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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化学品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作场所使用化学品,是指工作人员因工作而接触化学品的作业活动;本规定所称化学品,是指各类化学单质、化合物或混合物;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按国家标准GB13690分类的常用危险化学品。 第四条 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向周围单位和居民宣传有关危险化学品的防护知识及发生化学品事故的急救方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转帖】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化学品的单位和人员。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作场所使用化学品,是指工作人员因工作而接触化学品的作业活动;本规定所称化学品,是指各类化学单质、化合物或混合物;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按国家标准GB13690分类的常用危险化学品。第四条 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向周围单位和居民宣传有关危险化学品的防护知识及发生化学品事故的急救方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 生产单位的职责 第六条 生产单位应执行《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及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并到化工行政部门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第七条 生产单位应对所生产的化学品进行危险性鉴别,并对其进行标识。第八条 生产单位应对所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挂贴"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以下简称安全标签),填写"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说明书)。第九条 生产单位应在危险化学品作业点,利用“安全周知卡”或“安全标志”等方式,标明其危险性。第十条 生产单位生产危险化学品,在填写安全技术说明书时,若涉及商业秘密,经化学品登记部门批准后,可不填写有关内容,但必须列出该种危险化学品的主要危害特性。第十一条 安全技术说明书每五年更换一次。在此期间若发现新的危害特性,在有关信息发布后的半年内,生产单位必须相应修改安全技术说明书,并提供给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单位。第三章 使用单位的职责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使用的化学品应有标识,危险化学品应有安全标签,并向操作人员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购进危险化学品时,必须核对包装(或容器)上的安全标签。安全标签若脱落或损坏,经检查确认后应补贴。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购进的化学品需要转移或分装到其它容器时,应标明其内容。对于危险化学品,在转移或分装后的容器上应贴安全标签;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在未净化处理前,不得更换原安全标签。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对工作场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危害应定期进行检测和评估,对检测和评估结果应建立档案。作业人员接触的危险化学品浓度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暂没有规定的,使用单位应在保证安全作业的情况下使用。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通过下列方法,消除、减少和控制工作场所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危害:(一)选用无毒或低毒的化学替代品;(二)选用可将危害消除或减少到最低程度的技术;(三)采用能消除或降低危害的工程控制措施(如隔离、密闭等);(四)采用能减少或消除危害的作业制度和作业时间;(五)采取其它的劳动安全卫生措施。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在危险化学品工作场所应设有急救设施,并提供应急处理的方法。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清除化学废料和清洗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废旧容器。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对盛装、输送、贮存危险化学品的设备,采用颜色、标牌、标签等形式,标明其危险性。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应将危险化学品的有关安全卫生资料向职工公开,教育职工识别安全标签、了解安全技术说明书、掌握必要的应急处理方法和自救措施,经常对职工进行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教育和培训。第四章 经营、运输和贮存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经营单位经营的化学品应有标识。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具有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进口危险化学品时,应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上加贴中文安全标签。出口危险化学品时,应向外方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对于我国禁用,而外方需要的危险化学品,应将禁用的事项及原因向外方说明。第二十二条 运输单位必须执行《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 件》和《危险货物包装标志》等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有权要求托运方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的贮存必须符合《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第五章职工的义务和权利第二十四条 职工应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应及时报告认为可能造成危害和自己无法处理的情况。第二十五条 职工应采取合理方法,消除或减少工作场所不安全因素。第二十六条 职工对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第二十七条 职工有权获得:(一)工作场所使用化学品的特性、有害成分、安全标签以及安全技术说明书等资料;(二)在其工作过程中危险化学品可能导致危害安全与健康的资料;(三)安全技术的培训,包括预防、控制、及防止危险方法的培训和紧急情况处理或应急措施的培训;(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权利。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没有到指定单位进行登记注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 生产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未填写“安全技术说明书”和没有“安全标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 经营单位经营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危险化学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 对隐瞒危险化学品特性,而未执行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就地扣押封存产品,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工作场所没有急救设施和应急处理方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的贮存不符合《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国家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 【分享】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文号:卫生部52号令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发布日期:1997-1-1实施日期:1997-9-1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放射工作人员的管理,保障其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对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实行《放射工作人员证》制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或涉及放射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规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组织辖区内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管理  第五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由所在单位负责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工作人员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颁发。工作人员持证后方可从事所限定的放射工作。  《放射工作人员证》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第六条 申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经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职业的要求;  (二)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个人剂量监督;  (三)掌握放射防护知识和有关法规,经培训、考核合格;  (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和相应专业技术知识和能力。  第七条 《放射工作人员证》每年复核一次,每5年换发一次。超过2年未申请复核的,需重新办证。《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持证者,如需要从事限定范围外放射工作的,必须按第五、六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放射工作人员调离放射工作岗位时,应在调离之日起30日内,由所在单位向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放射工作人员证》;  遗失《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必须在30日内持所在单位证明,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  第八条 放射工作单位一般不得雇用临时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确需使用临时人员从事辅助性放射工作的,按本规定第六条办理。  第九条 因进修、教学等需要短期从事或接触放射工作的人员,按本规定第六条办理。  第十条 放射专业学生入学前,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医疗机构进行入学前健康检查,不符合健康标准(OBl6387—1996)要求的不得就读放射专业。  第十一条 放射工作人员必须接受放射防护培训。放射防护培训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放射卫生防护技术单位举办,并按照统一的教材进行培训,上岗前的培训时间一般10天,上岗后每2年复训一次,复训时间不少于5天。第三章 个人剂量管理  第十二条 所有从事或涉及放射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并按规定交纳监测费。  放射工作人员调动时,个人剂量档案应随其转给调入单位,在其脱离放射工作后继续保存20年。  第十三条 凡接受个人剂量监测的放射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必须佩戴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个人剂量计。  个人剂量计的测读周期一般为30天,也可视情况缩短或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天。  第十四条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工作的实施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技术单位负责。负责监测工作的单位应将监测结果及时通知被监测者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应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抄录在各自的《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第十五条 个人剂量监测的仪器、方法、评价和记录,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承担个人剂量监测的单位,必须参加卫生部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指导机构组织的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  第十六条 进入放射工作控制区以及参加应急处置的放射工作人员,除须佩戴个人剂量计外,还须佩戴报警式剂量仪。  第十七条 对操作开放型放射源的工作人员,摄入量可能超过年限值的1/10时,应开展摄入量监测。  第十八条 放射工作人员的受照剂量高于年剂量限值的3/lO时,个人剂量监测单位应督促放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九条 当放射工作人员的受照剂量高于年剂量限值时,除执行第十八条规定外,还应对受照人员的器官剂量和全身剂量进行估算。  第二十条 具备个人剂量监测能力的放射工作单位,须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查认可后,方可对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但必须定期接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质量监督。在完成年度监测后的30日内,将个人剂量监测和评价结果按规定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的时间和报表格式将本地区的个人剂量汇总、超剂量受照记录和个人剂量档案建档情况逐级上报。

  • 【分享】计量工作“十不准”规定

    1、不准计量行政管理部门介入任何计量器具产品销售; 2、不准任何地方强制推行计量器具产品准销证或类似的作法; 3、不准计量检定机构对计量器具进行推荐、监制、指定产品、复检等活动; 4、不准出具伪造计量检测数据的检测报告; 5、不准采取任何方式来变相提高计量检定收费标准; 6、不准在计量执法检查中,巧立名目,收取费用,或增加企业负担; 7、不准任何公正计量服务机构挂靠和直属于当地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 8、不准未经授权的公正计量服务机构向社会开展工作; 9、不准未建标或装置超周期开展检定工作; 10、不准违背企业的意愿,强制企业接受计量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要求。

  • 【讨论】如何应对药监局对于色谱工作站的做出的新规定

    [em09508][size=4]国家药监局出了个新规定,谱图报告中进样时间要精确到秒,然后还要有运行时间,还有[color=#DC143C]角色管理系统[/color]什么的。我们公司正在做新药研发,原先的好多国产工作站上面都让换了。可是钱又那么少,买进口的又不够,大家给推荐推荐有没有便宜的符合药监局新规定的国产工作站。[/size]--------------------&-------------------------&-------------------------看了楼主的问题,我想到了很多,借此写下来,看看大家怎么认为的:[B]1.角色管理系统:即所谓的权限管理,我们也在本版讨论过,你是怎么认为的呢?2.楼主提到的这些问题,国产工作站能解决吗?3.如果购买进口工作站,会和现在的色谱仪器配套使用吗?尤其是国产品牌的液相。4.你认为这次药监局的改革是否会对色谱仪器销售带来点什么影响呢?[/B]欢迎您的讨论![em09505]

  • 《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工作规定》于2月1日正式落地施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工作规定》将于2月1日正式落地施行。规定明确,食品检验机构可以采用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对涉案食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食品检验机构或科研院所等单位在食品检验中发现可能有食品安全问题且没有食品安全检验标准的,可以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立项建议。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综合分析辖区内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立项需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按照轻重缓急、科学可行的原则,确定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立项目录,通过公开征集或遴选确定起草单位,研制食品补充检验方法。  根据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的批准和发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成立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审评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查食品补充检验方法草案

  • 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工作规定的通知 食药监办科〔2016〕175号

    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工作规定的通知 食药监办科〔2016〕1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规范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相关工作程序,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11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了《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工作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2016年12月23日http://www.sda.gov.cn/directory/web/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附件: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工作规定.docx

  • 【求助】2010版药典规定,各位在工作中是如何做的?

    2010版药典规定,取供试品1袋,加热水200ml,搅拌5分钟,立即观察。应全部溶化或呈混悬状。可溶性颗粒剂应全部溶化,允许有轻微浑浊;混悬性颗粒剂应能混悬均匀。均不得有焦屑等异物。 可我们公司的检验人员在观测时是搅拌5分钟后,静置2分钟再观察,这合理吗?按我的理解是马上观察,不能放置,否则,中药颗粒的溶化性多会判定不合格,因为静置后会有悬浮的东西沉淀。请教各位了,请专家指点一下,各位在工作中是如何做的,是否不等液体停止转动就观察才是对的?或者说停止搅拌后多长时间?谢谢据说中药的颗粒剂的溶化性观测,是需要立即观测,是有原因的,对吧?

  • 【转帖】全国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网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规定(试行)

    一、目的及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包括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监测、入海河流监测和直排海污染源监测等)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完善质量保证体系,确保监测结果准确可靠,按照《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工作管理暂行规定(试行)》(总站海字[2007]49号)编制本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规定。 全国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网(以下简称近海网)各成员单位应通过计量认证,监测人员持证上岗,具备全程序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运行机制。严格按照相关标准、监测(调查)规范和技术规程开展监测。 二、职责及分工 1.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以下简称总站)负责近海网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制定工作方案,进行技术指导、检查与评估,组织开展实验室能力验证和相关技术培训。 2.近岸海域环境监测中心站(以下简称中心站)协助总站开展海网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并负责具体实施。根据各单位提交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报告,编制全国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监测、入海河流监测和直排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年度报告, 组织开展全国近海网环境监测技术培训。 3.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站(以下简称省级站)组织开展入海河流和直排污染源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编制并上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入海河流和直排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报告,开展相关监测技术培训,协助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分站组织开展本辖区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和相关监测技术培训。 4.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各分站(以下简称分站)组织开展负责区域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汇总质控数据、编制并上报本分站负责范围的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监测质控报告、开展相关技术培训。协助省级站组织开展入海河流和直排污染源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和监测技术培训。 5.承担近岸海域监测任务的监测站(以下简称承担站)负责本站质量保证与控制工作,编制和上报本站承担的近岸海域监测、入海河流监测和直排污染源监测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报告。 三、工作内容 1.人员及监测仪器设备的质量控制 所有参与监测工作的人员均需根据岗位经过海上作业专业培训和相关监测技术培训,持证上岗。 监测工作中使用的计量仪器和器具需按要求经过检定或校准,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船用仪器设备必须在出航前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和调试,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应特别注意监测用船和采样设备的防玷污处理。 2.样品采集质量控制 现场样品采集、登记、预处理、运输、交接和记录等按相应的技术规范执行。 海洋环境质量监测要注意采样器材、预处理装置和样品容器等对监测结果的影响。易玷污测项样品容器要检查本底空白,一般抽取5-10%(不少于2个)进行空白测试,测试不合格应重新清洗。采用现场平行样进行样品采集质量控制,一般不少于样品总量的10%,每批样品不少于2个。水质监测需另增加现场空白样,一般一天不少于一个。样品采集质控合格判定按照《海洋监测规范》(GB17378-1998)质量控制参考标准执行。 入海河流和直排污染源的质控要求及质控样品进行合格判定参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和《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执行。 质量控制汇总结果填入质控表1(后附)。 3、实验室内质量控制 采用平行样分析、加标回收样分析、标准样品或质控样品分析等进行实验室内质量控制。每批样品的平行样测定率应达到10%以上,加标回收样、标准样品或质控样品测定率应达到10%,当样品数量较少时,每批样品的每个项目应至少测定1个平行样和加标回收样(或标准样品或质控样品)。海水质控样品合格性判定按照《海洋监测规范》(GB17378-1998)质量控制参考标准执行,入海河流和直排污染源的质控要求及质控样品进行合格判定参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和《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相应结果填入质控表2-5(后附)。 微生物和叶绿素a采用平行样分析进行实验室内质量控制,平行样分析比例不少于待测样品10%,样品数量较少时,不应少于1个。海洋生物种类分析鉴定采用实验室内或实验室间互校的办法进行质量控制。海洋生物种类分类系统按《海洋生物分类代码》(GB/T17826)执行。原则上,生物的分类鉴定,尤其是优势种,应鉴定到种的水平上并计数,确实鉴定不到种的,可上升至上一级分类单位;室验室内或室验室间不同鉴定人员所鉴定的种(属)误差应小于20%。 4.实验室间质量控制 各近海网成员单位应根据所开展的监测任务类型和所承担的具体监测项目有针对性地参加近海网的实验室能力验证等实验室间质量控制活动,确保监测质量的提高。 5.数据资料的质量保证与管理 监测数据处理按《海洋监测规范》和法定计量单位的规定执行,数据记录按统一格式上报,数据资料报表要齐全、完整。 四、质控数据及质控报告传输格式和上报要求 1.上报格式及要求 按规定表式上报质控数据及各分析方法,详见质控报表; 质控报表及报告传输一律采用纸质和电子文档同时报送; 报送的纸质报告及质控报表需经校核、签发后加盖公章。 2.上报程序与期限 承担全国近岸海域环境质量例行监测任务的网络成员单位于当年12月15日前将质控数据及质控报告上报至各自所在分站和省级站;各分站和省级站于次年1月15 日前将质控数据及质控报告上报至总站和近岸海域环境监测中心站。 五、质控报告主要内容及编写格式  1.基本要求 监测工作任务(包括年度工作)完成后,应对监测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进行总结,以体现监测工作的规范、获得的数据科学与准确。 2.质控报告编写内容 质控报告应依据监测类型、目的、内容和具体要求编写,应包括以下全部或部分内容。 a) 前言 项目任务来源、监测目的、监测任务实施单位、实施时间与时段、监测船只与航次、合作单位等的简要说明。 b) 综述 概括阐述监测过程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情况及总体质控结论。 c) 质控概况 简要说明监测区域、范围,监测站位(断面)布设、监测时间与频率,质控措施 (包括采样准备、样品采集、样品运输、实验室分析、数据处理等各环节)是否符合规范或技术导则、国家标准等要求。实施监测单位资质、人员上岗、仪器设备检定等情况。 d) 质控结果与评价 应对不同监测类型进行具体分析,说明质量控制的方式和方法,并对样品的受控情况进行统计,对精密度和准确度进行评价,列出各项目的相对偏差、相对标准偏差、相对误差及合格率等结果。 e) 质控结果分析 针对质控的评价结果,进行同一区域不同单位、不同监测时段质量控制结果比较分析,不同区域同一监测时段质量控制结果比较分析,对共性问题进行原因分析。 f) 对策措施与建议 依据质量控制结果,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对策、措施与建议。

  • 【政策要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实施工作

    2006年3月1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24号令),此后,针对企业更换说明书和标签的实际情况,又陆续下发了相关配套文件,对24号令进行了更加具体明确的阐释,同时规定了过渡期政策。目前,24号令即将进入全面施行阶段,为了进一步加强24号令的实施及监督管理,保证药品生产、流通等各环节平稳、有序地完成标签和说明书的更换工作,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强实施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相关事宜做出明确。  按照《关于〈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有关事宜的公告》要求,自2007年6月1日起生产出厂(以生产日期为准)的所有药品,其说明书和标签都应当符合24号令的要求。由于技术原因,有的企业申报较晚,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还未完成审核。鉴此特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已于2007年6月1日前向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提出修改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补充申请,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尚未完成审核的,各审核部门应当抓紧时间,集中审核,并于2007年7月1日以前审核完毕。[color=blue]药品生产企业于2007年6月1日前向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提出修改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补充申请,2007年10月1日前其生产出厂的药品可以继续使用原标签和说明书。药品生产企业于2007年6月1日前未向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提出修改药品说明书和标签补充申请的,自2007年6月1日起出厂的药品不得使用原标签和说明书。[/color]  地方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在贯彻执行24号令的过程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引导和督促企业自觉遵守24号令,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应当及时与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沟通(属于进口药品的,应当及时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沟通),以审核备案后的说明书和标签为依据,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24号令对药品包装标签做出进一步明确的规定,其中第三条有关药品说明书和标签应经核准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有关药品名称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有关药品商标的规定,目的是要加强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管理,重在强调药品说明书、通用名、商品名应当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的任何文字、标识等信息都不得扩大或者暗示药品疗效、误导消费者,并着力解决“一药多名”产生的负面影响。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审查和监督管理,药品说明书和标签未经药品监管部门审批,一律不得使用。对未经批准使用标签和说明书、擅自增加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等严重违反《行政许可法》、《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24号令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2007.06.01)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开展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预评价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做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检验工作,根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总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开展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预评价工作规定》,现予印发,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4年8月21日

  •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征求《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修订意见的函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62号)有关规定,我厅对《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规定(试行)》进行修订,形成《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上述征求意见稿有修改建议,请于2024年5月2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nmhbzcfg@126.com。逾期视为无意见。附件下载: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5/15/144109531514921.docx]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url]

  • 做场调的同仁注意,部里新发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试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

    [b]关于发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试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的公告[/b]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做好过程质量控制,推动提高调查工作质量,我部制定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试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现予公布。请结合本地情况参照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207/W020220715617273813846.pdf]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试行)[/url]     [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207/W020220715617274016821.pdf]2.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url][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align][align=right]  2022年7月7日[/align]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2年7月8日印发

  • 湖南的这个规定能执行多久呢?

    近日,湖南省纪委日前起草了《关于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提出多项要求,并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05年也出台过类似的规定,貌似没有人监督执行,不知道新规定又能执行多久呢?

  • 对记录信息更改规定的完善

    为了合理而有效地规避和降低风险,免除不必要的麻烦,同时进一步提高检验记录的规范程度和工作质量,检验机构应该在全面深入地理解掌握有关准则和标准的基础上,针对并结合自身现实情况和管理需要,对现行体系文件进行查缺补漏和修改完善。在检验原始记录中,通常包含有样品(标识)信息、观测结果、方法步骤、导出过程和判定结论等多种信息,而这些信息对检测结果和判定结论的关联及影响程度也都不尽相同。因此,检验机构首先应依此对检验记录中的信息进行识别和分类。一般情况下,如检测观测值等对于检验结果和判定结论有直接影响的第一手数据,尤其是当正、误信息存在本质区别(如不属同类的样品名称、不同的检验依据、对应不同要求的样品等级和规格型号、不相一致的结果结论等)、或可能导致不同(或相反)结果和不同的理解时,误记信息就不得以划改方式更正。换句话说,(直接)划改只适用于不影响检测结果和结论、或不致引起不同理解和发生歧义的信息,如某些样品信息、检验过程步骤、计算过程的中间数值等。既然某些情况下和某些误记信息不适用直接划改,那么对误记信息的更改显然就不应仅只限于划改一种方式。此时,检验人员就应该对检验记录进行重新整理。应该强调的是,检验原始记录的重新整理必须遵循“当时进行”的原则。另外,检验记录的规范和整洁程度,也代表着检验机构的形象,更体现了检验人员的工作态度与工作质量。因此,检验机构应本着严格要求和持续改进的态度和精神,对(同一份)记录中允许出现的错误信息更改次数做出限制规定,要求检验人员在记录错误信息数量超过规定时,应对检验记录重新进行整理。按照准则及标准规定,检验信息应在检验发生的当时进行记录,不允许事后补记或追记,错误信息的更改也应该在发生的当时进行。因此,这里所讨论的更改不适用于检验已结束和报告已发放的存档记录。检验记录的更改应遵循“谁出错,谁更正”的原则,由记录者本人实施,不得由他人代替。虽然工作中难免出错,但不出和少出差错,是检验人员的当然责任,也是检验工作质量控制的原则要求。

  • 【转帖】仪器设备验收工作规定

    一、验收前准备: 仪器设备签订合同后,使用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技术资料,熟悉仪器设备的性能、参数指标。 2、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订购合同签订后,要配备专职管理操作技术人员,并组织技术培训,按照仪器设备环境的要求,做好装机条件的准备工作, 3、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到货前,必须组织有校主管部门、使用管理部门单位的专家,使用技术人员组成的验收小组预先制定验收方案。必要时可及早聘请有关单位或弟院校的专家协助验收及安装调试。 4、做好涉及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在安装调试工作中所需校检的仪表,检测仪器特殊起运设备及专用工具,式样和材料等准备工作。

  • 《湖南省大气污染成因分析及针对性治理若干规定》起草编制工作项目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

    [font=宋体]《湖南省大气污染成因分析及针对性治理若干规定》起草编制工作项目[/font][font=宋体]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于[/font][font=宋体]202[/font][font=宋体]3[/font][font=宋体]年[/font][font=宋体]8[/font][font=宋体]月[/font][font=宋体]8[/font][font=宋体]日结束,现将成交结果公告如下:[/font][b]一、项目基本情况[/b][font=宋体]项目编号[/font][font=宋体]:[/font][font=宋体]HNGR-2023ZC102[/font][font=宋体]项目名称[/font][font=宋体]:[/font][font=宋体]《湖南省大气污染成因分析及针对性治理若干规定》起草编制工作项目[/font][font=宋体]预算金额[/font][font=宋体]:[/font][font=宋体]500000[/font][font=宋体]元[/font][b]二、供应商产生方式[/b][font=宋体]:公告邀请[/font][b]三[/b][table][tr][td][align=center][b]单位名称[/b][/align][/td][td][align=center][b]总报价(元)[/b][/align][/td][td][align=center][b]得分[/b][/align][/td][td][align=center][b]排名[/b][/align][/td][/tr][tr][td][align=center]湖南三方环境法律事务所有限公司[/align][/td][td][align=center]486000[/align][/td][td][align=center]91.67[/align][/td][td][align=center]1[/align][/td][/tr][tr][td][align=center]湖南国网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align][/td][td][align=center]487520[/align][/td][td][align=center]61.28[/align][/td][td][align=center]2[/align][/td][/tr][tr][td][align=center]湖南世纪天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align][/td][td][align=center]488260[/align][/td][td][align=center]57.93[/align][/td][td][align=center]3[/align][/td][/tr][/table][b]四、中标(成交)供应商[/b][font=宋体]:[/font]湖南三方环境法律事务所有限公司[font=宋体]、[/font][font=宋体]成交金额:[/font]486000[font=宋体].00元[/font][b]?五、磋商小组成员名单[/b][table][tr][td][align=center][b]评审小组职务[/b][/align][/td][td][align=center][b]姓名[/b][/align][/td][td][align=center][b]产生方式[/b][/align][/td][td][align=center][b]参与过程[/b][/align][/td][/tr][tr][td][align=center]组长[/align][/td][td][align=center]佘艺颖[/align][/td][td][align=center]随机抽取[/align][/td][td][align=center]全过程[/align][/td][/tr][tr][td][align=center]组员[/align][/td][td][align=center]曹艳华[/align][/td][td][align=center]随机抽取[/align][/td][td][align=center]全过程[/align][/td][/tr][tr][td][align=center]组员[/align][/td][td][align=center]郑生斌[/align][/td][td][align=center]自行委派[/align][/td][td][align=center]全过程[/align][/td][/tr][/table][b]六、质疑[/b][font=宋体]参与活动的供应商如对此公告有异议的,请于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单位提出质疑。[/font][b]七、公告期限[/b][font=宋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font][font=宋体]1个工作日。[/font][b]八、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b][font=宋体]采购人:湖南省生态环境厅[/font][font=宋体]联系电话:[/font][font=宋体]0731-85698081[/font][font=宋体]地址:长沙市万家丽中路[/font][font=宋体]3段118号[/font][font=宋体]联系人:[/font][font=宋体]陈先生[/font][font=宋体]采购代理机构:湖南格瑞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font][font=宋体]联系电话:[/font][font=宋体]0731-82882777-650[/font][font=宋体]地址: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北路[/font][font=宋体]439号浏阳河畔小区1栋5楼526室[/font][font=宋体]联系人:[/font]戴剑锋、刘芳、邹维安

  • 想要吐槽公司规定,可是姿势对吗?

    想要吐槽公司规定,可是姿势对吗?

    “炎炎夏日,公司规定上班不可以穿膝盖以上的短裤……尼玛这是要热死员工的节奏吗!”你的公司也有类似的规定吗?豆瓣上一个“八一八你最不能忍受的公司规定”的帖子火了,被吐槽的公司规定是一波接一波,奇葩程度一个比一个厉害。你遇到过最奇葩的公司规定是什么?如果只是单纯的加班不给加班费,不准办公室恋情什么的都已经弱爆了,现在一些公司的规定已经奇葩到让人宁愿跳槽也干不下去了。据说有公司规定,严格规定上厕所的时间次数、离婚需退还双倍礼金,女员工上班穿短裙就有奖金拿,男生不理寸头不准进公司。之前还有很多类似这样让人“不知所措”公司规定被网友们曝了出来,对身处其中的员工们却是“一把辛酸泪”。如果你恰巧在这样的公司,这样的规定,你能完全执行吗?你受得了吗?先来看看以下这八条奇葩开的奇葩公司制定的奇葩规定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4/07/201407232040_507705_2771427_3.jpg(by 红烧新闻)话说奇葩规定的第三第四条,还能让员工好好上班么!迟到罚“亲嘴”真的特么奇葩好么!再看第四条,人总有三急,憋着难受,注意力都被分散了,何来的能够保证工作时间与质量?http://image.jobcn.com/images/hr/2014/7/211072_2.gif有公司回应了限制上厕所这个问题:限制员工上厕所,其实最根本的原因是为了防止那些钻空子的小人!借着上厕所的由头做私事。不是公司不人性,这招是防小人不防君子!8过,小编觉得应该特殊情况特殊处理,不能一棒子打死所有人!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对有问题的员工进行教育和批评。奇葩公司奇葩事,吃的给我吐出来除了以上这些上榜的奇葩公司规定,微博上也有不少网友晒出了自己公司的奇葩规定,有几个简直可以刷新三观了好么!http://image.jobcn.com/images/hr/2014/7/211072_1.gif1、上班不能带手机,带了扣2000元。(匿名用户)2、昨天公司举行了10年一次的电脑扫雷比赛,今天通知第一名已经被开除了。(by 比尔盖子)3、公司组织港澳六日游,包车费,包吃住。有年龄限制34到54,内部员工不能去,只能亲朋好友去。真是奇葩规定(by 简单生活2947451477)4、罕见啊这奇葩公司的规定,就连个小技工也不放过:1、私人微信必须实名制,必须加公司管理组的所有人员;2、微信不许随便发内容发什么要像上司汇报,同意后再发;3、私人手机必须7*24小时开机,随叫随到;4、履历表调查户口,没见过这么奇葩的公司!(by 栤斂橫孀)5、朋友单位的奇葩薪酬:双休但扣除当天工资,比如公司给某员工月薪3000元,当月休8天。3000/30天=100元/天。该员工当月只能拿2200元工资,如果当月休10天,就只能拿2000元。每个岗位都设有不菲的绩效工资,但规定只要有一项不及格,绩效为零。目前该公司还没有人能拿到绩效工资。此薪酬体系出自律师之手(by 敲打键盘上的寂寥)6、公司规定每周一要面对客户跳抓钱舞和鸭子舞,还要规定穿工作衣穿裙子!公司不能淘宝不能玩手机不能用电脑干工作以外的事,全年请假不能超过5天,要不就要扣年终奖!你们公司都有哪些变态、奇葩、好笑的规定(by 宝友)(资料来源:新浪微博 知乎)面对奇葩公司规定这个问题,在豆瓣上,也有2个神回复:1、所有公司的 所有任何规定 我 都忍受不了 所以我不工作 (匿名用户)2、我爸让网管监视所有员工的电脑,还屏蔽掉wifi让他们也没法用手机上网~我就想将来死也不要去这种公司…(匿名用户)奇葩公司里奇葩领导制定的奇葩规定,能遵守能执行的大概也只有奇葩了吧!http://image.jobcn.com/images/hr/2014/7/211072_3.gifhttp://image.jobcn.com/images/hr/2014/7/211072_3.gif上面的奇葩做法“叔可忍,婶也不可忍”,但结合公司的规定及解释来看,很多时候可能是“一个巴掌拍不响”的问题。那么,看过了不专业的吐槽以后,公司的奇葩规定真正该引发的思考又有哪些呢?公司篇作为公司来说,在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时,除了以企业自身的利益为出发点之外,还要根据员工的实际情况而定,不能因为个别员工的错误,而一棒子打死所有人,公司规定可以更人性化一点,才能避免沦落为奇葩笑柄。要知道冷酷地一刀封杀不近人情的公司,不是好公司。员工篇如果公司管得太紧,被抱怨不够“人性化”;公司管理太松散,又会被投诉工作环境脏乱差。所以,作为员工,应该和公司的企业文化保持一致,多多理解老板的为难之处,在有些看似奇葩的规定上,倘若清者自清,大可不必理会,如有些特殊原因,可以随时和领导沟通。说到底,公司和个人应该互惠互利,互相体谅,员工在良好的工作环境下办公效率也更高,这才是实现双赢的良策。

  • 【分享】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26日经建设部第1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二○○七年三月一日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管理,保障城市供水水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城市供水活动,对城市供水水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水水质,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及自建设施供水(包括二次供水、深度净化处理水)的水质。  本规定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本规定所称深度净化处理水,是指利用活性碳、膜等技术对城市自来水或者其他原水作进一步处理后,通过管道形式直接供给城市居民饮用的水。   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水单位,是指从事城市公共供水及自建设施供水(包括深度净化处理供水)的企业和单位。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涉及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主管部门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的规定分工负责。  第五条 对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 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体系由国家和地方两级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络组成。   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由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和直辖市、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等经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以下简称国家站)组成,业务上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为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中心站,承担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   地方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以下简称地方网),由设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等的国家站和其他城市经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以下简称地方站)组成,业务上接受所在地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指导。   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点、水质检测机构的能力和水质监测任务的需要,确定地方网中心站。   第七条 城市供水单位对其供应的水的质量负责,其中,经二次供水到达用户的,二次供水的水质由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负责。   城市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八条 城市供水原水水质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原水水质检测工作。发现原水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时,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报告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水利、环境保护和卫生主管部门。   第九条 城市供水单位所用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城市供水单位应当选用获证企业的产品。   城市供水单位所用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在使用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条 城市供水设备、管网应当符合保障水质安全的要求。   用于城市供水的新设备、新管网或者经改造的原有设备、管网,应当严格进行清洗消毒,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编制供水安全计划并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备案;   (二)按照有关规定,对其管理的供水设施定期巡查和维修保养;   (三)建立健全水质检测机构和检测制度,提高水质检测能力;   (四)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和有关标准、方法,定期检测原水、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   (五)做好各项检测分析资料和水质报表存档工作;   (六)按月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如实报告供水水质检测数据;   (七)按照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的要求公布有关水质信息;   (八)接受公众关于城市供水水质信息的查询。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单位上报的水质检测数据,应当是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的数据。水质检测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水质检测数据按以下程序报送:   (一)城市供水单位将水质检测数据报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地方网中心站汇总;   (二)地方网中心站将汇总、分析后的报表和报告送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   (三)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汇总、分析地方网中心站上报的报表和报告,形成水质报告,报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单位从事生产和水质检测的人员,应当经专业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但是,仅向本单位提供用水的自建设施供水单位除外。   第十四条 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水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水质管理,定期进行常规检测并对各类储水设施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不具备相应水质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测。   第十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以及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质检查和督察制度,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现场实施检查;   (二)对供水水质进行抽样检测;   (三)查阅、复制相关报表、数据、原始记录等文件和资料;   (四)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五)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实施监督检查 , 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和督察,并提供工作方便。  第十九条 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实施现场检查时应当做好检查记录,并在取得抽检水样检测报告十五日内,向被检查单位出具检查意见书。  发现供水水质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责令被检查单位限期改正。

  • 【分享】《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size=4][font=黑体]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七日[/font][/size]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 【转帖】《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发布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6号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26日经建设部第1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二○○七年三月一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管理,保障城市供水水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城市供水活动,对城市供水水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水水质,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及自建设施供水(包括二次供水、深度净化处理水)的水质。  本规定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本规定所称深度净化处理水,是指利用活性碳、膜等技术对城市自来水或者其他原水作进一步处理后,通过管道形式直接供给城市居民饮用的水。   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水单位,是指从事城市公共供水及自建设施供水(包括深度净化处理供水)的企业和单位。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涉及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主管部门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的规定分工负责。  第五条 对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 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体系由国家和地方两级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络组成。   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由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和直辖市、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等经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以下简称国家站)组成,业务上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为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中心站,承担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   地方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以下简称地方网),由设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等的国家站和其他城市经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以下简称地方站)组成,业务上接受所在地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指导。   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点、水质检测机构的能力和水质监测任务的需要,确定地方网中心站。   第七条 城市供水单位对其供应的水的质量负责,其中,经二次供水到达用户的,二次供水的水质由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负责。   城市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八条 城市供水原水水质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原水水质检测工作。发现原水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时,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报告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水利、环境保护和卫生主管部门。   第九条 城市供水单位所用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城市供水单位应当选用获证企业的产品。   城市供水单位所用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在使用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条 城市供水设备、管网应当符合保障水质安全的要求。   用于城市供水的新设备、新管网或者经改造的原有设备、管网,应当严格进行清洗消毒,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编制供水安全计划并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备案;   (二)按照有关规定,对其管理的供水设施定期巡查和维修保养;   (三)建立健全水质检测机构和检测制度,提高水质检测能力;   (四)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和有关标准、方法,定期检测原水、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   (五)做好各项检测分析资料和水质报表存档工作;   (六)按月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如实报告供水水质检测数据;   (七)按照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的要求公布有关水质信息;   (八)接受公众关于城市供水水质信息的查询。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单位上报的水质检测数据,应当是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的数据。水质检测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水质检测数据按以下程序报送:   (一)城市供水单位将水质检测数据报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地方网中心站汇总;   (二)地方网中心站将汇总、分析后的报表和报告送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   (三)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汇总、分析地方网中心站上报的报表和报告,形成水质报告,报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单位从事生产和水质检测的人员,应当经专业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但是,仅向本单位提供用水的自建设施供水单位除外。   第十四条 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水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水质管理,定期进行常规检测并对各类储水设施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不具备相应水质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测。

  •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 Technical Regulation on Ambient Air Quality Index (on trial)( HJ 633—2012 2016-01-01实施)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范环境空气质量指数日报和实时报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依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指数日报和实时报工作的要求和程序。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浓度均为质量浓度。本标准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同步实施。2016-01-01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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