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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监测相关的资讯

  • 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存在的风险有哪些?
    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到底有哪些?  检测机构作为质检战线的排头兵,其检验结果是人们衡量产品质量的重要标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检验结果科学性、公正性、准确性的社会影响力越来越大,有些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已被国际经济组织认可,在我国对外经济贸易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加强对检测机构自身的风险防范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检测过程的风险是检验全过程风险中的主要风险之一,检测过程的风险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超能力范围检验  按照《计量法》规定,对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实验室必须经过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和/或CNAS认可,而资质认定和/或CNAS认可是限定实验室能力范围的,实验室只能在能力范围限定的产品(参数)范围内出具带相应标识的检验报告,检验使用的标准不在能力范围者,我们称之为超范围检验。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执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办法》以及其他规定中也都明确规定实验室不得超能力范围开展检测工作,但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个别检验机构超能力范围检测情况时有发生。超范围检验主要有三种形式:  1.故意超能力范围检验  实验室或实验室中个别人员为满足客户要求,为实验室争取经济利益,对不在能力范围内的产品开展检验工作,出具带标识的检验报告 或实验室人员以为采用标准中的个别标准在能力范围内,误将产品进行检验并出具带标识的检验报告。  近年来,质检总局、认监委、省市质监局对超能力范围检测的处罚都非常严厉,甚至停止个别实验室的检测活动。因此,实验室应将超能力范围检测的后果向每一位员工宣传,不能为经济利益或所谓的为企业着想而故意超能力范围检测 同时实验室还应认真梳理实验室的能力范围,对确实有设备、具备检验能力而不在能力范围内的标准,应尽快进行扩项,提高为企业服务的能力。  2.标准变更后未及时进行能力确认  近年来,不管是产品标准还是方法标准,标准的变更非常频繁。按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规定,实验室使用的文件必须是现行有效的,因此,实验室不能使用作废标准开展检测工作。实验室采用新标准开展工作,则必须及时到实验室资质认定和/或CNAS认可的发证机构进行标准变更。目前,有的实验室怕麻烦,往往等到复评审或监督评审时才进行标准变更。在新标准开始实施到通过实验室复评审或监督评审之间如果按新标准开展检验工作,则是超范围检验。  还有一种隐性超能力范围的情形。实验室通过的检验能力范围时,实际隐含的意思是包括产品标准中引用标准也通过实验室评审。当其引用标准出现标准变更尤其是检验方法、环境设施有实际变化的情况下,其产品检验的实际检验能力有可能出现变化。这种变化,可能会导致实验室不能按现行有效标准正常开展检验工作。我们把这种变化称之为“隐性的”超范围检验。  由于标准变更后需要重新进行能力确认,个别实验室怕麻烦,往往会等到监督评审或复评审时才进行确认,从而导致超能力范围检验。因此,实验室应关注和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在能力未确认前,不得使用新标准开展检验。对于产品标准中引用标准的变更,实验室更应关注,以免采用作废标准开展检验而造成检验结果的误判和可能带来的检验风险。  3.乱用CNAS、CMA、CAL标识  很多实验室通过了CNAS认可,也通过了实验室资质认定,而这两个认可不在同一时间进行认可,当申请扩项或标准变更时,往往是一个通过了,而另一个还要过段时间才认可。有部分实验室尤其是部分中小实验室,取得能力范围以CMA和CAL为主,CNAS的能力范围很小,而检验报告的封面一般是将几个检测标识均直接印在封面上,这使得实验室误用标识。因此,实验室应按通过的能力范围分别印制检验封面,按规定使用。  设备及环境设施不能满足标准要求  设备及环境设施是实验室开展检验的必备工具,设备及环境设施是否满足标准,将直接影响数据的准确性,对检验结果和判定有重大影响。设备及环境设施不能满足要求的原因主要有:  1.量值溯源未按规定  仪器设备的量值溯源是保证其测量准确性的主要手段之一,按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要求,仪器设备使用前应经过检定或校准,必要时,在二次检定或校准之间应进行期间核查,以保证数据的准确性。但部分实验室未按规定将仪器送计量部门进行检定或校准,造成仪器失准,还有个别检定/校准实验室不经检定/校准就出具证书。实验室内经常会有仪器设备是没有检定规程或校准方法,计量部门往往图省事,仅对仪器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或校准,而其总体设备是否合格则不做综合判定,使得设备显示的数据是否准确不得而知。如果此时不采用能力验证或实验室比对的方法对仪器进行验证,则会带来很大的风险。  2.设备精度下降  有的检验机构,尤其是中小型检验机构,由于资金的不足,使得设备长期服役,得不到及时更新。由于设备使用年限过长,或使用环境恶劣,设备的精度下降,检验数据的可信度下降。因此,实验室应及时更新设备,当设备一时不能更新,应增加校准的频次、做期间核查、采用实验室间比对或设备间比对等方式验证设备的可靠性,以保证检测数据准确可靠。  3.环境设施不符合标准要求  很多试验对环境设施的要求是很高的,对检验结果的影响很大,但部分检验机构对环境设施不是很重视,不能很好地满足检验的要求。如:水泥检验的水养护,水的温度规定为(20± 1)℃,超出标准规定的温度范围,尤其是超出温度较多时,对检验结果影响就会很大。而我们在评审中发现,部分水泥实验室中,水养护都是在水池中进行,水温低了加热水,水温高了加冷水,这样的温控方式无法保证水温控制精度,其养护后的检测数据也是不准确的。因此,对环境设施要求高的试验,实验室应确保检测的环境设施符合标准要求。  检测过程质量缺乏有效控制  由于检测过程不规范而产生的检验结论不正确或数据不准确也时有发生,主要表现在:  1.检验和计算粗心大意  检验是一个需要专注的过程,稍有疏忽,就容易出现差错。而随着手机的普及,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在检验或检验后的数据计算过程中接听手机的现象非常普遍,如此以及其他的粗心造成检验失误的案例也时有发生。检验和计算过程中粗心大意造成的检验失误虽不常见,但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将直接导致检验结果出现差错。  2.对可疑数据不敏感  一般而言,每一种物质都有其自身特性,其检测数据应在一定范围,如,苯板的导热系数不可能为0,采用不同铝合金建筑型材和普通单层玻璃的建筑外窗不可能达到保温窗的要求等等。当检验人员或检验报告的批准人员发现不符合一般规律的可疑数据时,应对可疑数据进行复核,并查清是否仪器设备有问题或检验人员操作失误。能够正确判断数据是否可疑,是建立在对被检测产品的理论和检测实践有大量积累的基础上,这也是一个成熟的检验人员,检验报告审核、批准人员应有的基本素质,没有长期训练,是不可能敏感地察觉检验数据可疑的。  3.临界值的处理有偏差  在检验过程中,由于测量不确定度的存在,可能会导致检验项目在临界值的判断时有偏差。例如:涂层厚度,对于普通装饰用铝塑板,由于涂层厚度相对较小,测量时“0”点的精确校准对于处在标准规定的临界状态的产品而言显得尤为重要。如果用普通标准基板进行调0,则可能出现(1~2)um的偏差,这将可能导致产品由“合格”滑向“不合格”边缘。对于普通装饰用铝塑板,可以将产品除去涂层,在其裸露的基材上进行调0,以保证结果的准确客观性。因此,对于有临界值的检验结果,应组织由不同检验人员或者仪器设备进行多次的比对试验,确保检验结果科学公正。  4.对标准理解有偏差  检验是一项很严谨的工作,个别检验人员对于标准的理解和使用不正确也直接影响了检验结果的准确性。例如:氟碳涂层普通装饰板检测,GB/T22412-2008规定,对于氟碳涂层普通装饰用铝塑板,其涂层性能的检测应按照GB/T17748-2008进行。试验中往往容易将“普通装饰用”的概念先入为主,而忽略了“其为氟碳涂层”的事实,导致采用检验标准不正确,最终导致检验结果失效。  5.新上岗检验员缺乏有效监督  近年来,许多检验机构开展了新一轮的扩张,使得有经验的检验人员严重缺乏,个别实验室新进人员仅仅通过几个月的培训就上岗开展检验工作,这类检验员对检验不太熟练,对异常数据缺乏敏感,而又对这类人员缺乏有效的监督,使得他们出现错误的可能性远远超过成熟员工。因此,使用经验不足而又缺少监督的新上岗检验员,潜在风险较大。因此,要按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对使用在培人员应有足够的监督。实验室在使用新上岗人员或转岗人员时,除应考核上岗外,检验时实验室监督员应加强监督,防止出现检验失误。  检验原始记录不规范缺少可追溯性  检验原始记录不规范,虽然不会改变检验结果,但原始记录是实验室检验过程的证明材料,一旦实验室与检验委托方或相关第三方发生纠纷时,检验原始记录就不能起到证据的作用,将实验室置于危险境地。每个实验室都会按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规定,制订自己的记录管理规定,但个别实验室不能很好地执行,表现在:  1.检验样品的准备、处置和制备记录不全  检验原始记录最基本的要求是将观察到的情况、数据加以记录,这里指的观察到的情况包括从样品的准备、处置和制备开始到检验结束所观察到的全过程。实验室往往对检验过程观察到的情况记录比较详细,但对样品的准备、处置和制备过程,如样品在恒温恒湿间的等温过程、水泥的水养护过程等过程记录不全,甚至不予记录。按照“实验室记录应及时、准确、完整”的要求,检验样品的准备、处置和制备,也是检验的过程,也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加以记录,同时,对检验员要加强教育,要有完整准确地记录原始记录的意识。  2.引用数据缺少可追溯性  检验后的计算过程中往往需要引用一些常数或系数。所有引用数据都应有出处,常数主要是标准中给出,系数则是在检验前作出标准曲线后得出,标准曲线不是做出一次后永远使用,而是应定期做标准曲线,因此,在使用标准曲线时,应在原始记录中附上本次检测使用的标准曲线或注明标准曲线编号。而有的实验室在记录原始记录时,并不将标准曲线附在原始记录中或在原始记录中注明出处,使其引用的数据不具有可追溯性。因此,检验人员在记录检验原始记录时,应将引用的标准曲线附在原始记录中,或将引用的标准曲线的编号在原始记录中注明,使得原始记录中的引用数据具有可追溯性。  3.从笔记本上转抄检验记录  检验原始记录是原始的观察记录,应该在观察时实时记录,有些检验员出于自己保留数据的原因,也有些检验员出于保持原始记录干净整洁的原因,养成了将原始记录先记录在笔记本上,过后再转抄到格式化的原始记录上。因此,实验室有必要要求检验人员将记录及时记录在受控的格式化的原始记录表式中,不得先记录在笔记本上然后转抄到格式化的原始记录上。  检验报告编制过程的失误  检验报告是检验机构交给客户的最终产品,因此检验报告质量也应该是实验室重点关注的内容之一。检验报告的错误通常有以下两种表现:  1.报告编制错误  检验报告编制人员在编制检验报告过程中,经常会因为疏忽出现输入性错误,如:技术要求、实测数据、单项判定等文字或数字输入错误,造成误判 委托检验日期、样品生产日期、检验日期等日期输入错误,造成时间逻辑上的问题。当前,绝大多数实验室都采用业务管理网络系统编制检验报告,对于时间逻辑上的问题,可以通过在系统上进行时间关联提醒设置,对不符合逻辑的时间进行提醒,可有效防止时间逻辑错误 对其他输入性错误,则要通过加强报告编制人员和审核、批准人员的责任心来解决。  2.非授权人签字  按照实验室资质认定的要求,检验报告的签发应由授权签字人签发。授权签字人应对检测技术、结果评定、设备维护校准、记录和报告核查程序等非常熟悉,因此,授权签字人的授权签字的能力范围、试验地址范围是有限制的。在实验室运作过程中,部分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报告,或授权签字人不了解自己的授权签字能力范围或试验地址范围,超越授权范围签发检验报告,造成检验报告的错误。这种超越能力范围批准检验报告,违反了实验室标识使用的规定,会使检验报告失去法律效力。可以说检验过程的风险是无处不在的,其风险也不仅仅局限于本文综上所述,然而我们不能因为有风险就不开展检验活动,而是应该通过对检验过程风险点的分析研究,找出有效对策,从而最终降低自身的风险。  总结:  当前,我国质量安全形势依然严峻,质量安全风险依然存在,作为检验机构必须坚决贯彻国家质检总局有关文件精神,全面落实风险防范工作,提高每一名员工的检验检测风险防范意识,通过对全过程监控和严格责任追究制,提高检验检测工作质量水平,更好地为推进“质量强国”发挥检验机构的技术支撑作用。
  • 我国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建设
    记者24日从国家卫生计生委获悉,为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建设,32家省级疾控中心将成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省级中心”,北京市疾控中心等6家省级疾控中心将成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参比实验室”。   国家卫生计生委陈啸宏副主任24日在相关电视电话会议上说,各省级中心主要职责是在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领导下,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发挥技术统领和牵头作用,负责对辖区内风险监测工作机构业务管理,开展技术培训和质量控制,并承担监测结果汇总分析和上报等工作 6家参比实验室要按照各自的参比项目,承担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质量控制、监测结果复核、技术培训和新方法新技术研究等相关工作。   陈啸宏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食品安全监管的基础性工作。通过系统、持续地监测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物、食品中有害因素及其变化情况,并经过科学评估,将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确定监管重点以及评价管理措施效果等提供科学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提出,要健全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到2015年末,我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覆盖全部县级行政区域,并逐步延伸到社区、乡村,覆盖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三定”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牵头组织开展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牵头在本辖区组织实施。
  •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将建省级中心
    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下发通知,要求在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加挂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省级)中心牌子,以加强履行国家赋予卫生部门的&ldquo 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工作&rdquo 职责,推进我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体系建设。   《通知》明确,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都将加挂&ldquo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省级)中心&rdquo 牌子,在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参与制订实施本辖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组织开展辖区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相关工作以及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提交辖区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分析报告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6家有条件的机构,还将首批加挂&ldquo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参比实验室&rdquo 牌子,承担全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质量控制、监测结果复核、技术培训和新方法新技术科学研究等工作。   《通知》要求,中国疾控中心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要加强对挂牌机构的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各挂牌机构原隶属关系不变,人、财、物管理关系不变。
  • 国家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首次完成
    近日从卫生部了解到,由卫生部等6个部门联合开展的2010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已完成,这是我国首次完成国家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据了解,根据《食品安全法》“建立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的规定,2010年,卫生部牵头组织在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面开展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32个省级、241个地(市)级和65个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分别承担了监测计划确定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等项监测任务。采集检测了67种食品的12.36万份样品,共有157个项目被纳入监测范围。监测获得的数据将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制修订提供数据基础。   此外,分布于各省(区、市)的312家县级医院开展了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的监测,辽宁等7个省(区、市)还开展了食源性疾病的主动监测。目前,2010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已经完成,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正在对2010年的监测结果进行评估。
  • 广西成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中心
    本报南宁讯 10月25日,广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中心在自治区疾控中心揭牌成立。有了专业技术人员和先进的检验设备,广西将在食品添加剂、污染物、微生物、放射性污染等多方面开展全面、专业的监测。   据了解,新成立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中心,拥有涉及理化、微生物、分子生物学、食品毒理等多学科的专业人员70多名,取得认证认可的检验项目达941种,其中与食品餐饮消费环节、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食物中毒等相关的检验项目达582种。   今后,该中心将组织全区各市县疾控中心建立全区食品化学性污染物、病源微生物及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建立全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项目数据库,进行动态分析和风险评估,以及独立开展食品安全危险因素监测和检验。   该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除了按照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进行抽检,广西还会根据本地饮食特点,增加米粉、粽子等检验项目。抽检的样品也来自多个渠道,有的采自农户的菜地,有的来自农贸市场,还有从餐饮机构采集的样本。   据悉,对食品安全风险的监测,广西近年来一直在进行,所监测结果都上报至政府部门,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技术依据。
  • 南昌推进国家网土壤风险点监测
    阳春三月,春回大地,奋战在土壤环境监测工作一线的生态环保人整装待发,拉开了江西省2023年国家网土壤风险点监测工作的序幕。作为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的“第一道关”,土壤采样工作意义重大。为按时、保质完成土壤采样工作,江西省南昌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提前谋划、精心准备,派出业务骨干奔赴南昌市指定点位进行采样。3月14日,记者跟随监测人员深入一线,探访土壤采样工作的全过程。样品采集必须在点位30米范围内位于进贤县下埠集乡调塘村的采样点,是此次491个土壤环境监测风险点位之一。上午9点,江西省南昌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人员带上GPS、打印机、布袋、铁锹等采样必备工具从单位出发,驱车84公里,于10点20分到达目的地。沿着村道行走时,采样人员彭勇利用GPS寻找土壤点位的具体位置。“找到了,就在这片水田附近,大家快过来。”徒步20分钟后,一行人终于进入了GPS探测到的采样点范围。随着点位的确定,记录人员张瞳打开了“土壤环境监测网采样管理系统APP”。记者看到这个系统中明确标注了采样任务的编号、目标位置、采样人员、核验人员等信息。张瞳介绍说,只有到达点位半径30米范围内,才能点击“开始采样”按钮,之后再录入点位经纬度、地形地貌等信息。严把采样质量关,确保监测样品的准确性、代表性,对摸清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至关重要。土壤采样看似简单,实则有着严格的规范和标准。经过一番观察,采样人员找到符合土壤采样代表性要求的位置后,拿出铁锹等工具去除土壤表层的杂物、植物及根系,并在坑中放入标尺测量深度,按照土壤采样工作操作细则,挖出一个长、宽约20厘米的直角剖面,采集0厘米至20厘米深的表层土壤样品。针对监测指标,采集方式有所不同按要求挖好剖面准备取样时,记者注意到,采样人员放下铁锹,换上小木铲一点点刮掉表面的土壤,为什么要这么做?“铁铲属于金属物,它会影响土壤中金属含量。所以,用铁铲挖好剖面后,需要用木铲刮去表面接触了金属铲的土壤,再用竹片采取样品。”核校人员肖军解释道。这时彭勇拿出牛皮纸将其卷好插入棕色旋盖玻璃瓶,将土壤样品一点点装满,并用锡箔纸包裹瓶身,拧紧瓶盖,防止玻璃口被污染。他告诉记者,土壤中可能存在一些长时间见光容易挥发的污染物,所以要用深色瓶子。据了解,本次江西省国家网土壤监测指标主要是半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无机污染物、土壤理化指标,装入棕色玻璃瓶中的土壤样品则是用于半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分析,有机物样品在中心点上单独采集,无机物样品采用“五点法”采集。随后,彭勇以采样点为中心,在采样点的东、南、西、北按照20米×20米的范围采集分点样品,再将中心点的土壤与4个分点的土壤混合成2000克样品,装入聚乙烯自封袋中并称重,用于分析土壤理化指标和无机物污染项目。同时,核校人员肖军用手机拍下了采样点位前后照片、采样点东西南北方位等图片上传至系统。如此一来,每一个采样步骤都可通过系统追溯,保证采样的真实性、准确性。“当有机、无机样品贴上采样终端的二维码及样品标签,与第三张样品标签一并装入布袋后,样品采集工作就完成了。”结束第一个点位采样时,已是中午时分,来不及吃午饭,大家拿起铁锹将土坑进行回填,恢复土地原貌,随后投入下一个点位的采样。为土壤环境保护提供准确的技术支持根据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的工作部署,今年江西省共安排491个风险点监测任务,其中南昌有46个一般风险点采样任务。开展国家网土壤风险点监测工作有什么意义?江西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网络和统计评价处副处长江驰告诉记者,我国是农业大国,但耕地数量有限,因此土壤环境质量非常重要,一旦遭到污染,不仅会带来食品安全风险,还会影响居民生活健康。早在“十三五”期间,国家就启动了全国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并建立了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网络。据介绍,国家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包括三类点位,分别是基础点、背景点和风险监控点,它们分别对应着不同的工作目标。比如,风险监控点以农用地土壤环境风险管控为导向,重在风险监控和预警。当样品采集结束后,江西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核校人员会将有机样品全部带回单位,并按照批次质控要求,交接给省中心分析和质量控制处、南昌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进行样品前处理和分析测试;无机和理化性质样品交接给景德镇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进行集中样品制备,再分发到相关实验室,经过分析测试,获得监测数据。“通过农用地土壤‘体检’数据,技术人员能对全省土壤质量变化趋势进行分析研判,为土壤环境保护提供准确的技术支持,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下一步,我们将持续提升环境监测质量水平,确保监测数据真、准、全,守护好我们脚下每一寸土。”江驰表示。
  • 河南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专人负责
    为做好食品安全风险预警,河南省近日出台《2011年河南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要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由专人负责、专人上报。   该《方案》要求,要重点监测食品中的农药、兽药、有害元素、真菌毒素、非法添加物质、食品加工过程中形成的有害物质以及食品包装材料和食品添加剂中的有害物质等 重点监测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和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在食源性致病菌的监测上,常规监测9类食品8种微生物指标,专项监测2种动物6种不同样本共3种微生物指标。   《方案》要求,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确定一名专人负责本地区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按要求及时上报监测数据 严格管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专项经费,落实责任,健全制度,严禁挪用、占用。
  • 北京将建3000个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点
    北京市食品安全办7月28日公布《北京市食品安全行动计划(2011-2015年)》,首次提出“首都安全食品”品牌,在这一目标框架内,未来五年,北京市市将建立3000个食品风险监测点,婴幼儿配方奶粉和桶装水实现全程追溯,只有取得省级无公害认证的蔬菜才能进入北京市场。   一家超市的工作人员正检测蔬菜是否有农药残留物。   目标 食品安全抽检 合格率超97.5%   根据该行动计划,到“十二五”末期,本市食品安全抽检合格率将达到97.5%以上 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蔬菜、猪肉、豆制品等重点食品的食品安全抽检合格率达到98.5%以上,不合格食品全部予以下架并退出首都市场。北京将形成食品“产地要准出、销地要准入、产品有标识、质量可溯源、风险可控制”的全程监控链条。   行动计划还首次提出“安全食品”和“食品安全保障”的概念,提出要打造首都安全食品的品牌,全面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婴幼儿配方乳粉全程追溯   “十二五”期间,本市将建立统一的追溯信息平台,实现生产记录可存储、流向可跟踪、伪劣食品可召回、储运信息可查询。本市将利用物联网信息记录、识别、追踪和数据交换技术,实现婴幼儿配方乳粉、原料乳粉和畜禽、水产品等高风险食品从养殖、收购、加工、储运到销售的全程追溯。通过标签、条码和电子台账实现酒类、桶装水等重点预包装食品流通和溯源管理。在19家大型食品批发市场、500家商场、超市和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建立追溯信息查询验证系统。   “以肉制品为例,动物在出生时就被打上耳标,记录成长过程中的用药、饲养、检验检疫情况,身份信息将负载至屠宰和深加工环节,直到成品包装上的二维码标签。由此实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控。”唐云华介绍说。近年来,婴幼儿配方奶粉问题频发,不少妈妈选择进口奶粉,目前追溯系统也覆盖到洋奶粉,从商品条码可倒追至奶场。   设立3000风险监测点   全市设立3000个风险监测点,制定并实施市、区两级食品安全统一监测计划,年监测抽检样本10万个以上。   据唐云华介绍,“十一五”末期全市风险监测点数量在1000个左右,未来五年要达到3倍。食品办根据地域特征、生产经营主体数量、食品案件特点和抽检情况确定监测点。比如北京市场上四分之一的肉制品来自鹏程食品,这就构成生猪风险监测点。   扩大举报奖励覆盖面   本市将修订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扩大奖励覆盖面。鼓励基层组织、行业协会、媒体、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督员、信息员、志愿者和消费者提供食品安全隐患和违法线索。对食品安全事故频发、发生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区域性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现象长期不能解决的地方,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办法拟将发现食品安全隐患作为奖励对象纳入其中,换言之,市民提供线索使食品安全违法违规活动消灭在萌芽阶段,也可获得政府奖励。
  • 山东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正式启动
    近日,山东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正式启动。据了解,今年是山东省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第一年,将展开跨部门、全过程、系统化的监测行动,监测范围覆盖全省人口53%以上,以便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及时进行风险预警。   据了解,监测内容涵盖了产品常规监测及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和特定危害因素的专项监测。除生鲜乳和葡萄酒的监测分别由畜牧、质监部门负责实施外,其他项目将暂由卫生部门承担,涉及化学污染物检测指标64项、食品17类,主要食源性致病菌8个,涵盖8大类13种食品。“考虑到山东省实际情况,省里将和济南、青岛、淄博等8个城市共同承担今年的监测任务。”山东省卫生厅相关负责人表示,监测区域人口总数达到了全省总人口的53%以上。
  • 全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初步建立
    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了以31个省级、218个地市级食品污染物监测点和312个县级食源性疾病监测点组成的全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   上述数字,是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近日通报食品安全整顿工作阶段性进展时透露的。   这位负责人指出,目前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范围已扩大到138个主要大中城市,监测种类达到6大类101个品种,监测指标86项 对外公布了5130家符合资质的食品安全检验机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和区域分中心的组建工作也在积极推进。此外,有关部门建立了食品安全监测能力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组织编制了农产品、食品检验检测和风险监测建设规划。   这位负责人介绍,2010年以来,食品安全长效机制建设方面也取得了积极进展。   一是加快了食品安全法配套法规标准体系建设。国务院推进了《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制修订工作 各部门发布了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许可和监管部门的规章10余件以及一批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加大了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清理完善以及新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165项。   二是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和行业发展。建立了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发布了《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意见》,公布实施了《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建立及实施通用要求》和《食品工业企业诚信评价准则》等行业标准,开展了乳制品和肉类加工行业的诚信企业试点建设工作。   此外,我国还组织编制了食品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制定了粮食、马铃薯、生猪屠宰、肉类加工业等行业的发展规划 在上海、大连等10个城市开展了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 组建了食品行业专家库,建立了月份运行监测和信息通报制度。
  • 食品安全“十二五”规划重点建立风险监测体系
    8月13日,卫生部就食品安全国家“十二五”规划有关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在问及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系统的建设情况时,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研究员严卫星表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建设是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基础,卫生部正在抓紧完善制度,部署相关工作,并将其列为“十二五”期间重点工作方向。   严卫星说,按照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要求,卫生部正在抓紧完善及部署相关工作。从2009年《食品安全法》出台以后,卫生部在全国31个省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面开展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并将监测工作从城市向农村逐步覆盖。   对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内容,严卫星介绍:一是针对食品的风险监测,包括食品中的化学污染物、致病菌微生物、放射性污染物 二是针对人群的风险监测,包括食物中毒的报道,异常症状和异常事件监测的报道,食源性疾病的主动监测等。   出席发布会的卫生部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局局长苏志对记者表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非常重要,但是,我国的风险监测工作刚刚起步。从现在监测网络的覆盖情况来看,离国务院规划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所以这也是卫生部“十二五”期间努力的重要方向。”
  • 刘昕建议设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大数据平台
    &ldquo 建议在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的基础上,设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国家大数据平台,专业负责食品安全大数据的收集、整合、分析与共享,建立覆盖全国各地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点。&rdquo 全国政协委员、中山大学食品与健康工程研究院院长、教授刘昕参加今年两会的提案之一是&ldquo 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大数据平台&rdquo 。   全过程动态监测、收集食品安全大数据   刘昕说,我国保障食品供应已转向保障食品安全,国家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2013年又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ldquo 虽然如此,食品安全事故仍然层出不穷,近年每年侦破食品安全犯罪案件都接近1万起,说明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在保障食品安全的把握上我们的预警和风险预测能力和经验还有待进一步完善。&rdquo   刘昕认为,大数据时代为建立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与风险预测机制提供了契机。&ldquo 食品安全涉及到从田头到餐桌的每一个环节,需要覆盖全过程的动态监测才能保障食品安全,以稻米生产为例,产地、品种、土壤、水质、病虫害发生、农药种类与数量、化肥、收获、储藏、加工、运输、销售等环节,无一不影响稻米安全状况,通过收集、分析各环节的数据,可以预测某产地将收获的稻谷或生产的稻米是否存在安全隐患。&rdquo 刘昕说。   国家大数据平台可整合、分析并共享   按照刘昕的设想,他建议在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的基础上,设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国家大数据平台,专业负责食品安全大数据的收集、整合、分析与共享,建立覆盖全国各地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点,对涉及食品安全的相关数据全面感知、收集、分析、共享,在动态监测中及时分析、跟踪、监测和评估,对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及时发出预警,并对可能存在隐患的产品进行强制抽检,依据国家制定的食品生产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提出整改、召回、甚至销毁等建议,并向公众实时发布,将食品安全事故杜绝在萌芽状态。   此外,刘昕还建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大数据平台由国家平台和省级及地方分平台组成 同时,国家应制定相关法规,强制推行在农、林、牧、副、渔及食品生产企业和相关主体建立覆盖食品生产全过程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点,进行动态数据标示与感知将包括国家、地方、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和第三方检验机构等在内的食品检验机构拥有的海量检测数据融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大数据平台,让这些&ldquo 信息孤岛&rdquo 所拥有的数据为食品安全监管与预警提供决策支持。   &ldquo 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大数据平台质量保障体系,将有力地促进我国在保障食品安全问题上又上一个新的台阶。&rdquo 刘昕说。
  • 广西建成102个疾控中心监测食品安全风险
    本报讯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出台的《广西食品安全监测计划(2013—2015)》,今年是实施广西食品安全行动计划和监测计划的第一年。为此,广西卫生部门日前制定了今年的监测实施方案。《方案》除了“规定动作”,还针对广西人爱吃的米粉、烧烤、甜品进行监测。时下,正是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易发季节。随着气温升高,也将进入细菌性肠道传染病的高发季节。所谓病从口入,入口关很重要。疾控专家特别提醒广大群众,除了注意个人和环境卫生,还得讲究安全地“吃”。   102个疾控中心检测吃喝   目前,广西全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正在逐渐完善,已建成了自治区本级、14个市、75个县(市)和12个城区行政区域共设102个监测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检测技术机构,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具体工作,覆盖餐饮、流通、食品加工、种养殖、其他等5大环节。   去年,102个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完成了广西产销25类18120份91个项目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具体涵盖了蔬菜、大米及其制品、肉及肉制品等。与此同时,还对8类食品(肉、奶、冷冻食品、淀粉食品、水产品、调味品等)进行21个项目的专项监测 对某些区域开展8类食品,如肉、蔬菜、水产品、谷类、玉米等共13个项目的放射性物质监测工作 承担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本土特色食品也要监测   2013年是实施广西食品安全行动计划和监测计划的第一年。为做好今年广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卫生部门制定了《2013年广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   根据方案,今年,广西除了要完成国家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还将同时进行自治区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记者注意到,其中针对广西人“钟情”的米粉监测项目不少,包括甲醛次硫酸氢钠、硼砂、二氧化硫、硫酸铝钾、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此外,广西人爱吃的烧烤、甜品等也在监测范围内。   另外,今年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第一次在中央财政补助经费以外,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面对卫生等相关监管部门给予了经费投入,卫生部门获得了1400多万元的风险监测经费。   科学烹饪避免吃出问题   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疾控中心食品所负责人介绍,疾控人员曾入户调查了5个市县4000多人的吃喝卫生状况,发现约有5%的人反映,在调查日之前的1个月内均有过腹泻现象。   该负责人分析说,引起腹泻的原因有很多,比如食物加工、保存的方式方法不当,剩菜加热不透 不小心吃到腐败变质或不熟悉的野蘑菇、野菜等食物 吃了冷冻存放过久的食物,烹饪的时候由于加热不均匀,个人体质过敏 或者是其他食品质量问题等。   时下,正是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易发季节。随着气温升高,也进入了细菌性肠道传染病的高发季节,所谓病从口入,入口关很重要。疾控专家提醒市民,除了注意个人和环境卫生,还得讲究“吃”,如:要注意科学烹饪、不喝生水 吃剩的菜放在冰箱里过夜,食用时应重新回锅加热 对碗筷等餐具应经常煮沸消毒等。
  • 2010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确定
    3月17日,实施2010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工作会议在京召开。卫生部副部长陈啸宏在会上强调,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是《食品安全法》确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2010年是我国第一次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多部门、全过程、经科学设计的风险监测工作。要通过有效实施风险监测,真正建立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基础的食品安全科学监管机制。   据了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通过系统和持续地收集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及时通报的活动。2010年的食品安全监测任务既有对食品产品的常规监测,也包括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和特定危害因素的专项监测。监测的环节涵盖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餐饮消费各个环节,范围覆盖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其中,化学污染物和有害因素安排了29类食品、132个监测项目 食源性疾病致病菌监测安排了对13种食品中的8个主要食源性致病菌的监测 食源性疾病监测安排了对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312个县有关医疗机构发现的异常病例和异常健康事件的主动监测。   与以往相比,此次监测计划在选择优先食品和危害因素方面的目的性更强,样本量显著增加,对采样的代表性、实施工作的技术性和数据报送的时效性都作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陈啸宏要求,2010年,各级卫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起覆盖全国各省、市、县并逐步延伸到农村的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提高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鉴定排查、风险监测、风险预警、风险评估和技术仲裁的能力。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进一步完善食源性疾病信息报告和主动监测系统,建立食源性疾病监测、调查、报告、数据分析机制,将食源性疾病信息报告纳入卫生部现有的传染病报告网络,在全国部分医疗机构设立临床监测点,收集可疑食源性疾病信息报告,公布食品安全监测状况和重点控制污染物“黑名单”,完善食品安全隐患的预警机制。
  •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吉林中心挂牌
    实验室工作人员正在做脱水实验   14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吉林中心挂牌成立,自此,我省将构建起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体系,实现从食品的养殖业,到食品的销售流通,直至到食品的餐饮服务的各个环节安全风险全程监控。   植物食品是否存在农药残留?动物食品在养殖过程中是否添加了违禁药品?食品中食品添加剂是否超标?这些问题,该中心都能检测。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吉林中心设在吉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在营养与食品安全评估所、理化检验所、微生物检验所、卫生毒理与功能检验所等所室基础上组建而成的。它以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龙头、以各市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骨干、以县(市、区)60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辅助和70家医疗机构为哨点医院的全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   今后,一方面,该中心会及时准确向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省政府食药安办及省级卫生计生委上报风险监测结果以及相关风险隐患的专项风险分析及评估报告,另一方面,该中心还可独立开展食品安全危害因素监测检验,如食品污染物、食品微生物、食品毒理与功能学、居民食物摄入量和总膳食研究等。   昨日,记者参观了该中心的理化实验室。吉林省疾控中心理化检验所副所长刘思洁说,这里共有监测设备132台(套),价值2000余万元。"比如这台超高效液相色谱质谱仪,就能检测兽药残留、瘦肉精、真菌毒素等等。"刘思洁说,超市里的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只是初筛,能发现问题食品,但具体危害物质超标多少等表现得并不精确。而在这里,这台超高效液相色谱质谱仪不但可以发现问题,还能精确检测出超标多少,而且一次可能监测384份样品。当然,它耗时也会更长,快检室只需2~10分钟,但在这里需要1天左右。
  •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湖北中心成立
    昨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湖北中心在省疾控中心落户,成为全国首批6家&ldquo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参比实验室&rdquo 之一。中心将研究分析食品安全风险的趋势和规律,实现&ldquo 从农田到餐桌&rdquo 的全程监测。   据介绍,我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启动于2000年,目前建立75个监测点,覆盖全省17个地市州,监测样品覆盖整个食品链。2013年,我省从157种食物品种中监测到12种微生物监测指标,获得32736条监测数据,检出各种致病菌806株。   新成立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湖北中心,将对餐饮食品、肉与肉制品、动物性水产品、婴幼儿食品、焙烤食品、蛋制品、调味酱、即食非发酵性豆制品、冷冻饮品、膨化食品、乳粉、生食果蔬菜、速冻面米制品等13大类食品进行风险评估和安全标准制定。   中心承担参比项目为二恶英。实验室将围绕二恶英的来源、排放途径、污染方式、传输和迁移过程等,分析其在食品和人体中的分布和蓄积,找出污染源。
  • 我国第一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验室建成
    11月12日讯 “继苏丹红、三聚氰胺事件后,是否还会有不法人员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我们如何防范?”山东省质监局科技处处长田亮光告诉记者,由山东省质监局建设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验室今天正式启用,它将有效避免类似苏丹红、三聚氰胺等事件的发生。这是我国第一家仿照发达国家建设的保障食品安全的实验室。   三聚氰胺事件发生后,山东省质监局迅速投入力量研究杜绝类似事件发生的食品安全防范机制,经过大量的调研和论证,决定建设以预警预防为主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验室。   山东省质监局局长丛大鸣介绍,过去,质监部门对各类产品的监督检验都是按照国家或地方标准进行检测,只检测标准规定的常规项目,而不能对标准规定之外的物质进行检测,难以发现产品尤其是食品内是否添加了有毒有害的添加剂。为此,山东省质监局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启动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验室建设。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针对某种食品的食用安全性展开的评价、预警和监测,主要评价食品生产、加工、 保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所涉及的,可能对健康造成危害的化学、生物和物理因素的安全性。它将对包括食品添加剂(含营养强化剂)、食品新资源及成分、新资源食品、辐照食品、食品容器与包装材料、食品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食品工业用微生物等为对象进行针对性监测,并通过化学剖析、生物学检测、毒理学评价等手段对食品类产品进行安全评估,为其是否能够安全食用、政府审批和上市或制定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提供科学依据。   据悉,山东省质监局在其下属的国家加工食品质检中心(山东)的基础上,投资1000多万元组建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验室,建立了从食品种植、转基因、食品加工、食品检测、食品安全评估,到食品包装材料检测与评估的完整检测链条。同时,以国家葡萄酒及白酒露酒质检中心、国家啤酒及饮料质检中心、国家蔬菜质检中心、山东省茶叶质检中心等为技术依托,建立了覆盖各类食品的风险分析技术支撑平台。   依托这些平台,质监部门将依靠在各个领域设立的食品安全情报机构,有针对性地对某种食品内所含的所有物质进行全覆盖检测,并对这些物质是否有毒有害进行风险评估,一旦发现食品中所含物质可能对人类构成危害,将通过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安全预警,避免危害食品的流通。
  •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湖南中心成立
    为全面推进湖南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建设,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湖南中心前日在长成立。   该中心现有110多名涉及理化、微生物、食品毒理、食品功能等多学科食品安全检验人员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人才队伍,监测点覆盖到全省14个市州,重点区县监测点21个,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工作哨点即将增加到60所医院。   监测中心将主动研究分析食品安全风险的趋势和规律,从食品生产的田间地头,到销售流通的各个环节,直至食品端上市民餐桌,都将受到该中心的全程监测。
  • 2010重金属污染监测、风险评价及修复技术高级研讨会
    2010年国家已将解决危害群众健康的重金属污染问题被列为污染防治工作的头等大事,为了更加系统的总结国内外已有的重金属治理经验,交流重金属防治的最新研究成果及应用情况,加强重金属污染监测与治理修复,促进生态环境健康发展,保护食品安全,探讨重金属防治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由中华环保联合会能源环境专业委员会主办,香港环境保护协会协办,定于2010年7月16日-18日在深圳市举办“2010重金属污染监测、风险评价及修复技术高级研讨会”。届时将邀请有关领导和权威专家现场作专题报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形式:大会报告、专题演讲、学术交流、现场答疑、产品展示   二、会议征文及研讨交流核心内容:   (一):区域和行业政策、调控对策   1、国内、国际的重金属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政策分析建议   2、不同区域和行业的重金属管理及相关规定   3、重点防控区域划分技术及其对策 重点行业产业准入淘汰政策制度等。   (二):污染源综合防治技术与重金属污染监测技术   1、土壤、水体、大气、固体废物中重金属污染监测与防控技术   2、农产品及食品中重金属检测技术研究 农业面源污染控制技术   3、重金属污染对农产品破环效应,作用机理,农业生态控制技术   4、遥感、GIS技术在重金属污染区域监测中应用   5、重金属高排放行业的污染控制标准及清洁生产技术   6、区域污染源监管长效机制建设 重金属污染风险评价及管理措施   (三):重金属污染现状、传输规律、健康影响、风险评价及修复技术   1、企业生产中重金属处理技术、污染分布及污染现状分析   2、重金属污染物迁移转化、传输规律研究   3、重金属污染风险评价与治理技术   4、重金属污染物对人体健康的损害机理研究及健康风险评估方法   5、重金属污染环境修复技术研究 重金属污染植物修复技术   6、重金属污染土壤、场地修复战略与对策研究   (四):重金属污染监测、检测仪器设备推广与应用   三、会议时间、地点:   时间:2010年7月16日-18日(16日全天报到)   地点:深圳市(地点确定直接通知报名者)   四、会务费用:   会务费:提前汇款1680元/人,现场交纳1880元/人(含两天餐费、会议费、资料费等)。住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五、论文征集:   1、本次研讨会将面向全国征集与主题相关的学术报告、论文、调研成果,将择优选用并安排会议发言。   2、本次会议会前将印刷会刊(论文集)作为会议资料,请拟提交论文的人员尽快将论文题目和摘要提交,并在2010年7月6日前提交电子版论文全文至huanjing409@126.com信箱。   3、要求论文字数不超过6000字,文件格式为word文档。具体内容包括:论文题目、作者姓名、工作单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论文摘要、关键词、正文、主要参考文献。   六、联系方式:   电 话:010-51620812 传 真:010-51620812   联 系 人: 孔艳芬 电子邮箱:huanjing409@126.com   中华环保联合会能源环境专业委员会
  • 南充食安办召开食品风险监测联席会
    日前,记者从南充市食安办了解到,为掌握和分析南充市食品重点品种的安全状况,了解其有害因素、分布情况,可能来源及未来趋势,6月12日上午,南充市食安办组织召开了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联席会。   据了解,会上食药局、防疫站、农业局等成员单位分别介绍了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上的职能职责、设施设备、人力资源、产品检测能力、抽检任务、经费预算和今年食品安全抽检任务完成情况,以及南充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品种及指标进行了交流研讨。
  • 杭州已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的监测网络
    近日记者从杭州市疾控中心获悉,疾控中心已在杭州范围内初步建立起“食品安全风险的监测网络”,对食品安全进行定期抽样检测,持续、系统地收集社会人群发病情况、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等食源性疾病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以确保及时发现有效处置食品安全问题,并为有关部门调整食品安全策略、发出预警提供科学依据。   据杭州市疾控中心主任赵国秋介绍,为了有效防控该市的食品安全问题,该中心最近在省内率先成立营养与食品安全所,把食品安全防控作为其主要职责,并专门负责这一网络的定期监测并及时通报。同时,按照浙江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统一要求,组织制定了本行政区域的食品污染物监测计划及杭州市食源性疾病社区人群主动监测方案,定期做好食品样品采集、检测和社区人群调查。目前,这一监测网络初步建成,已开始实时监测我市的食品安全问题。   赵国秋指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与监测各种危害市民健康与生命安全的传染病监测网络一样重要。它们是广大市民生命与健康的两张保护网。   杭州疾控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副所长朱晓霞告诉记者,该中心针对市民需求量最大的生鲜和冷藏的鸡肉、猪肉、牛肉、羊肉,生食的蔬菜,凉拌菜和熟肉制品等,定期对主城区范围内的农贸市场、饭店、超市进行食品抽样,检测包括沙门氏菌在内的8种主要食源性及主要理化污染物。   据悉,今年上半年,该中心已经对70余份各类食品检样进行了主要食源性致病菌及农药、兽药、重金属等各类理化污染物的监测,根据监测结果进行汇总分析,提出食品安全警示。另外,针对中国近期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进行特定食品专项检测,如今年8月份,配合全国乳制品集中清查专项行动,进行了杭州市乳品的三聚氰胺专项检测并向卫生行政部门上报数据。   “从今年7月开始,该中心营养所对杭州市西湖区、淳安县二个监测试点社区人群开展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有多少市民吃坏了肚子,疾控专业人员掌握得一清二楚。专业人员在这二个监测点中,每月随机抽样200户家庭进行入户调查,记录有多少人在过去的一个月中因为吃了不洁食品而得病,并将相关信息录入数据库。”朱晓霞表示,杭州市江干区还设立定点监测医院,对去监测点肠道门诊就诊的腹泻病人,都要进行病原体检测,查找致病的细菌或寄生虫。   与传染病的流行病调查一样,医院发现吃了特定食品后出现的异常病例后,要及时上报,这是监测网络中最新的一个环节,全省已确立杭州、嘉兴、湖州作为试点城市。目前,杭州正在前期筹备中,计划今年年底推出。杭州有六家医院已经确定列入这一监测网络,分别为邵逸夫医院、省儿童医院、浙医二院、市一医院、市六医院和余杭区第一人民医院。   朱晓霞介绍,以后,凡上述六家医院中发现与食源性相关异常病例和,疾病的临床表现和流行病学特征用现在的专业知识和临床经验难以解释的病例;临床少见且原因不明的病例情况时,监测点医院将通过全国统一的“食源性疾病”网络报告系统逐级报告,视情况的严重程度,各相关疾控部门会组织专家来现场核查,及早发现致病原因,并采取相应防控措施。   据悉,杭州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将根据试点情况逐步完善,最后完全覆盖杭州各区、县,并延伸到农村。
  • 苏州计量院对20批次家用甲醛检测仪进行市级风险监测
    风险监测是为了及时发现和掌握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通过产品检验检测、数据分析、资料收集等方式,系统和持续的收集影响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有害因素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并进行综合分析和通报的活动。监测项目可以是标准以内的质量安全指示,可以是有探索性的项目。2019年9月到11月,苏州计量院对电商平台的20批次家用甲醛气体检测仪进行市级风险监测,部分产品的测量误差较高。消费者如果对室内空气质量有疑问,尽量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甲醛气体检测仪用高灵敏度电化学传感器原理,结合单片机技术和网络通讯技术对检测场所采集空气样品,空气中的甲醛被酚试剂溶液吸收,反应生成嗪,嗪在酸性溶液中被显色剂高铁离子氧化形成蓝绿色化合物。根据颜色深浅,在现场直接比色测定。实现了现场对室内空气中甲醛快速实现半定量、特点结构简洁、体积小、便于携带使用和直观的。可广泛适合于居室、室内、居住区、公共场所、生活场所和厂矿车间空气中甲醛的现场定量定性检测。常见的甲醛气体测试仪:1、利用探头进行测试,优点数据直读,携带方便,缺点是受温度湿度的影响较大,需要用标准气体校正,日常维护费用低,探头一般1年更换,且价格需几千元。2、利用分光光度法进行分析读数,采用成品药片,仪器体积小巧,采样15到30分钟后直接读数,精度可到0.005PPM,维护的费用就是药片价格约17元/片,而机器根本不用维护。小天鹅的相对操作起来比较复杂,采样15分钟后需要的步骤繁琐,精度可做到0.01,这类仪器的特点也比较突出精度高准确,干扰气体影响小,温度湿度都有补偿。3、手持甲醛检测仪可以连续可测甲醛的手持仪表。适用于环境监测、工业生产、化工等有甲醛的场所。4、便携式甲醛检测仪能在被测现场调零,无须借助室外空气。应用于公共场所室内甲醛气体检测、民用建筑室内甲醛气体检测、建筑材料中甲醛含量检测。
  • 检验检测机构做风险评估,这些潜在风险一定要考虑
    超能力范围检验按照《计量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对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检验检测机构必须经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和/或CATL认可,而资质认定和/或CATL认可是限定检验检测机构能力范围的,检验检测机构只能在能力范围限定的产品(参数)范围内出具带相应标识的检验报告,检验使用的标准不在能力范围者,我们称之为超范围检验。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执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办法》以及其他规定中也都明确规定检验检测机构不得超能力范围开展检测工作,但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个别检验机构超能力范围检测情况时有发生。超范围检验主要有三种形式:1故意超能力范围检验检验检测机构或检验检测机构中个别人员为满足客户要求,为检验检测机构争取经济利益,对不在能力范围内的产品开展检验工作,出具带标识的检验报告;或检验检测机构人员以为采用标准中的个别标准在能力范围内,误将产品进行检验并出具带标识的检验报告。近年来,质检总局、认监委、省市质监局对超能力范围检测的处罚都非常严厉,甚至停止个别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测活动。因此,检验检测机构应将超能力范围检测的后果向每一位员工宣传,不能为经济利益或所谓的为企业着想而故意超能力范围检测;同时检验检测机构还应认真梳理检验检测机构的能力范围,对确实有设备、具备检验能力而不在能力范围内的标准,应尽快进行扩项,提高为企业服务的能力。2标准变更后未及时进行能力确认 近年来,不管是产品标准还是方法标准,标准的变更非常频繁。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规定,检验检测机构使用的文件必须是现行有效的,因此,检验检测机构不能使用作废标准开展检测工作。检验检测机构采用新标准开展工作,则必须及时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和/或CATL认可的发证机构进行标准变更。目前,有的检验检测机构怕麻烦,往往等到复评审或监督评审时才进行标准变更。在新标准开始实施到通过检验检测机构复评审或监督评审之间如果按新标准开展检验工作,则是超范围检验。还有一种隐性超能力范围的情形。检验检测机构通过的检验能力范围时,实际隐含的意思是包括产品标准中引用标准也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评审。当其引用标准出现标准变更尤其是检验方法、环境设施有实际变化的情况下,其产品检验的实际检验能力有可能出现变化。这种变化,可能会导致检验检测机构不能按现行有效标准正常开展检验工作。我们把这种变化称之为“隐性的”超范围检验。由于标准变更后需要重新进行能力确认,个别检验检测机构怕麻烦,往往会等到监督评审或复评审时才进行确认,从而导致超能力范围检验。因此,检验检测机构应关注和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在能力未确认前,不得使用新标准开展检验。对于产品标准中引用标准的变更,检验检测机构更应关注,以免采用作废标准开展检验而造成检验结果的误判和可能带来的检验风险。3乱用CATL、CMA、CAL标识 很多检验检测机构通过了CATL认可,也通过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而这两个认可不在同一时间进行认可,当申请扩项或标准变更时,往往是一个通过了,而另一个还要过段时间才认可。有部分检验检测机构尤其是部分中小检验检测机构,取得能力范围以CMA和CAL为主,CATL的能力范围很小,而检验报告的封面一般是将几个标识均直接印在封面上,这使得检验检测机构误用标识。因此,检验检测机构应按通过的能力范围分别印制检验封面,按规定使用。设备及环境设施不能满足标准要求设备及环境设施是检验检测机构开展检验的必备工具,设备及环境设施是否满足标准,将直接影响数据的准确性,对检验结果和判定有重大影响。设备及环境设施不能满足要求的原因主要有:1量值溯源未按规定 仪器设备的量值溯源是保证其测量准确性的主要手段之一,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要求,仪器设备使用前应经过检定或校准,必要时,在二次检定或校准之间应进行期间核查,以保证数据的准确性。但部分检验检测机构未按规定将仪器送计量部门进行检定或校准,造成仪器失准,还有个别检定/校准检验检测机构不经检定/校准就出具证书。检验检测机构内经常会有仪器设备是没有检定规程或校准方法,计量部门往往图省事,仅对仪器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或校准,而其总体设备是否合格则不做综合判定,使得设备显示的数据是否准确不得而知。如果此时不采用能力验证或检验检测机构比对的方法对仪器进行验证,则会带来很大的风险。2设备精度下降 有的检验机构,尤其是中小型检验机构,由于资金的不足,使得设备长期服役,得不到及时更新。由于设备使用年限过长,或使用环境恶劣,设备的精度下降,检验数据的可信度下降。因此,检验检测机构应及时更新设备,当设备一时不能更新,应增加校准的频次、做期间核查、采用检验检测机构间比对或设备间比对等方式验证设备的可靠性,以保证检测数据准确可靠。3环境设施不符合标准要求 很多试验对环境设施的要求是很高的,对检验结果的影响很大,但部分检验机构对环境设施不是很重视,不能很好地满足检验的要求。如:水泥检验的水养护,水的温度规定为(20±1)℃,超出标准规定的温度范围,尤其是超出温度较多时,对检验结果影响就会很大。而我们在评审中发现,部分水泥检验检测机构中,水养护都是在水池中进行,水温低了加热水,水温高了加冷水,这样的温控方式无法保证水温控制精度,其养护后的检测数据也是不准确的。因此,对环境设施要求高的试验,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检测的环境设施符合标准要求。检测过程质量缺乏有效控制1检验和计算粗心大意 检验是一个需要专注的过程,稍有疏忽,就容易出现差错。而随着手机的普及,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在检验或检验后的数据计算过程中接听手机的现象非常普遍,如此以及其他的粗心造成检验失误的案例也时有发生。检验和计算过程中粗心大意造成的检验失误虽不常见,但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将直接导致检验结果出现差错。 在检验过程中,由于测量不确定度的存在,可能会导致检验项目在临界值的判断时有偏差。例如:涂层厚度,对于普通装饰用铝塑板,由于涂层厚度相对较小,测量时“0”点的精确校准对于处在标准规定的临界状态的产品而言显得尤为重要。如果用普通标准基板进行调0,则可能出现(1~2)um的偏差,这将可能导致产品由“合格”滑向“不合格”边缘。对于普通装饰用铝塑板,可以将产品除去
  • 中国今年底建成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
    卫生部副部长尹力在6日举行的第二届(2010)中国食品安全高层论坛上说,卫生部将加快食品安全标准清理修订工作,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争取在今年年底建立起覆盖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和各省、市、县并逐步延伸到农村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   据尹力介绍,食品安全法实施一年来,卫生部积极依法履职,积极做好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抓紧制定和完善了食品安全法配套法规,清理废除了23件原有的部门规章,成立了第一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并会同有关部门完成了乳品安全标准清理整合工作。   此外,卫生部还开展了食品中农兽药残留、有毒有害物、致病微生物、真菌毒素的限量标准,以及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等基础标准整合工作 成立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开展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为加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卫生部还组织开展了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专项整治活动,查处了一大批食品重大违法案件。   商务部副部长姜增伟在论坛上说,商务部今年将开展食品安全和诚信体系建设试点,用3年左右时间率先在全国36个大城市以及部分有条件的城市建成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的肉类、蔬菜流通机制体系,形成可倒追机制,提高肉菜的质量安全和管理水平。   姜增伟表示,商务部还将加强生猪屠宰、酒类流通和餐饮业等重点行业的管理,严格屠宰企业的准入制度,鼓励引导生猪屠宰场全面实行规模化和标准化生产,提高肉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 实现酒类流通全过程管理,全面提升酒类流通行业管理水平 督促餐饮企业建立监管制度。   他还透露,商务部将通过构建安全管理制度,指导各类食品市场建立食品经营者协议准入和管理制度,明确市场开办者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最终达到绿色市场可追溯的系统建设。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张勇表示,食品行业诚信自律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基础,提高中国食品安全水平,归根到底要通过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提高质量安全控制水平 生产安全的食品,主体责任在企业。
  • 监测前沿交流 | 高风险的微污染物——多重人为胁迫增加了大型城市淡水生态系统的风险
    第一作者:陈苗通讯作者:金小伟、徐建通讯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图片摘要成果简介近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金小伟教授级高工团队与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徐建研究员团队合作在环境领域著名学术期刊Journal of Hazardous Materials上发表了题为“Micropollutants but high risks: Human multiple stressors increase risks of freshwater ecosystems at the megacity-scale”的研究论文。该文研究了大型城市(北京市)淡水生态系统中包含农药、PPCPs、非法药物和工业化学品在内的133种微污染物对不同营养级水生生物的生态风险,考查了不同空间尺度土地利用对生态风险的影响,并利用结构方程模型(SEM)分析了多重胁迫对微污染物生态风险的效应,定量了人类活动和气候条件对微污染物风险效应的相对权重。该结果说明淡水生态系统中微污染物的生态风险不可忽略,气候、土地利用、水文条件等因素均会影响微污染物的生态风险,在进行水域管理时必须综合考虑多重胁迫因素。引言人类世以来,淡水生态系统越来越多的受到人类活动的直接或间接影响。气候变化、水文调节、土地利用和化学污染物是威胁河流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主要因素。同时,随着土地利用和城市化的加剧,许多淡水生态系统正面临着生物多样性丧失和功能改变。除土地利用外,水环境中的有机微污染物也因其普遍分布和潜在的生态风险而引起广泛关注,长期接触微污染物会对水生生物和人类健康构成重大风险。在流域尺度的自然环境中,多种复杂的胁迫因素相互作用,对淡水生态系统造成破坏,很难确定其主要驱动因素。已知有机污染物与城市、耕地等人类土地利用有关,然而,以前的研究侧重于定性探索,缺乏对土地利用与多种微污染物暴露模式或生态风险之间的定量研究。以往对流域微污染物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环境暴露、毒性和潜在生态风险。部分研究侧重于单一类别微污染物或某类污染物与土地利用之间的定性关系,而忽略了土地利用的多尺度影响。先前的研究没有确定土地利用和气候条件对多类型微污染物风险效应的相对权重。本研究主要关注大型城市淡水系统中微污染物的分布模式、生态风险及其受气候和人类活动的影响效应,特别是土地利用的多尺度效应及多重胁迫的影响,以期为流域尺度水域治理和管控提供有效的保护策略。图文导读微污染物的分布特征图1 北京市地表水中13类微污染物的浓度(a,*:P枯水期;c,e.平水期),不同字母表示显著差异(P有机磷酸酯(OPEs)抗病毒药(ANVIs),枯水期平均浓度分别为483、225和150 ngL−1。不同行政区域和河流中微污染物的分布和相对组成不同。南部区域的浓度明显高于北部区域,这与人类活动和污水处理厂分布显著相关。微污染物的生态风险图2 不同类别微污染物对不同营养级水生生物造成风险的比例(a.枯水期,b.平水期)。根据平均浓度(c)和最大浓度(d)确定的优控污染物(TUs1)在平水期,96.7%、100%和100%区域的藻类、无脊椎动物和鱼类受微污染物的慢性影响,这一比例高于枯水期(分别为41.7%、98.3%和100%)。在平水期,8.3%、33.3%和1.7%区域的藻类、无脊椎动物和鱼类处于高风险,而枯水期的比例分别为11.7%、3.3%和0%。有机磷农药(OPPs,杀虫剂)、三嗪类农药(TPs,除草剂)和OPEs占鱼类、藻类和无脊椎动物风险的最大比例,在枯水期分别占47.9%、46.6%和 56.5%。与平水期相比,不同的是拟除虫菊酯对鱼类风险的占比最大(图2a-2b)。这些结果表明,微污染物是威胁水生生物和生态系统的重要因素。根据微污染物的平均浓度,对其生态风险进行排序(图2c-2d)。18种微污染物被确定为优控污染物,其中高风险和中风险分别有7种和11种。TU分别为445.9、300和182.4的λ-氯氟氰菊酯、六嗪酮和磷酸三(2-乙基己基)酯(TEHP)的风险最大,验证了农药和OPEs的潜在风险。此外,敌敌畏、吡虫啉、毒死蜱和三(1-氯-2-丙基)磷酸酯(TCPP)表现出较高的环境风险。该优控清单有助于管理和控制北京市甚至其他类似大型城市地表水中的微污染物。不同空间尺度土地利用对生态风险的影响图3 枯水期(a、b和c)和平水期(d、e和f)河岸带不同尺度(0.1~15km)内耕地、不透水表面和植被地与藻类、无脊椎动物和鱼类生态风险的关系研究了不同空间尺度土地利用对不同营养级水生生物慢性风险的影响(图3)。当河岸带缓冲区分别超过5 km和2 km时,耕地对无脊椎动物和藻类的慢性风险有显著影响(p)(图3b和3c),平水期影响最大的是缓冲区范围分别为1 km、2 km和5 km(图3e)。对于植被地,所有尺度缓冲区的土地利用(宽度为0.1 km的缓冲区除外)对慢性风险表现出显著的负效应(p和3f)。河岸带缓冲区中大于2 km的土地利用类型对三类水生生物的慢性风险有显著影响,表明太宽泛的河岸带缓冲区范围并不能解释当地的污染状况。在规划土地利用策略时,必须考虑最佳河岸带缓冲区,这有利于以较低成本获得理想的生态效益。图4 结构方程模型显示的气候条件和人类土地利用对藻类、无脊椎动物和鱼类慢性风险的直接和间接效应(a)及相应的直接效应、间接效应和总效应系数(b)利用SEM确定了人类土地利用和气候条件对三种不同营养级水生生物生态风险的直接和间接效应(图4,χ2=14.784,df=17,CFI=1,RMSEA=0.000)。人类土地利用对水质参数(WQPs)和新污染物浓度有显著的正效应,尤其是对NH3-N(标准化路径系数β = 0.40, Pβ = 0.87, Pβ=0.91,PP种优控污染物,该清单可能有助于大型城市的微污染物管理和控制。不同空间尺度土地利用对不同营养级水生生物的慢性风险效应不同,其结果对规划土地利用管理和流域生态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多重胁迫因素,包括气候条件、污染排放,尤其是人类土地利用,影响着微污染物的生态风险。在控制流域内的微污染物时,有必要同时考虑这些多重因素。然而,气候变化是一个复杂而长期的影响,它与污染物之间的相互作用可能在短期内不明显。未来的研究可以更多地关注微污染物与长期气候变化之间的相互作用。淡水生态系统中多重压力源的相互作用仍然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在以后的研究中应该重视这些相互作用的机制研究。本项目得到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资助。
  • 加拿大对大米中的镉进行检测发现无健康风险
    来自加拿大渥太华消息,作为加拿大食品检验局(CFIA)定期开展的针对各种食品检测的一部分,近日发布的研究发现,经分析所有大米样本和米制品中金属镉含量是安全的。   CFIA共检测了280个国内和进口食品样本。包括56个稻粒样本和224个米制品。280个样本包括27个国内产品,251个进口产品和2个无法核实来源的产品。因为加拿大不种植大米,因此被列为国内产的大米产品指的是使用进口原料在加拿大制造或加工的产品。   2010-2011的研究发现,有154个样本(55%)不含有可检测到水平的镉。剩下的126个样本中,稻粒样本和米制品分别含有0.0054-0.0505ppm以及0.0026-0.2646ppm不等的可检测到水平的镉。该结果并不意外,原因是镉通常存在于自然环境,并作为工业和农业资源的副产物。大米由于其栽培在水田中特别容易吸收镉。   虽然加拿大卫生部尚未在加拿大范围内设定镉含量标准,但是调查中检测到的镉水平低于食品法典委员会建立的大米中镉的最大含量0.4ppm。调查结果已送至加拿大卫生部,确定不会对消费者造成健康风险,不需要被召回。   当检测到高浓度镉水平时,加拿大卫生部需要进行评估以决定该水平的镉,以及其预期暴露频率和对整体饮食的影响是否会对人类构成特定的健康风险。然后CFIA将决定是否采取进一步行动,包括没收和/或召回。一旦某种人类健康风险被确定,就立即发出召回通知。
  • 化妆品监管再升级!风险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严守安全底线
    9月14日,为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发布《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就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控制措施和标准、化妆品抽样检验等方面征求意见。具体来看,《征求意见稿》共包括总则、计划制定、采样和检验检测、调查处理、监测结果的应用、附则等六章。《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家风险监测计划应当统筹兼顾发现和防控化妆品安全风险,为制定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控制措施和标准、开展化妆品抽样检验、化妆品安全风险交流和预警提供科学依据。风险监测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重点监测易在化妆品中添加的、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物质等7个重点项目。附件1: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附件2:意见建议反馈表.doc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以下简称“风险监测”)工作,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风险监测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风险监测,是指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通过检验检测等手段对可能影响化妆品质量安全的风险因素进行监测、分析研判和有效处置的活动。其目的是发现和防控化妆品安全风险,为制定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控制措施和标准、开展化妆品抽样检验、化妆品安全风险交流和预警提供科学依据。第四条【职责分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风险监测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国家风险监测。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风险监测;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承担国家风险监测任务。设区的市级、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风险监测;按照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承担风险监测任务。第五条【信息系统】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立国家风险监测信息系统,加强风险监测信息化建设。第六条【信息保密】 风险监测工作中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第二章 计划制定第七条【基本原则】 国家风险监测计划应当统筹兼顾发现化妆品潜在风险和为标准制修订提供科学依据,省级及以下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风险监测计划主要聚焦发现化妆品潜在风险。第八条【监测重点】 风险监测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重点监测以下项目:(一)易在化妆品中添加的、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物质;(二)已在国外导致人体健康危害的化妆品中添加或者带入的物质;(三)化妆品中添加的、易对儿童等重点人群造成健康影响的物质;(四)监管实践、文献调研发现的可能影响化妆品安全的物质;(五)化妆品原料带入、化妆品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或者带入的风险物质;(六)制修订化妆品标准涉及的项目;(七)其他重点监测项目。根据监测项目需要,重点监测流通范围广、使用频次高、风险程度高、监管中发现问题较多的化妆品。第九条【计划内容】 风险监测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监测目的、监测内容、任务分配、工作安排等总体工作要求;(二)采样地域、环节、场所、数量、时限等采样工作要求;(三)检验检测机构、监测项目、检验检测方法、判定依据等检验检测工作要求;(四)对问题产品的调查处理要求;(五)风险评价、风险管理、结果应用等要求;(六)其他工作要求。第三章 采样和检验检测第十条【采样人员】 负责采样的人员应当熟悉采样工作相关的化妆品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具备与其从事采样活动相适应的能力。第十一条【采样要求】 采样应当在化妆品经营环节、以消费者购买方式开展,采样数量原则上应当满足检验检测工作需要。负责采样的单位和人员采样前不得提前告知化妆品经营者。采样分为现场采样和网络采样。采样信息应当包括但不限于被采样化妆品经营者名称、采样地址、产品名称、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名称和地址等信息。第十二条【采样原则】 采样单位应当根据风险监测计划要求开展采样工作,以发现化妆品潜在风险为目的的监测项目采样应当具有靶向性,重点聚焦问题多发的经营场所和风险较高的产品。为标准制修订提供科学依据的监测项目采样应当具有代表性,能够反映被监测产品类别的总体情况。第十三条【样品运输和保存】 采集的样品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防止发生样品变质、污染情况。第十四条【采样异常情况】 样品采集过程中,发现涉嫌存在以下违法情形的,采样单位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具有管辖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或者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二)超过使用期限;(三)无中文标签;(四)标签标注禁止标注的内容;(五)其他涉嫌违法的化妆品。第十五条【财务制度】 负责采样的单位应当完善财务报销制度,保障采样工作顺利开展。第十六条【承检机构要求】 承担风险监测任务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机构,开展风险监测样品检验检测工作。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遵循客观独立、科学公正的原则开展检验检测工作,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真实、准确,并对出具的化妆品检验检测报告负责。第十七条【检验检测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风险监测计划规定的监测项目和检验检测方法进行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方法包括法定方法和非法定方法,使用非法定方法进行检验检测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其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对非法定方法进行转移确认。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开展风险监测计划外监测项目的探索性研究。第十八条【报送要求】 检验检测工作中发现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技术要求等问题样品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出具检验检测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检测报告、采样信息以及样品外包装照片等材料报送委托开展检验检测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验检测工作中未发现上述问题样品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出具检验检测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检测报告报送委托开展检验检测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四章 调查处理第十九条【线索移交】 承担风险监测任务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问题样品的检验检测报告等材料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研判,认为相关化妆品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的、需要开展调查处理的,应当将风险监测提示的违法线索通报问题样品标签标示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所在地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被采样产品经营者所在地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调查处理工作。第二十条【调查处理程序】 负责调查处理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重点针对问题样品检验检测报告提示的产品安全风险开展调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就问题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和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开展自查。调查处理工作应当在90日内完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时限的,应当提前书面报告组织开展风险监测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二十一条【风险控制】 调查发现造成人体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负责调查处理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相关产品采取与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程度相适应的风险控制措施。第二十二条【立案调查】 调查发现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负责调查处理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涉及的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立案调查。负责调查处理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调查需要对相关产品依法开展抽样检验。第五章 监测结果的应用第二十三条【监测结果分析评价】 组织开展风险监测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风险监测工作的总体情况开展化妆品安全风险因素分析评价,视情形采取以下风险管理措施:(一)对于相关监测数据尚不完整、充分,是否存在潜在安全风险尚不确定的,应当持续组织开展相关监测项目的风险监测,进一步收集相关监测数据;(二)对于存在潜在安全风险,且风险监测结果提示相关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相关监测项目不再纳入常规风险监测项目,后续开展抽样检验或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关注相关化妆品安全风险;(三)对于存在潜在安全风险,但安全风险非产品自身风险、可能由于使用不当或者原料带入等原因造成的,应当加强与消费者和行业沟通,组织开展化妆品安全风险信息交流;(四)对于存在潜在安全风险,且风险监测提示相关化妆品标准尚不完善的,应当启动相关化妆品标准制修订或者提出相关化妆品标准制修订建议;(五)对于存在潜在安全风险,但相关禁用原料或者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尚无法定检验方法的,应当开展补充检验方法研制工作。第二十四条【风险交流】 化妆品安全风险信息交流包括以下方式:(一)组织化妆品生产经营者、行业协会及相关领域专家召开座谈研讨;(二)在政府网站发布监管信息、消费安全提示或举行新闻发布会等;(三)组织科普宣传活动;(四)其他化妆品安全风险信息交流活动。第二十五条【标准制修订启动程序】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每年根据风险监测的工作情况,组织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相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标准制修订工作。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专项风险监测】根据监管工作需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组织开展专项风险监测,相关工作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因突发事件开展的专项风险监测,不受本办法限制。第二十七条【标准制修订】 根据化妆品标准制修订工作需要,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可以对国家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项目提出建议,通过风险监测工作收集监测数据,为化妆品标准制修订提供科学依据。第二十八条【鼓励参与】 鼓励医疗机构、科研机构等部门参与风险监测工作。第二十九条【牙膏产品】 牙膏风险监测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化妆品风险监测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监〔2018〕4号)同时废止。
  • 食药监总局印发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范(试行)等文件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发布《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范(试行)等四个文件的通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范(试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问题样品信息报告和核查处置规定(试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承检机构管理规定(试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样品采集技术要求。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范(试行)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食药监食监三〔2013〕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各有关风险监测承检机构:   为加强和规范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赋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范(试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问题样品信息报告和核查处置规定(试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承检机构管理规定(试行)》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样品采集技术要求》,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报告。   附件:   1.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范(试行)   2.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问题样品信息报告和核查处置规定(试行)   3.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承检机构管理规定(试行)   4.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样品采集技术要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10月10日   附件1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赋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的职责,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指通过系统地、持续地对食品污染、食品中有害因素以及影响食品安全的其他因素进行样品采集、检验、结果分析,及早发现食品安全问题,为食品安全风险研判和处置提供依据的活动。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相关工作,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四条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开展本系统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指导督促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及风险监测技术机构相关工作。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在指定的机构设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承担风险监测数据汇总、分析等日常事务性工作。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要求组织完成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部署的风险监测工作任务,并负责组织对风险监测发现的问题样品进行调查核实、处置和结果报告。   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需要,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体系。   第六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经费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监测计划的制定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根据职责规定,结合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组织制定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承担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任务的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应提出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建议。   第八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应符合食品种类风险等级分类分级管理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监测产品品种、监测项目、监测区域、监测频次和样品数量等。   第九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制定应遵循高风险食品监测优先选择原则,以下情况应作为优先考虑的因素:   (一)健康危害较大、风险程度较高以及污染水平、问题检出率呈上升趋势的   (二)易对婴幼儿等特殊人群造成健康影响的   (三)流通范围广、消费量大的   (四)在国内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或社会关注度较高的   (五)已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的   (六)已在国外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并有证据表明可能在国内存在的。   第十条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应根据日常监管、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及其他风险信息,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内容进行调整,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监测和专项监测。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应规定检验方法。对没有检验方法的,要组织有关机构研究建立,并按相关要求进行方法验证后作为指定的检验方法。   第三章 监测计划的实施   第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承检机构管理规定(试行)》和风险监测工作需要确定承检机构。   第十三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承检机构制定本行政区域风险监测工作实施方案,按要求完成监测任务。   第十四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承检机构应安排专职人员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样品采集技术要求》开展采样工作。必要时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给予协助。   第十五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承检机构应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检测,监测数据应准确、可靠,并按要求通过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指定的信息系统及时报送。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承检机构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问题样品信息报告和核查处置规定(试行)》要求进行问题样品报告及核查处置工作。   第十七条 秘书处对承检机构报送的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和分析,定期提交风险监测分析报告。   第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建立食品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工作例会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风险监测承检机构和相关专家,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的综合分析研判,提出监管重点建议。   第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对风险监测中发现可能存在的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苗头性问题,要及时通报有关省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涉及农业、质检等部门的,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   第二十条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省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督促指导,并组织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承检机构的考核和人员培训。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相关工作人员应当秉公守法,廉洁公正,不得弄虚作假。承检机构不得委派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参与采样和检验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不得向被采样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采样和检验费用,监测样品由采样人员向被采样食品生产经营者购买。   第二十三条 承检机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要求,按时完成任务,并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承检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因出具检测结果不实而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处理,并收回风险监测经费。   第二十五条 未经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和对外发布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和相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所称问题样品,指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中,承检机构经检测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   第二十七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参照本规范组织开展省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第二十八条 鼓励有条件、有能力的承检机构对食品潜在风险因素开展研究,为及早发现食品安全问题提供技术支撑。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问题样品信息报告和核查处置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监管工作的有效衔接,规范问题样品的信息报告和核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化解风险,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指导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问题样品信息报告和核查处置工作。   承担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任务的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问题样品的信息报告工作。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涉及本行政区域问题样品的调查、核实和处理工作。   第三条 问题样品信息报告应做到准确及时,核查处置工作应依法高效。   第二章 信息报告   第四条 承检机构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中发现问题样品并经复核确认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要求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报告信息应当包括问题样品的详细信息、检验结果及发现的问题等内容。   第五条 承检机构检出非食用物质或其他可能存在较高风险的样品,应在确认后24小时内报告问题样品采集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同时报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并抄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问题样品为加工食品的,还应报告生产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秘书处每月编制高风险问题样品分析报告。   第六条 承检机构检出除第五条之外的问题样品,应及时报告采集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同时抄报秘书处。问题样品为加工食品的,还应报告生产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秘书处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初步分析研判,并报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第三章 核查处置   第七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收到有关问题样品的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开展调查、核实和处理工作。对问题样品含有非食用物质或其他可能存在较高风险的,核查处置工作应当在24小时之内启动。   问题样品为加工食品的,核查处置工作由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样品采集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共同完成。   第八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问题样品的风险情况,可以直接开展或者指定问题样品所在地的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核查处置工作。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核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检查,认为情况未核查清楚、处理不到位的,应当提出意见,要求继续核查处置。   第九条 经调查核实,对由于原料把关、生产工艺失控、设备设施失准等系统性原因造成问题的,负责核查处置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监督问题样品生产经营者进行整改。   对确认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食品,负责核查处置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法监督企业查清产品生产数量、销售数量、销售去向等,实施召回,并予以销毁 企业未召回的,可以依法责令其召回。对于进入流通消费环节的,应通报相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下架销毁处理。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违法行为的,负责核查处置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第十条 核查处置过程中,对情况严重的或者可能会造成较大影响的食品安全问题,负责核查处置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同时报告当地政府。报告可分阶段进行,应以书面形式报告,紧急情况下,可先电话报告,再补充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非食用物质或其他可能存在较高风险问题样品的核查处置结果及时书面报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并定期对核查处置的问题样品品种、发生原因、生产经营者所在区域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发现可能存在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苗头性问题的,研究开展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专项整治。   第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应当对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核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检查,认为情况未核查清楚、处理不到位的,应当提出意见,要求继续核查处置。   第十三条 各有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整理问题样品核查处置的有关资料、报告,予以存档。未经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泄露和对外发布相关数据和信息。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自行开展风险监测发现的或外省市通报的问题样品,参照本规定开展调查核实。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3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承检机构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承担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任务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承检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有完善的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具备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按照规范进行检验的能力,原则上应当按照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非常规的风险监测项目除外)   (二)具有符合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任务所需的人员、仪器设备、实验室环境设施、安全有效的信息管理体系   (三)具备与承担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任务相关的产品品种、检验项目、样品数量相适应的采样、检验能力   (四)检验活动中无重大差错,能够保证检验结果质量,参加与检验任务相关的能力验证并取得满意结果。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开展对承检机构的监督管理、考核检查等工作。   第四条 承检机构应当明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分管领导,承担任务的部门、岗位职责,并具有相应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及经费使用等制度。   第五条 承检机构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要求完成样品采集、检验、留存、信息报告等任务。   第六条 承检机构发现检验方法可能存在问题的,应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报告有关情况,可提出完善检验方法的建议。   第七条 承检机构应当准确、按时通过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指定的信息系统报送风险监测检验结果。   第八条 承检机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问题样品信息报告和核查处置规定(试行)》有关要求按时报送问题样品报告。   第九条 承检机构应当认真开展监测数据分析研判工作,并形成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分析报告,报秘书处。   第十条 承检机构不得瞒报、谎报、漏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结果等信息。   第十一条 承检机构应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擅自使用或对外发布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承检机构进行考核检查,内容可包括:   (一)针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产品与相关项目,核查承检机构实验室环境、仪器设备、样品存放等检验相关硬件条件,以及管理体系、检验能力的符合性情况   (二)抽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问题样品报告、数据报送及结果分析报告等材料   (三)抽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原始记录、实验室内部质量控制、能力验证和实验室间比对结果等材料   (四)盲样测试和留样复测,通过提供盲样或抽取承检机构风险监测样品留样,进行检验,考核承检机构检验结果的可靠性   (五)检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相关经费使用情况   (六)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承检机构出现以下情况,立即终止承担风险监测工作任务:   (一)擅自对外发布或泄露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和分析评价结果等信息,或利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相关数据进行有偿活动的   (二)检验工作出现差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四条 承检机构出现以下情况,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暂停或终止承担风险监测工作任务:   (一)不能持续满足第二条规定的相关条件的   (二)样品采集、检验等工作不符合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要求的   (三)检验工作出现差错的   (四)风险监测检验原始记录不完整的   (五)不按要求报送问题样品报告、监测数据和风险监测结果分析报告的   (六)瞒报、谎报、漏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结果等信息的   (七)盲样考核、留样复测结果不符合要求的   (八)违反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经费管理相关规定的   (九)其他违反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有关要求的。   第十五条 考核检查中发现承检机构在承担风险监测任务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通报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对承检机构的考核检查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任务的依据。   第十七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自行组织开展的风险监测工作,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承检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样品采集技术要求   一、总体要求   承担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任务的检验机构(以下称承检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样品采集工作,样品采集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协助完成采集工作。   (一)承检机构应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及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制定样品采集工作方案,明确采样地域、采样环节及地点、样品选取等具体事项,并严格按照工作方案开展样品采集工作。   (二)对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及实施方案中明确规定样品采集时间范围的,应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完成样品采集 对于没有明确规定样品采集时间范围的,应根据食品的生产、加工及流通情况和季节性特征进行样品采集。   (三)承检机构应指定一名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全面负责样品采集工作,样品采集工作由2名及以上具有专业技术工作经验的人员同时完成 对特殊样品采集环节,应由食品安全监督执法人员与承检机构样品采集人员共同完成 所有样品采集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熟悉和掌握样品采集方法和相关技术要求。   (四)样品采集工作开始前应做好准备工作,包括样品采集文书、工具与容器、装备等 样品采集过程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并应做好记录,尤其是做好样品采集信息的登记,做到信息完整、准确和清晰,具备溯源性。   (五)样品采集后,应根据被采集样品的特质进行包装和签封,并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储运,以保证符合后续检验要求。   二、样品采集一般程序   样品采集一般包括采集前准备、现场采集、样品送检、无法满足检验要求样品的处理和采集工作结束五个步骤,其中:   采集前准备包括了解样品的特性和样品采集要求、联系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配合、确定具体行程安排、准备样品采集文书及相关资料,以及备齐样品采集工具、容器与装备等工作内容   现场采集包括协调取得被采样单位配合、样品采集、样品签封、填写样品采集文书与文书确认,以及交付购样款、索取支付凭证等环节   样品送检包括样品储运和样品送达承检机构两个环节   采集工作结束包括样品采集器具清洁归位、交回剩余文书、汇总样品采集信息和办理财务手续等工作内容。   三、操作要求   (一)采集前准备   1.了解样品的特性和样品采集要求。样品采集人员应全面掌握样品采集工作方案,并与实验室沟通,在执行样品采集任务前应详细了解被采集样品的特性和样品采集要求。   2.联系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配合。各承检机构在样品采集过程中如需协助,可联系当地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配合。   3.确定具体行程安排。样品采集人员应熟悉采样区域内的食品生产、流通企业和餐饮服务机构及其经营业务情况,出行前应确定具体样品采集目标,并设计合理路径与时间安排,提高样品采集工作效率。   4.准备样品采集文书及相关资料。相关文书包括样品采集记录、样品信息单和封签等。样品采集人员应准备足够数量的上述文书,需加盖印章的(如封签等)加盖印章。   5.样品采集工具与装备准备。根据被采集样品的特点准备相应的样品采集器具,器具的数量应根据需采集的样品数量确定。所有用于样品采集的工具(如样品采集器、容器、包装纸等)都应清洁、干燥、无异味,并不应存在将任何杂质带入样品中的隐患。对检测项目有特殊要求的,应做好样品采集工具、容器的预处理,如:检测微量和超微量元素时,应事先对容器进行预处理 对涉及微生物检验的样品采集工具、容器,应预先做好灭菌处理 对需洁净干燥的物品,应预先做好清洁、干燥工作。需准备的物品包括:   无菌样品采集容器:无菌袋、无菌盒、灭菌广口瓶等   普通样品采集容器:塑料瓶(袋)、密闭塑料盒、带盖螺口玻璃瓶、带塞玻璃瓶、带塞广口瓶等   样品采集工具:钳子、螺丝刀、小刀、剪刀、镊子、勺子、用于罐头及瓶盖的开启器、双套回转取样管、玻璃吸管及吸耳球等   冷藏工具:冷冻或保温箱及冰袋等   样品采集服装:防护衣、口罩、帽子、一次性无菌手套等   辅助工具:手电筒、记号笔、记录用笔、防水标签、胶带、温度计、记录表、照相机(摄像机)、棉球、75%酒精、酒精灯和运输车辆等。   (二)现场采集   1.协调取得被采样单位配合。对生产企业和餐饮服务机构内部的样品采集,应出示样品采集证明文书或在食品安全监督执法人员协助下,说明来意、取得被采样单位配合。   2.样品采集   采集样品时,应使用符合相关检验要求的样品采集器具。无菌或灭菌且供微生物检验用的样品,应严格遵守无菌操作规程采集。   (1)样品采集数量   除国家标准另有规定外,样品采集份数应根据检验需要而定,原则上:用于理化检测的样品,每一批/件次应采集3份(样品1份、复测1份、留样1份) 用于微生物检测的样品,每一批/件次样品采集1份 既做理化检验项目又做微生物检验项目的样品,每一批/件次应采集4份。对于均匀性较好的样品,应按上述份数要求现场分割 对均匀性不好的样品,应按份数总量采集后,交实验室分割。   每份样品的采集数量应按检测项目对试样的需要量确定(具体由承检机构作出规定),一般按需要检测的最小量的3倍采集,用于微生物检测的应按最小量的5倍采集。原则上,一般固体样品每份不少于500克,液体、半固体样品每份不少于500毫升,涉及蔬菜、水果、蛋类和鲜或冻水产品等样品每份不少于1000克,对检验项目有特殊要求不能与其他检验项目共用的样品,或预包装食品包装量低于上述样品需求量的,应适当增加样品采集包装数量 特殊样品,按照检验项目需求和样品的具体情况适当调整。   (2)不同包装形态的样品采集   预包装食品:应选择包装无破损、变形或是否受污染,并确保检验期间食品不会过期。对预包装食品,原则上按完整包装采集 必要时应启开包装,按散装食品样品采集方法进行样品采集。   散装食品:散装食品应检查有无发霉、变质、虫害、污染,不得采集不符合风险监测工作要求的食品。一般情况下,采集散装固体、半固体(如稀奶油、动物油脂、果酱)样品时,散装固体从盛放样品容器的上、中、下不同的部位多点样品采集,混合后按四分法对角样品采集,再进行混合,最后取有代表性样品放入样品采集容器中 散装半固体类较稠的物料不易充分混匀,打开包装,用样品采集器从各桶(罐)中分上、中、下三层分别取出检样,然后将检样混合均匀。散装固体、半固体样品采集时,可使用钳子、小勺或镊子样品采集 采集散装液体(如植物油、鲜乳、酒类或其他饮料等)样品时,应先充分混合后,再取中间部位进行样品采集,样品采集时可使用玻璃吸管或倾倒方式进行采集。每一份散装样品应当单独装入容器,不得多份样品共用容器。尤其是感官性质极不相同的样品,切不可混在一起,应另行包装,并注明其性质。   盛装样品的样品采集容器应密封,并不应含有待检物质及干扰物质。其中:盛装液体、半液体样品的容器,常用带塞玻璃瓶、带塞广口玻璃瓶、塑料瓶 盛装固体、半固体样品的容器,可用广口玻璃瓶、塑料袋。用于理化检验的样品采集容器根据检验项目选用硬质玻璃瓶或聚乙烯制品,酸性食品不应选用金属容器盛装,检测农药残留用样品不应选用塑料袋或塑料容器盛装,黄油类样品不应与纸或任何吸水、吸油材料表面有接触。   样品装入容器后应进行适当的封装,防止样品发生外漏、混杂等,并应因样品检测项目的特别要求选用合适的封装材料。例如:因某些石蜡含有3,4-苯并芘,因此测定3,4-苯并芘的样品容器不可用石蜡封瓶口或用蜡纸包 测定锌的样品容器不能用含锌的橡皮膏封口 测定汞的样品容器不能使用橡皮塞 酒类、油类样品不应用橡胶瓶塞等。   盛装样品的容器上应粘牢
  •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年内覆盖广东
    记者3日从广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获悉,广东将在年内建成覆盖全省各市、县(区)并逐步延伸到乡镇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这个监测网络将以省级实验室为龙头,市级机构为骨干,县级为辅助力量。网络建成后,将形成多层次、跨领域、全过程的具有预警功能,涵盖食源性疾病、化学污染物等的监测系统。
  •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切实加强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
    记者从8月27日在浙江义乌闭幕的全国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管工作现场会上获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于近期发布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实施方案,并建立健全化妆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机制。   针对我国尚未建立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和安全评价体系的现状,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已组织起草化妆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并形成送审稿,化妆品许可检验机构重新认定及认定工作正有序进行,化妆品安全专家委员会遴选工作已经展开,化妆品检验检测机构基本仪器设备配置标准即将征求意见,国家局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基本条件研究工作正在进行,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实施方案即将下发。   据悉,这是我国首次全面开展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将于近期对相关工作进行部署。目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已印发《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风险评估指南》,对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的含义、风险评估基本程序、评估资料的提交形式、风险评估资料要求等进行了明确。   对于今年以来出现的几起化妆品安全事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许可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当前公众高度关注化妆品安全问题,监管部门必须对相关信息具备高度敏感性和快速反应能力,要建立健全化妆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化妆品安全事故报告和预警体系、应急技术支撑体系、应急队伍和物资保障体系建设,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同时,要建立健全化妆品安全事故查处、跟踪督查和责任追究制度。   与此同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加强了对化妆品生产经营的日常监管,启动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组织制定了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并在全国集中开展为期5个月的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添加等专项检查,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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