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仪器信息网 > 行业主题 > >

国家单位

仪器信息网国家单位专题为您整合国家单位相关的最新文章,在国家单位专题,您不仅可以免费浏览国家单位的资讯, 同时您还可以浏览国家单位的相关资料、解决方案,参与社区国家单位话题讨论。

国家单位相关的论坛

  • 【求助】哪些单位开展过国家标准品研制计划(请教问题)

    请教各位,本单位正在开展国家标准品研制计划,能否提供标准品定值的信息哪些单位开展过国家标准品研制工作,本单位想请有相关方面经验的专家,请给予指导。非常感谢。如有意向或者消息请联系a180d@163.com注:((该标准品由本单位合成,目前能用HPLC测定其含量,且需要柱前衍生)

  • 【讨论】国家标准物质的研制单位有哪些?

    【讨论】国家标准物质的研制单位有哪些?

    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1/06/201106281142_301905_2143526_3.jp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1/06/201106281143_301906_2143526_3.jpg除了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国家标准物质中心,还有哪些单位呢?他们的同种标液之间比较,浓度会有差异吗?

  • 关于征集2024年度国家大气、噪声环境标准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部各直属单位,各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有关高校和科研院所等相关单位:   为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国家大气、噪声环境标准体系,根据《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规则》(国环规法规〔2020〕4号)和中央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我部将通过公开征集、自愿申报、择优评审的方式,确定2024年度国家大气、噪声环境标准计划项目(见附件1)的承担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科研、管理工作背景和技术能力,熟悉国家生态环境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申报单位应具备独立的银行账户和健全的财务制度。申报单位原则上不得与相关行业有直接利益关系。   (三)申报单位须在申报前确定协作事宜,明确协作单位的名称、分工和协作经费比例等事项。协作单位数量不得超过5家,协作经费分配应符合相关经费管理规定。   (四)同一法人单位不得有2个及以上团队申报同一项目。同一单位(生态环境部所属正司级单位以二级单位计)不得既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又作为其他单位的协作单位申报同一项目;也不能同时作为2家及以上单位的协作单位申报同一项目。   (五)申报书中列出的申报人员不得同时申报3项及以上的项目。承担2项及以上在研项目(含标准实施评估项目,已通过司务会审议项目不计在内)的负责人,原则上不得牵头申报新项目。承担或参与5项及以上在研项目(含标准实施评估项目,已通过司务会审议项目不计在内)的人员,原则上不得申报新项目。行政审查有明确暂缓或暂停等工作要求的项目除外。   (六)拟任项目负责人应为项目承担单位的在职工作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开拓创新能力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项目负责人过去三年没有标准工作不良记录。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申请视为无效申请,不纳入评审。   二、申报材料要求   2024年9月13日前,请申报单位按要求填写《2024年度国家大气、噪声环境标准项目申报表》(见附件2),电子件发送到联系人邮箱,纸质文件(一式两份)邮寄至联系人地址,不接受当面报送材料。电子邮件标题和邮寄材料信封请注明“2024年度国家大气、噪声环境标准项目申报”,申报表电子件的文件名统一为“项目序号-项目名称-申报单位名称”。   三、承担单位评审   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委托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组织进行资格初审和专家会议评审,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会议评审时间初步定于2024年9月中下旬,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请申报单位提前准备10—15分钟汇报演示材料,内容包括对申报项目的理解、拟采取的技术路线、已开展的相关工作、标准制修订及相关研究工作经验、申报单位基础和人员能力、项目负责人情况、协作单位分工、经费安排等。   根据评审结果,若某项目所有申报单位均不能达到承担该项目的要求,该项目撤销。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谭玉菲、李聪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门外北苑大羊坊8号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邮编:100012   电话:(010)84924935   邮箱:tanyf@craes.org.cn   附件:   1.[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409/W020240906508776848578.pdf]2024年度国家大气、噪声环境标准计划项目[/url]   2.[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409/W020240906508777094164.docx]2024年度国家大气、噪声环境标准项目申报表[/url] [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4年9月5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 关于征集2017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的通知

    http://www.mep.gov.cn/gkml/hbb/bgth/201606/t20160617_354719.htm关于征集2017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凌河保护区管理局,环境保护部各直属单位,各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有关高校和科研院所:  为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体系,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环办〔2010〕86号)和中央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我部决定开展2017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征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具有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技术能力,项目参与人员熟悉国家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  (二)申报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独立银行账户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三)承担监测方法标准的单位应通过计量认证或获得国家实验室认可,已经建立并实行了较为完备的监测工作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制度,具备开展标准验证工作所必需的条件,包括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试剂等实验条件,能够按时、按要求完成标准验证工作,保证验证结果客观、真实。  (四)保证高质量完成标准项目任务和项目相关材料(如编制说明、评估报告、体系设计报告等)的编写工作,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能达到出版要求。  (五)承担过国家环保标准项目工作的单位及拟担任标准项目负责人的人员,没有出现过在未办理项目变更、调整事宜的情况下,擅自拖延或中止项目,无故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  (六)项目执行期限一般为2-3年,经费预算根据项目任务实事求是申报;同一单位不得有多个团队申报同一项目;正在承担标准项目10项以上(含10项)的单位(环境保护部所属正司级单位以二级单位计),或者正在承担标准项目2项以上(含2项)的个人,2017年原则上不得申报新项目。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申请视为无效申请,不参与评审。  二、承担单位征集和确定方式  标准项目承担单位采用公开征集、自愿申报、择优选取的方式确定。请项目申报单位对照2017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计划项目指南(见附件1),填写申报表(见附件2),并于2016年6月26日前将申报表的纸质文件(一式三份)和电子文件反馈我部科技标准司。申报表将由科技标准司统一分送各分管业务司,由分管业务司组织申报单位答辩,经专家质询和论证,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答辩时间初步定于6月26日-7月1日期间,地点另行通知,请提前准备10-15分钟汇报演示材料,着重介绍对拟申报项目的理解、拟采取的技术路线和准备开展的主要工作、相关科研及标准工作经验、人员安排及经费预算)。  若某项目所有申报单位均不能达到承担该项目的要求,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可撤销该项目。  三、申报材料的编制与报送要求  (一)按照环保标准制修订和评估工作的最新要求,排放标准应充分调研、实测企业污染物的实际排放水平,科学论证污染物项目与限值,加强标准实施的环境效益和经济、技术成本分析以及达标率测算,在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标准实施评估项目申报材料中应充分体现上述内容,详述技术路线、工作内容与资金需求(其他项目参照此要求执行)。  (二)按照资金预算管理要求,请细化项目工作经费的使用方案(如开展调研和测试工作的次数和数量等)。  (三)申报材料的电子件请发送到联系人电子邮箱,纸质文件请邮寄至指定的联系人,不接受当面报送材料。  (四)电子邮件标题和邮寄材料信封请注明“2017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项目申报”,申报表电子文件名统一为“项目序号-项目名称-申报单位名称-归口管理业务司”。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范真真 李晓弢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电话:(010)66556216,66556215  电子邮箱:biaozhun2016@126.com  附件:1.2017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计划项目指南     2.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项目申报表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6月16日

  • 第一批国家级标准验证检验检测点试点单位公布

    分享来自农业检测的消息第一批国家级标准验证检验检测点试点单位公布[color=#595959]近日,国家标准委办公室下达了第一批国家级标准验证检验检测点试点单位。国家质检总局在2016年7月正式印发的《质检科技创新“十三五”规划》中提出建设国家级标准验证检验检测点,以现有检验检测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为依托,开展标准验证检验检测工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和重要基础通用推荐性国家标准研制提供试验验证等技术支撑。[/color][color=#595959]2017[/color][color=#595959]年7月17日[/color][color=#595959],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印发《国家标准委办公室关于下达第一批国家级标准验证检验检测点试点的通知》(标委办综合〔2017〕122号),正式公布包含中纺标检验认证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内的第一批共计20家标准验证点试点单位名单。[/color][color=#595959]试点验证服务范围包括:政府主导制定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以及我国采用的国际货国外先进标准、我国主导制定的国际标准,还可以为市场自主制定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提供验证服务。[/color][color=#595959]试点工作周期为通知发布至2017年12月31日。试点结束后,国家标准委将组织考核验收,通过考核验收的单位将被批准设立为正式标准验证点。[/color][color=#595959][img=,574,335]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09/201709012253_01_1502196_3.png[/img][img=,530,303]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09/201709012253_02_1502196_3.png[/img][/color][align=center][/align]

  • 国家的事业单位和国外的仪器企业达成战略合作,应该吗?

    VC有时候也出去跑跑客户,像我们这样国内做耗材的企业,有时候碰到有些客户特别沮散:比如上海有个很重要的国家的事业单位,但他们和著名的A公司有合作协议,所有的配件耗材等,如果A有的话,优先用A公司的。让我们这样国内的企业几乎没有机会。其实这样的国内重要的事业单位和国外大的仪器公司这样的排他合作还是非常多的。这样的合作对吗?合理合法吗?为什么不和国内的企业合作呢?欢迎发表您的看法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批准部分国家计量基准单位量值复现采纳国际单位制新定义值的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批准部分国家计量基准单位量值复现采纳国际单位制新定义值的公告

    [align=center][b]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批准部分国家计量基准单位量值复现采纳国际单位制新定义值的公告[/b][/align][align=center][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size=16px][color=#333333]2021年第5号[/color][/size][/font][/align][align=left][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size=16px][color=#333333] 第26届国际计量大会表决通过关于“修订国际单位制(SI)”的1号决议,其中普朗克常数(h)的值修订为6.62607015×10-34 J s,基本电荷(e)的值修订为1.602176634×10-19C。由此,约瑟夫森常数变为KJ=2e/h=483597.848416984 GHz/V,冯克里青常数变为RK=h/e2=25812.8074593045 Ω。为保持我国计量基准量值与国际等效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计量基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国直流电压基准、直流电阻基准采纳国际单位制新定义值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批准采用量子化效应建立的直流电压基准单位量值复现采纳国际单位制新定义后的约瑟夫森常数(KJ),重新确定直流电压基准装置、直流电压副基准装置、直流电压作证基准装置技术指标(见附件1),并换发国家计量基准证书。二、批准采用量子化效应建立的直流电阻基准单位量值复现采纳国际单位制新定义后的冯克里青常数(RK),重新确定直流电阻(量子化霍尔电阻)基准装置技术指标(见附件2),并换发国家计量基准证书。三、本公告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请各相关国家计量基准保存单位和计量技术委员会做好后续工作,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统一和量值准确可靠。[/color][/size][/font][size=16px]附件:[/size]1.重新确定的直流电压基准技术指标[size=16px]   [/size]2.重新确定的直流电阻基准技术指标[size=16px]市场监管总局[/size][/align][align=right][size=16px]2021年2月10日[/size][/align][hr/][align=right][size=16px][/size][/align][size=16px]附件1:[/size][align=left][size=16px][color=#333333][img=,690,256]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1/02/202102190057490220_6597_1626275_3.jpg!w690x256.jpg[/img][/color][/size][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size=16px][color=#333333][/color][/size][/font][/align][align=right][/align][size=16px]附件2:[/size][align=left][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size=16px][color=#333333][img=,690,151]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1/02/202102190058228494_2068_1626275_3.jpg!w690x151.jpg[/img][/color][/size][/font][/align][align=left][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size=16px][color=#333333][/color][/size][/font][/align][align=center]来源:计量司[/align]

  • 你对入选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监测仪器依托单位有何看法?

    你对入选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监测仪器依托单位有何看法?

    [size=4][color=black][font=宋体] 中国环保产业协会 2012年7月23日发布的通知(中环协〔2012〕38号)称:根据环境保护部发布的《[/font][/color][size=3][font=Times New Roman]2012[/font][/size][color=black][font=宋体]年国家先进污染防治示范技术名录》和《[/font][/color][size=3][font=Times New Roman]2012[/font][/size][color=black][font=宋体]年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受环境保护部委托,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具体负责《示范名录》和《鼓励目录》中技术的筛选和目录的编制工作,为便于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用户单位在污染治理工作中使用两个目录,现将《示范名录》和《鼓励目录》中所列技术的依托单位名单予以发布,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协助做好《示范名录》和《鼓励目录》的技术示范和推广工作。[/font][/color][/size][align=center][b][size=4][color=blue][font=宋体]《[/font][/color][color=blue][font=Times New Roman]2012[/font][/color][/size][color=blue][font=宋体][size=4]年国家先进污染防治示范技术名录》技术依托单位名单(环境监测仪器部分)[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2/08/201208060838_381673_1634717_3.jpg[/img][/size][/font][/color][/b][/align][align=center][size=4][b][color=blue][font=宋体]《[/font][/color][color=blue][font=Times New Roman]2012[/font][/color][/b][/size][size=4][b][color=blue][font=宋体]年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技术依托单位名单(环境监测仪器部分)[/font][/color][/b][color=#4c4948][font=宋体][/font][/color][/size][/align][align=center][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2/08/201208060837_381672_1634717_3.jpg[/img][color=#4c4948][font=宋体][font=ˎ ̥ ][/font][/font][/color][/align]

  • 申报国家级质检中心需要什么条件?已取得检验检测资质认定的法人企业单位,可以申请国家质检中心吗?

    [list][*]申报国家级质检中心[*]留言日期:2022-09-29[*]申报国家级质检中心需要什么条件?已取得检验检测资质认定的法人企业单位,可以申请国家质检中心吗?[/list][list][*][*]你好,已取得检验检测资质认定的法人企业单位,可以申请国家质检中心,具体要求参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质检中心管理的意见》(国市监检测发〔2021〕16 号,可通过https://gkml.samr.gov.cn/nsjg/rzjcs/202104/t20210414_327819.html查询)。[/list][list][*]回复部门: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时间:2022-09-29[/list]原文链接https://gzhd.samr.gov.cn:8443/robot/publicComments.html?relayId=3e81a80764054077a1b399b9a3ab8170[list][/list]

  • 【求助】GB 16780-2007《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等22项强制性能耗限额国家标准

    22项强制性能耗限额国家标准6月1日起实施通告   日前,为配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实施,国家标准委批准了22项强制性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国家标准,并将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22项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涉及火力发电、钢铁、有色、建材和石油化工五大行业22类高耗能产品,规定了粗钢等钢铁行业、铜冶炼等有色行业、平板玻璃和水泥等建材行业、合成氨等化工行业和燃煤发电机组等电力行业的企业单位产品的能耗限定值、新建准入值和能耗先进值。其中,现有企业能耗限额限定值指标和新建企业能耗限额准入值指标是强制性要求,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先进值指标是推荐性要求。  这些标准的出台,对于落实国家节能减排工作要求、促进我国高耗能行业能源利用水平的提高、完善高耗能产业能耗限额标准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22项标准如下:  GB 16780-2007 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GB 21248-2007 铜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GB 21249-2007 锌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GB 21250-2007 铅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GB 21251-2007 镍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GB 21252-2007 建筑卫生陶瓷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GB 21256-2007 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GB 21257-2007 烧碱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GB 21258-2007 常规燃煤发电机组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GB 21340-2008 平板玻璃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GB 21341-2008 铁合金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GB 21342-2008 焦炭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GB 21343-2008 电石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GB 21344-2008 合成氨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GB 21345-2008 黄磷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GB 21346-2008 电解铝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GB 21347-2008 镁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GB 21348-2008 锡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GB 21349-2008 锑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GB 21350-2008 铜及铜合金管材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GB 21351-2008 铝合金建筑型材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GB 21370-2008 炭素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 国家环保部发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你都了解了吗?

    国家环保部发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你都了解了吗?

    [b]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b][hr/][color=#5f497a]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国家环保部在2017年接连发布了几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标准名称、编号如下:[/color][align=left][color=#ff000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color][/align][align=left][color=#ff000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0-2017);[/color][/align][align=left][color=#ff000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造纸工业》(HJ 821-2017);[/color][/align][align=left][color=#ff000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水泥工业》(HJ848-2017)。[/color][/align] 上述几项环境保护标准,重点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提出了技术指导,支撑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规范企业自证守法行为。  重点排污单位开展排污状况自行监测是环保法明确的责任和义务。火力发电及锅炉、造纸工业、水泥工业等重点排污单位可参考上述标准开展自行监测,规范自行监测行为。地方政府在核发排污许可证时,也会参照相应的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对企业自行监测提出明确要求,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进行载明,依托排污许可制度进行实施。  《总则》对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的制定、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信息记录和报告要求等作出明确规定。火力发电及锅炉、造纸工业、水泥工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包括自行监测方案,信息记录和报告两个核心内容,结合行业排放特点和管理要求,对《总则》中相应内容进行细化。  《总则》在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体系中属于纲领性的文件,起到统一思路和要求的作用。首先,对行业指南总体性原则进行规定,作为行业指南的参考性文件。其次,对于行业指南中必不可少,但要求比较一致的内容,可以在《总则》中进行体现,在行业指南中加以引用,即保证一致性,也减少重复。再次,对于部分污染差异大、企业数量少的行业,单独制定行业指南意义不大,这类行业企业可以参照《总则》开展自行监测。行业指南未发布的,也应参照《总则》开展自行监测。[b][/b][hr/]编制企业自行监测方案时,应参照相应的指南,遵循以下基本原则[b][color=#f79646] 第一,系统设计,全面考虑。[/color][/b]  开展自行监测方案设计,应从监测活动的全过程进行梳理,考虑全要素、全指标,进行系统性设计。  覆盖全过程。按照排污单位开展监测活动的整个过程,从制定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开展监测、做好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数据的全过程各环节进行考虑。  覆盖全要素。考虑到排污单位对环境的影响,可能通过气态污染物、水污染物或固废多种途径,单要素的考虑易出现片面的结论。设计自行监测方案时,应对排放的水污染物、气污染物,噪声情况、固废产生和处理情况等要素进行全面考虑。  覆盖全指标。排污单位的监测不能仅限于个别污染物指标,而应能全面说清污染物的排放状况。至少应包括对应的污染源所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排污许可证等相关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的污染物指标。除此之外,排污单位在确定外排口监测点位的监测指标时,还应根据生产过程的原辅用料、生产工艺、中间及最终产品类型确定潜在的污染物,对潜在污染物进行摸底监测,根据摸底监测结果确定各外排口监测点位是否存在其他纳入相关有毒有害或优先控制污染物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或其它有毒污染物指标,也应纳入监测指标。尤其是对于新的化学品,尚未纳入标准或污染物控制名录的污染物指标,但确定排放,且对公众健康或环境质量有影响的污染物,排污单位从风险防范的角度,应当开展监测。[b][color=#f79646] 第二,体现差异,突出重点。[/color][/b]  监测方案设计时,应针对不同的对象、要素、污染物指标,体现差异性,突出重点,突出环境要素、重点污染源和重点污染物。  突出重点排放源和排污口。污染物排放监测应能抓住主要排放源的排放特点,尤其是对于废气污染物排放来说,同一家排污单位可能存在很多排放源,每个排放源的排放特征、污染物排放量贡献情况往往存在较大差异,“一刀切”的统一规定,既会造成巨大浪费,也会因为过大增加工作量而增加推行的难度。因此,应抓住重点排放源,重点排放源对应的排污口监测要求应高于其他排放源。  突出主要污染物。同一排污口,涉及的污染物指标往往很多,尤其是废水排污口,排放标准中一般有8~15项污染物指标,化工类企业污染物指标更多,也应体现差异性。以下四类污染物指标应作为主要污染物,在监测要求上高于其他污染物:一是排放量较大的污染物指标;二是对环境质量影响较大的污染物指标;三是对人体健康有明显影响的污染物指标;四是感观上易引起公众关注的污染物指标。  突出主要要素。根据监测的难易程度和必要性,重点对水污染物、气污染物排放监测进行考虑。对于火电行业更加突出废气污染物的监测,而造纸行业则更加突出废水污染物的监测。[b][color=#f79646] 第三,立足当前,适度前瞻。[/color][/b]  为了提高可行性,设计监测方案时应立足于当前管理需求和监测现状。首先,对于国际上开展的监测内容,而我国尚未纳入实际管理过程中的内容,可暂时弱化要求。其次,对于管理有需求,但是技术经济尚未成熟的内容,在自行监测方案制定过程中,予以特殊考虑。同时,对于部分当前管理虽尚未明确的内容,已引起关注的内容,采取适度前瞻,为未来的管理决策提供信息支撑的原则,予以适当的考虑。[img=,690,138]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12/201712081116_01_3254867_3.jpg!w690x138.jpg[/img]

  • GSB是指国家实物标准样品,属于国家一级标准物质吗?

    GSB是指国家实物标准样品,属于国家一级标准物质吗?我们用的单元素标准溶液是GSB 04-17XX-12XX,浓度是1000ug/ml,相对不确定度为0.7%,研制单位:国家金属与电子材料分析测试中心,保质期为2年。请问这种标准溶液是国家一级标准物质吗?望赐教!

  • 【求助】单位新建实验室买家具

    单位正在新建实验室,想购买全钢实验台和好的通风橱。请问哪个品牌比较好?真实价格是多少?选材和选型注意哪些情况?通风橱最好是国外品牌。国家钱也不容易,请大家多提供一些。谢谢。

  • 国家单位制的变革给计量带来的重大影响!?

    这次变革,既开启了任意时刻、任意地点、任意主体根据定义复现单位量值的大门,也对计量溯源产生重大影响。正如国际法制计量局局长指出的,“变革确实意味着:最终,溯源性的建立方式可能发生改变”。具体来说: 影响之一是量值传递溯源将扁平化。国际单位制基本单位重新定义之后将实现量值传递溯源链路扁平化,使量值溯源链条更短、速度更快、测量结果更准更稳。 影响之二是测量测试手段将全面创新。国际单位制基本单位重新定义之后将催生新的测量原理、测量方法和测量仪器,乃至芯片级综合测量集成系统,不受环境影响、无需校准的实时测量,或众多物理量、化学量和生物量的极限测量等将成为可能,测量仪器仪表形态将全面创新。 影响之三是精准测量更加无处不在。国际单位制基本单位重新定义和量子测量技术发展将使得计量基准可随时随地复现。通俗地讲,就是我们在生产生活中都将能够直接应用到最准的“尺子”。

  • 【原创】国家公布的违法添加剂和滥用添加剂名单有哪些是你们单位能检测的???

    中国食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公布第一批“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其中包括17种非食用物质和10种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17种非食用物质包括:吊白块、苏丹红、王金黄块黄、蛋白精三聚氰胺、硼酸与硼砂、硫氰酸钠、玫瑰红B、美术绿、碱性嫩黄、酸性橙、工业用甲醛、工业用火碱、一氧化碳、硫化钠、工业硫磺、工业染料、罂粟壳。食品加工过程中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和行为包括:在渍菜(泡菜等)中超量使用着色剂胭脂红、柠檬黄等,或超范围使用诱惑红、日落黄等;水果冻、蛋白冻类食品中超量或超范围使用着色剂、防腐剂,超量使用酸度调节剂(己二酸等);腌菜中超量或超范围使用着色剂、防腐剂、甜味剂(糖精钠、甜蜜素等);面点月饼馅中超量使用乳化剂(蔗糖脂肪酸酯等),或超范围使用(乙酰化单甘脂肪酸酯等);面条、饺子皮的面粉超量使用面粉处理剂;糕点中使用膨松剂过量(硫酸铝钾、硫酸铝铵等),造成铝的残留量超标准,或超量使用水分保持剂磷酸盐类(磷酸钙、焦磷酸二氢二钠等)、增稠剂(黄原胶、黄蜀葵胶等)及甜味剂(糖精钠、甜蜜素等);馒头违法使用漂白剂硫磺熏蒸;油条过量使用膨松剂(硫酸铝钾、硫酸铝铵),造成铝的残留量超标准;肉制品和卤制熟食超量使用护色剂(硝酸盐、亚硝酸盐);小麦粉违规使用二氧化钛、超量使用过氧化苯甲酰、硫酸铝钾等。 目前对17种非食用物质多数没有一个统一的检测方法和限量,这样就导致了不同的检测部门可能采取不同的检测方法进行试验,卫生、工商、质检、农业等部门都要检测。目前可以参照的国家标准好像也很乱,不同的单位检测会采用不同的标准吗?具体有什么标准??

  • 【资料】关于对《信息技术 会计核算软件数据接口 第1部分:企业》、《信息技术 会计核算软件数据接口 第2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的通知

    关于对《信息技术 会计核算软件数据接口 第1部分:企业》、《信息技术 会计核算软件数据接口 第2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的通知 GRW [2009] 005号各有关单位及专家: 由全国审计信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起草并归口的《信息技术 会计核算软件数据接口 第1部分:企业》、《信息技术 会计核算软件数据接口 第2部分 行政事业单位》国家标准现已形成征求意见稿。请各有关单位组织审阅,并于2009年10月26日前返回具体的修改意见。 回函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展览路北露园1号邮政编码:100830联系人:张宏 电话:010-84029461 传真:010-64061162电子邮箱:zhanghong@cesi.ac.cn 链接如下:http://www.sac.gov.cn/templet/default/ShowArticle.jsp?id=5222[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68196]2个标准资料[/url]

  • 国家卫计委关于印发《2013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

    卫办监督函〔2013〕359号各有关单位: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我委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2013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项目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填报项目委托协议书,及时落实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项目计划  2013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填写《2013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可从卫生计生委网站http://www.moh.gov.cn下载),打印后由承担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五份),于2013年5月20日前报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逾期未提交协议书的,视为自动放弃标准起草单位和起草人资格。秘书处对协议书进行审核后,于2013年5月31日前报送我委。  二、加强日常管理,确保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项目及相关经费按时保质执行  (一)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加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工作的管理,保证项目质量和进度,请于2013年12月30日前向秘书处提交工作中期进展报告和经费使用情况报告,于2014年6月30日前完成任务,向秘书处提交送审材料和经费决算报告。经费决算报告由财务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未按期完成任务提交送审材料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提交说明,并附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加盖单位公章后报秘书处。我委将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对已拨付的项目经费采取追回等必要的处理措施。  (三)相关省(区、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有关单位要支持并督促下属单位承担的项目工作,秘书处要督促检查项目执行情况,确保项 目计划整体进度。2013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项目计划序号项目名称制定/修订建议承担单位食品产品1藻类制品修订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微生物检验方法2食品微生物检验采样与检样处理规程修订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理化检验方法3食品中B族和G族黄曲霉毒素的测定修订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4食品中M族黄曲霉毒素的测定修订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5食品添加剂 4-己基间苯二酚制定中海油天津化工研究院6食品添加剂 冰结构蛋白制定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7食品添加剂 刺梧桐胶制定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8食品添加剂 甲基纤维素制定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9食品添加剂 偏酒石酸制定天津科技大学10食品添加剂 植酸钠制定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1食品添加剂 羟基硬脂精制定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上海市食品添加剂行业协会12食品添加剂 海藻酸钠修订黄海水产研究所中国海藻工业协会13食品添加剂 36项香料标准包括:橙苷(柚皮甙提取物)、橙皮素、丁香花蕾油、根皮素、黄芥末提取物、可可酊、葡萄籽提取物、大蒜油、白兰花油、白兰叶油、红茶酊、玫瑰净油、杭白菊油、罗汉果酊、小花茉莉净油、树兰油、桂花净油、绿茶酊、椒样薄荷油、茶树油、香茅醛(合成)、香茅(精)油、麦芽酚、覆盆子酮(悬钩子酮)、丙酸苄酯、丁酸丁酯、异戊酸乙酯、苯甲酸乙酯、苯甲酸苄酯、2-甲基吡嗪、2,3-二甲基吡嗪、2,3,5-三甲基吡嗪、5-羟乙基-4-甲基噻唑、2-乙酰基噻唑、2,3,5,6-四甲基吡嗪、乙基香兰素制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上海香料研究所营养强化剂质量规格14维生素E琥珀酸钙制定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15硝酸硫胺素制定景德镇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6维生素C磷酸酯镁制定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17生物素制定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18氯化胆碱制定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19葡萄糖酸亚铁制定江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焦磷酸铁制定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21柠檬酸亚铁制定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22柠檬酸铁铵制定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23柠檬酸苹果酸钙制定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24骨粉(超细鲜骨粉)制定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天津科技大学25乳酸锌制定江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6碳酸锌制定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27亚硒酸钠制定张家港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28硒蛋白制定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9富硒食用菌粉制定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30[/

Instrument.com.cn Copyright©1999- 2023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页面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