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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认定相关的资讯

  • 7种食品安全快检方法认定范围公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认定范围的公告(第一批)   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执法中快速检测方法的使用,确保快速检测工作的科学与公正,根据《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294号)规定,经研究,现将第一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认定范围公告如下:   一、有机磷农药残留的快速检测   二、煎炸或烹饪用油中极性组分的快速检测   三、食品中亚硝酸盐的快速检测   四、火锅底料中罂粟壳的快速检测   五、水产品中孔雀石绿的快速检测   六、食品中副溶血性弧菌的快速检测   七、表面洁净度的快速检测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认定的受理单位为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受理要求详见该院公布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认定申报指南》,相关内容请登录www.nifdc.org.cn查询。第一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认定申报时限截至2012年2月28日。   受理单位详细联系方式如下:   单 位: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食品化妆品检定所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天坛西里2号   邮 编:100050   联系人:林兰   电 话:010-67095883   传 真:010-67095898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 农药残留等食品快速检测方法认定开展
    国家食药监局发布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认定范围   中新网12月20日电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日前,国家食药监局公告了第一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认定范围,包括:有机磷农药残留的快速检测、火锅底料中罂粟壳的快速检测等。   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执法中快速检测方法的使用,确保快速检测工作的科学与公正,国家食药监局近期公告了第一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认定范围:   一、有机磷农药残留的快速检测   二、煎炸或烹饪用油中极性组分的快速检测   三、食品中亚硝酸盐的快速检测   四、火锅底料中罂粟壳的快速检测   五、水产品中孔雀石绿的快速检测   六、食品中副溶血性弧菌的快速检测   七、表面洁净度的快速检测   据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认定的受理单位为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第一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认定申报时限截至2012年2月28日。
  • 食品快检方法认定相关问题座谈会在京召开
    为探索研究食品快检方法认定相关工作思路,2015年1月15日下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科技标准司在北京召开了食品快检方法认定相关问题座谈会。   会议围绕食品快检方法的内涵、与快检产品之间的关系、食品快检在监管部门工作中的定位、基层监管过程中最亟需的快检项目、实施认定的要素和条件、实施认定的主体以及在当前如何加强规范食品快检装备和产品的使用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和交流,提出了许多针对性和实用性的建议。下一步,将进一步梳理规范食品快检技术认定和相关产品使用的具体措施,探索研究食品快检技术在食品监管过程中的应用条件和具体要求。   农业部、卫生计生委、中国农业大学、军科院相关专家以及总局法制司、食监二司、食监三司,河南省局和中检院的有关同志参加了座谈会。科技标准司主要负责同志、有关负责同志和科技处有关同志出席了会议。
  • 药监局发布保健食品化妆品快速检测方法认定指南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化妆品快速检测方法认定指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为建立健全和完善保健食品化妆品快速检测方法,进一步提高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能力,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保健食品化妆品快速检测方法认定指南》,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2年6月29日   保健食品化妆品快速检测方法认定指南   为建立健全和完善保健食品化妆品快速检测方法,确保快速检测工作的科学、公正和有效,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规定,制定《保健食品化妆品快速检测方法认定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认定范围   用于保健食品、化妆品相关项目现场初步筛查,具有快速、简便、灵敏、可移动等特点的快速检测方法。   二、方法来源   (一)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推荐   (二)社会公开征集,包括相关检测机构、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企业、相关团体和个人。   三、认定程序   保健食品、化妆品快速检测方法的认定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报单位(或个人)根据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推荐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征集公告范围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提出保健食品、化妆品快速检测方法认定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申报资料。   (二)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组织保健食品、化妆品相关领域的专家,对保健食品、化妆品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初步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通过初步审查的快速检测方法,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为一个月。   (四)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将收集到的反馈意见送交申报单位(或个人),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当依照反馈意见对检测方法进行修订完善,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应当对修订完善后的检测方法进行审核,并形成送审稿。   (五)保健食品、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对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审评认定。未通过审评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由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以书面形式通知申报单位(或个人)。   (六)经审评认定的保健食品、化妆品快速检测方法,列入保健食品、化妆品快速检测方法名单,名单和检测方法将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   四、认定原则   (一)快速检测方法技术性能(如专属性、准确度、灵敏度和耐用性等)应符合《指南》中规定资料的技术要求   (二)快速检测方法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   (三)提交资料应完整、有效、实用   (四)快速检测方法应符合环保、安全和卫生等有关规定。   五、申报条件   (一)快速检测方法应设计科学合理,易于操作   (二)检测所使用的仪器性能稳定、便携,试剂应易于获得   (三)快速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
  • 食药局就《保健食品化妆品快检方法认定指南》征求意见
    关于征求《保健食品化妆品快速检测方法认定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食药监保化函[2012]2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保健食品化妆品快速检测方法,提高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能力,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保健食品化妆品快速检测方法认定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2年6月5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司。   联 系 人:刘小力   电  话:010-88330537   电子信箱:liuxl@sfda.gov.cn   附件:保健食品化妆品快速检测方法认定指南(征求意见稿)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司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发布《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方法验证通用技术指南》等4项技术文件
    为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在申请资质认定以及有关专项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时开展的方法验证活动,确保方法验证过程科学合理,评价尺度客观一致,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编制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方法验证通用技术指南》《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化学分析方法验证技术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生物分析方法验证技术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物理分析方法验证技术规定》等4项技术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参考执行。本次发布的4项技术文件从方法验证的总体要求、基本条件确认、方法性能指标验证、实际监测、方法验证报告的编制、方法验证结果的应用等6个方面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的方法验证活动做了统一规定。其中《通用技术指南》为总则,从通用层面上提出方法验证活动开展的原则、要求及主要内容,3项《技术规定》在操作层面上分别对化学、生物、物理三类监测方法的验证工作如何开展给出了具体的指导。该系列技术文件的发布是完善质量管理制度体系的又一举措,统一了监测机构初次使用监测方法时所开展验证工作的技术要求,保证资质认定评审中能力确认标准的一致性,为保障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了重要支撑。此外,总站近期将出版《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方法验证实例》一书,更好的支持该系列技术文件的使用。 1-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方法验证通过技术指南.pdf 2-生态环境监测资质认定化学监测方法验证技术规定.pdf 3-生态环境监测资质认定生物监测方法验证技术规定.pdf 4-生态环境监测资质认定物理监测方法验证技术规定.pdf 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方法验证通用技术指南》等4项技术文件的通知.pdf
  • 国家食药监局发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2011年7月4日消息,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执法过程中快速检测方法的使用,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的管理,确保快速检测工作的科学、公正和有效,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历时两年时间,经过认真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发布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认定管理办法》。   《办法》包括总则、认定、再评价、监督管理和附则共五章。《办法》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的认定范围,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予以认定,并将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再评价情况,每两年对认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名录进行调整。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具体承担全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申请的形式审查和技术审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执法过程中快速检测方法的使用,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的管理,确保快速检测工作的科学、公正和有效,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是指具有快速、简便、灵敏等特点,用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相关项目初步筛查的检测手段。   第三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的认定坚持科学严谨、公开透明和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的认定工作,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采取审评专家主审负责制进行技术审评。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具体承担全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的形式审查和技术审评工作。 第二章 认定   第五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的认定范围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的认定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请人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提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认定申请,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请材料和样品并做出说明 提供材料不全的,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   (二)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组织审评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评。审评专家根据所申请快速检测方法的特性,提出技术参数验证试验方案。技术审评应在3个月内完成。   (三)根据审评专家的验证方案,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指定相应检验机构进行验证试验。验证试验应在3个月内完成。   (四)审评专家根据验证试验的结果,对申请的快速检测方法的技术参数等进行审评,将书面专家意见提交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五)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根据审评专家提交的书面专家意见提出技术审评意见,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提交的技术审评意见进行审核认定。未通过审查、审评和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由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七)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列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名录,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公告。   第七条 申请人提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认定申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申请的方法所必备的仪器、试剂等应当定型并通过鉴定,该申请人应当具备一定的生产能力   (三)申请的方法应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   第八条 申请认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认定申请表   (二)申请人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三)相关鉴定证书或技术证明材料   (四)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验证检测报告   (五)用户使用意见或相关材料   (六)有关部门提供的与申请方法密切相关的证明材料(如环保许可证、环境评价证明、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用国际或国家标准证明等)   (七)其他材料。   申请人提供上述申请材料一式六份、申请表的电子版本及申请方法必备的仪器、试剂等样品六台(套)。   申请人对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审评专家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库中选取,除应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相应专业岗位工作5年以上,具有较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   (二)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在65周岁以下,能按要求承担和完成审评工作   (三)本人不在食品安全快速检测相关企业任职和兼职。   第十条 申请人所在机构人员和直接参与方法研究的人员,以及有可能对审评公正性产生影响的利益相关人员不得参与审评。   第十一条 技术审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方法技术性能(如重现性、再现性、灵敏度和稳定性等)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用户要求的技术指标   (二)方法及方法所必备的仪器、试剂等技术产品是否符合环保、安全和卫生等有关规定   (三)方法及方法所必备的仪器、试剂等技术产品结构是否合理,性能是否稳定,是否有应用价值。   第十二条 申请人对审评结果存在异议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异议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其他专家对异议申请进行审核,并在1个月内作出相应答复或重新组织开展技术审评。 第三章 再评价   第十三条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对认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每两年进行一次再评价。   第十四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的再评价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请人对每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的生产和使用情况进行汇总,于当年11月30日之前将《认定方法生产情况报告》、《认定方法使用情况报告》和《认定方法投诉及处置情况报告》等再评价材料报送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二)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每年本辖区内日常监督检查中使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的情况进行汇总,于当年11月30日前将相关材料提交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三)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组织审评专家对认定满两年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的再评价材料进行审核,形成再评价报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十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再评价报告,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名录进行调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认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出现重大技术或生产质量等问题的认定方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停止使用,并向申请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情节严重的,撤销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的认定,并在两年内不再受理该方法的申请。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的认定:   (一)方法申请人自行要求撤销其认定的   (二)方法申请人发生重大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已认定方法存在重大技术问题的   (四)申请人或其方法所必备的仪器、试剂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   (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需要撤销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申请人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技术成果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撤销其已认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情节严重的,将交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参与认定工作的审评专家、相关工作人员和参与验证试验人员应严格保护申请认定方法的技术秘密。在审评工作中因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而对申请认定方法作出错误鉴定的,或者剽窃、泄露申请认定方法中技术秘密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其本人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 浙江发布第一批生态环境监测非标准方法纳入资质认定检验依据清单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第一批生态环境监测非标准方法纳入资质认定检验依据清单的公告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各检验检测机构: 因国内现有生态环境监测标准方法不能完全满足生态环境管理需求,存在部分目标物缺少标准分析方法、标准分析方法的方法性能不能满足控制标准要求、控制标准指定采用非标准分析方法等问题,亟需引入部分非标准分析方法进行补充。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生态环境监测领域资质认定管理,明确非标准分析方法使用范围,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决定发布第一批生态环境监测非标准方法纳入资质认定检验依据清单。当发布可替代的国家/行业/浙江省级地方标准时,相应非标方法将不再纳入资质认定范围。
  • 45家检测机构能力认定结果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2023年北京市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结果的通告通告〔2023〕24号根据《北京市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京环发〔2009〕288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奥来国信(北京)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等45个申请能力认定的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进行了审核,现公布认定结果(详见附件)。通过认定的单位须严格按规定在公布认定的监测项目范围和有效期内,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承担委托的监测业务。当有关监测方法变更,人员、资产、技术、资质证书等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向我局办理变更登记。在从事环境监测活动中,应严格执行北京市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管理有关规定,如有违规行为,将视为自动退出能力认定管理,同时我局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特此通告。附件:2023年北京市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结果.docx北京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8月23日
  • 9项原料乳及乳制品检测方法获认定
    河北新闻网讯 围绕乳制品安全生产,河北省科技厅加强质量安全控制关键技术研究,先后启动“华北农区高产奶牛良种繁育体系建立与奶业规模化生产技术研究”和奶制品检测技术、产品的研发项目10余项。   目前,已研发原料乳及乳制品检测方法9项,提出检测方法标准草案2个(牛奶中非蛋白氮的检测方法、乳粉中叶酸的测定),建立不同乳制品的质量安全技术规程2个(《婴幼儿配方奶粉生产过程中控制阪歧肠杆菌的质量安全技术规程》、《液态乳及乳饮料全过程微生物监控的质量安全技术规程》)。此外,省科技厅还组织开展了牛奶中β-内酰胺酶快速检测技术研究,建立了免疫法、碘量法β-内酰胺酶快速检测方法,开发出碘量法β-内酰胺酶快速检测试剂盒,并进行了全国范围的推广应用。   在奶源的质量保证方面,建立奶牛场废弃物处理与资源化综合利用技术2套(故城奶牛生态养殖园区、平山国富金鑫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示范区奶牛场实现粪污无害化处理 河北冀丰动物营养科技公司奶牛场、灵寿县天一农牧有限公司、辛集市润翔奶牛场、晋州周家庄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和河北金柱奶牛养殖有限公司等5个核心示范场通过国家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在乳制品生产、运输、加工、储存、包装、销售等环节上,形成真实的跟踪和有效的可追溯性两个管理体系,并在河北三元食品有限公司乳品二厂等7个企业进行了示范应用,实现了乳制品的过程质量管理,保证了乳制品质量安全。
  •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公布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1.总则   1.1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活动,依据《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制定本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评审应当遵守本准则。   1.3 本准则所称的食品检验机构,是指依法设立或者经批准,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并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机构。   1.4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本准则对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实施评价,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本准则要求的食品检验机构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1.5 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有利于检测资源共享和避免不必要重复的原则。   1.6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含具有食品检验能力的综合性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依据《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本《准则》同时进行。   2.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   3.术语和定义   本准则使用《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27025:2008)、《各类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GB/T18346:2001)给出的相关术语和定义,以及实验室通用术语。   4.管理要求   4.1 组织机构   4.1.1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注册)或相对独立的检验机构,能够承担法律责任。   4.1.2 非独立法人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由其法人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员负责并承担责任。   4.1.3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使用正式聘用的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只能在一个食品检验机构中执业。   食品检验机构不得聘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   4.1.4 开展动物试验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实验动物管理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环境设施合格证书》 自产自用动物的检验机构必须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   4.2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下列一项或多项检验能力:   a)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也包括对食品中添加剂与营养强化剂的检验   b)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添加剂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   c)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相关产品的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   d)能对食品中污染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通用类食品安全标准或相关规定要求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e)能对食品安全事故致病因子进行鉴定   f)能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行政许可进行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   g)能开展《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其他检验活动。   4.3 食品检验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运行应当符合本准则和《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   4.4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针对所开展的检验活动,制定相应的检验责任追究制度、检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检验预案等。   4.5 承担政府委托监督抽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等任务的食品检验机构还应当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   5.技术要求   5.1 人员   5.1.1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与其所开展的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   5.1.2 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应当熟悉《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原理,掌握检验操作技能、标准操作程序、质量控制要求、实验室安全与防护知识、计量和数据处理知识等。   5.1.3 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应当接受《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质量管理和有关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并持有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5.1.4 从事动物试验的检验人员应当取得《动物实验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从事特殊检验项目(辐射、基因检测)的人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   5.1.5 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检验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人员的比例应当不少于30%。   5.1.6 食品检验机构技术管理人员应当熟悉业务,具有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从事食品检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   5.2 设施和环境   5.2.1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固定的检验工作场所以及专用于食品检验活动所需的冷藏和冷冻、数据处理与分析、信息传输设施和设备等工作条件。   5.2.2 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设施和工作环境应当满足检验方法、仪器设备正常运转、技术档案贮存、样品制备和贮存等相关要求。   5.2.3 实验区应当与非实验区分离。对互有影响的相邻区域应当有效隔离,明示需要控制的区域范围。防止交叉污染、保证人身健康和环境保护等要求。   5.2.4 微生物实验室应当配备生物安全柜,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活动应当依据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在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进行。   5.2.5 开展动物实验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a)有温度、湿度、通风及照明控制等环境监控设施   b)有独立实验动物检疫室   c)有与开展动物实验项目相适应的消毒灭菌设施   d)有收集和放置动物排泄物及其他废弃物的设施   e)有用于分离饲养不同种系及不同实验项目动物、隔离患病动物等所需的独立空间   f)开展挥发性物质、放射性物质或微生物等特殊动物实验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配备特殊动物实验室,并配备相应的防护设施(包括换气及排污系统),并与常规动物实验室完全分隔。   5.2.6 毒理实验室应当配备符合环保要求的用于阳性对照物的贮存和处理的设施。   开展体外毒理学检验的实验室应当有足够的独立空间分别进行微生物和细胞的遗传毒性实验,且符合国家有关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相关要求。   5.3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有防止原始数据记录与报告损坏、变质和丢失的措施。   如运用计算机与信息技术或自动设备系统对检测数据、信息资料进行采集、处理、分析、记录、报告或存贮时,应当有保障其安全性、完整性的措施,并有相应的验证记录。   5.4 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   5.4.1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配备满足所开展的检验活动必需的仪器设备、样品前处理装置以及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或标准菌(毒)种等。   5.4.2 食品检验机构使用仪器设备(包括软件)、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或标准菌(毒)种等有专人管理,满足溯源要求。
  • 注意!这类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有了新要求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推动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能力建设保障新版GB 9706系列标准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药监综械注〔2022〕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各有关检验机构:2020年以来,GB 9706.1-2020及配套并列标准、专用标准(以下简称新版GB 9706系列标准)陆续发布。作为医用电气设备的基础标准,该系列标准的实施对保障医疗器械安全,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为有力推动新版GB 9706系列标准实施,以高标准助力产业高质量发展,更好地保障公众用械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快推进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能力建设对标新版GB 9706系列标准补齐检验检测能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要加快检验能力建设和相关资质认定申请工作,加快检验能力扩容扩项,全力提升新版GB 9706系列标准检验能力和效率。鼓励其他相关检验机构参与新版GB 9706系列标准检验工作,加快检验能力建设,加强检验人员培训,全面提升检验能力和检验效率,及时办理资质认定申请,服务市场需求。具备新版GB 9706系列标准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要充分预估检验量,优化检验流程,提高检验效率;对于2023年5月1日起实施的新版GB 9706系列标准检验申请,要按照优先办理的原则予以办理。检验机构要与企业充分沟通,加大咨询指导力度,合理选择检验方法,提高检验效率,确保注册检验项目和其他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分包检验项目在合同约定时限内完成。二、优化GB 9706系列标准资质认定程序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对医疗器械检验机构的资质要求,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依申请开展涉及新版GB 9706系列标准相关检测能力的资质认定工作。做好新旧标准比对分析,对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确定新版GB 9706系列标准相关检测能力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工作关键点。对于涉及新版GB 9706系列标准相关检测能力的资质认定申请将优先安排受理审查及技术评审。对于受疫情影响无法全部实施现场评审的,实行远程和现场评审相结合的评审方式,统筹协调当地评审人员开展现场考核。对于具有旧版GB 9706系列标准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仅针对与新版标准实质性变化相关的关键点进行评审,加快完成资质认定工作。为保障GB 9706系列标准换版相关检测能力资质认定工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向资质认定部门推荐有关技术专家,与相关领域资质认定评审员共同组成评审队伍,有效支持新版GB 9706系列标准相关检测能力资质认定技术评审。三、落实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理责任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新版GB 9706系列标准实施相关工作,充分认识医疗器械检验在医疗器械注册备案及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要支撑作用,充分调动所属医疗器械检验机构主动性和积极性,督促所属检验机构加快检验能力建设和资质认定,加快检验能力扩容扩项。要积极引导和支持辖区内具备能力的系统外检验机构和第三方检验机构主动申请相应标准资质认定,扩充检验资源,提升检验能力,有效满足需求。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所属医疗器械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畅通医疗器械检验工作沟通渠道,认真倾听申请企业相关诉求,了解实际困难,主动协调、及时解决检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监督医疗器械检验机构按照检验工作相关规定开展检验,包括受理跨省检验申请、合同中明确规定具体检验时限、在合理工作时限内完成检验并及时出具检验报告等。联系人:国家药监局器械注册司周雯雯,010-88330638    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王莹,010-82262693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2年11月3日
  • 实验室资质认定现场评审过程的应对策略
    实验室资质认定现场评审活动是评审方与被评审方双方协作配合的全过程,在短时间内达到真实反映和客观评价的效果,技术性很强,工作量很大。要求双方在现场评审整个过程当中严密周全地策划,科学合理地安排,密切坦诚地配合,提高办事效率。   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的重点应放在质量体系和技术层面上探讨、改进和完善,而被评审方往往不知如何应对实验室资质认定现场评审活动。笔者现就评审的前期准备、现场的配合和评审后整改过程,谈一些具体的做法和体会。   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的评审依据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86号)和国家认监委印发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认实函[2006]141号)要求。对《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管理要求”和“技术要求”两部分、19个要素、76条、153款的要求进行逐项评审。   评审准备阶段   现场评审由于专家人员少、时间短、项目多,为能够真实、客观、公正地反映出被评审方的实际能力,有赖于双方的精诚合作与相互配合。   1.申请材料 按《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要求向“省质监局认证处”提供相关材料,及时向“省质监局认证处”报告质量体系文件版本及实际运行情况,征询资料的完整性,及时扩充或撤销,尽可能满足和符合“省质监局认证处”的资料审查和评审前的书面调查。   2.提供信息 配合并提供“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处”拟派出的评审组专家对被评审方事先需了解掌握的信息,交流和沟通现场评审前的具体准备事项、注意要点和衔接要求,对所涉及到的有关事项做出相应的调整和补充,不留“空白”,为现场评审夯实基础,获得最佳评审状态。   3.整理资料 现场评审主要针对《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中“管理要求”和“技术要求”两部分展开评审,重点是对实验室检验能力的评审,所以在现场评审之前,做好文件资料的收集归类,管理和技术人员业绩档案和质量意识的认知准备,检测报告信息记载的审核,检测条件和环境要求,仪器设备的性能状态,标准物质、标准样品和检测试剂的管理档案等相关资料,是保证现场评审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也是在短时间内获得最佳评审效果的关键因素。   4.内部审核 在现场评审前进行内部审核的结果可以评价管理体系运行的质量,可以证实管理体系是否持续符合了评审准则的要求。对于被评审方来说相当于一个全真的“现场评审”的模拟演示,有利于及时从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并予以纠正 对于评审方来说,审核了内审材料,就相当于审核了“现场评审”的缩影。所以内部审核是现场评审前非常关键的工作。   5.盲样考核 考虑到现场评审中评审人员少(一般为3人),时间紧(2天内出具数据及完整的报告),检测项目多而且评审前没有具体确定,所以盲样的准备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一是项目筛选,根据被评审方《申请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项目表》所列项目,对每一项可能盲样考核的项目都进行充分准备。二是人员确定,根据项目合理安排人员分工,确保考核人员持证上岗,并能兼顾评审全局 三是实验室条件,确保每个人员有即时独立完成项目的药品、仪器、实验室等条件。   现场评审阶段   现场评审建立在相互了解、沟通、信任的原则基础上,作为被评审方应积极主动地为评审活动提供帮助,具体做法如下:   1.日程安排 现场评审双方应先就评审日程具体商议,通过沟通,制订出详细可行的评审活动安排。首先,必须熟悉现场评审程序,一般为:预备会议、首次会议、理论考试、现场评审、授权签字人考核、《质量手册》执行情况检查座谈考核、末次会议、评审材料的整理及封存。其次,核对评审计划,即确认评审各环节的具体时间,按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准备。同时了解评审组的分工,以便安排现场评审分组对应陪同首次、末次及座谈会的参加人员,以取得现场评审活动效率的最优化。   2.工作条件 日程确定后,被评审方对评审活动的全过程应提供工作便利,遵循相应的实验室管理条款与要求,以及实验室对客户的各种技术保密的事项和所有权的程序与措施。有条件的情况下,最好能提供一个专门的小型会议室,备有相应的办公条件(电脑、打印机、网络等)及一名熟练的打字员。作为评审组的临时办公场所,以提高双方的办事效率 由于文件资料数量大,在做好后勤保障工作的同时,还应设立临时文件资料室,并配备相应的软件联络员和硬件联络员,将各种质量体系文件、能力验证、分包、投诉、监督和内审等质量活动记录,以及人员、仪器档案和检测报告等材料分类保管,以便评审组查阅资料和评审专家随机抽取和审核。   3.软硬件联络员鉴于评审时间有限,需考核验证的项目多,为保证评审的顺利进行,我们针对评审人员软件组和硬件组的具体分工,各指派1名专业对口人员作为软件联络员和硬件联络员。联络员不但要对本实验室质量体系文件和有关技术方法的要求熟悉、流程熟悉并具有较强的协调能力,还应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能及时准确地回答评审专家的提问,或能在第一时间联系到相关的人员,来回答评审专家的询问或提供相应的资料。   4.汇报材料 现场评审不仅考被评审方的业务能力,也考管理水平。在首次汇报时除重点介绍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运行、维持和实验室能力建设改进外,还应围绕质量方针,结合单位实际,确定质量体系以及运行情况,从管理层面叙述具体的思路、做法、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尽可能使评审组较全面、客观地了解在开展实验室资质认定中所做的工作,使现场评审更富有针对性、指导性和完整性。   5.盲样考核 这是评审组较关注的一项考核内容,检测结果直接判定实验室能力建设的好坏,也是被评审方质量体系运行状态的综合反映。所以要在事先准备充分的同时,要合理安排检测人员,确保考核持证上岗,做到从容应对,既紧张又有条不紊。接样、任务下达、样品交接、样品预处理、样品分析及出具分析报告等全过程,都要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确保一次性报出合格的检测结果。   6.能力验证 在承接现场抽检任务前,对已参与上级权威部门或机构组织的实验室比对及能力验证项目等质控活动,应事先告知并提供相关材料给评审组,以便确定调整与否。   7.现场评审 技术能力的确认,除盲样考核、现场试验外,还通过操作演示、技术提问等方式以及查阅记录/报告、仪器配置与核查等方法展开,甚至有的是到野外现场完成(例如:噪声和气的现场采样)。对实验室检测人员来讲是承受着很大的精神压力和体力透支。要求实验室人员做好充分准备,调整好心态,重要的是对每个环节的技术要求全面细致掌握到位,做到心中不慌、步骤不乱、有问必答、有难必解,真正展现出实验室能力建设的技术水平。   8.项目确认 现场评审不仅要检查实验室的质量体系与认可条件的符合性,更重要的是围绕申报项目对实验室技术能力进行考核确认。所以在评审前应认真准备各现场评审文件资料,尽可能通过资料展现、交谈沟通或现场评审多提供信息,让专家较详细地了解各申请项目的基本情况,方便评审专家按照评审准则的要求逐一核查落实。   9.不符合项 现场评审结束后,对评审员提出的不符合项,如果有不同意见,应及时沟通,看出该问题的依据与相关说明,以求达成共识,避免不必要的争执。   整改阶段   评审组批准与否,取决于整改时间长短和是否到位。要正视所存在的差距,具体做法是:   1.整改计划 针对末次会上评审组提出的不符合项分析原因,制订整改计划。计划内容包括:针对每个不符合项确定最有效的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人和明确整改完成期限。   2.落实整改措施 整改责任部门根据整改计划内要求,按照实验室内部的《纠正措施程序》的规定实施整改并做好纠正记录 当整改措施涉及受控文件的更改,应执行《文件控制程序》 当整改措施与实验室的客户服务工作有关时,应执行《客户服务工作控制程序》。注重整改过程中相关文件的修订和资料收集,对每一个不符合项做到整改件件有落实、项项有凭证,包含整改前后对比,同时图、文并举,尽可能做到清晰直观,一目了然,充分见证其整改过程,以客观地反映出整改的效果。及时召开全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再动员大会,在肯定前阶段工作基础上,把不符合项告知每位员工,要求强化认识、从我做起、不留隐患,做到思想、行动、措施三到位,全力以赴以纠正不符合项为契机,全面提升实验室的能力建设。   3.验证整改结果 由质量管理部门指定相关人员对整改措施的实施过程和时效性进行跟踪,对责任部门提交的整改结果进行验证和有效性评价,并根据汇总的纠正记录和所附证明材料编写整改报告。
  • 中检院再次被认定为WHO药品质量保证合作中心
    近日,世界卫生组织(WHO)致函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以下简称“中检院”),中检院再次被认定为WHO药品质量保证合作中心,并高度评价了中检院对WHO工作的贡献和支持。中检院新的任期从2012年5月26日开始,至2016年5月26日结束。   在新的任期内,中检院作为WHO药品质量保证合作中心的工作职责为:1.为WHO国际药典建立分析方法 2.建立中国国家药品标准物质 3.与WHO合作,在药品质量控制、分析方法研发、上市后药品质量监测(假冒伪劣药品检测分析)等方面进行合作和研究 4. 对药检技术人员(尤其来自发展中国家的技术人员)进行药检技术培训。   在对中检院提交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和认真评估的基础上,WHO总部正式决定再次认定中检院为WHO药品质量保证合作中心,认为“中检院是WHO在药品质量控制方面的关键合作伙伴,具有全球影响力 WHO总部以及WHO其他合作中心高度认可中检院在药品质量控制方面的学术水平、专业能力以及对WHO工作的积极参与和巨大贡献”。   本次再认定是中检院新三定方案刚实施不久、院内组织机构、人员结构等均发生较大变化情况下进行的,WHO的再认定不仅是对中检院过去工作的肯定和支持,同时也为中检院在新的任期内建设“国际一流、国内领先”的现代化中检院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和平台。
  • 这类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准入特别条件公布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准入特别条件》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准入特别条件》已经2022年5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第8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2022年5月19日(此件公开发布)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准入特别条件 第一条 为了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及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对依法设立、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实施资质认定,适用本条件。 第三条 检验机构应当为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采用职业责任保险、风险储备金等保障措施,以防范检验活动出现的责任风险。风险保障措施应当与其检验活动的责任风险程度相适宜。 第四条 检验机构应当对其检验行为的公正性作出书面承诺,不得从事检验对象的设计、生产、供应、安装、采购或维护等活动。存在公正性影响时,检验机构应当消除影响或者将影响降至最低。 第五条 检验机构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处理检验过程中发生的突发事件。发现被检验对象不符合法定要求、强制性标准要求和存在严重危害环境或者公共安全情形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应当立即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海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 检验机构的组织结构和规模,应当与检验能力相适应,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和运行与其检验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体系。 第七条 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和运行对人员的管理程序。明确不同检验项目对检验员的要求,确保检验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检验人员应当具备与其检验活动相适应的资历、经验和培训经历。检验机构应当确保检验员的录用、培训、考核、授权、监督等按照程序进行,持续对检验员的检验能力进行确认,并保留相关记录。 法律、法规对检验人员的资格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第八条 检验机构应当选派熟悉检验目的、方法、程序和结果评价的人员作为监督员,对检验员以及其他涉及检验活动的人员进行监督,确保检验活动符合要求。检验机构可以根据检验活动的特性,采取现场观察、报告复核、面谈、模拟检验以及其他监督方式,上述监督方式可以组合使用。 第九条 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和运行保障人员和设施安全的措施和程序,并在安全条件下实施检验活动: (一)在辐射、高空、高温、粉尘、噪音、易燃、易爆、腐蚀、强烈刺激性气体挥发空间等有害、危险环境下作业,检验机构应当根据场地的安全规定和危险货物的安全要求,选择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人身受到伤害,同时采取防止爆炸、泄漏、辐射等安全事故的措施。对危险品进行检验使用的仪表和器具,应当符合防火、防爆、防静电、防辐射等安全要求。 (二)对于检验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物质和废弃物,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要求进行控制或回收,防止其危害环境和人身安全。检验机构应当对影响检验质量的区域以及出于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需要隔离的区域进行防控,并采取措施将不相容的区域实施有效隔离, 以防止交叉污染或干扰。 第十条 检验机构的工作场所应当与其检验活动相适应。检验机构的场所包括固定设施、临时或移动设施、客户的设施。对室内或露天作业的不同工作环境选择、管理和控制,应当与检验工作要求一致。 第十一条 检验机构的设备和设施应当与其检验活动相适应,以安全的方式开展检验活动。检验设备和设施的配置、运输、存放、标识、校准、核查、使用、维护和发现问题处理等应当有程序要求,实施中应当保留相关记录。 检验机构应当确保设备和设施持续符合检验需求,并依规承担管理职责。设备设施的持续适用性可通过目视检验、功能核查、再校准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 检验机构在执行进出口商品检验活动时,应当遵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按照国家标准、国际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 第十三条 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和运行样品管理程序,确保抽样、制样、标识、传递、保存和废弃等整个过程中得到有效管理,避免样品发生变化、丢失、损坏或危害环境,保证样品的代表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并保留相关记录。 检验机构实施抽样时,应当制定抽样计划和方法,明确需要控制的要素,以确保后续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 第十四条 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和运行监控结果有效性的程序,可采用内部质量控制、能力验证、检验机构间比对等方式实施监控。如果发现不满意结果,应当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五条 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信息应当客观、准确、清晰、完整和可追溯。当有规定或委托方要求对检验结果进行符合性判定时,检验机构应当满足相应要求。 第十六条 检验机构应当防止检验信息和数据丢失,检验结果应当能溯源。检验机构应当建立独立台账,记录进出口商品检验活动。检验过程中形成的图片、影像等资料应予归档。 检验机构使用外部信息时,应当验证并予以记录。当利用外部信息进行符合性判定时,检验机构应当验证该信息的完整性、可靠性,并在检验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七条 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和运行对投诉和申诉的接收、评价和作出决定的程序。处理投诉和申诉,应当确认是否与检验活动相关,确保公正性。对送达投诉人或申诉人的决定,或对其审查和批准,应当由与投诉或申诉所涉及的检验活动无关的人员作出。 第十八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中检院再次被认定为WHO药品质量保证合作中心
    近日,世界卫生组织(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正式致函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通知中检院再次被认定为WHO药品质量保证合作中心,并高度评价了中检院对WHO工作的贡献和支持。新的认定期从2016年5月26日开始,至2020年5月26日结束。中检院院长、党委书记李波为合作中心主任。  世界卫生组织合作中心(WHO Collaborating centres)主要为研究机构,大学或学院的相关部门。是WHO组织架构的外部延伸。WHO通过合作协议指导合作中心的工作,以促进全球及区域目标的科学有序实现。  中检院自1980年9月就成为WHO药品质量保证中心(CHN-19 [WPRO])。按照WHO合作中心的要求每4年进行一次再认定,在过去的4年内,中检院按照与WHO合作框架重点开展了:国际药典标准的起草与修订、参与WHO药典标准各论标准物质的审核、参加WHO专家会议、药品快检技术方法的研究与建立、组织WHO在华药品质量保证相关技术培训、翻译出版WHO技术报告等工作。  在2012年11月中检院化学药品检定所顺利通过了WHO药品质量控制实验室认证。这是全球第26家、西太平洋地区第3家通过认证的机构。作为国家药品质量控制实验室,中检院化药所达到了WHO药品质量控制实验室的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能够为联合国官方机构采购药品提供服务,也为中国企业生产药品加入WHO全球采购行列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  中检院再次被世界卫生组织认定为WHO药品质量保证合作中心意味着:我国在国际化学药品标准的制修订,国际药品标准物质研制、上市后药品的质量控制方法的研究等方面具有更多的国际话语权。
  • 谱育检测顺利通过资质认定评审
    近期国家生态环境部更新大量环境检测标准。为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检测服务,谱育检测根据业务需求,通过内部资质筛查和方法研究后,决定对现有的资质进行更新和补充,使检测领域更丰富化、项目更多元化。杭州谱育检测资质评审现场贵州谱育检测资质评审现场15月22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杭州谱育检测开展两天的现场评审会议;5月29日,贵阳市检验检测与认证行业协会在贵州谱育检测进行现场评审。评审组专家主要对人、机、料、法、环等内容开展全面审查,通过查阅记录、现场提问、现场试验等形式对质量体系和技术能力进行系统严格的考核,并针对资质认定评审方向和内容提出了建设性指导意见。经过紧张的现场评审,杭州谱育检测(77项)和贵州谱育检测(42项)现场考核项目全部通过,体系运行情况和检验检测能力得到专家评审组高度认可。6月4日,杭州谱育检测获得213项项目资质认定证书,贵州谱育检测新增100项检测项目。此次扩项评审的顺利通过为后期业务承揽奠定基础的同时检测综合能力也取得较大提升。在日后工作中,谱育检测会秉持“方法科学、客观公正、准确高效、持续改进”的质量方针,为客户提供高质量、更专业的环境检测服务。关于谱育检测杭州谱育检测杭州谱育检测有限公司(“杭州谱育检测”)是杭州谱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谱育科技”)旗下子公司,主要从事各类环境检测、LDAR检测、空气VOC走航检测、水质巡航检测、空气质量管控服务等等,经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和扩项评审共获得环境检测类CMA检测项目数量达到1700余项。贵州谱育检测贵州谱育检测有限公司(“贵州谱育检测”)是杭州谱育检测有限公司旗下子公司,主要从事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室内空气、土壤和沉积物、固体废物、噪声等等环境检测,经贵阳国家高新区行政审批局和扩项评审共获得环境检测类CMA检测项目数量达到300余项。
  • 2009年实验室资质认定高校评审工作会在京召开
    11月23日,2009年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评审工作会在北京大学中关新园召开。来自39所高校的61名国家级计量认证高校评审员参加了本次会议。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主任李志民、北京大学校长助理朱星、国家认监委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评审管理处处长李文龙到会并做重要讲话,会议由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网络信息处副处长、实验室资质认定高校评审组组长曾艳主持。   李志民主任指出,大学分析测试实验室应该以实验室资质认定为契机,使高校实验室管理和国家通用的管理体系接轨。各实验室应充分发挥大型仪器、科研能力方面的优势,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方面做出更大贡献。分析测试实验室应立足于为大学科学研究提供高水平的测试服务,还应在研究生培养、促进交叉学科形成与发展、新分析测试方法的研发、为社会提供特色服务方面发挥更强大的作用。   李文龙处长充分肯定了近年来高校评审队伍建设的成就,并就我国实验室资质认定的最新发展情况、高校实验室在服务社会经济主战场的定位、大学实验室的法律地位、实验室资质认定依据标准、我国认证认可国际化战略思考等问题和高校评审员做了深入交流。   会议还发布了《高校资质认定评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由高校分析测试中心研究会理事长、高校评审组主任评审员冯建跃教授进行了讲解与宣贯,进一步统一了高校组的评审流程,促进了高校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检验检测机构 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公告 2023年第21号 为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关于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制度改革、全面实施告知承诺和优化审批服务的要求,市场监管总局修订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已经2023年5月15日总局第9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告,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认实〔2016〕33号)同时废止。 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5月30日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依法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资质认定技术评审要求,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含告知承诺核查,下同)工作,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准则所称资质认定,是指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本准则所称资质认定技术评审,是指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相关专业评审人员,对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的资质认定事项是否符合资质认定条件以及相关要求所进行的技术性审查。 第四条 针对不同行业或者领域的特殊性,市场监管总局、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和发布相关技术评审补充要求,评审补充要求与本准则一并作为技术评审依据。 第五条 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等的相关规定,对于采用告知承诺程序实施资质认定的,对检验检测机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的内容与程序,应当符合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工作应当坚持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便利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评审内容与要求 第七条 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内容包括:对检验检测机构主体、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和管理体系等方面是否符合资质认定要求的审查。 第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其所在的组织应当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所在法人单位授权。 (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以公开方式对其遵守法定要求、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严守诚实信用等情况进行自我承诺。 (三)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的因素影响,保证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公正准确、可追溯。 (四)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制定实施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一)检验检测机构与其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人员执业资格或者禁止从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检验检测机构人员的受教育程度、专业技术背景和工作经历、资质资格、技术能力应当符合工作需要。 (三)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并符合相关技术能力要求。 第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符合检验检测要求。 (一)检验检测机构具有符合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检验检测场所,包括固定的、临时的、可移动的或者多个地点的场所。 (二)检验检测工作环境及安全条件符合检验检测活动要求。 第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一)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配备具有独立支配使用权、性能符合工作要求的设备和设施。 (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准确性或者有效性有影响的设备(包括用于测量环境条件等辅助测量设备)实施检定、校准或核查,保证数据、结果满足计量溯源性要求。 (三)检验检测机构如使用标准物质,应当满足计量溯源性要求。 第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并确保该管理体系能够得到有效、可控、稳定实施,持续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条件以及相关要求。 (一)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完善的管理体系文件,包括政策、制度、计划、程序和作业指导书等。检验检测机构建立的管理体系应当符合自身实际情况并有效运行。 (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开展有效的合同审查。对相关要求、标书、合同的偏离、变更应当征得客户同意并通知相关人员。 (三)检验检测机构选择和购买的服务、供应品应当符合检验检测工作需求。 (四)检验检测机构能正确使用有效的方法开展检验检测活动。检验检测方法包括标准方法和非标准方法,应当优先使用标准方法。使用标准方法前应当进行验证;使用非标准方法前,应当先对方法进行确认,再验证。 (五)当检验检测标准、技术规范或者声明与规定要求的符合性有测量不确定度要求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报告测量不确定度。 (六)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应当客观真实、方法有效、数据完整、信息齐全、结论明确、表述清晰并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七)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质量记录和技术记录的管理作出规定,包括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归档留存和处置等内容。记录信息应当充分、清晰、完整。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八)检验检测机构在运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检验检测、数据传输或者对检验检测数据和相关信息进行管理时,应当具有保障安全性、完整性、正确性措施。 (九)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实施有效的数据、结果质量控制活动,质量控制活动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数据、结果质量控制活动包括内部质量控制活动和外部质量控制活动。内部质量控制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人员比对、设备比对、留样再测、盲样考核等。外部质量控制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能力验证、实验室间比对等。 第十三条 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技术规范对检验检测机构的主体、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和管理体系等条件有特殊规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还应当符合相关特殊要求。 第三章 评审方式与程序 第十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一般程序的技术评审方式包括:现场评审(现场评审工作程序见附件1)、书面审查(书面审查工作程序见附件2)和远程评审(远程评审工作程序见附件3)。根据机构申请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技术评审方式对机构申请的资质认定事项进行审查。(一般程序审查〔告知承诺核查〕表见附件4)。 第十五条 现场评审适用于首次评审、扩项评审、复查换证(有实际能力变化时)评审、发生变更事项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变更评审。现场评审应当对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相关资质认定事项的技术能力进行逐项确认,根据申请范围安排现场试验。安排现场试验时应当覆盖所有申请类别的主要或关键项目/参数、仪器设备、检测方法、试验人员、试验材料等,并覆盖所有检验检测场所。现场评审结论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种情形。 第十六条 书面审查方式适用于已获资质认定技术能力内的少量参数扩项或变更(不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和上一许可周期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列入失信名单且申请事项无实质性变化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复查换证评审。书面审查结论分为“符合”“不符合”两种情形。 第十七条 远程评审是指使用信息和通信技术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技术评审。采用方式可以为(但不限于):利用远程电信会议设施等对远程场所(包括潜在危险场所)实施评审,包括音频、视频和数据共享以及其他技术手段;通过远程接入方式对文件和记录审核,同步的(即实时的)或者是异步的(在适用时)通过静止影像、视频或者音频录制的手段记录信息和证据。下列情形可选择远程评审: (一)由于不可抗力(疫情、安全、旅途限制等)无法前往现场评审; (二)检验检测机构从事完全相同的检测活动有多个地点,各地点均运行相同的管理体系,且可以在任何一个地点查阅所有其他地点的电子记录及数据的; (三)已获资质认定技术能力内的少量参数变更及扩项; (四)现场评审后仍需要进行复核,但复核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远程评审结论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种情形。 第十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和有关规定实施。应当对检验检测机构承诺的真实性进行现场核查(告知承诺程序核查表见附件4)。告知承诺的现场核查程序参照一般程序的现场评审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告知承诺现场核查应当由资质认定部门组织实施,现场核查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核查并出具现场核查结论。核查结论分为:“承诺属实”“承诺基本属实”“承诺严重不实/虚假承诺”三种情形。并根据相应结论,由核查组通知申请人整改,或者向资质认定部门作出撤销相应许可事项的建议。 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条 专业技术评价机构以及相关评审人员在技术评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准则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认实〔2016〕33号)同时废止。 附件: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现场评审工作程序 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书面审查工作程序 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远程评审工作程序 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一般程序审查(告知承诺核查)表
  • 聚光检测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近日,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有关规定,经地方认定工作办公室初审和专家审查等程序,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发布了“关于浙江省2015年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公示”,聚光科技子公司浙江聚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位列其中。 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可依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聚光检测于2015年首次申请国家高企,即被认定成功。这既是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对聚光检测科技创新工作的认可,也是对聚光检测研发能力的认可,表明聚光检测具备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同时也证明聚光检测在第三方检测领域,已经走在全国技术前沿。 浙江聚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1月,以“方法科学,数据公正,高效服务,诚信为本”为质量方针,以“提供科学服务,帮助员工成长,得到政府信赖,共建美好家园”为使命;在客户的支持下,员工的努力下,政府的关怀下,坚持“科学、专业、高效、诚信”为价值导向,锐化竞争优势,尽责未来环保。短短3年多时间公司现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项目有1600多项,覆盖了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土壤及沉积物、固废、电磁辐射、噪声与振动等。力争打造成为中国最具社会责任感和最具影响力的第三方检测服务公司。
  • 唐山自来水公司水质监测站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
    1月24日,记者从唐山自来水公司获悉,该公司所属唐山水质监测站顺利通过了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的实验室资质认定复审和扩项评审。至此,唐山市自来水公司水质检测能力已提前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全部检测项目,为市区百万居民饮水安全提供了可靠保障。   根据新国标对水质监测的要求及规定,唐山市自来水公司自2007年起下大力组织水质检测增项工作,先后投资1100余万元,加强实验室软硬件建设,培训和锻炼了一批技术人员,使唐山监测站实验室基本具备了完成新国标项目要求的各项条件,并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的检测方法,反复实验,不断扩大检测项目。2010年5月底,公司已达到生活饮用水的106项、地表原水常规和补充指标76项、地下原水39项共计不重复项目117项的检测能力。   由于水质检测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技术工作,为了保障检测数据的准确可靠,不仅需要检测人员认真负责、技术娴熟,更需要有科学严谨的工作程序和运行稳定的质量保证体系,而且检测项目还应通过相应级别的计量认证,取得专业技术能力的法律效应。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公司组织专业人员编写、修订了水质检测工作《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水质检测方法《作业指导书》等25万余字的管理文件,并对新修订的管理体系文件开展了集中宣贯,确保严格流程、规范操作、科学管理,保障实验室运行有序。2010年下半年,唐山水司监测站积极做好了资质认定相关材料的整理和上报工作,并在2010年底通过了文件审核,2011年1月迎来了本次现场评审。   此次,由河北省地矿局、省住建厅和技术监督部门专家组成的评审和监督小组,依据《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对唐山监测站进行现场考核复审以及扩项评审。在为期3天的评审中,评审组对监测站质量体系的符合性、适应性、运行情况以及申请的全部检验项目的执行标准、环境条件、仪器设备的配备和管理等进行了严格审查,并以盲样试验、人员比对、仪器比对、见证试验等形式对申报的1类3种产品的83个参数进行了现场考核,所有考核项目检测全部合格。   最后,评审组一致认为唐山水质监测站基本符合《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各项要求,能够承担第三方公正性检验工作。本次评审的顺利通过,使得唐山市自来水公司水质监测站的各项检测数据全部具有了法律效力,在河北省同类型检测能力中处于领先水平。唐山市自来水公司在国家水质监测网地方监测站中,成为了省内第一家完全具备新国标检测能力的水司,为实现让人民喝上放心水的目标提供了保障。
  • 安杰科技再获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
    2017年10月,安杰科技喜获由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公室颁发的关于“AJ-200型总氮消解仪”的认证证书,这是继2016年5月我司“气相分子吸收光谱仪AJ3000”获得认证后的又一项高新技术成果获得认定。  AJ-200型总氮消解仪是上海安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主研发的全自动前处理设备,能够对总氮样品进行快速消解,操作简单、安全,能够有效的减少消解时间,节约能源。从而在根本上解决传统高压锅消解方法需要对容器进行裹紧密封,操作繁琐、耗时且对操作手法要求较高,很难达到预期检测效果的劣势。  本项目实施将有助于总氮消解领域仪器设备的效率及研发,从而能够缓解各级环境监测站、水文局、第三方检测机构等样品量大、实验人员少的部门的工作压力。目标仪器将在环境监测、水文、环卫、钢铁、制药、高校、科研院所等涉及到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有着广泛的应用,为环境改善发挥巨大作用。  获得此次项目认定证书是对我司研发创新能力的肯定,同时也鼓励我司进一步加大技术研发投入,创造出更多的具有先进水平的新产品。
  • 保健品检测强化 检验机构认定范围待扩大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保健食品试验检验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强化保健食品检验机构的法律责任   近日,记者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网站获悉,为了提高保健食品许可工作的科学性,加强对保健食品试验、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保健食品试验和注册检验工作,SFDA对外发布了《保健食品试验检验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稿甫出,立即引起了业内的广泛关注。   中国保健协会秘书长徐华锋在接受《医药经济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次意见稿在强调安全性的同时,也强化了保健食品检验机构的法律责任。“保健品检验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在新形势下进行同步调整,对净化行业环境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正本清源   新医改为保健行业带来了机会,随着配套方案的推进实施,保健品行业迎来新的发展契机。据了解,我国保健食品行业的年产值已达4万亿元规模,已批准的保健食品批文达万件,直接从业人员逾300万人,年增长速度超过12%。   也正是这个蓬勃发展的朝阳产业,近几年信誉危机却频频发生。保健品行业资深营销人士史万奎表示:“基于当前复杂的行业环境,加强产业链中每个环节的管理力度是非常必要的。对检验机构的认定管理而言,实质上是要从源头设卡,强调检验机构的把关作用。”   对此,徐华锋亦明显感觉到,新办法较之前更严格,尤其是试验、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试验、检验报告的,应撤销其资格认定证书,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试验、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出具虚假试验、检验报告的检验人十年内不得从事试验、注册检验工作。“如此严格的举措,对试图越雷池的机构或个人具有很强的威慑力。”   一位一直关注检验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变化的分析人士指出:“由于目前检测标准仍延用2003年卫生部制定的方法,而保健食品的功能却由原来的21项增至27项,因此,新的形势对检测单位的评价程序和方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专家认为,很长一段时间以来,一些违规保健食品流入市场而无法查询,造成保健行业的信誉危机。对此,史万奎表示,通过强化试验检验机构认定管理办法,有助于规范保健食品检验环节的秩序。不过,他同时指出:“要使保健食品正本清源,还需要加强行业自律。”   扩大认定范围?   记者了解到,国内保健食品功能试验检验机构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或法人授权资格的事业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有五年以上承担食品或药品领域检测、科研、教学工作的经历,并持有有效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目前国内仅30余家事业单位的检验机构为政府部门认可。说实话,范围似乎有点狭窄,其实时下有不少社会化的检验机构实力也不错。如能更开放些,也许更利于促进良性的市场竞争。”徐华锋告诉记者。   对此,广州金域医学检验中心总经理梁耀铭深有同感。梁耀铭指出,如果按照上述要求,许多优质检验机构只能望而兴叹。事实证明,社会化服务的独立实验室在节省卫生资源、补充医院实验项目、开展高新技术、提供快捷服务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不过,他也表示:“民营企业与事业单位"身份"有别,引入第三方检测机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梁耀铭坦陈:作为刚涉足保健食品检验领域的企业,现在只能作为事业单位的补充,在夹缝中求生存,但保健食品领域的检测确实是一个“大蛋糕”,且并非遥不可及。“相信随着国家政策的不断开放,未来在保健食品检测方面真正引入第三方检验机构将成为可能。”   采访中,徐华锋的谈话透露出第三方检验机构介入的尴尬境地:“目前要实现第三方检测机构介入,政府部门认可这道屏障还难以逾越。”   业内人士呼吁,应该扩大检验机构的认定范围,促进行业的良性竞争。同时,他们也指出,未来第三方检验市场要想获得长足发展,必须要避免低水平竞争,要以专业化、快捷优质的特色服务来获取社会的认可度。   落脚点在企业   多年来,由于我国试验检验制度和方式不完善,使得某些指定的检测中心未按要求进行保健食品检测,所出具的检测报告良莠不齐。部分检测机构打出低价格的牌子,以吸引保健品企业眼球。更有甚者,为了一己私利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对此,新《管理办法》将直指当前试验检验机构认定体系的“软肋”。   “这与目前我国的检测侧重点有很大关系。”徐华锋说,我国保健食品检测注重构效与量效的关系。随着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保健食品的功能因子评价程序也需要不断改进,以适应市场形势的发展需要。   记者发现,意见稿中对检验机构法律责任的强化是一大亮点。徐华锋认为,国内保健食品检测机构应致力于实验室的规范化、程序化及标准化建设。在检测工作中应积极探索保健食品的新功能及相应的检测方法,引进先进的评价指标和方法。“机构和个人的职责要进一步明确,这是市场规律运作的必然结果。”   对企业而言,产品如何通过功能性及安全性等检测,顺利通过保健食品的注册审批,在面对新的市场环境时又该如何应对?徐华锋指出,现在国内企业存在的最大不足就是科研投入。很多保健品企业往往重营销和宣传,而忽略了产品研发。“这种厚此薄彼的思维今后肯定行不通。”   “虽说这是一个针对检验机构制定的管理办法,但作用力终究要落到企业身上。要通过日渐严格的产品检验而获批,企业只能依靠自主研发能力的提升来实现。”广东一家保健品企业老总说,此外,在创新研发求质量的过程中,企业应与权威科研机构、试验检验机构多沟通,了解行业政策的最新动态和发展趋势。
  • 通告|2021年度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情况
    2022年第9号 关于2021年度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情况的通告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水利部 国家药监局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检测发〔2021〕33号)要求,市场监管总局、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药监局以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方式,组织完成了2021年度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联合监督抽查将自然资源检验检测、生态环境监测、机动车检验、水利水质监测、医疗器械防护用品检验检测和食品检验作为重点领域,以打击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违法行为为主要目标,共计抽查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300家(含94家国家质检中心)。其中,抽查自然资源检验检测机构10家,生态环境监测机构30家,机动车检验机构5家,水利水质监测机构10家,医疗器械防护用品检验检测机构10家,食品检验机构60家,其他领域机构175家。从总体情况看,大部分机构能够依法依规履行主体责任,开展检验检测活动。本次监督抽查有5家机构在现场检查前已主动申请注销资质认定证书(见附件1)。监督抽查共发现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机构89家,占全部抽查机构数量的29.7%。其中,涉嫌出具不实、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机构9家,存在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机构9家(见附件2),其他为存在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未按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等一般性违规问题的机构。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质检中心管理的意见》(国市监检测发〔2021〕16号)要求,本次监督抽查对94家国家质检中心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共发现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国家质检中心29家。其中,涉嫌出具不实或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机构4家,存在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机构2家。二、主要问题(一)严重违法违规问题一是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本次监督抽查发现的主要情形有未经检验检测出报告,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二是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主要情形有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方法要求导致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无法复核。三是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二)一般性违规问题一是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二是未按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或者应当注明而未注明分包情况。三是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方法进行检验检测。四是未在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五是未经授权签字人签发或授权签字人超出其技术能力范围签发报告。(三)普遍性问题本次监督抽查发现的机构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虽不构成违法违规,但需要通过说服教育、提醒纠正等手段督促机构自行改正。一是原始记录不规范。部分机构存在原始记录信息不充分、不完整现象。二是法律法规不熟悉。对《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要求掌握不全面,理解不准确。三是内部管理不科学。主要表现为设备标识管理不规范,设备状态标识不统一,内部标识使用不严谨,样品流转、存储不满足标准规范要求等。三、处理结果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对相关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的处理结果如下:(一)对涉嫌出具不实、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9家机构,已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移交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立案调查。待进一步调查核实后,依法依规移交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处理。对存在虚假检验检测行为等违法失信机构,严格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二)责令存在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等问题的9家机构限期改正,并移交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行政罚款。(三)责令存在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方法进行检验检测、未按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未在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等问题的机构1个月内改正。四、相关要求(一)加强属地监管,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依规抓好相关检验检测机构的后续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对9家涉嫌不实、虚假检验检测的机构,待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完成执法调查及处罚后另行公示。(二)认真做好整改,切实落实主体责任。检验检测机构要认真落实整改,确保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强化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合规意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培训学习,依法依规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确保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可靠、准确。(三)密切沟通协调,强化部门联合监管。市场监管总局将联合相关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协调,推动失信联合惩戒,不断强化检验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营造公平有序的检验检测市场环境。附件:1. 申请注销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名单2. 责令改正/整改的检验检测机构名单附件1申请注销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名单附件2责令改正/整改的检验检测机构名单
  • 刚刚,300家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结果公布
    市 场 监 管 总 局 自 然 资 源 部 生 态 环 境 部 水 利 部 国 家 药 监 局 通 告2022 年第 9 号关于2021年度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情况的通告按照《市场监管总局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水利部 国家药监局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检测发〔2021〕33号)要求,市场监管总局、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药监局以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方式,组织完成了2021年度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联合监督抽查将自然资源检验检测、生态环境监测、机动车检验、水利水质监测、医疗器械防护用品检验检测和食品检验作为重点领域,以打击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违法行为为主要目标,共计抽查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300家(含94家国家质检中心)。其中,抽查自然资源检验检测机构10家,生态环境监测机构30家,机动车检验机构5家,水利水质监测机构10家,医疗器械防护用品检验检测机构10家,食品检验机构60家,其他领域机构175家。从总体情况看,大部分机构能够依法依规履行主体责任,开展检验检测活动。本次监督抽查有5家机构在现场检查前已主动申请注销资质认定证书(见附件1)。监督抽查共发现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机构89家,占全部抽查机构数量的29.7%。其中,涉嫌出具不实、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机构9家,存在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机构9家(见附件2),其他为存在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未按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等一般性违规问题的机构。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质检中心管理的意见》(国市监检测发〔2021〕16号)要求,本次监督抽查对94家国家质检中心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共发现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国家质检中心29家。其中,涉嫌出具不实或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机构4家,存在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机构2家。二、主要问题(一)严重违法违规问题一是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本次监督抽查发现的主要情形有未经检验检测出报告,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二是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主要情形有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方法要求导致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无法复核。三是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二)一般性违规问题一是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二是未按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或者应当注明而未注明分包情况。三是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方法进行检验检测。四是未在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五是未经授权签字人签发或授权签字人超出其技术能力范围签发报告。(三)普遍性问题本次监督抽查发现的机构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虽不构成违法违规,但需要通过说服教育、提醒纠正等手段督促机构自行改正。一是原始记录不规范。部分机构存在原始记录信息不充分、不完整现象。二是法律法规不熟悉。对《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要求掌握不全面,理解不准确。三是内部管理不科学。主要表现为设备标识管理不规范,设备状态标识不统一,内部标识使用不严谨,样品流转、存储不满足标准规范要求等。三、处理结果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对相关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的处理结果如下:(一)对涉嫌出具不实、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9家机构,已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移交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立案调查。待进一步调查核实后,依法依规移交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处理。对存在虚假检验检测行为等违法失信机构,严格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二)责令存在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等问题的9家机构限期改正,并移交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行政罚款。(三)责令存在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方法进行检验检测、未按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未在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等问题的机构1个月内改正。四、相关要求(一)加强属地监管,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依规抓好相关检验检测机构的后续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对9家涉嫌不实、虚假检验检测的机构,待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完成执法调查及处罚后另行公示。(二)认真做好整改,切实落实主体责任。检验检测机构要认真落实整改,确保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强化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合规意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培训学习,依法依规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确保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可靠、准确。2022年4月6日附件2责令改正/整改的检验检测机构名单
  • 深圳市一正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深圳市一正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新年伊始,深圳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办公室公布了2016年第一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深圳市一正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在高新技术产业领域不懈的努力和坚持,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之一。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又称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实验室一角深圳市一正科技有限公司自2006年建立以来在核心知识产权方面成绩不菲,已通过13项知识产权认证。在追求技术知识积累创新的同时,公司注重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开发应用方法已应用在各大高校实验室、研究所、检测检疫中心等,为环境控制、质量控制等方面做出贡献,同时建立高校合作实验室,提供样机做实验,帮助研究者开发新方法。深圳市一正科技有限公司建立了科技人员的培养进修、职工技能培训、优秀人才引进,以及人才绩效评价奖励制度;开展技术交流会,普及科学技术。公司自建立以来兼顾软实力与硬实力方面的发展,在深圳市一正科技有限公司成长的同时得到深圳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的认定是莫大的荣幸,我司会再接再厉,求真务实,为国内市场带来先进分析仪器。
  • 这一领域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又有新要求!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的通知市监检测函〔2022〕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现将修订后的《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确保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顺利转版实施。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2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补充技术要求。第二条 本补充技术要求所称机动车检验机构包括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排放检验的机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开展安全技术检验的机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开展排放检验的机构。第三条 对机动车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应符合本补充技术要求。第四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经营范围涉及机动车维修、维护、销售的,应确保机动车检验业务与其他相关业务之间的独立运行,保证检验的公正性。第二章 技术能力评审要求第五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具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38900)适用车辆类型中的一类或几类车型的安全技术检验全部项目检验能力,同时应具备《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或其他排放标准中对应车型的排放检验能力(不适用的除外)。 第六条 具有多场所的机动车检验机构,每一个检验场所都应具备一类或几类车辆类型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全部项目检验能力和对应车型的排放检验能力,具备独立开展机动车检验的完整检验能力和服务能力。第三章 人员评审要求第七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按照资质认定要求,配置相应的检验人员。机动车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应包括(但不限于):登录员、外观检验员、底盘部件检验员、引车员、OBD查验员、排放检验员等。检验人员的检验能力应与所承担的机动车检验工作相匹配。第八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对检验人员进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确认其满足技术能力要求后方可从事相关岗位的检验工作。第九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检验人员数量应与检测线数量及日检验车辆数量相匹配,满足机动车检验的要求。第十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应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熟悉机动车理论与构造、排放控制系统基础知识与组成、熟悉各检验工位业务、流程及相关专业知识,熟悉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的结构及性能,熟练掌握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第十一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三年及以上,或者具备同等能力。大型客车、校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检验授权签字人为具有同等能力人员时,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时限要求在原有要求基础上增加两年。本条所称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是指:车辆工程、动力工程(内燃机)、汽车运用工程、汽车维修工程、汽车检测(技术)、汽车设计制造、汽车试验、汽车服务工程及机械工程、道路运输安全、机电制造、自动化控制、环境工程和环境监测类等技术职称。本条所称同等能力是指: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同等能力要求;或者车辆工程、汽车运用工程、汽车服务工程等专业大学本科毕业,机动车设计、制造、装配、检测、维修、鉴定评估、整形及改装、汽车电子、汽车营销与服务、汽车新能源等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三年及以上;或者具有机动车检测、机动车维修、汽车制造、汽车装调、工程机械维修类等技师及以上技能资格(等级),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三年及以上。本条所称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是指:在检验检测机构从事机动车整车检验、在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整车检验、在汽车修理企业从事整车检验、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验工作。第十二条 机动车检验引车员应持有与检验车型相对应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两年以上驾龄。第十三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与机动车检验人员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检验人员应签订诚信检验承诺书,承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要求开展机动车检验工作。第四章 场所设施评审要求第十四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具有所有权或者完全使用权的固定工作场所,其工作环境能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第十五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场地、建筑物等设施应满足承检车型检验项目和安全作业的要求,并设置相应的办公、检验、服务等区域。办公区域应设置办公室、档案室(分类存放技术档案、车辆档案)、机房。检验区域应设置预检区、外检区、车辆底盘部件检验区(可与具备其功能的检验区合并)、检测车间(仪器设备自动控制区)、底盘动态检验区、行车制动性能路试检验区(适用时)、驻车制动性能路试检验区、整备/空车质量和外廓尺寸检验区(适用时)。外检区应设置外检棚或外检车间。在检验区域内对车辆进行有移动性质的检测时应封闭管理,有隔离设施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确保检验安全。第十六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内部道路应为水泥或者沥青路面,并做到视线良好、保持畅通,道路的长度、宽度、转弯半径应满足承检车型的正常行驶要求。第十七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合理规划场内行车路线。应设置足够的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引导牌、安全标志等。场内交通标志标线信息应简洁、清晰、连续且指向明确,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的规定,确保车辆和人员通行安全和进出顺畅。第十八条 车辆底盘部件检验操作空间应当满足检验要求,有良好的照明、通风、信号等设施,地沟周围有车辆防坠入措施。进出地沟楼梯通道应设置在地沟侧面,进出口有安全护栏,或有其他能够保护车辆底盘部件检验人员的安全措施,且不影响车辆通行。使用举升装置进行检验的场地应留有足够的工作和避险空间。 第十九条 检测车间应为固定建筑,通风、照明、排水、防雨、防火等满足安全防护要求。检测车间的长度、宽度、内部空间、各工位空间及间隔距离和检测车间出入门应满足相应检验车型和检验项目的要求。检测车间应充分考虑空气的流通,必要时安装车辆废气排出装置,降低车间内的空气污染,确保排放检验车间通风良好,排放检验区域不发生机动车排气累积或聚集。检测车间应铺设易清除污物的硬地面(如水泥、水磨石等),地面强度应满足被检车辆的承载要求;行车地面纵向和横向坡度不大于0.1%;制动性能检测设备前后的行车地面附着系数应当不小于0.7(大型车辆检测线6m内、小型车辆检测线3m内,使用平板制动检验台时除外),或有其他防止制动检验时车辆后滑的措施。检测车间出入门应分别设置,不得混用。检测车间内人行通道(如有)应当设置隔离栏和标志,与检验通道隔离,宽度不小于1m。检测车间出入口应设有引车道和必要的交通标志。第二十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具备行车制动路试车道,车道长度和宽度应当满足检验工作的要求。路试车道应铺设平坦、硬实、清洁的水泥或者沥青路面,设置规范的交通标志标线,纵向坡度不大于1%、轮胎与地面间的附着系数不小于0.7。总质量小于等于3500㎏的车辆路试车道,有效长度不少于80m,宽度不少于6m;总质量大于3500㎏的车辆路试车道,有效长度不少于100m,宽度不少于6m;或经过实测满足承检车型要求。路试车道应设有安全标识和安全防护措施。不得在楼顶、地下室和场区外等区域设置路试车道。采用平板制动检验台检验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行车制动性能时,可不具备路试车道。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具备驻车坡道或配备满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38900)要求的驻车制动仪器设备。驻车坡道应满足以下要求:坡度15%(适用时)和20%,坡道宽度比承检车型的最大宽度宽1m。并设有安全标识和安全防护措施。不得在楼顶、地下室和场区外等区域设置驻车坡道。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场区内应具备底盘动态检验区,其长度和宽度应满足承检车型要求。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停车场地面积应当与检验能力和日检验车辆数量相适应。停车场地应为水泥、沥青或者其他硬地面,能承受车辆的碾压;场内应划分停车线和车辆行驶通道,保持进出口畅通;满足消防等安全要求;布局合理,标线指示牌清晰,能够保证检验流程顺畅,尽量避免产生车辆交叉干扰,如无法避免时应增设有效管控措施。第五章 仪器设备评审要求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依据其申请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配备满足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及相关标准物质。机动车检验的主要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如制动检验台、轮(轴)重仪(地磅)、侧滑检验台、前照灯检测仪、外廓尺寸自动测量装置、底盘测功机、底盘间隙仪等,应为固定式设备,自动控制的仪器设备应安装在检测车间内。摩托车和三轮汽车的主要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可采用移动式设备。机动车检验机构对使用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应拥有所有权。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保证用于检验检测并对结果有影响的软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经过验证,以及进行维护、变更、升级后的再验证,并加以唯一性标识。机动车检验机构应确保用于检验检测的软件的唯一性、完整性,不得擅自修改软件,确需升级的,应记录版本号、时间和功能修改说明。第六章 管理体系评审要求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在服务区域的明显位置,公示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最高管理者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公正性和诚信承诺。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制定客户信息保密制度,保密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委托方提交的文件与资料;(二)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所涉及的委托方信息;(三)检验员在现场检验时获得的信息,包括检验结论等;(四)机动车检验机构从客户以外的渠道(如监管机构、投诉人)获得的有关客户的信息。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不得对机动车检验进行分包。第二十九条 对检验不合格的车辆,机动车检验机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送检人不合格内容,当出现不适宜继续进行检验的项目除外。第三十条 机动车检验使用的固定式检验检测仪器,应具有数据通讯接口,能够进行联网控制和计算机联网。机动车检验机构不得改变联网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的测试原理、分辨率、测量结果数据的有效位数和检验结果,排放检验结果的修约应按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执行。固定式检验检测设备,应采用数字式数据处理二次仪表,包括:工控计算机、单片机、单板机、数字信号处理系统(DSP 数字信号处器)等。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建立记录管理程序,保护和备份以电子形式存储的记录,防止未经授权的侵入或修改。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检验记录(包括复检记录、路试记录及电子形式存储的记录)应通过纸质签名、电子媒介或者其他途径记录检验员个人身份标识并可追溯到检验员。检验员个人身份标识应具有唯一性,并保证安全,防止盗用和误用。授权签字人、检验员、受理人员采用电子签名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保留相应的影像资料或具备人脸识别、指纹识别等功能,确保记录可追溯。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检验报告中所有项目的检验结果应能追溯到检验记录,检验报告和检验记录的编号应具有唯一性并对应。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不得在已出具的检验报告上做任何修改。如确需对检验报告进行修改,应将已出具的报告收回、作废,发出新的报告,必要时重新进行检验。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在保证安全、完整、可追溯的前提下,可使用电子形式存储的记录和报告代替纸质文本存档。第三十六条 车辆检验报告与检验记录(包括初、复检记录和路试记录)保存期应不少于六年,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电子档案保存期应不少于十年。机动车检验机构应保存机动车检验过程中每一次检验的检验报告和检验记录。与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联接的与检验相关的监控视频、图像和数据信息的保存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执行。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在服务大厅设立公示栏,公示其服务承诺、资质信息、检验项目、检验标准、收费标准等信息和车辆检验流程图。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在开展机动车检验过程中应提供以下服务:(一)预约检车服务,并保障预约车辆优先检验;(二)“交钥匙工程”服务,检验工作由检验机构工作人员一次性负责办结。整合窗口服务流程,实现全流程一窗办理。办事窗口实行排队叫号管理;(三)服务大厅设置综合咨询台,提供取号和咨询服务;设置电子屏幕,实时显示车辆检测情况;(四)在明显位置公示监督举报电话、设置举报箱,及时妥善回应群众合理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部门在以上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关机动车检验机构服务规范或标准。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具备一类、二类维修资质的汽车品牌销售服务企业试点开展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检验,申请资质认定评审要求按照《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优化车检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实施。第四十条 本补充技术要求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原国家认监委于2015年9月24日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同时废止。
  • 国家发改委发布2022年(第29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第29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优先考虑符合《绿色产业指导目录》的企业,10月11日前,通过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数据系统(www.datacidd.cn),填报推荐企业申请材料。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第29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高技〔2022〕7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管理部门): 为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根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第34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发改办高技〔2016〕937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南》),现将2022年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22年认定工作 (一)请各地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或省级政府规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申报、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参照《管理办法》,做好2022年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推荐工作: 1.按照《工作指南》要求,组织申请企业编写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 2.依据《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7年第1号)、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以及相关“十四五”国家级专项规划明确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范围,对申请企业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认定领域进行审核(原则上企业技术中心研发的主要产品和服务应属指导目录和相关规划范围)。在符合上述要求前提下,对同时符合《绿色产业指导目录》(发改环资〔2019〕293号)的企业优先予以考虑; 3.按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方法(附件1),对申请企业技术中心进行初评; 4.采取公平公正公开的适当形式,择优推荐符合领域要求、基本条件符合《管理办法》规定、初评得分高于70分(含70分)的企业技术中心。 (二)建立存量评价与增量认定挂钩机制。根据2021年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情况(附件2),确定2022年各地企业技术中心推荐数量:评价为第一档的省、区、市推荐数量不超过5家;评价为第二档的省、区、市推荐数量不超过3家;评价为第三档的省、区、市推荐数量不超过2家。 此外,符合下列三类条件之一的省、区、市(附件3),可增加2个推荐名额(不重复激励,上限为2个): 1. 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区域科技创新中心所在省、区、市; 2. 大力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产业特色优势明显、技术创新能力较强的地方(国办发〔2022〕21号); 3. 推动“双创”政策落地、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加强融通创新、扶持“双创”支撑平台、构建“双创”发展生态、打造“双创”升级版等方面成效明显的区域“双创”示范基地(国办发〔2022〕21号)。原则上,增加名额需用于激励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区域科技创新中心所在省、区、市和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具体到市、区)。 (三)请各地发展改革委会同同级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或省级政府规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申报、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行文,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及评审情况(附件4)报送我委,同时将推荐企业名单抄报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四)请于2022年10月11日前,通过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数据系统(www.datacidd.cn),填报推荐企业申请材料,并将纸质文件(一式一份)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二、其他事项 (一)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发生更名或重组的,请填写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名称变更情况表(附件5),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各地发展改革委(或省级政府规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管理部门)统一来函报送。 (二)后续,我委将持续强化运行绩效评价,不断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压实地方主管责任,不断提升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运行水平。 附件: 1.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方法.pdf 2.2021年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情况.pdf 3.符合激励条件的省、区、市名单.pdf 4.认定评审情况报送要求.pdf 5.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名称变更情况表.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2年8月30日
  • 7家检测机构存在严重违法行为,被撤销资质认定证书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2年度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粤市监认监〔2022〕551号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  为营造公平有序的检验检测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对全省获得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管,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海关总署、国家药监局《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检测发〔2022〕81号)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2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粤市监信监〔2022〕138号),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省药监局联合组织开展了2022年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本次监督抽查以对生态环境监、机动车检验等重点领域检验检测机构专项整治和对获得省级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相结合,将生态环境监测、机动车检验、自然资源检验检测、水利水质监测、进出口商品检验、医疗器械防护用品检验、食品检验和化妆品检验等社会关注度高、直接关系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共抽查2583家获得省级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对636家机构予以责令改正;对194家机构实施立案查处;撤销东莞市顺联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东莞市中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惠来县安科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深圳中测通科技有限公司、广东质准科技有限公司、广东众诚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中保国检检验检测(陕西)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等7家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机构的省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注销(含机构主动申请注销)广州市科福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等93家机构省级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证书。相关信息按照规定及时录入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开。  二、抽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部分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自纠,存在管理体系没有有效运转、仪器设备及样品管理不规范、对检验检测人员的政策法规以及相关业务培训不到位等问题。  (二)检验检测活动不规范。部分检验检测机构存在未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检验检测、授权签字人对检验检测报告不把关、不审核等情形,检验检测过程缺乏应有的质量控制;有的机构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及报告。  (三)违法行为仍有发生。部分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要求,个别检验检测机构存在未按照标准开展检验检测等违法行为。  三、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强化检验检测机构主体责任。各检验检测机构要依法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在实验室关键人员培训、设备使用、样品处理、数据传输与保存、实施检验检测方法以及检验过程控制等方面全面加强管理。要提高遵规意识,加强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检验检测方法以及责任风险意识的学习,特别是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以及《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3号)等,依法依规开展检验检测。对监督抽查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举一反三,确保整改及时、到位,确保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真实、客观、准确。  (二)依法依规处理监督抽查发现存在的问题。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好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问题整改的跟进督促工作;对于拒不整改或未及时整改的行为,应及时由稽查执法机构依法查处;对涉嫌违法的机构应加快调查取证进度,固化证据,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同时要严格落实信息公示公开要求,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及时将本部门监督抽查结果录入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将行政处罚等信息归集至企业信用档案,记于企业名下并通过省级、地市信用网向社会公示。  (三)不断完善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要求进一步深化与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联动,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衔接,统筹推进检验检测监管工作,发挥市场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和其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专业监管的整体优势,不断提升我省检验检测综合监管能力。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2月9日 附件2022年度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监督抽查情况汇总表地市检查机构数(家)责令改正(家)立案查处案件数(宗)撤销证书数(张)注销证书数(张)广州市4138017014深圳市3106216213珠海市8032013汕头市7717003佛山市342762607韶关市587108河源市2222001梅州市7529602惠州市1522830111汕尾市4019003东莞市33964924中山市45111105江门市98273900阳江市5516102湛江市5820004茂名市10539901肇庆市13742303清远市590002潮州市42222600揭阳市5511016云浮市2112001合计2583636194793
  • 认监委进一步明确检验检测资质认定工作 允许租赁设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求,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制度改革,建立统一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发布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关于实施的若干意见》、《关于实施的通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等系列规范性文件。但近期在对各地的监督检查中发现有的地方在执行中与规范性文件要求不一致,同时也为落实国家审计署对资质认定提出的相关要求,现就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有关工作进一步明确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要求,执行放宽主体准入条件、允许租赁设备和分包、许可非标方法等释放红利的政策措施,简化审批手续,规范审批流程。  二、为规范产品标识标签的检验检测行为,降低因标识标签检验检测不规范导致的许可风险,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标识标签检验检测能力资质认定时,若检验检测机构仅对产品标识标签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核查,不对产品的实物与标识标签内容真实性进行检验检测,应在限制范围予以说明。资质认定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提交的标识标签相关标准进行资质认定评审时,应审核检验检测机构是否具备标识标签真实性检验检测的技术能力。取得含限制范围标识标签项目资质认定的机构,在对外出具相关检验检测报告时,应在委托合同及检验检测报告上注明标识标签检验检测结果“不包括内容真实性的核实”或类似描述。  三、资质认定部门在受理资质认定申请时,不得设置前置条件,国家质检中心、省级质检院所、出入境检验检疫技术机构、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可自愿申请实验室和检验机构认可。资质认定部门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  四、为便利检验检测机构办理招投标等相关事务,资质认定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为检验检测机构核发资质认定证书副本(式样见附件),资质认定证书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国家认监委  2017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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