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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食品检验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检验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有关规定开展的食品检验活动。第三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符合《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规定通过资质认定后,在批准的检验能力范围内,按本规范和食品安全标准开展检验活动。第四条 食品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应当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准确,不得出具虚假或者不实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报告。第五条 食品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应当独立于食品检验活动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应当有措施确保其人员不受任何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防止商业贿赂,保证检验活动的独立性、诚信和公正性。第六条 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七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障实验室安全。第八条 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的安排,完成相应的检验任务。第九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岗位职责和权限,建立和实施与检验活动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第十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使用现行有效的文件。第十一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配备与食品检验能力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聘用具有相应能力的人员,建立人员的资格、培训、技能和经历档案。  食品检验机构不得聘用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制订和实施培训计划,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第十二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有与检验能力相适应的实验场所、仪器设备、配套设施及环境条件。第十三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保证仪器设备、标准物质、标准菌(毒)种的正常使用。第十四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仪器设备、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标准菌(毒)种档案。第十五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对影响检验结果的标准物质、试剂和消耗材料等供应品进行验收和记录,并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评价,列出合格供应商名单。第十六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或委托方的要求进行样品采集、流转、处置等,并保存相关记录。  样品数量应当满足检验、复检工作的需要。第十七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对其所使用的标准检验方法进行验证,保存相关记录。第十八条 食品检验机构在建立和使用食品检验非标准方法时,应当制定并符合相应程序,对其可靠性负责。  第十九条 接受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委托建立和使用的非标准方法应当交由委托检验的部门进行确认,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提交下述材料:  (一)定性检验方法的技术参数包括方法的适用范围、原理、选择性、检测限等。  定量检验方法的参数包括方法的适用范围、原理、线性、选择性、准确度、重复性、再现性、检测限、定量限、稳定性、不确定度等。  (二)突发食品安全事件调查检验时,可仅提交方法的线性范围、准确度、重复性、选择性、检测限或定量限等确认数据。第二十条 原始记录应当有检验人员的签名或盖章。食品检验报告应当有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标志、食品检验机构公章或经法人授权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授权签字人签名。第二十一条 食品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应当妥善保存至少五年,有特殊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中如同时有获得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的检验项目和未获得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的检验项目时,应当对未获得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的检验项目予以说明。第二十三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活动实施内部质量控制和质量监督,有计划地进行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采取纠正和预防等措施持续改进管理体系,不断提升检验能力,并保存质量活动记录。第二十四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公布检验的收费标准、工作流程和期限、异议处理和投诉程序。第二十五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在所从事的物理、化学、微生物和毒理学等食品检验领域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实验室间比对或能力验证。第二十六条 食品检验机构如应用计算机与信息技术进行实验室质量管理的,应当符合本规范附件的要求。第二十七条 食品检验机构接受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检验,发现含有非食用物质时,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向食品检验机构所在辖区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报告,并保留书面报告的复印件、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第二十八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接受其主管部门和资质认定部门的监督管理。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报告工作情况,包括任务完成情况、发现的问题和趋势分析等。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 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规范

    【发布单位】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监督发〔2011〕86号 【发布日期】 2011-11-24 【生效日期】 2012-01-01 【效 力】 【备 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为规范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事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承担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职责的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相关机构(以下简称调查机构)对发生或可能发生健康损害的食品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第三条 事故流行病学调查的任务是利用流行病学方法调查事故有关因素,提出预防和控制事故的建议。  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包括人群流行病学调查、危害因素调查和实验室检验,具体调查技术应当遵循流行病学调查相关技术指南。  第二章 调查机构管理  第四条 调查机构开展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有序、科学循证、多方协作的原则。  调查机构开展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应当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组织下进行,与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同步进行、相互配合。  第五条 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实行调查机构负责制。调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的分级管辖原则承担事故流行病学调查任务。  调查机构应当做好事故流行病学调查的物资储备,并及时更新,保障调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六条 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实行调查员制度。各级调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员。  调查员应当由具有1年以上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经验的卫生相关专业人员担任。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聘任。  第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为调查机构承担事故流行病学调查的能力建设提供保障。  上级调查机构负责对下级调查机构开展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卫生监督等相关机构应当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组织下,对事故流行病学调查给予支持和协助。

  • 食品检验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

    附件食品检验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食品检验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特制定本规范。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开展的检验工作。第三条(总体要求)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本规范和食品标准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准确、可追溯,不得出具虚假或者不实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报告。第四条(资质要求)检验机构应当符合《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在资质有效期和批准的检验能力范围内开展食品检验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承担复检工作的检验机构还应按照相关规定取得食品复检机构资质。第五条(资源要求)检验机构应当具有并保持与其所开展的检验工作相适应的人员、场所、设施和环境以及仪器设备等。第六条(诚信要求)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从业基本原则,独立于食品检验工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并通过识别诚信要素、实施针对性措施、加强监督管理等确保不受任何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防止商业贿赂,保证检验工作的独立性、公正性和诚信。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不得有以下行为:(一)与其所从事的检验项目委托方,存在不正当利益关系;(二)利用检验数据和结果进行检验工作之外的有偿活动;(三)参与和检验项目或者类似的竞争性项目有关系的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四)向委托方、利益相关方索取不正当利益;(五)泄露检验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六)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七)其他任何影响检验工作独立性、公正性和诚信的活动。第七条(法律责任)食品检验实行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及检验工作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八条(社会责任)检验机构应履行社会责任,主动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在查办食品安全案件和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完成相应的稽查检验和应急检验等任务。第九条(保障安全要求)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实验室安全控制和人员健康保护,规范危险品、废弃物、实验动物等的管理和处置,加强安全检查,制定检验事故应急处置程序,保障实验室安全和公共安全。第十条(责任追究要求)检验机构应明确各类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关键支持人员职责,制订相应的奖惩措施,建立自查自纠机制,对检验工作中出现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要严格追究责任。第十一条(鼓励技术创新)鼓励和支持检验机构围绕食品安全监管、食品产业现状和发展需求,积极开展检验技术、设备、标准物质研发,加强质量管理方法研究,以及有效利用信息化技术建设抽样系统、业务流程平台和检验数据共享平台,不断提高检验能力、工作效率、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第二章 抽(采)样和样品的处置第十二条(抽采样工作程序)承担抽(采)样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当建立食品抽(采)样工作程序,制定抽(采)样计划,明确技术要求,规范抽(采)样流程,加强对抽(采)样人员的培训考核,保证抽(采)样工作质量。第十三条(抽采样技术要求)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样品标签标识或委托方的要求进行样品的抽取或采集、运输、流转,确保样品的代表性、完整性、安全性和稳定性,并保存相关记录。样品数量应当满足检验、复检工作的需要。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的抽(采)样,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抽(采)样数量、抽(采)样地点等。第十四条(样品管理)检验机构应有样品的标识系统,并规范样品的接收、存储、流转、准备、保护、处置等工作,确保样品在整个检验期间处于受控状态,避免混淆、污染、损坏、丢失或者其他意外情况出现,影响检验工作的进行或者造成危害。样品的保存期限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或委托方要求。第十五条(样品处置要求)检验机构应在委托检验合同中明确对样品的处理方式,建立超过保存期样品无害化处置程序并保存相关审批、处置记录。样品处置过程应保障客户的所有权和信息安全。 第三章 检 验第十六条(检验原则)食品检验由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检验应严格依据检验标准,确保标准中相关要求的有效实施。因实际情况,对标准检验方法的合理性偏离,应经确认或验证,并在有文件规定、经批准和客户接受的情况下实施。第十七条(记录)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工作如实进行记录,原始记录应当有检验人员的签名或者等效标识,确保检验记录信息完整,可追溯、复现检验过程。第十八条(复核)检验机构应当建立结果复核程序,在出现检验结果不合格或检验结果显示存在风险因素时进行复核确认并保存记录。第十九条(非标准检验方法使用原则)因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需要,无规定的标准检验方法或现有标准检验方法无法满足需求时,检验机构可以采用经确认的食品非标准检验方法,但应当遵循科学、先进、可靠的原则,并由组织检验工作的政府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使用。第二十条(非标准检验方法管理要求)检验机构应当制定食品非标准检验方法建立和使用管理程序,并按照程序要求在确认的范围内使用该方法,对其可靠性负责。第二十一条(非标准检验方法确认程序)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建立和使用的非标准检验方法应当交由该部门组织进行确认。检验机构应按照本条款要求提交方法文本及相应的编制说明,包括详细的方法学研究结果(应急检验除外)。(一)定性检验方法的方法学研究结果包括方法的适用范围、原理、选择性、检测限、假阳性率及假阴性率等。定量检验方法的方法学研究结果包括方法的适用范围、原理、选择性、线性范围、重复性、再现性、检出限、定量限、稳定性、不确定度等。(二)因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者其他食品安全紧急情况需要使用食品非标准检验方法时,检验机构可仅提交检验方法的适用范围、原理、选择性、线性范围、重复性、检出限或定量限等确认数据。(三)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对检验机构提交的材料完整性与符合性进行初步审核,并组织国家级或者权威检验机构对初审符合要求的食品非标准检验方法的技术可靠性、适用性等进行确认,并根据确认结果做出是否准予使用的结论。第二十二条(复检)检验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复检工作,确保复检程序合法合规,检验结果公正有效。初检机构可对复检过程进行观察,复检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章 结果报告第二十三条(报告要求)食品检验报告应当有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标志以及检验机构公章或经法人授权的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并有授权签字人的签名或者等效标识。电子版检验报告经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服务商对相关盖章和签名进行认证后,具有与纸质版检验报告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四条(报告时限)检验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检验时限规定、委托检验合同约定和客户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委托检验工作,出具结果报告。第二十五条(发现危害上报义务)检验机构应建立信息上报制度,在检验工作中发现食品存在严重安全问题或高风险问题的,以及带有区域性、系统性、行业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时,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向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保留书面报告复印件、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 第五章 质量管理第二十六条(管理体系)检验机构应当健全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和权限,建立、实施和保持与检验工作相适应的管理体系。第二十七条(人员培训考核)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规范人员的录用、培训、管理,加强对人员关于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操作技能、质量控制要求、实验室安全与防护知识、量值溯源和数据处理知识等的培训考核,确保人员能力持续满足工作需求。从事特殊专业检验的人员,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取得相应的专业人员资格。检验机构不得聘用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第二十八条(设备与标准物质)检验机构应建立健全仪器设备、标准物质、标准菌(毒)种档案,规范管理,加强量值溯源,保证仪器设备、标准物质、标准菌(毒)种的正常使用并准确可靠。第二十九条(采购验收)检验机构应当规范对影响检验结果的标准物质、标准菌(毒)种、血清、细胞、试剂和消耗材料等供应品的购买、验收、储存等工作,并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评价,列出合格供应商名单。实验动物的购买、验收、使用还应满足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第三十条(文件管理)检验机构应密切关注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和食品行业的发展动态,及时收集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食品安全和检验检测相关法律法规、公告公示,确保管理体系内部和外部文件的有效。检验机构应定期开展食品标准查新,及时进行更新标准的确认,并向资质认定发证机构申请标准变更,防止使用失效标准。第三十一条(档案管理)检验机构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并有措施确保存档材料安全性、完整性。

  • 对《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的几点疑问

    各位老师,下午好。 今年1月4日,食药监发布了新版的《食品检验工作规范》。我想请问一下,这个文件是否同样适用于食品接触材料的检验。 另外,里面的第十六条“食品检验由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这句话指的是检验人不受外界影响公平公正的进行检验,还是说检验人需要独自完成所有项目的检验工作。个人感觉应该指的是前者吧。 请各位老师帮忙解惑并指正,谢谢

  • 河北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指南(2023 年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和《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以下简称《固废条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83号)等要求,推进《“十四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和《河北省 2023 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的落实,进一步深化细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工作,推动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高标准落实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制度,指导产废单位自行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评估工作,有效防控环境风险,全面提升我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编制该指南。附件: 1.河北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指南(2023年版)(危险废物产生单位).pdf 2.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附件 3.河北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指南(2023年版)(危险废物经营单位).pdf 4.危险废物经营单位附件.pdf

  • 【转帖】食品检验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检验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url=http://www.foodmate.net/law/jiben/133355.html][b]食品安全法[/b][/url]》(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有关规定开展的食品检验活动。 第三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符合《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规定通过资质认定后,在批准的检验能力范围内,按本规范和食品安全标准开展检验活动。 第四条 食品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应当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准确,不得出具虚假或者不实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报告。 第五条 食品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应当独立于食品检验活动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应当有措施确保其人员不受任何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防止商业贿赂,保证检验活动的独立性、诚信和公正性。 第六条 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障实验室安全。 第八条 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的安排,完成相应的检验任务。

  • 【转帖】《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实施工作有关事宜

    《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做好《规范》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2008年5月1日起,在我国境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标示营养标签时,应遵守《规范》的规定。2008年5月1日前已生产的食品标签如不符合《规范》,限使用至2010年5月1日,其包装食品可以销售至保质期结束,鼓励食品企业在此期间尽早对其生产的产品按照《规范》要求标示营养标签。  二、《规范》中的预包装食品不包括特殊膳食用食品、保健食品(含营养素补充剂)、婴幼儿配方食品、专供妇女妊娠期和哺乳期的配方食品、老年人群配方食品、特定疾病人群配方食品、控制体重配方食品、运动人群配方食品等针对特定人群的产品,也不包括包装饮用水、运动饮料等食品。  三、《规范》第十六条中“每日食用量不足10克或10毫升”以及“包装的总表面积小于100平方厘米”的食品是指食用淀粉,原糖和原糖制品,散装糖果、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茶叶,咖啡,可可,部分调味品类,发酵类剂如酵母、酶制剂,酒类等食品。  对于包装的总表面积小于100平方厘米的食品,如进行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标示,允许用非表格或文字性的形式,也允许不用营养素参考值(NRV)来阐释,但必须按照《规范》进行能量和核心营养素的标示。  四、《规范》第十三条规定第六项“如有外包装(或大包装),可以只在向消费者交货的外包装(或大包装)上标示营养标签,但内包装物(或容器)上必须标明每份净含量”,其中“内包装物”指直接面向消费者的销售单元包装,非销售单元包装可以不标示净含量。  五、食品营养成分标签中营养成分标示仅限《规范》附件1列出的能量和营养成分,卫生部将根据需要对《规范》附件内容进行调整。  特此公告。 二○○八年四月十日

  • 《服装CAD技术规范》行业标准起草工作研讨会在沪召开

    2011年8月30日,由全国服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召开的《服装CAD技术规范》行业标准起草工作研讨会在上海举行。上海市服装研究所、深圳盈瑞恒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日升天辰电子有限公司、天津工业大学、力克系统(上海)有限公司共5家单位的10名专家代表参加了本次会议。《服装CAD技术规范》行业标准具有重大意义,行业专家对此次会议都非常的重视,给予了会议极大的支持。服装CAD技术规范的行业标准是服装标准化工作中的空白,对服装标准化体系的完整构建具有强大的推动作用。此次会议对《服装CAD技术规范》标准初稿进行了讨论,确定了标准名《服装CAD技术规范 第1部分:服装工艺CAD技术规范》修改为《服装CAD技术规范》,以及该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进度和相关工作安排,并期待更多的企业加入到本标准的制定中去。会中,来自北京、天津、深圳、上海的CAD专家对标准初稿发表了各自的见解,并对该标准提出了一系列具有建设性的意见。专家提出了要重视该标准质量,确保该标准出台后,能得到相关企业的认可和使用,并希望标准实施后在行业内进行广泛宣传和推广。该标准将于年内完成审定、报批工作。会议报导:蔡云峰

  • 【分享】《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印发

    [table=100%][tr][td] 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规范监督抽检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规范》包括总则、计划和方案、抽样、检验、监督管理和附则共六章,明确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范围、原则等,并规定了监督抽检计划和方案的制定,实施过程中抽样、检验的具体程序和要求。《规范》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安全风险通报、食品安全调查与评价结果以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制定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计划;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计划和本区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本区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方案,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监督抽检实行抽、检分离制度,抽样任务主要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其执法机构负责;承检机构应当具备食品检验机构资质,并由制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方案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遴选和公告。[/td][/tr][tr][td][/td][/tr][tr][td][/td][/tr][tr][td]【相关链接】[/td][/tr][tr][td][/td][/tr][tr][td][url=http://news.sda.gov.cn/WS01/CL0055/52933.html]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的通知[/url]原文连接:http://news.sda.gov.cn/WS01/CL0050/52955.html[/td][/tr][/table]

  • 【转帖】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召开噪声例行监测技术规范研讨与编制工作会议

    为了提高噪声监测技术水平,规范例行监测程序,并解决噪声例行监测点位调整工作中出现的问题,7月3日到4日,总站邀请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沈阳市、武汉市以及广州市环境监测站(中心)从事噪声监测的技术人员就《噪声常规监测相关技术问题暂行规定(讨论稿)》进行了研讨。 与会人员结合实际工作经验对噪声例行监测的点位、频次、时间、结果评价和结果表征提出了很多很好的意见和建议。会议认为,近年来噪声标准不断推陈出新对推动噪声监测与防治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由于部分标准的新旧交替也导致了噪声监测的某些技术依据头绪复杂不利于基层操作。在《噪声监测技术规范》未出台前,总站编制《噪声常规监测相关技术问题暂行规定》有利于解决当前噪声常规监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指导、规范全国噪声常规监测工作。 总站将在本次会议研讨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噪声常规监测相关技术问题暂行规定》,并尽快颁布执行。

  • 广州:规范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豁免管理工作

    近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规范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豁免管理工作的通知》正式发布,对广州市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豁免管理工作进行了规范,具体详情如下:[align=center]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规范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豁免管理工作的通知[/align][align=center]穗环〔2023〕138号[/align]市生态环境局固辐处、执法处、各分局,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名录》)有关规定,规范我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环节豁免管理工作,防范环境污染风险,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列入《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以下简称《豁免清单》)第1至31项,所列豁免环节为“利用”或“处置”的危险废物,在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按照豁免内容实行豁免管理,其“利用”或“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但仍要遵守《固废法》的其他有关规定,依法开展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定期对利用或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环境监测,确保利用、处置过程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二、实行豁免管理的利用或处置单位(以下简称豁免管理单位)应当纳入广东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省固废平台)管理,如实登记豁免管理的危险废物类别、代码、利用处置规模等信息,上传项目环评及批复文件、危险废物豁免利用或处置方案(含企业基本情况、豁免环节、豁免内容及豁免条件符合情况、处理工艺和设施、接收标准、污染防治措施、安全防范措施等内容,格式见附件),并于每年1月31日前通过省固废平台上报上一年度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情况。三、豁免管理单位应对所登记和上传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依法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禁借豁免管理的名义逃避环境监管,违法违规利用处置危险废物。豁免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登记的方案开展综合利用或处置,加强日常生产运营管理,不断优化生产工艺,提升管理水平,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当发生生产工艺变更、利用处置设施异常等情况时,应立即停止接收和利用处置 不再开展危险废物豁免利用或处置活动的,应及时注销省固废平台相关登记信息。四、产废单位将危险废物交由豁免管理单位利用处置的,应核实豁免管理单位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及时核对豁免管理单位收集、利用或处置相关危险废物的情况。五、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应将豁免管理单位列入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检查评估名单并纳入危险废物重点监管源管理,加强日常巡查和污染排放监督性监测,每年开展定期检查(不少于2次),督促加强对是否满足豁免条件的日常检查,规范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建立完善危险废物管理台帐,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相关制度。对涉嫌违规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依法依规处理,并及时报告市生态环境局。六、市生态环境局加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豁免管理工作统筹协调,定期梳理汇总省固废平台登记的豁免管理单位信息,通过局向社会公布。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加强省固废平台信息化监管,指导各分局对豁免利用、处置活动加强检查。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此前已在省固废平台登记的豁免利用或处置信息仍然有效。

  •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危险废物全过程信息化和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2023〕17号)要求,深化我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以下简称规范化评估),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信息化环境管理,严防危险废物环境风险。根据《贵州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专项行动方案》《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危险废物“以管促调 强化防治”工作方案》等,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持续深化危险废物规范化评估工作(一)突出评估重点,强化风险隐患排查严格落实《“十四五”贵州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黔环综合〔2021〕39号),按照“突出重点、保障数量、覆盖全面”原则,重点评估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和重点行业相关单位,兼顾其他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市级规范化评估数量不低于省级规范化评估数量,且不与省级规范化评估重复,确保评估范围覆盖全面。到2025年,年产危险废物10吨以上的产废单位规范化评估全覆盖,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完成两轮规范化评估。2024年起,全省规范化评估工作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国家固废系统)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子系统(以下简称规范化评估子系统)开展。各地要严格按照规范化评估指标体系,督促指导危险废物相关单位落实产生情况在线申报、管理计划在线备案、转移联单在线运行、利用处置情况在线报告要求,贮存和利用处置设施(特别是自行利用处置设施)污染防治要求,以及《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等新发布实施的标准规范。(二)深化改革创新,细化年度评估指标持续推动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专项行动任务落实,深入实施《危险废物“以管促调 强化防治”工作方案》,发布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建设引导性公告,规范建设含汞废物区域性集中处置中心和含铅废物利用处置中心,持续推进废铅蓄电池、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豁免管理、跨省转入危险废物生态保护补偿、废矿物油和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转运等试点工作。依法依规开展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分级行政审批,不违规设置市(州)间行政壁垒,不违规增设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审核,不违规下放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和经营许可分级审批权限,不违规限定危险废物经验范围或比例等。强化各级行政审批服务,优化环评审批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程序,精简申请材料,深化审批业务“一窗通办”,做好政策解读,靠前服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三)加强指导帮扶,推动评估问题整改建立指导帮扶机制,发挥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等专业特长,强化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技术帮扶。对评估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对整改难度大、整改进度缓慢等“硬骨头”问题开展“回头看”,对市(州)级生态环境部门评估结果进行通报,对得分靠后企业开展现场帮扶,通过规范化评估子系统建立规范化评估的“一企一档”,记录评估情况、问题清单和整改台账。动态跟踪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将评估中发现的涉嫌环境违法问题与环境执法相衔接,涉嫌安全隐患线索及时移交应急管理等部门。鼓励危险废物相关单位开展自行评估。二、不断提升危险废物信息化管理水平(四)实行电子标签台账,规范源头管理在2023年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已实现全过程可追溯信息化管理基础上,2024年起100吨和10吨以下产废单位全面应用危险废物电子标签二维码,逐步实现可追溯信息化管理。省生态环境厅按国家危险废物电子管理台账要求,建立贵州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固废系统)与国家固废系统实时对接的电子管理台账。不具备可追溯条件的危险废物相关单位应在省固废系统中建立电子管理台账,生成并使用危险废物电子标签二维码。鼓励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以下简称持证单位)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提供延伸服务,协助其生成并领取电子标签、建立电子管理台账等。每年1月31日前,各市(州)、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根据《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分类原则,通过省固废系统审核确认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以及简化管理单位、登记管理单位清单。每年3月20前,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完成省固废系统相关数据治理,指导督促危险废物相关单位自查自纠,按要求将上一年度危险废物有关情况报送生态环境部。(五)运行统一电子联单,规范转移跟踪2024年起,全面实行具有全国统一编号的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应使用省固废系统及其可追溯APP等实时记录转移轨迹,省生态环境厅实时将转移轨迹与国家固废系统对接。危险废物电子标签、转移轨迹与电子转移联单关联。鼓励持证单位在自有危险废物运输车辆安装车载卫星定位、视频监控等设备。全面实行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商请全流程无纸化运转。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商请函及相关单位申请材料、复函、审批决定等通过省固废系统和国家固废系统联动运转。(六)推行电子证照制发,规范末端管理全面实行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电子化。2024年起,申请出口危险废物的单位可通过生态环境部网站政务服务平台查询、下载使用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电子通知单。全面推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电子化。2024年起,我省尚在有效期内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和新核发许可证均通过省固废系统制发电子证照,使用国家统一样式、编号。持证单位应按国家关于制定危险废物电子经营情况记录簿的要求,在省固废系统建立电子经营情况记录簿,应用电子地磅、电子标签等加强信息化管理,每月15日和每年1月底前通过省固废系统汇总报告上月度和上年度经营情况。省固废系统开发自动汇总功能,实现月度和年度经营情况与国家固废系统实时对接。鼓励持证单位在危险废物相关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应用视频监控。(七)构建全国“一张网”,强化对接与应用积极配合构建全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一张网”,进一步优化省固废系统,有效衔接市(州)级自建系统,全面实现数据信息与国家系统实时、准确、完整对接。指导督促危险废物相关单位使用省固废系统履行危险废物相关制度要求。省生态环境厅主动做好省固废系统与国家固废系统衔接并免费提供危险废物相关单位使用,不授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名义向危险废物相关单位推销物联产品、设备等。三、继续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评估结果应用(八)加强正向激励,形成工作合力将规范化评估情况纳入地方政府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和 “无废城市”建设成效评估指标体系等。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高的危险废物相关单位优先纳入相关改革举措先行先试范围。对危险废物相关单位开展自行评估、持证单位为产废单位提供延伸服务、持证单位应用视频监控等鼓励性事项,省生态环境厅视情纳入规范化评估的“加分项”。(九)加强监督管理,倒逼问题整改当年评估结果不达标,且不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规定的,依法不予受理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跨省转移等行政许可事项,直至完成整改销号;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评估结果不达标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吊销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十)加强示范引领,营造良好氛围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通过各类新闻媒介广泛宣传规范化评估经验做法,提升危险废物相关单位守法意识和能力。开展规范化评估实战比武,鼓励将规范化评估工作情况依法纳入相关单位和人员表彰、奖励范围。认真开展规范化评估工作情况总结和报送工作,不断提高规范化评估工作质量。[align=right]2024年3月5日[/align](此件公开发布)

  • 河北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指南(2023 年版)

    [font=仿宋, 仿宋_GB2312]1.[/font][font=仿宋, 仿宋_GB2312][url=http://hbepb.hebei.gov.cn/zycms/ewebeditor/uploadfile/20230713171349541.pdf]河北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指南(2023 年版)(危险废物产生单位)[/url][/font][font=仿宋, 仿宋_GB2312]2.[/font][font=仿宋, 仿宋_GB2312][url=http://hbepb.hebei.gov.cn/zycms/ewebeditor/uploadfile/20230713122240401.zip]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附件[/url][/font][font=仿宋, 仿宋_GB2312]3.[/font][font=仿宋, 仿宋_GB2312][url=http://hbepb.hebei.gov.cn/zycms/ewebeditor/uploadfile/20230713171409506.pdf]河北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指南(2023 年版)(危险废物经营单位)[/url][/font][font=仿宋, 仿宋_GB2312]4.[/font][url=http://hbepb.hebei.gov.cn/zycms/ewebeditor/uploadfile/20230713122321292.zip][font=仿宋, 仿宋_GB2312]危险废物经营单位附件[/font][/url]

  •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承检工作规范》的通知(质检监函〔2011〕89号)

    质检监函〔2011〕89号关于印发《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承检工作规范》的通知各有关质检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承检机构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我司在原《关于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的有关要求》(2006年)的基础上,修改制定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承检机构工作规范》,现印发施行。  附件: http://www.foodmate.net/membe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zip.gif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承检工作规范.rar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 分享JJF 1050-2023《工作用热传导真空计校准规范》

    分享JJF 1050-2023《工作用热传导真空计校准规范》

    JJF 1050-2023《工作用热传导真空计校准规范》(全文见附件)[img=,690,516]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3/10/202310110507529936_5441_1626275_3.png!w690x516.jpg[/img][img=,690,67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3/10/202310110508034751_7688_1626275_3.png!w690x670.jpg[/img][img=,690,345]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3/10/202310110508097547_4700_1626275_3.png!w690x345.jpg[/img][img=,690,669]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3/10/202310110508162438_3991_1626275_3.png!w690x669.jpg[/img][img=,690,383]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3/10/202310110508224801_8900_1626275_3.png!w690x383.jpg[/img]

  • 八一下,各位同行日常工作中所用的规范有那些(和试验项目相关的)

    我们试验室是船级社认可试验室,平时做焊接工艺评定试验做得多。加上一直有做海工项目焊评。日常接触和使用的标准规范多到让人晕头转向,不知各同行平时做力学检测,能用到那些规范呢?比如我们,CCS。 GL 。ABS。NK。BV。DNV。RINA这些船级社就不用说了,锅炉规范我们也做过,石油规范我们也做过,焊接协会的也做多去了各同行谈谈吧?

  • 【分享】《药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规章制度与工作标准规范实务全书》

    药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规章制度与工作标准规范实务全书由于本书容量过大19.5MB,故分成三个压缩分卷[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45617]药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规章制度与工作标准规范实务全书.part1[/url][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45618]药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规章制度与工作标准规范实务全书.part2[/url][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45619]药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规章制度与工作标准规范实务全书.part3[/url]药品监督与检验是控制和保证药品质量的重要手段,药品检验的结果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和生命健康,涉及到药品行政监督机关的处罚。药品监督检验部门和药品检验人员在工作中药努力做到药品监督检验标准化、规范化和管理科学化,确保药品检验数据及检验结论的准确公正,避免和杜绝差错事故的发生。推进药品检验检测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和管理科学化,健全药品监督检验检测制度,确保药品检验准确公正【目录浏览】:《药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规章制度与工作标准规范实务全书》《药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规章制度与工作标准规范实务全书》第一篇 总论第一章 概论第二章 药品管理体制机构第三章 药品监督管理组织与管理制度第四章 药品监督管理职能和任务第五章 药品管理行政执法第六章 药品管理法律责任第七章 国家药物管理政策第二篇 药品检验工作规章制度第一章 药品检验人员管理第二章 药检人员工作职责与制度第三章 药检所管理工作程序第四章 药检工作规范第五章 药检业务管理工作制度第六章 科室管理与考核第三篇 药品质量检验、检测综合管理制度第一章 概论第二章 药品标准第三章 药品检验标准物质第四章 药品检验菌种管理第五章 药品检验信息管理第六章 药品检验仪器设备管理第七章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第八章 药品检验技术管理第九章 药品检验化学试剂第四篇 药品质量检验鉴定技术与操作规范第一章 概论第二章 假劣药的一般鉴别试验第三章 药品的一般鉴别试验第四章 药物物理常数的测定第五章 药物含量的化学测定第六章 药品生物测定第七章 药物杂质检查第八章 药物仪器分析检验方法第九章 制剂质量检查第十章 质量标准分析方法验证和稳定性试验第五篇 药品生产质量检验管理与药品GMP监管制度第一章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第二章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第三章 药品生产厂房与设施规范第四章 药品生产管理操作规范第五章 质量管理第六章 卫生管理第七章 生产自检第八章 药品GMP认证管理制度第六篇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与行政监督第一章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第二章 医药商品经营质量监管第三章 药品经营企业开办审批管理第四章 药品采购管理制度第五章 药品供应管理政策第七篇 医疗机构药品、药剂质量检验监管制度与管理规范第一章 概论第二章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第三章 医药行业标准化制度和管理规范第四章 医疗机构药剂采购保管制度第五章 医疗机构药品质量检验制度第六章 医疗单位处方和调剂管理制度第七章 医疗机构药剂质量标准和质量管理制度第八章 医疗机构药品效期管理制度和方法第九章 合理用药制度第八篇 药品行政管理制度与国家法律监管第一章 概论第二章 药品研制管理制度与法律监管第三章 医疗器械管理制度与法律监管第四章 药品生产管理制度与法律监管第五章 药品价格管理及其违法责任第六章 药品经营管理制度与法律监管第七章 中药管理制度与法律监管第八章 特殊药品管理制度与法律监管第九章 药品使用管理制度与法律监管第九篇 药品、药材检验检测规范与国家标准第十篇 药品监管与药品法规规范读者对象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药管理局、卫生局各省市县药检所各制药生产企业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集团公司各全国各大医院、医疗卫生机构各工商局(所)、质监局各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图书馆

  • 【世界环境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网和监管工作的规范》

    [font=宋体, SimSun]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font]  [font=宋体, SimSun]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指导和规范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的联网和监管工作,我厅组织制定了《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网和监管工作的规范》,现印发给你们。[/font]  [font=宋体, SimSun]请按照该规范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对辖区内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联网和监管工作。贯彻过程中若遇到问题,请与省生态环境厅联系。[/font][align=right]  [font=宋体, SimSun]广东省生态环境厅[/font][/align][align=right]  [font=宋体, SimSun]2024年6月10日[/font][/align][align=center]  [img=,649,6]https://cms.cloud.gd.gov.cn/static/ueditor/themes/default/images/spacer.gif[/img][/align][align=center][font=微软雅黑, &][size=24px]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网和监管工作的规范[/size][/font][/align]  [font=宋体, SimSun]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指导和规范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做好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网和监管工作,特制定本规范。[/font]  [font=宋体, SimSun]一、适用范围[/font]  [font=宋体, SimSun]本规范适用于全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与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以及全省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font]  [font=宋体, SimSun]二、编制依据[/font]  [font=宋体, SimSun]本规范引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font]  [font=宋体, SimSun](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font]  [font=宋体, SimSun](二)《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font]  [font=宋体, SimSun](三)《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font]  [font=宋体, SimSun](四)《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font]  [font=宋体, SimSun](五)《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font]  [font=宋体, SimSun](六)《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font]  [font=宋体, SimSun](七)《汽车排放定期检验信息 采集传输技术规范》(HJ 1238-2021)[/font]  [font=宋体, SimSun](八)《广东省汽车排放定期检验信息联网规范(修订)》[/font]  [font=宋体, SimSun]三、检验要求[/font]  [font=宋体, SimSun]凡合法成立并依法通过计量认证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在开展机动车定期排放检验时应当与当地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并遵守下列规定:[/font]  [font=宋体, SimSun](一)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font]  [font=宋体, SimSun](二)检测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当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计量检定且经检定合格。[/font]  [font=宋体, SimSun](三)出具真实、准确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结果。[/font]  [font=宋体, SimSun](四)配备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测技术人员。[/font]  [font=宋体, SimSun](五)具有能够与当地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时传输机动车排放检验数据的设备,实时向当地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传递相关检测数据,且上传的联网数据能满足国家和我省机动车环保信息联网规范的要求。[/font]  [font=宋体, SimSun](六)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档案。[/font]  [font=宋体, SimSun](七)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font]  [font=宋体, SimSun](八)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或者参与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务。[/font]  [font=宋体, SimSun]四、监管要求[/font]  [font=宋体, SimSun]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打击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等违法行为。[/font]  [font=宋体, SimSun](一)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管,推进检验机构规范化运营。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数据异常的涉嫌违法机构,要及时依法开展调查。对于检查中发现未能满足检验要求的机构,应当暂停接收检验数据并要求限期整改。检验机构开展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时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和《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等标准规范要求,违反《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依法处理。[/font]  [font=宋体, SimSun](二)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主动公开已联网的排放检验机构信息,加强机动车环保监管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工作,确保能接收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发送过来的数据并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将联网数据及时上传到省生态环境厅,同时要加强预防作弊能力建设,推动构建行业公平竞争环境。要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数据的分析,重点关注检测数据异常情况并分析原因,必要时组织现场抽查,对于检查中发现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要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依法处理。每年3月底前要编制上一年度本地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工作总结报告并报省生态环境厅。[/font]  [font=宋体, SimSun](三)省生态环境厅将进一步建设完善“天地车人”信息系统,强化大数据分析应用和对地市的帮扶指导,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进行不定期抽查。[/font]  [font=宋体, SimSun]本规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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