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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务院各项鼓励仿制药发展政策出台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仿制药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的意见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国办发〔2018〕20号 /p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p p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深化医改的工作部署,促进仿制药研发,提升仿制药质量疗效,提高药品供应保障能力,更好地满足临床用药及公共卫生安全需求,加快我国由制药大国向制药强国跨越,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p p   strong  一、促进仿制药研发 /strong /p p   (一)制定鼓励仿制的药品目录。建立跨部门的药品生产和使用信息共享机制,强化药品供应保障及使用信息监测,及时掌握和发布药品供求情况,引导企业研发、注册和生产。以需求为导向,鼓励仿制临床必需、疗效确切、供应短缺的药品,鼓励仿制重大传染病防治和罕见病治疗所需药品、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药品、儿童使用药品以及专利到期前一年尚没有提出注册申请的药品。鼓励仿制的药品目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定期在国家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等相关平台发布,并实行动态调整。新批准上市或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载入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上市药品目录集内容动态更新并实时公开。 /p p   (二)加强仿制药技术攻关。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将鼓励仿制的药品目录内的重点化学药品、生物药品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列入国家相关科技计划。 /span 健全产学研医用协同创新机制,建立仿制药技术攻关联盟,发挥企业的主导作用和医院、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基础支撑作用,加强药用原辅料、包装材料和制剂研发联动,促进药品研发链和产业链有机衔接。积极引进国际先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再提高。 /p p   (三)完善药品知识产权保护。按照鼓励新药创制和鼓励仿制药研发并重的原则,研究完善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产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药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充分平衡药品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实施专利质量提升工程,培育更多的药品核心知识产权、原始知识产权、高价值知识产权。加强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执法,在充分保护药品创新的同时,防止知识产权滥用,促进仿制药上市。建立完善药品领域专利预警机制,降低仿制药企业专利侵权风险。 /p p   strong  二、提升仿制药质量疗效 /strong /p p   (四)加快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医疗保障局等部门要细化落实鼓励企业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政策措施,加快推进一致性评价工作。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进一步释放仿制药一致性评价资源,支持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社会办检验检测机构参与一致性评价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展临床试验的积极性。对临床使用量大、金额占比高的品种,有关部门要加快工作进度 对临床必需、价格低廉的品种,有关部门要采取针对性措施,通过完善采购使用政策等方式给予支持。 /span /p p   (五)提高药用原辅料和包装材料质量。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组织开展药用原辅料和包装材料质量标准制修订工作。推动企业等加强药用原辅料和包装材料研发,运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提高质量水平。通过提高自我创新能力、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等措施,推动技术升级,突破提纯、质量控制等关键技术,淘汰落后技术和产能,改变部分药用原辅料和包装材料依赖进口的局面,满足制剂质量需求。加强对药用原辅料和包装材料的质量监管,定期公布对生产厂家的检查和抽验信息。 /span /p p   (六)提高工艺制造水平。大力提升制药装备和智能制造水平,提高关键设备的研究制造能力和设备性能,推广应用新技术,优化和改进工艺生产管理,强化全面质量控制,提升关键工艺过程控制水平,推动解决制约产品质量的瓶颈问题。推进药品生产质量控制信息化建设,实现生产过程实时在线监控。完善企业生产工艺变更管理制度。 /p p   (七)严格药品审评审批。深化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严格审评审批标准,仿制药按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的原则受理和审评审批,提高药品质量安全水平。优化审评审批流程,提高仿制药上市审评审批效率。对国家实施专利强制许可的仿制药、列入鼓励仿制药品目录的药品、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支持的仿制药等注册申请优先审评审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完善仿制药注册申请的技术标准和指南体系。 /p p   (八)加强药品质量监管。加快建立覆盖仿制药全生命周期的质量管理和质量追溯制度。加强对药物研发、生产、流通及使用过程的监督检查,加强不良反应监测和质量抽查,严肃查处数据造假、偷工减料、掺杂使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责任追究,检查和处罚结果向社会公开。 /p p   strong  三、完善支持政策 /strong /p p   (九)及时纳入采购目录。药品集中采购机构要按药品通用名编制采购目录,促进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的仿制药和原研药平等竞争。对于新批准上市的仿制药,相关部门应及时编制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编码,对应的通用名药品已在药品采购目录中的,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应及时启动采购程序 对应的通用名药品未在药品采购目录中的,自批准上市之日起,药品集中采购机构要及时论证,积极将其纳入药品采购目录。国家实施专利强制许可的药品,无条件纳入各地药品采购目录。 /p p   (十)促进仿制药替代使用。将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的仿制药纳入与原研药可相互替代药品目录,在说明书、标签中予以标注,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便于医务人员和患者选择使用。卫生健康等部门要加强药事管理,制定鼓励使用仿制药的政策和激励措施,加大对临床用药的监管力度。严格落实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的要求,除特殊情形外,处方上不得出现商品名,具体由卫生健康部门规定。落实处方点评制度,加强医疗机构药品合理使用情况考核,对不合理用药的处方医生进行公示,并建立约谈制度。强化药师在处方审核和药品调配中的作用。在按规定向艾滋病、结核病患者提供药物时,优先采购使用仿制药。 /p p   (十一)发挥基本医疗保险的激励作用。加快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的仿制药、原研药按相同标准支付。建立完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药品纳入目录。对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药品,不得按商品名或生产厂家进行限定,要及时更新医保信息系统,确保批准上市的仿制药同等纳入医保支付范围。通过医保支付激励约束机制,鼓励医疗机构使用仿制药。 /p p   (十二)明确药品专利实施强制许可路径。依法分类实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提高药品可及性。鼓励专利权人实施自愿许可。具备实施强制许可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强制许可请求。在国家出现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防治重特大疾病药品出现短缺,对公共卫生安全或公共健康造成严重威胁等非常情况时,为了维护公共健康,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进行评估论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实施强制许可的建议,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作出给予实施强制许可或驳回的决定。 /p p   (十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和价格政策。落实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仿制药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产生的研发费用,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仿制药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要加大扶持力度,支持仿制药企业工艺改造。鼓励地方结合实际出台支持仿制药产业转型升级的政策,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持续推进药品价格改革,完善主要由市场形成药品价格的机制,做好与药品采购、医保支付等改革政策的衔接。坚持药品分类采购,突出药品临床价值,充分考虑药品成本,形成有升有降、科学合理的采购价格,调动企业提高药品质量的积极性。加强药品价格监测预警,依法严厉打击原料药价格垄断等违法违规行为。 /p p   (十四)推动仿制药产业国际化。结合推进“一带一路”建设重大倡议,加强与相关国际组织和国家的交流,加快药品研发、注册、上市销售的国际化步伐。支持企业开展国际产能合作,建立跨境研发合作平台。积极引进先进管理经验和关键工艺技术,鼓励境外企业在我国建立研发中心和生产基地。 /p p   (十五)做好宣传引导。卫生健康、药品监管、医疗保障等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普及药品知识和相关信息,提升人民群众对国产仿制药的信心。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宣传教育,改变不合理用药习惯,提高合理用药水平,推动仿制药替代使用。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和群众预期,形成良好改革氛围。 /p p   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事关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事关医药行业健康发展。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细化出台工作方案和配套细则,完善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和办法,把责任压实、要求提实、考核抓实,积极稳妥推进,确保改革措施落地见效。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国务院办公厅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8年3月21日 /p
  • 商务部:推进对鼓励外商投资项目的进口设备免税政策落实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四川省经济合作局,各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稳外资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及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令2019年第2号(《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等规定,经商海关总署,现就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适用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政策有关落实工作通知如下:一、企业或其投资者在进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时,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填报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信息,包括项目是否属于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范围、项目内容(项目名称和具体内容)、项目性质及适用产业政策条目、项目投资总额(美元值)、项目起始年、项目截止年、项目用汇额度(美元值)等。企业投资经营活动涉及多个项目内容的,应当按照不同项目内容分别填报上述信息;同一个项目同时适用多个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条目的,适用产业政策条目栏可填报多个产业政策条目。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按规定及时填报变更报告。二、省级以下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机构(以下称信息报告机构)收到完整的初始、变更报告后,将其中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有关信息,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外商投资综合管理应用)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比对符合后,企业或其投资者向信息报告机构领取“备注”栏中载有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信息的《外商投资(公司/合伙企业)初始报告回执》或《外商投资(公司/合伙企业)变更报告回执》(格式见附件,以下统称回执),并凭回执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自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手续。三、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含多层次投资)设立企业的投资项目执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属于适用国家鼓励的产业政策条目范围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参照本通知,将项目有关信息函告企业的主管直属海关。四、省级及以下商务主管部门应依据《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和《商务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 加强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对企业或其投资者报送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信息进行监督检查。五、信息报告机构在工作中如发现企业存在违反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相关规定的,应及时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报有关直属海关。六、企业或其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后领取回执,适用本通知。各地要及时学习国家鼓励外商投资发展的相关政策,主动帮助企业或其投资者严格按照所投资项目适用的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政策条目填报信息。对于项目适用条目存疑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相关主管部门及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保障企业准确适用政策。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各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与各直属海关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必要时向商务部(外资司)反映,并抄送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附件:1.外商投资(公司/合伙企业)初始报告回执      2.外商投资(公司/合伙企业)变更报告回执商务部办公厅2023年11月8日附件1               编号:            外商投资(公司/合伙企业)初始报告回执               :你单位报送的外商投资信息收悉,且符合形式要求。初始报告基本信息如下:名称(中文)(英文)住所企业类型投资行业经营范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项目是否属于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范围:□是 □否项目性质及适用产业政策条目:□国家鼓励外商投资的产业:条目(勾选)□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条目(勾选)投资者名称或姓名国别(地区)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备注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信息:(涉及多个项目内容的,应当分别填报)项目名称:项目具体内容:项目性质:适用产业政策条目:(可填报同时适用的多个产业政策条目)项目投资总额:本次增资额:(对于增资的,列明该信息)项目起始年:项目截止年:项目用汇额度:本次增加用汇额度:(对于增资的,列明该信息)(注:对于经比对不符合的,本栏目无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信息。)                    出具机构                    (印章)                   年 月 日附件2            编号:           外商投资(公司/合伙企业)变更报告回执          :你单位报送的外商投资信息收悉,且符合形式要求。变更报告基本信息如下:名称(中文)(英文)住所企业类型投资行业经营范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项目是否属于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范围:□是 □否项目性质及适用产业政策条目:□国家鼓励外商投资的产业:条目(勾选)□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条目(勾选)投资者名称或姓名国别(地区)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备注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信息:(涉及多个项目内容的,应当分别填报)项目名称:项目具体内容:项目性质:适用产业政策条目:(可填报同时适用的多个产业政策条目)项目投资总额:本次增资额:(对于增资的,列明该信息)项目起始年:项目截止年:项目用汇额度:本次增加用汇额度:(对于增资的,列明该信息)(注:对于经比对不符合的,本栏目无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信息。)                   出具机构                   (印章)                                                         年 月 日
  • 两会之声:建议国家制定政策限制“贴牌”,鼓励使用国产高技术产品
    “目前在我国高技术产业的生产、营销各个环节存在着许多“不自信”的严重问题。”全国政协委员、北京理工大学光电学院教授王涌天表示,以我比较熟悉的光学产业为例,10年前,中国的光学上市公司只有少数几家,现在每年新增的光学上市公司都有2、3家,体现出世界光学产业中心向中国转移的明显趋势。但是国内一些企业和单位表现出来的创新自信的极度匮乏,会延缓或阻碍这种趋势。王涌天指出,我国是智能手机生产和消费大国,国产智能手机上使用的相机明明完全是国内光学企业自行设计、自行制造,却被手机厂商要求贴上欧洲名厂的标签。这种代价高昂的“贴牌”不能带来任何技术进步或服务,只是换来国外厂商对我国光学企业的自主创新设计能否引领今后发展潮流的“咨询”、“鉴定”,而这种咨询鉴定国内专家完全有能力自行完成。如果为了打开国外市场,在出口产品上采用这种贴牌手段还情有可原的话,在内销产品上增加不必要的贴牌成本就完全违背了“创新自信”的要求。王涌天认为,贴牌这种做法把国产产品贴上国外品牌,不仅是缺乏创新自信,实际上就是误导消费者,建议政府应该制定相应政策予以限制。“我国高端医疗显微镜等多种医疗仪器的性能和质量已经处于国际先进水平,且售价远低于国外同类产品,但国内很多医院的首选仍为进口产品。”王涌天表示。为此,王涌天建议,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设立品牌创新扶植基金,鼓励高技术企业从设计、工艺、性能、质量、服务等环节全面创新,创立自有高端品牌;推动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创新,增强上下游产品适配性和产业链话语权。此外,还应该加大宣传力度,使全社会关注国产品牌,改变崇尚国外产品的社会氛围。从税收优惠、采购限定等各个环节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鼓励使用国产高技术产品。他建议,科技部等相关部门研究制定进一步有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逐渐形成“有自主技术可用,国产高技术产品用得好”的良好科研和市场环境;加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在补齐产业链短板、实现国产化替代的同时,研制生产更优性能、更好可靠性的高技术产品,更好地满足市场应用需求。
  • 聚光科技姚纳新:应出台更多政策鼓励VC
    清科集团“第十一届中国创业投资暨私募股权投资中期论坛”7月6日在杭州凯悦酒店召开,聚光科技总裁姚纳新进行演讲。   演讲内容如下:   首先我要说的是在经济发展过程当中浙江已经是非常一个完整的状态,每年也是以一定的快速在发展着。我们的经济发展是一个更健康的模式,更快的模式在进行着。   浙江整体的技术水平、产业结构相对来说都是非常合理的,在这个过程当中所有的传统资金在过去大部分还是投向了一些以出口为导向的制造业加工为主的产业。   在浙江转型升级过程当中,我们要看它怎么转型,什么升级,我们在升级过程当中要增量,而不是把传统的继续发展下去。我们现在提出国家级新兴产业,新兴产业有不同的产业,像杭州市10大新兴产业。在这个新兴产业当中,我认为在浙江省经济转型升级更多依赖于这种10大新兴产业,这10大新兴产业发展了,那经济转型升级会比较顺利地完成。   经济的增量也是来自于在新兴产业的发展。这新兴产业怎么发展来自于哪里?我用的一个观察来说,因为我是留学生。我自己的感觉是在将来5-10年中经济转型会发展起来。可能5-10年之后浙江新兴企业50%以上是由留学生来主导的企业。我认为40%左右是以民营企业转型升级过来的,企业的转型升级是一个不同的。   我认为是从新能源也好、新材料也好,尤其是医疗和半导体等新领域,我觉得这50%左右还是会以留学生为主导。因为我个人回归已经有8年多了,自己也是担任杭州市海归专业处的会长。这是我们以前老海归人一起来创办的,我们也都是很熟悉留学生们。   在浙江以后新兴领域的企业就是主要靠这些人来主导。我的观点就是在浙江省的整个产业升级当中以后要依赖于比较重、比较多的依赖产业发展。浙江省政府现在推出了很多措施来扶持企业创业,我觉得这个是非常好的事情。   我们后期很需要对推动经济发展,解决很多企业的资金需求上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对真正的产业升级,促进新兴产业的发展,现在其他的作用也不大,现在我们也看到了在浙江有一些民营企业,有一些私募股权投资,但整体来说这个还是远远不够。   像我们企业,我们最早2001年开始创业的时候,当时朱敏也是给我们投入了50万美金,尽管金额不大,但这几十万美金帮助我们公司起来了,天使基金使我们发展起来了。我们看到很多私募基金进入到我们公司里面,我们也是融了1.6个亿人民币,我不敢说一点帮助都没有,但是跟前面的几十万一比较也就知道了。   因为早期不仅仅是帮助他们而且也给创业者一个信心,因为你认可了他们。我希望出台更多优惠政策来鼓励风险投资,鼓励VC。我在去年个人的时候我发起了浙江海创人的基金,这个是在我们浙江成功的海归,我们投资的目的、方向就是投资在浙江创业的留学生的初创企业,我们不仅给他们钱,也不仅当创业辅导创业的导师,更多的是给他们一个信心,所以我最后也是希望政府给VC有更多的支持 只有VC才会对浙江的经济起到更重。
  • 多类仪器企业可获16万/亩补助!淄博高新区拟出台政策鼓励入驻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近日,淄博高新区工委、管委会办公室拟出台 strong 《淄博高新区新用地工业项目资金扶持意见》 /strong , strong 对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及安全、环保、节能等相关要求,且符合《高新区产业鼓励发展指导目录》的新用地工业项目 /strong ,给予16万元/亩(一类)和8万元/亩(二类)标准的扶持资金。 strong 其中(1)移动应急气象观测系统、移动应急气象指挥系统、气象计量检定设备、综合气象观测仪器装备及运行监控系统;(2)水文数据采集仪器及设备、水文仪器计量检定设备;(3)地震、地质灾害监测仪器仪表;(4)海洋观测、探测、监测技术系统及仪器设备等仪器类项目入驻均可享受16万元/亩标准的扶持资金。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鼓励发展的一类项目包括:电子信息产业、人工智能、机械制造、生物医药及医疗器械、新材料等。二类项目包括:信息产业、电力、新能源、机械等。(具体请查看下方《淄博高新区产业鼓励发展指导目录》)。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具体通知: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 nbsp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0em " strong 淄博高新区新用地工业项目资金扶持意见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要求,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一、适用范围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本意见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等均在高新区的新用地工业类项目。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二、新用地工业项目条件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凡同意进区的新用地工业项目需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及安全、环保、节能等相关要求,且符合《高新区产业鼓励发展指导目录》,原则上投资强度不低于350万元/亩,亩均产值不低于520万元/亩,亩均税收不低于30万元/亩。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三、扶持方式和标准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高新区对《高新区产业鼓励发展指导目录》中Ⅰ、Ⅱ类项目给予资金扶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扶持方式有“财政贡献奖励”和“建设资金补贴”两种。已在高新区纳税的老企业新用土地项目,原则上选择“建设资金补贴”一种方式。其他项目任选其一。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鼓励企业租赁专业园区厂房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租用期满购买所租用厂房的,原则上选择“建设资金补贴”方式,已享受管委会房租补贴扶持资金的在兑现“建设资金补贴”扶持资金时扣除。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1、“财政贡献奖励”扶持方式的标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Ⅰ类项目,5年内,前3年参照企业对高新区财政贡献全部给予企业资金扶持,后2年参照企业对高新区财政贡献的50%给予企业资金扶持;Ⅱ类项目,3年内参照企业对高新区财政贡献的80%给予企业资金扶持。计算时间为自约定投产之日起。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2、“建设资金补贴”扶持方式的标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Ⅰ、Ⅱ类项目,分别按16万元/亩和8万元/亩标准给予企业资金扶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四、兑付办法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1、享受“财政贡献奖励”方式扶持的项目: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扶持资金每半年兑付一次。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2、享受“建设资金补贴”方式扶持的项目: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企业按照投资协议完成建设任务并投产后,经相关业务部门验收评审,报管委批准后,由财政一次性拨付建设资金补贴;需提前享受补贴政策的,由企业提出申请,并与管委会签定协议,按照协议约定进行扶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五、附则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1、符合本意见,同时符合国家、山东省及我市其他相关政策优惠规定的项目,按照最优惠的政策标准执行,不重复执行。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2、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单项冠军”企业、“隐形冠军”企业、“独角兽”企业加大扶持力度。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3、投资大、技术水平国际国内领先的项目、特殊重大项目、收回土地重新出让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4、本意见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5、本政策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至& nbsp & nbsp 年& nbsp 月& nbsp 日。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br/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附件:1. 淄博高新区产业鼓励发展指导目录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2. 新用地项目扶持资金的审批和拨付流程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3. 关于新用地项目“七通一平”的落实标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 nbsp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 nbsp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 nbsp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strong 附件1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0em " strong 淄博高新区产业鼓励发展指导目录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0em " strong br/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0em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一类项目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一、智能制造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1、电子信息产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1)芯片设计:集成电路设计,分立器件设计,功率器件及模块设计,MEMS传感器设计,光芯片设计,人工智能芯片设计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2)晶圆制造:4吋、5吋、6吋、8吋、12吋晶圆制造,硅基半导体晶圆制造和化合物半导体晶圆制造,成熟工艺晶圆制造(28nm以上技术节点)和先进工艺晶圆制造(28nm及以下技术节点)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3)封装:传统技术封装制造,先进封装技术制造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4)芯片测试:晶圆级测试服务,成品测试服务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5)装备制造:前道工艺装备(晶圆制造装备),后道工艺装备(封装工艺装备),测试设备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6) 材料:电子级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光刻胶、化学品、前驱体等集成电路制造使用的电子级材料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7) EDA和IP: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装等技术使用的EDA软件工具和集成电路IP模块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8)数字化系统(软件)开发及应用2.5GB/S及以上光同步传输系统建设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9)155MB/S及以上数字微波同步传输设备制造及系统建设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10)卫星通信系统、地球站设备制造及建设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11)网管监控、时钟同步、计费等通信支撑网建设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12)物联网(传感网)、宽带网络、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等新业务网、IP业务网络及下一代互联网网络设备、系统以及相关测试设备的研发和生产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13)卫星数字电视广播系统建设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14)增值电信业务平台建设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15)32波及以上光纤波分复用传输系统设备制造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16)10GB/S及以上数字同步系列光纤通信系统设备制造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17)网络安全产品、数据安全产品,网络监察专用设备开发制造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18)多普勒雷达技术及设备制造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19)医疗电子、健康电子、生物电子、汽车电子、电力电子、金融电子、航空航天仪器仪表电子、图像传感器、传感器电子等产品制造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20)无线局域网技术开发、设备制造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21)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系统开发与应用服务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22)卫星导航、无源导航系统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23)量子通信设备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24)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TFT-LCD)、发光二极管(LED)及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OLED)、电子纸显示、激光显示、3D显示等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专用设备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25)半导体照明衬底、外延、芯片、封装及材料(含高效散热覆铜板、导热胶、导热硅胶片)等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26)数字音乐、手机媒体、动漫游戏等数字内容产品的开发系统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27)防伪技术开发与运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28)核电仪控系统核心芯片及相关软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29)大数据、云计算、信息技术服务及国家允许范围内的区块链信息服务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30)灾害现场信息空地一体化获取技术研究与集成应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31)量子、类脑等新机理计算机系统的研究与制造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32)智能制造系统集成应用体验验证服务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33)工业互联网网络、平台、安全硬件设备制造与软件系统开发及集成创新应用,工业互联网设备安全、控制安全、网络安全、平台安全和数据安全相关技术产品研发及应用,工业互联网网络建设与改造,标识解析体系建设与推广,工业云服务平台建设及应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34)宽带数字集群设备、采用时分双工(TDD)方式载波聚合的230MHz频段宽带无线数据传输设备等下一代专网通信设备,基于LTE-V2X无线通信技术的车联网直连通信设备等车联网无线通信设备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35)现代高端装备的维护与维修、数字化产线改造与集成、工业服务网络平台、工业电商、智能装备远程运维管理系统、智慧工厂设备监测诊断平台、预测性维护系统、专业维修服务和供应链服务、工业管理服务(包括设备运维管理咨询、设备运维与管理服务、工业APP和设备管理软件(SaaS))、数据及数字化服务(PaaS、 IaaS、数据分析服务和其它创新数据服务)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36)信息系统集成和物联网技术服务、运营维护服务、信息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字内容服务及其他信息技术服务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2、人工智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1)人工智能领域的芯片、传感器、操作系统、存储系统、高端服务器、关键网络设备、网络安全技术设备、中间件等基础软硬件技术开发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2)人工智能基础资源与技术平台满足深度学习等智能计算需求的新型计算集群共享平台、云端智能分析处理服务平台、算法与技术开放平台、智能系统安全公共服务平台、多种生物特征识别的基础身份认证平台等基础资源服务平台,以及面向前沿研究的类脑基础服务平台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3)虚拟现实(VR)、增强现实(AR)、语音语义图像识别、多传感器信息融合等技术的研发与应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4)无人自主系统等典型行业应用系统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5)人工智能标准测试平台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6)智能语音交互系统、智能翻译系统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7)可穿戴设备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color: rgb(84, 141, 212) " strong 3、机械制造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color: rgb(84, 141, 212) " strong (1)移动应急气象观测系统、移动应急气象指挥系统、气象计量检定设备、综合气象观测仪器装备及运行监控系统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color: rgb(84, 141, 212) " strong (2)水文数据采集仪器及设备、水文仪器计量检定设备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color: rgb(84, 141, 212) " strong (3)地震、地质灾害监测仪器仪表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color: rgb(84, 141, 212) " strong (4)海洋观测、探测、监测技术系统及仪器设备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5)智能机器人及集成系统:工业机器人,特种服务机器人、医疗康复机器人、公共服务机器人、个人服务机器人等智能服务机器人。机器人伺服驱动系统、高精度减速器与绝对值编码器、开放式机器人控制器、视觉系统等机器人关键部件制造。机器人操作系统、云服务平台、系统集成技术、工业软件、检验检测与评定认证等开发应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6)增材制造装备和专用材料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7)氢能源装备及关键零部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8)智能汽车、新能源汽车及汽车关键零部件及技术研发、生产、制造,电子控制系统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9)大容量电能储存技术开发与应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10)高效电能替代技术及设备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11)五轴以上高档数控机床、智能机床及配套数控系统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12)大型发电机组、大型石油化工装置、大型冶金成套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用分散型控制器(DCS),现场总线控制系统(FCS),新能源发电控制系统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13)具备运动控制功能和远程IO的可编程控制系统(PLC)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14)工业自动检测仪表,原位在线成份分析仪器,电磁兼容检测设备,智能电网用智能电表,具有无线通信功能的低功耗各类智能传感器,可加密传感器,核级监测仪表和传感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二、生物医药及医疗器械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药(化学药物、天然药物)开发、生产,重大市场价值的药物品种首仿、抢仿,满足我国重大、多发性疾病防治需求的通用名药物首次开发和生产,儿童药、短缺药的开发和生产;药物新剂型、新辅料的开发和生产;药物生产过程中的膜分离、超临界萃取、新型结晶、手性合成、酶促合成、连续反应、系统控制等工艺技术开发与应用,原料药生产节能降耗减排技术;新型药物制剂技术开发应用和围绕医药产业链的药物研发技术服务等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2)传统名方、经方、验方等中医药的发掘、整理、研发和生产;传统中药与现代工艺结合的研究和应用;功能性食品、保健品与器械、特医食品以及其他药食同源类食品的研发与生产;基于中医药理论和现代医学相结合的健康保健与养老研发与建设;中草药的标准化种植、加工与炮制以及中医药健康文化的研发与建设等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3)重大疾病防治疫苗、抗体药物、基因治疗药物、细胞治疗药物、重组蛋白质药物、核酸药物的研发与生产;大规模细胞培养和纯化技术、大规模药用多肽和核酸合成、抗体偶联、无血清无蛋白培养基培养、发酵、纯化技术开发和应用;采用现代生物技术改造传统生产工艺;以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为主体的研发技术服务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4)新型医用诊断设备,数字化医学影像设备,人工智能辅助医疗设备,高端放射治疗设备,内窥镜、手术机器人等高端外科设备,支架、假体等新型植入介入设备与材料及增材制造技术开发与应用,危重病用生命支持设备,移动与远程诊疗设备,新型基因、蛋白和细胞诊断设备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5)先进诊疗试剂,生化诊断试剂、免疫诊断试剂、血凝诊断试剂、床边诊断试剂(POCT)、分子诊断试剂、 病原体检测试剂、药物基因组学、伴随诊断等精准医疗检测试剂,其他先进检测平台配套试剂及耗材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6)高端制药设备开发与生产。透皮吸收、粉雾剂等新型制剂工艺设备,大规模生物反应器及附属系统,蛋白质高效分离和纯化设备,中药高效提取设备、中药饮片连续柔性生产设备、连续化固体制剂生产设备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7)生物医药服务,新药研发公共服务平台, 临床前研究、临床试验的委托合同研究(CRO),不同规模的原料、辅料和制剂的委托合同生产(CMO)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三、新材料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1)直径200mm以上的硅单晶及抛光片、直径125mm以上直拉或直径50mm以上水平生长化合物半导体材料、铝铜硅钨钼稀土等大规格高纯靶材、超高纯稀有金属及靶材、高端电子级多晶硅、超大规模集成电路铜镍硅和铜铬锆引线框架材料、电子焊料等。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2)新型高效、环保催化剂和助剂,安全型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纳米材料,功能性膜材料,超净高纯试剂、光刻胶、电子气、高性能液晶材料等新型精细化学品的开发与生产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3)生物高分子材料、填料、试剂、芯片、干扰素、传感器、纤维素酶、碱性蛋白酶、诊断用酶等酶制剂、纤维素生化产品开发与生产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4)高性能纤维,碳纤维及制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5)高品质人工晶体材料、制品和器件生产装备技术开发;高纯石英原料(纯度大于等于99.999%)、半导体用石英玻璃材料、半导体用高端石英坩埚、化学气相合成石英玻璃等制造技术开发与生产;航天航空等领域所需的特种玻璃制造技术开发与生产;高纯纳米级球形硅微粉与高纯工业硅的生产、应用及其技术装备开发与应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6)环境治理、节能储能、电子信息、保温隔热、农业用等非金属矿物功能材料生产及其技术装备开发应用;矿物超细材料加工在线检测与控制智能化生产线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7)精细陶瓷粉体及陶瓷基板,精密成型的陶瓷球等部件;陶瓷膜、陶瓷绝缘部件、蜂窝陶瓷;陶瓷纤维及其增强复合材料;医用陶瓷材料及部件;电子陶瓷材料;陶瓷墨水材料;消费电子陶瓷材料;适用于增材制造的陶瓷材料等工业陶瓷技术开发与生产应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8)石墨烯材料生产及应用开发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9)超导、高性能电池材料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10)高端制造领域用有色金属新材料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11)特种工程塑料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12)无氯氟聚氨酯材料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13)氮化铝研究及应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14)用于光伏产业的新型微波材料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15)新能源动力锂电池隔膜材料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四、其他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属国家鼓励,对产业发展有重大支撑或对当地经济有重大贡献的高技术项目。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br/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 " strong 二类项目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一、智能制造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1、信息产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1)支撑通信网的路由器、交换机、基站等设备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2)同温层通信系统设备制造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3)数字移动通信、移动自组网、接入网系统、数字集群通信系统及路由器、网关等网络设备制造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4)大中型电子计算机、高性能计算机、便携式微型计算机、高档服务器、大型模拟仿真系统、大型工业控制机及控制器制造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5)半导体照明设备,片式元器件设备,表面贴装设备(含钢网印刷机、自动贴片机、无铅回流焊、光电自动检查仪)等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6)打印机(含高速条码打印机)和海量存储器等计算机外部设备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7)薄膜场效应晶体管LCD(TFT-LCD)、有机发光二极管(OLED)、电子纸显示、激光显示、3D显示等新型平板显示器件、液晶面板产业用玻璃基板等关键部件及关键材料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8)新型(非色散)单模光纤及光纤预制棒制造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9)音视频编解码设备、音视频广播发射设备、数字电视演播室设备、数字电视系统设备、数字电视广播单频网设备、数字电视接收设备、数字摄录机、数字录放机、数字电视产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10)数字多功能电话机制造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11)应急广播电视系统建设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12)先进的各类太阳能光伏电池及高纯晶体硅材料(多晶硅的综合电耗低于65千瓦时/千克,单晶硅光伏电池的转换效率大于22.5%,多晶硅电池的转化效率大于21.5%,碲化镉电池的转化效率大于17%,铜铟镓硒电池转化效率大于18%)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13)网络安全集成、安全维护、安全运营、风险评估、教育培训、咨询、应急响应等安全服务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14)云计算数据中心的建设、维护、租赁等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2、人工智能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1)网络基础设施、大数据基础设施、高效能计算基础设施等智能化基础设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2)智能制造关键技术装备,智能制造工厂、园区改造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3)智能家居、智能医疗、智能安防、智能交通、智能健康和养老、智能教育、智能环保、智慧城市、智慧农业、智慧水利等智慧工程建设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3、电力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1)智能电网装备及智能微电网控制设备研发与制造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2)智能配电网核心设备电力电子变压器技术开发与生产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3)继电保护技术、电网运行安全监控信息技术开发与应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4)大型电站及大电网变电站集约化设计和自动化技术开发与应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5)输变电节能、环保技术推广应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6)柔性输电核心技术、分布式供电及并网(含微电网)技术、大规模储能技术(兆瓦级)开发与应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7)乏风瓦斯发电技术及开发利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4、新能源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1)太阳能发电集热系统、太阳能发电系统集成技术开发应用、逆变控制系统开发制造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2)风光发电互补系统技术开发与应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3)太阳能建筑一体化组件设计与制造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4)高效太阳能热水器及热水工程,太阳能中高温利用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5)地热能发电及热利用、氢能等新兴能源技术研发、 装备制造、工程开发及运维服务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6)分布式能源及智慧能源系统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5、机械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1)城市智能视觉监控、视频分析、视频辅助刑事侦察技术设备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2)矿井灾害监测仪器仪表和和安全报警系统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3)水文数据采集仪器及设备、水文仪器计量检定设备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4)数字多功能一体化办公设备、数字照相机、数字电影放映机等现代文化办公设备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5)超临界、超超临界火电机组用发电机保护断路器、泵、阀等关键配套辅机、部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6)超临界参数循环流化床锅炉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7)燃气轮机高温部件及控制系统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8)超高压、特高压交直流输电设备及关键部件:变压器,开关设备,高强度支柱绝缘子和空心绝缘子,悬式复合绝缘子,绝缘成型件,特高压避雷器、直流避雷器,电控、光控晶闸管,换流阀,控制和保护设备,直流场成套设备等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9)高压真空元件及开关设备,智能化中压开关元件及成套设备,使用环保型中压气体的绝缘开关柜,智能型低压电器,非晶合金、卷铁芯等节能配电变压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10)二代改进型、三代、四代核电设备及关键部件,多用途模块化小型堆设备及关键部件;风电设备整机及控制系统、变流器等关键零部件;各类晶体硅和薄膜太阳能光伏电池生产设备;海洋能发电设备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11)高端胶印机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12)新型拖拉机及配套农机具、农机设备、节水灌溉设备及关键零部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13)大型施工机械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14)智能物流与仓储装备、信息系统,智能物料搬运装备,智能港口装卸设备,农产品智能物流装备等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15)制冷空调设备及关键零部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16)深井钻机、极地钻机、高位移性深井沙漠钻机、沼泽难进入区域用钻机、海洋钻机、车装钻机、特种钻井工艺用钻机等钻机成套设备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17)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理设备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18)大型高效二板注塑机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19)纳滤膜和反渗透膜纯水装备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20)安全饮水设备:组合式一体化净水器(处理量100~2500吨/小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21)撬毛台车、天井钻机钻、多功能破碎清塞机、双系统制动静液压四驱地下矿用多功能服务车、矿用三合一便携式气体检测仪、井下近矿体帷幕注浆技术、井下电机车远程操控技术、膏体及高浓度尾矿充填技术与装备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22)热泵(地源、水源、空气源等)技术开发与装备制造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6、城市轨道交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新一代城市轨道交通装备及关键零部件技术、系统的研发、生产、制造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关键设备和系统的研发、生产、制造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7、汽车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1)车载充电机、双向车载充电机、非车载充电设备;高功率密度、高转换效率、高适用性无线充电、移动充电技术及装备,快速充电及换电设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2)电动空调、电制动、电动转向及其关键零部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3)汽车电子控制系统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4)新型锂离子动力电池(单体能量密度≥250瓦时/公斤,系统能量密度≥150瓦时/公斤),超级电容器,磁悬浮飞轮储能电池,石墨烯电池等;锂离子电池用三元和多元、磷酸铁锂等正极材料、中间相炭微球和硅碳等负极材料、单层与三层复合锂离子电池隔膜、氟代碳酸乙烯酯(FEC)等电解质与添加剂;锂离子电池自动化、智能化生产成套制造装备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8、船舶及其关键零部件技术、设备及装置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9、航空航天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1)干线、支线、通用飞机零部件开发制造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2)航空发动机及零部件、航空辅助动力系统设计、制造与维修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3)机载设备、任务设备、空管设备和地面保障设备系统开发制造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4)直升机总体、旋翼系统、传动系统开发制造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5)航空航天用新型材料开发生产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6)航空航天用燃气轮机制造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7)卫星、运载火箭及零部件制造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8)航空、航天技术应用及系统软硬件产品、终端产品开发生产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9)航空器地面模拟训练系统、试验系统开发制造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10)航空器地面维修、维护、检测设备开发制造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11)卫星地面和应用系统建设及设备制造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12)航空器专用应急救援装备开发与应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13)航空器、设备及零件维修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14)先进卫星载荷研制及生产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15)无人机总体、材料、通信、控制系统等开发制造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16)民用飞机、直升机的设计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10、轻工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1)先进制浆、造纸设备开发与制造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2)应用于工业、医学、电子、航空航天等领域的特种陶瓷生产及技术、装备开发;陶瓷清洁生产及综合利用技术开发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3)用于制笔、钟表等行业的多工位组合机床研发与制造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4)高新、数字、智能印刷技术及高清晰度制版系统开发与应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5)高效节能电光源技术开发、产品生产及固汞生产工艺应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6)节能环保型家用电器开发与生产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7)节能环保型玻璃窑炉的设计、应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11、纺织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1)智能化、高效率、低能耗纺织机械,关键专用基础件、计量、检测仪器及试验装备开发与制造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2)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服装生产技术和装备开发、应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12、建筑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1)集中供热系统计量与调控技术、产品的研发与推广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2)移动式应急生活供水系统开发与应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3)节能建筑、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技术、产品的研发与应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4)集节能、防火、保温、降噪等功能的新型建筑墙体和屋面系统等绿色建材,具备抗菌、防污、自洁净等特殊功能的建材产品等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5)建筑信息模型(BIM)相关技术开发与应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13、城镇基础设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1)城市高精度导航、高精度遥感影像和三维数据生产及关键技术开发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2)依托基础地理信息资源的城市立体管理信息系统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14、铁路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1)铁路行车及客运、货运安全保障系统技术与装备,铁路列车运行控制与车辆控制系统开发建设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2)铁路运输信息系统开发与建设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3)干线轨道车辆交流牵引传动系统、制动系统及核心元器件(含IGCT、IGBT元器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15、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1)流动污染源(机车、船舶、汽车等)监测与防治技术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2)大气污染治理装备、污水防治技术设备、固体废物防治技术设备、土壤修复技术装备、噪声与振动污染控制设备:声屏障、消声器、阻尼弹簧隔振器等环保装备制造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3)废旧铅蓄电池、锂离子电池资源化无害化回收,年回收能力5万吨以上再生铅工艺装备系统制造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16、公共安全与应急产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相关领域的监测预警技术开发与应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 nbsp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二、生物医药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1)新型药用包装材料与技术的开发和生产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2)实验动物标准化养殖及动物实验服务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3)基本药物质量和生产技术水平提升及降低成本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4)新资源食品,中药标准提取物,保健食品和营养补充剂开发,符合SC食品(原QS)标准的健康食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5)高端性、定制性、特色性护理产品的研发和生产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三、新材料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1)核级海绵锆及锆材、高容量长寿命二次电池电极材料、前驱体材料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2)新能源、半导体照明、电子领域用连续性金属卷材、真空镀膜材料、高性能铜箔材料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3)环境友好、资源节约型涂料及高性能防腐涂料生产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4)陶瓷集中制粉、陶瓷园区清洁煤制气生产技术开发与应用;利用尾矿、废弃物等生产的轻质发泡陶瓷隔墙板及保温板材生产线和工艺装备技术开发与应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5)无硼无氟玻璃纤维、低介电玻璃纤维,超细电子级玻璃纤维及厚度≤100μm电子布、可降解医用玻璃纤维、高强高模型玻璃纤维等高性能玻璃纤维及制品加工技术;交通、能源、建筑、物联网、畜牧养殖用热塑性、热固性复合材料产品及其高效成型制备工艺和装备;树脂基复合材料产品再制造和综合利用技术与装备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四、其他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属国家鼓励,对产业发展有较大支撑或对当地经济有较高贡献的高技术项目。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 nbsp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strong 附件2: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0em " strong 新用地项目扶持资金的审批和拨付流程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享受新用地项目扶持政策的企业完善相关手续,由受理单位审核汇总报管委会批准后拨付资金。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一、办理时间、审批与拨付程序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1、享受“财政贡献奖励”方式扶持的项目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每季度办理一次,企业提供材料,财政局审核汇总报管委会批准后下发资金拨付通知。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2、享受“建设资金补贴”方式扶持的项目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需提前享受补贴政策的,企业取得《不动产证》后,投资促进局和财政局依据企业提报材料,审核汇总报管委会批准后,按照投资合同约定,根据项目的开工面积、建设进度,由淄博高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按照扶持标准,分期以基金债转股投资方式给予企业资金支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二、提报材料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1、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2、《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原件、复印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3、《不动产权证》原件、复印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4、相关税票原件、复印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5、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三、监督检查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投资促进局根据管委与企业《投资合同》约定的建设进度进行定期监督,企业未按进度建设的,将及时发出预警并上报管委会采取相应措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对提报材料弄虚作假、骗取财政扶持资金及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正常监督检查不予配合的,将根据具体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1、追回或核减已安排的财政资金;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2、取消该企业三年内申请高新区任何扶持资金的资格;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3、对违反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 nbsp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strong 附件3: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0em " strong 关于新用地项目“七通一平”的落实标准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七通一平”落实标准是指满足项目正常生产所需的通电力、通燃气、通热力、通电讯、通给水、通排水、通道路及土地平整等的基础条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1、通电力。供电公司负责将线路接到企业院墙外,接入企业内管线由用电企业负责。对于用电量较大需铺设专线和需要高可靠性供电线路(双回路)的,管委承担经评估认可的专线铺设工程费和高可靠性供电费。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2、通燃气。用气企业在燃气管网范围内,由燃气公司负责将管线铺设至用气企业的用气阀门处,费用由燃气公司承担。用气企业不在燃气管网范围内,自燃气管网到企业用气阀门处的材料费和工程费由用气企业负责,接入用气企业内燃气管线、燃气设施(调压柜、报警器等燃气设施)、燃气配套费及工程费由用气企业承担。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3、通热力。根据《供热规划和道路管线综合》,满足项目热力需求。(对于工业用蒸汽需求,目前根据市政府2015年批复的供热规划,只有助剂园和傅山工业园具备配套蒸汽条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4、通电讯。电讯运营公司负责将通讯线路接入企业,初装费由企业承担。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5、通给水。供水公司将管道铺设到企业院墙外,接入企业内管线由用水企业负责。开口费由用水企业承担。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6、通排水。高新区铺设排水主管网,企业负责将企业排水管道接入排水主管网。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7、通道路。高新区铺设道路至企业出入口。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8、土地平整。企业场地内的房屋和树木等地上附着物,由管委会负责清理清运。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地形有明显高差的,建设局根据企业提供设计方案,负责组织场地平整、土方平衡等方案的专家论证,通过论证的方案由投资促进局报管委会批准后,由企业负责组织施工。经审计部门审计后由管委会支付给企业相应费用。 /p
  • 关于举办“国家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解读暨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专题培训班”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2010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大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要大力发展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信息网络和高端制造产业。积极推进新能源汽车、‘三网’融合取得实质性进展,加快物联网的研发应用。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投入和政策支持”。在今后一个时期内,中央和各地方政府将围绕即将出台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十二五规划出台一系列的产业扶持政策,通过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和发展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带动金融危机后我国新一轮的经济发展。为帮助相关企业及时了解国家对加快培育战略新兴产业的政策、规划精神,抓住发展机遇,更好地理解国家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有关财税优惠政策,加深理解各类科技计划的宗旨、定位、申报要求和程序,编写高质量的申请材料,取得国家的资金资助和享受财税优惠,认真做好组织申报工作。我协会定于2010年7月16—19日在四川省成都市举办“国家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解读暨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专题培训班”。   欢迎各地企业、科技管理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创业服务中心、特色产业基地、科研院所等有关领导和人员积极报名参加。   会议具体内容、授课专家和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详见附件一、附件二。   会务组联系人:李 雪 张志年   联 系 电 话: 010—88691328 58688251   科技部中国高新区协会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刘凤之 武美娟   联系电话: 010—68511563、68511866   协会网站: http://www.chinaastip.org   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协会   2O10年6月3日   附件一:培训内容及拟邀请专家   (一)我国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政策及途径   1、《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编制的背景和主要精神。   2、我国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面临的主要问题分析。   3、国家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给相关企业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4、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政策前瞻。   演讲嘉宾: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科技部发展战略研究院的相关领导   (二)国家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相关财税优惠政策的理解及操作实务   1、高新技术企业的财税优惠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办法   3、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的财税优惠政策   4、动漫企业的财税优惠政策   5、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演讲嘉宾: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研所、财政部税政司的相关领导   (三)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及体系介绍   1、科技部科技计划体系   2、科技部863计划、973计划、支撑计划、科技基础条件平台计划   3、科技部R&D条件建设、产业化和环境建设(火炬、星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创新基金等)   4、发改委高技术产业化示范与重大装备研制项目   5、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与电子发展专项基金   6、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申请及报告编制要点   演讲嘉宾:科技部火炬中心、中国高新区协会的相关领导及评审专家   (四)如何做好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的材料编写   1、技术查新注意事项、技术可行性报告编制、附件的整理及收集   2、申报项目财务报告数据分析、项目验收财务专项审计报告编制   3、科技计划项目网上申报的操作流程及注意事项   4、针对项目如何编写申报材料   5、项目资金申报成功案例分析   演讲嘉宾:科技计划项目评审专家   附件二   一、组织单位   主办单位:科技部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协会   承办单位:北京科企智辅信息咨询中心   二、参会费用:  会议费1800元/人 (含培训费、资料费、场馆费、专家讲课费、证书费) 统一安排食宿、费用自理。会后自愿参加赴九寨沟考察的,费用自理。   三、会议地点:会前10天内电话或传真通知   四、报名方式:   请将填好的回执表和汇款凭证传真至会议筹备组   传真:010—88691328   汇款方式:报名后5日内电汇到指定帐号   开户名称:北京科企智辅信息咨询中心   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马连道支行   账  号:91270154710000055 报名表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详细地址 邮 编 参会代表 性 别 职 务 电 话 传 真 手 机 金 额 汇款日期 年 月 日 住宿日期 7月 日至 日 标准间□ 单间□ 考察 □ 会务组联系人:李雪 手 机:13522355973 电 话:010-88691328 传 真:010-88691328 (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字:年 月 日
  •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商务部答记者问
    经国务院同意,2022年10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公开发布了《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以下简称《鼓励目录》)。为了解2022年版《鼓励目录》有关情况,记者采访了商务部有关负责人。1、能否介绍一下修订出台2022年版《鼓励目录》的背景情况?答:2021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四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上发表主旨演讲提出,中国将修订扩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引导更多外资投向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节能环保等领域,投向中国中西部和东北地区。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及《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中,明确要求扩大鼓励外商投资范围,支持外资加大中高端制造、研发、现代服务等领域和中西部、东北地区投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2021年底,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商务部启动了《鼓励目录》修订工作。在修订过程中,我们通过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并吸收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商会、行业协会等方面和各有关部门、各省市的意见。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修订出台了2022年版《鼓励目录》。2、请问本次修订主要有哪些变化?答:本次修订总的考虑是,服务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在保持鼓励外商投资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基础上,按照“总量增加、结构优化”的原则,围绕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提升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水平、促进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发展等方面,进一步扩大鼓励外商投资范围,引导外资投向,助力产业转型升级、区域协调发展,推动高质量发展。新版《鼓励目录》延续了2020年版的结构,包括两部分:一是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以下简称全国目录),适用于全国;二是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以下简称中西部目录),适用于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以及海南省。与2020年版相比,总条目1474条,增加239条,修改167条。其中,全国目录共519条,增加39条、修改85条;中西部目录共955条,增加200条、修改82条。本次修订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变化:一是持续鼓励外资投向先进制造业。全国目录继续将制造业作为鼓励外商投资的重点方向,提升产业链供应链水平,加快促进技术迭代升级。新增或修改林业生物质能源新技术、新产品开发、生产及应用,医药制造业相关耗材开发、生产,高新技术有色金属材料及其产品生产,高性能光刻胶开发、生产,辉光放电质谱仪开发、生产等条目。二是持续引导外资投向现代服务业。全国目录将提升服务业发展质量、促进服务业和制造业融合发展作为修订重点。新增或修改低碳环保绿色节能节水的先进系统集成技术及服务、专业设计服务、职业院校、人力资源服务、清洁生产评价认证与审核等条目。三是持续引导外资投向中西部和东北地区优势产业。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具有独特的资源禀赋和产业优势。我们因地制宜、统筹考虑各省份情况,大幅增加了中西部目录条目。如山西、辽宁、安徽、宁夏等省区新增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智能终端产品及关键零部件的生产,衣着附件加工生产,功能性环保再生涤纶长丝的研发及生产、液晶显示材料及有机电致发光显示材料制造等条目。内蒙古、江西、贵州、黑龙江等省区新增洁净煤技术产品的开发与利用、园林花卉初级或精深加工、富硒农产品种植、黑土地保护利用技术的研发创新等条目。西藏、新疆、云南、青海等省区新增商业连锁经营、沙漠经济产业、跨境物流、生态旅游资源保护性开发和经营等条目。3、请介绍下外商投资鼓励领域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答:《鼓励目录》作为我国重要的外商投资促进政策,对于支持外资发展、引导外资产业投向、优化外资区域布局发挥了重要作用。外商投资《鼓励目录》内的行业领域,主要可以享受三项优惠政策:一是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产品,免征关税;二是对于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并且可以按不低于所在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出让底价;三是在西部地区和海南省投资,还可进一步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4、请问商务部对于落实新版《鼓励目录》有哪些工作考虑?答: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依法保护外商投资权益,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商务部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鼓励目录》的落实工作。一是做好宣传解读。通过举办政策说明会、企业座谈会等形式,开展政策宣传解读,让外资企业应知尽知。二是完善配套措施。2022年版《鼓励目录》将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我们将指导各地商务部门,完善配套措施,确保能够享受政策的外资企业应享尽享。三是加强服务保障。发挥外贸外资协调机制重点外资项目工作专班和各级商务部门作用,对外资企业在政策落实过程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协调解决。
  • 商务部科技部发布鼓励技术出口若干意见
    为保持对外贸易稳定增长,优化出口结构,推动技术出口快速增长,提高技术出口在技术贸易中的比例,近日,商务部与科技部联合发布了《关于鼓励技术出口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改革开放以来,通过自主创新和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我国已形成较为完整的工业体系,拥有大量成熟的产业化技术。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已成功实现电力、通讯、建材生产、石油勘探、汽车制造、化工和冶金技术出口并带动大量成套设备出口,对提高产业技术水平,推动出口结构优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我国技术出口起步较晚,与发达国家还存在较大差距。多年来,我国技术出口金额远低于进口金额,进出口逆差约200亿美元。   《意见》从政策扶持、加强国际合作、完善管理和服务等三方面提出了政策措施,以支持企业积极出口成熟的产业化技术。一是在落实好现行政策的基础上,积极提供金融保险支持,推动科研机构承接境外研发业务,鼓励科技型企业“走出去”。二是要在进一步推动国际技术合作的同时,利用各种促进平台,组织举办技术出口推介和洽谈会,宣传我优势技术。三是要推动技术出口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和管理体系。   《意见》的发布,为推动成熟的产业化技术出口提供了政策保障。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意见》的实施。通过完善财政、金融和税收政策,推动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建设技术出口服务体系和交易平台,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关于鼓励技术出口的若干意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产业技术通过自主创新、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以及对传统工业的技术改造,现已形成较为完整的工业体系,拥有大量成熟的产业化技术,技术出口配套能力大大增强。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已成功实现电力、通讯、建材生产、石油勘探、汽车制造、化工和冶金技术出口并带动大量成套设备出口,对提高产业技术水平,推动出口结构优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我国技术出口起步较晚,与发达国家还存在较大差距。多年来,我国技术出口金额远低于进口金额,进出口逆差约200亿美元。   为保持对外贸易稳定增长,优化出口结构,推动技术出口快速增长,提高技术出口在技术贸易中的比例,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技术出口的重要意义。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科学技术发展日新月异,服务业的跨国转移已成为经济全球化的新趋势。作为服务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技术进出口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对外贸易稳步增长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鼓励技术出口,有利于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和商品化,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有利于引导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和成熟配套技术进入国际市场,带动成套设备、产品和服务出口,推动国内产业结构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   二、积极鼓励成熟的产业化技术出口。支持企业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出口技术(指未列入《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目录》的技术),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许可、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   三、落实好现行支持技术出口的财税政策。落实好现行支持技术出口的财税政策,充分运用相关外经贸支持政策,支持技术出口。居民企业通过技术出口实现的技术转让所得,按照税法有关规定享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四、积极提供金融保险支持。研究制订符合技术出口企业特点和实际需要的信贷产品和保险险种,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扩大融资能力。支持技术出口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机制,解决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利用质押贷款贴息专项资金,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鼓励保险公司为技术出口特别是附带成套设备的技术出口提供收汇保障、商账追收服务和保险项下的贸易融资便利,简化理赔手续,加快理赔速度,化解企业收汇风险,加快企业资金周转速度。   五、支持科研机构承接境外研发业务。进一步鼓励跨国公司在华设立研发机构及委托其在华研发机构研发技术。鼓励大学和科研机构通过承接境外研发业务,培养科技人才,提高研发能力,开拓国际市场。鼓励企业加强与境外企业、大学或科研机构的联系,支持其进行联合研究开发。   六、鼓励科技型企业“走出去”。鼓励和支持科技型企业通过对外投资、承包工程、技术与知识产权入股等方式开展对外合作业务,鼓励科技型企业并购境外高新技术企业、设立境外研发机构,带动我技术及服务出口。发挥驻外经济商务、教育、科技等机构的作用,引导企业“走出去”,开展合作研发,建立海外研发基地和产业化基地。   七、推动服务贸易领域自主创新,提高服务出口的技术含量。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的服务贸易领域技术创新体制。鼓励服务贸易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科技对服务贸易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推动信息管理、数据处理、技术研发、工业设计等高技术含量的服务出口。   八、加强国际技术合作。发挥全球和区域经济合作、多双边会议和磋商机制等方面的作用,将多双边技术合作与援外、对外投资、境外承包工程等工作结合起来,在推进与发达国家合作的同时,加强与发展中国家合作,进一步推动国际技术合作。   九、加大对我成熟产业化技术、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技术的宣传力度。鼓励中介组织和贸易促进机构组织企业赴我技术出口重点国家和地区举办技术出口推介和洽谈会。依托国内外著名展会平台对我优势技术进行宣传,推动技术出口发展。   十、加强技术出口服务体系建设。建立技术出口服务平台,通过信息收集、政策咨询、发布技术资源和技术供给,帮助企业获取国际技术市场信息。鼓励和支持相关中介机构的发展,为企业技术出口提供人才信息、法律咨询、翻译、报关、专利申报、展会服务、培训等综合服务。   十一、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制度,建立技术出口企业知识产权辅导服务机制,建立知识产权数据库和公共信息服务体系,支持技术出口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维权,增强技术出口企业解决海外知识产权争端的能力。   十二、完善技术出口统计体系。商务、科技部门应与相关部门加强协作,建立全口径技术出口统计分析系统和相关数据联网核查管理系统。   十三、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和管理体系,提高技术出口管理效率。适时修订《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完善技术出口法律法规。建立各部门密切配合的技术出口管理和服务体系,商务等相关部门加强协作,为企业技术出口提供便利。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政务公开,探索网上申报、网上领证业务,方便企业在线办理登记手续,鼓励在机构、人员、信息化等方面具备条件的省(市),进一步下放技术出口管理权限。
  • 这项揭榜挂帅申报工作已开展!鼓励检测机构参与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组织开展生物医用材料创新任务揭榜挂帅(第一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原函〔2022〕3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中央企业,有关行业协会:生物医用材料是生产诊断、治疗、修复和替代人体组织、器官或增进其功能所需医疗器械不可或缺的新材料,包括高分子材料、金属材料、无机非金属材料等,对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快我国生物医用材料研制生产及应用进程,推进生物医用材料上下游协同创新攻关,更好支撑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药监局联合开展生物医用材料创新任务揭榜挂帅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任务内容和预期目标生物医用材料创新任务揭榜挂帅工作聚焦高分子材料、金属材料、无机非金属材料三大重点方向,征集遴选一批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具备较强创新能力的单位集中攻关,重点突破一批量大面广、技术先进、带动性强、安全可靠的标志性生物医用材料,材料性能符合临床应用要求、形成稳定可靠的规模化生产能力,加速在相关下游医疗器械产品领域实现落地应用。(一)高分子材料用于人工血管、覆膜支架、人工关节、椎间融合器、可吸收缝合线、球囊导管、血液透析器、体外膜肺氧合机等医疗器械产品的高分子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聚氨酯、聚L-丙交酯-己内酯(PLCL)、医用聚醚醚酮(PEEK)、医用聚乳酸衍生物(PLA/PLGA)、医用聚对二氧环己酮(PDO)、超细聚乙烯纤维屏蔽材料、聚四氟乙烯(PTFE)、膨体聚四氟乙烯(ePTFE)、非邻苯类增塑剂、医用植入硅橡胶、聚甲醛(POM)、医用聚砜(PSU)、医用聚醚砜(PES)、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环烯烃聚合物(COP/COC)、尼龙及其弹性体、聚乙醇酸(PGA)、聚4-甲基-1-戊烯(PMP)等。(二)金属材料用于心脏起搏器、心脏瓣膜、神经刺激器、神经血管导丝、血管支架、人工关节、骨科植入器械等医疗器械产品的金属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超薄钛及钛合金、超细钛丝、镍钛合金管材、超细镍钛丝、铂钨/铂镍/铂铱合金超细丝材、镍钴铬钼合金丝材、超细铂合金管材/环材、钴铬合金管材/棒材/丝材、可降解医用镁合金材料、医用增材制造用钽粉等。(三)无机非金属材料用于仿生复合骨支架、义齿、骨缺损填充及修复材料等医疗器械产品的无机非金属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双相磷酸钙(BCP)陶瓷、义齿微晶玻璃、氧化锆复合氧化铝、再生修复用生物玻璃等无机非金属材料等。二、推荐条件(一)揭榜申报主体须是材料生产企业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组建的上下游联合体,鼓励医疗卫生机构、高校及科研院所、检测机构等共同参与,牵头单位为1家。参与联合体的单位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产业化应用能力。(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为推荐单位,优先推荐技术指标先进、技术路线成熟、推广应用方案完备、经费预算合理、揭榜团队综合能力强的项目。(三)每个单位牵头申报项目不能超过3个,已列入前期相关揭榜挂帅项目的不得重复申报。三、工作要求(一)申报主体可通过申报系统(http://biomed.caict.ac.cn/)进行申报,完成注册后填写申报所需材料。申报截止时间为2023年2月10日。(二)推荐单位于2023年2月24日前使用账号登录系统并确认推荐名单。(三)请推荐单位高度重视生物医用材料创新任务揭榜挂帅工作,充分调动重点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单项冠军企业、医疗卫生机构、高校及科研院所、相关产业联盟及行业协会的积极性申报揭榜挂帅项目,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做好推荐工作,并结合区域产业优势和临床资源,加大对“揭榜挂帅”重点品种、重点企业配套支持力度,优先配置入选“揭榜挂帅”的项目用地、用能、排污等指标资源,出台鼓励应用推广的配套政策。(四)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药监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遴选并公布入围揭榜单位名单,建立“赛马机制”,每个揭榜产品择优选择揭榜团队(原则上不超过3家)进行攻关,拟将揭榜挂帅攻关方向纳入现有政策支持渠道,依托国家产融合作平台提供投融资对接服务,并优先提供审评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五)入围揭榜挂帅单位完成攻关任务后(原则上名单公布之日起3年内),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药监局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测评工作,择优确定揭榜优胜单位(每个揭榜方向原则上不超过2家)。鼓励完成揭榜任务的相关材料以医疗器械主文档形式进行登记,并通过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等政策加大应用推广支持力度。(六)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和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为揭榜挂帅工作提供过程管理、平台建设、评估组织、协调服务等支撑工作。联系人及电话: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 王成龙010-68205568 刘伯民010-68205564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 符一男010-68205638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司 胡雪燕010-88330635工作咨询: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 李 曼010-62302915 王子函010-62305979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孙小闻010-86452726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 苏文娜010-58691200-8012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药监局综合司2022年12月7日
  • “新36条”出台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家科技计划
    为把《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即新非公36条,)落到实处,7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新36条”分工至各个部委。并要求各部门和地方按照任务分工,制定具体措施,并按年度将工作完成情况汇总报国务院。   相比以往出台的政策,《通知》明确提出了科技部门要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特别是在企业研发投入、研发能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环境、投资重点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较为细致的规定。为让社会各界充分了解《通知》在科技方面的政策内容,记者专程采访了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科技投资所副所长郭戎博士。   政策背景   新一轮的经济增长和投资必须要依靠民间资本的力量   金融危机的阴影显然还没有完全退去。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过程中,我国政府连续推出并不断完善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一揽子计划和相关政策措施,一举扭转了经济增速下滑的局面。但新一轮经济增长如何启动、能不能被启动依然不够明朗。   在郭戎看来,新一轮的经济增长和投资必须要依靠民间资本的力量,只有让民间资本启动起来,经济增长才能找到可持续发展的基础。“现在,新一轮投资能不能被启动起来依然是未知数。但是一个很明显的事实是,相比上一轮投资,这一轮的投资和经济增长不能依靠政府的财政投资和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投资。”   郭戎表示,要保证世界经济不二次探底,不光是我们国家要刺激民营资本,其他国家也要刺激市场化的投资进入重要的领域和行业,这是最现实的前提。“特别是对中国而言,去年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时,我们已经出台了很多政策,现在就要看这些政策能否把民间资本启动起来,只有让民间资本启动起来,才可以让经济发展找到可持续和长久之计。”   “我们很希望看到民间资本有序地进入到有持续发展前景的行业和领域里,而不是短期的行为、简单的投机行为,甚至是投入到竞争过度、过剩的行业里。这是促进民间资本健康发展的主要方向。”郭戎说。   形势分析   民间资本和民营企业面临的竞争环境发生了明显变化,升级动力很强   对于民营企业转型升级面临的形势,郭戎分析说,近年来,由于民间资本和民营企业面临的竞争环境发生了明显变化,土地、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成本都在增加,民间资本的升级动力很强。   据了解,我国民营企业大多集聚在纺织、餐饮、房地产、汽摩配件等传统产业领域,总体处于产业链低端。在当前国内外需求不振、产能过剩的大环境下,民营企业的转型升级愿望十分强烈,但民营企业无论是在创新研发水平,还是管理、信息、人才、资本实力等方面,都与转型升级要求存在较大差距。   为了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和发展的良好环境,早在1999年,科技部、财政部就设立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逐步推动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高新技术产业化投资机制。但是,在郭戎看来,目前这些渠道从规模上来说还比较小。   发展新兴产业本身就蕴含着带动民间资本向这些高端产业进入   郭戎认为,把新能源、新材料等这些新兴产业作为投资的重点和引导的重点,这是不言而喻的。“应该说,对新兴产业也好,有商业品牌的产业也好,事实上,民营企业不进入的话就不可能形成良性的市场竞争。战略型新兴产业,如果没有民营资本大量跟进的话,始终就是政府的规划、政府的一种意愿,就没有主体把这样一些政府的规划和部署的科研项目转化为真正的先进生产力。发展新兴产业本身就蕴含着带动民间资本向这些高端产业进入,要引导民间资本通过技术创新为基础建立自己的商业品牌,当然商业品牌的建立也离不开强大的核心技术这个前提。”   “所谓升级其实就是从传统产业投入到一些高新的、新兴的产业。实际上,这几年我们在这方面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效。目前的一些高新技术产业很多都是过去我们的科技成果,我们把它公布出来,把它开放出来,把它和企业的投资能力相对接,这就相当于辅助民间资本从低端产业升级到高新的产业里面去。”郭戎表示。   专家观点   民营企业会越来越多地参与国家科技计划   针对《通知》中提到的由科技部负责的“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技术攻关”内容,郭戎告诉记者,科技计划本身的目标要求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要解决一些问题,在这谁具备条件,谁最有潜力,谁就可以去申报,不管你姓国还是姓民。   “这样还不够,因为毕竟我们国家民营企业发展的时间短,在管理、人员等方面的积累程度肯定有别于科研院所、大学等国有的单位。因此,在引入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的时候,民营企业一开始肯定处于相对劣势,但只要坚持开放、坚持竞争,民营企业一定会越来越多地参与到国家科技计划里,这也是我们一贯的态度。”   实际上,科技部也一直十分重视并积极支持民营企业与科技计划项目的有序对接。早在2004年,科技部就联合民营经济较为发达的浙江省召开了“国家863计划成果与浙江省民营企业对接座谈会”。   科技部原副部长马颂德在会上曾指出,863计划与民营企业对接是一个相互促进的互动过程,政府在科研项目的研发和中试上已投入了很多经费,产业化不能只靠政府继续往里投钱,要考虑建立风险共担机制,创造条件和环境,调动民营企业和地方资金参与的积极性。他认为,民营企业要敢于参与,重在参与,量力而行,在参与互动过程中发现的一些问题,将有助于我们及时地调整研究方向,找到推动我国高科技产业化发展的路子。   “今后,我觉得还要进一步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力度,扶持技术市场、设立专门化的资金、丰富多层次的资本市场,科技项目也还要加大开放力度。”郭戎说。   鼓励民间投资的科技政策正不断丰富   郭戎表示,从2005年到现在,支持鼓励民间投资从科技的角度来说,实际上做了很多工作。   比如,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来减免税收;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风险投资这个领域,投资一些初创期的项目和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包括战略性新兴产业等等。可以说,支持企业研发的政策工具在不断丰富,财政投入支持机制里面发生了很多变化,机制也更加灵活,更加多元,也更加有针对性。   再比如,由科技部、财政部等六部门联合启动的国家技术创新工程,针对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从六个方面开展了一系列工作: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和发展;建设和完善技术创新服务平台;推进创新型企业建设;面向企业开放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科技资源;促进企业技术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引导企业充分利用国际科技资源。   “所谓技术创新一定是以企业为主体的,民营资本、民营企业肯定是一个重心和支柱,在这个大框架下,有对创新型企业的支持,有对产学研联合的支持,有对企业技术创新联盟的支持,实际上是一个多元化的政策环境,还是比较积极地引入民间资本。”郭戎告诉记者,产学研实际上也是把高校、研究院所和民营企业的研发资源结合到一块。   “高校和科研院所过去积累了大量的财政科技投入和科研成果,通过联合,相当于把民间资本和高校、科研院所所形成的科研成果、知识基础、技术基础和技术能力结合起来,这本身就相当于引导和汇聚了大量的民间资本。”郭戎说。   科技计划把现有的科技资源和民营企业的动力充分结合   在郭戎看来,科技计划也有这样一个重要的作用。“不光是同等条件下,鼓励民营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实际上是把科技资源和民营企业市场的动力非常充分地结合起来。”   “普遍而言,民营企业在科技资源的积累上还相对薄弱,但是我们不能等着他们自发地去积累,不能像市场经济那样,走发达国家几百年的老路去演化。而是现在我们要扶持它,把现有的科技资源和它本身的动力结合起来,这也是开放科技计划项目应该起到的一个作用。”郭戎认为,某种程度上来说,科技计划也是一种投资,当学习、吸收甚至研发新技术的投资主体缺位的时候,政府拿钱把这些基础性的工作做了,部署了这些基础性的投资,本身就是引导民间资本进入。
  • 国家标准委鼓励以市场为需求的团体标准
    10月31日,国家标准委召开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5次会议,专题研究推进团体标准试点工作。质检总局党组成员、国家标准委主任田世宏主持会议并对团体标准试点工作提出要求。   田世宏指出,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有条件的专业性社会组织,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制定发布产品和服务标准,既是国家标准化改革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完善技术标准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于进一步鼓励技术创新、解决标准缺失、增加标准有效供给、提升标准竞争力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好团体标准试点工作,推动团体标准规范有序发展。   田世宏就推进试点工作提出4点要求:一是要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团体标准试点工作要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参与标准制定的作用。二是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切实做好对试点工作的培育和引导工作,重在规范和激励。三是要修改完善好试点工作相关文件。制定下发试点通知,建立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四是要深入研究团体标准相关政策。继续加强对团体标准所涉及的专利、版权等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支撑团体标准更好发展。
  • 发改委发布推荐鼓励发展环保设备的通知
    为满足当前节能减排工作的需要,完善环保产业政策,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关于请推荐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设备(产品)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推荐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设备(产品)的通知 发改办环资[2012]34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办公厅(室),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企业: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要求,为满足当前节能减排工作的需要,完善环保产业政策,我委拟对《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鼓励目录》)进行修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本次修编工作是在以往实施《鼓励目录》的基础上,结合当前我国环保产业和环保市场发展的特点,重新调整和编制国家鼓励发展目录。推荐范围如下:   (一)水污染治理设备   (二)大气污染治理设备   (三)固体废物处理设备   (四)噪声与振动控制设备   (五)环境监测仪器   (六)清洁生产设备   (七)环保材料与药剂。   推荐单位认为在《鼓励目录》中有必要继续保留的产品,可继续申报,并说明保留理由。   二、推荐原则   (一)属于《“十二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发展重点的设备和产品   (二)符合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环保市场重点需求,有比较广阔发展前景的设备和产品   (三)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填补国内技术空白,能促进环保产业的结构优化和升级,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产品   (四)优先鼓励发展污染控制与资源再生利用相结合的设备、废气废物处理与节能相结合设备、能适应更严格排放标准的环保设备、减少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技术设备、城市化进程所急需的重点环保设备和产品   (五)供给能力相对滞后,提高其供给能力有利于满足当前节能减排重点需求的设备和产品   (六)满足环保治理要求,效果比较明显,有可靠运行实践的产品。   三、推荐内容   (一)环保设备(产品)名称和规格   (二)主要技术指标和参数   (三)目前产品研制、生产及使用情况   (四)当前鼓励发展的理由   (五)设备(产品)的应用领域。   四、申报方法   (一)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上述原则和要求,推荐环保设备和产品,作为新修订版《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的备选设备(产品)。   (二)凡推荐录入新修订版《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的产品应上报以下资料:   1.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推荐表 (详见附件一)   2.产品鉴定资料(包括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3.产品标准   4.产品用户使用证明   5.知识产权证明   6.产品说明书   7.营业执照复印件   8.其它有关证明、技术资料等   (三)推荐产品须在网上填写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设备(产品)推荐表(登录http://www.crtec.org.cn 后,进入“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申报系统” 填写)。   (四)2013年1月15日前,推荐单位在推荐表上填写推荐意见并盖章后,连同其他书面材料一式两份,分别报送我委(环资司)和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随后,我们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推荐的设备(产品)进行调研和论证。   联系人:国家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 刘卉卉   电话:010-68505576   联系人: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技术装备委员会 梁蔚、查丽、陆军   电话:010-68359084、68350759 、13439045167   电子信箱:crtec02@126.com   附件:   1、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设备(产品)推荐表.xls   2、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设备(产品)推荐表填表说明.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2年12月13日
  • 科技部: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科技任务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科技部部长王志刚6日表示,科技部将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充分发挥民营企业机制体制灵活、市场敏感度高等特点,推动高校和科研院所成果在民营企业转移转化,加快形成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 br/ & nbsp & nbsp “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鼓励支持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始终是科技工作者的重要内容。”王志刚在当天召开的第十二届中国产学研合作创新大会上说,科技部将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进一步优化创新创业生态,为民营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创新环境和市场环境。 br/ & nbsp & nbsp 同时,支持民营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充分利用好各类政策工具,采取前期资金投入、后期补助等方式,对民营企业竞争前技术研发给予扶持,鼓励有能力的民营企业探索前沿无人区。完善科技金融体系,强化对民营科技企业创新创业成长阶段的资金支持,缓解高成长性企业可能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br/ & nbsp & nbsp 此外,科技部还将加大民营企业创新人才培养力度,畅通从高校、科研院所到民营高科技企业的人才流动机制,让优秀科技人才在民营企业能够留得住。研究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人才培养的政策措施,鼓励更多的科技人员带着科技成果到市场上创业,培育更多新的技术集群和产业增长点。 /p
  • 科技部: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科技任务
    p strong ——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科技任务 /strong /p p   科技部部长王志刚6日表示,科技部将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充分发挥民营企业机制体制灵活、市场敏感度高等特点,推动高校和科研院所成果在民营企业转移转化,加快形成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 /p p   “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鼓励支持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始终是科技工作者的重要内容。”王志刚在当天召开的第十二届中国产学研合作创新大会上说,科技部将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进一步优化创新创业生态,为民营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创新环境和市场环境。 /p p   同时,支持民营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充分利用好各类政策工具,采取前期资金投入、后期补助等方式,对民营企业竞争前技术研发给予扶持,鼓励有能力的民营企业探索前沿无人区。完善科技金融体系,强化对民营科技企业创新创业成长阶段的资金支持,缓解高成长性企业可能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p p   此外,科技部还将加大民营企业创新人才培养力度,畅通从高校、科研院所到民营高科技企业的人才流动机制,让优秀科技人才在民营企业能够留得住。研究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人才培养的政策措施,鼓励更多的科技人员带着科技成果到市场上创业,培育更多新的技术集群和产业增长点。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1/uepic/040970a4-3e74-4477-bcb0-6ed3709adc0b.jpg" title=" c97d9eb11d9bf67906b2c1d43a50a16d.jpg" alt=" c97d9eb11d9bf67906b2c1d43a50a16d.jpg" width=" 555" height=" 451" style=" width: 555px height: 451px " / /p p br/ /p
  • 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目录公布 涉及147项产品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环境保护部共同发布了《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目录》包括水污染治理设备、空气污染治理设备、固体废弃物处理设备、噪声控制设备、环境监测仪器、节能与可再生利用设备、资源综合利用与清洁生产设备、环保材料与药剂八个领域,共计147项产品。   本次发布的《目录》结合当前我国环保产业和环保市场发展的特点,对原《目录》进行了重新调整和编制,将燃煤电站脱硝装备、工业窑炉烟气脱硫装备、电袋复合除尘设备纳入鼓励领域,并增加了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有较高技术含量的设备作为鼓励发展的重点。《目录》同时确定优先鼓励发展污染控制与资源再生利用相结合的装备、废气废物处理与节能相结合的装备、能适应更严格排放标准的环保装备、减少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技术装备、城市化进程所急需的重点环保设备和产品。   《目录》的颁布实施,对引导和鼓励环保产业发展、提高我国环保技术装备水平、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具有重要意义。   附: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2010年版) 2010年 第6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满足当前节能减排工作需要,提高我国环保技术装备水平,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现发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2010年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2007年修订)》同时废止。 附件: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2010年版)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 境 保 护 部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六日 相关新闻:环保设备产业频频获政策支持 买国产或将享受优惠 国家将鼓励发展重大环保技术、仪器装备
  • 在沪外资研发中心达316家 沪"三招"鼓励引资与创新
    昨天召开的“尖端科技与未来生活———2010上海外资研发中心论坛”传出信息,上海将始终把推动科技创新放在优先位置,鼓励吸收外资与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结合,并将从三个方面予以推动。   市商务委负责人细解了“三招”具体内容。其一,就是构建更加开放的创新体系。完善对外资研发中心的鼓励政策,在进出口管理、通关、检验检疫等方面为研发中心提供便利,促进跨国公司在沪设立从事全球研发、基础研发的高层次研发中心。鼓励外资研发中心参与本市科研计划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与本地企业、研究机构合作申请国家级科技开发项目、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申请国家级技术中心认定。   其次,鼓励跨国公司加强与上海企业开展更高层次的战略性合作,从国内市场的合作、制造环节的合作发展到全球市场合作、研发设计等高端环节的合作,推动上海企业参与跨国公司全球配套网络,利用外资吸收先进技术。   其三,鼓励传统产业的外资企业转型升级。支持外资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方式实现转型升级 鼓励外资投资可再生能源发电、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 鼓励外商投资再制造行业 鼓励外资企业运用节能降耗技术、低碳技术对原有生产方式进行改造。   鼓励跨国公司在沪设立研发中心,是上海吸收外资工作的重要内容。截至今年10月底,累计落户上海的外资研发中心已达316家,上海已成为我国内地吸引外资研发中心最多的城市之一,其中财富500强企业投资设立外资研发中心50家。   上海市副市长唐登杰到会并致辞。
  • 电泳仪质谱仪被发改委列入鼓励进口技术
    2009年8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联合发布“关于发布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09年版)的通知”,通知中明确规定,电泳仪、其他质谱仪(除BOD/COD/TOC水质多参数检测仪器)、离子射线的测量或检验仪器及装置等仪器设备被列入鼓励进口技术,通知详细内容如下: 关于发布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09年版)的通知 发改产业[2009]19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务局、商务局:   为积极扩大先进技术、关键设备及元器件和重要资源性产品、原材料进口,根据国务院工作安排,制定《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09年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09年版)》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鼓励引进的先进技术。主要指国内尚未掌握的先进技术,国家批准或核准的重点建设工程引进的先进技术。引进技术是指买断或许可方式进口国外先进专有技术或专利,或通过合作开发,获得自主知识产权和掌握先进专有技术的行为。对引进此类先进技术,给予贴息支持。   第二部分是鼓励进口的重要装备。指目前国内尚不能自行研发制造,国民经济各领域急需的重要设备,以及为生产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所需进口国内尚不能生产的关键零部件。对此类产品进口,给予贴息支持。   第三部分是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主要是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鼓励类目录,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确定重点支持发展的领域范围内选择的重点行业。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专项规划的投资类项目项下进口生产性设备、零部件(不予免税产品目录中产品除外)给予贴息支持。因涉及到设备、零部件较多,此部分设备和零部件进口贴息,参照鼓励类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管理方式进行。   第四部分是资源性产品、原材料。鼓励进口资源性产品和原材料,对其进口给予贴息支持。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发布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的通知》(发改工业〔2007〕2515号)同时废止。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商务部将根据情况需要,适时对目录进行调整。   附: B103 90268000 其他检测液体或气体变化量的仪器及装置:三通道以上的超声流量计与物位仪表 B104 90272020 电泳仪 B105 90278019 其他质谱仪(除BOD/COD/TOC水质多参数检测仪器) B106 90301000 离子射线的测量或检验仪器及装置   附件: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09年版)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商  务  部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 商务部鼓励和支持大型成套设备出口
    近日,商务部机电和科技产业司司长张骥表示,2009年商务部将综合运用出口退税、进出口信贷、保险等政策手段,采取七大举措促进机电产品贸易,鼓励和支持大型成套设备出口。   由于全球金融危机进一步蔓延,2008年后半年机电出口企业盈利开始下降,少数企业不敢接单、订单骤减,甚至出现了亏损、倒闭。据海关统计,自2008年8月起中国机电产品出口当月增速连续四个月在20%以下,11月下降4.8%,出现多年来首次负增长。为贯彻落实12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自2009年被明确提高出口退税率的部分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的机电产品共达553种。   业内人士表示,目前国家支持大型成套设备走出去战略还缺乏具体的操作措施,此政策的出台无疑为成套设备出口企业带来进一步的利好消息。   重庆五矿机械进出口公司总经理刘鸣表示,在相关海关守则准则上,对于这类产品的出口如何退税也缺少具体规定。现在海关的征税办法还是按照产品的形态划分,比如锅炉、电机、管道等,但是海关有时候看见管道是钢材制品,所以就将整个成套设备按照钢材的征税办法来征收。而且很多时候大型成套设备因为整体太庞大,是以原材料、零部件的方式先运输出去、再组装,对于这种情况,目前的征税办法缺少现实的考虑。   张骥认为,虽然今年中国机电产品出口下行压力加大,困难会加剧,尤其是上半年出口增速可能较大幅度回落。但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中国机电产品比较优势不会逆转,仍是最具增长潜力的出口商品。从企业自身来说,机电工业较长时间仍将存在产能过剩压力,企业有扩大出口的动力。   刘鸣认为,2008年我国一般贸易受到外部金融危机的重创,而成套设备企业的运作还是相对正常的,在这种比较下银行在本行业增加信贷的力度会增强。“从2008年开始,明显感到这方面的变化。”   有企业表示,如果在保险费率、政府补贴方面提供更多的优惠,企业成套设备的出口会更积极。“现在的保险费用对企业来说是较高的。”刘鸣说:“以我们在中东的一个项目为例,600万元保险费用占销售收入的1.76%,占净利润的近10%。”
  •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条件》征求意见稿发布
    近日,工信部公开征求对《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条件》的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1年3月5日前,填写《反馈意见表》,以电子邮件或传真形式反馈至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联系电话:010-68208270传真:010-68271654电子邮件:guolili@miit.gov.cn反馈意见表.doc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2021年2月4日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 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及其配套税收政策有关规定,现将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条件通知如下:一、《若干政策》所称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从事集成电路或电子自动化设计工具(EDA)研发、设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月平均职工人数不少于20 人,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5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三)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四)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或EDA 工具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1500 万元;(五)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产品设计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合计不少于8 个;(六)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相适应的规范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和经营场所,且必须使用正版的EDA 等软硬件工具;(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二、《若干政策》所称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装备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从事集成电路专用装备(含关键部件,下同)研发、制造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三)汇算清缴年度用于集成电路装备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四)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装备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且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2000 万元;(五)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装备研发、制造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数量不少于10 个;(六)具有与集成电路装备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三、《若干政策》所称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材料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从事集成电路专用材料研发、生产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三)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四)汇算清缴年度用于集成电路材料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五)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材料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且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1000 万元;(六)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且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材料研发、生产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数量不少于5 个;(七)具有与集成电路材料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八)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四、《若干政策》所称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从事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三)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四)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5%;(五)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封装、测试销售(营收)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8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2000 万元;(六)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且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封装、测试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数量不少于5个;(七)具有与集成电路芯片封装、测试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八)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五、本条件中所称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 年第40 号)的规定执行。
  • 国务院办公厅: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 可参与国家科技项目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若干措施的通知》,通知中提到外资研发中心是我国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扩大国际科技交流合作,加大对外商投资在华设立研发中心开展科技研发创新活动的支持力度,更好发挥其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作用,将从开展科技创新、提高研发便利度、鼓励引进海外人才、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四个维度制定一系列措施给予支持。通知中提到:支持外资研发中心依法使用大型科研仪器、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科技报告和相关数据。对于外商投资设立的为本区域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提供服务的新型研发机构,各地可在基础条件建设、设备购置、人才配套服务、运行经费等方面予以支持。鼓励普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与外资研发中心合作开展技术攻关并保护双方知识产权。鼓励外资研发中心与职业学校开展技术协作,设立实训基地,共建联合实验室等技术技能创新平台。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参与各地搭建的成果转化对接和创新创业平台。鼓励和支持外资研发中心承担国家科技任务,参与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试点多语种发布项目计划,适当延长项目申报期限,提高项目申报便利度。积极吸纳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科技专家进入国家科技专家库和有关地方科技专家库,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的咨询、评审和管理。支持研发数据依法跨境流动。落实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数据跨境安全管理,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保护个人信息权益。高效开展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促进研发数据安全有序自由流动。提高海外人才在华工作便利度。允许外资研发中心以团队为单位,为团队内外籍成员申请一次性不超过劳动合同期限的工作许可和不超过5年的工作类居留许可,为海外人才在华长期居留、永久居留提供便利。对于外资研发中心聘用的海外高端人才,符合条件的可以采取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方式办理工作许可。对于同一跨国公司总部任命的外籍高级管理人员跨省变更工作单位的,优化变更或重新申请工作许可流程。(外交部、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移民局、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海外人才申报专业人才职称。为外资研发中心聘用的海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参与职称评审建立绿色通道,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允许将其海外工作经历、业绩成果等作为评定依据,符合条件的可直接申报高级职称。加强海外人才奖励资助。鼓励各地根据发展需要,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外资研发中心聘用的符合条件的海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在住房、子女教育、配偶就业、医疗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对领军人才及其团队从事重点研发项目予以资助。(教育部、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推动海外人才跨境资金收付便利化。支持金融机构按规定为在外资研发中心工作的海外人才便利化办理真实合规的跨境资金收付业务。通知全文如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函〔202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商务部、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的若干措施》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23年1月11日(此件公开发布)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的若干措施商务部 科技部外资研发中心是我国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扩大国际科技交流合作,加大对外商投资在华设立研发中心开展科技研发创新活动的支持力度,更好发挥其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作用,制定如下措施:一、支持开展科技创新(一)优化科技创新服务。落实支持科技创新税收政策,支持各地结合实际,为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优化核定程序、简化申报材料、提供更多便利。加强对外资研发中心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指导和服务,组织开展政策培训,加强政策宣传与引导,鼓励和引导外商投资更多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鼓励开展基础研究。支持外资研发中心依法使用大型科研仪器、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科技报告和相关数据。对于外商投资设立的为本区域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提供服务的新型研发机构,各地可在基础条件建设、设备购置、人才配套服务、运行经费等方面予以支持。(科技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三)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鼓励普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与外资研发中心合作开展技术攻关并保护双方知识产权。鼓励外资研发中心与职业学校开展技术协作,设立实训基地,共建联合实验室等技术技能创新平台。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参与各地搭建的成果转化对接和创新创业平台。支持外资研发中心按规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符合条件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经批准可以独立招收博士后科研人员。(教育部、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四)支持设立开放式创新平台。支持外商投资设立开放式创新平台类研发中心,加强土地、设备、基础设施等要素保障,进一步推动平台通过提供设施设备、研发场所和专业指导,与内外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整合技术、人才、资金、产业链等资源,实现协同创新。支持对入驻平台的企业适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登记方式。(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五)完善科技创新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为外资研发中心开展科技创新、从事基础和前沿研究提供金融支持。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深入开展调研,主动了解本地区外资研发中心融资需求及经营情况,及时与金融机构依法共享有关信息,积极推动金融机构与外资研发中心开展“银企对接”。(商务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六)畅通参与政府项目渠道。鼓励和支持外资研发中心承担国家科技任务,参与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试点多语种发布项目计划,适当延长项目申报期限,提高项目申报便利度。积极吸纳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科技专家进入国家科技专家库和有关地方科技专家库,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的咨询、评审和管理。(科技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提高研发便利度(七)支持研发数据依法跨境流动。落实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数据跨境安全管理,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保护个人信息权益。高效开展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促进研发数据安全有序自由流动。(中央网信办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部门和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八)优化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和技术进出口管理流程。完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制度,指导各地做好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制度配套、机制衔接和流程优化。优化技术进出口管理,研究对跨国企业集团内部技术跨境转移给予便利化安排,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做好培训指导。(商务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牵头,中央宣传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九)优化科研物资通关和监管流程。对外资研发中心引进用于国家级、省级科研项目的入境动植物转基因生物、生物材料积极开展生物安全风险评估,符合要求的给予检疫审批便利化安排。支持对外资研发中心出于研发目的暂时进境的研发专用关键设备、测试用车辆等按规定延长复运出境期限。(海关总署、科技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三、鼓励引进海外人才(十)提高海外人才在华工作便利度。允许外资研发中心以团队为单位,为团队内外籍成员申请一次性不超过劳动合同期限的工作许可和不超过5年的工作类居留许可,为海外人才在华长期居留、永久居留提供便利。对于外资研发中心聘用的海外高端人才,符合条件的可以采取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方式办理工作许可。对于同一跨国公司总部任命的外籍高级管理人员跨省变更工作单位的,优化变更或重新申请工作许可流程。(外交部、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移民局、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一)鼓励海外人才申报专业人才职称。为外资研发中心聘用的海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参与职称评审建立绿色通道,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允许将其海外工作经历、业绩成果等作为评定依据,符合条件的可直接申报高级职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十二)加强海外人才奖励资助。鼓励各地根据发展需要,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外资研发中心聘用的符合条件的海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在住房、子女教育、配偶就业、医疗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对领军人才及其团队从事重点研发项目予以资助。(教育部、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三)推动海外人才跨境资金收付便利化。支持金融机构按规定为在外资研发中心工作的海外人才便利化办理真实合规的跨境资金收付业务。(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四、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十四)加快完善商业秘密保护规则体系。进一步明确商业秘密保护范围、侵权行为及法律责任,完善侵权诉讼程序,加强对各类市场主体商业秘密的司法保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建设,优化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布局,为包括外资研发中心在内的企业提供集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于一体的一站式综合服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十六)提高知识产权执法水平。全面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发挥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作用,加大行政裁决执行力度。针对商标恶意注册和仿冒混淆、专利侵权、网络盗版侵权等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持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宣传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商务部、科技部会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组织保障,强化协同配合,做好政策宣讲,及时制定配套政策,确保相关措施落地见效。各地要结合实际,优化管理和服务,推动相关措施落实落细,确保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依法享受各项支持政策。重要工作进展、存在问题和经验做法及时报有关主管部门。
  • 发改委鼓励民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实施意见发布
    据国家发改委8月15日介绍,我国将采取十大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在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优势企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 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现印送你们,请各部门结合当前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工作予以落实 请各地发展改革委在推动区域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   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是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力量。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对于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增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活力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 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 号)精神,增强社会各界对民营企业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重要性的认识,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在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优势企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清理规范现有针对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的准入条件。要结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要求,加快清理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领域的准入条件,制定和完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相关管理办法。除必须达到节能环保要求和按法律法规取得相关资质外,不得针对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在注册资本、投资金额、投资强度、产能规模、土地供应、采购投标等方面设置门槛。   二、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资金等公共资源对民营企业同等对待。各相关部门和各地发展改革委要规范公共资源安排相关办法,在安排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财政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资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资金以及协调调度其他公共资源时,要对民营企业与其他投资主体同等对待。   三、保障民营企业参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政策制定。各相关部门和各地发展改革委在制定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配套政策、发展规划时,应建立合理的工作机制,采取有效的方式,保障民营企业和相关协会代表参与,并要充分吸纳民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   四、支持民营企业提升创新能力。要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动公共技术创新平台为民营企业提供服务,探索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人才向民营企业流动机制,扶持民营企业引进人才。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建立健全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中心等研究机构。支持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申报国家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承担或参与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等建设任务。   五、扶持科技成果产业化和市场示范应用。支持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参与国家相关科研和产业化计划,开发重大技术和重要新产品。扶持相关企业协同推进产业链整体发展,促进新技术与新产品的工程化、产业化。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起或参与相关标准制定。支持民营企业开展具有重大社会效益新产品的市场示范应用。   六、鼓励发展新型业态。鼓励民营企业与民间资本进行商业模式创新,发展合同能源管理、污染治理特许经营、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和车辆租赁等相关专业服务和增值服务,发展信息技术服务、生物技术服务、电子商务、数字内容、研发设计服务、检验检测、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等高技术服务业。   七、引导民间资本设立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开展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09]2743 号)精神,各地发展改革委在创立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时,要积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规范引导合格合规的民间资本参与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产业(股权)投资基金。   八、支持民营企业充分利用新型金融工具融资。要积极支持和帮助产权制度明晰、财会制度规范、信用基础良好的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债券、上市融资、开展新型贷款抵押和担保方式试点等,改进对民营企业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项目的融资服务。   九、鼓励开展国际合作。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开拓国际业务、参与国际竞争。支持民营企业通过投资、并购、联合研发等方式,在境内外设立国际化的研发机构。鼓励民营企业在境外申请专利,参与国际标准制定。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建立国际化的资源配置体系。   十、加强服务和引导。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发展改革委应加强协调,及时发布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项目扶持计划、招商引资、市场需求等信息,引导各类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避免一哄而上、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积极发挥工商联等相关行业组织作用,帮助民营企业解决在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各级公益类信息服务、技术研发、投资咨询、人才培训等服务机构,要积极为民营企业与民间资本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相关服务。鼓励和支持物流、会展、法律、广告等行业为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商务服务。   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
  • 2021两会观点:鼓励生物医药产业进行国产仪器替代
    2021年全国两会即将开幕,全国人大代表、齐鲁制药总裁李燕建议,尽快出台专门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高层级政策,鼓励和支持走在全球前列、处于全球技术前沿的全新靶点和产品的开发,推动新一代抗体组合技术、创新双靶点抗体技术等发展。  当前,生物安全已成为全世界、全人类面临的重大生存和发展威胁之一,在新冠肺炎疫情蔓延,全球供应链和产业链加速重构的大背景下,科技创新遇到的问题在生物医药领域也较为突出,尤其是原始创新。以肿瘤免疫靶点为例,全球已上市的肿瘤免疫药物以及在临床开发的靶点,均是美欧日基础科学研究发现并转化为产品开发研究的。  对于我国医药产业大而不强的现状,李燕建议,尽快出台专门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高层级政策,打通新药立项、审批、生产、使用环节等,重点解决审批审评慢、药品入院难等问题,形成创新的良性循环,同时鼓励和支持走在全球前列、处于全球技术前沿的全新靶点和产品的开发,推动新一代抗体组合技术、创新双靶点抗体技术等的发展,对进入临床阶段的在研产品,从国家角度给予政策、资金等支持。  我国生物医药产业规模已位居全球第三位,整个产业链的高端仪器、设备、耗材等却是进口品牌占据主导。  李燕建议,应鼓励生物产品研发和生产企业进行国产替代,当国产设备、仪器、物料和耗材质量不亚于进口产品时,优先选择国产品牌。同时,对已采用进口物料和设备的在研和上市产品,进行国产物料替换时,从国家层面给予法规、政策支持,保证其高效、快速实现国产化替代。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尽可能减少非必要的对比研究要求。
  • 郑兰荪院士:建议出台措施鼓励教学仪器研发生产
    “用于教学的科学仪器,实际上就像大号的玩具,不仅可以让学生明了仪器的原理,而且可以激发学生的好奇心和创造力。”全国政协常委、中科院院士、厦门大学教授郑兰荪接受记者采访时建议,教育部及有关部门能够制定政策措施,鼓励教师研发和推广教学仪器,同时鼓励企业参与教学仪器的研发和生产。  郑兰荪表示,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提高,各种科学仪器(包括中高端仪器)在各行业得到广泛应用,理工科毕业生走上岗位后,很可能需要操作和应用这些仪器,有些学生还可能参与这些仪器的研制和维护工作。教育部颁布的各专业教学质量标准明确:理化等学科毕业的学生要能够了解一些相关重要仪器的基本原理,掌握这些仪器的操作技能,甚至培养初步的研发能力。  然而,目前我国高校中只有少数能够配置主要用于教学的中高端仪器,因为这些仪器基本都是从国外进口,价格昂贵,而大部分高校由于经费限制,配置这些仪器主要是保证科研需求,而难以用于教学。同时,这些仪器的设计和功能并没有考虑教学需求,智能化程度和集成度很高,因此,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基本只能做到教师演示仪器的操作,学生进样获得结果后加以分析。学生不了解相关仪器的构造、工作原理,缺乏实际操作的机会。这样的实验教学条件,显然不能达到教学质量标准,也不能满足学生今后工作的需求,更不能培养学生的实践和创新能力。  针对这一情况,我国高校的一些教师已经开始研发用于教学的科学仪器。“这些仪器简化了结构,降低了成本,使得普通院校都有能力配置。它们的推广及相应实验课程的建设,可以说是实验教学的重要创新。”郑兰荪说,可是这项工作仍面临不少困难。一方面,目前我国高校有能力研发教学仪器的教师很少,而且这样的工作既缺乏经费支持,又没有名誉,因此缺乏动力 另一方面,这些仪器的生产必须由企业完成,但由于教学仪器不应当盈利,因此很难找到合适的生产企业。  为此,郑兰荪建议教育部制定政策措施,鼓励教学仪器的研发和推广工作。比如,教育部(或会同科技部)就教学仪器的研发工作立项,使有关教师可以申请到研发经费 教育部还可以通过文件、会议、讲话等方式,鼓励教师参与教学仪器研发,在高校推广这些教学仪器。同时,有关部门可制定政策措施,鼓励企业参与教学仪器的研发和生产。同时应免除相关企业生产此类教学仪器的税收,降低仪器生产成本,保证仪器售价低廉。
  • 嘉兴财政补贴鼓励建设重点实验室
    原标题:打造产学研联合体、重点实验室、技术中心都可拿到财政补贴   近日,嘉兴市财税部门出台《关于财税推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全面支持工业企业平稳“过冬”,其中支持企业科技进步和产品研发的政策十分给力,引人关注。有企业界人士指出,今后财政资金投入在支持企业技术创新上的“四两拨千斤”作用将更加明显。   “对照一下这次的80条政策,我们企业可以获得财税方面的奖励和减免总共有400多万元。”浙江苏嘉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鲍忆告诉记者。   作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苏嘉医疗一直十分重视技术进步。企业研发生产的专利产品——“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系列填补了国内空白。目前,公司正在研发的麻醉刺激仪能进一步提升麻醉的精准度,产品在国内还属空白,国际上也只有两家企业能够生产,未来市场前景广阔。说起公司的科技创新之路,鲍忆坦言,这和财政的鼎力支持密不可分,财政资金的注入,不仅充实了企业投入研发的资金实力,更重要的是坚定了企业走科技创新之路的信心。   “科技研发实力的增强,是企业转型升级的核心。为此,近年来嘉兴市财政一直着眼于推进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科研经费投入,使企业真正成为研发投入及技术创新的主体。”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这种思路在此次出台的《实施意见》中也得到了充分体现。翻开《实施意见》,记者注意到,支持工业企业科技进步和产品研发、支持企业申报发明专利的政策占了很大篇幅。   企业提升科技水平,加大新产品研发,借助“外智”搞产学研合作是一条较为便捷和高效的路径。针对这一点,《实施意见》规定:“今后凡民营企业与国内外研究院所、高等院校共建产学研联合体,经有关部门确认后可以获得10万元以内的补助。”   此外,对于企业建立技术研究中心、实验室、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财政也将给予专项补助。比如说,新认定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可以获得100万元的专项补助 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重点实验室,能一次性获得2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的专项补助 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也可以分别获得10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今后我市会进一步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同时强化政策引导,以重大关键技术研发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为重点,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嘉兴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 安徽省出台意见鼓励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
    p   为鼓励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日前,安徽省出台《关于引导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的意见》,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和社会力量加大研发投入,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和动力,加速创新型省份建设,努力打造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科技创新策源地,助力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建设。 /p p   一是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R& amp D经费支出排前100名规模以上企业和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企业R& amp D强度)排前100名的规上企业每家各给予50万元奖励。推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农业龙头企业和特级建筑企业等建立研发机构、开展研发活动,对R& amp D经费支出强度高于上一年度全省R& amp D经费支出强度的企业,优先支持申报国家、省级计划项目和安徽省实验室、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平台。 /p p   二是支持高校院所加大研发投入。设立高峰学科建设专项经费,把科学研究作为支持省内高水平大学和高峰学科考核评价的重要指标,鼓励高校院所联合企业开展横向课题研究(含企业自立研发项目),横向科研经费按合同由高校院所、企业自主管理、规范使用,对单个项目实际到账300万元及以上的,可视同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p p   三是强化财政资源配置导向,引导社会资本加大研发投入。坚持把研发作为支出重点领域,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做好预算安排,持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确保“三个只增不减”,即:财政科技投入只增不减,R& amp D经费支出只增不减、全社会R& amp D强度只增不减。发挥各级各类产业基金、风险投资基金、金融资本的杠杆作用,促进银企联动、投贷结合,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的支持力度,依法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合力推动全社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 /p p   四是明确责任分工,强化考核评估。建立引导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全省全社会研发投入有关工作,实现信息共享和预测预警联动。把“三个只增不减”作为重要指标,纳入省政府对各市目标绩效管理考核等考核评价工作,将R& amp D强度纳入对省级以上研发平台、创新基地、特级建筑企业、省属企业等考核评优重要内容,推动各行业R& amp D经费支出、R& amp D强度持续提升。 /p
  • 四川拟鼓励国防科研生产单位不涉密开放科研仪器
    7月20日下午,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全体大会召开。《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交大会进行第三次审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史志伦介绍,《修订草案》从加强企业主体地位,深化科研机构体制机制改革,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加大科研资源共享,深入推进军民融合创新发展,完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等方面,进行了修订。  企业可充分参与制定重大技术创新规划和计划  根据省委关于全面创新改革驱动转型发展的决定,《修订草案》增加了“支持企业参与制定重大技术创新规划和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产业目标明确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牵头组织实施。”  史志伦表示,建立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的技术创新体系,应当支持企业参与科技创新规划和设计制定,这有利于促进科技规划和计划于市场需求紧密结合,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激发企业参与科技创新的积极性,有助于企业成为科技创新的主体。  科研项目人力资源费用支出比例将提高  在《修订草案》中,对深化科研机构体制机制改革也增加了几条内容。不仅明确“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构建符合创新规律的科研组织方式和运行管理体制”,以及“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研项目,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自行确定和合理调整政府资助科学技术经费的支出结构,并应当提高人力资源费用的指出比例”,还规定“对经所在单位批准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者创办企业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的科学技术人员,以及到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兼职的企业科学技术人员,符合职称申报条件的,可以在现工作单位申报参与专业相关的系列(专业)职称评审”。  对此,史志伦谈到,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目前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不符合科技创新发展规律,科研经费中劳务费占比太小,难以激发科技人员积极性。在调研中,又了解到科研项目与科研经费的管理长期存在“买酱油的钱不能用来买醋”、科研经费管得过死等现象。他表示,应当深化科研机构体制机制改革,破除科技人员在人事管理、职称评定中的障碍,鼓励科研机构和企业之间的双向人才交流,畅通人才流动渠道,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氛围,更符合科技创新发展规律,更有利于释放科技能量、激发科技人员积极性。  在不涉密条件下  鼓励国防科研生产单位开放科研设施和仪器  如何对科技资源进行优化配置,最大限度地有效利用全社会科技资源,提高创新效率是我国科技创新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特别是高水平的前沿研究离不开尖端科研设备的支持,而这类设备往往耗资巨大,为了避免或减少重复购买,实现科研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提到大型科研仪器设备使用效益,国家鼓励重大科研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让它们更好滴为科技创新服务、为社会服务。  史志伦介绍,依据《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修订草案》细化了关于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加大科研资源共享的内容。《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经济发展和产业发展需要,建立健全科学技术信息、成果转移和转化等资源共享与服务平台,促进科学技术资源的整合和有效利用。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建立和完善大型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制度和运行补偿机制。并鼓励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向社会开放科研设施和仪器。推进军民科学技术创新资源共建共享,鼓励国防科研生产单位在不涉密条件下向社会开放科研设施和仪器。  在许可进入、任务竞争、优惠政策等方面  民间投资主体将与国有军工企业享同等待遇  此外,《修订草案》依据“国家主导、军地协调、资源共享、市场运作”的指导思想,从建立军地协调机制、实现军地资源共享、降低“民参军”门槛、鼓励社会参与等方面,对我省军民融合发展进行了引领性规范,以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根据《修行草案》规定,“省人民政府建立军民融合发展领导机构,健全军民融合统筹协调机制,统筹制定军民融合发展规划,健全军民融合发展的组织管理体系、工作运行体系、政策制度体系”,并且明确“省、市(州)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建立军民融合公共服务平台,完善国防科学技术市场需求信息发布,逐步实现军工科学技术资源向社会开放以及与民口科学技术资源的互通,促进军用和民用科学技术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开发、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等方面的衔接与协调”,“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与军工单位合作或者独立承担武器装备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生产等任务。维护军品市场竞争秩序,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参与军民两用技术开发、国防军工项目建设、军工科研院所分类改革、军工企业改组改制等国防建设和国防科技工业改革发展工作,在许可进入、任务竞争、优惠政策等方面对民间投资主体与国有军工企业实行同等待遇”。  完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  《修订草案》还完善了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据悉,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是指经过创新,其品种、规格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具有知识产权但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首台(套)或首批次的装备、系统和核心部件。史志伦介绍,为解决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不力、不顺、不畅等问题,根据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省委关于全面创新改革驱动转型发展的决定,《修订草案》增加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支持采购创新产品和服务政策,完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并“鼓励企业采用首购、订购等非招标采购方式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创新产品的研发和规模化应用”。
  • 科技部发文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
    p   日前,科技部发布《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意见》中指出要探索建立信息公开、行业自律、政府指导、第三方评价、社会监督、合作竞争的社会科技奖励发展新模式 引导社会力量设立定位准确、学科或行业特色鲜明的科技奖,规范社会科技奖励的运行,努力提高社会科技奖励的整体水平 鼓励若干具备一定资金实力和组织保障的奖励向国际化方向发展,培育若干在国际上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知名奖励。 /p p   同时,《意见》也明确了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应当按照一定的周期连续开展授奖活动并具备以下条件:设奖者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nbsp 承办机构是独立法人 资金来源合法稳定 规章制度科学完备 评审组织权威公正。 /p p   此外,《意见》中还详细介绍了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在设立和运行、监督和管理、服务和扶持等方面的注意事项,详细内容如下: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strong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 /strong /p p   国科发奖〔2017〕196号 /p p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有关直属机构,中国科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p p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社会科技奖励)是指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奖励为促进科技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组织的科学技术奖。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现就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科技奖励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p p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p p   (一)指导思想。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构建既符合科技发展规律又适应我国国情的社会科技奖励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科技奖励在激励自主创新中的积极作用,为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建成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注入正能量。 /p p   (二)总体目标。探索建立信息公开、行业自律、政府指导、第三方评价、社会监督、合作竞争的社会科技奖励发展新模式 引导社会力量设立定位准确、学科或行业特色鲜明的科技奖,规范社会科技奖励的运行,努力提高社会科技奖励的整体水平 鼓励若干具备一定资金实力和组织保障的奖励向国际化方向发展,培育若干在国际上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知名奖励。 /p p   (三)基本原则 /p p   1. 坚持依法办奖。设立社会科技奖励的组织或个人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遵守我国科学技术政策和人才政策。所设奖励应符合社会公德和科学伦理,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和人类社会的发展。所设奖励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 /p p   2. 坚持公益为本。社会科技奖励应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坚持以促进学科发展或行业科技进步为目的,严禁商业炒作行为,不得使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或变相收取评选对象的任何费用。 /p p   3. 坚持诚实守信。社会科技奖励应加强自律、诚实守信,如实向社会公开奖励相关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仅使用简称或擅自变更奖励名称,误导社会公众。 /p p   二、设立和运行 /p p   (一)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应当按照一定的周期连续开展授奖活动并具备以下条件: /p p   1. 设奖者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p p   2. 承办机构是独立法人 /p p   3. 资金来源合法稳定 /p p   4. 规章制度科学完备 /p p   5. 评审组织权威公正。 /p p   (二)承办机构是社会科技奖励的责任主体,应熟悉奖励所涉学科或行业领域发展态势,具备开展奖励活动的能力,并配备人力资源和开展奖励活动的其他必要条件。 /p p   境外的组织或个人单独或联合国内社会力量在我国境内设立社会科技奖励,须遵守我国对境外组织或个人在境内活动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委托我国境内法人机构承办。 /p p   (三)奖励名称应当确切、简洁,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世界”等字样。带有“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世界”等字样的组织设奖并在奖励名称中使用组织名称的,应当使用全称。不得使用与国家科学技术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其他已经设立的社会科技奖励、国际知名奖励相同或者容易混淆的名称。 /p p   (四)社会科技奖励须制订奖励章程并明确以下事项: /p p   1. 明确奖励名称、设奖目的、设奖者、承办机构、资金来源等基本信息 /p p   2. 明确奖励范围与对象,重点奖励重大原创成果、重大战略性技术、重大示范转化工程的突出贡献者,重点鼓励青年科技人员 /p p   3. 科学设置奖项,明确评审标准、评审程序及评审方式 设立奖励等级的,一般不超过三级 /p p   4. 明确奖励的受理方式,鼓励实行候选人第三方推荐制度 /p p   5. 明确授奖数量和奖励方式,鼓励实行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奖励方式。授奖前须征得授奖对象的同意 /p p   6. 明确争议处理方式和程序,妥善处理争议。 /p p   (五)社会科技奖励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设立由本学科或行业权威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评审专家独立开展奖励评审工作,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 /p p   (六)社会科技奖励应当在相对固定的网站如实向全社会公开奖励相关信息,包括奖励名称、奖励章程、资金来源、设奖时间、设奖者、承办机构及其负责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及时公开每一周期的奖励进展、获奖名单等动态信息。 /p p   (七)承办机构应自觉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凡涉及关键技术、生物安全、人文伦理等有关国家安全和社会高度敏感领域的奖励,应当向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告,经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开展奖励活动。 /p p   三、监督和管理 /p p   (一)面向全国或跨国境的社会科技奖励由科学技术部负责监管和指导,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区域性社会科技奖励由承办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监管和指导。 /p p   各级科技行政部门要定期组织对所监管的社会科技奖励进行工作检查。 /p p   (二)社会科技奖励设立后,设奖者或承办机构应在3个月内向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并按照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如遇变更奖励名称、设奖者、承办机构、办公场所或修改奖励章程等重大事项,应于变更事项发生后1个月内书面向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告。 /p p   (三)鼓励专业化的第三方机构对社会科技奖励进行科学合理、信息公开的评价,逐步建立科学公正的社会科技奖励第三方评价制度。 /p p   (四)畅通举报渠道,鼓励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社会科技奖励进行监督。对于奖励管理、评审结果等出现争议并引发不良影响的奖励责令限期整改 对于不及时整改或存在其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情况的,予以警告批评 对于存在违规收费、虚假宣传等严重违反设奖基本原则行为的,予以公开曝光 对于存在违法行为的,通报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并坚决予以取缔。 /p p   (五)建立安全审查制度。对涉及国家安全或社会高度敏感领域的奖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须组织专家进行安全性审查,也可会商有关部门联合审查,提出安全审查意见,并定期组织安全风险评估。 /p p   四、服务和扶持 /p p   (一)积极落实相关政策,规范社会科技奖励的设立和运行 引导民间资金支持科技奖励活动,帮助社会科技奖励拓宽资金渠道 鼓励有条件的奖励建立奖励专项基金,实行基金化运作。 /p p   (二)强化对社会科技奖励的业务指导。重点加强政策咨询服务,在制定奖励章程、优化评审程序、专家库建设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业务帮扶,推动社会科技奖励的规范化发展。 /p p   (三)建立统一的社会科技奖励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发布科技奖励相关政策并提供必要的咨询服务,公布社会科技奖励信息及变更情况,公开奖励评审进展,接受监督举报,曝光社会科技奖励违规行为。 /p p   (四)建立社会科技奖励规范化和常态化的宣传报道机制,对运行规范、社会影响力大、业内认可度高的奖励进行重点宣传或专题报道,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提高社会科技奖励的整体水平。 /p p   本意见颁布后,各级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制订相关规定。新设立的奖励要严格按照本意见执行。已经设立的奖励,要抓紧对照检查,对不符合本意见要求的要及时整改。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科 技 部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2017年7月7日 /p p & nbsp /p
  • 河南省出台高端仪器产业发展方案:鼓励社会资本设立产业基金
    5月10日消息,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河南省加快高端仪器产业创新发展实施方案》,明确了发展目标,到2025年,在高端仪器领域集聚一批高端创新团队,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规模以上仪器仪表制造业企业研发活动实现全覆盖,研发投入强度达到3.6%以上。新增仪器仪表领域高新技术企业200家,建成相关高水平创新平台载体10家。《实施方案》提到,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打造高效能创新供给体系。开展新一代智能仪表研发,支持关口用高精度电能表、控制系统及特种测控仪表等研究。主动融入国家高端仪器研发体系,引导和支持省内高水平科研机构、研究型大学、科技领军企业立足自身学科及技术优势,积极承担国家相关科研项目。强化科技奖励导向作用,完善国家奖提名备用项目库,做好梯次培育储备工作,对具有冲击国家奖条件的高端仪器项目给予重点支持。支持省科学院在高端仪器领域设立相关科研平台,引入领军人才团队,开展高端仪器基础研究与关键技术研发。支持郑州大学、河南大学等整合力量、集中资源发展高端仪器相关重点学科、重点团队、重点课题,鼓励高校、企业、科研院所联合培养人才。支持科研院所、高校设立流动岗位,拓宽海外高层次人才来豫开展合作研究和学术交流渠道。加快创新龙头企业、“瞪羚”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遴选和独角兽(培育)企业培育引进。聚焦高端仪器整机、源部件、探测器与传感器、控制部件、嵌入式软件等领域,加快培育单项冠军、隐形冠军企业。集聚整合创新资源,高标准建设一批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中试基地、产业研究院等创新平台。加强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等国家研究机构合作,争取在我省落地高端仪器计量测试和检验检测分支机构,支持郑州计量先进技术研究院、清研(洛阳)先进制造产业研究院、郑州中科生物医学工程技术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支持郑州、开封、洛阳、南阳、三门峡等高端仪器产业基础好、创新能力强、主体活跃度高的地方,打造各具特色、优势互补的高端仪器产业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强化对高端仪器产业创新发展的扶持,健全省、市级财政科技投入协调联动机制。构建多层次科技金融体系,政府类科技金融资金、政策优先向高端仪器产业倾斜,充分发挥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新兴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鼓励社会资本设立高端仪器产业发展基金、建设科技类非营利机构;鼓励符合条件的高端仪器制造企业挂牌上市融资;落实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等优惠政策。附全文:河南省加快高端仪器产业创新发展实施方案为加快全省高端仪器产业创新发展,提升关键领域自主创新能力和装备水平,构筑未来竞争新优势,打造产业发展新赛道,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锚定“两个确保”、实施“十大战略”,将高端仪器制造作为我省装备制造业创新发展的突破点,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强化创新主体培育,打造高能级创新平台,全面提升产业链现代化水平,为我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和国家创新高地建设提供有力支撑。(二)基本原则。1.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强化政府引领和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各类主体创新活力,营造产业发展良好生态。2.高位谋划、整体推进。引进国内外顶尖研究机构和高水平人才团队,高标准打造创新平台,高水平编制产业发展规划,一体化推进高端仪器产业创新发展和布局。3.龙头带动、产研一体。发挥龙头企业创新引领作用,引导企业加强与省内外优质创新资源链接,加强企业主导的产学研协作,推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4.示范引领、场景创新。推动开放场景应用,围绕场景创新加快技术、资本、人才等要素集聚,通过项目示范和工程带动,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三)发展目标。到2025年,在高端仪器领域集聚一批高端创新团队,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规模以上仪器仪表制造业企业研发活动实现全覆盖,研发投入强度达到3.6%以上。新增仪器仪表领域高新技术企业200家,建成相关高水平创新平台载体10家,高端仪器企业核心竞争力和产业技术创新能力显著提升。体外诊断仪器、气体传感器、电气设备状态监测仪器、智能水电燃气表等相对优势领域研发能力进一步提升;工业自动化控制装置、高端专用仪器、专用检测设备等整机产品工程化攻关取得突破,高端仪器用激光器、智能传感器、计量测试技术、MEMS(微机电系统)工艺等关键部件和核心技术攻关取得显著进展;建成各具特色、优势互补的高端仪器产业园区或基地3—5家;高端仪器应用场景更加丰富,实现部分领域国产化替代,产品国内市场占有率和产业综合竞争力稳步提升,具有河南特色的高端仪器产业集群初步形成。二、重点任务(一)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打造高效能创新供给体系。加大高端仪器创新项目实施力度,增强产品研发和产业创新能力,提升高端仪器国产化替代水平和扩大应用规模。打好高端科学仪器国产化攻坚战,围绕重大基础研究问题开展原创性、探索性科学仪器设备研制,加快质谱、光谱、色谱、电镜等高端测量分析关键技术突破,强化自主仪器设备对重大基础研究问题的支撑作用。开展关键部件和共性技术攻关,支持新一代激光器、日盲紫外探测器、高精度电流互感器等关键部件,以及超微缺陷检测光学传感器、热敏薄膜芯片传感器等智能传感器研发与产业化,加快仪器高分辨率小型化技术、计量测试技术、MEMS封装测试技术等共性技术研发,为高端仪器发展提供硬件基础支撑。强化高端仪器整机产品工程化攻关,推动大气污染及温室气体检测仪器、无损力学性能测试仪、电生理检测设备等整机研发与产业化。开展新一代智能仪表研发,支持关口用高精度电能表、控制系统及特种测控仪表等研究。主动融入国家高端仪器研发体系,引导和支持省内高水平科研机构、研究型大学、科技领军企业立足自身学科及技术优势,积极承担国家相关科研项目。强化科技奖励导向作用,完善国家奖提名备用项目库,做好梯次培育储备工作,对具有冲击国家奖条件的高端仪器项目给予重点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教育厅)(二)加快高层次人才引育,打造高水平智力支撑体系。加大招才引智、招大引强力度,以前沿项目和高能级平台全方位吸引高端人才,激发创新发展动力。加大与两院院士、国家重点人才计划入选者等高端人才创新团队对接力度,鼓励采用“全职+柔性”引才引智机制,通过兼职挂职、技术咨询、项目合作、特聘研究员等方式汇聚创新人才团队,加快形成高端人才智力支撑体系。积极搭建人才服务平台,推动相关领域建设院士工作站、中原学者科学家工作室、中原学者工作站等。支持省科学院在高端仪器领域设立相关科研平台,引入领军人才团队,开展高端仪器基础研究与关键技术研发。支持郑州大学、河南大学等整合力量、集中资源发展高端仪器相关重点学科、重点团队、重点课题,鼓励高校、企业、科研院所联合培养人才。支持科研院所、高校设立流动岗位,拓宽海外高层次人才来豫开展合作研究和学术交流渠道。做好外国专家引进和服务工作,为外籍高端仪器人才和专业人才来豫工作、科研交流提供“绿色”通道。强化人才服务保障,完善配套政策,在人才调入、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医疗社保、住房保障等方面提供个性化、精细化、专业化服务。(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学院、科协)(三)强化创新主体培育,打造高质量产业生态体系。深度挖掘我省高端仪器产业发展潜力,形成创新型龙头企业带动、大中小企业梯次接续发展格局。实施创新型企业树标引领行动,加快创新龙头企业、“瞪羚”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遴选和独角兽(培育)企业培育引进。聚焦高端仪器整机、源部件、探测器与传感器、控制部件、嵌入式软件等领域,加快培育单项冠军、隐形冠军企业。落实各类中小微企业支持政策,发挥智慧岛、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作用,孵化培育更多高端仪器领域科技型中小企业。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加强企业主导的产学研深度融合,支持省智能传感器、体外诊断、数字光电等创新联合体探索协同创新模式,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应用,引导具备条件的创新龙头企业组建新的创新联合体。支持省微电子、先进光学与功能镀膜等中试基地提升中试熟化公共服务能力,建设机制灵活、特色鲜明的中试服务网络,面向科技型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提供高水平中试验证服务,加快先进科研成果中试熟化与产业化。(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四)加强创新平台载体建设,打造高能级研发支撑体系。围绕高端仪器产业创新发展需求,打造一批服务产业高端化发展的创新平台和具备现代化服务能力的科技创新园区,不断提升能级。集聚整合创新资源,高标准建设一批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中试基地、产业研究院等创新平台。加大省物联网感知技术与系统重点实验室、质谱技术创新中心、数字光电产业研究院、MEMS中试平台等建设力度,力争取得一批标志性、引领性科技创新成果。强化计量、检验检测、评估认证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加强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等国家研究机构合作,争取在我省落地高端仪器计量测试和检验检测分支机构,支持郑州计量先进技术研究院、清研(洛阳)先进制造产业研究院、郑州中科生物医学工程技术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支持郑州、开封、洛阳、南阳、三门峡等高端仪器产业基础好、创新能力强、主体活跃度高的地方,打造各具特色、优势互补的高端仪器产业园。(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教育厅、市场监管局、科协,郑州市、开封市、洛阳市、南阳市、三门峡市政府)(五)推动重点场景应用示范,打造高效率成果转化体系。深入挖掘示范性强、显示度高、带动性强的重大应用场景,以应用需求为导向,加快重大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加速新技术、新产品迭代升级。支持省内企业积极对接国家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加快关键核心技术引进,引导高端仪器领域创新成果在我省落地转化。鼓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计量检测机构、医院等重点用户开放应用场景,通过“揭榜攻关”“赛马制”等方式精准对接供需,实现产品进口替代。支持有条件的行业和地方加快开放运营场景,以“小切口、大场景”为突破,促进高端仪器集成化、系统化发展。以郑州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为依托,面向自动驾驶、智能制造、智能物流、智慧城市、智慧农业、智慧医疗、生态环境监测等应用场景进行重点布局,加快高精度智能传感器、高性能车载激光雷达、精密自动化控制装置、痕量大气污染物检测装置、光学相干层析扫描仪、机械装备可靠性检测设备等自主高端仪器产品推广应用,实现以场景驱动科技成果转化。对符合条件的高端仪器产品,优先纳入河南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加快高端仪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教育厅、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郑州市政府)(六)深化科技开放合作,打造高水平开放创新体系。以全球视野谋划和推动高端仪器领域科技开放合作,探索互利共赢的科技交流新模式。发挥中国河南开放创新暨跨国技术转移大会、世界传感器大会等交流平台作用,加快集聚创新资源。围绕高端仪器研发优化我省国际联合实验室建设布局,推动国际联合实验室间的横向协作和资源共享。支持国内外知名高校、专家团队、领军企业在豫设立研发机构,大力构建科技开放合作网络。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鼓励省内企业并购国内外高端仪器隐形冠军企业、设立离岸研发基地,在全球范围集聚资源、开拓市场。发挥中央驻豫科研院所纽带作用,加强我省与国家科研院所、央企总部、省外科研院所的合作,推进相关科技成果在豫转化。(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国资委)三、保障措施(一)坚持高位推动,强化顶层设计。紧盯国内外高端仪器领域前沿和颠覆性技术,对标一流水平,围绕“卡脖子”项目和关键核心技术瓶颈,研究制定高端仪器重点产业技术图谱,有针对性地凝练重大项目、部署创新平台、培育重点企业。建立高端仪器创新发展决策咨询制度,聘任国内知名专家成立咨询委员会,强化智库智力支撑。结合我省产业基础,科学谋划高端仪器产业布局、创新布局、区域布局。(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二)加强统筹协调,凝聚工作合力。统筹推进我省高端仪器产业创新发展,强化科技、教育、产业、财税、金融、人才等政策协同,推动重点项目、基地、人才、资金一体化配置,健全高端仪器产业创新发展联合推进机制。落实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等政策,监测仪器设备的分布和使用情况,提升仪器设备使用效率。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开展高端仪器产业学术交流、供需对接、展示推介、咨询服务等活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教育厅、财政厅、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三)全方位加大投入,汇聚强大动力。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强化对高端仪器产业创新发展的扶持,健全省、市级财政科技投入协调联动机制。构建多层次科技金融体系,政府类科技金融资金、政策优先向高端仪器产业倾斜,充分发挥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新兴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鼓励社会资本设立高端仪器产业发展基金、建设科技类非营利机构;鼓励符合条件的高端仪器制造企业挂牌上市融资;落实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等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税务局、河南证监局)
  • 国家鼓励发展的3项环保监测技术发布
    关于发布2010年度《国家先进污染防治示范技术名录》和《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精神,加快污染防治技术示范、应用和推广,引导环保产业发展,我部组织编制了2010年度《国家先进污染防治示范技术名录》(以下简称《示范名录》)和《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以下简称《鼓励目录》)。   《示范名录》所列的新技术、新工艺在技术方法上具有创新性,技术指标具有先进性,已基本达到实际工程应用水平。《鼓励目录》所列的技术是已经工程实践证明的成熟技术。国家鼓励对《示范名录》中的新技术、新工艺进行工程示范和推广,对《鼓励目录》中的污染防治技术进行应用。   现将2010年度《国家先进污染防治示范技术名录》和《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予以发布,请参照执行。2009年发布的《国家先进污染治理示范技术名录》和《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同时废止。   2010年度《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中关于环境监测检测技术的共有三项。 监测检测技术 1 简易瞬态工况(质量法)排放检测系统 该技术使用涡结流量计和氧气稀释比计算瞬态测试过程中每秒废气排放体积,通过气体分析仪采集逐秒数据,并和气体流量数据在时间上进行对齐,来计算逐秒的污染物排放质量(g/s),最后计算总的污染物排放质量结果,并发送至主机,计算得出每种污染物每公里的排放质量。技术误判率低于5%,能基本反映车辆实际行驶的排放特征。 适用于机动车尾气检测。 2 烟气水分在线监测技术 该技术运用阻容法原理,采用在线扩散方式,可以长期在线监测烟气的含湿量,温度测量范围为0~180℃,水分测量范围0~40vol%,响应时间小于3s。 适用于电力、钢铁、石化、水泥等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的在线监测。 3 氨氮在线监测技术 (1)该技术采用分光光度法,用流动注射分析技术(FIA)和气液分离器组成的氨氮在线分析仪,以价廉无毒的酸碱指示剂作为吸收显示剂,测量范围0.05~300 mg/L,检出限0.05 mg/L,精度1% F.S.,稳定度小于8%F.S.,准确度2%F.S.。游离态的氨或以铵离子等形式存在的氨氮与纳氏试剂反应生成黄棕色络合物,该络合物的色度与氨氮的含量成正比,可用分光光度法测定。 (2)该技术用氨气敏电极对水中的氨氮进行测量,氨气敏电极包括平头的pH玻璃电极和银/氯化银电极,两支电极通过含有铵离子的内充液被组装在一起,作为pH值测量电对。内充液通过气透膜与样品隔开,当把电极浸入加有试剂的待测液中时,待测液中的离子态铵变为游离态氨,随同待测液中的游离态氨一同通过气透膜进入内充液,使内充液的pH值发生变化,并产生与样品浓度的对数呈正比的电压变化信号。测量范围为0.05~500mg/L ,检出限为0.05 mg/L,测量误差为±2%F.S.。 适用于地表水、污染源、地下水和市政污水监测。
  • 10部委联合发文,鼓励支持合规开展论坛活动
    近日,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中央外办、外交部、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等10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论坛活动规范管理的通知》,对各类主体面向社会公开举办的论坛活动(包括论坛、峰会、年会以及其他具有论坛性质的会议活动)提出10条工作要求。《通知》明确,论坛活动名称应准确、规范、名实相符,不得随意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峰会”“高端”“高峰”“巅峰”等字样。论坛活动主题设置不得超出主办单位职责范围,设立分论坛、子论坛、平行论坛应紧紧围绕主论坛活动主题。此外,“山寨”论坛活动、以论坛活动名义进行诈骗敛财等违法违规行为将被重点打击,不限于涉非法集资、非法经营、传销、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通知原文如下:关于进一步加强论坛活动规范管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党委宣传部、党委网信办、外办、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民政厅(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厅、委):  近年来,论坛活动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思想文化交流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一些假冒官方机构、正规组织举办“山寨”论坛活动,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违规收费借机敛财,随意冠以高规格名号,主题交叉重复、内容空泛等问题,造成了经济社会资源的浪费,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人民群众合法利益。为进一步打击整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论坛活动管理,现就各类主体面向社会公开举办的论坛活动(包括论坛、峰会、年会以及其他具有论坛性质的会议活动)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坚持正确导向。举办论坛活动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主办单位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活动内容的审核把关和活动全过程管理,确保论坛活动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价值取向和舆论导向,着力提升论坛活动质量,充分发挥论坛活动在经济社会文化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二、规范论坛活动举办主体、名称和内容。举办论坛活动的各类社会主体,应经依法登记、具有合法身份。未经合法登记的企业及社会组织或无实际承办主体不得面向社会公开举办论坛活动。论坛活动名称应准确、规范、名实相符,不得随意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峰会”“高端”“高峰”“巅峰”等字样。论坛活动内容应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注重质量和实效,主题设置不得超出主办单位职责范围,设立分论坛、子论坛、平行论坛应紧紧围绕主论坛活动主题。  三、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打击未经合法登记的主体面向社会公开举办的论坛活动、“山寨”论坛活动、以论坛活动名义进行诈骗敛财等违法违规行为。公安部门依法打击涉非法集资、非法经营、传销、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严格查处论坛活动违规收费、虚假宣传等行为。民政部门严厉打击整治举办论坛活动的各类非法社会组织,依法查处在举办论坛活动中存在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社会组织。表彰奖励主管部门对借举办论坛活动违规设奖颁奖的,采取叫停活动、依法查处、责令整改、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等措施。  四、规范社会组织举办论坛活动。社会组织举办论坛活动应按章程规定履行内部工作程序,并按其主管单位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论坛主题内容应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与其他单位合作举办论坛活动的,要加强对合作单位资质、能力的审核把关,加强对活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不得只挂名、不参与管理,不得与非法主体合作开展活动。  五、规范管理党政机关及其直属单位举办论坛活动。除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开展的论坛活动外,党政机关及其直属单位举办论坛活动,要严格履行报批程序。省部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举办新的论坛活动应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各省(区、市)党委、政府负责审批本地区省级以下地区、部门和单位举办的论坛活动;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负责审批所属机关、直属单位举办的论坛活动。分级分类建立论坛活动保留清单,对清单范围内的论坛活动实行备案管理。各级党政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原则上不再举办保留清单以外的论坛活动。确有必要新增的,应从严审核论证,按程序报批后纳入清单管理。党政机关及其直属单位论坛活动的审批实行总量控制、严控规模、厉行节约、注重实效等原则,防止形式主义和铺张浪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出席论坛活动。涉外论坛活动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办理,规范邀请党和国家领导人、其他领导干部及重要外宾出席论坛活动。  六、鼓励支持合法合规论坛活动开展。对于组织规范、导向正确、效果优良、影响力大的论坛活动,各地区各部门应通过加强宣传推介、提供业务指导、给予表扬奖励等方式予以支持,打造一批具有示范性引领性的品牌论坛活动,助推论坛活动在服务高质量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七、落实主管主办责任和行业监管职责。论坛活动主办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论坛活动的全过程管理,制定应急预案,确保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中央和国家机关要加强对所属单位举办论坛活动的规范管理,各省(区、市)论坛活动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论坛活动的属地管理职责,健全工作机制,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对本地区各类主体举办论坛活动的规范管理。各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本领域论坛活动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  八、加强对场地提供主体的规范管理。论坛活动场地的主体不得为违法违规论坛活动提供便利,在签订合同、提供服务前,要对论坛活动举办主体的身份真实性、合法性予以核实,不得为未经合法登记的主体提供论坛活动场地。发现存在违法违规线索的,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九、规范媒体平台对论坛活动的宣传推广。新闻媒体、网站平台、公众账号不得对违法违规论坛活动进行宣传报道或为其刊登广告、提供传播渠道;要对论坛活动相关信息内容进行审核把关,不得不实宣传、夸大宣传。  十、加强信用管理和社会监督。对于违法违规举办论坛活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主体,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外,相关主管部门要将其纳入信用管理范畴。各相关部门要促进信息共享,对于有不良信用记录的论坛活动及举办主体予以重点监管。畅通举报投诉途径,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打击违法违规论坛活动,鼓励合规论坛举办主体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落实本通知精神,强化责任担当,按照统筹协同、分级负责、分类管理、上下联动的要求,构建高效衔接、运转有序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精准施策,推动论坛活动健康有序发展。  特此通知。文化和旅游部 中央宣传部 中央网信办中央外办 外交部 教育部公安部 民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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