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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相关的论坛

  • “问题疫苗”非法经营五年后才被查出,大家现在最关心的是什么?

    近日,山东警方破获案值5.7亿元非法疫苗案的消息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 这件事情让大家非常震惊,注射该疫苗的首页风险是无效免疫,严重可致接种者终生残疾或死亡。。“问题疫苗”涉及地方之广、社会危害性之大,令人咋舌。 “问题疫苗”被大摇大摆的销遍了全国18个省市,更可悲的是这么严重的问题,居然在有人在非法经营五年后才查出来。这肯定不是某个人出了问题,而是一整条监管链都出问题了,监管部门同样难辞其咎。 事情发展到这个局面,相关部门要给社会一个交代不是嘛?大家现在最关心的应该是疫苗的品种、数量、批号、购销流向吧?

  • 最新!山东问题疫苗案新增4家涉案药品经营企业

    近日,山东非法经营疫苗案备受关注。国家食药监总局今天(23日)确认,新增4家涉案药企,涉案药企由原来的9家增至13家。此外,国家卫计委新闻发言人熊煌今天表示,从目前研判分析看,未发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增多的情况。涉案药企新增4家增至13家国家食药监总局今天(23日)通报,根据药品生产企业提供的信息,进一步确认了一些线索,涉案的药品经营企业新增4家,涉案的药品经营企业由原来的9家增至13家。新增的4家涉案药品经营企业是:山东鲁越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司;保定市保北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南阳致远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四川恒达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等药品经营企业。

  • 危废经营许可证怎么办理?无证违法经营或将面临巨额罚款!

    危废经营许可证怎么办理?无证违法经营或将面临巨额罚款!今天我们谈谈危废经营许可证:1,危废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申请书须盖申请单位公章)2,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需提供环境工程或者化工、冶金、分析测试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和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技术人员具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证明材料;——技术人员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合同聘用文本及聘期、合同期间社保证明等;——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 需要以上技术人员职称,联系13026600235 危废经营许可证怎么办理?无证违法经营或将面临巨额罚款!今天我们谈谈危废经营许可证:1,危废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申请书须盖申请单位公章)2,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需提供环境工程或者化工、冶金、分析测试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和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技术人员具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证明材料;——技术人员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合同聘用文本及聘期、合同期间社保证明等;——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 需要以上技术人员职称,联系13026600235

  • 危废经营许可证怎么办理?无证违法经营或将面临巨额罚款!

    危废经营许可证怎么办理?无证违法经营或将面临巨额罚款!今天我们谈谈危废经营许可证:1,危废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申请书须盖申请单位公章)2,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需提供环境工程或者化工、冶金、分析测试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和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技术人员具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证明材料;——技术人员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合同聘用文本及聘期、合同期间社保证明等;——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 需要以上技术人员职称,联系13026600235

  • 问:将危废提供或委托给无证者是什么违法行为?

    答:将危废提供或委托给无证者造成严重污染环境后果,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新固废法第80条规定,产生危废的单位,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如果将危废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就要按照新固废法第112条第(四)项进行处罚,即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产生危废的单位处以所需处置费用3倍~5倍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算。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还要按照新固废法第120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0~15日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10日的拘留。无危险废物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根据“两高”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6条的规定,按照《刑法》第338条“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根据“两高”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7条的规定,以共同犯罪论处。

  • 沃尔玛违法经营是对中国人民不尊重

    沃尔玛在渝门店全陷涉假 假冒绿色猪肉近6万公斤中国消费者协会有关负责人9月29日表示,沃尔玛将普通猪肉冒充绿色猪肉出售,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违反诚实守信基本原则,违法了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沃尔玛顶风违法经营,涉嫌欺诈,是目无中国有关法律,对中国人民的不尊重。相关部门是否应该站出来对这件事做下表态及后续监管处罚等等措施呀

  • 【773】问:重大违法记录的认定中,“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怎么理解?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重大违法记录的认定中,[/font][font=微软雅黑]“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怎么理解?[/font][/font][font=微软雅黑]答: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是指供应商在经营活动中违法,如采取假报或虚报资格等手段骗取政府采购合同等与经营活动有关的行为而受到的刑事处罚,也包括印在与政府采购无关的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而受到的刑事处罚。[/font][font=微软雅黑]需要注意的是,供应商非因经营活动违法或供应商的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违法受到的刑事处罚不包括在内,如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所犯的贪污贿赂罪等。[/font][font=微软雅黑] [/font][/color][/b]

  • 将危废提供或委托给无证者是什么违法行为?

    [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答:将危废提供或委托给无证者造成严重污染环境后果,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新固废法第80条规定,产生危废的单位,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如果将危废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就要按照新固废法第112条第(四)项进行处罚,即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产生危废的单位处以所需处置费用3倍~5倍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算。[/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还要按照新固废法第120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0~15日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10日的拘留。[/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无危险废物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根据“两高”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6条的规定,按照《刑法》第338条“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根据“两高”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7条的规定,以共同犯罪论处。[/size][/font]

  • 将危废提供或委托给无证者是什么违法行为?

    [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答:将危废提供或委托给无证者造成严重污染环境后果,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新固废法第80条规定,产生危废的单位,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如果将危废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就要按照新固废法第112条第(四)项进行处罚,即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产生危废的单位处以所需处置费用3倍~5倍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算。[/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还要按照新固废法第120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0~15日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10日的拘留。[/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无危险废物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根据“两高”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6条的规定,按照《刑法》第338条“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根据“两高”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7条的规定,以共同犯罪论处。[/size][/font]

  • 【讨论】“黑猪油”是合格产品,你信吗?该检测哪些项目?

    长沙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心对扣押的1000斤猪油进行抽样检验,猪油内的[color=#f10b00]水分、酸价、过氧化值、铅、砷、铜、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及致命病菌[/color]等含量均[color=#0021b0]达到标准要求[/color],各项指标均检验为[color=#f10b00]合格[/color]。 背景: 最近,湖南省益阳市的炼油作坊主周光成了湖南省的知名人物。除了私炼“黑猪油”四处贩卖外,他在农贸市场收集下脚料,然后用土法炼成的猪油,居然能通过食品质量安全检测,更令管理机构和市民大跌眼镜。对他的惩罚,因此只能局限在“非法经营”的层面。 9月27日上午,因“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即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即生产并销售列入目录的加工食品动物油脂”,“黑猪油”老板周光被送上审判庭。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起诉,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0年4月,周光在没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市场收购气泡肉、肥肉、肠油等原料,然后在租来的民房内非法生产、加工食用猪油并对外销售,从中获利。“黑猪油”流入长沙市场一事经媒体披露后,长沙市工商局突击检查,发现了周光从2007年开始记录的4大本销售账,记载了“黑猪油”的销量和流向。自2008年9月至2010年4月期间,周光共销售自炼猪油19080斤,销售金额为57240元。周光被捕后,窝点被查封。

  • 今日分享内容:将危废提供或委托给无证者是什么违法行为?

    [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答:将危废提供或委托给无证者造成严重污染环境后果,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新固废法第80条规定,产生危废的单位,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如果将危废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就要按照新固废法第112条第(四)项进行处罚,即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产生危废的单位处以所需处置费用3倍~5倍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算。[/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还要按照新固废法第120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0~15日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10日的拘留。[/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无危险废物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根据“两高”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6条的规定,按照《刑法》第338条“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根据“两高”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7条的规定,以共同犯罪论处。[/size][/font]

  • 【840】问:分公司因违法经营而受到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是否属于总公司的重大违法记录?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问:分公司因违法经营而受到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是否属于总公司的重大违法记录?[/font][/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答: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font][font=微软雅黑]“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因此,分公司因违法经营而受到较大数额罚款理应视为其法人(即总公司)的重大违法记录。[/font][/font][/color][/b]

  • 【分享】长春:三聚氰胺超标一律吊销流通许可证

    记者日前从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了解到,我市质监、畜牧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加大对乳制品、含乳食品质量安全的抽检范围和频次,对销售三聚氰胺含量超过临时管理限量值的乳制品企业,一经发现一律依法吊销流通许可证,未取得流通许可非法经营乳制品的,也要依法从重处罚。 本次抽检的重点为:乳品生产企业购入的生鲜乳、原料乳粉和出厂的乳制产品是否逐批进行三聚氰胺检验;生鲜乳收购站收购许可证、准运证、交接单是否齐全;餐饮单位在购入乳制品时,是否对销售乳制品的生产企业、经营单位的检验报告进行核实检查等。

  • 【转帖】国家食品药品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就督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就

    为进一步加强药品市场监管,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公布了新修订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07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便于公众更好地理解《办法》的有关内容和精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闻发言人接受了中国政府网的采访。 问:此次对1999年公布实施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修订,主要出于什么考虑? 答:原《办法》的实施对加强药品市场监管、整顿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我国的药品市场状况、流通模式、监督重点也发生了较大变化,并出现一些新的问题,如有些药品展示会、博览会秩序混乱,不法分子借机销售假劣药品;无证经营者参与药品经营活动;医疗机构制剂进入流通领域;药品零售企业违规销售处方药;一些非法经营者通过挂靠等手段,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名义从事非法药品经营活动等等。此外,2001年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公布实施后,原《办法》的立法依据发生了变化。因此,根据现行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药品流通监管需要,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

  • 福建厦门举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培训

    厦门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结合农资打假夏季百日行动,举办一期种植业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培训。全市部分农药经营单位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市支队全体执法人员、各区农业执法大队执法骨干共计86人参加培训。  培训重点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福建省厦门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中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药经营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息息相关的条款,特别对农药经营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药经营使用过程中可能触犯《刑法》中的“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内容作重点讲解,并向参训人员分发了农业部2032号公告,农业部、工信部、国家质监总局第1745号公告及两高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宣传材料200份。培训贴近实际,针对性强,受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好评。

  • 【转帖】广安贯彻实施兽药GSP严格“六统一”

    [size=4]广安市贯彻实施兽药GSP,严格坚持做到“六统一”要求,一是标准统兽药经营企业进行兽药GSP改造,标准只有一个,那就是《四川省兽药GSP检查验收标准》;二是企业形象规范统一。企业进行兽药GSP改造,要布局合理,因地制宜,货柜(货架)、药品分区等以县为单位统一规范;三是软件制度统一。上墙粘贴公示的制度数量、内容、样式、大小、字体、颜色做到全市统一;四是宣传手册统一。以县级畜牧食品局为单位统一编制兽药GSP宣传手册(明白纸),做到内容统一;五是索证索票内容统一。按属地管理原则,县级畜牧食品局在兽药监管时,一是要求兽药经营企业,自己经营的产品,必须向兽药生产企业索取《兽药GMP证书》、《兽药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农业部批准的标签和说明书样稿、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等相关资料,同时主动向当地畜牧食品局报告,经审查合格的才能上市销售,二是严格实行兽药销售市场准入备案制度,进入本辖区销售的兽药生产企业,必须向县畜牧食品局提供该企业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MP证书》等相关资质文件,销售的对象必须是通过兽药GSP验收的经营企业,严厉打击非法经营,特别是没有固定的摊点,走村串户将不合格兽药直接销售至养殖场(农户)的非法行为。六是销售的台账内容要统一。台账的详细内容按照有关的规定,结合销售企业的具体实际情况,做到简洁明瞭完整,使用记录方便快捷,确保能够溯源。[/size]

  • 【转帖】火锅店用“歪油”,成都卫生局欲盖弥彰,原是“大丰香油”出了错

    四川新闻网成都3月29日讯 (记者 张进春)“成都潲水油事件”一石激起千层汤,让成都人引以为豪的火锅因“一瓢潲水油”让人谈之色变。究竟有多少火锅店在使用潲水油?这几代人所吃的火锅还能不能继续吃下去?  上周,成都政府对此做出了相应的查处行动,也公布了一家名为“谷丰”的香油坊在非法经营、加工、销售,有13家火锅店违规购买使用,但令人不解的是,并未公布调查的真正结果:即究竟是哪13家火锅店?这13家火锅店目前是否还在营业?  几天来,不少论坛有网帖爆出涉案的火锅店名单,但是对涉案火锅店说法版本不一。3月29日上午,四川新闻网记者来到成都市卫生局了解此事。成都市卫生局拒绝接受媒体采访,并让记者去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所查小作坊与“地沟油”、“潲水油”并没有关系,而是玉米食用油与香精的“勾兑油”,两部门均不透露涉及此事的13家火锅店的任何信息。[b]  成都市卫生局:不接受任何采访[/b]  今天上午9点35分左右,记者见到成都市卫生局政宣处处长甄英,对于记者的提问,她明确表示,目前不能接受任何媒体的采访。甄处告诉记者,目前成都市委市政府对此事十分重视,如果发布消息的话也要统一口径。怎么说由成都市食品安全办公室来定,然后由成都市宣传部统一发出。至于何时进一步发布相关消息,甄英表示,目前还不清楚,还要等上级通知。记者还想进一步了解此事,但被甄英处长拒绝。[b]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是潲水油[/b]  记者随后来到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一位林姓副主任表示,所查小作坊“谷丰”与媒体所说的“地沟油”、“潲水油”并没有关系。谷丰非法经营、加工、销售的食用油是由玉米食用油与香精勾兑而成,“地沟油”、“潲水油”是媒体和网络炒作起来的。至于这种“勾兑油”是否对人造成危害,林副主任表示他并不清楚,要有质监部门作出结果才能知道。同时,该林姓副主任还表示,整个查处过程他并没有参与,不能提供相关查处过程。  林副主任表示,目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掌握13家涉案火锅店名单,但是他本人并不知道具体内容。记者提出采访知晓此名单部门,林表示,具体哪个部门握有这个名单他也不清楚。目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在研究进一步发布消息的内容,具体何时发布,该林姓副主任表示并不清楚。  截至记者发稿,成都市卫生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还是没有及时公布涉及此事的13家火锅店名单,以及查出的所谓“勾兑油”对人体的危害程度、13家火锅店是否还在照常营业等等。

  • 【我们不一YOUNG】+违法经营禁止生产经营食品,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 【转帖】中国乳制品协会携多家乳企承诺“抵制非法网络公关”

    近日,中央外宣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开展为期两个月的打击非法网络公关的专项行动。中国经济网作为国家经济门户网站为配合此次专项活动,于5月12日正式启动了“企业界抵制非法网络公关行为公开承诺活动”。目前,中国乳制品协会已携会员单位加入该项承诺活动。 近年来,网络传播作为一种新的传播形态深刻改变了人们传递信息、接受信息甚至生产生活的方式。但同时,这把"双刃剑"也被某些不法分子利用。一些"网络水军"肆意操纵网络舆论,干扰了网络传播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中国经济网开展的"抵制非法网络公关行为公开承诺活动"旨在倡导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公开做出承诺,远离和抵制非法网络公关,从源头上扬清激浊,为建设健康有序的网络传播秩序、营造公平正当的市场竞争环境共同努力。 中国乳制品会积极响应此项活动,发动多家企业会员单位参与该项活动,承诺坚决抵制唯利是图的不法经营行为;自觉维护网络传播秩序,保证企业宣传信息真实可信,绝不发布虚假浮夸资讯,反对利用非法网络公关行为操控舆论;反对以抹黑竞争对手为手段获取不当利益;主动维护网络文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这不但符合中国乳制品协会一贯倡导的努力为创造中国产品质量新水平和我国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转型发展作出新贡献的精神,还有利于树立广大乳制品企业单位的良好形象,有利于落实乳品质量安全工作,提升乳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 【原创大赛】保健食品监管政策分析及企业应对建议

    【原创大赛】保健食品监管政策分析及企业应对建议

    [align=left]文/陈耀华 华测检测 食药农化事业部[/align]1. [b]概述[/b] 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具有食品性、功能性、非药物性三大主要特征。在中国传统食疗文化的影响和政策红利的支持下,保健食品行业发展迅速,随之而来的是市场鱼龙混杂、乱象滋生。不良商家虚假夸大产品保健功效,且不按批准内容生产,非法添加化学药物现象频频曝光,严重危害消费者健康及扰乱市场秩序。保健食品市场监管迫在眉睫。 2013年,CFDA全面布局打击保健食品“四非”(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添加、非法宣传)的专项整治行动;2015年10月,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规定保健食品是食品中的一种特殊食品,需对其进行严格监管。2016年7月,《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实施,国家对保健食品开始施行“轻前置审批”、“重后市监管”的管理方针。可以看出,近年我国对保健食品监管政策不断加强。下面就目前国家对保健食品的监管政策加以分析,并结合华测经验及抽检数据,为广大企业提供产品质量把控建议,协助企业把控产品安全。2. [b]保健食品监管政策分析[/b]2.1监管机构、监管方式及文件 保健食品作为食品的一种,和普通食品相同,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及各级食药局(后续更新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监管方式主要为监督抽检及风险监测;监管文件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及国家、地方等其他相关监管文件。2.2 监管内容 如上所述,2013年以来,保健食品“四非”(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添加、非法宣传)一直是保健食品监管重点。下面对“四非”介绍如下:[b]非法生产:[/b]无证生产;不按批准内容生产;生产的重金属、微生物超标等质量问题的产品等;[b]非法经营:[/b]无证经营;经营假冒伪劣产品;经营质量不合格产品;以会议、讲座等形式违法销售保健食品等行为;[b]非法添加:[/b]在产品中非法添加药物;明知产品存在非法添加药物,仍然继续经营的;[b]非法宣传:[/b]在产品标签、说明书、广告中夸大功能范围的;宣称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的;虚构保健食品监制、出品、推荐单位信息的;未经审查或不按审查内容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自2017年“3.15”晚会曝光保健食品相关质量问题后,全国各地监管机构更进一步加强了对保健食品非法经营及非法宣传的打击力度,尤其针对非法会议销售及广告宣传活动。2.3 监督抽检及风险监测项目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国抽细则》”)2017及2018年版,保健食品的主要抽检项目如表1:[table][tr][td][align=center][b]项目类别[/b][/align][/td][td][align=center][b]项目名称[/b][/align][/td][td][align=center][b]判定依据[/b][/align][/td][td][align=center][b]适用保健食品[/b][/align][/td][/tr][tr][td=1,6][align=center]非法添加[/align][/td][td][align=center]西布曲明、芬氟拉明、麻黄碱、酚酞、呋塞米等8项药物成分[/align][/td][td][align=center]国食药局批准件2006004、2012005、食药监办许114[/align][/td][td][align=center]减肥类[/align][/td][/tr][tr][td][align=center]西地那非、豪莫西地那非、那莫西地那非等11项药物成分[/align][/td][td][align=center]国食药局批准件2009030[/align][/td][td][align=center]缓解体力疲劳或调节免疫类[/align][/td][/tr][tr][td][align=center]甲苯磺丁脲、格列本脲、格列齐特等13项药物成分[/align][/td][td][align=center]国食药局批准件2009029、2011008、2013001[/align][/td][td][align=center]辅助降血糖类[/align][/td][/tr][tr][td][align=center]地西泮、硝西泮、氯硝西泮、氯氮卓、奥沙西泮等22项药物成分[/align][/td][td][align=center]国食药局批准件2012004、2009024、2013002[/align][/td][td][align=center]改善睡眠类[/align][/td][/tr][tr][td][align=center]阿替洛尔、盐酸可乐定、氢氯噻嗪、卡托普利等12项药物成分[/align][/td][td][align=center]国食药局批准件2009032、2014008[/align][/td][td][align=center]辅助降血压类[/align][/td][/tr][tr][td][align=center]洛伐他汀、辛伐他汀、烟酸[/align][/td][td][align=center]食药监办许114[/align][/td][td][align=center]辅助降血脂类[/align][/td][/tr][tr][td][align=center]重金属[/align][/td][td][align=center]铅、砷、汞[/align][/td][td=1,2][align=center]GB 16740[/align][/td][td=1,2][align=center]所有样品(特殊样品除外)[/align][/td][/tr][tr][td][align=center]微生物[/align][/td][td][align=center]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align][/td][/tr][tr][td][align=center]功效成分[/align][/td][td][align=center]根据产品执行标准(即企业标准)[/align][/td][td][align=center]企业标准[/align][/td][td][align=center]所有样品[/align][/td][/tr][tr][td][align=center]其他项目[/align][/td][td][align=center]胶囊壳中的铬、水分、可溶性固形物、酸价、过氧化值、镉[/align][/td][td][align=center]企业标准[/align][/td][td][align=center]相应样品[/align][/td][/tr][/table][align=center][b]表1:保健食品主要抽检项目[/b][sup]a[/sup][/align]注:a.详见《国抽细则》2018年版保健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项目表及备注其中,针对藻类、水产品及其提取物为原料的样品,2018年新增项目“镉”,其余与2017年检验项目保持一致。2017年11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CFDA公布《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在以往保健食品非法添加监管的基础上,增加大量非法添加监管项目,并对功能性食品中非法添加进行监管。与《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相比,主要增加检测项目及产品类别如表2:[align=center][b]表2:《工作方案》新增保健食品抽检项目[/b][/align][table][tr][td][align=center][b]任务类别[/b][/align][/td][td][align=center][b]产品类别[/b][/align][/td][td][align=center][b]检验项目[/b][/align][/td][/tr][tr][td=1,2][align=center]监督抽检[/align][/td][td][align=center]缓解体力疲劳类/提高免疫力类[/align][/td][td][align=center]去甲基他达拉非、硫代西地那非[/align][/td][/tr][tr][td][align=center]减肥/辅助降血脂类[/align][/td][td][align=center]苯丙醇胺、去甲伪麻黄碱、麻黄碱、伪麻黄碱等33项[/align][/td][/tr][tr][td=1,4][align=center]风险监测[/align][align=center]功效成分[/align][/td][td][align=center]辅助降血脂[/align][align=center]类样品[/align][/td][td][align=center]美伐他汀、去羟基洛伐他汀、洛伐他汀羟酸钠盐[/align][/td][/tr][tr][td=1,2][align=center]以植物或者菌类直接作为原料的样品[/align][/td][td][align=center]毒死蜱、甲萘威[/align][/td][/tr][tr][td][align=center]六六六、滴滴涕[/align][/td][/tr][tr][td][align=center]蜂胶类保健食品[/align][/td][td][align=center]氯霉素[/align][/td][/tr][/table] 另外,根据《工作方案》,首次对固体饮料、酒、牡蛎粉、玛咖片等食品进行减肥/降血脂、增加免疫力/抗疲劳等非法添加项目的监督抽检以及其他功能食品的风险监测(详见《工作方案》附表2)。[b] [/b]2.4保健食品监管方向分析 根据《国抽细则》2017及2018版,保健食品监督抽检项目无显著变化。但根据上述《工作方案》、《2018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等相关文件及检测标准及2017年华测承担政府项目的经验,保健食品监管范围明显扩展,力度不断加强。现将保健食品监管政策变化及监管方向分析如下:Ø 增加非法添加项目:从《工作方案》可以看出,保健食品非法添加监管一方面增加检测项目,以防范部分企业钻监管漏洞,为增加产品功效,添加国家监管外的药物成分。并且从2016年至2017年国家相继发布保健食品非法添加检测新方法,比如:《食品中那非类物质的测定BJS201601》、《关于印发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沙丁胺醇检验方法等8项检验方法的通知》、《食品中去甲基他达拉非和硫代西地那非的测定BJS 201704》、《食品中西布曲明等化合物的测定BJS 201701》、《保健食品中75种非法添加化学药物的检测BJS 201710》等,为保健食品新型非法添加项目检测及企业产品质量把控提供方法标准;Ø 增加非法添加检测对应的产品类别:如表二所列,在以往监管的基础上,增加减肥和降血脂类产品检测相同的33项非法添加;另外,随着健康产业的不断发展,明示或暗示保健功能的普通食品为了抢占市场,可能会添加药物成分,因此《工作方案》增加了特定普通食品中非法添加的检测,增加监管范围,确保食品安全;Ø 加强保健食品功效成分的抽检:功效成分作为保健食品保健功能的主要物质来源,是保健食品的质量指标,为实现保健食品宣称功效及确保企业按批准内容生产,严禁偷工减料,国家近年不断加强对保健食品功效成分的抽检;Ø 加大对网络销售保健食品的监管:根据《计划》及2017年华测承担政府项目的经验,后续国家将加强对网络保健食品的监管,且以大型网络平台为主,以消费者身份进行购买,因此网络销售企业及平台提供者需加强网络食品的质量安全;Ø 坚持问题导向:《计划》首要工作原则即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群众关切,突出质量安全等重点指标,紧盯风险程度高、合格率较低以及消费量大的重点品种,加大抽检力度,提高问题发现率,重点跟踪抽检不合格企业、品种和项目。即以往不合格频率较高项目、品种及企业将成为后续监管重中之重。[b] [/b]3. [b]高风险项目分析及CTI建议[/b]3.1 高风险项目分析 根据CFDA官网企业查询栏目中国家保健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具体不合格项目类别及比例如图1:[img=,526,264]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8/07/201807012146266959_2839_3051334_3.jpg!w526x264.jpg[/img]另外,2017年华测承担保健食品抽检任务数千批,统计具体不合格项目类别及比例如图2:[img=,529,244]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8/07/201807012146392639_4066_3051334_3.jpg!w529x244.jpg[/img] 从图1和图2均可以看出,保健食品抽检不合格的风险项目主要是功效成分、微生物、非法添加、理化指标、重金属。功效成分在不合格项目中占比最高,即风险最高。3.2 企业产品质量把控建议 华测检测作为国内最大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了大量的政府项目,并与电商平台及广大企业开展了长期合作,根据多方面合作经验,对保健食品质量提出以下建议,以期对保健食品及相关企业有所帮助:Ø 研发环节:在研发阶段,把控产品质量安全指标的同时,需对产品质量稳定性进行观察,确保在保质期内产品的功效成分、微生物、非法添加、理化指标、重金属等各项指标合格;Ø 原料、包材质量:生产用原料需与研发用原料保持一致,且保障原料卫生指标及功效成分含量合格。建议企业加强对原料非法添加的把控,根据检测数据发现,部分产品中非法添加检出含量较低,可能并非人为添加,因此企业需检测原料及产品中的非法添加项目;另外,产品内包材需进行有害物质迁移等相关指标检测,以防在保质期内有害物质迁移至产品中,导致产品检测不合格;Ø 生产环节:生产环节中需注意加工产品以上各指标合格,尤其是功效成分,确保生产工艺不会破坏功效成分含量及稳定性等;根据检测经验,企业反馈原料中功效成分含量是合格的,且生产中添加量较高,但最终产品功效成分检测量不合格,主要是功效成分不稳定或在生产环节遭到破坏等原因导致,建议企业购买或自己生产质量稳定的原料,以保证产品在保质期内合格;Ø 经营环节:如第一部分所述,非法经营是保健食品监管重要内容,因此无论是企业自产自销还是提供销售平台,均需经营质量合格,有正规来源途径的保健食品。因此索票索证及提供检测报告,是经营产品的重要环节;另外,定期或不定期对在售产品进行内部抽检也是把控经营产品质量合格的主要方法;Ø 质量管控方式:建议根据最新监管政策及内容,对产品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分析,包括基础的理化项目及多种非法添加项目,在国家监管前端进行产品质量把控,合理应对国家监管。4. [b]总结[/b] 目前我国已从“吃的饱”向“吃的健康”迈进,以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对安全健康食品的需要为目标,“健康”一词成为十九大习主席讲话的关键词,纵观《“健康中国2030”规划》、《“十三五” 食品安全规划》及国家其他政策红利,保健食品发展市场前景一片大好,但机遇与挑战并存,市场准入较为容易,但在市场上占据一席之地,取得长期良好发展,质量安全则是首位,能够经得住国家及消费者等严格监管是关键。 CTI华测检测作为国内最大的第三方检测机构,通过国家CMA资质认定;凭借专业的技术团队及丰富的检测经验,根据最新的检测方法及监管政策,可为保健食品等食品生产及贸易企业提供产品质量把控一站式服务,协助企业把控产品质量,合理应对国家监管,鉴证您对原料及产品安全的承诺。

  • 【资料】熊猫晚报--广东无证工厂偷倒500斤氨水污染河道

    发布时间:2008年8月26日 洪梅镇凼涌村一无证工厂偷排生产废水,导致河道出现死鱼现象,记者昨日(8月25日)从市环保局了解到,有关部门已经查封了该厂,并对现场水质进行监测。 据现场调查发现,发生污染事故的是洪梅镇凼涌村一内河涌,主要用于受纳凼涌村生活污水,不属饮用水源。现场察看内河涌河水略呈浅黄色,未感到有异味,河面上漂浮有死鱼。经核查,污染源确定是河边一无照经营工厂,该厂主要分解提炼含铜铁溶液,主要污染物含有氨溶液。 据悉,该厂已不止一次涉嫌环境违法。早在2006年洪梅镇环保分局就曾收到关于该厂环境污染的群众投诉,并依法对其进行了查处。2007年,房东又将该厂房租给一无照酸洗厂,环保部门于2007年12月对其进行了查处。2008年,房东再次将厂房租给现在的老板,非法经营铜铁加工提炼,洪梅环保分局于今年8月6日联合当地工商分局将该厂查处,要求其立即停产并拆除。今年8月18日晚上7点,该厂在搬迁过程中偷偷把近250公斤氨水溶液倒进河里弃置,造成此次污染事故。当地村民对此破坏环境的行为表示强烈愤慨。 对此,市环保局执法人员现场提出了处理意见:立即查封该厂,并由村委会、治安队负责看守,防止房东或厂方负责人擅自把剩余含铜氨水溶液运走;责令房东尽快将厂内剩余含铜氨水溶液运往有资质的经营单位妥善处理,防止造成污染。此外,环保部门要求当地组织人员马上打捞死鱼,清理河道,并对现场水质进行监测并向村民通报污染情况,做好解释工作。 ——信息来源:中国水网

  • 黑龙江严禁同一配方 生产不同品牌乳粉

    黑龙江严禁同一配方 生产不同品牌乳粉 委托加工、贴牌、分装奶粉将受严惩 本报讯 (记者褚晓静) 8月31日,记者从省食药监局了解到,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委托加工、贴牌、分装奶粉有了进一步严格要求,一经发现将对乳粉生产企业进行严惩。 A 牛羊乳(粉)以外原料 不得生产配方乳粉 据业内人士透露,多年来,部分婴幼儿乳粉企业生产的奶粉或多或少存在倒卖、贴牌、委托加工等现象,奶源和奶粉的质量无法得到全面保障。本次出台的《意见》当中,明确严禁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婴幼儿配方乳粉,对乳粉企业进行了进一步规范。 据省食药监局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今后,该局将严厉查处倒卖和非法收购不合格生鲜乳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生鲜乳非法收购运输黑窝点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篡改生产日期、涂改标签标识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和营业执照生产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仿冒知名婴幼儿配方乳粉注册商标、特有包装装潢以及伪造产地等虚假标示、虚假宣传行为。严厉打击走私婴幼儿配方乳粉、原料乳粉和乳清粉行为。严禁委托加工、贴牌生产、分装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严禁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严禁使用牛、羊乳(粉)以外的原料乳(粉)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等违法行为。依法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情况和结果。 B 不合格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 坚决取缔 此外,《意见》中指出,要对有效期届满的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资质进行重新审核,建立档案,重点监管。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坚决取缔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和不合格的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辆。要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严格审查,对奶源质量无保障和生产技术、设备设施、检验检测条件落后的企业实行停产整顿,经整顿仍不达标的,依法予以淘汰。积极推进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电子信息化管理,运用物联网技术建立婴幼儿配方乳粉追溯系统,逐步实现消费者可查询、企业内部可溯源、产品流向可追查。 C 进口婴幼儿乳粉 入境前必须灌装最小包装 于此同时,《意见》表示,将全面实行婴幼儿配方乳粉专区销售制度,试行药店专柜销售。对距保质期不足1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及时采取醒目提示或提前下架等处理措施,对不合格和过期、变质产品要立即停止经营并登记造册,依法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等处置措施。加强报检审核,未经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生产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一律不得进口,报检日期距保质期截止日不足3个月的不得进口。加强口岸查验,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必须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强制性要求,在入境前必须已灌装在最小的销售包装中,中文标签必须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

  • 食品非法添加“水玻璃” 检测方法,你会吗?

    食品非法添加“水玻璃” 国家目前尚无检测方法8月1日,媒体曝光了有面食厂在碱水面生产过程中非法添加含“水玻璃”(硅酸钠)的碱水。记者从市质监局获悉,该局已马上组织执法人员对全市的碱水面生产厂进行了突击检查,暂未发现问题。   据介绍,目前广州市共有面制品生产企业25家,其中碱水面生产厂家5家,碱水生产企业2家。市质监局昨日共出动执法人员80人次,对上述企业进行了全覆盖检查。暂未发现问题,不过,检查将持续进行。   质监部门确认,对食品中添加“水玻璃”,目前国家还没有检测方法。市质监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在碱水面生产过程中非法添加“水玻璃”的行为,属于非法添加非食品物质的严重违法行为,市质监局将彻底进行追查。市质监局有关负责人正告有关食品企业,一定要守法经营,切不可为了利益置法律于脑后。在食品安全问题上,质监部门将坚决贯彻“治乱用重典”的决心,对于胆敢以身试法者,质监部门将严厉惩处。(摘自羊城晚报)不知道咱们论坛里有没有高手,能够提供这个水玻璃的检测方法呢?还是有的同学已经在检测了?大家集思广益,看看有没有什么好的方法吧!背景知识介绍:硅酸钠简介管制信息  本品不受管制。 名称  中文名称:硅酸钠   中文别名:水玻璃   英文别名:Sodium metasilicatenonahydrate,Sodium metasilicate, Sodium silicate 概念  俗称泡花碱,是一种水溶性硅酸盐,其水溶液为水玻璃。其化学式为R2O·n SiO2,式中R2O为碱金属氧化物,n为二氧化硅与碱金属氧化物摩尔数的比值,称为水玻璃的模数。建筑上常用的水玻璃是硅酸钠(Na2O·n SiO2)的水溶液。 基本性能  粘结力强、强度较高,耐酸性、耐热性好,耐碱性和耐水性差。 化学式  Na2SiO3·9H2O 相对分子质量  284.20 性状  无色正交双锥结晶或白色至灰白色块状物或粉末。能风化。在100℃时失去6分子结晶水。易溶于水,溶于稀氢氧化钠溶液,不溶于乙醇和酸。熔点40~ 48℃。低毒,半数致死量(大鼠,经口)1280mg/kg(无结晶水) 储存  密封阴凉干燥保存。 用途  分析试剂。防火剂。黏合剂。   水玻璃的用途   A、涂刷材料表面,提高其抗风化能力 以密度为1.35g/cm3的水玻璃浸渍或涂刷黏土砖、水泥混凝土、硅酸盐混凝土、石材等多孔材料,可提高材料的密实度、强度、抗渗性、抗冻性及耐水性等。   B、加固土 将水玻璃和氯化钙溶液交替压注到土中,生成的硅酸凝胶在潮湿环境下,因吸收土中水分处于膨胀状态,使土固结。   C、配制速凝防水剂。   D、修补砖墙裂缝 将水玻璃、粒化高炉矿渣粉、砂及氟硅酸钠按适当比例拌合后,直接压入砖墙裂缝,可起到粘结和补强作用。

  • 地沟油制成食用油首定罪名 添加剂超量将被追究刑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昨天对外发布,司法解释通篇都体现了“严惩”二字,不存在任何从宽规定。  司法解释首次明确,“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造成的后果符合规定,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司法解释还首次明确了有关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并将婴幼儿食品、不合格肉类、农药残留、污染物质等典型情形纳入司法解释中。同时,司法解释还明文规定追究广告发布者、监管渎职者的刑事责任。司法解释自今日起施行。  京华时报记者孙思娅京华时报制图杨佳宁  □权威表态  “食品犯罪不能再发展下去”  “如果容忍这种犯罪的恶劣程度再发展下去,不仅整个食品行业可能会受到致命伤害甚至可能被毁掉,而且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也必将受到严重损害,甚至说大点,整个中华民族的富强梦也会化为泡影。”  在最高人民法院昨天下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裴显鼎表示,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食品安全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因而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必须严惩。  □从严执法  涉食品安全犯罪严惩不贷  裴显鼎表示,虽然按照习惯的说法,刑事审判要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但在这个司法解释里,通篇都体现了严惩的态度。  “这是由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特定形势和特点决定的。”裴显鼎介绍,食品安全犯罪的方式不断创新、手段更趋隐蔽,犯罪案件性质认定难度越来越大。还有的通过互联网、快递来销售,逃避一些行政部门的监管。同时,这类犯罪的团伙性、链条性特征明显,犯罪分子逃避刑事追究意识不断增强。  针对这些问题,司法解释明确了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提出了相关罪名的司法认定标准,统一了新型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意见,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编织了严密的刑事法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计22条,自今日起施行。  □出台背景  制售有害食品案3年增9倍  最高人民法院发言人孙军工昨天透露,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数量大幅攀升。同时,重大、恶性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时有发生,例如相继出现的瘦肉精、毒奶粉、毒豆芽、地沟油、问题胶囊、病死猪肉等系列案件,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这使得司法解释的出台具有迫切性和必要性。  昨天公布的数字显示,2010年至2012年,全国法院共审结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食品刑事案件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案件1533件;生效判决人数2088人。其中,审结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食品案件分别为39件、55件、220件;生效判决人数分别为52人、101人、446人。审结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分别为80件、278件、861件;生效判决人数分别为110人、320人、1059人。  可见,近3年来,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的数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已经是3年前的10倍有余。  亮点1  生猪私屠滥宰定罪非法经营  【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解读】孙军工表示,地下生猪屠宰厂(场)是当前病死、毒死、死因不明以及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流入市场的一个重要通道,依法惩治私设生猪屠宰厂(场)、非法从事生猪屠宰经营活动是确保猪肉及其制品安全的重要一环。《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制度;未经定点,除了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据此,《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亮点2  食品监管渎职从重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等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解读】孙军工表示,当前食品安全犯罪易发多发,与一些部门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一些监管人员玩忽职守、包庇纵容有着较大关系。鉴于刑法对食品监管渎职犯罪规定了多项交织罪名,为便于司法实践中准确适用罪名,依法严惩食品监管渎职犯罪,《解释》第十六条对食品监管渎职犯罪各罪名的适用以及共犯的处理提出了明确意见,在《刑法修正案(八)》增设食品监管渎职罪后,食品监管渎职行为应以食品监管渎职罪定罪处罚,不再适用法定刑较轻的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处理;同时构成多种罪名的也要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亮点3  销售有毒食品处罚金额倍增  【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第十八条规定,对实施本解释规定之犯罪的犯罪分子,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对于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但是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解读】北京律协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赵运恒称,原来刑法规定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在罚金上规定得很明确,都是处以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而修正案(八)改成“并处罚金”,但是没有规定幅度,没有限定最高,也没有限定最低。此次,司法解释规定处2倍以上罚金,将旧刑法的2倍最高点成为了罚金的起点,剥夺其再犯能力和条件。赵运恒称,将禁止令的规定细化到司法解释中,这也是首次。而同时,司法解释将刑法中规定的“可以”适用禁止令,改为了“应当”。应当就代表必须做,这体现了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从严适用刑罚。等方面规定了多重认定标准。

  • 三部门:问题疫苗多流向农村偏远地区 大多已使用

    山东非法经营疫苗案曝光以来,引起社会广泛关注。2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非法经营疫苗案调查处置进展,并回应了公众关切的6大焦点问题。焦点 1问题疫苗流向哪里?食药监总局药化监管司司长李国庆说,截至目前,各地已查实与涉案线索相符的人员上线41人,下线46人,排查出涉嫌违法药品经营企业29家,涉嫌购进非法疫苗的接种机构16家。下一步,各地还将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对已到案的要尽快突破,核实查清疫苗流向等情况,对尚未到案的要加紧排查,争取早日查明到案。李国庆说,随着案件调查逐步发现,一些疫苗接种机构与疫苗贩子和经营企业长期勾结,将容易在最终消费环节出现库存积压甚至过期的二类疫苗在临近有效期结束时低价甩卖给违法分子,再由违法分子通过借用经营企业资质、虚构购销流向的方式销售到有需求的地区和单位,特别是管理薄弱的农村偏远地区诊所或接种点。国家卫计委疾病预防与控制局局长于竞进称,目前,国家卫生计生委与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保持密切的沟通,根据查获提供的疫苗流入医疗机构的名单以及疫苗的名称和批号等相关信息,以便迅速查清涉案疫苗的去向,锁定使用单位,确定使用人群。焦点 2案件侦办有何进展?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华敬锋说,鉴于案件重大复杂,公安部对该案挂牌督办,前期调查取证已经取得阶段性进展,部分犯罪嫌疑人已经移送起诉。各地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部署成立了多警种联合工作专班,在前期工作基础上狠抓线索核查工作。截至目前,已对该案涉及的上下线逐一进行甄别查证,各地立刑事案件69起,抓获涉案人员130名。他说,从办案了解的情况看,大部分问题疫苗都已使用。华敬锋还对案件相关数字进行了特别说明:犯罪嫌疑人庞某累计购进疫苗共计2.6亿元,销售金额3.1亿元,违法所得近5000万元,并不是价值5.7亿元的疫苗流入市场。焦点 3脱离冷链疫苗风险有多大?李国庆表示,国家规定疫苗必须在冷链条件下运输储存,脱离冷链条件进行运输储存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从科学层面讲,疫苗短时间脱离冷链一般不会产生安全性和有效性问题。他说,疫苗产品在批准上市前,实行严格的注册审批制度及有效性长期稳定性试验。批准上市之后,每一批产品都要经过监管部门检验审核后签发上市销售,即批签发制度,逐批产品进行检验审核。对温度比较敏感的一些疫苗,在出厂前还要进行极端条件下的热稳定性挑战试验。即根据不同的产品,在37摄氏度高温条件下放置1到4周,符合标准的产品才可以出厂。疫苗本身会有一定的异常反应发生概率,脱离冷链的疫苗一般来讲并不增加异常反应的概率。不过,李国庆表示,由于对涉案疫苗脱离冷链时间长短难以准确把握,因此,对长时间脱离冷链的疫苗的有效性,可能会受到一些影响。焦点 4如此恶劣案件为何发生?华敬锋说,从公安机关查证情况看,该案疫苗不是黑工厂生产的,而是一些正规的药厂合法生产的正规疫苗,属于二类疫苗。济南公安机关现场查扣的2万支疫苗已封存。李国庆说,庞某等疫苗贩子既没有药品经营资质,又没有冷链储运条件。由于其贩卖的都是合法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即使储存运输条件不够,接种效果不好,出现安全性问题的概率也较低,导致了这些问题隐藏时间长、相关部门难以及时发现。此外,疫苗贩子之间还互通有无、共同作案。例如本案犯罪嫌疑人庞某一人的上、下线就有300余人之多。一些规模小、管理差的药品经营企业受利益驱使,为违法分子提供资质证明和票据,使其能够在无资质情况下违法经营,为疫苗贩子违法行为提供便利和掩护。焦点 5我国疫苗管理有何漏洞?于竞进说,按照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我国疫苗的管理分一类疫苗和二类疫苗。一类疫苗就是政府出钱,百姓免费接种。二类疫苗是群众自愿、自费接种的疫苗。他说,根据条例规定,二类疫苗使用上实行市场化。从供应上,生产企业可以向疾控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供应,而疫苗批发企业可以向疾控机构、接种单位供应,不同的企业之间也可以互相供应。我国目前有疾控机构3000多家,接种单位有20多万家。由于疫苗的生产、流通企业直接向接种点供应疫苗,点多面广,同时各个地方发展又不平衡,监管的难度比较大。由此来看,不排除存在疾控机构从非法途径购买疫苗这种可能,不排除个别的机构和个人为了谋取私利违法违规的情况。李国庆坦承,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监管责任不落实,导致违法行为未能及时发现。此外,一些违法企业虚构购销流向,查实某一个企业的违法犯罪事实需要延伸检查上下游多家企业,有的还涉及跨区域配合问题,增加了监管的难度。他表示,目前,我们国家有1.2万家药品批发企业、5000家药品生产企业、40多万家药品零售企业,监管对象数量多,基层人员缺乏,全国有药品检查资质的人员不足500人,监管检查存在死角盲区。加之近几年机构改革也对基层监管带来一定的影响。焦点 6如何加强二类疫苗监管?于竞进说,目前,国家卫计委正在研究推进加强二类疫苗管理,特别是要求疾控机构和接种单位今后在使用第二类疫苗的时候,都要在省级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坚持公开透明、阳光采购,强化管理。同时,按照预防接种管理工作规范,提供规范服务,严格执行疫苗管理和使用的登记制度,做到疫苗来源可查询,去向可追溯,努力保证疫苗安全。他说,国家卫计委正在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完善疫苗流通管理和采购机制,加强对疾控机构和接种单位二类疫苗购进使用管理的监督。比如要求购进疫苗时向疫苗生产企业和疫苗批发企业索取证明文件,完善疫苗储运和冷链运转的记录,确保了预防接种的记录能够完整保留,以便加强进行监管。食药监总局食药监总局药化监管司司长李国庆说,随着案件调查逐步发现,一些疫苗接种机构与疫苗贩子和经营企业长期勾结,将容易在最终消费环节出现库存积压甚至过期的二类疫苗在临近有效期结束时低价甩卖给违法分子,再由违法分子通过借用经营企业资质、虚构购销流向的方式销售到有需求的地区和单位,特别是管理薄弱的农村偏远地区诊所或接种点。疫苗短时间脱离冷链一般不会产生安全性和有效性问题。公安部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华敬锋说,目前,各地立刑事案件69起,抓获涉案人员130名。从办案了解的情况看,大部分问题疫苗都已使用。特别说明:犯罪嫌疑人庞某累计购进疫苗共计2.6亿元,销售金额3.1亿元,违法所得近5000万元,并不是价值5.7亿元的疫苗流入市场。卫计委国家卫计委疾病预防与控制局局长于竞进表示,不排除存在疾控机构从非法途径购买疫苗这种可能,不排除个别的机构和个人为了谋取私利违法违规的情况。

  • 进口奶粉也有劣质的!

    淘宝双皇冠网店售劣质进口奶粉 店长被警方刑拘记者从温州瓯海警方获悉,瓯海警方最近查获一批荷兰奶粉,被检出蛋白质含量过低,被认定为不合格奶粉。当事网店"小欣之家"在温州当地较为出名,不少喜欢网购的年轻妈妈习惯在这家双皇冠网店购买奶粉。目前,该店负责人已被警方刑拘。 本月,有温州的年轻妈妈在网上发帖称,今年1月份,她在一家名为"小欣之家"的奶粉网店购买了10罐产自荷兰的一种进口奶粉,但到了5月,孩子被检出身体情况不太正常。8月12日,温州瑞安警方给她打电话,称她所购买的奶粉有问题,需要她协助调查。8月19日,她又接到第二个警方电话,确认"小欣之家"所卖奶粉为劣质奶粉。于是她上网发帖让在该网店里买过奶粉的爸爸妈妈赶紧带孩子去做体检。 据温州瓯海警方初步侦查,2009年9月,"小欣之家"负责人李某从荷兰购入3350罐奶粉到香港,而后通过散带过关的方式进入内地,运到温州,存放在温州市梧田街道一仓库内,后通过网店等方式销售获利。今年2月23日,瓯海梧田工商所在该仓库查获2318罐来源不明的"牛栏"奶粉。经质检部门鉴定,涉案奶粉检测结果不合格。3月15日,李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瓯海梧田工商所告诉记者,当时送检的奶粉检测出蛋白质含量不合格,蛋白质含量只有普通奶粉的一半左右。 昨日,记者登录淘宝发现,该网店目前已经被关闭。据店主向警方称,已经有1032罐奶粉流入市场。有家长曾反映孩子在喝了奶粉后有不良反应,但有关部门未查出奶粉含有毒物质。

  • 【我们不一YOUNG】新型烟草制品(novel tobacco products)介绍

    [align=center][font=DengXian]新型烟草制品([/font]novel tobacco products[font=DengXian])介绍[/font][/align][font=DengXian]新型烟草制品([/font]noveltobacco products[font=DengXian])是相对传统烟草制品而言,指含有烟草或能产生烟雾、味道,能带给人抽吸的快感,满足生理上的需求,但又不属于诸如卷烟、自卷烟、斗烟、水烟、雪茄、小雪茄、嚼烟、鼻烟以及口含烟草制品的其他类别的烟草制品。一般认为主要有电子烟、低温卷烟(即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等。[/font][font=DengXian]电子烟([/font]e-cigarette[font=DengXian]),又称电雾化卷烟,是一种通过电子加热手段将烟油雾化成蒸汽,能像香烟一样能吸出烟、吸出味道跟感觉来的产品[/font][font=DengXian]。[/font][font=DengXian]低温卷烟([/font]heatedtobacco products[font=DengXian]),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font]non-burningtype tobacco products[font=DengXian])是通过特殊的加热源对烟丝进行加热,加热时烟丝中的尼古丁及香味物质通过挥发产生烟气来满足吸烟者需求的一种新型烟草制品[/font][font=DengXian]。[/font][font=DengXian]加热卷烟属于卷烟,已纳入卷烟管理,《电子烟管理办法》对此进行了强调。目前,我国未批准加热卷烟在境内上市销售,任何市场主体不得非法经营加热卷烟。[/font][align=center] [/align]

  • 【资料】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

    [b][color=#993300]国办发〔2010〕42号[/color][/b]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严格乳品质量安全监管,提升乳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b] 一、严把生产经营许可关[/b] (一)严格乳制品行业管理。各省(区、市)要认真执行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对新建和改(扩)建乳制品工业项目严格进行核准,突出对起始规模、配套奶源基地、布局合理性和出资人必备条件的审核,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得予以核准。对已建乳制品工业项目,要于2010年年底前组织完成重新审核清理工作,届时达不到有关行业核准条件的,由质检部门依法注销生产许可证。 (二)严格乳制品生产许可。要按照从严管理的原则,进一步严格乳制品生产许可审查条件,禁止以承包、转包或租赁乳制品生产企业等方式逃避监管,禁止将乳粉再还原生产乳粉,依法严格限制乳粉分装生产行为。质检总局要于2010年10月底前修订完成乳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对新建乳制品生产企业,省级质检部门要严格审核把关,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发放生产许可证;对已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要于2011年2月底前按照修订后的生产许可审查条件进行重新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依法撤销或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并公告名单;对撤销或吊销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当地政府要采取吊销营业执照、收回税务发票、拆除设备设施等措施,防止企业非法开工生产。 (三)加强生鲜乳收购运输许可管理。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的许可管理,严格审核相关资质和条件,禁止向经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发放许可证;鼓励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推动生鲜乳收购站的标准化建设。对已被责令关停的生鲜乳收购站,要采取封存、拆除设备设施等措施,防止其暗自收购,并将关停信息及时通报同级质检部门及辖区内的奶牛养殖户和乳制品生产企业。 (四)强化乳制品流通许可管理。工商部门要细化和完善乳制品流通许可制度,进一步明确对乳制品经营单位的资质要求;将乳制品列为食品流通许可项目核定类别单独审核,严格按照许可项目登记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发现销售三聚氰胺超过临时管理限量值乳制品的,一律依法吊销流通许可证。对未取得流通许可非法经营乳制品的,要依法进行处罚。 (五)严格三聚氰胺生产流通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要尽快会同工商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三聚氰胺生产流通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三聚氰胺生产企业出厂销售用户登记制度、承诺制度和销售台账制度,并在从三聚氰胺批发商到零售商的流通全程建立销售实名登记等制度,防止三聚氰胺产品及其废料流向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饲料生产加工企业。

  • [分享] 出国打工提防四大骗术 高薪诱惑要仔细掂量

    出国打工提防四大骗术 高薪诱惑要仔细掂量 湖北省鄂州市汀祖镇丁坳村村民李介梅怎么也没想到,花了8000元“打洋工”,国门未出,钱打了“水漂”,还欠了一屁股债!“打洋工”受骗,不仅为李介梅们带来了一场恶梦,更为近年为在国际市场频遭“红灯”的我国境外劳务输出敲响了警钟! 近年来,随着我国境外劳务输出业务的增多,国内类似的“打洋工”受骗案屡见不鲜,应聘者被骗出国后无工可打、却又无钱回家的事件也时有耳闻。 究其原因,除了不了解有关法规、信息不对称外,当前境外劳务输出中介行业管理失控,“黑中介”非法经营活动猖獗也是主因之一。 出国劳务“黑中介”骗术曝光 高薪诱惑 “我公司拟招收赴纳米比亚针织工若干名,月薪500-600美元(不含加班费)……有意者速来报名……”看到有如此优厚工作条件的企业,对一心想出国打工的求职者来说,其诱惑力可想而知。于是求职者把身边仅有的钱财都统统掏了出来,结果却是,招聘的企业都是子虚乌有。虽然这一招数并不鲜见,媒体也常常有所曝光,但“黑中介”却屡试不爽。 提醒:求职者在得到这些“工作轻松、工资又高”的招聘信息时,一定要仔细掂量,不要轻易被迷惑而是冷静地分析和对待。 虚假信息 2003年3月,河北省李某等人以在南非开办服装加工厂为名,非法在河北、河南等地招募劳务人员18人,其中涉及我省15人,每人收费55800元人民币。结果到南非后无劳可务,回国后,李某等人早没了踪影,损失无法追回。 提醒:获得招工信息后,先要电话咨询,或直接到提供劳务信息的中介公司进行详细了解。如果是假的,商务部门及公安、工商部门将对此进行及时查处。最关键的是要选择合法的劳务中介,以确保其招工信息的真实性。   违规招工 拖欠工资 2005年初,衡水一家外派劳务公司受委托招收数十名劳务人员赴阿联酋从事建筑工作,因培训考试把关不严,致使一些劳务人员到国外后无法从事工作,从而拿不到工资被迫回国。尽管是正规的中介公司,但有时也会对招工项目进行夸大宣传,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出国后管理不严格,导致外方雇主拖欠工资等事件发生。 提醒:在与中介公司签订外派劳务合同前一定要弄清楚出国打什么工,工资总额是税前的还是税后的,食宿、交通、保险等费用个人支付的比例占多少。向外派公司缴纳的出国服务费不能超过合同工资总额的12.5%。交费后要索取正规收据,不能收白条。保存好每一份合同和交费收据,以备日后有据可查。 假借培训骗钱 赴外劳务人员的语言、技能、知识、体能等方面都要达到要求,同时也要了解对方国家的风俗习惯、法律法规,使其尽快适应国外生活,这就使得出国前的培训尤为重要。正因为如此,也给一些不法分子提供了可趁之机。谭某曾在塞浦路斯的餐馆干过几年,2004年回国前,与在国外的朋友密谋在国内招收劳务人员,以短期学习培训的名义骗取签证后安排出境务工,从中非法牟利380多万元。 提醒: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出国打工一定要参加相关培训,并获得《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合格证》后,方能被派往国外务工。通常,根据培训时间的长短一般在150到600元人民币之间(包括教材费和《外派劳务培训证合格证》费),培训费直接支付给培训中心,也可以交给经营公司。培训由经营公司组织在经国家批准的、有培训资格的外派劳务培训中心进行。 在某境外就业服务公司任职的张先生特别指出,没有签署合同之前是不能交钱的,正规的公司在和务工人员签署合同之前已经和国外的业主签定了合同,一定要向其索要这份合同查看。另外,一定要上网查看标准的合同范本,以此来判断真伪。个别公司通过旅游和商务考察等方式非法组织劳务人员到国外务工,这是非法的。未获所在国的工作许可,以商务旅游签证务工是触犯法律的行为。还有,出国劳务费用要直接交给经营公司,受经营公司委托招人的单位无权收费,所交纳的费用要索取收据并保存好,以供日后索赔之用。至于签合同、办手续以及其它诸多注意事项都应建立在首先不受骗的基础上,才能规范进行。

  • 【转帖】国务院通知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当前,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已成为影响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切实维护人民 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一)严禁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禁止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二)加强非法添加行为监督查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实行网格化监管,明确责任,分片包干,消除监管死角。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依法落实查验、记录制度,并作为日常监管检查的重点。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加密自检频次。完善监督抽检制度,强化不定期抽检和随机性抽检,特别要针对生鲜乳收购、活畜贩运、屠宰等重点环节和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薄弱部位,加大巡查和抽检力度,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推广应用快检筛查技术,提高抽检效率。  (三)依法从重惩处非法添加行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行为。对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对上述行为,同时依法追究其他相关责任。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在法定幅度内从重从快惩处。有关部门要制定依法严惩食品非法添加行为的具体办法。  (四)完善非法添加行为案件查办机制。要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相关监管部门发现非法添加线索要立即向公安等部门通报,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对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早介入,及时立案侦查,对影响重大或者跨省份的案件由公安部挂牌督办。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和检验鉴定证明,确保案件查处及时、有力。  (五)加强非法添加行为源头治理。对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工业和信息化、农业、质检、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要求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加强对化工厂、兽药和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监督企业依法合规生产经营。要严密监测,坚决打击通过互联网等方式销售食品非法添加物行为。对农村、城乡结合部、县域结合部等重点区域,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仓库以及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重点部位,各地要组织经常性排查,及时发现、彻底清剿违法制造存储非法添加物的“黑窝点”,坚决捣毁地下销售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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