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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定了!明年国抽抽查这142种产品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2023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计划的公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综合研判产品质量安全形势,组织制定了《2023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计划》,现予以发布。做好2023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守正创新,守稳守牢质量安全底线,服务质量强国建设,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2023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计划,共包括142种产品,其中,电子电器38种,农业生产资料9种,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16种,电工及材料产品11种,机械及安防产品23种,日用及纺织品17种,耐用消费品15种,食品相关产品13种。市场监管总局将按照抽查计划,认真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及时公布抽查结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同时,结合实际情况,及时组织对计划外产品开展专项监督抽查。市场监管总局2022年12月26日2023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计划(142种)一、电子电器(38种)1.家用电器(26种):房间空气调节器、电冰箱、家用电动洗衣机、储水式电热水器、快热式电热水器、吸油烟机、加湿器、除湿机、空气净化器、食具消毒柜、洗碗机、电磁灶、按摩器具、电风扇、电烤箱及烘烤器具、电热暖手器、电热水壶、电热毯、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室内加热器、织物蒸汽机、电动晾衣架、自动电饭锅、滚筒干衣机、废弃食物处理器、即热式饮水机2.电子产品(9种):彩色电视机、微型计算机、笔记本电脑、服务器、打印机、电源适配器、移动电源、路由器、无线充电器3.照明光源及灯具(3种):读写台灯、固定式通用灯具、嵌入式灯具二、农业生产资料(9种)1.化肥(5种):复合肥料、磷肥、氮肥、钾肥、有机肥料2.农业机械(3种):泵、机动脱粒机、玉米联合收割机3.农用塑料制品(1种):农用地膜三、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16种)1.建筑材料(7种):水泥、热轧光圆钢筋、热轧带肋钢筋、建筑防水卷材、铝合金建筑型材、建筑用密封胶、新型墙体材料(砖和砌块)2.装饰装修材料(9种):陶瓷砖、陶瓷坐便器、智能坐便器、陶瓷片密封水嘴、非接触式水嘴、建筑用绝缘电工套管、聚乙烯(PE)管材、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防火门四、电工及材料产品(11种)1.低压电器和电器附件(4种):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的开关(墙壁开关)、延长线插座(带电源适配器)、电动自行车充电器2.金属类材料(3种):砂轮、钢丝绳、高强度紧固件3.其他电工及材料产品(4种):电线电缆、电动工具(锂电电钻)、橡胶密封制品、光伏并网逆变器五、机械及安防产品(23种)1.车辆相关产品(9种):车用尿素水溶液、机动车发动机冷却液、机动车发动机润滑油、机动车辆制动液、汽车风窗玻璃清洗液、车用汽油清净剂、汽车轮胎、汽车用制动器衬片、电动自行车电池2.防爆电气(3种):防爆灯具、防爆电机、防爆电器3.劳保用品(4种):安全带、安全网、安全帽、保护足趾安全(防护)鞋4.安全技术防范产品(6种):电子门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独立式光电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煤矿用低浓度载体催化式甲烷传感器、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手提式干粉灭火器5. 其他安全防范产品(1种):非医用口罩六、日用及纺织品(17种)1.儿童学生用品(9种):玩具、童车、童鞋、儿童及婴幼儿服装、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学生文具、学生书包、运动头盔、儿童家具2.纺织品(4种):床上用品、休闲服装、羽绒服装、睡衣居家服3.箱包鞋类(3种):旅行箱包、老年鞋、旅游鞋4.烟花爆竹(1种)七、耐用消费品(15种)1.家用燃气用具(4种):家用燃气灶、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燃气用具连接用软管、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2.家具(2种):木制家具、棕纤维弹性床垫3.眼镜产品(4种):老视成镜、太阳镜、眼镜镜片、眼镜架4.其他耐用消费品(5种):电动自行车、平衡车、塑料购物袋、家用清洁剂、衣料用液体洗涤剂八、食品相关产品(13种)复合膜袋、非复合膜袋、婴幼儿用塑料奶瓶、密胺塑料餐具、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食品包装用纸和纸板材料、纸杯、食品接触用纸容器、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工业和商用电动食品加工设备、餐具洗涤剂、竹木餐饮具、月饼过度包装
  • 质检总局:147种产品列入2017年产品质量国抽计划
    国家质检总局近日发布《2017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计划》。这项国抽计划共涉及147种产品,包括日用及纺织品18种、电子电器产品29种、轻工产品18种、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26种、农业生产资料11种、机械及安防产品20种、电工及材料产品22种、食品相关产品3种。  从质检总局有关方面了解到,为了做好2017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提高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效能,更好服务民生,促进质量社会共治,2016年9月,质检总局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集2017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产品目录建议。截至2016年10月底,质检总局共收到公众网络投票131.7万票,以及67家单位的639条建议,涉及日用及纺织品、电子电器、轻工产品、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农业生产资料、机械及安防产品、电工及材料产品、食品相关产品等8大类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质检总局结合现有财政专项经费规模、现行标准情况和检验检测技术能力,充分采纳公众意见,将网络投票中公众关注度较高的产品全部纳入国家监督抽查计划,突出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点产品,组织制定了《2017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计划》。  另据介绍,2017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将采取季度抽查、专项抽查和联动抽查3种形式组织开展,抽查对象包括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和网络销售企业,对社会公开发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并将对产品质量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在按计划对上述147种产品开展国家监督抽查的同时,质检总局也将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对计划外的产品开展专项监督抽查。  附:2017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计划  2017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计划  (147种)  一、日用及纺织品(18种)  1. 儿童用品(6种):玩具、童车、童鞋、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儿童及婴幼儿服装、笔  2. 纺织品(6种):针织内衣、女式内衣、羽绒服装、休闲(运动)服装、冲锋衣、床上用品  3. 箱包鞋类(4种):皮凉鞋、旅行箱包、背提包、运动鞋  4. 文体用品(2种):轮滑鞋、室外健身器材  二、电子电器(29种)  1. 家用电器(16种):电烤箱及烘烤器具、室内加热器(如电暖气、浴霸)、吸油烟机、电冰箱、房间空气调节器、家用电动洗衣机、储水式电热水器、热泵热水机(器)、厨房机械(如豆浆机、榨汁机)、电饭锅、电磁灶、电热毯、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食具消毒柜、吸尘器、空气净化器  2. 电子信息产品(8种):笔记本电脑、手持式信息处理设备(如平板电脑、学习机)、机顶盒、有源音箱、集成电路(IC)卡读写机、碎纸机、移动电话、彩色电视机  3. 照明光源及灯具(5种):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LED控制装置、固定式通用灯具、可移式通用灯具、LED照明产品  三、轻工产品(18种)  1. 家用纸制品(4种):卫生巾(含卫生护垫)、纸巾纸、纸尿裤、卫生纸  2. 家用燃气用具(1种):家用燃气灶具  3. 家化产品(2种):家用卫生杀虫用品(如蚊香)、家用清洁剂(如卫生洁具清洗剂、炉灶清洁剂)  4. 家具(5种):儿童家具、软体沙发、办公椅、木制家具、弹簧软床垫  5. 残疾人用品(1种):单臂操作助行器(如肘拐杖)  6. 其他轻工产品(5种):家用太阳能热水器、树脂眼镜片、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烟花爆竹  四、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26种)  1. 建筑材料(7种):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建筑防水卷材、新型墙体材料、建筑用夹层玻璃、绝热用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冷轧带肋钢筋、铝合金建筑型材  2. 装饰装修材料(19种):建筑防水涂料、溶剂型木器涂料、陶瓷砖、淋浴用花洒、采暖用散热器(暖气)、建筑用绝缘电工套管、实木地板、陶瓷片密封水嘴、防火门、机制地毯、建筑用密封胶、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卫生软管、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中密度纤维板、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材、电子坐便器、陶瓷坐便器  五、农业生产资料(11种)  1. 化肥(3种):磷肥、钾肥、复混肥料  2. 农药(1种):农药  3. 农业机械(7种):播种机、玉米联合收割机、铡草机(含青饲料切碎机)、植物保护机械、稻麦联合收割机、潜水电泵、通用小型汽油机  六、机械及安防产品(20种)  1. 劳保产品(2种):安全帽、口罩  2. 汽车相关产品(8种):汽车轮胎、汽车制动器衬片、机动车发动机冷却液、机动车辆制动液、发动机润滑油、摩托车轮胎、车用汽油、柴油  3. 通用机械(3种):磨床、加工中心(含数控铣床)、容积式空气压缩机  4. 消防产品(1种):消防应急灯具  5. 计量器具(3种):单相电能表、冷水水表、膜式燃气表  6. 其他机械及安防产品(3种):锁具、人民币鉴别仪、防爆电气  七、电工及材料产品(22种)  1. 材料类产品(6种):钢丝绳、阀门、滚动轴承、动力用煤、稀土氧化物、砂轮  2. 电工产品(16种):电力变压器、复合外套无间隙金属氧化物避雷器、三相异步电动机、永磁直流电动机、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家用和类似用途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光伏并网逆变器、数据通讯用聚烯烃绝缘水平对绞电缆(数据缆)、电动工具、电弧焊机、塑料外壳式断路器、橡皮绝缘电缆(橡套电缆)、控制电缆、电力电缆、架空绝缘电缆、铅酸蓄电池  八、食品相关产品(3种)  塑料材质-接触食品的蒸煮膜、袋、盒及密胺制品,纸材料-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金属材料-接触食品部位采用不锈钢、铝材的食品加工机械与设备(切片机、和面机)
  • 【国抽应对】水产品中硝基呋喃代谢物的检测(GB 31656.13-2021)难点解析
    近期,2022版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发布,其中指定GB 31656.13-2021《水产品中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多残留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为淡水鱼、淡水虾、海水鱼等基质硝基呋喃代谢物的检测标准(表1)。 表1 2022版国抽细则水产品中硝基呋喃代谢物检测项目01标准亮点 ▶ 细化了适用范围。适用于鱼、海参、鳖等水产品可食组织中硝基呋喃类代谢物 AOZ、AMOZ、AHD 和 SEM 残留量的测定;虾和蟹等甲壳类可食组织中 AOZ、AMOZ和 AHD的测定,这里不包括SEM,因为此类基质中,可能存在SEM这种内源性物质,从而导致结果假阳性。▶ 提高了HCl溶液的浓度,为0.5mol/L,水解更彻底。▶ 提高了提取、净化步骤中的离心转速,分别为6000、14000r/min,简化了前处理步骤。▶ 采用1次提取即可,更高效。 众所周知,硝基呋喃代谢物检测在兽残检测中属于较难做的项目,下面我们也来梳理一下实际做样过程中应该注意哪些方面。 02注意事项 ▶ 部分标准品(如SEM)较难溶,可借助超声波助溶。▶ 2-硝基苯甲醛现配现用,标准品与样品同步衍生。▶ 衍生后的目标物不稳定,前处理过程注意避光。▶ 注意pH的调节,pH为7.0-7.5时,目标物提取效果好。▶ 注意SEM的假阳性问题。除了上述可能存在内源性物质干扰外,还有几个方面可能造成SEM的假阳性——塑料包装材料中使用的偶氮甲酰胺,在高温下受热可分解产生SEM;采用次氯酸钠对水产品进行消毒和漂白也可以产生SEM。 小编认为,注意了以上细节,硝基呋喃的检测应该不会有太大问题啦。接下来,再为大家介绍岛津的应对方案。 03鱼肉中硝基呋喃类代谢物的测定岛津LCMS-8045三重四极杆液质联用仪 ▶ 检测仪器:岛津LCMS-8045▶ 色谱柱:Shim-pack GISS C18 Column(2.1 mm I.D.×100 mm L., 1.9 μm)▶ 流动相:A相:(0.01%甲酸)水, B相:(0.01%甲酸)乙腈▶ 流速:0.50 mL/min▶ 柱温:40℃▶ 进样体积:10 µL▶ 洗脱方式:梯度洗脱,初始比例10%B 表2 通用梯度洗脱程序图1 标准样品的MRM色谱图(0.5 ng/mL) 表3 校准曲线参数图2 鱼肉加标样品色谱图(1.0ng/mL) 本文内容非商业广告,仅供专业人士参考。
  • 3款国产可见分光光度计产品国抽不合格
    8月2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2010年第二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本次共抽查了食品、日用消费品、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农业生产资料、工业生产资料等29类产品的质量。其中,4种称重传感器的称重传感器误差项目不符合标准的要求;有两种可见分光光度计的波长准确度项目不符合标准的要求,1种可见分光光度计在经过高温、低温、交变湿热、碰撞、自由跌落试验后,仪器波长不能正常调节;1种单相电能表的高频电磁场抗扰度项目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2010年第2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的公告》(总局2010年第74号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开展了2010年第2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现将抽查结果予以公布。   本次对食品、日用消费品、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农业生产资料、工业生产资料等29类产品质量进行了国家监督抽查。其中,食品共抽查了6类,包括啤酒、绿茶、碳酸饮料、瓶(桶)装饮用水、特殊配方乳粉、膨化食品 日用消费品共抽查了10类,包括彩色电视机、笔记本电脑、电冰箱(电冰柜)、房间空气调节器、家用电动洗衣机、电风扇、储水式电热水器、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家用太阳热水系统、家用卫生杀虫用品 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共抽查了3类,包括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材、中空玻璃用聚硫密封胶 农业生产资料共抽查了2类,包括脱粒机、联合收割机 工业生产资料共抽查了8类,包括一般用途钢丝绳、安全网、电热食品加工机械、防爆电气、信息技术设备用不间断电源、称重传感器、可见分光光度计、单相电能表。   国家质检总局已将本次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通报了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并已责成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本次抽查中不合格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依法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附:可见分光光度计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产品及其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所在地 商标 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批号) 抽查结果 主要不合格项目 承检机构 1 北京普析通用仪器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 T6 T6新悦 2010-04 合格   国家分析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2 天津喀纳斯光学分析仪器有限公司 天津市   721 2010-03 合格   国家分析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3 上海精密科学仪器有限公司 上海市 棱光 722G 2010-04 合格   国家分析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4 上海天美科学仪器有限公司 上海市 Techcomp VIS 7200A 2010年 合格   国家分析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5 尤尼柯(上海)仪器有限公司 上海市 尤尼柯(UNICO) 2100 2010-03 合格   国家分析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6 上海美谱达仪器有限公司 上海市   V-1200 2010-04 合格   国家分析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7 上海欣茂仪器有限公司 上海市   723C 2010-03 合格   国家分析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8 上海光谱仪器有限公司 上海市   722E 2010-01 合格   国家分析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9 上海舜宇恒平科学仪器有限公司 上海市 恒平 721 2010-02 合格   国家分析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10 上海现科分光仪器有限公司 上海市 现科分光 721 2010-(03~04) 合格   国家分析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11 上海凤凰光学科仪有限公司 上海市 Phenix凤凰 721 2010-03 合格   国家分析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12 上海菁华科技仪器有限公司 上海市   721 2010-04 合格   国家分析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13 上海棱光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市 棱光技术 722S 2010-01 合格   国家分析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14 上海奥谱勒仪器有限公司 上海市 APL 722 2010-03 合格   国家分析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15 上海元析仪器有限公司 上海市   V-5600 2010-04 合格   国家分析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16 天津市普瑞斯仪器有限公司 天津市   722 2010-04/5934 不合格 波长准确度 国家分析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17 上海莱帕德科学仪器有限公司 上海市   721 2010-04/2010040141 不合格 波长准确度 国家分析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18 上海佑科仪器仪表有限公司 上海市   721 2010-04/YK72110854 不合格 高温、低温、交变湿热、碰撞、自由跌落试验完成后,仪器波长不能正常调节。 国家分析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附件:附件.rar   1. 啤酒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 绿茶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3. 碳酸饮料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4. 瓶(桶)装饮用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5. 特殊配方乳粉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6. 膨化食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7. 彩色电视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8. 笔记本电脑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9. 电冰箱(电冰柜)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0. 房间空气调节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1. 家用电动洗衣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2. 电风扇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3. 储水式电热水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4. 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5. 家用太阳热水系统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6. 家用卫生杀虫用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7. 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8. 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材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9. 中空玻璃用聚硫密封胶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0. 脱粒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1. 联合收割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2. 一般用途钢丝绳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3. 安全网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4. 电热食品加工机械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5. 防爆电气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6. 信息技术设备用不间断电源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7. 称重传感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8. 可见分光光度计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9. 单相电能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
  • 质检总局规定消费品抽查占国抽总量的50%以上
    3月18日,国家质检总局召开局长办公会议,专题研究深化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制度改革的有关工作。总局局长支树平主持会议并讲话。会议听取了产品质量监督司关于国家监督抽查制度的基本情况以及深化改革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基本原则和主要工作措施的汇报。会议对国家监督抽查制度在发现质量问题、维护质量安全、提高质量水平、规范市场秩序等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给予了充分的肯定,明确要求全系统要更加主动地深化国家监督抽查制度改革,不断提高国家监督抽查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会议认为,监督抽查制度是《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政府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一项重要制度,是质检系统依法履职的一项重要手段。这项制度实施29年来的实践表明,监督抽查制度是查处质量问题的&ldquo 利剑&rdquo ,是衡量质量状况的&ldquo 尺子&rdquo 。国家监督抽查是质量监管体系中基础性的关键制度,与总局的标准、认证、计量、质量、执法、检验等各项职能密切相关,牵一发而动全身,是质量监督系统履行产品质量监管职责的有效手段。监督抽查的制度设计符合市场经济要求,体现了政府事后监督的特点,这正是监督抽查制度保持生命力的根基所在,必须长期坚持,不断完善。   会议讨论通过了产品质量监督司关于改革国家监督抽查制度总体思路的汇报。支树平强调,要更好地发挥监督抽查制度的作用,必须以更加主动的精神,深化国家监督抽查制度改革,关键是要围绕&ldquo 五个突出&rdquo 增强监督抽查制度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一是要突出消费品质量安全监管和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督。切实加大消费品抽查力度,突出抽查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安全项目,使全年抽查消费品的种类、企业和批次占国抽总量的50%以上 关注商品销售新业态,扩展抽查领域,加强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组织在电子商务集中地区开展调研,研究典型经验,拿出好的监管方式在全国推广。二是要突出质量评价特别是发现质量问题的功能。对于国家监督抽查制度来说,质量评价与发现质量问题这两大功能是相互贯通的,进行质量评价是监督抽查制度的重要功能,它应当成为评价产品、产业和区域质量状况的重要指标体系。要借鉴环保、能效等已经纳入国民经济统计指标的做法,将持续跟踪抽查与随机抽查有机结合起来,把国家监督抽查与地方监督抽查的数据运用好,使监督抽查合格率成为纳入国民经济统计序列的权威的质量评价指标。三是要突出系统联动作用。改革完善国家监督抽查制度,强化地方监督抽查统筹管理,使监督抽查成为联接系统上下、部门内外的重要手段。通过监督抽查,加强行政部门与技术机构的合作,加强各业务间以及各部门间监管手段的联动,强化质量监督整体合力。四是要突出质量社会共治。通过监督抽查强化与各相关部门、地方政府、行业组织、技术机构和社会公众的互动,推动信息共享,回应人民群众的质量关切,发挥市场倒逼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作用。五是要突出责任追溯和后处理。充分运用好抽查结果,加大抽查后处理工作力度,对抽查不合格产品及企业依法层层追溯、处理到位,对存在典型问题的产品、企业、行业进行深度曝光。综合运用各项质量监督手段,督促企业落实质量主体责任,完善监督抽查闭环管理。同时,要按照中央简政放权的改革要求,不断完善国家监督抽查制度的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   支树平最后强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任务重、涉及面广。对改革国家监督抽查制度,总局各相关部门都应给予重视和支持。会议原则同意成立监督抽查技术评审支撑机构、加强监督抽查信息化建设、加大抽查经费支持力度,认真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 Ready, 2024 国抽混标定制
    2024年的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即将开始!阿尔塔科技为您的国抽检测助力,提供定制混标解决方案,满足检测任务个性化需求,根据具体国抽实施计划,可选择不同组份、溶剂类型、浓度、包装规格,提供定制化服务!1)一针进样检测多种参数,高效便捷2)混标均在ISO17034质量管理体系下制备,保证所有组分的均匀性和稳定性,并有完整的数据支撑,可溯源3)证书包含浓度的测量不确定度以及溯源性信息4)400-6666-027热线,”007技术支持团队“,随时解答标品使用中的问题5)现货供应混标定制服务-定制混标组分 -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项目需求,并根据相应的检测方法列出所需的检测参数,阿尔塔会以用户实际需求组分提供定制服务。- 定制混标溶剂类型 -按照检测方法选择合适的溶剂类型,或参照化合物在不同溶剂中的溶解度和稳定性来进行方案定制与调整。- 定制特殊包装规格 -常规标液包装规格是1mL,定制的混标产品有多种规格供选择,包括:0.5mL*2、10mL等。- 定制不同浓度的混标组分产品 -满足不同的检测方法和化合物在仪器上的响应度对同一混标内各组分差异化浓度的个性化需求。了解更多定制详情,请联系我们关于阿尔塔天津阿尔塔科技有限公司立于2011年,是中国领先的具有标准物质专业研发及生产能力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公司坚守“精于标准品科技创新,创造绿色安全品质生活“的企业愿景,秉持”致力于成为全球第一品牌价值的标准品提供者”的企业使命。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生产者(通过ISO 17034/CNAS-CL04认可),并通过了ISO9001:2015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公司于2022年获批筹建“天津市标准物质与稳定同位素标记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并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天津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天津市瞪羚企业等,与安捷伦共建创新合作实验室,成立了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院士创新中心,建立了国家食品安全重大专项稳定同位素产业基地,主持完成和参加了多项天津市重大科研支撑项目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大专项,荣获2022年中国分析测试协会科学技术奖,CAIA一等奖,处于我国标准品和稳定同位素标记内标行业的领先地位。经过10余年的努力,阿尔塔科技以其卓越的品质和全方位的技术支持与服务受到全球客户的广泛认可和良好赞誉,成长为行业内国产高端有机标准品的知名品牌。2022年底,阿尔塔成功携手杭州凯莱谱精准医疗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迪安诊断旗下子公司),进一步开拓医药和临床检测标准品,为多组学创新技术以及质谱标准化的解决方案提供技术保障,为广大人民的健康生活做出贡献,真正实现From Medicare to Healthcare。
  • 吉林计量院国检中心顺利完成紫外国抽任务
    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7月至9月,国家质检总局委托国家分析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和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开展了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本次共抽查了北京、上海2个直辖市16家企业生产的16种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产品。   6月下旬,国检中心派人抽查了上海16家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生产企业,并安排经验丰富的检验人员对16家企业的32台仪器进行了检验。   本次抽查依据《单光束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GB/T26798-2011、《双光束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GB/T26813-2011的要求,对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产品的波长准确度、波长重复性、透射比准确性、透射比重复性、杂光、外电压变化时引起的透射比变化、波长边缘噪声和运输、运输贮存试验等8个项目进行了检验。抽查发现有1种产品开机后不能正常工作。   国检中心已将此次抽查材料及时上报给国家总局。上报材料通过了总局监督司组织的专家评审。   本次监督抽查结果已于10月30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正式公告。
  • 国林科技:半导体清洗专用臭氧设备首台套已交付客户 目前正处于产品验证阶段
    国林科技(300786)在互动平台上表示,公司半导体清洗专用臭氧设备首台套已于2022年下半年交付给客户,目前正处于产品验证阶段,公司正在与其他客户进行技术交流和对接。
  • 3.15全国超市抽样调查 大多果蔬农残超标
    当我们身边的问题食品不断出现,老百姓应该怎么办?绝大多数人的回答是:选择知名大超市购买食品。但是,如果检测结果显示,大超市里的食品也存在问题,我们应该相信谁?   国际环保组织“绿色和平”公布2010年315调查报告,在包括华南地区超市取样的83个蔬果样品中,大多数都存在农药残留超标或非法转基因等问题。   记者调查走访深圳各大超市发现检测标准不一。而更令人惊讶的是,受访的深圳消费者大多表达了漠不关心的态度,对大超市极度信任。专家认为,深圳老百姓的食品安全维权意识应加以提高,此外,政府执法和行政措施的配套也应完善。   调查报告:超市果蔬残留剧毒农药   315当天,国际环保组织“绿色和平”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2010年的315调查报告,这次调查的对象主要为超市的生鲜散装食品,样本为2009年10月至11月在我国8个城市的9家大型连锁超市19个门店随机购买,共83份,并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对这些样品分别进行转基因成分检测和农药残留检测。   检测结果发现,在超市购买的生鲜蔬果被检出含有危害较大的几类农药混合残留是一个普遍问题,残留中甚至包括国家已经明令禁止生产或使用的农药,这些农药包括联合国粮农组织建议不应该在发展中国家使用的剧毒和高毒类农药,如三唑磷、克百威、灭多威、氧乐果、杀扑磷、丙溴磷等。   这次检测在豇豆、金桔、南丰蜜橘、飘儿白、菜心、柑橘、青椒等蔬果上发现了杀扑磷、丙溴磷、氧乐果等有机磷类农药,据悉,这些农药对儿童的神经系统发育会造成长期的负面影响。还有一家超市的草莓样本上发现了国际国内都明令禁止使用的剧毒和高毒类农药。   洋超市实施双重标准?   “绿色和平”公布的检测结果耸人听闻,也再次遭到质疑:该组织检测采用的是国际标准,远远高于国内标准,因而引发争议。   该组织食品与农业项目主任王伟康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检测结果显示,一些蔬果上出现的农药残留是国内法律也禁止出现的,这就不是采用何种标准的问题了。她认为,不少“洋超市”却实施双重标准,在拒绝转基因、逐步减少农药使用的关键政策方面没有表现出任何积极态度。   王伟康表示,国内大超市是完全有能力做到严格把关的,比如沃尔玛超市在英国给予消费者“非转基因”政策承诺,即不会向英国消费者出售任何转基因产品,但在这次和之前的检测中,均在该超市发现了违规违禁的情况。   她认为,经过沟通,家乐福已经开始了相关的工作,拒绝转基因食品,逐步禁止农药使用。这说明,这些超市是完全有能力为消费者的提供食品安全保障的。   消费者:甚少留意农药残留数值   深圳消费者对此是何反应?在华强北附近的沃尔玛、万佳、百佳三家超市,记者在生鲜水果卖场随机采访了10名市民,他们不约而同告诉记者,选择蔬菜和水果时一般关心的是新鲜程度,对于农药残留数值等情况则甚少留意,也未看见超市有此类公告或标签提醒。   记者在百佳超市水果称重处看见,墙上贴有一张A 4大小的《百佳供应商蔬菜农残检测报告》,负责称重的工作人员罗小姐告诉记者,这张纸平时没有顾客会主动看,也很少有人过问农药残留这么专业的问题。   调查中,市民对大超市的信任程度很高。在沃尔玛燕南店买了一包塔古菜的市民罗伟燕告诉记者,自己一般选择在大超市买菜,原因是信得过他们的服务。特别是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菜,食品质量和安全应该有保证。   也有一些市民希望看到检测结果。“如果超市和菜市场把农药检测的结果张贴出来就好了,现在是想看都没得看。”63岁的刘阿姨说,无论在哪买的菜,她至少要泡20分钟才放心下锅。   在华润万家华强店购物的市民廖小姐很少去小摊买果蔬,但她也表示从没看到超市里面有贴出农药检测相关说明,她认为,超市理应提醒消费者,标明残留的农药成分,指导老百姓安全的食用方法,比如用去皮或者冲洗、浸泡等方法可以去除残留农药。   超市:检测方式各不相同   那么备受信赖的超市是怎样把关果蔬的安全准入呢?记者采访发现,各个超市采用的方式和标准也不尽相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没有相关强制规定,全凭超市自行决定。   据华润万家华强店总经理舒伟柱介绍,超市的蔬果直接来自超市的农产基地,会要求供应商出示检测报告,有合格证明才予接收。超市还会进行内部检测,合格的蔬果才能上架销售。   华润万家超市质检人员袁建忠向记者介绍了《华润万家质量标准手册》,根据该手册,对于水果的通用验证标准包括,水分、色泽、硬度、形状、成熟度、污染、包装、无机械损伤。袁建忠介绍,水果的检测重点在于感官方面,而蔬菜的检测则加多了一条“理化要求”——— 无农药残留超标。   记者了解到,该超市使用的设备为深圳市英思太速测技术有限公司研制的PR 2000A型农药残留速测仪,该机器主要针对有机磷类农药、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和菊酯类农药的检测,以深圳市出台的《无公害蔬菜检测技术规程》为检测标准。   而百佳超市华强店的蔬果货源则来自布吉农批,准入过程与万佳大致相同,上架前超市人员也会进行检测。超市生鲜部负责人石远光说,该超市采用的是广州分析监视中心制作的N C-800农药残留快速测试仪,采用的是国家标准,使用酶抑制法,需要20分钟出结果。   政府:特区消费维权立法正在筹备 深圳标准比国家标准更严格细致   超市使用的仪器千差万别,仪器所用的标准也各有不同,有些是国家标准,有些是深圳标准,这样检测出的结果能让人放心吗?有什么区别呢?   深圳市无公害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一位检验人员告诉记者,深圳的标准肯定比国家标准要严格和细致,而且国家标准里未规定或者未明确的一些情况,深圳标准里也参照国际标准加以了规定。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深圳市人大立法助理汪腾锋告诉记者,目前深圳没有形成地方法律法规,检测标准和措施与欧洲、日本相比还有差距。而且,老百姓对于食品安全的维权意识也需要提高,消费者只要不拉肚子不生病,很少会投诉。   据透露,目前深圳也在紧锣密鼓地进行消费维权的立法工作。在这部法律中,事关消费维权的内容和标准将有极大变化,关于蔬果的检测标准制订也在立法内容之中,在国际大趋势之下,标准和措施将向电子科技日用品质检先进的欧美、食品质检先进的日本看齐,甚至会直接参照国外先进经验。   农产品检测情况将按周公布 不合格农产品的品种、批发档口、供应商一并公布   农产品是否合格,深圳将每周网上公布。为进一步增强市民对农产品安全情况的了解和知情权,深圳市农业与渔业局将以往每月在农业信息网上公布农产品检测合格的情况,改为每周发布相关信息,从而使信息更加透明。   哪些蔬菜抽查不合格,不合格蔬菜出自哪里,品种、批发档口、供应商等情况如何,这些情况这几年深圳都会将定期检测结果向市民公布。不过,以往深圳市农产品抽查信息每月公布一次,今后农批市场、超市的例行抽查结果也将以周为单位网上公布。   据悉,为了让市民享有知情权,深圳同时增加各区的农产品抽查情况。除了月发布抽查结果外,深圳市对农批市场、超市的例行抽查结果也将以周为单位在农业信息网上公布,从而使信息更加透明。   从公布结果及时发布外,深圳今年还将购买20多套进口检测设备,投入1800万元升级改造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能力。经过升级改造,农业部门能检测的农产品种类将从目前的40多种增加到300多种,检测时间也将缩短,近期还将出台《农产品标识管理的实施方案》,要求每一批农产品都要有产地、电话等信息,从而实现农产品的可追溯。   农残检测标准差距   与国际标准相比,国家标准无疑存在很大的差距,在数量、限量水平、标准分类上都需要进一步完善,如我国蔬菜农药残留标准总指标较少,以欧盟为例,残留标准涉及农药76种,总计指标583项,我国蔬菜农药残留标准只涉及52种农药,总计58项,仅为欧盟标准的1/10。此外,我国蔬菜农药残留指标太笼统,针对性不强,百菜一标的现象非常突出,我国缺少植物生长调节剂和除草剂残留指标等等。
  • 南充正筹建2个“国检中心”1个“省检中心”
    茧丝绸国检中心和燃气发动机国检中心建成后,南充将成为全国第五个建立国检中心的城市 四川省食醋(调味品)监督检验中心选址阆中市工业集中区,目前正在筹建中......   6月19日,记者从南充质量技术监督局获悉,南充市正在筹建2个国检中心和1个省检中心。其中,茧丝绸国检中心和燃气发动机国检中心正在边申报边筹建 四川省食醋(调味品)监督检验中心已选址在阆中市工业集中区。   近年来,南充市狠抓产业发展,现已基本形成石油化工、丝纺服装、汽车汽配和食品加工四大产业集群。曾经作为南充支柱产业的丝绸产业,在我市现已拥有丝绸企业百余家,茧丝绸总量居全省第一。   东风南充汽车有限公司拥有6项国家专利技术,是燃气发动机装置国家标准起草单位和国家燃气汽车标委会的委员单位,去年生产燃气发动机9000台,生产燃气整车2000辆。目前东风公司总部已决定,将燃气发动机的生产基地建在南充,“十二五”将达到燃气发动机年产3万台、燃气整车1.5万辆的生产能力,将带动与之匹配的零部件产业的发展。   根据南充产业发展态势,为占领技术高地,南充市正在申报和筹建茧丝绸国检中心和燃气发动机国检中心。   南充质监局相关负责人透露,南充市茧丝绸国检中心和燃气发动机国检中心建成后,南充将成为全国第五个建立国检中心的城市,成为西南地区唯一一个建立国检中心的城市。南充的燃气发动机国检中心将是“全国唯一”。“燃气发动机国检中心建成后,将以南充为燃气发动机国检最高标准。”该负责人说。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四川省食醋(调味品)监督检验中心也正在筹建中。该中心建成后,作为一个完善、公正、专业和权威的公共检测服务平台,将承担阆中及全省各大醋厂产品质量的鉴定、检测工作,完成阆中食醋总砷、铅、黄曲霉毒素B1、食品添加剂和致病菌等关键技术指标的检测。同时满足从制曲、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醋产品、食醋包装物等全过程的分析检验,并兼有科研开发、风险分析预测、预警和研发更新食醋检验方法,参与食醋产品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标准的制订和修订等,有助于阆中及全省食醋产业做大、做强和产品质量的提高。目前,该检验中心已选址在阆中市工业集中区,占地20亩,前期投入近200万元。
  • 质检总局公布4类饮料产品抽查结果
    国家质检总局今日公布对茶饮料、碳酸饮料、果蔬汁饮料、植物蛋白饮料等4类饮料产品质量进行了国家监督抽查。中新网生活频道获悉,抽查的60种碳酸饮料全部符合标准规定。   本次抽查覆盖北京、天津、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等16个省、直辖市50家企业生产的60种产品。涉及产品包括有百事可乐、可口可乐、雪碧、芬达、乐天、娃哈哈等品牌。   质检总局本次对碳酸饮料的抽查依据国家标准《碳酸饮料(汽水)》GB/T10792-2008、《碳酸饮料卫生标准》GB2759.2-2003、《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及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的要求。抽查的项目包括碳酸饮料产品的二氧化碳气容量、咖啡因、总砷、铅、铜、苯甲酸、山梨酸、糖精钠、甜蜜素、安赛蜜、胭脂红、苋菜红、柠檬黄、日落黄、亮蓝、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酵母、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志贺氏菌)等近20个。检验结果表明,抽查的60种碳酸饮料全部符合标准规定。   此外,在对茶饮料、果蔬汁饮料、植物蛋白饮料等饮料产品的抽查中,均有不合格产品登上黑名单。茶饮料中喻宝牌冰红茶不达标,果蔬汁饮料中娃哈哈晶莹葡萄、选中你橙汁饮料以及珠江红枣汁果汁饮料不达标,植物蛋白饮料中维维杏仁露、良江泉豆奶饮料两种不符合标准。   植物蛋白饮料产品合格率95.7%   国家质检总局13日公布2011年4类饮料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其中,植物蛋白饮料产品合格率为95.7%。   植物蛋白饮料共抽查了北京、河北、福建、山东、广东、广西、海南等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49家企业生产的49种产品。本次抽查依据国家标准《植物蛋白饮料卫生标准》GB 16322-2003、《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及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的要求,对植物蛋白饮料产品的蛋白质、氰化物、脲酶试验、苯甲酸、山梨酸、糖精钠、甜蜜素、安赛蜜、合成着色剂、总砷、铅、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和酵母菌、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志贺氏菌)、商业无菌等16个项目进行了检验。   经检验,有47种植物蛋白饮料符合标准规定,有2种不符合标准的规定,不符合项目涉及蛋白质、甜蜜素、商业无菌。 植物蛋白饮料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产品及其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所在地 产品名称 商标 规格型号 产品等级 生产日期(批号) 抽查结果 主要不合格项目 承检机构 1 北京露露饮料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 杏仁露(原味) 露露 480mL/瓶 -- 2011-03-01 合格   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2 北京禧宝露饮料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 杏仁露 禧宝露 240mL/瓶 -- 2011-01-01 合格   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3 北京鹏利源饮料有限公司 北京市 核桃露 天之高 240mL/瓶 二级B型 2011-03-25 合格   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4 北京市绿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 花生露 老布特(图形) 250mL/盒 合格品 2011-02-25 合格   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5 石家庄维他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河北省 核桃花生露 一波兴(图形)、新妙想(图形) 240mL/罐 -- 2011-01-30 合格   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6 石家庄君乐宝乳业有限公司 河北省 黑米黑豆浓浆 植物蛋白饮品 君乐宝(图形)、多谷力 250毫升/盒 -- 2011-02-27 合格   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7 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省 六个核桃(植物蛋白饮料) 养元(图形) 240毫升/罐 二级A型 2010-12-17 合格   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8 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省 杏仁露植物蛋白饮料(原味) 露露(图形) 240mL/罐 -- 2011-03-08 合格   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9 承德露美达饮料有限公司 河北省 特制精品杏仁露 纯旺 240mL/罐 -- 2011-03-18 合格   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10 承德四海饮料精品有限公司 河北省 高蛋白杏仁露 四海神露(图形) 240mL/罐 -- 2011-01-25 合格   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11 承德久强酒业有限公司 河北省 承德杏仁露(低糖型) 九强(图形) 240mL/罐 -- 2011-03-14 合格   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12 承德乐野食品有限公司 河北省 乐野杏仁露 乐野(图形) 240mL/罐 -- 2011-03-02 合格   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13 承德太平洋饮品有限公司 河北省 黄金E王玉米胚芽植物蛋白饮料 宗露(图形) 240mL/罐 -- 2011-03-05 合格   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14 承德市热河露饮料有限公司 河北省 核桃乳 热河露(图形) 240mL/罐 二级B型 2011-03-01 合格   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15 承德鑫澳食品有限公司 河北省 承德杏仁露 澳然(图形) 240mL/罐 -- 2011-03-20 合格   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16 承德力兴源食品有限公司 河北省 承德杏仁露(低糖) 力兴源(图形) 240mL/罐 -- 2011-03-05 合格   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17 承德宏雪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省 核桃露 宏雪 240mL/罐 -- 2011-03-10合格   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18 福建省台福食品有限公司 福建省 复原椰子汁 亚享 238mL/罐 -- 2011-03-26 合格   国家热带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9 中绿(泉州)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福建省 浓香红豆谷物饮品 中绿 250mL/盒 -- 2011-03-24 合格   国家热带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20 惠尔康东方(厦门)食品有限公司 福建省 花生浓浆 惠尔康 250mL/盒 -- 2011-02-14 合格   国家热带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21 菏泽兔巴哥食品有限公司 山东省 核桃露 兔巴哥(图形) 240mL/瓶 二级B型 2011-03-28 合格   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22 山东百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省 红豆香(植物蛋白饮料) 百株(图形) 500mL/瓶 -- 2011-03-20 合格   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23 山东奈伦乳业有限公司 山东省 豆奶 福禾(图形) 250mL/盒 合格品 2011-02-12 合格   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24 聊城好佳一生物乳业有限公司 山东省 杏仁露 好+1(图形) 240mL/瓶 -- 2011-03-24 合格   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25 东君乳业(禹城)有限公司 山东省 植物蛋白饮品 花生露 東君(图形) 260mL/袋 -- 2011-03-29 合格   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26 山东豆博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省 大豆发酵型益生菌饮品(原味) 向春• 豆博士(图形) 220毫升/袋 -- 2011-04-01 合格   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27 揭东县锡场镇金德发食品厂 广东省 豆奶饮料 喜英 235mL/瓶 -- 2011-04-02 合格   国家热带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28 佛山市南海区润庄食品饮料厂      广东省 润庄果肉椰子汁饮料 润庄 245mL/罐 -- 2011-03-23 合格   国家热带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29 佛山市南海卓福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广东省 幸福豆奶饮料 卓福 200mL/杯 -- 2011-03-24 合格   国家热带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30 中山市珠江饮料厂有限公司         广东省 果肉椰子汁 珠江 1.25L/瓶 -- 2011-03-30 合格   国家热带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31 广州市花都区炭步仙宝饮料食品厂 广东省 冠宇豆乳饮料(植物蛋白饮料) 冠宇 320mL/瓶 -- 2011-03-11 合格   国家热带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32 广州市东鹏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广东省 真逗奶豆乳饮料(麦香味) 东鹏 250mL/盒 -- 2011-03-24 合格   国家热带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33 中山市强人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省 椰子汁饮品 好馋人 240mL/罐 -- 2011-04-10 合格   国家热带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34 东莞市德亨饮料食品有限公司 广东省 火蔴仁(天然植物蛋白饮品) 德亨 245mL/罐 -- 2011-01-25 合格   国家热带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35 东莞市仙津保健饮料食品有限公司 广东省 豆奶饮品 仙津 200mL/瓶 -- 2011-03-25 合格   国家热带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36 中山市东升镇回力食品饮料厂 广东省 椰子汁饮料 银树245mL/罐 -- 2011-03-17 合格   国家热带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37 杨协成(广州)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广东省 黑豆豆奶 杨协成 250mL/盒 -- 2011-03-28 合格   国家热带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38 中山市创康食品企业有限公司 广东省 创康牛牛植物蛋白饮料豆奶饮料 创康牛牛 250mL/瓶 -- 2011-03-23 合格   国家热带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39 高要市新朝阳食品有限公司 广东省 新朝阳冰冰果肉椰子汁 新朝阳冰冰 450mL/瓶 -- 2011-04-08 合格   国家热带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40 佛山市广粮饮料食品有限公司 广东省 红豆植物蛋白饮料 广粮 250mL/盒 -- 2011-02-25 合格   国家热带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41 南宁市鸿道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一分厂 广西壮族自治区 金源豆奶 金源 160mL/袋 -- 2011-04-07 合格   国家热带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42 南宁花花牛乳业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 全成豆奶饮料 全成 235mL/瓶 -- 2011-04-10 合格   国家热带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43 南宁市六点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 豆奶饮料 六点半 180mL/袋 -- 2011-04-11 合格   国家热带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44 海南海航饮品有限公司 海南省 椰子汁(植物蛋白饮料) 海航 245mL/盒 -- 2011-04-08 合格   国家热带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45 海南幸福食品有限公司 海南省 绿岛椰林原味椰子汁 绿岛椰林 245mL/罐 -- 2011-04-01 合格   国家热带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46 海南新大食品有限公司 海南省 椰牛果肉椰子汁 椰牛 245mL/罐 -- 2011-04-01 合格   国家热带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47 海口椰彩食品有限公司 海南省 椰彩果肉椰子汁 椰彩 1.25L/瓶 -- 2011-03-28 合格   国家热带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48 北京东方红航天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北京市 杏仁露 维维 240mL/瓶 -- 2011-03-25 不合格 商业无菌(商业无菌/非商业无菌) 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49 来宾市欣泉食品饮料厂 广西壮族自治区 豆奶饮料(植物蛋白饮料) 良江泉 180mL/袋 -- 2011-03-27 不合格 蛋白质(标准值:≥1.0g/100g/检测值:0.7g/100g)、甜蜜素(标准值:≤0.65g/kg/检测值:1.26g/kg) 国家热带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注:按行政区域排序。   果蔬汁饮料产品合格率98.1%   国家质检总局13日公布2011年4类饮料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其中,果蔬汁饮料产品合格率为98.1%。   果蔬汁饮料共抽查了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160家企业生产的160种产品。本次抽查依据国家标准《果、蔬汁饮料卫生标准》GB19297-2003、《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2760-2007及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的要求,对果、蔬汁饮料产品的总砷、铅、铜、二氧化硫残留量、苯甲酸、山梨酸、糖精钠、甜蜜素、安赛蜜、合成着色剂、展青霉素、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酵母、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志贺氏菌)、商业无菌等17个项目进行了检验。   经检验,有157种果蔬汁饮料符合标准规定,有3种不符合标准的规定,不符合项目涉及菌落总数、霉菌、酵母。 果蔬汁饮料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产品及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所在地 产品名称 商标 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批号) 抽查结果 主要不合格项目 承检机构 1 北京统一饮品有限公司 北京市 统一鲜橙多(橙汁饮料) 统一 450mL/瓶 2011-03-30 合格   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2 可口可乐装瓶商生产(东莞)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市 美之源果粒橙(橙汁饮料) 美之源 450mL/瓶 2011-03-26 合格   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3 乐天华邦(北京)饮料有限公司 北京市 乐天100%橙汁 乐天(图形) 490mL/瓶 2011-01-21 合格   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4 北京燕兴隆饮料有限公司 北京市 燕兴隆桃汁饮料 燕兴隆(图形) 500mL/瓶 2011-04-10 合格   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5 北京青松岭饮料有限公司 北京市 水蜜桃汁饮料 野果生活 500mL/瓶 2011-04-04 合格   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6 北京顺鑫牵手果蔬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 橙汁饮料 牵手 500mL/瓶 2011-03-11 合格   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7 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北京市 100%橙汁 汇源 200mL/包 2011-03-19 合格   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8 天津市恒安食品有限公司 天津市 雪梨颗粒果肉饮品 聚牧园 350mL/瓶 2011-04-01 合格   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9 大湖(天津)新鲜食品果汁有限公司 天津市 大湖100%苹果汁 大湖 1L/瓶 2011-03-18 合格   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10 天津华维斯特实业有限公司 天津市 酷兒QOO橙汁饮料 酷兒 450mL/瓶 2011-03-19 合格   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11 康师傅(天津)饮品有限公司 天津市 水蜜桃汁饮品 康師傅 450mL/瓶 2011-03-26 合格   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12 福运泉(天津)野酸枣开发有限公司 天津市 (淡汁型)福运泉野生酸枣果汁饮料 福运泉 266mL/瓶 2011-03-25 合格   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13 天津冠芳可乐饮料有限公司 天津市 山枝野生酸枣汁饮料 山枝 246mL/瓶 2011-01-01 合格   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14 大亨(天津)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天津市 大亨果茶-山楂果汁果肉饮料 大亨 500mL/瓶 2011-03-05 合格   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15 河北新希望天香乳业有限公司 河北省 桃汁饮料 V美 480mL/盒 2011-03-13 合格   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16 河北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河北省 桃果肉饮料 汇源 1L/盒 2011-03-17 合格   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17 廊坊市奥昆食品有限公司 河北省 西柚果汁饮料 艾尚 450mL/瓶 2010-08-19 合格   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18 河北沃尔旺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河北省 沃尔旺橙粒果汁饮料 沃尔旺(图形) 538mL/瓶 2011-03-30 合格   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19 赵县旭海果汁有限公司 河北省 赵州雪梨汁饮料 赵州(图形) 465mL/瓶 2011-03-28 合格   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20 河北壹州食品有限公司 河北省 梨润多多之雪梨汁饮品 壹州食品(图形)、梨润多多 450mL/瓶 2011-03-26 合格   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21 唐山市四通食品有限公司 河北省 橙汁饮品 通飞(图形) 410mL/瓶 2011-03-30 合格   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22 唐山鑫汇食品有限公司 河北省 爱之恋桃汁饮料 清凌凌(图形) 2L/瓶 2011-03-29 合格   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23 汾阳汇维果汁饮品有限公司 山西省 沙棘汁饮料 汇维 300mL/瓶 2011-03-14 合格   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24 汾阳市富源饮料有限公司 山西省 生榨果汁饮料(沙棘、低糖型) 世之花(图形) 240mL/听 2011-03-17 合格   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25 山西维仕杰食品饮料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省 维仕杰沙棘果汁饮料 维仕杰(图形) 310mL/听 2011-03-20 合格   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26 吕梁野山坡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省 沙棘汁饮料 吕梁野山坡 248mL/瓶 2011-03-23 合格   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27 山西天维宝沙棘生物有限公司 山西省 沙棘果肉饮料 天维宝(图形) 260mL/瓶 2011-03-13 合格   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28 宏全食品包装(太原)有限公司 山西省 (美汁源果粒橙)橙汁饮料 美汁源果粒橙 450mL/瓶 2011-03-25 合格  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29 山西太原亮点实业有限公司 山西省 亮点梨汁饮料 亮点 460mL/瓶 2011-03-23 合格   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30 山西一杯食品有限公司 山西省 生榨蜜桃汁 (图形) 300mL/瓶 2011-03-14 合格   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31 鞍山市庆丰饮品有限公司 辽宁省 好卫口(金丝枣果肉果汁) 庆丰 280mL/瓶 2011-01-29 合格   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32 本溪怡香碧饮品有限公司 辽宁省 野生山里红汁 怡香碧(图形) 600mL/袋 2011-03-28 合格   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33 本溪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辽宁省 果粒王橙汁饮料 汇源(图形) 1.25L/桶 2011-03-14 合格   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34 可口可乐辽宁(北)饮料有限公司 辽宁省 美汁源果粒橙橙汁饮料 美汁源 450mL/瓶 2011-03-19 合格   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35 沈阳统一企业有限公司 辽宁省 统一鲜橙多(橙汁饮料) 统一企业(图形) 2L/瓶 2011-03-15 合格   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36 康师傅(沈阳)饮品有限公司 辽宁省 康师傅橙汁饮品康師傅 450mL/瓶 2011-03-23 合格   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37 沈阳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 辽宁省 纯果乐鲜果粒橙汁饮料 纯果乐 420mL/瓶 2011-03-21 合格   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38 沈阳娃哈哈荣泰食品有限公司 辽宁省 白葡萄汁饮品 娃哈哈(图形) 500mL/瓶 2011-03-25 合格   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39 沈阳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 辽宁省 橙汁饮品 娃哈哈(图形) 500mL/瓶 2011-02-22 合格   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40 上海锦江麒麟饮料食品有限公司 上海市 橙汁饮料 KIRIN 500mL 2011-03-11 合格   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 41 上海绿加饮料食品有限公司 上海市 橙汁饮料 绿雨 1L 2011-03-30 合格   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 42 上海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上海市 苹果汁 汇源 200mL 2011-04-04 合格   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 43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乳品二厂 上海市 苹果汁 光明 300mL 2011-04-05 合格   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 44 可口可乐装瓶商生产(东莞)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海市 果粒橙 美汁源 1.25L 2011-03-02 合格   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 45 三得利(上海)食品有限公司 上海市 橙汁饮品 三得利 450mL 2011-03-12 合格   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 46 上海凯泉食品有限公司 上海市 苹果汁 凯泉 700mL 2011-03-23 合格   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 47 上海果多天然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分公司 上海市 果多百味橙汁饮料 果多 480mL 2011-03-16 合格   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 48 上海泰德利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上海市 橙汁饮料 光明 1.5L 2011-01-25 合格   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 49 上海天喔茶庄饮料有限公司 上海市 天喔茶庄C满E复合果汁饮料 天喔茶庄 500mL/瓶 2011-03-23/SHT2 合格   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50 昆山统一企业食品有限公司 江苏省 统一葡萄多(紫玉葡萄汁)饮料 统一 450mL/件 2011-03-25 合格   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 51 南京紫泉饮料工业有限公司 江苏省 [美汁源]热带果粒复合果汁饮料 美汁源 450mL/件 2011-04-03 合格   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 52 南京澳宝饮品有限公司 江苏省 澳宝苹果汁饮料 澳宝 490mL/件 2011-03-02 合格   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 53 南通市统一酒业有限公司 江苏省 果汁饮料 -- 2L/件 2011-03-16 合格   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 54 四洲(苏州)食品有限公司 江苏省 四洲Q粒橙橙汁饮品 四洲 500mL/件 2011-03-07 合格   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 55 苏州蓝能果蔬饮品有限公司 江苏省 蓝莓野果汁 -- 325mL/件 2010-11-13 合格   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 59 无锡市碧林酿酒饮料有限公司 江苏省 碧林橙汁(100%) 碧林 1L/件 2011-03-27 合格   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 60 扬州市花仙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江苏省 千纤牌莲藕汁 千纤 240mL/件 2011-04-02 合格   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 61 扬州华贵食品有限公司 江苏省 厚福莲藕汁 厚福 240mL/件 2011-04-08 合格   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
  • 津津有“卫”丨关注食品安全,岛津助力2022国抽检测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无小事,食品安全是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的基础,是现代社会的“底线安全”。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用“四个最严”的要求,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每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均出台相应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抽查,排查和防范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从而保障食品的安全。从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结果看,食品安全整体状况良好,2020年和2021年前三季度整体合格率在97%以上。食品中检出的不合格项目类别主要有农/兽药残留超标、微生物污染、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质量指标不达标、有机物污染、重金属污染等(具体占比见下图,数据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 2020年以来食品中检出不合格项目类别占比 2022年新版的《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已发布,食品类别与2021年相同,未发生变化,仍是33大类。在指标方面,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食品添加剂、营养成分、真菌毒素等仍然是主要的检测指标,检测仪器涉及色谱、色谱串联质谱、光谱等多种类型。 岛津作为分析仪器厂商,自1875 年创业以来,始终坚持 “以科学技术向社会做贡献”这一创业宗旨,不断钻研满足社会需求的科学技术,并以实现“为了人类和地球的健康”这一愿望作为公司的经营思想。自进入中国市场以来,岛津一直密切关注国内外各行业监测项目、政策法规的颁布与实施,针对近年来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和一系列新颁布实施的国家标准,岛津一直积极应对,并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本文针对2022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项目,结合岛津优异的检测技术,为食品安全领域的检测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1农药残留2022年国抽涉及农残共76种农药,检测标准中GB 23200.113(GC-MS/MS)、GB 23200.121(LC-MS/MS)两个标准可以覆盖农残项目的80%以上,除串联质谱外,国抽中也包括一些常用的色谱标准,比如GB 23200.116(GC) 、GB 23200.112(LC)、NY/T 761(GC、LC)等。对于覆盖面很广的双MS标准(GB 23200.113和GB 23200.121),岛津提供从标准品、前处理到仪器分析方法、出具报告等的全套解决方案(见下图)。其中与GC-MS/MS和LC-MS/MS相对应的农残数据库均已包含800余种化合物,数据库随着农药品种的增加也在持续扩展中。GB 23200.113和GB 23200.121全套解决方案 2兽药残留国抽中兽药残留共涉及磺胺类、β-激动剂类、四环素类、氯霉素、孔雀石绿等30多种,本细则与2021年相比新增加1种兽药(青霉素)。这些兽药均可以使用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检测,岛津已推出《LC-MS/MS兽药检测整体解决方案》以及《LC-MS/MS兽药分析方法包》,其中分析方法包括500余种兽药化合物的中英文名称、分子式、质量数、CAS号、MRM参数等化合物信息,以及按类别划分的所有兽药化合物的方案,用户可根据标准或者实际分析情况直接查找化合物参数或调用方法,实现多组分同时分析。《LC-MS/MS兽药检测整体解决方案》收录了多个兽药残留解决方案,考察了相关的LC分析条件、校准曲线、检出限、精密度和加标回收率等,从而帮助兽药分析检测的用户更方便、更高效开展检测工作。3生物毒素与2021年国抽细则相比,检测的真菌毒素种类和数量未发生变化。岛津LC-MS/MS生物毒素MRM数据库包含了谷物、水果、水产品中常见的100余种生物毒素的化合物信息、MRM参数、分析方法、分类汇总方法及操作指南,帮助用户快速建立分析各种毒素的方法;同时岛津还提供多种解决方案,如使用LC-MS/MS同时检测25种真菌毒素。4金属元素与2021年国抽细则相比,金属元素的种类没有变化,主要采用的检测仪器为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ICP-MS)、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ICP-OES)、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AAS)等仪器。岛津的ICP-MS、 ICP-OES、AAS可高灵敏度地分析食品中的有害金属(砷、铅、镉等),其中ICP-MS测定铅、镉、砷、汞、铜等时,检出限低,只需一次进样,便可进行多元素的快速同时分析,相比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提高了分析效率,其中岛津全惰性LC-ICPMS联机系统不仅可以对多元素进行分析,还可以对重金属元素形态及价态进行分析,广泛应用于元素形态学研究。 5食品添加剂新版国抽在食品添加剂检测项目上增加了二氧化钛和偶氮甲酰胺两种添加剂,分别采用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和液相色谱法。国抽中食品添加剂大部分项目的检测方法为LC、GC,少数项目的检测方法为ICP-MS、 ICP-OES、AAS。在这些检测项目上,岛津都可以为用户提供性能优异的仪器。 6其他除了上述检测项目,岛津还有很多仪器或方案可用于国抽中的其他项目的检测,比如岛津Essentia LC-16AAA氨基酸分析仪可以实现对氨基酸快速、稳定、灵敏的分析;岛津维生素ADE在线二维液相系统可以同时分析样品中的维生素A、D、E,具有灵敏度高、重复性好等优点 Essentia IC-16离子色谱仪可以用于水质环境检测、农业食品安全检测等相关检测,高性能的电导检测器搭载全新膜式抑制器,具有高超的流量精密度,超快速进样速度,低交叉污染,精准的温控稳定性等优异性能。 本文内容非商业广告,仅供专业人士参考。
  • 花容月貌为你而妍|阿尔塔化妆品国抽配套混标上新啦!
    国家药监局落实“四个最严”的要求,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化妆品非法添加禁用原料、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等违法行为。在不合格批次化妆品信息名单中,不合格项目以微生物指标(菌落总数)超标和产品批件与标签标识不一致的情况最常见,特别是染发类和功能性护肤类产品中使用禁用物质(抗生素类、激素类和防腐剂类)及限用类物质超量添加(重金属元素和有毒有害元素)的问题较明显。阿尔塔科技助力化妆品行业高质量发展,配合化妆品国家和地方抽检计划推出配套的化妆品检测标准物质和化妆品基质质控样,助力提升化妆品标准体系建设,为营造安全有序的化妆品市场环境,为消费者的用妆安全提供技术保障。部分化妆品国抽配套产品:化妆品基质质控样:了解更多产品或需要定制服务,请联系我们。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太原海关199.00万元采购洗板机,抽提萃取
    html, body { -webkit-user-select: text } * { padding: 0 margin: 0 } .web-box { width: 100% text-align: center } .wenshang { margin: 0 auto width: 80% text-align: center padding: 20px 10px 0 10px } .wenshang h2 { display: block color: #900 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border-bottom: 1px dashed #ccc font-size: 16px } .site a { text-decoration: none } .content-box { text-align: left margin: 0 auto width: 80% margin-top: 25px text-indent: 2em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25px } .biaoge { margin: 0 auto /* width: 643px */ width: 100% margin-top: 25px } .table_content { border-top: 1px solid #e0e0e0 border-left: 1px solid #e0e0e0 font-family: Arial /* width: 643px */ width: 100% margin-top: 10px margin-left: 15px } .table_content tr td { line-height: 29px } .table_content .bg { background-color: #f6f6f6 } .table_content tr td { border-right: 1px solid #e0e0e0 border-bottom: 1px solid #e0e0e0 } .table-left { text-align: left padding-left: 20px } 基本信息 关键内容: 洗板机,抽提萃取 开标时间: null 采购金额: 199.00万元 采购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太原海关 采购联系人: 苏先生 采购联系方式: 立即查看 招标代理机构: 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李世锋 代理联系方式: 立即查看 详细信息 太原海关指定监管场地检测设备项目进口产品论证专家意见公示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状态:预告 更新时间:2021-09-25 招标文件: 附件1 太原海关指定监管场地检测设备项目进口产品论证专家意见公示 2021年09月25日 13:35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太原海关指定监管场地检测设备项目 品目 货物/通用设备/仪器仪表/其他仪器仪表 采购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太原海关 行政区域 太原市 公告时间 2021年09月25日 13:35 开标时间 预算金额 ¥199.000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苏先生项目联系电话 13934205249 采购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太原海关 采购单位地址 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112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苏先生13934205249 代理机构名称 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太原市高新区创业街方大领地1106室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李世锋19935109957 附件: 附件1 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太原海关 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太原海关指定监管场地检测设备项目进行其他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太原海关指定监管场地检测设备项目 项目编号: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苏先生 项目联系电话:13934205249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太原海关 采购单位地址: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112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苏先生13934205249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李世锋19935109957 代理机构地址: 太原市高新区创业街方大领地1106室 一、采购项目内容 脂肪测定仪(1台)、全自动进板高速洗板机(2台)详见附件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表 二、开标时间: 三、其它补充事宜 本次论证的设备预算金额合计为199万元。 论证意见:同意购买,专家意见详见附件 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表。 1.公示期:本公示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2.意见反馈方式:对采购需求提出相关意见(应说明理由)应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并在公示期内将相关意见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或者采购人,同时还须将反馈意见的电子文档(word版本)发送至公告指定的电子邮箱ydzbsxb@163.com,邮件主题注明 (公司名称)关于(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及论证意见的反馈意见 ,邮件内容应包括供应商名称、供应商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 四、预算金额: 预算金额:199.0000000 万元(人民币) × 扫码打开掌上仪信通App 查看联系方式 $('.clickModel').click(function () { $('.modelDiv').show() }) $('.closeModel').click(function () { $('.modelDiv').hide() }) 基本信息 关键内容:洗板机,抽提萃取 开标时间:null 预算金额:199.00万元 采购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太原海关 采购联系人:点击查看 采购联系方式:点击查看 招标代理机构: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点击查看 代理联系方式:点击查看 详细信息 太原海关指定监管场地检测设备项目进口产品论证专家意见公示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状态:预告 更新时间:2021-09-25 招标文件: 附件1 太原海关指定监管场地检测设备项目进口产品论证专家意见公示 2021年09月25日 13:35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太原海关指定监管场地检测设备项目 品目 货物/通用设备/仪器仪表/其他仪器仪表 采购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太原海关 行政区域 太原市 公告时间 2021年09月25日 13:35 开标时间 预算金额 ¥199.000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苏先生 项目联系电话 13934205249 采购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太原海关 采购单位地址 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112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苏先生13934205249 代理机构名称 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太原市高新区创业街方大领地1106室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李世锋19935109957 附件: 附件1 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太原海关 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太原海关指定监管场地检测设备项目进行其他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太原海关指定监管场地检测设备项目 项目编号: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苏先生 项目联系电话:13934205249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太原海关 采购单位地址: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112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苏先生13934205249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李世锋19935109957 代理机构地址: 太原市高新区创业街方大领地1106室 一、采购项目内容 脂肪测定仪(1台)、全自动进板高速洗板机(2台)详见附件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表 二、开标时间: 三、其它补充事宜 本次论证的设备预算金额合计为199万元。 论证意见:同意购买,专家意见详见附件 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表。 1.公示期:本公示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2.意见反馈方式:对采购需求提出相关意见(应说明理由)应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并在公示期内将相关意见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或者采购人,同时还须将反馈意见的电子文档(word版本)发送至公告指定的电子邮箱ydzbsxb@163.com,邮件主题注明 (公司名称)关于(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及论证意见的反馈意见 ,邮件内容应包括供应商名称、供应商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 四、预算金额: 预算金额:199.0000000 万元(人民币)
  • 09年第3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质量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年第3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质量公告》2010年第4号公告   2010年第4号   2009年第3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质量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开展了2009年第3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现将抽查结果予以公布。   本次对食品、日用消费品、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工业生产资料、农业生产资料等31类产品质量进行了国家监督抽查。其中,食品共抽查了8类,包括葡萄酒、绿茶、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酱油、食醋、瓶(桶)装饮用水、食糖、婴幼儿配方乳粉 日用消费品共抽查了12类,包括木制家具(木制柜)、卫生巾(含卫生护垫)、学生用品、电动跑步机、化妆品、餐具洗涤剂、电磁灶、助听器、车用汽油、集成电路卡读写机、啤酒瓶、固定式通用灯具 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共抽查了5类,包括铝合金建筑型材、建筑钢化玻璃、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材、纤维板 工业生产资料共抽查了5类,包括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可见分光光度计、电子计价秤、单相电能表、便携式载体催化甲烷检测报警仪 农业生产资料共抽查了1类,即碾米机。   国家质检总局已将本次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通报了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并已责成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本次抽查中不合格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依法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 1. 葡萄酒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 绿茶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3.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4. 酱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5. 食醋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6. 瓶(桶)装饮用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7. 食糖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8.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9. 木制家具(木制柜)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0. 卫生巾(含卫生护垫)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1. 学生用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2. 电动跑步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3. 化妆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4. 餐具洗涤剂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5. 电磁灶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6. 助听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7. 车用汽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8. 集成电路卡读写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9. 啤酒瓶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0. 固定式通用灯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1. 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2. 建筑钢化玻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3.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4. 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材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5. 纤维板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6.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7. 可见分光光度计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8. 电子计价秤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9. 单相电能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30. 便携式载体催化甲烷检测报警仪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31. 碾米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
  • 【分析】2020年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兽药残留
    水产品包含海水、淡水养殖或捕捞的鱼类、甲壳类(虾、蟹)、贝类、头足类、藻类等水生动物或植物等。一直以来,我国是世界上主要的水产品生产国,水产品总产量自1989年起连续30年居世界第一,占世界总产量的40%以上。近几年我国水产品总量整体保持增长趋势,2017年我国水产品总产量为6445万吨,同比增长0.75%,2018年我国水产品总产量为6458万吨,同比增长0.2%,2019年我国水产品总产量为6480万吨,同比增长0.34%。抽检结果分析市场监督管理局维德维康对2020年国家及部分省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贵州、河南省等等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通告的水产品中兽药残留不合格项目进行了统计,共统计1495批次不合格,其中占比较大的不合格项目为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氧氟沙星、呋喃西林代谢物、地西泮和孔雀石绿。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2020年12月25日发布2020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情况,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合格率为99.1%,连续8年保持在99%以上。重点药物介绍恩诺沙星:恩诺沙星,又名恩氟奎林羧酸,属于氟奎诺酮类之化学合成抑菌剂,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是动物专属用药。喹诺酮类药物因其抗菌谱广、抗菌力强、作用迅速、毒副作用小、价格低廉等特点,被广泛应用于畜禽和水产养殖业,用于防治动物的细菌性疾病。由于缺乏相应的理论指导,为提高防治效果,在使用过程中普遍存在药物滥用现象,从而使得喹诺酮类药物对畜禽和水产动物产生毒副作用,并且影响生态环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在鱼皮+肉中的残留限量为100 μg/kg。氧氟沙星:氧氟沙星属于氟喹诺酮类药物,因具有抗菌谱广、抗菌活性强等特点,曾被广泛用于畜禽细菌性疾病的治疗和预防,水产养殖业也应用该类药物防治水生生物细菌性疾病。《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292号》中规定,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氧氟沙星。 呋喃西林代谢物:呋喃西林是属于硝基呋喃类广谱抗生素,可以治疗细菌引起的各种疾病,曾广泛应用于畜禽及水产养殖业。硝基呋喃类原型药在生物体内代谢迅速,和蛋白质结合而相当稳定,故常利用对其代谢物的检测来反映硝基呋喃类药物的残留状况。硝基呋喃类药物及其代谢物可能会引起溶血性贫血、多发性神经炎、眼部损害和急性肝坏死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中规定在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呋喃西林代谢物。 地西泮:地西泮又名安定,为镇静剂类药物,主要用于焦虑、镇静催眠,还可用于抗癫痫和惊厥。淡水鱼中检出地西泮的原因,可能是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相关兽药。地西泮可以降低新鲜活鱼对外界的感知能力,降低新陈代谢,保证其经过运输后仍然鲜活。但地西泮在鱼体内残留是永久性的,可以通过食物链传递给人类。地西泮超过一定剂量可能会引起人体嗜睡疲乏、动作失调、精神混乱等,严重者还可能出现心律失常、昏迷等症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地西泮允许作治疗用,但不得在动物性食品中检出。孔雀石绿;孔雀石绿别名碱性绿、盐基块绿、孔雀绿,是一种三苯甲烷结构的染料,因其外观颜色呈孔雀绿而得名。自被证实具有抗菌杀虫等药效以来,许多国家曾广泛将其用作驱虫剂、杀菌剂和防腐剂,以杀灭水产动物体外的寄生虫、原生动物和鱼卵中的霉菌等。孔雀石绿可在鱼体内长时间残留,通过食物链可能对人体产生致畸、致癌和致突变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中规定在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孔雀石绿。抽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0 年版)产品种类本细则涉及水产品主要为动物性水产品。分为淡水鱼、淡水虾、淡水蟹、海水鱼、海水虾、海水蟹、贝类和其他水产品。种类包含淡水鱼鳊鱼、草鱼、鳜鱼、黑鱼(乌鳢、生鱼、财鱼等)、黄颡鱼(昂刺鱼、黄骨鱼、黄辣丁等)、鲫鱼、鲤鱼、鲢鱼、鲈鱼、鲶鱼、鳝鱼(黄鳝)、青鱼、鳙鱼、鲮鱼、鲑(大马哈鱼)、银鱼、泥鳅、鲥鱼、罗非鱼、虹鳟、鳗鲡、鲟鱼、鳇鱼及其他淡水鱼。淡水虾小龙虾、青虾、河虾、草虾、白虾及其他淡水虾。淡水蟹中华绒螯蟹(毛蟹、大闸蟹)及其他淡水蟹。海水鱼鲳鱼、黄鱼、多宝鱼、带鱼、海鲈鱼、黄姑鱼、白姑鱼、鲅鱼(马鲛鱼)、鲐鱼、鳓鱼、鲱鱼、蓝圆鲹、马面鲀、石斑鱼、鲆鱼、蝶鱼、沙丁鱼、鳀鱼、鳕鱼、海鳗、鳐鱼、鲨鱼、鲷鱼、金线鱼及其他海水鱼。海水虾基围虾、虾蛄、东方对虾、日本对虾、长毛对虾、斑节对虾、墨吉对虾、宽沟对虾、鹰爪虾、白虾、毛虾、龙虾及其他海水虾。海水蟹梭子蟹、青蟹、蟳(海蟹)及其他海水蟹。贝类贻贝、蛤、蛏、三角帆蚌、皱纹冠蚌、背角无齿蚌、河蚬、中华园田螺、铜锈环梭螺、大瓶螺等贝类。其他水产品牛蛙、鱿鱼、甲鱼、章鱼、墨鱼、海参、海肠等其他水产品。检验依据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27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20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生物胺的测定● GB 5009.2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挥发性盐基氮的测定● GB/T 19857 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的测定● GB/T 20361 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荧光检测法● GB/T 20366 动物源产品中喹诺酮类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T 20756 可食动物肌肉、肝脏和水产品中氯霉素、甲砜霉素和氟苯尼考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T 21316 动物源性食品中磺胺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GB/T 21317 动物源性食品中四环素类兽药残留量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与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21318 动物源食品中硝基咪唑残留量检验方法● GB/T 22338 动物源性食品中氯霉素类药物残留量测定● GB 23200.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源性食品中五氯酚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法● GB 316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SC/T 3015 水产品中土霉素、四环素、金霉素残留量的测定● SN/T 1865 出口动物源食品中甲砜霉素、氟甲砜霉素和氟苯尼考胺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 质谱/质谱法● SN/T 1928 进出口动物源性食品中硝基咪唑残留量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SN/T 3235 出口动物源食品中多类禁用药物残留量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农业部 783 号公告-1-2006 水产品中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 1025 号公告-23-2008 动物源食品中磺胺类药物残留检测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农业部 1077 号公告-1-2008 水产品中 17 种磺胺类及 15 种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农业部公告 第 235 号 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 250 号 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 农业部公告 第 2292 号 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 4 种兽药的决定● 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淡水鱼检验项目————淡水虾检验项目————淡水蟹检验项目————海水鱼检验项目————海水虾检验项目——
  •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 《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进一步规范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11月30日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管部门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现就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作出以下规定:  第一条 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自行抽样或委托承检机构抽样。委托抽样的,应当不少于2名监管人员参与现场抽样。  第二条 现场抽样时,应检查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否有进货查验记录、合法进货凭证等。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无法提供进货查验记录、合法进货凭证或产品真实合法来源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条 对易腐烂变质的蔬菜、水果等食用农产品样品,需进行均质备份样品的,应当在现场抽样时主动向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告知确认,可采取拍照或摄像等方式对样品均质备份进行记录。  第四条 现场封样时,抽样人员应按规定要求采取有效防拆封措施。抽样人员(含监管人员)、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在样品封条上共同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五条 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范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被抽样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的名称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住所,食用农产品名称(有俗称的应标明俗称)、产地(或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是否具有合格证明文件,供货者名称和地址、进货日期,抽样批次等。在集中交易市场抽样的,应当记录销售者的摊位号码等信息。  现场抽样时,抽样人员(含监管人员)、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在抽样文书上共同签字或盖章。  第六条 带包装或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以标识的生产者、产品名称、生产日期等内容一致的产品为一个抽样批次;简易包装或散装的食用农产品,以同一产地、生产者或进货商,同一生产日期或进货日期的同一种产品为一个抽样批次。  第七条 检验机构在接收样品时,应当核对样品与抽样文书信息。对记录信息不完整、不规范的样品应当拒绝接收,并书面说明理由,及时向组织或者实施抽样检验的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 承检机构应按规范采取冷冻或冷藏等方式妥善保存备份样品。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合格样品的备份样品应继续保存3个月,不合格样品的备份样品应继续保存6个月。  第九条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对监督抽检结果有异议的,可按照规定申请复检。  第十条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立即对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依法采取停止销售、召回等措施,并及时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对停止销售、召回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要求采取处置措施,并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复检和异议期间,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不得停止履行上述义务。未履行前款义务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履行。  第十一条 抽检发现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涉及种植、养殖环节的,由组织抽检的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向产地同级农业农村部门通报;涉及进口环节的,及时向进口地海关通报。  第十二条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等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开展跟踪抽检。  第十三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公布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结果、核查处置信息。与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有关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当依法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第十四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要求将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等信息,及时录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 市场监管部门在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等食用农产品销售场所开展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十六条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的指导,可结合地方实际制定本地区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实施细则。《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解读  日前,市场监管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和公布《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市监食检〔2020〕184号,以下称《规定》)。现就《规定》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四个最严”要求,不断加大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抽检力度,对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及时核查处置,取得一定成效。但是食用农产品与预包装食品差异较大,基层普遍反映存在不合格产品追溯难、备样保存难、核查处置难等一些难点问题。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督促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履行主体责任,促进食用农产品源头治理,控制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市场监管总局在实地调研、广泛征求各有关方意见建议基础上,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属性、行业发展水平、监管制度等特点,起草并印发《规定》。   二、主要内容   (一)推动“检管结合”。明确监管人员可自行抽样或参与抽样。现场抽样时,监管人员可对抽样场所开展监督检查,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不履行法律义务、存在违法行为的,及时固定证据、依法查处,提高监管执法效率,形成监管合力。   (二)针对产品特性规范抽样。一是明确易腐烂变质的食用农产品可进行均质处理,防止因样品腐烂变质无法实现复检。二是考虑到食用农产品与普通食品的属性特点差异,规范抽样信息采集,明确食用农产品的“抽样批次”概念,以利于有效开展核查处置和追查不合格产品来源。三是明确食用农产品的备样应按规范冷藏或冷冻储存。   (三)多措并举震慑违法行为。明确市场监管部门除依法监督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采取风险控制措施,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外,还将采取以下措施:作为重点监管对象跟踪抽检,公布监督抽检结果和核查处置信息,将核查处置涉及的行政处罚信息归集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四)加强不合格信息通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涉及种植、养殖环节和进口环节的,由组织抽检的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向产地同级农业农村部门或者海关通报。   (五)明确适用范围。考虑到各地食用农产品监管制度和要求存在差异,明确各省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来源:市场监管总总局)
  • 贵州筹建5个国检中心和1个国家级实验室
    近日,由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专家组一行15人来到贵州省质监局,相继参观考察了该局的计量测试院和信息所,并就贵州省拟筹建的5个国检中心和1个实验室建言献策。   专家们对5个国检中心和1个实验室在筹建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专家表示,贵州省获准筹建的酒类及加工食品、新型墙体材料、电子基础元器件、磷及磷化工产品、煤炭清洁转化产品5个国家级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及1个国家级酒类实验室,必将为打造贵州产业集群发展中的技术服务平台奠定良好的基础。5个国检中心和1个实验室的筹建不仅需要贵州省政府强有力的支持,而且需要多方协同、配合,要在人员配置、资金筹措、能力建设、体制创新等方面做足文章,要用好现有人才,引进急需人才,并尽早确定筹建各国检中心的领军人物。
  • 质检总局通报2013年关于羽绒服装等11种产品质量抽查结果
    12月27日下午,国家质检总局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质检总局新闻发言人、新闻办主任陈熙同发布了2013年关于羽绒服装等11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2013年11月出入境检验检疫情况、2013年11月份特种设备事故情况、质检总局“质检利剑”行动总体情况、关于2013年1-11月份全国口岸传染病检出情况、2013年度缺陷产品召回情况、质检总局发布公告防止巴基斯坦克里米亚—刚果出血热传入我国、质检总局积极推进建立中国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发布实施等9个方面的情况。以下为具体发布内容:   一、2013年关于羽绒服装等11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近期,质检总局组织对羽绒服装、电热毯、室内加热器、儿童家具、蜂窝电话用锂离子电池、信息技术设备用不间断电源、冷水水表、钾肥、快热式电热水器、轮胎式装载机和液压挖掘机等11种产品质量开展了国家监督抽查,共抽查了11种575家企业生产的601批次产品,结果显示,有95家企业生产的96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有2家企业违反《产品质量法》,拒绝接受冷水水表的监督抽查,分别是沈阳华美仪表有限公司和开封市鑫泰阀业有限公司。   羽绒服装共抽查了13个省(市)60家企业生产的60批次产品,重点对产品的纤维含量、甲醛含量、pH值、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色牢度、羽绒含绒量、羽绒绒子含量、羽绒微生物等项目进行了检验。其中,依据2012年2月开始实施的新标准GB/T 14272-2011《羽绒服装》,较以往抽查增加了羽绒绒子含量项目。经检验,羽绒服装面料的重要安全性指标甲醛含量、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和pH值等3个项目全部符合标准要求,羽绒服装填充物的重要卫生指标羽绒微生物、羽绒清洁度和羽绒气味等3个项目全部符合标准要求。抽查发现的主要质量问题是4批次产品的羽绒含绒量和绒子含量低于明示值、1批次产品的面料纤维成分实测与明示名称不相符、1批次产品的面料耐水色牢度低于标准规定要求。   电热毯共抽查了11个省(市)80家企业生产的80批次产品,对产品的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输入功率和电流、耐潮湿、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非正常工作、机械强度、结构、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等项目进行了检验。经检验,抽查的6家大中型企业产品质量均合格,抽查的74家小型企业的产品中,8家企业的产品质量不合格,不合格项目涉及输入功率和电流、机械强度、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   室内加热器共抽查了5个省(市)70家企业生产的70批次产品,包括了辐射式加热器、充油式加热器、风扇式加热器、对流式加热器、板式加热器、浴霸等常见的室内加热器产品。重点检查了产品的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输入功率和电流、发热、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耐潮湿等电气安全项目。经检验,有13批次产品质量不合格,涉及的不合格项目有输入功率和电流、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接地措施和结构。   儿童家具方面,依据2012年8月开始实施的国家强制性标准GB28007-2011《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首次组织对儿童家具产品开展国家监督抽查。国家标准定义儿童家具为设计或预定供3~14岁儿童使用的家具产品。本次抽查了7个省(市)61家企业生产的61批次产品,包括了柜类、椅凳类、桌台类、床类等4种产品,对结构安全、有害物质和警示标识等项目进行了检验。经检验,结构安全项目中,有23批次产品边缘和尖端不合格、2批次产品孔及间隙不合格、3批次产品力学性能不合格、1批次产品其他结构安全项目不合格 有害物质项目中,除甲醛释放量有1批次产品出现不合格外,被抽查产品的表面涂层可迁移元素项目全部符合标准要求 警示标识有17批次产品不合格,发现的主要问题是未提供使用说明和未标明产品使用年龄段。不合格项目中,产品边缘和尖端、警示标识是主要不合格项,分别占到不合格项目总数的48.9%和36.2%。   蜂窝电话用锂离子电池共抽查了5个省(市)61家企业生产的70批次产品,对产品的放电性能、低温性能、过充电保护性能、短路保护性能等项目进行了检验。抽查发现6家企业的6批次产品不合格,主要问题是放电性能和低温性能不合格,表现为放电时间不够即容量不足,实测值不符合产品明示技术指标或标准要求。   信息技术设备用不间断电源共抽查了3个省29家企业生产的29批次产品,重点检查了电气(常温)性能、安全性能、电磁兼容性和环境适应性等项目。与上一次抽查相比,本次抽查依据的2012年12月实施的GB 4943.1-2011 《信息技术设备 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比旧标准提高了电气间隙与爬电距离等安全性能方面的要求。经检验,被抽查产品的环境适应性项目全部合格,抽查发现的12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主要质量问题集中在电气性能、安全性能和电磁兼容性等3个方面。   冷水水表共抽查了17个省(区、市)89家企业生产的89批次产品,重点检查了示值误差、压力损失、连续流量、静压力等4个项目。经检验,有6批次产品质量不合格,4个检验项目均有不合格项。   钾肥共抽查了12个省(区、市)36家企业生产的55批次产品,涉及了氯化钾、农业用硫酸钾和农业用硝酸钾等3种产品。重点检验了产品的养分含量、水分指标、标识等项目。其中,抽查的11批次农业用硫酸钾全部合格,有4批次氯化钾不合格,有1批次农业用硝酸钾不合格。不合格产品的质量问题是氧化钾含量不达标、水分含量超标、包装标识不合格。   快热式电热水器共抽查了48家企业生产的48批次产品,抽查发现,有4家企业生产的4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不合格项目涉及非正常工作、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耐潮湿、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接地措施,主要质量问题集中在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方面。   轮胎式装载机共抽查了29家企业生产的29批次产品,抽查发现,有3家企业生产的3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不合格项目涉及发射噪声、报警装置、司机操作位置、保护措施及装置。   液压挖掘机共抽查了10家企业生产的10批次产品,抽查发现,有1家企业生产的1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不合格项目为电气和电子系统(防护等级)。   针对本次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质检总局已责成相关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进行处理。在下一步工作中,质检部门将继续开展产品质量监督,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维护消费者和用户的健康安全。   以上抽查结果中涉及的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批号、主要不合格项目等具体情况,公众可以登录质检总局网站查询。   二、2013年11月出入境检验检疫情况   出入境卫生检疫情况。2013年11月,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共查验出入境人员2944.28万人次,同比下降20.27%。其中,发现传染病例462人次。出入境人员监测体检8.56万人次,同比下降5.91%。出入境人员预防接种8.63万人次,同比下降1.57%。对于以上检出病例,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进境农产品有害生物截获情况。2013年11月,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进境农产品检疫过程中共截获有害生物1934种47076次,其中检疫性有害生物133种4046次,一般有害生物1801种43030次。   按检疫业务类别统计,截获的有害生物主要来自货物检疫,占截获疫情总次数的70.55% 。其次是运输工具检疫占12.13%,旅客携带物检疫占5.88%,木质包装检疫占 5.55% ,集装箱检疫、邮寄物检疫等占5.89% 。   按有害生物类别统计,截获的有害生物主要是昆虫,占总截获疫情次数的49.02% 。其次是杂草占31.29% ,真菌占 11.12% ,其他检疫物占4.32% ,细菌、病毒、螨类、线虫占4.25% 。   按有害生物来源统计,截获的有害生物主要来自美国、巴西、澳大利亚、越南、加拿大、泰国、俄罗斯、阿根廷、韩国、日本等主要贸易国家和地区。   针对发现的疫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作退运、销毁、除害处理等检疫措施,防止疫情传播扩散,并向国外通报,要求采取改进措施。   旅客携带物和邮寄物中禁止进境物截获情况。2013年11月,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从入境旅客携带物和邮寄物中共截获禁止进境物3.3万多批次,其中从入境旅客携带物中截获植物种苗、种子、肉干、新鲜水果、野生活鳖等 从邮寄物中截获濒危物种红豆杉、植物种子、多肉植物等 从禁止进境物中检出有害生物3000多批次,包括果实蝇、香蕉穿孔线虫、扶桑绵粉蚧、美澳型核果褐腐病等。这些非法携带、邮寄的未经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极易携带疫病疫情,一旦传播将给我国畜牧业、农林业、生态环境甚至人民身体健康带来严重威胁。如香蕉穿孔线虫侵染香蕉后,使其根部组织变黑腐烂,地上部分生长缓慢,叶片小,枯黄,坐果少,果实小。除严重危害香蕉、胡椒和椰子外,还危害大豆、玉米、高梁、甘蔗、茄子、咖啡、番茄和马铃薯等经济作物及红掌、竹芋、棕榈等观赏植物。   进口食品化妆品不合格情况。2013年11月,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共检出质量安全项目不合格的进口食品63批、化妆品3批。不合格食品涉及14类产品,主要不合格产品是糖类、酒类和糕点饼干类,来自19个国家或地区,微生物污染、食品添加剂和证书不合格等项目为主要不合格原因。不合格化妆品涉及2类化妆品,分别是口腔类化妆品和香水类化妆品,来自2个国家,微生物污染和证书不合格为主要不合格原因。对以上不合格的进口食品化妆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均采取了退运或销毁等措施,未进入国内市场。有关详细信息,将在质检总局网站上予以公布。   进口工业品检验监管情况。2013年11月,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监管进口工业品30.32万批次,同比下降5.79%,发现进口不合格0.69万批次,批次不合格率2.28%。其中检验监管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3.16万批,计456.18万吨、30.99亿美元,检出不合格18批,计16281.85吨、763.44万美元 检验监管进口危险化学品0.91万批,计3256.20万吨、253.58亿美元,检出不合格348批,计96.11万吨、7.89亿美元。2013年11月,处置进口汽车缺陷10例、其中召回44598辆,口岸整改2252辆。   针对发现的进口工业品不合格情况,检验检疫机构均依法采取了退运、销毁、要求整改等措施。   三、2013年11月份特种设备事故情况   2013年11月,全国共发生各类特种设备事故16起,死亡24人,受伤26人,与2012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增加4起,上升33.33% 死亡人数减少2人,下降7.69% 受伤人数减少29人,下降52.73%。以上事故正在按照特种设备事故调查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16起事故中,锅炉事故2起,压力容器事故2起,气瓶事故1起,压力管道事故1起,电梯事故7起,起重机械事故2起,大型游乐设施事故1起。   四、质检总局“质检利剑”行动总体情况   2013年,质检总局按照突出重点、重拳打击的思路,强化违法案件查处、区域整治、联合执法、督查督办工作力度,围绕百姓关心、社会关注、涉及安全的重点产品,以打好白酒、化肥、儿童用品、建材、汽配等五个战役为重点,全面推进“质检利剑”行动深入开展。到目前为止,全国质检系统共出动执法人员173万人次,查处各类质量违法案件11.1万起,涉案货值金额达45.8亿元,查办大案要案2877起。   五、关于2013年1-11月份全国口岸传染病检出情况   2014年1至11月份,全国口岸检疫查验发现有传染病症状者2.5万人,传染病25种共计3164例,以呼吸道传染病为主,包括季节性流感1166例,甲型H1N1流感829例,其他呼吸道病毒感染549例,其他数量较多的传染病有细菌性痢疾、伤寒及由诺如病毒、轮状病毒等造成的感染性腹泻242例,登革热、疟疾、基孔肯雅热等蚊媒传染病211例,病毒性肝炎50例,水痘32例,梅毒性病等29例,手足口病21例,开放性肺结核17例。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有症状者和传染病病例均按照规定程序妥善进行医学处置,保障出入境人员身体健康,维护国家公共卫生安全。2013年7至8月,新疆检验检疫局妥善处置了新疆地区可引发人间鼠疫流行的鼠间鼠疫疫情,有力保护了欧亚大通道卫生安全,维护了我国特别是新疆地区的对欧贸易及社会稳定。   2014年元旦、春节将至,入境和出境人员较为集中,为保护出入境人员健康出行,质检总局提醒广大出入境人员在旅行期间一旦出现发热、畏寒、头及四肢疼痛、恶心、喉痛、淋巴结肿大、持续性腹泻、水样便、呕吐等症状,应停止旅行,及时就医。   入境时有上述传染病症状或其他传染病症状的,应主动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和咨询 入境后出现上述传染病症状或其他传染病症状的,应当及时就医,并向医生说明近期旅行史、动物接触史和蚊虫叮咬史等,以便及时得到诊断和治疗。   元旦和春节期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加强体温检测、医学巡查等工作,对主动申报或现场发现有传染病症状的出入境人员,按规定程序采取医学排查措施。   出境人员可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咨询有关国际旅行健康知识,或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http://www.aqsiq.gov.cn)国际旅行健康与疫情信息专栏查询相关信息。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发布实施   为防止境外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渔业生产和公共卫生安全,质检总局和农业部近日发布第2013号联合公告,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以下简称名录)。   名录根据动物疫病危害程度分为三类,共计206种疫病。其中一类传染病、寄生虫病15种,具有危害严重、传播迅速、难以扑灭、根除,可造成严重的经济社会或公共卫生后果的特点。二类和三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分别是147种和44种。206种疫病按照易感动物种类细分为:人畜共患病、牛病、马病、猪病、禽病、羊病、水生动物病、蜂病以及其他动物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配套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简称原名录)于1992年予以公布。原名录实施二十多年来,在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的传入,维护国门生物安全,保护我国农业生产与动物健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全球动物疫情流行形势与控制情况的不断变化,原名录已不能完全适应我国当前动物检疫工作的需要。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启动了名录修订相关工作,历时四年多时间修订完成。   修订的名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遵循科学性、安全性、前瞻性的原则制定的,既立足于原名录,又顾及行政执法的现实需求,体现了连续性和实效性。既充分考虑了面向国内动物防疫的《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又跟踪分析了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动物疫病名录的变化及发展趋势,符合我国国情,遵循国际惯例,有利于疫情防控,也有利于促进进出境动物和动物产品贸易。另外,名录既关注国际国内动物疫情形势变化及新发动物传染病,积极参考新的技术依据,又将会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名录实施动态调整,体现了前瞻性和灵活性。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将按照新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严格做好进出境动物及动物产品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切实履行职责,保护国门生物安全。   七、质检总局发布公告防止巴基斯坦克里米亚—刚果出血热传入我国   据世界卫生组织(WHO)近日报告,2013年1月1日至9月29日,巴基斯坦爆发克里米亚—刚果出血热,共确诊病例77例,包括15例死亡病例(病死率为19.5%)。为防止克里米亚—刚果出血热传入我国,保护前往巴基斯坦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57号),质检总局发布公告要求:  来自巴基斯坦的人员,如有发热、寒战、头痛、肌肉痛等症状,入境时应当主动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口头申报。入境后出现上述症状者,应当立即就医,并向医生说明近期的旅行史,以便及时得到诊断和治疗。   来自巴基斯坦的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邮包等应当无蜱、鼠类等啮齿动物传播媒介。承运人员应当配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展现场查验和卫生监督工作,发现有蜱类、鼠类等媒介嫌疑的,需按有关规定实施卫生处理等控制措施。   来自巴基斯坦的入境人员和交通工具负责人应当配合入出境口岸检验检疫人员的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等工作 当发现有上述症状者,须做好防护,并按规定采取必要医学措施。   前往巴基斯坦的人员,可以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咨询或登陆质检总局网站(http://www.aqsiq.gov.cn)卫生检疫与旅行健康专栏,了解该地区的疫情和有关预防方法。检验检疫机构要在口岸利用显示屏、广播和发放宣传册等多种形式告知出入境人员有关克里米亚—刚果出血热疫情信息和防病知识,增强出入境人员防病意识。   克里米亚—刚果出血热又称为克里米亚—新疆出血热,是一种由克里米亚—刚果出血热病毒引起、经蜱媒传播的病死率很高的急性病毒传染病,人群普遍易感。主要临床表现包括突然发热、四肢乏力、食欲不振、头痛、肌肉痛、呕吐、腹泻、皮疹和出血(如鼻、口腔等黏膜出血)。前往流行区的人员,应尽量避免与鼠类等啮齿动物接触 注意个人防护,防止被蜱叮咬 接触病畜或患者的血液、排泄物时应带手套 不要喝生奶等。旅行中或旅行后,如果出现上述症状者,应当立即就医,并在出入境时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八、质检总局积极推进建立中国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体系(简称“C-RAPEX”)   借鉴国际通行做法,今年以来,质检总局积极推进建立中国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体系(简称“C-RAPEX”)。该工作体系已经覆盖了全国所有口岸,在各级检验检疫机构运行。通过全面系统监测,开展科学的风险评估,及时发现我国进出口产品中的系统性、区域性质量安全风险,科学分析与评价我国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状况,针对性采取有效检验监管措施,有效保护国家安全和消费者权益。2013年11月,各级检验检疫部门累计截获进口质量安全不合格商品2918起。进口的不合格商品主要涉及矿产品、与食品接触制品、服装、机械设备及成套设备等,目前,检验检疫部门已经依法对129起不合格商品采取退运或销毁措施,其余不合格商品经整改或采取其他措施合格后予以放行。   九、2013年度缺陷产品召回情况   1、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情况。   截至12月26日,2013年度全国共实施汽车召回活动130次,召回缺陷汽车产品375.97万辆,同比增加17.37%。其中,受质检总局调查影响召回的数量为196.13万辆,占全年召回数量的52.17%。共实施轮胎召回1次,涉及产品47.18万件。其中,国产汽车召回58次,涉及车辆327.75万辆 进口汽车召回72次,涉及车辆48.22万辆。   2、儿童玩具召回情况   今年以来,质检总局采取多种有效措施,稳步推进儿童玩具召回管理工作。   根据2013年5类儿童用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经缺陷调查,认定31家企业生产的31批次儿童玩具产品存在绳索、小零件、锐利尖端等方面的安全隐患。2013年8月,质检总局发布第113号公告,责令上述31家企业立即召回存在缺陷的31批次儿童玩具,及时消除了产品安全隐患,保护了儿童健康安全。同时,我们根据玩具市场购样检测结果,发现86种玩具产品涉嫌存在小零件、突出物、锐利尖端、危险夹缝、制动装置等不符合玩具产品安全标准的情况,立即部署天津、河北、福建、广东等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述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玩具产品开展了缺陷调查。涉及的38家玩具生产企业对41批次玩具产品实施了召回。   下一步,质检部门将按照《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儿童玩具召回管理,通过将监督抽查、执法打假等工作与召回管理有效衔接,加大市场购样检测力度等,扩大缺陷玩具线索来源,督促企业履行召回义务。   当消费者发现玩具可能存在缺陷或其他质量问题,可向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12365投诉举报平台投诉,也可直接向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www.dpac.gov.cn,010-59799616, tousu@dpac.gov.cn)提供相关缺陷线索。
  • 化学火锅现 食品安全愁
    你知道吗?现在的火锅大多是“化学锅”!“不仅很多涮品用了添加剂,火锅底料里更是包含了多种化学添加剂。”12月14日,记者对南京市场上的“化学火锅”情况调查发现,火锅飘香剂、辣椒精和火锅红几近“泛滥”,不少火锅店就是在使用添加剂来糊弄消费者。江苏省质监局工作人员坦言,食品添加剂的种类太多了,自己也无法明确告知这些产品究竟能否食用。(12月15日《扬子晚报》)   麦乐鸡添加剂事件、五常香米事件言犹在耳,“化学火锅”又浮出水面。食品安全事件接二连三发生,令人担忧的。可怕的是,火锅添加剂质量问题并非由消费者与执法部门发现,而是因业内人士曝光。如果不是内部人士爆料,对“化学火锅”的问题广大消费者仍然蒙在鼓里。面对质疑,质监部门工作人员一问三不知,不知道这些食品添加剂能否食用,这样的食品安全监管岂不是形同虚设?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在大雪纷飞的寒冬里,热气腾腾的火锅成了都市人饮食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可如今,国产火锅成了地地道道的“化学锅”,我们以后还能吃吗?   不仅是快餐食品、火锅出问题,从苏丹红、三聚氰胺到毒大米,从地沟油、农药火腿到吊白块米粉,从毒豇豆到多宝鱼、瘦肉精。食品安全黑幕不断被曝光。我们的肠胃俨然成了食品化工厂,普通百姓“打牙祭”的火锅美食滥用添加剂,俨然成了“化学锅”,而质量监督部门竟然不知道哪些添加剂可以使用,其监管责任体现在哪里?还有工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整个食品行业公信力又在哪里?《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相关部门对食品添加剂的危害尚且不了解,谈何监管?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建立食品质量安全抽样检验制度,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废除免检制度,本是构建企业诚信,提升消费信心之举。质监部门自废武功,对火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不了解,不监管,法律成为一纸空文,监管部门岂不脸红?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消费者若购到“问题食品”,除了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两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如果执法部门及时发现火锅添加剂质量问题,认真落实最高处以10倍罚款的处罚规定。“化学锅”也不会堂而皇之摆上餐桌,进入消费者的肠胃。因此,“化学火锅”大行其道,监管部门要负首要责任。   食品安全的隐患与教训太多太多。要重新树立食品安全信誉,企业无疑要爱惜自己的羽毛,深刻反省、检视,拿出尊重消费者的诚意,提高服务质量,不干伤天害理的事情。但是,在商言商,商家的良心道德基本靠不住。完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与监管制度,十分必要。   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不能以“不好管”回避监管责任。唯有从源头上下工夫,从制度上强化、落实,加大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力度,把食品安全检测常态化、制度化,并在电视、报纸、网站等传媒上及时公布食品质量检测指标。充分尊重公众的消费知情权与健康权。让制度发挥决定性的作用,才能解决“化学锅”问题,化解食品安全信任危机,为民众营造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   “化学火锅”横行,非等吃死人才严查?   从瘦肉精、苏丹红直至三聚氰胺,各色食物俨然成了中国最好的化学科普教材。当“火锅”都可冠以“化学”这个修饰词,是否注定了我们正经受着一场空前的健康灾难?商人败德、监管乏力,或许人人都是待宰的羔羊,你我都可能成为下一个受害者。   “化学火锅”在拿谁做实验?   食品安全问题,一再挑战国人的心理底线,让人意识到,没有最毒的食物,只有更毒的食物 没有最坏的商人,只有更坏的商人。同时,这些商人与他们制造的食物,也为普及化学知识发挥了作用——三聚氰胺、苏丹红、火锅红……这些新名词,已进入寻常百姓家,连不识字的人也懂得这些化学物质的性能。   监管部门称“化学火锅”不好管太雷人   这种“不能管”、“不好管”太雷人。什么叫“不能管”?是没能力管吗?从质监人员的说法看,好像就是没能力管,因为食品添加剂种类太多了。这是什么话!   火锅成“化学锅”, 监管别成“打酱油”   火锅里添了哪些化学剂,是否有害,以公权部门的技术水平与行政资源,想要检测,当不在话下。质检方的“不好管”回应,难免让人想起“小学生测出蘑菇漂白”事件来,“非不能管也,实不愿管也”的负面想象,也顺理成章。在公权的推诿塞责中,公众的猜疑也会发散:监管部门束手不管,是不是故意“睁只眼闭只眼”,与商家有着隐秘的利益勾连呢?   八成“化学火锅”能否刺痛监管者的神经   在相关业内人士都因“良知”而主动站出来揭火锅已泛滥为“化学锅”时,相关监管部门却如此被动和漠然,他们迟钝的神经依然无法被刺痛。
  • 质检总局通报白酒抽查结果 14批次产品不合格
    国家质检总局近日公布299家企业的300种白酒产品的产品,本次抽查依据《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GB 2757-1981等强制性国家标准及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对白酒产品的甲醇、铅、锰、糖精钠、安赛蜜、酒精度、总酸、总酯、已酸乙酯、乙酸乙酯、固形物等11个项目进行了检验。   抽查结果表明:本次抽查白酒产品的卫生指标甲醇、铅、锰含量均符合标准规定的要求。抽查发现有14种产品的个别质量指标检验结果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不合格产品名单如下: 企业名称 产品名称 商标 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 (批号) 抽查 结果 主要不合格项目 承检机构 北京燕都酿酒厂 二锅头酒(十六年陈) 商周 50%vol 500mL 2009-02-09 不合格 总酸,固形物 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徐水县又一台酿酒厂 又一台浓香型白酒 又一台 40%vol 480mL 2009-08-06 不合格 酒精度 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涡阳县高炉酿酒总厂 皖北第一窖酒 皖北第一窖 42%vol 500mL 2009-01-01 不合格 固形物 国家农副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江西白鹰酒业有限公司 板栗原浆酒 劲昂 48%vol 500mL 2009-01-01 不合格 酒精度,固形物,糖精钠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樟树市义成酒厂 樟树老窖 顺宝 45%vol 480mL 2008-09-02 不合格 酒精度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江西樟树老窖酒业有限公司 樟树老窖 樟树 46%vol 500mL 2009-08-08 不合格 安赛蜜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襄樊三结义酒业有限公司 前汉演义酒 前汉演义 50%vol 500mL 2009-08-14 不合格 糖精钠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湖北孔明酒业有限公司 襄樊特曲 襄汉 48%vol 500mL 2009-09-23 不合格 己酸乙酯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随州市舒乐酒厂 精品大曲酒 仪舒 42%vol 500mL 2009-03-28 不合格 酒精度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湖南湘西自治州老爹酒业有限公司 老爹酒 老爹 52%vol 500mL 2009-05-12 不合格 糖精钠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广州市珠江华侨食品厂 陈酿红米酒 龙穴牌 29%vol 610mL 2009-05-12 不合格 固形物 国家酒类及饮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四川宜宾军正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军正囍酒 军正 53%vol 500mL 2007-05-26 不合格 总酸 国家酒类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 《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细则》征求意见
    为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指导本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省市场监管局起草了《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请将修改意见及依据于2023年6月5日前反馈至联系邮箱,并附pdf文档(单位应加盖公章,个人应署实名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及word文档,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联系人:冯云霄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东风路北二巷4号联系电话:028-86607581联系邮箱:scszljd@163.com附件: 《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细则(征求意见稿)》
  • 2023年辽宁省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计划和2023年辽宁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省财政资金安排和现行标准情况,经充分采纳各方意见建议,综合考虑社会舆论关注度、消费者投诉率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管职责等,省局制定了《2023年辽宁省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计划》和《2023年辽宁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现予以发布。《2023年辽宁省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计划》共涉及日用消费品及纺织品、电子电器类产品、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机械及安防产品、农业生产资料、食品相关产品、电子商务产品等7大类127种产品,产品抽查范围涵盖生产和流通领域。《2023年辽宁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共涉及直播带货产品、儿童手表、旅游商品等17种产品。省市场监管局在按计划对上述产品开展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和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的同时,也将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酌情调整抽查内容,组织对计划外的产品开展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省市场监管局将依法履职,坚持民生导向和问题导向,认真组织开展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工作,及时向社会发布监督抽查结果和风险监测通告。同时,为保证承检机构工作质量,省局将适时启动承检机构工作质量飞行检查评价工作。附件:1. 2023年辽宁省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计划2. 2023年辽宁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4月4日附件12023年辽宁省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计划(127种)一、日用消费品及纺织品(25种)床上用品(含学生絮棉制品)、泳装、袜子、内衣(含文胸、塑身内衣)、运动服装、休闲服装、儿童及婴幼儿服装、儿童鞋(含婴幼儿)、学生校服、卫生纸、卫生巾、瓦楞纸箱、眼镜、烟花爆竹、家具(含儿童家具)、头盔、学生作业本(课业簿册等)、老人鞋、塑料购物袋、学生文具、儿童玩具、党员徽章、红领巾、首饰、不锈钢真空杯。二、电子电器类产品(14种)电热毯、电磁炉、空气净化器、室内加热器、家用燃气灶、电动自行车及配件、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蓄电池和充电电池、家电电器噪声、可燃气体探测器、低压电器、防爆电气、电动机、电热水壶。三、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24种)塑料管材(管件)、安全玻璃(含中空玻璃等)、新型节能环保墙体材料、耐火材料(镁碳砖)、保温材料、水泥、输水管、人造石与石材、化粪池构件、建筑防水卷材、建筑用钢材、防水涂料、人造板和普通纸面石膏板、室内装修用胶黏剂、陶瓷砖、内外墙涂料、采暖用散热器、坐便器、淋浴用花洒、地坪漆、油漆、电线电缆、电缆用材料、塑料及铝合金型材。四、机械及安防产品(44种)机械用钢管、动力及冶炼用煤和商品煤、车用汽油、柴油、车用乙醇汽油、天然气(含液化石油气)、危化品有机产品、危化品无机产品、氯碱、工业气体、化学试剂、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橡胶密封制品、轮胎、工业泵、轴承、防火门、消防应急灯具、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砂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除口罩外)、机动车辆制动液、车用尿素水溶液、工业用布、水表、燃气表、发动机油、汽保产品、机动车发动机冷却液、机动车风窗玻璃清洗液、井盖、柴油汽油清净剂、工业盐、铜及铜合金管材、消防水带、阀门水嘴、法兰和安全阀、机制砂和矿渣粉、家用燃气橡胶软管、石油焦、工业白油、船用燃料油、橡胶增塑剂、生物质燃料。五、农业生产资料(7种)化肥、非许可证目录化肥、农用薄膜、农用塑料管材、饲料加工机械、机动脱粒机、农用潜水泵。六、食品相关产品(9种)塑料膜袋、一次性餐具、塑料食品工具、食品用纸包装和纸容器、食品接触用金属制品、食品用洗涤剂、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压力锅、食品过度包装。七、电子商务产品(4种)电子商务产品(妇女、老人用品)、电子商务产品(儿童服装(含婴幼儿))、电子商务产品(休闲服装、运动服装等)、电子商务产品(小家电、家电电器噪声)。附件22023年辽宁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17种)直播带货产品、儿童盲盒、奶茶杯塑化剂和特定迁移量、石制食品接触材料中重金属和放射性、食品包装纸制品、儿童手表、密胺塑料餐具、食品接触用金属餐具、涂料中的三聚氰胺、防水涂料中的烷基酚聚氧乙烯醚(APEO)、密封胶中有机锡、特殊人群辅助产品、旅游商品、功能性服装、成人鞋中的六价铬和邻苯二甲酸酯、儿童演出服和化装舞会服装、老年服饰鞋。
  • 《2023年沈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印发
    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现将《2023年沈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9日(此件公开发布)2023年沈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为加强我市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学规范做好市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财政专项经费安排和现行标准情况,综合考虑国计民生、社会关注度、投诉举报等多方面因素,制定本计划。一、抽查产品及数量监督抽查共涉及农业生产资料、电子电器、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电工及材料产品、机械及安防产品、日用及纺织品、耐用消费品、食品相关产品等8大类79种2458批次产品。风险监测共涉及天然气(含液化石油气)中二甲醚、儿童爬行垫(儿童地垫)、塑料家具、骑行安全类头盔等4种80批次产品。二、抽查范围及形式监督抽查范围涵盖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和销售的产品,按照《2023年沈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表》(附件1)确定的产品名称、抽查批次和抽查领域组织开展。风险监测按照《2023年沈阳市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表》(附件2)确定的产品名称和批次组织开展。在按计划对上述产品开展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的同时,市局也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抽查计划进行调整、补充,根据工作实际组织对计划外的产品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三、重点任务及分工市局负责组织、协调市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具体负责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计划的制定,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检机构,委托承检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对承检机构进行验收考核,及时向社会发布监督抽查结果和风险监测通告等工作。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协助承检机构开展抽(采)样工作,负责问题样品溯源调查,被抽样单位拒检认定,处理抽样过程中的突发情况和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完成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及时上报处理结果等工作。四、工作安排及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及结果处理列入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充实人员力量,定期研究调度,层层落实责任,形成上下联动、协调一致的工作格局。(二)规范抽查过程。各单位要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监督抽查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理解,严格遵照法定程序和制度要求开展监督抽查及结果处理工作。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积极履职尽责,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确定专人与市局和承检机构对接,及时处理抽样时发生的异常情况,依法依规完成抽样配合、拒检认定、违法行为处理等工作。(三)强化结果处理。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力度。接到市局结果处理任务通知后要立即下达责令整改通知,责令不合格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停止生产、销售同一产品,并督促其自责令之日起60日内予以改正,提交整改报告及申请复查。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不合格产品要坚决停产、下架,依法依规对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和销售单位进行处理。附件: 1.2023年沈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表.xls 2.2023年沈阳市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表.xls
  • 2014年上海市气体检测(报警)仪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
    近期,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本市生产和销售的列入国家《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形式批准部分)》的气体检测(报警)仪(包括可燃气体报警仪 一氧化碳检测报警器 硫化氢气体检测仪 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红外气体分析器 二氧化硫气体检测仪以及烟气分析仪等)产品质量进行了专项监督抽查。本次抽查了11批次产品,经检验,全部合格。   本次监督抽查依据JJG693-2011《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JJG695-2003《硫化氢气体检测仪》、JJG915-2008《一氧化碳检测报警器》等国家标准及相关产品标准要求,对产品的下列项目进行了检验:外观、标识、报警功能检查、示值误差、重复性、响应时间、漂移。   具体抽查结果如下:   2014年气体检测(报警)仪质量监督抽查所检项目符合相关标准的产品   注:排名不分先后   小贴士:   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气体检测(报警)仪类产品是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计量器具之一。生产企业需要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方能生产和销售。   气体检测(报警)仪类产品一般是由传感器和指示部分组成。由传感器检测出空气中可燃气体(或一氧化碳气体、硫化氢气体等)通过信号转换成浓度显示出来,以达到提醒和报警的作用。
  • 2022年国抽细则又双叒叕变动了!谱育科技三重四极杆有机质谱解您农残检测后顾之忧
    背景根据《“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的要求,结合实际食品安全抽检工作结果,2022年新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发布,让我们参考2022年的国抽细则,看看有哪些新变化,又应该如何适应新变化。新标准有哪些农药残留变化?改动一:检测标准变化GB 23200.121-2021《植物源性食品中331种农药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联用法》正式列入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2年版)。配合GB 23200.113-2018逐步取代 NYT 761-2008和GB/T 20769-2008。改动二:监管强度变化其中农残检测的变化如下:改动三:检测项目变化 调味品、水果干制品等加工产品部分增加农药检测;结论:
  • 质检总局公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2011年1月14日,质检总局公布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详细如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133 号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经2010年11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第四条 监督抽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原则。   第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划、管理全国监督抽查工作 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 汇总、分析并通报全国监督抽查信息。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监督抽查工作 负责汇总、分析并通报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 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家和地方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的处理及其他相关工作 按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报送监督抽查信息。   第六条 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第七条 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检验费用。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   第八条 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企业予以应当配合、协助,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工作。   第九条 凡经上级部门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合格的,自抽样之日起6个月内,下级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依据有关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除外。   第十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负责发布监督抽查信息。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监督抽查信息发布办法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制定。   第二章 监督抽查的组织   第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年度国家监督抽查计划,并通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监督抽查计划,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十二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   委托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的,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与被委托的检验机构签订行政委托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被委托的检验机构应当保证所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的科学、公正、准确,如实上报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并对检验工作负责,不得分包检验任务,未经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批准,不得租赁或者借用他人检测设备。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抽样人员和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对监督抽查实施过程及相关机构和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对存在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检验机构,必要时可暂停其3年承担监督抽查任务资格,并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依据法律法规、有关标准、国家相关规定等制定并公告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以下简称实施规范),作为实施监督抽查的工作规范。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可以根据监管工作需要,依据实施规范确定具体抽样检验项目和判定要求。   对尚未制定实施规范的产品,需要组织实施监督抽查时,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根据监督抽查计划,制定监督抽查方案,将监督抽查任务下达所指定的部门或者委托的检验机构。监督抽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适用的实施规范或者制定的实施细则   (二)抽查产品范围和检验项目   (三)拟抽查企业名单或者范围。   第三章 监督抽查的实施   第一节 抽  样   第十五条 抽样人员应当是承担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抽样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抽样工作。   第十六条 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企业出示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开具的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和有效身份证件,向被抽查企业告知监督抽查性质、抽查产品范围、实施规范或者实施细则等相关信息后,再进行抽样。   抽样人员应当核实被抽查企业的营业执照信息,确定企业持照经营。对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市场准入和相关资质管理的产品,还应当核实被抽查企业的相关法定资质,确认抽查产品在企业法定资质允许范围内后,再进行抽样。   抽样人员现场发现被抽查企业存在无证无照生产等不需检验即可判定明显违法的行为,应当终止抽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抽样人员抽样时,应当公平、公正,不徇私情。   第十七条 监督抽查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得由企业抽样。抽取的样品应当是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监督抽查的样品由被抽查企业无偿提供,抽取样品应当按有关规定的数量抽取,没有具体数量规定的,抽取样品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抽样人员不得抽样:   (一)被抽查企业无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所列产品的   (二)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是不用于销售的   (三)产品不涉及强制性标准要求,仅按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加工生产,且未执行任何标准的   (四)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为企业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   (五)产品或者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处理”或者“样品”等字样的   (六)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抽查方案要求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查企业可以拒绝接受抽查:   (一)抽样人员少于2人的   (二)抽样人员无法出具监督抽查通知书、相关文件复印件或者有效身份证件的   (三)抽样人员姓名与监督抽查通知书不符的   (四)被抽查企业和产品名称与监督抽查通知书不一致的   (五)要求企业支付检验费或者其他任何费用的。   第二十条 抽样人员封样时,应当采取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第二十一条 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抽样信息。抽样文书必须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查企业公章。对特殊情况,双方签字确认即可。   抽样文书应当字迹工整、清楚,容易辨认,不得随意涂改,需要更改的应当由双方签字确认。   抽样文书分别留存企业和检验机构,并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国家监督抽查抽样文书同时由承担抽样工作的检验机构报送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二十二条 因企业转产、停产、破产等原因导致无样品可以抽取的,抽样人员应当收集有关证明材料,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并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认后,及时上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第二十三条 抽取的样品需送至承担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的,应当由抽样人员负责携带或者寄送。需要企业协助寄、送样品时,所需费用纳入监督抽查经费。对于易碎品、危险化学品、有特殊贮存条件等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样品运输过程中状态不发生变化。   抽取的样品需要封存在企业的,由被检企业妥善保管。企业不得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样品。   第二十四条 被抽查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抽查的,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拒绝监督抽查认定表,列明企业拒绝监督抽查的情况,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抽样人员共同确认,并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第二十五条 在市场抽取样品的,抽样单位应当书面通知产品包装或者铭牌上标称的生产企业,依据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确认企业和产品的相关信息。   生产企业对需要确认的样品有异议的,应当于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异议处理机构提出,并提供证明材料。逾期无书面回复的,视为无异议。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核查生产企业提出的异议。样品不是产品标称的生产企业生产的,移交销售企业所在地的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节 检  验   第二十六条 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验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在不影响样品检验结果的情况下,应当尽可能将样品进行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以保证不会发生因其他原因导致不公正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检验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样品。制定并严格执行样品管理程序文件,详细记录检验过程中的样品传递情况。   第二十八条 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检验机构必须如实记录即时情况,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第二十九条 检验原始记录必须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晰,并留存备查 不得随意涂改,更改处应当经检验人员和报告签发人共同确认。   第三十条 对需要现场检验的产品,检验机构应当制定现场检验规程,并保证对同一产品的所有现场检验遵守相同的规程。   第三十一条 除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况外,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抽查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   检验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禁止伪造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   第三十二条 检验工作结束后,检验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检验报告及有关情况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国家监督抽查同时抄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三十三条 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后及时退还被抽查企业。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三个月后退还被抽查企业。   样品因检验造成破坏或者损耗而无法退还的,应当向被抽查企业说明情况。被抽查企业提出样品不退还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节 异议复检   第三十四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及时将检验结果和被抽查企业的法定权利书面告知被抽查企业,也可以委托检验机构告知。   在市场上抽样的,应当同时书面告知销售企业和生产企业,并通报被抽查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三十五条 被抽查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其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第三十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也可以委托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指定的检验机构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   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方案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于检验工作完成后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三十七条 复检结论表明样品合格的,复检费用列入监督抽查经费。复检结论表明样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样品生产者承担。   第三十八条 检验机构应当将复检结果及时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国家监督抽查应当同时抄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四节 结果处理   第三十九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汇总分析监督抽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抽查结果公告,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监督抽查情况。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抽查的企业,予以公布。   对监督抽查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进行专题报告,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十条 负责监督抽查结果处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应当向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除因停产、转产等原因不再继续生产的,或者因迁址、自然灾害等情况不能正常办公且能够提供有效证明的以外,必须进行整改。   企业应当自收到责令整改通知书之日起,查明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和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在3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交整改报告,提出复查申请 企业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并应在整改期满5日前申请延期,延期不得超过30日 确因不能正常办公而造成暂时不能进行整改的企业,应当办理停业证明,停止同类产品的生产,并在办公条件正常后,按要求进行整改、复查。企业在整改复查合格前,不得继续生产销售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   第四十一条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对库存的不合格产品及检验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退回的不合格样品进行全面清理 对已出厂、销售的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处理,并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产品,生产企业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产品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继续销售。   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办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接到企业复查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组织符合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按照原监督抽查方案进行抽样复查。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整改到期无正当理由不申请复查的,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强制复查。   复查检验费用由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承担。   第四十三条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逾期不改正的情形的,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社会公告:   (一)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   (二)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在整改期满后,未提交复查申请,也未提出延期复查申请的   (三)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但并未落实整改措施且产品经复查仍不合格的。   第四十四条 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区域性、行业性质量问题,或者产品质量问题严重的,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召开质量分析会,督促企业整改。   第四十五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跟踪检查。   第四十六条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及其企业的质量问题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 被抽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样品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收到检验报告后未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合格产品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经复查其产品仍然不合格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企业在30日内进行停业整顿 整顿期满后经再次复查仍不合格的,通报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证照。   第五十一条 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由生产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 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分包检验任务的,或者未经组织监督抽查部门批准,租借他人检测设备的,或者未按规定及时报送检验报告及有关情况和复检结果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伪造检验结果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重复进行监督抽查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五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违反第十五条至二十五条规定,违规抽样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十七条规定,向被抽查企业收取费用或者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处理。   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七条 参与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纪律要求的情形,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第十条规定,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二)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查企业   (三)接受被抽查企业的馈赠   (四)在实施监督抽查期间,与企业签订同类产品的有偿服务协议或者接受企业同种产品的委托检验   (五)利用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开展产品推荐、评比活动,向被监督抽查企业发放监督抽查合格证书或牌匾   (六)利用抽查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八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和承担监督抽查任务的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食品监督抽查另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条 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以由企业注册地的相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与企业实际经营地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协商,共同开展处理工作。有关处理结果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汇总。   地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在同一市(地、州)的,可以参照上款规定,由相应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处理工作和处理结果汇总工作。   第六十一条 组织地方监督抽查中,发现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移交企业所在地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其他市(地、州)的,应当由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移交企业所在地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发布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环监总站部署国控网臭氧量值溯源工作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关于开展2018年度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臭氧量值溯源工作的通知 /p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各区域质控中心、各委托运维公司、各检查公司: /p p   为进一步落实《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保障臭氧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溯源性,按照《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臭氧标准传递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环办监测函〔2017〕1620号)的要求,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拟组织区域质控中心、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委托运维公司、检查公司开展2018年度臭氧量值溯源工作。全国环境空气臭氧量值溯源体系框架见附件,具体分工如下: /p p   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国控网运维公司和检查公司的量值溯源工作,负责组织华东区域质控中心(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华南区域质控中心(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以及上海、浙江、山东等省级环境监测中心臭氧标准参考光度计的比对工作,负责除华东、华南区域外其他省级环境中心(站)臭氧校准仪(二级传递标准)的量值溯源工作。 /p p   二、华东区域质控中心负责江苏、安徽、福建、江西等省份各省级监测中心(站)臭氧校准仪(二级传递标准)的量值溯源工作。 /p p   三、华南区域质控中心负责广东、湖北、湖南、广西、海南等省份各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臭氧校准仪(二级传递标准)的量值溯源工作。 /p p   四、各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构建辖区内臭氧量值溯源体系,并组织开展辖区内除国控网外各省、市、县控网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点的臭氧量值溯源工作。各国控网委托运维公司负责开展国控网城市站的臭氧量值溯源工作,检查公司负责对国控网城市站的臭氧量值溯源工作情况开展检查。以上各单位应及时将臭氧校准仪(二级传递标准)送至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或相关区域中心开展量值溯源工作,有效期截止在2018年10月前的臭氧校准仪(二级传递标准)应在2018年5月前完成新一轮量值溯源。 /p p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联系人: /p p   师耀龙 010-84943292 /p p   华东区域中心(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联系人: /p p   秦玮025-86575293 /p p   华南区域中心(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联系人: /p p   袁鸾020-28368582 /p p   附件: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3/insimg/ea73ea38-e4ed-471f-a01d-a4bd4c5b1474.jpg" title=" 臭氧传递.jpg" / br/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全国环境空气臭氧量值溯源体系框架.doc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8年3月1日 /p
  • 联合国:臭氧层恢复已步入正轨
    当地时间1月9日,总部位于瑞士日内瓦的世界气象组织指出,臭氧层有望在40年内恢复,全球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化学品的行动已惠及旨在减缓气候变化的努力。这是由联合国支持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科学评估小组当天发表的结论。该小组首次对地球工程等新技术进行了审查,并就对臭氧层的意外影响发出了告诫。该小组每四年发布一次评估报告,本次报告证实,逐步淘汰近99%的禁用消耗臭氧层物质已成功地保护了臭氧层,使平流层上层的臭氧层显著恢复,并减少了人类暴露于来自太阳的有害紫外射线。如果当前政策保持不变,预计南极上空、北极上空、世界其他地区的臭氧层将分别于2066年左右、2045年、2040年恢复到1980年的水平(臭氧洞显现之前)。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臭氧秘书处执行秘书梅格塞基表示,根据这一最新的四年期报告,臭氧层恢复已走上正轨。
  • 北京二锅头等18种白酒葡萄酒质量抽检不合格
    恩马劳吉解百纳干红葡萄酒、楠溪庄园的轩尼诗干红葡萄酒等4种葡萄酒,以及北京二锅头等14种白酒,在国家质量抽查中发现问题。11月3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2010年第3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记者从国家质检局公布的信息中发现,广州名大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名人牌果萃精华护理牙膏(活力鲜橙香型),由于菌落总数超标而被判不合格。在葡萄酒类抽查中,古道原浆红葡萄酒、维酿赤霞珠干红葡萄酒两种产品,则是添加剂山梨酸超标。白酒问题产品较多,共有14种白酒不合格,其中北京世庆兄弟酒业生产的北京二锅头酒、通化清香酒业生产的老刀子白酒酒精度超标、安徽井中集团出品的店小二品格酒锰超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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