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仪器信息网 > 行业主题 > >

动物检疫

仪器信息网动物检疫专题为您整合动物检疫相关的最新文章,在动物检疫专题,您不仅可以免费浏览动物检疫的资讯, 同时您还可以浏览动物检疫的相关资料、解决方案,参与社区动物检疫话题讨论。

动物检疫相关的资讯

  • 动物检疫专业检验检疫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成立
    5月21日,国家认监委在大连召开动物检疫专业检验检疫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成立大会,认监委副主任王大宁出席并讲话。会议对动物检疫标准化专业委2008年的工作情况进行了回顾,同时还对2009年专业委的标准化工作计划进行了部署和研讨。来自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和中国检科院的40多名专家和代表参加了会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发布实施
    为防止境外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渔业生产和公共卫生安全,国家质检总局和农业部日前发布第2013号联合公告,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以下简称《名录》)。   《名录》根据动物疫病危害程度分为三类,共计206种疫病。其中一类传染病、寄生虫病15种,具有危害严重、传播迅速、难以扑灭和根除,可造成严重的经济社会或公共卫生后果的特点。二类和三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分别有147种和44种。206种疫病按照易感动物种类细分为人畜共患病、牛病、马病、猪病、禽病、羊病、水生动物病、蜂病以及其他动物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配套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简称原名录)于1992年予以公布。原名录实施20多年来,在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的传入,维护国门生物安全,保护我国农业生产与动物健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全球动物疫情流行趋势与控制情况的不断变化,原名录已不能完全适应我国当前动物检疫工作的需要。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启动了名录修订相关工作,历时4年多时间修订完成。   修订的名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遵循科学性、安全性、前瞻性的原则制定的,既立足于原名录,又顾及行政执法的现实需求,体现了连续性和实效性。既充分考虑了面向国内动物防疫的《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又跟踪分析了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动物疫病名录的变化及发展趋势,符合我国国情,遵循国际惯例,有利于疫情防控,也有利于促进进出境动物和动物产品贸易。另外,名录既关注国际国内动物疫情形势变化及新发动物传染病,积极参考新的技术依据,又将会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名录实施动态调整,体现了前瞻性和灵活性。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将按照新发布的名录,严格做好进出境动物及动物产品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切实履行职责,保护国门生物安全。
  • 北京检验检疫局动物检测科研项目有新突破
    2012年12月25日,北京检验检疫局承担的国家质检总局科技项目“多重连接探针扩增技术在常见猪病检测中应用研究”通过专家鉴定。该项目首次将多重连接探针扩增技术(简称MLPA)应用于动物疫病检测领域,研究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项目组以伪狂犬病毒、口蹄疫病毒、猪繁殖与呼吸综合症病毒、猪传染性胃肠炎病毒和猪流感病毒为研究对象,利用MLPA技术敏感、特异和多重检测的优势,分别建立了可以单独和同时检测任意2~5种病毒的MLPA方法,共计31种。此外,该项目还以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和猪流感为研究对象,研制了硬质棉条为工具的生猪口腔拭子采样新技术,简便、快捷,适用于猪群体及个体采样,为动物疫病多重检测提供了新思路。
  • 农业农村部起草《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近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针对最新草拟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4月30日。通知全文:为了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我部起草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陆农业农村部网站(网址:www.moa.gov.cn),进入上方“互动”栏目中的“征求意见”,点击“农业农村部关于《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fgslfc@163.com   4.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医政与检疫监督处,邮政编码:100125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4月30日。 农业农村部 2022年3月30日《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陆生野生动物的检疫,由农业农村部会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另行规定。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条 动物检疫应当遵循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区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动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负责动物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检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官方兽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为动物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检疫工作,依照《动物防疫法》、本办法以及动物检疫规程等规定实施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检疫,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并对检疫结论负责。第六条 农业农村部制定、调整并公布检疫规程,明确动物检疫的范围、对象和程序。第七条 农业农村部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实现动物检疫信息的可追溯。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信息数据管理工作。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运输、隔离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在农业农村部指定的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填报动物检疫相关信息。第二章 检疫申报第八条 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货主应当提前三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六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启运三天前向输入地隔离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第九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动物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建设动物检疫申报点。第十条 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以及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检疫采取在申报点填报或者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申报。第十一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申报后,应当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申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申报材料不齐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当场或在五日内已经一次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但申报人拒不补正的;(二)申报的动物、动物产品不属于本辖区的;(三)申报的动物、动物产品不属于动物检疫范围的;(四)农业农村部规定其他不应当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第十二条 受理申报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指派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协检人员可以协助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核实相关信息,开展临床健康检查。第三章 产地检疫第十三条 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出具动物检疫证明:(一)来自非封锁区及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二)动物饲养场(户)符合风险分级管理有关规定;(三)申报材料符合动物检疫规程规定;(四)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五)按照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六)临床检查健康; (七)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出售、运输的种用动物精液、卵、胚胎、种蛋,经检疫其种用动物饲养场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申报材料符合前款第三项规定,供体动物符合前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出售、运输的生皮、原毛、绒、血液、角等产品,经检疫其饲养场(户)符合第一款第一项、申报材料符合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供体动物符合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且按规定消毒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第十四条 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动物,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继续出售或者运输的,或者动物展览、演出、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的,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出具动物检疫证明:(一)有原始动物检疫证明和完整的进出场记录;(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三)临床检查健康;(四)原始动物检疫证明超过调运有效期,按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第十五条 跨省级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在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应当在隔离场或者饲养场内的隔离舍进行隔离观察,隔离期为三十天。经隔离观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隔离观察合格后需要继续运输的,货主应当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证明。跨省级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乳用、种用动物的隔离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出售或者运输水生动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发眼卵及其他遗传育种材料等水产苗种的,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出具动物检疫证明:(一)该苗种生产场近期未发生相关水生动物疫情;(二)申报材料符合动物检疫规程规定;(三)临床检查健康;(四)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水产苗种以外的其他水生动物及其产品不实施检疫。第十七条 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取得动物检疫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第四章 屠宰检疫第十八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向屠宰厂(场)派驻(出)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屠宰厂(场)应当提供与检疫工作相适应的官方兽医驻场检疫室、工作室和检疫操作台等设施。第十九条 进入屠宰厂(场)的待宰动物应当附具动物检疫证明并加施符合规定的畜禽标识。第二十条 屠宰厂(场)应当严格执行动物入场查验登记、待宰巡查等制度,查验进场待宰动物的动物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第二十一条 官方兽医应当检查待宰动物健康状况,在屠宰过程中开展同步检疫和必要的实验室疫病检测,并填写屠宰检疫记录。第二十二条 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对动物的胴体及生皮、原毛、绒、脏器、血液、蹄、头、角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者加施其他检疫标志:(一)申报材料符合动物检疫规程规定;(二)临床检查健康;(三)同步检疫合格;(四)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第二十三条 官方兽医应当回收进入屠宰厂(场)待宰动物附具的动物检疫证明,并将有关信息上传至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回收的动物检疫证明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二个月。第五章 进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检疫第二十四条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运输相关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除附有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证明外,还应当向输入地隔离场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取得动物检疫证明。第二十五条 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相关易感动物,应当在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隔离场所进行隔离,隔离检疫期为三十天。隔离期间的费用由货主承担。隔离检疫合格的,由隔离场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证明。第二十六条 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相关易感动物产品,应当在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地点,按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有关检疫要求进行检疫。检疫合格的,由当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证明。第六章 官方兽医第二十七条 国家实行官方兽医任命制度。官方兽医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在编人员,或者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业务指导的其他机构在编人员;(二)从事动物检疫工作;(三)具有畜牧兽医水产初级以上职称或者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从事动物防疫等相关工作满三年以上; (四)接受岗前培训,并经考核合格;(五)符合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向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官方兽医任命建议,报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的,由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程序确认、统一编号,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经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认的官方兽医,由其所在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任命,颁发官方兽医证,公布人员名单。第二十九条 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工作时,应当持有官方兽医证。禁止伪造、变造、转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违法使用官方兽医证。第三十条 农业农村部制定全国官方兽医培训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官方兽医培训计划,提供必要的培训条件,设立考核指标,定期对官方兽医进行培训和考核。第三十一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动物检疫工作需要,指定符合条件的协检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协检人员不得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协检人员的条件和管理要求由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第三十二条 动物饲养场、屠宰厂(场)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应当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第三十三条 对从事动物检疫工作的人员,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措施,全面落实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等相关待遇。对在动物检疫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七章 检疫证章标志第三十四条 动物检疫证章标志包括:(一)动物检疫证明 (二)动物检疫印章、检疫标志 (三)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第三十五条 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的内容、格式、规格、编码和制作要求由农业农村部统一规定。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的管理工作,建立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程序订购、保管、发放。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让、出借动物检疫证章标志,不得持有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转让、出借的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第八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禁止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第三十九条 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货主或者屠宰厂(场)应当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向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检疫不合格情况。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其上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撤销动物检疫证明,并及时通告有关单位和个人:(一)官方兽医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出具动物检疫证明的;(二)官方兽医超出动物检疫范围实施检疫,出具动物检疫证明的;(三)官方兽医未按照本办法和检疫规程的规定实施检疫,出具动物检疫证明的;(四)官方兽医对不符合检疫申报条件或者不符合检疫合格标准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动物检疫证明的;(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动物检疫证明的。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处理处罚:(一)动物种类、动物产品名称与动物检疫证明不符的;(二)动物、动物产品数量超出动物检疫证明载明数量的;(三)使用转让的动物检疫证明的。第四十二条 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动物防疫法》处理处罚,具备补检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补检。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胴体、肉、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筋、种蛋等动物产品,不予补检。第四十三条 补检的动物具备下列条件的,补检合格,出具动物检疫证明;不具备补检条件或者补检不合格的,予以收缴销毁: (一)畜禽标识符合规定;(二)检疫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三)临床检查健康;(四)不符合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条件,货主提供检疫规程规定的检疫对象的实验室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合格。第四十四条 补检的生皮、原毛、绒、角等动物产品具备下列条件的,补检合格,出具动物检疫证明;不具备补检条件或者补检不合格的,予以收缴销毁:(一)经外观检查无腐烂变质;(二)按照规定进行消毒;(三)货主提供检疫规程规定的检疫对象的实验室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合格。第四十五条 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承运人应当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并在规定时间内到达;跨省级运输动物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饲养场(户)或者屠宰厂(场)不得接收未附有有效动物检疫证明以及未经指定通道入省境的动物。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疫情,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告并处置。第四十六条 运输用于继续饲养的畜禽、水产苗种以及用于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承运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启运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目的地饲养场(户)或者屠宰厂(场)应当在接收畜禽后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申报动物检疫提供虚假材料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予受理,并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处罚,货主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报检疫。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动物检疫证明的,货主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检疫。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承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运输用于继续饲养的畜禽、水产苗种以及用于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二)未按照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动物的;(三)实际运输动物数量少于动物检疫证明载明数量且无正当理由的。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饲养场(户)或者屠宰厂(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用于继续饲养的畜禽、水产苗种以及用于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二)接收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 (三)接收未经指定通道入省境的动物的;(四)接收未按照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的动物的。第五十条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章 附则第五十一条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由从事水生动物检疫的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第五十二条 动物疫病检测报告应当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取得相关资质认定或者国家认可机构认可的实验室、符合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实验室出具。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农业部2010年1月21日发布,2019年4月25日修订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同时废止。附件: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docx
  •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巴西陆生动物蛋白饲料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巴西联邦共和国农业和畜牧业部有关巴西输华陆生动物蛋白饲料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巴西陆生动物蛋白饲料进口。一、检验检疫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三)《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巴西联邦共和国农业和畜牧业部关于巴西输华陆生动物蛋白饲料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议定书》。二、进口商品范围本公告中的陆生动物蛋白饲料指禽源性蛋白饲料和猪源性蛋白饲料,包括肉粉、骨粉、肉骨粉、血粉和羽毛粉等。三、生产企业要求巴西输华陆生动物蛋白饲料生产企业应经巴西联邦共和国农业和畜牧业部(以下称“巴方”)批准,并在巴方有效监督之下生产,实施了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质量管理体系或按照HACCP原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并有效执行产品追溯和召回制度。巴西输华陆生动物蛋白饲料生产企业由巴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推荐,经中方审核合格并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有效期5年,获得注册登记生产企业变更情况巴方应及时向中方通报和确认。四、进口商品要求(一)动物源性原料要求。1.原料来源动物在巴西出生和饲养,在官方批准的屠宰厂屠宰,经宰前、宰后检验,无任何法定通报疫病的症状。2.原料来源动物没有因为动物疫情受到移动限制或者被扑杀。3.原料如果进口,应来自已经中方批准允许向中国出口该类原料的国家。4.没有使用反刍动物原料,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反刍动物源性成分污染。5.来源于口蹄疫、古典猪瘟、非洲猪瘟、猪水泡病、高致病性禽流感非疫区。(二)生产加工要求。1.经过中心温度不低于90℃至少15分钟的热处理,或者采用中方认可的其他等效加工方式进行热处理。2.生产加工过程没有添加不明种类的动物源性原料和反刍动物源性原料等禁止使用的物质。3.生产中和生产后以及运输中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污染。(三)生产产品要求。产品符合巴西法律法规要求,允许在巴西国内自由销售。巴方对每批输华陆生动物蛋白饲料进行随机抽样,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检测:1.经巴方认可实验室采用聚合酶链式反应(PCR)方法或中方认可的其他方法进行检测,结果不含反刍动物源性成份。PCR方法检测反刍动物源性成分DNA的限值为0.1%。2.符合沙门氏菌和肠杆菌科的要求:沙门氏菌:25克样品中未检出:n=5,c=0, m=0,M=0;肠杆菌科:1克样品中:n=5, c=2, m=10, M=3x102;n-检验的样品数;m-细菌数的阈值,如果所有样品中细菌数都没有超过m,该结果为合格;M-细菌数的最大值,如果有1个或多个样品中细菌数等于或大于M,该结果为不合格;c-细菌数介于m与M之间的样品数,如果其他样品的细菌数是小于或等于m,该结果仍认为可接受。五、出口前查验和证书要求巴方负责对经检验检疫符合双方议定书要求的每批输华陆生动物蛋白饲料出具兽医卫生证书。兽医卫生证书的官方印章、卫生证书样本版式发生变化时,巴方应及时向中方通报。六、包装和标签要求巴西输华陆生动物蛋白饲料应使用安全洁净的材料进行包装,包装密封性能良好、不易破损。外包装需加施标签,标签应符合中方有关要求,并标注“非供人类使用”或“仅用于饲料生产”等文字。七、进境检验检疫要求(一)检疫审批。进口企业应在签订贸易合同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二)证单核查。1. 核查是否附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2. 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巴西生产企业。3. 核查卫生证书是否真实有效。(三)货物检查。中国海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要求,对巴西输华陆生动物蛋白饲料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四)不合格情况处理。1. 无有效的卫生证书,作退回或销毁处理。2. 来自非注册登记巴西生产企业的产品,作退回或销毁处理。3. 检出未经批准的动物源性成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4. 发现土壤、动物尸体、动物排泄物或其他禁止进境物,按照有关规定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5. 经检测发现安全卫生项目不符合中国饲料卫生标准的,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6. 发现散包、容器破裂的,由货主或代理人负责整理完好。包装破损且有传播动植物疫病风险的,应当对所污染的场地、物品、器具进行消毒处理。发现重大安全卫生问题,中方将向巴方通报,对多次发生不合格问题或发生严重问题的生产企业,中方可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或注销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23年5月4日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巴西陆生动物蛋白饲料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巴西陆生动物蛋白饲料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pdf
  • 农业农村部会同海关总署组织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增加疫病18种
    农业农村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256号公告。农业农村部会同海关总署组织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该《名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2013年11月2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公告第2013号)同时废止。 相较2013年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一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增加了埃博拉出血热。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共增加了17种,删除了10种:共患病由28种变为29种,删除了“鹿流行性出血病”,增加了“流行性出血病感染”和“小肠结肠炎耶尔森菌病”;牛病增加了3种“牛巴贝斯虫病”“出血性败血症”“泰勒虫病”;马病增加了“马疱疹病毒-1型感染”;猪病增加了“猪带绦虫感染\猪囊虫病”“塞内卡病毒病”“猪δ冠状病毒(德尔塔冠状病毒)”;禽病增加了“火鸡鼻气管炎(禽偏肺病毒感染)”;水生动物病删除了8种,增加了7种;其他动物病删除了“埃博拉出血热”。其他传染病、寄生虫病共删除了3种。  为防范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及渔业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法律法规,农业农村部会同海关总署组织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现予以发布。该《名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2013年11月2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公告第2013号)同时废止。   农业农村部和海关总署将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名录》实施动态调整。   特此公告。 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2020年1月15日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List of Quarantine Diseases for the Animals Im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一类传染病、寄生虫病(16种)List A diseases口蹄疫Infection with foot and mouth disease virus猪水泡病Swine vesicular disease猪瘟Infection with classical swine fever virus非洲猪瘟Infection with African swine fever virus尼帕病Nipah virus encephalitis非洲马瘟Infection with African horse sickness virus牛传染性胸膜肺炎Infection with Mycoplasma mycoides subsp. mycoides SC (contagious bovine pleuropneumonia)牛海绵状脑病Bovine spongiform encephalopathy牛结节性皮肤病Infection with lumpy skin disease virus痒病Scrapie蓝舌病Infection with bluetongue virus小反刍兽疫Infection with peste des petits ruminants virus绵羊痘和山羊痘Sheep pox and Goat pox高致病性禽流感Infection with highly pathogenic avianinfluenza新城疫Infection with Newcastle disease virus埃博拉出血热Ebola haemorrhagic fever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154种)List B diseases共患病(29种)Multiple species diseases狂犬病Infection with rabies virus布鲁氏菌病Infection with Brucella abortus, Brucella melit-ensis and Brucella suis炭疽Anthrax伪狂犬病Aujeszky’s disease(Pseudorabies)魏氏梭菌感染Clostridium perfringens infections副结核病Paratuberculosis (Johne’s disease)弓形虫病Toxoplasmosis棘球蚴病Infection with Echinococcus granulosus,Infection with Echinococcus multilocularis钩端螺旋体病Leptospirosis施马伦贝格病Schmallenberg disease梨形虫病Piroplasmosis日本脑炎Japanese encephalitis旋毛虫病Infection with Trichinella spp.土拉杆菌病Tularemia水泡性口炎Vesicular stomatitis西尼罗热West Nile fever裂谷热Infection with Rift Valley fever virus结核病Infection with Mycobacterium tuberculosis complex新大陆螺旋蝇蛆病(嗜人锥蝇)New world screwworm(Cochliomyia hominivorax)旧大陆螺旋蝇蛆病(倍赞氏金蝇)Old world screwworm(Chrysomya bezziana)Q热Q Fever克里米亚刚果出血热Crimean Congo hemorrhagic fever伊氏锥虫感染(包括苏拉病)Trypanosoma Evansi infection (including Surra)利什曼原虫病Leishmaniasis巴氏杆菌病Pasteurellosis心水病Heartwater类鼻疽Malioidosis流行性出血病感染Infection with epizootic haemorrhagicdis-ease小肠结肠炎耶尔森菌病(Yersinia enterocolitica)牛病(11种)Bovine diseases牛传染性鼻气管炎/传染性脓疱性阴户阴道炎Infectious bovine rhinotracheitis/Infectious pustular vulvovaginitis牛恶性卡他热Malignant catarrhal fever牛白血病Enzootic bovine leukosis牛无浆体病Bovine anaplasmosis牛生殖道弯曲杆菌病Bovine genital campylobacteriosis牛病毒性腹泻/粘膜病Bovine viral diarrhoea/Mucosaldisease赤羽病Akabane disease牛皮蝇蛆病Cattle Hypodermosis牛巴贝斯虫病Bovine babesiosis出血性败血症Haemorrhagic septicaemia泰勒虫病Theileriosis马病(11种)Equine diseases马传染性贫血Equine infectious anaemia马流行性淋巴管炎Epizootic lymphangitis马鼻疽Infection with Burkholderia mallei (Glanders)马病毒性动脉炎Infection with equine arteritis virus委内瑞拉马脑脊髓炎Venezuelan equine encephalomyelitis马脑脊髓炎(东部和西部)Equine encephalomyelitis (East-ern and Western)马传染性子宫炎Contagious equine metritis亨德拉病Hendra virus disease马腺疫Equine strangles溃疡性淋巴管炎Equine ulcerative lymphangitis马疱疹病毒-1型感染Infection with equid herpesvirus-1(EHV-1)猪病(16种)Swine diseases猪繁殖与呼吸道综合征Infection with porcine reproductive and respiratory syndrome virus猪细小病毒感染Porcine parvovirus infection猪丹毒Swine erysipelas猪链球菌病Swine streptococosis猪萎缩性鼻炎Atrophic rhinitis of swine猪支原体肺炎Mycoplasmal hyopneumonia猪圆环病毒感染Porcine circovirus infection革拉泽氏病(副猪嗜血杆菌)Glaesser’s disease(Haemoph-ilus parasuis)猪流行性感冒Swine influenza猪传染性胃肠炎Transmissible gastroenteritis of swine猪铁士古病毒性脑脊髓炎(原称猪肠病毒脑脊髓炎、捷申或塔尔凡病)Teschovirus encephalomyelitis(previously Enterovirus encephalomyelitis or Teschen/Talfan disease)猪密螺旋体痢疾Swine dysentery猪传染性胸膜肺炎Infectious pleuropneumonia of swine猪带绦虫感染\猪囊虫病Infection with Taenia solium(Porcine cysticercosis)塞内卡病毒病(Infection with Seneca virus)猪δ冠状病毒(德尔塔冠状病毒)Porcine deltacorona virus(PDCoV)禽病(21种)Avian diseases犬传染性肝炎Infectious canine hepatitis犬细小病毒感染Canine parvovirus infection水貂阿留申病Mink aleutian disease水貂病毒性肠炎Mink viral enteritis猫泛白细胞减少症(猫传染性肠炎)Feline panleucopenia (Feline infectious enteritis)其他传染病、寄生虫病(41种)Other diseases共患病(9种)Multiple sp
  • 关于征集2023年度动物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动物卫生标准制修订工作,健全完善动物卫生标准体系,现公开征集2023年度动物卫生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项目建议。相关事宜如下。   一、 征集范围   2023年度动物卫生标准项目立项重点支持以下领域:   (一)基础通用标准,主要围绕动物防疫基本术语、中兽医基本术语、动物疫病诊断基本术语,以及技术类标准编写原则和要求等方面。   (二) 动物疫病诊断技术标准,主要围绕兽医诊断实验室的综合管理技术及多种动物共患病、牛病、羊病、猪病、马病、禽病、兔病、蚕病、蜂病、犬病、猫病、水生动物疫病及其他疫病的综合诊断技术等方面。   (三)动物和动物产品卫生标准,主要围绕动物养殖、流通等环节卫生技术规范,动物健康,动物产品致病微生物检测,消毒及相关从业人员操作卫生要求等方面。   (四)动物卫生检疫监督技术标准,主要围绕动物产地检疫、动物屠宰检疫、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检疫监督信息化等方面。   (五)动物疫病综合防控技术标准,主要围绕动物疫病防控通用技术及多种动物共患病、牛病、羊病、猪病、马病、禽病、兔病、蚕病、蜂病、犬病、猫病、水生动物疫病、其他疫病的预防、控制、净化、消灭技术等方面。   (六)动物疾病临床诊疗标准,主要围绕降低动物生产能力的常规疾病,提供标准化诊疗方法。   (七)动物福利标准,主要围绕农场动物生产过程中涉及的福利要求,制定相应的标准。主要包括农场动物饲养、运输、屠宰、扑杀过程中的动物福利技术及要求。   (八)动物卫生机构建设、管理及评估技术标准,主要包括动物卫生机构和动物卫生相关社会支持机构的建设、管理及效能评估等方面的标准。   2022-2025年标准制修订计划参见附件1。   二、申报要求   2023年度标准项目申报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报项目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内容科学、技术成熟、方案合理、质量可控、操作性强,不与已立项和已发布的标准项目交叉、重复或冲突。项目申报前应经过充分预研,在行业内征集意见不少于5家单位,形成完善的标准征求意见稿。   (二)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良好的工作基础和项目实施条件,保障在项目周期内完成标准送审。鼓励多家单位联合提出立项建议。   (三)申请动物疫病诊断技术标准制修订的单位,需同时提交标准样品研制计划书(附件2)。   (四)申请建议制修订的标准项目应承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三、申报材料和申报方式   (一)国家标准项目须提交材料   1.标准样品研制计划书(附件2);   2.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附件3);   3.国家标准立项阶段征求意见稿(附件4);   4.标准编制说明(附件5);   5.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6);   6.申报单位审核意见(附件9)。   (二)行业标准项目须提交材料   1.农业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书(附件7);   2.农业行业标准立项阶段征求意见稿(附件8);   3.标准编制说明(附件5);   4.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6);   5.申报单位审核意见(附件9)。   (三)材料提交时间及方式   提交时间。请项目申报单位于2023年5月1日前将申报材料提交标委会秘书处。   提交方式。项目申报单位首先登录动物卫生标准制修订管理系统https://stdis.cahec.cn/admin/login/index.html,以申报单位名义进行注册,注册完成后对本单位项目起草人分配子账号。项目起草人取得子账号后登录系统,在立项申报栏内选择国标或行标,然后按照要求填写基本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具体操作详见《动物卫生标准制修订管理系统使用手册(起草人版)》(附件10)的内容。   四、联系方式   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标准法规研究室,全国动物卫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联 系 人:苏红 周圣铠   联系电话:0532-85630386   电子邮箱:tc181@cahec.cn   通讯地址:青岛市市北区南京路369号   附件: 附件1 2022-2025年动物卫生标准制修订计划.docx    附件2 标准样品研制计划书.docx    附件3 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doc    附件4 国家标准立项阶段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5 标准编制说明(申报立项阶段).docx    附件6 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doc    附件7 农业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书.doc    附件8 农业行业标准立项阶段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9 申报单位审核意见.docx    附件10 动卫标准制修订管理系统使用手册.pdf   全国动物卫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2023年4月3日
  • 出入境携带物检疫办法规定7类物品需检疫
    国家质检总局日前修订发布了《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并将于11月1日起施行。根据修订后的办法,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等七类物品应当申报并接受检验检疫机构检疫。   据了解,这个办法所称出入境人员,是指出入境的旅客(包括享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权的外交代表)和交通工具的员工以及其他人员 办法所称携带物,是指出入境人员随身携带以及随所搭乘的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托运的物品和分离运输的物品。   根据这个办法的规定,出入境人员携带下列物品,应当申报并接受检验检疫机构检疫: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出入境生物物种资源、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出境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出入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血液制品等特殊物品 出入境的尸体、骸骨等 来自疫区、被传染病污染或者可能传播传染病的出入境的行李和物品 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接受检疫的携带物。   这个办法还规定了出入境人员禁止携带进境的物品,包括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动物尸体 土壤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各物 国家规定禁止进境的废旧物品、放射性物质以及其他禁止进境物。农业转基因生物和濒危野生动植物及产品也被明确列入了出入境人员携带物的检疫范畴。新办法规定携带农业转基因生物入境的,携带人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输出国家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不能提供的将限期退回或销毁处理。而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进境转基因生物,按照规定进行标识,还应提供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
  • 六大检验检疫重点实验室服务深圳香港
    作为供港生鲜食品的“把关人”,深圳动植物检验检疫中心每年检测的供港活牛、猪、羊达230万头,占香港市场的85%,活禽400万只,占香港市场90%。作为立足深港的国家级检测机构,深圳动植物检验检疫中心还拥有多个“第一”。   六大国家重点实验室门类齐全   记者了解到,深圳动植物检验检疫技术中心隶属于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承担深圳口岸出入境动植物检测及技术标准制订 同时还可为政府部门、企业和个人委托的相关业务提供检验和鉴定。作为一个国家级综合检测机构,中心设有专业实验室20个,包括预防兽医学、水产养殖、食品化学、畜产品加工等多个学科。其中,包括“供港畜禽安全检测重点实验室”、“饲料安全检测重点实验室”、“豆类与植物病原真菌检疫重点实验室”、“水生动物疫病检测重点实验室”、“转基因产品分析与资源检验重点实验室”、“水生动物疫病生物资源保藏及标准(参考)物质研制重点实验室”等六大实验室属于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此外中心还设有2个区域性中心实验室、以及1个深圳市重点实验室。   除了进行日常的检测工作外,中心还组织技术骨干攻克和解决了一批国际检验检疫技术难题。3年来,中心承担科研项目78项,其中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级重大科技支撑项目和“863”项目等16项,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1项,国家质检总局“科技兴检奖”一等奖3项,深圳市科技创新奖2项等多个荣誉。   28万检验批次检出多个“第一”   从2006年至今,中心共完成出入境检验检疫28万批次检测任务,业务涉及供港活禽、畜、花卉、入境大宗原粮、水生动物及其产品、牛羊源性成分及转基因等的检测。作为全国供港生鲜食品的“把关人”,深圳检验检疫局动植物检验检疫技术中心仅每年检测的供港活牛、猪、羊就达230万头,占香港市场的85%,活禽400万只,占香港市场90%。   作为一家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权威检测机构,中心检出率连年在质检系统名列前茅,创造了多个“第一”:首次鉴定出我国新入侵的外来有害生物——刺桐姬小蜂,多次检出地中海实蝇 首次鉴定红火蚁在深圳发生 全国首次从有疯牛病发生的日本进口的鱼粉中检出牛源性成分……   交流合作获国际认可   作为一个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检测机构,中心的检测技术不断获得国内外同行的认可和高度评价。目前,中心是国家质检总局首批认定的转基因、动物源性成分检测实验室之一 已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和国家认监委资质认定。其中,作为全国检验检疫系统唯一的水生动物疫病检测的专业实验室,中心的水生动物实验室设备齐全、检测技术先进,是农业部指定的水生动物疫病监测实验室,也是世界粮农组织(FAO)下亚太水产病害网络(NACA)水生动物疾病的资源中心。
  • 188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发布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国际检验检疫标准与技术法规研究中心:   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操作规范》等188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予以发布。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及实施日期见附件。   代替标准自本批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一日   附: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目录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 实施日期 1 SN/T2642-2010 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操作规范   2011-5-1 2 SN/T2643-2010 泰国茉莉香米品种鉴定及纯度检验方法   2011-5-1 3 SN/T1379-2010 古典猪瘟检疫规程 SN/T1379.1-2004SN/T1379.2-2005SN/T1379.3-2006 2011-5-1 4 SN/T2644-2010 国际航行船舶上坞修船卫生监督规程   2011-5-1 5 SN/T1088-2010 布氏杆菌检疫技术规范 SN/T1394-2004SN/T1088-2002SN/T1090-2002SN/T1525-2002SN/T1089-2002 2011-5-1 6 SN/T2447.2-2010 进出口机电产品检验通用要求 第2部分:风险评价   2011-5-1 7 SN/T1166-2010 水泡性口炎检疫技术规范 SN/T1166.1-2002SN/T1166.2-2002SN/T1166.3-2006 2011-5-1 8 SN/T1181-2010 口蹄疫检疫技术规范 SN/T1181.1-2003SN/T1181.2-2003SN/T1181.3-2003 2011-5-1 9 SN/T1182-2010 禽流感检疫技术规范 SN/T1182.1-2003SN/T1182.2-20042011-5-1 10 SN/T2645-2010 进出口食品中四氟醚唑残留量的检测方法 气相色谱-质谱法   2011-5-1 11 SN/T2646-2010 进出口食品中吡螨胺残留量检测方法 气相色谱-质谱法   2011-5-1 12 SN/T2647-2010 进出口食品中炔苯酰草胺残留量检测方法 气相色谱-质谱法   2011-5-1 13 SN/T2648-2010 进出口食品中啶酰菌胺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2011-5-1 14 SN/T0892-2010 进出口商品货载衡量检验规程 SN/T0892-2000 2011-5-1 15 SN/T2649.1-2010 进出口化妆品中石棉的测定 第1部分:X射线衍射光谱-扫描电子显微镜法   2011-5-1 16 SN/T2650-2010 进出境九孔鲍检验检疫规程   2011-5-1 17 SN/T2651-2010 肉及肉制品中常见致病菌检测方法 基因芯片法   2011-5-1 18 SN/T2389.4-2010 进出口商品容器计重规程 第4部分:液化石油气船舱静态计重   2011-5-1 19 SN/T2652-2010 进境含脂毛(绒)检疫操作规程   2011-5-1 20 SN/T0169-2010 进出口食品中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和大肠杆菌检测方法 SN/T0169-92SN0333-94SN/T1059.2-2002 2011-5-1 21 SN/T2653-2010 木瓜中转基因成分定性PCR检测方法   2011-5-1 22 SN/T1273-2010 国境口岸拉沙热疫情监测规程 SN/T1273-2003 2011-5-1 23 SN/T0973-2010 进出口肉、肉制品以及其他食品中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H7检测方法 SN/T0973-2000 2011-5-1 24 SN/T1426-2010 入出境船舶废弃物卫生监督规程 SN/T1426-2004 2011-5-1 25 SN/T1275-2010 入出境船舶除虫规程 SN/T1275-2003 2011-5-1 26 SN/T1250-2010 入出境船舶船舱消毒规程 SN/T1250-2003SN/T1285-2003 2011-5-1 27 SN/T2654-2010 进出口动物源性食品中吗啉胍残留量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2011-5-1 28 SN/T2655-2010 进出口果汁中纳他霉素残留量检测方法 高效液相色谱法   2011-5-1 29 SN/T2656-2010 楔天牛属检疫鉴定方法   2011-5-1 30 SN/T2649.2-2010 进出口化妆品中石棉的测定 第2部分:X射线衍射-偏光显微镜法   2011-5-1 31 SN/T2658-2010 出口牛蒡检验检疫规程   2011-5-1 32 SN/T2389.5-2010 进出口商品容器计重规程 石油岸上立式金属罐静态计重   2011-5-1 33 SN/T2659-2010 国境口岸蚋类监测规程   2011-5-1 34 SN/T2660-2010 食品微生物实验室菌种保藏方法   2011-5-1 35 SN/T2661-2010 进出口动物源性食品中阿维菌素残留量的检测方法 酶联免疫吸附法   2011-5-1 36 SN/T2662-2010 进出口动物源性食品中玉米赤霉醇残留量的检测方法 酶联免疫吸附法   2011-5-1 37 SN/T2663-2010 贝类中失忆性贝类毒素检验方法 酶联免疫吸附法   2011-5-1 38 SN/T2641-2010 食品中常见致病菌检测 PCR-DHPLC法   2011-5-1 39 SN/T1309.6-2010 鞋类检验规程 第6部分:室内鞋 SN/T1309.6-2003 2011-5-1 40 SN/T1309.1-2010 鞋类检验规程 第1部分:抽样 SN/T1309.1-2003 2011-5-1 41 SN/T1309.4-2010 鞋类检验规程 第4部分:胶鞋 SN/T1309.4-2004 2011-5-1 42 SN/T2664-2010 蜂王浆中四环素类抗生素残留量测定方法 放射受体分析法   2011-5-1 43 SN/T2306.2-2010 帽类检验规程 第2部分:纺织帽   2011-5-1 44 SN/T2438.5-2010 进出口玩具检验规程 第5部分:机械玩具   2011-5-1 45 SN/T0248.2-2010 进出口自行车及其零件检验规程 第2部分:避震器   2011-5-1 46 SN/T1008-2010 日用、运动皮手套检验规程 SN/T1008-2001 2011-5-1 47 SN/T2665-2010 香蕉枯萎病菌检疫鉴定方法   2011-5-1 48 SN/T1309.2-2010 鞋类检验规程 第2部分:皮鞋 SN 1309.2-2003 2011-5-1 49 SN/T1309.3-2010 鞋类检验规程 第3部分:塑料鞋 SN/T1309.3-2003 2011-5-1 50 SN/T2666-2010 苜蓿细菌性萎蔫病菌检疫鉴定方法   2011-5-1 51 SN/T2667-2010 转基因微生物定性检测方法   2011-5-1 52 SN/T2668-2010 转基因植物品系特异性检测方法   2011-5-1 53 SN/T2669-2010 三系杂交水稻种子真伪分子鉴定方法   2011-5-1 54 SN/T2670-2010 番茄环斑病毒检疫鉴定方法   2011-5-1 55 SN/T2138.2-2008 进出口纺织原料检验规程 植物纤维 第2部分:棉花 SN/T0775-2005 2011-5-1 56 SN/T1062-2010 进出口纱线及织品中山羊绒含量的检测方法 SN/T1062-2002 2011-5-1 57 SN/T2671-2010 纺织原料断裂强力及伸长试验方法   2011-5-1 58 SN/T2672-2010 纺织原料细度试验方法(直径) 显微投影仪法   2011-5-1 59 SN/T1304-2010 进出口含脂毛毛丛长度和强度检验方法 SN/T1304-2003 2011-5-1 60 SN/T0423-2010 出口冻兔肉中出血病病毒检验 免疫学方法 SN0423-1995 2011-5-1 61 SN/T0793-2010 进出口填充用合成纤维检验规程 SN/T0793-1999 2011-5-1 62 SN/T2673-2010 进口硫化铜精矿检验规程   2011-5-1 63 SN/T0519-2010 进出口食品中丙环唑残留量的检测方法 SN0519-1996 2011-5-1 64 SN/T2674-2010 进出口动物源性食品中那罗星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2011-5-1 65 SN/T2675-2010 进出口动物源性食品中甲噻嘧啶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2011-5-1 66 SN/T2676-2010 进出口粮谷中T-2毒素的检测方法 酶联免疫吸附法   2011-5-1 67 SN/T2677-2010 进出口动物源性食品中雄性激素类药物残留量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2011-5-1 68 SN/T2678-2010 进出口淡水产品中微囊藻毒素的检测方法 酶联免疫吸附法   2011-5-1 69 SN/T2679-2010 木材及木制品中砷含量的测定 氢化物发生-原子荧光光谱法   2011-5-1 70 SN/T2680-2010 铁矿石中砷、汞、镉、铅、铋含量的测定 原子荧光光谱法   2011-5-1 71 SN/T0999-2010 出口瓷布玩偶检验规程 SN/T0999-2001 2011-5-1 72 SN/T2681-2010 聚乳酸纤维制品成分定性分析方法   2011-5-1 73 SN/T2682-2010 植物有害生物信息采集要求   2011-5-1 74 SN/T2683-2010 扁桃仁蜂和李仁蜂检疫鉴定方法   2011-5-1 75 SN/T2684-2010 中美英象检疫鉴定方法   2011-5-1 76 SN/T2685-2010 泰勒氏焦虫检疫规范   2011-5-1 77 SN/T1877.7-2010 旧轮胎中多环芳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2011-5-1 78 SN/T2686-2010 旧机电产品中铍、铬、镍、铜、锑、钴、钡、镉、锌、铋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   2011-5-1 79 SN/T2687-2010 旧机电产品中三丁基锡和三苯基锡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2011-5-1 80 SN/T2688-2010 旧机电产品电容电解液中多环芳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2011-5-1 81 SN/T2689-2010 旧机电产品中邻苯二甲酸酯的测定   2011-5-1 82 SN/T2690-2010 旧机电产品中氯乙烯的测定   2011-5-1 83 SN/T2691-2010 塑料制品中二噁英类多氯联苯的测定 气相色谱-高分辨磁质谱法   2011-5-1 84 SN/T2692-2010 塑料制品中二噁英的测定 气相色谱-高分辨磁质谱法   2011-5-1 85 SN/T2693-2010 马焦虫病检疫规范   2011-5-1 86 SN/T2694-2010 牛胎儿毛滴虫检验方法   2011-5-1 87 SN/T2695-2010 杀鲑气单胞菌的检验操作规程   2011-5-1 88 SN/T2696-2010 煤灰和焦炭灰成分中主、次元素的测定 X射线荧光光谱法   2011-5-1 89 SN/T2697-2010 进出口煤炭中硫、磷、砷和氯的测定 X射线荧光光谱法   2011-5-1 90 SN/T0508-2010 进出口生铁检验规程 SN/T0508-1995 2011-5-1 91 SN/T0541.1-2010 进出口标准橡胶检验方法 第1部分:取样与试样制备 SN/T0541.1-1996 2011-5-1 92 SN/T2698-2010 钨制品中杂质元素分析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   2011-5-1 93 SN/T2699-2010 出境淡水鱼养殖场建设要求   2011-5-1 94 SN/T2700-2010 母羊地方流行性流产补体结合试验操作规程   2011-5-1 95 SN/T2701-2010 动物炭疽病检疫技术规范   2011-5-1 96 SN/T1260-2010 国境口岸食品饮用水卫生监督规程 SN/T1260-2003 2011-5-1 97 SN/T2702-2010 猪水泡病检疫技术规范   2011-5-1 98 SN/T2703-2010 国境口岸球孢子菌检测方法   2011-5-1 99 SN/T2657-2010 国境口岸组织胞浆菌检验方法   2011-5-1 100 SN/T0900-2010 进出口照相机检验规程 SN/T0900-2000 2011-5-1 101 SN/T2704.4-2010 切削液和机床排泄物 第4部分:汞的测定 测汞仪法   2011-5-1 102 SN/T2704.1-2010 切削液和机床排泄物 第1部分:酸根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2011-5-1 103 SN/T2704.2-2010 切削液和机床排泄物 第2部分:氯、溴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2011-5-1 104 SN/T2704.3-2010 切削液和机床排泄物 第3部分:亚硝酸根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2011-5-1 105 SN/T1698-2010 伪狂犬病检疫技术规范 SN/T1698-2006 2011-5-1 106 SN/T0063-2010 进出口弹力锦纶丝检验规程 SN/T0063-1992SN/T0468-1995 2011-5-1 107 SN/T1202-2010 食品中转基因植物成分定性PCR检测方法 SN/T1202-2003 2011-5-1 108 SN/T1203-2010 食用油脂中转基因植物成分实时荧光PCR定性检测方法 SN/T1203-2003 2011-5-1 109 SN/T2705-2010 调味品中转基因植物成分实时荧光PCR定性检测方法   2011-5-1 110 SN/T2706-2010 鱼淋巴囊肿病检疫技术规范   2011-5-1 111 SN/T2707-2010 裂谷热检疫技术规范   2011-5-1 112 SN/T2708-2010 猪圆环病毒病检疫技术规范   2011-5-1 113 SN/T2709-2010 国境口岸产气荚膜梭菌毒素检测方法   2011-5-1 114 SN/T0120-2010 进出口锦纶、乙纶、丙纶综丝定性分析方法 SN/T0120-92 2011-5-1 115 SN/T2710-2010 山羊传染性胸膜肺炎检疫技术规范   2011-5-1 116 SN/T2711-2010 进口非硫化铜精矿检验规程   2011-5-1 117 SN/T2712-2010 进出口化工产品通用标准 堆积密度的测定   2011-5-1 118 SN/T2713-2010 贝类马尔太虫检疫规范   2011-5-1 119 SN/T2714-2010 冷轧不锈钢板(带)表面光反射率测试方法   2011-5-1 120 SN/T2715-2010 散装船舶运输铁矿石检验规程   2011-5-1 121 SN/T0460-2010 进出口腈纶纱检验规程 SN/T0460-95 2011-5-1 122 SN/T2716-2010 进出口建筑材料天然放射性核素检测方法   2011-5-1 123 SN/T2717-2010 马传染性贫血检疫技术规范   2011-5-1 124 SN/T2718-2010 不锈钢化学成分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   2011-5-1 125 SN/T2719-2010 进出口天然胶乳橡胶安全套检验规程   2011-5-1 126 SN/T0422-2010 进出口鲜蛋及蛋制品检验检疫规程 SN/T0422-1995SN/T0517-1995SN/T0518-1995 2011-5-1 127 SN/T0481.8-2010 出口矾土检验方法 第8部分:高频燃烧-红外吸收法测定硫含量   2011-5-1 128 SN/T2720-2010 袋装矿产品取样通则   2011-5-1 129 SN/T0348.1-2010 进出口茶叶中三氯杀螨醇残留量检测方法 SN0348.1-95 2011-5-1 130 SN/T0131-2010 进出口粮谷中马拉硫磷残留量检测方法 SN0131-92 2011-5-1 131 SN/T1084-2010 牛副结核病检疫技术规范 SN/T1084-2002SN/T1085-2002SN/T1472-2004SN/T1907-2007SN/T2036-2007 2011-5-1 132 SN/T1682-2010 蜜蜂欧洲幼虫腐臭病检疫技术规范 SN/T1682-2005 2011-5-1 133 SN/T2721-2010 进出口矿产品中砷和汞的检测方法 原子荧光光度法   2011-5-1 134 SN/T2722-2010 出血性败血症检疫技术规范   2011-5-1 135 SN/T2593.2-2010 电子电气产品中多环芳烃的测定 第2部分:气相色谱-质谱法   2011-5-1 136 SN/T1371-2004 进出口阿斯巴甜检验规程 SN/T1371-2004 2011-5-1 137 SN/T2723.1-2010 实验室能力验证 第1部分:总则   2011-5-1 138 SN/T2723.2-2010 实验室能力验证 第2部分:名词和术语   2011-5-1 139 SN/T2723.3-2010 实验室能力验证 第3部分:能力验证报告的格式和内容   2011-5-1 140 SN/T0736.5-2010 进出口化肥检验方法 第5部分:氮含量的测定 SN/T0736.5-1999 2011-5-1 141 SN/T2724-2010 进出口高纯石墨中硫的测定 X射线荧光光谱法   2011-5-1 142 SN/T2725-2010 煤焦油和蒽油中钠、钾和铁含量测定 原子吸收光谱法   2011-5-1 143 SN/T2726-2010 矿产品检验名词术语   2011-5-1 144 SN/T2727-2010饲料中禽源性成分检测方法 实时荧光PCR方法   2011-5-1 145 SN/T2728-2010 枯草芽孢杆菌检测鉴定方法   2011-5-1 146 SN/T2729-2010 马铃薯炭疽病菌检疫鉴定方法   2011-5-1 147 SN/T2730-2010 进出口食品中诺如病毒检测 酶联免疫吸附法   2011-5-1 148 SN/T2731-2010 非金属矿石中石棉的定性方法 X射线衍射-显微镜观察法   2011-5-1 149 SN/T0145-2010 进出口植物产品中六六六、滴滴涕残留量测定方法 磺化法 SN0145-92SN0164-92 2011-5-1 150 SN/T0420-2010 出口猪肉旋毛虫检验方法 磁力搅拌集样消化法 SN/T0420-95 2011-5-1 151 SN/T0481.9-2010 出口矾土检验方法 第9部分:1,10二氮杂菲光度法测定游离铁含量   2011-5-1 152 SN/T2732-2010 牛瘟检疫技术规范   2011-5-1 153 SN/T2733-2010 小反刍兽疫检疫技术规范   2011-5-1 154 SN/T1161-2010 鹿流行性出血病检疫技术规范 SN/T1161-2002 2011-5-1 155 SN/T2734-2010 传染性鲑鱼贫血病检疫技术规范  2011-5-1 156 SN/T2735-2010 食品接触材料 高分子材料 橄榄油模拟物中总迁移量的试验方法 袋装法   2011-5-1 157 SN/T0467-2010 进出口涤纶加工丝卷缩特性测定方法 SN/T0467-1995 2011-5-1 158 SN/T0971-2010 涤纶加工丝检验规程 SN/T0971-2000 2011-5-1 159 SN/T1135.9-2010 马铃薯青枯病菌检疫鉴定方法   2011-5-1 160 SN/T2736-2010 核果树溃疡病菌检疫鉴定方法   2011-5-1 161 SN/T0736.9-2010 进出口化肥检验方法 第9部分:氯含量的测定 SN/T0736.9-1999 2011-5-1 162 SN/T1231-2010 国境口岸埃博拉出血热和马尔堡出血热疫情监测与控制规程 SN/T1231-2003 2011-5-1 163 SN/T1063-2010 出口一次性聚氯乙烯手套检验规程 SN/T1063-2002 2011-5-1 164 SN/T0542-2010 出口煤焦油中喹啉不溶物的测定 SN/T0542-1996 2011-5-1 165 SN/T2737-2010 铁合金中低铝含量的测定 富氧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   2011-5-1 166 SN/T2738-2010 食品接触材料 高分子材料 聚甲基丙烯酸甲酯食品模拟物中紫外吸光度的测定   2011-5-1 167 SN/T2342.2-2010 苹果皱果类病毒检疫鉴定方法   2011-5-1 168 SN/T0541.4-2010 进出口标准橡胶检验方法 第4部分:挥发物含量的测定 SN/T0541.4-1996 2011-5-1 169 SN/T2739-2010 进口电器用塑料原料安全性能测定   2011-5-1 170 SN/T2740-2010 进口再生塑料原料中污染物的分离与鉴定方法   2011-5-1 171 SN/T2541.2-2010 进口天然橡胶检验规程 第2部分:标准橡胶   201 188 SN/T2750-2010 出入境交通工具携带医学媒介生物采集方法   2011-5-1
  • 中关村开启进境动植物生物材料检验检疫改革
    &ldquo 以前,进口一次,审批一次 现在好了,年初做好计划,一次审批,多次核销,全年有效。&rdquo 16日,北京维通利华实验动物技术公司总经理卢胜明说。同日,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外公布,在中关村[0.00% 资金 研报]开展包括分级授权审批、缩短审批时间、延长检疫许可证有效期并实现分批核销等5项措施在内的进境动植物生物材料检验检疫改革试点。   分级授权审批。在此次改革中,国家质检总局将部分动植物产品的行政审批权下放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减少行政审批层级,方便相关企事业单位办理检疫审批。   缩短审批时间。试点企事业单位进口授权审批范围内的动植物生物材料,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3个工作日 进口授权审批范围外的动植物生物材料,审批时限缩短为7个工作日。   延长检疫许可证有效期并实现分批核销。试点企事业单位进口有关动植物生物材料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有效期由现行的6个月延长至12个月,并实施一次审批多次核销制度。   调整相关动物细胞系风险级别。将主要细胞库的细胞系风险级别明确为四级(最低风险级别),进口时免于提供输出国官方卫生证书,只需随附境外提供者出具的安全声明原件和安全评估资料文件。   调整SPF鼠进境隔离检疫措施。实验条件符合相应生物安全条件的试点单位,经批准后可在SPF鼠隔离检疫期间开展急需的科学实验。   在改革试点中,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推进中关村检验检疫&ldquo 一站式&rdquo 服务,在具备检验检疫查验及监管条件后,将检验检疫报检、查验、后续监管全部调整至中关村。试点企事业单位进口SPF鼠的,将隔离检疫场批批考核调整为季度考核,简化指定隔离检疫场申请材料,隔离检疫场考核时间由20个工作日缩短到7个工作日。
  • 北京检验检疫局牛结核病γ-干扰素检测方法受好评
    日前,在北京检验检疫局组织的牛结核病γ-干扰素检测方法的验证和比较试验项目评估会上,以中国工程院洪涛教授为组长的评估专家委员会在听取了该局牛结核病γ-干扰素检测方法技术组的验证技术报告,审阅了相关资料后,一致认为:该验证试验证明此技术可以检测牛结核病,且与世界动物卫生组织(以下简称:OIE)发布的信息一致,具有重要的社会效益和实用价值。建议将该方法尽快申请制定国家标准,以便该技术尽早用于我国牛结核病的普查、净化和进出境动物检疫工作。   据北京市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马贵平院长介绍,牛结核病被我国列为二类动物疫病,国家标准《动物结核病诊断技术》包括了结核分枝杆菌的染色镜检、分离培养、动物实验、皮内变态反应,与OIE推荐标准相比,增加了动物接种试验,但缺少γ干扰素试验等方法。此次北京检验检疫局所做γ-干扰素检测方法的验证和比较试验项目即可补充牛结核病检测方法,以完善我国牛结核检测标准体系。   目前我国在牛结核病的普查及监测中普遍使用皮内结核菌素试验,此方法是OIE规定的国际贸易指定使用的方法,被世界各国接受和采用。北京检验检疫局牛结核病γ-干扰素检测方法技术组即采用与皮内结核菌素试验相比较的验证试验,技术组对239头牛进行试验,试验结果显示,牛结核分枝杆菌γ-干扰素试验能检出早期感染结核杆菌的牛,可以作为皮内结核菌素试验的平行试验以最大限度地检出被感染动物,或者作为系列试验对皮内变态反应结果进行确诊或否定。
  • 检验检疫推荐性标准复审结论公示 涉及多项仪器分析标准
    近日,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公示了对检验检疫推荐性标准集中复审的结论通知,包括350项推荐性国家标准和6843项推荐性行标标准的复审评估,涵盖轻工、动检、卫检、纺织、植物检疫、食品化妆品、化矿金、机电等多个行业,涉及色谱、质谱、光谱、PCR等多项仪器分析技术。  350项国家标准和计划项目覆盖的行业范围350项国家标准和计划项目复审结果  集中复审公示的172项推荐性国家标准和178项推荐性国家标准计划项目中,有279项涉及植物检疫,99项涉及动物检疫,36项涉及食品化妆品,其余65项各自被机电、化矿金、轻工、纺织和卫检囊括。  当中,《进出境植物和植物产品有害生物风险分析技术要求》等43项标准由于标准重复或内容不符合目前的业务需求被建议废止,《限定有害生物指南》1项标准计划项目由于时间久、范围宽被中止,另有19项建议修订,9项建议协调,43项机电项目被建议转化,232项标准的复审结果为“继续有效”。  结论公示结果显示,国标中近20项涉及分析方法和仪器的标准多集中在动物检疫和食品化妆品行业,如《动物源产品中喹诺酮类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动物源食品中激素多残留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等,其中近半数的仪器方法标准由于与其他标准存在重复,建议协调。行业标准和计划项目复审中涉及到的仪器分析方法  公示的5128条行标标准和1713条行业标准计划项目复审结论中,有近1300条涉及到PCR、光谱、色谱及质谱联用技术的行业标准,集中分布于食品化妆品、化矿金、轻工等行业。如标准计划项目中的《进出口茶叶中噻嗪酮残留量检验方法 气相色谱法》、《出口蜂蜜中TM-R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等,其中80%的仪器方法标准继续有效。  565项属“危包”的标准多数涉及进出口商品的运输包装和危险货物,尤其是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检验,如《进出口聚苯乙烯塑料袋中二乙烯基苯的检测方法气相色谱-质谱法》,《进出口纸箱中多溴联苯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等。“危包”中4项被建议修订,其余均为“继续有效”。  通知原文如下:认办科函〔2016〕231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质检总局信息中心,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各检验检疫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各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组: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和国家标准委《关于印发〈推荐性标准集中复审工作方案〉》(国标委综合〔2016〕28号文)要求,我委组织对检验检疫系统承担的现行推荐性国家标准及制(修)订计划项目、现行SN标准及制(修)订计划项目进行了集中复审,现将复审结论予以公示(见附件)。  如对复审结论有异议,请于2016年11月21日前将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我委科技与标准管理部。  联系人:吴彤  电 话:010-82262742  邮 箱:wut@cnca.gov.cn  附件:1.推荐性国家标准集中复审结论.pdf  2.推荐性国家标准计划项目集中复审结论.pdf  3.推荐性行业标准集中复审结论.pdf  4.推荐性行业标准计划项目集中复审结论.pdf
  •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哈萨克斯坦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有关哈萨克斯坦输华野生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哈萨克斯坦野生水产品进口:一、检验检疫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哈萨克斯坦输华野生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二、进口产品范围野生水产品,是指哈萨克斯坦输华的自由生活在自然水域的水产资源及其罐头制品,不包括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以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或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LSKPWA)包含的水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三、生产企业要求向中国出口野生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包括加工企业、捕捞船、运输船、加工船和独立冷库),应获哈萨克斯坦官方批准并接受其有效监督。生产企业的卫生条件应当符合中国和哈萨克斯坦法律法规要求。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向中国出口野生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以下称哈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推荐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向中国出口。四、进口产品要求哈方应确保输华野生水产品符合以下条件:(一)野生水产品为合法捕捞。(二)原料及产品均未在以下所列问题的涉及区域:1.哈萨克斯坦境内发生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目录》规定的必须通报的水生动物疫病,导致水生动物产品受到或可能受到感染。2.哈萨克斯坦境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已经影响或可能影响野生水产品。3.严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以及《议定书》规定。4.企业员工发生重大传染病可能影响产品及其包装安全。5.捕捞海域受到污染物影响,如放射性污染物,已经污染或可能污染输华野生水产品。(三)未直接或间接使用双方禁用的药物或添加剂,按规定使用双方限用或允许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经主管当局检验,未发现中国和哈萨克斯坦法律法规中列明的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和异物。(四)所有输华野生水产品须经主管部门检验检疫,并符合哈萨克斯坦和中国的兽医和卫生要求,未发现任何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病理指征,未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中和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列明的水生动物疫病。(五)捕捞、加工、包装、储存、运输和出口等全过程均须符合双方兽医卫生要求和可追溯要求,同时,符合冷链控制要求。五、证书要求哈萨克斯坦向中国出口的每一集装箱野生水产品须至少随附一份正本兽医(卫生)证书,证明该批产品符合中国和哈萨克斯坦兽医和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及《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哈方应在兽医(卫生)证书中完整填写从捕捞、加工、包装、存储、运输、中转和出口等全过程中涉及的生产企业信息,包括加工厂、捕捞船、运输船、加工船和独立冷库的名称和注册编号等,不得遗漏上述任何环节涉及的生产企业信息。证书须用中文和英文打印(填写证书内容时英文必填)。证书的格式、内容须事先获得双方认可。哈方应及时将卫生证书样本、官方签发机构名称、印章和签字官名单及其笔迹提供中方备案。如证书有任何更改须经双方同意。六、包装和标识要求哈萨克斯坦输华野生水产品须使用内外包装。内外包装应是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要求和卫生标准的全新材料,满足防止外界因素污染的要求。内外包装应加贴中英文或中哈文标签,标注以下信息:商品名和学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保存条件、生产方式、生产地区(州/省/市)、生产企业名称及注册编号、目的地(标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以预包装形式输华的野生水产品,预包装的中文标签应符合中国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要求。七、其他要求中国海关对哈萨克斯坦输华野生水产品实施进口检验检疫。对于不合格产品,将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实施退回、销毁或其它处理。对发生严重问题或多次发生不合格问题的生产企业,中方可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或暂停进口等措施。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23年6月2日公告下载链接: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哈萨克斯坦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哈萨克斯坦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pdf
  • 青海检验检疫局截获首例外来有害生物
    前不久,青海检验检疫局在对来自德国17个装载多晶硅光伏电池组件生产设备的海运集装箱进行检疫时,发现了蝇类媒介生物及昆虫类动物检疫性有害生物。这是该局在集装箱内截获的首例外来有害生物。   近年来,境外有害生物侵入我国境内,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时有发生。为防止外来有害生物入侵,青海检验检疫局一方面加大对进境海运集装箱和植物性包装材料的检疫力度,严密监控疫病疫情,做到每箱必查验、每件必检疫 一方面布设严密的防控网络,从天空到地面、从铁路到公路、从水面到陆地多层次、全方位、立体式长年实时监控。目前,该局除在曹家堡机场布控媒介生物调查监控网外,还在全省5亿亩草原、25万亩蔬菜种植地、7万亩果树园的入口和腹地布设实蝇检测点800个,对当地实蝇种类的构成和变化情况进行实时监测。
  • 2010年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公布
    关于下达2010年第二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 各有关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有关检验检疫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   为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推动对台经济贸易发展,同时为满足检验检疫业务工作中对分析用标准样品的迫切需求,在各检验检疫局申报的基础上,国家认监委组织相关检验检疫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进行了审议,编制了《2010年第二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见附件)。为确保计划项目的有效实施和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负责起草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根据本次计划及时安排工作,尽快成立标准起草小组,严格履行起草、验证、征求意见、送审等环节工作程序和要求,高质量地完成标准制修订任务。在标准制修订过程中,项目负责单位应主动与主管业务司(局)做好沟通,使标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管理的要求。承担标准样品研制项目的单位,请严格按照GB/T15000系列标准的相关要求开展工作,加强与化矿金标准化专业委的工作沟通,做好样品研制项目过程资料和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二、各负责起草单位标准化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项目执行过程的管理,做好对项目进度、项目协调机制、人员参与情况、执行过程问题等的跟踪检查,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国家认监委科技与标准管理部做出汇报 同时要为项目起草小组提供必需的时间与物质保障,确保其按时完成标准起草工作。   三、相关检验检疫标准化专业委应根据工作实际,适时组织开展项目中期检查、预审或统稿工作,针对问题做好阶段性把关,并与业务工作做好有效衔接,确保项目技术路线的准确性和起草质量。请化矿金标准化专业委指定专人追踪标准样品研制工作的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四、为增强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实用性、有效性,提升行业标准的影响与服务力度,鼓励各项目负责起草单位吸纳有条件和能力、愿意共同参与标准制修订活动的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参加项目起草小组的工作。   五、根据审议专家意见及整体制标工作需要,国家认监委对个别项目内容进行了调整,请各项目负责起草单位根据要求调整项目研究内容,并于2010年10月15日前通过检验检疫标准管理信息系统提交《计划任务书》。   六、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另行下达。   附件1:2010年第二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  附件2:文件扫描件   国家认监委   二○一○年九月 2010年第二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 序号 计划编号 专业类别 项目名称 制修订 完成时间 负责起草单位 1 2010B325 动物检疫 进境观赏鱼现场检疫监管规程 制定 2011 福建检验检疫局 2 2010B326 动物检疫 进境食用牛蛙现场检疫监管规程 制定 2012 福建检验检疫局 3 2010B327 动物检疫 进境鳖卵现场检疫监管规程 制定 2012 福建检验检疫局 4 2010B328 动物检疫 进境水生动物链球菌检疫操作规范 制定 2012 福建检验检疫局 5 2010B329 管理 闽台两岸直接往来检验检疫监管操作规程 制定 2011 福建检验检疫局 6 2010B330 化矿金 散装水泥检验监管规程 制定 2011 厦门检验检疫局 7 2010B331 轻工 人造板甲醛检测方法 40L干燥器法 制定 2011 福建检验检疫局 8 2010B332 食品 对台小额贸易食品检验监管规程 制定 2011 厦门检验检疫局 9 2010B333 食品 出口食用油中正己醛含量的测定 气相顶空固相微萃取法 制定 2011 厦门检验检疫局 10 2010B334 卫生检疫 海港口岸涉台特殊人员卫生检疫规程 制定 2011 福建检验检疫局 11 2010B335 卫生检疫 口岸入境客滚直航船舶卫生检疫查验规程 制定 2011 厦门检验检疫局 12 2010B336 植物检疫 出入境水果中米尔顿姬小蜂检疫鉴定方法 制定 2012 厦门检验检疫局 13 2010B337 植物检疫 梨树衰退植原体检疫鉴定方法 制定2011 福建检验检疫局 14 2010B338 植物检疫 芒果细菌性黑斑病菌快速检测方法 制定 2011 福建检验检疫局 15 2010B339 植物检疫 入境种苗花卉中螺旋粉虱检疫鉴定方法 制定 2012 厦门检验检疫局 16 2010B340 植物检疫 黑颜果实蝇检疫鉴定方法 制定 2012 厦门检验检疫局 17 2010B341 植物检疫 辣椒果实蝇检疫鉴定方法 制定 2012 福建检验检疫局18 2010B342 植物检疫 南亚果实蝇检疫鉴定方法 制定 2012 福建检验检疫局 19 2010B343 植物检疫 入境植物种苗上Begomovirus属双生病毒的检疫鉴定方法 制定 2012 福建检验检疫局 20 2010B344 植物检疫 入境竹子种苗上竹花叶病毒的检疫鉴定方法 制定 2012 福建检验检疫局 21 2010B345 植物检疫 入境百合上百合无症病毒的检疫鉴定方法 制定 2012 厦门检验检疫局 22 2010B346 植物检疫 斯文毫氏大蜗牛检疫鉴定方法 制定 2012 福建检验检疫局 23 2010B347 植物检疫 入境兰花上齿兰环斑病毒的检疫鉴定方法 制定 2012 厦门检验检疫局 24 2010B348 植物检疫 入境水果检疫处理操作规程 制定 2012 福建检验检疫局 25 2010B349 植物检疫 玫瑰蜗牛检疫鉴定方法 制定 2012 福建检验检疫局 26 2010B350 食品 进口椰果检验规程 制定 2011 海南检验检疫局 27 2010S442 化矿金 欧盟REACH法规高关注物质检测用快速筛选标准样品(无机化合物部分) 研制 2012 广东检验检疫局 28 2010S443 化矿金 欧盟REACH法规高关注物质检测用快速筛选标准样品(有机化合物部分) 研制 2012 山东检验检疫局 29 2010S444 化矿金 煤炭有害物质检测用系列标准样品 研制 2012 河北检验检疫局 30 2010S445 化矿金 铁矿石有害物质检测用系列标准样品 研制 2012 天津检验检疫局 31 2010S446 化矿金 铜精矿及铜矿石有害物质检测用系列标准样品 研制 2012 江苏检验检疫局 32 2010S447 化矿金 塑料中增塑剂样品 研制 2012 福建检验检疫局 33 2010S448 化矿金 食品接触材料特定迁移测试用标准样品 聚乙烯 研制 2012 河北检验检疫局
  • 闽甘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深化合作 签署备忘录
    福建、甘肃两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在福州签署《合作备忘录》   东南网6月2日讯(通讯员 齐黎)近日,福建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与甘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综合技术中心在福州共同签署《合作备忘录》,双方将发挥技术优势,本着“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双赢、加快发展”的原则,以建立更紧密的口岸局与西部局合作发展机制,进一步深化闽甘两地检验检疫机构的对口交流与合作。   根据《备忘录》要求,双方将在技术开发和检测业务等方面加强合作。一方面,双方拟在申报和承担国家和省部级以上重大科技计划项目,以及相关标准制订项目上开展合作 加强检测技术交流,相互提供检测经验和技术,共享检测新项目的开发成果,合力开展应对措施研究工作。   另一方面,共同开展技术培训和实验室水平比对工作,提高双方的技术实力 充分发挥各自系统内重点实验室的优势,互相开放相关的实验室,互相提供使用大型仪器和设备的便利 加强委托检测业务合作,互相通报实验室检测能力范围 实行检测优惠,优先保证对方委托检测业务。   据悉,“两技术中心”均为国家质检总局直属检验检疫局的技术保障机构,承担行政执法技术保障和为辖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的职责。福建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在食品、林化、矿产、电机电气、鞋类、纺织、杂草和软体动物等检验检疫领域拥有较强实力。甘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综合技术中心在外繁种子、动植物、食品安全和金属化矿等检验检疫领域拥有较强实力。   有关人士介绍,此次备忘录的签署,是福建检验检疫局积极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关于促进发挥国家检测重点实验室引领作用,加快提升系统检测实力的具体措施,也为两地检验检疫机构的进一步合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 浙江检验检疫系统18家实验室首次对外开放
    从9月1日起,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首次对公众开放18个实验室,涉及食品、纺织、机电、动物检疫等7大专业类别,公众可免费参观实验室了解检验检疫部门是如何对进出口商品检测把关的。   9月1日,浙江检验检疫系统“实验室开放”集中展示月活动正式启动,位于杭州、温州、金华、台州的这18个实验室将组织免费向公众提供进出口质量知识的讲座,免费为公众提供商品(样品)检验检测,安排专家进行现场咨询答疑,邀请公众进行座谈、观摩现场测试过程等现场开放活动。   “随着中国进出口贸易不断增长,进出口企业对检验检疫部门提出了更高要求,不仅要检得快、检得全,还要检得准。”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戴永华表示,检验检疫系统“实验室开放”集中展示活动,不仅是全面审视自己、查找问题与差距的机会,更是一次让社会各界朋友以观察者身份建言献策、出谋划策、共促发展的难得良机。   目前,浙江检验检疫系统共拥有各类实验室50个,其中13个为质检总局国家级重点实验室,19个为覆盖省域的区域性实验室,已初步形成检验检疫实验室网络体系,特别在食品安全、动植物检疫、机电产品安全和生态纺织品检测等领域已具备较强的竞争力和品牌影响力。   浙江省检验检疫系统实验室按照ISO/IEC17025国际标准建立了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的质量体系和检测检疫能力审核,获得实验室认可和国家级计量认证资质,另有多个实验室获得了国际羽绒羽毛局、国际电工委员会、韩国食药厅等国际组织和机构的认可。   公众可登陆浙江检验检疫局网站http://www.ziq.gov.cn/portal/的“通知公告”栏目,获取各实验室的参观预约电话。有兴趣的公众,还可登陆该网站的“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测机构查询平台”,了解全省系统检测机构分布及所能提供的检测类别、检测项目的查询服务。
  • 上海检验检疫局两项科技部世博科技专项课题通过验收
    上海检验检疫局两项科技部世博科技专项课题通过验收   世博监管难题迎刃而解   《上海世博会进出境物资、动物与人员检验检疫综合保障体系的研究》及《2010年世博期间快速筛检输入性传染病及危害因子的研究和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体系的建立》,专项研究建立的三大体系建设,有效解决了世博物资情况特殊、种类繁多、处置复杂所带来的监管难题。  上海检验检疫局所承担世博科技专项成果参加上海工博会展览   科技攻关   3月16日至17日,上海检验检疫局承担的两项科技部世博科技专项课题通过国家质检总局科技司组织的专项验收,分别是《上海世博会进出境物资、动物与人员检验检疫综合保障体系的研究》及《2010年世博期间快速筛检输入性传染病及危害因子的研究和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体系的建立》,专项研究建立的检验检疫通关保障、进出境物资和展品检验检疫监管三大体系建设,有效解决了世博物资情况特殊、种类繁多、处置复杂所带来的监管难题,确保了3576批次,共计78亿元人民币的世博进口物资安全,检验不合格货品16批次,确保了世博场馆建设的质量安全及进口展品的及时布展。   实现重点跨越   在为期两天的验收会期间,以中国疾控中心首席科学家曾光教授、湖南检验检疫局王利兵副局长为组长的验收专家组,认真听取了课题组的汇报、审阅了验收材料、观看了部分专项成果的实物,经质询和充分评议后,一致认为课题组优质高效地完成了原定的任务目标,多项成果填补了相关技术领域的国内外空白,总体技术达到了国际领先水平,并高度肯定了专项成果在世博检验检疫保障工作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同时就专项成果在后世博时期继续发挥有效作用提出了深层次要求。   新时期,通过专项研究为检验检疫科技的科学发展储备了一批高水平高质量的自主创新成果,积累了丰富的重大展会保障工作经验,将实实在在地为实现科技创新能力、检测技术能力、科技情报能力的重点跨越,提升执法把关和科学监管水平,为促进上海国际经济、金融、贸易和航运“四个中心”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研究成果丰硕   这次参加验收的两项世博科技专项课题,是上海检验检疫局为了解决在世博会期间检验检疫安全关键技术难题,切实履行世博会期间的检验检疫执法把关职责,在国家质检总局科技司的组织和协调下于2009年在国家科技部得到立项。   两年来,上海检验检疫局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世博保障工作的目标和要求,由局领导牵头成立世博科技专项项目组,在创新科技管理机制,强化对世博科技专项的服务和管理作用,充分利用前期研究打下的坚实基础和已有技术条件同时,加大“检学研”相结合的工作力度,充分利用质检系统和上海地区丰富的科技资源,对世博会进出境物资检验检疫综合保障体系、世博园区动物和动物源性产品的现场快速检测技术、国境口岸卫生检疫监管体系以及国境口岸输入性传染病和危害因子的快速筛检等领域开展了综合研究。   2010年5月世博开幕前夕,项目组基本完成课题各项研究任务,共申请国家专利27项,其中发明专利24项 研制了18项技术标准,其中国家标准2项 研发形成了试剂盒18种,新设备4种,新产品2种 发表学术论文28篇,专著5部 申请软件著作权5项 培养博士研究生3名、硕士研究生16名、对全局数百名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了培训。   多项成果在世博检验检疫保障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支持作用。   社会成效显著   世博科技专项研究工作的有序开展、科技成果的及时应用和保障工作的切实发挥,极大地促进了上海检验检疫科技工作的水平,提高了社会知名度。   2010年5月14日,专项研发的大田软海绵酸OA化学发光免疫试剂盒在一批挪威馆进口冰鲜蓝口贝筛选阳性,及时追回并避免了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专项课题组研制的“新型灭蟑烟剂”和“灭蚊蝇”微乳剂在世博期间得到了良好的应用,其安全、环保、高效的灭蚊蝇效果受到上海浦航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的高度评价 结核分枝杆菌、人季节性流感H1N1病毒、霍乱弧菌O1及炭疽杆菌等呼吸道和消化道病原体快速检测等得到用户一致肯定,已取得一定经济效益 研发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辅助系统在浦东机场、虹桥机场和上海火车站得到全面应用,为世博会期间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有效处理提供了充分的技术保障。   2009和2010年,部分世博科技成果两度受邀在国际工业博览会参展,“十通道检测UPT免疫层析系统”、“新型低能耗环保型检疫物及不合格食品无害化处理装置”等多项世博科技成果在《国门时报》得到广泛宣传。在2011年初世博科级领导小组召开的世博科技总结表彰大会上,“上海世博会进出境物资、动物与人员检验检疫综合保障体系的研究”课题组获得世博科技先进集体、2位同志获得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大大增强了检验检疫科技的公众影响力。   科技大事记   1.“十一五”期间,上海检验检疫局科技处紧紧抓住上海世博会举办的契机,获得世博国家级科技支撑项目,使上海局“十一五”期间牵头承担国家级科技项目达6项,实现了历史性突破。世博科技专项研究共研制了仪器设备5套、制订国标及行标(含报批稿)超过40项、申请专利27项、完成软件系统9套、出版著作4部 并在中外核心刊物发表论文36篇,其中SCI论文7篇。   2.“十一五”期间,该局拥有23个国家检测重点实验室,其中“一次规划”20个,“二次规划”3个,专业门类齐全,分布于该局四个技术中心。2008年8月,首批7个国家检测重点实验室一次性通过总局核查验收。2010年10月,该局“一次规划”还未验收的13个国家检测重点实验室又一次性通过总局专家组核查验收。   3.应对重大突发事件。2007年,针对“大白兔”甲醛事件,上海局及时开展食品中甲醛快速测定与确证技术的研究工作,并派出技术人员参加总局组成的相关调查组,参与完成高质量的调研报告,得到国家领导人和总局领导的高度肯定。   2008年,上海五丰公司徐行猪场普遍发病,该局对送检的疫苗和组织样品利用PCR、细胞分离培养等综合技术手段进行了检测,确定为疫苗污染,为企业解决了实际难题。   2008年11月外籍豪华邮轮“钻石公主”号和2009年2月“精钻探索”号,停靠上海港的2艘国际邮轮上发生不明原因的腹泻疫情事件,该局利用历年承担的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在最短时间内作出了明确的实验室诊断。该事件的成功处置获得国家质检总局的高度肯定,并得到香港卫生署的认可。   4.2010年上海局在开展“实验室开放”集中展示月活动中,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共促质量提升和产品安全,共接待参观人员五百余人。组织实验室大比武与知识竞赛,掀起知识学习和技术练兵的热潮,在精心组织下,该局获得了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优秀组织奖及个人优胜奖。  世博科技成果展示-有机废物无害化处理装置
  • “100家实验室”专题:访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
    为广泛征求用户的意见和需求,了解中国科学仪器的市场情况和应用情况,仪器信息网自2008年6月1日开始,对不同行业有代表性的“100家实验室”进行走访参观。近日,仪器信息网工作人员参观访问了本次活动的第三十三站: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是国家质检总局派驻上海口岸的执法机构,主要担负上海口岸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和监督管理、国境口岸卫生检疫和卫生监督、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等重要职责。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是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技术保障部门,主要承担的是执法过程中所需的检测检验工作,下设工业品与原材料检测技术中心、机电产品检测技术中心、动植物与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保健中心四大检测中心。此次,在技术中心相关负责人的大力支持下,仪器信息网工作人员参观了机电产品检测技术中心、动植物与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大楼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电产品检测技术中心   机电产品检测技术中心玩具室卫碧文主任热情接待了仪器信息网的工作人员,并详细介绍了机电产品检测中心的情况。机电产品检测技术中心下设两个国家级重点实验室:上海电器产品检测实验室和上海进出口玩具检测中心,两个实验室均获得了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CNAL)的认可资格,其中电器产品检测实验室还是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的实验室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EE)认可的CB测试实验室。中心按照国际标准化组织的ISO/IEC17025标准建立了一套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并且拥有一支专业的管理和检验队伍,有专业技术人员63名,中高技术职称31人,硕士和博士9人。   机电产品检测技术中心属于非盈利性的第三方检测实验室,可以承担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国际电工委员会电工产品合格认证与测试组织IECEE授权的CB检测、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批准的CQC产品自愿认证、电器产品和儿童用品的CE认证检测、政府批准的出口电器产品型式试验和出口玩具产品质量许可证检测、电池和陶瓷等产品的重金属含量检测等。产品检测领域涉及:家用电器(制冷、厨房、清洁、护理等电器)、电机(中小型、分马力等)、电动工具(手持式、可移式等)、IT(信息和办公电器产品等)、电子(家庭娱乐、视音频产品等)、电器附件、灯具产品、电子电器产品的电磁兼容性(EMC)、电器产品的噪声振动、玩具及儿童用品(包括童车)、电池、陶瓷及不锈钢制品等轻工产品等。   中心依据检测需求配备有气相色谱、液相色谱、离子色谱、气质联用、液质联用、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红外光谱、原子吸收、等通用分析仪器,以及大量的专用的试验机检测设备。 恒宇婴儿手推车动态耐用性试验机 恒宇婴儿床抗挤压试验机 恒宇婴儿床抗冲击试验机 童车磨损试验机 HORIBA有害元素荧光X射线检查装置   江苏天瑞EDX 3000型X荧光光谱仪 北京科创海光原子荧光光谱仪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动植物与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综合业务办公室李波主任、理化实验室杨振宇主任接待了仪器信息网的工作人员。动植物与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1999年12月组建,中心下设食品理化实验室、食品微生物实验室、动物与毒理实验室、植物与粮谷实验室、转基因与蓄产品实验室等5个实验室和1个动植物隔离场,拥有各类技术人员72人,其中高级职称人材有22人,硕士学位16人,博士学位8人, 博士后经历2人。   动植物与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承担出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以及进出口食品的卫生、品质检测 承担动植物、动植物产品、食品有关的技术测试和检疫风险评估工作 承担食品和动植物产品的安全卫生预警检测任务 承担出入境动物、植物种子、种苗及其它繁殖材料的隔离预示饲养、隔离种植工作 承担动植物与食品检验检疫技术咨询、开发、服务与指导工作。   动植物与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每年承担大量涉及产品安全卫生的检验检疫工作任务,如国家质检总局下达的农兽药残留监控任务等。中心主要检测项目:食品农畜产品营养成分、食品添加剂、农兽药残留、微生物、转基因产品检测、动植物检疫和风险评估、动物毒理、禽流感、炭疽菌、口蹄疫等有毒有害物质的的检验检疫。中心业务的重点是履行国家的强检任务,以保证进出口食品和动植物产品的安全卫生,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生态不受外来有害生物的侵袭和危害。   理化实验室     理化实验室实验面积约2500平方米,拥有气质联用仪、气相色谱-串级质谱仪、液相色谱-串级质谱仪、凝胶色谱-气质在线联用仪、等离子体质谱仪、原子吸收仪等大型分析仪器约137台,固定资产总额达8200多万元人民币。   动物与毒理实验室     动物与毒理实验室拥有生物安全I、II、III级实验室及负压动物功毒室、无菌室、细胞室、SPF动物房等基础设施,可满足生物安全检测和毒理评价的要求。此外实验室配备全自动血凝工作站、超速冷冻离心机、荧光显微镜、定量PCR、冷冻干燥机、全波长酶标仪、全自动洗板机、生物安全柜、超声波破碎仪、全自动菌落成像分析系统、紫外线光疗仪、裂隙仪、血细胞分析仪等齐全的仪器,其中大型设备有71台,固定资产总额达2000多万元人民币。   微生物实验室     微生物实验室配备分子遗传鉴定系统Ribprint仪、细胞PCR鉴定设备“BAX仪”、“BIOCIO药敏测定仪”等仪器,并拥有各种可溯源的分离菌株和标准菌株100余种,其中大型设备有37台,固定资产总额达1500多万元人民币。   植物与粮谷实验室     植物与粮谷实验室拥有国家级的球根类种苗与植物病原线虫检疫重点实验室的配套措施,包括研究级高级显微镜、解剖镜、荧光PCR仪等仪器设备,其中大型设备有61台,固定资产总额1800万元人民币。   转基因与蓄产品实验室     转基因与蓄产品实验室,拥有实时定量PCR仪、定性PCR仪、酶联免疫检测系统、自动化加样工作站、凝胶成像系统、生物安全柜、超低温冰箱、超低温冷冻研磨机、震荡仪、羽毛蓬松仪、鹅鸭成分分析仪、羽绒分拣箱、脂肪含量测定仪等先进仪器设备,其中大型设备有21多台,固定资产总额超过600万人民币。   Bio-Rad Bio-Plex悬液芯片系统 eppendorf DNA离心浓缩机 MAHFIA自动机械式均浆仪 MJ-RESEARCH-大容量DNA扩增仪   QIAcube全自动核酸提 RIBO-PRINTER 全自动微生物鉴定仪 TECAN 全自动化液体处理工作站 德国LCTech公司的EVA III自动定量浓缩仪   CASY快速细胞计数仪 梅里埃VITEK2全自动细菌鉴定仪 美国CHARM药物残留检测分析仪 瑞士HAMILTON全自动酶联免疫分析仪 瑞士HAMILTON血凝自动化工作站 美国SHELL-LAB厌氧培养箱 与离子色谱连用之前处理裂解装置AQF-100 动植物与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掠影   参观后记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齐全的仪器配置和强大的检测能力让人印象深刻,近年来不断出现的各种检测事件也让国家越来越重视检验检疫工作,在仪器设备方面的投入由此可见“一斑”。   参观中我们发现除了原子荧光这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分析仪器外,国产仪器非常少,几乎清一色的国外仪器。技术中心的工作人员解释说,购买国外仪器的原因除了国外仪器较好的质量和指标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为了进行国际比对。不过令人意外的是在玩具检测试验室,各种试验机却几乎都是国产的,据相关人员介绍这是因为此类仪器几乎都需要进行专门设计。对于我们的国产仪器厂商而言,在通用仪器市场的激烈竞争中,是否可以另辟蹊径,关注专业仪器的研发与生产,由此开拓出另一片市场。   另外,检疫检疫系统除了一些国家规定的检测任务外,也作为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接社会检测任务。近几年此方面的业务也受到了诸如SGS、ITS等国外第三方检测机构和华测、谱尼等国内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冲击。不过,检验检疫系统拥有先进的设备、专业的技术人员、具有公信力的资质,如果在宣传、市场方面多下功夫,那么其前景一定非常美好!
  •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乌兹别克斯坦禽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有关中国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进口禽肉检验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乌兹别克斯坦禽肉进口。一、检验检疫依据(一)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等。(二)双边议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中国从乌兹别克斯坦输入冷冻禽肉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二、允许进口产品允许进口的禽肉是指可食用的冷冻鸡屠体(活鸡经宰杀、放血后除去毛、内脏、头、翅及脚后的躯体可食部分)及分割部分和副产品(允许进口的可食用禽副产品包括:冷冻鸡翅、冷冻鸡爪)。三、生产企业要求向中国出口冷冻禽肉的生产企业(包括屠宰、分割、加工和储存企业),在乌兹别克斯坦官方监督之下,符合中国和乌兹别克斯坦有关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法规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要求,向中国出口禽肉的生产企业应当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注册。未经注册、不符合中国和乌兹别克斯坦法律法规要求的禽肉生产企业不得向中国出口。四、检验检疫要求(一)动物疫病管理乌兹别克斯坦确认按照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陆生动物卫生法典》的要求,乌兹别克斯坦属于高致病性禽流感和新城疫无疫国家。(二)用于生产向中国输出禽肉的活禽需符合的条件1. 孵化、饲养并屠宰于乌兹别克斯坦,未曾与其他圈养动物混养,可追溯到其来源农场。2. 来自于过去6个月内未发生过禽衣原体病、禽支原体病、鸡传染性支气管炎、禽传染性喉气管炎、传染性法氏囊病、低致病性禽流感、马立克氏病、禽结核病、禽霍乱、魏氏梭菌感染、鸡病毒性关节炎和禽沙门氏菌感染的农场。3. 来自过去6个月内未因发生过中国、乌兹别克斯坦和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的其他应申报禽类疫病而受到检疫监测或移动限制的农场。(三)加工过程要求1. 依照中国和乌兹别克斯坦的有关法律法规对用于生产出口冷冻禽肉的活禽实施宰前和宰后检验检疫。2. 所有屠宰活禽是健康的,没有任何传染病的临床症状,胴体和脏器无病理变化。3. 产品中兽药、农药、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的残留量不超过中国、乌兹别克斯坦规定的最高残留限量。4. 产品未受病原微生物污染,符合中国和乌兹别克斯坦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国际标准。5. 产品是卫生、安全的,适合人类食用。(四)存放要求在存放禽肉的冷库中,应设有存放输华禽肉的专门区域并明显标识。五、证书要求向中国出口的每一集装箱冷冻禽肉应至少随附一份官方正本兽医卫生证书,证明该批产品符合中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兽医和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及双边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兽医卫生证书用中文、乌兹别克语和英文(填写时英文必填)打印或书写,兽医卫生证书的格式、内容须事先获得双方认可。六、包装、存放和运输要求向中国出口的冷冻禽肉必须用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国际卫生标准的全新材料包装。产品应有单独的内包装,内包装上应当用中文标明品名(产品描述)、产地国、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产品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产地国、产品名、产品的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目的地(目的地应当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日期(年/月/日)、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加施经中方备案认可的乌兹别克斯坦官方检验检疫标识。预包装冷冻禽肉还应符合中国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产品从包装、存放到运输的全过程,均应符合中国和乌兹别克斯坦的相关卫生要求,防止受有害物质的污染。冷冻禽肉的贮存和运输应在相应的温度条件下进行,产品中心温度不应高于零下15℃。货物装入集装箱后,运输前在乌兹别克斯坦官方兽医的监督下加施铅封,铅封号须在兽医卫生证书中注明。运输过程中不得拆开及更换包装。七、可食用禽副产品要求(一)一般要求1. 输华可食用禽副产品应来自已建立追溯系统的农场、屠宰场和加工厂,保证输华可食用禽副产品可以追溯到农场。2. 只有取得中方注册的禽肉企业方可向中国出口可食用禽副产品,而且其禽副产品专用加工车间也必须取得中方的许可。3. 输华可食用禽副产品应来源于接受乌兹别克斯坦国家残留监控计划监控的动物。4. 所有输华可食用禽副产品均应按照供人类食用肉类产品的方式和安全卫生要求进行加工、处理,建立相关可食用禽副产品的质量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如HACCP体系)确保并符合本要求有关条款。(二)可食用禽副产品加工过程要求1. 加工场所及设施设备要求。输华可食用禽副产品应有独立的加工处理间,与非食用副产品的处理相对隔离。加工车间及其加工卫生条件应当符合乌兹别克斯坦有关可食用肉类产品的卫生标准。加工车间的面积应与屠宰加工能力相适宜,设备设施应符合卫生要求,工艺布局应做到脏、净分开,流程合理,避免交叉污染。如实施预冷,输华可食用禽副产品应有专用的预冷设施、包装间。2. 人员卫生要求。生产加工企业应根据可食用禽副产品加工流程配备相应人员。肉类和可食用禽副产品加工区域的人员,以及洁净度不同的各加工区域的人员,在未经过消毒及更换工作服等清洁程序前,不得相互串岗。3. 温度要求。可食用禽副产品加工分割间的温度应控制在12℃以下(不包括爪的烫洗车间);冻结间温度应控制在零下28℃以下;冷藏储存库温度应控制在零下18℃以下。如实施预冷,预冷后可食用禽副产品中心温度应保持不高于3℃。运输过程中可食用禽副产品中心温度应不高于零下15℃。4. 加工后产品要求。修整后的禽副产品在冷冻和包装前需经过充分的清洗、修整,并确认其表面清洁,无脓液、渗出物、病变组织、体液、胃肠内容物或其他异物(塑料、金属、残留饲料等)。完成清洗、修整后的禽副产品不得与非食用产品在同一区域内加工。5. 生产过程卫生控制。生产加工企业应对不同工艺的输华可食用禽副产品制定微生物监测计划,记录、保存并定期分析微生物监控数据。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23年6月1日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乌兹别克斯坦禽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乌兹别克斯坦禽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pdf
  • 天津检验检疫局7项科研课题通过鉴定
    津检验检疫局承担的七项科研课题全部顺利通过国家质检总局鉴定,课题涉及食品检验、机电、管理、工业原料与鉴定共4个专业,其中两项课题科研成果达到国际先进和领先水平,其他五个项目研究成果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   此次通过鉴定的《亚临界水萃取-碳纳米管柱净化前处理技术在食品危害物通量化分析中的应用研究》,在国内外首次系统地研究了亚临界水萃取-填料吸附前处理技术在食品危害物通量化分析中的应用 研究了碳纳米管的吸附条件和效果,并与C8、C18吸附填料进行了比较。研制了动态亚临界水萃取装置,建立了动态亚临界水萃取模式,实现了茯苓、鸡肉制品和胡萝卜中多种农兽药残留的动态亚临界水萃取和检测。鉴定委员会专家一致认为该课题研究成果具有一定创新性,填补了国内空白,整体技术达到国际领先水平。   《分子印迹整体柱在动物源食品中喹诺酮类兽药残留检测中的研究与应用》采用原位聚合技术,在离子液体中以诺氟沙星为模板制备了用于喹诺酮类药物残留分析的分子印迹整体柱,对其技术性能进行了考察,并应用于动物源食品中喹诺酮类兽药残留检测。所建立的方法具有简便、快速等特点。经过鉴定委员会委员的讨论,认为该课题研究成果具有一定创新性,填补了国内空白,整体技术处于国际先进水平。
  •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法国饲用乳制品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法兰西共和国农业与粮食主权部有关法国输华饲用乳制品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自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法国饲用乳制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二)《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法兰西共和国农业与粮食主权部关于法国饲用乳制品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商品   本公告中的饲用乳制品是指由含有蔬菜成分、维生素预混合饲料、益生菌以及其他中国和法国法律批准使用的原辅料的原料奶或副产品(乳清、酪乳、脱脂乳、初乳等)制成的饲用乳制品,以及由不含有以上原辅料成分的原料奶或副产品制成的饲用乳制品。   三、生产企业要求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输出饲用乳制品的法国生产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有关饲料卫生和兽医卫生法规的要求。   (二)获得法国官方批准,并在其有效监督之下生产,其产品允许在法国自由销售。   (三)根据有关法规建立并实施了HACCP等安全卫生质量控制计划,并获得法国法律认可的认证机构的认证。   (四)须经法兰西共和国农业与粮食主权部(以下简称“法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中方”)推荐,获得中方注册登记。   四、原料要求   (一)生产原料来源于法国或者从欧盟其他国家合法进口。   (二)奶源来源国家全境没有口蹄疫、牛瘟、小反刍兽疫、牛传染性胸膜肺炎以及绵羊痘和山羊痘。   (三)奶源来自没有牛结节性皮肤病、痒病、牛结核病、布鲁氏菌病、牛地方流行性白血病、牛副结核病、梅迪—维斯纳病和山羊关节炎/脑炎的地区,或者按照世界动物卫生组织法典有关要求进行加工,或者使用中方同意的方法进行加工。   (四)原料奶来自于无任何传染病症状的健康动物。   (五)原料奶不得含有初乳(初乳指生育后7天内取得的牛乳)。   五、产品要求   (一)不得添加中国和法国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添加物,不得含有危害动物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符合中国有关饲料卫生标准。   (二)不得含有未经中方批准的转基因成分和其他反刍动物源性原料。   (三)所有乳源性成分应进行热处理加工(初乳使用电离法加工以保存抗体),热处理和电离加工的方法应符合法国饲用乳制品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并经中方认可。   (四)输华前,经法国官方抽样检测,符合以下要求:   1.沙门氏菌:25克样品中未检出,n=5,C=0,m=0,M=0;   2.细菌总数:  (二)外包装需加施中文标签,标签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饲料标签》(GB 10648)要求。   (三)外包装需注明法国生产企业名称及法方批准编号信息,并标注“仅用作饲料”等警示语。   (四)包装、存放到运输的全过程,应采取了有效措施避免污染。   七、出口前查验和证书要求   (一)法国官方负责对输华饲用乳制品实施检验检疫,并出具卫生证书,证明该批产品符合双方议定书的要求。   (二)每批输华产品均须随附一份正本官方卫生证书。   八、进境检验检疫要求   (一)检疫审批。   除取消检疫审批的产品外,进口企业应在签订贸易合同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证单核查。   1. 核查是否附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取消检疫审批的产品除外)。   2. 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法国生产企业。   3. 核查卫生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三)货物检查。   中国海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要求,对法国饲用乳制品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四)不合格情况处理。   1. 无有效的卫生证书,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 来自非注册登记法国生产企业的产品,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 检出未经批准的动物源性成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 发现土壤、动物尸体、动物排泄物或其他禁止进境物,按照有关规定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5. 经检测发现安全卫生项目不符合中国饲料卫生标准的,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6. 发现散包、容器破裂的,由货主或代理人负责整理完好。包装破损且有传播动植物疫病风险的,应当对所污染的场地、物品、器具进行消毒处理。   发现重大安全卫生问题,中方将向法方通报,并视情采取暂停相关企业输华等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4月16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法国饲用乳制品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法国饲用乳制品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pdf
  • 质检总局颁布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办法
    2013年2月1日,质检总局在其网站上公布了《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2013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详情如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总局令第152号)   《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2013年1月24日   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乳品包括初乳、生乳和乳制品。   本办法所称初乳是指奶畜产犊后7天内的乳。   本办法所称生乳是指从符合中国有关要求的健康奶畜乳房中挤出的无任何成分改变的常乳。奶畜初乳、应用抗生素期间和休药期间的乳汁、变质乳不得用作生乳。   本办法所称乳制品是指由乳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的食品,如: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干酪及再制干酪、稀奶油、奶油、无水奶油、炼乳、乳粉、乳清粉、乳清蛋白粉和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等。其中,由生乳加工而成、加工工艺中无热处理杀菌过程的产品为生乳制品。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进出口乳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诚实守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 乳品进口   第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对向中国出口乳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进口乳品安全状况及监督管理需要进行回顾性审查。   首次向中国出口乳品的国家或者地区,其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供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的法律法规体系、组织机构、兽医服务体系、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残留监控体系、动物疫病的检测监控体系及拟对中国出口的产品种类等资料。   国家质检总局依法组织评估,必要时,可以派专家组到该国家或者地区进行现场调查。经评估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的,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包括相关证书和出证要求,允许其符合要求的相关乳品向中国出口。双方可以签署议定书确认检验检疫要求。   第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出口乳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制度,注册工作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境外生产企业应当经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符合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相关要求。   境外生产企业应当熟悉并保证其向中国出口的乳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并能够提供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项目的检测报告。境外生产企业申请注册时应当明确其拟向中国出口的乳品种类、品牌。   获得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   第七条 向中国出口的乳品,应当附有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卫生证书。证书应当证明下列内容:   (一)乳品原料来自健康动物   (二)乳品经过加工处理不会传带动物疫病   (三)乳品生产企业处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之下   (四)乳品是安全的,可供人类食用。   证书应当有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印章和其授权人签字,目的地应当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书样本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确认,并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   第八条 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进口乳品,应当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方可进口。   国家质检总局可以依法调整并公布实施检疫审批的乳品种类。   第九条 向中国境内出口乳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申请备案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按照备案要求提供备案信息,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备案名单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   第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乳品的进口商实施备案管理。进口商应当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并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向其工商注册登记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   第十一条 进口乳品的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海关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一)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凭证。   (二)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卫生证书。   (三)首次进口的乳品,应当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首次进口,指境外生产企业、产品名称、配方、境外出口商、境内进口商等信息完全相同的乳品从同一口岸第一次进口。   (四)非首次进口的乳品,应当提供首次进口检测报告的复印件以及国家质检总局要求项目的检测报告。非首次进口检测报告项目由国家质检总局根据乳品风险监测等有关情况确定并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   (五)进口乳品安全卫生项目(包括致病菌、真菌毒素、污染物、重金属、非法添加物)不合格,再次进口时,应当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 连续5批次未发现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再次进口时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和国家质检总局要求项目的检测报告。   (六)进口预包装乳品的,应当提供原文标签样张、原文标签中文翻译件、中文标签样张等资料。   (七)进口需要检疫审批的乳品,应当提供进境动植检疫许可证。   (八)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应当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   (九)涉及有保健功能的,应当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   (十)标注获得奖项、荣誉、认证标志等内容的,应当提供经外交途径确认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进口乳品的进口商应当保证其进口乳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公布其进口乳品的种类、产地、品牌。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中的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进口乳品的包装和运输工具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第十四条 进口预包装乳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十五条 进口乳品在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前,应当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监管场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的方式对进口乳品实施检验 进口乳品存在动植物疫情疫病传播风险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实施检疫。   第十七条 进口乳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方可销售、使用。   进口乳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中应当列明产品名称、品牌、出口国家或者地区、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保质期等信息。   第十八条 进口乳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进口商办理退运手续。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进口乳品销毁或者退运前,进口乳品进口商应当将不合格乳品自行封存,单独存放于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擅自调离。   进口商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销毁,并将销毁情况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第十九条 进口乳品的进口商应当建立乳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进口乳品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编号、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记录应当真实,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本辖区内进口商的进口和销售记录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进口乳品原料全部用于加工后复出口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按照出口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实施检验,并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上注明“仅供出口加工使用”。   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进口乳品进口商信誉记录。   检验检疫机构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口乳品时,可以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口乳品进口商、报检人、代理人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对有违法行为并受到处罚的,可以将其列入违法企业名单并对外公布。   第三章 乳品出口   第二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乳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制度,备案工作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出口乳品应当来自备案的出口乳品生产企业。   第二十三条 出口生乳的奶畜养殖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备案。检验检疫机构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对备案养殖场进行动物疫病、农兽药残留、环境污染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监测。   第二十四条 出口生乳奶畜养殖场应当建立奶畜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奶畜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四)奶畜发病、死亡和不合格生乳的处理情况   (五)生乳生产、贮存、检验、销售情况。   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五条 出口生乳奶畜养殖不得使用中国及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以及其他对动物和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禁止出口奶畜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产的乳。   第二十六条 出口乳品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建立并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并保证体系有效运行。   第二十七条 出口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制度:   (一)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如实记录其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二)生产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   (三)出厂检验制度,对出厂的乳品逐批检验,并保存检验报告,留取样品   (四)乳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乳品检验合格证和质量安全状况,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   上述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八条 出口乳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出口乳品加工用原辅料及成品进行检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第二十九条 出口乳品的包装和运输方式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对装运出口易变质、需要冷冻或者冷藏乳品的集装箱、船舱、飞机、车辆等运载工具,承运人、装箱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对运输工具和装载容器进行清洗消毒并做好记录,在装运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清洁、卫生、冷藏、密固等适载检验 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装运。   第三十条 出口乳品的出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报检规定,向出口乳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第三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出口乳品的风险状况、生产企业的安全卫生质量管理水平、产品安全卫生质量记录、既往出口情况、进口国家或者地区要求等,制定出口乳品抽检方案,按照下列要求对出口乳品实施检验:   (一)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确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二)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标准   (三)贸易合同或者信用证注明的检验检疫要求。   均无上述标准或者要求的,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及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实施检验。   出口乳品的生产企业、出口商应当保证其出口乳品符合上述要求。   第三十二条 出口乳品经检验检疫符合相关要求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或者《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并出具检验检疫证书 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出具《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不得出口。   第三十三条 出口乳品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出境货物换证查验的相关规定,检查货证是否相符。查验合格的,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换发《出境货物通关单》 查验不合格的,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明,不准出口。   产地检验检疫机构与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信息交流机制,及时通报出口乳品在检验检疫过程中发现的卫生安全问题,并按照规定上报。   第三十四条 出口乳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产品追溯制度,建立相关记录,保证追溯有效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五条 出口乳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样品管理制度,样品保管的条件、时间应当适合产品本身的特性,数重量应当满足检验要求。   第三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出口乳品时,可以将其生产经营者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对有违法行为并受到处罚的,可以将其列入违法企业名单并对外公布。   第四章 风险预警   第三十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收集和整理主动监测、执法监管、实验室检验、境外通报、国内机构组织通报、媒体网络报道、投诉举报以及相关部门转办等乳品安全信息。   第三十八条 进出口乳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风险信息报告制度,制定乳品安全风险信息应急方案,并配备应急联络员 设立专职的风险信息报告员,对已发现的进出口乳品召回和处理情况等风险信息及时报告检验检疫机构。   第三十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经核准、整理的进出口乳品安全信息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按照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通报。   第四十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根据进出口乳品安全风险信息的级别发布风险预警通报。国家质检总局视情况可以发布风险预警通告,并决定采取以下措施:   (一)有条件地限制进出口,包括严密监控、加严检验、责令召回等   (二)禁止进出口,就地销毁或者作退运处理   (三)启动进出口乳品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风险预警及控制措施。   第四十一条 向中国出口乳品的国家或者地区发生可能影响乳品安全的动物疫病或者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时,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对进口乳品采取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风险预警及控制措施。   国家质检总局可以依据疫情变化、食品安全事件处置情况、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和乳品生产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经评估后调整风险预警及控制措施。   第四十二条 进出口乳品安全风险已不存在或者已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时,应当及时解除风险预警通报和风险预警通告及控制措施。   第四十三条 进口乳品存在安全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进口乳品进口商应当主动召回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进口乳品进口商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批发、销售者停止批发、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做好召回乳品情况记录。   检验检疫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查,根据进口乳品影响范围按照规定上报。   进口乳品进口商不主动实施召回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向其发出责令召回通知书并报告国家质检总局。必要时,国家质检总局可以责令召回。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发布风险预警通报或者风险预警通告,并采取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措施以及其他避免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四十四条 发现出口的乳品存在安全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出口乳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害的发生,并立即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第四十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在依法履行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第四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采取的控制措施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并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通报。   国家质检总局按照有关规定将相关进出口乳品安全信息及采取的控制措施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进口乳品经检验检疫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擅自销售、使用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乳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乳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进口乳品进口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检验检疫机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取消备案:   (一)未建立乳品进口、销售记录制度的   (二)进口、销售记录制度不全面、不真实的   (三)进口、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足2年的   (四)记录发生涂改、损毁、灭失或者有其他情形无法反映真实情况的   (五)伪造、变造进口、销售记录的。   第四十九条 进口乳品进口商有本办法第四十八条所列情形以外,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和乳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出口乳品出口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未遵守食品安全法规定出口乳品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乳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乳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取消出口乳品生产企业备案:   (一)未报检或者未经监督、检验合格擅自出口的   (二)出口乳品经检验不合格,擅自出口的   (三)擅自调换经检验检疫机构监督、抽检并已出具检验检疫证明的出口乳品的   (四)出口乳品来自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出口乳品生产企业的。   第五十一条 出口乳品生产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十条所列情形以外,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和乳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进口乳品进口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检验检疫机构要求处置不合格乳品的   (二)进口乳品进口商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在不合格进口乳品销毁或者退运前,未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封存并单独存放的   (三)进口乳品进口商将不合格进口乳品擅自调离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的   (四)出口生乳的奶畜养殖场奶畜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农业化学投入品的   (五)出口生乳的奶畜养殖场相关记录不真实或者保存期少于2年的   (六)出口乳品生产经营者未建立追溯制度或者无法保证追溯制度有效性的   (七)出口乳品生产企业未建立样品管理制度,或者保存的样品与实际不符的   (八)出口乳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关于包装和运输相关规定的。   第五十三条 进出口乳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进出口乳品进出口商对检验检疫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进出口商品复验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复验。   第五十五条 饲料用乳品、其他非食用乳品以及以快件、邮寄或者旅客携带方式进出口的乳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 厦门检疫局启用媒介远程显微鉴定系统
    近年来,厦门检验检疫局持续加大口岸查验力度,着力提高口岸医学媒介生物截获率和检出率,在入境交通工具和集装箱中检出鼠类、蝇类、蚊类、蜚蠊等大量医学媒介生物。该局所检出的媒介生物数量,已经连续六年居全国口岸前列(有四年居首位)。其中,最多一次从来自美国的3个集装箱中截获蝇类360万只,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和发展牢固构筑起了一道安全屏障。   新的媒介远程显微鉴定系统投入使用后,媒介生物专家可在任何地点、通过任意一台连接互联网的电脑与口岸工作人员一道对媒介生物进行实时动态的观察、鉴定及会诊,所有过程就像亲自在显微镜下观察一样方便、清晰。   工作人员告诉笔者,这一系统正式名称叫“宏微观一体化电动显微成像系统”,主要用于媒介生物和海洋生物的监测,不仅兼有体视显微镜和正置显微镜的特点,分辨率高、视野良好、成像清晰,同时,其自带有先进的网络成像系统,可通过互联网将视频信号实时传送,强大的远程鉴定和网络会诊功能是其另一显著特点,将极大提高厦门口岸医学媒介生物防控的工作效率。   近年来,厦门检验检疫局不断提升口岸安全卫生控制能力,将医学媒介防控工作作为口岸核心能力建设的重要环节,着力突出实验室网络体系、技术装备、人才队伍、服务发展等四大建设。   厦门检验检疫局蠓蚤监测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已获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筹建,目前,医学媒介生物监测中心实验室改造工程即将完成 厦门机场、国际邮轮中心、海沧保税港区等重点口岸媒介现场监测实验室已陆续投入使用,医学媒介生物的“重点实验室———区域中心实验室———现场快速实验室”三级实验室网络体系已基本形成。   近两年,厦门检验检疫局累计投入200万余元先后添置了全自动体视显微镜、荧光显微镜、倒置数码显微镜等先进设备用于口岸媒介监测和防控,并建立了完善的远程媒介生物鉴定和报告网络系统。   为了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该局先后引进两名博士、1名硕士,使媒介生物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实现了跨越式提高。同时,该局通过举办媒介生物快速鉴定技能竞赛和定期开展户外监测培训,切实提高一线人员的实战技能,厦门口岸的媒介生物监测、鉴定及病原体检测能力得到全面提升。   最近,该局组织完成了漳州古雷港区新开口岸医学媒介生物本底调查,及时向当地政府提出有害生物控制建议,确保了重点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同时,他们还不断加大厦门机场和厦门海峡邮轮中心媒介生物本底调查范围和频次,为国际卫生机场和国际卫生海港创建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重要保障。   相关新闻   烟台:首次检出医学媒介病原体   近日,烟台检验检疫局在开展空港口岸医学媒介调查工作中,从捕获的褐家鼠体内检出肾综合症出血热病毒阳性,这是烟台检验检疫局在全省系统率先开展医学媒介生物携带病原体检测工作以来,首次检出医学病原体。该局立即按规定对机场候机厅及周边环境实施除鼠措施,并加强了对进出境交通工具的防除鼠工作。   医学媒介生物作为多种病原体的传播媒介或储存宿主,能够直接或间接传播疾病,对人类健康危害极大。为了确保国境口岸卫生安全,烟台检验检疫局加强“一线”与“后方”联动。口岸卫生监督部门根据口岸和进出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状况加大监测力度,上半年截获媒介生物样品量同比增长4.2倍,种类囊括鼠、蚊、蝇、蜚蠊等 同时,加强与医学媒介生物实验室沟通交流,根据所截获医学媒介生物的不同种类和来源,有针对性地论证确定病原体检测项目,有效提高了检出率。同时,该局还加强检测资源整合利用。对技术中心现有的检测人员和设备资源进行优化组合,最大限度提高利用率和工作效率,有效解决了医学媒介生物监测综合实验室血清学及分子生物学检测人员力量不足和仪器设备短缺的难题。   新会:外来医学媒介检出病原体   近期,新会检验检疫局在外来医学媒介生物上检出的两种病原体纯化菌株经广东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卫生检疫实验室(P3实验室)检验鉴定为肺炎克雷伯菌和铅黄肠球菌,其中铅黄肠球菌是该局以前未检出过的病原体。   针对进境废钢船携带医学媒介生物比例高并且媒介生物可能携带病原体,新会检验检疫局树立强烈的疫情观念,加强对入境废钢船的检疫查验,并加大对医学媒介生物携带病原体的检测力度。该次携带两种病原体的外来医学媒介生物(德国小蠊)是在来自于印度尼西亚的废钢船上截获的。目前,新会检验检疫局工作人员已对该艘废钢船进行了彻底、有效的消毒、除虫等卫生处理,确保了新会口岸的卫生安全。   关键词   媒介生物是指医学动物以及医学节肢动物(医学昆虫)。它们具有传播、贮存各种传染病源作用,如检疫传染病中的鼠疫、霍乱、黄热病和监测传染病中的登革热、疟疾、多种病毒性出血热、流行性乙型脑炎等都是由媒介生物传播流行的。当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媒介生物的种群数量、媒介效能也能迅速上升。   随着国际间日益发展的高速交通工具的普及和贸易往来的频繁,经常发现媒介生物随交通工具携带出入境,这对于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一种威胁,也对国境口岸造成危害。因此,国境卫生检疫机构应对国境口岸的媒介生物的本体、种群组成、种群动态、媒介效能等进行监测,对口岸有关单位进行指导,监督防治。对停留在国境口岸的交通工具进行检疫查验,同时对交通工具上的媒介生物进行卫生监督、处理。
  • 云南检疫局将新建5个国家重点实验室
    从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获悉,日前,国家质检总局批准该局新筹建5个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支持云南桥头堡建设。   据了解,在现有4个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的基础上,此次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新建5个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分别是国家物种资源检测鉴定重点实验室、国家野生食用菌检测重点实验室、国家化矿产品检测重点实验室、国家猴病检疫重点实验室以及国家实蝇检疫及监测重点实验室。   其中,国家物种资源检测鉴定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实蝇检疫及监测重点实验室属植物检疫专业,建设这两个重点实验室将为抵御外来危害性生物入侵,防止中国物种资源流失,保护国家农林产业和生态安全,促进云南绿色经济强省建设 国家野生食用菌检测重点实验室建成将为云南野生菌出口质量和安全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国家化矿产品检测重点实验室属化矿金专业,对矿产资源的合理保护和利用将对促进云南桥头堡建设起到积极的作用 国家猴病检疫重点实验室属动物检疫专业,不仅可为高品质实验猴在国际市场提升价值,还可以为相关企业提供技术保障和支持,促进产业不断做大做强。
  • 投资金额约8亿 中国首家非疫区检疫监测中心项目落户赤峰
    民网赤峰6月23日电 近日,在香港召开的&ldquo 2013年内蒙古· 香港澳门经贸合作活动周&rdquo 上,赤峰市人民政府与香港亚盛公司、台湾凌越生医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建设现代化农业科技园区和中国首家非疫区检疫监测中心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标志着该项目正式落户赤峰市松山区信息科技产业园区,总投资金额约8亿元。   据赤峰市人民政府介绍,该项目旨在引进台湾凌越生医股份有限公司经济动物检测及疫病管理的先进技术,配合赤峰家育种猪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所引进的顶级原种猪,最现代化全封闭猪舍及科学化的饲养管理流程,联手打造国内高科技种猪的繁育基地并筹备国内内陆地区首个非疫区建设。此外,香港亚盛公司与台湾凌越生医股份有限公司计划在三年内在松山区筹建第一个企业化的新高科技生猪现代化饲养管理及检测中心,其中包括有关饲养相关原物料、生态环境质量的检测中心、生猪疾病管理相关的生物安全监测及防治中心及引进国内外饲养管理专家培训高科技饲养管理人才的培训中心,努力将赤峰建成世界动物卫生组织认可国内第一个打口蹄疫疫苗的口蹄疫非疫区。   【原标题】总投资金额约8亿元 中国首家非疫区检疫监测中心项目落户赤峰
  • 福建继续减免出口农产品和服装检验检疫费
    从福建检验检疫局获悉,2010年实行的出口农产品和纺织服装产品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减免政策2011年将继续,减免期限从1月1日至12月31日。   据介绍,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出口农产品和纺织服装产品减免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其中,对出口活畜、活禽、水生动物以及免验农产品全额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对其他出口农产品减半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对出口纺织服装产品按现行征收标准的70%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2010年,福建省检验检疫部门累计为我省相关外贸企业减免出入境检验检疫费1500多万元,涉及出口农产品和纺织服装产品8万批次。
  • 访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服务中心
    为了解中国科学仪器的市场情况和应用情况,同时将好的检测机构及其优势检测项目推荐给广大用户,“仪器信息网”与“我要测”自2011年9月1日开始,对不同领域具有代表性的“百家实验室”进行联合走访参观。近日,“我要测”工作人员参观访问了本次活动的第八十七站: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服务中心。该中心袁雁庭主任、李国勇副主任、杜鹃工程师热情地接待了我要测到访人员。   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经中编办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也是目前广州地区唯一获得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珠宝劳动技能授权培训资格的机构。承担着为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实验室检测、商品检验鉴定、检验检疫认证服务、技术研究开发、标准拟制定、技术与业务培训和咨询服务、口岸卫生除害处理、传染病监测与健康体检、预防接种等技术保障和机关后勤事务服务,并对下辖的企事业单位进行管理指导等职责。 中心获得的资质   中心现有工作人员132名,其中博士2名,硕士11名,本科32名,大专21人,专业涵盖化学检测、动物检疫、植物检疫、卫生检疫、机械电子专业等多个领域。   中心下设新沙检验检疫实验室、珠宝鉴定实验室、综合检测中心、国家卫生处理安全及适用性检测重点实验室、新风实验室5个专业实验室,管理广州进出口商品检验技术研究所、广东正贸有害生物防控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2个企事业单位。其中新沙检验检疫实验室、珠宝鉴定实验室、新风实验室均获得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的认可(CNAS)和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计量认可(CMA),综合检测中心也正在申请两个认证认可。   目前中心下辖实验室拥有价值约2100多万的专业检测设备400多台套,包括原子吸收光谱仪、超高效液相色谱仪、气相色谱仪、罗氏荧光定量PCR检测仪、全自动核酸提纯仪、FOSS全自动定氮仪、脂肪萃取仪、量热仪、全自动工业分析仪等大型仪器。   参观珠宝鉴定实验室   据悉,我国是世界第三大钻石加工国,目前广东毛坯钻石年进出口量超过11亿美元,占全国70%以上,其中大部分在广州地区。广州局珠宝鉴定业务始于1996年,经过多年的发展,现已成为检验检疫系统知名的珠宝鉴定实验室,并在国内外业界享有一定的知名度。依托技术和业务优势,珠宝实验室承担对全国兄弟单位的毛坯钻石检验技术支持工作。   据李国勇副主任介绍,2003年,我国实施金伯利进程证书制度,中心开始着手进一步完善珠宝鉴定室;2004年起进行升级改造,同年,国家质检总局钻石检验技术小组成立,广州局任组长;2005年8月,实验室通过了国家级计量认证和实验室认可。 实验室资质   目前,该实验室有5名工作人员,其中3名正式干部、2名聘用人员。主要技术人员均具国内外专业技术资格。实验室配置了红外光谱仪、钻石扫描仪、宝石显微镜等先进仪器及丰富标本。   珠宝鉴定实验室现主要承担广州局及全国毛坯钻石检验及技术支持任务。完成辖区内仿真饰品的检测技术支持工作,同时接受珠宝首饰及其原材料的司法鉴定和委托鉴定服务,是系统内目前唯一独立通过认可认证的专业珠宝鉴定实验室。 珠宝鉴定实验室 TENSOR 27型红外光谱仪 光纤光谱仪 宝石阴极发光仪 合式分光仪 台式分光镜 钻石比例分析仪 实验室的显微镜及天平 钻石检测流程图   此外,珠宝鉴定实验室还开展人员培训、科研等方面的工作。   在培训方面,珠宝实验室获国家劳动部门珠宝职业技能培训及英国宝石学会钻石学文凭培训的权威授权,承担系统内各级钻石检验人员培训任务。2009年,获政府资助承担对农民工的珠宝专业培训任务,目前已培养系统内外各级专业人才过千人。   在科研方面,珠宝实验室具较强的科研能力,牵头完成了我国首个毛坯钻石技术文件《毛坯钻石检验和分级》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编写工作,并完成了多个相关科研项目。目前在研项目包括《中国钻石原产地特征研究》等总局课题。   参观综合检测中心   综合检测中心隶属于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服务中心,主要承担广州口岸出入境产品的法定检测工作,同时可接受海关、司法、进出口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委托的相关专业业务的检测。   综合检测中心共有9层楼,建筑面积约3400m2。目前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有化学实验室,以后将逐步拓展到其他检测领域,如食品、轻工、纺织品检测、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等。中心现有工作人员20名,学士以上学位占75%,专业涵盖化学检测、动物检疫、植物检疫、卫生检疫专业等多个领域。目前实验室拥有专业检测设备 50 多台,包括原子吸收光谱仪、超高效液相色谱仪、气相色谱仪、紫外可见光分光光度计、闪点仪等大型化学精密仪器和马弗炉、微波消解/萃取仪、石油产品密度计、旋转蒸发仪等各种小型仪器。 样品前处理室 嘉鸿顺.比沃实验室通风柜 仪器室 岛津LC-30A 超高效液相色谱仪 PerkinElmer AS800 原子吸收光谱仪 岛津GC-2010 气相色谱仪 Roche MagNa pure LC核酸纯化系统 HFP 370自动克利夫兰开口闪点仪   目前,综合检测中心可检测项目达到40项以上,覆盖了纺织品服装及辅料、木制品、陶瓷制食品容器、纸浆、食品接触材料不锈钢制品、鞋类、皮革及其制品、仿真饰品、化工品、油脂类等各个领域。今后拟开展的检测业务还包括玩具、小家电、塑料食用器具等机电、轻工类产品检测;金属矿、塑料、铁合金产品等化矿类产品检测;酒、食用油、调味料、糖果、添加剂、微生物等食品和化妆品类检测;动物产品的微生物、农残、兽残项目检测;植物及植物产品的转基因成分检测、有害生物鉴定等。 样品室 待测样品   除检测任务外,综合检测中心还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突出重点、分层培训、分级实施”的培训要求,加强实验室技术人员的培训。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参加大型仪器的培训和省局技术中心举办的各类检测业务培训班;按照ISO/IEC17025的要求加强技术人员对《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操作规程等的学习,确保全体人员熟知管理体系文件,严格按文件要求进行各项活动,并保证持续改进和完善管理体系,认真贯彻“公正、客观、准确、服务”的质量方针,坚持质量和服务并重的承诺,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检测服务。   除珠宝鉴定实验室和综合检测中心外,李国勇副主任还向我要测到访人员简要介绍了新沙实验室、国家卫生处理安全及适用性检测重点实验室、广州进出口商品检验技术研究所及广东正贸有害生物防控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新沙实验室承担新沙口岸年进口约300万吨粮谷类(主要是大豆、小麦)的检验检疫任务和500多万吨煤炭的检测任务;同时,实验室面向全系统开放,接受系统内无该类实验室的其他检验检疫机构的检测业务;并且面向全社会开放,接受社会委托及商检公司委托检验业务。国家卫生处理安全及适用性检测重点实验室是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建立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广州进出口商品检验技术研究所主要从事进出口商品委托检测、鉴定;检验检疫技术的研发及方法、标准的制修订;技术交流、合作、培训和咨询等业务。广东正贸有害生物防控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主要经营检验检疫技术服务、卫生除害处理服务等业务,并取得卫生除害机构资格和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除此外,中心在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新风、河南、新沙、萝岗办事处还设立4个卫生除害处理服务部,具体从事卫生除害处理经营服务工作。
  • 云唐|动物疫病快速诊断仪可现场快速检测禽畜产品
    【山东云唐*新品推荐YT-DWYB】动物疫病快速诊断仪可现场快速检测禽畜产品|云唐→点击此处进入客服在线咨询优惠专区。山东云唐专业厂家自主研发生产农药残留检测、食品安全检测、植物生理等仪器仪表,品质保障,价格实惠,售后无忧,欢迎新老客户来电咨询!山东云唐智能让诚信为高质量发展护航,我们将努力提供更卓越的产品质量和更人性化的售后服务给广大客户,为社会创造更大的价值。动物疫病快速诊断仪可现场快速检测禽畜产品  动物疫病快速诊断仪,以其独特的优势,正逐渐在禽畜产品检测领域占据一席之地。这款仪器能够在现场快速准确地检测禽畜产品,大大提高了检测效率,为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  传统的禽畜产品检测方法往往需要将样品送往实验室进行化验,这不仅耗时耗力,而且成本高昂。而动物疫病快速诊断仪的出现,彻底改变了这一局面。它采用先进的生物传感技术和智能算法,能够在短时间内对样品进行高效分析,准确识别出潜在的疫病风险。  在现场应用中,动物疫病快速诊断仪的操作简便快捷。检测人员只需将样品放入仪器中,按照操作提示进行操作,即可在短时间内获得检测结果。这不仅大大缩短了检测时间,还降低了对专业人员的依赖,使得更多的人员能够参与到疫病防控工作中来。  此外,动物疫病快速诊断仪还具有高度的灵敏性和准确性。它能够检测到极低浓度的病原体,有效避免了漏检和误检的情况。同时,仪器内置的智能算法能够对检测数据进行自动分析和处理,提高了检测结果的可靠性。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普及,动物疫病快速诊断仪将在未来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它不仅能够提高禽畜产品检测的效率和准确性,还能够为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动物疫病快速诊断仪的助力下,我们的禽畜产品将更加安全、健康,人们的生活也将更加美好。    动物疫病诊断仪适用于猪、鸡、鸭、羊、牛、牛奶等畜禽产品中动物疫病、兽药残留、有毒有害物质和抗生素残留的检测可广泛应用于食药监局、卫生部门、高教院校、科研院所、农业部门、畜牧兽医、养殖场、屠宰场、食品肉产品深加工企业、检验检疫部门等单位使用。  动物疫病诊断仪可现场快速检测猪蓝耳病毒、猪瘟病毒、黄曲霉毒素B1、猪伪狂犬病毒、猪伪狂犬病毒gE蛋白、猪口蹄疫3ABC蛋白、猪口蹄疫病毒IgG、猪细小病毒等快速检测、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三聚氰胺、磺胺类、喹喏酮类、呋喃类、四环素类、孔雀石绿、黄曲霉毒素(B1,B2,G1,G2,M1,M2 )、疾病诊断、喹乙醇、已烯雌酚等。
Instrument.com.cn Copyright©1999- 2023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页面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复制