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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航无损检测工作管理规范(全文)
    1. 依据和目的本文件依据CCAR-145部制定,目的是规范对民用航空器及其部件维修中无损检测工作的管理,保障民航飞行安全。2. 适用范围本文件适用于按照CCAR-145部获得批准并开展无损检测工作的维修单位。3. 撤销备用。4. 说明众所周知,航空器一旦涉及“ 隐蔽安全”影响后果的系统故障,必然对其要求非常高,除了提高设计可靠性水平之外,还可考虑通过多余度设计来降低对可靠性水平的要求。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中涉及的无损检测工作是确定一些关键结构件是否存在损伤或者缺陷,而且主要针对目视检查不可发现的损伤或者缺陷,这与“隐蔽安全”影响的系统故障类似,但与之不同的是无法通过多余度来降低要求,唯有把每次无损检测工作做到位才能达到保证飞行安全的目的。针对民用航空器的无损检测工作,在人员、工具设备、物料、技术文件和工作环境的各方面要求都非常重要,但关键和难点是人员资质要求。一方面,因无损检测工作专业性较强,具备专业资质人员是最基本的要求;另一方面,还必须结合具体的航空器部件考虑,同样无损检测方法在不同的设计、不同的部件上应用时可能采用不同的技术,难以用固定的标准统一评定人员资质。因此,国际上各民航当局普遍采用认可行业自律的方式来对无损检测人员资质提出要求,即认可相关行业协会标准认证的无损检测人员资格。上述行业协会标准认证的无损检测人员资格有雇主认证制和中心认证制两种方式。雇主认证制是雇主(即维修单位)对具体无损检测人员的资格认证负责,资格鉴定可以由维修单位自行开展或者委托具备条件的维修单位,但都应经过行业协会的认证并监管,而人员最终资格认证及工作授权必须由雇主负责。中心认证制即由行业协会认证独立于维修单位的第三方机构,由其统一开展无损检测人员的培训、考试和资格鉴定。相比于中心认证制,雇主认证实用性更强,培训和考试的内容都是针对雇主实际工作中所采用的产品类型、检测技术和标准规范。民航局在统筹考虑民用航空器维修中无损检测工作的特点和对中心认证制第三方机构实施有效管理困难等因素,确定了认可采用雇主认证制相关行业标准为基础,明确对维修单位无损检测人员的要求,并在本文件中具体体现。5. 基本原则维修单位在任何航空器及其部件执行无损检测工作时应当按下述适用情况获得局方批准:(1) 仅在本单位承修的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上执行无损检测工作时,应当在其维修单位手册中维修能力说明部分列明使用的无损检测方法,并获得局方批准;(2) 为其他单位或人员提供无损检测服务时,应当申请在其《许可维修项目》中包含具体的无损检测方法。上述无损检测工作是指按照中国民用航空维修协会发布的团体标准T/CAMAC0001《民用航空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与认证》中包含的无损检测工作类别,维修单位应当对其编制专门的无损检测管理手册。注:上述无损检测管理手册属局方批准《维修管理手册》的下级手册,无需局方批准。非上述标准涵盖的无损检测方法(如孔探),无需局方特别批准,除要求涉及工作人员需经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或者设备制造商指定培训并合格外,其他均按照CCAR-145部的常规要求执行。6. 无损检测工作要求6.1 人员要求6.1.1 资质要求 维修单位从事无损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为按照如下任一标准 获得资质的人员:(1) 具备中国民用航空维修协会发布团体标准T/CAMAC0001《民用航空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与认证》鉴定资质的人员;(2) 同时持有欧洲航空安全局(EASA)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可为具备欧洲EN4179《欧盟宇航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与认证标准》鉴定资质的人员;(3) 同时持有美国联邦航空局(FAA)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可为具备美国NAS410《美国宇航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与认证标准》鉴定资质的人员。注:按照上述标准获得资格鉴定,不能等同于维修单位对无损检测人员工作的授权,各维修单位还应当基于无损检测人员的资格鉴定并根据所检测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类型、检测程序、技术文件或作业指导书等要求,对本单位的无损检测人员开展具体工作授权。6.1.2 配备要求上述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等级通常包括学员、1级人员、2级人员、3级人员,维修单位应当至少具备每项开展无损检测工作对应方法的2级和3级人员(通常,对于任何一种无损检测方法,至少每20个2级人员应当自有一名3级人员) 。对于仅在本单位承修的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上执行无损检测工作方法,当不具备3级人员时,可以聘用外部相应3级人员进行技术支持,但应当在NDT管理手册中列明,并符合如下要求:(1) 明确外聘3级人员在本单位的职责;(2) 外聘3级人员承诺在本单位履行职责的最少工作时间;(3) 当外聘人员为其他维修单位的正式雇员时,应当获得该维修单位书面同意。注:1. 正式雇员是指按照《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由本单位缴纳“五险一金”(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人员。2. 对外聘3级人员的无损检测方法,不应当批准为在其《许可维修项目》中包含具体的无损检测方法。6.1.3 工作规则维修单位应当按照如下规则安排无损检测人员的工作,并应当对学员以外的人员通过书面的方式明确工作授权和限制:(1) 可安排学员参加针对所准备认证的方法和技术方面的培训,但需要在同种方法2级或3级人员的直接指导下获得经历。(2) 可安排1级人员遵照作业指导书工作,必要时,应当限制需由2级或3级人员进行指导和监督。对限定1级人员,应当限定在特定零件、零件特征或组合执行专项的无损检测。(3) 可安排2级人员调试和校准设备、实施检测、对产品接收或拒收进行解释和评价以及记录结果。(4) 可安排3级人员如下适用的职责:a) 解释用来控制无损检测方法的法规、标准和其他技术文 件;b) 对无损检测设施和人员承担技术责任;c) 选择适用于专项无损检测的方法和技术;d) 准备无损检测程序和作业指导书并证明其合理性;e) 对无损检测程序和作业指导书的技术合理性进行批准或审核;f) 如果通过实际操作考试并证明具备熟练操作能力时,从事产品无损检测的接收或拒收和结果备案工作。注:上述3级人员职责仅为按照CCAR-145部开展无损检测工作范围的职责,涉及对无损检测人员实施培训、考试以及认证工作的职责应当在6.1.1 所列标准要求的公司书面实施程序中明确。6.2 工具设备要求维修单位应当具备所开展无损检测工作的工具设备,并且符合如下要求:(1) 对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相关维修手册规定了明确制造商的工具设备(如仪器、探头等) ,应当使用其推荐的工具设备;如使用等效工具设备时,应当由具备3级资质人员进行等效替代评估工作,并按照公司相关等效替代评估程序获得批准;并且当相关维修手册明确不允许使用替代工具设备时不得使用替代工具设备。(2) 对于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相关维修手册中提供图纸的工具设备(如参考试块等) ,允许根据维修手册的要求自行制作,但应由具备该方法2级或3级资质人员评估符合其要求和标准。(3) 对于采购的工具设备,应当建立采购后的接收检查制度,确保其功能正常,并具备相应的合格证书和( 或)使用维护说明书。(4) 对于具有校准要求的工具设备,应当按照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相关维修手册,或者工具设备制造商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由具备资质的校准实验室校准,包括使用后的定期校准。对于没有明确校准标准的工具设备,可以根据ISO10012《测量管理体系--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的要求执行校 准。(5) 为防止未按规定校准的工具设备用于无损检测工作,维修单位应当建立需要校准工具设备的控制清单,至少包括工具设备名称、型号或件号、序列号、校准日期、校准到期日等信息。工具设备上应粘贴或附挂校准标识,并至少包含校准到期日、可以追溯至校准证书的校准号或序列号以及使用限制(如适用)等信息。(6) 无损检测工具设备应当根据制造商提供的使用维护说明书进行维修并记录,包括更换零部件记录;涉及需要定期校准的工具,维修完成后,必须在使用前进行校准;涉及需要周期性性能检查的工具(例如:黑光灯) ,维修完成后,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性能检 查。(7) 对于使用频率较低、投资较大的无损检测工具设备,因为维修或者定期校准原因暂不具备时,可以进行租用或者借用,维修单位可以通过正式合同或者协议租用,但应当证明有能力控制其可用性。注:对于临时租用或者借用的情况,仅允许因维修或者定期校验原因暂不具备时租用或者借用,但不能在申请维修能力批准时用以表明CCAR-145部的符合性,并且租借方应同时提供工具的合格证书和有效的校验证书(如适用) 。6.3 物料要求维修单位应当具备所开展无损检测工作的物料,其中应当至少具备根据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相关维修手册要求指 定件号或者规范的物料,并且符合如下要求:(1) 建立接收检验制度,确保其具备合格性证明,与实物对应,并附有必要的产品数据、存储规范和安全信息;(2) 按照存储规范的要求或者相应材料标准文件的要求妥善存储;(3) 按照安全信息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按指引正确使用,如果发生意外接触,应按照安全信息的规定进行处理;(4) 废弃物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环境保护的要求。6.4 技术文件要求无损检测工作一般应当按照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相关维修手册的要求开展,这些手册包括但不限于无损检测手册(NTM)、服务通告(SB)、标准操作指引(SOPM)等适用文件。注:上述文件通常包含设备清单、检测准备、设备校准、执行检测、显示的解释与评估、验收标准等内容,无损检测人员可以直接根据文件实施检测。维修单位可根据需要选择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方法并编制相应的程序,但应当经过对应3级人员的批准,并且在下列情况下应当编制具体的作业指导书:(1) 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维修手册的工作内容可以用更易操作、更有效的方式进行;(2) 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维修手册的工作内容无法直接参照执行;(3) 使用了替代工具设备。注:上述编制的作业指导书,如涉及产品技术标准的改变,还应经过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的批准。6.5 工作环境要求6.5.1 一般要求无损检测的一般工作环境应当至少符合如下要求:(1) 工作区域面积足够执行检测工作;(2) 具有足够的区域分类存储设备、试块、化学品等,包括隔离不可用设备、物料的区域; (3) 配置了方便放置并易于查找手册和技术文件的设施;(4) 配备了足够的待检及完成检测部件存放设施,并能有效保护防止磕碰;(5) 涉及安全防护要求的工作区域应当具备醒目的警告标志标牌;(6) 按照相关国家标准配备了个人防护设施(如作业场所应当配备洗眼器和冲淋装置)。6.5.2 具体无损检测工作环境的特别要求除上述一般工作环境要求外,各类无损检测工作还应当符合航空器或者航空器制造厂家维修手册的相关要求,具体需根据现行有效的制造厂家维修手册确定。典型无损检测工作环境特别要 求包括(但不限于):(1) 红外热成像检测: 除激励热源外的热源,应减少检测区中空气扰动和其他热辐射源等环境因素对热像检测的干扰,并且环境温度符合要求;(2) 涡流、超声检测: 在已打开的油箱附近工作时需保证必要的防爆要求;(3) 渗透、磁粉检测: 通常要求检测面的黑光照度及环境白光照度应满足相关行业标准的要求,检测环境应有良好的通风;(4) 射线检测: 射线防护设施应当符合GBZ117《工业X射线探伤放射防护要求》和GB1887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包括探伤室探伤和现场探伤的情况。6.6 管理要求任何开展无损检测工作的维修单位,应当由责任经理书面任命一名责任3级人员负责无损检测工作的专项管理。责任3级人员应当符合如下要求:(1) 为至少具备一项或多项本单位开展无损检测工作3级资质的人员,并且全面熟悉本单位所使用的标准、规范和作业指导书;(2) 直接向责任经理(或者由其授权的生产经理或者质量经理)报告,并对本单位在无损检测工作方面符合相关规章、标准的要求负责;(3) 负责管理本单位无损检测人员的具体工作授权;(4) 负责制定本单位具体无损检测工作管理的无损检测管理手册。责任3级人员一般应当为本单位正式雇员,也可通过合同雇佣非本单位正式雇员的人员,但需明确双方的职责、义务以及法律责任。注: 上述责任3级人员的要求仅为按照CCAR-145部开展无损检测工作的批准,涉及对无损检测人员实施培训、考试以及认证工作的职责应当在协会认证要求的书面实施程序中明确。7. 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机构在符合下述要求的情况下,任何获得无损检测工作项目批准的维修单位均可开展无损检测人员的资格鉴定工作:(1) 在所获得批准的无损检测工作项目范围内;(2) 责任3级人员为本单位的正式雇员;(3) 按照团体标准T/CAMAC0001《民用航空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与认证》建立了相应的资格鉴定相关实施程序,并获得中国民用航空维修协会的认证。注:上述资格鉴定与认证仅是按照团体标准T/CAMAC0001获得资格鉴定,不能等同于维修单位对无损检测人员工作的授权,各维修单位还应当基于无损检测人员的资质并根据所检测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类型、检测程序、技术文件或作业指导书等要求,对本单位的无损检测人员开展具体工作授权。
  • 乡镇(街道)食安办建设与工作规范地方标准来了!
    江苏省扬州市食安办牵头,在学习研究国家、省关于加强基层食品安全工作文件精神要求,调研收集国内已经制定出台的有关基层食安办建设与运转的规范性指导性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全市乡镇(街道)食安办建设情况,率先出台《乡镇(街道)食安办建设与工作规范》地方标准,为全省乃至全国加强基层食安办规范化建设提供借鉴。 该《标准》分为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组织体系、责任体系、制度体系、保障体系、工作档案等8个部分,重点明确了以下几个方面工作管理标准要求。✔一是在组织构架方面,要求:乡镇(街道)食安办应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每个乡镇(街道)食安办至少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常住人口4万以上的乡镇(街道)食安办应配有2名及以上工作人员,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较多或任务繁重的乡镇(街道)应适当加强人员力量;村(社区)应配备食品安全协管员,原则上2000人以下的村配备1名协管员,2000人以上的村配备2名及以上协管员,1万人以下的社区配备1名协管员,1万人以上的社区配备2名及以上协管员;村(社区)协管员在乡镇(街道)食安办指导下开展工作,主要承担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职责,鼓励乡镇(街道)采取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聘任食品安全协管人员,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设立食品安全社会监督服务站或志愿者服务站。✔二是在责任体系方面,要求: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乡镇(街道)年度重点工作内容和综合目标考核,考核权重不低于3%;组织协管员对辖区生产经营主体定期开展隐患排查,重点加强农村集体聚餐管理、小作坊管理、食品摊贩管理、小餐饮管理,建立问题清单,明确工作要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劝阻或进行风险提示,并及时上报相关监管部门;加强业务培训,每年至少开展2次针对食安办工作人员和村(社区)协管人员的业务培训活动,每次培训学时不少于10课时;建成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科普宣传栏。✔三是在制度体系方面,要求:乡镇(街道)食安办应重点围绕统筹协调(含工作部署、议事协调和督查考核)、隐患排查(含日常隐患排查、农村集体聚餐管理、联合检查)、协助执法(含小作坊管理、食品摊贩管理、小餐饮网格化社会治理)、信息报告、宣传教育等五个方面,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各项工作制度,确保辖区各项食品安全工作有序高效开展。✔四是在保障体系方面,要求:乡镇(街道)政府应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每年按辖区常住人口数人均不少于2元的标准安排食品安全日常运行经费,主要用于辖区食品安全日常工作、宣传、培训、协管人员工作补助等;乡镇(街道)政府应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食品小作坊升级改造、食品摊贩疏导区建设、农贸市场食品安全快检等工作;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积极购买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乡镇(街道)食安办应联通乡镇(街道)应急综治指挥平台,食安办工作人员和协管人员按照“一员一端”标准配备相应的基层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平台软件,积极推进智慧监管手段,提高基层食安办工作人员和协管人员的工作效率。 为便于乡镇(街道)食安办开展工作,该《规范》附录了食品安全隐患排查问题清单、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现场指导表、食品安全信息报表、食品安全宣传活动记录表、食品安全培训记录表等工作表格,统一工作报表格式和要求。 该《标准》出台,表明扬州市认真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加强基层食品安全工作一系列精神要求,结合乡镇(街道)食安办建设和管理现状,主动研究制定加强乡镇(街道)食安办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切实增强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工作统一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标志着该市在加强乡镇(街道)食安办建设方面逐步迈上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轨道。
  • 2017年行业计量技术规范制定工作启动 优先支持《中国制造2025》重点领域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行业计量技术规范制定工作的通知工厅科〔2017〕34号  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和国务院《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对行业计量工作的要求,提升行业计量对产业发展的技术支撑和保障作用。2017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继续开展行业计量技术规范制定(含修订)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范围  行业计量技术规范分为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校准规范。2017年度将面向工业、通信业开展计量技术规范制定工作,优先支持《中国制造2025》重点领域。  二、工作要求  (一)请你单位根据本行业、本领域的发展需求,组织提出本年度行业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项目建议,申报材料需包括以下内容:  1.立项报送函(具体要求见附件1)   2.行业计量技术规范汇总表(见附件2)   3.行业计量技术规范项目建议书(见附件3)。  (二)请你单位认真组织做好行业计量技术规范申报项目的综合汇总、查新查重、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等工作。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会同相关司局审查申报项目,确定并下达本年度行业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计划。  三、进度要求  请各单位于2月17日前将申报资料(含电子版)一式两份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地址:北京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  邮政编码:100804  联系人及电话:龙海斌 010-68205242  附件:  1.立项报送函的具体要求 .docx  2.行业计量技术规范汇总表.doc  3.行业计量技术规范项目建议书.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7年1月11日
  • 食品检验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总局办公厅公开征求食品检验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  为规范食品检验工作,提升检验机构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中“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要求,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食品检验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公开征求意见。  本《食品检验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起草过程中参考了原卫生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版)第五十七条中“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而制定印发的《食品检验工作规范》(卫监督发〔2010〕29号)。  请于2016年6月20日前将有关意见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科技标准司。  电子信箱:kbsjyc@cfda.gov.cn  附件:食品检验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docx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5月25日
  • 安徽省进一步规范地表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技术验收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安徽省地方自建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水站)技术验收工作,严把水站验收技术关,确保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实现水质监测“一张网”,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表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技术验收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了验收标准。水站建设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和招投标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标准规范应作为水站验收工作的执行依据,当投标文件中存在严于标准规范的技术指标时,应当按照投标文件约定的标准进行验收。验收标准规范选用中,应当优先执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发布的《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安装验收技术规范》。   《通知》规范了验收流程。鼓励建设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引入监理方,对站房建设、仪器到货安装、调试测试等过程进行监督。建设方应在正式验收之前组织开展自查。验收流程包括但不限于听取项目建设情况的汇报、赴现场进行检查、盲样的考核测试或比对监测、水站数据联网情况、远程质控功能的查验、验收资料的查阅、专家讨论质询、出具专家意见。若因特殊原因专家无法到场,采取视频方式召开技术验收会的,应至少由一名本地专家在现场进行查看,其余专家通过视频进行查看并要求现场人员进行操作测试。   《通知》要求完善验收资料。验收材料包括站房及采水设施验收报告,水站基础信息资料,点位论证、基础设施核查、主要仪器适用性检测、仪器安装调试、试运行、实际水样比对等报告,运维和质控方案、管理和保障制度、固定资产登记等。验收资料中涉及数据资料均应使用原始手写记录,规范填写、杠改和签名;汇总表需有签名以及支撑材料;社会化检测机构出具报告的需提供资质附表、采送样记录、分析记录等。   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原则上应联网至省级数据平台,建成一个、联网一个,并按照要求接入省数据资源局的环境数据大平台。若试运行期间出现数据有效率不达标、质控不达标、系统自身故障等问题,均应重新开始试运行,同时做好相应问题记录工作。省控水站的新建、升级、改造、上收结束后,应将项目验收材料同时报送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备案。其他非国省控水站的技术验收工作由各地参照执行。
  •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进一步规范检验检测资质认定工作
    检验检测服务业是国家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高技术服务业、生产性服务业和科技服务业,是维护社会公平、保护环境、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生命健康、促进技术进步和生产发展以及维护民生的重要支撑。目前,江苏省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共3708家,总数居全国第3位。做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关系检验检测机构数据结果能否真实客观准确、关系检验检测领域“放管服”改革措施能否落地、关系检验检测服务业能否健康长足发展。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坚持系统观念,以“放管服”、“证照分离”改革为契机,以“五个严格、五个杜绝”为抓手,采取有力措施,统筹推动检验检测资质认定工作不断规范。一是严格落实告知承诺制改革要求,大幅缩短办件时长,着力杜绝机构“找关系、打招呼”现象。 研究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改革的通知》,编制《告知承诺制行政审批工作指南》,结合江苏实际,细化改革方案,创新改革措施,探索“技术专家会诊”辅导机制,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地。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办件,办理时长由原法定80个工作日,缩短为12个工作日。二是严格规范自由裁量权,统一受理审查标准,着力杜绝行政审批工作人员“一人一策”现象。 实施“拉高线”特色项目,研究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检验检测能力范围表述规范》和《评审工作规范》等地方标准规范,建立检测标准和检测能力项目字典库,统一规范检验检测能力规范表述,规定和统一评审尺度,确保审批行为的准确性和一致性,提升行政许可标准化水平。三是严格评审专家入库条件,扩容评审员队伍,着力杜绝评审专家入库不规范现象。 制定出台《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严格按照要求选拔任用评审专家。近一年来,组织3期培训班,培训评审技术专家346名;按照专家推荐、资格审查、实习考核等三个环节,新扩容评审组长54名;按照单位推荐、资格审查、廉政纪律教育、集中培训、闭卷考试、实习考核等六个环节,新扩容评审员280余名。四是严格评审专家选用程序和频次,实行随机选派,着力杜绝专家选用不平衡现象。 一是对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评审员管理要求》相关标准要求,行政审批处对评审专家评审领域细化,细分评审专家评审专业。二是通过审批系统检索专业领域的评审组长,在尽可能覆盖机构申请的检测专业,随机派出评审组长,做到“随机”不“随意”。三是限制评审专家委派频次,每月每名评审专家最多安排2-3次评审任务,给评审专家留足充裕时间,监督其做好评审前的策划、评审后整改确认等工作,提升评审工作质量。五是严格现场评审工作管理,提升评审质量,着力杜绝评审技术专家随意解释规则现象。 研究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鉴定评审工作的通知》,建立评审工作监督管理机制。坚持问题导向,制定下发《评审报告编制作业指导书》,细化评审要求。组建审批工作技术专家委员会,对评审报告进行随机抽查、集中会审,对发现的问题集中评判。对问题较多的评审报告“回头看”,重返检验检测机构现场核查评审工作质量,保证审批结果准确、真实。对评审报告存在问题较多、有举报反应的评审专家暂停委派。近一年来,随机抽查、集中会审评审报告380余份,退回报告近100份,启动重返评审现场开展“回头看”13家,发现较多问题暂停委派评审专家10人次,撤销许可证书4张。
  • 北京市计量院推进在线水质仪器国家规范的制定工作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文件通知,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北京市计量院”)承担了《硫化物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校准规范》制定工作。近期,北京市计量院化医所规范起草小组先后前往多个仪器研发生产单位进行调研交流和实验工作。   水中硫化物超标会严重危及人体生命安全、导致水生生物死亡、腐蚀下水道造成巨大经济损失。2021年,生态环境部发布新版硫化物测定方法行业标准,直接推动了硫化物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在环境监测领域的广泛应用。为确保该类仪器的量值准确和科学溯源,为国家保护绿水青山提供专业快速精准计量支持,北京市计量院化医所规范起草小组分别与生态环境部环境发展中心、北京吉天仪器有限公司、福建省吉龙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及研发生产厂家进行探讨交流,确定技术方案,开展对比实验及方法验证,拟定规范征求意见稿。   北京市计量院化医所自2022年来发布国家及地方技术规范6项,报批技术规范11项,正在制定中技术规范8项。这些标准规范的制定既是化医所技术人员丰富计量经验的总结,又体现了北京计量院在国内化学医学计量专业的领先水平。化医所将不断探索未来新兴技术与在线分析仪器的计量需求,持续推进水质分析仪器及各类理化生物医学仪器的计量技术标准制定工作,为国家生物医药和环境监测产业化计量作出积极贡献!
  • 两部门联合发文:规范这一领域检验检测工作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子烟检验检测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烟办综〔2022〕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电子烟监管,保障电子烟产品质量安全,规范电子烟检验检测有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规定,现就规范电子烟检验检测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资质认定管理承担电子烟检验检测工作的机构,需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受国家烟草专卖局委托,承担电子烟监督所需检验检测等工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实施,相关技术评审工作委托国家资质认定烟草评审组开展。其他电子烟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由所在省(区、市)市场监管部门承担。二、规范检验检测活动市场监管部门联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范电子烟检验检测活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电子烟管理办法》等对获得资质认定的电子烟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相关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对获得资质认定的电子烟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获得资质认定的电子烟检验检测机构要按照相关要求,严格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三、强化能力建设国家烟草专卖局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共同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支持电子烟检验检测机构跨领域技术融合,鼓励开展检验检测新技术、新方法和全过程质量控制技术研究,组织开展能力验证。获得资质认定的电子烟检验检测机构要按照相关要求,强化能力建设,确保技术能力持续符合资质认定等要求。四、加强监督检查市场监管部门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建立健全对电子烟检验检测机构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机制。综合运用监督检查、比对核查、投诉处理等多种监管手段,重点对管理体系不健全、检验检测活动不规范的电子烟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管。五、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协调,推动失信联合惩戒。电子烟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应对出具数据和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22年5月25日
  • 珠海检验检疫局推进GAP(良好农业规范)试点工作
    珠海检验检疫局近期采取多种措施稳步推进良好农业规范(GAP)试点与推广工作,进一步促进珠海市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推进农业标准化建设和珠海市生态文明新特区建设。   一是积极参与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珠海检验检疫局从2006年开始,组织骨干力量参与GAP标准研究,并派员参加国际研讨会,为全球良好农业规范(GLOBALGAP)修订提供适合我国国情的建议。同时,珠海检验检疫局承担了我国GAP系列标准中池塘养殖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等3个标准的制定任务,并参与了其它相关标准的制定。   二是加大力度进行宣传。为推广水产养殖GAP试点工作,珠海检验检疫局从去年6月对珠海市水产养殖企业以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进行GAP宣传,使企业充分了解GAP的发展以及推行的重要意义,今年又借助媒体对GAP相关知识进行宣传报道。   三是大力推荐优秀企业。珠海检验检疫局从100多家农业企业中,择优推荐了6家水产养殖企业申报试点,全部被国家认监委批准为第二批GAP试点单位。   四是培训与现场指导齐头并进。珠海检验检疫局从去年6月起对试点企业的硬件改造、池塘布局、污水处理等进行现场指导。今年7月份,对水产养殖企业、斗门水产流通协会以及市农业系统主管水产养殖的人员进行了一期GAP培训,12月联合珠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珠海市GAP试点企业、农业企业等进行GAP及其体系制定内容的培训。   五是开发GAP企业管理系统。利用系统帮助企业提升管理水平,特别是对药品和饲料的管理,并实现了从苗种到产品流向的可追溯。   六是加强同市政府沟通,确保GAP试点工作顺利开展。为推进GAP试点工作,珠海检验检疫局积极与珠海市政府沟通,争取政策与资金支持。珠海市政府将与珠海检验检疫局共同签署《珠海水产养殖安全区域可持续发展备忘录》,以GAP试点企业带动整个珠海水产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珠海检验检疫局)
  • 湖北省地方标准《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监控工作规范》通过专家评审
    6月30日,极目新闻记者从湖北省质检院获悉,由该院牵头承担的湖北省地方标准《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监控工作规范》顺利通过专家评审,该标准将为湖北省检验检测机构开展质量监控活动提供科学指导。评审会上,标准牵头单位起草人就标准项目的研制背景、申报立项必要性、标准编制、意见征集及处理等情况进行了汇报。由湖北省标准技术审评中心组织评审专家组对标准文本逐章逐条进行了认真审议,提出了修改意见。专家评审会现场(通讯员供图)经审查,专家组一致认为,该标准在编制方法及格式上,符合国家政策法规,满足GB/T 1.1的相关要求;在内容和指标上,结合了湖北省检验检测行业实际情况和综合类权威检验检测机构多年质量监控工作经验,针对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监控的策划、实施、评价分析及结果运用,制定了科学、全面的工作指南,具有较强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专家组一致同意该标准送审稿通过评审。据悉,标准出台后将指导湖北省检验检测机构规范开展质量监控活动,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对推动和促进全省检验检测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 认监委进一步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监委近日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有关行业评审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发出通知,就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相关问题进行说明,要求各级部门严格依法行政,切实落实监管职责,进一步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通知指出,《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适用于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检验机构,食品检验机构(实验室)的检验范围是食品以及有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从事食品检验的机构(实验室),应当是依法设立(注册)或相对独立,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检验机构,均应取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食品生产企业内部的实验室和以食品生产企业为主出资设立的实验室不属于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对象。   通知要求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监督机制,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行政许可办理的效率,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建立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信息数据库,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具备合法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信息,每季度向国家认监委报告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情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技术评价机构、各有关行业评审组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要配备足够的人力资源和技术力量,严格按《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技术评审工作,保证评审质量,并对技术评审结果负责。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需参加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获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资格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   通知要求,各单位要根据《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强化证后监管。2011年5月1日后,食品检验机构的申请和评审必须按照《评审准则》的要求进行,取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工作。2011年5月1日前已取得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的食品检验机构,可继续开展食品检验活动。但该类食品检验机构应按新的要求进行运作,在2012年11月1日前,必须按照《评审准则》的要求通过监督或者复查评审,换发新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通知中还对紧急情况下临时增加检验项目和评审员培训考核工作进行了详细说明。
  • 国家药监局关于规范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界定工作的公告(2024年第59号)
    为加强医疗器械分类管理,进一步规范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界定工作,优化工作程序,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统称《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疗器械分类管理工作的意见》等相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分类界定工作  (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备案人等提供医疗器械分类界定服务。医疗器械分类界定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依据《条例》《办法》《医疗器械分类规则》《体外诊断试剂分类规则》(以下统称《分类规则》)、相关分类界定指导原则及《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体外诊断试剂分类目录》(以下统称《分类目录》)等,基于现阶段科学认知和共识,并参考国际国内医疗器械分类实践,综合考虑医疗器械的预期目的、结构组成、使用方法、工作原理等因素,对医疗器械风险程度进行评价,判定医疗器械的管理类别。  (二)申请人应当依据《条例》《办法》《分类规则》、相关分类界定指导原则及《分类目录》等判定产品管理属性和类别。对新研制的尚未列入《分类目录》的医疗器械,申请人可以直接申请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也可以依据《分类规则》判断产品类别并申请分类界定后,申请产品注册或者办理产品备案。  对于新研制的尚未列入《分类目录》的医疗器械或者管理类别存疑的医疗器械,需要药品监管部门明确分类界定意见从而申请注册或者办理备案的,申请人应当通过分类界定信息系统提出分类界定申请。申请人应当已完成产品的前期研究、具有基本定型产品,并确保分类界定申请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新研制的尚未列入《分类目录》的医疗器械,是指与《分类目录》中产品(根据产品描述、预期用途和品名举例进行综合判定)和已上市产品相比,产品的主要原材料、生产工艺、工作原理、结构组成、使用方法、接触部位及接触时间、预期目的等均为全新且尚未在我国上市的医疗器械。  管理类别存疑的医疗器械,是指同类产品已在我国上市或者已列入《分类目录》,但与《分类目录》中同类产品或者已上市同类产品相比,产品的主要原材料、生产工艺、工作原理、结构组成、使用方法、接触部位及接触时间、预期目的等发生了变化,引入了新的风险或者增加了产品风险,可能导致产品分类发生变化的医疗器械。  (三)对于新研制的尚未列入《分类目录》的医疗器械分类界定申请,申请人在分类界定信息系统中提交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器械标管中心)。  器械标管中心负责组织研究明确分类界定意见,通过分类界定信息系统将分类界定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及时按照程序调整《医疗器械分类目录》。  (四)对于管理类别存疑的境内医疗器械分类界定申请,申请人在分类界定信息系统中提交至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行政区域内申请人提出的产品分类界定申请进行审查,根据《条例》《分类规则》、相关分类界定指导原则及《分类目录》等能够明确判定产品管理类别的,通过分类界定信息系统将分类界定结果告知申请人;难以明确判定产品管理类别的,提出预分类界定意见,并通过分类界定信息系统报器械标管中心。  器械标管中心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以下简称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医疗器械分类沟通协调机制,统筹指导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疗器械分类界定工作。  对于管理类别存疑的进口及港、澳、台产品医疗器械分类界定申请,申请人在分类界定信息系统中提交至器械标管中心。  器械标管中心负责对管理类别存疑的进口及港、澳、台产品医疗器械分类界定申请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预分类界定意见的医疗器械分类界定申请组织研究,明确分类界定意见,并通过分类界定信息系统将分类界定结果告知申请人。  (五)医疗器械分类技术委员会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分类技术委员会工作规则》相关规定,开展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及相关工作,为医疗器械分类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六)申请人、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各级医疗器械技术审评部门等可登录分类界定信息系统查询分类界定结果。分类界定信息系统告知的产品分类界定结果,仅供申请医疗器械注册或者办理备案时使用;若注册或者备案产品资料中的相关内容(如主要原材料、生产工艺、工作原理、结构组成、使用方法、接触部位及接触时间、预期目的等)与分类界定申请资料或者分类界定申请告知书不一致,则分类界定结果不适用。  申请人若对其产品分类界定结果有异议或者疑问,可与分类界定结果告知部门沟通。若仍有异议,申请人可进一步完善资料后重新提交分类界定申请。  二、其他涉及产品分类的情形  (七)产品备案、产品注册申请受理及技术审评工作中发现产品未列入《分类目录》等文件中,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一是未经分类界定信息系统告知分类界定结果的;二是分类界定信息系统告知分类界定结果,但注册申报资料或者备案资料与分类界定申请资料不一致,可能影响产品分类的;三是申请人按照《条例》第二十三条有关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的规定直接申请产品注册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医疗器械备案部门或者注册申请受理部门按照《条例》《分类规则》、相关分类界定指导原则及《分类目录》等判定产品管理类别。对于无法确定管理类别且尚未备案/尚未受理注册申请的产品,由备案人/注册申请人参照新研制尚未列入《分类目录》医疗器械或管理类别存疑医疗器械通过分类界定信息系统提出分类界定申请。  对于受理后技术审评阶段对管理类别存在疑问的产品,通过医疗器械分类沟通协调机制,由器械标管中心会同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或者相关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研究确定产品的管理类别。器械标管中心应当优先处理此种情形分类界定问题。  (八)对于日常监管、稽查、投诉举报、信访、行政执法、刑事司法、法院案件等特殊情形中涉及需要确认产品管理属性或者管理类别的,按照特殊情形分类界定程序处理。产品管理属性依据《条例》第一百零三条及相关分类界定指导原则判定。  (九)对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所需且未列入《分类目录》,且申请人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技术审评部门对于管理类别未形成一致意见的产品,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分类沟通协调机制反馈器械标管中心,器械标管中心快速研究、界定产品管理属性和管理类别,并及时通过分类沟通协调机制反馈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相关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十)药械组合产品的属性界定按照药械组合产品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申请创新医疗器械的产品分类按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其他事项  (十二)器械标管中心负责医疗器械分类界定信息系统、医疗器械分类数据库建设和维护等。器械标管中心建立医疗器械分类数据共享的协调机制,推进分类信息资源共享。  (十三)器械标管中心加强对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类界定工作的指导,必要时可以组织对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回复的分类界定结果进行抽查,对回复不准确的,督促相关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纠正。  对于不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同一类产品分类界定意见不一致的情形,器械标管中心应当及时组织研究确定管理类别并公开,相关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修正分类界定告知书,并按照国家药监局相关要求及时清理规范已注册/备案产品。  (十四)器械标管中心及时梳理汇总分类界定结果及其他情形分类相关信息,提炼整理形成分类界定信息并定期公布。相关产品分类界定信息是基于申请人等提供的资料得出,是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报或者办理备案路径的重要指引,但不代表对产品预期用途或者产品安全性有效性的认可;分类界定信息中产品描述和预期用途是用于判定产品的管理属性和管理类别,不代表相关产品注册或者备案内容的完整表述。  (十五)对于监管热点问题、共性问题和急需解决的问题,器械标管中心应当在分类规则框架下研究细化分类界定指导原则,统一相关领域产品分类界定原则和尺度。  (十六)器械标管中心按照《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动态调整工作程序》及时动态调整《分类目录》,并更新医疗器械分类数据库。  本公告自2024年9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医疗器械产品分类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7〕12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新研制尚未列入《分类目录》医疗器械分类界定工作程序     2.管理类别存疑医疗器械分类界定工作程序     3.医疗器械分类界定申请资料要求     4.医疗器械分类界定申请表(格式)     5.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医疗 器械产品分类界定申请告知书(格式)     6.XX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界定申请告知书(格式)      7.XX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产品预分类界定意见书(格式)     8.特殊情形分类界定程序        国家药监局  2024年5月10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第59号公告附件1.docx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第59号公告附件2.docx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第59号公告附件3.docx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第59号公告附件4.docx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第59号公告附件5.docx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第59号公告附件6.docx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第59号公告附件7.docx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第59号公告附件8.docx
  • 卫生部规范食品中大肠菌群指标检测工作
    日前,卫生部发布2009年第16号公告,进一步规范食品中大肠菌群指标的检测工作。公告要求:现行食品标准中规定的大肠菌群指标以“MPN/100克或MPN/100毫升”为单位的,适用《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GB/T4789.3-2003)进行检测 以“MPN/克或MPN/毫升”、“CFU/克或CFU/毫升”为单位的,适用《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T4789.3-2008)进行检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9年第16号公告,引出了大家对现行检测标准制定的一些疑问,现就大家在实际检测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关心的一些问题做几点解释说明:   1、大家所关心的现行标准的修订,那是肯定的,08前所有版本,都将要再次修改。一是因为现行标准菌落总数结果计数公式注解中明显出错,二是因为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势必要对现行颁发标准做标题性更改,因原来的为食品卫生法,所以冠头的都以食品卫生标准,即将更改的,将是以食品安全标准为标题。   2、从科学的角度出发,在新的限量标准下发前,必须在有新检测标准方法执行过后,对产品做出全面的风险分析,才能得出科学的结论,制定新的产品限量标准。而这个风险分析,需要有完整的程序,过程比较漫长,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   3、大肠菌群新标准的科学性,是不容大家置疑的。在新版限量标准未颁发前,新旧标准查索表互相换算,已得到权威人士鉴定相关部门允可,是可行的。   4、现行大肠菌群方法,LST培养基包涵了对大肠菌群两部份的培养:一部分是(即和旧版方法一样的)是未受损的大肠菌群(24小时培养),另一部分是受损大肠菌群的培养(48小时培养),所以,现在的培养结果,较之旧版标准检测方法培养涵盖范围更广,所以部分产品检测值普遍偏高。   5、卫生部16号公告,正是基于以上原因,由卫生部牵头,召集各标准起草人共同商订的,是在新旧标准过渡期的一个权宜之计。
  • 吉林省标准化协会批准发布《检验检测机构 样品管理工作规范》等15项团体标准
    各有关单位:依据《吉林省标准化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吉林省标准化协会制定的《检验检测机构 样品管理工作规范》等15团体标准,现已完成征求意见,经专家组审核,符合团体标准发布程序,现予以批准发布,自2023年12月30日实施。特此公告。附件:吉林省标准化协会关于批准发布《检验检测机构 样品管理工作规范》等15项团体标准的通知.pdf吉林省标准化协会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相关标准如下:T/JAS 10-2023 检验检测机构 样品管理工作规范T/JAS 11-2023 检验检测机构 检验业务信息化安全管理规范T/JAS 12-2023 检验检测机构 “一站式”服务管理规范T/JAS 13-2023 检验检测机构 合同评审管理规范T/JAS 16-2023 检验检测机构 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管理规范T/JAS 17-2023 检验检测机构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管理规范T/JAS 18-2023 检验检测机构 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工作管理规范T/JAS 19-2023 检验检测机构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管理规范T/JAS 20-2023 检验检测机构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工作规范T/JAS 21-2023 检验检测机构 不符合工作识别及处理规范T/JAS 22-2023 检验检测机构 食品复检工作规范T/JAS 23-2023 检验检测机构 投诉处理工作规范T/JAS 24-2023 检验检测机构仪器设备检定/校准工作规范
  • 食药总局发布食品检验工作规范 实行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
    总局关于印发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的通知食药监科〔2016〕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食品检验机构:  为规范食品检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食品检验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此前相关部门发布的食品检验工作规范文件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年12月30日食品检验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检验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开展的食品检验工作。  第三条 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本规范和食品安全标准对食品进行检验。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应当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准确、可追溯,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数据和报告。  第四条 检验机构应当符合《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在资质有效期和批准的检验能力范围内开展食品检验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承担复检工作的检验机构还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取得食品复检机构资格。  第五条 检验机构应当确保其组织、管理体系、检验能力、人员、环境和设施、设备和标准物质等方面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与其所开展的检验工作相适应。  第六条 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独立于食品检验工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并通过识别诚信要素、实施针对性监控、建立保障制度等措施确保不受任何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保证检验工作的独立性、公正性和诚信。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与其所从事的检验工作委托方、数据和结果使用方或者其他相关方,存在影响公平公正的关系   (二)利用检验数据和结果进行检验工作之外的有偿活动   (三)参与和检验项目或者类似的竞争性项目有关系的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向委托方、利益相关方索取不正当利益   (五)泄露检验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六)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七)参与其他任何影响检验工作独立性、公正性和诚信的活动。  第七条 食品检验实行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数据和报告及检验工作行为负责。  第八条 检验机构应当履行社会责任,主动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在查办食品安全案件、协助司法机关进行检验、认定,以及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检验机构应当建立绿色通道,配合政府相关部门优先完成相应的稽查检验和应急检验等任务。  第九条 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实验室安全控制、人员健康保护和环境保护,规范危险品、废弃物、实验动物等的管理和处置,加强安全检查,制定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程序,保障实验室安全和公共安全。  第十条 检验机构应当明确各类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职责和权限,建立检验责任追究制度以及检验事故分析、评估和处理制度等相应工作制度,强化责任意识,确保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检验机构围绕食品安全监管、食品产业现状和发展需求,积极开展检验技术、设备、标准物质研发,参与食品安全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加强质量管理方法研究,并利用信息技术建设抽样系统、业务流程管理平台和检验数据共享平台等信息化管理系统,不断提高检验能力、工作效率、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 抽(采)样和样品的管理  第十二条 承担抽(采)样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当建立食品抽(采)样工作控制程序,制定抽(采)样计划,明确技术要求,规范抽(采)样流程,加强对抽(采)样人员的培训考核,确保抽(采)样工作的有效性。  第十三条 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或委托方的要求进行样品采集、运输、流转、处置等,并保存相关记录。抽(采)样过程应当确保样品的完整性、安全性和稳定性。样品数量应当满足检验工作的需要。网络食品的抽取还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做好电子版样品信息和有关凭证的保存以及样品查验工作。  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的抽(采)样,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检验机构应当有样品的标识系统,并规范样品的接收、储存、流转、制备、处置等工作,确保样品在整个检验期间处于受控状态,避免混淆、污染、损坏、丢失、退化等影响检验工作的情况出现。样品的保存期限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  第十五条 检验机构应当建立超过保存期限的样品无害化处置程序并保存相关审批、处置记录。  第三章 检 验  第十六条 食品检验由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检验应当严格依据标准检验方法或经确认的非标准检验方法,确保方法中相关要求的有效实施。因实际情况,对方法的合理性偏离,应当有文件规定,并经技术判断和批准以及在客户接受的情况下实施。  第十七条 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工作如实进行记录,原始记录应当有检验人员的签名或者等效标识,确保检验记录信息完整,可追溯、复现检验过程。  第十八条 检验机构应当建立检验结果复验程序,在检验结果不合格或存疑等情况时进行复验并保存记录,确保数据结果准确可靠。  第十九条 检验机构应当规范检验方法的使用管理。标准检验方法使用前应当进行证实,并保存相关记录。因工作需要,检验机构可以采用经确认的非标准检验方法,但应事先征得委托方同意。如检验方法发生变化,应当重新进行证实或确认。  第二十条 因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以及其他食品安全紧急情况需要,对尚未建立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的,检验机构可采用非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复检工作,确保复检程序合法合规,检验结果公正有效。初检机构可对复检过程进行观察,复检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章 结果报告  第二十二条 食品检验报告应当有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标志以及检验机构公章或经法人授权的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并有授权签字人的签名或者等效标识。检验机构出具的电子版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的效力按照国家有关签章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 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检验时限规定和客户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委托检验工作,出具结果报告。  第二十四条 检验机构应当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报告制度,在检验工作中发现食品存在严重安全问题或高风险问题,以及区域性、系统性、行业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保留书面报告复印件、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五条 检验机构应当健全组织机构,建立、实施和持续保持与检验工作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开展人体功能性评价的机构还应当具备独立的伦理审评委员会,建立与人体试食试验相适应的管理体系。  第二十六条 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规范人员的录用、培训、管理,加强对人员关于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操作技能、质量控制要求、实验室安全与防护知识、量值溯源和数据处理知识等的培训考核,确保人员能力持续满足工作需求。从事国家规定的特定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资格。检验机构不得聘用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  第二十七条 检验机构应当确保其环境条件不会使检验结果无效,或不会对检验质量产生不良影响。对相互影响的检验区域应当有效隔离,防止干扰或者交叉污染。微生物实验室和毒理学实验室生物安全等级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开展动物实验的实验室空间布局、环境设施还应当满足国家关于相应级别动物实验室管理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仪器设备、标准物质、标准菌(毒)种管理制度,规范管理使用,加强核查,确保其准确可靠,并满足溯源性要求。  第二十九条 检验机构应当密切关注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和食品行业的发展动态,及时收集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食品安全和检验检测相关法律法规、公告公示,确保管理体系内部和外部文件有效。检验机构还应当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标准查新,及时证实能够正确使用更新的标准检验方法,并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标准检验方法变更。  第三十条 检验机构应当规范对影响检验结果的标准物质、标准菌(毒)种、血清、试剂和消耗材料等供应品的购买、验收、储存等工作,并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评价,列出合格供应商名单。实验动物和动物饲料的购买、验收、使用还应当满足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对检验结果的异议和投诉,并保存有关记录。  第三十二条 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并有措施确保存档材料的安全性、完整性。档案保存期限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检验工作追溯需要。  第三十三条 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工作实施内部质量控制和质量监督,有计划地进行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采取纠正和预防等措施定期审查和完善管理体系,不断提升检验能力,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三十四条 检验机构应当定期采取但不限于加标回收、样品复测、人员比对、仪器比对、空白试验、对照试验、使用有证标准物质或质控样品、通过质控图持续监控等方式,加强结果质量控制,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可靠。  第三十五条 检验机构应当积极参加实验室间比对试验或能力验证,覆盖领域和参加频次应当与其检验能力情况和检验工作需求相适应,并针对可疑或不满意结果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进。  第三十六条 运用计算机与信息技术或自动化设备对检验数据和相关信息采集、记录、处理、分析、报告、存储、传输或检索的,以及利用“互联网+”模式为客户提供服务的,检验机构应当确保数据信息的安全性、完整性和真实性,并对上述工作与认证认可相关要求和本规范附件要求的符合性进行完整的确认,保留确认记录。  第三十七条 承担政府相关部门委托检验的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和程序,实施针对性的专项质量控制活动,严格按照任务委托部门制定的计划、实施方案和指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抽(采)样、检验和结果上报,不得有意回避或者选择性抽样,不得事先有意告知被抽样单位,不得瞒报、谎报数据结果等信息,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或者泄露数据。根据工作需要,检验机构应当接受任务委托部门安排,完成稽查检验和应急检验等任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检验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或者以其他公开方式,公布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能力范围、工作流程和期限、异议处理和投诉程序以及向社会公开遵守法律法规、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等承诺,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范规定,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有出具虚假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等法律法规禁止行为的,未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报告制度不能及时上报安全风险隐患的,以及承担政府相关部门委托检验任务违反有关工作要求的,依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本规范实施的监督工作。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规范对承担其委托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适用本规范的检验机构主要包括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检验机构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第三方等单位所属的检验机构等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机构。  本规范所要求的检验方法证实,指检验机构提供证据证明能够正确使用标准方法实施检验 所要求的检验方法确认,指检验机构提供证据证明方法能够满足预期用途 所要求的复验是指同一检验机构对原样品进行的再次检验,以进一步确认检验结果。  第四十二条 本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食品检验计算机信息系统要求.docx
  • 卫生部制定公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
    食品检验工作是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证消费者食用安全的关键环节。食品检验既是对市场销售食品实施安全监控的重要手段,也对食品原料及加工过程进行安全控制、确保合格产品进入市场的必不可少的重要措施。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依赖于公正、客观的食品检验结果,科学、严谨的食品检验工作是整个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基础。   2009年2月28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57条明确规定,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法律在第五章对食品检验工作进行了详细、具体的规定,提出对食品检验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制度。随后,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顿工作方案》和《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以及同年7月2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均对食品检验工作提出了要求。   根据以上规定,我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11个部门,推荐专家组成专家组,通过调查分析现行食品卫生标准及检验方法(包括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营养标签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涉及食品安全的标准)对食品安全检验的要求,研究比对国外对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进行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的模式和方法,历时1年的时间,制定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经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并按照国际贸易原则向WTO各成员进行通报,现予以公布。   《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建立在现有检验机构管理体系基础上,体现了食品检验的特殊性,具有一定的针对性、规范性和通用性,充分考虑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各分段政府主管部门的实际监管工作的需求,力图做到既适合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又能与国际接轨,并解决当前食品安全检验存在的主要问题。   《认定条件》共八章、二十八条,是从事食品检验的机构“入门”条件,规定了食品检验机构在组织机构、检验能力、质量管理、人员、设施和环境、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等方面应当达到的基本要求。其重点在于推动食品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提高技术能力,规范检验工作行为,保证检验的诚信和公正性。对于使用非标准检验方法开展食品中非法添加物和违禁使用化学物质检验的食品检验机构的认定条件,专家组认为在《认定条件》中进行规定暂时还不符合目前食品检验机构的工作现状,因此将实施研制和使用食品检验非标准检验方法的人员条件(人员数量、职称、专业背景等)仅在《检验工作规范》进行了规定。   《检验规范》共二十九条,重点围绕检验人的道德素质、技术素养和其承担的法律责任,食品检验工作中尤其是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非标方法的建立和使用,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的管理,食品检验中计算机系统的功能要求,以及检验机构怎样为各级食品安全政府监管部门提供更好的技术支持等方面提出相关要求。另外,为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制定和调整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监测方案,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检验规范》明确了检验机构在食品检验中发现非食用物质时,应当及时向食品检验机构所在辖区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报告,并保留书面报告的复印件、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   各有关单位应当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细致研究《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深刻领会立法精神,准确把握法律法规对食品检验工作的具体要求,进一步规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条件和检验工作,提高食品检验的能力和水平,为服务于食品安全监管和保障公众健康发挥应有的作用。   附件:1.《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doc      2.《食品检验工作规范》.doc
  •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浙江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规范》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食品检验机构:为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异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省局制订了《浙江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6月15日(此件主动公开)浙江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规范一、适用范围及定义(一)工作依据。为规范全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有效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规范。(二)适用范围。本规范所称复检和异议适用于省、市、县(市、区)三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的复检和异议。(三)复检定义。本规范所称复检是指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不合格检验结论有异议并依法提出复检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具有食品复检资质的检验机构对复检备份样品进行复核检验的行为。(四)异议定义。本规范所称异议是指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有异议并提出异议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异议核查情况依法进行处理的行为。(五)办理部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的不合格复检和异议工作以及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复检和异议工作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复检和异议工作,由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二、复检工作规范(一)复检申请。复检申请由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也可在规定时限内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等互联网平台线上提交复检申请。在食品经营环节抽取样品的,申请复检时被抽样单位应和标称食品生产者协商一致后,由一方提出申请;涉及委托加工关系的,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协商一致后由一方提出申请,被抽样单位为食品经营环节的,委托方和受委托方以及被抽样单位协商一致后由一方提出申请。(二)复检申请所需材料。1.复检申请书;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3.复检申请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文件;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报告;5.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6.企业标准(如使用);7.授权委托书(应包含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8.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三)不予复检的情形。1.检验结论为微生物指标不合格的;2.复检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3.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4.其他原因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检目的的;5.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不予复检的其他情形。(四)复检受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检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相关材料,出具复检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送达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在不予受理通知书中说明理由。受理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复检受理情况及时通报给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或未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相关材料的,视为受理复检申请。(五)确定复检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一体化平台—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协同应用”摇号系统随机选定符合要求的复检机构,出具复检委托函,并通知初检机构和复检申请人。复检机构不得与初检机构为同一机构。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确定复检机构的,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确实无法确定复检机构的,可以向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复检机构不得以下列理由拒绝复检:1.工作繁重、人员请假休假;2.仪器设备损坏,且无法提供合理合法证据;3.不接受初检机构进入实验室观察复检过程;4.无法提供不确定度;5.其他不正当理由。复检机构确实无法承担复检任务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书面说明。无正当理由1年内2次拒绝承担复检任务的,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后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复检机构相关管理部门建议取消其复检机构资质。复检机构与复检申请人存在日常检验业务委托等利害关系的,应申请回避,不得接受复检申请。(六)备份样品交接。初检机构应当自复检机构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将备份样品移交至复检机构。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移交的,经受理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初检机构应当保证复检备份样品完好,样品移交时,应当保证运输和交接过程符合相关标准及样品标示的贮存条件。复检备份样品的送达方式由初检机构和申请人协商确定,无法协商统一的由受理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复检机构接到备份样品后,应当通过拍照或录像等方式对备份样品外包装、封条等完整性进行确认,并做好样品接收记录。复检备份样品封条、包装破坏,或出现其他对结果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复检机构可以拒绝接收复检的备份样品,并及时报告委托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七)复检费用。复检申请人应当向复检机构先行支付复检费用。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复检费用包括检验费用和样品递送产生的相关费用,检验费用由省内相关复检机构协商制定。复检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限支付复检费用的,视为放弃复检申请。(八)复检方法。复检应当采用与初检一致的检验方法。实施复检时,食品安全标准对检验方法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初检机构可以派员观察复检机构的复检实施过程,复检机构应当予以配合。观察过程中初检机构不得干扰复检工作。复检机构应建立复检方法测量不确定度评估作业指导书。对于定量检验方法应计算并给出结果及测量不确定度评估值,在做出复检结论时应考虑测量不确定度的影响。复检报告应包括质量控制方式及质量控制结果。食品复检报告应当明确复检结果与食品限量标准的符合性以及与初检结果一致性。(九)复检时限。复检机构应当自收到备份样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复检结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复检机构对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检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复检结论通知申请人,书面送达复检报告,并通报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十)专项调查。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不一致的,初检机构应分析原因,并向任务委托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开展专项调查。(十一)复检存档材料。1.复检申请书;2.复检受理函;3.复检委托函;4.备样调取函;5.复检报告;6.复检受理函及复检报告邮寄凭证;7.企业标准(如使用)。三、异议工作规范(一)异议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对监督抽检的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依法提出异议处理申请。对抽样过程有异议的,被抽样单位应当在抽样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或在规定时限内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等互联网平台线上申请。对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有异议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不合格结论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或在规定时限内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等互联网平台线上申请。申请人逾期提出的异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二)异议申请所需材料。1.异议处理申请书;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3.申请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文件;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报告;5.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6.企业标准(如使用);7.与异议内容相关的证明材料;8.授权委托书(应包含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异议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期限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申请人未按要求提交异议申请材料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异议申请。(三)异议受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相关材料,出具异议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送达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在不予受理通知书中说明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视为受理异议申请。(四)异议办理时限。异议审核需要其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助调查的,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对抽样过程有异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异议审核,并将审核结论书面告知申请人。对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有异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异议审核,并将审核结论书面告知申请人。需商请有关部门明确检验以及判定依据相关要求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五)异议核查。异议审核涉及多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协助受理异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异议审核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异议核查实际情况依法进行处理,异议回复需经本部门分管负责人审核,并及时将异议回复书面送达申请人,通报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异议调查结果为最终结论。(六)专项调查。异议被认可的(假冒异议除外),承接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的检验机构需分析原因,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就此开展专项调查。假冒产品异议被认可的,负责核查处置的市场监管部门应进一步查清源头,及时有效消除食品安全风险。(七)异议存档材料。1.异议受理函;2.异议回复函;3.异议受理函及回复函邮寄凭证;4.协查函;5.属地监管部门调查情况;6.检验机构情况说明;7.专家会商意见;8.其他调查材料。其中第一至三项为必保存材料,第四至八项为实际异议调查过程可能产生的佐证材料。四、其他事项(一)在线申请。复检和异议申请人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等互联网平台线上申请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后无需再次提交书面材料。申请人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做好在线申请相关指导工作。(二)系统填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的复检和异议工作,应当及时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和“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一体化平台—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协同应用”中登记、填报和审核。“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一体化平台”将受理情况、办理结果短信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通过“浙里办”APP、“浙江政务服务网”查询结果、下载复检报告或异议答复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要求内办理复检和异议。如有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与申请人沟通,取得申请人同意。(三)档案保存。复检和异议办理过程档案纸质原件及电子版扫描档案应在办理完成之日起保存两年。“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一体化平台”复检异议办理记录及告知申请人,短信发送记录应在办理完成之日起保留两年。(四)信息发布。复检和异议办理完成之前,涉及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原则上不发布。节令性食品、存在高风险隐患食品的信息发布工作,按照省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布工作的通知》(浙市监食检〔2022〕25号)要求执行。(五)解释与施行。评价性抽检不合格食品复检和异议工作按照本规范执行。风险监测问题食品的样品真实性等异议工作参照本规范执行。本规范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法律法规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规范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附件:1.复检和异议办理流程图2.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申请书3.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异议申请书4.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异议)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5.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委托函6.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备份样品调取通知书附件1复检和异议办理流程图附件2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申请书:我单位于 年 月 日收到了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抽样单编号 ,报告编号 ,检验不合格项目为 。我单位对本次抽检检测结果存在异议,特申请复检。相关材料如下:o 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或其他证明材料)o 申请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文件o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报告o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o 对应的企业标准(如产品执行企业标准)o 其他材料(复检申请单位盖章)年 月 日复检申请单位联系方式(必填)联系人: 电话:地址: 传真:附件3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异议申请书:我单位于 年 月 日收到了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抽样单编号 ,报告编号 ,检验不合格项目为 。我单位对采样过程/检验方法/判定依据/样品真实性 存在异议,特提出异议处理申请。情况说明如下:(可附页)相关材料如下:o 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或其他证明材料)o 证明材料(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如:工艺配方、生产记录等)o 申请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文件o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o 企业标准(如产品使用企业标准)o 其他材料(异议申请单位盖章)年 月 日附件4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异议)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No.(申请人) :你单位的异议复检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已收悉(抽样单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不予受理你单位的申请,不予受理的原因如下:o 申请提出的时间已逾期o 申请复检的情形属于《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规定中不予复检的情形o 提供的材料不真实o 提供的材料不完整且未能补全o 其他特此函告。(受理部门盖章)年 月 日附件5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委托函No.(复检机构名称) :我局于 年 月 日接到 提出的复检申请,对样品编号为 的检验结论有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我局委托你单位作为复检机构,样品信息详见初检检验报告。请你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该复检申请,并告知我局。你单位不得无故拒绝复检任务,确实无法承担复检任务的,应当向我局作出书面说明。如受理该复检委托,你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开展复检工作。在收到样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复检报告。特此函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盖章)年 月 日附件6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备份样品调取通知书No.:□生产□经营的 食品,经你单位检验判定为不合格,抽样单编号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等相关规定要求,我局同意接受复检申请人的复检申请。请你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将备份样品移交至复检机构。特此告知。复检机构名称:机构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盖章)年 月 日 附件: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规范》的通知
  • 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工作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2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强化主体责任,明确备案范围和工作流程(一)责任主体。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公布、报备案、解释、跟踪评价等工作,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科学性、合法性和社会稳定性等负责。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简称食品评估中心)受国家卫生健康委委托,具体承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协助组建地方特色食品标准技术协作组(以下简称协作组),负责建立和维护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信息系统(简称备案信息系统)和全国统一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查询平台。(二)备案范围。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范围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和《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包括地方特色食品的产品标准、地方特色食品的生产经营规范标准、使用现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能检测的地方特色食品标准中指标的检验方法标准等。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不得与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国务院部门规章、公告等矛盾、冲突;不应当包括特殊食品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及质量规格标准、食品相关产品标准、农药兽药残留限量及检验方法标准、非法添加物质及掺杂掺假鉴别检验方法等。(三)备案程序。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向食品评估中心提交备案材料,并在备案信息系统(https://sppt.cfsa.net.cn)提交电子版。食品评估中心定期组织协作组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后,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予以备案,并在食品评估中心网站(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查询服务平台)公布标准文本;发现存在问题的,在备案信息系统中将问题反馈相关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备案意见,及时修改完善备案材料,或者研究修订、废止相应标准等。二、强化标准质量,发挥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防风险、助发展作用(一)夯实标准基础,强化风险监测评估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科学支撑。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最严谨的标准”要求,围绕地方特色食品科学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系统监测收集数据,并组织省级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按照相关要求对本辖区食品污染和食源性疾病发生风险开展评估,确保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科学合理、安全可靠、防控风险。(二)注重健康引领,强化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对产业发展的规范作用。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大食物观”和健康中国战略要求,围绕辖区地方特色食品管理需求,规范评价和开发地方特色食品,科学设定地方特色食品安全性指标,促进地方特色食品产业创新和高质量发展。在严守食品安全底线的基础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营养健康需求。三、强化统筹协调,做好组织实施(一)加强各地风险评估和地方标准工作的衔接。各地以制定、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为目的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前,应经当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审议。对于国家或其他省份已有风险评估结论或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加强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避免评估结果或标准之间冲突矛盾。各地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在经过科学论证的前提下,可以等同采纳或认可其他省份相应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鼓励有相似饮食习惯、地域特色、风险管理需求的省份探索联合制定区域性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二)发挥国家食品评估中心指导和协作组协商作用。各地在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年度立项计划、设定标准指标、标准公布实施前,要积极与食品评估中心和协作组沟通。食品评估中心会同协作组定期组织相关省份商议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计划、标准草案技术内容等,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食品评估中心按季度定期做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及时反馈意见。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申请和意见处理。鼓励各地积极参加协作组或加强省份间合作,协作开展相关地方特色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推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协调与互认。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有关地方标准备案工作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组织实施。《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6〕733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9〕556号)同时废止。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4年2月1日
  •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实施水产养殖用投入品 使用白名单制度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渔业主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环节的监管,依法打击水产养殖违法用药行为,保障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推进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农渔发〔2021〕1号)文件具体部署,我部制定了《实施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2021年5月24日      实施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 工作规范(试行)   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农渔发〔2021〕1号)有关要求,为更好地指导各地试行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以下称“白名单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白名单制度主要内容   白名单制度分为三项主要内容。一是明确白名单制度适用范围。投入品使用环节适用,供有关监管者、使用者和社会公众等查询。二是加强执法监督。依法加强对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环节的监督执法,加大对违法使用投入品行为查处力度。三是发布警示信息。对监管中发现养殖过程使用白名单以外投入品或养殖水产品质量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依法发布相关信息。   二、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查询方法   白名单制度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使用的水产养殖用兽药,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所列适用于水产养殖动物的物质,依法获得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等,纳入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实施动态管理。监管部门、执法机构、养殖用户和社会公众等均可通过查询农业农村部规范性文件和相关官方网站,咨询业务主管部门等方式,核实相关产品或物质是否在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内。查询方式如下。   (一)水产养殖用兽药查询方法。可以通过中国兽药信息网(www.ivdc.org.cn)“国家兽药基础数据”中“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以及“国家兽药综合查询App”手机软件等方式查询。   (二)水产养殖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查询方法。可以通过农业农村部官方网站(www.moa.gov.cn)等方式查询。《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公布的最新版本为准。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要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核发取消,改为产品配方备案。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配方备案信息和其他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等信息,可向省级饲料主管部门咨询。   三、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环节监督执法有关要求   各地要结合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相关违法行为三年专项整治,不断加大对使用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未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水产养殖用饲料、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兽药、人用药、原料药和农药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重点查处故意以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微生态制剂”等名义使用假兽药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渔业)部门要依法、依职能,对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环节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警示信息发布有关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渔业)部门,应依法发布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和养殖水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情况,按照白名单制度有关要求,发布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警示信息。具体要求如下。   (一)信息发布主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渔业)部门负责汇总发布。省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可以安排相关市级、县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同时发布信息,但不可替代省级主管部门发布。   (二)信息发布范围。在省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官方网站发布,同时在本辖区主要报刊、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媒体进行宣传,在相关水产养殖生产单位所在的县、乡、村进行张贴公示。相关信息通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建议在省会主要水产品批发市场张贴公示。   (三)信息发布频度。每季度至少发布一次,各地可以增加公布频次。   (四)信息公示格式。《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警示信息公示(基本格式)》见附件,各地可在基本格式基础上,依法增加信息公示的内容。   五、其他工作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渔业)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培训,将宣传与执法有机结合,重点教育水产养殖生产单位技术负责人以及执业兽医、水产技术推广人员等相关从业人员依法使用(或指导使用)国家批准的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指导其认准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号)和二维码标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号等信息,拒绝购买和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兽药、假劣兽药、人用药、原料药、农药和未赋兽药二维码的兽药,以及无产品标签等信息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依照本工作规范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更为细化的工作规范。地方各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工作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强化督导考核,狠抓制度落实,及时总结经验,确保取得成效。各地在试行白名单制度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由省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汇总后,及时向农业农村部反映。   工作联系电话:010-59192976。
  •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有关业务处室、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市局制定了《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6月8日(此件公开发布)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第二条(适用范围)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的上海市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适用本工作规范。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的特种设备、能效和水效标识产品、计量器具、商品量和商品包装(过度包装)等监督抽查,市市场监管局与市场监管总局、其他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区市场监管局(含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下同)、本市其他政府部门共同组织的联动抽查以及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的区级监督抽查参照适用本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第三条(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管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负责统筹管理、指导协调全市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开展上海市省级监督抽查工作;指导各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区级监督抽查工作,指导各区市场监管局、机场分局实施监督抽查不合格后处理工作;指导各区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组织建立监督抽查信息化系统,统一汇总、分析全市监督抽查信息。市市场监管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负责组织实施本市流通领域部分消费品省级监督抽查工作。指导各区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组织实施分工范围内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后处理以及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具体产品包括:国家标准《消费品分类与代码》(GB/T36431—2018)中第5大类“家具及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第6大类“服装鞋帽及家用纺织品”、第10大类“日用杂品”及上述大类涉及的儿童用品。市市场监管局计量处负责组织实施能效和水效标识产品、计量器具、商品量和商品包装(过度包装)省级监督抽查工作。指导组织实施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后处理以及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市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监察处负责组织实施特种设备省级监督抽查工作。指导组织实施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后处理以及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根据执法办案需要,实施重大、应急等省级监督抽查抽样以及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各区市场监管局、机场分局根据市市场监管局的部署,在职责范围内实施抽样工作,承担各级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的后处理以及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抽样机构、检验检测(以下统称“检验”)机构、复检机构以及样品处置机构在市市场监管局的委托范围内,承担监督抽查的抽样、检验、复检、样品处置、复查等工作。市市场监管局其他有关处室、局属有关单位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第二章 监督抽查的组织第四条(监督抽查计划)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分析本市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基础上,组织编制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年度计划。列入计划的重点是:(一)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的产品;(二)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三)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年度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开,并通报各区市场监管局和执法总队、机场分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年度计划外的产品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抽查。第五条(实施细则)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制定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作为检验、判定产品质量的依据,并在抽样前向社会公开,也可以使用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已经公布的实施细则。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应当包括:(一)抽样方法;(二)检验项目以及对应的检验方法标准;(三)判定依据以及判定规则。第六条(判定依据和规则)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市场准入的相关规定是强制性质量要求;推荐性标准、标准中的非强制性条款的规定是推荐性质量要求;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或者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是明示质量要求。若被抽查产品明示质量要求高于实施细则中检验项目对应的质量要求时,按照被抽查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抽查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缺少、低于或包含实施细则中检验项目对应的强制性质量要求时,按照强制性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抽查产品明示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实施细则中检验项目对应的推荐性质量要求时,按照被抽查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抽查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缺少实施细则中检验项目对应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参与判定的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质量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若检验项目全部符合质量要求,表明未发现被抽查产品不合格,不判定被抽查产品合格。第七条(机构选定)市市场监管局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等有关要求,确定承担监督抽查抽样、检验、样品处置工作的机构,并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第八条(监督抽查方案)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制定上海市省级监督抽查方案。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抽样单位、检验机构或其他单位开展市场调研、技术论证等技术服务工作。监督抽查方案包括:(一)抽查产品的品种、类别、执行标准、市场准入情况以及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二)实施抽样的区域、领域,以及实行“双随机”抽样时,按照有关要求随机选取的拟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名单,跟踪抽查、专项抽查的生产者、销售者名单。(三)本次监督抽查采用的实施细则名称及版本。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选择实施细则中的全部或部分检验项目开展监督抽查工作。(四)抽样、检验、结果上报等监督抽查过程中的具体时间节点安排。(五)承担本次监督抽查任务的抽样单位、检验机构。抽样单位可以是抽样机构,也可以是区市场监管局或执法总队、机场分局。若监督抽查的抽样、检验任务有两家或两家以上机构共同承担时,应当明确牵头机构、参加机构以及任务分工。(六)样品获取方式,除不以破坏性试验方式进行检验,并且对样品质量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的外,应当购买检验样品。(七)根据样品实际和工作要求明确备份样品封存地点。(八)根据本工作规范第八章的规定明确样品处置方案。(九)根据相关收费依据或委托合同,列明开展监督抽查可能涉及的样品抽取、购买、运输、检验以及处置等经费预算。(十)实施监督抽查可能需要的市市场监管局、拟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所在地市场监管局以及承担抽样、检验、样品处置等工作的单位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第九条(机构承诺书)抽样机构、检验机构在接受监督抽查任务,领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委托书》时,应当向市市场监管局提交《承担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任务承诺书》,检验机构还需提交资质认定(CMA)证书及涉及拟承担监督抽查检验项目的资质认定附表或相关授权文件的复印件,并且确保资质范围覆盖所承担产品检验项目涉及的全部检验方法标准。第三章 抽 样第一节 基本规定第十条(抽样制度)抽样单位应当建立监督抽查抽样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抽样流程和工作纪律,保证抽样工作质量。第十一条(抽样人员选定)抽样单位应当根据监督抽查方案的规定选定抽样人员,进行适当的分组分工,并在实施抽样前,将抽样人员名单和分组情况报市市场监管局。选择抽样人员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抽样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标准等规定,能够胜任拟承担的抽样工作。(二)抽样人员数量和分组分工能够满足按时完成抽样任务的需要。(三)实施“双随机”抽查时,应当按照有关要求随机抽取抽样人员。(四)除现场检验外,抽样机构同时承担检验任务的,抽样人员不得承担所抽产品的检验工作。第十二条(抽样人员培训)抽样单位在开展抽样工作前,应当对抽样人员组织培训并做好相关培训记录。培训内容包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二)《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办法》和本工作规范;(三)监督抽查方案、实施细则及相关标准;(四)抽样过程、抽样文书填写、封样要求以及可能遇到的问题处理方法等。第十三条(抽样准备)抽样单位应当根据抽样任务需要,为抽样人员配备抽样需要的材料、工具和装备。包括:(一)抽样所需工作文件、文书;(二)生成随机数、抽取样品、封样的工具和材料;(三)符合样品保存条件的盛装容器、传递或运输工具;(四)现场影像、声音记录设备,信息查询、录入和打印设备;(五)满足抽样工作需要的防护用品。第二节 现场抽样第十四条(抽样告知)监督抽查采取突击抽查方式,不预先通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或其他相关经营者。实施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并向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出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告知书》和抽样人员的有效工作证件,告知监督抽查产品范围、抽样方法等。抽样机构实施抽样时,还应当出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委托书》复印件。第十五条(核对资质)抽样人员应当核对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相关法定资质证件,确认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合法生产经营,拟抽取的产品属于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法定资质允许生产经营的产品。第十六条(抽取样品)抽样人员应当按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规定的方法,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以任何方式明示检验合格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抽样过程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应当由至少2名抽样人员同时现场抽取样品,不得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自行抽样。根据抽样需要,可以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按照抽样人员要求,承担产品堆放、搬运、现场处理等辅助性工作。(二)抽样人员应当首先了解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待销产品的总体情况,确定拟抽样产品以及同一产品批量。(三)根据同一产品存贮具体情况,可以采取简单随机、分层简单随机、整群随机、多阶随机等适用的随机抽样方法,也可以将上述随机抽样方法组合使用。不得随意抽样、随意点取样品,样品一经抽取,不得随意调换。(四)抽取的样品保质期应满足抽样、检验及异议处理时间要求,原则上,距离失效日期不少于半年。第十七条(封样)样品一经抽取,抽样人员应当在现场以妥善的方式进行封样,并贴上封样单,以防止样品可能被擅自拆封、动用及调换。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应当分开封样,并予以注明。常用的封样方法是采用封样单可靠地贴封于样品或样品包装的有关部位,包括样品的可调整部位、运转部位、控制箱/柜、控制器、锁具或锁孔等部位,包装箱的上、下、四周等箱板或纸板的拼接处等。需要时,抽样人员可以采取铅封、漆封、蜡封、敲打钢印、拍照、录像、特殊材料等适宜的其他附加防拆封措施。封样单上应当有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和抽样人员双方的签名,并注明抽样日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编号。抽样人员应当在封样牢固后,方可离开现场。根据监督抽查方案,样品需要先行存放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处时,抽样人员应当予以封存,加施封存标识,并告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妥善保管封存样品的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第十八条(填写抽样单)抽样人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填写抽样单:(一)使用规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详细完整记录抽样信息。填写时应当字迹工整、清楚,容易辨认,不得随意划改。确需更正或者补充的,应当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在更正或者补充处以签名、盖章等方式予以确认。(二)抽样单上抽样样品、标称生产者、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等信息应当根据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产品说明中标明的信息记录,没有标明的,可以按照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的信息记录。(三)抽样单上不适用的栏目或者抽样时未能获取到相关信息的栏目可以不填写;产品或者其包装、产品说明中未标注相关信息的栏目填写“未标注”。(四)抽样单以及需要时另行附页记录其他抽样信息,应当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逐件签字确认,加盖抽样单位公章或业务专用章、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印章。特殊情况下,双方签字确认即可。第十九条(现场记录)抽样人员应当通过拍照或录像的方式进行现场记录,记录的内容包括:(一)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外观照片,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悬挂厂牌或店招的,应当包含在照片内;(二)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照片;对依法实施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等管理的产品,还应当包括其资质证书复印件或照片;(三)抽样人员从样品堆中取样照片,应当包含有抽样人员和样品批量信息;(四)从不同部位拍摄含有外包装的样品照片,照片上能够反映产品信息;(五)封样完毕后,所封样品码放整齐后的外观照片和封条近照;有特殊贮藏运输要求的样品应当同时包含样品采取防护措施的照片。(六)同时包含所封样品、抽样人员和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相关人员的照片;(七)样品封存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处的封存位置、封存状态等照片;(八)其他需要采集的信息。对抽样过程录像的,视频记录应当包括抽样前告知、样品抽取、封样、签字确认以及对有特殊贮藏运输要求产品的防护措施等关键过程。第二十条(样品获取方式)抽样人员应当按照监督抽查方案规定的方式获取样品。若需购买检验样品时,以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为准;没有标价的,参考同类产品市场价格,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确认的标价为准。备用样品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先行无偿提供。需启用备用样品进行复检的,按前款规定另行付费购买。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明确提出自愿无偿提供检验样品或备用样品的,应当在抽样单中注明,并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确认。第二十一条(文书处理)抽样结束后,抽样人员应当将填写完整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对应联交给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同时,告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工作纪律反馈单》,对抽样工作纪律和工作质量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市市场监管局的电话或者现场回访。第二十二条(样品传输)除封存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处的样品外,抽样人员应当采取妥善的方式,携带或者寄递至检验机构。对于易碎品、危险化学品、有特殊贮存条件等特殊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也可以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提供必要的协助,保证样品的运输、贮存过程,不发生影响检验结论的变化。第二十三条(现场检查)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实施抽样时,应当检查与被抽查产品和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相关的票证账簿、货源、数量、存货地点、存货量、销售量等,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对有关信息进行如实记录,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签字确认。第三节 网络抽样第二十四条(买样人)开展网络抽样时,由至少2名抽样人员共同实施,可以以消费者的名义购买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抽样单位应当在实施抽样前将买样人以及付款账户、注册账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报送市市场监管局。第二十五条(网络抽样范围)下列通过网络销售的产品属于本市监督抽查的范围:(一)登记注册在上海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及其平台内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的产品;(二)其他登记注册在上海的电子商务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的产品;(三)各类电子商务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的标称生产者为登记注册在上海的产品。第二十六条(网络抽样信息采集)抽样人员应当通过截图、拍照或者录像记录抽样情况。抽样记录包括:(一)被抽样销售者店铺首页,包括网址等信息;(二)网页上显示的被抽样销售者营业执照信息;(三)网页展示产品信息,包括网址、产品编号、标价等信息;(四)订单信息、支付记录、收货人等信息;(五)买样聊天记录等其他需要采集的信息。第二十七条(网络抽样封样)收到样品后,由至少2名抽样人员共同对快递包装、样品包装、样品储运条件等进行查验,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封样,携带或寄递至检验机构。同时通过拍照或录像等方式记录以下信息:(一)快递单据和物流信息;(二)拆封过程以及拆封前后的样品状态和信息;(三)样品状态、数量、配件、标识等信息;(四)封样后的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信息、封条信息。第二十八条(网络抽样文书)抽样人员使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选择网络抽样适用的栏目填写。抽样单应当由至少2名抽样人员签字,并加盖抽样单位公章或业务专用章。抽样单信息需要更正或补充的,应当由抽样人员在更正或者补充处以签名、盖章等方式予以确认。第二十九条(网络抽样文书处理)抽样人员应当将填写完毕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连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一并寄送被抽样销售者。抽样机构执行抽样任务的,还应当寄送市市场监管局出具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委托书》复印件。第四节 异常情况处理第三十条(不得抽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抽样人员不得抽样:(一)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及产品不在抽样单位所承担的监督抽查任务范围的;(二)有充分证据表明拟抽样产品不用于销售,或者只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约定的;(三)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试制”“处理”“样品”等字样的;(四)待销产品数量不符合抽样要求的;(五)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在抽样时能够证明同一产品在六个月内经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或长三角地区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抽查的。第三十一条(拒绝抽样)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无正当理由发生以下情形,涉嫌阻碍、拒绝或者不配合监督抽查的,抽样人员应当报告对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有管辖权的区市场监管局或机场分局,并做好现场记录:(一)拒绝接受、不配合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工作的;(二)以高于当地市场同类产品交易价30%,或者达不到当地市场同类产品交易价70%等明显不合理的样品标价阻碍、拒绝或者不配合抽样的;(三)拒绝在抽样文书上签字确认;(四)拒绝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监督抽查所需材料和信息。对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有管辖权的区市场监管局或机场分局应当告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接受监督抽查的义务和法律责任,要求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配合抽样。如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仍不配合,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涉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线索报告单》,3日内连同证明材料报市市场监管局,由市市场监管局制作《涉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单》移送相关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各区市场监管局或机场分局在收到《涉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单》后,应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予以核查,并在决定是否立案后5日内将《涉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单》回执报市市场监管局。第三十二条(终止抽样)发现涉嫌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抽样人员应当终止抽样:(一)产品及包装上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无生产厂名厂址,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二)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和编号的;(三)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四)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五)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六)应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终止抽样后,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涉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线索报告单》,3日内连同证明材料报市市场监管局,由市市场监管局制作《涉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单》移送相关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各区市场监管局或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在收到《涉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单》后,应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予以核查,并在决定是否立案后5日内将《涉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单》回执报市市场监管局。涉嫌存在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标称生产者或销售者在外省市的,由市市场监管局制作《涉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线索通报函》通报其所在地同级市场监管部门。第三十三条(未抽到样)因下列拟抽样生产者、销售者转产、停业等原因无法抽样或未抽到样品时,抽样人员应当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未抽样情况说明表》,报市市场监管局:(一)抽样产品属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目录的产品,拟抽样生产者为本市获证企业;(二)列入跟踪抽查的拟抽样生产者、销售者;(三)“双随机”抽查抽取的拟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四)为应对突发事件或者组织专项整治时确定的拟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第三十四条(抽查方案调整)由于出现本规范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三条情形,造成无法按照监督抽查方案的规定完成抽样任务时,抽样单位应当向市市场监管局报告,取得同意后,可以调整监督抽查方案。第五节 抽样结果处理第三十五条(抽样文书处理)抽样人员应当将以下文书随同检验样品寄递至检验机构:(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第二联),用于不合格产品后处理使用。(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第一联)及附页的抽样信息,用于检验机构获取样品信息,以及不合格产品后处理使用。抽样单位还需将以下文书交检验机构,纳入汇总材料报市市场监管局:(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第三联);(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第三联);(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未抽样情况说明表》。抽样单位领取的由市市场监管局统一制作的文书,如有未使用或者作废的,应当在抽样结束后一并交还。第三十六条(抽样数据录入)抽样人员应当在完成抽样后5日内,将抽样相关信息录入监督抽查信息化系统。第三十七条(抽样情况上报)抽样单位应当在完成抽样后7日内,填写《抽样情况汇总表》、《抽样情况明细表》,加盖单位公章或业务专用章,书面报市市场监管局。第三十八条(抽样经费)抽样单位应当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费申报表》,按照市市场监管局经费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样品抽取、购买、运输等费用报销手续。第四章 检 验第三十九条(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应当熟悉所检产品的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及相关标准,不得承担其所抽样品的检验工作。第四十条(样品接收)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当检查样品的封条、包装、外观、样品性状和保质期等内容,核对样品与抽样文书、监督抽查方案要求是否相符。对抽样不规范、样品不符合检验要求的,检验机构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像方式予以记录,并报市市场监管局。第四十一条(资质核查)对于属于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等资质管理的产品,检验机构应当核实样品的生产者是否符合相应要求。对涉嫌存在无证、超范围等无需检验即可判定违法情形的,应当终止检验,填写《涉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线索报告单》,3日内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市市场监管局,由市市场监管局制作《涉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单》移送相关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各区市场监管局或市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在收到《涉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单》后,应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予以核查,并在决定是否立案后5日内将《涉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单》回执报市市场监管局。涉嫌存在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标称生产者或销售者在外省市的,由市市场监管局制作《涉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线索通报函》,将相关线索通报其所在地同级市场监管部门。第四十二条(检验协助)对在检验前需要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配合安装、调试的样品,检验机构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配合安装调试样品通知书》,通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配合做好样品的安装、调试等辅助性工作,并抄送市市场监管局。检验机构应当对安装、调试过程通过照片、视频等方式记录。安装、调试结束后,检验机构应当和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共同签字确认。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安装、调试的,检验机构应当报告对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有管辖权的区市场监管局或机场分局。对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有管辖权的区市场监管局或机场分局应当告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接受监督抽查的义务和法律责任,要求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配合。如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仍不"text-indent:2em color:rgb(51, 51, 51) font-family:"第十章 附 则第九十一条(文书格式)本工作规范使用的文书样式由市市场监管局通过网站主动公开。第九十二条(文书保存期限)监督抽查抽样文书等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法律法规等对检验记录、检验报告、证据材料、案卷档案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十三条(施行日期)本工作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沪市监产质〔2020〕377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 吉林省标准化协会立项《检验检测机构 样品管理工作规范》等15项团体标准
    各有关单位:根据《吉林省标准化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吉林省标准化协会于2023年8月组织企业和专家对《检验检测机构 样品管理工作规范》等15项团体标准进行了立项评审、现批准予以立项。请起草单位严格按照吉林省标准化协会制定团体标准工作要求及标委会专家意见,尽快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标准编写,并强化编制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加强组织协调,确保按期完成标准编制任务。 吉林省标准化协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二日附件:吉林省标准化协会关于《检验检测机构 样品管理工作规范》等15项团体标准立项公告.pdf
  • 食药监总局公开征求《特殊食品注册现场核查工作实施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
    p   为规范特殊食品注册现场核查工作,加强特殊食品注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婴幼儿配方乳粉品种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起草了《特殊食品注册现场核查工作实施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7年12月5前将有关意见和建议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特殊食品注册管理司。 /p p br/ /p p   电子邮箱:chenx@cfdi.org.cn /p p   附件1. a href=" http://www.sda.gov.cn/directory/web/WS01/images/uL28jEuzNjK4sqzxrfXorLhz9azobrLsum5pNf3yrXKqbnmt7ajqNX3xPS4rz7uOWjqS5kb2M=.doc" target=" _self" title=" " 特殊食品注册现场核查工作实施规范(征求意见稿).doc /a /p p   附件2. a href=" http://www.sda.gov.cn/directory/web/WS01/images/uL28jIu0uK8+7e0wKHEo7DlLnhsc3g=.xlsx" target=" _self" title=" " 意见反馈模板.xlsx /a /p p br/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br/ 2017年11月21日 /p
  • TC124/SC6年度工作会议召开 审查拉曼光谱仪通用规范等标准
    p    strong 仪器信息网讯 /strong 2019年12月10-13日,全国工业过程测量控制和自动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析仪器分技术委员会(TC124/SC6)三届四次会议暨标准审查会议在吉林省吉林市召开。出席本次会议有机械工业仪器仪表综合技术经济研究所检测室主任& amp TC124/SC6副秘书长方晓时、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秘书长& amp TC124/SC6副主任委员李跃光、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副秘书长程红、TC124/SC6副主任委员金春法,以及本次会议协办单位-吉林市光大分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承学东、副总经理吴晓琛,TC124/SC6委员、顾问及标准主要起草人代表共 80余人。 /p p   12月11日上午召开了TC124/SC6年度工作会议。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12/uepic/d6de43ce-4a92-4baf-adfa-3a54aa79b8f2.jpg" title=" IMG_6634.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12/uepic/263b148a-13c8-434b-a5e3-a226263f323a.jpg" title=" IMG_6633.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会议现场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12/uepic/fa2fa622-5969-416c-9259-c3cbcbc668e6.jpg" title=" IMG_6618_meitu_2.jpg" alt=" IMG_6618_meitu_2.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秘书长& amp TC124/SC6副主任委员李跃光致辞并主持会议 /p p   李跃光指出,我国的标准化工作应该由“缺什么标准”向“国家市场需要什么标准”转变,希望委员们通过各种方式为标委会提建议,同时希望委员参与协会国际交流活动。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12/uepic/6c9edc24-bc28-4c3f-b445-6e6b3899e681.jpg" title=" IMG_6621_meitu_1.jpg" alt=" IMG_6621_meitu_1.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机械工业仪器仪表综合技术经济研究所检测室主任& amp TC124/SC6副秘书长方晓时致辞 /p p   方晓时代表TC124秘书处对SC6标委会工作表示肯定,希望密切关注国家标准化战略,继续做好分析仪器标准化工作。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12/uepic/3a5ef0d4-d145-4660-b0ac-05c0686afc85.jpg" title=" IMG_6638.jpg" alt=" IMG_6638.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吉林市光大分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承学东致辞 /p p   承学东介绍了吉林光大公司的发展历程。光大公司是专业从事生态环境水质在线监测仪器技术开发、设备制造、安装、运维服务的国产化水质在线监测仪表企业,尤其在水质浊度检测方面有自己特色产品。作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光大公司首批列入国家《环保装备制造业》(环境监测仪器)规范企业名单。光大公司曾两次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专项,多次承担省部级科研项目的课题研究,累计获得国家研发基金支持三千余万元。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12/uepic/fad31cec-64b5-469c-9732-7596b4586ebd.jpg" title=" IMG_6626_meitu_3.jpg" alt=" IMG_6626_meitu_3.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TC124/SC6秘书长马雅娟汇报工作 /p p   马雅娟向大会汇报了2018年11月~2019年11月标委会秘书处的工作情况,提出了2020年的工作目标。 /p p   2018 ~2019年度,SC6归口的国家标准:已发布实施的有“臭氧校准分析仪”等6项,正在修订的有“拉曼光谱仪通用规范”等3项,上报计划有“气体分析器性能表示 第1部分:总则(修订GB/T 18403.1-2010)”等4项 SC6归口的工业和信息化部行业标准:发布实施的有“pH计和离子计试验方法”等2项,即将发布的有“在线微量溶解氧分析仪”1项,本次会议待审核的有“在线溶解氧检测仪”1项,准备制修订的有“滤纸烟度计技术条件”等5项 此外,SC6还积极开展分析仪器相关团体标准的制定工作,如“水产品中氯霉素残留测定胶体金免疫层析检测卡”等20项。 /p p   SC6积极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和国际标准编制工作。本年度SC6秘书处及聚光科技代表中国参加了IEC/SC65B/WG14工作组会议,解答了国际标准“IEC TS 63165比色法水质分析监测系统”项目相关意见,本国际标准修改为“IEC TR 63165比色法水质分析监测系统”,接下来主草人将修改标准继续完成相关程序。 /p p   2020年,SC6将按照计划完成立项的“液相色谱仪测试用标准色谱柱”等2项国标,跟踪落实已申报的国标和行标9项,计划申报分析仪器可靠性等国标和行标。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12/uepic/855951ac-7323-4676-8976-a6465618d168.jpg" title=" IMG_6643.jpg" alt=" IMG_6643.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新增委员颁发证书 /p p   本次TC124/SC6年度工作会上,向北京瑞利分析仪器有限公司周加才博士、大连计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主任林雷、重庆创晖科技有限公司总工郑杰(SC6原副主任委员)、上海北裕分析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陈凡、青岛佳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高心岗、杭州盘古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高工徐志华、浙江福立分析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研发部林雪志等7位新增委员颁发了证书。 /p p   响应国家产业政策,适应分析仪器技术发展,标准化工作也在寻求转变,正从单一产品标准向基础通用深入,我国相关标准工作部门计划在2020年推动分析仪器可靠性、物联网国家标准项目研发。 因此,本次TC124/SC6年度工作会上也特别安排了两个相关主题的报告。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12/uepic/abe91cb8-ae88-4d38-8f63-8e551633de3d.jpg" title=" IMG_6649.jpg" alt=" IMG_6649.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广东科鉴检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高军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报告题目:分析仪器可靠性体系框架分析与构想 /p p   高军介绍了分析仪器可靠性标准体系建立的必要性、目前发展现状以及关于建立仪器可靠性标准体系的构想。此外,也介绍了仪器整机可靠性指标验证方法、电气系统可靠性强化试验方法。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12/uepic/e58b4721-0b15-4f3b-a7c2-6b04bd1b4e4a.jpg" title=" IMG_6660.jpg" alt=" IMG_6660.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上海上科信息技术研究所研究员张敬周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报告题目:GB/T38113-2019分析仪器物联规范实施案例 /p p   张敬周介绍了GB/T38113-2019分析仪器物联规范的编制和实施思路,该标准已经在上海科委支持下从色谱仪器入手做标准的应用示范,2020年上半年会有成果展示。 /p p   12月11日下午及12日,SC6秘书处组织对本标委会归口管理的已完成的国家标准《拉曼光谱仪通用规范》送审稿及行业标准《在线溶解氧监测仪》送审稿进行会议审查,标委会副主任委员郑杰和金春法主持该环节。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12/uepic/43dfb2b2-aba6-4e4f-99a2-7509cf65c9c6.jpg" title=" IMG_6676.jpg" alt=" IMG_6676.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标准审查会议现场 /p p   《拉曼光谱仪通用规范》标准是首次制定,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全国分析仪器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 SAC/TC124/SC6)归口管理,福建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厦门大学、厦门普识纳米科技有限公司承担研究和起草工作。本标准规定了拉曼光谱仪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该标准的制定将结束国内外没有拉曼光谱仪标准的历史,规范了拉曼光谱仪生产厂家的生产检验标准,使得进入市场的产品品质更有保障,促进国内拉曼光谱仪产业更健康有序的发展,同时提高了与国际同类产品的整体竞争水平。 /p p   《在线溶解氧监测仪》标准是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进行制定。主要起草单位为:吉林市光大分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本标准规定了在线溶解氧监测仪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该标准发布实施之后,对科研、生产制造、规范市场管理、现场使用等方面都提供了技术帮助,可以有效地解决国内企业从事生产在线溶解氧监测仪过程中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加快企业自身的结构调整和产品升级,推动行业和技术的进步,在市场激烈的竞争中获得领先地位和优势的竞争力。 /p p   委员们听取了各标准编制组介绍各项标准的基本情况后,依次对各项国家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及意见处理情况等方面逐一仔细审查,并给出修改建议。深入探讨后,委员们一致表示同意通过本次会议提交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审定,标准牵头单位主要起草人按上述修改建议意见进行补充和修改,使标准中文字更严谨,内容更精练。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12/uepic/f464ed4b-a217-4ff2-ac3e-36242b58fa0d.jpg" title=" IMG_6655.jpg" alt=" IMG_6655.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与会者合影 /p p br/ /p
  • 《工程检测移动实验室通用技术规范》标准编制第一次工作会议在京召开
    p   依据国标委综合[2017]103号《国家标准委关于下达2017年第三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中20171764-T-469《工程检测移动实验室通用技术规范》标准正式立项,本标准是由北京绿标建材产业技术联盟、沈阳紫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沈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共同发起。编制组第一次工作会议于2018年5月29日在北京香山金源商旅中心酒店召开,会议由北京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檀春丽副院长主持,会议邀请了全国移动实验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交科院检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第三检验所有限公司、上海合评检验有限公司、南京方园建设工程材料检测中心、徐州工程检测中心、河北宏星检测技术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开封市黄河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北京奥来国信(北京)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北方测盟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建工路桥集团、济南时代试金试验机有限公司、沈阳紫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升源建声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敬业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万宝力防水防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圣洁防水材料有限公司19家科研、质检、企业共计26名代表参会。 /p p   全国移动实验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秘书长张殿军在会议中讲话,指出“工程检测移动实验室”标准编制意义重大,对主编单位前期准备工作给与充分肯定,并提出“保质保量完成标准编制工作”的要求。会议中,与会代表对标准申报的草案进行了热烈讨论,针对标准的中的基本要求、实验舱、仪器设备等章节给出了意见和建议。会议确定了编制组分工、工作内容和工作计划,定于2018年9月底召开第二次工作会议。 /p p   该标准为工程检测移动实验室的首个技术规范,该标准的推动对工程检测移动实验室的行业发展将起到规范性的指导作用。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5/insimg/ee668edb-cc71-406f-9989-1eae0ad016e7.jpg" title=" 1_副本.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会议开始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5/insimg/f44323ce-d120-47c9-a032-6c1c08c795b2.jpg" title=" 2_副本.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嘉宾讲话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5/insimg/e188f3be-b3e1-4507-a1a6-94553aa53f23.jpg" title=" 3_副本.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与会代表讨论 /p
  • 吉林省发布《检验检测机构 仪器设备检定/校准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
    2023年11月28日,依据《吉林省标准化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吉林省标准协会发布一系列检验检测机构团体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其中包括《检验检测机构 仪器设备检定/校准工作规范》(以下简称本标准)。原文链接设备的准确性、可靠性以及安全性对检验检测机构是至关重要的。为了确保设备的正确 运行和输出准确的结果,设备检定和校准就非常必要。检定和校准可以确保设备输出的数据 具有真实性、可重复性、准确性并且能够得到合理的保护。不进行检定和校准会导致数据偏 差、精度降低、不确定性增加、设备使用寿命缩短等问题。本标准规定设备使用人员依据仪器设备使用频率和使用状态,编制下一周期仪器设备检定/校准计划,流转至管理员组织实施。本标准规定实施计划包括现场检定/校准设备和需送检仪器设备两类。在现场检定/校准过程中,实时记录在检定/校准任务书上,确保不出现漏检情况。需送检仪器设备在实施过程中,也需要实时记录。本标准还规定了临时性检定/校准工作流程和特殊性检定/校准工作流程、证书的确认和三色标志等内容。本标准的制定保证了数据结果的准确,便于检验机构信息溯源,避免因数据信息不准导致纠纷而引起的经济损失。
  • ​《粉尘层最低着火温度测定仪校准规范》等142项行业计量技术规范拟立项公示
    根据计量工作的总体安排,现将2022年申请立项的《粉尘层最低着火温度测定仪校准规范》等142项行业计量技术规范计划项目(附件1)和项目建议书(附件2)予以公示,截止日期为2022年4月10日。如对上述申请立项的行业计量技术规范项目有不同意见,请在公示期间填写《行业计量技术规范立项反馈意见表》(附件3)并反馈至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电子邮件发送至wangjianhao@miit.gov.cn(邮件主题注明:计量技术规范立项公示反馈)。地址: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邮编:100804联系方式: 010-64102953 010-68205243 联系人:黄雪吟 王建豪 公示时间:2022年3月11日-2022年4月10日附件1:《粉尘层最低着火温度测定仪校准规范》等142项行业计量技术规范制计划项目.pdf附件2:《粉尘层最低着火温度测定仪校准规范》等142项行业计量技术规范计划项目建议书.zip附件3:行业计量技术规范立项反馈意见表.pdf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2022年3月11日
  • 《激光甲烷遥测仪校准规范》等117项行业计量技术规范报批公示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工作的总体安排,现将审查后报批的《激光甲烷遥测仪校准规范》等117项行业计量技术规范报批稿(附件1)予以公示,截止日期为2023年8月20日。如对报批的计量技术规范有不同意见,请在公示期间填写《行业计量技术规范报批稿反馈意见表》(附件2)并反馈至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电子邮件发送至wangjianhao@miit.gov.cn(邮件主题注明:计量技术规范报批稿公示反馈)。地址: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邮编:100846联系电话:010-68205243附件:1.117项行业计量技术规范报批稿2.行业计量技术规范报批稿反馈意见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2023年7月20日
  • 吉林省标准化协会发布《检验检测机构 样品管理工作规范》等15项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依据《吉林省标准化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已发布的团体标准立项公告,《检验检测机构 样品管理工作规范》等15 项团体团体标准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望有关单位提出宝贵意见,并于2023年12月28日前将《征求意见表》反馈至吉林省标准化协会。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民康路522号电话:0431-88950667 或13089133999 联系人:刘俊林 周明明QQ邮箱:852672175@qq.com 邮编:130041吉林省标准化协会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附件检验检测机构 样品管理工作规范TJAS10.pdfTJAS10检验检测机构 样品管理工作规范.pdf检验检测机构 检验业务信息化安全管理规范TJAS11.pdfTJAS11检验检测机构 检验业务信息化安全管理规范.pdf检验检测机构“一站式”服务管理规范TJAS12.pdfTJAS12检验检测机构 “一站式”服务管理规范.pdf检验检测机构 合同评审管理规范TJAS13.pdfTJAS13检验检测机构 合同评审管理规范.pdf检验检测机构 标准图书资料管理规范TJAS14.pdfTJAS14检验检测机构 标准图书资料管理规范.pdf检验检测机构 检验业务用章管理规范TJAS15.pdfTJAS15检验检测机构 检验业务用章管理规范.pdfTJAS16检验检测机构 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管理规范.pdf检验检测机构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管理规范TJAS17.pdf检验检测机构 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管理规范TJAS16.pdf检验检测机构 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工作管理规范TJAS18.pdfTJAS17检验检测机构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管理规范.pdfTJAS18检验检测机构 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工作管理规范.pdf检验检测机构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管理规范TJAS19.pdfTJAS19检验检测机构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管理规范.pdf检验检测机构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工作规范TJAS20.pdfTJAS20检验检测机构 食品抽样工作规范.pdf检验检测机构 不符合工作识别及处里规范TJAS21.pdfTJAS21检验检测机构 不符合工作识别及处理规范.pdf检验检测机构 食品复检工作规范JAS22.pdfTJAS22检验检测机构 食品复检工作规范.pdf检验检测机构 投诉处里工作规范TJAS23.pdfTJAS23检验检测机构 投诉处理工作规范.pdfTJAS24检验检测机构 仪器设备检定 校准工作规范.pdf团体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doc检验检测机构 仪器设备检定 校准工作规范TJAS24.pdf关于发布检验检测机构 样品管理工作规范等15项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的通知.pdf
  • “火热”的核酸采样工作站产业标准化规范化亟待跟上
    端午假日,在广东广州越秀区大东街新南社区,一座全新的蓝白相间“小屋”,引起了附近街坊的关注。这里原来是开放的社区核酸检测点,现在被这个“小屋”取而代之,路过的社区居民5分钟内就能完成核酸检测。  5月9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召开电视电话会议,提出要提升监测预警灵敏性,大城市建立步行15分钟核酸“采样圈”,拓宽监测范围和渠道。近期,包括广州在内的多个城市加大力度构建“15分钟核酸采样服务圈”,核酸采样亭、移动核酸采样车等正出现在越来越多的社区中。  而在A股市场上,包括美的集团、海尔生物、绿岛风等在内的多家企业也纷纷宣布加码核酸采样亭市场,相关概念股受到关注。但另一方面,成为“香饽饽”的核酸采样亭,也面临设计标准不一,实际使用效果“鸡肋”等多重挑战。  ●南方日报记者 严慧芳 姚翀  核酸采样亭里的“黑科技”  配备紫外线消毒设施、空气过滤系统、温度控制系统,内外形成压力差保护医护人员减少污染… … 打开任一厂家的核酸采样亭介绍,上述系统几乎都是标配。此外,通过手套口进行采样,方便移动检测、配备夜间照明等设计也不可或缺。  公开资料显示,5月26日,广州市越秀区公布最新常设核酸采样点位地图、15分钟核酸检测图有123个点位,首批50套5G数字化便民采样工作站也陆续上线试运行。这些采样工作站集成了室温控制、体温测量、样品传递、病毒消杀、系统扫码、语音对讲等功能,进一步提高了核酸采样效率和质量。而海珠区的“15分钟采样服务圈”则配置了移动核酸采样车,可以进入重点区域进行核酸筛查。白云区也在筹划投放部分采样亭到小区、广场使用,为重点人群“应检尽检”、一般人群“愿检尽检”创造条件。  “我们的医疗核酸采样亭最早是落户广东,过去的这个端午节,我们也逐步进入上海、郑州、徐州等地,全国各地的订单都在增多。”美的生物医疗技术总监任伟告诉南方日报记者,“与传统的核酸采样工作对比,无接触、可移动式核酸采样加强了对医务人员的保护,与此同时,也给医护人员提供了更为舒适的空间。”  任伟介绍,这种核酸采样亭其实不像看上去那么简单,配置了不少“黑科技”。为了降低核酸采样的病毒传染风险,美的医疗核酸采样亭采用了一个正压系统,采样亭内的气压比外面高以阻止外面空气流入。而正压系统的运转需要把外面的空气吸进去建立压差,这就要求有过滤功能,保证吸进去的空气是安全的。为此,采样亭配置了达到医疗级别的初效过滤和高效过滤双重过滤系统。  海尔生物生产制造的核酸采样亭也同样如此。日前,有网友质疑核酸采样亭的售价过高,海尔生物方面就回应解释,该产品并不是普通的一个“集装箱+空调”,其为一个生物安全防护设备,研发背景是2020年新冠疫情暴发初期,产品设计参考了生物安全柜产品相关标准和实验室洁净标准,内部有正压新风系统、双重过滤系统等31个产品和服务。  家电企业加码核酸采样亭制造  国家卫生健康委主任马晓伟5月16日在求是网发表文章指出,疫情发现关口再前移,完善常态化监测机制,省会和千万级人口以上城市建立步行15分钟核酸“采样圈”,每周定期检测,重点人群加大检测频次。  坚持“动态清零”总方针,核酸检测常态化对于疫情防控实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有着重要意义。应运而生的核酸采样亭俨然成为市场追捧的新风口。  数据显示,6月2日东方财富纳入检测亭概念股的上市公司就有15家。包括美的集团、海尔生物、绿岛风、谱尼测试、力合科创等在内的家电制造及生物医药企业均涉足核酸采样亭这门生意。在互动平台上,美亚柏科控股子公司美亚中敏近期发布核酸采样亭等产品,争取在疫情防控中取得规模增量收入。光莆股份回应投资者提问时表示,公司核酸采样亭已经在河北、厦门等地开展销售。凯普生物也表示在针对“15分钟核酸检测亭”进行研发设计,已完成样机设计,正在批量生产。华大基因6月8日公告显示,公司预计增加向关联人戴纳智造采购核酸采样亭等新冠相关设备,满足公司在一、二线大城市部署运营常态化核酸采样业务的需要。  据海尔生物的数据,其从2020年起就在布局核酸采样亭业务,公司的核酸采样亭已落地上海、成都、北京、武汉、杭州、太原等200多个城市,3000余家医院、疾控及社区服务中心等机构,入驻收费站、机场、农贸市场、商圈等疫情防控重点场所及学校、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  “我们公司有着很强的制造优势以及资源整合能力,核酸采样亭涉及到的配套产品,如正压系统、空调系统、消杀系统等,公司业务都有涉及,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快速整合,同时公司在全国布局的多个生产基地也可以及时响应市场需求。布局核酸采样亭业务,也与公司的转型发展方向吻合,近年来,公司已在积极布局医疗板块,产品可以面向基础医疗设施建设、公共卫生建设等不同需求。”美的生物医疗技术总监任伟表示。  根据安信证券估测数据显示,如果国内全面推行核酸检测常态化,每月检测量将达到49.0亿—68.6亿人份,对应的市场空间为122.5亿—171.5亿元。5月23日,华安证券研报显示,目前全国新增的常态化核酸检测亭(点)预计将达28万个,投入规模59亿元。  未来智慧城市的健康驿站?  当15分钟核酸“采样圈”火速兴起时,核酸采样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在某网络采购平台上,核酸采样亭的价格从几千到几万不等,设计的材质、形状以及内部配置也大相径庭。  任伟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核酸采样亭生产成本如何,现在并没有统一的标准,不同地区政府对产品的需求有所不同,有些可能只满足基本功能即可,有些可能希望产品功能更强大,可以跟城市智慧化建设联合起来,不同的需求会导致产品的建造成本有所不同。  业内人士也指出,由于缺乏统一生产和设计的标准,核酸采样亭目前处于“混战”状态,有的产品几乎与传统的“岗亭”一致,配置的设备质量也良莠不齐,导致部分产品陷入低端价格战。  而在实际应用中,核酸采样亭也并不如预期美好。有媒体报道显示,有些核酸采样亭设计高度不合理,医护人员只能扎着马步或蹲在凳子上操作,而且采样时需要两只手一直架着,不仅易疲劳,还容易导致看不清楚采样者喉咙影响采样效率和质量。  在广东省中医院二沙分院,南方日报记者看到,标注为“海尔生物医疗安全采样舱”的核酸检测亭上配套的手套“消失”了,外部也没有操作台,采样人员穿着厚厚的防护服坐在采样亭中,透过手套位置的两个圆孔伸手操作。现场医护人员告诉记者,因为隔着手套操作不方便,采样亭进行了改装,拆除了外部操作台和配套的操作手套。“在采样亭里操作凉爽是肯定的,因为有了空调。”这位医护人员表示,广东夏天时间比较长,长时间户外做核酸检测,防晒和降温是个大难题,而采样亭的推广令他们的工作环境大大改善。  采样亭内虽然温度适宜,但舒服就未必了。该医护人员表示,采样亭内的凳子无法调节高度,采样员需要不断将手伸出圆孔采样,也挺累的。而对于核酸采样的市民来说,高个子的需要深蹲扎马步,小朋友则需要大人抱着才能够到圆孔完成采样。而且由于拆除了操作手套后留下了两个圆孔,所谓正压新风系统、空气过滤等生物安全保护装置已形同虚设。  对于设计上的吐槽,海尔生物回应媒体时也表示,产品前期关注生物安全防护,可能存在舒适度不足的情况,针对设计不合理的反馈,团队已对产品进行优化,如更换有更大调节幅度的凳子、法兰圈增加垫子、舱外为小朋友配备凳子等。  据悉,一个核酸采样亭一天之内便可以安装完成。像美的、海尔这样的家电科技龙头,主要通过其全国范围内的安装、售后服务体系来支撑“遍地开花”的核酸采样亭建设和保障。  未来这些核酸采样亭何去何从?对此,多数生产制造商认为,从长远来看,这样的核酸采样亭,在未来也有可能升级为健康驿站,成为智慧城市深入社区的一体化服务设施。“如果不需要核酸采样了,也可以升级为‘健康小屋’,为小区周边的市民提供血压、血糖等的常规检测;它也能成为人流密度、交通状况的监测哨兵,甚至承担安防职能,这些都是未来智慧城市发展所必须的。”任伟说。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承检机构监督评价工作规范》等2项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
    《食品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承检机构监督评价工作规范》等2项地方标准(见附件1-2)送审稿已编制完成,根据《深圳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请有关单位或个人将意见、建议填入《深圳市地方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见附件3),于2023年7月15日前反馈我局。联系人:李女士,联系电话:0755-83070326。电子邮箱:biaozhunchu@mail.amr.sz.gov.cn。特此通告。附件:1.《食品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承检机构监督评价工作规范》标准文本.pdf 2.《食品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承检机构监督评价工作规范》编制说明.pdf3.《水务工程(设施)标识设置通用规范》标准文本.pdf4.《水务工程(设施)标识设置通用规范》编制说明.pdf5.附件3 深圳市地方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doc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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