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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讨论】长三角与长三角攻略

    长三角的提法已经多年,但具体定义到底如何呢?随着交通的高速发展,上海周边通过高速公路来上海在2小时之内的地区逐渐扩大,那么是不是这意味着长三角的概念也在扩大?如果长三角定义为上海周边北到苏州,常州,南到杭州,宁波的一些地区,那么是不是请这些地方的版主来贴一些相关地域的风貌和文化信息呢?

  • 长三角地区首个三省一市共建的“沪苏浙皖”计量技术规范正式发布

    [align=center][b]长三角地区首个三省一市共建的“沪苏浙皖”计量技术规范正式发布[/b][/align][size=15px]计量资讯速递[/size][size=15px][/size][size=15px] 近日,华东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发布《激光标线仪校准规范》为“沪苏浙皖”计量技术规范,编号JJF(沪苏浙皖)4002-2021,自2022年3月20日在长三角地区实施。这标志着首个由安徽主导制定的长三角地区三省一市共建的“沪苏浙皖”计量技术规范正式发布。[/size][size=15px] 《激光标线仪校准规范》于2020年9月被华东国家计量测试中心立项公布为长三角地区首批计量技术规范共建互认项目,由芜湖市计量所主持起草。该批共建互认项目7个,其中共建项目3个、互认项目4个,《激光标线仪校准规范》既是3个共建项目之一,也是安徽获批立项的2个共建互认项目之一。[/size][size=15px] 《激光标线仪校准规范》获批立项后,安徽省市场监管局按照《“沪苏浙皖”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加强内外沟通协调和日常调研督导,切实加大指导推进力度,为规范研制提供有力保障。芜湖市市场监管局高度重视支持,主要领导经常过问,分管领导牵头主抓,业务科室跟踪服务。芜湖市计量所积极开展调查研究、试验验证、起草文本、征求意见等工作,规范研制工作顺利高效。[/size][size=15px] 在省内征求意见、组织专家研讨和在长三角范围内、向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今年6月29日,安徽省市场监管局会同华东国家计量测试中心,联合上海、江苏、浙江一市两省市场监管局,在安徽芜湖组织召开《激光标线仪校准规范》审定会。经过来自长三角地区的审定专家一致同意,《激光标线仪校准规范》成为首批首个通过审定的“沪苏浙皖”计量技术规范。[/size][size=15px] 《激光标线仪校准规范》利用水准仪、经纬仪、多齿分度台等测量标准器,建立空间标准校准场,解决了水平放置及倾斜放置水平线倾斜、垂直线倾斜、垂直面角度等计量参数溯源,校准方法简单,操作性强。该规范作为长三角地区首个三省一市共建的“沪苏浙皖”计量技术规范正式发布,展示了长三角地区测绘方面计量技术研制水平,填补了长三角地区该领域计量技术规范的空白,为激光标线仪的法制计量管理提供了有力技术支撑,对带动“沪苏浙皖”计量技术规范体系建设、呼应和推动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size][align=center][/align][align=center][font=mp-quote, -apple-system-font, BlinkMacSystemFont, &][size=16px][color=#888888]END[/color][/size][/font][/align][align=center][size=14px][color=#888888]供稿:安徽省市场监管局计量处 马贤凯[/color][/size][/align]

  • 长三角SEM测试

    我们研究组有很多样品要定期做SEM,不知道长三角那里可以做

  • 长三角第三季度将同步发布PM2.5监测数据

    在日前召开的2012年长三角环保合作联席会议 上,由上海、浙江、江苏、安徽组成的长三角地区将力争在今年第三季度同步对外发布PM2.5监测数据。    会议还在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推进大气环境质量联合预报预警、建立健全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等方面达成共识,确定了三省一市今年环保重点合作事项。  一是完善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抓紧编制实施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规划,加强大气复合管理和防治技术的交流与合作。在长三角重点控制区域率先启动PM2.5监测和数据发布,在统一监测和评价方法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监测信息发布平台,共同公布环境质量评价数据。  二是完善跨界污染应急联动机制。修订完善《长三角地区跨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驰援互助程序》,深化长三角地区跨界环境污染纠纷处置与应急联动机制,持续开展重点区域联合执法检查。  三是完善区域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联动机制。完善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联合监管执法机制,防止和打击跨省非法转移行为。完善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跨区域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危险废物处置跨区域应急保障机制。建立区域内危险废物管理信息、处置利用技术交流机制,促进资源共享。  四是探索创新区域环境经济政策。完善区域绿色信贷合作机制,拓展企业环境行为评价结果应用。加强环境经济政策的探索研究和实践交流,拓展合作范围和深度。  五是加强重点流域区域环境综合治理。抓紧编制实施本地区"十二五"近岸海域污染防治规划,加强跨界河湖环境治理和信息交流,共同研究解决跨界污染治理问题。

  • 【讨论】如何看待“长三角科学仪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成立?

    [color=#DC143C][B]请大家远瞻一下关于“长三角科学仪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成立,对国内分析仪器行业乃至国产仪器有何影响呢?[/B][/color]2009年11月25日下午,“长三角科学仪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在浙江省人民大会堂隆重召开成立大会。[B]联盟的成立战略目标:[/B][U]以满足国家公共安全等领域对科学仪器要求为重点,高效推进科学仪器的关键技术、核心部件和重大产品创新,进而有效“催化”支柱产业的技术升级改造,实现科学仪器产业对GDP的拉动效应,整体推动我国科学仪器产业的跨越式发展。目前,联盟致力于推进成熟技术集成和高端技术两大类创新项目,重点设立和开发用于生物医药、生物能源、环境生物治理等过程的科学仪器于系统集成项目。[/U]长三角地区是我国集群经济最活跃的地区之一,科学仪器销售规模和民间资本规模均居国内榜首。“长三角科学仪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于2009年2月组建,受科技部、浙江省科技厅、上海市科委、江苏省科技厅的指导。联盟以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为依托单位,由11名两院院士带头指导联盟的技术创新发展方向,以长三角地区11家行业内龙头企业、8家高等院校、6家科研院所和2家行业学会为核心,形成新型技术创新合作组织。

  • 数据称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空气质量全国垫底

    一场缉拿PM2.5的战役必须在2015年让公众看到结果。  根据国务院新近批准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到2015年,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大气污染严重的地区,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要比2010年下降6%,全国其他重点区域的PM2.5年均浓度要下降5%。  近年来,北方的冬季,灰霾天总是如约而至,背后的元凶正是PM2.5。在业界专家看来,这份规划无疑是一份整治灰霾天的强制性时间表。  环保部污染防治司司长赵华林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说,为确保规划中给各地列出的空气质量达标目标不落空,规划还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整治措施,包括要在京津冀等空气污染较重的地区执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通过提高准入门槛严控火电、水泥、钢铁等污染较重的项目上马。  占国土面积近14%的地区,污染贡献占了一半  在赵华林看来,PM2.5这个比头发丝还小的污染物,已经给空气质量带来了大问题。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经济发达的地区,近年来,由于机动车增速迅猛等原因,空气质量指标排名已经在全国垫底。有数据表明,这些地区污染排放高度集中,单位面积污染排放强度是全国平均水平的2.9~3.6倍。  据介绍,该规划所指的“重点地区”包括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辽宁中部、山东、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成渝、海峡西岸、山西中北部、陕西关中、甘宁、新疆乌鲁木齐城市群等13个重点区域,涉及19个省区市,占国土面积近14%。  正是这14%的区域,经济总量、煤炭消费量分别占全国的71%、52%,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占全国的48%、51%。按照2011年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标准,重点区域内82%的城市达不到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与我国传统的煤烟型污染不同,近年来,重点地区的PM2.5污染问题日益突出。2010年,北京、广州等7个细颗粒物监测试点城市年均浓度超出国家二级标准14%~157%。2010年,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每年出现灰霾的天数在100天以上。  “这些数据背后的现实已经阻碍了公众对美丽中国的认知”。赵华林说,京津冀等重点地区的大气治理迫在眉睫。

  • 【分享】2010年长三角城市居民居住环境调查成果正式发布

    【分享】2010年长三角城市居民居住环境调查成果正式发布

    [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0/11/201011112241_258815_1633128_3.jpg[/img]11月11日,“2010年长三角城市居民居住环境调查”白皮书在上海波特曼酒店正式发布,中国绿建委、全国工商联房地产商会、同济大学、气候组织等组织机构的专家出席现场见证。本次调查由绿建委和朗诗地产联合发起,样本范围遍及上海、南京、苏州、杭州等十余座城市,历时四个月最终形成的白皮书首次还原了长三角城市居住环境的真实面貌,为我国在低碳时代广泛发展科技节能住宅、创造绿色人居环境提供了权威指引。 [table][tr][td][/td][/tr][/table]本次调查主要针对城市居民的室内环境、小区环境、服务品质、生活习惯等几个方面展开。结果显示,长三角现有住房的舒适度处于中等水平,隔热、隔音、湿度、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状况等成为影响住房舒适度的主要因素。而在小区环境方面,长三角生活小区周边的公共设施较便捷,但生态环境普遍不尽人意,如水体质量、噪声、绿化情况和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有待改善。同类调查中首度涉及的生活习惯和态度方面,长三角居民表现出对于增加支出以改善居住舒适度的较高意愿。此外,大多数居民认为住房的节能水平需加强,但对什么是绿色住宅的理解上存在部分误区,如高绿化小区等于绿色地产、低碳节能等于高房价、高消费。   活动主办方之一、朗诗地产的首席绿建师郭咏海在发布会上指出,白皮书中体现出大众对健康舒适与低碳节能的双重居住需求,证明中国的绿色住宅时代确已到来;而出现的各种认知误区又反映出在实际建设中,绿建执行标准存在着缺失。他表示,作为目前国内绿色科技地产领军企业,朗诗地产将于近期发布能够适应居民双重居住需求的绿建标准,并在朗诗所有即将开发的楼盘中示范执行。  绿建委秘书长李萍指出:“此次白皮书的发布社会影响深远,对居民来说,它不仅是一次普及绿色人居环境的知识的机会,促使人们提高对居住环境重要性的认识,对当前宏观调控下的房地产企业来说也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促使房地产企业结合当前城市居民改善居住环境的深层需求,广泛发展科技节能住宅,大大推动我国城市居民居住环境改善的历史进程。”

  • 【转帖】中国城市污染重点在珠三角长三角和京津冀

    3月11日,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张力军表示,中国城市污染的重点区域还是集中在珠三角、长三角和京津冀这三块地方,环境部正在和这三个地方的省级政府和环保部门进行协调,准备编制区域的污染防治规划,由环境部和地方政府共同努力来实施。  张力军说,对中国的环境问题,中国人对此都很关心,包括海外的华侨华人,世界各国的人民也都很关注。所以,中国政府在环境保护上不断加大力度,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我们出台过《大气污染防治法》。根据法律的规定,大气污染是以城市为中心进行污染防治的,通过去年奥运会的环境质量保障工作,大家可能也都记得,北京奥运会期间空气质量确实有了很大的改善,兑现了中国政府的承诺,这个保障工作给我们又提供了一个新的机遇,就是对大气污染不仅要考虑城市本身,要考虑大气的环流问题,也就是考虑大气污染输送的通道问题。北京市的空气污染据一些科学家的分析,当地要占70%,通过大气环流输送进来的占30%,所以,必须要实行区域联防。根据中国大气的情况、大气环境质量的状况,城市污染的重点区域还是集中在珠三角、长三角和京津冀这三块地方,环境部正在和这三个地方的省级政府和环保部门进行协调,准备编制区域的污染防治规划,由环境部和地方政府共同努力来实施。 张力军表示,关于水的环境问题,可以说中国政府十五年前就开展了重点流域的治理工作,水质在逐渐改善,特别是“十一五”以来,这三年每年改善的幅度都比较大。关于环境质量的问题,这次给记者提供了一份背景材料,希望大家可以看一看背景材料。关于水的问题,我们现在考虑的是:第一,要进行源头控制,不符合规划要求、不符合环境质量要求、不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企业,不能再建。第二,要推动重点流域规划的实施,重点是要建设一批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并且要对河流实行综合治理。第三,要解决农业面源污染问题。第四,要保障饮水安全。第五,要加大考核力度,重点是中央要加大对省的考核力度,省要加大对各市县的考核力度。我们和国务院的有关部门已经协商,最近将会出台一个对省界河流断面的考核办法,这个办法将明确每个省的河流出境断面的水质要求,达不到要求的要停止对这个地区、这一流域的建设项目审批。通过以上办法来解决水污染的问题。关于土壤的问题,我们正在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相信不久将会有一个结果,这个结果出来以后,包括我们的措施,将一并对外发布。

  • 国务院关于《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报请批准〈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自然资发〔2023〕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规划》是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规划、建设、治理的基本依据,要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并严格执行,强化底线约束。到2035年,示范区耕地保有量不低于76.60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不低于66.54万亩;生态保护红线不低于143.32平方公里;城镇开发边界面积控制在647.6平方公里以内;示范区规划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803.6平方公里以内,其中先行启动区规划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164.7平方公里以内。  三、《规划》实施要以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立足区域资源禀赋和江南水乡特色,保护传承文化与自然价值,促进形成多中心、网络化、集约型、开放式、绿色化的区域一体空间布局;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为依托,统筹各类专项规划,完善区域一体化空间治理机制;重点围绕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公共服务共建共享、生态环境共治共保,实现绿色经济、高品质生活、可持续发展有机统一,在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中更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四、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在《规划》的指导下,高水平推进示范区建设。要严守《规划》确定的“三区三线”等国土空间管控底线,聚焦生态绿色一体化,把生态保护好,不搞大开发,切实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防止扩大建设用地规模,严格控制开发强度,严禁随意撤并村庄搞大社区、违背农民意愿大拆大建,严禁违规兴建政府性楼堂馆所。  五、自然资源部要会同有关方面根据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加强指导、监督和评估,加快建立《规划》实施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确保守住《规划》目标,坚决维护《规划》严肃性和权威性。《规划》实施中的重大事项要及时请示报告。[align=right]  国务院[/align][align=right]  2023年2月4日[/align]

  •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印发《长三角区域污染物总量协同控制实施方案》

    [font=宋体, 微软雅黑,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12月12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印发《长三角区域污染物总量协同控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提出,到2025年,长三角区域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工程减排量累计分别达到23.10万吨和16.25万吨,长三角区域化学需氧量(COD)和氨氮(NH3-N)重点工程减排量累计分别达到34.71万吨和1.92万吨。[/color][/size][/font]

  •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上海市纳入长三角试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近日,我局草拟了《关于上海市纳入长三角试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为2024年4月3日至12日,请于2024年4月12日(星期五)下班前反馈我局。联系人:屠骏 电话:23115639邮箱:TOTAL2004@163.com[align=right]上海市生态环境局[/align][align=right]2024年4月3日[/align][align=center][b]关于上海市纳入长三角试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b][/align][align=center][b](征求意见稿)[/b][/align]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深 化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和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通过生态环境资源市场化配置促进治污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助力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根据《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一、总体要求坚持统一政策、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公开透明、社会监督、深化改革的基本原则,建立实施长三角试点区域统一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构建长三角区域一体化排污权交易体系,打造规范高效的跨区域排污权交易市场。二、原则性规定(一)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在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和达标排放要求的前提下,经核定允许的向环境直接排放主要污染物种类和数量的权利。本办法所称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排污单位对经生态环境部门核定的初始排污权按规定缴纳使用费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满足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政府、排污单位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主体对其拥有的排污权进行交易流转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排污权出让收入,是指现有排污单位缴纳的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政府储备排污权的出让收入。(二)明确对象。纳入上海市青浦区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工业排污单位。(三)明确职责。市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初始排污权使用费征收标准制定,市财政局主要负责排污权出让收支管理,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排污权核定和交易管理,市税务局主要负责排污权出让收入的征管入库。青浦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跨区域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实施工作。(四)明确义务。排污权出让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有偿取得排污权的排污单位,不免除其法定污染治理责任和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等其他税费的义务。三、规范初始排污权的核定和有偿使用(一)明确核定范围。已取得重点管理或简化管理排污许可证的工业排污单位可自愿申请开展挥发性有机物初始排污权核定。(二)明确核定权限。参与长三角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交易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核定由青浦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核定。初始排污权应按规定每 5 年核定一次。(三)明确核定要求。生态环境部门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长三角试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核定技术规范(试行)》的要求进行核定,并根据信息公开的要求经公示后确定,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排污单位对初始排污权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复核。生态环境部门应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告知排污单位复核结果。(四)明确定价要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当地污染治理成本、生态环境资源稀缺程度、经济发展水平及长三角其它省纳入试点区域的排污权使用费征收标准等因素,核定初始排污权使用费征收标准。(五)明确征缴要求。生态环境部门应在完成初始排污权核定程序后 10 个工作日内,按初始排污权使用费征收标准相关规定,开具缴费通知单并送达排污单位,同时交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管。排污单位应按缴费通知单上的要求,在 7 天内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排污权使用费。初始排污权延续后的有效期限原则上截止到本 5 年规划期末。排污权使用费以年为单位计算,不足整年的按日计算。四、规范排污权交易(一)明确申购范围。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按照本市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相关规定,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取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按照环评削减替代量完成排污权交易。(二)明确平台交易。涉及长三角跨区域的排污权交易,应统一在长三角区域排污权交易平台办理。其他情形的排污权交易应通过所在省级排污权交易平台办理。(三)明确市场定价。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原则上应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交易,竞价的底价参照初始排污权使用费征收标准,市场交易价格不得低于排污权使用费征收标准。政府出让的排污权有效期为 5 年,自通过排污权交易平台成交之日起计算。(四)明确转让要求。依法有偿取得排污权的排污单位,其富余排污权可依法有偿转让或申请政府回购。排污单位富余排污权可通过协议转让、公开竞价转让等方式交易。排污单位转让富余排污权的价格低于初始排污权使用费征收标准的,生态环境部门优先对其回购。排污单位转让的富余排污权有效期保持其剩余期限不变,自通过排污权交易平台成交之日起计算。(五)明确交易流程。跨省排污权交易的排污单位应在长三角区域排污权交易平 台注册登记,按要求提交申请并参与交易。排污权交易线上成 交后,交易双方应签订排污权交易合同。排污单位应在排污权 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资金交割。并在 30 个工作日内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相关手续。上年度大气未达到要求的区域,不得开展增加本行政区域相关污染物总量的排污权交易。五 、规范排污权储备明确储备来源。生态环境部门可通过收回、回购等形式开展排污权储备。排污权储备的来源包括无偿收回排污单位已到期且未予以核定的排污权、回购排污单位的富余排污权和其他来源的排污权。六、规范监督管理(一)加强执法监管。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排污单位排污权使用行为的执法监管,对超过排污权总量排放等违反总量控制要求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url=http://law.foodmate.net/show-206679.html]排污许可管理条例[/url]》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二)明确监管要求。生态环境、财政、发展改革、税务部门应及时掌握本辖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情况,加强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执行情况,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操作管理情况的监管和检查,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并视情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三)加强信息公开。生态环境部门应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制度规定,向社会公开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七、其他事项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align=center][b]关于上海市纳入长三角试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b][/align][align=center][b]编制说明[/b][/align]一、编制背景和必要性习总书记在召开深入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座谈会明确长三角区域要加强生态环境共保联治。要建立跨区域排污权交易制度,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要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拓宽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的路径。根据《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第二十七条“支持示范区按照国家规定推行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等相关改革试点工作。”因此,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促进本市污染物减排,稳固环境质量改善成效,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科技示范等项目建设,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亟需制定《管理办法》,在严格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的基础上,建立本市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参与长三角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跨区域交易管理办法,加快推动全市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和高质量发展,助力美丽上海建设。二、主要内容《管理办法》全文共设七条。第一条总体要求。主要是明确工作基本原则、目标及要求。第二条原则性规定。共4方面内容,包括适用范围、对象、职责和义务。适用范围明确了办法中所称排污权、排污权有偿使用、排污权交易及排污权出让收入的定义和范围;对象明确了纳入试点区域的范围;职责明确了试点参与部门及其职责;义务明确了排污权出让收入的类型及排污单位的义务。第三条规范初始排污权的核定和有偿使用。共5方面内容,包括。核定范围明确了纳入初始排污权的范围;核定权限明确了核定管理要求、核定部门及核定开展时间要求;核定要求明确了核定基本原则及流程要求;定价要求明确了定价原则;征缴要求明确了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征缴流程和收缴时间。第四条规范排污权交易。共5个方面内容,包括申购范围、平台交易、市场定价、转让要求、跨区交易。申购范围明确了新增排污权实施范围;平台交易明确了交易办理要求;市场定价明确了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相关要求;转让要求明确了富余排污权转让要求;跨区交易明确了跨区交易工作流程要求。第五条规范排污权储备。储备来源明确了储备排污权储备方式和来源为生态环境部门通过收回、回购等形式储备的排污权。第六条规范监督管理。共3个方面,包括执法监管、监管要求、信息公开,明确了排污权监管的依据、形式、要求及接收社会监督的要求。第七条其他事项。主要是办法实施日期和期限。主要内容如下:(1)明确对象。现阶段上海市青浦区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工业排污单位。该对象范围与上海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范围保持一致。纳入范围内的企业可根据自身需求申请参加长三角区域跨区域排污权交易。(2)初始排污权核定范围。已取得重点管理或简化管理排污许可证的工业排污单位可自愿申请开展挥发性有机物初始排污权核定。(3)明确定价要求。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财政、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当地污染治理成本、生态环境资源稀缺程度、经济发展水平及长三角其它省纳入试点区域的排污权使用费征收标准等因素,核定初始排污权使用费征收标准。(4)明确申购范围。本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上海市青浦区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工业排污单位按照本市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相关规定,需新增挥发性有机物总量的可通过长三角试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跨区域交易获取总量指标。(5)明确平台交易。严格落实平台之外无交易的要求,涉及长三角跨区域的排污权交易,应通过长三角区域排污权交易平台办理。其他情形的排污权交易应通过所在省级排污权交易平台办理。如需调整交易平台相关规定,由长三角区域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专班审议确定。三、其他说明长三角试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主要由浙江省牵头,三省一市共同参与,相关平台建设由浙江省统一建设,涉及跨区域排污权交易的相关事项总体按照《长三角试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方案》《长三角试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核定技术规范》的要求实施。本市《管理办法》依照《关于浙江省纳入长三角试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原则制订,主要内容未做修改,故该《管理办法》公示期未满30天。

  •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关于深化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环评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

    青浦区、吴江区、嘉善县人民政府:为深入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系统集成沪苏浙一市两省环评制度改革既有成果,大力提升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环评制度效能,积极助推示范区绿色高质量发展,加快探索环评审批制度一体化改革经验,现就深化示范区环评制度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新发展理念和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突出示范区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先手棋和突破口作用,按照拉长长板、贡献长板的要求,在示范区率先探索区域一体化制度创新,系统集成和推行一市两省环评改革举措,充分发挥环评制度源头防控作用,持续提升环评制度效能,在进一步筑牢示范区生态环境安全底线、助推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同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引领性制度范例,更好地示范引领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二、改革范围包括上海市青浦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即示范区两区一县共2413平方公里范围。三、基本原则(一)突出改革集成。以国家环评制度改革总方向为引领,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三线一单”成果落地、助力区域碳达峰碳中和、强化环评管理与排污许可深度融合等重点领域改革集成为重点,促进环评制度集成联动,提升源头预防作用。(二)坚持示范引领。积极借鉴吸纳各地行之有效的做法与经验,探索引领性环评改革举措,及时开展绩效评估、经验总结,形成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改革经验,努力使示范区环评制度改革成为集中彰显长三角践行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政策制度和方式创新。(三)强化跨域协同。建立健全示范区一体化协同推进环评制度改革的工作机制,一市两省三级八方共同谋划、共同推进,积极调动多方多元主体参与,大力实施共识度高、可操作性强的环评改革举措,真正做到惠企惠民。(四)推动绿色转型。以服务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为根本,把环评制度一体化改革作为生态环境保护主动融入新发展格局和高质量发展大局的重要切入口,强化生态环境精准保护和管理,引导和推动示范区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三、改革举措(一)强化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发挥规划环评宏观把控和引导作用,促进项目环评提质增效。经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产业园区,在依法组织开展规划环评编制并通过审查、明确区域“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等环境准入要求、制定环评审批负面清单、有效落实规划环评结论及其审查意见的基础上,可实施以下改革措施:1、.降低环评文件等级。对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外且符合环境准入要求的项目,按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可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2、.简化环评编制工作。简化环评内容,根据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项目环评可与规划环评共享环境现状、污染源调查等资料;简化公众参与,建设单位在环评编制阶段的公示可合并成1次、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进行。3、.优化排放总量管理。对需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不属于“两高”范围的建设项目,可由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取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和削减平衡意见。对未取得或落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平衡意见的项目,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二)实施项目环评管理“正面清单”制度。紧密结合一体化示范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实行差别化的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切实提升环评管理效能。4、.豁免环评管理手续。对生态环境影响总体不大,且与民生密切相关、示范区经济社会发展亟需的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与服务业等部分行业项目,实行豁免环评管理,不再办理环评手续。实行豁免环评的共八个行业13个类别清单见附件1。5、.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对环境影响总体可控、示范区发展积极扶持鼓励的部分行业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环评审批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和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签署的告知承诺书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符合要求的要件后,以告知承诺方式直接做出审批决定。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的十六个行业36个项目类别清单见附件2。该表中的报告书、报告表等级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对应的项目环评类别执行,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区域内环评类别降级的项目仍参照降级前的类别要求。6、.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产业园区内同一类型的小微企业项目,在明确相应责任主体的基础上,可打捆开展环评审批,统一提出污染防治要求,单个项目不再重复开展环评。积极探索“绿岛”等环境治理模式,建设小微企业共享的环保基础设施或集中工艺设施,依法开展共享设施环评,明晰相应生态环保治理责任。7、.强化环评审批服务。全面落实项目环评审批网上在线办理,简化优化环评办理流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审批时间原则上分别不超过15个工作日和7个工作日(不含公示、听证、专家审查时间),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审批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和3个工作日。加强对各类重点项目环保前期工作指导,提前介入、主动服务,及时协调解决环评编制与审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项目及早落地建设。(三)做好环评制度与相关生态环境制度的统筹衔接。强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源头控制、过程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将强化固定污染源持证排污、落实碳减排目标、强化“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等各项生态环保重点工作,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深度融合,推进一体化示范区更高质量发展。8、.探索“两证联办”模式。在先行区域试点开展对固定污染源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两套手续的集成融合,探索实行一链式高效审批。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环评审批的同时,可以同步申领(变更)排污许可证,实现两项行政许可事项“一套材料、一表申请、一口受理、同步审批、一次办结”的管理新模式。9、.协同落实降碳目标。在钢铁、火电、建材、石化、有色等碳排放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评工作中,积极衔接落实有关区域和行业碳达峰行动方案,将碳排放评价纳入项目环评体系,统筹开展污染物和碳排放的源项识别、源强核算、减污降碳措施可行性论证及方案比选,分析项目碳排放对区域碳达峰的影响,提出碳减排措施或建议等。10、.强化“三线一单”应用。加强两区一县“三线一单”分区管控体系融合协调,将“三线一单”打造成为区域环境空间管控基础,作为资源开发、产业布局、结构调整、城镇建设、项目选址的重要依据;严格重点领域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准入管理,遏制“两高”行业盲目发展,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生态、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等环境管理中的应用,将其作为推进生态保护、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控等工作的重要支撑。(四)加强事中事后环境监管。落实事中事后监管是环评制度改革有效实施的关键,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分级分类监管要求,采取差别化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推动示范区环评改革取得预期成效。11、.探索建立建设项目环境监管闭环体系。积极构建以“三线一单”为环境空间管控基础,以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为环境准入关口,以排污许可为企业运行守法依据,以执法督察为环境监管兜底的全过程环境管理框架,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畅通环评与排污许可、执法、督察等多部门的联合监管和信息移交渠道,形成监管合力。12、.严格依法依规监管。贯彻落实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加强对环评文件质量和环评要求落实情况的监管,压实环评编制、技术审查、行政许可等各项工作责任,加强环评溯源和责任追究,严格环评从业监管,实施环评失信惩戒。示范区两区一县环评机构信用评定与失信信息实行互相通报制度,营造守信者受益、失信者难行的良性市场秩序。13、.强化改革项目环境管理。对实行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的建设项目,纳入事中事后监管的重点对象,提高告知承诺制环评文件的技术复核抽查比例,重点核查其实际建设与承诺内容的相符性、项目生态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等内容。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管,对不属于豁免环评管理手续、告知承诺审批范围的项目而擅自变更环保前期手续办理方式的,督促项目业主依法依规办理向环保前期手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14、.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强化环评相关数据采集和关联集成,增强面向监管的数据可用性,建立源头异常发现、过程问题识别、违法惩戒推送的全过程工作机制,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实施智能、精准、高效的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将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双随机抽查范围,加大执法监管力度。探索引入第三方力量,配合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对企业的环境监管。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示范区环评制度改革,是推动示范区经济社会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重要举措。两区一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推进改革工作,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深化“放管服”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具体推进情况,进一步明确各项改革举措操作细则,确保改革措施落到实处。(二)加大指导力度。两区县一县区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一市两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改革实施的统筹指导,建立交流探讨机制,加强对重点、难点问题的调查研究,确保改革工作依法有序稳妥推进,促进示范区全域环评一体化改革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三)开展调度评估。两区一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定期梳理辖区内环评改革开展情况及取得的成效,为后续改革绩效评估提供详实依据。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会同一市两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适时委托相关单位开展改革绩效评估,为复制推广示范区环评改革经验、深化完善示范区环评改革举措提供科学的支撑。(四)强化改革保障。两区一县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应通过官方网站、服务窗口以及企业、群众易于知晓接受的方式做好政策宣传,推动建设单位及时了解和享受改革措施。加大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条线的队伍建设,持续推进环评与排污许可领域“互联网+政务服务”能力建设,加强数据互联互通、共融共享,为全面实行“网上办理”“跨省通办”提供支撑条件。五、实施时间本指导意见为示范区的环评制度一体化改革试行政策,自2021年11月 15日实施,实施有效期设定为2年。一市两省之前已发布实施的改革区域内环评改革举措,与本指导意见不相冲突的,仍可继续有效。附件:1.示范区实行豁免环评管理的项目类别清单2.示范区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的项目类别清单[align=right]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align][align=right]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行委员会[/align][align=right]2021年10月12日[/align][hr/][b]相关附件:[/b][url=http://sthjt.zj.gov.cn/module/download/downfile.jsp?classid=0&filename=1d64e6a17b534932b52e330d00cde033.pdf]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关于深化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环评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pdf[/url]

  •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长三角试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加快建立长三角试点区域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根据《长三角试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方案》,经长三角区域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专班技术组集体研究形成《长三角试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4年4月14日前反馈我厅。联系电话:0571-89921823传 真:0571-28869121通讯地址:杭州市学院路117号,邮编310012电子邮箱:84034503@qq.com附件:长三角试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align=right]浙江省生态环境厅[/align][align=right]2024年3月14日[/align]相关附件: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3/19/143800121514921.docx]附件:长三角试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url]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3/19/143813321514921.docx]《长三角试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编制说明.docx[/url]

  • 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长三角地区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

    [align=center][color=#000000][font=微软雅黑][size=27px]江苏省市场监管局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长三角地区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size][/font][/color][/align][font=微软雅黑][size=16px][size=15px]发布日期:2021-08-19 14:19[/size][/size][/font][align=center][size=16px]苏市监检测〔2021〕145号[/size][/align][size=16px]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size][size=16px]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推动长三角检验检测高质量一体化发展,苏沪浙皖市场监管局决定联合组织开展2021年长三角地区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size][size=16px]一、能力验证项目[/size][size=16px]本次能力验证共2个项目,分别为“水中砷的测定” “食品包装材料中邻苯二酸甲酯的测定 ”(具体项目信息请见附件1)。[/size][size=16px]二、参加范围[/size][size=16px]本次能力验证的参加机构为一市三省取得上述项目、参数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各项目具体参加机构的名单由一市三省市场监管局分别确定并向参加机构发送通知。[/size][size=16px]三、组织实施[/size][size=16px](一)牵头组织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size][size=16px]各能力验证项目的牵头组织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分别为:[/size][size=16px]1.“水中砷的测定”:江苏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组织,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负责实施。[/size][size=16px]2.“食品包装材料中邻苯二酸甲酯的测定”: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牵头组织,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实施。[/size][size=16px](二)能力验证费用[/size][size=16px]本次能力验证不向参加机构收取任何费用。[/size][size=16px](三)实施方案[/size][size=16px]本次能力验证各项目的实施过程、能力评定标准等以各牵头组织单位公布的实施方案为准。[/size][size=16px](四)时间进度要求[/size][size=16px]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以下时间进度要求开展能力验证:[/size][size=16px]1.准备阶段:8月底前完成能力验证方案设计和审定,并报牵头组织单位备案。[/size][size=16px]2.实施阶段:9月底前完成样品发放、样品确认、数据结果报送和能力评定工作。[/size][size=16px]3.整改阶段:10月底前对可疑、不满意机构的整改情况进行验收。[/size][size=16px]4.总结阶段:11月底前完成全部能力验证工作,并向牵头组织单位提交工作报告。[/size][size=16px]四、结果处理[/size][size=16px]本次能力验证结果将由一市三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向社会公布。[/size][size=16px]对评定为可疑、不满意结果的参加机构由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size][size=16px]五、工作要求[/size][size=16px]1.高度重视本次能力验证工作。各项目承担单位要综合考虑技术实现、避免串通、结果利用等因素,确保方案的科学性、样品的可靠性以及结果判定的准确性。各参加机构要按照通知要求及时参加能力验证,独立完成样品检测,配合现场核查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向项目承担单位报送检测数据、结果及相关原始记录。[/size][size=16px]2.对机构无故不参加能力验证的,以及在能力验证活动中,发现机构有弄虚作假、数据串通等行为或其他违法检验检测行为的情形,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所在地省(市)市场监管局。[/size][size=16px]3.各省(市)市场监管局应积极配合牵头组织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完成能力验证工作,并负责完成对辖区内被评定为可疑、不满意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后处理工作。[/size][size=16px]4.参加机构对能力验证过程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地一市三省市场监管局进行申诉。[/size][size=16px]六、联系方式[/size][size=16px]1.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size][size=16px]联系人:姚 迅,联系电话:025-85012092;[/size][size=16px]2.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size][size=16px]联系人:倪大伟,联系电话:021-64220000转2839分机;[/size][size=16px]3.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size][size=16px]联系人:秦伟浩,联系电话:0571-89761534;[/size][size=16px]4.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size][size=16px]联系人:林志丹,联系电话:0551-63356907。[/size][size=16px][/size][size=16px]附件:[color=#333333][back=transparent][url=http://scjgj.jiangsu.gov.cn/module/download/downfile.jsp?classid=0&filename=422a9f304224401eb9c1355a05bd2dea.doc]2021年长三角地区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项目信息表.doc[/url][/back][/color][/size][size=16px][/size][align=right][size=16px][/size][/align][align=right][size=16px][/size][/align][align=right][size=16px][/size][/align][align=center][size=16px]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size][/align][size=16px][/size][size=16px]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size][align=center][size=16px] 2021年7月26日[/size][/align][size=16px](此件公开发布)[/size]

  •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关于上海市青浦区纳入长三角试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的通知

    青浦区生态环境局、青浦区发展改革委、青浦区财政局、青浦区税务局,各有关单位:为构建长三角跨区域排污权交易制度体系,助力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上海市青浦区纳入长三角试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明确试点对象和范围现阶段可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交易试点的排污单位为青浦区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工业排污单位。现阶段纳入交易的主要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和排污单位通过实施减排工程产生的富余排污权,并逐步推进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二、明确职责分工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综合协调和管理,指导区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排污权核定和交易等工作。市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排污权使用费征收标准制定。市财政局主要负责指导区财政部门做好排污权出让收支管理。市税务部门主要负责指导区税务部门排污权出让收入的征管入库。三、规范排污权核定根据固定污染源管辖权限,区生态环境部门按照《长三角试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核定技术规范(试行)》的规定对排污单位新增排污权、富余排污权、初始排污权进行核定,并根据信息公开的要求经公示后确定,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排污单位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区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复核。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告知排污单位复核结果。初始排污权原则上应按规定每5年核定一次,初始排污权延续后的有效期限原则上截止到本5年规划期末。四、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排污单位在缴纳使用费后获得排污权,或通过交易获得排污权。排污单位在排污权有效期内对有偿取得的排污权拥有使用、转让、抵押等权利。排污许可证应当作为排污权的确权凭证和排污权交易的管理载体。排污单位应及时向区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相关手续,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信息在排污许可证上载明。排污权使用费以年为单位计算,不足整年的按日计算。有偿取得排污权的排污单位,不免除其法定污染治理责任和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等其他税费的义务。五、明确排污权交易要求排污单位开展跨省排污权交易的,经长三角区域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专班确认,统一在长三角区域交易平台上交易。交易可采用公开竞价、协议转让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排污权市场交易价格不得低于排污权使用费征收标准。排污单位应在排污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资金交割。排污单位新增排污权购买量应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削减替代量保持一致。排污单位有偿取得的富余排污权可申请政府回购。排污单位转让的富余排污权有效期保持其剩余期限不变,自通过排污权交易平台成交之日起计算。上年度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区域,不得开展增加本行政区域相关污染物总量的排污权交易。六、强化排污权收入管理排污权出让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由区税务部门根据缴费通知单明确的金额收缴并上交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污染治理成本、生态环境资源稀缺程度、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排污权使用费征收标准。七、建立排污权储备制度区生态环境部门可通过预留、收回、回购等形式对本区排污权进行储备。排污权储备的来源包括无偿收回排污单位已到期且未予以核定的排污权、回购排污单位的富余排污权和其他来源的排污权。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原则上应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交易,交易价格不得低于排污权使用费征收标准。政府出让的排污权有效期原则上为5年,自通过排污权交易平台成交之日起计算。八、其他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31日。国家或本市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align=right]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align][align=right]2024年5月13日[/align]PDF附件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pdf.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5/22/143228641514921.pdf]07.pdf[/url]

  • 浙江省环保产业协会关于发布《长三角平原河网河流水生态完整性指数评价方法 底栖动物》(T/ZAEPI 024—2024)团体标准的公告

    [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根据《浙江省环保产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我会批准发布《长三角平原河网河流水生态完整性指数评价方法 底栖动物》(T/ ZAEPI 024—2024)团体标准,并予以公告。[/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标准内容可在浙江省环保产业协会网站(www.zaepi.com)和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www.ttbz.org.cn)查询。[/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 [/size][/font][align=righ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浙江省环保产业协会[/size][/font][/align][align=righ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2024年2月22日[/size][/font][/align][img]https://www.ttbz.org.cn/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img][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附件:[/size][/font][url=https://www.ttbz.org.cn/upload/file/20240227/6384464949461455014229618.pdf]长三角平原河网河流水生态完整性指数评价方法 底栖动物-20240222发布.pdf[/url]

  • 关于公开征求长三角区域地方标准《重型柴油车排放远程监控数据评价要求(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根据《关于下达2021年度第二批长三角区域统一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沪市监标技〔2021〕918号)文件要求,我厅组织编制了《重型柴油车排放远程监控数据评价要求(征求意见稿)》。按照《浙江省标准化条例》的相关要求,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2年11月8日前,将《征求意见汇总表》加盖公章(签名)后,反馈至联系人,个人反馈的请署真实姓名。联系人:孔志燕 联系电话:0571-89975332/13750855135 电子邮箱:37208250@qq.com。附件:1.重型柴油车排放远程监控数据评价要求(征求意见稿)   2.重型柴油车排放远程监控数据评价要求(编制说明)   3.征求意见汇总表[align=right]2022年10月8日[/align][hr/][b]相关附件:[/b][url=http://sthjt.zj.gov.cn/module/download/downfile.jsp?classid=0&filename=32c8cb04341d4d7fbf1a4f0f852018e6.pdf]附件1:重型柴油车排放远程监控评价技术要求 (征求意见稿).pdf[/url][url=http://sthjt.zj.gov.cn/module/download/downfile.jsp?classid=0&filename=ba84f8ac5d104805b0f91e1be7097df1.pdf]附件2:重型柴油车排放远程监控评价技术要求(编制说明).pdf[/url][url=http://sthjt.zj.gov.cn/module/download/downfile.jsp?classid=0&filename=6d34429d5ae848de83e9f25d0b839fc6.docx]附件3:征求意见汇总表.docx[/url]

  •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等多部门印发《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 淀山湖、元荡、太浦河(含汾湖)等重点跨界水体联保专项治理及生态建设实施方案》

    苏州市人民政府、嘉兴市人民政府、青浦区人民政府: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中发〔2019〕21号)和《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发改地区〔2019〕1686号)的要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两省一市生态环境局(厅)、水务(水利)局(厅)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了《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淀山湖、元荡、太浦河(含汾湖)等重点跨界水体联保专项治理及生态建设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align=right]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 海 市 水 务 局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 苏 省 水 利 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 江 省 水 利 厅[/align][align=right]生态环境部太湖流域东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行委员会[/align][align=right]2023年9月28日[/align][align=center][b]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淀山湖、元荡、太浦河(含汾湖)等重点跨界水体联保专项治理及生态建设实施方案[/b][/align]推动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重大战略。建设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是实施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的先手棋和突破口。《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中发〔2019〕21号)和《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发改地区〔2019〕1686号)中,明确要求共同制定太浦河、淀山湖等重点跨界水体联保专项治理和生态建设实施方案,全面提升区域水生态环境质量。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深入推动示范区重点跨界水体环境联合治理,促进重点跨界水体水生态功能提升,特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重要讲话和治水重要论述精神,深刻把握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部署和要求,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与人民城市重要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生态惠民,推动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着力强化生态环境共保联治,共同推进重点跨界水体协同治理和生态保护修复,共同保障重点跨界水体水生态安全,为跨界水体生态环境联合保护与建设探索路径和提供示范。(二)基本原则三水统筹,协同一致。以保障重点跨界水体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的核心功能为基础,充分尊重重要水体上下游实际需求,形成协调明确的水生态功能和目标要求。分类施策,持续推进。聚焦示范区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关键问题,以“一河三湖”为重点,推进重点跨界水体周边及沿岸地区综合整治和生态保护修复重点项目建设,持续推进重点跨界水体水质提升和生态修复。生态优先,系统治理。落实自然修复、系统治理等理念方法,聚焦提升跨界河湖及周边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和持续性,全面修复重点跨界河湖水生态基底。联保共治,统筹联动。深化完善重点跨界水体共同保护、共同建设、共同监管的联合保护机制,共同保障区域水源安全,协同治理水环境污染,联合提升水生态服务功能。(三)总体目标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指引,紧紧抓住“减排、降碳、增容、扩绿、提质”。聚焦重点跨界水体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等关键问题,以水污染物减排为抓手,进一步完善区域污水收集处理系统,最大程度减少开发建设和人类活动对水生态环境的影响。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建立多方协同的水环境联合保护机制,着力提升水环境质量。以生态修复和水系连通为重点,以水为脉、林田共生,提升生态环境容量和效益。到2025年,跨界水体一体化保护取得实质性进展,水污染联防联治机制有效运行。突出水环境问题得到有效治理,饮用水水源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逐步恢复。到2035年,跨界水体一体化保护达到较高水平。饮用水水源安全得到全面保障,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全面恢复,实现安全、清洁、健康的水环境目标,全面建成人水和谐的美丽河湖、幸福河湖。二、联防联控,共同保障饮用水安全(一)太浦河沿线水源地协同治理持续开展太浦河沿线环境综合治理和联合保护。建立太浦河流域内城乡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合作机制和固体废物跨区域联防联控机制。统筹推进城乡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建设与提标改造,提高收集和处理能力,执行严格的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航运污染联合防治。加强对非法取水、排污、捕捞、取土、倾倒垃圾、占用河道和岸线等行为的监管,统一防治措施,加大执法力度。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与生态修复。开展太浦河长白荡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修复,实施长白荡生态护岸、生态缓冲带建设、长白荡引排水河道清淤及太浦河边滩清理等。结合青浦区金泽蓝色珠链建设,实施火泽荡、大葑漾、大莲湖等生态清淤、湖区和湖滨带生态修复,构建湿地系统,促进黄浦江上游(金泽)饮用水水源地周边水系保护。(二)太浦河水环境风险联防联控加强太浦河沿线空间联合管控。共同抓好示范区跨界饮用水水源地共同决策、联合保护和一体管控机制的具体实施,持续推进示范区跨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协同划分。依据国家和沪苏浙两省一市现行法律法规管理要求,对太浦河沿线相关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控范围实行分类分级准入管理,严格执行并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各项环境管理措施。强化太浦河重点区域空间管控,强化太浦河两岸生态涵养功能,加强太浦河干、支流污染控制,加强流动源环境风险防控和面源污染治理,确保太浦河沿线水源地供水安全。建立太浦河联合监测机制。开展太浦河沿线水源地监测工作联合会商。每年召开2次水源地联合监测会议,落实统筹协调太浦河水源地水体联合监测各具体事项。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质量手工和自动在线联合监测。针对突发污染事故,及时启动联合应急监测和交叉监测。完善太浦河联合预警机制。建立健全太浦河饮用水水源水生态、水环境、水资源监测预警网络体系。统筹考虑重点工业企业分布、水源地上游干支流以及突发污染事故情况,进一步完善太浦河沿线饮用水水源地预警监测体系,实现太浦河及其主要支流水质、水文、取用水等预警监测数据共享。健全太浦河应急联动机制。针对饮用水水源地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研究编制太浦河沿线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联动应急预案。建立健全两省一市太浦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和应急处置联动机制,按计划每年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联合应急演练,强化指标异常溯源,协同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共同推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后续水生态环境治理与修复。三、绿色发展,协同优化产业结构布局(一)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持续淘汰落后低效产能。严格执行国家相关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国家相关工业行业能耗、环保、安全、质量、技术标准,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依法依规关停退出落后产能和“两高”行业低效低端产能。探索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落后产能淘汰计划,进一步规范整治印染、电镀、造纸等重点行业。实施低效工业企业整优提升攻坚。吴江区依托工业企业大数据云平台对全区工业企业“精准画像”和分类施策,运用行政和市场相结合的方式推动一批安全风险高、环境污染重、税收产出低的低端低效工业企业整优提升或退出转移。重点聚焦青浦区金泽和商榻科创社区、朱家角和练塘产业社区以及城镇和村级低效工业企业,有序推进“三高一低”企业调整,积极引进优质产业项目,加快“腾笼换鸟”、产业能级提升和模式创新。持续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持续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聚力发展功能型总部经济、特色型服务经济、融合型数字经济、前沿型创新经济、生态型湖区经济,合力推动示范区绿色创新融合发展。吴江区围绕“创新湖区”“乐居之城”发展定位,以绿色低碳循环为导向,强化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推动生态资源利用更加高效、绿色、安全。突出发展电子信息、光电通讯、智能装备、高端纺织四大“强”制造集群;加快发展人工智能、生命健康、新材料 、绿色环保四大“新”制造集群;聚焦培育现代商贸服务、高端商务服务、数字赋能服务、科技创新服务、文创旅游服务五大“特”色服务经济。青浦区以“长三角数字干线”建设为引领,聚焦发展大数字、大健康和大商贸三大主导产业,着力打造“3+5+2”制造业发展格局(“3”:发挥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三大产业先导作用,“5”:打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汽车零部件和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新材料、品牌快消品等产业集群,“2”:培育生产性服务业和打造特色产业园区)。嘉善县积极培育数字经济、生命健康、新能源(新材料)三大新兴产业集群,重点构建“以临沪高能级智慧产业新区为核心,以祥符荡科创绿谷为创新引领、以高质量小微园创业为支撑”的产业发展新格局。(二)协同优化产业布局合理确定城市及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确定产业布局。严格控制区域工业用地规模,有序开展太浦河及其主要支流沿线的重污染企业腾退工作,太浦河两岸1公里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优化印染产业集聚空间布局。设置印染聚集园区,分阶段逐步完成区域布点外印染企业的迁建改造工作。通过关停淘汰、整合并购,持续减少印染企业数量,推进环境敏感区域化工生产企业调整退出。严格控制纺织印染等产业规模,重点发展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资源消耗低的纺织产品,推动区域内纺织产业向绿色、智能、高端升级。推进纺织印染、医药、食品、电镀等行业整治提升以及提标改造,提升行业清洁生产及环境治理水平。四、分类治理,系统推进河湖污染防控(一)入河排污口排查和整治结合重点国控断面溯源整治工作方案等要求,重点针对太浦河等重要跨界水体以及主要支流沿线排污口,全面开展排查溯源工作,并因地制宜形成“一口一策”整治方案。开展城镇建成区入河湖排污口、暗涵内排口、沿河湖截流管道等排查,重点关注雨污管道混接错接、清污混合、污水直排等情况,建立排污口电子档案,并结合排污口规范化建设相关要求设置标识。通过系统治理、分类施策、精准整治,有效管控各类入河(湖)排污口,实现排污单位-污水管网-受纳水体全过程监管。到2025年,按照国家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要求,完成太浦河、京杭运河、頔塘、淀山湖、元荡等重点河湖排污口排查,基本完成整治。(二)污水处理系统建设加快推进污水处理厂布局优化及提标改造。采用相对集约的组团布局方式,并考虑互联互通;规模较小、布置较分散的污水处理厂视情况逐步合并。加快未达标污水处理厂的扩容和提标改造,保障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达到相关排放标准;有条件的污水处理厂,配置生态湿地净化尾水,进一步削减氮、磷等污染物。实施青浦区西岑水质净化厂、吴江区苏州南站新城污水处理厂、嘉善县蓉溪净水厂(工业污水处理厂)新建工程。实施吴江区污水厂、盛泽南霄污水厂改建/扩建工程。实施新建污水处理厂归并及互联互通建设工程,设置金泽污水处理厂-西岑水质净化厂、商榻污水处理厂-西岑水质净化厂、汾湖南部污水处理厂-汾湖西部污水处理厂、汾湖芦墟污水处理厂-苏州南站新城污水处理厂4个归并连通管,设置西塘污水处理厂-大成污水处理厂等互联互通连通管。到2025年,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98%。持续推进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和截污纳管工作。新建青浦区华为、市西软件园等区域发展配套管网,新建吴江区苏州南站新城区域发展配套管网,结合道路建设新改扩建污水主干管网。到2025年,启动区基本实现城乡污水管网全覆盖、全收集、全处理,源网厂口河(湖)一体化管理。实施市政管网提质增效工程。利用排水管网的内部空间和跨流域调配设施,均衡进厂污水流量、调整各厂运行负荷。实施城镇生活污水与工业废水因地制宜分质收集和处理。推进排水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更新改造。持续推进分流制地区雨污混接改造、合流制与分流制间混接改造、合流制雨污分流改造。全面消除集建区雨污分流管网空白区。以集建区内污水直排口、污水管网空白区为重点,开展污水管网建设和正本清源查漏补缺,实现雨污分流管网全覆盖。分片区组织实施雨污错接混接改造、管网更新、破损管网修复改造,同步推进居民小区、公共建筑和企事业单位内部管网改造。推进农村污水收集处理。建立“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管护”的村生活污水治理体系,高标准推进农村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和已建设施的提标改造,加强对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和维护,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按“纳管优先,生态卫生”要求,优先就近纳管处理,原则上距离城镇污水管网2km左右、符合高程接入要求的村庄优先就近纳管;无法接入城镇污水管网的,就地处理满足生态卫生处理要求。实施青浦区、嘉善县农污纳管和农污设施提标改造,推进吴江区因地制宜接管模式及独立处理设施模式农村污水治理工作,严格执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相关标准。到2025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95%。完善污泥处理处置设施。集约化建设污泥处理设施,推进污泥高效处理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污水处理厂污泥、通沟污泥适当与城市有机质联合处置。有条件的地区,污泥与其他有机质协同处理,构建循环经济生态环境产业园。青浦区污水处理厂污泥采用干化焚烧方式处理处置后资源化利用,吴江区及嘉善县采用电厂掺烧方式为主。到2025年,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和通沟污泥处理率均达到100%。(三)工业污染防治推进生态工业园建设。引导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持续推动朱家角、练塘等产业社区的循环化改造工作,加大清洁生产审核力度,完成朱家角工业园区规上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全覆盖。以能源、冶金、焦化、建材、有色、化工、造纸、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为重点,全面落实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要求。强化工业企业污染防治。持续推进工业集聚区截污纳管,工业园区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建立并完善雨污水管网破损排查、修复和养护制度,禁止偷排漏排。加强工业企业污染排放监管。全面加强工业废水接纳口管控,避免水量水质冲击和双向稀释。加强工业企业排水许可内容、污水接入市政管网的位置、排水方式、主要排放污染物类型等信息监督。加强对工业园区特征水污染物的管控,建立重点园区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库,加强对重金属、抗生素、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监控。(四)农业污染防治推进种植业面源污染防治。全面推广农业清洁生产,建立绿色农业污染控制区,推动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规模化发展,从源头控制种植业污染。实施种植业生态循环农业工程,在保证农作物不减产的基础上,通过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等科学施肥用药新技术,提高化肥和化学农药的有效利用率,降低农田径流污染。推广应用新型植保机械、性诱剂、诱虫板等绿色防控技术,减少农药施用量,降低农业面源污染。推广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到2024年,开展周庄镇、锦溪镇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工作。推动种植业退水及农田地表径流的生态拦截屏障与尾水回用工程,在姚庄镇、练塘镇、平望镇等种植业集中地区,淀山湖和元荡沿线1公里范围内的农作物种植区因地制宜开展农田防护林、水源涵养林、生态缓冲沟渠等生态隔离带建设,降低入河湖面源污染。综合防治养殖业污染。强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严控畜禽养殖总量,推进标准化畜禽场建设。对既有规模养殖场推广高效生态循环农业模式,推动种养结合、农牧循环发展,提高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加强水产养殖业污染防控。推进水产养殖污染治理。根据相关区域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按照划定的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科学开展水产养殖,严格执行水产养殖尾水相关排放标准。加强养殖尾水治理工作,建设养殖尾水净化处理区,采用生物或物理净化等方式处理养殖尾水,确保达标排放或循环利用。探索建立水产养殖排水口污染监管机制,完善水产养殖尾水监督性监测机制,加强水产养殖尾水集中排放期的监管,实施养殖尾水排放报备制度。推广应用养殖尾水处理、生态健康养殖先进技术,强化养殖投入品使用监管。开放渔业水域推广不投饵、不施肥、不投药的生态管理模式。(五)航运污染与风险控制加强船舶港口污染防治。进一步完善船舶废弃物(油污水、生活污水、垃圾)回收处理体系,统一监督管理港口、码头设置船舶废油、废水和垃圾接收装置,加强船舶污染治理。“一河三湖”干支流重要航道水体实行船舶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零排放”。优化船舶运力结构,提升区域船舶总体安全和环保水平。统筹规划港口码头,集约节约利用岸线。同步推进港口码头设施建设,配套完善港口码头污水导流收集系统和事故应急池等污染防治设施,推进内河主要港口泊位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新建码头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岸电设施。强化航运风险防控。建立区域危化品船舶监管联控机制。加大危化品船舶监管力度,对太浦河及邻近航道危化品运输船舶和港区储存实施动态全过程监控。严控危险品运输,逐步调整航运功能。加强对船舶载运污染危害货物进出港口的申报管理,逐步禁止运输有毒有害危险品,严格控制油品运输规模。结合湖嘉申线等邻近太浦河的航道开通,逐步分流太浦河航运量,适当控制并逐步调整太浦河的航运功能。提升船舶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必要的应急反应中心和应急设备库,培养专业的船舶污染应急处理指挥人员和相应的应急队伍,配备专业应急处理船艇、围油栏、收油机等设备。建立应急设备统一调配制度。(六)地表径流污染防治着力推进市政设施建设。结合城镇集中居住区旧城改造、道路改造、新建小区建设等措施,推进区域雨水管网建设。针对青浦区华为研发基地、华为人才公寓、市西软件园、西虹桥开发区域等重点区域,吴江区苏州南站新城规划的道路以及嘉善县主城区、高铁新城等新建区域,开展雨水排水系统建设。结合地区更新改造及开发建设,逐步实施雨水管网提标建设。强化径流污染治理。自排地区利用绿色基础设施生态处理。结合示范区生态绿色的本底特征,采用生物净化拦网等生态排口形式削减入河污染。充分结合社区公园、广场、学校、体育场等公共设施新建和改造计划,通过实施绿色屋顶、渗透铺装、雨水花园、下沉式绿地、植草沟等低影响开发措施,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和示范。充分发挥郊野公园、小镇公园、口袋公园等绿色基础设施作用,强化设施水体调蓄净化功能。结合青西郊野公园、水乡客厅公园、祥符荡郊野公园、黎里郊野公园,开展污染雨水湿地处理试点工程示范建设。强排地区建设初期雨水治理设施。已建强排区域,以增设雨水泵站截流装置为主,辅以源头径流控制和末端处理的措施控制雨水径流污染;待建强排地区,以增设雨水泵站截流装置和源头径流控制措施为主,辅以雨水湿地净化、就地处理等末端处理措施。持续推进雨水资源化利用。加强对屋面雨水和绿地雨水的收集、处理和回用,在有条件的大型公共建筑、城市高架道路、园林绿地、住宅小区等区域建设雨水净化利用设施。鼓励硬化面积达1hm2及以上或用地面积2 hm2以上的新建项目配建雨水调蓄及利用设施,其规模按照250m3/hm2单位硬化面积的指标或不小于100m3/hm2单位建设用地面积的要求建设。雨水经收集处理后可用于景观用水、绿化用水、道路及车辆冲洗等。五、和谐共生,联合修复河湖生态系统(一)河湖水生态修复强化太浦河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统筹空间完整性和水体功能保护要求,分河段、分类型实施水生态修复,重点加强太浦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在保障河道防洪安全前提下,因地制宜合理采用柔性岸线、生态护岸方式,对河道岸线进行生态化改造,重塑健康自然的河湖岸线。在太浦河陆域侧30~300m范围内,适当布局种植湿生植物、挺水植物、浮叶经济水生植物等,保护和修复滨水生境,削减面源污染排放。实施京杭运河、北窑港、川泾港、牛头河、雪河等太浦河重要支流生态清淤和生态护岸建设,对支流穿越的草荡、莺脰湖、三白荡、杨家荡、雪湖等湖荡实施生态清淤、湿地建设和生态修复,通过设置沉水植物系统、浮岛水质净化系统,减轻重要支流污染物汇入对太浦河水质产生的影响。推进淀山湖元荡水生态系统修复。实施淀山湖、元荡生态绿心工程,推进淀山湖、元荡水域岸线综合整治,沿岸构建整体贯通的环湖生态廊道。开展淀山湖临水侧一定范围内水下地形重塑、水生植物修复,保持水~陆生态系统之间交流畅通,恢复生物多样性。实施退渔还湖(湿),恢复湖泊调蓄空间和生态空间。探索开展淀山湖、元荡生态清淤研究。协同修复主要支流湖荡水生态系统。采用“一河(湖)一策”的模式,以中部青浦~嘉善蓝色珠链、北部吴江~青浦蓝色珠链、南部吴江~嘉善蓝色珠链及圩内中小河流等为重点,采取清淤疏浚、水系连通、岸线整治和活水畅流等手段,加强受损河湖水生态修复,持续改善河湖面貌。到2035年,完成两区一县相关河道综合治理等蓝色珠链建设工程。(二)清水绿廊体系建设建设多层级清水绿廊。以太浦河、京杭运河两条一级清水绿廊为先行示范,带动吴淞江-苏州河、屯浦塘-急水港-拦路港-泖河-斜塘、頔塘、红旗塘-大蒸塘-园泄泾等二级清水绿廊建设,聚焦水体优化提质、土地功能调整、产业转型升级、公共空间连通、环境景观塑造等方面,实施水岸联动综合整治,推进滨水污染源清退、岸坡植被修复、亲水设施建设等工作,适度延展自然河漫滩,打造“绿色水源通道、绿色行洪通道、绿色生态廊道”。严格落实清水绿廊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管控要求。管理范围内禁止陆域污染排放,可适当布局慢行交通系统、湿地公园、带状滨河公园、观光码头、亲水平台等复合功能;保护范围内限制陆域污染排放,实施滨河生态空间优化,积极引导功能转换。二级清水绿廊的管理范围参照一级清水绿廊划定。(三)富营养化防控持续推进入湖污染负荷削减。优先开展淀山湖、汾湖、元荡周边重点地区截污控源工作,全面实施环湖周边区域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农村面源控制、产业结构调整等污染源治理措施,削减上游入湖负荷。实施淀山湖、汾湖、元荡及湖滨带沿湖湿地建设等水生态修复工程,削减地表径流入湖污染负荷。实施湖泊内源治理。开展淀山湖底泥疏浚等内源治理,促进湖区水生态环境持续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全面恢复。开展淀山湖等湖泊生态疏浚方案研究,优先对污染较严重、底泥释放量较大的湖区实施污染底泥疏浚工程。强化多元调控。开展水力调控措施,优化湖区水动力条件,实施抑制蓝藻暴发的调水方案,优化湖区流态,改善滞水区的水动力条件,抑制藻类生长和堆积,降低水华风险。开展增殖放流、栖息地恢复、水生植物种植等生态恢复措施,通过调控水生态系统结构,抑制藻类生长,提升湖体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四)湿地修复与建设加强生态湿地管理和保护。建立重要湿地清单,建立湿地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对区域不同类型的湿地开展主导生态功能和重要性评价,提出不同类型、功能和重要性湿地的分级保护与建设要求,对湿地实施统一保护与管理。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建立以湿地公园及生物多样性保护为基本格局的湿地规划、保护、修复、管理、共建和示范体系。实行湿地公园建设管理自查评估常态化。开展湿地建设与恢复。在水流速度较慢的支流与主干河道交汇处、湖荡、水源地周边恢复自然湿地、在陆域建设人工湿地,提高水体自净能力。重点推进太浦河两岸支流及其连通湖荡水系以及淀山湖主要通湖河道的湿地建设,加强对金泽水源地、淀山湖、元荡等重要自然湿地的保护力度。加强湿地公园建设。完善吴江同里国家湿地公园和震泽省级湿地公园建设,积极推进汾湖章湾湿地公园建设。开展生态湿地修复示范工程建设,加快推进桃源森林公园等8个自然生态公园建设。积极推进小微湿地、乡村湿地保护修复试点,完成至少1处小微(乡村)湿地建设。(五)河湖综合整治实施牵牛河、同方河、金黎河整治工程,红旗塘黄金水道绿廊综合整治工程以及新谊河河道综合整治工程。通过实施河道清淤疏拓、岸坡生态化改造、生态湿地构建、滨水景观带构造、防汛通道贯通、口门建筑物建设等,促进河湖水体有序流动,改善水生态环境,营造多样化滨水空间,全面提升河湖生态服务功能。(六)美丽河湖建设统筹考虑水资源、水环境和水生态等要素,从流域系统保护的角度,对照“有河有水、有鱼有草、人水和谐”的总体导向要求,共同推进元荡国考断面为苏沪共考,持续推进跨界水体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工作,在水环境质量持续稳定向好的基础上,实现水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完整性和生态服务功能提升。按照国家美丽河湖建设任务安排,推进河湖水岸同治,通过清淤疏浚、综合治理和景观绿化工程,逐步推进区域美丽河湖全覆盖建设。六、活水畅流,协同优化河网水系结构(一)防洪排涝水利工程建设持续推进防洪排涝水利工程建设。实施太浦河后续工程、吴淞江工程、京杭运河整治工程等骨干河道综合治理工程,通过达标加固两岸堤防、河道疏浚、新建支河口门控制等,完善骨干河道对区域行洪、除涝的保障作用。加强重点城镇防洪除涝提升工程建设。优化调整圩区布局。合理建设青松控制片外围除涝泵站,研究增加淀西闸等除涝泵闸双向功能,进一步提高引排水能力。实施示范区重要河道堤防达标加固、新(改)建必要的闸站以及河道新开、拓浚、清淤整治等。到2035年,完成示范区防洪保安综合治理工程。(二)河湖有序流动调控加快流域骨干引排工程建设,形成以骨干河道为廊道,以区域内部骨干引排河道为链条的流域水网体系。统筹防洪、供水、水生态、水环境不同调度需求,推进流域水工程联合调度,为示范区水体有序流动创造有利外围条件。加强太浦河北片、太浦河南片、太浦河东片三片区水利工程联合调控,形成平枯水期“分片调度、片区协调、定向有序”的河湖水体有序流动格局,增加河湖水体自净能力和水环境承载能力。结合两区一县活水畅流工程,通过控源截污、生态沟渠连通、河道轮浚、岸坡整治等综合措施,实施区块小循环。各圩区按照“一圩一方案”的原则,结合防洪除涝和水资源配置工程,制定完善小区域活水畅流方案,促进各圩区河湖水体流动,提高水环境容量。强化太浦河两岸圩区排涝科学调度,制定实施主要圩区防洪排涝控制运行规定,促进流域、区域、圩区,防洪与排涝的统筹协调。(三)河湖空间优化严格管护河湖生态空间。强化河湖空间管理,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控。生态化改造河湖岸线,构筑满足防洪除涝、引水调水、生态环境、休闲旅游、传承历史等多功能要求的河湖生态空间。强化河湖水面率管控。在维持现状河湖水面率的基础上,通过河道新开拓浚、湖荡整治、退渔还湖(湿)等措施,严格控制现状河湖水面率不减少,进一步保障河湖水面率稳中有升。生态化改造河湖岸线。在满足防洪、除涝、引水、通航等要求的前提下,采取河湖柔性岸线、绿色护岸、滨水公共空间等综合措施,保持或恢复河道的蜿蜒自然形态,并结合河(湖)段所处的功能、区位、景观、生态涵养等要求实施分类管理和差异化建设。加强河网水系连通。实施水系整治工程。结合祥符荡科创绿谷建设,推动祥符荡区域水系整治建设,增强水系连通,促进绿谷区域内水体有序流动。通过河道新开疏拓、岸线整治等措施,加强泥鱼荡、北祥符荡、南祥符荡等湖荡间水系连通。通过实施水系连通、河道清障、清淤疏浚、岸坡整治、水源涵养、河湖管护等,推动实施元荡岸线贯通后续工程。实施中心河拓浚及河湖连通工程,完善太浦河南片南部水系布局,促进水体有序流动。以村镇水网为重点,以行政村为节点单元,重点针对河湖水系割裂、水体流动性差、水质状况不稳定、岸线环境不佳等问题,综合水系连通、清淤疏浚、岸线整治、水生动植物群落构建、陆域绿化及景观提升、长效管护等措施,集中连片、统筹规划,分批次开展农村水系综合整治。结合美丽乡村等规划,推进吴江区黎里镇、嘉善县西塘、姚庄等农村水系连通项目。结合水乡客厅建设,推进水乡湿地、桑基鱼塘、江南圩田三个展示园的水网整治,推进先行启动区水系整治。七、协同联动,建立健全联合保护机制(一)跨界水体联合河湖长制持续完善“一河三湖”等跨界水体联合河(湖)长制。持续推动联合河湖长共同巡河,研究确定联合河(湖)长制目标任务,共同解决重大问题、推进重要工作;联合建立和完善一河(湖)一档;联合研究、制定和落实一河(湖)一策,统筹推进“一河三湖”和周边陆域的综合治理和管理保护,协调解决跨区域、跨部门的重大问题;通报“一河三湖”河湖长制重要工作进展,结合总体功能目标建立跟踪评估体系,检查评估“一河三湖”治理成效。(二)水环境协同监测共享完善水环境监测体系。统筹优化“一河三湖”等跨界水体地表水手工监测网络,覆盖“一河三湖”干流及重要支流、饮用水源地、重要水功能区等,科学优化各级断面监测频次和指标。持续完善覆盖“一河三湖”国控断面的水质自动监测体系,推进省考断面水质自动监测体系建设,逐步提升常规因子和特征因子自动监测能力,完善省市边界交接河流的实时监测设备系统。开展面源遥感监测、入水体流量与浓度监测,逐步构建面源污染监测“一张网”。持续开展水生态调查与评估。围绕“一河三湖”等跨界水体,开展生物多样性、生物体质量及生境等监测和调查,定期开展“一河三湖”水生态安全调查与评估。持续优化适合跨界水体特征的水生态监测方法、指标体系、评价办法,形成科学、成熟的水生态监测评价体系。构建水环境质量预警体系。基于水质在线分析和大数据等技术,整合水文、水质自动和手工监测、水污染源数据,基于“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构建重要跨界水体水环境质量预警体系。进一步完善淀山湖、元荡等重要湖体网格化监测体系。实施淀山湖蓝藻水华监控预警。在已有监测站网基础上,应用卫星遥感技术、5G无人机/船技术和大数据建模技术,全面构建涵盖水质、水文、水生态、气象在内的“天地空一体化”蓝藻水华预警监控系统,开展多元时空信息融合的蓝藻水华监控预警工作,着力提升蓝藻水华智慧化防控水平。推进污染源监测。结合智能识别、自动定位、危化品运输管理等,对太浦河水源地周边车辆船舶等流动风险源进行实时追踪,强化运输管理,做好应急准备,确保水源地安全;针对有在线监测条件的排污口,完善太浦河干支流沿线排污口在线监测,将在线监测与突击检查结合,强化源头监控体系;利用遥感监测技术,对农田、养殖等农业污染源开展时空遥感动态监测,掌握农业面源时空变化。完善水生态环境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建立完善示范区统一的监测数据共享和管理平台,通过数据共享专题协调和联席会议制度,研究确定信息共享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及时沟通推进定期共享、数据更新维护等工作。持续推进“一河三湖”等重点跨界水体监测信息共享,依托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信息共享平台和示范区智慧大脑生态环保平台,结合实际逐步汇集并共享太浦河及两岸主要支流水量水质站点监测数据、太浦河饮用水水源地及其支流周边污染源监测数据与信息、预警监测、应急监测及取用水量等数据。(三)水资源协作应急实施水资源联合统一调度。依托太浦河水资源保护省际协作机制,根据杭嘉湖区连续强降雨预报和监测数据、太浦河水质监测数据以及水源地取水蓄水供水情况等,统筹考虑太湖和太浦河防洪、供水安全、水生态保护和水环境改善需求,实施太浦闸(泵)精细调度。强化应急演练。以长三角地区应急联动机制为依托,针对“一河三湖”等重点跨界水体定期开展跨区域的水污染联合应急演练,建立健全环境预警制度,共同妥善处理跨界污染纠纷,提高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水平。强化水质异常应急联动处置。充分发挥太浦河水资源保护省际协作等现有协作机制作用,强化水质异常和突发水污染事件信息通报,加强太浦河应急联动处置,根据太浦河污染排查分析、水质监测分析等结果,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具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共同推进蓝藻水华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共同建立完善淀山湖、元荡等湖泊蓝藻水华防控应急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加强易集聚区域蓝藻水华控制。强化蓝藻水华拦截设施建设,对于易集聚区域,开展围挡和打捞处置。(四)水环境联合执法强化太浦河沿线水源地专项执法。聚焦示范区饮用水水源地及其周边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两省一市适时开展太浦河沿线生态环境联合执法巡查,并以涉水违法事件为抓手,试点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取证和损害评估,重点协调和解决饮用水环境安全的重大问题,对发现的各类违法问题进行查处。开展流域联合巡查会商。聚焦“一河三湖”水体及其周边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深化现有流域和区域生态环境以及水行政执法巡查机制,对区域内入河排污口、污水处置设施等开展联合执法和巡查。在“一河三湖”水质恶化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情况下,适时启动专项联合执法巡查。持续完善两省一市联合执法巡查协作机制及会商机制,根据联合执法巡查情况,按需召开会商会议。根据问题导向,开展形势分析、应急联动和协同污染治理等会商。(五)河湖联合管养统筹考虑水土流失治理、水源保护、水质改善、面源污染防治、人居环境改善等要素,共同推进跨界河湖水体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共同落实跨界水体河湖长效管理工作,协调各区县跨界河湖管理范围划分标准,共同推动跨界河湖蓝线空间划定,统一明确跨界河湖蓝线空间管控标准,探索跨区域、跨部门水域岸线联合管控,探索推广上下游、左右岸、跨界水体连片养护,充分发挥河湖养护的整体效益。八、强化保障,助力方案落地(一)建立组织领导机制依托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协作机制,加强对示范区重点跨界水体联保共治和生态建设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在示范区理事会统筹协调下,示范区执委会加强对重点跨界水体联保共治主要任务、工程项目推进落实的督促、指导和统筹协调。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和生态环境部太湖流域东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加强专业指导协调。两省一市生态环境、水利(务)部门和相关单位以及各相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分别做好具体工作的牵头推进,层层落实,协同配合,扎实推进方案的相关任务落地。水利工程及相关涉水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应严格按程序履行行政许可审批手续。(二)完善跟踪评估体系定期开展示范区“一河三湖”等重点跨界水体生态环境评估,准确掌握和科学评估示范区重点跨界水体水生态环境状况、变化趋势、指标达标情况。在水生态环境质量调查评估的基础上,定期对主要任务、工程项目开展情况以及联合保护机制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分析方案落实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促进重点跨界水体水环境质量得到稳步提升,水生态环境达到相应的功能目标。(三)落实多元资金保障坚持中央、地方、社会共同负担的原则,完善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投资体系。方案实施过程中,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各项联保共治任务和工程项目顺利进行。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生态补偿机制。探索建立跨界水体的生态治理市场化平台和生态项目共同投入机制,建立激发投入生态建设和保护的积极性。健全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长效机制,探索建立资金、技术、人才、产业等相结合的补偿模式,促进生态保护地区和受益地区的良性互动。(四)强化联合科技创新积极挖掘现有科技力量和科研平台潜力,整合政府研究机构、高校和大型企业的研发优势,集中打造示范区生态环境科研创新技术合作平台。依托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联合研究中心,集合两省一市环科院、监测中心与高等学院、重点实验室等水生态环境管理与保护研究团队力量,形成联合研究技术团队,加强水生态环境监测监控技术、水生态评估和功能恢复技术、新型污染物风险评估与防控技术、联合保护政策制度设计等领域的研究,适时交流讨论“一河三湖”等重点跨界水体水环境污染防控与水生态治理研究进展,为加快解决“一河三湖”等重点跨界水体水生态环境重点问题提供科研技术保障。附件:重点工程项目清单PDF附件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pdf.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310/24/101136901514921.pdf]165.pdf[/url]

  • 【世界环境日】《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有关要求,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着力推动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执法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文件,沪苏浙皖三省一市生态环境厅(局)及司法厅(局)共同制定了《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以下简称《裁量规则》),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font=黑体]一、背景介绍[/font](一)推动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执法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文件中均要求完善执法程序,明确操作流程,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三省一市共同制定《裁量规则》,有利于完善区域生态环境执法制度,促进生态环境综合执法队伍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生态环境执法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二)完善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水平《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和《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明确要求健全区域环境治理联动机制,联合发布统一的区域环境治理政策法规及标准规范。三省一市共同制定《裁量规则》,有利于推动形成统一规范的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执法监督体系。(三)探索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执法包容审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健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合理确定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三省一市共同制定《裁量规则》,有助于建立科学合理的裁量基准规定,在严格执法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同时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对持续优化长江三角洲区域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四)及时响应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变化的要求2020年7月后,生态环境领域出台了很多新法新规和新政策,部分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有了很大调整,罚款下限也提高了,完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制度,可以为执法人员提供明确的执法工作指引,避免执法随意性与主观性。[font=黑体]二、编制原则[/font](一)合法性原则。《裁量规则》的内容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及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创设、不突破,并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的要求。(二)合理性原则。《裁量规则》的内容充分考虑长三角区域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当事人情况、危害后果等因素,合理设定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处罚、裁量因素、裁量幅度和裁量因子等内容,既不轻过重罚,也不重过轻罚,避免畸轻畸重的不合理、不公正情况。(三)过罚相当原则。《裁量规则》内容中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与当事人过错程度、行为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于一般处罚情形之外还规定顶格处罚、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及不予处罚的内容,既突出对严重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和威慑作用,也突出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的鼓励和引导效果。[font=黑体]三、主要内容[/font](一)裁量模式《裁量规则》将裁量模式明确为综合裁量模式,是结合生态环境行政管理实际和违法行为特点,对违法行为设定若干项裁量因素,将每项裁量因素由轻到重划分为多个阶次并赋予相应分值,根据具体违法行为在各项裁量因素上的表现,确定其单项分值,再将单项分值加总求和,获得总分值,进而确定处罚内容的模式。(二)罚款金额计算公式《裁量规则》确定的罚款金额计算公式主要分为两种:1.?罚则将罚款设定为数值式的,计算公式为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 (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若罚则未规定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最高罚款数额,作为法定最低罚款数额。2.?罚则将罚款设定为倍率式的,计算公式为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倍数 (法定最高罚款倍数-法定最低罚款倍数)×案件总分值]×基准数值。若罚则未规定法定最低罚款倍数的,法定最低罚款倍数以0计算。计算得出的最终罚款金额含有小数位的,舍去小数位,按元取整。(三)裁量基准表种类《裁量规则》确定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共分为三种:1.?专用裁量基准表:对法律、行政法规、生态环境部规章中实施频次较高的罚则,设定专用裁量基准表;2.?区域裁量基准表:对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地方性法规、规章中实施频次较高的罚则,以及四地处罚事权划分不同的罚则,结合各地实际,分别设定区域裁量基准表;3.?通用裁量基准表:对未设定专用裁量基准表、区域裁量基准表的罚则,设定通用裁量基准表。(四)裁量的特殊情形按照最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要求,《裁量规则》规定了按照法定最高罚款数额处罚、从重处罚、从轻和减轻处罚和不予处罚的情形,并予以了细化规定。1.?按照法定最高罚款数额处罚情形。对于造成严重环境危害后果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后,应当按照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等作出处罚决定。2.?从重处罚情形。明确为“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环境污染、重大生态破坏、重大经济损失的;违法行为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在案件查处中拒绝、阻挠、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在案件查处中对执法人员、举报人、证人实施威胁、辱骂、殴打、恐吓或者打击报复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文件、生态环境部、长江三角洲区域省级政府及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5种情形,增加的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法定罚款幅度(即法定最高罚款数额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差,下同)的20%,且增加后的最终罚款金额不得高于法定最高罚款数额。3.?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共规定了5种具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分别为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包含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主动供述生态环境部门尚未掌握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从轻的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法定罚款幅度的20%,且从轻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减轻的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50%,且减轻后的罚款金额在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以下。4.?不予处罚情形。对符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对清单未作出规定,但符合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的违法行为,同样不予处罚。[font=黑体]四、保障实施[/font](一)施行日期《裁量规则》定于2024年6月15日起生效施行,有效期5年,至2029年6月14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7月28日印发的《上海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沪环规﹝2020﹞4号)、江苏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7月23日印发的《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苏环规﹝2020﹞1号)、浙江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7月23日印发的《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浙环发﹝2020﹞10号)、安徽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7月30日印发的《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皖环发﹝2020﹞20号)同时废止。(二)保障实施《裁量规则》由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制定规范性文件并发布施行,使用上海的发文文号,三省一市生态环境厅(局)及司法厅(局)负责统筹协调全省(市)环境行政处罚适用工作,并组织就《裁量规则》的使用进行普法宣传和解读,确保《裁量规则》有效落地,切实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提升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水平。

  • 【分享】长三角电子工程师的盛宴~~~~~~~~~~~

    [em0815]“电子产品失效分析与可靠性案例”技术研讨会的邀请函08年04、05、07月份举办此内容的研讨会,受到听众的热烈欢迎,为响应众多客户的强烈要求,满足电子产品生产与设计企业对产品质量及可靠性方面的需要、解决工程师遇到失效分析与可靠性问题时的疑点和盲区、打破理论与实际脱钩的窘境、达到失效现象与失效原因直接挂钩、提高产品可靠性的效果,我们特决定在全国组织举办此次“电子产品失效分析与可靠性案例”技术研讨会。研讨会由具有工程实践和教学丰富经验的讲师主持,通过讲解大量案例,帮助与会者了解电子元器件的失效分析与可靠性的技术手段。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办单位: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励善(上海)有限公司;协办单位:江苏省集成电路测试服务中心; 二、培训地点、时间: 苏州专场:苏州工业园区国际科技园三期4楼(机场路星海街口),1天, 2008年10月14日9:00-17:00;路线图见附图1。三、培训费用:培训费:免费;午餐:免费;请在开班前传真报名或电子邮件传回执表。我们将在开班前2天内寄发《报到通知书》,告知详细地点及行车路线。四、培训证书: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培训证书五、课程对象:质量部经理、失效分析工程师、可靠性工程师、质量工程师、设计工程师、工艺工程师、研究员等;六、课程提纲:1、失效分析的基本流程概论a)失效分析概念区别介绍b)通过证据调查的流程判断失效分析结果的有效性2、IC元器件失效分析案例讲解c)失效分析流程对于IC连接性失效的盲区典型案例d)液晶IC短路失效的分析过程剖析典型案例e)引脚开路失效中的分析过程剖析典型案例f)IC直流参数性失效中电路分析的难处典型案例g)从工艺过程与模拟试验挖掘失效原因的典型案例h)闪存IC功能性失效的失效分析的典型案例i)PVC技术对芯片物理失效分析的典型案例j)ESD静电放电失效与EOS过电失效的现象区别3、焊点失效分析案例讲解a)PCB黑焊盘典型失效案例b)BGA焊点开裂失效原因与分析过程详解c)温度冲击与温湿度储存的可靠性试验对锡须生长的评估案例d)无铅过渡的润湿不良典型案例e)可焊性镀层科肯达尔效应引发的失效案例5、最新的X-ray系统与技术主讲:德国Phoenix x-ray Asia Manager.6、失效分析检测设备与技术手段概论a)失效背景调查b)电学失效验证c)开封Decapd)内部光学检查e)EMMI光电子辐射显微观察f)离子蚀刻、剥层分析De-processingg)FIB分析电镜与能谱SEM/EDS、俄歇AES、XPS4、可靠性案例:h)整机的MTBF计算案例i)集成电路漏电流可靠性加速因子与激活能 的计算与Minitab可靠性软件应用案例7、可靠性检测设备与技术手段概论a)盐雾实验Saltb)紫外与太阳辐射UVc)回流敏感度测试MSLd)高加速寿命试验HALT8、SAM的原理和实际运用主讲:上海励善 技术主管9、最快速的切片制样系统及显微系统应用。主讲:Leica华东区技术经理10、证书考核七、师资介绍:刘学森:高级咨询师、专职讲师,硕士,上海交大材料系工科背景,IPFA国际物理与失效分析协会会员,电子元器件可靠性与失效分析、微观材料成份分析资深技术人士。有10余年的失效分析与可靠性工作经历,曾任英特尔公司可靠性与失效分析部门资深分析师,熟知各类实验室分析设备与技术手段,在集成电路失效分析与可靠性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处理过大量生产线或者研发阶段的电子产品质量与可靠性异常案例,主持筹建过多个实验室,包括AMD半导体公司失效分析与可靠性实验室、信息产业部电子第五研究所失效分析与理化检测(华东)实验室、华碧失效分析与可靠性实验室。在失效分析和可靠性方面从事过的主要项目有:“叠层芯片内置电源PSIP的封装结构失效分析与可靠性设计项目” ;“闪存芯片的功能性失效机理研究”;“集成电路CS59工艺失效分析去层技术的研发”;“工业液晶线路板整机可靠性论证”;“电脑主板无铅工艺转换的失效分析与可靠性评估”等。在IPFA国际物理与失效分析协会的SCI检索刊物发表多篇论文,连续3年在各大企业的质量与可靠性人才培训中,讲授电子元器件可靠性物理与失效分析课程,累计培训了上万余人。

  • 【求助】橡胶知识培训

    哪里有橡胶知识的培训?最好是长三角一带的。还有上海哪所大学有高分子专业或函授?不胜感激!QQ:707390222

  • 珠三角-------重金属污染重灾区?您现在在哪里

    我承认我目前就在珠三角http://simg.instrument.com.cn/bbs/images/default/em09508.gif 值得注意的是,一向被认为是高科技行业的IT行业也与重金属污染挂钩。因制作中国水污染地图而闻名的民间环保人士马军曾在2011年联合30多家环保组织一起发布《2010IT品牌供应链重金属污染调研》,该调研报告显示,珠三角、长三角等地区有大量生产印刷线路板的企业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给当地河流、土壤和近海造成了严重重金属污染。  中国重金属污染呈现出地域差异。温香彩说,东部比西部严重,南部又比北部严重,珠三角地区尤为显著。另外,像湖南等有色金属大省也是重金属污染的重点地区。湘江是中国重金属污染最严重的河流。  一项由原国家环保总局进行的土壤调查结果显示,广东省珠江三角洲近40%的农田菜地土壤遭重金属污染,且其中10%属严重超标。2008年,中山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的科研团队分别在广州6个区各选择两个农贸市场采集蔬菜样本,分析样本中镉、铅的含量情况,结果发现,叶菜类蔬菜的污染情况十分严重,除1种为轻度污染外,其余5种均达到重度污染水平。  在中国东南部一些区域,重金属污染出现了比较严重态势。  一个需要警惕的趋势是,随着产业转移,原本重金属污染只是零星分布的西北地区也开始面临威胁。近年来,一些东部地区的高能耗、高污染项目开始往中西部省份转移,这其中,尤其是化工企业、光伏企业和制药企业,由于中西部省份经济比较不发达,患有严重的“项目饥渴症”,对环境的监管水平和力度相对不足或主动放松,导致中西部地区的污染事故也频频出现。  重金属污染对生态影响极大,2009年的浏阳镉污染事件殃及当地的瓜果蔬菜,当地产的水稻和蔬菜都呈黄褐色,茄子辣椒则形态恐怖。  2007年,南京农业大学农业资源与生态环境研究所教授潘根兴和他的研究团队,在全国六个地区(华东、东北、华中、西南、华南和华北)县级以上市场随机采购大米样品91个,结果表明,10%左右的市售大米镉超标。2011年,《新世纪周刊》据此作出报道,曾引起一些居民恐慌。全国政协委员、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王玉庆对此提出质疑,认为“镉大米污染比例不可能高达10%”。潘根兴通过媒体回应说,“不是市场上所有的大米都是这样的,江苏的样品就没啥问题,只能说我们抽查样品的10%存在镉超标,大家不必恐慌”。  重金属污染致癌、致疾、致突变  温香彩说,重金属污染不像大气污染,既闻不到,也看不到,被重金属污染的水体或土壤,即使含量很低,只要超标了对人体伤害也会很大。而且,不同于其它污染物的可降解特性,重金属污染物不仅不可降解,还能在环境里累积和循环,由此也加重了对人群的危害。  她说,重金属污染对身体的危害主要是“三致”,致癌、致疾、致突变。  多种资料均提及,重金属在人体内能和蛋白质及各种酶发生强烈的相互作用,使它们失去活性,也可能在人体的某些器官中富集,如果超过人体所能耐受的限度,会造成人体急性中毒、亚急性中毒、慢性中毒等,对人体会造成很大的危害。  资料显示,血铅污染所导致的毒性效应是贫血症、神经机能失调和肾损伤,易受害的人群有儿童、老人、免疫低下人群。镉的毒性很大,可在人体内积蓄,主要积蓄在肾脏,引起泌尿系统的功能变化。镉也能够取代骨中钙,使骨骼严重软化,并可干扰人体和生物体内锌的酶系统,易受害的人群是矿业工作者、免疫力低下人群。砷通过呼吸道、消化道和皮肤接触进入人体,如摄入量超过排泄量,砷就会在人体的肝、肾、肺、子宫、胎盘、骨骼、肌肉等部位蓄积,与细胞中的酶系统结合,使酶的生物作用受到抑制失去活性,特别是在毛发、指甲中蓄积,从而引起慢性砷中毒。砷还能致癌。  温香彩说,2011年年初,《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得到国务院批复,“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次把重金属污染的防治纳入国家的规划中。”根据规划要求,到2015年,重点区域铅、汞、铬、镉和类金属砷等重金属污染物的排放,比2007年削减15%。到2015年,重点区域、重点重金属污染排放量比2007年减少15%,非重点区域的重点重金属污染排放量不超过2007年的水平。  记者了解到,湖南已开始加强湘江的重金属污染治理建设。2011年3月,国务院批准了《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实施方案》,这也是迄今为止全国第一个获国务院批准的重金属污染治理试点方案。该方案明确了株洲清水塘等7大重点区域为工作重点,规划项目927个,总投资595亿元,规划期限从2011年到2020年。力争到“十二五”末,湘江流域内危害群众健康的重金属污染突出问题得到解决,涉重金属企业数量和重金属排放量比2008年减少50%。您身边有重金属污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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