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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问答

    http://www.chinastandard.com.cn/news/20020115/200201150022.html 问: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是怎样一项活动?采取哪些方式? 国家监督抽查是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组织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产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依法公告和处理的活动。国家监督抽查是国家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之一。 国家监督抽查分为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抽查和不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专项抽查两种。 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抽查每季度开展一次,国家监督专项抽查根据产品质量状况不定期组织开展。 问:国家监督抽查工作由谁负责组织和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和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并发布国家监督抽查通报;有关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条件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接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负责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样品的抽样工作;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负责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样品的检验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监督抽查相关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地方组织的产品质量抽查活动,不得以国家监督抽查的名义进行,发布质量抽查通报不得冠以“国家监督抽查”字样。 问:国家监督抽查的质量判定依据是什么? 国家监督抽查的质量判定依据是被检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明示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 当企业明示采用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中的安全、卫生等指标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时,以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作为质量判定依据。除强制性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之外的指标,可以将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或者质量承诺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没有相应强制性标准、企业明示的企业标准和质量承诺的,以相应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问:国家监督抽查对样品有哪些规定? 国家监督抽查的样品,由被抽查单位无偿提供,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被抽查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对不便携带的样品须由被抽查企业负责寄、送至检验机构。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国家监督抽查和拒绝寄、送被封样品。 问:国家监督抽查收不收费用? 国家监督抽查不向企业收取检验费用,国家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财政部门专项拨付的国家监督抽查经费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使用。 凡已经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自抽样之日起六个月内,各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其他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检查。 问: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是怎样确定的? 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国家监督抽查重点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根据产品发展和质量变化情况,进行修订和调整。 问:接受国家监督抽查任务的部门和机构应怎样制定抽查方案?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机构接受国家监督抽查任务后应当制订抽查方案。 抽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抽样。说明抽样依据的标准,抽样数量和样本基数,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数量; (二)检验依据。检验依据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原则; (三)检验项目。检验项目应当突出重点,主要选择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及主要的性能、理化指标等; (四)判定规则。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中有判定规则的,原则上按标准的规定进行判定。标准中没有综合判定的,可以由承担国家监督抽查任务的检验机构提出方案,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同意并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报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后施行; (五)提出被抽查企业名单。确定抽查企业时,应当突出重点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大、中、小型企业应当各占一定的比例,同时要有一定的跟踪抽查企业的数量。必要时,可以专门指定被抽查企业的范围; (六)抽查经费预算。抽查经费预算应当按照不盈利的原则制定,主要包括检验费、差旅费、样品运输费、公告费等。 国家监督抽查方案中的抽样、检验依据、检验项目、判定规则等内容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抽查方案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批准后,向承检机构开具《国家监督抽查任务书》、《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和《国家监督抽查情况反馈单》。 各有关单位对国家监督抽查中确定的产品和被抽查企业的名单必须严格保密,禁止以任何名义和形式事先泄露和通知被抽查企业。

  • 2011年茶饮料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本次共抽查了北京、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湖北、广东、重庆、四川等13个省、直辖市57家企业生产的80种茶饮料产品。  本次抽查依据国家标准《茶饮料》GB/T21733-2008、《茶饮料卫生标准》GB19296-2003、《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及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的要求,对茶饮料产品的苯甲酸、山梨酸、糖精钠、甜蜜素、安赛蜜、总砷、铅、铜、茶多酚、咖啡因、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酵母、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志贺氏菌)等15个项目进行了检验。  抽查发现有1种产品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涉及到茶多酚、咖啡因项目。具体抽查结果如下:茶饮料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产品及其企业名单序号企业名称所在地产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批号)抽查结果主要不合格项目承检机构1北京燕京饮料有限公司北京市燕京绿茶(调味茶饮料)燕京490ml/瓶2011-03-26合格 国家农副加工产品及调味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2北京统一饮品有限公司北京市统一绿茶(茉莉花味绿茶饮料)统一500ml/瓶2011-03-21合格 国家农副加工产品及调味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3北京统一饮品有限公司北京市统一冰红茶(柠檬味红茶饮料)统一500ml/瓶2011-03-26合格 国家农副加工产品及调味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4今麦郎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冰红茶(柠檬味红茶饮料)今麦郎500ml/瓶2011-04-06合格[/alig

  • 【转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年第4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公告》(总局公告2010年第10号)

    [table=96%][tr][td][b][color=#cc0000]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年第4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公告》(总局公告2010年第10号)[/color][/b][/td][/tr][tr][td][/td][/tr][tr][td] [align=center]2010年第10号[/align] [align=center]2009年第4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公告[/align]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开展了2009年第4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现将抽查结果予以公布。本次对食品、日用消费品、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工业生产资料等29类产品质量进行了国家监督抽查。其中,食品共抽查了6类,包括白酒、小麦粉、食用植物油、果(露)酒、水果罐头、腌腊肉制品;日用消费品共抽查了11类,包括针织内衣、羽绒服、纸杯(纸餐盒)、衣料用液体洗涤剂、室内加热器、电动食品加工器具、汽车GPS导航、汽油机助力自行车、手持式个人信息处理设备、机动车发动机冷却液、食品用包装膜(袋);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共抽查了5类,包括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簇绒地毯、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采暖散热器、坐便器;工业生产资料共抽查了7类,包括动力用煤、金属缠绕垫片、药芯焊丝、数控系统和数显装置、电线电缆(控制电缆、电力电缆、架空绝缘电缆)、一般压力表、玻璃体温计。国家质检总局已将本次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通报了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并已责成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本次抽查中不合格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依法进行处理。特此公告。 附件:1. 白酒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2. 小麦粉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3. 食用植物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4. 果(露)酒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5. 水果罐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6. 腌腊肉制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7. 针织内衣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8. 羽绒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9. 纸杯(纸餐盒)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10. 衣料用液体洗涤剂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11. 室内加热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12. 电动食品加工器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13. 汽车GPS导航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14. 汽油机助力自行车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15. 手持式个人信息处理设备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16. 机动车发动机冷却液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17. 食品用包装膜(袋)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18. 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19. 簇绒地毯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20. 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21. 采暖散热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22. 坐便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23. 动力用煤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24. 金属缠绕垫片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25. 药芯焊丝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26. 数控系统和数显装置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27. 电线电缆(控制电缆、电力电缆、架空绝缘电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28. 一般压力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29. 玻璃体温计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td][/tr][/table]

  • 2022年羽绒服装等19种网售产品质量 国家监督抽查情况通报

    2022年,市场监管总局组织羽绒服装等19种网售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现将抽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抽查基本情况  (一)抽查产品及平台。本次抽查羽绒服装、儿童及婴幼儿服装、学生文具、学生书包、儿童牙刷、投影机、电热暖手器、电动晾衣架、自动电饭锅、洗碗机、电源适配器、读写台灯、移动电源、塑料家具、平衡车、电子门锁、锁具、非医用口罩、电动自行车充电器等19种网售产品,来自天猫、京东、拼多多、抖音、唯品会、苏宁易购、小红书、淘宝、小米有品、1688、当当、快手、网易严选、真快乐(国美)、有赞、华为商城、考拉海购、极有家、云集、小牛电动等20家电子商务平台。  (二)抽查的总体情况。本次抽查1983家企业生产的2204批次产品,检出373批次产品不合格(详见附件),抽查不合格率为16.9%。对19种网售产品的328个项目进行检验,其中安全项目251个,占比76.5%。在抽查发现的373批次不合格产品中,有267批次产品涉及安全项目不合格,占比为71.6%。  二、抽查结果分析  (一)羽绒服装抽查不合格率为10.7%。本次抽查检验14个省(市)225家企业生产的234批次产品,发现25批次产品不合格,抽查不合格率为10.7%,较上次抽查下降7.3个百分点。该产品近3年抽查不合格率分别为21.9%、18.0%、10.7%。  [img]https://gkml.samr.gov.cn/nsjg/zljdj/202304/W020230428596122930233.png[/img]  图1 羽绒服装产品近3年国家监督抽查情况  本次抽查重点对羽绒服装的甲醛含量、pH值、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耐水色牢度、耐干摩擦色牢度等12个项目进行检验,其中安全项目3个,占比25.0%。发现不合格项目为羽绒含绒量、绒子含量、纤维含量,不涉及安全项目。经技术机构分析,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企业原料采购质量控制不严格,没有按标准要求正确标注纤维含量信息。  以上抽查主要涉及产业集聚区浙江省、上海市、广东省有关企业生产的产品,分别抽查检验69批次、44批次、42批次,抽查不合格率分别为17.4%、6.8%、4.8%。  (二)儿童及婴幼儿服装抽查不合格率为20.7%。本次抽查检验16个省(区、市)315家企业生产的329批次产品,发现68批次产品不合格,抽查不合格率为20.7%,较上次抽查上升5.4个百分点。该产品近3年抽查不合格率分别为13.2%、15.3%、20.7%。  [img]https://gkml.samr.gov.cn/nsjg/zljdj/202304/W020230428596122943507.png[/img]  图2 儿童及婴幼儿服装产品近3年国家监督抽查情况  本次抽查重点对儿童及婴幼儿服装的甲醛含量、pH值、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耐干摩擦色牢度、耐湿摩擦色牢度等17个项目进行检验,其中安全项目8个,占比47.1%。发现不合格项目为甲醛含量、pH值、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耐干摩擦色牢度、耐湿摩擦色牢度、纤维含量、附件抗拉强力、绳带要求、附件锐利性。其中,绳带要求有29批次产品不合格,pH值有11批次产品不合格,附件抗拉强力有8批次产品不合格,以上三个项目均为安全项目。经技术机构分析,绳带要求项目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企业产品绳带款式设计不合理,如长度过长、给头颈部等重要部位设计了绳带等;pH值项目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在染整后没有进行有效的清洗或中和处理,导致产品残留过量的酸碱性物质;附件抗拉强力项目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面料强度差、缝线强度低、缝纫参数不当等原因导致钮扣等附件连接强度不足。  以上抽查主要涉及产业集聚区浙江省、广东省、上海市有关企业生产的产品,分别抽查检验104批次、59批次、42批次,抽查不合格率分别为29.8%、16.9%、11.9%。  (三)学生文具抽查不合格率为3.9%。本次抽查检验15个省(市)的203家企业生产的257批次产品,发现10批次产品不合格,抽查不合格率为3.9%,较上次抽查下降3.1个百分点。该产品近3年抽查不合格率分别为4.7%、7.0%、3.9%。  [img]https://gkml.samr.gov.cn/nsjg/zljdj/202304/W020230428596122948569.png[/img]  图3 学生文具产品近3年国家监督抽查情况  本次抽查重点对学生文具的D[sub]65[/sub]亮度,D[sub]65[/sub]荧光亮度,笔套安全,边缘、尖端,丙烯酰胺等12个安全项目进行检验。发现不合格项目为D[sub]65[/sub]荧光亮度,边缘、尖端,可触及的塑料件中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的限量,笔套安全。经技术机构分析,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企业对新标准理解不足,忽视对原辅材料及成品有害物质的质量控制。  以上抽查主要涉及产业聚集区浙江省、广东省、上海市有关企业生产的产品,分别抽查检验90批次、63批次、40批次,抽查不合格率分别为5.5%、0%、7.5%。  (四)学生书包抽查不合格率为23.1%。本次抽查检验10个省(市)100家企业生产的104批次产品,发现24批次产品不合格,抽查不合格率为23.1%。  本次抽查重点对学生书包的负重、缝合强度、旅行式拉杆书袋滑轮和拉杆、背带类书袋的性能、振荡冲击性能等9个项目进行检验,其中安全项目4个,占比44.4%。发现不合格项目为振荡冲击性能、可触及的塑料件中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的限量。其中,安全项目可触及的塑料件中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的限量有21批次产品不合格。经技术机构分析,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企业原料质量控制不严格,采用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塑料件。  以上抽查主要涉及产业集聚区广东省、浙江省有关企业生产的产品,分别抽查检验55批次、13批次,抽查不合格率分别为23.6%、7.7%。  (五)儿童牙刷抽查不合格率为18.2%。本次抽查检验10个省(市)84家企业生产的88批次产品,发现16批次产品不合格,抽查不合格率为18.2%。  本次抽查重点对儿童牙刷的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有害元素、磨尖丝刷毛pH、毛束拉力、颈部抗弯力等14个安全项目进行检验,发现不合格项目为儿童牙刷刷头、磨毛、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电安全要求、儿童电动牙刷可拆卸零部件。经技术机构分析,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企业对标准条款理解不透彻,手动儿童牙刷头部制造成了可拆卸的形式;未严格按照标准要求生产,在电安全要求方面不重视标志和说明内容。  以上抽查主要涉及产业集聚区广东省、江苏省、浙江省有关企业生产的产品,分别抽查检验25批次、23批次、20批次,抽查不合格率分别为24.0%、13.0%、15.0%。  (六)投影机抽查不合格率为20.0%。本次抽查检验8个省(市)32家企业生产的35批次产品,发现7批次产品不合格,抽查不合格率为20.0%,较上次抽查上升4.6个百分点。该产品近3次抽查不合格率分别为10.0%、15.4%、20.0%。  [img]https://gkml.samr.gov.cn/nsjg/zljdj/202304/W020230428596122952997.png[/img]  图4 投影机产品近3次国家监督抽查情况  本次抽查重点对投影机的电击和能量危险的防护,接地导体及其连接的电阻,电气绝缘,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导体的端接等20个项目进行检验,其中安全项目9个,占比45%。发现不合格项目为辐射骚扰(1GHz以下),交流电源端口的传导发射,1GHz以下辐射发射,电气间隙、爬电距离,电源端子骚扰电压,抗电强度。其中,安全项目电气间隙、爬电距离有2批次产品不合格,抗电强度有1批次产品不合格。经技术机构分析,电气间隙、爬电距离项目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企业没有关注到产品内部元器件位置对电气间隙的影响;抗电强度项目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在产品生产阶段,内部走线、上件位置等方面一致性控制不到位。  以上抽查主要涉及产业集聚区广东省有关企业生产的产品,抽查检验20批次,抽查不合格率为30.0%。  (七)电热暖手器抽查不合格率为4.2%。本次抽查检验10个省(市)87家企业生产的96批次产品,发现4批次产品不合格,抽查不合格率为4.2%,较上次抽查下降60.9个百分点。该产品近3年抽查不合格率分别为68.5%、65.1%、4.2%。  [img]https://gkml.samr.gov.cn/nsjg/zljdj/202304/W020230428596122958313.png[/img]  图5 电热暖手器产品近3年国家监督抽查情况  本次抽查重点对电热暖手器的输入功率和电流、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发热、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非正常工作等14个安全项目进行检验。发现不合格项目为结构、元件、输入功率和电流。经技术机构分析,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企业对加热元器件质量管控不严格,虚标发热功率;产品使用的元器件或电路布局等技术设计不合理。  以上抽查主要涉及产业集聚区浙江省、广东省有关企业生产的产品,分别抽查检验52批次、29批次,抽查不合格率分别为7.7%、0%。  (八)电动晾衣架抽查不合格率为46.2%。本次抽查检验9个省(市)48家企业生产的52批次产品,发现24批次产品不合格,抽查不合格率为46.2%。  本次抽查重点对电动晾衣架的输入功率和电流、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发热、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耐潮湿等16个安全项目进行检验。发现不合格项目为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接地措施、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结构、输入功率和电流。经技术机构分析,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企业对产品的电气安全标准不熟悉,产品外壳和电源线夹紧装置的结构设计不合理。  以上抽查主要涉及产业集聚区浙江省、广东省有关企业生产的产品,分别抽查检验22批次、17批次,抽查不合格率分别为45.5%、35.3%。  (九)自动电饭锅抽查不合格率为4.2%。本次抽查检验10个省(市)107家企业生产的120批次产品,发现5批次产品不合格,抽查不合格率为4.2%,较上次抽查下降3.4个百分点。该产品近3次抽查不合格率分别为15.4%、7.6%、4.2%。  [img]https://gkml.samr.gov.cn/nsjg/zljdj/202304/W020230428596122955587.png[/img]  图6 自动电饭锅产品近3次国家监督抽查情况  本次抽查重点对自动电饭锅的输入功率和电流、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发热、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耐潮湿等19个项目进行检验,其中安全项目16个,占比84.2%。发现不合格项目为非正常工作、输入功率和电流、结构、能效等级、端子骚扰电压(连续骚扰)。其中,安全项目非正常工作有2批次产品不合格,输入功率和电流有1批次产品不合格,结构有1批次产品不合格。经技术机构分析,非正常工作和结构项目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产品结构和保护电子线路设计不合理;输入功率和电流项目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企业选用的发热盘质量较差,发热盘功率未达整机的额定功率要求。  以上抽查主要涉及产业集聚区广东省、浙江省有关企业生产的产品,分别抽查检验85批次、10批次,抽查不合格率分别为4.7%、0%。  (十)洗碗机抽查不合格率为12.7%。本次抽查检验6个省(市)51家企业生产的55批次产品,发现7批次产品不合格,抽查不合格率为12.7%,较上次抽查上升8.9个百分点。该产品近3年抽查不合格率分别为20.0%、3.8%、12.7%。  [img]https://gkml.samr.gov.cn/nsjg/zljdj/202304/W020230428596122968204.png[/img]  图7 洗碗机产品近3年国家监督抽查情况  本次抽查重点对洗碗机的输入功率和电流、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发热、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耐潮湿等16个安全项目进行检验。发现不合格项目为结构、接地措施、非正常工作、螺钉和连接、输入功率和电流。经技术机构分析,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企业未按标准要求正确明示产品额定功率;电子电路的设计未考虑滤波电路的电压泄放设计及产品非正常工作下的安全保护要求;产品结构设计存在缺陷,水路设计未考虑对器具内污水虹吸倒流的防护、保护接地措施不可靠。  以上抽查主要涉及产业集聚区广东省、浙江省有关企业生产的产品,分别抽查检验38批次、9批次,抽查不合格率分别为18.4%、0%。  (十一)电源适配器抽查不合格率为10.2%。本次抽查检验8个省(市)73家企业生产的88批次产品,发现9批次产品不合格,抽查不合格率为10.2%,较上次抽查下降0.7个百分点。该产品近3年抽查不合格率分别为5.8%、10.9%、10.2%。  [img]https://gkml.samr.gov.cn/nsjg/zljdj/202304/W020230428596122962733.png[/img]  图8 电源适配器产品近3年国家监督抽查情况  本次抽查重点对电源适配器的电源接口、电击和能量危险的防护、接地导体及其连接的电阻、电气绝缘、导体的端接等28个项目进行检验,其中安全项目22个,占比78.6%。发现不合格项目为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发热要求,电源端子骚扰电压,电气绝缘,抗电强度等。其中,安全项目电气间隙、爬电距离有7批次产品不合格,发热要求有5批次产品不合格。经技术机构分析,电气间隙、爬电距离项目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企业未考虑产品所适用的海拔高度,初/次级电路之间铜箔、绝缘挡板的尺寸以及变压器内部初/次级绕组设计不合理;发热要求项目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企业使用的直接支撑电源适配器插销材料热塑性差,元器件规格选择不当。  以上抽查主要涉及产业集聚区广东省有关企业生产的产品,抽查检验71批次,抽查不合格率为9.9%。  (十二)读写台灯抽查不合格率为19.6%。本次抽查检验11个省(区、市)84家企业生产的112批次产品,发现22批次产品不合格,抽查不合格率为19.6%。  本次抽查重点对读写台灯的结构、外部接线和内部接线、防触电保护、耐久性试验和热试验、谐波电流限值等14个项目进行检验,其中安全项目6个,占比42.9%。发现不合格项目为照度及照度均匀度,辐射电磁骚扰(30MHz~300MHz),遮光性,骚扰电压(电源端子),谐波电流限值,结构(平稳度),耐热、耐火和耐起痕,显色指数(R[sub]a[/sub]、R[sub]9[/sub])。其中,安全项目结构(平稳度)有1批次产品不合格,耐热、耐火和耐起痕有1批次产品不合格。经技术机构分析,结构(平稳度)项目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读写台灯底盘太轻,不能有效防止倾倒;耐热、耐火和耐起痕项目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读写台灯选用的绝缘材料无法阻燃。  以上抽查主要涉及产业集聚区广东省、浙江省、上海市企业生产的产品,分别抽查检验52批次、15批次、12批次,抽查不合格率分别为26.9%、13.3%、33.3%。  (十三)移动电源抽查不合格率为35.4%。本次抽查检验9个省(市)95家企业生产的99批次产品,发现35批次产品不合格,抽查不合格率为35.4%,较上次抽查上升10.4个百分点。该产品近3年抽查不合格率分别为19.8%、25.0%、35.4%。  [img]https://gkml.samr.gov.cn/nsjg/zljdj/202304/W020230428596122962306.png[/img]  图9 移动电源产品近3年国家监督抽查情况  本次抽查重点对移动电源的发热要求、常温下的有效输出容量、转换效率、输出电压、短路保护等10个项目进行检验,其中安全项目6个,占比60.0%。发现不合格项目为转换效率、常温下的有效输出容量、无线电骚扰、过充电、自由跌落。其中,安全项目过充电有5批次产品不合格。经技术机构分析,过充电项目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电池耐高压、承受大电流能力差,在高压大电流下充电时,电池内部副反应加剧,内压和温度上升,易引起电池起火、爆炸。  以上抽查主要涉及产业集聚区广东省有关企业生产的产品,抽查检验79批次,抽查不合格率为40.5%。  (十四)塑料家具未发现不合格。本次抽查检验9个省(市)35家企业生产的51批次产品。重点对其他外观、理化性能、力学性能、有害物质限量4类37个项目进行检验,其中安全项目15个,占比40.5%,未发现不合格。  (十五)平衡车抽查不合格率为13.3%。本次抽查检验5个省(区、市)25家企业生产的30批次产品,发现4批次产品不合格,抽查不合格率为13.3%,较上次抽查上升2.5个百分点。该产品近3次抽查不合格率分别为27.9%、10.8%、13.3%。  本次抽查重点对平衡车的最高设计车速、超速保护、低电量保护、充电锁止、防飞转保护等8个安全项目进行检验。发现不合格项目为充电锁止、驻坡能力及保护、超速保护。经技术机构分析,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企业对标准理解不到位、产品设计存在缺陷。  以上抽查主要涉及产业集聚区浙江省企业生产的产品,抽查检验20批次,抽查不合格率为10.0%。  (十六)电子门锁抽查不合格率为17.1%。本次抽查检验14个省(市)102家企业生产的105批次产品,发现18批次产品不合格,抽查不合格率为17.1%,较上次抽查下降17个百分点。该产品近3年抽查不合格率分别为11.7%、34.1%、17.1%。  [img]https://gkml.samr.gov.cn/nsjg/zljdj/202304/W020230428596122972567.png[/img]  图10 电子门锁产品近3年国家监督抽查情况  本次抽查重点对电子门锁的锁舌轴向静载荷、锁舌侧向静载荷、执手承受静拉力及扭矩、绝缘电阻、抗电强度等11个安全项目进行检验,发现不合格项目为防破坏报警功能、安全性要求、锁舌轴向静载荷。经技术机构分析,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企业没有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设计生产,原料采购方面质量控制不严格。  以上抽查主要涉及产业聚集区广东省、浙江省有关企业生产的产品,分别抽查检验46批次、27批次,抽查不合格率分别为13.0%、18.5%。  (十七)锁具抽查不合格率为8.9%。本次抽查检验9个省(市)73家企业生产的79批次产品,发现7批次产品不合格,抽查不合格率为8.9%,较上次抽查上升4.6个百分点。该产品近3年抽查不合格率分别为11.7%、4.3%、8.9%。  [img]https://gkml.samr.gov.cn/nsjg/zljdj/202304/W020230428596122979340.png[/img]  图11 锁具产品近3年国家监督抽查情况  本次抽查重点对锁具的锁舌伸出长度、斜舌侧向静载荷、方舌轴向静载荷、方舌侧向静载荷、执手扭矩等38个安全项目进行检验。发现不合格项目为锁舌伸出长度、条形自行车锁承受静拉力、方舌轴向静载荷、执手轴向静拉力。经技术机构分析,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产品设计不合理,产品用料质量控制不到位。  以上抽查主要涉及产业集聚区浙江省、广东省、上海市有关企业生产的产品,分别抽查检验30批次、27批次、13批次,抽查不合格率分别为0%、14.8%、7.7%。  (十八)非医用口罩抽查不合格率为29.4%。本次抽查检验17个省(区、市)193家企业生产的204批次产品,发现60批次产品不合格,抽查不合格率为29.4%,较上次抽查下降4.1个百分点。  本次抽查重点对非医用口罩的过滤效率、颗粒物过滤效率、防护效果、呼气阀气密性、呼吸阻力等11个安全项目进行检验。发现不合格项目为过滤效率、防护效果、口罩带及口罩带与口罩体的连接处断裂强力、颗粒物过滤效率、通气阻力、头带。经技术机构分析,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过滤材料采用的静电驻极工艺不当,存贮或运输过程中容易发生静电衰减,影响颗粒吸附的能力;产品的结构设计不合理,导致产品不能和面部紧密贴合,颗粒容易从贴合缝隙处渗入;口罩带与口罩体粘合工艺不良,导致粘合强力不足或粘合处材料由于过热等原因发生脆化。  以上抽查主要涉及产业集聚区湖北省、安徽省、广东省有关企业生产的产品,分别抽查检验34批次、30批次、29批次,抽查不合格率分别为17.6%、53.3%、31.0%。  (十九)电动自行车充电器抽查不合格率为42.4%。本次抽查检验8个省(市)51家企业生产的66批次产品,发现28批次产品不合格,抽查不合格率为42.4%。  本次抽查重点对电动自行车充电器的输入功率和电流、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非正常工作、机械强度等22个安全项目进行检验。发现不合格项目为机械强度、输入功率和电流、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非正常工作、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等。经技术机构分析,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企业对产品标准中安全方面的规定认识不足,产品存在设计缺陷。  以上抽查主要涉及产业集聚区安徽省、江苏省、浙江省有关企业生产的产品,分别抽查检验35批次、11批次、7批次,抽查不合格率分别为65.7%、0%、28.6%。  三、有关要求  针对本次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发现的问题,各有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做好如下工作:  (一)强化抽查结果处理。按照《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做好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对监督抽查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督促电子商务平台立即下架处理,同时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严禁企业生产销售。对不合格企业,进一步明确整改要求,严格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及时组织复查。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依法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结果处理情况要及时录入e-CQS系统。总局将强化跟踪督办,视情通报各地处理结果情况。  (二)督促落实主体责任。将本次抽查不合格产品情况通报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督促企业依法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标准依法组织生产销售,保障产品质量安全。  (三)加强质量技术帮扶。组织有关行业组织和技术机构,帮助企业深入查找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和解决方案,促进行业质量水平提高。  附件:[url=https://gkml.samr.gov.cn/nsjg/zljdj/202304/W020230428596123025074.xlsx]2022年羽绒服装等19种网售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及企业名单[/url]

  •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承检工作规范》的通知(质检监函〔2011〕89号)

    质检监函〔2011〕89号关于印发《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承检工作规范》的通知各有关质检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承检机构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我司在原《关于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的有关要求》(2006年)的基础上,修改制定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承检机构工作规范》,现印发施行。  附件: http://www.foodmate.net/membe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zip.gif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承检工作规范.rar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 【讨论】6种膨化食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

    膨化食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本次对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10个省、直辖市88家企业生产的100种膨化食品进行了监督抽查。本次抽查依据GB17401-2003《膨化食品卫生标准》、GB2762-2005《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0-2007《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等强制性国家标准及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对膨化食品的感官、酸价、过氧化值、羰基价、糖精钠、安赛蜜、甜蜜素、柠檬黄、日落黄、胭脂红、苋菜红、亮蓝、铝、总砷、铅、黄曲霉毒素B1、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21个项目进行了检验。抽查中发现有6种产品不合格,存在的主要质量问题:一、本次抽查中有1种产品大肠菌群不合格。经检验,大肠菌群实测值为210MPN/100g,超过国家标准(≤90MPN/100g)的规定。二、本次抽查中有5种产品检出甜蜜素。强制性国家标准GB2760-2007《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膨化食品中糖精钠、甜蜜素和安赛蜜不得检出。 [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77791]膨化食品.rar[/url]

  • 【讨论】7种果蔬汁饮料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

    果蔬汁饮料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本次对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湖南、广东、新疆等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139家企业生产的150种果蔬汁饮料产品进行了监督抽查。本次抽查依据GB 19297-2003《果、蔬汁饮料卫生标准》、GB 10789-2007《饮料通则》、GB 2760-2007《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CCGF 120.4-2008《果蔬汁饮料产品国家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的规定,对果蔬汁饮料产品的总砷、铅、铜、二氧化硫残留量、展青霉素(仅适用于苹果汁、山楂汁饮料)、苯甲酸、山梨酸、糖精钠、甜蜜素、安赛蜜、合成着色剂(柠檬黄、苋菜红、胭脂红、日落黄、诱惑红、亮蓝)、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酵母、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23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另外以罐头加工工艺生产的罐装产品需检测锌、铁、锡及锌、铜、铁总和、商业无菌。抽查中发现有7种产品不合格,存在的主要质量问题:一、本次抽查中有3种产品酵母超标。其中鞍山市庆丰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脐橙果肉饮料产品酵母、菌落总数和甜蜜素同时超标,酵母、菌落总数检测值分别为16000 cfu/mL和11000 cfu/mL。强制性国家标准GB19297-2003《果、蔬汁饮料卫生标准》规定,果蔬汁饮料的酵母≤20 cfu/mL,菌落总数≤100 cfu/mL。二、本次抽查中有4种产品甜蜜素超标。其中有1种产品甜蜜素检测值为2.16g/kg。强制性国家标准GB2760-2007《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果蔬汁饮料中甜蜜素不得超过0.65g/kg。三、本次抽查中有1种产品标签明示“不添加防腐剂”,经检测,其山梨酸实测值为0.12g/kg,不符合产品明示的质量承诺。山梨酸作为一种防腐剂,添加到果蔬汁饮料中可抑制微生物的生长,防止产品变质。强制性国家标准GB2760-2007《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果蔬汁饮料中山梨酸不得超过0.5g/kg。 [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77788]果蔬饮料.rar[/url]

  • 【转帖】国家质检总局抽查百种麦片 合格率仅为78.3%

    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对北京、天津、河北、吉林、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广东、广西10个省、直辖市、自治区64家企业生产的100种麦片进行了监督抽查。抽查中发现有13种产品不合格,产品抽样合格率为78.3%。   记者从国家质检总局方面了解到,此次抽查主要对麦片产品的重金属、甜味剂、黄曲霉毒素、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霉菌等12个项目进行了检验。  抽查结果显示,部分不合格麦片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其中,有11种麦片微生物指标超标,包括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霉菌、大肠菌群等,1种产品的霉菌数值超过标准规定要求的6倍。同时,还发现有2种麦片超范围使用甜味剂安赛蜜。  对此,中国农业大学食品学院营养与食品安全系主任何计国表示:"麦片因其食用方便、营养丰富,成了近些年深受人们欢迎的食品。不过,老百姓对麦片的质量安全还不够重视。"据介绍,抽查中从麦片中所发现的微生物均有一定的毒性,进入体内后会引起食物中毒、致癌、降低生育能力、严重者会致死。"这些病菌、霉菌等有的是因为加工时卫生条件不合格造成的,有的是在运输储存过程中所产生的。"对于甜味剂安赛蜜超标的问题,何计国表示,主要是因为生产厂家想改善口味或降低成本,以安赛蜜代替白砂糖造成的。安赛蜜虽然是国家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但超标使用也会带来一定的健康隐患。

  • 【讨论】18种豆制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

    豆制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本次对北京、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等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179家企业生产的200种豆制品产品进行了监督抽查。本次抽查依据强制性国家标准GB2711-2003《非发酵性豆制品及面筋卫生标准》、GB2712-2003《发酵性豆制品卫生标准》、GB2760-2007《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等标准的规定,对豆制品产品的标签、铅、总砷、苯甲酸、山梨酸、糖精钠、甜蜜素、安赛蜜、脱氢乙酸、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致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苏丹红Ⅰ-Ⅳ号、吊白块、黄曲霉毒素B1等17个项目进行了检验。抽查中发现有18种产品不合格,存在的主要质量问题:一、本次抽查中有10种产品菌落总数和4种产品大肠菌群不合格。其中重庆市南岸区亚松森食品厂生产的川妹子卤香豆干菌落总数为52000cfu/g,超过标准限量近70倍。定型包装非发酵性豆制品产品的菌落总数为≤750cfu/g;大肠菌群为≤40MPN/100g;发酵性豆制品产品的大肠菌群为≤30MPN/100g。二、本次抽查中有1种产品苯甲酸、3种产品脱氢乙酸、1种产品甜蜜素、2种产品安赛蜜、1种产品山梨酸含量超标。强制性国家标准GB2760-2007《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要求》规定,豆干再制品中山梨酸的最大使用量为1.0g/kg,发酵豆制品中才允许使用脱氢乙酸,豆干再制品和发酵豆制品中均不允许使用苯甲酸、甜蜜素、安赛蜜。三、本次抽查中有1种产品总砷含量为0.7 mg/kg,超过国家标准(≤0.5 mg/kg)规定的要求。 [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77782]豆制品.rar[/url]

  • 【转帖】2010年酒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

    本次共抽查了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陕西等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00家企业生产的200种啤酒产品。 本次抽查依据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啤酒》GB4927-2008、《发酵酒卫生标准》GB2758-2005、《啤酒瓶》GB4544-1996及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对啤酒产品的包装、警示语标注、二氧化碳、酒精度、原麦汁浓度、甲醛、铅、双乙酰、蔗糖转化酶活性(生、鲜啤酒)、特种啤酒的特征性指标、致病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等15项质量指标进行了检验。 抽查发现,有1种产品违反标准规定,使用非“B”字啤酒瓶,在抽取的12瓶样品中有3瓶是非“B”字瓶;有1种产品的酒精度实测值为2.9%vol,低于标准值≥3.1%vol的规定。具体抽查结果如下:[table=753][tr][td][b]序号[/b][/td][td][b]企业名称[/b][/td][td][b]所在地 [/b][/td][td][b]产品名称[/b][/td][td][b]商标[/b][/td][td][b]规格型号[/b][/td][td][b]生产日期(批号)[/b][/td][td][b]抽查结果[/b][/td][td][b][color=#0021b0]主要不合格项目 [/color][/b][/td][td][b]承检机构[/b][/td][/tr][tr][td]1[/td][td]唐山金百利啤酒饮料有限公司[/td][td]河北省[/td][td]金百利啤酒[/td][td]金百利[/td][td]600mL/瓶 10°P[/td][td]2010-04-10[/td][td]不合格[/td][td][color=#f10b00]使用非“B”字啤酒瓶[/color][/td][td]国家农业标准化监测与研究中心(黑龙江)[/td][/tr][tr][td]2[/td][td]益阳会龙泉啤酒有限公司[/td][td]湖南省[/td][td]亿豪啤酒(清爽)[/td][td]亿豪[/td][td]500mL/瓶 12瓶/箱 熟啤酒 8°P≥3.1%vol[/td][td]2010-04-11[/td][td]不合格[/td][td][color=#f10b00]酒精度[/color][/td][td]国家热带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td][/tr][/table]

  • 【讨论】10种 碳酸饮料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

    碳酸饮料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本次对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广东等11个省、直辖市88家企业生产的120种碳酸饮料产品进行了监督抽查。本次抽查依据GB 2759.2-2003《碳酸饮料卫生标准》、GB/T 10792-2008《碳酸饮料(汽水)》、GB 2760-2007《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及备案企业标准的规定,对碳酸饮料产品的二氧化碳气容量、咖啡因、苯甲酸、山梨酸、糖精钠、甜蜜素、安赛蜜、总砷、铅、铜、柠檬黄、苋菜红、胭脂红、日落黄、亮蓝、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酵母、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22个项目进行了检验。抽查中发现有10种产品不合格,存在的主要质量问题:一、本次抽查中有2种产品二氧化碳酸气容量不合格。二氧化碳气容量是碳酸饮料的特征性指标,充足的二氧化碳气容量能使碳酸饮料具有爽口感,二氧化碳气容量不合格会影响碳酸饮料的口感。二、本次抽查中有3种产品菌落总数超标,有4种产品酵母超标。三、本次抽查中各有1种产品甜味剂糖精钠、安赛蜜和甜蜜素不合格。碳酸饮料常识[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77784]碳酸饮料.rar[/url]

  • 【讨论】5种婴幼儿配方米粉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

    婴幼儿配方米粉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本次对北京、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四川等10个省、直辖市36家企业生产的47种婴幼儿配方米粉产品进行了监督抽查。 本次抽查依据强制性国家标准GB 10767-1997《婴幼儿配方粉及婴幼儿补充谷粉通用技术条件》、GB 10769-1997《婴幼儿断奶期辅助食品》、GB 10770-1997《婴幼儿断奶期补充食品》、GB 13432-2004《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对婴幼儿配方米粉产品的脂肪、蛋白质、灰分、钙、磷、铁、锌、钠、碘、维生素A、维生素D、维生素B1、维生素B2 、维生素C、烟酸、铅、砷、硝酸盐、亚硝酸盐、细菌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志贺氏菌、乙型溶血性链球菌)、脲酶定性等26个理化指标和卫生指标进行了检验。经检验,本次抽查婴幼儿配方米粉产品的铅、砷、硝酸盐、亚硝酸盐、细菌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志贺氏菌、乙型溶血性链球菌)、脲酶定性等11项卫生指标单项符合率均为100%。抽查中有5种产品不合格,存在的主要质量问题: 一、本次抽查中湖南南山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胡萝卜果蔬米粉产品维生素C含量实测值为13mg/100g,达不到企业标准规定维生素C指标为≥20mg/100g的规定。二、本次抽查中江西瑞博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婴幼儿淮山多维营养米粉产品的多种食品营养强化剂检验项目不合格。包括:磷、钙、维生素A、维生素D含量均低于产品标准范围值。三、本次抽查中有2种产品维生素A指标不合格。其中有1种产品的维生素A含量为166.9 IU/100g,达不到产品标准1000~1500IU/100g的规定。四、本次抽查中有1种产品维生素D指标不合格。维生素D含量为869.6 IU/100g,超出产品标准200~600 IU/100g的规定。 [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77789]婴幼儿配方米粉.rar[/url]

  • 【讨论】质检总局公布的是国家监督抽查结果受到挑战

    娃哈哈称第三方检验合格 专家称非法定异议复检 娃哈哈自称第三方受托检验合格 专家称与法定异议复检有根本区别  实验室质量检测亟待统一  本报记者 韩乐悟  6月13日国家质检总局刚刚发布饮料抽查结果,事隔一天,娃哈哈饮料就成了被媒体关注的“主角”:国家监督抽查结果显示,娃哈哈一批白葡萄汁饮品菌落总数超标。但据媒体今日报道,山西娃哈哈昌盛饮料有限公司表示,已对该批次果汁全部召回并抽检了500余瓶次,均未发现菌落总数超标。而且企业声称除了自查外,还委托晋中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所检测,结果也完全合格。  质检总局公布的是国家监督抽查结果,其权威性可想而知。但“权威”受到了挑战,媒体报道及评论质疑:娃哈哈的饮料到底有无问题,消费者该听谁的?  据记者了解,已实施多年的国家监督抽查,有着一套严格的程序和规定。为了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质检总局于2011年2月1日还施行了新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废止了2001年12月发布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新办法对监督抽查的组织、实施、法律责任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在“监督抽查的实施”一章中,对监督抽查的抽样、检验、异议复检、结果处理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有关异议复检,办法规定,“被抽查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其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也可以委托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指定的检验机构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  一位不便具名的专业人士告诉记者,就目前看,山西娃哈哈公司委托晋中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所检验,并非办法所规定的处理企业异议的做法。相比之下,监督抽查及其异议复检有着一套更完备的程序。而委托检验,检验方只对所检样品负责。  记者也了解到一些隐忧:目前在我国,实验室之间检测结果不一致的情况虽不能说很普遍,但并不鲜见。这与实验室的仪器调试、检测人员培训、检测人员对检测方法国家标准的理解有差异等等都有关系。而这些大量的、使之统一的工作做得不是很到位。  “有关方面整天忙于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理,这些重要的基础工作反而顾不过来,久而久之也就被忽视了。”上述人士对记者说。  另据了解,为了规范监督抽查的实施,国家质检总局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有关标准、国家相关规定等制定并公告发布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2010年8月1日实施的《果、蔬汁饮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内容包括了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等。  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及时将检验结果和被抽查企业的法定权利书面告知被抽查企业,也可以委托检验机构告知。  是法定权利没有告知还是企业没有走法定程序?相信山西娃哈哈公司对国家监督抽查有异议一事,不会成为“无头案”。

  • 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锁具合格率88.75%

    国家质检总局23日公布锁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在80批次被抽查产品中,有9种产品不符合标准的规定,合格率为88.75%。 本次共抽查了上海、浙江、广东等3个省、直辖市80家企业生产的80种锁具产品。包括弹子插芯门锁、球形门锁、自行车锁、机械防盗锁4个品种。经检验,9种产品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涉及金力、尊宝、瑞力、意利士、中固、聚威、菊花、SUMIT、雅居等品牌,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互开率、方舌轴向静载荷、锁舌伸出长度(斜舌)等项目不合格。 锁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产品及其企业名单序号企业名称所在地产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批号)产品等级抽查结果主要不合格项目承检机构1上海东冠五金有限公司上海市弹子插芯门锁(连体锁)强捧7332011-06-03合格品合格 国家建筑五金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2上海东丰五金有限公司 上海市球形门锁WALESKB-940-01,A级2010-06合格品合格 国家建筑五金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3湖州双林申士制锁厂浙江省弹子插芯门锁申士94172011-02合格品合格 国家建筑五金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4湖州双林申翔制锁厂 浙江省弹子插芯门锁申翔9472A22011-03合格品合格 国家建筑五金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5湖州通达锁业有限公司浙江省弹子插芯门锁丰收9472K22011-07[/alig

  • 关于2023年度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 监督抽查情况的通告

    按照《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检测发〔2023〕90号),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海关总署、国家药监局以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方式,组织完成2023年度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附件:关于2023年度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情况的通告[align=right][/align][align=right][/align][align=right][/align][align=right]市场监管总局 [/align][align=right]公安部 [/align][align=right]自然资源部 [/align][align=right]生态环境部 [/align][align=right]交通运输部 [/align][align=right]水利部 [/align][align=right]海关总署 [/align][align=right]国家药监局 [/align][align=right]2024年7月2日 [/align][list][/list][list][*]附件下载[*][/list][list][*][url=https://www.samr.gov.cn/cms_files/filemanager/1647978232/attach/20246/624f7870a94b4f909063c3914280e4b9.pdf?fileName=%E5%85%B3%E4%BA%8E2023%E5%B9%B4%E5%BA%A6%E5%9B%BD%E5%AE%B6%E7%BA%A7%E8%B5%84%E8%B4%A8%E8%AE%A4%E5%AE%9A%E6%A3%80%E9%AA%8C%E6%A3%80%E6%B5%8B%E6%9C%BA%E6%9E%84%E7%9B%91%E7%9D%A3%E6%8A%BD%E6%9F%A5%E6%83%85%E5%86%B5%E7%9A%84%E9%80%9A%E5%91%8A.pdf]关于2023年度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情况的通告.pdf[/url][/list]

  • 方便面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本次共抽查了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川、陕西等19个省、直辖市118家企业生产的120种方便面产品。本次抽查依据《方便面卫生标准》GB17400-2003、《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等国家标准及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和产品明示质量要求,对方便面产品的酸价、过氧化值、羰基价、铅、总砷、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抗氧化剂(BHA、BHT、TBHQ)、苯甲酸、山梨酸、合成着色剂(柠檬黄、日落黄、胭脂红、苋菜红、亮蓝)等12个项目进行了检验。抽查发现有1家企业生产的香辣大龙虾味干吃面产品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涉及到羰基价超标,表明产品的油脂出现酸败变质。具体抽查结果如下:

  • 2011年月饼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对月饼产品质量进行了国家监督专项抽查,现将抽查结果予以公布。 本次共抽查了北京、天津、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四川、甘肃、新疆等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89家企业生产的299种月饼产品。主要依据《糕点、面包卫生标准》GB 7099-200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1、《月饼》GB 19855-2005、《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09等强制性国家标准及《关于印发的通知》(食品整治办〔2009〕5号),对涉及健康安全的苯甲酸、山梨酸、脱氢乙酸、丙酸钙、糖精钠、安赛蜜、甜蜜素、合成着色剂、膨松剂、酸价、过氧化值、总砷、铅、黄曲霉毒素B1、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霉菌计数、包装空隙率和包装层数、富马酸二甲酯等22个项目进行了检验。经检验,本次抽查的299种月饼产品,有293种符合标准规定,反映出我国月饼行业的整体产品质量状况良好。6种不符合标准规定,不合格项目分别涉及富马酸二甲酯、菌落总数、霉菌计数、脱氢乙酸。 国家质检总局已责成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本次抽查中不合格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依法进行处理。 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目录在2楼。

  • 质检总局关于公布2011年17类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的公告

    公告2001年第191号关于公布2011年17类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对国内生产的食品、日用消费品、工业生产资料等17类产品质量进行了国家监督抽查,现将抽查结果予以公布。  国家质检总局已责成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本次抽查中不合格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依法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 1. 白酒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 葡萄酒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3. 黄酒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4. 果酒、配制酒(露酒)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5. 食用植物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6. 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酱卤肉制品、腌腊肉  制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7. 液体乳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8. 针织内衣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9. 卫生巾(含卫生护垫)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0. 机动轮椅车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1. 道路与街路照明灯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2. 电动工具(电钻、电锤、角向磨光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3. 电加工机床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4. 永磁直流电动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5. 砂轮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6. 高速旋转式压片机/旋转式压片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7. 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 【转帖】2011年食醋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本次共抽查了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四川、陕西等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60家企业生产的276种食醋产品。  本次抽查依据《食醋卫生标准》GB2719-2003、《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酿造食醋》GB18187-2000、《配制食醋》SB 10337-2000等国家标准及企业明示技术要求,对食醋产品的游离矿酸、总酸、总砷、铅、黄曲霉毒素B1、苯甲酸、山梨酸、对羟基苯甲酸酯类、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志贺氏菌)等11个项目进行了检验。  抽查发现有10种产品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涉及到菌落总数、对羟基苯甲酸酯类、苯甲酸、总酸项目。具体抽查结果如下:食醋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产品及其企业名单序号企业名称所在地产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批号)抽查结果主要不合格项目承检机构1北京仙源食品酿造有限公司北京市北京米醋仙源1.75L/桶2011-01-22合格 国家副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2北京京虎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市北京特制米醋海红1.75L/桶2011-01-12合格 国家副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3北京大菜园酱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北京米醋大菜园800mL/桶2011-01-10合格 国家副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4北京京酿调味品有限公司北京市北京特制米醋 虎跃800mL/桶2011-01-19合格 国家副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5北京天顺源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市北京米醋成鑫利1.75L/桶2011-01-18合格 国家副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6北京龙菲业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市龙菲米醋全1L/瓶 2011-01-21合格

  • 关于2022年度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 监督抽查情况的通告

    [align=center][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关于[/font]2022[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年度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font][/align][align=center][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监督抽查情况的通告[/font][/align][align=center] 2023[font=仿宋_GB2312]年[/font][font=仿宋_GB2312]第[/font]17[font=仿宋_GB2312]号[/font][/align][font=仿宋_GB2312]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海关总署、国家药监局以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方式,组织完成[/font]2022[font=仿宋_GB2312]年度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font][font=黑体]一、基本情况[/font][font=仿宋_GB2312]本次联合监督抽查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机动车、水利水质、进出口商品、 医疗器械防护用品、食品、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作为重点抽查领域,以打击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行为为主要目标,共抽查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font]100[font=仿宋_GB2312]家(含[/font]41[font=仿宋_GB2312]家国家质检中心)。其中,抽查自然资源检验检测机构[/font]5[font=仿宋_GB2312]家,生态环境监测机构[/font]10[font=仿宋_GB2312]家,机动车检验机构[/font]5[font=仿宋_GB2312]家,水利水质监测机构[/font]5[font=仿宋_GB2312]家,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font]6[font=仿宋_GB2312]家,医疗器械防护用品检验检测机构[/font]5[font=仿宋_GB2312]家,食品检验机构[/font]10[font=仿宋_GB2312]家,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检验机构[/font]5[font=仿宋_GB2312]家,其他领域机构[/font]49[font=仿宋_GB2312]家。[/font][font=仿宋_GB2312]此外,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 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海关总署国家药监局关于组织开展[/font]2022[font=仿宋_GB2312]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检测[/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2022[font=仿宋_GB2312]〕[/font]81[font=仿宋_GB2312]号)的部署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联合行业主管部门抽查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font]15339[font=仿宋_GB2312]家,具体检查结果由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予以公布。[/font][font=黑体]二、发现的主要问题[/font][font=仿宋_GB2312]从监督抽查情况看,大部分检验检测机构能够履行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检验检测活动。本次监督抽查共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机构[/font]22[font=仿宋_GB2312]家, 占全部抽查机构数量的[/font]22%[font=仿宋_GB2312]。其中, 存在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机构[/font]4[font=仿宋_GB2312]家 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机构[/font]1[font=仿宋_GB2312]家 其他为存在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未按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等一般性违规问题的机构。[/font][font=楷体](一)[/font][font=楷体]严重违法违规问题[/font][font=仿宋_GB2312]一是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二是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font][font=楷体](二)一般性违规问题[/font][font=仿宋_GB2312]一是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二是未按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或者应当注明而未注明分包情况。三是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方法进行检验检测。四是未在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五是未按规定在检验检测报告上标注资质认定标志。[/font][font=楷体](三)普遍性问题[/font][font=仿宋_GB2312]本次监督抽查发现的机构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虽不构成违法违规,但需要通过说服教育、提醒纠正等手段督促机构自行改正。一是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部分机构存在危险化学品台账记录不完整; 安全防护设施不能有效运行等问题。二是内部质量控制措施不完善。未按规定参加能力验证; 样品的流转、保存、处置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等。三是管理体系运行不完备。部分机构程序文件不规范、不完整,与实际不相符,未覆盖全部检测场所。[/font][font=黑体]三、处理结果[/font][font=仿宋_GB2312]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对相关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的处理结果如下:[/font][font=仿宋_GB2312](一)责令存在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等问题的[/font]5[font=仿宋_GB2312]家机构限期改正,并移交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名单见附件)[/font][font=仿宋_GB2312](二)责令存在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方法进行检验检测、未按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未在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等问题的[/font]17[font=仿宋_GB2312]家机构[/font]1[font=仿宋_GB2312]个月内改正。[/font][font=黑体]四、相关要求[/font][font=楷体](一)加强属地监管,及时反馈处理结果。[/font][font=仿宋_GB2312]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依规抓好相关机构的后续处理工作,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在完成对相关机构执法调查及处罚后,及时向社会公示查处结果。[/font][font=楷体](二)认真做好整改,切实强化行风建设。[/font][font=仿宋_GB2312]检验检测机构要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增强主体责任意识,切实强化行风建设,针对检查反馈的问题要逐一落实整改措施,确保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加强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培训学习,依法依规开展检验检测活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font][font=楷体](三)做好宣传引导,强化检查结果运用。[/font][font=仿宋_GB2312]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利用报刊、网络、公众号等稳妥宣传监督抽查工作开展情况,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渠道公开查处结果,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强化警示教育,提高监督抽查的影响力和威慑力。[/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附件: 责令改正的检验检测机构名单[/font][align=center][font=仿宋_GB2312]市场监管总局 [/font][font=仿宋_GB2312]公安部 [/font][font=仿宋_GB2312]自然资源[/font][font=仿宋_GB2312]部[/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align][align=center][font=仿宋_GB2312] [/font][/align][align=center][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生态环境部 [/font][font=仿宋_GB2312]交通运输部 [/font][font=仿宋_GB2312]水利[/font][font=仿宋_GB2312]部[/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 [font=仿宋_GB2312] 海关总署[/font] [font=仿宋_GB2312]国家药监局[/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 2023[font=仿宋_GB2312]年[/font]8[font=仿宋_GB2312]月[/font]17[font=仿宋_GB2312]日[/font][/align][list][/list][list][*]附件下载[*][/list][list][*][url=https://www.samr.gov.cn/cms_files/filemanager/1647978232/attach/20238/852267dea7d0489485e9a131f1f774df.doc?fileName=%E8%B4%A3%E4%BB%A4%E6%94%B9%E6%AD%A3%E7%9A%84%E6%A3%80%E9%AA%8C%E6%A3%80%E6%B5%8B%E6%9C%BA%E6%9E%84%E5%90%8D%E5%8D%95.doc]责令改正的检验检测机构名单.doc[/url][/list]

  • 【资料】国家监督抽查结果显示 乳粉质量日趋稳定

    乳粉产品一直是国家监督抽查的重点,由于加大了对此类产品监督抽查和后处理的力度,乳粉产品抽样合格率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公布的国家监督抽查结果显示,64家企业生产的72种乳粉产品,合格的66种,产品抽样合格率为91.7%。抽查结果表明,一些大中型企业生产设备先进,采用的生产工艺合理,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水平较高,产品抽样合格率达到97.6%。 尽管乳粉产品合格率一路见长,但特殊配方的婴幼儿乳粉产品质量不尽如人意。近年来婴幼儿配方乳粉和特种配方奶粉的产量和品种上有了很大的飞跃。在生产配方奶粉的初步阶段,产品质量相当低劣,1992年的首次抽样合格率仅为13.8%。 近年来,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质量得到稳步提高。经过多次的抽查,特别是加大了对存在较多质量问题的小型生产企业抽查的力度。加上由于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实施,促使生产企业提高了质量意识,并对生产环境、设备、工艺装备等条件进行了技术改造和完善,健全了质量管理体系,对产品质量的提高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安徽阜阳奶粉事件之后,经过国家的严厉打击,关停了一批制假企业,制裁了一批制假售假分子,起到了震慑作用,一些乳粉企业也提高了质量意识,加大了技术改造的力度,健全了质量管理体系,加强了内部管理,从而促进了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整体质量水平的提高。 国家质检总局2006年公布的国家监督抽查结果显示,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的抽样合格率为70.4%,涉及健康安全的铅、砷、硝酸盐、亚硝酸盐、酵母菌和霉菌、细菌总数、致病菌等卫生指标的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婴幼儿配方乳粉抽查结果表明,当前市场占有率较高的大中型企业的产品质量较稳定,小型企业的产品质量存在问题仍然较多。

  • 2011年月饼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对月饼产品质量进行了国家监督专项抽查,现将抽查结果予以公布。本次共抽查了北京、天津、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四川、甘肃、新疆等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89家企业生产的299种月饼产品。主要依据《糕点、面包卫生标准》GB 7099-200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1、《月饼》GB 19855-2005、《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09等强制性国家标准及《关于印发的通知》(食品整治办〔2009〕5号),对涉及健康安全的苯甲酸、山梨酸、脱氢乙酸、丙酸钙、糖精钠、安赛蜜、甜蜜素、合成着色剂、膨松剂、酸价、过氧化值、总砷、铅、黄曲霉毒素B1、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霉菌计数、包装空隙率和包装层数、富马酸二甲酯等22个项目进行了检验。经检验,本次抽查的299种月饼产品,有293种符合标准规定,反映出我国月饼行业的整体产品质量状况良好。6种不符合标准规定,不合格项目分别涉及富马酸二甲酯、菌落总数、霉菌计数、脱氢乙酸。国家质检总局已责成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本次抽查中不合格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依法进行处理。

  • 【转帖】2011年酱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本次共抽查了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上海、浙江、山东、湖北、湖南、广东、江西、四川、陕西等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134家企业生产的145种酱产品。  本次抽查依据《酱卫生标准》GB2718-2003等强制性国家标准及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对酱产品的总酸(以乳酸计)、氨基酸态氮、总砷(以As计)、铅(以Pb计)、黄曲霉毒素B1、苯甲酸、山梨酸、对羟基苯甲酸酯类、糖精钠、安赛蜜、甜蜜素、大肠菌群、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志贺氏菌)等13个项目进行了检验。  抽查发现有11种产品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涉及到氨基酸态氮、大肠菌群、甜蜜素、苯甲酸、山梨酸项目。具体抽查结果如下:酱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产品及其企业名单序号企业名称所在地产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批号)抽查结果主要不合格项目承检机构1北京市老才臣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市黄豆酱(田野风味)老才臣(图形)350g/盒2011-1-22合格 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2北京仙源食品酿造有限公司北京市京味黄酱仙源125g/袋2011-1-10合格 国家副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3北京龙菲业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市龙菲稀黄酱全150g/袋2010-11-10合格 国家副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4北京二商味滋康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市黄酱宽160g/袋2011-1-19合格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9年11月8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align=right] 局长:肖亚庆[/align][align=right] 2019年11月21日[/align]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 (2019年11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实施监督抽查,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并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 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第五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统筹管理、指导协调全国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汇总、分析全国监督抽查信息。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 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配合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抽样工作,承担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 第六条 监督抽查所需样品的抽取、购买、运输、检验、处置以及复查等工作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七条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配合监督抽查,如实提供监督抽查所需材料和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 第八条 同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在六个月内对同一生产者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以下简称同一产品)进行两次以上监督抽查。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在抽样时能够证明同一产品在六个月内经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抽查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重复抽查。 对监督抽查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的跟踪抽查和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九条 监督抽查实行抽检分离制度。除现场检验外,抽样人员不得承担其抽样产品的检验工作。 第十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公开监督抽查结果。 未经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监督抽查结果。 第二章 监督抽查的组织 第十一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国家监督抽查年度计划,并通报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级监督抽查年度计划,并报送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级监督抽查年度计划,制定监督抽查方案和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监督抽查方案应当包括抽查产品范围、工作分工、进度要求等内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应当包括抽样方法、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规则等内容。 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应当在抽样前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等有关要求,确定承担监督抽查抽样、检验工作的抽样机构、检验机构,并签订委托协议,明确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法律、行政法规对抽样机构、检验机构的资质有规定的,应当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机构。 第十四条 抽样机构、检验机构应当在委托范围内开展抽样、检验工作,保证抽样、检验工作及其结果的客观、公正、真实。 抽样机构、检验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实施抽样前以任何方式将监督抽查方案有关内容告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 (二)转包检验任务或者未经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分包检验任务; (三)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四)在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期间,与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签订监督抽查同类产品的有偿服务协议或者接受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对同一产品的委托检验; (五)利用监督抽查结果开展产品推荐、评比,出具监督抽查产品合格证书、牌匾等; (六)利用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的便利,牟取非法或者不当利益; (七)违反规定向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收取抽样、检验等与监督抽查有关的费用。 第三章 抽样 第一节 现场抽样 第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行抽样或者委托抽样机构抽样,并按照有关规定随机抽取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随机选派抽样人员。 抽样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标准等规定。 第十六条 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出示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监督抽查通知书、抽样人员身份证明。抽样机构执行抽样任务的,还应当出示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抽样人员应当告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抽查产品范围、抽样方法等。 第十七条 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得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自行抽样。 抽样人员发现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涉嫌存在无证无照等无需检验即可判定违法的情形的,应当终止抽样,立即报告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同时报告涉嫌违法的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抽样人员不得抽样: (一)待销产品数量不符合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的; (二)有充分证据表明拟抽样产品不用于销售,或者只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约定的; (三)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试制”、“处理”、“样品”等字样的。 第十九条 抽样人员应当按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抽样方法进行抽样。 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文书记录抽样信息,并对抽样场所、贮存环境、被抽样产品的标识、库存数量、抽样过程等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留存证据。 抽样文书应当经抽样人员和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签字。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拒绝签字的,抽样人员应当在抽样文书上注明情况,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抽样文书确需更正或者补充的,应当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在更正或者补充处以签名、盖章等方式予以确认。 第二十条 因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转产、停业等原因致使无法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以明显不合理的样品价格等方式阻碍、拒绝或者不配合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如实记录,立即报告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同时报告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 除不以破坏性试验方式进行检验,并且不会对样品质量造成实质性影响的外,抽样人员应当购买检验样品。购买检验样品的价格以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为准;没有标价的,以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准。 备用样品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先行无偿提供。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样品获取方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封样,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携带或者寄递至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对于易碎品、危险化学品等对运输、贮存过程有特殊要求的样品,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样品的运输、贮存过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发生影响检验结论的变化。 样品需要先行存放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处的,应当予以封存,并加施封存标识。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妥善保管封存的样品,不得隐匿、转移、变卖、损毁。 第二节 网络抽样 第二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和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样时,可以以消费者的名义买样。 第二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网络抽样的,应当记录抽样人员以及付款账户、注册账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抽样人员应当通过截图、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记录被抽样销售者信息、样品网页展示信息,以及订单信息、支付记录等。 第二十七条 抽样人员购买的样品应当包括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 第二十八条 抽样人员收到样品后,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记录拆封过程,对寄递包装、样品包装、样品标识、样品寄递情形等进行查验,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封样,并将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携带或者寄递至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抽样人员应当根据样品情况填写抽样文书。抽样文书经抽样人员签字并加盖抽样单位公章后,与监督抽查通知书一并寄送被抽样销售者。抽样机构执行买样任务的,还应当寄送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第四章 检验 第二十九条 检验人员收到样品后,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以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论产生影响的情形,并核对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 对于抽样不规范的样品,检验人员应当拒绝接收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向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对于网络抽样的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应当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按照有关要求予以存放。 第三十条 被抽样产品实行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等管理的,检验人员应当在检验前核实样品的生产者是否符合相应要求。 检验人员发现样品的生产者涉嫌存在无证无照等无需检验即可判定违法的情形的,应当终止检验,立即报告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同时报告涉嫌违法的样品的生产者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检验人员应当按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规则等进行检验。 检验中发现因样品失效或者其他原因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检验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 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应当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并按照有关规定签字、盖章。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 第三十三条 检验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检验报告及有关材料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四条 检验结论为合格并且属于无偿提供的样品,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提出异议处理申请期限届满后及时退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样品,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提出异议处理申请期限届满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三十五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检验结论书面告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并同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样品属于在销售者处现场抽取的,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同时书面告知样品标称的生产者。 样品属于通过网络抽样方式购买的,还应当同时书面告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样品标称的生产者。 第三十六条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书面告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处理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三十七条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等有异议的,收到异议处理申请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异议处理,并将处理结论书面告知申请人。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对检验结论有异议,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阐明理由的,收到异议处理申请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研究。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应当组织复检。 除不以破坏性试验方式进行检验,并且不会对样品质量造成实质性影响的外,组织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支付备用样品费用。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复检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办理复检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放弃复检。 第三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申请人办理复检手续之日起十日内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复检。 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但组织监督抽查的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区域内或者组织监督抽查的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所在省辖区内仅有一个检验机构具备相应资质的除外。 第四十条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隐匿、转移、变卖、损毁备用样品的,应当终止复检,并以初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四十一条 复检机构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检查记录备用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以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论产生影响的情形,并核对备用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 第四十二条 复检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检验方法、判定规则等对与异议相关的检验项目进行复检,并将复检结论及时报送组织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组织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书面告知复检申请人。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四十三条 复检费用由申请人向复检机构先行支付。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与初检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 第六章 结果处理 第四十四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汇总分析、依法公开监督抽查结果,并向地方人民政府、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监督抽查情况。 组织地方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不合格产品为本行政区域以外的生产者生产的,应当及时通报生产者所在地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五条 对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产品,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同一产品。 第四十六条 负责结果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不合格产品的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自责令之日起六十日内予以改正。 第四十七条 负责结果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责令之日起七十五日内按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组织复查。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经复查不合格的,负责结果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级上报至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八条 负责结果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后九十日前对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组织复查,经复查仍不合格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规定,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九条 复查所需样品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无偿提供。 除为提供复查所需样品外,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在经负责结果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复查合格前,不得恢复生产、销售同一产品。 第五十条 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区域性、行业性质量问题,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召开质量分析会,指导相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一)被抽样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二)阻碍、拒绝或者不配合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的; (三)未经负责结果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复查合格而恢复生产、销售同一产品的; (四)隐匿、转移、变卖、损毁样品的。 第五十二条 抽样机构、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第五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存抽样文书等有关材料、证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中所称“日”为公历日。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29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3号公布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14年2月14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1号公布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2016年3月17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5号公布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6批次热量表不合格

    国家质检总局23日公布热量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有6种产品不符合标准的规定。 本次共抽查了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南、陕西、新疆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55家企业生产的55种热量表产品。依据《热量表》CJ128-2007标准的要求,对热量表产品的显示(显示内容、热量显示值)、强度和密封性、准确度、压力损失、重复性、安全要求(断电保护、电器绝缘性、封印)、运输、电气环境(干热、低温储存、电源电压变化、电快速瞬变、电磁场、电浪涌、工频磁场、静电放电)等8类18个项目进行了检验。 抽查发现有6种产品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涉及到准确度、重复性、运输、电快速瞬变、压力损失项目。

  • 【讨论】葡萄酒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质检局公布2010年第3批产品抽查结果本次共抽查了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甘肃、宁夏、新疆等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117家企业生产的120种葡萄酒产品。本次抽查依据《葡萄酒》GB15037-2006、《发酵酒》GB2758-2005、《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等国家标准和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对葡萄酒产品的酒精度、干浸出物、总二氧化硫、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肠道致病菌、铅、甲醇、防腐剂(苯甲酸、山梨酸)、甜味剂(糖精钠、甜蜜素、安赛蜜)、合成色素(柠檬黄、苋菜红、胭脂红、诱惑红、日落黄、亮蓝)等19个项目进行了检验。抽查发现有4种产品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不合格项目涉及菌落总数、酒精度、山梨酸。具体抽查结果如下:

  •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公布2011年婴儿配方奶粉等37类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的公告(2011年第155号)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公布2011年婴儿配方奶粉等37类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的公告(2011年第155号)

    关于公布2011年37类产品质量  国家监督抽查结果的公告  2011年第15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对食品、日用消费品、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农业生产资料、工业生产资料等37类产品质量进行了国家监督抽查,现将抽查结果予以公布。  国家质检总局已责成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本次抽查中不合格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依法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1/11/201111091502_329333_1641058_3.jpg

  • 【转帖】太仓肉松产品专项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中国质量报讯(记者夏文俊)国家质检总局日前组织对太仓肉松产品进行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结果显示,合格率达到100 %。此次共抽查了江苏、辽宁、上海等省市20家企业的24种产品,经检验产品全部合格。   本次抽查产品的检验项目为苯甲酸、山梨酸、柠檬黄、日落黄、铅、无机砷、镉、总汞、亚硝酸盐9项卫生指标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3项微生物指标。从本次抽查结果来看,太仓肉松产品整体质量较好,抽查的24种产品,抽查检验项目全部合格。   说明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实行促进了企业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企业能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相关要求进行生产,保障产品质量的稳步提高。太仓肉松以各类鲜肉、酱油、白糖、黄酒、茴香、生姜为主要原料,经过选料、煮制、炒压、炒干、搓松等生产工艺精制而成,产品色泽金黄或淡黄,纤维呈绒毛状,蓬松柔软,香气浓郁。国家质检总局提醒消费者要到正规的商场或超市购买太仓肉松产品,不要在小贩处购买不明来历的散装肉松。   消费者选购时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选购的包装产品要密封,无破损,应印(贴)有规定格式的QS标识。产品包装上应标明品名、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执行的产品标准、配料表、净含量等。第二,各种口味的产品有它应有的色泽,不要挑选色泽太艳的产品,这些漂亮的颜色很可能是加入了人工合成色素或发色剂亚硝酸盐。第三,应尽量挑选近期生产的产品。生产时间长的产品,虽然是在保质期内,但香味、口感也会稍逊。即使是在保质期内的产品,也应注意是否发生了霉变。同时要注意储存温度要求,尤其是夏季高温季节更应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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