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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认证相关的资讯

  • CNAS通报印度泛太平洋认证公司非法认证
    记者今天从国家认监委获悉,该委发布公告,确认印度泛太平洋认证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中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属非法认证。据了解,印度泛太平洋认证集团(TCL)是一个国际认证机构,总部设在文明古国-印度新德里,拥有超过一万五千多家客户,其业务集中在太平洋地区,并辐射印度洋、大西洋地区。 认监委2012年第1号公告   经查证,印度泛太平洋认证有限公司(Transpacific Certifications Limited)未经批准,擅自在中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属非法认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国家认监委经依法审理,决定撤销印度泛太平洋认证有限公司长沙代表处的备案资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境外认证机构在华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可从事与所从属机构的业务范围相关的推广活动,但不得从事认证活动。在此提醒广大企事业单位选择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合法认证机构提供认证服务。合法认证机构名录可从国家认监委官方网站查询。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 认监委通报美水质协会在华开展非法认证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2年19号 国家认监委关于美国水质协会非法开展认证活动的公告   经查证,美国水质协会(Water Quality Association,简写WQA)未经国家认监委批准,擅自在中国境内从事对水处理产品进行认证并颁发认证证书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属非法认证。   国家认监委提醒社会各界,选择经国家批准的合法认证机构提供认证服务。合法的认证机构名录可从国家认监委官方网站查询。欢迎各认证申请单位在申请认证的同时,也对认证机构的资质及其行为进行监督。发现非法从事认证活动的机构,可向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国家认监委举报,共同维护我国认证市场的健康发展。   特此公告。   国家认监委   2012年7月25日
  • 通告!这4家机构非法从事认证活动 颁发证书无效
    认监委近日发布2021年第13号公告,UKAS赛宝体系认证(中国)有限公司、艾瑟标准管理体系认证有限公司、中元兴国际认证(中国)有限公司、长江国际标准检测认证中心等4家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非法开展认证活动,并向部分企业颁发认证证书。认监委关于4家机构非法从事认证活动的  公告  经查证,UKAS赛宝体系认证(中国)有限公司、艾瑟标准管理体系认证有限公司、中元兴国际认证(中国)有限公司、长江国际标准检测认证中心等4家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在未经认监委批准的情况下,擅自非法开展认证活动,并向部分企业颁发认证证书。上述4家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无效。  认监委提醒社会各界,应选择经认监委批准的合法认证机构提供认证服务。合法认证机构名录可从认监委官方网站(www.cnca.gov.cn)查询。欢迎认证委托人及社会各方对认证机构的资质及其认证行为进行监督,发现非法从事认证活动的机构,可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认证市场环境。  特此公告。   认监委   2021年8月4日
  • 警示 | 又一企业非法买卖认证证书被罚
    2021年11月5日,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过为期一个多月的调查取证,依法对巴彦淖尔市××办公家具有限公司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做出行政处罚,没收非法购买的无效认证证书,罚款10000元,责令改正。2021年9月22日,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巴彦淖尔市××办公家具有限公司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并利用认证证书生产销售办公家具。执法人员当即对该公司展开调查。经查:2017年9月该公司负责人经朋友介绍,通过网络向CQS皇家标准认证(中国)有限公司申请进行体系认证。2018年5月,CQS皇家标准认证(中国)有限公司向巴彦淖尔市××办公家具有限公司颁发了ISO28001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该公司支付费用4万元。三份证书显示颁发日期为2018年5月21日,证书有效期2021年5月21日。在进一步检查中,该公司不能向执法人员提供任何有关认证机构、认证审核人员、开展认证活动过程的相关文件资料。也不能提供按照管理体系要求建立的各项管理制度、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等。通过询问当事人获知,该公司从获得认证证书到执法人员查获之日,CQS皇家标准认证(中国)有限公司一直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相关规定对该公司进行监督审核。执法人员通过国家认监委网站查询,2018年11 月28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年第42号)认定:“CQS皇家标准认证(中国)有限公司未经认监委批准,擅自开展认证活动,其颁发的认证证书在中国境内无效”。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之规定,属于非法买卖认证证书的行为。依据该办法规定,执法部门对当事人做出了行政处罚。
  • 认监委通报英国LPCB非法开展认证活动
    经查证,英国预防损失认证委员会(LOSS PREVENTION CERTIFICATION BOARD,简写LPCB)未经国家认监委批准,擅自在中国境内从事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并颁发认证证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属非法认证。   国家认监委提醒社会各界,选择经国家批准的合法认证机构提供认证服务。合法的认证机构名录可从国家认监委官方网站查询。欢迎各认证申请单位在申请认证的同时,也对认证机构的资质及其行为进行监督。发现非法从事认证活动的机构,可向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国家认监委举报,共同维护我国认证市场的健康发展。   特此公告。   国家认监委   2013年8月9日
  • 认监委曝光韩国MSA在华非法开展认证活动
    日前,无锡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认证执法活动中查证韩国MSA认证公司(MSA Certification Co.Ltd)未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在华从事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属非法认证,所颁发的认证证书均属无效。   国家认监委提醒社会各界,选择经国家批准的合法认证机构提供认证服务。合法的认证机构名录可从国家认监委官方网站查询。认证机构设立的办事处和境外认证机构在华设立的代表机构,均不能从事认证活动。欢迎各认证申请单位在申请认证的同时,也对认证机构的资质及其行为进行监督。发现非法从事认证活动的机构,可向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国家认监委举报,共同维护我国认证市场的健康发展。
  • 认证人员违法 认证机构被罚
    【案情简介】   3月中旬,江苏昆山检验检疫局按照国家认监委部署,开展了对辖区认证机构认证行为的集中检查,通过“查证书”、“查机构”和“查人员”,发现某电子产品生产企业通过了ISO9000、ISO14000和OHSAS18000管理体系认证活动,并取得了认证证书,但有三个疑点:一是认证证书在国家认监委网站上无法查证 二是认证合同为该企业的境外总部与某境外机构W统一签订,认证活动均为该境外机构安排开展,而该境外机构未经国家认监委批准注册 三是参与此次认证活动的认证人员中有4人为国家注册审核员,同属于国内某合法认证机构F。   昆山局初步认定,该4名国家注册审核员参与了非法认证活动。经进一步调查,认证机构F承认与境外机构W有很多业务往来,这4人的认证活动是由认证机构F指派实施的。此类行为已构成了对执业人员未实施有效管理,纵容教唆执业人员违法违规,违反了国家质检总局令第61号《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该条款的规定,昆山局对该认证机构F处以罚款,合计人民币5000元整。   【案件分析】   1.对违法行为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未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境外认证机构只能从事推广活动,不得从事认证活动。境外机构W未经批准,且从事认证活动,违反了相关规定。认证人员参与此活动,则为违法行为。   2.对违法主体的认定:《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的主体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该案件的办理过程中,主要关注这4名国家注册审核员从事的非法认证活动为个人行为还是单位行为。如果这4人为独立擅自开展的违法活动,则为个人行为。本案中,这4人的违法行为都是由认证机构F指派开展,该认证机构F为经国家认监委批准注册并取得法人资质,其纵容、唆使,导致其执业人员违法违规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单位违法。   【相关法规】   国家质检总局第61号令《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第十九条规定,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对其执业人员未实施有效管理,或者纵容、唆使,导致其执业人员违法违规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以32万元的罚款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九条 设立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第十三条 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须经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与所从属机构的业务范围相关的推广活动,但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 国际认证原是“野鸡”机构发
    众所周知,有张ISO9001或者ISO14001的认证证书,就意味着企业已经拿到具有国际水平、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通行证”。不过,相城区质监局最近对辖区开展管理体系认证执法检查时,发现一家公司所获得的ISO9001或者ISO14001认证证书,竟由一家“野鸡”认证机构出具的。   日前,相城质监局配合国家认监委在辖区内开展管理体系认证执法检查,发现一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1)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证书的发证单位为狄赛埃斯国际认证有限公司。   进一步调查显示,这家企业并没有直接与狄赛埃斯国际认证有限公司签订认证合同,而是通过吴中区一家企业找到狄赛埃斯,由其进行ISO9001或者ISO14001的认证。据称,相城这家企业支付给狄赛埃斯公司2万元后,便顺利拿到了认证证书。记者查寻后看到,这家公司所拥有的ISO9001证书上,发证日期时2013年4月18日,证书周期为3年,自2013年4月18日至2016年4月17日。   那么,狄赛埃斯究竟是家什么公司呢?质监部门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查证后发现,狄赛埃斯国际认证有限公司是一家总部在境外的公司,并不在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名录之中。也就是,这是一家“野鸡”认证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均不得在我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对需要认证的企业来说,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认证机构提供认证服务,不仅白花了钱,还可能要承担使用无效证书带来的风险后果。另外,据记者了解,根据一般流程,需要认证的企业与有资质的认证公司签订认证合同,必须要有2人到企业进行现场认证,且其中一人必须有认证资质。   苏州质监提醒:企业应选择经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开展其相关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活动(http://www.cnca.gov.cn/cnca/cxzq/rkcx/4424.shtml),发现非法从事认证活动的机构,可向地方质监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或国家认监委投诉举报。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处理中。   新闻链接   ISO9001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是根据世界上170个国家大约100万个通过ISO9001认证的组织的8年实践,更清晰、明确地表达ISO9001:2000的要求,并增强与ISO14001:2004的兼容性,贯彻ISO9001标准并进而获得第三方质量体系认证已经成为企业赢得客户和消费者信赖的基本条件。   ISO14001认证全称是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是指依据ISO14001标准由第三方认证机构实施的合格评定活动。   ISO14001是由国际标准化组织发布的一份标准,是ISO14000族标准中的一份标准,该标准于1996年进行首次发布,2004年分别由ISO国际标准化组织对该标准进行了修订,目前最新版本为ISO14001-2004。ISO14001认证适用于任何组织,包括企业,事业及相关政府单位,通过认证后可证明该组织在环境管理方面达到了国际水平,能够确保对企业各过程、产品及活动中的各类污染物控制达到相关要求,有助于企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 国家认监委启用新版《认证机构批准书》
    各认证机构: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和认证机构年度审查工作需要,为满足社会组织对《认证机构批准书》信息的需求,国家认监委决定启用新版《认证机构批准书》(以下称新版批准书)。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版批准书的特点。新版批准书由主件、附件和分支机构批准书三部分组成。主件和附件底色为淡黄色,主件记载认证机构基本信息、年审信息和有效期信息,附件记载认证机构从事认证业务的范围,认证业务范围中有一般工业品认证时,附件将随附底色为白色的附页 分支机构批准书底色为淡蓝色,记载认证机构分支机构的基本信息和认证活动范围。   二、新版批准书的换发。根据《关于认证机构年度工作报告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可[2012]1号)确定的年审工作程序,认监委将向年审合格的认证机构换发加盖年审合格印章的新版批准书。认证机构从2012年4月1日开始持旧版批准书到质检总局政务大厅认证机构审批服务台换领新版批准书。为方便认证机构领取可以提前电话预约换领日期(电话82262154)。   三、旧版批准书于2012年5月1日起作废。   四、认证机构、认证机构分支机构应持相应的批准书参加工商管理部门年检。 新版《认证机构批准书》内容说明   一、新版批准书构成   新版证书分为主件、附件和分支机构批准书三部分。   主件是认证机构续存的凭证,具有认证业务资格时主件就存在,没有任何一项认证业务资格时主件就注销。主件记载认证机构的基本信息、下属的分支机构名称、年审记录及批准书的有效期(批准书主件样本见附件1)。   附件记载认证机构获批准从事的认证活动范围(批准书附件样本见附件2)。   对于业务项目很少的认证机构,可以不用附件,直接将认证业务项目记载在主件中(不用附件的批准书样本见附件3)。   二、新版批准书主件记载内容的说明   批准号:国家认监委冠以认证机构的唯一识别号。批准号中标“R”的为内资性质的认证机构,标“RF”的为外资性质的认证机构。   住所:认证机构办公场所的地址,该地址与法人登记证上的住所一致。有两个以上办公场所的,将其他办公场所地址一起列明。   法定代表人:认证机构法人登记证上列明的法定代表人姓名。   注册资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列明的实收注册资本额。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单位的注册资本为其登记证上列明的开办资金。   法人注册号:认证机构法人登记证的编号。   组织机构代码:认证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上列明的代码。   法人类型:认证机构为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法人类型为“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认证机构为公司法人的,填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公司类型栏内容 认证机构为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填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经济性质栏内容。   外资性质的认证机构的境外认证机构信息:内容为“(国家或地区名称+境外认证机构英文名及缩写名)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认证机构”。   认证业务范围:批准认证机构从事的认证业务项目及相应的认证依据。   在批准书主件版面空间足够情况下,认证业务范围中的认证项目可直接记载在主件中。如果空间不足,认证业务范围的具体内容以附件方式记载。但是,认证业务范围的具体内容不分拆记载在批准书主件和附件中。   分支机构:列明获批准的分支机构名称。非法人分支机构名称前都省略认证机构名称。法人分支机构为完整名称,名称前冠以“子公司:”。   年审信息:批准书预先印上在有效期内的四次年审信息,每年4月年审合格后在相应栏目加盖“国家认监委年审合格专用章”。   三、新版批准书附件记载内容的说明   批准书主件版面空间不足时使用附件记载批准的认证业务范围。   机构名称和批准号:通过这部分信息与批准书主件相关联。   认证业务范围:列明认证机构获批准从事认证业务的项目名称和相应的认证依据。按管理体系认证项目、服务认证项目、农食产品认证项目、工业品认证项目和分包认证项目的顺序排列。   有效性声明:强调批准书附件是批准书不可分割部分,随批准书主件有效。   四、一般工业产品认证项目的附页   认证机构获批准开展认证的工业产品中,凡没归入特性产品认证(如环境标志产品、绿色食品等)的,都归入一般工业产品。一般工业产品涉及信息较多,因此单独用附页记载(附页样本见附件4)。   五、分支机构批准书样式及内容说明   分支机构批准书尺寸、文字布局和认监委印都与认证机构批准书相同,但底色为淡蓝色,有别于认证机构批准书的淡黄色(分支机构批准书样本见附件5)。   批准号:分支机构批准号为相应认证机构批准号后附加一个英文字母,从A到Z顺序编排。一个认证机构的分支机构数量超过26个时,在字母Z后再加A,以此类推。   分支机构名称: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   住所:营业执照上列明的住所。   负责人:分公司为营业执照上列明的负责人姓名 子公司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列明的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分公司填写“无” 子公司填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列明的注册资本。   营业执照号码: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分支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上列明的代码。   分支机构类型:非法人分支机构填写“分公司或非法人分支机构” 子公司填写“某某认证机构的子公司”。   认证活动范围:(内容填写方式与认证机构批准书相同。)   有效性声明:列明分支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有效期截止日与认证机构相同),并且强调分支机构批准书随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   附件:   1.批准书主件样本  2.批准书附件样本  3.不用附件的批准书样本  4.批准书附件中描述一般工业产品认证范围的附页  5.分支机构批准书样本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 涉嫌出具虚假认证结论,一机构被罚
    2021年3月11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岛国验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该公司提供不出部分审核员参与审核计划的记录,涉嫌减少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及出具虚假认证结论案。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认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的,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认证机构被责令停业整顿的,停业整顿期限为6个月,期间不得从事认证活动。”、《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认证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结论严重失实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认证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认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认证结论的,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对该公司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处罚决定。据悉,青岛国验检验认证有限公司于2018年01月22日成立,法定代表人纪凯,注册地位于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0号。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明年4月1日实施
    新的《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已于11月16日发布。《办法》发布后,有读者询问实施时间及取消两项标志、规定等问题,记者就此采访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相关负责人,回答读者提问。据悉,除在统一管理、完善认证、加强管理方面进行了增加、修改外,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取消了有机转换认证及其标志、含有机配料加工产品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标志规定。   质检总局法规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取消有机转换认证及其标志的目的,在于打击非法利用有机转换认证冒充有机认证的行为。   根据国家认监委的解释,有机产品标志分为两种,一般来说一个农场在申请有机产品认证后,要有1~3年的转换期才能正式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在这1~3年内,农场要完全按照有机认证标准要求进行生产,但其产品不能叫有机产品,只能叫“有机转换产品”,只能使用相应的有机转换标志。因此,取消有机转换认证及其标志,能够从根本上杜绝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利用有机转换认证冒充有机认证的行为。   同时,为进一步规范有机产品市场秩序,防止含有机配料加工产品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但利用其产品标注“有机配料生产”、“有机”等文字冒充有机产品的行为,《办法》取消了质检总局67号令中关于含有机配料加工产品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可在其产品标注“有机配料生产”或配料为“有机”字样的规定。法规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取消该规定可以从根本上杜绝上述行为。总体来说,被取消的标志和规定有利于消费者对有机产品概念进行统一识别和正确理解。   该负责人表示,新《办法》将于明年4月1日实施, 2014年4月1日前生产的有机产品仍按旧《办法》的规定、要求进行生产、售卖 2014年4月1日以后,旧《办法》废止,企业所生产的有机产品按新《办法》规定执行。鉴于可能存在企业在“临界点”(例如企业2014年3月份生产产品)生产有机产品的情况,质检总局法规司相关人员表示,依产品性质、特点的差别,售卖周期可有所延长,延长期依产品性质也有所不同。
  • 认监委开展“食品中非法添加物检测”资质认定紧急扩项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国家认监委认证认可技术研究所:   为了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要求,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部署,为确保相关实验室在涉及卫生部公布的“食品中非法添加物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检测名单(第1-6批)”的检验项目上具备法定资质,现就相关实验室涉及食品中非法添加物和易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检测项目资质认定扩项事宜通知如下:   一、具备卫生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食品添加剂名单”(第1-6批)中相关检测能力、尚未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资质认定扩项。地方质检两局、有关行业评审组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实验室并依程序办理检测资质认定扩项事宜。   二、为应对突发性事件,需新增检测项目的实验室,可实施临时资质认定措施。实验室管理部门可组织有关专家预先验证新增检测项目的可靠性和准确性,通过验证的,3个月内实验室可临时按新增项目开展测试、分析、鉴定和诊断工作,并同时按要求申请和获得资质认定。各单位应将通过专家方法验证、3个月内可临时开展“食品中非法添加物检测”的实验室信息按照附件的要求紧急报送国家认监委。   三、国家认监委和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公布取得国家级和省级资质认定、可开展 “食品中非法添加物和易滥用食品添加剂”检测的检验机构信息,以便社会查询和使用。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将有关检验机构信息按照附件的要求及时报送国家认监委。   四、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负责协助国家认监委办理相关食品类国家质检中心、出入境检验检疫实验室及其他同时申请认可的行业食品类检测实验室的相关检测标准的资质认定扩项评审工作,并协助核实确认有关检验机构信息。   五、国家认监委认证认可技术研究所协助国家认监委在前期完成“可开展三聚氰胺检测机构信息数据库”(www.sjqajc.org)建设的基础上,完善扩充可开展其他类别的非法添加物和易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机构信息,将数据库建设成为可检食品中非法添加物及易滥用食品添加剂检测的检验机构数据库,为社会各界提供及时的查询服务。   地方质检两局应加强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和实验室管理工作,根据卫生部公布的“食品中非法添加物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检测名单”,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遵照本通知要求,做好检测项目资质认定扩项工作,应将有关信息汇总并及时报送国家认监委。   联系人:王莹 周刚   电话: 010-82262693 010-82262770   电子邮箱:wangying@cnca.gov.cn zhoug@cnca.gov.cn   特此通知。   附件:可开展食品中非法添加物检验机构信息报表   二○一一年六月九日
  • 欧盟要求我国木制家具等出口必须通过FSC认证
    近日,欧洲议会通过针对源自第三国的木材及木制产品的规例,以确保消除非法伐取木材及木材产品流入欧盟的风险,要求供应链上所有营运商分担责任。新规例较欧洲委员会原本提出的议案所载的条文更为严厉。该规例获得欧洲议会通过后,还需由欧盟理事会达成共识后方能实施。   规例涵盖用于办公室、厨房、睡房、客饭厅的木制家具,木器(包括若干类木制饰板)、各类木板、木制画框、照相框及镜框以及各类木制包装(包括箱子、盒子等)。新木材法要求木材生产加工销售链条上的所有厂商,须向欧盟提交木材来源地、国家及森林、木材体积和重量、原木供应商的名称和地址等证明木材来源合法性的基本资料,非法木材及木制品将会受到严厉处罚。   检验检疫部门建议,对于欧盟新木材法,企业在木制品原辅材料的选择上应保证来源合法,实行责任采购,还要积极地向经过森林管理委员会(FSC)认证的可持续木材靠拢,确保向欧盟输出木材和木制品的合法性证明等基本资料的齐全,杜绝参与非法木材和非法木制品交易。
  • 认证潜规则:谁来认证认证机构?
    种种隐秘的潜规则,使本该是诚信砝码的各种认证体系,成为新的利益蛋糕。   认证怪圈:谁来认证认证机构   中国的认证市场正在怪圈中徘徊。   “有机”、“绿色”、“纯天然”,各种夹杂着英文缩写的认证标志铺天盖地,认证体系名目繁多,却真伪难辨 认证咨询、认证中介、认证代理,各类身份不明的认证服务机构遍地开花,有钱就能买认证仿佛不再是黑幕,而是最普通的常识。   种种隐秘的潜规则,使本该是诚信砝码的各种认证体系,成为新的利益蛋糕。围绕认证,仿佛正上演着一场无中生有的圈钱游戏。   苹果四代VS四袋苹果   乔布斯的苹果四代卖到中国,从不需要打上“质量经某权威部门认证”的字样。即使有一天,这只苹果为了迎合中国消费者的口味,有了办理某种中国认证的需要,凭借其企业实力,甚至不用自己动手,也可以方便快捷地“搞定”一切。   山东省沂源县的四袋苹果,却迫切需要那张“有机认证”证书来实现身价的倍增。然而,要想最终进入有机市场,等待它们的则是相当漫长的认证过程:质量管理体系、生产过程控制体系、追踪体系……任何一个环节都需要耗费冗长的时间和高昂的成本。   苹果四代从不需要认证来提升竞争力,四袋苹果却只能把附加值押宝在认证身上。同样的认证规则,从不会成为苹果四代的门槛,但对于四袋苹果,无论时间还是金钱上,却都是巨大的“机会成本”。   中国认证领域由此产生了一个悖论:认证市场的大客户,其实正是产业链上的弱势者 认证的利润,更多地来自于成长期的中小企业。   有需求之处,自然是商机。当众多企业迫切地将附加值的来源寄托在一张认证证书之上,围绕认证及其相关服务,正形成一块巨大的利益蛋糕 有竞争之处,自然有内幕。当众多认证服务的利益相关者为了争夺客户“各显神通”,种种隐秘的潜规则,使得本该成为诚信砝码的各种认证体系,演化为一场近乎无中生有的圈钱游戏。   从CCC到ISO9000,从绿色到有机,从“市场”到“市长”,各种名目繁多的认证,给了急于取信于市场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一条“提升身价”的捷径。以效果为导向,繁荣昌盛的认证市场,的确创造出了庞大的价值体系。   作为一种无形的合格性评定,认证怎样成为一种产品?其价值从哪里来,为何会成为一座丰厚的“金矿”?   名叫认证的金矿   你不知道的那些认证   2011年11月初,河北石家庄某家具制造商刘琪几经考虑,终于接受了一家咨询公司找上门来推荐的“安全健康家具”认证服务,虽然在这之前,他从未听过这个认证的名字。   在家具领域,最权威的认证无疑是以“十环”为标识的“中国环境标志”。然而,其认证标准无疑是刘琪这样的中小企业难以企及的。两年前,他曾经试图通过一些代理机构代办“十环认证”。就在与对方签订服务协议之前,随着一个名为“中国优秀绿色环保产品(GEP)”的假认证被曝光,掀起了家具环保认证的打假潮,“十环认证”的办理变得格外严格,代理机构以“风声紧”为由终止了合作。   这场打假,反而炒热了环保家具的认证行情。当竞争对手们一个个相继打出类似“环保原料无毒无害权威认证”的宣传语,贴上“环保产品”、“安全产品”等绿色家具的相关标识,即使明知这样的认证并不规范,刘琪也只能选择办一个。   “填写申请表,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和样品检测报告,缴纳认证的相关费用,100%通过……”花了3.5万元,十天后,刘琪拿到了一份证书和标识使用许可文件。   中国市场上到底存在多少种认证?   普通消费者很难想象,光是以ISO打头的认证,除了ISO9000,还有ISO9001、 ISO14001、ISO22000、ISO14064……而ISO体系下的认证,还仅仅是整个质量体系认证中的一个小成员。至于TL9000、 WRAP、ICTI、BSCI、SGS、FSC、ROHS、ITS……乱花渐欲迷人眼的各种认证,到最后都会变身为同样一句耳熟能详的话:经权威机构认证!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一位唐姓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我国经官方许可的有28种认证,每一种认证下面又细分成诸多小类,几乎涵盖了所有企业从生产到管理到销售的所有环节。   如果具体到一家养鸡场,可供选择的除了有机产品认证之外,还包括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良好农业规范、无公害农产品 (11.04,0.07,0.64%)、绿色食品、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等近十种认证。当然,这还不包括认监委许可之外的其他地方性、行业性或是纯粹只是一个名称的各种认证。   在这些认证中,除了以最基础的安全认证CCC为代表的少量强制性认证之外,大多数是可以由企业自主选择的自愿性认证。正是这些认证,给产业链上的利益相关者留下了属于他们的操作空间。   “GMP可以办,但没有几十万拿不下来,而且需要近一年时间,成本高,时间长。如果不走药店,只是为了打个品牌,或是网络销售,不如办‘卫生安全产品’。”当记者以中药饮片加工方的身份向郑州某企业管理公司咨询是否能代办药品GMP(即“良好生产规范”)认证时,咨询师在电话中向记者建议。   当消费者看到一个认证标识时,很难注意到背后的认证机构。因此认证市场上便出现了以“安全健康家具”代替“十环”,以“卫生安全产品”代替GMP的乱相。   认证出生证明   无论“环保”、“安全”、“绿色”还是“有机”,各种认证名称在伴随产品进入市场时,总会冠之以“权威”的出身字样。然而这些认证都是从哪里来?其出身真能保证其含金量吗?   1983年,一个名为IECQ即国际电工委员会电子元器件质量评定体系的标准,被成立不到两年的中国电子元器件认证委员会引入中国,成为国内质量认证的开端。   IECQ代表了绝大多数中国现行认证体系的成长路径:成立国家代表机构——引入国外现成体系——扩大体系的认证适用范围。   大众所熟知的ISO9000、CCC、CE、API等知名认证均由此而来。   除此之外,随着中国产业的健全、认证市场的扩大,一批在政府主导下自行研发的认证体系开始出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26条,认证机构可以自行制定认证标志,并报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标志备案成功后,认证机构即享有该标志的授予权。   国内某咖啡馆经理人向记者透露,他们正在自行研发一套关于咖啡冲泡流程规范的认证:“只要自己能拿出一套标准,接下来的事只是报批问题。”   无论是国外引入还是自行开发,这些经过国家认证监督部门批准备案的认证,仅从体系上而言,都具备相应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它们的审核权和授予权属于经过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这样的认证可以说带有一定的官方性质,可以作为鉴定认证出身是否正规合法的一个标准。   而事实上,目前市场上名目繁多的认证,其来源远在这些官方认证之外。   除了全国范围内的认证之外,各地方政府往往也都有一些地方性的认证,以地方性法规等形式,在当地实施。   而随着认证之风的兴起,一些不具备认证资格的组织也开始自行制定认证名称。   通过一家制造企业,记者了解到一项名为CCECS的中国信用企业认证。作为商业领域最重要,却又最抽象的元素,对企业的信用作出“权威”考评的,竟然是一家名为“中国供应商”的网站。   记者注意到,该网站的主办单位是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也许正是因为有了这个看似与信用全无关联的“国字号”主管单位,使得该网站在“中国信用企业”的宣传资料中,公然冠以“唯一由中国政府推出的针对企业的认证”的字样。   机构本身不具备认证资格,认证体系自然也无需经过谁来批准,认证能否通过、怎样通过,完全由机构说了算,更无从规范和监管。借认证之名,行“卖名”之实,这些“认证擦边球”,正成为一座巨大的灰色金矿。   认证需要多少钱   尽管各种认证名目繁多,真伪难辩,然而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企业却不得不将认证纳入自己的经营成本。在一个个纷繁复杂、价码不一的认证项目背后,要想获取这些认证,企业到底需要花费多少钱?   记者从国家发改委了解到,企业申请CCC认证,包括申请费、产品检测费、工厂审查费、批准与注册费、监督复查费和年金在内的所有单项收费,总额大概在7000元左右。   这代表的是,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收费基准。   而在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一份收费说明上,记者了解到了机构审核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的整个收费构成:初审费用+监督审核费+预审费+复评费。由此计算,在正常申请且一次通过认证的前提下,企业需要花费的费用大概在25000元左右,之后每年都需要重复缴纳标志使用费及复审费用。   以上仅仅是申报认证本身的费用。而对于企业,想要通过某项认证,往往还有很多前期投入。   认证咨询便是绝大部分企业无可避免的一项前期服务。正规的认证对于企业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化工程。以申请ISO9000认证为例,企业需要按认证体系的要求,在内部进行管理系列标准培训、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编写质量体系手册及相关程序文件。这些专业化的程序都必须由具备认监委批准的具有认证咨询资质的机构来介入完成。按照国家标准,为期52天的质量体系认证咨询服务费用约为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21条规定,所有认证机构应当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但这里显然忽略掉了那些未经批准却又真实存在的诸多认证服务组织。   “有机认证4.5万元,ISO9000认证5万元,CCC认证10万元……”这是上海一家“认证代理”机构给记者的报价单。其咨询师一再向记者强调: “时间短,包通过。”同样是申请正规认证,这些非正规渠道的价格,往往反而低于官方认可机构。对于急需认证又饱受成本压力的中小企业,这无疑是巨大的诱惑。价格上的优势为这些灰色认证服务组织创造了巨大的市场空间。   至于那些不具有正规出身的认证,收费标准则更多取决于机构的包装水平与市场人员的业务能力。刘琪总结他这几年接触到的此类认证:“同样是关于环保家具的认证,多的五六万元,少的几千元,价格大多‘有商量’。”   被标价的公信力   当认证成为明码实价的商品,其所贩卖的究竟是什么?   “规范市场”、“保障产品安全”、“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追问任何一个认证项目在中国诞生的初衷,我们都可以听到同样的字眼。然而认证机构本身的性质,似乎正与认证的初衷产生某种错位。   中国的正规认证机构,是经认监委批准的法人组织。既然是企业,利润必然是离不开的主题。   曾经轰动一时的“全国牙防组”事件,让认证行业与他们的客户同时看到了认证的另一种价值。   2002年起,全国牙防组开始作为“权威机构”在牙膏、口香糖广告中频频露脸。直到2005年,才被揭露其整个机构只有两个人、两张办公桌,其所谓的权威认证全部出自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准和标志。就是这样一个不具备授予任何认证资格和条件的组织,不但轻而易举地骗过了13亿消费者,还使其认证一度成为产品 “身价倍增”的秘密武器。   当“全国牙防组权威认证”可以变成现实的销量,认证开始对企业有了真实而强大的吸引力。   看起来,这似乎满足双赢的合作基础。认证机构需要依靠企业的认证业务获取利润,企业也需要依靠机构的认证来增强竞争力,而站在市场的终端,广大消费者更需要认证——除了认证,他们还能相信什么?   认证的根基,是第三方所产生的公信力。然而这样的利益共生关系,却使得认证的公信力注定要大打折扣。   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供的合法认证机构名单上,记者查询到的具备有机产品认证资质的机构有17家。但到目前为止,全国通过有机产品认证的企业已经超过5000家,而大量的认证证书并非出自这17家机构。   “李鬼”公司们在整个认证市场上扮演着制假售假抑或是中介的角色,他们与正牌认证机构一同炒热市场。只要具备足够的利润空间,哪怕像“有机人种”一般匪疑所思的认证,都有可能在市场上出现。   产品质量、科学管理、企业公信力……这些本需要认证来证明的结果,却被重新包装成为认证交易的核心价值。看似无中生有,却又真实存在。   办认证?买认证?   2011年11月,一场曝光有机食品行业炒作概念的风暴中,花钱购买认证的黑色交易频频被从台面下拖出,引爆了公众关于整个中国认证市场的质疑。   除企业与认证监管部门之间的直接权力寻租行为之外,目前的认证市场上,企业究竟能通过哪些渠道和方式获取认证?需要花费多大成本?在这条认证产业链上的各个利益方,遵循的又是怎样的利益分配方案?   一、直接申请   企业怎样直接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   2011年10月31日,记者来到位于北京的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该中心是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立,委托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的国家级认证机构。   记者以办理ISO9000为名向工作人员咨询,得知按照正规程序,ISO9000认证申请主要分为四个阶段,包括向企业员工灌输ISO9000的基础知识、成立文件编写小组、接受质量体系培训、编写质量体系文件、质量标准试运行、内审等环节,最后由认证机构组织模拟审核、现场评定、颁发证书等工作。   按照认证流程,在所有项目一次性通过的前提下,办理ISO9000认证从申请到审批最少需要9个月的时间,企业规模在30~99人范围内第一年费用为31000元,之后每年还需要交纳复审和标志使用费用。   时间:长   费用:按国家统一规定   难度:困难   适用对象:本身已达到认证条件、具备较高管理水平和组织才能的企业   利润解析:认证申请费、专家评审费、标志使用费   获利方:认证机构   二、委托咨询机构代办   对于绝大多数企业而言,直接向认证机构申请并不具备可操作性。因为认证体系要求企业进行一系列专业的培训与体系建设,而这些必须在专家的针对性指导下完成。   委托认证咨询机构代办无疑是更现实的选择。经过认监委批准的认证咨询机构虽然不具备认证资格,但其咨询服务中可以包括受企业委托,代为办理认证申请手续。   记者从一家外贸物流企业此前与认证咨询机构签订的服务项目单上看到,这张项目单上列出了专门针对ISO9000认证的培训辅导明细,整个培训周期为52 天,主要分为五个阶段。全程按照通过认证所需的标准对企业进行改造,重点完全放在认证机构需要检查的项目上,咨询费用为5万元。   “咨询机构进驻之后,完全按照ISO9000需要考核的指标对企业进行逐项改造,并帮助我们补充了大量的文件说明,这成为之后一次通过申请的关键。”该企业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委托认证培训机构代为办理,避免了在文件制作上的频频修改,这大大缩短了认证申请需要花费的时间和精力。该企业仅用5个月的时间就拿到了ISO9000认证,比直接向认证机构申请在时间上缩短了一半以上。   这或许更应该看成是正规渠道申请的升级版,当企业已经具备相当的条件,委托申请成为节约时间成本最有效的方法之一。   时间:较长   费用:高,包括认证费用和认证咨询费两块   难度:较困难   适用对象:基本具备认证所需硬指标,但管理体系不完善的企业   利润解析:认证培训咨询费、认证申请代理费、认证申请费、专家评审费、每年都需缴纳的标志使用费   获利方:认证机构、认证咨询机构   三、认证包装方案   广东某电器零部件生产商黄品杨,在申请IECQ认证的过程中,对比IECQ需考核的各项指标,有部分是自己明显未达到的,便通过业内人士介绍,联系上一家可以提供认证服务的商务服务公司。   这些未经许可的认证服务公司大多以“咨询公司”、“商务公司”的名义开展认证服务。签订合作协议后,该商务公司便着手为黄品杨准备相关的认证材料。如认证专家组在考察黄品杨的企业质量目标的分解是否适宜时,为企业“设计”了一系列可考的证据:用与其“签订”的培训协议证明企业的员工上岗培训率100% 从有合作关系的检测机构拿到报告,证明产品最终检验一次合格率98%以上 用伪造的顾客调查表证明顾客满意率在95%以上,这就意味着企业完全达到了“确保客户满意”的质量目标。   而在认证要求的相关体系建设上,该公司也为黄品杨量身定制了全套的文件,以作为企业“达标”的证据。   这样的认证服务与正规的认证咨询相比本质的不同是:正规的认证咨询公司是帮助企业建立相关文件和体系,最终达到认证的标准,而这些非正规机构则仅是从检测报告、文件等方面,为企业提供能够通过认证的证明资料,却并未改变企业不符合认证标准的真实情况。   然而,经过这种根据认证需要评测的各个指标对企业进行的全面包装和设计后,黄品杨最终一次性通过了IECQ认证。   时间:较短   费用:较高,包括认证费用和服务费   难度:较容易   适用对象:广泛,尤其是有部分指标达不到认证要求的企业   利润解析:认证服务费、认证申请代理费、认证申请费、专家评审费、每年都需缴纳的标志使用费   获利方:认证机构、各种认证服务组织、相关检测机构及培训机构   四、包干价   无论是委托正规的认证咨询公司,还是求助于其他认证服务机构的包装,本身都还需要企业具有相应的规模与起码的场地、设备等硬件条件。如果连这些也不具备,是否能有别的办法通过认证,市场上又是否真存在着“买认证”的情况呢?   针对目前正处于风口浪尖的“有机认证”,记者以一家养鸡场个体企业主的身份打通了北京某认证机构的电话。在电话那头,工作人员当即表示只要是在工商局注册后的企业,他们都能保证一个月左右时间拿到认证证书,整个过程所有费用为2.5万元。   面对记者的犹疑,该工作人员为了进一步打消记者顾虑,自称他们跟国内某认证机构“长期合作”,从事认证代办服务,因此能保证100%一次性通过。“现在‘有机认证’风声这么紧,没有过硬的关系也不敢继续办。”   据内部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这在业内被称为“包干价”,这也是目前一些完全不具备认证条件的企业最常使用的获取认证的方法。“这些提供包干服务的机构其实是代理或中介的性质,他们往往打着认证机构的名号先拉到客户,再利用关系从具备认证资质的认证机构处拿到证书。”   当然,获取证书并不意味着一切就可以高枕无忧。一旦企业委托了这样的机构,就必须一直依托该机构的服务。否则,每年一次的复审能让企业获取的证书随时被撤销。   时间:短   费用:较低   难度:容易   适用对象:完全不具备认证条件的企业   利润解析:认证手续办理费、认证中介服务费、每年的复审服务费   获利方:认证机构、认证中介、认证代理   五、没有办不了的认证   除了认证培训与咨询之外,更有一些“神奇”的认证服务机构,能够提供“一条龙服务”,把企业从一穷二白打造成“符合认证要求”的“优质”企业。   企业规模十人左右没有进行过任何技术改造、生产条件极其简陋,甚至还没有成熟的品牌和产品……记者以一家中药贸易企业的身份,带着这样的条件走访了位于北京的一家百度搜索关键词“认证咨询公司”排名前十位的公司,咨询是否可以办理GMP认证。咨询师开门见山地表示:这样的企业实力离认证标准还很遥远,除非“有足够的资金实力”,交给他们公司全权代办。   记者表示“钱不是问题”之后,并向其咨询具体的办理流程。据该咨询师介绍,企业与他们签订服务合同并交付首期服务费之后,他们首先会对产品进行一系列的“规范化升级”,包括寻找国家认可的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上报国家药监局审批,获取保健品文号及生产资格,确定产品包装,申请相关专利等。   记者故意提及自己的企业情况,表示担心难以通过这些要求。听到记者的疑虑,该咨询师笑了:“如果你自己能办,还用找我们?既然我们敢接你的业务,就一定能办得下来。”   按照GMP认证的相关要求,具备上述申请条件之后,还要对生产环境、设备等各项环节进行符合认证标准的改造。在该咨询师看来,相比上面那些“硬指标”,这都是“有投入就能解决”的小问题。从他们介入服务,到最终取得认证,“所有费用不会超过100万元。”——当然,这仅是指他们的咨询服务费。   只要“不差钱”,没有办不了的认证。从一无所有,到完善的检测报告,批文、生产许可、专利、品牌……神奇的空手道式运作背后,是一张深入到检测机构、监管部门等各环节的关系网和利益网。   时间:依项目而定   费用:高   难度:容易   适用对象:完全不具备认证条件的企业   利润解析:认证手续办理费、认证中介费、认证服务费、咨询费、各种相关环节的手续费与服务费   获利方:认证机构、认证服务机构、其他所涉及的各个组织   六、量身定做   无论各种认证服务机构如何“无所不能”,企业毕竟都还要面对规模的限制和成本的硬门槛,毕竟不是每个企业都有实力去砸出一张GMP证书。   当企业必须通过认证来提升身价,又确实无法通过现有的认证体系,又该如何解决呢?   一些未经许可,却又的确存在着市场需求的认证项目就这样出现在企业面前。   “绿色中药认证”是其中一个典型的代表。该认证号称是通过国家中药部审批的一项认证,由中国医药(20.24,0.00,0.00%)保健品进出口商会实施认证。记者伪装身份致电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  有了认证体系后,“认证机构”会对自己的“认证产品”进行市场化推广。通过媒体、互联网进行直接宣传固然是一种途径,而更有效的则是一些软件营销手段。“比如会和一些网络推广公司合作,在相关的行业论坛以及百度知道、搜搜等开放性平台上发贴、提问。”   为了使自己的认证体系更具说服力,认证机构还会特意打造成功案例,以一些企业通过该认证之后带来的实际效益,吸引更多的企业来申请该项认证。一个比较常用的方法便是,与广告公司合作,让认证的名称出现在广告语中,并对其公信力大加渲染。   为了推广某个认证体系,认证机购甚至还会主动炒作出一些行业内幕,“揭黑、曝光行业质量隐患都是常用的手段”。当行业陷入信誉危机,自然会催生出企业的认证需求。   除此之外,认证机构和相关服务机构还会有一套内部的激励机制。记者从一家认证咨询机构内部人士处了解到,认证咨询师的收入一般由“底薪+企业认证咨询辅导费+业务提成+奖金”构成。以进行ISO质量认证咨询为例,咨询师可提取客户所支付费用的10%。   “ISO9000认证1万元,20天拿到证书,包通过!”   “代办QS认证16000元,通过率高!”   “代电子产品CE认证,6000元包干。”   ……   种种认证乱相背后,是疯狂而沉重的圈钱逻辑。从认证机构到灰色中介,从追逐认证的企业到迷信认证的消费者,谁又能说自己没有在其中推波助澜?   谁来为认证埋单?   或许我们应该追问一下,谁该对认证负责,谁又能为认证埋单?   一个尴尬的现实是,拥有审核和授予权的认证机构,却并不对认证的结果承担相应比例的责任。有法律界人士解读,如果消费者能证明自己买到的通过某种认证的产品并未达到相关标准,虽然理论上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追究认证机构的责任,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只能将认证机构作为第二被告,列于企业之后。   相对于认证带来的巨大利益,这种责任显得微不足道。权责的错位下,低廉的违规成本,成为种种怪相与潜规则得以生长的温床。   在这场认证圈钱游戏中,有着这样一些游戏参与者:   高居金字塔顶端的监管部门,把握着整个市场的走向 监管部门批准的认证机构,拥有着整个行业的利润核心 正规的认证咨询与培训机构,享受由认证附加服务创造的利润 非正式的认证服务机构,通过寻租或是包装,分享认证产业链下游的利润 种种非法认证的生产者,从行业中疯狂挖掘剩余价值 寻求认证的企业,试图将认证变为附加值、变为竞争力、变为现实的产品销量 终端的消费者,在混乱的市场上,只有通过认证来寻找产品质量与安全的保障。   然而,这利益链的构成,从产业的根源上便是如此脆弱。当产业链上的各方肆意挥霍着这种第三方带来的公信力,动摇的却正是认证得以存在的根基。   公信力从来不是商品,如同除了诚实的经营与优质安全的产品,从没有什么能证明企业的诚信。
  • 岛津美国制造公司获得「ISO13485」认证
    近日,岛津制作所位于美国俄勒冈州的制造公司Shimadzu U.S.A. Manufacturing, Inc(SUM),就「快速液相色谱仪装置(LC)」与「快速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LCMS)」的生产制造,获得了世界通行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国际规格ISO13485认证。 质谱装置(MS)伴随着高灵敏度与高精度化,正广泛应用于进行血液、体液等生物样品检测的临床领域。特别是在美国,由肌肉强化剂、非法毒品引起的事故多发,以及人们的健康管理意识不断增强。在此背景之下,质谱装置除了以医疗保健为目的用于维生素D、荷尔蒙、类固醇等内分泌系统物质的监测之外,还多用于癌症晚期的疼痛管理等方面。因此,分析仪器广泛应用与临床领域。根据这种状况,美国FDA(食品药品管理局)于2011年6月公布了指导意见草案,要求更为明确地区分IVD(体外诊断仪器)与研究仪器,为保证分析仪器作为医疗仪器的精度与可靠性,建立严密的管理体制。ISO13485是世界通行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根据规格,要求在对其实施应对的基础上,应对各国、各地区的法规。即,当分析仪器作为医疗器械使用时,首先必须获得ISO13485认证。 本公司的「血液凝固分析装置」、「临床化学自动分析装置」在日本总公司获得了ISO13485认证,今年4月更是将认证范围扩大到LC与LCMS。通过此次SUM获得ISO13485认证,建立起美国制造并面向美国市场的临床检查分析装置的供应体制。SUM将继续向FDA进行医疗器械注册,以应对需要持续扩大的LC、LCMS临床检查市场。 SUM将以继续开拓临床领域为目标,推进LC、LCMS以外的分析装置获得ISO13485认证的工作,同时,作为向世界各地供应医疗器械用装置的生产基地,建立高效的生产制造体系。 本公司的质谱装置具备高速・ 高灵敏度的特性,发挥这一特性威力的多组分同时分析可望在临床领域显示出其真正的价值。本公司以此次获得ISO13485认证为契机,加快分析计测仪器向医疗领域进军,为实现「人类与地球健康的理想」向前迈进。 关于岛津 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是(株)岛津制作所于1999年100%出资,在中国设立的现地法人公司,在中国全境拥有13个分公司,事业规模不断扩大。其下设有北京、上海、广州、沈阳、成都分析中心,并拥有覆盖全国30个省的销售代理商网络以及60多个技术服务站,已构筑起为广大用户提供良好服务的完整体系。本公司以&ldquo 为了人类和地球的健康&rdquo 为经营理念,始终致力于为用户提供更加先进的产品和更加满意的服务,为中国社会的进步贡献力量。 更多信息请关注岛津公司网站http://www.shimadzu.com.cn/an/。
  • 广州局珠宝鉴定实验室获毛坯钻石认可认证资格
    日前,广州检验检疫局珠宝鉴定实验室通过了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组织的对《毛坯钻石检验和分级》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CNAS实验室认可扩项评审,成为国内首家获得该标准毛坯钻石检验和分级认可、认证资格的机构。   在现场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详细了解了珠宝鉴定实验室的运行情况,审阅了实验室质量体系文件,对照评审要求检查了认可准则中有关要素的执行情况。同时,通过对实验室授权签字人以及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查阅有关记录、见证检测工作等方式对实验室的运行情况进行了评价。评审组一致认为,该实验室的质量体系比较完善,整体运作良好,符合我国《毛坯钻石检验和分级》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相关要求,同意授予毛坯钻石检验和分级认可、认证资格。(梁伟章)   相关链接   2003年,联合国框架下的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正式实施,我国是该制度的创始成员之一。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是一项旨在遏止非法毛坯钻石进入国际钻石贸易环节、切断毛坯钻石作为冲突资金的来源的一项重要的国际制度。为此,金伯利进程各成员国建立了严格的体系,对国际贸易环节的毛坯钻石进出口进行检验和监管。   根据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的统计,2008年世界毛坯钻石进出口贸易量超过8亿克拉、价值超过780亿美元 我国(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出口毛坯钻石接近5000万克拉、价值超过41亿美元,约占世界贸易量的6%,是世界第四大毛坯钻石贸易国,也是仅次于印度和以色列的第三大钻石加工国。
  • 福建公布认证检验检测典型违法案例
    近年来,福建省市场监管局持续有效推进认证检测监管工作,通过监管推动、典型带动、条线联动、横向互动等工作方式,指导基层市场监管部门以监管促规范、以监管助发展,通过查处一类案件、教育一批经营者、规范一个行业,震慑了违法行为,规范了认证检测市场秩序,彰显认证检测“传递信任、服务发展”的功能和作用。现选取近年来各地查办的认证检验检测领域典型案例予以公布,以案释法,进一步推动福建省认证检测监管工作上新水平,服务高质量发展。案例一违法行为:当事人减少认证规则规定的认证程序当事人: 北京中润兴认证有限公司罚没金额:55000元案情简介:当事人在认证过程中,减少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违反了《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从事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应当完成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确保认证、检查、检测的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遗漏程序。”,属于《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违法行为,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长乐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案例二违法行为:当事人伪造、变造原始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当事人:福建省永精诚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处罚金额:30000元案情简介:当事人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属于《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违法行为,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永泰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0元罚款。案例三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摩托车当事人:莆田市秀屿区东庄丽娟电动车商行处罚金额:125000元案情简介:当事人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违反了《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规定,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莆田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25000元。案例四违法行为: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设备检测,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当事人:沙县华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处罚金额:30000元案情简介: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校准的轮胎气压表从事轮胎检测,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属于《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所指的“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用目测代替轮胎花纹深度尺检测轮胎花纹深度并出具测量数值,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属于《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所指的“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违法行为,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沙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罚款30000元。案例五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未取得强制性产品扩展认证的汽车当事人:福建易工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处罚金额:21000元案情简介:当事人销售未取得强制性产品扩展认证的汽车,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认证委托人需要扩展其获证产品覆盖范围的,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扩展,认证机构应当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获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经确认合格后,可以根据认证委托人的要求单独出具认证证书或者重新出具认证证书。”的规定,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漳平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1000元。案例六违法行为:当事人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人员从事认证活动当事人:特思达(北京)纺织检定有限公司罚没金额:72000元案情简介:当事人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违反了《认证认可条例》第三十八条“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的人员,应当经认可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认证活动。”规定,属于《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所指的“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行为,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浦城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罚款7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案例七违法行为:当事人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未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当事人:福州枫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处罚金额:30000元案情简介:当事人未按照标准传输、保存原始数据、记录,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属于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四)项所指的“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的。”行为,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仓山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处30000元罚款。案例八违法行为:当事人冒用认证标志当事人:厦门欧特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罚没金额:193580元案情简介:当事人冒用认证标志,违反《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规定,依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伪造、冒用、非法买卖认证标志的,依照《产品质量法》和《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及《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整改,处6398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29600元,罚没款合计193580元。案例九违法行为:当事人在认证过程中减少、遗漏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当事人:中海评认证有限公司罚没金额:981394.14元案情简介:当事人在认证活动中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程序的行为,违反了《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从事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应当完成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确保认证、检查、检测的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规定,属于《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违法行为,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厦门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处50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931394.14元,罚没款合计981394.14元。案例十违法行为:当事人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当事人:欧利斯认证有限公司罚没金额:70000元案情简介:当事人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行为,违反了《认证认可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在批准范围内从事认证活动”,属于《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福州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处以罚款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0000元。
  • 我国食品包装安全环保认证启动 包括6大类食品包装
    我国食品包装安全环保认证启动 首批进行认证的包括一次性塑料餐饮具等6大类食品包装   4月22日,方圆标志认证集团在北京正式启动食品包装安全环保认证项目。首批进行安全环保认证的包括一次性塑料餐饮具、密胺餐具(俗称仿瓷餐具)、奶瓶与太空杯、纸巾纸、饮用水罐、食品用纸制容器等6类与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食品包装。   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而食品包装作为与食品全面接触的“特殊食品添加剂”,安全环保问题也是屡见不鲜。一些劣质的食品包装流入市场,有毒有害物料加入包装成品中,这都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 “隐形杀手”。针对这些食品安全问题,政府各级部门采取了积极行动,并相继出台了《食品安全法》、《循环经济促进法》、QS市场准入制度等有关食品安全的法规和政策,深入开展了食品安全问题的整治与监督检查工作,有效促进了食品包装行业的健康发展。   据了解,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此次推出食品包装安全环保认证项目,旨在通过第三方严格规范的合格评定程序,第一次对食品包装产品质量、产品安全与环保性能,以及企业生产过程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综合考虑,通过第三方产品认证的特殊手段,规范企业生产,以期为百姓营造一个安全安心的食品消费环境。   有关专家呼吁,食品包装安全与环保问题是食品包装行业健康发展的关键,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据介绍,本次发布的认证方案除了对生产企业质量保障能力提出新的要求外,还特别加入了社会关注度很高的“荧光物质含量超标”、“重金属含量超标”、“有毒有害物质残留”、“非法、过量使用添加剂”、“微生物检验不合格”、“人为添加回收原料”等安全环保技术指标要求,并要求通过认证的产品对有害物质的控制情况加以明示,保证产品质量达到安全环保要求,为消费者的健康选择提供保障依据。
  • 17家认证机构检查结果通报!5家被查处
    陕市监函〔2022〕350号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1年认证从业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结果的通报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管局,各相关认证机构: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 年认证从业机构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通知》(市监认证函〔2021〕611 号)要求和统一部署,2021年7月—12月,省市场监管局组织相关认证审核专家和监管人员对辖区内获证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和安排,结合全省认证工作日常监管实际,此次检查共抽取各类认证证书100张(获证组织82家),覆盖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强制性产品认证、有机产品认证等多个领域。全省共派出行政监管人员178人,随机抽调相关技术专家96人,重点查处各类虚假认证、买证卖证、增加、减少、遗漏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要求等违法违规行为。针对检查结果,省局组织对存在一般问题的9家认证机构进行约谈,对发现问题较多的5家认证机构移交地市市场监管局进行查处,有力震慑各类违法行为,不断规范认证市场秩序。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一)认证机构管理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一是审核方案安排不合理,审核有效时间不足,现场审核不是在企业正常生产阶段进行,现场抽样不符合规范要求;二是审核计划未完全覆盖认证标准条款,关键环节(条款)存在漏项,安排的现场审核员专业不符合要求;三是认证合同填写不规范,部分认证合同未明确申请认证类型、认证体系覆盖人数、无认证合同签定时间及盖章;四是审核报告缺少审核人员签字和认证机构盖章,个别认证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与事实严重不符,涉嫌虚假认证;五是认证证书载明事项与事实不符,认证机构对证书使用和企业持续符合性跟踪监督不到位;六是远程审核不符合规范要求。(二)认证审核人员能力欠缺。主要表现在:一是审核人员未能严格按照审核计划确定的时间进入审核现场,实际审核时间与审核计划不一致;二是审核员专业不匹配,非专业审核员审核专业条款;三是认证审核时间不符合认证实施规则和技术规范要求,满足不了现场审核需求;四是对审核现场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未予关注,存在遗漏;五是审核证据不足以支撑审核发现的问题,审核记录和描述与企业实际不符;六是审核记录和审核报告编写存在明显错误,甚至前后矛盾。(三)获证企业体系运行有效性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个别企业为了招投标或其他目的,还存在着涉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行为;二是企业对管理体系运行重要性认识不够,实际管理与标准要求脱节,存在“两张皮”现象;三是相关体系文件编写不符合要求,存在前后不一致、不对应的情况;四是企业管理层不重视,认证管理人员责任心不强,企业内审和管理评审流于形式;五是对认证证书、标志使用管理和资料保管不规范。三、结果处理为了确保此次检查结果的公平、公正,针对此次获证组织现场检查存在的问题,省局专门组织专家进行研判,根据研判结果,严格按照《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要求,对存在问题的认证机构进行后处理,结果如下。认证机构名称检查存在的问题处理结果浙江因特康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未发现问题符合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未发现问题符合世纪科环检验认证未发现问题符合(北京)有限公司四川山峡认证有限公司审核报告无批准人签字、无认证机构盖章;认证合同人数与上报信息组织人数不一致。基本符合中坛(北京)认证服务有限公司认证证书颁证日期与“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不一致;未按照要求提供证书使用说明。基本符合北京中合金诺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有机生产企业现场检查时间与计划安排时间不一致;企业现场检查与年度监督检查报告描述不一致。基本符合西安磐康法智国际认证有限公司认证合同填写不规范;企业实际人数与审核报告人数不一致。基本符合辽宁中建科环认证有限公司未见延期审核书面通知;现场资料收集不全。基本符合上海霖英认证有限公司审核时间不满足审核要求;审核报告中审核组成员未签名、部分描述与实际不符。自行改正意美酷认证(上海)有限公司未能提供书面审核通知;企业内审与管理评审不符合要求。自行改正山东国鉴认证有限公司2021年审核计划没有按照规定时间要求进行;获证组织文件信息内容不全。自行改正安知认证有限公司监督审核中缺少对相关部门的审核记录;对企业生产用特种设备未按时年检未关注自行改正苏州莱标标准认证有限公司认证证书载明内容与企业实际不符;审核计划及日程安排不合理,涉嫌虚假认证。移交查处西南商检国际认证有限公司审核依据标准过期或版本错误;审核报告与企业实际不符;审核时间与审核计划不一致;企业内审、管理评审流入形式。移交查处上海傲韪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认证证书范围与企业经营范围不一致;不能提供审核首末次会签到表;企业实际人数与上报信息不一致;企业内审、管理评审未按要求进行,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不足。移交查处西域发展认证检测有限公司认证证书地址与实际审核地址不致;企业实际人数与审核报告人数不一致;远程审核第一阶段与第二阶段没有合理时间间融;无专业审核员审核专业项目;企业内审和管理评审涉嫌造假。移交查处陕西建标质量认证服务有限公司证书载明内容与实际不符;审核报告与实际不符,未能体现对现办公、经营地址的审核情况;审核抽取的临时场所与审核报告中不一致;现场审核时间严重不足;企业现场检查时,提供不出相应的文件资料;涉嫌虚假认证。移交查处四、相关要求(一)落实好属地监管职责。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做好认证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落实好疫情防控“常态化”下认证监管措施,加强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有机产品认证等认证活动监管,不断提升监管实效,落实好“保安全”底线,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二)加强行业自律。各认证机构一定要增强社会责任感,严格落实《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扎实开展各类认证活动,坚决杜绝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虚假认证、超范围认证、减少、遗漏认证规则规定程序要求等违法违规行为,自觉维护认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环境。(三)加强信息报送。各单位对省局移交的违法违规问题线索要及时做好调查处理,该立案的要坚决立案,要加强对存在问题认证机构整改落实,实行跟踪问效,并督促相关认证机构对不符合要求的获证企业及时撤销认证证书,并将相关处理情况及时报送省局。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5月9日
  • 认证培训机构竟成盗版国家标准“重灾区”
    近年来,一些单位和个人在利益的驱动下,大肆盗版、盗印国家标准。在某些行业领域,假冒伪劣标准已经呈泛滥趋势,严重误导了读者和用户,影响了正常的生产和消费。在这一背景下,本月初,标准出版机构自律维权发展联盟(以下简称“标发联”)在京召开了“打击假冒伪劣标准、维护读者合法权益”座谈会。全国“扫黄打非”办、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国家认监委、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中国消费者协会的有关负责人、标发联成员16家出版单位的标准版权负责人出席座谈会,为改善目前盗版标准泛滥的现状献计献策。   盗版标准给行业带来安全隐患   座谈会上,来自标发联成员16家出版单位的部分负责人,分别介绍了本社2009年上半年打盗维权的情况,以及在打盗维权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各自的体会。中国计划出版社社长徐平说,盗版标准规范定额践踏了国家标准规范定额的科学性、权威性、严肃性和特殊性,它不仅损害读者和权利人的利益,更严重的是会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生产安全造成危害。   据徐平介绍,中国计划出版社主要出版建筑标准规范定额、国家的建筑标准图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等,工程建设单位只有执行了这些标准和定额,才能在节省国家建设投资、确保建设工程安全上达到目的。近几年,该社屡被盗版困扰。在打盗维权中他们发现,目前盗版标准主要有4方面问题:   一是盗版标准规范中某些内容出错,易给工程建设安全造成隐患。例如有的盗版国家建筑标准图集中,盗版者把“HN”印成了“H0”,如果不是读者来电话咨询,专家及时纠正,就会对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带来安全隐患。二是有些盗版标准规范印装质量差,例如盗版的《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一套书中,有的数字被印错了,有的数字模糊不清,可能给读者工作带来不便和失误。三是有些盗印的标准规范已经废止却仍在销售。四是目前有些盗版图书在技术上比以往有所提高,甚至能以假乱真,无论是印装,还是防伪方面都借助高科技手段,增加了人们识别盗版书的难度。   积极配合执法是维权关键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副总编辑胡永旭告诉记者,该社去年出版图书5.6亿码洋,1/3以上种类都被盗版过。建工社今年上半年配合执法部门共查处销售盗版建工社图书近万册,盗版码洋将近40万元。查处地点包括培训中心、各类书店。尽管如此,缴获的盗版图书比起真正在市场上流通的盗版图书,只是九牛一毛而已。胡永旭表示,尽管工作强度如此巨大,建工社还是坚持把打盗维权作为工作重点之一。   2009年3月,建工社与执法人员在呼和浩特市建筑职工教育中心查处盗版建工社书2100册,涉案码洋5万元 5月份,建工社与计划社和建筑标准设计院联合行动,在天津查处了3家书店,查获了大量盗版标准和建筑标准规范定额,涉案码洋近50万元,该案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目前在进一步调查中 先后配合郑州市、西安市和南京市的新闻出版局、执法大队查处的4家书店、1家公司,都涉嫌销售非法出版物。   通过上半年打盗维权工作的展开,胡永旭总结了4点体会:第一,应积极与全国“扫黄打非”办、地方新闻出版局、文化执法队沟通,得到他们的大力支持和帮助。第二,出版社的维权人员应该主动出击,积极调查取证,充分做好前期调查工作,摸清盗版书的销售情况。第三,重奖举报人,同时做好保密工作,保护好举报人的利益,通过各种渠道获得信息,确保信息准确无误。第四,出版社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执法部门做好取证和鉴定工作。   打击盗版要多管齐下   煤炭工业出版社总编辑王捷帆表示,希望全社会重视盗版问题,从手段上要多管齐下:既要有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经济手段,也要有舆论手段。煤炭工业出版社主要出版煤炭行业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由于大部分煤炭企业的管理越来越规范,技术进步也越来越明显,因此对标准工程、规范的需求也日渐增长,一些不法分子看到有利可图,就开始大肆从事盗版活动。王捷帆认为,出版社在反盗维权工作中处于劣势,由于存在很多不利因素,反盗版工作困难重重。   中国标准出版社标准法律事务部主任王寿魁认为,对于侵权者不能不教而诛,应当先让他们懂法,了解为什么要保护知识产权,国家保护知识产权有哪些规定,只有他们真正有了版权意识,才能从心里放弃盗版。   据王寿魁介绍,中标社今年上半年共维权51次。与往年不同的是,侵权者都是正规单位,而且大多数是认证培训机构。因此当发现有侵权行为后,主要先以规劝为主,由打假人员发信函或者请律师事务所发律师函进行警告,同时在报上发声明,如规劝不成,再请政府执法部门进行查处,并请媒体予以曝光,这种方式打击力度比较大。在赔偿问题上,中标社不一定都要求赔偿,但本着对读者负责的原则,他们会要求侵权人必须将盗版标准召回,并全部更换成正版标准。这种比较人性化的方法让很多盗版者、制售假冒伪劣标准者受到教育,一些侵权者最终成为中标社忠实的读者和用户,有的甚至成为中标社的代理商。   正版能提升认证机构满意度   今年上半年,标发联各社在打盗维权工作中,既发现了一些认证培训机构低价购进盗版标准或私自将标准复印后发给学员的现象。同时也发现了一些始终用正版标准的认证培训机构,北京国建联信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就是其中之一。该公司总经理武庆涛表示,该公司专门从事建材方面的认证工作已经20多年,深知标准的重要性,始终购买正版标准,并免费向企业发放,这也是他们承诺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持的项目之一。也正因为如此,在2007年国家认监委推出的全国150多家机构进行的认证机构满意度调查和客户调查中,该公司荣获了第一名。   而方圆标志认证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侯兰锡也表示,认证机构既然收取了培训费,其中已包含给学员发标准的资料费,实在不该把盗版标准发给学员。   合力整治“重灾区”   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刘兆彬给标发联提出了加强“两参”、深化“一改”、做好“三结合”的建议。“两参”是指,要加强标发联各出版社之间打击盗版标准的深度合作,要动员、鼓励用户的参与监督 “一改”是指,目前出版界面临转企改制,只有企业化、市场化,出版社才能真正感到利益受侵害了,才能够建立一个统一的、有序的、健康的标准出版物市场 “三结合”,一是要做好行业自律跟政府监管的有机结合,二是把打假维权和便民、高效的服务相结合,三是把专项维权行动跟建立长效维权机制相结合,特别是在法制、体制、机制三个方面相结合。只有这样才能够使盗版者、造假者不敢来做、不愿来做、不能来做,从而形成一个良好的氛围。   国家认监委科技与标准管理部主任许增德表示,国家标准委、国家认监委在2006年联合发文,明确了在认证过程中必须使用正版标准,但没想到认证机构却成了使用盗版标准的“重灾区”。认证机构作为评价他人的权威性机构,自己却使用盗版标准,这对权威性的建立、对认证机构的形象是很大的损害。他要求标发联今后一旦发现类似情况,一定要及时通报给认监委,以便做出相应的处罚。   对于标发联各出版社今后如何更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利,新闻出版总署反非法和违禁出版物司副司长毛小茂给出了很好的建议,那就是:民事手段、行政手段和刑事手段三管齐下。他认为标发联各成员单位只有协同作战、形成合力,并将这3种维权手段有机结合起来,才能真正遏制盗版。
  • 打造中国检验认证的“航空母舰”——访中国建筑材料检验认证中心(CTC)常务副主任马振珠教授
    按照中国加入WTO的承诺,国外检验认证机构自2005年12月11日起可以在中国建设检验、测试、认证实验室,长期以来一直处于保护状态下的国内检验认证市场大门已经对全世界打开,国外检验认证机构凭借其先进的技术水平、雄厚的资金实力、科学的管理理念、以及成熟市场操作模式,积极抢占国内检验认证市场、尤其是商业检验认证市场。   在这种背景下,中国检验认证行业状况究竟如何?国内检验认证机构受到国外同行机构怎样的冲击?以及如何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考验等?带着这些问题,仪器信息网记者日前采访了中国建筑材料检验认证中心(CTC)常务副主任马振珠教授。    中国建筑材料检验认证中心(CTC)常务副主任马振珠教授   CTC依托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于2005年底组建成立,马振珠教授出任中心常务副主任、全面负责中心工作,2007年主营收入突破1亿元,实现CTC成立仅两年收入翻番的辉煌业绩,2008年总收入已经增长为1.16亿元,是目前中国建筑材料检验和认证领域最具规模的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第三方检验认证机构。   国际巨头逐鹿中国市场,国内检验认证机构亟待发展   中国在加入WTO时曾承诺,在中国提供检验服务3年以上的外国服务提供者可以在中国设立合营技术测试、分析和货物检验(法定检验除外)机构;入世后2年内,允许(从事非法定检验的)外资检验服务提供者外资控股;入世后4年内,允许(从事非法定检验的)外资检验服务提供者在华设立独资子公司。   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迅速发展,中国已成为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第二大检验认证市场。如今,中国检验认证市场的大门已经对全世界打开,跨国认证集团目前正在有步骤地将庞大的身躯挤进中国,国内的检验实验室等实力也越来越强,二者的竞争已越来越激烈。  1、国际检验认证巨头本地化进程加速   马振珠主任首先谈到:“多数国外知名的检验认证机构都具有悠久的历史,涉及范围较广,在世界各地设立了许多分支机构。近年来,国际权威检验机构纷纷在中国设立检测网络,已经在中国初步完成了商业布点工作,业务发展势头良好。”   如:SGS(瑞士通用公证行)全球拥有14000多个分支机构和实验室,55000名员工,70000多家全球客户。SGS在中国大陆最开始是以合资身份进入中国的,合资对象为中国质量技术监督总局旗下的中国标准技术开发总公司,所以在中国大陆SGS的名字是: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目前,至少有7000家中国企业获得SGS认证,在中国市场年收入一度达到14亿元人民币。   具有百年历史的美国安全检测实验室公司(UL)是通过会员制的运作方式来获取利润,目前拥有国际级会员10000多名,引人注目的是其制定了10000多项产品和行业标准供全球企业参照执行。2003年1月,UL和中国检验认证集团(CCIC)共同投资1500万美元在苏州设立了UL美华认证有限公司,目前,UL美华认证已成为UL全球业务增长最快的分支机构。   德国莱茵TÜ V检测认证集团成立于1872年,总部设立在德国科隆,在61个国家490多个地区雇有13300多名员工,年营业收入超过11亿欧元。自1988年TÜ V在香港设立中国的分支机构后,现已在中国8个主要城市建立服务网络,为中国企业直接提供出口认证及检验服务。  2、中国检验认证机构亟待快速发展   我国检验认证行业的发展经历了从萌芽、发展到成熟的阶段。新中国成立初期为萌芽阶段,为保证进出口产品质量,我国成立了少量的基础检验实验室。上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初进入发展阶段,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由国家划拨专款专项支持,成立了近5000个国家、行业、地方检验实验室。当历史进入21世纪的时候,检验认证行业也进入成熟阶段,尤其是我国加入WTO以后国内出现了第三次检验认证机构建设浪潮。   其中,我国的认证工作是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而发展起来的,首先从电工产品和电子元器件产品认证开始,逐渐扩大到建材行业等其他产品和领域。为适应国际国内形势的发展变化,自2001年以来,我国对认证认可监督管理体系进行了改革,成立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实行了认证认可工作的统一管理。   目前,中国的检验机构中带“中国”二字的单位只有两家:中国检验认证集团(CCIC),以及中国建筑材料检验认证中心(CTC)。其中,CCIC是2007年原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合并重组而成,也是目前中国最大的带“中国”字头以“检验、鉴定、认证、测试”为主业的国际化检验认证机构,年营业收入达35多亿。   “另外,私有的检测机构纷纷成立,并在国内检验认证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其中,每年千万元营收的并不少见。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统计,我国仅与建材、建筑相关的检测实验室就多达4600余家。”   “相较之下,中国的检验机构成立历史并不长,从形成到今天大约经历了20多年的时间,而且大都是从实验室演变而来。”马振珠主任实事求是地指出,“我国的检验机构在技术、资金、认证标准等各方面与国外检验机构都存在较大差距。”   加快战略发展步伐,争创中国检验认证行业的自主品牌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国家强制性检测、商业检测和委托检测市场蕴含着巨大的商机。竞争不可避免,但外资检验机构的进入,也带来了国际领先的检测服务理念。在公开、公正的竞争环境中,主动学习,是内资企业赢得市场的关键,也是推动检测服务发展的重要动力。  1、积极拓展业务领域,致力于构建“综合性检验认证机构”   马振珠主任指出:“拓展业务领域、提高自身业务水平是国内检验认证机构发展的首要任务。”   “中心共有检验、认证、仪器研发、延伸服务四大业务内容,其中检验业务收入所占比例达85%之多,认证业务领域的拓展是中心过去两年来以及未来一段时间内重点要做的事情,短期争取达到检验、认证两个‘翅膀’均衡发展。” 目前,CTC可以向社会提供建材产品CCC强制认证、中国建材认证CTC标志认证、管理体系认证、汽车玻璃零配安装服务认证,并为出口企业提供CE、ECE、DOT、IGCC/IGMA、KAN、AS、GS代理认证服务。   “另外,中心正在积极申请建筑工程检测领域的各项资质,检测业务由建材产品向建筑工程领域拓展,力求涵盖所有建材产品领域。今后中心还将向食品、卫生、环境等领域迈进,跨出建材建工领域,走向综合性检验认证机构。”   2、稳健开拓国内市场,争取“成熟一个再建一个”   “中心现有客户中40%来自北京地区,如何扩大京外市场份额,是我们今后的重要任务。为了进一步拓展建材行业的国内检验认证业务,中心积极实施‘走出去’的策略,首先将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省会等城市建立由中心控股或独资的分支机构。”   CTC于2008年底成立了厦门分中心,并于2009年3月又收购了厦门宏业工程建设技术公司,全力开展厦门乃至整个福建省的建材行业检验认证业务。   回顾CTC厦门分中心的组建与运作,马振珠主任指出:“对当地检验认证市场情况了解不充分,自身基础储备不够,尤其是检验认证技术与管理人才不足等,是我们组建分支机构过程中表现比较突出的问题 通过在厦门设点,我们是走了一点点‘弯路’、但同时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比如,现在我们就不赞成自己在外地直接建立分支机构,而是建议寻找当地有基础的检验机构或公司对其进行收购,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进行资金投入、设备更新、人员培训等。”   “总体来说,‘走出去’的步伐不要迈的太快,必须稳扎稳打、摸着石头过河,争取‘成熟一个再建一个’。”   3、与国外检测机构广泛合作,尽快走入国际市场   “国内检验认证机构经过多年的运营,已拥有了相当数量的客户群体,以及国外检测认证机构对中国市场竞争成本问题的考虑,因此国内、外检测认证机构将有合作开展业务的可能。”   “国外建材产品进入中国市场时,为了便于销售也希望找国内权威的检验认证机构承担检测工作。在拓展自身业务能力之外,积极与国外同行机构进行合作,无疑是检验认证行业发展的一条捷径。”   在这方面,CTC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先后获得德国TÜ V、美国机动车管理协会、美国IGCC/IGMA、西班牙Applus、印度尼西亚产品认证中心、荷兰TNO、VCA英国车辆认证局合作实验室等多个国外权威机构资质授权或共建合作实验室。   “尽快走入国际市场,在国外建立自己的分支机构 中心设有专门的国际业务部,现已有160多个国际客户,每年多次组团到国外给这些客户提供认证服务。”   4、加快标准制定,带动中国检验认证市场发展   “标准”在全球市场竞争的独特地位与重要作用已经无容置疑,在检验认证领域中也不例外 “CTC每年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将近80项,每年都有20多项新标准出自中心之手。我们积极鼓励员工申请标准制订、参与别人承担的标准制订的起草工作中去。”   值得强调的是,2009年5月,CTC正式启动了一项ISO标准制订任务,这是我国建材行业在ISO组织成立的第一个国际标准工作组。   最后,马振珠主任指出:“中国检验认证机构要想真正做大、做强,在国际检验认证市场占有一席之地、并拥有更多国际话语权,途径之一就是不断地加快制订国内行业标准、扩大检验认证范畴、进一步提升行业规范,更多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制订,加快与国际市场接轨。”   “整合资源,走专业化、规模化发展之路,才能在检验认证市场闯出一条新路,以此迎接挑战,创出属于我国检验认证行业的民族品牌,与国际知名检验认证机构抗衡。”   编者后记   日前,在北京召开的“2009中国第三方检测实验室发展论坛”上,有关专家普遍认为:中国第三方检测认证实验室仍存在规模小、竞争力弱等问题 也正如马振珠主任所谈到的那样,“目前国内的检验认证机构与国际大型检验认证机构相比可以说是太小了,并且国外检验认证机构正在‘抢断’中国市场高端客户”。   在这种市场竞争现状之下,中国建筑材料检验认证中心(CTC)有效整合资源、发挥行业优势、积极拓展市场,走专业化、规模化、国际化的发展之路,在检验认证市场闯出一片全新天地,我们期望CTC这块自主检验认证品牌能够成为中国检验认证的“航空母舰”,早日能够与国际著名检验认证机构“并驾齐驱”。   采访编辑:刘丰秋   附录1、中国建筑材料检验认证中心常务副主任马振珠教授简介   马振珠,1963年出生,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1986年毕业于山东建材学院(现济南大学)应用化学系,同年分配到中国建材材料科学研究院工作,主要从事过化学分析、原子光谱分析、X-射线荧光光谱分析、建材放射性检测 2003年中国人民大学MBA毕业 现任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党委委员、院长助理,中国建筑材料检验认证中心常务副主任,兼任国家建筑材料质检中心主任、国家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主任。   先后曾主持、参加了多项国家“七五”-“十一五”科技攻关项目,十余项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国家强制性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主要起草人 承担了十项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国家强制性标准制订及北京奥组委下达的《奥运工程环保指南——绿色建材》的编制工作 获得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1项,发明专利1项,局级科技进步一等奖1项、二等奖1项 发表学术论文10余篇,主编、参与撰写了“绿色建材与建材绿色化”等5部论著。   附录2、中国建筑材料检验认证中心   www.ctc.ac.cn
  • 具备CNAS认证条件的现场检测实验室正式亮相
    仪器信息网讯 2013年9月17日,科技部&ldquo 十二五&rdquo 科技支撑计划课题《食品中化学污染物样品前处理技术及其设备研发》子课题&ldquo 食品安全现场检测实验室&rdquo (以下简称为:现场检测实验室)在南昌通过了专家组的验收,并举行了交车仪式。 食品安全&ldquo 现场检测实验室&rdquo 验收会现场   验收会议由国家质检总局科技司姚泽华处长主持,专家组由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理化实验部主任赵云峰、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李宏,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主任祝建新,江西质量技术监督局总工章志键,江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所长刘成伟,食品安全检测和装备产业联盟秘书长李林等组成。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张立副院长、朱韦静副处长等出席了会议。 国家质检总局科技司姚泽华处长主持验收会   近年来,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频频发生,人们越来越重视对食品、农产品实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控。根据我国国情,可移动、能够快速筛查及精确定量的&ldquo 现场检测实验室&rdquo 则能够很好地解决此问题。2004年,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食品安全研究所储晓刚研究员带领团队完成了第一代&ldquo 食品安全监测车&rdquo 的研制,并取得八项发明专利。第一代&ldquo 监测车&rdquo 也在2005年11月&ldquo 松花江苯污染事件&rdquo 及2008年5月&ldquo 汶川特大地震&rdquo 等突发事件中,很好地完成了饮用水及食品安全的现场检测。   此后各类移动检测车如&ldquo 雨后春笋&rdquo 般涌现。据统计,目前我国装备在食品安全、环境监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医鉴定、中毒控制、油气勘探、突发事件、应急等领域的具有现场检测功能的各种民用特种车辆有十几种,保有量达到 4800余台。但是这些移动检测车都未能达到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CNAS)的认证条件,也未能做到全面的质量控制和管理。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张立副院长致辞 项目负责人储晓刚研究员汇报项目情况   此次通过验收的&ldquo 现场检测实验室&rdquo 由储晓刚研究团队自主设计,并委托江西凯马百路佳公司改造加工,联合研发,历时近两年。&ldquo 现场检测实验室&rdquo 设计之初就以CNAS实验室认证条件为准则,最终成功的攻克了包括环境温度控制、洁净度控制、实验室合理分区等技术难题,使得研制的&ldquo 现场检测实验室&rdquo 在高温、严寒、道路崎岖、震动、水电、能量供应受限等环境条件下依然能符合CNAS认证条件。该现场检测实验室能够检测农、兽药残留,非法添加物及未知有害物质等多种有害物质,且配备了精密分析仪器,检测结果可以与实验室结果相媲美。储晓刚研究员表示,&ldquo 一批简便、快速、专用于食品样品前处理的方法和设备正在研制中,未来将陆续配备在现场检测实验室中。&rdquo 此外,后续将准备申请CNAS认可,争取尽早实现&ldquo 现场检测实验室&rdquo 出具的检测结果具有和固定实验室出具的检测结果相同的法律效力。 储晓刚研究员接过江西凯马百路佳公司董事长 交付的&ldquo 现场检测实验室&rdquo 钥匙   专家组认为,&ldquo 现场检测实验室&rdquo 能为食品安全主管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相关条款在食品安全现场检测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持, 为实现食品从田间到餐桌的全过程安全提供了无缝对接的可能 经过推广普及,可大大推动我国食品安全现场检测市场的水平,提高监管效率、降低食品安全检测成本,最终实现我国食品安全检测市场向既保证食品安全又满足广大消费者需求的方向发展,提升我国食品安全的技术控制水平。 合影留念 (撰稿:杨娟)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非法定计量单位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通知
    为保证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规范非法定计量单位的使用和管理,推动科技进步和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非法定计量单位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4月9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2.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3.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jlsglc@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非法定计量单位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反馈意见”字样。4.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56号,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邮编100088。请在信封注明“《非法定计量单位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反馈意见”字样。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3月8日附件下载 非法定计量单位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非法定计量单位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
  • 地沟油通过QS认证 厂家称“没背景不敢炼”
    地沟油非法利益链 天津、河北甚至北京都存在“地沟油”加工窝点,其规模之大出人意料,仅记者实地探访的几家窝点日加工能力合计已近百吨。这些黑窝点加工工艺、提炼设备经过多年“升级”,科技含量越来越高,通过“地下渠道”不断流向食品加工企业、粮油批发市场,甚至以小包装形式进入超市。据新华社电 泔水、炸货油、动物内脏成“食用油”原料 “我们餐厅的泔水从开业那天起就有专人来收了,大厨给介绍的,每天晚上来拉一趟,一个月还交几百块费用,挺好,省心。”北京丰台区一家餐厅老板说。 每一辆泔水车,都连接着泔水猪养殖户。在北京市六环路内外,环布着难以计数的以餐厨垃圾为主要饲料的泔水猪个体养殖户,他们收购泔水,经过熬煮,将“泔水油”打捞起来,以每桶1000元左右的价格卖给“地沟油”收购商,剩下的菜渣和饭羹则用来喂猪。 记者在河北某县一个加工厂里看到,厂区内虽然摆放着装满泔水油的铁桶,但工厂负责人说,他们的加工原料主要是从屠宰场弄来的鸡油、鸭油。工厂负责人说,厂子加工能力很强,原料需求旺盛。炸货油对他们来说也是宝,如果记者可以大量提供的话,他们就可以加工成色拉油。他甚至自豪地说:“这才是循环经济。” 形成利益链,机械化生产科技含量高 饭馆的泔水等经养殖户熬煮后,“泔水油”进入加工窝点,随后出产“地沟油”再卖给食品加工企业、工地、粮油批发市场,甚至流向了部分超市,最终去向仍是餐桌。一位曾做过多年“地沟油”生意的知情人说,北京有数千人从事这一行当,各有分工,合作紧密,年产值几个亿。“地沟油”已基本形成较为完整的产业链。 首先是生产规模惊人,机械化大规模生产,日加工能力动辄以十吨计。其次,科技含量高,来的油比茶水还要清亮。一厂家负责人称,“只要不进实验室,绝对看不出来是什么油”。 一些颇具规模的加工厂大多存在了十几年。天津一家工厂的办公室墙上挂着卫生许可证。一些工厂负责人说,他们各种证件齐全,不怕检查,甚至通过了QS(质量安全)认证。天津某“地沟油”加工窝点负责人说:“没有关系、没有背景是绝对不敢炼油的。” 一笔监管糊涂账 几家规模化“地沟油”加工窝点都自称三证齐全,走到哪都不怕查。那么,有关监管部门是怎么面对这一顽疾的呢?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离开监管视线的‘餐厨垃圾’被用来泔水喂猪、淘油,这几乎是大城市的通病。对违规清运单位的处罚权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没有对餐厨垃圾违规排放的执法权,也没有相关执法记录。 北京市工商局:我们只负责进入商场、超市、批发农贸市场等区域的食用油检查,一般通过索票、索据的检查办法,了解厂家、价格等信息,至于卖的是不是“地沟油”需由质检部门判断。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我们基本依靠市民投诉、举报以及各区县和街道的主管食品安全的工作人员的产品抽检发现问题。近两年来,质监局未收到过“地沟油”的相关投诉。 然而中国粮油协会油脂分会会长王瑞元告诉记者,“地沟油”之所以能大行其道,一是食用后,不会立即产生恶果,二是“地沟油”被包装成食用油后,一般很难从感官上加以判断。如此一来,市民难以投诉,举报“地沟油”的概率几乎为零。 有关人士认为,要掐断“地沟油”产业链,单靠某一部门难以奏效,需“各兵种”联手齐心,把住原料、加工、资金和司法四道关。
  • 2014农业部重点整治农业投入品和非法添加违法
    日前,农业部印发《201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方案中指出2014年将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为主题,围绕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实行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强化执法监管,严查大案要案,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农业投入品和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主要整治任务有:农药及农药使用专项整治行动、&ldquo 瘦肉精&rdquo 专项整治行动、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行动、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行动、畜禽屠宰专项整治行动、水产品违法添加禁用物质专项整治行动、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等七项。   全文如下: 农业部关于印发《201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水产)局:   根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要求,在巩固已有整治成果的基础上,2014年农业部将继续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现将《201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农业部   2014年2月28日 201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根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要求,在巩固已有整治成果的基础上,2014年农业部将继续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保持高压严打态势,从源头上确保广大人民群众&ldquo 舌尖上的安全&rdquo 。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严格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为主题,围绕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实行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强化执法监管,严查大案要案,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农业投入品和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办一批大案要案,端掉一批黑窝点,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公布一批典型案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能力进一步提升,案件查处率达到100%,举报受理率达到100%,形成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民参与、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隐患得到有效遏制,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中有升,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整治任务   (一)农药及农药使用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在农药市场监管上,以农药产品质量和标签监督抽查为重点,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药、非法添加隐性农药成分、捆绑销售未经登记农药的行为,确保农药产品质量,净化市场秩序 在农药使用管理上,以蔬菜、水果、茶叶、中药材等鲜食农产品生产用药为重点,严厉打击违法使用甲胺磷等禁用农药及克百威、氧乐果、水胺硫磷、灭多威、三氯杀螨醇等限用农药的行为。   2.主要措施:一是强化农药质量管理。充分利用农药成分监测技术、农药执法信息平台,强化市场监督抽查,深入生产企业进行重点抽查,依法查处非法添加隐性农药成分、生产经营假劣农药等违法行为。二是强化农药经营管理。大力推进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在全国范围内积极推进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示范县和示范门店创建。积极探索经营许可或备案管理制度,鼓励发展直供直销、连锁配送等现代营销体系。三是加强农药残留监测。进一步完善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和农药残留标准体系。落实生产经营主体科学使用农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组织有关检测机构加强蔬菜、水果、茶叶专业化、规模化生产基地(标准园)的农药残留监测。同时探索低毒生物农药补贴机制。四是加强农药使用管理。加大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培训和指导力度,利用各种资源大力培训农民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服务组织人员。重点监督检查病虫害统防统治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标准园创建等施药现场和用药记录档案,确保农药安全合理使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此项行动由种植业司牵头负责,部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二)&ldquo 瘦肉精&rdquo 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在饲料生产经营环节,以生猪、肉牛和肉羊育肥用饲料产品为重点,严厉打击饲料生产中非法添加&ldquo 瘦肉精&rdquo 和非法经营含&ldquo 瘦肉精&rdquo 饲料的行为。在养殖环节,以生猪、肉牛、肉羊为重点,锁定问题多发地区,严厉打击养殖场(户)饲喂&ldquo 瘦肉精&rdquo 的行为。在收购贩运环节,严厉打击兜售&ldquo 瘦肉精&rdquo 、教唆养殖场(户)使用&ldquo 瘦肉精&rdquo 、收购贩运含&ldquo 瘦肉精&rdquo 活畜和贩运过程中使用&ldquo 瘦肉精&rdquo 的行为。   2.主要措施:一是开展饲料生产经营环节整治。督促饲料生产企业全面贯彻落实新的饲料法规体系,严格执行原料进厂把关、产品出厂检验、问题产品召回及报告等制度,继续开展《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示范创建 加强饲料经营门店监督检查,督促建立健全购销台账,严禁销售&ldquo 三无&rdquo 饲料产品和拆包、分装饲料 完善饲料中&ldquo 瘦肉精&rdquo 等禁用物质抽检制度,加强新型非法添加物隐患排查。二是开展养殖环节整治。督促养殖场(小区)完善养殖档案,建立活畜养殖安全承诺制度和出栏保证制度 加强养殖场户日常监督检查和&ldquo 瘦肉精&rdquo 抽检,对确证含有&ldquo 瘦肉精&rdquo 的涉案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加强养殖场户宣传教育培训,&ldquo 瘦肉精&rdquo 有关法律法规要进村入户,让养殖户深知使用&ldquo 瘦肉精&rdquo 就是违法犯罪,提高质量安全责任意识,掌握风险防控方法。三是开展收购贩运环节整治。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和活畜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督促建立证明材料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活畜交易记录制度 探索通过备案形式管理活畜收购贩运人员,要求其做出不兜售、不教唆使用&ldquo 瘦肉精&rdquo 和不收购贩运含&ldquo 瘦肉精&rdquo 活畜的承诺 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监管信息 省际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加强查验过往运载活畜车辆,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此项行动由畜牧业司牵头负责,有关司局及部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三)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突出奶牛主产省、奶牛养殖大县和奶牛养殖重点区域,以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安全为重点,严厉打击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过程中各类违法添加行为,重点治理非法收购生鲜乳、倒买倒卖不合格生鲜乳、恶意争抢奶源的行为,严打非法收购运输&ldquo 黑窝点&rdquo 。   2.主要措施:一是严格审查奶站和运输车资质条件。重点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奶源的奶站和运输车的资质进行重新审核,建档立案,重点监管。二是强化奶站和运输车日常监管。重点对奶站和运输车标准化管理、生鲜乳质量检验、不合格生鲜乳处理、安全制度落实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合格的,坚决予以取缔。三是加大生鲜乳质量安全抽检力度。监测抽检覆盖所有奶站和运输车,监测指标覆盖国家公布的所有违禁添加物。组织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质量安全专项监测,加大抽检密度,增加抽检频次。四是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监测与执法联动,行政与司法衔接,对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五是督促奶站和运输车经营主体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省、市、县签订&ldquo 生鲜乳质量安全责任状&rdquo ,明确奶站、运输车监管责任人,落实监管责任。   此项行动由畜牧业司牵头负责,部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四)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在兽药生产经营上,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禁用兽药、假劣兽药以及不按兽药国家标准违规生产的行为,特别是擅自改变组方、违规添加禁用兽药、人用药品或其他药物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无兽医处方擅自销售兽用处方药行为。在兽药使用上,以兽用处方药的使用为重点,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无兽医处方使用兽用处方药等违法行为。   2.主要措施:一是整治和规范生产环节。重点加大不按兽药国家标准违规生产行为的监管力度,特别是对擅自改变组方、违规添加禁用兽药、人用药品或其他药物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将监督抽检、日常监管中发现违规添加组方外其他成分的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动态跟踪,依法严肃查处其违法行为。加大力度排查地下制售假兽药&ldquo 黑窝点&rdquo ,及时捣毁制假黑窝点。对跨省作案的,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涉案省份,确保案件有效查处。二是整治和规范经营环节。重点规范兽用抗菌药,特别是兽用处方药的经营活动,加大假劣兽用抗菌药查处力度,对非法产品一律清缴销毁,追根溯源,立案调查,及时处理,并将查处情况通报标称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主管部门。严肃查处无兽医处方擅自销售兽用处方药行为。开展兽用抗菌药标签说明书的清理整顿,依法查处增加产品有效成份、扩大适应症、改变用法用量等擅自改变标签说明书内容的违法行为。三是整治和规范使用环节。重点加强兽用抗菌药,特别是兽用处方药的使用监管,加大督查指导和巡查工作力度,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无兽医处方使用兽用处方药等违法行为。   此项行动由兽医局牵头负责,部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五)畜禽屠宰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围绕生猪私屠滥宰的高发时段和地域,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行为,收购和屠宰病死畜禽行为,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行为,宰前使用&ldquo 瘦肉精&rdquo 的行为,特别是以增重为目的使用沙丁胺醇的违法行为。   2.主要措施:一是切实做好生猪定点屠宰许可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生猪定点屠宰的准入条件和标准,加强小型屠宰场点设置的管理。严肃查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定点证书和标志牌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二是落实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督促落实进场检查登记、肉品检验、&ldquo 瘦肉精&rdquo 自检等制度。严厉打击定点屠宰厂(场)收购、屠宰病死猪,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行为,宰前使用&ldquo 瘦肉精&rdquo 的行为,特别是以增重为目的使用沙丁胺醇的违法行为。三是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加强重要节假日期间,城乡结合部、私屠滥宰专业村(户)和肉食品加工比较集中区域的巡查,严厉查处私屠滥宰、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牌的违法行为,取缔私屠滥宰窝点,没收涉及的肉品和屠宰工具。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此项行动由兽医局牵头负责,部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六)水产品违法添加禁用物质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围绕国内市场销售的大宗品种和出口主要品种,以水产品养殖企业、获&ldquo 三品一标&rdquo 认证的水产品养殖场、健康养殖示范场、出口水产品原料备案场为重点,严厉打击养殖者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药物、孔雀石绿等违禁物质的行为。   2.主要措施:一是加强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以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孔雀石绿、氯霉素等违禁物质添加为重点,针对市场上大众消费的主要品种和主要出口品种,开展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对监督抽检不合格的水产品坚决依法查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手软。二是引导落实养殖生产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督促水产品养殖企业、获&ldquo 三品一标&rdquo 认证的水产品养殖场、健康养殖示范场、出口水产品原料备案场(区)完善生产记录、用药记录、销售记录等档案,强化养殖场(户)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培训,提高生产者质量安全责任意识,掌握风险防控方法,使生产者不敢、不能、不想生产不合格的水产品。三是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管。推动渔政机构建立健全日常执法监管机制,加强养殖场户日常监督检查。进一步强化检打联动,提高质量安全执法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严厉打击养殖者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药物、孔雀石绿等违禁物质以及原料药和不执行休药期等违法行为。   此项行动由渔业局牵头负责,部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七)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   1.整治重点:以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机等产品为重点,围绕春耕、三夏、秋冬种等重点农时,在农资主产区、小规模经营聚集区、区域交界处等重点区域,突出农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散地、运销大户和乡村流动商贩,严厉打击无证照生产经营、制假售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2.主要措施:一是开展源头治理。加强生产许可把关,严禁降低标准审批。全面清查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进一步建立健全农资生产经营主体档案。重点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依法严肃查处无证生产或擅自受托生产等违法行为。二是加强市场监管。对农资经营门店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全面掌握、纠正和查处各类区域性、行业性风险隐患。针对突出问题,科学制定并实施农资产品监督抽查计划,强化地、县两级的作用,加大监督抽查力度。加强检打联动,实现检测与查处的&ldquo 无缝衔接&rdquo ,健全监督抽查检验结果的通报、反馈、共享机制。三是严查大案要案。积极拓展案源渠道,认真研究违法行为的新特征和新方式,准确把握违法分子制售假劣农资的特点,做好线索的排查梳理。深挖假劣农资制售源头,按照&ldquo 五不放过&rdquo 的原则,采取挂牌督办、集中办案等形式严查大案要案。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司法震慑作用。四是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开展农资企业诚信评价,建立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诚信档案,实行分类监管,探索完善守信褒奖、失信惩戒机制,让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强化农资生产经营企业责任意识,督促企业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进销货台帐、索证索票、优质服务承诺等制度,规范农资生产经营行为。五是强化宣传服务。推进放心农资连锁经营和配送,畅通农资销售主渠道,扩大放心优质农资产品的覆盖面。加强指导服务,充分利用技术优势,做好农资信息的收集、发布、技术咨询等各项服务工作,满足农民对农资信息的多样化需求。   此项行动由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有关司局及部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三、重大活动安排   2月底,组织召开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全面部署2014年农资打假工作,启动春季行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3月份,召开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议,部署全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落实监管任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组织2014年&ldquo 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rdquo ,举办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现场咨询活动,加大农资打假宣传力度,普及识假辨假知识,积极营造打假护农保春耕的良好氛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组织召开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行动座谈会,部署落实整治任务(兽医局牵头负责)。   3-6月,组织开展天然橡胶种苗基地实地调查和种苗质量抽查,确保胶农用上良种良苗(农垦局负责)。   4月份,组织开展&ldquo 菜篮子&rdquo 产品主产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题培训班,切实提高基层监管能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5月,组织开展上半年养殖场(户)&ldquo 瘦肉精&rdquo 跨省拉网监测,督促各地强化抽检把关和隐患排查(畜牧业司牵头负责)   6月份,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周活动,提高全社会的质量安全意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6-8月份,组织开展农资打假夏季百日行动,切实保障&ldquo 三夏&rdquo 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7月份,召开农产品质量安全基层监管现场会,交流各地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公布上半年查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大案要案,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7-8月份,组织工作组到农药生产使用大省及蔬菜水果茶叶生产重点省(区、市),深入农药生产企业、经营门店、田间地头、管理机构等开展农药执法督导检查(种植业司牵头负责)。   9月份,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督导检查,督促各地落实整治任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组织开展下半年养殖场(户)&ldquo 瘦肉精&rdquo 跨省拉网监测,督促各地强化抽检把关和隐患排查(畜牧业司牵头负责)。   10-11月,组织开展农资打假秋冬季行动,保障秋冬季农业生产顺利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2015年1月,公布一批农产品质量安全大案要案,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召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议,以201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为重点,总结全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对大要案查办得力的集体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部署2015年工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农业部门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监管、检测、执法等工作经费投入,加强工作力量,切实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案,重点要突出,措施要有力,任务要细化,要求要明确,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加大督导检查力度,督促各地落实方案的各项要求,对重点地区和重点案件实施现场指导、督查督办,切实指导各地开展工作。   (二)加强检查和监测。各地农业部门要结合地方实际,围绕整治重点和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各类区域性、行业性风险隐患及&ldquo 潜规则&rdquo 问题。对于发现的问题隐患,要及时预警,主动设防,防患于未然。在此基础上,要加强巡查和执法检查,不给违法违规行为留有生存的空间。要制定科学有效的监测计划,坚持例行监测与监督抽查相结合,切实加大监测力度,及时发现问题。   (三)加大执法办案力度。各地农业部门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纳入农业综合执法范围,系统梳理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大行政执法力度,重拳出击、露头就打。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做到有案必查、查必到底,查不清源头的决不放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涉嫌违法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完善大要案查处工作机制,采取挂牌督办、集中办案等形式,查办一批大案要案,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司法震慑作用。对于大要案查办得力的集体和个人,农业部将给予通报表扬,充分调动各地工作的积极性。各地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鼓励人民群众监督举报,积极拓宽案源线索。   (四)加强协调配合。各地农业部门要加强系统内的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要着力突出源头治理,加强与工信、工商、食药等部门的协调配合,采取综合措施防止违禁化学物质及禁用药物流入种植养殖领域。对于食用农产品从产地到进入批发市场、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这一环节的监管职能,要与食药部门做好衔接 对于畜禽屠宰监管职能尚未划转到位的,要加强与商务部门的衔接,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确保整治任务落实到位。案件查处过程中,要强化省际间的联合执法,建立案件会商、抽检结果共享、信息通报交流等制度,产地、销地衔接配合更加紧密,形成执法合力。   (五)健全长效机制。各地农业部门要将集中整治和日常监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注重总结整治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在准出准入、质量追溯、诚信管理等方面,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机制,切实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效能。要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指导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加大专项整治成效的宣传,适时曝光典型案例,形成强大宣传声势,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六)强化信息报送。建立固定的整治信息报送机制。常规信息(附表1)实行季报制度,2014年4、7、10月和2015年1月的15日前报送前一阶段整治的统计信息 案件信息(附表2)实行月报制度,每月的15日前报送案件查处信息,大案要案(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要报送详细案情。各省级农业部门要切实做好信息统计报送工作,责任要落实到人,请于3月14日前确定一名同志作为信息联络员,并将其姓名、单位、职务、工作电话、手机、电子邮箱报送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联系人:张玲、王为民 电话:010-59191871、1506、1503 传真:010-59193157 电子邮箱:qszzb@agri.gov.cn。   附件:201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xls
  • 《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发布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2018年第5号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国家认监委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联合发布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p p style=" text-align: left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认监委、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制定了《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国家认监委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国家知识产权局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8年2月11日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此件公开发布) /p p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 /strong /p p   第一章 总则 /p p   第一条 为了规范知识产权认证活动,提高其有效性,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p p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知识产权服务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合格评定活动。 /p p   第三条 知识产权认证包括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和知识产权服务认证。 /p p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内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p p   知识产权服务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知识产权服务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p p   第四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统一管理、分工协作、共同实施的原则,制定、调整和发布认证目录、认证规则,并组织开展认证监督管理工作。 /p p   第五条 知识产权认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驱动,实行目录式管理。 /p p   第六条 国家鼓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开展知识产权认证提高其知识产权管理水平或者知识产权服务能力。 /p p   第七条 知识产权认证采用统一的认证标准、技术规范和认证规则,使用统一的认证标志。 /p p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知识产权认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p p   第二章 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 /p p   第九条 从事知识产权认证的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具备从事知识产权认证活动的相关专业能力要求,并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 /p p   国家认监委在批准认证机构资质时,涉及知识产权专业领域问题的,可以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意见。 /p p   第十条 认证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并自设立之日起30日之内向国家认监委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报送相关信息。 /p p   第十一条 认证机构从事认证审核(审查)的人员应当为专职认证人员,满足从事知识产权认证活动所需的相关知识与技能要求,并符合国家认证人员职业资格的相关要求。 /p p   第三章行为规范 /p p   第十二条 认证机构应当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对其从事认证活动可能引发的风险和责任,采取合理、有效的防范措施。 /p p   第十三条 认证机构不得从事与其认证工作相关的咨询、代理、培训、信息分析等服务以及产品开发和营销等活动,不得与认证咨询机构和认证委托人在资产、管理或者人员上存在利益关系。 /p p   第十四条 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p p   第十五条 认证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p p   (一)在批准范围内开展认证工作 /p p   (二)对获得认证的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允许其使用认证标志 /p p   (三)对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p p   (四)对认证的持续符合性进行监督审核 /p p   (五)受理有关的认证申诉和投诉。 /p p   第十六条 认证机构应当建立保证认证活动规范有效的内部管理、制约、监督和责任机制,并保证其持续有效。 /p p   第十七条 认证机构应当对分支机构实施有效管理,规范其认证活动,并对其认证活动承担相应责任。 /p p   分支机构应当建立与认证机构相同的管理、制约、监督和责任机制。 /p p   第十八条 认证机构应当依照《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布并向国家认监委报送相关信息。 /p p   前款规定的信息同时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 /p p   第十九条 认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以及人员能力准则,对所有实施审核(审查)和认证决定等认证活动的人员进行能力评价,保证其能力持续符合准则要求。 /p p   认证人员应当诚实守信,恪尽职守,规范运作。 /p p   第二十条 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应当对认证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p p   第四章认证实施 /p p   第二十一条 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应当按照知识产权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的规定从事认证活动,作出认证结论,确保认证过程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或者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要求。 /p p   第二十二条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程序主要包括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营过程中涉及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文件和活动的审核,获证后的监督审核,以及再认证审核。 /p p   知识产权服务认证程序主要包括对提供知识产权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服务质量特性、服务过程和管理实施评审,获证后监督审查,以及再认证评审。 /p p   第二十三条 被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失信主体名录的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不得向其出具认证证书。 /p p   第二十四条 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保留相应认证记录、认证资料,并归档留存。认证记录应当真实、准确,以证实认证活动得到有效实施。 /p p   第二十五条 认证机构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对认证证书持有人是否持续满足认证要求进行监督审核。初次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当在认证决定日期起12个月内进行,且两次监督审核间隔不超过12个月。每次监督审核内容无须与初次认证相同,但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覆盖整个体系的审核内容。 /p p   认证机构根据监督审核情况做出认证证书保持、暂停或者撤销的决定。 /p p   第二十六条 认证委托人对认证机构的认证决定或者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诉或者投诉。对认证机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诉或者投诉。 /p p   第五章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p p   第二十七条 知识产权认证证书(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p p   (一) 认证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 /p p   (二)认证范围 /p p   (三)认证依据的标准或者技术规范 /p p   (四)认证证书编号 /p p   (五)认证类别 /p p   (六)认证证书出具日期和有效期 /p p   (七)认证机构的名称、地址和机构标志 /p p   (八)认证标志 /p p   (九)其他内容。 /p p   第二十八条 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 /p p   有效期届满需再次认证的,认证证书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认证机构申请再认证,再认证的认证程序与初次认证相同。 /p p   第二十九条 知识产权认证采用国家推行的统一的知识产权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标志)。认证标志的样式由基本图案、认证机构识别信息组成。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基本图案见图1所示,知识产权服务认证体系的基本图案见图2所示,其中ABCDE代表机构中文或者英文简称: /p p    /p p   图1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基本图案 图2知识产权服务认证基本图案 /p p   第三十条 认证证书持有人应当正确使用认证标志。 /p p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的规定,针对不同情形,及时作出认证证书的变更、暂停或者撤销处理决定,且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监督认证证书持有人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p p   第三十一条 认证机构应当向公众提供查询认证证书有效性的方式。 /p p   第三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和转让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p p   第六章 监督管理 /p p   第三十三条 国家认监委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知识产权认证监管协同机制,对知识产权认证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 /p p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法定职责,建立相应的监管协同机制,对所辖区域内的知识产权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上报国家认监委和国家知识产权局。 /p p   第三十五条 认证机构在资质审批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不再符合认证机构资质条件的,由国家认监委依法撤销其资质。 /p p   第三十六条 认证人员在认证过程中出具虚假认证结论或者认证结果严重失实的,依照国家关于认证人员的相关规定处罚。 /p p   第三十七条 认证机构、认证委托人和认证证书持有人应当对认证监管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予以配合,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p p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有关认证认可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从其规定予以处罚。 /p p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知识产权认证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各级认证监管部门、各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各级认证监管部门、各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p p   第七章附则 /p p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认监委、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p p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认监委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3年11月6日印发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实施意见》(国认可联〔2013〕56号)同时废止。 /p p   附件:知识产权认证目录 /p p   附件 /p p   知识产权认证目录 /p p   序号认证项目认证类别认证依据 /p p   1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 /p p   2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GB/T 33251-2016) /p p   3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33250-2016) /p p br/ /p
  • 机构改革后,检验认证工作的方向在哪里?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strong 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认证认可工作要点》的通知 /strong /p p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部室、下属单位: /p p   现将《2018年认证认可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实施。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国家认监委办公室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2018年3月14日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span style=" COLOR: #ff0000" strong 2018年认证认可工作要点 /strong /span /p p   2018年认证认可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以提高认证认可供给质量为主线,深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统筹推进认证认可体系建设,推动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中国速度向中国质量转变、制造大国向制造强国转变。深入开展百万企业认证升级行动、高端认证质量惠民行动、认证服务地方行业行动、“中国认证,全球认可”行动、“认证乱象”专项整治行动等五大主题行动,着力抓好以下八项重点任务: /p p    strong 一、着力抓好《意见》落实,统筹推进质量认证体系建设 /strong /p p   1. 推动各地方、各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 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以下简称《意见》),将质量认证体系建设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出台推进质量认证的专门政策,建立协调机制,制定推进措施,完善配套条件,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对质量认证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 /p p   2. 推动各级政府结合各自实际,制定质量认证体系建设方案,将质量认证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和质量工作考核,确保各项决策部署落地。《意见》实施过程中,认证认可全行业对于新问题、新现象要深入研究,大胆探索,示范引领,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 /p p   3.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渠道和宣传手段,通过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络加强宣传报道,对《意见》进行全方位、立体化的解读,提高质量认证的社会认知度,及时做好舆情引导和协调应对。 /p p    strong 二、着力推动质量变革,深入开展认证认可助力质量提升行动 /strong /p p   1. 开展百万企业认证升级行动,以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为抓手,推动100万家企业学用质量管理先进标准方法,完成45万家获证企业体系升级换版工作,树立一批质量标杆企业。发挥国有企业尤其是中央企业的“主力军”作用,当好质量管理“领跑者”,带头推进质量提升。组织中小微企业质量认证帮扶活动,针对中小微企业需求开设免费培训课程,提供质量援助方案,补齐质量提升短板。 /p p   2. 各地认证监管部门和从业机构要大力推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版工作,开展行业特色认证、分级认证、管理体系整合、质量诊断增值服务,不断提升认证提升质量效果。 /p p   3. 开展高端认证质量惠民行动,引导市场增加高质量产品、服务供给,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在食品消费品领域,重点开展有机食品、智能家电、儿童用品、交通一卡通等产品认证,扩大“三同”工程实施范围,逐步增加“三同”企业及产品数量。在装备制造领域,重点开展机器人、新能源汽车及充电桩、车联网导航产品、城轨交通装备等认证。在服务业领域,重点开展健康服务、养老服务、金融服务、教育服务等认证。 /p p   4. 开展认证服务地方行业行动,围绕各地方、各行业高质量需求,创建一批质量认证示范区(点),实施一批质量认证服务示范项目,打造一批检验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培育一批高端质量品牌。 /p p   5. 鼓励国务院各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出台质量认证促进政策,支持具备条件地区开展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综合改革试点,积极探索推动认证认可在政府监管、社会治理、污染防治、精准扶贫等领域的应用。健全政府、行业、社会多层次采信机制,推动广大企业尤其是中西部企业、服务企业、中小微企业获得认证,拓展质量认证覆盖面。 /p p    strong 三、 着力加强执法监管,坚决维护认证认可公信力 /strong /p p   1. 开展“认证乱象”专项整治行动,逐一排查问题,逐一整改落实,并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严厉打击非法从事检验检测认证活动和伪造、冒用、买卖证书或者标志等行为。严格强制性认证监管,针对抽查合格率下滑或波动大的产品,集中排查风险隐患 针对相关产业集聚区、问题多发区,加大对无证出厂、销售、进口等违法行为打击力度。 /p p   2. 根据产品风险程度和产业成熟度,对强制性认证目录产品及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加严新实施CCC产品、电商CCC产品的监管。对新设立认证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加大监管力度,适度增加监督检查项目及频次。基于风险管理模式,适时调整扩大《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对产品风险较高的已注册企业实施年度验证报告制度,落实境外企业主体责任、官方机构监管责任。推动制订《检验检测机构管理条例》、修订《认证认可条例》,完善执法监管的法律规范。 /p p   3. 建立认证认可全过程追溯平台,推广APP等移动监管工具,运用信息技术实时化、智能化识别异常认证活动。完善从业机构信息公示制度,探索建立获证企业承诺制,引入自我声明的合格评定模式,接受社会监督。 /p p   4. 落实《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对违法主体追究民事连带责任,实行“谁出证,谁负责,谁签字,谁担责”。加强认证认可信用体系建设,对失信机构及人员列入“黑名单”,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建立永久退出和终身禁入机制。 /p p   strong  四、着力优化制度供给,出台认证认可制度“一揽子”改革举措 /strong /p p   1. 落实CCC认证改革总体方案,推动“目录瘦身、简化程序、减轻负担”。实施认证目录法规式管理,推动强制性认证与强制性标准深度融合,建立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将长期质量稳定的低风险产品调出目录 依据产品的安全风险等级,实施分类管理,分别采用企业自我声明、“型式实验+企业自我声明”、“型式实验+工厂检查+证后跟踪检查”等多种方式 压缩认证单元,合并工厂检查环节,减少重复审核和发证数量 改革CCC标志发放管理,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扩大实施机构指定数量,进一步打破认证检测市场垄断,给予企业更多自主选择权。 /p p   2. 加快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认证体系,以绿色建材产品为突破口,切实做好标准协调、目录发布、能力评价、国际合作等工作,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支撑。贯彻落实《网络安全法》要求,建立完善网络安全产品检测认证制度,会同网信办等有关部门发布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检测认证实施机构名录,推动认证检测结果互认,提升网络安全保障水平。 /p p   3. 适应产业形态和质量管理变革趋势,加快工业产品自愿性认证创新步伐,积极发展综合化、整合型认证服务项目,增强认证制度与市场需求的匹配度。整合完善食品农产品认证制度,推动“一审多证”,促进食品农产品认证与进出口食品注册备案融合发展,完善注册备案采信第三方认证机制。 /p p   4. 完善认证机构审批程序,升级网上审批系统,探索认证机构行政审批方式多元化。整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项目,精简合并相同、相似的技术评审事项,严格资质认定标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等行业资质认定工作,提升技术评价工作有效性。 /p p    strong 五、着力完善行业环境,培育壮大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 /strong /p p   1. 推动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转企改制,与政府部门彻底脱钩,强化认证活动的第三方属性,健全市场化运行机制,营造各类主体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鼓励组建产学研用一体化的检验检测认证联盟,推动检验检测认证与产业经济深度融合。着力解决认证服务“同质化”现象,提升获证企业和采信主体的“获得感”。 /p p   2. 重点提升食品农产品、生物医药、信息安全、智能制造、新能源、碳交易等领域支撑服务能力。培育一批区域型和专业型检验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形成以检验检测认证为“连接器”的产业聚合新模式。鼓励引导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一站式”服务和“一体化”发展,为社会用户提供优质高效、便捷低成本的服务。构建军民通用检验检测认证体系,服务军民产业融合发展。 /p p   3. 积极应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在信息安全、物联网、电商服务等领域试点推行“互联网+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新模式,适应信息时代质量提升需求。构建“认证机构多维全景画像”,运用大数据技术多维度反映认证机构综合能力和运行状态,引导社会各方按需采信认证认可结果。推进认证认可证书和检验检测报告电子化,促进行业绿色发展,提高服务效率。 /p p    strong 六、着力夯实基础建设,提升认证认可工作效能 /strong /p p   1. 加快构建统一的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大数据中心,系统优化综合业务管理信息平台,提升数据治理水平,解决“数据碎片”和“信息孤岛”问题。完善认证认可检验检测信息共享机制,推进与国家政务信息共享平台、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无缝对接,建设面向社会用户的信息数据共享接口,提升“云桥”信息共享平台服务功能。 /p p   2. 实施认证认可标准精品工程,组织制定一批协调一致、突出行业特色的认证认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为高端品质认证和中小微企业质量提升提供支撑。实施检验检疫标准提质工程,强化流程管理,提升检验检疫标准化保障执法把关、服务贸易便利的能力。实施认证认可科技攻坚工程,以“国家质量基础的共性技术研究与应用”项目为龙头,提升认证认可科技整体水平。 /p p   3. 巩固认证认可检测服务业统计制度实施机制,持续改进统计信息化系统,提升数据统计分析运用精细化水平。完成年度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报告,向社会公开发布年度统计数据。继续完善认证认可强国评价指标体系,研究建立认证认可有效性综合评价机制,提高认证认可事业发展质量。 /p p    strong 七、着力深化国际合作,扩大认证认可国际影响 /strong /p p   1. 主动对接《国际产能与装备制造合作重点国别规划》、《“一带一路”建设三年滚动计划》,以欧亚经济联盟、海湾合作委员会等为重点,推动“一带一路”认证认可国际合作机制进一步深化。借助行业联络机制和地方协作平台,形成服务“一带一路”建设整体合力。推动合格评定政策沟通、标准协调、制度对接、技术合作和人才交流,加快绿色低碳、跨境电商等新领域互认进程。 /p p   2. 积极引入国外先进标准、技术和服务,提高引资引智的质量效益。支持国内机构拓展国际业务,推动更多机构加入国际互认体系,在食品农产品、消费品、装备制造等领域深化双多边合作互认成果。推动检验检测认证与海外投资、产能合作项目紧密对接,加大支持我国企业“走出去”力度。 /p p   3. 积极参与和主动引领认证认可国际标准、规则制定,向国际社会提供认证认可“中国方案”。积极推动绿色、有机等国内认证制度获得国际互认。办好认证认可官员国际研修班,促进国际政策技术交流,加强对外培训援助。做好第83届IEC大会筹备工作,支持办好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 /p p    strong 八、着力加强党的领导,提升认证认可队伍建设水平 /strong /p p   1.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基本方略,不折不扣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总局党组关于认证认可工作的决策部署。将学习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紧扣贯彻落实中央24号文件和国务院第185次常务会议的部署要求,严格落实各级党组织的政治责任,一级抓一级,一级促一级,把党的领导落到实处。 /p p   2. 加强认监委对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的指导,强化信息共享、交流反馈、调研督办机制,改进绩效考核办法,提高综合管理效能。组织开展“大学习、大培训”活动,各级认证监管部门、从业机构要针对实际需求制订培训计划,创新培训方式方法,做好财务保障,拓展培训层次、频率和深度,推进认证认可学科建设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健全认证认可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改进人员注册管理工作。 /p p   3. 全行业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作风建设重要指示精神,驰而不息反“四风”,树立优良政风行风。结合推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总结推广“支部三级共建”等典型经验,增强认证认可服务基层、服务一线的实效。 /p p   4. 切实加强财务保障能力和监管能力水平,进一步加强认监委系统财务管理工作。调整监管模式,做好认证认可收费监管。 /p
  • 重磅!《2018年认证认可工作要点》发布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strong 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认证认可工作要点》的通知 /strong /p p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部室、下属单位: /p p   现将《2018年认证认可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实施。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国家认监委办公室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2018年3月14日 /p p   (此件公开发布) /p p br/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span style=" COLOR: rgb(0,112,192)" strong 2018年认证认可工作要点 /strong /span /p p   2018年认证认可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以提高认证认可供给质量为主线,深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统筹推进认证认可体系建设,推动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中国速度向中国质量转变、制造大国向制造强国转变。深入开展百万企业认证升级行动、高端认证质量惠民行动、认证服务地方行业行动、“中国认证,全球认可”行动、“认证乱象”专项整治行动等五大主题行动,着力抓好以下八项重点任务: /p p    strong 一、着力抓好《意见》落实,统筹推进质量认证体系建设 /strong /p p   1.推动各地方、各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 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以下简称《意见》),将质量认证体系建设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出台推进质量认证的专门政策,建立协调机制,制定推进措施,完善配套条件,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对质量认证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 /p p   2.推动各级政府结合各自实际,制定质量认证体系建设方案,将质量认证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和质量工作考核,确保各项决策部署落地。《意见》实施过程中,认证认可全行业对于新问题、新现象要深入研究,大胆探索,示范引领,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 /p p   3.充分利用各种媒体渠道和宣传手段,通过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络加强宣传报道,对《意见》进行全方位、立体化的解读,提高质量认证的社会认知度,及时做好舆情引导和协调应对。 /p p   strong  二、着力推动质量变革,深入开展认证认可助力质量提升行动 /strong /p p   1.开展百万企业认证升级行动,以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为抓手,推动100万家企业学用质量管理先进标准方法,完成45万家获证企业体系升级换版工作,树立一批质量标杆企业。发挥国有企业尤其是中央企业的“主力军”作用,当好质量管理“领跑者”,带头推进质量提升。组织中小微企业质量认证帮扶活动,针对中小微企业需求开设免费培训课程,提供质量援助方案,补齐质量提升短板。 /p p   2.各地认证监管部门和从业机构要大力推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版工作,开展行业特色认证、分级认证、管理体系整合、质量诊断增值服务,不断提升认证提升质量效果。 /p p   3.开展高端认证质量惠民行动,引导市场增加高质量产品、服务供给,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在食品消费品领域,重点开展有机食品、智能家电、儿童用品、交通一卡通等产品认证,扩大“三同”工程实施范围,逐步增加“三同”企业及产品数量。在装备制造领域,重点开展机器人、新能源汽车及充电桩、车联网导航产品、城轨交通装备等认证。在服务业领域,重点开展健康服务、养老服务、金融服务、教育服务等认证。 /p p   4.开展认证服务地方行业行动,围绕各地方、各行业高质量需求,创建一批质量认证示范区(点),实施一批质量认证服务示范项目,打造一批检验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培育一批高端质量品牌。 /p p   5.鼓励国务院各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出台质量认证促进政策,支持具备条件地区开展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综合改革试点,积极探索推动认证认可在政府监管、社会治理、污染防治、精准扶贫等领域的应用。健全政府、行业、社会多层次采信机制,推动广大企业尤其是中西部企业、服务企业、中小微企业获得认证,拓展质量认证覆盖面。 /p p    strong 三、 着力加强执法监管,坚决维护认证认可公信力 /strong /p p   1.开展“认证乱象”专项整治行动,逐一排查问题,逐一整改落实,并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严厉打击非法从事检验检测认证活动和伪造、冒用、买卖证书或者标志等行为。严格强制性认证监管,针对抽查合格率下滑或波动大的产品,集中排查风险隐患 针对相关产业集聚区、问题多发区,加大对无证出厂、销售、进口等违法行为打击力度。 /p p   2.根据产品风险程度和产业成熟度,对强制性认证目录产品及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加严新实施CCC产品、电商CCC产品的监管。对新设立认证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加大监管力度,适度增加监督检查项目及频次。基于风险管理模式,适时调整扩大《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对产品风险较高的已注册企业实施年度验证报告制度,落实境外企业主体责任、官方机构监管责任。推动制订《检验检测机构管理条例》、修订《认证认可条例》,完善执法监管的法律规范。 /p p   3.建立认证认可全过程追溯平台,推广APP等移动监管工具,运用信息技术实时化、智能化识别异常认证活动。完善从业机构信息公示制度,探索建立获证企业承诺制,引入自我声明的合格评定模式,接受社会监督。 /p p   4.落实《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对违法主体追究民事连带责任, span style=" COLOR: rgb(0,112,192)" 实行“谁出证,谁负责,谁签字,谁担责”。 /span 加强认证认可信用体系建设,对失信机构及人员列入“黑名单”,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建立永久退出和终身禁入机制。 /p p    strong 四、着力优化制度供给,出台认证认可制度“一揽子”改革举措 /strong /p p   1. span style=" COLOR: rgb(0,112,192)" 落实CCC认证改革总体方案,推动“目录瘦身、简化程序、减轻负担”。 /span 实施认证目录法规式管理,推动强制性认证与强制性标准深度融合,建立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将长期质量稳定的低风险产品调出目录 依据产品的安全风险等级,实施分类管理,分别采用企业自我声明、“型式实验+企业自我声明”、“型式实验+工厂检查+证后跟踪检查”等多种方式 压缩认证单元,合并工厂检查环节,减少重复审核和发证数量 span style=" COLOR: rgb(0,112,192)" 改革CCC标志发放管理 /span ,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扩大实施机构指定数量,进一步打破认证检测市场垄断,给予企业更多自主选择权。 /p p   2.加快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认证体系,以绿色建材产品为突破口,切实做好标准协调、目录发布、能力评价、国际合作等工作,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支撑。贯彻落实《网络安全法》要求,建立完善网络安全产品检测认证制度,会同网信办等有关部门发布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检测认证实施机构名录,推动认证检测结果互认,提升网络安全保障水平。 /p p   3.适应产业形态和质量管理变革趋势,加快工业产品自愿性认证创新步伐,积极发展综合化、整合型认证服务项目,增强认证制度与市场需求的匹配度。整合完善食品农产品认证制度,推动“一审多证”,促进食品农产品认证与进出口食品注册备案融合发展,完善注册备案采信第三方认证机制。 /p p   4.完善认证机构审批程序,升级网上审批系统,探索认证机构行政审批方式多元化。整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项目,精简合并相同、相似的技术评审事项,严格资质认定标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等行业资质认定工作,提升技术评价工作有效性。 /p p   strong  五、着力完善行业环境,培育壮大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 /strong /p p   1. span style=" COLOR: rgb(0,112,192)" 推动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转企改制,与政府部门彻底脱钩,强化认证活动的第三方属性,健全市场化运行机制,营造各类主体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span span style=" COLOR: rgb(0,112,192)" 。鼓励组建产学研用一体化的检验检测认证联盟,推动检验检测认证与产业经济深度融合。着力解决认证服务“同质化”现象,提升获证企业和采信主体的“获得感”。 /span /p p   2.重点提升食品 span style=" COLOR: rgb(0,112,192)" 农产品、生物医药、信息安全、智能制造、新能源、碳交易 /span 等领域支撑服务能力。 span style=" COLOR: rgb(0,112,192)" 培育一批区域型和专业型检验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 /span ,形成以检验检测认证为“连接器”的产业聚合新模式。鼓励引导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一站式”服务和“一体化”发展,为社会用户提供优质高效、便捷低成本的服务。 span style=" COLOR: rgb(0,112,192)" 构建军民通用检验检测认证体系,服务军民产业融合发展。 /span /p p   3.积极应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在信息安全、物联网、电商服务等领域试点推行“互联网+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新模式,适应信息时代质量提升需求。构建“认证机构多维全景画像”,运用大数据技术多维度反映认证机构综合能力和运行状态,引导社会各方按需采信认证认可结果。推进认证认可证书和检验检测报告电子化,促进行业绿色发展,提高服务效率。 /p p   strong  六、着力夯实基础建设,提升认证认可工作效能 /strong /p p   1.加快构建统一的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大数据中心,系统优化综合业务管理信息平台,提升数据治理水平,解决“数据碎片”和“信息孤岛”问题。完善认证认可检验检测信息共享机制,推进与国家政务信息共享平台、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无缝对接,建设面向社会用户的信息数据共享接口,提升“云桥”信息共享平台服务功能。 /p p   2.实施认证认可标准精品工程,组织制定一批协调一致、突出行业特色的认证认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为高端品质认证和中小微企业质量提升提供支撑。实施检验检疫标准提质工程,强化流程管理,提升检验检疫标准化保障执法把关、服务贸易便利的能力。实施认证认可科技攻坚工程,以“国家质量基础的共性技术研究与应用”项目为龙头,提升认证认可科技整体水平。 /p p   3.巩固认证认可检测服务业统计制度实施机制,持续改进统计信息化系统,提升数据统计分析运用精细化水平。完成年度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报告,向社会公开发布年度统计数据。继续完善认证认可强国评价指标体系,研究建立认证认可有效性综合评价机制,提高认证认可事业发展质量。 /p p    strong 七、着力深化国际合作,扩大认证认可国际影响 /strong /p p   1.主动对接《国际产能与装备制造合作重点国别规划》、《“一带一路”建设三年滚动计划》,以欧亚经济联盟、海湾合作委员会等为重点,推动“一带一路”认证认可国际合作机制进一步深化。借助行业联络机制和地方协作平台,形成服务“一带一路”建设整体合力。推动合格评定政策沟通、标准协调、制度对接、技术合作和人才交流,加快绿色低碳、跨境电商等新领域互认进程。 /p p   2.积极引入国外先进标准、技术和服务,提高引资引智的质量效益。 span style=" COLOR: rgb(0,112,192)" 支持国内机构拓展国际业务,推动更多机构加入国际互认体系,在食品农产品、消费品、装备制造等领域深化双多边合作互认成果。推动检验检测认证与海外投资、产能合作项目紧密对接,加大支持我国企业“走出去”力度。 /span /p p   3.积极参与和主动引领认证认可国际标准、规则制定,向国际社会提供认证认可“中国方案”。积极推动绿色、有机等国内认证制度获得国际互认。办好认证认可官员国际研修班,促进国际政策技术交流,加强对外培训援助。做好第83届IEC大会筹备工作,支持办好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 /p p    strong 八、着力加强党的领导,提升认证认可队伍建设水平 /strong /p p   1.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基本方略,不折不扣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总局党组关于认证认可工作的决策部署。将学习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紧扣贯彻落实中央24号文件和国务院第185次常务会议的部署要求,严格落实各级党组织的政治责任,一级抓一级,一级促一级,把党的领导落到实处。 /p p   2.加强认监委对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的指导,强化信息共享、交流反馈、调研督办机制,改进绩效考核办法,提高综合管理效能。组织开展“大学习、大培训”活动,各级认证监管部门、从业机构要针对实际需求制订培训计划,创新培训方式方法,做好财务保障,拓展培训层次、频率和深度,推进认证认可学科建设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健全认证认可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改进人员注册管理工作。 /p p   3.全行业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作风建设重要指示精神,驰而不息反“四风”,树立优良政风行风。结合推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总结推广“支部三级共建”等典型经验,增强认证认可服务基层、服务一线的实效。 /p p   4.切实加强财务保障能力和监管能力水平,进一步加强认监委系统财务管理工作。调整监管模式,做好认证认可收费监管。 /p
  • 中国检科院扎实推进食品安全快检产品评价认证工作
    血压计、血糖测试仪、早孕试纸条……这些操作简单、方便快捷、价格便宜的快检产品早已被人们所熟知,快速检测已经走进千家万户。在我国新版的《食品安全法》中,明确快速检测方法可用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查检测工作,快检技术正逐渐成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技术手段。为进一步发挥食品快速检测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作用,今年1月29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规范食品快速检测使用的意见》指出,食品快检可用于对食用农产品、散装食品、餐饮食品、现场制售食品等的食品安全抽查检测,并在较短时间内显示检测结果。鼓励市场监管部门采购通过符合性评价或获得认证的食品快检产品。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检科院”)作为国家设立的公益性检验检测检疫中央研究机构和市场监管技术支撑战略力量,为国家检验检测检疫决策、市场综合监管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着重要技术支持。起步早,引领食品快检基础研究在科学研究方面,中国检科院自“十五”起开展快速检测评价认证相关研究工作,先后承担20余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原质检总局科技计划项目、质检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市场监管总局科技计划项目及中央级公益性行业科研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参与制修订《快速检测 术语与定义》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在国内引领和支撑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评价认证研究工作。2010年起,中国检科院联合原广东、福建、上海等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开展影响食品安全科学研究的检测试剂盒、色谱柱和常用固相萃取柱的性能评价指标研究,建立食品关键实验材料的评价技术体系和以技术性能为核心的关键实验材料政府采购模式,受到原质检总局的肯定,并由认监委批准成为商品化食品检测试剂盒评价工作组,开展大量的商品化食品检测试剂盒评价实践。2022年12月30日发布实施的国家标准《快速检测 术语与定义》,作为我国快速检测领域的首个基础标准,规定了快速检测常用的一般术语定义、性能指标术语定义和过程相关术语定义,为快速检测仪器的性能评价打下基础。快检产品制造商可依据这一标准研发、生产快检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可依据这一标准开展快速检测工作;快检产品监管机构可依据这一标准开展快检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工作。起点高,建设高水平实验室在快速检测评价认证的实验室及能力建设方面,中国检科院建设理化分析实验室、微生物分析实验室、样品制备实验室、评价实验室及冷链系统,支撑快速检测评价全链条工作。中国检科院测试评价中心团队相继取得国家认监委批准的国家级CMA(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检测资质,国家认可委批准的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生产者资质和能力验证提供者资质,同时承担国家认监委商品化食品检测试剂盒评价工作组秘书长单位和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食品化妆品标准样品专业工作组等工作,能够全面开展快速检测的方法评价、应用评价以及评价用样品的制备和检测。目前,中国检科院研制的评价用样品涵盖乳及乳制品、果蔬、肉及肉制品、粮油、糕点、酒、饮料、化妆品、纺织品、包装材料、饲料、化肥、土壤、水、中药材、药品等领域质控样品近500种,涉及微生物、营养成分、添加剂、非法添加物、农兽药残留、重金属、毒素、常规理化指标、物理化学性能、转基因、动物源性成分等500余项检测项目。体系全,确保快检结果有效验证目前,在食品快检产品评价技术能力建设方面,中国检科院具备近千项食品参数的检测能力,可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确保快检结果的有效验证;评价用样品/标准制备能力达到10万个/年,可为快检产品的评价认证提供参考标准。在快速检测产品评价认证活动中,该院制定《快速检测产品认证 氯霉素快速检测产品》等23种快检产品认证制度,开创国内对于快检产品的认证应用,通过快检产品准确性、稳定性、适用性、规范性、符合性等多维评价指标挖掘,初步构建快检产品科学评价数学模型和体系,实现快检产品原料、生产、成品、应用、验证全链条评价,为快检产品应用提供科学依据和数据支撑。2023年伊始,中国检科院先后接受国内快速检测产品的龙头企业北京维德维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对其生产的相关食品快检开展原料、生产、成品、应用、验证全链条认证检查和型式试验,促进企业产品质量一致性提升,受到企业的一致认可。能力强,支撑食品快检工作“十三五”期间,中国检科院承担的国家“十三五”重点研发计划课题《实验室检验方法和快检方法评价指标体系与质控规范研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绩效评价专家组认为,研究成果在食品安全实验室质量控制管理技术机构和食品安全检验机构等开展了卓有成效的测试评价和示范应用,对快检方法的水平提升、快检产品的质量提升有较大的促进作用,社会经济效益显著。2021年,在“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期间,该院测试评价中心团队进入商超、农贸市场等现场,对老百姓关注的食品安全热点领域,开展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及快检产品的技术应用评价,同时制作“如何挑选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产品”科普短片并向群众开展科普工作,有力支撑了食品快检工作。“十四五”时期,由中国检科院副院长兼总工程师陈颖研究员牵头承担的“食品营养与安全关键技术研发”重大专项《现场执法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产品研发与应用示范》研究,将开展适用于多场景的现场执法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产品研发、评价与应用示范,突破制约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不同执法场景快检产品应用的瓶颈,以期实现进一步提升我国食品安全现场执法技术保障水平的目标。
  • 国务院发文: 对涉安全、环保等产品须强制性认证
    p   近日,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出台,《意见》要求:对涉及安全、健康、环保等方面的产品依法实施强制性认证。简化规范认证机构审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培育发展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打破部门垄断和行业壁垒,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检验检测认证业务。加快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推动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转企改制,与政府部门彻底脱钩。有序开放检验检测认证市场,鼓励外资机构进入国内检验检测认证市场。鼓励支持国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拓展国际业务。全文如下: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国发〔2018〕3号 /p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p p   质量认证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质量管理、提高市场效率的基础性制度。近年来,我国质量认证制度不断完善,行业机构蓬勃发展,国际交流合作不断深化。同时,还存在认证服务供给不足、认证评价活动亟需规范、社会认知与应用程度不高等问题。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放管服”改革,全面实施质量强国战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现就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p p   一、总体要求 /p p   (一)指导思想。 /p p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按照实施质量强国战略和质量提升行动的总体部署,运用国际先进质量管理标准和方法,构建统一管理、共同实施、权威公信、通用互认的质量认证体系,促进行业发展和改革创新,强化全面质量管理,全面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显著增强我国经济质量优势,推动经济发展进入质量时代。 /p p   (二)基本原则。 /p p   ——统一管理,顶层设计。按照“统一管理,共同实施”的要求,强化对质量认证体系建设的统筹规划和顶层设计,打破行业垄断和市场壁垒,避免多头管理和重复评价,维护质量认证工作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p p   ——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突出市场主体地位,完善质量信号传导反馈机制,促进供需对接和结构优化。强化政府规划引导、政策扶持、监管服务等作用,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全面质量监管,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p p   ——深化改革,创新发展。充分发挥认证认可制度的市场化、国际化特性,把质量认证作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抓手,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创新质量发展机制,激发质量提升动能。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完善质量认证体系,破解体制机制障碍,提升质量认证供给水平和创新能力。 /p p   ——激励约束,多元共治。坚持引导和强制相结合,以自愿开展为主、强制实施为辅,对涉及安全、健康、环保等方面的产品依法实施强制性认证,鼓励企业参与自愿性认证,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引导社会各方开展质量共治,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共享质量发展成果。 /p p   (三)主要目标。 /p p   通过3—5年努力,我国质量认证制度趋于完备,法律法规体系、标准体系、组织体系、监管体系、公共服务体系和国际合作互认体系基本完善,各类企业组织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的质量管理能力明显增强,主要产品、工程、服务尤其是消费品、食品农产品的质量水平明显提升,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质量品牌。 /p p   二、大力推广质量管理先进标准和方法 /p p   (四)创新质量管理工具。积极采用国际先进质量管理标准,将全面质量管理、六西格玛、精益管理等国际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结合中国实际加以改造提升,积极开发追溯管理、供应链管理、业务连续性管理等适应新业态需求的质量管理工具,打造中国质量管理“工具箱”。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鼓励各行业结合行业特点,推动质量管理通用要求与行业特殊要求相结合,积极开发新型质量管理工具,推广质量管理先进行业及企业的成果经验。 /p p   (五)推广应用质量管理先进标准和方法。开展百万家企业学习应用新版质量管理体系标准活动,鼓励企业运用质量认证方式加强质量管理,推动质量管理先进标准、方法向一二三产业和社会治理等领域全面延伸。发挥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的“主力军”作用,开展中央企业质量管理“领跑者”行动,带动各行业质量管理水平整体跃升。针对大中型企业、小微企业以及消费者的不同特点,培训普及质量管理知识。发挥行业协会、专业机构等社会组织的服务职能,开展社会化、群众性质量服务行动。 /p p   (六)转变政府质量治理方式。增强各级政府的质量意识,加强质量基础建设,推广质量管理标准和质量认证手段,提升质量治理能力。鼓励各级政府部门特别是行业主管部门建立推行质量管理体系,运用卓越绩效等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引入第三方质量治理机制,转变政府职能和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能和政府公信力,推动一个一个行业抓质量提升,直到抓出成效。 /p p   三、广泛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升级行动 /p p   (七)打造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版”。运用新版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等国际先进标准、方法提升认证要求,以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改造传统认证模式,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系统性升级,带动企业质量管理的全面升级。针对不同行业和企业,开展行业特色认证、分级认证、管理体系整合、质量诊断增值服务,推进创新管理、资产管理、业务连续性管理等新型管理体系认证,重点在航空、铁路、汽车、建筑、信息等战略性支柱产业完善适合行业特点的质量管理体系,推动质量管理向全供应链、全产业链、产品全生命周期延伸。支持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关键技术研究,加强对获证企业的培训服务,全面完成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为广大企业树立质量提升的示范标杆。 /p p   (八)拓展质量认证覆盖面。开展万家企业质量认证现状抽样调查,摸清质量管理状况和认证需求。健全质量认证激励引导机制,鼓励企业参与自愿性认证,推行企业承诺制,接受社会监督,通过认证提升产品质量和品牌信誉,推动在市场采购、行业管理、行政监管、社会治理等领域广泛采信认证结果。支持各部门、各地区建设质量认证示范区(点)。引导各类企业尤其是中西部地区企业、服务型企业、中小微企业获得认证,帮助更多企业提升质量管理水平。 /p p   四、深化质量认证制度改革创新 /p p   (九)完善强制性认证制度。着力发挥强制性认证“保底线”作用,遵循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按照必要性和最小化原则,对涉及安全、健康、环保等方面的产品依法实施强制性认证。根据产品风险等级和产业成熟度,建立认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将低风险产品逐步调出认证目录,引导产业结构调整。根据企业管理水平和诚信状况,实施分类管理,优化认证程序,引入“自我声明”方式,鼓励企业加快提质升级。 /p p   (十)创新自愿性认证制度。发挥自愿性认证“拉高线”作用,创新质量标准管理方式,优化标准体系,对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建立新领域研发认证“绿色通道”,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大力推行高端品质认证,开展绿色有机、机器人、物联网、城市轨道交通装备等高端产品和健康、教育、体育、金融、电商等领域服务认证,推进内外销产品“同线同标同质”工程,增加优质产品及服务供给,打造质量标杆。支持运用认证手段推进区域品牌建设,培育优势产业和拳头产品,提升区域经济竞争力。 /p p   (十一)清理涉及认证、检验检测的行政许可和行业评价制度。清理、整合、规范现有认证事项,取消不合理收费,坚决治理认证乱象。凡已建立国家统一认证制度的,不再设立类似的合格评定项目。面向社会的第三方技术评价活动应遵循通用准则和标准,逐步向国家统一的认证制度转变。全面清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加快向国际通行的产品认证制度转变。加快建设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清理涉及检验检测能力的行政许可事项,避免重复评价,实施统一的资质认定管理。鼓励认证机构为企业提供检验检测认证“一体化”解决方案和“一站式”服务,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p p   (十二)简化规范认证机构审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完善认证机构审批程序,整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项目,精简整合技术评审事项,积极推动“五减”(减程序、减环节、减时间、减收费、减申请材料),实行申请、审批、发证全流程网上办理,提高便利度和满意度。严格从业机构资质认定标准,建立行政许可和技术评价相结合的资质管理制度,确保从业主体具备相应资质能力。 /p p   五、加强认证活动事中事后监管 /p p   (十三)完善认证监管体系。完善“法律规范、行政监管、认可约束、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五位一体监管体系。加强认证监管能力建设,充实基层认证监管力量,推进部门联动监管。健全认可约束机制,强化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形成多元共治格局。 /p p   (十四)创新认证监管和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和信息共享平台,推行“互联网+认证监管”方式,向社会公开产品质量认证信息,建立健全质量认证全过程追溯机制,完善风险预警、快速处置、信息通报、倒查追溯等措施。健全政府、行业、社会等多层面的认证采信机制,完善鼓励企业参与自愿性认证活动的激励措施,出台质量认证责任保险、获证企业授信等政策。 /p p   (十五)加大认证监管工作力度。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和获证企业、产品的联动监管,严厉打击非法从事检验检测认证活动和伪造、冒用、买卖认证证书或者认证标志等行为,严禁未获强制性认证的产品进入市场,确保认证有效性和公信力。 /p p   (十六)严格落实从业机构及人员责任。严格落实从业机构对检验检测认证结果的主体责任、对产品质量的连带责任,健全对参与检验检测认证活动从业人员的全过程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出证人对检验检测认证结果负总责制度,落实“谁出证,谁负责 谁签字,谁担责”。推行从业机构公开承诺和信息公示制度,建立从业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诚信档案,完善永久退出和终身禁入等失信惩戒机制,提高违法失信成本。 /p p   六、培育发展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 /p p   (十七)营造行业发展良好环境。打破部门垄断和行业壁垒,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检验检测认证业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营造各类主体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制定促进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发展的产业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给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鼓励组建产学研用一体化的检验检测认证联盟,推动检验检测认证与产业经济深度融合。 /p p   (十八)促进行业机构改革发展。加快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推动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转企改制,与政府部门彻底脱钩。强化认证活动的第三方属性,健全市场化运行机制,完善政策保障,打破部门垄断和行业壁垒,尽快实现认证结果的互认通用。加快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培育一批操作规范、技术能力强、服务水平高、规模效益好、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推动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做强做优做大。 /p p   (十九)提升行业综合服务能力。充分依托区域型综合检验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和专业型产业检验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重点提升对食品、农林产品、生物医药、信息安全、智能制造、新能源、碳交易等领域的支撑服务能力,形成以检验检测认证为“连接器”的产业聚合新模式。构建服务军民融合产业发展的通用检验检测认证体系,打造军转民、民参军的能力验证“直通车”。 /p p   七、深化质量认证国际合作互认 /p p   (二十)构建认证认可国际合作机制。加强政府间、从业机构间多层次合作,拓展合作领域、合作对象和合作渠道,推动合格评定政策沟通、标准协调、制度对接、技术合作和人才交流,制定合作共赢的互认安排,加快可再生资源、绿色低碳、跨境电商等新领域互认进程,推动多双边互信互认协议数量持续增长,促进对外贸易稳定发展。 /p p   (二十一)提高国内检验检测认证市场开放度。有序开放检验检测认证市场,鼓励外资机构进入国内检验检测认证市场,积极引入国外先进认证标准、技术和服务,扩大国内短缺急需的检验检测认证服务进口,鼓励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提高引资引智引技的质量效益。 /p p   (二十二)加快我国检验检测认证“走出去”步伐。鼓励支持国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拓展国际业务,推动检验检测认证与对外投融资、建设项目配套服务,针对高铁、民用飞机等战略产业面临的国际市场准入壁垒,加快推动国际互认,服务中国企业“走出去”和国际产能合作。 /p p   (二十三)提升我国认证认可国际影响力。积极参与和主动引领认证认可国际标准、规则制定,向国际社会提供质量认证“中国方案”,培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中国认证品牌。加强国际化人才培养和输出,扩大在相关国际组织中的影响力,提升参与全球经济治理的能力。 /p p   八、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保障 /p p   (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质量认证体系建设摆到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工作方案,完善配套政策,建立健全相应议事协调机构和工作机制,全面加强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完善全国认证认可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工作机制,提升协作层次,加强政策衔接、规划引导和工作协调,健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机制,提高协作效率。 /p p   (二十五)加强综合保障。清理涉及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快制定检验检测管理条例、修订认证认可条例,推动合格评定立法进程。加强质量认证学科教育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培养重点产业、高新领域质量认证紧缺人才,健全认证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完善质量认证统计分析机制,加大对质量认证信息共享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财政支持。 /p p   (二十六)加强宣传引导。大力弘扬质量文化,传播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普及质量认证知识,推广获得质量认证的产品,合理引导生产消费,增强市场信心,激发质量提升动能,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和诚信意识,弘扬工匠精神和企业家精神,让追求卓越、崇尚质量成为全社会、全民族的价值导向和时代精神。 /p p   (二十七)加强督促落实。推动各级政府将质量认证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和质量工作考核,确保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地。各地区、各部门要将质量认证工作作为实施质量强国战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重要举措,加大推进力度,强化督促检查,抓好试点示范,以点带面,全面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努力建设质量强国。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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