上,国家药监局局长邵明立认为,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将能提高公众的药品可获得性,促进“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解决,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他同时表示,今年,药品监管部门将鼓励药品生产企业通过简化包装、定点生产、统一配送等方式,为农村和社区提供安全、有效、价廉的基本药物。 同阶段召开的2007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上,卫生部部长高强亦指出,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应作为国家药品政策的核心。药品的特殊属性决定了药品的生产、流通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性质,不能完全靠市场调节。 [color=blue]同种药品名称价格将逐步规范 [/color] 高强说,今年将建立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国家按照安全、有效、必需、价廉的原则,制定基本药物目录;政府招标组织国家基本药物的生产、采购和配送,并逐步规范同种药品的名称和价格,保证基本用药,严格使用管理,降低药品费用。同时,要整顿药品生产流通秩序,积极促进药品生产流通的规模化和现代化,改变目前企业规模小、数量多、监管难的状况。严格企业和药品准入,加强质量监管,确保药品安全、有效。 [color=blue]注射剂列为高风险产品重点监管 生物制品等三类生产企业将试行驻厂监督员制度 [/color] 记者日前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今后我国将在改进药品生产环节的监管上实现以下四个突破: 将注射剂列为高风险产品进行重点监管,增加监督检查的频次,突出重点检查的内容,与市场抽验相结合,形成多方位监管的合力; 对注射剂、生物制品、特殊药品三类生产企业试行驻厂监督员制度; 提高《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飞行检查的质量和效果,针对高风险产品生产中易产生质量问题的原辅料投料、工艺过程、药品出厂检验等环节进行重点检查; 严厉打击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不按药品GMP规定进行生产、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企业,责令停产整顿,收回《药品GMP证书》,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对故意规避监管、弄虚作假、生产假劣药品的,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一次性淘汰出局。同时,对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追究责任。

  •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2021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

    [align=center][b][size=16px]市场监管总局公布2021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size][/b][/align][size=16px] 为更好发挥计量比对在保障量值准确一致、支撑计量事中事后监管和提升计量技术机构能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市场监管总局经过组织征集、形式审查、研究评议,确定了28项国家计量比对项目并公布实施。[/size][size=16px] 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共征集到项目申请66项,比2020年增加12项。近年来,国家比对项目不断扩大申报范围,申报主体从原来单一的全国专业技术委员会,扩大到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以及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各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国家专业计量站等符合要求的机构,征集到的国家计量比对项目不断增长。[/size][size=16px] 此次计量比对项目在征集时已明确重点支持直接关系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生物安全和生态环境监测的项目。已确定的28个国家计量比对项目中,涉及支撑安全的项目有8项,医疗卫生方面有10项,生态环境监测方面有4项,保障民生方面有5项,服务产业发展方面有1项。通过组织实施这些计量比对项目,将为保障重点领域量值准确可靠提供有力支撑。[/size][size=16px] 市场监管总局对国家计量比对结果的使用提出明确要求,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对项目主导实验室和比对结果符合规定要求的计量技术机构、标准物质研制单位,在接受计量授权监督检查和到期复核、计量标准监督检查和复查考核、标准物质监督检查时,相关项目可免于现场试验;参加B类项目且比对结果符合规定要求的计量技术机构,在申请新建与该项目相关的计量标准考核时,可根据情况简化现场考核程序;对于参加国家计量比对项目但比对结果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计量技术机构,已取得相关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暂停相关计量标准的量值传递工作并限期整改。[/size]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 29项国家计量比对结果的通告

    [font=仿宋]为更好发挥计量比对在保障量值准确一致、支撑计量事中事后监管和提升计量技术机构能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实施了一批国家计量比对,角膜曲率计曲率半径检定能力计量比对等29项国家计量比对已完成相关工作。现将结果通告如下:[/font][font=仿宋]通过国家计量比对主导实验室和技术专家对国家计量比对结果的技术审查、统计分析和综合评价,620家次比对结果符合规定要求,4家次比对结果偏离正常范围。(具体结果附后)[/font][font=仿宋] [/font][font=仿宋][url=https://gkml.samr.gov.cn/nsjg/jls/202211/W020221102568590918986.pdf]附件:29项国家计量比对结果情况[/url][/font][font=仿宋] [/font][align=right][font=仿宋]市场监管总局[/font][/align][align=right][font=仿宋]2022年10月31日[/font][/align]

  • 【新闻】国家药监局明确07年监管任务 遏制食品安全事故

    据国家药监局消息,在近日召开的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邵明立在讲话中提出了2007年工作的总体要求,明确了2007年监管工作五项主要任务。   邵明立强调,2007年要着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着力推进依法行政,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着力实施“十一五”规划,着力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切实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此,要重点做好以下五个方面工作。  第一,以消除安全隐患为重点,深入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必须狠抓落实,圆满完成各项整治任务,在注册申报、规范生产经营、合理用药、广告整治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确保药品上市质量。通过药品研制环节的整治,建立规范有序的注册工作秩序,确保注册申报和研究资料真实、可靠。通过药品生产环节的整治,完善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和跟踪检查制度,消除生产安全隐患,防范重大药害事故。通过药品流通环节的整治,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改善市场环境。通过药品使用环节的整治,完善药物警戒制度,提升应对和处置药品不良事件的能力。在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的同时,注意与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相结合,进一步形成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净化市场的合力。把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与加强系统队伍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相结合,与党风廉政建设相结合。  第二,以遏制食品安全事故为重点,大力推进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要针对食品抽检、监测、调查评价中发现的严重问题和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要突破重点,明确任务,细化目标,落实责任,形成政府牵头、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要注意把工作重心向农村及农村与城市结合区域延伸,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坚决遏制农村食品安全事故高发态势。要加强对农村餐饮安全的分类指导和宣传教育,减少农村群发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要以食品安全综合评价为切入点,推动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和措施的落实。要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要积极推动食品安全法制建设,鼓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进行地方食品安全立法。要整合监管资源,探索创新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要完善食品安全监察专员制度和工作规则,提高食品安全事故查处和督查督办能力,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和责任追究。  第三,以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为重点,积极推进关系国计民生重大问题的逐步解决。必须立足监管职能,用改革的思路和创新的思维,推动一些关系国计民生重大问题的逐步解决。  一是推动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高公众的药品可获得性,促进“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解决。积极研究制定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政策措施。按照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的原则,制定适宜全民基本卫生保健需要的基本药物目录。鼓励药品生产企业通过简化包装、定点生产、统一配送等方式,为农村和社区提供安全、有效、价廉的基本药物。

  • 【转帖】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2009年版)

    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2009年版)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9]3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管,根据《医疗器械生产日常监督管理规定》(国食药监械[2006]19号),国家局组织修订了《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2009年版)》(下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医疗器械生产日常监督管理规定》,对《目录》中所列品种的生产实施重点监管。  国家局此前发布的关于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的文件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2009年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八月十日附件:           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2009年版)一、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1.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2.一次性使用输液器;3.一次性使用输血器;4.一次性使用滴定管式输液器;5.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6.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7.一次性使用塑料血袋;8.一次性使用采血器;9.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10.医用缝合针(线)。二、骨科植入物医疗器械1.外科植入物关节假体;2.金属直型、异形接骨板;3.金属接骨、矫形钉;4.金属矫形用棒;5.髓内针、骨针;6.脊柱内固定器材。三、植入性医疗器械1.人工晶体;2.人工心脏瓣膜;3.心脏起搏器; 4.血管内支架、导管、导丝、球囊。四、填充材料1.乳房填充材料;2.眼内填充材料;3.骨科填充材料。五、同种异体医疗器械1.同种异体骨;2.同种异体皮肤;3.生物羊膜。六、动物源医疗器械1.人工生物心脏瓣膜;2.生物蛋白海绵;3.生物膜;4.异种骨修复材料;5.生物敷料;6.组织工程全层皮肤;7.生物粘合剂。七、计划生育用医疗器械1.宫内节育器;2.橡胶避孕套。八、体外循环及血液处理医疗器械1.空心纤维透析器;2.血液透析装置;3.透析粉、透析液;4.血浆分离杯、血浆管路。九、手术防粘连类医疗器械十、角膜塑形镜十一、婴儿培养箱十二、医用防护口罩、医用防护服

  • 国家将对PX等敏感产品实施严管

    国家将对PX等敏感产品实施严管 今年8月8日,受强热带风暴“梅花”的影响,大连福佳·大化石油化工有限公司PX(对二甲苯)项目防波堤发生溃坝,虽未发生泄漏等连带事故,但引起了部分大连市民对PX项目的关注,并引发了群体性事件。目前,我国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品种有3823个,列入《剧毒化学品目录》的品种有335个,PX只是其中危险性相对较低的一种。但值得注意的是,近几年一些企业忽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相继发生生产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稍有不慎,就会引发群体性事件。为加强PX等敏感产品尤其是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环保工作,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土资源部近日联合发出《关于加强PX等敏感产品安全环保工作的紧急通知》(发改产业2079号)就有关事项作出如下要求:    一、开展安全环保大检查  按照《安全生产法》和《环境保护法》的要求,开展安全环保大检查。各PX等敏感产品生产企业和建设项目业主单位要立即开展安全环保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地方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辖区内PX等敏感产品生产企业和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开展专项督查,进一步加强安全环保事故源头治理,并将督查情况及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在此基础上,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安全环保现场检查。  现有PX等敏感产品生产企业要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环保管理,健全管理机制,落实责任制,完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加强职工宣传教育,定期开展安全环保检查;对于发生的事故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整改不达标的,必须立即停产。  对于在建项目,项目业主单位要确保选址符合国家安全环保标准规范要求,从设计、施工等环节把安全环保措施落实到位,严格执行安全环保设施“三同时”,即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用,及时解决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按照《安全生产法》和《环境保护法》要求,项目建成后,必须通过安全环保等部门审查验收,方可投入生产。  二、完善安全环保事故应急预案  为降低事故危害和减少人员伤亡,消除灾后隐患,地方各级政府和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建立并完善应对安全环保事故的预案。地方政府要加强领导,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区域为主,按照企业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部门协同配合优势,进一步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PX等敏感产品生产企业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应急队伍,完善物资储备,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增强防止事故扩大和蔓延的能力。当突发地震、台风、海啸、洪水等自然灾害时,及时启动科学有效的应急预案。  三、严格执行项目审批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对建设项目安全、环保、土地等审批环节严格把关,从严审查。加强要素资源管理,地方各有关部门不得向未经审批核准的违规项目配置要素资源。项目业主单位要依法依规履行项目的审核程序,不得未批先建、边批边建。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四、提高产业准入标准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抓紧完善产业准入标准,从安全防范、环境保护及资源利用等方面,对类似PX等敏感行业现行准入标准进行深入研究,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开展项目建设风险评估,并将社会风险评估作为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统筹兼顾区域产业发展与城市建设需要,适当扩大安全防护距离和环境余量,推动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地方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清醒认识近期重特大事故多发的严峻形势,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增强安全环保意识和责任感、紧迫感,切实加强安全环保监管。

  • 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table][tr][td=2,1][list][*]标题:[*]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技术创新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list][/td][/tr][tr][td][list][*]索引号:[*]2020-1578878102046[/list][/td][td][list][*]主题分类:[*]通知[/list][/td][/tr][tr][td][list][*]文号:[*]国市监科财〔2020〕7号[/list][/td][td][list][*]所属机构:[*]科技和财务司[/list][/td][/tr][tr][td][list][*]成文日期:[*]2020年01月08日[/list][/td][td][list][*]发布日期:[*]2020年01月13日[/list][/td][/tr][/table][align=center][font=仿宋_GB2312]国市监科财〔[/font]2020〕7号[/align][align=left]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align][align=left]《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技术创新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总局2019[font=仿宋_GB2312]年[/font]第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align][align=right]市场监管总局[/align][align=right]2020[font=仿宋_GB2312]年[/font][font=Times New Roman]1[/font][font=仿宋_GB2312]月[/font][font=Times New Roman]8[/font][font=仿宋_GB2312]日[/font][/align][align=left](此件公开发布)[/align][align=center][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国家市场监[/font]管[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font][/align][align=center]第一章 [font=黑体]总[/font] [font=黑体]则[/font][/align][align=left][font=仿宋_GB2312]第一条[/font] [font=仿宋_GB2312]为规范和加强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科发基〔[/font]2018〕6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市场监管科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align][align=left]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国家市场监管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重大科研创新、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层次学术交流、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的创新平台,是落实国家各项科技发展政策的高地。[/align][align=left]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国家市场监管战略目标,面向市场监管业务领域工作需求,开展前瞻性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重大关键技术及相关公益性技术研究,提升市场监管科技创新能力,引领和支撑市场监管事业发展。[/align][align=left]第四条 [font=仿宋_GB2312]重点实验室主要依托市场监管系统技术机构建设,或可根据需要,依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其他具有行业优势的企事业单位建设,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font]“开放、流动、联合、竞争”运行机制。鼓励重点实验室在建设中探索更符合本领域发展的管理模式。[/align][align=left]第五条 [font=仿宋_GB2312]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运行按照[/font]“科学规划、合理分工、重点支持、动态调整”的原则组织实施。鼓励各省级人民政府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共建重点实验室。[/align][align=center][font=黑体]第二章[/font] [font=黑体]职[/font] [font=黑体]责[/font][/align][align=left][font=仿宋_GB2312]第六条[/font] 市场监管总局是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市场监管总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归口管理,主要职责是:[/align][align=left](一)依据市场监管事业发展需求和相关规划,对重点实验室进行顶层设计和总体布局规划。[/align][align=left](二)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发展的方针、政策,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align][align=left](三)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调整,组织对重点实验室的验收、评估与检查。[/align][align=left](四)协调推动相关部门和单位在项目、经费、人才、设备等方面优先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align][align=left](五)推荐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申请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align][align=left]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称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总局相关直属单位是重点实验室的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主管单位),主要职责是:[/align][align=left](一)根据国家及市场监管总局的总体规划和相关要求,研究制定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发展的政策、措施,将重点实验室建设列入本单位重点建设和发展规划、计划,并争取列入本地区地方政府重点工作任务。[/align][align=left](二)推进重点实验室建设,推动落实重点实验室建设相关条件保障措施。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align][align=left](三)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并报市场监管总局备案。[/align][align=left](四)协助市场监管总局开展重点实验室的验收、评估和检查等工作。[/align][align=left]第八条 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承担法人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是:[/align][align=left](一)贯彻落实重点实验室有关规划和政策文件,制定具体管理规定。[/align][align=left](二)组织编制和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计划,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align][align=left](三)组织公开招聘和推荐重点实验室主任,推荐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委员等。[/align][align=left](四)在科研仪器和实验设施平台搭建、人员聘用、研究生指标、经费使用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条件保障和倾斜。[/align][align=left](五)赋予重点实验室主任管理人财物一定的自主权。[/align][align=left](六)建立科研专业支持服务团队,为科研人员开展研究提供全方位支撑。[/align][align=left](七)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市场监管总局和主管单位做好重点实验室的验收、评估与检查工作。[/align][align=center][font=黑体]第三章[/font] [font=黑体]建[/font] [font=黑体]设[/font][/align][align=left]第九条 市场监管总局根据相关规划和布局,围绕市场监管重点领域和发展需求,采取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方式,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建设重点实验室,并保持适度建设规模。对于自上而下方式,可采取相对灵活的建设模式。[/align][align=left]第十条 建设重点实验室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align][align=left](一)依托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align][align=left](二)研究方向符合市场监管科技发展的总体要求,建设目标明确。[/align][align=left](三)在本领域有代表性,科研优势或区域特色明显,具备承担国家、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和广泛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与合作的能力。[/align][align=left](四)拥有学术水平高、组织能力强、在本研究领域有较高知名度的学术带头人,具有年龄与知识结构较为合理的研究队伍。[/align][align=left](五)具有良好的办公条件、实验条件和充足的场地,拥有国内先进水平的科学研究试验设备、仪器装备及配套设施等。[/align][align=left](六)管理制度健全,运行机制合理,有良好的科研传统和学术氛围,能够对外开放并发挥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align][align=left](七)主管单位和依托单位能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经费提供必要的支撑条件。[/align][align=left]第十一条 如符合以下条件,予以优先支持建设重点实验室:[/align][align=left](一)由地方政府向市场监管总局推荐或给予政策、资金等相关支持的。[/align][align=left](二)运行两年以上并运行较好的省部级重点实验室。[/align][align=left]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及验收程序:[/align][align=left][font=仿宋_GB2312](一)主管单位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相关部署要求,组织具备条件的单位编制《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建设申报书》(附件[/font]1),审核后报市场监管总局。[/align][align=left][font=仿宋_GB2312](二)市场监管总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初步审核、现场核查和综合论证。专家组一般由[/font]7-9名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align][align=left](三)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专家论证意见,择优批复建设。[/align][align=left][font=仿宋_GB2312](四)依托单位编制《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附件[/font]2),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市场监管总局,并由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可行性论证。通过论证后的建设计划任务书是重点实验室建设与验收的依据。[/align][align=left](五)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依托单位应按照建设计划任务书要求,每年报告建设进展情况,年度进展情况报告经主管单位审核向市场监管总局备案。[/align][align=left][font=仿宋_GB2312](六)重点实验室建设完成后应向市场监管总局申请验收。验收申请应在建设期满前[/font]3个月,由主管单位组织向市场监管总局报送《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建设验收申请书》(附件3)。不能如期完成建设的,应在预定的建设期满前3个月提出延长建设期限的申请,并说明原因。延长期限最长为1年。延期后仍不能完成建设任务的,终止该重点实验室建设。[/align][align=left][font=仿宋_GB2312](七)市场监管总局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专家组一般由[/font]7-9名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依据建设计划任务书及验收申请书,进行综合评议,并形成验收意见。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整改、未通过验收3种。通过验收的重点实验室进入正式运行序列。整改的重点实验室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再次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验收申请。未通过验收的,终止该重点实验室建设。[/align][align=center][font=黑体]第四章[/font] [font=黑体]运[/font] [font=黑体]行[/font][/align][align=left][font=仿宋_GB2312]第十三条[/font]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学术委员会指导下的主任负责制。[/align][align=left][font=仿宋_GB2312]第十四条[/font] [font=仿宋_GB2312]重点实验室主任应为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每届任期为[/font]5年。[/align][align=left][font=仿宋_GB2312]第十五条[/font] [font=仿宋_GB2312]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重点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工作计划和总结、重大学术活动等。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font]1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2/3。[/align][align=left]第十六条 [font=仿宋_GB2312]学术委员会由相关专业领域的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每届任期[/font]5年,人数一般不少于9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1/3,1名专家不得同时担任3个以上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委员。[/align][align=left]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客座教授等。[/align][align=left]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人员实行聘任制,固定人员、流动人员根据研究需要由重点实验室主任进行聘任,并报依托单位备案,要保持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并适当流动。重点实验室人员参照国家有关科技政策文件落实薪酬待遇。[/align][align=left]第十九[font=仿宋_GB2312]条[/font] 正式运行的重点实验室应当制定未来五年建设发展规划,经学术委员会审定后由依托单位报主管单位批准,并作为运行评估考核的重要依据。[/align][align=left]第二十条 [font=仿宋_GB2312]重点实验室应根据研究方向和主要任务设置开放基金或开放课题,对开放研究课题的执行情况要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验收。课题的检查和验收坚持[/font]“鼓励创新、稳定支持、定性评价、宽容失败”的原则。[/align][align=left]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和交流,参与重大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建立访问学者制度,通过开放课题等方式,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重点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重视科学普及,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学生开放。[/align][align=left]第二十二[font=仿宋_GB2312]条[/font] 重点实验室应有计划地实施科研仪器的更新改造、自主研制等工作。凡符合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都应对外开放,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数据共享。[/align][align=left]第二十三[font=仿宋_GB2312]条[/font] 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做到管理决策的公开、透明。应当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align][align=left]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署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align][align=left]第二十五[font=仿宋_GB2312]条[/font] 重点实验室应当结合自身特点,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加强与产业界的联系与合作。[/align][align=center][font=黑体]第五章[/font] [font=黑体]考核评估[/font][/align][align=left]第二十六条 [font=仿宋_GB2312]重点实验室应于每年[/font]3月底前提交《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工作年度报告》(附件4),由依托单位组织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及年度报告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市场监管总局备案。[/align][align=left]第二十七[font=仿宋_GB2312]条[/font] 根据年度考核情况,市场监管总局可会同主管单位,抽取部分重点实验室进行现场检查。[/align][align=left]第二十八条 [font=仿宋_GB2312]市场监管总局每[/font]3-5年对正式运行的重点实验室进行评估。评估主要对重点实验室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指标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评估程序分为初评、现场核查和综合评议三个阶段。[/align][align=left]第二十九[font=仿宋_GB2312]条[/font] 市场监管总局根据综合评估和各年度考核情况,确定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类。[/align][align=left]第三十条 [font=仿宋_GB2312]对评估结果为[/font]“优秀”的重点实验室,市场监管总局在政策、项目、人才和奖励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优先推荐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重点实验室,市场监管总局将对其进行通报并给予1年时间整改,整改后再次评估不合格的,不再列入重点实验室序列。[/align][align=center][font=黑体]第六章[/font] [font=黑体]变更调整[/font][/align][align=left]第三十一[font=仿宋_GB2312]条[/font] 根据科技创新和研究发展的需要以及重点实验室的实际运行状况,市场监管总局在组织专家评估论证的基础上可对重点实验室进行重组、调整等。[/align][align=left]第三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等重大事项的,重点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论证,由依托单位上报主管单位审核后报市场监管总局批准。[/align][align=left]第三十三条 [font=仿宋_GB2312]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和不真实数据、出现重大学术诚信问题,或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再列入重点实验室序列。[/font][/align][align=center][font=黑体]第七章[/font] [font=黑体]附[/font] [font=黑体]则[/font][/align][align=left]第三十四条 [font=仿宋_GB2312]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font]“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领域)”,英文名称为“Key Laboratory of ××× for State Market Regulation”。[/align][align=left]第三十五条 [font=仿宋_GB2312]本办法由市场监管总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font][/align][align=left]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align]

  • 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

    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编制和实施《规划》,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全面增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的迫切需要,对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规划》实施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确保《规划》目标的顺利实现。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将本《规划》内容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食品安全领域的规划,逐级落实工作目标和任务。对《规划》中涉及的建设项目,要认真做好前期工作,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投资,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支持和协调,共同落实好《规划》确定的任务。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包括食用农产品,下同)安全监管工作,不断完善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制定《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一、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现状  (一)工作成效。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断强化食品安全监管措施,积极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推动健全食品安全法规标准体系,加强检验检测和风险监测评估能力建设,严格实行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全面加强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和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食品安全科技支撑能力逐步提高,食品安全水平稳中有升,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并趋于好转。  1.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不断完善。在长期管理实践中形成的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不断发展完善。2010年2月,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办作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加强对全国食品安全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查指导。各省(区、市)成立了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的食品安全委员会等议事协调机构。农业、卫生、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注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内设机构建设,监管力量不断加强。  2.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初步形成。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八)、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布实施,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有关部门系统开展了法规清理和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制修订工作。组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审查制度,初步建立了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我国已有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国家标准近1900项;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及时开展标准清理整合工作,新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185项,清理农药兽药残留限量指标2193项。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第29届会议上,我国当选为国际食品添加剂法典委员会和农药残留法典委员会主持国。  3.食品安全监督执法成效明显。各地区、各有关监管部门不断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执法,并针对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领域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了系统治理整顿,陆续组织开展了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瘦肉精”、“地沟油”违法犯罪等专项工作和乳制品、食用油、肉类、酒类、保健食品等重点品种综合治理,查处了一批典型案件,严惩了违法犯罪分子,消除了大量食品安全隐患。  4.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工作有序开展。建立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由1个国家级、31个省级、288个地市级监测技术机构组成的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网,1个国家级、31个省级、226个地市级和50个县级监测技术机构组成的食源性致病菌监测网,对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生物毒素、食品添加剂、非法添加物质、食源性致病生物等方面的154项指标开展监测,初步掌握了我国主要食品中化学污染物和食源性致病菌污染的基本状况。依托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和312个医疗机构建立了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建立了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监测范围覆盖31个省(区、市)的144个主要大中城市。初步建立了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安全风险监控体系。建立了国家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成立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开展了我国主要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中重金属和农药兽药残留的风险评估,并积极参与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相关工作。  5.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逐步提高。“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安排55.1亿元专门用于支持农业、质检、粮食、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的食品安全检验机构建设,强化了检验仪器配备,各系统的检验能力得到提高。截至2010年年底,隶属于农业、商务、卫生、工商、质检、粮食、食品药品监管等7个部门、具备食品检验能力的检验机构达到6300多家(其中专门食品检验机构近1000家),拥有检验人员6.4万名。  6.食品安全应急管理能力不断加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对工作,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有效处置了多起食品安全事件,最大限度地减轻了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同时,密切监测食品安全舆情,迅速组织核查问题线索,及时稳妥发布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圆满完成了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等抗灾救灾以及北京奥运会等重大活动的食品安全保障任务。  7.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逐步推进。研究制定了《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意见》及实施方案,发布了《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建立及实施通用要求》和《食品工业企业诚信评价准则》,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已拓展到各省(区、市),启动了乳制品、肉类食品、葡萄酒、调味品、罐头、饮料行业诚信建设试点工作。开展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实施了食品经营主体信用分级监管。建成了产品质量信用记录发布平台,发布了《信用基本术语》、《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划分通则》等9项国家标准。  8.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得到加强。深入开展了食品安全普法宣传工作,广泛宣传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部署和政策措施,集中宣传食品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及其成效,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及查处进展情况,增强了社会公众消费信心,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建立了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受理并核查了大量食品质量安全问题。  (二)主要问题。  当前,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监测评估、检验检测、人才队伍、技术装备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食品行业产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程度不高,基础薄弱,产地环境污染问题较为严重;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够,质量安全控制投入不足,管理能力不强,行业诚信道德体系建设滞后;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屡禁不止,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依然较多,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食品安全监管面临的形势依然复杂严峻。  1.监管体制机制尚不健全。我国的食品管理体系主要是围绕保障食品供给建立起来的,食品安全监管能力明显滞后。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监管环节较多,在实践中还存在监管职能不清、责任不明等问题。综合协调机制仍待完善,一些地方还没有建立综合协调机制、明确办事机构;各监管环节衔接不够紧密,监管力量分散,缺乏信息、资源共享机制,监管效率较低。一些地方政府监管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不完善,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  2.监管能力较为薄弱。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尤其是基层单位,存在人员不足、装备滞后、一线执法快速检测能力较低等问题。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不能满足食品安全监管需要,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和基层还存在大面积空白,专业技术人员不足,仪器设备配置和实验室环境条件不能适应检测需要,一些检验机构仪器设备利用率不高,信息难以共享,高端检测仪器设备大量依赖进口,难以为保障食品安全提供全方位的技术支撑。此外,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中信息报送、发布不畅,部门间、区域间协调联动不够,应急队伍装备落后,快速反应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3.法规和标准体系有待完善。食品安全法配套法规规章还不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之间衔接不畅,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仍需加大。地方性法规制定滞后,大部分地区尚未制定针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的管理办法。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尚未完全形成,部分食品卫生标准、质量标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以及行业标准存在缺失、滞后、重复以及相互矛盾的问题,食品安全标准整合及制修订任务繁重,相关投入尚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4.风险监测评估和科技支撑能力仍需提高。我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工作起步较晚,风险监测体系

  • 大学生走进国家标准馆

    [align=center][b]大学生走进国家标准馆[/b][/align]发布时间:2018-10-23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本报讯 (记者徐风)10月17日,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国家标准馆为引导广大在校大学生关注标准、重视标准、学习并使用标准举办了“2018年世界标准日公众开放周——大学生走进国家标准馆”活动,来自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陆军航空兵学院等高校的50余名高校大学生参加了活动。  在标准知识系列讲座环节,国家标准馆的专家向大学生们介绍了标准化发展史及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承担建设的国家标准文献共享服务平台,并分享了标准大数据研究与应用的最新成果,讲解了第六届“共享杯”大学生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创新大赛相关内容。讲座结束后,大学生们前往国家标准馆参观学习,全方位参观国家标准馆馆藏区,体验标准馆电子检索平台及电子阅览室等。专家从标准化发展史、珍贵历史馆藏、国家标准馆历史沿革、资源建设、科研成果、服务案例等方面做了详细介绍。  国家标准馆馆长汪滨表示,今年世界标准日的主题是“国际标准与第四次工业革命”,第四次工业革命的浪潮已经涌来,如何更好地借助这场技术变革增进社会福祉,标准的角色不可或缺,标准的未来也需要更多的大学生参与其中。国家标准馆将以此次活动为契机,依托国家标准文献共享服务平台,以开放共享的理念,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大学生,引领新时代的大学生开拓创新,助力质量强国。

  • 国家年内将完成1436个空气直管站的运维招标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计划2015年底前,完成1436个空气直管站的运行与维护技术服务公开招标委托,并根据直管站上收进度分批委托。运维委托基本原则:1、优选运维经验丰富且业绩优良的运维单位; 2、单家运维单位承担的直管站数量占全部1436个直管站的1/6-1/4; 3、避免单个省域内出现两家以上运维单位。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应急〔2014〕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安委〔2013〕8号)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4年9月22日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批准建立2项国家计量基准的公告

    [align=center]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批准建立2项[/align][align=center]国家计量基准的公告[/align]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以及《计量基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批准建立“(1×10[sup]-4[/sup]~1×10[sup]2[/sup])Pa真空副基准装置”“直流电阻(量子化霍尔电阻)副基准装置”等2项国家计量基准,颁发国家计量基准证书。特此公告。附件 新建国家计量基准名单 市场监管总局 2024年6月7日[list][/list][list][*]附件下载[*][/list][list][*][url=https://www.samr.gov.cn/cms_files/filemanager/1647978232/attach/20246/614cae2e9d824adf9944c87b5ed7db4f.pdf?fileName=%E9%99%84%E4%BB%B6%20%E6%96%B0%E5%BB%BA%E5%9B%BD%E5%AE%B6%E8%AE%A1%E9%87%8F%E5%9F%BA%E5%87%86%E5%90%8D%E5%8D%95.pdf]附件 新建国家计量基准名单.pdf[/url][/list]

  •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重要文件 对国家标准制修订周期提出明确要求

    各有关单位:《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3年3月1日起实施。为贯彻落实《办法》对国家标准周期的要求,强化国家标准制修订周期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增加了国家标准计划项目周期管理功能,对国家标准计划项目周期实施全过程管理。二、自2023年3月1日起,申报单位在系统中申报国家标准计划项目时,应填报工作计划,并根据制修订周期细化标准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等各阶段时间安排。国家标准计划下达后,可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优化调整工作计划。三、2023年3月1日之前已立项的国家标准,将按照征求意见阶段不少于90天(其中,征求意见60天,意见处理30天),技术审查阶段不少于30天的原则,自动生成工作计划,供参照执行。四、请高度重视国家标准制修订周期管理,科学合理制定工作计划,严格按照工作计划确定的时间安排开展国家标准制修订。我们将定期对工作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持续加强国家标准制修订周期管理,提升国家标准供给效率。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司2023年2月10日

  •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2023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结果

    据市场监管总局官网消息,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公布了2023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结果。[align=center][img=场监管总局关于2023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结果的通告.png]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4/wycimg/6f69d0ed-89ef-4eb3-ade0-b1931d17f71a.jpg[/img][/align][align=center]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023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结果的通告[/align][align=center]2024年第8号[/align]  2023年,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了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市监检测发〔2023〕27号)部署要求,市场监管总局全年组织实施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项目14项,考核检验检测参数22个,涉及食品安全、电气安全、信息化安全、材料测试等领域,累计考核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1076家次。通过项目承担单位和技术专家对能力验证结果的技术审查、统计分析和综合评价,结果合格机构989家次,整改合格机构87家次。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从业人员技术能力不足。如奶粉测试项目中,部分检测人员未关注检测方法的关键控制点,导致样品处理液被吹干后复溶不完全,影响测试结果 部分检测人员使用偏离标准方法规定的内标法定量,忽视基质效应导致结果偏离。金属晶粒度测试项目中,个别检测人员显微镜拍照倍数与导出图片后软件测试倍数不一致,导致测试级别错误 个别检测人员依赖软件自动生成报告而不进行人工修正,错误地将孪晶界计算在内,造成晶粒度评定级数偏大,平均截距偏小。  (二)仪器设备设置或使用不当。如保健食品测试项目中,部分检验检测机构提交的色谱图噪声水平较高、基线不稳或严重漂移、保留时间重现性不好。奶粉测试项目中,部分检验检测机构提交的图谱出现严重的峰形拖尾或出峰时间过早,导致定量结果不准确。电缆试验项目中,部分检验检测机构由于设备进气口空气流量未达到试验要求或喷灯部分小孔堵塞导致火焰不均匀影响检测结果。熔喷料测试项目中,部分检验检测机构计时器测出的活塞位移时间出现明显偏移或测量精度不够。  (三)检测过程操作不正确。如奶粉测试项目中,部分检测机构试验参数设置不当,未按标准要求选择离心转速,影响提取效率,导致结果不准确。保健食品测试项目中,部分检测机构未按检测方法要求进行前处理,未使用容量瓶定容或样品前处理过程存在溶剂挥发,导致检测结果出现偏差。熔喷料测试项目中,部分检验机构未按照作业指导书要求设定活塞位移距离,导致测试数据偏离。谐波电流测试项目中,部分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作业指导书的规定设置样品状态,导致结果不合格。  (四)检验检测方法选择不当。如奶粉测试项目中,个别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方法适用范围掌握不到位或标准更新不及时,选取了不适用考核基质的检测方法,影响了测试结果的准确性。  三、整改工作  (一)对能力验证结果需要整改的检验检测机构,市场监管总局已委托能力验证承担单位通知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开展自查整改和验证工作,相关机构已于2023年12月底前完成整改并验证合格。市场监管总局将根据机构整改落实情况,抽取部分机构进行能力核查,进一步督促其提升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  (二)针对本次能力验证工作发现的问题,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认真进行排查并予以纠正,持续提升检验检测技术能力水平。  附件:2023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结果汇总表[align=right]  市场监管总局[/align][align=right]  2024年3月19日[/align][size=14px][color=#707d8a][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官网 ][/color][/size][size=14px][color=#707d8a][i]编辑:张圣斌[/i][/color][/size]

  •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管理办法》(附全文)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管理办法》,内容如下: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升产业质量竞争力,支撑质量强国、制造强国建设,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加强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是组织重大质量标准基础和应用研究、开展高水平质量标准制定与应用推广、聚集和培养优秀质量标准人才的公益性技术创新平台。建设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是质量强国建设中质量基础设施升级增效工程的重点任务。 第三条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应聚焦产品设计、生产控制、检测试验、管理体系等影响质量的各环节,开展科学研究并组织相应标准的研究、制定和推广。主要包括:承担质量标准基础科学与应用研究;加强关键性、前瞻性、战略性质量共性技术攻关;开展先进质量标准、检验检测方法、高端计量标准,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设施的研制;解决质量创新、安全风险管控、质量治理重要问题;培养质量标准领军人才;加快科研成果转化,为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基础性保障服务。 第四条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面向国家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民生工程中对质量创新的迫切需求,在核心基础零部件、核心基础元器件、关键基础软件、关键基础材料、先进基础工艺、产业技术基础等产业基础领域,高端制造、新材料、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等重点领域,着力解决制约和影响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质量标准相关瓶颈问题。 第五条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是依托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技术辐射能力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鼓励采用产学研用合作模式,组建跨行业、跨区域联合体。 第六条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分步实施,坚持择优支持,实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 管 理 第七条 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规划、创建培育、评审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实施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指导政策,统筹规划实验室布局。 (二)指导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的创建和培育,制定实验室建设、运行与服务条件与规范。 (三)负责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评审、运行评估和管理。 (四)支持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开展质量标准研究和公益性科研成果推广应用。 第八条 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成立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推进工作协调机制,负责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组建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专家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的职责是:拟定实验室建设发展和重点任务方向,审议实验室建设技术要求,开展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评审等。专家委员会由1名主任委员、3-5名副主任委员和若干名委员组成,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专家委员会任期两年。 第十条 中央级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中央直属企业申报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由其主管部门负责推荐。地方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地方企业申报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联合推荐。推荐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部署,研究制定支持实验室建设的政策措施,推动实验室建设纳入本部门、本地区发展规划。 (二)对实验室申报材料的科学性、系统性、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等进行审核把关。 (三)协助开展实验室评审、验收及评估等工作。 第十一条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的申请、建设和运行保障由依托单位或联合体负责。依托单位或联合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计划,明确实验室研究方向与功能定位、建设目标等内容。 (二)支持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和发展,在人员力量、资源配置、运行机制、科研场地、仪器设备、后勤服务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 (三)建立本单位与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相配套的人员、项目、设备、经费等管理制度。 (四)建立健全本单位与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相配套的人才培养、引进机制,组建知识与年龄结构合理、骨干人员相对固定的研究团队。 (五)推荐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实验室人员及学术委员会委员。 (六)协助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日常管理,配合做好评审、验收和评估等工作。 第三章 条 件 第十二条 申报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须满足下列条件,已运行两年以上的省部级实验室原则上优先推荐。 (一)设施条件。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拥有完善的配套设施和安全保障能力。现有科研用房相对集中,原则上面积在3000 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现值5000万元以上,满足科研需要。现有仪器设备测量精度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实验数据准确、可靠,测量能力满足实验室发展需要。具备较强的数据分析能力,可供分析使用的数据达到一定的存储规模。 (二)学术团队。在相关领域具有由较高学术造诣的专家组成的学术委员会,有能力在推动实验室发展,把握实验室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制订和批准实验室的中长期规划,审议实验室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等方面,发挥重要学术指导作用。 实验室自身研究团队有本领域高水平学术带头人,具有国际化视野,在质量基础和相关领域的国内或国际组织担任技术职务,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保障在实验室工作时长。研究团队骨干人员相对固定,团队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具备承担国家、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和广泛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与合作的能力。人才引进机制健全,能够吸引、凝聚国内外优秀人才,培养质量标准后备力量。 (三)研究能力。具有相关领域的研究实践基础,具备浓厚的研究氛围,良好的学术环境。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布局和研究重点要求。 1. 近5年承担相关领域国家级科研项目不少于15项或项目总金额达到2000万元。 2. 在把握本领域质量标准发展现状、问题、技术关键和重大需求方面具有权威性。 3. 开展并取得国际前沿的质量标准、计量检测等技术突破,解决过“卡脖子”共性质量标准瓶颈问题。 (四)科研成果。在先进质量标准、检验检测方法、高端计量仪器、检验检测设备设施的研制验证、质量标准基础科学与应用研究、质量共性技术、质量方面重要问题等领域具有一定的研究成果及应用。拥有丰富的产学研用协作经验,积极向社会提供公益性质量服务活动。需具备以下条件的任意三项: 1. 在质量标准技术前沿探索研究中取得具有国际影响的系统性原创成果。 2. 在解决国家质量发展面临的重大问题中具有创新思想与方法,实现相关重要基础原理的创新、关键技术突破或集成。 3. 拥有相关领域的国际领先技术成果(新技术、新设备、标准、规程、规范等),或近3年主导制(修)订相关产业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部门公告发布的检验方法数不低于5项。 4. 近3年累计转化科技成果15项以上,或本领域内提供质量技术服务金额不低于3000万元。 5. 积累有丰富的质量标准数据,能够为相关领域研究提供支撑,为国家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五)保障措施。实验室建设方向是依托单位的重点发展方向之一。依托单位、推荐单位能够在机构、人员、经费、资源等方面,优先支持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第四章 申 报 第十三条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申报本着自愿的原则,由申报主体向推荐单位提出申请。推荐单位进行初审并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现场考察,面向社会公示后,确定批准建设名单。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 第五章 建 设 第十四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的高层领导担任,政治上可靠,在科研任务组织实施、经费和条件配置、工作人员聘用等方面有自主权。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应为本领域具有较高影响力的知名专家,具有前瞻性、战略性的眼光,具备组织协调技术委员会指导实验室顺利开展各项研究及应用工作的能力。 第十六条 实验室应当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按照重点研究任务设置研究单元,研究团队结构和规模合理,并适当流动。 第十七条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应按照建设目标在建设期内高质量完成原理创新、质量技术研发、标准研制、工具开发、人才培养、质量标准技术服务等各项任务。 第十八条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建设期内,实验室每年报告建设运行情况,抄报依托单位。2年建设期结束后,实验室提出验收申请。不能如期完成建设的,应在预定的建设期满前3个月提出延长建设期限的申请,并说明原因。延长期限最长为1年。延期后仍不能完成建设任务的,终止该实验室建设。 第十九条 专家委员会依据申报及验收材料,进行综合评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整改、未通过验收3种。验收通过的,经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后,向社会公示。无异议的,实验室进入正式运行。整改的实验室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再次提出验收申请。整改后未通过验收的,终止该实验室建设。 第六章 运 行 第二十条 正式运行的实验室应持续开展深入研究,研究成果应在提升本领域质量标准水平和国际影响力、促进产业链质量标准发展、破解质量标准难题等方面发挥重大作用,产出重大原创性成果,引领国际科技前沿方向。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应当广泛开展交流与合作,促进开放共享。通过设置开放课题、组织国际国内学术交流、设置博士后工作站等方式,培养质量标准领域青年人才,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开展本领域质量标准的合作研究。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应当发挥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开展公益性质量帮扶活动,积极向社会提供质量标准服务,提高社会价值。 第二十三条 在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奖励申报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等重大事项,由实验室提出书面报告,视情况重新进行实验室评审。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出现提供虚假材料和不真实数据、重大学术诚信问题,或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再列入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序列。 第七章 评 估 第二十六条 正式运行的实验室每年提交年度运行报告,每3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价。评价内容包括研究水平与能力、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质量标准贡献和公益性推广等方面。 第二十七条 综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类。综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实验室,对其进行通报并给予半年时间整改,整改后综合评价仍不合格的,不再列入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序列。 第二十八条 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有关规划、政策,对正式运行且综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安排一定的扶助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申报相应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并加大宣传力度。 第二十九条 市场监管总局支持正式运行的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开展质量标准奖项申报评选和试点示范,支持牵头开展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制修订,支持申请承担国际标准秘书处和国家标准技术委员会工作,支持申报质量标准领域项目,鼓励实验室引领质量标准创新。 第三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支持正式运行的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参与产业基础再造工程、重大技术装备攻关工程,支持参与制造业创新中心和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参与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牵头开展工业和信息化行业标准编制,支持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质量标准项目,并对承担有关工程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予以倾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英文名称为“State Quality & Standards Laboratory of××”。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批准23项 国家计量基准技术能力提升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以及《计量基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批准“612 nm波长基准装置”“表面粗糙度基准装置”等23项国家计量基准技术能力提升,颁发新的国家计量基准证书,撤销相应的原国家计量基准证书。特此公告。附件:23项技术能力提升的国家计量基准名单[align=right] 市场监管总局 [/align][align=right]2023年6月30日 [/align]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 征集2020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的通知

    [align=center][size=18px][font=黑体]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font][/size][/align][align=center][font=黑体][size=18px]征集2020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的通知[/size][/font][/align][align=center][font=楷体, 楷体_GB2312][size=21px]市监计量函[font=&]〔2020〕94[/font]号[/size][/font][/align][font=楷体, 楷体_GB2312][size=21px]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各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国家专业计量站:[/size][/font][font=楷体, 楷体_GB2312][size=21px]  计量比对作为保障量值准确一致和支撑计量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手段,在计量工作中具有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全国市场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发挥计量比对作用,提升计量比对供给质量和效率,现就征集[font=&]2020[/font]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size][/font][font=楷体, 楷体_GB2312][size=21px]  [font=黑体]一、征集范围[/font][/size][/font][font=楷体, 楷体_GB2312][size=21px]  本次征集范围为国家计量比对项目(含大区计量比对项目)。国家计量比对项目是经市场监管总局审评通过,由申报单位作为组织单位,主导实验室具体承担的全国性计量比对项目,其中大区计量比对项目由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组织申报和实施。国家计量比对项目主要是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对支撑计量事中事后监管、提升计量技术机构能力水平和保障计量标准、标准物质、工作计量器具等量值准确一致具有全局性影响、带动性强的项目。[/size][/font][font=楷体, 楷体_GB2312][size=21px]  [font=黑体]二、申报要求[/font][/size][/font][font=楷体, 楷体_GB2312][size=21px]  (一)申报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的主导实验室应对计量比对有较深入的了解,熟悉计量比对组织实施技术规范和要求,能够提供稳定可靠的传递标准或样品,具有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并确保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计量比对项目。[/size][/font][font=楷体, 楷体_GB2312][size=21px]  (二)申报的国家计量比对项目应具有较强的可行性和必要性,项目组织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font=&]18[/font]个月,[font=&]5[/font]年内已经组织过的同类计量比对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请,[font=&]2019[/font]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相关信息见附件1。[/size][/font][font=楷体, 楷体_GB2312][size=21px]  (三)申报[font=&]A[/font]类计量比对项目仅限于基础性或直接关系到交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生态环境监测、司法鉴定、行政执法以及新纳入实施强制管理计量器具目录、社会关注热点的相关项目。申报[font=&]B[/font]类计量比对项目对专业领域范围不做要求,参比实验室需[font=&]10[/font]家以上。[/size][/font][font=楷体, 楷体_GB2312][size=21px]  [font=黑体]三、申报程序[/font][/size][/font][font=楷体, 楷体_GB2312][size=21px]  (一)主导实验室可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以及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推荐申报国家计量比对项目,也可通过主导实验室所在的法人单位申报国家计量比对项目,其中大区计量比对项目由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直接申报。[/size][/font][font=楷体, 楷体_GB2312][size=21px]  (二)各推荐申报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的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从项目选题、必要性可行性分析、前期工作基础、方案设计、人员配备、项目效益和经费概算等方面,组织研究论证把关并进行推荐排序,确保申报方案科学规范、切实可行。[/size][/font][font=楷体, 楷体_GB2312][size=21px]  (三)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组织对征集的计量比对项目进行审评和论证,遴选部分项目列入[font=&]2020[/font]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size][/font][font=楷体, 楷体_GB2312][size=21px]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以及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各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国家专业计量站等相关单位尽快安排部署,认真组织筛选申报,将计量比对项目申报书(附件[font=&]2[/font])和汇总表(附件[font=&]3[/font])等有关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于[font=&]2020年2月26[/font]日前报送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电子版发送到[font=&]jlslzc@samr.gov.cn[/font],纸质版寄送到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北路麦子店街22号5层中国计量协会。[/size][/font][font=楷体, 楷体_GB2312][size=21px]  联系人:计量司量值处 刘国传 [font=&]010-82262865[/font][/size][/font][font=楷体, 楷体_GB2312][size=21px]   中国计量协会 罗新元 [font=&] 13718909343[/font][/size][/font][font=宋体][font=楷体, 楷体_GB2312][size=21px]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size][/font][/font][font=宋体][font=楷体, 楷体_GB2312][size=21px] 2020年1月17日 [/size][/font][/font][font=宋体][font=楷体, 楷体_GB2312][size=21px] (此件公开发布)[/size][/font][/font]

  • 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推进国家级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市监质发〔2022〕21号)印发以来,受到业界广泛关注。为加快推进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培育和创建,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制定了《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font=&]2023[/font]年10月 [font=&]13[/font] 日[align=center][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管理办法[/font][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font][/align][b][font=黑体]第一章 总 则[/font][font=黑体][/font][/b][font=黑体]第一条[/font] 为了提升产业质量竞争力,支撑质量强国、制造强国建设,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加强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font=黑体]第二条[/font]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是组织重大质量标准基础和应用研究、开展高水平质量标准制定与应用推广、聚集和培养优秀质量标准人才的公益性技术创新平台。建设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是质量强国建设中质量基础设施升级增效工程的重点任务。[font=黑体]第三条[/font]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应聚焦产品设计、生产控制、检测试验、管理体系等影响质量的各环节,开展科学研究并组织相应标准的研究、制定和推广。主要包括:承担质量标准基础科学与应用研究;加强关键性、前瞻性、战略性质量共性技术攻关;开展先进质量标准、检验检测方法、高端计量标准,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设施的研制;解决质量创新、安全风险管控、质量治理重要问题;培养质量标准领军人才;加快科研成果转化,为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基础性保障服务。[font=黑体]第四条[/font]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面向国家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民生工程中对质量创新的迫切需求,在核心基础零部件、核心基础元器件、关键基础软件、关键基础材料、先进基础工艺、产业技术基础等产业基础领域,高端制造、新材料、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等重点领域,着力解决制约和影响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质量标准相关瓶颈问题。[font=黑体]第五条[/font]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是依托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技术辐射能力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鼓励采用产学研用合作模式,组建跨行业、跨区域联合体。[font=黑体]第六条[/font]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分步实施,坚持择优支持,实行动态调整。[font=方正仿宋简体][/font][b][font=黑体] [/font][font=黑体]第二章 管 理[/font][font=黑体][/font][/b][font=黑体]第七条[/font] 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规划、创建培育、评审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实施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指导政策,统筹规划实验室布局。(二)指导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的创建和培育,制定实验室建设、运行与服务条件与规范。(三)负责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评审、运行评估和管理。(四)支持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开展质量标准研究和公益性科研成果推广应用。[font=黑体]第八条[/font] 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成立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推进工作协调机制,负责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日常工作。[font=黑体]第九条[/font] 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组建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专家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的职责是:拟定实验室建设发展和重点任务方向,审议实验室建设技术要求,开展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评审等。专家委员会由1名主任委员、3-5名副主任委员和若干名委员组成,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专家委员会任期两年。[font=黑体]第十条[/font] 中央级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中央直属企业申报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由其主管部门负责推荐。地方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地方企业申报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联合推荐。推荐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贯彻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部署,研究制定支持实验室建设的政策措施,推动实验室建设纳入本部门、本地区发展规划。(二)对实验室申报材料的科学性、系统性、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等进行审核把关。(三)协助开展实验室评审、验收及评估等工作。[font=黑体]第十一条[/font]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的申请、建设和运行保障由依托单位或联合体负责。依托单位或联合体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计划,明确实验室研究方向与功能定位、建设目标等内容。(二)支持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和发展,在人员力量、资源配置、运行机制、科研场地、仪器设备、后勤服务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三)建立本单位与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相配套的人员、项目、设备、经费等管理制度。(四)建立健全本单位与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相配套的人才培养、引进机制,组建知识与年龄结构合理、骨干人员相对固定的研究团队。(五)推荐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实验室人员及学术委员会委员。(六)协助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日常管理,配合做好评审、验收和评估等工作。[b][font=黑体] [/font][font=黑体]第三章 条 [/font][font=黑体] [/font][font=黑体]件[/font][font=黑体][/font][/b][font=黑体]第十二条[/font] 申报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须满足下列条件,已运行两年以上的省部级实验室原则上优先推荐。[font=楷体](一)设施条件。[/font]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拥有完善的配套设施和安全保障能力。现有科研用房相对集中,原则上面积在3000 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现值5000万元以上,满足科研需要。现有仪器设备测量精度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实验数据准确、可靠,测量能力满足实验室发展需要。具备较强的数据分析能力,可供分析使用的数据达到一定的存储规模。[font=楷体](二)学术团队。[/font]在相关领域具有由较高学术造诣的专家组成的学术委员会,有能力在推动实验室发展,把握实验室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制订和批准实验室的中长期规划,审议实验室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等方面,发挥重要学术指导作用。实验室自身研究团队有本领域高水平学术带头人,具有国际化视野,在质量基础和相关领域的国内或国际组织担任技术职务,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保障在实验室工作时长。研究团队骨干人员相对固定,团队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具备承担国家、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和广泛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与合作的能力。人才引进机制健全,能够吸引、凝聚国内外优秀人才,培养质量标准后备力量。[font=楷体](三)研究能力。[/font]具有相关领域的研究实践基础,具备浓厚的研究氛围,良好的学术环境。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布局和研究重点要求。1. 近5年承担相关领域国家级科研项目不少于15项或项目总金额达到2000万元。2. 在把握本领域质量标准发展现状、问题、技术关键和重大需求方面具有权威性。3. 开展并取得国际前沿的质量标准、计量检测等技术突破,解决过“卡脖子”共性质量标准瓶颈问题。[font=楷体](四)科研成果。[/font]在先进质量标准、检验检测方法、高端计量仪器、检验检测设备设施的研制验证、质量标准基础科学与应用研究、质量共性技术、质量方面重要问题等领域具有一定的研究成果及应用。拥有丰富的产学研用协作经验,积极向社会提供公益性质量服务活动。需具备以下条件的任意三项:1. 在质量标准技术前沿探索研究中取得具有国际影响的系统性原创成果。2. 在解决国家质量发展面临的重大问题中具有创新思想与方法,实现相关重要基础原理的创新、关键技术突破或集成。3. 拥有相关领域的国际领先技术成果(新技术、新设备、标准、规程、规范等),或近3年主导制(修)订相关产业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部门公告发布的检验方法数不低于5项。4. 近3年累计转化科技成果15项以上,或本领域内提供质量技术服务金额不低于3000万元。5. 积累有丰富的质量标准数据,能够为相关领域研究提供支撑,为国家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font=楷体]([/font][font=楷体]五[/font][font=楷体])保障[/font][font=楷体]措施[/font][font=楷体]。[/font]实验室建设方向是依托单位的重点发展方向之一。依托单位、推荐单位能够在机构、人员、经费、资源等方面,优先支持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b][font=黑体] [/font][font=黑体]第四章 申 [/font][font=黑体] [/font][font=黑体]报[/font][font=黑体][/font][/b][font=黑体]第十三条[/font]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申报本着自愿的原则,由申报主体向推荐单位提出申请。推荐单位进行初审并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现场考察,面向社会公示后,确定批准建设名单。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b][font=黑体] [/font][font=黑体]第五章 建 设[/font][font=黑体][/font][/b][font=黑体]第十四条[/font]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的高层领导担任,政治上可靠,在科研任务组织实施、经费和条件配置、工作人员聘用等方面有自主权。[font=黑体]第十五条[/font] 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应为本领域具有较高影响力的知名专家,具有前瞻性、战略性的眼光,具备组织协调技术委员会指导实验室顺利开展各项研究及应用工作的能力。[font=黑体]第十六条[/font] 实验室应当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按照重点研究任务设置研究单元,研究团队结构和规模合理,并适当流动。[font=黑体]第十七条[/font]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应按照建设目标在建设期内高质量完成原理创新、质量技术研发、标准研制、工具开发、人才培养、质量标准技术服务等各项任务。[font=黑体]第十八条[/font]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建设期内,实验室每年报告建设运行情况,抄报依托单位。2年建设期结束后,实验室提出验收申请。不能如期完成建设的,应在预定的建设期满前3个月提出延长建设期限的申请,并说明原因。延长期限最长为1年。延期后仍不能完成建设任务的,终止该实验室建设。[font=黑体]第十九条[/font] 专家委员会依据申报及验收材料,进行综合评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整改、未通过验收3种。验收通过的,经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后,向社会公示。无异议的,实验室进入正式运行。整改的实验室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再次提出验收申请。整改后未通过验收的,终止该实验室建设。[b][font=黑体] [/font][font=黑体]第六章 运 行[/font][font=黑体][/font][/b][font=黑体]第二十条[/font] 正式运行的实验室应持续开展深入研究,研究成果应在提升本领域质量标准水平和国际影响力、促进产业链质量标准发展、破解质量标准难题等方面发挥重大作用,产出重大原创性成果,引领国际科技前沿方向。[font=黑体]第二十一条[/font] 实验室应当广泛开展交流与合作,促进开放共享。通过设置开放课题、组织国际国内学术交流、设置博士后工作站等方式,培养质量标准领域青年人才,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开展本领域质量标准的合作研究。[font=黑体]第二十二条[/font] 实验室应当发挥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开展公益性质量帮扶活动,积极向社会提供质量标准服务,提高社会价值。[font=黑体]第二十三条[/font] 在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奖励申报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font=黑体]第二十四条[/font] 实验室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等重大事项,由实验室提出书面报告,视情况重新进行实验室评审。[font=黑体]第二十五条[/font] 实验室出现提供虚假材料和不真实数据、重大学术诚信问题,或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再列入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序列。[b][font=黑体] [/font][font=黑体]第七章 评 估[/font][font=黑体][/font][/b][font=黑体]第二十六条[/font] 正式运行的实验室每年提交年度运行报告,每3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价。评价内容包括研究水平与能力、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质量标准贡献和公益性推广等方面。[font=黑体][/font][font=黑体]第二十七条[/font] 综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类。综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实验室,对其进行通报并给予半年时间整改,整改后综合评价仍不合格的,不再列入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序列。[font=黑体]第二十八条[/font] 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有关规划、政策,对正式运行且综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安排一定的扶助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申报相应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并加大宣传力度。[font=黑体]第二十九条[/font] 市场监管总局支持正式运行的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开展质量标准奖项申报评选和试点示范,支持牵头开展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制修订,支持申请承担国际标准秘书处和国家标准技术委员会工作,支持申报质量标准领域项目,鼓励实验室引领质量标准创新。[font=黑体]第三十条[/font] 工业和信息化部支持正式运行的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参与产业基础再造工程、重大技术装备攻关工程,支持参与制造业创新中心和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b],[/b]支持参与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牵头开展工业和信息化行业标准编制,支持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质量标准项目,并对承担有关工程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予以倾斜。[b][font=黑体][/font][font=黑体] [/font][font=黑体]第八章 附 则[/font][font=黑体][/font][/b][font=黑体]第三十一条[/font]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英文名称为“State Quality & Standards Laboratory of××”。[font=黑体]第三十二条[/font] 本办法由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font=黑体]第三十三条[/font]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国家自然博物馆在北京正式揭牌成立

    6月5日,国家自然博物馆在北京正式揭牌,标志着我国自然博物馆发展历程翻开崭新一页。[img]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3/06/202306060510284039_8020_1642069_3.png[/img]

  • 国家食药监局:继续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管

    来源:《经济日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日前召开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管工作座谈会,要求各地加强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滕佳材表示,各地要做好相关工作:认真学习《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组织辖区内所有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认真学习。积极主动地制订贯彻落实的具体方案。抓好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的质量安全风险排查工作,逐一查找企业生产管理漏洞及风险点。要以更严厉的监管措施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管,出了问题,从严处理。加强与总局的配合,积极支持并参与各项工作。抓好舆论宣传引导工作,让群众了解婴幼儿配方乳粉行业发展的状态和水平。在机构改革关键时期,时刻不能放松监管,务必履职尽责保安全。(记者冯其予)

  • 【分享】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严查“药妆”“医学护肤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1日发布通知,要求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标识和宣称“药妆”“医学护肤品”等夸大宣传、使用医疗术语的违规行为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之一,切实加强对化妆品标识和宣称的监管。 据悉,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在近期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个别企业的化妆品违规标识和宣称为“药妆”或“医学护肤品”的现象,严重误导和欺骗消费者。 为规范化妆品的标识和宣称,加强化妆品日常监管工作,通知要求,对在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违规标识化妆品的以及违法宣称“药妆”“医学护肤品”的,要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产品该下架的下架,该曝光的曝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撤销批准文号(备案号),并将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与此同时,通知要求化妆品经营单位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严禁销售违规标识和宣称的化妆品。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此前发布的《化妆品命名规定》,化妆品命名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禁止使用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废除部分国家计量基准的公告

    [font=仿宋_GB23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以及《计量基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废除“光度副基准装置”、“[/font][font=Times New Roman]3cm[/font][font=仿宋_GB2312]功率基准装置”、“[/font][font=Times New Roman]5cm[/font][font=仿宋_GB2312]热噪声基准装置[/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Times New Roman]([/font][font=Times New Roman]10~10[sup]-6[/sup])lx[/font][font=仿宋_GB2312]弱光光度基准装置”等[/font][font=Times New Roman]4[/font][font=仿宋_GB2312]项国家计量基准,撤销原国家计量基准证书。[/font][font=仿宋_GB2312]特此公告。[/font][font=仿宋_GB2312][url=https://gkml.samr.gov.cn/nsjg/jls/202210/W020221019597484197462.pdf]附件:废除国家计量基准名单[/url][/font][align=right] [font=仿宋_GB2312]市场监管总局[/font] [/align][font=宋体][color=#333333][/color][/font]2022[font=仿宋_GB2312]年[/font]10[font=仿宋_GB2312]月[/font]18[font=仿宋_GB2312]日 [/font]

  • 【分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制定落实“十二五”规划推动实施科技兴安战略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中央企业:  为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制定实施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现就制定落实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十二五”规划)和推动实施科技兴安战略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高度重视“十二五”规划制定工作,继续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推动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1.深刻认识做好“十二五”规划制定工作,对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意义和作用。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把安全生产作为坚持扩大内需战略、发展现代产业体系、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等所必须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和基本要求,强调要加大公共安全投入,加强安全生产,健全应对事故灾难等方面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体系,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在制定国家、地区发展规划时,要同步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重要规划。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做好“十二五”规划制定工作,是贯彻落实《建议》和《通知》精神的集中体现,是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迫切要求,是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的统一部署,把制定“十二五”规划作为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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