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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科技计划管理方案将出台 政府不再直接管理科技项目
    ●改革针对所有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中央财政科技计划,占到中央财政民口科研经费一半以上   ●新设立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瞄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领域的重大、核心、关键技术问题   ●负责科研项目具体管理的专业机构,将采取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并接受监督、审核和评估   由科技部、财政部共同起草的《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即将发布实施。《方案》提出,政府不再直接管理具体项目,而是通过公开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宏观统筹,依托专业机构来具体管理。   科技部、财政部相关负责人就《方案》的内容、实施意义和进度安排等,进行了解读。   科技计划整合成5类,解决科技资源&ldquo 碎片化&rdquo ,更加聚焦国家目标   科技计划是国家引领和指导科技创新的重要载体,体现了国家意志、政策取向、战略布局和发展重点,对全社会的科研活动具有风向标和指挥棒的作用。   科技部科研条件与财务司司长张晓原说,目前的科技计划是改革开放以来,服务于不同发展阶段的需求先后设立的,解了燃眉之急,取得了一大批成果。但不同计划之间缺乏统筹设计、通盘考虑,科研经费多头管理,&ldquo 九龙治水&rdquo 的局面,引发项目重复申报等问题。   他认为,科技计划体系的诸多问题,突出表现在科技资源&ldquo 碎片化&rdquo 和取向聚焦国家战略目标不够两方面。这也反映我国当前科技宏观管理体制和政府部门的职能定位,与新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要求不适应。   据介绍,《方案》将优化整合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布局,建立科技资源配置的新机制,形成高效运转的治理体系。新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体系,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即: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和基地与人才专项。   不同科技计划将有明确的分工,比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支持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增强我国源头创新能力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则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产品和重大产业化目标,在设定时限内进行集成式协同攻关。   张晓原介绍,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设立,是《方案》的亮点和重大改革举措。   当前,从&ldquo 科学&rdquo 到&ldquo 技术&rdquo 到&ldquo 市场&rdquo 的演进周期大为缩短,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等边界日趋模糊,成果转化更加迅捷。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正是为适应这一新形势而部署的。根据《方案》,新设立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将整合国务院各相关部门现有的竞争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瞄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主要领域的重大、核心、关键技术问题,以重点专项的方式,从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到应用示范进行全链条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使其中的基础前沿研发活动具有更明确的需求导向和产业化方向。   财政部教科文司司长赵路认为,新的科技计划体系,明确了各类计划的边界,解决了重复交叉、定位不清的问题,打破多头管理、科研人员四处跑项目的局面。同时,新的科技计划管理方案,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通过整合,激活了存量,使有限的中央财政民口科研经费更加聚焦国家战略目标,集中力量办大事,着力突破制约发展&ldquo 卡脖子&rdquo 的重大科学技术问题。   张晓原说,体制机制障碍成为制约我国科技创新的重要因素,中央把优化整合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列为当前着力推进的改革任务,就是要以科技计划改革为突破口,带动科技其他方面的改革向纵深推进。   政府抓战略、规划、政策和监督,专业机构管理科研项目   按照《方案》的总体目标,本次改革要强化顶层设计,打破条块分割,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以目标和绩效为导向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体制。   为此,《方案》提出推进优化整合的五个原则,即转变政府科技管理职能、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任务、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明晰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和坚持公开透明和社会监督。   在转变政府科技管理职能中,《方案》明确要求,政府各部门不再直接管理具体项目,不再管理资金和项目的具体分配,重点抓战略、抓规划、抓政策、抓监督。科研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由专业机构负责。   张晓原说,政府不直接管理项目,是我国科技管理方式上的重大转变,也是对政府职能转变的一项重大挑战。   赵路说,政府不直接参与项目管理,将重点放在规划、布局、管理监督上,不仅有利于杜绝&ldquo 跑部拿钱&rdquo 的现象,还能倒逼政府转变职能,为科技创新提供好的服务。他说,依托专业机构管理科技项目,是国际上主要国家的通行做法。专业机构的设置又有多种模式,有的独立于政府部门之外,有的隶属于政府部门,还有委托社会化的非营利机构管理。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当前,主要依托现有具备科研管理专长的单位进行改造,形成若干符合要求的专业机构。随着科技体制改革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深化,将促进专业机构逐步市场化和社会化。   张晓原表示,按照《方案》,将制定统一的专业机构管理制度和标准,专业机构要接受监督、审核、评估。专业机构将采取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而不简单的是某一个部门的下属单位。   《方案》还要求建立公开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除明确规定依托专业机构管理项目外,还提出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将负责审议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布局与设置、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的设立、专业机构的遴选择优等事项。此外,还将设立战略咨询和综合评审委员会,统一对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提供决策咨询。   张晓原表示,联席会议由科技部牵头,财政部、发改委等相关部门参加,部门和人选都固定下来,将会经常沟通,审议科技规划、调整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布局,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   今年启动国家科技管理平台建设,2017年完成体系整合优化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改革针对的是所有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它们占到中央财政民口科研经费一半以上,但不包括稳定支持的项目。   张晓原说,由于本次改革涉及现有科技计划体系的调整和相关政府部门科技管理职能的转变,较为艰巨和复杂。将按照整体设计、试点先行、逐步推进的原则开展,通过撤、并、转等方式,对现有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按五类进行优化整合,大幅减少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数量,整合形成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按照新的组织实施方式运行。   据介绍,2014年启动公开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建设,对部分具备条件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进行优化整合,在重点领域先行组织部分重点专项进行试点。2015年至2016年,基本建成公开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基本完成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优化整合,实现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安排和预算配置的统筹协调。经过3年的改革过渡期,到2017年,全面按照优化整合的新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体系运行。届时,现有各类科技计划经费渠道将不再保留。   张晓原说,在3年过渡期内,对已经立项的研究项目将按照原有办法管理,直至完成结项。在此改革期间设立的新项目,将遵照《方案》的新管理方式施行。   赵路表示,科技体制改革是一个全方位的过程,今年3月份,《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是对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做出的改革部署,本次主要是针对科技计划顶层设计和政府职能调整的改革。未来还将出台推进国家重大科研设备开放共享等多方面的改革,从改革中要红利,推动科技创新,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 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管理办法出台,建立“千人计划”入选专家退出制度
    p   近日,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印发了《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管理办法》《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管理办法》,对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实施工作作出进一步规范,完善统分结合、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提升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br/ /p p   据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人介绍,“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实施以来,按照“边实施、边完善”思路,根据工作需要不断调整实施机制,优化项目结构,完善支持政策。为及时总结经验,整合政策资源,巩固调整优化后的新机制,中央组织部会同计划实施部门深入调研,在广泛征求有关部门、用人单位和专家人才意见基础上,研究制定了两个《管理办法》。 /p p   制定《管理办法》的基本考虑是:进一步明确工作流程、厘清主体责任,覆盖两个计划遴选支持管理全链条,明确各环节参与主体责任。体现有规依规、无规补缺,对退出、资格条件等已有明确规定并行之有效的予以保留,对不适宜的内容加以修订完善,对无明确规定但实践中已有成熟做法、各方认可的内容加以补充完善。突出整合集成、简明易用,通过制定办法完善已出台的文件内容,作为开展相关工作的“说明书”。注意弹性表述、留有余地,对后续支持、创新人才引进方式等探索性内容,提出原则性意见,并注意做好与各方面改革文件的衔接。 /p p   《管理办法》重点对“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的项目体系、资格条件、遴选程序、服务管理、组织实施等内容作出规范,以适应更大力度实施“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的需要。具体有几个方面的创新: /p p   一是巩固了机制调整成果。党的十八大以来,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组织实施机制进行调整,将申报评审工作交由平台部门负责,将工作重心转移到宏观政策上,进一步理顺关系,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管理办法》以制度形式将机制调整成果明确固定下来。 /p p   二是完善了项目结构。计划实施以来,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断调整优化项目结构,突出工作重点,有保有抑,有增有减。“千人计划”由2个项目拓展为目前8个项目。“万人计划”百千万工程领军人才纳入其他项目统筹实施。《管理办法》对此予以明确。 /p p   三是修订了支持政策。《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印发后,各部门陆续出台政策措施,对科研经费、人员出国、兼职兼薪、任职管理等作出调整,体现向用人单位放权、为人才松绑鲜明政策导向。两个计划原有规定有些已不能适应现实需要,《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相关政策规定,以充分体现中央最新指示精神。 /p p   四是规范了管理服务。随着入选人数增多,人才支持、使用、流动等方面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协调小组建立“千人计划”入选专家退出制度,依规对部分专家实施退出处理 出台评审工作巡察办法,建立全程监督机制,加大监督力度。《管理办法》对这些措施予以强调。 /p p   五是加强了工作统筹。通过制定《管理办法》,对两个计划工作流程进行梳理,在资格条件、遴选办法、支持政策等方面统一标准、加强协同,提升整体工作水平。 /p p   据悉,截至目前,“千人计划”已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7000余名,“万人计划”遴选支持国内高层次人才2500余名。 /p p br/ /p
  • 科技部发布973计划管理办法
    国科发计〔2011〕6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司(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加强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以下简称973计划)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保证973计划的顺利实施,科技部、财政部对《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管理办法》(国科发计字[2006]330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在973计划的组织实施中遵照执行,《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管理办法》(国科发计字[2006]330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管理办法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以下简称973计划)的管理,根据《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973计划是以国家重大需求为导向,对我国未来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全局性和带动性的基础研究发展计划。   973计划的主要任务是解决我国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国家安全和科技发展中的重大科学问题,在世界科学发展的主流方向上取得一批具有重大影响的原始性创新成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科学基础,为未来高新技术的形成提供源头创新,提升我国基础研究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 973计划重点支持农业科学、能源科学、信息科学、资源环境科学、健康科学、材料科学、制造与工程科学、综合交叉科学、重大科学前沿等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领域的基础研究。   围绕纳米研究、量子调控研究、蛋白质研究、发育与生殖研究、干细胞研究、全球变化研究等方向实施重大科学研究计划。   第四条 973计划将更加聚焦国家重大战略需求、更加强化科学目标导向、更加注重优秀团队建设。按照“竞争、公开、择优、问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坚持自主创新,鼓励学科交叉,实现重点突破。   (二)坚持政府决策与专家咨询相结合,坚持“择需、择重、择优”和“公开、公平、公正”。   (三)坚持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注重支持国家重点研究基地及优秀研究团队,把创新人才培养作为重要目标。   (四)坚持科学管理,完善各项制度,强化过程管理,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及实施效果进行科学考评。   第五条 973计划由中央财政专项拨款支持。计划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科技部负责973计划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973计划发展规划   (二)制定实施细则及相关管理规定   (三)组建973计划专家顾问组、领域专家咨询组和重大科学研究计划专家组   (四)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发布申报指南   (五)建立备选项目库,负责项目申报受理、评审评估、立项、结题验收等工作   (六)负责计划实施过程中的调整、协调、监督等工作   (七)建立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   第七条 973计划以重大项目方式组织实施 加强顶层设计,在一些重要方向部署重大科学目标导向项目。项目由若干课题组成。   第八条 973计划专家顾问组对973计划进行学术咨询,每届任期四年。973计划专家顾问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战略研究,对973计划组织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提出973计划年度申报指南建议   (三)主持立项综合咨询,以及项目结题验收工作   (四)对973计划项目重大调整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五)承担科技部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 领域专家咨询组以项目专员形式参与973计划项目组织实施的过程管理,每届任期五年。领域专家咨询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 跟踪了解项目执行情况,向科技部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总结项目实施情况,向科技部提出年度咨询工作报告   (三)主持项目中期评估工作   (四)承担科技部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条 重大科学研究计划专家组对重大科学研究计划进行学术咨询,并以项目责任专家形式参与项目组织实施的过程管理,每届任期三年。重大科学研究计划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战略研究,对重大科学研究计划组织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提出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年度指南建议   (三)主持项目复评、中期评估和结题验收工作   (四)跟踪了解项目执行情况,对项目实施情况向科技部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提出项目实施年度咨询工作报告   (五)承担科技部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科技部设立973计划联合办公室,加强973计划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重大科技专项、863计划等的协调和衔接。   第十二条 在国家科技计划专家库中,遴选具有良好信誉的专家参与973计划的项目立项、中期评估、验收和绩效考评等有关评估评审工作,专家对评估咨询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负责。   第十三条 973计划组织实施过程中实行回避制度。973计划专家顾问组成员和领域专家咨询组成员不相互兼任,不能参与项目申报或承担项目。在项目评审评估和验收等管理环节中,利益相关人员应回避。   第十四条 973计划组织实施过程中实行保密制度。在973计划项目评审评估、结题验收和实施过程中,评审评估专家和管理人员未经许可不能复制、透露或引用项目相关内容,不能对外透露评审评估过程中的意见和未公布的评审评估结果。   第十五条 973计划实行公示制度。对立项计划、中期评估和结题验收结果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973计划实行信用制度。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参加人员、专家、管理人员、科技服务机构等在实施973计划中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纪录,并作为其参与国家科技计划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973计划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参与973计划管理及项目申请、评审、执行、验收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根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立项   第十八条 科技部征集相关部门、地方、行业的重大需求 委托973计划专家顾问组和重大科学研究计划专家组依据国家相关规划和征集的重大需求提出973计划领域及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建议 科技部以973计划专家顾问组和重大科学研究计划专家组的建议为基础,研究制定并发布年度申报指南。   第十九条 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有较强基础研究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等,可根据申报指南提出项目申请。申报单位通过主管部门、地方科技主管部门或直接向科技部申报项目。   第二十条 973计划项目立项的基本要求是:   (一)符合973计划年度申报指南要求   (二)具有明确、先进的科学目标   (三)针对明确的科学问题,具有创新的学术思想、可行的研究方案   (四)具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研究团队   (五)利用重点研究基地的研究条件,具有较好的研究工作基础。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立项一般需要经过初评、复评、进入备选项目库和综合咨询等步骤。评审以定性评价为主。项目答辩采取网络视频方式。   初评是同行评议。相关研究方向的同行专家依据项目申请书,从项目是否体现国家战略需求与科学前沿的结合、学术思路的创新性、研究方案的科学性与可行性、研究队伍的水平和研究工作基础等方面进行评审。   复评是领域和重大科学研究计划评审。由领域和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同行专家组成复评专家组,听取项目答辩,根据各领域和各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发展需求和布局,从项目的重要性、科学性和创新性、研究队伍的水平、研究工作基础等方面进行评审。   通过复评的项目按照专家组意见对申请书进行修改后,作为备选项目进入备选项目库。   973计划专家顾问组对备选项目进行综合咨询。从国家战略需求、项目的创新性及研究队伍的创新能力等方面进行评议,提出立项建议。   第二十二条 科技部审议、确定立项项目,聘任项目首席科学家,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形成项目(课题)预算安排建议报财政部批复,发布立项通知,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   第二十三条 科技部委托973计划专家顾问组和重大科学研究计划专家组对重大科学目标导向项目进行顶层设计,充分论证,成熟一个,启动一个。   第二十四条 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突发性事件等需要国家特殊安排和紧急部署的有关项目,由科技部委托973计划专家顾问组进行学术咨询后,列入年度计划实施。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五条 973计划项目设一名首席科学家,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项目研究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组织研究队伍,聘任课题负责人   (三)把握学术方向和研究重点   (四)开展学术交流,推动科学数据共享   (五)提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调整方案   (六)组织项目年度总结、中期总结,验收课题   (七)接受科技部和财政部组织的检查,支持专家组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 项目首席科学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术水平高,开拓创新能力强   (二)组织、协调能力突出   (三)作风民主、严谨,无学术不端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四) 能将主要时间和精力用于项目的组织、协调与研究工作   (五)在申报项目当年一般不超过60岁。   第二十七条 重大项目首席科学家组建项目专家组,协助首席科学家组织实施项目,对涉及研究方向、研究计划、研究经费、研究队伍等方面的重大调整提出咨询意见。重大项目专家组一般由7—9人组成,其中不承担项目研究任务的同行专家应不少于3人。   第二十八条 科技部委托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地方科技主管部门等作为项目依托部门,协助进行项目组织实施的监督与管理。项目依托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督促项目实施,协助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项目研究计划、调整方案和结题等提出审查意见 承担其他需要组织协调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 项目首席科学家所在单位为项目第一承担单位。课题是项目实施基本单元,课题承担单位按照加强法人单位管理的要求,为课题组织实施提供服务和保障,规范管理,加强监督。   项目第一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负责项目经费管理,为项目组织实施提供条件保障,负责项目执行过程中形成的研究成果管理 协调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审查项目计划任务书、调整方案以及项目其他上报材料。   课题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课题经费管理,加强对外拨经费的审查和监督,为课题组织实施提供条件保障 负责课题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国有固定资产和研究成果的管理 协调处理课题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审查课题计划任务书、调整方案以及课题其他上报材料 接受科技部、财政部及专家组的指导、检查和验收等。   第三十条 项目计划任务书是项目实施的依据。项目计划任务书由科技部与项目首席科学家、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和项目依托部门签订。项目首席科学家依据项目计划任务书同课题负责人和课题承担单位签订课题计划任务书,作为课题实施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施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项目研究目标、主要研究内容、课题设置、研究队伍、研究经费等重大事项调整或变更时,项目首席科学家通过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按程序向科技部报告并提请审批,核批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项目或课题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况的,科技部可予以终止和调整:已重组为重大科学目标导向项目 原定研究方案不可行 与国家其它科技计划内容重复 因项目承担单位承诺的配套条件不落实而影响研究工作的开展 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 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违反财经纪律等。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实施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项目首席科学家每年年底前应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并按规定要求向科技部提交年度总结报告。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实施实行中期评估制度。项目实施两年左右进行一次中期评估,科技部委托领域专家咨询组和重大科学研究计划专家组主持,重点评估项目的工作状态和研究前景,明确项目的研究计划和目标,调整和优化课题设置、经费和人员配置。根据中期评估结果,科技部与项目首席科学家、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和项目依托部门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调整方案 项目首席科学家与课题负责人和课题承担单位签订课题计划任务书调整方案。   第五章 结题验收   第三十五条 项目实施期满或终止执行应进行结题验收。若由于客观原因需要提前或延期结题,项目首席科学家应商项目依托部门向科技部提出提前或延期结题的申请。提前或延期结题项目的结题验收工作由科技部统一安排。   第三十六条 结题验收工作包括课题验收和项目验收两个阶段,项目验收在课题验收的基础上进行。   第三十七条 项目验收主要依据项目计划任务书、项目计划任务书调整方案和项目结题验收总结报告。课题验收主要依据课题计划任务书、课题计划任务书调整方案和课题结题验收总结报告。   第三十八条 课题验收由项目首席科学家主持,会同项目依托部门组建课题验收专家组,对课题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与评估。   课题验收重点是课题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研究成果的水平及创新性、课题对项目总体目标的贡献、研究队伍创新能力、人才培养情况等。   第三十九条 项目验收由科技部组织,委托项目验收专家组分领域和重大科学研究计划进行。   项目验收的重点是项目研究计划完成情况、项目实施效果、研究成果的水平与创新性、项目首席科学家作用、研究队伍创新能力、优秀人才培养情况,以及项目组织管理等。   第四十条 按照《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的要求,项目实施效果的评价按项目类型实行分类评价。对于面向国家重大需求的项目,重点评价重大科学问题的解决程度和针对性,研究成果预期解决国家重大需求的实质性贡献和作用 对于科学前沿项目,重点评价研究成果的原创性和科学价值、对学科发展的推动作用及国际影响。   第四十一条 科技部将项目结题验收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六章 知识产权与成果管理   第四十二条 973计划加强成果和知识产权的管理与保护。成果要按照《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和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及其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和科技部《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规定》等执行。   第四十三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建立规范、健全的项目科学数据和科技报告档案,按照科技部有关科学数据共享和科技计划项目信息管理的规定和要求,按时上报项目和课题有关数据。   第四十四条 项目(课题)实施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软件、数据库等,均应标注“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资助”及项目编号。英文标注:“National Key Basic Research Program of China”或“973 Program”。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973计划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管理办法》(国科发计字[2006] 330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 政策解读:中央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按照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的精神,科技部、财政部在充分征求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联合制定了《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   1.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背景   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是政府在科技创新领域发挥引领和指导作用的重要载体,对全社会的科技创新具有风向标的作用 同时,对于体现国家在有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上的政策取向、战略布局、发展重点以及科技创新规律特点等方面也具有重要作用。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实施成效,直接关系到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能否真正落实好,推进好。新中国成立后,&ldquo 六五&rdquo 时期我国就设立了第一个国家科技计划&mdash &mdash &ldquo 六五&rdquo 科技攻关计划。改革开放以来,相继设立了星火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863计划、火炬计划、973计划、行业科研专项等,这些计划的设立和实施凝聚了几代领导人的远见卓识以及各个时期科技工作者的智慧和心血。事实证明,这些科技计划不负使命,取得了一大批举世瞩目的重大科研成果,培养和凝聚了一大批高水平创新人才和团队,解决了一大批制约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技术瓶颈问题,全面提升了我国科技创新整体实力,强有力地支撑了我国改革与发展的进程。   但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由于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在不同时期分别设立,且越设越多,缺乏顶层设计和统筹考虑,其产出与国家发展的要求相比还远远不够,很多重要领域都亟需真正具有标志性、带动性,能够解决制约发展&ldquo 卡脖子&rdquo 问题的重大科学技术突破。产生这种差距的根源之一是管理体制,现行的科技计划体系庞杂、相互交叉、不断扩张,管理部门众多,各管一块,各管一段,项目安排追求&ldquo 大而全&rdquo 、&ldquo 小而全&rdquo ,造成科技资源配置分散、计划目标发散、创新链条脱节,概括起来就是科技计划碎片化,科研项目取向聚焦不够。解决这些问题对当前实施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好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支撑引领作用十分重要。   因此,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是当前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今年初,科技部、财政部报请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提出对中央各部门管理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进行优化整合。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要求,为落实国发11号文,科技部、财政部建立了联合工作机制,密切配合,全面梳理分析当前我国科技计划布局和管理现状,总结成功的经验,分析面临的问题,学习借鉴发达国家有关调整科技创新战略和加强科研资源集成的政策,研究提出了改革思路和举措。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两部门组织召开了多次座谈会,并书面征求了50个部门(单位)的意见,经反复协商,各有关部门对改革方向、目标任务、实施路径和具体措施达成共识。《改革方案》起草过程中,中央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刘延东副总理多次召集科技部、财政部专题研究,进行工作部署。张高丽副总理专门听取科技部、财政部汇报并提出要求。《改革方案》经过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审议,根据中央领导同志意见,不断修改完善,形成最终的《改革方案》。   2.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强化顶层设计,打破条块分割,加强部门功能性分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目标明确和绩效导向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体制,更加聚焦国家目标,更加符合科技创新规律,更加高效配置科技资源,更加强化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最大限度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   基本原则包括:一是转变政府科技管理职能。政府各部门不再直接管理具体项目,建立统一的宏观管理和监督评估机制,破除条块分割,解决科技资源配置&ldquo 碎片化&rdquo 问题。二是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任务。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优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布局,确定主攻方向,解决目标分散问题。三是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完善资金链,使科技创新更加主动地服务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四是明晰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重点支持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科技活动,并以普惠性政策和引导性为主的方式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和成果转化。五是坚持公开透明和社会监督。加强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全过程的信息公开和痕迹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3.《改革方案》中提出建立公开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的具体内容   建立公开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是本次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亮点。各政府部门通过统一的科技管理平台,构建决策、咨询、执行、评价、监管等各环节职责清晰、协调衔接的新管理体系。具体内容包括:联席会议制度(一个决策平台),专业机构、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统一的评估和监管机制(三大运行支柱),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一套管理系统)。   联席会议制度由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财政、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参加,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作用,形成统筹协调与决策机制。联席会议是实现对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统一管理的关键。其主要作用体现在:首先是形成相关各方的合力,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加强沟通协调,围绕国家科技发展重大战略任务、行业和区域发展需要,研究凝练形成科研任务需求,经联席会议充分讨论后按程序确定,相关各方在科研任务组织实施过程中及时跟进,产生的科技成果在行业和区域内应用示范。其次是建立共同参与、共同决策的议事机制,联席会议由各相关部门共同组成,共同审议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布局与设置、重点任务和指南、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专业机构的遴选择优等事项。第三是形成统一的决策程序,一般事项经联席会议议定后即可实施 重大事项需经国家科技体制改革与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审议,按程序报国务院,特别重大事项报党中央,确保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实施符合国家重大战略需求。   政府职能转变,从项目的日常管理和资金的具体分配中解放出来后,将依托专业机构具体管理项目。对专业机构的遴选:主要是对现有具备条件的科研管理类事业单位进行改造,形成若干符合要求的规范化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并鼓励具备条件的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参与竞争,推进专业机构的市场化和社会化。专业机构的任务是:通过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受理各方面提出的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评审、立项、过程管理和结题验收等,对实现任务目标负责。   《改革方案》首次提出在国家层面设立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充分体现了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委员会的组成具有代表性,不仅有科技界的专家,也有产业界和经济界的专家,反映各方面对科技创新的需求。委员会要有战略高度,跟踪国际科技发展和产业变革趋势,对科技发展战略、规划、重大任务和重大科技创新方向的选择等方面提出咨询意见,为联席会议提供决策参考。另外,委员会对制定统一的项目评审规则、建设国家科技项目评审专家库、规范专业机构的项目评审等工作也要提出意见和建议,还可以接受联席会议委托,对特别重大的科技项目组织开展评审。   政府部门在简政放权的同时,将进一步加强对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实施绩效等组织评估评价和监督检查。具体举措包括: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实施绩效、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和专业机构的履职尽责情况等统一组织评估评价和监督检查,并根据结果提出动态调整意见,经联席会议审议后按程序报批 完善科研信用体系建设和&ldquo 黑名单&rdquo 制度,建立对主管部门和专业机构工作人员的责任倒查机制,开展&ldquo 一案双查&rdquo ,即在查处追究有关承担单位和个人责任的同时,倒查主管部门和专业机构是否存在管理漏洞,是否有工作人员在项目管理中存在渎职或以权谋私等行为 各有关主管部门要负起责任,对所属单位承担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任务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加强日常监管 加强对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的审计监督,对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开。   《改革方案》明确要求,要通过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对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需求征集、指南发布、项目申报、立项和预算安排、监督检查、结题验收等全过程进行信息管理,并按相关规定主动向社会公开信息,接受公众监督,让资金在阳光下运行。分散在各相关部门、尚未纳入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的项目信息要尽快纳入,已结题的项目要及时纳入统一的国家科技报告系统。不纳入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和国家科技报告系统并向社会公开的,中央财政将不予以资助。   4.要依托专业机构具体管理项目,也要规范专业机构的行为   专业机构管理项目体现了政府简政放权的要求,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各主要国家对专业机构的设置有多种模式,有的独立于政府部门之外,有的隶属于政府部门,还有的委托社会化的非营利机构管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选择专业机构要兼顾现实可操作和未来长远发展。因此《改革方案》中,一是明确了专业机构的确定程序,联席会议根据重点任务的需要统一确定专业机构,专业机构对联席会议负责,由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专业机构签订委托合同,专业机构根据委托开展工作。二是对专业机构的资质作出了规定,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等应当制定统一的专业机构管理制度和标准,经联席会议同意后实施。专业机构应当具备相关科技领域的项目管理能力,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设立理事会、监事会,制定章程等。三是对规范专业机构的运行提出了要求。专业机构应按照统一的规范组织项目评审、立项、过程管理和结题验收等,对实现任务目标负责 专业机构的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国家科技项目评审专家库中选取。   5.新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体系   在对我国现有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实施和管理情况进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新科技革命发展趋势、国家战略需求、政府科技管理职能和科技创新规律,《改革方案》提出优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布局,整合形成五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   一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支持人才和团队建设,增强源头创新能力。进一步完善管理,加大资助力度,向国家重点研究领域输送创新知识和人才团队 加强基金与其他类科技计划的有效对接。   二是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产品和产业化目标,解决&ldquo 卡脖子&rdquo 问题。进一步改革创新组织推进机制和管理模式,突出重大战略产品和产业化目标,控制专项数量,与其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加强分工与衔接,避免重复投入。   三是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针对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以及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安全的重大科学技术问题,突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领域的技术瓶颈。将科技部管理的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发改委、工信部共同管理的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农业部、卫计委等13个部门管理的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等,整合形成一个国家重点研发计划。   当前,从&ldquo 科学&rdquo 到&ldquo 技术&rdquo 到&ldquo 市场&rdquo 演进周期大为缩短、各研发阶段边界模糊,技术更新和成果转化更加快捷。为适应这一新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的特征,新设立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着力改变现有科技计划按不同研发阶段设置和部署的做法,按照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到应用示范进行全链条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该计划下,将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和科技发展优先领域,凝练设立一批重点专项,瞄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主要领域的重大、核心、关键科技问题,组织产学研优势力量协同攻关,提出整体解决方案。   四是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按照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不同阶段的需求,对发改委、财政部管理的新兴产业创投基金,科技部管理的政策引导类计划、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财政部、科技部等四部委共同管理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支持科技创新的部分,以及其他引导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专项资金(基金)进行分类整合。   现阶段,我国企业的创新能力依然薄弱,尚未真正成为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应用的主体,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市场配置技术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通过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采用天使投资、创业投资、风险补偿、后补助等引导性支持方式,激励企业加大自身科技投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不断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五是基地和人才专项。对科技部管理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发改委管理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等合理归并,进一步优化布局,按功能定位分类整合。加强相关人才计划的顶层设计和相互衔接。在此基础上调整相关财政专项资金。基地和人才是科研活动的重要保障,相关专项要支持科研基地建设和创新人才、优秀团队的科研活动,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整合形成的新五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既有各自的支持重点和各具特色的管理方式 又彼此互为补充,通过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建立跨计划协调机制和评估监管机制,确保五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形成整体,既聚焦重点,又避免交叉重复。   将按照上述五类新科技计划体系对所有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进行优化整合,不包括哲学社会科学和对中央级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实行稳定支持的专项。   6.优化整合工作的具体实施进度   本次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优化整合工作将按照整体设计、试点先行、逐步推进的原则开展,具体进度安排为:   2014年,启动国家科技管理平台建设,对部分具备条件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进行优化整合 启动重点专项试点,按照新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选择5-10个重点专项进行试点,并在2015年财政预算中体现 同时,开展有关制度建设和基础性工作,着手组建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开展科研信用体系建设和评审专家库建设,初步建成中央财政科研项目数据库和科技报告系统。   2015-2016年,基本建成公开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基本完成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优化整合,实现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安排和预算配置的统筹协调。初步完成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下设重点专项的布局,并据此编制发布2016年项目指南,按新机制组织2016年新立项目实施 同时,为确保管理改革与现有工作的有序衔接,在研项目(课题)可继续按照现有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经费渠道和管理方式组织实施。初步完成相关制度建设和基础性工作,发布联席会议议事规则、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工作规则、专业机构遴选办法、专业机构资质能力评价标准、科技计划评估和监管机制工作方案、科技计划重点专项设立规则和动态调整工作规则、有关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办法等,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数据库和科技报告系统。   2017年,经过三年的改革过渡期,全面按照优化整合后的五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运行,现有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经费渠道将不再保留。同时,进一步完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建设,完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和资金管理制度等各项科技管理制度,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
  • 科技部公布863计划管理办法
    国科发计[2011]363号   各有关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为保证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以下简称“863计划”)的顺利实施,实现计划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高效性和公正性,按照《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科技部、总装备部和财政部对《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国科发计字[2006]329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在863计划的组织实施中遵照执行。《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国科发计字[2006]329号)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废止。   附件: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pdf   科技部 总装备部 财政部   二Ο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 科技部发布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司,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加强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以下简称“支撑计划”)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保证支撑计划的顺利实施,科技部、财政部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计字[2006]331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办法》印发,请在支撑计划的组织实施中遵照执行。《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计字[2006]331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办法   二O一一年九月二日
  • 天津印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
    近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天津市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提出将开展食品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全面排查风险隐患,全力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在防控新冠肺炎疫情,严格落实进口冷链食品管理工作方面,《计划》明确提出,进一步优化完善天津冷链食品追溯平台和“天津溯源”微信程序,逐步将非冷链进口食品纳入平台管理,做好与国家平台的对接和数据上传。  在“一老一小”相关食品的安全监管方面,《计划》提出,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信息化追溯体系覆盖率要达到75%以上;婴幼儿配方乳粉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企业体系检查实现年度全覆盖;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体系检查不低于生产企业总数的20%。  校园食品安全方面,《计划》强调,要严格落实学校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陪餐制,学校食堂“明厨亮灶”覆盖率达到100%,“互联网+明厨亮灶”覆盖率达到90%以上。  餐饮服务企业管理方面,《计划》鼓励餐饮服务企业规模化、标准化经营,规范大众餐饮服务,实行外卖餐食封签,并提出将持续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随机查餐厅”活动,实行“红黑榜”公示制度。  监管治理和法规完善方面,《计划》明确,全年要安排食品安全监督抽检8.34万批次,达到5.3批次/千人;国家级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率、国家级食品相关产品监督抽查不合格处置率均要达到100%;加快天津市食品安全条例、天津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条例立法进度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制定使用相关法规相关条款“处罚到人”的指导意见;针对非法添加、农药兽药残留等问题,加强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和食品快检方法研究制定工作,开展食品快检评价和验证;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
  • 聚焦“十二五”国家科技计划和经费管理改革 (一)
    自2011年8月以来,科技部等部委陆续颁布实施了《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863管理办法》)、《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支撑管理办法》)、《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管理办法》(《973管理办法》)等,并下发了《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可以看到,针对项目评审、指南的编制和发布、经费预算管理和信息公开等问题,这一揽子“新规”打出了一套政策“组合拳”,再次为科技体制改革和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注入活力。   科技计划的协同创新   一直以来,通过组织实施国家科技计划和重大专项,各方的科技资源,正在迅速有效地向国家的战略决策和重大部署上聚集 通过加速推进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等举措,科技投入和科技资源共享的效果获得显著提升。“十二五”期间,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已成为国家层面的一项重大系统工程,提升重大关键领域的自主创新能力成为当务之急。   近日密集出台的一揽子管理办法,无论是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或是在试验开发范畴,都无一例外涉及“十二五”期间我国锁定的新兴领域的所需科学方法和支撑技术。《973管理办法》明确指出:“973计划重点支持农业科学、能源科学、信息科学、资源环境科学、健康科学、材料科学、制造与工程科学、综合交叉科学、重大科学前沿等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领域的基础研究” 而《863管理办法》规定, 要选择信息技术、生物和医药技术、新材料技术、先进制造技术、先进能源技术、资源环境技术、航天航空技术等高技术领域作为发展重点 支撑计划则要求“重点支持能源、资源、环境、农业、材料、制造业、交通运输、信息产业与现代服务业等领域的研发与应用示范”。   国际经验表明,科研协作往往成为培育科技创新的“摇篮”, 被有序排列组合的科技资源,对提升科技创新能力通常会产生“1+12”累加效应。不难发现,在锁定国家重点科研任务和社会重大需求的基础上,此次颁布实施的“一揽子”管理办法通过顶层设计,力求合理布局。可以看到,三个国家科技计划更加注重在产业层面上的“衔接”,通过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我国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开发阶段的协同创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并加速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步伐。   科技管理的结构改革   细读一揽子管理办法,不难发现,建立备选项目库、使用管理信息系统、采取网络视频答辩,实行信用管理制度……这些正是目前国家科技计划改革的重点方向。   在“十二五”国家科技计划管理运行体系中,如何筛选科研项目并凝练主题?怎么确保科研项目在立项到验收全过程能做到井然有序、公开透明和节能增效?又如何把握国家科技规划确定的重点任务和社会需求结合原则的大方向?可以看到,“一揽子”管理办法,在申报指南编制和发布、立项、评审等各个环节严把程序关,大量的实施细则条款在管理办法中均有所体现。其中,《863管理办法》就明确指出,要“结合地方、部门、行业、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的科技需求,建立健全国家科技计划备选项目库” 要“组织同行专家通过网络视频等方式对备选项目进行评审,对于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重要、技术路线可行、研究队伍强、研究条件和基础好的备选项目择优入库” 而《973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项目立项需要经过初评、复评、进入备选项目库和综合咨询等步骤。评审以定性评价为主”。其中,“项目答辩采取网络视频方式”。等等。   另外,尤为值得一提的是,项目申报渠道在此次颁布实施的管理办法中做出进一步具体说明。可以看到,在继续强化部门、地方推荐的基础上,一些国家科技计划增加了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高新区、农业科技园等推荐渠道。比如,《支撑计划管理办法》明确提出,要“鼓励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申报、组织和承担支撑计划项目”。从某种意义上讲,拓宽科研项目申报渠道是结构性改革的一种标志,促进了科技管理体制创新。而科技管理体制正是政府对社会科技活动进行宏观管理的制度基础,并且会对科研经费管理改革产生深刻影响。   劳动价值的二次评判   毋庸置疑,科研经费的调配和增效使用,是科技计划顺利实施的有力保障,更是关乎每一个科研项目研究成效的关键性因素之一。   针对“十一五”期间我国科研人员提出的科研项目间接成本补偿不足、缺乏绩效激励机制等问题,面向一揽子管理办法,科技部和财政部此次专门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着重对“十一五”期间国家科技计划的相关经费管理办法中,需要明确和解决的问题做出了进一步的说明和规范。《通知》明确要求“建立课题间接成本补偿机制,将课题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其中间接费用包括了“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并明确“绩效支出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为确保激励机制合理合规、良性运转,《通知》同时还规定,间接费用按课题统一核定,由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合作单位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协商提出分配方案,在课题预算(书)中明确,并分别纳入各自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其中绩效支出,应当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人员实绩,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安排。   可以看到,《通知》明确将管理费确定为间接费用,并在间接费用中明确列支一定的“绩效支出”,这是在科研项目支出中建立间接成本补偿机制的基础上,切实推进绩效评价的重要举措之一。科研预算安排“绩效支出”,使科技创新活动和科研人员劳动价值获得二次评估成为可能,体现了“合理合规与绩效并重”的改革思路,彰显了“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   科技投入的方法创新   后补助、以奖代补、推行“基金制”……为推动国家科技计划和经费管理改革,“十二五”期间,科技投入方式将持续创新,通过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引导作用,确保各项国家科技计划有效组织实施。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按照国家部署主动开展研发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十二五”期间或将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中选择部分实行后补助管理方式,鼓励企业围绕国家目标和自身发展需要,先行投入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在课题完成或取得成果后,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评估或验收后给予补助。据悉, 2011年已在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和863计划支持项目中,选择一定比例具有明确、可考核的产品目标和产业化目标的项目,开展相关支持方式试点,并逐步扩大范围。   除此以外,“十二五”期间还将积极探索创业投资母子基金、银行贷款风险补偿、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全社会广泛参与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    ■核心观点   “十二五”期间,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已成为国家层面的一项重大系统工程,提升重大关键领域的自主创新能力成为当务之急   科研预算安排“绩效支出”,使科技创新活动和科研人员劳动价值获得二次评估成为可能,体现了“合理合规与绩效并重”的改革思路,彰显了“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   “十二五”期间,科技投入方式将持续创新,通过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引导作用,确保各项国家科技计划有效组织实施   ■细则解答   问:多个承担单位共同承担一个课题,间接费用如何提取和分配?   答:间接费用由课题承担单位按比例提取后,与课题预算书中核准的合作单位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在协商的基础上进行分配,并分别纳入各自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问:间接费用管理有哪些要求?   答:间接费用纳入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合作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合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强化间接费用的管理,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应当由所在单位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实绩,合理统筹安排绩效支出,提升科研工作绩效水平。   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合作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课题)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问:绩效支出如何发放?   答:绩效支出应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实绩,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统筹安排。发放标准应在参照国家及院所、高校、企业等相关的科研奖励及绩效奖励条例的基础上,参考职称、职务级别及在课题研究中实际的工作量等多方面因素的基础上进行核定。绩效支出禁止作为横向经费向其他课题的课题组成员转移拨付。
  • 科技部出台若干举措推进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
    怎样拓宽项目申报和推荐渠道?项目评审如何实现公开公正公平?科研经费怎样用活而不是“管死”?《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的公布,针对当前科技计划管理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科技部已同步推进“十二五”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   “科技部针对科技界普遍关注的指南编制和发布、项目评审、经费预算管理和信息公开4个关键环节,研究提出了10项改革举措,并在当前主体科技计划管理办法中充分体现。”据科技部发展计划司司长王晓方介绍,“十二五”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提出要进一步聚焦国家战略目标,突出重大任务的系统设计和整体布局 强调各科技计划要围绕创新链、产业链进行系统部署,促进科技资源集成应用与开放共享,实现项目、基地、人才的有机结合 建立国家科技计划备选项目库,推进网络视频答辩和评审 建立和落实项目法人管理责任制和项目专员制,优化经费预算管理,完善评估评价、责任追究和成果汇交机制 加强项目实施全流程的信用管理,加强科技计划的信息公开 加强科技计划支持重点与地方、行业部门工作重点的有机对接。   项目指南规定限制少了,申报渠道多了   “十二五”期间,国家科技计划将围绕国家战略目标,按照重点领域、研究方向公开征集和发布指南。“项目指南只提出优先领域和方向,不对具体技术路线、具体任务指标等作过多规定,不对申报人职称等作过多限制,使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个人等社会各类科技研发主体都能够无障碍地申报项目。”科技部发展计划司副司长叶玉江介绍说。   按照指南征集和发布的总体要求,科技部在农村领域先行先试,于去年8月在门户网站公布了备选项目征集指南。今年年初,基础研究领域、高新技术领域、社会发展领域的预备项目征集指南也相继通过科技部门户网站对社会公开发布。征集需求范围进一步扩大,部门、地方、行业协会、相关研究单位等均可按要求申报。截至目前,“973”“863”和支撑计划全部领域都在网上发布项目指南。   建立国家科技计划备选项目库   据叶玉江介绍,“十二五”期间将在科技部门户网站设置“国家科技计划需求和项目征集”专栏,公开征集需求和项目建议,做到公开征集、全年受理、定期归集,建立备选项目库。在此基础上,根据科技规划确定的重点任务凝练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实现重点任务与广泛需求相结合。   “备选项目的征集,改变过去仅由部门和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单一推荐的方式。”叶玉江说,在强化部门、地方推荐的基础上,广泛拓展推荐渠道,增加了行业协会、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高新区、农业科技园、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等推荐渠道。社会发展、农业等领域还开通了专家推荐渠道,在农村领域首批推荐的2056个项目中,专家推荐项目有547项,占总数的27% 在社发领域首批推荐的2910个项目中,专家推荐项目有1305项,占总数的45%。   农村领域首批征集备选项目2056项,入库1851项 启动50个项目,280个课题,占备选项目的30%—40% 其他备选项目可视国家预算资金情况及时安排,有一些贴近产业化的项目,还可直接推荐给创业投资公司给予培育扶植。973计划征集项目409项,遴选出127个备选项目入库,目前正对入库项目进行综合咨询,提出出库项目建议。高新领域共征集备选项目3947项,社发领域征集备选项目2910项,正在开展入库评审。   备选项目库能使科技计划项目更好地满足国家财政预算要求,确保项目经费及时拨付。如果年底财政收支盈余而追加预算时,可及时从备选项目库中择优立项。   项目凝练坚持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结合   如何让项目集中体现国家目标?叶玉江告诉记者,项目审批将改变过去“科技人员报什么,部门批什么”的形式,而是要加强顶层设计,围绕创新链、产业链的发展进行系统部署,然后再纳入各个计划实施,并注重衔接和协调,最后再进行集成。   备选项目的凝练坚持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既面向国家重大战略目标,立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又体现了学术民主,强化了科学家兴趣驱动的研究与国家重点任务的结合。“十二五”期间,科技部将优选一批目标清晰、重点突出、预期成效好的重大战略任务,以重点专项的方式,跨领域、跨计划组织实施。重点专项是备选项目库凝练任务的重点,预计将达到主体科技计划经费总量的60%。重点专项的实施,将结合国家技术创新工程,鼓励创新型企业、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牵头承担重大任务。   为了节约科技人员申报项目的时间和费用,提高答辩的公开公正程度,净化答辩环境并提高答辩质量,“十二五”期间,科技部在“十一五”实现科技项目网上“一站式”申报的基础上,将全面推进国家科技项目网络视频答辩和评审。   优化经费预算管理,人员激励性费用增加了   经费预算审查程序太繁琐、不科学,科研骨干为了支付研究人员工资而预算“造假”……针对科研经费管理存在的问题,科技部、财政部对“十二五”科技计划经费管理改革进行认真研究,形成了《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简称《通知》),目前正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   《通知》强调了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制,进一步调整和规范了课题经费开支范围,提高间接费用比例,增加人员激励性费用支出。对于参与研究课题的研究生和科研助理的劳务费用也作了相应安排。规定明确要求人员激励和劳务费用的分配必须公开透明,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通知》进一步简化预算调整程序,增强预算管理的弹性。设备、材料和能源动力等直接费用可按课题进展需求,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实行动态调整,并简化审批程序。   同时,科技部正在积极推动计划项目(课题)预算评审简化流程,实现课题评审与预算评审同步实施,分头出报告。   计划管理全过程信息公开   据悉,目前各计划都对计划管理全过程的信息公开作了明确规定。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必须进行立项公告和结题公告。对于非保密的项目,课题立项后即在科技部门户网站进行公告 课题验收后,需对研究过程中形成的研发成果进行公告。   各国家科技计划的管理办法中都明确要求实行公示制度,在遵守国家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对项目立项、中期评估和结题验收结果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逐步实现结题项目后评估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科技计划管理过程的信息公开,目前主体科技计划管理办法以及科技经费管理办法调整意见都已在网上全文公开,面向全体科技工作者和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 万钢称纳米研究将成为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试点
    1月11日,科技部会同中科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等部门在京召开国家纳米科学技术指导协调委员会工作会议。全国政协副主席、科技部部长、国家纳米科学技术指导协调委员会主任万钢出席会议并讲话。他强调,要制定好“十二五”纳米研究国家重大科学研究计划专项规划,力争实现纳米研究取得一批重大原始创新成果,并采取有力措施促进纳米科技应用研究成果的转化,推动我国向纳米科技强国迈进。 国家纳米科学技术指导协调委员会副主任、科技部副部长陈小娅宣布了国家纳米科学技术指导协调委员会新一届成员名单。   委员会副主任、科技部副部长曹健林代表国家纳米科学技术指导协调委员会作了“十一五”国家纳米科学技术工作总结和“十二五”纳米研究国家重大科学研究计划专项规划报告。报告指出,“十一五”期间,通过纳米研究国家重大科学研究计划、863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重点实验室计划专项、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以及各种人才专项等,加强了对纳米科学技术的投入,纳米研究水平大幅提升,进入国际先进行列。我国发表的纳米科技论文总量近年超过美国排名世界第一,论文质量不断提高,论文总被引频次位于世界第二。我国纳米科技专利申请数量已位居世界第二,纳米标准化工作与国际同步,为我国纳米科技的产业化应用奠定了基础。许多研究成果展现出广阔的产业化应用前景。   委员会副主任、首席科学家、中科院常务副院长白春礼作了题为“我国纳米科学技术发展的若干思考”的报告。报告介绍了国际纳米科技发展态势,我国纳米科技发展现状,分析了制约我国纳米科技发展的瓶颈,并对如何推动我国纳米科技的进一步发展提出重要建议。委员会副主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副主任姚建年就“十一五”国家纳米科技工作总结和“十二五”纳米研究国家重大科学研究专项规划报告以及本部门工作进行了发言。   万钢在讲话中指出,国家纳米科学技术指导协调委员会对我国纳米研究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通过“十一五”纳米研究重大科学研究计划等的实施,我国已成为纳米科技大国,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希望大家在总结成绩的同时,更要深刻认识并准确把握国际科学技术发展的新形势、新变化和新特点,立足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需求,凝练纳米科学技术的关键基础科学问题,在“十一五”取得成绩的基础上,制定好“十二五”纳米研究国家重大科学研究计划专项规划,力争实现纳米研究取得一批重大原始创新成果,并采取有力措施促进纳米科技应用研究成果的转化,推动我国向纳米科技强国迈进。   万钢强调,“十二五”期间要充分发挥协调委员会和专家组的作用,统筹协调我国纳米科技工作 加强顶层设计,突出战略重点,提高支持强度 推动产学研结合,打通上下游 重视产业化环境建设,保障纳米科技可持续发展。他指出,科技部正在推动的科技计划管理改革中,将把纳米科学技术领域作为试点,在纳米科技指导协调委员会的框架下,加强部门间及科技部内部的协调,推动纳米研究在重大科学研究计划、863计划、支撑计划以及其他资金支持渠道之间的协调和整合,加强各计划的有机衔接、提高国家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率,切实提升纳米创新链的互动关系和内在动力。   最后,万钢部长鼓励我国科技工作者积极面对激烈的国际竞争,及时抓住战略重点,充分发挥纳米研究重大科学研究计划的旗帜作用,团结起来,齐心协力,坚持走自主创新道路,为实现由纳米科技大国向纳米科技强国的转变而努力奋斗。   科技部、中科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及来自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质检总局、工程院、国防科工局和总装备部等部门代表和国家纳米科学技术指导协调委员会成员,纳米研究国家重大科学研究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等100余人出席会议。会议由国家纳米科学技术指导协调委员会秘书长、科技部基础司司长张先恩主持。
  • 科技部征求国家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意见
    2013年09月11日,科技部发布了&ldquo 关于征求对《国家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rdquo ,通知内容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加快建立统一的科技报告制度,科技部从今年4月份开始,在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等国家科技计划以及国家科技奖励中启动了科技报告试点工作。   为指导和规范国家科技计划科技报告试点工作,明确科技报告管理流程中相关主体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我们研究形成了《国家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从2013年9月11日至21日。欢迎大家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将修改意见反馈我们。   联 系 人:李春景 郑利平   电 话:(010)58881660 58881616   传 真:(010)58881648   电子邮件:jhs_jhxtc@most.cn   附件:国家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科技部 2013年9月11日
  •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印发 主要变化有哪些?
    p style=" text-align: left "   为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近日,财政部、科技部联合发布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113号,以下简称《办法》)。 br/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3/insimg/e6cfe182-b5cc-4185-8dd7-a3f2d90ded68.jpg" style=" " title=" 2.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3/insimg/63d37603-2638-4732-8701-ec959a299b71.jpg" style=" " title=" 3.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3/insimg/65232848-61a8-4767-995b-d00a990a9cb8.jpg" style=" " title=" 4.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3/insimg/ca41eb2f-699b-406f-8464-5aef810a451d.jpg" style=" " title=" 5.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3/insimg/5cf25ccd-0e25-496e-8059-8d14dfd73558.jpg" style=" " title=" 6.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3/insimg/2532774c-eae7-4a5b-83c1-749930b7a3ed.jpg" style=" " title=" 7.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一章 总 则 /strong /p p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lt 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 gt 的通知》,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 /p p   第二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由若干目标明确、边界清晰的重点专项组成,重点专项采取从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到应用示范全链条一体化组织实施方式。重点专项下设项目,项目可根据自身特点和需要下设课题。重点专项实行概预算管理,重点专项项目实行预算管理。 /p p   第三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实行多元化投入方式,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和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包括前补助和后补助,具体支持方式在编制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和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时予以明确。 /p p   第四条 本办法主要规范中央财政安排的采用前补助支持方式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以下简称“重点研发计划资金”),中央财政后补助支持方式具体规定另行制定。其他来源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使用管理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 /p p   第五条 重点专项项目牵头承担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参与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应当是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等。 /p p   第六条 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p p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重点研发计划资金聚焦重点专项研发任务,重点支持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科技活动。注重加强统筹规划,避免资金安排分散重复。 /p p   (二)明晰权责,放管结合。政府部门不再直接管理具体项目,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开展重点专项项目资金管理。充分发挥承担单位资金管理的法人责任,完善内控机制建设,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p p   (三)遵循规律,注重绩效。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体现重点专项组织实施的特点,遵循科研活动规律和依法理财的要求。强化事中和事后监管,完善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建立面向结果的绩效评价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p p   第七条 重点研发计划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财政部、科技部负责研究制定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制度,组织重点专项概算编制和评估,组织开展对重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按照资金管理制度,核定批复重点专项概预算 专业机构是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重点专项项目预算申报、评估、下达和项目财务验收,组织开展对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 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二章 重点专项概预算管理 /strong /p p   第八条 重点专项概算是指对专项实施周期内,专项任务实施所需总费用的事前估算,是重点专项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重点专项概算包括总概算和年度概算。 /p p   第九条 专业机构根据重点专项的目标和任务,编报重点专项概算,报财政部、科技部。 /p p   第十条 重点专项概算应当同时编制收入概算和支出概算,确保收支平衡。 /p p   重点专项收入概算包括中央财政资金概算和其他来源的资金概算。 /p p   重点专项支出概算包括支出总概算和年度支出概算。专业机构应当在充分论证、科学合理分解重点专项任务基础上,根据任务相关性、配置适当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按照任务级次和不同研发阶段编列支出概算。 /p p   第十一条 财政部、科技部委托相关机构对重点专项概算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结合财力可能,财政部核定并批复重点专项中央财政资金总概算和年度概算。 /p p   第十二条 中央财政资金总概算一般不予调整。重点专项任务目标发生重大变化等导致中央财政资金总概算确需调整的,专业机构在履行相关任务调整审批程序后,提出调整申请,经科技部审核后,按程序报财政部审批。总概算不变,重点专项年度间重大任务调整等导致年度概算需要调整的,由专业机构提出申请,经科技部审核后,按程序报财政部审批。 /p p   第十三条 专业机构根据核定的概算组织项目预算申报和评估,提出项目安排建议和重点专项中央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建议,项目安排建议按程序报科技部,预算安排建议按照预算申报程序报财政部。无部门预算申报渠道的专业机构,通过科技部报送。 /p p   第十四条 科技部对项目安排建议进行合规性审核。财政部结合科技部意见,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向专业机构下达重点专项中央财政资金预算(不含具体项目预算),并抄送科技部。 /p p   第十五条 重点专项中央财政资金预算一般不予调剂,因概算变化等确需调剂的,由专业机构提出申请,按程序报财政部批准。 /p p   第十六条 在重点专项实施周期内,由于年度任务调整等导致专业机构当年未下达给项目牵头承担单位的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由于重点专项因故中止等原因,专业机构尚未下达给项目牵头承担单位的资金,按规定上缴中央财政。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三章 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strong /p p   第十七条 重点专项项目资金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p p   第十八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p p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p p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p p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p p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p p   (五)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p p   (六)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在编制预算时,本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预算10%的,不需要编制测算依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p p   (七)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p p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 /p p   (八)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p p   (九)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围之外的其他相关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详细说明。 /p p   第十九条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p p   第二十条 结合承担单位信用情况,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课题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p p   (一)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 /p p   (二)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 /p p   (三)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p p   第二十一条 间接费用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公开透明、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p p   课题中有多个单位的,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内由课题承担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分配。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四章 项目预算编制与审批 /strong /p p   第二十二条 重点专项项目预算由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构成。项目预算由课题预算汇总形成。 /p p   (一)收入预算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对于其他来源资金,应充分考虑各渠道的情况,并提供资金提供方的出资承诺,不得使用货币资金之外的资产或其他中央财政资金作为资金来源。 /p p   (二)支出预算应当按照资金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资金来源分别编列,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p p   第二十三条 重点专项项目不得在预算申报前先行设置控制额度,可在重点专项年度申报指南中公布重点专项概算。 /p p   项目实行两轮申报的,预申报环节时,项目申报单位提出所需专项资金预算总额 正式申报环节时,专业机构综合考虑重点专项概算、项目任务设置、预申报情况以及专家建议等,组织项目申报单位编报预算。 /p p   项目实行一轮申报的,按照正式申报环节要求组织编报预算。 /p p   第二十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预算,对仪器设备购置、参与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并申明现有的实施条件和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项目申报单位对直接费用各项支出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列。 /p p   第二十五条 专业机构委托相关机构开展项目预算评估。预算评估机构应当具有丰富的国家科技计划预算评估工作经验、熟悉国家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政策、建立了相关领域的科技专家队伍支撑、拥有专业的预算评估人才队伍等。 /p p   第二十六条 预算评估应当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对项目以及课题申报预算的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进行评估。 /p p   预算评估过程中不得简单按比例核减直接费用预算,同时应当建立健全与项目申报单位的沟通反馈机制。 /p p   第二十七条 专业机构根据预算评估结果,提出重点专项项目预算安排建议,并予以公示。 /p p   第二十八条 专业机构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重点专项预算和科技部对项目安排建议的审核意见,向项目牵头承担单位下达重点专项项目预算,并与项目牵头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含预算)。 /p p   项目任务书(含预算)是项目和课题预算执行、财务验收和监督检查的依据。项目任务书(含预算)应以项目预算申报书为基础,突出绩效管理,明确项目考核目标、考核指标及考核方法,明晰各方责权,明确课题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的资金额度,包括其他来源资金和其他配套条件等。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五章 项目预算执行与调剂 /strong /p p   第二十九条 专业机构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及时办理向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支付年度项目资金的有关手续。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项目资金预拨制度。 /p p   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当根据课题研究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向课题承担单位拨付资金。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研究进度,及时向课题参与单位拨付资金。课题参与单位不得再向外转拨资金。 /p p   逐级转拨资金时,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或课题承担单位不得无故拖延资金拨付,对于出现上述情况的单位,专业机构将采取约谈、暂停项目后续拨款等措施。 /p p   第三十条 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和报销规定,明确内部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完善内控机制建设,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p p   第三十一条 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资金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p p   第三十二条 承担单位应当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的资金分别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按照承诺保证其他来源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p p   第三十三条 承担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等)、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 /p p   第三十四条 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支出管理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对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者财政性票据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p p   第三十五条 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严禁以任何方式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p p   第三十六条 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下达的预算执行。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预算确有必要调剂时,应当按照以下调剂范围和权限,履行相关程序: /p p   (一)项目预算总额调剂,项目预算总额不变、课题间预算调剂,课题预算总额不变、课题参与单位之间预算调剂以及增减参与单位的,由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或课题承担单位逐级向专业机构提出申请,专业机构审核评估后,按有关规定批准。 /p p   (二)课题预算总额不变,课题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剂,课题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课题承担单位批准,报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备案。设备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的预算一般不予调增,需调减用于课题其他直接支出的,可按上述程序办理调剂审批手续 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增的,由项目(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同意后,报专业机构批准。 /p p   (三)课题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经课题承担单位与课题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以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p p   第三十七条 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当在每年的4月20日前,审核课题上年度收支情况,汇总形成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并报送专业机构。决算报告应当真实、完整,账表一致。 /p p   项目资金下达之日起至年度终了不满三个月的项目,当年可以不编报年度财务决算,其资金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决算报告中编制反映。 /p p   第三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行政事业单位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企业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p p   承担单位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p p   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规定开放共享。 /p p   第三十九条 项目或课题因故撤销或终止,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或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报送专业机构。专业机构组织清查处理,确认并回收结余资金(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统筹用于重点专项后续支出。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六章 项目财务验收 /strong /p p   第四十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当及时组织课题承担单位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课题资金决算。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审核汇总后向专业机构提出财务验收申请。 /p p   财务验收申请应当在项目执行期满后的三个月内提出。 /p p   第四十一条 专业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财务验收。财务验收前,应当选择符合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财务审计报告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p p   财务验收工作应当在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提出财务验收申请后的六个月内完成。 /p p   在财务验收前,专业机构应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规定检查承担单位的科技报告呈交情况,未按规定呈交的,应责令其补交科技报告。 /p p   第四十二条 财务验收应当按项目组织,以项目下设的课题为单元开展和出具财务验收结论,综合形成项目财务验收意见,并告知项目牵头承担单位。 /p p   第四十三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p p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p p   (二)未对重点研发计划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p p   (三)截留、挤占、挪用重点研发计划资金 /p p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重点研发计划资金 /p p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p p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 /p p   (七)虚假承诺其他来源的资金 /p p   (八)资金管理使用存在违规问题拒不整改 /p p   (九)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p p   第四十四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财务验收完成后一个月之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p p   完成课题任务目标并通过财务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结余资金在财务验收完成起两年内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两年后结余资金未使用完的,上缴专业机构,统筹用于重点专项后续支出。 /p p   未通过财务验收或整改后通过财务验收的课题,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由专业机构收回,统筹用于重点专项后续支出。 /p p   第四十五条 专业机构应当在财务验收完成后一个月内,将财务验收相关材料整理归档,并将验收结论报科技部备案。验收结论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p p   第四十六条 科技部对财务审计和财务验收进行随机抽查。对财务审计,重点抽查审计依据充分性、结论可靠性、审计工作质量及对重大违规问题的披露情况 对财务验收,重点抽查验收程序规范性、依据充分性、结论可靠性和项目结余资金管理情况。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七章 监督检查 /strong /p p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科技部、相关主管部门、专业机构和承担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和分工,建立覆盖资金管理使用全过程的资金监督检查机制。监督检查应当加强统筹协调,加强信息共享,避免交叉重复。 /p p   第四十八条 科技部、财政部应当根据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监督检查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通过专项检查、专项审计、年度报告分析、举报核查、绩效评价等方式,对专业机构内部管理、重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承担单位法人责任和内部控制、项目资金拨付的及时性、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等进行抽查。 /p p   第四十九条 相关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所属承担单位加强内控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建设、落实重点专项项目资金管理责任,配合财政部、科技部开展监督检查和整改工作。 /p p   第五十条 专业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对重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承担单位,采取警示、指导和培训等方式,加强对承担单位的事前风险预警和防控。 /p p   专业机构应当在每年末总结当年的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情况,并报科技部备案。 /p p   第五十一条 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及财务管理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加强支撑服务条件建设,提高对科研人员的服务水平,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保证项目资金安全。 /p p   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当加强对课题承担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p p   第五十二条 承担单位在预算编报、资金拨付、资金管理和使用、财务验收、监督检查等环节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当严肃处理。科技部、财政部、专业机构视情况轻重采取约谈、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资金、阶段性或永久取消项目承担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p p   监督检查和验收过程中发现重要疑点和线索需要深入核查的,科技部、财政部可以移交相关单位的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反馈科技部、财政部。 /p p   第五十三条 经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作出正式处理,存在违规违纪和违法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责任主体,纳入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加强与其他社会信用体系衔接,实施联合惩戒。 /p p   第五十四条 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实行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财政部、科技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重点专项概预算审核下达,专业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重点专项项目资金分配等环节,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p p   第五十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按照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对专业机构、承担单位、项目(课题)负责人、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咨询评审专家等参与资金管理使用的行为进行记录和信用评价。 /p p   相关信用记录是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预算核定、结余资金管理、监督检查、专业机构遴选和调整等的重要依据。信用记录与资金监督频次挂钩,对于信用好的机构和人员,可减少或在一定时期内免除监督检查 对于信用差的,应当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加大监督检查频次。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八章 附则 /strong /p p   第五十六条 管理要求另有规定的重点专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p p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7月7日财政部、科技部颁布的《关于中央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过渡期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教〔2015〕154号)和2016年4月18日财政部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颁布的《关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预算管理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财办教〔2016〕25号)同时废止。 /p p br/ /p
  •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发布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科技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国科发资〔2017〕152号 /p p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有关单位: /p p   为了保障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组织实施,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 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我们制定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科 技 部 财 政 部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7年6月22日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第一章 总 则 /strong /span /p p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顺利实施,实现科学、规范、高效和公正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等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p p   第二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由中央财政资金设立,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重点资助事关国计民生的农业、能源资源、生态环境、健康等领域中需要长期演进的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 /span ,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重大科学问题、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发,以及重大国际科技合作等,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研发布局和协同创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领域提供持续性的支撑和引领。 /p p   第三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按照重点专项、项目分层次管理。重点专项是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的载体,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任务、以目标为导向,从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到应用示范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 /p p   项目是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的基本单元。项目可根据需要下设一定数量的课题。课题是项目的组成部分,按照项目总体部署和要求完成相对独立的研究开发任务,服务于项目目标。 /p p   第四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组织实施遵循以下原则: /p p   (一)战略导向,聚焦重大。瞄准国家目标,聚焦重大需求,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着力解决当前及未来发展面临的科技瓶颈和突出问题,发挥全局性、综合性带动作用。 /p p   (二)统筹布局,协同推进。充分发挥部门、行业、地方、各类创新主体在总体任务布局、重点专项设置、实施与监督评估等方面的作用,强化需求牵引、目标导向和协同联动,促进产学研结合,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支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 /p p   (三)简政放权,竞争择优。建立决策、咨询和具体项目管理工作既相对分开又相互衔接的管理制度,主要通过公开竞争方式遴选资助优秀创新团队,发挥市场配置技术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尊重科研规律,赋予科研人员充分的研发创新自主权。 /p p   (四)加强监督,突出绩效。建立全过程嵌入式的监督评估体系和动态调整机制,加强信息公开,注重关键节点目标考核和组织实施效果评估,着力提升科技创新绩效。 /p p   第五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纳入公开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充分发挥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部际联席会议、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评估监管与动态调整机制、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的作用,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等加强统筹衔接。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strong /span /p p   第六条 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审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总体任务布局、重点专项设置、专业机构遴选择优等重大事项。 /p p   第七条 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评委)负责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总体任务布局、重点专项设置及其任务分解等提出咨询意见,为联席会议提供决策参考。 /p p   第八条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科技部是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牵头组织部门 /span ,主要职责是会同相关部门和地方开展以下工作: /p p   (一)研究制定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制度 /p p   (二)研究提出重大研发需求、总体任务布局及重点专项设置建议 /p p   (三)编制重点专项实施方案,编制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p p   (四)提出承接重点专项具体项目管理工作的专业机构建议,代表联席会议与专业机构签署任务委托协议,并对其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p p   (五)开展重点专项年度与中期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提出重点专项优化调整建议 /p p   (六)建立重点专项组织实施的协调保障机制,推动重点专项项目成果的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 /p p   (七)组建各重点专项专家委员会,支撑重点专项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 /p p   (八)开展科技发展趋势的战略研究和政策研究,优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总体任务布局。 /p p   第九条 相关部门和地方通过联席会议机制推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 /p p   (一)凝练形成相关领域重大研发需求,提出重点专项设置的相关建议 /p p   (二)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和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编制 /p p   (三)参与重点专项年度与中期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等 /p p   (四)为相关重点专项组织实施提供协调保障支撑,加强对所属单位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任务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管理与监督 /p p   (五)做好产业政策、规划、标准等与重点专项组织实施工作的衔接,协调推动重点专项项目成果在行业和地方的转移转化与应用示范。 /p p   第十条 重点专项专家委员会由重点专项实施方案编制参与部门(含地方,以下简称专项参与部门)推荐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 /p p   (一)开展重点专项的发展战略研究和政策研究 /p p   (二)为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和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编制工作提供专业咨询 /p p   (三)在项目立项的合规性审核环节提出咨询意见 /p p   (四)参与重点专项年度和中期管理、监督检查、项目验收、绩效评估等,对重点专项的优化调整提出咨询意见。 /p p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根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相关管理规定和任务委托协议,开展具体项目管理工作,对实现任务目标负责,主要职责是: /p p   (一)组织编报重点专项概算 /p p   (二)参与编制重点专项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p p   (三)负责项目申报受理、形式审查、评审、公示、发布立项通知、与项目牵头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等立项工作 /p p   (四)负责项目资金拨付、年度和中期检查、验收、按程序对项目进行动态调整等管理和服务工作 /p p   (五)加强重点专项下设项目间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重点专项的组织实施 /p p   (六)按要求报告重点专项及其项目实施情况和重大事项,接受监督 /p p   (七)负责项目验收后的后续管理工作,对项目相关资料进行归档保存,促进项目成果的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 /p p   (八)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利益回避的原则,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支撑具体项目管理工作。 /p p   第十二条 项目牵头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强化法人责任。主要职责是: /p p   (一)按照签订的项目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履行任务书各项条款,落实配套条件,完成项目研发任务和目标 /p p   (二)严格执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各项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国家激励科研人员的政策措施 /p p   (三)按要求及时编报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信息报表、科技报告等 /p p   (四)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需要调整的事项 /p p   (五)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p p   (六)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p p   第十三条 项目下设课题的,课题承担单位应强化法人责任,按照项目实施的总体要求完成课题任务目标 课题任务须接受项目牵头单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对项目牵头单位负责。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第三章 重点专项与项目申报指南 /strong /span /p p   第十四条 科技部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和相关规划的贯彻落实,牵头组织征集部门和地方的重大研发需求,根据“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原则,会同相关部门和地方研究提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总体任务布局,经咨评委咨询评议后,提交联席会议全体会议审议。 /p p   第十五条 根据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总体任务布局,科技部会同相关部门和地方凝练形成目标明确的重点专项,并组织编制重点专项实施方案,作为重点专项任务分解、概算编制、项目申报指南编制、项目安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绩效评估的基本依据。 /p p   实施方案要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规划部署,聚焦本专项要解决的重大科学问题或要突破的共性关键技术,全链条创新设计,合理部署基础研究、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应用示范等研发阶段的主要任务,并明确任务部署的进度安排。 /p p   第十六条 重点专项实施方案由咨评委咨询评议,并按照突出重点、区分轻重缓急的原则提出启动建议后,提交联席会议专题会议审议,并将审议结果向联席会议全体会议报告。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重点专项应按程序报批。 /p p   第十七条 重点专项实行目标管理,执行期一般为五年,执行期间可根据需要优化调整。重点专项完成预期目标或达到设定时限的,应当自动终止 确有必要的,可延续实施。 /p p   需要优化调整或延续实施的重点专项,由科技部、财政部商相关部门提出建议,经咨评委咨询评议后报联席会议专题会议审议,按程序报批。 /p p   第十八条 拟启动实施的重点专项,应按规定明确承接具体项目管理工作的专业机构并签订任务委托协议,由专业机构组织编报重点专项概算,并与财政预算管理要求相衔接。 /p p   第十九条 重点专项的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由科技部会同专项参与部门及专业机构编制。重点专项专家委员会为指南编制提供专业支撑。指南编制工作应充分遵循实施方案提出的总体目标和任务设置,细化分解形成重点专项年度项目安排。 /p p   项目应相对独立完整,体量适度,设立可考核可评估的具体指标。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指南不得直接或变相限定项目的技术路线和研究方案。对于同一指南方向下不同技术路线的申报项目,可以择优同时支持。 /span /p p   第二十条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项目申报指南应明确项目遴选方式,主要通过公开竞争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对于组织强度要求较高、行业内优势单位较为集中或典型应用示范区域特征明显的指南方向,也可采取定向择优等方式遴选项目承担单位,但须对申报单位的资质、与项目相关的研究基础以及配套资金等提出明确要求。 /span /p p   第二十一条 经公开征求意见与审核评估后,项目申报指南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公开发布。发布指南时可公布重点专项年度拟立项项目数及相应的总概算。指南编制专家名单、形式审查条件要求等应与指南一并公布。保密项目采取非公开方式发布指南。自指南发布日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50天。 /p p   第二十二条 建立多元化的投入体系,鼓励地方、行业、企业与中央财政共同出资,组织实施重点专项,建立由出资各方共同管理、协同推进的组织实施模式,支持重点专项项目成果在地方、行业和企业推广应用、转化落地。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第四章 项目立项 /strong /span /p p   第二十三条 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可根据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申报项目。多个单位组成申报团队联合申报的,应签订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一家单位作为项目牵头单位。项目下设课题的,也应同时明确课题承担单位。 /p p   第二十四条 申报项目应明确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课题)负责人应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科研信用记录良好,年龄、工作时间等符合指南要求。项目(课题)负责人及研发骨干人员按相关规定实行限项管理。 /p p   第二十五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实行对外开放与合作。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境外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可根据指南要求牵头或参与项目申报 受聘于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研人员,符合指南要求的可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申报。 /span /p p   第二十六条 项目申报一般包括预申报和正式申报两个环节,并相应开展首轮评审和答辩评审。项目评审专家应从国家科技专家库中选取,按照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回避制度和轮换机制。鼓励邀请外籍专家参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项目评审工作。 /p p   第二十七条 项目牵头单位应按照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通过信息系统提交简要的预申报书。专业机构受理项目预申报并进行形式审查后,采取网络评审、通讯评审或会议评审等方式组织开展首轮评审,不要求项目申报团队答辩。 /p p   第二十八条 专业机构通过首轮评审择优遴选出3-4倍于拟立项数量的申报项目,通知项目牵头单位通过信息系统填报正式申报书,经形式审查后,以视频会议等方式组织开展答辩评审。 /p p   第二十九条 预申报项目数低于拟立项数量3-4倍的,专业机构可不组织首轮评审,直接通知项目牵头单位填报正式申报书,经形式审查后进入答辩评审环节。 /p p   第三十条 组织答辩评审时,专业机构应要求评审专家提前审阅评审材料,并在评审前就指南内容、评审规则等向评审专家进行说明。 /p p   第三十一条 专业机构根据指南要求和答辩评审结果,按照择优支持原则提出年度项目安排方案,报科技部进行合规性审核。 /p p   第三十二条 科技部对项目立项程序的规范性、拟立项项目与指南的相符性等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反馈专业机构。审核工作应以适当方式听取重点专项专家委员会专家的咨询意见。 /p p   第三十三条 专业机构对通过合规性审核的拟立项项目通过信息系统进行公示,并依据公示结果发布立项通知,与项目牵头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项目下设课题的,项目牵头单位也应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课题任务书。 /p p   项目(课题)任务书应以项目申报书和专家评审意见为依据,突出绩效管理,明确考核目标、考核指标、考核方式方法,以及普及科学技术知识的要求。对于保密项目,专业机构应与项目牵头单位签订保密协议。 /p p   第三十四条 专业机构完成立项工作后,应将立项情况报告专项参与部门。 /p p   第三十五条 对于突发、紧急的国家重大科技需求,科技部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组织相关部门或地方对已设立的重点专项研发任务进行调整,研究提出快速反应项目,采取定向择优等方式组织实施。涉及重点专项中央财政资金总概算调整的,按程序报批。 /p p   第三十六条 专业机构应将形式审查和评审结果通过信息系统及时反馈项目牵头单位,并建立项目申诉处理机制,按规定受理项目相关申诉意见和建议,开展申诉调查,及时向申诉者反馈处理意见。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第五章 项目实施 /strong /span /p p   第三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包括项目牵头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等)应根据项目(课题)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分工安排,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按进度高质量完成相关研发任务。应按照一体化组织实施的要求,加强不同任务间的沟通、互动、衔接与集成,共同完成项目总体目标。 /p p   第三十八条 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切实履行牵头责任,制定本项目一体化组织实施的工作方案,明确定期调度、节点控制、协同推进的具体方式,在项目实施中严格执行,全面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并为各研究任务的顺利推进提供支持。对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专业机构并研究提出对策建议。 /p p   第三十九条 课题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应积极配合项目牵头单位组织开展的督导、协调和调度工作,按要求参加集中交流、专题研讨、信息共享等沟通衔接安排,及时报告研究进展和重大事项,支持项目牵头单位加强研究成果的集成。 /p p   第四十条 项目实施中,专业机构应安排专人负责项目管理、服务和协调保障工作,通过全程跟进、集中汇报、专题调研等方式全面了解项目进展和组织实施情况,及时研究处理项目牵头单位提出的有关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及时判断项目执行情况、承担单位和人员的履约能力等。在项目实施的关键节点,及时向项目牵头单位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p p   第四十一条 对于具有创新链上下游关系或关联性较强的相关项目,专业机构应当建立专门的统筹管理机制,督导相关项目牵头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加强协调和联动,按照重点专项实施方案的部署和进度安排,共同完成研发任务。 /p p   第四十二条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实行项目年度报告制度。项目牵头单位应按照科技报告制度要求,于每年11月底前,通过信息系统向专业机构报送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项目执行不足3个月的,可在下一年度一并上报。 /span /p p   第四十三条 实行项目中期检查制度。执行周期在3年及以上的项目,在项目实施中期,专业机构应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对项目能否完成预定任务目标做出判断,并形成中期执行情况报告。具有明确应用示范目标的项目,专业机构应邀请有关部门和地方共同开展中期检查工作。 /p p   第四十四条 项目实施中须对以下事项作出必要调整的,应按程序通过信息系统报批: /p p   (一)变更项目牵头单位、课题承担单位、项目(含课题)负责人、项目实施周期、项目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重大调整事项,由项目牵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专业机构研究形成意见,或由专业机构直接提出意见,报科技部审核后,由专业机构批复调整 /p p   (二)变更课题参与单位、研发骨干人员、课题实施周期、课题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重要调整事项,由项目牵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专业机构研究审核批复,并报科技部备案 /p p   (三)其他一般性调整事项,专业机构可委托项目牵头单位负责,并做好指导和管理工作。 /p p   第四十五条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项目实施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任务书签署方均可提出撤销或终止项目的建议。专业机构应对撤销或终止建议研究提出意见,报科技部审核后,批复执行。 /span /p p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或项目无法实现任务书规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 /p p   (二)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 /p p   (三)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研究无法正常进行 /p p   (四)组织管理不力或者发生重大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 /p p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严重科研不端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 /p p   (六)项目任务书规定其它可以撤销或终止的情况。 /p p   第四十六条 撤销或终止项目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经专业机构核查批准后,依规完成后续相关工作。对于因非正当理由致使项目撤销或终止的,专业机构应通过调查核实或后评估明确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并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p p   第四十七条 专业机构应对受托管理重点专项下设项目的总体执行情况定期梳理汇总,形成重点专项执行情况报告,以及进一步完善重点专项组织实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通过书面或会议方式向专项参与部门报告,为重点专项管理工作提供支撑。 /p p   执行满6个月以上的重点专项,专业机构在每年12月份向科技部提交当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执行期5年及以上的重点专项,专业机构在第3年提交中期执行情况报告。 /p p   第四十八条 专项参与部门应当加强重点专项的年度及中期管理工作,定期听取重点专项执行情况报告,每年不少于一次,及时研究解决重点专项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协调保障和组织推动,对专业机构进一步完善具体项目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p p   第四十九条 事关重点专项总体实施效果的重大项目取得超过预期的重大突破或实施进度严重滞后,或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科技部、财政部应会同其他专项参与部门及时研究提出优化调整或终止执行重点专项的建议,按程序报批。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第六章 项目验收与成果管理 /strong /span /p p   第五十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专业机构应立即启动项目验收工作,要求项目牵头单位在3个月内完成验收准备并通过信息系统提交验收材料,在此基础上于6个月内完成项目验收,不得无故逾期。项目下设课题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在项目验收前组织完成课题验收。 /p p   第五十一条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须申请延期的,项目牵头单位应于项目执行期结束前6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经专业机构提出意见报科技部审核后,由专业机构批复执行。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p p   未按要求提出延期申请的,专业机构应按照正常进度组织验收工作。 /p p   第五十二条 专业机构应根据不同项目类型,组织项目验收专家组,采用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估和测试、用户评价等方式,依据项目任务书所确定的任务目标和考核指标开展验收。 /p p   对于具有创新链上下游关系或关联性较强的相关项目,验收时应有整体设计,强化对一体化实施绩效的考核。 /p p   第五十三条 项目验收专家组一般由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产业专家等共同组成。验收专家组构成应充分听取专项参与部门意见。验收专家执行回避制度。 /p p   第五十四条 项目验收专家组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实地考核、观看演示、提问质询的基础上,按照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或结题三种情况形成验收结论。 /p p   (一)按期保质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为通过验收 /p p   (二)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p p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按照结题处理。 /p p   第五十五条 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或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或不配合验收工作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p p   第五十六条 专业机构应统筹做好项目验收和财务验收工作。验收工作结束后3个月内,专业机构应将项目验收结论与财务验收意见一并通知项目牵头单位,并报科技部备案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填写科技报告和成果信息,纳入国家科技报告系统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项目验收结论及成果除有保密要求外,应及时向社会公示。 /p p   第五十七条 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样机、样品等,应标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字样及项目编号,英文标注:“National Key R& amp D Program of China”。第一标注的成果作为验收或评估的确认依据。 /p p   第五十八条 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相关单位应事先签署正式协议,约定成果和知识产权的归属及权益分配。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 /p p   第五十九条 依法取得知识产权的单位应当积极应用和有序扩散项目成果,传播和普及科学知识,促进技术交易和成果转化,并落实支持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激励政策。专项参与部门应在协调推动项目成果转移转化和应用示范方面给予支持。 /p p   第六十条 对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及取得的成果,按有关规定进行密级评定、确认和保密管理。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第七章 监督与评估 /strong /span /p p   第六十一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建立全过程嵌入式的监督评估机制,对重点专项及其项目管理和实施中指南编制、立项、专家选用、项目实施与验收等工作中相关主体的行为规范、工作纪律、履职尽责情况等进行监督,并对重点专项总体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效果进行评估评价,创造公平公开公正的科研环境,提高创新绩效。 /p p   第六十二条 监督评估工作应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相关制度规定、重点专项实施方案、项目申报指南、任务书、协议、诚信承诺书等为依据,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和放管服要求确定监督评估对象和重点。接受监督评估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加强风险防控,强化管理人员、科研人员的责任意识、绩效意识、自律意识和科研诚信,积极配合监督评估工作。 /p p   第六十三条 监督评估工作由科技部、财政部会同其他专项参与部门组织开展,一般应先行制定年度工作方案,明确当年监督评估的范围、重点、时间、方式等,避免交叉重复,并注重发挥重点专项专家委员会专家的作用。涉及项目监督评估的,应主要针对事关重点专项总体实施效果的重大项目。 /p p   第六十四条 监督工作应当深入科研和管理一线,加强事中、事后和关键环节的监督,但不得干涉正常的具体项目管理工作,不得额外增加专业机构和项目承担单位的负担。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p p   (一)科技计划相关管理部门管理科技计划的科学性、规范性,科技计划的实施绩效 /p p   (二)专业机构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及其在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履职尽责和绩效情况 /p p   (三)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制落实情况、项目执行情况及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p p   (四)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咨询评审和监督工作的专家,以及支撑机构的履职尽责情况 /p p   (五)科研人员在项目申报、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中的科研诚信和履职尽责情况。 /p p   第六十五条 建立公众参与监督的工作机制。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加大项目立项、验收、资金安排和专家选用等信息公开力度,主动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相关工作。收到投诉举报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登记、分类处理和反馈 投诉举报事项不在权限范围内的,应按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和地方处理。 /p p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科研资金使用、项目合作单位、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研究成果情况等信息,加强内部监督。 /p p   第六十六条 建立监督工作应急响应机制。发现重大项目执行风险、接到重大违规违纪线索、出现项目管理重大争议事件时,相关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进行调查核实,或责成专业机构调查核实,提出意见和建议。 /p p   第六十七条 监督工作应当形成监督结论和意见,及时向相关部门或专业机构反馈。对于需进一步改进完善项目管理或组织实施工作的,应提出明确建议或要求,责成相关专业机构及时核查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p p   第六十八条 因发生重大变化须对重点专项进行优化调整的,应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重点专项实施情况进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估,与专家咨询意见一起作为决策参考。 /p p   第六十九条 重点专项即将达到或已经达到执行期限时,应责成专业机构对重点专项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在此基础上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总体绩效评估,对重点专项的目标实现程度、任务布局合理性、组织管理水平、效果与影响等做出全面评价。 /p p   第七十条 及时严肃处理违规行为,并实行逐级问责和责任倒查。对有违规行为的咨询评审专家,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咨询评审和申报参与项目资格等处理 对有违规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予以约谈、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追回已拨项目资金、终止项目执行、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申报参与项目资格等处理 对有违规行为的专业机构,予以约谈、通报批评、解除委托协议、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项目管理资格等处理。 /p p   处理结果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科研诚信记录。违法、违纪的,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和纪检部门。 /p p   第七十一条 建立统一的信息系统,为重点专项及其项目管理和监督评估提供支撑。重点专项的形成、年度与中期管理、动态调整、监督评估,以及项目的立项、资金安排、过程管理、验收与跟踪管理等信息,统一纳入信息系统,全程留痕,可查询、可申诉、可追溯。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第八章 附 则 /strong /span /p p   第七十二条 涉及资金使用、管理等事项,执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管理要求另有规定的重点专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p p style=" text-align: left "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科技部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管理细则。2015年12月6日科技部、财政部颁布的《关于改革过渡期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资〔2015〕423号)同时废止。 /p
  • 美国哈希公司启动销售管理培训生计划
    美国哈希公司成立于1947年,现为美国丹纳赫集团一级子公司,总部设在美国科罗拉多州的拉夫兰市,是设计和制造水质、水文监测仪器的专业厂家。工厂分别分布于美国、瑞士、德国、法国和英国。 作为水质、水文监测仪器的世界领导者,哈希公司产品被全球用户广泛应用于饮用水、地下水、地表水、市政污水、工业污水、半导体超纯水、制药/电力及其他工业净水、等领域,其全线产品系列涵盖实验室定性/定量分析、现场分析、流动分析测试、在线分析测试。 我们非常注重技术革新,致力于为用户提供高精度的仪器和专家级的服务,目前公司在美洲、欧洲和亚洲都有强大的研发团队。我们已获得的专利多达527项,覆盖了130多个专利家族,同时还拥有超过100种的哈希测试方法被美国EPA所认可。我们的LDO荧光法溶解氧测定技术是水质分析领域内的一项重大突破。Guardian Blue管网水质监测系统也曾经获得R&D杂志评选的100个最重要的技术研发新产品之一的大奖。 随着哈希公司在中国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张,我们未来需要更多的职业经理人来支持业务的稳定增长。销售管理培训生计划是公司人才培养计划的一部分,我们希望销售团队具有专业的知识背景,能从产品应用的角度上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服务,并能引导客户的需求,能为客户满意的解决方案。 因此,我们的销售管理培训生计划将面向环境,及化学专业的应届毕业生,通过校园招聘的形式来寻找未来的职业经理人。我们将为培训生提供为期半年的培训与实践计划,包括两个月在北京公司总部进行集训,集训课程包括入职培训、产品知识、沟通技巧、销售技巧,市场分析、客户关系管理等课程,及四个月由指定导师带领的区域销售实践。希望用几年的时间完成从学生到管理者的角色转变。 2011校园招聘活动即将展开,我们计划在六所高学校举行校园宣读会及现场招聘会包括:东北大学,天津大学,山东大学,青岛理工大学,华南理工大学,欢迎有兴趣的同学到场参加并投递简历。 我们坚信最佳团队是制胜之本,公司成功与否取决于能否继续发展和保留我们出色的员工团队。德才兼备是我们择才的基准,我们希望哈希的每一位员工都能恪守职业道德及公司的行为准则,能与公司共同成长,共筑事业长青之路。
  • 美国哈希公司启动销售管理培训生计划
    美国哈希公司成立于1947年,现为美国丹纳赫集团一级子公司,总部设在美国科罗拉多州的拉夫兰市,是设计和制造水质、水文监测仪器的专业厂家。工厂分别分布于美国、瑞士、德国、法国和英国。   作为水质、水文监测仪器的世界领导者,哈希公司产品被全球用户广泛应用于饮用水、地下水、地表水、市政污水、工业污水、半导体超纯水、制药/电力及其他工业净水、等领域,其全线产品系列涵盖实验室定性/定量分析、现场分析、流动分析测试、在线分析测试。   我们非常注重技术革新,致力于为用户提供高精度的仪器和专家级的服务,目前公司在美洲、欧洲和亚洲都有强大的研发团队。我们已获得的专利多达527项,覆盖了130多个专利家族,同时还拥有超过100种的哈希测试方法被美国EPA所认可。我们的LDO荧光法溶解氧测定技术是水质分析领域内的一项重大突破。Guardian Blue管网水质监测系统也曾经获得R&D杂志评选的100个最重要的技术研发新产品之一的大奖。   随着哈希公司在中国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张,我们未来需要更多的职业经理人来支持业务的稳定增长。销售管理培训生计划是公司人才培养计划的一部分,我们希望销售团队具有专业的知识背景,能从产品应用的角度上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服务,并能引导客户的需求,能为客户满意的解决方案。   因此,我们的销售管理培训生计划将面向环境,及化学专业的应届毕业生,通过校园招聘的形式来寻找未来的职业经理人。我们将为培训生提供为期半年的培训与实践计划,包括两个月在北京公司总部进行集训,集训课程包括入职培训、产品知识、沟通技巧、销售技巧,市场分析、客户关系管理等课程,及四个月由指定导师带领的区域销售实践。希望用几年的时间完成从学生到管理者的角色转变。   2011校园招聘活动即将展开,我们计划在六所高学校举行校园宣读会及现场招聘会包括:东北大学,天津大学,山东大学,青岛理工大学,华南理工大学,欢迎有兴趣的同学到场参加并投递简历。   我们坚信最佳团队是制胜之本,公司成功与否取决于能否继续发展和保留我们出色的员工团队。德才兼备是我们择才的基准,我们希望哈希的每一位员工都能恪守职业道德及公司的行为准则,能与公司共同成长,共筑事业长青之路。
  • 两部委发文优化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管理 多环节将简化
    p   日前,科技部、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旨在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切实减轻科研人员负担。 /p p   通知中多次提到“精简”,包括整合精简各类报表、减少信息填报和材料报送、精简过程检查、简化预算编制要求、实施一次性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等。 /p p   此外,通知中还明确指出要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策权。具体来说,研项目申报期间,以科研人员提出的技术路线为主进行论证 科研项目实施期间,科研人员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由项目牵头单位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备案。科研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在申报期间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 结合项目进展情况,在实施期间按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并在遵守科研人员限项规定及符合诚信要求的前提下自主调整项目骨干、一般参与人员,由项目牵头单位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备案。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科技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国科发资〔2019〕45号 /p p   各有关单位: /p p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两院院士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的要求,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切实减轻科研人员负担,现就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p p   1. 整合精简各类报表。系统梳理项目申报、立项、过程管理和综合绩效评价等环节,优化管理流程,整合项目申报书、任务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综合绩效自评价报告等材料中的各类报表,按照减量不减质、满足管理基本需求的原则,将现有项目层面填报的表格,整合精简为6张 课题层面填报的表格,整合精简为8张,实现“一表多用、一表多能”。 /p p   2. 减少信息填报和材料报送。从项目申报到综合绩效评价各环节,全面推行信息化方式,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报材料。杜绝科研单位基本信息、科研人员基本信息、项目目标和考核指标等各类信息的重复填报,减少联合申报协议、诚信承诺书等材料的重复报送,实现项目全周期“信息一次填报、材料一次报送”。 /p p   合并年度报告和预算执行报告,不再单独编报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减少纸质材料报送,一般情况下,项目牵头单位报送的纸质材料(除任务书外)不超过2套。除共性要求外,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不得额外增加半年报、季报等材料和表格报送,切实减轻科研人员负担。 /p p   3. 精简过程检查。按照任务书约定,在关键节点开展里程碑式管理 实施周期三年以下的项目,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提前制定年度检查工作方案,相对集中时间开展检查,避免在同一年度对同一项目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同时,注重年度报告等已有信息的分析运用,尽量让科研人员少填报信息。 /p p   4. 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策权。科研项目申报期间,以科研人员提出的技术路线为主进行论证 科研项目实施期间,科研人员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由项目牵头单位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备案。 /p p   科研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在申报期间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 结合项目进展情况,在实施期间按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并在遵守科研人员限项规定及符合诚信要求的前提下自主调整项目骨干、一般参与人员,由项目牵头单位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备案。 /p p   5. 简化预算编制要求。根据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进一步完善预算编制。简化预算测算说明和编报表格,除设备费外,其他开支科目无需单独填列明细表格。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无需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超过10%的,按照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分类提供必要的测算依据,无需对每次会议、差旅做单独的测算和说明。对于纳入“绿色通道”改革试点单位的科研项目预算编制要求,按照改革试点相关规定执行。 /p p   6. 扩大承担单位预算调剂权限。直接费用中设备费预算总额一般不予调增,确需调增的应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审批 设备费预算总额调减、设备费内部预算结构调整、拟购置设备的明细发生变化,以及其他科目的预算调剂权下放给承担单位。直接费用实行分类总额控制,其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四个科目在实施中按一类管理 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其他支出等四个科目在实施中按一类管理。两类之间的预算调剂应履行承担单位内部审批程序 同一类预算额度内,承担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审批或授权课题负责人自行调剂使用 承担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管理制度,及时为科研人员办理预算调剂手续 相关管理制度由单位主管部门报项目管理部门备案。 /p p   7. 规范结题财务审计。项目实施期满后,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严格按照《中央财政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结题审计指引》及相关规范组织实施结题审计工作,并做好与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衔接。 /p p   8. 实施一次性项目综合绩效评价。不再单独组织技术验收、财务验收,合并有关验收程序,实施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项目实施期满,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要求,严格按照任务书的约定,考核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和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综合绩效评价,重视相关项目间的协同和项目对重点专项目标实现的支撑作用。结余经费的认定、留用与收回等按照综合绩效评价相关要求执行。 /p p   9. 突出代表性成果和项目实施效果评价。按照分类评价的要求,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类项目重点评价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新规律的重大原创性和科学价值、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需求中关键科学问题的效能、支撑技术和产品开发的效果、代表性论文等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水平 技术和产品开发类项目重点评价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关键部件等的创新性、成熟度、稳定性、可靠性,突出成果转化应用情况及其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问题、支撑引领行业产业高质量发展中发挥的作用 应用示范类项目绩效评价以规模化应用、行业内推广为导向,重点评价集成性、先进性、经济适用性、辐射带动作用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对提交评价的论文、专利等作出数量限制规定,不将“头衔”“帽子”“论文数量”“获得奖励”等作为评价指标。 /p p   10. 加强科学伦理审查和监管。有关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须恪守科学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相关单位建立资质合格的伦理审查委员会,须对相关科研活动加强审查和监管 相关科研人员应自觉接受伦理审查和监管。 /p p   11. 强化承担单位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责任。承担单位应发挥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主体责任,结合单位实际,修订完善内部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按照任务书的承诺,做好组织实施和支撑服务 中央高校、科研院所要根据科研工作的特点,对科研需要的出差和会议按标准报销相关费用,进一步简化优化报销管理,建立起科学合理、便捷高效的报销管理机制 加强单位内部的政策宣传与培训,强化科研人员的责任和诚信意识,对违背承诺与诚信要求的,加强责任追究,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联合惩戒。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要深入落实下放科技管理权限工作,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资金,不得额外增加承担单位的负担。承担单位及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要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技和教育资金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8〕96号)等要求,做好资金支付管理、公务卡管理、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等相关工作。 /p p   12. 做好项目政策衔接。对于执行周期结束且已开展结题验收的项目,继续按照原政策执行 项目执行周期结束但尚未开展结题验收以及仍在执行中的项目,参照本通知执行。 /p p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17〕152号)、《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113号)和改革前计划有关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科 技 部   财 政 部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9年1月22日 /p p br/ /p p br/ /p
  • 财政部、科技部规范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
    13日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科技部日前印发办法,规范和加强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办法,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是中央财政安排的引导支持基层开展社会发展领域先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先进适用技术综合集成示范的专项经费。   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原则是,突出重点,择优支持 政府引导,多元投入 分级管理,明晰责权 专款专用,追踪问效。   办法规定,专项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和集成示范直接相关费用的补助支出。开支范围主要包括技术引进费、技术开发费、技术应用示范费、科技服务费、培训费等。   办法还强调,专项经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广州市印发2023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
    各区政府、市食品药品安全与高质量发展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2023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广州市食品药品安全与高质量发展委员会2023年4月13日广州市2023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开局之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承上启下关键之年,广州市食品安全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持续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不断提升食品安全治理水平,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就我市2023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安排如下:一、深入落实“两个责任”工作机制1.推进食品安全“两个责任”机制落实。加大培训和宣传力度,严格按照要求开展“两个责任”督导、督查,实施包保干部和包保主体动态管理,推动部门、企业、包保干部三方责任一体落实,形成工作闭环,推动全市食品安全“两个责任”工作机制落地见效,加快形成末端发力、终端见效的食品安全责任工作机制。(市食药安委各有关成员单位、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持续开展“双安双创”工作2.深化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进一步巩固创建成果,推动创建工作常态化发展,印发《广州市全面推进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常态化长效化行动计划(2023-2025年)》,持续推动全市食品安全治理水平提升。(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深入推进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工作。巩固提升番禺区安全县创建成果,深入推动增城区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确保增城区通过农业农村部考核验收。(市农业农村局、番禺、增城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三、认真落实省市民生实事3.认真落实省民生实事。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完成省民生实事分解至广州市的食品抽检任务。不合格食品处置率100%。完成食用农产品快检任务89万批次。主要针对农药兽药残留的食品抽检量不低于2批次/千人。配合做好省民生实事关于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开展现场检查评价及供餐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及时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4.认真落实市民生实事。开展食用农产品快检,加大食品抽检力度。在全市农贸市场(大型超市)开展“肉菜鱼”等主要食用农产品快检,全年完成快检数量不少于190万批次。完成不少于9.41万批次食品抽检任务,达到每年每千人5批次,不合格处置率100%。(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压实企业主体责任5.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认真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加强监督检查,加大信用监管联合惩戒。(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6.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放心工程攻坚行动,围绕市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开展各类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加大食品违法犯罪打击力度,加强重点区域整治,狠抓大要案,健全鲜活水产品、酒类食品等违法犯罪信息情报工作机制。进一步畅通行刑衔接机制,充分运用大数据智能化应用和传统侦查手段,强化线索的主动研判和预警能力建设,提升食品犯罪打击效能。(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全面加强风险管理7.强化风险排查整治。深化“守查保”专项行动成果,以问题和风险为导向,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场所等食品安全风险排查,梳理本行业、本领域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开展食品生产经营环节自泡酒专项整治,严防发生毒蘑菇、河豚鱼、湿米粉等食物中毒事件。对以往抽检不合格发现率较高的食品类别加强抽检,强化跟踪抽检。持续加强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各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8.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科学制定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结合本地实际,做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开展本地特色食品的风险监测,加强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围绕本地重点食品、重点企业、重点区域,紧盯非法添加、农药兽药残留等问题,有针对性开展抽检监测。将监督抽检和跟踪抽检有机结合,提高监管的靶向性。完善抽检监测信息通报机制,依法及时公开抽检信息,加强不合格产品的核查处置,控制产品风险。加强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六、强化全过程控制9.实施产地环境净化行动。加强土壤和水污染防治,持续做好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环境监管工作。深入开展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全链条全过程全方位强化水产品质量安全整治、“不安全、不上市”及豇豆农药残留突出问题攻坚治理等行动,依法严厉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我市产地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10.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落实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强化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不断提升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智慧监管水平。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提高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和自律意识。加快推进农批市场智慧管理升级。大力推进黄沙、江南两个超大型批发市场优化自建管理系统,实现入场经营者全覆盖信息化管理、入场重点食用农产品全过程信息化溯源。对“肉、菜、鱼”等食用农产品加大快速检测力度,全年全市农贸市场、大型超市、大型食用农产品销售新业态完成数量不少于190万批次。加快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工程建设,推进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食品安全工作。(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11.强化食品生产经营监管。加强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特殊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及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日常监督检查计划的指导规范和组织实施,及时公开检查结果信息。全面落实食品销售风险分级动态管理工作。继续推进鲜活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整治,加强大湾区城际联动、信息互通、社会共治,进一步加强鲜活水产品产销两地的区域间监管协作。开展酒类食品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排查酒类食品风险隐患,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酒类食品行为,督促酒类生产经营者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动落实餐饮食品安全监管风险分级管理,实现对所有在营餐饮经营者完成线上风险分级并动态管理。加强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学校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及长者饭堂、医疗机构食堂、工地食堂等重点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广州海关、黄埔海关、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12.深入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聚焦“餐饮环境卫生提升年”,组织、指导餐饮单位加强环境卫生规范化管理,优化厨房布局和硬件设施,提升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强化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考核。推进餐饮企业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建设,实现全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互联网+明厨亮灶”建设全覆盖。持续强化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以经营外卖为主未设堂食的网络餐饮单位为重点,开展监督检查。加强网络监测和监督抽检,及时对线上监测的问题开展线下实地核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配送过程管理,督促配送人员保持配送容器干净清洁,大力推广使用外卖餐食“食安封签”。(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13.持续落实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督促学校严格落实学校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学校负责人陪餐制。在春、秋季开学期间以及中高考期间,组织对全市学校食堂、考点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全覆盖检查,强化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现场抽查考核。完善“互联网+明厨亮灶”平台相关功能,健全工作机制,推动“互联网+明厨亮灶”平台在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的实际应用,不断提高校园食品安全智慧管理水平。按要求设置食品安全总监岗位,不断强化校园食品安全过程监管,将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全面开展校园食品安全风险排查,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深入查找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七、推进食品行业高质量发展14.积极推进“食在广州”品牌建设。制定“食在广州”品牌评定相关标准,强化品牌建设宣传,全面推动“名店、名厨、名品”的培育,提升餐饮行业品质,打造“食在广州”城市品牌,对符合条件的预包装食品使用“食在广州”品牌标签,促进全市食品行业高质量发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八、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15.推动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多渠道、多形式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和食品安全标准,及时发布消费警示。精心组织食品安全宣传周等宣传活动,鼓励媒体开展食品安全科普知识公益宣传。进一步拓展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食品安全投诉举报问题。(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九、实施科学严格监管16.强化信用监管。实施食品生产经营分级分类管理,持续推进食品经营风险分级动态管理工作。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机制。加强部门协作、信息共享,完善失联企业吊销出清制度,依法依规对食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主体实施惩戒。(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17.加强智慧监管。加强食品生产监管业务系统运用,扩大非现场监督检查试点范围,完善监督检查电子化管理工作。持续推进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平台建设,优化平台功能,进一步加大应用推广力度,逐步提升全市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规范化管理水平。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进食品安全“互联网+”智慧监管。将智慧监管与信用监管、风险分级监管、网格化监管有机结合,不断创新监管方式,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18.加强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加强检验检测机构建设,提升基层食品检验检测能力。充分发挥社会第三方机构和企业自检实验室作用,共同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加强监管能力建设19.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关于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在镇(街道)的派出机构,要以食品安全为首要职责”的要求,强化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力量。加快推进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食品监管培训工作,提升食品监管干部队伍的专业能力和专业素养,监管人员食品安全业务培训覆盖率达到100%,每人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完善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和培训,健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响应、研判预警、信息报告工作机制,强化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保障基层执法装备、执法车辆满足监管工作需要。(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 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全面启动
    “十二五”开局之年,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领域将全面启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5月6日至8日,在湖南长沙召开的2011年全国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工作会议上,科技部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司对相关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   据悉,为全面启动“十二五”各项工作,从2009年开始,高新司深入开展一系列重大调研专题。包括“高新技术支撑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以国家高新区为核心载体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及其对环境建设研究”等重大专题调研,以及科技与文化融合专题调研等工作。参与编制9项国家“十二五”专项规划,承担了2项科技部工作领域专项规划和15项重大科技任务专项规划。   本次会议上,高新技术领域全面部署了2011年重点工作。包括推进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优化科技产业化环境、深入实施技术创新工程、加强科技创新基地建设等五个方面。其中全面启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工作是今年的重中之重。   计划管理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为聚焦国家目标,加强系统布局 优化资源配置,强化统筹集成 理顺权责关系,完善监管机制。总体思路是要把更多的科技资源配置到国家的重大科技任务上。同时,在计划部署上加强系统布局,集成各类资源、支撑重大任务的落实。改革工作将扩大项目来源,拓宽申报渠道 打破计划界限,建立一体化备选项目库 构建科学公正的计划管理体系作为基本要点,从发布项目征集指南、申报受理、初审和入库评审、备选项目入库、项目出库凝练、项目论证及后续管理等所有环节进行全新设计。   改革试点工作中的项目征集将突出体现落实专项规划,以及各领域根据“十二五”布局确定的重大科技任务。科技部高新司司长赵玉海介绍,专项规划主要围绕战略新兴产业的发展,涉及能源、信息、先进制造、材料、交通、地球观测与导航、现代服务业等7个领域。均为“十二五”期间需要重点落实的工作。专项规划将广泛征求地方科技部门意见。   此外,针对产业转型升级,现代化服务业科技行动在“十二五”期间首次作为结构调整的一个重大抓手提出,并在支撑计划中单独作为一个新领域,此举措加大了实施现代服务业科技行动的力度。   科技部副部长曹健林在会上对“十一五”期间高新科技工作做了全面总结,并部署了“十二五”开局之年的重点工作。湖南省委常委、副省长郭开朗到会致辞。科技部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来自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代表200余人参加了会议。
  • 教育部发布全新的“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管理办法
    p   9月21日,教育部正式发布了《“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了2011年12月15日印发的《“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实施办法》。 /p p   相比2011年发布的版本,本次新发布的《“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管理办法》更加细化,明确了提出了长江学者向改革倾斜、向一流倾斜、向西部和东北地区倾斜、向青年倾斜、向哲学社会科学倾斜等方向。此外,鼓励东部地区优秀人才到中西部、东北地区高校应聘,东部地区高校不得招聘中西部、东北地区高校人选。从国内其他高校招聘候选人的,需由候选人工作单位出具同意函。 /p p   同时明确提出,每年聘任特聘教授150名左右,聘期为5年 讲座教授50名左右,聘期为3年 青年学者300名左右,聘期为3年。由于前两年评选的长江学者青年学者数量基本都在200人左右,这意味着未来长江学者青年学者数量将大幅提高。 /p p   同时还明确,教育部统一部署长江学者遴选聘任工作,一般每年一次。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坚持立德树人,突出品德评价和教育教学业绩评价,强化分类评价,实行代表性成果评价,注重个人评价与团队评价相结合。优化改进评审办法和评审程序,确保过程公正、结果公信。统筹人才选拔培养,避免与其他同层次人才项目重复支持。 /p p   针对长江学者的考核,本办法明确规定, 特聘教授实行中期履职报告和聘期考核制度,讲座教授、青年学者实行聘期考核制度。高校依据聘任合同对受聘专家实行聘期管理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教育部。教育部对考核情况进行抽查,督促高校严格规范实施考核。 /p p   本次教育部还明确建立“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退出机制,除了教育部撤销“长江学者”称号外,长江学者还可以主动提出申请退出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下面一起来看看份重磅文件: br/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9/uepic/5f8d12d5-1839-4496-a7f6-040b82aef409.jpg" title=" 2018-09-24_220322.jpg" alt=" 2018-09-24_220322.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管理办法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一章 总 则 /strong /p p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聚天下英才而用之,建设新时代高素质教师队伍,形成高等学校高水平人才培养体系,加快建设人才强国,根据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等中央文件,制定本办法。 /p p   第二条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是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引领性工程,是吸引集聚德才兼备、矢志爱国奉献、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学科领军人才和青年学术英才的重要举措,是国家高层次人才培养支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协同推进,统筹实施。 /p p   第三条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遵循强化政治引领、突出立德树人、服务国家战略、坚持创新导向、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向改革倾斜、向一流倾斜、向西部和东北地区倾斜、向青年倾斜、向哲学社会科学倾斜,实行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发挥育才引才用才标杆作用,为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建设教育强国提供坚强人才保障。 /p p   第四条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实行岗位聘任制,支持高等学校(简称高校,下同)设置特聘教授、讲座教授、青年学者岗位,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特聘教授、青年学者项目面向全国高校实施 讲座教授项目面向中西部、东北地区高校实施,中西部、东北地区的范围参照《中西部高等学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执行。 /p p   第五条 教育部组织专家,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经济社会发展主战场,突出“高精尖缺”需求,强化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编制“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岗位指南,作为岗位设置、选才用才的重要指引和依据。 /p p   第六条 长江学者岗位设置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导向,与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相结合,重点支持在国家重大科研和工程项目、国家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基地、特色优势学科和新兴交叉学科等设立岗位。加大向西部和东北地区倾斜力度,支持结合国家重大战略、区域经济发展与资源禀赋、特色优势学科等设立岗位。 /p p   第七条 每年聘任特聘教授150名左右,聘期为5年 讲座教授50名左右,聘期为3年 青年学者300名左右,聘期为3年。 /p p   第八条 教育部授予特聘教授、讲座教授“长江学者”称号,授予青年学者“青年长江学者”称号,在聘期内享受奖金。“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实施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支持。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二章 基本条件 /strong /p p   第九条 特聘教授基本条件 /p p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自觉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具有爱国奉献精神,做“四有”好老师。 /p p   (二)具有高尚道德情操,恪守高校教师师德行为规范、学术道德规范等职业道德规范。 /p p   (三)具有扎实学识,胜任本科核心课程讲授任务 学术造诣高深,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 具有带领本学科赶超或引领国际先进水平的能力 具有较强的团队领导和组织协调能力,能带领学术团队协同攻关。 /p p   (四)一般具有博士学位,在教学科研一线工作,担任教授或相应职务,海外高水平大学或研究机构特别优秀的副教授或相应职务者也可申报。 /p p   (五)申报当年1月1日,自然科学领域、工程技术领域人选年龄不超过45周岁,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人选年龄不超过55周岁。中西部、东北地区高校推荐的人选年龄放宽2岁。 /p p   (六)聘期内全职在受聘高校工作。应当在签订聘任合同后6个月内全职到岗工作。 /p p   担任现职厅局级及以上领导职务者和聘任不满两年的青年学者不具备申报资格。 /p p   第十条 讲座教授基本条件 /p p   (一)诚实守信、学风严谨、乐于奉献、崇尚科学,在国际上享有良好声誉。 /p p   (二)在海外教学科研一线工作,一般应当担任高水平大学教授或相应职务。 /p p   (三)学术造诣高深,在本学科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取得国际公认的重大成就。 /p p   (四)申报当年1月1日,自然科学领域、工程技术领域人选年龄不超过55周岁,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人选年龄不超过65周岁。 /p p   (五)每年在国内受聘高校工作累计2个月以上。 /p p   第十一条 青年学者基本条件 /p p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自觉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具有爱国奉献精神,做“四有”好老师。 /p p   (二)具有高尚道德情操,恪守高校教师师德行为规范、学术道德规范等职业道德规范 锐意创新,敢为人先,开拓进取。 /p p   (三)胜任本科核心课程讲授任务 创新发展潜力大,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突出学术成果,有较强的团队领导和组织协调能力,具有协助本学科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的能力。 /p p   (四)一般具有博士学位,在教学科研一线工作 国内应聘者一般应当担任副教授及以上职务或其他相应职务。 /p p   (五)申报当年1月1日,自然科学领域、工程技术领域人选年龄不超过38周岁,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人选年龄不超过45周岁。 /p p   (六)聘期内全职在受聘高校工作。应当在签订聘任合同后6个月内全职到岗工作。 /p p   担任现职厅局级及以上领导职务者不具备申报资格。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三章 岗位职责 /strong /p p   第十二条 特聘教授岗位职责 /p p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要在教育引导学生坚定理想信念、厚植爱国主义情怀、加强品德修养、增长知识见识、培养奋斗精神、增强综合素质上下功夫,肩负起传播知识、传播思想、传播真理,塑造灵魂、塑造生命、塑造新人的时代重任。要充分发挥教学示范、科研模范和师德师风典范作用,做“四有”好老师的示范标杆。 /p p   (二)以扎实学识和前沿研究支撑高水平教学,开设学科前沿课程,每学年至少高质量地讲授一门本科生课程,主持课程体系建设和教材编写,把思想政治教育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在人才培养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p p   (三)带领本学科发展,提出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创造性的发展思路,推动本学科赶超或引领国际先进水平。根据学科特点和发展需要,组建学术创新团队,着力培养优秀青年人才,带领团队开展高水平教学科研工作。 /p p   (四)积极承担或参与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加强对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的攻关创新 深入研究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课题,积极探索关系人类前途命运的重大问题。在大科学计划、大科学工程、大科学中心、国际科技创新基地、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国家高端智库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p p   (五)积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研究与公共决策、制度设计、新型智库建设等深度融合。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精华,推动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p p   (六)积极组织各类国际学术交流活动,主持国际合作项目,担任国际性学术组织和国际一流期刊重要核心职务,积极牵头或参与创办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学术组织和高水平学术会议,提升本学科在国际学术领域的影响力和竞争力。 /p p   第十三条 讲座教授岗位职责 /p p   (一)自觉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应聘高校的相关规定,恪守高校教师师德行为规范、学术道德规范等职业道德规范。 /p p   (二)开设国际前沿领域的课程或讲座,指导或协助指导青年教师和研究生。 /p p   (三)对本学科的发展方向和研究重点提供建议,促进本学科进入国际学术前沿。 /p p   (四)积极参与组建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学术团队。 /p p   (五)积极推动国内高校与海外高水平大学等学术机构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向国内高校推荐海外优秀人才,向海外著名高校和国际组织推荐国内优秀人才。 /p p   第十四条 青年学者岗位职责 /p p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要在教育引导学生坚定理想信念、厚植爱国主义情怀、加强品德修养、增长知识见识、培养奋斗精神、增强综合素质上下功夫,肩负起传播知识、传播思想、传播真理,塑造灵魂、塑造生命、塑造新人的时代重任。要充分发挥教学示范、科研模范和师德师风典范作用,做“四有”好老师,在青年教师中起到示范表率作用。 /p p   (二)每学年至少讲授一门本科生课程,积极参与教材编写和课程体系建设,把思想政治教育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在人才培养工作中发挥骨干作用。 /p p   (三)积极探索学科前沿问题,对本学科的发展方向和发展思路提供重要建议,协助本学科赶超或引领国际先进水平。参与本学科学术梯队建设,指导或协助指导青年教师。根据学科特点和发展需要组建创新团队。 /p p   (四)积极承担或参与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在大科学计划、大科学工程、大科学中心、国际科技创新基地、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国家高端智库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p p   (五)积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研究与公共决策、制度设计、新型智库建设等深度融合。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精华,推动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p p   (六)积极组织和参与各类国际学术交流活动,承担国际合作项目,担任国际性学术组织和期刊职务,提升本学科在国际学术领域的影响力和竞争力。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四章 遴选聘任程序 /strong /p p   第十五条 教育部统一部署遴选聘任工作,一般每年一次。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坚持立德树人,突出品德评价和教育教学业绩评价,强化分类评价,实行代表性成果评价,注重个人评价与团队评价相结合。优化改进评审办法和评审程序,确保过程公正、结果公信。统筹人才选拔培养,避免与其他同层次人才项目重复支持。 /p p   第十六条 高校是人选推荐、聘任和管理工作的主体。高校党委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统筹做好队伍建设规划和人选推荐工作,把好推荐人选的政治关、师德关、育人关和质量关。高校组织人事部门要对推荐人选档案和申报材料认真审核、严格把关。高校纪检监察部门要对推荐工作进行监督,对推荐人选的廉洁自律情况进行审核。 /p p   第十七条 高校合理设置招聘岗位,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加大海外招聘力度。鼓励东部地区优秀人才到中西部、东北地区高校应聘,东部地区高校不得招聘中西部、东北地区高校人选。从国内其他高校招聘候选人的,需由候选人工作单位出具同意函。 /p p   第十八条 高校学术委员会或其授权的学术组织对本校候选人进行学术水平评价,报学校审定后推荐。学术评价要坚持以创新质量和贡献为导向,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帽子等倾向。 /p p   第十九条 拟推荐人选申报材料应当在校内公示至少一周。正式推荐人选中存在被实名举报的,高校党委经调查核实,不存在所举报问题的,应将有关举报材料及调查结论随推荐材料一并报送教育部。 /p p   第二十条 教育部对高校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候选人进行评审后提出建议人选。评审程序为:同行专家通讯评审、同行专家会议评审、公示、评审委员会评审等。 /p p   第二十一条 在公示期间,建议人选被实名举报的,由推荐高校党委组织调查,调查工作要发挥校内外同行专家作用,确保公平公正。调查结果报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评审委员会审议。 /p p   第二十二条 高校与拟聘任人选签订聘任合同,聘任起始时间以实际到岗时间为准,并报教育部备案。聘任合同应根据本办法明确聘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受聘专家的岗位目标及工作任务、违约情形及责任等内容。 /p p   第二十三条 教育部根据高校与受聘者签订合同的情况,公布年度聘任结果、颁发证书。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五章 关心支持 /strong /p p   第二十四条 特聘教授奖金标准为每人每年20万元人民币 讲座教授奖金标准为每人每月3万元人民币,按实际工作时间支付 青年学者奖金标准为每人每年10万元人民币。 /p p   高校每年将受聘专家实际在岗和履职情况报教育部,教育部检查评估后按标准颁发奖金。 /p p   第二十五条 教育部和高校党委要加强对受聘专家的思想引领和团结服务,将受聘专家纳入党委重点联系专家范围,定期组织国情研修,开展座谈、咨询、慰问等活动。 /p p   第二十六条 高校要完善支持政策,按照聘任合同,落实研究生招生指标、科研经费、办公实验用房等具体配套支持措施,为受聘专家提供良好的教学科研条件。要积极搭建干事创业平台,支持受聘专家组建创新团队,充分发挥受聘专家的示范引领作用。 /p p   第二十七条 教育部支持高校举办长江学者论坛或研讨会,推动长江学者间的交流与合作。各地方、各高校要鼓励和支持受聘专家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和志愿服务,充分发挥长江学者群体作为专家智囊团的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建言献策。 /p p   第二十八条 高校要关心受聘专家身心健康,定期组织体检,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医疗保健服务。要及时了解受聘专家思想、工作、生活等情况,注重人文关怀、强化服务保障,为他们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营造舒心的发展环境。要加大力度,广泛宣传表彰爱国报国、为党和人民教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受聘专家,在广大教师中大力弘扬爱国奉献精神。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六章 管理考核 /strong /p p   第二十九条 高校要切实履行用人主体责任,加强日常管理和聘期考核,对涉及长江学者的重要事项须及时报告教育部。聘任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高校要切实落实支持条件,受聘专家要重诺守信,履职尽责。 /p p   第三十条 特聘教授实行中期履职报告和聘期考核制度,讲座教授、青年学者实行聘期考核制度。高校依据聘任合同对受聘专家实行聘期管理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教育部。教育部对考核情况进行抽查,督促高校严格规范实施考核。 /p p   第三十一条 聘期内受聘专家(讲座教授除外)人事关系应在聘任高校。从东部地区应聘到中西部、东北地区高校的,人事关系原则上转入聘任高校。情况特殊、确实无法调入的,由专家本人提出申请,经原单位与聘任高校协商一致,报教育部审核同意后,人事关系可保留在原单位,但聘期内必须全职在聘任高校工作。 /p p   第三十二条 受聘专家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高校终止与其签订的聘任合同,并报教育部停发奖金: /p p   (一)因组织需要等特殊情况调离受聘岗位的 /p p   (二)因工作需要担任厅局级及以上领导职务的。 /p p   第三十三条 建立“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退出机制,依据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p p   (一)因个人原因无法完成聘任合同,本人提出退出“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的,可以主动退出。 /p p   (二)有下列违约情形的,应当解约退出: /p p   1.聘期内违规离岗的 /p p   2.聘期内未按合同约定如期到岗工作或到岗时间不足、经督促提醒仍不履约的 /p p   3. 聘期考核不合格,且本人不主动退出的。 /p p   (三)有下列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强制退出: /p p   1.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p p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p p   3.弄虚作假骗取入选资格的 /p p   4.违反师德师风、学术道德规范,情节严重的 /p p   第三十四条 主动退出的,由受聘者本人向聘任高校提出书面申请,高校同意后报教育部备案实施 解约和强制退出的,由高校向受聘者发出通知书,受聘者可在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复核申请,学校复核后提出最终意见报教育部批准。 /p p   第三十五条 退出“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的,由教育部撤销称号。聘期尚未结束的,聘任高校应解除与其签订的长江学者聘任合同。主动退出和解约退出的,停发奖金并视合同履行情况追回部分或全部已发放奖金 强制退出的,取消入选资格,停发奖金并追回全部已发放奖金。解约退出的,自退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申报国家、各部委高层次人才计划和荣誉称号 强制退出的,不得再申报各类人才计划和荣誉称号。 /p p   第三十六条 高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部将对高校进行通报批评,情况严重的停止下一年度“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推荐资格: /p p   (一)推荐过程中把关不严或出具虚假材料,不能认真履行推荐职责的 /p p   (二)对严重违规行为失察或对违规违纪行为处置不力的 /p p   (三)违规引进人才,片面依赖高薪酬、高待遇竞价抢挖人才,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p p   (四)其他应取消推荐资格的。 /p p   第三十七条 “长江学者”“青年长江学者”是学术性、荣誉性称号,避免与物质利益简单、直接挂钩。入选者应珍惜荣誉、严格自律。聘期结束后,不得再使用称号。 /p p   第七章 附 则 /p p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2011年12月15日印发的《“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实施办法》(教人〔2011〕10号)同时废止。 /p
  • 将科研经费花在刀刃上——聚焦“十二五”科技计划管理改革
    2011年,全国研究与试验(R&D)发展经费达到8610亿元,R&D经费与国内生产总值的比值为1.83%。预计到“十二五”末,全社会研发投入将达1.5万亿左右。   7月6日至7日,全国科技创新大会召开,对下一阶段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建设国家创新体系进行重大部署。   面对逐年大幅递增的科研经费,此次科技体制改革重点之一是改革、完善科技经费管理制度,确保科技经费使用的安全、规范、高效,使其产生更好的经济和社会效果。   深化科技计划经费管理改革成为科技管理体制改革的突破口   “十一五”时期,我国做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大战略决策。《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颁布、科技资源总量保持稳定增长、科技重大专项取得阶段性成果、支撑产业结构调整与振兴取得实效……我国科技事业步入了历史最好发展时期。   “十二五”到来,科技发展面临着新形势、新任务、新目标。在2010年两院院士大会上,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在讲话时强调,“……要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政治优势,加强科技投入,提高科技经费使用效益,组织重大科技攻关,显著提高科技进步和创新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在全国科技创新大会上,胡锦涛就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提出六点意见。   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等部门,将深化科技计划和经费管理制度改革作为科技管理体制改革的突破口,系统深入地推进。   营造宽松政策环境 使科研活动的“血液”更顺畅无阻   “十二五”科技计划经费管理改革更加注重面向国家科技发展需求。   为完善政策,创新措施,探索建立既适应科研活动规律,又满足财政预算管理要求的科技计划经费管理体制机制。财政部、科技部等部门,开展调查研究、总结“十一五”科技计划和经费管理改革、借鉴国外经验,于2011年,制定下发《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这便是科技界熟知的“434号”文件,它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科技计划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此次经费改革覆盖了科技计划经费管理的全过程,呈现出三个亮点:明确以“间接费用”的方式对承担单位消耗的间接成本予以补偿,大幅度提高补偿水平,最高可达到专项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20% 增加绩效支出,有利于建立绩效管理机制、激发科研人员承担国家科研任务的积极性 对预算调整管理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改革,赋予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更大的自主权。   业内人士指出,这种以人为本的精神,回应了科技界的关切,转变了科技计划经费管理的理念。为承担单位发挥法人作用提供财力保障,更加适应科研项目探索性、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为科研工作营造出更宽松的政策环境。   事实上,科技经费的管理改革与完善从未停止过,此次管理举措来源于科技经费管理工作长期探索与实践。   1986年,我国开始科技拨款制度改革,根据科研活动的不同特点,将科研经费分类管理,提倡竞争,择优支持。2000年,我国实行部门预算改革,实行一个部门一本预算,科技部对863计划、973计划等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统一归口管理。2002年,科技项目全面推行“课题制”管理,课题负责人在课题经费使用中拥有充分自主权,调动了科研人员的积极性。2006年,《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发布,全面推行课题经费预算编制和评审制度,强化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科技经费管理从注重分配逐步转向注重管理和效益,变被动管理为主动管理。   国家科技计划经费管理改革培训送政策到家门、送服务到个人   “十二五”国家科技计划和经费管理改革内容丰富、政策性强,为宣传改革的理念,加深对政策内涵的理解,让科研单位和广大科研人员更好地熟悉政策、理解政策,2011年10月17日,科技部、财政部召开推进“十二五”国家科技计划和经费管理改革视频会议。科技部部长万钢指出,改革需坚持以人为本,营造有利于自主创新的政策环境,通过改革,国家科技计划的组织更加聚焦国家目标,集成创新资源,促进科技经济更紧密结合 管理更加适应科研活动的规律和特点,最大限度释放科研人员的创新热情 运行更加规范有序、顺畅高效,更好地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2012年5月14日,科技部召开“十二五”国家科技计划经费管理改革培训视频会议,科技部副部长王伟中强调,要通过学习,使广大科技管理工作者、科研人员深入理解国家科技经费管理改革的出发点、改革的目的和改革的有关要求,切实提高依法依规使用科研经费的自觉性。   根据部署,科技部、财政部从5月底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为期一个多月的专题培训。   秉承着“主动服务、服务前移”的理念,培训组统一课程内容,统一解释口径,统一专家队伍,围绕预算编制与核批、预算执行与监督、财务验收与绩效评价三方面,结合理论与实践,进行深入而全面的讲解。   在华北、东北、西南、西北……场场是座无虚席,台下认真听讲、踊跃提问,台上热情讲解、细致答疑。   “这是我工作以来,第一次参加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有关部门来我们当地,举办如此专业、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培训,不必再经过层层传达,而是能直接学习到改革的实质。”会后,参加培训的新疆科技开发交流中心的有关人员激动地说,以前社会上有一些相关培训,因来组织较为混乱,从不敢参加,她认为这种由科技部组织实施的培训必要而及时。   据科技部有关人员介绍,送政策上门、服务前移,便是以正视听,让科研人员更好地了解经费怎么使用、项目怎么申报、财务怎么验收,让国家的科研计划落到实处。目前,“十二五”国家科技计划经费管理改革培训15场,已覆盖全国所有在研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的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累计培训5000余人。下一步,科技部、财政部将积极构建培训长效机制,对于初次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专门的科技经费管理政策培训。
  • 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将为国产科学仪器未来发展带来什么?
    2015年6月26日上午,由中国仪器仪表学会分析仪器分会组织的&ldquo 科技政策解读会议&rdquo 在长春市君怡酒店召开。会议特邀科技部资源配置与管理司吴学梯副司长作主题报告,为参会的国产仪器厂家和科研机构代表们详细讲解了在当前新形势下科技体制和管理改革中的相关政策,即《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和《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两个国务院文件(简称国务院2014年64号和11号文件)。吴副司长从文件出台的背景、改革的总体目标、原则、框架内容等几个方面深入浅出地解读了文件精神,分会理事长关亚风研究员主持会议。 会议现场 吴学梯副司长 当前,我国科技计划碎片化和科研项目取向聚焦不够等问题较突出。为此,国家目前正在酝酿、实施建立公开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构建定位清晰、具有中国特色的科技计划体系和管理制度。政府部门主要负责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的宏观管理,不再直接具体管理项目。 64号文件显示我国将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作为&ldquo 建立公开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rdquo 的具体落实举措,即建立由科技部牵头,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等20多个相关部门参加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以改变资源配置&ldquo 碎片化&rdquo 等突出问题,即&ldquo 政出多门、九龙治水&rdquo 的问题。这也意味着,未来的任何中央财政科技计划(包括科学仪器在内)的设置,都将接受更加广泛、更加严格的审议,尤其是必须要紧扣服务国家重大战略任务这个主题。 同时,成立由科技界、产业界和经济界的高层次专家组成的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特邀员会,对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布局、重点任务设置和目标工作等提出科学的咨询或评审意见,并对第一届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的正式组建提出建议人选。特邀咨评委主任委员由徐匡迪院士担任,特邀咨评委委员包括王大中、方新、李安东、李静海、刘旭、齐让、陈佳洱、陈宜瑜、薛澜等。看到这份名单后,笔者突然在想,如果王大珩先生,这位中国仪器仪表学科的奠基人还在世,不知道能否进入这个名单。 新的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布局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优化整合后,原有百余项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会被整合至上述五类新科技计划体系中,专项数量也会有相当的缩减。这其中尤其要注意的是被首次提出的&ldquo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rdquo ,也被认为是此次改革的突破口。 从吴副司长的报告中了解到,当前,新科技革命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从&ldquo 科学&rdquo 到&ldquo 技术&rdquo 到&ldquo 市场&rdquo 的演进周期大为缩短,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等阶段的边界日趋模糊,日趋融合。所以,为了适应这一新特征,新设立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将针对事关国计民生的农业、能源资源、生态环境、健康等领域中需要长期演进的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以及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重大科学问题、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重大国际科技合作,以重点专项的方式,组织产学研优势力量协同攻关,提出整体解决方案。 现阶段,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拟试点的6个重点专项分别是:大气污染防治、七大农作物育种、新能源汽车、化肥农药减施增效、数字诊疗装备、干细胞及转化研究。至于与科学仪器相关的第一个重点专项何时能够问世,大家不妨拭目以待。在笔者看来,那绝对可以看作是科学仪器产业未来发展的一个&ldquo 风向标&rdquo 。 如果说64号文件主要是为了解决国家财政资源在科技研发中的配置&ldquo 碎片化&rdquo 的问题,那么11号文件则主要是为了使项目和资金的管理更加科学透明,财政资金的使用更高效。吴副司长在做报告的同时,也结合实际一再提醒在座的有承担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的国产科学仪器企业,为了避免进入&ldquo 黑名单&rdquo :首先一定要力争按照进度完成任务,通过验收;其次,经费的管理使用务必不能出现问题;第三,企业自筹资金一定要落实到位,并且要严格按照预先规划使用。 这次会议给笔者总体的感觉是,科学仪器未来在国家科技发展的总体战略中所处的位置,还需要时间进一步观察。(主编当班)
  • 财政部、科技部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有关单位:  为了保障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组织实施,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我们制定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科技部  2016年12月30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由若干目标明确、边界清晰的重点专项组成,重点专项采取从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到应用示范全链条一体化组织实施方式。重点专项下设项目,项目可根据自身特点和需要下设课题。重点专项实行概预算管理,重点专项项目实行预算管理。  第三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实行多元化投入方式,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和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包括前补助和后补助,具体支持方式在编制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和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时予以明确。  第四条 本办法主要规范中央财政安排的采用前补助支持方式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以下简称“重点研发计划资金”),中央财政后补助支持方式具体规定另行制定。其他来源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使用管理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  第五条 重点专项项目牵头承担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参与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应当是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等。  第六条 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重点研发计划资金聚焦重点专项研发任务,重点支持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科技活动。注重加强统筹规划,避免资金安排分散重复。  (二)明晰权责,放管结合。政府部门不再直接管理具体项目,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开展重点专项项目资金管理。充分发挥承担单位资金管理的法人责任,完善内控机制建设,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三)遵循规律,注重绩效。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体现重点专项组织实施的特点,遵循科研活动规律和依法理财的要求。强化事中和事后监管,完善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建立面向结果的绩效评价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条 重点研发计划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财政部、科技部负责研究制定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制度,组织重点专项概算编制和评估,组织开展对重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按照资金管理制度,核定批复重点专项概预算 专业机构是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重点专项项目预算申报、评估、下达和项目财务验收,组织开展对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 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重点专项概预算管理  第八条 重点专项概算是指对专项实施周期内,专项任务实施所需总费用的事前估算,是重点专项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重点专项概算包括总概算和年度概算。  第九条 专业机构根据重点专项的目标和任务,编报重点专项概算,报财政部、科技部。  第十条 重点专项概算应当同时编制收入概算和支出概算,确保收支平衡。  重点专项收入概算包括中央财政资金概算和其他来源的资金概算。  重点专项支出概算包括支出总概算和年度支出概算。专业机构应当在充分论证、科学合理分解重点专项任务基础上,根据任务相关性、配置适当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按照任务级次和不同研发阶段编列支出概算。  第十一条 财政部、科技部委托相关机构对重点专项概算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结合财力可能,财政部核定并批复重点专项中央财政资金总概算和年度概算。  第十二条 中央财政资金总概算一般不予调整。重点专项任务目标发生重大变化等导致中央财政资金总概算确需调整的,专业机构在履行相关任务调整审批程序后,提出调整申请,经科技部审核后,按程序报财政部审批。总概算不变,重点专项年度间重大任务调整等导致年度概算需要调整的,由专业机构提出申请,经科技部审核后,按程序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三条 专业机构根据核定的概算组织项目预算申报和评估,提出项目安排建议和重点专项中央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建议,项目安排建议按程序报科技部,预算安排建议按照预算申报程序报财政部。无部门预算申报渠道的专业机构,通过科技部报送。  第十四条 科技部对项目安排建议进行合规性审核。财政部结合科技部意见,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向专业机构下达重点专项中央财政资金预算(不含具体项目预算),并抄送科技部。  第十五条 重点专项中央财政资金预算一般不予调剂,因概算变化等确需调剂的,由专业机构提出申请,按程序报财政部批准。  第十六条 在重点专项实施周期内,由于年度任务调整等导致专业机构当年未下达给项目牵头承担单位的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由于重点专项因故中止等原因,专业机构尚未下达给项目牵头承担单位的资金,按规定上缴中央财政。  第三章 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第十七条 重点专项项目资金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第十八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六)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在编制预算时,本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预算10%的,不需要编制测算依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七)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  (八)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围之外的其他相关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详细说明。  第十九条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第二十条 结合承担单位信用情况,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课题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一)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   (二)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   (三)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第二十一条 间接费用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公开透明、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课题中有多个单位的,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内由课题承担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分配。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四章 项目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二十二条 重点专项项目预算由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构成。项目预算由课题预算汇总形成。  (一)收入预算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对于其他来源资金,应充分考虑各渠道的情况,并提供资金提供方的出资承诺,不得使用货币资金之外的资产或其他中央财政资金作为资金来源。  (二)支出预算应当按照资金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资金来源分别编列,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二十三条 重点专项项目不得在预算申报前先行设置控制额度,可在重点专项年度申报指南中公布重点专项概算。  项目实行两轮申报的,预申报环节时,项目申报单位提出所需专项资金预算总额 正式申报环节时,专业机构综合考虑重点专项概算、项目任务设置、预申报情况以及专家建议等,组织项目申报单位编报预算。  项目实行一轮申报的,按照正式申报环节要求组织编报预算。  第二十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预算,对仪器设备购置、参与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并申明现有的实施条件和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项目申报单位对直接费用各项支出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列。  第二十五条 专业机构委托相关机构开展项目预算评估。预算评估机构应当具有丰富的国家科技计划预算评估工作经验、熟悉国家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政策、建立了相关领域的科技专家队伍支撑、拥有专业的预算评估人才队伍等。  第二十六条 预算评估应当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对项目以及课题申报预算的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进行评估。  预算评估过程中不得简单按比例核减直接费用预算,同时应当建立健全与项目申报单位的沟通反馈机制。  第二十七条 专业机构根据预算评估结果,提出重点专项项目预算安排建议,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八条 专业机构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重点专项预算和科技部对项目安排建议的审核意见,向项目牵头承担单位下达重点专项项目预算,并与项目牵头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含预算)。  项目任务书(含预算)是项目和课题预算执行、财务验收和监督检查的依据。项目任务书(含预算)应以项目预算申报书为基础,突出绩效管理,明确项目考核目标、考核指标及考核方法,明晰各方责权,明确课题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的资金额度,包括其他来源资金和其他配套条件等。  第五章 项目预算执行与调剂  第二十九条 专业机构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及时办理向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支付年度项目资金的有关手续。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项目资金预拨制度。  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当根据课题研究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向课题承担单位拨付资金。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研究进度,及时向课题参与单位拨付资金。课题参与单位不得再向外转拨资金。  逐级转拨资金时,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或课题承担单位不得无故拖延资金拨付,对于出现上述情况的单位,专业机构将采取约谈、暂停项目后续拨款等措施。  第三十条 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和报销规定,明确内部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完善内控机制建设,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三十一条 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资金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三十二条 承担单位应当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的资金分别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按照承诺保证其他来源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三十三条 承担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等)、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  第三十四条 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支出管理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对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者财政性票据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第三十五条 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严禁以任何方式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三十六条 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下达的预算执行。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预算确有必要调剂时,应当按照以下调剂范围和权限,履行相关程序:  (一)项目预算总额调剂,项目预算总额不变、课题间预算调剂,课题预算总额不变、课题参与单位之间预算调剂以及增减参与单位的,由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或课题承担单位逐级向专业机构提出申请,专业机构审核评估后,按有关规定批准。  (二)课题预算总额不变,课题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剂,课题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课题承担单位批准,报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备案。设备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的预算一般不予调增,需调减用于课题其他直接支出的,可按上述程序办理调剂审批手续 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增的,由项目(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同意后,报专业机构批准。  (三)课题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经课题承担单位与课题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以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第三十七条 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当在每年的4月20日前,审核课题上年度收支情况,汇总形成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并报送专业机构。决算报告应当真实、完整,账表一致。  项目资金下达之日起至年度终了不满三个月的项目,当年可以不编报年度财务决算,其资金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决算报告中编制反映。  第三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行政事业单位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企业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承担单位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规定开放共享。  第三十九条 项目或课题因故撤销或终止,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或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报送专业机构。专业机构组织清查处理,确认并回收结余资金(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统筹用于重点专项后续支出。  第六章 项目财务验收  第四十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当及时组织课题承担单位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课题资金决算。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审核汇总后向专业机构提出财务验收申请。  财务验收申请应当在项目执行期满后的三个月内提出。  第四十一条 专业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财务验收。财务验收前,应当选择符合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财务审计报告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财务验收工作应当在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提出财务验收申请后的六个月内完成。  在财务验收前,专业机构应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规定检查承担单位的科技报告呈交情况,未按规定呈交的,应责令其补交科技报告。  第四十二条 财务验收应当按项目组织,以项目下设的课题为单元开展和出具财务验收结论,综合形成项目财务验收意见,并告知项目牵头承担单位。  第四十三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重点研发计划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重点研发计划资金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重点研发计划资金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   (七)虚假承诺其他来源的资金   (八)资金管理使用存在违规问题拒不整改   (九)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财务验收完成后一个月之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完成课题任务目标并通过财务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结余资金在财务验收完成起两年内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两年后结余资金未使用完的,上缴专业机构,统筹用于重点专项后续支出。  未通过财务验收或整改后通过财务验收的课题,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由专业机构收回,统筹用于重点专项后续支出。  第四十五条 专业机构应当在财务验收完成后一个月内,将财务验收相关材料整理归档,并将验收结论报科技部备案。验收结论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六条 科技部对财务审计和财务验收进行随机抽查。对财务审计,重点抽查审计依据充分性、结论可靠性、审计工作质量及对重大违规问题的披露情况 对财务验收,重点抽查验收程序规范性、依据充分性、结论可靠性和项目结余资金管理情况。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科技部、相关主管部门、专业机构和承担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和分工,建立覆盖资金管理使用全过程的资金监督检查机制。监督检查应当加强统筹协调,加强信息共享,避免交叉重复。  第四十八条 科技部、财政部应当根据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监督检查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通过专项检查、专项审计、年度报告分析、举报核查、绩效评价等方式,对专业机构内部管理、重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承担单位法人责任和内部控制、项目资金拨付的及时性、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等进行抽查。  第四十九条 相关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所属承担单位加强内控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建设、落实重点专项项目资金管理责任,配合财政部、科技部开展监督检查和整改工作。  第五十条 专业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对重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承担单位,采取警示、指导和培训等方式,加强对承担单位的事前风险预警和防控。  专业机构应当在每年末总结当年的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情况,并报科技部备案。  第五十一条 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及财务管理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加强支撑服务条件建设,提高对科研人员的服务水平,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保证项目资金安全。  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当加强对课题承担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十二条 承担单位在预算编报、资金拨付、资金管理和使用、财务验收、监督检查等环节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当严肃处理。科技部、财政部、专业机构视情况轻重采取约谈、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资金、阶段性或永久取消项目承担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监督检查和验收过程中发现重要疑点和线索需要深入核查的,科技部、财政部可以移交相关单位的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反馈科技部、财政部。  第五十三条 经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作出正式处理,存在违规违纪和违法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责任主体,纳入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加强与其他社会信用体系衔接,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十四条 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实行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财政部、科技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重点专项概预算审核下达,专业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重点专项项目资金分配等环节,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按照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对专业机构、承担单位、项目(课题)负责人、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咨询评审专家等参与资金管理使用的行为进行记录和信用评价。  相关信用记录是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预算核定、结余资金管理、监督检查、专业机构遴选和调整等的重要依据。信用记录与资金监督频次挂钩,对于信用好的机构和人员,可减少或在一定时期内免除监督检查 对于信用差的,应当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加大监督检查频次。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管理要求另有规定的重点专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7月7日财政部、科技部颁布的《关于中央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过渡期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教〔2015〕154号)和2016年4月18日财政部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颁布的《关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预算管理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财办教〔2016〕25号)同时废止。
  • 科技部、财政部发布过渡期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相关事项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科技部 财政部关于改革过渡期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国科发资〔2015〕423号 /p p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各有关单位: /p p   2014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以下简称11号文)和《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以下简称64号文),对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以及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做出了全面部署。 /p p   64号文明确要求,将科技部管理的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的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有关部门管理的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等整合形成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针对事关国计民生的农业、能源资源、生态环境、健康等领域中需要长期演进的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以及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重大科学问题、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重大国际科技合作,按照重点专项组织实施。为推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在改革过渡期顺利实施,根据11号文和64号文的要求,现就组织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p p   一、重点专项的形成机制 /p p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需求以及科技发展优先领域,凝练形成若干目标明确、边界清晰的重点专项,从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到应用示范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重点专项的形成机制如下: /p p   1.根据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和“十三五”科技创新规划,强化顶层设计,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统一组织征集部门、地方、行业等的重大研发任务需求。 /p p   2.科技部通过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战略部署,对需求征集情况进行全面深入分析,研究提出重点任务布局,充分听取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评委)意见后,提交联席会议全体会议审议。 /p p   3.根据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重点任务布局,科技部会同相关部门和地方凝练形成重点专项建议,组织编制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各重点专项实施方案要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部署,聚焦重大科学问题和核心共性关键技术,在体现全链条设计要求的基础上,合理部署不同研发阶段的主要任务 要创新组织实施方式,加强协同,结合目标任务测算经费需求,建立多元化的资金投入体系。 /p p   4.咨评委召开专题会议,对重点专项实施方案进行咨询评议,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并依据专项部署的紧迫性和实施方案的成熟度,按领域提出排序建议。 /p p   5.联席会议召开专题会议,对咨评委的咨询评议意见和排序建议进行研究讨论,形成意见。联席会议专题会议的研究结果应向联席会议全体会议报告 如联席会议专题会议存在重大异议,可再次委托咨评委进行咨询论证后,提交联席会议全体会议审议。 /p p   6.联席会议提出的重点专项经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审议后,按程序报国务院,特别重大事项报党中央。 /p p   7.按照专业机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遴选确定承担重点专项具体项目管理工作的专业机构。科技部代表联席会议与专业机构签订重点专项项目管理委托协议。专业机构应针对受托管理的重点专项特点和实施方案,研究制定管理工作方案,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一并作为委托协议附件。 /p p   8.鼓励地方、行业、大型骨干企业与中央财政共同出资,组织实施重点专项,探索由出资各方共同管理、协同推进的组织实施模式,积极支持专项成果在出资的地方和企业推广应用,促进重大成果转化落地。 /p p   二、重点专项的项目立项 /p p   重点专项下设项目,项目可根据自身特点和需要下设任务(课题)。具体立项流程如下: /p p   1.专业机构按照《关于中央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过渡期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教[2015]154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依据重点专项实施方案编制概算。财政部会同科技部共同组织重点专项概算评估,并按程序批复概算。 /p p   2.科技部会同实施方案编制工作参与部门及专业机构,共同组织专家编制项目年度指南,统一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发布。指南应充分体现从基础研究、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到典型应用示范的全链条部署,并保证基础研究占适当比例 应当依据实施方案进一步提出细化、明确的主要技术指标,但不得限定具体技术路线和研究方案 应当明确项目承担单位遴选方式(公开择优或定向择优),对于定向择优的项目要明确承担单位资质和能力要求。发布年度指南同时,公布编写专家组名单。保密项目要采取定向择优、非公开方式确定承担单位。 /p p   指南按项目征集。发布指南时可公布重点专项年度概算,但不先行设定项目预算控制额度。 /p p   3.项目申报单位应为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专业机构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受理项目申报,并负责申报答疑、项目查重、申报材料形式审查等。自项目指南发布日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低于50天,以保证科研人员有充足时间申报项目。项目、任务(课题)负责人实行限项管理。 /p p   4.专业机构按照项目评估评审相关要求组织项目评估评审,项目评估评审专家从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专家库中选取。推行视频评审,合理安排会议答辩评审。项目申报材料应提前请评审专家审阅,确保评审的效果、质量和效率。从受理项目申请到反馈立项结果原则上不超过120个工作日。 /p p   项目评审应当以同行专家为主,吸收海外高水平专家参与,评审专家中一线科研人员的比例应当达到75%左右。市场导向类项目评审注重发挥企业专家作用。采用视频或会议方式评审的,评审前公布专家名单,强化专家自律,接受同行质询和社会监督。项目申请人和申请单位不得通过打招呼、托关系等方式干扰评审专家的评审活动,一经发现将终止其申请资格,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计入“黑名单”。 /p p   5.专业机构完成评审工作后,提出项目安排方案、总预算和年度预算安排方案,并按相关要求进行公示。项目安排方案按相关要求报科技部,预算安排方案按照预算申报渠道报送财政部。 /p p   6.科技部对重点专项立项程序的规范性、立项情况与任务目标和指南的相符性等提出意见,反馈专业机构并抄送财政部。财政部按照预算审核程序和要求,结合科技部意见,下达重点专项预算,并抄送科技部。 /p p   7.专业机构根据通过合规性审核的项目和预算安排发布项目立项通知,并与项目牵头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预算书)。任务书(预算书)中要明确项目的总体目标和年度目标、经费补助方式、预算金额和支出内容,各项考核指标要与经评审确认的指标相一致,必须“落地”、细化、具体、可考核,能够真正检验项目实施效果。 /p p   三、重点专项的项目管理 /p p   1.专业机构是重点专项管理的主体,对实现任务目标负责。专业机构负责拨付项目年度经费、组织中期检查(评估)等过程管理工作。对重点专项内的不同类型项目(如基础科学、共性技术研发、应用示范等)实施分类精细化管理,加强相关项目实施的协调互动和整体推进。 /p p   2.建立年度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每年11月底前,向专业机构报送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执行期不足一年的项目可在下一年度一并上报 专业机构每年12月底前,向科技部提交重点专项实施年度报告。 /p p   3.根据项目执行情况,任务书签署双方均可提出调整建议,经协商后,由专业机构批复执行。对于可能影响重点专项总体目标实现的重大调整事项,要及时报科技部。 /p p   4.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之一,应予撤销或终止:经实践证明,研究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或无法实现任务书规定进度,且无改进办法的 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知识产权问题的 所需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导致无法完成任务的 任务书规定的其他需撤销或终止项目的情况。任务签署双方均可提出撤销或终止建议,经协商后由专业机构批复执行,并及时报科技部。 /p p   5.专业机构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含业务验收和财务验收)工作,可采取会议验收、视频验收、现场验收、用户和第三方测评等方式进行。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和结题三种。其中,按期完成项目目标和任务、经费使用合理的,为通过验收 因主观因素未完成项目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或经费使用和管理中存在严重问题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或因不可抗拒因素未能完成项目主要目标和任务的,按照结题处理。 /p p   项目验收工作严格以签订的任务书和批复的调整方案为依据。对于上下游有机衔接的项目群在验收时要有整体设计,强化对一体化实施绩效的考核。验收应于项目到期后6个月内完成,不得无故逾期 项目验收结论及成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国家科技报告系统和科研信用体系。 /p p   四、建立协调保障和监督评估机制 /p p   1.重点专项实施方案编制工作参与部门应建立统筹协调和保障机制,在重点专项组织实施以及政策协调、资金配置、典型应用示范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相关部门、地方加强产业和行业政策、规划、标准等与重点专项的衔接。 /p p   2.科技部、财政部组织对重点专项实施绩效、专业机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评价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随机抽查。各有关部门和地方要加强对相关承担单位执行科技计划任务和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加强对相关共性技术应用示范的协调督导。专业机构负责相关项目任务执行和经费使用过程管理和监督。 /p p   3.科技部、财政部根据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结果以及相关部门建议,提出重点专项的动态调整建议,经咨评委专题会议咨询后,报联席会议专题会议审议。 /p p   五、其他相关管理要求 /p p   1.强化承担单位法人责任。项目及其任务(课题)承担单位按照法人管理责任制的要求,对项目任务的实施和资金管理负责。要建立健全科研和财务管理等相结合的内部控制制度,落实配套条件,按照签订的项目任务书(预算书),组织任务实施,完成预定目标。 /p p   2.严格专家回避制度。咨评委委员及参与重点专项咨询评议的专家,不能申请本人参与咨询和论证过的重点专项项目 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编制的专家,不能申请和评审相关重点专项项目,参与重点专项年度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不能申请和评审相关重点专项该年度的项目,但可参与项目检查和验收工作。项目评审专家的遴选要严格执行相关回避条件和要求。 /p p   3.加强信息公开和反馈。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在形式审查、项目评审、项目立项等计划管理的主要环节及时将进展和结果反馈项目申请者,使立项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立项信息、资金安排情况和验收结果要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p p   4.建立信用管理制度。专业机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客观、规范地记录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各类信用信息,包括项目申请者在申报过程中的信用状况,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信用状况,专家参与项目评审评估、检查和验收过程中的信用状况,并按信用评级实行分类管理。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其申请中央财政资助项目或参与项目管理的资格。 /p p   5.推进知识产权保护、成果转化和资源共享。项目参与单位应通过正式协议约定成果和知识产权归属及权益分配,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鼓励知识产权应用和有序扩散,促进技术交易和成果转化。建立项目科技资源共享机制,推动重点专项实施过程中购买的科研仪器、产生的科技成果等信息公开、资源共享。 /p p   6.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和对外开放。鼓励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及其任务(课题)承担单位与境外科研机构开展合作研究 对于重大国际科技合作类重点专项,探索按照对等原则扩大对外开放的合作机制。 /p p   7.继续做好在研项目管理。纳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整合范围的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在研项目,继续按照任务书和项目批复执行。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原有计划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加强过程管理和验收,按时拨付项目经费,做好服务支撑与管理监督工作,确保任务顺利实施。 /p p   各专业机构依照本通知制定相应的过渡期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科技部、财政部将结合过渡期内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情况进行调整完善,再正式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科 技 部 财 政 部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5年12月6日 br/ /p
  • 科技部 财政部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保证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顺利实施,实现高效、科学、规范和公正管理,按照国家科技重大项目立项管理等制度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重点资助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重大科学问题、关键共性技术和产品研发,以及重大国际科技合作等,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研发布局和协同创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主要领域提供持续性的支撑和引领。  第三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按照重点专项、项目分层次管理。重点专项是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的载体,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坚持目标导向,可从基础研究、技术创新到成果转化、应用示范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项目是重点专项组织实施的基本单元,应服务于重点专项目标,可根据需要下设一定数量的课题。  第四条 科技部负责重点专项动议征集凝练、总体布局、关键节点考核、监督评估和总体验收等。主责单位负责重点专项组织实施,对专项实施绩效负总责,委托并指导专业机构做好项目管理,根据实施需要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专业机构受主责单位委托,承担项目申报受理、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监督检查、综合绩效评价等具体工作,在项目管理方面向主责单位直接负责。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强化法人责任。  第五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遵循以下原则:  ——需求导向、动态部署。瞄准国家目标,从各行业各领域重大现实紧迫需求出发,加强事关长远发展的战略前瞻布局,凝练提出亟待突破的科技瓶颈和问题,动态部署重点专项;对于突发、紧急的国家科技需求,建立快速设立专项的响应机制。  ——充分授权、压实责任。重点专项组织实施向主责单位充分授权,发挥主责单位在行业需求凝练、政策标准制定、应用场景构建等方面的优势;建立权责一致的运行管理机制,压实各环节主体责任,确保专项的实施成效。  ——开放创新、协同攻关。放眼全国遴选优势科研团队,充分发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骨干作用,开展协同攻关;突出企业科技创新主体作用,促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环境,充分激发创新活力。  ——目标管理、加快应用。围绕拟解决重大问题,明确任务目标,以重大标志性成果为牵引,实施全过程目标管理;加强关键节点考核,强化科技成果的“实战性”,加快形成现实生产力和产业竞争力。  第六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全流程纳入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包括指南发布、评审立项、资金使用、过程管理、综合绩效评价、成果转化应用等。落实国家科技报告、科学数据汇交和科技成果汇交制度,做好有关档案的整理、保存和归档。  第二章 重点专项设立  第七条 有关部门、机构、地方、企业等研究提出重点专项动议。科技部按照立项管理规程要求组织论证和综合平衡后,形成拟立项建议(含专项名称、主责单位、总体目标、实施周期等),按程序报批。对于需求紧迫的选题动议,按照快速响应、灵活部署的要求,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加快启动。  第八条 对于批准实施的重点专项,主责单位牵头编制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含概算、专业机构),报科技部、财政部。  实施方案要围绕国家需求,聚焦专项拟解决的重大科学问题或要突破的关键共性技术,梳理形成问题清单和目标清单,合理部署基础研究、重大关键共性技术和成果转化等研发阶段的主要任务,并明确任务部署进度安排、预期重大标志性成果及考核要求,细化资源配置、配套保障、责任分工、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等举措。  第九条 科技部、财政部组织对重点专项实施方案进行综合论证,着力提升专项目标指标先进性、任务部署科学性、组织实施可行性、资源配置合理性,优化考核方式、配套保障和管理举措,确保专项实施风险可控。实施方案经国家科技咨询委咨询评议后,按程序报批。  第十条 科技部向主责单位批复实施方案,作为重点专项任务分解、项目申报指南编制、项目安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评估问效的基本依据。  第十一条 根据任务特点和需要,重点专项可采取部门(机构)负责制、地方负责制、总承单位负责制、业主单位负责制等多种模式。对于采取部门负责制的重点专项,主责单位应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具体的项目管理,并与专业机构签订专项管理任务委托协议,明确委托的具体事项和管理要求;对于采取其他模式的重点专项,根据专项实施需要,参照有关要求建立健全项目过程管理工作机制。 第三章 项目组织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主责单位会同相关部门(单位)组织编制重点专项的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指南应充分遵循实施方案提出的总体目标和任务设置,避免交叉重复,明确形式审查条件和项目遴选方式。项目应相对独立完整,体量适度,设立可考核可评估的具体指标。主责单位依托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查重后发布指南,并合理安排发布时间。  第十三条 主责单位要结合专项特点和实施需要,加强组织实施机制创新,通过竞争择优、定向委托、分阶段滚动支持等多种项目遴选方式,在全国范围内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可采取“揭榜挂帅”、“赛马制”、“链主制”、青年科学家项目、长周期项目等组织模式,通过第三方测试、真实应用场景考核等方式,推动产学研用深度融合,提升项目组织实施绩效。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为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满1年的独立法人单位,应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诚信状况良好;项目(课题)负责人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符合《科技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自然科学基金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统筹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限项要求。  第十五条 专业机构根据指南要求开展项目申报受理,加强科研诚信审核,采用网络评审、通讯评审、会议评审、同场竞技、现场考察评估等方式组织评审。  第十六条 项目评审专家应是在相关领域具有丰富经验、客观公正的高水平专家,原则上从国家科技专家库中选取,并实行回避制度。通过事前诚信审查、事中提醒监督、事后抽查评价等方式,从严管理和使用评审专家。  第十七条 主责单位负责立项批复,并组织专业机构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对于保密项目,任务书中应包括保密协议。项目立项后,应按任务书约定、项目实施进展和任务完成情况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拨款。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分工安排,按进度高质量完成相关研发任务。项目实施中,主责单位应指导专业机构严格按照任务书要求,加强技术就绪度管理、“里程碑”节点考核等,做好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中须作出重大调整的,由主责单位会同专业机构研究批复调整;对于因非正当理由致使项目撤销或终止的,应调查核实后严肃处理并逐级问责,对科研失信和违规行为,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第二十条 项目执行期满6个月内,主责单位组织专业机构依据项目任务书和有关要求分类开展综合绩效评价,由主责单位向项目承担单位下达综合绩效评价结论。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分为通过、未通过两类。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应突出目标导向、成果导向,注重核心目标和代表性成果,严把项目验收关。  第二十一条 主责单位应充分发挥相关领域、行业、产业优势,为项目成果转化应用创造良好条件,协调调动各方面政策和资源,通过场景构建、政府采购、金融支持等方式,加快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和产品迭代升级。科技部会同主责单位在项目验收3年内组织对成果转化应用情况进行跟踪评价。  第二十二条 专业机构应持续加强专业化能力建设,加强相关领域科技发展跟踪研判;根据管理制度和主责单位要求,制定适合专项特点的管理工作方案,做好项目管理具体工作,提升项目管理质量,促进重大成果产出和应用推广;加强对参与项目管理活动各类专家的指导与监督,促进项目管理的公平公正。第四章 重点专项管理和总结验收  第二十三条 主责单位会同专业机构按年度编制重点专项执行情况报告,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科技部;执行期5年及以上的重点专项,于专项实施中期年份报送中期执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四条 重点专项执行期间,由于形势变化或实施需要,需对专项主要任务(含概算)进行重大调整或终止专项执行的,主责单位报科技部、财政部审核,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五条 重点专项执行期结束后,主责单位会同专业机构对重点专项实施情况进行总结,于专项执行期结束6个月内形成重点专项总结报告报科技部。  第二十六条 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组织开展重点专项总体验收工作,对重点专项的目标实现程度、组织管理水平、支撑经济社会发展效果与影响等作出全面评价,形成重点专项总体验收评价报告,按程序上报。重点专项总体验收评价情况将作为专项滚动实施、新设专项遴选主责单位和专业机构等方面的重要参考。  专项验收坚持成果导向,重点突出对重大标志性成果及成果转化应用情况等方面的评价,采取测试平台验证、真实应用场景考核、用户单位考核等方式,强化验收评价的客观性、针对性和科学性。  第二十七条 主责单位应加强重点专项的保密制度建设,完善保密工作责任体系,对涉及科技敏感信息和国家秘密的专项项目及其成果,应按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管理,分级分类做好信息安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二十八条 重点专项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应标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字样及项目编号,英文标注:“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第五章 多元化投入与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坚持多元化原则筹措资金,在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基础上,加强央地联动、政企联动,引导地方、企业、金融资本及其他社会资金共同投入,支持相关部门和机构加强对承担相关项目的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全链条科技金融服务。  第三十条 按照“放管结合、权责对等”的原则,采取简化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实行“包干制”“负面清单”等多种方式,扩大科研经费管理自主权,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激发创新活力。  第三十一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通过前补助、后补助、“里程碑”拨款等方式对具体项目分类支持。中央财政资金的安排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预算管理及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建立覆盖资金管理使用全过程的资金监督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项目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六章 监督与评估  第三十二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建立全过程、多层次、嵌入式的监督评估体系。监督评估工作应以重点专项实施方案、项目申报指南、立项批复、任务书、协议等为依据,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组织开展。  第三十三条 科技部、财政部通过对重点专项的关键节点考核、随机抽查等方式,对专项组织实施情况和实施主体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评估,采用信息化手段,减轻科研人员负担。监督评估结论和意见及时向主责单位、专业机构进行反馈,重大事项按程序上报。  第三十四条 主责单位对重点专项实施过程和进展进行监督评估,对受委托专业机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专业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和项目承担单位开展日常监督。主责单位会同专业机构建立公众参与监督的工作机制,加强与审计监督、第三方监督等外部监督协同,并落实科技伦理监管制度。  第三十五条 建立创新激励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对在专项组织实施过程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团队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执行不力的,实行动态调整,并倒查各主体责任,逐级问责。对科研失信和违规行为,视情况纳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主责单位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发布前报科技部、财政部进行制度一致性审查并备案。管理要求另有规定的重点专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对于地方、单位、企业等聚焦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布局的研发任务,可按有关程序纳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17〕152号)同时废止。
  • HORIBA公布新的中长期管理计划 2020销售目标2500亿日元
    2016年2月9日,HORIBA公布了2016-2020财年之间新的中长期管理计划“MLMAP2020”,(“MLMAP”指Mid-Long Term Management Plan)。  2015年,也是前中长期管理计划的最后一年,之前的目标为销售额1500亿日元,营业利益率13%以上,净资产收益率11%以上等,从大型的设备投资和业务收购等已实施的行动来看,营业利益率和净资产收益率的目标没有达成,而销售额为1708亿日元,目标达成。  未来五年,HORIBA将秉承 “新奇有趣”的座右铭和 “HORIBA Group is One Company”的经营方针不断渗透,五大事业部门(汽车,环境,医疗,半导体,理科学)均衡发展,在地方单位推进效率化和矩阵式管理的同时实行集团一体化经营。  从数值目标上来说,2020年销售额2500亿日元,营业收入300亿日元,净资产收益率10%以上。为了实现这个新的中长期管理计划“MLMAP2020”,Horiba设定了3项重点措施:HORIBA技术拓展到新的领域和新的市场,成为分析和测量的真正合作伙伴;资产负债管理/矩阵式组织/ HORIBA彩色玻璃项目,由超级梦之队加速业务增长;改善资产效率,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终止25项贵州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
    为加强地方标准管理,根据《贵州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有关“标准制定应在立项计划下达之日起24个月内完成”的规定,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对省级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进行了清理,决定终止《贵州水牛》等25项贵州省地方标准计划项目,现予公告如下。序号计划项目名称制修订承担单位立项时间(年)1贵州水牛制定贵州省畜牧兽医研究所2014年2全省文明村测评体系制定贵州省文明办2015年3全省文明乡(镇)测评体系制定贵州省文明办2015年4磷石膏充填采矿环境监测与水土体取样技术标准制定贵州开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5磷石膏充填料浆环管测试技术规范制定贵州开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6河湖空间数据交换标准制定贵州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2018年7生态体育公园规划建设与管理服务标准制定贵州省体育局2018年8火龙果无伤化采收技术规程制定贵州省果树科学研究所2018年9贵州鲜火龙果制定贵州省果树科学研究所2018年10火龙果种质资源保存技术规程制定贵州省果树科学研究所2018年11火龙果整形修剪规程制定贵州省果树科学研究所2018年12锦绣黄桃优质种苗生产技术规程制定贵州省果树科学研究所2018年13锦绣黄桃质量等级标准制定贵州省果树科学研究所2018年14锦绣黄桃贮藏保鲜技术规程制定贵州省果树科学研究所2018年15绿色食品贵州香菇标准化栽培技术规程制订贵州高原蓝梦菇业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16辣椒高品质快速干制技术规程制订贵州省辣椒研究所2019年17黔画乌鸡制订毕节市畜禽遗传资源管理站2019年18老鹰茶栽培技术规程制定贵州省生物研究所2019年19酱香型白酒信息追溯系统建设与管理规范制定贵州省分析测试研究院2019年20贵州黄壤旱地高氮绿肥种植与还田技术规程制定贵州省土壤肥料研究所2019年21奶牛隐性乳房炎QMT检测规程制定贵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2019年22贵州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修订贵州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23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服务规范制定湄潭县扶贫开发办公室2020年24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文体活动中心服务规范制定湄潭县扶贫开发办公室2020年25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医疗机构服务规范制定铜仁学院2020年
  • 教育部 财政部印发关于“双高计划”遴选管理办法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近日,教育部 财政部发布《关于实施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的意见》,旨在集中力量建设一批引领改革、支撑发展、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高职学校和专业群,带动职业教育持续深化改革,强化内涵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重点支持建设50所左右高水平高职学校和150个左右高水平专业群。昨日,两部又印发了《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项目遴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具体规定了遴选和管理办法。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具体通知如下: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特色高水平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项目遴选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教职成〔2019〕8号 /p p br/ /p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政局: /p p br/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的意见》(教职成〔2019〕5号),教育部、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项目遴选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p p br/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教育部 财政部 /p p br/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9年4月16日 /p p br/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项目遴选管理办法(试行) /p p br/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一章 总则 /p p br/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简称“双高计划”)项目管理,保证“双高计划”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的意见》(教职成〔2019〕5号),制定本办法。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条 教育部、财政部(简称两部)联合组织管理,地方(包括项目学校举办方,下同)统筹推进项目建设,学校具体实施。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条 项目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和学校自筹资金。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条 “双高计划”每五年一个支持周期,2019年启动第一轮建设。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年度评价、期满考核,有进有出、优胜劣汰。重点支持建设50所左右高水平高职学校和150个左右高水平专业群。 /p p br/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二章 职责分工 /p p br/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第五条 两部负责总体规划、协调推进等重大事项的决策,主要职责包括: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一)项目设计、审核立项、过程监管、绩效管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二)规划阶段重点任务,统筹安排中央财政资金;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三) 组建项目建设咨询专家委员会(简称“专委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四)审定项目遴选和考核标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五)指导省级教育和财政部门管理区域绩效;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六)委托第三方评价项目绩效。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承担“双高计划”日常工作。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第六条 专委会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学校、科研机构、行业企业专家组成,受两部委托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一) 研制“双高计划”建设单位遴选标准和考核标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二)评审建设方案和任务书;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三)为项目建设提供咨询服务。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第七条 省级教育和财政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一)根据遴选条件,开展项目预审和推荐工作;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二)指导监督本区域项目建设,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三)落实项目学校的相关支持政策和建设资金,并对项目实施监管。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第八条 项目学校举办方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一)发挥办学主体作用,在政策、资金、资源等方面提供支持,营造良好的项目建设环境;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二)指导项目建设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第九条 项目学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一)编制报送项目建设方案和任务书;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二)按照批复的建设方案和任务书开展项目建设;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三)确保项目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四)完成项目绩效目标,按要求报送项目建设报告,并接受监控、审计和评价。 /p p br/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三章 项目遴选 /p p br/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第十条 “双高计划”遴选坚持质量为先、改革导向、扶优扶强,面向独立设置的专科高职学校(包括社会力量举办的专科高职学校),分高水平学校和高水平专业群两类布局。在高职学校年生均财政拨款水平达到国家统一要求且逐年增长的前提下,对职业教育发展环境好、重点工作推进有力、改革成效明显、“双高计划”政策资金保障力度大的省份予以倾斜支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第十一条 学校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一)学校办学条件高于专科高职学校设置标准,数字校园基础设施高于《职业院校数字校园建设规范》标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二)学校人才培养和治理水平高,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方面成效显著,对区域发展贡献度高,已取得以下工作成效:被确定为《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15—2018年)》省级及以上优质高职学校建设单位;已制定学校章程并经省级备案,设有理事会或董事会机构,成立校级学术委员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健全;财务管理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牵头组建实体化运行的职业教育集团,合作企业对学校支持投入力度大;成立应用技术协同创新中心、技能大师工作室;非学历培训人日数不低于全日制在校生数;近三年招生计划完成率不低于90%,毕业生半年后就业率不低于95%;配合“走出去”企业开展员工教育培训、有教育部备案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或招收学历教育留学生。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三)学校坚持职业教育办学定位和方向,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高,教育教学改革、校企合作和专业建设基础好,人才培养质量和师资队伍水平高,学生就业水平高,社会支持度高。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四)学校在以下9项标志性成果中有不少于5项: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1.近两届获得过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第一完成单位);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2.主持国家级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立项项目且应用效果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3.承担国家级教育教学改革试点且成效明显(仅包括现代学徒制试点、“三全育人”综合改革试点、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工作试点、定向培养士官试点);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4.有国家级重点专业(仅包括国家示范、骨干高职学校支持的重点专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5.近五年学校就业工作被评为全国就业创业典型(仅包括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创新创业典型经验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6.近五年学生在国家级及以上竞赛中获得过奖励(仅包括世界技能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7.教师获得过国家级奖励(仅包括“万人计划”教学名师、全国高校黄大年式团队、全国职业院校教学能力比赛获奖);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8.建立校级竞赛制度,近五年承办过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9.建立校级质量年报制度,近五年连续发布《高等职业院校质量年度报告》且未有负面行为被通报。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在满足以上条件的基础上,学校近五年在招生、财务、实习、学生管理等方面未出现过重大违纪违规行为。学校未列入本省升本规划。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第十二条 专业群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一)专业群定位准确,对接国家和区域主导产业、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专业群组建逻辑清晰,群内专业教学资源共享度、就业相关度较高,形成优势互补、协同发展的建设机制。专业特色鲜明,行业优势明显,有较强社会影响力。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二)专业群有高水平专业带头人和教学创新团队,校外兼职教师素质优良。实践教学基地设施先进、管理规范,基地建设与实践教学项目设计相适应、相配套。校企共同设计科学规范的专业群课程体系,反映行业领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信息技术深度融入教育教学,线上线下课程资源丰富。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三)专业群生源质量好,保持一定办学规模。建立毕业生就业跟踪调查机制,学生就业对口率、用人单位满意度、学生就业满意度高。与行业企业深入合作开展科技研发应用,科研项目、专利数量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第十三条 项目遴选包括学校申报、省级推荐、遴选确定等3个环节。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一)学校申报。满足第十条、十一条、十二条的学校自愿申报,按要求向省级教育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包括申报书、学校总体建设方案、不超过2个专业群的建设方案、真实性声明、承诺书等)。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二)省级推荐。省级教育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基本条件择优遴选,学校申报材料及遴选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出具推荐函(包括推荐院校顺序名单、真实性声明等),与推荐学校申报材料一并报两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三)遴选确定。两部委托专委会依次开展高水平学校、高水平专业群项目遴选。专委会根据高水平学校和专业群遴选标准,分别对学校和专业群评价赋分。依据学校和2个专业群赋分综合排序,确定高水平学校推荐单位,推荐结果分为三档,A档10所、B档20所、C档20所左右;依据学校和1个专业群赋分综合排序,考虑产业布局和专业群布点,确定高水平专业群推荐单位,推荐结果分为三档,A档30所、B档60所、C档60所左右。两部对推荐结果进行审核、公示并公布结果。根据年度资金安排,中央财政通过相关转移支付引导支持建设一批,地方和学校自筹资金建设一批。 /p p br/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第四章 项目实施 /p p br/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第十四条 项目学校根据建设任务和预算安排,确定绩效目标,编制项目任务书。省级教育、财政部门核准后报两部审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第十五条 项目学校根据审定意见修订完善建设方案和任务书,报两部备案并启动建设。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第十六条 项目学校按照备案的建设方案和任务书实施建设,原则上不作调整。建设过程中确需调整,须经省级教育、财政部门核准并报两部备案。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第十七条 每个支持周期结束,项目学校按要求提交验收报告,经省级验收后报两部复核。复核结果予以公布,并作为下一周期遴选的重要依据。 /p p br/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第五章 项目管理 /p p br/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第十八条 制定绩效评价办法,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落实管理责任、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经费使用绩效。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项目资金支持额度的重要依据。对资金筹措有力、建设成效显著的项目,加大支持力度;对资金筹措不力、实施进展缓慢、建设实效有限的项目,提出警告并酌减资金支持额度。出现重大问题,经整改仍无改善的项目,中止项目建设。中止建设的项目学校不得再次申请“双高计划”项目。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改、中止项目等处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三)擅自调整批复的建设方案和任务书内容;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四)项目经费使用不符合国家财务制度规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p p br/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第六章 附 则 /p p br/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地应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两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p p br/ /p
  • 仪器采购”很自主"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发布
    p   “时间就是金钱”,这句话家喻户晓。对科学家来说,时间就更值钱。然而,包括科学家在内的广大科研人员,在“时间”和“金钱”上曾经有过不少的烦恼。 /p p   3月,为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科技部联合发布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以支持解决重大科技问题为目标,力求适应科研活动规律、激发广大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让经费为人的创造性活动服务。实际上从去年起,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就在持续发力。 /p p    strong 资金管得“过死”,捆住了科研人员手脚 /strong /p p   由于项目资金管得“过死”,不少科研人员抱怨,申请科研项目不易,经费到手了花出去更不容易:打酱油的钱不能买醋,举行会议有天数限制,差旅费也有“天花板”,花超了只能自掏腰包??为了报销科研经费,科研人员要三天两头看财务报表,生怕填错被财务打回来返工。大量时间纠缠在钱上,让科研人员分心耗力。 /p p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不能让科研人员把时间精力花费在事务性的工作上。为了让科研人员安心搞科研,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去年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为科研人员“松绑”,激励他们专心干事业。 /p p   比如,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管理权限,包括项目预算调剂自主权,劳务费分配管理自主权,间接费使用管理自主权,结转结余资金按规定使用自主权等。科研人员在编制预算时,不用再具体说明开几次会、出几次差了 购买仪器设备,也有了一定的调整余地。 /p p   同时,政策加大对科研人员激励力度,进一步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和标准,重申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 /p p    strong 按照科研规律,该怎么花就怎么花 /strong /p p   这么一改,科学家们立马点赞。 /p p   “现在科研资金管理,更加实事求是。按照科研规律,该怎么花就怎么花。松了绑以后,资金使用效率更高了。”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strong 中科院院士、中科大教授潘建伟说,原来购买科研仪器设备,流程相对复杂,规定也很严格。报上去的是什么型号,就得买什么型号。哪怕市场上有新的设备出来,比老型号功能更强、价格更便宜,也不能改。 /strong /span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strong 中科院高能物理研究所所长王贻芳,对此也有同感。他说,原来购买科研设备,需要走政府采购招标程序,时间会拖得比较长,科研进度受到影响。现在科研单位自主权扩大了,很多流程得以简化,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效率一下子提高了。 /strong /span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strong   “前置审批和流程要简化,让科研急需的资金花得更顺畅。至于钱花得到不到位,有没有违规和浪费,应当放在后面的审计环节。”王贻芳认为,如果一上来就捆住科研人员手脚,资金可能安全,但时间却被耗掉了,实际上是得不偿失。 /strong /span /p p   很多人关心:报销的事情怎么样了?科研人员还在兼任“会计”吗? /p p   “从把报销票据交给报账员,到报销款到我的银行卡,中间只隔了一天,确实比以前快很多。这要在过去,可能要等一个多月的时间。”华中师范大学心理学院教师汪颖说,现在院里配备了报账员,报销的事情由报账员代劳,老师们再不用填单子、跑财务了。报销完毕,老师们还会收到财务的短信通知,支出项目、报销金额、到账时间等,都写得清清楚楚。 /p p   “随着科研项目管理日趋规范化,科研财务助理应运而生,自己也很荣幸地成为研究所第一批财务助理。”国家能源风电叶片研发(实验)中心工作人员雒伟伟说,能为一线科研人员分担烦恼,确保项目顺利进行,这个工作很值得。 /p p    strong 督查、改进,推动政策落地生根 /strong /p p   给科研人员营造良好环境,很多高校、院所都行动起来了。2016年11月,财政部会同科技部,对中央高校、科研院所落实若干意见情况专项督查,采用“点面结合”的方式,在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全面自查的基础上,现场督查了10个行业领域49家重点中央高校、科研院所。 /p p   督查结果表明,大部分单位设立了科研财务助理岗位,改进了对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报销、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的服务。绝大部分被督查单位建立了信息管理平台,部分单位实现了科研经费核算、查询、预警、控制、信息推送等功能。一些单位还探索了“互联网+科研服务”模式,采取自助终端、微信等便捷化手段,节约了财务报销时间。 /p p   在督查中,有关部门也发现了一些问题,比如有的单位责任担当不够,不愿行使已经下放的管理自主权 有的单位未能及时出台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政策激励效果未能充分发挥 有的单位管理相对薄弱,内控制度落实不到位等。 /p p   针对这些问题,日前公布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规定,将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合并为一个科目,该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预算10%的,不用提供编制测算依据。 /p p   同时,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健全间接成本补偿机制,提高了间接费用的比例,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比例上限,由原来的20%、13%、10%提高到20%、15%、13%。取消了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比例限制。明确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如项目层面聘用的财务助理等,均可开支劳务费。劳务费预算据实编制,并不设比例限制。 /p p br/ /p
  • 《北京市环境监测质量管理3年行动计划(2009-2011年)》发布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完善环境监测质量控制体系,北京市环保局近日制定印发了《北京市环境监测质量管理3年行动计划(2009~2011年)》,从今年开始在全市开展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专项行动。   行动将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执行情况、在用环境监测仪器设备、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等保证环境监测质量的各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北京市将对环境监测技术及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并开展环境监测技术比武活动,丰富环境监测技术人员的实战经验,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和解决各种复杂环境监测问题的能力。   针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北京市将及时制(修)订、完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相关制度及环境监测分析方法和技术规范,不断完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规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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