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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相关的论坛

  • 【原创】机械交易系统的致命缺陷

    为了克服人性的弱点,消除在实际交易中情绪的负面作用,有相当多的交易者开发研制各种各样的机械交易系统,期待通过机器交易实现确定性盈利目标。笔者亲自研制并实战操作过这类交易系统,发现这类交易系统存在致命缺陷,这些致命缺陷导致了机械交易系统不可能实现确定性盈利的目标。      一、 机械交易系统在理论上成立   所谓系统化交易是指在某种投资理念指导下,将风险控制技术和交易技术有机结合起来而形成的相互关联的交易规则体系。交易系统是资金管理、风险控制、心理控制和市场统计分析的有机结合体。采用系统交易方法,使得交易决策活动具有系统性和一致性,这对于实现持续稳定的盈利具有根本意义。   系统化交易的理论基础:   1、价格波动不是完全随机的。[URL=http://www.cz3fy.cn]纺织仪器[/URL]其非随机部分(趋势)是存在的并且可以追踪识别。   2、在既定风险水平上实现正期望的交易系统是存在的。   3、系统化交易能够克服人性弱点,实现既定风险/收益水平下的持续稳定盈利。   系统化交易的的特点:   1、风险/收益可以预期:交易系统经过十几年交易数据测试,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及参数都经过测试,如预期利润率、可能遭受的最大亏损、最多连续亏损次数、风险/收益比值等可以提前预知,使得风险可以控制,收益可以预期;   2、顺势交易:系统采用趋势追踪技术,动态跟踪市场趋势,不断调整持仓方向使之与目前市场方向一致;   3、客观性:交易系统的全部规则和参数完全机械化,交易信号由系统自动发出,完全排除了交易者的主观判断,从而有效解决了交易者的情绪对交易的负面影响;   由此可见,机械交易系统在理论上可以说无懈可击,如果能够将理论百分之百付诸实践,无疑可以实现确定性盈利目标,问题在于没有任何机械交易系统能够百分之百将理论转化为实践。

  • 【分享】碳排放權交易平台 京滬環境交易所掛牌!

    北京和上海環境交易所近期分別掛牌成立,作為中國碳排放權交易平台,大陸碳排放權的價格低於國際價格,XXX希望透過此平台讓價格與國際接軌。大陸業內人士表示,此機構的設立將強化節能減排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也是對原有以行政手段為主推進節能減排的有益補充和探索。財華網指出,大陸ZF希望平台能夠改變過去國內碳排放交易價格遠低於國際交易價格的局面。目前,國際市場上碳排放權交易價格一般在每噸17歐元左右,大陸國內的交易價格僅在8至10歐元間。根據世界銀行資料顯示,中國一直是碳排放權交易的最大受益方,世銀稱目前中國出售的減排額占全球的70%以上。XXX國家發改委日前表示,成立環境交易所是透過市場機制來解決環境問題,是對國家採取行政、法律手段解決問題的一個有益補充,在國際上通過市場機制解決環境問題已有成熟經驗。據表示,一家企業如果通過環保等措施減少排汙和碳排放,就會形成環境權益,此權益可以「噸」為單位,賣給其他排汙和碳排放不夠用的企業。根據估算,全球環境權益交易市場的規模已超過A股市場。和北京環境交易所同時亮相的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功能也是通過市場機制促進節能減排。專家指出,北京和上海環境交易所的成立,還將改善大陸環境權益在交易過程中的不規範和價值低估現象。上海證券報引述北京環境交易所董事長熊焰說,北京環境交易所交易的產品,第一個是節能減排和環保的技術交易。

  • 最高法严惩事故背后权钱交易 毁灭证据不可缓刑

    昨天(10日)上午,最高院对外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该《意见》列举了14种不适用缓刑的犯罪情形,并强调要严惩发生在生产安全事故背后的权钱交易和渎职犯罪。 《意见》规定,以行贿方式逃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者非法、违法生产、作业,导致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构成数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意见》明确了实践中对安全生产危害严重,社会反响强烈,应当特别强调予以从严惩处的若干情形,规定具有14种情形的原则上不得适用缓刑。其中包括已发现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事故发生后不积极抢救人员,或者毁灭、伪造、隐藏影响事故调查的证据,或者转移财产逃避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生产经营企业,构成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贪污贿赂行为与事故发生存在关联性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与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以行贿方式逃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者非法、违法生产、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尚未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事故发生后,采取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毁灭、伪造、隐藏影响事故调查的证据,或者转移财产,逃避责任的;数罪并罚的等。 昨天,最高院还通报三起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包括河北蔚县李家洼煤矿“7·14”特大矿难瞒报事故等。(记者 颜斐)(中国科技网)

  • 【分享】LME交易简释

    LME交易简释  (一)KERB交易和5分钟圈内交易有何不同?   KERB交易和5分钟圈内交易(又称RING交易)的差别在于,KERB交易时间内所有金属可以同时进行交易,但在RING交易时间每种金属分别单独进行5分钟的交易。   (二)什么叫LME官方结算价?   LME圈内交易上午与下午各有两节,总共为四节(ring)。上午圈内交易结束,即第二节圈内交易的最后一笔现货出价就成为LME的官方结算价。该价格受到相关市场的普遍认同,常被视为现货定价的基础。   (三)怎样理解期货贴水与升水?   期货贴水(contango)是指近期价格低于远期价格。例如:若现货/三个月期为贴水18美元(即$18c),则表示现货价较三个月期货价低18美元。假设三个月期价为1680美元/吨,那么现货价就为1662(1680-18=1662)美元/吨。   期货升水(backwardation)是指近期价格高于远期价格。与上例正相反。   (四)如何换算三月期铜与现货价?   通过路透LME的报价屏幕,一般可以看到两个报价,一个是三月期铜的买卖报价,另一个是升贴水的报价,贴水用(c)表示,升水用(b)表示,现货价等于三月期铜减贴水,(或三月期铜加上升水)。   (五)现货价和现货结算价的区别?   现货结算价即LME官方结算价,在圈内交易上午第二节交易结束时的最后一笔现货出价,因此,当天的现货结算价是固定不变的。现货价则随着行情的变动而变,为三月期铜减去贴水额(c)或三月期铜加上升水额(b)。   (六)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收盘价指什么?   一般来说,开盘价指当日场内交易的第一笔成交价,收盘价为场内交易的最后一笔成交价,最高价和最低价则指全天交易的最高价、最低价。   (七)成交量怎么统计?   成交量为全天所有交易量的统计总和。   (八)何为到期日?   到期日指的是一个期货合约的交割日,在这一日持有的头寸要么平仓,要么进行实物交割。由于三个月内每个工作日都可以交易,而每天合约又相对应一个远期日期合约,所以最终每个工作日都是到期日。   LME的最后交易日是头寸可以被平仓的最后一天,是到期日的两个交易日之前。   (九)LME是否实行涨跌停板制度?   否。   (十)LME交易时间是怎样的?   场内交易详细时间表(含Kerb交易时间)—————————(格林威治时间,与我国时差8小时,即加上8小时,就是北京时间) 场外交易通过LME的电子交易平台------LME Select 24小时进行。

  • 【分享】关于“排污权交易”

    [size=4][font=楷体_GB2312][B]背景知识[/B][/font][/size]排污权交易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在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允许排放量的前提下,内部各污染源之间通过货币交换的方式相互调剂排污量,从而达到减少排污量、保护环境的目的。举例说,如果A企业2008年的COD排污指标为1000吨,而事实上它只需排放800吨,那么,它就可以将富余的200吨通过交易中心与需要购买排污权的B企业进行交易,以求得更好的经济效益。  排污权交易产生的背景是什么?  排污权交易是由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于20世纪70年代提出的。从那时起,美国环保局尝试将排污权交易用于大气污染源和水污染源管理,逐步建立起了以补偿、储存和容量节余等为核心内容的排污权交易政策体系。据美国总会计师事务所的研究,排污权交易制度自1990年被用于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以来,已获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将这个概念带到中国来的是在美国颇有影响的非政府组织——美国环保协会及其首席经济学家丹尼尔杜丹德博士。丹尼尔杜丹德一直致力于通过市场机制来控制污染,是美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排污权交易政策的主要推动者。1991年,丹尼尔杜丹德第一次被邀请来到中国,期间,他介绍了美国正在进行革新的环保管理制度即排污权交易。  实行排污权交易的前提是什么?  实行排污权交易的前提是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是指在指定时期内,综合经济、技术、社会等条件,采取通过向排污源规定并分配污染物允许排放量的形式,将一定空间范围内排污源产生的污染物的量控制在环境质量容许限度内而实行的一种污染控制方式。  早在1985年,上海市颁布了《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确定在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内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与浓度控制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1994年12月,上海市人大通过了《上海市环境保护》第31条:“……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有关单位可以有偿转让部分排污指标。”  1996年,国务院批复同意原国家环保局提出的《国家环境保护“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对其中的《“九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国务院要求,要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情况,指定相应的控制指标;要抓紧制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体系和管理办法,建立定期公布制度。从此,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它为排污权交易在中国落地生根提供了土壤。  排污权交易在中国的发展如何?  早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中国就在上海率先尝试了大气污染控制方面的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2001年9月,在美国环保协会以及江苏省南通市环保局的积极配合下,在江苏省南通市实现了中国首例二氧化硫排污权的成功交易。  2002年3月,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正式下发“环办函[2002]51号文”,决定与美国环保协会一起,在山东省、山西省、江苏省、河南省、上海市、天津市、柳州市以及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开展“推动中国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及排污交易政策实施的研究项目”(简称“4+3+1”项目)。  2007年11月10日,国内首个排污权交易平台——浙江省嘉兴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揭牌成立。该平台的成立,意味着国内的排污权交易开始实现规模化、制度化。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成立后,在嘉兴,任何市场主体新增的排污权必须从中心交易获得。

  • 【求助】寻求数据关联性

    我是在自来水公司从事检测的,昨天领导出个难题,菌落总数超标情况和余氯值是否有关联性,喊我们研究下。请教各位,运用何种统计方法比较合适点。最好能详细点,先谢谢啦!

  • 【转帖】美国电力排污权交易制度对我国排污权交易的启示

    美国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实践排污权交易制度,其中以针对电力行业排放的二氧化硫而实施的许可证总量交易模式最为成功,并为许多国家所借鉴。   美国电力   排污权交易的经验   美国在电力行业二氧化硫的排污权交易制度中实行的是总量控制和交易,政府管理部门根据由期望的环境目标而确定的排放总量上限来计算并发放排污权,且都可以用来进行交易。   首先,总量控制模式,使管理者只核定排放总量即可,该总量并不随经济增长而突破。而在排污权初始分配方法的选择上,其做法是:研究确定化石燃料产生热功排放二氧化硫的比率,再乘以每个污染源历史年度平均化石燃料消耗产生的热功量(即历史法)。这种单一的计算公式难以操纵,减少了企业寻租的行为。此外,这种方法使历史使用者的现有格局基本得以维持,其经济负担较小,同时对新生产者形成壁垒,容易得到现有使用者的支持,从而提高政策的可行性。而管理者通过调整比率,可以对排放量进行调整。2000年收紧排污权指标分配后,实际排污量超过分配的排污量,需要动用以前年度结余的排污权配额,到2006年基本持平,说明排污权分配收紧的政策对减排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其次,以完备的法律依据为基础,持续监督与严格的违法惩罚并举。美国在1990年修订的《清洁空气法》明确规定了通过排污权交易政策实现二氧化硫的总量控制目标,并授权环保局具体实施管理。美国的交易权制度对企业的达标决策和交易过程限制较少,但要求建立严格的检测和执行体系。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市场监督和信息采集,较少干预市场。在执行中,通过三个数据信息系统:排污跟踪系统,年度调整系统和排污权跟踪系统,对交易体系实施每年一次的审核和调整。同时,对于许可证数量不足于二氧化硫排放的,课以2000美元/吨的制裁金,该标准还根据年度消费价格指数进行调整。这使企业的违规成本远远大于获取排污权的成本,从而很大程度地抑制了违法排放行为。而补扣许可证制度则避免了企业以罚款代替引入减排技术,从而保证总量控制目标的实现。   对我国电力行业推行二氧化硫   排污权交易的启示   首先,对现有的总量控制模式加以修订完善,赋予电力企业减排的自主性和灵活性。企业被赋予自主权,才有积极性去寻找低成本的减排措施。我国目前实施的总量控制模式,由国家先确定全国当前的排放总量再由各地方政府限期完成。而各地方政府的主要做法就是要求辖区内的电厂新建机组必须安装脱硫设备,而且规定了老机组脱硫装备的建设时间,这种一刀切的手段,忽略了不同减排技术的存在和个体减排成本的差异,电厂脱硫设备不运转,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和环境污染,同时也使排污权交易失去运行空间。另外,试点的排污权交易只在一些区域进行,而电力行业排放二氧化硫所造成的污染,是经过高空长距离传输产生的,对空间分布不敏感,在实施二氧化硫的排污权制度时,应建立中央集权——垂直管理的体系,由环保部统一制定全国的排放总量并进行初始分配,同时在全国范围进行交易管理,交易也不仅局限于某些地区(即不进行属地管理)。这样才能避免地区之间的环境成本差异而导致套利行为,影响总量控制目标的实现。   其次,在排污权的初始分配上,建立缓冲期,多种模式并举,并逐渐向有偿出售转化。排污权的初始分配有无偿分配和有偿出售两种模式。从我国目前的试点情况看,两种模式都有。无偿分配相当于政府将资源的一部分租金分配给现有的使用者,是促进交易权制度实施而必须付出的代价。考虑到我国电力市场的改革,对新老企业就已经执行不同的脱硫电价政策,因此,分别实施排污权无偿分配和有偿出售的模式,在初期还是有一定必要的。   再次,健全法律体系,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在有关二氧化硫的控制和减排方面,我国已经形成了相应的法律体系。如1998年的《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2000年的《大气污染防治法》,2003年国务院发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新修订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07年11月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指出,电力行业二氧化硫计划单列,到2010年底,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951.7万吨。另外,2007年国务院下发颁布《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和《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明确要求制定《二氧化硫排污交易管理办法》。目前电力行业的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管理办法正在制订中。为了排污权交易的顺利推行,需要考察现阶段各行政法规政策与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相容性,对发生冲突的政策应及时进行修改。

  •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积极应对疫情切实做好公共资源交易工作!

    [b][color=#cc0000]一、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疫情防控需要,合理安排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工作  按照自治区和市委、政府工作部署要求,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以疫情防控为前提,视疫情形势变化、项目紧急程度和市场主体需求,对近期需要开工的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项目,由招标(采购)人提出申请,经行政主管部门、市疫情防控指挥部、中心主要及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中心相关部门合理安排交易项目,有序启动交易活动。  二、完善协调联动机制,以推行网上交易为主,减少人员聚集  疫情防控期间,确需办理的事项和进场交易的项目,确需建立“绿色通道”服务机制,交易中心全力协调配合招标(采购)人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通过电子化、无纸化方式全程实施网上办理,为交易各方提供良好服务,各交易主体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服从交易规则和制度安排,严格管理好各自工作人员,按工作流程开展交易活动。  三、严格落实防控责任,加强交易服务保障  (一)全员登记监测。  (二)严控交易人数。  (三)保持安全距离。  (四)控制活动范围和时间。  (五)紧急防疫联动。  (六)严格开标场所每日(次)消毒制度。[/color][/b]

  • 核电站与大型商用飞机有何关联?

    环保部核与辐射中心有一个课题:大型先进压水堆核电站重大专项子课题 7“大型商用飞机恶意撞击问题的研究”。不知各位坛友是否知道,“大型商用飞机恶意撞击问题”与核电站有何关联?

  • 瓦里安与PE 有关联吗?

    我所用的火焰[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Wp][color=#3333ff]原子吸收[/color][/url]是瓦里安的,瓦里安与PE有关联吗?请高手们赐教....

  • 什么叫国际金融交易!

    [b][color=#cc0000]国际金融交易包括外汇交易、黄金交易、借贷交易与股票交易四大项, 其中借贷交易又可区分为资本交易( 国际借贷) 、货币交易( 银行间拆借) 、债券交易与储蓄存款四项。债券与股票统称为证券, 都在一级市场上发行和在二、三级市场上流通, 故人们习惯于将二者相提并论, 放在一起讨论。[/color][color=#cc0000]但二者有本质的区别: 债券是一种债权凭证, 它所代表的是货币的给付 而股票则是产权凭证, 它所代表的是一个特定企业的若干等分的一份所有权。所以, 当发行股票时, 购买人实际上是在进行购买企业产权的投资。[/color][color=#cc0000]可是, 股票进入二级市场后, 它便长时期地被反复买卖, 此时人们购买股票基本上是用现 在的货币购买将来的可望增值的货币。由于公司发行股票只是一次性的销售, 而在流通阶段, 它则可能被多次买卖, 所以股票交易基本上是金融交易, 人们也把股票和债券统称为金融证券。[/color][/b]

  • 《安徽省排污权交易规则(试行)》发布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印发《安徽省排污权交易规则(试行)》,适用于全省辖区内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x)等4类污染物排污权交易。[align=center][b]安徽省排污权交易规则(试行)[/b][/align]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排污权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法、有序开展排污权交易,根据《安徽省关于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工作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全省辖区内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X)等4类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设区市结合实际按规定开展其它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的,可参照本规则执行。第三条 全省排污权交易应遵守法律、法规及规章,遵循自愿、有偿、公开、公正、诚信原则。第四条 排污权交易在全省统一的排污权交易系统进行。第二章 交易主体第五条 排污权交易主体包括排污单位、排污权交易和储备管理机构等。第六条 排污权交易主体分为出让方、转让方和受让方。出让方是指:排污权交易和储备管理机构。转让方是指:合法拥有可转让排污权的排污单位。受让方是指:(一)因实施新改扩建项目等需要通过有偿获取增加排污权的排污单位;(二)对排污权进行回购的排污权交易和储备管理机构。第七条 排污单位转让无偿取得排污权的,应按规定补缴拟转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第三章 交易审核第八条 排污权交易实行分级审核,一般在同一设区市内进行交易,经省生态环境厅批准后可跨市区域交易。(一)转让审核排污单位拟转让排污权的,需向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含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下同)提交申请,县级生态环境部门需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初审通过的报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通过后即可进场交易。排污单位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规范填写的排污权转让审核意见表;2.其他必须的材料。(二)受让审核排污单位拟受让排污权的,需向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提交申请,县级生态环境部门需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初审通过的报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跨市区域交易的,需在通过受让排污权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后,报省生态环境厅批准,通过后即可进场交易。排污单位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规范填写的排污权受让审核意见表;2.拟受让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3.其他必须的材料。(三)排污单位可选择租赁排污权,出租方、承租方审核程序参照转让、受让审核程序进行,依据租赁关系选择出租或承租即可。第九条 排污权交易和储备管理机构排污权出让、受让审核按照安徽省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相关办法执行。第四章 交易程序第十条 排污权交易程序包括出(转)让委托、信息发布、意向受让登记、组织交易、成交签约、价款结算、交易鉴证、排污许可证申领或变更等。第十一条 出(转)让委托及信息发布:(一)排污单位须在全省统一的排污权交易系统提交以下材料:1.排污权转让委托书;2.经审核同意的排污权转让审核意见表;3.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二)排污权交易和储备管理机构出让信息通过全省统一的排污权交易系统直接推送。(三)排污权交易和储备管理机构通过全省统一的排污权交易系统收到转让所需全部材料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并受理。(四)排污权交易和储备管理机构通过全省统一的排污权交易系统在出(转)让委托受理当日刊登出(转)让公告,公开排污权出(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出(转)让公告期一般为10个工作日。公告内容包括:出(转)让标的名称、出(转)让标的数量、挂牌价格、交易日期、交易方式、受让登记时间、受让登记联系方式、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五)公告期间,如出(转)让标的情况发生变化,并可能影响排污权交易正常进行的,经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后书面通知撤销公告或重新发布公告。第十二条 受让登记:(一)出(转)让公告时间同时为受让登记时间。受让排污单位在受让登记时,需通过全省统一的排污权交易系统提交以下材料:1.排污权意向受让登记书;2.经审核同意的排污权意向受让审核意见表;3.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二)跨市区域交易的,需提交省生态环境厅批准意见。(三)排污权交易和储备管理机构通过全省统一的排污权交易系统在收到所需全部意向受让登记材料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并将审查通过的受让信息推送给出让方。第十三条 交易方式:(一)排污单位排污权交易方式由转让方在委托书中明确,通过全省统一的排污权交易系统组织实施,可采取协议转让、竞价转让、挂牌转让以及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1.协议转让。当转让公告期满,转让方、受让方协议价格转让,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统一规定的有偿使用价格。无受让方响应或交易完成后仍有余量时,转让方可选择收回,或由排污权交易和储备管理机构根据需要与转让方协议回购。2.竞价转让。当转让公告期满,由2个及以上受让方竞价,首次报价不得低于统一规定的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竞价遵循价高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以受让方各自最终有效报价进行受让分配。剩余部分转让方可选择收回,或由排污权交易和储备管理机构根据需要与转让方协议回购。3.挂牌转让。无需转让公告,转让方设定价格后直接挂牌转让,设定价格不低于统一规定的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挂牌转让时间一般为20个工作日,受让方接受此价格即可申请交易,按照时间优先原则受让,挂牌时间结束仍有余量的,转让方可选择收回,或由排污权交易和储备管理机构根据需要与转让方协议回购。4.其他方式。是指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二)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交易方式原则上为竞价出让。第十四条 组织交易及成交签约:交易日期由出(转)让方确定,但不得超过出(转)让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一)排污权交易和储备管理机构通过全省统一的排污权交易系统按照出(转)让公告中确定的交易日期、交易方式组织交易,对报名的意向受让方履行通知义务。(二)交易完成后的第1个工作日,全省统一的排污权交易系统公示交易结果,内容包括成交数量、成交价格、交易双方名称、交易标的、交易方式等,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三)交易双方需在交易结果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排污权交易合同。第十五条 价款结算及交易鉴证:(一)交易价款通过全省统一的排污权交易系统实行统一结算,但排污权交易和储备管理机构作为交易主体的价款结算按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执行。交易价款统一以人民币结算。(二)转让方转让的排污权为无偿获取的,应在签订合同前,转让方到所在地市级排污权交易和储备管理机构办理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核定手续,开具缴款核定通知单,转让方依照核定通知单,在7个工作日内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税务部门开具缴费凭证,逾期未办理的,排污权交易和储备管理机构无偿回收该部分转让的排污权,并作为出让方完成交易。(三)出让方为排污权交易和储备管理机构的,由其按照交易结果出具缴款核定通知单,受让方须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或双方约定的时间,按缴款核定通知单及排污权交易合同约定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凭缴费凭证至全省统一的排污权交易系统申请交易鉴证,全省统一的排污权交易系统在收到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排污权交易鉴证书。(四)转让方为排污单位的,受让方须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一次性转入全省统一的排污权交易系统指定账户,逾期未缴纳的,转让方有权取消合同。全省统一的排污权交易系统在收到交易价款后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转入转让方指定账户,并出具排污权交易鉴证书。(五)受让方为排污权交易和储备管理机构的,在合同签订后,受让方按财政部门规定将交易价款转入转让方账户。凭出入账凭证至全省统一的排污权交易系统申请交易鉴证,全省统一的排污权交易系统在收到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排污权交易鉴证书。(六)受让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交易价款的,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参与全省范围内的排污权交易。第十六条 排污许可证申领或变更:交易双方完成交易后,按照有关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分别向核发其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办理排污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第十七条 排污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终止:(一)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二)出(转)让方或者与排污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和书面申请,并经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同意的;(三)排污许可存在争议且尚未解决的;(四)因不可抗力致使交易活动不能按约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的;(五)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情形。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易的排污权无效,造成损失的,责任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一)以欺骗等方式出(转)让或受让排污权的;(二)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在全省统一的排污权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的;(三)其他认定无效的情形。第十九条 参与交易的各方当事人在交易活动中有欺诈、串通压价、商业贿赂行为和违反交易规则的其他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第二十条 交易双方须严格履行交易合同,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 交易双方发生交易纠纷的,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安徽省生态环境厅会同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国家对排污权交易规则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 【资料】熊猫快报--排污权交易有望成为国内减排主要方式

    发布时间:2008年8月20日 武汉市即将成立节能减排交易所,这是继浙江嘉兴后的国内第二个排污权交易平台,排污权交易停留在一级市场的局面有望打破。随着二级交易的开展,再加上排污权交易能有效减少污染物的排放,这种减排方式有望取代排污费成为国内减排主要方式。 武汉市政府将于08年10月挂牌成立节能减排交易所,搭建全国性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平台。交易所成立后,全市企业将免费获得初始排污权指标,并计划从08年开始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所需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有偿使用,启动排污权市场交易。 这是武汉市在07年底获批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后为有效控制污染物排放,在制度设计上做出的有益安排。实际上,除武汉市外,浙江省嘉兴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已经在07年11月10日揭牌成立,这是国内首个排污权交易平台。 此前,排污权交易试点在国内已经开展经年,早在90年代,江苏省南通市最早实行二氧化硫排污权“买卖”,近年天津、浙江、山西、河南、广西等省区市也先后开展了以二氧化硫排污权为主的交易试点。 这些试点的成效一般。据环保部调研报告显示,目前国内排污权交易主要在政府和排污者之间进行,一级市场已经建立,排污企业之间的二级市场交易远未展开。西安交通大学教授李瑞娥指出,在二氧化硫的减排方面,私企限于资金和技术多有偷排现象发生,国企则控制的比较好,但是却在达标后不出售富裕的排污指标。 但是,要真正运用市场机制实现排污权在社会范围内的优化配置,就必须推动排污者之间的交易,发展二级市场。因为,排污权交易是在一定的区域内,在政府控制污染物总量的前提下,通过给予企业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允许企业通过货币交换相互调剂排污量,从而达到减少污染、保护环境的目的。这是一种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环境策略,其本质是把排污权作为商品进行买卖,鼓励企业通过技术进步和污染治理,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排放总量。 分析师认为,支持排污权交易的平台陆续成立,排污权二级市场交易会随之开展,排污权交易有望成为国内减排主要方式。当然,交易市场的建立并不意味着排污权交易可以一蹴而就,武汉大学商学院教授郑君君早前撰文指出,国内发展排污权交易还面临许多困难,包括有关排污权交易的政策和法律滞后;排污总量的确定是难题;排污权初始分配存在障碍等。 李瑞娥指出,虽然排污权交易在国内的全面展开还面临很多问题,但这种减排方式将会成为一种趋势。排污权交易实际是利用市场手段来解决污染领域的市场失灵现象,能更大限度的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较国内现阶段普遍收取的排污费更加有效。 ——信息来源:中国环境报

  • 谷物摄入与胃癌风险存在相关联

    谷物摄入与胃癌风险存在显著关联。调查显示,大量食用全谷物(小米、玉米、高粱、燕麦和荞麦等)可将胃癌风险降低13%,大量食用精制谷物(精米白面)会使胃癌风险增加36%。

  • 【转帖】排污权交易大幕拉开

    在江苏和浙江两省的先行实践之后,要真正把排污权推到遏制污染的“舞台”中央,或许仍将面临多种制度考验 地处长江三角洲的浙江嘉兴,东接上海、北邻苏州、西连杭州,被称为“金三角”的中心。作为中国民营经济发轫之地的嘉兴,人均GDP已经突破5000美元大关。嘉兴市下辖的五个县(县级市),都位列全国百强县前30名。光环的背后代价也是沉重的。穿境而过的大运河,最能理解这种无奈:占整个嘉兴水资源75%的上游来水,常年处于V类与劣V类水质之间,根本无法饮用;偌大一个常住人口超过400万的地级城市,甚至没有一个合格的饮用水源。“嘉兴的环境容量十分有限,自净能力很差;对污染物的总量控制,将是嘉兴继续发展的前提。”已经深深体味到这种无奈的嘉兴市环保局副局长沈跃平,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对此毫不讳言。如今,沈的另外一个新身份,或许能给这个城市摆脱污染之困带来一些曙光。11月10日,沈跃平兼任国内首个排污权交易平台——嘉兴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的主任。在这里,污染企业可以购买、储存、甚至出租各自的排污权额度,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这两种主要污染物被首先列入可交易标的。就在11月初,其相邻省份江苏,也在太湖流域推出了国内首份排污权有偿使用的“价格单”。从2008年1月1日起,COD排污权作为代表稀缺资源的一种商品,将正式进入该地区所有企业的成本核算体系和财务报表。几乎在一夜之间,“排污权”就从梦想照进了现实中间。但它能在市场激励的大旗下,为中国真正走向污染控制杀出一条“血路”么?告别“免费午餐”排污权交易(tradable permit),是指在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前提下,允许各污染源之间通过货币交换的方式相互调剂排污量。这种基于市场激励的制度设计,被广泛认为可以有效地实现全社会总的污染治理成本最小化和产值的最大化。这一制度的经济学基础,在很多人看来,最早可以追溯到1960年著名经济学家科斯(Ronald H. Coase)发表在《法与经济学期刊》上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但这一制度公认的设计者,则是另外一位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J. H. Dales),他在1968年出版的《污染、财富与价格》一书中,首次系统地阐述了这一概念。进入20世纪70年代,随着环境问题在欧美成为关注的焦点,对这一理念的研究逐步深入和系统化。到了1976年,美国国家环保局开始将其用于大气污染及河流污染源的治理。1990年,美国通过的《清洁空气法修正案》中,把酸雨(二氧化硫)的控制放在一个突出的位置。也正是在控制二氧化硫排放上,排污权交易(cap and trade)模式取得了巨大的成功。美国环保协会中国项目主任张建宇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实施排污权交易后,美国最主要的排放大户——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放削减量,大大超过预定目标。根据美国环保局(EPA)的统计,到2006年,美国二氧化硫的排放量比1990年下降了630万吨,首次下降到1000万吨以下,相当于下降了四成。从1994年到2005年间,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累计完成了4.3万件;而2004年的减排成本只有20多亿美元,仅相当于当初预测值的三分之一。排污权交易之所以能够起到降低减排成本的作用,原理十分简单:不同行业或者企业,降低单位污染物排放的成本是不同的;如果把排放额度看成可交易商品,成本不同就会产生相应的交易供应和需求。因而,在一个完善的市场上,减排效率最高的企业就会成为最主要的“供应者”,从而降低了全社会的污染治理成本。在中国,整个排污制度则经过了一个漫长而复杂的演变过程。早在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法》中就规定,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需要向环保主管部门申报登记;1989年,国务院又进一步批准了污染排放许可证制度。与申报登记相比,许可证制度的进步之处在于,环保部门对申请排污单位的排污与否和多少,拥有审查批准的权力,并可定期监督检查。遗憾的是,由于环保部门的相对弱势,据《财经》记者了解,许可证制度至今并未在全国得到有效执行。在2003年7月1日之前,只有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才需交纳一定数额的排污费。之后,随着新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实施,所有排污企业都需缴纳一定数额的排污费。但这一费用,仅仅是用于抵消污水处理的实际成本,外部环境成本仍然没有被计入。江苏省环保厅政策法规处处长季丙贤就对《财经》记者承认,这相当于国家无偿分配给排放污染物的权力,“只要浓度达标、总量不超,可以敞开来用”。随着中国环境形势不断恶化,排污权交易逐渐引起了业内人士的广泛关注。早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中国就在上海率先尝试大气污染控制方面的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2001年9月,美国环保协会以及江苏省南通市环保局,更是共同促成了中国首例二氧化硫排放权交易的完成。2002年3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正式下发“环办函[2002]51号文”,决定与美国环保协会一起,在山东省、山西省、江苏省、河南省、上海市、天津市、柳州市以及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开展“推动中国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及排污交易政策实施的研究项目”(简称“4+3+1”项目)。嘉兴实践在国家环保总局环境规划院总工程师王金南看来,之前这些排污权交易试点,与其说是交易,不如说是“交换”更为合适。

  • 【转帖】嘉兴排污权交易走在全国前列

    由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举办的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与排污交易研讨会日前在浙江省嘉兴市召开,与会人员就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建设与发展作了深入探讨。  会上,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副院长王金南认为,嘉兴市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建设进度全国领先,很多创举为国家填补了空白。王金南说,作为全国第一家建立起排污权交易机制的城市,嘉兴市建立起了一套比较完善的交易机制,并已经在企业之间开展了交易,这为制度市场化积累了实践经验。  嘉兴市环保局局长翁建荣说,嘉兴的排污权交易制度目前正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将根据减排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不断地作出相应调整和升级。如现在造成嘉兴市水质较差的主要原因已经不是化学需氧量,而是来自氨氮和总磷的污染。翁建荣表示,下一步,嘉兴市将把这部分也纳入排污权交易体系内。  针对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和工业污染减排政策互不相通的状况,嘉兴市表示,准备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试点工作,拟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减下来的化学需氧量等指标用在工业方面,以促进和加强农业污染源整治,同时推动工业的健康发展。  据悉,作为全国仅有的两个试点之一,嘉兴市继去年获得国家30万元试点扶助款后,近日再次得到国家拨付的900万元扶助款。自从2007年11月1日起在全市全面实行排污权交易制度后,嘉兴市结束了企业无偿获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的历史。截至目前,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已经成功交易41笔,受让9笔,受让化学需氧量达278吨/ 年、二氧化硫230吨/ 年;出让32笔,其中化学需氧量为315吨/ 年、二氧化硫为777吨/ 年,交易额为3590多万元。

  • 央行新规:明年1月起,5万以上交易需要全部上报

    2018年6月26日,央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大额交易报告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银发〔2018〕163号)。根据央行这个通知要求,2019年1月1日起,包括微信支付,支付宝等在内的非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以下交易情况必须上报:1、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收支。2、非自然人客户支付账户与其他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3、自然人客户支付账户与其他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4、自然人客户支付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color=#444444][/color]根据这个要求,意味着以后我们用个人用支付宝或者微信购物消费达到5万块钱以上,转账金额达到20万以上就会被列入大额可疑交易进行监控。那么,新规执行会对我们的生活有什么影响呢?首先我们需要明白,央行执行这个规定,并不是为了限制大家的消费或者移动支付的发展,而是为了打击洗钱、恐怖等相关非法活动。只要大家正常消费,没有涉及相关违法活动,那就不会有什么影响。就算第三方支付机构把超过5万以上的交易列入可疑交易,但不一定会上交报告。其实,央行针对非银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大额可疑交易报告,跟银行是一样的,大家正常交易取现,只要是合法正规,其实影响并不大。小小金融表示,新规实施后,对我们普通老百姓来说没有什么影响,但对于那些洗钱或者支持恐怖活动的人来说,将会受到很大打击。对于此事件大家如何看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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