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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春礼:中科院分类改革不是搞大拼盘
    8月19日,中国科学院宣布启动实施《中国科学院&ldquo 率先行动&rdquo 计划暨全面深化改革纲要》(简称《&ldquo 率先行动&rdquo 计划》),拉开了全面深化改革的大幕。这是继1998年实施知识创新工程之后,&ldquo 科技国家队&rdquo 在科技体制改革方面又一次大刀阔斧的&ldquo 率先行动&rdquo 。   中科院为什么率先启动全面深化改革?这次改革的突破口是什么?研究所分类改革将如何进行?围绕这些问题,记者日前对中科院党组书记、院长白春礼进行了独家专访。   推动研究所分类改革、调整优化科研布局   记者:科技体制改革知易行难,中科院为什么再次率先启动全面深化改革?   白春礼:全面深化改革是中科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ldquo 四个率先&rdquo 要求的具体行动。   2013年7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视察中科院时,提出了实现&ldquo 四个率先&rdquo 的要求,即&ldquo 率先实现科学技术跨越发展,率先建成国家创新人才高地,率先建成国家高水平科技智库,率先建设国际一流科研机构&rdquo 。   从中科院的自身情况来看,目前可以说正处于历史上最好的发展时期,在学科体系、创新潜力、创新队伍、组织架构、科研条件等方面,初步具备了实现&ldquo 四个率先&rdquo 的基础和优势。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在科研布局和科研能力、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科技智库建设、体制机制等方面,与国家战略需求和世界先进水平相比,中科院还存在较大差距。实现&ldquo 四个率先&rdquo 目标,全面深化改革是必然途径。为此,中科院党组决定,研究制定《&ldquo 率先行动&rdquo 计划》,作为统揽全院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改革创新发展的行动纲领。   记者:这次全面深化改革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白春礼:《&ldquo 率先行动&rdquo 计划》提出了5个方面共25条主要改革发展举措。   一是以推进研究所分类改革为突破口,明确定位,创新体制,整合机构,强身健体,构建适应国家发展要求、有利于重大成果产出的现代科研院所治理体系。二是以调整优化科研布局为着力点,进一步把重点科研力量集中到国家战略需求和世界科技前沿,聚焦重点,协同创新,引领跨越,支撑发展。三是深化人才人事制度改革,建设国家创新人才高地。四是探索智库建设新体制,建设国家高水平科技智库。五是深入实施开放兴院战略,全面扩大开放合作,提升科技服务和支撑能力。   记者:为什么要把研究所分类改革定位为突破口?   白春礼:中科院自实施知识创新工程以来,在促进跨所跨学科联合合作、发挥多学科综合优势组织开展重大创新活动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探索,积累了很多经验。但由于这些举措没有触及体制机制的核心和关键,所以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一些研究所仍然存在&ldquo 大而全&rdquo &ldquo 小而全&rdquo 的现象,科研工作低水平重复、同质化竞争、碎片化扩张等问题难以得到有效纠正,院层面也缺乏科技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不利于培育和增强核心竞争力,不利于组织协调和承担重大科技任务,不利于做出重大创新贡献。   因此,我们把研究所分类改革作为突破口和着力点,对研究所进行分类定位、分类评价、分类管理,旨在从根本上突破体制机制壁障,让机构、人才、装置、资金、项目都充分活跃起来,形成创新发展的强大合力。   将不同类型的科技创新活动分为四大类,基本功能和成果差别较大   记者:中科院现有的研究所将分为创新研究院等四大类别,它们有何不同?   白春礼:这四类科研机构从事的是不同类型的科技创新活动,其性质、特点和规律各不相同,基本功能和成果也有很大的差别。  创新研究院的基本功能是侧重服务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坚持重大需求导向,瞄准带动产业升级、突破瓶颈制约、保障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和技术方向 成果产出方面,要突破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提供系统集成解决方案,形成新工艺、新标准,孵化新产业、新企业,技术辐射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做出针对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的重要原始创新,造就一流战略科技专家和工程技术专才。   卓越创新中心的基本功能是致力于科学和技术原创,研究方向侧重基础与前沿,以明确的重大科学问题为导向 研究水平居国内同领域领先,目标是建成同领域世界级科学研究中心 成果产出方面,要解决重大科学问题、开辟新的研究方向、发明重大科学仪器、创新重大实验方法、造就国际一流科学家、提出产生重要影响的前瞻科学思想。   大科学研究中心是公共大型科技创新平台,主要任务是设计、建设和运行国际先进、国内领先的大科学装置,依托开展综合交叉前沿研究 成果产出要提供开放共享、运行高效、用户满意的科技服务,依托大科学装置形成重大科技突破,为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提供科学建议和规划方案。   特色研究所的基本功能侧重于服务社会可持续发展和保障改善民生,研究方向主要围绕不可或缺的特殊需求领域和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交叉研究,以及长期观测、持续积累的基础性工作 在成果产出方面,要为宏观决策和可持续发展提供科学建议和建设性解决方案,在本领域里形成新理论、新方法、新标准和新工具,形成系统性基础数据积累,提供开放共享的分析技术平台。   不同类型实施不同的组织模式、人事制度等,不是只挂个牌子、占个位子   记者:对这四类科研机构,中科院将如何进行分类管理?   白春礼:根据中科院的实际情况,借鉴国际一流科研机构的管理模式,将从组织模式、资源配置方式、人才人事制度、评价制度等方面,对不同类型科研机构实行分类指导、分类支持。   创新研究院以满足国家战略和产业发展重大需求为主要价值导向,实行政产学研共同参与的理事会治理结构,以国家任务和市场为主配置资源,以应用部门和市场评价为主要评价方式。   卓越创新中心以学术水平为主要价值导向,实行行政系统与学术委员会相结合的治理结构,以择优稳定支持为主配置资源,以国际同行评价为主要评价方式。   大科学研究中心以服务科研为主要价值导向,实行行政系统和用户委员会相结合的治理结构,以国家专项经费支持为主配置资源,以用户和专家等相关第三方评价为主要评价方式。   特色研究所以学科特色为主要价值导向,实行相应的治理结构,按机构支持和项目支持相结合配置资源,以同行评价和相关行业部门、地方政府评价为主要评价方式。   记者:近期如何推进研究所分类改革试点?   白春礼:在启动阶段,要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试点先行、标杆引领的原则,成熟一个启动一个。   研究所分类改革,不能只是挂个牌子、占个位子,不能搞成&ldquo 大口袋&rdquo &ldquo 大拼盘&rdquo ,更不能&ldquo 煮夹生饭&rdquo &ldquo 翻大烧饼&rdquo 。在分类改革试点过程中要实事求是、灵活推进,确保扎实稳健,务求实效。
  • 中科院启动研究所分类改革试点
    近日,中国科学院审议确定首批创新研究院和卓越创新中心建设试点方案,正式启动研究所分类改革试点工作,中科院《&ldquo 率先行动&rdquo 计划暨全面深化改革纲要》(简称《&ldquo 率先行动&rdquo 计划》)组织实施工作进入起步开局阶段。   首批试点建设的信息工程、微小卫星2个创新研究院,旨在面向国家重大需求,整合院内外优势力量,组织开展高水平协同创新。其中,信息工程创新研究院以信息工程研究所为主体,根据新的改革发展需要,调整内部结构,凝练科研目标,优化科研布局,进一步整合相关优势科研力量,充实和加强科研队伍,涉及声学研究所、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计算技术研究所、高能物理研究所、半导体研究所5个研究所近100名科研骨干。信息工程创新研究院还将进一步加强和拓展与国家有关部门及企业、高校的实质性合作,围绕&ldquo 面向感知中国的新一代信息技术&rdquo 等重大战略目标,发挥信息科技领域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作用。   微小卫星创新研究院将依托由中科院与上海市共建的上海微小卫星工程中心进行建设。该中心已有10余年发展基础,已成为我国航天科研领域的一支生力军。此次改革将围绕&ldquo 立足卫星技术创新,加快航天技术发展&rdquo 等战略目标,在院市共建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开放合作、协同创新的体制机制,充分整合和集聚政产学研用等各方面创新要素和优势资源,在我国空间科学卫星创新研制等方面发挥主力军作用。试点期间设立3个研究中心、4个卫星事业部、5个技术研究单元,形成科学分工、相互衔接、协调有序、富有活力的矩阵型、开放式创新管理模式,并积极探索建立激发科技人员创新积极性、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新机制。   首批试点的量子信息与量子科技前沿、脑科学、青藏高原地球科学、粒子物理前沿、钍基熔盐堆核能系统等5个卓越创新中心,分别组建了理事会及管理团队,初步建立起核心和骨干科研队伍。同时,制定了中心章程、理事会章程、共享共建协议、任务书和考核评价、资源配置、人事管理等9项规章制度,基本形成了规范有序、系统配套、富有弹性、便于操作的规制体系,为建设试点工作提供了管理和运行规范。   为充分发挥基础类研究所在学科、人才等方面的资源优势,中科院将依托中国科学院大学,在数学、物理、化学化工、生命科学、材料科学与光电技术、地球科学、资源环境、计算机与控制、电子电气与通信工程等领域,精心打造9个左右学科综合交叉、课程体系健全、师资力量雄厚、教育科研融合的基础学院,培育一批科教融合型卓越创新中心。根据实施方案,近期将从上述领域相关研究所调动和吸引100余名院士、300余位&ldquo 千人计划&rdquo 入选者和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共近1000名优秀科研骨干承担基础学院教学任务,积极探索促进科教深度融合新机制,努力取得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双丰收。   从首批试点方案看,中科院研究所分类改革体现了以下政策导向和原则要求:一是分类定位、分类管理。明确定位,聚焦目标,既有共性政策保障,也着力建立分类管理和个性化支持的制度体系。二是整合力量、集成优势。根据建设定位,调整优化科研布局与内部结构,整合集成院内外优势力量和创新要素,不是简单地&ldquo 翻牌&rdquo 或&ldquo 拼盘&rdquo 。三是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加大对优秀科研骨干的支持,创造良好创新氛围,激发创新活力,让机构、人才、装置、资金、项目都充分活跃起来。四是开放合作、协同创新。创新研究院和卓越创新中心都与国家有关部门、地方政府、高校、企业等共建共享,着力清除各种有形无形的栅栏,打破各种院内院外的围墙,加强院内外开放和政产学研用合作,形成创新发展的强大合力。五是积极稳妥、求真务实。原则上,一个研究所只作为主要依托单位负责筹建四类机构(卓越创新中心、创新研究院、大科学研究中心、特色研究所)中的一个,核心骨干人员也只在一个研究机构全职工作(可兼职参与其他研究机构工作),鼓励科研团队和人员跨机构流动。同时,坚持不刮&ldquo 一阵风&rdquo ,不搞&ldquo 一刀切&rdquo ,成熟一个启动一个,引导现有研究所在&ldquo 一三五&rdquo 规划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定位,找准目标,积极谋划和推进改革,培育和增强核心竞争力。   研究所分类改革是中科院实施《&ldquo 率先行动&rdquo 计划》和全面深化改革的突破口,也是牵动其他各项改革的&ldquo 牛鼻子&rdquo 。通过先行试点,旨在开辟&ldquo 政策特区&rdquo 和&ldquo 试验田&rdquo ,积极探索改革,不断总结经验,树立标杆,引领创新。中科院首批确定的分类改革试点单位还包括空间科学、海洋信息技术、药物3个创新研究院,合肥、上海2个依托大科学装置群建设的大科学研究中心,目前正在按程序制订实施方案、进行论证决策。特色研究所试点工作方案将经冬季中科院党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目前,中科院已明确四类科研机构的试点标准、启动程序和实施步骤,提出了近期工作的总体要求、重点任务和共性政策,研究所分类改革试点工作正在顺利有序推进。
  • 中科院:用研究所分类改革“赶考”未来科技
    在谈到&ldquo 率先行动&rdquo 计划时,中国科学院副院长丁仲礼说,计划的主要目的是要解决一个根本性问题,即把科研实力相对较强的分散性研究个体、以主要研究者为核心的研究小团队组织起来,把先进的研究平台统筹起来,发挥出中科院的建制性优势,以协同创新来解决重大科学问题,突破关键共性技术瓶颈,由此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从而实现中国科学从跟踪模仿,到并行,再到在一些领域领跑的历史性转变。   在操作层面,研究所分类改革是突破口、着力点,也是事关改革成败的核心和关键。据介绍,研究所分类改革将按照创新研究院、卓越创新中心、大科学研究中心、特色研究所等4种类型推进,并根据不同的定位,实行不同的资源配置方式、管理方式和评价方式。创新研究院主要面向国家需求,卓越创新中心则面向基础科学前沿,大科学研究中心依托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特色研究所将依托具有鲜明特色的优势学科建设。   本报8月20日曾以图表等形式对研究所分类改革进行了比较详细的介绍。此次,记者采访了已经建立或正在筹建的四类研究机构的相关负责人,请他们谈谈感受。   创新研究院   吴季:建立战略必争领域的联合舰队   &ldquo 中国科学院2011年1月启动了中国第一个空间科学卫星计划&lsquo 空间科学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rsquo ,目前有4颗科学卫星正在研制过程中。此外,中科院还承担了载人航天应用系统和探月工程科学应用系统的研发。&rdquo 空间科学创新研究院(暂定名)主要负责人、中科院国家空间科学中心主任吴季说,&ldquo 我们希望能够通过空间科学创新研究院的建立,将这些力量整合起来,在空间科学这一国家战略必争领域打造出&lsquo 联合舰队&rsquo 。&rdquo   吴季介绍,空间科学不仅是国际科学竞争的焦点领域,也对一个国家的国民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牵引和带动作用。就以科学卫星的研发为例,无论是在宏观科学研究、比如说宇宙起源等,还是在微观科学、比如暗物质粒子和量子科学研究等,科学卫星都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蕴藏着重大科学发现的潜力。   以前,中科院的这些空间科学研究分散在几个研究所,沟通比较少。因此无论是战略规划、具体科研项目的组织实施,还是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技术支持等方面,既有重复、又有空缺。同时,由于缺乏交流的平台和机制,取得的成果、经验和失败的教训都不能及时沟通。   吴季说:&ldquo 原来我国的经费有限,所以更多地投入到了与民生关系紧密的应用领域中。现在,国家正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的战略,在空间科学上的投入增加了,就应该有一个整合的机构承担起这份责任,就像美国NASA和欧洲空间局的某些机构一样。在中国,作为科技国家队的中科院责无旁贷,应该承担起发展我国空间科学的历史使命。&rdquo   卓越创新中心   王贻芳:高能物理研究的世界级中心   高能物理研究所所长、粒子物理前沿卓越创新中心负责人王贻芳介绍,粒子物理前沿卓越创新中心的目标很明确,&ldquo 力争在中微子物理、新强子物理和高能量前沿三个研究领域建成国际领先或先进的研究基地,并造就一批具有国际影响的领军人才&rdquo 。   这些目标如何实现?   &ldquo 高能物理研究必须大团队作战,仅靠一个单位是无法完成的。但原来的靠项目牵引的科研方式,因为经费来源不一、用途受限,各个单位的管理方式、组织方式和评价方式也不一致,在合作中带来不少问题。&rdquo 王贻芳说,&ldquo 卓越创新中心让我们能够打破不同单位的壁垒,在科研管理方式和评价机制等方面采用统一的、符合高能物理科研规律的标准,能够更好地实现不同科研机构之间的协作,也更加利于人才的培养和引进。&rdquo   王贻芳介绍,粒子物理前沿卓越创新中心以大亚湾中微子实验和北京正负电子对撞机上的北京谱仪III等现有设备为基础,通过江门中微子实验的建设,并积极参与欧洲大型强子对撞机等装置的前沿研究。   谈起未来,王贻芳踌躇满志:&ldquo 我相信,通过率先行动计划的实施,我们一定能够成为高能物理领域具有重要国际影响、特色鲜明、独树一帜的世界级研究中心。&rdquo   大科学研究中心   侯建国:强强联合 1+12   正在筹建的&ldquo 合肥综合科学中心&rdquo 依托合肥地区大科学装置的集群优势,由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和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共同建设。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校长侯建国表示,合肥综合科学中心将力争在核聚变科学与技术、量子功能材料与核聚变关键材料、物质与生命交叉等综合交叉前沿领域取得重大科技突破,在新能源、新材料、环境健康等领域不断催生变革性技术,并力争在20年内成为国际一流综合科学中心。   &ldquo 这是在院所两级法人管理体制的基础上构建新型机构,针对依托大科学装置开展综合交叉研究的特点和规律,进行科研组织模式和管理体制的改革。&rdquo 侯建国说,&ldquo 合肥综合科学中心&rdquo 是研究型大学与科研机构的深度合作,通过科教融合、机制体制创新催生原始创新,提升科研实力,同时又强调与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紧密结合,注重原始创新成果向实际应用的转移转化。   &ldquo 这种组织方式不是简单的&lsquo 拼盘式组合&rsquo ,只做简单加法,而是一种&lsquo 催化式融合&rsquo ,更强调学科交叉、科教融合和体制创新,通过强强互补,实现&lsquo 1+12&rsquo 效应,为瞄准若干战略必争领域,占领国际科技制高点奠定基础。&rdquo 侯建国说。   合肥综合科学中心的建设,将有效地把同步辐射光源、全超导托卡马克、稳态强磁场等三个大科学装置和合肥微尺度国家实验室、国家同步辐射实验室两个国家实验室和等离子体研究所、强磁场科学中心等研究单元整合起来,既能克服各个单元各自为战时的同质化竞争和碎片化发展,又有利于把科研力量集中到国家战略需求和世界科技前沿。   特色研究所   邓伟:成为不可替代的国家科技力量   中科院成都山地灾害与环境研究所邓伟介绍,中国有6亿多人在山区里居住和生活,山区人地关系非常特殊,很大的问题就是面对山地灾害,逃不开、避不了。&ldquo 简单地说,我们筹建这个特色研究所就是希望能够引领山地灾害学整体达到国际一流水平,为全面支撑国家山区防灾减灾、生态环境建设和可持续发展作出重大科技贡献。&rdquo 邓伟说。   邓伟介绍,他们的目标是在未来5到10年里,在地震带高风险区次生山地灾害防灾减灾、川藏铁路与公路山地灾害防治、山区城镇防灾减灾、长江上游和青藏高原生态屏障建设等方面实现基础理论的突破和技术创新,在服务国家山区防灾减灾体系建设方面率先取得一批具有重大科学意义和应用价值的原创性成果,在服务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山地生态屏障功能保育与可持续发展方面作出基础性、关键性和前瞻性科技贡献。   新的科研组织方式,需要与之相适合的体制机制。邓伟说,首先是建立特色研究所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使之具有一定的开放性和流动性 其次是整合优势资源向特色研究领域集聚 最后是要逐步完成科学&mdash 技术&mdash 工程一体化的科技活动组织链条。   &ldquo 我想,这种科研组织方式更加利于集中优势科技力量和科技资源,向服务国家重大需求目标聚焦,使研究所的定位更加清楚,发展的导向更加明确,使重大科技任务的布局更有指向性。&rdquo 邓伟说,&ldquo 同时,能从体制机制上避免同质化问题和重复研究,利于学科基础理论和技术体系的突破与创新,让我们的科研队伍从整体上真正成为一支不可替代的国家科技力量,并在国际上也占有一席之地。&rdquo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p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p p   《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全文如下。 /p p   人才评价是人才发展体制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才资源开发管理和使用的前提。建立科学的人才分类评价机制,对于树立正确用人导向、激励引导人才职业发展、调动人才创新创业积极性、加快建设人才强国具有重要作用。当前,我国人才评价机制仍存在分类评价不足、评价标准单一、评价手段趋同、评价社会化程度不高、用人主体自主权落实不够等突出问题,亟需通过深化改革加以解决。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创新人才评价机制,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现就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p p    strong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strong /p p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落实新发展理念,围绕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科学分类为基础,以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为目的,加快形成导向明确、精准科学、规范有序、竞争择优的科学化社会化市场化人才评价机制,建立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相适应的人才评价制度,努力形成人人渴望成才、人人努力成才、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局面,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p p   (二)基本原则 /p p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密切联系群众优势,进一步加强党对人才评价工作的领导,将改革完善人才评价机制作为人才工作的重要内容,在全社会大兴识才爱才敬才用才容才聚才之风,把各方面优秀人才集聚到党和人民的伟大奋斗中来。 /p p   ——坚持服务发展。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发展需求,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正向激励作用,推动多出人才、出好人才,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人才创新创业活力,促进人才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 /p p   ——坚持科学公正。遵循人才成长规律,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分类建立体现不同职业、不同岗位、不同层次人才特点的评价机制,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人才,让各类人才价值得到充分尊重和体现。 /p p   ——坚持改革创新。围绕用好用活人才,着力破除思想障碍和制度藩篱,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保障落实用人主体自主权,发挥政府、市场、专业组织、用人单位等多元评价主体作用,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评价制度环境。 /p p    strong 二、分类健全人才评价标准 /strong /p p   (三)实行分类评价。以职业属性和岗位要求为基础,健全科学的人才分类评价体系。根据不同职业、不同岗位、不同层次人才特点和职责,坚持共通性与特殊性、水平业绩与发展潜力、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分类建立健全涵盖品德、知识、能力、业绩和贡献等要素,科学合理、各有侧重的人才评价标准。加快新兴职业领域人才评价标准开发工作。建立评价标准动态更新调整机制。 /p p   (四)突出品德评价。坚持德才兼备,把品德作为人才评价的首要内容,加强对人才科学精神、职业道德、从业操守等评价考核,倡导诚实守信,强化社会责任,抵制心浮气躁、急功近利等不良风气,从严治理弄虚作假和学术不端行为。完善人才评价诚信体系,建立诚信守诺、失信行为记录和惩戒制度。探索建立基于道德操守和诚信情况的评价退出机制。 /p p   (五)科学设置评价标准。坚持凭能力、实绩、贡献评价人才,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等倾向,注重考察各类人才的专业性、创新性和履责绩效、创新成果、实际贡献。着力解决评价标准“一刀切”问题,合理设置和使用论文、专著、影响因子等评价指标,实行差别化评价,鼓励人才在不同领域、不同岗位作出贡献、追求卓越。 /p p    strong 三、改进和创新人才评价方式 /strong /p p   (六)创新多元评价方式。按照社会和业内认可的要求,建立以同行评价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注重引入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发挥多元评价主体作用。基础研究人才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加强国际同行评价。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突出市场评价,由用户、市场和专家等相关第三方评价。哲学社会科学人才评价重在同行认可和社会效益。丰富评价手段,科学灵活采用考试、评审、考评结合、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不同方式,提高评价的针对性和精准性。 /p p   (七)科学设置人才评价周期。遵循不同类型人才成长发展规律,科学合理设置评价考核周期,注重过程评价和结果评价、短期评价和长期评价相结合,克服评价考核过于频繁的倾向。探索实施聘期评价制度。突出中长期目标导向,适当延长基础研究人才、青年人才等评价考核周期,鼓励持续研究和长期积累。 /p p   (八)畅通人才评价渠道。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所有制、身份、人事关系等限制,依托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公共人才服务机构等,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新兴职业等领域人才申报评价渠道。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建立评价绿色通道。完善外籍人才、港澳台人才申报评价办法。 /p p   (九)促进人才评价和项目评审、机构评估有机衔接。按照既出成果、又出人才的要求,在各类工程项目、科技计划、机构平台等评审评估中加强人才评价,完善在重大科研、工程项目实施、急难险重工作中评价、识别人才机制。深入推进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树立正确评价导向,进一步精简整合、取消下放、优化布局评审事项,简化评审环节,改进评审方式,减轻人才负担。避免简单通过各类人才计划头衔评价人才。加强评价结果共享,避免多头、频繁、重复评价人才。 /p p    strong 四、加快推进重点领域人才评价改革 /strong /p p   (十)改革科技人才评价制度。围绕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目标,结合科技体制改革,建立健全以科研诚信为基础,以创新能力、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对主要从事基础研究的人才,着重评价其提出和解决重大科学问题的原创能力、成果的科学价值、学术水平和影响等。对主要从事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人才,着重评价其技术创新与集成能力、取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和重大技术突破、成果转化、对产业发展的实际贡献等。对从事社会公益研究、科技管理服务和实验技术的人才,重在评价考核工作绩效,引导其提高服务水平和技术支持能力。 /p p   实行代表性成果评价,突出评价研究成果质量、原创价值和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贡献。改变片面将论文、专利、项目、经费数量等与科技人才评价直接挂钩的做法,建立并实施有利于科技人才潜心研究和创新的评价制度。 /p p   注重个人评价与团队评价相结合。适应科技协同创新和跨学科、跨领域发展等特点,进一步完善科技创新团队评价办法,实行以合作解决重大科技问题为重点的整体性评价。对创新团队负责人以把握研究发展方向、学术造诣水平、组织协调和团队建设等为评价重点。尊重认可团队所有参与者的实际贡献,杜绝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 /p p   (十一)科学评价哲学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人才。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为人民做学问的研究立场、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注重政治标准和学术标准、继承性和民族性、原创性和时代性、系统性和专业性相统一,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的哲学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人才评价体系,推进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推出更多无愧于民族、无愧于时代的文艺精品。 /p p   根据人文科学、社会科学、文化艺术等不同学科领域,理论研究、应用对策研究、艺术表演创作等不同类型,对其人才实行分类评价。对主要从事理论研究的人才,重点评价其在推动理论创新、传承文明、学科建设等方面的能力贡献。对主要从事应用对策研究的人才,重点评价其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党和政府决策提供服务支撑的能力业绩。对主要从事艺术表演创作的人才,重点评价其在艺术表演、作品创作、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等方面的能力业绩。突出成果的研究质量、内容创新和社会效益,推行理论文章、决策咨询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成果、优秀网络文章、艺术创作作品等与论文、专著等效评价。 /p p   (十二)健全教育人才评价体系。坚持立德树人,把教书育人作为教育人才评价的核心内容。深化高校教师评价制度改革,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双重考察、全面考核和突出重点相结合,注重对师德师风、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专业发展的综合评价。坚持分类指导和分层次评价相结合,根据不同类型高校、不同岗位教师的职责特点,分类分层次分学科设置评价内容和评价方式。突出教育教学业绩评价,将人才培养中心任务落到实处,要求所有教师都必须承担教育教学工作,建立健全教学工作量评价标准,落实教授为本专科生授课制度,加强教学质量和课堂教学纪律考核。 /p p   适应现代职业教育发展需要,按照兼备专业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实践能力的要求,完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双师型”教师评价标准,吸纳行业、企业作为评价参与主体,重点评价其职业素养、专业教学能力和生产一线实践经验。 /p p   适应中小学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新要求,建立充分体现中小学教师岗位特点的评价标准,重点评价其教育教学方法、教书育人工作业绩和一线实践经历。严禁简单用学生升学率和考试成绩评价中小学教师。 /p p   (十三)改进医疗卫生人才评价制度。强化医疗卫生人才临床实践能力评价,完善涵盖医德医风、临床实践、科研带教、公共卫生服务等要素的评价指标体系,合理确定不同医疗卫生机构、不同专业岗位人才评价重点。对主要从事临床工作的人才,重点考察其临床医疗医技水平、实践操作能力和工作业绩,引入临床病历、诊治方案等作为评价依据。对主要从事科研工作的人才,重点考察其创新能力业绩,突出创新成果的转化应用能力。对主要从事疾病预防控制等的公共卫生人才,重点考察其流行病学调查、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疾病及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等能力。 /p p   建立符合全科医生岗位特点的评价机制,考核其掌握全科医学基本理论知识、常见病多发病诊疗、预防保健和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能力,将签约居民数量、接诊量、服务质量、群众满意度作为重要评价因素。 /p p   按照强基层、保基本及分级诊疗要求,建立更加注重临床水平、服务质量、工作业绩的基层医疗卫生人才评价机制,鼓励医疗卫生人才服务基层,更好满足基层人民群众健康需求。 /p p   (十四)创新技术技能人才评价制度。适应工程技术专业化、标准化程度高、通用性强等特点,分专业领域建立健全工程技术人才评价标准,着力解决评价标准过于追求学术化问题,重点评价其掌握必备专业理论知识和解决工程技术难题、技术创造发明、技术推广应用、工程项目设计、工艺流程标准开发等实际能力和业绩。探索推动工程师国际互认,提高工程教育质量和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化、国际化水平。 /p p   健全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知识水平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加快构建国家职业标准、行业企业工种岗位要求、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等多层次职业标准。完善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多元化评价方式,做好评价结果有机衔接。坚持职业标准和岗位要求、职业能力考核和工作业绩评价、专业评价和企业认可相结合的原则,对技术技能型人才突出实际操作能力和解决关键生产技术难题要求,对知识技能型人才突出掌握运用理论知识指导生产实践、创造性开展工作要求,对复合技能型人才突出掌握多项技能、从事多工种多岗位复杂工作要求,引导鼓励技能人才培育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 /p p   (十五)完善面向企业、基层一线和青年人才的评价机制。建立与产业发展需求、经济结构相适应的企业人才评价机制,突出创新创业实践能力,推动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对业绩贡献突出的优秀企业家、经营管理人才、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可放宽学历、资历、年限等申报条件。健全以市场和出资人认可为重要标准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评价体系,突出对经营业绩和综合素质的考核。建立社会化的职业经理人评价制度。 /p p   创新基层人才评价激励机制。对长期在基层一线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人才,加大爱岗敬业表现、实际工作业绩、工作年限等评价权重,着力拓展基层人才职业发展空间。健全以职业农民为主体的农村实用人才评价制度,完善教育培训、认定评价管理、政策扶持“三位一体”的制度体系。完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职业水平评价制度,加强社会工作者职业化管理与激励保障,提升社会治理和社会服务现代化水平。 /p p   完善青年人才评价激励措施。破除论资排辈、重显绩不重潜力等陈旧观念,重点遴选支持一批有较大发展潜力、有真才实学、堪当重任的优秀青年人才。加大各类科技、教育、人才工程项目对青年人才支持力度,鼓励设立青年专项,促进优秀青年人才脱颖而出。探索建立优秀青年人才举荐制度。 /p p    strong 五、健全完善人才评价管理服务制度 /strong /p p   (十六)保障和落实用人单位自主权。尊重用人单位主导作用,支持用人单位结合自身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评价人才,促进人才评价与培养、使用、激励等相衔接。合理界定和下放人才评价权限,推动具备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医院、文化机构、大型企业、国家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及其他人才智力密集单位自主开展评价聘用(任)工作。防止人才评价行政化、“官本位”倾向,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等作用。对开展自主评价的单位,人才管理部门不再进行资格审批,通过完善信用机制、第三方评估、检查抽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p p   (十七)健全市场化、社会化的管理服务体系。进一步明确政府、市场、用人主体在人才评价中的职能定位,建立权责清晰、管理科学、协调高效的人才评价管理体制。推动人才管理部门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强化政府人才评价宏观管理、政策法规制定、公共服务、监督保障等职能,减少审批事项和微观管理。发挥市场、社会等多元评价主体作用,积极培育发展各类人才评价社会组织和专业机构,逐步有序承接政府转移的人才评价职能。建立人才评价机构综合评估、动态调整机制。 /p p   (十八)优化公平公正的评价环境。加强人才评价法治建设,健全完善规章制度,提高评价质量和公信力,维护人才合法权益。严格规范评价程序,建立健全申报、审核、公示、反馈、申诉、巡查、举报、回溯等制度。加强评价专家数据库建设和资源共享,建立随机、回避、轮换的专家遴选机制,优化专家来源和结构,强化业内代表性。建立评价专家责任和信誉制度,实施退出和问责机制。强化人才评价综合治理,依法清理规范各类人才评价活动和发证、收费等事项,加强考试环境治理,落实考试安全主体责任。加强人才评价文化建设,提倡开展平等包容的学术批评、学术争论,保障不同学术观点的充分讨论,营造求真务实、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评价氛围和环境。 /p p   各地区各部门要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切实加强党委和政府对改革完善人才评价机制的统一领导,党委组织部门要牵头抓总,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发挥社会力量重要作用,认真抓好组织落实。要深入调查研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强分类指导,强化督促检查,确保改革任务落地见效。军队可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军队人才评价机制。要坚持分类推进、先行试点、稳步实施,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为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营造良好氛围。 /p
  • 白春礼:科研院所改革,路在何方
    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最紧迫的是要破除体制机制障碍。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上强调,要按照遵循规律、强化激励、合理分工、分类改革要求,继续深化科研院所改革。近期,习近平总书记对《中国科学院&ldquo 率先行动&rdquo 计划暨全面深化改革纲要》作出重要批示,要求中国科学院精心设计和大力推进改革,让机构、人才、装置、资金、项目充分活跃起来,形成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强大合力。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批示精神,把建设中国特色现代科研院所治理体系作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关键一步,作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抓手。   一、深刻认识建设中国特色现代科研院所治理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建设现代科研院所治理体系,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必然要求。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正处在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ldquo 新四化&rdquo 同步、并联、叠加发展,与此同时,新一轮世界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在形成历史性交汇,抢占未来制高点的国际竞争日趋激烈,创新战略竞争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党的十八大提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科技创新是全面创新的核心。我们必须努力实现科技赶超跨越,在重要科技领域成为领跑者,在新兴前沿交叉领域成为开拓者,把科技实力真正转化为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竞争优势。为此,不仅要在科技布局、队伍建设、资源投入等方面加大力度,还要在科研院所治理体系上,做出与之相适应的体制机制设计和制度安排,以体制机制创新突破利益藩篱,激发创新活力,为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保障国防安全提供有力科技支撑。   建设现代科研院所治理体系,是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科研院所改革一直是我国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20世纪80年代开启的科技体制改革,对科研院所实行&ldquo 稳住一头、放开一片&rdquo ,推动了科技与经济结合,为经济发展注入了强劲动力。90年代进行的第二轮科技体制改革,推动部分应用类科研院所转制为企业,促进了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在当前新一轮科技体制改革中,宏观层面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顶层设计、科技资源配置、科技计划组织方式等改革正在逐步展开,微观层面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和科技评估等改革也在有序推进。但在中观层面上,科研院所科研组织模式、资源配置方式、科技评价等方面的治理结构和体制机制,依然没有根本性改变,制约了创新活力和能力提升。如果不从根本上突破这些体制机制上的瓶颈,改革就难以深化,发展就迈不开步伐。从这个意义上说,建立现代科研院所治理体系,已成为当前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关键一步。   建设现代科研院所治理体系,是科研院所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实现跨越发展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国科技创新能力正处于从量的增长向质的提升转变的关键时期,一些科研院所正在从跟踪、同行向竞走、领跑的方向转变。但也要清醒地看到,有些科研院所职能定位不清、主业不明,不同程度存在&ldquo 大而全&rdquo 、&ldquo 小而全&rdquo 和低水平重复、同质化竞争、碎片式扩张等现象,导致基础研究急功近利、技术研发自娱自乐等问题,不利于组织承担重大科技任务、攻克解决重大科技难题,不利于出创新成果、出创新人才、出创新思想。因此,在深化科研院所改革中,必须系统设计,统筹推进,建立新的治理系统,实现由自上而下的&ldquo 管理&rdquo 模式向开放协同的&ldquo 治理&rdquo 模式转变,保障科研院所进一步明确分类定位和目标使命,找准聚焦主攻方向,提高整体创新效能。   二、准确把握中国特色现代科研院所治理体系的科学内涵   建设中国特色现代科研院所治理体系,必须从我国国家创新体系和科研院所的实际出发,充分利用已有科技基础和特色优势,遵循科技创新活动规律,准确把握现代科研院所治理体系的核心内涵,做好顶层设计和系统谋划。   在治理理念上,要强调服务国家、造福人民。科学无国界,科学家有祖国。各类科研院所在治理体系上,都应当确保创新科技、服务国家、造福人民的价值理念得到深入和强化,确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各项管理和科研活动中得到贯彻和落实,成为科研院所的价值导向和广大科研人员的自觉行动。但不同类型科研院所的具体价值体现是不同的,有的致力于面向世界科技前沿赶超先进水平,有的致力于面向国家重大需求解决重大问题,有的致力于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提供支撑服务,往往有所侧重,有所取舍。作为国家科研机构,更要以服务国家、造福人民为己任,发挥好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作用,在事关国家发展和保障改善民生的基础性、战略性和关键性重大科技问题上,提供创新驱动发展的动力源泉。   在治理方法上,要强调遵循规律、分类管理。科研院所是创新价值链中的重要一环,不同科研院所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社会公益创新等方面往往各有侧重。这些不同类型的科研活动各有其自身的规律和特点,对科研院所的治理体系也必然提出不同要求。目前我国科研院所由于定位不够清晰,科研管理上往往存在趋同化甚至&ldquo 一刀切&rdquo 现象,缺乏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因此,必须明确不同类型科研院所的核心使命和任务,尊重不同性质科技创新活动的特点和规律,对科研院所进行分类定位,实行区别化的组织管理、资源配置、科技评价、用人制度等。对基础研究为主的科研院所,应以学术水平和重大原创成果为主要目标,以国际同行评价为主要评价方式,保持适当比例的择优稳定支持。对应用研究为主的科研院所,则以解决重大科技问题和满足市场需求为主要目标,以用户、专家和市场评价为主要评价方式,以国家重大任务和市场为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其他不同类型的科研院所,也应建立与其科研活动规律相适应的管理和运行机制。当然,这种分类管理模式不是一成不变的,而要根据科技发展及科研院所的目标定位和主要任务动态调整、不断优化。   在治理结构上,要强调开放协同、多元参与。随着经济社会需求和科学研究对象越来越复杂,不同创新主体的有效协同与合作成为必然要求。近年来,我国科技、教育和产业界采取了多种方式推进协同创新,但由于缺乏体制机制保障,往往难以深入、成效不彰。因此,要在治理体系上构建以学科为经、以任务为纬的矩阵式创新组织网络,有效发挥多学科综合交叉和产学研协同创新的优势。对基础前沿类科研院所,要着眼全球科学发展,更加积极地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高端科技人才,提高创新能力和水平。对应用类科研院所,要建立健全由政产学研用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理事会制度,确保在科研布局、资源配置和决策机制上体现需求牵引和目标导向,推进以解决重大关键问题、产出重大科技成果为目标的协同创新,打通从科技强到产业强、经济强、国家强的通道。   在治理机制上,要强调明晰事权、强化激励。在科研院所治理体系建设中,厘清政府、科研管理部门、科研院所事权是一项基础性工作。要根据不同类型科研院所的职能定位和治理结构,明确科研院所在科研布局、创新活动组织、用人制度、资源配置和科技评价等方面的管理权责,实行精细化分类改革。科研院所要明晰事业法人与内部组织之间、行政管理与学术治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形成创新合力。同时,要坚持以人为本,强化激励机制,建立有效集聚、合理使用、竞争择优、有序流动的人才发展机制,不断提升创新队伍的能力和水平,建成创新人才高地。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改进完善人才政策,创造尊重智力劳动、体现创新贡献、有效正向激励的良好创新生态环境,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充分激发创新活力。   三、以研究所分类改革为突破口,积极探索国家科研机构现代治理体系建设   长期以来,中科院持续推进现代科研院所制度建设,积极探索国家科研机构体制机制改革。近期,在《中国科学院&ldquo 率先行动&rdquo 计划暨全面深化改革纲要》中,我们进一步提出以研究所分类改革为突破口,探索建设适应国家发展要求、有利于重大成果产出的现代科研院所治理体系,开辟体制机制改革的&ldquo 政策特区&rdquo 和&ldquo 试验田&rdquo ,着力建设一流科研机构,引领带动国家整体科技实力的提升和发展。   在总结历史经验、分析现实问题的基础上,我们从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使命与定位出发,按照四类科研机构对现有研究机构进行分类改革。一是面向国家重大需求,组建若干科研任务与国家战略紧密结合、创新链与产业链有机衔接的创新研究院,探索政产学研开放协同、共同参与的新型治理架构。二是面向基础科学前沿,高起点、高标准建设若干卓越创新中心,力争在优势学科领域形成一批具有鲜明学术特色的世界级科学研究中心。三是依托一批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若干具有国际一流水平的大科学研究中心,实现高效率开放共享、高水平国际合作、高质量创新服务。四是面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行业、区域发展的独特需求,通过持续重点支持、与地方和行业共建、科教融合等多种治理方式,做强一批特色鲜明、规模适度的特色研究所。   四类科研机构是中科院构建现代科研院所治理体系的基础,是重大科技任务和创新活动的主要组织模式。我们根据四类科研机构的特点,从目标定位和价值导向、治理结构和组织模式、资源配置和评价方式、人才人事制度等方面,进行相对明晰的界定和区分,分别建立与分类定位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引导研究所进一步明确自身定位,培育和增强核心竞争力。但是,四类科研机构之间不是相互割裂、彼此孤立、一成不变的,而是相互衔接、动态转换的,共同构成新时期中科院完整的组织体系和创新价值链。同时,这四类科研机构与院内外大学、科研机构、高技术企业等其他创新单元之间,也要构建开放合作、深度融合、协同创新的体制机制,从根本上清除各种有形无形的栅栏,打破各种院内院外的围墙,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科研机构现代治理体系探索新途径,创造新经验。   我们的目标是到2020年前,基本完成研究所分类定位、分类管理的体制机制设计,积极稳妥开展四类科研机构建设试点 到2030年,形成相对成熟定型、动态调整优化的中国特色现代科研院所治理体系,建成一批具有重要影响力、吸引力和竞争力的国际一流科研机构,在部分优势学科领域形成5至10个具有鲜明学术特色的世界级科学研究中心,成为我国科学技术跨越发展和创新型国家建设的标志性成果,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世界科技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作出重要创新贡献。   (作者:中国科学院院长、党组书记)
  • 科技人才评价改革迈入新征程
    创新能力是民族进步、国家兴旺发达的动力源泉,建设科技强国是新时代中国发展的重要方略,国际化的科技人才队伍是我国掌握全球科技竞争先机的核心力量,而科学、公正、多元的评价与激励体系则是激发科技人才创新活力的关键所在。5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两院院士大会上指出,在人才评价上,要“破四唯”和“立新标”并举,加快建立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  2018年,《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等若干措施的通知》发布,我国科技人才评价改革迈入了新征程,31个省、市、自治区针对“三评”改革、科技人才分类评价纷纷出台相应政策与实施办法、开展试点工作,掀起破除“四唯”、给科技人员“减负”授权的改革浪潮。  各省市科技人才评价改革的共性特征  通过对31个省市自治区有关部门发布的“三评”改革或科技人才分类评价改革措施梳理总结可以发现,新时期各地科技人才评价改革以中央相关文件为核心,拥有十点共性特征。  一是坚持以分类评价为主线,针对各领域人才特点分类施策。各地纷纷根据自身科研与产业创新发展的现实需求,对人才队伍进行了不同的类型划分与评价考核。  二是破除“四唯”,强调品德、能力、业绩兼具的评价体系。德才并重,以德为先,对学术造假、学术不端的科研人才“零容忍”,破除人才“帽子”与物质奖励相关联的现象。  三是尊重用人单位自主权,推动有能力的单位切实开展自我评审与聘任。去“行政化”,防“官本位”。  四是创新发展多元评价方式,注重个人评价与团队评价相结合。对于基础研究人才、应用技术与研究人才等各领域人才采用同行评价、市场与社会评价不同的组合评价方法,认可和尊重多维、有价值的科学贡献。  五是改进人才评价机制与流程,促进人才评价结果互通共享。科学设置评价周期,畅通评价渠道、打破户籍、地域、所有制等关系限制、简化评价流程、并推行科研信用体系建设,实现评价结果公开共享。  六是完善激励评价措施,增加人才在评价中的“获得感”。赋予人才在科研项目的“人权、事权、财权”,科研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与薪酬、选人用人结果紧密相连,推行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年薪制,让人才真实地从评价中获得利好。  七是优化人才评价环境,打造公平公正的健康生态。开展人才评价法制建设,完善评价规章制度,建立专家数据库、资源共享制度、专家责任和信誉制度,让公正评价从制度生根,逐渐发展形成平等、开放、包容的科技创新环境。  八是健全人才评价服务保障体系,推进政府部门简政放权。积极鼓励市场和社会专业机构提供评价服务,有序承接政府人才评价职能。  九是加快人才评价监督管理体系建设,强化契约精神管理模式。建立政府监管、单位(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人才评价监管体系,建立全流程的监督管理回溯制度。  十是实行特殊人才专项评价方式,设置特殊人才破格聘用与评价渠道。对重点领域人才实现举荐制度并采用特殊评价渠道。  各省市科技人才评价改革的特色经验  各地在落实中央关于科技人才评价改革要求的过程中,纷纷结合自身情况,对改革进行了一些新的尝试。  北京推出以职称代表作制度为核心的人才评价体系。职称制度涉及科技工作者待遇与晋升等直接利益,长期以来备受关注,北京市职称制度改革以科技人才分类评价为抓手,针对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人工智能)、农业技术人员等各领域分别提出了详细的改革意见,以实行职称代表作制度、拓展职称评价范围、创新职称晋升制度为核心,为推进科技人才分类改革提供制度保障。  上海推出与国际接轨的重点产业人才评价体系。上海市在推动人才分类评价改革过程中牢牢把握自身特色,金融行业对标国际标准,采用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特许公认会计师(ACCA)等国际认证结果,推动国内职称评价机制与国际标准接轨,简化评价手续,提高金融人才国际化水平。同时,推动人工智能、集成电路、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内部的行业龙头与协会制定领域内人才评价标准,填补了相关领域人才评价空白,为推动产业创新发展打入“强心剂”。  广东推出关注科技成果转化与专利发明的人才评价体系。广东省提出科研人员作为第一主持(责任)人研发具有市场发展前景和应用价值的高新技术并成功实现转化和产业化的,单个技术转让项目或技术交易额都可以按一定比例代替纵向课题参与评审。加大职称评审中专利指标的权重,专利指标可以按照一定比例代替论文发表。开展知识产权专业资格评价,将专利服务和专利代理纳入职称评价体系。鼓励纳入高层次人才工程或获得国际国内高级奖项的人才可直接获得正高职称。各项改革措施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市场价值、专利发明和知识产权予以认可,为产权保护和制度创新增添活力。  浙江推出以科技创新实践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浙江在科技人才评价改革过程中,督促各科研事业单位承担主体责任,实行职称评聘与专技岗位竞聘相结合,以岗位作为等级阶梯,鼓励优秀科研人员越级竞聘,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同时,为了促进企业科研事业的发展,鼓励博士、博士后到企业进行科研工作,并且对于取得重大成果的博士后可直接晋升研究员职务,真正做到高层次人才去企业工作“不浪费”,打通企业科技评价与传统科研职称评比的制度壁垒。  各省市针对自身产业、科技事业发展特点,纷纷创新科技人才评价方法。河北省、辽宁省提出科研项目的容错免责机制。对于探索性强、容错性高的科研项目,如果目标清晰、方案合理,成员尽职履责但仍没有完成项目的,经确认后可视为结题,不影响其从事其他科学研究,极大激励科研人员进行基础研究、困难问题研究的积极性。福建省针对自身台湾人才聚焦的特点,鼓励支持台湾同胞参加向台湾居民开放的国际职业资格考试,各单位已经引进台湾专业人才的,可根据需要直接认定专业技术水平,进行自主聘任,促进台湾人才带动科技进步、产业升级和经济社会发展。  国外科技人才评价的经验做法  各国在科技人才评价上也有不少独特的经验和做法。  德国马普学会采用“哈纳克原则”——让最优秀的人来领导研究所,宏观统筹研究方向并向科研人员授予自主权,同时,采用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流程评价的动态管理理念,结合定量和定性数据及时评价科研人员工作。进行同行评价,并采用适合的遴选机制与回避制度,马普学会的科学咨询委员会共有830名评议委员,集中了行业翘楚,充足的评审团基数也保证了参评人员和评议委员可以在有利益关系时能够实行回避,保证评审的公正性。实行可观的激励机制。德国公立大学、公立研究所实行W系列工资标准,注重绩效和竞争导向,教授税前月薪可达7000欧元左右。同时德国设立了莱布尼茨奖、索菲亚奖等全球性奖项,为对人类科学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科研人员提供至高的荣誉和高额的科研资助。  剑桥大学于2004年正式推行“员工评议与发展计划”。一是将员工发展和组织发展相结合,评价指标让员工的个人职业生涯与组织的长期繁荣稳定地维系在一起。二是双向评议的制度体现了组织与员工互相的尊重和信任,双方良好的沟通意见反馈方式让员工和组织都能够为了彼此的发展共同努力。三是为员工发展提供长期稳定的坚实保障,为员工解决后顾之忧。  日本文部科学省实行分层考核,强调团队合作。在科研机构内部进行直接领导考核、中层主管考核与高层领导考核,注重科研团队的配合协作。考核公开公正透明,日本各高校对于人才考核的细则都公开向社会发布。另外还有完整的数据跟踪反馈。为了保证科研项目按计划完成设立“进度表”,方便进行及时反馈与追踪。  我国科技人才评价的问题与未来发展建议  “三评”改革和科技人才分类评价改革实行以来,我国以分类评价为主线、落实用人单位自主权、精简人才“帽子”、破除“四唯”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改革在各地开花结果,但几年来的实践也存在一些问题,包括同行评议制度建设存在困难,“三评”改革后“四唯”现象仍然存在,青年人才、企业人才举荐与评价仍存在困境,等等。  针对目前我国科技人才评价中存在的问题,首先,要树立正确的评价理念,推行代表作评议制度。正确认识到评价科技人才的目的是为了服务科技创新产业的发展,评价应突出品德、业绩与能力的综合考核,尤其是要推进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与影响。其次,要完善同行评议制度,多措并举建设专家数据库。同行评议制度需要强有力的专家资源库来支撑,其建设需要遵循动态、开放、多元的基本原则,规范专家入库标准、拓宽专家入库渠道、完善专家入库分类,既要避免“人情评审”“圈子文化”,又要防止过度规避导致的评审失真现象。最后,对企业、优秀青年和特殊人才应予以政策倾斜和支持。对于当前走在科技创新创业一线的企业科研人才、出于创新发展成长期的优秀青年人才、涉及国家核心产业发展的特殊人才以及国家需要的高层次海外人才的评价需要专事专议、甚至专人专评,为不同类型的人才提供更加公开、公正、有激励性的人才评价机制。
  • 关系约8000万人的职称改革,改了啥?
    专业技术人才是我国人才队伍的骨干和中坚,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日前,随着《关于深化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印发,27个职称系列的改革指导意见全部出台,历时5年的职称制度改革重点任务已完成。  这是现行职称制度实施30多年来首次进行的全面系统改革,涉及约8000万专业技术人才,到底改了什么?改革后,如何开展专业技术人才评价?评价标准、评审范围有无变化?  11个系列新增正高级职称,13个专业加入职称评审  “快递工程技术人员也可以评职称了!”虽然相关政策2019年已出台,可只要有人往群里发相关的内容,王应泉和他的伙伴们依旧很兴奋,每次都讨论热烈。  “我们作为快递小哥,现在还不能直接参与评职称,但却给了我们一个未来发展的方向。”王应泉说,快递员毕竟是“青春饭”,自己将快递工程技术人员列为转型方向。  本次职称制度改革的一大亮点,就是将新兴职业不断纳入职称评价范围。截至目前,共在相应职称系列中新增艺术创意设计、动漫游戏、运动防护师、快递工程等13个评审专业,各地增设特色评审专业113个。  对蒋雪梅而言,惊喜则来自职称级别的突破。  “从未想到自己这辈子还有机会评上正高级职称。”作为公司的老会计,蒋雪梅早早就评上了副高职称。可按照过去的规定,就算她再如何“精打细算”,也只能止步于副高。  2019年,《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出台,提出要完善会计人员职称层级,增设会计人员正高级职称。有了打破职称“天花板”的机会,蒋雪梅再次踌躇满志,“生活有了新目标,工作就更有动力,获评后也更有成就感。”  不仅仅是会计师,本次职称制度改革的另一大亮点,就是将所有职称系列均设置到正高级。“具体而言,增设工程、经济、会计等11个系列的正高级,惠及近3000万专业技术人员。”人社部有关负责人说,5年间,11个首次设置到正高级职称的系列新增正高级职称6.6万人,有效增加了我国高层次人才供给。  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  没有发表一篇论文,南京林业大学教师蒋华松依然被评为教授。他所凭借的是出色的教学工作业绩。  蒋华松的个人经历,体现的正是本次职称制度改革的重点——让职称评价标准回归岗位需求和实际贡献。  标准是人才发展的风向标,评价一个人才,就是树立一个标杆。有好的标准,人才就会充分涌流。长期以来,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存在着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等问题。  “本次职称制度改革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从‘重数量’向‘重质量’转变,着重解决评价标准简单量化、‘一刀切’等问题,充分发挥人才评价的‘指挥棒’作用。”人社部有关负责人说。  ——破除唯学历论,主要比拼能力水平。  会计、经济等系列将起点学历放宽至高中。在工程、农业等系列中,不具备学历要求的,由行业内2名以上专家推荐即可参加职称评审。翻译、演员、计算机软件等系列或专业对学历没有要求。“应该说,学历问题已不再是参加职称评审的障碍。”这名负责人说。  ——不再只数年头,以实绩论英雄。  对科研人员主要看研究成果能否“顶天立地”;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主要突出临床实践能力评价,把能看病、会看病、看好病作为临床医务人员职称评价的主要内容;对各类教师主要突出教育教学能力和业绩,把教学质量作为主要标准。  ——论文不设“硬杠杠”,破除唯论文论。  改变片面将论文、专利、资金数量作为人才评价标准的做法。对高校教师不再以SCI、SSCI等论文指标作为参评前置条件和判断的直接依据;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设计与临床实践相关的评价指标,临床病案、手术视频、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等成果形式均可替代论文要求。  此外,为了让职称评价更加科学,改革细化了职称分类,实行分类评价。通过改革,将高校教师划分成教学为主型和教学科研并重型,其中,教学为主型对论文不做硬性要求。“本次改革,以职业属性和岗位需求为基础,细化人才专业分类,实行分类评价,从而确保评价标准的科学、有效。”人社部有关负责人说。  人社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本次改革还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等制约,扩大职称评价人员范围,畅通各类人才职称申报渠道。
  • 白春礼解读中科院新一轮科技体制改革
    &ldquo 如果我们不积极思变、主动求变,就无法适应社会变革和科技发展的需求。从这个意义上说,改革既是大势所趋,更是形势所迫,不改革就会被改革&rdquo 。   2014年7月7日,国家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第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科学院&ldquo 率先行动&rdquo 计划暨全面深化改革纲要》(简称《&ldquo 率先行动&rdquo 计划》)。近日,习近平、李克强、张高丽、刘延东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对《&ldquo 率先行动&rdquo 计划》作出重要批示,给予充分肯定,进一步强调了实现&ldquo 四个率先&rdquo 目标的重大意义和重要任务,并对中科院下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抓好组织实施和工作落实提出要求。   中国科学院院长白春礼日前在接受《瞭望》新闻周刊专访时表示,习总书记等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重要批示,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中国科学院的亲切关怀、高度信任和殷切期望,是对全院广大干部职工和科研人员的巨大鼓舞和有力鞭策。目前,《&ldquo 率先行动&rdquo 计划》已正式启动实施。我们将全力抓好落实工作,早日使构想变为现实。   中科院此次启动实施《&ldquo 率先行动&rdquo 计划》,是其继1998年实施知识创新工程之后进行的又一次大刀阔斧的改革。在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后,中科院率先拉开了新一轮科技体制改革的大幕。   &ldquo 不改革就会被改革&rdquo   &ldquo &lsquo 四个率先&rsquo 是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7月17日视察我院时,对我院未来发展提出的要求。即&lsquo 率先实现科学技术跨越发展,率先建成国家创新人才高地,率先建成国家高水平科技智库,率先建设国际一流科研机构&rsquo 。&rdquo 在接受《瞭望》新闻周刊专访时,白春礼强调:&ldquo &lsquo 率先&rsquo 行动计划就是贯彻落实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三中全会关于深化科技改革要求而提出的一个新的行动计划。要想实现&lsquo 率先&rsquo 目标,只有进行全面改革。改革是保障,不改革就难以实现。&rdquo   白春礼认为,自1978年改革开放至今,无论从全国来看,还是就中科院而言,改革都已进入深水区和攻坚期,我们现在要面对、要突破的多是深层次问题,是硬骨头。   他分析说,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作出了总体部署,确定了重点任务。当前,我国科技体制改革宏观层面的顶层设计正在积极推进,微观层面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和科技评估等改革也在不断深入,但在中观层面上,科研院所体制机制和科研活动的组织管理方式,总体上仍沿袭着长期以来的固有模式,成为影响和制约科技创新能力提升和支撑创新驱动发展的根本性因素。&ldquo 从这个意义上说,科研院所体制机制改革和科研活动组织模式创新,是当前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关键。&rdquo   作为中科院建院以来第6位&ldquo 掌门人&rdquo ,白春礼亲身经历了中科院几次大的调整改革,他深知此次改革自己肩负的重任。&ldquo 作为科技国家队,从总体上看,目前我院正处于历史上最好的发展时期,在学科体系、创新潜力、创新队伍、组织架构、科研条件等方面,初步具备了实现&lsquo 四个率先&rsquo 、引领我国科技实现跨越发展的基础和优势。但也要看到,与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世界先进水平相比,我院的创新能力还存在较大差距,实现&lsquo 四个率先&rsquo 目标还面临诸多挑战。&rdquo   白春礼坦承,目前中科院的科研工作中,还不同程度存在低水平重复、同质化竞争、碎片化发展等现象,管理能力水平与国际一流科研机构还存在差距 现代科研院所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不够健全,科技评价和资源配置还不适应重大成果产出导向的要求 在更好地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国家经济建设主战场(即&ldquo 三个面向&rdquo ),组织重大任务的科研活动、产出重大创新成果,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方面,做得还不够 在原始创新方面,还不能够满足&ldquo 引领&rdquo 的要求。&ldquo 这些差距和问题反映了我国、我院科技领域布局、创新能力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阶段性特征,凸显出现行科技体制机制和创新生态系统与科技快速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根本性矛盾,既具特殊性,又有普遍性,必须通过深化改革着力加以解决。&rdquo   &ldquo 如果我们不积极思变、主动求变,就无法适应社会变革和科技发展的需求。从这个意义上说,改革既是大势所趋,更是形势所迫,不改革就会被改革。&rdquo 白春礼强调说,&ldquo 我们必须正视现实,增强改革的主动性和紧迫感,真正把深化改革作为创新发展的内生动力和自觉行动。中科院的率先行动,旨在立足当前,着眼未来。以深化改革促进创新发展,以重点突破带动整体跨越,逐步实现&lsquo 四个率先&rsquo 目标。&rdquo   分类改革是突破口   &ldquo 与以往改革不同,本轮改革主要是聚焦在体制机制上。&rdquo 白春礼在接受《瞭望》新闻周刊专访时表示,按照&ldquo 四个率先&rdquo 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围绕全局性、根本性、关键性重大问题,《&ldquo 率先行动&rdquo 计划》提出了5大方面的改革举措:   一是以推进研究所分类改革为突破口,明确定位,创新体制,整合机构,强身健体,构建适应国家发展要求、有利于重大成果产出的现代科研院所治理体系。二是以调整优化科研布局为着力点,进一步把重点科研力量集中到国家战略需求和世界科技前沿,聚焦重点,协同创新,引领跨越,支撑发展。三是深化人才人事制度改革,建设国家创新人才高地。四是探索智库建设新体制,建设国家高水平科技智库。五是深入实施开放兴院战略,全面扩大开放合作,提升科技服务和支撑能力。   之所以把研究所作为改革的突破口,白春礼解释说,实施知识创新工程以来,中科院在促进跨所跨学科联合合作、发挥多学科综合优势组织开展重大创新活动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探索,也积累了很多经验。但由于这些举措没有触及体制机制的核心和关键,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一些研究所仍然存在&ldquo 大而全&rdquo 、&ldquo 小而全&rdquo 的现象,科研效率不高、同质化竞争等问题难以有效纠正。在合作时,有时甚至存在争取任务时同舟共济、拿到经费后同床异梦、项目完成申请奖励时同室操戈的现象。&ldquo 不从根本上突破这些体制机制上的瓶颈,改革就难以深化,发展就迈不开步伐,&lsquo 四个率先&rsquo 的目标就无法实现。&rdquo   &ldquo 我们以研究所分类改革为突破口和着力点,提出对研究所进行分类定位、分类评价、分类管理的改革思路,就是要从根本上突破体制机制壁障,清除各种有形无形的栅栏,打破各种院内院外的围墙,让机构、人才、装置、资金、项目都充分活跃起来,形成创新发展的强大合力。同时,带动和促进其他方面的改革创新,逐步构建起具有我国和我院特色的现代科研院所治理体系。&rdquo 在白春礼看来,最主要的还是要通过改革,建立起定位清晰、明确分类、有效管理的新的科研组织模式。   任何一项改革都需要勇气,任何一项改革都不可能一蹴而就,白春礼对此有着清醒的认识。他说:&ldquo 研究所分类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是我院全面深化改革的突破口,也是牵动其他各项改革的&lsquo 牛鼻子&rsquo ,关系到&lsquo 四个率先&rsquo 总体目标能否顺利实现。从长远看,涉及我院组织体系和宏观管理体制的深刻变革,涉及院所两级战略重点和科研布局的动态调整,也涉及人财物等资源配置和运行机制的整合与优化,还要与国家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有关政策相互衔接和协调,情况更为复杂,实施难度会更大。我们必须积极稳妥、坚定不移地加以推进。&rdquo   四种类型优化科研布局   按照《&ldquo 率先行动&rdquo 计划》的设计,中科院将按照创新研究院、卓越创新中心、大科学研究中心、特色研究所等四种类型,对现有科研机构进行分类改革。   白春礼介绍说,这四类科研机构从事的是不同类型的科技创新活动,其性质、特点和规律各不相同,基本功能和成果也有很大的差别。   其中,创新研究院侧重服务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和技术方向,突破重大关键核心技术,做出针对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的重要原始创新,造就一流战略科技专家和工程技术专才   卓越创新中心致力于科学和技术原创,研究方向侧重基础与前沿 要解决重大科学问题、开辟新的研究方向、发明重大科学仪器、创新重大实验方法、造就国际一流科学家、提出产生重要影响的前瞻科学思想   大科学研究中心是公共大型科技创新平台,主要任务是设计、建设和运行国内外先进的大科学装置,依托开展综合交叉前沿研究,形成重大科技突破,为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提供科学建议和规划方案   特色研究所则侧重于服务社会可持续发展和保障改善民生,主要围绕不可或缺的特殊需求领域和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交叉研究,以及长期观测、持续积累的基础性工作 在本领域里形成新理论、新方法、新标准和新工具,形成系统性基础数据积累,提供开放共享的分析技术平台。   &ldquo 中科院将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借鉴国际一流科研机构的管理模式,从组织模式、资源配置方式、人才人事制度、评价制度等方面,对不同类型科研机构实行分类指导、分类支持。&rdquo 白春礼说。   据了解,中科院研究所的分类改革,将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试点先行。   创新研究院将选择微小卫星、信息工程、空间科学、海洋信息技术、药物等5个具备一定条件、具有代表性的领域方向开展改革试点。   卓越创新中心将按照新的目标定位和体制机制,对已启动的量子信息与量子科技前沿、粒子物理前沿、脑科学等首批中心,进行制度上的调整和完善 同时组织遴选若干新的前期培育单元,逐步启动建设。   大科学研究中心将按照综合、专业两种类型,分别完善体制机制和管理模式 同时研究推动合肥、北京、上海3个综合研究中心的试点工作,并整合资源组建中科院科学考察船队。   特色研究所将侧重服务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功能定位,突出特色优势学科,研究提出建设规划思路和近期试点方案。   白春礼表示,研究所分类改革的目的在于强化核心竞争力,希望通过改革,以点带面,扎实推进。争取到2030年左右,全面实现&ldquo 四个率先&rdquo 目标,为把我国建成世界科技强国奠定坚实基础,为实现伟大中国梦提供有力支撑。
  • 国企改革方案或本周公布
    中国计划本月公布国有企业改革框架方案,最早或于本周公布。国资委将成为纯粹的监管者,实现与出资者职能的分离。此次国企改革计划将国有企业按照功能划分,实行国有企业分类监管在国家资本监管机构与经营性国有企业之间,系统性地组建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国有资产管理架构将由目前的两级变为国资监管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经营性国企三级,国资委将成为纯粹监管者,实现与出资者职能的分离。经营性国有企业将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和员工持股改革等改革。另外各相关部委将在框架方案公布后,公布改革具体实施细节的配套方案,地方国有企业的改革方案将参照中央企业、由各地相应公布配套改革方案。
  • 2022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改革举措
    一、深化基于板块的资助管理机制改革2021 年,自然科学基金委启动了资助布局改革,根据“源于知识体系逻辑结构、促进知识与应用融通、突出学科交叉融合”的原则,将现有 9 个科学部整合为“基础科学、技术科学、生命与医学、交叉融合”4 个板块,全面落实“四个面向”,推动科研范式变革,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激发分类管理的活力和创造力。其中,基础科学板块由数学物理、化学、地球科学部整合而成,技术科学板块由工程与材料、信息科学部整合而成,生命与医学板块由生命、医学科学部整合而成,交叉融合板块由管理、交叉科学部整合而成。2022 年,将进一步深化基于板块的资助布局改革,着力构建起较为完善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和评价办法并指导资源配置,逐步探索符合板块特色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组建板块咨询委员会,探索适合不同学科领域资助管理特征的项目立项、评审和管理机制。二、持续开展分类评审重点项目、面上项目和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继续试点基于“鼓励探索,突出原创;聚焦前沿,独辟蹊径;需求牵引,突破瓶颈;共性导向,交叉融通”四类科学问题属性的分类评审,实施分类评审项目预计将占科学基金项目申请的 85%以上;同时,加强宣传引导,进一步完善四类科学问题属性案例库,持续更新项目分类申请与评审宣讲视频,不断提高申请人和评审专家对四类科学问题属性的理解。三、推进人才资助体系升级稳步扩大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规模,组织实施基础科学中心项目延续资助工作,继续试点科技管理专项项目,探索建立基础研究青年人才的发现、遴选、培养和长期稳定支持的长效创新机制。在试点实施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港澳)的基础上,进一步面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托单位青年科学技术人员试点开放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申请,采用相同的资助模式和评审标准。继续做好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海外)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大吸引和鼓励海外优秀青年人才回国(来华)工作的力度。加大外国学者研究基金项目实施力度,分层次、全方位资助优秀外国学者来华开展合作研究。四、完善实施原创探索计划继续实施原创探索计划,遴选具有非共识、颠覆性、高风险特征的原创项目,引导和激励广大科研人员投身原创性基础研究工作,具体情况详见后续发布的《2022 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原创探索计划项目申请指南》。同时,在梳理和总结实施经验的基础上,持续优化项目管理,适时开展结题评估,探索建立对后续有望获得突破性原创成果项目的延续资助机制。五、促进学科交叉融合持续推进学科交叉融合和交叉科学部的学部建设工作。进一步完善交叉科学研究领域的项目设置,建立符合交叉科学研究特征的评价机制,加强顶层设计,注重交叉科学领域的多学科共性科学问题凝练。面向世界科学前沿和国家重大需求,围绕人类社会发展面临的综合性、复杂性重大问题,组织多学科交叉合作、协同攻关。营造有利于学科交叉和交叉科学发展的学术环境,打破学科壁垒,开拓学科前沿,产生学科生长点,探索新的研究范式,培养交叉科学创新人才和团队。六、推进“负责任、讲信誉、计贡献”(RCC)评审机制试点工作坚持正面引导,稳步推进 RCC 评审机制试点工作。进一步做好 RCC 评审机制政策解读工作,广泛宣传评审专家行为规范,营造自觉践行负责任评审的良好氛围。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针对突出问题加以改进,不断提升项目评审质量。七、强化多元投入,促进协同创新截至 2021 年 12 月,已有 23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加入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9 家企业加入企业创新发展联合基金,与 6 个行业部门设立新时期行业联合基金,初步形成了新时期联合基金资助体系,成为科学基金深化改革中强化多元投入、促进协同创新等科学基金管理机制的重要载体。2022 年,将稳步扩大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和企业创新发展联合基金以及与行业部门设立联合基金的合作范围;探索科学基金接收社会或个人捐赠的可行路径和方式。八、推进经费管理改革推进落实《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7 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坚持遵循科学规律,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经费使用自主权。在目前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实行经费包干制基础上,稳步扩大包干制实施范围;简化预算编制,按照设备费、劳务费、业务费三个科目编制预算;下放预算调剂权,将设备费预算调剂权下放至依托单位,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直接费用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至项目负责人。坚持以人为本,加大对科研人员激励力度。一是对于实行预算制且核定间接费用的项目(除创新研究群体项目和联合基金项目外),进一步提高间接费用比例。间接费用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500 万元及以下部分为 30%,超过500 万~1 000 万元的部分为25%,超过1 000 万元的部分为 20%。对于数学领域(指数理科学部受理的申请代码 1 为 A01~A06 的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60%(具体比例参见《资金管理办法》)。二是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可将项目聘用人员由依托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三是改进结余资金管理,项目结题后结余资金留归依托单位使用,不再收回。同时,跟踪调研《资金管理办法》的落实情况,持续完善项目资金管理,压实依托单位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主体责任,确保新政落实落地,探索建立符合基础研究发展规律的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机制。九、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简化申请材料要求填写主要参与者时不再列入学生,项目申请书中主要参与者信息在线采集、“一表多用”,逐步研究建立无纸化管理机制,为科学技术人员提供更便捷服务。在填写论文等研究成果时,根据论文等发表时的真实情况如实规范列出所有作者署名,不再标注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减轻科学技术人员填表负担。具体要求详见“申请规定”。十、完善成果贯通机制在进一步完善科学基金资助成果的属性刻画及分类基础上,逐步提升科学基金成果大数据智能服务平台服务和成果应用能力;推动理论成果的共享与传播,不断加大向其他应用类科技计划推送的力度;加速推进有应用前景的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加强向地方政府、行业及企业的成果推送服务,精准对接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十一、加强依托单位管理不断完善依托单位准入和退出机制,严把科学基金“入口”,实现依托单位动态管理;建立依托单位分级分类管理体系,针对不同性质和体量的依托单位类群实行不同的管理模式,促使依托单位更好履行管理主体责任和监督职责;持续加强依托单位管理,切实提高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质量,确保科学基金深化改革任务落实落地。十二、深入推进科学基金学风建设行动计划持续推进“教育、激励、规范、监督、惩戒”五个方面相互支撑、有机融合、标本兼治的科学基金学风建设体系。以教育为根本、以正向激励为引导、以规范为准绳、以监督为抓手、以惩戒为保障手段,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进一步加强“十四五”时期科学基金科研诚信建设和作风学风建设。
  • 盘点:我国国有检测机构改革进程回顾
    全国整合工作大事记(至2015年3月) 2013年3月14日,《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提出&ldquo 整合业务相同或相近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解决这些机构过于分散、活力不强的问题。&rdquo 2013年3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任务分工的通知》要求,中央编办会同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负责&ldquo 整合一批业务相同或相近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rdquo 。 2013年7月~8月,中央编办、质检总局等10个部门共同成立了13个调研组,到相关部委和地方进行专题调研,深入了解全国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基本情况。 2013年9月6日,中央编办张纪南主任带队到质检总局调研,质检总局局长支树平提出&ldquo 三个明确&rdquo 的整合工作思路和建议。 2013年9月~2014年1月,中央编办、质检总局多次研究完善《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实施意见》,并征集各部委意见和建议。 2014年2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质检总局关于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8号)正式印发。对全国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工作进行了部署和安排。文件提出了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对10个重点部门23个相关部门,进一步明确了6个方面19项整合任务。 2014年4月10日,中央编办、质检总局组织召开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工作座谈会,33个中央部门参加会议。成立由11个中央部门组成的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工作组,中央编办、质检总局为组长单位,工作组办公室设在质检总局科技司(中央编办事改司)。 2014年6月11日,质检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央编办共同下发《关于开展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有关政策法规清理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法联[2014]309号),对政策法规清理工作做出部署安排。 2014年6月26日~7月4日,中央编办、质检总局联合调研组分两组赴欧洲、美加进行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改革专题调研,学习借鉴欧美发达国家和地区先进经验,并向国务院提交高质量调研报告。 2014年7月24日,中央编办事改司和质检总局科技司联合发出《关于开展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工作调研的函》,组成两个调研组,分赴湖北等6个省,召开座谈会,并选取2至3个部门和市县政府进行深入调研。 2014年9月11日,中央编办、质检总局在湖北武汉组织召开部分省(区、市)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工作座谈会。会议明确了公益类和经营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功能定位,对地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2014年9月23日,下发《关于印发部分省(区、市)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工作座谈会领导讲话的通知》(编综函字〔2014〕565号),以文件形式正式明确了&ldquo 两类机构&rdquo 的分类要求和功能定位,要求各地在2015年3月前提出本省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实施方案。 2015年2月,质检总局牵头完成《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有关政策法规清理工作的报告》,摸清了现行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政策法规的底数,为下一步展开政策法规&ldquo 立改废&rdquo 工作夯实了基础。 质检系统整合工作大事记(至2015年3月) 2013年5月9日,质检总局成立了由局长支树平任组长,副局长孙大伟、党组成员张沁荣任副组长,认监委、法规司、科技司、人事司、计财司等有关部门为成员的整合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整合工作办公室,积极稳妥开展整合工作。 2013年7月至10月,开发全国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信息调查系统,对全国近26000家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进行调查摸底和统计分析。对涉及检验检测认证等方面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含地方性法规)进行梳理,初步清理出法律31件,行政法规53件,涉及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公安部等十几个监管部门。 2014年3月20日,质检总局组织召开专家研讨会,启动了《全国质检系统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指导意见》的编写工作。 2014年3月~7月,先后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地召开《质检系统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指导意见》起草工作专题会议。 2014年4月11日,全国部分省(市区)特检机构改革座谈会在武汉召开。原湖北省特检院纵向整合全省15家特检机构组建新的湖北特检院同日正式挂牌成立。 2014年3月~8月,质检总局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改革专项小组调研组先后赴上海、广东、浙江、陕西、河南、湖北、广西、甘肃、安徽、江苏等开展专题调研,了解技术机构现状,听取有关部门和机构对整合改革的意见和建议。 2014年5月6日~8日,质检总局副局长孙大伟带领整合改革专题调研组赴湖北调研鄂州检验检测中心、京山县公共检验检测平台和宜昌市三峡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根据调研情况撰写了《湖北等地率先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工作取得重要进展》(质检总局简报第30期),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 2014年5月7日,质检总局下发《中共质检总局党组关于成立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及专项小组的通知》(国质检党组〔2014〕76号),成立质检总局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及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专项小组。原质检总局整合工作领导小组更名为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改革专项小组。 2014年11月25日,中国特检集团组建合作协议签字仪式在京举行。中央编办副主任张崇和、质检总局局长支树平、副局长陈钢、党组成员兼人事司司长李元平出现签字仪式。中国特检院与甘肃锅检院、甘肃特检院、青岛特检院、武汉特检所、武汉锅检所、西安特检院、宁波特检院等8家特检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组建中国特检集团。 2014年12月15日,质检总局第40次党组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全国质检系统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指导意见》(送审稿)。 2015年3月6日,质检总局正式印发《全国质检系统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指导意见》(国质检科〔2015〕86号)。明确提出,将质检系统3500多家机构分为公益类和经营类两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到2020年基本完成质检系统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政事分开、管办分离、转企改制等改革任务,形成一批具有知名品牌的综合性检验检测认证集团。 相关政策文件一览(至2015年3月) · 2013年3月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ldquo 整合业务相同或相近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rdquo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发〔2013〕22号) &ldquo 中央编办会同质检总局等部门用三年的时间完成整合业务相同相近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改革任务。&rdquo · 2014年2月21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办发〔2014〕8号) &ldquo 提出了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对10个重点部门23个相关部门,进一步明确了6个方面19项整合任务。&rdquo · 2014年6月4日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 &ldquo 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与政府脱钩、转制为企业或社会组织的改革,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有序放开检验检测认证市场,促进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发展。&rdquo · 2014年6月11日 《质检总局法制办中央编办关于开展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有关政策法规清理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法联〔2014〕309号)对全国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有关政策法规清理工作做出部署安排。 · 2014年8月6日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机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 &ldquo 加快发展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服务,鼓励不同所有制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平等参与市场竞争。&rdquo · 2014年10月28日 《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9号) &ldquo 加快发展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服务&rdquo 、&ldquo 支持具备条件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与行政部门脱钩、转企改制,加快推进跨部门、跨行业、跨层级整合与并购重组,培育一批技术能力强、服务水平高、规模效益好的检验检测认证集团。&rdquo · 2015年3月6日 《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全国质检系统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质检科〔2015〕86号) &ldquo 将质检系统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分为公益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和经营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两类,进行分类整合。&rdquo
  • 2023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改革举措发布
    自然科学基金委按照科学基金系统性改革总体部署,以构建理念先进、制度规范、公正高效的新时代科学基金体系为目标,在 2023 年推出以下改革举措。一、持续开展分类评审重点项目、面上项目和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继续开展基于“鼓励探索,突出原创;聚焦前沿,独辟距径;需求牵引,突破瓶颈;共性导向,交叉融通”四类科学问题属性的分类评审,实施分类评审项目占科学基金项目申请比重保持稳定;同时,通过科学问题属性案例库、宣讲视频等方式,不断提高申请人和评审专家对四类科学问题属性的理解,引导广大科研人员持续提升科学问题凝练能力,提高选题质量。二、进一步完善科学基金人才资助体系稳步扩大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规模,培养基础研究人才后备军。加强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与同层次国家科技人才计划的统等衔接,提升资助效益。优化创新研究群体项目的申请和评价机制,继续开展基础科学中心项目考核评估及延续资助工作,有意识地发现和培养更多具有战略科学家潜质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继续面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托单位青年科学技术人员开放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港澳)和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加强优秀青年人才培养。做好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海外)的组织实施工作,吸引更多海外优秀青年人才回国(来华)工作。持续加大外国学者研究基金项目实施力度,分层次、全方位资助优秀外国学者来华开展高水平合作研究。三、深入推进原创探索计划瞄准提升原始创新能力,深入推进原创探索计划。遴选具有非共识、颠覆性、高风险等特征的原创项目,引导和激励广大科研人员投身原创性基础研究工作;具体情况详见后续发布的《2023 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原创探索计划项目申请指南》。同时,做好资助项目跟踪管理和结题评估,鼓励探索、宽容失败,对后续有望获得突破性原创成果的项目进行延续资助,持统完善和创新评审管理机制。四、促进学科交叉融合持续推进学科交叉融合和交叉科学部的学部建设工作。进一步完善交叉科学研究领域的项目设置,建立符合交叉科学研究特征的评价机制,加强顶层设计,强化交叉科学领域的多学科共性科学问题凝练。面向世界科学前沿和国家重大需求,围绕人类社会发展面临的综合性、复杂性重大问题,组织多学科交叉合作、协同攻关。营造有利于学科交叉和交叉科学发展的学术环境,打破学科壁垒,开拓学科前沿,产生学科生长点,探索新的研究范式,培养交叉科学创新人才和团队。五、继续开展“负责任、讲信誉、计贡献”(RCC)评审机制试点工作坚持正向引导,继续开展 RCC评审机制试点工作。准确解读 RCC评审机制政策,广泛宣传评审专家行为规范,为负责任评审营造良好氛围。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将成功经验制度化,不断提升科学基金项目评审整体质量。六、强化多元投入,促进协同创新截至2022年11月,已有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加入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12家企业加入企业创新发展联合基金,与8个行业部门设立新时期行业联合基金,初步形成了新时期联合基金资助体系,成为科学基金深化改革中强化多元投入、促进协同创新等科学基金管理机制的重要载体。2023 年,将稳步扩大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和企业创新发展联合基金以及与行业部门设立联合基金的合作范围;探索科学基金接收社会或个人捐赠的可行路径和方式。七、推进国际科技交流合作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扩大国际科技交流合作”的精神要求,持统推进科学基金深化改革,落实科学基金“十四五”规划国际合作各项任务部署,全面推进科学基金国际化进程;进一步挖挖掘双多边合作渠道和合作潜力,围绕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境外合作伙伴就重要科研领域开展双多边联合资助;配合科学基金人才资助工作,创造更适宜的科研资助平台和环境。加大海外人才的吸引与支持力度;加强海峡两岸及与港澳伙伴的合作交流;持续深化与境外合作伙件政策对话,进一步完善中国科学基金制。八、落实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资助统筹要求按照《科技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自然科学基金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统筹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对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基础科学中心项目、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部门推荐)以及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的相关人员进行联合限项,申请人在提交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前,应确认相关人员符合上述要求。具体要求详见“申请规定”和相关类型项目指南部分。九、持续落实科研经费管理改革持续推进落实《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7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坚持遵循科学规律,赋子科研人员更大的经费使用自主权。稳步落实经费包干制,在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上实行经费包干制;简化预算编制,按照设备费、劳务费、业务费三个科目编制预算;下放预算调剂权,设备费预算调剂权下放至依托单位,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直接费用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至项目负责人。坚持以人为本,加大对科研人员激励力度。一是对于实行预算制且核定间接费用的项目(除创新研究群体项目和联合基金项目外),提高了间接费用比例。间接费用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500万~1000万元的部分为 25%,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20%。对于数学领域(指数理科学部受理的申请代码1为A01~A06的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60%%(具体比例参见《资金管理办法》)。二是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项目聘用人员由依托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可纳人劳务费科目列支。三是改进结余资金管理,项目结题后结余资金留归依托单位使用,不再收回。同时,跟踪调研《资金管理办法》的落实情况,持续完善项目资金管理,压实依托单位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主体责任,确保新政落实落地,探索建立符合基础研究发展规律的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机制。十、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对于非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作为申请人申请的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地区科学基金项目、重点项目、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创新研究群体项目、基础科学中心项目、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和重大项目,其研究期限由信息系统结合项目类型自动生成,申请人不可更改,为科学技术人员提供更便捷的服务。同时,继续实行填写主要参与者时不再列人学生,项目申请书中主要参与者信息在线采集,填写论文等研究成果时根据其发表时的真实情况如实规范列出所有作者署名、不再标注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等举措,减轻科学技术人员填表负担。十一、加强依托单位管理完善依托单位准入和退出机制,强化依托单位动态管理,严守科学基金“入口”;建立并完善依托单位管理体系,探索依托单位分类分级的管理方法;进一步加强依托单位项目管理过程监督,深入研究并完善信誉评价与惩戒机制,压实依托单位履行管理与监督的主体责任;落实科学基金深化改革实施方案,切实推动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质量提升。十二、深入实施科学基金学风建设行动计划深入实施“教育、激励、规范、监督、惩戒"五个方面相互支撑、有机融合、标本兼治的科学基金学风建设体系。以教育为根本,以激励为引导,以规范为准绳,以监督为抓手,以惩戒为警示,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进一步加强“十四五”时期科学基金科研诚信建设、科技伦理治理和作风学风建设。
  • 404亿!全国37个省市提前下达高校改革发展资金预算
    近日,中央财政部、教育部联合下发了关于2024年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规定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区高等教育改革发展重点工作,加大统筹力度,突出支持重点,向困难地区、民族地区和薄弱环节倾斜,向办学质量高、办学特色鲜明的高校倾斜,向服务区域发展成效显著的高校倾斜,向资金管理绩效好的高校倾斜,支持地方公费师范生和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优秀教师培养,支持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支持高校现有学生宿舍维修改造。对于民办本科高校,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支持方式和力度,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共计403.87亿元!关于下达2024年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财教〔2024〕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教育局:经研究,现下达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24年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预算(项目代码:10000017Z175050020001),详见附件1,收入列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5 教育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5 教育支出”相关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5号)规定,各地应结合已提前下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资金,及时下达地方高校。在安排具体项目时,要同发展改革部门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核对,避免用于基本建设项目。二、各地应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结合本地区高等教育改革发展重点工作,加大统筹力度,突出支持重点,向困难地区、民族地区和薄弱环节倾斜,向办学质量高、办学特色鲜明的高校倾斜,向服务区域发展成效显著的高校倾斜,向资金管理绩效好的高校倾斜,支持地方公费师范生和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优秀教师培养,支持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支持高校现有学生宿舍维修改造。对于民办本科高校,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支持方式和力度,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三、此次下达的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直达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财政部对直达资金实行动态监控。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做好直达资金分配、备案、下达、监控等工作,在接到中央直达资金指标发文后21日内,提出分配方案,报财政部备案,按财政部反馈意见及时下达预算。在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应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在报送的备案文件中,除反映资金分配结果外,还应当反映分配原则、分配方法、资金投向、预期效果等。同时,要对照区域绩效目标同步分解省以下绩效目标,强化绩效监控和评价,注重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四、各地应指导有关高校结合预算安排,科学合理使用资金,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地应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接受财政部当地监管局的监督。财政部 教育部2024年4月10日
  • 美国化学品立法改革实现突破
    有毒物质控制法修订各界达成一致   在近日举行的美国联邦化学品控制法案听证会上,来自美国立法机构、美国环保署、工业集团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代表就修改有毒物质控制法(TSCA)达成一致。分析人士认为,此次听证会各方反应一致,反映美国有毒物质控制法修改的必要性,这是美国化学品立法改革的一大突破。   改革得到各界一致支持   以美国化学理事会(ACC)为代表的工业界,包括化学品生产企业都在呼吁联邦立法机构对旧法案进行改革,即修订有毒物质控制法,并赋予美国环保署对现有化学物质进行安全评估的优先权。   环保署化学安全和污染防止管理员斯蒂芬A欧文斯说:“环保署要履行其职责,就必须对有毒物质控制法进行修订和完善,以更好地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企业代表也表示赞同,美国约翰逊父子公司(S.C. Johnson & Son)负责全球事务的高级副总裁凯利M塞米雷表示,授权环保署对化学品安全进行评估有利于增强消费者的信心,这对企业非常重要,因为得到权威机构的认可,将促使清洁剂和杀虫剂产品得到更加广泛的应用。   环保组织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主席弗朗西斯拜内克向参议院表示,TSCA改革已迫在眉睫,如果国会不对有毒物质控制法进行改革,事情会越变越糟。因为“面对联邦政府的无动于衷,各州将继续不作为,从而导致公众对化学品安全的信任度降低。”   代表积极献计献策   在对改革TSCA形成共识的基础上,各界代表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巴斯夫负责法律和政府事务的副总裁史蒂芬J.戈德堡强调,评估化学品潜在毒性及测试暴露数据应该考虑在内。他表示,必须对化学品的风险进行安全评估。   乔治华盛顿大学公共卫生与卫生服务学院院长林恩戈德曼博士曾在克林顿执政期间负责监督环保署TSCA的程序改革。她认为,美国环保署需根据化学品的化学结构与药效的关系来评估新型化合物的毒性。   针对此前曾有人提出改革方案会妨碍产品和技术创新的问题,美国化学理事会总裁和首席行政官卡尔杜雷表示,方案改革不一定与行业的创新相冲突,“我们可以两者兼顾。”卡尔杜雷还称,美国各州对特定化学物质的限制越来越多,而且各州之间的化学品法规并不完全一致,这使化学品企业感到无所适从。对于这一问题,塞米雷建议,建立一个化学品科学评估体系,自动评估潜在的替代品,并在必要时推出安全的替代品。但是出于各自利益考虑,各州政府可能会对特定化学品开绿灯提供保护。塞米雷表示,有毒物质控制法要想与时俱进,就应该建立在完全避免或尽量避免地方政府干预的基础上。   戈德曼指出,TSCA改革有助于企业开发出更多有毒物质的替代品。她表示,现有的国际化学品管理制度主要有三个:一是化学品全球统一分类与标签制度 (GHS),二是国际化学品管理战略方针(SAICM),三是斯德哥尔摩公约。国会应该考虑将现有的这些国际化学品管理制度纳入TSCA中。   新法案有望两年通过   来自内布拉斯加州和阿肯色州的参议员迈克尔R约翰斯和约翰布斯曼刚刚加入国会不久,他们表示,党派之间不同利益方能够在听证会达成共识,并积极为此献计献策,出乎其意料。   作为本次小组委员会主席,民主党议员劳登伯格长期以来倡导修订该法案,曾分别于2005年、2008年和2010年制定条例草案。劳登伯格表示,相信 TSCA改革法案一定会在两年内获得通过。他说,他将与共和党一起工作,“在可靠的技术支撑下建立一个基于风险的系统,既能保护环境和健康,又能让企业继续蓬勃发展。”   作为俄克拉荷马州的共和党参议员,环境与公共工程委员会首席代表詹姆斯因侯菲承诺,将与劳登伯格制定一个TSCA改革议案。“在科学的基础上,既能保护人类健康,又能平衡保护就业和经济增长。”
  • 重磅!2024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改革举措公布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特别是基础研究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切实担负起新时期赋予科学基金的职责使命,聚焦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科技人才培养,持续提升资助效能,在2024年推出以下改革举措。12月18日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官方网站发布相关举措内容,深化人才资助体制机制改革,不断完善多元投入机制,优化分类申请与评审模式,持续推进国际(地区)科技合作与交流。值得注意的是,改革举措明确:取消面上项目连续两年申请未获资助后暂停一年申请的限制。取消面上项目、青年基金和地区基金不允许博士后研究人员变更依托单位的限制。‍‍‍‍为方便广大科研人员理解改革举措,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特别制作图解,如下:
  • 科技体制改革 聚焦科研仪器重购和闲置
    “本次改革是为了进一步落实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突出强化企业主体、加强协同创新、改革科技管理、完善人才发展机制和营造良好环境五大重点。”10日,在首都科技界学习贯彻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报告会上,科技部部长万钢透露了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和相应政策。   万钢介绍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基本情况。他说,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关键就在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促进产学研的合作,加强产学研的联系和互动,促进不同创新主体在合作中各取所长、各得其所、各展其长、各尽所能。他说,总体看来,我国企业自主研发和技术集成能力薄弱。因此,要支持企业建设技术研发机构,有条件的企业牵头实施产业目标明确的重大科技项目 深化产学研合作,促进技术、人才等创新要素向企业流动 鼓励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   谈到为各类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创新环境时,万钢特别强调要大力支持中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在完善落实政策方面,要强化和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设备加速折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府采购等政策,加大支持力度使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应用的主体。同时,提高科研院所和高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要从税收优惠、人才引进、承担国家科技任务等方面,引导和支持包括民办科研机构的发展。要完善科技支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升级,围绕产业需求部署创新链,同时促进农业发展、民生改善等。   他特别指出,要鼓励和引导实力强、有条件的企业参与基础前沿研究,为我国基础前沿研究和原始创新增添新的动力。   万钢介绍,在创新体系建设方面,要推动创新体系协调发展,统筹技术创新、知识创新、国防科技创新、区域创新和科技中介服务5个体系的建设,加强协同创新,建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紧密结合、协调发展的机制。要完善区域创新发展机制,发挥地方主导作用,加强分类指导,加快建设各具特色的区域创新体系,加强区域科技合作。此外,还要强化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万钢透露,我国将建立科研院所、高校、企业开放科研设施的合理运行机制和统一的科技报告制度 建立和完善国家财政资金购置科研仪器设备的查重机制和联合评议机制,防止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重复购置和闲置浪费。   “完善科技管理、提高科技资源的投入产出效率,是加快科技改革发展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万钢说,要研究和把握科技管理规律,一是加强科技宏观统筹。完善统筹协调的宏观决策体系,健全中央与地方之间、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积极探索新型举国体制,完善重大战略性科技任务的组织方式,建立决策、执行、评价相对分开、互相监督的运营机制。二是推进科技项目管理改革。强调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科学评价,从需求征集、评审立项、过程管理、监督评估等重点环节加强改革。三是完善科技经费管理制度。建立竞争性经费和稳定性经费相协调的投入机制,完善课题间接成本补偿机制 强化经费使用监管,健全问责机制。四是深化科技评价和奖励制度改革。根据不同类型科技活动的特点,加强分类评价和监督评估。完善公开提名、科学评议、实践检验、公信度高的科技奖励制度。   在完善人才发展机制方面,万钢说,将统筹各类创新人才发展和完善人才激励制度。坚持培养和引进相结合,加强高水平领军人才、青年科技人才特别是35岁以下青年的培养使用,同时积极引进海外优秀人才特别是顶尖人才。完善评价标准,改变片面将论文、项目和经费、专利数量等与科技人员评价、晋升直接挂钩的做法。健全人才流动机制,完善创新人才薪酬制度和分配激励机制。要加强科学道德和创新文化建设。强调要保障学术自由,完善宽松包容、奋发向上的学术氛围。健全科研诚信制度,加强诚信自律和监督,净化学术风气,发展创新文化。   万钢在报告中指出,营造良好环境,除了抓好落实已有政策和正在试点、需要总结完善和推广的政策,还将根据新形势提出新政策新措施,如《意见》特别提出要建立科技报告制度,财政支持的科技研究项目要向全社会公布,提高科技资源的配置和使用效率 建立全国创新调查制度,加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监测评估。   据悉,《意见》特别强调的政策措施包括: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全社会研究开发经费逐步增长的政策措施,健全科技投入体系 完善所得税优惠、创新产品首购和订购、股权期权激励和奖励、收益分配等政策,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从买方信贷、卖方信贷、融资租赁、创业投资、资本市场、科技保险等方面,加大科技金融结合的力度 全面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健全维权机制,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运用和管理 认真落实科技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创新的法律保护力度,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充分利用国际科技资源、扩大科技开放合作。
  • 投入1200万元建立新一轮学会改革试点体系
    由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共同主办的全国学会创新发展试点工作经验交流会11月20日在北京举行,会上向媒体提供的信息显示,2006年以来,中国科协在民政部的支持下,按照有限目标、重点突破、分类指导、面向未来的原则,共分两批先后支持一批全国学会开展改革创新工作,建立了新一轮学会改革创新试点项目体系,共投入经费1200万元人民币。   据了解,目前由中国科协业务主管的全国学会约占全国同类科技学术社团的80%,各级科协组织所属团体总量己占全国社团总数的25%,科协所属学会的工作在全国社会组织建设发展中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2007年,中国科协印发《关于加强学会工作的若干意见》,并联合民政部印发《科技类学术团体创新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对学会改革发展工作进行部署。科协所属学会的改革创新试点工作己纳入民政部指导全国性学术团体创新发展工作的框架体系。   中国科协书记处书记冯长根说,2006年以来,中国科协从全面改革、专项改革两个层面,通过设立38个学会试点项目,启动了新一轮试点工作,在会员管理服务、办事机构队伍建设、组织体制改革、承接社会职能等方面取得积极成效,一批内部管理规范、学术质量优良、服务效应明显、发展能力强劲、社会信誉良好的示范性学会应运而生。   目前,中国科协学会改革发展试点工作己取得一定进展:以中国计算机学会为代表的综合改革试点单位己初步按照现代社团发展模式,建立以会员为本的民主治理结构,在民主选举、民主监督、民主参与和民主管理等方面建立一套具有自身特色的组织体制和运作机制 以中国消防协会、中国照明学会为代表的一批具有行业背景的试点学会在行业科技人才评价、职业资格认证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为社团积极承接政府转移的社会职能、参与社会管理体制创新提供案例 以中国机械工程学会、中国标准化协会、中国力学会为代表的部分试点单位,积极研究和探索学会办事机构人才队伍建设的策略和办法,在专职人员聘用、考核、评价、激励、培训等方面建立了规章制度。
  • 重磅!科技部等八部门推出科技人才评价改革试点方案,“破四唯”、“立新标”
    科技人才评价再度迎来重磅消息!11月9日,科技部会同教育部等7部门联合召开科技人才评价改革试点启动会,部署推进《关于开展科技人才评价改革试点的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围绕国家科技任务用好用活人才,以“评什么、谁来评、怎么评、怎么用”为着力点,以“破四唯”和“立新标”为突破口,以深化改革和政策协同为保障,按照创新活动类型构建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和建设世界科技强国提供有力人才支撑。《方案》明确,坚持问题导向、分类推进、使用牵引、协同实施。“在重大科技任务、重大创新基地建设等国家重大创新活动中推动人才评价改革落地见效,着力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科技部科技人才与科学普及司相关负责人说,改革突出国家目标和使命导向,坚持谁使用谁评价,以用定评、评用相适,科学使用评价结果。为期两年的科技人才评价改革试点,将在中国科学院上海微系统与信息技术研究所、中国科学院计算技术研究所、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等12家科研院所,清华大学、北京大学、浙江大学等9家高校,以及上海市、山东省等6个地方展开。(附后)直面人才评价改革落实难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科技人才评价工作。2018年,中办、国办分别印发《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对分类健全评价标准、推进“三评”改革等作出系统部署。“各地和相关部门认真落实中央要求,出台‘破四唯’等一系列改革举措,科技人才评价改革取得积极进展。”这位负责人坦言,但是,与广大科研人员的诉求和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相比,科技人才评价改革还存在落实难、落实不到位的问题,科技人才“获得感”不强。针对人才评价“破四唯”后“立新标”、评价方式创新和用人单位评价制度建设不到位等突出问题,《方案》明确了科技人才评价改革试点的路线图,从单位内部和外部环境两方面进行系统部署。单位内部主要根据不同科技创新活动类型探索新的评价指标、方式、周期、内部制度等进行系统设计;外部环境主要从有关部门推动“三评”改革联动、构建行业特色的人才评价体系等方面部署任务,通过内外协同联动,探索形成有利于潜心研究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通过2年试点,探索形成不同创新活动类型的科技人才分类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科技人才发现、培养、使用、激励的评价机制更加完善,形成可操作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上述负责人说。聚焦国家使命分类开展试点值得关注的是,试点任务把品德作为科技人才评价的首要内容,突出国家使命导向,按照国家重大攻关、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社会公益研究4类创新活动部署试点任务。具体而言,承担国家重大攻关任务的科技人才评价以支撑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为导向,建立体现支撑国家安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实际贡献和创新价值的评价指标;基础研究类人才的评价以学术贡献和创新价值为导向,着力破除“唯论文”数量倾向,避免数论文数量和看影响因子高低等,探索低频次、长周期的考核机制;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类人才的评价以技术突破和产业贡献为导向,重点评价产学研和团队合作、技术创新与集成能力、科技成果应用和市场价值实现、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等方面的成效,避免以发表论文为评价硬杠杠,不能数专利数量和国家项目经费数量;社会公益研究类人才的评价主要以服务支撑能力和社会贡献为导向,客观反映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高危岗位、基层一线和从事科研基础性工作科研人员的贡献,不得设立硬性经济效益。不仅如此,《方案》还对地方开展科技人才评价改革综合试点提出明确要求,突出区域科技创新和人才发展特色,加强体制机制改革、政策创新和资源集成,对地方人才评价改革进行系统设计,推进综合改革试验。“人才评价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复杂程度高、改革难度大,关乎科研人员切身利益,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取得实效,离不开有关部门和地方的指导监督、服务保障,也离不开试点单位的主动担当和狠抓落实。”相关负责人表示。为此,《方案》对有关部门、试点地方和单位分别提出要求,比如,教育部、工信部等六部门作为试点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单位指导、服务和政策支持,构建本行业的人才评价体系等。作为主责部门,科技部将肩负起组织推动责任并率先改革,如在科技计划项目评审、科研机构绩效评价、科技人才计划评选中破除“四唯”,突出创新价值、能力、贡献导向,并及时总结凝练、固化成果。关于开展科技人才评价改革试点的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健全科技人才评价体系的重要部署和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科技人才评价改革试点的工作安排,针对人才评价“破四唯”后“立新标”不到位、评价方式创新不到位、资源配置评价改革不到位、用人单位评价制度建设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制定开展科技人才评价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如下。一、总体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和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聚焦“四个面向”,围绕国家科技任务用好用活人才,创新科技人才评价机制,以激发科技人才创新活力为目标,以“评什么、谁来评、怎么评、怎么用”为着力点,以“破四唯”和“立新标”为突破口,以深化改革和政策协同为保障,按照创新活动类型构建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引导各类科技人才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用有所成,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和建设世界科技强国提供有力人才支撑。基本原则:——坚持问题导向。在重大科技任务、重大创新基地建设等国家重大创新活动中推动人才评价改革落地见效,着力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重点解决好科技人才评价改革落实难等问题。——坚持分类推进。探索科技人才在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社会公益研究等创新活动中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人才,形成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坚持使用牵引。突出国家目标和使命导向,发挥激励作用,坚持谁使用谁评价,以用定评、评用相适,科学使用评价结果,合理衔接科技人才激励,引导各类科研人员服务国家、潜心研究、尽职履责、作出贡献。——坚持协同实施。加强部门协同和地方联动,充分集成科技成果评价、科研经费管理、科研相关自主权等现有改革试点政策,在科技人才发现、培养、使用、激励等方面形成改革合力。试点单位和地方:选择建有国家科技创新基地、承担国家科技任务多、示范效应较好、有较好人才评价基础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或高等学校附属机构,以及科研人员数量较多的农业、卫生健康、水利、工业和信息化等行业领域科研院所,分类开展科技人才评价改革试点工作。同时,选择科研单位相对集中、承担国家任务较多、具备较好基础的部分省市,开展科技人才评价改革综合试点工作。试点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试点期限:2年(自试点实施方案批复之日起)。二、试点任务坚持德才兼备,把品德作为科技人才评价的首要内容,在加强对科技人才科学精神、学术道德等评价的基础上,按照承担国家重大攻关任务的人才评价以及基础研究类、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类、社会公益研究类的人才评价,从构建符合科研活动特点的评价指标、创新评价方式、完善用人单位内部制度建设等方面提出试点任务,推动人才评价体系更加完善,形成可操作可复制可推广的有效做法。(一)承担国家重大攻关任务的人才评价1. 突出支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导向,建立体现支撑国家安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实际贡献和创新价值的评价指标,重点评价国家重大科研任务完成情况。2. 完善科研任务用户导向的评价方式,充分听取任务委托方、成果采用方意见。注重个人评价与团队评价相结合。3. 对承担“卡脖子”国家重大攻关任务、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任务等并作出重要贡献的科研人员,在岗位聘用、职称评审、绩效考核等方面,加大倾斜支持力度。(二)基础研究类人才评价1. 实行以原创成果和高质量论文为标志的代表作评价,建立体现重大原创性贡献、国家战略需求以及学科特点、学术影响力和研究能力等的人才评价指标。破除“唯论文”数量倾向,不把论文数量、影响因子高低等相关指标作为量化考核评价指标,鼓励科研人员把高质量论文更多发表在国内科技期刊上。2. 按照学科特点和任务性质,科学确定评价周期,着力探索低频次、长周期的考核机制。3. 探索建立同行评价的责任机制,在专家选用、管理和信用记录等方面建立相关制度,规范同行评价的方式和程序、评价意见反馈等行为。探索引入学术团体等第三方评价、国际同行评价等。4. 建立完善体现基础研究人才评价特点的岗位聘用、职称评审、绩效考核等相关制度,加大对重大科学发现和取得原创性突破的基础研究人员的倾斜支持。5. 探索由一线科学家举荐优秀青年科技人才担任重要科研岗位、承担“从0到1”基础研究任务的机制。(三)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类人才评价1. 以技术突破和产业贡献为导向,重点评价技术标准、技术解决方案、高质量专利、成果转化产业化、产学研深度融合成效等代表性成果,建立体现产学研和团队合作、技术创新与集成能力、成果的市场价值和应用实效、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的评价指标。不得以是否发表论文、取得专利多少和申请国家项目经费数量为主要评价指标。2. 探索构建专家重点评价技术水平、市场评价产业价值相结合,市场、用户、第三方深度参与的评价方式。3. 对承担国家科研任务特别是急难险重科研攻关任务、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任务等并作出贡献的科研人员,在绩效考核权重方面予以倾斜,引导优秀科研人员投身国家科技任务。4. 探索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岗,重点评价科技成果转化成效,建立高水平、专业化的成果转化人才队伍。(四)社会公益研究类人才评价1. 突出行业特色和岗位特点,重点评价服务公共管理、应对突发事件、保障民生和社会安全等共性关键技术开发、服务的能力与效果,探索建立体现成果应用效益、科技服务满意度和社会效益的评价指标,引导科研人员把论文写在祖国大地上。突出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高危岗位、基层一线和从事科研基础性工作科研人员的贡献。不得设立硬性经济效益的评价指标。2. 完善社会化评价方式,充分听取行业用户和服务对象的意见,注重政府和社会评价。依据不同科研和服务活动类型确定合理评价周期。3. 对承担和支撑国家科研任务并作出贡献,成果应用实效显著的科研人员,在岗位聘用、职称评审、绩效考核等方面予以倾斜,引导优秀科研人员投身国家公益事业。(五)地方科技人才评价改革综合试点任务试点地方政府要围绕本地区科技创新任务和人才队伍建设,以“破四唯”、“立新标”为突破口,组织并指导本地区优势科研单位、新型研发机构深化科技人才分类评价改革,大胆创新人才发现、培养、使用、激励机制,发挥政策集成效应,推动人才、项目、基地、资金一体化配置,有效激发科技人才活力,探索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地区经验。三、试点保障措施有关部门和地方要深入落实科技人才评价改革部署,加强对试点单位的指导、服务和政策支持,压实改革主体责任,强化对试点工作的监督,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科技部作为主责单位要肩负起组织推动责任并率先改革,推动落实科研单位自主权,在科技计划项目评审、科研机构绩效评价、科技人才计划评选中破除“四唯”,突出创新价值、能力、贡献导向。完善“首席科学家负责制”、“揭榜挂帅制”、“赛马制”等项目组织实施中的人才评价机制,发现遴选有实力、能攻关、出成果的优秀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承担重大科技攻关任务。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科学院等作为试点单位的主管部门,要结合本部门本行业本领域工作贯彻落实人才评价改革要求,完善行业人才评价机制,赋予用人单位评价自主权。组织并指导所属试点单位积极开展评价改革试点工作,把完成国家任务特别是急难险重科研攻关任务、原创性科学发现、重大技术突破、科技成果转化实效、社会公益服务效益等作为试点单位创新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教育部要在“双一流”建设和学科评估中科学合理设置评价指标,完善“双一流”建设成效评价动态监测和周期评价。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构建以产业科技创新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突出支撑国家重点工程、重大技术和装备科技创新,引导科技人才服务制造强国、网络强国建设。水利部要构建以应用创新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突出效益指标,引导人才服务重大工程建设。农业农村部要构建突出服务“三农”的主责主业和业绩贡献的分类评价体系,向长期扎根基层生产一线从事科研和技术推广服务的科研人员倾斜。国家卫生健康委要构建以临床实践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探索基于病历备案数据的大数据评价方式,引导人才提升医疗卫生技术能力、服务人民健康。中国科学院要探索通过设置特聘研究岗位制度,精准激励和稳定支持一批核心和骨干人才潜心从事基础前沿交叉原始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四、组织实施(一)建立工作机制在中央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下,科技部会同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科学院等部门联合推进实施试点工作方案,选择试点单位,明确任务分工,协调解决重点问题,督促试点工作落实,开展评估总结和示范推广。(二)编制试点实施方案试点工作方案印发后,相关主管部门组织试点单位结合本行业本单位特点选择试点内容,编制具体实施方案,鼓励全面试点,突出承担国家重大攻关任务的人才评价;地方制定综合改革试点方案,做好系统设计。试点单位实施方案、地方综合改革试点方案报科技部,由科技部商相关部门研究同意后启动实施。(三)推进试点实施试点单位要切实加强党的领导,履行法人主体责任,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凝聚共识,在调研基础上研究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切实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改进完善岗位聘用、职称评审、绩效考核、表彰奖励等人才评价相关制度,在加强合理激励的同时,加强对科研诚信、勤勉尽责的监督,强化对学术不端、科研违规违纪行为的约束,引导科技人才潜心研究、担当作为,使试点成果更加有利于本单位事业发展、能力提升、环境优化。科技部和相关部门要做好试点工作统筹协调,做好改革试点的宣传解读,及时跟踪了解试点工作进展,组织开展试点任务进展情况工作交流,及时研究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做到边试点、边总结、边提升。试点工作期满后,由科技部会同相关部门、地方对试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和典型案例,及时宣传推广。附件:开展科技人才评价改革试点单位和地方名单科研院所(共12家):中国科学院上海微系统与信息技术研究所、中国科学院计算技术研究所、中国科学院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中国科学院过程工程研究所、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基因组研究所、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学院。高等学校或高等学校附属机构(共9家):清华大学、北京大学、浙江大学、北京邮电大学、西安电子科技大学、西南交通大学、江南大学、四川大学华西临床医学院、哈尔滨工业大学。地方(共6个):上海市、山东省、湖北省、四川省、深圳市、南京市。
  • 科技计划改革及布局——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十届全国色谱学术会议于4月19日在西安曲江国际学术会议中心顺利召开,来自于国内外上千名的专家学者汇聚于此分享着在色谱领域中最新的研究成果和进展。在此次会议上,来自于科技部条财司吴学梯副司长向到场的嘉宾和观众介绍了我国科技计划和管理现状,并就未来的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布局等热点问题与现场嘉宾和观众进行了分享。   吴学梯首先讲到了我国科技计划和管理现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设立了近百个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支持了大量的科研项目,取得了一大批举世瞩目的重大科研成果,有力的支撑了现代化建设事业。但随着新科技革命、产业变革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科技计划和项目管理中的问题开始突显,集中表现在资源配置&ldquo 碎片化&rdquo 、近百个计划(专项、基金等),近40个部门管理,顶层设计、统筹协调不够 未能聚焦国家战略目标的需求,项目众多、目标发散 重复、封闭、低效,多头申报项目,重复资助。为此国家在2014年启动了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计划《国务院关于改革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目的是为加强项目和资金的统筹协调,实行科研项目分类管理,再造科研项目管理流程,改进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加强科研资金监管,建立改革长效机制。中央对指定改革方案做出明确指示,即顶层要搭建统一的管理平台 计划、专项、基金等要进行整合,防止碎片化 建立综合评委会,同意承担各方面科研课题申请 科技部内部管理科研的体制要改革,以适应新要求。同时,中央领导也对科技计划管理改革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推进政府科技管理体制改革,保持财政对科技的投入力度,全面提高科技资金使用效率,科研资金要进一步整合,不能分割和碎片化,该集中的就要合理集中起来。科技部、财政部根据中央要求,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方案 征求50多个部门(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后,上报党中央、国务院,并在12月3日由国务院正式发布改革方案[国发(2014)64号]   面对世界范围的新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挑战,近年来各主要国家都对科技管理体制进行了不同形式的改革,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例如,美国政府汇集各部门科技财政预算,部署多个跨部门计划(全球变化、网络与信息技术、纳米技术计划) 欧盟实施统一的研发创新共同政策,对不同资助计划进行整合,加大资助力度,简化项目申请和管理流程,探索新的资助机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公开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解决统筹协调不够,缺乏顶层设计问题 重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布局,解决资源配置&ldquo 碎片化&rdquo 问题 围绕重点任务一体化配置资源,解决科研项目聚焦不够问题 建立专业的管理具体项目的新机制,解决政府职能转变和专业优化、科学化管理问题。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基本原则是改变政府科技管理职能。政府不再直接管理具体项目,主要负责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布局、评估、监管等 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任务。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围绕重大任务推动科技创新 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科技计划要统筹衔接基础研究、应用开发、成果转化、产业发展等各环节工作,更加主动有效的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 明确政府与市场的功能。政府重点支持公共科技活动和营造创新环境,发挥好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 坚持公开透明和社会监督。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全过程信息公开和痕迹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吴学梯副司长 吴学梯谈到,建立公开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mdash &mdash 联席会议制度,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联席会议包括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评估监管和动态调整机制,其中,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的委员由联席会议审议确认,实行定期轮换制度。联席会议的组织构成由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信部以及各行业主管部门等参加,它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审议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布局和设置,重点任务和指南,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专业机构遴选等事项。联席会议的工作程序为统筹协调,共同决策,重大事项经科改小组审议后上报国务院审定,特别重大事项报党中央。吴学梯还谈到了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布局的情况: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方面要进一步完善管理,加大资助力度,向国家重点研究领域输出创新知识和人才团队 加强基金与其他类科技计划的有效对接 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上进一步强化组织推进机制,控制专项数量,集中力量办大事,注重与其他类科技计划的分工与衔接 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上,根据重大任务需求,由着若干目标明确、边界清晰的重点专项组成,从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到应用示范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 在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上,整合享有基金,根据任务目标形成若干专项(基金),分别采取天使投资、创业投资、风险补偿、专项补助等不同支持方式 在基地和人才专项上,对现有基地和人才专项进行优化整合,研究确定资金配置渠道。   最后,吴学梯谈到了实施改革的具体进度要求为:用三年时间完成改革任务。实现公开竞争方式的近百项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包括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设立的35项,全部整合到新的五类科技计划中,数量将大幅减少。到2016年基本完成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优化整合工作,基本建成公开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建成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开放,实现科技计划安排和预算配置的统筹协调
  • 注意了!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将这样改革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注重考察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专业性、创新性和履职绩效、创新成果、实际贡献等,不把荣誉性称号作为职称评定的限制性条件,避免人才“帽子”标签化、永久化。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职称评价标准,实行国家标准和地区标准相结合,地区标准不低于国家标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推行代表作制度。将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代表性成果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逐步将自然科学研究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市地或中央级科研单位以及符合条件的地方科研单位。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基础研究人员以同行学术评议为主,加强国际同行评价。应用研究人员、技术开发与推广人员、科技咨询人员等突出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对特殊人才通过特殊方式进行评价。注重个人评价与团队评价相结合。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在信息、生命、空间、海洋等领域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原创性、颠覆性、关键共性及前沿引领技术突破,或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可直接申报评审研究员职称。 /p p br/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中国科学院办公厅关于《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人社厅函〔2018〕231号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为推进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中国科学院共同研究起草了《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1、登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网址:http://www.mohrss.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政策法规”,在“征求意见”栏目里提出意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2、发送电子邮件至:geliangao@mohrss.gov.cn或ffwu@cashq.ac.c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9月26日。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附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1.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2.《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中国科学院办公厅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2018年9月11日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附件1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自然科学研究人员是我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科技事业发展、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力量。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现就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总体要求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指导思想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激发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为核心,尊重科研人才成长规律,建立符合自然科学研究特点的职称制度,发挥好职称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培养造就高水平创新型的自然科学研究队伍。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基本原则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1.坚持尊重规律。尊重科学研究灵感瞬间性、方式随意性、路径不确定性的特点,遵循自然科学研究人员成长规律,科学合理制定评价标准,引导潜心研究、追求卓越,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研氛围。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2.坚持科学评价。聚焦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价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创新评价机制,实施分类评价,科学设置评价标准,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的倾向,建立健全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尊重和体现自然科学研究人员价值的职称评价体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3.坚持公平公正。推行同行评价,探索引入国际评价,保证职称评价工作的独立性、公正性和客观性,充分调动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科技创新积极性。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4.坚持以用为本。坚持职称制度与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保障落实用人主体自主权,使人才评价与使用紧密结合,促进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业发展,满足用人单位选才用才需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主要内容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完善职称评价标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评价的首位,通过年度考核、民意调查等方式加强对科学精神、职业道德、从业操守等方面的评价。强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爱国情怀和社会责任,倡导追求真理、勇攀高峰的科学精神,勇于创新、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坚守道德底线,对科研不端行为实行“零容忍”。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2.实行分类评价。注重考察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专业性、创新性和履职绩效、创新成果、实际贡献等,不把荣誉性称号作为职称评定的限制性条件,避免人才“帽子”标签化、永久化。根据不同类型科研活动、不同岗位类别、不同成长阶段人才的特点,坚持共通性与特殊性、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分类制定科学合理、各有侧重的人才评价标准,并结合实际发展需要,对评价标准优化完善。充分考虑基础研究长期性、探索性、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对主要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着重评价提出和解决重大科学问题、开展原创性科技创新的能力,着重评价成果的科学价值、学术水平和影响力等,鼓励创新、包容创新。对主要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的人员,着重评价技术创新与集成能力、重大技术突破、成果转化效益、技术推广成效、对产业发展的实际贡献等。对主要从事科技咨询的人员,着重评价其决策咨询服务水平、行业评价认可度、科技服务满意度等。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3.实行国家标准和地区标准相结合。国家制定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见附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发展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地区标准,着力解决评价标准“一刀切”问题,充分激发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创新创造活力,鼓励在不同学科领域、不同岗位作出贡献。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4.推行代表作制度。将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代表性成果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注重成果的质量、贡献、影响,改变片面将论文、专利、资金数量等与职称评审直接挂钩的做法。丰富代表作形式,项目成果、研究报告、专著译著、技术标准规范等均可作为代表作。严格代表作审核制度,保障代表作评价的公信力,代表作应在本研究领域内具有领先水平,具有较大影响力,或产生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受到同行专家的公认。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创新职称评价机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1.进一步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充分发挥科研单位在职称评审中的积极性和主导作用,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逐步将自然科学研究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市地或中央级科研单位以及符合条件的地方科研单位。推动用人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自主开展职称评审,对于开展自主评审的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再审批评审结果,改为事后备案管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2.丰富职称评价方式。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注重引入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发挥多元评价主体作用。基础研究人员以同行学术评议为主,加强国际同行评价。应用研究人员、技术开发与推广人员、科技咨询人员等突出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对特殊人才通过特殊方式进行评价。注重个人评价与团队评价相结合,尊重、认可和科学评价个人在团队中的实际贡献。采取个人述职、面试答辩、业绩展示、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3.畅通职称评价渠道。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人事关系等制约,创造便利条件,畅通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申报渠道。民办机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与公立机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在职称评审方面享有平等待遇。科研院所、高校等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离岗创业期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职称,离岗创业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人员,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审。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4.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在信息、生命、空间、海洋等领域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原创性、颠覆性、关键共性及前沿引领技术突破,或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可直接申报评审研究员职称。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在职称评审中可适当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其在国外从事科研工作的经历和贡献可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不把教育、工作背景简单等同于科研水平。对特殊人才要打破常规、简化手续,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等方式开展不定期评审,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野外台站和基层一线工作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侧重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可适当放宽学历或任职年限等要求。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促进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有效衔接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1.坚持以用促评。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评审,或推荐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参加外部职称评价,并将通过职称评价的人员聘用到相应岗位。鼓励民办科研机构根据科研工作需要,自主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从事相关领域研究工作。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2.加强聘后管理。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竞争择优、合同管理”的原则,结合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结果,对不符合岗位要求、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可按照有关规定降低岗位等级直至解除聘用,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改变给人才贴上“永久牌”标签的做法。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加强职称评审监督和服务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1.加强职称评审委员会建设。健全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明确界定评审委员会评审的专业和人员范围,明确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责任,强化评审考核,建立倒查追责机制。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加强评审专家库建设,定期对专家库进行更新,形成专家库动态优化机制,提高职称评审的公平性和权威性。完善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管理制度,各地区、各部门组建的职称评审委员会,应按管理权限报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2.严肃职称评审工作纪律。探索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健全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建立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建立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和公示制度、评审结果备案制度,建立复查、投诉机制,加强对评价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构建政府监管、单位自律、社会监督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审综合监管体系。加强对自主评审工作的监管,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将暂停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3.优化职称评审服务。加强职称评价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简化职称申报渠道和审核环节,加强评审信息化建设,减少申报表格和各类纸质证明材料。探索不同评价成果的衔接互认,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申报科研项目、申报人才支持计划等与职称相关的材料,可作为职称评审的参考,减少重复提供材料和重复审核。在团队科研项目中做出贡献的科研人员,在参加职称评审时,不要求个人提供相应业绩证明材料,可由科研单位或项目组织实施单位统一提供,切实为科研人员松绑减负。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组织实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各地情况差异较大,要按照国家的统一要求和部署开展工作。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大意义,将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作为当前加强自然科学研究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予以高度重视。要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切实加强党委和政府对职称改革的组织领导,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狠抓工作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职称政策制定、制度建设和监督检查等工作,中国科学院负责制定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基本评价标准,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负责职称评审的组织实施。各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协调,确保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结合实际,周密部署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紧密结合实际,抓紧制定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各地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掌握本地区自然科学研究人员队伍现状、职称评审中存在的问题,全面考虑改革推进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做好工作预案,细化工作措施,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舆论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鼓励创新,稳步实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自然科学研究工作实际和人才成长规律,不断深化改革,充分调动和尊重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创造精神,激发创新活力和潜力,鼓励他们争当科技创新的推动者和实践者。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总结经验,引导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积极支持和参与职称制度改革,妥善处理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遇到重要情况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告,稳步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实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附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学风端正,恪守科研诚信,有献身于科学研究事业的精神。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积极参加继续教育。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参加各级别职称评审,除必须达到上述标准条件,还应分别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研究实习员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1.基本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初步了解本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2.具备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应用、开发与推广、科技咨询等工作的能力,能够胜任基础性工作。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3.具备硕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一年见习期满。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助理研究员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1.系统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必要的研究方法或实验技术,了解本学科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2.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参与选定科研项目和制定研究方案,能够独立撰写研究报告或发表研究论文,取得具有科学意义或实用价值的研究成果。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的人员,参与研究课题、科技成果转化或技术推广项目,为解决实际应用中的问题提供理论依据或技术支持,获得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或在野外科学工作中获得有意义的科学积累。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从事科技咨询的人员,形成一定水平的技术咨询报告并被采纳,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3.能够指导初级研究人员开展工作。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4.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并在研究实习员岗位任职满2年;或者在研究实习员岗位任职满4年。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副研究员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1.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较丰富的研究工作积累,能够创造性地开展研究工作,是本学科领域的学术骨干。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2.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能够提出有较大学术影响和应用价值的研究项目,提出有效的研究途径,制定可行的研究方案,解决科研工作中有重要意义的理论问题;或能够撰写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或发表较高学术价值的研究论文。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的人员,作为技术骨干能够取得具有较高实用价值或较大社会和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关键技术成果、技术推广成效等;或作为主要发明人能够取得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省级(行业)以上技术标准,并颁布实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从事科技咨询的人员,在科技咨询研究方面取得具有较大影响的学术成果,能够撰写较高水平的咨询报告,或咨询报告被省级以上宏观决策部门采纳。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3.主持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参与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等效项目。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4.具有指导、培养中初级研究人员或研究生的能力。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5.具备博士学位,并在助理研究员岗位任职满2年;或在助理研究员岗位任职满5年。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研究员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1.科研工作能力强,研究工作积累深厚,学术造诣深,学科领域活跃度和影响力强,是本学科领域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2.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作为学术带头人能够组织带领科研团队从事高水平研究工作,取得具有一定影响的原创性科技成果或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科研成果;或能够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创造性地解决学术问题,提出的学术观点或研究方法被国内外学术界公认和广泛引用,促进学科的发展;或能够撰写具有较高影响力的研究报告或发表较高影响因子的研究论文。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的人员,作为技术带头人取得具有显著社会和经济效益的关键技术成果,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的科技推广项目达到显著规模、获得突出效益,或在解决国民经济、国家安全和社会发展的问题上,提出有价值的新思路、新方法;或作为第一发明人取得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或作为第一编制人撰写省级(行业)以上技术标准,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国家级技术标准,并颁布实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从事科技咨询的人员,在服务宏观决策方面有较大影响力,在咨询研究的理论方面取得具有重要影响的原创性成果,能够撰写具有较高影响力的研究报告,或咨询报告被国家宏观决策部门采纳。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3.面向科技前沿、国家战略需求或区域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作为主要负责人之一承担过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等效项目。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4.具有指导、培养副高级及以下研究人员或研究生的能力。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5.在副研究员岗位任职满5年。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附件2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精神,我们会同中国科学院研究起草了《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自然科学研究人员是我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科技事业发展、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力量。1986年建立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对调动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积极性、加强自然科学研究队伍建设、促进自然科学研究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及国家职称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中仍存在着评价标准单一、评价机制有待完善、用人主体自主权落实不够等问题。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按照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中国科学院牵头承担了《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起草工作。2017年7月至10月,我们围绕评价标准这一核心问题进行研究论证,全面梳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审的文件,研究制定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评价标准;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通过问卷形式对12个省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价情况进行调研,系统分析职称工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2018年3月,形成了《指导意见》初稿;随后召开部分省市和有关部门职称制度改革座谈会,集中听取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前的征求意见稿。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主要内容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指导意见》聚焦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价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创新评价机制,提出针对性的改革措施,共三个部分。主要内容包括: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明确了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按照中央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尊重科学研究灵感瞬间性、方式随意性、路径不确定性的特点,遵循自然科学研究人员成长规律,以激发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为核心,创新评价机制,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的倾向,发挥好职称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培养造就高水平创新型的自然科学研究队伍。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部分是改革的主要内容。一是完善职称评价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实行分类评价,推行代表作制度,科学设置评价标准。二是创新职称评价机制。进一步下放职称评审权限,丰富职称评价方式,畅通职称评价渠道,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三是促进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有效衔接。坚持以用促评,加强聘后管理。四是加强职称评审监督和服务。加强职称评审委员会建设,严肃职称评审工作纪律,优化职称评审服务。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部分是组织实施。对各地区、各部门加强组织领导、部署落实工作等提出要求。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需要重点说明的几个问题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关于分类评价。根据自然科学研究人员从事不同类型科研活动特点,将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分为主要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与推广、科技咨询等三大类。提出对主要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着重评价提出和解决重大科学问题的原创能力、成果的科学价值、学术水平和影响力等。对主要从事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与推广的人员,着重评价技术创新与集成能力、重大技术突破、成果转化效益、技术推广规模与成效、对产业发展的实际贡献等。对主要从事科技咨询的人员,着重评价决策咨询服务水平、行业评价认可度、科技服务满意度等。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关于评价标准。《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品德、能力、业绩的评价导向,建立尊重和体现自然科学研究人员价值的职称评价体系。国家制定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科技发展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地区标准,着力解决评价标准“一刀切”问题。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两院院士大会的讲话精神,对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评价标准注重考察专业性、创新性和履责绩效、创新成果、实际贡献等,不把荣誉性称号作为职称评定的限制性条件,避免人才“帽子”标签化、永久化。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关于代表作制度。为营造自然科学研究人员潜心研究良好宽松的科研环境,《指导意见》将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代表性成果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影响,建立职称评审代表作制度,同时严格代表作审核制度,保障代表作评价的公信力。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关于绿色通道。对适用绿色通道的人员进行明确: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原创性、颠覆性、关键共性及前沿引领技术突破,或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人才;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野外台站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人才等。职称评审的破格权限放在省级层面,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破格评审的具体条件和要求。 /p p br/ /p
  • 重磅!认证机构资质审批将迎来重大改革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监管司发布通知,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公告》对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措施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做出了具体安排,具体内容如下: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关于公开征求《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组织起草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11月26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 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网址:www.samr.gov.cn),进入首页“互动”栏目下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2.邮件发送至:application@cnca.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3.信函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邮编:100088),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4.传真发送至:010-82260033,请注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附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2021年11月11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现将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在全国范围内推进的具体安排和要求公告如下:一、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措施(一)实施分类管理认证机构资质审批实施分类管理,分为高风险领域和低风险领域。申请从事高风险领域的认证业务,实行优化审批服务;申请从事低风险领域的认证业务,申请人自愿选择告知承诺或优化审批服务。认证机构资质审批领域请登录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查询(www.cnca.gov.cn)。(二)简化材料,压缩时限按照可量化、可操作的原则,进一步细化审批条件,精简审批材料,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详见《认证机构资质审批条件及材料要求》(附件1)。对优化审批服务的申请事项,压缩审批时限,优化审批流程,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申请事项,在材料齐全且承诺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当场作出许可决定。(三)实施现场核查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要求,制定了《认证机构资质审批告知承诺管理规定》(详见附件2)。加强对认证机构资质审批后履行承诺和不实承诺情况的现场核查。对核查中发现的未履行承诺和不实承诺问题,依法依规处理。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一)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认证监管的基本手段。根据不同风险程度、信用水平,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制定差异化监管措施,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强化抽查检查结果的公开。(二)强化认证行业信用监管 推进各类检查结果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共享,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依法依规对违法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强化失信约束,健全严重违法违规机构和人员行业禁入制度。完善认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和信用修复机制。(三)加强认证风险的监测和预警追溯机制   运用信息化和大数据手段对认证关键环节进行风险监测,积极探索智慧监管,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依法依规做好风险处置,及时发布认证风险预警和风险追溯结果,确保不出现系统性、区域性风险。三、其他事项 (一)根据相关法规规章的修订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国内外认证行业发展情况,市场监管总局适时调整《认证机构资质审批条件及材料要求》并进行公布。(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家认监委关于自愿性认证领域目录和资质审批要求的公告》(认监委2016年第24号公告)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全国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第7号公告)同时废止。(三) 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受理的认证机构资质申请按照原有规定执行。 附件:1. 《认证机构资质审批条件及材料要求》 2. 《认证机构资质审批告知承诺管理规定 》 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11月 日附件1 认证机构资质审批条件及材料要求一、取得法人资格取得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申请者应当具备必要的商业办公场所,不允许以民用住宅作为固定办公场所。办公场所的地址应当与法人证明文件中列明的地址相一致。办公场所为租赁性质的,应当提交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限应当长于一年。办公场所为自有房产,应当提交自有房产证明。申请者应当具有开展认证活动所必需的设备(硬件和软件)以及支持性配置(通讯或信息系统),包括产品储存室、档案保管设施、认证业务处理系统、证书印制设施、认证人员培训设施以及工作人员的桌椅、文件柜、电脑、电话等基本办公设施,必要时还需具备产品检验检测实验室。办公场所和设施与申请者开展业务范围的规模相适应。三、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法人资格证明文件中的注册资本/开办资金,实缴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以其他币种注册的,按汇率换算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申请者的出资方应当提供相关资信证明,同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相关规定要求。由于认证机构公正性的要求,出资方不能对认证业务的公正性、独立性产生冲突或影响。如出资方在其他认证机构任职时,应提供认证机构的知情同意证明。自然人投资方个人资信良好,没有不良记录。四、有符合认证要求的管理制度申请管理体系认证的,需符合GB/T 27021.1《合格评定 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 第1部分:要求》及GB/T 27021系列标准下其他相关标准要求,以确保持续具有开展管理体系认证的能力,一致性和公正性。申请一般工业产品自愿性认证和服务认证的,需符合GB/T 27065《合格评定 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申请食品农产品自愿性认证的,需建立“产品认证/01农林(牧)渔;中药”和/或“产品认证/03加工食品、饮料和烟草”和/或“管理体系认证06食品农产品管理体系”的认证实施规则和制度,符合GB/T 27065《合格评定 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和/或GB/T 27021.1《合格评定 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 第1部分:要求》。4.1组织结构及相应职责4.1.1申请者的组织结构,管理层和其他认证人员及相关委员会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应当形成正式文件。4.1.2保证公正性的委员会的产生、代表的利益方、责任和权利、成员能力、运行规则应当形成正式文件。4.2公正性的管理申请者应当编制公正性管理制度,确保独立、公正、客观地开展认证活动,并防止发生由于商业、财务或其他压力而导致的损害公正性的行为。申请者应当有文件证明其已识别所有相关利益方对其公正性的影响,并能采取明确可行的控制措施,并建立制度进行管理。公正性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4.2.1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4.2.2是否有可能与行政机关存在利益关系。4.2.3接受的资助是否有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4.2.4是否有可能与认证委托人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4.2.5法人出资者是否为认证咨询机构、产品生产企业、营销平台、行业协会以及相关竞争性较强行业的企业。4.3认证风险的管理申请者应当能证明已对认证活动引发的风险进行了评估,并对各个活动领域和运作地域的业务引发的责任作出了充分的安排(如保险或储备金)。4.4人员管理的相关要求申请者应制定认证人员管理制度,对影响认证活动的各类人员的选择条件、聘用程序、培训程序、能力准则和能力评价准则及评价考核方法作出明确规定,以保证认证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符合要求。申请者应当明确规定不聘任或者使用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认证活动的人员。4.5高级管理人员申请者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市场监管总局(认监委)相关规定要求,熟悉认证机构运作基本要求,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管理能力。4.5.1申请者应当制定文件规定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聘用、考核以及相关的责任义务等管理要求。4.5.2申请者应当明示高级管理人员无犯罪记录,无认证认可行业的不良从业记录。4.5.3高级管理人员的评价证实性材料应包含:学历、工作经历、与认证认可相关的工作经历、培训经历、评价结论等内容。4.6认证过程的管理要求申请者应当制定程序文件对认证活动实施全过程进行有效管理,以保证认证活动的有效性和公正性。至少应当包括申请评审、审核方案的制定、抽样方案、审核计划、审核实施、审核报告、认证决定、监督、再认证以及暂停、撤销或缩小认证范围等程序。4.7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申请者应当制定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规定,明确认证证书载明的内容、获证组织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规定以及误用或未按照规定使用时应当采取的措施。认证证书样本应当符合认证认可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并向公众提供查询认证证书基本信息的方式。4.8其他内部管理规定申请者应当制定申诉投诉、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档案记录管理、分支或派出机构管理、内审和管理评审、信息公开、保密等内部管理制度要求。应当制定对市场监管总局(认监委)认证规则备案、认证业务信息备案、认证机构信息报送等规定的执行程序。五、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5.1认证机构应当具备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5.2专职认证人员包括认证规则和认证方案制定人员、认证申请评审人员、认证审核/评价方案管理人员、认证审核人员(拟从事管理体系认证审核、产品认证检查、服务认证审查的人员)、认证决定或复核人员、认证人员能力的评价人员等。5.3“专职”是指认证人员应能够满足以下条件之一:5.3.1与申请者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社保缴费单位为申请者、申请者分支机构或申请者委托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5.3.2申请者返聘的具有认证人员注册资格的退休人员和企事业单位内退人员。正式退休或提前退休的人员,提供退休证明以及与认证机构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劳务合同;内退人员提供由退休前所在单位或单位人事部门确认的证明以及与申请者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劳务合同。5.3.3申请者的出资方为事业单位时,由出资方任命在申请机构任职的事业编制人员。由申请者的出资方提供事业编制证明。5.4“相应领域”是指专职认证人员应当具备与申请领域相适应的素质和能力,具体如下:5.4.1通用要求I 管理体系认证 管理体系认证领域的认证规则和认证方案制定人员、认证审核人员、认证决定或复核人员需要满足以下要求:I-1质量管理体系a.专业知识(六)所作承诺是本机构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机构盖章)年 月 日
  • 药监局发布改革方案,全面推进药品监管领域“证照分离”
    《通知》共包括7个部分,按照《通知》要求,药品监管领域共有27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纳入《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直接取消审批1项,实行告知承诺3项,优化审批服务23项。2021年7月1日改革实施后,对“直接取消审批”和“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涉及相关许可的药品监管部门不得再实施审批管理,已受理申请的要依法终止审批程序。审批改为备案事项,企业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应当当场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要将经营许可条件、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已受理“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涉及相关许可的药品监管部门要按调整后的审批程序和材料要求进行审批。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  “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  发展活力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面扎实推进药品监管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各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统筹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在更大范围推动药品监管领域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二、改革目标  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药品监管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同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力争2022年底前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提高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企业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三、实现药品监管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全覆盖  按照《通知》要求,药品监管领域共有27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纳入《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直接取消审批1项,实行告知承诺3项,优化审批服务23项。国家局对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作了细化规定(见附件1),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在自贸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  按照《通知》要求,药品监管领域共有6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纳入《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自由贸易试验区版)》,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加大改革试点力度,直接取消审批3项,审批改为备案2项,实行告知承诺1项。国家局对改革内容、许可条件、材料程序、监管措施等作出规定(见附件2),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地药品监管部门要密切跟踪改革情况,优化调整执行政策,保障改革试点顺利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其他区域参照执行。  五、确保各项分类改革举措有序实施  2021年7月1日改革实施后,对“直接取消审批”和“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涉及相关许可的药品监管部门不得再实施审批管理,已受理申请的要依法终止审批程序。审批改为备案事项,企业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应当当场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要将经营许可条件、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已受理“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涉及相关许可的药品监管部门要按调整后的审批程序和材料要求进行审批。  六、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四个最严”要求,充分运用检查、检验、监测等手段,加强药品全过程、全生命周期监管,依法查处虚假承诺、非法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持续依法合规经营。发挥信用监管的基础性作用,加快推动药品监管信用赋能,强化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的检查,充分运用信息公示、失信惩戒、风险分类管理等信用管理手段支撑监管。  七、推进电子证照归集运用  按照《通知》要求及《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国家局牵头依照“急用先行”原则组织药品监管电子证照标准化工作、为电子证照应用修改完善相关规章制度以及推进各级药品监管部门电子证照“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区”实施应用。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按照本级政务服务主管部门要求,负责依事权推进本级政务服务范围内涉企证照电子化工作,确保2022年底前全面实现涉企证照电子化发放,并利用国家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系统将本级制发的电子证照进行归集共享。
  • 改革追踪看落实 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初显效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  读着刚刚张贴出来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广西农科院的研究员韦本辉喜不自胜:“这样一来,我们搞科技成果转化不仅有了自主权,合理收益也有保障了!”  为科技成果转化清障助力,只是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的一个缩影。根据中央部署,科技部、财政部等相关部门聚焦当前和长远的结合点、产学研用协同创新的关键点、营造良好创新生态的重点和政府科技管理改革的难点,联手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不断推出的各项新政极大激发了科技人员的创新活力。  告别九龙治水、重复低效,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启动  2月16日上午,科技部副部长侯建国公布了首批36个重点研发专项指南,标志着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探路先锋”正式启动。  2014年年底全面启动的中央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旨在解决原有计划体系的重复、分散、封闭、低效等问题,以遵循科技发展的客观规律、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这一重大管理改革有两大核心任务:建立公开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重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体系框架和布局。目前,由科技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等31个相关部门共同成立的部际联席会议和特邀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都已开始运作,国家科技管理平台初步形成。  按照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新要求,原来分属40多个部门的100多个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被整合为五大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  “新设立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是五大国家科技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侯建国说。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完全按照新的规则运行:在项目形成机制上,采取 “自上而下”的顶层设计与“自下而上”的需求征集方式,更加聚焦国家战略目标、强调部门协作 在项目设计上,克服了以往 “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的脱节弊端,统筹衔接基础研究、应用开发、成果转化、产业发展等各环节,采取全链条设计、一体化实施 在管理方式上,政府部门不再具体管项目,而是由新成立的第三方的专业机构具体负责申报受理、评审立项、检查验收̷̷  科研仪器开放共享,使用率大幅提高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要想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中取得突破,先进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不可或缺。近年来随着科研经费的大幅增加,我国的科研设施、仪器、设备实现了快速更新。令人遗憾的是,由于种种原因,科研设施与仪器利用率和共享水平不高的问题比较突出,部分科研设施与仪器重复建设和购置,许多仪器设备在“睡大觉”。与此同时,许多急需仪器设备的民营企业和高校院所则嗷嗷待哺。  为此,国务院在2015年1月印发《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加快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进一步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意见》要求,依据制度推动、信息共享、资源统筹、奖惩结合、分类管理的基本原则,将力争用三年时间,基本建成覆盖各类科研设施与仪器、统一规范、功能强大的专业化、网络化管理服务体系,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制度、标准和机制更加健全,建设布局更加合理,开放水平显著提升,分散、重复、封闭、低效的问题基本解决。  据了解,全国统一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已完成开发并上线运行,清华大学等10所高校和科研院所、中关村等3个科技园区和北京市等7个省市开展了开放服务试点,并取得了初步成效。  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成果转化驶入快车道  机制不顺、效率低下、动力缺乏等“老大难”,严重制约了科技成果的顺利转化。  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从当年 10月1日起实施。此次修法直指科技成果转化中存在的难点、痛点,主要亮点有三:其一,下放科技成果转化处置权 其二,科技成果收益留归科研单位 其三,大幅提高科研人员的奖励比例。  2016年3月3日,国务院印发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了重要政策规定和操作性措施,为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创富提供了法律和政策保障。  据了解,科技部已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了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将发布一批科技成果包,建立基于“互联网+”和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国家技术交易网络平台,在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一批专业化的技术转移机构,培育一批市场紧缺的技术经纪人等专业人才队伍,开展区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试点示范等。  日出江花红胜火,春来江水绿如蓝。随着各项改革举措的落地生根,蕴藏在广大科技人员中的创新活力将激流奔涌,汇聚成强大的新动能!
  • 首个省级环保垂管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出台(全文)
    河北省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6〕63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通过体制机制创新,解决现行以块为主的环保管理体制存在的突出问题,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污染治理、生态修复,营造良好人居环境,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河北的重要指示批示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建立健全条块结合、各司其职、权责明确、保障有力、权威高效的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切实落实对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督责任,增强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独立性、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统筹解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问题,规范和加强环保机构队伍建设,构建高效协调的运行机制,为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促进转型升级绿色发展,打造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建设天蓝、地绿、水秀的美丽河北提供坚实体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通过改革解决现行以块为主的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环境保护责任目标的明确、分解和落实,调动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积极性,实现新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平稳过渡。  (二)强化履职尽责。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生态环境负总责,建立健全职责明晰、分工合理的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加强监督检查,强化监察督察,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对失职失责的,严肃追究责任。  (三)理顺工作机制。强化省级环保部门对市县环境监测监察的管理,加强对市县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履行环保责任的监督检查,完善环保部门统一监管与属地主体责任、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协同配合制度,确保环境保护重大决策得到贯彻落实,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  (四)搞好统筹协调。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各项任务相协调,与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相联动,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相衔接,提升改革综合效能。  (五)加强基础建设。聚焦环境保护工作重点难点,完善生态环境监测与环境执法信息平台建设,规范和加强环境监测机构建设,规范设置环境执法机构,重点充实一线环境执法力量,夯实基层基础。  三、主要任务  (一)强化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  1.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对生态环境负总责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各级党委和政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对当地生态环境负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完善党政领导干部环保目标责任考核制度,把生态环境状况和环境质量改善情况作为党政领导班子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建立和实行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环境监测执法活动、插手具体环境保护案件查处的责任追究制度,支持环保部门依法依规履职尽责。  2.强化环保部门监管职责。省级环保部门对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规划建设环境监测网络,对省级环境保护许可事项等进行执法,对市县环境执法机构给予指导,对跨市环境污染纠纷及重大环境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市级环保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协助做好县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统筹谋划和科学决策,负责属地环境执法,强化综合统筹协调。改革后的县(市、区)环保部门强化现场环境执法,现有环境保护许可等职能上交市级环保部门,在市级环保部门授权范围内承担部分环境保护许可具体工作。  3.明确相关部门环境保护责任。制定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相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明确各相关部门在工业污染防治、农业污染防治、城乡污水垃圾处理、国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机动车船污染防治、自然生态保护等方面的环境保护责任,按职责开展监督管理。落实“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要求,实行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实现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在统一、相互促进。各级党委和政府将相关部门环境保护履职尽责情况纳入年度部门目标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个人的重要内容。  (二)调整环境保护管理体制  1.调整市县环保机构管理体制。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环境保护局实行以省环境保护厅为主的双重管理,仍为市政府工作部门。省环境保护厅党组负责提名各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副局长、副处级(定州、辛集市副科级)以上非领导职务,会同市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征求市委意见后,提请市委、市政府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其中市环境保护局局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市环境保护局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由省环境保护厅党组征求市委意见后审批任免 市纪委驻市环境保护局纪检组组长任市环境保护局党组成员的任免程序,由省纪委机关商省环境保护厅党组另行制定。  县(市、区)环境保护局调整为市环境保护局的派出分局,名称规范为××市环境保护局××县(市、区)分局,由市环境保护局直接管理,领导班子成员由市环境保护局任免。各市管理的开发区(高新区)等已设立环境保护分局的,仍作为市环保部门的派出机构 其他开发区(高新区)等的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由各市根据实际确定,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和监管责任。县(市、区)管理的开发区(高新区)等的环境保护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环境保护管理体制调整后,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统筹任用环保干部,促进交流使用。  2.建立健全环境监察体系。加强对环境监察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构建新型环境监察体系,将市县环保部门的环境监察职能上收,由省环保部门统一行使,配强省环境保护厅专职负责环境监察的领导和区域环境监察的负责人,加强环境监察内设机构建设。经省政府授权,省环保部门对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执行情况,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落实情况,以及环境质量改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监督检查结果。  建立环境监察专员制度,在省环境保护厅设环境监察专员。跨区域设立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按照省环境保护厅内设机构管理,并向各市派驻环境监察工作人员,驻市开展环境监察和环保督察工作,所需编制从市县现有环境监察执法机构编制中调剂解决,人员和工作经费由省级承担。  3.调整环境监测管理体制。将市县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职能上收,由省环保部门统一负责,实行生态环境质量省级监测、考核,将现有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更名为省环境监测中心。  将市级环境监测机构调整为省驻市环境监测机构,由省环境保护厅直接管理,名称规范为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例如:河北省石家庄环境监测中心),主要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人员和工作经费由省级承担 领导班子成员由省环境保护厅任免 主要负责人任市环境保护局党组成员,事先应征求市环境保护局意见。省级和驻市环境监测机构主要负责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定州、辛集市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工作由省环保部门统一负责。根据职能调整情况和工作需要,合理确定市级环境监测机构上收人员数量,上收后的其他人员和编制充实到市级环境执法等机构。  定州、辛集市环境监测站更名为定州、辛集市环境监控中心,由定州、辛集市环境保护局直接管理。将县(市、区)环境监测站更名为县(市、区)环境监控中心,随县环境保护局一并上收到市,由市级承担人员和工作经费,具体工作接受县(市、区)环境保护分局领导。市环境保护局根据实际对县(市、区)环境监控中心进行整合,组建跨县域环境监控机构。县(市、区)环境监控中心主要职能调整为执法监测、污染源监测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支持配合属地环境执法,形成环境监测与环境执法有效联动、快速响应,同时按要求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相关工作。  4.加强基层环境执法工作。环境执法重心向市县下移,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强化属地环境执法。将市环境监察支队更名为市环境执法支队,定州、辛集市环境监察大队更名为定州、辛集市环境执法大队 将县(市、区)环境监察大队更名为县(市、区)环境执法大队,随县(市、区)环境保护局一并上收到市,由市级承担人员和工作经费,具体工作接受县(市、区)环境保护分局领导。市环境保护局统一管理、指挥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环境执法力量。依法赋予环境执法机构实施现场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条件和手段。  (三)规范和加强环保机构和队伍建设  1.加强环保机构规范化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机构隶属关系调整,相应划转编制和人员,科学调整行政机构设置和事业机构设置,对本行政区域内环保部门的机构和编制进行优化配置,合理调整,实现人事相符。在不突破各市现有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额的前提下,统筹解决好体制改革涉及的环保机构编制和人员身份问题,保障环保部门履职需要,逐步解决混编混岗、一编多人的问题,实现人编岗一致。目前仍为事业机构、使用事业编制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要结合体制改革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逐步转为行政机构,使用行政编制。  规范和加强环境监测机构建设,强化环保部门对社会监测机构和运营维护机构的管理。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规范设置环境执法机构。健全执法责任制,严格规范和约束环境监管执法行为。市县两级环保机构精简的人员编制重点充实一线环境执法力量。  健全乡镇(街道)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明确网格监管节点、监管对象、监管职能,落实环境保护职责。乡镇(街道)要明确负责环保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确保责有人负、事有人干。建立健全农村环境治理体制机制,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  2.加强环保能力建设。落实国家环保监测监察执法等方面的规范化建设要求,扎实推进环保监测监察执法能力标准化建设,大力加强人员教育培训,提高队伍专业化水平。加强县级环境监测机构的能力建设,妥善解决监测机构改革中监测资质问题。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将环境执法机构列入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序列,配备调查取证、现场执法、移动执法等装备,统一环境执法人员着装,保障一线环境执法用车。继续强化核与辐射安全监测执法能力建设。  3.加强环保系统党组织建设。认真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把全面从严治党落到实处。市环境保护局设立党组,接受当地市委领导,并向省环境保护厅党组请示报告党的工作。市环境保护局党组报市党委组织部门审批后,可在县(市、区)环境保护分局设立分党组,接受市环境保护局党组领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市县环保部门基层党组织接受所在地方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和本部门党组指导。市纪委派驻市环境保护局纪检组的设置,由省环境保护厅党组商省纪委机关同意后,按程序报批确定。  (四)建立健全高效协调的运行机制  1.建立健全各级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建立省、市、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研究解决环境保护重大问题,强化综合决策,形成工作合力。各级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由同级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主任,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副主任,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同级环保部门承担日常工作。县(市、区)环境保护分局局长担任所在县(市、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参加县委常委会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有关议题。  2.加强跨区域、跨流域环境管理。积极探索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跨地区环保机构,有序整合不同领域、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的监管力量。加强京津冀空气、水环境质量预报会商、联合执法,建立日常联合会商、应急会商和信息通报机制。廊坊、保定、唐山、沧州市与北京、天津市实行统一预警分级标准,实现应急举措、减排力度相一致。深化全省域跨界断面水环境质量和大气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机制,严格考核标准,加大奖惩力度,加强信息公开,进一步构建共管共治的工作格局。  鼓励各市委和政府在全市域范围内按照生态环境系统完整性实施统筹管理,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环评、统一监测、统一执法,整合设置跨市辖区的环境执法和环境监测机构。  3.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联动协作机制。构建完善环保部门与发展改革(能源局)、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管、工商、卫生计生、安全监管、水利、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金融监管、电力、气象等相关机构的联系会商、联动执法、联合响应机制。加强环保部门与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的沟通联系,强化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协作,深化定期会商、联合办案制度,及时沟通相关信息,完善协同配合、案件移送、强制执行等工作机制,实现快侦快办,切实加大对环境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  4.实施环境监测执法信息共享。省环境保护厅结合“智慧环保”信息化建设,整合现有生态环境监测管理系统,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与环境执法信息共享机制,牵头建立、运行生态环境监测信息传输网络与大数据平台,实现与各市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县(市、区)政府及县(市、区)环境保护分局互联互通、实时共享、成果共用。在省环境监测中心构建全省环境质量监测信息系统,由省环境监测中心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与市县政府及环保部门互联互通。市级环保部门构建市环境执法信息系统,由市级环保部门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与省环境保护厅和市县政府信息平台联网。  (五)确保新老体制平稳过渡  1.稳妥做好人员划转工作。根据履职需要和各地实际,研究确定人员划转的数量、条件、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开展划转工作。各级政府要研究制定政策措施,解决人员划转、转岗、安置等问题,确保环保队伍稳定。改革后,县(市、区)环境保护分局继续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  2.妥善处理资产债务。根据有关规定开展资产清查,做好账务清理和清产核资,确保账实相符,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对清查中发现的国有资产损益,按照有关规定,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实并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后处理。按照资产随机构走的原则,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资产划转和交接。按照债权债务随资产(机构)走的原则,明确债权债务责任人,做好债权债务划转和交接。各级政府承诺需要通过后续年度财政资金或其他资金安排解决的债务问题,待其处理稳妥后再行划转。省驻市环境监测机构的办公场所、监测设备等固定资产调配划转交接工作由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会同属地政府协调解决,逐步平稳过渡。  3.调整经费保障渠道。改革期间,环保部门开展正常工作所需的基本支出和相应的工作经费由原渠道解决。县(市、区)环境保护局作为市环境保护局派出分局后,核定县(市、区)环保部门支出基数随机构调整划转到市。各级财政要充分考虑人员转岗安置经费,做好改革经费保障工作。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将环保部门纳入相应级次的财政预算体系给予保障。人员待遇按属地化原则办理。各级环保部门经费保障标准由各地依法在现有制度框架内结合实际确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对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负总责,切实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改革工作顺利开展、环保工作有序推进。成立省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把握改革方向,研究制定改革政策措施,审定相关配套工作方案,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指导、推动、督促各地各相关部门落实改革任务,确保我省的改革工作积极稳妥、扎实推进。各市参照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各项工作,明确责任,细化分工,统筹做好人财物划转,妥善处理各种遗留问题,做到人员稳定、秩序不乱、工作不断。  (二)加强部门联动。省直相关部门要分工负责,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加强对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调整等工作由省编委办、省环境保护厅制定工作方案,干部管理和党的机构(含纪检监察)设置工作由省委组织部、省编委办、省委省直工委等相关部门制定工作方案,人员调整划转、招录、招聘及人事档案移交等工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环境保护厅制定工作方案,审计工作由省审计厅负责,专项资金、办公经费调整、财务移交和部门预算调整等工作由省财政厅制定工作方案,固定资产调整划转交接工作由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制定工作方案,保密工作由省保密局制定工作方案,档案移交工作由省档案局制定工作方案。省环境保护厅要为省直相关部门制定工作方案提供支持,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三)严明工作纪律。严肃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机构编制纪律和财经纪律等各项纪律。严禁在体制调整过程中突击进人、突击提拔干部,严禁擅自转移、处置国有资产和违规调动资金,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对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干部职工的思想状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关心和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确保思想不乱、队伍不散。  (四)有序推进改革。鉴于我省在全国率先开展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没有实践经验借鉴,且该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部门和个人的切身利益,各地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责任。省环境保护厅、省编委办要加强对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分类指导和跟踪分析,加强统筹协调、督促检查和培训,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研究制定相关措施,妥善解决,重大事项要及时向省委、省政府请示报告。  省直相关部门要在本实施方案印发后2个月内,完成相关工作方案的制定,经省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组织实施,省级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要在2017年4月底前完成。各市政府要在本实施方案印发后3个月内,完成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制定,改革工作方案及其相关配套文件须经省环境保护厅、省编委办备案同意后组织实施,市县两级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要在2017年5月底前完成。全省2017年6月底前完成改革试点工作,并形成自评估报告和总结报告。
  • 政策解读:中央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按照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的精神,科技部、财政部在充分征求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联合制定了《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   1.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背景   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是政府在科技创新领域发挥引领和指导作用的重要载体,对全社会的科技创新具有风向标的作用 同时,对于体现国家在有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上的政策取向、战略布局、发展重点以及科技创新规律特点等方面也具有重要作用。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实施成效,直接关系到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能否真正落实好,推进好。新中国成立后,&ldquo 六五&rdquo 时期我国就设立了第一个国家科技计划&mdash &mdash &ldquo 六五&rdquo 科技攻关计划。改革开放以来,相继设立了星火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863计划、火炬计划、973计划、行业科研专项等,这些计划的设立和实施凝聚了几代领导人的远见卓识以及各个时期科技工作者的智慧和心血。事实证明,这些科技计划不负使命,取得了一大批举世瞩目的重大科研成果,培养和凝聚了一大批高水平创新人才和团队,解决了一大批制约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技术瓶颈问题,全面提升了我国科技创新整体实力,强有力地支撑了我国改革与发展的进程。   但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由于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在不同时期分别设立,且越设越多,缺乏顶层设计和统筹考虑,其产出与国家发展的要求相比还远远不够,很多重要领域都亟需真正具有标志性、带动性,能够解决制约发展&ldquo 卡脖子&rdquo 问题的重大科学技术突破。产生这种差距的根源之一是管理体制,现行的科技计划体系庞杂、相互交叉、不断扩张,管理部门众多,各管一块,各管一段,项目安排追求&ldquo 大而全&rdquo 、&ldquo 小而全&rdquo ,造成科技资源配置分散、计划目标发散、创新链条脱节,概括起来就是科技计划碎片化,科研项目取向聚焦不够。解决这些问题对当前实施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好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支撑引领作用十分重要。   因此,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是当前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今年初,科技部、财政部报请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提出对中央各部门管理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进行优化整合。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要求,为落实国发11号文,科技部、财政部建立了联合工作机制,密切配合,全面梳理分析当前我国科技计划布局和管理现状,总结成功的经验,分析面临的问题,学习借鉴发达国家有关调整科技创新战略和加强科研资源集成的政策,研究提出了改革思路和举措。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两部门组织召开了多次座谈会,并书面征求了50个部门(单位)的意见,经反复协商,各有关部门对改革方向、目标任务、实施路径和具体措施达成共识。《改革方案》起草过程中,中央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刘延东副总理多次召集科技部、财政部专题研究,进行工作部署。张高丽副总理专门听取科技部、财政部汇报并提出要求。《改革方案》经过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审议,根据中央领导同志意见,不断修改完善,形成最终的《改革方案》。   2.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强化顶层设计,打破条块分割,加强部门功能性分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目标明确和绩效导向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体制,更加聚焦国家目标,更加符合科技创新规律,更加高效配置科技资源,更加强化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最大限度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   基本原则包括:一是转变政府科技管理职能。政府各部门不再直接管理具体项目,建立统一的宏观管理和监督评估机制,破除条块分割,解决科技资源配置&ldquo 碎片化&rdquo 问题。二是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任务。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优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布局,确定主攻方向,解决目标分散问题。三是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完善资金链,使科技创新更加主动地服务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四是明晰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重点支持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科技活动,并以普惠性政策和引导性为主的方式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和成果转化。五是坚持公开透明和社会监督。加强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全过程的信息公开和痕迹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3.《改革方案》中提出建立公开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的具体内容   建立公开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是本次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亮点。各政府部门通过统一的科技管理平台,构建决策、咨询、执行、评价、监管等各环节职责清晰、协调衔接的新管理体系。具体内容包括:联席会议制度(一个决策平台),专业机构、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统一的评估和监管机制(三大运行支柱),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一套管理系统)。   联席会议制度由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财政、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参加,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作用,形成统筹协调与决策机制。联席会议是实现对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统一管理的关键。其主要作用体现在:首先是形成相关各方的合力,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加强沟通协调,围绕国家科技发展重大战略任务、行业和区域发展需要,研究凝练形成科研任务需求,经联席会议充分讨论后按程序确定,相关各方在科研任务组织实施过程中及时跟进,产生的科技成果在行业和区域内应用示范。其次是建立共同参与、共同决策的议事机制,联席会议由各相关部门共同组成,共同审议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布局与设置、重点任务和指南、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专业机构的遴选择优等事项。第三是形成统一的决策程序,一般事项经联席会议议定后即可实施 重大事项需经国家科技体制改革与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审议,按程序报国务院,特别重大事项报党中央,确保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实施符合国家重大战略需求。   政府职能转变,从项目的日常管理和资金的具体分配中解放出来后,将依托专业机构具体管理项目。对专业机构的遴选:主要是对现有具备条件的科研管理类事业单位进行改造,形成若干符合要求的规范化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并鼓励具备条件的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参与竞争,推进专业机构的市场化和社会化。专业机构的任务是:通过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受理各方面提出的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评审、立项、过程管理和结题验收等,对实现任务目标负责。   《改革方案》首次提出在国家层面设立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充分体现了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委员会的组成具有代表性,不仅有科技界的专家,也有产业界和经济界的专家,反映各方面对科技创新的需求。委员会要有战略高度,跟踪国际科技发展和产业变革趋势,对科技发展战略、规划、重大任务和重大科技创新方向的选择等方面提出咨询意见,为联席会议提供决策参考。另外,委员会对制定统一的项目评审规则、建设国家科技项目评审专家库、规范专业机构的项目评审等工作也要提出意见和建议,还可以接受联席会议委托,对特别重大的科技项目组织开展评审。   政府部门在简政放权的同时,将进一步加强对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实施绩效等组织评估评价和监督检查。具体举措包括: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实施绩效、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和专业机构的履职尽责情况等统一组织评估评价和监督检查,并根据结果提出动态调整意见,经联席会议审议后按程序报批 完善科研信用体系建设和&ldquo 黑名单&rdquo 制度,建立对主管部门和专业机构工作人员的责任倒查机制,开展&ldquo 一案双查&rdquo ,即在查处追究有关承担单位和个人责任的同时,倒查主管部门和专业机构是否存在管理漏洞,是否有工作人员在项目管理中存在渎职或以权谋私等行为 各有关主管部门要负起责任,对所属单位承担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任务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加强日常监管 加强对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的审计监督,对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开。   《改革方案》明确要求,要通过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对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需求征集、指南发布、项目申报、立项和预算安排、监督检查、结题验收等全过程进行信息管理,并按相关规定主动向社会公开信息,接受公众监督,让资金在阳光下运行。分散在各相关部门、尚未纳入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的项目信息要尽快纳入,已结题的项目要及时纳入统一的国家科技报告系统。不纳入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和国家科技报告系统并向社会公开的,中央财政将不予以资助。   4.要依托专业机构具体管理项目,也要规范专业机构的行为   专业机构管理项目体现了政府简政放权的要求,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各主要国家对专业机构的设置有多种模式,有的独立于政府部门之外,有的隶属于政府部门,还有的委托社会化的非营利机构管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选择专业机构要兼顾现实可操作和未来长远发展。因此《改革方案》中,一是明确了专业机构的确定程序,联席会议根据重点任务的需要统一确定专业机构,专业机构对联席会议负责,由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专业机构签订委托合同,专业机构根据委托开展工作。二是对专业机构的资质作出了规定,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等应当制定统一的专业机构管理制度和标准,经联席会议同意后实施。专业机构应当具备相关科技领域的项目管理能力,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设立理事会、监事会,制定章程等。三是对规范专业机构的运行提出了要求。专业机构应按照统一的规范组织项目评审、立项、过程管理和结题验收等,对实现任务目标负责 专业机构的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国家科技项目评审专家库中选取。   5.新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体系   在对我国现有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实施和管理情况进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新科技革命发展趋势、国家战略需求、政府科技管理职能和科技创新规律,《改革方案》提出优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布局,整合形成五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   一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支持人才和团队建设,增强源头创新能力。进一步完善管理,加大资助力度,向国家重点研究领域输送创新知识和人才团队 加强基金与其他类科技计划的有效对接。   二是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产品和产业化目标,解决&ldquo 卡脖子&rdquo 问题。进一步改革创新组织推进机制和管理模式,突出重大战略产品和产业化目标,控制专项数量,与其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加强分工与衔接,避免重复投入。   三是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针对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以及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安全的重大科学技术问题,突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领域的技术瓶颈。将科技部管理的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发改委、工信部共同管理的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农业部、卫计委等13个部门管理的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等,整合形成一个国家重点研发计划。   当前,从&ldquo 科学&rdquo 到&ldquo 技术&rdquo 到&ldquo 市场&rdquo 演进周期大为缩短、各研发阶段边界模糊,技术更新和成果转化更加快捷。为适应这一新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的特征,新设立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着力改变现有科技计划按不同研发阶段设置和部署的做法,按照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到应用示范进行全链条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该计划下,将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和科技发展优先领域,凝练设立一批重点专项,瞄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主要领域的重大、核心、关键科技问题,组织产学研优势力量协同攻关,提出整体解决方案。   四是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按照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不同阶段的需求,对发改委、财政部管理的新兴产业创投基金,科技部管理的政策引导类计划、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财政部、科技部等四部委共同管理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支持科技创新的部分,以及其他引导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专项资金(基金)进行分类整合。   现阶段,我国企业的创新能力依然薄弱,尚未真正成为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应用的主体,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市场配置技术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通过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采用天使投资、创业投资、风险补偿、后补助等引导性支持方式,激励企业加大自身科技投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不断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五是基地和人才专项。对科技部管理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发改委管理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等合理归并,进一步优化布局,按功能定位分类整合。加强相关人才计划的顶层设计和相互衔接。在此基础上调整相关财政专项资金。基地和人才是科研活动的重要保障,相关专项要支持科研基地建设和创新人才、优秀团队的科研活动,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整合形成的新五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既有各自的支持重点和各具特色的管理方式 又彼此互为补充,通过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建立跨计划协调机制和评估监管机制,确保五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形成整体,既聚焦重点,又避免交叉重复。   将按照上述五类新科技计划体系对所有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进行优化整合,不包括哲学社会科学和对中央级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实行稳定支持的专项。   6.优化整合工作的具体实施进度   本次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优化整合工作将按照整体设计、试点先行、逐步推进的原则开展,具体进度安排为:   2014年,启动国家科技管理平台建设,对部分具备条件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进行优化整合 启动重点专项试点,按照新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选择5-10个重点专项进行试点,并在2015年财政预算中体现 同时,开展有关制度建设和基础性工作,着手组建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开展科研信用体系建设和评审专家库建设,初步建成中央财政科研项目数据库和科技报告系统。   2015-2016年,基本建成公开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基本完成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优化整合,实现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安排和预算配置的统筹协调。初步完成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下设重点专项的布局,并据此编制发布2016年项目指南,按新机制组织2016年新立项目实施 同时,为确保管理改革与现有工作的有序衔接,在研项目(课题)可继续按照现有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经费渠道和管理方式组织实施。初步完成相关制度建设和基础性工作,发布联席会议议事规则、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工作规则、专业机构遴选办法、专业机构资质能力评价标准、科技计划评估和监管机制工作方案、科技计划重点专项设立规则和动态调整工作规则、有关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办法等,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数据库和科技报告系统。   2017年,经过三年的改革过渡期,全面按照优化整合后的五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运行,现有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经费渠道将不再保留。同时,进一步完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建设,完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和资金管理制度等各项科技管理制度,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
  • 科技体制改革:30年的光辉与困局
    1985年3月13日,《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颁布,科技体制改革的序幕正式开启。30年后的今天,改革在向前推进,也面临着难愈的痼疾。   从1985年至今,我国科技体制改革的步伐已迈过了30个年头。   30年前,《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颁布,科技体制改革正式开启 30年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人事制度改革、中央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科技成果产权制度改革,一揽子改革计划,将科技体制改革推向深水区。   &ldquo 创新实力在快速提升,体制改革也亟待深化。&rdquo 1月31日,在&ldquo 科技体制改革:30年后的回望&rdquo 纪念座谈会暨学术报告会上,中科院党组副书记方新表示,如今发展方式的转变对科技提出了更高要求,要求科技创新实现从&ldquo 跟踪模仿&rdquo 向在开放环境中&ldquo 自主创新&rdquo 为主的转变,实现从&ldquo 跟着走&rdquo 向&ldquo 领着走&rdquo 的转变,科技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专家表示,科技体制改革30年来的成果应当予以肯定,但当下仍存在很多未解之困。   栉风沐雨30年   对于老一辈科技体制改革推动者而言,上世纪80年代初,激动人心。   &ldquo 拨乱反正,解放思想,改革开放。这确实是国家一次大的转折,也是一次新的解放。&rdquo 中科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研究员范岱年说。   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ldquo 之后很快就成立了科技体制改革决定的起草小组,有20多个单位参与其中。&rdquo 改革参与者、已77岁高龄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副局长明廷华回忆。   1985年3月13日,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颁布。&ldquo 改革的根本目的是&lsquo 使科学技术成果迅速、广泛地应用于生产,使科学技术人员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大大解放科学技术生产力,促进科技和社会的发展&rsquo 。&rdquo 方新说。   方新介绍,从1985年至今的30年里,科技体制改革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从1985年到1992年。在这个阶段,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科学技术面向经济建设,经济建设依靠科学技术,政策走向是&ldquo 堵死一头,网开一面&rdquo ,政策措施包括改革拨款制度、开放技术市场、调整组织结构、改革人事制度、建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   第二个阶段是从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到1998年。&ldquo 这时,改革的指导思想开始调整,不光是&lsquo 面向&rsquo &lsquo 依靠&rsquo ,还要攀登科学技术高峰。政策走向是&lsquo 稳住一头,放开一片&rsquo ,各级政府增加了对科技活动的财政投入,优化科技投入的结构,推进研究所的制度改革,鼓励各科研机构变为企业,与企业结合,实施技术创新工程等。&rdquo 方新说。   第三个阶段从1998年至今,以&ldquo 科教兴国&rdquo 为指导思想,政策走向包括加强创新体系建设,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这一阶段的政策措施,包括推进科研机构改革与转制、培育企业创新能力、促使企业成为创新主体、大力推进成果转化、改革成果奖励制度。   成效值得肯定   30年的改革成效,得到了与会者的肯定。   &ldquo 科技体制改革,在国家的政策改革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这个决定应该是中国改革史上的一次里程碑。&rdquo 对于科技体制改革的意义,明廷华如是评价。   他认为,科技体制改革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科技与经济&ldquo 两张皮&rdquo 的问题,为经济发展作出的贡献应该得到肯定。不仅如此,改革对科技人才的创造力、积极性的调动,相比过去有一定的成效,科研人员有了更高的流动性和自由度。   &ldquo 总体来讲,现在看科技体制改革成就很大。&rdquo 中科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研究员罗伟表示,改革中的很多指标是&ldquo 硬碰硬&rdquo 的,回过头来看,科技体制改革的深远影响首先体现在标准的统一上,第二在于对科技人员权利和价值的尊重。   &ldquo 从技术方面讲,2014年我们的发明专利是92.8万件,排在世界第一,超越了美国和日本。&rdquo 明廷华表示,尽管不能将这一指标评估得太高,但它还是可以反映出我国科技水平的提升,而这些都得益于30年的改革历程。   痼疾依旧难愈   30年来的科技体制改革取得了成绩,但&ldquo 还有很多问题依旧存在。&rdquo 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李惠国说。   最典型的是科技与经济&ldquo 两张皮&rdquo 的问题。&ldquo 最初,科技体制改革明确了要给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的动力、压力和活力,改变过去科研机构和企业相脱离的情况。但到现在为止,问题还是没有得到很好解决。&rdquo 李惠国说。   中国科协书记处书记王春法表示,实际工作总把科学、技术、创新三者搅在一起。他建议,应当各归本位、各司其职,让科学的回归科学,以科学家为主体 让技术的回归技术,以发明家为主体 让创新的回归创新,以企业家为主体。   不仅如此,科研经费管理仍待完善,改革难以一蹴而就。&ldquo 我国科研投入排在世界第一,我们为什么少有在世界上有影响的科技成果或科技人才?其中有一条就是统筹协调差,资源利用分散。&rdquo 明廷华说。   此外,科研氛围仍不尽如人意。李惠国表示,历经30年的改革,我国科技界还存在中青年人才发展空间不足,学术界论资排辈现象严重的问题。&ldquo 中青年压力太大,无法参与很多重要的工作,也不可能迅速地成长起来。&rdquo 李惠国说。   &ldquo 真理往往在一开始会被大多数人反对,反对就要斗争,斗争后才可以慢慢成为共识,但现在中国不能为新理论的提出创造土壤,也就谈不上创新。这个问题不解决,谈什么创新都是白搭。&rdquo 中国工程院院士赵文津直言。
  • 安徽改革科研资金管理:省属高校可自行采购仪器和选择评审
    12月29日,从安徽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12月26日,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旨在通过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和创新科研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为科研人员“松绑+激励”,增进其获得感,促进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更好地激发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科技创新在全面创新中具有引领作用。”安徽省财政厅副厅长孟照红介绍说,党中央、国务院和安徽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科技创新,省财政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大力支持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全力服务保障创新型省份建设。一方面,加大财政科技投入,为科技创新提供资金保障。另一方面,始终坚持问题导向,致力于建立健全既遵循科研活动规律,又符合依法理财要求的科技资金管理机制。但是,现实中仍有部分高校、院所和科研人员改革获得感不够强,反映科研项目资金存在“过细过繁”、“重物轻人”等问题。“这些问题,有些属于政策措施已经明确,需要落实细化和加强宣传解释的问题 有些属于在项目和资金管理上需要进一步研究改进和完善的问题 有些还涉及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收入分配制度等深层次体制机制问题。”  孟照红解释说,在全省层面,《实施意见》通过深化改革,激发创新创造活力,为加快实施创新发展行动、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建设科教大省提供有力保障。在科技层面,《实施意见》加大了简政放权和激励力度,为科研人员潜心研究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有利于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在财政层面,《实施意见》坚持“放管服”结合,通过改革和创新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更好地适应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有利于进一步提升财政科研资金使用效益。  据悉,《实施意见》分为六段,24条,在政策总体要求上明确“六个坚持”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坚持遵循规律、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公开透明、坚持“放管服” 结合、坚持政策落实落地。在《实施意见》起草过程中,财政部门注重公开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目录,增强透明度 给科研人员“松绑+激励”,增进获得感。在项目管理方面,后补助科研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稳定支持科研项目按部门预算编制和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列支 横向科研项目资金自主规范使用。在人员经费使用方面,提高公开竞争研发项目间接费用比重、加大科研人员绩效激励力度,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专家咨询费参照国家规定据实列支。在工资政策方面,绩效支出不作为单位工资总额基数,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在改进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方面,《实施意见》出台了六项措施。一是公开科研项目资金,实施分类管理。按年度制定并公开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目录。二是简化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多数科目的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三是提高间接费用比重,加大绩效激励力度。公开竞争研发类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间接费用比重按规定提高到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30%、25%、 20%、15%。四是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可开支劳务费。五是改进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剩余资金可结转使用。项目完成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2年内使用。六是自主规范管理横向科研经费。通过市场委托方式获得的横向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合同、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使用。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财务管理自主权方面有四项举措。一是扩大差旅会议管理权限。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自主研究制定差旅费、会议费管理办法。二是完善国际交流合作管理。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直接从事科研任务人员,使用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列支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等经费,不纳入 “因公出国(境)费用”管理。三是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评审专家。四是扩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自主权。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自主决策利用自有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意见
    北京9月23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了《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全文如下:   为加快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全面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科技规划纲要),充分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现就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源泉。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科技工作。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科技事业快速发展,取得历史性成就。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作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大战略决策,制定实施科技规划纲要,科技投入持续快速增长,激励创新的政策法律不断完善,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积极推进,取得一批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形成一支高素质科技人才队伍,我国整体科技实力和科技竞争力明显提升,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国家安全中发挥了重要支撑引领作用。   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和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国际金融危机深层次影响仍在持续,科技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国际科技竞争与合作不断加强,新科技革命和全球产业变革步伐加快,我国科技发展既面临重要战略机遇,也面临严峻挑战。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我国自主创新能力还不够强,科技体制机制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际竞争的要求不相适应,突出表现为: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没有真正确立,产学研结合不够紧密,科技与经济结合问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原创性科技成果较少,关键技术自给率较低 一些科技资源配置过度行政化,分散重复封闭低效等问题突出,科技项目及经费管理不尽合理,研发和成果转移转化效率不高 科技评价导向不够合理,科研诚信和创新文化建设薄弱,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这些问题已成为制约科技创新的重要因素,影响我国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的提升。因此,抓住机遇大幅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激发全社会创造活力,真正实现创新驱动发展,迫切需要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   二、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坚持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全面落实科技规划纲要,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为重点,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着力解决制约科技创新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科技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中的支撑引领作用,加快建设中国特色国家创新体系,为2020年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新中国成立100周年时成为世界科技强国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原则。一是坚持创新驱动、服务发展。把科技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放在首位,大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发挥科技支撑引领作用,加快实现创新驱动发展。二是坚持企业主体、协同创新。突出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强化产学研用紧密结合,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各类创新主体协同合作,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三是坚持政府支持、市场导向。统筹发挥政府在战略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监督指导等方面的作用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营造良好环境,激发创新活力。注重发挥新型举国体制在实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中的作用。四是坚持统筹协调、遵循规律。统筹落实国家中长期科技、教育、人才规划纲要,发挥中央和地方两方面积极性,强化地方在区域创新中的主导地位,按照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内在要求,整体谋划、有序推进科技体制改革。五是坚持改革开放、合作共赢。改革完善科技体制机制,充分利用国际国内科技资源,提高科技发展的科学化水平和国际化程度。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科技发展规律的中国特色国家创新体系 原始创新能力明显提高,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大幅增强,关键领域科学研究实现原创性重大突破,战略性高技术领域技术研发实现跨越式发展,若干领域创新成果进入世界前列 创新环境更加优化,创新效益大幅提高,创新人才竞相涌现,全民科学素质普遍提高,科技支撑引领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大幅提升,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   “十二五”时期的主要目标:一是确立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企业研发投入明显提高,创新能力普遍增强,全社会研发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2.2%,大中型工业企业平均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提高到1.5%,行业领军企业逐步实现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与国际同类先进企业相当,形成更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充分发挥大型企业的技术创新骨干作用,培育若干综合竞争力居世界前列的创新型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集群。二是推进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科研体制机制改革,建立适应不同类型科研活动特点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提升创新能力和服务水平,在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发上取得重要突破。加快建设若干一流科研机构,创新能力和研究成果进入世界同类科研机构前列 加快建设一批高水平研究型大学,一批优势学科达到世界一流水平。三是完善国家创新体系,促进技术创新、知识创新、国防科技创新、区域创新、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协调发展,强化相互支撑和联动,提高整体效能,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55%左右。四是改革科技管理体制,推进科技项目和经费管理改革、科技评价和奖励制度改革,形成激励创新的正确导向,打破行业壁垒和部门分割,实现创新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五是完善人才发展机制,激发科技人员积极性创造性,加快高素质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每万名就业人员的研发人力投入达到43人年 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我国公民具备基本科学素质的比例超过5%。六是进一步优化创新环境,加强科学道德和创新文化建设,完善保障和推进科技创新的政策措施,扩大科技开放合作。   三、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   (四)建立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加快建立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吸纳企业参与国家科技项目的决策,产业目标明确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由有条件的企业牵头组织实施。引导和支持企业加强技术研发能力建设,“十二五”时期国家重点建设的工程技术类研究中心和实验室,优先在具备条件的行业骨干企业布局。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要更多地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支持和服务,促进技术、人才等创新要素向企业研发机构流动。支持行业骨干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联合组建技术研发平台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合作开展核心关键技术研发和相关基础研究,联合培养人才,共享科研成果。鼓励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的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促进研发成果转化。   进一步强化和完善政策措施,引导鼓励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包括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和现代服务业等领域的研发活动 改进企业研发费用计核方法,合理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加大企业研发设备加速折旧等政策的落实力度,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技术创新的经营业绩考核制度,落实和完善国有企业研发投入的考核措施,加强对不同行业研发投入和产出的分类考核。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自主创新的支持力度,支持中央企业围绕国家重点研发任务开展技术创新和成果产业化。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创新活动。加大对中小企业、微型企业技术创新的财政和金融支持,落实好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扩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规模,通过贷款贴息、研发资助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建立政府引导资金和社会资本共同支持初创科技型企业发展的风险投资机制,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及新兴产业创业投资计划,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完善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向中小企业技术转移的公共服务平台,健全服务功能和服务标准。支持企业职工的技术创新活动。   (五)提高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加快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科研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按照科研机构分类改革的要求,明确定位,优化布局,稳定规模,提升能力,走内涵式发展道路。公益类科研机构要坚持社会公益服务的方向,探索管办分离,建立适应农业、卫生、气象、海洋、环保、水利、国土资源和公共安全等领域特点的科技创新支撑机制。基础研究类科研机构要瞄准科学前沿问题和国家长远战略需求,完善有利于激发创新活力、提升原始创新能力的运行机制。对从事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研究的科研机构和学科专业,完善财政投入为主、引导社会参与的持续稳定支持机制。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要坚持企业化转制方向,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市场导向的技术创新机制。   充分发挥国家科研机构的骨干和引领作用。建立健全现代科研院所制度,制定科研院所章程,完善治理结构,进一步落实法人自主权,探索实行由主要利益相关方代表构成的理事会制度。实行固定岗位与流动岗位相结合的用人制度,建立开放、竞争、流动的用人机制。推进实施绩效工资。对科研机构实行周期性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和确定支持方向和投入力度。引导和鼓励民办科研机构发展,在承担国家科技任务、人才引进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符合条件的民办科研机构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政策。   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的基础和生力军作用。落实和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学科专业优势,明确各类高等学校定位,突出办学特色,建立以服务需求和提升创新能力为导向的科技评价和科技服务体系。高等学校对学科专业实行动态调整,大力推动与产业需求相结合的人才培养,促进交叉学科发展,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发挥高等学校学科人才优势,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领域取得原创性突破。建立与产业、区域经济紧密结合的成果转化机制,鼓励支持高等学校教师转化和推广科研成果。以学科建设和协同创新为重点,提升高等学校创新能力。大力推进科技与教育相结合的改革,促进科研与教学互动、科研与人才培养紧密结合,培育跨学科、跨领域的科研教学团队,增强学生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提升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率。   (六)完善科技支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升级的机制。建立科技有效支撑产业发展的机制,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需求部署创新链,突破技术瓶颈,掌握核心关键技术,推动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产业快速发展,增强市场竞争力,到2015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力争达到8%左右,到2020年力争达到15%左右。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为重点,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产业发展方向和技术路线选择的基础性作用,通过制定规划、技术标准、市场规范和产业技术政策等进行引导。加大对企业主导的新兴产业链扶持力度,支持创新型骨干企业整合创新资源。加强技术集成、工艺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大力拓展国内外市场。优化布局,防止盲目重复建设,引导战略性新兴产业健康发展。在事关国家安全和重大战略需求领域,进一步凝炼重点,明确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充分发挥国家重点工程、科技重大专项、科技计划、产业化项目和应用示范工程的引领和带动作用,实现电子信息、能源环保、生物医药、先进制造等领域的核心技术重大突破,促进产业加快发展。加大对中试环节的支持力度,促进从研究开发到产业化的有机衔接。   加强技术创新,推动技术改造,促进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围绕品种质量、节能降耗、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重点,完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应用推广机制,提升传统产业创新发展能力。针对行业和技术领域特点,整合资源构建共性技术研发基地,在重点产业领域建设技术创新平台。建立健全知识转移和技术扩散机制,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七)完善科技促进农业发展、民生改善和社会管理创新的机制。高度重视农业科技发展,发挥政府在农业科技投入中的主导作用,加大对农业科技的支持力度。打破部门、区域、学科界限,推进农科教、产学研紧密结合,有效整合农业相关科技资源。面向产业需求,围绕粮食安全、种业发展、主要农产品供给、生物安全、农林生态保护等重点方向,构建适应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发展要求的技术体系。大力推进农村科技创业,鼓励创办农业科技企业和技术合作组织。强化基层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引导科研教育机构积极开展农技服务,培育和支持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进一步完善公益性服务、社会化服务有机结合的农业技术服务体系。   注重发展关系民生的科学技术,加快推进涉及人口健康、食品药品安全、防灾减灾、生态环境和应对气候变化等领域的科技创新,满足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科技需求。加大投入,健全机制,促进公益性民生科技研发和应用推广 加快培育市场主体,完善支持政策,促进民生科技产业发展,使科技创新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加强文化科技创新,推进科技与文化融合,提高科技对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支撑能力。   加快建设社会管理领域的科技支撑体系。充分运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手段,建设网络化、广覆盖的公共服务平台。着力推进政府相关部门信息共享、互联互通。建立健全以自主知识产权为核心的互联网信息安全关键技术保障机制,促进信息网络健康发展。   四、加强统筹部署和协同创新,提高创新体系整体效能   (八)推动创新体系协调发展。统筹技术创新、知识创新、国防科技创新、区域创新和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紧密结合、协调发展机制。支持和鼓励各创新主体根据自身特色和优势,探索多种形式的协同创新模式。完善学科布局,推动学科交叉融合和均衡发展,统筹目标导向和自由探索的科学研究,超前部署对国家长远发展具有带动作用的战略先导研究、重要基础研究和交叉前沿研究。加强技术创新基地建设,发挥骨干企业和转制院所作用,提高产业关键技术研发攻关水平,促进技术成果工程化、产业化。完善军民科技融合机制,建设军民两用技术创新基地和转移平台,扩大民口科研机构和科技型企业对国防科技研发的承接范围。培育、支持和引导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向服务专业化、功能社会化、组织网络化、运行规范化方向发展,壮大专业研发设计服务企业,培育知识产权服务市场,推进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服务,完善技术交易市场体系,加快发展科技服务业。充分发挥科技社团在推动全社会创新活动中的作用。建立全国创新调查制度,加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监测评估。   (九)完善区域创新发展机制。充分发挥地方在区域创新中的主导作用,加快建设各具特色的区域创新体系。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特色和优势,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完善激励引导政策,加大投入支持力度,优化区域内创新资源配置。加强区域科技创新公共服务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载体的运行服务机制,强化创业辅导功能。加强区域间科技合作,推动创新要素向区域特色产业聚集,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集群。加强统筹协调,分类指导,完善相关政策,鼓励创新资源密集的区域率先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支持具有特色创新资源的区域加快提高创新能力。以中央财政资金为引导,带动地方财政和社会投入,支持区域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建设。总结完善并逐步推广中关村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经验和相关政策。分类指导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等创新中心完善机制,加强创新能力建设,发挥好集聚辐射带动作用。   (十)强化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建立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开放科研设施的合理运行机制。整合各类科技资源,推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技文献、科学数据等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加快建立健全开放共享的运行服务管理模式和支持方式,制定相应的评价标准和监督奖惩办法。完善国家财政资金购置科研仪器设备的查重机制和联合评议机制,防止重复购置和闲置浪费。对财政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和科研基础设施,加快建立统一的管理数据库和统一的科技报告制度,并依法向社会开放。   五、改革科技管理体制,促进管理科学化和资源高效利用   (十一)加强科技宏观统筹。完善统筹协调的科技宏观决策体系,建立健全国家科技重大决策机制,完善中央与地方之间、科技相关部门之间、科技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进一步明确国家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的定位和支持重点,防止重复部署。加快转变政府管理职能,加强战略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监督指导等方面职责,提高公共科技服务能力,充分发挥各类创新主体的作用。完善国家科技决策咨询制度,重大科技决策要广泛听取意见,将科技咨询纳入国家重大问题的决策程序。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举国体制,完善重大战略性科技任务的组织方式,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保障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顺利实施。   (十二)推进科技项目管理改革。建立健全科技项目决策、执行、评价相对分开、互相监督的运行机制。完善科技项目管理组织流程,按照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确定应用型重大科技任务,拓宽科技项目需求征集渠道,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形成机制和储备制度。建立健全科技项目公平竞争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探索完善网络申报和视频评审办法,保证科技项目管理的公开公平公正。完善国家科技项目管理的法人责任制,加强实施督导、过程管理和项目验收,建立健全对科技项目和科研基础设施建设的第三方评估机制。完善科技项目评审评价机制,避免频繁考核,保证科研人员的科研时间。完善相关管理制度,避免科技项目和经费过度集中于少数科研人员。   (十三)完善科技经费管理制度。健全竞争性经费和稳定支持经费相协调的投入机制,优化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和成果转化的经费投入结构。完善科研课题间接成本补偿机制。建立健全符合科研规律的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机制和审计方式,增加项目承担单位预算调整权限,提高经费使用自主权。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监督管理机制,完善科技相关部门预算和科研经费信息公开公示制度,通过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公务卡等办法,严格科技财务制度,强化对科技经费使用过程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工程等经费管理使用的综合绩效评价,健全科技项目管理问责机制,依法公开问责情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十四)深化科技评价和奖励制度改革。根据不同类型科技活动特点,注重科技创新质量和实际贡献,制定导向明确、激励约束并重的评价标准和方法。基础研究以同行评价为主,特别要加强国际同行评价,着重评价成果的科学价值 应用研究由用户和专家等相关第三方评价,着重评价目标完成情况、成果转化情况以及技术成果的突破性和带动性 产业化开发由市场和用户评价,着重评价对产业发展的实质贡献。建立评价专家责任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开展科技项目标准化评价和重大成果产出导向的科技评价试点,完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监督评估制度。加强对科技项目决策、实施、成果转化的后评估。发挥科技社团在科技评价中的作用。   改革完善国家科技奖励制度,建立公开提名、科学评议、实践检验、公信度高的科技奖励机制。提高奖励质量,减少数量,适当延长报奖成果的应用年限。重点奖励重大科技贡献和杰出科技人才,强化对青年科技人才的奖励导向。根据不同奖项的特点完善评审标准和办法,增加评审过程透明度。探索科技奖励的同行提名制。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设奖。   六、完善人才发展机制,激发科技人员积极性创造性   (十五)统筹各类创新人才发展和完善人才激励制度。深入实施重大人才工程和政策,培养造就世界水平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卓越工程师和高水平创新团队。改进和完善院士制度。大力引进海外优秀人才特别是顶尖人才,支持归国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加强科研生产一线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培养。支持创新人才到西部地区特别是边疆民族地区工作。支持35岁以下的优秀青年科技人才主持科研项目。鼓励大学生自主创新创业。鼓励在创新实践中脱颖而出的人才成长和创业。重视工程实用人才、紧缺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   建立以科研能力和创新成果等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标准,改变片面将论文数量、项目和经费数量、专利数量等与科研人员评价和晋升直接挂钩的做法。加快建设人才公共服务体系,健全科技人才流动机制,鼓励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创新人才双向交流。探索实施科研关键岗位和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公开招聘制度。规范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制度,扩大用人单位自主权。探索有利于创新人才发挥作用的多种分配方式,完善科技人员收入分配政策,健全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创造的分配激励机制。   (十六)加强科学道德和创新文化建设。建立健全科研活动行为准则和规范,加强科研诚信和科学伦理教育,将其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科技人员职业培训体系,与理想信念、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相结合,强化科技人员的诚信意识和社会责任。发挥科研机构和学术团体的自律功能,引导科技人员加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加强科研诚信和科学伦理的社会监督,扩大公众对科研活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加强国家科研诚信制度建设,加快相关立法进程,建立科技项目诚信档案,完善监督机制,加大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力度,切实净化学术风气。   引导科技工作者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大力弘扬求真务实、勇于创新、团结协作、无私奉献、报效祖国的精神,保障学术自由,营造宽松包容、奋发向上的学术氛围。大力宣传优秀科技工作者和团队的先进事迹。加强科学普及,发展创新文化,进一步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风尚。   七、营造良好环境,为科技创新提供有力保障   (十七)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科技规划纲要配套政策,发挥政府在科技投入中的引导作用,进一步落实和完善促进全社会研发经费逐步增长的相关政策措施,加快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实现2020年全社会研发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2.5%以上的目标。   完善和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政策措施,实施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政策,用好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加大对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应用推广的支持力度,研究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创业投资引导等多种形式,完善和落实促进新技术新产品应用的需求引导政策,支持企业承接和采用新技术、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工程化研究应用。完善落实科技人员成果转化的股权、期权激励和奖励等收益分配政策。   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创新金融服务科技的方式和途径。综合运用买方信贷、卖方信贷、融资租赁等金融工具,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推广知识产权和股权质押贷款。加大多层次资本市场对科技型企业的支持力度,扩大非上市股份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点。培育和发展创业投资,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渠道,支持地方规范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民间资本参与自主创新。积极开发适合科技创新的保险产品,加快培育和完善科技保险市场。   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十二五”期末实现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3.3件的目标。建立国家重大关键技术领域专利态势分析和预警机制。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完善科技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的政策措施,加强技术标准的研究制定。   认真落实科学技术进步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推动促进科技成
  • 又一地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迎来重大变化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相关直属单位: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经营主体发展活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29 号)《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 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2019〕206 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市监综发〔2022〕80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明确和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全面实施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自 2023 年 8 月 31 日起,本省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以下简称“资质认定”)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能实施告知承诺的除外。资质认定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告知承诺程序,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以自愿为前提,凡符合市场监管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要求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除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或者国务院规定必须采用一般程序或者告知承诺程序的外,检验检测机构均可自主选择资质认定程序,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有关机构不得强制指定。采取告知承诺程序办理资质认定,有明确的法定条件和严格的法定要求,各市州局要积极主动做好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指导申请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按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依法作出承诺、严格履行承诺。同时,要按照有关告知承诺后续监管要求,依法加强对有关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对于在资质认定申请中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按程序报请资质认定部门依法撤销许可决定,并向社会公布。二、严格依法实施资质认定审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要求,清理、规范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进一步明确受理范围。(一)关于明确不再实施资质认定范围。根据 2019 年 10 月24 日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2019〕206 号),对于仅从事科研、医学及保健、职业卫生技术评价服务、动植物检疫以及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房屋鉴定、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等领域资质认定申请(含变更申请、延续申请)不再受理、审批和审查。已取得资质认定的,有效期内不再受理相关资质认定事项申请,不再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无需取得资质认定”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向申请人做好政策解释和说明,不得受理相关申请,增加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技术评审过程中发现已受理有“无需取得资质认定”项目的,应及时反馈资质认定部门,由资质认定部门通知申请人办理终止手续或变更其申请内容。(二)关于公安刑事技术领域资质认定范围。根据 2021 年 7月 26 日发布的《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和推进公安机关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公刑侦〔2021〕4329 号)要求,公安机关鉴定机构需要通过资质认定的鉴定项目调整为:DNA 鉴定、理化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电子数据鉴定和环境损害鉴定(以下简称“五个领域”),详见附件 1《公安机关鉴定机构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领域分类表》。“五个领域”之外的其他鉴定项目,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受理资质认定的相关申请。(三)关于司法鉴定领域资质认定范围。根据 2022 年 1 月14 日发布的《司法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鉴定资质认定能力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 年)〉的通知》要求,司法鉴定资质认定项目实施动态调整机制,司法鉴定资质认定项目详见附件 2《司法鉴定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项目分类表(2022 版)》(以下简称《分类表》)。从事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声像资料、环境损害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以其设立主体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资质认定申请。市场监管部门仅受理《分类表》内的资质认定项目申请。同时取得国家级和省级资质认定的,取证机构应当主动注销一项,避免重复取证。三、统一实施资质认定技术评审 省产商品评审中心接受省局委托,组织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和告知承诺的现场技术核查工作。为统一评审标准,规范评审行为,提高评审质量,自 2023 年 9 月 30 日起委托下放市州市场监管局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等资质认定项目,由省产商品评审中心组织实施技术评审工作。省产商品评审中心对其承担的技术评审活动和技术评审结论的真实性、符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严格实施评审组派出制度 省产商品评审中心应当建立评审员派出与管理等相应的工作制度,明确组织技术评审的流程、评审关键控制点和相关工作人员岗位责任。自收到受理申报之日起 2 日内编制技术评审计划,并以传真或邮件形式发送至各市州局。评审组成员应从资质认定专家库随机产生,评审组成员的技术能力必须覆盖申请项目,应当由 2 名及以上评审员组成,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省局可委派一名监管人员参加现场评审,市州局一般应委派 1 名观察员(市州局或区县局行政监管人员)参加实地核查,观察员要在现场评审活动结束两天内将《现场评审观察记录》(有观察员签字,文件名与机构名称严格一致)原件寄送或扫描件发邮件至省产商品评审中心。省局将采取资质认定评审档案抽查、评审工作质量现场复核等方式,加强技术评审监督制约。五、推行资质认定技术评审标准化 为确保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过程严谨准确、尺度统一,省局编制了《机动车检验机构建设和运行管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 第 1 部分—现场评审工作规范》《第2 部分—现场试验考核工作规范》《第 3 部分—检验检测能力表述规范》《第 4 部分—授权签字人考核工作规范》《第 5 部分—评审人员管理规范》《第 6 部分—告知承诺后续现场核查工作规范》等系列地方标准,适用于全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评审员管理、告知承诺制现场核查等。自系列地方标准发布之日起,本省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参照《机动车检验机构建设和运行管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第 1—6 部分》等系列地方标准执行。六、严格做好现场评审过程资料记录 资质认定现场评审,严格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评审补充要求进行,不得随意增减评审条件,不得随意降低评审标准。对机构关键检验仪器及环境需进行拍照或录像记录存档,对检查文件资料做好核查记录,实现现场评审资料记录可追溯。资质认定所有审查资料由省局实行归档管理,市州局观察员可将现场评审的评审报告、整改报告、观察员记录等相关资料,复印并报市州局认可检测部门存档,以备证后监管。七、严肃执行技术评审廉政纪律告知制度 强化技术评审廉政纪律和责任意识,省产商品评审中心和聘用评审员逐人签订《廉政风险防控责任状》。评审组赴检验检测机构开展技术评审或告知承诺后续核查时,监管人员在现场评审首次会宣读《廉政纪律告知书》,向被评审机构和评审人员告知廉政纪律和工作要求并签字确认。评审活动结束后,由被评审机构负责人填写《廉政纪律反馈单》并于 5 日内反馈至省产商品评审中心,主动接受廉政监督。省产商品品评审中心要采取电话回访、不定期复评、评审员评价、季度讲评等方式加强评审质量和评审员管理。八、持续做好资质认定优化准入服务 (一)推行全流程不见面审批。推行在线预先服务指导,窗口服务人员通过咨询电话指导企业修改申报材料。逐步取消纸质申请材料,实行无纸申报,网上办理,证件文书免费寄递,电子申请材料、电子档案与纸质申请材料、纸质档案同等法律效力。(二)简化人员变更办理程序。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无需现场确认的机构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变更时,由检测机构自行在资质认定系统修改相关信息,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三)推行“一家一证”。取消检验检测机构以授权名称取得的资质认定证书。凡是依法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依法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业务范围包括检验检测,并且能够独立、公正从业的,均可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其他组织包括: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九、强化资质认定事中事后监管 (一)强化获证机构主体责任。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获证机构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依法开展检验检测服务并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负责,依法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严格按照《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持续保持应具备的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和许可条件发生变化的应按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二)加强获证机构监督检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对社会关注度高、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暗访问题多的领域实施重点监管,强化检查问题的后处理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建立问题线索移交机制,对有法律法规依据及行业主管部门的,及时移交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处理,对无法律、法规处罚依据的,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处理。对于省局通报的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后处理情况,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台账,做到监管落实到位,问题处理到位,信息报送到位,长效措施到位。(三)严格资质认定审批发证管理。资质认定审批发证信息必须及时通过省市场监管局官网公布并实现信息可查询。对于资质认定证书期满未及时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延续复查申请,依法办理资质认定证书注销手续。对于资质认定证书期满未提前3 个月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延续复查申请,按新申请办理。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31日
  • 标准化制定改革:由“政府化”走向“市场化”
    全国标准化工作会议现场   &ldquo 我国实质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深度和广度明显增强,但与我国的国际地位和发展需求相比还很不相称,我们应当在国际标准化舞台创作中国好歌曲、唱出中国好声音。我们既要&lsquo 学唱&rsquo 我们更要&lsquo 领唱&rsquo ,充分发挥我国在国际标准组织担任一系列重要领导职务的作用&hellip &hellip 以标准走出去带动我国企业、产业走出去,推广中国标准,唱响中国装备。&rdquo 3月11日,在全国标准化工作会议国家质检总局会议室现场,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支树平的生动而又振奋人心的话语令全国各地通过视频参加会议的全国标准化工作系统的与会者力量倍增,这力量正在汇聚到国家标准化工作深入改革的洪流中。   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科技部、质检总局协同发力创新   中国经济网记者在全国标准化工作会议现场了解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等部委,在制定标准等相关政策规划时,突出强调部门之间的协同工作机制,并落实标准化紧密结合机制,推动科技创新标准研制、产业升级协同发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解振华副主任强调,标准是保障科学决策的重要支撑,实施好标准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体现。特别是在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领域,标准化发挥了积极作用。要继续实施&ldquo 百项能效标准推进工程&rdquo ,建立节能标准化的长效机制,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相关标准化工作,大力推进循环经济标准化工作。   科技部王伟中副部长深入分析了科技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回顾了科技与标准融合发展、科技分类支持标准等进展情况,强调要进一步健全科技与标准化的结合机制,加大技术标准研制和应用示范力度,努力营造好的创新环境,共同促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毛伟明在会议上,总结了去年工业和通信业标准化工作在技术标准体系建设、国际标准化推进、标准化机制创新等方面取得的成效,强调以&ldquo 支撑培育新的需求增长点、服务产业转型升级、推进产业自主创新&rdquo 为主线,在强化重点标准制定、优化结构提升水平、主导国际标准制定、推动标准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等方面下功夫。   国家标准委主任田世宏在题为《改革创新 协同推进 奋力开创标准化事业发展新局面》的工作报告中指出,2013年,全国标准化战线围绕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基础,坚持系统管理、重点突破、整体提升,取得了新成效、新突破、新进展。   面对未来的标准化工作,田世宏指出了未来推进标准化工作的四大着力点:一是突出问题导向。凡是需要改革的,都是实际工作中反映问题较多、矛盾较大的方面。从问题入手,分析哪些应该改、如何进行改。   二是强调协同推进。标准化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各行各业,标准化改革需要集思广益、群策群力,通过体制机制改革,应当更有利于提高标准化管理的效率,更有利于形成标准化工作的共同治理,更有利于调动发挥各部门、各地方标准化管理的主导作用。   三是统筹管放结合。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一方面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强化强制性标准统一管理,突出推荐性标准公益属性。另一方面是发挥市场在促进创新、推动发展等方面的决定性作用,培育发展按市场机制运行的社会团体标准,建立企业产品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和公开制度。   四是坚持立法先行。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要加快推进标准化法修改进程,以法治精神和法治思维推进标准化改革的顺利进行。   &ldquo 深化改革 支撑发展 &rdquo 八字方针引领未来中国标准   支树平高屋建瓴地指出了标准工作的成绩和未来重点。他首先充分肯定了2013年标准化工作取得的成绩。一年来,全国标准化战线的同志转变作风,扎实工作,以加强技术标准体系建设为重点,标准的支撑作用、战略作用、基础作用得以强化,标准水平、管理水平和实施水平得以提升,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随着时代进步,标准化持续发展、不断变革,内涵不断深化、外延不断扩展,在当今全面深化改革的时代背景下,标准已经成为治理能力提升的助推器、市场经济运行的耦合器、政府职能转变的容纳器。我们对标准的认识必须更进一步、更深一层,对标准化的工作必须看得再重一些、抓得再紧一些。   支树平代表质检总局党组,对标准化工作提出&ldquo 八个字&rdquo 的新要求:深化改革,支撑发展。他表示,《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把&ldquo 加强技术标准体系建设&rdquo 列为重点改革任务。在今年初召开的全国质检工作会议上,提出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大力推进质检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也把标准化列为今年质检改革的六大任务之一。标准化改革要认真贯彻落实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坚持管与放相结合,把该管的管住管好,把该放的放开放到位,完善标准化体制机制,增强标准化发展的内生动力和活力。一方面做&ldquo 加法&rdquo ,全面正确履行标准化管理职能,强化标准化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一方面做&ldquo 减法&rdquo ,逐步减少政府标准的层级和规模,发挥市场标准在促进创新、推动发展等方面的决定性作用。做到强标更强,兜住底线 推标更优,保住基本 团标更活,促进发展 企标更高,提升质量。   支树平要求,标准化工作在深化改革的同时,要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布局,更好地发挥标准化支撑发展的作用。要支撑好经济转型升级,进一步夯实农业标准化基础,不断提升工业标准化水平,积极拓展服务业标准化领域,推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要支撑好政府职能转变,推动政府将标准作为宏观调控和市场准入的重要抓手,充分发挥标准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中的积极作用。要支撑好&ldquo 走出去&rdquo 战略实施,加快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转化,缩小与发达国家标准水平的差距,积极推广中国标准,唱响中国装备。要支撑好质量强国建设,继续发挥好标准对质量的指引、评价作用,为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认证认可、执法打假等提供技术依据。   国家标准委副主任孙波在会议上总结了各部门创新协同工作机制既体现了标准化工作的综合性,也凸现了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和三位领导对标准化工作的重视、关心和支持,各个部门的领导从不同角度强调了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性,指明了标准化工作的努力方向和着力点,对做好标准化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中国标准化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国务院有关部委、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国家认监委、质检总局各司局及有关直属挂靠单位、在京部分行业标准化研究机构的主要负责同志,以及标准委机关处级以上干部在主会场参加了会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标准化工作的同志在分会场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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