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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享】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 -------------------------------------------------------------------------------- 环境保护部文件 环发〔2008〕48号 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良好人居环境,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和部署,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在开展土壤基础调查、完善相关制度规范、强化污染源监管、提升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支撑能力、组织污染土壤修复与综合治理试点示范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和有益实践,取得了初步成效。  (二)土壤环境面临严峻形势。目前,我国土壤污染的总体形势不容乐观,部分地区土壤污染严重,在重污染企业或工业密集区、工矿开采区及周边地区、城市和城郊地区出现了土壤重污染区和高风险区;土壤污染类型多样,呈现出新老污染物并存、无机有机复合污染的局面;土壤污染途径多,原因复杂,控制难度大;土壤环境监督管理体系不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投入不足,全社会土壤污染防治的意识不强;由土壤污染引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和群体性事件逐年增多,成为影响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三)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意义重大。土壤是构成生态系统的基本环境要素,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构建国家生态安全体系的重要部分,是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环保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环保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摆上更加重要和突出的位置,统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切实解决突出的土壤环境问题。  二、明确土壤污染防治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四)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建设良好人居环境为总体目标,以农用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场地环境保护监管为重点,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机构和人员,增强科技支撑能力,拓宽资金投入渠道,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夯实工作基础,提升管理水平,切实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土壤环境问题,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环境保障。  (五)基本原则。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土壤污染治理难度大、成本高、周期长,因此,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要认真总结国内外土壤污染防治经验教训,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措施,实行防治结合。  统筹规划,重点突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法律法规、监管能力、科技支撑、资金投入和宣传教育等各个方面,要统筹规划,全面部署,分步实施。重点开展农用土壤和污染场地土壤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结合各地实际,按照土壤环境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采取不同的土壤污染防治对策和措施。农村地区要以基本农田、重要农产品产地特别是“菜篮子”基地为监管重点;城市地区要根据城镇建设和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以规划调整为非工业用途的工业遗留遗弃污染场地土壤为监管重点。  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土壤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公共资源,关系到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群众健康。防治土壤污染是各级政府的责任。各级环保部门要在同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综合管理和监督执法职责,积极协调国土、规划、建设、农业和财政等部门,共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支持土壤污染防治。  (六)主要目标。  到2010年,全面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基本摸清全国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初步建立土壤环境监测网络;编制完成国家和地方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初步构建土壤污染防治的政策法律法规等管理体系框架;编制完成土壤环境安全教育行动计划并开始实施,公众土壤污染防治意识有所提高。  到2015年,基本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体系,出台一批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政策法律法规,土壤污染防治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建立土壤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土壤环境监测网络进一步完善;土壤环境保护监管能力明显增强,公众土壤污染防治意识显著提高;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全面实施,土壤污染防治科学研究深入开展,污染土壤修复与综合治理示范项目取得明显成效。  三、突出土壤污染防治的重点领域  (七)农用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以基本农田、重要农产品产地特别是“菜篮子”基地为监管重点,开展农用土壤环境监测、评估与安全性划分。加强影响土壤环境的重点污染源监管,严格控制主要粮食产地和蔬菜基地的污水灌溉,强化对农药、化肥及其废弃包装物,以及农膜使用的环境管理。对污染严重难以修复的耕地提出调整用途的意见,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制度。积极引导和推动生态农业、有机农业,规范有机食品发展,组织开展有机食品生产示范县建设,预防和控制农业生产活动对土壤环境的污染。 (八)污染场地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结合重点区域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污染场地特别是城市工业遗留、遗弃污染场地土壤进行系统调查,掌握原厂址及其周边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物种类、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建立污染场地土壤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 建立污染土壤风险评估和污染土壤修复制度。对污染企业搬迁后的厂址和其他可能受到污染的土地进行开发利用的,环保部门应督促有关责任单位或个人开展污染土壤风险评估,明确修复和治理的责任主体和技术要求,监督污染场地土壤治理和修复,降低土地再利用特别是改为居住用地对人体健康影响的风险。

  • 【转帖】2009-2010年全国污染防治工作要点

    2009-2010年全国污染防治工作要点环境保护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推进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坚持全面改善环境质量,努力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逐步建立起全防全控的防范体系和高效的环境治理体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和信息公开手段,努力推动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机融合。  为完成“十一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要将全面改善环境质量作为污染防治的根本任务,将以防为主防治结合作为污染防治的根本方针,将全面推进重点突破作为污染防治的根本方法,将减少污染物产生作为污染防治的根本途径,将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和信息公开等措施作为污染防治的根本手段。  2009-2010年要努力完成以下八个方面工作:  一、毫不松懈地抓好饮用水环境安全保障工作,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  (一)扎实做好饮用水环境安全保障基础工作。继续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与调整工作,2010年年底前,完成所有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工作。深化全国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在城镇调查的工作基础上,进一步调查评估典型乡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  (二)编制和实施饮用水源保护规划。认真落实《全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完成《全国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和《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的审核报批并督促落实。逐步加强农村地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三)强化城市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工作。建立健全城市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的评估与报告制度,各级环保部门每年要向当地政府报告辖区内重要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结果。环保重点城市每年要对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进行全面的检查评估。检查评估情况要及时报送环境保护部。严厉打击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违法排污行为,坚决依法取缔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  二、加快实施重点流域海域污染防治规划,让江河湖海休养生息  (四)加强重点流域规划实施情况的考核评估。制定实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执行情况考核评估暂行办法。自2009年起,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每年组织对重点流域各省级人民政府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适时向全国通报。  (五)建立完善跨界断面水质考核制度。国家对所有流域的跨省界断面进行考核,各省区市要对跨市、县界断面水质进行考核。  (六)深入开展湖库生态安全评估。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在九大重点湖库生态安全评估的基础上,提出综合治理方案。各地要组织开展辖区湖库生态安全评估,提出相关治理措施,实行“一湖一策”。  (七)大力推动海洋污染防治。沿海省区市要编制实施辖区内碧海行动计划。推动实施重点海域环境保护规划、计划。研究重要海域环境容量,开展重要河流入海污染物通量监测,防范陆源污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海洋环保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加强海洋环境监测和管理能力建设,提高海岸带和海洋生态监管水平。  三、建立区域联防新机制,全面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八)在重点地区开展大气污染区域联防联控。组织划定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重点区域,编制防治规划。继续做好京津冀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推动长三角、珠三角地区建立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确保上海世博会和广州亚运会期间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达标。  (九)全面开展氮氧化物污染防治。以火电行业为重点,开展工业氮氧化物污染防治。在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新建火电厂必须同步建设脱硝装置,2015年年底前,现役机组全部完成脱硝改造。研究扶持政策,提高氮氧化物污染防治技术水平。  (十)推动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组织开展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污染治理。2010年年底前,长三角和珠三角城市按标准要求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全面禁止在居民区内露天进行喷漆、喷塑等生产作业。加强餐饮行业油烟治理,城市餐饮业油烟排放限期达标。  四、严格环境准入,构建工业污染预防新体系  (十一)加强重点行业环境准入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出台产业政策,促进“两高一资”行业结构调整。研究产污强度指标体系,探索建立准入制度。继续发布重点行业工业企业环保达标公告,限制不达标企业产品出口。  (十二)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继续公布“双超”、“双有”企业名单。全面开展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评估和验收。发布清洁生产审核与实施情况年度通报。加大对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资金支持力度。逐步将实施清洁生产的减污成果与总量减排挂钩。  (十三)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与监管。继续开展上市环保核查培训。规范核查工作程序。加大对上市公司环保监管力度。发布上市公司环保信息披露工作指南,建立健全环保信息披露制度。研究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开展评估试点。  五、深化城市环境管理,改善城市环境质量  (十四)深化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继续发布全国城市环境管理与综合整治年度报告,扩大公开公布范围,加大曝光力度。逐步扩大“城考”范围,到2010年,全国所有设市城市都要纳入考核。开展“十二五”“城考”指标修订工作。各省级环保部门要加大“城考”工作指导力度,加强数据核查核实。  (十五)稳步推进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巩固创模成果,加大明查暗访力度,确保模范城市先进性。完善警告和摘牌制度,形成“能上能下”机制。2010年1月1日起,按照《“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修订)》新要求进行考核与复查。  (十六)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继续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新生产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公告。严格实施机动车环保生产一致性检查。加强在用车环保检测,推行环保合格标志。加大高排放车辆淘汰力度,研究相关经济补偿政策。严格车用油品和清净剂的环保监管。  (十七)推进噪声污染防治。2010年年底前,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完成全国城市环境噪声功能区划。  六、强化管理,推进固体废物和化学品污染防治  (十八)全面推进固体废物环境管理。落实国家和省级固体废物管理中心能力建设规划,健全地市级固体废物管理体系。发布《进口废物管理办法》,完善进口废物“圈区管理”,加强重点地区的环境监管。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加快建设处置设施,规范管理医疗废物。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和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治理的技术交流和环境监管,推进污水处理厂污泥、垃圾填埋场渗滤液的无害化处理处置。  (十九)完善电子废物环境管理。贯彻落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建立电子废物回收体系,规范拆解利用。在典型电子废物集中处置区域,开展污染调查与风险评价。  (二十)深入推进化学品环境管理。加快推进立法工作,逐步建立化学品环境风险管理体系。夯实工作基础,摸清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地点,继续开展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调查,建立污染源信息动态更新机制,加强重点污染源监管。完善有毒化学品进出口和新化学物质登记审批程序,建立地方环保部门前置审批和后期监管制度。  七、推进全国环境形势分析评估,谋划“十二五”工作  (二十一)开展全国环境形势分析评估。推动建立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分析污染现状,预测变化趋势,提出对策措施,发布全国环境形势评估报告。分析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情况和发展趋势,发布重点行业污染防治评估报告。  (二十二)开展“十二五”污染防治规划前期准备和编制工作。评估重点流域、海域、酸雨和危险废物等“十一五”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研究“十二五”规划编制思路和程序,建立污染防治重点项目库,探索完善“以奖促治”等政策措施。  八、完善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健全环境保护长效机制  (二十三)修订和制定有关法律法规。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新化学物质和持久性有毒化学物质等环境管理办法。  (二十四)研究探索污染防治长效机制。探索建立企业污染损害赔偿、跨界水质断面污染赔付和饮用水源上下游环境补偿机制。  (二十五)认真履行国际环境公约。组织做好《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和《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履约工作,并纳入日常环境管理,加强执法监督。

  • 【分享】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 》

    环境保护部文件 环发〔2008〕48号 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良好人居环境,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和部署,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在开展土壤基础调查、完善相关制度规范、强化污染源监管、提升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支撑能力、组织污染土壤修复与综合治理试点示范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和有益实践,取得了初步成效。  (二)土壤环境面临严峻形势。目前,我国土壤污染的总体形势不容乐观,部分地区土壤污染严重,在重污染企业或工业密集区、工矿开采区及周边地区、城市和城郊地区出现了土壤重污染区和高风险区;土壤污染类型多样,呈现出新老污染物并存、无机有机复合污染的局面;土壤污染途径多,原因复杂,控制难度大;土壤环境监督管理体系不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投入不足,全社会土壤污染防治的意识不强;由土壤污染引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和群体性事件逐年增多,成为影响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三)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意义重大。土壤是构成生态系统的基本环境要素,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构建国家生态安全体系的重要部分,是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环保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环保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摆上更加重要和突出的位置,统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切实解决突出的土壤环境问题。  二、明确土壤污染防治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四)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建设良好人居环境为总体目标,以农用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场地环境保护监管为重点,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机构和人员,增强科技支撑能力,拓宽资金投入渠道,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夯实工作基础,提升管理水平,切实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土壤环境问题,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环境保障。  (五)基本原则。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土壤污染治理难度大、成本高、周期长,因此,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要认真总结国内外土壤污染防治经验教训,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措施,实行防治结合。  统筹规划,重点突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法律法规、监管能力、科技支撑、资金投入和宣传教育等各个方面,要统筹规划,全面部署,分步实施。重点开展农用土壤和污染场地土壤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结合各地实际,按照土壤环境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采取不同的土壤污染防治对策和措施。农村地区要以基本农田、重要农产品产地特别是“菜篮子”基地为监管重点;城市地区要根据城镇建设和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以规划调整为非工业用途的工业遗留遗弃污染场地土壤为监管重点。  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土壤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公共资源,关系到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群众健康。防治土壤污染是各级政府的责任。各级环保部门要在同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综合管理和监督执法职责,积极协调国土、规划、建设、农业和财政等部门,共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支持土壤污染防治。  (六)主要目标。  到2010年,全面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基本摸清全国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初步建立土壤环境监测网络;编制完成国家和地方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初步构建土壤污染防治的政策法律法规等管理体系框架;编制完成土壤环境安全教育行动计划并开始实施,公众土壤污染防治意识有所提高。  到2015年,基本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体系,出台一批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政策法律法规,土壤污染防治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建立土壤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土壤环境监测网络进一步完善;土壤环境保护监管能力明显增强,公众土壤污染防治意识显著提高;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全面实施,土壤污染防治科学研究深入开展,污染土壤修复与综合治理示范项目取得明显成效。  三、突出土壤污染防治的重点领域  (七)农用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以基本农田、重要农产品产地特别是“菜篮子”基地为监管重点,开展农用土壤环境监测、评估与安全性划分。加强影响土壤环境的重点污染源监管,严格控制主要粮食产地和蔬菜基地的污水灌溉,强化对农药、化肥及其废弃包装物,以及农膜使用的环境管理。对污染严重难以修复的耕地提出调整用途的意见,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制度。积极引导和推动生态农业、有机农业,规范有机食品发展,组织开展有机食品生产示范县建设,预防和控制农业生产活动对土壤环境的污染。

  • 【资料】重金属污染的防治工作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张力军一是组织地方环保部门迅速排查确定污染源,督办企业停产治理,切断污染源排放。  二是加大环境监测力度,并根据监测的结果来划定受污染区域。协助地方政府开展受污染区域中人群的体检和诊疗。  三是公开发布信息,保障人民群众对环境的知情权,维护群众的环境权益。  四是进行责任追究,督办地方政府对肇事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现在这几起重金属污染事件均已经得到妥善处置,目前正在进行责任追究之中。  现在这几起重金属污染事件均已经得到妥善处置,目前正在进行责任追究之中。为了从根本上解决重金属污染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环境保护部最近在做两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部署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的专项检查,并把它列入到今年国务院九个部委开展的“打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的专项行动中。通过专项行动,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排放污染物超标和有环境隐患的企业进行停产或限期治理。  二是会同国务院八个部门正在制定全国重金属污染防治综合整治方案,这个方案的主要内容是要加大产业结构的调整力度,进一步提高环境的准入门槛,加强企业污染的治理,落实治污责任,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力求尽快地建立起排放重金属污染的长效管理机制,建立起全防全控的监控体系。谢谢。

  • 【资料】熊猫快报--湖北确定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

    发布时间:2008年8月23日   湖北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确定了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到2010年,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有所改善,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水质达到规划目标,重点湖泊富营养化趋势得到有效遏制。   湖北省提出的水污染防治重点是:   保护饮用水源,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建立健全饮用水源安全预警和应急制度,严禁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排放废水。   防治工业污染,严把新建项目环境准入关,2009年起,停止审批向河流、湖泊排放汞、镉、六价铬等重金属或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项目,从严控制向湖泊排放氮、磷的项目;执行污染物总量控制,持证排污。   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须按期建成并投运。   控制农业污染。在重点河流、湖泊划定畜禽禁养区,重点湖泊最高水位线外1公里范围内,严禁从事种植蔬菜、花卉等施用化肥强度大的农业活动。严禁施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控制旅游业和船舶污染。河流、湖泊周边度假村、农家乐、旅游宾馆饭店等必须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削减内源污染负荷。开展湖泊底泥生态疏浚,禁止在水库、湖泊养殖珍珠,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围网、投肥、投饵养殖。2008年底前,取消重点湖泊禁养区内的围网养殖和肥水养殖。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禁止围湖造田、围湖养殖等缩小湖泊水面的行为。 ——信息来源:中国环境报

  • 【“仪”起享奥运】环境监测在当前水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作用研究

    [font=&][color=#666666]近年来,伴随着城市化建设和工业化的发展,我国很多地区水污染和大气污染问题日益严重,不仅对自然环境造成巨大损害,同时也对人们的生活环境造成严重影响。在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下,相关部门应积极应用环境监测技术,发挥出环境监测在水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作用,高效开展环境污染防治。本文简单阐述了环境监测及水污染和大气污染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环境监测在水污染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作用,最后探讨了在水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运用环境监测的有效策略,仅供参考和借鉴。[/color][/font]

  • 《宿迁市2023年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为持续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根据《江苏省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实施方案》《江苏省“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要求,做好2023年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等重点工作,制定本方案。二、工作目标全市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93%以上,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地下水国控区域点位V类水比例达到考核要求,建立健全地下水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对指导意见中的工作目标分年度进行了细化明确。三、工作任务(一)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加强涉镉等重金属污染排查整治,针对纳入大气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涉镉等重金属排放企业,2023年底前按规定实现颗粒物在线监测,并与生态环境部门监控设备联网。强化建设项目土壤污染源头防控。构建监管体制完善、责任机制明确、协调配合密切的土壤环境综合管理体系。落实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责任。督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根据《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完成12家企业的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回头看”,推进土壤污染源头管控重大工程项目。2023年完成1个国家土壤污染源头管控重大工程项目,保证项目综合成效。探索开展在产企业边生产边管控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风险的模式,鼓励存在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风险扩散的企业实施风险管控工程。(二)加强农用地安全利用。严格复垦耕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未利用地、复垦土地等拟开垦为耕地的,结合《拟开垦为耕地的复垦地及未利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指南》要求,依法规范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严把新增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准入关。深入实施耕地分类管理。制定2023年度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计划,明确行政区域内安全利用类耕地和严格管控类耕地的具体管控措施,以县为单位全面推进落实,实现水稻、小麦、蔬菜等农用地安全利用措施全覆盖。做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核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利用率核算预警机制,定期核算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三)加强关闭搬迁企业地块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加快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等企业关闭遗留地块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完成所有具备调查条件的高风险遗留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确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到位。确定优先监管地块清单。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有关重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充分利用企业用地调查成果和注销、撤销排污许可的信息,考虑行业、生产年限等因素,确定本行政区域优先监管地块清单并动态更新。2023年底前落实风险管控的地块比例不少于本行政区域优先监管地块清单内地块数量的35%。(四)强化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加强敏感用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拟在土壤污染防治重点行业企业关闭搬迁遗留地块上开发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建设项目的,应当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为重点,变更前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未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不得办理用途变更手续。严格污染地块用地准入。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充分考虑土壤污染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优化土地开发和使用时序。合理安排土地供应和许可证发放的时序,涉及成片污染地块分期分批开发或者污染地块周边土地开发的,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用地应当后开发。做好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核算。按照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十四五”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指标核算方法》要求,开展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核算。(五)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持续开展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继续开展垃圾填埋场等重点污染源的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根据初步调查结果,推动开展化工园区、危险废物处置场和垃圾填埋场地下水详细调查评估。探索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管理。推动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探索实施地下水环境分区管理、分级防治,推动落实环境准入、隐患排查、风险管控、修复等差别化环境管理要求。强化重点排污单位地下水污染防治。推动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组织重点排污单位和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分别开展地下水环境自行监测和周边监测工作。推进地下水环境质量达标。开展地下水监测井规范化整治,加强地下水环境风险排查及管控。针对地下水环境质量国考点位中水质为IV和V类水的点位,按照“一井一策”原则持续开展排查,及时采取管控或治理措施,推进地下水环境质量达标。四、保障措施为保障工作落实,制定五条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建立各有关部门协同推进的横向机制和“市级推进、区县落实”的纵向机制。(二)统筹资金保障。加强重点项目谋划,积极申请各级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资金支持,规范资金使用和拨付。(三)强化科普宣传。综合利用各类新闻媒体,结合六五环境日、世界地球日等重要环保宣传活动,有计划、有针对性地普及土壤和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四)严格督查考核。逐级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明确职责分工、时限要求等,定期调度目标指标完成情况和重点任务进展情况。将“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等刚性指标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指标体系,强化考核结果运用。

  • 【分享】环保部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

    环境保护部文件环发144号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文化、工商主管部门: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我国环境噪声污染影响日益突出,环境噪声污染纠纷频发,扰民投诉始终居高不下。解决环境噪声污染问题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的必然要求,是探索中国环保新道路的重要内容。为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市和乡村的声环境质量,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提升噪声污染防治和声环境质量管理水平,强化噪声排放源监督管理,切实解决噪声扰民突出问题,不断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努力建设安静舒适的城乡环境,保护居民身体健康,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工作原则。坚持城市和乡村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相结合,促进声环境质量全面改善;坚持促进噪声达标排放和减少扰民纠纷相结合,减轻噪声污染对居民生活、工作、学习的影响;坚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和声环境质量管理相结合,健全环境噪声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坚持统一监管与部门分工负责相结合,形成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分工联动的工作机制。  (三)主要目标。到2015年,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能力得到进一步加强,工业、交通、建筑施工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排放全面达标,居民噪声污染投诉、信访和纠纷下降;声环境质量管理体系不断完善,城市声环境功能区达标率明显提高,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声环境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农村地区声环境进一步改善。  二、加大重点领域噪声污染防治力度  (四)加强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全面落实《地面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以下简称“敏感区”)的高架路、快速路、高速公路、城市轨道等道路两边应配套建设隔声屏障,严格实施禁鸣、限行、限速等措施。加快城市市区铁路道口平交改立交建设,逐步取消市区平面交叉道口。控制高铁在城市市区内运行的噪声污染。加强机场周边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减少航空噪声扰民纠纷。  (五)强化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查处施工噪声超过排放标准的行为。加强施工噪声排放申报管理,实施城市建筑施工环保公告制度。城市人民政府依法限定施工作业时间,严格限制在敏感区内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实施城市夜间施工审批管理,推进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对建筑施工进行实时监督,鼓励使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和工艺。  (六)推进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严格实施《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禁止商业经营活动在室外使用音响器材招揽顾客。严格控制加工、维修、餐饮、娱乐、健身、超市及其他商业服务业噪声污染,有效治理冷却塔、电梯间、水泵房和空调器等配套服务设施造成的噪声污染,严格管理敏感区内的文体活动和室内娱乐活动。积极推行城市室内综合市场,取缔扰民的露天或马路市场。对室内装修进行严格管理,明确限制作业时间,严格控制在已竣工交付使用居民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作业。加强中高考等国家考试期间绿色护考工作,为考生创造良好的考试环境。  (七)深化工业企业噪声污染防治。贯彻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查处工业企业噪声排放超标扰民行为。加大敏感区内噪声排放超标污染源关停力度,各城市应每年关停、搬迁和治理一批噪声污染严重的企业,到2015年年底前实现敏感区内工业企业噪声排放达标。加强工业园区噪声污染防治,禁止高噪声污染项目入园区。开展乡村地区工业企业噪声污染防治。  三、强化噪声排放源监督管理  (八)严格声环境准入。各地在编制城乡建设、区域开发、交通发展和其他专项规划时,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中纳入声环境影响评价章节。严格建设项目声环境影响评价,明确改善噪声污染防治的措施要求。严格项目环境噪声“三同时”验收管理,未通过验收的噪声排放项目,一律不得投入运行。  (九)加强重点源监管。城市环保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本地区交通、建筑施工、社会生活和工业等领域的重点噪声排放源单位,严格各项管理制度,确保重点排放源噪声排放达标。城市环保部门应于2011年年底完成重点噪声污染源确定工作,确保实现重点噪声排放源排放达标。  (十)健全污染源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噪声污染源限期治理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每年限期治理一批噪声超标的重点企业。严格落后工艺设备淘汰制度,将高噪声的工艺设备纳入淘汰目录。探索建立设施噪声标牌制度,明确标识相关产品噪声排放水平及符合的相应标准。  (十一)积极解决噪声扰民。加强噪声污染信访投诉处置,畅通各级环保“12369”、公安“110”、城建“12319”举报热线的噪声污染投诉渠道,探索建立多部门的噪声污染投诉信息共享机制。将排放超标并严重扰民的噪声污染问题纳入挂牌督办范围。建立噪声扰民应急机制,防止噪声污染引发群体事件。  四、加强城乡声环境质量管理  (十二)促进城市声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贯彻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不断扩大噪声达标功能区面积,提高功能区夜间噪声达标率。城市区域应按《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划定或调整声环境功能区。2011年年底前,各省级环保部门应负责指导本辖区内城市完成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定和调整工作,并将功能区划定情况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十三)强化重点城市声环境达标管理。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城市(以下简称“重点城市”)应全面改善城市声环境质量,“十二五”末应全面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要求。重点城市应确定达标区和不达标区,制定达标区保持计划或进一步改善计划。不达标区噪声削减计划应由城市环保部门会同建设、交通、铁路、民航、工业、公安和文化等部门制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2010年年底前各重点城市应完成计划的制定和报批工作,并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十四)完善噪声敏感区管理政策措施。完善噪声敏感区保护制度,明确敏感区范围和管理措施,加大敏感区声环境质量改善力度。逐步建立民用建筑隔声质量验收制度,将室内声环境检测纳入新建建筑竣工环保验收。实施建筑声环境质量状况告知制度,推动物业单位参与声环境管理。  (十五)进一步改善乡村声环境质量。严格控制城镇化过程中噪声污染,防止噪声污染从城市向乡村的转移。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地声环境管理,应列为噪声敏感区加以保护。各地应将加强乡村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纳入日常环境管理工作。  五、强化监管支撑能力建设  (十六)完善噪声监测网络。各城市应建立和完善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将噪声监测作为环境监测标准化建设重点内容之一。重点噪声污染源应安装噪声自动监测仪器,将监测数据作为执法监管依据。重点城市应设置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2011年年底前各城市应至少设立一个噪声显示屏。加强城市道路交通噪声监测,重点城市应于“十二五”期间开展道路噪声监测工作。加强噪声污染执法监测能力,建设环境监测和环境监察部门应配置相应的噪声现场监测设备和仪器。  (十七)提高执法监管能力。各级城市环保部门应设专人从事环境噪声日常管理工作,重点城市应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机构建设。组织编写噪声污染防治培训教材,开展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的培训。促进国家级噪声控制工程中心建设,增强工业、交通、建筑施工、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技术研发能力。  (十八)开展治理工程示范。开展低噪声路面技术研究和示范工程建设。促进道路声屏障建设,实施高效隔声窗应用示范工程。重点城市应按规定开展汽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将噪声排放逐步纳入检验范围,并开展摩托车和农用车(低速汽车和三轮车)的噪声定期检验示范。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噪声污染治理示范工程。示范工程按国家、省和市(地)分级管理。  (十九)强化部门协调联动。各级环保、公安、文化、交通、铁路、建设、工业、工商等主管部门应协调配合,加强噪声防治污染。各级环保、规划、城管、质检、海事等部门应明确噪声违法行为的执法程序和处罚机构。重点城市应定期组织联合执法专项行动。  六、夯实基础保障条件  (二十)加强规划引导。各地应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和声环境质量改善作为重要任务之一,纳入“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设立噪声污染防治章节。有关部门制定的铁路、交通和民航“十二五”规划,应有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内容。  (二十一)完善法规和标准。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订调研工作及时研究解决规划和计划。抓紧拟订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法规、规章,推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制定并实施交通干线噪声排放国家标准。研究室内环境噪声标准,制定低频和振动噪声标准。研究制定噪

  • 《宿迁市2023年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为认真落实省政府工作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以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统领,以我市“无废城市”建设为载体,从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贮存、转运到利用和处置全过程尽快完善制度、市场、技术、监管四个体系,提升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着力提升工业固体废物精细化管理水平,有效防控工业固体废物环境风险,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二、工作目标紧紧围绕我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要求,全面推进全市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明确工业固体废物整治方案责任清单,相关制度体系初步建立,市场体系和技术体系建设工作启动,关联产业转型升级、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全面启动推进,全市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强度开始下降,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90%以上,工业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率达35%以上,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作用初显成效,初步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体系。三、工作任务方案共4大类15项重点工作任务:(一)推动工业绿色转型,强化源头管控。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工作、加强技术改造工作、推进重点行业绿色升级改造工作、推动产业园区整合提升和绿色循环化改造工作以及加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二)健全收贮运体系,畅通处置出路。加快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分拣能力建设、完善小微产废企业集中收运体系、加强贮存场所环境整治以及加强涉重金属矿石加工企业排查整治。(三)提高利用处置水平,推动行业发展。补齐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短板、拓宽危险废物利用途径以及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四)强化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构建共治格局。完善统计与管理制度、提升执法水平和力度、落实全生命周期监管、加强信息化管理以及构建环境治理信用体系。四、保障措施为保障工作落实,制定3条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站位,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充分认识到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把解决工业固体废物突出环境问题放在重要位置,切实压实属地的管理主体责任。细化工作措施,明确任务分工、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跟踪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二)强化政策支持。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强化财政、土地、人才、技术等政策支持力度。根据方案工作要求以及政府职能,落实相关资金保障,落实支持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降低企业财政负担;将工业固体废物收集、利用处置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范围,保障示范项目建设用地;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建立多元化投资机制,吸引社会资本有序参与利用处置能力建设中来;完善科技创新、人才引进等方面相关政策,鼓励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企业引进高技能人才,促进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三)强化宣传教育。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型媒体,多途径、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工业固体废物专项整治行动宣传工作,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对工业固体废物安全处置重要性的认识。加大对涉工业固体废物重大环境案件查处情况的宣传力度,形成强力震慑,强化企业法治意识,压实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及时公开收集、利用、处置单位规范化管理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引导产废单位将工业固体废物转移至规范的收集、利用、处置单位。

  • 关于2022年《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水污染防治领域)》(公示稿)的公示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相关要求,充分发挥先进技术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的作用,按照工作计划,我部征集并筛选了一批先进水污染防治技术,编制形成2022年《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水污染防治领域)》(公示稿)。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22年11月22日至11月28日,若有异议,请将意见反馈我部。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 刘元生、陈胜  (010)65645390、65645385  (010)65645400  邮 箱:liu.yuansheng@mee.gov.cn  附件:[url=https://www.mee.gov.cn/ywgz/kjycw/tzyjszd/gjhjjstx/202211/W020221122706853065586.pdf]2022年《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水污染防治领域)》(公示稿)[/url]

  • 【分享】环境保护部等十一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

    环境保护部等十一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   环境保护部新闻发言人陶德田今日向媒体通报,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国务院十一个部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多部门将首次采取协调联动机制解决噪声扰民问题,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为广大居民建设安静舒适的生活环境。  陶德田说,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我国环境噪声污染影响日益突出,环境噪声污染纠纷频发,扰民投诉居高不下,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在控制重点、防治手段、职能分工和处罚力度上已不能适应当前的环境噪声管理工作需要。为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环境保护部协同相关部门联合发布了《意见》,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明确提出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主要目标,及加大噪声污染的重点领域、具体政策措施。  《意见》要求加大交通、施工、工业、生活四个重点污染防治力度: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道路两边配套建设隔声屏障,严格实施禁鸣、限行、限速等措施,控制高铁在城市市区内运行的噪声污染,并加强机场周边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加强施工噪声排放申报管理,实施城市建筑施工环保公告制度,严格限制在敏感区内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实施城市夜间施工审批管理。逐步建立民用建筑隔声质量验收制度,实施建筑声环境质量状况告知制度;禁止商业经营活动在室外使用音响器材招揽顾客,严格管理敏感区内的文体活动和室内娱乐活动,明确限制室内装修作业时间,严格控制在已竣工交付使用居民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作业;查处工业企业噪声排放超标扰民行为,加大敏感区内噪声排放超标污染源关停力度,加强工业园区噪声污染防治,禁止高噪声污染项目入园区。  《意见》指出,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必须强化噪声排放源监督管理、城乡声环境质量管理和监管支撑能力建设、夯实基础保障条件、抓好评估检查和宣传教育。一要加强规划引导,严格声环境准入。各地应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和声环境质量改善作为重要任务之一,在“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中设立噪声污染防治章节。铁路、交通、民航、科技等有关部门制定的“十二五”规划,应有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内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明确噪声污染防治的措施要求,严格项目环境噪声“三同时”验收管理。二要加强重点源监管,健全污染源管理制度。城市环保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本地区交通、建筑施工、社会生活和工业等领域的重点噪声排放源单位,严格各项管理制度,确保重点排放源噪声排放达标。城市环保部门应于2011年年底完成重点噪声污染源确定工作。严格实施噪声污染源限期治理制度,每年限期治理一批噪声超标的重点企业。三要完善噪声监测网络,强化重点城市声环境达标管理。各城市应建立和完善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重点噪声污染源应安装噪声自动监测仪器,重点城市应设置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完成城市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定和调整工作,重点城市应制定达标区保持计划或进一步改善计划和不达标区噪声削减计划,确保“十二五”末全面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要求。四要强化部门协调联动。各级环保、公安、文化、交通、铁路、建设、工业、工商等主管部门应协调配合,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探索建立多部门的噪声污染投诉渠道和信息共享机制。各级环保、规划、城管、质检、海事等部门应明确噪声违法行为的执法程序和处罚机构,将排放超标并严重扰民的噪声污染问题纳入挂牌督办范围。重点城市应定期组织联合执法专项行动。五要促进公众参与。广泛宣传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介绍噪声对人体健康危害的知识。建立环境信息通报制度,加大噪声违法的舆论监督和曝光力度。

  •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2024年度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2024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广西2024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和《广西2024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附件: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pdf.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5/17/141046801514921.pdf]1.广西2024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pdf[/url]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pdf.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5/17/141054801514921.pdf]2.广西2024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pdf[/url]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pdf.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5/17/141118731514921.pdf]3.广西2024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计划.pdf[/url]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pdf.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5/17/141127931514921.pdf]4.自治区有关部门名单.pdf[/url][align=right]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align][align=right]2024年5月15日[/align](此件公开发布)

  • 关于印发2022年《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水污染防治领域)》的通知

    [b]关于印发2022年《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水污染防治领域)》的通知[/b]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厅(局),各部属单位,各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全国性行业组织及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积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有关要求,充分发挥先进技术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的作用,我部征集并筛选了一批先进水污染防治技术,编制形成2022年[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12/W020221230542090486377.pdf]《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水污染防治领域)》[/url],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加大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的推广应用力度。[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2年12月29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 重金属污染防治将作为2013年全国环保的重点工作之一。

    最近,环保部开始就《汞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砷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对外征求意见。业内人士认为,随着国家对汞和砷等重金属污染防治的重视,燃煤电厂脱汞、工业废水除砷,以及土壤修复等相关行业,将迎来快速发展的“黄金十年”。  燃煤电厂脱汞潜力大  1月19日,经过4年的艰苦谈判,147个国家终于就全球首个汞减排公约《水俣公约》达成,要求其缔约国到2020年在某些类型的电池、荧光灯以及肥皂和化妆品中逐步淘汰汞的使用。该条约还要求各国限制从燃煤发电厂、垃圾焚烧厂,以及水泥工厂排放的汞。  早在20世纪50年代日本水俣病爆发之后,汞的污染问题就已引起世人的重视。90年代汞作为一种全球污染物的概念提出后,汞污染防治问题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发达国家率先采取行动,并逐渐推进诸多与汞相关的国际公约的签署和实施。而在中国,种种迹象显示,2013年或将成为汞污染防治的着力元年。  环保部正就《汞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稿中提出到2015年的目标是:涉汞行业要基本实现汞污染物的全过程监控,含汞废气、废水稳定达标排放。到2020年,含汞废物得到全面控制,资源利用、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目前中国总的汞消费量大概在1000吨左右,约占世界总量的50%,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生产国和消费国。主要用汞产品和涉汞工艺为乙炔法PVC生产、体温计、电池、血压计和电光源等仪器仪表和试剂。除此之外,采选矿、燃煤、钢铁、有色、水泥、化工等支柱行业也大量涉汞。其中,燃煤电厂占国内汞排放的33%,其他工业锅炉占汞排放的19%。高志永专家组预计,燃煤电厂煤耗量将在2020年增加一倍,如不采取污染控制措施,届时国内汞污染将加倍排放。  有鉴于此,意见稿鼓励采用洗煤、配煤、煤炭改性以及使用煤炭添加剂等脱汞预处理技术,减少燃料中汞含量;鼓励采用流化床技术等工艺,强化燃烧过程汞的控制,减少汞的排放;鼓励采用除尘、脱硫、脱硝、脱汞协同处理技术;鼓励研发新技术、新材料:鼓励开展汞吸附、炉膛卤化物喷入技术以及低温等离子除汞技术研究;加快催化剂核心技术的研发,推进国产化。“十一五”期间,因强制燃煤电厂安装烟气脱硫装置,2005年仅有10%的燃煤电厂有烟气脱硫装置,而[/col

  • 关于2023年《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固体废物和土壤污染防治领域)》(公示稿)的公示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积极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有关要求,充分发挥先进技术在固体废物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作用,按照工作计划,我部征集并筛选了一批先进固体废物和土壤污染防治技术,编制形成2023年《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固体废物和土壤污染防治领域)》(公示稿)。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11月17日至11月23日,若有异议,请将意见反馈我部。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 刘元生  电 话:(010)65645390  传 真:(010)65645400  邮 箱:liu.yuansheng@mee.gov.cn  附 件:[url=https://www.mee.gov.cn/ywgz/kjycw/tzyjszd/gjhjjstx/202311/W020231117337173529739.pdf]2023年《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固体废物和土壤污染防治领域)》(公示稿)[/url]

  • 23项污染防治技术!《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固体废物和土壤污染防治领域)》发布

    近日,[url=http://www.h2o-china.com/news/field?fid=83]生态环境[/url]部发布关于印发2023年《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固体废物和土壤污染防治领域)》的通知,合计23项,其中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领域包括有机工业固废湍动床气化焚烧技术、多仓式有机固废机械强化快速腐熟技术等技术。[align=center][b]关于印发2023年《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固体废物和土壤污染防治领域)》的通知[/b][/align][align=center][b]环办科财函〔2024〕27号[/b][/align]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厅(局),各部属单位,各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全国性行业组织及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相关要求,充分发挥先进技术在固体废物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作用,我部征集并筛选了一批先进固体废物和土壤污染防治技术,编制形成2023年《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固体废物和土壤污染防治领域)》,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加大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的推广应用力度。[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4年1月18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部内抄送:土壤司、固体司。[align=center][img=image.png]https://imgs.h2o-china.com/news/2024/02/1707102257777189.png[/img][/align][align=center][img=image.png]https://imgs.h2o-china.com/news/2024/02/1707102258791087.png[/img][img=image.png]https://imgs.h2o-china.com/news/2024/02/1707102258321029.png[/img][/align][align=center][img=image.png]https://imgs.h2o-china.com/news/2024/02/1707102258391547.png[/img][img=image.png]https://imgs.h2o-china.com/news/2024/02/1707102259742678.png[/img][/align][align=center][img=image.png]https://imgs.h2o-china.com/news/2024/02/1707102259562334.png[/img][/align][align=center][img=image.png]https://imgs.h2o-china.com/news/2024/02/1707102259447551.png[/img][img=image.png]https://imgs.h2o-china.com/news/2024/02/1707102260329893.png[/img][img=image.png]https://imgs.h2o-china.com/news/2024/02/1707102260429194.png[/img][img=image.png]https://imgs.h2o-china.com/news/2024/02/1707102260842555.png[/img][img=image.png]https://imgs.h2o-china.com/news/2024/02/1707102259267974.png[/img][/align]

  • 【转帖】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刻不容缓

    英国路透社前不久有关“中国产香烟重金属含量超标”的报道受到舆论的广泛关注。路透社援引某研究团队成员的话说,中国香烟重金属含量高是由于种植烟草的土壤遭到污染。 烟草重金属超标问题暴露出的土壤污染问题值得积极关注。要从根本上解决土壤污染问题,除了需要国家有关部门采取积极的措施,加大土壤污染防治力度外,更重要的是需要出台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通过制定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一、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紧迫性 据中科院生态所的调查,目前我国受镉、砷、铬、铅等重金属污染的耕地面积近2000万公顷,约占耕地总面积的20%;全国每年就因重金属污染而减产粮食1000多万吨,另外被重金属污染的粮食每年也多达1200万吨。 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不仅影响农产品安全、食品安全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甚至将影响农产品出口贸易、环境外交以及国家的生态安全。 迄今为止,中国对于土壤污染还没有专门立法,土壤环境标准体系亦不健全。尽快出台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通过制定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对于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农产品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 怎么样才能有效防治VOC?

    挥发性有机物(VOC)已成为需要治理的重点之一。在各地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减排VOC也受到了更多重视。由于来自不同行业的VOC种类不同,成分各异,采用的监测方法、监测标准和治理技术也各不相同。目前,未被纳入环保视野的VOC物质还有很多,并且在这一问题上缺少成熟的标准、规定和办法。大家来讨论一下,如何才能进一步做好VOC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 《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的亮点

    《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体现诸多特色,在辐射污染防治总体思路方面:一是建立和完善了辐射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制和协调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辐射污染防治纳入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建立和完善辐射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二是明确规范了可能产生辐射污染单位的主体责任。可能产生辐射污染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辐射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建立辐射污染防治责任制。三是强调了辐射污染防治宣传和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普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公安、卫生、教育、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辐射污染防治宣传教育,普及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提高公众辐射污染防治意识和能力。  在放射性污染防治方面:一是明确了核设施环境辐射本底水平调查的责任和时间节点。开展核设施运行前本底调查,能够掌握核设施运行前厂区及周围环境辐射本底水平现状,为日常监管和政府决策提供依据。二是规定了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当对核电厂放射性污染物和周围环境辐射水平实施监测,定期向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并接受公众咨询和社会监督。三是体现了简政放权的要求。《条例》中无新增行政许可事项,并下放转入、转出Ⅳ类、Ⅴ类放射源备案和二类、三类放射性物品运输的监督性监测的管理权限。四是明确了销售射线装置单位的责任。要求禁止向无辐射安全许可证或者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的单位销售或者转让射线装置。五是规定了伴生放射性尾矿或者含有天然放射性物质的石材加工建筑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控制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销售。建筑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销售的市场举办者,应当配备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的放射性检测仪器,为消费者提供免费检测服务。  在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方面:一是明确规定了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电磁辐射设施、电力牵引交通设施等对居民住宅区、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等电磁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电磁辐射的不良影响。二是对《条例》实施前已经建成的电磁辐射设施做出了规定。条例实施前已经建成的电磁辐射设施,对周围电磁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经治理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拆除或者搬迁。三是《条例》明确,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公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有关电磁环境的信息,对未公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电磁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2019大气污染防治

    为深入贯彻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全面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三年行动计划》)有关要求,指导各地扎实做好2019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特制订本工作要点。  一、全面完成大气环境目标  2019年,全国未达标城市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同比下降2%,地级及以上城市平均优良天数比率达到79.4% 全国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排放总量同比削减3%。  二、深入开展大气环境综合管理  (一)组织召开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会议。深入总结近年来全国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经验和做法,全面分析当前大气环境形势和面临的深层次问题,安排部署下一步重点工作任务。  (二)组织开展《三年行动计划》考核评估。制定评分细则,将《三年行动计划》落实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年度考核。秋冬季期间,每月通报重点区域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战实施情况,对完不成任务的严肃问责。对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改善进度缓慢或恶化的地区,每季度开展预警。  (三)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及时调度《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重点任务细化分工方案》重点措施进展情况,督促各有关部门按时限要求完成任务。  (四)强化监督督察。深入开展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坚持问题导向,紧盯中央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区域大气环境问题,加强机动式、点穴式专项督察,切实落实地方党委、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继续组织全国执法力量,对重点区域开展强化监督。  三、稳步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五)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力度。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稳步推进化解钢铁、煤炭过剩产能,积极稳妥化解煤电过剩产能 重点区域完成“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  (六)加快制修订重点行业排放标准。印发《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和《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加快农药、家具制造、人造板、印刷、日用玻璃、铸造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并加强与相应配套监测方法标准的衔接。鼓励各地制定实施更加严格的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七)深入开展工业企业提标改造。推进西部地区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推进钢铁企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制定实施工业炉窑治理专项行动方案,指导各地建立管理清单,实施分类治理。  (八)加快推进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制定实施重点行业VOCs综合整治技术方案,明确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的治理要求。重点区域在2019年内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出台涂料等产品VOCs含量限值国家标准。  (九)强化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管理。根据《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落实企业履行源头风险管理责任,建立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完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并督促企业按要求开展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  (十)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淘汰管理。指导各地依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完善地方保护臭氧层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做好2019年ODS数据统计工作。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行为。举办保护臭氧层日纪念活动。  四、加快优化能源结构  (十一)重点地区继续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积极配合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重点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和清洁高效利用管理办法。指导各地加快煤炭消费总量削减任务分解落实,按照煤炭集中使用、清洁利用的原则,重点削减非电力用煤。  (十二)稳步推进北方地区清洁取暖。按照以气定改、以供定需、先立后破的原则,加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和汾渭平原散煤治理力度,统筹兼顾温暖过冬与清洁取暖,配合有关部门加强重点区域气源电源供应保障。  (十三)开展锅炉综合整治。加大燃煤小锅炉淘汰力度,重点区域加快淘汰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推进6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推进燃气锅炉实施低氮燃烧改造。  五、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  (十四)全面加强柴油车环保达标监管。全面贯彻落实《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严厉打击生产进口销售不达标车辆、不按规定公开机动车环保信息,以及尾气检验机构弄虚作假、屏蔽和篡改车载诊断系统等违法行为。强化老旧柴油车、燃气车等高排放车辆监管,推进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深化“放管服”改革,积极推进货运车辆“三检合一”。  (十五)加大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监管力度。加强对新生产发动机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重点查验污染控制装置和环保信息公开情况,实现重点车型全覆盖。加快出台非道路国四排放标准,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统一编码登记 重点区域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区划定,严格执法监管。  (十六)大力开展油品整治专项行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推动有关部门大力开展黑加油站点、流动加油罐车、假劣尿素专项整治行动,坚决清除、彻底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黑加油站(车)。  (十七)积极推进交通运输结构调整。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进煤炭、矿石等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公转铁”,大幅提升铁路、水路货运比例,加快解决铁路接驳的“最后一公里”问题。  (十八)加强移动源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加快建设完善“天地车人”一体化的移动源排放监控体系,推动重型柴油车安装远程在线监控、运输通道建设遥测点位、工程机械安装排放监控系统,构建全国互联互通、共建共享的移动源环境监管平台。制定油气回收在线监控技术规范。加强基层机动车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提高监管执法人员专业化水平。  六、深入开展面源污染治理  (十九)严格控制秸秆露天焚烧。完善通报工作机制,利用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指导各地特别是东北地区切实加强秸秆露天焚烧管控,推动地方各级政府实施网格化管理,落实秸秆禁烧主体责任。  (二十)实施重点区域降尘评估。重点区域城市各区县开展降尘量监测,每月通报各城市降尘情况及变化情况。  七、扎实推进重点区域联防联控  (二十一)部署重点区域联防联控工作。组织召开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会议、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会议和汾渭平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会议 定期召开领导小组(协作小组)办公室会议。制定实施重点区域2019-2020年秋冬季攻坚行动方案,抓好重点时段污染治理。指导成渝、武汉城市群、北部湾、珠三角等地区推进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 切实做好重大活动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保障工作。  (二十二)深化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起草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研究制定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机动车大气污染监管办法等配套规章制度。完善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细化“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环评、统一监测、统一执法”运行规则并组织实施。扎实推进北方地区清洁取暖、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交通运输结构调整等重点工作。  (二十三)持续推进长三角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涉VOCs重点行业加严排放控制,推进区域统一控制要求。开展重点行业无组织排放深度治理。制定区域港口货运和集装箱转运专项治理方案,所有港口实施二阶段船舶排放控制区措施,深化“岸电应用试点港区” 建立区域执法互督互学长效工作机制,实现超级站数据长期共享,建立机动车环保信息更新机制。  (二十四)加快完善汾渭平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建立健全区域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预测预报、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快速应急响应和协作检查机制。开展重点行业无组织排放深度治理。制定实施2019年冬季取暖散煤替代工作方案,加快台塬阶地和丘陵地区散煤治理。对“散乱污”企业及集群开展拉网式排查,建立综合整治工作机制。开展“黑加油站点”联合治理攻坚行动。  八、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  (二十五)切实提高区域预测预报能力。六大区域预报中心实现7-10天预报能力,指导汾渭平原、东北地区、成渝地区、武汉城市群、长株潭城市群、乌昌石城市群等提升区域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预测预报能力。长三角和西北区域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预测预报中心分别建立区域内、区域间定期会商机制,及时通报预警提示信息。  (二十六)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指导各地统一预警分级标准。指导重点区域80个城市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新一轮修订工作,夯实应急减排措施。推动辽宁、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等6省(市)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和应急减排清单编制工作。  九、夯实大气环境管理基础  (二十七)完善环境监测网络。开展城市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例行监测及排名。加强区县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自动监测网络建设,并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实现数据直联。国家级新区、高新区、重点工业园区及港口设置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监测站点。指导全国93个城市开展PM2.5组分监测、78个城市开展环境空气VOCs例行监测。  (二十八)强化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研究推动高架源、VOCs排放重点源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范围,强化证后管理 督促企业依证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落实自行监测要求,重点区域基本完成安装任务。  (二十九)持续推进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攻关项目。深入分析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重污染成因,持续开展区域源解析业务化试点工作,深化“2+26”城市驻点跟踪研究。指导做好汾渭平原城市驻点研究工作。  (三十)组织编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结合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指导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各城市编制完成2018年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各城市完成排放清单更新,鼓励其他有条件的城市开展清单编制工作。  十、积极做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三十一)做好环境噪声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报告,指导地级及以上城市完成声功能区调整和划定工作。  (三十二)推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专题调研,对重大管理制度进行研究,做好修法前期工作,积极探索将环境噪声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延长《2023年广东省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水污染防治领域)》征集时限的通知

    [font=宋体, SimSun]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环境科学学会,各有关单位:[/font]  [font=宋体, SimSun]2023年广东省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水污染防治领域)征集工作已于2023年7月28日启动,为确保相关企业做好申报材料准备工作,经研究决定,延长申报受理时间至2023年9月10日,其他事项不变。请申报单位于9月10日前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font]  [font=宋体, SimSun]特此通知。[/font][font=宋体, SimSun][/font]  [url=http://gdee.gd.gov.cn/attachment/0/529/529147/4238026.pdf][font=宋体, SimSun]附件:关于开展先进水污染防治技术征集工作的通知.pdf[/font][font=宋体, SimSun][/font][/url][font=宋体, SimSun][/font][align=right]  [font=宋体, SimSun]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font][/align][align=right][font=宋体, SimSun]2023年8月16日 [/font][/align]

  • 政策解读 | 《山东省“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近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等21个部门联合印发实施《山东省“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是全省在噪声污染防治领域出台的首份综合性文件。[b]一、制定背景[/b]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和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噪声污染问题日益凸显。习近平总书记作出“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的重要指示,指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到了有条件有能力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的窗口期。2022年6月5日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聚焦噪声污染问题提出了一系列的新规定、新制度、新要求。2023年1月,生态环境部等16部委印发实施《“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系统谋划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具体目标和任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部署要求,立足我省实际,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我省《行动计划》。[b]二、决策依据[/b]《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机动车非法改装治理和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等。[b]三、出台目的[/b]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提升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水平,推动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噪声污染问题,构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大格局,回应人民群众对优美环境的新要求新期待。[b]四、主要内容[/b]《行动计划》包括十个部分,主要是明确了作目标、任务措施和部门职责,可以说是省级的“声十条”。总体目标是“到2025年,16市全面实现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达到85%”。加强噪声源头防控,加强工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和宣传引导,促进社会共治,本着立足全省实际、积极稳妥的原则,确定了源头防控、分类治理、部门协作、社会共治的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主线。通过提高声环境管理水平、提升噪声监管能力、凝聚噪声污染防治合力,明确主要部门职责,提升治理能力,推动落实噪声排放单位和相关管理者的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为确保完成“十四五”期间噪声污染防治目标任务提供基础和支撑。[b]五、主要特点[/b]《行动计划》作为全省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性文件,突出巩固工作基础、强化重点管控措施、细化新法规定要求、完善社会共治理念,力求逐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和谐安宁环境需要。[b]一是体现基础延续。[/b]与区域性大气污染、流域性水污染相比,噪声污染相对来说具有局部性特点,长期以来,各市均已有一套较为成熟的治理模式。《行动计划》作为全省噪声污染防治领域的第一份综合性文件,本着巩固提升的原则,结合现行职责基础,我省由21个部门和单位联合发布,较国家文件多5个部门、单位,着力构建噪声污染防治大格局。[b]二是体现问题导向。[/b]《行动计划》将“加快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噪声污染问题,努力提升群众满意度”作为总体要求,聚焦噪声扰民投诉的重点问题,推动相关部门加强各领域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源头预防、过程管控、受体防护全过程监管,针对重点工业企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细化要求,针对交通运输噪声、社会生活噪声特点优化举措,致力于逐步提升噪声污染治理水平。[b]三是体现依法共治。[/b]《行动计划》遵循国家和省法律法规的最新要求,对部分条款进行延伸细化。噪声污染防治既为人民群众服务,更需要人民群众参与。《行动计划》明确要定期发布声环境质量状况信息,公开重点噪声排污单位信息,满足人民群众对声环境质量信息的知情权,保障其参与监督噪声污染防治。同时明确政府责任、加强部门协同、深化自治管理、优化纠纷解决方式、实施全民行动,调动与发挥社会力量共同治理噪声污染,推动形成宁静和谐的文明意识和社会氛围。

  • 丙肝防治综合平台起效 防治药物缺口巨大

    在世界范围内,丙型肝炎病毒(HCV)感染相关死亡人数正以100万人/年的速度激增,慢性丙肝的肆虐已引起多国高度重视。7月28日是世界肝炎日,在肝炎日到来的前夕,由吴阶平医学基金会肝病医学部主办,上海罗氏制药有限公司支持的“积极行动,共抗丙肝”全国丙肝专题会议在京隆重召开。大会对丙肝防治综合平台所取得的突出成绩进行了总结,并展示了全新的丙肝公众认知宣传材料。“我国约有1000万例丙肝感染者。卫生部《2011年度全国法定传染病报告发病、死亡统计表》的数据显示,2011年我国报告的丙肝发病数量超过17万例,比2010年增长了13.1%,是乙肝的5倍。”中国工程院院士庄辉指出。目前,我国HCV感染的诊断率及抗病毒治疗率均较低。相关资料显示,中国患者当中约有70%未能得到及时诊断,与之相对的是,仅12%的患者获得规范的治疗机会。2008年以来,卫生部在全国开展丙肝哨点监测,并将丙肝防治纳入“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等重大传染病防治”科技重大专项。2011年,卫生部继续将丙肝防治列入工作重点之一,针对部分高发地区的丙肝防治工作,更成为“十二五”期间国家重点攻关的课题。过去一年来,在福建莆田、辽宁建平、河北宽城等丙肝高发地的新农合支持下,由中国医院协会主办、上海罗氏制药协办的“中国农村丙肝阳光计划”为近千名患者的规范化丙肝治疗提供支持。据了解,该项目主要配合当地卫生部门与医学组织开展丙肝病人健康教育宣传、高危病人筛查、免费提供丙肝病人的部分治疗药品等工作,以减轻病人负担,初步总结出有效防控丙肝的经验。此外,该项目还将进一步了解农村丙肝病例的报告现状、丙肝认知现状及人群感染现状,分析实际发病水平及报告发病率偏高的原因等。“当前的丙肝防治工作面临如下挑战:公众和基层医务人员对丙肝认知低;未开展对一般人群的HCV筛查;高危人群未定期接受筛查;部分患者虽被确诊但未得到及时治疗。”庄辉强调,防治丙肝应遵循“早筛查、早发现、早治疗”的原则,以最大程度控制隐匿性传染源。尽管有效预防丙肝的疫苗尚未面世,但通过规范的早治疗,大多数丙肝患者可以实现临床治愈。对于符合适应证的患者,足量足疗程联用聚乙二醇干扰素α-2a与利巴韦林,可使丙肝的治愈率提高至七八成。跨国药企逐鹿丙肝领域有专家指出,丙肝防治亟待更有效、性价比更高、安全性更高的创新治疗药物,而Telaprevir和Boceprevir的问世,为特异性HCV靶向治疗药物开创了先河,也带动了直接抗病毒药物(DAA)及其联用方案的开发热潮。在不久前结束的第47届欧洲肝病研究学会年会(EASL)上,与无干扰素治疗相关的研究报告成为焦点,诸如BMS-052联合GS-7977(24周疗程),以及ABT-450/r(ritonavir,利托那韦)联合利巴韦林和非核苷类逆转录酶抑制剂(12周疗程)的治疗方案,在小样本初治患者中获得高达90%~100%的持续病毒学应答(SVR)。为此,业内有人预言无干扰素的治疗时代或将降临。除BMS-052和GS-7977,另两款在研的口服药物——TMC435和BI201335(同属NS3/4A蛋白酶抑制剂)也正处于Ⅲ期临床试验阶段,这4种丙肝新药距离被美FDA批准上市均只有一步之遥。丙肝新药研发竞争未来将持续白热化。紧随上述药物之后,还将有百时美施贵宝、罗氏、雅培、勃林格殷格翰、默沙东、GileadSciences、BiotechAchillion等大型制药公司的新药进入后期临床试验,这些药物大多集中在NS3/4A蛋白酶抑制剂、NS5A抑制剂和NS5B聚合酶抑制剂制剂领域。有业内人士指出,尽管无干扰素治疗方案显示出良好的前景,但对于部分难治性丙肝患者,仍有必要加紧三联或四联方案的研究。另一方面,高昂的治疗费用或成为推迟甚至限制新型丙肝药物大范围推广的关键因素。个别东欧国家已表示将要求进行基因测试,以评估患者能否对新药作出应答。目前,丙肝药物市场上销售额较高的药物为干扰素和利巴韦林,其中罗氏的派罗欣在干扰素类药物中表现最为突出,2011年全球销售额达15.82亿美元。

  • 安全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

    [align=center][b][font=宋体]安全管理制度[/font][font='Times New Roman','serif']-[/font][font=宋体]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font][/b][/align][font=宋体]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font][font=宋体]1 [/font][font=宋体]总经理职责[/font][font=宋体]1.1[/font][font=宋体]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font][font=宋体]1.2 [/font][font=宋体]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font][font=宋体]1.3[/font][font=宋体]每年向职工公告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font][font=宋体]1.4[/font][font=宋体]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font][font=宋体]1.5[/font][font=宋体]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职业卫生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font][font=宋体]1.6[/font][font=宋体]亲自参加企业内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font][font=宋体]1.7[/font][font=宋体]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font][font=宋体]2 [/font][font=宋体]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职责[/font][font=宋体]2.1[/font][font=宋体]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卫生管理规程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font][font=宋体]2.2[/font][font=宋体]制订企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font][font=宋体]2.3[/font][font=宋体]直接领导本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font][font=宋体]2.4[/font][font=宋体]组织对全公司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font][font=宋体]2.5[/font][font=宋体]经常检查车间和有关人员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font][font=宋体]2.6[/font][font=宋体]经常听取车间、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font][font=宋体]2.7[/font][font=宋体]对企业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font][font=宋体]2.8 [/font][font=宋体]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font][font=宋体]3[/font][font=宋体]企业技术人员的职责[/font][font=宋体]3.1[/font][font=宋体]编制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措施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font][font=宋体]3.2[/font][font=宋体]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font][font=宋体]3.3 [/font][font=宋体]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font][font=宋体]3.4 [/font][font=宋体]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font][font=宋体]4 [/font][font=宋体]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责[/font][font=宋体]4.1[/font][font=宋体]协助领导小组推动企业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font][font=宋体]4.2 [/font][font=宋体]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font][font=宋体]4.3 [/font][font=宋体]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font][font=宋体]4.4 [/font][font=宋体]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font][font=宋体]4.5 [/font][font=宋体]制订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font][font=宋体]4.6[/font][font=宋体]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font][font=宋体]4.7[/font][font=宋体]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font][font=宋体]4.8 [/font][font=宋体]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font][font=宋体]5 [/font][font=宋体]车间主任职责[/font][font=宋体]5.1 [/font][font=宋体]把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font][font=宋体]5.2 [/font][font=宋体]组织对车间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font][font=宋体]5.3[/font][font=宋体]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font][font=宋体]5.4[/font][font=宋体]定期组织车间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采取措施。[/font][font=宋体]5.5 [/font][font=宋体]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font][font=宋体]5.6 [/font][font=宋体]对车间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font]

  • 你还能为土壤污染防治做些什么?

    [font=仿宋][size=21px]首先,坚持从小事做起,注意环境卫生,不向土壤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贯彻我国“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方针,从根本上解决土壤污染问题;[/size][/font][font=仿宋][size=21px]其次,日常生活中注重绿色消费,合理处理垃圾,减少塑料制品、包装袋的使用,尽量使用可循环利用材料或可降解材料进行包装,提高废弃资源的回收利用率。对于农田土壤, 合要理使用农药和化肥,控制化学农药的用量、使用范围、喷施次数和喷施时间,提高喷洒技术,避免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size][/font][font=仿宋][size=21px]再次,广大群众也应积极参与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工作,发现身边有土壤污染现象应及时向环保部门反应。同时,也应阻止身边的土壤污染行为。[/size][/font][font=仿宋][size=21px]最后,公众还应通过报刊、媒体等传媒介质,学习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以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认识。[/size][/font]

  • 加快制定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法

    http://gb.cri.cn/mmsource/images/2013/07/05/80/7481438272210928628.jpg“镉大米”事件引发持续关注。(新华社记者 白禹摄)  今年初,广州被曝多批次大米镉超标,“镉大米”由此进入公众视线;5月下旬,广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称,2013年抽检发现120批次镉超标大米。“镉大米”事件近期在社会上引起持续关注。  在今年的全国人大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古今来律师事务所主任吴青提交了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议案。吴青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要防止“镉大米”等有害食品出现,根本在于解决土壤污染问题。  90%污染最终都要归于土壤  说起这个话题,吴青的第一句话就指出:“‘镉大米’事件警示了土壤污染防治已刻不容缓。由于人类活动产生的污染物质通过各种途径进入土壤,使得土壤环境质量可能或已经发生恶化。”  吴青指出,我国土壤污染出现了有毒化工和重金属污染由工业向农业转移、由城区向农村转移、由地表向地下转移、由上游向下游转移、由水土污染向食品链转移的趋势,逐步积累的污染正在演变成污染事故频繁爆发。她说,据有关资料反映,所有污染(包括水污染、大气污染在内)的90%最终都要归于土壤。  现行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包括侵权责任法、刑法、环境保护法、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但吴青指出,这些法律法规相对分散且不成体系,缺乏针对性,各法律之间缺乏协调性,操作性不强。  土壤污染防治制度急需建立  “要防止‘镉大米’等有害植物产生,就急需制定一部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对各类用地的质量标准建立、污染风险评估、污染控制以及污染后的治理与修复等进行系统调整。”吴青说。  吴青认为,土壤污染防治制度建设首先是建立土壤污染标准制度。除现有的标准外,在全国土壤污染普查的基础上,制订、修改、完善农业用地土壤标准、工业用地土壤标准、商业用地土壤标准及居住用地土壤标准。该标准同时是对土壤进行风险评估及治理修复的标准。  “在风险评估方面,一方面是关于土地规划使用所要进行的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另一方面是关于土地周围建设项目在动工和投产前进行的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吴青介绍,此外,还要根据土壤污染途径的特殊性,全面掌握水污染、大气污染的信息,及时掌握污染情况并采取预防措施。  吴青认为,建立公众参与制度同样重要。各级环保部门要定期向公众公布土壤的具体情况,包括土壤受污染的情况、改良土壤质量和防治土壤污染的具体建议。要保证公众对有关影响土地环境活动的决策参与权,鼓励公众对一些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偏袒企业、放任土壤污染的检举、监督。  建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体系  “‘镉大米’事件警示我们,提前预警非常重要,必须建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体系。”吴青认为,首先要将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作为土壤保护的优先区域,禁止在优先区域内新建有色金属、皮革制品、石油煤炭、化工医药、电池制造等项目,并在上述地区设立土壤环境监测点位。  吴青提出,土壤污染防治部门要与水污染、大气污染等防治部门定期进行沟通,及时了解水污染情况及大气污染情况,从而预防因水、大气遭受污染而导致土壤污染。  吴青建议,政府部门对遭受污染的土壤应组织专业人员采取措施予以治理,避免污染扩大化,并及时找出污染源及污染主体,作出相应处理决定。污染者应主动对污染行为承担治理责任,采取积极措施予以治理,并对土壤污染的受害者给予相应赔偿。吴青强调,土壤污染防治还必须从民事、行政、刑事三个方面建立相应的责任承担。  立法尚需时日应当加强推动  吴青向记者透露,她的议案引起了政府有关部门与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不久前,她受邀参加了环保部召开的关于环境保护立法的座谈会,出席会议的有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小组成员,环保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等部委相关负责人等。  “在座谈会上,我提了两点建议:加快立法进程,争取在本届人大任期内解决这个问题;完善法律草案,尽快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吴青说。  “法律出台需要一个时间表,但很多工作必须现在就着手做。因为立法前期工作环保部已在进行,现在急需的是加强立法推动工作。”吴青认为,镉超标大米出现后,地方政府第一步应对产地土壤质量进行检测,问题严重的要停止耕种。如果不停产,这种大米还会流向市场监管不严的区域,危害人体健康。第二步要立即开展修复治理,并视修复情况决定是否复耕。  吴青介绍说,环保部于2005年已进行过全国性土壤污染普查,有关土壤状况的基础数据应已掌握。2012年1月,土壤环境保护法起草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标志着土壤环境保护立法工作已经正式启动。目前,领导小组已确立了立法的主要内容:突出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的严格保护、土壤污染物来源控制、受污染土壤环境风险管控、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4个方面其次,还要建立清洁生产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污染监测、治理与修复、污染应急以及公众参与等一系列制度。

  • 普通民众能为土壤污染防治做些什么?

    [font=仿宋][size=21px]首先,坚持从小事做起,注意环境卫生,不向土壤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贯彻我国“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方针,从根本上解决土壤污染问题;[/size][/font][font=仿宋][size=21px]其次,日常生活中注重绿色消费,合理处理垃圾,减少塑料制品、包装袋的使用,尽量使用可循环利用材料或可降解材料进行包装,提高废弃资源的回收利用率。对于农田土壤, 合要理使用农药和化肥,控制化学农药的用量、使用范围、喷施次数和喷施时间,提高喷洒技术,避免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size][/font][font=仿宋][size=21px]再次,广大群众也应积极参与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工作,发现身边有土壤污染现象应及时向环保部门反应。同时,也应阻止身边的土壤污染行为。[/size][/font][font=仿宋][size=21px]最后,公众还应通过报刊、媒体等传媒介质,学习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以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认识。[/size][/font]

  • 公众在土壤污染防治中该做什么?

    [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color=#6b6b6b]对于民众来讲,一方面要学习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知识,追踪了解国家在这方面的相关政策、法律、制度和文件等,合理有序地发表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各个环节的建议和意见。另一方面,从自身做起,倡导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减少垃圾的产生量。[/color][/size][/font]

  • 【转帖】评《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十大罚则突破

    “违法成本低”的结果就是“违法者占便宜”,这种不合理现象长期困扰着环境执法。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从提高罚款额度、创设处罚方式、扩大处罚对象、增加应受处罚的行为种类、调整处罚权限、增加强制执行权等10个方面,加大了对水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强了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其中,针对私设暗管行为的处罚、针对违法企业直接责任者个人收入的经济处罚、限期治理、强制拆除等法律责任的规定,成为《水污染防治法》修订后的突出亮点。  一、罚款幅度普遍提高   罚款是在环境管理中最经常适用的行政处罚手段。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针对以往罚款普遍较低、威慑力不足的现状,通过6种方法,明确规定并大幅提高了罚款额度。  一是针对违法行为,明确规定了具体罚款幅度。比起先前由《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规定罚款幅度,这样更具有严肃性。二是提高罚款的绝对数额。如罚款数额上限为50万元的规定有6条,罚款数额上限为100万元的规定有1条,而过去大多较低。三是取消对某些行为罚款的上限。如对水污染事故的罚款,造成的损失越大,罚款数额越高,实际上是“上不封顶”了。四是倍数计罚法。如第七十三条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处理设施的,由环保部门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3倍的罚款。五是比例计罚法。如第八十三条规定,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直接损失的20%计算罚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事故的,按直接损失的30%计算罚款。六是考虑违法时间长短。如第七十四条规定,排污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污的,由环保部门处其违规排放期间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5倍的罚款。不难看出,企业违法排污的时间越长,不仅其应缴排污费数额越大,其应受罚款额度也越高。  二、增加应受处罚的行为种类  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与过去相比,增加了至少9种新的违法行为,并分别规定了相应的处罚。其中第七十二条增设3种: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未与环保部门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未进行自我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第七十四条增设两种:排污超过标准,排污超过总量指标的;第七十五条增设1种,即私设暗管的;第七十八条增设1种,即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重污染项目的;第八十二条增设两种: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事故应急方案并采取应急措施的。  三、创设了处罚方式  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对处罚方式有了新的创新。例如,针对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污的行为,以法律责任的形式,规定“责令限期治理”,同时对决定权限、具体内容、期限及后果做了详细规定(第七十四条);针对私设暗管行为,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可以“责令停产整顿”;针对违法排污并造成水污染的行为,第七十六条、第八十条和第八十三条都规定了“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的责任形式。  四、扩大了处罚对象  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处罚对象主要有3类:一是发现违法行为不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查处等行政不作为的环境监管人员(第六十九条);二是排污单位;三是排污单位内的直接责任人员,特别是对违法排污单位,不仅要处罚单位,还要处罚单位直接责任人,这就是所谓“双罚制”。如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事业单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环保部门对肇事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50%以下的罚款。环保部门从此有权对企业内部的责任者个人处以罚款,这是值得注意的立法动向。  五、赋予环保部门更多处罚权  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根据环境监管实际,赋予了环保部门对某些特殊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权。如限期治理作为对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污行为的行政处罚,第七十四条明确授权由环保部门决定,而以往则是由环保部门报请政府决定。此外,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还进一步明确授权,在限期治理期间,由环保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这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权限。  六、增加强制执行手段  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增加了若干项强制执行措施,既有直接强制,也有间接强制。关于直接强制的规定,如第七十五条规定,违规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这是环保部门为数不多的直接强制执行权。间接强制主要指“代执行”,如第七十五条规定,违法排放酸液、碱液等有毒有害物质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保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第八十三条对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单位,也规定了代治理措施。  七、减少认定违法行为的难度  违法行为的认定是依法处罚的基础。如修订前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排污单位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由环保部门予以处罚。”在实践中,故意与否难以判定,超标与否需要监测,使得实际执法难度很大。  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则取消了这两个认定条件,只要发现排污单位没有“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这个行为事实,就可以认定和处罚。这将大大减少执法人员的认定难度,有利于环境执法。  八、举证责任转移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民事纠纷实行“谁主张,谁举证”。这个原则如果运用于环境赔偿纠纷中,将不利于作为受害者的个体寻求司法救济,从而会激化冲突和矛盾。  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条做了一定调整,规定“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排污方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换言之,如果排污企业不能令人信服地证明其没有过错,他就得承担赔偿责任。  九、公益诉讼初露端倪  2005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明确提出:“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检举和揭发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环境公益诉讼。”  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者,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在很多方面有了具体体现。第八十八条规定,“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共同诉讼。环保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可以依法支持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条同时还规定,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共同诉讼;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为水污染损害诉讼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接受委托,如实提供有关监测数据。  十、治安处罚有望适用  在修订和审议过程中,环保部门多次提出有必要引入对某些恶意环境违法行为人采取拘留措施的建议。全国人大有关专门机构认为,应当尽量保持治安处罚体系的完整性,对实际存在的恶意排污行为,可以通过解释,将“排放”理解为“处置”,从而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可以说,此次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总结了现行《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的经验教训,结合我国水污染防治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对已实施11年的《水污染防治法》进行了全面修订,为水污染防治工作由被动应对转向主动防控、让江河湖泊休养生息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必将在今后的水污染防治中发挥重要作用。 (作者单位:环境保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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