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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讨论】“检验独立性公正性和诚实性声明”、“委托检验程序”该怎么写?

    “检验独立性公正性和诚实性声明”、“委托检验程序”该怎么写?实验室门口要挂放两块版子,一块是“检验独立性公正性和诚实性声明”,另一块是“委托检验程序”。初稿内容如下:检验独立性公正性和诚实性声明本中心主要承担政府部门指定或接受委托的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产品生产全过程的质量安全检测任务,为确保质检工作的公证性,特作如下承诺: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监督的政策和法规;二、严格按照检验工作程序进行检验,不受来自商业财务等方面因素的影响和行政干预;三、本中心所有人员均不得妨碍和干扰质量监督工作及质量评价程序的正常进行。检测人员要进一步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努力做到科学、公正、廉洁、高效;四、工作人员遵守工作准则,不私自承接检验任务,不将用户的技术资料、信息和成果用于开发;五、对委托方的技术资料、专利、商情进行严格保密,如有损于受检方的利益,愿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中心委托检验程序一、委托方简要说明需检验产品或环境的情况;二、填写样品检验委托书(或办理委托抽样手续,由本中心组织抽样);三、业务管理员核对样品、有关材料和检验委托书;四、委托方按照收费标准缴纳检验费(如委托本中心抽样,需缴纳相关抽检费用);五、检验完毕后,委托方据检验委托书(客户联)领取检验报告或由本中心寄出检验报告。 *****中心

  • 【分享】新疆局部对棉花采用“色特征级”检验标准

    近日,从新疆纤维检验局了解到:根据中国纤维检验局的安排,新疆纤检局2011年将在全区部分棉花加工厂试点采用国际通行的“色特征级”检验标准对棉花进行公证检验。在不远的将来,“色特征级”检验标准将取代我国目前通用的棉花品级检验标准,推动中国棉花公证检验与国际社会接轨,也顺应了新疆棉花机械采收的要求。

  • 【资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批程序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批程序一、项目名称: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三、许可条件申请计量认证必须是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许可条件为通过计量认证评审,评审内容主要包括计量认证对象的组织与管理、质量体系、人员、设施和环境、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量值溯源和校准、检验方法、记录、证书和报告、检验的分包、外部支持服务和供应等要素。详见《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准则》(附件一)。四、实施机关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五、程序(一)申请申请人向国家认监委申请国家计量认证,按照下列目录提交申请材料:1、计量认证申请书(附件二);2、 法人资格证明;3、上级或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4、申请人的质量手册;5、申请人的工作程序文件目录;6、申请人的典型检测报告( 1--2份);7、申请人参加能力验证活动的证明材料(近两年,初次申请除外)。(二)受理自接到申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通知书。(三)组织评审国家认监委应当于受理申请后二个月之内安排技术评价机构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四) 批准和发证国家认监委对技术评审材料进行审查,并在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证书;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许可程序详见《计量认证工作程序》(附件三)。六、许可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计量认证证书。七、收费根据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1年发布的《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技监局法发323号)的规定,计量认证收费1500元/家。此项费用不包括申请人承担的技术评审所需费用。八、申请书格式文本

  • 【转帖】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批程序

    [b]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批程序[/b][font=仿宋_GB2312][size=3][b]一、项目名称:[/b][/size]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font]二、[b]依据[/b]《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b]三、许可条件[/b]申请计量认证必须是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color=#323250]许可条件为通过计量认证评审,评审内容主要包括计量认证对象的组织与管理、质量体系、人员、设施和环境、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量值溯源和校准、检验方法、记录、证书和报告、检验的分包、外部支持服务和供应等要素。详见《[/color][color=#323250]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准则》(附件一)。[/color][b][color=#323250]四、[/color][color=#323250]实施机关[/color][/b][color=#323250]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color][b]五、程序(一)申请[/b]申请人向国家认监委申请国家计量认证,按照下列目录提交申请材料:[color=#323250]1、[/color][color=#323250]计量认证申请书(附件二);[/color]2、 法人资格证明;3、上级或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4、申请人的质量手册;5、申请人的工作程序文件目录;6、申请人的典型检测报告( 1--2份);7、申请人参加能力验证活动的证明材料(近两年,初次申请除外)。[b](二)受理[/b][color=#323250]自接到申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color][color=#323250],并出具书面通知书。[/color][b](三)组织评审[/b][color=#323250]国家认监委[/color][color=#323250]应当于受理申请后二个月之内安排[/color][color=#323250]技术评价机构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color][color=#323250]。[/color][b](四) 批准和发证[/b][color=#323250]国家认监委对技术评审材料进行审查,并在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color][color=#323250]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证书;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color]许可程序详见《计量认证工作程序》(附件三)。[b]六、许可期限[/b][font=仿宋_GB2312][font=楷体_GB2312][color=#323250]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color][/font][font=楷体_GB2312]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计量认证证书。[/font][/font][b]七、收费[/b]根据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1年发布的《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技监局法发[1991]323号)的规定,计量认证收费1500元/家。此项费用不包括申请人承担的技术评审所需费用。[b][color=#323250]八、申请书格式文本[/color][/b]

  •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批程序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批程序一、项目名称: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三、许可条件申请计量认证必须是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许可条件为通过计量认证评审,评审内容主要包括计量认证对象的组织与管理、质量体系、人员、设施和环境、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量值溯源和校准、检验方法、记录、证书和报告、检验的分包、外部支持服务和供应等要素。详见《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准则》(附件一)。四、实施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五、程序(一)申请申请人向国家认监委申请国家计量认证,按照下列目录提交申请材料:1、计量认证申请书(附件二);2、 法人资格证明;3、上级或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4、申请人的质量手册;5、申请人的工作程序文件目录;6、申请人的典型检测报告( 1--2份);7、申请人参加能力验证活动的证明材料(近两年,初次申请除外)。(二)受理自接到申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通知书。(三)组织评审国家认监委应当于受理申请后二个月之内安排技术评价机构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四) 批准和发证国家认监委对技术评审材料进行审查,并在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证书;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许可程序详见《计量认证工作程序》(附件三)。六、许可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计量认证证书。七、收费根据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1年发布的《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技监局法发[1991]323号)的规定,计量认证收费1500元/家。此项费用不包括申请人承担的技术评审所需费用。八、申请书格式文本 见附件二。附件一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准则附件二 计量认证申请书附件三 计量认证工作程序附件四 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报告

  • 检验检测机构公正性风险的识别与控制

    [font=&]【序号】:7[/font][font=&]【作者】:[b]耿雷[/b][/font][font=&]【题名】:[b][b][b][b][b]检验检测机构公正性风险的识别与控制[/b][/b][/b][/b][/b][/font][font=&]【期刊、年、卷、期、起止页码】:中国检验检测[font=&][size=12px]. [/size][/font]2019,27(06),[/font][font=&]页码:[/font][font=&][font=&][size=12px]74-78[/size][/font][/font][font=&]【全文链接】:https://kns.cnki.net/kcms/detail/detail.aspx?dbcode=CJFD&dbname=CJFDLAST2020&filename=XDJL201906026&uniplatform=NZKPT&v=eGdSKg35pK3VUW76uM9Ha0KPEa_hobn2yjNVJTCfGRtky692po9-HcD5ke5ng0x-[/font]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征求意见稿)和管理办法解读(转载)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征求意见稿)和管理办法解读(转载)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管理办法解读《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5年8月1日起实施。紧随其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下简称“准则”)也将出台。我们将会给大家详细解读新“办法”和新“准则”-征求意见稿,以便检验检测机构能够顺利应对新准则的出台。一、清晰定义、明确范围、放宽条件、公平竞争http://bbs.instrument.com.cn/xheditor/xheditor_skin/blank.gif新“办法”:第二条【定义】: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了清晰的定义。第三条【资质认定范围】:明确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实施范围。第七条【资质认定基本原则】: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的原则。第九条【资质认定条件】: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十四条【外资机构资质认定】: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我国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新“准则”:【征求意见稿1.1】检验检测机构应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应当取得相关主管部门主责或者登记。条文解读:按照国务院减少和下放行政许可项目的部署,国家质检总局将原有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资格认定、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定三项许可合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调整为采取其他行政管理方式。实行一次受理、一次评审、一次许可决定,进一步完善统一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准入制度。同时放宽检验检测机构主体准入条件,公平竞争。凡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申请资质认定。其中包括依法取得工商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和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其他组织。此外,在【资质认定条件】中,突出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能力和管理要求,从“人、机、料、法、环”等五个方面,科学制定资质认定条件,确定检验检测机构专业技术组织的属性。取消了在华设立外资检验检测机构的外方投资者应当具有三年以上检验检测从业经历的规定,鼓励公平竞争。 二、简政放权、延长证书有效期新“办法”:第十条【资质认定程序】: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第十一条【证书有效期及延续规定】: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6年,提前3个月提出复评审申请。 条文解读:对许可期限和评审时限做出严格限定。自收到申请人提交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许可时限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技术评审除由于机构自身原因外,时限不得超过45日。检验检测机构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缩短技术评审时间。准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将原有资质认定有效期由3年延长为6年。简化许可评审程序和内容。确定评审关键控制点,加强机构技术和管理能力核查,简化文件审查。区分首次评审和复查评审的差异,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的申请事项、自我声明和分类监管情况,确定评审方式,减少不必要的现场评审。延长证书有效期,减轻了机构因频繁评审所带来的各种负担。放权但并不是放松监管。三、明确规定项目变更、扩项、证书内容和式样第十二条【变更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二)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  (三)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的;  (四)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的;  (五)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证书内容及标志】资质认定证书内容包括:发证机关、获证机构名称和地址、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有效期限、证书编号、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由China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Mandatory Approval的英文缩写CMA形成的图案和资质认定证书编号组成。式样如下: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5/08/201508031933_558905_2771427_3.jpg四、强化从业规范,独立公正诚信新“办法”第二十二条【从业基本规范】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第三十七条【信息上报、自我声明制度】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向资质认定部门上报包括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遵守从业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等内容的年度报告,以及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或者以其他公开方式,公布其遵守法律法规、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的自我声明,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新“准则”-征求意见稿2【行为规范】:2.1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各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并确保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不受其他组织或者人员的影响。2.2 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与其利益相关方生产、经营的同类产品或者有竞争性的产品检验检测时,应当建立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性和公正性的质量体系及其文件,明确本机构的责任和工作程序,并与其利益相关方从事的生产、经营等活动完全分开。2.3 检验检测机构的人员不得与其从事的检验检测项目所出具的数据和结果存在利益关系; 不得参与任何有碍于检验检测判断独立性和诚信度的活动; 不得参与和检验检测项目或者类似的竞争性项目有关系的产品的生产、经营等活动。2.4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有相应措施。2.5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认监委的相关规定,建立检验检测统计制度,并定期向相关管理部门上报统计数据信息。2.6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资质认定部门要求,积极参加有关政府部门、国际组织、合格评定机构等机构开展的能力验证或者实验室间比对,不断提高检验检测技术水平和能力。条文解读:“新办法”和“新准则”强化了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要求,突出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行业属性。落实机构主体责任,促进机构严格自律。“新办法”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或者以其他公开方式,公布其遵守法律法规、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的自我声明,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定期向资质认定部门上报包括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遵守从业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等内容的年度报告,以及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新准则-征求意见稿”条款2:将检验检测工作的公正性、判断的独立性和运作的诚实性要求和保密要求以及积极参加能力验证以确保检验检测工作的持续性并不断提升自身技术能力的要求归为实验室的【行为规范】,并要求检验检测机构按照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认监委的相关规定,建立检验检测统计制度,并定期向相关管理部门上报统计数据信息。[c

  • 【原创】输日服装有哪些常见认证检验

    我国是服装生产和出口大国,日本是我国服装出口的重要市场。近年来,日本市场对服装的认证检验日趋重视。鉴于此,现将输日服装常见的认证检验简介如下: 检针标志的认证检验 由于生产过程中的管理不善,服装等绗缝制品中往往会有残断针(包括缝针、大头针等)的存在。上世纪80年代,因服装中残断针所造成的消费者伤害事件频频发生,这促使日本**以立法形式颁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以加强对残断针的控制。根据日本法规,生产、经销的产品如有残断针存在,其生产者、销售者都将受到重罚,如给消费者造成伤害的还要进行赔偿。日本服装进口商为避免因残断针造成经济损失,不仅要求生产商在产品出厂前进行检针,还专门设立检品工厂从事检针工作。对经检针合格的产品,悬挂或加贴检针标志。“Q”标记的认证检验 “Q”(Quality)标记是日本的优质产品标志。该标记的管理按“Q”标记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则执行,对产品的检查由对纤维制品检验具有丰富经验的、公正的第三者(检验机构)进行。只有品质达到一定标准以上的产品才可以加施“Q”标记。“Q”标记认证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布料有无疵点、裁剪、缝制、辅料及整理是否良好尺寸检查,按JIS规格检查,JIS规格没有的产品按标记检查;性能检查,检查布料的色牢度和水洗尺寸变化;加工处理剂检查,检查有无有害化学物质;标记检查,根据家庭用品品质标记法检查有无标记及其内容是否合适。“麻标记”的认证检验 “麻标记”认证检验是按照日本麻纺织协会规定的协会标准进行的检验,其目的是为推荐使消费者放心的麻制品而施加品质保证标记,用“麻100%”或“麻混纺”等字样标记。麻的品种很多,目前在服装上施加标记的仅有“苎麻”和“亚麻”两种,该标记的认证检验标准也规定了混用比例的标准。SIF标记的认证检验 SIF标记是由经日本通商产业省认可的负责服装测试和检查的综合性检查机构———缝制品检查协会———对符合协会标准的产品予以认可的一种标记。SIF派遣拥有专业知识的检验人员定期赴工厂综合检查成品的裁剪、缝制、整理、质量,并按家庭用品品质标记法检查标记,根据检查结果对缝制各工序等有关品质管理进行巡回指导,对优秀制品予以认可且允许使用SIF标记。SIF有自己的品质标准和检验标准,认证检验的主要内容有:外观检验,包括标记、外观;耐洗涤性,包括实用洗涤性能、洗涤后的外观、起皱、洗涤缩水率;耐干洗性;染色牢度试验;物理性能试验,包括断裂强度、撕裂强度、涨破强度、缩水率、起球性、脱绒;甲醛残留量、缝纫强力、缝纫抗滑脱试验等;附属品的性能。 除了上述的几种认证检验外,输日服装还有:羊毛标记认证检验和Oko-TexStandard100标签认证检验。纯羊毛标记是国际羊毛局所拥有的标记。目前,国际羊毛局拥有的羊毛产品标记有“纯羊毛标记”、“高比例混纺标记”、“羊毛混纺标记”三种。上述三种标志的产品除了羊毛含量,其产品的标准是一样的,只有质量完全达到国际羊毛局品质要求的产品才能使用国际羊毛局羊毛产品标记。各种羊毛标记的毛纤维含量是:使用纯羊毛标记要求纯新羊毛不少于93%;使用高比例混纺标记,羊毛含量不得少于50%;使用羊毛混纺标记要求羊毛含量介于30%到50%之间。其中,“Oko-TexStandard100”认证检验涉及的检测项目有pH值、甲醛、杀虫剂、含氯酚、有害染料、含氯有机载体、染色牢度、挥发性物质、可感觉气味等。

  • 公开征集 | 检验检测报告样式(模板)

    [align=center][b][size=18px]关于向社会公开征集检验检测报告样式(模板)的通知[/size][/b][/align]各检验检测机构、实验室及相关单位:为提高检验检测报告的规范,提升检验检测报告质量,降低检验检测机构法律风险,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管司委托,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现组织开展检验检测报告规范性研究,面向社会各类检验检测机构、实验室及相关单位,公开征集检验检测报告规范性样式(模板)。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b]一、工作意义[/b]检验检测报告是检验检测机构依据标准、技术规范等对样品实施检验、检测得出的检验数据、结果后出具的证明文件,是检验检测机构的主要“产品”;也是检验检测生产性服务业支撑国家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产出。检验检测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公正性和规范性,对于经济社会的发展、百姓日常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大。目前,尽管相关国际标准、行业标准对于检验检测报告格式提出了一定要求,但通用性的规范要求尚难以满足不同行业领域的治理要求。从监管部门调查掌握的数据来看,近年来因检验检测报告格式不规范、不严谨引发的法律纠纷仍呈逐年上升趋势,主要包括标准依据列载不规范、不充分,样品描述信息不规范,报告编号等更正信息不严谨,法律救济措施说明不完整,法律责任不明确等,极易引发争议,严重影响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报告的公信力和权威性。[b]二、征集领域[/b]涉及国民经济的各领域检验检测报告均可报送。包括机动车检验,环境监测,建筑材料,水质,食品及食品接触材料,材料测试,化工,机械(包含汽车),防雷检测,电子电器,能源,轻工,采矿、冶金,纺织服装、棉花,电力(包含核电),商品检验、验货,软件及信息化,宝玉石检验鉴定,环保设备等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样式(模板)。[b]三、征集范围[/b]中国境内的各类检验检测机构、实验室,包括政府检验检测机构、民营检验检测机构、外资检验检测机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校检验检测机构等。[b]四、 报送材料要求[/b]请于2022年10月15日前将检验检测报告样式(模板)PDF 版和电子版(word)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中国认证认可协会技术标准部,无需纸质材料。[b]五、联系人[/b]傅斌友电子邮件:fu13810438407@163.com[align=right]中国认证认可协会2022年9月14[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size=16px][color=#888888]信息来源:中国认证认可协会[/color][/size][/font][/align]

  • 乳制品微生物检验员考证去哪里

    关于常年举办“食品、化妆品微生物检测技术培训班”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六号部令)的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贯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现国家对食品检验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的要求。职业资格鉴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技师和高级技师的考评工作另行安排。证书颁发:经理论考试和技能鉴定考核合格者,统一颁发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应级别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证书的必要性:该证书是从事食品检验工作人员职业技能水平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录用、使用和确定工资待遇的依据,是我国公民境外就业,劳务输出法律公证的有效证件。该证书可作为企业申领QS标志并作为企业中质量检验人员的必备上岗条件之一,也是劳动部门对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监察执法时必须检查的有效证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凡申请QS认证的食品企业,必须拥有2名以上持有“食品检验员国家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方能通过认证。同时,该证书也是海关检验、配餐机构、企业质检部门等机构聘用相关工作人员的优选条件之一。(该证书全国通用) 一、培训组织方: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实训中心,根据企事业单位的需求常年举办食品、化妆品微生物检测技术培训班。 二、培训对象:企事业单位检测、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微生物实验室负责人和技术人员、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微生物检测实验室负责人和技术人员、食品、饮料、农副产品、化妆品大中型生产企业的微生物实验室负责人和技术人员。 三、培训内容: 1、GB/T 4789食品微生物 、GB/T 7918化妆品微生物、《化妆品卫生规范》标准讲解; 2、微生物基础知识和常规检测技术概述 3、微生物实验室的设计 4、培养基的配制、操作注意事项及质量控制 5、食品、化妆品微生物检测基本知识及基本操作要点 6、标准阳性菌株保藏、转种、活化方法 7、试验具体操作及致病菌形态和生化反应结果观察. 四、培训时间:每月开办,具体时间请先咨询招生办事处李老师 。请自带5张二寸彩色免冠相片(证书用)。自备身份证复印件一张,学历证复印件一份。 六、师资力量 具有多年微生物教学理论和实操经验的讲师授课和指导,保证所有学员都有充足的实验操作机会。 培训联系方式:李老师 15989114650 咨询qq:1205584001 网上报名网址:http://www.foodkz.com

  • 《浙江省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

    关于调整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依据的通知 文章发布时间: 2006-02-05 文章出处: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单位:浙江省质量合格评定协会 ------------------------------------------------------------------------------ 为适应形势发展,进一步加强向社会出具公正数据服务的检验机构的管理,促使其提高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加快与国际标准接轨,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依据,逐步执行以ISO/IEC17025:200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为基础的《浙江省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以下简称新的《评审准则》,见附件)。为确保新的《评审准则》顺利实施,及时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新的《评审准则》在等同采用ISO/IEC17025:200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的基础上,增加了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的特殊要求。新的《评审准则》可以在浙江省局质量技术监督政务网页上查看、下载。网址:www.zjbts.gov.cn二、自2006年9月1日开始,全省向社会提供公共检测数据服务的各类检验机构申请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包括首次申请、复查申请、扩项申请、监督评审等技术评审活动,均按照新的《评审准则》要求进行。三、鼓励检验机构在2006年9月1日之前按新的《评审准则》,建立和完善符合ISO/IEC17025:200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工作。四、已经获得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合格证书的检验机构,必须在2007年7月1日前按照新的《评审准则》要求完成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转换工作。五、为配合新的《评审准则》有效实施,省局委托浙江省质量合格评定协会开展相关宣贯和培训工作。六、请各市局及时将本通知及新的《评审准则》转发到辖区内各检验机构,督促各检验机构按新的《评审准则》要求,抓紧组织修订有关质量管理文件,确保新的《评审准则》有效实施。

  • 重磅!《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全文发布

    重磅!《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全文发布

    [img=,690,415]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3/04/202304071426464232_6301_1954597_3.png!w690x415.jpg[/img][align=center][b][size=18px]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size][/b][/align][align=center][b][size=18px]《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的公告[/size][/b][/align][align=center][/align][align=center]2023年第13号[/align][align=center][/align]行政规范性文件《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3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第4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第9号公告)同时废止。 市场监管总局 2023年3月27日 [img=,341,37]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3/04/202304071434244750_2464_1954597_3.png!w341x37.jpg[/img][align=center][b]第一章 总 则[/b][/align][align=center][/align]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的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加强检验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督促检验检测机构落实主体责任,保证其技术能力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能力验证,是指市场监管部门采取实验室间比对等方式,按照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预先制定的考核规则,对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是否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实施的技术管理手段。第三条 由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的能力验证工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统一协调、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的实施和管理工作。第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统一规范的原则。[align=center][b]第二章 能力验证组织与实施[/b][/align]第六条 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工作需要提出能力验证需求,征集能力验证项目,制定年度能力验证工作计划。制定计划时,应当优先考虑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公众健康等检验检测领域的能力验证项目。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计划的制定和发布,并通报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统筹所辖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计划的制定和发布,并将相关材料上报市场监管总局。第七条 组织实施能力验证计划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确认能力验证承担机构的技术能力,明确承担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并对承担机构及其承担的能力验证活动进行监督,发现承担机构在能力验证工作中存在重大问题或者能力验证结果评价不合理等情形的,应当及时督促其改正。第八条 能力验证承担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具有与承担能力验证活动相适应的人员、设备、设施和环境;(三)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能力验证活动规范、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四)能够制备或者取得能力验证物品(样品),保证能力验证物品(样品)均匀性和稳定性,并对能力验证物品(样品)进行有效管理,包括物品(样品)存储、包装、标识、分发和处置等;(五)熟悉相关检验检测标准,能够合理、有效地统计和评价能力验证数据和结果;(六)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第九条 能力验证承担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规定实施能力验证活动;策划、制定能力验证方案;制备或者取得能力验证物品(样品),并对其进行验证、定值和分发;对参加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提交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结果评价,编制能力验证结果报告;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向参加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发放能力验证结果报告。第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积极实施人员比对、设备比对、留样再测等内部质量控制措施,并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参加相应能力验证活动,以保证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要求独立完成能力验证物品(样品)检测,并在规定时间内真实、客观地报送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及相关原始记录,不得私下比对串通能力验证数据、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能力验证数据、结果。第十一条 能力验证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结果合格是指按照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统计和评价技术手段确定的能力验证数据和结果满意。结果不合格是指按照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统计和评价技术手段确定的能力验证数据和结果不满意或者有问题。第十二条 能力验证承担机构在能力验证工作完成后,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能力验证结果报告,内容包括:能力验证项目名称、项目实施起止时间、验证的检验检测参数、依据的检验检测标准、能力验证物品(样品)的均匀性和稳定性检验结果、参加机构名单和评价结果、统计数据、技术分析和建议等信息。第十三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组织实施的能力验证结果报告进行验收和评估,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并监督承担机构对能力验证结果报告作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第十四条 对能力验证结果存在异议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在收到能力验证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实施能力验证的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诉。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和承担机构对申诉内容进行研究,并及时给出答复。第十五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其组织实施的能力验证结果信息,并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第十六条 能力验证承担机构应当准确、客观、公正地实施能力验证活动,并对所出具的统计结果、评价结论、能力验证结果和报告负责。第十七条 能力验证承担机构和能力验证参加机构应当保存能力验证活动的原始记录、数据信息和结果报告,保存期限不少于六年。[align=center][b]第三章 能力验证结果处理与使用[/b][/align]第十八条 对于无故不参加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公布机构名单,并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中加大对其抽查概率。第十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私下比对串通能力验证数据、结果,或者提供虚假能力验证数据、结果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判定其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并予以公布;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规定情形的,依照其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条 能力验证相关检验检测项目结果不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整改和验证材料,并经市场监管部门确认通过。整改期间或者整改后技术能力仍不能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将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一条 能力验证承担机构违反公正性要求,能力验证活动弄虚作假,泄露有关能力验证数据、结果或者参加机构商业秘密等有关信息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予以公布且三年内不再委托该机构承担相关能力验证活动。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通过组织论证、专家评议、监督检查、抽查档案、征求意见等方式,对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 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将能力验证结果作为对检验检测机构分类监督管理的依据。对于能力验证结果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视情况简化其相关项目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内容。第二十四条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组织开展能力验证活动,将能力验证结果报送市场监管部门,促进能力验证资源和数据信息共享。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积极采信依照本办法组织实施的能力验证结果。鼓励检验检测机构积极参加国内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能力验证提供机构组织开展的能力验证活动,持续提升技术能力水平。[align=center][b]第四章 附 则[/b][/align]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第9号公告)同时废止。[b][size=12px][color=#6a6a6a]|[/color][b][color=#6a6a6a]信息来源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color][/b][color=#6a6a6a]|[/color][/size][size=12px][color=#888888]声明:[/color][/size][size=12px][color=#888888]本文所用视频、图片、文字部分来源于互联网,版权属原作者所有。如涉及到版权问题,请及时和我们联系,核实后协商处理或删除。[/color][/size][/b][align=center][/align][align=right] [/align][align=right][/align]

  • 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你想知道的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要点都在这里!

    [align=center][font=黑体][size=24px]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你想知道的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要点都在这里![/size][/font][/align][font=宋体][/font][align=center][size=16px]信息来源:新华社 发布时间:2022-04-12[/size][/align][align=center][size=16px][/size][/align][font=宋体][font=宋体]  [/font]近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发布,从强化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推进市场设施高标准联通、打造统一的要素和资源市场、推进商品和服务市场高水平统一、推进市场监管公平统一、进一步规范不当市场竞争和市场干预行为六个方面明确重点任务。  其中涉及认证认可检验检测领域的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加快培育统一的技术和数据市场。建立健全全国性技术交易市场,完善知识产权评估与交易机制,推动各地技术交易市场互联互通。完善科技资源共享服务体系,鼓励不同区域之间科技信息交流互动,推动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加大科技领域国际合作力度。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建立健全数据安全、权利保护、跨境传输管理、交易流通、开放共享、安全认证等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深入开展数据资源调查,推动数据资源开发利用。  培育发展全国统一的生态环境市场。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用水权交易市场,实行统一规范的行业标准、交易监管机制。推进排污权、用能权市场化交易,探索建立初始分配、有偿使用、市场交易、纠纷解决、配套服务等制度。[color=#ff0000][b]推动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建设,促进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b][/color]  健全商品质量体系。建立健全质量分级制度,广泛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升级行动,加强全供应链、全产业链、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b][color=#ff0000]深化质量认证制度改革,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检验检测业务,探索推进计量区域中心、国家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建设,推动认证结果跨行业跨区域互通互认。推动重点领域主要消费品质量标准与国际接轨,深化质量认证国际合作互认,实施产品伤害监测和预防干预,完善质量统计监测体系。推进内外贸产品同线同标同质。进一步巩固拓展中国品牌日活动等品牌发展交流平台,提高中国品牌影响力和认知度。[/color][/b]  清理废除妨碍依法平等准入和退出的规定做法。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要求企业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不得为企业跨区域经营或迁移设置障碍。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以限制商品服务、要素资源自由流动。[b][color=#ff0000]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障碍。不得在资质认定、业务许可等方面,对外地企业设定明显高于本地经营者的资质要求、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评审标准。清理规范行政审批、许可、备案等政务服务事项的前置条件和审批标准,不得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在政务服务前要求企业自行检测、检验、认证、鉴定、公证以及提供证明等,不得搞变相审批、有偿服务。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color][/b][/font]

  • 食品检验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

    附件食品检验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食品检验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特制定本规范。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开展的检验工作。第三条(总体要求)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本规范和食品标准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准确、可追溯,不得出具虚假或者不实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报告。第四条(资质要求)检验机构应当符合《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在资质有效期和批准的检验能力范围内开展食品检验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承担复检工作的检验机构还应按照相关规定取得食品复检机构资质。第五条(资源要求)检验机构应当具有并保持与其所开展的检验工作相适应的人员、场所、设施和环境以及仪器设备等。第六条(诚信要求)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从业基本原则,独立于食品检验工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并通过识别诚信要素、实施针对性措施、加强监督管理等确保不受任何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防止商业贿赂,保证检验工作的独立性、公正性和诚信。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不得有以下行为:(一)与其所从事的检验项目委托方,存在不正当利益关系;(二)利用检验数据和结果进行检验工作之外的有偿活动;(三)参与和检验项目或者类似的竞争性项目有关系的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四)向委托方、利益相关方索取不正当利益;(五)泄露检验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六)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七)其他任何影响检验工作独立性、公正性和诚信的活动。第七条(法律责任)食品检验实行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及检验工作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八条(社会责任)检验机构应履行社会责任,主动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在查办食品安全案件和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完成相应的稽查检验和应急检验等任务。第九条(保障安全要求)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实验室安全控制和人员健康保护,规范危险品、废弃物、实验动物等的管理和处置,加强安全检查,制定检验事故应急处置程序,保障实验室安全和公共安全。第十条(责任追究要求)检验机构应明确各类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关键支持人员职责,制订相应的奖惩措施,建立自查自纠机制,对检验工作中出现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要严格追究责任。第十一条(鼓励技术创新)鼓励和支持检验机构围绕食品安全监管、食品产业现状和发展需求,积极开展检验技术、设备、标准物质研发,加强质量管理方法研究,以及有效利用信息化技术建设抽样系统、业务流程平台和检验数据共享平台,不断提高检验能力、工作效率、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第二章 抽(采)样和样品的处置第十二条(抽采样工作程序)承担抽(采)样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当建立食品抽(采)样工作程序,制定抽(采)样计划,明确技术要求,规范抽(采)样流程,加强对抽(采)样人员的培训考核,保证抽(采)样工作质量。第十三条(抽采样技术要求)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样品标签标识或委托方的要求进行样品的抽取或采集、运输、流转,确保样品的代表性、完整性、安全性和稳定性,并保存相关记录。样品数量应当满足检验、复检工作的需要。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的抽(采)样,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抽(采)样数量、抽(采)样地点等。第十四条(样品管理)检验机构应有样品的标识系统,并规范样品的接收、存储、流转、准备、保护、处置等工作,确保样品在整个检验期间处于受控状态,避免混淆、污染、损坏、丢失或者其他意外情况出现,影响检验工作的进行或者造成危害。样品的保存期限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或委托方要求。第十五条(样品处置要求)检验机构应在委托检验合同中明确对样品的处理方式,建立超过保存期样品无害化处置程序并保存相关审批、处置记录。样品处置过程应保障客户的所有权和信息安全。 第三章 检 验第十六条(检验原则)食品检验由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检验应严格依据检验标准,确保标准中相关要求的有效实施。因实际情况,对标准检验方法的合理性偏离,应经确认或验证,并在有文件规定、经批准和客户接受的情况下实施。第十七条(记录)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工作如实进行记录,原始记录应当有检验人员的签名或者等效标识,确保检验记录信息完整,可追溯、复现检验过程。第十八条(复核)检验机构应当建立结果复核程序,在出现检验结果不合格或检验结果显示存在风险因素时进行复核确认并保存记录。第十九条(非标准检验方法使用原则)因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需要,无规定的标准检验方法或现有标准检验方法无法满足需求时,检验机构可以采用经确认的食品非标准检验方法,但应当遵循科学、先进、可靠的原则,并由组织检验工作的政府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使用。第二十条(非标准检验方法管理要求)检验机构应当制定食品非标准检验方法建立和使用管理程序,并按照程序要求在确认的范围内使用该方法,对其可靠性负责。第二十一条(非标准检验方法确认程序)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建立和使用的非标准检验方法应当交由该部门组织进行确认。检验机构应按照本条款要求提交方法文本及相应的编制说明,包括详细的方法学研究结果(应急检验除外)。(一)定性检验方法的方法学研究结果包括方法的适用范围、原理、选择性、检测限、假阳性率及假阴性率等。定量检验方法的方法学研究结果包括方法的适用范围、原理、选择性、线性范围、重复性、再现性、检出限、定量限、稳定性、不确定度等。(二)因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者其他食品安全紧急情况需要使用食品非标准检验方法时,检验机构可仅提交检验方法的适用范围、原理、选择性、线性范围、重复性、检出限或定量限等确认数据。(三)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对检验机构提交的材料完整性与符合性进行初步审核,并组织国家级或者权威检验机构对初审符合要求的食品非标准检验方法的技术可靠性、适用性等进行确认,并根据确认结果做出是否准予使用的结论。第二十二条(复检)检验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复检工作,确保复检程序合法合规,检验结果公正有效。初检机构可对复检过程进行观察,复检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章 结果报告第二十三条(报告要求)食品检验报告应当有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标志以及检验机构公章或经法人授权的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并有授权签字人的签名或者等效标识。电子版检验报告经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服务商对相关盖章和签名进行认证后,具有与纸质版检验报告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四条(报告时限)检验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检验时限规定、委托检验合同约定和客户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委托检验工作,出具结果报告。第二十五条(发现危害上报义务)检验机构应建立信息上报制度,在检验工作中发现食品存在严重安全问题或高风险问题的,以及带有区域性、系统性、行业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时,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向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保留书面报告复印件、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 第五章 质量管理第二十六条(管理体系)检验机构应当健全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和权限,建立、实施和保持与检验工作相适应的管理体系。第二十七条(人员培训考核)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规范人员的录用、培训、管理,加强对人员关于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操作技能、质量控制要求、实验室安全与防护知识、量值溯源和数据处理知识等的培训考核,确保人员能力持续满足工作需求。从事特殊专业检验的人员,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取得相应的专业人员资格。检验机构不得聘用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第二十八条(设备与标准物质)检验机构应建立健全仪器设备、标准物质、标准菌(毒)种档案,规范管理,加强量值溯源,保证仪器设备、标准物质、标准菌(毒)种的正常使用并准确可靠。第二十九条(采购验收)检验机构应当规范对影响检验结果的标准物质、标准菌(毒)种、血清、细胞、试剂和消耗材料等供应品的购买、验收、储存等工作,并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评价,列出合格供应商名单。实验动物的购买、验收、使用还应满足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第三十条(文件管理)检验机构应密切关注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和食品行业的发展动态,及时收集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食品安全和检验检测相关法律法规、公告公示,确保管理体系内部和外部文件的有效。检验机构应定期开展食品标准查新,及时进行更新标准的确认,并向资质认定发证机构申请标准变更,防止使用失效标准。第三十一条(档案管理)检验机构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并有措施确保存档材料安全性、完整性。

  • 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能力验证时,一定注意这些事项

    [font=楷体][size=16px]能力验证可以评价一个实验室有无开展某项检验检测活动、出具合法有效的检验检测报告的能力。其目的是保证实验室的运行满足质量管理的要求,出具的结果公平公正、合法有效。影响能力验证结果的因素有很多,为提高能力验证结果的准确性,应注意下列因素:[/size][/font][size=16px][color=#222222][/color][/size][align=center][color=#007aaa][b][font=楷体]01检测样品的确认[/font][/b][/color][/align][font=楷体][size=16px][color=#407600]检验检测机构收到能力验证的样品后应及时填写被测样品接收状态确认表[/color][/size][/font][font=楷体][size=16px],谨慎查看样品状态,如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联系实施机构处理。[/size][/font][font=楷体][size=16px]实施机构发放的样品中应附有一份作业指导书,如果包装完好、样品无损坏等情况,要仔细阅读实施机构提供的作业指导书,[/size][/font][font=楷体][size=16px][color=#407600]作业指导书[/color][/size][/font][font=楷体][size=16px]中一般都会将样品的发放和接收情况、测试方法、试验环境、试验结果的测试次数与结果保留的位数、[/size][/font][font=楷体][size=16px][color=#407600]结果上报的最终时间以及原始记录填写[/color][/size][/font][font=楷体][size=16px]的方式等给出明确的说明。[/size][/font][font=楷体][size=16px]如需提供不确定度数值,各检验检测机构要根据各自的测量系统情况进行不确定度值计算,采用作业指导书中指定的置信水平,切莫随意计算。[/size][/font][font=楷体][size=16px]熟读作业指导书中对实验要求的部分,将样品置于规定的条件下满足要求之后再开始实验,样品在处置和试验过程中,应尽量避免受机械损伤。[/size][/font][align=center][font=楷体][size=16px][b][size=17px]02 检测人员的能力[/size][/b][/size][/font][/align][font=楷体][size=16px]检测人员的工作经验、对标准的理解程度、对仪器设备的了解与使用的熟练程度都直接影响到检测结果的准确度。[/size][/font][font=楷体][size=16px]因此,参加能力验证的检测人员必须要有过硬的专业技术,熟练掌握仪器设备的性能、操作方法、注意事项及计量情况,同时还应掌握[/size][/font][font=楷体][size=16px][color=#407600]检测方案、产品标准与方法标准[/color][/size][/font][font=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5px][color=#636363],[/color][/size][/font][font=楷体][size=16px]检测人员还必须具有严谨、公正的科学态度。 [/size][/font][align=center][font=楷体][size=16px][b][size=17px]03能力验证试验中的质量控制[/size][/b][/size][/font][/align][font=楷体][size=16px]3.1 仪器设备 [/size][/font][font=楷体][size=16px]仪器设备的差异可能导致试验结果有一定的偏差,因此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能力验证的仪器设备应尽量与作业指导书要求的一致,这样可以保证各检验检测机构之间检验结果的一致性。 [/size][/font][font=楷体][size=16px]试验用的仪器设备必须是经过计量或检定合格并且在有效的计量周期内,对于使用比较频繁的设备要定期进行期间核查,以保证设备使用的有效性。仪器设备要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及校正,使用之前应再次核查,符合要求之后方可使用。 [/size][/font][font=楷体][size=16px]3.2 检测过程 [/size][/font][font=楷体][size=16px] 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能力验证时应选择合适的检测方法,尽量避免方法差异引入的检测结果偏差。检验开始前将样品妥善放置于作业指导书要求的试验环境中,制备试验样品时尽量节约样品,如若对检验结果分析之后发现存有疑问,还可重新制样进行复测。试验时可以让两名检测人员将同一个试样多次测试,对比观察并分析数据,排除人员因素导致的数据偏差。如果实验室条件允许的话,还可在两套设备上进行测试,对比检测数据,保证数据的可靠性。检测过程原始记录要记录完整、充分,同时检测过程一定要规范、严谨。 [/size][/font][font=楷体][size=16px]3.3 环境条件 [/size][/font][font=楷体][size=16px] 实验室的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会直接影响检验的结果,因此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能力验证,环境条件一定要满足试验要求并能确保安全可靠,不会影响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试验开始前实验室的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务必控制在检测标准与作业指导书要求的范围之内,将环境条件记录在现场检测记录表上。[/size][/font][font=楷体][size=16px]确保实验台干净整洁,没有干扰试验的物品。 [/size][/font][align=center][font=楷体][size=16px][b][size=17px]04上报检测结果[/size][/b][/size][/font][/align][font=楷体][size=16px]试验结果确定以后,要及时向实施机构上报检测结果,检测结果按要求填写在能力验证结果报告单上。[/size][/font][font=楷体][size=16px]实施机构对每个样品赋予了一个编码,样品编码在防压包装袋的外表面上或者在样品上标示等[/size][/font][font=楷体][size=16px],[color=#407600]填写时一定要正确填写实验室代码和样品编码等信息[/color],注意上报结果数据的有效位数及单位要与作业指导书的要求一致。 [/size][/font][font=楷体][size=16px]实施机构一般还会要求上报检测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测量不确定度的理解是个难点,参照JJF 1059.1-2012《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与表示》的要求应正确理解测量不确定度的概念与表达方式。[/size][/font][font=楷体][size=16px][color=#407600]测量不确定度并非越小越好,因此计算测量不确定度时尽量将影响测量结果的因素都考虑在内[/color][/size][/font][font=楷体][size=16px],例如测量系统不准确、各种随机因素影响使读数不重复、测试温度的不准确、读数时的视角误差等等,根据试验的实际情况,[color=#407600]将影响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来源的主要因素考虑全面,填写测量不确定度时表达方式与单位要正确[/color]。[/size][/font][align=center][font=楷体][size=16px][b][size=17px]05 结束语[/size][/b][/size][/font][/align][font=楷体][size=16px]能力验证是检验检测机构常用的一种外部质量控制手段,可以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内部质量控制措施起到一个补充作用。[/size][/font][font=楷体][size=16px]检验检测机构经常参加能力验证活动还可以发现自身的问题与不足,通过分析导致问题的因素,及时纠正并弥补不足,可以不断提高检验检测机构的整体实力,提升工作人员的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为社会提供公正可靠的检测数据,同时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转载于:实验室质量管理微信平台[/size][/font]

  • 无检验员证,可以签发检验报告吗?

    今年7月某大学毕业生分配到我单位检验科工作,尚无检验员证,8月和带教老师一起共同完成了某项实验工作,在检验报告上和带教老师共同以检验者的身份签了名。他尚无检验员证,可以签发检验报告吗?

  • 【求助】那里有需要金相检验、理化检验、无损探伤、热处理工的培训

    一、培训目标:基本掌握金相检验分析相关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掌握金相检验实际操作技术及设备的维护保养;初步掌握常用金属材料及常见热处理组织的金相评定;能初步评判产品的组织缺陷及其主要的形成原因;通过考核获得相关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二、培训内容:金属学基础知识、钢的热处理基础、金相检验技术及设备、常用钢种的金相检验、钢的显微组织评定、零件表面处理后的金相检验、缺陷分析和失效分析等。三、教材及考核方式:统一采用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认定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培训专业教材;考核由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两部分组成;理论部分采用笔试方式进行考核鉴定,技能操作采用实际操作(或笔试)方式进行考核鉴定。四、证书颁发:理论考试和技能操作均合格者,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颁发相应级别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是金相检验人员职业技能水平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录用、使用和确定工资待遇的依据,是我国公民境外就业,劳务输出法律公证的有效证件。五、培训的优势1、采用小班教学,专业理论与实际工作相结合,专家理论教学与现场实际操作相结合;2、学员可带本企业在生产实践中遇到的有关技术难题向专家进行咨询,解决实际问题;3、赠送有近二百个金相检验所需的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的U盘,便于学员今后的工作;4、培训结束后,为学员开通中国机械专家网的VIP帐号,长期提供咨询服务。六、培训时间:14年5月9日22日共14天培训费用:初级:3980元,中级:4280元,高级4480元,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七、培训地点:杭州市文二路206号金地大厦七楼八、联系人:杨老师 电话: 0571-89938308 15382397189 传真: 0571-89938309

  • 【原创大赛】如何来提升和保证实验室的公正性

    如何来提升和保证实验室的公正性实验室应对其检验能力、公正性和诚实性的保证进行控制,如何来保证实验室的公正性。首先,实验室应制定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保护客户对实验室的良好信心的公正性声明、质量方针声明、员工行为规范等制度,明确实验室不从事任何可能影响判断独立性和工作诚实性的活动,同时应制定并发布员工行为规范,规定对员工遵守法律、法规,抵制干扰、秉公办事,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判断的独立性的要求。其次,组织对公正性声明、质量方针声明、员工行为规范的贯彻执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对全体员工进行公正性声明、质量方针声明、员工行为规范的宣贯。全体员工应熟悉、理解和自觉遵守实验室的公正性声明、质量方针声明、员工行为规范。实验室在执行中如发现需要改进、提高和补充内容,及时向实验室最高管理者报告,并提出合理的修改、补充建议。实验室的质量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组织落实公正性声明、质量方针声明、员工行为规范的执行情况。实验室应设置足够的监督员,发挥他们的质量监督作用,对检验过程实施全过程的监督,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保证公正性的实现。第三,做好保证措施的监督检查。实验室最高管理者应安排专人对实验室公正性声明、质量方针声明、员工行为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及时对检查情况进行记录,填写[url=%E8%B4%A8%E9%87%8F%E8%AE%B0%E5%BD%95\\02%E4%BF%9D%E8%AF%81%E6%A3%80%E6%B5%8B%E8%83%BD%E5%8A%9B%E3%80%81%E5%85%AC%E6%AD%A3%E6%80%A7%E5%92%8C%E8%AF%9A%E5%AE%9E%E6%80%A7%E7%A8%8B%E5%BA%8F\\01%E4%BF%9D%E8%AF%81%E6%A3%80%E6%B5%8B%E8%83%BD%E5%8A%9B%E3%80%81%E5%85%AC%E6%AD%A3%E6%80%A7%E5%92%8C%E8%AF%9A%E5%AE%9E%E6%80%A7%E7%A8%8B%E5%BA%8F.doc]检验公正性检查记录表[/url]。如检查中发现员工存在不理解、难掌握的问题时,应组织培训。检查中发现员工有意违背公正性声明、质量方针声明、员工行为规范,各室负责人及时报告实验室最高管理者,实验室应组织对违纪人员进行再培训教育、批评帮助、警告,必要时可采取其他行政、司法处理。对自觉遵守维护实验室公正性声明、质量方针声明、员工行为规范且能够提出合理建议的,实验室应予以表扬和奖励,以此来激励大家维护实验室公正性的良好形象。第四,实验室最高管理者应了解实验室的检验要求,了解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推荐性技术和标准的要求,确定发展方向并策划发展计划。明确授权签字人的职责范围,保证出具的检验报告和结果的一致性,准确、科学和公正反映被检产品的实际质量。

  • 官方检验机构

    官方检验机构官方检验机构 世界各国为了维护本国的公共利益,一般都制定检疫、安全、卫生、环保等方面的法律,由政府设立监督检验机构,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 规定,对有关进出口商品进行严格的检验管理,这种检验称为“法定检验”、“监督检验”或“执法检验”。一、中国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二、美国的官方检验机构三、日本的官方检验机构 四、欧盟的官方检验机构 中国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中国出入境商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设立在全国各地的分支机构负责;  进出口药品的监督检验、计量器具的量值检定、船舶和集装箱的规范检验、飞机(包括飞机发动机、机载设备)的适航检验、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全检验、核承压设备的安全检验等,分别由国家各有关主管部门归口实施法定检验和监督管理。1、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998初,根据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由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原卫生部卫生检疫局和原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共同组建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归口国家海关总署领导,这标志着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三定”方案规定,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是主管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商品检验的行政执法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研究拟定有关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及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实施细则、办法及工作规程,督促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贯彻执行。  (2)组织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鉴定和监督管理;负责国家实行进出口许可制度的民用商品出入境验证管理;组织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前期监督和后续管理。  (3)组织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组织实施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监督管理;负责进出口食品卫生、质量的检验、监督和管理工作。  (4)组织实施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组织管理进出口商品鉴定和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审查批准法定检验商品的免验和组织办理复验。  (5)组织对进出口食品及其生产单位的卫生注册登记及对外注册管理;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出口质量许可并负责监督检查;管理和组织实施与进出口有关的质量认证认可工作。  (6)负责涉外检验检疫和鉴定机构(含中外全资、合作的检验、鉴定机构)的审核认可并依法进行监督。  (7)负责商品普惠制原产地证和一般原产地证的签证管理。  (8)负责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的统计工作和国外疫情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  (9)拟定出入境检验检疫科技发展规划;组织有关科研和技术引进工作;收集和提供检验检疫技术情报。  (10)垂直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11)开展有关国际合作与技术交流,按照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壁垒和检疫协议的实施工作,执行有关协议。  (12)承办国务院及海关总署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中目前执行的基本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2、国家技术监督局  进出口计量器具的量值检定由国家技术监督局下属的计量器具检定部门负责。我国《计量法》规定,“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本单位未生产过后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进口计量器具,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准销售”。经检验不合格,需向国外提出索赔的,由省、市、自治 区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对外出证。如需凭商检证书对外索赔的,商检机构任省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出具的检验证明换发证书,有关计量检定的技术问题,由出具检验证明的计量行政部门负责。3、药品检验机构  药品检验机构由卫生部归口管理。按照国家《药政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发布的《进口药品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凡进出口药品(包括原料药、制剂和药材),一律列为法定检验,由各地药检机构实施检验。4、船舶检验局  船舶检验局是国家船舶技术监督机构,成立于1956年,总部设在北京,负责对船舶执行法定的监督检验,同时办理船级业务。其主要任务是:制订船舶检验的规章制度和船舶规范;在全国主要港口设立办事机构,执行监督检验;对船舶、海上设施及其材料、机械设备实施监督检验和试验,使船舶和海上设施具备正常的技术条件,以保障海上船舶、设施和人身的安全以及海洋环境不受污染;根据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 代表政府签发公约要求的船舶证书;办理船舶入级业务;担任公证检验。5、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商品检验机构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指定的检验机构是标准及检定中心。该中心按政府颁布的商品目录,对进口商品实施强制性检验。目录所列商品,未经检验及检定中心检验合格的,一律不得销售和使用。  香港是自由港,对出口商品不实施强制性检验。  对商品检验管理的方式,主要有强制性检验、自愿申请标志检验、国际认证检验、委托检验和消费选择指导性检验等。  除指定的检验机构外,香港还有私人公证行(如天祥公证行)和外国检验机构(如SGS)。 美国的官方检验机构  在美国,习惯上很少说“商品检验”,而称“产品检验”。除产品检验外,还有“服务项目”检验。联邦政府设立的产品检验机构基本上都 是进口、出口、内销产品检验三位一体的主管机关。1、检验机构设置  在美国,官方检验机构检验进出口商品的权限实行专业化分工,分别由14个部、委、局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1)卫生和人类服务部  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主管:食品、药品(包括兽药)、医疗器械、陶瓷餐具、化妆品以及电子产品的监督检验;产品在使用或消费过 程中产生的离子、非离子辐射影响人类健康和安全基础上的测试、检验和出证。根据规定,上述产品必须经过FDA检验证明安全后,才可以在市场 销售。FDA有权对生产厂家进行视察,有权对违法者提出起诉。  (2)农业部  动植物检疫局主管:动物、植物的检疫。  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主管:猪、牛、羊、兔和禽类屠宰产品加工、卫生检验和出证。  农业销售司(AMS/USDA)主管:肉、禽、蛋、奶、棉花、烟叶、新鲜蔬菜水果、加工过的蔬菜水果、松香、松脂等产品的质量分级检验和出证。  联合谷物检验局(FGIS)主管:小麦、大麦、燕麦、黑麦、玉米、高梁、亚麻籽、大豆、混合谷物等产品的质量、重量检验和出证。  (3)商务部  国家海洋大气管理局(NOAA)主管:加工的鱼类、贝类产品的检验和出证。  国家标准局(NBS)主管:衡器、计量器具的校正检验和出证。  (4)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  主管:家庭、学校、娱乐场所、个人使用的消费性产品(如儿童玩具)中含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刺激性、易产生压力的公演有害物质的测定,服装面料和内衬纤维耐燃性能的测试、检验和出证。  (5)环境保护署(CRA)  主管:空气、水处理设备、饮用水、农药、零售汽车部件、引擎、汽油、柴油等的检验和出证。  (6)核管理委员会(NRC)  主管:放射性材料的包装设计审核、测试、鉴定和出证。  (7)运输部  国家公路效能安全管理局(NHTSA/DOT)主管:司机酒精摄入量测定仪校正检验、机动车辆安全性能检验和出证。  联邦航空管理局(FAA)主管:民用飞机、引擎、螺旋桨、部件及其他民用航空器材的检验和出证。  研究与特殊基础上管理局危险品管理办公室(OHMR/RSPA)主管:运输有毒、有害、有放射性、易燃、易腐蚀等各种液态、气态、固态危险品的包装容器、管道、钢瓶及火车糟车等产品的检验和出证。  联邦铁路局(FRA)主管:火车尾部碰撞标志打印机的检测和出证。  海岸警卫队(USCG)主管:救生器材、防火器材、游艇防污染设备、船舷航行救护设备、海运集装箱等检验和出证。  (8)联邦通讯委员会(FCC)  主管:无线电器材检验和出证。  (9)房屋和城市发展部(DHUD)  主管:建筑材料检验和出证。  (10)劳动部  矿井安全健康管理局(MSHA)主管:矿井用电子设备、柴油动力机械设备的检验和出证。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局(OSHA)主管:海运货物装卸搬运设备、通风、消防、劳动保护材料、设备及焊接工具等产品的检验和出证。  (11)内务部  矿产管理局(MMS)主管:矿井工作面及井下工作面安全阀门装置的检验和出证。  (12)财政部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自查写什么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自查写什么1机构应为依法成立,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检查方法及证明材料要求:(1)企业制的,应取得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2)事业、机关应取得编办批准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3)社团法人应取得民政部门批准的社团法人证书;(4)其他组织应当取得相应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5)获证机构为非独立法人的,应提供所属法人的授权文件及不干预检验检测活动的声明(或文件)。2机构依法设立的的异地分支机构,应通过资质认定检查方法及证明材料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异地(跨省、跨地市)设立机构,且该机构自行收样、自行检验检验、自行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应按照分支机构对待,在当地取得资质认定;若异地设立的机构不独立开展检验检测业务,但承担部分检验检测项目的,应作为分场所纳入资质认定范围。 3机构发生变化时,及时办理有关变更手续。检查方法及证明材料要求:资质认定证书中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和授权签字人等内容与机构实际情况一致;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时,及时报告资质认定部门并办理变更手续。4机构应具备独立性、公正性地位,合法开展检验检测活动。检查方法及证明材料要求:(1)机构的业务或经营范围中应包括检验、检测、技术服务或相关内容。(2)如机构还从事检验检测以外的活动,应识别潜在的利益冲突,采取措施确保这些活动不影响其检验检测的独立性、公正性;(3)机构的业务或经营范围不应包含所检验检测对象的生产、销售、研发、维修等影响公正性的内容。(4)机构应在其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中规定有确保检验检测公正性、独立性、数据和结果真实客观的文件、程序或相关规定。5机构应遵守相关保密规定检查方法及证明材料要求:机构应在其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中心规定保密措施,保证检验检测活动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不外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6机构的人员管理规范检查方法及证明材料要求:(1)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家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员工签署仅在本机构从业的自我承诺声明;有关员工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证据表明员工仅在本机构执业。(2)检验检测各岗位人员具备必要的技能、知识和培训经历,满足岗位要求;授权签字人具有满足规定的技术能力要求;(3)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报告;授权签字人在其授权范围内签发报告。7机构的档案管理符合要求检查方法及证明材料要求: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检验检测档案,留存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保证原始记录具有可追溯性,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8正确使用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专用章检查方法及证明材料要求:(1)机构应制定有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专用章的使用规定,应有检验检测专用章与机构公章意义的法律地位的授权文件;(2)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正确使用资质认定标志(CMA)以及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未加盖资质认定标志出报告时,应注明“内部参考,不具有对社会的证明作用”或者类似字样;9规范实施分包检查方法及证明材料要求:(1)若存在分包需求,应制定有关分包规范实施的管理文件;(2)实施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事先取得委托方的书面同意,分包给具有取得相关项目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并在检验检测报告中依据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规定,明确标注分包的相关情况。(3)与分包方签署的分包合同、分包方提供的完整报告应当归档,妥善保存;10按要求向资质认定部门上报年度工作报告、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对社会公布履行社会责任的自我声明。检查方法及证明材料要求:(1)制定按期向资质认定部门上报年度报告、统计数据的制度,并监督自己按时落实;(2)归档保存历年上报的年度报告、统计数据。核查资质认定部门网上系统本机构提交数据的情况;(3)编制履行社会责任的自我声明并对社会公布; 11在资质认定证书确定的能力范围内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检查方法及证明材料要求:(1)制定制度,审核检验检测报告所依据的标准规范取得资质认定;(2)随机抽取检验检测报告,审核是否存在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能力范围、地址范围、时间范围以及授权签字人签字范围出具报告的情况。 12遵守法律法规,自觉避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检查方法及证明材料要求:(1)在环境、设施、设备及人员情况发生变化,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要求时,不存在擅自对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和结果的行为;(2)不存在未经检验检测出具报告结果;擅自篡改数据、结果,出具虚假数据和结果;伪造、变造检验报告结果等违法行为。(3)不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和标志;不伪造、变造、冒用、租赁资质证书和标志;不使用已失效、撤销、注销的资质证书和标志。(4)被资质认定部门责令整改且要求整改期间不得不擅自对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认真按照资质认定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且不擅自对社会出具数据和结果(适用时)。(5)不存在向社会推荐产品,开展产品监制、监销等违法行为;食品检验机构不以广告或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color=#

  • 【讨论】藻类制品的发证检验是否需要检验铝

    [color=#000000][font=宋体 ]国家质检总局[/font][2006]108[font=宋体 ]号文要求在速冻面米食品、油炸食品、水产品、饼干、膨化食品的发证检验中,增加铝作为发证检验项目。但按照[/font]GB2760-2007[font=宋体 ]的划分,藻类及制品不属于水产品,那发证检验中,还需要检验铝吗?请高手指点,万分感谢。[/font][/color]

  • 《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解读

    2018年《公共基础》考试有一题就考到了检验检测行业首个诚信国标《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下面我们来看看该诚信国标《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解读: 国家认监委公布了检验检测行业首个诚信国家标准《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该标准于11月1日起实施,从法律要求、技术要求、管理要求、责任要求4个方面,规定了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循的基本诚信规范,为检验检测机构推进诚信建设、防范失信风险、提升社会信任、树立品牌形象提供了指引。 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明确提出:“建立和完善检验检测等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实行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披露制度,开展中介服务业信用评价,将有关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市场行政部门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 ̷ 建立认证和检验检测等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推广使用职业信用报告,引导其尽职履责和规范执业。”据国家认监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我国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建设取得了较大成绩,目前全国共有2.8万余家检验检测机构,每年出具3亿多份检验检测报告,服务产值达1600多亿元,检验检测已成为最具活力的新兴服务业态之一。但是,检验检测机构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仍然偏低,违背承诺、弄虚作假、商业贿赂、不实宣传等现象时有发生。“为了落实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建设,建立失信惩戒机制,提升检验检测活动的社会公信力,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发布了新修订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对检验检测机构建立诚信管理体系和从业人员诚信操守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与此同时,我们组织开展了检验检测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标准制定活动,着手制定一系列规范指导检验检测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的标准和指南文件。” 据了解,《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标准,运用国际上通用的3C信用评价模型,即企业的品格(Character)、能力(Capacity)、资本(Capital),从法律、技术、管理、责任4个方面提炼出检验检测机构的诚信要素,明确了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循的基本要求,为检验检测机构建立诚信管理体系提供了指引,并为其开展诚信自我评价或第三方评价提供了依据。国家认监委相关负责人指出:“本标准是《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及《合格评定各类检验机构的运作要求》对检测机构在诚信建设方面的细化要求,为检测机构的诚信建设提供了指引,鼓励检验检测和校准实验室在其建立的管理体系基础上,将诚信的基本要求纳入其已有的管理体系之中。” 《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明确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应向社会和监管部门提交诚信报告;检验检测人员应对原始记录的真实性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为保证检验检测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标准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有确保其管理层和员工不受任何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对工作质量以及公正性有不良影响的压力和影响的措施;有避免参与降低其独立性、公正性、诚实性、可信度、技术能力和判断能力活动的政策和程序。 在人员管理方面,《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明确,检验检测机构的人员不应与其所从事的检验检测项目委托方,存在不正当利益关系;不应参与任何有碍于检验检测判断独立性和公正性的活动;不应参与和检验检测项目或者类似的竞争性项目有关系的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在记录控制方面,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检验检测的全过程(包括样品来源和流转过程)进行真实记录。检验检测机构不应随意编造、更改或者销毁原始记录。原始记录应完整、真实和可追溯,并得到妥善保存和管理。检验检测人员应对原始记录的真实性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还对报告证书提出了严格要求,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准确、清晰、明确和客观地报告每一项检验检测结果,并符合检验检测方法中规定的要求。检验检测机构接受的委托检验,其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仅证明样品所检验检测项目的符合性情况。检验检测机构应采取有效手段识别和保证检验检测报告、证书真实性;应有措施保证任何人员不得施加任何压力改变检验检测的实际数据和结果。标准特别指出,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申诉、投诉处理程序,并采取有效的纠正、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特别是有关诚信方面的申诉、投诉应有程序化的有效处理。同时,检验检测机构应有保护客户机密信息和所有权的政策和程序,包括电子存储和传输结果的保护程序。 据国家认监委实验室及检测监管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下一步,国家认监委将分行业类别开展标准应用推进活动,以《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国家标准为抓手,对检验检测机构强化监管,对检验检测机构根据其诚信从业情况实施分类管理,对诚信优良机构降低评审和监督频次,对失信机构加大监督力度,并在政府采购检验检测服务时优先采信贯标情况良好的机构。

  • 化学检验和食品检验必须持证上岗

    http://blog.tianya.cn/blogger/post_read.asp?BlogID=4058492&PostID=37923501(化学检验和食品检验考核方式)从事化学检验和食品检验的人员:根据《劳动法》、《职业教育法》以及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0年第六号令《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的文件精神,国家将逐步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在全社会建立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人才结构。食品检验人员考核已经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管理体系,从事食品检验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的要求。

  • 【转帖】食品检验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检验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url=http://www.foodmate.net/law/jiben/133355.html][b]食品安全法[/b][/url]》(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有关规定开展的食品检验活动。 第三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符合《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规定通过资质认定后,在批准的检验能力范围内,按本规范和食品安全标准开展检验活动。 第四条 食品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应当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准确,不得出具虚假或者不实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报告。 第五条 食品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应当独立于食品检验活动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应当有措施确保其人员不受任何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防止商业贿赂,保证检验活动的独立性、诚信和公正性。 第六条 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障实验室安全。 第八条 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的安排,完成相应的检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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