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仪器信息网 > 行业主题 > >

供热计量

仪器信息网供热计量专题为您整合供热计量相关的最新文章,在供热计量专题,您不仅可以免费浏览供热计量的资讯, 同时您还可以浏览供热计量的相关资料、解决方案,参与社区供热计量话题讨论。

供热计量相关的资讯

  • 全面推进供热计量 计量装置必须无条件安装
    &ldquo 供热改革与建筑节能工作经验交流与研讨会&rdquo 在河北承德召开。从会上获悉,经过十多年的探索和努力,我国的供热计量改革和建筑节能工作已经取得重大进展,目前已进入寻求新突破、再上新台阶的关键阶段。   成效显著&ldquo 动真格&rdquo 、不放&ldquo 空枪&rdquo   据悉,目前我国能源和大气污染形势依然十分严峻。2013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目标是到2017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优良天数逐年提高。要求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 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   据世界银行中国供热改革与建筑节能项目办执行主任辛坦介绍,目前供热改革与建筑节能工作已取得巨大成效:一是供热计量收费面积已初具规模。到2012年底,采暖区15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供热计量收费面积为8.05亿平方米。二是采暖区116个地级以上城市已颁布计量热价和收费办法,占93%。三是相关法律法规基本齐备,包括十几个法规和政策,如《节能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政策也基本出齐。四是天津、河北、山东、吉林、山西、北京6个省市,当地政府将热计量改革列为每年的节能减排重点工作。五是地方政府供热计量改革开始&ldquo 动真格&rdquo 、不放&ldquo 空枪&rdquo 。如天津市把热计量与新增供热面积挂钩,河北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签责任状,新建和既改建筑热计量不欠账,济南、青岛、北京、太原将供热亏损财政补贴与供热计量挂钩。   在本次研讨会上,承德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辛奇云介绍了该企业在供热改革方面的成功经验。2007年,该集团发起组建普瑞能源管理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为公建热用户做能源审计,提出改造技术方案,安装热计量仪表和自动控制系统,以市场化运作模式重点为公建用户提供节能服务。到目前为止,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现计量收费的公建单位达到21个,实现计量收费面积近40万平方米,节能率达到30%40%,有力地提高了公建用户参与供热计量的积极性。   面临症结制约需探索多种方式   目前我国北方采暖区新建建筑供热计量装置安装比例达到70%以上,大部分都安装了计量装置,但同步实现计量收费却很不理想。因此,目前的工作核心和重点就是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收费。只有真正实施计量收费,不装表、装假表、假收费等问题才能得到解决。应该说,供热改革虽曙光初现,却依然任重道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供热办研究员戚仁广在研讨会上就我国供热计量改革的体制机制问题做了专题发言。他认为,目前我国供热计量改革之所以还存在诸多问题,主要是由于管理体制不畅、机制不健全、技术支撑体系不足三大症结。   &ldquo 目前我国在大气污染方面的严峻形势,尤其是碳排放等方面与先进国家有巨大差距,建筑节能重要而紧迫。&rdquo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科技司副司长韩爱兴表示。   如何使供热计量改革稳步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建司刘贺明副司长曾提出,要强制全面推进计量收费。对已经安装了计量装置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供热企业必须无条件地实施计量收费。供热计量收费已经纳入大气污染防治评估考核办法中。各地也将把供热计量收费工作纳入到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中,严格考核。对于那些拒不计量收费的供热企业,要依法给予处罚。加大监管力度。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必须同步安装计量装置,同步实现计量收费。否则,不得予以验收备案、不得销售和使用。严格落实供热企业主体责任。赋予供热企业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选购权、安装权。对符合供热计量条件的建筑,供热企业必须无条件地实行按实际用热量收费,并负责供热计量装置的日常维护和更换。实施集中供热老旧管网改造。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取消各种人为的地方性、事前强制性准入,放开市场,由供热企业直接面对供热计量生产商进行招投标,所有合格表生产商都可以参与竞标。充分利用国家对合同能源管理的优惠政策,在供热计量改造和收费项目中,积极引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充分发动用户参与计量收费。督促各地在当地媒体和小区内公示本年度计量收费小区名称、计量热价、监督电话、合同。供热企业要及时通知用户耗热量和热费,来刺激用户行为节能的积极性。   戚仁广提出:&ldquo 要加强法规体系建设、完善价格形成机制、落实供热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市场机制完善政府监管体系、完善技术支撑体系建设。&rdquo 韩爱兴认为,积极参与建筑节能改革,并不会加重企业负担,反而可以扩大企业市场份额,提升企业的赢利能力,对塑造所在城市的形象也大有裨益。企业还可以利用建筑节能这个平台,整合各种资源,争取更多政策支持和资金支持。   韩爱兴表示,我国的供热体制改革自提出以来从未停止过脚步。建筑节能工作是大势所趋,开弓没有回头箭,供热计量收费改革和建筑节能工作必须坚定不移向前走,凝聚正能量,团结一心、众志成城,把工作做扎实、做到位。
  • 中国计量协会热量表与节能工作委员会会议在天津召开
    近日,中国计量协会热量表与节能工作委员会会议在天津召开,省计量院技术专家受邀参加,并受大会委托作专题汇报发言。本次会议围绕“热量表耐久性试验、在用热量表试验、供热计量现状、供热计量行业发展”等主题开展交流讨论。   热量表是一种测量、显示介质流经热交换系统释放或吸收热量的仪表,广泛应用于北方的冬季供暖中,与电表、水表和燃气表统称为“民用四表”。热量表产品质量的核心问题是在长期使用中能否保持稳定的计量性能,热量表耐久性试验正是通过对热量表的加速磨损来评估产品的使用寿命。2014年至2022年,中国计量协会热量表工作委员会在会员单位及技术机构内发起耐久性试验项目,共有200多个企业批次600多块热量表参与试验。通过试验,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为供热分户计量、按照用热量收费提供技术依据。   我国拥有世界上最大的集中供热系统,冬季供暖覆盖了我国15个省份近5亿人口,约占全国总人口的35%。目前中国北方城镇供热面积已达140多亿平米,还在以每年3到5亿平米的速度增长。我国供热能耗占北方地区建筑领域能耗近50%,供热领域碳排放总量占全社会碳排放总量近10%。在国家“双碳”目标背景和市场机遇下,推进城乡建设和管理模式低碳转型、大力发展节能低碳建筑、加快优化建筑用能结构,具有重要意义。   党的二十大报告也明确提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低碳化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环节。实施全面节约战略,推进各类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可见热量表的产品质量不仅关系到社会公众利益,也关系到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圆满完成。省计量院2009年获批成立国家热量表型式评价实验室,试验能力满足热量表型式评价大纲、国家标准、欧洲标准和国际建议的技术要求。自实验室建设以来,省计量院长期致力于提升热量表产品质量和产业发展,服务热量表生产企业和供热计量行业,助力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
  • 我国首家热水热量计量实验室有望2011年正式运行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与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挥各自优势 共建我国首家热水热量计量实验室 由于国家质检总局和北京市政府的牵线搭桥,国内首个检测热量表的国家级实验室———国家热水热量计量实验室,有望2011年正式在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供热厂投入运行。届时,不仅能解决供热计量中的热量表检测问题,还将推动我国供热计量改革的进程和热量计量技术的发展。   12月1日,国家热水热量实验室的合作双方———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计量院)和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热力集团)在京签订合作协议,宣布国内最高计量科学研究院与计量检测机构和全国最大的供热企业正式“联姻”,实现在热量计量方面的优势互补和资源共享。   依照协议,国家热水热量计量实验室标准装置的测量口径为DN15—DN400。其中,DN15—DN150为高准确度称重法装置,该装置主要承担型式实验室全部试验项目。DN50—DN400为标准法装置,该装置主要完成计量性能检定和校准。“这两个项目,前一个是走高精路线的,主要与国际研究接轨,并能对其他装置进行校验。后一个则主要是解决热量表等计量器具的检测问题,两个项目互为依托。”中国计量院相关负责人说。   据介绍,称重法装置的场地和基础由北京热力集团提供,除此之外的全部投资由中国计量院提供,科研成果归中国计量院所有。同时,中国计量院拥有其所有权和使用权,负责维护和技术改造,并承担装置运行电费、场地和基础租金等费用。该装置由中国计量院独立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授权。   标准法表装置设备、施工等相关资金由北京热力集团提供,中国计量院提供设计、设备选型、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等,由双方人员共同安装验收、装置运行调试、试验和校准、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科研成果也归双方共享。该装置的所有权归北京热力集团,但双方共同拥有使用权。中国计量院主要负责该装置的量值溯源、提出装置持续提升和技术改造的技术方案并在实施中提供技术支持,北京热力集团负责装置的日常使用、维护并承担相关费用。该装置由双方共同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授权。   据悉,北京热力集团将为实验室的建设提供热水源、稳压设备及热水储存和运输设备。实验室的建设将于2010年前完成土建施工及设备采购加工,2011年完成安装调试并进入长期运行阶段。
  • 浙江省计量院圆满完成全国热量表耐久性试验任务
    受中国计量协会热能表工作委员会委托,近日,浙江省计量院顺利完成2022年度全国热量表耐久性试验。本次热量表耐久性试验全国共有23家企业报名参与,7家省级计量技术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接到任务后,浙江省计量院高度重视、精心准备,与工作委员会保持密切沟通,试验前组织技术人员对热量表耐久性试验装置进行了维护保养,对热量表抄表系统进行了安装调试,并预模拟了热量表耐久性试验的流程,排除了耐久性试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不确定因素。试验期间,通过远程监控和现场查看等多种方式确保耐久性试验过程的安全可靠无故障,圆满完成了热量表耐久性试验的任务。 热量表是北方冬季供暖计量的重要计量器具,是一种测量、显示介质流经热交换系统释放或吸收热量的仪表,属国家强制管理计量器具,与电表、水表和燃气表统称为“民用四表”。热量表的耐久性试验是通过对热量表的加速磨损来预估产品的使用寿命,以确保热量表在安装周期内能够保证产品的稳定可靠运行。冷热水流量耐久性试验装置 我国供热领域碳排放总量占全社会碳排放总量近10%。在国家“双碳”目标背景和市场机遇下,让城市供热更节能、更智能正成为国家推动落实绿色低碳和节能减排方案的重要方向。2021年10月,国务院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明确提出“积极推进供热改造”“提升城镇建筑和基础设施运行管理智能化水平,加快推广供热计量收费… … ”,可见热量表的产品质量不仅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圆满完成,意义重大。 浙江省计量院是国家热量表型式评价实验室,热量表耐久性试验装置能够开展2400h基本耐久性试验、附加耐久性试验和加速耐久性试验,试验能力满足国家标准GB/T 32224-2020《热量表》、欧洲标准EN1434-4:2015+2018和国际建议OIML R75-2:2002的有关要求。
  • 物联网应用为仪器仪表带来无限机遇
    物联网是未来发展的焦点,物联网多领域的应用为仪器仪表行业提供了无限机遇。作为物联网最重要部分之一的传感器,将与仪器仪表构成物联网的基础层面。   就传感器类产品的输入端来说,要能够适应物联网物物相联,全面感知的应用要求,其应用测量对象将变得非常多样化,相对当前这类产品固定测量的温度、压力、流量等几种常规物理量,其测量的应用范围和功能要求就需要大大扩展,例如在线分析、光纤传感等而这实际上取决于传感器MEMS技术的发展情况。   最终得到推广的方案主要着眼于供热网的终端,利用通断时间通断面积法的分户热计量技术,在居民的户内安装温控器。而户内的温控器可以与管井中的控制器进行无线通信,进而控制热水阀门开启和关断,自动调节供热程度室内温度。   近年来,行业需求仍在不断推动着仪器仪表的发展。与国际企业相比,国内企业的发展尽管亦步亦趋,但在新需求的冲击下,也越来越与市场的需求同步。   物联网发展打开市场广度 尽管从应用的角度来看,仪器仪表只是物联网产业巨大规模下的一个产品分支,但物联网注重拓展应用领域的特点,相当于为仪器仪表行业打开了很多新的市场之门,为其创造出巨大的助推力。   对此,北京远东仪表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王悦谈到:从政策指引和国家扶持的角度来说,物联网对仪器仪表的推动作用是巨大的,当前物联网瞄准的行业众多,除了传统的工业领域之外,其在公共安全、安全生产、城市管理、节能减排等众多领域也有非常多应用,而每一类需求对仪器仪表的要求又是不一样的,所以仪器仪表行业可以说面对着无限机遇。   应用扩展寻求关键技术 事实上,传感器与仪器仪表同为构成物联网的基础层面的设备,其技术的关键离不开数据的输入与输出。而发展物联网面对广大应用行业,也要求相关的关键技术得到解决。   王悦指出,就类产品的输入端来说,要能够适应物联网物物相联,全面感知的应用要求,其应用测量对象将变得非常多样化,相对当前这类产品固定测量的温度、压力、流量等几种常规物理量,其测量的应用范围和功能要求就需要大大扩展,例如在线分析、光纤传感等而这实际上取决于传感器MEMS技术的发展情况。   而在数据的输出端,则必然涉及到网络层的数据传输,这要求输出数据的方式能够畅通无阻,除了当前的现场总线外,无线通信也将成为测量类产品一个必备的功能。当前,尽管无线等技术已经广泛应用于一些工业场合,但由于业界对其可靠性的观望态度,仍处于只监不控的现状。   谈到对于仪器仪表领域,物联网发展还存在一个主要问题,也就是接口规范问题。以物联网的应用广度,必然涉及到很多的协议,但每家厂商的产品协议又都不尽相同,在互通互联上会存在很大的阻碍。除此之外,一些政府主导的民生应用所需要的仪表产品,则要求体积小、成本低、高可靠性的同时满足低功耗特点,这更多的取决于MEMS技术的发展,这也是未来需要解决的一个方向。   供热计量系统成节能典型案例为此,远东仪表也专门成立了物联网事业部,主要职责是通过对物联网应用的探索和聚焦,针对应用和需求来提供特色专门解决方案。其中,节能降耗已经成为了物联网一个重要的应用领域。在这方面,远东仪表正在大力发展和推广的供热计量系统,就是一个典型的民用物联网节能实用案例。   王悦介绍,以前居民的供热系统基本不经过任何计量,其供热量相对比较粗放 而当前北京等地区通过大力推广分户热计量系统,意在利用这一新型计量系统使资源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最大限度的避免浪费,最终实现落实供热节能的目的。另外一方面,通过对居民供热计量、供应燃气乃至供电量的准确计量可实现自主调节,按需用热,也为居民用户实实在在地省了钱。   最终得到推广的方案主要着眼于供热网的终端,利用通断时间通断面积法的分户热计量技术,在居民的户内安装温控器。而户内的温控器可以与管井中的控制器进行无线通信,进而控制热水阀门开启和关断,自动调节供热程度室内温度。而利用整个系统的功能,这些相关的数据都可以自动回馈到数据采集箱,并通过GPRS等通信方式进一步汇总到更上面的供热数据管理平台。   指出,与之前固定供热的方式相比,用户可以根据需求调节热量满足了居住舒适度要求,宏观上造成了供热总量的波动,为热源厂提供了节能的空间。而正是通过供热计量系统,热源厂可以采集到相关的数据作为参考,使热源的输出量更加合理,最终达到节能的目的。这就是仪器仪表融入物联网应用的一个典型案例。   谈到,在供热计量方面,受益于政府社会的大力推进广,这一种类的产品在五年之内预计将会有一个爆炸性的需求。他还指出,随着未来各领域应用要求的提高,仪器仪表还将不断面临新的研发需求,仍以节能减排领域为例,很多具体的应用还缺乏专用的仪器仪表产品,这都将促进仪器仪表行业的研发和产业化进程。
  • 北京公布首批“第三方供热节能量检测机构名单”
    昨天,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和市财政局联合公布了首批“第三方供热节能量检测机构名单”,六家单位入选。它们将作为北京市指定的“居民室温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结果将最终认定居民室温是否达标。   按照今年新实施的“北京市供热采暖办法”,今年供暖季,居民如果认为家中温度不达标,可找第三方机构检测,但这个检测机构必须是市容委指定的单位。经指定的第三方机构检测后,一旦认定不达标,供热企业将按规定比例退还居民供暖费。   昨天,首批检测机构公布,6家单位分别是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设部供热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节能环保中心、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第四检测所、北京市煤炭节约办公室节能监测站、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第一检测所。据悉,6家单位将按不同区县来划分,北京市民可以对照居住地所在区县联系检测机构,检测费用将由居民自行承担。   为确保检测机构的公开和公平,此前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北京市财政局在具有国家计量认证资格机构中经过公开征集、机构自愿申请、专家评审、公示等环节,层层遴选出了第三方节能量检测机构,公布的六家单位将对检测结果负相应法律责任。
  • 近五年仪器仪表专利累积数年均增长27.7%
    2013年11月13日,第二届装备制造领域专利态势报告会在湖南省长沙市召开。本次装备制造领域专利态势报告会由工业和信息化装备工业司与科技司联合主办。会议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副司长李巍主持,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副司长韩俊、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协调司副司长杨哲、中国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副院长张新龙、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卓群出席报告会并致辞。    会议发布了《装备制造领域专利态势报告(2013)》,分析了汽车、船舶、轴承、仪器仪表等重点技术领域的专利布局特征,并提出下一阶段,工信部将继续以两个工程实施为主线,加强行业知识产权基础服务能力建设。       《报告》显示,2012年我国装备制造业专利申请再创新高,占全国专利申请量28.1%,其中发明专利领域在全国占比为34.8%,同比增长5.5%。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副司长李巍表示,当前,我国装备制造业已步入中低速的合理增长区间。两位数的增长很难再现。&ldquo 尽管如此,知识产权还是很活跃的。尤其是2012年发明专利申请同比增长超过了50%。&rdquo 从装备制造领域专利申请的特点来看,主要体现在仪器仪表、电工电气、石化通用行业申请量占比过半;仪器仪表、印刷机械、农机装备、机床等行业是专利密度最高行业,虽然低于国外,但在国内有明显优势;外国在华发明专利的申请已达6万项,占我国发明专利总量的比重从2007年58%降到2012年的26.2%,说明我国专利申请量在逐年增加;外国在华申请专利的布局集中在仪器仪表、电工电气、汽车、医疗机械、石化通用设备领域,这五大行业占比达75%;在印刷机械、医疗机械、汽车等三个行业中,外国在华发明专利超过我国发明专利总量的40%。       &ldquo 可以看出,我国装备制造企业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及数量申请上还有很大差距。&rdquo 李巍指出,一方面装备制造业形势的倒逼机制促使我们必须培育内生动力,必须靠创新驱动。另一方面,今后,到&ldquo 十二五&rdquo 末期的两年时间里,装备制造业的转型升级仍需要加强顶层设计。       会议中&ldquo 仪器仪表行业专利态势分析&rdquo 报告针对仪器仪表品种繁杂、多种技术交叉融合、应用领域广、产品更新速度快的特点,结合高端装备、节能减排、环境保护、食品安全领域的重大需求,选择了PLC可编程控制器、压力变送器、近红外光谱仪、振动试验设备、污染源在线环境监测系统、供热计量装置等典型产品,开展了专利分析研究。       报告指出:抽样研究的可编程控制器等6种典型产品累计专利申请量为4750项,近五年来专利持续累积数年均增长27.7%,呈现快速增长态势。可编程控制器、压力变送器等行业主干产品核心技术国外公司专利布局明显有效。污染源监测仪、振动试验设备、供热计量装置等新市场新需求领域国内民营企业专利申请数量处于领先地位。用于食品安全的近红外光谱仪专利主要集中在高校,研究开发尚处于起步期,产业化程度低。重金属、PM2.5、水中油等新增污染因子的监测仪器专利申请数量少。
  • 万亿级市场!《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哪些和环境领域相关?
    日前,国务院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明确了5方面20项重点任务。其中提出了以下目标,到2027年,工业、农业、建筑、交通、教育、文旅、医疗等领域设备投资规模较2023年增长25%以上;重点行业主要用能设备能效基本达到节能水平,环保绩效达到A级水平的产能比例大幅提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关键工序数控化率分别超过90%、75%;报废汽车回收量较2023年增加约一倍,二手车交易量较2023年增长45%,废旧家电回收量较2023年增长30%,再生材料在资源供给中的占比进一步提升。聚焦钢铁、有色、石化、化工、建材、电力、机械、航空、船舶、轻纺、电子等重点行业,围绕推进新型工业化,以节能降碳、超低排放、安全生产、数字化转型、智能化升级为重要方向,大力推动生产设备、用能设备、发输配电设备等更新和技术改造。加快推广能效达到先进水平和节能水平的用能设备,分行业分领域实施节能降碳改造。推广应用智能制造设备和软件,加快工业互联网建设和普及应用,培育数字经济赋智赋能新模式。有哪些是和环境领域息息相关的呢?加快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设备更新围绕建设新型城镇化,结合推进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以住宅电梯、供水、供热、供气、污水处理、环卫、城市生命线工程、安防等为重点,分类推进更新改造。加快更新不符合现行产品标准、安全风险高的老旧住宅电梯。推进各地自来水厂及加压调蓄供水设施设备升级改造。有序推进供热计量改造,持续推进供热设施设备更新改造。以外墙保温、门窗、供热装置等为重点,推进存量建筑节能改造。持续实施燃气等老化管道更新改造。加快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设备补短板、强弱项。推动地下管网、桥梁隧道、窨井盖等城市生命线工程配套物联智能感知设备建设。加快重点公共区域和道路视频监控等安防设备改造。加快完善能耗、排放、技术标准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加快制修订一批能耗限额、产品设备能效强制性国家标准,动态更新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加快提升节能指标和市场准入门槛。加快乘用车、重型商用车能量消耗量值相关限制标准升级。加快完善重点行业排放标准,优化提升大气、水污染物等排放控制水平。修订完善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制修订重点行业企业碳排放核算标准。完善风力发电机、光伏设备及产品升级与退役等标准。完善税收支持政策加大对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税收优惠支持力度,把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纳入优惠范围。推广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做法。配合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研究完善所得税征管配套措施,优化税收征管标准和方式。
  • 国务院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发〔2013〕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大气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当前,我国大气污染形势严峻,以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为特征污染物的区域性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深入推进,能源资源消耗持续增加,大气污染防治压力继续加大。为切实改善空气质量,制定本行动计划。   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ldquo 三个代表&rdquo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配合、区域协作与属地管理相协调、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实施分区域、分阶段治理,推动产业结构优化、科技创新能力增强、经济增长质量提高,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为建设美丽中国而奋斗。   奋斗目标:经过五年努力,全国空气质量总体改善,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空气质量明显好转。力争再用五年或更长时间,逐步消除重污染天气,全国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具体指标:到2017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优良天数逐年提高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细颗粒物浓度分别下降25%、20%、15%左右,其中北京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左右。   一、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多污染物排放   (一)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推进集中供热、&ldquo 煤改气&rdquo 、&ldquo 煤改电&rdquo 工程建设,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 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在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地区,改用电、新能源或洁净煤,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在化工、造纸、印染、制革、制药等产业集聚区,通过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   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工程建设。所有燃煤电厂、钢铁企业的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石油炼制企业的催化裂化装置、有色金属冶炼企业都要安装脱硫设施,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实施脱硫。除循环流化床锅炉以外的燃煤机组均应安装脱硝设施,新型干法水泥窑要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并安装脱硝设施。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现有除尘设施要实施升级改造。   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在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在石化行业开展&ldquo 泄漏检测与修复&rdquo 技术改造。限时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在原油成品油码头积极开展油气回收治理。完善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挥发性有机物限值标准,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要于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燃煤电厂、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的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完成石化企业有机废气综合治理。   (二)深化面源污染治理。综合整治城市扬尘。加强施工扬尘监管,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应进行地面硬化。渣土运输车辆应采取密闭措施,并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大型煤堆、料堆要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推进城市及周边绿化和防风防沙林建设,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   开展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   (三)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加强城市交通管理。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推广智能交通管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北京、上海、广州等特大城市要严格限制机动车保有量。通过鼓励绿色出行、增加使用成本等措施,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   提升燃油品质。加快石油炼制企业升级改造,力争在2013年底前,全国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在2014年底前,全国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在2015年底前,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内重点城市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在2017年底前,全国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   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采取划定禁行区域、经济补偿等方式,逐步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到2015年,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基本淘汰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内的500万辆黄标车。到2017年,基本淘汰全国范围的黄标车。   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环保、工业和信息化、质检、工商等部门联合加强新生产车辆环保监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环保不达标车辆的违法行为 加强在用机动车年度检验,对不达标车辆不得发放环保合格标志,不得上路行驶。加快柴油车车用尿素供应体系建设。研究缩短公交车、出租车强制报废年限。鼓励出租车每年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开展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的污染控制。   加快推进低速汽车升级换代。不断提高低速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节能环保要求,减少污染排放,促进相关产业和产品技术升级换代。自2017年起,新生产的低速货车执行与轻型载货车同等的节能与排放标准。   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公交、环卫等行业和政府机关要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采取直接上牌、财政补贴等措施鼓励个人购买。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每年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和清洁燃料车的比例达到60%以上。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四)严控&ldquo 两高&rdquo 行业新增产能。修订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行业准入条件,明确资源能源节约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有条件的地区要制定符合当地功能定位、严于国家要求的产业准入目录。严格控制&ldquo 两高&rdquo 行业新增产能,新、改、扩建项目要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五)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质量状况,进一步提高环保、能耗、安全、质量等标准,分区域明确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倒逼产业转型升级。   按照《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的要求,采取经济、技术、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提前一年完成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21个重点行业的&ldquo 十二五&rdquo 落后产能淘汰任务。2015年再淘汰炼铁1500万吨、炼钢1500万吨、水泥(熟料及粉磨能力)1亿吨、平板玻璃2000万重量箱。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安排的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2016年、2017年,各地区要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落后产能淘汰政策,再淘汰一批落后产能。   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制定综合整改方案,实施分类治理。   (六)压缩过剩产能。加大环保、能耗、安全执法处罚力度,建立以节能环保标准促进&ldquo 两高&rdquo 行业过剩产能退出的机制。制定财政、土地、金融等扶持政策,支持产能过剩&ldquo 两高&rdquo 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发挥优强企业对行业发展的主导作用,通过跨地区、跨所有制企业兼并重组,推动过剩产能压缩。严禁核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   (七)坚决停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认真清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 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   三、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八)强化科技研发和推广。加强灰霾、臭氧的形成机理、来源解析、迁移规律和监测预警等研究,为污染治理提供科学支撑。加强大气污染与人群健康关系的研究。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推进大型大气光化学模拟仓、大型气溶胶模拟仓等科技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脱硫、脱硝、高效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柴油机(车)排放净化、环境监测,以及新能源汽车、智能电网等方面的技术研发,推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先进技术、管理经验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九)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对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 到2017年,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推进非有机溶剂型涂料和农药等产品创新,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积极开发缓释肥料新品种,减少化肥施用过程中氨的排放。   (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能源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废物交换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推动水泥、钢铁等工业窑炉、高炉实施废物协同处置。大力发展机电产品再制造,推进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发展。到2017年,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左右,在50%以上的各类国家级园区和30%以上的各类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主要有色金属品种以及钢铁的循环再生比重达到40%左右。   (十一)大力培育节能环保产业。着力把大气污染治理的政策要求有效转化为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市场需求,促进重大环保技术装备、产品的创新开发与产业化应用。扩大国内消费市场,积极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节能环保企业,大幅增加大气污染治理装备、产品、服务产业产值,有效推动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鼓励外商投资节能环保产业。   四、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   (十二)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制定国家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到2017年,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低到65%以下。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力争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通过逐步提高接受外输电比例、增加天然气供应、加大非化石能源利用强度等措施替代燃煤。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耗煤项目要实行煤炭减量替代。除热电联产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 现有多台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合计达到30万千瓦以上的,可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则建设为大容量燃煤机组。   (十三)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加大天然气、煤制天然气、煤层气供应。到2015年,新增天然气干线管输能力1500亿立方米以上,覆盖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新增天然气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 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等高效利用项目,限制发展天然气化工项目 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原则上不再新建天然气发电项目。   制定煤制天然气发展规划,在满足最严格的环保要求和保障水资源供应的前提下,加快煤制天然气产业化和规模化步伐。   积极有序发展水电,开发利用地热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安全高效发展核电。到2017年,运行核电机组装机容量达到5000万千瓦,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13%。   京津冀区域城市建成区、长三角城市群、珠三角区域要加快现有工业企业燃煤设施天然气替代步伐 到2017年,基本完成燃煤锅炉、工业窑炉、自备燃煤电站的天然气替代改造任务。   (十四)推进煤炭清洁利用。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新建煤矿应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现有煤矿要加快建设与改造 到2017年,原煤入选率达到70%以上。禁止进口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质煤炭,研究出台煤炭质量管理办法。限制高硫石油焦的进口。   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结合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棚户区改造,通过政策补偿和实施峰谷电价、季节性电价、阶梯电价、调峰电价等措施,逐步推行以天然气或电替代煤炭。鼓励北方农村地区建设洁净煤配送中心,推广使用洁净煤和型煤。   (十五)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等要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ldquo 热&mdash 电&mdash 冷&rdquo 三联供等技术和装备。   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加快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 新建建筑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加快热力管网建设与改造。   五、严格节能环保准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十六)调整产业布局。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必须全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 违规建设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加强产业政策在产业转移过程中的引导与约束作用,严格限制在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地区建设&ldquo 两高&rdquo 行业项目。加强对各类产业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在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实施差别化的产业政策,对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出更高的节能环保要求。强化环境监管,严禁落后产能转移。   (十七)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提高节能环保准入门槛,健全重点行业准入条件,公布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并实施动态管理。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以及辽宁中部、山东、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成渝、海峡西岸、山西中北部、陕西关中、甘宁、乌鲁木齐城市群等&ldquo 三区十群&rdquo 中的47个城市,新建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企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各地区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的需要,扩大特别排放限值实施的范围。   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   (十八)优化空间格局。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强化城市空间管制要求和绿地控制要求,规范各类产业园区和城市新城、新区设立和布局,禁止随意调整和修改城市规划,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研究开展城市环境总体规划试点工作。   结合化解过剩产能、节能减排和企业兼并重组,有序推进位于城市主城区的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改造,到2017年基本完成。   六、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十九)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本着&ldquo 谁污染、谁负责,多排放、多负担,节能减排得收益、获补偿&rdquo 的原则,积极推行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节能减排新机制。   分行业、分地区对水、电等资源类产品制定企业消耗定额。建立企业&ldquo 领跑者&rdquo 制度,对能效、排污强度达到更高标准的先进企业给予鼓励。   全面落实&ldquo 合同能源管理&rdquo 的财税优惠政策,完善促进环境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推行污染治理设施投资、建设、运行一体化特许经营。完善绿色信贷和绿色证券政策,将企业环境信息纳入征信系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和上市融资。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二十)完善价格税收政策。根据脱硝成本,结合调整销售电价,完善脱硝电价政策。现有火电机组采用新技术进行除尘设施改造的,要给予价格政策支持。实行阶梯式电价。   推进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的比价关系。   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优质优价和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合理确定成品油价格,完善对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成品油价格改革补贴政策。   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适时提高排污收费标准,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   研究将部分&ldquo 两高&rdquo 行业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完善&ldquo 两高&rdquo 行业产品出口退税政策和资源综合利用税收政策。积极推进煤炭等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使用专用设备或建设环境保护项目的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十一)拓宽投融资渠道。深化节能环保投融资体制改革,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探索排污权抵押融资模式,拓展节能环保设施融资、租赁业务。   地方人民政府要对涉及民生的&ldquo 煤改气&rdquo 项目、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轻型载货车替代低速货车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要将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及其运行和监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在环境执法到位、价格机制理顺的基础上,中央财政统筹整合主要污染物减排等专项,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对重点区域按治理成效实施&ldquo 以奖代补&rdquo 中央基本建设投资也要加大对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   七、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严格依法监督管理   (二十二)完善法律法规标准。加快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步伐,重点健全总量控制、排污许可、应急预警、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制度,研究增加对恶意排污、造成重大污染危害的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研究起草环境税法草案,加快修改环境保护法,尽快出台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和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各地区可结合实际,出台地方性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规章。   加快制(修)订重点行业排放标准以及汽车燃料消耗量标准、油品标准、供热计量标准等,完善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二十三)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完善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加强对地方人民政府执行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监督。加大环境监测、信息、应急、监察等能力建设力度,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   建设城市站、背景站、区域站统一布局的国家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加强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客观反映空气质量状况。加强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体系建设,推进环境卫星应用。建设国家、省、市三级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到2015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部建成细颗粒物监测点和国家直管的监测点。   (二十四)加大环保执法力度。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等执法机制创新,明确重点,加大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要依法停产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二十五)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国家每月公布空气质量最差的10个城市和最好的10个城市的名单。各省(区、市)要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地级及以上城市要在当地主要媒体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   各级环保部门和企业要主动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企业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涉及群众利益的建设项目,应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   八、建立区域协作机制,统筹区域环境治理   (二十六)建立区域协作机制。建立京津冀、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由区域内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协调解决区域突出环境问题,组织实施环评会商、联合执法、信息共享、预警应急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通报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研究确定阶段性工作要求、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   (二十七)分解目标任务。国务院与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地方人民政府和企业。将重点区域的细颗粒物指标、非重点地区的可吸入颗粒物指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构建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国务院制定考核办法,每年初对各省(区、市)上年度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2015年进行中期评估,并依据评估情况调整治理任务 2017年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终期考核。考核和评估结果经国务院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交由干部主管部门,按照《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关于开展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等规定,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十八)实行严格责任追究。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由环保部门会同组织部门、监察机关等部门约谈省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
  • 住建部:更新淘汰这些污水处理设备!
    继国务院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后,住建部发布《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实施方案》,提出推进污水处理设施设备更新。此外,各地政策也在持续“刷新”。广东、山东、江苏、浙江、黑龙江等多个省份也紧跟其后,陆续出台了「污水处理设施设备更新“地方版”方案」。比如,《广东省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方案》编制本地区污水处理设施设备系统更新计划,改造存在不满足标准规定、国家明令淘汰、节能降碳不达标等问题的设施设备,包括水泵、鼓风机、污泥处理设备、加药设备、监测及自控设备、除臭设备、闸阀及各类专用机械设备等。《山东省推动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设备更新工作方案》:加快淘汰更新改造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厂、污泥处置、污水提升泵站等设施中能耗高的泵机、鼓风机、污泥处理设备、加药设备、监测及自控设备、除臭设备、闸阀及各类专用机械设备等。《黑龙江省推动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设备更新工作方案》提到增加供水、供热、燃气老化管道更新改造,城市安防设施设备改造2项任务,并在“环卫设施设备更新”中突出了清冰除雪设备的更新内容,确定了住宅老旧电梯更新和加装,供水、污水、供热、供气、环卫、建筑施工、城市安防设施设备更新,市政老化管道更新改造,城市生命线工程建设,建筑节能改造等11项重点任务,促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行业高质量发展。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要求,有序推动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部署,坚持市场为主、政府引导,鼓励先进、淘汰落后,标准引领、有序提升原则,以住宅电梯、供水、供热、供气、污水处理、环卫、城市生命线工程、建筑节能改造等为重点,分类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着力扩内需、惠民生、保安全,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安全、绿色、智慧运行,推进城市高质量发展。到2027年,对技术落后、不满足有关标准规范、节能环保不达标的设备,按计划完成更新改造。  二、重点任务  (一)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按照《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T 7588)和《在用电梯安全评估规范》(GB/T 42615)等相关安全技术标准要求,对投入使用时间长、配置水平低、运行故障率高、安全隐患突出、群众更新意愿强烈的住宅电梯,结合隐患排查或安全风险评估情况进行更新、改造或大修,更新后须满足经济适用、安全耐久、运行平稳、绿色环保和通信畅通等要求。  (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结合推进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适应老龄化需要,坚持政府引导、业主自愿、属地管理、规范安全的原则,综合考虑居民意愿、住宅结构条件、使用功能、安全经济等因素,统筹安排、稳步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施工不能对原结构安全产生不利影响。加强新增设井道、疏散通道等相关构筑物的审批和验收,电梯加装前应落实好使用管理、安全维护等责任主体。鼓励采取平层入户方式加装电梯,实现无障碍通行。  (三)供水设施设备更新。按照《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GB 55026)、《城市供水系统反恐怖防范要求》(GA 1809)、《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7051)等要求,更新改造存在影响水质达标、老旧破损、国家明令淘汰、能耗高、运行效率低等问题的自来水厂内及居民小区二次供水(加压调蓄)设施设备。自来水厂内设备包括水泵、电气设备、加药设备、检测及自控设备、闸阀及各类专用机械设备等;居民小区二次供水(加压调蓄)设备包括成套设备、水箱、水泵及附属设施设备、自控设备、安全防范设备等。  (四)污水处理设施设备更新。按照《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GB 55027)、《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等要求,更新改造存在不满足标准规定、国家明令淘汰、节能降碳不达标等问题的设施设备,包括水泵、鼓风机、污泥处理设备、加药设备、监测及自控设备、除臭设备、闸阀及各类专用机械设备等。  (五)供热设施设备更新。按照《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2024年版)》《锅炉节能环保技术规程》(TSG 91)、《工业锅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4500)、《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等要求,更新改造超过使用寿命、能效等级不满足工业锅炉节能水平或2级标准、烟气排放不达标的燃煤锅炉。重点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优先改造为各类热泵机组。按照《热水热力网热力站设备技术条件》(GB/T 38536)、《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9762)、《城镇供热用换热机组》(GB/T 28185)等要求,更新改造超过使用寿命、能效等级不达标的换热器和水泵电机。积极推进供热计量改造,按照供热计量有关要求,更新加装计量装置等设备。  (六)液化石油气充装站标准化更新建设。按照《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 55009)、《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 51142)等要求,更新改造检验不合格、超出使用寿命、主要部件严重受损、老化腐蚀严重、存在安全隐患且无维修价值的设备,包括储罐、装卸臂、压缩机、灌装系统、LPG泵、消防泵及管道阀门、消防及自控设备等;更新不符合现行《液化石油气钢瓶》(GB 5842)要求的钢瓶。鼓励在更新改造基础上实施智能化提升建设,提高液化石油气领域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运营水平。  (七)城市生命线工程建设。在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实施城市生命线工程,推动地下管网、桥梁隧道、窨井盖等完善配套物联智能感知设备加装和更新,并配套搭建监测物联网,实现城市安全风险防控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预防,促进现代信息技术与城市生命线工程深度融合。新建城市基础设施物联智能感知设备与主体设备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旧设施智能化改造和通信基础设施改造,可结合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同步推进。  (八)环卫设施设备更新。按照《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及《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维护技术标准》(CJJ/T 109)、《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等要求,更新改造高耗能、技术落后、故障频繁、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包括环卫车辆、中转压缩设备、垃圾焚烧发电成套设备、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分选、破碎、再生产品生产)设备、可回收物分拣(分选、压缩、打包)设备等。鼓励更新购置新能源车辆装备以及智能化、无人化环卫作业机具设备。  (九)建筑施工设备。按照《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 160)等要求,更新淘汰使用超过10年以上、高污染、能耗高、老化磨损严重、技术落后的建筑施工工程机械设备,包括挖掘、起重、装载、混凝土搅拌、升降机、推土机等设备(车辆)。鼓励更新购置新能源、新技术工程机械设备和智能升降机、建筑机器人等智能建造设备。  (十)建筑节能改造。按照《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2024年版)》《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等要求,更新改造超出使用寿命、能效低、存在安全隐患且无维修价值的热泵机组、散热器、冷水机组、外窗(幕墙)、外墙(屋顶)保温、照明设备等。  三、配套政策  (一)完善财税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相关设备更新,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渠道予以适当支持。通过中央财政资金对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给予补助。落实好公共基础设施、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资源综合利用等税收优惠政策。  (二)提供金融支持。运用再贷款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相关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的支持;中央财政对支持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符合再贷款报销条件的银行贷款给予一定贴息支持。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中的作用。  (三)健全费价机制。指导各地建立健全供水、供热、污水与垃圾处理等价格和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加快推进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建设,稳妥调整终端销售价格。  (四)提升实施标准。坚持标准引领,结合行业发展实际,实施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标准提升行动。对标国际先进水平,研究制定修订供水、供热、供气、污水与垃圾处理等配套标准。严格落实能耗、排放、安全等强制性标准和设备淘汰目录要求,依法依规加快更新淘汰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老旧高耗能等不达标设备。  (五)加强要素保障。加强相关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用地、用能等要素保障。对不新增用地、以设备更新为主的技术改造项目,简化前期审批手续。积极开展低碳节能新设备、新工艺科技攻关。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以大规模设备更新为契机,加快行业领域补齐短板、升级换代、提质增效,提升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整体水平。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任务目标,出台配套支持政策举措,将各项任务落实落地。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梳理确定更新改造需求清单,制定工作计划,组织项目谋划和申报,指导做好实施。  (二)强化统筹协调。各省、市级人民政府要明确任务分工,落实责任主体。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沟通协调,强化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三)持续跟踪评估。各省、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做好信息统计,及时报送进展情况。各地要对更新改造项目实施清单管理,组织开展年度进展跟踪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
  • 中央3380多亿元支撑节能减排 引社会万亿投入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近年来,全国财政经建系统紧紧围绕“夯实基础、明确责任、创新机制、加大投入、创造环境”的节能减排工作思路,把节能减排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紧密结合起来,大胆探索,勇于创新,陆续出台30多项财税制度和办法,并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中央财政累计安排3380多亿元资金,加上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共同带动社会投入上万亿元,为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提供了有力支撑和保障。   我国单位GDP能耗是发达国家的3倍至6倍,重点产品单位能耗比国际先进水平普遍高20%—40%,建筑能耗仅相当于发达国家上世纪90年代水平。针对这种状况,财政、发展改革、工信等部门通过建立“以奖代补”机制,充分调动地方和企业积极性,一手抓先进节能技术推广应用,一手抓高耗能企业和设备淘汰,迅速扭转了“十五”后期我国能耗水平不断上升的趋势。   节能技术改造全面展开。出台财政奖励、税收优惠、信贷支持等政策措施,大力支持节能服务公司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节能改造,截至目前已有3900多家节能服务公司登记注册,年产值近1300亿元。积极支持实施锅炉窑炉改造、电机系统节能、余热余压利用等节能改造工程,按照第三方机构审核确定的节能量给予奖励。2007-2011年累计安排208亿元,支持了近4000多个项目,累计实现节能量近1亿多吨标准煤。积极促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有机融合,累计安排13亿元支持179个大型高载能企业建设能源管理中心,实现年节能546万吨标准煤。   建筑节能扎实推进。积极支持北方既有居住建筑进行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中央财政累计安排资金170亿元,地方财政、企业等社会主体投入近600亿元,完成北方采暖区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4亿平方米,在建1亿平方米,取得了节能环保、改善民生等多重政策效应,成为深受群众欢迎的“节能暖房”工程。积极支持建立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体系,启动节能改造城市试点工作。积极创新政策,从项目示范到城市示范,再到全面推广,累计安排140亿元,大力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应用示范,带动太阳能光热建筑应用50亿平方米,浅层地能应用5亿平方米,使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呈现规模化、高水平发展的良好态势。   淘汰落后产能效果显著。针对关停小火电、小冶炼、小水泥等落后产能涉及的职工安置、债务处理、企业转产等难题,近几年中央财政安排了320亿元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地方财政安排了100多亿元资金,共支持淘汰小火电8814万千瓦、小水泥5.6亿吨、小炼铁1.5亿吨、小造纸1500万吨等落后产能。同时,大量落后产能的退出使产业布局和产品结构得到优化升级,产业竞争能力大幅增强。如电力行业3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的比例由47%提高到71%,火电供电标准煤耗下降到330克/千瓦时,接近世界先进水平。这一成绩来之不易,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有的地方甚至冲在工作的第一线,科学研究工作方案,仔细测算分配资金,认真做好职工安置,耐心化解各种矛盾,在如此大规模淘汰落后产能情况下较好地保持了社会稳定。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公共财政支持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各级财政、发展改革、环保、建设等部门大力支持环境监测、评价、统计等基础工作,加强环境监督力量建设,创新机制,采取“以奖代补”、“以奖促治”等方式集中成片推进各项减排重点工程建设,充分发挥了公共财政对生态环境保护的保障作用,基本遏制和减缓了生态环境状况不断恶化的趋势。   环境监测体系基本建立。近几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120.5亿元,在全国支持建设了350个国家、省级、地市级污染源监控中心,配置环境监测、统计设备18万多台(套),对1.5万多家企业实施了污染源自动监控,实现对水、大气环境以及企业排污口等全方位、多层次监控,促进解决了长期以来环境保护主体不明、责任不清的难题。   水污染治理成效明显。2007年-2011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714亿元,在“三河三湖”、松花江、南水北调沿线等重点流域和重要水源地支持建设了污水管网11万公里 在“三河三湖”等重点流域、重点湖泊地区支持建设了3200多个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项目,使全国城市污水处理率由原来的52%提高到77%,7大水系好于3类水质的比例提高幅度超过14个百分点。同时,财政部、环保部在2011年正式启动了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安排专项资金9亿元,支持8个湖泊110多个生态环境治理项目。   农村环保取得新突破。近两年,财政部和环保部先后与江苏、辽宁、四川、河南等省份签署责任书,采取“以奖促治”方式支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截至2011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了80亿元,地方财政和社会投入约120亿元,在全国支持了1.66万多个村镇开展环境综合治理,直接受益人口达到4000多万。   重金属污染防治加快推进。支持了河南、湖北、湖南等26个省份开展铅、汞、铬、镉、砷等重金属污染防治项目,集中解决了一批危害群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等比较突出的重金属污染问题。
  • 空气每年大考 各地PM2.5成绩单直接提交国务院
    从今年起,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的地方政府,将接受由国务院进行的大气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考核。  考核的内容既包括空气质量的改善情况,又包括地方政府承诺的治理任务是否完成。未通过考核的地区,将由环保部会同组织部门和监察部门约谈地方政府负责人。  环保部副部长翟青今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些对地方政府的约束性考核出自国务院近期出台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考核办法》)。  由于对地方政府具有前所未有的约束力度,翟青认为,《考核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最严格的大气环境管理责任与考核制度在我国正式确立。  在翟青看来,相比环保领域既有的考核制度,这套对大气治理的《考核办法》有诸多特点。  首先,在考核指标设置上,第一次提出把空气质量的改善作为考核指标,打破了以往只用某几个指标作为空气质量评价的惯例。  其次,强化了考核的刚性约束,只要空气质量没有达到计划的目标,政府即便做了再多的工作,也将被判定为考核不合格。  再有,在考核模式上,除了由国务院考核组每年开展定期核查外,环保部设在各地的督查中心,也将对地方进行日常督查。定期的核查和日常的督查结果一并作为评估考核的重要依据。  根据《考核办法》,对地方政府的考核包括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展两个方面。对大气污染严重的京津冀及周边6省(区、市)、长三角3省(区、市)、珠三角区域、重庆市考核PM2.5年均浓度下降程度;其他省(区、市)考核PM10年均浓度下降程度。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展包括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清洁生产、煤炭管理与油品供应、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城市扬尘污染控制、机动车污染防治、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大气环境管理等10个方面共计29项指标。  翟青介绍说,年度考核将对空气质量和治理任务两个方面分别打分,得分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考核结果报经国务院审定后,交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作为对各地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国家层面还将根据考核结果对地方政府进行相应的奖惩,特别是考核结果将作为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将加大支持力度,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适当扣减中央财政安排资金。  对未通过考核的,由环保部会同组织部门、监察机关等部门约谈省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环保部还将对该地区有关责任城市实施环评限批,取消环保荣誉称号。未通过终期考核的,整个地区实施环评限批。此外,加大问责力度,必要时由国务院领导同志约谈省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翟青还指出,《考核办法》明确提出省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空气质量的改善负总责,同时将考核指标进行部门分解,打破了过去环保部门单打独斗的局面,转变为各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真正将地方人民政府为当地空气质量负总责的管理制度落到实处。(记者 刘世昕)
  • 节能环保将为新支柱产业 2015年达4.5万亿元
    国务院日前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提出,节能环保产业产值年均增速在15%以上,到2015年,总产值达到4.5万亿元,成为国民经济新的支柱产业。   意见指出,解决节能环保问题,是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对拉动投资和消费,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产业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促进节能减排和民生改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ldquo 可以说,环保产业的发展已上升为国家战略。&rdquo 国家发改委环资司副巡视员冯良表示,环保产业成长性强,就业机会多,市场机会大,是世界主要经济体新一轮产业发展的重点。   环保部污染防治司汪涛处长介绍,&ldquo 十一五&rdquo 期间,我国节能环保产业累计产值超过7万亿元,增加值约2万亿元,接近全社会环保投入。&ldquo 十二五&rdquo 期间,节能环保产业累计产值预计超过10万亿元,增加值将超过环保投入。   全国工商联环境服务业商会秘书长骆建华提供的数据显示,目前,全国从事环保装备制造的企业单位5000家左右 工业总产值近2000亿元,是2005年的3.5倍 从业人数50万人以上。   意见提出,&ldquo 十二五&rdquo 期间,我国在节能环保产业上要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营造绿色消费政策环境,加快实施节能、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重点工程,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用改革的办法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积极性。   不过,据本报记者了解,我国目前与环保产业相关的政策还有很多欠缺,环保科技创新型企业普遍遇到资金、政策等瓶颈。   武汉云鹤定宇制冷科技有限公司掌握着世界上热能化学制冷的核心技术,员工只有22名,是典型的环保小微企业。该公司董事长程秋海告诉记者,他们眼下最大的困难是缺乏资金。从银行贷不到款,而国家有关奖励资金也不知找谁能要到。由于没有钱,几项关键性的研发只能搁置。   &ldquo 地方的水厂本身规模就不是很大,微利的。税收部分占了总收入的5%到10%,压力很大。&rdquo 桑德集团董事长文一波说,在税收政策方面,环保行业和企业没有专门的优惠政策,&ldquo 我们只能往高新技术企业方面靠&rdquo 。   上述意见提出,将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对节能环保产业的投入,继续安排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支持重点企业实施节能环保项目。地方要加大对节能环保重大工程和技术装备研发推广的投入力度,解决突出问题。   在拓展投融资渠道方面,意见提出,加大对节能环保项目的支持力度。探索将特许经营权等纳入贷款抵(质)押担保物范围。支持绿色信贷和金融创新,建立绿色银行评级制度。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大对符合产业政策、资质好、管理规范的节能环保企业的担保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节能环保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选择资质条件较好的节能环保企业,开展非公开发行企业债券试点。稳步发展碳汇交易。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和外资进入节能环保领域。   意见还提出,深化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完善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管理办法,完善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政策,将污泥处理费用纳入污水处理成本,完善对自备水源用户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制度。
  • 国务院研究部署进一步加强雾霾等大气污染治理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月1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加强雾霾等大气污染治理,审议通过《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会议认为,打好防治大气污染的攻坚战、持久战,是改善民生的当务之急,是转方式、调结构的关键举措,也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任务。自去年9月国务院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迅速行动,定目标、建机制、强监管,在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上迈出了新的步伐,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认同。但大气污染是长期积累形成的,必须充分认识防治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坚持不懈付出努力。要立足国情、科学治理、分类指导,以雾霾频发的特大城市和区域为重点,以PM2.5和PM10治理为突破口,抓住能源结构、尾气排放和扬尘等关键环节,不断推出远近结合,有利于标本兼治、带动全局的配套政策措施,在大气污染防治上下大力、出真招、见实效,努力实现重点区域空气质量逐步好转,消除人民群众&ldquo 心肺之患&rdquo 。   会议要求在抓紧完善现有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出以下措施:一是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实施跨区送电项目,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推广使用洁净煤。促进车用成品油质量升级,今年年底前全面供应国四车用柴油。推行供热计量改革,开展建筑节能,促进城镇污染减排。加快淘汰老旧低效锅炉,提升燃煤锅炉节能环保水平。提前一年全面完成&ldquo 十二五&rdquo 落后产能淘汰任务。二是发挥价格、税收、补贴等的激励和导向作用。对煤层气发电等给予税收政策支持。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今年安排100亿元,对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实行&ldquo 以奖代补&rdquo 。制定重点行业能效、排污强度&ldquo 领跑者&rdquo 标准,对达标企业予以激励。完善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补贴政策,加大力度淘汰黄标车和老旧汽车。大力支持节能环保核心技术攻关和相关产业发展。三是落实各方责任。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责任考核。健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完善水泥、锅炉、有色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范环境信息发布。会议强调,要以更大的决心,更加注重运用市场和法治手段,更好发挥社会力量和科技支撑的作用,围绕结构调整、重点行业综合整治和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建设,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制定修订相关法规,推动形成全社会&ldquo 同呼吸、共奋斗&rdquo 、齐心协力防治大气污染的治理格局,以实实在在的成效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造福全体人民。   会议审议通过《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指出,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对于维护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改善生活质量、促进产业升级,具有重要意义。修订草案根据医疗器械产品的风险高低进一步完善分类管理,对高风险产品提高门槛,对低风险产品简化准入手续。强化过程监管和日常监管,突出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质量控制、安全管理等责任,对违法行为提高处罚幅度、加大处罚力度,用制度维护公平有序的生产经营秩序。鼓励企业创新,开发更多优质产品,让人民群众得实惠、更放心。
  • 国务院再拨百亿治理大气污染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加强雾霾等大气污染治理,审议通过《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会议认为,自去年9月国务院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迅速行动,定目标、建机制、强监管,在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上迈出了新的步伐,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认同。但大气污染是长期积累形成的,必须充分认识防治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坚持不懈付出努力。要立足国情、科学治理、分类指导,以雾霾频发的特大城市和区域为重点,以PM2.5和PM10治理为突破口,抓住能源结构、尾气排放和扬尘等关键环节,不断推出远近结合,有利于标本兼治、带动全局的配套政策措施,在大气污染防治上下大力、出真招、见实效,努力实现重点区域空气质量逐步好转,消除人民群众&ldquo 心肺之患&rdquo 。   会议要求在抓紧完善现有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出以下措施:   一是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实施跨区送电项目,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推广使用洁净煤。促进车用成品油质量升级,今年年底前全面供应国四车用柴油。推行供热计量改革,开展建筑节能,促进城镇污染减排。加快淘汰老旧低效锅炉,提升燃煤锅炉节能环保水平。提前一年全面完成&ldquo 十二五&rdquo 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二是发挥价格、税收、补贴等的激励和导向作用。对煤层气发电等给予税收政策支持。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今年安排100亿元,对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实行&ldquo 以奖代补&rdquo 。制定重点行业能效、排污强度&ldquo 领跑者&rdquo 标准,对达标企业予以激励。完善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补贴政策,加大力度淘汰黄标车和老旧汽车。大力支持节能环保核心技术攻关和相关产业发展。   三是落实各方责任。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责任考核。健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完善水泥、锅炉、有色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范环境信息发布。   自去年初以来,华北地区连续出现雾霾天气,中央及地方政府多次提及大气污染治理问题,市场对于大气治理的政策保持了较高的预期。   市场人士表示,环境保护是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的内在要求,投资力度的不断加大,节能环保产业不仅是经济转型升级的手段,更是经济保增长的主要内容。在这个大背景下,从事节能环保业务的公司可获得持续发展的动力。   一行业分析人士表示,&ldquo 国家花大力气治理大气污染,从目前推出的一系列举措来看,可谓是快马加鞭。在政府的大力推动下,大气污染防治产业的相关上市公司,尤其是脱硫脱硝领域上市公司或将实质受益。&rdquo
  • 环保部:2014年大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等任务完成情况一般
    环保部今天透露,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重要批示。为此,环保部对近年大气污染治理情况进行盘点。据环保部介绍,近三年,中央财政共划拨263亿资金用于大气污染防治,同时,“大气十条”要求制定的25项排放标准已全部完成 有消息透露,京津冀晋鲁内蒙古6省(区、市)机动车排放控制工作协调小组将于近期挂牌成立。  就263亿中央资金下拨情况,环保部说,2013年,中央财政划拨50亿元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内蒙古、山西获益 2014年,中央财政划拨98亿元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三大区域10省份,除了上述6省份,江苏、浙江、安徽、上海大气污染防治得到支持 2015年,中央财政拟划拨115亿元专项资金,目前已分两批拨付106亿元,河南省与上述10省份一起,得到中央财政支持。  除了资金到位外,有关大气污染的标准制定也一直没停。据环保部有关负责人透露,今年5月,环保部制定并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6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这6项标准涉及石油炼制、石油化学、合成树脂、无机化学、再生铜铝铅锌等。  这位负责人说,至此,“大气十条”要求制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25项重点行业排放标准已全部完成。  此外,环保部还披露了2014年“大气十条”的考核情况。环保部表示,完成情况较好的任务包括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清洁生产、燃煤小锅炉整治、煤炭总量控制、油品达标供应、黄标车淘汰等,平均得分率在80%以上。  完成情况一般的任务包括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等方面,以及煤炭洗选加工、新能源汽车推广、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建设、大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等任务,平均得分率在50%~80%之间。  完成情况较差的任务主要包括工业大气污染治理、散煤清洁化治理、机动车环境管理、秸秆禁烧等,平均得分率在50%以下。  今年,环保部还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省(区、市)2014年度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情况进行考核,督促13个环境空气质量恶化的省份采取整改措施。同时,环保部对减排存在突出问题的5个城市实行环评限批,对37家企业实行挂牌督办,对脱硫设施运行不正常的火电企业扣减脱硫电价款5.1亿元。  针对包括大气污染在内的环境问题,今年以来,环保部陆续对沧州、承德、临沂、吕梁、无锡、马鞍山等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实施约谈。仅在华北环保督查中心管辖区域,被约谈后,沧州市29名、驻马店市7名、保定市3名、承德市18名,共57名相关主要负责人被批评、警告、免职。  在这一系列强硬措施实施前的2012年冬,我国1/4国土面积、约6亿人受雾霾影响 2013年,平均雾霾天数创52年之最 2014年,大范围雾霾依旧频频造访。
  • 全网最全!一文掌握31省市生态环境领域设备更新行动方案及专项计划
    3月13日,国务院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明确到2027年,工业、农业、教育、医疗等领域设备投资规模较2023年增长25%以上。国家推动设备更新主要是为了促进产业升级和提高生产效率。通过引入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可以有效提升制造业的竞争力,同时也有助于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此外,设备更新也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有助于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支撑国家长远发展目标。生态环境领域的设备更新是国家推动绿色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引入高效、低排放的技术和设备,旨在改善环境质量、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并支持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随着环保法规的日益严格和技术的进步,采用先进的环保技术和设备对于减少污染物排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至关重要,这不仅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现,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各地政府积极响应,重点推进绿色低碳技术的应用、环境监测能力的提升以及污染治理设施的升级,全面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以下为小编整理的各省(市)设备更新行动方案中涉及生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等举措,方便大家查看。一、31省(市)“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全文汇总及生态环境领域相关内容序号省份政策文件相关内容1江苏《江苏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加快生态环境领域设备更新。实施废水、废气、固废等污染物处理设施升级改造。到2027年更新提升78个断面监测水站、4500个大气站点、14个省级监测机构的仪器设备。2山东《山东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积极推进公共供水厂及加压调蓄供水设施设备升级改造,加快城镇生活污水、环境卫生设施设备补短板、强弱项。到2025年,城市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率达到60%。加快推动燃气等老化管道改造,强化城市排水防涝体系建设,补齐配足地下管网、桥梁隧道、窨井盖等城市生命线工程物联智能感知设备。3贵州《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1、推动地下管网、桥梁隧道、窨井盖等城市生命线工程配套物联智能感知设备建设,建立完善全数据共享交换体系,建设“城市数据大脑”。2、更新完善检验、检测、监测、监管、认证等设施设备,加强专业人员业务能力培训,为标准落地提供支撑4浙江《浙江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举措》推动全省环境监测重点实验室、省控以上水质和空气自动站智能化升级,老旧实验室大型仪器、水质自动站、空气自动站等设备更新。鼓励重点排污单位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更新改造。推动锅炉等特种设备除尘、脱硫、脱硝、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改造更新和脱氮设备安装。推进化工园区化工生产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到2027年新建或改扩建化工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工业污水处理厂)26个(座)。5江西《江西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分级分类补齐一批、更新一批、提升一批环境监测、辐射监管、督察执法、环境应急等设备,持续巩固拓展提升生态环境监测能力。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强制性标准,依法依规推动企业不达标环保设备淘汰和更新替换,推进钢铁、焦化、水泥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到2027年,重点行业环保绩效达到A级水平的产能比例显著提升。6河北《河北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到2027年,淘汰更新改造燃气老旧管网1225公里以上、供水管网270公里以上、排水管网193公里以上,更新改造供热老旧管网335公里以上。7广东《广东省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方案》供水设施设备更新方面,将开展水厂净水工艺和出水水质达标能力复核,开展城市供水管网和居民小区供水加压调蓄设施排查评估,编制本地区供水设施改造方案,合理制定改造计划任务,对存在影响水质达标、老旧破损、国家明令淘汰、能耗高、运行效率低等问题的自来水厂内及居民小区二次供水(加压调蓄)设施设备进行更新改造。8黑龙江《黑龙江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1、加强供水、供热领域设备更新,更新改造影响水质达标、老旧破损、国家明令淘汰、能耗高等问题的净水厂和二次供水(加压调蓄)设施设备。2、积极推进燃气等老化管道更新改造,推动在燃气管道高后果区增设智能监测点位。9重庆《重庆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1、加快环保设备更新改造。推动环境监测重点实验室、水质和空气自动站等设备更新和智能化升级;推广应用节能环保绿色装备,到2027年,全市重点行业环保绩效达到B级以上水平的产能比例大幅提升,累计开展24个近零碳园区试点。2、加快供排水及污水处理设施设备更新。加快推进水厂扩能改造,到2027年,全市新建或改扩建城市水厂28座、改造老旧供水管网800公里,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8.5%以内。10北京《北京市积极推动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统筹推动老旧供水管网和设备更新,开展漏损治理,有序推动自来水厂及加压调蓄供水设施设备升级改造,提升供水安全保障水平。统筹推动污水收集设备更新,重点实施城镇污水处理(再生水)厂站设备更新,提高污水处理效率和出水水质,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11天津《天津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加快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设备补短板、强弱项,持续实施燃气、排水、供水、供热等老化管道更新改造,分批次推进自来水厂及加压调蓄供水设施设备升级改造。12河南《河南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加快推进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设备补短板、强弱项,推动污水处理厂开展高效低能耗设备更新,建设绿色低碳标杆污水处理厂。持续推动老旧环卫车辆、中转压缩设备、移动公厕、垃圾焚烧发电成套设备、垃圾分类设备更新改造。推动地下管网、桥梁隧道、排水防涝、窨井盖等城市生命线工程配套物联智能感知设备建设。13陕西《陕西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措施》开展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收转运体系及焚烧厂处理工艺设备更新改造。加快地下管网、桥梁隧道、窨井盖等城市生命线工程配套物联智能感知设备建设。14山西《山西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设备补短板、强弱项,开展污水处理厂提质增效和垃圾焚烧厂处理工艺更新改造。15内蒙古《内蒙古自治区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任务落实方案》执行重点行业排放标准,优化提升大气、水污染物等排放控制水平。组织开展能耗限额、产品设备能效和乘用车、重型商用车能量消耗量值相关限制、污染物排放、重点行业企业碳排放核算等领域国家标准的宣贯培训、推广应用和标准实施效果评估。16辽宁《辽宁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加快生态环境领域设备更新。推动全省环境监测实验室、生态环境自动监测站仪器设备更新和“数智化”升级改造。到2027年,基本完成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和14个驻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验室以及全省水、气、辐射环境自动监测站老旧仪器设备更新。鼓励一批重点排污单位更新改造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强制性标准,依法依规推动企业淘汰和更新替换不达标环保设备,推进钢铁、水泥、焦化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到2027年,重点钢铁企业实现超低排放;重点焦化、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重点工程;6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实现超低排放。利用中央财政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对重点超低排放改造项目环保主体工程给予补助,原则上不超过合同总额的30%。17吉林《吉林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更新改造影响水质达标、老旧破损、国家明令淘汰的自来水厂及居民小区二次供水(加压调蓄)设施设备。持续推进供热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和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提质增效,逐步更新供热计量装置。到2027年,全省建设改造城市供水厂10座、污水处理厂8座,更新改造城市环卫设施设备1200台(套)、老旧燃气管道2910公里、供热设施设备6000台(套),供热计量装置覆盖面积达到4000万平方米。18甘肃《甘肃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实施方案》推进供水、供热、环卫、污水处理等设施设备更新。。2024年至2027年,新改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7座。到2027年,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19青海《青海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供水方面,更新改造存在影响水质达标、老旧破损、国家明令淘汰、能耗高、运行效率低等问题的自来水厂内及居民小区二次供水(加压调蓄)设施设备。污水处理方面,开展污水处理厂设备提标改造,更新改造不满足标准规定、国家明令淘汰、节能降碳不达标的设施设备。20上海《上海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计划(2024-2027年)》实现全市自来水厂深度处理改造全覆盖,推进700公里老旧供水管网更新改造、300个老旧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推动开展节水改造。推进400公里排水管网修复改造,全面完成雨污混接改造并建立长效监管运维机制。持续提升生活垃圾回收体系,推动8000余个生活垃圾投放点专项更新,480座环卫压缩站和10座中转站升级改造。21四川《四川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开展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设备绿色低碳智能化改造,加大城镇生活污水收集管网与泵站、生活垃圾收转运设备、可回收物分拣设备等更新力度,到 2027 年,改造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老旧破损管网500公里以上,更新改造 100 个以上污水处理厂的有关设施设备。22湖北《湖北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力争到2027年,更新供水设施4000套,升级污水处理厂40座,安装城市生命线安全监测物联传感设备25万套。23湖南《湖南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实施供水、供气、排水等老化管道更新改造。推进自来水厂及加压调储、智能计量、深度处理等供水设施设备升级改造。推动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设备补短板、强弱项,开展污水处理厂提升、曝气搅拌、污泥处理、电气及自动化、监测、光伏发电等绿色低碳智能化改造。24云南《云南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大力推进重点行业节能降碳、超低排放、安全生产、数字化转型、智能化升级,有序推进工业领域生产设备、用能设备、发输配电设备、环保设备、检验检测设备等更新和技术改造。25海南《海南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推动自来水厂及管网设施、二次供水设施设备更新。更新改造影响水质达标、国家明令淘汰、老旧破损、能耗高、运行效率低的自来水厂内及居民小区二次供水(加压调蓄)设施设备,推进供水管网与井盖等配套物联智能感知设备加装与更新,配套搭建监测物联网。26广西《广西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方案》加快推进城市燃气、供水、排水等市政管道及其设施的老化更新改造。27安徽《安徽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加快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设备补短板、强弱项。28福建《福建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实施方案》加快推进城市供水设施和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设备更新改造。29新疆《自治区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对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存在安全隐患的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开展更新改造。30西藏《西藏自治区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到2027年,升级改造10座供排水厂的二次供水、提升泵等设施;升级改造8座污水处理厂设施设备。31宁夏《宁夏回族自治区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推进自来水厂及加压调储供水、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及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更新。二、部分地区生态环境领域设备更新改造专项行动方案汇总序号地区政策文件部分内容1杭州市《杭州市生态环境领域设备更新改造专项行动方案》到2024年,完成1个环境监测实验室人工智能化改造提升,完成1个自动站智能化改造,6个空气自动站实施更新。统筹推动生态环境监测感知体系更新完善,打造要素齐全的城市大气综合自动监测、地表水水质综合自动监测等现代化环境自动监测站点。2绍兴市《绍兴市生态环境领域设备更新改造专项行动方案》2024年,完成1个环境自动监测站智能化改造,更新4台实验室大型老旧仪器;到2027年,完成1个环境监测实验室人工智能化改造、16个省控断面监测水站、7个省控城市空气监测站智能运维改造,新增4个大气颗粒物组分自动监测站,更新103个县控及以上断面水站监测设备。推动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和设施设备更新,定期开展土壤污染监管重点单位、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的周边土壤环境监测。3湖州市《湖州市生态环境领域设备更新改造专项行动方案》加快推动自动站设备更新改造,推动4个国控空气自动站设备更新,推动全市51个市控(县控)断面自动站更新建造,到2027年,除去不具备建站条件情况,完成43个市控(县控)水质自动站建设;到2027年,完成37台省控水质自动站老旧设备更新改造;2024年完成1个空气自动站智能化改造升级,3个市控水质自动站、5个县控水质自动站建设。4桐乡市《桐乡市生态环境领域设备更新改造专项实施方案》2027年底前完成生态环境监测实验室10余套老旧仪器设备更新,提升实验室检测能力;完成市控空气自动站设备综合更新,进一步完善我市空气质量监测体系。5丽水市《丽水市生态环境领域设备更新改造专项行动方案》到 2024 年,完成自动站智能化改造 1 个,空气自动站更新改造 2 个。6金华市《金华市生态环境领域设备更新改造工作方案》到2024年,完成自动站智能化改造1个;到2027年,建成1个人工智能环境监测实验室,完成17个地表水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16个城市空气监测站智能运维改造、设备更新;完成25台(套)生态环境执法装备更新。鼓励重点排污单位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更新改造。7东阳市《东阳市生态环境领域设备更新改造工作方案》全力配合上级部门研究制修订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等强制性地方标准,地表水走航监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工程环境监理等技术规范,主动融入长三角生态环境一体化标准。8宁波市《宁波市生态环境领域设备更新改造专项行动方案》到2024年,完成环境监测实验室人工智能化改造提升1个以上,县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完成40%;到2027年,完成环境监测实验室人工智能化改造提升2个以上,县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完成100%。加快国省控环境监测自动站智能化改造升级,2024年完成国省控地表水、环境空气自动站智能化升级改造2个,2027年实现县控以上地表水断面自动监测全覆盖。9舟山市《舟山市生态环境领域设备更新改造专项行动方案》到2027年,完成1个自动站智能化建设,新建金塘、六横2个城市空气自动监测站,新建11个县控以上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和15个乡镇级河道小微水站,并逐步推进老旧实验室仪器、水质自动站、空气自动站等设备更新,购置一批新污染物监测等仪器设备,提升全市生态环境监测能力。
  • 大规模设备更新行动方案来了,仪器企业将获得哪些机会?
    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推动各类生产设备、服务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鼓励和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在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经济主题记者会上,国家发改委主任郑栅洁表示,设备更新初步估算是一个年规模5万亿元以上的巨大市场。2024年3月1日,李强总理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3月13日,国务院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那么,仪器企业将获得哪些机会?一起来看看! 目标 到2027年,工业、农业、建筑、交通、教育、文旅、医疗等领域设备投资规模较2023年增长25%以上;重点行业主要用能设备能效基本达到节能水平,环保绩效达到A级水平的产能比例大幅提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关键工序数控化率分别超过90%、75%;再生材料在资源供给中的占比进一步提升。 这些行业/领域,更新仪器设备 重点行业△ 围绕推进新型工业化,以节能降碳、超低排放、安全生产、数字化转型、智能化升级为重要方向,聚焦钢铁、有色、石化、化工、建材、电力、机械、航空、船舶、轻纺、电子等重点行业,大力推动生产设备、用能设备、发输配电设备等更新和技术改造。△ 加快推广能效达到先进水平和节能水平的用能设备,分行业分领域实施节能降碳改造。△ 推广应用智能制造设备和软件,加快工业互联网建设和普及应用,培育数字经济赋智赋能新模式。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 围绕建设新型城镇化,结合推进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以住宅电梯、供水、供热、供气、污水处理、环卫、城市生命线工程、安防等为重点,分类推进更新改造。△ 推进各地自来水厂及加压调蓄供水设施设备升级改造。△ 有序推进供热计量改造,持续推进供热设施设备更新改造。△ 加快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设备补短板、强弱项。△ 推动地下管网、桥梁隧道、窨井盖等城市生命线工程配套物联智能感知设备建设。△ 加快重点公共区域和道路视频监控等安防设备改造。交通运输领域△ 加强电动、氢能等绿色航空装备产业化能力建设。教育领域△ 推动符合条件的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更新置换先进教学及科研技术设备,提升教学科研水平。△ 严格落实学科教学装备配置标准,保质保量配置并及时更新教学仪器设备。医疗领域△ 加强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医疗卫生机构装备和信息化设施迭代升级,鼓励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快医学影像、放射治疗、远程诊疗、手术机器人等医疗装备更新改造。 这些仪器设备,淘汰和退出 △ 建立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加快淘汰落后产品设备,提升安全可靠水平。△ 严格落实能耗、排放、安全等强制性标准和设备淘汰目录要求,依法依规淘汰不达标设备。△ 推动再生资源加工利用企业集聚化、规模化发展,引导低效产能逐步退出。 回收循环利用行动 废旧产品设备——回收△ 加快“换新+回收”物流体系和新模式发展,支持耐用消费品生产、销售企业建设逆向物流体系或与专业回收企业合作,上门回收废旧消费品。△ 进一步完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支持建设一批集中分拣处理中心。△ 完善公共机构办公设备回收渠道。△ 支持废旧产品设备线上交易平台发展。二手商品——支持流通交易△ 推动二手商品交易平台企业建立健全平台内经销企业、用户的评价机制,加强信用记录、违法失信行为等信息共享。有序推进再制造和梯次利用△ 鼓励对具备条件的废旧生产设备实施再制造,再制造产品设备质量特性和安全环保性能应不低于原型新品。△ 推广应用无损检测、增材制造、柔性加工等技术工艺,提升再制造加工水平。△ 深入推进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传统设备再制造,探索在风电光伏、航空等新兴领域开展高端装备再制造业务。△ 加快风电光伏、动力电池等产品设备残余寿命评估技术研发,有序推进产品设备及关键部件梯次利用。推动资源高水平再生利用△ 推动再生资源加工利用企业集聚化、规模化发展,引导低效产能逐步退出。△ 完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支持政策,研究扩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制度覆盖范围。△ 支持建设一批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塑料等再生资源精深加工产业集群。△ 积极有序发展以废弃油脂、非粮生物质为主要原料的生物质液体燃料。△ 探索建设符合国际标准的再生塑料、再生金属等再生材料使用情况信息化追溯系统。△ 持续提升废有色金属利用技术水平,加强稀贵金属提取技术研发应用。△ 及时完善退役动力电池、再生材料等进口标准和政策。 支持与保障 财政支持△ 把符合条件的设备更新、循环利用项目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支持范围。△ 进一步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加大绿色产品采购力度。税收支持△ 加大对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税收优惠支持力度,把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纳入优惠范围。△ 推广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做法。△ 配合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研究完善所得税征管配套措施,优化税收征管标准和方式。金融支持△ 运用再贷款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的支持;中央财政对符合再贷款报销条件的银行贷款给予一定贴息支持。△ 发挥扩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工作机制作用。创新支撑△ 聚焦长期困扰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产业基础、重大技术装备“卡脖子”难题,积极开展重大技术装备科技攻关。△ 完善“揭榜挂帅”、“赛马”和创新产品迭代等机制,强化制造业中试能力支撑,加快创新成果产业化应用。延伸阅读:国务院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送审稿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
    p   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市场监管总局报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送审稿修订稿)》及其说明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以登录司法部官网、中国法律服务网、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关注司法部微信公众号查看送审稿修订稿及其说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8年8月13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p p   一、登录中国法律服务网(www.12348.gov.cn)或者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p p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6号司法部工交商事法制司(邮政编码:10002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计量法征求意见”字样。 /p p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lf2018@chinalaw.gov.cn。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司法部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8年7月13日 /p p & nbsp & nbsp & nbsp strong 附件1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送审稿修订稿)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0, 0, 0) " strong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0, 0, 0) " (送审稿修订稿)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一章 总则 /strong /p p    strong 第一条 /strong (立法宗旨)为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规范计量活动,促进经济、科学技术和社会的发展,维护国家、公众的利益,制定本法。 /p p    strong 第二条 /strong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计量单位,建立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制造、修理、销售、进口、使用计量器具,出具计量结果等活动以及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p p    strong 第三条 /strong (计量单位)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 /p p   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法定计量单位。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 /p p   因特殊需要采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p p    strong 第四条 /strong (标准时间)国家实行统一的标准时间。 /p p   国家标准时间的产生、发播和使用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制定。 /p p    strong 第五条 /strong (监管体制)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计量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计量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p p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计量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p p    strong 第六条 /strong (政府职责)国家鼓励、支持计量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先进的计量科学技术和计量管理方法,加强国家计量基础设施建设,构建国家现代先进测量体系。 /p p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将计量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计量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对在计量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p p    strong 第七条 /strong (国家计量院)国家计量院是国家最高计量技术机构,保障国家最高量值与国际等效。 /p p    strong 第八条 /strong (军民融合)国家推进军民融合计量体系建设,扩大军地计量资源共享、共用,推动计量科技军民协同创新,构建军民协调统一的计量规范体系和计量监督体系。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二章 计量基准、计量标准管理 /strong /p p    strong 第九条 /strong (建立计量基准、国家计量标准)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计量基准、国家计量标准的建立,作为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 /p p    strong 第十条 /strong (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负责规划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建立,作为统一量值和实施计量监督的依据。 /p p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p p    strong 第十一条 /strong (建立部门计量标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部门计量标准,其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p p    strong 第十二条 /strong (建立企业事业单位计量标准)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的计量标准,其中用于向社会提供校准服务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经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p p   strong  第十三条( /strong 建立计量基准、计量标准条件)建立计量基准和计量标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p p   (一)具有计量性能和溯源性符合要求的测量仪器、系统或者标准物质 /p p   (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 /p p   (三)具有称职的研究、保存、维护和使用人员 /p p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p p   (五)具有开展量值传递的计量技术规范。 /p p   其中建立计量基准和国家计量标准的,还应当具备相应的保存和改造的技术保障能力以及参与国际比对和进行后续研究的能力。 /p p    strong 第十四条 /strong (溯源要求)计量基准和国家计量标准的量值应当与国际上的量值保持等效。 /p p   其他计量标准应当采用计量检定的方式进行量值溯源,不具备检定条件的可采用计量校准或者计量比对等方式。 /p p   strong  第十五条 /strong (废除要求)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废除技术水平或者工作状况不适应需要的计量基准或者国家计量标准。 /p p    strong 第十六条 /strong (禁止性规定)未经主持考核的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计量基准或者计量标准的计量性能。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三章 制造、修理、销售、进口、使用计量器具 /strong /p p    strong 第十七条 /strong (目录管理)国家对关系公共利益的计量器具实行重点管理,重点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发布。 /p p    strong 第十八条 /strong (计量器具制造要求)以经营为目的制造列入目录的计量器具,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型式批准后方可生产。用于统一量值的国家标准物质,应当经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定级鉴定后方可生产、销售。 /p p    strong 第十九条 /strong (计量器具进口要求)以经营为目的进口列入目录的计量器具,应当经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型式批准后方可进口。 /p p    strong 第二十条 /strong (型式批准要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计量器具进行型式批准,应当经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依据计量技术规范对计量器具的型式进行技术评价。 /p p    strong 第二十一条 /strong (申请型式批准的条件)申请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定级鉴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p p   (一)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p p   (二)有满足型式评价要求的计量器具。其中申请标准物质定级鉴定的,有满足定级鉴定要求的标准物质样品,其定值方法具有溯源性 /p p   (三)有完整的技术文件、产品标准和相关的技术规范等 /p p   (四)有固定的生产场所和相应的生产设施 /p p   (五)有保证产品质量的出厂检验条件 /p p   (六)有满足生产需要的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 /p p   (七)有必要的质量保证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其中申请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的危险品类标准物质定级鉴定的,还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管理规定。 /p p   申请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应当符合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条件。 /p p   strong  第二十二条 /strong (制造、修理者义务)计量器具的制造者应当对其制造的计量器具的产品质量负责,保证产品计量性能合格。 /p p   计量器具的修理者应当保证修理后的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符合有关要求。 /p p    strong 第二十三条 /strong (计量检定、校准制度)目录中直接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司法鉴定、行政执法的计量器具实行计量检定。未经计量检定或者计量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p p   依照本法规定实施计量检定以外的其他计量器具应当采用计量校准、计量比对等方式进行量值溯源。 /p p    strong 第二十四条 /strong (计量检定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实行计量检定的计量器具,使用者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内经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申请计量检定。所在地不能检定的,应当向其他经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申请计量检定。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由经营者申请计量检定。 /p p    strong 第二十五条 /strong (计量检定、计量校准等计量量值传递及溯源活动的依据)计量检定、计量校准及其他量值传递及溯源活动应当执行相关计量技术规范。 /p p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由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没有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分别制定部门计量技术规范和地方计量技术规范。 /p p    strong 第二十六条 /strong (使用单位义务)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应当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量器具,保证使用的计量器具的量值的准确可靠。 /p p    strong 第二十七条 /strong (民用四表的使用要求)用于城乡居民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冷)等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经过检定合格方可使用。计量失准的,由经营者负责更换。 /p p    strong 第二十八条 /strong (禁止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违法行为: /p p   (一)破坏计量器具计量性能 /p p   (二)制造、销售残次或者带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零配件、软件、装置,使用残次或者带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零配件、软件、装置组装、改装和修理计量器具 /p p   (三)制造、销售、进口、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 /p p   (四)伪造、变造、冒用、租赁、借用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型式批准(定级鉴定)、计量检定、计量校准等相关证书 /p p   (五)违反规定制造、销售、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 /p p   (六)制造、修理、销售、进口、使用的计量器具不合格 /p p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与计量活动有关的行为。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四章 计量结果管理 /strong /p p    strong 第二十九条 /strong (鼓励科技计量)国家鼓励通过在线采集、实时监测等科技手段获取计量数据,保证数据的可追溯性,并科学应用计量结果。 /p p    strong 第三十条 /strong (一般性要求)生产者、经营者和其他向社会出具计量结果的单位应当建立必要的计量管理制度,对计量结果的产生过程进行计量控制,确保出具的计量结果准确可靠和可追溯性,并对出具的计量结果负责,保证诚信计量。 /p p    strong 第三十一条 /strong (经营者计量要求)经营者应当使用与其经营或者服务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器具,并以计量器具确定的量值作为贸易结算依据。 /p p   对可复现量值的商品,商品交易场所的主办者应当在商品交易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经计量检定合格的复验用计量器具。 /p p    strong 第三十二条 /strong (商品量或服务量要求)生产者、经营者应当保证生产、经营的商品量或者服务量的计量准确。商品量或者服务量的短缺量不得大于国家规定的允许值。没有国家规定的,可以通过合同约定。 /p p   商品量或者服务量的短缺量大于国家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允许值的,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补足短缺量、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补足短缺量、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后,可以向生产者追偿。 /p p    strong 第三十三条 /strong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要求)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规定在商品包装上正确清晰标注净含量,保证净含量的实际值与标注值相符。 /p p   国家推行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计量保证能力自我声明制度,鼓励其在商品包装上采用计量合格标志。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五章 计量监督 /strong /p p    strong 第三十四条 /strong (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使用计量器具,出具计量结果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中涉及计量检定、计量校准、商品量计量检验等技术活动的,应当由计量技术机构按照有关计量技术规范进行。 /p p    strong 第三十五条 /strong (计量技术机构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技术机构。 /p p   国家计量技术机构负责研究、保存和维护计量基准和国家计量标准。地方计量技术机构负责研究、保存和维护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p p   各级计量技术机构应当依法进行量值传递,开展计量科学研究,为实施计量监督、促进科学和经济社会的创新发展提供技术保证。 /p p    strong 第三十六条 /strong (计量技术机构授权)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技术机构或者其他单位的计量技术机构开展计量检定、型式评价活动,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授权。 /p p   开展本条前款规定活动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p p   strong  第三十七条 /strong (授权条件)执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任务的计量技术机构,取得授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p p   (一)有法人资格或者经法人授权 /p p   (二)有与其执行任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工作环境和设施 /p p   (三)有与其执行任务相适应的计量基准或者计量标准,其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经考核合格 /p p   (四)有与其执行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和管理制度 /p p   (五)有与其执行任务相适应的技术水平和计量管理能力。 /p p    strong 第三十八条 /strong (计量校准机构条件)向社会提供计量校准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p p   (一)有法人资格或者经法人授权 /p p   (二)有与其开展计量校准服务项目相适应的计量标准,其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经考核合格 /p p   (三)有与其开展计量校准服务项目相适应的场所、环境和设施 /p p   (四)有与其开展计量校准服务项目相适应的制度和人员。 /p p    strong 第三十九条 /strong (计量校准义务)开展计量校准服务应当依法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计量校准服务机构和委托方应当以合同或者其他约定的形式确定校准的有关事项。 /p p   计量校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提供计量校准服务中的各项记录,并对其出具的各项计量校准数据和报告负责。 /p p   strong  第四十条 /strong (资质认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计量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向社会提供相关公证数据。 /p p strong   第四十一条 /strong (资质认定内容)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p p   (一)有法人资格或者经法人授权 /p p   (二)有与开展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计量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p p   (三)有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及检验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管理制度 /p p   (四)有相应的工作场所、环境,操作技能的人员。 /p p    strong 第四十二条 /strong (禁止性规定)计量技术机构、计量校准机构和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数据或者报告。 /p p    strong 第四十三条 /strong (强制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p p   (一)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p p   (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p p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p p   (四)查封、扣押涉嫌违法的计量器具以及有关设备、零配件、商品。 /p p   (五)对涉嫌违法的计量器具以及有关设备、零配件进行检验、检测、鉴定。 /p p    strong 第四十四条 /strong (被检查单位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碍。 /p p   监督检查中需要提供样品的,被检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抽样数量提供样品。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p p   除正常损耗和国家另有规定外,样品应当退还被检查单位。未按照规定退还的,由开展计量监督检查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照价购买。 /p p    strong 第四十五条 /strong (计量基准、计量标准的裁决作用)处理因计量器具计量性能所引起的计量纠纷,以计量基准、国家计量标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出具的数据为准。 /p p    strong 第四十六条 /strong (举报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向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p p    strong 第四十七条 /strong (信用记录)对于违反本法规定的单位及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违法失信行为建立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六章 法律责任 /strong /p p    strong 第四十八条 /strong (涉及计量单位的处罚之一)违反本法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p p    strong 第四十九条 /strong (涉及计量单位的处罚之二)违反本法规定,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和进口,没收计量器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strong 第五十条 /strong (涉及计量标准的处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使用有关计量基准或者计量标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证书: /p p   (一)未经批准改变计量基准或者计量标准的计量性能的 /p p   (二)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者部门最高计量标准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的,或者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向社会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的 /p p   (三)有关计量标准未进行量值溯源的。 /p p    strong 第五十一条 /strong (涉及未经型式批准计量器具的处罚)违反本法规定,制造、进口、销售列入目录的未经型式批准(定级鉴定)或者超出型式批准(定级鉴定)范围的计量器具,责令停止制造、进口、销售,没收违法计量器具,并处违法制造、进口、销售计量器具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p p    strong 第五十二条 /strong (涉及不合格计量器具的处罚)违反本法规定,制造、进口、修理、销售、使用的计量器具不合格的,责令其停止制造、进口、修理、销售、使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制造、进口、修理、销售计量器具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p p    strong 第五十三条 /strong (涉及计量器具未溯源的处罚)违反本法规定,属于计量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申请检定、经检定不合格或者超出检定周期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并处1万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其中使用单位为个体工商户的,可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strong 第五十四条 /strong (涉及破坏计量性能的处罚)违反本法规定,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计量性能或者伪造数据的,没收计量器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strong 第五十五条 /strong (涉及残次零配件的处罚)违反本法规定,制造、销售残次或者带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零配件、软件、装置,使用残次或者带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零配件、软件、装置组装、改装和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制造、修理、销售,没收相关计量器具零配件或者装置,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p p    strong 第五十六条 /strong (涉及欺骗消费者为目的处罚)违反本法规定,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strong 第五十七条 /strong (涉及民用四表经营者的处罚)违反本法规定,用于城乡居民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冷)等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计量失准未更换的,责令经营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strong 第五十八条 /strong (涉及伪造证书的处罚)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冒用、租赁、借用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定级鉴定)、计量检定、计量校准等相关印、证的,没收非法印、证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strong 第五十九条 /strong (涉及对经营者计量责任的处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者、经营者生产、经营的商品量或者服务量的短缺量大于国家规定的允许值范围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strong 第六十条 /strong (涉及对主办者计量责任的处罚)违反本法规定,商品交易场所的主办者未在商品交易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经计量检定合格的复验用计量器具的,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strong 第六十一条 /strong (涉及定量包装商品的处罚)违反本法规定,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在商品包装上正确清晰标注净含量的、净含量实际值与标注值不符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违反本法规定,采用计量合格标志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其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不符合其承诺要求的,责令改正并停止采用计量合格标志,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strong 第六十二条 /strong (涉及未授权技术机构的处罚)违反本法规定,计量技术机构未经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开展计量检定、型式评价活动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strong 第六十三条 /strong (涉及未资质认定技术机构的处罚)违反本法规定,检验检测机构未经资质认定,向社会提供相关公证数据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strong 第六十四条 /strong (涉及出具虚假数据技术机构的处罚)违反本法规定,计量技术机构、计量校准机构、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数据或者报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吊销相关资质证书。 /p p    strong 第六十五条 /strong (涉及计量技术人员的处罚)违反本法规定,计量技术机构、计量校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工作,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一)伪造数据的 /p p   (二)出具错误数据,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 /p p   (三)违反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的 /p p   (四)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工作的 /p p   (五)未取得相关资格开展计量检定等活动的。 /p p   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处分决定做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相关计量技术活动。 /p p    strong 第六十六条 /strong (对技术机构的相关处罚) 计量技术机构、计量校准机构聘用不得从事计量技术活动的人员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strong 第六十七条 /strong (涉及被检单位的处罚)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碍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p p    strong 第六十八条 /strong (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rong 第六十九条 /strong (处罚实施机关)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七章 附 则 /strong /p p    strong 第七十条 /strong (定义术语)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p p   计量器具,指单独或与一个或多个辅助设备组合,用于进行测量的仪器、系统以及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 /p p   标准物质,指具有足够均匀和稳定的特定特性的物质,其特性被证实适用于测量中或标称特性检查中的预期用途。 /p p   计量检定,指为评定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确定其是否合格所进行的全部工作。 /p p   计量校准,是量传溯源的一种技术实现方式,指在规定的条件下,为确定计量器具、参考物质和测量系统的名义量值与对应的测量标准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组技术操作。 /p p   计量检验,对给定产品按照规定程序,确定某一种或多种特性、进行处理或提供服务所组成的技术操作。 /p p   型式批准,指根据文件要求对计量器具指定型式的一个或多个样品性能所进行的系统检查和试验,并将其结果写入型式评价报告中,以确定是否可对该型式予以批准。 /p p   计量比对,指在规定条件下,对相同准确度等级或者规定不确定度范围内的同种计量基准、计量标准之间所复现的量值进行传递、比较、分析的过程。 /p p   计量技术规范,指计量活动中使用的技术文件,包括计量检定系统表、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校准规范、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大纲以及其他有关计量技术规范。 /p p    strong 第七十一条 /strong (与许可有关的期限要求)本法规定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限为5年。到期申请延续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p p    strong 第七十二条 /strong (收费)行政许可、计量检定应当缴纳费用,具体收费办法或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价格部门统一制定。 /p p    strong 第七十三条 /strong (军用计量)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另行制定。 /p p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面向社会开展的计量工作适用本法。 /p p    strong 第七十四条 /strong (有关办法的制定)与实施本法有关的管理办法、各种印、证、标志以及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等,由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p p    strong 第七十五条 /strong (实施日期)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p p & nbsp & nbsp & nbsp strong 附件2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送审稿修订稿)》的说明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0, 0, 0) " strong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送审稿修订稿)》的说明 /strong /span /p p   2015年,原质检总局向国务院报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送审稿)》。随着国务院“放管服”改革不断推进,计量器具强制检定费用停征等新情况的出现,特别是在党中央和国务院对加强国家质量技术基础建设提出新要求,计量国际单位制7个基本量即将重新定义等计量工作的新形势下,2018年4月,市场监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送审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送审稿修订稿)》。 /p p    strong 一、修订的基本思路 /strong /p p   在总体思路上,着力处理好四个主要关系:一是处理好统一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关系,针对各部门反馈意见较多的管理体制问题,充分吸收采纳了各部门意见,做到统一管理与部门分工的有机结合,政府监管与社会共治的有机结合,在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主管下,各部门通力合作、全社会广泛参与和共同治理,计量体系将更加完善,计量支撑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的基础将更加坚实和广泛。二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关系,实现市场调节和政府管理的有机结合,以“管对、管少、管好”的基本原则将“强制检定目录”“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目录”合并为“重点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将该管的管住,释放市场活力和内生动力 将该放的放开,放开企业内部最高计量标准的考核,大力发展计量校准,放开计量校准市场,相关单位可通过市场的方式,自愿开展计量校准活动,以保障量值可靠。三是处理好放开事前准入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关系,坚持弱化事前,自律事中,强化事后的基本原则,做到自主管理与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机结合。根据现行计量法的有关规定,在保留必要的事前监管行政许可的基础上,深入研究计量管理制度实际、计量活动基本规律,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强化法律责任。四是处理好现在和未来的关系,做到既充分考虑目前市场经济运行的需要,健全计量单位、计量器具和计量结果监督管理的各项制度,又兼顾未来计量规范引领发展的需要,应对量值传递扁平化、网络化的新形势,取消量值传递(溯源)区域限制,建立开放的计量资源共享平台。吸收采纳计量大数据、计量结果应用,科技创新等制度,将法律的稳定性与创新性结合,为未来计量的发展预设制度安排。 /p p    strong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strong /p p   (一)进一步理顺计量监管体制。计量监管体制既有统一,也有分工,不仅体现在中央层面,也体现在地方层面。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计量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是计量监管体制的统一,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计量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是计量监管体制的分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是地方层面的统一监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计量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是地方层面的分工监管。计量统一监管与分工监管相辅相成,紧密合作,致力于建立共同治理的新格局。 /p p   (二)增加国家计量院的相关规定。国家计量院(NMI)是国际通用术语,是指一个国家的最高计量技术机构。在一个国家,量值的传递要从国家最高量值开始向下传递,量值溯源要从不同的地方向上溯源至国家最高量值,NMI担负着国家“最高量值源头”的重任。国外立法都对NMI的法律地位和法定职责做了规定,美国国会通过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不断赋予美国国家计量院(NIST)新的职责职能。德国的单位与时间法规定德国联邦物理技术研究院(PTB)是德国国家计量院。国际法制计量组织《关于计量法的若干考虑》(OIML-D1)建议将NMI的创建、职能与地位在各国计量法中予以规定。在计量法中规定NMI,有利于明确NMI作为国家“最高量值源头”的法律地位,通过NMI保障国家最高量值与国际等效,可以使我国量值与国际接轨,并实现国内量值的有效传递和溯源。 /p p   (三)增加民生计量的相关规定。2017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 lt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gt 实施情况的报告》指出,“一些地方反映,与群众家庭生活密切相关的水、电、气表没有按照规定到期轮换,造成设备老化、计量不准。”为此,原质检总局和住建部联合开展了专项调研,由于民用四表的所属权不清晰,无相关法律规定,使得轮换制度难以落实,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无法保障,急需立法明确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冷)等经营者的责任。由于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冷)等计量器具属于贸易结算领域,因此,对这些计量器具要求“经过检定合格方可使用”,同时规定“计量失准的,由经营者负责更换”,有利于明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冷)等计量器具的权利归属和法定责任,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p p   (四)删除能源计量的相关规定。计量法是计量工作的基本法,由于计量活动涉及各行各业,需要处理好计量法作为基本法与产品质量、节能环保、食品安全等领域特别法的关系。能源计量是节能环保的重要手段,立法需对能源计量管理进行规定,现行节约能源法已对能源计量、供热计量、能源消费计量、能源计量器具等问题做了规定,综合考虑后,计量法不再对能源计量这一问题进行专门规定。 /p p   (五)完善计量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计量技术规范是保证量值准确可靠的技术规则,是规范计量活动的行为准则,需要面向包括计量检定、计量校准在内的各种计量活动,并随着计量的发展和社会需求的变化不断完善。计量法作为约束调整计量活动的基本法,应从系统的角度对计量技术规范提出要求。因此,计量法需要对计量技术规范做统一规定,即“计量检定、计量校准及其他量值传递及溯源活动应当执行相关计量技术规范”。同时,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各部门、各地实际制定部门和地方计量技术规范,作为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有益补充。 /p p   (六)增加计量数据的相关规定。随着科技发展,大数据、互联网+等科技时代的来临,计量数据的可溯源、可核查至关重要,加强对计量数据的管理越来越重要,工作实践中对能源资源数据的实时在线采集和监测,对网约车计程的计量监管,都对计量数据的管理奠定了基础。因此,增加了“国家鼓励通过在线采集、实时监测等科技手段获取计量数据,保证数据的可追溯性,并科学应用计量结果”的规定。 /p p   (七)增加军民融合的相关规定。习近平总书记要求“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必须向重点领域聚焦用力,以点带面推动整体水平提升”。计量对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都具有重要的支撑和引导作用,是军民融合发展的基础设施和典型领域,推进计量军民融合是推进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深度融合发展的需要。中央高度重视计量军民融合,在多个重要文件中对推进计量军民融合作出部署并提出要求。2014年5月23日,原质检总局与原总装备部签署《军民融合计量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当前,我国计量军民融合取得了一些进展和成效,但整体水平仍明显落后于发达国家,计量军民融合整体效益与巨大潜力亟待挖掘和进一步发挥。推进计量军民深度融合,迫切需要法律的支撑和引领。在计量法中明确国家对计量军民融合的总体要求,可以进一步夯实推进计量军民融合的法律基础。 /p p   (八)完善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根据具体制度的修改,同步完善相应的法律责任。增加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冷)等民生计量器具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计量失准未更换的法律责任,删除了能源计量涉及的相关法律责任,增加了计量技术机构、计量校准机构聘用不得从事计量技术活动的人员的法律责任等。 /p
  • 中国下达节能减排硬指标 3万亿市场空间打开
    市场的目光再次聚焦到节能环保领域,3万亿“盛宴”正式开启。   据中国政府网7日报道,国务院日前下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作为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社会转型的重中之重,未来5年,我国节能减排的力度更大、标准更高、相关促进措施也更有力。   这份长达约一万字的工作方案包括50条具体要求,涉及12个方面,涵盖节能减排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推广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等。   根据《工作方案》确定的总体目标,“十二五”期间,我国在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和氮氧化物排放量方面,均较“十一五”期间有显著下降。   指标更硬,市场空间也更大。据业内人士测算,到2015年,我国节能环保产业总产值将超过3万亿元。   节能目标挂钩地区考核   坚决防止前松后紧   一提节能减排,诸多企业直呼伤脑筋,去年拉闸限电“一刀切”的场景仍历历在目。   这一次,国务院在下发的《工作方案》时明确提出,坚决防止出现节能减排工作前松后紧的问题,并特别强调了“问责制”,即把节能减排的完成情况与领导干部的综合考核评价挂钩。   而从具体目标看,无论是国内生产总值能耗还是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量,“十二五”均较“十一五”显著下降。   《工作方案》明确,到2015年,全国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0.869吨标准煤(按2005年价格计算),比2010年的1.034吨标准煤下降16%,比2005年的1.276吨标准煤下降32%。“十二五”期间,我国将实现节约能源6.7亿吨标准煤。   2015年,全国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2347.6万吨、2086.4万吨,比2010年的2551.7万吨、2267.8万吨分别下降8% 全国氨氮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238.0万吨、2046.2万吨,比2010年的264.4万吨、2273.6万吨分别下降10%。   然而从“十二五”开局之年的情况来看,想要达标并不容易。   环保部副部长张力军此前表示,从环保部对今年1-4月全国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的调研来看,节能减排并不乐观。   工信部统计数据也显示,今年以来高耗能行业仍保持较快增速,一季度六大高耗能行业增加值增长12.2%,比去年四季度加快2.6个百分点,回升幅度明显快于整体工业水平。淘汰落后产能任务依然艰巨。   为了有效推进目标的实施,《工作方案》特别明确,要合理分解节能减排指标,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节能潜力、环境容量及国家产业布局等因素,将全国节能减排目标合理分解到各地区、各行业。   总而言之,各地方和部门必须明确目标责任,狠抓贯彻落实,确保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   财税金融全方位支持   推进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   为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政策有“压”也有“保”。   在抑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的同时,我国将推进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完善财政激励政策、健全税收支持政策、强化金融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有利于节能减排的经济政策。   另据知情人士透露,接下来将有一系列涉及节能减排的重大政策陆续出台,相关部委还将编制节能产品目录,完善节能产品认证制度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制度。   《工作方案》明确,要推进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理顺煤、电、油、气、水、矿产等资源性产品价格关系。推行居民用电、用水阶梯价格。完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全面推行供热计量收费。   对能源消耗超过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严格落实脱硫电价,研究制定燃煤电厂烟气脱硝电价政策。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费政策,研究将污泥处理费用逐步纳入污水处理成本问题。改革垃圾处理收费方式,加大征收力度,降低征收成本。   在财税、金融支持方面,落实国家支持节能减排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积极推进资源税费改革,将原油天然气和煤炭资源税计征办法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并适当提高税负水平,依法清理取消涉及矿产资源的不合理收费基金项目。   积极推进环境税费改革,选择防治任务重、技术标准成熟的税目开征环境保护税,逐步扩大征收范围。   《工作方案》还强调,要加大各类金融机构对节能减排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适合节能减排项目特点的信贷管理模式。   分析人士指出,节能减排在促进我国产业升级、经济和社会转型的同时,也为众多行业带来了重大的发展机遇。   据测算,截至2009年底,我国节能环保产业总产值达1.71万亿元,到2015年,节能环保产业总产值预计将超过3万亿元,占GDP的8%左右。
  • 国家发改委等部门:支持内蒙古绿色低碳 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支持内蒙古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能源局、林草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内蒙古高质量发展 奋力书写中国式现代化新篇章的意见》(国发〔2023〕16号),支持内蒙古大力发展以绿色低碳为鲜明特征的新质生产力,进一步推动内蒙古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措施。  一、加快能源绿色低碳转型  (一)以更大力度发展新能源。以库布其、乌兰布和、腾格里、巴丹吉林沙漠为重点,规划建设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同步开展规划环评,切实发挥规划引领作用,积极发展光热发电。重点在沙漠、戈壁、荒漠地区、边境地区、采煤沉陷区、露天矿排土场等合理布局新能源项目。鼓励央地企业合作、各类所有制企业开展合作,联合建设运营风光基地。  (二)大力推进煤炭绿色开采和清洁高效利用。优化鄂尔多斯、呼伦贝尔、锡林郭勒煤炭产能,有序推进通辽等地区先进产能建设,保护性管理利用稀有煤种。支持内蒙古全面实施煤电机组节能降碳改造、供热改造、灵活性改造“三改联动”,推进煤电低碳化示范项目建设,多措并举逐步减少非电行业燃料煤用量。切实落实鼓励煤矸石综合利用的政策措施,推动矿井水达标处理后用于流域生态补水,协同开展露天煤矿污染治理与生态修复,妥善解决矿区现有生态环境问题,加大煤矿瓦斯抽采利用,降低煤炭开采甲烷排放,提升煤炭绿色开发水平。  (三)加大油气资源绿色开发和增储上产力度。加强含油气盆地地质勘查,推进老油气区深度挖潜,加大非常规天然气勘探力度。实施巴彦、吉兰泰等油田增产工程,苏里格、大牛地、东胜等气田稳产工程,呼伦贝尔、锡林郭勒等煤层气开发利用工程。支持油气勘探开发与新能源深度融合发展。加大天然气中氦气等共伴生资源的综合利用。  (四)加强电网基础设施建设。强化蒙西、蒙东电网500千伏主干网架,加快规划建设电力外送通道,满足新能源大规模发展和负荷快速增长需求。提升现有外送通道新能源电量输送规模和能力,推进蒙西至京津冀风光火储输电通道按期建成投产。  (五)推进智能电网综合示范。建设适应高比例新能源、源网荷协调互动的电力智慧调度系统,开展电网侧、新能源侧、储能侧、用户侧调度运行系统智能化改造。积极发展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智能微电网,实现与大电网兼容互补。推进呼和浩特、包头、鄂尔多斯等智能电网综合示范区建设。  (六)创新能源绿色低碳发展体制机制。支持内蒙古因地制宜探索有利于新能源高水平开发利用的差别化政策。支持煤电企业和新能源企业实质性联营,落实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相关要求,促进煤电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创新可再生能源高比例消纳利用模式,有序推进高耗能企业绿电替代。支持内蒙古开展绿色电力交易试点,适时将内蒙古电力交易中心纳入国家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平台。推动完善内蒙古地区电力市场建设,以市场化方式促进新能源的健康发展和高效消纳。  二、构建绿色低碳现代产业体系  (七)加快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支持内蒙古建设现代产业体系,做优做强重点产业集群和重点产业链,积极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持续优化产业结构。支持内蒙古深入实施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三品”行动,培育创建消费品工业“三品”战略示范城市。  (八)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坚持绿色低碳导向,依托资源优势和产业基础,在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基础上,高标准建设蒙东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支持和引导企业实施节能降碳改造,持续提升重点行业绿色低碳发展水平。推动火力发电等行业企业运用依法披露的环境信息,开展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评价。推动现代煤化工产业高端化、多元化、低碳化发展,高质量建设鄂尔多斯现代煤化工产业示范区和煤制油气战略基地,探索现代煤化工与绿氢、碳捕集利用与封存耦合发展模式,积极推进煤基特种燃料、煤基生物可降解材料等技术研发和工业化应用。  (九)加快发展新能源产业。支持内蒙古探索新能源产业创新发展模式,在保障消纳前提下,高质量发展风机、光伏、光热、氢能、储能等产业集群,做大做强碳纤维等碳基材料产业。支持内蒙古打造国家新能源与先进高载能产业融合发展集聚区。  (十)推进数字化绿色化协同转型发展。加快推进“东数西算”工程,建设国家算力网络枢纽节点和面向全国的算力保障基地。支持大数据产业园建设增量配电网,为算力产业提供长期稳定绿色能源保障。培育壮大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等新兴数字产业,推动数字经济赋能绿色发展。  (十一)提升农牧业绿色低碳发展水平。支持内蒙古大力培育传统优势食品产区和地方特色食品产业,推进奶业、肉牛、肉羊、羊绒、马铃薯、饲草等产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全球一流乳业全产业链生态圈。鼓励内蒙古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项目按程序申报农业产业强镇、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和优势特色产业集群,支持锡林郭勒建设华西牛种源基地。  三、推动重点领域绿色发展  (十二)开展碳达峰碳中和先行先试。支持内蒙古围绕推动能耗双控转向碳排放双控先行探索,夯实碳排放统计核算工作基础,加快构建碳排放双控制度和配套政策。支持鄂尔多斯、包头、内蒙古赤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建设国家碳达峰试点。支持内蒙古建设国家碳计量中心。将温室气体管控纳入环评管理,开展产业园区和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评试点,推进源头降碳。鼓励鄂尔多斯蒙苏经济开发区零碳产业园等绿色园区、低碳园区、零碳园区建设。支持内蒙古大力发展绿色金融,强化金融支持低碳转型经济活动力度,开展绿色金融支持项目环境效益事前、事后评估,探索创新碳账户、碳普惠等模式。  (十三)全面加强资源节约。鼓励内蒙古健全资源节约集约评价指标体系。推动重点行业节能降碳改造,协同推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支持呼和浩特、鄂尔多斯、乌兰察布等建设国家节水型城市,鼓励开展跨省区、跨盟市水权交易。开展绿色低碳生活全民行动,深入推进全民节能、节水、节材、节粮。优化土地资源要素配置,完善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政策,多措并举盘活利用低效用地。支持内蒙古提高矿产资源开采效率,加强低品位资源利用。  (十四)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支持内蒙古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加强标准引领,畅通资源循环利用链条。支持内蒙古全面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废弃物综合利用、能量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支持建设城市废弃物分类回收利用设施,推进呼和浩特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重点城市建设。推进鄂尔多斯市、托克托县、乌拉特前旗等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建设。强化粉煤灰、煤矸石等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畅通井下充填、生态修复、路基材料等利用消纳渠道。强化退役动力电池、光伏组件、风电机组叶片等新兴产业废弃物循环利用。  (十五)提升城乡建设低碳发展水平。加快发展绿色建筑,鼓励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示范。结合城市更新行动等工作,支持老旧小区和供热管网等改造升级。稳妥有序开展清洁供暖试点城市建设,支持工业余热供暖规模化应用,在热力管网无法达到的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和农村牧区等,鼓励推广应用热泵技术,支持分散式可再生能源采暖。有序推进供热计量改造,稳步推进供热计量收费。  (十六)加快交通运输绿色低碳转型。支持内蒙古构建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完善有利于引导绿色出行的现代交通系统。因地制宜推广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运输工具,鼓励纯电重卡、换电重卡等替代燃油重卡,加强矿区专用铁路建设。支持内蒙古完善充换电站、加氢站等基础设施体系,强化交通、电力和能源设施深度融合。  四、强化绿色低碳科技创新  (十七)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支持内蒙古科研单位和企业与国内优势科研团队开展合作,强化绿色低碳科技创新。支持内蒙古地区优势科技力量参与相关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建设。支持呼和浩特、包头和鄂尔多斯三地的国家高新区按程序联合创建呼包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十八)推进绿色低碳技术示范应用。支持内蒙古参与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工程建设,充分发挥资源禀赋和应用场景优势,实施一批技术水平领先、减排效果突出的示范项目,加强先进绿色低碳技术推广应用。支持内蒙古建设区域绿色技术交易平台,推进先进适用技术成果产业化应用。  (十九)加强绿色低碳领域人才培养。支持内蒙古绿色低碳技术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健全多层次人才培养体系。鼓励内蒙古高校、科研机构加强与国内外大学和学术机构交流合作,开展人才联合培养。鼓励企业以多种方式引才聚才。鼓励规范开展绿色低碳相关领域社会化培训。  五、全面提升生态环境质量和稳定性  (二十)加强荒漠化综合防治和推进“三北”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坚持“以水定绿”,科学推进“三北”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打好黄河“几字弯”攻坚战、科尔沁和浑善达克沙地歼灭战、河西走廊—塔克拉玛干沙漠边缘阻击战等三大标志性战役,积极探索推广光伏治沙模式,持续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提质增效。  (二十一)创新生态保护修复模式。探索森林、草原、湿地、荒漠高水平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新路径,完善征占用草原管理制度,实施森林、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支持开展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项目,打造生态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对污染程度严重的历史遗留矿山开展污染治理,按照“先治污、再修复、后评估”的原则,协同开展矿山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支持内蒙古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创建贺兰山、大青山等国家公园。  (二十二)巩固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支持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土壤等碳汇本底调查、碳储量评估、潜力分析。支持内蒙古加强林草碳汇试点建设,鼓励符合条件的灌木造林等项目开发为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健全体现碳汇价值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创新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方式。  (二十三)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推进呼包鄂、乌海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联治和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深度治理,实施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差异化管控,鼓励重点企业开展“创A行动”。加强沙尘天气监测预警,完善沙源区及沙尘路径区气象、空气质量等监测网络建设。  (二十四)加强水生态保护和水污染治理。加强重点河湖生态保护修复,保障河湖生态用水,科学合理配置林草生态用水。支持内蒙古实施小流域综合治理提质增效、坡耕地综合整治、新建淤地坝和拦沙坝、东北黑土区侵蚀沟治理等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加强城镇和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推进重点行业企业污水治理和排放水平绩效分级,提高煤矿矿井水综合利用率。  (二十五)推动土壤污染防治和固体废物治理。实施农用地土壤污染源头防治行动,加强受污染耕地、建设用地等土壤风险管控和修复,鼓励绿色低碳修复。支持包头、呼和浩特、鄂尔多斯建设“无废城市”,推进包头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   六、深化区域全方位开放合作  (二十六)加强绿色低碳发展区域协作。推进内蒙古与沿黄省区及毗邻区域合作,加强生态环境共保和水污染共治,推进毛乌素沙地、腾格里沙漠、浑善达克—科尔沁沙地南缘等区域联防联控,持续推进临哈铁路等运输网络升级完善,协同推动清洁能源输送走廊建设。推进长春—石家庄天然气管道内蒙古段建设。支持内蒙古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在产业发展、能源保障等方面创新合作模式。鼓励通过共建园区、飞地经济、异地孵化等方式,加强与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东北三省等区域互惠合作。  (二十七)拓展绿色低碳国际合作。支持内蒙古融入共建绿色丝绸之路,深化与俄蒙等国绿色低碳务实合作。加强能源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探索中蒙电力多点联网,支持二连浩特等地与蒙古国毗邻地区试点开展风光项目等合作。加强跨境生态环境保护及荒漠化防治合作,支持二连浩特与蒙古国扎门乌德围绕共建生态文明、推进绿色发展开展合作。鼓励内蒙古优势企业“走出去”,通过多种方式开展绿色低碳领域国际合作。  七、保障措施  (二十八)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内蒙古绿色低碳发展的各项决策部署,坚持党政同责,把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贯穿于内蒙古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调动广大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不断增强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本领。  (二十九)加强资金保障。中央财政对内蒙古生态屏障、民族地区、边境地区等给予支持,落实好现有对内蒙古冬季清洁取暖、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推广等方面的支持政策。在有效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前提下,统筹用好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内蒙古符合条件的产业转型升级、节能减排降碳、环境基础设施、生态保护修复等重大项目建设。  (三十)健全工作机制。内蒙古要落实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推动各项工作取得扎实成效,切实提高绿色低碳发展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工作协调、完善政策举措,支持内蒙古落实各项目标任务,积极推动解决内蒙古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难点堵点,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做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自 然 资 源 部生 态 环 境 部国 家 能 源 局国 家 林 草 局2024年3月26日
  • 呼和浩特市城发供热有限责任公司160.00万元采购离子色谱仪
    html, body { -webkit-user-select: text } * { padding: 0 margin: 0 } .web-box { width: 100% text-align: center } .wenshang { margin: 0 auto width: 80% text-align: center padding: 20px 10px 0 10px } .wenshang h2 { display: block color: #900 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border-bottom: 1px dashed #ccc font-size: 16px } .site a { text-decoration: none } .content-box { text-align: left margin: 0 auto width: 80% margin-top: 25px text-indent: 2em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25px } .biaoge { margin: 0 auto /* width: 643px */ width: 100% margin-top: 25px } .table_content { border-top: 1px solid #e0e0e0 border-left: 1px solid #e0e0e0 font-family: Arial /* width: 643px */ width: 100% margin-top: 10px margin-left: 15px } .table_content tr td { line-height: 29px } .table_content .bg { background-color: #f6f6f6 } .table_content tr td { border-right: 1px solid #e0e0e0 border-bottom: 1px solid #e0e0e0 } .table-left { text-align: left padding-left: 20px } 基本信息 关键内容: 离子色谱仪 开标时间: 2021-11-03 09:30 采购金额: 160.00万元 采购单位: 呼和浩特市城发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采购联系人: 周暅 采购联系方式: 立即查看 招标代理机构: 永泽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郭耀华 代理联系方式: 立即查看 详细信息 呼和浩特市城发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离子交换器采购项目(含安装)二次招标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状态:公告 更新时间: 2021-10-13 呼和浩特市城发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离子交换器采购项目(含安装)二次 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YZZX-2021-CG0803-2 永泽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呼和浩特市城发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就呼和浩特市城发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离子交换器采购项目(含安装)二次进行公开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资金来源自筹,现对该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前来报名参加。 1、项目名称:呼和浩特市城发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离子交换器采购项目(含安装)二次 2、招标范围:采购CN系列全自动钠离子交换器,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包号 项目编号 采购内容 预算金额(万元) 1 YZZX-2021-CG0803 CN系列全自动钠离子交换器,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160.00 3、交货期:合同签订后按照招标人订单供货,接到订单后35日历天内完成供货及安装 4、交货地点:招标人指定地点 5、质保期:两年(两个采暖期) 6、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及行业要求 1、投标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独立法人资格,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的生产厂家或代理经销商。经营范围包含本次招标内容的各生产厂家或经销商,并在人员、设施设备等方面具有保障如期交付等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2、投标人须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提供体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资格有效的证明文件; 3、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以及其他形式有资产关联关系的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4、经销商需提供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 5、同一品牌只接受生产厂家或唯一授权的经销商投标; 6、信誉要求: (1)不得被 信用中国 网站列入失信惩戒对象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不得被检察机关在 中国裁判文书网 列入行贿犯罪名单; (3)不得被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 、报名时间:凡有意参加本项目投标者,于2021年10月13日至2021年10月19日(报名截止时间为:2021年10月19日下午17:00)进入《中基电科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城发专区)(http://hhhtscf.zjdkzb.com/)在线报名和售卖文件,逾期不予受理。报名流程及招标文件获取详见《中基电科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投标人操作手册》(https://www.zjdkzb.com/bzzx/20200805/d18c35fb-c14d-4379-93e8-aad7f7e92aed.html),平台技术支持电话:0471-6355663。 、报名时需提供的资料 ; ; 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 提供体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资格有效的证明文件; (6)投标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授权委托人在 信用中国 网站,分别查询未被列入失信惩戒对象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网站截图加盖公章;(如出现上述情形投标报名将被拒绝,查询日期须在本项目投标报名期间); (7)出具中国裁判文书网单位行贿查询结果(如出现上述情形投标报名将被拒绝;网站截图加盖公章,查询日期须在本项目投标报名期间)。操作流程:进 中国裁判文书网 ,点击进入 高级检索 ,在 全文检索 中输入单位全称,在 案由 选项中点选 刑事案由 子目中的 贪污贿赂罪 ,在点选 单位行贿罪 子目,选择后进行检索; (8)出具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网站,查询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网站截图加盖公章。(如出现上述情形投标报名将被拒绝,查询日期须在本项目投标报名期间)。 ★注:A、上述要求是对投标单位的基本要求,出现未按照规定上传、资料不全、资料不合格的情况,招标人有权拒绝。 、如发现存在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投标/中标资格,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中标单位自负,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招标文件售价:500元/套,缴纳方式现金、银行电汇、网银、转账均可采用线下支付并上传缴费凭证的方式交纳,招标文件售后不退。(注:汇款时请务必公对公转账并备注:项目名称) 户名:永泽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账号:592020100100139426 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锡林支行 联系电话:0471-3292921 4、平台使用费:本项目供应商须向平台支付500元平台使用费,获取发票详见平台首页通知公告。 1、投标文件上传时间:2021年10月13日至2021年11月03日上午 09: 30(北京时间) 、投标文件递交方式: (1)本项目采用远程开标方式,电子投标文件请于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上传到《中基电科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城发专区)(http://hhhtscf.zjdkzb.com/),投标截止时间后上传的投标文件恕不接收。 (2)投标人对网上递交的投标文件应加密。《中基电科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城发专区)(http://hhhtscf.zjdkzb.com/)提供数字证书(CA)对投标文件进行加密功能。需要在开标会上使用该数字证书(CA)进行现场或远程解密,才能读取或导入投标文件。 1、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1年11月03日上午09:30 (北京时间) 2、 、开标地点:本项目采用远程开标方式。 不予受理。 (一)____:http://____/ (二)内蒙古招标投标网:http://www.nmgztb.com.cn/ (三)呼和浩特市城发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http://www.hhhtscf.com/ (四)中基电科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城发专区):http://hhhtscf.zjdkzb.com/ 以上媒介同时发布,其他媒介转发无效。 招标人:呼和浩特市城发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巨海城八区3号办公楼(城发集团) 联系人:周暅 联系电话:0471-3823357招标代理机构名称:永泽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金茂中心商务楼B座01号 联系人:郭耀华、吴佳丽 电话:0471-3292918 电子邮箱:yzzb@yzcpv.com 附件 投标报名表 招标文件编号 项目名称 投标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邮编 投标人详细通讯地址 联系人 手机 固定电话/传真 E-mail (电子邮箱) (务必填写准确) 开户行 开户行账号 × 扫码打开掌上仪信通App 查看联系方式 $('.clickModel').click(function () { $('.modelDiv').show() }) $('.closeModel').click(function () { $('.modelDiv').hide() }) 基本信息 关键内容:离子色谱仪开标时间:2021-11-03 09:30 预算金额:160.00万元 采购单位:呼和浩特市城发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采购联系人:点击查看 采购联系方式:点击查看 招标代理机构:永泽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点击查看 代理联系方式:点击查看 详细信息 呼和浩特市城发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离子交换器采购项目(含安装)二次招标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状态:公告 更新时间: 2021-10-13 呼和浩特市城发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离子交换器采购项目(含安装)二次 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YZZX-2021-CG0803-2 永泽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呼和浩特市城发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就呼和浩特市城发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离子交换器采购项目(含安装)二次进行公开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资金来源自筹,现对该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前来报名参加。 1、项目名称:呼和浩特市城发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离子交换器采购项目(含安装)二次 2、招标范围:采购CN系列全自动钠离子交换器,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包号 项目编号 采购内容 预算金额(万元) 1 YZZX-2021-CG0803 CN系列全自动钠离子交换器,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160.00 3、交货期:合同签订后按照招标人订单供货,接到订单后35日历天内完成供货及安装 4、交货地点:招标人指定地点 5、质保期:两年(两个采暖期) 6、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及行业要求 1、投标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独立法人资格,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的生产厂家或代理经销商。经营范围包含本次招标内容的各生产厂家或经销商,并在人员、设施设备等方面具有保障如期交付等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2、投标人须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提供体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资格有效的证明文件; 3、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以及其他形式有资产关联关系的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4、经销商需提供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 5、同一品牌只接受生产厂家或唯一授权的经销商投标; 6、信誉要求: (1)不得被 信用中国 网站列入失信惩戒对象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不得被检察机关在 中国裁判文书网 列入行贿犯罪名单; (3)不得被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 、报名时间:凡有意参加本项目投标者,于2021年10月13日至2021年10月19日(报名截止时间为:2021年10月19日下午17:00)进入《中基电科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城发专区)(http://hhhtscf.zjdkzb.com/)在线报名和售卖文件,逾期不予受理。报名流程及招标文件获取详见《中基电科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投标人操作手册》(https://www.zjdkzb.com/bzzx/20200805/d18c35fb-c14d-4379-93e8-aad7f7e92aed.html),平台技术支持电话:0471-6355663。 、报名时需提供的资料 ; ; 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 提供体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资格有效的证明文件; (6)投标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授权委托人在 信用中国 网站,分别查询未被列入失信惩戒对象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网站截图加盖公章;(如出现上述情形投标报名将被拒绝,查询日期须在本项目投标报名期间); (7)出具中国裁判文书网单位行贿查询结果(如出现上述情形投标报名将被拒绝;网站截图加盖公章,查询日期须在本项目投标报名期间)。操作流程:进 中国裁判文书网 ,点击进入 高级检索 ,在 全文检索 中输入单位全称,在 案由 选项中点选 刑事案由 子目中的 贪污贿赂罪 ,在点选 单位行贿罪 子目,选择后进行检索; (8)出具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网站,查询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网站截图加盖公章。(如出现上述情形投标报名将被拒绝,查询日期须在本项目投标报名期间)。 ★注:A、上述要求是对投标单位的基本要求,出现未按照规定上传、资料不全、资料不合格的情况,招标人有权拒绝。 、如发现存在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投标/中标资格,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中标单位自负,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招标文件售价:500元/套,缴纳方式现金、银行电汇、网银、转账均可采用线下支付并上传缴费凭证的方式交纳,招标文件售后不退。(注:汇款时请务必公对公转账并备注:项目名称) 户名:永泽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账号:592020100100139426 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锡林支行 联系电话:0471-3292921 4、平台使用费:本项目供应商须向平台支付500元平台使用费,获取发票详见平台首页通知公告。 1、投标文件上传时间:2021年10月13日至2021年11月03日上午 09: 30(北京时间) 、投标文件递交方式: (1)本项目采用远程开标方式,电子投标文件请于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上传到《中基电科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城发专区)(http://hhhtscf.zjdkzb.com/),投标截止时间后上传的投标文件恕不接收。 (2)投标人对网上递交的投标文件应加密。《中基电科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城发专区)(http://hhhtscf.zjdkzb.com/)提供数字证书(CA)对投标文件进行加密功能。需要在开标会上使用该数字证书(CA)进行现场或远程解密,才能读取或导入投标文件。 1、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1年11月03日上午09:30 (北京时间) 2、 、开标地点:本项目采用远程开标方式。 不予受理。 (一)____:http://____/ (二)内蒙古招标投标网:http://www.nmgztb.com.cn/ (三)呼和浩特市城发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http://www.hhhtscf.com/ (四)中基电科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城发专区):http://hhhtscf.zjdkzb.com/ 以上媒介同时发布,其他媒介转发无效。 招标人:呼和浩特市城发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巨海城八区3号办公楼(城发集团) 联系人:周暅 联系电话:0471-3823357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永泽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金茂中心商务楼B座01号 联系人:郭耀华、吴佳丽 电话:0471-3292918 电子邮箱:yzzb@yzcpv.com 附件 投标报名表 招标文件编号 项目名称 投标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邮编 投标人详细通讯地址 联系人 手机 固定电话/传真 E-mail (电子邮箱) (务必填写准确) 开户行 开户行账号
  • 美国SOC为NASA洞察号火星探测器项目提供热控涂层
    SOC为美国航空航天局计划于2018年5月发射的“洞察”号火星探测器提供热控涂层。该探测器的任务是在火星表面放置一个固定的有地震仪和传热探头的装置,用于研究火星的早期地质演变。 地震仪设备是“洞察”号探测器上装载的主要科学仪器,由SOC涂层实验室为其提供热控涂层。 SOC的项目经理Maria Zimmerman指出关键技术:在三米大小的实验室里将蒸汽沉积物经加工处理后覆盖在地震仪设备组件的金制表面上,在这个实验室里让一束光照射该经过加工处理后的沉积物时光束会全部吸收,以此就可以制成横贯三个空间结构的多层均衡涂层。 SOC多年来一直承接美国航空航天局的任务,其中最为显著的是提供了太空飞行器上的开普勒望远镜、核分光望远镜阵列和钱拉德太空望远镜的涂层。
  • 我国开展能源计量标准关键技术研究
    我国正在对建筑供热、太阳能光伏电池等涉及节能减排的若干能源计量标准关键技术进行研究。这些能源计量技术是实现节能增效的基本保证。   据介绍,要实现节能减排,首先要准确掌握能源生产、输送、交接、使用各环节的真实数据。目前,我国一些用能领域的能源计量关键技术问题亟待解决,尤其是建筑供热、太阳能电池、高压电能和油品等计量关键技术急需研究并建立相应的计量标准装置。   建筑供热是节能减排的重要领域,我国急需研制建立高准确度、大口径热能表检定标准装置及热能量值传递体系,这将能使供热热能节约5% 我国生产的太阳能电池及光伏组件90%以上出口,由于尚未取得国际互认的计量标准,出口产品需要到国外检测和认证,因此需要建立相关计量标准及量值溯源体系,促进产业发展,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目前我国高压电能计量存在诸多问题,采用原创性电磁式方法研制高压电能现场校准装置和计量检定装置能从根本上解决高压电能计量问题,预计每年可以节省互感器的耗能1亿千瓦时。   为此,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正在开展热水热量、太阳能光伏电池、高压电能等能源计量标准关键技术研究,并推广相关的检测技术,提升对相关领域能源的计量水平。据了解,该项目完成后,我国将建立实物计量标准装置6套,建立现场校准装置8套,形成多项计量检测能力。
  • 国务院印发《2024—2025年 节能降碳行动方案》
    国务院关于印发《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      &ensp &ensp 2024年5月23日    &ensp &ensp (本文有删减)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节能降碳是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重要举措。为加大节能降碳工作推进力度,采取务实管用措施,尽最大努力完成“十四五”节能降碳约束性指标,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经济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一以贯之坚持节约优先方针,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重点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强化碳排放强度管理,分领域分行业实施节能降碳专项行动,更高水平更高质量做好节能降碳工作,更好发挥节能降碳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奠定坚实基础。2024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分别降低2.5%左右、3.9%左右,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能源消耗降低3.5%左右,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达到18.9%左右,重点领域和行业节能降碳改造形成节能量约5000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碳约1.3亿吨。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达到20%左右,重点领域和行业节能降碳改造形成节能量约5000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碳约1.3亿吨,尽最大努力完成“十四五”节能降碳约束性指标。二、重点任务(一)化石能源消费减量替代行动1.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推动煤电低碳化改造和建设,推进煤电节能降碳改造、灵活性改造、供热改造“三改联动”。严格实施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重点削减非电力用煤,持续推进燃煤锅炉关停整合、工业窑炉清洁能源替代和散煤治理。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新建和改扩建用煤项目依法实行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合理控制半焦(兰炭)产业规模。到2025年底,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平原地区散煤基本清零,基本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及各类燃煤设施。2.优化油气消费结构。合理调控石油消费,推广先进生物液体燃料、可持续航空燃料。加快页岩油(气)、煤层气、致密油(气)等非常规油气资源规模化开发。有序引导天然气消费,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和北方地区清洁取暖。除石化企业现有自备机组外,不得采用高硫石油焦作为燃料。(二)非化石能源消费提升行动1.加大非化石能源开发力度。加快建设以沙漠、戈壁、荒漠为重点的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合理有序开发海上风电,促进海洋能规模化开发利用,推动分布式新能源开发利用。有序建设大型水电基地,积极安全有序发展核电,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能,统筹推进氢能发展。到2025年底,全国非化石能源发电量占比达到39%左右。2.提升可再生能源消纳能力。加快建设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外送通道,提升跨省跨区输电能力。加快配电网改造,提升分布式新能源承载力。积极发展抽水蓄能、新型储能。大力发展微电网、虚拟电厂、车网互动等新技术新模式。到2025年底,全国抽水蓄能、新型储能装机分别超过6200万千瓦、4000万千瓦;各地区需求响应能力一般应达到最大用电负荷的3%—5%,年度最大用电负荷峰谷差率超过40%的地区需求响应能力应达到最大用电负荷的5%以上。3.大力促进非化石能源消费。科学合理确定新能源发展规模,在保证经济性前提下,资源条件较好地区的新能源利用率可降低至90%。“十四五”前三年节能降碳指标进度滞后地区要实行新上项目非化石能源消费承诺,“十四五”后两年新上高耗能项目的非化石能源消费比例不得低于20%,鼓励地方结合实际提高比例要求。加强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证)交易与节能降碳政策衔接,2024年底实现绿证核发全覆盖。(三)钢铁行业节能降碳行动1.加强钢铁产能产量调控。严格落实钢铁产能置换,严禁以机械加工、铸造、铁合金等名义新增钢铁产能,严防“地条钢”产能死灰复燃。2024年继续实施粗钢产量调控。“十四五”前三年节能降碳指标完成进度滞后的地区,“十四五”后两年原则上不得新增钢铁产能。新建和改扩建钢铁冶炼项目须达到能效标杆水平和环保绩效A级水平。2.深入调整钢铁产品结构。大力发展高性能特种钢等高端钢铁产品,严控低附加值基础原材料产品出口。推行钢铁、焦化、烧结一体化布局,大幅减少独立焦化、烧结和热轧企业及工序。大力推进废钢循环利用,支持发展电炉短流程炼钢。到2025年底,电炉钢产量占粗钢总产量比例力争提升至15%,废钢利用量达到3亿吨。3.加快钢铁行业节能降碳改造。推进高炉炉顶煤气、焦炉煤气余热、低品位余热综合利用,推广铁水一罐到底、铸坯热装热送等工序衔接技术。加强氢冶金等低碳冶炼技术示范应用。到2025年底,钢铁行业能效标杆水平以上产能占比达到30%,能效基准水平以下产能完成技术改造或淘汰退出,全国80%以上钢铁产能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与2023年相比,吨钢综合能耗降低2%左右,余热余压余能自发电率提高3个百分点以上。2024—2025年,钢铁行业节能降碳改造形成节能量约2000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碳约5300万吨。(四)石化化工行业节能降碳行动1.严格石化化工产业政策要求。强化石化产业规划布局刚性约束。严控炼油、电石、磷铵、黄磷等行业新增产能,禁止新建用汞的聚氯乙烯、氯乙烯产能,严格控制新增延迟焦化生产规模。新建和改扩建石化化工项目须达到能效标杆水平和环保绩效A级水平,用于置换的产能须按要求及时关停并拆除主要生产设施。全面淘汰200万吨/年及以下常减压装置。到2025年底,全国原油一次加工能力控制在10亿吨以内。2.加快石化化工行业节能降碳改造。实施能量系统优化,加强高压低压蒸汽、驰放气、余热余压等回收利用,推广大型高效压缩机、先进气化炉等节能设备。到2025年底,炼油、乙烯、合成氨、电石行业能效标杆水平以上产能占比超过30%,能效基准水平以下产能完成技术改造或淘汰退出。2024—2025年,石化化工行业节能降碳改造形成节能量约4000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碳约1.1亿吨。3.推进石化化工工艺流程再造。加快推广新一代离子膜电解槽等先进工艺。大力推进可再生能源替代,鼓励可再生能源制氢技术研发应用,支持建设绿氢炼化工程,逐步降低行业煤制氢用量。有序推进蒸汽驱动改电力驱动,鼓励大型石化化工园区探索利用核能供汽供热。(五)有色金属行业节能降碳行动1.优化有色金属产能布局。严格落实电解铝产能置换,从严控制铜、氧化铝等冶炼新增产能,合理布局硅、锂、镁等行业新增产能。大力发展再生金属产业。到2025年底,再生金属供应占比达到24%以上,铝水直接合金化比例提高到90%以上。2.严格新增有色金属项目准入。新建和改扩建电解铝项目须达到能效标杆水平和环保绩效A级水平,新建和改扩建氧化铝项目能效须达到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先进值。新建多晶硅、锂电池正负极项目能效须达到行业先进水平。3.推进有色金属行业节能降碳改造。推广高效稳定铝电解、铜锍连续吹炼、竖式还原炼镁、大型矿热炉制硅等先进技术,加快有色金属行业节能降碳改造。到2025年底,电解铝行业能效标杆水平以上产能占比达到30%,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达到25%以上;铜、铅、锌冶炼能效标杆水平以上产能占比达到50%;有色金属行业能效基准水平以下产能完成技术改造或淘汰退出。2024—2025年,有色金属行业节能降碳改造形成节能量约500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碳约1300万吨。(六)建材行业节能降碳行动1.加强建材行业产能产量调控。严格落实水泥、平板玻璃产能置换。加强建材行业产量监测预警,推动水泥错峰生产常态化。鼓励尾矿、废石、废渣、工业副产石膏等综合利用。到2025年底,全国水泥熟料产能控制在18亿吨左右。2.严格新增建材项目准入。新建和改扩建水泥、陶瓷、平板玻璃项目须达到能效标杆水平和环保绩效A级水平。大力发展绿色建材,推动基础原材料制品化、墙体保温材料轻型化和装饰装修材料装配化。到2025年底,水泥、陶瓷行业能效标杆水平以上产能占比达到30%,平板玻璃行业能效标杆水平以上产能占比达到20%,建材行业能效基准水平以下产能完成技术改造或淘汰退出。3.推进建材行业节能降碳改造。优化建材行业用能结构,推进用煤电气化。加快水泥原料替代,提升工业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推广浮法玻璃一窑多线、陶瓷干法制粉、低阻旋风预热器、高效篦冷机等节能工艺和设备。到2025年底,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50%左右水泥熟料产能完成超低排放改造。2024—2025年,建材行业节能降碳改造形成节能量约1000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碳约2600万吨。(七)建筑节能降碳行动1.加快建造方式转型。严格执行建筑节能降碳强制性标准,强化绿色设计和施工管理,研发推广新型建材及先进技术。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积极推动智能建造,加快建筑光伏一体化建设。因地制宜推进北方地区清洁取暖,推动余热供暖规模化发展。到2025年底,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公共机构建筑、新建厂房屋顶光伏覆盖率力争达到50%,城镇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达到8%,新建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面积较2023年增长2000万平方米以上。2.推进存量建筑改造。落实大规模设备更新有关政策,结合城市更新行动、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推进热泵机组、散热器、冷水机组、外窗(幕墙)、外墙(屋顶)保温、照明设备、电梯、老旧供热管网等更新升级,加快建筑节能改造。加快供热计量改造和按热量收费,各地区要结合实际明确量化目标和改造时限。实施节能门窗推广行动。到2025年底,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面积较2023年增长2亿平方米以上,城市供热管网热损失较2020年降低2个百分点左右,改造后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节能率分别提高30%、20%。3.加强建筑运行管理。分批次开展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节能督查检查。建立公共建筑运行调适制度,严格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在大型公共建筑中探索推广用电设备智能群控技术,合理调配用电负荷。(八)交通运输节能降碳行动1.推进低碳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提升车站、铁路、机场等用能电气化水平,推动非道路移动机械新能源化,加快国内运输船舶和港口岸电设施匹配改造。鼓励交通枢纽场站及路网沿线建设光伏发电设施。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发展城市轨道交通、快速公交系统,加快推进公交专用道连续成网。完善城市慢行系统。2.推进交通运输装备低碳转型。加快淘汰老旧机动车,提高营运车辆能耗限值准入标准。逐步取消各地新能源汽车购买限制。落实便利新能源汽车通行等支持政策。推动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有序推广新能源中重型货车,发展零排放货运车队。推进老旧运输船舶报废更新,推动开展沿海内河船舶电气化改造工程试点。到2025年底,交通运输领域二氧化碳排放强度较2020年降低5%。3.优化交通运输结构。推进港口集疏运铁路、物流园区及大型工矿企业铁路专用线建设,推动大宗货物及集装箱中长距离运输“公转铁”、“公转水”。加快发展多式联运,推动重点行业清洁运输。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加快城市货运配送绿色低碳、集约高效发展。到2025年底,铁路和水路货运量分别较2020年增长10%、12%,铁路单位换算周转量综合能耗较2020年降低4.5%。(九)公共机构节能降碳行动1.加强公共机构节能降碳管理。严格实施对公共机构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探索能耗定额预算制度。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每年要将机关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到2025年底,公共机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单位建筑面积碳排放、人均综合能耗分别较2020年降低5%、7%、6%。2.实施公共机构节能降碳改造。实施公共机构节能降碳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清单管理。推进煤炭减量替代,加快淘汰老旧柴油公务用车。到2025年底,公共机构煤炭消费占比降至13%以下,中央和国家机关新增锅炉、变配电、电梯、供热、制冷等重点用能设备能效先进水平占比达到80%。(十)用能产品设备节能降碳行动1.加快用能产品设备和设施更新改造。动态更新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推动重点用能设备更新升级,加快数据中心节能降碳改造。与2021年相比,2025年工业锅炉、电站锅炉平均运行热效率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以上、0.5个百分点以上,在运高效节能电机、高效节能变压器占比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以上、10个百分点以上,在运工商业制冷设备、家用制冷设备、通用照明设备中的高效节能产品占比分别达到40%、60%、50%。2.加强废旧产品设备循环利用。加快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加强废旧产品设备回收处置供需对接。开展企业回收目标责任制行动。加强工业装备、信息通信、风电光伏、动力电池等回收利用。建立重要资源消耗、回收利用、处理处置、再生原料消费等基础数据库。三、管理机制(一)强化节能降碳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落实原料用能和非化石能源不纳入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等政策,细化分解各地区和重点领域、重点行业节能降碳目标任务。严格实施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统筹考核节能改造量和非化石能源消费量。加强节能降碳形势分析,实施能耗强度降低提醒预警,强化碳排放强度降低进展评估。压实企业节能降碳主体责任。在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中强化节能降碳目标考核。(二)严格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环评审批。加强节能审查源头把关,切实发挥能耗、排放、技术等标准牵引作用,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建立重大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动态调整机制,研究按机制上收个别重点行业特大型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加强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将碳排放评价有关要求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对项目用能和碳排放情况开展综合评价。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重大能源工程建设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三)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降碳管理。建立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档案,强化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送审查,完善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运行。开展重点领域能效诊断,建立健全节能降碳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项目储备清单。将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分解至重点用能单位。实行重点用能单位化石能源消费预算管理,超出预算部分通过购买绿电绿证进行抵消。(四)加大节能监察力度。加快健全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体系,统筹运用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管执法、特种设备监察、信用管理等手段,加强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到2024年底,各地区完成60%以上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察;到2025年底,实现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察全覆盖。(五)加强能源消费和碳排放统计核算。建立与节能降碳目标管理相适应的能耗和碳排放统计快报制度,提高数据准确性和时效性。夯实化石能源、非化石能源、原料用能等统计核算基础。积极开展以电力、碳市场数据为基础的能源消费和碳排放监测分析。四、支撑保障(一)健全制度标准。推动修订节约能源法,适时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节能监察办法等制度,强化激励约束,实施能源消费全链条管理。完善全国碳市场法规体系。结合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对标国内国际先进水平,加快强制性节能标准制修订,扩大标准覆盖范围。按照相关行业和产品设备能效前5%、前20%、前80%水平,设置节能标准1级、2级、3级(或5级)指标。(二)完善价格政策。落实煤电容量电价,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研究完善储能价格机制。严禁对高耗能行业实施电价优惠。强化价格政策与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的协同,综合考虑能耗、环保绩效水平,完善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深化供热计量收费改革,有序推行两部制热价。(三)加强资金支持。发挥政府投资带动放大效应,积极支持节能降碳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推动扩大有效投资。鼓励各地区通过现有资金渠道,支持节能降碳改造、用能设备更新、能源和碳排放统计核算能力提升。落实好有利于节能降碳的财税政策。发挥绿色金融作用,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为节能降碳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四)强化科技引领。充分发挥国家重大科技专项作用,集中攻关一批节能降碳关键共性技术。扎实推进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工程建设。修订发布绿色技术推广目录,倡导最佳节能技术和最佳节能实践。积极培育重点用能产品设备、重点行业企业和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五)健全市场化机制。积极推广节能咨询、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托管等“一站式”综合服务模式。推进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用能权跨省交易。稳妥扩大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范围,逐步推行免费和有偿相结合的碳排放配额分配方式。对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实施碳排放配额管理。有序建设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夯实数据质量监管机制。加快建设绿证交易市场,做好与碳市场衔接,扩大绿电消费规模。(六)实施全民行动。结合全国生态日、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低碳日等活动,加大节能降碳宣传力度,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增强全民节能降碳意识和能力。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加大对能源浪费行为的曝光力度,营造人人、事事、时时参与节能降碳的新风尚。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锚定目标任务,加大攻坚力度,狠抓工作落实,坚持先立后破,稳妥把握工作节奏,在持续推动能效提升、排放降低的同时,着力保障高质量发展用能需求,尽最大努力完成“十四五”节能降碳约束性指标。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做好工作调度,强化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生态环境部要加强“十四五”碳排放强度降低目标管理。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细化举措,压实责任,推动各项任务落实落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降碳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落实方案,强化部署推进。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
  • 国务院印发《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逐步取消各地新能源汽车购买限制
    仪器信息网讯 日前,国务院印发《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围绕能源、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用能设备等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部署了节能降碳十大行动。《行动方案》中提出,2024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分别降低2.5%左右、3.9%左右,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能源消耗降低3.5%左右,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达到18.9%左右,重点领域和行业节能降碳改造形成节能量约5000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碳约1.3亿吨。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达到20%左右,重点领域和行业节能降碳改造形成节能量约5000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碳约1.3亿吨,尽最大努力完成“十四五”节能降碳约束性指标。《行动方案》在重点任务方面,部署了化石能源消费减量替代行动,非化石能源消费提升行动,钢铁行业、石化化工行业、有色金属行业、建材行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用能产品设备节能降碳行动等10方面行动27项任务。其中,在交通运输节能降碳行动中重点提到,将逐步取消各地新能源汽车购买限制,落实便利新能源汽车通行等支持政策;推动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有序推广新能源中重型货车,发展零排放货运车队。全文如下: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节能降碳是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重要举措。为加大节能降碳工作推进力度,采取务实管用措施,尽最大努力完成“十四五”节能降碳约束性指标,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经济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一以贯之坚持节约优先方针,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重点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强化碳排放强度管理,分领域分行业实施节能降碳专项行动,更高水平更高质量做好节能降碳工作,更好发挥节能降碳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奠定坚实基础。2024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分别降低2.5%左右、3.9%左右,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能源消耗降低3.5%左右,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达到18.9%左右,重点领域和行业节能降碳改造形成节能量约5000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碳约1.3亿吨。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达到20%左右,重点领域和行业节能降碳改造形成节能量约5000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碳约1.3亿吨,尽最大努力完成“十四五”节能降碳约束性指标。二、重点任务(一)化石能源消费减量替代行动1.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推动煤电低碳化改造和建设,推进煤电节能降碳改造、灵活性改造、供热改造“三改联动”。严格实施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重点削减非电力用煤,持续推进燃煤锅炉关停整合、工业窑炉清洁能源替代和散煤治理。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新建和改扩建用煤项目依法实行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合理控制半焦(兰炭)产业规模。到2025年底,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平原地区散煤基本清零,基本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及各类燃煤设施。2.优化油气消费结构。合理调控石油消费,推广先进生物液体燃料、可持续航空燃料。加快页岩油(气)、煤层气、致密油(气)等非常规油气资源规模化开发。有序引导天然气消费,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和北方地区清洁取暖。除石化企业现有自备机组外,不得采用高硫石油焦作为燃料。(二)非化石能源消费提升行动1.加大非化石能源开发力度。加快建设以沙漠、戈壁、荒漠为重点的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合理有序开发海上风电,促进海洋能规模化开发利用,推动分布式新能源开发利用。有序建设大型水电基地,积极安全有序发展核电,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能,统筹推进氢能发展。到2025年底,全国非化石能源发电量占比达到39%左右。2.提升可再生能源消纳能力。加快建设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外送通道,提升跨省跨区输电能力。加快配电网改造,提升分布式新能源承载力。积极发展抽水蓄能、新型储能。大力发展微电网、虚拟电厂、车网互动等新技术新模式。到2025年底,全国抽水蓄能、新型储能装机分别超过6200万千瓦、4000万千瓦;各地区需求响应能力一般应达到最大用电负荷的3%—5%,年度最大用电负荷峰谷差率超过40%的地区需求响应能力应达到最大用电负荷的5%以上。3.大力促进非化石能源消费。科学合理确定新能源发展规模,在保证经济性前提下,资源条件较好地区的新能源利用率可降低至90%。“十四五”前三年节能降碳指标进度滞后地区要实行新上项目非化石能源消费承诺,“十四五”后两年新上高耗能项目的非化石能源消费比例不得低于20%,鼓励地方结合实际提高比例要求。加强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证)交易与节能降碳政策衔接,2024年底实现绿证核发全覆盖。(三)钢铁行业节能降碳行动1.加强钢铁产能产量调控。严格落实钢铁产能置换,严禁以机械加工、铸造、铁合金等名义新增钢铁产能,严防“地条钢”产能死灰复燃。2024年继续实施粗钢产量调控。“十四五”前三年节能降碳指标完成进度滞后的地区,“十四五”后两年原则上不得新增钢铁产能。新建和改扩建钢铁冶炼项目须达到能效标杆水平和环保绩效A级水平。2.深入调整钢铁产品结构。大力发展高性能特种钢等高端钢铁产品,严控低附加值基础原材料产品出口。推行钢铁、焦化、烧结一体化布局,大幅减少独立焦化、烧结和热轧企业及工序。大力推进废钢循环利用,支持发展电炉短流程炼钢。到2025年底,电炉钢产量占粗钢总产量比例力争提升至15%,废钢利用量达到3亿吨。3.加快钢铁行业节能降碳改造。推进高炉炉顶煤气、焦炉煤气余热、低品位余热综合利用,推广铁水一罐到底、铸坯热装热送等工序衔接技术。加强氢冶金等低碳冶炼技术示范应用。到2025年底,钢铁行业能效标杆水平以上产能占比达到30%,能效基准水平以下产能完成技术改造或淘汰退出,全国80%以上钢铁产能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与2023年相比,吨钢综合能耗降低2%左右,余热余压余能自发电率提高3个百分点以上。2024—2025年,钢铁行业节能降碳改造形成节能量约2000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碳约5300万吨。(四)石化化工行业节能降碳行动1.严格石化化工产业政策要求。强化石化产业规划布局刚性约束。严控炼油、电石、磷铵、黄磷等行业新增产能,禁止新建用汞的聚氯乙烯、氯乙烯产能,严格控制新增延迟焦化生产规模。新建和改扩建石化化工项目须达到能效标杆水平和环保绩效A级水平,用于置换的产能须按要求及时关停并拆除主要生产设施。全面淘汰200万吨/年及以下常减压装置。到2025年底,全国原油一次加工能力控制在10亿吨以内。2.加快石化化工行业节能降碳改造。实施能量系统优化,加强高压低压蒸汽、驰放气、余热余压等回收利用,推广大型高效压缩机、先进气化炉等节能设备。到2025年底,炼油、乙烯、合成氨、电石行业能效标杆水平以上产能占比超过30%,能效基准水平以下产能完成技术改造或淘汰退出。2024—2025年,石化化工行业节能降碳改造形成节能量约4000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碳约1.1亿吨。3.推进石化化工工艺流程再造。加快推广新一代离子膜电解槽等先进工艺。大力推进可再生能源替代,鼓励可再生能源制氢技术研发应用,支持建设绿氢炼化工程,逐步降低行业煤制氢用量。有序推进蒸汽驱动改电力驱动,鼓励大型石化化工园区探索利用核能供汽供热。(五)有色金属行业节能降碳行动1.优化有色金属产能布局。严格落实电解铝产能置换,从严控制铜、氧化铝等冶炼新增产能,合理布局硅、锂、镁等行业新增产能。大力发展再生金属产业。到2025年底,再生金属供应占比达到24%以上,铝水直接合金化比例提高到90%以上。2.严格新增有色金属项目准入。新建和改扩建电解铝项目须达到能效标杆水平和环保绩效A级水平,新建和改扩建氧化铝项目能效须达到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先进值。新建多晶硅、锂电池正负极项目能效须达到行业先进水平。3.推进有色金属行业节能降碳改造。推广高效稳定铝电解、铜锍连续吹炼、竖式还原炼镁、大型矿热炉制硅等先进技术,加快有色金属行业节能降碳改造。到2025年底,电解铝行业能效标杆水平以上产能占比达到30%,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达到25%以上;铜、铅、锌冶炼能效标杆水平以上产能占比达到50%;有色金属行业能效基准水平以下产能完成技术改造或淘汰退出。2024—2025年,有色金属行业节能降碳改造形成节能量约500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碳约1300万吨。(六)建材行业节能降碳行动1.加强建材行业产能产量调控。严格落实水泥、平板玻璃产能置换。加强建材行业产量监测预警,推动水泥错峰生产常态化。鼓励尾矿、废石、废渣、工业副产石膏等综合利用。到2025年底,全国水泥熟料产能控制在18亿吨左右。2.严格新增建材项目准入。新建和改扩建水泥、陶瓷、平板玻璃项目须达到能效标杆水平和环保绩效A级水平。大力发展绿色建材,推动基础原材料制品化、墙体保温材料轻型化和装饰装修材料装配化。到2025年底,水泥、陶瓷行业能效标杆水平以上产能占比达到30%,平板玻璃行业能效标杆水平以上产能占比达到20%,建材行业能效基准水平以下产能完成技术改造或淘汰退出。3.推进建材行业节能降碳改造。优化建材行业用能结构,推进用煤电气化。加快水泥原料替代,提升工业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推广浮法玻璃一窑多线、陶瓷干法制粉、低阻旋风预热器、高效篦冷机等节能工艺和设备。到2025年底,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50%左右水泥熟料产能完成超低排放改造。2024—2025年,建材行业节能降碳改造形成节能量约1000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碳约2600万吨。(七)建筑节能降碳行动1.加快建造方式转型。严格执行建筑节能降碳强制性标准,强化绿色设计和施工管理,研发推广新型建材及先进技术。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积极推动智能建造,加快建筑光伏一体化建设。因地制宜推进北方地区清洁取暖,推动余热供暖规模化发展。到2025年底,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公共机构建筑、新建厂房屋顶光伏覆盖率力争达到50%,城镇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达到8%,新建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面积较2023年增长2000万平方米以上。2.推进存量建筑改造。落实大规模设备更新有关政策,结合城市更新行动、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推进热泵机组、散热器、冷水机组、外窗(幕墙)、外墙(屋顶)保温、照明设备、电梯、老旧供热管网等更新升级,加快建筑节能改造。加快供热计量改造和按热量收费,各地区要结合实际明确量化目标和改造时限。实施节能门窗推广行动。到2025年底,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面积较2023年增长2亿平方米以上,城市供热管网热损失较2020年降低2个百分点左右,改造后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节能率分别提高30%、20%。3.加强建筑运行管理。分批次开展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节能督查检查。建立公共建筑运行调适制度,严格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在大型公共建筑中探索推广用电设备智能群控技术,合理调配用电负荷。(八)交通运输节能降碳行动1.推进低碳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提升车站、铁路、机场等用能电气化水平,推动非道路移动机械新能源化,加快国内运输船舶和港口岸电设施匹配改造。鼓励交通枢纽场站及路网沿线建设光伏发电设施。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发展城市轨道交通、快速公交系统,加快推进公交专用道连续成网。完善城市慢行系统。2.推进交通运输装备低碳转型。加快淘汰老旧机动车,提高营运车辆能耗限值准入标准。逐步取消各地新能源汽车购买限制。落实便利新能源汽车通行等支持政策。推动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有序推广新能源中重型货车,发展零排放货运车队。推进老旧运输船舶报废更新,推动开展沿海内河船舶电气化改造工程试点。到2025年底,交通运输领域二氧化碳排放强度较2020年降低5%。3.优化交通运输结构。推进港口集疏运铁路、物流园区及大型工矿企业铁路专用线建设,推动大宗货物及集装箱中长距离运输“公转铁”、“公转水”。加快发展多式联运,推动重点行业清洁运输。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加快城市货运配送绿色低碳、集约高效发展。到2025年底,铁路和水路货运量分别较2020年增长10%、12%,铁路单位换算周转量综合能耗较2020年降低4.5%。(九)公共机构节能降碳行动1.加强公共机构节能降碳管理。严格实施对公共机构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探索能耗定额预算制度。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每年要将机关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到2025年底,公共机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单位建筑面积碳排放、人均综合能耗分别较2020年降低5%、7%、6%。2.实施公共机构节能降碳改造。实施公共机构节能降碳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清单管理。推进煤炭减量替代,加快淘汰老旧柴油公务用车。到2025年底,公共机构煤炭消费占比降至13%以下,中央和国家机关新增锅炉、变配电、电梯、供热、制冷等重点用能设备能效先进水平占比达到80%。(十)用能产品设备节能降碳行动1.加快用能产品设备和设施更新改造。动态更新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推动重点用能设备更新升级,加快数据中心节能降碳改造。与2021年相比,2025年工业锅炉、电站锅炉平均运行热效率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以上、0.5个百分点以上,在运高效节能电机、高效节能变压器占比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以上、10个百分点以上,在运工商业制冷设备、家用制冷设备、通用照明设备中的高效节能产品占比分别达到40%、60%、50%。2.加强废旧产品设备循环利用。加快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加强废旧产品设备回收处置供需对接。开展企业回收目标责任制行动。加强工业装备、信息通信、风电光伏、动力电池等回收利用。建立重要资源消耗、回收利用、处理处置、再生原料消费等基础数据库。三、管理机制(一)强化节能降碳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落实原料用能和非化石能源不纳入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等政策,细化分解各地区和重点领域、重点行业节能降碳目标任务。严格实施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统筹考核节能改造量和非化石能源消费量。加强节能降碳形势分析,实施能耗强度降低提醒预警,强化碳排放强度降低进展评估。压实企业节能降碳主体责任。在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中强化节能降碳目标考核。(二)严格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环评审批。加强节能审查源头把关,切实发挥能耗、排放、技术等标准牵引作用,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建立重大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动态调整机制,研究按机制上收个别重点行业特大型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加强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将碳排放评价有关要求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对项目用能和碳排放情况开展综合评价。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重大能源工程建设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三)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降碳管理。建立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档案,强化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送审查,完善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运行。开展重点领域能效诊断,建立健全节能降碳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项目储备清单。将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分解至重点用能单位。实行重点用能单位化石能源消费预算管理,超出预算部分通过购买绿电绿证进行抵消。(四)加大节能监察力度。加快健全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体系,统筹运用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管执法、特种设备监察、信用管理等手段,加强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到2024年底,各地区完成60%以上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察;到2025年底,实现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察全覆盖。(五)加强能源消费和碳排放统计核算。建立与节能降碳目标管理相适应的能耗和碳排放统计快报制度,提高数据准确性和时效性。夯实化石能源、非化石能源、原料用能等统计核算基础。积极开展以电力、碳市场数据为基础的能源消费和碳排放监测分析。四、支撑保障(一)健全制度标准。推动修订节约能源法,适时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节能监察办法等制度,强化激励约束,实施能源消费全链条管理。完善全国碳市场法规体系。结合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对标国内国际先进水平,加快强制性节能标准制修订,扩大标准覆盖范围。按照相关行业和产品设备能效前5%、前20%、前80%水平,设置节能标准1级、2级、3级(或5级)指标。(二)完善价格政策。落实煤电容量电价,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研究完善储能价格机制。严禁对高耗能行业实施电价优惠。强化价格政策与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的协同,综合考虑能耗、环保绩效水平,完善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深化供热计量收费改革,有序推行两部制热价。(三)加强资金支持。发挥政府投资带动放大效应,积极支持节能降碳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推动扩大有效投资。鼓励各地区通过现有资金渠道,支持节能降碳改造、用能设备更新、能源和碳排放统计核算能力提升。落实好有利于节能降碳的财税政策。发挥绿色金融作用,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为节能降碳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四)强化科技引领。充分发挥国家重大科技专项作用,集中攻关一批节能降碳关键共性技术。扎实推进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工程建设。修订发布绿色技术推广目录,倡导最佳节能技术和最佳节能实践。积极培育重点用能产品设备、重点行业企业和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五)健全市场化机制。积极推广节能咨询、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托管等“一站式”综合服务模式。推进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用能权跨省交易。稳妥扩大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范围,逐步推行免费和有偿相结合的碳排放配额分配方式。对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实施碳排放配额管理。有序建设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夯实数据质量监管机制。加快建设绿证交易市场,做好与碳市场衔接,扩大绿电消费规模。(六)实施全民行动。结合全国生态日、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低碳日等活动,加大节能降碳宣传力度,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增强全民节能降碳意识和能力。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加大对能源浪费行为的曝光力度,营造人人、事事、时时参与节能降碳的新风尚。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锚定目标任务,加大攻坚力度,狠抓工作落实,坚持先立后破,稳妥把握工作节奏,在持续推动能效提升、排放降低的同时,着力保障高质量发展用能需求,尽最大努力完成“十四五”节能降碳约束性指标。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做好工作调度,强化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生态环境部要加强“十四五”碳排放强度降低目标管理。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细化举措,压实责任,推动各项任务落实落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降碳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落实方案,强化部署推进。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
  • 锡林浩特市集中供热燃气保障中心2474.45万元采购气体报警器
    html, body { -webkit-user-select: text } * { padding: 0 margin: 0 } .web-box { width: 100% text-align: center } .wenshang { margin: 0 auto width: 80% text-align: center padding: 20px 10px 0 10px } .wenshang h2 { display: block color: #900 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border-bottom: 1px dashed #ccc font-size: 16px } .site a { text-decoration: none } .content-box { text-align: left margin: 0 auto width: 80% margin-top: 25px text-indent: 2em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25px } .biaoge { margin: 0 auto /* width: 643px */ width: 100% margin-top: 25px } .table_content { border-top: 1px solid #e0e0e0 border-left: 1px solid #e0e0e0 font-family: Arial /* width: 643px */ width: 100% margin-top: 10px margin-left: 15px } .table_content tr td { line-height: 29px } .table_content .bg { background-color: #f6f6f6 } .table_content tr td { border-right: 1px solid #e0e0e0 border-bottom: 1px solid #e0e0e0 } .table-left { text-align: left padding-left: 20px } 详细信息 2023年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二次)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 状态:公告 更新时间: 2023-10-14 2023年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二次)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XSGGGC2023FJ0032001001 一. 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2023年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二次)已由锡林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锡市发改字【2023】83号、锡市发改字【2023】340号文批准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为锡林浩特市集中供热燃气保障中心,资金来源为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及地方财政资金。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二次)进行公开招标。二.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1、招标范围:施工:2023年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二次)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所有内容;2、项目名称:2023年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二次)3、建设地点: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唐韵花园、南府花园、源盛小区、翰林苑小区等99个小区4、建设规模:本项目对锡林浩特市42006户进行加装可燃气体探测器、电子切断阀、高低压自闭阀、连接金属波纹管,同时对小区老化的56个燃气调压柜进行更换。详见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所有内容。招标范围:对锡林浩特市42006户进行加装可燃气体探测器、电子切断阀、高低压自闭阀、连接金属波纹管,同时对小区老化的56个燃气调压柜进行更换安装施工。详见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所有内容。施工标段:2023年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二次)。控制价为:2474.4475万元;5、计划工期:2023年11月10日至2024年11月10日,共计365日历天。(上述开工时间和工期仅作为编制投标文件的统一标准,实际开工时间以中标后合同书约定为准) 6、质量标准: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达到国家质量安全标准。三. 投标人资格要求施工标段要求:投标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合法经营的企业法人,企业要求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机电工程专业承包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或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能力。拟派项目经理为本企业注册机电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建造师。投标人必须满足以下规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各投标企业均要求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企业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对本项目投标,否则均按废标处理。 凡具备以上资质要求的企业,均可对上述招标工程项目提出资格审查申请,只有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才能参加投标。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投标人通过“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查询,对投标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的任意一项,均拒绝参与本项目投标。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本标段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3年10月14日至投标截止时间登录“锡林郭勒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xmggzyjy.org.cn)”-“新版建设工程交易系统登录(试运行)”-“企业、代理机构登录”-“锡林郭勒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电子交易系统”获取招标文件。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锡林郭勒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电子交易系统(投标人)操作手册》。2、本次招标采用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开标方式采用不见面开标),投标人须先办理CA数字证书。如投标人已有内蒙古自治区内其它盟市的CA数字证书则无须重新办理。CA数字证书申办成功后,需通过“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平台CA互认系统”跨平台登录到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息库进行信息完善,完善后自行点击审核通过。通过后登录锡林郭勒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电子交易系统点击同步内蒙古主体库诚信信息,即可同步相关信息。相关操作流程详见“锡林郭勒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办理CA服务”模块及2022年8月3日发布的《关于新版建设工程交易系统上线试运行的通知》附件1、2操作手册,办理CA数字证书窗口电话:0479-8108426,网站技术支持电话:4009980000。3、根据锡林郭勒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www.xmggzyjy.org.cn)于2022年08月03日发布的《关于新版建设工程交易系统上线试运行的通知》各投标人须按附件-操作手册进行操作,操作手册与实际操作不一致时,及时与技术支持联系。4、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上传至锡林郭勒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电子交易系统。5、逾期上传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将予以拒收。6、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参加开标会议。投标人在不见面开标系统中“投标人解密”流程开始后的30分钟内使用制作该电子投标文件的数字证书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远程解密。逾期未解密或因投标人原因造成电子投标文件解密不成功的,视为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因招标人原因或电子交易平台发生故障,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投标文件解密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解密时间。7、投标人在使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电子交易系统及不见面开标大厅系统前,须确保使用的电脑及网络环境正常,须认真阅读办事指南、系统操作手册、各类注意事项以及其他相关使用规定。投标人在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及进行相关操作前,须安装“内蒙古自治区CA及电子签章互通驱动”,可到锡林郭勒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电子交易系统“驱动下载”栏目中下载《新点驱动(内蒙古互通版)》。8、如有补充通知、澄清及变更可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内蒙古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锡林郭勒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进行查看,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投标人应随时关注网站信息,如果未及时关注造成失误由投标人自行承担。9、锡林郭勒盟电子招投标注意事项(1)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投标。(2)参加电子招投标项目的投标单位需及时在主体信息库中上传企业业绩、财务、获奖等信息。因投标企业自身原因未能在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同步主体信息库前完成本次投标资格审查、评审打分所需资料的录入、上传、审核查验等工作,亦或未确认已入库资料的完整性和正确性而导致投标资格审查未通过或评分点不予计分者,责任自负。(3)电子标项目需使用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制作电子投标文件,若有答疑文件,则使用最新的答疑文件制作投标文件。(4)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NMGTF)上传至锡林郭勒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电子交易系统。(5)请各投标企业将更新完毕后的证件及时上传至会员诚信系统中。(6)投标人自网上报名之日起,应随时登录锡林郭勒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在“查看答疑澄清”栏目查看招标人关于本次招标相关答疑和补遗通知,招标人不另行通知。五. 投标文件的递交: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2023年11月03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投标文件递交的地点:锡林郭勒盟公共资源交易心建设工程电子交易系统。投标文件递交方式: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上传至锡林郭勒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电子交易系统。开标时间:2023年11月03日09时00(北京时间)开标地点: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http://61.134.97.218:5080/BidOpening/bidopeninghallaction/hall/login)在线参加开标会议,招标人、监督机构及招标代理机构在锡林郭勒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1004开标室组织开标。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六. 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 、内蒙古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nmgztb.com.cn/)、锡林郭勒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www.xmggzyjy.org.cn/)上发布。七、联系方式招标单位:锡林浩特市集中供热燃气保障中心联 系 人:盛先生 联系电话:0479-8271196 招标代理:内蒙古亿和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 系 人:侍利峰、张春霞联系电话:0471-3489911、13404809955监督机构:锡林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人:冉阳 联系电话:0479-8228447 × 扫码打开掌上仪信通App查看联系方式 $('.clickModel').click(function () { $('.modelDiv').show() }) $('.closeModel').click(function () { $('.modelDiv').hide() }) 基本信息 关键内容:气体报警器 开标时间:2023-11-03 09:00 预算金额:2474.45万元 采购单位:锡林浩特市集中供热燃气保障中心 采购联系人:点击查看 采购联系方式:点击查看 招标代理机构:内蒙古亿和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点击查看 代理联系方式:点击查看 详细信息 2023年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二次)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 状态:公告 更新时间: 2023-10-14 2023年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二次)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XSGGGC2023FJ0032001001 一. 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2023年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二次)已由锡林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锡市发改字【2023】83号、锡市发改字【2023】340号文批准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为锡林浩特市集中供热燃气保障中心,资金来源为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及地方财政资金。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二次)进行公开招标。二.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1、招标范围:施工:2023年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二次)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所有内容;2、项目名称:2023年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二次)3、建设地点: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唐韵花园、南府花园、源盛小区、翰林苑小区等99个小区4、建设规模:本项目对锡林浩特市42006户进行加装可燃气体探测器、电子切断阀、高低压自闭阀、连接金属波纹管,同时对小区老化的56个燃气调压柜进行更换。详见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所有内容。招标范围:对锡林浩特市42006户进行加装可燃气体探测器、电子切断阀、高低压自闭阀、连接金属波纹管,同时对小区老化的56个燃气调压柜进行更换安装施工。详见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所有内容。施工标段:2023年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二次)。控制价为:2474.4475万元;5、计划工期:2023年11月10日至2024年11月10日,共计365日历天。(上述开工时间和工期仅作为编制投标文件的统一标准,实际开工时间以中标后合同书约定为准) 6、质量标准: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达到国家质量安全标准。三. 投标人资格要求施工标段要求:投标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合法经营的企业法人,企业要求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机电工程专业承包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或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能力。拟派项目经理为本企业注册机电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建造师。投标人必须满足以下规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各投标企业均要求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企业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对本项目投标,否则均按废标处理。 凡具备以上资质要求的企业,均可对上述招标工程项目提出资格审查申请,只有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才能参加投标。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投标人通过“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查询,对投标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的任意一项,均拒绝参与本项目投标。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本标段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3年10月14日至投标截止时间登录“锡林郭勒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xmggzyjy.org.cn)”-“新版建设工程交易系统登录(试运行)”-“企业、代理机构登录”-“锡林郭勒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电子交易系统”获取招标文件。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锡林郭勒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电子交易系统(投标人)操作手册》。2、本次招标采用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开标方式采用不见面开标),投标人须先办理CA数字证书。如投标人已有内蒙古自治区内其它盟市的CA数字证书则无须重新办理。CA数字证书申办成功后,需通过“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平台CA互认系统”跨平台登录到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息库进行信息完善,完善后自行点击审核通过。通过后登录锡林郭勒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电子交易系统点击同步内蒙古主体库诚信信息,即可同步相关信息。相关操作流程详见“锡林郭勒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办理CA服务”模块及2022年8月3日发布的《关于新版建设工程交易系统上线试运行的通知》附件1、2操作手册,办理CA数字证书窗口电话:0479-8108426,网站技术支持电话:4009980000。3、根据锡林郭勒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www.xmggzyjy.org.cn)于2022年08月03日发布的《关于新版建设工程交易系统上线试运行的通知》各投标人须按附件-操作手册进行操作,操作手册与实际操作不一致时,及时与技术支持联系。4、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上传至锡林郭勒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电子交易系统。5、逾期上传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将予以拒收。6、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参加开标会议。投标人在不见面开标系统中“投标人解密”流程开始后的30分钟内使用制作该电子投标文件的数字证书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远程解密。逾期未解密或因投标人原因造成电子投标文件解密不成功的,视为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因招标人原因或电子交易平台发生故障,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投标文件解密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解密时间。7、投标人在使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电子交易系统及不见面开标大厅系统前,须确保使用的电脑及网络环境正常,须认真阅读办事指南、系统操作手册、各类注意事项以及其他相关使用规定。投标人在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及进行相关操作前,须安装“内蒙古自治区CA及电子签章互通驱动”,可到锡林郭勒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电子交易系统“驱动下载”栏目中下载《新点驱动(内蒙古互通版)》。8、如有补充通知、澄清及变更可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内蒙古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锡林郭勒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进行查看,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投标人应随时关注网站信息,如果未及时关注造成失误由投标人自行承担。9、锡林郭勒盟电子招投标注意事项(1)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投标。(2)参加电子招投标项目的投标单位需及时在主体信息库中上传企业业绩、财务、获奖等信息。因投标企业自身原因未能在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同步主体信息库前完成本次投标资格审查、评审打分所需资料的录入、上传、审核查验等工作,亦或未确认已入库资料的完整性和正确性而导致投标资格审查未通过或评分点不予计分者,责任自负。(3)电子标项目需使用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制作电子投标文件,若有答疑文件,则使用最新的答疑文件制作投标文件。(4)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NMGTF)上传至锡林郭勒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电子交易系统。(5)请各投标企业将更新完毕后的证件及时上传至会员诚信系统中。(6)投标人自网上报名之日起,应随时登录锡林郭勒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在“查看答疑澄清”栏目查看招标人关于本次招标相关答疑和补遗通知,招标人不另行通知。五. 投标文件的递交: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2023年11月03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投标文件递交的地点:锡林郭勒盟公共资源交易心建设工程电子交易系统。投标文件递交方式: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上传至锡林郭勒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电子交易系统。开标时间:2023年11月03日09时00(北京时间)开标地点: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http://61.134.97.218:5080/BidOpening/bidopeninghallaction/hall/login)在线参加开标会议,招标人、监督机构及招标代理机构在锡林郭勒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1004开标室组织开标。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六. 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 、内蒙古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nmgztb.com.cn/)、锡林郭勒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www.xmggzyjy.org.cn/)上发布。七、联系方式招标单位:锡林浩特市集中供热燃气保障中心联 系 人:盛先生 联系电话:0479-8271196 招标代理:内蒙古亿和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 系 人:侍利峰、张春霞联系电话:0471-3489911、13404809955监督机构:锡林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人:冉阳 联系电话:0479-8228447
  • 锡林浩特市集中供热燃气保障中心1925.86万元采购气体报警器
    html, body { -webkit-user-select: text } * { padding: 0 margin: 0 } .web-box { width: 100% text-align: center } .wenshang { margin: 0 auto width: 80% text-align: center padding: 20px 10px 0 10px } .wenshang h2 { display: block color: #900 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border-bottom: 1px dashed #ccc font-size: 16px } .site a { text-decoration: none } .content-box { text-align: left margin: 0 auto width: 80% margin-top: 25px text-indent: 2em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25px } .biaoge { margin: 0 auto /* width: 643px */ width: 100% margin-top: 25px } .table_content { border-top: 1px solid #e0e0e0 border-left: 1px solid #e0e0e0 font-family: Arial /* width: 643px */ width: 100% margin-top: 10px margin-left: 15px } .table_content tr td { line-height: 29px } .table_content .bg { background-color: #f6f6f6 } .table_content tr td { border-right: 1px solid #e0e0e0 border-bottom: 1px solid #e0e0e0 } .table-left { text-align: left padding-left: 20px } 详细信息 2023年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杭盖路以东区域)施工及监理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 状态:公告 更新时间: 2023-09-21 2023年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杭盖路以东区域)招标公告招标编号:XSGGGC2023FJ0033001 一. 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2023年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杭盖路以东区域)已由锡林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锡市发改字【2023】169号、锡市发改字【2023】341号文批准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为锡林浩特市集中供热燃气保障中心,资金来源为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及地方财政资金。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及监理进行公开招标。二.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1、招标范围:施工:2023年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杭盖路以东区域)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所有内容;监理:2023年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杭盖路以东区域)施工全过程监理。2、项目名称:2023年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杭盖路以东区域)3、建设地点:锡林浩特市杭盖路以东区域4、建设规模:本项目对锡林浩特市旺业新居、学府康居园、景观城、怡和家园、富华小区、图书馆家属楼等共68个小区,涉及居民33000户。每户进行加装可燃气体报警器、电子切断阀、高低压自闭阀、连接金属波纹管,同时对小区必化调压柜进行更换数量为50个以及增设5部可燃气体泄漏检测仪和5部场站检查防爆手机。详见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所有内容。招标范围:本项目对锡林浩特市旺业新居、学府康居园、景观城、怡和家园、富华小区、图书馆家属楼等共68个小区,涉及居民33000户。每户进行加装可燃气体报警器、电子切断阀、高低压自闭阀、连接金属波纹管,同时对小区必化调压柜进行更换数量为50个以及增设5部可燃气体泄漏检测仪和5部场站检查防爆手机。详见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所有内容。施工标段:2023年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杭盖路以东区域)施工。控制价为:1925.8617万元;监理标段:2023年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杭盖路以东区域)监理。控制价为:25.0362万元;5、计划工期:2023年10月30日至2024年10月30日,共计365日历天。(上述开工时间和工期仅作为编制投标文件的统一标准,实际开工时间以中标后合同书约定为准) 6、质量标准: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达到国家质量安全标准。三. 投标人资格要求本次招标施工标段要求:投标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合法经营的企业法人,企业要求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机电工程专业承包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或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能力。拟派项目经理为本企业注册机电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建造师。投标人必须满足以下规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各投标企业均要求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企业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对本项目投标,否则均按废标处理。 凡具备以上资质要求的企业,均可对上述招标工程项目提出资格审查申请,只有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才能参加投标。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本次招标监理标段要求:投标人应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机电安装工程监理乙级(含)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监理能力。拟派项目总监为本企业机电安装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投标人通过“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查询,对投标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的任意一项,均拒绝参与本项目投标。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本标段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3年09月22日至投标截止时间登录“锡林郭勒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xmggzyjy.org.cn)”-“新版建设工程交易系统登录(试运行)”-“企业、代理机构登录”-“锡林郭勒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电子交易系统”获取招标文件。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锡林郭勒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电子交易系统(投标人)操作手册》。2、本次招标采用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开标方式采用不见面开标),投标人须先办理CA数字证书。如投标人已有内蒙古自治区内其它盟市的CA数字证书则无须重新办理。CA数字证书申办成功后,需通过“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平台CA互认系统”跨平台登录到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息库进行信息完善,完善后自行点击审核通过。通过后登录锡林郭勒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电子交易系统点击同步内蒙古主体库诚信信息,即可同步相关信息。相关操作流程详见“锡林郭勒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办理CA服务”模块及2022年8月3日发布的《关于新版建设工程交易系统上线试运行的通知》附件1、2操作手册,办理CA数字证书窗口电话:0479-8108426,网站技术支持电话:4009980000。3、根据锡林郭勒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www.xmggzyjy.org.cn)于2022年08月03日发布的《关于新版建设工程交易系统上线试运行的通知》各投标人须按附件-操作手册进行操作,操作手册与实际操作不一致时,及时与技术支持联系。4、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上传至锡林郭勒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电子交易系统。5、逾期上传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将予以拒收。6、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参加开标会议。投标人在不见面开标系统中“投标人解密”流程开始后的30分钟内使用制作该电子投标文件的数字证书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远程解密。逾期未解密或因投标人原因造成电子投标文件解密不成功的,视为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因招标人原因或电子交易平台发生故障,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投标文件解密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解密时间。7、投标人在使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电子交易系统及不见面开标大厅系统前,须确保使用的电脑及网络环境正常,须认真阅读办事指南、系统操作手册、各类注意事项以及其他相关使用规定。投标人在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及进行相关操作前,须安装“内蒙古自治区CA及电子签章互通驱动”,可到锡林郭勒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电子交易系统“驱动下载”栏目中下载《新点驱动(内蒙古互通版)》。8、如有补充通知、澄清及变更可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内蒙古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锡林郭勒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进行查看,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投标人应随时关注网站信息,如果未及时关注造成失误由投标人自行承担。9、锡林郭勒盟电子招投标注意事项(1)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投标。(2)参加电子招投标项目的投标单位需及时在主体信息库中上传企业业绩、财务、获奖等信息。因投标企业自身原因未能在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同步主体信息库前完成本次投标资格审查、评审打分所需资料的录入、上传、审核查验等工作,亦或未确认已入库资料的完整性和正确性而导致投标资格审查未通过或评分点不予计分者,责任自负。(3)电子标项目需使用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制作电子投标文件,若有答疑文件,则使用最新的答疑文件制作投标文件。(4)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NMGTF)上传至锡林郭勒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电子交易系统。(5)请各投标企业将更新完毕后的证件及时上传至会员诚信系统中。(6)投标人自网上报名之日起,应随时登录锡林郭勒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在“查看答疑澄清”栏目查看招标人关于本次招标相关答疑和补遗通知,招标人不另行通知。五. 投标文件的递交: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2023年10月18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投标文件递交的地点:锡林郭勒盟公共资源交易心建设工程电子交易系统。投标文件递交方式: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上传至锡林郭勒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电子交易系统。开标时间:2023年10月18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开标地点: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http://61.134.97.218:5080/BidOpening/bidopeninghallaction/hall/login)在线参加开标会议,招标人、监督机构及招标代理机构在锡林郭勒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1002开标室组织开标。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六. 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内蒙古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nmgztb.com.cn/)、锡林郭勒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www.xmggzyjy.org.cn/)上发布。七、 联系方式招标单位:锡林浩特市集中供热燃气保障中心联 系 人:盛先生 联系电话:0479-8271196 招标代理:内蒙古亿和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 系 人:侍利峰、张春霞联系电话:0471-3489911、13404809955监督机构:锡林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人:冉阳 联系电话:0479-8228447 × 扫码打开掌上仪信通App 查看联系方式 $('.clickModel').click(function () { $('.modelDiv').show() }) $('.closeModel').click(function () { $('.modelDiv').hide() }) 基本信息 关键内容:气体报警器 开标时间:2023-10-18 09:00 预算金额:1925.86万元 采购单位:锡林浩特市集中供热燃气保障中心 采购联系人:点击查看 采购联系方式:点击查看 招标代理机构:内蒙古亿和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点击查看代理联系方式:点击查看 详细信息 2023年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杭盖路以东区域)施工及监理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 状态:公告 更新时间: 2023-09-21 2023年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杭盖路以东区域)招标公告招标编号:XSGGGC2023FJ0033001 一. 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2023年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杭盖路以东区域)已由锡林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锡市发改字【2023】169号、锡市发改字【2023】341号文批准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为锡林浩特市集中供热燃气保障中心,资金来源为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及地方财政资金。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及监理进行公开招标。二.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1、招标范围:施工:2023年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杭盖路以东区域)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所有内容;监理:2023年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杭盖路以东区域)施工全过程监理。2、项目名称:2023年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杭盖路以东区域)3、建设地点:锡林浩特市杭盖路以东区域4、建设规模:本项目对锡林浩特市旺业新居、学府康居园、景观城、怡和家园、富华小区、图书馆家属楼等共68个小区,涉及居民33000户。每户进行加装可燃气体报警器、电子切断阀、高低压自闭阀、连接金属波纹管,同时对小区必化调压柜进行更换数量为50个以及增设5部可燃气体泄漏检测仪和5部场站检查防爆手机。详见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所有内容。招标范围:本项目对锡林浩特市旺业新居、学府康居园、景观城、怡和家园、富华小区、图书馆家属楼等共68个小区,涉及居民33000户。每户进行加装可燃气体报警器、电子切断阀、高低压自闭阀、连接金属波纹管,同时对小区必化调压柜进行更换数量为50个以及增设5部可燃气体泄漏检测仪和5部场站检查防爆手机。详见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所有内容。施工标段:2023年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杭盖路以东区域)施工。控制价为:1925.8617万元;监理标段:2023年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杭盖路以东区域)监理。控制价为:25.0362万元;5、计划工期:2023年10月30日至2024年10月30日,共计365日历天。(上述开工时间和工期仅作为编制投标文件的统一标准,实际开工时间以中标后合同书约定为准) 6、质量标准: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达到国家质量安全标准。三. 投标人资格要求本次招标施工标段要求:投标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合法经营的企业法人,企业要求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机电工程专业承包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或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能力。拟派项目经理为本企业注册机电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建造师。投标人必须满足以下规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各投标企业均要求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企业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对本项目投标,否则均按废标处理。 凡具备以上资质要求的企业,均可对上述招标工程项目提出资格审查申请,只有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才能参加投标。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本次招标监理标段要求:投标人应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机电安装工程监理乙级(含)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监理能力。拟派项目总监为本企业机电安装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投标人通过“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查询,对投标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的任意一项,均拒绝参与本项目投标。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本标段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3年09月22日至投标截止时间登录“锡林郭勒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xmggzyjy.org.cn)”-“新版建设工程交易系统登录(试运行)”-“企业、代理机构登录”-“锡林郭勒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电子交易系统”获取招标文件。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锡林郭勒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电子交易系统(投标人)操作手册》。2、本次招标采用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开标方式采用不见面开标),投标人须先办理CA数字证书。如投标人已有内蒙古自治区内其它盟市的CA数字证书则无须重新办理。CA数字证书申办成功后,需通过“内蒙古公共资源浩特市集中供热燃气保障中心联 系 人:盛先生 联系电话:0479-8271196 招标代理:内蒙古亿和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 系 人:侍利峰、张春霞联系电话:0471-3489911、13404809955监督机构:锡林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人:冉阳 联系电话:0479-8228447
  • 山西扎实推进法制计量和民生计量工作
    近年来,山西省市场监管局扎实推进法制计量工作,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注重基础能力建设,强化民生计量监管,推进产业计量升级,充分发挥计量监管法制作用,有效服务地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山西省市场监管局围绕“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通过多种形式多渠道开展计量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活动。一是抓好重要节点宣传。按照年度主题组织开展全省“5.20世界计量日”计量宣传系列活动,通过计量普法入社区、入学校、入医院、入企业、入园区和入市场等形式,积极宣传计量政策和法律法规。二是抓好计量业务培训。对内加强计量监管执法人员培训,提高综合执法能力;对外加强企业负责人和计量管理人员培训,提高业务知识水平。三是抓好普法责任落实。在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调研和入企服务的同时,积极开展生动化、通俗化、普及化的计量普法宣传,寓普法于执法中,以案说法,切实提高全社会依法计量意识。   山西省市场监管局还围绕人民群众关注的计量热点,开展民生计量监管。一是持续开展眼镜制配场所计量专项整治。以学校周边眼镜制配场所为重点,组织开展全省眼镜制配场所计量专项监督检查,采取法制约谈、现场检查、免费检定、依法查处等手段,严格杜绝眼镜制配场所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计量器具以及伪造数据的违法行为。二是集中开展电子计价秤专项整治。组织对全省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在用电子计价秤进行监督检查。三是开展加油(气)机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加油(气)站计量行为,对加油(气)机实施计量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打击利用加油(气)机实施计量作弊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四是开展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检查。打击在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上弄虚作假、欺诈消费者的不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开展了面粉、调味料、熟肉制品、酒类、饮料、油漆涂料、杂粮、小食品等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抽查。五是开展粮食市场秩序计量专项整治。重点对用于粮食收购的各类衡器、谷物容重器、水分测定仪等强制管理计量器具的配备、检定和使用以及是否存在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伪造数据损害国家和消费者利益行为情况进行检查。六是推进诚信计量自我承诺行动。在全省商业、服务业组织开展“诚信计量”守健康惠民生建设活动。开展市场主体自我承诺,培育推广一批“诚信计量”示范单位,形成以“市场主体自我承诺为主、政府部门推动为辅、社会各界共同监督”为一体的“诚信计量”运行机制。七是组织开展了压力仪表计量风险防控工作,强化了计量监管,提高了压力仪表制造、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意识,积极帮助企业单位完善计量检测体系,形成自觉管理的常态化运行机制,积极防控压力仪表计量风险。八是开展“民用四表”检定管理专项行动。对全省供电、供水、供气、供热企业“民用四表”登记建档、强制检定、到期轮换、检定质量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等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加强“民用四表”管理。
  • 诚招“2012年中国国际燃气、供热技术与设备展览会”展台搭建商
    致各广告公司、专业展台搭建公司: 我公司将于2012年11月7日~9日参加 &ldquo 2012年中国国际燃气、供热技术与设备展览会&rdquo ,我司展台位于北京全国农业展览馆新馆B55,展位面积为18m² (3× 6m)。 展台设计搭建,基本要求如下: 1 整体风格: 大气,简洁,有视觉冲击力,从两面均可醒目看到我公司展台。颜色风格以黑红为主,可参考公司网站:http://www.kimray.com 2 功能区划分: 展位面积为18m² (3× 6m),分为二个功能区: 一:登记讨论区:可登记来访人员信息,兑换礼品及糖果的区域。要求:舒适,温馨,有座椅,可交谈,休息。 二:商品展示区 需配备商品展示柜,可摆放5-8个样品,以供展示。提供多媒体音像播放,展台所配备的音响设备输出音量不得超过50 分贝,音箱额定功率不得超过50W,并不得正对临近展位摆放。 材料使用: 1)施工单位搭建材料必须使用防火、难燃或经过阻燃处理的材料。如采用木质结构,木材裸露部分需涂三层以上防火涂料。 2)对结构中有玻璃装饰的展台,必须采用安全钢化玻璃,确保施工、安装牢固,并有醒目标识。 3)展馆不允许使用任何绷布、明装式碘钨灯具和霓虹灯。 4)仅允许使用非残留性的单面、双面布底胶带将地毯和其它地面覆盖物固定于地面。不允许在石质地面或墙面上使用粘胶物。 不允许使用背面有粘性的(可粘贴)图案或宣传品粘于建筑物的任何部位。 5)展馆不提供压缩空气。如需要请自备,并只能置放于馆外。 消防安全: 1)搭建展台时不得遮挡展馆内的消防设施、电气设备,紧急出口和观众通道等。 2)展台施工不得使用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在展馆内进行喷漆、刷漆等工作。不得使用电锯、电刨等加工作业工具,不得使用电、气焊等明火作业。 3)展馆内严禁吸烟。 4)不得在展厅人行通道、楼梯路口、电梯门前、消防设施点、空调机回风口等地段随意乱摆、乱挂、乱钉各类展品、宣传品或其他标志。 施工安全: 1)各施工单位人员在高空作业时,应使用合格安全的升降工具及操作平台,施工人员应系好安全带。为保护人身安全,周围应设置安全区,由专人看护. 安全区须设明显的警告标志。 2)施工期间应保持展厅内建筑、结构、设施设备、配件的清洁、完好。如有损坏或污染,将参照相关规定照价赔偿。 3)展会开幕后,施工单位须留现场安全负责人及专职人员现场值班,以便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对于搭建期间存在安全隐患的展台,施工单位应在接到《整改通知书》后,必须按时整改。 有意单位可将设计稿及预算清单发至邮箱: yuanyi@ameritechsc.com 截至日期:2012-10-10
Instrument.com.cn Copyright©1999- 2023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页面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