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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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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认定相关的论坛

  • 检验方法认定的职责分工

    检验方法是指与实验室工作有关的检测和校准方法,主要包括标准、规范、手册、指导书等。检验方法认定的职责分工是什么?

  • 检验方法认定的作用是什么?

    检验方法的认定是指,实验室使用的检测和校准方法,要适合需要、现行有效、经过确认。与实验室工作有关的检测和校准方法,主要包括标准、规范、手册、指导书等。检验方法认定的作用是什么?

  • 关于食品快检方法的认定、再评价、监督管理的综述(一)认定

    [font=宋体]来源:[/font][font=宋体][font=宋体]《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font]——[font=宋体]国食药监食[/font][2011] 294号([font=宋体]2011年06月30日 发布[/font])[/font][font=宋体][font=宋体][font=宋体]一、认定条件:[/font][/font][/font][list=1][*]申请人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申请的方法所必备的仪器、试剂等应当定型并通过鉴定,该申请人应当具备一定的生产能力;[*]申请的方法应[font=宋体]符合[/font]国家相关的[font=宋体]产业政策[/font]。[font=宋体] [/font][/list][font=宋体][font=宋体]二、认定材料准备:[/font][/font][list=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认定申请表; [*]申请人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相关鉴定证书或技术证明材料; [*]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验证检测报告; [*]用户使用意见或相关材料; [*]有关部门提供的与申请方法密切相关的证明材料(如环保许可证、环境评价证明、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用国际或国家标准证明等); [*]其他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一式六份、申请表的电子版本及申请方法必备的仪器、试剂等样品六台(套)[/list][font=宋体][font=宋体]三、认定程序:[/font] [/font][list=1][*]申请人向[u]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u]提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认定申请,研究院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请材料和样品并做出说明;提供材料不全的,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 )[*]研究院组织审评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评。审评专家根据所申请快速检测方法的特性,提出技术参数验证试验方案。技术审评应在3个月内完成。 [*]根据审评专家的验证方案,研究院指定相应检验机构进行验证试验。验证试验应在3个月内完成。 [*]审评专家根据验证试验的结果,对申请的快速检测方法的技术参数等进行审评,将书面专家意见提交研究院。 [*]研究院根据审评专家提交的书面专家意见提出技术审评意见,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研究院提交的技术审评意见进行审核认定。[*]未通过审查、审评和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由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列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名录,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公告。[/list][font=宋体]四、技术审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font][list=1][*]方法技术性能(如重现性、再现性、灵敏度和稳定性等)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用户要求的技术指标; [*][font=宋体]方法及方法所必备的仪器、试剂等技术产品是否符合环保、安全和卫生等有关规定;[/font] [*]方法及方法所必备的仪器、试剂等技术产品结构是否合理,性能是否稳定,是否有应用价值。[font=宋体] [/font][/list][font=宋体][font=宋体][font=宋体][/font]五、异议申请:[/font][/font][list=1][*]申请人对审评结果存在异议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异议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其他专家对异议申请进行审核,并在1个月内作出相应答复或重新组织开展技术审评。[/list]

  • 检验方法认定的程序及人员分工是什么?

    检验方法的认定是指,实验室使用的检测和校准方法,要适合需要、现行有效、经过确认。与实验室工作有关的检测和校准方法,主要包括标准、规范、手册、指导书等。检验方法认定的程序及人员分工是什么?

  • 关于CMA资质认定中检测方法的限定问题

    各位大佬,这两年在资质认定中,发现这样的问题,以前检测方法直接填个标准号就行了,现在要求进行一些限制,比如加上标准条款号。有些专家几乎要求所有的要认定检测标准都要加上条款号予以限制,可是我觉得对于有鞋标准的某一个检测参数,其检测方法就一中,完全没有必要加上条款,直接写标准名称就行了。比如[b]GB/T1346-2011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中,凝结时间就一种方法,那就认定时直接写标准[b]GB/T1346-2011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但是对于标准稠度用水量,有标准法和代用法,如果不能两种方法都可以检测,那就需要加条款号予以限制。 这是我个人的理解,不知道各位大佬是如何理解的,请指点一二。[/b][/b]

  • CMA认定标准(方法)变更审批

    1公司检验检测业务比较少,检验标准里面有条标准2021年已经更新,现在能否再申请CMA认定标准(方法)变更审批呢?2公司证书2024年8月到期,能否在到期前三个月同时申请检测标准更新和证书复审呢?坐标安徽谢谢大家解答

  • 危险废物认定方法

    [color=#333333] [b] 危险废物认定方法[/b][/color][color=#333333] 根据所处生产环节不同、所处企业不同,某一物品既可以被认定为危险废物也可以被认定工业产品,或者可以被豁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因此,危险废物本质上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物,是一个被法律所定义的物。[/color][color=#333333] 某种物品、物质被认定为危险废物,不但会导致企业巨额的管理和处置成本;在某些环境污染事件中,还会直接涉及刑事案件罪与非罪的界定。[/color][color=#333333]  在实务中,如何依据我国现行危险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来鉴别、认定危险废物,一直是一个执法、司法难题。[/color][color=#333333]  为便于实务中更清晰地辨别危险废物,就某一物品、物质是否应纳入危险废物管理,整理出如下危险废物管理三步认定法。[/color][b][color=#333333]第一步:鉴别对象是否应依法纳入固废管理[/color][/b][color=#3333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表明危险废物首先应满足是固体废物的属性。[/color][color=#333333]  鉴别某一物质是否应纳入固体废物管理,首先应根据《固废法》中的定义进行判断。[/color][color=#333333]  《固废法》规定,“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同时,《固废法》规定,“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法”。[/color][color=#333333]  就产生过程而言,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物质。[/color][color=#333333]  如此可推演出两点:第一,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用于后续生产的中间品,或者可以用于销售作为其他行业原材料的主要产品、副产品,因未丧失原有利用价值而不应直接被认定为固体废物。对无法用于企业自身生产,且在其他行业也无利用价值的物品、物质应被认为固体废物。[/color][color=#333333]  第二,对虽有利用价值,不管是主要产品、中间产品或者副产品,只要是被企业抛弃、放弃,不再用于生产或者销售的,则应视为固体废物。在实务中,存在企业以极低价格销售所谓具有危险废物其他属性的“副产品”,甚至倒贴运输费的。由于该产品对企业来说是负价值的,其销售行为的主要就是为了掩盖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目的,因此,此类“副产品”应被认定为是危险废物。[/color][color=#333333]  就物理形态而言,不仅是固态的物品、物质,也包括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此外,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也适用固体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color][color=#333333]其次,可根据《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所列固体废物范围、废物的作业方式、废物必须进行综合利用或贮存和处置的原因,以及物质的特点和影响评估因素做综合判断(见下图)。[/color][img=,465,447]file:///C:\Users\清大国华\AppData\Local\Temp\ksohtml\wps1B00.tmp.jpg[/img][color=#333333] [/color][color=#333333]《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还对危险废物鉴别提出了法律救济:对物质、物品或材料是否属于固体废物或非固体废物的判别结果存在争议的,由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召开专家会议进行鉴别和裁定。在进口环节,进口者对海关将其所进口的货物纳入固体废物管理范围不服的,依照《固废法》第二[/color][color=#333333]十六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color][img=,32,32]file:///C:\Users\清大国华\AppData\Local\Temp\ksohtml\wps1B20.tmp.png[/img][b][color=#333333]第二步:鉴别固体废物是否具有危险特性[/color][/b][color=#333333]  经鉴别属于固体废物的,应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对其危险特性进一步鉴别。[/color][color=#333333]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修订)规定,列入名录的是:[/color][color=#333333](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color][color=#333333](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color][color=#333333]  同时,《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明确医疗废物和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废弃后属于危险废物。因此,实务中,相关物品、物质被认定为固体废物后,应进一步复核该物品、物质是否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管理范畴。[/color][color=#333333]  那么,对于未列入上述名录和目录、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如何进行判断?[/color][color=#333333]  对此,《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对于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的混合物,以及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进行属性判定。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应属于危险废物。[/color][color=#333333]  目前适用危险废物的有如下8个鉴别标准和技术规范:[/color][color=#33333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5085.7—2007);[/color][color=#333333]《[/color][color=#333333]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color][color=#333333]》[/color][url=http://kjs.mep.gov.cn/hjbhbz/bzwb/gthw/wxfwjbffbz/201709/W020170906521003416419.pdf][color=#333333](GB 34330—2017)[/color][/url][color=#333333];[/color][color=#333333]《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 298-2007);[/color][color=#33333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GB 5085.1—2007);[/color][color=#33333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急性毒性初筛》(GB 5085.2—2007);[/color][color=#33333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GB 5085.3—2007);[/color][color=#33333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易燃性鉴别》(GB 5085.4—2007);[/color][color=#33333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反应性鉴别》(GB 5085.5—2007);[/color][color=#33333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 5085.6—2007)。[/color][b][color=#333333]第三步:是否在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之列[/color][/b][color=#333333]  即使某类物品、物质被认定为属于危险废物,如果该危险废物列入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附录中的《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那么,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包括收集、利用、处置、运输、转移),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还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color]

  • 关于食品快检方法的认定、再评价、监督管理的综述(三)监督管理

    [font=宋体][font=宋体]一、监督管理要求:[/font][/font][list=1][*][size=16px][font=宋体]申请人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技术成果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撤销其已认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情节严重的,将交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理。[/font][font=宋体] [/font][/size][*][size=16px]参与认定工作的审评专家、相关工作人员和参与验证试验人员应严格保护申请认定方法的技术秘密。泄露申请认定方法中技术秘密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其本人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size][*][size=16px]在审评工作中因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而对申请认定方法作出错误鉴定的,[font=宋体]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撤销其已认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font][font=宋体]情节严重的,将交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理。[/font][font=宋体] [/font][/size][*][size=16px]对出现重大技术或生产质量等问题的认定方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停止使用,并向申请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size]情节严重的,撤销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的认定,并在两年内不再受理该方法的申请。[font=宋体][size=16px] [/size][/font][/list][font=宋体]二、监督管理时,撤销认定资格的情况:[/font][font=宋体] [/font][list=1][*][font=宋体]方法申请人自行要求撤销其认定的;[/font][font=宋体] [/font][*][font=宋体]方法申请人发生重大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的;[/font][font=宋体] [/font][*][font=宋体]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已认定方法存在重大技术问题的;[/font][font=宋体] [/font][*][font=宋体]申请人或其方法所必备的仪器、试剂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font][font=宋体] [/font][*][font=宋体]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需要撤销的其他情形。[/font][font=宋体] [/font][/list]

  • 关于食品快检方法的认定、再评价、监督管理的综述(二)再评价

    [font=宋体]来源:[/font][font=宋体]《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 294号(2011年06月30日 发布)[/font][font=宋体]一、时间要求:[/font] 每两年进行一次再评价。[font=宋体] [/font][font=宋体]二、检测方法的再评价程序:[/font][font=宋体] [/font][list=1][*][u]申请人[/u]对[u]每年[/u]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的生产和使用情况进行汇总,于当年11月30日之前将《认定方法生产情况报告》、《认定方法使用情况报告》和《认定方法投诉及处置情况报告》等再评价材料报送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font=宋体]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font][u]管理部门[/u][font=宋体]对[u]每年[/u]本辖区内日常监督检查中使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的情况进行汇总,于当年[/font]11月30日前将相关材料提交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font=宋体]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组织[u]审评专家[/u]对认定[u]满两年[/u]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的再评价材料进行审核,形成再评价报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font][*][u]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u]根据再评价报告,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名录进行调整。[/list][font=宋体][/font][font=宋体]三、审评专家资格要求(同样适用于初次认定):[/font][list=1][*]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库中选取,应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相应专业岗位工作5年以上,具有较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 [*]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在65周岁以下,能按要求承担和完成审评工作; [*]本人不在食品安全快速检测相关企业任职和兼职。 [/list]四、其他:[list=1][*]申请人所在机构人员和直接参与方法研究的人员不得参与审评。 [*]有可能对审评公正性产生影响的利益相关人员不得参与审评。 [/list]

  • 国家食药监局发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认定管理办法》

    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执法过程中快速检测方法的使用,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的管理,确保快速检测工作的科学、公正和有效,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历时两年时间,经过认真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发布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认定管理办法》。  《办法》包括总则、认定、再评价、监督管理和附则共五章。《办法》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的认定范围,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予以认定,并将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再评价情况,每两年对认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名录进行调整。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具体承担全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申请的形式审查和技术审评。 【相关链接】 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发布《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方法验证通用技术指南》等4项技术文件

    为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在申请资质认定以及有关专项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时开展的方法验证活动,确保方法验证过程科学合理,评价尺度客观一致,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编制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方法验证通用技术指南》《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化学分析方法验证技术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生物分析方法验证技术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物理分析方法验证技术规定》等4项技术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参考执行。本次发布的4项技术文件从方法验证的总体要求、基本条件确认、方法性能指标验证、实际监测、方法验证报告的编制、方法验证结果的应用等6个方面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的方法验证活动做了统一规定。其中《通用技术指南》为总则,从通用层面上提出方法验证活动开展的原则、要求及主要内容,3项《技术规定》在操作层面上分别对化学、生物、物理三类监测方法的验证工作如何开展给出了具体的指导。该系列技术文件的发布是完善质量管理制度体系的又一举措,统一了监测机构初次使用监测方法时所开展验证工作的技术要求,保证资质认定评审中能力确认标准的一致性,为保障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了重要支撑。此外,总站近期将出版《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方法验证实例》一书,更好的支持该系列技术文件的使用。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pdf.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1/25/130933991514921.pdf]1-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方法验证通过技术指南.pdf[/url]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pdf.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1/25/130941951514921.pdf]2-生态环境监测资质认定化学监测方法验证技术规定.pdf[/url]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pdf.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1/25/130952891514921.pdf]3-生态环境监测资质认定生物监测方法验证技术规定.pdf[/url]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pdf.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1/25/131001611514921.pdf]4-生态环境监测资质认定物理监测方法验证技术规定.pdf[/url]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pdf.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1/25/131015651514921.pdf]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方法验证通用技术指南》等4项技术文件的通知.pdf[/url]

  •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发布《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方法验证通用技术指南》等4项技术文件

    为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在申请资质认定以及有关专项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时开展的方法验证活动,确保方法验证过程科学合理,评价尺度客观一致,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编制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方法验证通用技术指南》《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化学分析方法验证技术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生物分析方法验证技术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物理分析方法验证技术规定》等4项技术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参考执行。本次发布的4项技术文件从方法验证的总体要求、基本条件确认、方法性能指标验证、实际监测、方法验证报告的编制、方法验证结果的应用等6个方面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的方法验证活动做了统一规定。其中《通用技术指南》为总则,从通用层面上提出方法验证活动开展的原则、要求及主要内容,3项《技术规定》在操作层面上分别对化学、生物、物理三类监测方法的验证工作如何开展给出了具体的指导。该系列技术文件的发布是完善质量管理制度体系的又一举措,统一了监测机构初次使用监测方法时所开展验证工作的技术要求,保证资质认定评审中能力确认标准的一致性,为保障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了重要支撑。此外,总站近期将出版《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方法验证实例》一书,更好的支持该系列技术文件的使用。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pdf.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1/25/130933991514921.pdf]1-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方法验证通过技术指南.pdf[/url]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pdf.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1/25/130941951514921.pdf]2-生态环境监测资质认定化学监测方法验证技术规定.pdf[/url]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pdf.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1/25/130952891514921.pdf]3-生态环境监测资质认定生物监测方法验证技术规定.pdf[/url]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pdf.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1/25/131001611514921.pdf]4-生态环境监测资质认定物理监测方法验证技术规定.pdf[/url]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pdf.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1/25/131015651514921.pdf]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方法验证通用技术指南》等4项技术文件的通知.pdf[/url]

  • 国家食药监局关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认定范围的公告(第一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  告2011年 第98号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认定范围的公告(第一批)  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执法中快速检测方法的使用,确保快速检测工作的科学与公正,根据《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294号)规定,经研究,现将第一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认定范围公告如下:  一、有机磷农药残留的快速检测  二、煎炸或烹饪用油中极性组分的快速检测  三、食品中亚硝酸盐的快速检测  四、火锅底料中罂粟壳的快速检测  五、水产品中孔雀石绿的快速检测  六、食品中副溶血性弧菌的快速检测  七、表面洁净度的快速检测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认定的受理单位为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受理要求详见该院公布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认定申报指南》,相关内容请登录www.nifdc.org.cn查询。第一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认定申报时限截至2012年2月28日。  受理单位详细联系方式如下:  单 位: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食品化妆品检定所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天坛西里2号  邮 编:100050  联系人:林兰  电 话:010-67095883  传 真:010-67095898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 求助各位老师,方法变更?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表格?

    求助各位老师,方法变更?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表格?

    各位老师好!1、之前批准的标准方法《[b][font=仿宋_GB2312]水质 苯系物的测定 [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url]法[/font][/b]》[font=仿宋_GB2312][b]GB11890-89换成了《[font=仿宋_GB2312]水质 苯系物的测定 顶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url]法[/font]》[/b][font=仿宋_GB2312][b]HJ1067-2019,[/b]新表说明如下:[b][img=,690,295]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0/04/202004211116509718_6553_4140134_3.jpg!w690x295.jpg[/img][/b][/font][/font]请问这个需要重新申报扩项还是变更备案?2、之前批准的项目,后部分修改,标准号、名称什么的都没变化,如图:[img=,690,443]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0/04/202004211120414056_6832_4140134_3.jpg!w690x443.jpg[/img]请问这种情况,需要备案还是下次扩项的时候现场说明?3、之前现场评审的时候,评审组用的表格在哪里可以下载?是否有固定的模板?比如他们给的部分表格中有:[font=仿宋_GB2312]附件3 安徽省质监局资质认定技术评审承诺书[/font][font=仿宋_GB2312]附件5 检验监测机构参加能力验证活动核查表[/font][font=仿宋_GB2312]附件10 安徽省质监局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工作反馈意见表[/font][font=仿宋_GB2312]附件11-1.........[/font][font=仿宋_GB2312]附件11-2.........等等[/font]

  • 福建省林业局印发《福建碳中和林认定及其碳汇计量监测方法(试行)》

    各设区市林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资源生态局,省林科院、林规院: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林业局 中共福建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闽林文〔2024〕25号)的要求,我局组织编制了《福建碳中和林认定及其碳汇计量监测方法(试行)》(以下简称《方法》)。现将《方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align=right]福建省林业局[/align][align=right]2024年8月14日[/align]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pdf.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8/21/154453921514921.pdf]FJ00126-0310-2024-00119.pdf[/url]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pdf.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8/21/154503861514921.pdf]附件1_福建碳中和林认定及其碳汇计量监测方法.pdf[/url]

  • CMA中认定的是最新标准,但是现行标准的检测方法指向作废标准

    各位大佬,在检测中遇到这样的情况,就是我们公司的CMA认定的都是最新的现行有效标准,但是在检测中,产品标准一些参数检测方法却指向作废的标准,这个作废的标准在我们参数附表里是不存在的,这该如何处理? 举个例子:GB/T20473-2006中抗压强度检测方法GB/T5486.2-2001,GB/T5486.2-2001已经作废,替代标准为GB/T5486-2008,我们的CMA中能力范围是GB/T5486-2008。做试验时到底是采用GB/T5486.2-2001还是GB/T5486-2008?如何才能合法合规,求大佬指教。谢谢

  • 新的资质认定准则实施后,可申请资质认定的标准问题及质量手册要做哪些改动呢?

    各位老师,资质认定准则12月1日正式实施,我们的质量手册是按17025的要款来的,资质认定的准则一直说要修订质量手册,却无从下手,看了看感觉只在编制依据里增加“2023版新准则”就可以吧?其他地方有需要修改的吗?[img]https://simg.instrument.com.cn/bbs/images/default/em09509.gif[/img][color=#3366ff]增加一个问题:现在可申请资质认定的外标可以只添加方法标准吗?NB的标准是是否可以添加?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可采用的国外标准及指定的检验检测方法有没有明录可查询呀?[/color]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案例分析(一)

    [b]【场景】[/b] 在对某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复评审时,评审员发现某橡胶制品的产品标准中含有橡胶老化试验方法,该产品标准没有经过资质认定,但在多份检验报告中都依据该产品标准判定相应产品是否合格。技术负责人解释:“该产品标准中所引用的方法标准均已资质认定;至于该产品的老化试验,我们使用的橡胶原料老化试验方法也经过了资质认定;为了保证长期使用橡胶原料老化试验方法代替橡胶制品标准中含有的老化试验方法,我们编制了方法偏离的文件;客户要求使用橡胶原料的老化试验方法代替橡胶制品标准中含有的老化试验方法,已在合同及报告中说明;至于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我们是按照国家认监委2015年49号文件的规定这样使用的。”

  • 实验室资质认定常用标准(转载收集分享)

    [size=14px]常用标准又分为资质认定评审标准、专项补充标准以及检测方法标准、涉及安全、环境等要求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size][size=14px][/size][b][size=14px]一是资质认定评审标准[/size][/b][size=14px]。[/size][size=14px]主要是RB/T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size][size=14px][/size][b][size=14px]二是资质认定专项补充标准:[/size][/b][size=14px]主要有RB/T219-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司法认定机构评审补充要求》;[/size][size=14px]《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刑事技术机构评审补充要求》;[/size][size=14px]RB/T218-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机动车安检机构评审补充要求》;[/size][size=14px]《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size][size=14px]《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补充要求》;[/size][size=14px]《环境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补充要求》;[/size][size=14px]《消防设施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补充要求》;[/size][size=14px]《防雷设施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补充要求》;[/size][size=14px]《生物安全实验室资质认定补充要求》;[/size][size=14px]RB/T216-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能力评价食品复检机构要求》;[/size][size=14px][/size][b][size=14px]三是检测方法标准[/size][/b][size=14px]。[/size][size=14px]主要是涉及检测方法、试验方法标准,如GB/T 8484-2020《建筑外门窗保温性能检测方法》、GB/T 38505-2020《转基因产品通用检测方法》。[/size][size=14px][/size][b][size=14px]四是相关安全、环境标准[/size][/b][size=14px]。[/size][size=14px]GB/T 27476.1-2014《检测实验室安全 第1部分:总则》、GB 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等。([font=-apple-system-font, BlinkMacSystemFont, &][size=12px]原创[/size][/font][font=-apple-system-font, BlinkMacSystemFont, &][size=0px] [/size][/font][font=-apple-system-font, BlinkMacSystemFont, &][size=15px]苑小花[/size][/font])[/size]

  • 实验室资质认定复评审

    本实验室已通过CNAS认可,在计量认证复评审的时候,是不是只对《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中黑体字部分进行评审??扩项的时候,新项目开展,要不要做方法确认,还是只要做新项目验收

  • 初级农产品资质认定

    请教各位专家,初级农产品如 小麦、玉米的检验检测方法申请资质认定时领域划分为农牧渔业领域还是食品领域?

  • 新版CMA资质认定能力评价与旧版CMA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不同之处

    本公司招聘专、兼职咨询老师,QQ:1736808534国家认监委在2018年5月7日颁布了“国认实〔2018〕28号”国家认监委《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采用相关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通知》,要求从2018年6月1日起启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替代2016年5月31日国家认监委印发的《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及释义》。在国家认监委的此通知中强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将继续遵循“通用要求+特殊要求”的模式,进行认可。详细核对以上新的CMA规则要求,新旧的要求之间具体会有哪些不同呢?1检验检测机构可使用聘用人员;2可使用租用仪器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租用仪器设备开展检验检测时,应确保:1)租用仪器设备的管理应纳入本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体系;2)本检验检测机构可全权支配使用,即:租用的仪器设备可由本检验检测机构的人员操作、维护、检定或校准,并对使用环境和储存条件进行控制;3)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租用设备的使用权;4)同一台设备不允许在同一时期被不同检验检测机构共同租赁和资质认定。3分包有变;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改为应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删除“书面”两字。增加: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将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文件禁止分包的项目实施分包。4方法有变;标准方法的证实,修改为:标准方法的验证。可以使用非标准方法(含自制方法)需要确认,明确了确认的做法:检验检测机构应记录作为确认证据的信息:使用的确认程序、规定的要求、方法性能特征的确定、获得的结果和描述该方法预期用途的有效性声明。验证:提供客观的证据,证明给定项目是否满足规定要求。确认:对规定要求是否满足预期用途的验证。5不确定度有变;什么时候需要做不确定度?有具体的明确: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相应的数学模型,给出相应检验检测能力的评定测量不确定度案例。检测检测机构可在检验检测出现临界值、内部质量控制或客户要求时,需要报告测定不确定度。6质量控制手段有变;质量控制的手段由定期参加能力验证与机构之间比对两种方法扩展到N种方法:可采用定期使用标准物质、定期使用经过检定或校准的具有溯源性的替代仪器、对设备的功能进行检查、运用工作标准与控制图、使用相同或不同方法进行重复检验检测、保存样品的再次检验检测、分析样品不同结果的相关性、对报告数据进行审核、参加能力验证或机构之间的比对、机构内部比对、盲样检验检测等进行监控。7签发人有变;签发人签发的时候,可使用:签发人姓名、签字或等效标识。8检测报告内容有变;检测报告要求多了两个内容:检验检测结果来自于外部提供者时要清晰标注;检验检测机构应该做出未经本机构批准,不得复制(全文复制除外)报告或证书的声明。当客户提供的信息可能影响结果的有效性时,报告中应有免责声明。总的来看,这个新的要求其实是体现了“放管服”的改革精神,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要求更加规范化也去除了一些不必要的规则,新要求相对老要求“放得更宽,特殊要求更加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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