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仪器信息网 > 行业主题 > >

改革意见

仪器信息网改革意见专题为您整合改革意见相关的最新文章,在改革意见专题,您不仅可以免费浏览改革意见的资讯, 同时您还可以浏览改革意见的相关资料、解决方案,参与社区改革意见话题讨论。

改革意见相关的资讯

  • 海南出台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SimSun " 为了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lt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 gt 的通知》精神,近日,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了《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SimSun " 该意见强调将全面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建立食品安全治理体系现代化,提升食品安全链条质量安全保障水平。其中“四个最严”包括实施 strong 最严谨的标准、实施最严格的监管、实施最严厉的处罚、实施最严肃的问责 /strong 。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SimSun " 标准方面,意见中称,将加快制修订促进海南省产业发展和监管急需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及配套检验方法标准。同时,将强化标准实施,开展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color: rgb(84, 141, 212)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SimSun " 分析仪器助力食品安全监管 /span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SimSun " 在监管方面,该意见特别指出了产地环境安全、农业投入品生产使用安全、粮食收储质量安全、食品加工质量安全、流通销售质量安全和餐饮服务质量安全八个方面。意见中提到,将大力推动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强化大气污染治理,并将推动建立粮食质量数据库和质量分析模型,实现粮食质量安全风险预警预报。这也将极大的促进分析仪器和快速检测设备在土壤污染防治、大气污染治理及粮食质量安全和溯源方面的应用。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color: rgb(84, 141, 212)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SimSun " 第三方检测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span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SimSun " 值得注意的是,该意见中还提出,海南省将建立完善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海南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省级平台、海南省食品安全重点实验室。落实各级食品和农产品检验机构装备配备标准,提升检验检测能力,推进省、市县食品安全专业技术机构能力建设。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SimSun " 此外,海南省将 strong 鼓励社会检验力量参与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 /strong ,引导社会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做大做强。并 strong 将积极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食品安全监管 /strong 。支持引入高校、科研院所、检验检测机构等第三方服务机构。参与食品安全监管严格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跟踪评价和能力验证,加强对获证机构的监督管理。 /span /p p br/ /p
  • 认监委召开认证机构审批和监管改革方案征求意见会
    2月28日,为进一步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国家认监委在京召开了认证机构审批和监管改革方案征求意见会。国家认监委总工程师许增德出席座谈会,17家认证机构的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参加座谈会,与会代表针对机构审批和监管改革方案提出了意见和建议。CNAS负责人作秘书处2013年工作报告暨国际认可最新进展情况报告。各专业委员会、国家认监委有关部门负责人及CNAS处级以上干部列席会议。   会上,许增德指出,CNAS围绕&ldquo 公正认可、赢得认可&rdquo 总要求,付出了努力,取得了实效,实现了创新意识的提升和服务意识的提升。他要求,在改革的形势下,CNAS一要适应改革,大胆改革 二要勇于创新,发展制度 三要巩固机制,发挥优势。与会委员和代表专题审议了本委员会2013年工作报告、相关技术文件及委员会换届改选要求,审议通过了各专门委员会和秘书处2014年工作重点。
  • 湖北发布食药监管体制改革意见 将整合检测资源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为确保全省食品药品监管改革工作上下联动、协同推进和平稳运行,现就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ldquo 三个代表&rdquo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为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为重点,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优化资源配置、减少监管环节、明确部门责任,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充实和加强基层监管力量,建立一体化、广覆盖、专业化、高效率的食品药品监管体系,进一步提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水平。   (二)总体要求。   1.整合资源,理顺关系。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整合食品药品监管职能、机构、队伍和技术资源,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强化和落实监管责任,着力解决食品药品监管职责交叉和监管空白并存的矛盾,实现全程监管无缝衔接。   2.突出重点,加强基层。合理布局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资源,推动工作重心下移,重点加强农村、街道、城乡结合部等薄弱地区监管能力建设,构建上下贯通、相互衔接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系,提高基层监管工作水平。   3.科学规划,精干高效。按照盘活资源、挖掘潜力的要求,合理配备和充实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人员力量,促进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队伍、信息、监测、检验、科技等资源共享和统筹利用,避免重复建设。   4.分级负责,分步实施。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分级分步组织实施,各监管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有序推进各项改革任务的落实。   二、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为了减少监管环节,保证上下协调联动,防范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市(州)、县(市、区)政府原则上参照省政府整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能和机构的模式,结合本地实际,将原食品安全办、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和药品管理职能、商务部门酒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能进行整合,组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作为本级政府的工作部门,对食品药品实行集中统一监管,同时承担本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领导班子由同级地方党委管理,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须事先征求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   (二)整合监管力量。将各级质监部门涉及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执法的人员、编制和相关经费,各级工商部门及其基层派出机构涉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执法的人员、编制和相关经费,划转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卫生部门尚未划转的涉及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人员、编制划转落实到位,确保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足够力量和资源有效履行职责。   (三)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在整合原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监、卫生等部门现有食品药品监管力量基础上,组建食品药品监管执法机构,其中,市和中心城区原则上不重复设立执法机构。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执法工作需要,吸纳更多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加强监管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规范执法行为和监管工作流程,加强监管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监管效能评价机制,提升科学监管水平。进一步健全风险监测、检验检测和产品追溯等技术支撑,加强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化建设,建立信息技术支撑平台,逐步实施食品药品全品种、全过程电子监管。各级政府要加大食品药品监管投入,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人员、公用经费和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监督抽检、电子监管等必需的工作经费全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按照国家规定的配备标准尽快配齐执法装备和检验检测仪器,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基础设施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重点民生工程加快建设,切实改善监管执法条件,提高食品药品安全保障能力。   (四)整合技术资源。按照&ldquo 提高现有能力水平、按责按需、填平补齐、避免重复建设、实现资源共享&rdquo 的要求,整合卫生、质监、工商、农业等部门技术资源,科学规划食品药品农产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建设。市(州)要将有关部门涉及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的机构、人员、装备和相关经费划转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条件的市(州)整合资源建立综合性的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全面整合县(市、区)有关部门检验检测资源,建立综合性的公共检验检测中心,作为同级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推动各类检验检测人员和设备的统筹使用,检验经费的统一归口管理,检验建设项目的统筹规划安排,检验任务的统一部署实施,提高检验检测整体水平。通过政策引导和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保证食品药品农产品安全检验检测工作需要,促进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发展。   (五)健全基层管理体系。按照&ldquo 关口前移、重心下移&rdquo 的要求,充实基层监管力量,配备必要的技术装备,填补基层监管执法空白,确保食品和药品监管能力在监管资源整合中都得到加强,加快形成食品药品监管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体系。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在乡镇(街道)或按区域设立食品药品监管派出机构,监管执法人员数量根据所在乡镇(街道)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等因素配备,人员编制从市县行政事业编制总量及省以下有关垂直管理部门行政事业编制总额内调剂划转,不新增人员编制。按乡镇(街道)设立的,人口5万人以下的,人员编制4&mdash 6名 人口5万人以上的,人员编制6&mdash 8名 按区域设立的,人员编制6&mdash 8名。在农村行政村和城镇社区配备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承担协助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职责,可聘请村干部、社区网格管理员担任,并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工作补助。密切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与监管执法队伍的衔接配合,全面推进基层食品药品安全网格化监管。进一步加强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支持农贸市场检验检测站建设,补助检验检测经费。   (六)强化行业自律作用。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加快推进食品医药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等社会组织与行政机关脱钩,使其真正成为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主体。坚持积极引导发展、严格依法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食品医药行业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促进健康有序发展。   三、落实监管责任   (一)地方政府负总责。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对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的要求,在省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切实抓好本地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统筹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职责调整工作,确保职能、机构、队伍、装备等及时划转到位,配套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项工作有序衔接。要加强组织协调,强化保障措施,落实经费保障,实现社会共治。   (二)监管部门履职尽责。要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建立和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加强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预警监测,严密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农业部门要加强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和有关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强化源头治理,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加强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各地可参照省政府有关部门对食用农产品监管职责分工方式,按照无缝衔接的原则,合理划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农业部门的监管边界,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切实做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与批发市场准入管理的衔接。卫生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标准、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各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要切实履行监督、指导、协调职能,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完善政府、企业、社会齐抓共管的综合监管措施。建立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制,强化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第一责任人意识和诚信意识,督促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细化并落实主体责任。   (三)相关部门各负其责。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相关部门要积极做好有关工作,形成监管部门之间密切协作的联动机制。质监部门要加强食品定量包装、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强进出口食品安全、质量检验和监督管理。工商部门要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严惩违法广告行为。住建部门要督促建筑工地食堂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城管部门要做好食品摊贩等监管执法工作。粮食部门要加强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粮食质量及原粮卫生的监督检查。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大对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的侦办力度,设立食品药品违法犯罪侦查机构,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活动。   四、确保改革有序推进   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是重大的民生问题、经济问题和政治问题,社会关注度高,各方面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期待高,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务必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积极稳妥推进,切实取得让人民群众满意的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性,成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负责。食品药品日常监管任务繁重,要尽可能缩短改革过渡期。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原则上分别于2013年9月底和年底前完成。   (二)确保平稳过渡。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改革过渡期间的监管职责落实工作,防止出现监管空档。改革过渡期间,食品安全各环节的监管责任和药品监管责任仍由原系统承担,并按既定部署做好相关工作。严禁改革期间相互推诿、相互扯皮、不按要求履行职责。对不认真履责、监管不到位,出现失职、渎职行为,以及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各有关部门要顾全大局,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人、财、物的划转工作。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有关职责调整、机构整合、人员编制和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划转等问题,由省编委另行发文规定。要有针对性地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实现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平稳过渡。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机构编制、人事、财经纪律,严禁在体制改革过程中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突击提拔干部、突击花钱,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对违法违纪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四)加强宣传指导。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食品药品安全形势和政策,让广大干部群众充分了解改革的目的意义、目标任务、重大措施,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形成全社会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舆论环境。省编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及时掌握和研究解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协调指导、督促检查,为改革创造良好条件。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等一系列优化科研经费管理的政策文件和改革措施,有力地激发了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和创新活力,促进了科技事业发展。但在科研经费管理方面仍然存在政策落实不到位、项目经费管理刚性偏大、经费拨付机制不完善、间接费用比例偏低、经费报销难等问题。为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更好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激励科研人员多出高质量科技成果、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作出更大贡献,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一)简化预算编制。进一步精简合并预算编制科目,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直接费用预算。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合并项目评审和预算评审,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评审时同步开展预算评审。预算评审工作重点是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不得将预算编制细致程度作为评审预算的因素。(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落实)(二)下放预算调剂权。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不再由项目管理部门审批其预算调增。项目承担单位要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科研项目实际需求等,及时办理调剂手续。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三)扩大经费包干制实施范围。在人才类和基础研究类科研项目中推行经费包干制,不再编制项目预算。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鼓励有关部门和地方在从事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的独立法人科研机构开展经费包干制试点。(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财政部、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落实)二、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机制(四)合理确定经费拨付计划。项目管理部门要根据不同类型科研项目特点、研究进度、资金需求等,合理制定经费拨付计划并及时拨付资金。首笔资金拨付比例要充分尊重项目负责人意见,切实保障科研活动需要。(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落实)(五)加快经费拨付进度。财政部、项目管理部门可在部门预算批复前预拨科研经费。项目管理部门要加强经费拨付与项目立项的衔接,在项目任务书签订后30日内,将经费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牵头单位要根据项目负责人意见,及时将经费拨付至项目参与单位。(财政部、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六)改进结余资金管理。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承担单位要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三、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七)提高间接费用比例。间接费用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其中,500万元以下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为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60%。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八)扩大稳定支持科研经费提取奖励经费试点范围。将稳定支持科研经费提取奖励经费试点范围扩大到所有中央级科研院所。允许中央级科研院所从基本科研业务费、中科院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经费、有关科研院所创新工程等稳定支持科研经费中提取不超过20%作为奖励经费,由单位探索完善科研项目资金激励引导机制,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奖励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标准由试点单位自主决定,在单位内部公示。(中央级科研院所负责落实)(九)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落实)(十)合理核定绩效工资总量。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结合本单位发展阶段、类型定位、承担任务、人才结构、所在地区、现有绩效工资实际发放水平(主要依据上年度事业单位工资统计年报数据确定)、财务状况特别是财政科研项目可用于支出人员绩效的间接费用等实际情况,向主管部门申报动态调整绩效工资水平,主管部门综合考虑激发科技创新活力、保障基础研究人员稳定工资收入、调控不同单位(岗位、学科)收入差距等因素审批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分配绩效工资时,要向承担国家科研任务较多、成效突出的科研人员倾斜。借鉴承担国家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任务科研人员年薪制的经验,探索对急需紧缺、业内认可、业绩突出的极少数高层次人才实行年薪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十一)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力度。各单位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相关规定,对持有的科技成果,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进行转化。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可按照法律规定,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剩余部分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用于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具体分配方式和比例在充分听取本单位科研人员意见基础上进行约定。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核定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负责落实)四、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十二)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要确保每个项目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预算编制、经费报销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科研财务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费用(含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经费等渠道统筹解决。(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十三)改进财务报销管理方式。项目承担单位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实行包干制。(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十四)推进科研经费无纸化报销试点。选择部分电子票据接收、入账、归档处理工作量比较大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纳入电子入账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推广范围,推动科研经费报销数字化、无纸化。(财政部、税务总局、单位主管部门等负责落实)(十五)简化科研项目验收结题财务管理。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在项目实施期末实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完善项目验收结题评价操作指南,细化明确预算调剂、设备管理、人员费用等财务、会计、审计方面具体要求,避免有关机构和人员在项目验收和检查中理解执行政策出现偏差。选择部分创新能力和潜力突出、创新绩效显著、科研诚信状况良好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作为试点单位,由其出具科研项目经费决算报表作为结题依据,取消科研项目结题财务审计。试点单位对经费决算报表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项目管理部门适时组织抽查。(科技部、财政部、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落实)(十六)优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企业要优化和完善内部管理规定,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标投标程序。项目承担单位依法向财政部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财政部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对符合要求的申请项目,原则上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部门要研究推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有关法律法规修订工作,进一步明确除外条款。(单位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司法部、财政部负责落实)(十七)改进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方式。对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的管理应与行政人员有所区别,对为完成科研项目任务目标、从科研经费中列支费用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按业务类别单独管理,根据需要开展工作。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单位主管部门、财政部负责落实)五、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投入与支持方式(十八)拓展财政科研经费投入渠道。发挥财政经费的杠杆效应和导向作用,引导企业参与,发挥金融资金作用,吸引民间资本支持科技创新创业。优化科技创新类引导基金使用,推动更多具有重大价值的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拓宽基础研究经费投入渠道,促进基础研究与需求导向良性互动。(财政部、科技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负责落实)(十九)开展顶尖领衔科学家支持方式试点。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前沿科技领域,遴选全球顶尖的领衔科学家,给予持续稳定的科研经费支持,在确定的重点方向、重点领域、重点任务范围内,由领衔科学家自主确定研究课题,自主选聘科研团队,自主安排科研经费使用;3至5年后采取第三方评估、国际同行评议等方式,对领衔科学家及其团队的研究质量、原创价值、实际贡献,以及聘用领衔科学家及其团队的单位服务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绩效评价,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二十)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实行“预算+负面清单”管理模式。鼓励地方对新型研发机构采用与国际接轨的治理结构和市场化运行机制,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所)长负责制。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支持方式,给予稳定资金支持,探索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赋予更大经费使用自主权。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围绕科研投入、创新产出质量、成果转化、原创价值、实际贡献、人才集聚和培养等方面进行评估。除特殊规定外,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由新型研发机构依法取得、自主决定转化及推广应用。(科技部、财政部负责指导)六、改进科研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二十一)健全科研绩效管理机制。项目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绩效导向,从重过程向重结果转变,加强分类绩效评价,对自由探索型、任务导向型等不同类型科研项目,健全差异化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加强绩效管理,引导科研资源向优秀人才和团队倾斜,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二十二)强化科研项目经费监督检查。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增强监督合力,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督检查方式,实行随机抽查、检查,推进监督检查数据汇交共享和结果互认。减少过程检查,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监督检查效率。强化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项目承担单位要动态监管经费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确保经费合理规范使用;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在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探索制定相关负面清单,明确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禁止性行为,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负面清单进行检查、评审、验收、审计,对尽职无过错科研人员免予问责。(审计署、财政部、项目管理部门、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落实)七、组织实施(二十三)及时清理修改相关规定。有关部门要聚焦科研经费管理相关政策和改革举措落地“最后一公里”,加快清理修改与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不符的部门规定和办法,科技主管部门要牵头做好督促落实工作。项目承担单位要落实好科研项目实施和科研经费管理使用的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及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科研自主权接得住、管得好。(有关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二十四)加大政策宣传培训力度。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门户网站、新媒体等多种渠道以及开设专栏等多种方式,加强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相关政策宣传解读,提高社会知晓度。同时,加大对科研人员、财务人员、科研财务助理、审计人员等的专题培训力度,不断提高经办服务能力水平。(科技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二十五)强化政策落实督促指导。有关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提高服务意识,加强跟踪指导,适时组织开展对项目承担单位科研经费管理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推动改革落地见效,国务院办公厅要加强督查。要适时对有关试点政策举措进行总结评估,及时总结推广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财政部、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财政部、中央级社科类科研项目主管部门要结合社会科学研究的规律和特点,参照本意见尽快修订中央级社科类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各地区要参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改革完善本地区财政科研经费管理。国务院办公厅2021年8月5日(此件公开发布)
  •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意见
    北京9月23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了《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全文如下:   为加快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全面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科技规划纲要),充分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现就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源泉。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科技工作。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科技事业快速发展,取得历史性成就。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作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大战略决策,制定实施科技规划纲要,科技投入持续快速增长,激励创新的政策法律不断完善,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积极推进,取得一批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形成一支高素质科技人才队伍,我国整体科技实力和科技竞争力明显提升,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国家安全中发挥了重要支撑引领作用。   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和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国际金融危机深层次影响仍在持续,科技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国际科技竞争与合作不断加强,新科技革命和全球产业变革步伐加快,我国科技发展既面临重要战略机遇,也面临严峻挑战。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我国自主创新能力还不够强,科技体制机制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际竞争的要求不相适应,突出表现为: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没有真正确立,产学研结合不够紧密,科技与经济结合问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原创性科技成果较少,关键技术自给率较低 一些科技资源配置过度行政化,分散重复封闭低效等问题突出,科技项目及经费管理不尽合理,研发和成果转移转化效率不高 科技评价导向不够合理,科研诚信和创新文化建设薄弱,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这些问题已成为制约科技创新的重要因素,影响我国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的提升。因此,抓住机遇大幅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激发全社会创造活力,真正实现创新驱动发展,迫切需要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   二、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坚持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全面落实科技规划纲要,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为重点,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着力解决制约科技创新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科技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中的支撑引领作用,加快建设中国特色国家创新体系,为2020年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新中国成立100周年时成为世界科技强国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原则。一是坚持创新驱动、服务发展。把科技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放在首位,大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发挥科技支撑引领作用,加快实现创新驱动发展。二是坚持企业主体、协同创新。突出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强化产学研用紧密结合,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各类创新主体协同合作,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三是坚持政府支持、市场导向。统筹发挥政府在战略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监督指导等方面的作用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营造良好环境,激发创新活力。注重发挥新型举国体制在实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中的作用。四是坚持统筹协调、遵循规律。统筹落实国家中长期科技、教育、人才规划纲要,发挥中央和地方两方面积极性,强化地方在区域创新中的主导地位,按照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内在要求,整体谋划、有序推进科技体制改革。五是坚持改革开放、合作共赢。改革完善科技体制机制,充分利用国际国内科技资源,提高科技发展的科学化水平和国际化程度。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科技发展规律的中国特色国家创新体系 原始创新能力明显提高,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大幅增强,关键领域科学研究实现原创性重大突破,战略性高技术领域技术研发实现跨越式发展,若干领域创新成果进入世界前列 创新环境更加优化,创新效益大幅提高,创新人才竞相涌现,全民科学素质普遍提高,科技支撑引领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大幅提升,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   “十二五”时期的主要目标:一是确立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企业研发投入明显提高,创新能力普遍增强,全社会研发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2.2%,大中型工业企业平均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提高到1.5%,行业领军企业逐步实现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与国际同类先进企业相当,形成更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充分发挥大型企业的技术创新骨干作用,培育若干综合竞争力居世界前列的创新型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集群。二是推进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科研体制机制改革,建立适应不同类型科研活动特点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提升创新能力和服务水平,在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发上取得重要突破。加快建设若干一流科研机构,创新能力和研究成果进入世界同类科研机构前列 加快建设一批高水平研究型大学,一批优势学科达到世界一流水平。三是完善国家创新体系,促进技术创新、知识创新、国防科技创新、区域创新、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协调发展,强化相互支撑和联动,提高整体效能,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55%左右。四是改革科技管理体制,推进科技项目和经费管理改革、科技评价和奖励制度改革,形成激励创新的正确导向,打破行业壁垒和部门分割,实现创新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五是完善人才发展机制,激发科技人员积极性创造性,加快高素质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每万名就业人员的研发人力投入达到43人年 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我国公民具备基本科学素质的比例超过5%。六是进一步优化创新环境,加强科学道德和创新文化建设,完善保障和推进科技创新的政策措施,扩大科技开放合作。   三、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   (四)建立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加快建立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吸纳企业参与国家科技项目的决策,产业目标明确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由有条件的企业牵头组织实施。引导和支持企业加强技术研发能力建设,“十二五”时期国家重点建设的工程技术类研究中心和实验室,优先在具备条件的行业骨干企业布局。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要更多地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支持和服务,促进技术、人才等创新要素向企业研发机构流动。支持行业骨干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联合组建技术研发平台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合作开展核心关键技术研发和相关基础研究,联合培养人才,共享科研成果。鼓励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的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促进研发成果转化。   进一步强化和完善政策措施,引导鼓励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包括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和现代服务业等领域的研发活动 改进企业研发费用计核方法,合理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加大企业研发设备加速折旧等政策的落实力度,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技术创新的经营业绩考核制度,落实和完善国有企业研发投入的考核措施,加强对不同行业研发投入和产出的分类考核。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自主创新的支持力度,支持中央企业围绕国家重点研发任务开展技术创新和成果产业化。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创新活动。加大对中小企业、微型企业技术创新的财政和金融支持,落实好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扩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规模,通过贷款贴息、研发资助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建立政府引导资金和社会资本共同支持初创科技型企业发展的风险投资机制,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及新兴产业创业投资计划,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完善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向中小企业技术转移的公共服务平台,健全服务功能和服务标准。支持企业职工的技术创新活动。   (五)提高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加快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科研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按照科研机构分类改革的要求,明确定位,优化布局,稳定规模,提升能力,走内涵式发展道路。公益类科研机构要坚持社会公益服务的方向,探索管办分离,建立适应农业、卫生、气象、海洋、环保、水利、国土资源和公共安全等领域特点的科技创新支撑机制。基础研究类科研机构要瞄准科学前沿问题和国家长远战略需求,完善有利于激发创新活力、提升原始创新能力的运行机制。对从事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研究的科研机构和学科专业,完善财政投入为主、引导社会参与的持续稳定支持机制。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要坚持企业化转制方向,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市场导向的技术创新机制。   充分发挥国家科研机构的骨干和引领作用。建立健全现代科研院所制度,制定科研院所章程,完善治理结构,进一步落实法人自主权,探索实行由主要利益相关方代表构成的理事会制度。实行固定岗位与流动岗位相结合的用人制度,建立开放、竞争、流动的用人机制。推进实施绩效工资。对科研机构实行周期性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和确定支持方向和投入力度。引导和鼓励民办科研机构发展,在承担国家科技任务、人才引进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符合条件的民办科研机构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政策。   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的基础和生力军作用。落实和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学科专业优势,明确各类高等学校定位,突出办学特色,建立以服务需求和提升创新能力为导向的科技评价和科技服务体系。高等学校对学科专业实行动态调整,大力推动与产业需求相结合的人才培养,促进交叉学科发展,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发挥高等学校学科人才优势,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领域取得原创性突破。建立与产业、区域经济紧密结合的成果转化机制,鼓励支持高等学校教师转化和推广科研成果。以学科建设和协同创新为重点,提升高等学校创新能力。大力推进科技与教育相结合的改革,促进科研与教学互动、科研与人才培养紧密结合,培育跨学科、跨领域的科研教学团队,增强学生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提升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率。   (六)完善科技支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升级的机制。建立科技有效支撑产业发展的机制,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需求部署创新链,突破技术瓶颈,掌握核心关键技术,推动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产业快速发展,增强市场竞争力,到2015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力争达到8%左右,到2020年力争达到15%左右。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为重点,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产业发展方向和技术路线选择的基础性作用,通过制定规划、技术标准、市场规范和产业技术政策等进行引导。加大对企业主导的新兴产业链扶持力度,支持创新型骨干企业整合创新资源。加强技术集成、工艺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大力拓展国内外市场。优化布局,防止盲目重复建设,引导战略性新兴产业健康发展。在事关国家安全和重大战略需求领域,进一步凝炼重点,明确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充分发挥国家重点工程、科技重大专项、科技计划、产业化项目和应用示范工程的引领和带动作用,实现电子信息、能源环保、生物医药、先进制造等领域的核心技术重大突破,促进产业加快发展。加大对中试环节的支持力度,促进从研究开发到产业化的有机衔接。   加强技术创新,推动技术改造,促进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围绕品种质量、节能降耗、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重点,完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应用推广机制,提升传统产业创新发展能力。针对行业和技术领域特点,整合资源构建共性技术研发基地,在重点产业领域建设技术创新平台。建立健全知识转移和技术扩散机制,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七)完善科技促进农业发展、民生改善和社会管理创新的机制。高度重视农业科技发展,发挥政府在农业科技投入中的主导作用,加大对农业科技的支持力度。打破部门、区域、学科界限,推进农科教、产学研紧密结合,有效整合农业相关科技资源。面向产业需求,围绕粮食安全、种业发展、主要农产品供给、生物安全、农林生态保护等重点方向,构建适应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发展要求的技术体系。大力推进农村科技创业,鼓励创办农业科技企业和技术合作组织。强化基层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引导科研教育机构积极开展农技服务,培育和支持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进一步完善公益性服务、社会化服务有机结合的农业技术服务体系。   注重发展关系民生的科学技术,加快推进涉及人口健康、食品药品安全、防灾减灾、生态环境和应对气候变化等领域的科技创新,满足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科技需求。加大投入,健全机制,促进公益性民生科技研发和应用推广 加快培育市场主体,完善支持政策,促进民生科技产业发展,使科技创新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加强文化科技创新,推进科技与文化融合,提高科技对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支撑能力。   加快建设社会管理领域的科技支撑体系。充分运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手段,建设网络化、广覆盖的公共服务平台。着力推进政府相关部门信息共享、互联互通。建立健全以自主知识产权为核心的互联网信息安全关键技术保障机制,促进信息网络健康发展。   四、加强统筹部署和协同创新,提高创新体系整体效能   (八)推动创新体系协调发展。统筹技术创新、知识创新、国防科技创新、区域创新和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紧密结合、协调发展机制。支持和鼓励各创新主体根据自身特色和优势,探索多种形式的协同创新模式。完善学科布局,推动学科交叉融合和均衡发展,统筹目标导向和自由探索的科学研究,超前部署对国家长远发展具有带动作用的战略先导研究、重要基础研究和交叉前沿研究。加强技术创新基地建设,发挥骨干企业和转制院所作用,提高产业关键技术研发攻关水平,促进技术成果工程化、产业化。完善军民科技融合机制,建设军民两用技术创新基地和转移平台,扩大民口科研机构和科技型企业对国防科技研发的承接范围。培育、支持和引导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向服务专业化、功能社会化、组织网络化、运行规范化方向发展,壮大专业研发设计服务企业,培育知识产权服务市场,推进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服务,完善技术交易市场体系,加快发展科技服务业。充分发挥科技社团在推动全社会创新活动中的作用。建立全国创新调查制度,加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监测评估。   (九)完善区域创新发展机制。充分发挥地方在区域创新中的主导作用,加快建设各具特色的区域创新体系。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特色和优势,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完善激励引导政策,加大投入支持力度,优化区域内创新资源配置。加强区域科技创新公共服务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载体的运行服务机制,强化创业辅导功能。加强区域间科技合作,推动创新要素向区域特色产业聚集,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集群。加强统筹协调,分类指导,完善相关政策,鼓励创新资源密集的区域率先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支持具有特色创新资源的区域加快提高创新能力。以中央财政资金为引导,带动地方财政和社会投入,支持区域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建设。总结完善并逐步推广中关村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经验和相关政策。分类指导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等创新中心完善机制,加强创新能力建设,发挥好集聚辐射带动作用。   (十)强化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建立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开放科研设施的合理运行机制。整合各类科技资源,推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技文献、科学数据等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加快建立健全开放共享的运行服务管理模式和支持方式,制定相应的评价标准和监督奖惩办法。完善国家财政资金购置科研仪器设备的查重机制和联合评议机制,防止重复购置和闲置浪费。对财政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和科研基础设施,加快建立统一的管理数据库和统一的科技报告制度,并依法向社会开放。   五、改革科技管理体制,促进管理科学化和资源高效利用   (十一)加强科技宏观统筹。完善统筹协调的科技宏观决策体系,建立健全国家科技重大决策机制,完善中央与地方之间、科技相关部门之间、科技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进一步明确国家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的定位和支持重点,防止重复部署。加快转变政府管理职能,加强战略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监督指导等方面职责,提高公共科技服务能力,充分发挥各类创新主体的作用。完善国家科技决策咨询制度,重大科技决策要广泛听取意见,将科技咨询纳入国家重大问题的决策程序。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举国体制,完善重大战略性科技任务的组织方式,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保障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顺利实施。   (十二)推进科技项目管理改革。建立健全科技项目决策、执行、评价相对分开、互相监督的运行机制。完善科技项目管理组织流程,按照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确定应用型重大科技任务,拓宽科技项目需求征集渠道,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形成机制和储备制度。建立健全科技项目公平竞争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探索完善网络申报和视频评审办法,保证科技项目管理的公开公平公正。完善国家科技项目管理的法人责任制,加强实施督导、过程管理和项目验收,建立健全对科技项目和科研基础设施建设的第三方评估机制。完善科技项目评审评价机制,避免频繁考核,保证科研人员的科研时间。完善相关管理制度,避免科技项目和经费过度集中于少数科研人员。   (十三)完善科技经费管理制度。健全竞争性经费和稳定支持经费相协调的投入机制,优化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和成果转化的经费投入结构。完善科研课题间接成本补偿机制。建立健全符合科研规律的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机制和审计方式,增加项目承担单位预算调整权限,提高经费使用自主权。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监督管理机制,完善科技相关部门预算和科研经费信息公开公示制度,通过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公务卡等办法,严格科技财务制度,强化对科技经费使用过程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工程等经费管理使用的综合绩效评价,健全科技项目管理问责机制,依法公开问责情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十四)深化科技评价和奖励制度改革。根据不同类型科技活动特点,注重科技创新质量和实际贡献,制定导向明确、激励约束并重的评价标准和方法。基础研究以同行评价为主,特别要加强国际同行评价,着重评价成果的科学价值 应用研究由用户和专家等相关第三方评价,着重评价目标完成情况、成果转化情况以及技术成果的突破性和带动性 产业化开发由市场和用户评价,着重评价对产业发展的实质贡献。建立评价专家责任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开展科技项目标准化评价和重大成果产出导向的科技评价试点,完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监督评估制度。加强对科技项目决策、实施、成果转化的后评估。发挥科技社团在科技评价中的作用。   改革完善国家科技奖励制度,建立公开提名、科学评议、实践检验、公信度高的科技奖励机制。提高奖励质量,减少数量,适当延长报奖成果的应用年限。重点奖励重大科技贡献和杰出科技人才,强化对青年科技人才的奖励导向。根据不同奖项的特点完善评审标准和办法,增加评审过程透明度。探索科技奖励的同行提名制。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设奖。   六、完善人才发展机制,激发科技人员积极性创造性   (十五)统筹各类创新人才发展和完善人才激励制度。深入实施重大人才工程和政策,培养造就世界水平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卓越工程师和高水平创新团队。改进和完善院士制度。大力引进海外优秀人才特别是顶尖人才,支持归国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加强科研生产一线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培养。支持创新人才到西部地区特别是边疆民族地区工作。支持35岁以下的优秀青年科技人才主持科研项目。鼓励大学生自主创新创业。鼓励在创新实践中脱颖而出的人才成长和创业。重视工程实用人才、紧缺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   建立以科研能力和创新成果等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标准,改变片面将论文数量、项目和经费数量、专利数量等与科研人员评价和晋升直接挂钩的做法。加快建设人才公共服务体系,健全科技人才流动机制,鼓励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创新人才双向交流。探索实施科研关键岗位和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公开招聘制度。规范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制度,扩大用人单位自主权。探索有利于创新人才发挥作用的多种分配方式,完善科技人员收入分配政策,健全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创造的分配激励机制。   (十六)加强科学道德和创新文化建设。建立健全科研活动行为准则和规范,加强科研诚信和科学伦理教育,将其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科技人员职业培训体系,与理想信念、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相结合,强化科技人员的诚信意识和社会责任。发挥科研机构和学术团体的自律功能,引导科技人员加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加强科研诚信和科学伦理的社会监督,扩大公众对科研活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加强国家科研诚信制度建设,加快相关立法进程,建立科技项目诚信档案,完善监督机制,加大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力度,切实净化学术风气。   引导科技工作者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大力弘扬求真务实、勇于创新、团结协作、无私奉献、报效祖国的精神,保障学术自由,营造宽松包容、奋发向上的学术氛围。大力宣传优秀科技工作者和团队的先进事迹。加强科学普及,发展创新文化,进一步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风尚。   七、营造良好环境,为科技创新提供有力保障   (十七)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科技规划纲要配套政策,发挥政府在科技投入中的引导作用,进一步落实和完善促进全社会研发经费逐步增长的相关政策措施,加快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实现2020年全社会研发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2.5%以上的目标。   完善和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政策措施,实施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政策,用好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加大对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应用推广的支持力度,研究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创业投资引导等多种形式,完善和落实促进新技术新产品应用的需求引导政策,支持企业承接和采用新技术、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工程化研究应用。完善落实科技人员成果转化的股权、期权激励和奖励等收益分配政策。   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创新金融服务科技的方式和途径。综合运用买方信贷、卖方信贷、融资租赁等金融工具,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推广知识产权和股权质押贷款。加大多层次资本市场对科技型企业的支持力度,扩大非上市股份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点。培育和发展创业投资,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渠道,支持地方规范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民间资本参与自主创新。积极开发适合科技创新的保险产品,加快培育和完善科技保险市场。   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十二五”期末实现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3.3件的目标。建立国家重大关键技术领域专利态势分析和预警机制。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完善科技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的政策措施,加强技术标准的研究制定。   认真落实科学技术进步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推动促进科技成
  • 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
    p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p p   《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p p   环境监测是保护环境的基础工作,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环境监测数据是客观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实施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本依据。当前,地方不当干预环境监测行为时有发生,相关部门环境监测数据不一致现象依然存在,排污单位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屡禁不止,环境监测机构服务水平良莠不齐,导致环境监测数据质量问题突出,制约了环境管理水平提高。为切实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现提出如下意见。 /p p   一、总体要求 /p p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我国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坚持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构建责任体系,创新管理制度,强化监管能力,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切实保障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高环境监测数据公信力和权威性,促进环境管理水平全面提升。 /p p   (二)基本原则 /p p   ——创新机制,健全法规。改革环境监测质量保障机制,完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健全环境监测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p p   ——多措并举,综合防范。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预防不当干预,规范监测行为,加强部门协作,推进信息公开,形成政策措施合力。 /p p   ——明确责任,强化监管。明确地方党委和政府以及相关部门、排污单位和环境监测机构的责任,加大弄虚作假行为查处力度,严格问责,形成高压震慑态势。 /p p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通过深化改革,全面建立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健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确保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独立公正开展工作,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 /p p   二、坚决防范地方和部门不当干预 /p p   (四)明确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并对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负领导责任。对弄虚作假问题突出的市(地、州、盟),环境保护部或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可公开约谈其政府负责人,责成当地政府查处和整改。被环境保护部约谈的市(地、州、盟),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处分建议,交由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环境保护部、省级党委和政府。 /p p   各级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环境监测机构负监管责任,其他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所属环境监测机构的数据质量管理。各相关部门发现对弄虚作假行为包庇纵容、监管不力,以及有其他未依法履职行为的,依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移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违规线索,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p p   (五)强化防范和惩治。研究制定防范和惩治领导干部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管理办法,明确情形认定,规范查处程序,细化处理规定,重点解决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影响,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限制、阻挠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管执法,影响、干扰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查处和责任追究,以及给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下达环境质量改善考核目标任务等问题。 /p p   (六)实行干预留痕和记录。明确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的记录责任与义务,规范记录事项和方式,对党政领导干部与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干预环境监测的批示、函文、口头意见或暗示等信息,做到全程留痕、依法提取、介质存储、归档备查。对不如实记录或隐瞒不报不当干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人员,应予以通报批评和警告。 /p p   三、大力推进部门环境监测协作 /p p   (七)依法统一监测标准规范与信息发布。环境保护部依法制定全国统一的环境监测规范,加快完善大气、水、土壤等要素的环境质量监测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标准规范,健全国家环境监测量值溯源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建设覆盖我国陆地、海洋、岛礁的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各级各类环境监测机构和排污单位要按照统一的环境监测标准规范开展监测活动,切实解决不同部门同类环境监测数据不一致、不可比的问题。 /p p   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发布环境质量和其他重大环境信息。其他相关部门发布信息中涉及环境质量内容的,应与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协商一致或采用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公开发布的环境质量信息。 /p p   (八)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环境保护部门查实的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案件,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予以拘留 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现场勘查笔录、涉案物品清单等证据材料,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接受,并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环境保护部门是否立案。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环境保护部门与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对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情况通报、环境执法督察报告等信息资源实行共享。 /p p   四、严格规范排污单位监测行为 /p p   (九)落实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主体责任。排污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测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制定监测方案,保存完整的原始记录、监测报告,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并按规定公开相关监测信息。对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p p   (十)明确污染源自动监测要求。建立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与环境质量监测原始数据全面直传上报制度。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定期检定或校准,保证正常运行,并公开自动监测结果。自动监测数据要逐步实现全国联网。逐步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站房、排放口等位置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与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联网。取消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的有效性审核。重点排污单位自行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的手工比对,及时处理异常情况,确保监测数据完整有效。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的依据。 /p p   五、准确界定环境监测机构数据质量责任 /p p   (十一)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对违法违规操作或直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p p   (十二)落实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建立覆盖布点、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评价和综合分析报告编制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专门用于在线自动监测监控的仪器设备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使用的标准物质应当是有证标准物质或具有溯源性的标准物质。 /p p   六、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p p   (十三)严肃查处监测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行为。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环境监测机构开展“双随机”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或参与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有实施或参与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p p   环境监测机构在提供环境服务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法处罚外,检察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省级政府授权的行政机关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时,可以要求环境监测机构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p p   (十四)严厉打击排污单位弄虚作假行为。排污单位存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环境保护部门、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强令、指使、授意、默许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p p   (十五)推进联合惩戒。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将依法处罚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企业、机构和个人信息向社会公开,并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企业违法信息依法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p p   (十六)加强社会监督。广泛开展宣传教育,鼓励公众参与,完善举报制度,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监督举报纳入“12369”环境保护举报和“12365”质量技术监督举报受理范围。充分发挥环境监测行业协会的作用,推动行业自律。 /p p   七、加快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监管能力 /p p   (十七)完善法规制度。研究制定环境监测条例,加大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惩处力度。对侵占、损毁或擅自移动、改变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依法处罚。制定环境监测与执法联动办法、环境监测机构监管办法等规章制度。探索建立环境监测人员数据弄虚作假从业禁止制度。研究建立排污单位环境监测数据真实性自我举证制度。推进监测数据采集、传输、存储的标准化建设。 /p p   (十八)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结合现有资源建设国家环境监测量值溯源与传递实验室、污染物计量与实物标准实验室、环境监测标准规范验证实验室、专用仪器设备适用性检测实验室,提高国家环境监测质量控制水平。提升区域环境监测质量控制和管理能力,在华北、东北、西北、华东、华南、西南等地区,委托有条件的省级环境监测机构承担区域环境监测质量控制任务,对区域内环境质量监测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 /p p   (十九)强化高新技术应用。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卫星遥感等高新技术在环境监测和质量管理中的应用,通过对环境监测活动全程监控,实现对异常数据的智能识别、自动报警。开展环境监测新技术、新方法和全过程质控技术研究,加快便携、快速、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研发与推广应用,提升环境监测科技水平。 /p p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时间节点,扎实推进各项任务落实。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结合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对环境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环境监测发展改革、机构队伍建设等问题,保障监测业务用房、业务用车和工作经费。环境保护部要把各地落实本意见情况作为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等有关部门要统筹落实责任追究、项目建设、经费保障、执纪问责等方面的事项。 /p
  • 贵州省食品检验检测体系改革意见正式发布
    p   食品检验检测机构是做好食品安全监管的技术保障,改革和完善食品检验检测体系是做好新形势下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基础。 br/ /p p   近年来,在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贵州省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基础设施得到改善,队伍建设不断加强,检验检测能力逐步提升,为食品安全监管作出了重要贡献。但仍然存在着重复建设、资源分散、能力不强、利用率不高、配置不合理等问题。 /p p   为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要求,必须建立完善统一、权威、高效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和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质检总局关于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贵州省实际,贵州省政府近日制定并下发贵州省关于改革完善食品检验检测体系的实施意见。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p p   一、指导思想 /p p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为指导,按照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机构改革及健全完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的要求,建立健全更加完善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和运行管理机制,使全省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更先进,功能更齐全,服务更完善,为食品安全监管和产业发展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 /p p   二、基本原则 /p p   (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统筹规划不同类别、不同层级、不同区域的检验检测资源布局,突出建设重点,强化薄弱环节,促进食品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共享,提高检验检测整体能力。 /p p   (二)因地制宜,分级负责。鼓励地方特别是基层积极结合本地区监管工作实际和产业布局情况,根据食品检验检测专业技术特点,合理确定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任务,各负其责,分级分步组织实施,有序推进,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足够的检验检测能力支撑。 /p p   (三)规范建设,科学评价。促进检验检测体系和能力建设的规范化,全面提升检验检测能力。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科学评价和有效监督,规范检验检测程序,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公信力。 /p p   (四)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建立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工作协调机制,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分发挥各级各有关部门涉及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的人才、设施、设备、经费等资源作用,有序高效为食品安全监管服务。 /p p   三、工作目标 /p p   按照“检测机构要精、检测项目要全、检测能力要强、检测水平要高”的总体目标,整合现有食品检验检测资源,构建省级突出“高精尖”、市级满足“全覆盖”、县级达到“最基本”、乡级实现“最快速”的统一、权威、高效的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切实提高全省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水平,为行政执法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p p   四、工作任务 /p p   根据监管需要、服务人口、产业发展、区域设置、能力基础等实际情况,在符合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重点加强省、市、县级检验检测机构及乡镇快速检测室建设。同时,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的作用。 /p p   (一)推进贵州省级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按照《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和《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黔府办发〔2013〕40号)等文件精神,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的省食品药品检验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的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管理的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涉及食品检验检测资源整合,组建省食品检验检测所(划转省食品药品检验所15名涉及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的全额拨款事业编制、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5名涉及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的全额拨款事业编制、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5名涉及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的全额拨款事业编制),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负责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检验检测。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和省兽药残留监测中心承担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等检验检测的职责 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承担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检测职责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检测职责 省分析测试研究院等食品检验机构承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委托、授权范围内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工作。 /p p   (二)推进市(州)级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的意见》(黔府发〔2013〕29号),整合市(州)级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人员、装备及相关经费,建立健全综合性的检验检测机构,交由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 /p p   (三)推进县级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黔府函〔2015〕235号),组建县(市、区、特区)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将质监、工商、卫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涉及的检验检测机构、人员、装备及相关经费整合,或组建专业优势突出、资源共享共用、可覆盖和服务周边地区的区域性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区域性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可作为市(州)级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的派出机构,或作为县政府或食品药品监管局直属事业单位,接受市(州)级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工作指导。具体整合和管理方式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有效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和产业发展需求。 /p p   (四)推进乡(镇)级检验检测机构建设。按照便捷高效原则,由县级政府确定在乡(镇、街道、社区)(或按区域)设立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室,接受乡(镇、街道、社区)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管理和指导。 /p p   五、功能定位 /p p   重点强化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的核心职能,突出其公益性属性,充分发挥其技术支撑保障作用。 /p p   (一)省级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具备较高的食品检验检测能力,力争优势领域能够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能够开展相关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开展基础性、关键性检验检测技术以及快速和补充检验检测方法研究,参与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具备突发事件预警反应能力。能够完成相应的法定检验、监督检验、执法检验、应急检验等任务,指导省内食品相关领域检验检测工作。为政府部门监管和执法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 /p p   (二)市级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具备食品常规检验检测能力,满足批量、快速检验检测和区域监管的技术保障需求。能够完成相应的食品监督执法常规性检验检测任务。能够为政府部门日常监管和执法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持。 /p p   (三)县级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具备对常见食品微生物、重金属、理化指标的实验室检验能力及定性快速检测能力。主要承担对检验检测时限要求较高的技术指标、不适宜长途运输品种以及区域特色食品的检验检测任务。 /p p   (四)乡镇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具备相应快速检测能力和预警报告能力。 /p p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市、县级检验检测机构在以检验检测为核心职能的基础上,扩展风险监测、评估、预警等技术职能,推动建成多职能的综合性技术支撑机构。 /p p   六、保障措施 /p p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事关食品安全监管全局。各级政府要统筹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工作,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领导,加快推进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p p   (二)协调配合,落实责任。各级编办、财政、人事、农业、工商、质监、卫计、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强指导和协调,督促开展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建设工作。各地要明确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管理牵头部门,完善工作机制,有效推进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p p   (三)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各职能部门根据食品安全监管的需要,编制年度监督抽检计划,制定下达全年日常监督抽检计划 根据年度检测计划,各地各职能部门编制检测经费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下达,确保完成年度抽检任务,并向当地食安办报备 各有关部门要把年度抽检计划布置的检测结果及时汇总报送当地食安办,实现检验检测信息共享,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预警提供科学依据。 /p p   (四)结合实际,优化配置。各地政府要结合本地区监管和产业发展实际,加强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及整合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给予经费支持和政策扶持,确保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科学合理。 /p p   (五)加强考核,提升水平。各地政府要研究建立科学合理的检验检测机构建设工作考评机制,完善工作制度,推动检验检测体系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有效开展,促进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快速发展和检验检测水平不断提升。 /p
  • 环保部监测司长解读《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
    p   近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今后一个时期加强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管理、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做出了全面规划和部署。 /p p   那么,《意见》是在怎样的背景下出台的?如何才能有效防范地方和部门的不当干预?如何解决环境监测机构的数据质量问题?带着以上问题,记者采访了环境保护部监测司司长刘志全。 /p p   记者:《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p p   刘志全:由于种种原因,当前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存在人为干预导致数据失真的突出问题:例如,地方不当干预环境监测行为时有发生,如指使相关人员通过干扰采样设施等手段窜改、伪造监测数据等现象,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 /p p   再如,排污单位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屡禁不止。有些企业为了逃避监管,蓄意干扰监测现场采样,窜改、伪造监测数据。 /p p   再如,环境监测机构服务水平良莠不齐。一些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受利益驱动,或屈从于委托单位的无理要求,编造数据、出假报告以赚取利润 或者为了抢占市场低价竞争,为了降低成本不按规范开展监测活动,监测质量堪忧。 /p p   此外,客观局限的原因也会导致数据不准,从而引发公众对环境监测数据的质疑。 /p p   记者:如何有效防范地方和部门不当干预? /p p   刘志全:为破除不当行政干预,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的独立性、公正性和真实性,《意见》从四个方面提出了解决对策: /p p   一是构建责任体系 /p p   首次明确提出地方党委和政府对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负领导责任,要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 /p p   二是建立约谈机制 /p p   对弄虚作假问题突出的市(地、州、盟),环保部和省级环保部门可以公开约谈市政府负责人,责成当地政府查处和整改。 /p p   三是强化防范和惩治 /p p   要求环保部会同中组部、监察部研究制定防范和惩治领导干部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管理办法,明确情形认定,规范查处程序,细化处理规定。 /p p   四是实行干预留痕和记录制度。 /p p   明确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的记录责任与义务,规范记录事项和方式,对干预信息做到全程留痕、依法提取、介质存储、归档备查。 /p p   记者:如何解决环境监测机构数据质量问题? /p p   刘志全: /p p   强化主体责任 /p p   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明确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对原始监测数据和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 /p p   落实管理制度 /p p   《意见》明确要求,专门用于在线自动监测监控的仪器设备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使用的标准物质应当有证、可溯源。 /p p   加大检查力度 /p p   《意见》明确了环境保护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职能,要求两部门开展“双随机”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p p   严格处罚 /p p   查实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的,环保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法处罚外,有关部门还将依法追究连带责任 质检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撤销有关资质认定证书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弄虚作假的企业、机构和个人信息应向社会公开,并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发展改革、工商、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联合惩戒,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p p /p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检验检测行业做优做强的指导意见》解读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检验检测行业做优做强的指导意见》解读9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检验检测行业做优做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负责人就《指导意见》有关情况进行了解读。一、《指导意见》的起草背景?检验检测是国家质量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重点支持发展的高技术服务业和生产性服务业。201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提出要支持发展检验检测认证等高技术服务业,提升战略性新兴产业检验检测认证支撑能力。国务院也出台政策文件,提出要营造行业发展良好环境,推动检验检测服务业做强做优做大。随着“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化,我国检验检测市场呈现快速发展势头。截至2020年底,全国检验检测机构4.9万家,从业人员超140万人,当年向社会出具检验检测报告5.67亿份,年度营业收入3586亿元。“十三五”期间,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营业收入翻了一番,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14.78%;出具的检测报告增长72.3%,年均复合增长率11.5%。但是,对标高质量发展,检验检测行业还存在高端服务供给不足、创新能力和品牌竞争力有待增强、市场化集约化水平有待提升、市场秩序需要进一步规范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定不移推进质量强国、制造强国建设,完善国家质量基础设施,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近年来检验检测领域改革发展的实践经验,研究出台了该《指导意见》。二、《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检验检测“十四五”期间行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并提出了四个方面的任务措施。一是着力深化改革,推动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发展。积极推进事业单位性质检验检测机构的市场化改革,深化国有企业性质检验检测机构改革,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检验检测行业,打造共性技术服务平台。二是坚持创新引领,强化技术支撑能力。加快技术创新与产业化应用,加强国家质检中心建设,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三是激发市场活力,提升质量竞争力。完善市场要素资源供给,引导行业品牌建设,深化国际合作交流。四是加强规范管理,提高行业公信力。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检验检测监管机制,强化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三、《指导意见》对促进检验检测行业做优做强的总体考虑和发展目标?《指导意见》明确了促进检验检测行业做优做强的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围绕建设质量强国、制造强国,服务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加快建设现代检验检测产业体系,推动检验检测服务业做优做强,实现集约化发展,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技术支撑。《指导意见》强调了促进检验检测行业做优做强的四项工作原则。一是坚持深化改革。坚定不移推进经营性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改革,加强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破除制约行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二是坚持创新驱动。坚持把创新作为驱动检验检测发展的第一动力,完善检验检测创新体系,加强共性技术平台建设,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三是坚持市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增强检验检测行业发展内生动力,提高经济质量效益和核心竞争力。四是坚持目标导向。聚焦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对标国际先进水平,明确主攻方向和突破口,统筹检验检测行业与产业链深度融合,推动检验检测行业集约发展。《指导意见》提出了检验检测行业“十四五”发展目标,到2025年,检验检测体系更加完善,创新能力明显增强,发展环境持续优化,行业总体技术能力、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和公信力显著提升,涌现一批规模效益好、技术水平高、行业信誉优的检验检测企业,培育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检验检测知名品牌,打造一批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和公共服务平台,形成适应新时代发展需要的现代化检验检测新格局。四、如何推动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改革?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检验检测市场化改革工作一直在持续推进。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质检总局《关于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4〕8号),提出要按照政府职能转变和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大力推进整合,优化布局结构。不断提升市场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推动检验检测认证高技术服务业做强做大。2018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提出加快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培育一批操作规范、技术能力强、服务水平高、规模效益好、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推动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做强做优做大。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国办发〔2019〕39号),提出要推动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与政府部门彻底脱钩,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检验检测认证市场。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检验检测机构资源整合和市场化改革,取得明显成效。《中国市场监管报》开辟专栏,专题宣传交流各地改革经验。近5年,我国事业单位制检验检测机构的比重分别为34.54%、31.30%、27.68%、25.16%和22.81%,占比逐年下降。民营检验检测机构持续快速发展,2020年底,全国取得资质认定的民营检验检测机构共27302家,较上年年底增长18.92%,超过全部检验检测机构的半数;取得营收1391.94亿元,较上年年底增长18.44%。《指导意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提出“坚持市场主导”的基本原则,坚定不移推进经营性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改革。强调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地方党委、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积极稳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强调要科学界定检验检测机构功能定位,经营类机构要转企改制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实现市场化运作,规范经营行为,提升技术能力,着力做优做强;公益类机构要大力推进整合,优化布局结构,强化公益属性,严格执行事业单位相关管理政策,提升职业化、专业化服务水平。考虑到各地情况不同,《指导意见》对检验检测市场化改革不搞“一刀切”,支持各地从实际出发,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指导意见》还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和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精神,提出要深化国有企业性质检验检测机构改革,加快国有企业性质检验检测机构的优化布局和结构调整,推进国有企业战略性重组、专业化整合,推动国有企业性质检验检测机构率先做强做优做大 鼓励民营企业和其他社会资本投资检验检测服务,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申请相关资质,面向社会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培育壮大检验检测市场主体。五、强化检验检测技术支撑能力的主要措施?经过多年发展,我国已形成规模庞大、覆盖面广的检验检测产业体系,但在高端服务供给方面还存在不足,部分检验检测技术和仪器设备还受制于人,特别是高端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被国外品牌垄断,迫切需要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快建设世界一流的现代检验检测产业体系。为此,《指导意见》提出,要坚持把创新作为驱动检验检测发展的第一动力,完善检验检测创新体系,加强共性技术平台建设,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动行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一是提升行业自主创新能力。瞄准国际技术前沿,推进检验检测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实施,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突破一批基础性、公益性和产业共性技术瓶颈。二是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聚焦产业发展和民生需求,支持检验检测机构从提供单一检测服务向参与产品设计、研发、生产、使用全生命周期提供解决方案发展,引导检验检测机构开展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实现“一体化”发展,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综合服务。三是加强国家质检中心规范管理,严格建设标准和程序规定,完善退出机制,优化国家质检中心布局。四是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围绕重点学科领域和创新方向,突出“高精尖缺”导向,坚持引进和培养并重,加快培养高层次领军人才和紧缺急需人才,着力造就一批高水平创新团队,提升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六、如何发挥技术优势促进质量提升行动?为了进一步发挥检验检测技术支撑作用,推动形成具有更强创新力、更高附加值、更安全可靠的产业链供应链,为质量强国、制造强国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技术支撑,《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组织开展检验检测助推产业优化升级行动。今年以来,市场监管总局围绕服务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提出多项重要举措。一是指导成立检验检测促进产业升级创新联合体,搭建产学研用测为一体的检验检测协同创新平台,促进产业上下游之间加强产业协同和技术攻关,加快攻克重要领域“卡脖子”技术,解决跨行业、跨领域的关键共性技术问题。二是支持国家质检中心积极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和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积极参与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定工作。三是针对高端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卡脖子”问题,探索开展国产化验证评价体系建设,推动国产检测仪器产业高质量发展。四是加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围绕先进制造业发展积极打造一批共性技术服务平台,重点支持建设一批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业、新材料、智能及新能源汽车、新能源等高水平国家质检中心。支持各地加强检验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示范区、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建设,促进检验检测行业与地方经济建设深度融合发展。五是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检验检测促进经济社会创新发展”优秀案例征集、发布工作,推动形成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带动检验检测服务业整体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七、引导检验检测行业品牌建设的主要举措?近年来,我国检验检测市场品牌化集约化发展趋势明显,全国规模以上(年收入1000万元以上)检验检测机构有6414家,占全行业的13.1%;当年实现营业收入2771亿元,占全行业的77.4%;有481家营业收入上亿元,上市企业有102家,涌现了一大批在规模、水平、能力上都比较强的检验检测机构。但与国际先进同行相比,缺少在国际上真正叫得响的知名品牌,与发达国家或地区实现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互认还有很多工作要做。为此,《指导意见》提出,要引导行业品牌建设,着力培育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检验检测知名品牌。一是建立健全检验检测行业品牌培育、发展、激励、保护政策和机制,营造良好的检验检测品牌成长环境。二是鼓励检验检测机构依法进行商标注册、品牌保护,不断增强检验检测行业品牌意识、价值和形象。三是着力扶持、培育一批技术能力强、服务信誉好的检验检测机构成为行业品牌,提高品牌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公信力,推动形成检验检测国际知名品牌。四是鼓励检验检测机构通过认可机构的认可,不断提升社会知名度和国际市场竞争力。五是支持中小型检验检测机构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发挥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培育一批“单项冠军”“隐形冠军”。八、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主要措施?市场监管总局高度重视检验检测市场监管工作,2018年9月市场监管总局机关成立不久,就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认证检测乱象”专项整治行动,2019年和2020年又会同生态环境部等相关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2018年以来,累计检查检验检测机构超过4.5万家次,近三成机构受到不同程度的行政处理、处罚。经过持续整治,检验检测市场秩序有所好转,但部分领域不规范现象仍然突出,尤其是环境监测、机动车检验领域。公信力是检验检测行业发展的生命线,为进一步规范检验检测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指导意见》提出,要着力加大监管力度。一是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检验检测监管机制,加大重点领域及高风险领域的抽查比例,强化线上线下渠道监管,严厉打击检验检测违法行为。二是加快推动检验检测机构行业监管及行政处罚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构建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提高违法失信成本。三是积极利用“互联网+监管”“大数据”“云监管”等智慧监管手段和能力验证、实验室间比对等技术措施,加强监管方式创新,提升监管效能。检验检测监管不能单靠政府部门“单打独斗”,要依靠其他力量,形成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公众互动的治理格局。《指导意见》提出,要强化行业自律,严格落实检验检测机构主体责任,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公开承诺、发布诚信声明、公开检验检测报告等,接受社会监督;推动行业协会、商会等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引导行业开展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督;优化12315平台服务,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做到有案必查、查必有果;探索建立“吹哨人”、内部举报人等制度,鼓励同业监督。九、推动《指导意见》实施的保障措施?《指导意见》提出5项保障措施。一是优化营商环境。坚持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工作部署,依法界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施范围。全面推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度,加强对机构承诺内容真实性的核查。进一步压缩资质认定许可和评审时限,优化服务,便利机构取证。二是强化法治保障。推动检验检测管理条例立法研究,进一步建立健全检验检测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三是积极争取支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加强与各产业领域归口部门的协调沟通。四是完善统计调查制度和行业运行监测预警工作机制,推动建立行业监测工作队伍。五是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网络新媒体作用,结合“世界认可日”“全国检验检测机构开放日”等重要活动,积极宣传检验检测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经验和成效,加大对检验检测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让追求卓越、崇尚质量、诚信有为成为检验检测行业的价值导向和时代精神。
  • 《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11-08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若干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若干意见》全文如下。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任务。为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医改成果,现就推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医改取得重大进展和明显成效   新一轮医改启动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的核心理念,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坚持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循序推进的基本路径,攻坚克难,扎实推进改革各项工作,深化医改取得重大进展和明显成效。主要表现在:全民医保制度基本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固在95%以上,覆盖人口超过13亿人,2016年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达到人均420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全面推开,保障水平大幅提升。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持续拓展深化,全国1977个县(市)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扩大到200个,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正在形成。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不断健全,基本实现乡乡有卫生院、村村有卫生室,服务能力明显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程度大幅提升,实施12大类45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覆盖居民生命全过程,惠及亿万群众。药品供应保障体系进一步健全,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行公开透明的公立医疗机构药品省级网上集中采购,逐步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加快推进,全国超过一半的县(市)开展了基层首诊试点,县域内就诊率达80%以上。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比重持续下降,由2008年的40.4%下降到30%以下;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可及性明显提升,80%的居民15分钟能够到达医疗机构;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显著提升,人均预期寿命达到76.34岁,比2010年提高1.51岁,人民健康水平总体上优于中高收入国家平均水平,用较少的投入取得了较高的健康绩效。实践证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方向正确、路径清晰、措施有力,改革成果广泛惠及人民群众,在解决看病就医问题、提高人民群众健康素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深化医改逐步由打好基础转向提升质量、由形成框架转向制度建设、由单项突破转向系统集成和综合推进,顶层设计不断完善,地方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增强,重点难点问题逐步突破,涌现出一批敢啃硬骨头、勇于探索创新的典型地区,形成了一批符合实际、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当前,深化医改已进入深水区和攻坚期,利益调整更加复杂,体制机制矛盾凸显。在改革爬坡过坎的关键时期,总结推广前期深化医改创造的好做法和成熟经验,充分发挥典型经验对全局改革的示范、突破、带动作用,有利于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念、攻坚克难,有利于创新体制机制、突破利益藩篱,有利于加快完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运用典型经验,推动医改向纵深发展   (一)建立强有力的领导体制和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工作机制,为深化医改提供组织保障   1.加强党委和政府对医改工作的领导。深化医改工作由地方各级党政一把手负责。由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一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医改领导小组组长,充分发挥医改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切实落实政府对医改的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   2.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抓责任分工机制,建立改革任务台账制度,将责任层层落实到位。抓督查落实机制,专项督查重点改革任务,作为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抓考核问责机制,将医改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全面深化改革绩效考核和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严肃问责改革推进不力的地区和个人,表彰奖励积极创新、成效显著的地区和个人。   (二)破除以药补医,建立健全公立医院运行新机制   3.按照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基本路径逐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积极稳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在确保公立医院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的前提下,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要求,分类指导理顺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间和医疗服务项目的比价关系。所有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统筹考虑当地政府确定的补偿政策,精准测算调价水平,同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通过规范诊疗行为、降低药品和耗材费用等腾出空间,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价格调整要重点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疗、手术、护理、康复和中医等医疗项目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等价格,并做好与医保支付、分级诊疗、费用控制等政策的相互衔接。通过综合施策,逐步增加医疗服务收入(不含药品、耗材、检查、化验收入)在医院总收入中的比例,建立公立医院运行新机制。   4.落实公立医院药品分类采购。区分药品不同情况,通过招标、谈判、直接挂网、定点生产等方式形成合理采购价格。坚持集中带量采购原则,对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高、多家企业生产的基本药物和非专利药品,由省级药品采购机构集中招标采购。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可采取以市为单位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行采购。鼓励跨区域联合采购和专科医院联合采购。实行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开展高值医用耗材、检验检测试剂和大型医疗设备集中采购。对部分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价格谈判机制。谈判结果在国家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布,医院按谈判结果采购药品。做好与医保支付政策的衔接,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谈判药品纳入医保合规费用范围。   5.公立医院药品采购逐步实行“两票制”。各地要因地制宜,逐步推行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鼓励其他医疗机构推行“两票制”,减少药品流通领域中间环节,提高流通企业集中度,打击“过票洗钱”,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净化流通环境。通过整合药品经营企业仓储资源和运输资源,加快发展药品现代物流,鼓励区域药品配送城乡一体化,为推进“两票制”提供基础条件。建立商业贿赂企业黑名单制度,对出现回扣等商业贿赂行为的药品生产和流通企业,取消其供货资格。   6.规范诊疗行为。利用信息化手段对所有医疗机构门诊、住院诊疗行为和费用开展全程监控和智能审核,做到事前提醒、事中控制、事后审核。开展处方点评,加强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加强合理用药和不良反应监测,对价格高、用量大、非治疗辅助性等药品建立重点监控目录,开展跟踪监控、超常预警。重点药品可实行备案采购,明确采购数量、开具处方的医生,由医疗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向药品采购部门备案。严格控制公立医院规模过快增长。   7.落实政府投入责任。全面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的投入政策。按照有关规定,逐步偿还和化解符合规定的公立医院长期债务。   (三)发挥医保基础性作用,加强对医疗服务的外部制约   8.加强医保经办管理职能。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等“六统一”。理顺管理体制,统一基本医保经办管理,可开展设立医保基金管理中心的试点,承担基金支付和管理,药品采购和费用结算,医保支付标准谈判,定点机构的协议管理和结算等职能,充分发挥医保对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医院和医生的监督制约作用,为联动改革提供抓手。统一后的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大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力度,进一步发挥医保对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控制作用。   9.全面推进支付方式改革。逐步减少按项目付费,完善医保付费总额控制,推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按人头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多种付费方式相结合的复合型付费方式,鼓励实行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DRGs)方式,逐步将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覆盖所有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将点数法与预算管理、按病种付费等相结合,促进医疗机构之间有序竞争和资源合理配置。建立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约束机制,激发医疗机构规范行为、控制成本的内生动力。   10.创新基本医保经办服务模式。按照管办分开的原则,推进医保经办机构专业化。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基本医保经办服务,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引入竞争机制,提高医保经办管理服务效率和质量。鼓励发展商业健康保险。   (四)推进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   11.理顺政府办医体制。各地要因地制宜,探索有效的组织形式,统筹履行政府办医职责。   12.落实公立医院运营管理自主权。转变政府职能,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从直接管理公立医院转变为行业管理,强化政策法规、行业规划、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监督指导职责。完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落实内部人事管理、机构设置、收入分配、副职推荐、中层干部任免、年度预算执行等自主权。健全公立医院内部决策和制约机制,加强院务公开,发挥职工代表大会职能,强化民主管理。   13.实施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建立以公益性为导向的考核评价体系,突出功能定位、职责履行、社会满意度、费用控制、运行绩效、财务管理等指标。定期组织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以及院长年度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考核结果与医院财政补助、医保支付、绩效工资总量以及院长薪酬、任免、奖惩等挂钩,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14.加强公立医院精细化管理。完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质量监控考评体系,推进临床路径管理,促进医疗质量持续改进。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开展成本核算,全面分析收支情况、预算执行、成本效率和偿债能力等,作为医院运行管理决策的重要依据。推行第三方会计审计监督制度,加强对医院国有资产、经济运行的监管。   (五)建立符合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15.建立灵活用人机制。创新公立医院编制管理方式,完善编制管理办法,积极探索开展公立医院编制管理改革试点。在地方现有编制总量内,确定公立医院编制总量,逐步实行备案制,在部分大中城市三级甲等公立医院开展编制管理改革,实行人员总量管理试点。实行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公开招聘制度等人事管理制度。简化专业技术人员招聘程序,对医院紧缺的专业技术人员或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由医院采取考察的方式予以招聘。增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高级岗位比例,拓宽医务人员职业发展空间。   16.推进薪酬制度改革。地方可结合实际,按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公立医院薪酬水平,逐步提高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对工作时间之外劳动较多、高层次医疗人才集聚、公益目标任务繁重、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公立医疗机构,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予以倾斜。加强对医务人员的长期激励,建立以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机制,薪酬在保持现有水平的基础上实现适度增长。公立医疗机构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根据考核结果自主分配绩效工资。薪酬总量核定和个人绩效工资分配不与医疗机构的药品、耗材、大型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薪酬分配体现岗位的技术含量、风险、贡献等,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在核定的收支结余中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   (六)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和医疗联合体为重要抓手,加快分级诊疗制度建设   17.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组建以家庭医生为核心、专科医师提供技术支持的签约服务团队,向居民提供长期连续的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和健康管理服务。优化签约服务内涵,在就医、转诊、用药、医保等方面对签约居民实行差异化政策,促进基层首诊。健全以标化工作量为基础的绩效考核体系。可引导居民或家庭在与家庭医生团队签约的同时,自愿选择一所二级医院、一所三级医院,建立“1+1+1”的组合签约服务模式,签约居民可在签约组合内任意选择一家医疗机构就诊,若到组合外就诊须由家庭医生转诊,引导居民改变就医习惯,形成合理就医秩序。   18.组建医疗联合体。按照政府主导、自愿组合、区域协同、方便群众的原则,以资源共享和人才下沉为导向,建立医疗资源纵向联合体,提升基层服务能力。在医疗联合体内部明确城市三级医院、二级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责权利关系,签订双向转诊协议,健全相关管理、运行和考核等机制。推进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县管乡用、乡管村用,建立人才柔性流动机制,轮流到基层服务。加大对口帮扶力度,精准帮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推进城乡医疗资源均衡配置。依托对口支援渠道,整合医疗资源,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医疗卫生事业的扶持力度,进一步做好医疗人才“组团式”援藏援疆工作。   19.发挥中医药服务优势。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馆建设,推行中医药综合服务模式,广泛推广运用中医药适宜技术,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防治中的作用。在提高中医医疗服务价格、体现中医药技术劳务价值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中医按病种支付标准。对基层中医药服务体系不健全、能力较弱的地区,将中医医院的门诊中医诊疗服务纳入首诊范围,满足人民群众首诊看中医的需求。创新中医诊疗模式。   20.健全分级诊疗配套政策。合理划分和落实各级医疗机构诊疗职责,明确转诊程序和标准,实行首诊负责制和转诊审批责任制。发挥医保政策调节作用,将医疗机构落实诊疗职责和转诊情况与绩效考核和医保基金拨付挂钩。探索对纵向合作的医疗联合体等分工协作模式实行医保总额付费,引导双向转诊。完善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医保差异化支付政策,促进基层首诊。对于按规定转诊的患者,在医保报销政策上给予倾斜。   (七)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改善群众就医体验   21.加强健康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构建互通共享、业务协同的国家、省、市、县四级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完善以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电子处方等为核心的基础数据库,打通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数据资源共享通道,健全基于互联网、大数据技术的分级诊疗信息系统,为实现连续、协同、整合的医疗卫生服务提供技术支撑。   22.大力推进便民惠民服务。优化诊疗流程,改善就医环境,统筹安排预约、检查、诊疗、转诊、支付结算等环节,推进互联网预约分诊、移动支付、诊间结算、结果查询等应用。健全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机制,放大优质资源辐射作用,方便群众就近看病就医。利用移动客户端、物联网等技术,搭建医患双方交流平台,为健康咨询、患者反馈、健康管理等提供便利。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供远程医疗服务,优先开通834个贫困县的远程医疗系统。推进居民健康卡、社会保障卡等应用集成,激活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应用,加强军地信息衔接、互联互通,推动预防、治疗、康复和健康管理一体化的电子健康服务。合理调配医疗资源,科学安排各专业出诊医师数量,保证医师有足够的诊查时间,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八)发展和规范社会办医,满足多元化医疗服务需求   23.提升社会办医发展水平。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为社会办医留出足够空间,优先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优化社会办医发展环境,推进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在市场准入、社会保险定点、重点专科建设、职称评定、学术交流、等级评审、技术准入等方面同等待遇。支持社会办医连锁经营、树立品牌、集团发展,提供高端服务以及康复、老年护理等紧缺服务。鼓励社会力量按有关规定建立独立的医学检验、医学影像诊断、消毒供应和血液净化机构。   24.加强规范管理。推行属地化管理,加强全行业监管,对所有医疗机构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依法规范社会办医疗机构的从业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按照“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精简优化审批准入程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产权归属、财务运营、资金结余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促进社会办医健康发展。   三、加大推广力度,增强深化医改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一)高度重视推广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深刻认识推广深化医改经验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学习医改经验,深入研究领会改革思路、步骤和方法,将推广相关改革措施列为本地区重点工作,增强改革定力,加大改革力度。要形成改革者上、不改革者下的用人导向,扎实推进改革,确保改革经验生根落地,产生实效。   (二)因地制宜探索创新。各地要紧密结合自身实际,尊重基层首创精神,把制度创新作为核心任务,围绕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创新,探索改革有效实施路径,明确改革内在逻辑和政策组合,实施改革精细化管理,鼓励区域联动。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抓实目标任务、精准落地、探索创新、跟踪问效、机制保障,培育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   (三)加强对推广工作的督查指导。各有关部门要落实简政放权相关要求,按照职责加强指导,给予政策支持。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及时分析解决出现的问题,防止经验推广工作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进一步总结各地创造的成熟经验,及时上升为政策,把改革成果总结好、巩固好、发展好。   (四)切实做好宣传工作。继续加强对医改典型经验的挖掘和宣传,反映鲜活的医改实践和进展成效,坚定改革信心,凝聚改革共识。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为深化医改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 国务院印发《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全文如下。  为加快解决现行以块为主的地方环保管理体制存在的突出问题,现就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改革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建立健全条块结合、各司其职、权责明确、保障有力、权威高效的地方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切实落实对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督责任,增强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独立性、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适应统筹解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问题的新要求,规范和加强地方环保机构队伍建设,为建设天蓝、地绿、水净的美丽中国提供坚强体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改革试点要有利于推动解决地方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利于环境保护责任目标任务的明确、分解及落实,有利于调动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积极性,有利于新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平稳过渡。  ——强化履职尽责。地方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负总责。建立健全职责明晰、分工合理的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加强监督检查,推动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对失职失责的,严肃追究责任。  ——确保顺畅高效。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强化省级环保部门对市县两级环境监测监察的管理,协调处理好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与属地主体责任、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关系,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  ——搞好统筹协调。做好顶层设计,要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各项任务相协调,与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完善相联动,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相衔接,提升改革综合效能。  二、强化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  (三)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对生态环境负总责的要求。试点省份要进一步强化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主要责任,完善领导干部目标责任考核制度,把生态环境质量状况作为党政领导班子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建立和实行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环境监测执法活动、插手具体环境保护案件查处的责任追究制度,支持环保部门依法依规履职尽责。  (四)强化地方环保部门职责。省级环保部门对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规划建设环境监测网络,对省级环境保护许可事项等进行执法,对市县两级环境执法机构给予指导,对跨市相关纠纷及重大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市级环保部门对全市区域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属地环境执法,强化综合统筹协调。县级环保部门强化现场环境执法,现有环境保护许可等职能上交市级环保部门,在市级环保部门授权范围内承担部分环境保护许可具体工作。  (五)明确相关部门环境保护责任。试点省份要制定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相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明确各相关部门在工业污染防治、农业污染防治、城乡污水垃圾处理、国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机动车船污染防治、自然生态保护等方面的环境保护责任,按职责开展监督管理。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实现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内在统一、相互促进。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将相关部门环境保护履职尽责情况纳入年度部门绩效考核。  三、调整地方环境保护管理体制  (六)调整市县环保机构管理体制。市级环保局实行以省级环保厅(局)为主的双重管理,仍为市级政府工作部门。省级环保厅(局)党组负责提名市级环保局局长、副局长,会同市级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征求市级党委意见后,提交市级党委和政府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其中局长提交市级人大任免 市级环保局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征求市级党委意见后,由省级环保厅(局)党组审批任免。直辖市所属区县及省直辖县(市、区)环保局参照市级环保局实施改革。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环保局实行以省级环保厅(局)为主的双重管理 涉及厅级干部任免的,按照相应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  县级环保局调整为市级环保局的派出分局,由市级环保局直接管理,领导班子成员由市级环保局任免。开发区(高新区)等的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由试点省份确定。  地方环境保护管理体制调整后,要注意统筹环保干部的交流使用。  (七)加强环境监察工作。试点省份将市县两级环保部门的环境监察职能上收,由省级环保部门统一行使,通过向市或跨市县区域派驻等形式实施环境监察。经省级政府授权,省级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市县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执行情况,一岗双责落实情况,以及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省级党委和政府报告。  (八)调整环境监测管理体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所辖各市县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工作由省级环保部门统一负责,实行生态环境质量省级监测、考核。现有市级环境监测机构调整为省级环保部门驻市环境监测机构,由省级环保部门直接管理,人员和工作经费由省级承担 领导班子成员由省级环保厅(局)任免 主要负责人任市级环保局党组成员,事先应征求市级环保局意见。省级和驻市环境监测机构主要负责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工作。直辖市所属区县环境监测机构改革方案由直辖市环保局结合实际确定。  现有县级环境监测机构主要职能调整为执法监测,随县级环保局一并上收到市级,由市级承担人员和工作经费,具体工作接受县级环保分局领导,支持配合属地环境执法,形成环境监测与环境执法有效联动、快速响应,同时按要求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相关工作。  (九)加强市县环境执法工作。环境执法重心向市县下移,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强化属地环境执法。市级环保局统一管理、统一指挥本行政区域内县级环境执法力量,由市级承担人员和工作经费。依法赋予环境执法机构实施现场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条件和手段。将环境执法机构列入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序列,配备调查取证、移动执法等装备,统一环境执法人员着装,保障一线环境执法用车。  四、规范和加强地方环保机构和队伍建设  (十)加强环保机构规范化建设。试点省份要在不突破地方现有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额的前提下,统筹解决好体制改革涉及的环保机构编制和人员身份问题,保障环保部门履职需要。目前仍为事业机构、使用事业编制的市县两级环保局,要结合体制改革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逐步转为行政机构,使用行政编制。  强化环境监察职能,建立健全环境监察体系,加强对环境监察工作的组织领导。要配强省级环保厅(局)专职负责环境监察的领导,结合工作需要,加强环境监察内设机构建设,探索建立环境监察专员制度。  规范和加强环境监测机构建设,强化环保部门对社会监测机构和运营维护机构的管理。试点省份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规范设置环境执法机构。健全执法责任制,严格规范和约束环境监管执法行为。市县两级环保机构精简的人员编制要重点充实一线环境执法力量。  乡镇(街道)要落实环境保护职责,明确承担环境保护责任的机构和人员,确保责有人负、事有人干 有关地方要建立健全农村环境治理体制机制,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  (十一)加强环保能力建设。尽快出台环保监测监察执法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全面推进环保监测监察执法能力标准化建设,加强人员培训,提高队伍专业化水平。加强县级环境监测机构的能力建设,妥善解决监测机构改革中监测资质问题。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继续强化核与辐射安全监测执法能力建设。  (十二)加强党组织建设。认真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把全面从严治党落到实处。应按照规定,在符合条件的市级环保局设立党组,接受批准其设立的市级党委领导,并向省级环保厅(局)党组请示报告党的工作。市级环保局党组报市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后,可在县级环保分局设立分党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基层党组织接受所在地方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和本级环保局(分局)党组指导。省以下环保部门纪检机构的设置,由省级环保厅(局)商省级纪检机关同意后,按程序报批确定。  五、建立健全高效协调的运行机制  (十三)加强跨区域、跨流域环境管理。试点省份要积极探索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跨地区环保机构,有序整合不同领域、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的监管力量。省级环保厅(局)可选择综合能力较强的驻市环境监测机构,承担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职能。  试点省份环保厅(局)牵头建立健全区域协作机制,推行跨区域、跨流域环境污染联防联控,加强联合监测、联合执法、交叉执法。  鼓励市级党委和政府在全市域范围内按照生态环境系统完整性实施统筹管理,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环评、统一监测、统一执法,整合设置跨市辖区的环境执法和环境监测机构。  (十四)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试点省份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本地区环境保护重大问题,强化综合决策,形成工作合力。日常工作由同级环保部门承担。  (十五)强化环保部门与相关部门协作。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应为属地党委和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提供支持,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提供监测支持。市级环保部门要协助做好县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统筹谋划和科学决策。省级环保部门驻市环境监测机构要主动加强与属地环保部门的协调联动,参加其相关会议,为市县环境管理和执法提供支持。目前未设置环境监测机构的县,其环境监测任务由市级环保部门整合现有县级环境监测机构承担,或由驻市环境监测机构协助承担。加强地方各级环保部门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联动执法、应急响应,协同推进环境保护工作。  (十六)实施环境监测执法信息共享。试点省份环保厅(局)要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与环境执法信息共享机制,牵头建立、运行生态环境监测信息传输网络与大数据平台,实现与市级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县级政府及县级环保分局互联互通、实时共享、成果共用。环保部门应将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等情况及时通报属地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六、落实改革相关政策措施  (十七)稳妥开展人员划转。试点省份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机构隶属关系调整,相应划转编制和人员,对本行政区域内环保部门的机构和编制进行优化配置,合理调整,实现人事相符。试点省份根据地方实际,研究确定人员划转的数量、条件、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开展划转工作。地方各级政府要研究出台政策措施,解决人员划转、转岗、安置等问题,确保环保队伍稳定。改革后,县级环保部门继续按国家规定执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  (十八)妥善处理资产债务。依据有关规定开展资产清查,做好账务清理和清产核资,确保账实相符,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对清查中发现的国有资产损益,按照有关规定,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实并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后处理。按照资产随机构走原则,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资产划转和交接。按照债权债务随资产(机构)走原则,明确债权债务责任人,做好债权债务划转和交接。地方政府承诺需要通过后续年度财政资金或其他资金安排解决的债务问题,待其处理稳妥后再行划转。  (十九)调整经费保障渠道。试点期间,环保部门开展正常工作所需的基本支出和相应的工作经费原则上由原渠道解决,核定划转基数后随机构调整划转。地方财政要充分考虑人员转岗安置经费,做好改革经费保障工作。要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将环保部门纳入相应级次的财政预算体系给予保障。人员待遇按属地化原则处理。环保部门经费保障标准由各地依法在现有制度框架内结合实际确定。  七、加强组织实施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试点省份党委和政府对环保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负总责,成立相关工作领导小组。试点省份党委要把握改革方向,研究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试点省份政府要制定改革实施方案,明确责任,积极稳妥实施改革试点。试点省份环保、机构编制、组织、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力推动。市县两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改革工作顺利开展、环保工作有序推进。  环境保护部、中央编办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分类指导和跟踪分析,做好典型引导和交流培训,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研究出台有关政策措施,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涉及需要修改法律法规的,按法定程序办理。  (二十一)严明工作纪律。试点期间,严肃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等各项纪律,扎实做好宣传舆论引导,认真做好干部职工思想稳定工作。  (二十二)有序推进改革。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开展试点工作,并积极做好前期准备。环境保护部、中央编办根据不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特点和环境问题类型,结合地方改革基础,对申请试点的省份改革实施方案进行研究,统筹确定试点省份。试点省份改革实施方案须经环境保护部、中央编办备案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试点省份要按照本指导意见要求和改革实施方案,因地制宜创新方式方法,细化举措,落实政策,先行先试,力争在2017年6月底前完成试点工作,形成自评估报告。环境保护部、中央编办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提出配套政策和工作安排建议,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全面推开改革工作。  未纳入试点的省份要积极做好调查摸底、政策研究等前期工作,组织制定改革实施方案,经环境保护部、中央编办备案同意后组织实施、有序开展,力争在2018年6月底前完成省以下环境保护管理体制调整工作。在此基础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进一步完善配套措施,健全机制,确保“十三五”时期全面完成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任务,到2020年全国省以下环保部门按照新制度高效运行。
  • 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
    近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3〕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全会精神和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决定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食品药品实行统一监督管理。为确保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上下联动、协同推进,平稳运行、整体提升,现就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重要意义   食品药品安全是重大的基本民生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民群众高度关切。近年来,国家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政策举措,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不断加大监管力度,我国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水平稳步提高,形势总体稳定趋好。但实践中食品监管职责交叉和监管空白并存,责任难以完全落实,资源分散配置难以形成合力,整体行政效能不高。同时,人民群众对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也提出了更高要求,药品监督管理能力也需要加强。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整合机构和职责,有利于政府职能转变,更好地履行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 有利于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强化和落实监管责任,实现全程无缝监管 有利于形成一体化、广覆盖、专业化、高效率的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形成食品药品监管社会共治格局,更好地推动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   各地区要充分认识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履行对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的要求,抓紧抓好本地区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和机构调整工作。   二、加快推进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   地方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为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为重点,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减少监管环节、明确部门责任、优化资源配置,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充实加强基层监管力量,进一步提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水平。   (一)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为了减少监管环节,保证上下协调联动,防范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省、市、县级政府原则上参照国务院整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能和机构的模式,结合本地实际,将原食品安全办、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和药品管理职能进行整合,组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对食品药品实行集中统一监管,同时承担本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领导班子由同级地方党委管理,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须事先征求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   (二)整合监管队伍和技术资源。参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关于“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相应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队伍和检验检测机构划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省、市、县各级工商部门及其基层派出机构要划转相应的监管执法人员、编制和相关经费,省、市、县各级质监部门要划转相应的监管执法人员、编制和涉及食品安全的检验检测机构、人员、装备及相关经费,具体数量由地方政府确定,确保新机构有足够力量和资源有效履行职责。同时,整合县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建立区域性的检验检测中心。   (三)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在整合原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监部门现有食品药品监管力量基础上,建立食品药品监管执法机构。要吸纳更多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执法工作需要,加强监管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监管水平。地方各级政府要增加食品药品监管投入,改善监管执法条件,健全风险监测、检验检测和产品追溯等技术支撑体系,提升科学监管水平。食品药品监管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四)健全基层管理体系。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可在乡镇或区域设立食品药品监管派出机构。要充实基层监管力量,配备必要的技术装备,填补基层监管执法空白,确保食品和药品监管能力在监管资源整合中都得到加强。在农村行政村和城镇社区要设立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承担协助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职责。要进一步加强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推进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加快形成食品药品监管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体系。   三、认真落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责任   (一)地方政府要负总责。地方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对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的要求,在省级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切实抓好本地区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统筹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职责调整工作,确保职能、机构、队伍、装备等及时划转到位,配套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项工作有序衔接。要加强组织协调,强化保障措施,落实经费保障,实现社会共治,提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整体水平。   (二)监管部门要履职尽责。要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建立和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建立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制,强化监管执法检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预警,严密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农业部门要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加强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和有关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强化源头治理。各地可参照国家有关部门对食用农产品监管职责分工方式,按照无缝衔接的原则,合理划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农业部门的监管边界,切实做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与批发市场准入管理的衔接。卫生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标准、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各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要切实履行监督、指导、协调职能,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完善政府、企业、社会齐抓共管的综合监管措施。   (三)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各级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做好相关工作,形成与监管部门的密切协作联动机制。质监部门要加强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城管部门要做好食品摊贩等监管执法工作。公安机关要加大对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的侦办力度,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活动。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健全督促生产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   四、确保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有序推进   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社会关注度高,各方面对体制改革的期待高,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务必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加快推进步伐,取得让人民群众满意的实效。   (一)加强领导,扎实推进。省级政府负责制定出台体制改革工作方案和配套措施,统筹本地区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工作。地方各级政府要成立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负责。食品药品日常监管任务繁重,要尽可能缩短改革过渡期。省、市、县三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改革工作,原则上分别于2013年上半年、9月底和年底前完成。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支持地方政府的工作,不干预地方政府的改革措施。   (二)协调配合,平稳过渡。改革过渡期间,食品安全各环节的监管责任和药品监管责任仍由原系统承担,并按既定部署做好相关工作。各有关部门要顾全大局,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做好人、财、物的划转工作。要有针对性地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确保各项工作上下贯通、运转顺畅,及时处理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实现与新建机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平稳过渡。   (三)严肃纪律,强化指导。地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编制、人事、财经纪律,严禁在体制改革过程中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突击提拔干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中央编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及时掌握和研究解决地方机构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加大支持力度,为地方改革创造良好条件。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地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食品药品安全形势和政策,让广大干部群众充分了解改革的目的意义、目标任务、重大措施,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形成全社会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舆论环境。   做好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事关重大,影响深远。实现食品药品安全的长治久安,必须形成社会共治的格局。地方各级政府要以此次体制改革和机构调整为契机,在明确监管部门职责、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充实基层监管力量、落实好属地管理责任的同时,推动制定地方性法规,强化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夯实食品药品安全基础,确保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要深刻认识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艰巨性和长期性,多措并举、标本兼治、统筹推进,着力提高食品药品产业整体素质,创造公平法治诚信市场环境,加快构建符合国情、科学合理的食品药品安全体系,全面提升食品药品安全水平。   国务院   2013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p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p p   《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全文如下。 /p p   人才评价是人才发展体制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才资源开发管理和使用的前提。建立科学的人才分类评价机制,对于树立正确用人导向、激励引导人才职业发展、调动人才创新创业积极性、加快建设人才强国具有重要作用。当前,我国人才评价机制仍存在分类评价不足、评价标准单一、评价手段趋同、评价社会化程度不高、用人主体自主权落实不够等突出问题,亟需通过深化改革加以解决。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创新人才评价机制,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现就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p p    strong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strong /p p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落实新发展理念,围绕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科学分类为基础,以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为目的,加快形成导向明确、精准科学、规范有序、竞争择优的科学化社会化市场化人才评价机制,建立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相适应的人才评价制度,努力形成人人渴望成才、人人努力成才、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局面,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p p   (二)基本原则 /p p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密切联系群众优势,进一步加强党对人才评价工作的领导,将改革完善人才评价机制作为人才工作的重要内容,在全社会大兴识才爱才敬才用才容才聚才之风,把各方面优秀人才集聚到党和人民的伟大奋斗中来。 /p p   ——坚持服务发展。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发展需求,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正向激励作用,推动多出人才、出好人才,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人才创新创业活力,促进人才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 /p p   ——坚持科学公正。遵循人才成长规律,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分类建立体现不同职业、不同岗位、不同层次人才特点的评价机制,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人才,让各类人才价值得到充分尊重和体现。 /p p   ——坚持改革创新。围绕用好用活人才,着力破除思想障碍和制度藩篱,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保障落实用人主体自主权,发挥政府、市场、专业组织、用人单位等多元评价主体作用,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评价制度环境。 /p p    strong 二、分类健全人才评价标准 /strong /p p   (三)实行分类评价。以职业属性和岗位要求为基础,健全科学的人才分类评价体系。根据不同职业、不同岗位、不同层次人才特点和职责,坚持共通性与特殊性、水平业绩与发展潜力、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分类建立健全涵盖品德、知识、能力、业绩和贡献等要素,科学合理、各有侧重的人才评价标准。加快新兴职业领域人才评价标准开发工作。建立评价标准动态更新调整机制。 /p p   (四)突出品德评价。坚持德才兼备,把品德作为人才评价的首要内容,加强对人才科学精神、职业道德、从业操守等评价考核,倡导诚实守信,强化社会责任,抵制心浮气躁、急功近利等不良风气,从严治理弄虚作假和学术不端行为。完善人才评价诚信体系,建立诚信守诺、失信行为记录和惩戒制度。探索建立基于道德操守和诚信情况的评价退出机制。 /p p   (五)科学设置评价标准。坚持凭能力、实绩、贡献评价人才,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等倾向,注重考察各类人才的专业性、创新性和履责绩效、创新成果、实际贡献。着力解决评价标准“一刀切”问题,合理设置和使用论文、专著、影响因子等评价指标,实行差别化评价,鼓励人才在不同领域、不同岗位作出贡献、追求卓越。 /p p    strong 三、改进和创新人才评价方式 /strong /p p   (六)创新多元评价方式。按照社会和业内认可的要求,建立以同行评价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注重引入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发挥多元评价主体作用。基础研究人才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加强国际同行评价。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突出市场评价,由用户、市场和专家等相关第三方评价。哲学社会科学人才评价重在同行认可和社会效益。丰富评价手段,科学灵活采用考试、评审、考评结合、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不同方式,提高评价的针对性和精准性。 /p p   (七)科学设置人才评价周期。遵循不同类型人才成长发展规律,科学合理设置评价考核周期,注重过程评价和结果评价、短期评价和长期评价相结合,克服评价考核过于频繁的倾向。探索实施聘期评价制度。突出中长期目标导向,适当延长基础研究人才、青年人才等评价考核周期,鼓励持续研究和长期积累。 /p p   (八)畅通人才评价渠道。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所有制、身份、人事关系等限制,依托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公共人才服务机构等,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新兴职业等领域人才申报评价渠道。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建立评价绿色通道。完善外籍人才、港澳台人才申报评价办法。 /p p   (九)促进人才评价和项目评审、机构评估有机衔接。按照既出成果、又出人才的要求,在各类工程项目、科技计划、机构平台等评审评估中加强人才评价,完善在重大科研、工程项目实施、急难险重工作中评价、识别人才机制。深入推进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树立正确评价导向,进一步精简整合、取消下放、优化布局评审事项,简化评审环节,改进评审方式,减轻人才负担。避免简单通过各类人才计划头衔评价人才。加强评价结果共享,避免多头、频繁、重复评价人才。 /p p    strong 四、加快推进重点领域人才评价改革 /strong /p p   (十)改革科技人才评价制度。围绕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目标,结合科技体制改革,建立健全以科研诚信为基础,以创新能力、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对主要从事基础研究的人才,着重评价其提出和解决重大科学问题的原创能力、成果的科学价值、学术水平和影响等。对主要从事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人才,着重评价其技术创新与集成能力、取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和重大技术突破、成果转化、对产业发展的实际贡献等。对从事社会公益研究、科技管理服务和实验技术的人才,重在评价考核工作绩效,引导其提高服务水平和技术支持能力。 /p p   实行代表性成果评价,突出评价研究成果质量、原创价值和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贡献。改变片面将论文、专利、项目、经费数量等与科技人才评价直接挂钩的做法,建立并实施有利于科技人才潜心研究和创新的评价制度。 /p p   注重个人评价与团队评价相结合。适应科技协同创新和跨学科、跨领域发展等特点,进一步完善科技创新团队评价办法,实行以合作解决重大科技问题为重点的整体性评价。对创新团队负责人以把握研究发展方向、学术造诣水平、组织协调和团队建设等为评价重点。尊重认可团队所有参与者的实际贡献,杜绝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 /p p   (十一)科学评价哲学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人才。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为人民做学问的研究立场、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注重政治标准和学术标准、继承性和民族性、原创性和时代性、系统性和专业性相统一,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的哲学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人才评价体系,推进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推出更多无愧于民族、无愧于时代的文艺精品。 /p p   根据人文科学、社会科学、文化艺术等不同学科领域,理论研究、应用对策研究、艺术表演创作等不同类型,对其人才实行分类评价。对主要从事理论研究的人才,重点评价其在推动理论创新、传承文明、学科建设等方面的能力贡献。对主要从事应用对策研究的人才,重点评价其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党和政府决策提供服务支撑的能力业绩。对主要从事艺术表演创作的人才,重点评价其在艺术表演、作品创作、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等方面的能力业绩。突出成果的研究质量、内容创新和社会效益,推行理论文章、决策咨询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成果、优秀网络文章、艺术创作作品等与论文、专著等效评价。 /p p   (十二)健全教育人才评价体系。坚持立德树人,把教书育人作为教育人才评价的核心内容。深化高校教师评价制度改革,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双重考察、全面考核和突出重点相结合,注重对师德师风、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专业发展的综合评价。坚持分类指导和分层次评价相结合,根据不同类型高校、不同岗位教师的职责特点,分类分层次分学科设置评价内容和评价方式。突出教育教学业绩评价,将人才培养中心任务落到实处,要求所有教师都必须承担教育教学工作,建立健全教学工作量评价标准,落实教授为本专科生授课制度,加强教学质量和课堂教学纪律考核。 /p p   适应现代职业教育发展需要,按照兼备专业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实践能力的要求,完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双师型”教师评价标准,吸纳行业、企业作为评价参与主体,重点评价其职业素养、专业教学能力和生产一线实践经验。 /p p   适应中小学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新要求,建立充分体现中小学教师岗位特点的评价标准,重点评价其教育教学方法、教书育人工作业绩和一线实践经历。严禁简单用学生升学率和考试成绩评价中小学教师。 /p p   (十三)改进医疗卫生人才评价制度。强化医疗卫生人才临床实践能力评价,完善涵盖医德医风、临床实践、科研带教、公共卫生服务等要素的评价指标体系,合理确定不同医疗卫生机构、不同专业岗位人才评价重点。对主要从事临床工作的人才,重点考察其临床医疗医技水平、实践操作能力和工作业绩,引入临床病历、诊治方案等作为评价依据。对主要从事科研工作的人才,重点考察其创新能力业绩,突出创新成果的转化应用能力。对主要从事疾病预防控制等的公共卫生人才,重点考察其流行病学调查、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疾病及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等能力。 /p p   建立符合全科医生岗位特点的评价机制,考核其掌握全科医学基本理论知识、常见病多发病诊疗、预防保健和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能力,将签约居民数量、接诊量、服务质量、群众满意度作为重要评价因素。 /p p   按照强基层、保基本及分级诊疗要求,建立更加注重临床水平、服务质量、工作业绩的基层医疗卫生人才评价机制,鼓励医疗卫生人才服务基层,更好满足基层人民群众健康需求。 /p p   (十四)创新技术技能人才评价制度。适应工程技术专业化、标准化程度高、通用性强等特点,分专业领域建立健全工程技术人才评价标准,着力解决评价标准过于追求学术化问题,重点评价其掌握必备专业理论知识和解决工程技术难题、技术创造发明、技术推广应用、工程项目设计、工艺流程标准开发等实际能力和业绩。探索推动工程师国际互认,提高工程教育质量和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化、国际化水平。 /p p   健全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知识水平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加快构建国家职业标准、行业企业工种岗位要求、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等多层次职业标准。完善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多元化评价方式,做好评价结果有机衔接。坚持职业标准和岗位要求、职业能力考核和工作业绩评价、专业评价和企业认可相结合的原则,对技术技能型人才突出实际操作能力和解决关键生产技术难题要求,对知识技能型人才突出掌握运用理论知识指导生产实践、创造性开展工作要求,对复合技能型人才突出掌握多项技能、从事多工种多岗位复杂工作要求,引导鼓励技能人才培育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 /p p   (十五)完善面向企业、基层一线和青年人才的评价机制。建立与产业发展需求、经济结构相适应的企业人才评价机制,突出创新创业实践能力,推动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对业绩贡献突出的优秀企业家、经营管理人才、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可放宽学历、资历、年限等申报条件。健全以市场和出资人认可为重要标准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评价体系,突出对经营业绩和综合素质的考核。建立社会化的职业经理人评价制度。 /p p   创新基层人才评价激励机制。对长期在基层一线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人才,加大爱岗敬业表现、实际工作业绩、工作年限等评价权重,着力拓展基层人才职业发展空间。健全以职业农民为主体的农村实用人才评价制度,完善教育培训、认定评价管理、政策扶持“三位一体”的制度体系。完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职业水平评价制度,加强社会工作者职业化管理与激励保障,提升社会治理和社会服务现代化水平。 /p p   完善青年人才评价激励措施。破除论资排辈、重显绩不重潜力等陈旧观念,重点遴选支持一批有较大发展潜力、有真才实学、堪当重任的优秀青年人才。加大各类科技、教育、人才工程项目对青年人才支持力度,鼓励设立青年专项,促进优秀青年人才脱颖而出。探索建立优秀青年人才举荐制度。 /p p    strong 五、健全完善人才评价管理服务制度 /strong /p p   (十六)保障和落实用人单位自主权。尊重用人单位主导作用,支持用人单位结合自身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评价人才,促进人才评价与培养、使用、激励等相衔接。合理界定和下放人才评价权限,推动具备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医院、文化机构、大型企业、国家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及其他人才智力密集单位自主开展评价聘用(任)工作。防止人才评价行政化、“官本位”倾向,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等作用。对开展自主评价的单位,人才管理部门不再进行资格审批,通过完善信用机制、第三方评估、检查抽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p p   (十七)健全市场化、社会化的管理服务体系。进一步明确政府、市场、用人主体在人才评价中的职能定位,建立权责清晰、管理科学、协调高效的人才评价管理体制。推动人才管理部门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强化政府人才评价宏观管理、政策法规制定、公共服务、监督保障等职能,减少审批事项和微观管理。发挥市场、社会等多元评价主体作用,积极培育发展各类人才评价社会组织和专业机构,逐步有序承接政府转移的人才评价职能。建立人才评价机构综合评估、动态调整机制。 /p p   (十八)优化公平公正的评价环境。加强人才评价法治建设,健全完善规章制度,提高评价质量和公信力,维护人才合法权益。严格规范评价程序,建立健全申报、审核、公示、反馈、申诉、巡查、举报、回溯等制度。加强评价专家数据库建设和资源共享,建立随机、回避、轮换的专家遴选机制,优化专家来源和结构,强化业内代表性。建立评价专家责任和信誉制度,实施退出和问责机制。强化人才评价综合治理,依法清理规范各类人才评价活动和发证、收费等事项,加强考试环境治理,落实考试安全主体责任。加强人才评价文化建设,提倡开展平等包容的学术批评、学术争论,保障不同学术观点的充分讨论,营造求真务实、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评价氛围和环境。 /p p   各地区各部门要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切实加强党委和政府对改革完善人才评价机制的统一领导,党委组织部门要牵头抓总,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发挥社会力量重要作用,认真抓好组织落实。要深入调查研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强分类指导,强化督促检查,确保改革任务落地见效。军队可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军队人才评价机制。要坚持分类推进、先行试点、稳步实施,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为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营造良好氛围。 /p
  • 一图读懂|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检验检测行业做优做强的指导意见
    一图读懂|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检验检测行业做优做强的指导意见
  • 数字化改革“成绩单”⑤丨产业服务:葡农一键通
    葡萄产业是浦江县农业主导产业,产业种植面积达6.9万亩,年产量12.5万吨、产值11.4亿元,从业人员达5万多人,位居浦江农业之首。浙江森特信息(托普云农全资子公司)支撑浦江县农业农村局打造了智慧葡农一键通应用,该应用以服务葡农“种好果、卖好价”为切入口,以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为手段,汇集葡萄产业数据资源,打造科学生产、品牌管理、高效配套、惠农政策、优质优销的全周期服务场景,帮助葡农“种好、管好、卖好葡萄”,加速产业模式标准化、规模化转型,提升农户获得感,带动共同富裕。一、需求与痛点 浦江是省级特色农产品(葡萄)优势区,葡萄种植规模占全省七分之一,葡萄产业是该县农业的主导产业。当前,主要存在以下问题:政府侧 存在服务能力分散、控产提质监管难、地理品牌保护难、补贴精准发放难等问题。为农服务种类繁多,内容涵盖政务服务、农技服务、便民服务等,涉及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但整合力度不够,导致资源重复分散。葡农未能有效实行标准化生产、精细化管理,导致控产提质监管难。对于“浦江葡萄”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缺乏有效的手段,严重影响“浦江葡萄”区域公用品牌声誉。生产侧 葡农存在招工用工难、技术提升难、贷款保险难、销售推广难等问题。在葡萄销售旺季,存在大量用工需求,但短时间内无法雇佣到工人。葡萄种植户兼小农户和规模化种植大户,对于农业技术获取渠道单一,生产技术提升难。因农业受自然灾害、市场变化影响大,经济效益不稳定,导致贷款保险难。葡农的销售以线下为主,销售渠道单一,在大量上市时存在销售推广难问题。消费侧 消费者存在品牌辨识难、质量追溯难等问题。市面上频频跳出“李鬼”冒充“浦江葡萄”进行销售,消费者无法判断出真假,无法对农产品质量做有效追溯,既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又伤害了“浦江葡萄”区域公用品牌声誉。二、应用创新 为有效解决以上问题,构建了生产服务、惠农服务、社会化服务、品牌服务和营销服务的五大服务场景。生产服务 归集农事专家、培训项目等数据,为葡农提供专家在线答疑、培训点单等服务。选取部分50亩以上的葡萄园试点建设“超级农场”,通过土壤温湿度等智能传感装备,实时监测园中土壤温湿度、光照强度等植物生长要素,根据预设的阈值实行三级预警,触发预警后,应用将综合分析后形成的农事建议推送给葡农。葡农可根据建议在应用中控制管道喷雾等物联网设施,进行通风、保温、补光、灌溉施肥等生产操作。惠农服务 主要打造惠农补贴、金融保险服务等两大模块。惠农补贴模块中,根据葡农信用信息、种植规模、品种、产量等数据形成葡农“精准画像”,并主动推送补贴信息。葡农可一键申领商品有机肥、农业机械购置(轨道机)、控产提质等3类涉及葡农的重要补贴,确保惠农政策应享尽享。金融保险服务模块中,葡农可在“政策贷款”“政策保险”中一键申请“葡萄贷”“葡萄价格指数综合保险”等产品,通过开放各类“三农”数据接口、建立风险模型和客户白名单等方式,实现葡农贷款在线审核放款、保险线上办理。当在线监测的市场价格等理赔指标达到标准后,将根据投保情况自动赔付,实现保险无感理赔。社会化服务 整合农机、冷库等分散的配套资源,建立统一服务资源门户,并显示当前使用或闲置的状态,葡萄在“葡农一键通”应用中申请,实现闲置资源的二次利用,节约葡农生产、储存成本。当葡农出现用工需求时,在应用中发布用工的工作内容、报酬、工时、技能要求等信息,通过算法精准对接匹配用工库中的招聘信息与人才库的专业技术人才信息,实现供需之间的快速匹配。品牌服务 农户可在应用中一键申请“浦江葡萄”地理标志农产品授权,县农业农村局借助AI智能设备以及葡农的“精准画像”,对种植规模大于30亩、亩产低于3000斤、葡龄3年以上的农户进行一键授权,提升“浦江葡萄”品牌的溢价能力,推动葡农控产提质。对授权的品牌产品建立追溯体系,整合葡农的农场、产品、质检等信息生成溯源码,通过扫码即可查询葡萄从种植到销售的全链条信息。营销服务 引入葡萄经纪人队伍,葡萄经纪人需经过县供销社认定,且具备销售渠道和年销售量达50万斤的销售能力。葡农可应用中选择口碑优秀的经纪人代理销售,并对经纪人从价格、时效、服务态度等维度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年度优秀经纪人的评选依据,优秀经纪人可享受“葡萄贷”利率优惠、一次性奖补、优先推荐等激励政策。三、改革成效 该应用分别于2021年11月9日、12月1日在“浙里办”、“浙政钉”上线,注册用户10307人,累计服务6470人次,专家诊断34人次,提供涉农咨询服务1132次、社会化服务1910次。全国首创葡萄产品线上品牌管理,全县有100家农户获得优质品牌授权,优质葡萄追溯码赋码2万余次,助力优质浦江葡萄销售5万余斤,实现均价提高2元以上。健全政策供给和生产服务机制 依托应用数据库构建农户画像,向葡农精准推送信息,优化政策供给服务,引导农户在线申请补贴、贷款、保险等事宜,如有机肥补贴业务流程10项精简到5项,申报材料精简80%以上,效率提升75%以上;农户贷款实现一键申请,银行在线审核放款;保险实现无感知理赔,在达到特定赔付指标后,保险公司直接对农户进行赔付。通过日常巡查功能,有效解决葡农种植经营难题,结合“浙农码”应用建立三色预警机制,使农户实时掌握葡萄状态,为后续种植生产提供指导参考,有力推动葡萄提质增效。健全葡萄质量安全可追溯和营销服务机制 创新线上品牌管理机制,全国首创葡萄产品线上品牌管理,政府打造质量安全可追溯机制,引导农户增强生产安全意识,加强管理标准,提升产品品质。一方面解决了消费者溯源需求,使消费者能够放心购买,促进优质浦江葡萄的消费;另一方面搭建“产销对接”功能,引入“经纪人”理念,打通了农户与物流、农超、电商、第三方营销机构渠道,实现浦江葡萄“优质优价”。
  • 院士制度,将迎改革!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主任习近平9月6日下午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型举国体制的意见》、《关于深化院士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等文件。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副主任李克强、王沪宁、韩正出席会议。习近平在主持会议时强调,要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显著优势,强化党和国家对重大科技创新的领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围绕国家战略需求,优化配置创新资源,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大幅提升科技攻关体系化能力,在若干重要领域形成竞争优势、赢得战略主动。要以完善制度、解决突出问题为重点,提高院士遴选质量,更好发挥院士作用,让院士称号进一步回归荣誉性、学术性。会议指出,健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型举国体制,要把政府、市场、社会有机结合起来,科学统筹、集中力量、优化机制、协同攻关。要加强战略谋划和系统布局,坚持国家战略目标导向,瞄准事关我国产业、经济和国家安全的若干重点领域及重大任务,明确主攻方向和核心技术突破口,重点研发具有先发优势的关键技术和引领未来发展的基础前沿技术。要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建立权威的决策指挥体系。要构建协同攻关的组织运行机制,高效配置科技力量和创新资源,强化跨领域跨学科协同攻关,形成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强大合力。要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加快转变政府科技管理职能,营造良好创新生态,激发创新主体活力。会议强调,院士是我国科学技术方面和工程科技领域的最高荣誉称号,两院院士是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重要力量。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推动完善院士遴选评审机制、优化学科布局、实行退休退出制度、加强学风作风建设,院士制度不断完善。要注重在重大科学研究和国家重大工程中选拔院士,以重大贡献、学术水平、道德操守为准绳,防止增选中的不正之风。要加强引导规范,鼓励和支持院士专心致志开展科研工作,强化作风学风建设,排除非学术性因素干扰。要严格监督管理,强化院士科研伦理和学术规范责任,营造良好学术和科研环境。广大院士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责任意识,在主动承担国家急难险重科研任务、解决重大原创科学问题、以身作则净化学术环境、培养青年科研人才等方面发挥好表率作用。
  • 盘点:我国国有检测机构改革进程回顾
    全国整合工作大事记(至2015年3月) 2013年3月14日,《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提出&ldquo 整合业务相同或相近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解决这些机构过于分散、活力不强的问题。&rdquo 2013年3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任务分工的通知》要求,中央编办会同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负责&ldquo 整合一批业务相同或相近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rdquo 。 2013年7月~8月,中央编办、质检总局等10个部门共同成立了13个调研组,到相关部委和地方进行专题调研,深入了解全国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基本情况。 2013年9月6日,中央编办张纪南主任带队到质检总局调研,质检总局局长支树平提出&ldquo 三个明确&rdquo 的整合工作思路和建议。 2013年9月~2014年1月,中央编办、质检总局多次研究完善《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实施意见》,并征集各部委意见和建议。 2014年2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质检总局关于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8号)正式印发。对全国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工作进行了部署和安排。文件提出了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对10个重点部门23个相关部门,进一步明确了6个方面19项整合任务。 2014年4月10日,中央编办、质检总局组织召开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工作座谈会,33个中央部门参加会议。成立由11个中央部门组成的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工作组,中央编办、质检总局为组长单位,工作组办公室设在质检总局科技司(中央编办事改司)。 2014年6月11日,质检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央编办共同下发《关于开展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有关政策法规清理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法联[2014]309号),对政策法规清理工作做出部署安排。 2014年6月26日~7月4日,中央编办、质检总局联合调研组分两组赴欧洲、美加进行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改革专题调研,学习借鉴欧美发达国家和地区先进经验,并向国务院提交高质量调研报告。 2014年7月24日,中央编办事改司和质检总局科技司联合发出《关于开展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工作调研的函》,组成两个调研组,分赴湖北等6个省,召开座谈会,并选取2至3个部门和市县政府进行深入调研。 2014年9月11日,中央编办、质检总局在湖北武汉组织召开部分省(区、市)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工作座谈会。会议明确了公益类和经营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功能定位,对地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2014年9月23日,下发《关于印发部分省(区、市)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工作座谈会领导讲话的通知》(编综函字〔2014〕565号),以文件形式正式明确了&ldquo 两类机构&rdquo 的分类要求和功能定位,要求各地在2015年3月前提出本省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实施方案。 2015年2月,质检总局牵头完成《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有关政策法规清理工作的报告》,摸清了现行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政策法规的底数,为下一步展开政策法规&ldquo 立改废&rdquo 工作夯实了基础。 质检系统整合工作大事记(至2015年3月) 2013年5月9日,质检总局成立了由局长支树平任组长,副局长孙大伟、党组成员张沁荣任副组长,认监委、法规司、科技司、人事司、计财司等有关部门为成员的整合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整合工作办公室,积极稳妥开展整合工作。 2013年7月至10月,开发全国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信息调查系统,对全国近26000家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进行调查摸底和统计分析。对涉及检验检测认证等方面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含地方性法规)进行梳理,初步清理出法律31件,行政法规53件,涉及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公安部等十几个监管部门。 2014年3月20日,质检总局组织召开专家研讨会,启动了《全国质检系统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指导意见》的编写工作。 2014年3月~7月,先后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地召开《质检系统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指导意见》起草工作专题会议。 2014年4月11日,全国部分省(市区)特检机构改革座谈会在武汉召开。原湖北省特检院纵向整合全省15家特检机构组建新的湖北特检院同日正式挂牌成立。 2014年3月~8月,质检总局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改革专项小组调研组先后赴上海、广东、浙江、陕西、河南、湖北、广西、甘肃、安徽、江苏等开展专题调研,了解技术机构现状,听取有关部门和机构对整合改革的意见和建议。 2014年5月6日~8日,质检总局副局长孙大伟带领整合改革专题调研组赴湖北调研鄂州检验检测中心、京山县公共检验检测平台和宜昌市三峡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根据调研情况撰写了《湖北等地率先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工作取得重要进展》(质检总局简报第30期),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 2014年5月7日,质检总局下发《中共质检总局党组关于成立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及专项小组的通知》(国质检党组〔2014〕76号),成立质检总局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及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专项小组。原质检总局整合工作领导小组更名为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改革专项小组。 2014年11月25日,中国特检集团组建合作协议签字仪式在京举行。中央编办副主任张崇和、质检总局局长支树平、副局长陈钢、党组成员兼人事司司长李元平出现签字仪式。中国特检院与甘肃锅检院、甘肃特检院、青岛特检院、武汉特检所、武汉锅检所、西安特检院、宁波特检院等8家特检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组建中国特检集团。 2014年12月15日,质检总局第40次党组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全国质检系统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指导意见》(送审稿)。 2015年3月6日,质检总局正式印发《全国质检系统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指导意见》(国质检科〔2015〕86号)。明确提出,将质检系统3500多家机构分为公益类和经营类两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到2020年基本完成质检系统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政事分开、管办分离、转企改制等改革任务,形成一批具有知名品牌的综合性检验检测认证集团。 相关政策文件一览(至2015年3月) · 2013年3月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ldquo 整合业务相同或相近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rdquo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发〔2013〕22号) &ldquo 中央编办会同质检总局等部门用三年的时间完成整合业务相同相近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改革任务。&rdquo · 2014年2月21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办发〔2014〕8号) &ldquo 提出了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对10个重点部门23个相关部门,进一步明确了6个方面19项整合任务。&rdquo · 2014年6月4日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 &ldquo 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与政府脱钩、转制为企业或社会组织的改革,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有序放开检验检测认证市场,促进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发展。&rdquo · 2014年6月11日 《质检总局法制办中央编办关于开展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有关政策法规清理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法联〔2014〕309号)对全国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有关政策法规清理工作做出部署安排。 · 2014年8月6日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机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 &ldquo 加快发展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服务,鼓励不同所有制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平等参与市场竞争。&rdquo · 2014年10月28日 《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9号) &ldquo 加快发展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服务&rdquo 、&ldquo 支持具备条件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与行政部门脱钩、转企改制,加快推进跨部门、跨行业、跨层级整合与并购重组,培育一批技术能力强、服务水平高、规模效益好的检验检测认证集团。&rdquo · 2015年3月6日 《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全国质检系统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质检科〔2015〕86号) &ldquo 将质检系统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分为公益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和经营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两类,进行分类整合。&rdquo
  • 中国将推进科技评价奖励制度改革
    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了《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意见提出,要改革科技管理体制,推进科技项目和经费管理改革、科技评价和奖励制度改革。   科技奖励探索同行提名   意见提出,深化科技评价和奖励制度改革。根据不同类型科技活动特点,注重科技创新质量和实际贡献,制定导向明确、激励约束并重的评价标准和方法。建立评价专家责任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   意见提出,改革完善国家科技奖励制度,建立公开提名、科学评议、实践检验、公信度高的科技奖励机制。提高奖励质量,减少数量,适当延长报奖成果的应用年限。根据不同奖项的特点完善评审标准和办法,增加评审过程透明度。探索科技奖励的同行提名制。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设奖。   加强科研诚信社会监督   意见要求,建立健全科研活动行为准则和规范,强化科技人员的诚信意识和社会责任。加强科研诚信和科学伦理的社会监督,扩大公众对科研活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加强国家科研诚信制度建设,加快相关立法进程,建立科技项目诚信档案,完善监督机制,加大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力度。   科技成果评价要点   ●基础研究:以同行评价为主,特别要加强国际同行评价,着重评价成果的科学价值。   ●应用研究:由用户和专家等相关第三方评价,着重评价目标完成情况、成果转化情况以及技术成果的突破性和带动性。   ●产业化开发:由市场和用户评价,着重评价对产业发展的实质贡献。
  • 重磅!认证机构资质审批将迎来重大改革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监管司发布通知,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公告》对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措施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做出了具体安排,具体内容如下: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关于公开征求《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组织起草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11月26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 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网址:www.samr.gov.cn),进入首页“互动”栏目下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2.邮件发送至:application@cnca.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3.信函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邮编:100088),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4.传真发送至:010-82260033,请注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附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2021年11月11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现将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在全国范围内推进的具体安排和要求公告如下:一、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措施(一)实施分类管理认证机构资质审批实施分类管理,分为高风险领域和低风险领域。申请从事高风险领域的认证业务,实行优化审批服务;申请从事低风险领域的认证业务,申请人自愿选择告知承诺或优化审批服务。认证机构资质审批领域请登录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查询(www.cnca.gov.cn)。(二)简化材料,压缩时限按照可量化、可操作的原则,进一步细化审批条件,精简审批材料,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详见《认证机构资质审批条件及材料要求》(附件1)。对优化审批服务的申请事项,压缩审批时限,优化审批流程,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申请事项,在材料齐全且承诺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当场作出许可决定。(三)实施现场核查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要求,制定了《认证机构资质审批告知承诺管理规定》(详见附件2)。加强对认证机构资质审批后履行承诺和不实承诺情况的现场核查。对核查中发现的未履行承诺和不实承诺问题,依法依规处理。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一)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认证监管的基本手段。根据不同风险程度、信用水平,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制定差异化监管措施,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强化抽查检查结果的公开。(二)强化认证行业信用监管 推进各类检查结果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共享,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依法依规对违法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强化失信约束,健全严重违法违规机构和人员行业禁入制度。完善认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和信用修复机制。(三)加强认证风险的监测和预警追溯机制   运用信息化和大数据手段对认证关键环节进行风险监测,积极探索智慧监管,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依法依规做好风险处置,及时发布认证风险预警和风险追溯结果,确保不出现系统性、区域性风险。三、其他事项 (一)根据相关法规规章的修订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国内外认证行业发展情况,市场监管总局适时调整《认证机构资质审批条件及材料要求》并进行公布。(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家认监委关于自愿性认证领域目录和资质审批要求的公告》(认监委2016年第24号公告)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全国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第7号公告)同时废止。(三) 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受理的认证机构资质申请按照原有规定执行。 附件:1. 《认证机构资质审批条件及材料要求》 2. 《认证机构资质审批告知承诺管理规定 》 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11月 日附件1 认证机构资质审批条件及材料要求一、取得法人资格取得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申请者应当具备必要的商业办公场所,不允许以民用住宅作为固定办公场所。办公场所的地址应当与法人证明文件中列明的地址相一致。办公场所为租赁性质的,应当提交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限应当长于一年。办公场所为自有房产,应当提交自有房产证明。申请者应当具有开展认证活动所必需的设备(硬件和软件)以及支持性配置(通讯或信息系统),包括产品储存室、档案保管设施、认证业务处理系统、证书印制设施、认证人员培训设施以及工作人员的桌椅、文件柜、电脑、电话等基本办公设施,必要时还需具备产品检验检测实验室。办公场所和设施与申请者开展业务范围的规模相适应。三、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法人资格证明文件中的注册资本/开办资金,实缴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以其他币种注册的,按汇率换算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申请者的出资方应当提供相关资信证明,同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相关规定要求。由于认证机构公正性的要求,出资方不能对认证业务的公正性、独立性产生冲突或影响。如出资方在其他认证机构任职时,应提供认证机构的知情同意证明。自然人投资方个人资信良好,没有不良记录。四、有符合认证要求的管理制度申请管理体系认证的,需符合GB/T 27021.1《合格评定 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 第1部分:要求》及GB/T 27021系列标准下其他相关标准要求,以确保持续具有开展管理体系认证的能力,一致性和公正性。申请一般工业产品自愿性认证和服务认证的,需符合GB/T 27065《合格评定 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申请食品农产品自愿性认证的,需建立“产品认证/01农林(牧)渔;中药”和/或“产品认证/03加工食品、饮料和烟草”和/或“管理体系认证06食品农产品管理体系”的认证实施规则和制度,符合GB/T 27065《合格评定 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和/或GB/T 27021.1《合格评定 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 第1部分:要求》。4.1组织结构及相应职责4.1.1申请者的组织结构,管理层和其他认证人员及相关委员会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应当形成正式文件。4.1.2保证公正性的委员会的产生、代表的利益方、责任和权利、成员能力、运行规则应当形成正式文件。4.2公正性的管理申请者应当编制公正性管理制度,确保独立、公正、客观地开展认证活动,并防止发生由于商业、财务或其他压力而导致的损害公正性的行为。申请者应当有文件证明其已识别所有相关利益方对其公正性的影响,并能采取明确可行的控制措施,并建立制度进行管理。公正性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4.2.1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4.2.2是否有可能与行政机关存在利益关系。4.2.3接受的资助是否有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4.2.4是否有可能与认证委托人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4.2.5法人出资者是否为认证咨询机构、产品生产企业、营销平台、行业协会以及相关竞争性较强行业的企业。4.3认证风险的管理申请者应当能证明已对认证活动引发的风险进行了评估,并对各个活动领域和运作地域的业务引发的责任作出了充分的安排(如保险或储备金)。4.4人员管理的相关要求申请者应制定认证人员管理制度,对影响认证活动的各类人员的选择条件、聘用程序、培训程序、能力准则和能力评价准则及评价考核方法作出明确规定,以保证认证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符合要求。申请者应当明确规定不聘任或者使用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认证活动的人员。4.5高级管理人员申请者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市场监管总局(认监委)相关规定要求,熟悉认证机构运作基本要求,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管理能力。4.5.1申请者应当制定文件规定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聘用、考核以及相关的责任义务等管理要求。4.5.2申请者应当明示高级管理人员无犯罪记录,无认证认可行业的不良从业记录。4.5.3高级管理人员的评价证实性材料应包含:学历、工作经历、与认证认可相关的工作经历、培训经历、评价结论等内容。4.6认证过程的管理要求申请者应当制定程序文件对认证活动实施全过程进行有效管理,以保证认证活动的有效性和公正性。至少应当包括申请评审、审核方案的制定、抽样方案、审核计划、审核实施、审核报告、认证决定、监督、再认证以及暂停、撤销或缩小认证范围等程序。4.7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申请者应当制定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规定,明确认证证书载明的内容、获证组织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规定以及误用或未按照规定使用时应当采取的措施。认证证书样本应当符合认证认可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并向公众提供查询认证证书基本信息的方式。4.8其他内部管理规定申请者应当制定申诉投诉、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档案记录管理、分支或派出机构管理、内审和管理评审、信息公开、保密等内部管理制度要求。应当制定对市场监管总局(认监委)认证规则备案、认证业务信息备案、认证机构信息报送等规定的执行程序。五、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5.1认证机构应当具备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5.2专职认证人员包括认证规则和认证方案制定人员、认证申请评审人员、认证审核/评价方案管理人员、认证审核人员(拟从事管理体系认证审核、产品认证检查、服务认证审查的人员)、认证决定或复核人员、认证人员能力的评价人员等。5.3“专职”是指认证人员应能够满足以下条件之一:5.3.1与申请者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社保缴费单位为申请者、申请者分支机构或申请者委托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5.3.2申请者返聘的具有认证人员注册资格的退休人员和企事业单位内退人员。正式退休或提前退休的人员,提供退休证明以及与认证机构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劳务合同;内退人员提供由退休前所在单位或单位人事部门确认的证明以及与申请者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劳务合同。5.3.3申请者的出资方为事业单位时,由出资方任命在申请机构任职的事业编制人员。由申请者的出资方提供事业编制证明。5.4“相应领域”是指专职认证人员应当具备与申请领域相适应的素质和能力,具体如下:5.4.1通用要求I 管理体系认证 管理体系认证领域的认证规则和认证方案制定人员、认证审核人员、认证决定或复核人员需要满足以下要求:I-1质量管理体系a.专业知识(六)所作承诺是本机构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机构盖章)年 月 日
  • 质检改革进入深水区 “管办分离”起步
    在2014年全国两会结束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央编办、质检总局《关于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要整合现有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相结合,主要从&ldquo 内部整合&rdquo &ldquo 转企改制&rdquo &ldquo 并购重组&rdquo 三个方面进行落实,&ldquo 到2015年,基本完成事业单位性质的机构整合,转企改制工作基本到位,市场竞争格局初步形成,相关政策法规比较完善,进一步做强做大检验检测认证机构。&rdquo   按照《意见》精神,此次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改革的范围覆盖所有行业的相关领域,涉及质检总局、工信部、交通部、住建部、农业部、国资委、食药监总局、农业部等28个部委,他们需要在2014年3月至2017年年底质检提出方案并完成相关的改革。   据业内人士推算,检验检测认证每年的市场高达数百亿元人民币,现有归属各个国家机关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去行政化、转企改制,将给市场化的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带来良好的竞争基础。   不过,虽然可以提供新的基础,但专家也表示,阻碍市场发展的主要原因是不合理的政府管制,机构变化只是表面,监管方式和思路的变化才是深层次的改革,但在这一点上,《意见》并没有给出时间表。   复杂行业   受访的业内人士多认为,大集团的设想短期内不切实际,本身从事业单位转为企业过程中的人员安排、职能转变就已经不易,要在几年内完成内部协调到位的大集团建设难度很大。   郑州商人靳茂宏在得知《意见》出台后表示谨慎乐观,他与河南省质检局的行政诉讼官司已经进行了半年,由于自己企业生产的起重设备得不到河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ldquo 河南特检院&rdquo )的检测而无法出厂销售,靳茂宏找到特检院的上级部门河南省质检局申诉无果后,与河南质检局打起了行政诉讼官司。   &ldquo 对特种检验检测而言,我现在看不出改革的好处,因为是强制检验,而且就此一家,别的检验检测机构想进来竞争谈何容易?&rdquo 在靳茂宏看来,如果不改变现有的检验检验认证管理制度,仅落实《意见》的机构改革措施,对企业来说,改变不会太明显。   据了解,目前国内的国有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均为以质检局为代表的各个管理部门的下属事业单位,以河南特检院为例,其人财物都是由河南质检局管理,其领导也具有行政级别,&ldquo 我个人认为仅在资质这一块,第三方检验机构就难以获得。&rdquo   靳茂宏表示,特种设备的强制检验收费不菲,自己工厂生产的吊车设备从5吨位至200吨位的各档都有,检验费用从500元至3000元不等,而且还要看检验人员的脸色,&ldquo 检验人员只是拿着图纸对设备上的参数,转一圈就走了,不用10分钟,这样的检验检测有何意义?&rdquo   据了解,原则上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可以跨区域开展业务,但实际上,由于现行的体制按区域划分,跨区域开展业务的成本太高,而且与管理部门的工作也不易协调,因此基本上是属地进行。   针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改革,《意见》提出了&ldquo 纵向整合试点&rdquo ,推进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以资产为纽带的纵向整合,&ldquo 建立专业检验检测集团 鼓励以资产为纽带的省内整合、跨省整合。&rdquo   与此同时,《意见》也提出&ldquo 整合质检总局所属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及直属检验检疫局所属31个评审中心,整体转企改制,并入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rdquo   不过,受访的业内人士多认为,大集团的设想短期内不切实际,本身从事业单位转为企业过程中的人员安排、职能转变就已经不易,要在几年内完成内部协调到位的大集团建设难度很大。   一位来自瑞士通标标准技术服务公司(SGS)的人士认为,由于检验检测企业业务范围涵盖很广,前期投入和技术积累很关键,非一朝一夕能形成,&ldquo 我认为SGS有今天的规模和行业地位,主要是靠积累和坚持。&rdquo   据了解,大的检验检测机构的高级实验室一年必须达到一定规模的量才能维持运转,而仅靠本地市场是不足以达到规模效应的,必须要依靠网络,从多地取得样本,很多实验室24小时不间断运转开着运转,而目前国内的大多数实验室达不到这个状态。   由于检验检测认证行业的专业性极强,对前期投入和技术积累要求很高,在经历激烈竞争之后,目前全球公认的大检验检测认证企业只有瑞士通标标准技术服务公司(SGS)、美国安全检测实验室公司(UL)BSI、英国标准协会TUV、德国莱茵TUV集团等少数几家。   深层次改革无时间表   与&ldquo 管办分离&rdquo &ldquo 转企改制&rdquo &ldquo 重组并购&rdquo 等给出具体时间期限相比,《意见》对&ldquo 要清理政策法规&rdquo 没有提出落实时间表。   《意见》明确提出,政府原则上不再直接举办一般性检验检测认证机构,逐步与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脱钩。业内人士认为,这一表述在一定意义上给出了转变监管方式的路径,至少可以在经济利益上让政府部门与检验检测机构之间&ldquo 划清界限&rdquo ,给予第三方机构公平竞争的机会。   但长期研究质检改革的商务部专家马宇(微博)认为,与具体的机构改革相比,《意见》提出的&ldquo 要清理政策法规&rdquo 更具改革意义,&ldquo 规章制度方面的改革是监管方式的改革,是政府审批权的放掉,是简政放权的核心。&rdquo   实际上,与&ldquo 管办分离&rdquo &ldquo 转企改制&rdquo &ldquo 重组并购&rdquo 等给出具体时间期限相比,《意见》对&ldquo 要清理政策法规&rdquo 没有提出落实时间表,只是的表述为&ldquo 清理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中不利于检验检测认证市场健康发展的规定,减少检验检测认证项目的行政许可&hellip &hellip 完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资质认定办法,避免重复资质认定,科学设置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资质审批事项。&rdquo   马宇表示,在新的规定出来之前,现有的&ldquo 不合理&rdquo 规章制度依然有效,市场开放和竞争还难以真正实现,&ldquo 不过,现在的改革也是向前迈进一步,即让国际、国内的第三方检验检测企业在一定程度上有了平等竞争的基础。&rdquo   马宇认为,政府部门是做标准、做总的监管,不应该去参与市场竞争,政府亲自参与的检验检测认证必须是出于公共利益,比如强制检验,但一定不能收费,只能由财政负担,如果既有强制检验的权力,又以此来收费,就乱套了。   对于目前第三方检验处境,马宇指出不合理的管制严重阻碍了行业的发展和进步,以如能力认证为例,检验公司要对每一种检验的商品都做能力认证,而且地区之间还不互认,&ldquo 要知道一个检验公司要给上万种商品做检验,每种都要进行能力认证,比如在上海做过认证了,要去北京开家分公司,不能将能力认证拿过去,还得在北京再次认证。&rdquo   此外,在资质认证方面,跨国公司已有的国际资质在中国得不到承认,因此很多大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在中国的业务集中在外贸领域,因为国际买家提供的是国外标准,国内供应商在选择上不受国内管理体制的限制。   上述来自SGS的人士对《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作为第三方检验的龙头企业,他们现在主要接国际买家的订单,国内企业和产品更多倾向于政府机关下属的检验机构,这里面有技术标准和政府关系的因素存在。   未竟改革   来自质检总局内部的人士对记者表示,&ldquo 国办发[2011]48号文中食品分级负责的背景发生了重大变化。&rdquo   实际上,自中共十七大以后,质检领域的改革就一直没有中断过,早在2011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48号)(以下简称《通知》),就提出&ldquo 将工商、质监省级以下垂直管理改为地方政府分级管理体制,业务接受上级工商、质监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以地方管理为主。&rdquo   据了解,《通知》出台的大背景是2009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ldquo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工作。&rdquo 即强调了地方政府部门的监管责任。   但据记者了解,上述涉及质检系统管理体制的改革一直进展缓慢,截至2013年10月只有陕西省一省实现了&ldquo 省级以下垂直管理改为地方政府分级管理体制&rdquo 。   而2012年的机构改革将原来归属原食药监局、工商、质检、卫生等部门的与食品相关的职能划归新成立的食药监总局,包括质检、工商在内的多个部门的相关职能已经交接完毕。   来自质检总局内部的人士对记者表示,&ldquo 国办发[2011]48号文中食品分级负责的背景发生了重大变化。&rdquo 而许多基层质检系统工作人员则疑惑食品安全不管了,但国办发[2011]48号文并没有撤销,下一步怎么办?   实际上,据记者了解,在质检系统内部,对于《通知》的出台,很多人难以理解和接受,在他们看来,质检系统省级以下的垂直管理源于合并以前的质量技术监督局,背景是上世纪90年代的&ldquo 打假&rdquo ,为了破除地方保护主义,&ldquo 国务院采纳了各界的意见,决定省以下垂直管理,打假的工作由省政府来负责,这是当年重要的改革成果。&rdquo
  • “活来人没来” 某些地方食药改革搭空架子
    虽然已公布方案的省级食药局都选择了跟国家食药局一致的改革模式,但市县级的改革方案却呈现出较多差异。   改革前不同地方的监管体制就存在差异,因此地方政府必须考虑到如何在改革过程中尽量少触动原有体制的利益。   &ldquo 五花八门。&rdquo 国家行政学院副教授胡颖廉这样形容现在省以下的食药监管体系。   2013年4月,《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颁布后,各地陆续启动改革,但改革的进程、模式等在地方都存在差异。   根据《指导意见》规定的地方食药机构改革时间表,省、市、县三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改革工作,原则上分别于2013年上半年、9月底和年底前完成。   2013年6月17日,甘肃省第一个发布省级三定方案(定机构、定职能、定编制)。截至2014年5月,仍有宁夏、天津两地未发布省级三定方案。很多省份的市县级改革还没有完成。   多样化的改革模式   对于工商、质监、食药系统的公务员来说,这是充满变数的一年。从去年4月份到现在,在工商之家、红盾社区等论坛上,最热的帖子总是各地食药改革的最新消息。虽然已公布方案的省级食药局都选择了跟国家食药局一致的改革模式,但市县级的改革方案却呈现出较多差异。   浙江省于2013年12月9日出台了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的意见,提出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县(市)统一将食品药品监管、工商部门职责进行整合,组建市场监督管理局,并划入质监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地市一级可以参照省政府做法,将工商、质监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整合调整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也可将食品药品监管、工商部门的职责进行整合,组建市场监督管理局,并划入质监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最终,浙江的11个地级市中,有10个选择了组建市场监督管理局,另外1个市&mdash &mdash 舟山市则选择了更彻底的整合模式,即&ldquo 三局合一&rdquo ,将工商、质监、食药三个部门合并,成立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模式出乎很多人的意料之外,引发了各界的关注。但是很快这一模式便在其他省份出现。   安徽省在市级组建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县级将工商、质监、食药部门整合成统一的市场监管局。   上海浦东也成立了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原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上海市浦东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的职责。   近期,有消息称,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监局、工商局或将三局合一,组建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员会。目前相关方案还未公布,但据消息人士透露,方案已经基本确定。   在胡颖廉看来,市场局的模式是大势所趋,他注意到,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已经提出&ldquo 改革市场监管体系,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rdquo 。   而这一模式在业内还存在争议。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副院长陈天祥认为,大部制的市场局会分散食药领域的监管力量,不如建立专门的、垂直的食药监管队伍。在国家食药体制改革启动之前,广东深圳、顺德等地便试点了大部制,但最后国家食药总局并没有采用这一模式。   垂直管理的模式在海南出现。自2008年食药监管打破垂直管理体系,开始实行属地管理后,业内很多专家依然在呼唤食药系统的垂直管理。作为唯一一个经国务院批准在食药系统实行垂直管理的省份,海南省被认为是代表了垂直管理回归的趋势。   大部分地方是按照国家食药总局的模式开始改革,但具体改革方式也在《指导意见》的基础上有所突破。胡颖廉认为,食药监管体制改革很难做到全国一刀切。   比如,北京实行垂直与分级&ldquo 两结合&rdquo 的监管体制,实现监管&ldquo 线&rdquo 与&ldquo 面&rdquo 的有机结合 陕西采用分品种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广东、河南在各级监管机构主要负责人任免上规定&ldquo 事先征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rdquo ,而不仅仅是&ldquo 征求意见&rdquo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刘鹏近年一直在关注中国的食药体制改革,据他了解,改革前不同地方的监管体制就存在差异,因此地方政府必须考虑到如何在改革过程中尽量少触动原有体制的利益。此外,不同地方的食品产业发展状况、编制名额的宽松程度以及面临的食品安全状况都有所差异,势必会影响到各地的改革模式。   &ldquo 不同模式对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理解会有差异,有可能引发食药安全监管政策落实程度的不一致。同时也会影响到基层监管力量的充实程度、监管队伍的专业素养与监管能力水平高低以及检验检测技术力量的强弱等。&rdquo 刘鹏担心。   基层监管力量或不进反退   自安徽省食药机构改革启动以来,蚌埠市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韩建华一直处于焦头烂额的状态。   &ldquo 工作量大多了。&rdquo 谈到改革前后的不同,韩建华感叹。他所在的蚌埠市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需要承担原来工商、质监、食药三个部门的工作。全局(包括下辖的市场所)一共有33人,包括原食药系统1人,即韩建华本人,工商系统30人,质监系统2人。目前,该局已有2人办理了退休。   改革之初,蚌埠市曾设想在每个街道设一个市场监督所,但最后人力达不到,只能在原来工商所的基础上分片设所。经济开发区市场局下辖三个市场所,每个所5人左右。   而这个经济开发区有企业2700多家,个体户4000多家,要对他们的生产经营做全程监管,按照每次监管执法需安排2人的规定,经济开发区市场局的31名监管人员很难匹配。   &ldquo 活干不完。光餐饮这一块,我们区有42家食堂,1000多家大小餐馆,每个季度抽查一次,就够我们忙了。&rdquo 韩建华说。   而与韩建华的烦恼不同的是,在推行国家食药总局改革模式的地方,很多新成立的食药局则发愁人员、编制的到位。   甘肃省食药监部门希望从市县工商部门连人带编划转30%左右,最终实现了16%的划转,每个乡镇工商所划转1人。   四川省政府提出,市(州)、县(市、区)工商系统按核定行政编制总数14.5%左右的比例划转 市(州)、县(市、区)质监系统按核定行政编制总数5%左右的比例划转。   据农工党湖南省委专职副主委、原湖南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院长蒋秋桃透露,湖南省市、县两级改革的指导意见即将经省人民政府签发。湖南省政府对市县食品药品改革的初步指导意见是从工商、质监等部门划15%的人员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ldquo 以此原则划转后,食药监管人数要在乡镇设立监管站所是远远不够的。&rdquo 蒋秋桃说。   据刘鹏分析,目前大部分省以下工商、质监部门仍为垂直管理体制,对于财政状况不好的地区来说,垂直管理体制较属地化管理体制更能保障干部职工的生活水平,&ldquo 这也影响了工商、质监部门从事食品监管工作人员划转的积极性。&rdquo   胡颖廉曾发现,在西部一个省会城市,质监局把食品的生产监管职能都划给食药局了,但就划转了2人。&ldquo 这是非常可笑的事情。很多地方食药局在改革后职责增加了,但是它的监管力量、执法力量却没有相应地增加。&rdquo   这造成一些地方的食药改革只是搭了个&ldquo 空架子&rdquo ,虽然合并为&ldquo 一龙治水&rdquo ,但食品生产、流通领域的监管至少在短时间内是被弱化了。   &ldquo 目前各地监管力量的强弱只能依赖于地方政府,特别是政府领导的主观认识,或各部门之间的博弈,由此可能造成各地实际监管力量的不均衡,特别是该强不强、该弱不弱。&rdquo 刘鹏告诉《民生周刊》记者。   一些基层工作人员担心,在这场自上而下的改革中,在各级政府人员编制总量不增加的情况下,每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都可能努力壮大自身规模,而导致监管力量难以下沉一线,特别在乡镇一级,很有可能出现严重的人员不足。   专业性培养尚需时日   由于改革前便在蚌埠市食药监督管理局工作,韩建华对食药监管比较专业,而且非常重视。但蚌埠市除了经济开发区外,只有蚌山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市场局各有一名负责人来自食药系统,其他区县的市场局都以原工商系统的人员为主。   &ldquo 那些区县可能因为对食药工作不熟悉,也不重视,即便人员比以前多了,但因为专业问题,食药监管还是可能被弱化,工作被延误。&rdquo 韩建华说。   据胡颖廉统计,全国工商系统的公务员有42万人,食药系统的公务员大概有5万人,另外事业单位人员3万多,加起来不到9万。质监系统的事业单位人员比较多,全部加起来可能不到20万。&ldquo 从人员上来说,工商系统是最多的。&rdquo   在实行&ldquo 二局合一&rdquo 或&ldquo 三局合一&rdquo 的地方,区县级的基层市场所基本都是在工商所的基础上建立的,人员也以原工商人员为主。   在食药相关的大小检查中,韩建华不得不事必躬亲。&ldquo 原来工商系统的管理并不是太细,对食药监管不太熟悉,所以我必须领着干,现场带。&rdquo   事实上,机构职能调整后,新的食药监管机构里,几乎所有人都会面临新的工作任务。&ldquo 培训&rdquo 成为很多改革后的食药局、市场局的常事。大部分改革后的食药机构都安排了密集的培训计划。   &ldquo 食药的专业性应该说在这三个监管部门中是最强的,原来的食药监管人员以几个专业为主,一医学、化学、生物、药学等专业 二是法律专业 少数人有比较杂的学科背景。&rdquo 胡颖廉说。   一位从县级工商局转入食药局工作的人坦言,&ldquo 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工商过来的人只能弄得了其中的食品,而且还是食品中的食品流通,其他任何一项都是需要专业出身的人才搞得明白。进了药店都不知道说啥,只会张嘴要营业执照。&rdquo   在食药监管中,最专业的便是药品的监管。&ldquo 如果不熟悉业务,可能连一个举报都看不明白,更别提监管了。&rdquo 一位地级市的原药监人员告诉《民生周刊》记者。   在胡颖廉看来,食药机构人员数量有可能通过招聘和岗位调整增加,但是人的岗位适应性需要的时间可能会长一些。   据业内人士估算,非专业的人进入食药系统后,需要2-3年时间的培养,才能真正接手一项业务。但在基层所里,因为人手较少,一个人往往要承担多项工作,熟悉业务的时间可能长达5-6年。   检测力量普遍不足   在现在的市场环境下,不管监管人员的&ldquo 火眼金睛&rdquo 有多厉害,最终还是需要检测数据提供支持。   在食药机构改革的实施过程中,不少省份由于尚未组建检测技术队伍和机构,短时间内难以承担食药检验职能。   &ldquo 在划转过程中,由于原来质监部门下属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较多,总有各种理由留下众多设备和人员,导致不能满足新成立机构的检验检测需求。&rdquo 刘鹏说。   &ldquo 我们的检测设备一般是综合型的,除了检验食品还要检验一些非食用农产品。划转之后我们的工作也难以开展。&rdquo 一位地市级质监人员表示。   对一些地方的质监部门来说,检测设备就是&ldquo 生产力&rdquo ,检测费用成为相关部门的重要收入来源。在巨大的利益面前,检测设备的划转考验着地方政府的决心。   即便在一些成立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地方,食品、药品等的检测机构也因各种原因没能及时实现整合。   而蒋秋桃告诉《民生周刊》记者,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基本没有检验检测机构,而要整合检验检测资源,完善技术支撑体系,解决技术力量薄弱的问题有难度。   一些地方开始尝试建立市级层面的统一检测中心。目前,山西、湖北已经全面整合县(市、区)有关部门检验检测资源,建立综合性的公共检验检测中心,作为同级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实质上是引入第三方购买服务。   在胡颖廉看来,如果检测机构到市级层面能合并到一起,财政经费就就可以攒到一块,效率会更高一些。集中技术力量办大事,越整合技术水平越高,而且能提高它的中立性、独立性。在国家层面,这个方向已经明确,只是各地方政府还需要时间。
  • “没细看学术材料”凸显院士推荐须改革
    4名院士推荐人联名致信中科院要求对王正敏予以除名&rdquo 一事引发公众关注。此前,王正敏被其学生举报&ldquo 学术造假&rdquo ,被媒体指责&ldquo &lsquo 克隆&rsquo 国外人工耳蜗&rdquo 。日前,中科院已经作出回应:事件正在调查中,将严格按有关程序处理。   在这一事件中,令人吃惊的是,作为推荐人的中国科学院院士刘新垣、姚开泰等人坦承,均表示&ldquo 自己审查不严,应对当时过失承担责任&rdquo ,&ldquo 没细看学术材料&rdquo 、&ldquo 过分相信了复旦大学&rdquo 。这些院士推荐人坦承自己的过失,勇于承担责任,当然值得人们赞赏,但是,由此暴露出院士推荐的随意性却不能不引起人们的忧虑。   按照相关规定,院士的选拔有严格规定,首先要由3名以上院士或者有关科学技术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等组织推荐候选人,再由各学部常务委员会组织院士对候选人进行评审和选举,最后选举结果分别由各学部常务委员会检查确认,经院士大会常设领导机构审议批准。但是,貌似严格的选拔程序,在推荐候选人这第一道关口就失守,相关推荐人连学术材料也没有细看就贸然推荐,接下来各道关口失守,也就顺理成章了。   近些年来,与院士相关的丑闻不断,院士抄袭、烟草院士罢免、准院士贪污、院士走穴等闹剧轮番上演。与院士相关的改革势在必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提出,要&ldquo 改革院士遴选和管理体制,实行院士退休和退出制度&rdquo 。但从王正敏事件则看出,改革首先要做的,是必须从推荐程序上着力改革,把好第一道关口。   首先,无论院士推荐还是组织推荐,在推荐理由中,除了写明候选人达到了院士的条件,具有相关的学术成果外,还必须说明他的这些学术成果不存在学术造假、抄袭或者不规范的现象。而说明该候选人没有学术造假行为,则必须将其相关学术成果送交权威的、中立的和具有相应资格的第三方鉴定,出具鉴定意见。因为,一些推荐的院士是跨学科的,他们对于候选人的学术成果可能并不了解,就是同属一学科,也可能会像刘新垣院士一样&ldquo 没细看学术材料&rdquo ,如此就很难保障学术成果的纯洁性。   其次,则是推荐过程公开。院士或者相关组织推荐候选人,必须在网络上全程公开,包括公开该候选人的学术成果,推荐人的理由以及第三方的鉴定意见。公众随时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反映存在学术造假行为的,中科院或者工程院要及时受理相关举报,并进行核实处理。   最后,则是要严格受理推荐程序和规定推荐人的责任。对于没有第三方鉴定意见的,或者推荐人没有在网络公开相关信息的,抑或是对于公民举报学术造假没有作出合理解释的,中科院或者工程院不接受院士、相关组织的推荐。对于由于把关不严,导致具有学术造假等行为的候选人当选为院士的,对推荐人或者推荐组织的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如此,才能割断利益关联,让院士或者相关组织更加谨慎地进行推荐。   对于院士选拔的第一道关口从严把关,再加以其他环节的改革,相信不合格的人混入院士队伍越来越难,院士队伍才能真正纯洁起来。
  • 关系约8000万人的职称改革,改了啥?
    专业技术人才是我国人才队伍的骨干和中坚,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日前,随着《关于深化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印发,27个职称系列的改革指导意见全部出台,历时5年的职称制度改革重点任务已完成。  这是现行职称制度实施30多年来首次进行的全面系统改革,涉及约8000万专业技术人才,到底改了什么?改革后,如何开展专业技术人才评价?评价标准、评审范围有无变化?  11个系列新增正高级职称,13个专业加入职称评审  “快递工程技术人员也可以评职称了!”虽然相关政策2019年已出台,可只要有人往群里发相关的内容,王应泉和他的伙伴们依旧很兴奋,每次都讨论热烈。  “我们作为快递小哥,现在还不能直接参与评职称,但却给了我们一个未来发展的方向。”王应泉说,快递员毕竟是“青春饭”,自己将快递工程技术人员列为转型方向。  本次职称制度改革的一大亮点,就是将新兴职业不断纳入职称评价范围。截至目前,共在相应职称系列中新增艺术创意设计、动漫游戏、运动防护师、快递工程等13个评审专业,各地增设特色评审专业113个。  对蒋雪梅而言,惊喜则来自职称级别的突破。  “从未想到自己这辈子还有机会评上正高级职称。”作为公司的老会计,蒋雪梅早早就评上了副高职称。可按照过去的规定,就算她再如何“精打细算”,也只能止步于副高。  2019年,《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出台,提出要完善会计人员职称层级,增设会计人员正高级职称。有了打破职称“天花板”的机会,蒋雪梅再次踌躇满志,“生活有了新目标,工作就更有动力,获评后也更有成就感。”  不仅仅是会计师,本次职称制度改革的另一大亮点,就是将所有职称系列均设置到正高级。“具体而言,增设工程、经济、会计等11个系列的正高级,惠及近3000万专业技术人员。”人社部有关负责人说,5年间,11个首次设置到正高级职称的系列新增正高级职称6.6万人,有效增加了我国高层次人才供给。  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  没有发表一篇论文,南京林业大学教师蒋华松依然被评为教授。他所凭借的是出色的教学工作业绩。  蒋华松的个人经历,体现的正是本次职称制度改革的重点——让职称评价标准回归岗位需求和实际贡献。  标准是人才发展的风向标,评价一个人才,就是树立一个标杆。有好的标准,人才就会充分涌流。长期以来,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存在着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等问题。  “本次职称制度改革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从‘重数量’向‘重质量’转变,着重解决评价标准简单量化、‘一刀切’等问题,充分发挥人才评价的‘指挥棒’作用。”人社部有关负责人说。  ——破除唯学历论,主要比拼能力水平。  会计、经济等系列将起点学历放宽至高中。在工程、农业等系列中,不具备学历要求的,由行业内2名以上专家推荐即可参加职称评审。翻译、演员、计算机软件等系列或专业对学历没有要求。“应该说,学历问题已不再是参加职称评审的障碍。”这名负责人说。  ——不再只数年头,以实绩论英雄。  对科研人员主要看研究成果能否“顶天立地”;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主要突出临床实践能力评价,把能看病、会看病、看好病作为临床医务人员职称评价的主要内容;对各类教师主要突出教育教学能力和业绩,把教学质量作为主要标准。  ——论文不设“硬杠杠”,破除唯论文论。  改变片面将论文、专利、资金数量作为人才评价标准的做法。对高校教师不再以SCI、SSCI等论文指标作为参评前置条件和判断的直接依据;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设计与临床实践相关的评价指标,临床病案、手术视频、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等成果形式均可替代论文要求。  此外,为了让职称评价更加科学,改革细化了职称分类,实行分类评价。通过改革,将高校教师划分成教学为主型和教学科研并重型,其中,教学为主型对论文不做硬性要求。“本次改革,以职业属性和岗位需求为基础,细化人才专业分类,实行分类评价,从而确保评价标准的科学、有效。”人社部有关负责人说。  人社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本次改革还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等制约,扩大职称评价人员范围,畅通各类人才职称申报渠道。
  • 政策解读:中央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按照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的精神,科技部、财政部在充分征求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联合制定了《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   1.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背景   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是政府在科技创新领域发挥引领和指导作用的重要载体,对全社会的科技创新具有风向标的作用 同时,对于体现国家在有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上的政策取向、战略布局、发展重点以及科技创新规律特点等方面也具有重要作用。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实施成效,直接关系到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能否真正落实好,推进好。新中国成立后,&ldquo 六五&rdquo 时期我国就设立了第一个国家科技计划&mdash &mdash &ldquo 六五&rdquo 科技攻关计划。改革开放以来,相继设立了星火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863计划、火炬计划、973计划、行业科研专项等,这些计划的设立和实施凝聚了几代领导人的远见卓识以及各个时期科技工作者的智慧和心血。事实证明,这些科技计划不负使命,取得了一大批举世瞩目的重大科研成果,培养和凝聚了一大批高水平创新人才和团队,解决了一大批制约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技术瓶颈问题,全面提升了我国科技创新整体实力,强有力地支撑了我国改革与发展的进程。   但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由于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在不同时期分别设立,且越设越多,缺乏顶层设计和统筹考虑,其产出与国家发展的要求相比还远远不够,很多重要领域都亟需真正具有标志性、带动性,能够解决制约发展&ldquo 卡脖子&rdquo 问题的重大科学技术突破。产生这种差距的根源之一是管理体制,现行的科技计划体系庞杂、相互交叉、不断扩张,管理部门众多,各管一块,各管一段,项目安排追求&ldquo 大而全&rdquo 、&ldquo 小而全&rdquo ,造成科技资源配置分散、计划目标发散、创新链条脱节,概括起来就是科技计划碎片化,科研项目取向聚焦不够。解决这些问题对当前实施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好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支撑引领作用十分重要。   因此,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是当前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今年初,科技部、财政部报请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提出对中央各部门管理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进行优化整合。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要求,为落实国发11号文,科技部、财政部建立了联合工作机制,密切配合,全面梳理分析当前我国科技计划布局和管理现状,总结成功的经验,分析面临的问题,学习借鉴发达国家有关调整科技创新战略和加强科研资源集成的政策,研究提出了改革思路和举措。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两部门组织召开了多次座谈会,并书面征求了50个部门(单位)的意见,经反复协商,各有关部门对改革方向、目标任务、实施路径和具体措施达成共识。《改革方案》起草过程中,中央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刘延东副总理多次召集科技部、财政部专题研究,进行工作部署。张高丽副总理专门听取科技部、财政部汇报并提出要求。《改革方案》经过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审议,根据中央领导同志意见,不断修改完善,形成最终的《改革方案》。   2.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强化顶层设计,打破条块分割,加强部门功能性分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目标明确和绩效导向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体制,更加聚焦国家目标,更加符合科技创新规律,更加高效配置科技资源,更加强化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最大限度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   基本原则包括:一是转变政府科技管理职能。政府各部门不再直接管理具体项目,建立统一的宏观管理和监督评估机制,破除条块分割,解决科技资源配置&ldquo 碎片化&rdquo 问题。二是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任务。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优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布局,确定主攻方向,解决目标分散问题。三是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完善资金链,使科技创新更加主动地服务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四是明晰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重点支持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科技活动,并以普惠性政策和引导性为主的方式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和成果转化。五是坚持公开透明和社会监督。加强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全过程的信息公开和痕迹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3.《改革方案》中提出建立公开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的具体内容   建立公开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是本次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亮点。各政府部门通过统一的科技管理平台,构建决策、咨询、执行、评价、监管等各环节职责清晰、协调衔接的新管理体系。具体内容包括:联席会议制度(一个决策平台),专业机构、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统一的评估和监管机制(三大运行支柱),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一套管理系统)。   联席会议制度由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财政、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参加,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作用,形成统筹协调与决策机制。联席会议是实现对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统一管理的关键。其主要作用体现在:首先是形成相关各方的合力,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加强沟通协调,围绕国家科技发展重大战略任务、行业和区域发展需要,研究凝练形成科研任务需求,经联席会议充分讨论后按程序确定,相关各方在科研任务组织实施过程中及时跟进,产生的科技成果在行业和区域内应用示范。其次是建立共同参与、共同决策的议事机制,联席会议由各相关部门共同组成,共同审议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布局与设置、重点任务和指南、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专业机构的遴选择优等事项。第三是形成统一的决策程序,一般事项经联席会议议定后即可实施 重大事项需经国家科技体制改革与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审议,按程序报国务院,特别重大事项报党中央,确保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实施符合国家重大战略需求。   政府职能转变,从项目的日常管理和资金的具体分配中解放出来后,将依托专业机构具体管理项目。对专业机构的遴选:主要是对现有具备条件的科研管理类事业单位进行改造,形成若干符合要求的规范化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并鼓励具备条件的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参与竞争,推进专业机构的市场化和社会化。专业机构的任务是:通过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受理各方面提出的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评审、立项、过程管理和结题验收等,对实现任务目标负责。   《改革方案》首次提出在国家层面设立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充分体现了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委员会的组成具有代表性,不仅有科技界的专家,也有产业界和经济界的专家,反映各方面对科技创新的需求。委员会要有战略高度,跟踪国际科技发展和产业变革趋势,对科技发展战略、规划、重大任务和重大科技创新方向的选择等方面提出咨询意见,为联席会议提供决策参考。另外,委员会对制定统一的项目评审规则、建设国家科技项目评审专家库、规范专业机构的项目评审等工作也要提出意见和建议,还可以接受联席会议委托,对特别重大的科技项目组织开展评审。   政府部门在简政放权的同时,将进一步加强对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实施绩效等组织评估评价和监督检查。具体举措包括: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实施绩效、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和专业机构的履职尽责情况等统一组织评估评价和监督检查,并根据结果提出动态调整意见,经联席会议审议后按程序报批 完善科研信用体系建设和&ldquo 黑名单&rdquo 制度,建立对主管部门和专业机构工作人员的责任倒查机制,开展&ldquo 一案双查&rdquo ,即在查处追究有关承担单位和个人责任的同时,倒查主管部门和专业机构是否存在管理漏洞,是否有工作人员在项目管理中存在渎职或以权谋私等行为 各有关主管部门要负起责任,对所属单位承担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任务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加强日常监管 加强对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的审计监督,对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开。   《改革方案》明确要求,要通过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对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需求征集、指南发布、项目申报、立项和预算安排、监督检查、结题验收等全过程进行信息管理,并按相关规定主动向社会公开信息,接受公众监督,让资金在阳光下运行。分散在各相关部门、尚未纳入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的项目信息要尽快纳入,已结题的项目要及时纳入统一的国家科技报告系统。不纳入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和国家科技报告系统并向社会公开的,中央财政将不予以资助。   4.要依托专业机构具体管理项目,也要规范专业机构的行为   专业机构管理项目体现了政府简政放权的要求,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各主要国家对专业机构的设置有多种模式,有的独立于政府部门之外,有的隶属于政府部门,还有的委托社会化的非营利机构管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选择专业机构要兼顾现实可操作和未来长远发展。因此《改革方案》中,一是明确了专业机构的确定程序,联席会议根据重点任务的需要统一确定专业机构,专业机构对联席会议负责,由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专业机构签订委托合同,专业机构根据委托开展工作。二是对专业机构的资质作出了规定,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等应当制定统一的专业机构管理制度和标准,经联席会议同意后实施。专业机构应当具备相关科技领域的项目管理能力,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设立理事会、监事会,制定章程等。三是对规范专业机构的运行提出了要求。专业机构应按照统一的规范组织项目评审、立项、过程管理和结题验收等,对实现任务目标负责 专业机构的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国家科技项目评审专家库中选取。   5.新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体系   在对我国现有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实施和管理情况进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新科技革命发展趋势、国家战略需求、政府科技管理职能和科技创新规律,《改革方案》提出优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布局,整合形成五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   一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支持人才和团队建设,增强源头创新能力。进一步完善管理,加大资助力度,向国家重点研究领域输送创新知识和人才团队 加强基金与其他类科技计划的有效对接。   二是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产品和产业化目标,解决&ldquo 卡脖子&rdquo 问题。进一步改革创新组织推进机制和管理模式,突出重大战略产品和产业化目标,控制专项数量,与其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加强分工与衔接,避免重复投入。   三是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针对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以及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安全的重大科学技术问题,突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领域的技术瓶颈。将科技部管理的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发改委、工信部共同管理的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农业部、卫计委等13个部门管理的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等,整合形成一个国家重点研发计划。   当前,从&ldquo 科学&rdquo 到&ldquo 技术&rdquo 到&ldquo 市场&rdquo 演进周期大为缩短、各研发阶段边界模糊,技术更新和成果转化更加快捷。为适应这一新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的特征,新设立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着力改变现有科技计划按不同研发阶段设置和部署的做法,按照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到应用示范进行全链条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该计划下,将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和科技发展优先领域,凝练设立一批重点专项,瞄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主要领域的重大、核心、关键科技问题,组织产学研优势力量协同攻关,提出整体解决方案。   四是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按照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不同阶段的需求,对发改委、财政部管理的新兴产业创投基金,科技部管理的政策引导类计划、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财政部、科技部等四部委共同管理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支持科技创新的部分,以及其他引导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专项资金(基金)进行分类整合。   现阶段,我国企业的创新能力依然薄弱,尚未真正成为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应用的主体,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市场配置技术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通过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采用天使投资、创业投资、风险补偿、后补助等引导性支持方式,激励企业加大自身科技投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不断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五是基地和人才专项。对科技部管理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发改委管理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等合理归并,进一步优化布局,按功能定位分类整合。加强相关人才计划的顶层设计和相互衔接。在此基础上调整相关财政专项资金。基地和人才是科研活动的重要保障,相关专项要支持科研基地建设和创新人才、优秀团队的科研活动,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整合形成的新五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既有各自的支持重点和各具特色的管理方式 又彼此互为补充,通过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建立跨计划协调机制和评估监管机制,确保五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形成整体,既聚焦重点,又避免交叉重复。   将按照上述五类新科技计划体系对所有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进行优化整合,不包括哲学社会科学和对中央级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实行稳定支持的专项。   6.优化整合工作的具体实施进度   本次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优化整合工作将按照整体设计、试点先行、逐步推进的原则开展,具体进度安排为:   2014年,启动国家科技管理平台建设,对部分具备条件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进行优化整合 启动重点专项试点,按照新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选择5-10个重点专项进行试点,并在2015年财政预算中体现 同时,开展有关制度建设和基础性工作,着手组建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开展科研信用体系建设和评审专家库建设,初步建成中央财政科研项目数据库和科技报告系统。   2015-2016年,基本建成公开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基本完成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优化整合,实现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安排和预算配置的统筹协调。初步完成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下设重点专项的布局,并据此编制发布2016年项目指南,按新机制组织2016年新立项目实施 同时,为确保管理改革与现有工作的有序衔接,在研项目(课题)可继续按照现有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经费渠道和管理方式组织实施。初步完成相关制度建设和基础性工作,发布联席会议议事规则、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工作规则、专业机构遴选办法、专业机构资质能力评价标准、科技计划评估和监管机制工作方案、科技计划重点专项设立规则和动态调整工作规则、有关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办法等,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数据库和科技报告系统。   2017年,经过三年的改革过渡期,全面按照优化整合后的五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运行,现有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经费渠道将不再保留。同时,进一步完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建设,完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和资金管理制度等各项科技管理制度,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
  • 食药改革“触动利益比触动灵魂还难”
    改革正至关键处,更是深水区,呈现出积极与消极并存,利益与矛盾凸显的态势。   正如总理所说,食品安全是衡量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标尺。这场被寄予众望的食药监管改革,亦会成为衡量新政府机构改革成效的另一把标尺。   我们曾用"食为天",记录下它顺民意而起,迎分段积弊而上的起点 曾用"新食局",剖析它经年绸缪,进退有度的务实设计。   现在,我们正视它破题的现实处境,人员划转的艰难,资源整合的僵持,本位主义的干扰,部门利益的算计,最终形之于进度不均衡,力度遇阻碍的半程境遇。   我们还发现了地区越发达,改革越观望的地方真实生态,事务越基层,行进越艰难的利益复杂性,当然也欣慰于一些地区识改革红利,承改革传统的顺遂惯性。   我们难免忧心,改革若走不出利益的泥淖,会有不立则废的风险,食药监管,已经十年反复,决不能推倒再重来。   考察食药改革暂时的真疑难,反映的却是改革永恒的真命题。而在现时中国,则更具标本意味,更需平常心。   所有这些,既契合着改革从来攻坚克难的使命,更印证出剑锋所指的精确性,唯有触碰真利益,才堪真改革。   国家主席习近平在APEC会议上刚说,"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涉险滩,敢于向积存多年的顽瘴痼疾开刀".那么,以非常之决心和举措,将食药改革进行到底,应是不容迟疑的必然。   时间已然过半,全国仍有不少省级的食药机构改革尚未完成,启动市县改革更不及半数,越发达地区,越观望滞后。   如果改革不能冲破利益藩篱,可能会带来"形式上加强,实质上被削弱"的风险。以非常决心和举措持续推动,已是当务之切。   哪里的改革"静悄悄"?南方周末记者多方统计,截至9月底,已出台省局"三定"方案的省份共17个:甘肃、河北、山西、湖北、贵州、海南、陕西、重庆、四川、吉林、江西、广东、山东、江苏、河南、安徽、内蒙古,在版图中以黄色色块标注。"三定"方案出台被认为是改革实质性的标志。 (何籽/图)   改革风乍起   时间已经指向10月,一度被认为"瓜熟蒂落、水到渠成"的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还在路上,离终点尚剩两月余。   空白版图正被加速度填充,但任务依旧繁重,"能否按期完成"日益成为地方改革者头顶高悬的利剑。   这场历经十年坎坷,终以打造中国FDA为目标的改革构想,启动之初即深孚众望。   "当时地方改革的时间表,大体按照六、九、十二的原则,这是一道死命令。"国家行政学院副教授胡颖廉称,按照国务院下发的18号文件,6月底实现省级机构组建,9月底完成市级机构组建,截至2013年年底,随着县一级机构组建完毕,将彻底完成食药全系统的机构改革。   如此紧凑的时间表背后,其实是中央及地方监管者久经分段监管弊病之苦后的迫切诉求。   国家层面的重视可谓空前,新一届国务院成立后,第一个通过的机构方案就是国家食药总局的"三定"方案,第一个通过的文件就是《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的指导意见》。而改革所涉的农业、卫生、工商、质检等部委几乎都在第一时间发文或表态,支持改革。   西部欠发达的甘肃省打响了改革的第一枪,甚至在国务院红头文件还没下发至地方的4月20日即成立了改革领导小组。同样在4月中旬,河南省已任命新的食药监局局长,奠下了改革的第一砖。   被誉为本轮改革策源地的陕西渭南,迎来了比以往更多的考察团和咨询者,其中不乏明星城市诸如武汉、天津。赶在6月5日国务院召开全国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前三天,四川省在第一次改革小组会议上即原则同意了"三定"方案的征求意见稿。   至少在姿态上,没有一个地方甘居人后。6月时间节点到来的最后一天,青海和甘肃两省同日挂牌,争夺第一的标签。办公室不够,会议室凑,甘肃省新局的食品生产处、流通处就匆忙搬进了会议室办公。   一些地市县区,甚至急切地走到了省级改革步伐的前面。武汉市药监局相关负责人告诉南方周末记者,早在4月22日武汉就出台了《关于调整市城市管理、文化、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和职能的通知》,到7月底,市级层面的改革已经基本完成,而且职能整合非常彻底。中心城区除了按国家规定对质监、工商部门的监管职责进行整合外,还将其他部门承担的生猪屠宰、动物检疫、农产品质量监管等职责一并整合。   在浙江温州的鹿城区,食品监管部门也提前完善街镇基层监管。全区6个街镇都已设立食药监管站,共派驻40名监管人员,各执法人员已经开始享受基层一线补贴,有效调动了工作积极性。   改革以疾风骤雨之势开局。   "起大早,赶晚集"   但行至深水区,困难亦开始显现。囿于地方政府重视程度不一和某些部门本位主义的影响,食药改革行在一些省份进度趋缓,呈现出"起大早,赶晚集"的态势。   以9月底这个节点考量,改革时间已然过半,本该行至地市级层面,但全国仍有不少省级机构改革尚未完成,进度出现滞后。   改革基本完成的标志之一是新机构的"三定"方案出台。南方周末记者综合权威通报和采访情况获悉,截至9月底,全国除港澳台之外的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仍有14个省份尚未出台省级食药监局的"三定"方案。而作为地方改革的后续标志动作,目前有11个省份下发了市县食药改革指导意见。   迟到者们大多停滞在了"三定"方案通过的临门一脚上,他们正试图追回时间。单单9月,又有山东、江苏、河南、安徽、内蒙古五省份相继通过方案。   剩下的省份则流露出疑难,面对南方周末记者"能否按国务院要求在年底前完成省市县三级改革"的问询,一些省份表示,以一时困难换取长期顺畅,改革更是机遇,无论哪个部门都应清楚。但仍有不少后进者坦言,困难很多,办法很少,"不好说".   "改革要更多结合实际,不能仅就单一时间表来落实。"广西食药系统一名内部人士如是直言。   由于本轮改革涉及工商、质监、药监、食安办等多个部门,因此人员是否划转到位直接考量改革进程的顺逆。在采访中,仅有安徽、湖北、甘肃、吉林、河北、陕西六省表示,来自省级工商、质监等部门划拨的人员已到岗工作。最新消息是,广东省已经明确宣告国庆后新机构正式组建运作。而更多的省份,至今仍未见新机构办公信息发布。   在红盾社区、质量热讯等工商、质监人士聚集的网络论坛上,许多基层的食药监管者们也在追问,这场年初启动的大改革,何时才能在地方真正启动?   论坛里流行的答案是:"大约在冬季".   南方周末记者袁端端、南方周末实习生赵盼盼据相关通报及公开资料整理,相关数据截至2013年9月初,其后陆续有省份增补。 (CFP 曾子颖/图)   越发达,越观望 越基层,越艰难   改革半程中出现的一些现象,亦值得深思。   "欠发达地区比较积极,发达地区却在观望。"密切关注食药改革进程的国家行政学院副教授胡颖廉发现,目前北京、江西、河北、青海、甘肃、重庆、四川、湖北、广东、山西、陕西等11个省份出台了市县改革指导意见,除北京和广东外,其余都是中西部省份或欠发达地区。这些省份多为农业大省或食品加工业大省,有的还在食品安全事件中受到过深刻影响。"河北就很典型,每一次食药机构改革都走在前头。"胡颖廉认为,这与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之后,该省对食品安全问题空前重视有关。   与之相对的是,一些实力较强的地区却显得相对滞后,一反"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规律。   "现在沉默得可怕。"浙江省一位参与改革的官员坦言,"我们也希望快一点儿。但是听到一种说法是' 机构改革,以慢会快' .现在要先看周边的江苏和上海怎么出方案。"   就像是彼此之间达成了某种默契,公开视野里的江浙沪三省份的改革在前半年内迟迟未见大动静,直到9月下旬,几乎同步发力。9月24日,江苏省公布省食药局"三定"方案。27日,浙江省任命了新组建的省食药局领导班子。而上海市的"三定"方案尚未公布,但一再强调快了,快了。   "改革碰到的最大障碍就是利益问题。"国家行政学院教授许耀桐对此并不意外,发达地区往往市场监管部门比较强势,一些利益格局已经相当稳固,地方政府要推动改革就必须拿出壮士断腕的勇气。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是改革传统,似乎历次改革跟得紧的省份,本轮进展也会比较顺利。2010年,为统筹协调各监管部门,国务院专门设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随后,河北、河南等7个省份参照中央的做法把食安办设在了省政府,其余各省只是将其挂靠在卫生、药监、工商甚至经贸委等部门。现在看来,凡是把食安办设在省政府的,机构改革中的协调难度相对较小。   另一个重要的先期改革是2011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第48号文件,核心是取消工商、质监省级以下垂直管理,改为地方政府分级管理体制。但该文下发当年,全国仅陕西省遵照执行。   "现在大部分省区的工商、质监还是垂直管理,地方政府在改革中动不了这两个系统的人员,无形中给接下来的市县改革增加了难度。"吉林省一位参与改革的官员对南方周末记者分析道。   "触动利益比触动灵魂还难"   改革进展顺利的原因都是相似的--"因为省主要领导高度重视",改革进展缓慢则各有具体理由。   南方某省表示,"在等着省食药局领导班子任命,领导来了,改革就加速了&hellip &hellip "辽宁的解释是,适逢该省召开全国运动会。省政府讨论决定在全运会期间,仍然按照分段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以防出现衔接不到位的情况。   而许耀桐教授还是从历次机构改革中看出了相似的矛盾,"有的慢不是条件不成熟,而是拖着不干。"不少受访官员在谈及核心矛盾时,都会不约而同地引用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谈到改革攻坚期时的那句话"触动利益往往比触及灵魂还难".   机构改革的焦点之一是编制。目前多数省份提出,编制总数不能增加,新增职能只能从其他部门划转编制来履行。然而,无论是从工商还是从质监划转,都并不容易。   "因为编制不光是人,也是资源。有编制就有财政经费、检测经费和项目。给多少编制,也关系到以后能不能做好监管工作。"广东食药监系统一位内部人士说。   就食品安全监管而言,新成立的机构急需两大资源:执法人员和检测设备。然而现实是,工商系统希望留住人员,质监部门希望留住设备。   南方周末记者了解到,在接受编办调研时,很多省的工商系统反映,与食品监管相关的人员和事项都"很少",无论是按监管主体划分还是按专职人员划分,划转编制都不能超过10%.   然而实际情况呢?甘肃省编办在改革启动之初曾做过调研。以一个县区级工商分局为例,2012年该分局共接收了31份专项整治公文,其中20份与食品监管相关,另有10份与食品药品监管相关的文件以密电的形式传达。而在乡镇工商所,大多数基层执法人员往往将50%以上的精力投入到食品监管上,因为检查频次高、内容多。调研人员曾经问一个乡镇工商所所长,"如果让你去新成立的乡镇食药所担任所长,要带多少人走?"该所长当时回答:"至少一半以上。"   基于此,甘肃省食药监部门才建议从市县工商部门连人带编划转30%左右,但最终只实现了16%,每个乡镇工商所仅划转1人。即便如此,这已是工商划转比例最高的省份之一了。   "在上报相关人员时,是可以钻空子的。"华东某市工商干部赵荣(化名)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因为2009年6月国内才开始启用食品流通许可证,如果仅以此为依据进行统计,很容易得出"食品经营户不到经营主体总量10%的结论",而基层的直观感受是,经营户中至少有八成与食品相关。   相对而言,质监系统仅流失少量的人员,但依照要求,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检测设备应予整合。   "即使是三线城市的食品室,每年食品专项检测经费也近百万计,基本占当地检测中心业务收入的30%-50%."河南某市一名质监系统的工作人员说。   基于利益,一些省份的质监部门总是强调,其设备属于综合检测,"不光检测食品,还要检测棉花",如果划转,整套系统都会瘫痪。于是,不乏质监食药共建检测中心的提议。   由于在改革中人员和设备很难到位,一些新成立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担心,"如果只交任务不交人,只有责任没有资源,那么只能辞职保晚节".   "中央一个文,省里一张纸,市里一句话,县里几个字。"有基层官员以此来调侃改革中遭遇的尴尬。   南方周末记者袁端端,南方周末实习生赵盼盼综合采访内容及公开资料整理。 (何籽/图)   不立则废的"风险洼地"   改革方向早是共识,本轮机构改革的核心是整合职能,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实施统一监管。   采访中,不少基层监管者揪心,如果改革不能冲破利益藩篱,可能会带来"形式上加强,但实质上被削弱"的风险。同时在过渡期间,也很可能会出现监管真空。   2013年8月,公安部门通报了发生在安徽省萧县的特大病死猪肉案,二十余吨病死猪肉被制成捆蹄、香肠等食品流向皖苏豫鲁4省9个市县市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当地从养殖、屠宰到餐饮流通等多个监管部门表示,病死猪肉问题失察源于"职能重叠、部门打架",一些部门认为"等年底机构改革之后就好了".   "目前机构改革在各地进展不平衡,改革滞后者可能反受其害。"胡颖廉指出,在公共安全领域,有一个"风险洼地"的概念,比如三省交界的地方,往往是犯罪高发地。由于食品安全的风险具有流动性,因此改革不到位的地区很容易成为食品安全的"风险洼地".   而在另一些明星地区,改革的先发优势也遭遇着尴尬。依照广东省最新的改革指导意见,"原综合设置市场监管机构的地区,要将食品药品或食品监管职责划出,并整合其他部门相关的职责,单独组建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这就意味着深圳、顺德这两处原本实行大部制改革的地区,在食药监管上,可能又将推倒重来。"一位业内人士说。   许耀桐认为不妥,"国务院机构改革意见明确说了要给地方更多探索的空间,应该给地方自主权。"   不过,在胡颖廉看来,这些市、区、县的机构改革尝试虽好,但也仅是个案,在全国范围内很难复制。他建议,推动机构改革,主要还是要落实地方政府的责任,特别是省一级的统筹协调作用。   "不妨利用政策扩散效应,在国内每个片区树立一两个省作为标杆,用推出示范省的方式来引导改革。"他建议说。   而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教授陈天祥则建议,过去市场监管职能长期被弱化,可以通过科学调配,适当加强公共服务领域的编制,以解决改革碰到的阻力。   但不管具体药方怎么开,改革面临"不立则废"的风险,以非常决心和举措,持续推动,才是当务之切。
  • 科技计划改革及布局——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十届全国色谱学术会议于4月19日在西安曲江国际学术会议中心顺利召开,来自于国内外上千名的专家学者汇聚于此分享着在色谱领域中最新的研究成果和进展。在此次会议上,来自于科技部条财司吴学梯副司长向到场的嘉宾和观众介绍了我国科技计划和管理现状,并就未来的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布局等热点问题与现场嘉宾和观众进行了分享。   吴学梯首先讲到了我国科技计划和管理现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设立了近百个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支持了大量的科研项目,取得了一大批举世瞩目的重大科研成果,有力的支撑了现代化建设事业。但随着新科技革命、产业变革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科技计划和项目管理中的问题开始突显,集中表现在资源配置&ldquo 碎片化&rdquo 、近百个计划(专项、基金等),近40个部门管理,顶层设计、统筹协调不够 未能聚焦国家战略目标的需求,项目众多、目标发散 重复、封闭、低效,多头申报项目,重复资助。为此国家在2014年启动了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计划《国务院关于改革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目的是为加强项目和资金的统筹协调,实行科研项目分类管理,再造科研项目管理流程,改进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加强科研资金监管,建立改革长效机制。中央对指定改革方案做出明确指示,即顶层要搭建统一的管理平台 计划、专项、基金等要进行整合,防止碎片化 建立综合评委会,同意承担各方面科研课题申请 科技部内部管理科研的体制要改革,以适应新要求。同时,中央领导也对科技计划管理改革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推进政府科技管理体制改革,保持财政对科技的投入力度,全面提高科技资金使用效率,科研资金要进一步整合,不能分割和碎片化,该集中的就要合理集中起来。科技部、财政部根据中央要求,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方案 征求50多个部门(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后,上报党中央、国务院,并在12月3日由国务院正式发布改革方案[国发(2014)64号]   面对世界范围的新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挑战,近年来各主要国家都对科技管理体制进行了不同形式的改革,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例如,美国政府汇集各部门科技财政预算,部署多个跨部门计划(全球变化、网络与信息技术、纳米技术计划) 欧盟实施统一的研发创新共同政策,对不同资助计划进行整合,加大资助力度,简化项目申请和管理流程,探索新的资助机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公开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解决统筹协调不够,缺乏顶层设计问题 重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布局,解决资源配置&ldquo 碎片化&rdquo 问题 围绕重点任务一体化配置资源,解决科研项目聚焦不够问题 建立专业的管理具体项目的新机制,解决政府职能转变和专业优化、科学化管理问题。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基本原则是改变政府科技管理职能。政府不再直接管理具体项目,主要负责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布局、评估、监管等 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任务。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围绕重大任务推动科技创新 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科技计划要统筹衔接基础研究、应用开发、成果转化、产业发展等各环节工作,更加主动有效的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 明确政府与市场的功能。政府重点支持公共科技活动和营造创新环境,发挥好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 坚持公开透明和社会监督。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全过程信息公开和痕迹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吴学梯副司长 吴学梯谈到,建立公开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mdash &mdash 联席会议制度,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联席会议包括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评估监管和动态调整机制,其中,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的委员由联席会议审议确认,实行定期轮换制度。联席会议的组织构成由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信部以及各行业主管部门等参加,它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审议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布局和设置,重点任务和指南,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专业机构遴选等事项。联席会议的工作程序为统筹协调,共同决策,重大事项经科改小组审议后上报国务院审定,特别重大事项报党中央。吴学梯还谈到了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布局的情况: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方面要进一步完善管理,加大资助力度,向国家重点研究领域输出创新知识和人才团队 加强基金与其他类科技计划的有效对接 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上进一步强化组织推进机制,控制专项数量,集中力量办大事,注重与其他类科技计划的分工与衔接 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上,根据重大任务需求,由着若干目标明确、边界清晰的重点专项组成,从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到应用示范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 在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上,整合享有基金,根据任务目标形成若干专项(基金),分别采取天使投资、创业投资、风险补偿、专项补助等不同支持方式 在基地和人才专项上,对现有基地和人才专项进行优化整合,研究确定资金配置渠道。   最后,吴学梯谈到了实施改革的具体进度要求为:用三年时间完成改革任务。实现公开竞争方式的近百项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包括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设立的35项,全部整合到新的五类科技计划中,数量将大幅减少。到2016年基本完成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优化整合工作,基本建成公开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建成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开放,实现科技计划安排和预算配置的统筹协调
  • 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有了纲领性文件
    p   7月22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标志着各方期待已久的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顶层设计获得重大进展,为今后一段时期工作的开展指明了方向。 /p p   虽然《意见》全文尚未公布,但从会议新闻通稿来看,《意见》将在改革地方环保机构管理体制、加强地方环保机构队伍建设、明确地方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责任等方面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措施。 /p p   实施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是党和国家在生态环保领域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我国环境管理体制的一次重大改革,是改革完善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实现国家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个重大举措。其目的就是要增强环境监管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为实现环境质量改善提供坚强的体制保障。 /p p   这一发力方向具有很强的针对性。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以块为主的环保管理体制,由此产生很多难以克服的问题。比如一些地方政府重发展轻环保,发展硬、环保软 有些地方政府的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干预环保监测监察执法 环保责任不落实,往往地方政府的责任成为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的责任。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损害了环境监管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阻碍了国家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p p   按照制度设计的初衷,环保垂直管理改革,将有利于强化落实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环保责任,有利于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对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干预,有利于统筹跨区域、跨流域环境管理的问题,有利于规范和加强地方环保机构队伍的建设。 /p p   正因如此,对于此次中央深改组会议通过的《意见》,相关各方均寄予厚望,希望能够从顶层设计层面为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铺平道路。 /p p   事实上,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大制度安排,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已经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一个重要着力点。从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到此次中央深改组会议审议通过《意见》,均体现了党和国家对这一问题的高度重视。 /p p   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就垂直管理改革答记者问时表示,截至3月,已经有17个省(区、市)提出全面试点或部分试点的意向,环境保护部也成立了专门的工作小组,举行了多次座谈会,到各地和其他部门进行了多次调研,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 /p p   在国家相关部门指导和推动下,各地积极探索环保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取得了积极进展和初步成效。例如河北省出台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分步研究垂直管理改革中机构职能定位、人员编制、经费保障等问题 云南省上半年成立环保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调研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先期对部分省直部门单位和州市(县、区)进行调研。 /p p   这些基层实践,既为垂直管理改革奠定了基础、积累了经验、注入了活力,同时也为进一步完善相关顶层设计创造了条件。 /p p   随着《意见》全文的即将公布,环保垂直管理改革也将进入实质落地阶段,各地应严格按照中央有关要求,推动改革扎实前行。在此过程中,要进一步强化地方党委和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协调处理好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和属地主体责任、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关系,继续规范和加强地方环保机构和队伍建设,着力建立健全高效协调的运行机制,确保干部职工思想稳定、环保工作力度不减、机构人员和经费保障平稳过渡,让环保垂直管理改革在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绿色发展等方面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p
  • 改革追踪看落实 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初显效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  读着刚刚张贴出来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广西农科院的研究员韦本辉喜不自胜:“这样一来,我们搞科技成果转化不仅有了自主权,合理收益也有保障了!”  为科技成果转化清障助力,只是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的一个缩影。根据中央部署,科技部、财政部等相关部门聚焦当前和长远的结合点、产学研用协同创新的关键点、营造良好创新生态的重点和政府科技管理改革的难点,联手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不断推出的各项新政极大激发了科技人员的创新活力。  告别九龙治水、重复低效,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启动  2月16日上午,科技部副部长侯建国公布了首批36个重点研发专项指南,标志着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探路先锋”正式启动。  2014年年底全面启动的中央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旨在解决原有计划体系的重复、分散、封闭、低效等问题,以遵循科技发展的客观规律、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这一重大管理改革有两大核心任务:建立公开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重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体系框架和布局。目前,由科技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等31个相关部门共同成立的部际联席会议和特邀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都已开始运作,国家科技管理平台初步形成。  按照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新要求,原来分属40多个部门的100多个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被整合为五大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  “新设立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是五大国家科技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侯建国说。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完全按照新的规则运行:在项目形成机制上,采取 “自上而下”的顶层设计与“自下而上”的需求征集方式,更加聚焦国家战略目标、强调部门协作 在项目设计上,克服了以往 “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的脱节弊端,统筹衔接基础研究、应用开发、成果转化、产业发展等各环节,采取全链条设计、一体化实施 在管理方式上,政府部门不再具体管项目,而是由新成立的第三方的专业机构具体负责申报受理、评审立项、检查验收̷̷  科研仪器开放共享,使用率大幅提高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要想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中取得突破,先进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不可或缺。近年来随着科研经费的大幅增加,我国的科研设施、仪器、设备实现了快速更新。令人遗憾的是,由于种种原因,科研设施与仪器利用率和共享水平不高的问题比较突出,部分科研设施与仪器重复建设和购置,许多仪器设备在“睡大觉”。与此同时,许多急需仪器设备的民营企业和高校院所则嗷嗷待哺。  为此,国务院在2015年1月印发《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加快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进一步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意见》要求,依据制度推动、信息共享、资源统筹、奖惩结合、分类管理的基本原则,将力争用三年时间,基本建成覆盖各类科研设施与仪器、统一规范、功能强大的专业化、网络化管理服务体系,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制度、标准和机制更加健全,建设布局更加合理,开放水平显著提升,分散、重复、封闭、低效的问题基本解决。  据了解,全国统一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已完成开发并上线运行,清华大学等10所高校和科研院所、中关村等3个科技园区和北京市等7个省市开展了开放服务试点,并取得了初步成效。  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成果转化驶入快车道  机制不顺、效率低下、动力缺乏等“老大难”,严重制约了科技成果的顺利转化。  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从当年 10月1日起实施。此次修法直指科技成果转化中存在的难点、痛点,主要亮点有三:其一,下放科技成果转化处置权 其二,科技成果收益留归科研单位 其三,大幅提高科研人员的奖励比例。  2016年3月3日,国务院印发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了重要政策规定和操作性措施,为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创富提供了法律和政策保障。  据了解,科技部已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了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将发布一批科技成果包,建立基于“互联网+”和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国家技术交易网络平台,在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一批专业化的技术转移机构,培育一批市场紧缺的技术经纪人等专业人才队伍,开展区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试点示范等。  日出江花红胜火,春来江水绿如蓝。随着各项改革举措的落地生根,蕴藏在广大科技人员中的创新活力将激流奔涌,汇聚成强大的新动能!
  • 数字化改革“成绩单”⑥丨桐乡“田保姆”
    在数字化改革的浪潮下,托普云农全资子公司——浙江森特信息围绕桐乡市粮油、杭白菊、水果等主要农产品生产过程,以政策补贴为抓手,强化农技推广,整合社会化服务资源,构建“田保姆2.0”,实现了农户“零接触”、监管“多方位”、服务“全托管”。 在2021年11月浙江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推出的“我的数字化改革故事”征集活动中,浙江森特信息(托普云农全资子公司)打造的“田保姆”为农服务应用从全省80多个申报案例中脱颖而出,成功入选为数字化改革9个优秀案例之一。且自上线以来,注册农户超4万人,发放补贴2503万元,提供社会化服务1.2万人次,好评率100%。 一、需求分析 桐乡是浙北重要粮食生产基地,粮食总产稳定在13万吨以上,种植面积稳定在30万亩以上,种粮农户1.6万多户。生产过程中发现缺少快速服务入口、惠农政策申办繁琐、流程审批复杂以及找技术困难等问题。 ①数字化改革的必要进程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信息技术日新月异。对政府的监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更好的落实“最多跑一次”指导思想,政府需要对信息获取渠道,信息反馈模式有更为现代化的手段,所以“种粮一件事”是政府数字化转型中的必然进程。 ②落实三农服务的长效窗口 “田保姆”定位在农民最关心的“一件事”上。土地、气象、农技、农资、农机、金融、保险、补贴等都是解决农民最着急的问题。想民所想,供民所需,只要农民还要种田,“田保姆”的服务就不会中断。 ③管理规划标准的迫切需要 通过“田保姆”的建设与管理,就是要实现精细化、动态化、标准化管理,通过建章立制、细化标准、优化流程,实现农户通过使用“田保姆”全程在线上政策补贴申请、流转、审核,能够充分有效利用现有资源,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 二、改革创新 田保姆围绕桐乡田间种植产业,以政策补贴为主要抓手,强化业务服务,整合社会化服务资源,从生产销售、风险防控、资金物质保障三方面进行数字赋能,解决农民切实存在的问题和需求。 ①全国首创种粮补贴一次通办 通过GIS地理遥感信息,结合田保姆线上种粮补贴应用,实现农户补贴线上申报,乡镇线上材料审核,农业农村局线上数字统计、财政线上补贴发放。 ②全国首创粮食种植一键托管 整合全桐乡农机、农资、农技社会化服务资源,围绕种粮育苗、耕种、飞防、采收、烘干、存储、粮食订单等全过程实现农户线上一键预约,服务组织一键响应。 ③全国首创农田信息一码查询 构建数字农田专题数据库,整合地理信息、主体信息、地块信息、地力信息、种植信息等相关信息资源,通过数字化管理系统实现农田一码查询、一码感知、一码预警等码上集成应用。 三、应用成效 “田保姆”为农服务应用主要取得了以下三大成效: ①坚持需求导向,解决了农户关心、企业关注的问题 在“田保姆”服务平台上推出了集政府、银行、保险、担保等部门协同多跨的“田易保”和“田易贷”两大功能模块。为全方位满足农事生产需要,又推出了耕、种、管、收、储、销一体化服务,以全市统防统治为例,目前已开展“田保姆”特色化服务17.9万亩,无人机使用率较去年同期增长了4.7倍。 ②坚持目标导向,拓宽了农业增效、农户增收的渠道 运用地理信息、卫星遥感技术,实现全市粮食作物长势、灾害监测、产量预测的定量评价,确保田间管理更加科学精准,农作物丰产丰收。打通生猪精密智管、桐乡农安、低收入数字化帮促等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③坚持问题导向,提升了资源保护、生态修复的能力 建立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监管机制,运用卫星遥感技术,实现全市耕地每月遥感动态监测,通过影像数据自动分析预警占用耕地情况。为了高效推动土壤资源的永续利用,构建土壤健康管理一张图,精准指导农户科学施肥用药,每亩肥药施用量同比减少23.7%。 “田保姆”为农服务,不仅局限于此。未来,浙江森特信息(托普云农全资子公司)将会深耕该服务品牌,在做大做强数字平台的同时,不断优化与健全为农服务体系,助推桐乡市在乡村振兴、共同富裕的道路上加速前行。
  • 科技人才评价改革迈入新征程
    创新能力是民族进步、国家兴旺发达的动力源泉,建设科技强国是新时代中国发展的重要方略,国际化的科技人才队伍是我国掌握全球科技竞争先机的核心力量,而科学、公正、多元的评价与激励体系则是激发科技人才创新活力的关键所在。5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两院院士大会上指出,在人才评价上,要“破四唯”和“立新标”并举,加快建立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  2018年,《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等若干措施的通知》发布,我国科技人才评价改革迈入了新征程,31个省、市、自治区针对“三评”改革、科技人才分类评价纷纷出台相应政策与实施办法、开展试点工作,掀起破除“四唯”、给科技人员“减负”授权的改革浪潮。  各省市科技人才评价改革的共性特征  通过对31个省市自治区有关部门发布的“三评”改革或科技人才分类评价改革措施梳理总结可以发现,新时期各地科技人才评价改革以中央相关文件为核心,拥有十点共性特征。  一是坚持以分类评价为主线,针对各领域人才特点分类施策。各地纷纷根据自身科研与产业创新发展的现实需求,对人才队伍进行了不同的类型划分与评价考核。  二是破除“四唯”,强调品德、能力、业绩兼具的评价体系。德才并重,以德为先,对学术造假、学术不端的科研人才“零容忍”,破除人才“帽子”与物质奖励相关联的现象。  三是尊重用人单位自主权,推动有能力的单位切实开展自我评审与聘任。去“行政化”,防“官本位”。  四是创新发展多元评价方式,注重个人评价与团队评价相结合。对于基础研究人才、应用技术与研究人才等各领域人才采用同行评价、市场与社会评价不同的组合评价方法,认可和尊重多维、有价值的科学贡献。  五是改进人才评价机制与流程,促进人才评价结果互通共享。科学设置评价周期,畅通评价渠道、打破户籍、地域、所有制等关系限制、简化评价流程、并推行科研信用体系建设,实现评价结果公开共享。  六是完善激励评价措施,增加人才在评价中的“获得感”。赋予人才在科研项目的“人权、事权、财权”,科研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与薪酬、选人用人结果紧密相连,推行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年薪制,让人才真实地从评价中获得利好。  七是优化人才评价环境,打造公平公正的健康生态。开展人才评价法制建设,完善评价规章制度,建立专家数据库、资源共享制度、专家责任和信誉制度,让公正评价从制度生根,逐渐发展形成平等、开放、包容的科技创新环境。  八是健全人才评价服务保障体系,推进政府部门简政放权。积极鼓励市场和社会专业机构提供评价服务,有序承接政府人才评价职能。  九是加快人才评价监督管理体系建设,强化契约精神管理模式。建立政府监管、单位(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人才评价监管体系,建立全流程的监督管理回溯制度。  十是实行特殊人才专项评价方式,设置特殊人才破格聘用与评价渠道。对重点领域人才实现举荐制度并采用特殊评价渠道。  各省市科技人才评价改革的特色经验  各地在落实中央关于科技人才评价改革要求的过程中,纷纷结合自身情况,对改革进行了一些新的尝试。  北京推出以职称代表作制度为核心的人才评价体系。职称制度涉及科技工作者待遇与晋升等直接利益,长期以来备受关注,北京市职称制度改革以科技人才分类评价为抓手,针对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人工智能)、农业技术人员等各领域分别提出了详细的改革意见,以实行职称代表作制度、拓展职称评价范围、创新职称晋升制度为核心,为推进科技人才分类改革提供制度保障。  上海推出与国际接轨的重点产业人才评价体系。上海市在推动人才分类评价改革过程中牢牢把握自身特色,金融行业对标国际标准,采用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特许公认会计师(ACCA)等国际认证结果,推动国内职称评价机制与国际标准接轨,简化评价手续,提高金融人才国际化水平。同时,推动人工智能、集成电路、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内部的行业龙头与协会制定领域内人才评价标准,填补了相关领域人才评价空白,为推动产业创新发展打入“强心剂”。  广东推出关注科技成果转化与专利发明的人才评价体系。广东省提出科研人员作为第一主持(责任)人研发具有市场发展前景和应用价值的高新技术并成功实现转化和产业化的,单个技术转让项目或技术交易额都可以按一定比例代替纵向课题参与评审。加大职称评审中专利指标的权重,专利指标可以按照一定比例代替论文发表。开展知识产权专业资格评价,将专利服务和专利代理纳入职称评价体系。鼓励纳入高层次人才工程或获得国际国内高级奖项的人才可直接获得正高职称。各项改革措施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市场价值、专利发明和知识产权予以认可,为产权保护和制度创新增添活力。  浙江推出以科技创新实践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浙江在科技人才评价改革过程中,督促各科研事业单位承担主体责任,实行职称评聘与专技岗位竞聘相结合,以岗位作为等级阶梯,鼓励优秀科研人员越级竞聘,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同时,为了促进企业科研事业的发展,鼓励博士、博士后到企业进行科研工作,并且对于取得重大成果的博士后可直接晋升研究员职务,真正做到高层次人才去企业工作“不浪费”,打通企业科技评价与传统科研职称评比的制度壁垒。  各省市针对自身产业、科技事业发展特点,纷纷创新科技人才评价方法。河北省、辽宁省提出科研项目的容错免责机制。对于探索性强、容错性高的科研项目,如果目标清晰、方案合理,成员尽职履责但仍没有完成项目的,经确认后可视为结题,不影响其从事其他科学研究,极大激励科研人员进行基础研究、困难问题研究的积极性。福建省针对自身台湾人才聚焦的特点,鼓励支持台湾同胞参加向台湾居民开放的国际职业资格考试,各单位已经引进台湾专业人才的,可根据需要直接认定专业技术水平,进行自主聘任,促进台湾人才带动科技进步、产业升级和经济社会发展。  国外科技人才评价的经验做法  各国在科技人才评价上也有不少独特的经验和做法。  德国马普学会采用“哈纳克原则”——让最优秀的人来领导研究所,宏观统筹研究方向并向科研人员授予自主权,同时,采用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流程评价的动态管理理念,结合定量和定性数据及时评价科研人员工作。进行同行评价,并采用适合的遴选机制与回避制度,马普学会的科学咨询委员会共有830名评议委员,集中了行业翘楚,充足的评审团基数也保证了参评人员和评议委员可以在有利益关系时能够实行回避,保证评审的公正性。实行可观的激励机制。德国公立大学、公立研究所实行W系列工资标准,注重绩效和竞争导向,教授税前月薪可达7000欧元左右。同时德国设立了莱布尼茨奖、索菲亚奖等全球性奖项,为对人类科学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科研人员提供至高的荣誉和高额的科研资助。  剑桥大学于2004年正式推行“员工评议与发展计划”。一是将员工发展和组织发展相结合,评价指标让员工的个人职业生涯与组织的长期繁荣稳定地维系在一起。二是双向评议的制度体现了组织与员工互相的尊重和信任,双方良好的沟通意见反馈方式让员工和组织都能够为了彼此的发展共同努力。三是为员工发展提供长期稳定的坚实保障,为员工解决后顾之忧。  日本文部科学省实行分层考核,强调团队合作。在科研机构内部进行直接领导考核、中层主管考核与高层领导考核,注重科研团队的配合协作。考核公开公正透明,日本各高校对于人才考核的细则都公开向社会发布。另外还有完整的数据跟踪反馈。为了保证科研项目按计划完成设立“进度表”,方便进行及时反馈与追踪。  我国科技人才评价的问题与未来发展建议  “三评”改革和科技人才分类评价改革实行以来,我国以分类评价为主线、落实用人单位自主权、精简人才“帽子”、破除“四唯”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改革在各地开花结果,但几年来的实践也存在一些问题,包括同行评议制度建设存在困难,“三评”改革后“四唯”现象仍然存在,青年人才、企业人才举荐与评价仍存在困境,等等。  针对目前我国科技人才评价中存在的问题,首先,要树立正确的评价理念,推行代表作评议制度。正确认识到评价科技人才的目的是为了服务科技创新产业的发展,评价应突出品德、业绩与能力的综合考核,尤其是要推进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与影响。其次,要完善同行评议制度,多措并举建设专家数据库。同行评议制度需要强有力的专家资源库来支撑,其建设需要遵循动态、开放、多元的基本原则,规范专家入库标准、拓宽专家入库渠道、完善专家入库分类,既要避免“人情评审”“圈子文化”,又要防止过度规避导致的评审失真现象。最后,对企业、优秀青年和特殊人才应予以政策倾斜和支持。对于当前走在科技创新创业一线的企业科研人才、出于创新发展成长期的优秀青年人才、涉及国家核心产业发展的特殊人才以及国家需要的高层次海外人才的评价需要专事专议、甚至专人专评,为不同类型的人才提供更加公开、公正、有激励性的人才评价机制。
Instrument.com.cn Copyright©1999- 2023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页面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