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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划相关的论坛

  • 金砖国家计划加强计量和标准方面的合作

    [color=#3f3f3f] 金砖国家第18次经贸问题联络小组会议在东伦敦(南非)举行。俄罗斯联邦技术法规和计量局(Rosstandart)参与讨论了与各成员国的合作现状和未来发展方向。[/color][color=#3f3f3f]  出席会议的有南非国家计量和认证机构,巴西工业部以及印度和中国的代表团。[/color][color=#3f3f3f]  在该活动的框架内,举行了专门讨论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等相关问题的工作组会议。与会者讨论了技术法规,标准化,计量,合格评定和认证工作机制草案。草案旨在加强工作组成员信息交流与更新并促进金砖国家主管部门之间联合项目的合作。[/color][color=#3f3f3f]  俄罗斯代表团由俄罗斯联邦经济发展部多边经济合作司副司长Natalya Strigunova领导。来自Rosstandart的行政与对外关系部副主任Maria Pischulina参加了此次活动并发表了关于俄罗斯国家基础设施质量的演讲。[/color][color=#3f3f3f]  俄罗斯联邦技术控制与计量署特别关注金砖国家的基础设施系统质量,希望能够与金砖国家开展相关方面具体的合作。[/color]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制定、修订及宣贯计划的通知

    各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现将《2024年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制定、修订计划》《2024年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宣贯计划》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章程》有关规定,坚持科学严谨、公开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制定、修订项目应于2026年5月31日前完成材料报送报批,宣贯项目应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4年5月31日[list][/list][list][*]附件下载[*][/list][list][*][url=https://www.samr.gov.cn/cms_files/filemanager/1647978232/attach/20246/3a4bd18ef1a84fde99d3a0ef022c104d.pdf?fileName=1%E3%80%812024%E5%B9%B4%E5%9B%BD%E5%AE%B6%E8%AE%A1%E9%87%8F%E6%8A%80%E6%9C%AF%E8%A7%84%E8%8C%83%E5%88%B6%E5%AE%9A%E3%80%81%E4%BF%AE%E8%AE%A2%E8%AE%A1%E5%88%92.pdf]1、2024年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制定、修订计划.pdf[/url][*][url=https://www.samr.gov.cn/cms_files/filemanager/1647978232/attach/20246/aa0767f84a6c486eb6a117ce783cc44c.pdf?fileName=2%E3%80%812024%E5%B9%B4%E5%9B%BD%E5%AE%B6%E8%AE%A1%E9%87%8F%E6%8A%80%E6%9C%AF%E8%A7%84%E8%8C%83%E5%AE%A3%E8%B4%AF%E8%AE%A1%E5%88%92.pdf]2、2024年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宣贯计划.pdf[/url][/list]

  •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19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

    [list]为加强兽药残留监控,促进养殖环节科学安全合理用药,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农业农村部制定了2019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b]组织实施[/b]1)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主管全国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工作。2)各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工作,在配合完成国家监控计划的同时,应制定并组织实施辖区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监控数量不得低于国家计划的20%。3)农业农村部部属有关事业单位、可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部分省级兽药检验机构和第三方检测机构,按照《监控计划》承担相关检测任务。动物实验室,拥有SPF级实验动物屏障设施。现已获得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并具备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肥料、微生物肥料和土壤调理剂等产品毒理安全性评价以及保健食品功能评价的CMA检验检测资质。可开展毒理安全性评价和保健食品功能性评价试验。[/list]

  • 【资料】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2月1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02月01日起施行。局长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管理,保证计量单位的统一和计量器具量值的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制定并批准颁布,在全国范围内施行,作为计量器具特性评定和法制管理的计量技术法规。第三条 凡制定、修订、审批和发布、复审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制定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适用范围必须明确,在其界定的范围内力求完整;各项要求科学合理,并考虑操作的可行性及实施的经济性。 第五条 积极采用国际法制计量组织发布的国际建议﹑国际文件及有关国际组织发布的国际标准;在采用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坚持积极采用、注重实效的方针。第六条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编制计划、协调分工、组织制定(含修订,下同)﹑审批﹑编号﹑发布。第二章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计划第七条 编制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项目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及计量法制监督管理的需要作为依据。第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在每年4月份提出编制下一年度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计划项目的原则要求,下达给全国各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第九条 各技术委员会根据编制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原则要求,于当年8月底将计划项目草案和计划任务书(格式见附件1)报国家质检总局。第十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上报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计划项目草案统一汇总﹑审查﹑协调,于当年12月前将批准后的下一年度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计划项目下达。第十一条 各技术委员会在执行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计划过程中,有下列情况时可以对计划项目进行调整:(一) 确属急需制定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项目,可以增补;(二) 确属不宜制定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项目,应予撤消。(三) 确属特殊情况,可以对计划项目内容进行调整;第十二条 调整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计划项目应当由负责起草单位填写“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计划项目调整项目申请表”(见附件2),经归口技术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国家质检总局批准调整的,应当通知有关技术委员会实施调整。调整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计划项目的申请未获批准,有关技术委员会必须按照原计划进行工作。第三章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制定第十三条 各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批准下达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计划项目组织和指导起草工作,督促工作进展,检查完成任务的情况。第十四条 起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写导则》有效版本的要求,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征求意见稿,以及“编写说明”等有关附件,分送本技术委员会各委员﹑通讯单位成员﹑有关制造企业﹑省级计量行政管理部门、计量检定机构﹑使用单位﹑相关标准的起草单位或个人广泛征求意见。第十五条 附件应当包括以下材料:(一) 编写说明。阐明任务来源、编写依据、与“国际建议”﹑“国际文件”、“国际标准”﹑国内标准等技术文件的兼容情况,对所规定的某些技术条款﹑检定条件﹑检定方法的有关说明,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和依据等;在修订时,应当对新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修改内容予以说明等。(二) 试验报告。对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中所规定的计量性能﹑技术条件,应当用规定的检定条件﹑检定方法对其适用范围的对象进行检测,用试验数据证明其是否可行。(三)误差分析。应用误差理论和不确定度评估方法分析所规定的计量性能要求、技术条件、检定条件(所使用的标准器及有关设备仪器,环境条件等)、检定方法是否科学合理。同时应当列出误差源、误差的类别、合成的方法及置信概率等。(四)采用国际建议、国际文件或国际标准的原文及中文译本。第十六条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征求意见稿的期限为两个月。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如没有意见也应当复函说明;逾期不复函者,按无异议处理。若有比较重大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并提出试验数据。第十七条 起草人或者起草单位收到意见后进行综合分析,列出意见内容和处置结果,形成“征求意见汇总表”(格式见附件3)。第十八条 起草单位根据征求意见汇总表,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后,提出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报审稿及编写说明﹑试验报告﹑误差分析﹑征求意见汇总表、国际建议、国际文件或国际标准的原文和中文译本等有关附件,送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审阅。第十九条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按照《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工作程序,组织报审稿的审查工作。对于技术含量高、涉及面广、分歧意见较多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为保证其编写质量,以会议审定为主;内容较单一、分歧较少的可进行函审。具体审定形式由技术委员会决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在会审或函审前1个月,将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报审稿及有关附件提交审定者。第二十条 会议审查原则上应取得一致同意。如需投票(赞成﹑反对﹑弃权)表决,至少应获得到会委员人数四分之三以上赞成方为通过,并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起草人不能参加表决。若有通讯单位成员、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应将其意见记录在案。函审时必须有四分之三回函赞成方为通过。会议审查必须有“审定意见书”(格式见附件4),审定意见需经与会代表通过;函审必须附每位函审人员的函审意见(格式见附件5)及主审人汇总的审定意见,其内容包括对规程的评价及主要修改意见(格式见附件6)。

  • 国家卫计委关于印发《2013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

    卫办监督函〔2013〕359号各有关单位: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我委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2013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项目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填报项目委托协议书,及时落实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项目计划  2013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填写《2013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可从卫生计生委网站http://www.moh.gov.cn下载),打印后由承担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五份),于2013年5月20日前报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逾期未提交协议书的,视为自动放弃标准起草单位和起草人资格。秘书处对协议书进行审核后,于2013年5月31日前报送我委。  二、加强日常管理,确保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项目及相关经费按时保质执行  (一)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加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工作的管理,保证项目质量和进度,请于2013年12月30日前向秘书处提交工作中期进展报告和经费使用情况报告,于2014年6月30日前完成任务,向秘书处提交送审材料和经费决算报告。经费决算报告由财务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未按期完成任务提交送审材料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提交说明,并附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加盖单位公章后报秘书处。我委将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对已拨付的项目经费采取追回等必要的处理措施。  (三)相关省(区、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有关单位要支持并督促下属单位承担的项目工作,秘书处要督促检查项目执行情况,确保项 目计划整体进度。2013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项目计划序号项目名称制定/修订建议承担单位食品产品1藻类制品修订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微生物检验方法2食品微生物检验采样与检样处理规程修订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理化检验方法3食品中B族和G族黄曲霉毒素的测定修订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4食品中M族黄曲霉毒素的测定修订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5食品添加剂 4-己基间苯二酚制定中海油天津化工研究院6食品添加剂 冰结构蛋白制定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7食品添加剂 刺梧桐胶制定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8食品添加剂 甲基纤维素制定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9食品添加剂 偏酒石酸制定天津科技大学10食品添加剂 植酸钠制定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1食品添加剂 羟基硬脂精制定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上海市食品添加剂行业协会12食品添加剂 海藻酸钠修订黄海水产研究所中国海藻工业协会13食品添加剂 36项香料标准包括:橙苷(柚皮甙提取物)、橙皮素、丁香花蕾油、根皮素、黄芥末提取物、可可酊、葡萄籽提取物、大蒜油、白兰花油、白兰叶油、红茶酊、玫瑰净油、杭白菊油、罗汉果酊、小花茉莉净油、树兰油、桂花净油、绿茶酊、椒样薄荷油、茶树油、香茅醛(合成)、香茅(精)油、麦芽酚、覆盆子酮(悬钩子酮)、丙酸苄酯、丁酸丁酯、异戊酸乙酯、苯甲酸乙酯、苯甲酸苄酯、2-甲基吡嗪、2,3-二甲基吡嗪、2,3,5-三甲基吡嗪、5-羟乙基-4-甲基噻唑、2-乙酰基噻唑、2,3,5,6-四甲基吡嗪、乙基香兰素制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上海香料研究所营养强化剂质量规格14维生素E琥珀酸钙制定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15硝酸硫胺素制定景德镇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6维生素C磷酸酯镁制定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17生物素制定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18氯化胆碱制定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19葡萄糖酸亚铁制定江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焦磷酸铁制定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21柠檬酸亚铁制定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22柠檬酸铁铵制定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23柠檬酸苹果酸钙制定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24骨粉(超细鲜骨粉)制定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天津科技大学25乳酸锌制定江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6碳酸锌制定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27亚硒酸钠制定张家港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28硒蛋白制定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9富硒食用菌粉制定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30[/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公布《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

    2024年3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公布《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将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主要修订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将《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更名为《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二是进一步明确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在立项、制定、批准发布、实施与监督管理各阶段的工作要求。三是明确制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除确需保密的项目外,全过程应当公开、透明,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四是积极推动采用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发布的国际计量规范及有关国际组织发布的国际技术文件,以更好地与国际接轨,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五是明确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建立技术委员会,承担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立项评估、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定、实施效果评估、复审和宣传贯彻等工作。  六是明确部门、行业、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参照本办法执行。  全文如下:[align=center][img=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png,600,337]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3/wycimg/3547affb-dcf3-4ef3-895e-e3af5cafaed3.jpg[/img][/align][align=center]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align][align=center](2024年3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align]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立项、制定、批准发布、实施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是指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制定并批准发布,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计量技术规范,包括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国家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大纲、国家计量校准规范以及其他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第四条 市场监管总局统一管理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负责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立项、组织制定、批准发布、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第五条 制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应当有利于提升量值传递与溯源能力、支撑计量管理、促进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发展、便利经贸往来、实施国家战略。第六条 制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应当适用范围明确,各项要求科学合理,并兼顾操作的可行性及实施的经济性 除确需保密的项目外,全过程应当公开、透明,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第七条 积极推动采用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发布的国际计量规范及有关国际组织发布的国际技术文件。采用国际计量技术规范,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结合国情、注重实效的原则。第八条 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建立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统称技术委员会),承担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立项评估、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定、实施效果评估、复审和宣传贯彻工作,承担归口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解释工作。市场监管总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定相关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国家专业计量站等机构承担前款规定的相关工作。必要时,市场监管总局可以直接组织起草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第九条 对具有先进性、引领性,实施效果良好,需要在全国范围推广实施的部门、行业和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可以由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审定后,以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形式批准发布。第十条 市场监管总局依法享有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版权。  第二章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立项  第十一条 市场监管总局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立项建议。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以及计量法制管理需要,向有关技术委员会提出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立项建议,也可以直接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立项建议应当包括制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必要性、可行性、适用范围以及与现行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兼容性等。第十二条 有关技术委员会应当对立项建议进行评估。经评估后认为适合立项的,应当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立项申请。立项申请材料应当包括项目申报书和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草案。项目申报书应当包括制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国内外技术规范水平现状和发展趋向,与相关国际技术文件的一致性程度分析,关键技术要求或者主要内容,实施条件,进度安排,预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第十三条 有关技术委员会对立项建议存在重大分歧的,市场监管总局应当对争议内容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第十四条 市场监管总局决定予以立项的,应当向有关技术委员会下达项目计划。第十五条 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发现不再适宜制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应当予以撤销 确属急需制定的,可以增补 特殊情况下,可以调整。第十六条 撤销、增补、调整项目计划,应当由有关技术委员会提出,经市场监管总局批准后实施。撤销、增补、调整项目计划未获批准的,有关技术委员会应当按照原批准的计划实施。  第三章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制定  第十七条 技术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组织起草单位实施项目计划。起草单位负责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起草的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编制和征求意见处理等工作。起草单位应当具有专业性和广泛代表性。第十八条 制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应当按照编写规则要求,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起草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写说明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在制定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和型式评价大纲时,其他有关材料主要包括:(一)试验报告。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规定的技术要求,应当用规定的实验条件、实验方法对其适用范围的对象进行检测,用试验数据证明其科学合理性和可行性。(二)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报告。应当用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方法分析所规定的技术要求、实验条件、实验方法的科学合理性。(三)如需采用相关国际技术文件,应当提供原文及中文译本。第十九条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和编写说明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向涉及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相关方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第二十条 起草单位应当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处理,形成征求意见汇总表。对征求意见稿修改完善后,形成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报审稿,报送有关技术委员会。第二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应当按照《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工作程序,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报审稿开展审定。技术委员会应当审定以下内容:(一)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二)与相关国际技术文件、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的兼容性 (三)主要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先进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四)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文本的规范性、严谨性 (五)试验报告、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报告的科学合理性 (六)是否符合公平竞争的规定 (七)意见采纳情况和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第二十二条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报审稿应当经技术委员会四分之三以上委员同意后,审定通过。起草人员不参加表决。审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应当形成审定意见书,并经参加审定的全体委员签字。审定意见书应当包括审定形式、时间、地点、参加委员名单、对技术规范的审定意见和结论等。第二十三条 起草单位根据审定意见整理形成报批稿和相关报批材料,经技术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市场监管总局。相关报批材料包括:(一)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报批公文 (二)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报批表 (三)编写说明 (四)征求意见汇总表 (五)审定意见书 (六)其他有关材料。报批材料需要提供试验报告、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报告、相关国际技术文件的原文和中文译本的,还应当按照有关要求提供。第二十四条 制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自项目计划下达之日起至材料报送报批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不能按照项目计划规定期限报送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市场监管总局申请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无法继续执行项目计划的,由技术委员会报市场监管总局批准后,终止国家计量技术规范项目。  第四章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批准发布  第二十五条 市场监管总局应当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报批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由市场监管总局统一编号,以公告形式发布。第二十六条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编号由代号﹑顺序号和发布年号组成。代号“JJG”用于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 代号“JJF”用于国家计量校准规范、国家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大纲和其他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第二十七条 制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应当由市场监管总局和有关技术委员会分别归档。第二十八条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经批准发布后,由市场监管总局委托的出版机构出版。市场监管总局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数字化文本。需要翻译成外文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由有关技术委员会组织翻译和审定 如需出版,应当经市场监管总局批准,由委托的出版机构出版。  第五章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发布与实施之间应当设置合理的过渡期。第三十条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发布后,市场监管总局应当组织技术委员会开展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宣传贯彻和推广工作。鼓励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计量技术机构采用多种形式开展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宣传和推广工作。第三十一条 鼓励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计量技术机构和技术委员会在日常工作中收集相关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实施信息 起草单位应当对已发布的计量技术规范进行有效性跟踪。鼓励社会公众通过市场监管总局门户网站等渠道反馈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在实施中产生的问题和意见建议。第三十二条 市场监管总局建立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实施效果评估机制,定期组织开展重点领域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实施效果评估。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实施效果评估主要包括技术规范的适用性、协调性、技术水平、结构内容、应用状况、实施成效和问题等内容。第三十三条 市场监管总局委托技术委员会开展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复审工作。技术委员会应当根据复审情况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结论,报市场监管总局。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各技术委员会应当密切关注可能影响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合法性和科学性的国际、国内重大变化情况,或者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导致现有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整体或者部分条款不适用等情况,经研判后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复审建议。第三十四条 经复审后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对不需要修订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确认继续有效,由相关技术委员会填写复审意见表,报市场监管总局批准。(二)对需要修订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由相关技术委员会填写复审意见表,报市场监管总局批准,作为修订项目列入计划 修订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顺序号不变,将年号改为修订后批准发布的年号。(三)对不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由相关技术委员会填写复审意见表,提出废止建议,报市场监管总局批准。拟废止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由市场监管总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三十日。第三十五条 经过复审确认继续有效或者批准废止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目录,由市场监管总局以公告形式发布。第三十六条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发布后,个别技术要求需要调整、补充或者删减的,可以通过修改单进行修改。由起草单位填写修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申报表,经相关技术委员会审核同意,报市场监管总局批准,以公告形式发布。国家计量技术规范修改单与技术规范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场监管总局批准,不得随意改动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依纪给予处理。第三十八条 部门、行业、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2002年12月31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6号公布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同时废止。[size=14px][color=#707d8a][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color][/size][size=14px][color=#707d8a][i]编辑:张圣斌[/i][/color][/size]

  • 【转帖】国家标准委敲定明年标准化工作重点

    12月19日在京召开的全国采用国际标准工作会议确定了2008年我国标准化工作的八项重点。  我国2008年标准化重点包括:一是按时完成1万项标准的制定任务,健全国家标准体系,解决标准缺失问题。二是加快完成1.1万项标龄超期的国家标准的修订任务,建立和完善标准的定期复审制度,解决标准老化问题。三是抓好国家科技支撑重点专项“关键技术标准推进工程”和列入国家计划的176项标准科研专项的研究工作,确保这些研究成果如期转化为国家标准,实现标准制定与科研同步,解决标准滞后问题。四是深化改革,强化以企业为主体的标准化工作机制,鼓励企业将自主创新技术与标准相结合,提高标准中自主知识产权的含量。五是围绕国家经济发展重点工作,加快农业、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传统产业、公共安全、高新技术、服务业等重点领域标准体系建设。六是加快《标准化法》的修订,确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标准化工作法律地位。七是加快国家技术标准资源服务平台建设,整合国内外标准信息资源,形成全方位的互联互通的大平台,为社会各界提供及时、准确的标准信息服务。八是加强地方标准化工作,促进地方经济快速发展,要加大经费投入和标准化示范区建设,要在经费支持、科技评选、人才培养、国际标准化规则指导等方面,为企业提供全方面多层次的支持与服务。

  • 【分享】关于下达国家认监委2009年能力验证计划的通知

    http://www.cnca.gov.cn/cnca/zwxx/xwdt/zxtz/134152.shtml关于下达国家认监委2009年能力验证计划的通知 时间:2009-03-12   作者:国家认监委  来源:国家认监委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项目承担单位:  为落实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提出的整改任务分工,加强实验室能力建设,积极配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质量和安全年”活动和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及质检总局2009年的工作要点,国家认监委决定2009年适当扩大实验室能力验证覆盖面,继续在一些社会热点和重点关注的领域组织开展实验室能力验证工作,验证并提升实验室的检测水平。为提高能力验证工作的科学性和代表性,国家认监委曾下发了国认实函[2008]221号文件,向社会广泛征集2009年能力验证项目,并组织专家对申报的140余项能力验证项目的认真论证研究,最终确定29个项目作为2009年国家认监委能力验证计划,其中A类项目13个,B类项目16个(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对象  (一)已获得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并具有本通知所列A类项目检测能力的各省级(含副省级市、计划单列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实验室)、各相关部委或行业产品质检中心必须参加相关A类项目的能力验证,因故不能参加的,要向国家认监委书面报告;  (二)欢迎其他社会实验室自愿参加A类项目;  (三)各实验室可根据需要自愿报名参加B类项目。  二、工作要求  (一)对地方两局、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和行业评审组的要求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有关国家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应及时组织相关实验室报名参加国家认监委2009年的能力验证项目。  国家认监委组织的能力验证活动与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CNAS)实施的能力验证计划事先进行了协调和沟通,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为国家认监委组织的能力验证计划提供技术支持。  (二)对项目承担单位的工作要求  1.各项目承担单位应高度重视所承担的能力验证工作,配备足够的人力资源,认真做好能力验证方案的设计工作,并召开项目方案专家认证会。方案设计和执行人员必须参加过国家认监委组织的相关培训。能力验证设计方案(纸版和电子版)需在4月15日前上报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审核。  2.方案设计、样品制备、样品均匀性和稳定性协同实验等环节应积极寻求协助单位的协助。确保方案的科学性、可实施性,确保样品的可靠性,确保样品的传递可靠。  3.广泛通知所有应参加的实验室,并注意跟踪落实,对于必须参加A类项目但无故不参加的实验室,汇总后及时向国家认监委报告;邀请社会其他实验室参加可以通过网站发布消息。  4.在样品设计环节应考虑可能出现的实验室间互对结果的情况,样品设计不能单一化、简单化,尽量做到防止串通。项目进行中,如发现实验室的串通行为,应及时向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反映。  5.各项目承担单位将样品均匀性、稳定性检验结果上报国家认监委审核后,方可向参加实验室发送测试样品;项目最终通过国家认监委验收后,方可向参加实验室发最终报告(包括技术总结)。  6.时间进度要求: 各单位应在 5月底之前完成能力验证方案,并发出第一轮通知; 7月底之前完成样品制备和均匀性、稳定性检测; 8月底之前完成第一次检测结果收集; 9月底之前完成补测实验室结果的收集; 10月底之前完成最后技术总结并上报。国家认监委将在年底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  三、费用  本通知要求必须参加的实验室免交能力验证费用。检测结果离群或可疑的实验室可有一次补测机会,但需交纳补测费用。自愿参加的实验室应向项目承担单位交纳能力验证成本费。  四、能力验证的结果公布和使用  国家认监委将在所有项目验收完毕后公布参加2009年认监委能力验证活动结果满意的实验室名单,并通过项目承担单位向取得满意结果的实验室颁发能力验证满意结果证书。  取得满意结果(含补测满意)的实验室2010年接受资质认定(计量认证、验收、授权)和实验室认可评审时,可以免于该项目的现场考核。对于首次申请实验室资质认定和实验室认可的,计入其参加能力验证记录。相关部门在相关检测领域布置任务时,应优先选择这些满意结果的实验室。  各有关单位在能力验证计划实施当中遇到问题,请随时与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联系。联系人:  李文龙 010-82262769 liwl@cnca.gov.cn  周 刚 010- 82262770 zhoug@cnca.gov.cn  郭 栋 010- 82262733 guod@cnca.gov.cn  准备参加能力验证的实验室请直接与具体承担能力验证的单位联系报名,联系方式见附件。  附件:1.国家认监委2009年能力验证计划A类项目  2.国家认监委2009年能力验证计划B类项目  二○○九年三月十一日

  • 【转帖】国家973计划2010年申报指南发布

    [font=黑体][color=#DC143C][size=4]国家973计划2010年申报指南发布[/size][/color][/font]来源:科技部 科技部基础研究司日前发布了《关于发布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国家重大科学研究计划2010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是以国家重大需求为导向,对我国未来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全局性和带动性的基础研究发展计划。国家重大科学研究计划是《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部署的、引领未来发展、对科学和技术发展有很强带动作用的基础研究发展计划。 科技部2010年将继续部署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和国家重大科学研究计划项目。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项目实行网上申报(网上申报流程和有关事项将于2010年2月下旬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中心网站上另行通知)。2010年度项目受理日期为3月8日8:00至3月22日17:00,逾期不予受理。 按照工作安排,2010年遴选立项的项目将于2011年启动。2010年拟结题项目的承担人员可以参加2010年项目申报。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中心网站:http://program.most.gov.cn 咨询电话:010-58881072 58881073 58881557 58881076 受理部门:科技部基础研究管理中心 传 真:010-58881077 电子邮件:jcc973@vip.sina.com 附件: 1.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国家重大科学研究计划2010年度重要支持方向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国家重大科学研究计划2010年重要支持方向

  • 新修订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发布(全文),5月1日施行

    为充分发挥计量技术规范在整合科技创新资源、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重要基础设施作用,市场监管总局近日修订出台了《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将于202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党的二十大报告加快建设质量强国及《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有关要求,不断夯实计量基础性制度,切实有效降低新技术适配成本,积极应对数字化转型发展,为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计量保障。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和亮点包括:一是完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全流程工作要求。对计量技术规范的立项、制定、批准发布、实施与监督管理等各环节进行优化整合,确保新型计量技术规范及时制定并有效实施。二是明确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定义和范围。将“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统一修改为“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并将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国家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大纲、国家计量校准规范以及其他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全部纳入规制范围,打破传统壁垒,实现统一管理。三是推动国内国际计量技术规范协同发展。首次明确要求将世界各行业领域广泛采用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报告纳入计量技术规范,提高测量结果可比性,有效降低国际交流与互认成本及产品服务技术适配成本。积极推动采用国际法制计量组织发布的国际计量规范及有关国际组织发布的国际技术文件。四是增强计量技术规范制度供给。规章不再统一规定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涉及的公文、表格样式,改由相关文件根据现实技术需求作出具体要求并及时调整。明确对具有先进性、引领性,且实施效果良好的部门、行业和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可以由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审定后,以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形式批准发布。~~~~~~~~~~~~~~~~~~~~~~~~~~~~~~~[align=center][b][font=微软雅黑][color=#ab1942]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color][/font][/b][/align][align=center][font=微软雅黑][color=#888888][font=微软雅黑]([/font][font=微软雅黑]2024年3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公布[/font][/color][/font][/align][align=center][font=微软雅黑][color=#888888][font=微软雅黑]自[/font][font=微软雅黑]2024年5月1日起施行)[/font][/color][/font][/align][align=center][b][font=微软雅黑][color=#007aaa][font=微软雅黑]第一章[/font][font=微软雅黑] 总则[/font][/color][/font][/b][/align][b][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第一条[/font][font=微软雅黑] [/font][/font][/b][font=微软雅黑] 为了加强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font][b][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第二条[/font][font=微软雅黑] [/font][/font][/b][font=微软雅黑]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立项、制定、批准发布、实施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font][b][font=微软雅黑]第三条[/font][/b][font=微软雅黑] 本办法所称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是指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制定并批准发布,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计量技术规范,包括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国家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大纲、国家计量校准规范以及其他国家计量技术规范。[/font][b][font=微软雅黑]第四条[/font][/b][font=微软雅黑] 市场监管总局统一管理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负责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立项、组织制定、批准发布、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font][b][font=微软雅黑]第五条[/font][/b][font=微软雅黑] 制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应当有利于提升量值传递与溯源能力、支撑计量管理、促进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发展、便利经贸往来、实施国家战略。[/font][b][font=微软雅黑]第六条[/font][/b][font=微软雅黑] 制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应当适用范围明确,各项要求科学合理,并兼顾操作的可行性及实施的经济性;除确需保密的项目外,全过程应当公开、透明,广泛征求各方意见。[/font][b][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第七条[/font][font=微软雅黑] [/font][/font][/b][font=微软雅黑] 积极推动采用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发布的国际计量规范及有关国际组织发布的国际技术文件。采用国际计量技术规范,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结合国情、注重实效的原则。[/font][b][font=微软雅黑]第八条[/font][/b][font=微软雅黑] 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建立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统称技术委员会),承担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立项评估、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定、实施效果评估、复审和宣传贯彻工作,承担归口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解释工作。市场监管总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定相关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国家专业计量站等机构承担前款规定的相关工作。必要时,市场监管总局可以直接组织起草国家计量技术规范。[/font][b][font=微软雅黑]第九条[/font][/b][font=微软雅黑] 对具有先进性、引领性,实施效果良好,需要在全国范围推广实施的部门、行业和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可以由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审定后,以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形式批准发布。[/font][b][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第十条[/font][font=微软雅黑] [/font][/font][/b][font=微软雅黑] 市场监管总局依法享有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版权。[/font][align=center][b][font=微软雅黑][color=#007aaa][font=微软雅黑]第二章[/font][font=微软雅黑]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立项[/font][/color][/font][/b][/align][b][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第十一条[/font][font=微软雅黑] [/font][/font][/b][font=微软雅黑] 市场监管总局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立项建议。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以及计量法制管理需要,向有关技术委员会提出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立项建议,也可以直接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立项建议应当包括制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必要性、可行性、适用范围以及与现行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兼容性等。[/font][b][font=微软雅黑]第十二条[/font][/b][font=微软雅黑] 有关技术委员会应当对立项建议进行评估。经评估后认为适合立项的,应当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立项申请。立项申请材料应当包括项目申报书和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草案。项目申报书应当包括制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国内外技术规范水平现状和发展趋向,与相关国际技术文件的一致性程度分析,关键技术要求或者主要内容,实施条件,进度安排,预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font][b][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第十三条[/font][font=微软雅黑] [/font][/font][/b][font=微软雅黑] 有关技术委员会对立项建议存在重大分歧的,市场监管总局应当对争议内容研究提出处理意见。[/font][b][font=微软雅黑]第十四条[/font][/b][font=微软雅黑] 市场监管总局决定予以立项的,应当向有关技术委员会下达项目计划。[/font][b][font=微软雅黑]第十五条[/font][/b][font=微软雅黑] 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发现不再适宜制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应当予以撤销;确属急需制定的,可以增补;特殊情况下,可以调整。[/font][b][font=微软雅黑]第十六条[/font][/b][font=微软雅黑] 撤销、增补、调整项目计划,应当由有关技术委员会提出,经市场监管总局批准后实施。撤销、增补、调整项目计划未获批准的,有关技术委员会应当按照原批准的计划实施。[/font][align=center][b][font=微软雅黑][color=#007aaa][font=微软雅黑]第三章[/font][font=微软雅黑]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制定[/font][/color][/font][/b][/align][b][font=微软雅黑]第十七条[/font][/b][font=微软雅黑] 技术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组织起草单位实施项目计划。起草单位负责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起草的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编制和征求意见处理等工作。起草单位应当具有专业性和广泛代表性。[/font][b][font=微软雅黑]第十八条[/font][/b][font=微软雅黑] 制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应当按照编写规则要求,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起草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写说明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在制定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和型式评价大纲时,其他有关材料主要包括:(一)试验报告。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规定的技术要求,应当用规定的实验条件、实验方法对其适用范围的对象进行检测,用试验数据证明其科学合理性和可行性。(二)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报告。应当用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方法分析所规定的技术要求、实验条件、实验方法的科学合理性。(三)如需采用相关国际技术文件,应当提供原文及中文译本。[/font][b][font=微软雅黑]第十九条[/font][/b][font=微软雅黑]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和编写说明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向涉及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相关方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font][b][font=微软雅黑]第二十条[/font][/b][font=微软雅黑] 起草单位应当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处理,形成征求意见汇总表。对征求意见稿修改完善后,形成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报审稿,报送有关技术委员会。[/font][b][font=微软雅黑]第二十一条[/font][/b][font=微软雅黑] 技术委员会应当按照《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工作程序,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报审稿开展审定。技术委员会应当审定以下内容:[/font][font=微软雅黑](一)[/font][font=微软雅黑]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font][font=微软雅黑](二)[/font][font=微软雅黑]与相关国际技术文件、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的兼容性;[/font][font=微软雅黑](三)[/font][font=微软雅黑]主要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先进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font][font=微软雅黑](四)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文本的规范性、严谨性;[/font][font=微软雅黑](五)试验报告、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报告的科学合理性;[/font][font=微软雅黑](六)是否符合公平竞争的规定;[/font][font=微软雅黑](七)意见采纳情况和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font][b][font=微软雅黑]第二十二条[/font][/b][font=微软雅黑]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报审稿应当经技术委员会四分之三以上委员同意后,审定通过。起草人员不参加表决。审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应当形成审定意见书,并经参加审定的全体委员签字。审定意见书应当包括审定形式、时间、地点、参加委员名单、对技术规范的审定意见和结论等。[/font][b][font=微软雅黑]第二十三条[/font][/b][font=微软雅黑] 起草单位根据审定意见整理形成报批稿和相关报批材料,经技术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市场监管总局。相关报批材料包括:[/font][font=微软雅黑](一)[/font][font=微软雅黑]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报批公文;[/font][font=微软雅黑](二)[/font][font=微软雅黑]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报批表;[/font][font=微软雅黑](三)[/font][font=微软雅黑]编写说明;[/font][font=微软雅黑](四)[/font][font=微软雅黑]征求意见汇总表;[/font][font=微软雅黑](五)[/font][font=微软雅黑]审定意见书;[/font][font=微软雅黑](六)[/font][font=微软雅黑]其他有关材料。报批材料需要提供试验报告、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报告、相关国际技术文件的原文和中文译本的,还应当按照有关要求提供。[/font][b][font=微软雅黑]第二十四条[/font][/b][font=微软雅黑] 制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自项目计划下达之日起至材料报送报批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不能按照项目计划规定期限报送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市场监管总局申请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无法继续执行项目[/font][font=微软雅黑]计划的,由技术委员会报市场监管总局批准后,终止国家计量技术规范项目。[/font](未完待续)

  • 【分享】关于下达2010年化工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标准委《关于下达2010年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标委综合87号),现将2010年化工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此次下达的化工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共计181项,其中:制定58项,修订123项(见附件)。请各有关单位接到通知后,认真组织落实,按照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合理安排工作进度。  在标准制修订过程中,要加强与有关方面的协调,广泛听取意见,按照GB/T 1.1-2009和GB/T 20001.4-2001等有关要求进行编写,保证标准质量和水平,按时完成制修订任务。  附件:  1、2010年化工国家标准制定计划项目汇总表  2、2010年化工国家标准修订计划项目汇总表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确定减少30%温室气体排放的目标???

    相关资料:继本周早些时候的内阁会议后,韩国政府宣布其已确定了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目标。计划规定到2020年,通过为471家工业公司设定排放目标,该国约减少国家计划总温室气体排放量的30%,约有800多万公吨。要求发电部门在未来9年减少计划排放的26%。评论:我的亲亲啊,2020年离我们好远呢!!!十年过后不知又是什么态度来表达了!

  • 【分享】阿根廷实施新的“国家乳业计划”

    2010年9月2日,阿根廷农业、渔业和畜牧部发布2010年第297号决议(Resolución 297/2010),拟实施“国家乳业计划”,并批准了一份总金额达48亿比索(合计约8亿元人民币)的2010年度财政预算予以支持。该计划由阿根廷农业、畜牧和渔业部领导,主要达到如下几点目标: 1、确保各州的有效参与; 2、确保主权独立和国家食品安全; 3、提高乳业生产附加值; 4、通过对生产商及其员工的培训和技术援助,促进乳业合作与联盟的构建。 计划声称,将该预算的50%将用于对项目本身的资助,剩余部分将用于逐年对项目相关内容的投入。同时,该法规实施后,经济和生产部(MINISTERIO DE ECONOMIA Y PRODUCCION)2006年4月18日发布的第255号决议将废除。 具体实施计划,可参见原文: [url=http://infoleg.mecon.gov.ar/infolegInternet/anexos/170000-174999/171390/norma.htm][color=#003278]http://infoleg.mecon.gov.ar/infolegInternet/anexos/170000-174999/171390/norma.htm[/color][/url]

  • 2014中国科学仪器发展年会即将召开“仪信通买家计划”成员免费参展

    2014中国科学仪器发展年会即将召开“仪信通买家计划”成员免费参展

    仪信通买家计划2014中国科学仪器发展年会,仪器信息网将携手参展企业、各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等共同发起“仪信通买家计划”。本次ACCSI会议期间,特别为买家开设“仪信通买家计划”采购专场。仪器信息网借助强大的信息资源、专业知识,为具有采购需求的用户提供全面的产品信息、专业的仪器选型建议,并邀请行业知名专家进行仪器参数解读,为您的采购答疑解惑。同时,基于对科学仪器行业十余年的深入研究,仪器信息网将从数千家参展企业中甄选优质品牌供应商,并邀请最优秀的产品专家现场讲解,为买家提供从线上到线下的专业服务,帮助您更好地考察厂家、洽谈业务。我们的目的是通过“仪信通买家计划”采购专场,帮助买家拓宽采购渠道,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我们的优势·拥有15年科学仪器行业B2B经验,致力于为科学仪器行业提供专业化的信息服务和网络应用技术服务,服务范围涵盖全国上百个城市;·拥有专业的买家服务团队,通过合作期刊、行业会展及市场研究等产品,最大限度地满足不同买家的需求;·拥有150万注册用户、2万付费厂家用户,深度服务仪器行业;·日新增采购商机上千条,每天有效商机500条,成为国内最大的仪器行业网上交易市场一、“仪信通买家计划” 加入标准 (1)实验室负责人、采购负责人、相关技术人员 (2)参与仪器采购环节的实验室用户 (3)近期具有光谱、色谱仪器采购意向,正在选型、搜集产品信息过程中的用户 二、“仪信通买家计划”收费标准 通过ACCSI2014组委会审核,将有机会成为“仪信通买家计划”成员,免费参加展会(每人节省2000元),同时还享受丰厚的各项待遇,具体如下: (1)免费获得包括展会会刊、会议礼品、买家专享礼品好礼、仪器采购指南手册在内的欢迎礼包; (2)免费参加仪器买家供需见面会,聆听权威专家仪器解读; (3)免费获得自助午餐券1张; (4)参加买家供需见面会现场抽取IPADmini 1台 三、“仪信通买家计划”报名方式为了便于组织和安排,请提前进行报名,将报名表中内容填写完整,我们会在会议开始前与您进行身份确认。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4/02/201402271637_491259_2646159_3.png四、“仪信通买家计划”联系方式任女士 010-51654077-8058邮箱:renyn@instrument.com.cn

  • 【资料】美国国家纳米技术计划评述

    全球科技经济瞭望2007年第3期报道:NNI本质上不是一项政府研究计划,因为它不给予科学家个人或者研发中心和联合体研究资助。NNI是一个由最高层政府授权的机制,其目的在于协调联邦在纳米技术领域的研究。NNI制定于2000年,相对而言是一项新计划。从一项新兴科技研究获得利益的必需期限很长。20世纪初期资助的一些基础研究,在20—40年后才在计算机和通信技术领域得到应用。NNI无疑也是一项长期工程,实现其目标和利益是需要时日的。况且,纳米技术是一项启动技术,即使它已成熟并且被广泛应用于产品之中,其影响也很难被充分、准确地确定。在这篇报告中,委员会介绍了NNI迄今为止取得的成绩,并提出有关建议,目的是确保美国的纳米研发给未来带来显著的益处。 1.NNI的组织和目标 NNI有几个管理层。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成立了纳米科学、工程与技术(NSET)分委员会,重点关注NNI活动。当前有20多个联邦机构参加分委员会。在2005财年,11个机构报告了NNI保护伞下的纳米技术投资,总额约为11亿美元。成立于2001年的国家纳米技术协调办公室向NSET分委员会提供技术指导和管理支持,推进跨机构计划,组织活动和研讨会,准备信息和报告。此外,在2004年由布什总统指定总统科技顾问委员会为国家纳米技术顾问小组。 NNI有四个目标:保持一项世界级的研发计划,旨在充分挖掘纳米技术的潜力;促进新技术向产品的转移,以利经济增长、就业和其他公共利益;为推进纳米技术发展提供教育资源、熟练劳动力以及支撑性基础设施与工具;支持负责任的纳米技术开发。

  • 国家认监委关于下达2014年实验室能力验证计划的通知

    国家认监委关于下达2014年实验室能力验证计划的通知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资质认定行业评审组,各项目承担单位,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  依据全国认证认可工作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国家认监委决定2014年在社会重点关注的检验检测领域组织开展能力验证工作,以提升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的有效性和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水平。国家认监委经过对有关单位申报的230余项能力验证项目的认真研究,并在充分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组织业内专家进行严格论证,最终确定了食品安全、动植卫检疫、建工建材、轻工纺织等检验检测领域的35个项目作为国家认监委2014年实验室能力验证计划,其中A类项目16项(见附件1)、B类项目19项(见附件2)。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对象  (一)已经获得本《通知》所列A类能力验证项目中相关检验检测项目资质认定的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实验室)、各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所)、各相关部委或行业产品质检中心、各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必须参加相关A类能力验证项目;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向项目承担单位提交书面说明。  其他检验检测机构可根据需要自愿报名参加A类能力验证项目。  (二)各检验检测机构可根据需要自愿报名参加B类能力验证项目。  二、工作要求  (一)对地方质检两局、行业评审组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的要求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有关资质认定行业评审组应当及时组织辖区(行业)内的相关实验室积极报名参加国家认监委2014年能力验证计划。  国家认监委组织的能力验证计划已经与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CNAS)进行了前期协调和沟通;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将为国家认监委组织的能力验证计划提供技术支持。  (二)对项目承担单位的工作要求  1.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高度重视所承担的能力验证工作,配备足够的资源,保证国家认监委能力验证项目顺利、按时、可靠实施;  2.认真做好能力验证方案设计工作,填写方案设计表(见附件3),并于4月30日前上报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备案,相关方案需经能力验证专家审核后方可实施;  3.初次承担认监委能力验证项目的单位在方案设计、样品制备、样品均匀性和稳定性检测、结果统计和评价等重要技术环节应积极寻求具有该领域能力验证组织经验或该检验检测领域高水平技术机构的协助;  4.认真通知和邀请相关实验室报名参加,并注意跟踪落实;对于必须参加国家认监委A类能力验证项目但无故不参加的实验室,应汇总后及时向认监委报告;  5.在样品设计环节应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实验室间串通的情况,样品设计不能单一化、简单化;能力验证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现实验室的串通和比对行为,应及时向认监委反映;  6.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将样品的制备情况、样品均匀性和稳定性检验结果上报国家认监委备案后,方可向参试实验室发送测试样品;项目的初测、补测统计结果应当及时上报国家认监委备案后,方可向参试实验室发放结果报告;项目最终通过国家认监委组织的专家总结验收后,方可向参加实验室发放技术报告;  7.总体时间和进度要求:4月底前完成能力验证方案设计,并向有关实验室发放邀请参加的通知;6月底之前完成样品的制备和均匀性、稳定性检测;7月底之前完成初次测试样品发放和检测结果收集、统计、判定;8月底之前完成补测品发放和检测结果收集、统计、判定;9月底之前完成最后技术总结并上报。提前完成进度的项目单位可及时向国家认监委提交验收申请。  (三)对参加实验室的要求  实验室应当正确认识和理解能力验证活动的本质,按照能力验证项目承担单位的要求如实报送检验检测结果,不得串通或私下比对数据。初测结果可疑或离群的实验室可在采取整改后报名参加补测;补测后结果仍可疑或离群的实验室,应当主动采取整改和验证措施。  三、能力验证费用  本《通知》中要求必须参加A类能力验证项目的实验室可以免交初测费用(如需参加补测,需向项目承担单位交纳补测费用)。  自愿参加本《通知》中A类或B类能力验证项目的实验室应向项目承担单位交纳能力验证成本费用。  四、能力验证结果的公布和使用  国家认监委将在所有项目验收完毕后公布参加2014年国家认监委能力验证计划结果满意的实验室名单,并通过项目承担单位向取得满意结果的实验室颁发能力验证满意结果证书。  取得满意结果的实验室2015年度接受资质认定(计量认证、验收、授权)和实验室认可评审时,可根据情况免于该项目的现场考核。对于首次申请实验室资质认定和认可的,计入实验室参加能力验证记录。相关部门在相关检验检测领域布置任务时,应优先选择获得满意结果的实验室。  各有关单位在能力验证计划实施当中遇到问题,可随时与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联系。  联系人:郭栋  联系电话:010-82262733  电子邮箱:guod@cnca.gov.cn  准备报名参加相关能力验证项目的实验室可直接与具体承担能  力验证项目的单位联系报名,联系方式详见附件。  附件:1.国家认监委2014年能力验证计划A类项目.doc   2.国家认监委2014年能力验证计划B类项目.doc   3.国家认监委能力验证计划项目方案设计表.doc

  • 【转帖】国家学生奶计划亟须有力政策扶持

    实施10年覆盖率仅1.7%  今年是我国实施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的第10个年头。10年来,学生奶计划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同时在推广和实施中也存在着一些急待解决的问题。有的地方甚至把学生饮奶收费视为“乱收费”,将学生奶拒之于校门之外。在国际学生奶日来临之际,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专家委员会主任蒋建平呼吁,中央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学生奶计划的政策性扶持,以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有关扩大实施国家学生奶计划的要求。  学生奶计划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现代奶业发展的多个领域,因此其扶持政策应当是多元化、多方面和多渠道的,而不是仅仅局限在某一个方面。实施学生奶计划的扶持政策要发挥中央和地方政府“两个积极性”,以地方政府为主,但绝不能因此忽视中央政府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的重要性。  目前饮用学生奶的中小学生仅占全国在校学生总数的1.7%。蒋建平强调,目前的当务之急,首先是要妥善解决学生饮奶收费问题,为定点企业进校供奶开“绿灯”。据了解,有些地方允许企业配送学生午餐进入学校并收费,却把学生饮奶收费视为“乱收费”,取消学生奶,将其拒之于校门之外,不仅严重阻碍了学生奶的推广,也与国务院发布的相关文件要求相违背。有些学生奶定点企业负责人强烈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定点企业供奶开“绿灯”,允许学生奶进校,这是最起码的要求。作为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学生奶计划,为了确保“安全、营养、方便、价廉”,规定由定点企业直接将学生奶配送给在校学生,不允许这种特殊的乳制品进市场,更不宜全面“市场化”,如果连合理进校也被“否决”,就等于封杀这项利国利民、造福后代的民生工程。这一问题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一些地方的领导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政府的协调组织工作未到位,需要有关方面及时给予高度重视。应该说明的是,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规范收费是必要的,学生奶贮存、发放费用问题也是可以解决的。例如,江苏省高邮市纪检委、监察局、农林局、教育局、物价局联合发文,要求“在学校储藏、保管、发送学生奶中产生的费用,经物价行政部门核定后由企业承担,此项费用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与供应商结算后返还至学校”。这就有效地规范了学生奶的收费。  要抓紧落实国务院颁发的(国发【2007】31号)文件提出的“完善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扶持政策”。作为第一步,建议对学生奶“调味产品”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即减少4个百分点,和纯牛奶产品同一税率。以2008年全国日均饮奶学生351万人计,全年合计减税约4200万元,虽然减税额有限,但这一政策所产生的示范作用将是巨大的。  在我国中西部农村,贫困是造成学生奶计划难以实施的重要因素之一。为解决中西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贫困生饮奶问题,蒋建平建议,在国家扶贫计划中列一专项,分阶段扩大实施。据估算,中西部农村贫困生约3000万人,其营养不良与健康问题令人担忧,更加需要饮用牛奶。一头后备母牛由政府补贴500元,所产牛奶大都供城市居民饮用,农村贫困生却喝不上牛奶。因此,建议国务院在今后6年中每年安排专项学生奶补贴专款5亿元,列入扶贫计划,分批、分步骤地实施,并划拨教育部门专款专用。为做好此项工作,建议教育部安排相应的贫困生学生奶管理机构,并由专人负责学生奶入校后的管理。  推行学生奶计划,应从源头抓起,这是保障学生饮奶安全的重要举措。2003年以来,我国启动了“学生饮用奶奶源升级计划”,已取得明显成效,共认定了26个奶源基地。但总体来看仍然是规模较小、进展较慢,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确保牛奶安全、扩大学生奶推广范围和覆盖面的要求。为此,蒋建平建议,大力加强对国家“学生饮用奶奶源升级计划”的扶持力度,加快建设步伐。将学生饮用奶奶源升级计划单列,在后备母牛补贴、奶牛政策性保险、养殖小区建设补助和奶农信贷支持等政策方面给予优先扶持,并加大支持力度,同时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和定点生产企业的作用。  蒋建平还表示,随着形势的发展,有关法规依据、协调体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生产企业认定、乳品标准、质量管理等方面均发生了较大变化,原有的国家学生奶暂行管理办法已难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建议有关部门抓紧对主要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加以完善,及早发布,为扩大实施学生奶计划注入新的动力和活力。

  • 【转帖】关于下达2009年第一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

    关于下达2009年第一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 国标委综合[2009]59号各有关单位: 根据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今年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的重点是落实十大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所需项目以及强制性标准和基础、通用、方法类标准。2009年第一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已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定,现下达给你们。本批计划共计1129项,其中,强制性标准110项,推荐性标准1004项,指导性技术文件15项。全部计划项目清单可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网站(www.sac.gov.cn)查阅并下载。 请各单位监督有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技术归口单位和主要起草单位,抓紧项目的组织实施,保证按期完成制修订国家标准计划任务。

  • 【资料】国家认监委2010年能力验证计划下达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项目承担单位:  为积极配合国家质检总局“质量提升”活动和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持续加强实验室能力水平建设,国家认监委决定2010年在社会重点关注的检测领域组织开展实验室能力验证工作。经过对110余个相关实验室申报的200余项能力验证项目的认真研究,认监委最终在食品、动植检、轻工、建材等领域确定了39个项目作为2010年国家认监委实验室能力验证计划,其中A类项目11项、食品安全检测专项8项(见附件1)、B类项目20个(见附件2)。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以下略)文章链接和具体项目名称:[url]http://www.cnca.gov.cn/cnca/zwxx/xwdt/zxtz/248055.shtml[/url]

  • 【求助】哪些单位开展过国家标准品研制计划(请教问题)

    请教各位,本单位正在开展国家标准品研制计划,能否提供标准品定值的信息哪些单位开展过国家标准品研制工作,本单位想请有相关方面经验的专家,请给予指导。非常感谢。如有意向或者消息请联系a180d@163.com注:((该标准品由本单位合成,目前能用HPLC测定其含量,且需要柱前衍生)

  • 关于邀请参加国家认监委2017年度C类 能力验证计划的通知

    关于邀请参加国家认监委2017年度C类 能力验证计划的通知

    关于邀请参加国家认监委2017年度C类 能力验证计划的通知通知及国家认监委C类能力验证计划列表 请点击链接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04/201704141112_01_2985283_3.pn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04/201704141113_01_2985283_3.png附件1 国家认监委C类能力验证计划列表

  • 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关于征集2016年度国家认监委认证认可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的通知

    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关于征集2016年度国家认监委认证认可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的通知时间:2015-11-17  作者:国家认监委  来源:国家认监委认办科〔2015〕17号各有关单位,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加大检验检测认证从业机构及社会相关各方在认证认可科技方面的投入力度,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专项经费的导向激励作用,2012年认监委设立了“国家认监委认证认可科技支撑计划项目”(以下简称支撑项目),用于开展认证认可行业应急性、培育性、基础性科研工作,重点资助对认证认可行业发展有重要引领与支撑作用但未列入国家科技计划的科研项目开展研究。现启动2016年度支撑项目的征集工作,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机制 支撑项目由国家认监委批准下达,委托认证认可专业技术委员会开展立项评审和验收,并对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二、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 质检系统内外的检验检测、认证认可从业机构及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相关机构均可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应吸纳产学研等国内优势单位参加。鼓励青年科技骨干担任项目负责人。 2.项目经费 项目经费以申报单位自筹为主,国家认监委补助为辅,原则上自筹经费与补助经费的比例应不低于5:1。根据项目研究内容,每个项目认监委补助2-4万元。 3.申报流程 项目申报单位填写《国家认监委认证认可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建议书》(格式见附件)一式十份并签字、盖章后(一份原件,其他可复印),于2015年12月15日前(逾期将不予受理)提交至指定地址,同时电子版发至指定邮箱。 三、联系方式 资料联系人:梁丽娟、梁吉娜 联系电话:010-83886164、010-83886592 电子邮箱:lianglijuan@cqc.com.cn 邮寄地址:北京市南四环西路188号9区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质量技术部 认监委联系人:娄丹 联系电话:010-82262812 附件:国家认监委认证认可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建议书 国家认监委办公室 2015年11月13日(此件公开发布)

  • 标准立项 | 皮革领域12项国家标准及外文版计划获批立项

    近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达2024年第一批推荐性国家标准计划及相关标准外文版计划的通知(国标委发〔2024〕16号)。其中,由全国皮革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皮标委”)归口管理的11项国家标准计划及1项国家标准外文版计划获批立项,具体如下表所示。[img=,690,457]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4/04/202404031605195999_7556_1954597_3.png!w690x457.jpg[/img][img=,690,109]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4/04/202404031605419000_5540_1954597_3.png!w690x109.jpg[/img][font=system-ui, -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color=rgba(0, 0, 0, 0.9)][back=#f7f9f3]皮标委秘书处将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国家标准及国家标准外文版的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工作,加强与有关方面的协调,广泛听取意见,保证标准的质量和水平,按时完成任务。[/back][/color][/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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