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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小企业计量检测保证规范

    中小企业计量检测保证规范前言为加强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计量基础工作,提高企业计量管理和计量技术水平,提供准确可靠的计量保证,改善经营管理,保证产品质量,降低能源消耗,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中小企业计量工作的意见》,制定本规范。1.范围1.1本规范规定了企业为实施科学管理、保证质量、节能降耗、提高效益所应具备的计量检测保证能力的基本要求。1.2本规范的要求是通用的,企业应根据自身的产品特点、生产规模和经营方式,选择相应的途径和方法达到本规范的要求。计量器具制造和定量包装商品生产等对计量有特殊要求的企业,除满足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满足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计量要求。2.引用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计量标准考核办法》《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JJF1001—1998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GB/T119022-1 《测量设备的质量保证要求》 第一部分:测量设备的计量确认体系GB/T17167—1997 《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导则》使用本规范时应注意使用上述引用文献的现行有效版本。注:引用文献可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咨询。3.术语定义JJF1001—1998《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中的有关定义适用于本规范。下面引用了一些最相关的定义并列出一些适用于本规范的其他定义。3.1 计最为实现单位统一、量值准确可靠的活动。3.2 计量保证用于保证计量可靠和适当的测量准确度的全部规范、技术手段及必要的各种运作。3.3 法定〔计量〕单位由国家法律承认具有法定地位的计量单位。3.4 (计量〕基准、标准为了定义、实现、保存或复现量的单位或一个或多个量值,用作参考的实物量具、测量仪器、参考物质或测量系统。3.5 计量器具(测量仪器)单独地或连同辅助设备一起用以进行测量的器具。3.6 测量设备测量仪器、测量标准、参考物质、辅助设备以及进行测量所必须的资料的总称。

  • 中小企业计量检测保证规范

    中小企业计量检测保证规范前言为加强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计量基础工作,提高企业计量管理和计量技术水平,提供准确可靠的计量保证,改善经营管理,保证产品质量,降低能源消耗,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中小企业计量工作的意见》,制定本规范。1.范围1.1本规范规定了企业为实施科学管理、保证质量、节能降耗、提高效益所应具备的计量检测保证能力的基本要求。1.2本规范的要求是通用的,企业应根据自身的产品特点、生产规模和经营方式,选择相应的途径和方法达到本规范的要求。计量器具制造和定量包装商品生产等对计量有特殊要求的企业,除满足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满足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计量要求。2.引用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计量标准考核办法》《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JJF1001—1998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GB/T119022-1 《测量设备的质量保证要求》 第一部分:测量设备的计量确认体系GB/T17167—1997 《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导则》使用本规范时应注意使用上述引用文献的现行有效版本。注:引用文献可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咨询。3.术语定义JJF1001—1998《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中的有关定义适用于本规范。下面引用了一些最相关的定义并列出一些适用于本规范的其他定义。3.1 计最为实现单位统一、量值准确可靠的活动。3.2 计量保证用于保证计量可靠和适当的测量准确度的全部规范、技术手段及必要的各种运作。3.3 法定〔计量〕单位由国家法律承认具有法定地位的计量单位。3.4 (计量〕基准、标准为了定义、实现、保存或复现量的单位或一个或多个量值,用作参考的实物量具、测量仪器、参考物质或测量系统。3.5 计量器具(测量仪器)单独地或连同辅助设备一起用以进行测量的器具。3.6 测量设备测量仪器、测量标准、参考物质、辅助设备以及进行测量所必须的资料的总称。3.7 溯源性通过一条具有规定不确定度的不问断的比较链,使测量结果或测量标准的值能够与规定的参考标准,通常是与国家测量标准或国际测量标准联系起来的特性。3.8 溯源等级图一种代表等级顺序的框图,用以表明计量器具的计量特性与给定量的基准之间的关系。注:溯源等级图是对给定量或给定型号计量器具所用的比较链的一种说明,以此作为其溯源性的证据。3.9 检定查明和确认计量器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程序,它包括检查、加标记和(或)出具检定证书。3.10 校准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测量仪器或测量系统所指示的量值,或实物量具或参考物质所代表的量值,与对应的由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组操作。3.11 检测按照规定的程序,为了确定给定的产品、材料、设备、生物体、物理现象。工艺过程或服务的一种或多种特性或性能的技术操作。3.12 审核确定计量活动和有关结果是否符合计划的安排,以及这些安排是否有效地实施并适合于达到预定目标的、有系统的、独立的检查。3.13 评审由企业最高领导就计量方针和目标,对计量工作的现状和适应性进行的正式评价。4.要求4.1 计量管理4.1.1 领导职责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管计量工作的领导应学习、了解计量法律、法规及相关的要求,并负责在本企业组织实施。4.1.2 管理机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主设置管理计量工作的机构和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统一管理本企业的计量工作。主管计量工作的领导、计量管理机构及各类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的职责应形成文件,并认真执行。4.1.3 管理制度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和计量管理的需要,建立必要的计量规章制度,并能有效地贯彻执行,执行结果应有记录。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企业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计量培训教育制度:2)计量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岗位责任;3)计量器具采购,人库和流转制度;4)计量器具周期检定(校准)制度:5)计量器具配备,使用、维护和保养制度;6)不合格计量器具的管理制度;7)计量检测管理制度;8)计量工作的定期审核与评审制度。4.1.4 计量人员企业应配备与生产经营和计量管理工作岗位相适应的,并经过培训取得相应资格的计量人员。企业应制定人员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4.2 计量单位企业在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中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如有特殊情况需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4.3 计量器具配备4.3.1 企业应按照产品标准和生产工艺文件的要求,确定计量检测点,配备符合使用要求的计量设备。4.3.2 企业可根据原材料检测、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能源计量、产品检测等方面的需要,确定计量检测点,配备符合使用要求的计量设备。4.4 计量检测4.4.1 企业应根据产品标准、工艺文件,生产经营和质量控制的要求,确定检测项目,并制定必要的检测规范。检测规范应包括检测要求、检测设备、检测方法、检测环境条件及检测结果处理等方面的内容。4.4.2 检测应按规定的要求和检测规范进行,检测结果应有记录。4.5 量值溯源4.5.1 企业应编制完整的量值溯源图(或表),保证全部计量器具的量值溯源到社会公用计量标准。4.5.2 企业自主开展的检定项目,要有量值溯源等级图,企业的最高计量标准应按照《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4.6 计量检定(校准)4.6.1 器具管理企业应编制本单位计量器具管理帐册,并制定计量器具分类管理方法和周期检定(校准)计划,对计量器具实施统一管理。计量器具的分类管理方法,凡国家或行业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企业制定管理办法,经企业领导批准后实施。4.6.2 强制检定企业必须将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向当地县(市)级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4.6.3 非强制检定企业可自行开展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工作。自行检定(校准)的计量器具应合理确定检定(校准)周期。周期的确定应有文件作出规定,文件应经企业领导批准。对不能自行开展检定(校准)的计量器具,企业应将其送有资格对社会开展检定(校准)的计量检定(校准)机构进行检定(校准入检定(校准)应按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进行。4.6.4 标志管理企业应对计量器具实施标志管理,标志应注明检定(校准)日期、有效期和检定(校准)单位(或检定(校准)人员)4.7 不合格计量器具的控制不合格计量器具是指计量器具已经损坏、显示不正常、过载或误操作,功能出现了可疑、超过了规定的检定(校准)周期、封缄的完整性已被损坏等情况。企业对任何不合格计量器具都应停止使用,隔离存放,并作出明显的标志。不合格计量器具应在不合格原因已排除并经再次检定(校准)后才能重新投入使用。4.8计量记录与档案管理企业应保存足够的计量记录和档案,用以证明计量管理的有效运行。计量记录和档案一般应包括:计量器具说明书及使用、维修记录;计量标准证书、计量检定(校准)原始记录、计量检定(校准)证书;计量检测记录、计量检定(校准)人员证件、人员培训记录、计量管理审核、评审记录等。4.9 环境条件计量检定(校准)和检测的环境条件应符合相应技术规范的要求,以确保测量结果的准确可靠。必要时,企业应制定有关环境条件要求和管理的制度,并对关键检测点的环境条件实施控制和记录。4.10 审核与评审4.10.1 企业主管计量工作俏领导应定期组织对计量工作情况进行审核,必要时应采取纠正措施,以保证工作的正常运行。4.10.2 企业领导人应根据审核结果和其他有关信息,定期组织对计量工作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改进。[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4729]相关附件[/url]

  • 【分享】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9年版)

    卫生部关于印发《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9年版)》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加强消毒产品监督管理,规范消毒产品生产行为,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和《消毒管理办法》,我部组织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9年版)》(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9版).doc[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55866]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9年版)[/url]二○○九年六月九日

  • 【资料】出口泡菜生产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一、依据本规范是出口泡菜生产企业在生产、包装及储运等过程中,有关人员、车间、设施和设备的设置,以及产品的安全卫生、工艺及品质管理等方面均符合良好条件的专业指南。通过运用“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HACCP)”原理,预防泡菜在不卫生和可能引起污染或恶劣的环境下生产加工,促进建立健全企业的品质保证体系,确保泡菜符合国家和进口国(地区)的安全卫生质量要求。本规范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制定。二、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出口泡菜类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安全卫生管理以及卫生注册。三、专门用词定义(一)泡菜产品的定义1 泡菜(英文名称:Kimchi)以新鲜蔬菜(70%以上)为主要原材料,以其他蔬菜(蒜、姜、葱、萝卜等)和调味品为辅料,经盐腌、调味等工序加工而成的具有传统风味的酱腌菜。2 中式泡菜以新鲜蔬菜为主要原材料,以其他蔬菜(辣椒、蒜、姜等)和香辛料(花椒、八角等)为辅料,经盐腌、发酵等工序加工而成的具有传统风味的腌渍菜。

  • 【食品法规13】关于依法规范食品加工企业的指导意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卫生部 商务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关于依法规范食品加工企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质检食监联〔2009〕4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卫生厅(局),商务主管部门,环境保护厅(局):按照国务院关于轻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统一部署,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指导规范食品加工企业生产行为,保障食品安全,国家质检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商务部等部门共同制定了《关于依法规范食品加工企业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依据职责遵照执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卫生部 商务部 环境保护部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二日 关于依法规范食品加工企业的指导意见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为进一步指导食品加工企业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企业食品安全责任意识,现就规范食品加工企业生产管理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一)指导思想。各食品安全监管和相关职能部门指导规范食品加工企业生产行为,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统一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坚持“督促落实责任、积极帮扶指导、严惩责任缺失、鼓励诚信经营”的指导思想,依法科学规范食品加工企业生产行为,切实保障食品安全。(二)工作原则。各食品安全监管和相关职能部门指导规范食品加工企业生产行为应坚持“政府领导、依法督促、落实责任、从严监管”的原则。一是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各自职责指导规范食品加工企业生产加工行为。二是要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食品加工企业的规定,要坚持食品加工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督促食品加工企业建立并落实各项制度,承担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三是要依据各自职责督促、检查、帮扶食品加工企业。四是要对存在责任缺失、不诚信经营等情况的食品加工企业从严监管,要加强对食品加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和推进,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处理,并公开相关信息。 食品加工企业应依法规范生产行为各食品安全监管和相关职能部门要督促食品加工企业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落实以下各项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一)企业应保持资质的一致性。一是企业实际生产食品的场所、生产食品的范围等应与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内容一致。二是企业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应按规定报告。三是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企业名称应与营业执照一致。(二)企业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一是企业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建立和保存进货查验记录,向供货者索取许可证复印件(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许可的)和购进批次产品相适应的合格证明文件。二是对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企业应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并保存检验记录。三是企业采购进口需法定检验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应当向供货者索取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四是企业生产加工食品所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品种应与进货查验记录内容一致。五是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各种购进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保管、领用出库等记录。(三)企业应建立生产过程控制制度。一是企业应定期对厂区内环境、生产场所和设施清洁卫生状况自查,并保存自查记录。二是企业应定期对必备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清洗消毒,并保存记录,同时应建立和保存停产复产记录及复产前生产设备、设施等安全控制记录。三是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包括投料种类、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等。四是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包括必要的半成品检验记录、温度控制、车间洁净度控制等。五是企业生产现场,应避免人流、物流交叉污染,避免原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保证设备、设施正常运行,现场人员应进行卫生防护,不应使用回收食品等。(四)企业应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一是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出厂食品的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包括检查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执行标准、检验结论、化验员、检验合格证号或检验报告编号、检验时间等记录内容。二是企业的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能力。三是企业委托其他检验机构实施产品出厂检验的,应检查受委托检验机构资质,并签订委托检验合同或协议。四是出厂检验项目与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项目应保持一致。五是企业应具备必备的检验设备,并在计量检定或校准的法定有效期内使用,相关辅助设备及化学试剂应完好齐备并在有效使用期内。(五)企业应加快建立企业诚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内部诚信管理制度和质量诚信保障制度,主要是企业诚信教育制度、企业内部诚信档案制度、企业诚信管理检查制度、诚信危机处理和预警制度等。(六)企业应建立不合格品管理制度。一是企业应建立和保存采购的不合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理记录。二是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的不合格产品的处理记录。(七)企业生产加工食品的标识标注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事项。 (八)企业应建立销售台帐。企业应对销售每批产品建立和保存销售台帐,包括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出货日期、地点、检验合格证号、交付控制、承运者等内容。(九)企业标准执行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一是企业标准应按规定进行备案。二是企业应收集、记录新发布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参加相关培训,做好标准执行工作。三是依法获得相关认证的企业应持续符合认证要求。(十)企业应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对不安全食品自主召回、被责令召回的执行情况的记录,包括:企业通知召回的情况;实际召回的情况;对召回产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的记录,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向当地政府和县级以上监管部门报告召回及处理情况。(十一)企业从业人员健康和培训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一是企业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保存对直接接触食品人员健康管理的相关记录。二是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对从业人员的食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记录。(十二)企业接受委托加工食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一是生产企业接受委托应到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保存包括备案证明材料、委托加工合同(或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二是委托加工食品包装标识应符合相关规定。(十三)企业应建立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对消费者投诉的受理记录。包括投诉者姓名、联系方式、投诉的食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投诉质量问题、企业采取的处理措施、处理结果等。 (十四)企业应主动收集企业内部发现的和国家发布的与企业相关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并做出反应,同时应建立和保存相关记录。(十五)企业应妥善处置食品安全事故。一是企业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二是企业应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三是如果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记录。(十六)企业对采购的不合格食品、发现的风险因素、检验发现的不安全食品等情况,应主动向当地食品安全和相关监管部门报告。(十七)企业应履行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并努力提高环境守法能力与水平,持续改善环境行为。 规范食品加工企业生产行为的工作要求各食品安全监管和相关职能部门在切实落实依法规范食品加工企业工作中,应重点加强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当前,依法规范食品加工企业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总体要求,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具体措施,是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重要手段,各食品安全监管和相关职能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根据各自职责和辖区实际情况形成具体的工作方案,主动向当地政府报告此项工作实施情况,争取纳入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二) 完善机制、有序开展。各食品安全监管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依法规范食品加工企业的工作,应逐步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形成一整套的工作程序,紧密结合地方政府统一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与本部门开展的其他工作有机结合,实现规范食品加工企业工作有序开展。(三)重点明确、强化基层。开展依法规范食品加工企业的重点在基层县级(及县以下)食品安全监管和相关职能部门,各省级食品安全监管和相关职能部门要从资金、设备、人员等方面全面向基层倾斜,从政策措施等多个方面予以全面支持。各级食品安全监管和相关职能部门应把规范食品加工企业工作积极主动向同级政府报告,争取政府

  • 广东省企业计量保证体系确认规范计量手册

    广东省企业计量保证体系确认规范计量手册[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22326]广东省企业计量保证体系确认规范计量手册[/url]

  • 【分享】GB/T 23871-2009 水产品加工企业卫生管理规范

    GB/T 23871-2009 水产品加工企业卫生管理规范2009-05-26发布,2009-10-1实施,现行有效。[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76051]GB∕T 23871-2009 水产品加工企业卫生管理规范.pdf[/url]

  • 【一天一知识】什么是兽药GMP规范和GMP兽药企业?

    [b][size=3]什么是兽药GMP规范和GMP兽药企业?[/size][/b]答:我国从1990年1月1日起推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药GMP规范》),它是兽药生产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保证兽药质量,提高兽药生产水平和兽药行业国际竞争力的一项重大措施。到2006年底,全国兽药企业经过GMP改造以来,由原来3000多家(到2007年1月)整合为1328家GMP企业,进入了新的发展水平。今后凡是新建的兽药生产企业或生产车间,必须按照《兽药GMP规范》进行建设,向农业部申请GMP验收,验收合格者,将得到农业部发给《GMP合格证书》,便是GMP兽药企业,才能生产兽药。只有GMP兽药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才是合法的兽药。《GMP合格证》有效期5年,到期复验换证,复验不合格的,将被吊销其《GMP合格证》,便不能再生产兽药

  • 公开征集《电子电气产品污染控制企业符合性声明规范》意见

    公开征集《电子电气产品污染控制企业符合性声明规范》意见为进一步推进电子电气产品污染控制工作,规范电子电气产品污染控制企业符合性声明的方法、格式和内容,我部组织起草了《电子电气产品污染控制企业符合性声明规范》。现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2012年7月24日至8月22日。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反馈至我部(节能司)。http://gzly.miit.gov.cn:8080/opinion/noticedetail.do?method=notice_detail_show¬iceid=183

  • 《工业企业能耗在线检测数据质量评价技术规范》征求意见发布

    [color=#3f3f3f] 为切实加强工业企业能耗信息监测,提高工业企业能耗状况预测预警能力和监测数据质量,近日,福建省计量院完成了福建省地方标准《工业企业能耗在线检测数据质量评价技术规范》的制定工作,现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color][color=#3f3f3f] 工业企业是能源消耗的主要领域,工业企业能耗占全社会能耗比重超过70%,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十三五”期间工业节能减排任务更重、压力更大。[/color][color=#3f3f3f] 日前,福建省经信委、省质监局联合发布《福建省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强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形势分析和预测预警,进一步提升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信息化和精细化水平。[/color][color=#3f3f3f] 此次,福建计量院编制完成的《工业企业能耗在线检测数据质量评价技术规范》,依据GB/T 1.1 —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起草,归口福建省能源化技术委员会。[/color][color=#3f3f3f] 本标准规范引用的文件有GB 17167 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通则;GB/T 29873 能源计量数据公共平台数据传输协议;GB/T 2589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JJF 1356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color][color=#3f3f3f] 本标准规范对能源计量器具、能耗监测数据和能源计量信息等方面提出管理要求,并规定了能耗监测数据指标体系和各指标计算方法保证能耗监测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可验证性、时效性、规范性和有效性。[/color][color=#3f3f3f] 本规范适用于能源数据中心对各用能单位和功能公司开展能耗监测数据质量评价工作。[/color][color=#3f3f3f]本标准规范包括前言、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能源计量器具、能耗监测数据、能源计量信息管理和数据质量评价指标及计算方法几个部分。(更多详情请见附件)。[/color][color=#3f3f3f][/color][color=#3f3f3f]附件: [/color][url=http://www.zhaojiliang.cn/data/uploads/bdattachment/file/20180831/1535684416101438.pdf]《工业企业能耗在线监测数据质量评价技术规范》.pdf[/url][color=#3f3f3f][/color][color=#3f3f3f] [/color]

  • 关于《餐饮企业质量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81492-T-601"号文的安排,由我会负责组织《餐饮企业质量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的制定工作.现经起草工作组广泛收集资料,多次征求意见,完成了标准的"征求意见稿".为使标准更符合实际,更具可操作性,经研究决定于网上再次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对标准内容提出建议和意见.请于2011年12月9日前将意见返回中国商业联合会行业发展部. 电话:010-68391386 传真:010-68391387 电子邮箱: xz11cn@163.com 附件: http://www.foodmate.net/membe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 《餐饮企业质量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doc http://www.foodmate.net/membe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xls.gif 征求意见表(餐饮企业质量管理规范).xls

  • 【转帖】质检总局等五部委联合印发《关于依法规范食品加工企业的指导意见》

    国质检食监联[2009]4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卫生厅(局),商务主管部门,环境保护厅(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轻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统一部署,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指导规范食品加工企业生产行为,保障食品安全,国家质检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商务部等部门共同制定了《关于依法规范食品加工企业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依据职责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二日

  • 【原创】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GMP认证)申办企业办事指南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GMP认证)申办企业 药品生产企业申请药品GMP认证时,请认真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并仔细阅读申办须知。如需查询,请登陆http//www.sdaqh.gov.cn网站。一、办理程序提交药品GMP认证申请→受理→审核→复审→审定→送达二、应提交材料1、《药品 GMP 认证申请书》2份;2、《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3 、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自查情况(包括企业概况及历史沿革情况、生产和质量管理的情况、前次认证缺陷项目的改正情况 ) 4、药品生产企业组织机构图 ( 注明各部门名称、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 5、药品生产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简历;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登记表,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高、中、初级技术人员占全体员工的比例情况表;6 、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范围全部剂型和品种表;申请认证范围剂型和品种表(注明常年生产品种),包括依据标准、药品批准文号、新药证书及生产批件等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7 、药品生产企业周围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国、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8 、药品生产车间概况及工艺布局平面国( 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流通道、气闸等, 并标明人、物流向和空气洁净度等级 );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9 、申请认证剂型或品种的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过程控制点及控制项目;10、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的关键工序、主要设备、制水系统及空气净化系统的验证情况;检验仪器、仪表、衡器校验情况;11 、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12 、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申请的,还需提交认证范围涉及品种的批生产记录复印件;13、环境保护、废水废气排放、安全消防等合格证明文件;14、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 企业应当提交《受权委托书》 2份; 15、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或自我保证声明。 16、按申请材料顺序制作曰录。 注①:申请材料完整、清晰,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使用 A4 纸打印或复印,按照申请材料目录顺序装订成册。②: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 单位) 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相符”字样或者文字说明,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公章。三、承诺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 75 个工作日(不含补正和整改时间)四、办公时间、电话1、办公时间 : 周一至周五2、咨询电话 :0971—6304338五、受理范围: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新增剂型或改(扩)建车间。六、收费标准:根据认证范围剂型,依据物价部门的规定收取相应费用。

  • 【资料】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规范  GBJ112-88

    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规范 [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85814]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规范.doc[/url]标准号:GBJ122-1988发布单位:国家计划委员会 起草单位: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中国科学院声学研究所、清华大学、华东建筑设计院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统一工业所有生产环境和非生产环境的噪声测量方法,便于对工业企业噪声进行评价和控制设计,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生产环境、非生产环境与厂界的稳态噪声和除脉冲噪声以外的非稳态噪声测量。  第1.0.3条 工业企业噪声测量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  第二章 噪声测量条件  第一节 测量仪器  第2.1.1条 噪声测量,应使用2型或性能优于2型的声级计或性能相当的其它声学仪器。测量等效A声级应使用积分声级计;无积分声级计时亦可使用上述声级计。噪声测量所用仪器的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级计的电声性能与测试方法》的规定。积分声级计,应符合IEC804—85《积分平均声级计》的规定。  第2.1.2条 噪声测量前后必须对声级计进行声校准,若前、后两次校准值相差等于或大于2dB,测量值无效。校准用的声压级校准器,应按JJG 176—84《声压级校准器试行检定规程》的要求定期检定;声级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标准噪声源》定期检定。  声学测量及校准仪器每2年至少检定一次。  第二节 测量的量  第2.2.1条 稳态噪声应测量A声级,需要时可测量C声级。  第2.2.2条 非稳态噪声,应测量日等效A声级。  第三节 读取测量值的方法  第2.3.1条 测量稳态噪声应使用声级计“慢档”时间特性,一次测量应取5s内的平均读数。  第2.3.2条 测量非稳态噪声应使用声级计“慢档”时间特性,并应根据噪声变化特性确定测量时间,在测量时间内测得的数据,应能代表日等效A声级。对周期性变化的噪声,测量时间应等于噪声变化周期的整数倍,最短不得少于一个变化周期。  使用非积分声级计测量等效A声级时,应按附录二的规定取值。  第四节 环境条件  第2.4.1条 室外测量时,传器声应加防风罩,风速等于或大于6m/s时,应停止测量。  第2.4.2条 测量过程中,应避免或减少振动、电磁场、温度和湿度等环境因素的干扰。

  • 企业废水特征污染物、监测频次,有相关标准、规范吗?

    一、有关特征污染物HJ/T 91-2002中有列出工业废水监测项目,包含必测和选测项目,[b]纺织染整业的必测项目为[b]pH、SS、COD、BOD[sub]5[/sub]、NH[sub]3[/sub]-N、色度、苯胺类、硫化物、Cr[sup]6+[/sup]、Cu、TOC;而在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87-2012)中不含Cu、TOC,增加了可吸附有机卤素、锑。其中的变化,可能跟行业污染特征的改变有关,毕竟制定的年份差得比较远。有没有哪个标准或规范,制定比较全面的?二、现在的企业废水,每年的监测频次,有哪个标准、规范有规定?除了HJ/T 91-2002[/b][/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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